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采购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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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鸠补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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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业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 1. 接 受 及 修 正 :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构 成 是 由 派 克 汉 尼 汾 流 体 传 动 产 品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买 方 ) 从 卖 方 完 全 根 据 本 条 款 和 条 件 买 入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指 定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此 采 购 订 单 的 验 收 仅 限 用 于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除 非 经 买 方 授 权 的 代 表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署, 任 何 对 制 约 买 方 的 这 些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修 订 修 改 或 免 除 均 无 效 卖 方 在 接 受 时 所 提 出 的 其 他 额 外 的 或 不 同 的 接 受 方 式, 或 买 方 不 另 行 通 知 反 对 接 受 的 条 款 或 条 件 不 得 作 为 本 订 单 的 一 部 分 所 有 在 采 购 订 单 日 期 前 在 采 购 订 单 中 提 到 或 买 方 提 交 给 卖 方 的 与 购 买 商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规 格 图 纸 和 其 他 材 料 作 为 本 协 议 规 定, 视 为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一 部 分 在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购 买 订 单 将 被 视 为 经 卖 方 接 受 并 构 成 双 方 之 间 就 购 买 标 的 物 的 全 部 协 议,( a) 卖 方 确 认 采 购 订 单 ;( b) 卖 方 开 始 履 行 订 单 ;(c) 卖 方 依 照 本 购 买 订 单 的 规 定 接 收 付 款 ; 或 (d) 卖 方 在 收 到 采 购 订 单 10 天 内 未 能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买 方 递 送 拒 绝 接 收 本 采 购 订 单 通 知 2. 价 格 包 括 税 金 和 包 装 : 除 买 方 在 购 买 订 单 中 另 有 规 定, 本 采 购 订 单 价 格 包 括 (i) 所 有 适 用 的 州 和 地 方 税 和 关 税 ; 和 (ii) 对 购 买 商 品 按 照 买 方 指 定 适 合 运 输 的 方 法 进 行 包 装 的 包 装 费 3. 变 更 : 买 方 在 交 货 日 期 前 保 留 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卖 方 对 订 购 商 品 的 图 纸 设 计 或 规 格 包 装 运 输, 交 付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式 订 购 商 品 数 量 或 对 本 协 议 涵 盖 的 工 作 进 行 修 改 的 权 力, 如 果 有 这 样 的 变 化 会 影 响 卖 方 的 成 本 和 / 或 交 货 时 间, 卖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买 方 在 卖 方 成 本 增 加 的 情 况 下, 在 提 交 通 知 后 的 20 天 内, 卖 方 应 提 交 一 份 详 细 的 费 用 明 细 对 原 来 的 要 求 和 成 本 及 变 更 后 的 要 求 和 成 本 进 行 比 较 双 方 随 后 应 进 行 商 讨, 对 订 单 价 格 和 交 货 时 间 做 出 公 平 的 调 整 除 非 有 由 买 方 的 采 购 人 员 的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采 购 订 单, 更 改 通 知 或 修 订 本 订 单 的 证 明, 否 则 任 何 调 整 对 买 方 没 有 约 束 力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不 得 解 释 卖 方 有 权 对 本 订 单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卖 方 需 至 少 在 任 何 产 品 服 务 的 中 断 或 变 更 的 60 日 之 前 通 知 买 方 如 有 任 何 此 类 中 断 或 变 更, 买 方 有 权 选 择 终 止 采 购 订 单, 且 无 需 对 卖 方 承 担 任 何 因 终 止 采 购 订 单 而 导 致 的 责 任 如 卖 方 没 有 事 先 通 知 卖 方 此 类 中 断 或 变 更, 买 方 可 要 求 卖 方 承 担 由 此 类 中 断 或 变 更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4. 包 装 标 志 运 输 和 装 箱 单 : 卖 方 应 按 照 订 单 和 商 业 惯 例 的 要 求 包 装 标 志 和 运 输, 并 且 采 用 允 许 的 最 安 全 的 方 式 和 最 佳 的 运 输 费 由 于 包 装 不 当 造 成 物 品 损 坏 的, 由 卖 方 承 担 费 用 除 非 在 订 单 中 明 确 规 定, 否 则 不 允 许 有 额 外 的 集 装 箱 装 箱 打 包 垫 木 拖 运 储 存 或 运 输 物 品 的 费 用 装 箱 单 必 须 随 同 所 有 货 物 对 没 有 装 箱 单 的 商 品, 买 方 验 收 的 计 数 将 被 视 为 最 终 的 和 不 可 推 翻 的 买 家 的 订 单 号 码 和 卖 方 的 装 箱 单 号 码 规 格 和 数 量 必 须 列 明 在 所 有 发 票, 包 装 和 提 单 上 1 / 7
2 5. 交 货 : 除 非 在 采 购 订 单 中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所 有 的 商 品 应 按 照 在 运 往 中 指 定 的 地 址 做 离 港 交 货 卖 方 必 须 按 照 订 单 中 指 定 的 交 货 日 期 交 货,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发 货 日 期, 那 么 应 按 照 买 方 给 卖 方 的 运 输 授 权 发 货 如 果 已 经 指 定 交 货 批 次 每 批 商 品 的 数 量 和 交 货 的 手 数, 那 么 卖 方 不 得 偏 离 采 购 订 单 的 进 度, 除 非 卖 方 收 到 买 方 采 购 人 员 授 权 代 表 的 书 面 授 权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指 定 的 数 量 和 时 间 交 付 购 买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买 方 保 留 免 责 和 其 他 的 权 利 和 补 救, 并 且 可 以 取 消 此 采 购 订 单 采 购 替 代 商 品 或 服 务 并 且 向 卖 方 提 出 损 失 赔 偿, 包 括 利 润 损 失 和 特 殊 损 害 买 方 有 权 在 预 定 的 交 付 日 期 之 前 拒 绝 验 收 卖 方 招 标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有 权 提 早 接 收 交 付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并 且 推 迟 付 款, 或 者 提 前 验 收 交 货, 并 将 货 品 放 入 仓 库 保 存, 由 卖 方 承 担 费 用, 直 至 到 交 货 日 期 买 方 可 以 退 还 运 输 中 超 出 采 购 的 商 品, 由 卖 方 承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6.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应 对 由 于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对 任 何 一 方 的 过 失 或 过 错 造 成 的 延 误 或 违 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只 要 卖 方 立 即 向 买 方 交 付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预 期 延 迟 的 原 因, 且 卖 方 有 理 由 相 信 此 订 单 不 会 如 期 执 行 如 果 卖 方 的 延 误 或 违 约 是 由 于 分 包 商 或 供 应 商 的 延 误 或 违 约 造 成 的, 只 有 当 导 致 延 误 或 违 约 的 原 因 超 出 了 卖 方 和 分 包 商 或 供 应 商 的 控 制,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都 没 有 过 失 或 过 错, 并 且 商 品 或 服 务 不 能 够 符 合 交 货 要 求 或 执 行 进 度 计 划, 不 能 在 足 够 的 时 间 内 从 其 他 的 来 源 获 得, 此 延 误 或 违 约 才 应 被 免 责 7. 拒 绝 / 撤 销 : 根 据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规 定, 对 所 有 商 品 的 付 款 不 应 构 成 商 品 的 接 受, 并 且 买 方 保 留 对 所 有 购 买 商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权 利, 且 由 买 方 自 行 决 定 和 选 择 买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或 撤 销 接 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买 方 可 以 退 还 卖 方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要 求 卖 方 对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向 买 方 全 额 退 款 或 减 免 付 款, 由 卖 方 负 责 对 不 合 格 商 品 进 行 处 置 返 工 检 测 和 修 正, 由 买 方 选 择 决 定, 并 有 卖 方 承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当 多 次 发 生 不 合 格 商 品 或 服 务 事 件 时, 卖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相 关 通 知 的 20 天 内 向 买 方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的 纠 正 措 施 报 告 此 报 告 必 须 标 明 不 合 格 的 根 本 原 因 受 影 响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和 整 改 计 划, 供 买 方 审 查 和 批 准 如 果 由 于 买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造 成 买 方 未 能 验 收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部 分 购 买 商 品 或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火 灾 洪 水 不 可 抗 力 罢 工 劳 工 差 异 人 员 伤 亡 交 通 运 输 延 误 无 法 获 得 必 要 的 材 料 或 者 机 械 工 具 或 者 买 方 的 设 施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全 部 或 部 分 关 闭, 买 方 对 此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验 收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部 分 订 购 商 品 不 应 约 束 买 方 继 续 验 收 未 来 的 货 物 或 撤 销 以 前 验 收 交 付 商 品 的 权 利 8. 卖 方 的 保 证 : 卖 方 保 证 合 同 提 供 的 所 有 商 品 和 服 务 符 合 买 方 的 订 购 合 同 中 最 新 提 供 的 指 示 规 格 图 纸 和 数 据 ( 除 非 买 方 另 有 书 面 指 示 ), 所 有 上 述 商 品 和 服 务 均 可 销 售, 无 材 料 或 工 艺 缺 陷, 且 符 合 买 家 的 用 途 卖 方 保 证 订 单 提 供 的 所 有 商 品 和 服 务 符 合 订 单 中 所 有 陈 述 肯 定 承 诺 说 明 样 品 或 模 型 卖 方 同 意 上 述 保 证 在 收 到 货 品 后 仍 然 有 效 卖 方 保 证 使 用 熟 练 合 格 的 工 人 为 买 家 提 供 服 务, 保 证 商 品 无 瑕 疵 和 缺 陷 第 8 条 中 阐 述 的 对 买 家 的 保 证 必 须 完 全 2 / 7
3 符 合 买 家 的 利 益, 并 延 伸 至 买 方 的 附 属 机 构, 子 公 司, 继 承 人, 受 让 人 及 其 可 能 直 接 和 间 接 出 售 或 转 让 本 协 议 中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客 户 ( 合 资 或 个 体 买 方 企 业 ) 如 违 反 本 保 证, 买 方 必 须 享 有 一 切 权 力 和 进 行 法 律 允 许 的 补 救, 买 方 对 疵 品 可 选 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减 免 更 换 修 理 安 装 和 支 付 运 回 疵 品 的 费 用, 卖 方 必 须 为 不 合 格 产 品 对 买 方 进 行 赔 偿, 包 括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附 带 及 相 应 的 损 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成 本 费 用 以 及 由 买 方 承 担 的 损 失 :(a) 对 这 些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整 理, 修 理 或 更 换 ;(b) 造 成 任 何 生 产 线 中 断 ;(c) 进 行 产 品 回 收 或 其 他 纠 正 措 施 和 (d)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索 赔 9. 买 方 的 财 产 : 除 非 在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否 则 所 有 特 殊 财 产, 买 方 提 供 给 卖 方 的 所 有 有 形 的 或 无 形 的 财 产, 或 基 于 或 来 自 卖 方 的 机 密 或 其 他 专 有 信 息, 或 者 由 买 方 付 钱, 由 卖 方 代 购 用 于 此 采 购 单 的 财 产, 包 括 其 更 换 财 产, 都 是 买 方 的 专 有 财 产 就 本 采 购 订 单 而 言, 特 殊 财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卖 方 用 于 履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模 具 夹 具 图 案 仪 表 测 试 设 备 信 息 或 类 似 的 物 品 除 非 双 方 不 同 意, 否 则 卖 方 根 据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收 款 价 格 必 须 包 括 全 部 特 殊 财 产 特 殊 财 产 和 买 方 提 供 给 卖 方 的 一 切 财 产 统 称 为 买 方 的 财 产 未 经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出 售 抵 押 转 让 处 置 或 更 改 买 方 的 财 产, 不 得 将 买 方 财 产 用 于 与 本 采 购 订 单 无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目 的 在 任 何 时 候, 当 买 方 的 财 产 由 卖 方 保 管 或 控 制, 卖 方 必 须 承 担 买 方 的 财 产 风 险, 并 且 必 须 购 买 重 置 成 本 保 险, 由 卖 方 承 担 费 用, 赔 偿 必 须 付 与 买 方 卖 方 应 自 付 费 用 提 供 日 常 维 护 卖 方 同 意 买 方 的 财 产 必 须 保 持 为 动 产, 不 得 变 为 不 动 产 卖 方 必 须 允 许 买 方 的 代 表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合 理 的 通 知 视 察 买 方 的 财 产 在 任 何 时 候, 买 方 提 出 要 求, 根 据 买 方 的 指 示, 卖 方 必 须 准 备 装 运 打 包 和 安 全 运 送 买 方 的 财 产 卖 方 必 须 支 付 由 其 营 业 地 点 发 出 的 离 岸 价 的 费 用 10. 保 险 : 卖 方 表 示, 它 已 经 拥 有 并 将 继 续 保 持 以 下 种 类 和 金 额 的 保 险, 并 同 意 提 供 以 下 最 低 保 险 金 额 的 保 险 证 书 劳 工 赔 偿 按 照 实 施 工 作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定 限 额 普 通 的 /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每 发 生 一 次 事 故 2,000,000 美 金 伞 式 责 任 最 低 5,000,000 美 金 仅 适 用 于 卖 方 车 辆 将 会 进 入 任 何 卖 方 场 所 或 本 协 议 旨 在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 汽 车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1,000,000 元 ( 每 任 何 一 次 事 故 ) 3 / 7
4 仅 适 用 于 本 协 议 旨 在 提 供 航 空 产 品 : 航 空 产 品 责 任 险 总 计 10,000,000 美 元 上 述 保 险 凭 证 必 须 列 明 保 险 金 额 保 单 号 码 和 到 期 日 在 买 方 要 求 下, 卖 方 必 须 在 保 险 凭 证 上 列 明 买 方 或 买 方 的 企 业 作 为 附 加 受 保 人 如 果 卖 方 对 劳 工 赔 偿 进 行 自 保, 卖 方 必 须 提 供 一 份 由 其 工 作 州 政 府 发 出 的 自 保 证 书 复 印 件 给 买 方 卖 方 按 照 本 款 第 10 条 中 的 保 险 规 定,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卖 方 根 据 第 11 条 对 买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如 果 此 采 购 订 单 包 括 了 卖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设 计 或 规 格, 卖 方 同 意 在 买 方 要 求 下, 向 买 方 提 供 最 新 的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凭 证, 供 应 商 认 可 买 方 为 其 产 品 附 加 受 保 人 11. 赔 偿 : 卖 方 同 意 赔 偿 和 维 护 买 方 企 业 免 受 由 于 交 付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或 执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劳 工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其 相 关 的 损 失 负 债 索 赔 要 求 起 诉 诉 讼 法 律 程 序 包 括 法 院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在 内 的 费 用 和 支 出 造 成 的 损 害, 或 者 任 何 违 反 采 购 订 单 中 卖 方 的 陈 述 或 义 务 ( 以 下 统 称 为 索 赔 ), 包 括 第 三 方 ( 包 括 员 工 工 人 雇 员 或 卖 方 代 理 人 或 其 分 包 商 ) 提 出 的 索 赔 卖 方 进 一 步 同 意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承 担 可 能 由 买 方 企 业 提 出 的 索 赔 辩 护 的 所 有 责 任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卖 方 未 经 买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完 善 解 决 方 法 如 果 卖 方 在 买 方 企 业 的 处 所 工 作 或 者 利 用 买 方 的 任 何 财 产, 无 论 买 方 企 业 的 处 所 开 放 或 关 闭, 卖 方 都 必 须 赔 偿 和 维 护 买 方 企 业 免 受 由 于 任 何 责 任 索 赔 要 求 或 费 用 ( 包 括 诉 讼 费 和 律 师 费 )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或 任 何 的 人 员 伤 害 ( 包 括 死 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买 方 企 业 的 雇 员 或 者 其 它 任 何 为 卖 方 执 行 工 作 或 使 用 买 方 财 产 相 关 的 人 员 如 本 办 法 第 9 条 规 定, 买 方 的 财 产 由 卖 方 使 用, 用 于 完 成 本 采 购 订 单, 买 方 的 财 产 被 视 为 在 卖 方 使 用 期 间 完 全 由 卖 方 保 管 和 控 制 依 照 第 11 条 的 规 定, 卖 方 的 义 务 在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到 期 或 终 止 后 仍 然 存 在 12. 接 近 设 施 审 计 和 检 查 : 如 果 本 采 购 订 单 (a) 包 括 规 格, 或 (b) 为 采 购 (i) 已 纳 入 买 方 产 品 的 商 品, 或 (ii) 买 方 产 品 的 生 产 中 使 用 的 服 务, 卖 方 ( 及 其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卖 方 分 供 应 商 ) 与 本 订 单 相 关 的 永 久 设 施 帐 本 和 记 录 ( 在 法 律 和 法 规 适 用 的 范 围 内 ) 应 在 一 切 可 行 的 时 间 接 受 买 方, 其 授 权 代 表 和 所 有 买 方 客 户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复 查 检 查 和 审 计, 去 验 证 符 合 买 方 规 格 的 要 求 或 去 履 行 对 其 客 户 的 义 务 13. 买 方 的 补 救 : 这 里 所 述 的 买 方 补 救 应 为 累 加 的, 并 且 除 此 之 外 还 应 加 上 法 律 或 产 权 中 允 许 所 有 补 救 14. 所 有 权 : 买 方 或 买 方 代 表 透 露 给 卖 方 与 本 采 购 订 单 或 与 本 订 单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 包 括 含 有 信 息 的 材 料 )( 无 论 买 方 拥 有 该 信 息 或 者 与 买 方 由 业 务 往 来 的 其 它 企 业 拥 有 该 信 息 ), 或 者 在 卖 方 专 门 为 买 方 执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过 程 中 发 展 得 出 的 信 息 ( 统 称 为 信 息 ) 已 经 被 或 者 将 要 被 卖 方 得 到 并 私 下 持 有 这 样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贸 易 秘 密, 图 纸, 计 划, 设 计, 规 格, 制 造, 研 究 和 发 展 数 据, 发 明, 专 有 技 术, 流 程, 程 序, 成 本, 供 应 商, 方 法, 销 4 / 7
5 售, 客 户 信 息 和 名 单, 财 务 数 据 和 业 务 计 划 卖 方 不 会 将 这 些 信 息 透 露 给 别 人, 除 非 为 了 买 方 的 直 接 利 益, 否 则 不 得 使 用 此 信 息 卖 方 无 权 拥 有 此 信 息 本 订 单 期 满 或 终 止 后, 或 者 收 到 买 方 的 书 面 要 求 后 卖 方 必 须 及 时 返 回 这 些 信 息 给 买 方 卖 方 由 于 没 有 其 它 企 业 信 息 的 合 法 的 使 用 权 和 透 露 权, 在 操 作 本 订 单 的 过 程 或 范 围 中, 卖 方 不 得 向 买 方 透 露 或 使 用 其 它 企 业 的 任 何 信 息 卖 方 将 限 制 访 问 这 些 信 息 只 有 那 些 有 必 要 知 晓 这 些 信 息 的 卖 方 雇 员 才 可 以 访 问 这 些 卖 方 雇 员 必 须 知 晓 并 同 意 履 行 条 款 14 中 规 定 的 义 务 任 何 发 明 或 发 展 或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主 题 构 思, 首 先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记 录, 还 原 实 践, 或 由 卖 方 制 作 无 论 单 独 或 与 其 他 合 作 人 一 起, 如 果 这 些 发 明 或 发 展 或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主 题 构 思 是 (i) 为 买 方 服 务 的 结 果, 或 者 (ii) 是 使 用 买 方 的 时 间 材 料 设 备 或 信 息 制 作 的, 那 么 卖 方 在 依 照 本 采 购 订 单 规 定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应 将 其 转 让 给 买 方 所 有 这 些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主 题 构 思 都 将 用 于 租 用 卖 方 将 及 时 向 买 方 透 露 这 些 发 明 发 展 或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主 题 构 思, 并 且 在 执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期 间 和 之 后 与 买 方 合 作 提 起 专 利 或 版 权 申 请, 并 且 证 明 其 所 有 权 归 买 方 所 有 卖 方 同 意 本 采 购 订 单 规 定 支 付 款 项 涵 盖 卖 方 履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义 务 的 全 部 补 偿 卖 方 无 权 由 于 转 让 发 明 发 展 或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主 题 构 思 获 得 任 何 额 外 补 偿 本 款 14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在 本 采 购 订 单 履 行 完 成 期 满 或 终 止 后 仍 继 续 存 在 15. 侵 权 赔 偿 : 卖 方 同 意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保 护 买 方 利 益, 承 担 由 于 卖 方 在 提 供 本 采 购 订 单 规 定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侵 犯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拥 有 专 属 权 利 可 能 对 买 方 企 业 带 来 任 何 索 赔, 诉 讼, 行 动 或 诉 讼 的 全 部 责 任 卖 方 还 同 意 赔 偿 由 于 索 赔 诉 讼 或 法 律 程 序, 包 括 裁 决 法 令 判 决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损 失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利 润 损 失 和 损 害, 包 括 法 院 费 和 律 师 费 买 方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选 择, 由 律 师 代 表 其 利 益 积 极 参 与 此 类 索 赔 诉 讼, 包 括 和 解 裁 决 第 15 条 中 规 定 的 卖 方 的 义 务 在 本 采 购 订 单 执 行 完 成 到 期 或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 尽 管 有 上 述 规 定, 卖 方 不 应 有 义 务 保 护 或 者 赔 偿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交 付 的 完 全 按 照 买 方 指 定 的 设 计 完 成 项 目 16. 为 方 便 终 止 合 同 : 除 其 他 权 利 外, 买 方 还 可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地 保 留 随 时 终 止 卖 方 履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权 利, 无 须 任 何 原 因,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终 止, 卖 方 按 照 在 通 知 中 指 定 的 日 期 和 范 围 停 止 执 行 本 订 单, 并 将 采 取 必 要 合 理 的 行 动 来 保 护 被 卖 方 占 有 的 买 方 财 产, 直 到 收 到 买 方 对 其 的 处 置 指 示 卖 方 将 及 时 告 知 买 方 完 成 所 有 项 目 的 预 期 和 卖 方 可 以 采 取 的 最 有 利 的 处 置 方 法 卖 方 将 遵 守 买 方 处 置 这 些 项 目 的 指 示 卖 方 将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60 天 内 提 交 全 部 由 于 终 止 协 议 造 成 索 赔 要 求 买 方 经 过 合 理 预 先 通 知, 为 确 立 卖 方 债 权 价 值, 有 权 检 查 卖 方 与 执 行 订 单 有 关 的 记 录 设 施 工 作 材 料 或 者 采 购 订 单 的 预 期 执 行 情 况 买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卖 方 已 验 收 的 采 购 订 单 完 成 部 分 的 价 格 和 终 止 订 单 时 卖 方 分 摊 的 成 本 和 原 材 料 成 本, 以 买 方 对 卖 方 的 审 计 记 录 为 基 础, 使 用 公 认 的 会 计 原 则, 但 卖 方 在 以 下 情 况 须 减 少 金 额 : a. 未 经 买 方 同 意, 卖 方 使 用 或 处 置 的 商 品 的 市 场 价 值 或 成 本 ( 其 中 较 高 的 一 个 ); b. 经 买 方 同 意, 卖 方 使 用 或 处 置 的 商 品 的 约 定 价 值 ; 和 c. 损 坏 或 销 毁 材 料 的 费 用 5 / 7
6 买 方 对 以 下 过 量 的 成 品 原 料 或 其 他 卖 方 制 作 生 产 的 商 品 不 做 任 何 的 付 款,( i) 订 购 的 ; (ii) 终 止 通 知 发 出 日 期 后, 买 方 发 出 装 运 通 知 的 ; 或 (iii)30 天 供 应 尽 管 有 上 述 规 定, 根 据 本 条 例 第 16 条 的 规 定, 付 款 不 得 超 过 本 采 购 订 单 指 定 的 完 成 本 订 单 操 作 的 较 低 价 格 根 据 本 款 16 条 的 规 定, 如 果 买 方 选 择 终 止 本 采 购 订 单, 将 构 成 买 方 承 担 唯 一 责 任 本 款 第 16 条 不 适 用 于 下 面 的 买 方 取 消 17. 取 消 : 买 方 可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立 刻 无 责 任 取 消 采 购 订 单 和 卖 方 对 本 订 单 的 操 作 :(A) 在 发 生 (i) 卖 方 破 产 ;(ii) 卖 方 自 愿 申 请 破 产 ;(iii) 他 人 申 请 卖 方 破 产 ;(iv) 对 卖 方 委 任 接 管 人 或 者 受 托 人 ;(v) 卖 方 执 行 或 转 让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或 者 (vi) 任 何 同 等 的 事 件, 和 (B) 卖 方 收 到 其 违 反 合 同 或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30 天 后 18.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命 令 和 法 规 : 卖 方 保 证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将 遵 守 有 关 的 法 律 命 令 规 则 法 规 条 例 和 惯 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那 些 与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工 资 工 时 和 就 业 条 件 歧 视 职 业 健 康 / 安 全 汽 车 安 全 和 环 境 问 题 相 关 的 规 定, 反 腐 败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美 国 反 海 外 腐 败 法 美 国 反 回 扣 法 英 国 反 贿 赂 法 在 买 方 要 求 下, 卖 方 必 须 书 面 证 明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卖 方 应 当 对 其 违 反 本 条 款 赔 偿 买 方, 令 买 方 不 受 任 何 损 失 成 本 增 加 损 坏 或 责 任 赔 偿 ( 包 括 律 师 费 和 其 它 的 法 律 费 用 ) 任 何 提 供 的 货 物, 不 得 包 含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资 助 被 认 定 为 滥 用 人 权 罪 犯 的 武 装 集 团 的 矿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那 些 在 1934 年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法 13(P) 规 定 的 冲 突 矿 物 19. 反 腐 败 合 规 : 卖 方 保 证 : (a) 卖 方 之 前 没 有, 将 来 也 不 会 为 了 获 得 或 报 答 作 为 买 方 供 应 商 的 优 惠 待 遇 而 支 付 提 供 承 诺 支 付 或 授 权 支 付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金 钱 或 任 何 价 值 ( 服 务, 礼 品, 回 扣 或 其 他 ) (b) 卖 方 之 前 没 有, 将 来 也 不 会 为 了 在 商 业 行 为 中, 为 获 得 任 何 不 当 有 利 条 件 而 影 响 任 何 行 为 或 决 定, 引 诱 或 报 答 任 何 行 为, 支 付 提 供 承 诺 支 付 或 授 权 支 付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金 钱 或 任 何 价 值 给 (1) 任 何 代 表 客 户 或 客 户 雇 佣 的 个 人 或 机 构, 无 论 该 机 构 是 私 人 还 是 政 府 的, 或 ( 2 ) 任 何 政 府 官 员 或 雇 员, 或 任 何 政 党 或 政 治 机 构 候 选 人, 或 政 党 官 员 (c) 卖 方 之 前 没 有, 将 来 也 不 会 支 付 任 何 不 当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付 款,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便 利 费, 贿 赂 或 回 扣 等 (d) 卖 方 已 经 建 立 并 将 维 持 一 个 有 效 的 商 业 道 德 合 规 程 序 和 流 程 以 防 止 腐 败 和 确 保 遵 循 腐 败 和 贿 赂 相 关 的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e) 卖 方 将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买 方 披 露 任 何 违 反 或 被 控 违 反 美 国 反 海 外 腐 败 法 美 国 反 回 扣 法 英 国 反 贿 赂 法 的 相 关 事 实 (f) 卖 方 需 把 本 部 分 条 款 或 相 同 效 力 的 条 款 包 括 在 本 采 购 订 单 分 包 协 议 中 20. 转 让 和 分 包 : 卖 方 在 没 有 买 方 书 面 许 可 之 前, 对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义 务 不 得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或 分 包, 或 者 转 让 任 何 到 期 或 将 要 到 期 的 款 项, 任 何 被 禁 止 的 转 让 必 须 无 效 21. 独 立 缔 约 成 员 : 买 方 与 卖 方 必 须 是 独 立 缔 约 成 员 关 系 本 采 购 订 单 的 任 何 条 款 不 得 解 释 为 对 方 与 本 采 购 订 单 有 关 的 活 动 提 供 分 担 任 何 费 用 成 本 风 险, 或 者 责 任 卖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6 / 7
7 式 让 其 或 者 其 雇 员 或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买 方 的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没 有 任 何 条 款 可 以 解 释 为 授 权 卖 方 去 创 建 或 者 承 担 买 方 义 务 或 责 任, 或 者 另 买 方 承 受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本 采 购 订 单 不 构 成 建 立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暗 示 任 何 形 式 统 筹 安 排 的 合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或 商 业 组 织 本 采 购 订 单 没 有 任 何 条 款 可 以 解 释 为 通 过 任 何 一 方 的 努 力 产 生 的 利 润 或 亏 损 提 供 分 担 22. 管 辖 法 律 / 司 法 管 辖 权 : 本 采 购 订 单 必 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和 解 释 关 于 本 采 购 订 单 争 议 事 项, 如 果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争 议 通 知 后 三 十 (30) 日 内 ( 或 双 方 另 行 同 意 的 期 限 ) 仍 未 能 友 好 解 决 争 议 的, 双 方 同 意 将 该 争 议 事 项 递 交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解 决 如 买 方 所 在 地 为 上 海 以 外 地 区, 则 双 方 同 意 将 该 争 议 提 交 至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下 称 CIETAC 上 海 ), 根 据 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CIETAC 上 海 的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3. 弃 权 / 分 割 : 买 方 一 次 或 多 次 未 能 坚 持 执 行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的 某 些 条 款, 并 不 意 味 买 方 放 弃 其 将 来 要 求 执 行 这 些 条 款 的 权 利 如 果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任 何 条 款 或 其 部 分 在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章 条 例 行 政 指 令 或 法 则 中 被 视 为 其 无 效 或 无 法 执 行, 这 些 条 款 或 部 分 应 必 须 修 正 或 删 除, 以 符 合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法 则, 视 其 情 况 而 定, 但 仅 限 于 必 要 的 范 围 内 本 采 购 订 单 中 其 他 的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7 / 7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厨房小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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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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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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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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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1...2...3...4...6...7...8...10... 11...14...16...17...23...25...26...28...30...30 I ...31 10...33...36...39...40...42...44...47...49...53...53 TOP10...55...58...61...64...65...66...68...69...72...73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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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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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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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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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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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治实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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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养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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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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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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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海淀区、房山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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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北京理工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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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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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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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水力发电(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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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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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植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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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厨房小知识_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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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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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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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小知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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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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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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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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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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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业竞争_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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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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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胎儿健康成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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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i) (4)0.10 (1) 0.40 (ii) (iii) (i) (ii) ,000,000125,000,000 1,250,000, (iv) 3,750,000, ,000,000 1,250,000,00
362 1 (i) (4)0.10 (1) 0.40 (ii) (iii) (i) 0.30 0.40 0.10 (ii) 0.40 0.10 500,000,000125,000,000 1,250,000,0000.10 (iv) 3,750,000,000 125,000,000 1,25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0 (v) (vi) 2 1,837,370,000
奥运档案(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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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年度报告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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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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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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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前 言 就 业 质 量 不 仅 是 高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体 现, 同 时 也 是 社 会 需 求 的 真 实 反 映 编 制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一 方 面 有 助 于 向 社 会 反 馈 真 实 的 就 业 状 况, 积 极 回 应 对 于 大 学 生 就 业 问 题 的 关 注,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助 于 高 校 获 取 和 分 析 社 会 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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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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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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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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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村 地 区 的 老 年 人 口 抚 养 比 会 达 到 34.4%, 而 城 镇 地 区 则 为 21.1% 随 着 人 口 年 龄 结 构 的 转 型 以 及 农 村 年 轻 人 口 不 断 往 城 市 迁 移, 农 村 家 庭 未 来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养 老 保 障 的 压 力 会 越
中 国 农 村 老 年 人 口 及 其 养 老 保 障 : 挑 战 与 前 景 概 要 虽 然 自 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中 国 的 人 均 收 入 一 路 飙 升, 人 们 越 来 越 关 注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农 村 老 年 人 从 收 入 上 涨 所 获 得 的 好 处 远 远 不 及 年 轻 人 及 城 镇 老 人 对 于 农 村 老 人 福 利 状 况 的 关 注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必 修 科 目 簡 介 < < < 1. 中 文 > > >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以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根 據 目 標 本 科 主 要 評 核 考 生 : (1) 讀 寫 聽 說 能 力 思 維 能 力 審 美 能 力 和 自 學 能 力 ; (2)
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莊 子 與 禪 宗 遊 之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許 端 容 研 究 生 : 林 蘭 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謝 辭 這 本 初 啼 之 作, 終 於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始 於 另 一 階 段 的 開 始, 正 如 莊 書 中 之 始 卒 若 環 絕 對 是 第 一 次, 做 了 跨 領 域 的 結 合,
兽药使用常识(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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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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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 主 教 永 年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手 冊 目 錄 壹 學 校 背 景. 貳 教 育 理 念 與 教 育 目 標. 3 一 規 劃 理 念...3 二 教 育 目 標...3 參 畢 業 要 求. 5 一 總 學 分 數...5 二 必 選 修 學 分 數...5 三 必 須 參 加 活 動...9 四 成 績 評 量 方 式...9 肆 課 程 概 述.. 9 一 課 程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1...4...6...8...9...10... 11...12...13...15...18...20...21...22...26...33...39...43 I II...47...52...53...59...60...63...65...68...69...71...73 1.5 ml...78...79...85...88...90...94...95...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