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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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建 設 輔 導 計 畫 勞 務 採 購 案 ( 案 號 :103165) 投 標 須 知 ( 版 ) 以 下 各 項 招 標 規 定 內 容, 由 機 關 填 寫,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填 寫 或 塗 改 各 項 內 含 選 項 者, 由 機 關 擇 符 合 本 採 購 案 者 勾 填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建 設 輔 導 計 畫 勞 務 採 購 案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1) 工 程 (2) 財 物 ; 其 性 質 為 : 購 買 ; 租 賃 ; 定 製 ; 兼 具 兩 種 以 上 性 質 者 ( 請 勾 選 ) (3) 勞 務 四 本 採 購 屬 : (1)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之 採 購 (2)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3)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4)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之 採 購 (5) 巨 額 採 購 五 本 採 購 : (1) 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2) 非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六 本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 本 案 採 購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850 萬 元 以 內 ( 含 各 項 賦 稅 ), 以 新 台 幣 報 價 及 計 價, 其 採 購 金 額 為 850 萬 元, 如 有 調 整 工 作 內 容 則 預 算 將 配 合 調 整 ) 本 契 約 104 年 度 預 算 如 經 立 法 院 刪 減 或 未 獲 通 過, 本 會 得 不 予 開 標 或 決 標 ; 如 低 於 決 標 金 額 時, 本 會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採 購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核 准 監 辦 備 查 規 定 一 覽 表 逕 向 受 委 託 單 位 辦 理 減 價 手 續, 如 受 委 託 單 位 拒 絕, 本 會 得 重 新 依 法 辦 理 招 商 七 本 採 購 預 計 金 額 ( 不 公 告 者 免 填 ): 八 上 級 機 關 名 稱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會 無 上 級 機 關, 由 本 會 執 行 政 府 採 購 法 所 規 定 上 級 機 關 之 職 權 九 依 採 購 法 第 4 條 接 受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者, 補 助 機 關 名 稱 及 地 址 ( 非 屬 此 等 採 購 者 免 填 ): 十 依 採 購 法 第 5 條 由 法 人 或 團 體 代 辦 採 購 者, 委 託 機 關 名 稱 及 地 址 ( 非 屬 此 等 採 購 者 免 填 ): 十 一 依 採 購 法 第 40 條 代 辦 採 購 者, 洽 辦 機 關 名 稱 及 地 址 ( 非 屬 此 等 採 購 者 免 填 ): 1

2 十 二 依 採 購 法 第 75 條, 受 理 廠 商 異 議 之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同 招 標 機 關 ( 不 同 者 請 書 明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十 三 依 採 購 法 第 76 條 及 第 85 條 之 1, 受 理 廠 商 申 訴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不 適 用 申 訴 制 度 ) 或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 無 金 額 限 制 )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 十 四 本 採 購 為 : (1) 未 分 批 辦 理 (2) 係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業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文 號 : ), 依 總 金 額 核 計 採 購 金 額, 分 別 按 公 告 金 額 或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招 標 方 式 為 : (1) 公 開 招 標 (1-1) 本 案 為 複 數 決 標 並 採 分 項 決 標, 廠 商 各 項 投 標 文 件 無 需 分 項 裝 封, 無 需 於 大 外 標 封 標 示 投 標 項 次, 有 3 家 以 上 廠 商 投 標, 且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規 定 時, 即 得 開 標 (2) 選 擇 性 招 標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0 條 第 1 款 ; 第 2 款 ; 第 3 款 ; 第 4 款 ; 第 5 款 ( 請 勾 選 款 次 ) (2-1) 為 特 定 個 案 辦 理, 於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後,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廠 商 投 標 (2-2) 為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 後 續 邀 標 方 式 為 個 別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公 告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依 審 標 順 序, 每 次 邀 請 家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以 抽 籤 方 式 擇 定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3) 限 制 性 招 標 : 本 案 業 經 需 求 使 用 或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敘 明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之 情 形, 並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3-1) 公 開 評 選 公 開 勘 選 優 勝 廠 商 : (3-1-1)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辦 理 ;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3-1-2)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辦 理 (3-1-3)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辦 理 (3-2) 比 價 ; 經 前 次 公 告 招 標 結 果, 無 廠 商 投 標 或 無 合 格 標, 且 符 合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 條 第 1 項 規 定 無 廠 商 異 議 或 申 訴 在 處 理 中 者,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不 另 公 告 招 標, 並 依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邀 請 過 去 表 現 優 良 之 2 家 以 上 廠 商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第 16 款 之 情 形 須 併 填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但 書 2

3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依 採 購 法 第 23 條 所 定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3-3) 議 價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_9_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依 優 勝 序 位, 依 續 議 價 ; 第 16 款 之 情 形 須 併 填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非 填 第 4 款 者,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填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者,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依 採 購 法 第 23 條 所 定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3-4)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款 辦 理 ( 請 列 明 款 次 ), 並 以 公 告 程 序 徵 求 受 邀 廠 商, 作 為 邀 請 比 議 價 之 用 (4)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 限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案 始 得 採 行 ) (4-1) 本 案 業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本 次 公 告 未 能 取 得 3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時, 將 改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十 六 本 採 購 : (1) 適 用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 其 名 稱 為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臺 紐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臺 星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其 他 ( 請 敘 明 ) 非 條 約 或 協 定 國 家 之 廠 商 :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並 得 公 平 參 與 ( 須 一 併 列 明 國 家 或 地 區 機 關 如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須 符 合 兩 岸 進 口 及 貿 易 往 來 相 關 規 定 ):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惟 予 下 列 差 別 待 遇 ( 可 複 選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1 款 之 措 施 ( 招 標 文 件 須 列 明 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及 其 比 率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2 款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44 條 之 措 施 : 3

4 採 購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處 理 辦 法 之 措 施 : (2) 不 適 用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外 國 廠 商 :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我 國 廠 商 所 供 應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原 產 地 須 屬 我 國 者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但 我 國 廠 商 所 供 應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原 產 地 得 為 外 國 者 ( 須 一 併 列 明 國 家 或 地 區 機 關 如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須 符 合 兩 岸 進 口 及 貿 易 往 來 相 關 規 定 )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並 得 公 平 參 與 ( 須 一 併 列 明 國 家 或 地 區 機 關 如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須 符 合 兩 岸 進 口 及 貿 易 往 來 相 關 規 定 ) :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惟 予 下 列 差 別 待 遇 ( 可 複 選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1 款 之 措 施 ( 招 標 文 件 須 列 明 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及 其 比 率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2 款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44 條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處 理 辦 法 之 措 施 : 十 七 本 採 購 : (1) 依 採 購 法 第 24 條 規 定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2) 非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十 八 本 採 購 : (1) 依 採 購 法 第 25 條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 招 標 文 件 已 附 共 同 投 標 協 議 書 範 本 ); 廠 商 家 數 上 限 為 2 家 ; 3 家 ; 4 家 ; 5 家 (2) 不 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十 九 廠 商 得 以 電 子 資 料 傳 輸 方 式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該 電 子 化 資 料, 並 視 同 正 式 文 件, 得 免 另 備 書 面 文 件 供 遞 送 之 電 傳 號 碼 / 網 址 為 ( 不 允 許 者 免 填 ): 二 十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之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以 1 日 計 二 十 一 機 關 以 書 面 答 復 前 條 請 求 釋 疑 廠 商 之 期 限 :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答 復 二 十 二 本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33 條 第 3 項 : (1)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2) 不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二 十 三 本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35 條 : (1) 允 許 廠 商 於 在 不 降 低 原 有 功 能 條 件 下, 可 提 出 可 縮 減 工 期 減 省 經 費 或 提 高 效 率 之 替 代 方 案 ( 請 載 明 允 許 項 目 ): (2) 不 允 許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4

5 二 十 四 投 標 文 件 有 效 期 : 自 投 標 時 起 至 開 標 後 決 標 日 止 如 機 關 無 法 於 前 開 有 效 期 內 決 標, 得 於 必 要 時 洽 請 廠 商 延 長 投 標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二 十 五 廠 商 應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份 數 :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6) 其 他 : 服 務 建 議 書 一 式 8 份 二 十 六 投 標 文 件 使 用 文 字 : (1) 中 文 ( 正 體 字 ) (2) 中 文 ( 正 體 字 ), 但 特 殊 技 術 或 材 料 之 圖 文 資 料 得 使 用 英 文 (3)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二 十 七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之 開 標 時 間 (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者 免 填 ): 依 招 標 公 告 所 訂 時 間 二 十 八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之 開 標 地 點 (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者 免 填 ):24220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439 號 15F 北 棟 本 會 15 樓 秘 書 室 二 十 九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有 權 參 加 開 標 之 每 一 投 標 廠 商 人 數 (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或 不 限 制 廠 商 出 席 人 數 者 免 填 ):1-2 人, 廠 商 若 未 派 員 到 場, 視 同 放 棄 說 明 減 價 比 減 價 等 必 要 權 利 三 十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開 標 之 依 據 : (1) 依 採 購 法 第 21 條 規 定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資 格 審 查, 供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2) 依 採 購 法 第 42 條 規 定 採 分 段 開 標, 後 續 階 段 開 標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無 法 預 先 標 示 (3) 依 採 購 法 第 57 條 第 1 款 規 定 (4) 依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 ( 請 載 明 核 准 文 號 ): 三 十 一 本 採 購 開 標 採 : (1) 不 分 段 開 標 所 有 投 標 文 件 置 於 一 標 封 內, 不 必 按 文 件 屬 性 分 別 裝 封 (2) 分 段 開 標 ( 請 勾 選 項 目 ); 投 標 廠 商 應 就 各 段 標 之 標 封 分 別 裝 封 並 標 示 內 含 資 格 標 規 格 標 或 價 格 標 等 : 公 開 招 標, 資 格 規 格 與 價 格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公 開 招 標, 資 格 與 規 格 合 併 一 段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再 邀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廠 商 投 價 格 標 選 擇 性 招 標, 邀 請 廠 商 就 資 格 與 規 格 價 格 分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選 擇 性 招 標,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就 規 格 與 價 格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5

6 開 標 三 十 二 押 標 金 金 額 ( 無 押 標 金 者 免 填, 有 押 標 金 者 不 得 逾 新 臺 幣 5 千 萬 元 ): (1) 一 定 金 額 : (2) 標 價 之 一 定 比 率 : % 三 十 三 採 電 子 投 標 之 廠 商, 押 標 金 予 以 減 收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 三 十 四 為 優 良 廠 商 者, 押 標 金 予 以 減 收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 為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33 條 之 6 所 稱 全 球 化 廠 商 者, 押 標 金 予 以 減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三 十 五 押 標 金 有 效 期 ( 無 押 標 金 者 免 填 ): 三 十 六 押 標 金 繳 納 期 限 :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前 繳 納 ( 無 押 標 金 者 不 適 用 ) 三 十 七 以 現 金 繳 納 押 標 金 之 繳 納 處 所 或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無 押 標 金 者 免 填 ): 三 十 八 無 押 標 金 之 理 由 為 : (1) 勞 務 採 購 (2)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工 程 財 物 採 購 (3)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採 購 (4) 依 市 場 交 易 慣 例 或 採 購 案 特 性, 無 收 取 押 標 金 之 必 要 或 可 能 者 三 十 九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一 定 金 額 : ; 契 約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 % 廠 商 如 以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或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機 關 得 視 該 銀 行 之 債 信 過 去 履 行 連 帶 保 證 之 紀 錄 等, 經 機 關 審 核 後 始 予 接 受 廠 商 以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時, 亦 同 四 十 得 標 廠 商 提 出 其 他 廠 商 之 履 約 及 賠 償 連 帶 保 證 者, 履 約 保 證 金 予 以 減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四 十 一 得 標 廠 商 為 優 良 廠 商 者, 履 約 保 證 金 予 以 減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得 標 廠 商 為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33 條 之 6 所 稱 全 球 化 廠 商 者, 履 約 保 證 金 予 以 減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四 十 二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 無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免 填 ): 四 十 三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期 限 ( 無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免 填 ): 四 十 四 無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理 由 為 : (1) 勞 務 採 購 (2)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工 程 財 物 採 購 (3) 依 市 場 交 易 慣 例 或 採 購 案 特 性, 無 收 取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必 要 或 可 能 者 四 十 五 保 固 保 證 金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四 十 六 保 固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 無 保 固 保 證 金 者 免 填 ): 四 十 七 保 固 保 證 金 繳 納 期 限 ( 無 保 固 保 證 金 者 免 填 ): 四 十 八 得 標 廠 商 提 出 其 他 廠 商 之 履 約 及 賠 償 連 帶 保 證 者, 保 固 保 證 金 予 以 減 6

7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四 十 九 得 標 廠 商 為 優 良 廠 商 者, 保 固 保 證 金 予 以 減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得 標 廠 商 為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33 條 之 6 所 稱 全 球 化 廠 商 者, 保 固 保 證 金 予 以 減 收 之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五 十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金 額 ( 無 者 免 填 ): 五 十 一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有 效 期 ( 無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者 免 填 ): 五 十 二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繳 納 期 限 ( 無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者 免 填 ): 五 十 三 各 種 保 證 金 之 繳 納 處 所 或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無 保 證 金 者 免 填 ): 五 十 四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應 由 廠 商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郵 政 匯 票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並 應 符 合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之 格 式 五 十 五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不 予 發 還, 其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 無 押 標 金 者 免 列 ) ( 一 )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投 標 ( 二 ) 投 標 廠 商 另 行 借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 三 )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 四 ) 在 報 價 有 效 期 間 內 撤 回 其 報 價 ( 五 ) 開 標 後 應 得 標 者 不 接 受 決 標 或 拒 不 簽 約 ( 六 ) 得 標 後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提 供 擔 保 ( 七 )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 八 )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者 附 記 : 主 管 機 關 已 有 認 定 之 情 形 如 下, 如 有 其 他 認 定 情 形, 請 查 察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 1. 廠 商 有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或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或 其 人 員 涉 有 犯 採 購 法 第 87 條 之 罪 者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89 年 1 月 19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92 年 11 月 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96 年 5 月 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96 年 7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98 年 12 月 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101 年 1 月 10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2. 廠 商 有 容 許 他 人 借 用 本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參 加 投 標 者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4 年 3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3. 廠 商 或 其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參 與 7

8 政 府 採 購, 對 公 務 員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1 年 4 月 10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五 十 六 廠 商 依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減 收 押 標 金, 其 有 不 發 還 押 標 金 之 情 形 者, 應 就 不 發 還 金 額 中 屬 減 收 之 金 額 補 繳 之 五 十 七 本 採 購 : (1) 訂 底 價, 但 不 公 告 底 價 (2) 訂 底 價, 並 公 告 底 價 底 價 為 : 元 (3) 不 訂 底 價, 理 由 為 : 訂 定 底 價 確 有 困 難 之 特 殊 或 複 雜 案 件 ; 以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之 採 購 ; 小 額 採 購 五 十 八 決 標 原 則 : (1) 最 低 標 : (1-1) 非 依 機 關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作 業 須 知 辦 理 (1-2) 依 機 關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作 業 須 知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 審 查 項 目 標 準 及 審 查 方 式 如 附 件 ) (2) 最 有 利 標 ( 評 選 項 目 標 準 及 評 定 方 式 如 附 件 ) (2-1) 依 採 購 法 第 56 條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 需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2-2)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第 10 款 ; 第 11 款 ; 第 14 款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2-3)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參 考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擇 符 合 需 要 者 辦 理 議 價 (3) 最 高 標 五 十 九 本 採 購 採 : (1) 非 複 數 決 標 (2) 複 數 決 標, 保 留 採 購 項 目 或 數 量 選 擇 之 組 合 權 利 ( 項 目 或 數 量 選 擇 之 組 合 方 式 如 附 件 例 如 得 由 廠 商 分 項 報 價 之 項 目, 或 依 不 同 數 量 報 價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之 上 下 限 ; 投 標 廠 商 得 標 項 目 或 數 量 之 限 制 開 標 順 序 願 比 照 得 標 廠 商 之 價 格 者 得 併 列 為 得 標 廠 商 決 標 廠 商 家 數 上 限 等 ) 六 十 本 採 購 : (1) 預 算 未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前, 得 先 辦 理 保 留 決 標, 俟 預 算 通 過 後 始 決 標 生 效 (2) 決 標 方 式 為 : (2-1) 總 價 決 標 (2-2) 分 項 決 標 (2-3) 分 組 決 標 (2-4) 依 數 量 決 標 (2-5) 單 價 決 標 ( 以 單 價 乘 以 預 估 數 量 之 和 決 定 得 標 廠 商 ) 8

9 (2-6)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3) 屬 勞 動 派 遣 ( 指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指 派 所 僱 用 之 勞 工 至 機 關 提 供 勞 務, 接 受 各 該 機 關 指 揮 監 督 管 理 之 行 為 ): 派 遣 勞 工 ( 指 受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並 向 各 機 關 提 供 勞 務 者 ) 之 薪 資 ( 內 含 勞 工 依 法 自 行 負 擔 之 勞 健 保 費 用 ) 與 廠 商 應 負 擔 之 勞 健 保 費 用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及 提 繳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等 費 用, 採 固 定 金 額 支 付, 不 列 入 報 價 範 圍 廠 商 僅 需 就 管 理 費 用 ( 含 利 潤 相 關 稅 捐 及 管 理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等 ) 報 價 決 標 後, 廠 商 報 價 與 前 述 固 定 金 額 合 計 為 契 約 總 價, 詳 如 附 件 報 價 明 細 表 註 : 報 價 明 細 表 範 例 如 附 件, 機 關 於 招 標 時 依 案 件 性 質 參 酌 調 整 後 附 於 投 標 須 知 派 遣 人 員 之 加 班 費 及 差 旅 費, 不 含 於 契 約 價 金, 如 發 生 此 等 費 用, 其 計 算 方 式 依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另 行 支 付 六 十 一 無 法 決 標 時 是 否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5 條 或 第 56 條 規 定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 依 此 2 條 規 定 辦 理 者 均 須 先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1) 是 ;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得 更 改 之 項 目 ( 請 敘 明 ): (2) 否 六 十 二 本 採 購 保 留 未 來 向 得 標 廠 商 增 購 之 權 利, 擬 增 購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載 明 擴 充 之 金 額 數 量 或 期 間 上 限, 並 應 將 預 估 選 購 或 擴 充 項 目 所 需 金 額 計 入 採 購 金 額 未 保 留 增 購 權 利 者 免 填 ): 六 十 三 本 採 購 適 用 採 購 法 : (1) 無 例 外 情 形 (2) 本 機 關 係 軍 事 機 關 而 有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但 書 之 例 外 情 形 (3) 有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之 例 外 情 形 (4) 有 採 購 法 第 106 條 第 1 項 之 例 外 情 形 六 十 四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及 應 附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如 允 許 依 法 令 免 申 請 核 發 本 項 基 本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廠 商 參 與 投 標, 一 併 載 明 該 等 廠 商 免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1. (1)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2) 技 師 事 務 所 (3)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核 可 得 提 供 服 務 之 法 人 團 體 (4)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5) 政 府 立 案 或 登 記 有 案 之 合 法 公 司 9 1.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 如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設 立 或 營 業 登 記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行 業 登 記 證 執 業 執 照 開 業 證 明 立 案 證 明 或 其 他 由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構 核 發 該 廠 商 係 合 法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政 府 機 關 或 國 內 學 校 公 立 研 究 機 構 請 出 具 參 與 投 標 文 件 ( 公 函 或 授 權 書 等 ) 廠 商 得 以 列

10 10 印 公 開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之 資 料 代 之 2. 廠 商 信 用 之 証 明 2. 如 票 據 交 換 機 構 或 受 理 查 詢 之 金 融 機 構 於 截 止 投 標 日 之 前 半 年 內 所 出 具 之 非 拒 絕 往 來 戶 及 最 近 三 年 內 無 退 票 紀 錄 證 明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或 金 融 機 構 或 徵 信 機 構 出 具 之 信 用 證 明 等 所 出 具 由 票 據 交 換 所 或 受 理 查 詢 金 融 機 構 出 具 之 票 據 信 用 查 覆 單, 應 加 蓋 查 覆 單 位 及 經 辦 員 圖 章, 否 則 無 效 公 立 大 專 院 校 得 免 附 3. 廠 商 納 稅 之 証 明 3. 營 業 稅 或 所 得 稅 納 稅 證 明 (1) 營 業 稅 繳 稅 證 明 者, 為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收 據 聯 或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章 之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廠 商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新 設 立 且 未 屆 第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納 期 限 者, 得 以 營 業 稅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公 函 代 之 ; 經 核 定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者, 應 一 併 檢 附 申 領 統 一 發 票 購 票 證 相 關 文 件 (2) 所 得 稅 繳 稅 證 明 者, 其 中 屬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者 為 其 收 入 支 出 申 報 表 (3) 營 業 稅 或 所 得 稅 之 納 稅 證 明, 得 以 與 上 開 最 近 一 期 或 前 一 期 證 明 相 同 期 間 內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無 違 章 欠 稅 之 查 復 表 代 之 (4) 公 立 大 專 院 校 得 免 附

11 4.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六 十 五 本 採 購 屬 特 殊 採 購 ; 符 合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款 ; 第 7 條 第 款 ( 請 註 明 款 次 ) ( 非 特 殊 採 購 者 免 填 ) 六 十 六 投 標 廠 商 之 特 定 資 格 及 應 附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限 特 殊 或 巨 額 之 採 購 方 可 規 定 特 定 資 格 條 件 ): 六 十 七 廠 商 所 提 出 之 資 格 文 件 影 本,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係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規 定 辦 理 不 同 投 標 廠 商 參 與 投 標, 不 得 由 同 一 廠 商 之 人 員 代 表 出 席 開 標 評 審 評 選 決 標 等 會 議, 如 有 由 同 一 廠 商 之 人 員 代 表 出 席 情 形,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或 第 7 款 規 定 辦 理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為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不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之 規 定 :( 預 算 或 底 價 未 公 告 者 免 填 ) (1) 高 於 公 告 之 預 算 者 (2) 高 於 公 告 之 底 價 者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不 同 投 標 廠 商 間 之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重 大 異 常 關 聯 者 之 規 定 及 行 為 事 實, 判 斷 認 定 是 否 有 該 款 情 形 後 處 理 : 一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由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繕 寫 或 備 具 者 二 押 標 金 由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繳 納 或 申 請 退 還 者 三 投 標 標 封 或 通 知 機 關 信 函 號 碼 連 號, 顯 係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所 為 者 四 廠 商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機 號 碼 聯 絡 人 或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相 同 者 五 其 他 顯 係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所 為 之 情 形 者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3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開 標 後 有 2 家 以 上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僅 餘 1 家 廠 商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發 現 有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者 或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其 他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之 規 定 及 行 為 事 實, 判 斷 認 定 是 否 有 各 該 款 情 形 後 處 理 : 一 押 標 金 未 附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二 投 標 文 件 為 空 白 文 件 無 關 文 件 或 標 封 內 空 無 一 物 三 資 格 規 格 或 價 格 文 件 未 附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四 標 價 高 於 公 告 之 預 算 或 公 告 之 底 價 五 其 他 疑 似 刻 意 造 成 不 合 格 標 之 情 形 六 十 八 外 國 廠 商 之 投 標 資 格 及 應 提 出 之 資 格 文 件, 附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不 允 許 外 國 廠 商 投 標 者 免 填 ): 11

12 六 十 九 以 選 擇 性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者, 其 限 制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理 由 及 其 必 要 性 ( 非 選 擇 性 招 標 者 免 填 ): 七 十 招 標 標 的 之 功 能 效 益 規 格 標 準 數 量 或 場 所 等 說 明 及 得 標 廠 商 應 履 行 之 契 約 責 任 : 由 招 標 機 關 另 備 如 附 件 七 十 一 依 採 購 法 第 65 條 之 規 定, 本 採 購 標 的 之 主 要 部 分 為 ( 無 者 免 填 ): 七 十 二 招 標 文 件 如 有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商 名 專 利 設 計 或 型 式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之 情 形, 允 許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同 等 品, 其 提 出 同 等 品 之 時 機 為 : (1) 應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預 先 提 出 者, 廠 商 應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敘 明 同 等 品 之 廠 牌 價 格 及 功 能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審 查 (2) 得 標 廠 商 得 於 使 用 同 等 品 前, 依 契 約 規 定 向 機 關 提 出 同 等 品 之 廠 牌 價 格 及 功 能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審 查 七 十 三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價 條 件 : (1) 送 達 招 標 機 關 指 定 地 點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地 點 ):24220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439 號 15F 北 棟 本 會 15 樓 秘 書 室 (2) 於 招 標 機 關 指 定 地 點 完 工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地 點 ): (3)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七 十 四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幣 別 : (1) 新 臺 幣 (2) 外 幣 : ( 指 定 之 外 幣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外 幣 種 類 ) (3) 新 臺 幣 或 外 幣 : ( 指 定 之 外 幣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外 幣 種 類, 該 外 幣 並 以 決 標 前 一 辦 公 日 臺 灣 銀 行 外 匯 交 易 收 盤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折 算 總 價 ) 七 十 五 採 購 標 的 之 維 護 修 理 ( 不 需 維 護 修 理 者 免 填 ): (1) 由 得 標 廠 商 負 責 一 定 期 間, 費 用 計 入 標 價 決 標 (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其 期 間 ): (2) 由 機 關 自 行 負 責 (3) 另 行 招 標 七 十 六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或 協 助 投 標 廠 商 : ( 一 )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規 劃 設 計 結 果 辦 理 之 採 購 ( 二 ) 代 擬 招 標 文 件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之 採 購 ( 三 ) 提 供 審 標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四 ) 因 履 行 機 關 契 約 而 知 悉 其 他 廠 商 無 法 知 悉 或 應 秘 密 之 資 訊 之 廠 商, 於 使 用 該 等 資 訊 有 利 於 該 廠 商 得 標 之 採 購 ( 五 )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前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之 情 形, 於 無 利 益 衝 突 或 無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虞, 經 機 關 同 意 者 ( 本 項 未 勾 選 者, 表 示 機 關 不 同 意 ), 得 不 適 用 於 後 12

13 續 辦 理 之 採 購 上 述 無 利 益 衝 突 或 無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虞 之 情 形, 於 第 1 款 指 前 階 段 規 劃 或 設 計 服 務 之 成 果 一 併 於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且 經 機 關 認 為 參 與 前 階 段 作 業 之 廠 商 無 競 爭 優 勢 者 七 十 七 全 份 招 標 文 件 包 括 :( 可 複 選 ) (1)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2) 投 標 須 知 (3)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4)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5) 契 約 條 款 (6) 招 標 規 範 (7) 技 術 服 務 或 工 程 採 購 案, 廠 商 參 與 公 共 工 程 可 能 涉 及 之 法 律 責 任 及 廠 商 切 結 書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1 年 1 月 13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 切 結 書 1( 自 行 執 業 ) 切 結 書 2( 受 聘 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 切 結 書 3(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切 結 書 4(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 (8)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無 者 免 填 ): A. 廠 商 資 格 證 件 審 查 表 B.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C. 投 標 封 D. 需 求 說 明 書 E. 評 選 須 知 七 十 八 投 標 廠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密 封 後 投 標 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者, 各 階 段 之 投 標 文 件 應 分 別 密 封 後, 再 以 大 封 套 合 併 裝 封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 或 招 標 標 的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投 標 契 約 及 履 約 文 件, 建 議 採 雙 面 列 印, 以 節 省 紙 張, 愛 惜 資 源 七 十 九 投 標 文 件 須 於 招 標 公 告 之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前, 以 郵 遞 專 人 送 達 或 電 子 投 標 方 式 送 達 至 下 列 收 件 地 點 或 網 站 :24220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439 號 15F 北 棟 15 樓 秘 書 室 八 十 電 子 領 標 廠 商 之 投 標 封 附 上 該 標 案 之 領 標 電 子 憑 據 書 面 明 細, 或 於 開 標 後 依 機 關 通 知 再 行 提 出 八 十 一 本 須 知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依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令 八 十 二 其 他 須 知 ( 請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例 如 : 採 共 同 投 標 統 包 替 代 方 案 國 內 廠 商 標 價 優 惠 適 用 或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作 業 或 優 先 採 購 環 保 產 品 等 方 式 辦 理 者, 應 注 意 依 相 關 法 規, 將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事 項 納 入 13

14 ): 八 十 三 受 理 廠 商 檢 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及 地 址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調 查 站 處 ( 站 組 ) 檢 舉 電 話 及 信 箱 : ( 一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 傳 真 :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 二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 : , 信 箱 : 新 店 郵 政 號 信 箱 ( 三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政 風 室, 電 話 : , 信 箱 : 新 店 郵 政 號 信 箱 ( 四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電 話 : , 信 箱 : 臺 北 市 郵 政 號 信 箱 ( 五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北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組, 電 話 : , 信 箱 : 中 和 郵 政 號 信 箱 八 十 四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電 話 : ; 檢 舉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02)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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