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藥事服務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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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悦 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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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藥 事 服 務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3.8 版 本 2015/03/31 壹 前 言 通 常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內 住 民 的 用 藥, 都 是 在 醫 院 看 門 診 後 由 醫 院 藥 局 調 劑 處 方 箋, 然 後 帶 回 醫 師 處 方 用 藥 到 長 照 機 構 內, 由 護 理 人 員 管 理 並 依 時 間 準 備 藥 品 讓 住 民 使 用 一 般 長 照 機 構 內 很 少 聘 用 專 任 藥 師 在 機 構 內 服 務, 而 是 用 合 作 方 式, 請 社 區 或 醫 院 藥 師 到 長 照 機 構 內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因 此, 藥 師 到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內 並 沒 有 執 行 處 方 調 劑 服 務, 因 為 住 民 用 藥 已 在 醫 院 或 社 區 藥 局 調 劑 後 送 達 機 構 內 藥 師 在 長 照 機 構 內 主 要 在 協 助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照 護 中 的 用 藥 安 全, 分 別 為 藥 物 使 用 管 理 及 藥 事 照 護, 所 擔 任 的 角 色 主 要 有 四 : 一 確 認 藥 品 調 配 儲 存 及 發 送 的 正 確 性 ; 二 急 救 及 管 制 藥 品 之 管 理 ; 三 提 供 住 民 家 屬 及 其 他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藥 物 資 訊 會 診 / 品 管 服 務 及 在 職 教 育 ; 四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探 討 住 民 藥 物 治 療 的 適 當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發 現 解 決 及 預 防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依 藥 師 法 第 十 五 條 藥 師 業 務 第 八 款 規 定 之 藥 事 照 護 相 關 業 務 1, 其 職 責 如 下 : ( 一 ) 為 增 進 藥 物 療 程 之 效 益 及 生 活 品 質, 考 量 藥 物 使 用 情 形 及 評 估 療 效 之 藥 事 服 務 事 項 ( 二 ) 於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機 構 藥 局 或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所 定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執 行 藥 品 安 全 監 視 給 藥 流 程 評 估 用 藥 諮 詢 及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等 相 關 藥 事 服 務 事 項 貳 目 標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基 於 機 構 照 顧 之 規 模 及 成 本 考 量, 無 法 自 設 藥 局 及 聘 請 專 任 藥 師, 因 此 可 與 社 區 藥 局 醫 療 院 所 藥 劑 部 門 等 簽 訂 合 約, 提 供 藥 物 使 用 管 理 與 藥 事 照 護 其 目 標 是 讓 正 確 的 藥 物, 在 正 確 的 時 間, 以 正 確 的 劑 量 與 途 徑, 投 給 正 確 的 病 人 服 用, 並 得 到 良 好 的 藥 物 治 療 效 果 由 於 藥 師 不 常 駐 於 機 構 中, 所 有 給 藥 行 為 應 由 護 理 人 員 為 之 合 約 之 藥 局 藥 師 有 責 任 確 保 護 理 人 員 調 配 藥 品 及 給 藥 行 為 之 正 確 性, 並 與 負 責 醫 師 探 討 病 人 藥 物 治 療 之 適 當 性 與 安 全 性 每 位 住 民 的 藥 物 使 用 必 須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執 行 一 次, 由 有 效 執 業 執 照 的 藥 師 做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Drug Regimen Review, DRR) 2,3 藥 師 宜 定 期 提 供 護 理 人 員 藥 學 相 關 之 在 職 教 育 及 必 要 之 藥 學 資 訊, 務 使 機 構 住 民 的 藥 事 服 務 品 質 得 到 良 好 保 障 1
2 參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4 一 藥 事 服 務 流 程 及 說 明 ( 請 參 考 圖 一 ) ( 一 ) 醫 師 基 於 病 情 開 列 處 方 給 住 民 藥 物 治 療 後, 此 用 藥 醫 囑 應 同 時 記 錄 或 將 處 方 箋 影 本 留 存 於 病 歷 中 門 診 或 轉 介 住 民 應 有 處 方 箋 影 本 交 給 機 構, 並 留 存 於 機 構 之 病 歷 中, 讓 護 理 人 員 及 藥 師 能 確 認 住 民 所 攜 回 之 藥 物, 確 實 是 醫 師 所 開 列 的 藥 物 ( 二 ) 處 方 箋 交 給 合 約 藥 局 調 劑, 此 調 劑 作 業 需 符 合 衛 生 署 所 制 定 之 藥 品 優 良 調 劑 作 業 準 則 5 藥 物 包 裝 容 器 上, 須 清 楚 標 示 住 民 姓 名 性 別 及 藥 品 名 稱 數 量 服 用 劑 量 用 法 及 警 語 或 副 作 用 ( 三 ) 藥 物 帶 入 機 構 後, 護 理 人 員 應 接 收 藥 物, 並 確 認 所 有 藥 物 都 是 醫 師 所 開 列 的 藥 物 藥 物 應 置 放 於 護 理 站 住 民 的 專 屬 儲 藥 盒 內, 依 藥 典 規 定 之 條 件 保 存 對 於 已 變 質 臨 屆 或 已 屆 失 效 日 期 的 藥 品, 應 予 區 隔 並 立 即 處 理 急 救 藥 品 應 放 置 在 急 救 車 ( 盒 ) 中, 並 定 期 清 點 補 充 管 制 及 麻 醉 藥 品 應 專 設 櫥 櫃 加 鎖 儲 存, 並 獨 立 列 冊 管 理 不 再 使 用 之 過 期 或 廢 棄 藥 品 應 請 藥 師 做 檢 收 或 直 接 廢 棄 處 理 ( 四 ) 護 理 人 員 將 病 歷 或 紀 錄 影 本 內 之 用 藥 醫 囑, 轉 錄 於 給 藥 紀 錄 單 (Medication Administration Record, MAR) 中 護 理 人 員 依 給 藥 紀 錄 單 ( 附 件 ㄧ) 之 用 藥 時 間, 調 配 藥 品 並 發 給 住 民 服 用 ( 五 ) 藥 師 應 定 期 確 認 護 理 站 藥 品 儲 存 護 理 人 員 調 配 及 發 送 藥 品 之 正 確 性, 以 急 救 藥 有 效 期 限 核 對 表 ( 附 件 二 ) 確 認 管 制 與 麻 醉 藥 品 之 使 用 紀 錄, 並 應 及 時 補 充 急 救 藥 品 若 有 不 正 確 事 宜, 應 記 錄 於 藥 品 管 理 建 議 單 ( 附 件 三 ), 交 給 機 構 護 理 主 管 或 負 責 人 ( 六 ) 照 護 藥 師 應 提 供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之 專 業 服 務, 其 頻 率 視 以 下 任 何 需 要 的 時 機 6, 點, 機 動 性 的 提 供 服 務 7 :(1) 住 民 剛 從 醫 院 出 院 入 住 護 理 之 家 時 ;(2) 住 民 發 生 急 性 醫 療 問 題 需 增 加 新 的 藥 物 治 療 之 前 ;(3) 懷 疑 住 民 有 可 能 發 生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時 ;(4) 每 三 個 月 至 少 評 估 一 次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後, 藥 師 應 建 議 解 決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之 方 法 給 負 責 醫 師 或 機 構 負 責 人 參 考, 並 對 住 民 或 家 屬 進 行 用 藥 教 育 凡 住 民 住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需 進 行 藥 事 照 護 活 動 時, 照 護 藥 師 應 建 立 住 民 的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件 四 ) 檢 驗 數 值 紀 錄 表 ( 附 件 五 ) 用 藥 紀 錄 表 ( 附 件 六 ) 與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服 務 紀 錄 表 ( 附 件 七 ) 此 建 議 表 可 附 於 病 歷 中, 以 方 便 醫 師 閱 讀, 或 請 護 理 人 員 與 醫 師 溝 通, 若 有 緊 急 需 要 可 傳 真 給 醫 師 參 考 ( 七 ) 藥 師 應 在 需 要 時, 提 供 藥 物 資 訊 參 與 會 診 與 個 案 討 論 並 對 護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進 行 藥 物 使 用 之 在 職 教 育 藥 師 可 製 作 藥 物 樣 本 及 解 說 內 容 ( 藥 物 之 療 效 副 作 用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 以 及 特 殊 藥 品 之 衛 教 單 張 所 有 藥 師 來 長 照 機 構 當 日 服 務 的 事 項, 可 記 錄 於 藥 師 在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當 日 服 務 紀 錄 單 ( 附 件 八 ) ( 八 ) 若 護 理 人 員 發 現 住 民 有 嚴 重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出 現, 宜 立 刻 照 會 醫 師 或 藥 師 藥 師 有 責 任 探 討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之 因 果 關 係, 提 供 處 理 或 預 防 之 方 法, 並 將 案 例 通 報 給 開 處 方 藥 之 醫 院 或 全 國 ADR 通 報 中 心, 網 站 電 話 :(02) , 傳 真 :(02) , 電 子 郵 件 : adr@doh.org.tw 各 2
3 地 區 通 報 中 心 資 料 可 上 該 網 站 的 系 統 簡 介 中 獲 取 資 料 若 懷 疑 住 民 吞 下 或 吸 入 毒 物, 請 立 刻 打 電 話 問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的 毒 物 科 電 話 :(02) , 轉 毒 藥 物 防 治 諮 詢 中 心 ( 分 機 :102) 自 動 傳 真 回 覆 系 統 :(02) , 傳 真 :(02) , 他 們 會 問 您 所 懷 疑 的 毒 物 名 稱, 如 何 中 毒 ( 吞 下, 吸 入, 潑 到 皮 膚 或 眼 中 ) 何 時 發 生 目 前 症 狀 住 民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等 資 訊, 然 後 提 供 建 議 處 置 方 法 醫 師 開 處 方 並 記 錄 處 方 內 容 於 病 歷 中 合 約 藥 局 調 劑 藥 品 攜 回 藥 物 交 給 護 理 人 員 藥 品 儲 存 於 護 理 站 藥 師 每 六 個 月 作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評 估, 確 認 藥 品 儲 存 與 發 送 之 正 確 性, 並 及 時 補 充 急 救 藥 品, 與 管 理 管 制 藥 品 護 理 人 員 將 藥 物 治 療 醫 囑 轉 錄 於 給 藥 紀 錄 單 中 (MAR), 依 MAR 調 配 並 發 給 住 民 服 用 記 錄 存 檔 住 民 療 效 結 果 藥 師 每 三 個 月 對 住 民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建 議 解 決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之 方 法 給 醫 師 參 考 視 需 要 藥 師 提 供 藥 物 資 訊 參 與 會 診 與 個 案 討 論 提 供 護 理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記 錄 存 檔 圖 一 藥 事 服 務 流 程 圖 3
4 二 藥 事 服 務 之 要 求 ( 一 ) 及 時 提 供 藥 物 機 構 必 須 對 其 住 民 提 供 常 規 與 緊 急 的 藥 物, 以 滿 足 住 民 的 需 要, 包 括 正 確 獲 得 調 配 及 發 送 給 住 民 使 用 藥 物 住 民 的 藥 物 必 須 及 時 地 提 供, 若 不 能 及 時 提 供, 而 導 致 住 民 不 舒 服 或 危 害 其 安 全 或 健 康, 就 代 表 藥 事 服 務 不 佳 1. 機 構 必 須 提 供 藥 事 服 務, 而 藥 物 之 來 源 可 由 處 方 醫 師 所 屬 醫 院 藥 局 或 正 式 簽 約 合 作 之 社 區 藥 局 提 供 2. 機 構 必 須 指 定 由 護 理 人 員 來 接 收 調 配 記 錄 與 發 送 藥 物 給 住 民 使 用 3. 住 民 若 有 服 用 成 藥 中 草 藥 或 保 健 食 品 時, 應 告 知 負 責 醫 師 評 估, 所 使 用 藥 名 與 時 間 需 註 明 在 病 歷 或 給 藥 紀 錄 單 4. 住 民 所 需 使 用 的 藥 物 都 由 合 約 藥 局 調 劑 來 提 供, 其 包 裝 與 標 示 須 符 合 藥 品 優 良 調 劑 作 業 準 則 要 求 藥 名 單 位 含 量 劑 型 劑 量 用 法 數 量 及 警 語 或 副 作 用, 必 須 確 實 記 載 於 包 裝 上 5. 機 構 的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必 須 為 專 用 空 間, 有 適 當 容 量 之 儲 藥 櫃, 其 周 圍 溫 度 濕 度 及 照 明 良 好, 具 有 適 當 且 清 潔 的 藥 品 調 配 空 間 及 設 備, 例 如 洗 手 設 施 磨 藥 粉 工 具 包 裝 容 器 等 6. 機 構 的 護 理 人 員 在 接 收 藥 品 時, 應 當 面 確 認 藥 品 種 類 與 數 量 的 正 確 性, 放 置 於 儲 藥 櫃 內 住 民 專 屬 的 儲 藥 盒 中, 並 簽 名 以 示 確 實 接 收 7. 每 位 住 民 在 護 理 站 都 會 有 一 個 專 屬 的 儲 藥 盒, 需 清 楚 標 示 住 民 姓 名 與 床 號, 放 置 於 可 上 鎖 的 儲 藥 櫃 中 此 儲 藥 櫃 放 置 於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只 有 特 定 人 員 擁 有 開 啟 此 櫃 的 鑰 匙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之 管 制 及 麻 醉 藥 品 必 須 儲 存 於 另 一 個 加 鎖 儲 櫃 中, 此 鑰 匙 由 專 人 保 管 8. 住 民 所 需 使 用 的 藥 物, 必 須 由 護 理 人 員 從 病 歷 紀 錄 或 處 方 箋 轉 寫 到 給 藥 紀 錄 單 中, 此 紀 錄 單 必 須 包 含 醫 師 開 藥 品 與 停 用 藥 品 的 日 期 藥 名 單 位 含 量 劑 型 給 藥 途 徑 劑 量 用 法 實 際 給 藥 時 間 給 藥 護 理 師 的 簽 名 及 藥 品 投 與 方 式, 如 磨 粉 管 灌 或 可 吞 服 固 體 藥 品 等 9. 給 藥 過 程 中, 護 理 人 員 必 須 先 檢 查 住 民 的 給 藥 紀 錄 單, 並 依 據 紀 錄 單 調 配 藥 品, 將 藥 品 從 住 民 專 屬 之 儲 藥 盒 中 取 出, 放 到 給 住 民 的 小 藥 杯 或 容 器 中, 然 後 發 給 住 民 使 用 10. 住 民 用 藥 後, 護 理 人 員 需 在 住 民 的 給 藥 紀 錄 單 上 該 吃 藥 的 時 間 位 置 簽 名 若 住 民 沒 有 用 藥, 必 須 記 錄 其 原 因, 並 告 訴 醫 師 或 藥 師 11. 藥 師 應 定 期 檢 查 護 理 人 員 給 藥 之 正 確 性 與 安 全 性, 若 有 不 安 全 事 宜, 應 運 用 長 照 機 構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之 評 估 表 做 評 估, 並 記 錄 於 藥 品 管 理 建 議 單 ( 附 件 三 ), 然 後 交 給 機 構 護 理 長 或 負 責 人 12. 機 構 應 設 置 急 救 車 ( 盒 ), 所 有 急 救 藥 物 應 放 置 於 此 急 救 車 ( 盒 ) 中 4
5 13. 當 住 民 出 院 或 轉 院, 他 所 必 須 使 用 的 一 般 藥 物 必 須 給 住 民 帶 回, 並 記 錄 在 病 歷 中 未 用 完 或 不 能 再 使 用 的 一 般 藥 物, 其 處 理 應 符 合 環 保 署 規 定 或 送 至 各 縣 市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藥 品 檢 收 站 做 清 除 14. 住 民 死 亡 或 出 院 後, 已 開 封 但 未 使 用 完 之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之 管 制 或 麻 醉 藥 品, 必 須 銷 毀, 並 在 管 制 藥 品 登 記 簿 上 做 銷 毀 記 錄 藥 師 須 協 助 確 認 所 有 行 為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15. 若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管 制 或 麻 醉 藥 品 有 遺 失 或 污 損, 必 須 在 管 制 藥 品 登 記 簿 上 做 解 釋 並 記 錄, 同 時 負 責 發 藥 的 護 理 師, 加 上 一 位 眼 見 銷 毀 的 證 人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16. 所 有 給 藥 紀 錄 必 須 留 底 保 存 至 少 三 年, 三 年 後 可 銷 毀 管 制 與 麻 醉 藥 品 紀 錄 必 須 保 存 五 年 ( 二 ) 有 藥 師 提 供 全 機 構 藥 物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之 評 估 機 構 宜 有 一 位 有 效 執 業 執 照 的 藥 師 定 期 提 供 長 照 機 構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之 評 估 服 務, 此 藥 師 可 由 合 約 藥 局 派 出 提 供 服 務, 並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 附 件 三 ) 他 的 責 任 包 括 :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定 期 確 認 護 理 站 藥 品 儲 存, 護 理 人 員 調 配 及 發 送 藥 品 之 正 確 性, 確 認 管 制 與 麻 醉 藥 品 之 使 用 紀 錄, 及 時 補 充 急 救 藥 品, 針 對 機 構 內 藥 品 儲 存 與 發 送 之 安 全 性 的 各 種 作 業 提 供 建 議, 建 立 藥 物 的 接 收 儲 存 給 藥 銷 毀 等 的 紀 錄 系 統, 確 認 給 藥 紀 錄 都 有 正 確 的 記 錄 與 保 存, 而 且 帳 目 清 楚 平 衡 若 紀 錄 系 統 或 管 制 / 麻 醉 藥 品 帳 目 不 清, 代 表 此 機 構 的 藥 事 服 務 不 佳 藥 師 視 需 要 可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如 提 供 藥 物 資 訊, 對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藥 物 使 用 之 在 職 教 育, 製 作 藥 物 樣 本 及 使 用 說 明 ( 藥 物 之 療 效 副 作 用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 以 及 特 殊 藥 品 之 衛 教 單 張 需 要 時 可 參 與 醫 師 會 診 或 品 質 管 理 活 動 與 會 議 ( 三 ) 有 藥 師 對 每 位 住 民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藥 師 在 長 照 機 構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機 制 可 能 有 兩 種 模 式 第 一 種 模 式 是 該 長 照 機 構 與 某 藥 局 簽 約 合 作, 針 對 所 有 住 民, 每 三 個 月 執 行 一 次 常 規 的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服 務 ; 需 要 時, 針 對 新 住 民 可 執 行 立 即 性 評 估 模 式 二 為 政 府 單 位, 如 衛 福 部 或 健 保 署 之 計 畫, 選 擇 了 高 就 醫 或 高 用 藥 的 某 些 住 民, 請 培 訓 及 格 之 照 護 藥 師 來 提 供 藥 物 治 療 管 理 原 則 上, 機 構 宜 有 一 位 經 培 訓 及 格 之 照 護 藥 師 (PharmaCare Pharmacist) 提 供 藥 事 照 護 此 照 護 藥 師 可 由 合 約 藥 局 派 出 提 供 服 務, 每 位 住 民 應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必 須 有 照 護 藥 師 針 對 該 住 民 的 藥 物 使 用 與 療 效 進 行 一 次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DRR) 工 作 每 月 每 位 被 評 估 之 住 民 都 必 須 有 一 份 評 估 紀 錄 ( 附 件 七 ) 留 存, 此 紀 錄 要 有 固 定 存 放 地 點 若 照 護 藥 師 發 現 疑 似 之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必 須 提 出 解 決 此 問 題 之 建 議 紀 錄 單 交 給 負 責 醫 師 及 護 理 主 管, 這 些 紀 錄 單 必 須 在 下 一 次 診 察 時, 或 更 早 時 間, 有 處 理 的 回 應 動 作 此 處 理 動 作 包 括 接 受 或 拒 絕 藥 師 的 意 見, 同 時 護 理 主 管 及 負 責 醫 師 必 須 簽 名 醫 師 可 以 不 同 意 藥 師 的 建 議, 但 絕 對 要 有 回 應 之 處 理 動 作 5
6 若 負 責 醫 師 無 法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或 不 回 應 藥 師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或 沒 有 任 何 處 理 動 作, 而 藥 師 相 信 住 民 的 健 康 品 質 會 受 到 很 大 影 響, 則 藥 師 應 將 此 事 件 呈 報 給 機 構 負 責 人 處 理 若 負 責 醫 師 仍 然 不 提 出 說 明, 或 不 更 改 治 療 方 法, 則 交 由 機 構 的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會 議 處 理 照 護 藥 師 探 討 藥 物 治 療 的 目 標 有 四 : 1. 住 民 所 使 用 的 藥 物 都 有 適 應 症 因 此, 有 適 應 症 而 沒 得 到 藥 物 治 療, 沒 適 應 症 卻 在 使 用 藥 物, 或 服 用 已 停 用 的 藥, 都 是 必 須 解 決 的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2. 住 民 的 藥 物 治 療 是 有 效 的 因 此, 藥 物 選 擇 不 適 當, 給 藥 途 徑 時 間 或 劑 型 不 適 當, 或 藥 物 劑 量 過 低, 都 會 造 成 療 效 不 佳, 導 致 治 療 失 敗 3. 住 民 的 藥 物 治 療 是 安 全 的 因 此, 藥 物 劑 量 過 高, 重 複 用 藥, 或 住 民 有 出 現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或 過 敏 反 應, 都 會 造 成 住 民 的 傷 害 4. 住 民 必 須 能 配 合 藥 物 治 療 的 方 法 若 住 民 有 許 多 用 藥 疑 惑, 不 瞭 解 用 藥 指 示, 用 藥 時 間 太 複 雜, 或 容 易 忘 記 用 藥, 都 會 造 成 不 按 時 吃 藥, 而 導 致 療 效 不 佳 照 護 藥 師 視 情 況 可 提 供 其 他 藥 事 照 護, 包 括 下 列 種 類 及 方 式 : 1. 全 靜 脈 營 養 治 療 評 估, 血 中 藥 物 濃 度 監 測, 藥 物 療 效 監 測 2. 協 助 發 展 與 執 行 高 危 險 藥 品 的 安 全 與 有 效 使 用 之 政 策 與 流 程, 例 如 warfarin 3. 協 助 發 展 與 執 行 機 構 內 住 民 的 臨 床 治 療 指 南, 例 如 心 衰 竭 褥 瘡 4. 參 與 會 診 及 個 案 討 論, 提 供 藥 物 資 訊, 或 對 照 顧 人 員 進 行 藥 物 使 用 之 在 職 教 育 5. 協 助 發 展 與 執 行 住 民 轉 送 過 程 中, 用 藥 連 貫 性 (seamless care) 的 安 全 保 障 事 宜, 例 如 長 照 機 構 與 醫 院 間, 或 長 照 機 構 與 急 診 室 間 6. 參 與 機 構 內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以 探 討 臨 床 照 顧 及 品 質 持 續 增 進 議 題 7. 規 律 監 測 機 構 內 藥 品 之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與 流 程 的 要 求, 並 提 供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事 宜 8. 協 助 長 照 機 構 同 仁 準 備 回 顧 與 回 應 評 鑑 或 查 核 之 作 業 肆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Drug Regimen Review, DRR) 之 執 行 台 灣 老 年 人 常 合 併 多 種 慢 性 病, 如 高 血 壓 腦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帕 金 森 氏 症 第 二 型 糖 尿 病 精 神 疾 病 肺 部 疾 病 ( 如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肺 氣 腫 氣 喘 ) 慢 性 尿 失 禁 慢 性 腎 病 變 便 祕 骨 關 節 病 變 聽 力 視 力 損 傷 或 白 內 障 等, 因 此 常 同 時 長 期 使 用 8, 多 種 藥 物 9 另 外, 老 年 人 因 生 理 機 能 的 衰 退, 身 體 處 理 藥 品 能 力 的 變 差, 包 括 藥 品 在 腸 胃 道 的 吸 收 血 液 組 織 分 佈 肝 臟 代 謝 能 力 與 腎 臟 排 泄 功 能 等, 會 增 加 身 體 對 藥 品 的 敏 感 度, 較 易 產 生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所 以 藥 物 之 選 擇 與 使 用, 需 考 量 老 人 本 身 的 病 情 及 特 異 性 6
7 一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時 機 ( 一 ) 前 瞻 性 ( 立 即 性 ): 住 民 剛 入 住 時 ( 即 初 次 入 住 評 估 ), 或 醫 師 開 立 新 的 藥 物 或 變 更 藥 物 治 療 時, 尚 未 給 住 民 用 藥 前 進 行 的 評 估 目 的 在 預 防 多 位 醫 師 開 處 方 可 能 造 成 的 重 複 用 藥 或 交 互 作 用 ( 二 ) 現 行 性 : 針 對 住 民 現 在 用 藥 進 行 評 估 ( 即 追 蹤 評 估 ), 建 議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一 次 ( 三 ) 回 顧 性 : 至 少 一 年 一 次, 分 析 此 段 期 間 所 有 住 民 的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例 如 : 符 合 適 應 症 情 形 有 效 性 安 全 性 用 藥 配 合 度 等, 進 而 改 善 用 藥 品 質 藥 師 也 可 以 整 理 出 協 助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後 節 省 或 增 加 相 關 醫 療 支 出 的 情 形, 以 了 解 藥 師 介 入 長 照 機 構 之 成 效 二 執 行 評 估 的 資 料 來 源 ( 一 ) 與 相 關 醫 療 人 員 溝 通 或 詢 問, 並 須 確 認 藥 品 是 否 正 確 給 予 住 民, 所 以 藥 師 須 先 稽 核 藥 品 之 儲 存 標 示 及 給 藥 紀 錄 單 是 否 符 合 藥 事 作 業 規 範 若 有 不 正 確 事 宜, 應 記 錄 在 藥 品 管 理 建 議 單 ( 二 ) 若 住 民 自 行 用 藥, 則 藥 師 應 檢 視 所 剩 下 之 藥 物 是 否 符 合 住 民 所 服 用 之 藥 名 服 用 劑 量 方 法 時 間, 了 解 住 民 自 行 服 用 藥 物 之 能 力, 以 作 為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及 用 藥 指 導 之 依 據 ( 三 ) 由 病 歷 中 瞭 解 用 藥 史 病 程 進 展 紀 錄 護 理 紀 錄 飲 食 紀 錄 檢 驗 值 等 獲 得 與 住 民 使 用 藥 物 有 關 資 料 評 估 過 程 中, 住 民 所 使 用 之 非 處 方 用 藥 健 康 食 品 維 他 命 中 藥 其 他 民 俗 療 法, 或 多 醫 院 多 醫 師 的 就 診 經 驗, 都 需 詳 細 詢 問 並 記 錄 在 相 關 表 單 中 ( 四 ) 住 民 能 表 達 則 直 接 與 其 面 談, 無 法 溝 通 也 須 親 自 到 床 旁 觀 察 病 人 若 屬 追 蹤 評 值, 則 需 與 上 次 評 估 比 較 情 況 是 否 有 改 變, 如 體 重 進 食 狀 況 腸 胃 膀 胱 功 能 生 命 徵 象, 相 關 疾 病 之 指 標 如 血 糖 血 壓, 意 識 或 情 緒 改 變 如 混 亂 焦 慮 易 怒 是 否 與 藥 物 有 關 三 老 人 潛 在 不 適 當 用 藥 之 評 估 工 具 老 人 潛 在 不 適 當 用 藥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medications), 泛 指 缺 乏 實 證 依 據 之 用 藥, 有 實 證 不 適 宜 使 用 之 用 藥, 對 老 人 有 高 風 險 易 產 生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或 無 經 濟 效 益 的 用 藥 歐 美 國 家 有 發 展 出 許 多 老 人 潛 在 不 適 當 用 藥 的 評 估 工 具, 這 有 助 於 降 低 老 年 人 的 不 適 當 用 藥 這 些 工 具 可 分 為 兩 類 10, 一 類 是 以 臨 床 判 斷 為 基 礎, 評 估 者 需 評 估 病 情 與 藥 物 的 適 應 症 劑 量 或 藥 物 治 療 需 求 是 否 適 當, 例 如 Medication appropriateness index(mai) 7, 11 The PCNE Classification 12 另 一 類 是 已 經 過 專 家 形 成 共 識 的 標 準 化 工 具, 可 進 行 用 藥 與 疾 病 資 料 的 比 對 由 於 這 類 評 估 工 具 只 針 對 特 定 的 藥 品, 因 此 對 於 使 用 者 而 言 較 為 簡 易, 例 如 Beers criteria 13,14,15 McLeod criteria 16 Rancourt criteria 17 Laroche criteria 18 Screening tool of older persons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prescriptions (STOPP) 19 Winit-Watjana criteria 20 Norwegian General Practice criteria(norgep) 7
8 21 Preventable drug-related morbidity(pdrm) 22 Screening tool to alert doctors to the right treatment(start) 23 Rudolph scale(anticholinergic risk scale) 24 老 人 跌 倒 風 險 性 25 評 估 等 一 般 來 說, 兩 大 類 工 具 的 併 行 使 用, 是 評 估 老 人 潛 在 不 適 當 用 藥 最 理 想 的 處 理 方 法 7, 10, 11 ( 一 ) 用 藥 適 當 性 指 標 (medication appropriateness index) 這 份 改 良 後 的 用 藥 適 當 性 指 標 之 優 點, 是 能 精 確 地 深 入 評 估 用 藥 是 否 符 合 適 應 症 有 效 安 全 及 配 合 度 高 它 可 針 對 個 案 本 身 病 情 及 特 異 性 作 探 討, 例 如 腎 臟 功 能 不 良 者 藥 物 劑 量 之 調 整 藥 物 劑 型 的 適 當 性 完 整 的 藥 物 與 藥 物 或 食 物 之 交 互 作 用 重 複 用 藥 療 程 是 否 合 理 療 效 是 否 產 生 或 剛 上 市 的 新 藥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等 這 是 專 家 共 識 形 成 的 標 準 化 工 具 (criterion-based) 無 法 評 估 到 的 1. 所 使 用 的 藥 物 是 否 都 有 相 對 的 適 應 症? 適 應 症 正 確 嗎? 用 藥 符 合 健 保 規 定 嗎? 該 適 應 症 下 藥 品 選 擇 符 合 實 證 嗎? 2. 是 否 有 需 要 用 藥 的 症 狀 或 病 情 但 沒 有 用 藥? 3. 所 投 與 劑 型 是 否 適 當? 如 有 鼻 胃 管 或 藥 品 需 撥 半 服 用, 所 投 與 劑 型 是 否 適 當? 4. 用 藥 頻 率 或 劑 量 是 否 適 當? 如 腎 臟 功 能 不 良 者, 是 否 有 進 行 藥 量 調 整? 5. 有 無 明 顯 之 交 互 作 用? 如 藥 物 與 藥 物 或 藥 物 與 食 物 之 交 互 作 用 6. 有 無 治 療 住 民 某 疾 病 之 禁 忌 症? 7. 是 否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療 效? 8. 是 否 產 生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過 敏 或 併 發 症? 9. 有 無 重 複 用 藥? 10. 使 用 療 程 是 否 合 理? 11. 是 否 有 更 安 全 有 效 便 宜 的 其 他 藥 品 可 取 代? 在 老 年 人 要 特 別 注 意 療 效 與 安 全 性 應 該 兼 顧, 若 多 種 藥 物 療 效 類 似 時, 安 全 性 的 考 量 應 優 先 於 療 效 與 費 用 12. 住 民 是 否 配 合 服 用 藥 品? 護 士 是 否 正 確 發 藥? ( 二 ) 長 照 機 構 住 民 易 產 生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之 危 險 因 子 對 高 危 險 群 之 住 民 應 加 強 評 估 若 住 民 有 下 列 情 況, 較 易 產 生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 1. 罹 患 六 種 以 上 疾 病 者 2. 使 用 藥 物 超 過 9 種 3. 每 天 給 藥 超 過 十 二 個 劑 量 (doses) 4. 剛 出 院 5. 年 齡 大 於 85 歲 6. 有 不 良 反 應 記 錄 7. 癌 症 8. 憂 鬱 症 9. 認 知 功 能 缺 損 10. 體 重 指 數 (Body mass index; BMI) 較 低 者, 如 女 性 BMI<19 kg/m2; 男 性 BMI 7 8
9 <20 kg/m2 11. 腎 臟 功 能 不 良 者 (Estimated creatinine clearance; ClCr) 小 於 50 ml/min, 可 利 用 Cockcroft & Gault 公 式 或 MDRD 公 式 計 算 腎 臟 功 能 12. 使 用 安 全 指 數 狹 窄 之 藥 物, 如 lithium digoxin warfarin theophylline 等 13. 使 用 下 列 類 別 藥 物 Anticonvulsants, Antiarrhythmics, Antipsychotics, Antidepressants, Sedative/hypnotics, Benzodiazepines, Histamine 2-antagonists,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Anticholinergics, 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s, Diuretics, New prescription for antibiotic, Narcotic analgesic, Oral hyperglycemia agents (chlorpropamide glyburide). 四 不 可 撥 半 或 磨 粉 之 藥 物 由 於 高 齡 人 口 急 遽 增 加, 相 對 的 慢 性 病 人 及 需 長 期 臥 床 的 病 人 亦 日 漸 增 多 這 些 因 中 風 運 動 神 經 病 變 嚴 重 營 養 不 良 或 嚴 重 創 傷 等 造 成 的 吞 嚥 困 難 或 無 法 進 食 者, 可 能 需 要 經 由 管 路 給 與 腸 道 營 養, 而 這 些 需 長 期 照 護 的 病 人 往 往 同 時 也 接 受 藥 物 的 治 療 目 前 缺 乏 管 灌 病 人 專 用 的 內 用 藥 劑 型, 而 是 將 一 般 口 服 錠 劑 或 膠 囊 磨 成 粉 劑 後, 再 經 餵 管 途 徑 投 與 藥 品 如 此 一 來, 藥 品 的 生 體 可 用 率 藥 物 動 力 學 特 性 及 藥 效 學 結 果 也 會 跟 著 改 變 其 次, 藥 品 與 營 養 配 方 或 食 物 的 交 互 作 用, 也 可 能 對 藥 品 療 效 或 營 養 物 的 吸 收 產 生 影 響 如 何 讓 醫 師 開 立 適 合 病 人 使 用 之 藥 物 劑 型, 照 護 者 能 以 正 確 方 法 投 與 藥 物, 以 及 藥 品 和 營 養 配 方 液 灌 食 時 間 的 合 理 分 配, 對 長 期 照 護 醫 療 人 員 是 很 大 的 考 驗 管 灌 藥 品 的 選 擇 及 處 理 需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簡 化 給 藥 頻 率, 原 則 上 選 擇 可 磨 粉 半 衰 期 較 長 每 日 投 予 次 數 1-2 次 之 藥 品, 可 減 少 干 擾 腸 道 營 養 物 之 灌 食 間 隔 及 降 低 給 藥 複 雜 性 ( 二 ) 液 體 製 劑 較 合 適, 且 溶 液 劑 懸 浮 劑 酏 劑 優 於 糖 漿, 並 需 注 意 藥 物 的 滲 透 壓, 以 避 免 腸 胃 不 適 糖 漿 劑 的 酸 鹼 度 低,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的 蛋 白 質 成 份 或 餵 管 內 的 殘 留 物 混 合 時, 極 易 產 生 顆 粒 變 大 結 塊 黏 度 增 加 的 現 象, 並 導 致 餵 食 管 阻 塞, 可 能 影 響 營 養 液 及 藥 物 的 吸 收 故 給 藥 前 後, 皆 需 用 適 量 水 將 餵 食 管 路 沖 洗 乾 淨 ( 三 ) 粉 劑 錠 劑 膠 囊 也 可 選 擇 使 用, 但 需 注 意 是 否 為 特 殊 劑 型 如 腸 衣 錠 持 續 釋 放 錠 或 微 膠 囊 舌 下 錠 味 道 不 良 易 吸 濕 或 具 刺 激 成 份 之 膜 衣 藥 品 劑 型 等, 以 防 止 影 響 療 效 或 增 加 副 作 用 ( 四 ) 有 些 藥 物 不 建 議 磨 粉, 如 會 造 成 細 胞 毒 性 抗 癌 藥 或 致 畸 胎 藥 等, 以 防 止 對 環 境 造 成 汙 染 及 對 照 護 者 造 成 傷 害 如 抗 腫 瘤 藥 物 ( 如 methotrexate) 具 細 胞 毒 性, 荷 爾 蒙 製 劑 如 finasteride(proscar ) raloxifene(evista ), 前 列 腺 類 似 物 如 misoprostol(cytotec ) 則 具 致 畸 胎 性 處 理 這 些 藥 品 時, 必 須 在 特 別 之 抽 器 裝 置 中 實 施 磨 粉 作 業 或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 或 將 高 危 險 藥 品 錠 劑 磨 粉 前 放 在 可 以 密 閉 之 小 型 夾 鏈 塑 膠 袋, 再 以 湯 匙 或 杵 壓 碎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不 可 弄 破 塑 膠 袋 9
10 ( 五 ) 藥 品 磨 粉 後 需 面 臨 其 它 問 題, 如 安 定 性 不 佳 分 包 準 確 性 不 足 無 法 辨 識 之 安 全 性 考 量 等 ( 六 ) 持 續 釋 放 劑 型 對 於 半 衰 期 較 短 之 藥 物 為 了 減 少 用 藥 頻 率 而 將 其 作 成 持 續 釋 放 劑 型, 以 方 便 一 天 服 用 一 次 到 二 次 目 前 市 面 上 持 續 釋 放 劑 型 的 原 理 有 : 多 層 緩 慢 釋 出 錠 劑 膠 囊 內 許 多 釋 控 丸 於 不 同 時 間 釋 出 藥 物 由 特 別 基 質 中 緩 慢 釋 放, 所 以 將 該 劑 型 研 磨 或 嚼 碎 後, 會 導 致 藥 品 於 短 時 間 內 大 量 被 釋 放 而 吸 收 到 體 內 造 成 毒 性, 之 後 又 因 血 中 濃 度 提 前 降 低 而 達 不 到 療 效 如 心 臟 血 管 用 藥 nifedipine(adalat OROS) 止 痛 用 藥 diclofenac (Voltaren SR) 在 膠 囊 劑 部 分, 有 些 藥 品 可 將 膠 囊 打 開 後 直 接 原 狀 顆 粒 管 灌, 如 支 氣 管 擴 張 用 藥 theophylline(xanthium ), 但 內 含 顆 粒 不 可 再 咬 碎 或 磨 碎 而 少 部 分 膠 囊 是 絕 對 不 可 以 打 開 的, 例 如 抗 巴 金 森 用 藥 levodopa/benserazide(madopar HBS), 它 的 劑 型 設 計 為 在 膠 囊 中 加 入 水 膠 體, 使 藥 品 進 入 胃 時, 水 膠 體 會 包 覆 在 藥 品 的 外 層 形 成 一 個 半 透 膜, 使 膠 囊 不 會 發 生 崩 散 現 象 並 漂 浮 於 胃 溶 液 表 面, 然 後 以 擴 散 方 式 慢 慢 將 藥 品 釋 放 於 胃 液 中, 因 此 不 可 打 開 膠 囊 分 半 或 磨 粉 由 於 往 往 同 成 分 藥 品 由 不 同 藥 廠 生 產 時 會 有 不 同 的 設 計, 藥 師 需 明 確 了 解 住 民 所 用 的 持 續 釋 放 劑 型 是 屬 於 何 家 藥 廠 何 種 劑 型 設 計, 才 能 做 最 好 的 用 藥 建 議 ( 七 ) 腸 溶 劑 型 藥 品 製 作 成 腸 溶 錠 的 原 因 乃 防 止 藥 物 被 胃 酸 破 壞, 或 防 止 刺 激 胃 部 例 如 爲 避 免 藥 品 直 接 刺 激 胃 部 而 設 計 的 腸 溶 劑 型 藥 品 bisacodyl(dulcolax ), 若 在 胃 內 崩 散 之 後 會 刺 激 胃 壁 而 造 成 胃 部 激 烈 收 縮 不 適 另 一 類 爲 避 免 藥 品 被 胃 酸 破 壞 的 腸 溶 劑 型, 如 氫 離 子 幫 浦 抑 制 劑 esomeprazole(nexium ), 若 在 胃 內 崩 散 會 導 致 藥 品 在 胃 內 被 破 壞 而 降 低 吸 收 到 血 管 的 量, 因 而 達 不 到 預 期 的 療 效, 故 不 可 撥 半 或 磨 粉 但 此 藥 可 以 將 錠 劑 放 置 水 中, 攪 拌 至 藥 錠 崩 散, 並 立 即 連 同 小 藥 球 喝 下 或 管 灌, 小 藥 球 不 可 咬 碎 同 時 腸 溶 錠 也 不 可 與 牛 奶 或 制 酸 劑 併 服, 否 則 劑 型 也 會 遭 受 破 壞 ( 八 ) 舌 下 錠 這 種 劑 型 是 爲 使 藥 品 在 舌 下 吸 收, 能 快 速 達 到 療 效 而 設 計, 若 磨 粉 之 後 會 使 效 價 降 低, 如 狹 心 症 用 藥 nitroglycerin(nitrostat ) ( 九 ) 傷 害 食 道 黏 膜 的 藥 物 如 治 療 骨 質 疏 鬆 症 的 alendronate(fosamax plus), 因 這 藥 品 管 灌 後 可 能 會 逆 流 回 食 道 而 造 成 食 道 黏 膜 的 傷 害, 所 以 不 建 議 用 於 管 灌 或 臥 床 病 人, 可 改 以 注 射 劑 型 或 他 類 藥 物 來 治 療 ( 十 ) 藥 品 與 腸 道 營 養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1. Ciprofloxacin 主 要 吸 收 位 置 在 小 腸 前 端, 經 由 鼻 胃 管 灌 時, 其 生 體 可 用 率 之 降 低 介 於 27-67% 之 間, 且 血 清 尖 峰 濃 度 會 降 低 59%, 及 達 尖 峰 濃 度 之 時 間 亦 會 延 長 ; 以 持 續 性 灌 食 法 餵 食 會 減 少 25% 吸 收, 此 可 影 響 其 抗 菌 濃 度 其 機 轉 可 能 起 因 於 營 養 液 配 方 內 之 二 價 離 子 與 其 結 合 成 不 溶 性 複 合 物 ; 本 藥 亦 會 與 鈣 或 鐵 等 二 價 或 三 價 陽 離 子 螯 合 作 用, 導 致 ciprofloxacin 吸 收 降 低 建 議 管 灌 時 需 於 投 10
11 藥 前 1-2 小 時 及 投 藥 後 2-4 小 時 內 停 止 營 養 液 之 管 灌 餵 食 2. Warfarin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蛋 白 質 之 結 合 使 warfarin 吸 收 降 低, 與 vitamin K 產 生 拮 抗 作 用, 故 可 能 使 warfarin 治 療 作 用 降 低 營 養 配 方 中 含 mcg/l vitamin K, 就 可 能 對 warfarin 活 性 造 成 影 響, 若 當 每 日 投 與 mcg, 則 可 能 直 接 阻 斷 warfarin 作 用 故 若 管 灌 病 人 接 受 抗 凝 血 製 劑 時, 需 注 意 配 方 中 vitamin K 含 量, 並 視 情 況 考 慮 增 加 warfarin 劑 量 及 密 切 監 測 PT/INR, 或 建 議 短 期 內 使 用 其 它 抗 凝 血 製 劑, 如 heparin 或 LMWH 類 針 劑 藥 物 建 議 管 灌 時 需 於 投 藥 前 後 約 1 小 時 停 止 營 養 品 灌 食 3. Phenytoin 被 認 為 可 能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蛋 白 質 產 生 交 互 作 用 減 少 Phenytoin 吸 收, 故 當 與 腸 道 營 養 配 方 液 併 用 時,phenytoin 之 吸 收 可 能 大 幅 降 低 70 80%, 血 清 中 藥 品 濃 度 可 能 會 降 低 50-75%, 因 此 建 議 於 投 藥 前 後 約 1-2 小 時 停 止 營 養 液 之 管 灌 餵 食 此 外,phenytoin 經 鼻 胃 管 投 與 時, 病 人 之 胃 排 空 時 間 減 少, 可 能 降 低 吸 收 ; 給 藥 前 未 稀 釋 給 藥 後 未 沖 洗, 將 可 能 殘 留 75% 藥 量 於 餵 管 壁 上 而 減 少 吸 收, 含 聚 氯 乙 烯 (polyvinylchloride, PVC) 材 質 之 餵 管 壁 會 吸 附 phenytoin 而 導 致 藥 物 吸 收 到 血 中 的 量 降 低 ( 十 一 ) 藥 品 以 管 灌 投 與 之 注 意 事 項 1. 研 磨 之 粉 末 要 夠 細, 不 可 有 小 碎 片, 需 挑 出 藥 物 的 外 衣 殘 物, 以 防 餵 管 阻 塞 2. 管 灌 前 後 需 以 約 30 ml 溫 水 沖 洗 餵 管 3. 每 4-6 小 時 定 期 再 沖 洗 一 次 餵 管, 不 管 灌 食 與 否 4. 使 用 懸 浮 液 劑 管 灌 需 以 2-3 倍 的 水 稀 釋, 例 如 管 灌 10ml 藥 品 懸 浮 液 以 20-30ml 溫 水 稀 釋 5. 注 意 藥 物 的 滲 透 壓, 一 般 胃 腸 道 可 忍 受 的 滲 透 壓 約 300 Osm/kg 6. 錠 劑 或 膠 囊 劑 倒 出 藥 粉 需 再 磨 碎, 並 以 ml 溫 水 稀 釋 7. 確 認 藥 品 與 營 養 液 配 方 之 配 伍 禁 忌 及 交 互 作 用, 不 可 將 藥 品 加 至 營 養 液 配 方 中 混 合 灌 食, 最 好 有 2 小 時 前 後 的 間 隔 或 更 換 其 他 替 代 藥 物 8. 若 為 連 續 性 管 灌 之 腸 道 營 養 方 式 與 藥 品 有 配 伍 禁 忌 及 交 互 作 用, 藥 品 則 考 慮 使 用 注 射 劑 型 ; 若 仍 為 口 服 劑 型, 則 建 議 給 藥 前 後 1 小 時 停 止 灌 食, 並 同 時 監 測 療 效, 以 為 藥 品 劑 量 調 整 之 依 據 9. 了 解 管 灌 者 的 消 化 情 形, 若 有 胃 內 容 物 回 抽 量 或 引 流, 需 評 估 可 能 造 成 藥 物 吸 收 之 障 礙 五 確 認 出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及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議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的 歸 類 與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紀 錄 表 請 看 附 件 七 內 容, 其 處 理 方 式, 可 能 隨 著 病 人 疾 病 的 嚴 重 度 病 人 及 家 屬 態 度 經 濟 能 力 及 醫 療 資 源 等 因 素, 而 有 所 不 同 在 擬 定 照 顧 計 畫 時 需 考 慮 相 關 因 素 訂 出 合 理 的 疾 病 控 制 目 標 11
12 六 與 醫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醫 療 人 員 進 行 溝 通 討 論 ( 一 ) 可 以 書 面 在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建 議 表 或 藥 師 在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當 日 服 務 紀 錄 單 ( 附 件 八 ) 打 電 話 或 其 他 方 式 與 相 關 之 醫 療 人 員 進 行 溝 通 討 論 ( 二 ) 定 期 於 跨 團 隊 之 個 案 討 論 會 中, 對 較 難 解 決 或 改 善 情 形 不 佳 的 案 例, 進 行 較 深 入 之 討 論 以 尋 求 問 題 之 解 決 七 追 蹤 結 果 一 般 建 議 每 月 至 少 追 蹤 評 估 一 次, 藥 師 須 按 月 評 估 療 效 以 確 定 改 善 方 案 之 效 果 並 做 記 錄 伍 跨 專 業 合 作 由 於 藥 師 有 責 任 確 保 住 民 都 能 及 時 獲 得 正 確 的 藥 物 治 療, 且 藥 品 使 用 的 管 理 沒 有 錯 誤, 又 要 能 確 保 住 民 的 藥 物 治 療 都 符 合 適 應 症 有 效 安 全 且 用 藥 配 合 度 高, 因 此, 在 藥 品 使 用 管 理 上 及 治 療 評 估 上, 若 發 現 有 藥 物 使 用 或 治 療 的 問 題, 都 會 寫 成 藥 品 管 理 建 議 單, 或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紀 錄 表, 或 聯 繫 單, 期 望 相 關 人 員 都 有 回 應 以 改 善 問 題 此 時, 跨 專 業 的 溝 通 討 論 及 合 作 來 解 決 問 題 就 很 重 要 由 於 醫 師 及 藥 師 都 沒 有 常 駐 於 長 照 機 構 內, 但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需 要 兩 方 能 面 對 面 溝 通 最 好, 但 時 常 兩 方 不 會 同 時 出 現 於 機 構 內, 這 就 需 要 護 理 人 員 居 中 做 協 調 ; 或 者 由 機 構 負 責 人 安 排 品 質 管 理 會 議, 邀 請 各 專 業 照 護 成 員 共 同 在 某 一 時 段 見 面, 以 相 互 溝 通 解 決 問 題 陸 長 照 機 構 評 鑑 時, 評 估 藥 師 在 長 照 機 構 服 務 表 現 可 使 用 的 項 目 一 護 理 人 員 正 確 執 行 給 藥 作 業 並 有 紀 錄 藥 師 應 確 保 護 理 人 員 有 正 確 執 行 給 藥 作 業, 包 括 (1) 完 整 保 留 每 位 住 民 近 二 年 之 醫 師 處 方 箋 (2) 具 備 護 理 人 員 給 藥 紀 錄, 每 位 住 民 有 正 確 的 用 藥 紀 錄 (3) 護 理 人 員 給 藥 時 能 執 行 三 讀 五 對 (4) 護 理 人 員 了 解 藥 物 治 療 用 途 (5) 護 理 人 員 能 觀 察 住 民 用 藥 反 應, 若 有 療 效 不 佳 或 藥 品 副 作 用 情 形, 或 看 到 用 藥 問 題, 能 諮 詢 醫 師 或 藥 師, 並 有 紀 錄 追 蹤 因 此,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及 實 地 察 看, 應 看 到 (1) 檢 閱 住 民 之 醫 師 處 方 記 錄 ( 至 少 保 存 二 年 ), 或 口 服 藥 袋 ( 最 近 2 次 ) 是 否 依 規 定 留 存 (2) 核 對 醫 師 處 方 及 護 理 人 員 填 寫 用 藥 紀 錄 的 正 確 性 (3) 檢 閱 住 民 之 用 藥 紀 錄 ( 查 核 是 否 在 正 確 時 間, 將 正 確 藥 品, 以 正 確 劑 量, 發 送 給 正 確 的 住 民, 並 以 正 確 方 式 服 用 ) (4) 抽 測 護 理 人 員 是 否 清 楚 住 民 之 用 藥 目 的 (5) 護 理 人 員 有 觀 察 藥 物 是 否 達 到 適 當 療 效 產 生 副 作 用, 找 到 用 藥 問 題 等, 並 有 諮 詢 醫 師 或 藥 師 相 關 問 題, 留 有 紀 錄 二 藥 師 定 期 對 機 構 進 行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之 品 質 評 估 12
13 藥 師 應 確 保 長 照 機 構 內 有 高 品 質 的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因 此, 藥 師 應 準 備 長 照 機 構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之 評 估 表, 並 確 認 (1) 藥 品 應 依 規 定 儲 存 與 放 置 於 藥 盒, 且 均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2) 藥 品 盛 裝 容 器 上 有 清 楚 標 示 住 民 姓 名 及 服 用 時 間 及 劑 量 (3) 有 急 救 藥 管 制 藥 自 備 藥 品 之 管 理 辦 法 (4) 病 人 需 要 用 藥 時, 能 及 時 與 正 確 獲 得 藥 品 (5) 有 藥 師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評 估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一 次, 並 留 有 評 估 與 改 善 建 議 單 ( 附 件 三 )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及 實 地 察 看, 應 看 到 (1) 長 照 機 構 與 藥 局 簽 有 合 作 契 約, 定 期 有 藥 師 做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之 品 質 評 估 (2) 確 定 自 備 藥 品 與 必 要 時 使 用 藥 品 之 管 理 適 當 (3) 確 定 急 救 與 管 制 藥 品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4) 檢 閱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之 品 質 評 估 紀 錄 內 容 及 評 估 時 間, 觀 察 符 合 項 目 與 改 善 執 行 情 形 三 每 位 新 住 民 有 藥 師 做 用 藥 評 估 凡 新 入 住 之 住 民, 必 須 在 一 星 期 內 有 藥 師 提 供 前 瞻 性 ( 立 即 性 )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護 理 人 員 可 將 新 住 民 用 藥 資 料 或 藥 品 更 改 的 資 料 傳 真 或 給 合 作 藥 局 的 藥 師 做 審 查, 而 藥 師 也 將 評 估 紀 錄 傳 真 或 回 長 照 機 構 評 估 內 容 必 須 完 整, 至 少 包 括 用 藥 是 否 符 合 適 應 症 劑 量 / 用 法 都 適 當 等 前 述 12 項 用 藥 適 當 性 指 標 內 容 評 估 若 發 現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有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之 建 議 給 長 照 機 構 參 考, 所 作 建 議 應 合 理 且 可 執 行 同 時, 長 照 機 構 內 藥 師 記 錄 應 有 適 當 存 放 之 管 理 辦 法 為 了 執 行 有 品 質 的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藥 師 必 須 檢 視 住 民 的 給 藥 紀 錄 單 醫 囑 護 理 紀 錄 檢 驗 數 據 及 當 面 評 估 病 人, 因 此, 為 了 執 業 目 的, 這 些 數 據 來 源 都 要 保 留 在 機 構 內 因 此, 藥 師 必 須 定 期 到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內 執 行 適 當 的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但 針 對 新 入 住 之 住 民, 護 理 人 員 可 先 將 新 住 民 或 藥 品 更 改 的 用 藥 資 料 傳 真 或 給 合 作 藥 局 的 藥 師 做 審 查, 即 時 性 處 理 是 必 須 且 重 要 的 流 程 ; 但 之 後 住 民 居 住 三 個 月 內, 藥 師 仍 須 到 機 構 內 進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評 鑑 時 的 文 件 檢 閱 部 分,(1) 觀 察 機 構 內 是 否 有 藥 師 的 聯 絡 方 式, 可 供 立 即 性 的 聯 絡 與 傳 遞 用 藥 資 料 (2) 檢 閱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紀 錄 內 容 的 完 整 性 與 評 估 時 間 (3) 檢 閱 藥 師 所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辦 法 的 適 當 性 (4) 檢 閱 機 構 內 是 否 有 藥 師 記 錄 之 管 理 辦 法 四 藥 師 對 每 位 住 民 定 期 提 供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藥 師 應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針 對 每 位 住 民 進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一 次 評 估 內 容 包 括 用 藥 是 否 符 合 適 應 症 劑 量 / 用 法 / 交 互 作 用 等 前 述 12 個 用 藥 適 當 性 指 標 項 目 評 估 若 發 現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藥 師 應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之 建 議 給 長 照 機 構 參 考, 所 作 建 議 應 合 理 且 可 執 行 同 時, 機 構 有 追 蹤 問 題 的 解 決 情 形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部 分,(1) 應 確 定 是 否 每 位 住 民 在 三 個 月 內 有 藥 師 評 估 其 用 藥 一 次 ( 容 許 5% 住 民 有 原 因 的 例 外 ) (2) 檢 閱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紀 錄 之 完 整 性 與 評 估 時 間 (3) 檢 閱 藥 師 所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辦 法 的 適 當 性 (4) 檢 閱 機 構 內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之 處 理 紀 錄 依 據 機 構 的 需 求, 藥 師 需 與 機 構 協 定 每 三 個 月 所 需 照 護 住 民 的 人 數, 然 後 每 三 個 月 記 錄 已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人 數 與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認 定 需 要 藥 師 照 護 住 民 人 數 之 比 例 值 評 鑑 者 需 看 到 此 紀 錄 單, 並 比 較 各 三 個 月 期 數 據 與 留 底 記 錄 原 則 上, 若 住 民 平 13
14 均 人 數 超 過 50 人, 三 個 月 有 評 估 的 住 民 人 數 應 該 超 過 95%, 若 住 民 平 均 人 數 小 於 50 人, 三 個 月 有 評 估 的 住 民 人 數 應 該 達 到 100% 若 有 好 幾 個 三 個 月 期, 評 估 人 數 都 顯 著 低 於 協 定 照 護 住 民 人 數, 則 代 表 未 遵 守 此 作 業 規 範 要 求 藥 師 一 天 能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人 數 是 有 限 的 若 同 一 個 藥 師 在 同 一 天 內 評 估 超 過 21 位 住 民 的 用 藥, 會 被 認 為 不 適 當 原 則 一 小 時 評 估 三 位 住 民 之 藥 物 治 療 隨 著 實 證 醫 學 的 進 展, 一 個 疾 病 可 能 需 多 種 藥 物 治 療, 而 年 長 者 可 能 有 多 種 慢 性 病, 所 以 用 藥 品 項 數 多,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有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2001 年 台 灣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護 理 之 家 住 民 平 均 使 用 6.2 個 藥 物, 最 多 用 到 18 個 藥 物 37 但 由 於 資 料 是 來 自 台 北 五 家 護 理 之 家 220 位 住 民 的 平 均 值, 台 灣 各 縣 市 及 各 地 區 可 能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因 此 評 鑑 藥 師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適 當 性 及 服 務 的 品 質, 需 考 量 以 下 的 影 響 因 素 : ( 一 ) 住 民 群 的 疾 病 特 性 個 別 差 異 大, 若 有 較 多 住 民 具 有 多 種 慢 性 病, 會 延 長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所 花 的 時 間 ( 二 )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能 減 少 用 藥 品 項 數 的 假 設 不 一 定 成 立, 因 為 有 可 能 還 會 增 加 藥 物 使 用 ( 三 ) 藥 師 有 進 行 評 估 且 建 議 停 用 某 個 藥, 但 醫 師 不 一 定 同 意 該 建 議 ( 四 ) 藥 師 的 評 估 可 能 影 響 機 構 對 於 藥 物 治 療 的 態 度, 而 造 成 照 顧 模 式 的 逐 步 改 善 因 此, 機 構 內 住 民 的 平 均 藥 物 使 用 數 量 若 有 下 降 趨 勢, 代 表 藥 師 有 適 當 的 執 行 藥 物 評 估 工 作 為 了 預 估 平 均 用 藥 品 項 數, 須 評 估 足 夠 住 民 數 來 建 立 趨 勢 在 計 算 用 藥 平 均 數 時, 應 包 括 處 方 藥 及 非 處 方 藥 品, 而 且 是 列 入 用 一 天 以 上 及 常 規 使 用 的 藥 品 ; 若 使 用 一 次, 做 為 需 要 時 使 用 (prn) 的 藥 品, 不 列 入 計 算 為 一 個 品 項 若 醫 師 開 一 個 藥 品, 但 最 近 30 天 內 從 來 沒 有 給 住 民 服 用 過 一 次, 則 不 能 計 算 為 一 個 品 項 複 方 藥 品 算 為 一 個 品 項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紀 錄 必 須 留 存 在 機 構 內, 以 呈 現 藥 師 所 執 行 的 審 查 工 作 這 些 紀 錄 是 否 要 成 為 住 民 醫 療 病 歷 的 一 部 份, 取 決 於 機 構 的 政 策 紀 錄 內 容 必 須 註 明 住 民 的 基 本 資 料, 同 時 必 須 記 錄 下 列 情 況 的 任 何 一 條 : ( 一 ) 若 沒 發 現 潛 在 的 問 題, 評 估 藥 師 必 須 記 錄 在 藥 師 與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之 聯 繫 單 ( 附 件 八 ) 中, 確 認 已 為 機 構 住 民 進 行 過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 二 ) 若 發 現 一 個 潛 在 問 題, 評 估 藥 師 認 為 不 嚴 重 ( 不 具 顯 著 臨 床 意 義 者 ), 則 必 須 記 錄 在 住 民 用 藥 紀 錄 單 ( 附 件 六 ) 備 註 欄 上 註 明 情 況, 以 提 醒 藥 師 或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持 續 追 蹤 此 問 題 是 否 後 續 有 造 成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 三 ) 若 發 現 一 個 明 顯 的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評 估 藥 師 必 須 填 寫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紀 錄 表 ( 附 件 七 ) 交 給 負 責 醫 師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護 理 主 管 ; 並 將 附 件 七 之 編 號 與 問 題 代 碼 填 入 附 件 六 住 民 用 藥 紀 錄 單 之 備 註 欄 上, 追 蹤 後 續 結 果 ( 四 ) 若 有 潛 在 危 險 的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持 續 存 在, 或 認 為 是 嚴 重 問 題 但 沒 有 具 體 回 應, 則 照 護 藥 師 仍 需 要 每 次 重 複 記 錄 與 通 知 前 述 有 許 多 老 年 人 潛 在 不 適 當 用 藥 篩 檢 工 具 或 準 則, 藥 師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時, 14
15 這 些 資 料 可 作 為 評 估 之 參 考 評 鑑 人 員 若 發 現 不 適 當 用 藥 問 題 存 在, 而 藥 師 所 作 的 評 估 中 沒 有 該 紀 錄 時, 表 示 藥 師 表 現 不 佳 ; 若 藥 師 發 現 該 類 問 題, 而 機 構 或 負 責 醫 師 都 未 解 決, 表 示 機 構 醫 療 品 質 有 缺 失 五 藥 師 的 用 藥 建 議 應 有 適 當 處 理 流 程 藥 師 進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若 發 現 疑 似 之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必 須 提 出 解 決 此 問 題 之 建 議 紀 錄 單 交 給 負 責 醫 師 或 護 理 主 管 此 紀 錄 單 必 須 依 長 照 機 構 處 理 流 程 有 處 理 的 動 作 紀 錄 單 必 須 在 下 一 次 醫 師 診 察 時, 或 更 早 時 間, 有 醫 師 或 護 理 主 管 處 理 這 些 改 善 用 藥 建 議 的 回 應 動 作 若 負 責 醫 師 無 法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或 不 回 應 藥 師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或 沒 有 任 何 處 理 動 作, 而 藥 師 相 信 住 民 的 健 康 品 質 會 受 到 很 大 影 響, 則 藥 師 應 將 此 事 件 呈 報 給 機 構 負 責 人 處 理 若 負 責 醫 師 仍 然 不 提 出 說 明, 或 不 更 改 治 療 方 法, 則 交 由 機 構 的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會 議 處 理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部 分,(1) 機 構 內 應 有 藥 師 用 藥 建 議 之 處 理 辦 法 (2) 檢 閱 用 藥 建 議 之 內 容 合 理 性 與 處 理 時 間 (3) 處 理 動 作 包 括 轉 交 給 負 責 人 員, 以 及 負 責 人 員 接 受 或 拒 絕 藥 師 的 意 見, 同 時 負 責 醫 師 或 護 理 主 管 必 須 簽 名 (4) 醫 師 可 以 不 同 意 藥 師 的 建 議, 但 要 有 回 應 之 處 理 動 作 本 評 鑑 基 準 規 定 藥 師 若 發 現 疑 似 之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應 書 寫 成 紀 錄 單 報 告 給 負 責 醫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這 條 文 的 解 讀 是 : 若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僅 需 要 護 理 人 員 的 介 入, 則 報 告 只 交 給 護 理 主 管 ; 若 需 要 醫 師 的 介 入, 則 報 告 要 交 給 護 理 主 管 與 負 責 醫 師 基 準 上 的 有 回 應 動 作 是 指 護 理 長 或 負 責 醫 師 必 須 記 錄 他 們 有 接 受 或 拒 絕 藥 師 的 意 見 六 藥 師 應 定 期 舉 辦 用 藥 安 全 之 團 體 衛 教 活 動 由 於 用 藥 是 所 有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而 按 時 正 確 吃 藥 是 達 到 治 療 目 標 與 用 藥 安 全 最 重 要 的 步 驟 如 何 確 保 在 正 確 時 間 給 正 確 住 民 服 用 正 確 藥 品, 同 時 劑 量 用 法 都 正 確, 這 是 藥 師 的 重 要 功 能, 而 需 要 護 理 人 員 或 照 護 者 共 同 合 作 的 事 項, 因 此 需 要 進 行 教 育 以 建 立 共 識 而 住 民 願 意 按 時 吃 藥 更 重 要 因 此, 藥 師 針 對 護 理 人 員 或 照 護 者 應 至 少 每 6 個 月 舉 辦 一 次 團 體 衛 教 活 動, 而 對 住 民 也 至 少 每 6 個 月 舉 辦 一 次 每 次 活 動 進 行 應 有 教 材 與 活 動 相 片 紀 錄 ( 有 照 相 時 間 在 照 片 內 ) 團 體 衛 教 應 鼓 勵 聽 眾 提 問, 並 有 提 問 / 回 答 之 紀 錄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部 分, 應 檢 閱 團 體 衛 教 之 紀 錄 及 其 頻 率 參 與 人 員, 應 注 意 照 片 上 紀 錄 之 時 間 七 藥 師 應 參 與 跨 專 業 間 的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由 於 藥 師 無 法 常 駐 在 長 照 機 構 內, 需 要 時 與 醫 師 護 理 營 養 醫 檢 物 理 治 療 等 專 業 人 員 的 溝 通, 對 保 護 住 民 安 全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此 (1) 長 照 機 構 內 應 制 定 何 時 轉 介 或 照 會 藥 師 的 住 民 條 件 (2) 機 構 應 於 每 季 召 開 各 專 業 聯 繫 會 議 並 有 紀 錄 (3) 專 業 聯 繫 會 議 至 少 有 4 種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若 牽 涉 到 藥 物 治 療 都 應 有 藥 師 參 與 (4) 會 議 記 錄 中 可 見 各 專 業 評 估 之 會 診 紀 錄 (5) 藥 師 參 與 的 場 次 應 70% 場 次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部 分, (1) 機 構 內 具 有 跨 專 業 轉 介 或 照 會 之 流 程 機 制 (2) 檢 閱 專 業 聯 繫 會 議 紀 錄 及 其 頻 率 參 15
16 與 人 員 (3) 檢 閱 會 議 記 錄 可 見 到 各 專 業 評 估 之 會 診 紀 錄 醫 療 團 隊 之 各 專 業 人 員 係 指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藥 師 營 養 師 醫 檢 師 社 工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八 應 執 行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在 長 照 機 構 內, 護 理 人 員 應 能 完 整 記 錄 並 觀 察 每 位 住 民 是 否 出 現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或 過 敏 現 象 護 理 人 員 一 旦 懷 疑 某 住 民 有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發 生, 須 於 2 日 內 照 會 藥 師, 並 登 錄 於 病 歷 上 藥 師 接 受 機 構 照 會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知 時, 須 於 1 周 內 進 行 評 估 動 作,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呈 現 於 病 歷 上 藥 師 經 過 初 步 評 估, 若 懷 疑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可 能 性 極 高, 藥 師 應 與 機 構 或 開 處 方 醫 師 聯 繫, 一 旦 確 定 是 嚴 重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須 通 報 至 全 國 不 良 反 應 中 心, 並 有 通 報 記 錄 存 檔 藥 師 在 機 構 內 須 進 行 不 良 反 應 宣 導, 於 每 季 舉 辦 的 專 業 聯 繫 會 議 中 報 告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案 例, 並 留 有 紀 錄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部 分,(1) 檢 閱 住 民 資 料 是 否 可 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或 過 敏 紀 錄 (2) 機 構 內 必 須 設 有 完 整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流 程, 包 含 通 報 照 會 藥 師 時 間 與 藥 師 評 估 報 告 (3) 檢 閱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的 住 民 是 否 有 後 續 追 蹤 治 療 處 置 結 果 (4) 對 於 通 報 全 國 不 良 反 應 案 例, 應 詳 細 記 錄 於 病 歷, 並 存 檔 在 機 構 中 (5) 檢 閱 專 業 聯 繫 會 議 中 藥 師 是 否 詳 實 報 告 不 良 反 應 案 例, 以 供 教 育 意 義 ; 並 有 藥 師 宣 導 不 良 反 應 之 講 義 留 底 九 兼 任 之 專 業 證 照 人 員, 備 有 作 業 標 準, 並 依 法 完 成 報 備 程 序 長 照 機 構 較 少 聘 用 專 任 藥 師, 因 此 若 與 藥 局 簽 訂 合 約, 必 須 有 報 備 核 准 的 藥 師 到 長 照 機 構 內 進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與 其 他 相 關 之 服 務 長 照 機 構 內 應 (1) 具 有 兼 任 專 業 人 員 之 聘 任 標 準 作 業 流 程,(2) 設 有 兼 任 專 業 人 員 依 法 報 備 支 援 程 序 說 明 書 (3) 兼 任 專 業 人 員 須 依 法 完 成 報 備 (4) 支 援 人 力 有 到 長 照 機 構 服 務 之 起 訖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5) 藥 師 應 有 培 訓 及 格 以 及 資 格 持 續 之 證 明 文 件 評 鑑 時 文 件 檢 閱 部 分,(1) 確 定 長 照 機 構 制 定 有 兼 任 專 業 人 員 之 聘 任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2) 檢 閱 長 照 機 構 與 藥 師 之 合 約 是 否 述 明 兼 任 藥 師 的 姓 名 與 服 務 需 報 備 核 准 (3) 確 定 藥 師 有 報 備 核 准 (4) 長 照 機 構 具 有 藥 師 服 務 之 起 訖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5) 藥 師 有 提 供 培 訓 及 格 與 資 格 持 續 之 證 明 文 件 照 護 藥 師 需 具 備 的 知 能 照 護 藥 師 需 具 備 的 知 能 架 構 應 該 描 述 於 長 照 機 構 內 的 職 務 描 述 中, 其 內 容 包 括 : ( 一 ) 對 虛 弱 老 人 及 長 照 住 民, 有 適 當 的 藥 物 治 療 知 識 與 專 長 ; ( 二 ) 對 相 關 法 規 長 照 機 構 藥 事 服 務 與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做 法 熟 悉 ; ( 三 ) 具 備 有 疾 病 與 用 藥 管 理 技 能 與 經 驗, 例 如 機 構 內 給 藥 系 統 與 用 藥 安 全 議 題 與 機 構 內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之 間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品 質 持 續 增 進 與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 ( 四 ) 參 與 繼 續 教 育 紀 錄, 以 持 續 專 業 能 力 之 成 長 前 述 九 項 指 標 用 於 長 照 機 構 內 用 藥 安 全 的 評 鑑, 可 評 估 出 藥 師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的 表 現, 以 及 對 住 民 用 藥 安 全 的 保 障 針 對 單 一 指 標 來 看, 並 不 易 看 出 長 照 機 構 在 保 16
17 障 用 藥 安 全 的 表 現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但 綜 合 所 有 指 標, 再 加 上 以 前 執 行 的 表 現 形 態, 則 能 很 合 理 的 看 出 長 照 機 構 在 保 障 住 民 用 藥 安 全 的 成 效 若 從 許 多 指 標 看 出 藥 師 表 現 有 重 大 的 偏 離 現 象, 不 能 協 助 發 現 問 題 與 解 決 問 題, 則 必 須 從 用 藥 評 估 紀 錄 中 看 出 有 足 以 說 明 偏 離 的 原 因, 不 然 就 顯 示 出 藥 師 的 服 務 有 待 改 善 評 鑑 人 員 在 評 鑑 用 藥 安 全 與 藥 師 執 行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之 表 現 時, 藥 師 應 在 現 場 柒 結 語 藥 物 治 療 可 決 定 住 民 疾 病 控 制 的 結 果 住 民 的 藥 物 治 療 是 否 適 當 有 無 正 確 使 用, 是 治 療 成 敗 的 關 鍵 雖 然 藥 師 沒 有 常 駐 於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但 藥 師 仍 應 重 視 住 民 藥 物 治 療 的 結 果, 這 是 身 為 一 個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重 要 使 命 因 此, 藥 師 除 了 在 調 劑 上 必 須 正 確 外, 還 要 確 認 護 理 師 調 配 儲 存 與 給 藥 的 正 確 性, 並 評 估 藥 物 使 用 之 適 當 性 與 安 全 性, 同 時 追 蹤 住 民 的 藥 物 療 效 結 果, 針 對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提 供 解 決 的 方 案, 讓 住 民 的 藥 物 治 療 達 到 符 合 適 應 症 有 效 安 全 與 配 合 度 高 的 目 標 17
18 捌 參 考 文 獻 1. 藥 師 法 民 國 96 年 3 月 總 統 公 告 新 修 正 版 本 2. ASCP. Drug Regimen Review: A process guide for pharmacists. American Society of Consultant Pharmacists Wilson OA. Consultant pharmacy as a carrier or practice-building option. American Pharmacy. 1995;NS35(11): The really big book of nursing home regulations, 2 nd Ed. Minnesota Health & Housing Alliance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品 優 良 調 劑 作 業 準 則 民 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發 布 6. Avorn J, Gurwitz JH. Drug use in the nursing home. Ann Intern Med. 1995;123: Fouts MM, Hanlon JT, Pieper CF, et al. Identification of elderly nursing facility residents at high risk for drug-related problems. Consult Pharm. 1997;12: 譚 延 輝 藥 事 服 務 介 入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開 發 研 究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政 處 委 託 研 究 計 劃 2002~3 9. 陳 昭 元 陳 麗 華 林 妍 如 黃 麗 華 吳 如 琇 社 區 認 養 藥 事 服 務 - 藥 事 人 員 介 入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 以 電 腦 輔 助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藥 事 服 務 第 一 階 段 成 果 報 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委 託 研 究 計 劃 Hanlon JT, Schmader KE, Samsa GP. et al. A method for assessing drug therapy appropriateness. J Clin Epidemiol. 1992; 45: Spinewine A, Schmader KE, Barber N, Hughes C, Lapane KL, Swine C, Hanlon JT. Appropriate prescribing in elderly people: how well can it be measured and optimized? Lancet. 2007; 370: Pharmaceutical Care Network Europe. Classification for drug related problem. The PCNE Classification V Fick DM, Cooper JW, Wade WE, Waller JL, Maclean R, Beers MH. Updating the beers criteria for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medication use in older adults: Results of a us consensus panel of experts. Arch Intern Med. 2003; 163: Stefanacci RG, Cavallaro E, Beers MH. Developing explicit positive beers criteria for preferred central nervous system medications in older adults. Consult Pharm. 2009;24: The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updated beers criteria.for porentially inappropriate medication use in older adults. J Am Geriatr Soc. 2012; McLeod PJ, Huang AR, MD; Tamblyn RM, MD; Gayton DC. Defining inappropriate practices in prescribing for elderly people: a national consensus panel. Can Med Assoc J. 18
19 1997;156(3): Rancourt C, Moisan J, Baillargeon L, Verreault R, Laurin D, Grégoire JP.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prescriptions for older patients in long-term care. BMC Geriatrics. 2004, 4: Laroche ML, Charmes JP,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medications in the elderly: a French consensus panel list. Eur J Clin Pharmacol. 2007; 63: Gallagher P, Ryan c, Byrne S, Kennedy J, O Mahony D. STOPP (Screening Tool of Older Persons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Prescriptions): application to acutely ill elderly patients and comparison with Beers criteria. Age and Ageing. 2008; 37: Winit WW, Parinya S, Jiraporn K. Criteria for high-risk medication use in Thai older patients. Archives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 2008; 47: Rognstad S, Brekke M, Fetveit A, Spigset O, Syller TB, Straand J. The Norwegian General Practice (NORGEP) criteria for assessing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prescriptions to elderly patients.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Primary Health Care. 2009; 27: Guerreiro MP, Cantrill JA, Martins AP. Preventable drug-related morbidity- Determining valid indicators for primary care in Portugal. Acta Med Port. 2007; 20: Barry PJ, Gallagher P, Ryan C, O Mahony D. START (screening tool to alert doctors to the right treatment): An evidence-based screening tool to detect prescribing omissions in elderly patients. Age Ageing. 2007;36(6): Rudolph JL, Salow MJ, Angelini MC, McGlinchey RE. The anticholinergic risk scale and anticholinergic adverse effects in older persons. Arch Intern Med. 2008;168(5): Cooper JW, Burfield AH. Medication interventions for fall prevention in the older adult. Pharmacy Today. 2009;15(5): Hu C.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stimation. October, MedCalc. Available at Accessed January,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 (DHHS). GFR MDRD Calculators for adults.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Diabetes and Digestive and Kidney Diseases (NIDDK),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U.S. Available at Accessed October, Williams NT. Medication administration through enteral feeding tubes. Am J Health Syst Pharm. 2008; 65: Unnikrishnan D. Tube feeding in the elderly. Postgraduate medicine. 2004; 115(2):
20 30. Beckwith MC. A guide to drug therapy in patient with enteral feeding tubes: dosage form se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methods. Hosp Pharm. 2004; 39(3): Mitchell J. Oral dosage forms that should not be crushed or chewed. Hosp Pharm. 2002; 37(2): McLachlan AJ, Ramzan I. Meals and medicines. Australian Prescriber 2006; 29: Sacks GS. Drug-nutrient considerations in patients receiving parenteral and enteral nutrition. Practical gastroenterology. 2004; (19): Chan LN. Drug-nutrition interaction in clinical nutrition. Curr Opin Clin Nutr Metab Care. 2002; 5(3): Schmidt LE. Food-drug interaction. Drugs. 2002; 62(10): Lourenco R. Enteral feeding: drug/nutrient interaction. Clinical Nutrition. 2001; 20(2): 周 世 芬 護 理 之 家 住 民 之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藥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1 附 件 一 給 藥 紀 錄 單 第 頁 藥 物 過 敏 : 用 藥 狀 況 : 藥 品 需 磨 碎 藥 品 需 管 灌 可 吞 服 固 體 藥 品 姓 名 : 床 號 : 年 齡 : 男 女 管 路 : 鼻 胃 管 導 尿 管 呼 吸 器 開 始 日 停 藥 日 藥 物 劑 型 途 徑 劑 量 用 法 給 藥 時 間 日 期 給 藥 護 理 師 請 簽 名 班 別 簽 名 簽 名 簽 名 簽 名 簽 名 簽 名 未 用 藥 之 代 號 原 因 記 在 護 理 記 錄 白 班 小 夜 班 大 夜 班 21
22 附 件 二 急 救 藥 有 效 期 限 核 對 表 藥 品 名 單 位 含 量 數 量 有 效 期 限 數 量 有 效 期 限 數 量 有 效 期 限 數 量 有 效 期 限 數 量 有 效 期 限 數 量 有 效 期 限 核 對 人 簽 章 核 對 日 期 注 意 :1. 有 效 期 限 前 6 個 月 必 須 更 新 2. 至 少 每 3 個 月 須 核 對 一 次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護 照 機 構 應 備 之 常 見 急 救 藥 品 品 項 制 定 ( 每 年 會 變 動 因 此 未 列 品 項 ) 第 頁 22
23 附 件 三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藥 品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建 議 單 建 議 對 象 : 護 理 部 門 主 管 機 構 負 責 人 其 他 編 號 :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評 估 表 得 分 事 件 內 容 ( 依 據 長 照 機 構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之 評 估 表 不 符 合 項 目 填 寫 ) 問 題 描 述 建 議 事 項 藥 師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機 構 回 覆 欄 回 覆 單 位 或 負 責 人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藥 師 結 案 或 追 蹤 : 改 善 未 改 善 其 他 藥 師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24 附 件 四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住 民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 床 號 : 生 日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溝 通 方 式 : 國 語 閩 南 語 客 語 其 他 身 高 : cm 體 重 : kg 教 育 程 度 : 不 識 字 識 字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大 學 研 究 所 以 上 入 住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藥 師 第 一 次 照 顧 日 期 : 年 月 日 過 去 病 史 / 住 院 紀 錄 / 手 術 ( 時 間 / 事 件 ) 第 頁 家 族 史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高 血 脂 心 臟 病 抽 煙 或 喝 酒 史 抽 煙 無 有 -- / 天 中 風 其 他 : 曾 經 有 但 已 戒 菸 喝 酒 無 有 - / 天 曾 經 有 但 已 戒 酒 藥 物 過 敏 史 : 無 不 知 道 有 ( 請 填 藥 物 名 稱 ): 年 年 活 動 型 態 長 期 臥 床 使 用 輪 椅 使 用 其 他 輔 具 ( 如 拐 杖 或 腳 架 ) 功 能 獨 立 管 路 鼻 胃 管 胃 造 口 導 尿 管 氣 切 管 呼 吸 器 其 他 : 用 藥 狀 況 : 藥 品 需 磨 碎 藥 品 需 管 灌 可 吞 服 固 體 藥 品 病 人 目 前 罹 患 之 慢 性 病 : 1. 中 風 2. 高 血 壓 3. 心 臟 病 4. 糖 尿 病 5. 高 血 脂 6.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氣 喘 7.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 肝 膽 腸 胃 )8. 泌 尿 道 疾 病 ( 攝 護 腺 肥 大 尿 失 禁 泌 尿 道 感 染 ) 9. 腎 臟 疾 病 10. 骨 骼 系 統 疾 病 ( 關 節 炎 骨 折 骨 質 疏 鬆 痛 風 ) 11. 脊 髓 損 傷 12. 血 液 疾 病 ( 貧 血 血 小 板 減 少 白 血 球 減 少 ) 13. 免 疫 疾 病 14. 傳 染 性 疾 病 ( 肺 結 核 愛 滋 病 梅 毒 B 型 肝 炎 ) 15. 巴 金 森 氏 症 16. 失 智 症 17. 癲 癇 18. 腦 性 麻 痹 19. 失 眠 20. 癌 症 21. 精 神 科 疾 病 ( 焦 慮 精 神 分 裂 憂 鬱 躁 鬱 ) 22. 眼 科 疾 病 ( 白 內 障 青 光 眼 乾 眼 症 ) 23. 皮 膚 疾 病 (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乾 癬 濕 疹 ) 24. 其 他 ( 請 填 疾 病 名 稱 ) 病 人 目 前 主 要 醫 療 問 題 ( 目 前 控 制 不 佳, 需 要 積 極 介 入 的 狀 況 ) 藥 師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25 附 件 五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住 民 檢 驗 數 值 紀 錄 表 第 頁 姓 名 : 床 號 : 年 齡 : 性 別 : 男 女 項 目 正 常 參 考 值 * / / / / / / / / BT ( ) BP (mmhg) /60-90 Heart rate (beats/min) Glucose AC (mg/dl) HbA1c (%) BUN (mg/dl) 7-20 M: SCr (mg/dl) F: Albumin (g/dl) AST (u/l) 0-37 ALT (u/l) 0-40 Uric Acid (mg/dl) Cholesterol (mg/dl) <200 LDL (mg/dl) <130 HDL (mg/dl) >40 TG (mg/dl) Sodium (meq/l) Potasium (meq/l) Calcium (meq/l) Phosphate (meq/l) Digoxin (ng/ml) Cabamazepam (ug/ml) 8-12 Phenytoin (ug/ml) Valproic acid (ug/ml) Theophylline (ug/ml) 8-20 Lithium (meq/l) 身 高 體 重 BMI cm kg kg/m2 * 正 常 參 考 值 : 應 依 疾 病 治 療 準 則 建 議 為 主, 老 年 人 應 有 個 別 化 考 量, 需 注 意 不 同 檢 驗 單 位 提 供 數 值 可 能 有 差 異 25
26
27 附 件 六 住 民 用 藥 紀 錄 表 姓 名 : 床 號 : 年 齡 : 性 別 : 男 女 壹 每 天 服 用 藥 品 的 品 項 數 : 對 何 藥 過 敏 記 錄 : 此 次 處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給 藥 天 數 醫 療 院 所 / 科 別 / 醫 師 適 應 症 種 ; 每 天 服 用 藥 品 的 總 次 數 (Doses): 商 品 名 含 量 / 劑 型 成 分 名 途 徑 ( 選 項 ) 劑 量 第 用 法 頁 實 際 給 藥 時 間 24 小 時 制 附 註 : 先 列 慢 性 病 用 藥, 再 列 短 期 使 用 之 藥 物 貳 非 醫 師 處 方 的 藥 品 或 保 健 食 品 每 日 使 用 品 項 數 : ; 每 日 使 用 總 次 數 : 口 服, 其 他 使 用 動 機 商 品 名 含 量 / 劑 型 成 分 名 途 徑 劑 量 用 法 27
28 附 件 七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服 務 紀 錄 表 編 號 : 建 議 對 象 :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家 屬 住 民 照 顧 服 務 員 其 他 住 民 姓 名 : 床 號 : 年 齡 : 性 別 : 男 女 診 斷 : 考 量 前 12 項 內 容, 去 發 現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並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辦 法 1. 所 使 用 藥 物 是 否 都 有 相 對 的 適 應 症? 8. 是 否 產 生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過 敏 或 併 發 症? 2. 是 否 有 需 要 用 藥 的 病 情 但 沒 有 用 藥? 9. 有 無 重 複 用 藥? 3. 所 投 與 劑 型 是 否 適 當?( 鼻 胃 管 / 藥 品 撥 半 ) 10. 使 用 療 程 是 否 合 理? 4. 用 藥 頻 率 或 劑 量 是 否 適 當?( 腎 功 能 不 良 ) 11. 是 否 有 更 安 全 / 有 效 / 便 宜 的 藥 品 可 取 代? 5. 有 無 明 顯 藥 物 間 之 交 互 作 用? 12. 住 民 是 否 配 合 用 藥? 護 士 是 否 正 確 發 藥? 6. 用 藥 有 無 治 療 某 疾 病 之 禁 忌 症? 13. 沒 用 藥 問 題, 對 護 理 人 員 / 個 案 有 照 護 建 議 7. 用 藥 是 否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療 效? 14. 沒 用 藥 問 題, 對 醫 師 有 療 效 監 測 建 議 15. 評 估 後, 完 全 沒 有 用 藥 問 題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 請 寫 AA 代 碼 ): 問 題 敘 述 ( 列 出 處 方 日 期 / 所 使 用 藥 物 說 明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內 容, 一 個 問 題 請 寫 一 張 以 便 追 蹤 ) 建 議 如 何 解 決 問 題 ( 請 寫 BB 代 碼 ) : 描 述 細 節 : 參 考 資 料 : 仿 單 藥 品 手 冊 參 考 書 籍 ( 或 文 獻 ): 藥 師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處 方 醫 師 或 其 他 人 員 回 覆 說 明 :( 回 覆 後, 請 將 此 單 交 回 原 機 構, 謝 謝 ) 簽 章 簽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追 蹤 結 果 ( 請 寫 CC 代 碼 ): 接 受 藥 師 建 議 不 接 受 其 他 住 民 療 效 追 蹤 結 果 ( 請 用 代 碼 ): 藥 師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 一 個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請 使 用 一 張 記 錄 表 28
29 AA 碼 : 疑 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之 代 碼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及 建 議 分 類 代 碼 表 1. 有 需 要 增 加 藥 物 治 療 11 有 未 治 療 的 急 性 狀 況 或 疾 病 12 應 給 予 預 防 性 藥 物 治 療 13 需 合 併 另 一 藥 來 加 強 療 效 14 慢 性 病 應 用 藥 而 醫 師 未 開 藥 2. 應 刪 除 的 不 需 要 用 藥 21 此 藥 沒 有 適 應 症 存 在 22 重 覆 用 藥 ( 同 一 種 藥 或 同 一 藥 理 分 類 ) 23 此 症 狀 不 需 藥 物 治 療 24 用 來 治 療 另 一 藥 可 避 免 的 副 作 用 25 缺 乏 可 支 持 的 檢 驗 數 據 26 採 用 非 藥 品 處 置 更 恰 當 3. 藥 品 選 擇 不 適 當 31 藥 品 劑 型 不 適 當 32 有 治 療 禁 忌 33 有 配 伍 禁 忌 34 病 人 對 藥 品 有 耐 受 性 或 抗 藥 性 35 還 有 更 有 效 安 全 方 便 的 藥 36 吃 藥 時 間 過 於 複 雜 37 可 選 用 單 一 成 分 藥, 不 需 用 到 複 方 藥 38 從 前 用 此 處 方 藥 品 治 療 失 敗 39 不 符 合 此 適 應 症 4. 藥 品 在 體 內 的 量 可 能 不 足 41 劑 量 過 低 或 血 中 藥 品 濃 度 不 夠 42 給 藥 間 隔 太 長 43 治 療 期 間 不 足 44 因 交 互 作 用 造 成 劑 量 降 低 45 給 藥 方 式 造 成 藥 量 進 入 太 少 46 藥 品 儲 存 方 式 不 適 當 47 選 用 藥 品 廠 牌 不 恰 當 5. 藥 品 在 體 內 的 量 可 能 過 高 51 劑 量 過 高 52 給 藥 間 隔 太 短 53 治 療 期 間 過 長 藥 量 累 積 54 因 交 互 作 用 造 成 劑 量 過 高 55 病 人 肝 腎 功 能 不 佳 6. 藥 品 不 良 反 應 61 藥 品 - 藥 品 交 互 作 用 62 病 人 對 此 藥 品 過 敏 63 劑 量 調 整 速 度 太 快 64 對 病 人 不 安 全 ( 如 疾 病 危 險 因 子 懷 孕 哺 乳 幼 兒 老 人 ) 65 在 正 常 劑 量 下, 產 生 不 期 望 的 藥 理 反 應 66 使 用 不 安 全 藥 品 67 病 人 特 異 體 質 68 不 正 確 給 藥 方 式 8. 護 理 人 員 給 藥 缺 失 81 沒 有 給 藥 82 給 錯 藥 品 83 劑 量 或 用 法 錯 誤 84 給 錯 服 藥 時 間 85 給 藥 速 率 太 快 9. 病 人 用 藥 配 合 度 差 91 幾 種 用 藥 給 藥 時 間 太 複 雜 92 用 藥 觀 念 不 正 確 93 藥 貴 不 願 意 買 94 不 瞭 解 正 確 用 藥 方 法 95 常 忘 記 用 藥 96 無 法 吞 下 或 給 藥 97 應 做 TDM/ 療 效 監 測 98 護 理 人 員 給 藥 有 疏 失 00 其 他, 沒 有 藥 物 問 題, 但 有 教 育 病 人 正 確 就 醫 或 自 我 照 護 做 法 編 碼 00 對 護 理 人 員 / 病 人 : 沒 有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但 對 照 護 提 供 建 議 編 碼 01 對 醫 師 : 沒 藥 物 治 療 問 題, 但 針 對 疾 病 控 制 或 療 效 監 測 給 醫 師 建 議 29
30 BB 碼 : 藥 事 人 員 建 議 醫 師 / 護 理 師 用 藥 之 溝 通 事 項 11 建 議 開 始 用 某 藥 12 建 議 停 用 某 藥 13 建 議 換 用 另 一 種 藥 品 14 建 議 改 變 劑 量 / 速 率 15 建 議 更 改 藥 品 數 量 16 建 議 改 變 用 藥 間 隔 17 建 議 改 變 治 療 期 限 18 建 議 改 變 劑 型 19 建 議 更 改 給 藥 時 間 / 用 藥 方 法 21 建 議 以 BA/BE 學 名 藥 替 代 22 向 原 處 方 醫 師 確 認 用 藥 23 建 議 生 化 血 液 或 療 效 監 測 24 請 教 育 病 人 需 要 按 時 用 藥 CC 碼 : 醫 師 / 護 理 師 之 回 應 結 果 11 醫 師 增 加 一 藥 來 治 療 12 停 用 某 藥 13 換 用 另 一 種 藥 物 14 更 改 劑 量 / 速 率 15 更 改 藥 物 數 量 16 更 改 用 藥 間 隔 / 頻 率 17 更 改 治 療 期 限 18 更 改 劑 型 19 更 改 給 藥 時 間 21 經 討 論 維 持 原 處 方 / 處 置 22 以 BA/BE 學 名 藥 替 代 23 醫 師 接 受 藥 師 意 見 做 適 當 檢 查 / 處 置 24 醫 師 開 始 新 治 療 法 25 醫 師 沒 回 應 意 見, 問 題 沒 有 解 決 26 健 保 署 不 給 付 BB 碼 : 藥 事 人 員 對 住 民 用 藥 之 教 育 事 項 51 疾 病 與 就 醫 知 識 / 對 就 醫 看 門 診 之 建 議 58 自 我 照 顧 技 巧 / 對 生 活 形 態 之 建 議 52 用 藥 知 識 ( 藥 名 / 作 用 / 劑 量 / 用 法 / 用 藥 時 間 須 知 / 警 語 / 保 存 / 常 見 副 作 用 ) 59 認 識 開 始 或 改 變 藥 物 治 療 的 時 機 53 用 藥 技 巧 61 疾 病 突 發 時 的 處 理 步 驟 54 對 忘 記 服 藥 之 處 理 62 需 要 去 門 診 / 急 診 室 治 療 的 狀 況 55 對 同 時 使 用 OTC 藥 / 食 物 / 保 健 食 品 之 建 議 63 認 識 疾 病 長 期 控 制 不 佳 的 狀 況 56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措 施 64 如 何 避 免 過 敏 原 與 刺 激 物 57 提 供 用 藥 教 育 資 料 CC 碼 : 住 民 之 回 應 結 果 51 減 少 門 診 就 診 次 數 61 仍 經 常 去 門 診, 沒 減 少 就 診 次 數 52 較 依 指 示 時 間 服 用 藥 品 62 仍 不 按 指 示 時 間 服 用 藥 品 53 給 藥 技 巧 更 正 確 63 給 藥 技 巧 仍 不 正 確 54 較 不 會 忘 記 服 藥 64 仍 較 會 忘 記 服 藥 55 較 正 確 使 用 OTC 藥 / 保 健 食 品 65 仍 不 正 確 使 用 OTC 藥 / 保 健 食 品 56 會 使 用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措 施 66 仍 不 會 使 用 促 進 健 康 / 預 防 疾 病 措 施 57 具 有 較 正 確 用 藥 知 識 67 仍 沒 有 正 確 用 藥 知 識 58 使 用 較 正 確 生 活 形 態 / 自 我 照 顧 68 仍 未 改 善 生 活 形 態 / 自 我 照 顧 59 能 依 醫 囑 正 確 用 藥 69 仍 不 能 依 醫 囑 正 確 用 藥 30
31 目 前 疾 病 治 療 控 制 情 形 ( 目 前 療 效 代 碼 ) 代 碼 目 前 病 況 描 述 7 完 全 治 癒 治 療 已 達 目 標, 且 病 情 穩 定 最 近 治 療 曾 多 次 達 目 標, 且 病 情 穩 定 治 療 偶 爾 達 標, 但 病 情 不 穩 定 治 療 未 達 標, 但 病 情 穩 定 治 療 未 達 標, 且 病 情 不 穩 定 病 情 糟 糕, 且 有 併 發 症 狀 病 人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已 完 全 達 成, 且 不 再 需 要 藥 物 治 療 病 人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已 完 全 達 成, 且 病 情 穩 定, 起 伏 不 明 顯, 但 仍 需 藥 物 治 療, 以 維 持 穩 定 的 病 情 病 人 曾 多 次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病 情 雖 穩 定, 起 伏 不 明 顯, 但 仍 在 達 標 與 未 達 標 之 間 來 回 擺 盪 此 時, 須 強 化 藥 物 治 療 的 品 質, 以 期 穩 定 達 標 病 人 僅 偶 爾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且 病 情 不 穩 定, 偶 有 不 適 症 狀 須 強 化 疾 病 的 控 制, 以 穩 定 病 情 病 人 未 曾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且 療 效 指 標 一 直 穩 定 過 高, 有 不 適 症 狀 此 時, 應 再 強 化 藥 物 治 療 的 品 質, 以 期 穩 定 達 到 治 療 目 標 病 人 不 但 未 曾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病 情 還 很 不 穩 定, 常 有 不 適 症 狀, 起 伏 明 顯 此 時 應 積 極 強 化 藥 物 治 療 與 疾 病 控 制 的 品 質, 使 病 況 朝 正 面 發 展 病 人 不 但 未 曾 達 到 所 期 望 的 治 療 目 標, 病 情 還 很 不 穩 定, 起 伏 明 顯, 常 有 不 適 症 狀, 甚 至 出 現 疾 病 衍 生 的 併 發 症, 需 其 他 醫 療 處 置, 以 控 制 衍 生 出 的 併 發 症 狀 前 述 疾 病 治 療 控 制 情 形 代 碼 示 意 圖 31
32 住 民 療 效 追 蹤 後 之 結 果 狀 態 代 碼 結 果 狀 態 各 結 果 狀 態 之 定 義 達 到 治 療 目 標 4 已 解 決 達 到 結 果 目 標, 治 療 完 成 3 穩 定 達 到 結 果 目 標, 持 續 相 同 的 治 療 2 已 改 善 有 良 好 進 展, 持 續 相 同 的 治 療 1 部 份 改 善 有 進 展, 但 需 要 調 整 部 份 治 療 未 達 到 治 療 目 標 -1 未 改 善 尚 未 看 到 進 展, 但 持 續 相 同 的 治 療 -2 更 糟 健 康 情 形 惡 化, 需 調 整 治 療 -3 失 敗 未 達 到 目 標, 開 始 新 治 療 法 -4 住 民 死 亡 用 藥 期 間 住 民 死 亡 32
33 附 件 八 藥 師 在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當 日 服 務 紀 錄 單 訪 視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在 機 構 執 行 事 項 :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及 給 藥 作 業 流 程 稽 核 執 行 住 民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參 與 會 診 與 個 案 討 論 提 供 機 構 人 員 用 藥 安 全 在 職 教 育 其 他 執 行 結 果 : 編 號 : 1.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評 估 共 發 現 幾 項 需 改 善 事 項 : 項 2. 藥 物 治 療 評 估 共 執 行 人 ; 寫 出 服 務 建 議 表 : 張 3. 參 與 會 診 : 案 例 4. 提 供 在 職 教 育 主 題 : ; 多 少 人 參 與 : 人 5. 其 他 : 藥 師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機 構 回 覆 欄 回 覆 單 位 或 負 責 人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3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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