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基層與醫院之財務風險分擔監控指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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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2 年 3 月 10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2 年 4 月 2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3 年 3 月 1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4 年 7 月 13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5 年 7 月 18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6 年 1 月 1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7 年 2 月 27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7 年 9 月 9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7 年 12 月 3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8 年 12 月 2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99 年 3 月 5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00 年 4 月 7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01 年 4 月 1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02 年 1 月 14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02 年 12 月 31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壹 計 畫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貳 計 畫 說 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自 92 年 3 月 10 日 起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實 施 迄 今 已 轉 型 朝 向 鼓 勵 社 區 醫 療 群 選 擇 以 會 員 照 護 成 效 之 支 付 方 案 短 期 目 標 期 待 建 立 個 別 化 照 護 管 理 平 行 和 垂 直 轉 診 機 制 全 天 候 健 康 諮 詢 專 線, 奠 定 全 民 皆 有 家 庭 醫 師 之 基 礎 ; 長 期 目 標 為 落 實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及 照 護 責 任,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此 外 民 眾 就 醫 的 自 由 在 台 灣 為 全 民 健 保 的 一 大 特 色, 因 此 最 理 想 的 家 庭 醫 師 照 護 是 病 人 由 其 最 常 就 醫 的 診 所 將 其 收 案 成 為 家 醫 忠 誠 會 員, 該 主 要 照 護 診 所 對 其 有 照 護 的 責 任 若 主 要 照 護 診 所 能 針 對 其 忠 誠 病 人,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周 全 性 協 調 性 連 - 1 -

2 續 性 的 服 務, 除 了 可 提 供 病 人 更 有 品 質 的 醫 療 照 護, 更 可 鞏 固 醫 病 關 係, 紮 根 家 庭 醫 師 的 概 念, 亦 可 因 照 護 責 任 確 認, 使 計 畫 誘 因 的 計 算 更 為 合 理 但 因 預 算 經 費 有 限, 對 病 人 本 身 相 對 健 康 狀 況 或 自 我 照 護 良 好 者, 對 診 所 醫 療 之 需 求 不 高, 應 可 先 排 除 在 本 計 畫 之 外 使 有 限 的 資 源 用 在 更 需 要 醫 師 照 護 的 病 患 身 上 若 上 開 病 人 之 主 要 照 護 診 所 能 參 與 本 計 畫 並 將 該 等 病 人 收 為 會 員, 提 供 整 合 性 照 護, 包 括 個 案 管 理 24 小 時 緊 急 諮 詢 專 線 與 合 作 醫 院 的 轉 診 機 制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的 提 升 等, 除 可 增 加 病 人 對 基 層 診 所 的 認 同, 建 立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的 規 模, 亦 可 使 計 畫 預 算 做 更 有 效 益 的 運 用, 並 可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確 保 病 患 就 醫 的 權 益 另 自 102 年 度 起, 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及 診 所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合 併 為 一, 並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為 主, 納 入 診 所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參 計 畫 目 的 一 建 立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提 供 民 眾 周 全 性 協 調 性 與 持 續 性 的 醫 療 照 護, 同 時 提 供 家 庭 與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以 落 實 全 人 全 家 全 社 區 的 整 合 照 護 二 以 民 眾 健 康 為 導 向, 建 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觀 念,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三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實 施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制 度 奠 定 基 礎 肆 經 費 來 源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基 層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家 庭 醫 師 及 診 所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 2 -

3 伍 推 動 策 略 及 計 畫 照 護 範 圍 一 成 立 社 區 醫 療 群, 以 群 體 力 量 提 供 服 務 二 多 元 推 廣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制 度, 納 入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提 供 整 合 性 照 護 服 務 三 提 供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或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適 當 誘 因, 並 由 保 險 人 提 供 最 適 收 案 名 單 予 社 區 醫 療 群 或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使 最 需 被 優 先 照 護 的 個 案 分 階 段 由 基 層 診 所 收 案, 期 使 保 險 對 象 於 其 最 常 就 醫 之 主 要 照 護 診 所 中, 獲 得 完 整 的 醫 療 照 護 四 保 險 對 象 不 需 登 記 或 簽 署 同 意 為 會 員 ( 被 照 護 對 象 ) 文 件, 以 減 少 基 層 診 所 之 行 政 作 業, 並 將 作 業 時 間 節 省 回 歸 於 個 案 管 理 以 增 進 醫 病 關 係 五 整 合 基 層 與 醫 院 的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先 促 進 社 區 水 平 整 合, 提 供 民 眾 完 善 整 合 性 照 護,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作 為 未 來 垂 直 整 合 醫 療 體 系 式 照 護 模 式 的 基 礎 陸 組 織 運 作 診 所 申 請 參 加 本 計 畫, 應 就 社 區 醫 療 群 型 態 或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擇 一 參 加 一 社 區 醫 療 群 型 態 ( 一 )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組 織 運 作 型 式 : 以 同 一 地 區 5 家 以 上 ( 含 ) 特 約 西 醫 診 所 為 單 位 組 成, 其 中 1/2 以 上 醫 師 需 具 有 內 科 外 科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或 1/5 以 上 醫 師 具 有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並 應 與 1-2 家 特 約 醫 院 ( 地 區 醫 院 家 數 不 限 ) 作 為 合 作 對 象 建 立 轉 診 及 合 作 機 制, 開 辦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 3 -

4 建 立 以 社 區 為 範 疇 以 民 眾 為 對 象 的 社 區 照 護 網 絡 ( 二 ) 若 聯 合 診 所 具 有 5 位 專 任 醫 師 以 上, 且 結 合 該 地 區 其 他 3 家 特 約 診 所 以 上 者, 得 共 同 參 與 本 計 畫, 惟 1 家 聯 合 診 所 限 成 立 1 個 社 區 醫 療 群 且 所 有 醫 師 須 加 入 同 一 社 區 醫 療 群 ( 三 )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組 成 區 域 範 圍, 以 符 合 社 區 民 眾 同 一 鄉 ( 鎮 ) 市 ( 區 ) 生 活 圈 為 原 則, 並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依 實 際 情 形 認 定 ( 四 ) 設 立 會 員 24 小 時 緊 急 諮 詢 專 線 參 與 計 畫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應 共 同 提 供 24 小 時 緊 急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會 員 於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獲 得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此 方 式 除 可 掌 握 病 患 最 佳 醫 治 時 間 外, 並 可 進 一 步 減 少 民 眾 不 必 要 的 就 醫 需 求 ( 五 ) 社 區 醫 療 群 應 建 立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提 升 及 轉 診 機 制 1. 參 與 計 畫 之 基 層 診 所 醫 師 與 1-2 家 特 約 醫 院 作 為 合 作 對 象 ( 地 區 醫 院 家 數 不 限 ), 並 得 至 合 作 醫 院 開 設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 不 限 其 轉 診 對 象 ) 2. 參 與 計 畫 之 基 層 診 所 醫 師 必 須 建 立 基 層 診 所 醫 師 間 平 行 轉 診 機 制, 並 提 出 與 合 作 醫 院 間 之 轉 診 及 合 作 計 畫 ( 含 括 安 排 病 人 轉 診 追 蹤 病 人 轉 診 至 後 送 醫 院 治 療 結 果, 及 病 人 轉 回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等 ), 以 及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3. 參 與 計 畫 之 基 層 診 所 醫 師 提 供 之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亦 可 以 家 戶 會 員 病 房 巡 診 個 案 研 討 與 社 區 衛 教 宣 導 ( 須 含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 等 代 替 ( 六 ) 成 立 計 畫 執 行 中 心 - 4 -

5 1. 社 區 醫 療 群 應 成 立 計 畫 執 行 中 心, 負 責 本 計 畫 之 申 請 管 理 及 監 督 成 員 之 加 入 與 退 出 運 作 與 協 調 及 計 畫 經 費 之 申 請 與 分 配 為 利 有 效 使 用 資 源,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各 社 區 醫 療 群 亦 可 於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醫 師 全 聯 會 ) 或 各 縣 市 醫 師 公 會 內, 成 立 聯 合 計 畫 執 行 中 心 2. 協 助 處 理 轉 介 病 人 及 個 案 管 理 : 計 畫 執 行 中 心 除 負 責 計 畫 申 請 管 理 及 監 督 成 員 之 加 入 與 退 出 運 作 與 協 調 及 計 畫 經 費 之 申 請 與 分 配 外, 並 應 協 助 處 理 安 排 病 人 轉 診 追 蹤 轉 診 病 人 治 療 結 果, 及 病 人 轉 回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以 提 供 適 切 連 續 性 醫 療 照 護 ( 七 ) 社 區 醫 療 群 得 與 其 他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以 提 供 完 整 性 連 續 性 之 醫 療, 並 提 高 用 藥 品 質 二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 一 ) 組 織 運 作 型 式 : 以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診 所, 得 與 1-2 家 特 約 醫 院 ( 地 區 醫 院 家 數 不 限 ) 作 為 合 作 對 象 建 立 轉 診 及 合 作 機 制, 建 立 以 社 區 為 範 疇 以 民 眾 為 對 象 的 社 區 照 護 網 絡 ( 二 ) 設 立 會 員 24 小 時 緊 急 諮 詢 專 線 參 與 計 畫 之 診 所, 得 提 供 緊 急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會 員 於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獲 得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此 方 式 除 可 掌 握 病 患 最 佳 醫 治 時 間 外, 並 可 進 一 步 減 少 民 眾 不 必 要 的 就 醫 需 求 ( 三 ) 診 所 得 與 其 他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以 提 供 完 整 性 連 續 性 之 醫 療, 並 提 高 用 藥 品 質 - 5 -

6 柒 收 案 對 象 ( 會 員 ) 一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申 報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資 料, 擷 取 前 一 年 西 醫 基 層 門 診 明 細 清 單 資 料 區 分 為 慢 性 病 及 非 慢 性 病 就 醫 之 保 險 對 象, 並 將 較 需 照 護 之 名 單 ( 詳 備 註 ), 交 付 該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或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前 述 名 單 排 除 代 辦 案 件 如 : 產 檢 小 兒 健 檢 流 感 注 射 等 外 傷 門 診 論 病 例 計 酬 醫 院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門 診 整 合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論 人 計 酬 試 辦 計 畫 者 二 社 區 醫 療 群 醫 師 自 行 收 案 部 分 採 定 額 方 式 ( 以 參 與 計 畫 醫 師 個 數 為 單 位 ), 每 名 醫 師 加 收 人 數 上 限 為 120 名, 上 年 度 評 核 指 標 90% 之 醫 療 群, 每 名 醫 師 加 收 人 數 上 限 為 200 名, 原 則 以 指 定 收 案 會 員 之 家 庭 成 員 為 優 先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的 醫 師 無 本 項 自 行 收 案 部 分 備 註 ( 名 單 分 以 下 5 類 ): 1. 慢 性 病 個 案, 係 指 前 一 年 全 國 就 醫 資 料 中, 屬 於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100 種 慢 性 病 範 圍, 其 曾 門 診 就 醫 4 次 且 平 均 用 藥 日 數 7 天 以 上, 或 慢 性 病 給 藥 天 數 大 於 60 天, 將 慢 性 病 患 者 依 醫 療 費 用 各 分 為 100 百 分 位, 選 取 最 高 之 80 百 分 位, 且 連 續 兩 年 忠 誠 診 所 相 同 之 病 人 2. 非 慢 性 病 個 案 : 非 屬 前 述 慢 性 病 患, 依 醫 療 費 用 各 分 為 100 百 分 位, 選 取 最 高 之 30 百 分 位 且 連 續 兩 年 忠 誠 診 所 相 同 之 病 人 3. 門 診 高 利 用 個 案 : 至 基 層 診 所 門 診 就 醫 次 數 50 次 之 病 患 歲 以 上 ( 含 ) 多 重 慢 性 病 年 長 病 患 5. 參 與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 係 指 糖 尿 病 氣 喘 BC 型 肝 炎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等 方 案 ) 個 案, 保 險 人 已 於 該 方 案 支 付 個 案 管 理 費, 故 不 再 支 付 本 計 畫 費 用 (800 元 或 600 元 / 人 ) - 6 -

7 6. 前 述 較 需 照 護 之 名 單, 以 門 診 就 醫 次 數 最 高 的 診 所 收 案 照 顧 若 診 所 就 醫 次 數 相 同, 則 由 費 用 最 高 的 診 所 收 案 捌 管 理 登 錄 個 案 一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院 所 未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完 整 登 錄 相 關 資 訊, 或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保 險 人 不 予 支 付 該 筆 費 用,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社 區 醫 療 群 需 於 計 畫 公 告 3 個 月 內, 將 會 員 資 料 以 批 次 經 本 系 統 上 傳 至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三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院 所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保 險 對 象 個 人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玖 參 與 計 畫 醫 療 院 所 醫 師 資 格 及 基 本 要 求 一 參 與 計 畫 之 特 約 診 所 或 醫 師 於 參 與 計 畫 之 日 起 前 2 年 內, 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管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中 各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算 二 一 年 內 没 有 自 動 退 出 本 計 畫 之 紀 錄 没 有 經 核 定 終 止 計 畫 資 格 或 計 畫 不 予 續 辦 之 紀 錄 但 因 離 職 而 退 出 醫 師 之 會 員, 可 由 原 參 與 診 所 符 合 資 格 醫 師 於 一 個 月 內 承 接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因 涉 及 有 特 管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至 第 四 十 條 中 各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同 步 終 止 本 計 畫 若 合 作 醫 院 停 約 1 個 月 不 在 此 限 四 應 製 作 家 庭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說 明 書 或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會 員 通 知 函, 告 知 本 計 畫 內 容 及 其 權 益 義 務 ( 含 24 小 時 緊 - 7 -

8 急 諮 詢 電 話 ) 五 醫 師 參 與 本 計 畫 第 一 年 應 參 與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醫 學 會 或 其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團 體 所 舉 辦 之 家 庭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具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醫 師 應 完 成 4 小 時 之 行 政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具 內 科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醫 師 應 完 成 4 小 時 之 行 政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8 小 時 之 家 庭 醫 師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具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兒 科 婦 產 科 以 外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醫 師 除 應 完 成 4 小 時 之 行 政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8 小 時 之 家 庭 醫 師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另 應 完 成 8 小 時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完 成 前 述 課 程 之 醫 師 並 需 取 得 證 明 ; 若 於 年 度 內 未 取 得 訓 練 認 證 之 醫 師, 須 退 出 本 計 畫, 保 險 人 將 追 扣 該 醫 師 當 年 度 之 相 關 費 用 前 述 4 小 時 之 行 政 管 理 課 程 得 以 e-learning 方 式 完 成 六 參 與 本 計 畫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之 其 他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依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七 醫 療 院 所 應 於 計 畫 公 告 3 個 月 內, 向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出 參 與 計 畫 書 面 申 請 另 執 行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之 西 醫 基 層 診 所, 應 與 保 險 人 特 約 滿 2 年 以 上 拾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方 式 一 社 區 醫 療 群 原 有 之 醫 療 服 務 及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依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及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支 付, 由 各 診 所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況 按 月 申 報, 費 用 撥 入 個 別 帳 戶 本 計 畫 相 關 費 用 撥 入 醫 療 群 指 定 帳 戶 ( 或 依 計 畫 執 行 中 心 之 申 請 撥 入 各 基 層 診 所 ) - 8 -

9 二 相 關 費 用 由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依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核 定 後 核 付, 於 追 扣 補 付 系 統 辦 理 社 區 醫 療 群 帳 務 處 理 214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補 付 及 114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追 扣, 294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健 康 回 饋 金 補 付 及 194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健 康 回 饋 金 追 扣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帳 務 處 理 2B7 診 所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健 康 評 估 費 補 付 及 1B7 診 所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健 康 評 估 費 追 扣, 2B8 診 所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成 效 評 量 補 付 及 1B8 診 所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成 效 評 量 追 扣 三 參 與 計 畫 之 診 所 申 報 會 員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請 依 門 診 醫 療 費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規 定 申 報 四 社 區 醫 療 群 型 態, 收 案 會 員 每 人 給 付 費 用 800 元 / 年, 經 費 撥 付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個 案 管 理 費, 每 人 支 付 250 元 / 年 : 1. 執 行 內 容 包 含 資 料 建 檔 上 傳 轉 診 個 案 衛 教 宣 導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個 案 研 討 及 與 合 作 醫 院 開 辦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支 付 每 位 醫 師 個 案 管 理 費 (250 元 / 年 ) 上 限 為 1000 名 ( 上 年 度 評 核 指 標 90% 之 醫 療 群 醫 師 上 限 為 1080 名 ), 但 並 非 收 案 會 員 上 限, 仍 可 依 實 際 收 案 會 員 數, 計 算 支 付 績 效 獎 勵 費 用 (550 點 / 年 ) 2. 申 請 費 用 以 群 為 單 位 半 年 撥 付 1 次 ; 相 關 之 必 要 欄 位 需 填 寫 完 整 ;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於 一 個 月 內 撥 付 50% 費 用 ; 填 寫 不 實 或 資 料 欄 位 以 符 號 取 代 文 字 者, 則 核 扣 該 筆 個 案 管 理 費 用 3. 考 量 會 員 照 護 之 完 整 性, 參 與 計 畫 之 特 約 院 所 或 醫 師 - 9 -

10 於 參 與 計 畫 期 間, 如 因 故 中 途 退 出 本 計 畫, 則 依 承 作 月 份 按 比 例 核 付 個 案 管 理 費 ( 收 案 前 三 個 月 內 退 出 者 除 外 ), 其 餘 費 用 則 不 予 核 付 4. 為 達 全 人 照 護 目 標, 得 視 個 案 需 要 填 具 全 人 照 護 評 估 單 ( 詳 附 件 六 ) ( 二 ) 績 效 獎 勵 費 用, 每 人 支 付 550 點 / 年 ( 以 群 方 式 統 計 ); 會 員 若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於 收 案 醫 療 群 無 就 醫 紀 錄, 則 不 予 核 付 本 項 費 用 1. 健 康 管 理 成 效 鼓 勵 : 占 本 項 經 費 之 50%: 社 區 醫 療 群 登 錄 個 別 診 所 會 員 實 際 申 報 西 醫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AE) 與 以 風 險 校 正 模 式 預 估 之 西 醫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VC) 之 間 差 值 回 饋 社 區 醫 療, 撥 入 執 行 中 心 帳 戶 或 診 所 (VC- AE ): 平 均 每 人 275 點 為 上 限 ( 以 群 方 式 統 計 ) 2. 品 質 提 升 費 用 : 占 本 項 經 費 之 50%, 依 各 社 區 醫 療 群 會 員 品 質 評 核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分 五 級 支 付 : (1) 特 優 級 : 會 員 品 質 指 標 平 均 達 成 率 90%, 則 支 付 品 質 提 升 費 用 每 人 275 點 (2) 良 好 級 : 會 員 品 質 指 標 平 均 達 成 率 介 於 80% ~ <90%, 則 支 付 品 質 提 升 費 用 每 人 210 點 (3) 普 通 級 : 會 員 品 質 指 標 平 均 達 成 率 介 於 70% ~ <80%, 則 支 付 品 質 提 升 費 用 每 人 175 點 (4) 輔 導 級 : 會 員 品 質 指 標 平 均 達 成 率 介 於 60% ~ <70%, 則 支 付 品 質 提 升 費 用 每 人 145 點 (5) 不 支 付 : 會 員 品 質 指 標 平 均 達 成 率 <60% 則 不 予

11 支 付 五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收 案 會 員 每 人 給 付 費 用 600 元 / 年, 經 費 撥 付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健 康 評 估 費 : 每 人 支 付 180 元 / 年 : 1. 照 護 對 象 經 醫 師 收 案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並 填 具 健 康 評 估 照 護 單 ( 詳 附 件 三 ), 支 付 健 康 評 估 費, 併 會 員 就 醫 時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一 式 兩 聯, 一 聯 存 於 病 歷, 另 一 聯 送 病 人 留 存 本 項 費 用 每 人 每 年 限 申 報 乙 次, 支 付 每 位 醫 師 健 康 評 估 費 (180 元 / 年 ) 上 限 為 1000 名 ( 上 年 度 評 核 指 標 90% 之 醫 師 上 限 為 1080 名 ), 但 並 非 收 案 會 員 上 限, 仍 可 依 實 際 收 案 會 員 數, 計 算 支 付 績 效 獎 勵 費 用 (420 點 / 年 ) 2. 申 報 原 則 : P4701C( 健 康 評 估 費 ), 併 當 月 份 送 核 費 用 申 報 ( 二 ) 績 效 獎 勵 費 用 : 每 人 支 付 420 點 / 年, 診 所 因 故 中 途 退 出 本 計 畫, 則 不 予 核 付 本 項 費 用 1. 平 均 就 醫 次 數 : 當 年 度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者, 比 較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之 平 均 就 醫 次 數, 占 計 畫 經 費 比 例 25% 公 式 :X= ( 本 年 度 / 上 年 度 )-1 *100% 註 : 本 項 門 診 就 醫 次 數 之 計 算 包 含 西 醫 醫 院 西 醫 基 層 門 診 就 醫, 排 除 代 辦 診 察 費 為 0 中 牙 醫 門 診 透 析 論 病 例 計 酬 居 家 與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復 健 及 案 件 分 類 08 之 案 件 達 成 比 例 分 配 :

12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人 數 之 平 均 就 醫 次 數 X -10% -10%<X -5% -5%<X 0% X>0% 核 發 比 率 25% 20% 15% 不 予 核 發 2. 平 均 每 人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 當 年 度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者, 比 較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之 平 均 每 人 申 報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占 計 畫 經 費 比 例 25% 公 式 :X= ( 本 年 度 / 上 年 度 )-1 *100% 註 : 本 項 門 診 醫 療 點 數 之 計 算 包 含 西 醫 醫 院 西 醫 基 層 門 診 就 醫, 排 除 代 辦 門 診 透 析 論 病 例 計 酬 中 牙 醫 及 居 家 與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復 健 之 案 件 達 成 比 例 分 配 :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人 數 之 平 均 每 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X -10% -10%<X -5% -5%<X 0% X>0% 核 發 比 率 25% 20% 15% 不 予 核 發 3.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檢 查 率, 占 計 畫 經 費 10% 公 式 :X=(A/B)*100% A= 40 歲 ( 含 ) 以 上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者 接 受 成 人 健 檢 人 數 B=(40 歲 -64 歲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人 數 /3+65 歲 含 以 上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人 數 ) 達 成 比 例 分 配 :

13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檢 查 率 核 發 比 率 X<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X< 應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X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不 予 核 發 5% 10%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感 注 射 率, 占 計 畫 經 費 10% 公 式 :X=(A/B)*100% A= 65 歲 以 上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者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人 數 B= 65 歲 以 上 總 完 成 健 康 評 估 人 數 達 成 比 例 分 配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感 注 射 率 核 發 比 率 X<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X< 應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X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不 予 核 發 5% 10% 5.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依 診 所 執 行 成 效 結 果, 核 付 相 關 費 用 六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先 扣 除 個 案 管 理 費 及 健 康 評 估 費 後, 計 算 績 效 獎 勵 費 用 績 效 獎 勵 費 用 則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且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七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八 轉 診 規 定 : 如 有 轉 診 之 醫 療 院 所 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轉 診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轉 診 院 所 需 填 具 轉 診 單, 並 依 門 診 醫 療 費 點 數 申 報

14 格 式 規 定, 於 d16-d18 欄 位 依 實 際 情 形 填 報 九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診 所 使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中 心 (EEC) 查 閱 會 員 資 料, 查 詢 個 案 於 其 他 院 所 就 醫 資 料, 查 閱 成 功 每 件 支 付 50 點 註 : 診 所 應 檢 附 查 詢 成 功 證 明 於 次 月 底 前 向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辦 理 費 用 補 付 拾 壹 計 畫 評 核 指 標 屬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以 平 均 就 醫 次 數 (25%) 平 均 每 人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25%)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檢 查 率 ( 25%) 老 人 流 感 注 射 率 (25%) 為 評 核 指 標 屬 社 區 醫 療 群 型 態 診 所, 其 達 成 情 形 以 群 為 計 算 單 位, 並 以 下 列 項 目 作 為 費 用 支 付 評 核 指 標 : 一 四 項 組 織 指 標, 達 100%( 權 重 40%): ( 一 ) 健 康 管 理 與 個 案 衛 教 ( 權 重 10%): 1. 收 案 時 完 成 個 案 評 估 ( 可 參 考 本 計 畫 附 件 三 健 康 照 護 評 估 單, 電 子 紀 錄 亦 可 ), 且 有 連 續 個 案 管 理 ( 追 蹤 ) 或 衛 教 紀 錄 ( 電 子 紀 錄 亦 可 ), 得 10% 註 : 抽 檢 範 圍 以 慢 性 病 個 案 為 主 ( 二 ) 個 案 研 討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社 區 衛 教 宣 導 病 房 巡 診 ( 權 重 10%): 1. 醫 療 群 每 月 至 少 需 辦 理 1 場, 且 年 度 內 每 位 醫 師 至 少 應 參 與 上 開 活 動 達 6 次 ( 含 ) 以 上 2. 醫 療 群 會 員 門 診 經 醫 療 群 轉 診 率,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進 步 率 10%( 不 限 合 作 醫 院, 依 健 保 統 計 門 診 申 報 資

15 料 ), 加 5%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加 3% 轉 診 率 得 分 上 限 5% ( 三 ) 醫 療 群 會 員 住 院 經 醫 療 群 協 助 轉 診 率 ( 權 重 10%): 1.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進 步 率 10%, 或 當 年 同 儕 50 百 分 位, 得 10% 2.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進 步 率 5%, 得 5% 3. 本 項 得 分 上 限 10% ( 四 )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 每 群 全 年 至 少 測 試 5 次 )( 權 重 10%): 鼓 勵 醫 師 call out, 有 效 回 答 會 員 問 題, 並 依 實 際 服 務 品 質, 分 階 段 給 分 (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抽 測, 以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得 分 ) 1. 無 人 接 聽 ( 連 續 測 試 3 通, 每 次 間 隔 10 分 鐘 ), 得 0% 2. 執 行 中 心 或 醫 院 人 員 接 聽, 無 法 解 決 會 員 問 題 ( 如 不 了 解 家 醫 計 畫 簡 單 回 答 請 他 來 醫 院 等 ), 得 3% 3. 執 行 中 心 或 醫 院 人 員 接 聽, 可 以 解 答 會 員 問 題 ( 可 專 業 回 答 如 發 燒 如 何 處 理 瞭 解 會 員 狀 況 ), 滿 分, 為 10% 4. 執 行 中 心 或 醫 院 人 員 接 聽, 能 即 時 轉 達 收 案 醫 師, 且 收 案 醫 師 20 分 鐘 內 即 時 call out 回 電, 滿 分, 為 10% 二 三 項 品 質 指 標 ( 權 重 30%): ( 一 ) 會 員 急 診 率 ( 排 除 外 傷 )( 權 重 5%): 1.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40 百 分 位 數, 或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自 身 比 進 步 率 20%, 得 5 % 2. 進 步 率 >0%, 得 3% 3. 本 項 總 分 上 限 5% 4. 計 算 公 式 說 明 :

16 分 子 : 會 員 急 診 人 次 ( 排 除 外 傷 案 件 ) 分 母 : 會 員 人 數 ( 二 ) 疾 病 住 院 率 ( 權 重 15%): 1.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40 百 分 位 數, 或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自 身 比 進 步 率 20%, 得 15 % 2. 進 步 率 10%, 得 10% 3. 進 步 率 >0%, 得 5% 4. 本 項 總 分 上 限 15% 5. 計 算 公 式 說 明 : 分 子 : 會 員 住 院 人 次 分 母 : 會 員 人 數 ( 三 ) 會 員 固 定 就 診 率 ( 權 重 10%): 1. 會 員 在 群 內 ( 含 合 作 醫 院 ) 之 西 醫 門 診 固 定 就 診 率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自 身 比 進 步 率 10%, 或 會 員 固 定 就 診 率 當 年 同 儕 60 百 分 位, 得 10% 2. 進 步 率 >5%, 得 5% 3. 本 項 總 分 上 限 10% 4. 計 算 公 式 說 明 : 分 子 : 會 員 在 群 內 ( 含 合 作 醫 院 ) 就 醫 次 數 分 母 : 會 員 在 所 有 西 醫 門 診 就 醫 次 數 三 會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權 重 10% 電 訪 社 區 醫 療 群 會 員 滿 意 度, 依 以 下 會 員 滿 意 度 結 果 評 分 ( 一 ) 自 測 滿 意 度 80%, 得 5% 註 : 滿 意 度 問 卷 與 計 分 方 式 詳 本 計 畫 附 錄 自 我 評 估 表 附 件 五

17 ( 二 ) 分 區 抽 測 10 件 平 均 ( 調 查 對 象 以 慢 性 病 個 案 為 主 ) 1. 滿 意 度 <50% 扣 5%( 與 自 測 滿 意 度 共 得 分 0%) 2. 滿 意 度 80% 加 5%( 與 自 測 滿 意 度 共 得 分 10%) 3. 滿 意 度 90% 加 10%( 與 自 測 滿 意 度 共 得 分 15%) 四 預 防 保 健 達 成 情 形, 權 重 20%: ( 一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檢 查 率 ( 權 重 5%): 1. 會 員 接 受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高 於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得 5% 2. 未 達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但 高 於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得 3% 分 子 :40 歲 ( 含 ) 以 上 會 員 接 受 成 人 健 檢 人 數 分 母 :(40 歲 至 64 歲 會 員 數 /3+65 歲 含 會 員 數 ) ( 二 )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率 ( 權 重 5%): 1. 會 員 接 受 子 宮 頸 抹 片 服 務 高 於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得 5% 2. 未 達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但 高 於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得 3% 3. 計 算 公 式 說 明 : 分 子 :30 歲 ( 含 ) 以 上 女 性 會 員 接 受 子 宮 頸 抹 片 人 數 分 母 :30 歲 ( 含 ) 以 上 女 性 會 員 數 ( 三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感 注 射 率 ( 權 重 5%): 1. 會 員 接 受 流 感 注 射 服 務 高 於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得 5% 2. 未 達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60 百 分 位 數, 但 高 於 較 需 照 護 族 群 50 百 分 位 數 得 3% 3. 計 算 公 式 說 明 :

18 分 子 :65 歲 以 上 會 員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人 數 分 母 :65 歲 以 上 總 會 員 人 數 ( 四 )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率 ( 權 重 5%):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75 歲 會 員 接 受 定 量 免 疫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高 於 全 國 民 眾 檢 查 比 率, 得 5% 2. 計 算 公 式 說 明 : 分 子 :50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75 歲 會 員 接 受 定 量 免 疫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人 數 分 母 :50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75 歲 會 員 人 數 /2 拾 貳 計 畫 管 理 機 制 : 一 保 險 人 負 責 協 調 總 體 計 畫 架 構 模 式 與 修 正 二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負 責 輔 導 轄 區 社 區 醫 療 群 或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之 成 立 審 核 計 畫 與 協 調 監 督 轄 區 各 計 畫 之 執 行, 並 得 邀 請 醫 界 代 表 ( 如 總 額 執 行 單 位 ) 協 助 參 與 輔 導 及 評 估 三 各 計 畫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應 成 立 計 畫 執 行 中 心, 負 責 提 出 計 畫 之 申 請 與 該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醫 療 資 源 協 調 整 合 醫 療 服 務 之 提 供 及 醫 療 費 用 之 分 配 作 業 四 保 險 人 召 開 觀 摩 會, 邀 請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或 診 所 分 享 經 驗, 推 廣 優 良 的 管 理 模 式, 促 進 計 畫 執 行 品 質 拾 参 計 畫 申 請 方 式 參 與 計 畫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或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應 檢 附 申 請 書 向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並 函 復, 計 畫 執 行 至 當 年 度 年 底 為 限 拾 肆 退 場 機 制 一 評 核 期 間 以 本 計 畫 所 訂 指 標 執 行 之 期 程 為 原 則

19 二 社 區 醫 療 群 及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如 評 核 指 標 未 達 60% 者 ( 評 核 指 標 <60%), 應 退 出 本 計 畫,1 年 內 不 得 再 加 入 本 計 畫 評 核 指 標 介 於 60% 至 65% 者 ( 60% 評 核 指 標 <65%), 接 受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輔 導 改 善 ; 第 2 年 仍 未 達 65% 續 辦 標 準 者 ( 評 核 指 標 < 65%), 應 退 出 本 計 畫,1 年 內 不 得 再 加 入 本 計 畫 三 退 場 之 醫 療 群, 其 中 評 核 指 標 >70% 之 個 別 診 所, 可 申 請 重 新 組 群 或 加 入 其 他 醫 療 群,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後 參 加, 但 不 得 另 以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參 加 退 場 之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不 得 申 請 參 加 醫 療 群 四 計 畫 執 行 六 個 月, 社 區 醫 療 群 及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依 據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醫 學 會 與 醫 師 全 聯 會 共 同 設 計 之 自 我 評 估 表 ( 如 本 計 畫 附 錄 2), 辦 理 自 我 評 估,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視 評 估 結 果, 必 要 時 通 知 醫 師 全 聯 會 輔 導 未 自 我 評 估 或 不 接 受 輔 導 者, 除 保 險 人 不 予 支 付 前 述 指 標 費 用 外, 渠 應 退 出 本 計 畫 拾 伍 實 施 期 程 及 評 估 各 社 區 醫 療 群 及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診 所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後, 年 度 結 束 提 送 執 行 結 果 ( 包 含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之 使 用 情 形 計 畫 運 作 執 行 現 況 計 畫 評 核 指 標 執 行 率 與 社 區 醫 療 群 間 的 協 調 連 繫 情 形 社 區 衛 教 宣 導 ) 至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拾 陸 訂 定 與 修 正 程 序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醫 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者,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修 正,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20 附 錄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照 護 計 畫 檢 核 邏 輯 保 險 人 網 頁 之 個 案 通 報 及 登 錄 系 統 說 明 一 參 與 計 畫 之 醫 師 需 透 過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行 文 至 保 險 人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待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准 後, 始 能 登 入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傳 輸 會 員 資 料 二 醫 師 進 入 保 險 人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網 頁 後 登 入 試 辦 計 畫 登 錄 系 統 後, 可 以 點 選 病 人 管 理 選 項, 進 行 病 患 資 料 之 登 錄 維 護 及 查 詢 事 項 說 明 : 1.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需 確 實 將 參 與 院 所 名 單 登 錄 於 HMA 系 統 2. 醫 療 院 所 需 請 資 訊 廠 商 修 改 其 自 行 維 護 的 畫 面, 並 將 會 員 資 料 以 批 次 經 本 系 統 上 傳 至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3. 相 關 會 員 資 料 之 維 護 仍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維 護 ; 收 案 期 限 將 設 定 3 個 月, 保 險 人 依 權 限 擷 取 會 員 資 料 供 分 析 用, 對 於 資 料 登 錄 未 完 整 之 社 區 醫 療 群 於 3 個 月 內 補 正 資 料 / 或 不 予 支 付 4. 身 分 證 字 號 有 重 複 登 錄 情 形, 則 第 2 筆 資 料 無 法 輸 入

21 附 錄 2 社 區 醫 療 群 ( 或 單 一 診 所 ) 自 我 評 估 表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諮 詢 專 線 (10 分 ) 自 我 評 量 無 人 接 聽 接 聽 但 無 法 接 聽 且 可 以 解 答 會 (1)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自 行 測 試 結 果 (0 分 ) 解 決 會 員 問 題 員 問 題, 或 轉 達 醫 師 20 分 鐘 內 回 電 (3 分 ) (10 分 ) (2) 受 理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總 件 數 共 件 ( 見 附 件 一 ) 檢 附 諮 詢 專 線 電 話 紀 錄 表 ( 見 附 件 二 ) 二 健 康 管 理 (10 分 ) 自 我 評 量 (1) 收 案 時 完 成 個 案 評 估 達 成 (10 分 ) 未 達 成 (0 分 ) (2) 完 成 個 案 評 估 案 數 已 完 成 個 案 評 估 : 會 員 案 數 : 案 案 檢 附 健 康 照 護 評 估 單 ( 依 格 式 填 寫, 見 附 件 三, 電 子 紀 錄 可 ) 慢 性 病 個 案 有 連 續 追 蹤 或 衛 教 紀 錄 ( 檢 附 病 歷 或 電 子 紀 錄 皆 可 ) 三 個 案 研 討 活 動 (10 分 ) 自 我 評 量 (1) 每 位 醫 師 參 加 至 少 六 次 個 案 研 討 或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或 社 區 衛 教 宣 導 或 病 房 巡 診 等 活 動 達 成 (10 分 ) 未 達 成 (0 分 ) 檢 附 每 位 醫 師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的 每 月 統 計 表 ( 見 附 件 一 ) 檢 附 活 動 簽 到 紀 錄 ( 見 附 件 四 ) 註 :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免 填 四 滿 意 度 調 查 (5 分 ) 自 我 評 量 (1) 會 員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50 份 或 至 少 3% 會 員 數 滿 意 度 80% (5 分 ) 滿 意 度 <80% (0 分 ) 檢 附 會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問 卷 ( 見 附 件 五 ) 註 : 單 一 診 所 型 態 免 填 註 : 依 填 表 時 間 換 算 辦 理 活 動 次 數 問 卷 數 等 是 否 達 成 總 計 得 分 : 分

22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次 數 之 每 月 統 計 表 附 件 一 為 瞭 解 社 區 醫 療 群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之 情 況, 作 為 未 來 社 區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與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改 進 之 建 議, 請 依 照 表 中 所 列 項 目, 簡 單 記 錄 執 行 情 形, 若 能 提 供 相 關 附 件 尤 佳, 謝 謝! 填 表 單 位 : 項 目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 計 24 小 時 諮 詢 專 線 ( 諮 詢 件 數 ) 個 案 研 討 ( 參 與 次 數 )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 診 次 ) 社 區 衛 教 宣 導 ( 辦 理 場 數 ) 病 房 巡 診 ( 巡 診 次 數 )

23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業 務 組 社 區 醫 療 群 ( 或 單 一 診 所 )24 小 時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記 錄 表 ( 範 例 ) 附 件 二 日 期 會 員 姓 名 會 員 電 話 會 員 登 錄 診 所 諮 詢 內 容 處 理 情 形 諮 詢 人 員

24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業 務 組 社 區 醫 療 群 ( 或 單 一 診 所 ) 健 康 照 護 評 估 單 ( 範 例 )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基 本 資 料 : 1. 姓 名 : 2. 性 別 : 男 女 3.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4. 病 歷 號 碼 : 5 主 要 照 顧 者 : 6. 聯 絡 電 話 ( 或 手 機 ): 7. 主 要 居 住 區 域 :a. 都 會 區 b. 鄉 鎮 c. 醫 療 偏 遠 區 域 d. 未 知 附 件 三 二 收 案 原 因 : 1. 收 案 原 因 :a. 慢 性 病 b. 非 慢 性 病 c. 門 診 高 利 用 者 d.75 歲 以 上 年 長 病 患 e.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f. 其 他 2. 慢 性 病 之 病 名 ( 請 書 寫 中 文 ): (1) 主 診 斷 : (2) 次 診 斷 : (3) 次 診 斷 : 三 收 案 對 象 照 護 情 形 : ( 一 ) 最 近 一 次 追 蹤 診 療 情 形 ( 請 就 有 資 料 部 分 填 寫 ): 1. 此 次 就 醫, 病 人 自 述 病 情 : 尿 液 檢 查 蛋 白 質 : mg/dl 生 化 檢 查 血 糖 : mg/dl 總 膽 固 醇 : mg/dl 三 酸 甘 油 酯 : mg/dl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mg/dl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mg/dl AST(GOT): IU/L ALT(GPT): IU/L 肌 酸 酐 : mg/dl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ml/min/1.73 m 2 ( 二 ) 過 敏 史 及 長 期 用 藥 整 合 及 依 附 醫 囑 性 : 1. 有 無 過 敏 史 : a. 食 物 過 敏 b. 藥 物 過 敏 c. 其 他 過 敏 d. 無 過 敏 2. 醫 療 院 所 ( 醫 師 ) 有 無 確 認 患 者 過 去 他 院 用 藥 情 形 : a. 有 b. 病 人 多 在 本 院 就 醫 c. 未 確 認 3. 承 上, 有 無 需 要 用 藥 建 議 ( 調 整 劑 量 用 藥 品 項 或 整 合 等 ): a. 有 b. 無 c. 其 他 4. 最 近 一 次 看 診, 有 沒 有 依 照 醫 師 指 示 正 確 服 用 藥 物 並 服 用 完 畢 : a. 有 b. 無 請 接 續 回 答 (5) c. 不 知 道 5. 為 何 沒 有 依 照 醫 師 指 示 服 用 藥 物 並 服 用 完 畢 之 原 因 : a. 病 情 復 原, 所 以 停 藥 b. 覺 得 沒 有 效 果 c. 服 用 後 感 到 不 適, 所 以 停 藥 d. 其 他

25 ( 三 ) 體 重 管 理 1. 身 高 公 分, 體 重 公 斤 2. 腰 圍 : 公 分 ( 成 人 男 性 90 公 分 ; 成 人 女 性 80 公 分 為 肥 胖 ) 3. 未 滿 18 歲,BMI 值 ( 請 參 考 附 件 填 寫 本 項 ): ( 正 常 過 重 肥 胖 ) 歲 ( 含 ) 以 上 的 成 人, 判 斷 體 重 是 否 正 常? 請 勾 選 18 歲 ( 含 ) 以 上 的 成 人 BMI 範 圍 值 體 重 是 否 正 常 BMI<18.5 kg/m kg/m 2 BMI<24 kg/m 體 重 過 輕, 需 要 多 運 動, 均 衡 飲 食, 以 增 加 體 能, 維 持 健 康! 恭 喜! 健 康 體 重, 要 繼 續 保 持! 24 kg/m 2 BMI<27 kg/m 2 哦! 體 重 過 重 了, 要 小 心 囉, 趕 快 力 行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BMI 27 kg/m 2 啊 ~ 肥 胖, 需 要 立 刻 力 行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囉! 四 促 進 健 康 : ( 一 ) 預 防 保 健 類 : 是 否 曾 接 受 下 列 服 務 :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65 歲, 每 年 1 次 ;40 歲, 每 3 年 1 次 ( 上 次 檢 查 日 期 : ) 大 腸 癌 篩 檢 (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50-70 歲, 每 2 年 1 次 ( 上 次 檢 查 日 期 : ) 子 宮 頸 抹 片 : 女 性 30 歲 以 上, 每 年 1 次 ( 上 次 檢 查 日 期 : ) 流 感 疫 苗 :65 歲 以 上 老 人 重 病 6 個 月 -6 歲 小 孩, 每 年 1 次 ( 上 次 接 種 日 期 : )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二 ) 生 活 習 慣 : 1. 請 問 您 現 在 吸 菸 情 形 : a. 有, 每 天 吸 菸 b. 有 時 候 吸 菸 c. 無 2. 請 問 您 過 去 一 年 有 沒 有 戒 菸 :a. 有 b. 無 3. 請 問 您 現 在 嚼 食 檳 榔 情 形 :a. 有 ( 請 接 續 回 答 第 4 題 ) b 無 4. 曾 經 嚼 食 檳 榔 者, 過 去 一 年 內 有 沒 有 到 醫 院 診 所 做 過 口 腔 檢 查 a. 有 b. 無 5. 酒 精 :a. 酗 酒 b. 社 交 淺 酌 c. 滴 酒 不 沾 6. 請 問 您 現 在 運 動 情 形 :a. 有, 定 期 運 動 b.. 偶 而 運 動 c. 無 五 整 合 性 健 康 照 護 諮 商 之 建 議 : ( 一 ) 生 活 習 慣 運 動 健 康 促 進 預 防 保 健 : ( 二 ) 是 否 需 要 其 他 轉 介 輔 導 改 善 ( 如 : 戒 菸 門 診 體 重 管 理 飲 食 控 制 ): ( 三 ) 整 體 健 康 照 護 建 議 : 家 庭 責 任 醫 師 守 護 您 的 健 康

26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業 務 組 社 區 醫 療 群 團 體 衛 教 宣 導 記 錄 表 ( 範 例 ) 附 件 四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間 : 時 分 至 時 分 第 場 活 動 地 點 : 醫 療 群 相 關 人 員 簽 名 : 活 動 成 果 :

27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業 務 組 社 區 醫 療 群 團 體 衛 教 宣 導 民 眾 簽 到 單 ( 範 例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會 員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附 件 五 女 士 / 先 生 / 小 朋 友 您 好 : 由 於 您 已 成 為 103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優 先 要 照 護 的 會 員, 本 問 卷 係 為 了 解 您 的 主 要 照 顧 診 所 是 否 能 提 供 您 完 整 而 持 續 性 的 醫 療 照 護, 因 而 設 計 此 滿 意 度 調 查, 請 於 此 問 卷 上 填 答 您 的 意 見 ( 請 以 V 符 號 註 記 ) 本 問 卷 僅 作 整 體 分 析 之 用, 感 謝 您 撥 冗 填 答 再 次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敬 祝 健 康 快 樂!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 請 問 您 知 道 自 己 是 103 年 度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最 優 先 要 照 護 的 會 員 嗎? (1) 知 道 (2) 不 知 道 2. 請 問 您 參 加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後, 您 知 道 以 下 哪 些 醫 療 服 務 資 訊?( 複 選 ) (1) 可 獲 得 24 小 時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2) 可 獲 得 由 家 庭 醫 師 轉 診 至 合 作 醫 院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3) 可 至 家 庭 醫 師 在 合 作 醫 院 開 立 的 共 同 照 護 門 診 求 診 (4) 因 病 轉 診 合 作 醫 院, 家 庭 醫 師 可 到 醫 院 關 懷 (5) 可 參 加 家 庭 醫 師 於 社 區 辦 理 的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6) 可 收 到 家 庭 醫 師 寄 發 的 健 康 會 訊 刊 物 (7) 家 庭 醫 師 對 我 的 疾 病 照 護 及 健 康 管 理 部 分 可 提 供 建 議 及 諮 詢 3. 請 問 您 參 加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後, 您 得 到 以 下 哪 些 服 務?( 複 選 ) (1) 醫 師 或 醫 護 人 員 對 衛 教 及 治 療 解 說 清 晰 (2) 醫 師 或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3) 醫 師 和 醫 護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熱 忱 (4) 醫 師 或 醫 護 人 員 能 針 對 個 別 的 需 求 給 予 關 心 (5) 醫 師 能 尊 重 及 回 應 您 的 問 題 狀 況 (6) 候 診 時 間 較 合 理 (7) 提 供 轉 診 的 協 助 4. 請 問 您 對 您 的 家 庭 醫 師 向 您 提 供 健 康 諮 詢 及 衛 教 訊 息, 您 是 否 滿 意? (1) 非 常 滿 意 (2) 滿 意 (3) 不 滿 意 (4) 非 常 不 滿 意 5. 請 問 您 的 家 庭 醫 師 對 您 健 康 狀 況 的 了 解 程 度, 您 是 否 滿 意? (1) 非 常 滿 意 (2) 滿 意 (3) 不 滿 意 (4) 非 常 不 滿 意 6. 請 問 您 對 您 的 家 庭 醫 師 所 提 供 的 整 體 服 務 是 否 滿 意? (1) 非 常 滿 意 (2) 滿 意 (3) 不 滿 意 (4) 非 常 不 滿 意 計 分 方 式 : 滿 分 100 分 第 1 題 (10 分 ): 知 道 :10 分 不 知 道 :0 分 第 2-3 題 ( 每 題 10 分, 共 20 分 ): 每 題 每 勾 選 項 1 項 得 5 分 ( 每 題 上 限 10 分 ) 第 4-5 題 ( 每 題 20 分, 共 40 分 ): 非 常 滿 意 20 分 滿 意 :15 分 不 滿 意 :0 分 非 常 不 滿 意 :0 分 第 6 題 (30 分 ): 非 常 滿 意 30 分 滿 意 :25 分 不 滿 意 :0 分 非 常 不 滿 意 :0 分 敬 啟

29 附 件 六 全 人 照 護 評 估 單 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1. 姓 名 2. 性 別 男 女 3.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4. 病 歷 號 碼 5. 主 要 照 顧 者 6. 聯 絡 電 話 ( 或 手 機 ) 7. 職 業 別 8. 宗 教 信 仰 民 間 信 仰 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一 貫 道 其 他 9. 主 要 居 住 區 域 都 會 區 鄉 鎮 醫 療 偏 遠 區 域 未 知 貳 疾 病 及 健 康 狀 態 一 主 要 疾 病 及 健 康 問 題 列 表 二 重 要 病 史 ( 現 病 史 與 過 去 病 史 ) 三 家 庭 事 件 1. 家 族 病 史 及 相 關 健 康 問 題 : 2. 家 系 圖 : 3. 家 庭 生 命 週 期 : 新 婚 夫 婦 第 一 個 小 孩 誕 生 有 學 齡 兒 童 有 青 少 年 子 女 子 女 外 出 創 業 空 巢 老 化 的 家 庭 四 心 理 及 社 會 事 件 29

30 參 致 病 原 因 綜 合 評 估 1. 疾 病 因 素 : 2. 家 庭 心 理 社 會 因 素 : 3. 其 他 因 素 : 評 估 結 果 : 肆 全 人 照 護 治 療 計 畫 1. 藥 物 治 療 : 2. 非 藥 物 治 療 : 3. 其 他 健 康 照 護 建 議 : 以 下 兩 項 視 需 要 選 擇 建 檔, 不 另 支 付 家 戶 檔 案 建 檔 : 週 期 性 預 防 保 健 追 蹤 管 理 :( 可 自 行 新 增 預 約 項 目, 如 各 類 疫 苗 注 射 ) 項 目 成 人 健 檢 癌 症 篩 檢 FOBT 口 腔 黏 膜 篩 檢 子 宮 抹 片 乳 房 攝 影 疫 苗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肺 炎 疫 苗 衛 教 下 次 預 約 時 間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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