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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 / / / / / e ON 1 (049) submit@ .rad.gov.tw 70 GPN: /Index.htm ( ) (02) (04) ISSN:

3 月刊 中華民國99年7月出版 第115期 理論與實務 論落實專業能力認證 以提升政府效能與競爭力 李選 壹 前言 張婷 充分掌握專業知識 積極為民興利除 弊 創造知識經濟與提升人民生活品 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專業能力之 質 考試院關中院長亦指出 2010年是 良窳 攸關政府效能與國家競爭力的展 文官向上提升的一年 唯有激發潛能 現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2009 全球 提升專業能力方能維護文官尊嚴與贏得 國家競爭力 排名顯示 在57個受評比 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的國家經濟體中 臺灣排名第 23 較 今日面臨專業技能高度分工的時 2008年退步10名 首度跌出20名外 此 代 公務人員專業能力越強 越能以科 結果另國人震驚 不論中央或地方群起 學方法 及早檢測 預防與解決問題 檢討 所幸2010年臺灣躍升為第8位 如何評量與持續提升公務人員的專業能 以上的巨幅震盪有待持續觀察 力 使其累積資歷成為國家資產與創造 馬總統於 2009 年元旦文告中 期 更大的經濟價值 已受到許多先進國家 勉全國公職人員具備以下5大核心價 之重視 目前國內各專業尚無統一的認 值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與關懷 證方式 分別為 經由國家考試檢測專 要以人民為念 以問題解決為主軸 其 業核心職能或執業資格 是否擁有服公 中強化 專業施政 與提升 政府效 職或執業之 基本認證 如 導遊領 能 創造人民福祉與提升國家競爭力 隊 醫事人員 警察 律師司法官 行 之間有顯著關係 總統更期勉高素質的 政類公務人員經國家考試後取得執業或 公職人員時時警惕 將落實專業知能之 就業資格 與檢測其進階專業能力之 理念深植心中 無論在政策或執行面能 進階認證 如 大專教師於學位送 1

4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審 後,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授 權 學 校 檢 定 教 師 資 格 後, 以 學 術 論 文 學 位 與 教 學 服 務 資 歷 逐 步 作 資 格 審 查 ; 醫 學 生 經 國 家 考 試 後 取 得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與 執 業 資 格, 取 得 3 至 4 年 臨 床 經 驗 後, 再 經 衛 生 署 與 專 科 醫 學 會 聯 合 檢 測 其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對 其 專 科 與 次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認 證 ) 有 些 專 業 未 經 政 府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授 權, 僅 由 專 業 團 體 自 行 成 立 認 證 機 構 辦 理 能 力 認 證 以 國 家 文 官 體 制 觀 之, 通 過 不 同 類 別 之 國 家 考 試 後 成 為 公 務 人 員, 之 後 以 通 過 升 官 等 考 試 ( 薦 任 與 簡 任 ) 或 完 成 訓 練 作 為 銓 敘 職 稱 上 的 陞 遷 依 據, 終 止 其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認 證, 難 以 確 認 其 進 入 文 官 體 系 後 專 業 能 力 是 否 維 持 與 精 進? 此 對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建 立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信 心 均 有 影 響 本 文 將 探 討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的 重 要 性, 期 望 未 來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技 人 員 皆 能 落 實 進 階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以 建 立 專 業 自 信 持 續 提 升 政 策 制 定 及 服 務 品 質 貳 國 家 競 爭 力 定 義 與 基 本 要 素 21 世 紀 是 高 度 競 爭 的 時 代, 各 國 均 積 極 培 養 具 競 爭 力 之 人 力 資 源 以 創 造 永 續 經 營 的 基 礎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1996) 定 義 國 家 競 爭 力 為 : 國 家 能 創 造 資 源 的 附 加 價 值, 進 而 增 進 國 民 財 富 的 實 力 此 實 力 包 括 : 一 資 產 (asset) 與 過 程 (process); 二 內 引 性 (attractiveness) 與 外 張 性 (aggressiveness); 及 三 全 球 性 (globality) 與 地 區 性 (proximity) 等 要 素 資 產 意 指 國 家 擁 有 創 造 國 民 財 富 之 資 源, 過 程 意 指 善 用 資 源 創 造 財 富 的 規 範 機 制 國 家 若 擁 有 豐 富 自 然 文 化 內 涵 智 慧 與 人 力 資 源, 將 可 創 造 觀 光 科 技 與 文 創 產 品, 行 銷 全 球 創 造 財 富 內 引 性 為 國 家 創 造 有 利 於 國 內 外 投 資 生 產 的 政 經 環 境, 如 : 降 低 土 地 稅 吸 引 外 資 來 台 設 廠, 或 強 化 社 會 治 安 與 政 府 效 能 等 外 張 性 為 國 家 應 用 國 際 經 濟 市 場 環 境 的 因 素, 如 : 對 外 投 資 及 出 口 貿 易 優 惠 策 略 全 球 性 與 地 區 性 為 國 家 產 業 之 跨 國 發 展 策 略 或 營 造 本 土 特 色 之 定 位 2010 年 由 國 家 競 爭 力 評 比 顯 示 : 臺 灣 在 企 業 效 能 政 府 效 能 已 走 出 2009 年 的 陰 霾 ; 但 經 濟 表 現 (16 名 ) 與 基 礎 建 設 (17 名 ) 則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茲 將 年 各 項 目 排 名 列 舉 於 下 江 宜 樺 (2008) 於 國 家 願 景 與 政 策 一 文 中 指 出 : 政 府 要 由 具 體 打 造 臺 灣 競 爭 力 新 平 台 開 始,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法 規 鬆 綁 增 加 稅 收 與 投 資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與 建 立 廉 能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邱 正 雄 (2009) 提 出 : 政 府 為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劇 變, 有 效 提 升 臺 灣 產 業 發 展, 提 出 : 觀 光 旅 遊 醫 療 照 護 生 物 科 技 綠 色 能 源 文 化 創 意 精 緻 農 業 6 大 關 鍵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期 望 能 在 國 際 環 境 不 佳 的 情 形 下,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突 2

5 月刊 中華民國99年7月出版 第115期 理論與實務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年臺灣於國家競爭力各項目排名圖 破出口困境 行政院曾就產品多元化 理的基礎 在今日高度競爭的時代 資 品牌化 關鍵技術取得等提出具體政 源日益有限 如何積極延攬或培育人 策 計劃投入政府資源 輔導及吸引民 才 提升員工之工作效能 激發潛能 間投資 於分階段推動下期望擴大市場 擴大績效產值更顯重要 若能確保與持 規模 提升產值 開拓新興產業的商 續提升員工與公務人員的專業核心能 機 以上施政藍圖與國家發展均需要擁 力 方能爭取資源 拓展組織與強化政 有高度專業能力之文官與專技人員聯手 府的施政成效 所謂 能力 意指個體 推動 隱藏於工作績效與外顯行為中的內在特 參 能力導向的人力資源管理 性 它包含認知面 邏輯推理 分析整 合 前瞻預測及解決問題等 技能面 能力管理 之概念可追溯至 19 精準 速度 熟練 創新等 與內涵 世紀 70 年代管理大師 McClelland 的理 面 抽象觀 哲理 態度 感覺敏銳 念 企業成敗取決於人的特質因素 企 關懷 同理 愛心 公義 抗壓等 業本質是員工能力的集合體 增強員工 Slivinski & Miles, 1997 專業能 能力是維持企業競爭優勢的關鍵 直至 力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則是各 90年代 企業開始以 能力模式 探討 行業為發揮獨特功能所需具備之專業素 企業領導力之發展 廖永靜 2009 養 知能與倫理 除能充分展現於工作 Horton 2000 指出 21 世紀已有近 8 績效 performance evaluation 且可 成的企業使用能力模式作為人力資源管 強化專業之不可取代性 如 土木工程 3

6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或 環 保 工 程 等 目 前 臺 灣 各 專 業 依 相 關 法 令 專 業 特 性 與 不 同 之 發 展 速 度, 經 政 府 或 政 府 委 託 之 專 業 團 體 以 筆 試 口 試 技 能 或 成 果 檢 測 等 方 式, 針 對 其 專 業 能 力 予 以 基 礎 或 進 階 認 證, 進 而 由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與 更 新 證 照 肆 臺 灣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制 度 之 現 況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號 解 釋 : 專 技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術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 益 或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 有 密 切 關 係 者 臺 灣 以 專 技 人 員 的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發 展 較 為 完 備, 茲 列 舉 一 二 以 供 參 考 一 醫 事 人 員 : 專 技 人 員 中 以 醫 事 人 員 的 專 業 認 證 發 展 最 完 備, 且 實 施 成 效 佳 以 醫 師 為 例, 醫 學 院 養 成 教 育 課 程 中 培 養 具 備 醫 療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的 醫 師 為 主 軸, 畢 業 後 通 過 考 選 部 兩 階 段 專 技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與 接 受 衛 生 署 核 發 醫 師 證 書 與 執 業 證 照 後 進 入 職 場 ( 基 礎 認 證 ) 須 完 成 3 至 4 年 住 院 醫 師 培 訓 後, 方 可 進 入 衛 生 署 認 定 具 有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能 力 之 醫 院 完 成 3 至 4 年 的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與 認 證, 以 提 升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經 衛 生 署 與 醫 學 專 業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之 專 科 與 次 專 科 甄 審 完 成 認 證 依 醫 師 法 中 第 7-1 條 規 定 : 醫 師 經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者, 得 請 領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前 項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各 相 關 專 科 醫 學 會 辦 理 初 審 工 作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並 完 成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者, 均 得 參 加 各 該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專 科 醫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如 :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與 心 臟 內 科 醫 師 資 格 認 定, 取 得 專 科 醫 師 能 力 認 證 與 證 書 後, 每 6 年 期 限 內 需 完 成 固 定 的 學 術 活 動 時 數 方 可 更 新 證 照, 建 立 證 照 更 新 制 度 可 保 障 專 業 知 能 精 進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與 民 眾 就 醫 安 全 以 麻 醉 科 專 科 醫 師 為 例 : 凡 在 麻 醉 醫 學 會 認 可 之 麻 醉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完 成 4 年 以 上 麻 醉 科 臨 床 訓 練, 並 取 得 該 醫 院 訓 練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經 參 加 並 通 過 衛 生 署 甄 審 後, 取 得 麻 醉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與 獲 頒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目 前 經 衛 生 署 認 證 的 專 科 醫 師 有 19 項, 例 如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小 兒 科 等, 各 醫 院 對 次 專 科 的 分 類 略 有 不 同 次 專 科 多 有 各 自 成 立 的 醫 學 會 依 甄 審 規 定 審 查 次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並 舉 辦 學 術 活 動 認 證 方 法 是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或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獲 得 積 分 以 牙 醫 類 為 例 : 目 前 經 衛 生 署 認 證 的 牙 科 專 科 醫 師 有 3 項 : 口 腔 病 理 科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與 齒 顎 矯 正 科 現 牙 醫 界 有 許 多 政 府 立 案 之 醫 學 會 如 : 牙 髓 病 學 會 齒 4

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顎 矯 正 學 會 臨 床 口 腔 矯 正 醫 學 會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社 區 牙 醫 學 會 等, 各 自 有 其 專 科 醫 師 甄 審 辦 法, 但 尚 未 獲 政 府 機 關 認 證 以 護 理 類 為 例 : 目 前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2000) 規 定, 經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照 後, 擁 有 3 年 以 上 臨 床 經 驗, 得 參 與 衛 生 署 舉 辦 內 科 與 外 科 兩 類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試, 通 過 筆 試 與 技 能 測 試 後, 取 得 專 科 護 理 師 資 格 後 獲 衛 生 署 頒 發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以 上 醫 事 人 員 每 6 年 須 完 成 衛 生 署 規 定 之 學 分 要 求 更 新 證 照 以 上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制 度 之 建 立 可 確 保 專 業 服 務 素 質 二 專 業 技 師 : 依 技 師 法 第 2 條 規 定, 技 師 分 科 由 行 政 院 會 同 考 試 院 定 之 目 前 技 師 類 分 為 32 科, 分 屬 農 業 工 業 礦 業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類 其 中 僅 9 科 擁 有 簽 證 制 度 ( 如 :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測 量 水 土 保 持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 執 業 比 例 與 人 數 較 高, 且 其 專 業 團 體 發 展 較 具 規 模 其 餘 科 別 皆 無 法 令 規 範, 由 於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尚 未 實 施 簽 證 制 度, 故 欠 缺 業 務 空 間, 因 而 出 現 參 與 專 技 人 員 高 普 考 人 數 偏 低 考 照 後 執 業 人 數 偏 低, 加 上 各 專 業 團 體 未 能 健 全 發 展, 致 使 專 業 技 師 難 以 發 揮 獨 特 之 專 業 功 能, 許 多 公 共 工 程 的 安 全 與 品 質 亦 難 以 獲 得 充 分 保 障 三 行 政 公 職 人 員 : 據 銓 敘 部 2009 年 底 資 料 顯 示 : 全 台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33 萬 9,875 人 ( 含 行 政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及 公 立 學 校 職 員 ), 平 均 年 齡 歲,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者 佔 80.69%, 以 上 資 料 足 見 文 官 教 育 素 質 業 已 提 升, 其 服 務 品 質 與 解 決 問 題 的 專 業 能 力 自 應 有 極 大 的 提 升 空 間 李 嵩 賢 (2006) 指 出 : 臺 灣 高 階 文 官 應 具 備 技 術 領 導 與 政 治 能 力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曾 針 對 25 個 地 方 政 府 之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調 查, 依 簡 薦 委 任 官 等 分 別 設 定 不 同 的 職 能 效 度, 簡 任 級 官 等 以 風 險 管 理 決 策 能 力 宏 觀 性 改 革 創 新 談 判 協 商 等 能 力 需 求 性 大 薦 任 級 官 等 以 問 題 處 理 創 意 思 考 規 劃 執 行 公 共 關 係 策 略 思 考 與 整 合 能 力 等 能 力 需 求 性 高 ; 委 任 級 官 等 以 問 題 解 決 資 料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顧 客 導 向 與 溝 通 協 調 等 能 力 需 求 性 大 ( 林 珣 琪, 2009)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亦 將 以 上 能 力 培 養 納 入 培 訓 課 程 內 涵, 且 在 完 成 培 訓 課 程 後 針 對 其 課 後 學 習 成 效 與 態 度 進 行 紙 筆 測 驗 評 值, 對 於 全 面 檢 測 與 認 證 其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再 賦 予 不 同 之 工 作 性 質, 拓 展 5

8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其 工 作 領 域 及 提 升 其 工 作 效 能, 則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伍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與 鑑 定 過 程 目 前 企 業 界 員 工 專 業 能 力 之 培 養 多 歷 經 以 下 過 程 逐 步 完 成 (Goldstein,1997), 可 供 公 部 門 借 鏡, 分 別 是 : 一 選 才 : 意 指 能 採 取 適 當 與 精 準 的 選 才 工 具 信 效 度 高 的 考 試 方 式 採 取 多 元 選 才 方 法, 如 : 筆 試 口 試 心 理 或 性 向 測 驗 OSCE 測 驗 ( 客 觀 結 構 式 臨 床 技 能 考 試 ) 體 能 測 驗 等, 以 進 行 專 業 能 力 與 資 格 之 檢 測 及 慎 選 對 的 人 才 二 適 才 : 意 指 將 慎 選 者 適 才 適 所 因 才 施 用, 給 予 機 會 參 與 實 務 工 作, 鼓 勵 善 用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設 定 自 我 成 長 目 標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以 熟 練 與 更 新 專 業 技 術 創 新 工 作 流 程 與 方 法, 意 指 放 在 對 的 位 置 而 非 僅 要 求 其 墨 守 成 規 依 法 行 政, 無 法 展 現 專 業 獨 特 功 能 三 用 才 : 意 指 經 由 多 元 工 作 設 計 持 續 給 予 計 畫 性 主 動 與 獨 當 一 面 的 表 現 機 會, 結 合 個 人 需 求 與 組 織 成 長 目 標 強 化 各 層 級 工 作 績 效 考 評 持 續 激 發 自 我 潛 能 充 分 授 權 強 化 跨 專 業 間 合 作 與 資 源 整 合 等 方 式 以 達 到 人 盡 其 才 的 目 標, 意 指 使 用 科 學 與 專 業 對 的 方 法 四 育 才 : 以 持 續 性 人 才 培 訓 交 叉 訓 練 與 多 元 方 式 強 化 專 業 核 心 價 值, 除 專 業 知 能 外, 強 化 語 言 前 瞻 文 化 應 用 科 技 創 新 關 懷 人 文 素 養 問 題 與 危 機 處 理 等, 落 實 培 育 內 涵 於 工 作 績 效 中, 以 拓 展 工 作 領 域 提 升 功 能 與 強 化 效 率, 承 擔 更 具 挑 戰 性 與 艱 鉅 的 工 作 意 指 強 化 多 元 能 力 提 升 五 留 才 與 晉 才 : 適 任 者 以 關 懷 激 勵 與 安 排 穩 定 的 工 作 環 境, 以 強 化 其 對 專 業 與 工 作 承 諾 留 住 人 才 再 以 公 平 的 獎 懲 與 晉 升 制 度 等 過 程, 讓 其 藉 由 累 積 工 作 經 驗 與 終 身 學 習, 奠 定 專 業 能 力 根 基 與 接 受 更 大 之 挑 戰, 經 由 進 階 認 證 制 度 肯 定 與 再 創 專 業 價 值, 以 提 升 自 我 成 就 感 與 增 加 專 業 可 信 度 茲 將 目 前 臺 灣 公 務 人 員 與 醫 師 類 科 為 例 針 對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之 培 養 過 程 繪 於 下 表 : 陸 專 業 能 力 之 鑑 定 與 困 境 一 專 技 人 員 : 目 前 考 選 部 每 年 辦 理 專 技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之 資 格 認 證, 以 保 障 人 民 安 全 與 福 祉 如 : 醫 事 人 員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導 遊 領 隊 專 業 技 師 等 除 考 試 院 主 辦 考 試 外, 內 政 部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經 濟 部 等 政 府 機 構 亦 為 專 技 人 員 辦 理 專 業 認 證 勞 委 會 主 辦 的 認 證 考 試 包 括 : 精 密 機 械 模 具 設 計 6

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學 生 / 應 考 人 選 才 國 家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 專 技 高 普 考 醫 師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與 認 證 用 才 公 務 人 員 分 發 與 任 用 / 專 技 人 員 任 用 適 才 與 育 才 委 任 升 薦 任 職 等 文 官 /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與 認 證 ( 初 階 ) 用 才 與 育 才 薦 任 升 簡 任 職 等 文 官 /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與 認 證 ( 進 階 ) 專 家 與 人 才 留 才 與 晉 才 住 院 醫 師 專 科 主 治 醫 師 次 專 科 醫 師 公 務 人 員 與 醫 師 類 專 技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培 養 與 認 證 分 析 圖 製 造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數 控 機 械 工 業 電 子 冷 凍 空 調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控 制 汽 車 修 護 等 然 專 業 技 師 未 若 醫 事 人 員 擁 有 完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認 證 制 度, 且 欠 缺 法 令 規 範, 致 使 主 管 業 務 機 關 未 能 執 行 強 制 認 證, 其 進 階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無 法 落 實 未 來 若 能 仿 效 醫 事 人 員 制 定 明 確 之 法 規 制 度, 政 府 與 專 業 學 會 聯 合 為 專 業 能 力 辦 理 進 階 認 證, 及 強 制 執 行 換 證 制 度, 對 維 護 國 民 安 全 將 有 極 大 助 益 二 公 務 人 員 : 新 加 坡 前 總 理 李 光 耀 指 出 : 只 有 一 流 文 官 方 能 打 造 一 流 政 府, 文 官 是 國 家 精 英, 文 官 素 質 良 窳 與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密 不 可 分 英 國 以 具 備 完 整 的 文 官 培 訓 與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著 稱, 自 英 國 實 施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後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國 家 文 官 均 透 過 文 官 學 院 提 供 專 業 證 照 (qualification) 認 定, 以 檢 覈 文 官 是 否 具 備 執 行 公 務 所 需 擁 有 的 進 階 專 業 能 力, 建 立 此 制 度 可 有 效 激 勵 文 官 士 氣 與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目 前 英 國 文 官 學 院 亦 與 各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文 官 經 由 培 訓 後 除 授 與 公 共 行 政 及 企 管 碩 士 學 位 外, 亦 提 供 政 策 管 理 採 購 審 計 諮 商 人 力 資 源 資 產 管 理 資 訊 安 全 等 各 類 型 之 專 業 證 照, 以 確 保 文 官 執 行 公 務 品 質 安 全 與 效 能 7

10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目 前 臺 灣 公 務 人 員 中, 行 政 機 關 文 官 所 佔 比 例 約 65%, 考 選 部 每 年 主 辦 簡 任 及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期 能 藉 此 檢 測 文 官 之 行 政 專 業 能 力 考 試 方 式 採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等 方 式 進 行 報 考 人 為 現 職 人 員 近 3 年 考 績 1 年 列 甲 等,2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其 成 績 得 併 入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總 成 績 計 算, 比 例 為 30% 考 試 科 目 為 : 國 文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選 考 科 目 依 職 系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以 一 般 行 政 為 例, 考 試 科 目 為 : 行 政 法 行 政 學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公 共 管 理 以 企 業 管 理 職 系 為 例, 考 試 科 目 為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企 業 政 策 財 務 管 理 惜 以 上 考 試 科 別 對 檢 測 應 考 人 進 階 專 業 能 力 與 民 間 企 業 管 理 師 之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未 接 軌, 加 上 訓 練 期 間 淘 汰 機 制 未 確 立, 部 分 文 官 自 我 設 限 人 事 制 度 僵 化 考 績 制 度 欠 周 延 致 使 許 多 資 深 高 階 文 官 難 以 在 工 作 中 展 現 有 如 企 業 界 或 國 際 級 的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大 幅 度 突 破 現 況 與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難 以 展 現 可 貴 的 人 力 資 源 柒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認 證 之 成 效 一 提 升 員 工 士 氣 與 自 我 成 就 感 : 美 國 心 理 學 家 馬 斯 洛 指 出 : 人 最 高 層 次 的 需 要 為 成 就 感, 個 體 工 作 的 目 的 除 需 要 滿 足 生 理 需 求 安 全 感 愛 與 所 屬 感 與 自 尊 目 標 外, 還 需 要 自 我 成 長, 一 旦 累 積 資 歷 與 擁 有 豐 富 的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將 有 助 於 突 破 現 況 及 展 現 大 格 局, 在 工 作 挑 戰 下 提 升 自 我 效 能 工 作 成 就 感 與 獲 得 專 業 肯 定 之 機 會,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二 提 昇 工 作 品 質 與 效 能 : 以 醫 師 為 例, 經 由 專 科 醫 師 認 證, 將 可 精 進 診 治 效 能 與 拓 展 治 療 領 域, 衛 生 署 行 政 官 員 若 能 有 全 球 化 思 維, 藉 由 跨 業 整 合 制 度 鬆 綁 國 際 標 竿 學 習 與 協 助 醫 事 人 員 語 言 訓 練, 積 極 落 實 國 際 醫 療 觀 光 政 策, 以 爭 取 國 家 外 匯 資 深 導 遊 與 領 隊 若 能 精 進 導 覽 技 能, 開 發 包 裝 行 程 與 拓 展 文 化 意 涵 展 現 臺 灣 獨 特 性 風 貌 與 強 化 旅 遊 行 銷, 將 有 助 於 落 實 觀 光 產 業 升 級 與 提 升 觀 光 產 值 資 深 警 察 若 能 經 由 刑 事 鑑 定 的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認 證, 將 能 由 分 析 意 外 事 件 統 計 資 料, 於 政 策 面 法 規 面 或 執 行 面 主 動 修 改 不 合 時 宜 之 法 令 與 規 範 等, 預 防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捍 衛 民 眾 安 全 三 提 振 國 家 競 爭 力 : 高 階 文 官 或 專 技 人 員 若 能 擁 有 語 言 或 專 業 能 力 之 國 際 認 證, 將 有 助 於 持 續 引 導 改 變 與 創 新, 以 全 方 位 前 瞻 性 與 有 效 率 的 角 度 制 定 政 策, 與 主 動 善 用 制 度 面 機 制 將 臺 灣 珍 貴 資 產 營 造 高 產 值 商 品 醫 療 保 健 產 品 企 業 管 理 模 式 研 發 精 緻 農 業 或 生 物 科 技 產 品 等, 行 銷 全 球, 創 造 國 民 財 富 8

1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此 外, 資 深 文 官 若 能 以 其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為 臺 灣 公 共 工 程 環 保 工 程 之 安 全 把 關, 創 造 有 利 於 國 內 外 投 資 生 產 的 政 經 環 境, 吸 引 外 資 來 台 設 廠, 或 強 化 治 安 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制 定 對 外 投 資 及 出 口 貿 易 優 惠 策 略 等 方 能 奠 定 臺 灣 在 突 顯 本 土 特 色 與 在 全 球 亞 洲 地 區 跨 國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與 定 位 捌 建 議 一 法 規 面 : 政 府 為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應 加 速 制 定 專 業 技 師 相 關 法 規, 建 立 簽 證 制 度, 規 範 技 師 建 立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認 證 制 度, 以 符 應 國 內 執 業 需 求,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目 前 國 內 醫 事 人 員 於 完 善 的 法 規 規 範 下, 已 擁 有 制 度 化 的 專 業 認 證 與 更 新 證 照 規 範, 此 為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與 公 職 行 政 文 官 可 仿 傚 之 處 二 專 業 面 : 建 議 公 職 行 政 文 官 除 參 加 升 官 等 考 試 外, 應 依 其 專 業 類 別 參 與 國 際 各 專 業 團 體 所 制 定 的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以 確 保 文 官 持 續 與 國 際 及 專 業 領 域 接 軌, 不 至 因 擔 任 公 職 而 荒 廢 專 業 如 : 為 強 化 文 官 具 備 國 際 通 用 語 言, 如 : 英 語 能 力, 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中 加 考 英 文 內 涵 外, 可 要 求 其 依 專 業 性 質 參 加 國 際 知 名 且 具 信 效 度 之 托 福 考 試 (TOEFL) 多 益 考 試 (TOEIC) 雅 思 考 試 (IELTS) 或 倫 敦 職 場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Londo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Examinations -English for Business, LCCI EFB,) 等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以 確 保 語 文 認 證 之 公 信 力 又 如 負 責 建 築 金 融 保 險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衛 生 行 政 等 業 務 之 公 務 人 員, 亦 應 要 求 其 參 加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舉 辦 之 專 業 認 證, 以 確 保 其 在 文 官 體 制 下 維 持 專 業 能 力 玖 結 論 專 業 是 文 官 服 務 的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專 業 施 政 是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基 礎, 專 業 能 力 須 經 由 養 成 教 育 長 期 工 作 歷 練 與 持 續 培 訓 而 成 長 期 以 來 坊 間 詬 病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進 入 國 家 文 官 體 系 極 難, 然 進 入 後 因 考 績 制 度 與 進 階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未 落 實, 在 一 切 依 法 行 政 下 致 使 專 業 荒 廢, 人 力 資 源 未 能 善 加 開 發 與 運 用, 未 能 強 化 專 業 施 政, 殊 為 可 惜 國 家 培 訓 機 構 中 應 積 極 建 立 檢 測 文 官 專 業 性 與 優 質 化 之 制 度, 除 強 化 文 官 之 學 習 動 機 榮 譽 感, 且 學 習 企 業 界 鼓 勵 員 工 積 極 參 與 民 間 專 業 認 證, 精 進 專 業 技 能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團 體 績 效 拓 展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與 強 化 行 政 效 率 作 為 資 深 文 官 提 升 自 我 效 能 之 參 考, 使 自 己 成 為 國 家 珍 貴 的 人 力 資 產 當 持 續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的 種 子 植 入 思 維 中, 資 深 文 官 能 在 制 定 政 策 修 改 法 規 與 提 供 服 務 時 能 9

12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以 更 新 的 專 業 知 能 為 依 歸, 除 能 提 升 自 我 工 作 成 就 感 與 績 效, 更 能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作 者 : 李 選 張 婷 現 任 : 考 試 院 考 試 委 員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護 理 學 院 教 授 北 臺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參 考 文 獻 馬 英 九 (2009 年 4 月 30 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開 國 紀 念 典 禮 暨 元 旦 團 拜 馬 總 統 元 旦 文 告 全 文 redirect.php?tid=22798&goto=lastpost 關 中 (2010 年 2 月 10 日 ) 壓 力 + 鼓 勵 :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潛 能 文 官 通 訊 asp.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2009 年 12 月 19 日 ) 2009 年 我 國 在 IMD 世 界 競 爭 力 排 名 分 析 取 自 gov.tw 江 宜 樺 (2008) 國 家 願 景 與 政 策 研 習 論 壇,93:1-5 李 嵩 賢 (2006) 國 家 文 官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策 略 之 探 討 : 培 訓 需 求 實 證 分 析 國 家 精 英 季 刊,2(3),61-78 邱 正 雄 (2009) 98 年 地 方 政 務 研 究 班 第 1 期 結 訓 典 禮 行 政 院 邱 副 院 長 正 雄 講 話 全 文, 研 習 論 壇,101: 1-4 林 珣 琪 (2009) 導 入 職 能 評 鑑 系 統 之 過 程 與 成 果 簡 介 研 習 論 壇, 106,42-49 廖 永 靜 (2009) 論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職 能 與 培 訓 研 習 論 壇,106,11-26 孫 本 初 傅 岳 邦 (2009) 能 力 管 理 與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研 習 論 壇,106, 1-10 蔡 怡 君 (2009) 績 效 導 向 培 訓 規 劃 與 職 能 運 用 研 習 論 壇,106,27-36 Goldstein, I.(1997), Training in Organizations(4th ed.), Pacific Grove, CA: Books/Cole. Horton, S. (2000), Competency Management in the British Civil Servic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13 (4), Slivinski, L. & Miles, J.(1997), The Holistic Competency Profile- Key Points Presentatio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Canada. 10

13 月刊 中華民國99年7月出版 第115期 理論與實務 專業能力與認證制度 陳姿伶 認證制度的功能旨在提供專業單 之考量 而專業能力與實際工作表現具 位為培育人才 所建立的一套標準化專 因果關係 能引發或預測個人的工作行 業能力養成或人才培育內容 方法和過 為或工作績效表現 是以專業能力係指 程 此外 透過認證制度也可對特定專 從事一個專業應具備之所有內涵條件和 業能力進行確認 而目前最為普遍採行 從事此項工作時應具備之整體能力 的認證制度即為專業證照制度 易言 從專業的相關理論基礎 亦可一 之 認證制度是一套具有規範專業人才 窺專業能力的意涵 以結構功能論觀 培育內涵與結構的整體性框架 涉及的 之 專業活動的價值在於維持有秩序的 要素可涵蓋專業能力的認定與檢證 專 活動 而從事此專業活動所具備的特 業能力養成的課程設計 專業能力之等 定知識與技術 即透過特殊的教育系統 級分類以及專業生涯的進修與發展等 並通過相關的檢測以取得證明之專業能 因此 認證制度為專業化的必要條件之 力 則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須 而過程 一 可視為確保專業能力持有的規範體 論強調專業是經由一典型的過程所建立 系 故認證制度的建立能為專業能力的 的 包括 界定出一群全時工作者 發 培訓 提供可參酌依循的訓練規劃之能 展出適用這群工作者的行為規範準則 力藍圖 裨益專業能力的培訓規劃有所 建立所屬的專業學會或協會組織 立法 聚焦 或以 持有證照 限制篩選從事此工作 壹 專業能力的定義 或職業者 發展其專屬的倫理或培訓機 制等歷程 基此 專業能力應為特定全 專業能力一般定義為執行專業工 時工作者的行為能力準則並受立法或證 作時所需之知識 能力 技術與價值觀 照等機制所保障認定之 衝突論者視專 等 同時專業能力也涵蓋 潛在特質 業所形成的社團與其他社會團體在權 11

14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力 社 會 地 位 階 級 與 經 濟 利 益 等 方 面 處 於 競 爭 衝 突 的 狀 態, 而 專 業 能 力 所 涵 蓋 之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及 利 他 主 義 作 為 一 種 理 念 形 式 以 獲 取 社 會 報 酬 等 則 是 用 以 競 爭 的 籌 碼, 且 由 於 專 業 工 作 者 往 往 擁 有 連 結 社 會 系 統 所 需 的 知 識, 因 此, 每 個 專 業 皆 會 透 過 限 定 能 力 取 得 資 格 及 相 關 證 照 制 度 的 控 制, 發 展 並 維 持 其 對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的 壟 斷, 藉 以 奪 取 較 高 的 收 入 地 位 及 權 力 等 社 經 報 酬 ; 批 判 主 義 認 為 專 業 能 力 存 在 於 可 被 評 估 與 改 變 的 社 會 價 值 觀 與 期 望 價 值 架 構 中, 故 專 業 工 作 者 處 理 問 題 時 即 是 一 種 辯 證 過 程, 由 此 判 斷 何 種 知 識 與 技 能 是 解 決 當 下 面 對 問 題 所 必 須 的, 也 因 此 專 業 能 力 具 有 政 治 性 的 色 彩 綜 上 可 知, 專 業 能 力 可 謂 每 一 專 業 工 作 的 特 屬 能 力, 簡 言 之, 也 是 專 業 從 業 人 員 得 以 順 利 執 行 其 工 作 所 應 持 有 的 基 本 知 識 技 能 態 度 價 值 或 個 人 特 質 等 有 鑑 於 工 作 場 合 中 專 業 能 力 擁 有 的 重 要 性, 美 國 歐 盟 澳 洲 英 國 等 先 進 國 家 為 建 立 一 套 具 客 觀 有 彈 性 的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系 統, 近 來 已 陸 續 發 展 建 置 職 業 能 力 標 準 (occup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 讓 培 訓 者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評 估 者 等 各 方 有 一 定 規 範 可 循 ; 反 觀 回 顧 我 國 現 有 的 種 種 專 業 能 力 檢 核 或 認 證 制 度 可 知, 相 對 地 呈 現 了 一 些 有 待 改 善 提 升 的 挑 戰 ; 此 外, 衡 諸 全 球 化 思 潮 的 衝 擊, 為 積 極 協 助 國 內 的 專 業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在 整 體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系 統 的 調 整 上, 亦 須 參 採 國 際 間 對 專 業 工 作 者 能 力 認 證 之 職 能 標 準, 例 如 : 美 國 之 國 家 技 能 標 準 歐 盟 之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EQF) 與 將 於 2010 年 歐 盟 會 員 國 中 實 施 的 相 對 應 的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並 自 2012 年 起 發 行 的 相 對 應 證 明 文 件 (EUROPA, 2007) 新 加 坡 之 國 家 技 能 檢 定 系 統 (National Skills Recognition System, NSRS), 以 及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Hong Kong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HKQF) 等 ( 李 隆 盛, 2008), 來 落 實 專 業 能 力 的 認 證, 以 確 保 我 國 各 產 業 的 專 業 人 力 與 世 界 各 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能 相 互 採 認, 強 化 人 力 競 爭 優 勢 貳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隨 著 全 球 化 與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因 應 產 業 結 構 與 技 術 變 遷, 同 時 也 為 全 面 提 升 臺 灣 的 競 爭 力, 推 動 產 業 所 需 專 業 能 力 標 準 之 制 定 及 其 認 證 制 度 實 是 當 前 人 才 培 訓 的 重 要 工 作, 更 是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重 點 策 略 事 實 上, 對 專 業 進 行 認 證 的 制 度 在 世 界 各 國 行 之 有 年, 目 前 較 為 人 熟 知 的 包 括 : 醫 師 律 師 教 師 建 築 師 護 理 師 社 工 師 藥 劑 師 會 計 師 等 根 據 美 國 教 育 協 會 (National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的 定 義, 可 謂 之 專 業 的 先 決 標 準 涵 蓋 : 其 執 行 的 工 作 活 動 屬 於 高 度 的 心 智 活 動, 且 應 備 具 特 殊 的 知 識 技 能, 要 事 先 12

1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受 過 長 期 的 專 業 訓 練, 須 不 斷 地 在 職 進 修, 屬 永 久 職 業, 以 服 務 社 會 為 目 的, 同 時 有 健 全 的 專 業 組 織, 並 能 訂 定 工 作 人 員 應 遵 守 的 專 業 倫 理 等 基 此, 特 定 專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必 須 擁 有 由 專 業 知 能 專 業 精 神 與 專 業 倫 理 共 構 的 專 業 能 力, 而 確 保 他 們 持 有 渠 等 專 業 能 力 的 一 套 規 範 體 系, 即 為 其 所 隸 屬 之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一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之 類 型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認 證 制 度, 其 目 的 在 提 高 從 業 人 員 的 素 質,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或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故 認 證 制 度 在 此 係 指 就 專 業 人 員 所 擁 有 能 力 資 格 的 認 定, 而 所 衍 生 的 證 照 亦 可 視 為 一 種 經 濟 活 動 的 控 制 措 施, 其 控 管 層 次 一 般 可 分 為 : 證 書 授 予 (credential; qualification) 資 格 檢 定 (certification) 和 持 有 執 照 (licensure) 等 3 種 情 形 依 序 闡 述 如 下 : ( 一 ) 證 書 授 予 : 當 個 人 完 成 從 事 特 定 專 業 所 規 定 的 專 業 學 程 及 相 關 現 場 經 驗 的 要 求, 具 備 擔 任 此 工 作 職 務 需 秉 持 的 所 有 專 業 能 力, 因 而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情 形 即 為 證 書 授 予 ; 由 於 專 業 證 書 的 核 發 旨 在 用 以 彰 顯 或 認 可 個 人 在 經 某 種 標 準 或 檢 定 測 試 合 格 後, 擁 有 該 專 業 能 力 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可 代 表 個 人 在 某 項 專 業 技 術 及 能 力 的 資 格 或 頭 銜 之 表 彰, 故 證 書 可 視 為 是 屬 人 主 義 ( 二 ) 資 格 檢 定 : 則 是 用 以 評 判 個 人 特 定 專 業 能 力 層 次 的 正 式 程 序, 通 過 檢 定 即 代 表 個 人 擁 有 能 力 完 成 特 定 的 專 業 實 務 工 作 相 較 於 證 書, 資 格 檢 定 所 評 核 或 認 證 的 專 業 能 力 範 圍 是 限 定 的, 僅 專 注 於 某 專 業 工 作 之 特 定 能 力 層 次 上, 確 認 受 試 者 的 特 定 技 能 層 級 是 否 達 到 預 設 的 水 準, 而 非 以 執 行 此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員 所 應 具 備 的 全 面 性 能 力 作 為 檢 定 的 範 疇 ( 三 ) 持 有 執 照 : 是 一 種 允 許 個 人 可 合 法 地 執 行 特 定 專 業 工 作 的 正 式 許 可 而 執 照 是 特 定 被 立 法 規 範 的 專 業 或 行 業 所 應 具 備 的 資 格, 一 般 從 業 人 員 必 先 符 合 專 業 團 體 所 要 求 的 資 格 或 通 過 檢 定, 以 取 得 行 使 該 專 業 業 務 或 行 為 的 證 明, 且 由 於 專 業 業 務 行 使 地 之 差 異, 所 要 求 的 資 格 或 專 業 能 力 標 準 意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執 照 具 屬 地 主 義 之 特 性 基 於 前 述 可 知, 無 論 是 證 書 授 予 或 資 格 檢 定 係 在 認 定 個 人 具 有 資 格 和 能 力 以 從 事 特 定 專 業 工 作, 但 對 執 業 並 無 公 權 力 限 制, 有 別 於 執 照 之 取 得 從 事 專 業 的 合 法 權 利, 然 無 論 是 證 書 授 予 資 格 檢 定 或 持 有 執 照 等, 皆 為 經 由 檢 定 或 測 試 而 取 得 某 項 專 業 行 使 權 或 執 業 的 認 證 制 度, 抑 或 稱 為 專 業 認 證 或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至 於 落 實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或 推 行 認 13

16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14 證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除 在 於 建 立 社 會 大 眾 正 確 的 職 業 或 專 業 觀 念 外, 更 可 藉 以 確 保 工 作 品 質 與 個 人 和 公 共 安 全, 提 高 職 業 或 專 業 的 技 術 及 服 務 水 準, 並 做 為 改 進 職 業 或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儲 備 專 業 人 力 評 鑑 專 業 能 力 水 準 等 攸 關 人 力 之 選 訓 考 的 參 考 依 據 此 外, 透 過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的 有 效 推 行, 亦 可 激 勵 從 業 人 員 及 業 界 組 織 對 職 業 或 專 業 能 力 水 準 提 升 的 重 視,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產 業 升 級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二 臺 灣 的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目 前 國 內 落 實 認 證 制 度 的 職 業 多 屬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或 足 以 影 響 消 費 大 眾 個 人 生 命 安 全 或 基 本 權 益 的 行 業, 另 若 其 執 業 行 為 或 服 務 是 與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相 關, 且 直 接 影 響 消 費 者 所 能 享 受 的 服 務 品 質 者, 則 亦 為 近 來 認 證 制 度 實 施 的 範 圍 在 臺 灣 依 循 此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之 概 念 架 構 所 衍 生 的 專 業 證 照 大 致 可 分 為 3 類 : ( 一 ) 由 憲 法 第 86 條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的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證 照, 或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由 考 試 院 舉 行 之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之 而 目 前 考 試 院 所 辦 理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包 含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32 類 技 師 醫 事 人 員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漁 船 船 員 等 100 多 種 至 於 由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經 考 試 及 格 後,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之 執 業 資 格, 也 跟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一 樣 分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以 及 特 種 考 試 透 過 高 等 考 試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的 有 例 如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等 師 級 證 照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且 以 本 科 系 畢 業 為 原 則, 如 參 加 醫 師 考 試 的 報 考 人 必 須 醫 學 系 畢 業, 若 以 相 關 科 系 報 考 者, 則 必 須 修 習 所 規 定 的 學 科 及 學 分 後, 方 能 報 考 ; 而 普 通 考 試 之 例 如 : 護 士 助 產 士 或 物 理 治 療 生 等 士 或 生 級 的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有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資 格 此 外, 依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6 條 之 規 定, 對 具 有 相 當 工 作 經 歷 的 應 考 人 之 獨 特 情 形, 則 可 視 其 所 具 有 之 經 歷, 得 給 予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等 特 殊 的 考 試 設 計, 例 如 : 曾 任 法 官 檢 察 官 者, 即 可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取 得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 又 如 會 計 師 考 試, 具 有 相 當 經 歷 或 已 持 有 外 國 會 計 師 證 書 者, 即 可 享 有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優 待 ( 二 ) 另 有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辦 理 之 各 種 技 術 士 的 技 能 檢 定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31 條 規 定 : 為 提 高 技 能 水 準 建 立 證 照 制 度,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而 必 要 時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目 前 所 辦 理 之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職 種 有 180 多 種, 依 其 技 能 範 圍 及 專 精 程 度 又 可 分 為 甲 乙 丙 3 級 : 1. 甲 級 (Technologist) 技 術 師 : 具 備 該

1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精 熟 作 業 技 能 指 導 計 劃 設 計 與 創 意 能 力 者 2. 乙 級 (Technician) 技 術 員 : 具 備 該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精 熟 作 業 及 有 技 能 指 導 能 力 者 3. 丙 級 (Skill Worker) 技 術 工 : 具 備 該 職 類 之 基 礎 知 識 及 基 本 作 業 能 力 能 獨 立 依 規 定 完 成 工 作 者 至 於 其 效 用, 依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條 規 定 :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職 業 別 之 事 業 機 構, 應 僱 用 一 定 比 例 之 技 術 士 此 外, 技 術 性 職 位 人 員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可 比 照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遴 用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可 比 照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遴 用, 基 此 可 知, 技 能 檢 定 制 度 對 於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其 地 位 具 法 定 上 的 保 障 效 益 ( 三 ) 以 及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各 行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舉 辦 或 委 託 公 會 學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的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或 測 試 認 證 例 如 : 由 財 政 部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辦 理 的 精 算 師 考 試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辦 理 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辦 理 之 導 遊 人 員 及 領 隊 人 員 甄 試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辦 理 之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測 驗 各 縣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辦 理 之 電 匠 水 匠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試, 以 及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 會 或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的 各 種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或 授 信 人 員 證 照 等 三 他 國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認 證 系 統 綜 觀 臺 灣 攸 關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制 度, 或 稱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之 發 展, 目 前 除 由 國 家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認 證 制 度 具 一 定 的 社 會 認 知 與 獲 致 法 源 認 同 外, 其 餘 的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資 格 或 證 書 皆 缺 乏 權 威 性, 以 致 認 證 結 果 並 未 為 公 私 立 事 業 用 人 單 位 優 先 考 量 的 條 件, 或 加 以 採 認 做 為 評 選 用 人 或 進 行 人 力 訓 練 發 展 之 依 據, 因 而 導 致 渠 等 認 證 制 度 之 推 行 窒 礙 難 行 故 深 究 其 因 可 知, 一 套 適 用 於 全 國 的 專 業 能 力 標 準 或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乃 是 推 動 認 證 制 度 時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礎 ; 反 觀 世 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的 發 展 可 知, 例 如 : 美 國 於 1994 年 催 生 國 家 技 能 標 準 法 (National Skill Standard Act) 並 成 立 國 家 技 能 標 準 委 員 會 (National Skill Standards Board), 以 協 調 產 官 學 界 針 對 產 業 內 業 界 與 勞 工 的 實 際 需 求 為 依 歸, 並 確 保 各 產 業 的 技 能 標 準 有 助 於 提 升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為 前 提 下, 共 同 發 展 建 立 一 套 技 能 認 證 系 統, 基 此 標 準 則 將 技 能 分 為 基 礎 標 準 專 業 標 準 和 特 別 標 準 3 部 分, 涵 蓋 美 國 勞 動 市 場 55% 的 工 作 機 會 至 於 新 加 坡, 透 過 研 析 國 際 最 佳 實 務 以 建 立 自 身 的 產 業 職 能 系 統, 即 勞 動 力 技 能 資 格 檢 定 (Workforce Skills Qualifications, WSQ), 當 中 也 將 早 期 的 國 家 技 能 檢 定 系 統 (National Skills Recognition System, NSRS) 整 合 納 入, 故 其 特 色 為 一 個 健 全 的 繼 續 教 育 與 訓 練 完 整 體 系, 從 證 照 到 文 憑 證 書 皆 有 涵 括, 可 滿 足 成 年 工 作 人 員 的 多 元 訓 練 與 專 業 學 習 需 求, 並 藉 勞 動 力 技 能 評 測 與 國 家 級 技 能 檢 定 來 提 供 廣 泛 的 認 證 15

18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16 與 資 格 檢 定, 因 此, 新 加 坡 國 家 職 能 認 證 標 準 的 推 行 為 透 過 WSQ 及 NSRS 的 相 輔 相 成, 提 供 一 套 可 協 助 產 業 勾 勒 職 能 地 圖 建 構 評 測 檢 定 中 心 規 劃 培 訓 課 程 和 核 發 認 證 證 書 的 系 統 化 制 度 而 日 本 則 是 經 由 2008 年 推 行 的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促 進 法, 針 對 包 括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計 畫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及 訓 練 業 務 等 的 重 要 規 定 為 基 礎, 依 此 衍 生 出 攸 關 職 業 能 力 標 準 的 制 度 ; 此 外, 日 本 政 府 將 職 能 資 格 制 度 導 入 日 本 產 業 中, 規 範 企 業 依 組 織 內 員 工 執 行 職 務 的 能 力, 制 定 職 業 資 格 能 力 等 級, 以 確 立 公 司 對 員 工 個 人 所 期 待 的 工 作 執 行 度 與 工 作 必 備 能 力 基 準, 而 由 中 央 所 推 動 的 職 業 能 力 評 價 制 度 中, 亦 對 要 求 勞 工 達 成 工 作 所 必 要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由 中 央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協 會 與 業 界 共 同 推 動 實 施 因 此, 參 照 上 述 例 舉 各 國 在 發 展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與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的 運 作 經 驗 可 得, 過 程 中 除 政 府 應 主 動 積 極 參 與 推 行 外, 更 應 納 入 業 界 的 意 見, 強 調 與 產 業 需 求 結 合 的 重 要 性, 並 更 應 將 職 能 標 準 與 國 家 訓 練 和 教 育 制 度 深 加 結 合, 以 鞏 固 職 能 標 準 在 學 界 產 業 界 的 權 威 地 位, 使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得 獲 致 各 界 的 重 視, 也 因 此, 依 循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所 形 成 的 認 證 制 度 方 可 順 利 推 展 參 結 語 認 證 制 度 的 發 展 推 行 對 於 許 多 專 業 人 員 或 職 業 從 業 人 員 來 說, 實 仍 極 具 爭 議 性 因 應 時 勢 所 趨 專 業 化 是 臺 灣 產 業 發 展 的 必 然 走 向, 且 服 膺 社 會 普 遍 的 期 待 理 應 藉 專 業 的 認 證 制 度 以 提 升 專 業 水 準 確 保 工 作 品 質 ; 增 進 與 保 障 從 業 人 員 的 執 業 機 會 與 權 益, 建 立 專 業 的 社 會 地 位 ; 另 可 保 護 社 會 大 眾 免 於 傷 害 並 得 享 有 較 優 質 之 服 務 ; 並 依 此 進 行 專 業 人 才 之 儲 訓 考 而 有 系 統 地 促 進 職 業 發 展 朝 專 業 化 邁 進 ; 然 仍 有 許 多 學 者 持 反 對 意 見, 例 如 : 不 當 的 專 業 認 證 過 程, 可 能 造 成 少 數 精 英 專 斷 此 專 業 領 域, 促 成 國 家 與 專 業 權 威 間 所 安 排 的 共 謀 ; 又 何 以 專 業 認 證 即 代 表 能 力 且 其 檢 核 的 標 準 何 在? 而 當 職 業 導 入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的 證 照 制 度, 實 屬 資 格 主 義 的 表 現, 透 過 限 制 進 入 該 專 業 的 資 格, 以 維 持 專 業 稀 少 性 與 可 責 性, 所 以 是 否 會 造 成 執 業 的 進 入 障 礙, 因 而 侵 犯 經 濟 自 由, 以 及 人 民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職 業 選 擇 自 由 的 權 利? 所 以 在 落 實 上, 如 何 有 效 解 決 認 證 推 行 過 程 中 所 可 預 見 與 衍 生 的 各 式 難 題 與 進 行 歧 見 之 協 調 整 合, 避 免 另 一 官 僚 體 制 的 新 生 則 是 不 容 輕 忽 的 課 題 但 基 於 符 合 社 會 的 需 求 又 有 利 引 導 人 力 市 場 的 正 向 循 環 發 展, 若 能 再 確 切 掌 握 辦 理 專 業 認 證 的 原 則, 包 括 建 立 客 觀 的 專 業 能 力 或 職 能 標 準 提 供 專 業 能 力 的 系 統 化 培 訓, 以 及 妥 善 地 規 劃 落 實 認 證 測 驗 與 授 證 等 要 務, 專 業 認 證 確 有 實 踐 的 可 能 作 者 : 陳 姿 伶 現 任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生 物 產 業 推 廣 暨 經 營 學 系 副 教 授

19 月刊 中華民國99年7月出版 第115期 理論與實務 工程專業能力及資格認證制度的 發展與我國國際化現況 王華弘 壹 工程專業的起源 專業執照的開端是到西元1883年才發展 出來 最先開始頒發所謂的 執照 種 自人類文明開始 社會便形成各 類為 牙醫師 隨後才逐漸建立了 行各業並逐漸開始分工 對於某一部分 醫師 執照 律師 執照 藥劑 特許專業的認可方式也逐漸受到社會大 師 執照 會計師 執照等 最後才 眾的重視 一方面是同業之間開始以特 開發其他不同行業及領域的專業執照 定的資格規範同業的操作方法 再一方 而工程領域中最早成為特許專業 面為了保障同樣資格的專業人士能夠提 則為土木工程 世界上第一個土木工 供社會一致的服務品質 且防堵不具備 程的教育機關公認是西元 1747 年成立 專業背景的人士跨行執業 專業人士進 於法國的 國立橋梁及公路學校 (the 行考核和認證制度的起源 可以追溯到 National School of Bridges and Highways 第 12 世紀 在當時歐洲的諾曼地國王 in France) 18 世紀時世界第一位 土 羅傑士(King Roger of Normandy, 1140 木工程師 是英國約翰 斯彌敦 (John A.D.) 首先倡議在當時所有執業的醫師 Smeaton, )工程師 而從個人 們 必須在開始行醫之前 提出某種文 到團體逐漸演進 第一個土木工程師們 獻來佐證其執業的能力 以保障人民的 所組的專業團體 英格蘭土木工程師學 福祉 於是在當時欲取得醫師開業資格 會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in 的人 首先必須參加考試並且通過同為 England) 於西元1828年在英國成立 就 醫師的同儕核准之後 方能開業行醫 在18世紀初期 第二類工程專業 機械 專業許可的制度以近年來的美國為例 工程 因為蒸汽機的發明造成工業革命 17

20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後, 於 西 元 1847 年, 成 立 了 第 一 個 英 格 蘭 機 械 工 程 師 學 會 (the Institution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in England) 專 業 團 體 後, 才 確 立 了 機 械 工 程 師 的 專 業 領 域 範 圍 隨 後, 電 機 工 程 隨 著 19 世 紀 第 一 個 電 池 的 發 明 者, 義 大 利 物 理 學 家 Alessandro Volta( ), 直 到 近 20 世 紀 初 電 機 和 電 子 工 程 不 斷 進 步, 由 於 執 業 人 數 眾 多 成 為 工 程 類 領 域 的 主 流 而 化 學 工 程 的 專 業 則 是 發 生 在 20 世 紀 初, 當 許 多 工 廠 開 始 製 造 生 產 許 多 化 合 物 而 逐 漸 受 到 社 會 的 重 視, 但 是 真 正 成 為 一 項 專 業, 則 肇 因 於 石 油 化 學 等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至 於 資 訊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或 是 光 電 工 程 等 專 業, 則 是 近 一 個 世 紀 以 來 相 繼 衍 生 出 的 專 業 領 域 隨 著 工 業 的 發 達, 專 業 領 域 也 越 分 越 細, 好 處 是 因 為 學 科 界 定 明 確, 工 作 範 圍 內 所 需 使 用 的 技 能 與 其 他 領 域 明 顯 區 分, 在 社 會 分 工 架 構 下 也 有 責 任 的 歸 屬 目 前 我 國 專 業 領 域 的 分 類,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共 分 32 項 專 業 領 域, 在 分 科 領 域 的 細 膩 程 度 為 世 界 之 冠 比 較 鄰 近 韓 國 以 製 造 業 為 技 能 體 系 專 業 分 類 25 科 與 相 較 於 日 本 專 業 工 程 師 被 稱 之 為 技 術 士, 分 為 20 類 科 都 來 得 詳 細 同 時 我 國 的 工 程 專 業 領 域 也 比 美 國 50 個 州 和 地 區 的 專 業 工 作 環 境 分 工 更 加 詳 細, 雖 然 美 國 的 工 程 人 員 都 註 冊 為 專 業 工 程 師 (Professional Engineer, 簡 稱 P.E.), 但 種 類 也 只 有 17 類 中 國 大 陸 加 拿 大 澳 洲 的 分 科 也 是 17 種, 英 國 工 程 師 依 服 務 性 質 與 工 作 類 別 分 為 特 許 工 程 師 (Chartered Engineer,CEng) 法 定 工 程 師 (Incorporated Engineer,IEng) 與 技 術 人 員 工 程 師 (Engineering Technician) 3 大 類 別, 執 照 則 分 16 種 科 別 紐 西 蘭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分 科 則 有 9 種, 至 於 新 加 坡 專 業 工 程 師 則 不 分 科, 申 請 專 業 工 程 師 登 記 時, 依 其 專 業 領 域 分 為 土 木 / 結 構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 電 子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領 域 ( 由 申 請 者 以 註 明 方 式 表 示 ) 4 大 類 工 程 領 域 的 分 類 數 量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規 則, 若 分 類 得 太 少 則 領 域 內 知 識 豐 富 難 以 窮 盡, 畢 竟 一 個 人 的 智 慧 及 生 命 有 限, 對 於 專 業 範 疇 內 的 瞭 解 無 法 完 全 涉 獵 ; 若 是 分 得 太 細 則 將 造 成 許 多 專 業 領 域 重 疊 產 生 爭 議 就 像 醫 學 分 科, 許 多 表 面 看 來 的 疑 難 雜 症 若 沒 有 分 科, 則 常 造 成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的 解 決 方 案, 無 法 深 入 探 究 真 正 的 病 灶 ; 但 是 分 科 過 於 詳 細, 一 般 人 以 有 限 的 醫 學 理 解 程 度, 非 靠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的 轉 介 不 能 解 決, 但 也 可 能 造 成 延 誤 就 醫 時 間 或 是 醫 師 超 越 倫 理 而 誤 診 的 情 況 相 較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或 是 英 美 的 工 程 制 度 體 系, 德 國 專 業 工 程 師 制 度 則 並 無 分 類 註 冊 制 度, 凡 畢 業 於 德 國 大 學 的 工 程 課 程, 只 要 符 合 學 術 界 規 定 的 條 件, 即 具 備 工 程 師 的 執 業 資 格 18

2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貳 專 業 認 證 的 發 展 為 了 使 執 行 專 業 的 人 士 受 到 認 同 與 尊 重, 於 是 對 執 行 特 許 工 程 專 業 人 士 的 資 格 予 以 限 制, 因 此 開 始 有 了 認 證 的 制 度, 在 美 國 對 工 程 專 業 認 證 的 發 展 可 以 追 溯 到 西 元 1907 年 的 美 國 懷 俄 明 州, 該 州 同 時 也 是 美 國 第 一 個 開 始 設 立 工 程 相 關 法 令 並 規 範 技 師 執 業 制 度 的 地 區 這 套 執 照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起 因 於 當 時 區 域 土 地 開 發 時, 就 因 為 許 多 宣 稱 土 木 與 測 量 專 業 的 門 外 漢, 在 投 入 工 程 開 發, 造 成 丈 量 或 是 溝 通 時 標 準 不 同, 衍 生 許 多 的 困 擾 與 爭 議, 立 法 的 目 的 一 方 面 為 了 有 效 限 制 不 具 有 專 業 工 作 能 力 者 投 入 此 類 開 發 建 設 案, 也 為 了 保 障 維 護 專 業 的 水 準, 於 是 制 訂 法 令 保 障 人 民 及 社 會 的 福 祉 減 少 衝 突 與 爭 端, 制 訂 法 令 的 過 程 中 雖 抗 爭 不 斷, 但 卻 從 此 展 開 了 工 程 人 員 與 從 事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的 區 隔 再 以 發 生 在 西 元 1915 年 伊 利 諾 州 芝 加 哥 市 的 大 火 災 (the Great Fire) 的 事 件 為 例, 就 在 城 市 逐 漸 因 工 商 進 步, 建 築 物 爭 相 朝 高 樓 層 發 展 時, 一 場 大 火 引 發 社 會 大 眾 及 政 府 機 關 對 結 構 安 全 重 要 性 的 省 思, 於 是 又 將 結 構 技 師 從 土 木 技 師 中 再 作 進 一 步 的 區 隔 而 這 也 是 全 美 國 首 創 單 獨 設 立 結 構 技 師 證 照 的 州, 並 頒 布 了 美 國 第 一 部 的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辦 法 (Structural Engineers Act) 為 預 防 芝 加 哥 大 火 的 事 故 重 演, 奧 瑞 岡 和 夏 威 夷 等 州 隨 著 伊 利 諾 州 的 腳 步, 也 將 結 構 技 師 與 土 木 技 師 分 開 直 到 西 元 1950 年, 美 國 所 有 的 州, 包 含 阿 拉 斯 加 州 夏 威 夷 州 哥 倫 比 亞 行 政 特 區 及 波 多 黎 各 均 紛 紛 立 法, 建 立 現 今 的 技 師 執 照 制 度 許 多 種 類 的 工 程 專 業 除 了 順 應 社 會 需 求 而 產 生, 也 因 為 人 類 在 文 明 演 進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地 挖 掘 新 知, 在 既 有 的 專 業 領 域 中 不 斷 細 膩 地 深 化, 定 義 出 更 獨 到 的 專 業 執 業 範 圍 與 資 格 就 以 美 國 加 州 結 構 技 師 的 起 源 為 例, 其 發 展 的 過 程 可 追 溯 到 西 元 1929 年, 在 該 州 通 過 了 專 業 註 冊 辦 法 (Professional Registration Act), 並 設 立 土 木 技 師 執 照 後 ; 進 而 在 西 元 1931 年, 由 波 特 蘭 水 泥 協 會 (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PCA) 的 R.C. Buell 先 生, 鑒 於 當 時 北 加 州 從 事 結 構 設 計 的 從 業 人 員, 與 其 他 專 長 的 技 師 在 工 程 合 約 內 責 任 的 區 分 常 因 不 夠 明 確, 造 成 分 工 時 不 斷 的 爭 議, 於 是 建 立 了 一 個 社 交 性 的 社 團 來 增 進 大 家 處 理 類 似 問 題 的 經 驗 交 流 同 時 在 資 訊 不 流 通 的 當 時 社 會, 社 團 開 始 協 助 處 理 許 多 技 術 資 料 的 傳 遞 與 交 換, 後 來 這 個 社 團 演 變 成 為 今 天 的 北 加 州 結 構 技 師 協 會 (Structural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Northern California,SEAONC), 對 於 日 後 於 西 元 1931 設 立 的 加 州 結 構 技 師 的 證 照 扮 演 推 手 的 角 色 當 時 設 立 結 構 技 師 與 傳 統 土 木 技 師 分 開 的 機 制, 乃 建 立 19

22 月刊 中華民國99年7月出版 第115期 理論與實務 於所謂的 多重階段認證 制度(multi- 人員 忠實地將歷史經驗保存下來 免 tier certification) 意即:欲成為註冊之結 去人類重蹈覆轍 工程專業領域自古存 構技師前 首先需要註冊成為土木技 在 而且也需因時代的進步 科學不斷 師 加州要求申請人需先在該州註冊成 昌明的啟發而更加速進步的腳步 就以 為土木技師 並獲得 3 年的實際結構設 工程建設的發展為例 當天然災害越來 計經驗後 才可獲准參加結構技師考 越頻繁 過去累積的預防機制 不足以 試 目前全美國僅有10個州 將結構工 勝過更劇烈的破壞力時 專業人員更需 程與土木工程作明確的區分 因為許多 從過去的經驗不斷累積在新技術 新材 州內工程師的本位主義 50個州和地區 料及新工法上不斷推陳出新 創造更便 在專業工程師的資格上仍有分歧 雖然 宜 更耐久的產物 在每一次新設計時 已經逐漸將考試內容及方式逐漸整合 投入更多心血 追溯失敗之因 俾在設 但是即使跨越一個州界執業 仍須在兩 計法規上越嚴謹 個州互許制度(reciprocity)下承認其資格 後 方能取得執照獲准執業 參 工程專業的精進 20 在西元 1959 年 美國加州一群結 構技師們有鑒於當時耐震設計法規的 不夠周詳 便投入建築結構設計法規 的制定 於是北美結構技師協會便結 專業工程人員除在當代社會上具 合多位專家合力完成第一版的結構設 有特殊的技能身分的一群人外 同時也 計的 藍皮書 (Recommended Lateral 有義務透過經驗和知識的傳承將一步步 Force Requirements) 再經由西元1964 的技術累積和工程發揮的影響力留傳下 年 Prince William Sound 大地震 西元 來 世界許多的古文明 自遠古時期的 1971年San Fernando地震 西元1983年 巴別塔 挪亞方舟 埃及金字塔 中國 Coalinga 地震 西元 1987 年的 Whittier 長城 秦朝的兵馬俑 馬雅文化 印度 Narrows地震 西元1989年Loma Prieta 的泰瑪皇陵 羅馬列柱式建築等 我國 地震 西元 1994 年 Northridge 大地震 古老的候風地動儀 諸葛亮的木流牛馬 後 每一次災害的發生 都造就了專業 等 許多歷史遺跡透露出早期工程先進 工程師們對於大自然力量造成破壞的原 的智慧 但遺憾的是許多工程技術在歷 理 產生進一步的認識後 設計出更嚴 史中流失 同時在為了抵抗天然所提供 謹的分析方法與設計準則 我國新版的 的環境條件下 人類透過工程手段創 耐震設計法規亦隨921集集地震後而增 造歷史的遺跡 如 : 大禹治水掌握水性 修 隨著學理的日益精深 專業技術之 的疏洪設施 四川的李冰父子建設的都 門檻自然也逐漸提升 相對地專業工程 江堰 都需要透過具備特種訓練的從業 人員的養成訓練時間也越長 但是經過

23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認 可 的 專 業 工 程 師 其 社 會 地 位 也 越 高, 社 會 對 專 業 的 尊 重 也 越 明 顯 工 程 專 業 領 域 除 了 朝 向 多 元 及 深 化 發 展 外, 在 橫 向 也 須 不 斷 地 演 進, 因 為 在 工 程 學 理 上 精 進, 也 要 靠 操 作 上 結 合 屬 於 執 行 的 技 術 層 級 才 能 相 得 益 彰 對 於 許 多 項 工 程 專 業 在 未 涉 獵 艱 深 的 學 理 應 用 或 屬 於 成 熟 及 已 經 商 業 化 的 特 殊 領 域 也 逐 漸 被 獨 立 出 來, 就 好 比 行 政 院 所 屬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制 定 全 國 171 項 專 業 的 技 術 士 中, 鋼 筋 技 術 士 混 凝 土 技 術 士 到 營 建 防 水 等 便 是 這 樣 的 工 程 專 業 領 域 對 於 具 備 專 業 技 能 的 人 士, 同 樣 也 需 要 一 定 的 養 成 教 育, 除 了 接 受 經 驗 的 傳 承 外, 標 準 化 的 操 作 將 減 少 人 為 疏 失 造 成 的 損 失, 熟 練 於 特 定 的 專 業 領 域 也 能 提 升 效 能 改 善 品 質, 並 且 具 有 獨 到 的 工 作 權, 雖 然 未 必 向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高 超 地 位, 但 是 技 術 士 與 專 業 工 程 師 聯 手 合 作, 就 像 軍 隊 中 的 軍 官 與 士 官 階 級 領 導 士 兵, 能 夠 因 為 各 自 角 色 不 同 而 發 揮 不 同 功 能 達 成 工 程 手 段 的 最 終 目 標 如 同 專 業 工 程 師, 技 術 士 的 地 位 也 需 要 社 會 大 眾 的 接 納 與 認 可, 作 為 執 業 時 取 得 信 任 的 基 礎, 因 此 建 立 在 系 統 化 的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便 成 了 一 個 重 要 的 依 據 肆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工 程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育 開 始 於 專 業 的 養 成 教 育, 負 責 承 擔 制 訂 教 育 目 標 規 劃 教 學 內 容 和 從 事 製 造 工 程 人 員 的 機 構, 與 該 系 統 下 實 際 造 就 出 來 的 工 程 師 的 執 業 能 力, 有 著 許 多 需 要 不 斷 調 整 和 累 積 經 驗 的 空 間 而 影 響 工 程 類 科 系 教 學 內 容 的 發 展 與 定 位 之 因 子 眾 多, 從 外 在 大 環 境 國 家 發 展 現 況 及 社 會 對 專 業 人 才 供 需 科 技 不 斷 進 步, 到 內 在 學 校 文 化 傳 承 學 生 素 質 與 意 願 既 有 之 師 資 條 件 教 學 動 機 設 備 及 資 源 都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工 程 領 域 不 斷 進 步, 重 點 方 向 隨 時 代 演 進 而 不 斷 調 整, 教 育 機 構 常 常 雖 力 圖 反 映 社 會 變 遷, 但 近 年 來 各 類 工 程 專 案 越 來 越 朝 大 型 化 跨 領 域 多 元 複 雜 發 展, 工 程 師 們 不 斷 引 進 新 材 料 創 立 新 工 法, 同 時 也 因 為 外 在 環 境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天 災 頻 仍, 各 類 建 設 常 造 成 環 境 生 態 的 破 壞, 以 地 球 有 限 的 資 源 與 空 間,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節 能 減 碳 與 永 續 經 營 的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總 之, 凡 是 傳 統 工 程 師 所 應 具 備 的 基 礎 學 理 不 但 不 能 減 少, 反 而 因 為 所 面 臨 的 工 程 問 題, 牽 涉 的 複 雜 程 度 前 所 未 見, 負 有 重 責 大 任 的 下 一 代 工 程 師 們, 對 於 工 程 環 境 的 認 知 須 更 敏 銳, 所 需 具 備 的 廣 度 也 較 嚴 苛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加 上 在 電 腦 的 發 達 與 進 步 下, 許 多 的 資 料 庫 更 加 速 人 類 對 知 識 經 驗 累 積 的 效 率, 也 對 資 訊 傳 遞 的 滲 透 力 有 不 斷 的 突 破 注 重 經 驗 法 則 的 工 程 學 科, 因 為 運 算 速 率 的 提 高 過 去 二 維 空 間 演 進 到 三 維 的 視 野, 許 多 掌 握 工 程 問 題 的 方 向 也 開 始 改 變 基 於 上 述 狀 況 的 認 知, 許 多 專 業 的 21

24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領 袖 意 識 到 學 校 以 過 去 發 展 出 來 的 學 理 和 方 法, 要 來 培 育 今 天 在 學 的 學 生, 去 面 對 未 來 多 變 的 工 作 挑 戰, 在 人 才 培 育 的 工 作 上, 必 須 要 仰 賴 已 經 取 得 經 驗 的 工 程 師, 對 於 教 育 制 度 及 教 學 內 容 上 透 過 更 多 投 入 和 學 術 機 構 的 互 動, 以 致 於 在 學 程 安 排 上, 才 能 夠 訓 練 更 符 合 未 來 在 職 場 上 更 貼 近 實 際 市 場 需 求 的 人 才 工 程 學 科 乃 屬 應 用 科 學, 其 本 質 有 別 於 鑽 研 基 礎 研 究 的 科 學, 在 工 作 內 容 所 面 臨 的 專 業 能 力 常 以 經 驗 取 向 解 決 問 題, 而 非 單 純 以 科 學 精 準 地 發 現 原 理 或 解 釋 現 象, 自 然 地 工 程 教 育 應 當 更 加 著 重 師 資 實 務 的 參 與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傳 承, 並 且 仰 賴 更 多 專 業 的 人 士 投 入 工 程 師 的 養 成 教 育 目 前 我 國 各 工 程 領 域 的 教 育 機 構 也 逐 漸 重 視 此 一 現 象, 在 各 科 系 制 定 教 育 目 標 甚 至 課 程 安 排 時, 邀 請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課 程 規 劃, 力 求 與 實 務 結 合 的 教 育 體 制 但 是 工 程 領 域 中 的 許 多 基 本 元 素 以 有 限 的 圖 文 教 科 書 是 教 不 來 的, 就 好 比 專 業 的 判 斷 能 力 (judgement), 就 是 那 份 對 於 外 力 大 小 方 向 與 規 模 材 料 承 受 的 強 度 或 容 許 變 形 量 所 產 生 觀 感 上 的 度 量 衡, 是 必 須 仰 賴 多 年 實 地 觀 察 與 接 觸 所 造 成 主 觀 感 受 的 經 驗 累 積 參 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系 彭 森 明 講 座 教 授 於 民 國 97 年 9 月 的 評 鑑 雙 所 提 供 之 建 議, 大 學 教 育 體 制 下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之 教 學 目 標, 在 各 項 學 識 能 力 與 素 養 需 達 成 下 列 指 標 : 首 先 是 專 業 能 力 及 技 術, 以 工 程 領 域 在 社 會 上 工 作 崗 位 所 需 要 達 成 之 專 業 技 術, 是 使 學 生 能 滿 足 工 作 場 所 專 業 職 能 的 需 求 第 二 是 職 場 能 力 及 訓 練, 將 工 程 科 系 畢 業 人 才 畢 業 時 可 取 得 各 種 可 能 的 工 作 職 務 整 理 後, 各 項 在 每 天 工 作 範 圍 內 所 需 要 具 備 專 業 以 外 之 能 力, 諸 如 : 人 際 溝 通 領 導 能 力 團 隊 合 作 及 抗 壓 能 力 協 調 能 力 以 及 申 辯 等 第 三 則 為 深 層 次 思 考 能 力, 為 使 同 學 在 未 來 不 僅 能 夠 如 願 進 入 職 場, 更 得 以 在 職 場 上 持 續 發 展, 因 此 需 要 發 展 出 更 深 度 高 層 次 的 思 考 能 力, 好 比 :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批 判 思 考 推 理 創 造 以 及 彙 整 的 能 力 如 此 界 定, 大 學 教 育 不 再 是 提 供 學 歷 ; 而 更 是 應 當 提 供 學 習 能 力 國 際 間 對 於 工 程 教 育 界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組 織 非 華 盛 頓 協 定 (Washington Accord, 簡 稱 WA) 莫 屬, 該 協 定 所 規 範 的 國 際 工 程 教 育 標 準, 特 別 針 對 工 程 師 養 成 訓 練 中, 對 於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生 所 需 具 備 之 基 本 特 質 (graduate attributes), 共 分 為 12 類 要 求, 從 工 程 基 本 知 識 分 析 問 題 的 能 力 設 計 並 發 展 解 決 方 案 調 查 能 力 使 用 先 進 工 具 的 能 力 等, 甚 至 到 社 會 關 懷 環 境 生 態 及 永 續 經 營 專 業 倫 理 溝 通 能 力 專 案 管 理 及 財 務 意 識, 最 後 也 觸 及 到 個 人 與 團 隊 工 作 互 動 與 關 係, 和 展 現 終 身 學 習 的 特 質 等 無 不 詳 盡 表 列 透 過 廣 大 工 程 專 業 人 才 在 養 成 教 育 中, 各 個 教 育 機 構 所 應 努 力 的 22

2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目 標, 係 在 教 案 中 應 適 度 變 化 因 材 器 使 綜 觀 目 前 國 內 各 項 教 育 機 構, 對 於 工 程 教 育 中 針 對 學 生 所 應 具 備 之 訓 練 和 所 具 備 的 特 質, 已 逐 漸 朝 上 述 各 項 發 展 出 更 加 具 體 且 詳 實 的 教 育 系 統 此 外, 單 單 仰 賴 學 歷 作 為 專 業 認 可 的 基 本 門 檻, 也 將 受 到 教 育 普 及 的 挑 戰, 過 去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發 展 曲 線 上, 高 職 或 是 五 專 畢 業 的 訓 練 便 可 以 解 決 許 多 工 程 上 的 問 題 ; 如 今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後,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往 往 發 現 4 年 的 訓 練 可 能 都 不 夠 應 付 現 今 問 題 的 一 部 分 碩 士 學 位 逐 漸 成 了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開 始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的 基 本 門 檻, 加 上 近 年 來 各 界 對 通 識 教 育 的 提 倡 和 普 及, 大 學 生 在 專 業 訓 練 所 投 入 的 深 度 有 限, 受 英 國 教 育 體 係 的 影 響, 長 久 以 來 香 港 的 大 學 將 從 三 年 制 逐 漸 改 為 四 年 制, 而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師 學 會 近 20 年 來 更 極 力 鼓 吹 碩 士 學 位 為 工 程 專 業 資 格 的 第 一 個 學 位, 相 信 更 嚴 謹 制 訂 時 間 更 長 的 工 程 學 科 訓 練, 將 是 未 來 不 可 避 免 之 大 勢 所 趨 伍 考 照 制 度 在 接 受 嚴 格 品 管 考 核 教 育 機 構 之 畢 業 學 生, 須 要 通 過 工 程 人 員 的 考 選, 以 獲 取 工 程 師 資 格 民 國 37 年 考 試 院 所 屬 的 考 選 部 負 責 掌 理 專 業 技 師 考 試 作 業 的 機 構 依 該 組 織 法 規 定, 考 選 部 主 要 任 務 即 為 管 理 全 國 考 選 事 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目 前 技 師 考 試 1 年 1 次 舉 行, 依 照 專 長 分 類 進 行 考 試, 然 而 社 會 進 步 的 腳 步 迅 速, 各 行 業 之 間 此 消 彼 長, 考 選 部 負 責 各 項 例 行 專 業 考 試 科 目 眾 多 且 任 務 繁 重, 以 現 有 體 制 內 的 人 力 編 制 與 專 長 涵 蓋 難 以 面 面 俱 到, 常 常 出 現 社 會 上 具 有 公 信 力 或 是 商 業 影 響 力 的 團 體, 自 行 設 計 並 推 展 出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及 執 業 需 求 的 各 類 證 照, 彌 補 國 家 考 試 種 類 的 不 足 或 取 代 不 符 時 宜 的 考 試 種 類 舉 例 而 言, 資 訊 工 程 類 之 專 長 其 中 各 式 軟 硬 體 的 素 材 推 陳 出 新, 國 家 考 試 難 以 符 合 各 界 電 腦 人 才 的 需 求, 微 軟 (Microsoft) 等 知 名 大 公 司 便 以 自 辦 各 項 軟 體 管 理 師 認 證, 提 升 軟 體 人 才 就 業 的 分 級 ; 電 機 工 程 類 當 中, 因 為 晶 片 技 術 的 提 升, 在 現 存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體 制 外, 以 社 團 法 人 成 立 的 協 會 設 立 晶 片 技 術 相 關 證 照, 推 廣 數 年 後 如 今 獲 得 國 家 認 可 ; 銀 髮 族 的 健 康 管 理 已 成 當 今 社 會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職 業, 在 全 國 從 事 老 人 福 利 的 大 專 院 校 教 學 單 位, 團 結 一 致 向 內 政 部 陳 情, 而 考 試 院 也 順 應 輿 情, 在 原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下 另 外 產 生 五 個 分 科, 以 呼 應 當 今 社 會 分 工 及 工 作 變 遷 的 需 求 我 國 長 期 在 科 舉 考 試 文 化 影 響 下, 對 於 專 業 工 程 師 執 業 上 所 需 能 力 考 核 的 篩 選 方 式, 也 因 循 著 古 老 文 化 而 與 社 會 需 求 有 著 十 分 明 顯 的 落 差, 對 於 我 國 專 業 工 程 師 平 均 每 年 16% 偏 低 的 錄 取 率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之 資 格 考 試 的 方 式 考 試 題 型 等, 筆 者 曾 在 拙 作 中 提 供 詳 細 建 言 簡 單 地 說, 現 今 專 業 工 程 人 23

26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員 所 面 的 挑 戰 接 受 的 資 訊 與 使 用 的 工 具, 與 早 期 的 傳 統 工 程 師 在 基 礎 訓 練 方 式 大 有 不 同, 若 仍 以 傳 統 的 工 具 教 材 及 篩 選 方 式, 來 考 選 大 學 畢 業 所 訓 練 出 的 工 程 師, 去 應 付 未 來 越 來 越 不 確 定 性 的 工 程 環 境, 優 秀 工 程 人 員 的 考 選 業 務 亟 需 要 大 幅 的 改 革 目 前 國 家 技 師 考 試, 由 非 專 業 領 域 公 務 人 員 當 作 例 行 性 業 務 主 導, 考 試 題 目 也 由 沒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大 學 教 授 們, 按 照 教 科 書 學 理 出 題, 各 類 深 澀 冷 僻 的 題 型 常 與 實 務 脫 節, 繁 瑣 冗 長 的 計 算 早 已 由 商 業 軟 體 或 試 算 表 取 代, 目 前 的 考 題 數 量 與 型 式 只 會 越 篩 選 出 會 考 試 記 性 好 及 反 應 快 的 專 業 機 器, 而 非 真 正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與 判 斷 能 力 的 專 業 人 士 欣 聞 主 管 機 關 已 正 視 此 一 議 題, 將 技 師 養 成 與 考 照 制 度 作 全 盤 的 檢 驗 和 規 劃, 期 待 國 家 主 導 之 新 制 更 能 朝 向 與 國 際 接 軌 作 重 新 的 設 計 技 師 一 詞 於 我 國 工 程 界 由 來 已 久, 對 於 已 取 得 證 照 者, 無 不 肯 定 此 頭 銜 背 後 所 蘊 藏 之 特 有 的 殊 榮 與 多 年 努 力 所 換 得 的 肯 定, 取 得 考 試 通 過 的 證 書 儼 然 像 榮 獲 獎 狀 一 紙 高 懸 於 壁, 而 刻 印 在 名 片 上 的 頭 銜 給 予 在 同 業 競 爭 中 高 人 一 等 的 優 越 感 ; 但 是 國 際 上 看 待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資 格 考 試, 就 如 同 國 中 畢 業 學 生 進 入 高 中 職 之 前 取 得 基 本 學 力 的 測 驗 一 樣, 只 要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門 檻, 僅 不 過 表 示 容 許 通 過 者 進 入 此 類 專 業 而 已, 因 此 各 工 程 專 業 考 試 的 通 過 率 甚 至 達 到 60% 寬 鬆 的 通 過 率 並 不 表 示 放 任 工 程 專 業 人 士 任 其 濫 竽 充 數, 反 而 是 高 通 過 率 背 後, 從 嚴 篩 選 的 應 考 資 格 作 為 把 關 條 件, 與 其 在 大 學 畢 業 後 人 人 有 資 格 考 試, 不 如 對 於 應 考 者 在 取 得 基 本 學 歷 後, 以 足 夠 時 間 累 積 之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先 取 得 較 困 難 的 應 考 資 格 後 再 作 篩 選 一 般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投 入 工 程 專 業 的 年 資, 也 間 接 證 明 該 應 考 生 對 於 此 項 專 業 投 入 的 興 趣 及 未 來 委 身 從 業 的 可 靠 度, 進 而 透 過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對 申 請 考 試 者 提 出 推 薦 函, 以 考 核 是 否 具 備 專 業 倫 理 同 時 在 制 度 上 另 外 對 於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執 業 證 照 的 工 程 人 士, 在 其 執 業 範 圍 內 個 人 所 承 擔 的 責 任 提 高, 藉 此 機 制 自 動 排 除 不 適 任 之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以 美 國 考 試 制 度 為 例, 透 過 國 家 工 程 暨 測 量 典 試 委 員 會 (National Council of Examiners of Engineering and Surveying, NCEES), 一 個 以 非 營 利 的 民 間 組 織 方 式 專 責 試 務 工 作, 自 西 元 1965 年 開 始 在 全 美 各 地 舉 行 技 師 考 試 直 到 西 元 1984 年 止, 該 組 織 負 起 了 全 國 55 州 與 地 區, 其 中 36 個 州 與 地 區 的 技 師 考 試 工 作, 而 各 州 政 府 只 要 負 責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即 可 我 國 專 業 人 士 之 資 格 考 應 當 避 免 由 考 試 院 主 導, 反 由 民 間 各 工 程 專 業 團 體 成 立 獨 立 法 人 組 織 為 之 陸 國 際 互 相 認 可 ( 跨 國 執 業 )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除 了 提 供 專 業 技 能 保 護 社 會 外, 其 專 業 認 證 所 賜 與 的 榮 耀 24

2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也 附 帶 著 自 身 工 作 權 的 保 障, 在 通 過 執 業 門 檻 進 入 專 業 領 域, 其 實 也 背 負 著 國 家 發 展 與 社 會 進 步 的 重 要 責 任 與 使 命 臺 灣 是 個 開 發 成 熟 但 資 源 有 限 的 國 家, 過 去 各 行 各 業 的 努 力 曾 經 造 就 舉 世 驚 奇 的 臺 灣 奇 蹟 不 可 諱 言 地, 由 於 地 狹 人 稠, 教 育 資 源 過 剩, 培 育 之 專 業 人 才 若 僅 留 在 本 地 競 爭, 高 學 歷 族 群 的 高 失 業 率 儼 然 已 成 社 會 常 態 雖 然 我 國 因 為 國 際 政 治 情 勢 使 然, 外 交 上 友 邦 少 而 喪 失 許 多 競 爭 的 機 會 與 平 台, 但 是 我 國 優 質 的 工 程 專 業 人 士, 不 但 質 精 量 多, 放 眼 世 界 仍 有 許 多 為 國 際 間 稱 許 國 人 當 引 以 為 傲 的 亮 眼 表 現 透 過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的 國 際 競 爭 與 民 間 力 量 參 與 第 三 世 界 的 開 發, 將 為 國 家 整 體 形 象 提 升 和 社 會 進 步 帶 來 更 多 的 利 基, 而 我 國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資 格 符 合 跨 國 執 業 的 認 證 成 了 技 術 及 人 才 輸 出 不 可 避 免 的 要 務 礙 於 篇 幅 所 限, 僅 將 我 國 目 前 工 程 資 格 及 專 業 認 證 在 國 際 上 已 達 成 之 成 就 作 簡 單 說 明 自 西 元 2002 年 我 國 正 式 成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之 會 員 國, 因 簽 署 GPA 後 國 內 市 場 需 要 受 國 際 化 開 放 的 競 爭, 就 在 2003 年 5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導 下, 在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內 成 立 中 華 台 北 亞 太 工 程 師 推 動 委 員 會, 積 極 推 動 我 國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組 織 之 各 項 籌 備 工 作 在 當 年 該 推 動 委 員 會 首 先 申 請 在 紐 西 蘭 召 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組 織 兩 年 召 開 一 次 之 會 議 中, 獲 准 成 為 準 會 員 國, 再 經 過 2 年 的 努 力, 於 2005 年 6 月 17 日 上 午, 在 香 港 再 度 召 開 國 際 大 會 時, 由 組 織 協 調 委 員 會 主 席 魏 世 福 博 士 (Dr. Gue) 宣 布, 亞 太 工 程 師 協 調 委 員 會 (APEC Engineer Coordinating Committee) 無 異 議 全 票 通 過, 歡 迎 中 華 台 北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國 際 組 織 為 正 式 會 員, 為 我 國 工 程 師 跨 國 執 業 寫 下 重 要 的 一 頁 隨 著 在 2007 年 6 月,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順 利 加 入 華 盛 頓 協 定, 為 我 國 工 程 界 得 以 因 教 育 評 鑑 制 度 受 到 國 際 認 可, 工 程 專 業 人 才 再 向 跨 國 執 業 成 功 地 向 前 一 大 步 繼 取 得 亞 太 工 程 師 會 員 國 資 格 之 後, 我 國 更 加 積 極 主 動 投 入 國 際 工 程 師 流 動 論 壇 (Engineers Mobility Forum, EMF), 於 2008 年 年 初, 在 透 過 馬 來 西 亞 與 澳 洲 2 個 既 有 會 員 國 資 格 的 推 薦, 我 國 正 式 向 國 際 工 程 聯 盟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Alliance, IEA) 提 出 加 入 EMF 準 會 員 之 申 請, 在 多 位 資 深 工 程 前 輩 無 私 無 我 的 耕 耘 努 力 下, 2008 年 6 月 24 日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的 國 際 大 會 上 會 員 國 皆 一 致 支 持, 通 過 我 國 成 為 國 際 工 程 師 流 動 論 壇 的 準 會 員, 並 於 2009 年 6 月 15 日 日 本 京 都 會 議 中 通 過 我 國 成 為 EMF 第 13 個 會 員 國, 為 我 國 工 程 專 業 的 教 育 考 選 及 資 格 通 過 國 際 標 準 考 核 的 最 佳 明 證 截 至 今 日, 我 國 登 記 註 冊 之 EMF 工 程 師 將 近 百 位, 為 我 國 在 國 際 競 爭 上 奠 立 充 沛 的 人 力 基 礎 25

28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柒 終 身 學 習 與 考 核 然 而 並 不 是 所 有 在 國 內 或 是 國 際 上 註 冊 成 為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取 得 執 照 之 後, 便 終 生 享 有? 業 工 程 師 之 光 環 工 程 專 業 人 士 須 透 過 定 期 申 請 換 證 續 新 (renewal) 才 算 有 效, 而 換 證 須 要 保 持 專 業 的 執 業 水 準 目 前 美 國 至 少 有 24 個 州 要 求 執 業 之 專 業 工 程 師 於 2 年 內 持 有 30 小 時 等 同 之 終 身 教 育 學 時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Hour,PDH) 才 能 申 請 換 照, 這 樣 的 要 求 反 映 工 程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專 業 人 士 常 需 要 接 觸 工 程 科 技 新 知, 確 保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素 質 與 大 眾 的 期 望 齊 頭 並 進 可 算 作 終 身 教 育 學 時 的 內 容 十 分 廣 泛 有 彈 性, 一 般 較 為 普 遍 的 方 式 有 參 加 專 業 研 討 會 學 術 系 列 講 座 延 伸 制 課 程 在 職 學 分 班, 甚 至 著 作 學 術 報 告, 到 出 席 開 會 開 課 講 學 等 不 一 而 足, 其 目 的 便 是 約 束 註 冊 之 工 程 專 業 從 業 人 員, 保 持 一 定 的 專 業 熟 悉 度 對 於 違 背 此 一 制 度 或 是 挑 戰 法 律 的 行 為, 則 端 賴 技 師 的 懲 戒 來 抑 止 目 前 對 於 技 師 考 核 產 生 的 懲 處, 最 常 見 的 方 式 有 : 註 銷 證 照 (Revocation) 停 權 (Suspension) 緩 刑 觀 察 (Probation) 糾 正 譴 責 (Reprimand) 罰 鍰 ( Fine) 等 5 種 方 式 其 他 的 特 殊 懲 罰 還 包 含 負 擔 律 師 費 調 查 費 用 再 度 接 受 教 育 費 及 公 聽 會 衍 生 相 關 費 用 等 即 使 技 師 違 反 非 專 業 方 面 之 法 令 時, 也 就 是 個 人 的 私 德 上 的 缺 失, 一 旦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技 師 公 會 或 是 註 冊 委 員 會 亦 將 以 公 開 懲 戒 的 方 式 處 罰 技 師 就 以 馬 里 蘭 州 某 工 程 人 員 為 例, 西 元 2008 年 便 以 犯 下 與 工 程 專 業 無 關 的 輕 罪 (conviction of a felony not related to the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被 馬 里 蘭 州 政 府 技 師 註 冊 機 關 處 以 停 權 2 年 的 懲 戒, 原 因 便 是 肇 因 於 工 程 師 換 證 時, 申 請 單 要 求 需 填 寫 在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是 否 犯 下 任 何 法 令, 由 於 美 國 一 般 的 公 民 對 於 說 謊 當 作 是 一 件 十 分 嚴 重 的 道 德 缺 失, 因 此 只 要 據 實 填 寫 難 免 會 受 到 授 證 機 關 的 關 注 以 這 個 案 例 而 言, 當 時 接 受 懲 戒 的 技 師 因 為 犯 了 一 個 輕 罪, 在 換 證 時 卻 遭 到 吊 銷 執 照 2 年 的 處 分, 所 幸 經 過 2 年 的 觀 察, 該 工 程 師 獲 得 委 員 會 認 可, 又 重 新 獲 頒 工 程 師 執 照 的 權 利 即 使 有 建 全 的 教 育 制 度 完 善 的 專 業 工 程 考 選 制 度, 長 時 間 所 提 供 各 類 學 習 新 知 的 終 身 教 育 為 專 業 工 程 師 持 續 保 持 適 任 資 格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據, 但 是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在 執 行 工 作 時 所 需 要 一 項 最 重 要 的 元 素, 也 是 目 前 我 國 力 圖 急 起 直 追 的 便 是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工 程 倫 理 我 國 對 於 專 業 人 士 執 業 資 格 審 查 的 條 件 中, 考 核 其 專 業 倫 理 的 機 制, 仍 有 一 段 漫 長 的 努 力 要 作 工 程 倫 理 是 介 於 個 人 道 德 與 專 業 法 律 之 間, 在 論 述 上 介 於 抽 象 與 具 體 的 社 會 約 束 力 範 圍 中, 同 時 也 是 專 業 工 程 師 在 同 業 間 彼 此 約 定 俗 成 的 一 種 職 業 文 化 各 專 業 人 士 工 程 倫 理 的 素 養, 也 是 所 有 審 查 標 準 中 26

2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最 難 以 量 化 或 考 核 的 項 目, 不 僅 過 去 養 成 教 育 時 學 校 很 少 教, 目 前 在 申 請 工 程 師 執 業 時 沒 有 審 查 指 標, 在 工 作 職 場 升 級 加 薪 時 也 不 作 考 量 的 依 據, 與 同 業 競 爭 時 所 衡 量 評 分 的 標 準 也 缺 乏 此 項 標 準 反 觀 在 國 際 上, 工 程 專 業 人 士 對 於 倫 理 的 涵 蓋 程 度, 小 到 個 人 大 到 組 織 文 化 的 工 程 倫 理 均 受 到 極 高 度 的 關 注 從 推 展 工 程 倫 理 的 組 織 學 會 及 研 討 會 期 刊 論 文 不 一 而 足, 也 可 從 先 進 國 家 提 倡 工 程 倫 理 的 悠 久 歷 史 看 出 工 程 倫 理 涵 蓋 每 一 個 工 程 師 在 執 業 時 針 對 個 人 及 專 業 組 織 與 同 僚 業 主 及 承 包 社 會 及 環 境 等 構 面 所 應 兼 顧 的 義 務 和 所 應 擔 負 的 責 任 強 化 工 程 倫 理 可 提 升 我 國 整 體 工 程 環 境 與 品 質, 並 培 養 工 程 人 員 之 敬 業 與 專 業 精 神 目 前 全 國 各 大 學 之 工 學 院 已 開 始 注 意 這 項 課 程 的 安 排, 在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5 年 曾 委 託 執 行 強 化 工 程 倫 理 方 案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中 制 定 了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並 成 為 近 2 年 技 師 換 證 的 必 修 學 分 然 而, 就 像 醫 學 領 域 中 幹 細 胞 研 究 引 發 新 一 波 醫 學 倫 理 的 爭 議, 在 工 程 界 不 斷 地 向 前 發 展, 工 程 倫 理 也 當 與 時 俱 進 受 到 關 注 捌 結 語 工 程 專 業 在 經 過 嚴 格 的 教 育 訓 練, 設 計 精 良 的 選 用 制 度, 堅 持 終 身 學 習 及 兼 顧 專 業 倫 理 的 系 統 中, 將 使 得 工 程 產 業 整 體 因 為 所 有 人 才, 適 才 適 所, 得 以 各 自 尋 覓 安 身 立 命 的 定 位, 而 其 中 的 利 益 更 將 使 整 體 產 業 形 象 受 尊 重 吸 引 年 輕 學 子 嚮 往 投 入 而 人 員 素 質 不 斷 提 升 奠 定 國 家 成 熟 穩 健 的 進 步 基 礎 另 一 方 面 透 過 工 程 教 育 的 評 鑑 嚴 格 的 專 業 技 師 執 業 法 規 的 紀 律 持 續 追 蹤 的 終 身 教 育 嚴 格 考 核 的 工 程 倫 理 制 度, 將 確 保 工 程 人 員 的 適 任 情 形, 不 會 因 社 會 進 步 而 淘 汰 一 旦 教 考 訓 用 串 聯, 建 立 專 業 形 象 保 護 專 業 工 作 受 到 尊 重, 提 升 整 體 產 業 人 才 之 水 準, 如 此 更 能 創 造 一 個 多 元 分 工 永 續 發 展 的 開 放 現 代 化 社 會 作 者 : 王 華 弘 現 任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所 ) 副 教 授 兼 所 長 參 考 文 獻 王 華 弘 (2005) 美 國 專 業 工 程 師 證 照 管 理 辦 法, 技 師 36 期 頁, 94 年 3 月 號 陳 振 川, 張 陸 滿, 王 華 弘 (2007) 評 估 加 入 國 際 工 程 師 流 動 論 壇 之 可 行 性, 期 末 報 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劃 蔡 榮 根, 王 華 弘, 曾 惠 斌 (2008) 美 國 結 構 技 師 養 成 及 證 照 制 度 的 探 討, 結 構 工 程, 第 32 卷 第 4 期 3-9 頁, 中 華 民 國 結 構 工 程 學 會,97 年 12 月 號 編 按 : 本 文 部 分 參 考 文 獻, 若 有 需 要 請 逕 洽 本 27

30 月刊 中華民國99年7月出版 第115期 理論與實務 職場生涯的入場券 從專業證照認證的重要性談臺灣 技職教育的趨勢 鄭凱文 壹 前言 康龍魁(1993)認為專業證照係指對 一般先進國家皆以專業證照來確 某一職業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一種認 保專門技術的品質與安全 且認證制度 定 不但認定證照持有者具有從事某特 在許多歐美國家早已行之有年 臺灣則 定工作所需的技術能力或專業知能 甚 直到近幾年才因國內產業競爭環境的加 至可作為某特定工作執業的憑藉 其形 劇 為講求更專業的服務 才開始強 成的原因 乃在希望能透過從業人員證 調專業證照的重要性 專業證照制度 照制度的建立 以提高從業人員的素 是現代專業化社會生活中相當重要的一 質 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一般人常混淆 環 若能經由公開檢定或考試的方式 證照(license) 證書(certificate) 以及認 以一定的效標對特定人員所具有的某項 可(accreditation)等三者的定義 一般來 專業知識 技能加以測定 合格者並由 說 證照 通常是指當某位人士具備 政府或公證機關頒發證書 則取得該證 某一行業或領域所要求的最低知識 技 照之人員依法在就業時便可得到某種程 能(skill) 與能力(competency)時 由政 度之保障 甚或可以該證書做為執業之 府權責部門所頒授的一項證明 而 證 憑藉 此一重視就業能力及執業資格的 書 則是指某位人士具備或通過某一行 憑證方式 即稱為專業證照制度 ( 康自 業或領域的專業組織所訂定的基本要求 立 1990) 時 由該專業組織所頒發的證明 另 貳 專業證照制度的意義與功能 28 一 專業證照制度的意義 外 認可 則包括對個人以及對人才 培育單位兩方面 就個人來說 其意義

3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係 指 當 某 個 人 具 備 了 某 個 領 域 或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能 要 求 時, 所 獲 頒 的 證 明 ; 就 單 位 而 言, 則 是 指 某 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其 培 育 人 才 的 內 容 方 法 與 過 程, 符 合 該 領 域 之 專 業 協 會 所 訂 立 之 標 準, 而 由 該 專 業 協 會 發 給 該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的 證 明 (Andersen, 1993) 目 前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專 業 證 照 之 定 義 主 要 有 下 :Friedman(1965) 認 為 Certificate 係 指 政 府 部 門 用 以 證 明 個 人 的 專 業 技 術, 但 無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禁 止 未 具 有 該 專 業 證 照 之 人,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 執 業 ; 熊 純 生 (1980) 在 其 主 編 的 辭 海 中 說 明 證 書 係 指 證 明 資 格 或 授 予 權 力 特 權 及 名 譽 的 書 件, 如 畢 業 證 書 特 許 證 書 等 ; 而 執 照 係 指 政 府 對 於 人 民 請 求 為 一 定 業 務 之 行 為 者 所 發 給 之 許 可 證, 如 各 種 營 業 執 照 註 冊 執 照 等 ;Jordan(1988) 指 出 Certificate 是 一 種 非 法 律 之 文 件, 表 示 擁 有 者 具 備 相 當 的 能 力 且 被 此 專 業 的 人 員 所 承 認 ; Janet(1989) 認 為 證 照 制 度 乃 是 依 照 由 專 業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建 立 的 標 準 審 查 合 格 之 過 程, 包 括 執 業 實 務 能 力 教 育 與 專 業 能 力 的 評 價 等 證 據 足 以 顯 示 從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達 到 合 格 標 準, certificate 亦 是 一 種 法 定 認 可 過 程, 授 權 檢 定 合 格 者 可 在 檢 定 機 構 指 定 的 區 域 內 服 務 ;Smith(1990) 指 出 certificate 是 藉 由 檢 定 某 人 所 具 備 專 業 之 特 殊 知 能, 以 決 定 是 否 允 許 某 人 成 為 某 種 專 業 的 成 員 ;license 則 是 指 某 人 可 以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而 給 予 其 擔 任 此 職 位 ; 張 添 洲 (1992) 認 為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係 以 公 共 的 立 場, 根 據 公 訂 的 工 作 規 範 和 一 定 標 準, 對 具 有 各 種 職 業 專 業 能 力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人 員, 透 過 學 科 及 術 科 的 測 驗, 對 於 所 具 有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專 精 程 度 加 以 測 驗 測 驗 合 格 者, 由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機 關, 頒 予 專 業 證 照, 以 作 為 個 人 就 業 執 業 提 敘 升 遷 等 的 憑 證 ; 潘 慧 玲 (1994) 認 為 證 照 是 一 種 法 律 文 件, 表 示 擁 有 者 具 備 有 該 項 行 業 所 需 要 的 知 識 能 力 與 專 業 道 德, 並 能 合 法 的 從 事 此 行 業 檢 定 是 指 法 律 許 可 檢 核 申 請 者 資 格 的 歷 程 證 照 制 度 乃 是 經 由 檢 定, 以 一 定 的 標 準 審 核 申 請 檢 定 者, 合 格 者 頒 發 證 照 的 制 度 ; 楊 啟 棟 (1996) 指 出 專 業 證 照 係 指 某 一 職 業 從 業 資 格 的 一 種 認 定, 經 由 公 開 檢 定 或 考 試 的 方 式, 以 一 定 標 準 的 對 某 些 特 定 人 員 所 具 有 之 某 項 技 能 或 專 業 知 識 加 以 測 定, 合 格 者 由 政 府 或 公 證 機 關 頒 發 證 書 或 授 與 執 照, 不 但 認 定 證 照 持 有 者 具 有 從 事 某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的 技 術 能 力 或 專 業 知 能, 且 依 法 取 得 就 業 某 種 程 度 之 保 障 ; 吳 坤 芳 (1998) 提 出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乃 由 國 家 或 職 業 自 治 團 體, 針 對 欲 從 事 特 定 行 業 行 為 之 人, 經 特 定 程 序 判 定 具 有 一 定 職 業 能 力 者, 依 法 授 與 證 照, 使 具 有 證 照 者 獲 得 一 定 之 就 業 保 障 ; 林 聰 明 (1999) 認 為 證 照 是 指 各 類 職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涵, 先 就 其 所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訂 立 規 範, 再 經 由 學 科 考 試 29

32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出 版 第 115 期 與 技 能 測 驗 或 實 習 評 量, 凡 達 到 一 定 水 準 者 由 政 府 頒 給 職 業 證 照, 以 證 明 所 擁 有 的 知 識 技 術 能 力, 作 為 從 業 的 認 證, 並 依 法 在 就 業 時 得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保 障 ; 曾 文 政 (2002) 認 為 證 照 是 指 政 府 機 構 或 委 託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對 某 個 領 域 之 中 達 到 該 專 門 領 域 或 是 從 事 該 行 業 所 要 求 的 基 本 知 識 能 力 與 技 巧 的 人, 所 授 與 的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擁 有 證 照 的 人 所 從 事 的 每 一 項 專 業 的 工 作, 均 達 到 該 專 業 領 域 的 最 低 要 求, 具 有 法 律 上 之 合 格 地 位, 也 代 表 著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的 許 可 ; 林 仲 威 (2003) 指 出 證 照 係 指 相 關 人 員 須 具 備 執 照 (license) 而 言, 以 證 明 其 達 到 該 領 域 或 行 業 所 要 求 的 基 本 知 識 與 能 力 的 水 準 茲 將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證 照 的 定 義 彙 總 於 表 1 表 1 國 內 外 學 者 證 照 定 義 彙 總 表 學 者 年 代 專 業 證 照 定 義 Friedman 1965 熊 純 生 1980 Trow 1987 Jordan 1988 Shive 1988 Janet 1989 證 書 係 指 政 府 部 門 用 以 證 明 個 人 的 專 業 技 術, 但 無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禁 止 未 具 有 該 專 業 證 照 之 人,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 執 業 在 其 主 編 的 辭 海 中 說 明 證 書 係 指 證 明 資 格 或 授 予 權 力 特 權 及 名 譽 的 書 件, 如 畢 業 證 書 特 許 證 書 等 ; 而 執 照 係 指 政 府 對 於 人 民 請 求 為 一 定 業 務 之 行 為 者 所 發 給 之 許 可 證, 如 各 種 營 業 執 照 註 冊 執 照 等 證 照 具 有 法 律 或 法 令 的 基 礎, 允 許 個 人 從 事 某 些 特 定 的 行 業 或 專 業, 通 常 由 政 府 所 頒 發, 其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不 適 任 者 任 職, 以 維 護 公 眾 之 權 益 ; 證 書 則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並 非 進 入 某 一 行 業 所 必 須 具 備, 一 般 來 講, 是 由 專 業 團 體 頒 發 給 符 合 其 標 準 及 條 件 之 個 人, 屬 於 自 願 參 加 性 質, 但 其 要 求 之 標 準 也 高 證 書 係 一 種 非 法 律 之 文 件, 表 示 擁 有 者 具 備 相 當 的 能 力 且 被 此 專 業 的 人 員 所 承 認 證 照 是 一 種 法 定 程 序, 乃 各 州 設 定 擔 任 某 種 行 業 的 最 低 標 準, 該 標 準 都 在 於 確 定 申 請 者 有 無 具 備 從 事 該 項 行 業 的 專 業 能 力, 藉 以 維 護 一 般 大 眾 之 權 益 ; 證 書 是 一 種 經 由 專 業 團 體 設 定 高 的 專 業 標 準, 以 檢 驗 申 請 者 能 否 成 為 該 專 業 的 成 員 之 程 序, 具 有 專 業 性, 屬 於 基 礎 知 識 之 評 鑑 (Knowledge-base assessment) 證 照 制 度 乃 依 照 由 專 業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建 立 的 標 準 審 查 合 格 之 過 程 包 括 執 業 實 務 能 力 教 育 與 專 業 能 力 的 評 價 等 證 據 足 以 顯 示 從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達 到 合 格 標 準 證 書 亦 是 一 種 法 定 認 可 過 程, 授 權 檢 定 合 格 者 可 在 檢 定 機 構 指 定 的 區 域 內 服 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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