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概述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專利概述"

Transcription

1 著 作 權 法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王 志 翔 /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

2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王 志 翔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20 年 智 慧 財 產 權 專 業 經 理 人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經 理 人 班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推 廣 教 育 碩 士 學 分 班 專 利 工 程 師 結 業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智 財 培 訓 學 院 種 籽 師 資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服 務 團 講 師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

3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25(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一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被 告 張 明 知 未 經 他 人 同 意, 不 得 重 製 他 人 享 有 著 作 權 之 圖 片, 亦 不 得 刊 登 在 網 路 上 公 開 展 示, 供 不 特 定 人 任 意 瀏 覽, 竟 於 不 詳 之 時 間, 在 不 詳 之 地 點, 將 廖 如 附 件 所 示, 享 有 著 作 權 之 照 片 重 製, 並 於 民 國 ( 下 同 )99 年 4 月 17 日,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設 備, 將 照 片 刊 登 在 ebay 拍 賣 網 站 上 公 開 展 示, 供 不 特 定 人 任 意 瀏 覽, 嗣 經 廖 發 現, 始 報 警 究 辦 因 認 被 告 涉 犯 著 作 權 法 第 91 條 第 1 項 擅 自 以 重 製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同 法 第 92 條 擅 自 以 公 開 展 示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罪 嫌 云 云 主 文 原 判 決 撤 銷 ( 原 判 決 張 無 罪 ) 張 擅 自 以 公 開 展 示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處 有 期 徒 刑 貳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緩 刑 貳 年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

4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25(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一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惟 按 因 著 作 權 法 精 神 在 於 保 護 具 原 創 性 之 著 作, 故 攝 影 著 作, 應 認 係 指 由 主 題 之 選 擇, 光 影 之 處 理 修 飾 組 合 或 其 他 藝 術 上 之 賦 形 方 法, 以 攝 影 機 產 生 之 著 作, 始 受 保 護 通 常 一 般 以 攝 影 機 對 實 物 拍 攝 之 照 片, 尚 難 認 係 著 作 權 法 所 指 著 作 (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198 號 判 決 意 旨 參 照 ) 經 查 本 件 攝 影 著 作 係 告 訴 人 廖 為 經 營 汽 車 用 品 生 意, 先 特 意 安 排 商 品 組 裝 完 成 後, 再 分 由 告 訴 人 自 己 及 當 時 仍 為 告 訴 人 員 工 之 被 告 持 相 機 拍 攝 商 品 組 裝 結 果 而 得, 業 經 證 人 許 邱 等 人 於 偵 查 中 證 述 明 確, 且 與 告 訴 人 廖 所 述 相 符, 可 見 本 件 著 作 有 上 揭 判 決 意 旨 所 指 之 主 題 之 選 擇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

5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25(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一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次 查 被 告 雖 另 辯 稱 與 告 訴 人 合 作 時, 曾 互 相 同 意 使 用 對 方 所 拍 攝 之 商 品 照 片 云 云, 惟 查 被 告 與 告 訴 人 間 因 債 務 糾 葛, 已 於 98 年 10 月 2 日 正 式 結 束 合 作 關 係, 此 有 被 告 所 提 切 結 書 一 份 在 卷 可 稽 ( 見 原 審 99 年 度 智 簡 字 第 86 號 卷 第 31 頁 ), 故 縱 告 訴 人 確 曾 於 合 作 期 間 同 意 被 告 使 用 商 品 照 片, 惟 因 雙 方 合 作 關 係 既 已 結 束, 被 告 應 知 不 得 再 使 用 告 訴 人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是 被 告 所 辯, 並 不 足 採, 本 件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犯 行 應 堪 認 定 著 作 權 法 第 91 條 擅 自 以 重 製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擅 自 以 公 開 口 述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上 映 公 開 演 出 公 開 傳 輸 公 開 展 示 改 作 編 輯 出 租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

6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33(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三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江 係 新 北 市 深 坑 鄉 深 坑 國 民 小 學 之 教 師, 於 民 國 97 至 98 年 間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並 修 習 98 年 度 洪 教 授 開 立 之 健 身 運 動 心 生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碩 士 班 課 程, 同 年 7 月 初 繳 交 學 期 末 報 告, 其 知 悉 從 認 知 神 經 生 理 角 度 來 探 討 不 同 身 體 活 動 量 的 老 年 人 在 作 業 轉 換 之 差 異 乙 文 PowerPoint 之 PPT 檔, 係 就 讀 於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體 育 健 康 與 休 閒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生 曾 科 達 創 作 而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語 文 著 作, 該 文 經 曾 於 97 學 年 公 開 發 表, 未 經 曾 之 同 意 或 授 權, 擅 自 以 改 作 之 方 法, 將 之 改 作 成 身 體 活 動 量 影 響 注 意 力 對 大 腦 認 知 的 改 變 以 電 腦 設 備 連 接 網 際 網 路, 將 之 傳 輸 刊 登 於 其 個 人 部 落 格 即 六 九 佳 人 s blog 之 網 站 上 因 曾 科 達 同 系 學 弟 王 上 網 瀏 覽 江 前 揭 網 站, 轉 知 曾 查 證 後 始 悉 上 情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

7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33(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三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主 文 上 訴 駁 回 ( 原 判 決 處 有 期 徒 刑 叁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 江 緩 刑 貳 年 實 體 事 項 : 被 告 江 於 本 院 審 理 時, 對 於 前 揭 犯 罪 事 實 坦 承 不 諱, 法 院 於 認 定 有 無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事 實 時, 應 審 酌 一 切 相 關 情 狀, 就 認 定 著 作 權 侵 害 的 兩 個 要 件, 即 所 謂 接 觸 及 實 質 相 似 為 審 慎 調 查, 其 中 實 質 相 似 不 僅 指 量 之 相 似, 亦 兼 指 質 之 相 似 改 作 係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者 而 言 倘 未 經 原 著 作 人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就 原 著 作 擅 予 改 作, 即 係 不 法 侵 害 原 著 作 人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改 作 權 本 件 被 告 所 撰 寫 之 內 容, 於 同 年 7 月 7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與 洪 聰 敏 教 授 後, 於 同 日 晚 上 9 時 2 分 許, 在 其 住 處 內, 以 電 腦 設 備 連 接 網 際 網 路, 將 之 傳 輸 刊 登 於 其 個 人 部 落 格 即 六 九 佳 人 s blog 之 網 站 上, 業 經 被 告 供 稱 不 諱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7

8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33(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三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另 證 人 發 現 被 告 之 文 章 將 告 訴 人 研 究 計 畫 之 的 點 子 全 部 抄 襲, 兩 人 引 用 的 文 獻 完 全 一 樣 研 究 方 法 的 文 句 中 翻 譯 錯 誤 情 形 與 告 訴 人 研 究 方 法 所 錯 誤 之 處 一 樣, 最 多 只 錯 5 次 是 無 法 做 ERN 實 驗 的 腦 波 採 集 電 擊 點 與 告 訴 人 同 樣 收 集 13 處, 此 數 值 2 個 實 驗 室 不 可 能 相 同 文 章 字 句 表 達 很 多 與 告 訴 人 完 全 相 同, 從 伊 這 個 領 域 來 看, 兩 篇 文 章 有 8 9 成 像 等 語 故 系 爭 文 章 利 用 告 訴 人 之 文 章 之 比 重 上, 既 已 有 8 9 成 之 重 疊 性, 質 與 量 均 與 告 訴 人 之 文 章 顯 著 相 同, 顯 非 被 告 單 純 原 創 之 著 作, 亦 非 合 理 使 用, 乃 是 在 著 作 過 程 中, 將 告 訴 人 文 章 予 以 改 作, 予 以 上 傳 至 其 部 落 格 供 不 特 定 人 觀 覽 無 疑 足 見 被 告 有 接 觸 過 告 訴 人 之 文 章, 且 擅 予 改 作, 至 為 明 確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8

9 裁 判 字 號 100, 刑 智 上 易,33(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裁 判 書 )( 三 ) 裁 判 日 期 裁 判 案 由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審 酌 被 告 大 學 畢 業 之 智 識 程 度, 現 從 事 國 小 教 職, 於 研 究 所 製 作 報 告 時, 竟 抄 襲 他 人 著 作 以 達 成 課 程 目 的, 復 傳 輸 上 網 分 享 其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所 為 非 是, 於 原 審 未 能 與 告 訴 人 為 民 事 和 解 賠 償, 惟 被 告 並 無 前 科, 有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在 卷 可 稽, 素 行 尚 佳, 其 改 作 僅 滿 足 自 己 之 學 術 成 就 而 傳 輸 上 網 分 享, 並 無 獲 取 商 業 利 益 之 意 圖, 經 告 訴 人 查 知 後, 旋 經 教 授 通 知 而 刪 除 系 爭 文 章,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非 鉅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有 期 徒 刑 3 月, 並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折 算 之 標 準, 經 核 認 事 用 法 均 無 違 誤, 量 刑 亦 稱 允 當, 被 告 提 起 上 訴, 檢 察 官 亦 以 量 刑 過 輕 為 由 提 起 上 訴, 均 為 無 理 由, 均 應 予 駁 回 末 查, 被 告 前 未 曾 因 故 意 犯 罪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有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在 卷 可 憑, 其 因 一 時 失 慮, 致 罹 刑 典, 於 本 院 審 理 時 已 坦 承 犯 行, 並 深 具 悔 意, 且 與 告 訴 人 達 成 和 解, 有 和 解 筆 錄 在 卷 為 憑 ( 見 本 院 卷 第 93 頁 ), 告 訴 人 亦 同 意 給 予 被 告 緩 刑 機 會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9

10 用 詞 定 義 ( 一 ) 著 作 權 (author s right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公 眾 : 指 不 特 定 人 或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但 家 庭 及 其 正 常 社 交 之 多 數 人, 不 在 此 限 重 製 : 指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久 或 暫 時 之 重 複 製 作 於 劇 本 音 樂 著 作 或 其 他 類 似 著 作 演 出 或 播 送 時 予 以 錄 音 或 錄 影 ; 或 依 建 築 設 計 圖 或 建 築 模 型 建 造 建 築 物 者, 亦 屬 之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0

11 用 詞 定 義 ( 二 ) 著 作 : 只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改 作 :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散 布 : 指 不 問 有 償 或 無 償, 將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提 供 公 眾 交 易 或 流 通 防 盜 拷 措 施 : 指 著 作 權 人 所 採 取 有 效 禁 止 或 限 制 他 人 擅 自 進 入 或 利 用 著 作 之 設 備 器 材 零 件 技 術 或 其 他 科 技 方 法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1

12 著 作 人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前 二 項 所 稱 受 雇 人, 包 括 公 務 員 (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一 條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二 條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2

13 著 作 人 格 權 (moral right) 定 義 : 著 作 人 對 於 自 己 之 著 作 所 有 之 人 格 及 精 神 的 利 益 且 得 以 受 保 護 之 權 利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享 有 公 開 發 表 之 權 利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上 或 於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有 表 示 其 本 名 別 名 或 不 具 名 之 權 利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所 生 之 衍 生 著 作, 亦 有 相 同 之 權 利 ( 姓 名 表 示 權 ) 著 作 人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其 著 作 之 內 容 形 式 或 名 目 致 損 害 其 名 譽 之 權 利 (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著 作 人 格 權 專 屬 於 著 作 人 本 身, 不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3

14 著 作 人 格 權 (moral right) 有 關 公 表 權 之 例 外 ( 視 為 著 作 人 同 意 公 開 ) 一. 公 務 員, 依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為 著 作 人, 而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該 公 務 員 隸 屬 之 法 人 享 有 者, 不 適 用 之 二. 著 作 人 將 其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他 人 或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時, 因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行 使 或 利 用 而 公 開 發 表 者 三. 著 作 人 將 其 尚 未 公 開 發 表 之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之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讓 與 他 人, 受 讓 人 以 其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公 開 展 示 者 四.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撰 寫 之 碩 士 博 士 論 文, 著 作 人 已 取 得 學 位 者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4

15 著 作 財 產 權 重 製 權 公 開 口 述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上 映 公 開 演 出 公 開 傳 輸 公 開 展 示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出 租 權 散 佈 權 輸 入 權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5

16 著 作 財 產 權 公 開 上 映 : 指 以 單 一 或 多 數 視 聽 機 或 其 他 傳 送 影 像 之 方 法 於 同 一 時 間 向 現 場 或 現 場 以 外 一 定 場 所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現 場 或 現 場 以 外 一 定 場 所 定 義 : 包 含 電 影 院 俱 樂 部 錄 影 帶 或 碟 影 片 播 映 場 所 旅 館 房 間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或 其 他 供 不 特 定 人 進 出 之 場 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6

17 著 作 財 產 權 公 開 演 出 一. 以 演 出 演 奏 演 唱 播 放 等 方 式 向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第 三 人 播 放 著 作 內 容 二. 公 開 演 出 權 僅 有 語 文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表 演 及 錄 音 著 作 享 有 此 權 三. 錄 音 著 作 權 人 僅 享 有 請 求 支 付 使 用 報 酬 的 權 利 例 : 百 貨 公 司 利 用 廣 播 系 統 播 放 CD 音 樂? ( 公 開 演 出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7

18 著 作 財 產 權 公 開 播 送 : 指 基 於 公 眾 直 接 收 聽 或 收 視 為 目 的,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息 之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由 原 播 送 人 以 外 之 人,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息 之 方 法, 將 原 播 送 之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傳 達 者, 亦 屬 之 ( 限 定 為 廣 播 系 統 broadcast, 學 校 廣 播 屬 音 樂 公 開 演 出 ) 公 開 傳 輸 : 指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之 網 路 或 其 他 通 訊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提 供 或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包 括 使 公 眾 得 於 其 各 自 選 定 之 時 間 或 地 點, 以 上 述 方 法 接 收 著 作 內 容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8

19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新 修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著 作, 其 授 權 利 用 之 地 域 時 間 內 容 利 用 方 法 或 其 他 事 項,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 其 約 定 不 明 之 部 分, 推 定 為 未 授 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適 用 第 七 章 規 定 但 屬 於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團 體 管 理 之 著 作, 不 在 此 限 : 一 音 樂 著 作 經 授 權 重 製 於 電 腦 伴 唱 機 者, 利 用 人 利 用 該 電 腦 伴 唱 機 公 開 演 出 該 著 作 二 將 原 播 送 之 著 作 再 公 開 播 送 三 以 擴 音 器 或 其 他 器 材, 將 原 播 送 之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傳 達 四 著 作 經 授 權 重 製 於 廣 告 後, 由 廣 告 播 送 人 就 該 廣 告 為 公 開 播 送 或 同 步 公 開 傳 輸, 向 公 眾 傳 達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19

20 立 法 意 旨 著 作 權 法 部 分, 目 前 旅 館 醫 療 院 所 餐 廳 咖 啡 店 百 貨 公 司 賣 場 便 利 商 店 客 運 車 遊 覽 車 等 營 業 場 所 播 放 電 視 廣 播 供 客 人 觀 賞, 是 社 會 上 常 見 的 利 用 行 為, 由 於 無 法 事 先 得 知 及 控 制 播 放 之 內 容, 不 易 取 得 完 全 之 授 權, 隨 時 可 能 面 臨 刑 事 訴 追 之 風 險 ; 此 外, 廣 告 中 所 用 到 的 音 樂 係 由 廣 告 製 作 公 司 所 選 擇, 電 台 電 視 台 無 法 決 定, 以 至 於 廣 告 在 電 視 台 播 出 時, 電 視 台 與 個 別 權 利 人 洽 商 授 權 時 常 面 臨 刑 事 訴 追 之 風 險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本 次 修 法 增 訂 著 作 權 法 第 37 條 條 第 6 項 第 2 款 第 3 款 及 第 4 款, 就 未 加 入 集 管 團 體, 權 利 人 個 別 行 使 權 利 之 情 形, 將 營 業 場 公 開 播 送 之 二 次 利 用 著 作 行 為, 以 及 著 作 經 個 別 權 利 人 授 權 重 製 於 廣 告 後, 後 續 公 開 播 送 或 同 步 公 開 傳 輸 行 為, 免 除 利 用 人 刑 事 責 任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0

21 著 作 權 之 時 間 及 保 護 範 圍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依 本 法 取 得 之 著 作 權, 其 保 護 僅 及 於 該 著 作 之 表 達, 而 不 及 於 其 所 表 達 之 思 想 程 序 製 程 系 統 操 作 方 法 概 念 原 理 發 現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1

22 著 作 之 例 示 一 語 文 著 作 二 音 樂 著 作 三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四 美 術 著 作 五 攝 影 著 作 六 圖 形 著 作 七 視 聽 著 作 八 錄 音 著 作 九 建 築 著 作 一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2

23 按 著 作 係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所 稱 之 創 作 須 具 原 創 性, 即 須 具 原 始 性 及 創 作 性, 亦 即 須 足 以 表 現 出 創 作 者 之 思 想 或 情 感, 著 作 權 法 始 予 以 保 護 所 謂 攝 影 著 作 包 含 照 片 幻 燈 片 及 其 他 以 攝 影 之 製 作 方 法 所 創 作 之 著 作, 惟 因 以 上 述 方 法 所 拍 攝 之 作 品 主 要 是 依 賴 機 械 及 電 子 裝 置 將 被 攝 物 體 再 現 固 著 於 可 感 知 之 媒 介 ( 例 如 : 底 片 紙 張 或 記 憶 卡 等 ), 是 以 創 作 者 須 透 過 被 攝 對 象 之 選 擇 背 景 之 安 排 攝 影 之 構 圖 拍 攝 之 角 度 光 影 之 處 理, 抑 或 拍 攝 作 品 後 之 顯 像 修 改 組 合 等 方 法, 進 而 表 達 創 作 者 之 思 想 或 情 感 ( 即 創 作 性 ), 該 攝 影 作 品 始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至 於 該 攝 影 作 品 是 否 經 創 作 人 於 創 作 過 程 付 出 金 錢 勞 力 與 時 間, 抑 或 該 作 品 是 否 具 有 美 感 有 無 市 場 價 值 暨 被 攝 對 象 之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則 與 該 作 品 是 否 具 有 創 作 性 無 涉 ( 智 財 法 院 99 刑 智 上 易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3

24 視 聽 著 作 : 包 括 電 影 錄 影 影 碟 電 腦 螢 幕 上 顯 示 之 影 像 及 其 他 藉 機 械 或 設 備 表 現 系 列 影 像, 不 論 有 無 附 隨 聲 音 而 能 附 著 於 任 何 媒 介 物 之 著 作 美 術 著 作 : 包 括 版 畫, 繪 畫 書 法 雕 塑 美 術 公 藝 品 圖 形 著 作 : 包 括 地 圖 圖 表 科 技 設 計 圖 主 要 為 表 現 特 定 事 務 非 強 調 藝 術 價 值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4

25 衍 生 著 作 之 保 護 就 原 著 作 改 作 之 創 作 為 衍 生 著 作, 以 獨 立 之 著 作 保 護 之 衍 生 著 作 之 保 護, 對 原 著 作 之 著 作 權 不 生 影 響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5

26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就 前 款 著 作 作 成 之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公 文, 包 括 公 務 員 於 職 務 上 草 擬 之 文 告 講 稿 新 聞 稿 及 其 他 文 書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6

27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存 續 個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存 續 於 著 作 人 之 生 存 期 間 及 其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最 後 死 亡 之 著 作 人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法 人 為 著 作 人 之 著 作,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其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後 五 十 年 但 著 作 在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算 五 十 年 內 未 公 開 發 表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五 十 年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7

28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及 授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或 與 他 人 共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受 讓 人, 在 其 受 讓 範 圍 內,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著 作, 其 授 權 利 用 之 地 域 時 間 內 容 利 用 方 法 或 其 他 事 項,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前 項 授 權 不 因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嗣 後 將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或 再 為 授 權 而 受 影 響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8

29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一 )( 44-65)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因 立 法 或 行 政 目 的 所 需, 認 有 必 要 將 他 人 著 作 列 為 內 部 參 考 資 料 時,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重 製 他 人 之 著 作 ( 44) 專 為 司 法 程 序 使 用 之 必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重 製 他 人 之 著 作 ( 45) 依 法 設 立 之 各 級 學 校 及 其 擔 任 教 學 之 人, 為 學 校 授 課 需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重 製 他 人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46) 為 編 製 依 法 令 應 經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定 之 教 科 用 書, 或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編 製 教 科 用 書 者,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重 製 改 作 或 編 輯 他 人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用 人 應 將 利 用 情 形 通 知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並 支 付 使 用 報 酬 使 用 報 酬 率,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47)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29

30 著 作 投 稿 及 公 開 播 送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投 稿 於 新 聞 紙 雜 誌 或 授 權 公 開 播 送 著 作 者,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推 定 僅 授 與 刊 載 或 公 開 播 送 一 次 之 權 利, 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其 他 權 利 不 生 影 響 ( 41)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0

31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二 ) 以 廣 播 攝 影 錄 影 新 聞 紙 網 路 或 其 他 方 法 為 時 事 報 導 者, 在 報 導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得 利 用 其 報 導 過 程 中 所 接 觸 之 著 作 ( 49) 供 個 人 或 家 庭 為 非 營 利 之 目 的,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利 用 圖 書 館 及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機 器 重 製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51) 為 報 導 評 論 教 學 研 究 或 其 他 正 當 目 的 之 必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引 用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52)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1

32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三 )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歷 史 館 科 學 館 藝 術 館 或 其 他 文 教 機 構,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就 其 收 藏 之 著 作 重 製 之.. ( 48) 一 應 閱 覽 人 供 個 人 研 究 之 要 求, 重 製 已 公 開 發 表 著 作 之 一 部 分, 或 期 刊 或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之 單 篇 著 作, 每 人 以 一 份 為 限 二 基 於 保 存 資 料 之 必 要 者 三 就 絕 版 或 難 以 購 得 之 著 作, 應 同 性 質 機 構 之 要 求 者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2

33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四 )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依 法 設 立 之 教 育 機 構 或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圖 書 館, 得 重 製 下 列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所 附 之 摘 要.... ( 48-1) 一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撰 寫 之 碩 士 博 士 論 文, 著 作 人 已 取 得 學 位 者 二 刊 載 於 期 刊 中 之 學 術 論 文 三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或 研 究 報 告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3

34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五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未 對 觀 眾 或 聽 眾 直 接 或 間 接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且 未 對 表 演 人 支 付 報 酬 者, 得 於 活 動 中 公 開 口 述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上 映 或 公 開 演 出 他 人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55)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經 其 同 意 之 人, 得 公 開 展 示 該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 57) 關 於 是 否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認 定, 不 僅 應 視 利 用 的 目 的 是 否 經 濟 上 利 益 可 以 立 即 實 現 的, 還 應 看 是 不 是 屬 於 經 濟 上 利 益 可 能 轉 換 為 無 形 或 延 後 發 生 的 情 形 公 司 為 慰 勞 員 工 或 感 謝 客 戶, 舉 行 的 電 影 欣 賞 會 尾 牙 或 春 酒 活 動 中 邀 請 歌 手 的 歌 唱 演 出, 應 都 認 為 與 營 利 目 的 有 關 此 外, 在 有 助 於 企 業 形 象 提 升 的 活 動 中 利 用 著 作, 或 是 在 商 業 與 公 益 結 合 的 活 動 中 利 用 著 作, 也 應 被 認 定 是 屬 於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行 為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4

35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六 ) 合 法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得 因 配 合 其 所 使 用 機 器 之 需 要, 修 改 其 程 式, 或 因 備 用 存 檔 之 需 要 重 製 其 程 式 但 限 於 該 所 有 人 自 行 使 用 ( 59) 揭 載 於 新 聞 紙 雜 誌 或 網 路 上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或 社 會 上 時 事 問 題 之 論 述, 得 由 其 他 新 聞 紙 雜 誌 轉 載 或 由 廣 播 或 電 視 公 開 播 送, 或 於 網 路 上 公 開 傳 輸 但 經 註 明 不 許 轉 載 公 開 播 送 或 公 開 傳 輸 者, 不 在 此 限 ( 61)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5

36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七 ) 第 五 十 七 條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經 其 同 意 之 人, 得 公 開 展 示 該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前 項 公 開 展 示 之 人, 為 向 參 觀 人 解 說 著 作, 得 於 說 明 書 內 重 製 該 著 作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6

37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限 制 ( 八 ) 第 五 十 八 條 於 街 道 公 園 建 築 物 之 外 壁 或 其 他 向 公 眾 開 放 之 戶 外 場 所 長 期 展 示 之 美 術 著 作 或 建 築 著 作,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得 以 任 何 方 法 利 用 之.. 一 以 建 築 方 式 重 建 築 物 二 以 雕 塑 方 式 重 製 雕 塑 物 三 為 於 本 條 規 定 之 場 所 長 期 展 示 目 的 所 為 之 重 製 四 專 門 以 販 賣 美 術 著 作 重 製 物 為 目 的 所 為 之 重 製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7

38 購 朱 銘 雕 塑 無 著 作 權 賣 屋 登 廣 告 遭 訴 豪 宅 前, 這 座 意 象 雕 塑 品, 特 殊 造 型 和 風 格, 吸 引 來 往 路 人 注 意, 其 實 這 是 知 名 雕 塑 家 朱 銘 的 作 品, 但 現 在 卻 惹 上 官 司 建 商 斥 資 2150 萬, 買 了 這 座 朱 銘 的 雕 塑 轉 身 蹬 腳, 還 委 託 行 銷 公 司 將 雕 塑 品 拍 成 照 片, 放 在 雜 誌 上, 當 廣 告 賣 房 子, 朱 銘 氣 得 提 告, 認 為 侵 害 了 著 作 權 法 事 實 上, 建 商 買 的 銅 雕 只 有 所 有 權, 也 就 是 可 公 開 展 示 但 並 不 等 於 著 作 權, 若 要 用 在 廣 告 等 商 業 用 途, 就 需 取 得 創 作 者 同 意 建 商 斥 資 千 萬 買 下 朱 銘 的 作 品, 想 藉 著 雕 塑 大 師 的 名 氣, 將 豪 宅 再 添 上 人 文 氣 息, 沒 想 到 誤 解 所 有 權 法 規, 將 雕 塑 拍 照 登 上 廣 告, 建 商 和 負 責 人 都 吃 上 官 司, 現 在 將 持 續 與 朱 銘 溝 通, 化 解 誤 會 中 時 電 子 報 綜 合 報 導 2013 年 06 月 19 日 15: /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8

39 出 租 權 及 散 布 權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合 法 著 作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得 出 租 該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但 錄 音 及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不 適 用 之 附 含 於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之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重 製 物, 隨 同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合 法 出 租 且 非 該 項 出 租 之 主 要 標 的 物 者, 不 適 用 前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在 中 華 民 國 管 轄 區 域 內 取 得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合 法 重 製 物 所 有 權 之 人, 得 以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方 式 散 布 之 ( 59-1) ( 散 布 權 耗 盡 原 則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39

40 合 理 使 用 他 人 著 作 之 判 斷 標 準 著 作 之 合 理 使 用, 不 構 成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侵 害 尤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以 為 判 斷 之 基 準 : 一. 利 用 之 目 的 及 性 質, 包 括 係 為 商 業 目 的 或 非 營 利 教 育 目 的 二. 著 作 之 性 質 三. 所 利 用 之 質 量 及 其 在 整 個 著 作 所 占 之 比 例 四. 利 用 結 果 對 著 作 潛 在 市 場 與 現 在 價 值 之 影 響 著 作 權 人 團 體 與 利 用 人 團 體 就 著 作 之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達 成 協 議 者, 得 為 前 項 判 斷 之 參 考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0

41 製 版 權 無 著 作 財 產 權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消 滅 之 文 字 著 述 或 美 術 著 作, 經 製 版 人 就 文 字 著 述 整 理 印 刷, 或 就 美 術 著 作 原 件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首 次 發 行, 並 依 法 登 記 者, 製 版 人 就 其 版 面, 專 有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之 權 利 製 版 人 之 權 利, 自 製 版 完 成 時 起 算 存 續 十 年 製 版 權 之 讓 與 或 信 託, 非 經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1

42 著 作 權 防 盜 拷 措 施 著 作 權 人 所 採 取 禁 止 或 限 制 他 人 擅 自 進 入 著 作 之 防 盜 拷 措 施,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不 得 予 以 破 解 破 壞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規 避 之 破 解 破 壞 或 規 避 防 盜 拷 措 施 之 設 備 器 材 零 件 技 術 或 資 訊,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提 供 公 眾 使 用 或 為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 電 腦 程 式 光 碟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2

43 侵 害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救 濟 侵 害 著 作 人 格 權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被 害 人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前 項 侵 害, 被 害 人 並 得 請 求 表 示 著 作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更 正 內 容 或 為 其 他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著 作 人 死 亡 或 消 滅 者, 關 於 其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保 護, 視 同 生 存 或 存 續,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害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3

44 視 為 侵 害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之 情 形 以 侵 害 著 作 人 名 譽 之 方 法 利 用 其 著 作 者 明 知 為 侵 害 製 版 權 之 物 而 散 布 或 意 圖 散 布 而 公 開 陳 列 或 持 有 者 輸 入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或 製 版 權 人 授 權 重 製 之 重 製 物 或 製 版 物 者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而 輸 入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者 ( 87 第 四 款 ) 以 侵 害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重 製 物 作 為 營 業 之 使 用 者 明 知 為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物 而 以 移 轉 所 有 權 或 出 租 以 外 之 方 式 散 布 者, 或 明 知 為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物, 意 圖 散 布 而 公 開 陳 列 或 持 有 者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4

45 有 關 八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之 除 外 一. 為 供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之 利 用 而 輸 入 但 為 供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之 利 用 而 輸 入 或 非 以 保 存 資 料 之 目 的 而 輸 入 視 聽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為 供 非 營 利 之 學 術 教 育 或 宗 教 機 構 保 存 資 料 之 目 的 而 輸 入 視 聽 著 作 原 件 或 一 定 數 量 重 製 物, 或 為 其 圖 書 館 借 閱 或 保 存 資 料 之 目 的 而 輸 入 視 聽 著 作 以 外 之 其 他 著 作 原 件 或 一 定 數 量 重 製 物, 並 應 依 第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利 用 之 ( 參 考 值 : 視 聽 著 作 以 1 份, 非 視 聽 著 作 5 份 以 下 ) 三. 為 供 輸 入 者 個 人 非 散 布 之 利 用 或 屬 入 境 人 員 行 李 之 一 部 分 而 輸 入 著 作 原 件 或 一 定 數 量 重 製 物 者 ( 參 考 值 : 每 次 每 一 著 作 以 一 份 為 限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5

46 有 關 八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之 除 外 四. 附 含 於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之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隨 同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之 合 法 輸 入 而 輸 入 者, 該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於 使 用 或 操 作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時 不 得 重 製 五. 附 屬 於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之 說 明 書 或 操 作 手 冊, 隨 同 貨 物 機 器 或 設 備 之 合 法 輸 入 而 輸 入 者 但 以 說 明 書 或 操 作 手 冊 為 主 要 輸 入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之 一 定 數 量, 由 主 管 機 關 另 定 之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6

47 損 害 賠 償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或 製 版 權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數 人 共 同 不 法 侵 害 者, 連 帶 負 賠 償 責 任 前 項 損 害 賠 償, 被 害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擇 一 請 求 : 一 依 民 法 第 二 百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請 求 但 被 害 人 不 能 證 明 其 損 害 時, 得 以 其 行 使 權 利 依 通 常 情 形 可 得 預 期 之 利 益, 減 除 被 侵 害 後 行 使 同 一 權 利 所 得 利 益 之 差 額, 為 其 所 受 損 害 二 請 求 侵 害 人 因 侵 害 行 為 所 得 之 利 益 但 侵 害 人 不 能 證 明 其 成 本 或 必 要 費 用 時, 以 其 侵 害 行 為 所 得 之 全 部 收 入, 為 其 所 得 利 益 依 前 項 規 定, 如 被 害 人 不 易 證 明 其 實 際 損 害 額, 得 請 求 法 院 依 侵 害 情 節, 在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酌 定 賠 償 額 如 損 害 行 為 屬 故 意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賠 償 額 得 增 至 新 臺 幣 五 百 萬 元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7

48 損 害 賠 償 之 請 求 時 效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自 有 侵 權 行 為 時 起, 逾 十 年 者 亦 同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8

49 罰 則 ( 一 )( 91) 擅 自 以 重 製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銷 售 或 出 租 而 擅 自 以 重 製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以 重 製 於 光 碟 之 方 法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49

50 罰 則 ( 二 ) ( 91-1)( 92) 擅 自 以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方 法 散 布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而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明 知 係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重 製 物 而 散 布 或 意 圖 散 布 而 公 開 陳 列 或 持 有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萬 元 以 上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前 項 之 罪, 其 重 製 物 為 光 碟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但 違 反 第 八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輸 入 之 光 碟, 不 在 此 限 擅 自 以 公 開 口 述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上 映 公 開 演 出 公 開 傳 輸 公 開 展 示 改 作 編 輯 出 租 之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0

51 罰 則 ( 三 ) 本 章 之 罪, 須 告 訴 乃 論 (91 第 三 項 及 91-1 第 三 項 除 外 ) 以 重 製 於 光 碟 之 方 法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公 訴 罪 ) 犯 前 項 之 罪, 其 重 製 物 為 光 碟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但 違 反 第 八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規 定 輸 入 之 光 碟, 不 在 此 限 ( 公 訴 罪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1

52 著 作 權 Q & A( 二 -1) 在 店 裡 面 打 開 廣 播 給 客 人 聽 音 樂 或 打 開 電 視 機 給 客 人 觀 賞 電 視 節 目, 這 些 廣 播 節 目 和 電 視 節 目 是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播 送 的, 又 不 是 店 家 播 送 的, 難 道 店 家 也 要 先 取 得 授 權 啊? A:( 一 ) 不 須 得 到 授 權 的 情 形 : 如 果 只 是 打 開 收 音 機 和 電 視 機 的 開 關, 沒 有 另 外 加 裝 擴 音 設 備 或 其 他 器 材, 再 擴 大 播 送 的 效 果, 店 家 只 是 單 純 接 收 廣 播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節 目 的 收 訊 者, 就 沒 有 利 用 著 作 的 行 為, 當 然 不 必 去 取 得 授 權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2

53 著 作 權 Q & A( 二 -1) ( 二 ) 須 得 到 授 權 的 情 形 : 如 果 店 家 的 營 業 面 積 很 大, 或 分 隔 成 很 多 營 業 區 塊, 例 如 旅 館 的 房 間 或 醫 院 的 病 房 或 者 好 幾 層 的 賣 場, 店 家 為 了 讓 營 業 場 所 各 個 角 落 的 顧 客 都 能 收 聽 到 廣 播 節 目 或 收 看 電 視 節 目, 在 收 訊 後 拉 線 到 每 一 層 樓 或 每 個 房 間, 藉 由 廣 播 的 擴 大 機 喇 叭 等 設 備, 或 藉 用 許 多 電 視 機 把 節 目 裡 的 著 作 播 放 出 來, 讓 所 有 的 顧 客 都 能 享 受 到 這 些 拉 線 加 裝 擴 大 機 電 視 機 等 增 設 收 聽 或 收 視 設 備 的 行 為, 就 是 利 用 節 目 中 的 著 作, 加 以 公 開 演 出 和 公 開 播 送 的 行 為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3

54 著 作 權 Q & A( 五 ) 在 國 外 購 買 書 籍 CD 唱 片 DVD 等 著 作 物,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可 否 帶 入 境, 供 自 己 使 用? 如 可, 有 無 數 量 之 限 制? A: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除 了 特 定 的 情 況 外, 如 果 要 輸 入 國 外 製 造 的 著 作 重 製 物, 必 須 取 得 該 重 製 物 我 國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如 果 未 取 得 同 意 的 話, 輸 入 的 行 為 視 為 侵 害 著 作 權 為 供 輸 入 者 個 人 非 散 布 的 利 用 或 者 屬 於 入 境 人 員 行 李 的 一 部 分 的 而 這 種 情 況, 每 人 每 一 種 著 作 可 以 帶 一 份 從 國 外 買 回 來 的 書 如 果 提 供 個 人 使 用, 各 種 著 作 可 以 各 攜 帶 一 份 回 國, 不 必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授 權, 也 不 會 產 生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問 題 至 於 超 過 法 律 所 容 許 的 份 數 時, 視 為 侵 權 行 為, 權 利 人 就 其 所 受 損 害, 可 以 請 求 民 事 賠 償, 但 並 無 刑 事 責 任 的 問 題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4

55 著 作 權 Q & A( 六 ) 是 否 所 有 視 聽 資 料 (CD VCD DVD 錄 影 帶 等 ) 之 購 買 均 得 向 廠 商 索 取 公 開 播 放 證 明? A:CD VCD DVD 錄 影 帶 等 視 聽 產 品, 通 常 內 容 包 含 電 子 書 音 樂 歌 曲 和 影 片 等 等, 多 半 是 著 作 權 法 所 保 護 的 語 文 著 作 音 樂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及 視 聽 著 作, 這 些 著 作 都 享 有 公 開 播 送 權, 視 聽 著 作 享 有 公 開 上 映 權, 而 語 文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則 享 有 公 開 演 出 權 一 般 人 所 稱 公 開 播 放, 通 常 指 的 就 是 上 述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上 映 和 公 開 演 出 的 行 為, 除 了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合 理 使 用 規 定 之 外, 必 須 取 得 著 作 權 人 的 授 權, 否 則 即 屬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因 此 要 公 開 播 放 CD VCD DVD 錄 影 帶 等 視 聽 產 品, 要 注 意 產 品 上 有 沒 有 標 示 可 以 公 開 播 放, 如 果 沒 有 標 示 的 話, 最 好 向 廠 商 索 取 可 以 公 開 播 放 的 證 明, 以 免 衍 生 侵 權 糾 紛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5

56 各 級 學 校 及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片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說 明 教 師 如 欲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片 用 於 教 學, 主 要 有 以 下 2 種 方 式 : 1. 運 用 教 室 本 身 既 有 的 器 材 或 學 校 視 聽 設 備 於 教 室 播 放 2. 運 用 學 校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播 放 供 多 數 班 級 收 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6

57 學 校 及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片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1. 運 用 教 室 本 身 既 有 的 器 材 或 學 校 視 聽 設 備 於 教 室 播 放 對 學 生 播 放, 屬 於 對 於 特 定 多 數 人 ( 公 眾 ) 的 公 開 上 映 行 為 教 師 欲 在 課 堂 上 播 放 之 影 片 非 屬 公 播 版 或 教 育 版 的 影 片 光 碟 或 錄 影 帶 ( 例 如 僅 供 個 人 家 庭 內 觀 賞 之 家 用 版 ), 應 注 意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授 權, 否 則 必 須 合 於 著 作 權 法 合 理 使 用 之 規 定, 以 免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7

58 學 校 及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片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2. 運 用 學 校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播 放 供 多 數 班 級 收 看 教 師 運 用 學 校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播 放 影 片, 則 涉 及 視 聽 著 作 的 公 開 傳 輸 行 為 須 使 用 公 播 版 或 教 育 版 影 片 或 錄 影 帶, 如 著 作 權 人 已 授 權 公 開 傳 輸, 則 運 用 學 校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播 放 影 片, 不 必 另 外 取 得 授 權 但 如 果 著 作 權 人 並 未 授 權 公 開 傳 輸 的 話, 學 校 和 教 師 要 在 課 堂 上 利 用 網 路 播 放 影 片 來 教 學, 除 非 符 合 合 理 使 用 之 情 形, 仍 應 取 得 著 作 權 人 之 同 意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8

59 學 校 及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片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何 謂 合 理 使 用? 引 用 法 條 : 依 法 設 立 之 各 級 學 校 及 其 擔 任 教 學 之 人, 為 學 校 授 課 需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重 製 他 人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46)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59

60 學 校 及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片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學 校 的 老 師 如 果 基 於 非 營 利 的 教 育 目 的, 播 放 的 影 片 與 課 程 內 容 相 關, 而 且 所 利 用 的 質 與 量 占 被 利 用 原 著 作 的 比 例 低, 其 利 用 結 果 對 於 影 片 的 市 場 不 會 造 成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應, 可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52 條 之 規 定 引 用 部 分 影 片, 作 為 教 材 的 內 容 而 在 課 堂 上 播 放, 不 必 取 得 授 權 至 於 到 底 用 多 少 才 算 是 合 理 範 圍,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必 須 依 照 具 體 個 案 的 情 況 來 做 判 斷 但 是 如 果 播 放 整 部 電 影 或 整 個 錄 影 帶 或 其 相 當 部 分, 一 定 會 造 成 市 場 替 代 效 應 ( 例 如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電 影, 學 生 就 不 需 要 去 電 影 院 看 電 影, 或 去 租 買 錄 影 帶 或 光 碟 來 欣 賞 ), 已 超 過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應 得 到 授 權, 否 則 將 會 構 成 侵 害 著 作 權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0

61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授 課 合 理 使 用 著 作 權 問 題 1 基 本 原 則 : ( 美 國 及 香 港 標 準 ) (1) 上 課 指 定 之 教 科 書 不 應 以 影 印 的 方 式 代 替 購 買 (2) 教 師 為 授 課 目 的 所 影 印 的 資 料 對 於 已 經 出 版 銷 售 的 選 集 彙 編 合 輯 或 套 裝 教 材 不 應 產 生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果 (3) 應 由 教 師 自 行 衡 量 需 不 需 要 重 製 別 人 的 著 作, 而 不 是 接 受 第 三 人 要 求 或 指 示 而 重 製 (4) 教 師 授 課 的 合 理 使 用, 係 出 於 授 課 臨 時 所 生 的 需 要, 因 受 到 時 間 的 拘 束 和 限 制, 無 法 合 理 期 待 及 時 獲 得 授 權 (5) 同 一 教 師 關 於 同 一 資 料 如 在 每 一 學 期 反 覆 重 製 使 用 時, 應 徵 求 權 利 人 授 權 (6) 影 印 本 應 註 明 著 作 人 著 作 名 稱 來 源 出 處 影 印 日 期 等, 並 應 向 學 生 說 明 著 作 資 訊, 及 提 醒 學 生 尊 重 著 作 權, 及 不 可 再 行 影 印 或 重 製 給 其 他 人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智 財 局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1

62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授 課 合 理 使 用 著 作 權 問 題 2 有 關 重 製 的 數 量 或 比 例 : (1) 供 教 師 自 己 使 用 時, 限 重 製 1 份 : 為 供 學 術 研 究 教 學 或 教 學 準 備 之 用, 可 根 據 教 師 個 人 的 需 求, 由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複 製 1 份 下 列 之 著 作 : 書 籍 之 1 章 期 刊 或 報 紙 中 之 1 篇 著 作 短 篇 故 事 短 篇 論 文 或 短 詩, 而 不 論 是 否 來 自 集 合 著 作 書 籍 期 刊 或 報 紙 中 之 1 張 圖 表 (chart) 圖 形 (graph ) 圖 解 (diagram) 繪 畫 (drawing) 卡 通 漫 畫 ( cartoon) 或 照 片 (picture)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2

63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授 課 合 理 使 用 著 作 權 問 題 (2) 供 教 室 內 的 學 生 使 用 時, 可 重 製 多 份 : 任 課 教 師 為 供 教 學 或 討 論 之 用, 可 由 本 人 或 他 人 重 製 下 列 之 著 作 : 所 重 製 的 影 印 本, 限 於 相 關 課 程 的 學 生 每 人 1 份 所 利 用 的 每 1 著 作 的 比 例 要 簡 短 : A 詩 : 不 超 過 250 字 ; 故 事 或 文 章 : 不 超 過 2500 字 ( 前 述 作 品 的 字 數 限 制 可 以 調 高, 以 便 重 製 一 首 詩 未 完 的 一 行, 或 故 事 或 文 章 未 完 的 段 落 ) B 藝 術 作 品 ( 包 括 插 圖 ): 整 份 作 品 ; 如 同 一 頁 印 有 超 過 一 份 藝 術 作 品, 則 可 將 整 頁 重 製 C 音 樂 作 品 : 有 關 的 節 錄 部 分 不 超 過 作 品 總 頁 數 10%( 可 調 高 有 關 百 分 比, 以 便 重 製 一 整 頁 )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3

64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授 課 合 理 使 用 著 作 權 問 題 D 其 他 作 品 : 有 關 的 節 錄 部 分 不 超 過 2500 字 或 作 品 總 頁 數 10%( 包 括 插 圖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可 調 高 有 關 字 數 限 制 或 百 分 比, 以 便 重 製 一 整 頁 ) 同 一 本 書 期 刊 雜 誌 使 用 的 比 例 : 如 為 同 一 作 者, 短 詩 文 章 故 事 不 超 過 1 篇 摘 要 不 超 過 2 篇 ; 同 一 本 集 合 著 作 期 刊 雜 誌 不 超 過 3 篇 如 屬 報 紙 上 的 文 章, 同 一 學 年 同 一 課 程 不 超 過 15 件 著 作 同 一 學 年 中, 重 製 的 著 作 件 數 不 超 過 27 件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4

65 部 落 格 常 見 錯 誤 著 作 權 概 念 只 要 註 明 出 處 作 者, 就 是 合 理 使 用? 使 用 他 人 的 著 作, 必 須 要 註 明 出 處 作 者, 但 是, 這 是 利 用 他 人 著 作 時, 無 論 是 基 於 尊 重 著 作 人 格 權 或 是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第 64 條 規 定 但 並 不 是 說, 只 要 我 們 註 明 出 處 作 者, 就 都 是 合 理 使 用 舉 例 來 我 們 只 要 註 明 出 處 作 者, 就 可 以 任 意 重 製 金 庸 的 射 鵰 英 雄 傳, 那 麼, 著 作 權 人 的 權 利 根 本 無 從 主 張 只 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第 44 條 到 第 63 條 及 第 65 條 第 2 項 有 關 合 理 使 用 規 定, 才 是 合 法 的 合 理 使 用 行 為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5

66 部 落 格 常 見 錯 誤 著 作 權 概 念 沒 有 營 利 行 為 就 不 會 侵 害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合 理 使 用 的 判 斷 基 準, 是 否 營 利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小 的 判 斷 基 準 而 已, 並 不 是 唯 一 的 基 準 把 一 首 MP3 放 在 網 站 上 供 網 友 無 償 下 載, 和 把 MP3 提 供 收 費 下 載, 若 是 都 沒 有 經 過 著 作 權 人 的 同 意,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因 為 無 償 的 情 形 下 載 的 人 多, 恐 怕 損 害 還 比 較 大 著 作 權 法 在 判 斷 是 否 構 成 侵 權 時, 重 點 並 不 在 於 利 用 人 是 否 有 營 利 行 為, 而 是 在 於 著 作 權 人 是 否 受 有 損 害,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6

67 部 落 格 常 見 錯 誤 著 作 權 概 念 轉 載 網 路 上 的 文 章 照 片, 是 幫 作 者 的 忙, 當 然 是 多 多 益 善? 作 者 將 文 章 或 照 片 等 張 貼 在 網 路 上 時, 並 不 代 表 作 者 當 然 同 意 網 友 可 以 任 意 轉 載 或 作 其 他 利 用, 就 很 像 作 者 透 過 出 版 社 發 行 書 籍, 並 不 代 表 同 意 購 書 人 可 以 任 意 影 印 書 籍 一 樣 有 關 於 轉 載 的 問 題, 著 作 權 法 第 61 條 規 定, 揭 載 於 新 聞 紙 雜 誌 或 網 路 上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或 社 會 上 時 事 問 題 之 論 述, 得 由 其 他 新 聞 紙 雜 誌 轉 載 或 由 廣 播 或 電 視 公 開 播 送, 或 於 網 路 上 公 開 傳 輸 但 經 註 明 不 許 轉 載 公 開 播 送 或 公 開 傳 輸 者, 不 在 此 限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7

68 部 落 格 常 見 錯 誤 著 作 權 概 念 著 作 權 法 對 於 網 路 內 容 的 轉 載 的 合 理 使 用, 採 取 二 個 嚴 格 的 標 準, 第 一 個 必 須 是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或 社 會 上 時 事 問 題 之 論 述, 如 果 是 一 般 性 的 學 術 論 述 散 文 食 記 笑 話 照 片 影 片 等, 並 沒 有 第 61 條 的 適 用 ; 第 二 個 必 須 是 著 作 權 人 沒 有 聲 明 不 許 轉 載 公 開 傳 輸 如 果 想 要 分 享 建 議 使 用 創 用 CC, 或 歡 迎 轉 載 利 用 等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8

69 Creative commons 姓 名 標 示 (BY) 您 必 須 按 照 著 作 人 或 授 權 人 所 指 定 的 方 式, 表 彰 其 姓 名 ( 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暗 示 其 為 您 或 您 使 用 本 著 作 的 方 式 背 書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69

70 非 商 業 性 (NC) 您 不 得 為 商 業 目 的 而 使 用 本 著 作 禁 止 改 作 (ND) 相 同 方 式 分 享 (SA) 2014/11/5 大 陸 通 商 專 業 事 務 所 7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