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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2004/23 (Part I) E/CN.4/2004/127 (Part I)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届 会 议 报 告 (2004 年 3 月 15 日 至 4 月 23 日 ) 第 一 部 分 * ( 供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在 2004 年 实 质 性 会 议 上 使 用 ) 联 合 国 纽 约 和 日 内 瓦,2004 年 * 第 一 部 分 随 后 将 作 为 委 员 会 整 个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作 为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04 年 补 编 第 3 号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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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章 次 页 次 一 建 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决 定 草 案 A. 决 定 草 案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发 展 权 被 占 领 阿 拉 伯 领 土 包 括 巴 勒 斯 坦 境 内 人 权 遭 受 侵 犯 问 题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白 俄 罗 斯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非 法 运 输 和 倾 倒 有 毒 和 危 险 产 品 及 废 料 对 享 受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食 物 权 人 权 与 赤 贫 教 育 权 人 人 享 有 能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的 身 心 健 康 的 权 利 在 所 有 国 家 实 现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所 载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问 题, 以 及 研 究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实 现 这 些 人 权 的 努 力 中 面 临 的 特 殊 问 题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得 到 复 原 补 偿 和 康 复 的 权 利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宗 教 不 容 忍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被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移 民 的 人 权 GE (C)

4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19.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土 著 居 民 问 题 工 作 组 和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根 据 大 会 1994 年 12 月 23 日 第 49/214 号 决 议 第 5 段 起 草 一 份 宣 言 草 案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缅 甸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人 权 与 土 著 问 题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的 后 续 行 动 有 罪 不 罚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工 作 人 员 的 组 成 向 索 马 里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在 布 隆 迪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在 乍 得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向 塞 拉 利 昂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既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又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世 界 会 议 和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落 实 和 后 续 行 动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503(XLVIII) 号 决 议 制 定 的 程 序 关 于 巴 拉 圭 的 决 定 腐 败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人 权 特 别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影 响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的 影 响 贩 卖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影 响 妇 女 和 女 童 健 康 的 传 统 习 俗 发 表 非 公 民 的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与 少 数 群 体 有 关 的 活 动 自 愿 基 金 世 界 少 数 群 体 国 际 年 和 十 年

5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42. 跨 国 公 司 和 有 关 工 商 企 业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责 任 人 权 与 生 物 伦 理 学 普 遍 落 实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日 期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工 作 安 排 苏 丹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阿 富 汗 人 权 领 域 的 技 术 合 作 二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A. 决 议 /1.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严 重 情 况 /2. 加 强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3.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境 内 情 况 /4. 西 撒 哈 拉 问 题 /5.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6. 打 击 对 宗 教 的 诽 谤 /7. 发 展 权 /8. 被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9. 被 占 领 阿 拉 伯 领 土 上 的 以 色 列 定 居 点 /10. 被 占 领 阿 拉 伯 领 土 包 括 巴 勒 斯 坦 境 内 人 权 遭 受 侵 犯 问 题 /11. 古 巴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12. 土 库 曼 斯 坦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13.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14. 白 俄 罗 斯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15.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构 代 表 的 合 作 /16. 制 止 某 些 助 长 当 代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现 象 的 做 法

6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2004/17. 非 法 运 输 和 倾 倒 有 毒 和 危 险 产 品 及 废 料 对 享 受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18. 结 构 调 整 政 策 和 外 债 对 充 分 享 有 所 有 人 权 尤 其 是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的 影 响 /19. 食 物 权 /20. 增 进 人 人 享 有 文 化 权 并 尊 重 不 同 的 文 化 特 性 /21.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所 含 适 足 住 房 问 题 /22. 人 权 与 片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23. 人 权 与 赤 贫 /24.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人 权 的 影 响 /25. 教 育 权 /26. 在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疟 疾 等 传 染 病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药 品 /27. 人 人 享 有 可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的 身 心 健 康 的 权 利 /28. 禁 止 强 迫 迁 离 /29. 在 所 有 国 家 实 现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所 载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问 题, 以 及 研 究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实 现 这 些 人 权 的 努 力 中 面 临 的 特 殊 问 题 /30. 增 强 区 域 分 区 域 和 其 他 组 织 和 安 排 促 进 和 巩 固 民 主 的 作 用 /31. 增 强 公 众 的 参 与 公 平 社 会 正 义 和 不 歧 视 作 为 民 主 的 根 基 /32. 司 法 系 统 的 公 正 廉 明 /33. 审 判 员 陪 审 员 和 评 审 员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立 场 以 及 律 师 的 独 立 性

7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2004/34.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行 为 之 受 害 者 得 到 复 原 补 偿 和 康 复 的 权 利 /35. 依 良 心 拒 服 兵 役 /36.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宗 教 不 容 忍 /37.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38. 民 主 与 种 族 主 义 不 相 容 /39. 任 意 拘 留 问 题 /40. 被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41.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42. 见 解 和 言 论 自 由 的 权 利 /43. 司 法 工 作 特 别 是 少 年 司 法 工 作 中 的 人 权 /44. 人 权 与 恐 怖 主 义 /45. 贩 卖 妇 女 和 女 童 /46.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47. 非 洲 的 绑 架 儿 童 问 题 /48. 儿 童 权 利 /49. 暴 力 侵 害 移 徙 女 工 /50. 失 踪 的 人 /51. 在 民 族 或 族 裔 宗 教 和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52. 残 疾 人 的 人 权 /53. 移 民 的 人 权 /54. 容 忍 和 多 元 性 是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不 可 分 割 的 要 素 /55.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56.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8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2004/57.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土 著 居 民 问 题 工 作 组 /58.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土 著 居 民 问 题 工 作 组 和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59. 根 据 大 会 1994 年 12 月 23 日 第 49/214 号 决 议 第 5 段 起 草 一 份 宣 言 草 案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60..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61. 缅 甸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62. 人 权 与 土 著 问 题 /63. 加 强 人 权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64. 促 进 建 立 民 主 和 公 平 的 国 际 秩 序 /65. 促 进 和 平 作 为 人 人 充 分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的 关 键 条 件 /66. 人 权 与 国 际 团 结 /67. 死 刑 问 题 /68. 人 权 维 护 者 /69. 国 际 人 权 两 公 约 的 现 状 /70. 善 治 对 增 进 人 权 的 作 用 /71.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的 后 续 行 动 /72. 有 罪 不 罚 /73.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工 作 人 员 的 组 成 /74. 亚 洲 太 平 洋 地 区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区 域 合 作 /75.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76. 人 权 与 特 别 程 序 /77. 保 护 联 合 国 人 员 /78. 有 效 执 行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包 括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9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2004/79. 柬 埔 寨 境 内 的 技 术 合 作 和 咨 询 服 务 /80. 向 索 马 里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81. 人 权 领 域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82. 在 布 隆 迪 境 内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援 助 /83. 在 利 比 里 亚 的 技 术 合 作 和 咨 询 服 务 /84.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技 术 合 作 和 咨 询 服 务 /85. 在 乍 得 的 技 术 合 作 和 咨 询 服 务 /86. 向 塞 拉 利 昂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87. 既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又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88.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世 界 会 议 和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落 实 和 后 续 行 动 B. 决 定 /101. 工 作 安 排 /102.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届 会 议 特 别 会 议 /103.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503(XLVIII) 号 决 议 制 定 的 程 序 关 于 巴 拉 圭 的 决 定 /104. 延 长 第 2003/118 号 决 定 的 时 限 /105. 推 迟 审 议 决 议 草 案 E/CN.4/2004/L /106. 腐 败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人 权, 特 别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影 响 /107.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的 影 响 /108. 将 妇 女 人 权 纳 入 整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工 作 /109. 恐 怖 主 义 与 人 权 /110. 贩 卖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111. 影 响 妇 女 和 女 童 健 康 的 有 害 传 统 习 俗 /112. 非 公 民 的 权 利 /113. 发 表 非 公 民 的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10 目 录 ( 续 ) 章 次 页 次 2004/114. 有 关 少 数 群 体 活 动 的 自 愿 基 金 /115. 世 界 少 数 群 体 国 际 年 和 国 际 十 年 /116. 跨 国 公 司 和 有 关 工 商 企 业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责 任 /117. 人 权 与 人 的 责 任 /118. 基 本 人 道 标 准 /119. 科 学 与 环 境 /120. 人 权 与 生 物 伦 理 学 /121.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 年 ) 的 后 续 行 动 /122. 国 家 因 环 境 原 因 消 失 对 人 权, 特 别 是 对 土 著 人 人 权 的 影 响 /123. 普 遍 落 实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124. 防 止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流 通 和 滥 用 所 造 成 的 侵 犯 人 权 /125.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日 期 /126. 塞 浦 路 斯 境 内 的 人 权 问 题 /127.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工 作 安 排 /128. 苏 丹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11 一 建 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决 定 草 案 A. 决 定 草 案 1.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2004/2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建 议 : 请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向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与 其 日 益 繁 重 的 任 务 相 应 的 能 力 和 手 段, 并 增 加 为 特 别 程 序 提 供 的 资 源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2 号 决 议 和 第 四 章 ] 2.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2004/5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有 关 将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委 员 会 还 批 准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召 开 关 于 利 用 传 统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作 为 手 段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问 题 第 三 次 专 家 会 议, 会 议 的 主 要 目 标 将 是 : (a) 进 一 步 审 议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E/CN.4/2004/15) 第 47 段 中 提 出 的 关 于 雇 佣 军 的 新 的 法 律 定 义 ; (b) 就 采 取 何 种 可 能 的 方 式 对 国 际 市 场 上 提 供 军 事 援 助 顾 问 和 保 安 服 务 的 私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加 以 管 制 和 国 际 监 督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 (c) 对 非 洲 最 近 出 现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进 行 研 究 和 评 估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5 号 决 议 和 第 五 章 ]

12 3. 发 展 权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3 日 第 2004/7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将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任 务 延 长 一 年, 并 在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之 前 召 开 工 作 组 第 六 届 会 议,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 在 这 10 个 工 作 日 中,5 个 工 作 日 用 于 在 工 作 组 框 架 内 设 立 的 高 级 别 工 作 队 召 开 会 议, 在 工 作 组 举 行 会 议 之 前 将 它 的 讨 论 结 果 和 建 议 提 交 工 作 组 ; 工 作 组 继 而 举 行 为 期 5 个 工 作 日 的 会 议, 审 议 工 作 队 的 讨 论 结 果 和 建 议, 并 根 据 它 的 任 务 考 虑 进 一 步 的 倡 议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7 号 决 议 和 第 七 章 ] 4. 被 占 领 阿 拉 伯 领 土 包 括 巴 勒 斯 坦 境 内 人 权 遭 受 侵 犯 问 题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4/10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请 1967 年 以 来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人 权 状 况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犯 国 际 法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以 及 1949 年 8 月 12 日 关 于 战 时 保 护 平 民 的 日 内 瓦 公 约 的 原 则 和 基 础 的 情 况, 同 时 请 他 发 挥 监 测 机 制 的 作 用, 就 以 上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并 就 此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及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直 至 人 权 委 员 会 1993 年 2 月 19 日 第 1993/2 A 号 决 议 所 规 定 的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务 结 束 为 止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10 号 决 议 和 第 八 章 ] 5.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4/13 号 决 议, 核 可 对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下 述 请 求 : 在 征 求 主 席 团 的 意 见 后 任 命 一 位 公 认 享 有 国 际 声 望 和 在 人 权 方 面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士 担 任 关 于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人 权

13 情 况 的 特 别 报 告 员, 与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人 民 建 立 直 接 接 触, 包 括 对 该 国 进 行 访 问, 调 查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并 提 出 报 告, 包 括 该 国 遵 守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义 务 的 情 况, 并 从 所 有 有 关 方 面 索 取 和 接 收 可 信 和 可 靠 的 资 料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履 行 其 任 务 方 面 向 其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协 助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13 号 决 议 和 第 九 章 ] 6. 白 俄 罗 斯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4/14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任 命 一 名 特 别 报 告 员, 与 白 俄 罗 斯 政 府 和 人 民 建 立 直 接 接 触, 以 审 查 白 俄 罗 斯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跟 踪 在 拟 订 面 向 社 会 各 阶 层 特 别 是 执 法 人 员 司 法 人 员 狱 官 和 公 民 社 会 的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方 面 取 得 的 任 何 进 展,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14 号 决 议 和 第 九 章 ] 7. 非 法 运 输 和 倾 倒 有 毒 和 危 险 产 品 及 废 料 对 享 受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17 号 决 议, 批 准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非 法 运 输 和 倾 倒 有 毒 和 危 险 产 品 及 废 料 对 享 受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再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17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章 ]

14 8. 食 物 权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19 号 决 议, 核 可 对 食 物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就 第 2004/19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19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章 ] 9. 人 权 与 赤 贫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23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将 根 据 委 员 会 1998 年 4 月 17 日 第 1998/25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人 权 与 赤 贫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的 任 期 延 长 两 年, 并 请 独 立 专 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23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章 ] 10. 教 育 权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25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将 教 育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三 年, 并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其 执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协 助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25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章 ]

15 11. 人 人 享 有 能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的 身 心 健 康 的 权 利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27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人 人 享 有 能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的 身 心 健 康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下 述 请 求 : 就 其 按 照 职 权 范 围 开 展 的 活 动 每 年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一 份 报 告 并 向 大 会 提 交 一 份 中 期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27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章 ] 12. 在 所 有 国 家 实 现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所 载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问 题, 以 及 研 究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实 现 这 些 人 权 的 努 力 中 面 临 的 特 殊 问 题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29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将 委 员 会 的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的 任 期 延 长 两 年, 以 便 根 据 2002 年 4 月 22 日 第 2002/24 号 决 议 审 议 关 于 拟 订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的 各 项 备 择 方 案, 并 授 权 工 作 组 在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之 前 和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之 前 举 行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的 会 议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29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章 ] 13.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得 到 复 原 补 偿 和 康 复 的 权 利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34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并 与 有 关 各 国 政 府 合 作, 为 所 有 有 关 会 员 国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在 理 事 会 具 有 咨 商 地 位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举 行 第 三 次 磋 商 会 议, 以 便 完 成 关 于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和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16 为 的 受 害 者 得 到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的 定 稿, 并 酌 情 审 议 在 通 过 这 些 原 则 和 准 则 方 面 的 所 有 备 择 方 案 14.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宗 教 不 容 忍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34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一 章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36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临 时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理 事 会 也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确 保 特 别 报 告 员 得 到 必 要 的 资 源, 使 他 能 够 充 分 执 行 任 务 15.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36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一 章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37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并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力 财 力 和 物 力 资 源, 使 其 得 以 继 续 有 效 地 执 行 任 务 16. 被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37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一 章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40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被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任 务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负 责 起 草 关 于 保 护 所 有 人 不 遭 受 强 迫 失 踪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书 闭 会 期 间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的 下 述 请 求 : 在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之 前, 利 用 15 个 工 作 日 举 行 两 次 正 式 会 议, 一 次 会 议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17 另 一 次 为 期 5 个 工 作 日, 且 后 一 次 须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举 行, 以 促 进 工 作 组 完 成 其 工 作,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40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一 章 ] 17.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41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18. 移 民 的 人 权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41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一 章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53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移 民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和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其 活 动 的 报 告 19.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53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四 章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55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在 其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问 题 代 表 的 工 作 基 础 上 切 实 努 力, 建 立 一 个 可 处 理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这 一 复 杂 问 题 的 新 机 制, 特 别 是 将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人 权 问 题 纳 入 联 合 国 系 统 所 有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中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确 保 该 机 制 向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就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人 权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并 就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互 动 式 对 话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55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四 章 ]

18 20.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土 著 居 民 问 题 工 作 组 和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58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建 议 : 授 权 工 作 组 在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之 前 举 行 为 期 5 个 工 作 日 的 会 议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58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五 章 ] 21. 根 据 大 会 1994 年 12 月 23 日 第 49/214 号 决 议 第 5 段 起 草 一 份 宣 言 草 案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59 号 决 议, 授 权 根 据 委 员 会 1995 年 3 月 3 日 第 1995/32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工 作 组 在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之 前 举 行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的 会 议, 会 议 费 用 由 现 有 资 源 支 付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59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五 章 ] 22. 缅 甸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61 号 决 议, 核 可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将 委 员 会 1992 年 3 月 3 日 第 1992/58 号 决 议 所 载 缅 甸 人 权 情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再 延 长 一 年,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交 临 时 报 告,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并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一 直 秉 持 两 性 平 等 观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61 号 决 议 和 第 九 章 ]

19 23. 人 权 与 土 著 问 题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62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土 著 人 民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情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再 延 长 三 年 的 决 定, 并 核 可 对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和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活 动 报 告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切 实 履 行 其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人 力 技 术 和 资 金 援 助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62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五 章 ] 24. 联 合 国 人 权 教 育 十 年 的 后 续 行 动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71 号 决 议 和 第 2004/121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理 事 会 的 下 述 建 议 : 在 其 2004 年 实 质 性 会 议 上 建 议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宣 布 于 2005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连 续 阶 段 的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以 便 在 所 有 部 门 维 持 并 推 动 执 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下 述 请 求 : 与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和 其 他 有 关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行 为 者 合 作, 拟 订 一 项 着 眼 于 小 学 和 中 学 系 统 的 拟 议 的 世 界 方 案 第 一 阶 段 ( 年 ) 的 行 动 计 划, 提 交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审 议 和 通 过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71 号 决 议 及 B 节 第 2004/121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七 章 ] 25. 有 罪 不 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72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请 秘 书 长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任 命 一 位 独 立 专 家, 任 期 一 年, 负 责 更 新 通 过 打 击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保 护 和 增 进 人 权 的 一 套 原 则 (E/CN.4/ Sub.2/1997/20/Rev.1, 附 件 二 ), 以 反 映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惯 例 的 最 新 发 展, 包 括 国 际 判

20 例 法 和 国 家 惯 例, 同 时 考 虑 到 秘 书 长 根 据 委 员 会 2003 年 4 月 25 日 第 2003/72 号 决 议 委 托 进 行 的 关 于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的 独 立 研 究 (E/CN.4/2004/88) 及 根 据 委 员 会 第 2004/72 号 决 议 收 到 的 各 方 面 意 见, 供 委 员 会 至 迟 在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72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七 章 ] 26.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工 作 人 员 的 组 成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73 号 决 议, 提 请 大 会 在 审 议 关 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议 程 项 目 时 注 意 该 决 议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请 求 : (a) 请 大 会 及 其 适 当 的 附 属 机 构, 尤 其 是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第 五 委 员 会, 适 当 考 虑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2004/73 号 决 议 和 秘 书 长 在 一 份 照 会 (A/59/65-E/2004/48 和 Add.1) 中 转 交 给 大 会 的 联 合 检 查 组 题 为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管 理 审 查 的 报 告 (JIU/REP/2003/6), 特 别 要 考 虑 该 报 告 中 所 载 明 而 在 人 权 委 员 会 该 决 议 中 未 提 及 的 任 何 其 它 组 织 管 理 行 政 领 导 结 构 行 政 财 务 和 更 多 技 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b) 请 联 合 检 查 组 协 助 人 权 委 员 会 有 系 统 地 监 督 委 员 会 第 2004/73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三 届 会 议 和 大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后 续 综 合 审 查 报 告, 其 中 审 查 对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政 府 间 机 构 就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管 理 方 案 和 行 政 工 作 所 作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特 别 要 审 查 这 些 决 定 对 招 聘 政 策 和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的 影 响, 如 果 有 必 要, 还 应 列 出 关 于 改 正 行 动 的 具 体 建 议, 以 便 执 行 有 关 政 府 间 机 构 的 决 议, 包 括 委 员 会 第 2004/73 号 决 议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73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八 章 ]

21 27. 向 索 马 里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80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关 于 将 秘 书 长 任 命 的 索 马 里 境 内 人 权 情 况 独 立 专 家 的 任 期 再 延 长 一 年 的 决 定, 并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独 立 专 家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关 于 请 秘 书 长 继 续 向 独 立 专 家 提 供 为 完 成 其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援 助 的 决 定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0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九 章 ] 28. 在 布 隆 迪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82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任 命 一 位 独 立 专 家, 以 审 查 布 隆 迪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并 确 保 当 局 履 行 它 们 作 出 的 承 诺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独 立 专 家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临 时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2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九 章 ] 29.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84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a) 任 命 一 位 独 立 专 家, 负 责 向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研 究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境 内 人 权 情 况 的 发 展, 并 核 实 该 国 是 否 履 行 了 它 在 这 方 面 的 义 务 ; (b) 请 独 立 专 家 就 委 员 会 第 2004/84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进 度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c) 请 秘 书 长 向 该 国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咨 询 服 务 ;

22 (d)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在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再 次 审 议 这 个 问 题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4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九 章 ] 30. 在 乍 得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85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任 命 一 位 独 立 专 家, 最 初 的 任 期 为 一 年, 负 责 促 进 乍 得 政 府 与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在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领 域 的 合 作,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5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九 章 ] 31 向 塞 拉 利 昂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的 援 助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86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报 告 向 塞 拉 利 昂 提 供 人 权 领 域 援 助 的 情 况, 包 括 联 合 国 驻 塞 拉 利 昂 特 派 团 人 权 科 的 情 况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6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九 章 ] 32. 既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又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87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任 命 一 位 独 立 专 家, 任 期 一 年, 负 责 协 助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完 成 委 员 会 第 2004/87 号 决 议 第 8 和 第 9 段 中 所 列 的 任 务, 并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大 会 第 58/187 号 决 议 要 求 进 行 的 研 究 大 会 进 行 的 讨 论 和 各 国 对 该 研 究 发 表 的 意 见, 就 如 何 既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又 加 强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而 通 过 高 级 专 员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7 号 决 议 和 第 十 七 章 ]

23 33.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世 界 会 议 和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落 实 和 后 续 行 动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2 日 第 2004/88 号 决 议,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为 当 代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现 象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切 实 有 效 并 迅 速 地 履 行 其 职 责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人 力 和 财 政 援 助, 使 其 能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临 时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A 节 第 2004/88 号 决 议 和 第 六 章 ] 34.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503(XLVIII) 号 决 议 制 定 的 程 序 关 于 巴 拉 圭 的 决 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3 月 31 日 第 2004/103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建 议 : 应 巴 拉 圭 政 府 的 要 求, 将 委 员 会 于 1978 年 至 1990 年 期 间 根 据 理 事 会 1970 年 5 月 27 日 第 1503(XLVIII) 号 决 议 审 议 的 有 关 巴 拉 圭 的 文 件 解 密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03 号 决 定 和 第 九 章 ] 35. 腐 败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人 权 特 别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影 响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106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a) 任 命 克 里 斯 蒂 姆 博 努 女 士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根 据 她 的 工 作 文 件 (E/CN.4/Sub.2/2003/18) 和 在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24 议 上 收 到 的 意 见 和 进 行 的 有 益 讨 论, 负 责 编 写 一 份 关 于 腐 败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人 权 特 别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影 响 的 详 尽 研 究 报 告 ; (b)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初 步 报 告, 向 其 第 五 十 七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进 度 报 告, 并 向 其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最 后 报 告 ; (c) 核 可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完 成 其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协 助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06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章 ] 36.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的 影 响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6 日 第 2004/107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请 求 : 将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特 别 报 告 员 关 于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影 响 的 各 份 报 告 (E/CN.4/Sub.2/2000/13 E/CN.4/ Sub.2/2001/10 和 E/CN.4/Sub.2/2003/14) 以 联 合 国 所 有 正 式 语 文 印 发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07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章 ] 37. 贩 卖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19 日 第 2004/110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任 命 一 位 特 别 报 告 员, 任 期 三 年, 其 任 务 是 重 点 研 究 贩 卖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的 人 权 问 题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下 述 请 求 : 从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起,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其 中 包 括 就 维 护 和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人 权 所 需 采 取 的 措 施 提 出 建 议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有 效 完 成 其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必 要 资 源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10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二 章 ]

25 38. 影 响 妇 女 和 女 童 健 康 的 传 统 习 俗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111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将 影 响 妇 女 和 女 童 健 康 的 传 统 习 俗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期 再 延 长 三 年, 并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更 新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11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二 章 ] 39. 发 表 非 公 民 的 权 利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回 顾 其 授 权 编 写 一 份 非 公 民 的 权 利 的 综 合 研 究 报 告 的 2000 年 7 月 28 日 第 2000/283 号 决 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2000 年 4 月 25 日 第 2000/104 号 决 定, 决 定 以 联 合 国 所 有 正 式 语 文 发 表 并 尽 可 能 广 泛 地 分 发 关 于 非 公 民 的 权 利 的 修 订 和 合 并 报 告, 特 别 是 分 发 给 各 国 政 府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专 门 机 构 有 关 机 关 和 机 构 ( 包 括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各 条 约 机 构 和 移 民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 区 域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13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四 章 ] 40. 与 少 数 群 体 有 关 的 活 动 自 愿 基 金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114 号 决 定, 核 可 下 述 建 议 : 设 立 一 个 与 少 数 群 体 有 关 的 活 动 的 自 愿 基 金, 以 资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少 数 群 体 代 表 和 专 家 参 加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少 数 群 体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会 议 和 有 关 活 动, 并 举 办 与 落 实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有 关 的 活 动, 而 该 工 作 组 成 员 将 作 为 事 实 的 决 策 机 构 理 事 会 还 建 议 大 会 考 虑 同 意 设 立 一 个 与 少 数 群 体 有 关 的 活 动 的 自 愿 基 金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14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四 章 ]

26 41. 世 界 少 数 群 体 国 际 年 和 十 年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115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建 议 : 宣 布 一 个 世 界 少 数 群 体 的 国 际 年, 继 之 以 一 个 十 年, 以 便 除 其 他 外, 推 进 在 民 族 或 种 族 宗 教 或 语 言 上 属 于 少 数 群 体 的 人 的 权 利 宣 言 第 9 条 的 落 实 工 作, 呼 吁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专 门 机 构 与 其 他 组 织 间 的 合 作, 从 而 促 进 在 其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全 面 实 现 宣 言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原 则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15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四 章 ] 42. 跨 国 公 司 和 有 关 工 商 企 业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责 任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4/116 号 决 定, (a) 申 明 它 优 先 重 视 跨 国 公 司 和 有 关 工 商 企 业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责 任 问 题 ; (b)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编 写 一 份 报 告, 说 明 在 跨 国 公 司 和 其 他 工 商 企 业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责 任 问 题 上 现 有 标 准 和 倡 议 的 范 围 和 法 律 地 位 包 括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文 件 (E/CN.4/Sub.2/2003/ 12/Rev.2) 所 载 的 规 范 草 案, 并 列 出 悬 而 未 决 的 问 题, 在 编 写 该 报 告 时 向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者 包 括 国 家 跨 国 公 司 雇 主 和 雇 员 协 会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和 机 构 条 约 监 测 机 构 以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等 征 求 意 见, 并 将 该 报 告 提 交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以 便 委 员 会 能 够 找 出 用 于 加 强 与 跨 国 公 司 和 其 他 工 商 企 业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责 任 有 关 的 标 准 的 备 选 方 案 以 及 可 能 的 实 施 办 法 ; (c) 申 明 E/CN.4/Sub.2/2003/12/Rev.2 号 文 件 并 不 是 委 员 会 要 求 编 写 的, 因 而 作 为 一 项 建 议 草 案 不 具 有 法 律 地 位, 小 组 委 员 会 不 应 在 这 方 面 履 行 任 何 监 测 职 能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16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六 章 ]

27 43. 人 权 与 生 物 伦 理 学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120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任 命 尤 利 亚 - 安 托 阿 内 阿 莫 托 科 女 士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负 责 在 其 工 作 文 件 (E/CN.4/Sub.2/2003/36) 的 基 础 上 编 写 一 份 关 于 人 权 与 人 类 基 因 组 的 研 究 报 告 ;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初 步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最 后 报 告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必 要 协 助, 使 其 能 够 完 成 研 究 报 告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20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七 章 ] 44. 普 遍 落 实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123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任 命 埃 马 纽 埃 尔 德 科 先 生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负 责 在 其 工 作 文 件 (E/CN.4/Sub.2/2003/37)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进 行 的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对 普 遍 落 实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问 题 进 行 一 项 详 细 的 研 究, 并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小 组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初 步 报 告, 向 其 第 五 十 七 届 会 议 提 交 临 时 报 告, 并 向 其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提 交 最 后 报 告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其 履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协 助, 特 别 是 在 他 与 各 国 进 行 联 络 方 面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23 号 决 定 和 第 十 七 章 ]

28 45.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日 期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1 日 第 2004/125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决 定 : 委 员 会 今 后 将 于 1 月 份 的 第 三 个 星 期 一 举 行 第 1 次 会 议, 其 唯 一 目 的 就 是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而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将 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 至 4 月 22 日 举 行 46.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工 作 安 排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25 号 决 定 和 第 三 章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3 日 第 2004/127 号 决 定, 根 据 理 事 会 各 职 司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29 和 第 31 条, 授 权 为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供 配 有 全 部 服 务 的 6 次 额 外 会 议, 包 括 提 供 简 要 记 录 理 事 会 还 请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主 席 尽 力 按 正 常 分 配 的 时 间 安 排 会 议 工 作, 只 在 证 明 有 绝 对 必 要 时, 方 举 行 理 事 会 授 权 举 行 的 额 外 会 议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27 号 决 定 和 第 三 章 ] 47. 苏 丹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2004 年 4 月 23 日 第 2004/128 号 决 定, 核 可 委 员 会 的 下 述 请 求 : 任 命 一 位 苏 丹 境 内 人 权 情 况 独 立 专 家, 任 期 一 年, 并 请 独 立 专 家 就 苏 丹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交 临 时 报 告, 并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独 立 专 家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协 助, 使 其 能 够 充 分 执 行 任 务 [ 见 第 二 章 B 节 第 2004/128 号 决 定 和 第 三 章 ]

29 48. 阿 富 汗 人 权 领 域 的 技 术 合 作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人 权 委 员 会 主 席 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 就 阿 富 汗 人 权 领 域 的 技 术 合 作 发 表 的 并 获 得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一 致 通 过 的 声 明, 核 可 委 员 会 对 秘 书 长 的 下 述 请 求 : 将 阿 富 汗 人 权 情 况 独 立 专 家 的 任 期 再 延 长 一 年 理 事 会 还 核 可 对 独 立 专 家 的 下 述 请 求 :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和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 见 第 十 九 章 ]

30 二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A. 决 议 2004/1.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严 重 情 况 人 权 委 员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以 及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1949 年 8 月 12 日 关 于 战 时 保 护 平 民 的 日 内 瓦 公 约 及 其 1977 年 第 一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规 定 以 及 1907 年 10 月 18 日 海 牙 第 四 公 约 及 其 所 附 的 陆 战 法 规 和 惯 例 章 程,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以 前 的 有 关 决 议, 特 别 是 2003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3/6 号 决 议, 其 中 强 烈 谴 责 以 色 列 军 队 对 巴 勒 斯 坦 人 实 行 清 除 和 法 外 处 决 的 做 法, 1. 强 烈 谴 责 在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继 续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特 别 是 谴 责 2004 年 3 月 22 日 残 忍 地 暗 杀 谢 赫 艾 哈 迈 德 亚 辛 的 事 件, 这 违 背 关 于 战 时 保 护 平 民 的 日 内 瓦 公 约 ; 2. 深 为 关 注 地 注 意 到 以 色 列 占 领 部 队 这 种 有 针 对 性 地 暗 杀 清 除 和 谋 杀 政 治 领 导 人 对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整 个 局 势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特 别 是 可 能 会 引 发 的 新 的 暴 力 浪 潮 ; 3. 呼 吁 以 色 列 不 折 不 扣 遵 守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原 则, 并 且 停 止 在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 4. 决 定 继 续 积 极 关 注 这 个 问 题 2004 年 3 月 24 日 第 18 次 会 议 [ 记 录 表 决 以 31 票 对 2 票 18 票 弃 权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31 2004/2. 加 强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权 委 员 会, 回 顾 大 会 和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有 关 决 议, 特 别 是 大 会 1993 年 12 月 20 日 第 48/141 号 和 2000 年 12 月 23 日 第 55/234 号 决 议 委 员 会 1998 年 4 月 24 日 第 1998/83 号 决 议 1999 年 4 月 27 日 第 1999/54 号 决 议 2000 年 4 月 7 日 第 2000/1 号 决 议 和 2002 年 4 月 12 日 第 2002/2 号 决 议, 重 申 所 有 人 权 都 是 普 遍 不 可 分 割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关 联 的, 国 际 社 会 必 须 从 相 同 的 高 度, 一 视 同 仁 地 全 面 公 正 和 平 等 地 全 面 看 待 各 项 人 权, 回 顾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之 一 是 实 现 国 际 合 作, 共 同 促 进 和 鼓 励 尊 重 人 权, 重 申 在 审 议 人 权 问 题 时 必 须 确 保 普 遍 性 客 观 性 和 不 偏 袒 性, 并 在 这 方 面 强 调 必 须 继 续 确 保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在 执 行 她 的 任 务 和 开 展 高 专 办 活 动 时 落 实 这 些 原 则, 回 顾 高 级 专 员 的 任 务 包 括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切 实 享 有 一 切 公 民 文 化 经 济 政 治 和 社 会 权 利, 又 回 顾 世 界 人 权 会 议 1993 年 6 月 通 过 的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A/ CONF.157/23) 确 认, 必 须 根 据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方 面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需 要, 调 整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的 人 权 机 制, 重 申 高 级 专 员 应 该 是 德 高 望 重 又 正 直 的 人 士, 应 具 有 公 正 客 观 非 选 择 地 和 有 效 地 履 行 高 级 专 员 职 责 所 需 的 专 门 知 识, 包 括 人 权 领 域 的 专 门 知 识, 以 及 对 各 种 文 化 的 一 般 知 识 和 了 解,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在 大 会 第 48/141 号 决 议 规 定 的 任 务 的 范 围 内 继 续 在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深 信 必 需 继 续 不 断 支 持 并 审 议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方 案 和 活 动, 1. 强 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是 为 所 有 各 方 所 公 设 的 办 事 处, 因 此 应 力 求 反 映 各 种 不 同 的 背 景, 并 在 这 方 面 回 顾 指 出,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作 为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的 一 部 分, 在 人 事 政 策 上 应 以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为 准 绳, 这 一 点 对 确 保 审 议 人 权 问 题 时 落 实 普 遍 性 客 观 性 和 不 偏 袒 性 原 则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2. 欢 迎 秘 书 长 任 命 新 的 高 级 专 员 ;

32 3. 请 秘 书 长 在 今 后 任 命 高 级 专 员 时, 充 分 考 虑 大 会 第 48/141 号 决 议 规 定 的 地 域 轮 换 ; 4.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继 续 现 行 做 法, 最 大 限 度 地 利 用 与 开 展 活 动 所 在 地 区 相 关 的 并 酌 情 考 虑 来 自 该 地 区 的 人 权 方 面 的 专 门 人 材 ; 5.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规 划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时 考 虑 到 大 会 和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有 关 决 议, 并 请 她 在 向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适 当 地 将 这 一 点 反 映 出 来 ; 6.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考 虑 到 大 会 和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决 议, 除 其 他 外 通 过 定 期 的 情 况 介 绍 会 与 会 员 国 保 持 对 话 和 协 商, 确 保 其 活 动 和 业 务 的 透 明 度 ; 7. 重 申 必 须 确 保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及 时 向 联 合 国 人 权 方 案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经 费 物 力 和 人 力, 使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能 够 有 效 切 实 和 迅 速 地 执 行 任 务 ; 8. 欢 迎 对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的 自 愿 捐 款, 尤 其 欢 迎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捐 款, 在 这 方 面, 吁 请 捐 助 国 考 虑 到 高 级 专 员 要 求 提 供 不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的 呼 吁, 以 便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能 够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灵 活 地 将 资 金 分 配 给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从 而 公 平 和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人 权 ; 9. 重 申 高 级 专 员 的 任 务 包 括 促 进 和 保 护 实 现 发 展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应 为 落 实 这 项 权 利 投 入 充 分 的 资 源 和 人 员, 以 期 加 强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有 效 实 现 这 一 权 利 ; 10.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中 继 续 强 调 促 进 和 保 护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并 在 这 方 面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加 强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组 织 基 金 和 专 门 机 构 的 关 系 ; 11. 还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加 强 高 专 办 的 管 理 结 构,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加 强 高 专 办 在 所 有 优 先 领 域 里 的 反 应 能 力, 特 别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这 些 领 域 需 要 特 别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能 力 ; 12. 请 高 级 专 员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以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并 在 履 行 其 职 务 时 与 各 国 政 府 进 行 对 话, 以 期 确 保 所 有 人 权 受 到 尊 重 ; 13. 建 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向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与 其 日 益 繁 重 的 任 务 相 应 的 能 力 和 手 段, 增 加 为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的 资 源 ; 14. 声 明 应 各 国 政 府 的 请 求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是 在 人 权 领 域 发 展 本 国 能 力, 促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及 民 主 的 最 有 效 和 切 实 的 手 段 ;

33 15. 强 调 需 要 增 加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对 人 权 领 域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的 拨 款 ; 16.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提 供 有 关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的 资 料, 并 请 其 酌 情 以 公 开 和 透 明 的 方 式 提 供 有 关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构 达 成 的 协 议 及 协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资 料 ; 17.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向 各 国 提 供 有 关 自 愿 捐 款 的 情 况 以 及 举 行 非 正 式 情 况 介 绍 会 提 供 这 种 情 况, 包 括 此 种 捐 款 在 人 权 方 案 全 额 总 预 算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和 它 们 的 分 配 情 况 ; 18. 注 意 到 发 表 年 度 呼 吁 和 年 度 报 告 的 做 法, 这 种 做 法 向 会 员 国 提 供 了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活 动 的 情 况 ;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其 下 一 次 年 度 呼 吁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列 入 关 于 高 专 办 预 算 所 有 自 愿 捐 款, 特 别 是 指 定 用 途 捐 款 的 提 供 和 使 用 情 况 方 面 的 详 细 资 料 ; 19. 请 高 级 专 员 酌 情 向 各 会 员 国 通 报 年 度 呼 吁 后 续 和 安 排 的 各 方 面 情 况, 包 括 举 行 定 期 的 情 况 介 绍 会, 同 时 期 待 着 发 表 2005 年 年 度 呼 吁 和 2003 年 年 度 报 告 ; 20. 又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其 提 交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依 照 本 决 议 提 出 有 关 资 料 ; 21. 决 定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在 相 关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本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44 次 会 议 [ 记 录 表 决 以 51 票 对 0 票 2 票 弃 权 通 过 见 第 四 章 ] 2004/3.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境 内 情 况 人 权 委 员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原 则 和 宗 旨, 尤 其 是 其 中 确 认 人 民 自 决 权 的 第 一 条 和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并 重 申 需 要 严 格 遵 守 大 会 通 过 的 1970 年 10 月 24 日 第 2625(XXV) 号 决 议 具 体 规 定 的 关 于 各 国 依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和 合 作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宣 言, 避 免 在 国 际 关 系 上 威 胁 使 用 或 使 用 武 力 的 原 则,

34 还 遵 循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一 条 和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其 中 确 认 所 有 人 民 都 具 有 自 决 权, 进 一 步 遵 循 世 界 人 权 会 议 1993 年 6 月 通 过 的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A/ CONF.157/23), 特 别 是 关 于 所 有 民 族, 尤 其 是 受 外 国 占 领 的 民 族 的 自 决 权 的 第 一 部 分 第 2 和 第 3 段, 回 顾 大 会 1947 年 11 月 29 日 第 181A 和 B(II) 号 和 194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94(III) 号 决 议, 以 及 大 会 确 认 和 确 定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不 可 剥 夺 的 权 利, 特 别 是 其 自 决 权 的 所 有 其 他 决 议, 还 回 顾 安 全 理 事 会 1967 年 11 月 22 日 第 242(1967) 号 1973 年 10 月 22 日 第 338(1973) 号 2002 年 3 月 12 日 第 1397(2002) 号 和 2002 年 3 月 30 日 第 1402(2002) 号 决 议, 进 一 步 回 顾 委 员 会 以 前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的 各 项 决 议, 最 近 的 是 2003 年 4 月 14 日 第 2003/3 号 决 议, 重 申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联 合 国 的 有 关 决 议 和 宣 言 的 规 定, 以 及 与 作 为 一 项 国 际 原 则 和 作 为 世 界 所 有 人 民 的 一 项 权 利 的 自 决 权 有 关 的 各 项 国 际 公 约 和 文 书 的 规 定,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享 有 自 决 权, 因 这 一 自 决 权 乃 是 国 际 法 的 强 制 性 法 规, 也 是 在 中 东 地 区 实 现 公 正 持 久 的 全 面 和 平 的 一 个 基 本 条 件, 1. 重 申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享 有 不 可 剥 夺 的 永 久 的 和 无 条 件 的 自 决 权, 包 括 他 们 建 立 主 权 和 独 立 的 巴 勒 斯 坦 国 的 权 利, 并 期 待 这 项 权 利 的 早 日 实 现 ; 2. 请 秘 书 长 将 本 决 议 转 交 以 色 列 政 府 和 所 有 其 他 国 家 政 府 将 之 尽 量 广 为 散 发, 并 在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召 开 前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以 色 列 政 府 执 行 本 决 议 的 一 切 有 关 情 况 ; 3. 决 定 将 题 为 民 族 自 决 权 及 其 对 受 殖 民 主 义 或 外 国 统 治 或 在 外 国 占 领 下 的 民 族 的 适 用 的 项 目 列 入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并 作 为 高 度 优 先 事 项 在 该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境 内 情 况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44 次 会 议 [ 记 录 表 决 以 52 票 对 1 票 通 过 见 第 五 章 ]

35 2004/4. 西 撒 哈 拉 问 题 人 权 委 员 会, 深 入 审 议 了 西 撒 哈 拉 问 题, 重 申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大 会 载 有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1960 年 12 月 14 日 第 1514 (XV) 号 决 议 中 所 述 各 项 原 则, 所 有 人 民 都 拥 有 不 可 剥 夺 的 自 决 和 独 立 权, 注 意 到 大 会 2003 年 12 月 9 日 第 58/109 号 决 议, 回 顾 委 员 会 2003 年 4 月 14 日 第 2003/1 号 决 议, 还 回 顾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有 关 西 撒 哈 拉 问 题 的 所 有 决 议, 又 回 顾 安 全 理 事 会 1990 年 6 月 27 日 第 658 (1990) 号 决 议 和 1991 年 4 月 29 日 第 690 (1991) 号 决 议, 其 中 安 全 理 事 会 核 可 了 西 撒 哈 拉 解 决 计 划, 回 顾 安 全 理 事 会 2001 年 6 月 29 日 第 1359 (2001) 号 决 议 和 2002 年 7 月 30 日 第 1429 (2002) 号 决 议, 并 注 意 到 2003 年 7 月 31 日 第 1495 (2003) 号 决 议, 其 中 安 理 会 表 示 支 持 西 撒 哈 拉 人 民 实 现 自 决 和 平 计 划, 认 为 是 在 双 方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政 治 解 决 的 最 佳 办 法, 注 意 到 各 方 和 邻 国 就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S/2003/565 和 Corr.1) 所 载 和 平 计 划 向 秘 书 长 个 人 特 使 作 出 的 答 复, 重 申 联 合 国 对 西 撒 哈 拉 人 民 负 有 责 任,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 停 火 已 经 生 效, 并 强 调 其 对 维 持 停 火 的 重 视, 认 为 这 是 解 决 计 划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这 方 面, 强 调 解 决 计 划 的 有 效 性, 同 时 注 意 到 各 方 在 执 行 计 划 方 面 的 根 本 分 歧, 强 调 在 解 决 西 撒 哈 拉 争 端 方 面 的 缺 乏 进 展 继 续 使 西 撒 哈 拉 人 民 蒙 受 痛 苦, 这 仍 是 该 区 域 内 的 一 个 潜 在 动 荡 来 源, 并 阻 碍 了 马 格 里 布 区 域 的 经 济 发 展, 有 鉴 于 此, 亟 需 寻 求 政 治 解 决 办 法, 欢 迎 秘 书 长 和 他 的 个 人 特 使 努 力 寻 求 双 方 均 能 接 受 的 政 治 解 决 办 法, 这 将 使 西 撒 哈 拉 人 民 能 够 实 现 自 决, 忆 及 大 会 审 议 了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执 行 情 况 特 别 委 员 会 报 告 中 有 关 的 一 章,

36 还 忆 及 大 会 审 议 了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A/58/171), 1.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 2. 强 调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1495(2003) 号 决 议, 其 中 安 理 会 表 示 支 持 西 撒 哈 拉 人 民 实 现 自 决 和 平 计 划, 认 为 是 在 双 方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政 治 解 决 的 最 佳 办 法 ; 3. 坚 决 支 持 秘 书 长 及 其 个 人 特 使 为 达 成 双 方 均 能 接 受 的 政 治 解 决 西 撒 哈 拉 争 端 的 办 法 而 作 出 的 努 力 ; 4. 赞 扬 秘 书 长 及 其 个 人 特 使 所 作 的 杰 出 努 力 以 及 双 方 在 支 持 这 些 努 力 方 面 所 表 现 的 合 作 精 神 ; 5. 吁 请 双 方 及 该 区 域 各 国 与 秘 书 长 及 其 个 人 特 使 充 分 合 作 ; 6. 重 申 联 合 国 对 西 撒 哈 拉 人 民 负 有 责 任 ; 7. 吁 请 双 方 与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合 作, 努 力 解 决 下 落 不 明 者 的 下 落 问 题, 并 吁 请 双 方 遵 守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再 拖 延 地 释 放 所 有 自 冲 突 开 始 以 来 被 拘 留 的 人 ; 8. 注 意 到 大 会 请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执 行 情 况 特 别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议 西 撒 哈 拉 局 势, 并 就 此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9. 还 注 意 到 大 会 请 秘 书 长 就 其 第 58/109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大 会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44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五 章 ] 2004/5.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人 权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大 会 20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58/162 号 决 议, 并 回 顾 委 员 会 2003 年 4 月 14 日 第 2003/2 号 决 议, 回 顾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有 关 决 议, 其 中 除 其 他 外 特 别 谴 责 任 何 国 家 为 了 推 翻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政 府,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政 府, 或 为 了 打 击 各 民 族 解 放 运 动, 允 许 或 纵 容

37 招 募 资 助 训 练 集 结 转 运 和 使 用 雇 佣 军, 还 回 顾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以 及 非 洲 联 盟 通 过 的 有 关 决 议 和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特 别 是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关 于 在 非 洲 消 灭 雇 佣 军 的 公 约, 重 申 联 合 国 宪 章 所 揭 示 的 关 于 严 格 遵 守 各 国 主 权 平 等 政 治 独 立 领 土 完 整 民 族 自 决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不 使 用 或 不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和 不 干 涉 各 国 国 内 管 辖 之 事 务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还 重 申 根 据 自 决 原 则, 所 有 人 民 一 律 有 权 自 由 决 定 其 政 治 地 位, 并 自 由 追 求 其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之 发 展, 进 一 步 重 申 关 于 各 国 依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及 合 作 之 国 际 法 原 则 之 宣 言, 震 惊 并 关 切 雇 佣 军 活 动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特 别 是 非 洲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小 国 的 和 平 与 安 全 造 成 的 危 险, 深 为 关 注 雇 佣 军 在 国 际 上 的 犯 罪 活 动 造 成 的 生 命 损 失 对 财 产 的 巨 大 破 坏, 及 对 受 影 响 国 家 政 策 和 经 济 的 不 利 后 果, 极 其 震 惊 并 关 注 最 近 在 非 洲 出 现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及 其 对 非 洲 国 家 宪 法 秩 序 的 完 整 与 尊 重 所 带 来 的 威 胁, 深 信 无 论 以 什 么 方 式 使 用 雇 佣 军 或 进 行 涉 及 雇 佣 军 的 活 动, 无 论 它 们 采 取 何 种 形 式 以 求 取 得 某 种 合 法 性 的 外 貌, 它 们 对 和 平 安 全 和 各 国 人 民 的 自 决 是 一 种 威 胁, 并 且 是 对 各 国 人 民 享 有 人 权 的 一 种 障 碍, 1. 欢 迎 关 于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E/CN.4/2004/15), 对 恩 里 克 贝 纳 莱 斯 巴 列 斯 特 罗 斯 先 生 16 年 来 在 完 成 他 的 任 务 授 权 方 面 所 做 的 有 价 值 的 工 作 表 示 称 赞 ; 2. 决 定 将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任 务 期 限 延 长 三 年 ; 3. 重 申 使 用 雇 佣 军 及 招 募 资 助 和 训 练 雇 佣 军, 正 引 起 所 有 国 家 的 严 重 关 注, 这 种 行 为 违 反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 4. 确 认 武 装 冲 突 恐 怖 主 义 贩 运 军 火 和 第 三 国 势 力 的 秘 密 活 动 除 其 他 外 刺 激 了 雇 佣 军 的 全 球 市 场 需 求 ; 5. 再 次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最 高 度 地 警 惕 雇 佣 军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威 胁,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法 律 措 施, 确 保 本 国 领 土 和 在 由 其 控 制 下 的 其 他 领 土 以 及 本 国

38 民 不 被 利 用 来 进 行 招 募 集 结 资 助 训 练 和 转 运 雇 佣 军 或 谋 划 这 类 活 动, 企 图 阻 挠 自 决 权, 颠 覆 任 何 国 家 政 府, 完 全 或 部 分 肢 解 及 破 坏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的 主 权 和 独 立 国 家 的 领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统 一 ; 6. 请 各 国 高 度 警 惕, 防 止 那 些 提 供 国 际 军 事 咨 询 和 安 全 服 务 的 私 营 公 司 招 募 训 练 雇 用 或 资 助 雇 佣 军, 并 特 别 禁 止 这 类 公 司 参 预 武 装 冲 突 或 颠 覆 合 法 政 权 的 行 动 ; 7. 再 次 欢 迎 反 对 招 募 使 用 资 助 和 训 练 雇 佣 军 国 际 公 约 生 效 ; 8. 吁 请 所 有 尚 未 签 署 或 批 准 国 际 公 约 的 国 家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行 动, 签 署 或 批 准 这 一 公 约 ; 9. 欢 迎 已 接 受 雇 佣 军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访 问 的 那 些 国 家 所 提 供 的 合 作 ; 10. 还 欢 迎 一 些 国 家 通 过 了 关 于 限 制 招 募 集 结 资 助 训 练 和 转 运 雇 佣 军 的 本 国 法 律 ; 11. 请 各 国 一 旦 发 现 境 内 有 恐 怖 主 义 性 质 的 犯 罪 行 为, 立 即 调 查 是 否 有 雇 佣 军 介 入 ; 12. 谴 责 最 近 在 非 洲 出 现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及 其 对 非 洲 国 家 宪 法 秩 序 的 完 整 与 尊 重, 及 对 这 些 国 家 的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所 带 来 的 威 胁 ; 13. 称 赞 非 洲 各 国 政 府 挫 败 这 些 非 法 行 动 方 面 进 行 的 合 作 ; 14.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根 据 其 依 国 际 法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合 作 并 帮 助 举 行 透 明 公 开 和 公 正 的 审 判, 对 那 些 被 指 控 从 事 雇 佣 军 活 动 的 人 进 行 司 法 检 控 ; 15. 请 新 任 雇 佣 军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各 国 分 发 恩 里 克 贝 纳 莱 斯 巴 列 斯 特 罗 斯 先 生 起 草 的 关 于 雇 佣 军 的 法 律 定 义 的 新 提 案 ( 见 E/CN.4/2004/15, 第 47 段 ), 就 此 与 各 国 进 行 磋 商, 并 将 结 果 报 告 委 员 会 ; 16.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召 开 关 于 利 用 传 统 形 式 和 新 形 式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侵 犯 人 权 和 阻 碍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问 题 第 三 次 专 家 会 议, 会 议 的 主 要 目 标 将 是 : (a) 进 一 步 审 议 在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第 47 段 中 提 出 的 关 于 雇 佣 军 的 新 的 法 律 定 义 ; (b) 就 采 取 何 种 可 能 的 方 式 对 国 际 市 场 上 提 供 军 事 援 助 顾 问 和 保 安 服 务 的 私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加 以 管 制 和 国 际 监 督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 以 及

39 (c) 对 非 洲 最 近 出 现 的 雇 佣 军 活 动 进 行 研 究 和 评 估 ; 17. 还 请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宣 传 雇 佣 军 活 动 对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的 不 利 影 响, 并 应 要 求 酌 情 向 受 雇 佣 军 活 动 影 响 的 国 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18.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执 行 任 务 时, 继 续 考 虑 到 雇 佣 军 仍 在 全 世 界 许 多 地 区 活 动, 并 正 在 以 新 的 形 式 表 现 和 方 式 出 现, 在 这 方 面,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特 别 注 意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提 供 军 事 援 助 顾 问 和 保 安 服 务 的 私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对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的 影 响 ; 19.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与 特 别 报 告 员 通 力 合 作, 协 助 其 履 行 任 务 ; 20.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向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供 履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必 要 协 助 和 支 持, 包 括 促 进 特 别 报 告 员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其 他 负 责 制 止 雇 佣 军 活 动 问 题 的 部 门 的 合 作 ; 21. 还 请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执 行 本 决 议 时 征 求 各 国 政 府 政 府 间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意 见, 并 就 其 关 于 利 用 雇 佣 军 破 坏 人 民 自 决 权 的 研 究 结 果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及 具 体 建 议 ; 22. 决 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在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的 问 题 23. 建 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以 下 决 定 草 案 : [ 案 文 见 第 一 章, 决 定 草 案 2 ]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44 次 会 议 [ 记 录 表 决 以 36 票 对 14 票 3 票 弃 权 通 过 见 第 五 章 ] 2004/6. 打 击 对 宗 教 的 诽 谤 人 权 委 员 会, 忆 及 所 有 国 家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承 诺 不 分 种 族 性 别 语 言 或 宗 教, 增 进 和 鼓 励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守 所 有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40 还 忆 及 委 员 会 1999 年 4 月 30 日 第 1999/82 号 2000 年 4 月 26 日 第 2000/84 号 2001 年 4 月 18 日 第 2001/4 号 2002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2/9 号 和 2003 年 4 月 14 日 第 2003/4 号 决 议, 重 申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对 人 的 歧 视 是 对 人 的 尊 严 的 侮 辱, 也 是 对 联 合 国 宪 章 原 则 的 否 定, 确 信 在 日 益 全 球 化 的 世 界 上, 宗 教 和 文 化 多 样 性 须 用 作 承 载 互 补 的 创 造 性 和 活 力 的 工 具, 而 不 是 用 作 进 行 新 的 意 识 形 态 和 政 治 对 抗 的 理 由, 忆 及 大 会 于 2000 年 9 月 8 日 通 过 联 合 国 千 年 宣 言, 欢 迎 宣 言 表 示 决 心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许 多 社 会 中 不 断 增 多 的 种 族 主 义 和 仇 外 行 为, 并 进 一 步 促 进 所 有 社 会 的 和 睦 与 容 忍, 期 待 着 宣 言 在 各 级 得 到 切 实 执 行, 包 括 在 2001 年 9 月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世 界 会 议 通 过 的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A/CONF.189/12 和 Corr.1) 的 范 围 内 得 到 切 实 执 行, 欢 迎 大 会 2001 年 11 月 9 日 第 56/6 号 决 议 宣 布 不 同 文 明 之 间 对 话 全 球 议 程, 并 请 各 国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组 织 和 机 构 在 现 有 资 源 范 围 内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和 民 间 团 体 为 执 行 该 决 议 所 载 的 行 动 纲 领 作 出 贡 献, 还 欢 迎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后 续 行 动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深 为 赞 赏 土 耳 其 政 府 于 2002 年 2 月 12 和 13 日 在 伊 斯 坦 布 尔 主 办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欧 洲 联 盟 题 为 文 明 与 和 睦 : 政 治 方 面 的 联 合 论 坛, 并 欢 迎 其 成 果, 震 惊 地 注 意 到 2001 年 9 月 11 日 事 件 继 续 对 某 些 非 穆 斯 林 国 家 里 的 穆 斯 林 少 数 群 体 和 社 区 产 生 着 不 利 影 响, 注 意 到 媒 体 对 伊 斯 兰 教 的 消 极 报 导 以 及 专 门 针 对 穆 斯 林 进 行 歧 视 的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认 识 到 为 了 世 界 和 平 社 会 正 义 以 及 人 民 之 间 的 友 谊, 需 要 促 进 不 同 文 化 之 间 的 容 忍 和 了 解 以 及 不 同 文 化 和 宗 教 价 值 观 的 相 互 尊 重, 还 认 识 到 所 有 宗 教 对 现 代 文 明 均 作 出 了 宝 贵 贡 献, 不 同 文 明 之 间 的 对 话 能 够 对 促 进 认 识 和 了 解 全 人 类 共 有 的 价 值 作 出 宝 贵 贡 献,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对 宗 教 的 诽 谤 是 社 会 不 和 睦 的 原 因 之 一, 导 致 侵 犯 这 些 宗 教 的 信 徒 的 人 权, 认 识 到 宗 教 和 文 化 诽 谤 违 背 关 于 世 界 真 正 全 球 化 和 促 进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宗 旨,

41 对 世 界 许 多 地 区 发 生 的 威 胁 到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享 受 的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不 容 忍 歧 视 和 暴 力 行 为 以 及 宗 教 或 其 他 性 质 的 极 端 主 义 挑 起 的 恐 吓 和 胁 迫 等 严 重 事 件 感 到 震 惊, 强 调 需 要 承 认 并 尊 重 宗 教 和 文 化 多 样 性 以 及 不 同 的 观 念 和 价 值, 强 调 必 须 创 造 条 件, 促 进 社 会 内 部 和 各 社 会 之 间 的 和 睦 与 容 忍, 并 意 识 到 教 育 对 于 确 保 容 忍 和 尊 重 宗 教 和 信 仰 的 重 要 性, 强 调 国 家 非 政 府 组 织 宗 教 团 体 和 媒 体 可 对 增 进 容 忍 和 保 护 宗 教 和 信 仰 自 由 可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1. 欢 迎 当 代 形 式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编 写 的 题 为 世 界 各 地 穆 斯 林 和 阿 拉 伯 人 的 境 况 的 报 告 (E/CN.4/2004/19); 2. 深 为 关 注 对 宗 教 持 一 成 不 变 的 否 定 态 度 和 在 世 界 上 某 些 地 区 依 然 明 显 的 在 宗 教 或 信 仰 事 务 上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表 现 ; 3. 敦 促 各 国 确 保 人 人 在 法 律 上 和 实 践 中 均 能 平 等 获 得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并 且 不 采 取 以 任 何 形 式 造 成 在 获 得 教 育 方 面 种 族 隔 离 的 任 何 法 律 措 施 或 任 何 其 他 措 施 ; 4. 还 敦 促 各 国 承 诺 在 尊 重 人 权 多 样 性 和 容 忍 的 基 础 上 没 有 任 何 歧 视 地 确 保 所 有 男 女 儿 童 能 获 得 教 育, 包 括 免 费 获 得 初 等 教 育, 以 及 成 人 能 获 得 终 身 学 习 和 教 育 ; 5. 深 为 关 注 人 们 往 往 错 误 地 把 伊 斯 兰 教 与 侵 犯 人 权 和 恐 怖 主 义 混 为 一 谈 ; 6. 深 为 关 注 2001 年 9 月 11 日 悲 剧 事 件 发 生 以 后 诽 谤 宗 教 的 运 动 以 及 对 穆 斯 林 少 数 群 体 进 行 种 族 和 宗 教 丑 化 的 情 况 日 益 加 剧 ; 7. 谴 责 利 用 印 刷 视 听 和 电 子 媒 体 包 括 互 联 网 和 任 何 其 他 手 段 煽 动 对 伊 斯 兰 教 和 任 何 其 他 宗 教 的 暴 力 仇 外 心 理 或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的 一 切 行 为 ; 8. 深 为 关 注 极 端 主 义 组 织 和 团 体 为 进 行 宗 教 诽 谤 而 实 行 的 方 案 和 议 程, 特 别 是 当 它 们 得 到 政 府 支 持 时 ; 9.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在 本 国 的 法 律 框 架 范 围 内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打 击 仇 恨 歧 视 不 容 忍 及 由 宗 教 不 容 忍 挑 起 的 暴 力 恐 吓 和 胁 迫 行 为, 包 括 袭 击 宗 教 场 所 的 行 为, 并 鼓 励 对 宗 教 和 信 仰 自 由 方 面 的 理 解 宽 容 和 尊 重 ; 10. 还 敦 促 所 有 国 家 确 保 所 有 公 职 人 员, 包 括 执 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军 人 公 务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履 行 公 务 时 尊 重 不 同 的 宗 教 和 信 仰, 不 因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原 因 进 行 歧 视, 并 提 供 必 要 和 适 当 的 教 育 或 培 训 ;

42 11. 强 烈 谴 责 在 世 界 许 多 地 区 袭 击 和 攻 击 所 有 宗 教 的 企 业 文 化 中 心 和 崇 拜 场 所 ; 12. 鼓 励 各 国 在 各 自 宪 法 规 定 的 制 度 内 提 供 充 分 保 护, 使 人 们 免 遭 由 于 对 宗 教 的 诽 谤 而 引 起 的 所 有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侵 害, 并 采 取 一 切 可 采 取 的 措 施 提 倡 对 所 有 宗 教 及 其 价 值 体 系 的 容 忍 和 尊 重 ; 13. 确 认 必 须 通 过 交 流 与 合 作, 促 进 共 同 的 普 遍 价 值, 如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所 载 的 价 值, 以 增 加 对 各 文 明 和 文 化 的 了 解 ; 14.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发 起 全 球 对 话, 促 进 以 尊 重 所 有 人 权 和 尊 重 宗 教 多 样 性 为 基 础 的 容 忍 文 化, 并 促 请 各 国 非 政 府 组 织 宗 教 团 体 以 及 印 刷 和 电 子 媒 体 支 持 和 推 动 这 种 对 话 ; 15. 呼 吁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在 不 同 文 明 间 的 对 话 中 倡 导 人 权, 并 将 人 权 内 容 包 括 在 不 同 文 明 间 的 对 话 中, 特 别 是 : (a) 将 人 权 内 容 纳 入 有 关 不 同 文 化 的 积 极 贡 献 以 及 宗 教 和 文 化 多 样 性 的 专 题 研 讨 会 和 特 别 辩 论 中 ; (b)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与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合 作, 举 行 联 合 会 议, 以 鼓 励 此 种 对 话, 增 进 对 人 权 的 普 遍 性 的 了 解, 推 动 人 权 在 各 级 得 到 落 实 ; 16. 请 当 代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探 讨 穆 斯 林 和 阿 拉 伯 人 在 世 界 各 地 的 情 况, 特 别 是 2001 年 9 月 11 日 事 件 以 后 对 他 们 的 崇 拜 场 所 文 化 中 心 企 业 和 财 产 进 行 攻 击 和 袭 击 的 情 况, 并 就 他 的 调 查 结 果 提 交 进 展 报 告, 供 委 员 会 下 届 会 议 审 议 ; 17. 请 高 级 专 员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报 告 本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 18. 决 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在 同 一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这 一 事 项 2004 年 4 月 13 日 第 45 次 会 议 [ 记 录 表 决 以 29 票 对 16 票 7 票 弃 权 通 过 见 第 六 章 ]

43 2004/7. 发 展 权 人 权 委 员 会, 回 顾 大 会 1986 年 12 月 4 日 第 41/128 号 决 议 通 过 的 发 展 权 利 宣 言, 其 中 确 认 发 展 权 是 一 项 不 可 剥 夺 的 人 权, 发 展 机 会 均 等 是 国 家 和 组 成 国 家 的 个 人 的 一 项 特 有 权 利, 个 人 是 发 展 的 中 心 主 体 和 主 要 受 益 者, 又 回 顾 委 员 会 以 往 关 于 发 展 权 的 各 项 决 议, 尤 其 是 1998 年 4 月 22 日 第 1998/72 号 决 议 提 到, 如 宣 言 所 述, 迫 切 需 要 在 实 现 发 展 权 方 面 取 得 更 多 进 展, 认 识 到 为 监 测 和 审 查 在 促 进 和 落 实 发 展 权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而 设 立 的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是 关 于 发 展 权 的 唯 一 全 球 论 坛, 受 权 监 测 和 审 评 国 家 和 国 际 各 级 按 宣 言 所 述 促 进 和 落 实 发 展 权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提 出 有 关 建 议 和 进 一 步 分 析 全 面 享 有 发 展 权 面 临 的 障 碍, 每 年 以 宣 言 中 的 具 体 承 诺 为 重 点, 还 认 识 到 发 展 权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在 过 去 六 年 里 作 出 的 宝 贵 贡 献, 他 在 提 交 发 展 权 工 作 组 的 一 系 列 报 告 中 所 汇 报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工 作, 对 了 解 发 展 权 以 及 促 进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两 级 实 施 发 展 权 是 一 种 宝 贵 的 贡 献,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E/CN.4/2004/22), 重 申 工 作 组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议 定 结 论 ( 见 E/CN.4/2002/28/Rev.1) 以 及 就 议 定 结 论 开 展 后 续 行 动 和 有 效 付 诸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欢 迎 举 行 题 为 全 球 合 作 促 进 发 展 的 发 展 权 问 题 高 级 别 研 讨 会, 赞 赏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和 团 体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国 际 多 边 贸 易 机 构 作 出 的 反 应, 它 们 为 审 查 和 确 定 将 发 展 权 纳 入 主 要 国 际 组 织 / 机 构 的 政 策 和 业 务 活 动 的 主 流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从 而 为 促 进 实 现 发 展 权 方 面 的 合 作 作 出 了 贡 献, 认 识 到 国 家 国 际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广 泛 参 加 发 展 权 工 作 组 第 五 届 会 议, 欢 迎 它 们 积 极 参 与 促 进 发 展 权 利 宣 言 的 实 现 以 及 以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通 过 工 作 组 的 结 论 和 建 议, 1. 认 识 到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全 体 成 员 必 须 保 持 政 治 意 愿 和 承 诺, 并 欢 迎 它 们 在 完 成 工 作 组 的 任 务 方 面 正 在 开 展 的 合 作 ; 2. 注 意 到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展 权 的 2003 年 8 月 14 日 第 2003/116 号 决 定 ;

44 3. 期 待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审 议 小 组 委 员 会 编 写 的 概 念 文 件, 确 定 各 种 落 实 发 展 权 的 备 选 方 法 及 其 可 行 性, 特 别 是 在 发 展 权 利 宣 言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法 律 标 准 落 实 发 展 权 的 准 则 以 及 发 展 伙 伴 关 系 的 原 则, 包 括 任 何 此 类 文 书 为 审 议 和 确 定 上 述 备 选 方 法 的 可 行 性 而 可 能 处 理 的 问 题 ; 4.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继 续 为 小 组 委 员 会 从 事 概 念 文 件 的 工 作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政 支 持 及 财 力 和 人 力 资 源 ; 5. 核 准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五 届 会 议 通 过 并 载 于 其 报 告 (E/CN.4/2004/23 和 Corr.1, 第 段 ) 的 议 定 结 论 和 建 议, 呼 吁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为 者 立 即 予 以 充 分 有 效 落 实 ; 6. 决 定 在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考 虑 延 长 发 展 权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的 任 务 ; 7.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向 提 议 的 在 发 展 权 工 作 组 框 架 内 设 立 的 落 实 发 展 权 问 题 高 级 别 工 作 队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政 支 持 及 财 力 和 人 力 资 源 ; 8.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将 发 展 权 纳 入 主 流 时, 有 效 地 开 展 各 种 活 动, 加 强 成 员 国 发 展 机 构 以 及 国 际 开 发 金 融 和 贸 易 机 构 之 间 的 全 球 合 作 促 进 发 展, 并 在 她 提 交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中 详 细 反 映 这 些 活 动 ; 9. 决 定 将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任 务 延 长 一 年, 并 在 人 权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之 前 召 开 工 作 组 第 六 届 会 议,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 在 这 10 个 工 作 日 中,5 个 工 作 日 用 于 在 工 作 组 框 架 内 设 立 的 高 级 别 工 作 队 召 开 会 议, 在 工 作 组 举 行 会 议 之 前 将 它 的 讨 论 结 果 和 建 议 提 交 工 作 组 ; 工 作 组 继 而 举 行 为 期 5 个 工 作 日 的 会 议, 审 议 工 作 队 的 讨 论 结 果 和 建 议, 并 根 据 它 的 任 务 考 虑 进 一 步 的 倡 议 ; 10. 决 定 作 为 第 六 十 一 届 会 议 的 一 个 优 先 事 项, 审 查 落 实 本 决 议 的 进 展 情 况 11. 建 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下 述 决 定 草 案 : [ 案 文 见 第 一 章, 决 定 草 案 3 ] 2004 年 4 月 13 日 第 45 次 会 议 [ 记 录 表 决 以 49 票 对 3 票 通 过 见 第 七 章 ]

45 2004/8. 被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境 内 的 人 权 情 况 人 权 委 员 会, 对 自 1967 年 以 来 被 以 色 列 军 事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境 内 的 叙 利 亚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人 权 受 到 侵 犯 而 饱 受 苦 难, 深 表 关 注, 忆 及 安 全 理 事 会 1981 年 12 月 17 日 第 497 (1981) 号 决 议, 还 忆 及 大 会 的 所 有 有 关 决 议, 包 括 最 近 的 2003 年 12 月 3 日 第 58/23 号 决 议, 其 中 大 会 宣 布 以 色 列 没 有 遵 守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497 (1981) 号 决 议, 并 要 求 以 色 列 撤 出 被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全 境, 再 次 重 申 以 色 列 1981 年 12 月 14 日 在 被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强 制 执 行 其 法 律 管 辖 权 和 行 政 权 的 决 定 造 成 对 该 领 土 的 实 际 并 吞, 乃 属 非 法, 重 申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国 际 法 原 则, 不 得 以 武 力 夺 取 领 土 的 原 则, 深 为 关 注 地 注 意 到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见 A/58/311), 并 在 这 方 面, 对 以 色 列 在 被 占 领 的 阿 拉 伯 领 土 建 立 移 民 点 表 示 非 常 遗 憾, 并 对 以 色 列 一 贯 拒 绝 与 特 别 委 员 会 合 作 及 不 接 受 其 访 问 表 示 遗 憾,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国 际 法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重 申 1949 年 8 月 12 日 关 于 战 时 保 护 平 民 的 日 内 瓦 公 约 以 及 1899 年 和 1907 年 海 牙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均 适 用 于 被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重 申 以 安 全 理 事 会 1967 年 11 月 22 日 第 242 (1967) 号 1973 年 10 月 22 日 第 338 (1973) 号 决 议 和 土 地 换 和 平 原 则 为 基 础, 在 马 德 里 发 起 的 和 平 进 程 的 重 要 性, 对 中 东 和 平 进 程 停 止 表 示 关 注, 并 希 望 在 全 面 执 行 理 事 会 关 于 在 该 区 域 建 立 公 正 全 面 的 和 平 的 第 242 (1967) 号 和 第 338 (1973) 号 决 议 的 基 础 上 恢 复 和 平 谈 判, 还 重 申 委 员 会 以 前 的 各 项 有 关 决 议, 最 近 的 是 2003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3/5 号 决 议, 1. 要 求 占 领 方 以 色 列 遵 守 大 会 和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各 项 有 关 决 议, 特 别 是 第 497(1981) 号 决 议, 其 中 安 理 会 除 其 他 外, 裁 定 以 色 列 在 被 占 领 的 叙 利 亚 戈 兰 强 制 执 行 其 法 律 管 辖 权 和 行 政 权 的 决 定 为 无 效, 不 具 有 任 何 国 际 法 律 效 力, 并 要 求 以 色 列 立 即 撤 销 其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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