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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 長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的 探 討 延 長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的 須 要 在 這 裡 我 們 並 不 是 研 究 香 港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我 們 只 是 想 政 府 正 視 未 來 十 年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潮, 及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受 聘 紀 律 人 員 在 55 歲 至 59 歲 的 退 休 生 活, 和 未 能 善 用 及 浪 費 寶 貴 及 獨 特 的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經 驗 和 人 力 資 源 我 們 想 以 內 部 對 比 方 式, 分 析 紀 律 人 員 與 文 職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的 分 別, 為 香 港 社 會, 和 一 眾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爭 取 合 理 的 有 效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六 年 的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由 2000 年 至 2007 年 3 月 為 期 六 年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公 務 員, 只 有 少 數 職 系 基 於 強 烈 的 運 作 需 要, 獲 特 別 批 准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活 動 公 務 員 人 數 更 在 政 府 推 行 多 項 措 施 後 縮 減, 實 際 員 額 則 在 高 峰 期 18 萬 至 19 萬 之 間, 減 至 2007 年 的 3 月 31 日 的 人 因 為 當 日 有 一 段 時 間 招 聘 人 數 有 限, 影 響 今 天 紀 律 部 隊 職 員 年 資 年 齡 分 佈 不 平 均 而 形 成 斷 層, 故 有 須 要 適 當 的 上 調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以 減 低 因 斷 層 而 產 生 的 影 響 退 休 潮 八 十 年 代 是 公 務 員 實 際 員 額 上 升 最 急 速 的 時 候, 而 絕 大 部 份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55 歲, 故 此 未 來 的 十 年 正 值 紀 律 部 隊 的 退 休 高 峰 期, 這 也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我 們 要 有 計 劃 地 上 調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以 舒 緩 接 任 的 壓 力, 保 留 有 價 值 的 工 作 經 驗 六 年 的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和 退 休 潮 的 影 響, 已 是 眾 所 知 識 的 課 題, 故 不 在 此 詳 細 討 論 不 同 條 款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從 不 同 年 代 招 聘 的 公 務 員 是 有 不 同 的 聘 用 條 款, 特 別 是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延 長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會 對 他 們 有 明 顯 的 須 要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條 款 公 務 員 團 隊 現 時 主 要 由 兩 類 按 不 同 聘 用 條 款 的 人 員 組 成 第 一 類 是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前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他 們 退 休 後 可 享 一 筆 過 退 休 酬 金 及 每 月 退 休 金 第 二 類 是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按 新 入 職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他 們 退 休 後 的 福 利 是 透 過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提 供 公 積 金 計 劃 屬 於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 與 退 休 金 屬 於 界 定 利 益 計 劃 (defined benefit scheme) 是 不 同 的 在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由 政 府 作 為 僱 主 所 提 供 的 退 休 福 利, 主 要 包 括 政 府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以 及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現 職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紀 律 人 員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為 ( 不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紀 律 人 員 ) (i ) 55 歲 這 適 用 於 在 1987 年 7 月 之 前 受 聘 而 留 在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

2 (ii) 55 或 57 歲 ( 視 乎 職 級 而 定 ) 這 適 用 於 由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轉 至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人 員 及 在 1987 年 7 月 1 日 或 之 後 按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為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人 員 的 公 務 員 現 職 紀 律 人 員, 無 論 是 按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為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人 員 的 公 務 員, 可 在 達 到 以 下 年 齡 時 申 請 提 早 退 休 (i ) 45 歲 這 適 用 於 屬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員 佐 級 人 員 ; (ii ) 50 歲 屬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主 任 職 級 人 員 及 由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轉 至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員 佐 級 人 員 ; 及 (iii) 55 歲 由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轉 至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而 其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為 57 歲 的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首 長 級 人 員 紀 律 人 員 與 文 職 人 員 退 休 福 利 的 差 距 2000 年 6 月 1 日 前, 無 論 是 新 或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當 他 們 退 休 時, 以 界 定 利 益 defined benefit 的 方 式 享 用 退 休 福 利, 假 設 退 休 人 員 以 最 高 可 供 計 算 退 休 金 服 務 年 期 退 休, 而 選 擇 不 拿 取 一 筆 過 退 休 酬 金, 每 月 的 退 休 金 大 約 為 原 薪 金 的 三 份 之 二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紀 律 人 員 與 文 職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一 樣 是 55 歲, 因 此, 紀 律 人 員 與 文 職 人 員 的 退 休 界 定 利 益 defined benefit 是 相 同 的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紀 律 人 員 雖 然 較 文 職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少 5 年, 但 可 供 計 算 退 休 金 服 務 年 期 是 以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獲 1.25 個 月 的 服 務 年 資 遞 增, 因 此, 紀 律 人 員 於 較 早 退 休 時, 可 獲 的 界 定 利 益 defined benefit 並 無 損 失 換 句 話 說, 退 休 紀 律 人 員 於 55 歲 至 59 歲, 及 60 歲 以 後, 均 獲 界 定 利 益 defined benefit 的 保 障 但 假 設 兩 名 22 歲 入 職 的 青 年, 一 同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條 件 受 聘 為 公 務 員, 分 別 加 入 文 職 職 系 和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簡 稱 他 們 為 文 職 人 員 和 紀 律 人 員 當 文 職 人 員 和 紀 律 人 員 工 作 了 33 年 後, 年 屆 55 歲, 文 職 人 員 仍 然 可 以 繼 續 工 作 至 60 歲, 而 紀 律 人 員 卻 展 開 了 退 休 的 生 活 有 些 人 說, 紀 律 人 員 較 文 職 人 員 每 個 月 多 拿 2.5% 的 紀 律 部 隊 特 別 供 款 ; 計 算 一 下, 工 作 了 33 年 的 紀 律 人 員, 於 年 屆 55 歲 時, 政 府 只 多 付 界 定 供 款 defined contribution 為 33 年 X 2.5% = 年 ( 即 大 約 10 個 月 的 月 薪 ), 便 送 走 了 服 務 33 年 的 紀 律 人 員 當 然 紀 律 人 員 理 論 上 可 以 由 55 歲 至 59 歲 再 次 投 考 政 府 文 職 職 系 職 位, 或 走 到 私 人 市 場 打 拼, 但 因 長 期 於 獨 特 的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年 紀 又 不 少, 事 實 上 在 職 場 的 競 爭 力 是 有 限 的, 亦 浪 費 了 寶 貴 及 獨 特 的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經 驗 但 年 屆 55 歲 的 文 職 人 員 卻 可 以 繼 續 在 政 府 服 務 多 5 年 至 60 歲, 加 上 政 府 對 工 作 30 年 或 以 上 的 公 務 員, 作 出 的 公 職 金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比 率 提 升 至 25%, 文 職 人 員 於 55 歲 至 60 歲 的 5 年 工 作, 可 獲 得 政 府 的 界 定 供 款 defined contribution 為 5 年 X 25% = 1.25 年 ( 即

3 大 約 15 個 月 ) 在 此 消 彼 長 下, 紀 律 人 員 一 方 面 損 失 了 相 等 5 個 月 薪 金 的 政 府 界 定 供 款 defined contribution, 另 一 方 面 又 失 去 5 年 的 工 作 機 會 和 可 預 期 的 薪 金 ; 再 者, 紀 律 人 員 的 公 職 金 必 須 足 夠 應 付 較 文 職 人 員 多 5 年 由 55 歲 至 59 歲 的 退 休 生 活 費, 加 上 強 職 金 法 例 的 法 定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 在 60 至 65 歲 期 間, 要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永 久 終 止 受 僱, 才 可 提 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權 益 ), 種 種 問 題 也 值 得 我 們 探 討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條 件 受 聘 為 紀 律 人 員 的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僱 員 只 可 於 以 下 5 種 情 況, 在 65 歲 前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1) 提 早 退 休 (2) 永 久 性 地 離 開 香 港 (3)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4)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及 (5) 死 亡 除 了 第 一 項, 各 項 理 由, 均 不 是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的 討 論 範 圍 如 以 提 早 退 休 為 理 由,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必 須 年 滿 60 歲, 並 聲 明 永 久 終 止 受 僱 或 自 僱 可 惜, 現 時 法 定 紀 律 部 隊 非 首 長 級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55 歲,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加 入 政 府 的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在 55 歲 於 紀 律 部 隊 正 常 退 休 後 至 滿 60 歲 期 間, 並 不 可 以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他 們 維 持 生 活 只 可 依 靠 :(1) 個 人 積 儲 (2) 找 尋 新 工 作 (3) 提 取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等 方 法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的 工 作 獨 特, 在 私 人 市 場 難 以 找 到 相 類 似 的 工 作 ; 對 一 個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了 大 半 生, 以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55 歲 離 職 後, 紀 律 人 員 是 否 能 夠 找 到 適 合 的 工 作 維 持 生 活, 是 作 為 良 心 僱 主 的 香 港 政 府 必 須 詳 細 考 慮 及 研 究 的 課 題 況 且, 如 果 紀 律 人 員 已 在 55 歲 動 用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部 份, 當 他 們 到 達 60 歲 之 年, 真 的 可 以 放 心 安 享 退 休 生 活 嗎? 大 多 數 的 紀 律 人 員 都 視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為 終 身 職 業, 如 果 他 們 須 要 為 55 歲 至 59 歲 的 工 作 預 早 籌 謀, 又 要 他 們 全 心 全 意 地 執 行 職 務, 到 底, 對 政 府 及 紀 律 人 員, 這 是 否 一 個 好 的 安 排? 根 據 公 務 員 人 事 資 料 統 計 2012, 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一 般 紀 律 部 隊 的 總 實 際 公 務 員 人 手 是 28,671 名,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人 員 數 目 是 8,081, 比 例 為 28.19% 一 般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總 數 是 24, 846 名, 按 以 上 比 例 計 算,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人 數 大 約 是 7,004 名 在 不 實 施 任 何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計 劃 下, 我 們 估 計 一 下 一 般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比 例 : 年 份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17,842 14,230 9,360 6,064 1,543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7,004 10,616 15,486 18,782 23,303

4 通 常 入 職 政 府 的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年 齡 界 乎 18 至 35 歲,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以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將 於 2020 年 起, 陸 續 屆 滿 55 歲 在 上 表 可 見 在 以 後 的 日 子,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同 事 會 以 倍 數 增 加 香 港 政 府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最 後 的 年 份 是 1999 年, 以 平 均 入 職 年 齡 為 22 歲 計 算, 到 2028 年, 大 部 份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是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就 算, 以 最 低 年 齡 18 歲 加 入 紀 律 部 隊 計 算, 到 了 2036 年, 理 論 上 絕 大 部 份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是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但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他 們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與 過 往 政 府 全 額 支 付 的 界 定 利 益 退 休 金 制 度 不 同, 主 要 是 透 過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提 供 財 政 上 的 支 援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積 殼 防 饑 的 方 法, 理 論 上, 工 作 年 期 越 長 累 積 的 公 職 金 越 多 ; 過 早, 或 是 說 不 恰 當 的 退 休 年 齡 減 少 了 紀 律 人 員 累 積 足 夠 養 老 公 積 金 的 機 會, 也 增 加 紀 律 人 員 55 歲 至 60 歲 的 生 活 壓 力 從 政 府 內 部 文 職 人 員 作 對 比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的 保 障, 全 數 來 自 本 身 和 僱 主 ( 政 府 ) 於 工 作 期 間 的 累 積 供 款 和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計 收 益 ; 換 句 話 說, 工 作 年 期 越 長 公 積 金 累 計 權 益 越 大 現 時 規 定 絕 大 部 份 紀 律 人 員 於 55 歲 退 休, 是 終 止 他 們 以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作 為 終 身 職 業 的 機 會 以 男 性 預 期 壽 命 80 歲 計 算, 男 性 紀 律 人 員 須 要 為 55 歲 失 去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之 後 25 年 的 生 活 做 好 準 備 以 女 性 預 期 壽 命 86 歲 計 算, 女 性 紀 律 人 員 更 要 面 對 退 休 後 31 年 的 生 活 呢! 假 設, 兩 名 男 性 畢 業 生, 於 22 歲 同 時 加 入 公 務 員 行 列,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分 別 擔 任 文 職 人 員 和 紀 律 人 員 工 作 ; 文 職 人 員 可 以 工 作 至 60 歲 退 休,38 年 的 公 職 金 累 計 權 益, 應 付 預 計 20 年 的 退 休 生 活, 其 公 職 金 供 款 與 退 休 年 期 比 率 為 1.9 年 比 1 年 另 一 邊 廂, 男 性 紀 律 人 員 工 作 至 55 歲 退 休, 他 們 33 年 的 紀 律 部 隊 獨 特 工 作 經 驗, 可 能 在 私 人 勞 動 市 場 不 大 接 軌, 要 提 早 過 著 退 休 生 活 那 麼, 用 33 年 的 公 職 金 累 計 權 益, 須 要 應 付 預 計 25 年 的 退 休 生 活, 其 公 職 金 供 款 與 退 休 年 期 比 率 為 1.32 年 比 1 年 而 女 性 紀 律 人 員 更 須 應 付 預 計 31 年 的 退 休 生 活, 其 公 職 金 供 款 與 退 休 年 期 比 率 更 只 有 1.06 年 比 1 年 在 現 有 情 況 下, 年 資 長 的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退 休 公 務 員 大 約 可 以 支 取 退 休 前 薪 金 的 三 份 之 一 來 應 付 退 休 的 生 活 要 求 我 們 就 用 此 作 分 析 政 府 聲 稱 支 付 每 名 公 務 員 平 均 不 超 過 18% 薪 金 供 款 計 算, 加 上 公 務 員 本 身 的 5% 供 款, 每 年 的

5 供 款 大 約 是 23%,38 年 的 供 款 累 計 是 8.74 年, 即 可 維 持 文 職 人 員 年 的 基 本 退 休 生 活 但 是, 工 作 了 33 年 的 紀 律 人 員, 公 職 金 供 款 累 計 是 7.59 年, 表 面 上 只 可 維 持 年 的 基 本 退 休 生 活 但 是, 男 性 紀 律 人 員 須 要 為 退 休 之 後 25 年 的 生 活 做 好 準 備 女 性 紀 律 人 員 更 要 面 對 退 休 後 31 年 的 生 活 而 節 衣 縮 食 呢 現 時 的 退 休 安 排, 中 間 便 分 別 出 現 了 兩 年 多 至 八 年 多 的 基 本 退 休 生 活 保 障 缺 口 更 必 須 要 注 意, 政 府 支 付 公 務 員 的 公 職 金 供 款 比 例 是 累 進 的, 即 年 資 越 長 政 府 供 款 比 率 越 高 ; 換 句 話 說, 紀 律 人 員 實 際 所 得 的 公 職 金 供 款 累 計 總 額 比 例 較 文 職 人 員 低, 正 因 如 此, 紀 律 人 員 於 工 作 至 55 歲 時, 獲 發 2.5% 的 紀 律 部 隊 特 別 供 款 ; 但 要 關 注 的 是, 紀 律 人 員 於 55 歲 至 60 歲, 只 可 以 過 著 退 休 生 活, 但 文 職 人 員 卻 可 繼 續 為 政 府 工 作, 賺 取 正 常 薪 金 其 實, 一 個 紀 律 人 員 在 55 歲 退 休 而 不 是 60 歲, 他 的 收 入 減 少 是 很 大 的 以 一 名 員 佐 級 紀 律 人 員 的 頂 薪 點 $25,775 計 算,5 年 薪 金 加 上 政 府 的 25% 公 積 金 自 願 性 供 款, 差 不 多 是 二 百 萬 元 ; 以 一 名 主 任 級 紀 律 人 員 的 頂 薪 點 $58,215 計 算, 金 額 更 超 過 四 百 萬 紀 律 人 員 不 單 止 失 去 55 歲 至 60 歲 於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的 機 會, 還 須 要 拿 出 老 本, 過 著 的 退 休 生 活! 六 年 的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影 響 到 今 天 紀 律 部 隊 職 員 年 資 年 齡 分 佈 不 平 均 而 形 成 斷 層 ; 未 來 的 十 年 更 正 值 紀 律 部 隊 的 退 休 高 峰 期, 這 也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我 們 要 有 計 劃 地 上 調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一 方 面 可 以 舒 緩 接 任 的 壓 力, 保 留 有 寶 貴 的 工 作 經 驗 ; 因 為 有 不 同 條 款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特 別 是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條 件 受 聘 為 紀 律 人 員 的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對 他 們 有 明 顯 的 須 要 從 其 他 方 向 探 討 延 長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07 年 7 月 16 日 的 新 聞 稿, 當 時 的 政 府 統 計 處 處 長 馮 興 宏 說 : 預 期 未 來 的 人 口 將 持 續 老 化 六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的 比 例 推 算 將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2% 顯 著 上 升 至 二 零 三 六 年 的 26% 在 期 間, 比 例 的 上 升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前 比 較 慢 ( 該 年 的 比 例 為 15%), 之 後, 比 例 的 上 升 速 度 將 快 得 多 與 此 同 時, 十 五 歲 以 下 人 口 的 比 例 將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4% 逐 漸 下 跌 至 推 算 期 末 的 12% 年 齡 中 位 數 的 上 升 也 可 反 映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預 計 年 齡 中 位 數 會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39.6 歲 升 至 二 零 三 六 年 的 46.1 歲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政 府 應 否 牽 頭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以 減 輕 因 人 口 老 化 致 勞 動 力 不 足 的 趨 勢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提 高 根 據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網 頁, 香 港 男 性 出 生 時 預 期 壽 命 由 2000 年 的 78.0 歲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80.1

6 歲, 而 香 港 女 性 出 生 時 預 期 壽 命 由 2000 年 的 83.9 歲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86 歲 現 代 五 十 多 六 十 歲 的 人, 一 般 身 體 方 面 狀 況 良 好 相 信, 相 信 適 當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是 朝 著 正 確 的 方 向 發 展 而 且, 正 如 之 前 分 析, 這 可 減 少 或 保 障 基 本 退 休 生 活 的 缺 口 人 口 政 策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書 根 據 香 港 政 府 於 2003 年 2 月 26 日 發 表 的 人 口 政 策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書, 相 對 於 世 界 大 部 分 地 方, 香 港 市 民 的 壽 命 較 長, 生 育 率 則 較 低 據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香 港 女 性 平 均 活 到 85 歲, 男 性 為 78 歲 在 70 年 代 初 期, 香 港 女 性 和 男 性 的 壽 命 分 別 約 為 75 歲 和 67 歲 香 港 也 是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地 方 之 一 在 2001 年, 香 港 女 性 一 生 平 均 只 生 育 0.9 胎, 遠 遠 低 於 自 然 更 替 水 平, 這 通 常 是 指 每 名 婦 女 一 生 平 均 生 產 2.1 胎 香 港 人 口 與 其 他 發 達 經 濟 體 系 一 樣, 正 在 急 劇 老 化 根 據 人 口 發 展 趨 勢 預 測, 到 了 2031 年, 我 們 的 人 口 當 中, 每 四 個 人 就 有 一 個 年 屆 65 歲 或 以 上 報 告 書 的 5.46a 段 有 以 下 的 載 述 : 一 些 退 休 計 劃 和 人 力 資 源 措 施 要 較 年 長 的 人 士 過 早 離 開 勞 動 隊 伍, 可 能 會 損 及 他 們 的 收 入 和 社 會 尊 嚴, 使 他 們 成 為 受 供 養 的 一 群 換 言 之, 退 休 計 劃 使 較 年 長 人 士 須 倚 靠 他 人 供 養, 尤 其 造 成 財 政 上 的 倚 賴 借 用 報 告 書 的 兩 句 說 話 : 我 們 必 須 檢 討 現 時 的 制 度, 研 究 如 何 作 出 改 變! 與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比 較 1987 年 7 月 1 日 前, 文 職 人 員 和 紀 律 人 員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同 樣 是 55 歲 ; 之 後, 文 職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提 高 至 60 歲 但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保 持 不 變, 政 府 的 報 告 書 從 沒 有 提 出 訂 定 紀 律 部 隊 退 休 年 齡 的 理 據 同 樣 是 紀 律 部 隊 的 廉 政 公 署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是 60 歲 同 樣 需 要 輪 班 工 作, 需 要 一 定 體 能 的 護 理 人 員,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也 是 60 歲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法 定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或 65 歲, 視 乎 所 屬 法 院 級 別 而 定 ; 而 他 們 亦 可 獲 延 任 至 70 或 71 歲, 視 乎 法 院 級 別 及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根 據 東 方 日 報 2012 年 12 月 3 日 的 報 導, 亞 太 地 區 如 內 地 日 本 印 尼 及 澳 洲 的 警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均 為 六 十 歲 其 實, 紀 律 人 員 適 當 退 休 年 齡 這 個 課 題, 並 不 是 香 港 獨 有, 不 同 國 家 不 同 地 區,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7 英 國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政 策,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根 據 國 政 府 網 頁 Default retirement age (formerly 65) has been phased out 英 國 政 府 已 實 施 無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政 策, 個 別 情 況, 僱 主 ( 包 括 政 府 ) 因 應 行 業 工 種 的 特 性 而 訂 定 compulsory retirement age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al_agreement_-_fire_-_finalv2.pdf The Normal Pension 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e Firefighters Pension Scheme 1992 is age 55, for the New Firefighters Pension Scheme 2006 it is age 60. 英 國 的 消 防 員 退 休 金 法 例, 於 2006 年, 修 改 正 常 領 取 退 休 金 年 齡, 由 55 歲 轉 變 為 60 歲 根 據 英 國 政 府 司 法 機 構 網 頁 Applicants must be aged 18 before they can be appointed. The normal retirement age is currently 60 for prison officers, but they may remain in post beyond that age subject to performance and fitness. There is no maximum age for applicants but they must meet the competencies and fitness levels required. 英 國 的 懲 教 人 員 的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為 60 歲 因 此, 建 議 提 高 整 體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是 個 大 趨 勢 改 變 退 休 年 齡 的 事 例 1987 年 7 月, 所 有 以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文 職 人 員, 均 有 權 選 擇 由 原 本 55 歲 退 休 的 規 定, 因 應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 這 個 計 劃 是 可 自 由 參 與, 當 然 有 職 員 不 參 與 或 只 參 延 長 退 休 兩 三 年 另 一 方 面, 有 關 人 員 如 果 選 擇 延 長 個 人 的 退 休 年 齡,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實 際 上 失 去 領 取 延 長 退 休 月 份 內 的 退 休 金 權 益, 因 為 人 的 生 命 有 限, 工 作 的 年 期 越 長 則 可 享 每 月 退 休 金 的 年 期 越 短 正 因 如 此, 相 信 並 非 所 有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都 選 擇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但 最 小 給 予 他 們 一 個 選 擇 的 機 會 若 沿 用 1987 年 文 職 因 應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方 法, 年 資 和 退 休 金 計 劃 一 直 計 算, 直 至 法 定 上 限 為 止 其 實 現 有 計 算 退 休 金 計 劃 退 休 方 法,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附 件 中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如 基

8 於 運 作 上 需 要 的 理 由 而 須 在 55 歲 至 60 歲 之 間 的 訂 明 年 齡 退 休, 其 可 供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服 務 期 須 當 作 按 下 列 比 率 增 加 : 在 退 休 當 日 的 年 齡 每 服 務 滿 一 整 年 時 當 作 增 加 的 服 務 期 ( 以 月 為 單 位 ) 55 歲 而 不 足 56 歲 歲 而 不 足 57 歲 歲 而 不 足 58 歲 歲 而 不 足 59 歲 歲 而 不 足 60 歲 0.25 根 據 1987 年 對 文 職 人 員 延 長 退 休 的 安 排 而 處 理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的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可 說 是 有 絕 對 的 參 考 價 值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因 應 年 資 的 增 加,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比 率 相 應 遞 增, 只 要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累 計 權 益 歸 屬 該 公 務 員 ; 對 紀 律 人 員 而 言, 當 工 作 至 55 歲 ( 少 部 份 57 歲 ) 時, 可 獲 紀 律 部 隊 特 別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若 保 留 有 關 的 安 排, 可 以 維 持 紀 律 部 隊 的 穩 定 性 ; 於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的 55 歲 至 60 歲 期 間, 政 府 按 比 例 處 理 紀 律 部 隊 特 別 供 款, 讓 個 別 紀 律 人 員 因 應 個 人 家 庭 健 康 等 因 素, 選 擇 個 人 實 際 離 任 退 休 的 時 間, 也 是 一 個 可 研 究 的 大 方 向 另 類 改 變 退 休 年 齡 的 事 例 根 據 公 務 員 人 事 資 料 統 計 2012, 警 隊 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按 合 約 條 款 受 僱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 受 聘 ( 番 閹 ) 的 紀 律 人 員 數 目 為 164 名 ; 但 一 般 紀 律 部 隊 一 個 也 沒 有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 受 聘 的 人 員 ( 計 至 ) 按 合 約 條 款 受 僱 55 歲 以 下 55 至 59 歲 總 數 Aged below 55 Aged 懲 教 CSD 海 關 C&E 消 防 FSD 飛 行 服 務 GFS 警 隊 HKPF 入 境 IMMD 資 料 來 源 : 公 務 員 人 事 資 料 統 計 對 於 會 否 考 慮 以 番 閹 應 付 退 休 潮,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曾 表 示, 公 務 員 年 屆 指 定 的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便 需 退 休, 當 局 在 重 新 僱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一 事 上 有 既 定 的 政 策, 關 於 個 別 人 士 退 休 後 申 請 重 新 受 雇, 批 核 當 局 會 仔 細 考 慮 各 項 有 關 因 素 和 條 件, 包 括 運 作 需 要, 申 請 人 的 才 能 經 驗 健 康 情 況 是 否 獲 部 門 首 長 親 自 推 薦 等, 以 作 出 決 定 html

9 事 實 證 明, 年 齡 並 不 是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離 職 或 是 繼 續 工 作 的 一 條 牢 不 可 破 的 死 線! 但 若 是 在 紀 律 部 隊 廣 泛 實 行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 受 聘 ( 番 閹 ), 對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紀 律 人 員 十 分 得 益, 在 每 月 領 取 退 休 金 之 後, 更 領 取 每 月 番 閹 工 資, 相 信 政 府 每 月 支 出 增 加 很 多, 市 民 和 議 員 會 有 反 對 的 意 見 對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因 為 番 閹 的 批 准 權 主 要 留 在 政 府, 對 他 們 的 保 障 是 不 全 面 實 行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 受 聘 ( 番 閹 ), 可 算 是 另 類 改 變 退 休 年 齡 的 方 法 根 本 上 法 則 是 存 在 的, 但 除 過 去 警 隊 外, 其 他 各 紀 律 部 隊 是 沒 有 實 行 的 實 有 必 要 由 政 府 推 動 否 則 便 可 能 像 當 年 的 死 刑 一 樣, 可 以, 但 不 實 行 就 算 推 行, 從 政 治 民 意 和 財 務 負 擔 的 考 慮, 中 間 的 阻 力 實 在 不 會 少 僱 主 的 責 任 和 考 慮 長 遠 以 言,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人 口 老 化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提 高 勞 動 人 口 不 足 等 問 題, 促 使 我 們 須 要 加 快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的 行 動 政 府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要 成 為 良 心 僱 主, 無 論 在 政 治 社 會 公 義 或 經 濟 效 益 的 考 慮 下, 提 供 僱 員 ( 公 務 員 ) 適 時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及 退 休 條 件,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報 告 書 第 2.6 段 是 這 樣 載 述 : 從 我 們 的 探 訪 和 與 紀 律 人 員 的 會 晤 中, 我 們 發 現 他 們 大 都 有 很 強 烈 的 使 命 感 他 們 強 調, 許 多 無 形 因 素 都 能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吸 引 和 激 勵 他 們 提 供 高 質 素 及 專 業 的 服 務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成 就 感 服 務 市 民 的 榮 譽 培 訓 及 發 展 機 會 管 理 層 的 關 懷 及 支 持 同 事 間 的 團 隊 精 神 及 職 業 保 障 等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見 解 很 清 晰,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職 業 保 障, 絕 大 部 份 的 紀 律 人 員 視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為 終 身 職 業, 經 歷 頗 長 時 間 的 入 職 訓 練, 在 職 期 間 持 續 不 斷 參 與 部 隊 的 培 訓 計 劃, 紀 律 人 員 所 承 傳 的 所 經 驗 的, 全 部 是 紀 律 部 隊 獨 有 的 資 產, 政 府 應 該 懂 得 珍 惜 2012 年 10 月 25 日,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謝 偉 俊 議 員 發 表 有 關 退 休 年 齡 的 意 見 : 誠 如 中 國 人 所 說 般, 薑 越 老 越 辣 另 一 個 例 子 是 法 官, 我 認 為 現 時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根 本 不 符 合 現 代 人 的 健 康 標 準 和 社 會 進 步 的 需 要 我 們 強 迫 很 多 特 別 是 紀 律 部 隊 的 人 士 退 休, 當 然, 當 中 有 些 人 會 參 與 公 益 事 務, 但 有 更 多 人 則 回 到 大 海, 與 商 界 勾 結, 產 生 千 絲 萬 縷 的 關 係, 這 是 市 民 不 欲 看 到 的 情 況 總 的 來 說, 我 覺 得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可 以 跳 出 框 架 來 思 考 雖 然 香 港 沒 有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但 是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僱 員 可 於 65 歲 時, 或 年 滿 60 歲, 以 提 早 退 休 為 理 由, 並 聲 明 永 久 終 止 受 僱 或 自 僱,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因 此, 客 觀 的 最 早 退 休 年 齡 設 定 為 60 歲, 是 普 遍 令 人 接 受 的

10 這 樣,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經 過 延 長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兩 者 才 會 接 軌 如 果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可 以 讓 紀 律 人 員 與 其 他 文 職 公 務 員 獲 得 相 同 的 工 作 機 會, 相 對 公 平 的 職 業 保 障, 和 平 等 的 服 務 條 件 成 本 效 益 也 是 所 有 僱 主 考 慮 的 課 題 所 有 入 職 的 紀 律 人 員, 必 須 接 受 為 期 大 約 半 年 的 訓 練, 換 句 話 說, 該 段 訓 練 期 是 固 定 人 力 投 資, 如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紀 律 人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越 長, 訓 練 的 平 均 成 本 越 低, 相 對 來 說, 成 本 效 益 越 高 具 體 的 成 本 效 益, 應 留 待 政 府 計 算 提 供 足 夠 的 誘 因, 留 住 人 才, 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金 科 玉 律 對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長 俸 的 吸 引 力, 毋 容 置 疑 對 以 公 職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來 說, 多 一 分 耕 耘 多 一 分 收 獲, 如 讓 他 們 有 權 選 擇 於 55 歲 至 60 歲 繼 續 留 在 紀 律 部 隊 服 務, 當 他 們 職 業 受 到 保 障, 就 可 以 安 心 工 作, 減 少 紀 律 人 員 流 失 的 機 會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不 可 能 不 理 解 現 時 55 歲 須 退 休 離 職 的 服 務 條 件, 他 們 除 了 積 穀 防 饑 之 外, 可 能 有 擇 木 而 棲 的 想 法, 而 令 紀 律 部 隊 淪 為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或 私 人 機 構 的 訓 練 場 一 名 受 訓 後 員 佐 級 紀 律 人 員 離 職, 政 府 損 失 約 九 萬, 官 員 離 職 政 府 損 失 約 二 十 萬, 這 還 未 計 算 在 招 聘, 培 訓, 醫 療, 行 政 等 各 方 面 的 支 出 值 得 我 們 思 考 的 問 題 是 撥 款, 現 行 的 政 府 對 部 門 的 撥 款 是 以 一 個 封 套 為 原 則 雖 然, 整 體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不 變, 政 府 在 紀 律 人 員 工 資 的 開 支 應 該 沒 有 明 顯 增 加 但 年 資 較 長 的 公 務 員 可 獲 政 府 的 公 積 金 自 願 性 供 款 率 及 薪 級 點 較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為 高, 延 遲 退 休 會 令 更 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會 達 至 職 級 頂 薪 點, 致 使 部 門 的 工 資 支 出 增 加 當 然,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若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政 府 在 這 五 年 的 每 月 公 積 金 供 款 開 支 也 會 增 加 故 若 延 長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政 府 須 要 增 加 足 夠 的 撥 款, 供 各 部 門 應 付 日 常 運 作, 以 免 影 響 服 務 ; 但 在 現 有 退 休 金 計 劃 下, 若 隨 1987 年 文 職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的 方 案, 對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由 55 至 60 歲 的 5 年 間 可 減 少 政 府 五 年 的 每 月 經 常 性 退 休 金 開 支 其 實 延 長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對 各 部 門 接 班 會 帶 來 正 面 的 影 響 有 計 劃 地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的 好 處 是, 把 任 何 影 響 減 到 最 低, 若 經 進 行 有 效 的 數 據 分 析 和 檢 討, 未 來 十 年, 面 對 退 休 潮 的 高 峰,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對 經 驗 承 傳 接 班 培 訓, 都 有 正 面 的 作 用 當 然, 前 線 紀 律 部 隊 在 工 作 上 是 需 要 有 高 體 能 反 應 快 和 應 付 危 機 等 能 力, 所 以 若 延 長 前 線 紀 律 部 隊 退 休 年 齡, 政 府 也 要 研 究 年 齡 對 服 務 質 素 會 帶 來 多 少 影 響, 對 前 線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又 帶 來 多 少 影 響 和 危 險 / 風 險 不 過, 隨 著 時 代 的 發 展, 資 訊 科 技 輔 助 工 具 個 人 裝 備 個 人 體 質 的 改 善, 轉 變 紀 律 部 隊 管 理 模 式, 及 個 別 紀 律 人 員 因 應 個 人 能 力 的 抉 擇 等 因 素, 選 擇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是 有 絕 對 的 可 行 性

11 對 就 業 市 場 的 影 響 政 府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傭 主, 政 府 有 必 要 研 究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計 劃 對 就 業 市 場 職 的 影 響 香 港 政 府 或 私 人 市 場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新 增 職 位, 以 吸 納 因 延 長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而 帶 來 的 政 府 招 聘 職 位 減 少 / 停 止, 和 對 短 期 就 業 市 場 的 影 響, 也 是 我 們 要 留 意 的 地 方 嘗 試 以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模 擬 紀 律 部 隊 的 入 職 年 齡 組 合, 估 計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計 劃, 受 影 響 的 人 數 : 根 據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報 告 書 2008 年,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總 數 目 為 53,005 人 所 有 紀 律 部 隊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為 55 歲, 但 廉 政 公 署 1,057 個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則 為 60 歲 為 方 便 討 論, 把 模 擬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及 減 除 廉 政 公 署 同 事 總 數 目 訂 定 為 51,800 人 ; 以 平 均 22 歲 入 職, 到 達 55 歲 退 休 年 齡 年 資 是 33 年, 即 每 年 平 可 提 供 的 紀 律 人 員 空 缺 是 1,569 個, 如 果 把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至 60 歲, 其 平 均 年 資 是 38 年, 即 平 均 每 年 可 提 供 的 紀 律 人 員 空 缺 是 1363 個, 假 設 全 部 紀 律 人 員 參 與 計 劃, 最 多 每 年 少 206 人 退 休 這 人 數 是 未 計 算 部 分 職 員 不 參 與 延 長 退 休 計 劃, 當 然 有 部 分 人 員 不 參 與 或 只 參 與 兩 三 年, 則 整 個 計 劃 負 面 影 響 香 港 勞 動 市 場 三 百 七 十 五 萬 就 業 市 場 只 是 平 均 每 年 少 於 206 人, 故 選 擇 延 長 工 作 的 人 員 數 目 應 不 足 以 嚴 重 衝 擊 就 業 市 場 對 晉 升 機 會 的 影 響 雖 然 平 均 每 年 少 於 206 人 分 佈 在 各 紀 律 部 隊 各 職 級 共 五 萬 多 同 事, 但 無 論 如 何, 若 計 劃 實 施, 必 然 對 未 晉 升 至 職 系 最 高 職 級 的 部 份 紀 律 人 員 的 晉 升 時 間 和 機 會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無 論 是 實 際 薪 級 的 調 升, 抑 或 是 職 銜 的 榮 譽, 均 有 機 會 延 遲 首 先, 看 看 一 般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的 年 齡 分 佈, 再 分 析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對 晉 升 機 會 的 影 響 有 多 少 一 般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的 實 際 人 數 按 年 齡 組 別 及 薪 金 組 別 列 出 ( 計 至 ) ( 計 至 ) 20 歲 以 下 20 至 25 歲 以 下 25 至 30 歲 以 下 30 至 35 歲 以 下 35 至 40 歲 以 下 40 至 45 歲 以 下 45 至 50 歲 以 下 50 至 55 歲 以 下 55 至 60 歲 以 下 總 數 Total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薪 級 表 首 長 級 人 員 頂 薪 點 介 乎 主 任 級 薪 級 表 第 33 至 39 點 之 間 頂 薪 點 介 乎 主 任 級 薪 級 表 第 22 至 32 點 之 間 頂 薪 點 介 乎 主 任 級 薪 級 表 第 13 至 21 點 之 間 頂 薪 點 介 乎 主 任 級 薪 級 表 第 1d 至 12 點 之 間 員 佐 級 資 源 來 源 : 公 務 員 人 事 資 料 統 計 2012

12 職 系 懲 教 海 關 消 防 入 境 消 防 救 護 員 佐 級 人 員 入 職 職 級 編 制 人 數 員 佐 級 人 員 第 二 級 編 制 人 數 員 佐 級 人 員 第 三 級 編 制 人 數 不 適 用 推 算 所 屬 職 系 的 某 一 職 級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 設 定 服 務 年 前 期 為 33 年 ) 員 佐 級 人 員 入 職 職 級 員 佐 級 人 員 第 二 級 員 佐 級 人 員 第 三 級 不 適 用 推 算 所 屬 職 系 的 某 一 職 級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 設 定 服 務 年 前 期 為 38 年 ) 員 佐 級 人 員 入 職 職 級 員 佐 級 人 員 第 二 級 員 佐 級 人 員 第 三 級 不 適 用 編 制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報 告 書 計 算 每 名 紀 律 人 員 於 其 所 屬 職 系 的 某 一 職 級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的 公 式 是 : 服 務 年 期 X 指 定 職 級 編 制 人 數 職 系 所 有 職 級 編 制 人 數 總 和 實 際 某 一 職 級 服 務 年 資, 受 到 職 系 架 構 改 變 人 手 流 失 職 系 編 制 增 減 年 齡 分 佈 等 因 素 影 響 在 平 衡 整 體 紀 律 部 隊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潮 的 實 際 須 要, 及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同 事 五 十 五 歲 後 將 要 面 的 困 難, 若 我 們 的 選 擇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讓 所 有 以 紀 律 部 隊 為 終 身 職 業 的 同 事 獲 得 55 歲 至 59 歲 的 工 作 機 會, 兩 者 衡 量 是 否 值 得, 我 們 必 須 認 真 考 慮 選 擇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人 員 仍 可 獲 升 級 的 意 見 公 平 和 沒 有 年 齡 的 歧 視 是 重 要 的 這 建 議 並 不 會 對 任 何 一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員 造 成 絕 對 優 勢 但 是, 如 褫 奪 選 擇 延 遲 退 休 人 員 的 晉 升 機 會, 則 令 實 施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後 入 職 的 人 員 獲 得 相 對 現 時 退 休 年 齡 受 聘 人 員 的 絕 對 晉 升 優 勢 舉 個 例 子, 如 實 施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的 建 議, 一 名 早 一 年 以 18 歲 的 年 紀 加 入 紀 律 部 隊 及 期 後 選 擇 60 歲 退 休, 如 果 他 於 54 歲 時 停 止 獲 晉 升 另 一 位 於 遲 一 年 以 19 歲 的 年 紀 加 入 相 同 紀 律 部 隊 相 同 職 級 的 年 青 人, 因 新 退 休 年 齡 限 制, 他 卻 可 獲 晉 升 機 會 至 59 歲 為 止 後 來 者 先 進 的 情 況, 值 得 我 們 思 考 在 公 平 的 原 則 下, 必 引 起 爭 拗 和 訴 訟 現 職 紀 律 人 員 到 達 55 歲 時 仍 未 達 頂 薪 點 的 處 理 如 果 升 級 是 可 以 的 話, 增 薪 的 處 理 更 容 易 得 到 共 識 增 薪 點 是 反 映 該 職 級 人 員 年 資 及 激 勵 有 才 幹 人 員 的 制 度 當 職 員 未 達 頂 薪 點, 沒 有 充 份 理 由 因 延 任 而 停 止 仍 未 達 頂 薪 點 的 紀 律 人 員 增 薪 可 行 的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案 為 免 引 起 爭 拗 和 訴 訟 保 留 政 府 沿 用 的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方 法, 即 以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文 職 人 員 轉 至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的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方 式 計 算 退 休 金, 是 比 較 可 取 的 方 案

13 退 休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服 務 年 期 應 該 到 60 歲 的 退 休 前 休 假 完 結 止 或 延 任 後 未 滿 60 歲 退 休 前 休 假 完 結 止 公 積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同 樣 應 該 依 公 積 金 計 劃 計 算 到 延 任 後 的 退 休 前 休 假 完 結 止 無 論 如 何, 公 務 員 的 長 俸 計 算 是 以 14 年 作 為 分 水 嶺 ( 回 本 期 ) 計 算,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對 計 算 長 俸 基 礎 因 素, 對 政 府 或 員 方 均 應 該 沒 有 影 響 退 休 年 齡 的 自 由 選 擇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受 退 休 年 齡 限 制, 如 在 非 指 定 退 休 年 齡 離 職, 可 能 失 去 獲 發 退 休 金 的 權 利, 或 者 受 延 付 退 休 金 的 限 制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紀 律 人 員, 如 在 非 指 定 退 休 年 齡 離 職, 可 以 經 公 積 金 計 劃 建 議 得 到 保 障 我 們 並 不 是 要 求 所 有 紀 律 人 員 工 作 至 60 歲, 而 是 讓 紀 律 部 隊 的 紀 律 人 員 於 55 歲 至 60 歲 有 權 選 擇 繼 續 在 紀 律 部 隊 工 作 香 港 目 前 在 全 民 就 業 和 事 求 人 情 況 下, 就 突 顯 就 業 人 口 不 足 問 題 我 們 只 是 要 求 把 紀 律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延 長 至 與 一 般 公 務 員 相 同 的 60 歲 但 若 有 延 長 紀 律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供 兩 者 自 由 選 擇 時, 多 勞 多 得, 願 者 上 釣, 已 考 慮 到 保 障 有 關 人 員 的 權 益, 相 信 職 方 支 持 性 會 很 高, 社 會 的 意 見 也 應 該 很 少 職 員 以 自 願 參 加 為 原 則, 這 樣 亦 可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訴 訟 建 議 實 行 的 方 式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以 屆 法 定 的 55 歲 退 休 前 的 一 年, 可 簽 署 聲 明, 表 達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於 55 歲 時 退 休 後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的 意 向, 如 選 擇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可 暫 緩 支 取 退 休 酬 金 和 長 俸, 直 至 完 成 延 長 任 期 為 止 ; 期 間 可 獲 晉 升, 直 至 任 期 完 成 前 一 年 止 同 時, 當 局 應 按 比 例 減 少 向 已 屆 55 歲 以 退 休 金 計 劃 聘 用 而 選 擇 延 長 退 休 金 年 齡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給 予 在 退 休 當 日 的 年 齡 每 服 務 滿 一 整 年 時 當 作 增 加 的 服 務 期 的 安 排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聘 用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以 屆 合 約 訂 明 的 55 歲 退 休 前 的 一 年, 可 簽 署 聲 明, 表 達 於 55 歲 時 後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的 意 向, 如 選 擇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當 局 應 暫 緩 發 放 紀 律 部 隊 特 別 供 款 至 完 成 延 長 任 期 為 止 ; 期 間 可 獲 晉 升, 直 至 任 期 完 成 前 一 年 止 同 時, 當 局 應 按 比 例 減 少 向 已 屆 55 歲 以 公 積 金 計 劃 聘 用 而 選 擇 延 長 退 休 金 年 齡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作 紀 律 部 隊 特 別 供 款 全 面 實 施 律 部 隊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至 60 歲 新 聘 請 紀 律 人 員, 未 入 職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因 應 入 職 時 以 新 退 休 年 齡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是 項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計 劃 沒 有 影 響 他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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