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一 前 言 于 土 區 總 體 營 造 在 台 灣 雖 已 是 一 般 大 眾 耳 熟 能 詳 之 概 念, 行 政 院 文 他 建 設 委 員 會 自 民 國 83 年 推 動 實 施 以 來, 亦 獲 得 廣 泛 迴 響, 也 造 就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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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頁 ,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 Indigenous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 New Zealand 李 吉 弘 屏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副 處 長 摘 要 紐 西 蘭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推 動, 1 玲 以 部 落 為 運 作 中 心, 在 發 展 模 式 上, 為 一 經 濟 導 向 型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F! p 其 像 以 部 落 型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為 基 礎, 特 別 是 結 合 文 化 創 業 產 業 之 觀 光 事 業, 籍 由 經 濟 事 業 之 經 營 開 發, 作 為 部 落 其 他 層 面, 包 括 : 文 化 社 會 及 教 育 營 造 活 動 之 後 盾, 並 且 逐 漸 能 自 給 自 足 部 落 族 人 亦 因 發 展 過 程 之 參 與, 進 而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自 尊 及 自 信, 這 正 是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實 質 內 涵 在 政 府 部 門 方 面, 亦 配 合 法 令 及 政 策 之 制 定 與 執 行, 來 保 護 毛 利 社 區 營 造 資 源, 並 確 保 毛 利 族 群 之 公 共 主 義 題 參 與 管 道 與 資 訊 來 源, 使 得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之 發 展 朝 向 永 績 經 營 紐 西 蘭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營 造 之 方 式 及 成 果, 值 得 研 究 關 鍵 詞 : 社 區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本 文 威 謝 行 政 院 派 送 作 者, 前 往 紹 西 蘭 奧 克 蘭 大 學 ( University of Auckland) 進 行 訪 問 研 究 155

2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一 前 言 于 土 區 總 體 營 造 在 台 灣 雖 已 是 一 般 大 眾 耳 熟 能 詳 之 概 念, 行 政 院 文 他 建 設 委 員 會 自 民 國 83 年 推 動 實 施 以 來, 亦 獲 得 廣 泛 迴 響, 也 造 就 了 眾 多 之 社 區 經 驗, 但 原 住 民 部 落 有 其 特 殊 之 文 他 及 環 境 背 景, 是 否 宜 以 一 般 非 原 住 民 之 認 知 及 處 理 方 式 來 推 動 社 區 營 造 發 展? 實 有 疑 義 且 在 實 際 執 行 面 上, 如 何 將 上 開 這 些 理 念 目 標 適 切 地 融 入 當 地 社 區 並 提 升 民 眾 參 與, 以 確 實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的, 實 為 不 易 達 成 但 必 須 面 對 之 課 題 傳 統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著 重 於 社 區 居 民 本 身 公 民 意 識 之 提 升, 進 而 促 進 社 區 居 民 之 參 與 社 區 事 務, 與 政 府 部 門 之 互 動 較 少, 或 僅 止 於 行 政 經 費 之 補 助, 故 有 關 探 討 政 府 部 鬥 介 入 之 部 分 並 不 多 見 然 政 府 部 鬥 有 責 任 照 顧 社 區 及 居 民 之 需 要, 而 社 區 營 造 發 展 在 性 質 上 偏 屬 地 方 事 務,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過 程 中, 應 如 何 扮 演 好 其 角 色, 以 提 升 總 體 效 益, 實 亦 為 地 方 政 府 不 可 規 避 之 職 責 紐 西 蘭 之 原 住 民 族 一 毛 利 人 (Maori) 過 去 在 各 項 原 住 民 相 關 事 務 上, 亦 面 臨 與 台 灣 相 似 之 問 題 與 困 境 (M inis 旬 ofmaori Development, 2000)' 諸 如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水 準 失 業 率 等 均 處 於 較 一 般 社 會 水 準 為 差 之 劣 勢, 當 然, 此 亦 為 全 世 界 各 地 原 住 民 族 群 普 遍 存 在 之 現 象 不 過, 紐 西 蘭 在 最 近 二 十 年 內 有 許 多 相 當 重 要 之 發 展, 對 於 拉 近 與 一 般 社 會 之 差 距 有 相 當 之 成 效, 例 如 將 毛 利 語 列 為 官 方 語 言 懷 唐 伊 法 庭 (Waitangi Tribunal) 1 對 於 紐 西 蘭 政 府 過 去 一 百 多 年 來 強 制 徵 收 或 佔 用 毛 利 土 地 等 不 公 平 待 遇 所 做 判 決, 以 及 以 集 會 所 4 訂 ae) 及 部 落 (iwi) 2 為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與 營 造 活 動 中 心 之 模 式 等 等, 值 得 深 入 分 析 探 討 另 外, 紐 西 蘭 之 觀 光 事 業 舉 世 聞 名, 其 中, 有 關 毛 利 文 他 產 業 與 觀 光 產 業 結 合 之 成 功 案 例 頗 多, 亦 有 相 當 多 之 事 業 體 條 由 毛 利 部 落 直 接 經 營 管 理, 並 將 所 得 收 入 挖 注 於 部 落 之 教 育 文 化 活 動 等 社 區 事 務 上, 此 對 於 我 們 推 動 原 住 民 文 他 產 業 及 觀 光 相 結 合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方 式, 有 值 得 借 鏡 之 處 故 有 關 紐 西 蘭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規 劃 營 造 之 經 驗 為 何?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活 動 中 之 角 色 及 機 制 如 何? 如 何 保 存 原 住 民 文 化 資 產 創 新 文 化 產 業 與 資 源 規 劃? 社 區 營 造 與 觀 光 文 化 產 業 如 何 結 合 發 展? 等 問 題 實 值 得 探 討 I 請 參 閱 本 文 三 之 說 明 2 同 言 主 1 156

3 紐 面 前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二 原 住 氏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概 念 社 區 (community) 是 民 眾 公 共 生 活 領 域 中 最 基 本 的 單 元, 關 於 其 定 義 則 因 探 討 領 域 觀 點 不 同 而 異 陳 其 南 (1 997) 認 為 其 本 義 比 較 接 近 於 社 群 或 共 同 體 的 涵 意, 它 既 非 單 純 的 空 間 地 域 單 位, 也 非 行 政 體 系 的 一 環, 它 應 該 是 指 一 群 具 有 共 識 的 社 會 單 位, 其 共 識 的 程 度, 也 就 是 社 區 意 識 J 可 以 強 烈 到 具 備 共 同 體 的 性 格, 在 對 外 關 像 方 面, 甚 至 可 以 視 為 一 個 具 備 法 人 人 格 的 團 體, 我 們 如 此 談 論 一 個 社 區 J 當 然 指 的 是 人 而 非 地 J 是 社 群 J 而 非 空 間 J ( 區 ) 本 文 亦 依 循 此 概 念, 亦 即 本 文 所 探 討 之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J 條 著 重 於 群 體 概 念, 特 別 是 以 同 一 原 住 民 部 落 為 基 礎 的 群 體, 而 不 僅 以 向 一 居 住 地 ( 例 如 里 鄰 ) 之 空 間 地 域 概 念 為 區 隔 基 礎, 如 此 亦 較 符 合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之 實 際 社 區 發 展 模 式 在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概 念 方 面, 根 據 文 建 會 之 定 義,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是 以 社 區 共 同 體 的 存 在 和 意 識 作 為 前 提 和 目 標, 藉 著 社 區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經 由 社 區 的 自 主 能 力, 配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理 念 的 推 動, 使 各 地 方 社 區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文 化 特 色, 也 讓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經 營 產 業 文 1c1c 文 他 產 業 化 文 化 事 務 發 展 地 方 文 他 團 體 與 社 區 組 織 運 作 整 體 文 化 空 間 及 重 要 公 共 建 設 的 整 合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文 化 活 動 等 因 社 區 民 眾 的 自 主 與 參 與, 使 生 活 空 間 獲 得 美 他, 生 活 品 質 獲 得 提 升, 文 他 產 業 經 濟 再 行 復 興, 原 有 的 地 景 地 貌 換 然 一 新, 進 而 促 使 社 區 活 力 的 再 現 如 此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與 參 與 社 區 經 營 創 造 的 過 程, 稱 為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3 換 言 之, 其 像 以 由 下 而 上 社 區 自 主 民 主 參 與 永 續 經 營 等 為 原 則, 鼓 勵 社 區 發 掘 社 區 資 源, 發 現 解 決 社 區 生 活 空 間 社 區 產 業 等 議 題, 並 激 發 民 眾 愛 謹 鄉 土, 重 視 關 心 社 區 資 源 及 公 共 事 務, 以 提 升 社 區 生 活 內 涵 另 外,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理 念 及 做 法, 已 逐 漸 為 各 不 同 領 域 部 門 所 採 用, 例 如 社 區 醫 療 照 顧 成 人 教 育 等 等, 故 在 其 實 際 意 義 上, 並 不 限 於 文 化 產 業 及 經 濟 上 面, 只 要 與 社 區 相 關 連 之 公 共 事 務, 事 實 上 皆 能 符 合 該 詞 之 意 涵 因 此, 本 文 亦 採 廣 義 的 解 釋, 並 且 雖 然 紐 西 蘭 文 獻 資 料 及 實 務 上 並 無 與 我 們 所 謂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一 辭 完 全 吻 合 之 名 詞, 但 比 較 其 有 關 社 區 發 展 與 授 權 (development and empowerment) 之 概 念 及 做 法 上 其 實 並 無 不 間, 故 本 文 統 一 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視 之 3 參 閱 文 建 會 開 w.ωa.gov.tw/ 157

4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另 外, 本 文 對 於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分 析, 著 重 於 整 體 觀 念 模 式 及 政 府 部 門 所 提 供 法 令 政 策 等 課 題 之 探 討, 對 於 個 別 個 案 營 造 細 節 方 面, 除 非 必 要 本 研 究 不 做 詳 細 探 討 最 後, 對 於 涉 及 毛 利 觀 念 及 習 慣 用 語 之 撰 寫, 仍 將 沿 襲 紐 西 蘭 文 獻 之 通 用 方 法, 郎 以 毛 利 語 為 主, 英 文 為 輔 之 方 式 呈 現 三 紐 西 蘭 毛 利 族 群 發 展 分 析 紐 西 蘭 位 於 南 半 球 澳 洲 大 陸 東 南 方 約 二 千 公 里 的 太 平 洋 上, 主 要 由 北 島 和 南 島 組 成 北 島 面 積 約 115, 000 平 方 公 里, 南 島 面 積 為 151 月 00 平 方 公 里, 加 上 南 島 南 端 的 史 都 華 島 (Stewart Island) 面 積 3, 500 平 方 公 里, 另 外 千 餘 座 零 星 島 嶼, 總 面 積 為 270, 500 平 方 公 里, 約 台 灣 的 七 倍 半 大 南 北 二 島 由 庫 克 海 峽 (Cook Strait) 所 分 隔, 總 長 約 1, 600 公 里 雖 然 台 灣 與 紐 西 蘭 在 人 地 比 例 上 相 差 懸 殊, 但 是 紐 西 蘭 也 同 樣 是 個 多 山 的 國 家, 海 拔 200 公 足 以 下 的 土 地 不 到 25% ( 一 )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概 況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為 毛 利 人 種, 依 據 2006 年 普 查 結 果 4, 2006 年 紐 西 蘭 總 人 口 數 為 4, 027, 947 人 經 常 居 住 總 人 口 數 (total usually resident New Zealand population) 為 3, 860, 163 人, 歐 洲 裔 人 口 佔 經 常 居 住 總 人 口 數 的 67.6%' 而 毛 利 人 口 數 為 565, 329 人, 佔 經 常 居 住 總 人 口 數 14.7% 比 較 1996 年 普 查 資 料, 毛 利 人 口 數 增 加 了 7.5% 而 具 有 毛 利 血 統 的 總 人 口 數 為 640, 551 人, 約 佔 經 常 居 住 總 人 口 數 16.6% 雖 然 毛 利 族 群 及 具 毛 利 血 統 之 人 口 是 增 加 的, 但 純 粹 毛 利 人 種 之 人 口 數 卻 降 低 了 8.9% ' 這 與 異 族 問 通 婚 的 一 般 性 趨 勢 有 關 (M inis 句 of Maori Development, 2002) 在 全 部 具 毛 利 血 統 人 口 中, 有 81% 認 為 自 己 為 毛 利 人 另 外, 綜 合 2001 及 2006 年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毛 利 人 之 平 均 年 齡 為 歲, 遠 低 於 紐 西 蘭 經 常 居 住 總 人 口 平 均 年 齡 之 34.8 歲 雖 然 毛 利 人 佔 紐 西 蘭 經 常 居 住 總 人 口 數 14.7% ' 但 84% 的 毛 利 人 居 住 於 都 市 地 區 雖 然 大 部 分 的 毛 利 人 居 住 4 資 料 來 源 : Statistic New ZeaJand ( 紐 西 蘭 每 五 年 舉 行 - 次 普 奎, 故 有 關 原 住 民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仍 以 2006 年 普 查 資 料 為 依 據, 下 次 普 查 時 間 為 2011 年 年 10 月 16 日 紐 面 前 總 人 口 數 約 4,333, 100 人 資 料 來 源 同 上 158

5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於 人 口 超 過 的 都 市 中, 但 是 統 計 顯 示, 有 13.3% 的 毛 利 人 居 住 於 小 型 都 市 地 區 ( 人 口 介 於 1000 人 至 9999 人 間 ), 比 起 全 國 8.4% 之 比 率 高 出 許 多 毛 利 語 是 紐 西 蘭 官 方 語 言 之 一 ( 另 一 為 英 語 ), 只 有 25.2% 的 毛 利 人 認 為 他 們 能 以 毛 利 語 交 談 有 關 日 常 生 活 之 事 物 ; 1. 1% 的 毛 利 人 只 會 講 毛 利 話, 不 會 英 語 或 其 他 種 語 盲 25.7% 的 女 性 及 24.6% 的 男 性 認 為 他 們 可 以 以 毛 利 語 吉 交 談 65 歲 以 上 的 毛 利 人 中, 有 53.1% 能 以 毛 利 語 吉 交 談, 此 為 比 率 最 高 之 群 組 而 最 低 之 群 組 為 15 歲 以 下, 只 有 19.7% 的 人 能 說 毛 利 語 言 在 鄉 下 地 區, 有 29.3% 之 毛 利 人 能 夠 以 毛 利 語 交 談, 而 在 都 市 地 區 僅 有 24.4% 能 以 毛 利 語 交 談 之 區 域 統 計 資 料 中, 以 吉 斯 本 區 域 34.5% 為 最 高, 西 海 岸 區 域 (West Coast Region) 14.5% 為 最 低 在 參 與 自 願 性 工 作 ( Toluntary work) 方 面, 自 願 性 工 作 包 含 為 組 織 團 體 或 毛 利 會 堂 (Marae)6 所 做 不 支 薪 的 活 動 (unpaid work) 在 普 查 調 查 夜 之 前 的 四 個 星 期 內, 曾 經 參 與 自 願 性 工 作 者, 全 國 謂 查 之 比 率 為 16.2% ' 毛 利 族 群 在 所 有 種 族 中 最 高, 比 率 為 2 1.2% ' 且 在 30 至 69 歲 之 毛 利 人 中, 有 將 近 四 分 之 一 參 與 自 願 性 工 作 有 81.2% 的 毛 利 家 戶 是 單 一 家 庭 '9.0% 為 二 家 庭 合 住 '0.8% 為 三 或 更 多 家 庭 合 住 之 狀 況 其 餘 為 非 家 庭 之 多 人 家 戶 (4.4 呦, 及 單 人 家 戶 (4.6%) 將 近 三 分 之 一 (3 1. 7%) 的 15 歲 以 上 毛 利 人 擁 有 (owned) 或 部 分 擁 有 自 己 的 房 子, 無 論 是 否 有 貸 款 ( 全 國 之 該 項 比 率 為 54.9%) 然 而 仍 有 68.3% 所 居 住 之 住 處 並 非 自 己 所 擁 有 毛 利 人 自 有 房 屋 之 比 率 遠 低 於 全 國 之 比 率 毛 利 人 是 紐 西 蘭 之 第 二 大 種 族, 但 是 其 一 般 就 業 所 得 教 育 水 準 家 戶 及 家 庭 狀 況 等 比 該 國 一 般 平 均 水 準 為 差, 這 雖 是 全 世 界 原 住 民 普 遍 之 狀 況, 然 而 近 十 年 來, 毛 利 族 群 之 上 述 指 標 正, 快 速 改 善 當 中 另 外, 由 於 毛 利 族 群 於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曾 經 面 臨 滅 族 之 威 脅 ( 見 下 部 分 之 分 析 ), 加 上 近 二 十 年 來 更 鼓 吹 生 育, 使 得 現 階 段 之 人 口 結 構 之 平 均 年 齡 為 22 歲 左 右, 此 亦 影 響 上 開 指 標 之 水 準 ' 但 是 這 些 年 輕 世 代 由 於 教 育 水 準 及 專 業 多 樣 他 等 之 逐 漸 提 升, 會 是 毛 利 發 展 及 社 區 營 造 在 未 來 之 一 股 重 要 力 量 毛 利 語 是 官 方 語 盲, 雖 然 仍 有 很 多 人 無 法 流 利 的 以 毛 利 語 做 為 溝 通 工 具, 但 是 此 為 毛 利 發 展 之 重 要 依 據, 相 信 日 後 效 益 將 逐 漸 展 現 毛 利 人 之 自 願 性 工 作 參 與 率 相 當 高, 對 於 部 落 社 區 營 造 活 動 是 極 佳 之 基 礎 6 詳 細 說 明 請 見 本 文 有 關 毛 利 社 會 結 構 之 分 析 159

6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 二 ) 懷 唐 伊 條 約 (The Treaty ofwaitangif 毛 利 人 是 紐 西 蘭 最 早 的 居 民, 大 約 一 千 年 前 自 玻 里 尼 西 亞 (Polynesia) 的 故 鄉 哈 瓦 基 (Hawaiki) 登 陸 Aotearoa ( 即 紐 西 蘭 一 意 為 白 雲 裊 繞 之 境 J ) 他 們 分 佈 於 全 國, 以 種 植 1 守 獵 和 漁 獵 為 生, 並 以 部 落 (Iwi) 為 基 礎 建 立 了 繁 祭 的 社 會, 傳 衍 數 百 年 最 早 發 現 紐 西 蘭 之 西 方 人, 為 1642 年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之 航 海 家 塔 斯 曼 (Abel Tasman) 年 英 國 皇 家 海 軍 船 長 庫 克 (James Cook) 登 陸 紐 西 蘭, 但 遲 至 十 九 世 紀 初, 英 國 才 開 始 往 紐 西 蘭 移 民 當 以 英 國 人 為 主 之 歐 洲 人 ( 毛 利 人 稱 其 為 Pakeha) 初 抵 紐 西 蘭 時, 毛 利 人 口 約 10 萬 多 人 在 1840 年 之 前, 來 紐 西 蘭 的 移 民 主 要 是 捕 鯨 人 商 人 和 傳 教 士, 人 數 約 有 2000 人, 這 些 移 民 與 毛 利 人 接 觸 並 進 行 交 易 活 動 ( 包 括 買 土 地 ), 尤 其 在 沿 海 地 區 在 此 同 時, 毛 利 人 部 落 之 間 常 發 生 戰 爭, 毛 利 人 從 歐 洲 人 交 易 而 得 之 槍 支 使 戰 爭 更 致 命 槍 與 歐 洲 人 帶 來 的 疾 病 嚴 重 影 響 了 毛 利 人 的 人 口, 之 後 便 開 始 快 速 減 少 1835 年 英 國 皇 室 與 34 位 北 部 地 區 的 毛 利 首 長 簽 署 了 一 份 獨 立 聲 明 (D 臼 l 缸 ation of Independence) 這 份 文 件 宣 告 紐 西 蘭 為 英 國 法 律 下 的 獨 立 國 家 它 也 宣 告 了 紐 西 蘭 權 力 伸 張 必 須 經 過 毛 利 人 的 同 意 1840 年, 英 國 派 了 哈 伯 森 船 長 (William Hobson) 到 紐 西 蘭 擔 任 代 理 政 府 官 員 他 的 任 務 是 與 當 地 毛 利 首 長 簽 約, 以 取 得 紐 西 蘭 的 統 治 權 條 約 擬 定 出 來 並 翻 譯 後, 經 過 一 天 的 辯 論, 於 1840 年 2 月 6 日 在 島 嶼 灣 (Bay ofislands) 的 懷 唐 伊 島 簽 定 43 位 北 部 地 區 的 茵 長 在 那 天 簽 署 了 這 項 條 約 接 下 來 的 8 個 月 裡, 全 紐 西 蘭 超 過 500 位 毛 利 族 首 長 簽 署, 即 為 懷 唐 依 條 約 條 約 的 三 個 條 文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條 紐 西 蘭 聯 合 部 落 聯 盟 的 首 長, 以 及 其 餘 未 成 為 接 聯 盟 的 獨 立 首 長, 絕 對 無 保 留 地 將 所 擁 有 對 於 領 土 之 統 治 權 (powers of Sovereignty ) 及 所 有 權 利 交 給 英 國 女 王 7 本 部 份 歷 史 資 料 綜 合 分 析 自 (1) He Tirohanga 0 kawa ki te 百 riti 0 Waitangi - A Guide to the Princip1e of 也 e Treaty of Waitangi as expressed by the co 叮 包 and Waitangi Tribuna1,Te Puni Kokiri - M 扭 扭 呵 f Maori Deve10pment, Wellington, 2002 ; (2)ηle Treaty of Waitangi - The symbo1 of our life togeth 臼 as a nation, Alexander Turnba11 Libra 旬, Wellington, 1990; (3) h 句 :WWW. 甘 開 妙 如 ai 仙 g i. gov.tw; (4) 呵, 也. 呵 ; (5) 160

7 鈕 西 蘭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第 二 條 英 國 女 王 需 確 保 紐 西 蘭 部 落 首 長 家 族 及 個 人 能 完 全 地 掌 控 他 們 的 共 有 或 私 有 的 土 地 森 林 漁 場 和 其 他 財 產, 只 要 符 合 他 們 的 希 望 但 是 當 持 有 人 想 讓 渡 土 地 時, 英 國 女 王 有 依 同 樣 價 格 優 先 購 買 之 權 利 第 三 條 英 國 女 王 應 確 保 並 給 于 紐 西 蘭 毛 利 人 擁 有 與 英 國 臣 民 相 同 的 所 有 權 利 雖 然 此 條 約 至 今 仍 被 認 為 是 紐 西 蘭 的 立 國 文 件, 但 自 從 簽 定 以 來, 該 條 約 仍 出 現 了 許 多 詮 釋 的 問 題 英 文 版 與 毛 利 文 版 的 條 約 都 包 括 三 條 條 文, 不 過 撰 寫 和 翻 譯 該 條 約 的 人 都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律 經 驗, 毛 利 文 版 與 英 文 版 的 詮 釋 存 有 很 大 的 差 別, 尤 其 第 一 及 第 二 條, 至 今 仍 是 爭 議 不 斷 第 一 條 條 文 談 及 統 治 權, 英 文 版 說 毛 利 人 要 放 棄 他 們 的 主 權 或 統 治 權, 交 給 英 國 皇 室, 但 毛 利 文 版 卻 意 指 毛 利 人 可 分 享 權 力 (kawanatanga) 第 二 條 條 文 談 到 領 導 權, 毛 利 文 版 中 之 用 語 為 tino rangatiratan 阱, 毛 利 人 認 為 該 條 允 諾 給 他 們 更 多 權 力, 讓 他 們 擁 有 現 存 的 taonga ( 任 何 對 毛 利 人 來 說 有 物 質 上 或 精 神 上 價 值 的 東 西, 例 如 語 盲 和 文 化 ) 英 文 版 是 說 讓 毛 利 人 掌 控 他 們 的 土 地 森 林 漁 場 和 其 他 財 產 1840 年 簽 署 了 懷 唐 伊 條 約 後, 紐 西 蘭 就 成 了 英 國 的 殖 民 地 這 使 得 更 多 英 國 移 民 前 住 紐 西 蘭, 當 越 來 越 多 移 民 抵 達, 需 要 的 土 地 越 來 越 大 之 後, 與 毛 利 人 之 間 的 土 地 爭 執 便 越 來 越 多 許 多 條 約 中 允 諾 給 予 毛 利 人 的 權 力 被 忽 略, 且 條 約 的 暖 眛 不 清 和 不 明 確, 使 得 價 恨 與 衝 突 越 來 越 多 在 1840 年 代 中 期 於 北 部 地 區 造 成 全 面 的 戰 爭, 1860 年 代 漫 延 到 其 他 地 方 衝 突 期 間, 英 國 派 遣 軍 隊 協 助 紐 西 蘭 瘟 民 地 部 隊, 一 些 毛 利 人 也 相 互 協 助 作 戰, 不 過 殖 民 軍 隊 的 武 力 與 人 數 優 勢, 最 後 結 束 了 與 毛 利 人 的 戰 爭 之 後 不 久, 政 府 奪 取 了 大 量 毛 利 人 的 土 地 失 去 大 量 的 土 地 加 上 疾 病 造 成 的 死 亡, 使 毛 利 人 口 急 速 減 少, 到 了 1900 年, 只 剩 下 約 4 萬 人, 同 時 期 之 歐 洲 人 則 約 50 萬 人 1975 年, 紐 西 蘭 政 府 建 立 了 懷 唐 伊 法 庭 J (Waitangi Tribunal), 並 將 該 條 約 提 升 為 法 (The Treaty ofwaitangi Act 1975) 這 個 法 庭 是 為 表 示 這 項 條 約 的 尊 重 與 效 力 而 建 立 當 然, 至 於 到 底 哪 一 份 語 文 版 本 的 懷 唐 伊 條 約 才 是 正 確 的? 二 份 都 是 因 為 兩 份 條 約 都 已 簽 署, 懷 唐 伊 法 庭 依 根 據 兩 份 條 約 的 文 字 來 做 決 定 從 此 之 後, 所 有 有 關 之 爭 議, 皆 可 向 該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近 數 十 年 來, 懷 唐 伊 法 庭 判 決 了 相 當 數 量 由 毛 利 族 人 所 提 出 的 權 力 主 張 在 許 多 案 例 中, 通 常 以 金 錢 或 土 地 為 形 式 的 賠 償 得 到 批 准 在 最 近 幾 年 裡 ' 紐 西 蘭 政 府 與 毛 利 部 落, 達 成 了 賠 償 許 161

8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多 大 型 的 和 解 (Treaty Settlements) 例 如 1995 年 與 懷 卡 托 的 泰 努 伊 (Tainui) 部 落 達 成 賠 償 1 億 7 千 萬 紐 幣 之 和 解 案 ; 1998 年 與 南 島 的 納 伊 塔 吉!ij (Ngai T 油 u) 部 落 達 成 賠 償 1 億 7 干 1 百 多 萬 紐 幣 之 和 解 案 等 等 (Ministry of Maori Development, 2000) 目 前 尚 待 處 理 之 歷 史 事 件 和 解 案 仍 有 不 少, 未 來 勢 必 逐 漸 明 朗 另 外 值 得 一 提 的, 在 1987 年 制 定 毛 利 語 言 法 J (The Maori Language Act 1987) 前, 毛 利 語 並 沒 有 任 何 實 質 的 官 方 地 位, 雖 然 懷 唐 伊 條 約 的 第 二 條 規 定 毛 利 人 有 完 全 擁 有 他 們 的 taonga ( 任 何 對 毛 利 人 來 說 有 物 質 上 或 精 神 上 價 值 的 東 西 ) 的 權 利 紐 西 蘭 政 府 對 要 求 提 高 毛 利 語 地 位 的 訴 求 都 是 以 形 式 主 義 來 應 付 毛 利 人 對 這 種 敷 衍 了 事 的 應 付 態 度 很 不 滿 1972 年 由 Nga Tamatoa ( 戰 士 之 子 ) 發 起 爭 取 語 盲 權 的 請 願 運 動, 這 個 運 動 得 到 三 萬 三 干 人 的 簽 名 支 持, 雖 然 沒 能 立 即 影 響 當 局 的 語 言 政 策, 卻 間 接 促 成 1974 年 毛 利 事 務 法 (Maori Affairs Act) 修 正 案 加 人 承 認 毛 利 語 是 毛 利 人 的 族 語 及 鼓 勵 毛 利 語 使 用 的 條 款 可 惜, 1978 到 1979 年 的 法 院 判 例 明 白 的 表 示 這 個 條 款 只 是 事 實 的 認 定, 並 沒 有 約 束 政 府 推 行 毛 利 語 使 用 的 法 律 效 力 毛 利 人 認 為 紐 西 蘭 政 府 沒 有 遵 照 懷 唐 伊 條 約 的 規 定 保 障 他 們 的 權 利, 要 求 重 審 條 約 的 法 律 地 位 其 後 懷 唐 伊 法 庭 認 定 毛 利 語 是 毛 利 人 的 taonga' 應 該 受 法 律 的 保 障, 所 以 要 求 紐 西 蘭 政 府 提 高 毛 利 語 語 在 教 育 法 院 大 眾 媒 體 政 府 服 務 機 關 的 地 位, 同 時 建 議 成 立 毛 利 語 委 員 會 (Maori Language Commission) 紐 西 蘭 政 府 在 1987 年 通 過 毛 利 語 言 法 將 毛 利 語 定 為 官 方 語 盲, 任 何 人 都 有 權 利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以 毛 利 語 發 言, 成 立 毛 利 語 委 員 會 負 責 執 行 監 督 毛 利 語 的 推 行 綜 上 所 述, 懷 唐 伊 條 約 對 於 毛 利 人 過 去 現 在 及 未 來 之 發 展, 無 疑 是 個 十 分 重 要 之 關 鍵 懷 唐 伊 法 庭 依 據 條 約 精 神 所 做 成 之 判 決, 正 快 速 影 響 毛 利 人 之 發 展, 當 然 也 括 社 區 之 發 展 例 如 官 方 語 言 之 地 位 提 升, 絕 對 有 助 於 文 化 之 傳 承 與 再 造 ; 而 許 多 相 關 之 和 解 賠 償 金 已 被 各 部 落 投 入 於 毛 利 族 人 的 服 務 與 發 展 之 中, 此 正 為 毛 利 于 土 區 發 展 之 重 要 資 金 來 源 ( 三 ) 毛 利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傳 統 毛 利 社 會 結 構 根 基 於 血 統 世 系 (descent) 長 輩 (seniority) 及 大 家 庭 (extended family), 並 且 伴 隨 發 展 出 毛 利 的 價 值 觀 及 思 想, 例 如 mana( 權 力 權 威 ) 及 tapu ( 神 力 禁 忌 ) 毛 利 社 會 結 構 提 供 了 對 於 個 人 及 族 群 之 權 力 基 礎, 162

9 紐 面 前 厚 住 民 都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此 條 透 過 whakapapa ( 宗 譜 ) 所 呈 現 之 親 屬 關 條 而 決 定 另 外, 居 住 地 及 環 境 的 影 響, 亦 可 決 定 一 個 人 的 權 利 及 關 於 與 其 他 人 及 族 群 之 關 條 發 展 1. 毛 利 社 會 組 織 毛 利 社 會 有 很 清 晰 之 組 織, 而 其 基 本 上 由 四 個 主 要 親 屬 集 合 體 所 構 成 : whanau hapu lwl 及 waka o 每 一 種 集 合 體 都 有 其 內 在 之 權 力 結 構, 並 且 在 社 會 心 靈 情 國 及 經 濟 上 影 響 每 個 人 茲 將 該 四 種 集 合 體 組 織 分 述 如 下 : (1) Whanau ( 大 家 庭 ) Whanau 是 毛 利 社 會 組 織 之 基 本 單 元, 所 有 人 在 此 出 生 並 接 觸 社 會, 相 當 於 一 個 大 家 庭 結 構, 其 由 有 最 近 共 同 祖 先 之 數 個 小 家 庭 組 成, 通 常 為 三 代 或 四 代 同 堂 Whanau 也 有 其 內 部 之 權 威 結 構, 傳 統 上 由 年 長 者 來 指 揮 領 導 在 whanau 里, 年 長 者 失 去 雙 親 或 被 遺 棄 及 行 動 不 便 之 人 亦 能 受 到 良 好 之 照 顧 而 年 長 者 不 僅 在 智 慧 上 受 到 尊 敬, 且 有 助 於 敢 發 教 導 年 輕 人 之 各 項 技 藝 以 對 貢 獻 給 族 群,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甚 至 對 於 whanau 內 所 有 小 孩 之 教 養 比 起 小 孩 之 父 母 親 更 具 照 顧 責 任 在 政 治 上, 面 對 重 要 事 件 之 決 定 時, 通 常 由 長 老 扮 演 發 吉 人 之 角 色 ; 在 經 濟 上, whanau 內 之 成 員 共 同 合 力 生 產 及 收 集 食 物, 相 互 之 間 也 會 分 享 他 們 的 財 富 和 資 源 在 部 落 資 源 上, 雖 然 他 們 對 於 附 近 之 漁 場 園 地 捕 魚 之 獨 木 舟... 等 並 不 具 所 有 權, 但 可 以 有 使 用 權 利, 且 優 先 使 用 之 權 利 是 被 尊 重 的 綜 吉 之, 在 大 部 分 之 事 物 上 'whanau 可 以 自 給 自 足 另 whanau 內 之 親 屬 關 條 (whanaungatanga) 會 決 定 一 個 人 從 直 屬 親 屬 到 大 家 庭 支 部 落 部 落 之 連 結, 提 供 毛 利 人 歸 屬 戚, 也 決 定 一 個 人 在 此 不 同 層 次 團 體 內 之 權 利 義 務 (2) hapu ( 支 部 落 ) Hapu 是 毛 利 社 會 中 基 礎 的 政 治 單 元, 其 條 由 數 個 whanau 所 組 成, 組 成 之 基 礎 在 於 共 同 的 祖 先 而 當 hapu 規 模 過 大 時, 為 了 有 效 的 管 理 運 作, 也 可 能 分 出 形 成 另 一 個 新 的 hapu 0 有 些 成 員 可 能 會 脫 離 首 長 的 兒 子 們 其 中 之 一 或 較 年 輕 的 弟 弟 之 領 導, 而 在 原 有 部 分 領 地 或 在 征 服 佔 領 之 土 地 上 另 建 立 hapu Hapu 基 本 上 是 以 自 治 為 基 礎 的 單 位, 所 以 不 同 hapu 間 對 於 內 部 事 務 之 管 理 可 能 有 明 顯 不 同 酋 長 的 主 要 功 能 乃 在 確 保 hapu 的 生 存, 以 及 土 地 及 資 源 的 保 護 不 過, 鄰 近 hapu 之 間 仍 會 藉 由 宗 譜 之 親 屬 關 條 維 持 一 定 之 聯 繫, 所 以 hapu 本 身 是 各 自 獨 立 但 相 互 之 間 又 具 依 賴 之 關 條, 因 為 有 複 雜 交 錯 之 親 屬 網 絡 163

10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Hapu 本 身 可 以 分 配 得 到 lwl 所 持 有 之 土 地, 並 且 對 於 這 些 土 地 及 資 源 有 實 際 上 之 政 治 及 經 濟 的 控 制 權 當 人 口 產 生 變 他, 在 不 同 hapu 之 間 會 有 土 地 及 資 源 之 重 新 分 配, 新 的 土 地 可 以 依 據 需 求 佔 領 或 開 發, 但 通 常 須 得 iwi 許 可 Hapu 通 常 在 運 作 上 像 一 個 團 隊, 依 據 whanau 的 需 求 進 行 各 種 必 要 之 工 作 以 求 整 個 團 隊 之 生 存 這 些 需 求 包 括 : 防 禦 禮 俗 宗 教 聚 會 經 濟 事 業 例 如 較 大 規 模 之 開 墾 漁 獵 重 要 食 物 儲 存 設 施 政 治 事 務 土 地 使 用 資 產 之 生 產 及 使 用 例 如 大 型 獨 木 舟 及 會 堂 (marae) 迎 賓 及 儀 式 等 綜 合 事 宜 (3) iwi ( 部 落 ) Iwi 是 由 數 個 相 關 的 hapu 所 組 成 因 為 每 個 人 是 由 其 宗 譜 來 認 定, 故 歸 屬 於 何 iwi 必 須 由 其 有 共 同 之 一 位 祖 先 來 確 認, 此 共 同 之 一 位 有 權 威 性 的 祖 先 即 為 lwl 識 別 的 認 定 點 毛 利 社 會 里, iwi 是 最 大 的 獨 立 政 治 經 濟 單 元, 領 導 者 是 大 首 長 (ariki), 他 們 佔 有 大 片 領 域 (rohe), 抵 禦 外 族 之 入 侵 Iwi 可 由 其 領 域 範 團 來 認 定, 是 一 個 大 規 模 且 完 整 之 文 化 社 會 及 經 濟 體 部 落 土 地 為 lwl 世 代 所 擁 有, lwl 口 述 之 歷 史 有 助 於 土 地 之 佔 據 及 管 制 lwl 的 資 源 基 礎 比 起 hapu 與 whanau 更 多 更 廣 泛, 鄰 近 之 lwl 可 能 會 確 認 邊 界 範 圍, 但 邊 界 範 圍 亦 常 為 衝 突 之 來 源 部 落 財 產 是 由 各 hapu 的 土 地 湖 泊 河 流 沼 澤 及 連 接 其 間 之 小 溪 流, 及 鄰 接 之 泥 灘 岩 石 礁 及 海 面 所 構 成 主 要 的 漁 獵 遠 征 交 易 之 安 排 和 平 協 定 及 戰 爭 等, 都 屬 於 部 落 之 執 行 層 次 Iwi 有 自 己 的 設 施 目 標 及 責 任, 提 供 對 內 對 外 同 盟 的 根 基, 無 論 是 以 戰 爭 或 和 平 之 方 式 Iwi 的 基 本 角 色, 就 是 保 護 成 員 的 利 益, 組 織 whanau 及 hapu 並 且 維 持 及 增 進 共 同 之 權 利 (4) waka ( 部 落 聯 盟 ) Waka 是 毛 利 社 會 最 大 的 親 屬 團 體 基 於 lwl 間 之 共 同 祖 先 而 聯 繫 形 成, 不 過 其 聯 繫 之 關 條 不 若 lwl 內 各 hapu 之 橫 向 聯 繫 來 的 強 維 繫 聯 合 部 落 之 基 礎 在 於 不 同 遷 移 路 線 及 時 期 之 老 祖 先 的 獨 木 舟 8Waka 內 的 i 咐, 就 如 同 iwi 內 的 ha 阱, 相 互 之 間 經 常 發 生 戰 爭, 但 也 經 常 在 部 落 領 導 下 協 力 合 作 有 關 部 落 事 務 對 於 外 來 入 侵 者, 也 會 以 聯 盟 的 力 量 來 抵 禦 當 然, 維 繫 聯 盟 並 不 容 易, 有 時 當 需 要 團 結 一 至 對 外 時, 只 能 期 望 有 卓 越 的 領 導 者 來 統 合, 並 且 訴 諸 共 同 老 祖 先 之 情 感 因 蒙 來 說 服 眾 多 之 部 落 s 毛 利 人 祖 先 駕 獨 木 舟 登 陸 紐 面 前, 因 此 常 以 登 陸 時 間 及 所 使 用 之 獨 木 舟 來 作 為 不 同 部 落 間 之 辨 識 164

11 經 西 蘭 原 住 氏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綜 上, 毛 利 社 會 之 組 織 有 其 明 確 之 傳 統 階 層, 如 圖 1 所 示 其 中 對 於 目 前 毛 利 社 會 發 展 影 響 較 大 者 為 whanau hapu 及 iwi 毛 利 社 會 至 今 仍 是 親 屬 關 條 綿 密 而 且 維 持 大 家 庭 傳 統 中 相 互 照 顧 支 援 之 特 色 另 外, 尤 其 是 i 啊, 在 當 前 紐 西 蘭 社 會 裡 ' 由 於 iwi 有 明 確 之 領 域 範 圍, 且 為 傳 統 毛 利 人 之 經 濟 及 政 治 單 元, 幾 乎 所 有 與 政 府 部 門 問 之 互 動 皆 以 iwi 為 窗 口, 在 各 種 相 關 法 令 裡 亦 可 見 到 其 法 定 地 位, 其 對 於 毛 利 社 區 之 營 造 發 展, 自 然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組 織 l Waka H 1M H 均 u 卅 日 ) 圖 1 毛 利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整 理 ) 2. 傳 統 毛 利 社 會 階 級 傳 統 毛 利 社 會 之 身 分 階 級 決 定 個 人 之 社 會 地 位 及 權 利 義 務 階 級 之 認 定 像 以 血 統 為 依 據, 由 個 人 之 血 統 所 顯 現 出 之 親 屬 關 條 及 位 階 不 同,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mana and tapu Mana 及 tapu 之 觀 念 支 配 整 個 毛 利 社 會, 兩 者 皆 存 在 於 個 人 團 體 及 任 何 事 物 中 Mana 源 自 於 祖 先, 個 人 所 承 繼 之 mana 與 血 統 有 關, 但 藉 由 自 己 的 行 為 可 以 增 加 或 減 少, 例 如 平 民 從 事 對 於 毛 利 社 會 有 貢 獻 之 活 動 或 行 為, 可 以 增 加 mana' 也 會 增 進 自 己 的 社 會 地 位, 甚 至 晉 升 為 貴 族 階 級, 而 貴 族 階 級 的 努 力, 則 有 助 於 整 個 族 群 力 量 的 提 升 Tapu 是 一 種 神 力 或 禁 忌, 個 人 或 團 體 皆 須 遵 守 祖 先 所 建 立 之 行 為 規 範, 如 果 違 背 不 敬, 會 產 生 極 大 危 險 事 實 上, tapu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是 一 種 保 護 機 制, 無 論 是 對 人 或 對 環 境, 也 因 此, 對 於 資 源 會 產 生 永 續 使 用 之 結 果 毛 利 人 會 盡 量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維 護 並 增 進 其 mana 及 ta 抖, 這 樣 的 傳 統 觀 念 也 有 助 於 維 持 社 會 階 級 之 穩 定 傳 統 毛 利 社 會 主 要 由 三 個 階 級 所 構 成 : 貴 族 (rangat 蚓 平 民 ( 包 阻 a) 奴 隸 (taurekareka), 因 篇 幅 關 條 不 再 詳 述 傳 統 的 社 會 階 級 觀 念 雖 然 已 逐 漸 淡 倪, 但 是 貴 族 階 級 仍 普 遍 受 到 廣 泛 毛 利 族 群 之 尊 敬 及 服 從, 而 mana 及 tapu 之 觀 念 更 是 深 植 人 心, 尤 其 是 以 這 種 觀 念 來 面 對 週 遭 環 境 資 165

12 { 房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源 之 利 用 時, 更 顯 其 智 慧 及 價 值 也 因 為 如 此, 紐 西 蘭 政 府 在 各 種 法 令 上 面, 尤 其 是 以 資 源 管 理 法 主 esource Management Act) 為 主 的 相 關 法 規, 明 文 規 範 對 於 毛 利 人 使 用 資 源 之 尊 重, 這 些 對 於 毛 利 社 區 之 發 展 亦 有 顯 著 影 響 3. 毛 利 集 會 所 (Marae) 毛 利 集 會 所 無 疑 是 毛 利 社 會 生 活 的 中 心, whanau hapu 及 iwi 等 組 織 團 體 的 焦 點 在 集 會 所 裡, 他 們 可 以 聚 集 討 論 辯 論 慶 祝 歡 迎 新 生 命 的 到 來 哀 悼 逝 去 的 族 人 紐 西 蘭 至 今 仍 有 超 過 1000 個 毛 利 集 會 所, 而 且 持 續 增 加 當 中, 增 加 之 原 因 除 因 部 落 本 身 因 人 口 增 加 等 因 素 而 需 要 外, 男 外 一 點 重 要 因 素 條 因 有 許 多 毛 利 人 仍 不 知 其 屬 於 何 部 落, 而 這 些 人 通 常 居 住 於 都 市 地 區, 基 於 毛 利 情 戚 及 團 體 力 量 而 集 合 創 立 之 都 市 原 住 民 部 落, 並 因 而 成 立 新 集 會 所 集 會 所 在 毛 利 社 會 中 仍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集 會 所 是 部 落 社 區 聚 集 地 之 建 築 物 及 開 放 空 間, 所 有 關 於 部 落 的 公 共 事 務 幾 乎 皆 在 此 地 進 行 集 會 所 的 最 重 要 部 份, 為 其 會 堂 (wharenui' 意 義 即 是 大 房 子 J ), 是 一 個 具 有 毛 利 精 神 象 徵 及 莊 嚴 之 建 築, wharenui 的 結 構 模 彷 了 人 的 身 體, 其 結 構 如 圖 2 所 示 毛 利 人 在 集 會 所 所 舉 行 之 正 式 聚 集 活 動, 稱 之 為 hui 0 Hui 可 以 包 括 婚 禮 的 慶 祝 喪 禮 以 及 各 式 各 樣 之 集 體 會 議 傳 統 上, 所 有 訪 客 (manuhiri) 要 進 入 集 會 所 前, 必 須 經 過 一 些 固 定 之 程 序 : 首 先 訪 客 需 集 合 於 集 會 所 大 門 外, 並 且 須 有 一 位 領 導 的 發 言 人, 等 待 主 人 家 之 召 喚 (k 訂 anga) ; 一 位 女 性 長 者 會 從 集 會 所 內 代 表 主 人 家 (tangata whenua) 致 上 歡 迎 的 召 喚, 她 的 召 喚 通 常 代 表 著 允 許 訪 客 移 動 進 入 集 會 所 要 求 訪 客 對 於 主 人 家 逝 去 的 祖 先 表 達 敬 意 (koha) ) 通 常 條 由 訪 客 致 贈 禮 物, 現 代 多 以 現 金 為 替 代 ) 儘 可 能 認 同 主 人 家 之 部 落 背 景 詢 問 來 意 以 及 聲 明 集 會 所 範 圍 內 是 具 神 聖 禁 忌 之 處, 不 得 褻 潰 ; 訪 客 發 言 人 必 須 仔 細 聆 聽 召 喚, 並 且 回 應 主 人 家 之 要 求 ; 完 成 之 後, 訪 客 即 可 肅 穆 進 入 集 會 所 並 且 就 座, 而 女 性 不 可 坐 在 前 排, 並 且 照 習 俗 訪 客 與 主 人 家 分 於 不 同 之 兩 邊 且 面 對 面 ; 再 來 就 是 由 當 地 長 者 及 訪 客 領 導 人 等 進 行 一 連 串 之 正 式 演 說 及 互 動, 每 一 個 演 說 後, 通 常 都 會 跟 隨 唱 歌 (waiata) 以 更 美 1c 演 說 之 詞 句 內 容, 這 個 過 程 有 時 即 需 花 上 幾 小 時 ; 完 成 之 後, 主 人 家 會 對 訪 客 進 行 碰 鼻 禮 (hongi), 之 後 即 可 開 始 進 行 訪 客 之 目 的, 例 如 會 議 通 常 進 行 會 議 之 前, 主 人 家 亦 會 安 排 傳 統 食 物 (hangi) 讓 訪 客 享 用, 以 表 示 主 人 家 之 殷 勤 好 客 9 9 詳 細 資 訊 及 程 序 可 參 考 h 伽 : / /www. maori. orι ßZ,/ 166

13 紐 西 蘭 1 單 位 民 都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事 實 上, 上 開 這 些 進 入 集 會 所 之 程 序 在 古 老 的 以 前 並 非 如 此 單 純 原 始 的 意 涵 上, 訪 客 可 能 是 友 好 的, 也 可 能 是 敵 意 的 通 常 主 人 家 從 整 個 程 序 中 去 試 探 來 訪 者 之 真 正 意 圖, 結 果 也 通 常 有 兩 種 一 歡 迎 或 戰 門 庫 克 船 長 第 一 次 與 毛 利 人 接 觸 時, 即 由 於 毛 利 人 之 誤 解 其 意 圖, 最 後 終 於 仍 導 致 流 血 收 場 而 在 毛 利 人 本 身 對 於 集 會 所 之 使 用 上, 傳 統 的 毛 利 社 會 由 於 階 級 意 識 之 關 條, 在 族 人 之 公 共 事 務 會 議 上, 血 統 及 年 齡 遠 比 專 業 性 來 的 重 要 一 貴 族 及 長 輩 發 言 的 重 要 性 遠 大 於 在 此 事 務 上 有 專 門 研 究 之 人 的 看 法, 雖 然 現 今 的 毛 利 社 會 已 較 能 接 受 不 單 以 血 統 及 年 齡 來 論 斷 毛 利 的 女 性 在 傳 統 上 亦 缺 乏 在 集 會 所 發 言 之 機 會, 因 此 女 性 若 有 一 些 看 法 想 表 達, 通 常 希 望 能 透 過 家 族 里 的 長 輩 代 表 他 們 來 爭 取, 但 是 長 輩 有 絕 對 地 權 力 可 以 拒 絕 或 接 受, 而 非 像 一 般 歐 洲 人 能 夠 民 主 地 充 分 討 論 並 且 被 尊 重 另 外, 毛 利 人 在 集 會 所 內, 通 常 只 允 許 所 有 人 以 毛 利 語 進 行 交 談 及 討 論, 這 當 然 也 包 括 所 有 的 召 喚 程 序 及 演 說, 所 以 來 訪 者 也 必 須 學 會 毛 利 語 才 行 不 過, 時 代 及 環 境 之 變 遷 已 使 得 這 樣 的 堅 持 逐 漸 有 被 外 來 語 侵 蝕 的 現 象 事 實 上, 上 開 這 些 進 入 集 會 所 之 程 序 在 古 老 的 以 前 並 非 如 此 單 純 原 始 的 意 涵 上, 訪 客 可 能 是 友 好 的, 也 可 能 是 敵 意 的 通 常 主 人 家 從 整 個 程 序 中 去 試 探 來 訪 者 之 真 正 意 圖, 結 果 也 通 常 有 兩 種 一 歡 迎 或 戰 鬥 庫 克 船 長 第 一 次 與 毛 利 人 接 觸 時, 即 由 於 毛 利 人 之 誤 解 其 意 圖, 最 後 終 於 仍 導 致 流 血 收 場 而 在 毛 利 人 本 身 對 於 集 會 所 之 使 用 上, 傳 統 的 毛 利 社 會 由 於 階 級 意 識 之 關 像, 在 族 人 之 公 共 事 務 會 議 上, 血 統 及 年 齡 遠 比 專 業 性 來 的 重 要 一 貴 族 及 長 輩 發 言 的 重 要 性 遺 大 於 在 此 事 務 上 有 專 門 研 究 之 人 的 看 法, 雖 然 現 今 的 毛 利 社 會 已 較 能 接 受 不 單 以 血 統 及 年 齡 來 論 斷 毛 利 的 女 性 在 傳 統 上 亦 缺 乏 在 集 會 所 發 言 之 機 會, 因 此 女 性 若 有 一 些 看 法 想 表 達, 通 常 希 望 能 透 過 家 族 里 的 長 輩 代 表 他 們 來 爭 取, 但 是 長 輩 有 絕 對 地 權 力 可 以 拒 絕 或 接 受, 而 非 像 一 般 歐 洲 人 能 夠 民 主 地 充 分 討 論 並 且 被 尊 重 另 外, 毛 利 人 在 集 會 所 內, 通 常 只 允 許 所 有 人 以 毛 利 語 進 行 交 談 及 討 論, 這 當 然 也 包 括 所 有 的 召 喚 程 序 及 演 說, 所 以 來 訪 者 也 必 須 學 會 毛 利 語 才 行 不 過, 時 代 及 環 境 之 變 遷 已 使 得 這 樣 的 堅 持 逐 漸 有 被 外 來 語 侵 蝕 的 現 象 167

14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團 2 毛 利 集 會 所 主 建 物 -Wharenui ( 資 料 來 源 : lecture of Maori and Resource Management" course, the University of Auckland, 2004 ) 168

15 紐 面 前 原 位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四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相 關 課 題 分 析 ( 一 )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與 其 傳 統 之 親 屬 關 條 團 體 : 大 家 庭 (whanau) 支 部 落 (hapu) 部 落 (iwi) 有 密 不 可 分 之 關 條, 尤 其 是 部 落 前 面 提 及, 傳 統 毛 利 社 會 里, lwl 是 最 大 的 獨 立 政 治 經 濟 單 元, 是 一 個 大 規 模 且 完 整 之 文 他 社 會 及 經 濟 體 由 於 各 iwi 有 自 己 的 設 施 目 標 及 責 任, 而 其 基 本 角 色, 就 是 保 護 成 員 的 利 益, 組 織 whanau 及 hapu 並 且 維 持 及 增 進 共 同 之 權 利 這 樣 的 角 色 及 機 制, 至 今 仍 相 當 重 要 紐 西 蘭 境 內 目 前 有 123 個 iwi 0 1 其 中 17 個 無 名 稱, 但 知 道 祖 先 的 waka( 獨 木 舟 ) 或 過 去 曾 有 紀 錄 ; 另 有 10 個 iwi 有 名 稱, 但 傳 統 領 域 範 闇 未 明 ; 另 根 據 2001 年 之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亦 尚 有 18.5% 的 人 不 清 楚 自 己 屬 於 哪 一 個 iwi 由 於 過 去 一 百 年 來 的 整 體 環 境 變 遷, 紐 西 蘭 的 毛 利 人 已 經 是 世 界 上 最 都 市 忱 的 族 群 之 一 (Levine, 2001), 有 高 達 84% 的 毛 利 人 居 住 於 都 市 地 區 這 樣 的 變 遷, 直 接 造 成 舊 有 部 落 所 形 成 之 地 域 型 社 區 逐 漸 瓦 解, 故 在 今 日, 所 謂 純 粹 毛 利 人 所 居 住 之 部 落 社 區 實 已 不 復 見,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各 不 同 種 族 混 合 (mixed) 居 住 的 社 區 型 態 11 雖 然 混 居 型 態 之 社 區 已 是 紐 西 蘭 全 部 族 群 之 常 態, 但 是 毛 利 族 群 本 身 之 發 展 卻 仍 是 毛 利 人 最 重 要 之 社 區 課 題 也 由 於 實 際 居 住 屬 於 混 居 之 關 條, 毛 利 社 區 發 展 即 不 以 整 體 居 住 社 區 之 實 體 改 善 為 重 點, 因 為 在 居 住 環 境 上, 毛 利 族 群 與 其 他 種 族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相 對 地 在 發 展 上 像 以 族 群 發 展 為 目 標, 而 無 論 居 住 地 為 何 處, 只 要 是 象 屬 同 一 部 落 者, 則 皆 享 有 權 利 並 負 擔 義 務 基 本 上,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推 動, 像 以 iwi 為 運 作 中 心, 其 基 本 組 織 及 功 能 如 下 : 1.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推 行 部 落 之 各 項 發 展 活 動, 通 常 每 一 部 落 皆 設 有 管 理 委 員 會 來 代 表 全 體 成 員 負 責 執 行 及 管 理 相 關 事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5 到 15 位 委 員, 這 些 委 員 像 由 所 有 該 部 落 之 成 員 投 票 選 出, 任 期 視 其 部 落 所 訂 規 則 而 定 資 料 來 源 : Statistic New Zea1and ( ; Te Maori 1 Nga Rohe-Maori Regiona1 Divers 旬, Te Puni Kokiri - MinistJy ofmaori Development, Wellington, 2001 根 接 機 關 訪 談 所 得 結 果 169

16 { 原 位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2.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課 題 之 推 動 內 涵 一 般 部 落 之 發 展 課 題 分 為 下 列 四 種 : (1) 經 濟 發 展 毛 利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根 基 於 經 濟 事 務 之 發 展 自 1840 年 簽 署 懷 唐 伊 條 約 以 來, 雖 然 毛 利 族 群 失 去 了 廣 大 面 積 之 土 地, 惟 依 舊 有 相 當 大 量 之 土 地 為 毛 利 族 群 所 擁 有, 紐 西 蘭 政 府 並 且 設 置 毛 利 土 地 法 庭 (Maori Land Court) 專 門 處 理 關 於 毛 利 土 地 之 爭 議 依 據 毛 利 土 地 法 (Te Ture Whenua Maori/ Maori Land Act) 第 218 條 之 規 定, 只 要 iwi 或 hapu 為 了 毛 利 社 區 整 體 利 益 著 想, 經 由 毛 利 土 地 法 庭 許 可, 得 成 立 信 託 機 構 ( 甘 ust) 來 經 營 管 理 毛 利 土 地, 以 提 升 及 有 效 利 用 毛 利 土 地 另 外, iwi 亦 可 以 依 據 一 般 信 託 法 (the Trust Act) 及 其 他 一 般 性 法 律 來 組 織 公 司 或 其 他 合 作 社 等 機 構, 以 lwl 成 員 為 股 東, 來 經 營 營 利 性 或 非 營 利 性 之 事 業 至 於 在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資 金 方 面, 除 了 由 部 落 成 員 共 同 出 資 向 銀 行 借 貸 等 方 式 外, 懷 唐 伊 法 庭 對 於 各 部 落 與 紐 西 蘭 政 府 間 的 歷 史 爭 議 案 件 之 訴 訟 所 做 成 賠 償 之 判 決 及 和 解 (Treaty Settlements), 相 關 部 落 直 接 由 政 府 單 位 得 到 平 均 數 百 萬 至 上 億 元 之 賠 償 金, 亦 為 發 展 經 濟 及 文 化 社 會 教 育 之 重 要 資 金 來 源 毛 利 部 落 經 營 之 事 業 種 類 甚 多, 且 多 以 毛 利 傳 統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為 事 業 基 礎 並 衍 生 出 相 關 之 事 業 群, 例 如 飯 店 船 公 司 各 種 旅 遊 文 他 事 業 等, 有 些 甚 至 產 品 已 外 銷 至 國 外, 例 如 第 一 個 成 功 將 酒 類 產 品 外 銷 至 國 外 的 毛 利 人 經 營 之 公 司 : Tohu 製 酒 公 司 (Tohu Wines Ltd), 其 屬 於 Ngati R 缸 ua Atiawa Iwi 所 經 營 12 以 部 落 為 基 礎 之 經 濟 事 業, 不 但 能 凝 聚 族 人 之 向 心 力 有 效 利 用 部 落 所 擁 有 之 各 種 資 源, 更 能 提 供 族 人 之 就 業 機 會, 直 接 降 低 失 業 率, 並 提 升 族 群 之 自 信 心 經 營 事 業 所 得 收 益, 除 支 應 事 業 本 身 所 需 經 營 成 本 及 投 資 外, 更 被 用 來 作 為 部 落 發 展 文 化 社 會 及 教 育 等 活 動 之 基 金, 由 全 體 族 人 共 享 共 用, 並 減 少 對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依 賴 (2) 文 化 發 展 各 部 落 皆 設 置 專 人 及 編 列 專 門 經 費, 供 部 落 文 史 資 料 之 研 究 撰 寫 及 後 續 更 新 補 充, 以 將 部 落 文 1t 及 發 展 傳 承 其 研 究 之 過 程 需 族 人 共 同 參 與 考 證, 這 樣 之 工 作 有 助 於 成 員 體 認 及 釐 清 自 我 之 文 化 及 歷 史 價 值, 並 藉 以 教 育 下 一 代 12 參 閱 Tuma 個 nui-theexp 釘 ience ofthe 街 st indigenous wine company to export high qua1ity wine from New Zea1and(a bicultura1 research project), The open polytechnic ofnew Z 個 land, Wellington,

17 紐 西 蘭 原 住 氏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毛 利 人 傳 統 之 木 雕 編 織 石 雕 及 歌 舞 等 藝 術 水 準 甚 高, 部 落 亦 擔 負 起 文 化 傳 承 之 重 責 根 據 統 計 13, 有 將 近 45% 的 毛 利 人 參 與 毛 利 傳 統 藝 術 活 動, 這 些 人 中, 有 32% 參 與 毛 利 歌 謠 (waiata) 之 表 演, 18% 參 與 傳 統 戰 舞 (kapa haka), 12% 參 與 火 球 (poi) 之 表 演 活 動, 此 三 者 為 參 與 者 最 多 之 文 他 活 動 而 參 與 者 主 要 是 為 了 娛 樂 享 受 及 文 化 傳 承 另 外, 集 會 所 (marae) 則 是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最 主 要 之 場 所, 57% 的 毛 利 歌 謠 及 62% 的 傳 統 戰 舞 活 動 在 各 集 會 所 舉 行 這 些 相 關 之 文 他 發 展 活 動, 主 要 由 部 落 或 支 部 落 來 統 籌 推 動, 由 於 經 費 上 通 常 有 部 落 經 營 之 事 業 或 政 府 部 門 之 和 解 賠 償 金 為 基 礎, 在 推 展 上 較 為 順 利 (3) 社 會 發 展 各 部 落 間 有 多 元 之 社 會 服 務 項 目 以 社 會 健 康 照 顧 為 例, N gati Porou iwi 在 1995 年 成 立 部 落 之 健 康 機 構 (Ngati Porou Hauora)' 並 開 始 對 於 居 住 北 島 東 海 岸 地 區 之 族 人 提 供 健 康 服 務, 並 在 1996 年 九 月 與 地 方 政 府 部 門 之 健 康 機 構 (Te Tairawhiti Healthcare) 簽 署 同 意 書, 以 結 合 他 們 的 健 康 服 務 項 目, 在 1999 年 時, Te Puia Springs 醫 院 及 鄰 近 多 個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全 部 正 式 納 入 Ngati Porou Hauora 之 合 作 對 象,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婦 女 及 新 生 兒 健 康 服 務 公 共 衛 生 緊 急 救 護 聯 絡 及 接 送 醫 療 手 術 病 房 安 排... 等 等, 對 於 部 落 支 部 落 甚 至 大 家 庭, 更 提 升 健 康 之 保 障, 而 這 些 主 要 皆 出 自 於 部 落 之 主 動 運 作, 毛 利 人 亦 相 信 此 對 於 提 升 族 群 之 健 康 照 顧 有 深 遠 及 正 面 之 影 響 Ngati Porou Hauora 並 且 成 為 第 一 個 與 醫 院 合 作 提 供 健 康 醫 療 服 務 之 毛 利 機 構 14, 而 在 目 前, 由 於 醫 療 救 助 營 造 工 作 推 動 成 效 卓 著, 部 落 更 己 能 夠 提 供 更 多 元 之 相 關 服 務, 包 括 對 於 社 區 提 供 例 如 有 關 照 顧 及 醫 療 老 年 人 及 行 動 不 便 之 人 的 社 區 教 育 等, 更 擴 大 總 體 營 造 之 功 能 另 外, 如 果 iwi 組 織 較 小 者, 亦 可 聯 合 數 個 部 落 來 共 同 經 營, 例 如 TeRapuora o Te Waiharae 峙, 這 是 一 個 由 四 個 iwi (Ngati Apa Ki, Te Atiawa, Ngati Ku 尬, Ngati Toarangatira) 所 共 同 組 成 之 健 康 機 構, 提 供 社 區 襄 行 動 不 便 者 服 務 復 建 短 期 心 理 重 建 及 一 般 性 之 社 區 健 康 教 育 諮 詢 等, 以 確 保 部 落 弱 勢 居 民 能 受 到 更 好 及 專 業 之 照 顱, 並 能 清 楚 了 解 這 些 機 構 所 能 提 供 之 服 務 及 幫 助 參 閱 Creative New Zealand, A survey of Maori arts participation, Trrohanga kit e iwi Maori kei roto i nga toi Maori, Wellington, Creative New Zealand, 2000 參 閱 Maori in the New Zealand Economy, Te Puni K ri-minis 叮 of Maori Development, Wellington,

18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毛 利 傳 統 親 屬 關 條 及 相 互 照 顧 之 傳 統 觀 念 及 做 法, 實 有 助 於 毛 利 社 會 之 救 助 服 務 活 動 之 推 行 上 述 這 些 概 念, 同 時 適 用 於 社 區 營 造 有 關 之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事 項 上 面 (4) 教 育 發 展 過 去 殖 民 地 時 期, 皇 室 對 於 毛 利 文 化 的 破 壞 及 毛 利 語 的 禁 止, 使 得 毛 利 文 化 及 語 盲 瀕 臨 滅 絕, 也 促 使 毛 利 人 更 加 重 視 文 他 教 育 及 語 吉 之 復 興 (D 叮 誨, 2002) 男 外, 由 於 毛 利 族 群 在 就 業 方 面 之 相 對 劣 勢, 也 就 是 說 無 論 教 育 程 度 專 業 技 術 及 能 力 上 均 較 一 般 平 均 水 準 為 低, 亦 促 使 毛 利 人 更 加 重 視 教 育 之 發 展 毛 利 人 認 為 教 導 孩 子 們 毛 利 語, 會 讓 他 們 對 自 己 的 文 化 語 盲 廠 到 驕 傲, 而 這 些 新 世 代, 都 會 成 為 未 來 的 社 會 中 堅 各 部 落 通 常 皆 運 用 所 轄 集 會 所 來 作 為 教 授 母 語 之 中 心, 並 由 長 輩 教 導 孩 子 們 語 吉 和 文 化, 孩 子 們 在 生 活 上 玩 耍 時, 都 開 始 使 用 毛 利 語, 使 毛 利 語 逐 漸 復 興 另 外, 以 集 會 所 為 語 吉 及 文 他 學 習 中 心, 亦 符 合 集 會 所 內 僅 能 使 用 毛 利 語 演 講 及 交 談 之 傳 統 由 部 落 社 區 推 動 之 毛 利 語 學 習 活 動 逐 步 蔓 延 至 全 國, 而 為 了 使 孩 子 們 能 在 自 己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環 境 中 接 受 教 育, 毛 利 學 校 便 應 運 而 生, 雙 語 ( 英 語 及 毛 利 語 ) 學 校 也 逐 漸 成 立, 毛 利 大 學 及 其 它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也 開 始 提 供 毛 利 語 及 毛 利 文 他 的 文 憑 早 期 由 集 會 所 訓 練 出 來 的 毛 利 青 年 在 大 學 畢 業 後, 有 些 也 會 回 到 學 校, 將 其 所 學 傳 承 給 下 一 代, 而 且 毛 利 語 及 毛 利 文 化 專 家 變 成 公 私 部 門 爭 相 聘 用 的 對 象, 這 個 現 象 在 教 育 機 構, 尤 其 明 顯 於 是 毛 利 語 言 及 文 他 教 育 之 傳 承 形 成 良 性 循 環 在 這 些 基 礎 上, 各 部 落 仍 持 續 擴 大 推 動 教 育 發 展 事 項, 例 如 為 部 落 年 輕 學 子 設 置 高 等 教 育 獎 學 金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之 補 助 成 人 終 生 學 習 之 推 行 等 等 另 外, 為 提 高 教 育 品 質, 部 落 亦 開 始 與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例 如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合 作, 設 置 毛 利 相 關 教 育 課 程 專 門 技 術 及 產 業 訓 練, 以 提 升 毛 利 文 化 之 認 知 層 面 及 毛 利 人 之 就 業 條 件 (5) 小 吉 最 近 幾 十 年 來 毛 利 部 落 逐 漸 以 其 傳 統 價 值 及 以 親 屬 團 體 所 組 成 之 組 織 構, 推 動 部 落 社 區 之 經 濟 文 f 七 社 會 及 教 育 等 總 體 營 造 發 展 事 宜, 並 獲 致 相 當 之 成 效 雖 然 有 些 部 落 之 發 展 活 動, 以 來 自 於 懷 唐 伊 法 庭 所 判 決 應 由 皇 室 給 予 該 部 落 之 龐 大 賠 償 金 之 運 用 為 經 費 來 源, 惟 實 際 上, 大 部 分 之 部 落 並 無 或 目 前 尚 未 獲 得 該 項 賠 償 款, 但 卻 仍 能 以 部 落 經 營 之 事 業 來 支 援 部 落 發 展 之 各 項 營 造 活 動, 誠 屬 不 易 172

19 紐 面 前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綜 合 來 說,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之 發 展 課 題 具 備 多 元 性 之 特 質, 在 發 展 模 式 上, 為 一 經 濟 導 向 型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即 其 像 以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為 基 礎, 藉 由 經 濟 事 業 之 經 營 開 發, 作 為 部 落 其 他 層 面 包 括 文 化 社 會 及 教 育 營 造 活 動 之 後 盾, 並 且 逐 漸 能 自 給 自 足, 部 落 族 人 亦 因 發 展 過 程 之 參 與 進 而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自 尊 及 自 信, 而 這 正 是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實 質 內 涵 ( 二 毛 利 資 源 之 保 護 一 資 源 管 理 法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既 為 一 經 濟 導 向 型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且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又 像 以 傳 統 屬 於 毛 利 人 使 用 及 維 護 之 自 然 資 源 及 文 他 資 產 為 事 業 發 展 之 主 題, 故 毛 利 資 源 之 保 護 即 為 重 要 之 課 題, 因 為 無 資 源 之 保 護, 即 無 該 等 事 業 之 發 展,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亦 將 失 去 最 重 要 之 依 據 紐 西 蘭 政 府 為 整 合 各 種 資 源 之 管 理, 於 1991 年 制 定 資 源 管 理 法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全 文 共 計 433 條, 加 上 十 個 附 表 (schedule) 以 促 使 自 然 及 物 理 資 源 (natural and physical resources) 達 到 永 續 管 理 (sustainable management) 之 目 的 ( 第 5 條 第 1 項 ) 所 謂 自 然 及 物 理 資 源 J 包 括 土 地 水 空 氣 土 壤 礦 產 能 源 及 所 有 型 態 之 動 物 植 物 ( 無 論 是 否 為 紐 西 蘭 原 生 種 ). 及 構 造 物 (structures) ( 第 2 條 ) ; r 永 續 管 理 條 措 以 適 當 方 式 或 比 率 來 管 理 自 然 及 物 理 資 源 的 使 用 開 發 及 保 護, 以 確 保 其 能 為 人 們 及 社 區 提 供 社 會 經 濟 及 文 化 的 福 祉 以 及 健 康 與 安 全, 而 又 能 為 未 來 世 代 維 持 這 些 資 源 合 理 可 預 見 的 永 續 性, 確 保 空 氣 水 土 壤 及 生 態 系 統 的 維 生 性, 避 免 改 正 或 減 輕 活 動 對 於 環 境 的 負 面 影 響 ( 第 5 條 第 2 項 ) 資 源 管 理 法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所 有 自 然 及 物 理 資 源, 甚 至 連 與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發 展 相 關 之 城 鄉 規 劃 法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都 納 人, 並 同 時 將 該 規 劃 法 明 令 廢 止 資 源 管 理 法 明 文 規 範 下 列 與 毛 利 資 源 有 關 之 事 項 : 1. 所 有 人 使 用 資 源 須 考 量 之 基 本 原 則 為 了 達 成 本 法 的 目 的, 凡 依 據 本 法 就 自 然 及 物 理 資 源 的 使 用 開 發 及 保 護 之 功 能 及 權 利 的 運 作, 都 應 該 : 確 認 並 提 供 下 列 全 國 性 適 用 之 重 點 原 則... 即 與 毛 利 及 其 文 他 與 傳 統 土 地 水 舊 遺 址 祖 靈 聖 地 (wa 油 i tapu) 及 其 他 傳 統 使 用 地 等 之 關 條 ; ( 第 6 條 ) 特 別 考 量 毛 利 資 源 的 守 護 (kaiti 政 itanga) ; ( 第 7 條 ) 需 將 懷 唐 伊 條 約 之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 第 8 條 ) 173

20 { 房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2. 關 於 水 的 限 制 本 條 第 一 款 原 則 禁 止 取 得 使 用 危 害 或 變 更 任 何 水 熱 或 能 源, 但 如 果 地 熱 水 水 熱 或 能 源 的 取 用 與 該 地 區 毛 利 人 為 公 共 利 益 之 傳 統 一 致, 且 對 於 環 境 沒 有 負 面 影 響 的 話, 不 在 此 限 ( 第 14 條 ) 3. 功 能 權 利 義 務 之 移 轉 地 方 權 責 機 就 本 法 規 範 下 之 功 能 權 利 與 義 務, 在 合 於 本 條 規 定 下, 可 以 將 一 個 或 多 個 之 功 能 權 利 與 義 務 移 轉 給 其 他 權 責 機 閱 (public au 血 ority), 但 不 包 括 此 移 轉 權 利 之 移 轉 前 項 所 稱 權 責 機 關, 包 括 任 何 的 地 方 機 關 任 何 的 iwi 機 構... 0 ( 第 33 條 ) 地 區 機 關 (te 叮 itorial authority) 在 本 法 規 範 下, 除 了 計 畫 的 核 准 及 變 更 之 外, 可 以 將 一 個 或 多 個 之 功 能 權 利 與 義 務 授 權 給 依 據 地 方 政 府 法 (2002)J 所 設 立 之 任 何 社 區 委 員 會 (community bo 位 d), 只 要 該 授 權 事 項 對 於 該 社 區 是 重 要 之 事 件 ( 第 34 條 ) 4. 公 聽 會 關 於 公 聽 會, 為 決 定 適 當 程 序 以 達 本 條 第 一 項 ( 資 源 使 用 之 許 可 申 請 區 域 政 策 聲 明... 等 ) 之 目 的, 地 方 權 責 機 關 許 可 機 關 或 取 得 許 可 舉 行 公 聽 會 之 個 人, 應 該 確 認 毛 利 傳 統, 並 依 據 毛 利 語 言 法 (1987) J 之 規 定, 適 當 地 取 得 毛 利 語 之 書 面 或 口 頭 證 明 ( 第 39 條 ) 5. 政 策 聲 明 及 計 畫 保 育 部 所 準 備 及 建 議 之 紐 西 蘭 海 岸 政 策 聲 明, 應 該 就 對 於 地 方 毛 利, 包 括 祖 靈 聖 地 獨 木 舟 登 陸 地 漁 場 編 織 用 植 物 等, 有 特 別 保 護 價 值 特 色 之 海 岸 環 境 加 以 說 明 ( 第 58 條 ) 當 準 備 或 改 變 區 域 政 策 聲 明 區 域 計 畫 時, 區 域 機 關 (regional council) 必 須 將 受 此 區 域 政 策 聲 明 影 響 之 lwl 機 關 所 認 可 之 任 何 相 關 之 規 劃 文 件 列 入 考 量 ( 第 條 ) 區 域 政 策 聲 明 應 該 敘 明 對 於 該 區 域 內 lwl 機 關 資 源 管 理 有 顯 著 相 關 之 事 宜 ( 第 62 條 ) 當 準 備 或 改 變 地 區 計 畫 時, 地 區 機 關 必 須 將 受 此 地 區 計 畫 影 響 之 iwi 機 關 所 認 可 之 任 何 相 關 之 規 劃 文 件 列 入 考 量 ( 第 74 條 ) 6. 諮 詢 i 制 組 織 所 提 議 的 區 域 性 海 岸 計 畫, 應 由 區 域 機 關 在 諮 詢 保 育 部 及 該 區 域 內 之 iwi 機 關 後 備 妥 相 關 地 方 機 關 在 準 備 政 策 聲 明 或 計 畫 之 期 間, 應 該 透 過 iwi 組 織 及 部 落 來 探 詢 該 地 區 可 能 受 影 響 之 毛 利 族 群 之 意 見 174

21 紐 面 前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資 源 管 理 法 對 於 毛 利 資 源 之 保 護 有 幾 點 特 色 : (1) 確 認 毛 利 族 群 傳 統 資 源 之 價 值 及 地 位 資 源 管 理 法 明 文 規 範 凡 涉 有 關 資 源 之 政 策 或 計 畫, 皆 須 陳 明 與 毛 利 及 其 文 化 與 傳 統 土 地 水 舊 遺 址 祖 靈 聖 地 及 其 他 傳 統 使 用 地 等 之 關 餘, 並 特 別 考 量 毛 利 資 源 的 守 護, 以 確 保 毛 利 傳 統 資 源 不 受 到 破 壞, 相 對 來 說, 該 法 已 確 認 毛 利 族 群 傳 統 資 源 之 價 值 及 地 位, 並 應 特 別 予 以 保 護 (2) 承 認 皇 室 過 去 對 於 保 護 毛 利 資 源 及 利 益 之 承 諾 紐 西 蘭 幾 乎 所 有 之 法 律 皆 明 文 強 調 需 將 懷 唐 伊 條 約 之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J' 即 依 據 當 初 皇 室 與 毛 利 族 群 所 簽 之 保 障 及 尊 重 毛 利 族 群 權 益 之 承 諾 是 以 在 資 源 使 用 上 若 對 於 自 然 型 態 或 文 他 遺 產 及 價 值, 包 括 景 觀 土 地 型 態 歷 史 事 件 地 點 及 祖 靈 聖 地 等 之 任 何 使 用 開 發 等, 有 實 際 及 潛 在 影 響 之 事 項, 皆 須 尊 重 毛 利 族 群 之 意 見 (3) 毛 利 人 傳 統 使 用 優 先 資 源 管 理 法 對 於 毛 利 傳 統 資 源 之 保 護, 即 有 關 該 種 資 源 之 使 用, 由 毛 利 族 群 基 於 傳 統 之 使 用 關 像 優 先 使 用, 以 尊 重 族 群 (4) 對 於 部 落 組 織 之 授 權 資 源 管 理 法 第 條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可 以 將 一 個 或 多 個 之 功 能 權 利 與 義 務 移 轉 給 lwl 組 織, 此 規 定 對 於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活 動 之 推 動 是 一 大 助 益, 因 為 有 關 部 落 社 區 之 發 展 課 題, 可 以 直 接 授 權 給 部 落 處 理 的 另 外, 此 可 授 權 予 部 落 組 織 之 規 定, 亦 即 確 認 iwi 的 自 治 地 位, 使 得 政 府 機 關 與 毛 利 族 群 溝 通 或 實 施 原 住 民 政 策 時, 得 直 接 以 lwl 為 對 話 窗 口 (5) 資 源 使 用 同 意 權 之 行 使 資 源 管 理 法 為 有 效 管 理 資 源 之 利 用, 特 別 規 範 任 何 資 源 之 使 用 皆 須 申 請 許 可 (consent), 審 查 過 程 尤 須 注 意 是 否 侵 犯 毛 利 資 源, 若 有 爭 議 無 法 解 決 時, 得 訴 請 規 劃 法 庭 (Planning Tribunal)16 判 決, 以 維 雙 方 權 益 綜 合 盲 之, 資 源 管 理 法 對 於 毛 利 傳 統 價 值 及 資 源 之 保 護, 使 得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營 造 活 動 之 推 動, 更 增 添 保 障 及 對 於 原 住 民 權 益 之 尊 重, 而 部 落 以 自 然 資 源 及 文 他 為 基 礎 之 事 業 發 展 更 能 順 遂 此 立 法 之 保 障, 對 於 社 追 活 動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基 石, 值 得 參 考 15 惟 至 本 研 究 進 行 期 間 為 止, 尚 無 任 何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這 些 條 文 授 權 給 iwi 組 織 之 案 例 年 之 資 源 管 理 法 修 正 棠, 將 原 懷 唐 伊 法 庭 史 名 為 規 劃 法 庭 175

22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第 二 期 ( 三 ) 地 方 政 府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一 地 方 政 府 法.ocal Government Act) 紐 西 蘭 政 府 階 層 基 本 上 為 二 級 制 ( 如 圖 3), 即 中 央 政 府 ( 各 部 會 ) 與 地 方 政 府 ( 包 含 區 域 政 府 (Regional Council) 與 市 區 政 府 (City Council and District Council)) 紐 西 蘭 有 12 個 區 域 政 府 及 74 個 市 區 政 府 (1 6 個 市 政 府 58 個 區 政 府 ) 通 常 一 個 區 域 政 府 轄 區 範 圍 內 會 有 數 個 市 或 區 政 府, 但 是 區 域 政 府 與 市 區 政 府 並 無 上 下 屬 之 關 條, 彼 此 業 務 亦 不 重 疊 例 如 以 公 共 交 通 為 例, 區 域 政 府 負 責 區 域 性 之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而 各 市 區 政 府 則 負 責 各 該 轄 區 之 市 內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各 市 區 內 尚 轄 有 數 個 社 區 委 員 會 (Community Bo 位 d), 此 條 依 據 地 方 政 府 法 (Local Govemment Act) 之 規 定 須 設 立 之 機 構 圖 3 紐 西 蘭 政 府 階 層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整 理 ) 地 方 政 府 法 共 計 314 條, 分 十 二 部 分, 目 的 在 於 為 紐 西 蘭 社 會 之 多 元 性 提 供 民 主 及 效 率 之 地 方 政 府 為 達 此 目 的, 地 方 政 府 法 提 供 地 方 權 責 單 位 決 定 從 事 何 種 活 動 及 方 法 之 架 構 及 權 利, 提 升 地 方 權 責 單 位 對 於 轄 區 社 區 之 施 政 明 朗 性, 提 供 地 方 權 責 單 位 對 於 提 升 轄 區 社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及 文 他 等 福 祉 的 永 續 發 展 方 法 ( 第 3 條 ) 176

23 是 E 西 蘭 原 住 民 部 主 喜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地 方 政 府 法 明 確 提 供 下 列 關 於 與 社 區 ( 含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 關 條 之 法 律 依 據 : 1. 懷 唐 伊 備 司 原 則 之 適 用 為 了 承 認 及 彰 顯 皇 室 (the Crown) 對 於 適 當 考 量 懷 唐 伊 條 約 原 則 的 責 任, 並 且 持 續 及 改 善 毛 利 族 群 在 地 方 政 府 決 策 過 程 參 與 之 機 會, 本 法 第 二 及 第 六 部 分 提 供 地 方 權 責 機 關 在 促 進 毛 利 族 群 參 與 其 機 關 決 策 過 程 之 原 則 與 要 求 ( 第 4 條 ) 2. 毛 利 族 群 代 表 地 方 政 府 委 員 會 (Local Government Commission) 由 部 長 委 派 之 三 名 委 員 組 成 其 中 之 一 必 須 其 有 毛 利 風 俗 民 情 及 實 務 之 相 當 認 知, 並 且 須 於 徵 詢 毛 利 事 務 部 長 後 指 定 ( 第 32 條 ) 3. 社 區 委 員 會 之 角 色 社 區 委 員 會 之 角 色 為 : 代 表 其 社 區, 爭 取 社 區 利 益 ; 考 量 及 報 告 所 有 與 地 區 權 責 機 關 相 關 連 之 事 務, 或 其 他 與 社 區 委 員 會 有 關 之 事 務 ; 維 持 地 區 權 責 機 關 所 提 供 該 社 區 內 之 服 務 及 設 施 之 運 作 ; 向 地 區 權 責 機 關 提 報 每 年 社 區 支 出 報 告 及 建 議 ; 與 本 社 區 內 之 社 區 組 織 及 特 定 利 益 團 體 維 持 溝 通 ; 執 行 地 區 權 責 機 關 所 授 權 之 其 他 職 責 ( 第 52 條 ) 4. 決 策 過 程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地 方 權 責 機 關 必 須 尋 求 確 認 並 評 估 為 達 成 決 策 目 標 的 所 有 可 供 選 擇 之 合 理 可 行 方 式 如 果 在 上 開 選 擇 之 事 項 中, 明 顯 涉 及 關 於 土 地 及 水 體 事 宜, 則 應 將 毛 利 與 他 們 的 文 他 及 傳 統, 與 其 傳 統 土 地 水 舊 遺 址 祖 靈 聖 地 有 價 值 的 野 生 動 植 物 群 及 其 他 傳 統 使 用 地 等 之 關 條 列 入 考 量 ( 第 77 條 ) 地 方 權 責 機 關 必 須 建 立 及 維 持 提 供 給 毛 利 族 群 在 決 策 過 程 參 與 之 機 會, 以 及 可 以 促 進 毛 利 族 群 發 展 其 在 決 策 過 程 參 與 貢 獻 之 能 力 的 方 式,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給 毛 利 族 群, 以 達 成 上 開 目 的 ( 第 81 條 ) 5. 話 詢 iwi 組 織 所 提 議 的 區 域 性 海 岸 計 畫, 應 由 區 域 機 關 在 諮 詢 保 育 部 及 該 區 域 內 之 iwi 機 關 後 備 妥 相 關 地 方 機 關 在 準 備 政 策 聲 明 或 計 畫 之 期 間, 應 該 透 過 lwl 機 關 及 部 落 來 探 詢 該 地 區 可 能 受 影 響 之 毛 利 族 群 之 意 見 177

24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於 地 方 政 府 法 規 範 下, 地 方 政 府 在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活 動 中 之 功 能 及 角 色 分 析 如 下 : (1) 地 方 政 府 與 毛 利 族 群 之 關 條 由 於 懷 唐 伊 條 約 是 由 毛 利 族 群 與 英 國 皇 室 所 簽 署, 因 此 傳 統 上 毛 利 人 認 為 有 關 毛 利 族 群 權 益 之 保 障 應 由 皇 室 來 負 責, 亦 即 其 與 皇 室 所 代 表 之 中 央 政 府 是 一 種 夥 伴 關 像, 對 話 窗 口 應 為 中 央 政 府 而 非 地 方 政 府 (Hayward, 2003) 這 樣 的 詔 知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法 所 規 範 承 認 及 彰, 顯 皇 室 對 於 適 當 考 量 懷 唐 伊 條 約 原 則 的 責 任 受 到 強 烈 之 爭 論, 且 傳 統 上 地 方 政 府 與 毛 利 族 群 並 無 太 多 之 政 策 交 集, 致 使 該 法 實 施 之 初 並 不 順 暢, 例 如 在 資 源 管 理 法 所 規 範 之 資 源 使 用 許 可 之 爭 議 上, 資 源 管 理 法 規 定 有 關 許 可 之 申 請 由 地 方 政 府 來 審 議 執 行, 但 毛 利 族 群 認 為 應 由 中 央 政 府 來 與 其 對 話 17 經 過 這 幾 年 紐 西 蘭 政 府 之 努 力, 目 前 毛 利 族 群 已 漸 能 接 受 由 地 方 政 府 與 其 對 話 之 方 式, 特 別 是 像 社 區 發 展 營 造 這 種 有 較 強 地 方 性 質 偏 向 之 事 務 方 面, 亦 顯 得 較 為 順 遂 (2) 社 區 計 畫 一 由 下 而 上 地 方 政 府 法 規 定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制 定 長 期 社 區 計 畫 及 年 度 計 畫, 在 制 定 之 過 程 上, 必 須 由 社 區 提 出 所 希 望 之 社 區 發 展 成 果 (outcomes) 社 區 得 以 充 分 討 論 他 們 目 前 及 未 來 在 社 區 的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及 文 他 福 祉 等 所 想 要 的 成 果 及 相 對 重 要 性 及 優 先 順 序, 並 且 提 升 社 區 資 源 之 應 用 與 更 佳 之 協 力 合 作, 以 提 供 地 方 機 關 及 其 他 組 織 設 定 相 關 活 動 優 先 順 序 時 之 參 考 及 引 導 因 此 在 社 區 營 造 之 課 題 上, 得 以 先 經 由 社 區 充 分 地 討 論 後, 將 所 需 要 營 造 之 項 目 及 需 求 提 報 地 方 政 府 以 列 入 施 政 計 畫 內 分 配 經 費 並 執 行 這 是 一 種 由 下 而 上 之 社 區 實 質 需 求 之 表 徵, 無 論 原 住 民 社 區 或 一 般 社 區 皆 能 適 用 (3) 諮 詢 一 公 眾 參 與 上 開 社 區 計 畫 及 年 度 計 畫 於 各 社 區 提 出 所 需 之 社 區 成 果 意 見 後, 地 方 政 府 所 彙 整 之 政 策 計 畫 草 案 仍 需 公 諸 於 大 眾, 以 便 於 透 過 公 眾 參 與 意 見 之 方 式 使 最 後 之 17 參 閱 Iwi&1 aj gover 祖 ment interaction under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 Ex 缸 nples of good practice, Minis1Jy for the Environment, Wellington,

25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計 畫 更 符 合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更 增 加 社 區 政 策 之 透 明 度 18 另 外, 地 方 政 府 法 對 於 所 有 與 公 眾 相 關 之 政 策 議 題, 皆 規 定 須 經 過 公 開 諮 詢 之 程 序, 尤 其 對 於 毛 利 族 群, 更 特 別 規 範 需 確 保 其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參 與 之 機 制,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給 毛 利 族 群 在 實 務 執 行 19 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乃 透 過 毛 利 集 會 所 召 開 會 議 (hui) 來 廣 徵 部 落 內 之 意 見 男 外, 在 區 域 政 府 及 市 區 政 府 內 皆 設 置 有 部 落 聯 絡 (iwi relationship) 部 門, 部 鬥 內 之 政 府 官 員 皆 必 須 由 毛 利 人 擔 任, 以 作 為 毛 利 族 群 與 政 府 之 間 溝 通 之 橋 樑, 並 且 由 於 需 經 常 在 集 會 所 與 部 落 民 眾 以 毛 利 語 溝 通, 這 樣 的 安 排 亦 顯 示 對 於 毛 利 傳 統 文 化 之 尊 重 (4) 社 區 營 造 活 動 之 支 援 前 面 提 到, 毛 利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是 一 個 經 濟 導 向 型 之 社 造 模 式, 各 部 落 得 以 自 行 發 展 以 部 落 為 基 礎 之 經 濟 事 業 並 支 援 文 化 社 會 及 教 育 等 社 造 課 題 地 方 政 府 則 提 供 另 一 種 管 道, 即 由 部 落 社 區 居 民 自 行 透 過 部 落 會 議 討 論 提 出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協 助 之 社 造 課 題, 以 補 經 濟 導 向 型 社 造 模 式 之 不 足 例 如, 當 經 濟 事 業 發 展 尚 未 順 遂, 或 部 落 資 源 不 足 以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等 狀 況 時, 得 以 透 過 自 行 界 定 社 區 成 果 之 方 式 及 過 程, 向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社 區 發 展 活 動 之 各 項 協 助, 並 列 入 施 政 計 畫 (5) 提 升 參 與 公 眾 議 題 之 能 力 傳 統 上, 由 於 毛 利 族 群 對 於 公 共 議 題 之 參 與 方 式 與 西 方 民 主 國 家 之 機 制 不 同, 在 社 會 民 主 深 他 之 影 響 下, 地 方 政 府 法 規 範 了 相 當 詳 細 之 公 眾 參 與 程 序 之 規 定, 並 且 亦 特 別 針 對 毛 利 族 群 之 參 與, 給 予 特 別 之 資 訊 與 說 明 這 樣 的 方 式 其 實 具 有 教 育 之 功 能, 以 提 升 毛 利 族 群 參 與 公 共 議 題 討 論 之 能 力, 並 能 在 能 力 提 升 後, 更 能 注 意 部 落 社 區 自 身 之 權 益, 對 於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有 關 之 公 共 議 題 討 論 亦 有 助 益 當 然, 地 方 政 府 仍 應 該 重 視 毛 利 族 群 傳 統 之 權 威 及 意 見 表 達 方 式, 不 能 一 昧 以 西 方 民 主 思 考 模 式 強 迫 毛 利 族 群 去 完 全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仍 應 與 毛 利 族 群 相 互 漸 進 式 地 綜 合 出 最 佳 之 互 動 方 式 總 體 言 之, 紐 西 蘭 地 方 政 府 在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營 造 過 程 中 之 角 色, 是 藉 由 地 方 政 府 法 所 提 供 明 確 之 參 與 機 制 來 接 受 社 區 之 各 種 營 造 需 求, 並 且 透 過 充 分 資 訊 之 相 闖 過 程 及 計 畫, 參 閱 Long-tenn Council Community Plan ( ), Manukau City Council, 2003; Council Plan 2003/2004, Wellington City Council, 2003 ; Long-tenn Council Community Plan - 1 July June 2014( 帥 的, Hawke's Bay Regiona1 Council, 2004 ; Focus on 血 e future Long-tenn counci1 community plan after nsu1tation, Auck1and City Council, 2004 參 依 觀 摩 實 習 訪 談 之 結 呆 179

26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提 供, 以 確 保 參 與 之 管 道 暢 通, 並 確 認 所 提 出 之 需 求 確 實 為 部 落 社 區 之 所 需 這 樣 的 機 制, 除 能 提 供 毛 利 族 群 在 參 與 過 程 中 學 習 現 代 之 參 與 方 式 外, 亦 能 間 接 對 於 以 經 濟 導 向 型 為 主 之 毛 利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提 供 公 共 議 題 討 論 之 進 行 方 式 之 參 考, 亦 對 於 經 濟 事 業 發 展 較 弱 之 部 落 社 區 提 供 社 區 營 造 之 機 會 與 成 長 ( 四 ) 觀 光 文 化 產 業 與 社 區 營 造 之 結 合 紐 西 蘭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舉 世 聞 名, 不 只 是 有 好 山 好 水, 也 因 為 有 著 名 的 毛 利 原 住 民 文 他 隨 著 全 國 觀 光 產 業 之 蓬 勃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在 毛 利 族 群 之 事 業 發 展 中, 也 越 來 越 受 到 重 視, 特 別 是 所 謂 的 毛 利 觀 光 (Tourism Maori) 0 r 毛 利 觀 光 是 一 種 以 毛 利 文 他 為 觀 光 重 點 之 觀 光 旅 遊 型 態, 例 如 羅 托 魯 阿 (Rotorua) 著 名 之 毛 利 文 化 與 工 藝 中 心 (Maori Arts and Crafts Institute), 即 是 以 當 地 部 落 傳 統 使 用 之 地 熱 保 留 地 為 中 心, 複 製 傳 統 集 會 所 及 村 莊, 並 且 設 置 一 所 雕 刻 學 校, 傳 授 雕 刻 技 術 給 年 輕 之 毛 利 子 弟, 並 可 現 場 參 觀 學 雕 刻 的 學 生 必 須 在 三 年 內 學 會 掌 握 六 種 鑿 子 的 技 巧, 而 複 雜 的 雕 刻 圖 案 都 是 來 自 於 自 然 真 實 的 世 界, 並 且 於 雕 刻 中 保 留 了 部 落 歷 史 和 宗 譜 該 中 心 現 場 並 有 當 地 毛 利 導 遊 解 說 及 其 他 文 化 表 演 活 動 而 類 似 這 樣 毛 利 文 化 體 驗 旅 遊 之 觀 光 事 業, 幾 乎 在 紐 西 蘭 所 有 觀 光 地 區 皆 可 見 到 以 經 濟 事 業 為 基 礎 之 社 區 營 造 模 式 是 毛 利 部 落 發 展 之 主 題, 經 濟 事 業 中 又 以 毛 利 文 化 觀 光 事 業 為 一 重 要 之 主 體 產 業, 文 他 觀 光 事 業 條 文 化 產 業 與 觀 光 之 結 合, 發 展 文 他 觀 光 事 業 的 目 的, 除 了 實 質 經 濟 層 面 之 效 益 外, 藉 由 該 事 業 之 推 展, 提 升 國 內 及 國 際 對 於 毛 利 文 11:, 之 認 知 及 尊 敬, 並 且 鼓 勵 毛 利 族 人 參 與 該 事 業, 進 而 對 自 己 的 文 化 更 加 體 認 發 揚, 最 後 增 進 族 群 自 信 心, 實 有 助 於 文 化 之 傳 承 與 創 新 文 化 產 業 亦 必 須 注 入 創 新 之 元 素, 以 因 應 多 元 他 之 市 場 需 求 毛 利 部 落 在 這 方 面 非 常 注 重 與 專 業 教 育 機 構 之 合 作, 常 見 之 型 態 為 各 部 落 與 其 主 要 所 在 區 域 附 近 之 大 專 院 校 及 專 業 機 構 合 作 開 發, 並 且 由 部 落 提 供 獎 學 金 以 鼓 勵 子 弟 就 讀 研 究 而 政 府 單 位 亦 提 供 毛 利 社 區 在 產 業 及 經 營 能 力 上 之 培 養, 例 如 毛 利 發 展 部 所 執 行 之 能 力 培 養 J (Capacity bui1ding) 計 畫 20 即 對 於 那 些 想 發 展 事 業 經 營 部 落 社 區 對 於 成 員 之 有 關 社 會 及 經 濟 福 利 之 課 題 等 等 需 要 協 助 之 個 人 或 社 區 組 織, 都 可 以 申 請 該 計 畫 以 取 得 技 術 策 略 架 構 甚 至 基 金 上 的 協 助 男 外 例 如 實 20 參 閱 毛 利 發 展 都 鋼 站 govt.nzlmao 吋 180

27 紐 面 前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際 輔 導 毛 利 族 群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半 官 方 組 織, 例 如 在 下 章 個 案 研 究 會 提 出 說 明 之 奧 克 蘭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中 心 (Auckl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 仕 ategy, AREDS), 其 居 於 政 府 與 毛 利 部 落 之 間, 鼓 勵 毛 利 族 群 發 揮 文 他 創 意 提 出 產 品 構 想, 由 AREDA 評 估 可 行, 性, 並 輔 導 至 營 運 並 納 入 區 域 觀 光 系 統 之 統 一 人 口 網 站, 以 提 供 觀 光 客 充 分 資 訊, 並 同 時 促 進 行 銷 政 府 機 關 並 協 助 毛 利 族 群 建 立 毛 利 觀 光 認 證 制 度, 也 就 是 證 照 制 度, 透 過 與 專 業 機 構 之 合 作, 鼓 勵 毛 利 青 年 人 取 得 證 照, 並 於 取 得 證 照 後 回 部 落 所 經 營 之 觀 光 事 業 服 務 以 貢 獻 社 區, 而 部 落 亦 提 供 獎 學 金 供 部 落 子 弟 就 讀 申 請, 結 果 造 就 部 落 社 區 之 多 元 性 發 展 這 些 部 落 之 措 施 及 政 府 配 合 之 政 策, 使 得 部 落 社 區 活 化 起 來, 在 文 他 觀 光 產 業 之 結 合 發 展 下, 所 得 利 益 可 直 接 由 部 落 全 體 成 員 共 享, 並 分 配 至 社 會 救 濟 及 照 顧 文 化 發 展 及 研 究 教 育 訓 練 等 社 造 課 題 上, 此 模 式 正 如 前 述, 終 可 形 成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之 良 性 循 環 分 析 紐 西 蘭 毛 利 族 群 將 觀 光 文 化 產 業 與 社 區 營 造 等 相 結 合 之 成 功, 本 文 歸 納 有 下 列 幾 點 主 要 因 素 : 1. 毛 利 人 之 覺 醒 毛 利 人 原 本 為 紐 西 蘭 的 主 人, 西 方 殖 民 政 策 造 成 毛 利 人 不 得 不 臣 服, 自 1840 年 簽 訂 懷 唐 伊 條 約 後, 英 國 女 皇 允 諾 給 予 毛 利 人 之 權 益 保 障 及 保 護 並 未 落 實, 致 使 大 量 毛 利 人 所 擁 有 土 地 及 資 源 流 失, 文 化 語 吉 更 因 殖 民 政 府 打 壓 及 大 環 境 變 遷 而 逐 漸 消 失 1972 年 自 Nga Tamatoa ( 戰 士 之 子 ) 發 起 爭 取 語 言 權 的 請 願 運 動 後, 毛 利 人 才 逐 漸 覺 醒, 毛 利 人 認 為 紐 西 蘭 政 府 沒 有 遵 照 懷 唐 伊 條 約 的 規 定 保 障 他 們 的 權 利, 要 求 重 審 條 約 的 法 律 地 位, 並 經 懷 唐 伊 法 庭 認 定 毛 利 語 應 該 受 法 律 的 保 障, 所 以 要 求 紐 西 蘭 政 府 提 高 毛 利 語 語 在 教 育 法 院 大 眾 媒 體 政 府 服 務 機 關 的 地 位 爭 取 語 吉 權 的 成 功, 給 予 毛 利 人 很 大 的 鼓 勵, 這 樣 的 風 潮 逐 漸 擴 展 至 各 個 領 域, 包 括 皇 室 與 毛 利 部 落 有 關 歷 史 事 件 的 重 新 審 議 與 賠 償 毛 利 傳 統 資 源 的 權 利 等 與 政 府 直 接 對 話 之 主 張, 及 因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教 育 等 之 低 落 而 喚 起 之 部 落 社 區 總 體 發 展 之 倡 議, 引 發 毛 利 部 落 自 主 發 展 文 11:: 觀 光 事 業 之 強 烈 動 機 2. 部 落 精 英 分 子 推 動 毛 利 部 落 精 英 分 子 包 括 傳 統 貴 族 階 級 知 識 分 子 及 新 政 治 領 袖 等 傳 統 貴 族 階 級 雖 然 隨 著 在 部 落 內 仍 具 精 神 領 袖 之 象 徵 ' 仍 然 是 凝 聚 族 群 之 重 要 力 量 ; 隨 著 181

28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毛 利 人 教 育 水 準 之 提 高, 知 識 分 子 廣 泛 的 接 觸 多 元 之 社 會 及 教 育, 形 成 對 自 我 族 群 發 展 的 重 要 推 動 力 量 ; 新 政 治 領 袖 則 指 透 過 民 主 選 舉 制 度 而 掘 起 之 族 群 代 表, 這 些 人 對 於 部 落 社 區 之 發 展, 更 肩 負 對 外 發 言 之 角 色 在 西 方 自 由 經 濟 思 潮 及 國 家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之 影 響 下, 傳 統 貴 族 階 級 傳 承 部 落 固 有 之 文 他, 知 識 份 子 則 能 使 傳 統 文 他 加 人 創 意 元 素, 形 成 新 的 產 品 型 態, 而 新 政 治 領 袖 則 對 外 代 表 部 落 爭 取 權 益 並 使 族 群 獲 得 相 當 之 資 源 這 樣 的 結 合, 促 使 毛 利 族 群 發 展 出 文 他 創 意 產 業 與 觀 光 事 業 併 同 發 展 之 模 式, 這 種 模 式 因 為 文 化 創 意 而 多 元 發 展, 並 直 接 促 進 毛 利 部 落 人 力 資 源 之 投 入, 同 時 解 決 部 分 失 業 問 題, 並 使 部 落 社 區 更 具 活 力 3. 實 行 毛 利 觀 光 館 證 制 度 觀 光 事 業 之 經 營, 專 業 導 遊 解 說 是 成 敗 之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不 只 毛 利 部 落 精 英 份 子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深 切 了 解 此 課 題, 政 府 單 位 亦 同 紐 西 蘭 政 府 為 協 助 推 動 毛 利 觀 光 事 業, 設 置 了 毛 利 觀 光 國 家 證 照 J (National Certificate Tourism Maori) 制 度, 並 與 毛 利 部 落 研 商 後, 共 同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及 認 證 馬 努 考 技 術 學 院 (Manuka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P 為 一 例 該 技 術 學 院 提 供 給 毛 利 族 群 全 職 及 半 職 之 學 習 計 畫, 通 常 一 個 計 畫 有 十 七 週 ' 學 習 課 程 包 括 例 如 毛 利 環 境 觀 光 (Environmental Tourism Maori) : 解 釋 毛 利 觀 光 內 涵 內 大 自 然 環 境 之 重 要 性 及 毛 利 觀 點 的 實 際 環 境 守 護 知 識 ; 毛 利 觀 光 實 習 (Tourism Maori Practice) : 解 釋 毛 利 地 名 與 其 文 他 內 涵, 毛 利 傳 統 迎 賓 模 式 與 意 義, 研 討 如 何 在 觀 光 活 動 中 使 用 及 毛 利 語, 解 釋 大 家 庭 (whanau) 之 內 涵 及 其 與 觀 光 之 關 條, 解 釋 在 觀 光 活 動 中 尊 敬 毛 利 習 俗 及 體 驗 之 重 要 性 等 ; 遊 客 及 消 費 者 服 務 (Visitor Customer Services) : 強 調 在 觀 光 及 旅 遊 活 動 地 點 中 溝 通 及 服 務 技 巧 之 知 識,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中 多 元 文 他 溝 通 之 強 調, 界 定 工 作 規 定 及 個 人 要 求 條 件, 及 紐 西 蘭 觀 光 產 業 之 認 知 等 學 習 期 滿 通 過 檢 定 則 發 給 第 三 級 (Leve13) 毛 利 觀 光 國 家 證 照, 取 得 證 照 後 不 僅 對 於 本 身 之 文 他 有 更 深 刻 之 了 解, 亦 可 以 回 部 落 所 經 營 之 觀 光 事 業 服 務 並 且 貢 獻 社 區, 而 部 落 亦 提 供 獎 學 金 供 部 落 子 弟 就 讀 申 請, 結 果 造 就 部 落 社 區 之 多 元 良 性 之 發 展, 傳 統 文 化 則 透 過 觀 光 活 動 得 以 傳 承 下 去 and 4. 文.1l::. 創 意 產 業 之 鼓 勵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他 之 價 值, 在 全 球 他 之 趨 勢 下 更 顯 神 秘 而 珍 貴, 毛 利 人 之 覺 醒 使 得 文 他 傳 承 之 意 識 更 深 檀 人 心 文 他 產 業 惟 有 往 多 元 創 意 之 方 向 走, 方 能 永 續 182

29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經 營 及 提 升 經 濟 層 面 之 實 質 利 益 毛 利 人 一 向 有 極 佳 之 歌 舞 木 雕 及 其 他 特 有 之 神 話 及 傳 統 文 他, 這 些 傳 統 文 他 只 要 稍 微 加 人 創 意 元 素, 極 易 配 合 觀 光 活 動 而 打 開 行 銷 市 場 而 過 注 社 區 其 他 營 造 活 動 之 經 濟 來 源 例 如 奧 克 蘭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中 心 (Auck1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 AREDS), 是 由 政 府 出 資 所 成 立 之 半 官 方 組 織, 凡 是 毛 利 個 人 或 部 落 組 織 有 任 何 之 文 他 創 意 活 動 或 事 業 想 法, 皆 可 向 該 組 織 提 出 申 請, 該 組 織 會 評 估 其 可 行 性, 並 有 技 術 團 隊 協 助 處 理 任 何 問 題 並 輔 導 該 事 業 之 營 運, 在 行 銷 上, 並 納 人 區 域 觀 光 系 統 之 統 一 人 口 網 站, 以 提 供 觀 光 客 充 分 資 訊, 並 同 時 促 進 行 銷 當 事 業 經 營 上 軌 道 後, 通 常 該 事 業 亦 會 回 饋 AREDS 一 些 經 費, 使 得 該 組 織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並 幫 助 更 多 的 族 人 該 組 織 因 與 業 界 互 動 關 條 較 佳, 使 文 化 創 業 產 品 較 易 融 入 市 場, 以 補 政 府 機 關 之 不 足, 值 得 參 考 5. 政 府 單 位 之 配 合 與 上 開 AREDS 之 策 略 類 似, 政 府 機 關 亦 有 提 供 類 似 的 協 助 計 畫 例 如 毛 利 發 展 部 所 執 行 之 能 力 培 養 J (Capacity building) 計 畫, 此 為 長 時 期 固 定 推 動 之 計 畫, 目 的 就 是 讓 毛 利 人 能 夠 自 我 發 展 (Capacity building is Maori development by themselves for themselves) 對 於 那 些 想 發 展 事 業 經 營 部 落 社 區 對 於 成 員 之 有 關 社 會 及 經 濟 福 利 之 課 題 等 等 需 要 協 助 之 個 人 或 社 區 組 織, 都 可 以 申 請 該 計 畫 以 取 得 技 術 策 略 架 構 甚 至 基 金 上 的 協 助 其 他 像 勞 工 部 (Minis 句 oflabor) 因 為 主 管 就 業 問 題, 亦 有 提 供 類 此 計 畫 另 外, 由 於 觀 光 客 常 常 抱 怨 所 購 買 之 毛 利 文 化 創 意 產 品 有 很 多 是 在 國 外 製 造, 然 後 回 銷 紐 西 蘭 之 製 品 例 如 含 有 毛 利 圖 騰 之 衣 帽 等 創 意 產 品, 大 部 分 都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觀 光 客 購 買 後 仔 細 看 才 發 覺, 使 得 他 們 大 失 所 望, 並 影 響 再 消 費 之 慾 望, 已 衝 擊 好 不 容 易 才 建 立 起 之 毛 利 觀 光 市 場 紐 西 蘭 政 府 有 鑑 於 此, 為 確 保 觀 光 客 能 買 到 毛 利 工 作 者 依 據 毛 利 過 程 所 產 出 之 文 他 產 品, 刻 正 積 極 推 行 毛 利 商 標 (Toi iho) 計 畫, 只 有 在 技 術 知 識 等 方 面 能 符 合 嚴 格 之 標 準 者 方 能 使 用 該 商 標 綜 上 所 述, 由 於 紐 西 蘭 本 身 觀 光 業 非 常 發 達, 而 毛 利 原 住 民 文 化 有 其 特 殊 及 神 秘 之 色 彩, 近 年 來 在 毛 利 部 落 覺 醒 及 部 落 內 精 英 份 子 之 推 動 下, 結 合 文 他 創 業 產 業 之 觀 光 活 動 及 事 業, 已 成 為 各 部 落 所 重 視 之 經 濟 事 業 經 營 重 點 而 政 府 部 門 為 提 升 毛 利 族 群 之 自 主 能 力, 亦 配 合 推 出 各 種 鼓 勵 保 障 及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計 畫, 使 得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得 以 蓬 勃 發 展 183

30 { 原 住 民 自 然 人 文 期 刊 } 第 二 期 毛 利 部 落 的 經 濟 導 向 型 之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已 如 前 述, 各 部 落 為 發 展 自 主 之 經 濟 事 業, 更 提 供 獎 學 金 給 毛 利 年 輕 學 子 申 請 教 育 訓 練 及 認 證, 這 些 人 使 用 部 落 之 資 源, 學 成 後 又 再 回 部 落 所 經 營 之 事 業 或 社 區 服 務, 帶 來 文 化 之 新 創 意 及 傳 承 之 力 量 ; 而 部 落 事 業 經 營 需 人 力 資 源 之 投 入, 以 自 己 部 落 之 成 員 為 優 先 擇 用 對 象, 可 以 直 接 降 低 部 落 失 業 率, 提 升 成 員 自 信 ; 由 於 越 來 越 多 人 回 到 自 己 的 部 落 服 務 及 就 業, 社 區 意 識 便 容 易 凝 聚, 奠 定 社 區 營 造 之 成 功 基 礎, 再 加 上 部 落 事 業 經 營 利 益 之 投 人, 使 得 部 落 社 區 在 部 落 本 身 之 文 f 七 社 會 及 教 育 等 社 造 課 題 上, 容 易 推 行 並 獲 致 良 好 成 效 ( 五 ) 個 案 研 究 一 凱 車 拉 (Kaikoura) 賞 鯨 1. 背 景 及 運 作 概 況 凱 庫 拉 賞 鯨 活 動 被 認 為 是 紐 西 蘭 最 特 殊 及 成 功 文 化 旅 遊 事 業 之 一 21 賞 鯨 活 動 條 由 賞 鯨 公 司 (Whale Watch) 所 經 營, 成 立 於 1987 年, 由 凱 庫 拉 當 地 原 住 民 社 區 所 持 有 及 經 營, 以 部 落 別 來 看, 該 公 司 屬 於 Ngati Kuri(hapu) 及 Ngai T 油 u(iwi) 共 同 所 有, 公 司 盈 餘 用 來 提 供 毛 利 族 人 之 教 育 及 訓 練 Ngai Tahu 部 落 是 紐 西 蘭 南 島 的 毛 利 族 群, 其 傳 統 領 域 範 圍 佔 80% 的 南 島 土 地 由 於 過 去 歷 史 事 件 之 爭 議, 1998 年 時 該 部 落 與 政 府 經 由 懷 唐 伊 法 庭 達 成 和 解, 和 解 的 結 果 為 : 政 府 確 認 該 部 落 能 夠 維 持 與 環 境 之 傳 統 守 護 關 條, 王 室 (Crown) 對 於 過 去 的 錯 誤 需 道 歉, 並 賠 償 1 億 7 千 1 百 多 萬 紐 幣 該 部 落, 該 部 落 並 得 向 王 室 購 買 土 地 這 些 賠 償 金 使 得 Ngai Tahu 部 落 得 以 在 南 島 內 建 立 自 己 的 經 濟 事 業 基 礎, 這 些 事 業 涵 蓋 資 產 管 理 漁 業 海 鮮 及 旅 遊, 並 由 該 部 落 所 設 立 之 控 股 公 司 Ngai Tahu Holdings Ltd. 來 統 籌 雖 然 有 政 府 之 賠 償 金, 但 此 為 賞 鯨 公 司 成 立 並 成 功 經 營 多 年 以 後 的 事 事 實 上, 該 公 司 成 立 之 初, 為 了 籌 足 資 金 購 買 第 一 艘 賞 鯨 船, 一 度 陷 於 被 銀 行 拒 絕 貸 款 之 窘 境, 最 後 由 當 地 Ngati Kuri 毛 利 族 人 提 供 他 們 的 財 產 作 為 保 證, 才 由 原 住 民 銀 行 貸 得 足 夠 資 金 由 於 經 營 成 效 非 常 好, 1989 年 即 購 入 第 二 艘 賞 鯨 船 為 了 擴 大 經 營, 當 地 Ngati Kuri 毛 利 族 人 向 其 部 落 (Ngai Tahu) 尋 求 協 助 'Ngai Tahu 毛 利 信 託 委 員 會 的 g 位 Tahu Maori Trust Bo 訂 d) 同 意 在 金 錢 上 協 助 並 且 購 入 擴 充 後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21 資 料 來 源 : Business success and Maori organizationa1 govemance management study, Te Puni Kokiri,

31 紐 面 前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發 展 之 研 究 份, 時 至 今 日, 賞 鯨 公 司 已 完 全 由 公 司 收 人 及 部 落 資 金 來 經 營 管 理, 根 本 不 需 政 府 補 助 o 賞 鯨 公 司 至 今 仍 穩 定 之 成 長, 遊 客 可 在 此 活 動 中, 了 解 毛 利 人 與 鯨 魚 之 關 條, 並 且 直 接 接 觸 到 鯨 魚 群 賞 鯨 活 動 對 於 吸 引 觀 光 客 至 凱 庫 拉 更 是 具 有 關 鍵 效 應 在 1987 年 時 只 有 3400 位 觀 光 客 至 凱 庫 拉, 1995 年 時 已 經 增 加 為 人, 22 其 中 參 與 賞 鯨 活 動 者 超 過 人, 而 且 90% 是 由 紐 西 蘭 以 外 之 地 區 來 的 年 後 每 年 到 訪 凱 庫 拉 之 人 數 已 超 過 十 萬 人, 主 要 仍 是 為 賞 鯨 活 動 而 來 賞 鯨 公 司 之 營 運 亦 已 經 吸 引 更 多 新 旅 館 餐 廳 及 其 他 以 海 洋 為 基 礎 之 旅 遊 活 動 事 業 在 凱 庫 拉 當 地 的 投 資, 而 賞 鯨 公 司 本 身 更 是 當 地 最 大 之 勞 動 力 雇 用 者 該 公 司 直 接 雇 用 將 近 t 十 名 毛 利 員 工, 並 且 成 為 支 撐 很 多 毛 利 大 家 庭 的 經 濟 來 源 賞 鯨 活 動 的 營 運, 與 /\0 年 代 Ngati Kuri 毛 利 族 人 太 多 人 處 於 失 業 狀 態, 並 且 與 凱 庫 拉 地 區 其 他 歐 洲 裔 居 民 間 之 緊 張 關 條 有 關 太 多 的 失 業 造 成 嚴 重 之 社 會 問 題 及 族 群 對 立 賞 鯨 活 動 的 成 功, 直 接 帶 動 當 地 之 經 濟 並 促 成 族 群 之 融 合, 現 在 Ngati Kuri 毛 利 族 人 更 有 自 信 在 地 方 事 務 上 扮 演 正 面 積 極 的 角 色 2.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意 涵 毛 利 人 與 鯨 魚 之 傳 統 關 條, 造 就 了 今 天 舉 世 聞 名 之 凱 庫 拉 賞 鯨 事 業, 這 樣 的 部 落 事 業 源 自 於 傳 統 文 化 之 創 意 Ngati Kuri 支 部 落 (Hapu) 流 傳 這 樣 的 神 話 故 事 : Ngati Kuri 支 部 落 有 個 著 名 且 英 勇 的 首 長 叫 Rakaitauneke ' 他 的 住 所 對 面 海 裹 住 著 一 隻 鯨 魚 名 叫 Mata-mata' 這 隻 鯨 魚 的 職 責 就 是 接 受 Rakaitauneke 的 命 令 以 滿 足 他 的 所 有 需 求, 並 且 盡 可 能 保 護 他 避 免 受 傷 當 Rakaitauneke 到 哪, Mata-mata 就 會 跟 到 哪 在 Rakaitauneke 死 後, 有 很 多 很 多 個 月 沒 有 人 曾 看 過 Mata-mata 在 凱 車 拉 海 邊 出 現 過, 一 些 人 相 信 Mata-mata 可 能 因 為 傷 心 過 度 也 已 過 世 了 但 是 有 些 人 仍 記 得 Rakaitauneke 曾 預 言 說, 當 他 自 己 過 世 後, Mata-mata 只 會 在 他 的 親 人 有 緊 急 危 險 狀 況 時 才 會 出 現 因 此, 當 Rakaitauneke 的 一 位 近 親 跟 老 婆 在 花 園 工 作 日 寄 談 到 在 離 海 岸 不 遠 處 有 鯨 魚 發 出 的 聲 音, 他 悲 傷 地 看 著 老 婆, 老 婆 說 r 不 用 擔 心 鯨 魚 的 聲 音, 我 的 先 生, 我 很 成 激 我 們 在 一 起 的 這 些 時 光, 這 隻 鯨 魚 是 Mata-ma 徊, 他 是 來 告 訴 我 我 的 日 子 到 了 J r 雖 然 我 必 須 離 開 你 是 很 痛 苦 的 事, 請 你 記 得 n 資 料 來 源 : 賞 鯨 公 司 官 方 網 站 18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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