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与 课 题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1)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及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2)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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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日 合 作 城 市 典 型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及 示 范 试 点 项 目 政 策 大 纲 第 3 部 包 装 废 弃 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境 保 护 司 日 本 国 际 协 力 机 构 2015 年 1 月

2 目 录 1.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与 课 题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1)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及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2)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的 现 状... 5 (3)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的 管 理 体 系 的 现 状 中 国 地 方 城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8 (1)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的 法 律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8 (2) 试 点 城 市 ( 嘉 兴 市 贵 阳 市 )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流 对 现 状 的 评 估 及 存 在 的 课 题 (1)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有 待 完 善 (2) 相 关 组 织 间 合 作 的 缺 失 (3)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不 健 全 (4)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业 界 的 不 成 熟 强 制 回 收 包 装 废 弃 物 制 度 设 计 所 需 条 件 整 理 对 象 范 围 及 概 念 的 定 义 (1) 对 象 废 弃 物 (2) 术 语 的 定 义 基 于 废 弃 物 经 济 价 值 的 分 类 各 废 弃 物 类 别 的 社 会 问 题 指 定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的 思 路 (1) 各 阶 段 应 对 废 弃 物 问 题 的 措 施 (2) 各 阶 段 中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3) 指 定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的 成 本 效 益 (4)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制 度 设 计 的 影 响 因 素 ( 是 基 金 还 是 押 金?) (1)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2) 基 金 制 度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相 关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框 架 i

3 (1)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处 理 的 框 架 (2) 地 方 政 府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概 要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成 果 (1) 市 町 村 等 的 资 源 化 (2)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贡 献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的 概 要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相 关 的 费 用 (1) 市 町 村 等 关 于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费 用 (2) 特 定 企 业 关 于 容 器 包 装 的 费 用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小 结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自 主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美 国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1) 纽 约 州 (2) 密 歇 根 州 (3)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在 中 国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的 课 题 小 结 案 例 研 究 案 例 研 究 的 目 的 玻 璃 瓶 的 循 环 利 用 (1)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2) 嘉 兴 市 的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推 进 PP (3)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方 面 的 建 议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1)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2) 有 关 低 价 值 资 源 性 垃 圾 循 环 促 进 FS 的 可 行 性 调 查 (3) 关 于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建 议 ii

4 6. 包 装 废 弃 物 强 制 回 收 所 需 的 法 律 和 组 织 制 度 包 装 废 弃 物 强 制 回 收 的 立 法 保 障 (1) 立 法 原 则 (2) 制 度 建 构 (3) 立 法 框 架 包 装 废 弃 物 强 制 回 收 的 组 织 保 障 (1) 政 府 部 门 间 协 作 机 制 (2) 转 变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角 色 (3) 强 化 政 府 责 任 (4) 加 强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行 业 协 会 的 作 用 (5) 完 善 社 区 治 理 机 制 针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政 策 建 议 iii

5 1.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与 课 题 1.1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及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排 出 包 装 废 弃 物 来 自 人 类 生 产 和 生 活 诸 多 环 节 从 来 源 上 看, 包 装 废 弃 物 主 要 来 自 家 庭 住 宅 商 业 部 门 公 共 场 所 工 业 部 门 内 部 等, 如 表 1-1 所 示 表 1-1 包 装 废 弃 物 主 要 来 源 分 类 来 源 家 庭 住 宅 商 业 部 门 公 共 场 所 工 业 部 门 内 部 举 例 公 寓 出 租 房 居 民 小 区 宿 舍 等 写 字 楼 购 物 中 心 宾 馆 机 场 餐 馆 等 学 校 医 院 监 狱 政 府 部 门 等 不 包 括 生 产 剩 余 物 改 革 开 放 后, 我 国 包 装 工 业 的 名 义 产 值 以 全 年 18% 的 速 度 递 增 1, 包 装 工 业 总 产 值 迅 速 增 长,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占 我 国 国 名 经 济 发 展 中 发 挥 了 巨 大 作 用 据 中 国 包 装 联 合 会 统 计, 2010 年 中 国 包 装 工 业 总 产 值 超 过 12,000 亿 元 / 年, 占 整 个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产 值 的 1.7%, 其 中 纸 制 包 装 比 重 最 大, 占 整 个 包 装 工 业 比 重 超 过 1/3 由 于 包 装 物 的 功 能 往 往 随 着 被 包 装 物 的 消 费 而 被 废 弃, 具 有 生 命 周 期 短 的 特 点, 以 纸 类 和 塑 料 包 装 尤 为 突 出 在 产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背 景 下, 废 弃 的 包 装 物 数 量 也 是 十 分 庞 大, 并 且 日 益 增 长, 已 成 为 再 生 资 源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据 统 计,2005 年, 我 国 每 年 包 装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达 到 了 1600 万 t/ 年, 并 且 以 每 年 12% 的 速 度 增 长 2 2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回 收 收 集 按 目 前 的 回 收 水 平 计 算, 全 国 每 年 回 收 瓦 楞 纸 箱 140 万 t, 玻 璃 瓶 10 亿 只, 各 种 铁 桶 4000 万 3 只, 包 装 布 1 亿 米, 各 种 麻 袋 3000 万 只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回 收 由 市 场 经 济 机 制 驱 动, 社 区 保 洁 员 收 集 人 员 或 者 游 走 各 个 社 区 的 回 收 人 员 从 排 放 人 员 处 回 收 包 装 废 弃 物, 把 有 价 值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废 弃 物 卖 给 回 收 站 或 直 接 卖 给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在 国 内, 存 在 相 当 数 量 的 专 门 依 靠 回 收 或 收 集 废 品 为 生 的 人 群, 称 为 拾 荒 大 军 经 过 这 些 回 收 者 层 层 收 集, 向 垃 圾 收 集 站 中 的 最 终 处 理 厂 中 转 运 输 的 垃 圾 中 包 装 废 弃 物 含 量 有 所 减 少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体 系 的 另 一 大 要 素 是 回 收 站, 它 实 际 上 就 是 废 品 的 聚 集 和 中 转 站, 将 包 装 废 弃 朱 慧, 李 希 昆, 梁 文 婷, 李 秀 雅, 我 国 循 环 经 济 下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的 法 律 建 议,2005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年 会 论 文 集 3 朱 慧, 李 希 昆, 梁 文 婷, 李 秀 雅, 我 国 循 环 经 济 下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的 法 律 建 议,2005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年 会 论 文 集 1

6 物 收 集 到 一 定 量 时, 整 车 运 往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有 些 地 区 由 于 周 边 没 有 相 关 的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故 往 往 设 有 再 生 资 源 集 散 中 心, 起 到 再 次 聚 集 废 品 的 作 用 3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a) 纸 制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在 纸 塑 料 金 属 和 玻 璃 四 大 类 包 装 材 料 中, 纸 制 包 装 由 于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生 产 方 便 以 及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等 优 点 而 得 到 最 快 发 展, 从 1999 年 开 始, 我 国 纸 包 装 制 品 业 的 产 值 超 过 了 塑 料 包 装 制 品 业 的 产 值, 跃 升 为 包 装 行 业 的 第 一 位 目 前, 纸 包 装 制 品 业 产 值 已 占 包 装 工 业 总 产 值 的 40% 4 纸 制 品 包 装 产 量 从 1996 年 的 万 t 增 长 到 2005 年 的 2000 万 t 5, 保 持 了 平 稳 的 增 长 趋 势, 预 期 到 2015 年, 我 国 纸 制 包 装 产 量 将 达 到 3600 万 t 年 我 国 纸 制 品 包 装 产 量 变 化 见 图 1-1 由 此 可 见, 纸 制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量 也 必 然 随 之 快 速 增 加 我 国 废 纸 回 收 利 用 随 着 造 纸 工 业 发 展 而 快 速 增 长 废 纸 浆 用 量 从 1995 年 的 760 万 t, 上 升 到 2000 年 的 1230 万 t, 占 造 纸 浆 总 用 量 的 41% 到 2010 年, 箱 纸 板 和 瓦 楞 原 纸 用 各 类 废 纸 量 占 80%-90% 尽 管 目 前 国 内 废 纸 原 料 也 在 逐 年 增 加, 但 还 是 满 足 不 了 产 能 的 需 要, 废 纸 原 料 仍 需 依 赖 进 口, 并 且 仍 呈 上 升 趋 势 图 1-1 纸 制 品 包 装 产 量 增 长 趋 势 瓦 楞 纸 是 纸 制 包 装 最 主 要 的 原 料 从 2003 年 开 始, 我 国 瓦 楞 纸 板 产 量 超 过 日 本 和 欧 洲, 成 为 仅 次 于 美 国 的 世 界 第 二 生 产 大 国 目 前 中 国 有 纸 箱 厂 约 40,000 家, 其 中 瓦 楞 纸 生 产 线 约 4,500 条 ( 包 括 不 能 使 用 的 ),2008 年 总 产 量 约 400 亿 m 2 6 b) 废 旧 金 属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金 属 容 器 是 我 国 包 装 工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产 值 约 占 包 装 工 业 总 产 值 的 10%-20% 7, 主 要 为 食 品 罐 头 饮 料 油 脂 化 工 药 品 及 化 妆 品 等 行 业 提 供 包 装 服 务, 其 中 以 食 品 工 业 和 化 工 产 业 为 主 年 我 国 金 属 容 器 产 量 变 化 见 图 1-2 从 总 体 上 看, 金 属 容 器 产 量 呈 稳 定 增 长 趋 势, 预 计 到 2015 年, 我 国 金 属 容 器 年 产 量 将 达 490 万 t 目 前 我 国 气 雾 罐 人 均 消 费 不 足 0.4 罐, 食 品 4 胡 志 鹏. 我 国 纸 包 装 工 业 发 展 现 状 及 促 进 措 施. 印 刷 工 业,2008,1: 我 国 包 装 废 物 产 生 及 回 收 现 状 分 析, 6 中 国 包 装 联 合 会 统 计 数 据 7 中 国 包 装 联 合 会 统 计 数 据 2

7 饮 料 罐 消 费 不 足 1.5kg, 而 欧 洲 发 达 国 家 人 均 消 费 分 别 为 11 罐 和 50kg 8, 因 此 从 人 均 消 费 量 来 看, 我 国 金 属 容 器 市 场 尚 有 很 大 潜 力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每 年 报 废 的 金 属 容 器 数 量 也 将 随 着 产 业 市 场 的 发 展 而 不 断 增 加 图 1-2 金 属 容 器 产 量 增 长 趋 势 由 于 金 属 容 器 价 值 较 高, 废 弃 的 金 属 容 器 普 遍 被 回 收 利 用 金 属 容 器 按 材 料 分 可 分 为 铝 制 品 铁 制 品 钢 制 品 包 装 等, 其 中 以 铝 制 品 包 装 的 生 产 和 应 用 最 为 广 泛 因 此, 对 废 弃 金 属 容 器 的 回 收 主 要 集 中 在 使 用 完 的 铝 制 容 器 的 再 利 用 上 相 比 于 矿 石 开 采, 直 接 回 用 废 弃 金 属 容 器 不 管 在 工 序 还 是 在 成 本 上 都 简 单 和 低 廉 许 多 因 此, 一 般 生 产 金 属 容 器 的 企 业 都 会 回 用 废 金 属 作 为 生 产 原 料, 这 使 得 废 旧 金 属 容 器 的 回 收 利 用 率 都 高 于 其 他 包 装 废 弃 物 过 去 三 十 年, 国 内 金 属 容 器 在 全 国 的 市 场 格 局 没 有 出 现 大 的 变 化, 但 出 现 了 新 的 热 点 地 区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环 渤 海 等 经 济 圈 仍 是 金 属 容 器 产 业 比 较 发 达 集 中 的 地 区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青 岛 市 及 周 边 地 区,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新 疆 维 吾 尔 族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及 周 边 地 区,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及 周 边 地 区 等 成 为 热 点 而 西 南 地 区 西 北 地 区 的 金 属 容 器 行 业 发 展 缓 慢 c) 废 旧 玻 璃 制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近 年 来, 在 许 多 领 域, 塑 料 制 容 器 替 代 玻 璃 制 容 器, 已 显 得 司 空 见 惯 然 而, 在 啤 酒 饮 料 医 药 食 品 化 工 化 妆 品 等 行 业 一 些 特 殊 领 域, 玻 璃 容 器 仍 发 挥 着 塑 料 制 容 器 无 法 替 代 的 作 用 图 1-3 列 出 年 我 国 日 用 玻 璃 制 品 产 量 9 从 表 中 可 以 看 出, 日 用 玻 璃 制 品 产 量 呈 逐 年 增 长 趋 势 其 中 以 白 酒 罐 头 酱 油 啤 酒 四 大 商 品 玻 璃 制 容 器 为 主 的 玻 璃 包 装 占 了 重 要 部 分 中 国 包 装 联 合 会 统 计 数 据 3

8 图 年 我 国 日 用 玻 璃 制 品 产 量 由 于 玻 璃 制 容 器 量 重 易 碎, 回 收 十 分 困 难, 再 加 上 再 生 生 产 设 备 投 入 成 本 高 风 险 大, 经 济 效 益 相 对 较 低, 使 得 废 旧 玻 璃 制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较 低 据 估 算, 我 国 的 废 玻 璃 回 收 率 大 约 只 有 13% ~15% 10, 与 其 他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率 相 差 较 大 由 此 可 见, 大 量 的 废 玻 璃 还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 回 收 与 利 用 d) 废 旧 塑 料 制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塑 料 有 良 好 的 物 理 化 学 性 能, 具 有 较 好 的 力 学 性 能 可 随 意 造 型 良 好 的 印 刷 性 等 优 点, 这 些 优 点 使 得 塑 料 制 容 器 迅 速 发 展 塑 料 制 容 器 的 产 量 1980 年 只 有 19.1 万 t, 其 后 产 量 持 续 增 长, 到 2006 年 已 达 到 万 t, 每 年 的 增 长 率 都 在 10% 左 右 我 国 瓶 用 聚 酯 消 费 量 2004 年 约 为 140 万 t,2005 年 约 为 175 万 t, 其 中 80% 为 饮 料 瓶, 约 140 万 t 年 我 国 塑 料 制 容 器 产 量 增 长 见 图 1-4 图 1-4 塑 料 制 容 器 产 量 增 长 趋 势 容 器 包 装 被 使 用 后 即 被 废 弃, 至 少 80% 的 塑 料 制 容 器 制 品 在 一 年 内 被 废 弃, 由 此 可 见 近 年 来 废 旧 塑 料 制 容 器 每 年 的 产 生 量 达 到 了 1000 万 t 以 上 由 于 量 大 质 轻 回 收 方 便, 其 被 循 环 利 用 的 经 济 效 益 也 十 分 客 观, 再 加 上 该 方 面 的 技 术 相 对 比 较 成 熟, 因 此 废 旧 塑 料 制 容 器 的 回 收 利 用 较 高, 据 估 计, 其 回 收 利 用 率 至 少 在 80% 以 上 中 国 包 装 联 合 会 统 计 数 据 4

9 (2)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的 现 状 1 总 体 框 架 设 计 我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地 方 法 规 五 部 分 组 成 图 1-5 是 我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框 架 法 律 是 我 国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权, 立 法 通 过 后, 由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主 席 令 予 以 公 布 因 而, 法 律 的 级 别 是 最 高 的 行 政 法 规 是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通 过 后 由 国 务 院 总 理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公 布 这 些 法 规 也 具 有 全 国 通 用 性, 是 对 法 律 的 补 充, 在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会 被 补 充 进 法 律, 其 地 位 仅 次 于 法 律 法 规 多 称 为 条 例, 也 可 以 是 全 国 性 法 律 的 实 施 细 则, 如 治 安 处 罚 条 例 等 规 章 的 制 定 者 是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 这 些 规 章 仅 在 本 部 门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有 效 如 国 家 专 利 局 制 定 的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等 国 家 标 准 是 指 由 国 家 标 准 化 主 管 机 构 批 准 发 布,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制 定, 对 全 国 经 济 技 术 发 展 有 重 大 意 义, 且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国 标 (GB) 和 推 荐 性 国 标 (GB/T)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制 定 者 是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相 当 于 是 各 地 方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地 方 性 法 规 大 部 分 称 作 条 例, 有 的 为 法 律 在 地 方 的 实 施 细 则, 部 分 为 具 有 法 规 属 性 的 文 献, 如 决 议 决 定 等 还 有 一 些 规 章 是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仅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效 2 国 家 层 面 图 1-5 我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框 架 目 前 国 内 还 未 出 台 完 整 的 专 门 针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通 过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进 行 规 定 和 管 理 等 已 有 的 法 规 制 度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具 体 见 附 件 1-1 所 列 我 国 国 家 层 面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 1) 规 划 制 度 虽 然 我 国 还 没 有 包 装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的 专 项 发 展 规 划, 但 很 多 法 规 强 调 将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编 制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和 实 施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产 业 政 策 回 收 标 准 和 回 收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5

10 2) 回 收 名 录 制 度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都 明 确 规 定, 生 产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名 录 的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的 企 业, 必 须 对 废 弃 的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负 责 回 收 ; 对 其 中 可 以 利 用 的 由 各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利 用 3)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规 定 生 产 列 人 强 制 回 收 名 录 的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的 企 业, 必 须 对 废 弃 的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负 责 回 收 ; 对 其 中 可 以 利 用 的, 由 各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利 用 ; 对 因 不 具 备 技 术 经 济 条 件 而 不 适 合 利 用 的, 由 各 生 产 企 业 负 责 无 害 化 处 置 对 规 定 的 废 弃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生 产 者 可 委 托 销 售 者 进 行 回 收, 或 者 委 托 废 物 利 用 或 处 置 企 业 进 行 利 用 或 处 置, 即 生 产 者 可 委 托 回 收 委 托 处 置 委 托 利 用 这 样 对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废 物 处 理 延 伸 到 了 流 通 和 消 费 领 域, 演 变 成 生 产 者 为 主 的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4) 经 济 激 励 制 度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规 定 国 家 制 定 有 利 于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的 财 政 税 收 政 策, 对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目 录 的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实 行 有 利 于 回 收 利 用 的 经 济 措 施, 对 利 用 废 物 生 产 产 品 和 从 废 物 中 回 收 原 料 的 企 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增 值 税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规 定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采 取 有 利 于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活 动 的 经 济 措 施, 对 固 体 废 物 实 行 充 分 回 收 和 合 理 利 用 我 国 现 有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等 基 本 情 况 如 附 件 1-1 所 示 由 于 缺 少 具 有 针 对 性 具 体 强 制 的 规 范, 政 府 部 门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也 比 较 混 乱, 出 现 谁 都 可 以 管, 谁 都 不 想 管 部 门 职 能 混 乱 管 理 缺 失 的 现 象 (3)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的 管 理 体 系 的 现 状 1 国 家 的 职 责 及 管 理 体 制 包 装 废 物 或 者 再 生 资 源 的 管 理 体 制 是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的 变 革 而 变 化 的, 从 20 世 纪 50 年 至 今, 管 理 体 制 上 出 现 了 多 次 反 复 包 装 废 物 不 是 由 一 个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管 理, 出 现 了 众 多 的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协 会 组 织 和 基 层 管 理 参 与 者, 属 于 综 合 管 理 体 制 由 于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涉 及 众 多 参 与 方, 需 要 密 切 协 调 各 方 复 杂 的 关 系, 并 且 对 各 环 节 的 政 策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反 馈, 及 时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的 运 行 态 势 进 行 调 整 但 目 前 我 国 尚 未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的 确 保 规 划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效 实 施 的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环 保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工 商 总 局 等 多 部 委 均 涉 及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领 域, 也 包 括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相 对 应 的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的 法 律 职 责 开 展 与 包 装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但 又 是 从 各 自 管 辖 角 度 出 发, 彼 此 无 法 衔 接 配 套 表 1-2 包 装 废 弃 物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单 位 名 称 主 要 职 责 备 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管 理 全 国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工 作 会 同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全 国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负 责 研 究 提 出 促 进 再 生 资 源 发 展 的 政 策, 组 织 实 施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的 推 广 应 用 和 产 业 化 示 范 规 定 强 制 回 收 的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名 录 及 管 理 办 法 会 同 国 务 院 统 计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循 环 经 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会 同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发 布 鼓 励 限 制 和 淘 汰 的 技 术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和 产 品 名 录 综 合 性 管 理 协 调 部 门 商 务 部 组 织 开 展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有 关 工 作, 会 同 环 保 工 商 质 监 和 供 销 社 等 部 门 起 草 有 关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利 用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定 负 责 制 定 和 实 施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产 业 政 策 回 收 标 准 和 回 收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6

11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循 环 经 济 标 准 体 系, 制 定 和 完 善 节 能 节 水 节 材 和 废 物 再 利 用 资 源 化 等 标 准 标 准 制 定 公 安 部 负 责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的 治 安 管 理 工 商 总 局 负 责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者 的 登 记 管 理 和 再 生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内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环 保 部 负 责 对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过 程 中 环 境 污 染 的 防 治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对 违 反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将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网 点 纳 入 城 市 规 划, 依 法 对 违 反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和 清 理 整 顿, 负 责 全 国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工 作 建 设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设 立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会 同 国 务 院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产 业 活 动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7

12 1.2 中 国 地 方 城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的 法 律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 1 地 方 城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地 方 层 面 关 于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及 循 环 利 用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及 政 策 如 附 件 1-2 所 示 目 前, 我 国 地 方 上 也 没 有 明 确 的 有 关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国 家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7 年 第 8 号 ), 各 省 市 均 陆 续 出 台 了 相 应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或 条 例, 内 容 均 涉 及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的 问 题 根 据 国 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陕 西 省 深 圳 市 大 连 市 等 省 市 已 出 台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条 例, 广 东 省 山 西 省 甘 肃 省 安 徽 省 等 省 市 正 征 求 意 见, 将 陆 续 出 台 相 应 的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条 例 各 省 市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条 例 内 容 也 多 涉 及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问 题 此 外, 在 我 国 各 省 市 制 定 的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中, 均 高 度 重 视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重 视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并 出 台 了 相 应 的 支 持 政 策 和 措 施 a) 嘉 兴 市 嘉 兴 市 政 府 机 构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体 制 如 图 1-6 所 示 根 据 回 收 体 系 的 组 成 要 素, 政 府 机 构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围 绕 回 收 站 和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展 开 回 收 站 首 先 要 在 市 工 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经 营 资 格 证 才 可 正 式 营 业 办 理 个 体 废 品 收 购 站 站 的 营 业 执 照,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个 体 户 开 业 登 记 申 请 表 ;2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一 张 ;3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 自 有 的 提 交 产 权 所 有 证 明 ; 租 他 人 场 地 的, 提 交 租 赁 合 同 和 他 人 的 房 产 所 有 权 证 明 ) 取 得 的 营 业 执 照 上 面 注 明 允 许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废 旧 金 属 回 收, 其 他 无 需 报 审 批 的 一 切 合 法 项 目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回 收 站 既 要 接 受 市 工 商 局 和 市 经 信 局 的 管 理, 同 时 又 需 受 到 市 商 务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行 业 协 会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监 督 在 从 事 回 收 业 务 时, 主 要 由 嘉 兴 市 再 生 资 源 行 业 协 会 给 予 相 关 引 导 和 培 训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 的 运 营 必 须 首 先 通 过 市 经 济 与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的 资 质 认 定,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后 方 可 进 行 生 产 活 动 设 施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接 受 市 环 保 局 的 管 理, 同 时 受 到 市 商 务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经 信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监 督 图 1-6 嘉 兴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体 系 图 8

13 b) 贵 阳 市 贵 阳 市 政 府 机 构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体 制 如 图 1-7 所 示 根 据 回 收 体 系 的 组 成 要 素,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出 现 了 众 多 的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协 会 组 织 和 基 层 管 理 参 与 者 共 同 参 与 管 理 的 综 合 管 理 体 制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包 括 市 发 改 委 市 商 务 局 市 环 保 局 等, 各 政 府 机 构 根 据 各 自 的 法 律 职 责 开 展 与 包 装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 政 府 机 构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围 绕 回 收 站 集 散 中 心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展 开 回 收 站 首 先 要 在 市 工 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经 营 资 格 证 才 可 正 式 营 业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既 要 接 受 市 工 商 局 和 市 属 区 级 经 贸 局 的 管 理, 同 时 又 需 受 到 市 商 务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环 保 局 (2012 年, 贵 阳 市 整 合 环 保 林 业 绿 化 等 相 关 部 门 职 能 组 建 了 市 生 态 文 明 委 员 会 ) 市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行 业 协 会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监 督 在 从 事 回 收 业 务 时, 主 要 由 贵 阳 市 再 生 资 源 行 业 协 会 给 予 相 关 引 导 和 培 训 集 散 中 心 在 运 营 规 模 等 方 面 介 于 正 规 回 收 站 与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之 间, 在 回 收 业 务 方 面 受 贵 阳 市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行 业 协 会 引 导, 贵 阳 市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协 会 由 贵 阳 市 商 务 局 直 接 管 理 ;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受 到 市 发 改 委 市 环 保 局 市 供 销 社 市 规 划 局 市 国 税 局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监 督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需 要 运 营 必 须 首 先 通 过 市 经 济 与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的 资 质 认 定,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后 方 可 生 产 设 施 在 运 营 过 程 中 接 受 市 环 保 局 的 管 理, 同 时 受 到 市 商 务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属 区 级 经 贸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监 督 包 装 物 废 弃 物 管 理 中, 市 商 务 局 是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市 供 销 社 是 再 生 资 源 绿 色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执 行 主 体 图 1-7 贵 阳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体 系 图 (2) 试 点 城 市 ( 嘉 兴 市 贵 阳 市 )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流 根 据 2011 年 对 嘉 兴 市 和 贵 阳 市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现 状 的 调 查, 制 定 出 两 市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流 具 体 如 图 1-8 图 1-9 所 示 9

14 图 1-8 嘉 兴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流 (t/ 天 ) 产 生 排 出 回 収 循 环 利 用 城 市 典 型 废 弃 物 总 产 生 量 (GT) 企 事 业 类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BG) 企 事 业 类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量 (BR) 企 事 业 类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BRpg) 企 事 业 类 非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BRnpg) 总 循 环 利 用 量 (TR) 正 規 回 収 包 装 (RSFpg) 纸 箱 域 内 循 环 利 用 量 (TRI) 1, 家 庭 类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HG) 企 事 业 类 廃 棄 物 排 出 量 (BD)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正 規 回 収 非 包 装 (RSFnpg) 报 纸 杂 志 总 回 收 量 (TR- RS) 塑 料 饮 料 容 器 家 庭 类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量 (HR) 家 庭 类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HRpg) 非 正 規 回 収 包 装 (RSIpg) 其 他 塑 料 容 器 家 庭 类 非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HRnpg) 非 正 規 回 収 非 包 装 (RSInpg) 域 外 循 环 利 用 量 (TRO) 其 他 塑 料 质 物 品 铁 罐 家 庭 类 廃 棄 物 排 出 量 (HD) 其 他 金 属 质 物 品 铝 罐 0.5 嘉 兴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流 程 ( 废 弃 物 整 体 ) 玻 璃 瓶 15.6 玻 璃 质 其 他 物 品

15 图 1-9 贵 阳 市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流 (t/ 天 ) 产 生 排 出 回 收 循 环 利 用 企 事 业 类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BG) 企 事 业 类 循 环 利 用 废 弃 物 量 (BR) 企 事 业 类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BRpg) ( 合 计 ) 对 象 地 区 内 循 环 利 用 量 (TRI) 正 规 回 收 包 装 (RSFpg) 纸 箱 城 市 废 弃 物 总 产 生 量 (GT) 企 事 业 类 非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BRnpg) 来 自 该 地 区 外 的 运 入 量 ( 纸 类 ) 2, 家 庭 类 废 弃 物 产 生 量 (HG) 企 事 业 类 廃 棄 物 排 出 量 (BD) 报 纸 杂 志 正 规 回 收 非 包 装 (RSFnpg) PET 瓶 总 回 收 量 (TR- RS) 集 散 中 心 ##### 循 环 利 用 废 弃 物 ( 域 内 ) 家 庭 类 循 环 利 用 废 弃 物 量 (HR) 家 庭 类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HRpg) 非 正 规 回 收 包 装 (RSIpg) 其 他 塑 料 容 器 其 他 金 属 家 庭 类 非 包 装 废 弃 物 量 (HRnpg) 非 正 规 回 收 非 包 装 (RSInpg) 集 散 中 心 向 该 地 区 外 的 运 出 量 铁 罐 循 环 利 用 废 弃 物 ( 域 外 ) 铝 罐 家 庭 类 废 弃 物 排 出 量 (HD) 玻 璃 瓶 其 他 金 属 贵 阳 市 循 环 利 用 废 弃 物 流 程 ( 废 弃 物 整 体 ) 其 他 玻 璃

16 1.3 对 现 状 的 评 估 及 存 在 的 课 题 (1)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有 待 完 善 目 前 我 国 尚 无 全 国 性 的 专 门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法 规, 已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管 理 问 题 涉 及 不 多,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条 款 内 容 具 有 相 似 性,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固 体 废 弃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中 有 原 则 的 规 定, 都 强 调 建 立 强 制 回 收 名 录 和 生 产 企 业 的 回 收 责 任, 采 取 经 济 措 施 减 少 废 弃 物 产 生 和 鼓 励 回 收 利 用, 加 强 信 息 统 计, 加 强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等 但 没 有 任 何 一 个 条 款 明 确 规 定 要 对 违 法 行 为 及 后 果 实 施 制 裁, 这 样 导 致 法 律 条 款 重 原 则 轻 操 作, 大 量 企 业 游 离 在 行 业 管 理 之 外, 包 装 回 收 企 业 和 相 关 人 员 都 觉 得 法 律 管 不 到 自 己, 优 惠 政 策 惠 及 不 到 自 己 比 如, 加 强 信 息 收 集 完 善 统 计, 到 底 要 加 强 哪 些 信 息 和 统 计, 由 谁 进 行 统 计 作 业, 在 所 有 法 律 和 政 策 中 都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目 前 包 装 废 物 的 统 计 无 论 是 包 装 行 业 再 生 资 源 行 业 还 是 环 保 部 门, 基 本 上 都 没 有 完 善 统 计 ; 又 如, 国 家 鼓 励 制 定 经 济 措 施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促 进 包 装 废 物 回 收, 到 底 是 一 些 什 么 经 济 措 施, 由 谁 负 担 谁 受 益 谁 执 行 也 不 明 确 ; 再 如 实 行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如 何 延 伸, 延 伸 到 哪 些 环 节, 如 何 确 定 和 评 估 等 都 没 有 细 化, 导 致 执 法 主 体 不 明, 因 而 缺 乏 针 对 性 额 可 操 作 性, 基 本 处 于 政 策 宣 传 层 面, 不 能 解 决 现 实 问 题 此 外,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制 订 了 一 些 相 关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规 定, 如 上 海 浙 江 等 省 市 制 订 的 一 些 地 方 性 法 规 虽 然 这 些 法 规 发 挥 了 一 定 作 用, 但 地 方 性 法 规 仅 限 于 管 理 当 地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不 适 用 于 全 国 我 国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了 一 些 相 应 的 标 准, 但 均 较 为 薄 弱 如 中 国 包 装 技 术 协 会 和 中 国 包 装 总 公 司 颁 布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与 利 用 通 则 只 是 推 荐 性 标 准, 不 具 备 强 制 力, 不 利 于 形 成 公 平 的 行 业 竞 争 环 境 因 此, 本 课 题 组 认 为, 在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体 系 建 设 中, 存 在 大 量 值 得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进 一 步 深 入 的 课 题 : 1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尽 快 出 台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以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为 核 心, 落 实 各 项 法 律 的 原 则 要 求, 要 求 生 产 者 在 包 装 的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过 程 中, 遵 循 循 环 经 济 减 量 化 再 利 用 资 源 化 的 经 济 活 动 行 为 原 则, 理 顺 管 理 机 制,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细 化 管 理 范 围, 特 别 是 要 明 确 管 理 主 体 的 法 律 地 位, 企 业 所 需 承 担 的 责 任, 以 保 证 最 大 程 度 提 高 包 装 的 资 源 利 用 率, 使 包 装 废 弃 物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从 法 律 角 度 鼓 励 提 高 绿 色 设 计 源 头 分 类 强 现 存 法 律 之 间 的 协 调, 保 证 各 法 律 法 规 的 协 调 一 致 性 政 府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对 我 国 现 存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和 措 施 进 行 认 真 的 审 查 和 修 改, 确 保 它 们 的 目 标 和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中 有 关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减 少 污 染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确 保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的 各 项 原 则 被 认 真 地 结 合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管 理 体 系 和 措 施 中 2 建 立 健 全 再 生 包 装 废 弃 物 标 准 体 系, 加 快 制 定 修 订 宣 贯 相 关 技 术 和 产 品 标 准, 重 点 加 强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标 准 的 制 订 工 作 推 行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关 键 岗 位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研 究 建 立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利 用 评 价 指 标 和 监 测 体 系 对 于 一 些 对 环 境 有 很 大 潜 在 危 害, 但 又 无 法 回 收 利 用 或 回 收 利 用 成 本 很 高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制 订 强 制 回 收 包 装 材 料 和 产 品 目 录 制 订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处 置 企 业 准 入 条 件, 明 确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行 业 企 业 规 模 技 术 装 备 综 合 能 耗 节 能 环 保 等 准 入 指 标, 提 高 产 业 准 入 门 槛,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规 范 行 业 秩 序, 提 升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率 和 节 能 环 保 水 平, 引 导 生 产 要 素 向 优 势 企 业 集 中 3 推 行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化, 逐 步 建 立 起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数 据 收 集 整 理 和 统 计 体 系, 构 建 废 物 排 放 贮 存 及 综 合 利 用 数 据 统 计 平 台, 为 宏 观 调 控 和 制 定 政 策 提 供 科 学 决 策 依 据 12

17 (2) 相 关 组 织 间 合 作 的 缺 失 由 于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行 业 并 不 是 一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体 系,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较 多 导 致 管 理 复 杂 从 废 物 管 理 和 污 染 防 治 角 度 是 环 保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从 垃 圾 清 运 管 理 角 度 是 环 卫 或 市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从 回 收 体 系 建 设 角 度 是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从 生 产 管 理 角 度 是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从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角 度 是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从 进 出 口 管 理 角 度 还 涉 及 海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等 但 同 时, 这 些 管 理 主 体 相 互 之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仍 然 不 清 晰, 管 理 上 存 在 着 相 互 交 叉, 有 利 益 的 都 抢 着 管, 没 有 利 益 只 有 责 任 的 就 出 现 空 白 状 态 导 致 监 管 力 量 缺 乏 整 合, 没 有 形 成 合 力 由 各 级 政 府 和 不 同 机 构 所 制 定 的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相 关 ( 或 那 些 广 泛 涉 及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 的 政 策 并 不 都 是 协 调 一 致 的, 有 时 还 互 相 矛 盾 由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政 策 措 施 不 配 套, 管 理 体 制 不 完 善, 行 业 协 会 还 存 在 着 结 构 不 够 合 理 职 责 尚 不 明 确 服 务 能 力 需 要 加 强 行 为 有 待 进 一 步 规 范 等 问 题, 一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行 业 协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实 现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高 效 循 环 利 用, 源 头 分 类 是 关 键 源 头 分 类 工 作 需 要 市 民 的 积 极 参 与 目 前, 政 府 在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源 头 分 类 问 题 上 推 动 成 本 很 高, 但 我 国 市 民 对 城 市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的 认 识 不 足, 参 与 不 力 与 此 同 时, 随 着 我 国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工 作 的 不 断 推 进, 社 区 物 业 公 司 的 管 理 部 门 在 废 弃 物 回 收 体 系 中 扮 演 了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物 业 公 司 保 洁 人 员 已 经 自 然 地 在 进 行 分 类, 将 高 附 加 值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收 集 并 出 售 以 从 中 获 取 收 益, 补 充 收 入 存 在 的 课 题 主 要 是 : 政 府 需 要 建 立 一 个 行 政 管 理 和 市 场 手 段 有 效 结 合 的 综 合 管 理 政 策 体 系, 政 府 机 构 市 场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形 成 伙 伴 关 系, 相 互 沟 通 合 作, 利 用 综 合 的 政 策 手 段 提 高 政 策 的 有 效 性 和 效 率 因 此, 需 要 明 确 各 类 组 织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加 强 分 工 合 作 1 政 府 部 门 间 协 作 机 制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的 责 任 主 体 必 须 是 政 府 其 中 涉 及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建 议 各 个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专 门 的 机 构 致 力 于 这 项 工 作, 并 由 部 门 高 层 领 导 担 任 第 一 负 责 人 由 中 央 政 府 机 构 ( 如 发 改 委 或 商 务 部 ) 牵 头 负 责, 在 现 有 部 门 间 形 成 联 合 执 法 和 监 控 网 络,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 包 括 中 央 和 省 一 级 ) 有 关 政 策 和 信 息 的 协 调 一 致 性 2 转 变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角 色 加 强 政 府 能 力 建 设, 明 确 政 府 角 色 和 提 高 治 理 水 平, 必 须 更 明 确 地 界 定 和 分 配 不 同 机 构 的 职 责 政 府 需 要 认 识 到, 政 府 的 角 色 不 是 执 行 者 而 是 推 动 者 和 监 督 者,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制 定 规 则 建 立 奖 励 机 制 和 提 供 监 督 将 政 府 需 要 将 其 角 色 从 直 接 干 预 生 产 过 程 转 变 为 为 更 广 泛 的 经 济 活 动 搭 设 舞 台 政 府 最 重 要 的 角 色 是 变 革 的 促 进 者, 制 定 适 当 的 目 标 和 激 励 措 施 强 制 实 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要 求, 而 不 是 直 接 实 施 的 主 角 和 投 资 者 3 强 化 政 府 责 任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主 体, 建 立 起 一 种 追 究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的 责 任 机 制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是 一 项 投 资 多 见 效 慢 的 项 目, 特 别 是 经 济 不 发 达 地 区, 地 方 政 府 迫 于 经 济 压 力 不 会 下 大 力 气 治 理 污 染 因 此, 要 采 取 中 央 和 地 方 合 作 的 方 式, 在 给 予 一 定 政 策 和 资 金 扶 持 的 条 件 下, 将 环 境 保 护 的 相 关 内 容 纳 入 干 部 考 核 体 系, 同 时 整 合 监 管 力 量, 强 化 监 管 力 度, 使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不 仅 要 有 权 力, 还 要 有 责 任 4 加 强 协 会 的 作 用 在 起 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时, 明 确 行 业 协 会 在 促 进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中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13

18 拓 展 行 业 协 会 职 能, 加 强 行 业 协 会 自 身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要 充 分 发 挥 联 系 政 府 和 企 业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转 变 职 能, 把 适 宜 于 行 业 协 会 行 使 的 职 能 委 托 或 转 移 给 行 业 协 会 共 同 推 动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5 完 善 社 区 治 理 机 制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工 作 缺 少 市 民 的 广 泛 积 极 参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和 发 达 国 家 的 城 市 相 比, 我 国 的 城 市 缺 乏 一 种 健 康 的 社 会 自 治 和 动 员 机 制 长 期 以 来, 大 多 数 城 市 的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基 本 上 是 从 上 而 下 的 行 政 推 动, 社 会 缺 少 自 我 能 动 性, 社 会 的 自 我 管 理 和 组 织 能 力 较 差, 导 致 市 民 认 知 和 参 与 性 不 高 居 委 会 和 NGO 组 织 是 推 动 社 区 自 治 的 主 要 力 量 政 府 应 重 点 培 育 社 区 自 治 机 制 和 社 会 环 保 NGO 组 织, 增 强 社 区 居 民 的 自 律 管 理 能 力, 增 强 社 区 居 民 的 环 保 意 识, 提 高 社 区 居 民 的 参 与 度, 推 动 社 区 废 弃 物 源 头 分 类 水 平 的 提 高, 降 低 政 府 管 理 成 本 和 难 度 需 要 加 强 对 社 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职 责 和 利 益 分 担 机 制 的 研 究, 激 励 物 管 更 好 的 参 与 到 社 区 垃 圾 分 类 和 和 废 弃 物 分 类 回 收 体 系 建 设 建 议 政 府 建 立 城 市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专 项 教 育 资 金, 充 分 利 用 我 国 循 环 经 济 教 育 示 范 基 地, 为 市 民 接 受 环 境 教 育 提 供 资 金 和 场 所 市 民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处 置 的 标 准 和 规 定 等 认 识 的 提 高, 能 有 效 促 进 城 市 典 型 生 活 废 弃 物 的 源 头 分 类, 更 好 地 监 督 和 协 助 政 府 最 好 环 境 管 理 和 法 规 实 施 方 面 的 工 作 (3)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不 健 全 目 前,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中 缺 乏 健 全 的 全 过 程 环 境 管 理 和 有 效 的 经 济 激 励 政 策 1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是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主 要 推 进 制 度 之 一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的 实 施 具 体 包 括 产 品 制 造 商 承 担 一 定 的 回 收 再 生 资 源 化 责 任 的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和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规 定 义 务 两 种 方 法 关 于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详 见 第 2 章 2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Deposit Refund 制 度 (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 是 推 进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一 种 主 要 经 济 手 法 关 于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详 见 第 4 章 3 实 施 包 装 废 物 回 收 和 再 生 利 用 的 统 计 信 息 制 度 包 装 废 物 回 收 和 再 生 利 用 是 一 个 庞 大 的 社 会 体 系, 目 前 一 个 部 门 难 以 获 得 包 装 物 生 产 和 废 物 产 生 的 统 计 信 息, 应 该 鼓 励 各 行 业 协 会 建 立 和 完 善 数 据 库, 尽 可 能 将 大 中 小 规 模 的 企 业 信 息 纳 入 统 计 范 围 例 如, 要 将 纸 包 装 生 产 量 消 费 量 回 收 量 废 物 利 用 量 搞 清 楚, 就 需 要 将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从 纸 产 品 中 分 离 出 来, 以 及 将 废 旧 纸 制 包 装 容 器 从 废 纸 中 分 离 出 来, 就 需 要 一 个 一 个 进 行 统 计, 行 业 协 会 或 统 计 单 位 需 要 建 立 有 效 的 统 计 方 法, 改 变 目 前 统 计 指 标 笼 统 的 做 法 4 税 费 补 贴 制 度 在 原 材 料 供 应 环 节, 提 高 生 产 企 业 的 资 源 税 税 率, 使 资 源 价 格 体 现 资 源 的 稀 缺 程 度 和 开 采 的 环 境 成 本, 鼓 励 企 业 节 约 资 源, 促 进 使 用 再 生 材 料 对 使 用 包 装 的 企 业, 根 据 包 装 材 料 的 性 质 不 同 征 收 不 同 的 处 置 费, 材 料 的 循 环 利 用 性 能 越 好, 环 境 副 作 用 越 小, 征 收 处 置 费 越 低 鼓 励 企 业 选 择 环 境 友 好 型 包 装 材 料, 减 少 一 次 性 包 装 材 料, 推 广 环 保 包 装 设 计 向 包 装 生 产 企 业 和 包 装 使 用 企 业 征 收 的 资 源 税 和 处 置 费 应 该 专 款 专 用, 用 于 补 贴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利 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执 法 管 理 如 : 对 企 业 使 用 再 生 材 料 予 以 税 收 优 惠 或 补 贴, 对 市 场 不 能 自 发 回 收 且 环 境 污 染 较 大 的 废 弃 物, 可 补 贴 回 收 环 节, 以 加 大 回 收 力 度 14

19 此 外, 其 他 关 键 政 策 如 环 保 设 计 制 度 分 类 排 放 标 识 制 度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产 业 技 术 和 产 品 的 环 境 准 入 制 度 也 应 尽 快 出 台 (4) 包 装 废 弃 物 相 关 业 界 的 不 成 熟 目 前,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不 够 规 范, 技 术 水 平 偏 低, 回 收 体 系 不 健 全 1 技 术 水 平 偏 低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不 均 衡, 尚 未 形 成 促 进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的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综 合 能 耗 污 染 物 排 放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率 等 关 键 指 标 与 发 达 国 家 差 距 明 显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落 后, 在 工 程 设 计 中 具 有 创 新 的 原 创 设 计 少, 行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不 强, 关 键 技 术 装 备 大 量 依 靠 进 口 并 且 回 收 处 置 技 术 的 开 发 还 缺 乏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专 业 化 的 组 织 机 构 领 导 行 业 集 中 度 偏 低 我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的 大 多 数 企 业 生 产 规 模 小, 全 行 业 产 业 集 中 度 普 遍 较 低 目 前, 行 业 缺 乏 准 入 管 理, 发 展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市 场 竞 争 无 序, 亟 待 加 以 规 范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中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因 缺 乏 有 效 领 导 和 协 调, 一 些 企 业 的 污 水 未 进 行 处 理 就 地 排 放, 地 下 水 质 受 到 影 响 因 此,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中 需 要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推 进 产 业 升 级 建 立 包 装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体 系 大 力 开 展 先 进 的 复 合 类 包 装 材 料 分 离 技 术 包 装 废 物 再 生 利 用 集 成 技 术 低 品 质 包 装 材 料 的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等 相 关 研 究, 结 合 示 范 工 程 的 建 设, 对 技 术 的 适 用 性 进 行 评 估, 建 立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特 点 的 包 装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体 系 严 格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促 进 包 装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企 业 的 规 模 化 发 展 对 落 后 产 能 实 行 限 期 治 理 和 整 改, 仍 不 达 标 的 应 予 关 停 对 未 完 成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任 务 的 地 区, 暂 停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审 批 加 大 对 限 期 淘 汰 装 备 的 监 管 力 度, 防 止 擅 自 扩 容 改 造 和 异 地 转 移 2 回 收 体 系 不 健 全 国 内 尚 未 建 立 起 完 整 的 回 收 市 场 体 系, 回 收 利 用 状 况 不 容 乐 观, 不 利 于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产 业 的 发 展 首 先, 废 弃 物 没 有 实 现 源 头 分 类, 各 种 废 弃 物 混 杂 在 一 起, 加 大 了 后 续 分 拣 和 处 置 的 成 本 其 次, 在 回 收 环 节, 大 部 分 有 价 值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被 游 散 的 个 体 回 收 者 回 收, 这 些 回 收 者 回 收 方 式 原 始 落 后, 个 体 回 收 者 规 模 小 而 分 散, 没 有 回 收 分 类 分 选 加 工 打 包 能 力 和 系 统 管 理, 造 成 包 装 废 弃 物 收 购 质 量 差 含 杂 高 例 如, 我 国 废 纸 只 分 为 书 报 纸 和 瓦 楞 纸 箱 三 大 类, 没 有 形 成 严 格 的 废 纸 回 收 细 分 体 系, 造 成 巨 大 浪 费 在 缺 乏 行 业 标 准 和 统 一 监 管 的 情 况 下, 难 以 出 现 有 实 力 的 大 型 供 货 商 国 内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混 杂 和 小 批 量 运 输, 难 以 满 足 正 规 企 业 大 规 模 生 产 的 需 要 在 循 环 利 用 环 节, 市 场 处 于 无 序 竞 争 状 态, 大 规 模 企 业 由 于 环 保 成 本 的 压 力 而 处 于 竞 争 的 弱 势, 大 量 的 回 收 废 料 流 向 技 术 落 后 的 非 正 规 小 企 业, 被 加 工 成 低 档 次 产 品, 没 有 发 挥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资 源 价 值, 还 带 来 严 重 的 二 次 污 染 下 一 步 中 国 需 要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体 系 的 经 验, 重 构 我 国 的 回 收 体 系, 实 现 效 率 与 环 境 安 全 的 双 重 目 标 应 加 快 研 究 回 收 体 系 和 利 用 方 法, 需 要 从 国 家 省 市 层 面 进 行 长 远 规 划 和 布 局, 合 理 规 划 包 装 废 物 循 环 利 用 网 络 可 以 考 虑 以 国 内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试 点 建 设 为 基 础, 结 合 我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特 点, 充 分 利 用 规 范 和 整 合 现 有 回 收 渠 道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选 择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实 力 的 企 业 建 设 回 收 示 范 工 程 加 快 包 装 废 弃 物 规 范 化 交 易 和 集 中 处 理, 逐 步 在 全 国 形 成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15

20 附 件 1-1 我 国 国 家 层 面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类 别 名 称 实 施 时 间 相 关 内 容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一 号 ) 2005 月 4 月 1 日 修 订 实 施 规 定 生 产 销 售 进 口 依 法 被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目 录 的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该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进 行 回 收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2 号 ) 2003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设 计, 应 当 考 虑 其 在 生 命 周 期 中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影 响, 优 先 选 择 无 毒 无 害 易 于 降 解 或 者 便 于 回 收 利 用 的 方 案 生 产 销 售 被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目 录 的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企 业, 必 须 在 产 品 报 废 和 包 装 物 使 用 后 对 该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进 行 回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 主 席 令 第 四 号 ) 2008 年 9 月 1 日 该 法 对 是 包 装 废 弃 物 在 内 的 再 生 资 源 再 利 用 和 资 源 化 做 了 的 具 体 要 求, 同 时 规 定 建 立 以 生 产 者 为 主 的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综 合 运 用 财 政 税 收 投 资 市 场 准 入 价 格 信 贷 等 手 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2011 年 完 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推 进 再 生 资 源 规 模 化 利 用 全 民 动 员, 科 学 引 导 在 切 实 提 高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产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过 程 管 理, 减 少 过 度 包 装, 倡 导 节 约 和 低 碳 的 消 费 模 式, 从 源 头 控 制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综 合 利 用, 变 废 为 宝 坚 持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推 动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工 作, 提 高 生 活 垃 圾 中 废 纸 废 塑 料 废 金 属 等 材 料 回 收 利 用 率, 提 高 生 活 垃 圾 中 有 机 成 分 和 热 能 的 利 用 水 平, 全 面 提 升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限 制 包 装 材 料 过 度 使 用, 减 少 包 装 性 废 物 产 生, 探 索 建 立 包 装 物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促 进 包 装 物 回 收 再 利 用 加 强 资 源 利 用 全 面 推 广 废 旧 商 品 回 收 利 用 焚 烧 发 电 生 物 处 理 等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方 式 法 规 国 务 院 批 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2011 年 4 月 9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 国 发 号 ) 2011 年 建 设 废 旧 物 品 回 收 体 系 和 集 中 加 工 处 理 园 区, 推 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规 章 包 装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1 月 1 日 阐 明 了 包 装 术 语 与 包 装 的 分 类, 规 定 了 纸 木 塑 料 金 属 玻 璃 等 包 装 废 弃 物 回 收 利 用 的 管 理 原 则 回 收 渠 道 回 收 办 法 分 级 原 则 储 存 和 运 输 回 收 复 用 品 种 复 用 办 法 复 用 的 技 术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与 奖 惩 原 则 附 则 等 内 容 16

21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十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2002 年 1 月 10 日 大 力 开 展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是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保 护 环 境, 建 立 资 源 节 约 型 社 会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7 号 ) 2007 年 7 月 1 日 第 三 条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的 治 理, 实 行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无 害 化 和 谁 产 生 谁 依 法 负 责 的 原 则 国 家 采 取 有 利 于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综 合 利 用 的 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和 措 施, 提 高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治 理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鼓 励 对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实 行 充 分 回 收 和 合 理 利 用 第 十 五 条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应 当 逐 步 实 行 分 类 投 放 收 集 和 运 输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7 年 第 8 号 ) 2007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规 定 包 装 废 弃 物 属 于 再 生 资 源, 对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回 收 活 动 中,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企 业 的 经 营 规 则 等 进 行 了 明 确 商 品 零 售 场 所 塑 料 购 物 袋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商 总 局 令 2008 年 第 8 号 ) 2008 年 6 月 1 日 引 导 消 费 者 减 少 使 用 塑 料 购 物 袋, 对 零 售 场 所 塑 料 购 物 袋 有 偿 使 用 做 出 规 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限 制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塑 料 购 物 袋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2008 年 1 月 9 日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超 薄 塑 料 购 物 袋 ; 实 行 塑 料 购 物 袋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提 高 废 塑 料 的 回 收 利 用 水 平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2011 第 9 号 ) 2011 年 6 月 1 日 指 导 目 录 分 为 鼓 励 类 限 制 类 和 淘 汰 类 鼓 励 类 有 : 高 效 节 能 低 污 染 规 模 化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与 综 合 利 用, 包 括 废 杂 有 色 金 属 回 收 ; 节 能 环 保 型 玻 璃 窑 炉 ( 含 全 电 熔 电 助 熔 全 氧 燃 烧 技 术 ) 的 设 计 应 用 ; 废 ( 碎 )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 聚 酯 回 收 材 料 生 产 涤 纶 工 业 丝 差 别 化 和 功 能 性 涤 纶 长 丝 等 高 附 加 价 值 产 品 ;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产 业 化 ; 废 旧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废 印 刷 电 路 板 废 旧 电 池 废 旧 船 舶 废 旧 农 机 废 塑 料 废 橡 胶 废 弃 油 脂 等 再 生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与 设 备 开 发 ;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设 备 :4000 马 力 以 上 废 钢 破 碎 生 产 线 ; 废 塑 料 复 合 材 料 回 收 处 理 成 套 装 备 ( 回 收 率 95% 以 上 ); 轻 烃 类 石 化 副 产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装 备 ; 十 二 五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环 资 号 ) 2011 年 12 月 10 日 提 出 了 十 二 五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目 标 重 点 领 域 以 及 政 策 措 施 完 善 废 纸 回 收 分 拣 脱 墨 加 工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鼓 励 大 型 废 纸 制 浆 技 术 及 成 套 设 备 研 发 重 点 开 发 废 塑 料 回 收 分 拣 清 洗 和 分 离 等 预 处 理 技 术 和 设 备, 鼓 励 废 旧 塑 料 瓶 废 旧 地 膜 高 值 利 用, 推 广 废 塑 料 再 生 造 粒 和 改 性 以 17

22 及 生 产 木 塑 制 品 鼓 励 建 立 废 玻 璃 回 收 体 系, 推 广 废 玻 璃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平 板 玻 璃 等 直 接 应 用 及 生 产 建 筑 保 温 材 料 等 间 接 利 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与 利 用 通 则 (GB/T ) 1997 年 5 月 1 日 通 则 主 要 规 定 了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有 关 的 系 列 定 义 和 分 类 同 时 规 定 了 包 装 废 弃 物 处 理 与 利 用 的 效 果 评 价 准 则 应 包 括 经 济 效 益 与 环 境 保 护 效 果, 并 应 作 为 包 装 功 能 性 方 便 性 和 销 售 性 综 合 评 价 的 一 部 分 包 装 回 收 标 志 GB 年 9 月 18 日 规 定 了 可 回 收 复 用 包 装 及 可 再 生 利 用 包 装 标 志 的 种 类 名 称 尺 寸 及 颜 色 等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第 1 部 分 : 处 理 和 利 用 通 则 (GB/T ) 2009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了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处 理 与 利 用 的 要 求 方 法 效 果 评 估 准 则 和 回 收 标 志 代 替 GB/T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与 利 用 通 则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第 2 部 分 : 评 估 方 法 和 程 序 (GB/T ) 2011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了 对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进 行 预 先 全 面 评 估 的 方 法 要 求 程 序 和 准 则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所 有 投 放 市 场 的 商 品 包 装 和 交 付 使 用 的 产 品 包 装 国 家 标 准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第 3 部 分 : 预 先 减 少 用 量 (GB/T ) 2011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了 预 先 评 估 包 装 或 包 装 材 料 的 用 量 及 其 重 金 属 和 化 学 品 含 量 的 要 求 方 法 程 序 和 准 则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第 4 部 分 : 重 复 使 用 (GB/T ) 2011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了 评 估 可 重 复 使 用 的 包 装 及 其 系 统 的 方 法 要 求 程 序 和 准 则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可 重 复 使 用 的 包 装 及 其 系 统 包 装 与 包 装 废 弃 物 第 5 部 分 : 材 料 循 环 再 生 (GB/T ) 2011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了 评 估 包 装 或 包 装 材 料 可 循 环 再 生 的 要 求 方 法 程 序 和 准 则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可 以 材 料 循 环 再 生 形 式 回 收 利 用 的 包 装 或 包 装 材 料 包 装 回 收 标 志 (GB/T ) 2011 年 1 月 1 日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可 回 收 复 用 包 装 及 可 再 生 利 用 包 装 标 志 的 种 类 名 称 尺 寸 及 颜 色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类 可 回 收 复 用 和 再 生 利 用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装 包 装 与 环 境 术 语 (GB/T ) 2011 年 1 月 1 日 规 定 了 与 环 境 有 关 的 包 装 和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术 语 及 其 定 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包 装 和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和 利 用 废 纸 再 利 用 技 术 要 求 (GB 年 6 规 定 了 废 纸 的 术 语 分 类 要 求 抽 样 和 试 验 方 法 等 适 用 于 采 购 废 纸 及 销 售 废 纸 18

23 2006) 月 1 日 铝 及 铝 合 金 废 料 2007 年 2 规 定 了 铝 及 铝 合 金 废 料 ( 以 下 简 称 废 铝 ) 的 分 类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检 验 规 则 和 包 装 标 志 运 输 及 贮 存 (GB/T ) 月 1 日 适 用 于 废 铝 的 国 内 外 贸 易 及 再 生 有 色 金 属 熔 炼 企 业 铝 加 工 企 业 废 铝 的 回 收 中 国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政 策 大 纲 (2010 年 第 14 号 ) 2010 年 7 月 1 日 积 极 鼓 励 推 广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 废 旧 金 属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废 纸 板 和 废 纸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废 塑 料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废 玻 璃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科 技 部 等 六 部 委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循 环 经 济 试 点 ( 第 一 批 )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环 资 [2005]2199 号 ) 2005 年 11 月 确 定 了 钢 铁 有 色 化 工 等 7 个 重 点 行 业 的 42 家 企 业,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等 4 个 重 点 领 域 的 17 家 单 位, 国 家 和 省 级 开 发 区 重 化 工 业 集 中 地 区 和 农 业 示 范 区 等 13 个 产 业 园 区, 资 源 型 和 资 源 匮 乏 型 城 市 涉 及 东 中 西 部 和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10 个 省 市, 作 为 第 一 批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试 点 单 位 相 关 政 策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科 技 部 等 六 部 委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试 点 ( 第 二 批 )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环 资 [2007]3420 号 )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城 市 矿 产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的 通 知 ( 发 改 环 资 [2010]977 号 ) 2007 年 12 月 13 日 2010 年 5 月 12 日 组 织 开 展 第 二 批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试 点 对 实 现 节 能 减 排 目 标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农 业 矿 产 资 源 皮 革 食 品 包 装 纺 织 印 染 等 行 业, 选 择 这 些 行 业 中 有 代 表 性 工 作 基 础 比 较 好 节 能 减 排 潜 力 大 的 重 点 企 业 作 为 试 点 单 位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领 域 选 择 再 生 资 源 拆 解 加 工 利 用 集 散 市 场 废 旧 金 属 再 生 利 用 装 备 再 制 造 废 旧 电 池 及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资 源 化 等 有 典 型 示 范 意 义 的 相 关 企 业 和 地 方 政 府 开 展 试 点 通 过 5 年 的 努 力, 在 全 国 建 成 30 个 左 右 技 术 先 进 环 保 达 标 管 理 规 范 利 用 规 模 化 辐 射 作 用 强 的 城 市 矿 产 示 范 基 地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基 地 ) 推 动 报 废 机 电 设 备 电 线 电 缆 家 电 汽 车 手 机 铅 酸 电 池 塑 料 橡 胶 等 重 点 城 市 矿 产 资 源 的 循 环 利 用 规 模 利 用 和 高 值 利 用 开 发 示 范 推 广 一 批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和 国 际 领 先 技 术, 提 升 城 市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技 术 水 平 探 索 形 成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城 市 矿 产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管 理 模 式 和 政 策 机 制, 实 现 城 市 矿 产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标 志 性 指 标 通 过 完 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的 法 律 标 准 和 政 策, 形 成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促 进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回 收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体 系, 规 范 改 造 社 区 居 民 回 收 站 点 分 拣 中 心 和 集 散 市 场, 使 城 市 90% 以 上 回 收 人 员 纳 入 规 范 化 管 理, 90% 以 上 的 社 区 设 立 规 范 的 回 收 站 点,90% 以 上 的 再 生 资 源 进 入 指 定 市 场 进 行 规 范 化 的 交 易 和 集 中 处 理, 再 生 资 源 主 要 品 种 回 收 率 达 到 80%, 逐 步 形 成 符 合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布 局 合 理 网 络 健 全 设 施 适 用 服 务 功 能 齐 全 管 理 科 学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实 现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的 产 业 化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建 设 的 通 知 ( 商 商 贸 发 [2009]142 号 ) 2006 年 4 月 6 日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再 生 资 源 回 2007 年 5 从 事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都 要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19

24 收 经 营 者 备 案 说 明 的 通 知 ( 商 改 字 号 ) 月 1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005 年 第 5 号 ) 2005 年 4 月 1 日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和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的 废 物 的 商 品 编 码 有 所 调 整 允 许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有 十 大 类, 如 废 纸 废 金 属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船 和 废 塑 料 等, 并 对 进 口 废 物 实 施 审 批 制 度, 进 口 人 需 向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批 准, 取 得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核 发 的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后, 可 在 批 准 范 围 内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告 发 布 铝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2007 年 第 64 号 公 告 ) 2007 年 10 月 29 日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提 高 铝 再 生 回 收 企 业 的 技 术 和 环 保 水 平, 按 照 规 模 化 环 保 型 的 发 展 模 式 回 收 利 用 再 生 资 源 禁 止 利 用 直 接 燃 煤 的 反 射 炉 再 生 铝 项 目 和 4t 以 下 的 其 他 反 射 炉 再 生 铝 项 目, 禁 止 采 用 坩 埚 炉 熔 炼 再 生 铝 合 金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分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发 展 现 状 发 展 环 境 指 导 思 想 及 主 要 目 标 主 要 任 务 重 大 专 项 及 保 障 措 施 等 六 个 章 节, 提 出 要 大 力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鼓 励 低 品 位 矿 共 伴 生 矿 难 选 冶 矿 尾 矿 和 熔 炼 渣 等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促 进 铜 铅 锌 等 冶 炼 企 业 原 料 中 各 种 有 价 元 素 的 回 收, 冶 炼 渣 综 合 利 用, 以 及 冶 炼 余 热 利 用 建 立 完 善 铜 铝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体 系, 规 范 回 收 拆 解, 建 设 一 批 规 模 化 再 生 利 用 示 范 工 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及 其 他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6 号 ) 2008 年 7 月 1 日 调 整 和 完 善 部 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的 增 值 税 政 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再 生 资 源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7 号 ) 2009 年 1 月 1 日 本 通 知 所 称 再 生 资 源, 是 指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7 年 第 8 号 ) 第 二 条 所 称 的 再 生 资 源, 即 在 社 会 生 产 和 生 活 消 费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已 经 失 去 原 有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经 过 回 收 加 工 处 理, 能 够 使 其 重 新 获 得 使 用 价 值 的 各 种 废 弃 物 上 述 加 工 处 理, 仅 指 清 洗 挑 选 整 理 等 简 单 加 工 财 政 部 关 于 明 确 办 理 再 生 资 源 增 值 税 退 税 程 序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监 [2009]7 号 ) 2009 年 2 月 13 日 规 定 了 再 生 资 源 退 税 审 核 程 序 问 题 中 负 责 初 审 复 审 的 财 政 部 门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及 劳 务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15 号 ) 2011 年 1 月 1 日 对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完 善, 增 加 部 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及 劳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对 销 售 下 列 自 产 货 物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50% 的 政 策 : 以 废 塑 料 废 旧 聚 氯 乙 烯 (PVC) 制 品 废 橡 胶 制 品 及 废 铝 塑 复 合 纸 包 装 材 料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汽 油 柴 油 废 塑 料 ( 橡 胶 ) 油 石 油 焦 碳 黑 再 生 纸 浆 铝 粉 汽 20

25 车 用 改 性 再 生 专 用 料 摩 托 车 用 改 性 再 生 专 用 料 家 电 用 改 性 再 生 专 用 料 管 材 用 改 性 再 生 专 用 料 化 纤 用 再 生 聚 酯 专 用 料 ( 杂 质 含 量 低 于 0.5 mg/g 水 份 含 量 低 于 1%) 瓶 用 再 生 聚 对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醇 酯 (PET) 树 脂 ( 乙 醛 质 量 分 数 小 于 等 于 1ug/g) 及 再 生 塑 料 制 品 生 产 原 料 中 上 述 资 源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70% 上 述 废 塑 料 综 合 利 用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通 过 ISO9000 ISO14000 认 证 以 废 弃 天 然 纤 维 化 学 纤 维 及 其 制 品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纤 维 纱 及 织 布 无 纺 布 毡 粘 合 剂 及 再 生 聚 酯 产 品 生 产 原 料 中 上 述 资 源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90%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2011 年 8 月 31 日 ( 二 十 六 ) 加 快 资 源 再 生 利 用 产 业 化 加 快 城 市 矿 产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推 进 再 生 资 源 规 模 化 利 用 加 快 建 设 城 市 社 区 和 乡 村 回 收 站 点 分 拣 中 心 集 散 市 场 三 位 一 体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 二 十 七 ) 促 进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健 全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完 善 分 类 回 收 密 闭 运 输 集 中 处 理 体 系 有 色 金 属 产 业 调 整 和 振 兴 规 划 2009 年 大 力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提 高 资 源 再 生 利 用 水 平, 加 强 资 源 节 约 和 综 合 利 用 加 快 建 设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有 色 金 属 再 生 利 用 体 系,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建 设 有 色 金 属 回 收 交 易 市 场 拆 解 市 场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采 用 高 效 低 耗 低 污 染 的 工 艺 装 备, 建 设 若 干 年 产 30 万 t 以 上 的 再 生 铜 铝 等 生 产 线, 促 进 资 源 化 利 用 上 规 模 技 术 上 水 平 产 品 上 档 次, 减 少 矿 产 资 源 消 耗 再 生 有 色 金 属 产 业 发 展 推 进 计 划 ( 工 信 部 联 节 [2011]51 号 ) 2011 年 1 月 24 日 加 快 再 生 有 色 金 属 利 用 步 伐, 进 一 步 优 化 再 生 有 色 金 属 产 能 布 局, 加 快 结 构 调 整, 实 现 产 业 升 级, 推 动 产 业 规 范 健 康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关 于 组 织 申 报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办 建 [2010] 63 号 ) 2010 年 8 月 17 日 重 点 支 持 部 分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城 市 以 龙 头 企 业 为 实 施 载 体, 建 设 标 准 化 社 区 回 收 点 分 拣 加 工 中 心 拆 解 中 心 ( 包 括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拆 解 企 业 ) 等, 打 造 稳 定 高 效 环 保 的 城 市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并 鼓 励 试 点 城 市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探 索 城 市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的 新 型 模 式 支 持 标 准 原 则 上 每 个 城 市 不 超 过 5000 万 元, 且 不 超 过 总 投 资 额 的 50% 四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支 持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投 融 资 政 策 措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发 改 环 资 [2010]801 号 ) 2010 年 5 月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规 划 投 资 产 业 和 价 格 政 策 的 引 导 作 用, 全 面 改 进 和 提 升 支 持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金 融 服 务, 多 渠 道 拓 展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直 接 融 资 途 径, 加 大 利 用 国 外 资 金 对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支 持 力 度 关 于 2011 年 开 展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办 建 [2011]8 号 ) 2011 年 支 持 大 同 哈 尔 滨 南 京 马 鞍 山 南 昌 潍 坊 烟 台 漯 河 武 汉 玉 溪 10 个 城 市 的 城 市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并 支 持 部 分 省 份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下 同 ) 区 域 性 大 型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基 地 建 设 21

26 附 件 1-2 地 方 层 面 包 装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及 政 策 类 别 名 称 实 施 时 间 相 关 内 容 的 规 定 地 方 法 规 贵 阳 市 建 设 循 环 经 济 生 态 城 市 条 例 (2004 年 7 月 8 日 贵 阳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2004 年 9 月 24 日 贵 州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 宁 波 市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管 理 条 例 ( 宁 波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十 三 届 第 九 号 ) 2004 年 11 月 1 日 2009 年 3 月 1 日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销 售 被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目 录 的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回 收 再 用 没 有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目 录 的, 企 业 在 技 术 经 济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开 展 利 用 与 处 理 :( 一 ) 可 以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再 利 用 的, 必 须 再 利 用 ;( 二 ) 可 以 再 生 利 用 的, 必 须 进 行 再 生 利 用 ;( 三 ) 可 以 热 回 收 的, 必 须 进 行 热 回 收 ;( 四 ) 不 能 利 用 的, 必 须 进 行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市 企 业 设 计 生 产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应 当 提 高 原 材 料 的 利 用 效 率, 优 先 使 用 可 再 利 用 和 可 资 源 化 的 材 料, 抑 制 产 品 的 过 度 包 装, 抑 制 产 品 和 包 装 物 变 成 废 物 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对 自 身 生 产 的 产 品 应 当 在 产 品 说 明 书 或 者 包 装 物 的 显 著 位 置 标 明 产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被 最 终 使 用 后 进 行 再 利 用 资 源 化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方 法 及 其 他 必 要 信 息 ; 对 于 可 再 生 利 用 的, 应 当 在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上 标 注 可 再 生 标 识 企 业 应 当 在 再 生 利 用 再 生 资 源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物 上 标 注 再 生 品 标 识, 并 且 在 说 明 书 中 注 明 浙 江 省 十 二 五 规 划 年 ( 三 ) 推 进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 加 强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建 立 完 善 城 乡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处 置 管 理 系 统, 支 持 废 旧 金 属 废 旧 塑 料 废 旧 家 电 等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利 用, 推 广 绿 色 再 制 造, 着 力 构 建 以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为 特 色 的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模 式 规 划 嘉 兴 市 十 二 五 规 划 贵 州 省 十 二 五 规 划 年 年 20. 大 力 发 展 生 态 经 济 加 强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和 再 生 利 用, 完 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和 垃 圾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推 进 资 源 再 生 利 用 产 业 化 36. 大 力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以 提 高 资 源 产 出 效 率 为 目 标, 加 强 规 划 指 导 财 税 和 金 融 等 政 策 支 持,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实 行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推 进 生 产 流 通 消 费 各 环 节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培 植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体 系 贵 阳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2011 年 4 月 27 日 ( 六 ) 巩 固 提 升 生 态 优 势,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规 范 资 源 开 发 秩 序 办 法 浙 江 省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7 年 5 月 28 日 从 2007 年 开 始, 省 财 政 将 安 排 一 定 数 额 的 资 金 建 立 浙 江 省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全 省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 一 ) 建 设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网 络 ; ( 二 ) 培 育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龙 头 企 业 ( 三 ) 改 造 建 设 再 生 资 源 集 散 市 场 ;( 四 ) 开 展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人 员 培 训 和 利 用 技 术 研 究 22

27 在 全 省 各 市 县 中 选 择 一 批 政 府 领 导 重 视 部 门 管 理 规 范, 并 拥 有 相 应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龙 头 企 业 的 地 区, 开 展 省 级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工 作, 逐 步 向 全 省 推 广 争 取 通 过 5 年 左 右 的 时 间, 通 过 两 级 试 点 示 范 同 步 推 进, 逐 步 建 立 回 收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体 系, 规 范 改 造 社 区 居 民 回 收 站 点 分 拣 中 心 和 集 散 市 场, 全 省 一 半 以 上 的 市 县 达 到 省 级 示 范 城 市 标 准, 逐 步 形 成 符 合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布 局 合 理 网 络 健 全 功 能 齐 全 管 理 科 学 有 效 利 用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通 知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开 展 省 级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示 范 城 市 建 设 的 通 知 2010 年 5 月 13 日 五 加 强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二 ) 做 好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工 作 以 再 生 金 属 废 旧 轮 胎 废 旧 家 电 及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利 用 为 重 点, 推 进 再 生 资 源 微 循 环 和 回 收 利 用, 推 进 生 活 垃 圾 和 污 泥 资 源 化 利 用 建 立 和 完 善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重 点 抓 好 废 旧 家 用 电 器 与 废 旧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利 用 废 旧 轮 胎 和 包 装 物 等 废 弃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抓 好 一 批 综 合 回 收 利 用 企 业, 促 进 可 再 生 资 源 和 工 业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至 2007 年, 全 省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企 业 免 税 销 售 总 值 达 550 亿 元, 年 均 增 长 5% 以 上 六 加 快 节 约 型 社 会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体 系 建 设 ( 二 ) 健 全 节 约 资 源 的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实 施 条 例, 建 立 严 格 的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激 励 政 策, 规 范 执 法 主 体, 加 大 惩 戒 力 度 修 订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着 手 制 定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办 法 和 废 旧 家 电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责 任 制 推 进 石 油 节 约 墙 体 材 料 革 新 建 筑 节 能 包 装 物 和 废 旧 轮 胎 回 收 等 资 源 节 约 与 综 合 利 用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意 见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设 节 约 型 社 会 重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2005 年 8 月 17 日 嘉 兴 市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建 设 节 约 型 社 会 的 实 施 意 见 2006 年 9 月 4 日 ( 三 十 ) 节 约 使 用 包 装 材 料 落 实 生 产 者 的 包 装 回 收 义 务, 推 进 玻 璃 马 口 铁 铝 纸 版 塑 料 等 包 装 材 料 的 回 收 利 用 ( 责 任 单 位 : 市 经 贸 委 ) ( 三 十 一 ) 延 长 材 料 使 用 寿 命 鼓 励 包 装 容 器 的 重 复 使 用, 鼓 励 利 用 林 业 三 剩 物 次 小 薪 材 生 产 密 度 板 等 产 品 ( 责 任 单 位 : 市 经 贸 委 市 农 业 经 济 局 ) 以 建 立 再 生 资 源 绿 色 回 收 站 为 支 撑, 以 建 设 废 旧 物 资 交 易 市 场 废 旧 物 资 分 拣 场 加 工 园 区 为 平 台, 逐 步 发 展 废 旧 物 资 综 合 利 用 产 业, 构 建 我 市 循 环 经 济 型 生 态 城 市 的 再 生 资 源 绿 色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具 体 目 标 任 务 是 :1 按 照 我 市 社 区 建 设 和 居 民 生 活 的 实 际 需 要,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内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社 区 和 大 专 院 校 机 关 街 道 建 设 绿 色 回 收 站 为 主 框 架, 配 置 流 动 收 购 车 为 补 充, 形 成 一 个 规 范 化 的 回 收 网 络, 逐 步 解 决 目 前 存 在 的 经 营 不 规 范 和 不 法 商 贩 收 购 户 乱 收 乱 购 乱 堆 乱 放 污 染 环 境 影 响 治 安 等 问 题, 营 造 和 谐 美 好 的 生 活 环 境 和 社 会 气 氛 2 在 花 溪 小 河 白 云 乌 当 4 区 及 城 郊 结 合 部 建 设 2 4 个 规 范 化 的 废 旧 物 资 交 易 市 场 在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场 预 留 场 地 和 小 河 区 白 云 区 各 建 1 个 废 旧 物 资 分 拣 场 在 贵 阳 市 城 郊 结 合 部 建 设 1 个 规 模 较 大 的 旧 货 市 场 在 郊 区 适 当 地 点 规 划 建 设 加 工 园 区 3 扶 持 和 培 育 绿 色 回 收 和 可 再 生 资 源 加 工 利 用 龙 头 企 业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再 生 资 源 绿 色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2007 年 5 月 31 日 23

28 2. 强 制 回 收 包 装 废 弃 物 制 度 设 计 所 需 条 件 整 理 本 章 围 绕 包 装 废 弃 物, 整 理 设 计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的 基 本 思 路, 明 确 引 入 制 度 所 需 的 条 件 建 立 包 装 废 弃 物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需 要 一 定 的 背 景 条 件 : 经 济 迅 猛 发 展 导 致 包 装 废 弃 物 排 放 量 激 增 ; 人 工 费 增 长 使 得 废 旧 包 装 的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成 本 猛 增 为 此, 过 去 建 立 起 来 的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业 务 的 基 础 受 到 冲 击 在 此 意 义 上,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应 该 是 应 对 宏 观 经 济 结 构 变 化 的 产 物 要 联 系 宏 观 经 济 结 构 对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进 行 讨 论, 首 先 需 要 定 义 对 象 废 弃 物 和 相 关 术 语, 从 经 济 角 度 对 废 弃 物 进 行 分 类 其 次, 梳 理 出 目 前 各 类 废 弃 物 对 应 的 社 会 性 课 题, 分 阶 段 研 讨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然 后, 整 理 出 各 部 门 在 各 个 阶 段 的 职 责,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通 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来 评 价 强 制 回 收 对 象 废 弃 物 优 先 级 的 方 法 进 行 说 明 在 有 关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案 例 方 面, 本 章 将 根 据 文 献 资 料 介 绍 由 于 日 本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评 价, 以 供 参 考 ( 附 录 2-1)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政 策 评 价 将 在 第 3 章 中 予 以 介 绍 2.1 对 象 范 围 及 概 念 的 定 义 (1) 对 象 废 弃 物 本 文 以 中 国 城 市 废 弃 物 中 的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为 对 象, 主 要 是 消 费 者 排 放 的 废 弃 物, 根 据 需 要, 也 考 虑 产 业 类 废 弃 物 及 其 他 城 市 废 弃 物 (2) 术 语 的 定 义 本 文 中 使 用 的 循 环 利 用 推 进 政 策 中 各 种 政 策 手 法 的 概 念 及 术 语 定 义 如 下 包 装 和 容 器 包 装 是 指, 为 保 护 商 品 便 于 保 存 而 使 用 的 包 覆 收 纳 材 料 等, 商 品 使 用 后, 与 商 品 分 离 被 废 弃 的 物 品 容 器 指 包 含 在 包 装 中, 独 立 的 包 覆 材 料 包 装 废 弃 物 因 不 再 需 要 而 被 废 弃 的 包 装 也 包 括 产 品 或 包 装 的 制 造 与 流 通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在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再 资 源 化 的 责 任 方 面 必 须 明 确 划 分 强 制 回 收 规 定 依 法 进 行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规 定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承 担 一 定 的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责 任 的, 属 于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 对 生 产 者 未 确 定 责 任 的, 规 定 由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废 弃 物 自 主 性 工 作 既 非 法 律 手 段 强 制 也 非 经 济 手 段 刺 激, 而 是 企 业 自 主 实 施 的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经 济 手 段 填 埋 税 收 费 ( 按 垃 圾 排 放 量 收 费 ) 押 金 返 还 预 收 处 理 费 (ADF,Advanced Disposal Fee) 等 经 济 刺 激 方 法 法 令 规 定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属 于 经 济 手 段 的 强 制 回 收 非 正 规 企 业 未 向 政 府 机 关 登 记 而 进 行 废 弃 物 的 交 易 回 收 再 资 源 化 处 理 等 行 为 的 企 业 其 中 大 多 数 为 个 人 或 小 规 模 企 业 由 于 规 模 小 数 量 多, 政 府 的 监 管 也 不 尽 完 善 24

29 正 规 化 为 提 高 非 正 规 企 业 进 行 的 废 弃 物 交 易 回 收 再 资 源 化 处 理 等 行 为 以 及 回 收 劳 动 者 在 指 令 下 所 做 的 分 拣 回 收 作 业 的 透 明 度, 需 使 其 置 于 政 府 的 适 当 监 管 之 下 为 此, 扩 大 产 业 规 模 提 高 企 业 行 业 组 织 的 水 平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不 通 过 市 场 交 易 而 对 其 他 经 济 主 体 造 成 影 响 称 为 外 部 性 ; 对 其 他 经 济 主 体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称 为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例 如, 工 厂 生 产 所 排 放 的 废 气 对 周 边 居 民 的 健 康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等 2.2 基 于 废 弃 物 经 济 价 值 的 分 类 按 废 弃 物 的 经 济 价 值 ( 有 价 性 ) 分 类 定 义 经 济 价 值 从 排 放 阶 段 开 始, 经 过 回 收 转 运 处 理 再 资 源 化 等 多 个 阶 段, 在 许 多 不 同 的 相 关 者 之 间 转 手 由 于 相 关 者 的 不 同 阶 段 的 不 同, 同 一 件 废 旧 包 装 的 经 济 价 值 也 有 所 不 同, 因 而 需 要 进 行 分 类 表 2-1 按 废 弃 物 的 经 济 价 值 分 类 经 济 价 值 排 放 时 回 收 价 值 过 程 公 费 分 拣 后 #1 公 共 价 值 #2 废 弃 物 分 类 示 例 旧 家 电 制 品 有 有 价 资 源 PET 瓶 玻 璃 等 ( 低 收 入 人 群 ) 废 旧 轮 胎 ( 低 收 入 人 群 ) 有 有 有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PET 瓶 玻 璃 等 ( 高 收 入 人 群 ) 废 旧 轮 胎 ( 高 收 入 人 群 )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未 被 提 取 的 容 器 包 装 无 无 价 资 源 物 厨 余 垃 圾 ( 饲 料 化 肥 料 化 ) 无 经 济 价 值 的 废 旧 家 电 无 无 无 无 价 废 弃 物 厨 余 垃 圾 ( 未 经 再 利 用 的 ) 有 害 废 弃 物 医 疗 废 弃 物 放 射 性 废 弃 物 #1: 此 处 所 说 的 公 费 分 拣 并 非 现 在 普 遍 存 在 的 制 度 在 废 弃 物 回 收 过 程 中, 将 有 价 资 源 提 取 出 来 之 后, 分 拣 费 用 由 公 费 补 助, 一 些 分 拣 后 的 有 价 资 源 可 作 为 再 生 资 源 有 偿 出 售 上 海 市 支 付 垃 圾 减 量 补 贴 将 低 价 值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分 拣 出 来 的 事 例 与 此 相 符 #2: 根 据 保 护 资 源 稳 定 再 生 资 源 市 场 等 政 策 目 的, 认 可 其 价 值 表 2-1 将 废 弃 物 按 排 放 时 的 价 值 分 为 有 价 值 和 无 价 值 排 放 时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按 回 收 过 程 中 是 否 被 提 取 经 分 类 及 保 管 能 否 产 生 经 济 价 值, 分 为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无 价 资 源 物 和 无 价 废 弃 物 有 价 资 源 是 指 由 排 放 者 直 接 出 售 的 废 弃 物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是 指 在 排 放 者 作 为 垃 圾 排 放 之 后, 在 回 收 转 运 等 过 程 中 被 提 取 并 再 资 源 化 的 废 弃 物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是 指 在 不 经 提 取 的 情 况 下 而 被 填 埋 25

30 或 焚 烧, 但 如 果 政 府 承 担 分 拣 费 用, 分 拣 后 即 可 在 再 生 资 源 市 场 有 偿 出 售 的 废 弃 物 与 政 府 处 理 垃 圾 所 需 的 费 用 相 比, 分 拣 的 费 用 较 低, 针 对 分 拣 过 程 支 付 减 量 补 贴 具 有 合 理 性 无 无 价 资 源 物 是 指 从 垃 圾 中 分 拣 出 来 之 后 依 然 没 有 市 场 价 值, 但 从 保 护 资 源 稳 定 再 生 资 源 市 场 等 政 策 目 的 来 看 有 分 拣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无 价 废 弃 物 是 指 有 害 物 等 必 须 经 过 妥 善 处 理 的 废 弃 物 现 实 中, 有 价 资 源 和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的 资 源 化,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无 价 资 源 物 和 无 价 废 弃 物 被 当 作 垃 圾 处 理 计 算 公 式 中 的 定 义 如 附 录 2-2 所 示 适 用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循 环 法 的 案 例 如 附 录 2-3 所 示 同 样 一 件 废 弃 物, 如 果 排 放 者 是 低 收 入 人 群, 排 放 者 会 直 接 把 该 物 品 卖 给 非 正 规 回 收 企 业, 使 其 成 为 有 价 资 源 但 是, 高 收 入 人 群 则 会 考 虑 分 拣 保 管 出 售 等 的 成 本, 如 果 成 本 过 高, 则 会 把 其 当 作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丢 弃 另 外,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状 况 的 变 化, 如 果 垃 圾 回 收 过 程 中 进 行 有 价 资 源 提 取 的 非 正 规 企 业 的 工 作 水 平 也 发 生 变 化, 那 么 即 使 同 一 排 放 者 排 放 的 同 一 废 弃 物 也 可 能 在 不 同 类 别 的 废 弃 物 之 间 转 变, 即 可 转 变 为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或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经 济 增 长 的 同 时, 实 际 工 资 也 会 随 之 上 涨, 相 对 于 工 资 的 资 源 价 格 就 会 下 降, 各 类 别 项 目 间 的 分 界 线 就 会 由 有 价 资 源 向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由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向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由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向 无 价 资 源 物 方 向 移 动 随 着 这 种 情 况, 经 济 发 展 初 期 阶 段 的 纯 经 济 诱 因 驱 使 下 的 循 环, 就 会 向 当 经 济 发 展 达 到 一 定 阶 段 后 的 地 方 政 府 的 废 弃 物 政 策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等 法 律 保 障 下 的 循 环 方 向 变 化 在 该 阶 段, 循 环 利 用 不 仅 是 纯 经 济 动 机, 也 会 在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政 策 等 公 共 目 的 之 下 进 行, 需 要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府 援 助 加 以 保 障 2.3 各 废 弃 物 类 别 的 社 会 问 题 各 类 废 弃 物 的 现 状 问 题 如 表 2-2 所 示 表 2-2 各 类 废 弃 物 的 现 状 问 题 废 弃 物 类 别 有 价 资 源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无 价 资 源 物 无 价 废 弃 物 现 状 的 问 题 再 资 源 化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例 : 土 法 炼 油 地 沟 油 废 旧 家 电 的 不 当 处 理 设 施 废 塑 料 的 小 规 模 循 再 资 源 化 站 点 等 再 资 源 化 设 施 中 的 水 污 染 大 气 污 染 土 壤 污 染 非 正 规 业 务 的 不 透 明 性 例 : 管 理 不 足 再 资 源 化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例 : 再 资 源 化 设 施 中 的 水 污 染 大 气 污 染 土 壤 污 染 资 源 的 低 效 消 费 垃 圾 处 理 费 用 ( 特 别 是 最 终 处 置 厂 的 确 保 ) 垃 圾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中 的 事 故 例 : 因 焚 烧 玻 璃 金 属 等 引 起 的 焚 烧 炉 故 障 异 常 磨 损 异 常 燃 烧 非 法 丢 弃 ( 例 : 水 污 染 土 壤 污 染 ) 垃 圾 处 理 费 用 ( 特 别 是 最 终 处 置 厂 的 确 保 ) 垃 圾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垃 圾 回 收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例 : 喷 雾 罐 打 火 机 引 发 的 爆 炸 火 灾 ) 26

31 非 法 丢 弃 ( 例 : 水 污 染 土 壤 污 染 ) 有 价 资 源, 因 其 在 市 场 经 济 机 制 中 循 环, 如 不 考 虑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的 问 题, 可 以 实 现 高 效 的 资 源 分 配 但 再 资 源 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环 境 污 染 则 是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的 一 个 重 要 表 现 其 中 包 括, 废 旧 轮 胎 的 土 法 炼 油 地 沟 油 废 旧 家 电 制 品 的 小 规 模 再 资 源 化 设 施 废 塑 料 的 小 规 模 再 资 源 化 设 施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水 污 染 和 土 壤 污 染 等 问 题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也 在 市 场 经 济 机 制 下 循 环, 不 考 虑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的 问 题, 也 是 可 以 实 现 高 效 的 资 源 分 配 但 由 于 是 非 正 规 企 业 承 担 着 从 回 收 的 垃 圾 中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的 工 作, 另 外 还 有 一 部 分 是 回 收 劳 动 者 的 个 人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对 此 鞭 长 莫 及, 所 以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必 然 存 在, 主 要 表 现 为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过 程 中 的 公 共 卫 生 和 环 境 污 染 等 问 题 另 外, 非 正 规 企 业 的 不 透 明 性 也 表 明 监 管 存 在 困 难, 所 以 也 对 其 他 问 题 造 成 影 响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是 指, 对 一 定 的 量 进 行 分 拣 并 集 中 则 能 变 为 资 源, 但 却 被 当 作 垃 圾 处 理 掉 的 有 价 资 源, 存 在 着 低 效 资 源 消 费 的 可 能 性 垃 圾 处 理 费 用 伴 随 垃 圾 处 理 产 生 的 环 境 污 染 等 问 题 玻 璃 金 属 等 不 宜 焚 烧 的 物 质, 混 在 垃 圾 中 焚 烧, 成 为 引 发 焚 烧 炉 各 种 故 障 的 原 因 鉴 于 其 分 散 在 垃 圾 中, 毫 无 经 济 价 值 可 言, 为 了 把 这 些 东 西 收 集 起 来, 分 类 排 放 及 回 收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补 贴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等 规 则 与 法 律 法 规 的 完 善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关 于 无 价 资 源 物 和 无 价 废 弃 物, 除 垃 圾 处 理 费 用 伴 随 垃 圾 处 理 产 生 的 环 境 污 染 外, 非 法 丢 弃 也 是 一 个 很 严 重 的 问 题 作 为 有 价 资 源 排 放 的 家 电,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也 会 因 失 去 经 济 价 值 而 变 成 无 价 废 弃 物 此 时, 如 废 弃 地 点 在 监 管 困 难 的 偏 远 地 区 或 农 村, 非 法 丢 弃 就 会 成 为 严 重 问 题 2.4 指 定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的 思 路 在 此, 考 察 各 经 济 社 会 阶 段 各 废 弃 物 类 别, 整 理 指 定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的 思 路 首 先, 整 理 各 阶 段 应 对 废 弃 物 相 关 问 题 的 方 法, 明 确 强 制 回 收 政 策 应 先 用 于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 其 次, 整 理 各 阶 段 中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其 次, 定 性 研 究 引 进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的 效 益 及 费 用, 以 确 定 具 体 的 包 装 材 料 产 品, 明 确 强 制 回 收 的 优 先 级 (1) 各 阶 段 应 对 废 弃 物 问 题 的 措 施 按 时 间 顺 序 将 今 后 针 对 各 废 弃 物 类 别 应 采 取 的 应 对 方 法 整 理 至 表 2-3 分 为 第 一 阶 段 和 第 二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是 解 决 现 有 废 弃 物 管 理 相 关 问 题 的 阶 段, 第 二 阶 段 是 确 立 并 深 化 循 环 经 济 的 阶 段 从 第 一 阶 段 向 第 二 阶 段 推 进 的 具 体 时 间 应 由 中 国 政 府 作 为 政 治 目 标 来 设 定, 而 从 政 府 强 制 回 收 到 向 民 间 移 交 回 收 责 任, 则 需 要 在 条 件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是 否 进 行 民 间 强 制 回 收, 应 根 据 不 同 产 品 不 同 状 况 分 别 判 断 表 2-3 废 弃 物 类 别 的 应 对 方 法 27

32 废 弃 物 种 类 第 一 阶 段 ( 循 环 经 济 准 备 阶 段 ) 第 二 段 階 ( 循 环 经 济 确 立 阶 段 ) 有 价 资 源 正 规 化 及 透 明 化 深 化 循 环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正 规 化 及 透 明 化 深 化 循 环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强 制 回 收 ( 政 府 承 担 ) 强 制 回 收 ( 民 间 承 担 ) 无 价 资 源 物 妥 善 处 理 强 制 回 收 ( 政 府 and/or 民 间 承 担 ) 无 价 废 弃 物 妥 善 处 理 及 控 制 产 生 妥 善 处 理 及 控 制 产 生 28

33 有 价 资 源 在 第 一 阶 段 的 课 题 是 正 规 化 及 透 明 化 有 价 资 源 通 常 在 商 品 交 易 中 流 通, 但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宏 观 经 济 结 构 变 化, 会 变 成 无 价 物 而 被 废 弃, 从 而 造 成 一 定 问 题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把 握 有 价 资 源 在 整 个 社 会 中 的 流 向 例 如, 废 旧 家 电 作 为 有 价 资 源 被 回 收, 拆 解 之 后, 有 价 值 的 部 分 被 分 离 出 来, 剩 余 的 部 分 不 经 妥 善 处 理 即 被 非 法 丢 弃,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这 就 是 现 在 的 问 题 所 在 相 比 新 品 的 流 通, 经 营 二 手 货 流 通 的 企 业 规 模 小 透 明 度 低, 对 其 加 强 监 管 十 分 重 要 第 二 阶 段 的 课 题 是 如 何 在 循 环 经 济 中 使 有 价 资 源 更 加 高 效 地 循 环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问 题 是 非 正 规 企 业 承 担 回 收 工 作 以 及 个 人 劳 动 者 在 正 规 的 废 弃 物 回 收 工 作 现 场 擅 自 提 取 将 从 废 弃 物 中 提 取 资 源 的 过 程 正 规 化, 使 其 透 明 度 达 到 与 动 脉 产 业 相 同 的 水 平 十 分 重 要 为 此, 应 将 个 人 非 正 规 企 业 整 合 为 一 定 规 模 的 组 织, 使 其 成 为 企 业 在 废 弃 物 回 收 业 务 中, 需 要 将 有 价 资 源 的 提 取 以 及 为 达 成 垃 圾 减 量 目 标 而 进 行 的 分 拣 发 展 为 一 项 正 规 的 业 务 开 办 培 训 培 养 人 才 援 助 优 良 企 业 是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经 营 水 平 的 有 效 手 段 行 业 组 织 在 高 效 实 施 以 上 工 作 中 发 挥 着 很 大 的 作 用 第 二 阶 段 的 课 题 是 如 何 在 循 环 经 济 中 实 现 更 加 高 效 的 循 环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需 作 为 强 制 回 收 的 对 象 回 收 并 再 资 源 化 强 制 回 收 的 具 体 制 度 设 计 12 多 种 多 样, 应 考 虑 制 约 条 件 成 本 效 益 进 行 选 择 虽 然 对 象 物 有 所 不 同, 但 应 以 确 立 以 公 费 负 担 为 基 础 的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作 为 出 发 点 与 此 同 时, 虽 然 作 为 第 2 阶 段 的 准 备 工 作, 针 对 部 分 包 装 废 弃 物, 在 试 点 地 区 实 验 性 地 适 用 由 企 业 主 导 的 自 主 回 收 EPR 制 度 等 各 种 制 度 也 是 有 益 的, 但 在 试 行 过 程 中 非 常 重 要 一 点 是 要 在 明 确 需 要 验 证 的 假 设 应 当 达 到 的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战 略 性 地 实 施 这 些 制 度 在 第 二 阶 段 中, 为 了 实 现 高 度 循 环, 需 向 静 脉 产 业 提 供 产 品 信 息, 或 向 进 行 产 品 设 计 的 静 脉 产 业 高 效 地 提 供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的 信 息 为 达 到 此 目 的, 引 进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将 是 有 效 手 段 在 条 件 完 备 的 前 提 下, 应 根 据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将 一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责 任 移 交 给 民 间 15 无 价 资 源 物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作 为 垃 圾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在 第 二 阶 段 中 作 为 强 制 回 收 的 对 象 这 一 阶 段 的 责 任 方 可 根 据 循 环 经 济 的 具 体 形 态 确 定 无 价 废 弃 物 在 第 一 阶 段 第 二 阶 段 均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各 种 废 弃 物 均 应 控 制 产 生, 其 中 无 价 废 弃 物 尤 其 需 要 强 化 控 制 (2) 各 阶 段 中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各 阶 段 中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措 施 如 表 2-4 所 示 市 民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的 职 责 是 简 单 的 分 类 与 认 识 环 境 友 好 型 产 品 与 企 业 在 这 一 阶 段, 理 解 分 类 排 放 的 意 义 使 其 融 入 生 活 十 分 重 要 因 此 现 阶 段 的 重 点 是 设 定 市 民 容 易 配 合 的 类 别 另 外, 认 识 环 境 友 好 型 产 品 与 企 业 的 价 值, 通 过 选 择 产 品 认 识 到 自 身 承 担 着 确 立 循 环 经 济 的 重 要 职 责 这 一 点 也 十 分 重 要 第 二 阶 段 要 求 市 民 进 行 更 加 高 度 的 垃 圾 分 类, 通 过 选 择 环 境 友 好 型 产 品 与 企 业 为 确 立 循 环 经 济 做 出 贡 献 静 脉 产 业 企 业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的 课 题 是 将 非 正 规 个 体 企 业 承 担 的 最 基 层 有 价 资 源 收 购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的 提 取 自 回 收 站 的 回 收 组 织 起 来, 使 其 正 规 化 为 此, 扶 持 静 脉 企 业 及 培 养 相 关 人 才 尤 为 重 要 第 二 阶 段 的 重 点 是 提 高 静 脉 企 业 的 效 率 和 收 益, 形 成 一 种 可 以 促 使 高 水 平 人 才 资 本 自 然 投 入 到 静 脉 产 业 中 的 产 业 结 构 动 脉 产 业 企 业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的 重 点 是 行 业 组 织 的 组 织 化 这 不 仅 是 完 善 宏 观 物 质 流 数 据 库 的 必 要 条 件 和 实 行 产 品 政 策 的 基 础, 对 于 普 及 ISO 等 自 主 性 措 施 也 十 分 重 要, 另 外 对 于 普 及 企 业 社 会 贡 12 从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的 定 义 来 看, 负 担 的 仅 为 回 收 及 分 拣 的 费 用, 回 收 物 可 有 偿 出 售 13 居 民 分 类 排 放 与 回 收 过 程 中 分 拣 的 适 当 结 合 十 分 重 要 通 过 培 养 居 民 习 惯 的 可 能 性 与 回 收 过 程 中 的 分 拣 系 统 的 费 用, 综 合 判 断 垃 圾 减 量 的 效 益 14 将 来 引 进 的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明 确 企 业 责 任, 可 能 在 第 一 阶 段 促 进 企 业 的 自 主 方 针 15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的 引 进 条 件 参 见 哪 些 产 品 群 适 应 EPR 政 策 29

34 献 (CSR) 活 动 自 主 性 措 施 同 样 十 分 重 要 第 二 阶 段 的 重 点 是 实 现 零 排 放 绿 色 生 产, 深 化 自 主 性 措 施 这 与 政 府 部 门 的 政 策 相 关 在 第 二 阶 段 中, 引 进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并 明 确 其 条 件, 可 能 促 进 第 一 阶 段 中 的 企 业 战 略 性 自 主 行 动 地 方 政 府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的 重 要 职 责 是 完 善 简 单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严 格 管 理 非 法 处 理 及 不 适 当 处 理, 开 展 市 民 教 育 在 第 二 阶 段 的 重 要 职 责 是 深 化 分 类 回 收, 严 格 管 理 非 法 处 理 及 不 适 当 处 理, 开 展 市 民 教 育 中 央 政 府 在 第 一 阶 段 中 的 职 责 是 帮 助 市 民 静 脉 产 业 企 业 动 脉 产 业 企 业 地 方 政 府 完 成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坚 决 贯 彻 谁 污 染 谁 付 费 原 则, 为 产 品 政 策 奠 定 基 础, 为 促 进 企 业 CSR 活 动 设 定 目 标 和 路 线 图 第 二 阶 段 的 重 点 是 针 对 未 达 到 目 标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引 进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由 于 引 进 对 象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要 根 据 不 同 产 品 不 同 状 况 而 定, 因 而 应 分 别 研 究 决 定 表 2-4 实 现 循 环 经 济 的 各 阶 段 中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部 门 第 一 阶 段 ( 循 环 经 济 准 备 阶 段 ) 第 二 阶 段 ( 循 环 经 济 确 立 阶 段 ) 市 民 简 单 分 类 ( 干 湿 分 类 等 ) 认 识 环 境 友 好 型 产 品 与 企 业 深 度 分 类 ( 资 源 分 类 等 ) 评 估 选 择 环 境 友 好 型 产 品 与 企 业 静 脉 产 业 企 业 正 规 化 及 透 明 化 培 养 人 材 企 业 发 展 ( 提 高 效 率 收 益 ) 动 脉 产 业 企 业 地 方 政 府 中 央 政 府 行 业 组 织 的 组 织 化 普 及 CSR 及 自 主 性 措 施 完 善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严 格 管 理 非 法 处 理 及 不 适 当 处 理 开 展 市 民 教 育 援 助 基 层 个 体 回 收 企 业 的 组 织 化 援 助 培 养 静 脉 产 业 人 材 援 助 扶 植 动 脉 产 业 集 团 贯 彻 谁 污 染 谁 治 理 原 则 建 立 应 对 非 法 处 理 及 不 适 当 处 理 的 实 质 性 方 法 援 助 普 及 CSR 及 自 主 性 措 施 设 定 回 收 目 标 路 线 图 奠 定 产 品 政 策 基 础 推 进 绿 色 采 购 制 度 ( 政 府 ) 完 善 宏 观 物 质 流 数 据 库 完 善 产 品 企 业 评 估 制 度 援 助 NPO # 采 用 普 及 零 排 放 绿 色 生 产 技 术 等 深 化 CSR 及 自 主 性 措 施 完 善 深 度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严 格 管 理 非 法 处 理 及 不 适 当 处 理 开 展 市 民 教 育 制 定 并 实 行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援 助 静 脉 产 业 发 展 援 助 深 化 CSR 及 自 主 性 措 施 推 进 产 品 政 策 推 进 绿 色 采 购 制 度 ( 民 间 ) 升 级 宏 观 物 质 流 数 据 库 推 進 产 品 企 业 评 估 制 度 援 助 NPO # #: 由 于 产 品 政 策 是 需 求 层 面 的 政 策, 由 市 民 组 成 的 应 对 消 费 者 问 题 环 境 问 题 的 NPO 十 分 重 要 (3) 指 定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的 成 本 效 益 废 弃 物 按 其 分 类 不 同, 现 存 问 题 也 各 有 差 异 强 制 回 收 政 策 的 对 象, 为 现 在 没 有 被 回 收 的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和 无 价 资 源 物 从 循 环 经 济 确 立 的 目 的 来 看, 应 优 先 考 虑 经 济 价 值 相 对 更 高 的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确 定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中 各 类 材 料 的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应 优 先 考 虑 通 过 指 定 强 制 回 收 可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的 大 小 ( 效 益 ) 及 实 施 强 制 回 收 的 难 度 ( 费 用 ), 选 择 效 益 和 费 用 之 差 或 效 益 30

35 与 费 用 之 比 大 的 物 品 对 各 类 材 料 进 行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需 要 大 量 的 详 细 数 据 本 项 目 中, 不 可 能 对 全 部 类 别 进 行 考 察 分 析 在 此, 仅 对 费 用 和 效 益 影 响 较 大 的 项 目 进 行 整 理, 做 定 性 评 估 效 益 由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量 原 材 料 的 物 理 属 性 资 源 价 格 等 经 济 属 性 及 废 弃 物 处 理 系 统 等 决 定, 费 用 依 具 体 的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不 仅 是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量, 产 业 结 构 消 费 者 行 动 等 社 会 面 的 影 响 也 非 常 大 1 强 制 回 收 的 效 益 效 益, 指 回 避 表 2-2 中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相 关 问 题 的 效 益 资 源 有 效 消 费 的 效 益 与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量 成 正 比, 但 程 度 因 原 材 料 不 用 有 所 差 异 如 果 能 够 推 进 PET 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的 循 环 利 用, 就 能 够 节 约 以 石 油 资 源 为 中 心 的 化 石 燃 料 资 源, 如 果 以 纸 为 原 材 料 的 容 器 包 装 的 循 环 利 用 得 以 发 展, 就 可 以 节 约 木 材 资 源, 复 合 容 器 ( 贴 有 铝 箔 的 纸 质 饮 料 容 器 ) 的 循 环 利 用, 不 仅 节 约 木 材 资 源, 还 可 以 实 现 资 源 价 值 较 高 的 铝 的 循 环 利 用 垃 圾 处 理 费 用 的 邻 避 效 应 ( 特 别 是 延 长 最 终 处 理 场 的 使 用 寿 命 ) 与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量 成 正 比 塑 料 和 纸 通 过 焚 烧 实 现 减 少 填 埋 量 作 为 替 代 再 生 利 用 的 方 案 具 有 可 行 性, 但 在 对 焚 烧 设 施 的 选 址 反 对 强 烈 的 情 况 下, 焚 烧 费 用 将 提 高, 邻 避 效 应 增 大 玻 璃 瓶 比 其 他 容 器 包 装 物 相 对 较 重, 焚 烧 不 仅 不 能 减 少 最 终 处 理 量 反 而 成 为 引 发 焚 烧 炉 故 障 的 主 要 原 因, 所 以 开 展 循 环 利 用, 对 延 长 填 埋 处 理 场 使 用 寿 命 及 减 少 焚 烧 处 理 费 用 的 效 益 较 大 垃 圾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污 染 也 和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量 成 正 比, 但 也 因 材 料 和 处 理 方 法 的 不 用 有 所 差 异 焚 烧 可 燃 物 会 污 染 大 气, 防 止 污 染 物 排 放, 需 要 高 效 的 处 理 装 置, 花 费 高 额 费 用 采 用 填 埋 处 理 的 方 法, 虽 然 容 器 包 装 的 材 料 里 排 放 有 害 物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但 附 着 有 机 物 的 厌 氧 性 发 酵 可 能 会 产 生 可 燃 性 气 体 或 有 害 气 体, 污 染 水 源, 届 时 处 理 污 水 则 既 费 时 也 需 花 费 高 额 的 费 用 回 避 这 些 费 用 正 是 再 生 利 用 的 效 益 非 法 丢 弃 的 问 题 也 和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排 放 量 成 正 比, 具 体 问 题 按 材 料 的 差 异 各 不 相 同 除 美 观 的 问 题 外, 例 如, 塑 料 包 装 因 不 能 在 自 然 界 分 解, 有 被 野 生 动 物 误 食 的 危 险 上 世 纪 70 年 代 至 80 年 代, 欧 美 各 国 金 属 罐 的 拉 环 可 以 与 罐 分 离, 散 落 在 海 边, 成 为 意 外 受 伤 的 一 大 原 因 2 强 制 回 收 的 费 用 费 用 随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的 具 体 设 计 而 变 化, 除 对 象 废 弃 物 量 之 外, 消 费 者 行 为 产 业 结 构 的 影 响 也 非 常 大 消 费 者 行 为 会 根 据 排 放 时 所 达 到 的 分 类 程 度 而 影 响 费 用, 甚 至 对 制 度 设 计 有 决 定 性 影 响 对 消 费 者 行 为, 除 规 范 意 识 分 类 所 消 耗 的 时 间 之 外, 回 收 频 率 距 回 收 地 点 的 距 离 保 存 场 所 等 物 理 因 素 的 影 响 也 非 常 大 另 外, 区 分 的 难 易 程 度 会 影 响 分 类 的 准 确 度, 不 易 正 确 分 类 还 将 削 减 规 范 意 识 较 高 人 群 的 分 类 积 极 性 PET 瓶 与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虽 同 为 塑 料 制 品, 但 和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相 比, 16 实 现 其 高 回 收 率 的 原 因 是 易 识 别 一 般 情 况 下, 金 属 罐 玻 璃 瓶 PET 瓶 复 合 容 器 ( 贴 有 铝 箔 的 纸 质 饮 料 容 器 ) 的 识 别 是 比 较 容 易 的 如 果 强 制 回 收 只 是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行, 而 企 业 不 参 与 其 中, 则 将 不 受 产 业 结 构 的 影 响, 但 如 果 企 业 能 发 挥 一 定 的 职 能, 那 么 产 业 结 构 对 强 制 回 收 费 用 的 影 响 将 比 较 大 17 如 果 制 造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的 企 业 或 使 用 容 器 包 装 的 企 业 的 行 业 组 织 化 程 度 较 高, 就 比 较 容 易 掌 握 物 质 流, 数 据 管 理 的 费 用 也 相 对 较 低 大 型 企 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高, 在 条 件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不 依 靠 法 律 制 度, 亦 可 通 过 自 主 性 措 施 16 在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循 环 利 用 法 实 施 初 期 阶 段, 进 口 的 矿 泉 水 使 用 PVC 瓶 或 有 色 塑 料 瓶, 现 在 通 过 行 业 自 身 努 力 已 实 现 全 部 使 用 无 色 的 PET 瓶 17 监 督 企 业 履 行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费 用 支 付 的 情 况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随 企 业 的 增 加 快 速 增 长 31

36 推 行 循 环 利 用 强 制 回 收 的 费 用 按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有 所 不 同, 大 体 分 为 回 收 费 用 分 拣 费 用 再 资 源 化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回 收 费 用 随 基 层 回 收 站 数 量 增 多, 与 回 收 站 数 成 正 比 增 长 (Ishikawa 1996, Ishikawa 2001) 另 外, 回 收 频 率 的 增 加, 也 会 使 回 收 费 用 随 之 增 加 鉴 于 排 放 者 的 便 利 性 和 回 收 费 用 的 正 比 关 系, 排 放 者 配 合 程 度 的 影 响 至 关 重 要 排 放 者 的 分 类 排 放 做 的 越 精 细, 分 拣 所 需 的 成 本 就 越 低 为 了 提 高 分 类 的 精 细 程 度, 对 于 排 放 者 来 说, 简 单 易 懂 便 利 性 高 的 分 类 排 放 体 系 是 非 常 有 效 的 在 这 种 意 义 上, 回 收 费 用 和 分 拣 费 用 是 此 消 彼 长 的 关 系 再 资 源 化 费 用 按 原 材 料 不 同 有 所 差 异 金 属 玻 璃 纸 的 再 资 源 化 技 术 市 场 已 经 确 立, 再 资 源 化 后 的 品 质, 也 比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较 好 管 理 费 用 与 制 度 设 计 相 关 产 业 结 构 密 切 相 关 在 规 定 企 业 承 担 一 定 责 任 的 制 度 下, 随 企 业 数 量 的 增 加, 履 责 的 监 管 就 变 得 困 难, 费 用 也 会 增 大 在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下, 因 需 要 管 理 大 量 零 售 店 和 钱 款, 管 理 成 本 也 是 一 笔 非 常 庞 大 的 开 支 (4)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由 于 所 有 对 象 包 装 废 弃 物, 均 不 存 在 足 以 定 量 评 估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成 本 效 益 的 数 据, 仅 在 此 进 行 定 性 评 估 定 性 评 估 中, 从 效 益 面 应 优 先 考 虑 那 些 被 大 量 使 用, 但 又 没 有 被 循 环 利 用 的 容 器 包 装 基 于 当 18 前 的 有 限 信 息 做 出 的 定 性 判 断 是, 玻 璃 的 延 长 填 埋 处 理 场 寿 命 效 益 和 焚 烧 费 用 邻 避 效 应 均 非 常 大 除 有 利 于 节 约 化 石 燃 料 资 源 之 外,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在 垃 圾 处 理 过 程 中 带 来 的 大 气 污 染 和 水 污 染 问 题 的 邻 避 效 应 也 值 得 期 待, 可 使 用 包 括 焚 烧 减 量 能 量 回 收 在 内 的 各 种 方 案 除 PET 瓶 外, 不 同 种 类 的 塑 料 在 再 生 利 用 时 的 分 类 十 分 困 难, 同 金 属 纸 玻 璃 相 比 质 量 明 显 较 差, 需 要 更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研 究 复 合 容 器 包 装 ( 贴 有 铝 箔 的 纸 质 饮 料 容 器 ) 同 塑 料 包 装 一 样, 也 可 实 现 焚 烧 减 量 能 源 回 收, 但 由 于 比 塑 料 单 位 重 量 的 热 量 低, 从 纸 浆 的 再 生 利 用 技 术 和 再 生 纸 浆 市 场 的 确 立 回 收 资 源 价 值 较 高 的 铝 方 面 考 虑, 作 为 原 材 料 循 环 利 用 相 对 有 利 从 成 本 角 度 来 看, 玻 璃 的 量 较 大, 无 论 消 费 者 分 类 还 是 通 过 分 拣 设 施 分 拣 都 比 较 容 易, 再 资 源 化 中 质 量 下 降 较 小, 再 资 源 化 的 技 术 及 市 场 均 已 确 立, 因 而 适 于 强 制 回 收 与 玻 璃 相 同, 复 合 纸 质 饮 料 包 装 在 再 资 源 化 中 的 质 量 下 降 较 小, 再 资 源 化 的 技 术 及 市 场 均 已 确 立, 并 且 可 以 回 收 价 值 较 高 的 铝, 因 而 适 于 强 制 回 收 同 时, 在 复 合 纸 质 饮 料 包 装 的 生 产 商 中, 大 型 企 业 占 据 了 大 部 分 市 场, 管 理 费 用 会 相 对 便 宜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问 题 在 于 量 太 少, 单 独 回 收 效 率 较 低 因 此, 要 将 其 列 入 强 制 回 收 对 象, 需 要 与 纸 杯 纸 制 杯 装 方 便 面 容 器 以 及 玻 璃 等 其 他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一 起 回 收, 在 确 保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分 拣 的 方 式 实 现 回 收 成 本 的 合 理 化 与 玻 璃 复 合 纸 质 饮 料 包 装 相 比, 虽 然 塑 料 包 装 (PET 除 外 ) 存 在 在 再 资 源 化 中 质 量 下 降 较 大 不 同 种 类 的 塑 料 难 以 分 类 相 关 主 体 的 数 量 庞 大 等 问 题,, 但 其 数 量 较 多 资 源 价 值 高 18 将 塑 料 放 入 焚 烧 炉 后, 塑 料 熔 化 并 附 着 在 设 备 上, 导 致 运 行 管 理 上 的 故 障 此 处 指 的 是 回 避 以 上 问 题 的 效 益 32

37 2.5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以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为 对 象 的 情 况, 强 制 回 收 制 度 的 重 点 在 回 收 阶 段 作 为 具 体 的 制 度, 考 虑 如 下 几 个 办 法 排 放 者 进 行 分 类 排 放 和 分 类 回 收 从 垃 圾 中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的 正 规 化 引 进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排 放 者 进 行 的 分 类, 除 需 要 以 提 高 市 民 的 社 会 规 范 作 为 支 撑 外, 充 分 调 动 社 区 等 居 民 组 织 的 积 极 性 也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有 价 资 源 提 取 的 正 规 化, 不 是 期 待 排 放 时 分 类 的 精 确 程 度, 而 是 进 行 最 简 单 的 分 类 排 放 后, 由 机 器 或 人 工 进 行 分 拣 的 体 系 因 此, 需 要 建 立 承 担 垃 圾 回 收 资 源 分 拣 再 资 源 化 处 理 等 工 作 的 企 业 强 制 回 收 优 先 级 较 高 的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产 生 的 原 因, 是 承 担 最 基 层 提 取 回 收 部 分 的 经 济 性 变 差, 对 此 的 补 助 及 通 过 组 织 化 使 其 趋 于 合 理 则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燕 龙 基 集 团 这 样 的 碎 玻 璃 回 收 企 业 是 培 养 静 脉 企 业 的 典 范 另 外, 利 乐 包 装 自 主 开 展 的 复 合 容 器 ( 贴 有 铝 箔 的 纸 质 饮 料 容 器 ) 的 再 资 源 化 项 目, 不 仅 是 动 脉 企 业 自 主 性 措 施 的 优 秀 榜 样, 也 和 培 养 静 脉 企 业 息 息 相 关 像 后 者 这 样 的 一 些 在 自 主 性 措 施 上 有 一 定 业 绩 的 企 业, 与 其 用 统 一 的 法 规 来 约 束, 不 如 制 定 进 一 步 促 进 实 施 自 主 性 措 21 施 的 政 策 更 为 理 想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是 在 制 度 上 经 济 上 给 回 收 的 瓶 颈 环 节 最 基 层 排 放 者 一 定 的 刺 激, 使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变 为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或 有 价 资 源 的 制 度 如 果 仅 仅 单 纯 地 考 虑, 这 可 能 是 最 理 想 的 体 系, 但 在 实 际 情 况 中 需 要 监 管 物 质 流 和 资 金 流 这 两 方 面 22, 为 此 支 出 的 成 本 非 常 庞 大 中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是, 城 市 垃 圾 的 回 收 再 资 源 化 过 程 的 不 透 明 性 非 常 高, 非 正 规 企 业 大 量 存 在, 管 理 费 用 相 当 高 ( 参 考 附 录 2-4) 2.6 制 度 设 计 的 影 响 因 素 ( 是 基 金 还 是 押 金?) 制 度 设 计, 特 别 是 在 费 用 征 收 机 制 方 面,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一 类 是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另 一 类 是 基 金 制 度 (1)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是 指, 在 购 买 产 品 时 同 时 缴 纳 押 金, 在 废 弃 废 旧 产 品 时 在 回 收 站 返 还 押 金 的 制 度 根 据 制 度 目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又 分 为 按 照 市 场 机 制 建 立 的 市 场 型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和 基 于 法 律 法 规 等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是 源 于 消 费 者 的 回 收 阶 段 的 制 度, 但 如 果 废 弃 物 是 饮 料 容 器, 由 于 回 收 费 用 高 19 日 本 的 集 体 回 收 制 度 是 按 大 约 5 日 元 / 公 斤 向 街 道 儿 童 会 妇 人 会 等 居 民 组 织 支 付 补 贴, 虽 然 也 是 回 收 企 业 购 买 制 度, 但 回 收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的 费 用 与 政 府 指 导 下 的 分 类 回 收 相 比 便 宜 很 多 20 例 如, 干 垃 圾 和 湿 垃 圾, 容 器 包 装 垃 圾 等 的 分 类 排 放 重 点 是 与 厨 余 垃 圾 分 离 21 原 本 考 虑 到 的 是 命 令 和 管 理 方 法 无 效 的 问 题, 像 这 样 的 事 例, 即 使 制 定 规 定 也 很 难 设 定 高 目 标, 即 使 设 定 了 也 很 难 实 现 规 定 反 而 有 可 能 削 弱 领 跑 者 的 积 极 性 22 零 售 店 在 销 售 时 预 收 押 金 进 行 销 售, 回 收 使 用 完 的 容 器 时 退 还 押 金 的 情 况 下, 销 售 数 量 通 常 与 回 收 数 量 不 一 致, 因 而 需 要 预 收 押 金 和 返 还 押 金 的 精 算 系 统 在 数 量 和 金 额 的 管 理 不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 例 如, 零 售 店 的 销 售 数 量 比 实 际 少, 申 报 回 收 数 量 却 比 实 际 多 ) 有 可 能 产 生 不 正 当 利 益 33

38 昂, 在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下, 废 弃 的 饮 料 容 器 可 能 会 得 不 到 再 生 利 用 然 而, 即 便 是 这 类 容 器, 如 果 在 回 收 网 点 的 回 收 量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时, 也 会 具 有 市 场 价 值, 从 而 适 用 于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如 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引 入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让 生 产 者 承 担 制 度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义 务, 就 能 够 由 生 产 者 负 责 废 弃 物 处 理, 实 现 废 弃 物 再 资 源 化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看, 这 实 质 上 是 通 过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EPR) 解 决 问 题 的 一 个 例 子 市 场 型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方 面, 瓶 装 啤 酒 是 一 个 典 型 案 例 一 直 以 来, 用 于 装 啤 酒 的 玻 璃 瓶 通 常 是 回 收 清 洗, 然 后 再 次 作 为 容 器 加 以 利 用 这 是 因 为 玻 璃 瓶 等 容 器 的 价 格 相 对 人 工 费 等 较 高, 而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费 用 较 低, 更 加 经 济 实 惠 为 此, 啤 酒 厂 家 建 立 了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适 用 于 饮 料 用 一 次 性 金 属 罐 和 PET 瓶 等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20 世 纪 70 年 代, 美 国 有 10 个 州 针 对 饮 料 容 器 建 立 了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由 于 是 根 据 州 法 设 立 和 运 营 的 制 度, 因 此 称 为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对 象 是 使 用 后 瞬 间 失 去 市 场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解 决 当 时 饮 料 容 器 散 乱 丢 弃 的 问 题 日 本 也 曾 讨 论 引 入 该 制 度 关 于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日 本 曾 在 小 范 围 地 区 有 过 试 验 性 的 尝 试, 但 没 有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引 进 推 广 后 来, 随 着 废 弃 物 处 置 设 施 匮 乏 等 问 题 日 趋 严 重, 资 源 分 类 回 收 作 为 废 弃 物 减 量 化 手 段 得 以 普 及 即 便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日 本 仍 在 讨 论 针 对 饮 料 容 器 引 入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但 目 的 不 是 防 止 散 乱 丢 弃, 而 是 在 于 资 源 回 收 然 而, 正 如 表 2-5 所 示, 日 本 通 过 地 方 政 府 方 面 的 资 源 分 类 回 收 和 企 业 方 面 自 行 努 力 回 收, 在 回 收 率 上 达 到 了 世 界 级 的 高 水 平, 而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引 进 也 因 此 搁 浅 表 2-5 日 本 各 类 容 器 包 装 的 再 生 利 用 率 等 容 器 种 类 成 果 指 标 玻 璃 瓶 75.9% 碎 玻 璃 利 用 率 (2012) 铁 罐 90.8% (2012) 铝 罐 94.7% (2012)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60.1% (2010) PET 瓶 79.6% (2011)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饮 料 用 42.9% (2011) 其 他 用 途 20.7% (2011) 瓦 楞 纸 板 99.3% (2010) 再 生 利 用 率 再 生 利 用 率 收 集 率 回 收 率 回 收 率 回 收 率 回 收 率 日 本 没 有 引 入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究 其 原 因, 除 了 企 业 强 烈 反 对 外, 更 大 的 原 因 在 于, 市 町 村 推 动 资 源 分 类 回 收 以 及 集 体 回 收 网 点 回 收 企 业 通 过 自 动 售 货 机 自 主 回 收 等 的 普 及, 使 得 回 收 率 达 到 了 很 高 的 水 平 如 表 2-5 所 示, 在 作 为 强 制 性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适 用 对 象 的 玻 璃 瓶 金 属 罐 PET 瓶 方 面, 日 本 均 取 得 了 优 异 成 绩 要 顺 利 运 用 制 度, 需 要 区 分 正 规 途 径 和 在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途 径 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下, 很 多 时 候 需 34

39 要 给 产 品 贴 上 标 识 回 收 网 点 需 要 区 分 通 过 正 规 途 径 回 收 的 已 支 付 过 押 金 的 容 器 和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容 器, 并 按 规 定 返 还 押 金, 而 这 些 工 作 需 要 耗 费 大 量 的 劳 动 力 和 设 备 投 资 此 外, 在 多 数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下, 押 金 是 在 零 售 店 阶 段 收 取 和 返 还 的, 但 收 取 和 返 还 的 金 额 在 单 个 零 售 店 是 不 平 衡 的, 因 此 需 要 在 整 个 制 度 下 对 收 取 和 返 还 的 金 额 进 行 精 确 计 算, 或 者 按 品 牌 对 回 收 的 容 器 进 行 管 理 要 顺 利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就 必 须 按 零 售 店 准 确 掌 握 销 售 数 量 和 相 应 的 收 取 金 额 以 及 回 收 的 废 旧 容 器 数 量 和 相 应 的 返 还 金 额 由 于 店 方 存 在 将 销 量 少 报 或 将 回 收 的 废 旧 容 器 数 量 多 报 的 动 机, 因 此 必 须 严 加 防 范 (2) 基 金 制 度 基 金 制 度 是 指, 向 生 产 者 征 收 废 旧 产 品 回 收 分 拣 再 资 源 化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费 用 并 汇 集 至 PRO (Product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 基 金 ), 然 后 由 PRO 向 需 要 回 收 分 拣 再 资 源 化 等 费 用 的 组 织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的 制 度 过 去 引 入 的 多 种 EPR 制 度 都 属 于 基 金 制 度 在 基 金 制 度 下, 除 经 零 售 店 回 收 废 旧 产 品 的 所 谓 采 用 逆 流 通 形 式 的 情 况 外, 零 售 店 的 参 与 程 度 要 小 于 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下 的 参 与 程 度, 厂 商 成 为 主 要 的 参 与 主 体 厂 商 的 负 担 额 按 产 品 的 材 料 来 确 定, 但 会 受 到 现 有 相 关 法 律 体 系 和 各 种 制 度 设 计 的 影 响, 因 此 变 得 非 常 复 杂 例 如, 在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下, 厂 商 的 负 担 额 是 与 对 象 容 器 材 料 使 用 量 成 比 例 征 收 的, 但 比 例 系 数 受 材 料 种 类 市 町 村 的 分 类 收 集 量 每 年 通 过 投 标 决 定 的 再 资 源 化 处 理 的 平 均 单 价 针 对 家 庭 消 费 的 出 货 比 例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每 年 都 在 发 生 变 化 对 厂 商 而 言, 要 自 己 处 理 这 些 数 据 并 计 算 出 负 担 额 是 一 项 负 担 相 当 重 的 工 作, 因 此 形 成 了 一 种 系 统, 能 够 根 据 各 类 产 业 的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给 出 比 例 系 数, 厂 商 选 择 使 用 相 应 系 数 而 无 需 自 行 计 算 要 顺 利 运 用 制 度, 就 需 要 按 厂 商 和 按 材 料 掌 握 容 器 包 装 的 使 用 量 虽 然 与 通 常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相 同, 也 需 要 在 回 收 分 拣 再 资 源 化 阶 段 掌 握 数 量 数 据, 但 由 于 存 在 很 多 虽 非 法 但 成 本 更 低 的 手 段, 因 此 与 常 规 的 产 品 生 产 不 同,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即 便 是 在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下, 由 于 食 品 行 业 的 企 业 规 模 小, 对 象 企 业 数 量 庞 大, 而 且 免 除 了 一 定 规 模 以 下 的 企 业 的 相 关 义 务, 因 此 该 企 业 是 否 承 担 义 务 申 报 内 容 是 否 恰 当 等 方 面 的 监 管 非 常 困 难 自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全 面 施 行 (2000 年 ) 以 来, 相 关 人 员 努 力 开 展 普 及 宣 传 教 育 指 导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对 坐 享 其 成 以 及 较 实 际 少 报 的 现 象 起 到 了 防 范 效 果, 此 外, 还 通 过 信 息 公 开, 对 合 理 申 报 起 到 了 促 进 作 用 虽 然 施 行 之 初 并 未 按 企 业 按 材 料 公 布 委 托 金 额, 但 通 过 公 布 同 意 公 布 的 企 业 数 据, 推 动 了 信 息 的 公 开 据 此, 通 过 追 查 历 史 数 据, 发 现 修 改 委 托 费 的 企 业, 其 效 果 得 到 认 可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与 基 金 制 度 的 对 比 如 表 2-6 所 示 主 要 的 参 与 主 体 表 2-6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与 基 金 制 度 的 对 比 ( 容 器 包 装 的 情 况 )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零 售 店 厂 商 基 金 制 度 交 易 单 位 1 个 产 品 厂 商 对 各 种 材 料 的 使 用 量 监 管 对 象 数 据 对 象 商 品 销 量 收 取 押 金 金 额 回 收 容 器 数 量 返 还 押 金 金 额 各 种 材 料 容 器 包 装 使 用 量 对 象 商 品 比 例 35

40 回 收 再 资 源 化 消 费 者 或 回 收 者 在 经 济 性 奖 励 的 刺 激 下 进 行 回 收 消 费 者 直 接 带 去 回 收 点 时 会 改 变 部 分 生 活 方 式 在 过 去 的 案 例 中, 由 于 在 网 点 回 收 阶 段 适 用 于 有 市 场 价 值 的 情 况, 因 此 再 资 源 化 是 通 过 通 常 的 市 场 交 易 进 行 的 由 于 在 排 放 阶 段 没 有 经 济 性 价 值, 因 此 需 要 在 非 经 济 性 动 机 下 分 类 排 放, 或 者 在 废 弃 物 排 放 过 程 中 进 行 分 拣 再 资 源 化 需 要 耗 费 成 本, 虽 与 通 常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相 同, 但 由 于 存 在 虽 非 法 但 成 本 低 的 处 理 方 法, 因 此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如 表 2-6 所 示,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和 基 金 制 度 之 间 存 在 各 种 差 异, 监 控 对 象 的 数 据 也 不 同 不 论 是 哪 种 制 度, 同 时 对 物 质 流 和 资 金 流 进 行 适 当 监 管 和 控 制 都 是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对 比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和 基 金 制 度, 由 于 受 对 象 产 品 零 售 及 厂 商 的 产 业 结 构 消 费 者 的 分 类 行 动 等 各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果 不 单 独 对 此 处 的 案 例 进 行 讨 论, 是 很 难 得 出 结 论 的 从 结 构 上 来 讲, 是 选 择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还 是 选 择 基 金 制 度, 是 通 过 监 管 静 脉 部 分 非 法 行 为 所 需 费 用 和 合 理 管 理 押 金 收 取 和 返 还 的 资 金 流 所 需 费 用 的 多 少 来 决 定 的 由 于 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下 能 够 人 为 地 向 原 本 没 有 市 场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赋 予 经 济 价 值, 因 此 在 对 静 脉 产 业 领 域 进 行 监 控 存 在 问 题 的 情 况 下,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可 能 会 具 有 优 势 但 这 需 要 一 定 的 条 件, 如 在 网 点 回 收 阶 段 具 有 市 场 价 值 能 够 对 零 售 店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等 另 一 方 面, 因 零 售 店 数 量 众 多 等 原 因, 收 取 和 返 还 押 金 的 监 管 可 能 会 不 到 位 这 时, 基 金 制 度 可 能 会 具 有 优 势 在 此 情 况 下, 由 于 回 收 和 再 资 源 化 的 处 理 对 象 是 没 有 市 场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因 此 监 管 方 面 的 注 意 事 项 与 通 常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相 同 引 用 文 献 Ishikawa, M. (1996): A Logistics Model for Post-Consumer Waste Recycling, J. Packag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apan, 5(2), 1996, p Ishikawa, M. (2001): Optimum cost sharing of sorted was the collection between households and local authority considering consumer inconvenience: rational basis of shared responsibility, J.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Policy Studies, 4(4), 2001, p

41 附 录 2-1 日 本 的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1. 有 关 日 本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日 本 经 济 产 业 省 于 2005 年 对 1997 年 施 行 的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进 行 了 调 查 分 析 分 析 方 法 是 : 对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后 的 现 状 和 施 行 前 的 情 况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评 估 的 成 本 科 目 如 下 所 述 :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前 地 方 政 府 在 废 旧 家 电 方 面 的 回 收 搬 运 成 本 处 理 成 本 以 及 最 终 处 置 成 本 ;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前 销 售 商 在 废 旧 家 电 方 面 的 回 收 成 本 ;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前 产 业 废 弃 物 处 理 企 业 在 废 旧 家 电 方 面 的 处 理 成 本 以 及 最 终 处 置 费 用 ;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后 地 方 政 府 在 废 旧 家 电 方 面 的 回 收 搬 运 成 本 ;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后 销 售 商 在 废 旧 家 电 方 面 的 回 收 以 及 运 至 指 定 收 集 地 点 的 成 本 ;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后 厂 商 在 废 旧 家 电 方 面 的 再 商 品 化 以 及 最 终 处 置 成 本 评 估 的 效 益 项 目 主 要 是 再 生 利 用 资 源 量 和 再 生 利 用 资 源 的 出 售 收 益 分 析 结 果 显 示, 虽 然 全 社 会 节 约 费 用 约 123 亿 日 元, 但 通 过 再 生 利 用 资 源 氟 利 昂 回 收 防 止 全 球 变 暖, 使 得 全 社 会 产 生 了 大 约 189 亿 日 元 的 效 益 经 分 析, 全 社 会 的 改 善 效 果 约 达 312 亿 日 元 但 在 效 益 方 面, 焚 烧 量 减 少 使 得 温 室 气 体 减 少 产 生 的 效 益 通 过 氟 利 昂 回 收 促 进 臭 氧 层 保 护 避 免 的 健 康 费 用 以 及 新 处 置 场 建 设 的 成 本 节 约 要 素 伴 随 有 关 非 法 丢 弃 的 防 治 恢 复 原 状 环 境 恶 化 等 产 生 的 社 会 性 费 用 伴 随 创 造 新 就 业 产 生 的 效 益 等 未 包 含 在 计 算 数 据 内 2. 有 关 日 本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修 改 等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日 本 经 济 产 业 省 于 2008 年 对 自 2001 年 施 行 的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施 行 情 况 进 行 了 讨 论, 此 外, 对 追 加 液 晶 电 视 等 离 子 电 视 以 及 衣 物 烘 干 机 等 对 象 机 器 升 级 和 新 设 再 商 品 化 等 标 准 义 务 回 收 和 销 毁 洗 衣 烘 干 机 用 氟 利 昂 类 物 质 以 及 定 期 提 交 报 告 等 修 订 后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评 估 的 成 本 科 目 如 下 所 述 : 生 产 商 等 的 成 本 : 在 指 定 收 集 地 点 的 收 集 费 用 运 至 再 生 利 用 工 厂 的 运 输 费 针 对 再 生 利 用 工 厂 的 投 资 费 用 人 工 费 系 统 运 营 费 用 以 及 残 渣 填 埋 处 置 费 用 回 收 和 销 毁 带 干 燥 功 能 的 洗 衣 机 用 氟 利 昂 类 物 质 的 费 用 ; 零 售 商 的 成 本 : 在 回 收 管 理 保 管 以 及 运 至 指 定 收 集 地 点 的 追 加 费 用 ; 二 手 商 品 店 资 源 回 收 企 业 最 终 处 置 企 业 的 销 售 利 润 的 减 少 ; 消 费 者 的 再 商 品 化 费 用 回 收 搬 运 费 用 的 负 担 ; 市 町 村 的 整 治 非 法 丢 弃 费 用 和 一 般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用 的 减 少 评 估 的 效 益 项 目 如 下 所 述 : 生 产 商 等 方 面 的 效 益 包 括 : 现 有 再 生 利 用 工 厂 的 处 理 经 费 的 减 少 现 有 工 厂 的 销 售 收 入 的 增 加 ; 社 会 及 消 费 者 的 效 益 包 括 : 促 进 社 会 对 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改 善 环 境 影 响 产 生 的 社 会 性 效 益 计 算 结 果 如 表 A2-2 所 示 参 考 文 献 1. 经 济 产 业 省 (2001 年 ), 产 业 结 构 审 议 会 环 境 部 会 废 弃 物 及 再 生 利 用 小 委 员 会 第 2 届 企 划 WG 配 发 资 料 施 行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成 本 及 效 益 分 析 37

42 2. 三 菱 综 合 研 究 所 (2009 年 ), 经 济 产 业 省 委 托 业 务 有 关 特 定 家 庭 用 机 器 再 商 品 化 法 修 订 等 产 生 的 监 管 影 响 分 析 (RIA) 的 调 查 报 告 书 表 A2-1 有 关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修 订 等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评 估 结 果 ( 单 位 : 百 万 日 元 ) 项 目 随 着 对 象 机 器 的 追 加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随 着 定 期 报 告 处 理 量 的 变 化 而 追 加 的 费 用 a. 收 集 费 用 2,647 1,099 b. 运 至 工 厂 的 运 输 费 用 c. 针 对 工 厂 的 投 资 费 用 生 产 商 d. 作 业 人 员 的 人 工 费 649 2,105 e. 系 统 运 营 费 用 f. 最 终 的 残 渣 填 埋 处 置 费 用 270 1,077 g. 消 费 者 在 新 的 再 商 品 化 费 用 方 面 的 负 担 -1,592-2,570 h. 引 进 洗 衣 机 用 氟 利 昂 类 物 质 回 收 设 备 的 费 用 154 费 用 小 计 A 3,884 2,263 a. 回 收 管 理 以 及 运 至 指 定 收 集 地 点 等 方 面 的 费 用 522 1,242 零 售 商 b. 随 着 报 告 征 收 的 实 施 而 产 生 的 报 告 费 用 0 2 c. 消 费 者 在 新 的 回 收 搬 运 费 用 方 面 的 负 担 小 计 B 二 手 商 品 店 小 计 C ( 随 着 对 象 机 器 的 追 加 而 减 少 的 销 售 利 润 ) 9 71 市 町 村 a. 随 着 对 象 机 器 的 追 加 而 减 少 的 一 般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用 b. 整 治 丢 弃 费 用 的 减 少 0-65 小 计 D 生 产 商 现 有 工 厂 在 销 售 收 入 方 面 的 增 加 效 益 全 社 会 改 善 环 境 影 响 产 生 的 社 会 性 效 益 回 收 销 毁 氟 利 昂 类 物 质 产 生 的 环 境 改 善 17 小 计 E 298 1,528 净 成 本 (=E-(A+B+C+D)) -2,987-1,042 合 计 -4,029 38

43 附 录 2-2: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和 定 义 为 避 免 出 现 表 述 含 混 不 清 的 现 象, 将 通 过 公 式 对 废 弃 物 进 行 分 类 和 定 义 变 量 的 定 义 如 下 所 述 对 排 放 者 的 价 值 : 对 提 取 者 的 价 值 : 对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的 价 值 : 公 共 价 值 : 排 放 者 向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销 售 废 弃 物 的 交 易 费 用 : ( 定 义 为 针 对 垃 圾 排 放 费 用 的 追 加 费 用 ) Vd Vp Vr Ve Ct 此 处 的 公 共 价 值 是 指, 考 虑 到 以 垃 圾 处 理 为 标 准 进 行 资 源 化 后 的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以 及 资 源 的 政 策 保 障 再 生 资 源 市 场 稳 定 化 等 外 部 经 济 性 价 值 由 于 对 象 是 废 弃 物, 因 此 通 常 情 况 下, 以 下 条 件 是 成 立 的 Vd < 0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A2-2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和 条 件 名 称 定 义 条 件 有 价 资 源 由 排 放 者 销 售 Vd <0< Vr - Ct <Vr< Ve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在 回 收 过 程 中 被 提 取 后 资 源 化 Vr - Ct< 0 < Vp <Vr< Ve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分 类 回 收 到 一 定 量 后 成 为 有 价 资 源 Vr - Ct< Vp<0<Vr< Ve 无 价 资 源 物 虽 然 回 收 后 也 没 有 经 济 价 值, 但 有 公 共 价 值 Vr- Ct< Vp<Vr<0< Ve 无 价 废 弃 物 既 没 有 经 济 价 值, 又 没 有 公 共 价 值 Vr - Ct< Vp<Vr< Ve<0 39

44 附 录 2-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中 的 企 业 责 任 和 废 弃 物 分 类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中 对 对 象 容 器 包 装 的 分 类 如 表 A2-4 所 示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规 定, 消 费 者 负 有 分 类 回 收 和 分 拣 保 管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企 业 负 有 在 保 证 一 定 质 和 量 的 条 23 件 下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表 A2-3 日 本 根 据 经 济 价 值 对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进 行 的 分 类 企 业 是 否 支 付 废 弃 物 类 别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有 价 资 源 玻 璃 瓶 ( 业 务 类 押 金 返 还 ) 瓦 楞 纸 板 ( 业 务 用 ) 提 取 有 价 资 源 铝 罐 不 支 付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1 铝 罐 铁 罐 饮 料 用 纸 包 装 瓦 楞 纸 板 #2( 生 活 用 ) PET 瓶 #3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4 支 付 无 价 资 源 物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PET 瓶 除 外 ) 玻 璃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2 #1: 在 日 本, 几 乎 所 有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都 是 通 过 民 众 分 类 排 放 企 业 自 主 性 措 施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分 拣 等, 从 废 弃 物 流 中 分 离 出 来 并 资 源 化 的 在 此 意 义 上, 非 正 规 企 业 参 与 较 少 铝 罐 方 面, 存 在 非 正 规 个 体 回 收 者 擅 自 拿 走 民 众 分 类 排 放 的 铝 罐 #2: 瓦 楞 纸 板 是 通 过 居 委 会 等 集 体 回 收 等 方 式 有 价 销 售 的,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价 值, 基 本 上 不 存 在 排 放 者 单 独 销 售 的 情 况 #3: PET 瓶 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实 施 当 时 由 企 业 支 付,2006 年 度 之 后 统 一 实 行 有 偿 竞 标 ( 有 价 资 源 ), 尽 管 在 离 岛 等 例 外 的 情 况 下 由 企 业 支 付, 但 总 体 上 已 被 视 为 有 价 资 源 #4: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从 2010 年 至 2013 年 处 于 分 类 回 收 和 分 拣 保 管 的 状 态, 日 本 全 国 平 均 下 来, 勉 强 算 作 有 价 资 源 (0.6 日 元 /kg~5.8 日 元 /kg), 但 2009 年 以 前 一 直 属 于 无 价 资 源 物 从 个 别 市 町 村 来 看, 存 在 将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和 无 价 资 源 物 混 为 一 谈 的 情 况 虽 如 此 规 定, 但 因 非 常 肮 脏 等 原 因 而 不 适 合 再 商 品 化 的 容 器 包 装 不 再 是 再 商 品 化 的 对 象, 而 且 根 据 各 地 方 政 府 单 独 的 规 定, 这 类 包 装 容 器 是 被 排 除 在 分 类 回 收 的 对 象 之 外 的 企 业 履 行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对 象 是 分 类 回 收 的 容 器 包 装, 因 此 企 业 义 务 支 付 的 金 额 不 仅 与 原 材 料 使 用 量 成 比 例, 还 与 分 类 回 收 量 成 比 例, 这 样 一 来, 企 业 是 不 负 责 将 容 器 包 装 作 为 垃 圾 来 处 理 的 在 这 一 点 上, 日 本 的 制 度 与 法 国 由 企 业 支 付 地 方 政 府 的 部 分 垃 圾 处 理 经 费 的 制 度 存 在 差 异 几 乎 所 有 的 企 业 都 向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这 一 法 律 指 定 的 法 人 ( 下 称 指 定 法 人 ) 委 托 再 商 品 化 的 实 际 业 务, 并 通 过 支 付 委 托 费 来 履 行 责 任 和 义 务 指 定 法 人 按 材 料 和 场 所 公 布 下 年 度 计 划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保 管 地 点 回 收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并 通 过 投 标 确 定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几 乎 在 所 有 案 例 中, 对 象 物 在 地 方 政 府 分 类 回 收 和 分 拣 保 管 后 仍 不 具 有 市 场 价 值, 而 是 由 指 定 法 人 根 据 市 町 村 的 实 2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是 从 通 过 对 象 废 弃 物 循 环 利 用 来 恢 复 经 济 价 值 的 意 义 上 对 再 商 品 化 进 行 定 义 的 40

45 际 回 收 情 况, 向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支 付 处 理 费 后 委 托 再 资 源 化 业 务 的 下 年 度 末, 指 定 法 人 按 材 料 算 出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支 付 的 委 托 费 总 额, 并 结 合 管 理 费 用 等 必 要 经 费 进 行 结 算, 准 确 计 算 出 已 支 付 的 委 托 费 用 按 企 业 分 配 费 用 是 根 据 家 庭 类 废 弃 物 对 应 产 品 的 相 关 容 器 包 装 材 料 使 用 量 进 行 的 因 此, 指 定 法 人 并 不 处 理 铝 罐 铁 罐 瓦 楞 纸 板 纸 制 饮 料 包 装 等 作 为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的 容 器 包 装, 而 是 通 过 各 相 关 行 业 与 地 方 政 府 市 民 团 体 等 合 作, 推 动 这 类 容 器 包 装 的 循 环 利 用, 监 测 物 质 流, 并 做 出 相 关 报 告 PET 瓶 和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现 在 虽 然 属 于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但 由 指 定 法 人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其 原 因 是 : 1 这 类 容 器 包 装 在 法 律 制 度 施 行 时 属 于 无 价 资 源 物 ;2 为 规 避 风 险 : 因 为 这 类 容 器 包 装 目 前 虽 是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但 受 国 际 资 源 行 情 影 响, 其 价 格 波 动 要 高 于 其 经 济 价 值, 因 此 存 在 将 来 无 法 保 证 其 潜 在 有 价 性 的 风 险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原 则 上 不 让 生 产 商 承 担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方 面 的 责 任 其 原 因 是 :20 世 纪 90 年 代,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普 及 时, 日 本 的 各 行 各 业 已 经 与 地 方 政 府 市 民 团 体 等 合 作, 通 过 自 主 性 措 施 对 铝 罐 铁 罐 瓦 楞 纸 板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循 环 利 用, 而 且 循 环 利 用 的 程 度 还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因 此 没 有 必 要 建 立 新 的 制 度 在 这 一 点 上, 中 国 目 前 的 情 况 与 日 本 在 施 行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时 的 情 况 有 较 大 差 异 当 时, 所 有 涉 及 潜 在 有 价 资 源 类 容 器 包 装 的 企 业 均 未 重 新 改 组 成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机 制, 而 是 选 择 加 强 自 主 努 力, 通 过 与 相 关 方 合 作, 进 一 步 推 动 容 器 包 装 的 循 环 利 用 从 此 可 以 看 出, 即 便 不 通 过 法 律 下 达 命 令 和 开 展 管 理 (Command and Control), 也 能 通 过 自 主 性 措 施 (Voluntary Approach) 解 决 问 题 要 通 过 自 主 性 措 施 解 决 问 题, 需 要 具 备 一 些 条 件 例 如, 行 业 方 面 需 要 组 织 起 具 有 当 事 人 能 力 的 团 体 在 日 本, 金 属 罐 方 面 有 金 属 材 料 厂 商 和 制 罐 厂 商, 瓦 楞 纸 板 方 面 有 瓦 楞 纸 原 纸 厂 商,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方 面 有 容 器 厂 商, 这 些 厂 商 中 的 大 部 分 都 是 行 业 内 的 大 型 企 业, 且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组 织 性 中 国 在 复 合 容 器 ( 纸 塑 铝 复 合 饮 料 包 装 ) 方 面 也 是 行 业 内 的 大 型 容 器 企 业 占 大 多 数, 因 此 满 足 这 一 条 件 41

46 附 录 2-4:EPR 制 度 选 择 中 管 理 费 用 的 重 要 性 比 如 最 近 的 一 个 事 例, 在 评 估 和 修 订 日 本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过 程 中, 管 理 费 用 已 成 为 重 要 的 论 点 目 前 (2014/09/03), 政 府 审 议 会 正 在 讨 论 对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进 行 修 订, 其 中 重 要 的 论 点 之 一 便 是 是 否 应 该 对 当 前 的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变 更 简 要 来 说, 日 本 现 行 的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规 定, 排 放 者 在 排 放 废 旧 家 电 产 品 时 需 向 回 收 者 (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为 家 电 零 售 店 ) 支 付 回 收 费 用 及 资 源 化 费 用, 以 换 取 相 应 的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券 ( 以 下 称 排 放 时 支 付 方 式 ) 而 其 他 很 多 国 家 的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则 规 定, 该 年 度 废 弃 回 收 及 资 源 化 的 废 旧 家 电 产 品 的 回 收 及 资 源 化 费 用 由 同 年 度 销 售 同 类 产 品 的 企 业 按 销 售 数 量 进 行 支 付 ( 以 下 称 当 期 填 补 方 式 ) 排 放 时 支 付 方 式 中, 排 放 的 产 品 与 该 产 品 的 回 收 及 资 源 化 费 用 支 付 在 单 个 产 品 层 面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支 付 和 再 商 品 化 时 间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因 此 对 厂 家 开 展 环 保 设 计 的 激 励 作 用 较 强, 且 费 用 的 不 确 定 性 较 低 但 同 时 也 存 在 着 要 求 排 放 者 支 付 费 用 这 一 点 会 形 成 非 法 投 弃 诱 因 的 问 题 当 期 填 补 方 式 的 优 点 在 于 能 够 减 少 排 放 者 非 法 投 弃 的 诱 因, 但 排 放 者 和 费 用 承 担 者 不 对 应, 偏 离 了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从 长 远 角 度 来 看, 应 该 说 产 品 及 整 个 产 品 类 别 的 销 售 量 和 废 弃 量 并 非 处 于 稳 定 状 态, 会 有 较 大 的 波 动, 且 厂 家 进 入 和 退 出 市 场 的 情 况 频 繁 发 生 因 此, 费 用 也 并 非 收 取 的 是 每 一 台 被 排 放 的 产 品 实 际 消 耗 的 费 用 25, 从 纠 正 外 部 不 经 济 性 的 意 义 来 看 是 不 完 善 的 26 此 外, 削 弱 了 厂 家 开 展 环 保 设 计 的 动 力 也 是 一 个 重 大 问 题 为 克 服 当 期 填 补 方 式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可 考 虑 在 销 售 新 产 品 时 加 收 废 弃 时 的 回 收 及 资 源 化 费 用, 将 该 费 用 另 外 作 为 基 金 等 进 行 管 理, 当 该 产 品 废 弃 时 再 提 取 出 来 填 补 费 用 ( 以 下 称 未 来 填 补 方 式 27 ) 采 用 未 来 填 补 方 式, 不 仅 可 以 解 决 当 期 填 补 方 式 中 偏 离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的 问 题 以 及 激 励 厂 家 开 展 环 保 设 计 的 问 题, 还 可 以 解 决 排 放 时 支 付 所 存 在 的 非 法 投 弃 诱 因 问 题 然 而, 在 产 品 废 弃 之 前, 必 须 对 与 产 品 相 对 应 的 巨 额 基 金 进 行 管 理 日 本 目 前 的 家 电 拥 有 量 高 达 3 亿 台, 要 管 理 与 如 此 庞 大 数 量 的 产 品 相 应 的 费 用 长 达 10 年 以 上, 其 所 需 经 费 是 一 个 很 令 人 担 忧 的 问 题 在 政 府 审 议 会 的 讨 论 中, 主 张 采 用 未 来 填 补 方 式 的 意 见 也 仅 占 少 数 以 容 器 包 装 为 对 象 时, 因 其 产 品 寿 命 较 短, 不 会 发 生 上 述 家 电 产 品 当 期 填 补 方 式 中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但 是, 在 就 采 用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进 行 探 讨 时, 管 理 费 用 便 成 为 了 重 要 的 论 点 当 期 填 补 方 式 中, 新 产 品 购 买 者 需 要 支 付 的 是 当 年 排 放 的 产 品 的 回 收 及 资 源 化 所 需 费 用 总 额 除 以 该 年 度 销 售 总 量 所 得 到 的 金 额 销 售 总 量 和 废 弃 总 量 不 同 时,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并 不 是 每 废 弃 1 台 产 品 实 际 所 需 的 费 用 通 常 难 以 指 望 排 放 台 数 和 销 售 台 数 处 于 稳 定 状 态 且 严 格 保 持 一 致 排 放 台 数 超 过 销 售 台 数 的 产 品 类 别 在 寿 命 后 期 会 出 现 过 大 修 正, 排 放 台 数 少 于 销 售 台 数 的 产 品 类 别 在 寿 命 初 期 会 出 现 过 小 修 正 日 本 的 汽 车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采 用 该 方 式 之 所 以 可 行, 是 因 为 汽 车 领 域 存 在 验 车 制 度 以 及 对 单 个 产 品 及 其 所 有 者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的 制 度, 对 费 用 支 付 记 录 进 行 个 别 管 理 时 的 追 加 费 用 较 小 42

47 3.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本 章 对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概 况 进 行 说 明 3.1 是 关 于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相 关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框 架 的 介 绍 : 概 括 梳 理 废 弃 物 管 理 政 策 的 全 貌, 探 讨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特 征, 并 介 绍 关 于 促 进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及 再 商 品 化 等 的 法 律 ( 以 下 称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 的 概 要 3.2 围 绕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成 果, 从 整 体 角 度 简 要 介 绍 市 町 村 等 的 资 源 化 工 作, 阐 述 其 中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贡 献 3.3 详 细 介 绍 在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的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的 组 织 运 营 情 况 及 业 务 内 容 3.4 将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相 关 费 用 分 为 市 町 村 等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企 业 的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解 说 3.5 综 合 介 绍 旨 在 对 以 往 实 施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进 行 政 策 评 估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案 例 3.6 对 本 章 内 容 进 行 总 结 3.1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相 关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框 架 本 节 聚 焦 于 报 废 的 容 器 包 装, 简 单 介 绍 其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框 架, 并 对 再 生 利 用 相 关 的 政 策 框 架,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进 行 解 说 本 节 要 点 是 : 如 前 章 所 述,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的 经 济 价 值 接 近 于 0, 根 据 不 同 的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既 可 能 成 为 有 价 资 源, 也 可 能 成 为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这 就 要 求 在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的 管 理 上 对 作 为 废 弃 物 进 行 管 理 的 框 架 和 作 为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资 源 进 行 处 理 这 两 个 领 域 进 行 整 合, 难 点 正 在 于 此 对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的 经 济 价 值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的 因 素 包 括 收 入 ( 工 资 ) 国 际 资 源 行 情 数 量 和 质 量 从 长 期 来 看,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收 入 ( 工 资 ) 提 高, 劳 动 密 集 型 资 源 回 收 的 经 济 性 恶 化,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逐 渐 从 有 价 资 源 变 成 无 价 值 的 物 品 国 际 资 源 行 情 在 短 期 内 也 会 对 资 源 循 环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收 入 和 国 际 资 源 行 情 是 外 生 性 较 强 的 因 素, 数 量 和 质 量 则 是 在 政 策 上 有 着 较 大 选 择 余 地 的 因 素 在 日 本,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对 于 排 放 者 来 说 是 没 有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但 是, 在 后 述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框 架 下 以 及 根 据 居 民 团 体 市 町 村 等 的 特 别 举 措 和 企 业 的 自 主 举 措 28, 很 多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得 以 确 保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成 为 有 价 资 源 29 依 靠 相 关 主 体 的 自 主 努 力 以 及 由 市 町 村 等 的 一 般 财 政 收 入 支 持 的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这 些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才 得 以 成 为 有 价 资 源 在 各 自 的 排 放 阶 段, 它 们 明 显 属 于 无 经 济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30 (1)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处 理 的 框 架 首 先, 我 们 来 梳 理 一 下 日 本 废 弃 物 管 理 框 架 的 概 要 所 谓 废 弃 物, 其 定 义 是 垃 圾 大 件 垃 圾 灰 渣 污 泥 粪 便 废 油 废 酸 废 碱 动 物 尸 体 及 其 他 污 物 或 废 弃 的 物 品, 呈 固 态 或 液 态 换 言 之, 指 的 是 占 有 者 无 法 自 己 使 用 或 有 偿 出 售 给 他 人 的 不 要 的 东 西 是 否 属 于 废 弃 物, 除 能 否 出 售 外, 还 要 结 合 其 性 状 排 放 情 况 通 常 的 使 用 形 态 有 无 交 易 价 值 以 及 占 有 者 的 意 志 等,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在 超 市 等 店 面 进 行 回 收, 饮 料 供 应 商 在 自 动 售 货 机 旁 设 置 分 类 箱 进 行 自 主 回 收 等 在 1995 年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制 定 时, 铁 罐 铝 罐 瓦 楞 纸 板 和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是 已 积 聚 了 一 定 数 量 的 有 价 资 源 PET 瓶 在 该 法 制 定 时 属 于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2006 年 度 后 成 为 有 价 资 源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原 为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2010 年 度 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成 为 有 少 量 价 值 的 有 价 资 源 PET 瓶 也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属 于 有 价 资 源, 但 在 离 岛 或 附 近 无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的 地 区 等 仍 属 于 无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目 前 日 本 不 存 在 向 消 费 者 收 购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的 企 业 43

48 企 业 活 动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当 中, 灰 渣 污 泥 畜 牧 业 排 放 的 动 物 粪 便 废 油 废 酸 废 碱 畜 牧 业 排 放 的 动 物 尸 体 等 20 类 废 弃 物 属 于 产 业 废 弃 物 其 中, 具 有 有 害 性 和 危 险 性 的 产 业 废 弃 物 列 入 特 别 管 理 产 业 废 弃 物 产 业 废 弃 物 以 外 的 废 弃 物 定 义 为 一 般 废 弃 物, 其 中 具 有 有 害 性 和 危 险 性 的 一 般 废 弃 物 列 入 特 别 管 理 一 般 废 弃 物 因 此, 废 弃 物 分 为 产 业 废 弃 物 和 一 般 废 弃 物, 一 般 废 弃 物 又 分 为 特 别 管 理 一 般 废 弃 物 企 业 活 动 排 放 的 产 业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以 及 家 庭 排 放 的 家 庭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基 本 观 点 是, 原 则 上 禁 止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活 动, 只 有 满 足 必 要 条 件 的 企 业 才 能 在 取 得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从 事 收 集 搬 运 和 处 理 业 务 31 产 业 废 弃 物 和 产 业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贯 彻 排 放 者 责 任 32 的 观 点 排 放 者 必 须 自 行 妥 善 处 理 废 弃 物, 或 委 托 给 已 取 得 必 要 许 可 的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企 业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从 这 个 意 义 来 说, 在 产 业 废 弃 物 领 域, 市 场 机 制 已 在 排 放 者 负 责 处 理 和 严 格 的 收 集 处 理 企 业 许 可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发 挥 着 支 配 作 用 产 业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由 地 方 政 府 收 取 适 当 的 费 用 进 行 收 集 搬 运 和 处 理 一 般 废 弃 物 由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业 务 原 则 上 是 禁 止 的, 要 么 由 地 方 政 府 直 接 运 营, 要 么 委 托 给 民 营 企 业 实 施, 但 能 够 取 得 地 方 政 府 委 托 的 仅 限 于 已 取 得 许 可 的 企 业 从 这 个 意 义 来 说, 一 般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不 受 市 场 机 制 控 制, 而 作 为 行 政 行 为 实 施 从 日 本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来 看, 根 据 材 料 和 排 放 者 的 不 同, 分 别 属 于 产 业 废 弃 物 产 业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和 家 庭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餐 馆 零 售 店 办 公 室 等 排 放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作 为 产 业 废 弃 物 或 产 业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处 理, 家 庭 排 放 的 则 为 一 般 废 弃 物, 属 于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对 象 (2) 地 方 政 府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国 家 设 定 废 弃 物 管 理 资 源 循 环 等 的 大 框 架, 废 弃 物 管 理 作 为 自 治 事 务 交 由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实 施 对 此, 国 家 设 定 废 弃 物 处 理 及 资 源 分 类 的 相 关 单 价, 作 为 国 家 统 一 划 拨 的 地 方 交 付 税 交 付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对 于 该 项 政 策, 可 解 释 为 国 家 在 对 地 方 税 收 进 行 再 分 配 以 缓 解 各 地 方 之 间 的 税 收 差 距 时, 已 将 废 弃 物 处 理 分 类 收 集 等 的 实 施 考 虑 在 内 不 过, 地 方 交 付 税 交 付 金 的 用 途 不 受 限 制,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可 不 受 计 算 单 价 的 影 响, 开 展 废 弃 物 处 理 和 分 类 收 集 对 于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资 源 分 拣 设 施 等 多 年 使 用 需 要 大 量 费 用 的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更 新, 国 家 会 划 拨 循 环 型 社 会 建 设 推 进 交 付 金 也 就 是 说, 一 定 比 例 的 设 施 建 设 费 用 可 由 国 家 划 拨 交 付 金 来 承 担 当 然 这 项 交 付 金 的 用 途 是 有 限 制 的, 国 家 可 通 过 设 定 补 贴 率 总 额 等 方 式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政 策 进 行 引 导 地 方 政 府 必 须 承 担 在 进 行 设 施 建 设 时 循 环 型 社 会 建 设 推 进 交 付 金 无 法 涵 盖 的 剩 余 部 分 费 用, 多 数 情 况 下, 通 过 发 行 地 方 债 筹 集 费 用 在 发 行 地 方 债 的 阶 段, 都 道 府 县 及 政 令 指 定 城 市 应 与 总 务 大 臣 市 町 村 等 应 与 都 道 府 县 知 事 进 行 协 商 财 政 状 况 不 佳 时, 发 行 债 券 需 要 取 得 许 可, 国 家 可 行 使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此 外, 偿 还 所 发 行 的 地 方 债 时 必 须 支 付 本 息, 该 费 用 用 作 地 方 交 付 税 交 付 金 的 计 算 基 础, 因 此, 地 方 债 本 息 偿 还 费 用 至 少 有 一 部 分 可 在 下 一 年 度 用 国 家 拨 款 填 补 国 家 与 地 方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比 较 复 杂, 不 过, 在 废 弃 物 管 理 上, 国 家 负 责 制 定 政 策 的 大 框 架,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具 体 事 务 的 执 行 国 家 通 过 行 使 循 环 型 社 会 建 设 推 进 交 付 金 的 交 付 权 限 等, 对 市 町 村 等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政 策 进 行 引 导 31 上 述 分 类 有 一 个 特 例, 即 专 用 废 弃 物, 在 探 讨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时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专 用 废 弃 物 指 的 是 专 门 用 于 再 生 利 用 的 废 弃 物 ( 产 业 废 弃 物 一 般 废 弃 物 ), 包 括 废 纸 废 铁 ( 含 废 铜 等 ) 空 瓶 类 废 纺 织 品 从 事 这 些 专 用 废 弃 物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的 企 业 不 需 要 取 得 许 可 这 是 由 于 在 制 定 法 律 时, 考 虑 到 已 存 在 以 再 生 利 用 为 目 的 开 展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的 企 业 容 器 包 装 中, 金 属 罐 瓦 楞 纸 板 玻 璃 瓶 类 作 为 专 用 废 弃 物 处 理 32 污 染 者 负 担 原 则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PPP) 44

49 (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概 要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于 1995 年 部 分 施 行,2000 年 全 部 施 行 其 目 的 在 第 1 条 中 阐 述 如 下 : 第 1 条 本 法 律 旨 在 通 过 采 取 促 进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收 集 及 由 此 得 到 的 分 类 标 准 适 合 物 的 再 商 品 化 的 措 施, 以 实 现 一 般 废 弃 物 的 减 量 及 再 生 资 源 的 充 分 利 用 等, 从 而 确 保 废 弃 物 的 妥 善 处 理 及 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最 终 为 保 护 生 活 环 境 及 国 民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是 规 定 以 往 作 为 一 般 废 弃 物, 由 市 町 村 等 负 责 收 集 搬 运 及 处 理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 仅 指 家 庭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 的 再 利 用 责 任 的 一 部 分 由 企 业 承 担 的 法 律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是 日 本 首 部 基 于 EPR 33 观 点 的 法 律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中 规 定, 对 于 家 庭 类 废 弃 物 中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居 民 市 町 村 等 及 企 业 应 进 行 分 工, 推 动 其 再 利 用 居 民 的 职 责 是 遵 照 所 在 市 町 村 等 的 规 则 进 行 分 类 排 放, 市 町 村 等 负 责 建 立 和 运 营 分 类 收 集 机 制, 对 分 类 收 集 物 进 行 分 拣 和 保 管, 使 其 符 合 分 类 标 准 适 合 物 的 标 准 34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中 规 定, 企 业 负 有 再 商 品 化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企 业 应 自 行 回 收 ( 自 主 回 收 ), 或 自 行 委 托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对 市 町 村 等 回 收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进 行 再 利 用 ( 独 立 途 径 ), 或 委 托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 以 下 称 指 定 法 人 ) 进 行 再 资 源 化 ( 指 定 法 人 途 径 )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都 会 委 托 给 指 定 法 人, 因 此 下 面 介 绍 一 下 指 定 法 人 途 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特 点 如 下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地 方 政 府 市 民 分 工 负 责 作 为 PRO(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 由 法 律 指 定 的 指 定 法 人 的 集 中 37 付 费 责 任 市 町 村 等 参 与 制 度 的 自 由 度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特 征 之 一 是 引 入 了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概 念 再 商 品 化 再 商 品 化 指 的 是 通 过 对 回 收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进 行 分 拣 加 工 等 处 理, 使 其 处 于 可 自 用 有 偿 或 无 偿 出 售 的 状 态, 根 据 是 否 具 备 市 场 价 值 对 目 标 达 成 度 进 行 评 估 38 使 用 容 器 包 装 的 企 业 ( 使 用 容 器 包 装 的 产 品 的 制 造 者 : 特 定 容 器 使 用 企 业 和 特 定 包 装 使 用 企 业 ) 和 容 器 包 装 的 制 造 企 业 ( 特 定 容 器 制 造 等 企 业 ) 承 担 对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的 义 务, 但 可 委 托 指 定 法 人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几 乎 所 有 企 业 都 会 委 托 给 指 定 法 人, 企 业 支 付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后, 即 视 为 已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指 定 法 人 的 职 责 及 概 要 参 见 其 他 小 节 的 内 容 特 定 企 业 如 不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将 使 用 后 废 弃 的 产 品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资 源 化 等 责 任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交 由 生 产 者 承 担 的 观 点 一 定 规 模 以 下 的 企 业 可 免 除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免 除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企 业 使 用 的 容 器 包 装 的 再 商 品 化 所 需 费 用 由 参 加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的 市 町 村 承 担 向 家 庭 配 送 瓶 装 牛 奶 这 样 的 回 收 体 系 属 于 这 一 类 约 90% 以 上 为 自 主 回 收, 已 取 得 国 家 的 认 定 到 目 前 未 止 尚 无 申 请 事 例 不 是 由 各 企 业 对 各 自 产 品 产 生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再 生 利 用 分 别 承 担 责 任 和 义 务, 而 是 由 多 家 企 业 共 同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业 务 委 托, 通 过 支 付 费 用 来 履 行 责 任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目 的 也 是 再 商 品 化, 而 汽 车 再 生 利 用 法 建 筑 废 弃 物 再 生 利 用 法 小 型 家 电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目 标 则 是 再 资 源 化, 根 据 达 到 可 利 用 的 状 态 评 估 达 成 度, 因 此, 再 资 源 化 并 不 是 根 据 市 场 价 值 进 行 定 义 45

50 履 行 义 务, 主 管 大 臣 可 根 据 程 序 逐 次 实 行 指 导 及 建 议 劝 告 公 布 命 令 等, 如 不 听 从, 可 处 以 罚 金 ( 一 百 万 日 元 以 下 ) 39 市 町 村 等 可 决 定 是 否 参 加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制 度 40 如 果 参 加, 则 必 须 开 展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分 拣 后 的 收 集 物 需 要 满 足 分 类 标 准 适 合 物 的 标 准 41 市 民 必 须 根 据 市 町 村 等 建 立 的 分 类 收 集 制 度 中 规 定 的 规 则, 开 展 分 类 排 放 虽 然 法 律 以 家 庭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中 的 全 部 容 器 包 装 为 对 象, 但 由 于 法 律 制 定 时, 铁 罐 铝 罐 瓦 楞 纸 板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在 市 町 村 等 进 行 分 类 回 收 的 阶 段 都 曾 是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有 价 资 源, 因 此 由 企 业 承 担 责 任 的 再 商 品 化 不 需 要 花 费 费 用, 实 质 上 并 不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2006 年 度 对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时, 引 进 了 新 的 制 度, 即 特 定 企 业 因 推 行 容 器 包 装 3R 而 提 高 了 效 42 率 再 商 品 化 费 用 总 额 少 于 假 定 金 额 时, 应 将 差 额 作 为 合 理 化 金 额, 摊 缴 其 中 的 一 半 作 为 市 町 村 等 的 贡 献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归 为 特 定 企 业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一 个 环 节, 委 托 指 定 法 人 实 施 再 商 品 化 时, 摊 缴 款 的 支 付 与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事 务 同 时 由 指 定 法 人 代 办 3.2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成 果 本 节 对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中 市 町 村 等 参 与 部 分 的 成 果 概 况 进 行 介 绍 关 于 市 町 村 等 以 外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活 动, 包 括 超 市 店 面 进 行 的 自 主 回 收 饮 料 供 应 商 在 自 动 售 货 机 旁 设 置 回 收 箱 进 行 的 自 主 回 收 和 NPO 等 开 展 的 回 收 活 动 等 (1) 市 町 村 等 的 资 源 化 如 下 文 所 述, 日 本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来, 市 町 村 等 在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的 再 生 利 用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尤 其 是 1995 年 关 于 促 进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及 再 商 品 化 等 的 法 律 ( 以 下 称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 公 布 以 来, 市 町 村 等 不 断 开 展 分 类 收 集 工 作,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的 资 源 化 得 到 了 发 展 图 3-1 为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公 布 后 市 町 村 等 的 资 源 化 量 及 再 生 利 用 率 的 变 化 情 况 1995 年 市 町 村 资 源 化 量 为 510 万 t,2007 年 达 到 1,030 万 t, 之 后 随 一 般 废 弃 物 的 减 少 而 有 所 减 少, 但 2012 年 仍 达 925 万 t 再 生 利 用 率 也 随 之 由 1995 年 的 9.6% 达 到 2010 年 的 20.8% 从 中 可 以 看 到, 自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公 布 以 来, 市 町 村 等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工 作 切 实 开 展, 但 在 2010 年 之 后, 再 生 利 用 率 徘 徊 在 略 高 于 20% 的 水 平 尚 无 处 以 罚 金 的 案 例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中 未 设 定 时 效 从 定 位 来 看, 资 源 分 类 收 集 在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中 属 于 废 弃 物 管 理 的 一 部 分, 一 般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和 处 理 则 属 于 市 町 村 固 有 的 自 治 事 务 因 此, 资 源 的 分 类 收 集, 包 括 可 否 实 施 分 类 类 别 及 分 类 收 集 方 法 等 在 内 都 属 于 地 方 政 府 的 责 任, 国 家 没 有 直 接 权 限 地 方 政 府 可 按 各 类 容 器 分 别 选 择 是 否 参 加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因 此, 出 现 像 近 年 的 PET 瓶 问 题 的 情 况, 即 多 数 保 管 场 所 收 集 的 回 收 PET 瓶 本 应 进 行 有 价 竞 标 ( 由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有 偿 收 购 ), 但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却 擅 自 将 收 集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PET 瓶 卖 掉, 此 举 与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理 念 相 悖, 引 发 争 论 在 2006 年 法 律 修 订 时, 本 着 促 进 地 方 政 府 向 指 定 法 人 移 交 的 意 图, 在 基 本 方 针 中 追 加 了 顺 利 移 交 条 款 此 外, 有 偿 竞 标 的 情 况 下 指 定 法 人 获 得 受 托 费 收 入 ( 有 偿 竞 标 部 分 ) 时, 在 扣 除 相 当 于 消 费 税 的 金 额 后, 作 为 合 理 化 有 偿 摊 缴 款 全 额 支 付 给 负 责 收 集 的 市 町 村 关 于 市 民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法 律 规 定 了 努 力 义 务, 促 进 了 高 水 平 再 生 利 用 的 实 现 假 定 金 额 由 假 定 数 量 乘 以 假 定 单 价 计 算 得 出 假 定 数 量 为 每 年 市 町 村 和 协 会 的 签 约 数 量, 假 定 单 价 使 用 最 近 3 年 实 际 支 出 单 价 的 平 均 单 价, 在 之 后 的 3 年 内 适 用 中 标 单 价 呈 逐 年 下 降 趋 势, 在 此 情 况 下, 由 于 假 定 单 价 每 3 年 调 整 一 次, 因 此 在 引 进 制 度 后 的 3 年 内 摊 缴 了 约 100 亿 日 元, 但 自 第 4 年 起 减 少 到 四 分 之 一 左 右 46

51 市 町 村 资 源 化 量 及 再 生 利 用 率 的 变 化 12, 市 町 村 资 源 化 量 ( 千 吨 )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资 資 源 化 量 リサイクル 再 生 利 用 率 率 再 生 利 用 率 (%) 出 处 : 日 本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 图 3-1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公 布 以 来 市 町 村 资 源 化 量 及 再 生 利 用 率 的 变 化 (2)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贡 献 前 一 节 对 日 本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资 源 化 的 概 要 作 了 介 绍, 接 下 来 简 要 介 绍 一 下 下 文 所 述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贡 献 表 3-1 为 市 町 村 分 类 收 集 量 及 指 定 法 人 实 际 接 收 量 市 町 村 等 分 类 收 集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共 有 2,885,377t, 指 定 法 人 的 实 际 接 收 量 为 1,221,151t, 占 42.3% 市 町 村 等 分 类 收 集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中 有 979,812t 不 由 特 定 企 业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去 除 这 一 部 分, 仅 从 特 定 企 业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对 象 物 来 看, 指 定 法 人 实 际 接 收 量 占 到 总 体 的 64.1% 市 町 村 等 的 分 类 收 集 量 和 指 定 法 人 的 接 收 量 的 差 额 为 报 纸 等 非 容 器 包 装 以 及 市 町 村 等 自 行 实 施 再 资 源 化 的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其 中, 玻 璃 和 纸 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制 定 之 前 已 建 立 起 有 价 资 源 回 收 和 再 资 源 化 的 机 制, 该 机 制 在 法 律 制 度 施 行 之 后 继 续 发 挥 作 用 从 各 种 颜 色 的 玻 璃 和 指 定 法 人 份 额 来 看, 按 无 色 褐 色 其 他 颜 色 的 顺 序, 玻 璃 在 再 生 资 源 市 场 上 的 经 济 价 值 依 次 升 高, 而 指 定 法 人 份 额 则 依 次 降 低 此 外, 无 经 济 价 值 的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的 指 定 法 人 份 额 高 达 90% 左 右 从 中 可 以 了 解 到, 经 济 价 值 越 低, 就 越 容 易 集 中 到 指 定 法 人 处 由 此 可 推 知 市 场 机 制 对 非 由 指 定 法 人 接 收 的 分 类 收 集 物 的 资 源 化 起 着 干 预 作 用 在 日 本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过 程 中, 市 町 村 等 的 分 类 收 集 发 挥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对 于 没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分 类 收 集 物 的 再 商 品 化 发 挥 了 很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除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金 属 罐 瓦 楞 纸 板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外, 其 他 的 分 类 收 集 物 也 可 能 在 某 些 地 区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价 值 这 部 分 分 类 收 集 物 应 该 是 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框 架 外 由 市 町 村 等 自 行 移 交 给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市 町 村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量 中, 未 移 交 给 指 定 法 人 的 部 分 不 一 定 全 部 被 出 售 要 移 交 给 指 定 法 人, 必 须 满 足 再 商 品 化 适 合 物 标 准, 因 其 成 本 较 高 而 选 择 自 行 处 理 的 情 况 也 有 可 能 存 在 47

52 表 3-1 市 町 村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量 及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的 实 际 接 收 量 (2012 年 度 )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指 定 法 人 实 际 接 收 量 ( 吨 ) 市 町 村 实 际 分 类 收 集 量 ( 吨 ) 指 定 法 人 份 额 (%) 再 玻 璃 无 色 107, , 商 褐 色 120, , 品 化 其 他 121, , 义 务 玻 璃 共 计 349, , 对 PET 瓶 194, , 象 物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25,581 91,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651, ,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对 象 物 小 计 1,221,151 1,905, 非 铁 罐 0 218, 对 铝 罐 0 130, 象 物 瓦 楞 纸 板 0 615,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0 14, 非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对 象 物 小 计 0 979, 总 计 1,221,151 2,885, 指 定 法 人 实 际 接 收 量 :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44(2014/11/11) 3.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的 概 要 指 定 法 人 是 受 特 定 企 业 的 委 托, 从 事 法 律 指 定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的 再 商 品 化 的 唯 一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理 事 评 议 员 职 员 等 人 事 安 排 以 及 财 政 方 面 都 由 与 政 府 无 关 的 非 营 利 纯 民 间 团 体 组 成 45 职 员 的 构 成 如 Appendix 3-1 所 示 容 器 包 装 按 不 同 材 料 分 为 8 类 ( 铁 罐 铝 罐 玻 璃 瓶 PET 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瓦 楞 纸 板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 不 过, 如 上 节 所 述, 对 于 铁 罐 铝 罐 瓦 楞 纸 板 纸 制 饮 料 容 器, 并 未 规 定 特 定 企 业 有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因 此, 由 指 定 法 人 作 为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的 是 玻 璃 瓶 PET 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这 4 种 指 定 法 人 受 特 定 企 业 的 委 托, 将 市 町 村 等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的 分 类 标 准 适 合 物 的 再 商 品 化 再 委 托 给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在 再 商 品 化 得 以 实 施 后, 对 受 托 金 额 和 实 际 花 费 金 额 进 行 结 算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时, 根 据 市 町 村 等 保 管 场 所 中 保 管 的 分 类 标 准 适 合 物 种 类, 以 竞 标 的 方 式 从 登 记 在 册 的 再 生 利 用 企 业 中 选 择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竞 标 时, 根 据 投 标 金 额 决 定 中 标 企 业, 逆 有 偿 时 选 择 给 出 最 低 价 格 的 企 业, 有 偿 时 选 择 给 出 最 高 价 格 的 企 业 不 过,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已 引 进 优 先 投 标 制 46 度, 采 用 信 息 公 开 度 再 生 利 用 实 施 水 平 高 低 等 综 合 性 评 估 指 标 个 别 特 定 企 业 的 再 商 品 化 实 施 委 托 费 用 根 据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 理 事 评 议 员 由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代 表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NPO 代 表 专 家 学 者 等 组 成 全 职 理 事 中 没 有 政 府 部 门 出 身 的 人 员 非 全 职 理 事 ( 无 薪 ) 评 议 员 ( 无 薪 ) 中 有 曾 在 政 府 部 门 任 职 者, 但 全 部 为 行 业 团 体 的 代 表 协 会 不 接 受 基 金 交 付 金 补 贴 等 政 府 资 金, 也 不 接 受 政 府 业 务 委 托, 运 营 仅 依 靠 受 托 费 收 入 和 基 本 财 产 运 作 收 入 46 综 合 性 评 估 指 标 仅 适 用 于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其 他 的 PET 瓶 玻 璃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根 据 投 标 价 格 决 定 48

53 再 商 品 化 实 施 委 托 费 =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量 再 商 品 化 实 施 委 托 单 价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量 = 预 期 排 放 量 计 算 系 数 再 商 品 化 实 施 委 托 单 价 由 指 定 法 人 结 合 过 去 的 走 势 等 决 定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量 是 各 企 业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数 量, 由 预 期 排 放 量 乘 以 计 算 系 数 计 算 得 出 预 期 排 放 量 是 预 期 家 庭 排 放 量, 从 已 使 用 或 生 产 数 量 中 扣 除 出 口 量 自 行 回 收 量 产 业 类 用 途 出 货 量 后 计 算 得 出 计 算 系 数 以 及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总 量 ( 分 类 计 划 收 集 量 和 再 商 品 化 能 力 中 较 小 的 一 个 量 ) 由 国 家 每 年 决 定, 从 容 器 包 装 成 分 调 查 及 排 放 实 况 调 查 结 果 中 推 导 指 定 法 人 的 义 务 如 下 : 接 受 特 定 企 业 的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向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进 行 再 资 源 化 委 托 受 理 市 町 村 等 的 接 收 申 请, 代 为 支 付 摊 缴 款 选 择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进 行 竞 标 的 相 关 业 务 调 查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的 能 力 评 估 市 町 村 等 保 管 的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是 否 适 合 分 类 标 准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宣 传 等 关 于 来 自 特 定 企 业 的 受 托 业 务,2012 年 计 划 委 托 指 定 法 人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的 特 定 企 业 数 量 为 75,148 家, 签 约 数 量 为 21,604 件 签 约 数 量 少 于 企 业 数 量, 是 由 于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的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分 别 由 每 个 店 铺 的 店 主 承 担, 而 签 约 合 同 可 以 由 总 部 统 一 代 办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特 定 企 业 数 量 较 多, 委 托 单 价 也 年 年 变 化, 因 此 每 年 会 在 全 国 举 办 说 明 会 (2014 年 度 计 划 举 办 19 次 ) 合 同 可 通 过 邮 寄 或 在 线 的 形 式 签 订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企 业 数 量 和 委 托 金 额 的 分 布 情 况 如 表 3-2 所 示 表 3-2 承 担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的 企 业 数 量 和 委 托 金 额 的 分 布 (2012 年 度 ) 委 托 费 用 金 额 家 ( 签 约 数 合 同 结 构 比 (%) 委 托 费 用 费 用 结 构 比 (%) 量 ) 1 亿 日 元 以 上 ,739,174, ,000 万 日 元 ~1 亿 日 元 ,679,020, 万 日 元 ~1,000 万 日 元 2, ,218,846, 万 日 元 ~100 万 日 元 12, ,033,282, 万 日 元 以 下 6, ,465, 共 计 21, ,743,763, 资 料 来 源 :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47(2014/11/11)

54 从 表 3-2 可 以 发 现, 从 数 量 来 看, 小 规 模 企 业 较 多, 但 从 委 托 费 用 占 比 来 看, 大 规 模 企 业 占 比 较 大 有 些 小 额 委 托 合 同 的 征 收 成 本 甚 至 超 过 收 取 的 委 托 费, 不 过 从 公 平 性 的 角 度 来 看, 这 属 于 迫 不 得 已 特 定 企 业 中 也 存 在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企 业 未 支 付 合 理 的 委 托 费 用 的 企 业, 关 于 这 些 企 业 的 查 处, 由 农 林 水 产 省 及 经 济 产 业 省 的 驻 地 方 机 构 负 责 关 于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企 业, 尚 有 许 多 不 明 之 处, 不 过 有 一 些 企 业 向 指 定 法 人 补 缴 过 去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相 应 金 额 的 实 际 数 据 供 参 考 2003 年 至 2010 年 的 8 年 期 间, 有 8,775 家 企 业 约 补 缴 46 亿 日 元 平 均 每 家 企 业 为 50 多 万 日 元, 其 中 可 能 多 为 数 年 金 额, 且 小 规 模 企 业 较 多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要 参 加 竞 标, 必 须 在 指 定 法 人 处 进 行 登 记, 只 有 满 足 一 定 标 准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企 业 才 能 获 得 登 记 2012 年 登 记 的 企 业 包 括 玻 璃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69 家 ) PET 瓶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62 家 )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65 家 ) 和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85 家 ) 对 于 这 些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除 审 查 外, 还 会 对 其 是 否 妥 善 实 施 再 商 品 化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2012 年 度, 利 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的 市 町 村 等 当 中, 由 指 定 法 人 实 施 过 接 收 的 市 町 村 等 有 1,541 个, 保 管 设 施 为 有 : 玻 璃 保 管 设 施 880 处 PET 瓶 保 管 设 施 876 处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保 管 设 施 110 处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保 管 设 施 824 处 2012 年 4 月 市 町 村 等 总 数 为 1,719 个,2012 年 度 由 指 定 法 人 实 施 过 接 收 的 市 町 村 等 占 89.6% 指 定 法 人 对 保 管 设 施 中 保 管 的 分 类 标 准 适 合 物 进 行 品 质 评 估, 并 评 估 可 否 接 收 品 质 评 估 也 用 于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的 分 配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的 支 付 代 办 业 务 包 括 各 特 定 企 业 的 摊 缴 款 计 算 收 取 向 市 町 村 等 的 摊 缴 和 再 商 品 化 业 务 实 际 实 施 后 摊 缴 款 的 结 算 在 选 择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进 行 竞 标 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由 提 交 给 各 保 管 设 施 的 再 资 源 化 投 标 单 价 决 定 实 际 实 施 再 商 品 化 后, 根 据 实 际 再 商 品 化 量 支 付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利 用 产 业 废 弃 物 等 指 定 法 人 以 外 来 源 的 原 料 进 行 再 资 源 化 的 企 业 有 很 多, 因 此, 在 调 查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能 力 时, 会 将 这 些 企 业 区 分 开 来, 根 据 不 同 的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决 定 可 中 标 量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相 关 的 费 用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相 关 经 费 大 致 可 分 为 市 町 村 等 的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的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特 定 企 业 的 相 关 费 用 (1) 市 町 村 等 关 于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费 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修 订 工 作 探 讨 审 议 会 的 资 料 地 方 政 府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相 关 费 用 (2010 年 度,Appendix 3-2) 调 查 结 果 已 经 公 布 该 调 查 以 所 有 容 器 包 装 为 对 象,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 从 总 额 来 看,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为 1,392 亿 日 元,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为 767 亿 日 元, 管 理 费 为 341 亿 日 元, 包 括 管 理 费 在 内 总 计 2,500 亿 日 元 其 中, 我 们 主 要 来 看 一 下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的 玻 璃 瓶 PET 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白 色 托 盘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其 总 额 为 :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962 亿 日 元,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598 亿 日 元, 管 理 费 210 亿 日 元, 包 括 管 理 费 在 内 共 计 1,770 亿 日 元 48 广 义 的 费 用 也 包 括 居 民 投 入 的 精 力 时 间 费 用 特 定 企 业 的 内 部 办 公 费 用 等, 不 过 此 处 并 不 包 括 这 些 费 用 50

55 49 (2) 特 定 企 业 关 于 容 器 包 装 的 费 用 绝 大 多 数 企 业 都 会 委 托 指 定 法 人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因 此, 从 指 定 法 人 的 财 务 数 据 当 中 可 以 了 解 再 商 品 化 相 关 经 费 的 明 细 指 定 法 人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从 2008 年 度 开 始 计 算 和 公 布 概 要 归 纳 于 表 3-3, 具 体 内 容 如 Appendix 3-3 所 示 从 最 新 年 度 2013 年 度 的 概 要 来 看, 业 务 活 动 收 入 总 额 约 为 492 亿 日 元, 业 务 活 动 支 出 总 额 约 为 492 亿 日 元, 收 支 保 持 平 衡 收 入 中 占 比 较 大 的 是 来 自 特 定 企 业 的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费 收 入, 占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80.7% 其 次 是 有 偿 竞 标 项 目 的 收 入 50, 即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收 入 ( 有 偿 竞 标 ), 占 15.0% 其 他 收 入 只 占 4.3% 2013 年 度 采 用 有 偿 竞 标 后, 指 定 法 人 拥 有 大 约 74 亿 日 元 的 收 入, 扣 除 相 当 于 消 费 税 的 金 额 后, 约 有 69 亿 日 元 ( 有 偿 竞 标 收 入 的 95.7% 支 出 总 额 的 约 14.0%) 由 市 町 村 等 支 付 从 Appendix 3-3 的 表 格 可 以 看 到, 有 偿 竞 标 收 入 受 资 源 价 格 国 际 行 情 变 动 的 影 响, 每 年 会 有 较 大 变 动 支 出 方 面, 属 于 支 付 给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的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支 出 占 77.3%, 其 次 是 市 町 村 有 偿 摊 缴 款 支 出 占 14.1%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市 町 村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支 出 占 3.8% 市 町 村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支 出 是 2006 年 修 订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时 引 进 的 制 度 该 制 度 规 定, 在 每 年 再 商 品 化 单 价 下 降 51 时 以 及 实 际 排 放 量 低 于 预 测 排 放 量 时, 将 再 商 品 化 费 用 的 减 少 部 分 的 一 半 视 为 市 町 村 等 在 提 高 品 质 降 低 单 价 上 的 努 力 成 果, 结 合 品 质 提 高 单 价 降 低 的 结 果 返 还 给 市 町 村 等 引 进 制 度 后 的 3 52 年 内 曾 摊 缴 大 约 90 亿 -100 亿 日 元, 不 过 近 年 大 幅 减 少 合 理 化 摊 缴 是 一 种 将 假 定 金 额 与 实 际 金 额 的 差 额 的 一 半 摊 缴 给 市 町 村 的 机 制, 是 一 种 具 有 逐 年 减 少 的 特 点 的 摊 缴 款 指 定 法 人 的 管 理 经 费 中, 除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支 出 占 1.1% 外, 加 上 计 入 业 务 费 的 干 部 报 酬 和 职 员 工 资 也 占 全 部 支 出 的 约 1.5%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中, 无 市 场 价 值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由 资 源 再 生 企 业 受 指 定 法 人 的 委 托 进 行 资 源 化, 但 物 质 的 流 向 和 资 金 的 流 向 相 同 从 这 一 点 来 看, 与 废 弃 物 处 理 的 结 构 是 相 同 的, 存 在 引 发 不 恰 当 处 理 的 诱 因 因 此, 与 政 府 进 行 废 弃 物 处 理 管 理 相 同, 民 营 企 业 进 行 再 资 源 化 时 也 需 要 进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指 定 法 人 在 外 部 机 构 的 协 助 下 针 对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实 施 设 备 能 力 评 估 管 理 情 况 评 估 等 管 理 业 务, 其 费 用 计 入 设 备 等 调 查 费 用 支 出 2013 年 度 约 支 出 4 亿 日 元 ( 约 占 支 出 总 额 的 0.8%) 在 本 节 中, 特 定 企 业 的 内 部 办 公 费 用 和 在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前 就 开 始 开 展 的 自 主 活 动 的 相 关 费 用 不 包 含 在 内 PET 瓶 的 出 售 收 入 占 绝 大 多 数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也 多 进 行 有 偿 竞 价, 但 金 额 较 小 预 测 排 放 量 使 用 市 町 村 的 分 类 收 集 计 划 量 为 对 单 价 降 低 进 行 评 估, 采 用 过 去 3 年 的 走 势 作 为 假 设 的 通 常 情 况 (Business As Usual Case), 每 隔 3 年 重 新 调 整 走 势 因 此, 第 一 个 3 年 数 额 较 高, 后 随 着 走 势 的 重 新 调 整 而 大 大 减 少 51

56 表 3-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现 金 流 量 表 (2013 年 度 概 要 ) 收 入 支 出 金 额 ( 日 元 ) 占 比 (%) 业 务 活 动 收 入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费 收 入 ( 特 定 企 业 ) 38,041,008,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费 收 入 ( 市 町 村 等 ) 427,524,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收 入 ( 有 偿 竞 标 ) 7,239,323, 其 他 业 务 活 动 564,921, 业 务 活 动 收 入 共 计 46,272,778, 业 务 费 用 支 出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支 出 38,033,244, 市 町 村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支 出 1,889,207, 市 町 村 有 偿 摊 缴 款 支 出 6,927,564, 干 部 报 酬 和 职 员 工 资 支 出 182,025, 其 他 业 务 费 用 支 出 1,761,170, 业 务 费 用 支 出 小 计 48,793,212,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支 出 545,554, 业 务 活 动 支 出 共 计 49,338,767, 现 金 流 -3,065,989,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日 本 经 济 产 业 省 于 2003 年 和 2010 年 对 1996 年 施 行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的 成 本 效 益 进 行 了 调 查 分 析 作 为 讨 论 对 象 的 容 器 包 括 : 玻 璃 瓶 PET 瓶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评 估 的 框 架 是 假 设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未 出 台 的 情 况 为 基 本 场 景, 对 该 场 景 与 实 际 情 况 的 差 异 进 行 评 估 引 进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而 产 生 的 追 加 费 用 包 括 : 特 定 企 业 的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用 减 少 容 器 包 装 使 用 涉 及 的 内 部 成 本 以 及 市 町 村 等 分 类 收 集 产 生 的 追 加 成 本 不 过, 由 于 市 町 村 等 进 行 最 终 处 置 所 需 的 成 本 有 所 削 减, 因 此 市 町 村 等 的 成 本 是 追 加 部 分 与 最 终 处 置 成 本 削 减 部 分 相 抵 消 的 结 果 另 一 方 面, 社 会 效 益 包 括 以 下 4 项 : 通 过 利 用 再 商 品 化 物 品 减 少 对 耗 竭 性 资 源 的 开 采 ; 通 过 轻 量 化 等 方 式 减 少 使 用, 从 而 减 少 对 耗 竭 性 资 源 的 开 采 ; 通 过 避 免 焚 烧 控 制 CO2 排 放 ; 减 少 市 町 村 等 填 埋 处 置 量 的 效 益 2003 年 和 2010 年 的 评 估 结 果 如 表 3-4 所 示 从 分 析 结 果 可 以 看 出,2003 年 没 有 产 生 效 益, 但 2010 年 的 效 益 大 幅 超 过 了 费 用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后, 再 商 品 化 物 得 年 3 月 29 日 产 业 结 构 审 议 会 环 境 部 会 废 弃 物 再 生 利 用 小 委 员 会 第 17 届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WG 附 录 资 料

57 到 利 用, 容 器 包 装 ( 特 别 是 纸 制 容 器 和 塑 料 容 器 ) 的 使 用 得 以 减 少 受 此 影 响, 推 测 每 年 避 免 消 耗 纯 净 原 料 额 约 2,000 亿 日 元 / 年, 这 一 效 果 使 得 社 会 效 益 增 加, 产 生 了 大 幅 超 过 费 用 的 效 益 但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这 里 所 谓 的 通 过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避 免 消 耗 纯 净 原 料 而 产 生 的 效 益 是 再 商 品 化 产 品 量 ( 使 用 削 减 量 ) 纯 净 原 料 价 格 但 实 际 上,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再 商 品 化 物 并 未 替 代 等 量 的 纯 净 原 料, 而 且 价 格 也 存 在 较 纯 净 原 料 便 宜 20% 至 30% 的 倾 向 因 此, 这 一 估 算 结 果 存 在 夸 大 其 词 的 可 能 性 不 过, 随 着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政 策 的 推 行, 容 器 包 装 使 用 减 少, 从 而 使 得 耗 竭 性 资 源 的 开 采 量 减 少 通 过 金 额 评 估, 预 计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施 行 产 生 的 净 效 益 将 呈 正 向 发 展 趋 势 此 外, 由 于 很 难 准 确 掌 握 实 际 数 据, 因 此 经 济 产 业 省 的 估 算 未 对 因 引 进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而 产 生 的 消 费 者 剩 余 的 变 化 进 行 评 估 考 虑 到 日 本 家 庭 消 费 的 价 格 弹 性, 在 特 定 企 业 将 容 器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用 完 全 转 换 为 商 品 价 格 的 情 况 下, 消 费 者 剩 余 约 减 少 了 173 亿 日 元 (2003 年 ) 和 200 亿 日 元 (2010 年 ) 表 3-4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施 行 的 社 会 性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结 果 ( 单 位 : 百 万 日 元 ) 项 目 2003 年 评 估 结 果 2010 年 评 估 结 果 费 用 企 业 市 町 村 等 a.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用 39,928 46,288 b. 内 部 成 本 13,615 12,500 c. 收 集 分 拣 费 用 变 化 部 分 115,427 49,744 d.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用 2,446 1,684 小 计 A 171, ,216 效 益 市 町 村 等 全 社 会 e. 填 埋 处 置 量 削 减 效 益 3,245 f. 可 燃 垃 圾 和 不 可 燃 垃 圾 处 理 费 用 减 少 91,711 1,541 g. 通 过 再 商 品 化 减 少 天 然 资 源 开 采 27,291 87,071 h. 通 过 减 少 使 用 容 器 包 装 减 少 资 源 开 采 19, ,100 i. 通 过 避 免 焚 烧 控 制 CO2 排 放 1, 小 计 B 142, ,188 净 成 本 (=A-B) 28, , 小 结 本 章 介 绍 了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管 理 在 废 弃 物 管 理 政 策 框 架 中 的 定 位 日 本 的 废 弃 物 管 理 中, 产 业 废 弃 物 的 市 场 机 制 已 在 污 染 者 负 担 原 则 (PPP) 和 废 弃 物 处 理 相 关 的 严 格 的 许 可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得 以 建 立, 并 发 挥 作 用 家 庭 排 放 的 废 弃 物 作 为 家 庭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由 市 町 村 负 责 处 理 委 托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时, 只 可 以 委 托 给 在 严 格 管 理 的 许 可 制 度 下 取 得 许 可 的 企 业 53

58 即 使 是 相 同 的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根 据 排 放 者 的 不 同, 既 可 能 属 于 产 业 废 弃 物, 也 可 能 属 于 一 般 废 弃 物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中, 考 虑 到 金 属 罐 瓦 楞 纸 板 在 法 律 制 度 建 立 前 就 已 存 在 市 场 和 回 收 业 务, 故 设 定 特 例, 在 只 处 理 这 两 种 容 器 包 装 时, 将 其 作 为 专 用 废 弃 物, 不 必 取 得 取 可 1995 年 成 立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规 定, 居 民 市 町 村 企 业 应 分 担 职 能 和 责 任, 开 展 再 生 利 用 具 体 来 讲, 居 民 的 职 责 是 进 行 分 类 排 放, 市 町 村 则 负 责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企 业 负 责 对 分 类 收 集 的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关 于 家 庭 类 一 般 废 弃 物 中 的 玻 璃 瓶 PET 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这 4 种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在 法 律 制 定 当 时, 分 类 收 集 后 是 没 有 价 值 的 废 弃 物, 因 此 形 成 了 由 使 用 或 制 造 容 器 包 装 的 企 业 根 据 使 用 量 支 付 再 商 品 化 所 需 费 用 的 机 制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成 立 以 来, 日 本 的 再 生 利 用 特 别 是 市 町 村 参 与 的 再 生 利 用 得 到 发 展, 再 生 利 用 率 成 倍 增 长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在 日 本 的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中 发 挥 着 重 大 的 作 用, 协 会 承 接 了 约 7 万 家 企 业 的 约 2 万 件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合 同, 每 年 在 全 国 约 900 个 保 管 设 施 实 行 竞 标 此 外, 还 从 事 收 集 物 的 品 质 检 查 再 商 品 化 企 业 审 查 及 审 计 企 业 教 育 说 明 会 等 各 种 业 务 管 理 经 费 和 人 工 费 约 占 支 出 总 额 的 1.5% 关 于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的 政 策 评 估 结 果 显 示, 以 1997 年 为 基 准 年,2003 年 成 本 高 于 效 益 而 到 了 2010 年, 企 业 开 展 容 器 包 装 轻 量 化, 使 得 效 益 比 成 本 多 出 1,080 亿 日 元 54

59 附 录 3-1: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职 员 的 构 成 表 A3-1 公 益 财 团 法 人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职 员 构 成 职 务 人 数 工 作 形 态 法 人 代 表 理 事 兼 理 事 长 1 非 全 职 法 人 代 表 理 事 兼 专 务 1 全 职 法 人 代 表 理 事 兼 常 务 1 全 职 总 务 部 9 全 职 备 注 策 划 宣 传 部 6 全 职 另 有 呼 叫 中 心 派 遣 职 员 3 名 玻 璃 瓶 业 务 部 2.5 全 职 部 长 兼 任 纸 容 器 业 务 部 2.5 全 职 部 长 兼 任 PET 瓶 业 务 部 5 全 职 塑 料 业 务 部 8 全 职 总 计 36 55

60 附 录 3-2: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相 关 的 市 町 村 费 用 54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相 关 的 市 町 村 费 用 (2010/4/1-2011/3/31) 推 算 如 下 该 调 查 结 果 以 所 有 容 器 包 装 为 对 象, 总 额 为 :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1, 亿 日 元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亿 日 元 管 理 费 亿 日 元, 包 含 管 理 费 在 内 总 计 2, 亿 日 元 其 中, 因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法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再 商 品 化 的 有 瓶 子 PET 瓶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白 色 托 盘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所 以 我 们 主 要 看 一 下 必 须 进 行 商 品 化 的 容 器 包 装 : 总 额 为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亿 日 元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亿 日 元 管 理 费 亿 日 元, 包 含 管 理 费 在 内 总 计 1, 亿 日 元 表 A3-2(1) 日 本 全 国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费 用 的 推 算 结 果 回 答 问 卷 的 市 町 村 的 实 际 费 用 ( 百 万 日 元 / 年 )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日 本 全 国 推 算 结 果 ( 百 万 日 元 / 年 )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铁 罐 16,354 6,809 18,776 8,160 26,936 铝 罐 12,671 3,947 14,390 4,654 19,044 瓶 子 18,639 20,148 21,230 23,907 45,137 PET 瓶 22,382 9,506 25,172 11,039 36,211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42,711 20,977 47,232 23,862 71,095 白 色 托 盘 , ,467 纸 盒 1, , ,712 瓦 楞 纸 板 7,343 3,322 8,358 3,937 12,295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1, , ,056 共 计 123,567 65, ,246 76, , 关 于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费 用 的 调 查 结 果 (2013 年 度 环 境 省 项 目 ) 56

61 表 A3-2(2) 日 本 全 国 分 类 收 集 和 分 拣 保 管 费 用 的 推 算 结 果 ( 包 含 管 理 部 门 费 ) 回 答 问 卷 的 市 町 村 的 实 际 费 用 ( 百 万 日 元 / 年 ) 日 本 全 国 推 算 结 果 ( 百 万 日 元 / 年 )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管 理 部 門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管 理 部 門 分 类 收 集 部 门 + 分 拣 保 管 部 门 + 管 理 部 門 铁 罐 16,354 6,809 4,454 18,776 8,160 5,041 31,977 铝 罐 12,671 3,947 3,757 14,390 4,654 4,220 23,264 瓶 子 18,639 20,148 4,514 21,230 23,907 5,099 50,236 PET 瓶 22,382 9,506 4,986 25,172 11,039 5,575 41,786 塑 料 容 器 包 装 42,711 20,977 8,554 47,232 23,862 9,412 80,507 白 色 托 盘 , ,742 纸 盒 1, , ,264 瓦 楞 纸 板 7,343 3,322 2,908 8,358 3,937 3,281 15,576 纸 制 容 器 包 装 1, , ,705 共 计 123,567 65,644 30, ,246 76,707 34, ,058 57

62 附 录 3-3: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协 会 现 金 流 量 表 ( 仅 业 务 活 动 相 关 部 分 ) 1. 业 务 活 动 收 入 1 基 本 财 产 运 作 收 入 科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2008 年 度 基 本 财 产 利 息 收 入 120, , , , , ,828 2 业 务 收 入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费 收 入 ( 特 定 企 业 ) 38,041,008,658 42,319,690,102 42,305,778,676 46,315,715,775 42,561,208,823 42,261,203,178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费 收 入 ( 市 町 村 ) 427,524, ,757, ,863,570 1,226,934,342 1,810,391,388 1,589,902,417 再 商 品 化 受 托 收 入 ( 有 偿 竞 标 部 分 ) 7,239,323,086 8,535,002,285 8,713,932,783 4,149,681,083 1,372,481,891 5,139,405,312 3 杂 项 收 入 #1 利 息 收 入 等 272,140,456 18,369,364 17,097,330 12,183,915 37,161, ,558,900 杂 项 收 入 11,516,029 4 其 他 业 务 活 动 收 入 #2 其 他 收 入 5 会 费 收 入 292,661,206 2,063,007, ,450,268 1,125,937,404 1,705,579, ,042,205 赞 助 会 费 收 入 ,800,000 1,999,790 业 务 活 动 收 入 共 计 46,272,778,078 53,400,741,488 52,435,037,627 52,831,367,519 47,489,538,162 49,865,509, 业 务 活 动 支 出 1 业 务 费 支 出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业 务 支 出 48,715,023,514 51,636,835,299 57,936,253,972 53,691,394,772 53,270,687,828 46,901,651,808 再 商 品 化 委 托 费 支 出 38,033,244,915 38,639,579,683 37,538,569,846 38,384,839,347 40,909,041,435 40,290,622,359 干 部 报 酬 支 出 61,491,663 65,859,692 71,659,583 71,974,712 78,125,753 75,978,429 职 员 工 资 支 出 120,533, ,894, ,808, ,243, ,888, ,194,827 #3 设 备 等 调 查 费 支 出 399,006, ,643, ,171, ,869, ,505, ,364,212 旅 费 交 通 费 支 出 18,213,361 18,236,556 21,163,716 17,043,119 18,775,007 19,633,853 计 算 机 处 理 支 出 402,099, ,263, ,478, ,729, ,532, ,773,450 再 商 品 化 义 务 系 统 改 善 费 支 出 27,181,350 36,704,850 44,621,850 36,789,900 54,335,610 92,619,450 商 工 会 议 所 等 委 托 费 及 培 训 费 支 出 139,527, ,304, ,283, ,287, ,342, ,083,965 咨 询 费 支 出 23,100,000 35,700,000 23,100,000 23,100,000 25,751,290 23,100,000 呼 叫 中 心 委 托 费 支 出 ,082,738 21,530,895 21,999,708 会 议 支 出 1,228,416 1,093,917 1,185,027 1,145,979 1,130,847 1,079,938 申 请 费 等 印 刷 费 及 通 信 费 支 出 55,590,248 56,516,346 60,270,371 59,945,919 62,832,982 82,730,884 租 借 费 支 出 49,495,595 49,398,434 49,398,434 49,398,434 49,398,434 49,398,434 税 费 支 出 562,660,600 1,122,913, ,138, ,838, ,540, ,677,550 市 町 村 合 理 化 摊 缴 款 支 出 1,889,207,607 2,442,872,418 9,971,921,788 9,334,975,617 9,484,571,282 0 市 町 村 有 偿 摊 缴 款 支 出 6,927,564,440 8,099,217,969 8,303,250,511 3,960,934,469 1,307,468,736 4,896,904,077 其 他 杂 费 等 4,878,839 4,635,857 37,232,008 2,196,647 2,916,057 17,490,672 普 及 及 教 育 举 办 业 务 内 容 说 明 会 的 支 出 20,903,331 21,064,365 20,118,895 19,246,453 15,750,681 14,068,950 制 作 及 发 放 宣 传 册 等 的 支 出 1,198,135 21,571,314 1,268,383 19,005,085 13,711,905 13,840,725 信 息 收 集 及 提 供 发 行 会 报 等 的 支 出 54,688,035 46,240,501 46,360,366 49,447,247 46,552,023 46,794,767 交 流 及 合 作 与 国 内 外 相 关 机 构 的 交 流 及 合 作 支 出 1,399,634 2,198,298 1,877,403 1,772,227 2,225,960 2,732,946 2 管 理 费 支 出 管 理 费 支 出 218,863,894 干 部 报 酬 支 出 22,857,393 23,352,895 23,322,192 24,795,179 19,711,818 19,011,497 职 员 工 资 支 出 78,256,036 81,483,628 80,945,796 70,659,479 69,925,107 72,504,317 福 利 费 支 出 37,124,917 32,737,296 33,828,882 34,352,862 33,232,651 29,622,179 离 职 给 付 支 出 18,993,476 24,598,000 6,450,720 20,151,500 5,920,000 5,371,600 旅 费 交 通 费 支 出 328, , , , , ,310 会 议 费 支 出 596, , ,664 1,219,865 1,917,663 1,476,766 耗 材 费 支 出 1,481, ,660 1,108,467 1,477,759 1,476,893 1,522,075 修 理 费 支 出 99,740 81,967 51,445 65, , ,258 印 刷 装 订 费 支 出 4,736,511 6,218,127 4,873,400 6,553,716 5,202,176 5,670,109 通 信 搬 运 费 支 出 1,573,704 1,667,294 1,655,943 1,809,688 2,030,723 2,544,221 税 费 支 出 41,450 56, , , , ,200 照 明 费 供 暖 费 及 水 费 支 出 1,145, , , ,024 1,016,771 1,181,133 租 借 费 支 出 28,850,171 27,032,446 28,590,302 29,328,043 28,615,300 27,801,181 利 息 支 出 12,194 21,113 52,286 93, ,264 98,138 58

63 渉 外 费 支 出 320, , , , , ,275 保 险 费 支 出 1,253, 各 类 酬 金 支 出 8,999,345 8,194,408 8,124,807 8,148,560 8,042,544 7,174,850 会 费 支 出 529, , , , , ,800 图 书 购 买 费 支 出 1,141,743 1,173,964 1,212,795 1,231,398 1,286,036 1,325,604 仓 库 保 管 费 支 出 3,297,496 3,305,539 3,303,664 3,024,512 3,082,683 0 其 他 杂 费 等 7,224,071 8,924,832 5,552,738 6,657,944 5,643,981 8,901,250 3 其 他 业 务 活 动 支 出 #2 其 他 支 出 326,690,879 2,266,179, ,876,723 1,442,409,529 2,693,734,429 1,162,617,276 业 务 活 动 支 出 共 计 49,557,631,316 54,215,745,729 59,182,332,911 55,434,903,545 56,231,434,142 48,327,694,235 业 务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3,284,853, ,004,241-6,747,295,284-2,603,536,026-8,741,895,980 1,537,815,424 59

64 #1: 以 往 委 托 费 用 及 结 算 金 额 通 过 短 期 的 定 期 储 蓄 获 得 的 利 息 需 要 计 入 自 2013 年 起, 预 定 纳 税 在 财 年 结 束 后 进 行 结 算 ( 退 税 或 追 缴 ) 的 消 费 税 由 原 来 扣 除 退 税 部 分 后 计 入 业 务 经 费 中 的 税 费, 变 更 为 分 别 将 退 税 部 分 计 入 收 入 将 预 定 纳 税 部 分 计 入 经 费 因 此, 从 2013 年 度 起, 消 费 税 退 税 额 有 2.67 亿 日 元 计 入, 金 额 增 大 #2: 特 定 企 业 可 能 会 在 支 付 委 托 费 用 后 发 现 存 在 错 误, 需 要 对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这 种 情 况 下,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上, 该 全 额 需 两 部 分 同 时 ( 收 入 部 分 为 Q4 其 他 收 入, 支 出 部 分 为 Q2 其 他 支 出 ) 计 入 #3: 对 再 生 处 理 企 业 的 登 记 审 查 实 地 检 查 日 常 再 商 品 化 业 务 检 查 市 町 村 等 的 品 质 调 查 等 相 关 支 持 业 务 承 接 方 的 支 付 经 费 60

65 55 4.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本 章 以 探 讨 在 中 国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为 目 的, 主 要 以 美 国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为 例, 研 究 可 能 面 临 的 课 题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并 没 有 确 切 严 格 的 定 义, 不 同 的 学 者 给 出 了 不 同 的 定 义 56 在 这 里, 我 们 将 其 定 义 为 出 售 产 品 时 在 产 品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加 收 一 定 数 额 的 押 金, 如 果 消 费 者 在 使 用 产 品 后 返 还 到 规 定 场 所, 则 向 其 返 还 一 定 数 额 的 押 金 的 制 度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包 括 企 业 自 主 建 立 的 制 度 和 法 律 等 强 制 要 求 建 立 的 制 度 本 章 主 要 介 绍 强 制 要 求 建 立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在 此 之 前, 先 对 自 主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进 行 简 单 说 明 4.1 自 主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饮 料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制 度 作 为 一 种 自 主 建 立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在 很 多 国 家 实 行 这 是 因 为 玻 璃 瓶 可 在 回 收 清 洗 后 再 次 灌 装 使 用 ( 可 回 收 瓶 ), 比 较 经 济 合 理 不 过, 经 观 察 发 现, 从 很 多 国 家 的 事 例 来 看,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使 用 一 次 性 容 器 的 体 系 相 对 于 再 利 用 体 系 更 占 优 势, 特 别 是 对 再 利 用 体 系 不 采 取 优 惠 政 策 的 市 场 机 制 下, 一 次 性 容 器 的 市 场 份 额 不 断 上 升 在 日 本, 啤 酒 曾 全 部 使 用 可 回 收 瓶, 而 现 在 可 回 收 瓶 主 要 用 于 餐 馆 小 酒 馆 等 业 务 用 途, 家 庭 消 费 基 本 全 部 使 用 铝 罐 如 表 4-1 所 示, 瓶 子 基 本 全 部 为 可 回 收 瓶, 罐 子 基 本 全 部 为 铝 罐 可 以 看 到, 可 回 收 瓶 的 份 额 在 不 断 减 少 表 4-2 是 美 国 的 事 例, 软 饮 料 和 啤 酒 的 一 次 性 容 器 份 额 均 在 增 加, 基 本 已 全 部 使 用 一 次 性 容 器 要 使 用 可 回 收 瓶, 需 要 确 保 能 够 回 收, 且 回 收 率 较 高, 基 本 都 是 通 过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进 行 回 收 因 此, 上 述 日 美 事 例 说 明, 在 这 两 个 国 家, 自 主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面 对 一 次 性 容 器 都 已 失 去 竞 争 力 55 本 章 在 撰 写 时 参 考 了 押 金 制 度 的 环 境 经 济 学 ( 沼 田 大 辅,2014, 劲 草 书 房 ) 一 书 56 此 外, 还 有 不 进 行 征 收 仅 进 行 返 还 的 押 金 的 定 义 ( 总 务 省,2003, 关 于 促 进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的 政 策 评 估 书, 以 及 将 预 收 处 理 费 制 度 作 为 押 金 制 度 的 定 义 ( 竹 谷 裕 之,2005, 农 业 用 废 塑 料 的 妥 善 处 理 和 地 区 合 作, 农 业 经 营 研 究,43 (1),pp ) 此 外, 韩 国 为 促 进 产 业 废 弃 物 的 再 生 利 用, 制 定 了 要 求 企 业 事 前 缴 纳 废 弃 物 预 置 金, 在 达 到 规 定 的 再 生 利 用 率 后 予 以 返 还 的 制 度 ( 佐 佐 木 千 代 子 藤 田 AYAKO 及 川 正 己, 海 外 报 告 韩 国 金 属 罐 再 生 利 用 以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用 预 置 金 制 度 及 一 次 性 用 品 使 用 管 制 为 背 景, 月 刊 废 弃 物,28(6),pp42-46, 2002) 61

66 表 4-1 不 同 容 器 的 啤 酒 出 货 量 ( 结 构 比 ) 变 化 年 瓶 罐 桶 资 料 来 源 : 关 于 普 及 酒 类 可 回 收 瓶 的 调 查 报 告 书 社 团 法 人 日 本 调 查 综 合 研 究 所 表 4-2 美 国 软 饮 料 及 啤 酒 容 器 的 份 额 变 化 软 饮 料 (%) 年 再 利 用 瓶 一 次 性 瓶 金 属 罐 塑 料 瓶 一 次 性 容 器 啤 酒 (%) 年 再 利 用 瓶 一 次 性 瓶 金 属 罐 塑 料 瓶 一 次 性 容 器 资 料 来 源 : 引 用 沼 田 根 据 Container Recycling Association 的 数 据 所 制 的 表 格 4.2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如 上 一 节 所 述, 在 很 多 国 家, 自 主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下 的 可 回 收 瓶 使 用 量 减 少, 一 次 性 容 器 的 份 额 上 升, 使 得 容 器 包 装 废 弃 物 排 放 量 急 剧 增 长 这 一 变 化 伴 随 经 济 发 展 而 产 生, 再 加 上 收 入 提 高 推 动 饮 料 消 费 增 长, 成 为 城 市 废 弃 物 管 理 的 一 大 问 题 建 立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采 取 促 进 报 废 容 器 回 收 政 策 的 事 例 开 始 出 现 62

67 世 界 各 国 引 入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多 种 多 样, 可 从 几 个 角 度 进 行 分 类 分 类 角 度 中, 比 较 重 要 的 有 报 废 产 品 流 向 资 金 流 向 和 运 营 主 体 从 报 废 产 品 流 向 来 看,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 消 费 者 将 报 废 产 品 拿 到 零 售 店, 按 零 售 店 批 发 企 业 产 品 生 产 者 这 一 流 程 逆 向 返 回 的 方 式 ( 逆 流 通 方 式 ); 消 费 者 将 报 废 产 品 拿 到 零 售 店, 从 零 售 店 经 回 收 中 心 返 至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的 方 式 ( 零 售 店 与 回 收 中 心 方 式 ); 消 费 者 将 报 废 产 品 拿 到 回 购 网 点, 从 回 购 网 点 返 至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的 方 式 ( 网 点 回 收 方 式 ) 表 4-3 对 各 类 方 式 的 特 征 进 行 了 整 理 逆 流 通 方 式 零 售 店 与 回 收 中 心 方 式 的 回 收 地 点 为 零 售 店, 因 其 数 量 多, 比 较 方 便 消 费 者 返 还 网 点 回 收 方 式 依 赖 网 点 数 量, 一 般 来 说, 数 量 较 零 售 店 少, 因 此 消 费 者 返 还 时 需 要 稍 微 花 些 精 力 另 一 方 面, 逆 流 通 方 式 零 售 店 与 回 收 中 心 方 式 下, 零 售 店 要 对 返 还 的 报 废 产 品 进 行 数 量 管 理 支 付 押 金 退 款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等, 需 要 付 出 很 大 的 精 力 而 网 点 回 收 方 式 则 不 需 要 付 出 这 些 精 力 从 实 施 事 例 来 看, 逆 流 通 方 式 是 将 报 废 产 品 返 还 给 制 造 企 业 的 方 式, 美 国 的 纽 约 州 等 许 多 州 在 回 收 一 次 性 容 器 时 采 用 该 方 式 零 售 店 与 回 收 中 心 方 式 不 必 将 回 收 的 报 废 产 品 返 还 给 制 造 企 业 采 用 网 点 回 收 方 式 的 有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回 购 制 度 表 4-3 从 报 废 产 品 流 向 来 看 押 金 返 还 方 式 的 分 类 及 各 类 方 式 的 特 征 逆 流 通 零 售 店 与 回 收 中 心 网 点 回 收 地 点 零 售 店 零 售 店 回 购 网 点 消 费 者 所 花 精 力 小 小 稍 有 不 便 零 售 店 所 花 精 力 大 大 小 实 施 事 例 再 利 用 瓶 一 次 性 容 器 的 押 金 返 还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回 购 制 度 纽 约 州 的 制 度 制 度 按 资 金 流 向 进 行 分 类, 除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外, 根 据 手 续 费 基 金 或 补 助 金 等 的 有 无 存 在 各 种 制 度 此 外, 一 般 来 说,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需 要 进 行 押 金 的 收 取 及 返 还 结 算 所 回 收 报 废 产 品 的 数 量 管 理, 为 此 设 计 开 展 这 些 事 务 的 组 织 非 常 重 要 该 组 织 的 运 营 主 体 是 否 为 行 业 团 体, 政 府 是 否 干 预, 根 据 这 些 情 况 的 不 同, 可 以 产 生 不 同 的 制 度 美 国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58 本 节 我 们 就 美 国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进 行 探 讨 美 国 有 10 个 州 实 行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其 中, 我 们 选 取 各 具 特 点 的 纽 约 州 密 歇 根 州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进 行 介 绍 纽 约 州 的 制 度 是 美 国 诸 多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中 最 为 典 型 的 例 子 其 特 点 是 不 设 置 对 体 系 进 行 管 理 的 核 心 功 能, 是 最 为 单 纯 的 制 度 密 歇 根 州 制 度 的 特 点 是 核 心 机 构 并 不 直 接 参 与 押 金 的 收 取 及 返 还, 57 本 节 内 容 在 撰 写 时 参 考 了 以 押 金 为 主 的 海 外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实 况 调 查 报 告 书 社 会 经 济 生 产 率 本 部 2005 年 3 月 58 分 别 是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California) 康 涅 狄 格 州 (Connecticut) 夏 威 夷 州 (Hawaii) 艾 奥 瓦 州 (Iowa) 马 萨 诸 塞 州 (Massachusetts) 缅 因 州 (Maine) 密 歇 根 州 (Michigan) 纽 约 州 (New York) 俄 勒 冈 州 (Oregon) 佛 蒙 特 州 (Vermont) 关 岛 (Guam) 也 有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此 外, 密 苏 里 州 (Missouri) 哥 伦 比 亚 市 (Columbia) 和 特 拉 华 州 (Delaware) 曾 一 度 实 施 过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后 又 撤 销 哥 伦 比 亚 市 是 唯 一 实 施 过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市 (1982 施 行,2002 年 废 止 ) 63

68 回 收 主 要 依 靠 自 动 回 收 机 进 行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回 购 制 度 的 独 特 之 处 在 于 采 用 的 是 利 用 现 有 再 生 利 用 企 业 的 网 点 回 收 方 式, 且 将 这 些 企 业 运 营 的 路 边 收 集 点 也 结 合 进 来, 是 成 本 效 益 较 高 的 体 系 59 (1) 纽 约 州 纽 约 州 的 概 要 如 表 4-4 所 示 表 4-4 纽 约 州 的 概 要 #1 人 口 面 积 (km 2 ) #1 固 体 废 弃 物 量 (Mt) #2 填 埋 量 (Mt) #2 19,378, , #1: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2014/11/16) #2: Beyond Wast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2010) p93, (2014/11/16) 纽 约 州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报 废 容 器 和 资 金 流 向 见 图 4-1, 制 度 概 要 见 表 4-5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 啤 酒 ) 或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 软 饮 料 ) 收 取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沿 产 品 的 流 通 途 径 逆 向 回 收 至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 啤 酒 ) 或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 软 饮 料 ) 处, 再 移 交 给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除 零 售 店 外, 消 费 者 还 可 返 还 给 回 收 中 心 这 种 情 况 下, 报 废 容 器 从 回 收 中 心 返 至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 啤 酒 ) 或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 软 饮 料 ) 其 特 点 在 于 不 设 立 对 押 金 的 收 取 及 返 还 进 行 管 理 的 核 心 组 织, 因 报 废 容 器 未 100% 返 还 而 产 生 的 未 返 还 押 金,80% 归 入 州 政 府 的 一 般 基 金,20% 归 收 取 押 金 的 企 业 所 有 回 收 容 器 的 资 源 出 售 所 得 利 润 归 收 取 押 金 的 企 业 所 有 由 于 收 取 押 金 的 是 每 个 单 独 的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或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因 此 零 售 店 或 回 收 中 心 必 须 将 返 还 的 容 器 按 这 些 企 业 分 别 进 行 数 量 押 金 收 取 及 返 还 的 管 理, 再 返 还 给 各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或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零 售 店 或 回 收 中 心 可 获 得 与 数 量 成 比 例 的 手 续 费, 作 为 从 事 这 些 作 业 的 报 酬 因 不 设 开 展 综 合 管 理 的 核 心 组 织, 故 结 构 十 分 简 单, 无 需 核 心 运 营 经 费 不 过, 原 本 只 需 按 材 料 区 分 即 可 实 现 资 源 化 的 目 的, 却 要 按 各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或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进 行 分 类, 这 一 点 与 其 他 体 系 相 比 需 要 花 费 更 多 的 精 力 和 费 用 为 将 已 收 取 押 金 的 容 器 区 分 开 来, 收 取 押 金 的 企 业 会 加 贴 纽 约 州 特 有 的 New York Refund Label 对 于 无 该 标 签 的 容 器, 不 承 担 接 收 义 务 回 收 率 总 体 平 均 为 66.6%(2006) 59 为 促 进 再 生 利 用 而 引 入 经 济 手 段 的 费 用 和 效 率 回 购 方 式 设 计 的 理 论 和 实 证 分 析, 藤 井 美 文 石 川 雅 纪 乃 万 一 隆 铃 木 俊 之,1996, 经 济 分 析 第 147 号, 内 阁 府 经 济 社 会 综 合 研 究 所 64

69 收 取 押 金 收 取 押 金 饮 饮 料 料 罐 流 装 通 企 企 业 ( 业 ( 软 啤 饮 酒 料 ) ) 饮 料 产 品 手 续 费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手 续 费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零 售 店 中 回 心 收 饮 料 产 品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消 费 者 图 4-1 纽 约 州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在 纽 约 州, 软 饮 料 大 多 并 不 通 过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而 是 由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直 接 出 售 给 零 售 店, 因 此, 由 饮 料 灌 装 企 业 收 取 押 金 #1 表 4-5 纽 约 州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概 要 法 律 New York State Returnable Container Law 时 间 制 定 :1982/6/15, 施 行 :1983/7/1 对 象 饮 料 #2 碳 酸 饮 料 碳 酸 水 啤 酒 麦 芽 饮 料 葡 萄 酒 水 对 象 容 器 1 加 仑 (3.78 升 ) 以 下 的 玻 璃 材 质 铝 质 铁 质 或 塑 料 材 质 的 瓶 和 罐 押 金 额 5 美 分 以 上 ( 由 企 业 设 定 ) 手 续 费 3.5 美 分 其 他 费 用 - 资 源 出 售 所 得 利 润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回 收 体 系 零 售 店 及 回 收 网 点 未 返 还 押 金 州 政 府 的 一 般 基 金 (80%)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20%) 成 果 #3 经 过 #1 (2014/11/16) #2 包 括 无 糖 带 味 道 及 营 养 强 化 的 水 # Oct Sep 30 的 实 际 数 据 整 体 (66.6%) 啤 酒 (75.2%) 汽 水 (56.8%) 葡 萄 酒 (64.7%) 1983 年 1998 年 2009 年 修 订 65

70 (2) 密 歇 根 州 密 歇 根 州 的 概 要 如 表 4-6 所 示 密 歇 根 州 经 营 食 品 及 饮 料 的 店 铺 有 6,240 家, 包 括 食 品 杂 货 店 (1,090 家 ) 便 利 店 (4,100 家 ) 酒 馆 (1,050 家 ) 表 4-6 密 歇 根 州 的 概 要 #1 人 口 面 积 (km 2 ) #1 固 体 废 弃 物 量 (Mt) #2 填 埋 量 (Mt) #2 9,883, , #1: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2014/11/16) #2: Michigan Recycling Coalition 1999/2000 ( 以 押 金 为 主 的 海 外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实 况 调 查 报 告 书, 社 会 经 济 生 产 率 本 部,2005 年 3 月, 表 2-2,p127) 密 歇 根 州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报 废 容 器 及 资 金 流 向 见 图 4-2, 制 度 概 要 见 表 4-7 发 挥 核 心 功 能 的 UBCR (Used beverage Container Recycling) 在 1998 年 由 MSDA (Michigan Soft Drinks Association) 和 MBWWA (Michigan Beer and Wine Wholesalers Association) 设 立 零 售 店 设 置 自 动 回 收 机, 接 收 消 费 者 返 还 的 报 废 容 器, 退 还 押 金, 并 将 集 中 到 零 售 店 的 容 器 运 往 资 源 化 企 业 具 体 业 务 由 挪 威 的 自 动 回 收 机 制 造 商 Tomra 公 司 和 资 源 化 企 业 Schupan & Sons 公 司 负 责 其 特 点 是 UBCR 不 负 责 押 金 的 收 取 和 返 还, 仅 对 数 量 信 息 进 行 管 理 UBCR 将 数 量 信 息 提 供 给 流 通 企 业 和 灌 装 企 业, 用 于 其 零 售 店 之 间 进 行 押 金 收 取 及 返 还 的 结 算 截 至 2004 年,UBCR 设 置 的 自 动 回 收 机 分 布 于 1,100 家 店 铺, 共 3,800 台, 回 收 报 废 容 器 21 亿 个, 约 占 州 内 回 收 总 量 ( 约 56 亿 个 ) 的 38% 其 余 报 废 容 器 的 回 收 与 纽 约 州 的 体 系 相 同, 由 零 售 店 按 流 通 企 业 和 灌 装 企 业 进 行 分 类 和 目 测 计 数, 在 该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结 算 对 象 容 器 由 零 售 企 业 加 贴 条 形 码 进 行 区 别 密 歇 根 州 制 度 的 特 点 是 押 金 金 额 较 高 (10 美 分 ), 使 用 自 动 回 收 机, 以 及 具 有 核 心 功 能, 但 基 本 结 构 与 纽 约 州 等 美 国 其 他 州 的 不 具 备 一 般 核 心 功 能 的 制 度 相 同 66

71 收 取 押 金 收 取 押 金 流 灌 通 装 企 企 业 业 饮 料 产 品 手 续 费 1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零 售 店 饮 料 产 品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手 续 费 2 回 收 数 量 信 息 Used Beverage Container Recycling (UBCR) 资 回 企 源 收 业 化 及 回 收 数 量 信 息 报 废 容 器 自 动 回 收 机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消 费 者 图 4-2 密 歇 根 州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1 表 4-7 密 歇 根 州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概 要 法 律 Michigan Beverage Container Law 时 间 制 定 :1976/11/2, 施 行 :1978/12/3 对 象 饮 料 啤 酒 软 饮 料 碳 酸 水 水 凉 酒 器 鸡 尾 酒 罐 对 象 容 器 1 加 仑 (3.78 升 ) 以 下 的 玻 璃 材 质 金 属 材 质 纸 质 塑 料 材 质 或 由 这 些 材 料 组 合 的 密 封 容 器 押 金 额 10 美 分 手 续 费 支 付 给 零 售 店 的 手 续 费 是 未 返 还 押 金 的 25% 支 付 给 UBCR 的 手 续 费 参 见 表 4-8 其 他 费 用 - 资 源 出 售 所 得 利 润 饮 料 流 通 企 业 回 收 体 系 零 售 店 及 回 收 网 点 未 返 还 押 金 州 政 府 的 一 般 基 金 (75%) 零 售 店 (15%) 成 果 #2 全 体 (95.9%) 经 过 1989 年 2008 年 修 订 #1 (2014/11/16) # 年 的 实 际 数 据 表 4-8 密 歇 根 州 UBCR 的 各 类 容 器 手 续 费 容 器 种 类 容 量 体 系 费 用 ( 美 分 ) 铝 罐 所 有 容 量 PET 瓶 0.6 升 以 下 升 以 上

72 玻 璃 瓶 所 有 容 量 0.99 (3)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概 要 见 表 4-9,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 回 购 制 度 ) 的 报 废 容 器 及 资 金 流 向 见 图 4-3, 制 度 概 要 见 表 4-10 表 4-9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概 要 #1 人 口 面 积 (km2) #1 固 体 废 弃 物 量 (Mt) #2 填 埋 量 (Mt) #2 37,253, , #1: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2014/11/16) #2: California 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 Board 2000 ( 以 押 金 为 主 的 海 外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实 况 调 查 报 告 书, 社 会 经 济 生 产 率 本 部,2005 年 3 月, 表 2-5,p135) 饮 料 灌 装 饮 料 产 品 流 通 收 取 押 金 饮 料 产 品 零 售 收 取 押 金 饮 料 产 品 消 费 者 返 还 押 金 报 废 容 器 回 收 返 还 押 金 出 售 所 得 利 润 手 续 费 报 废 容 器 资 源 化 收 取 押 金 返 还 押 金 手 续 费 中 央 基 金 ( 州 政 府 环 境 部 ) 再 资 源 化 处 理 费 用 清 算 金 手 续 费 图 4-3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1 表 4-10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概 要 法 律 California Beverage Container Recycling and Litter Reduction Act(AB2020) 时 间 制 定 :1986/9/29, 施 行 :1987/9/1 对 象 饮 料 啤 酒 麦 芽 饮 料 葡 萄 酒 鸡 尾 酒 牛 奶 以 外 的 无 酒 精 饮 料 68

73 对 象 容 器 再 灌 装 容 器 以 外 的 铝 质 玻 璃 材 质 铁 质 和 塑 料 材 质 的 容 器 押 金 额 10 美 分 (24 盎 司 以 上 ), 5 美 分 ( 不 足 24 盎 司 ) 手 续 费 美 分 ( 中 央 基 金 回 收 网 点 ) 其 他 费 用 回 收 企 业 的 费 用 超 过 资 源 价 值 时, 灌 装 企 业 支 付 处 理 费 用 中 央 基 金 向 回 收 网 点 支 付 费 用 这 些 费 用 因 各 类 容 器 而 异 资 源 出 售 所 得 利 润 回 收 网 点 ( 回 购 中 心 ) 回 收 体 系 经 州 认 证 的 回 收 网 点 ( 回 购 中 心 ) 已 登 记 的 路 边 收 集 点 项 目 排 放 站 未 返 还 押 金 中 央 基 金 ( 管 理 费 用 运 营 费 用 补 贴 ) 成 果 #2 整 体 (88%) 经 过 1990 年 2000 年 2004 年 2007 年 修 订 #1 (2014/11/16) # 年 的 实 际 数 据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即 回 购 制 度 的 特 点 是, 返 还 的 报 废 容 器 不 由 零 售 店 进 行 管 理 从 图 4-3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饮 料 产 品 的 流 向 和 报 废 容 器 的 流 向 是 分 离 的 消 费 者 可 将 报 废 容 器 拿 到 经 州 政 府 认 证 的 回 收 网 点, 即 回 购 中 心 去 领 取 押 金, 如 在 已 登 记 的 路 边 收 集 项 目 地 区, 可 排 放 到 路 边 收 集 点 或 排 放 站 网 点 (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会 向 消 费 者 退 还 押 金 ) 押 金 额 在 2003 年 之 前 较 低,24 盎 司 以 下 为 2.5 美 分 超 过 24 盎 司 为 5 美 分,2004 年 各 上 调 至 4 美 分 和 8 美 分 后 来 由 于 再 生 利 用 率 低, 低 于 目 标 的 75%, 因 此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各 上 调 至 5 美 分 和 10 美 分, 直 到 现 在 回 购 制 度 在 美 国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中 比 较 少 见, 其 特 点 是 具 备 核 心 功 能, 由 州 政 府 运 营 由 于 饮 料 产 品 的 流 向 和 报 废 容 器 的 流 向 分 离, 零 售 店 需 投 入 的 精 力 较 少 未 返 还 押 金 除 回 购 制 度 的 运 营 管 理 费 外, 还 用 作 州 政 府 的 再 生 利 用 项 目 等 的 补 贴 此 外, 由 于 存 在 中 央 基 金, 体 系 比 较 复 杂, 但 产 品 的 流 向 和 报 废 的 返 还 容 器 流 向 实 现 了 分 离 此 外, 返 还 的 容 器 无 需 按 饮 料 品 牌 进 行 人 工 分 类, 也 无 需 用 高 性 能 的 自 动 回 收 机 分 品 牌 进 行 回 收, 仅 需 对 对 象 容 器 的 类 别 材 料 及 重 量 进 行 管 理, 因 此 成 为 一 种 高 效 的 体 系 虽 然 中 央 基 金 会 产 生 运 营 费 用, 但 总 成 本 得 以 下 降 4.4 在 中 国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的 课 题 为 探 讨 在 中 国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我 们 对 美 国 比 较 有 特 色 的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进 行 整 理 和 比 较 从 有 无 发 挥 核 心 功 能 的 组 织 来 看, 纽 约 州 的 制 度 中 不 存 在 核 心 组 织, 而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制 度 设 有 州 政 府 运 营 的 中 央 基 金, 在 押 金 收 取 押 金 返 还 手 续 费 管 理 等 整 个 体 系 的 资 金 流 动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密 歇 根 州 的 制 度 中 有 一 个 核 心 组 织 UBCR, 但 职 能 有 限, 除 运 输 回 收 的 报 废 容 器 以 外, 不 直 接 参 与 押 金 收 取 押 金 返 还 手 续 费 管 理 等 活 动, 仅 向 相 关 主 体 提 供 各 品 牌 的 回 收 数 量 等 数 据 像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回 购 制 度 这 样, 设 置 发 挥 核 心 功 能 的 中 央 基 金, 可 免 去 零 售 店 耗 费 大 量 精 力 对 返 还 的 报 废 容 器 按 品 牌 进 行 分 类, 但 另 一 方 面, 核 心 组 织 会 产 生 运 营 费 用 从 密 歇 根 州 的 事 例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引 进 自 动 回 收 机, 有 可 能 使 人 工 进 行 的 品 牌 分 类 作 业 更 为 合 理 在 人 工 费 高 昂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引 进 自 动 回 收 机 推 动 作 业 合 理 化 可 望 取 得 较 大 的 效 果, 但 同 时, 由 于 没 有 人, 监 控 力 度 69

74 减 弱, 因 此 在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抑 制 力 较 弱 的 环 境 下 容 易 产 生 问 题 中 国 如 果 采 用 逆 流 通 方 式, 相 比 零 售 店 从 业 人 员 工 资, 引 进 自 动 回 收 机 更 为 合 理 网 点 回 收 方 式 也 可 引 进 自 动 回 收 机, 不 过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与 资 源 回 收 网 点 等 的 劳 动 者 工 资 进 行 比 较 美 国 和 中 国 在 工 资 利 率 等 费 用 结 构 方 面 有 所 相 同, 在 中 国 实 施 试 点 项 目 时, 需 要 重 新 估 算 费 用 要 估 算 这 些 费 用, 需 要 有 对 象 产 品 的 商 流 物 流 的 实 际 状 况 零 售 店 数 量 销 售 量 饮 料 生 产 企 业 等 的 数 量 地 区 份 额 不 同 地 区 资 源 价 格 的 变 化 零 售 店 及 垃 圾 收 集 相 关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等 各 种 数 据 探 讨 在 中 国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时, 应 从 长 远 角 度 出 发, 思 考 全 面 引 进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考 虑 引 进 初 期 在 特 定 地 区 情 况 下 可 能 发 生 的 问 题 全 面 引 进 后 的 问 题 包 括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的 变 化 以 及 如 何 以 城 市 废 弃 物 政 策 中 的 定 位 为 前 提, 选 择 最 有 效 率 的 制 度 等 最 有 效 率 的 制 度 是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还 是 其 他 制 度, 是 最 为 重 要 的 论 点 关 于 生 产 者 参 与 的 制 度, 第 3 章 介 绍 的 日 本 容 器 包 装 再 生 利 用 制 度 属 于 由 生 产 者 行 政 部 门 居 民 分 担 责 任 的 制 度, 德 国 则 实 行 由 生 产 者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的 全 成 本 EPR 此 外, 还 有 加 拿 大 的 蓝 箱 废 弃 物 机 制, 由 生 产 者 承 担 容 器 包 装 垃 圾 的 分 类 收 集 费 用 除 在 城 市 废 弃 物 政 策 当 中 的 定 位 之 外, 国 际 资 源 行 情 排 放 者 的 规 范 意 识 机 会 收 入 劳 动 者 工 资 最 终 处 置 场 容 量 等 各 种 因 素 也 会 影 响 到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效 率 并 且, 引 进 制 度 时 相 关 企 业 的 投 资 较 大, 再 加 上 这 是 一 种 涉 及 到 居 民 日 常 行 为 的 制 度, 所 以 一 旦 正 式 实 施 该 制 度, 就 不 宜 频 繁 地 进 行 变 更 考 虑 到 中 国 的 变 化 比 较 快, 在 引 进 制 度 时 应 着 眼 未 来, 建 立 能 够 跟 得 上 形 势 变 化 的 制 度 具 体 来 说, 在 设 计 制 度 时, 从 长 远 的 角 度 出 发, 即 使 在 试 点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也 不 要 只 考 虑 目 前 没 有 价 值 的 报 废 容 器 包 装, 还 应 当 考 虑 当 前 有 价 值 但 将 来 可 能 没 有 价 值 的 容 器 包 装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通 过 制 度 的 形 式 赋 予 本 无 市 场 价 值 的 报 废 容 器 以 价 值, 通 过 经 济 激 励 促 进 消 费 者 返 还 容 器 包 装, 因 此, 需 要 将 通 过 制 度 被 赋 予 价 值 的 容 器 与 其 他 容 器 区 别 开 来 引 进 初 期, 在 特 定 地 区 情 况 下, 同 样 的 商 品 在 地 区 外 不 属 于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的 对 象, 而 在 地 区 内 却 属 于 押 金 返 还 的 对 象 就 美 国 的 例 子 来 看, 由 于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是 以 州 为 单 位 的 制 度, 为 防 止 相 邻 各 州 不 属 于 制 度 对 象 的 容 器 流 入, 采 取 了 加 贴 打 印 条 形 码 或 加 贴 标 签 等 措 施 零 售 店 流 通 企 业 等 实 施 这 些 作 业 时, 如 果 对 象 地 区 较 小, 需 要 根 据 收 货 方 对 相 同 的 商 品 进 行 区 分, 加 贴 条 码 或 标 签 等, 在 这 些 作 业 之 后 再 进 行 分 类 和 数 量 管 理, 需 要 花 费 很 大 的 精 力 和 费 用 在 中 国 的 试 点 城 市 试 点 地 区 等 计 划 开 展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实 证 实 验 时, 最 大 的 问 题 将 是 加 贴 用 来 区 别 对 象 产 品 的 标 签 条 码 标 识 等 并 进 行 管 理 难 度 由 对 象 商 品 的 生 产 者 批 发 与 零 售 等 的 流 通 结 构 各 自 的 数 量 各 企 业 所 处 商 圈 的 大 小 及 与 对 象 地 区 的 关 系 等 各 因 素 决 定 由 于 零 售 店 每 个 店 铺 的 商 圈 是 有 限 的, 所 以 如 果 由 零 售 店 加 贴 标 签 等, 固 然 可 以 做 到, 但 多 数 情 况 下 需 要 手 工 作 业, 因 此 总 体 来 说 作 业 量 将 非 常 庞 大 如 果 由 生 产 者 批 发 企 业 来 实 施, 固 然 有 实 现 机 械 化 的 可 能, 但 另 一 方 面, 商 圈 范 围 超 过 对 象 地 区 的 企 业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的 购 买 方 进 行 分 类 如 果 是 直 接 销 往 零 售 店 的 批 发 企 业, 尚 能 够 实 现, 但 如 果 商 品 需 要 经 过 批 发 企 业 等 好 几 个 阶 段 才 能 到 达 零 售 店, 那 么 生 产 者 进 口 企 业 等 商 品 供 给 的 上 游 环 节 要 掌 握 最 终 销 售 地 区 的 信 息 则 极 为 困 难 考 虑 到 这 一 问 题, 试 点 地 区 的 规 模 越 大 越 理 想 但 是 规 模 越 大, 相 应 地 初 期 投 资 也 越 大, 相 关 主 体 也 更 多, 一 旦 失 败, 损 失 更 严 重, 风 险 更 高 在 计 划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时, 最 好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对 象 容 器 的 商 品 流 通 范 围 较 窄, 限 定 在 试 点 地 区 内 流 通 途 径 越 简 单 越 好 零 售 店 数 量 较 少 生 产 企 业 流 通 企 业 数 量 较 少 70

75 试 点 地 区 越 封 闭 越 好 流 入 流 出 较 少, 或 者 像 离 岛 这 种 通 往 外 部 的 途 径 有 限 的 区 域 4.5 小 结 本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美 国 饮 料 容 器 的 强 制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为 中 国 探 讨 实 施 包 装 废 弃 物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试 点 项 目 提 供 参 考 信 息 美 国 有 10 个 州 在 实 施 押 金 返 还 制 度,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纽 约 州 等 多 数 州 中 不 存 在 发 挥 核 心 功 能 的 组 织, 报 废 容 器 返 还 给 零 售 店 流 通 企 业 灌 装 企 业, 再 由 其 移 交 给 资 源 化 企 业, 即 逆 流 通 方 式 由 于 不 设 核 心 功 能, 零 售 店 流 通 企 业 等 返 还 渠 道 在 开 展 交 易 时, 需 要 按 每 个 品 牌 进 行 分 类, 耗 费 较 大 精 力 和 费 用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的 回 购 制 度 中, 由 政 府 设 立 的 中 央 基 金 具 有 管 理 收 取 及 返 还 的 押 金 手 续 费 等 资 金 以 及 回 收 量, 并 对 是 否 违 反 规 则 进 行 监 督 等 功 能 回 购 制 度 下, 中 央 基 金 的 运 营 需 要 花 费 一 定 费 用, 不 过, 在 零 售 店 流 通 企 业 等 处 返 还 的 容 器 只 需 按 材 料 和 重 量 进 行 分 类, 零 售 店 只 需 付 出 少 量 精 力 和 费 用 即 可 回 购 制 度 下, 消 费 者 向 回 购 中 心 等 专 门 的 回 收 网 点 进 行 返 还, 并 不 返 还 到 零 售 店 零 售 店 不 必 接 收 容 器 支 付 回 购 费, 与 其 他 制 度 相 比 所 需 精 力 和 费 用 较 少 密 歇 根 州 的 制 度 的 特 点 是, 虽 然 存 在 发 挥 核 心 功 能 的 UBCR, 但 与 回 购 制 度 不 同, 不 参 与 资 金 流 动, 只 负 责 管 理 自 动 回 收 机, 将 返 还 的 容 器 运 往 资 源 化 企 业, 并 向 相 关 主 体 提 供 各 类 品 牌 的 回 收 数 量 等 数 据 用 于 结 算 自 动 回 收 机 的 回 收 量 约 占 40%, 其 余 为 逆 流 通 方 式 密 歇 根 州 的 制 度 与 纽 约 州 等 的 不 具 备 核 心 功 能 的 制 度 基 本 相 似 探 讨 在 中 国 实 施 试 点 项 目 时, 除 需 要 明 确 在 城 市 废 弃 物 政 策 中 的 定 位 之 外, 还 需 要 对 象 容 器 的 行 业 结 构 流 通 结 构 零 售 店 等 的 数 量 工 资 居 民 的 觉 悟 行 为 方 式 等 各 种 数 据, 以 用 于 判 断 在 特 定 指 定 地 区 实 施 试 点 项 目 时, 有 一 个 问 题 是 加 贴 用 以 区 别 对 象 容 器 的 标 签 条 码 等 为 了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最 好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对 象 容 器 的 商 品 流 通 范 围 较 窄, 仅 限 于 试 点 地 区 内 流 通 途 径 越 简 单 越 好 零 售 店 的 数 量 较 少 生 产 企 业 流 通 企 业 数 量 较 少 试 点 地 区 越 封 闭 越 好 流 入 流 出 较 少, 或 者 像 离 岛 这 种 通 往 外 部 的 途 径 较 少 的 区 域 71

76 5. 案 例 研 究 5.1 案 例 研 究 的 目 的 以 逐 渐 不 按 市 场 原 理 回 收 的 有 价 资 源 中 的 玻 璃 瓶 饮 料 用 纸 包 装 等 具 体 的 包 装 废 弃 物 为 对 象, 掌 握 回 收 运 输 及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根 据 现 状, 通 过 本 年 度 实 施 的 嘉 兴 市 玻 璃 瓶 PP 的 经 验 以 及 有 关 低 价 值 资 源 性 垃 圾 循 环 促 进 FS 的 可 行 性 调 查, 整 理 出 玻 璃 瓶 和 饮 料 用 纸 包 装 循 环 利 用 所 需 的 条 件 5.2 玻 璃 瓶 的 循 环 利 用 (1)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为 掌 握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我 们 就 玻 璃 瓶 制 作 了 中 国 玻 璃 瓶 循 环 流 方 案 该 玻 璃 瓶 循 环 流 方 案 在 制 作 时 主 要 参 考 了 相 关 国 家 及 行 业 等 的 数 据 中 能 够 收 集 到 的 信 息, 并 通 过 对 相 关 公 司 的 访 问 调 查 进 行 补 充, 体 现 了 构 建 循 环 流 的 基 本 思 路 不 过,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其 准 确 度, 还 需 要 收 集 和 积 累 可 靠 的 数 据, 作 为 今 后 建 立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流 程 的 资 料 1 掌 握 现 状 的 方 法 根 据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和 走 访 调 查 相 关 企 业 ( 玻 璃 生 产 商 啤 酒 企 业 玻 璃 回 收 企 业 等 ) 的 结 果, 制 作 出 中 国 2011 年 以 啤 酒 瓶 为 主 的 玻 璃 瓶 的 循 环 流 方 案 玻 璃 瓶 的 物 质 流 是 根 据 以 下 主 项 以 及 表 5-1 所 示 的 28 个 小 项 涉 及 的 统 计 数 据 及 设 定 条 件 制 作 的 玻 璃 生 产 量 - 玻 璃 制 品 生 产 量 - 玻 璃 包 装 生 产 量 - 啤 酒 瓶 生 产 量 玻 璃 瓶 的 进 出 口 量 啤 酒 瓶 的 循 环 利 用 量 - 啤 酒 瓶 的 使 用 量 和 流 通 量 - 啤 酒 瓶 的 再 生 利 用 量 - 啤 酒 瓶 ( 碎 玻 璃 ) 的 回 收 量 玻 璃 厂 的 碎 玻 璃 的 使 用 量 72

77 表 5-1 制 作 玻 璃 瓶 物 质 流 所 需 的 计 算 依 据 2011 年 玻 璃 瓶 物 质 流 计 算 数 据 验 证 ( 根 据 啤 酒 产 量 计 算 一 次 性 瓶 使 用 量 时 ) 项 目 数 据 单 位 根 据 出 处 1. 玻 璃 生 产 1.1 玻 璃 产 品 产 量 2, 万 t 统 计 数 据 中 国 轻 工 业 年 鉴 2012 年 1.2 玻 璃 包 装 产 量 1, 万 t 统 计 数 据 中 国 轻 工 业 年 鉴 2012 年 2. 玻 璃 瓶 生 产 2.1 玻 璃 瓶 产 量 万 t (1.2) 50% 玻 璃 厂 访 问 调 查 结 果 3. 玻 璃 瓶 的 进 出 口 量 3.1 玻 璃 包 装 容 器 进 口 量 1.66 万 t 统 计 数 据 中 国 轻 工 业 年 鉴 2012 年 3.2 玻 璃 包 装 容 器 出 口 量 万 t 统 计 数 据 中 国 轻 工 业 年 鉴 2012 年 3.3 玻 璃 瓶 ( 空 瓶 ) 进 口 量 0.58 万 t (3.1) 35% 3.4 玻 璃 瓶 ( 空 瓶 ) 出 口 量 万 t (3.2) 35% 3.5 玻 璃 瓶 ( 啤 酒 灌 装 ) 进 口 量 4.61 万 t 6.4( 啤 酒 进 口 量 : 万 kl )90%( 瓶 装 啤 酒 比 例 ) 0.8g/ml( 单 位 啤 酒 瓶 容 量 的 瓶 身 重 量 ) 啤 酒 厂 访 问 调 查 结 果 3.6 啤 酒 瓶 ( 啤 酒 灌 装 ) 出 口 量 万 t 22.1( 啤 酒 进 口 量 : 万 kl) 90% 0.8g/ml 4. 啤 酒 瓶 的 使 用 量 和 流 通 量 4.1 啤 酒 产 量 4, 万 kl 统 计 数 据 中 国 糖 酒 年 鉴 4.2 啤 酒 瓶 产 量 3, 万 t (4.1) 90% 0.8g/ml 啤 酒 公 司 访 问 调 查 结 果 5. 啤 酒 瓶 的 再 生 利 用 5.1 可 回 收 新 瓶 投 放 量 万 t (2.1) 30% 5.2 一 次 性 新 瓶 投 放 量 万 t (2.1) 70%-(3.4)+(3.3) 5.3 可 回 收 瓶 使 用 量 万 t (4.2) 80% 3 啤 酒 厂 访 问 调 查 结 果 5.4 一 次 性 瓶 使 用 量 万 t (4.2) 20% 5.5 啤 酒 瓶 的 流 通 量 1, 万 t (5.3)+(5.4)+(3.5)-(3.6) 6. 啤 酒 瓶 ( 碎 玻 璃 ) 的 回 收 6.1 使 用 及 流 通 时 可 回 收 瓶 的 破 损 万 t (5.3) 20% 6.2 使 用 及 流 通 时 可 回 收 瓶 的 破 损 ( 回 收 部 分 ) 万 t (6.1) 80% 6.3 使 用 及 流 通 时 可 回 收 瓶 的 破 损 ( 未 回 收 部 分 ) 万 t (6.1)-(6.2) 6.4 啤 酒 厂 检 查 等 时 废 弃 的 可 回 啤 酒 厂 访 问 调 查 结 果 万 t (5.3) 5% 收 瓶 6.5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未 回 收 量 万 t {(5.4)+(3.5)-(3.6)} 65% 6.6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回 收 量 万 t {(5.4)+(3.5)-(3.6)}-(6.5) 6.7 啤 酒 瓶 ( 碎 玻 璃 ) 回 收 量 万 t (6.2)+(6.4)+(6.6) 6.7 残 渣 万 t (6.7) 8% 6.9 其 他 用 途 5.28 万 t (6.7)-(6.8)-(7.3) 7. 玻 璃 厂 的 碎 玻 璃 使 用 7.1 玻 璃 厂 的 碎 玻 璃 使 用 量 ( 用 于 玻 璃 瓶 ) 万 t (2.1) 60% 7.2 混 入 异 物 3.96 万 t (7.1) 1% 玻 璃 厂 访 问 调 查 结 果 7.3 碎 玻 璃 运 入 量 万 t (7.1)+(7.2) 73

78 2 玻 璃 瓶 物 质 流 的 现 状 和 课 题 a)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2011 年 中 国 的 玻 璃 瓶 循 环 流 如 图 5-1 所 示 通 过 该 流 程 图 可 了 解 以 下 情 况 玻 璃 制 造 厂 的 实 际 情 况 玻 璃 制 品 生 产 量 为 2,062 万 t 其 中, 玻 璃 容 器 生 产 量 为 1,300 万 t(64%); 生 产 的 玻 璃 容 器 中, 啤 酒 瓶 及 其 以 外 的 玻 璃 容 器 生 产 量 为 650 万 t(50%);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容 器 在 中 国 国 内 的 流 通 量 为 550 万 t; 生 产 的 啤 酒 瓶 中,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新 瓶 投 放 量 为 195 万 t(30%) 一 次 性 瓶 的 投 放 量 为 420 万 t(65%), 剩 余 35 万 t(5%) 为 出 口 啤 酒 厂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啤 酒 瓶 的 使 用 量 为 940 万 t;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的 使 用 量 为 705 万 t 啤 酒 瓶 的 流 通 量 为 1,635 万 t 啤 酒 瓶 回 收 的 实 际 情 况 啤 酒 瓶 回 收 量 为 443 万 t; 玻 璃 制 造 厂 的 啤 酒 瓶 ( 碎 玻 璃 ) 入 厂 量 为 394 万 t 循 环 利 用 率 等 啤 酒 瓶 整 体 回 收 率 ={(5.5 啤 酒 瓶 的 流 通 )-(6.3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在 使 用 和 流 通 时 的 破 损 ( 未 回 收 部 分 ))+(6.5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未 回 收 量 )}/(5.5 啤 酒 瓶 的 流 通 量 )=( 1, ) /1, =70.1% 仅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的 循 环 利 用 率 ={100%-(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的 全 年 损 失 )}=100-25=75% 70.1% 75.0%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的 新 瓶 投 放 比 例 =(5.1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新 瓶 投 放 量 )/(5.3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使 用 量 )=198.00/ =21.1% 21.1%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的 全 年 损 失 ={(6.1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在 使 用 和 流 通 时 的 破 损 )+(6.4 在 啤 酒 厂 因 检 查 等 销 毁 的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 (5.3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使 用 量 )=( )/ = 25% 25.0% 玻 璃 瓶 整 体 循 环 利 用 率 =( 啤 酒 瓶 回 收 量 +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包 装 回 收 量 )/( 啤 酒 瓶 流 通 量 +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包 装 流 通 量 )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容 器 流 通 量 =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包 装 生 产 量 (1, )+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包 装 进 口 量 ( )- 啤 酒 54%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包 装 出 口 量 ( )= 万 t 啤 酒 瓶 以 外 的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 万 t 10%=59.55 万 t 玻 璃 瓶 整 体 循 环 利 用 率 =(1, )/(1, ) =1,205.49/2, =54% 74

79 不 含 瓶 装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量 75

80 玻 璃 制 造 厂 其 他 用 途 量 残 渣 量 啤 酒 瓶 的 回 收 碎 玻 璃 搬 入 量 ( 碎 啤 酒 瓶 ) 啤 酒 瓶 回 收 量 混 入 异 物 啤 酒 厂 (4.1) 啤 酒 生 产 啤 酒 瓶 年 合 计 使 用 量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检 查 销 毁 啤 酒 瓶 的 流 通 玻 璃 容 器 进 口 量 玻 璃 制 品 生 产 量 碎 啤 酒 瓶 使 用 量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的 新 瓶 投 放 量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使 用 量 啤 酒 瓶 流 通 量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在 使 用 和 流 通 时 的 破 损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啤 酒 瓶 在 使 用 和 流 通 时 的 破 损 ( 回 收 量 部 分 ) 玻 璃 容 器 出 口 量 玻 璃 容 器 生 产 量 啤 酒 瓶 生 产 量 一 次 性 新 瓶 投 放 量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使 用 量 啤 酒 瓶 ( 装 酒 ) 进 口 量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回 收 量 啤 酒 以 外 的 产 品 的 玻 璃 容 器 啤 酒 瓶 ( 空 瓶 ) 出 口 量 啤 酒 瓶 ( 空 瓶 ) 进 口 量 啤 酒 瓶 ( 装 酒 ) 出 口 量 啤 酒 瓶 未 回 收 量 中 国 啤 酒 瓶 循 环 流 (2011 年 ) 单 位 : 万 t 图 5-1 中 国 啤 酒 瓶 循 环 流 (2011 年 ) 76

81 b) 课 题 但 该 物 质 流 存 在 如 下 问 题 : 从 玻 璃 制 造 厂 方 面 了 解 到 的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投 放 量 (5.2) 为 万 t, 这 一 数 据 与 从 啤 酒 厂 方 面 了 解 到 的 啤 酒 生 产 涉 及 的 一 次 性 啤 酒 瓶 推 算 使 用 量 (5.4) 为 万 t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对 此, 需 要 进 一 步 确 认 和 精 确 调 查 玻 璃 包 装 产 量 : 万 t(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轻 工 业 年 鉴 ) 及 1, 万 t( 资 料 来 源 : 中 国 包 装 网 等 ) 啤 酒 瓶 产 量 的 可 回 收 瓶 及 一 次 性 瓶 的 新 瓶 投 放 比 例 等 数 据 玻 璃 瓶 的 循 环 流 今 后 需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准 确 度 要 实 现 这 一 点, 对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的 精 确 调 查 以 及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啤 酒 企 业 玻 璃 回 收 企 业 等 相 关 各 行 业 数 据 的 统 计 和 公 布 非 常 重 要 3 玻 璃 容 器 再 资 源 化 方 面 的 现 状 与 课 题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在 排 放 回 收 再 资 源 化 的 各 个 阶 段 存 在 以 下 各 种 问 题 a) 排 放 阶 段 由 于 排 放 时 基 本 未 进 行 分 类, 因 此 运 入 玻 璃 厂 的 玻 璃 瓶 混 有 大 量 异 物, 给 玻 璃 瓶 的 生 产 带 来 很 大 的 困 难 回 收 后 的 玻 璃 瓶 集 中 于 碎 玻 璃 加 工 厂 商 处, 通 过 手 工 作 业 去 除 一 定 程 度 的 异 物, 但 效 果 有 限 b) 回 收 阶 段 ( 玻 璃 商 )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价 格 相 对 于 回 收 成 本 来 说 较 低, 回 收 者 不 愿 回 收, 在 市 场 作 用 下 玻 璃 瓶 正 在 逐 渐 成 为 得 不 到 回 收 被 当 作 垃 圾 排 放 的 废 弃 物 之 一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网 络 不 够 成 熟 其 中, 以 上 海 地 区 为 基 地 从 事 玻 璃 回 收 业 务 的 燕 龙 基 集 团 是 中 国 最 大 的 玻 璃 回 收 企 业 燕 龙 基 的 级 回 收 基 地 已 建 立 回 收 体 系, 并 且 与 玻 璃 厂 也 保 持 紧 密 的 合 作 c) 再 利 用 阶 段 ( 玻 璃 厂 ) 如 上 所 述, 运 入 玻 璃 厂 的 玻 璃 瓶 有 大 量 异 物 混 入, 给 玻 璃 瓶 生 产 带 来 很 大 的 困 难 再 生 利 用 工 厂 要 求 得 到 高 质 量 的 碎 玻 璃 (2) 嘉 兴 市 的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推 进 PP 1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PP 的 背 景 目 的 以 及 PP 实 施 内 容 等 a) 背 景 中 国 包 装 废 弃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是 建 立 在 以 回 收 人 员 和 回 收 站 为 主 体 的 市 场 原 理 之 上 的, 这 是 目 前 的 现 状 然 而, 这 种 情 况 导 致 开 始 出 现 以 下 弊 端 排 放 源 的 分 类 不 彻 底, 导 致 回 收 资 源 性 垃 圾 的 质 量 差, 已 经 无 法 满 足 当 前 再 生 品 的 质 量 要 求 玻 璃 瓶 等 物 品, 以 前 虽 然 得 到 了 循 环 利 用, 但 由 于 回 收 成 本 的 增 加, 渐 渐 得 不 到 回 收 了 这 些 不 再 被 回 收 的 资 源 性 垃 圾 被 当 成 普 通 垃 圾 收 集, 导 致 垃 圾 的 处 理 和 处 置 量 增 加, 进 而 对 处 理 及 处 置 设 施 产 生 影 响 为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中 国 政 府 在 国 务 院 下 发 的 2011 第 9 号 通 知 中 提 出 推 进 垃 圾 分 类, 此 外,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也 正 加 速 进 行 强 制 回 收 玻 璃 瓶 等 的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本 次 嘉 兴 市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PP, 就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实 施 的 项 目 77

82 b) 目 的 项 目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减 少 嘉 兴 市 的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量, 通 过 在 排 放 源 建 设 一 个 分 类 及 回 收 体 系, 验 证 因 价 值 低 廉 而 被 作 为 垃 圾 处 理 的 玻 璃 瓶 的 循 环 利 用 的 可 行 性 基 于 从 本 PP 中 获 得 的 有 关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回 收 及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等 方 面 的 验 证 结 果, 将 强 制 回 收 废 弃 物 的 制 度 设 计 法 律 建 设 和 推 进 体 制 建 设 的 思 路 汇 总 成 为 强 制 回 收 包 装 废 弃 物 日 方 专 家 指 导 意 见 草 案 图 5-2 与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和 循 环 利 用 相 关 的 各 相 关 方 及 流 程 c) 实 施 内 容 i. 对 象 社 区 以 表 中 所 示 的 4 个 社 区 为 对 象, 设 置 了 共 15 处 45 个 玻 璃 瓶 排 放 容 器 表 5-2 玻 璃 瓶 PP 实 施 对 象 社 区 及 容 器 设 置 数 量 社 区 名 户 数 社 区 管 理 主 体 容 器 设 置 场 所 松 鹤 小 区 2 期 388 户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4 松 鹤 小 区 3 期 218 户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3 真 合 里 401 户 居 委 会 5 王 冠 里 361 户 居 委 会 3 合 计 1,368 户 15 78

83 ii. PP 实 施 日 程 玻 璃 瓶 试 点 项 目 的 实 施 日 程 如 下 : 准 备 时 间 : 2014 年 4 月 -5 月 实 施 时 间 : 2014 年 6 月 -11 月 表 5-3 玻 璃 瓶 PP 的 实 施 日 程 实 施 项 目 计 划 准 备 实 施 及 监 测 调 查 结 果 的 汇 总 有 关 机 构 考 察 及 意 见 交 流 会 4 座 试 点 城 市 成 果 发 布 会 进 度 报 告 书 最 终 报 告 书 iii. 实 施 体 制 与 职 责 分 工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体 制 如 下 所 示 总 负 责 : 嘉 兴 市 发 改 委 实 施 机 构 : 嘉 兴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 园 林 局 ), 长 三 角 研 究 院 参 加 成 员 : 华 兴 玻 璃 玻 璃 瓶 回 收 单 位 社 区 组 织 合 作 机 构 : 嘉 兴 市 商 务 局 支 援 机 构 : 日 本 国 际 协 力 机 构 (JICA) 经 费 负 担 机 构 : 嘉 兴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 园 林 局 ) 华 兴 玻 璃 JICA iv.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体 系 v. PP 中 的 分 类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方 法 如 下 所 示 居 民 将 玻 璃 瓶 按 颜 色 排 放 到 玻 璃 瓶 专 用 容 器 中 社 区 管 理 公 司 对 社 区 保 洁 员 进 行 指 导, 并 对 居 民 的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作 为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的 长 三 角 研 究 院 每 周 对 玻 璃 瓶 排 放 容 器 的 储 存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容 器 已 装 满, 则 立 即 联 系 指 定 回 收 单 位, 由 回 收 单 位 将 其 送 往 指 定 中 转 站 当 玻 璃 瓶 在 中 转 站 累 积 到 一 定 数 量 时, 由 华 兴 玻 璃 直 接 运 送 到 玻 璃 工 厂 79

84 嘉 兴 市 宣 传 引 导 家 庭 分 类 排 放 社 区 指 定 回 收 单 位 进 行 回 收 运 输 华 兴 玻 璃 华 兴 玻 璃 的 现 有 供 应 商 进 行 运 输 ( 每 周 1 次 ) 中 转 站 废 品 回 收 点 图 5-3 玻 璃 瓶 PP 的 循 环 利 用 流 程 vi.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为 了 得 到 居 民 的 理 解 与 配 合, 我 们 开 展 了 下 述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市 里 在 项 目 实 施 前 召 开 了 居 民 说 明 会 (4 月 30 日 进 行 ) 制 作 了 有 关 玻 璃 瓶 分 类 排 放 的 宣 传 册, 向 居 民 发 放 5 月 第 1 个 周 末 进 行 集 中 宣 传 并 将 5 月 作 为 重 点 宣 传 月, 进 行 了 宣 传 指 导 工 作 此 外, 在 整 个 项 目 进 行 过 程 中 定 期 举 办 宣 传 活 动 负 责 宣 传 的 机 构 :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和 长 三 角 研 究 院 民 众 说 明 会 分 类 宣 传 教 育 展 示 板 vii. 监 测 在 对 象 社 区 和 用 于 回 收 玻 璃 暂 时 存 放 的 中 转 站 进 行 监 测 社 区 监 测 80

85 监 测 执 行 人 员 : 接 受 过 训 练 的 调 查 员 执 行 日 期 : 每 周 五 的 下 午 监 测 内 容 : 玻 璃 瓶 的 分 类 排 放 量 不 当 排 放 的 情 况 中 转 站 监 测 监 测 执 行 人 员 : 玻 璃 厂 检 查 员 ( 向 PP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人 提 交 调 查 记 录 ) 执 行 日 期 :2014 年 9 月 4 日 监 测 内 容 : 确 认 玻 璃 瓶 按 颜 色 分 拣 的 情 况 挑 出 不 合 格 玻 璃 瓶 检 查 有 无 异 物 混 入 ( 另 行 在 玻 璃 厂 实 施 ) 2PP 的 监 测 结 果 与 课 题 2014 年 5 月 至 9 月 为 期 5 个 月 的 监 测 结 果 如 下 a) 实 施 结 果 i. 玻 璃 瓶 排 放 的 结 果 5 个 月 的 玻 璃 瓶 排 放 量 共 计 1,966kg ( 图 5-4) 试 点 项 目 开 始 启 动 的 6 月 份 排 放 的 玻 璃 瓶 共 计 521kg,9 月 减 至 6 月 的 56%, 为 292kg 其 中 一 大 原 因 可 能 是 未 充 分 对 居 民 持 续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换 算 成 人 均 每 天 的 玻 璃 瓶 排 放 量, 为 2.9g/ 人 日 ( 表 5-4) 特 别 是 管 理 型 社 区 松 鹤 小 区, 与 开 放 型 社 区 真 合 里 王 冠 里 相 比, 人 均 排 放 量 要 大, 配 合 度 较 高 ( 表 5-22) 2.9g/ 人 日 相 当 于 嘉 兴 市 垃 圾 数 量 及 品 质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玻 璃 瓶 人 均 每 天 产 生 量 9.8g/ 人 日 的 30% ( 图 5-5) 图 5-4 玻 璃 瓶 的 排 放 量 (kg) 81

86 表 5-4 玻 璃 瓶 排 放 量 (g/ 人 日 ) 社 区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平 均 松 鹤 小 区 2 期 松 鹤 小 区 3 期 真 合 里 王 冠 里 月 平 均 g/ 人 日 月 平 均 排 放 量 平 均 排 放 量 玻 璃 瓶 产 生 量 图 5-5 玻 璃 瓶 的 排 放 量 (g/ 人 日 ) ii. 玻 璃 瓶 的 分 类 情 况 按 不 同 颜 色 排 放 的 比 例 (%): 无 色 48% 绿 色 21% 其 他 颜 色 31% ( 参 见 图 5-6) 因 未 贯 彻 按 颜 色 排 放 而 导 致 各 色 玻 璃 瓶 混 合 的 比 例 在 5 个 月 里 平 均 为 15.2%, 随 着 实 施 时 间 变 长, 按 颜 色 排 放 逐 渐 得 不 到 贯 彻 ( 参 见 图 5-7) 发 现 混 入 其 他 垃 圾 的 比 例 平 均 为 20% ( 参 见 图 5-8) 绿 色 其 他 颜 色 图 5-6 玻 璃 瓶 按 不 同 颜 色 排 放 的 比 例 82

87 图 5-7 未 贯 彻 按 颜 色 排 放 (%) 图 5-8 混 入 指 定 玻 璃 瓶 以 外 异 物 的 比 例 (%) iii.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与 分 类 指 导 的 结 果 封 闭 型 社 区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开 放 型 社 区 的 居 委 会 与 执 行 单 位 长 三 角 研 究 院 开 展 合 作, 在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及 分 类 指 导 工 作 中 发 挥 了 很 大 的 作 用 除 PP 初 期 的 集 中 宣 传 教 育 外, 在 分 类 情 况 不 理 想 的 排 放 地 点, 还 设 置 了 宣 传 教 育 展 板, 促 进 分 类 的 落 实 随 着 PP 的 继 续 实 施, 玻 璃 瓶 排 放 量 减 少, 非 对 象 玻 璃 瓶 及 其 他 垃 圾 的 混 入 比 例 增 加 发 现 需 要 对 居 民 开 展 连 续 或 定 期 的 分 类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为 了 改 善 分 类 而 追 加 设 置 的 说 明 用 展 板 iv.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根 据 嘉 兴 市 玻 璃 瓶 分 类 回 收 PP 的 结 果, 对 扩 大 至 对 象 区 域 ( 秀 州 区 及 南 湖 区 ) 时 的 成 本 效 益 进 行 了 分 析 83

88 用 于 换 算 成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参 考 最 近 10 年 中 国 的 国 债 利 率, 设 定 为 4% 玻 璃 瓶 回 收 量 玻 璃 瓶 产 生 量 及 回 收 量 计 算 如 下 ( 玻 璃 瓶 产 生 量 )=9.8g/ 人 日 837,500 人 365/1,000,000=2,996t/ 年 9.8g= 嘉 兴 市 人 均 每 天 的 垃 圾 产 生 量 (450g) 玻 璃 瓶 的 成 分 比 例 (2.17%),2011 年 垃 圾 数 量 及 品 质 调 查 结 果 837,500 人 : 秀 州 区 南 湖 区 的 人 口 ( 2010 年 嘉 兴 统 计 年 鉴 (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 ( 玻 璃 瓶 回 收 量 )=( 玻 璃 瓶 产 生 量 ) (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 2014 年 5 月 至 9 月 的 PP 结 果 为 29% 此 外, 未 来 的 玻 璃 瓶 回 收 量 未 考 虑 对 未 来 垃 圾 产 生 量 和 人 口 的 预 测 成 本 成 本 包 括 :1 宣 传 教 育 及 筹 备 费 用 2 回 收 费 ( 从 社 区 到 中 转 站 ) 3 运 输 费 ( 从 中 转 站 到 玻 璃 厂 ) 各 项 成 本 和 效 益 按 下 列 条 件 计 算 宣 传 教 育 及 筹 备 费 第 1 个 年 度 : 社 区 合 作 费 : 参 考 PP, 开 始 的 第 一 个 年 度 为 5,000 元 / 社 区 宣 传 册 等 宣 传 教 育 工 具 制 作 经 费 : 参 考 PP, 为 1,250 元 / 社 区 垃 圾 箱 塑 料 袋 等 备 品 经 费 : 参 考 PP, 为 5,000 元 / 社 区 分 类 指 导 经 费 :50 元 / 人 周 2 社 区 ( 假 定 1 名 分 类 指 导 员 负 责 2 个 社 区, 每 周 进 行 1 次 分 类 指 导 ) 第 2 年 - 第 5 年 : 社 区 合 作 费 :0 元 ( 仅 限 于 第 一 个 年 度 ) 宣 传 册 等 宣 传 教 育 工 具 制 作 经 费 :62.5 元 / 社 区 ( 第 一 个 年 度 的 5%) 垃 圾 箱 塑 料 袋 等 备 品 经 费 :150 元 / 社 区 ( 第 一 个 年 度 的 3%) 分 类 指 导 经 费 :50 元 / 人 周 2 社 区 ( 持 续 ) 第 6 年 - 第 10 年 社 区 合 作 费 :0 元 ( 仅 限 于 第 一 个 年 度 ) 宣 传 册 等 宣 传 教 育 工 具 制 作 经 费 :0 元 垃 圾 箱 塑 料 袋 等 备 品 经 费 :150 元 / 社 区 ( 第 一 个 年 度 的 3%) 分 类 指 导 经 费 :50 元 / 人 周 2 社 区 ( 持 续 ) 回 收 费 : 回 收 费 ( 元 / 月 )= 回 收 人 员 人 工 费 ( 元 / 日 ) 回 收 人 员 人 次 ( 日 / 月 ) 12 个 月 回 收 人 员 人 工 费 =200 元 / 日 作 业 时 间 =6 小 时 / 日 ( 相 当 于 PP 时 作 业 时 间 1.5 小 时 / 日 的 4 倍 ) 回 收 人 员 人 次 =( 将 来 回 收 量 )/(PP 时 的 回 收 量 4) 运 输 费 : 84

89 运 输 费 =( 司 机 人 工 费 )+ 运 输 车 辆 的 燃 料 费 运 输 次 数 ( 次 / 月 )= 玻 璃 回 收 量 (t/ 月 )/ 日 往 返 次 数 ( 次 / 日 )/ 车 辆 装 载 能 力 (t)/ 玻 璃 的 比 重 (2.5) 司 机 人 工 费 =80 元 / 次 运 输 次 数 ( 次 / 月 ) 12 个 月 燃 料 费 :(50km 2)/(5km/l) 8 元 /l 运 输 次 数 ( 次 / 月 ) 12 个 月 效 益 效 益 包 括 1 回 收 玻 璃 出 售 收 益 2 玻 璃 瓶 减 少 带 来 的 城 市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的 减 少 3 玻 璃 瓶 等 的 不 合 格 处 理 物 减 少 带 来 的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费 的 减 少 回 收 玻 璃 出 售 收 益 ( 回 收 玻 璃 出 售 收 益 )=( 回 收 玻 璃 量 ) ( 不 同 颜 色 玻 璃 的 构 成 比 例 ) ( 不 同 颜 色 玻 璃 的 单 价 ) 表 5-5 回 收 玻 璃 瓶 的 构 成 比 例 和 收 购 价 格 种 类 构 成 比 例 (%) 收 购 价 格 ( 元 /t) 无 色 48% 500 褐 色 31% 400 绿 色 21% 350 收 购 价 格 来 自 对 华 兴 玻 璃 访 问 调 查 的 结 果 玻 璃 瓶 的 比 例 来 自 PP 的 实 际 数 据 玻 璃 瓶 减 少 带 来 的 城 市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的 减 少 玻 璃 瓶 减 少 带 来 的 城 市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的 减 少 :78 元 /t( 焚 烧 设 施 的 处 理 及 灰 的 处 理 的 相 关 经 费 来 自 嘉 兴 市 园 林 局 回 答 ) 从 事 清 扫 业 务 的 职 员 的 工 资 收 集 运 输 费 用 设 施 折 旧 费 等 不 详 玻 璃 瓶 等 的 不 合 格 处 理 物 减 少 带 来 的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费 的 减 少 玻 璃 瓶 等 的 不 合 格 处 理 物 减 少 带 来 的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费 的 减 少 : 相 当 于 处 理 费 的 10% 分 析 结 果 用 于 分 析 的 参 数 包 括 以 下 3 项 : 初 期 投 资 : 社 区 合 作 费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率 : 作 为 试 点 项 目 的 成 果, 回 收 率 达 到 29%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 嘉 兴 市 提 供 的 处 理 费 为 焚 烧 处 理 产 生 的 处 理 费 78 元 我 们 使 用 以 上 参 数, 对 以 下 20 个 案 例 进 行 了 分 析 85

90 表 5-6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参 数 和 组 合 案 例 案 例 初 期 投 资 回 收 率 (%) 处 理 费 ( 元 /t) 1-1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根 据 试 点 项 目 的 结 果, 在 支 付 社 区 合 作 费 且 回 收 率 设 为 29%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增 加 处 理 费, 满 10 年 时 仍 不 能 收 回 初 期 投 资 ( 案 例 1-1~1-4) 在 不 支 付 社 区 合 作 费 的 案 例 中, 也 是 相 同 的 结 果 ( 案 例 2-1~2-4) 在 不 支 付 社 区 合 作 费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设 为 78 元 的 条 件 下, 即 使 增 加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率, 满 10 年 时 同 样 不 能 收 回 初 期 投 资, 但 收 支 大 有 改 善 ( 案 例 3-1~3-4) 而 在 不 支 付 社 区 合 作 费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设 为 200 元 的 条 件 下, 如 果 增 加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量, 则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为 70% 时 在 第 9 年 能 够 收 回 初 期 投 资 ( 案 例 4-4) 如 果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设 为 300 元, 那 么 玻 璃 回 收 率 为 60% 时 也 能 在 第 9 年 收 回 初 期 投 资 ( 案 例 5-3), 回 收 率 为 70% 时 可 在 第 7 年 收 回 初 期 投 资 ( 案 例 5-4) 86

91 表 5-7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1-1: 有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78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112-4,203-2,897-2,240-1,844-1,502-1,258-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1-2: 有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1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088-4,180-2,873-2,218-1,822-1,480-1,237-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1-3: 有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2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7,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7,978-4,072-2,768-2,114-1,721-1,380-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1-4: 有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3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8,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7, 累 计 収 支 ( 元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7,868-3,964-2,662-2,011-1,619-1,281-1,

92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2-1: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78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6,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977-3,136-2,185-1,707-1,417-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2-2: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1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6,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953-3,112-2,162-1,684-1,395-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2-3: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2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6,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843-3,004-2,056-1,580-1,293-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2-4: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3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29%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6,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5,733-2,896-1,950-1,477-1,

93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3-1: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78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4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231-2,172-1,484-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3-2: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78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5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305-1,660-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3-3: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78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6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691-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3-4: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78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7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252-1,

94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4-1: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2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4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097-2,040-1,355-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4-2: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2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5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171-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4-3: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2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6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557-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4-4: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2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7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95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5-1: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3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4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4,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986-1,933-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5-2: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3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5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061-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5-3: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3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6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3,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447-1, 成 本 效 益 评 估 : 案 例 5-4: 无 初 期 投 资 废 弃 物 处 理 费 :300 元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70%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成 本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效 益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累 计 收 支 / 回 收 玻 璃 瓶 ( 元 /t) -2,

96 表 5-8 关 于 玻 璃 瓶 回 收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根 据 关 于 玻 璃 瓶 回 收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根 据 PP 实 验 社 区 (6 个 月 的 结 果 ) 嘉 兴 市 试 点 地 区 ( 南 湖 区 秀 州 区 ) 数 据 根 据 数 据 根 据 1. 玻 璃 产 生 量 和 回 收 量 1.1 人 口 4, , 玻 璃 瓶 产 生 量 (t/ 月 ) g/ 人 日 人 口 (1.1) g/ 人 日 人 口 (1.1) 1.3 玻 璃 瓶 回 收 量 (t/ 月 ) PP 实 施 结 果 (5 个 月 平 均 ) 产 生 量 (1.2) 回 收 率 (1.4) 1.4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 29.56% % PP 的 回 收 率 设 定 1.3 玻 璃 瓶 回 收 量 (t/ 年 ) 个 月 宣 传 教 育 及 筹 备 所 需 的 初 期 成 本 ( 元 / 年 ) 48, 社 区 合 作 费 10,000 5,000 元 / 社 区 1,855,750 10,000 (837,500/4,513);PP 的 实 际 数 据 2.2 宣 传 教 育 经 费 ( 宣 传 册 张 贴 资 料 ) 5,000 1,250 元 / 社 区 927,875 5,000 (837,500/4,513);PP 的 实 际 数 据 2.3 垃 圾 箱 塑 料 袋 20,000 5,000 元 / 社 区 3,711,500 20,000 (837,500/4,513);PP 的 实 际 数 据 2.4 监 测 + 宣 传 教 育 13, 元 / 周 4 周 6 个 月 11 人 890, 元 / 周 2 人 4 周 12 个 月 (837,500/4,513) 3. 第 2 年 之 后 的 宣 传 教 育 等 成 本 ( 元 / 年 ) 社 区 合 作 费 宣 传 教 育 经 费 ( 宣 传 册 张 贴 资 料 ) - 46,394 (2.2) 的 5%, 第 2 年 至 第 5 年 3.3 垃 圾 箱 塑 料 袋 等 的 维 护 - 111,345 (2.3) 的 3% 第 2 年 之 后 3.4 监 测 + 宣 传 教 育 - 445,380 第 一 个 年 度 的 50% 第 2 年 至 第 5 年 4. 回 收 成 本 ( 元 / 年 ) , 回 收 单 价 ( 元 / 人 日 ) 80 ( 元 / 日 人 ) 回 收 和 运 输 所 需 时 间 1.5 小 时 200 元 / 日 人 每 天 作 业 时 间 6 小 时 (PP 的 4 倍 ) 4.2 回 收 作 业 时 间 (hr./ 日 ) 1.5 hr./ 日 6 hr./ 日 ( 休 息 午 餐 时 间 除 外 ) 4.3 回 收 天 数 ( 日 / 月 ) 1 45 人 / 月 4.4 回 收 作 业 人 员 1 人 2 人 4.5 回 收 作 业 人 员 人 工 费 80 元 / 月 9,000 元 / 月 4.6 回 收 月 6 个 月 12 个 月 5. 运 输 成 本 ( 元 / 年 ) 0 10, 成 本 共 计 ( 元 / 年 ) 48, 效 益 ( 元 / 年 ) 1, , 玻 璃 瓶 出 售 收 益 1, , 城 市 废 弃 物 减 少 带 来 的 处 理 费 的 减 少 元 /t( 仅 限 于 焚 烧 处 理 及 灰 的 处 理 费 ) 园 林 局 67,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费 减 少 18 处 理 费 的 10%( 设 想 值 需 确 认 ) 6, 收 支 ( 元 / 年 ) -47,445 6 个 月 - 2. 运 输 相 关 数 据 ( 嘉 兴 市 到 华 兴 玻 璃 ) 项 目 数 据 单 位 运 输 卡 车 的 装 载 能 力 8 吨 车 中 转 站 到 玻 璃 资 源 化 企 业 的 距 离 50 km 玻 璃 回 收 量 t/ 月 车 辆 每 天 往 返 回 收 次 数 1 往 返 / 日 玻 璃 的 比 重 2.5 所 需 运 输 次 数 3.6 次 / 月 8 吨 卡 车 的 油 耗 5.00 km/l 柴 油 价 格 8.0 元 /L 司 机 的 人 工 费 80.0 元 / 次 3. 回 收 玻 璃 瓶 的 结 构 比 例 和 收 购 价 格 种 类 结 构 比 例 (%) 收 购 价 格 ( 元 /t) 无 色 48% 500 褐 色 31% 400 绿 色 21% 350 收 购 价 格 来 自 对 华 兴 玻 璃 访 问 调 查 的 结 果 玻 璃 瓶 的 比 例 来 自 PP 的 实 际 数 据 92

97 b) PP 的 评 估 社 区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在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及 分 类 指 导 方 面 可 发 挥 很 大 的 作 用 为 促 进 居 民 参 与, 应 定 期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和 指 导, 且 需 要 行 政 部 门 的 积 极 参 与 和 财 政 支 持 通 过 PP 收 集 了 制 定 玻 璃 瓶 分 类 收 集 计 划 所 需 的 重 要 数 据 : 人 均 每 天 玻 璃 瓶 排 放 量 :2.9g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30% 回 收 玻 璃 瓶 的 按 不 同 颜 色 排 放 的 比 例 : 无 色 48% 绿 色 21% 其 他 颜 色 31% 未 贯 彻 按 颜 色 分 类 的 比 例 :15.2% 混 入 物 的 比 例 :21% 经 了 解, 中 转 站 的 作 用 是 将 回 收 的 玻 璃 瓶 积 存 到 一 定 数 量 再 运 往 玻 璃 厂, 以 提 高 运 输 效 率, 并 在 暂 存 期 间 避 免 已 按 颜 色 分 类 的 玻 璃 瓶 混 在 一 起 这 一 作 用 对 于 本 体 系 非 常 重 要 经 了 解, 虽 然 努 力 对 玻 璃 瓶 进 行 了 颜 色 分 类, 但 有 些 收 购 回 收 玻 璃 瓶 的 玻 璃 厂 并 不 生 产 某 种 颜 色 的 玻 璃 瓶, 因 此 需 要 组 建 一 种 体 系, 即 回 收 的 玻 璃 瓶 先 由 玻 璃 批 发 商 收 购 去 除 异 物 根 据 接 收 方 的 要 求 等 卖 给 玻 璃 厂 此 外, 关 于 体 系 需 要 改 进 的 地 方 有 : 如 果 只 设 置 玻 璃 瓶 垃 圾 箱, 玻 璃 瓶 垃 圾 箱 混 入 垃 圾 的 可 能 性 会 比 较 大, 因 此 最 好 在 每 幢 楼 设 置 各 种 垃 圾 箱, 使 人 们 在 排 放 玻 璃 瓶 的 同 时 也 能 排 放 其 他 垃 圾 此 外, 为 防 止 异 物 等 混 入, 宜 设 置 看 得 见 内 侧 的 垃 圾 箱 不 过, 这 些 改 进 将 导 致 成 本 提 高, 需 要 就 合 适 的 垃 圾 箱 配 置 和 结 构 进 行 探 讨 根 据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结 果, 我 们 发 现 要 建 立 玻 璃 瓶 回 收 体 系, 需 要 争 取 社 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及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无 偿 协 助, 在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方 面 不 再 产 生 费 用 负 担 ( 如 支 付 合 作 费 等 ), 并 取 得 居 民 的 协 助, 是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维 持 在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我 们 了 解 到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宣 传 教 育 需 要 大 量 经 费 这 一 事 实 但 是, 对 在 市 场 作 用 下 已 不 再 被 回 收 的 资 源 进 行 回 收, 减 少 垃 圾 的 处 理 和 处 置 量, 对 于 地 方 政 府 来 说 是 非 常 重 要 和 危 急 的 课 题 在 回 收 玻 璃 瓶 时, 对 其 效 果 进 行 定 量 评 估, 配 合 其 他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活 动 共 同 实 施,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玻 璃 瓶 的 分 类 对 象 简 单 易 懂, 便 于 居 民 分 类, 激 发 了 人 们 的 分 类 意 识 引 进 本 体 系 时, 以 市 政 府 为 主 导, 相 关 主 体 发 挥 作 用, 并 各 自 承 担 合 理 的 经 费, 这 一 点 非 常 重 要 (3)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方 面 的 建 议 1 排 放 阶 段 的 建 议 ( 家 庭 餐 馆 等 ) a) 贯 彻 分 类 回 收 目 前, 中 国 的 玻 璃 厂 希 望 更 多 使 用 回 收 的 碎 玻 璃, 但 碎 玻 璃 率 只 有 60% 左 右, 需 求 大 于 供 给 究 其 原 因, 是 中 国 未 进 行 玻 璃 瓶 的 分 类 排 放 和 分 类 回 收, 每 个 家 庭 交 给 个 体 回 收 者 的 回 收 量 也 在 迅 速 减 少, 导 致 未 经 回 收 而 进 入 填 埋 处 理 焚 烧 处 理 流 程 的 数 量 在 增 加 为 提 高 循 环 利 用 率, 今 后 应 推 动 玻 璃 瓶 的 分 类 回 收 根 据 上 述 嘉 兴 市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推 进 PP 的 评 估 结 果, 关 于 玻 璃 瓶 回 收 的 具 体 建 议 汇 总 如 下 : 在 开 展 分 类 回 收 时, 社 区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居 民 委 员 会 在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及 分 类 指 导 方 面 起 到 重 要 的 作 用, 应 引 导 其 积 极 参 与 93

98 为 促 进 居 民 参 与, 应 定 期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和 指 导, 且 需 要 行 政 部 门 的 积 极 参 与 和 财 政 支 持 居 民 宣 传 教 育 及 分 类 指 导 需 要 经 费, 除 去 该 经 费, 只 要 回 收 率 达 到 60% 以 上, 即 使 仅 开 展 玻 璃 瓶 一 种 物 品 的 分 类 回 收, 也 能 达 到 收 支 平 衡 中 转 站 将 回 收 的 玻 璃 瓶 积 存 到 一 定 数 量 再 运 往 玻 璃 厂, 以 提 高 运 输 效 率, 并 在 暂 存 期 间 避 免 已 按 颜 色 分 类 的 玻 璃 瓶 混 在 一 起,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分 类 排 放 时 使 用 的 垃 圾 箱 最 好 在 每 幢 楼 都 进 行 设 置, 以 方 便 人 们 在 排 放 玻 璃 瓶 的 同 时 也 能 排 放 其 他 垃 圾 此 外, 为 防 止 异 物 等 混 入, 宜 设 置 看 得 见 内 侧 的 垃 圾 箱 由 于 在 排 放 源 按 颜 色 分 类 的 难 度 较 大, 可 为 玻 璃 瓶 单 独 设 一 个 垃 圾 箱 b) 贯 彻 排 放 规 则 图 5-9 日 本 的 玻 璃 瓶 分 类 排 放 玻 璃 瓶 时, 应 贯 彻 排 放 规 则 在 对 嘉 兴 市 的 玻 璃 厂 进 行 调 查 时, 我 们 发 现 回 收 的 玻 璃 瓶 中 含 有 大 量 金 属 和 塑 料 瓶 盖 排 放 时, 应 去 除 这 些 瓶 盖 排 放 规 则 1: 取 下 瓶 盖 排 放 规 则 2: 将 瓶 子 倒 空, 用 水 涮 一 涮 [ 排 放 时 请 遵 守 下 列 规 则 ] 取 下 瓶 盖 带 瓶 盖 排 放 会 影 响 再 生 利 用 附 着 在 瓶 口 的 内 塞 不 必 硬 取, 涮 一 涮 瓶 子 瓶 子 内 有 残 留 物 会 不 卫 生, 涮 一 涮 可 方 便 进 行 再 生 利 用 图 5-10 排 放 规 则 排 放 规 则 3: 不 要 混 入 玻 璃 瓶 以 外 的 物 品 下 列 物 品 在 排 放 时 不 宜 混 入 94

99 陶 瓷 耐 热 玻 璃 玻 璃 餐 具 照 明 及 建 材 用 玻 璃 瓶 盖 药 瓶 图 5-11 玻 璃 瓶 回 收 时 不 宜 混 入 的 物 品 2 回 收 及 处 理 阶 段 的 建 议 a) 建 议 促 进 碎 玻 璃 商 的 形 成 目 前 在 中 国, 玻 璃 瓶 从 排 放 者 ( 家 庭 餐 馆 ) 处 经 由 小 规 模 回 收 企 业 集 中 到 投 放 点 ( 或 者 卡 车 ), 简 单 地 按 颜 色 分 类 后 运 往 各 种 玻 璃 生 产 厂 从 事 玻 璃 业 务 的 企 业 中, 小 规 模 企 业 大 量 存 在 预 计 今 后 行 业 将 会 重 组, 企 业 规 模 将 不 断 扩 大 届 时 希 望 能 够 像 日 本 一 样, 发 展 出 碎 玻 璃 商, 专 门 回 收 废 玻 璃, 并 用 自 备 的 处 理 设 备 将 玻 璃 加 工 成 碎 玻 璃 从 嘉 兴 市 的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推 进 PP 的 评 估 结 果 中 也 可 以 看 到, 有 些 玻 璃 厂 并 不 生 产 某 种 颜 色 的 玻 璃 瓶, 因 此, 形 成 由 碎 玻 璃 商 对 回 收 玻 璃 瓶 进 行 收 购, 根 据 接 收 方 对 于 颜 色 异 物 品 质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卖 给 玻 璃 厂 的 体 系 非 常 重 要 形 成 碎 玻 璃 商 有 以 下 好 处 形 成 碎 玻 璃 商 的 好 处 目 前, 每 家 玻 璃 厂 都 有 废 玻 璃 处 理 设 备, 可 由 碎 玻 璃 商 配 备 该 设 备, 以 避 免 重 复 的 设 备 投 资 设 备 投 资 集 中 到 碎 玻 璃 商 后, 可 望 由 碎 玻 璃 商 引 进 先 进 机 械, 从 而 提 高 品 质 和 处 理 能 力 目 前, 要 在 废 玻 璃 中 转 基 地 和 玻 璃 厂 进 行 两 次 异 物 去 除 作 业 可 将 该 作 业 并 为 一 次, 从 而 缩 短 时 间, 降 低 成 本 目 前, 由 于 废 玻 璃 的 供 货 量 不 稳 定, 玻 璃 厂 不 得 不 储 备 大 量 库 存 ( 废 玻 璃 ) 碎 玻 璃 商 形 成 后, 碎 玻 璃 供 货 将 趋 于 稳 定, 可 减 少 库 存 量 废 玻 璃 集 中 到 碎 玻 璃 商 处 后, 可 以 对 废 玻 璃 进 行 评 级, 从 而 能 够 确 保 符 合 各 类 产 品 的 碎 玻 95

100 璃 由 碎 玻 璃 商 将 废 玻 璃 加 工 成 碎 玻 璃, 可 提 高 碎 玻 璃 商 之 后 环 节 的 运 输 效 率 玻 璃 瓶 的 再 生 利 用 流 程 店 面 回 收 * 返 还 给 经 营 该 业 务 的 店 铺 商 品 销 售 店 商 品 市 民 分 类 收 集 行 政 部 门 回 收 一 次 性 瓶 的 流 向 可 回 收 瓶 的 流 向 市 町 村 的 资 源 化 设 施 * 在 灌 装 工 厂 经 灌 装 后 成 为 商 品 商 品 商 品 灌 装 工 厂 企 业 瓶 商 及 洗 瓶 工 厂 玻 璃 瓶 制 造 厂 碎 玻 璃 碎 玻 璃 厂 * 将 碎 玻 璃 ( 粉 碎 后 的 玻 璃 ) 用 于 玻 璃 瓶 原 料, 不 仅 能 够 节 约 天 然 资 源, 还 可 以 节 约 用 于 生 产 的 能 源, 有 助 于 减 少 CO2 排 放 流 向 玻 璃 瓶 原 料 以 外 的 用 途 ( 玻 璃 工 艺 品 住 宅 隔 热 材 料 及 彩 色 涂 装 等 ) 图 5-12 日 本 的 玻 璃 瓶 再 生 利 用 流 程 规 模 化 发 展 起 来 后, 就 能 够 引 进 下 图 所 示 废 玻 璃 处 理 设 施 及 异 物 去 除 装 置, 最 终 促 进 玻 璃 再 生 利 用 质 量 和 循 环 利 用 率 的 提 高 图 5-13 废 玻 璃 处 理 设 施 96

101 去 除 陶 瓷 石 头 金 属 等 的 装 置 去 除 标 签 及 污 垢 的 装 置 去 除 陶 瓷 耐 热 玻 璃 等 的 装 置 去 除 陶 瓷 耐 热 玻 璃 的 装 置 图 5-14 异 物 去 除 装 置 b) 制 瓶 公 司 及 碎 玻 璃 处 理 企 业 等 的 协 会 组 织 联 合 统 一 碎 玻 璃 规 格 中 国 的 玻 璃 厂 在 接 收 回 收 的 碎 玻 璃 时 分 别 有 各 自 的 规 格, 但 卖 方 和 买 方 均 以 数 量 为 优 先, 除 玻 璃 瓶 外 还 含 有 大 量 其 他 玻 璃 其 中 甚 至 可 以 发 现 医 疗 类 废 弃 物, 如 带 注 射 针 的 林 格 氏 液 输 液 瓶, 还 带 有 药 品 的 药 瓶 出 于 安 全 考 虑, 应 进 行 最 低 限 度 的 规 制 在 日 本, 回 收 碎 玻 璃 和 产 品 碎 玻 璃 均 有 统 一 规 格,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制 瓶 企 业 碎 玻 璃 处 理 企 业 以 及 市 町 村 中 国 最 好 也 由 制 瓶 协 会 等 牵 头, 进 行 相 关 规 制 图 5-15 回 收 碎 玻 璃 3 生 产 阶 段 的 建 议 ( 生 产 企 业 ) a) 改 变 塑 料 瓶 盖 的 设 计 嘉 兴 市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透 明 的 玻 璃 瓶 多 为 白 酒 容 器, 这 种 玻 璃 瓶 的 灌 装 口 必 定 装 有 塑 料 内 塞, 且 这 种 内 塞 很 难 取 下 ( 参 见 下 图 ) 97

102 图 5-16 白 酒 灌 装 口 的 塑 料 瓶 盖 该 结 构 的 瓶 盖 大 大 妨 碍 了 玻 璃 的 再 生 利 用, 因 此, 最 好 由 造 酒 企 业 承 担 生 产 者 责 任, 积 极 开 发 容 易 取 下 的 瓶 盖 图 5-17 容 易 取 下 的 瓶 盖 b) 改 变 铝 制 瓶 盖 的 设 计 在 嘉 兴 市 调 查 中 还 发 现 了 另 一 个 问 题, 即 铝 制 瓶 盖 的 设 计 如 下 列 图 片 所 示, 现 在 的 铝 制 瓶 盖 打 开 后, 有 一 部 分 留 在 瓶 颈 处 据 推 测, 这 部 分 瓶 盖 多 留 在 碎 玻 璃 中, 通 过 处 理 工 序, 混 入 玻 璃 生 产 线 ( 参 见 下 图 ) 铝 制 瓶 盖 处 理 后 的 碎 玻 璃 中 发 现 的 铝 制 瓶 盖 铝 的 混 入 会 使 玻 璃 产 生 裂 缝, 引 发 重 大 问 题 因 此, 最 好 由 饮 料 企 业 承 担 生 产 者 责 任, 积 极 采 98

103 用 打 开 瓶 盖 时 可 同 时 从 瓶 颈 取 下 的 铝 制 瓶 盖 设 计 c) 停 止 使 用 铝 箔 标 签 在 嘉 兴 市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第 三 个 问 题 是, 在 中 国, 废 玻 璃 处 理 过 程 中 未 引 进 标 签 分 离 机, 标 签 附 着 在 瓶 子 上 进 入 玻 璃 生 产 线 图 5-18 带 标 签 的 玻 璃 瓶 铝 箔 标 签 去 除 起 来 难 度 尤 其 大, 一 旦 与 碎 玻 璃 一 同 进 入 生 产 线, 就 会 生 成 硅, 引 发 裂 缝 ( 某 试 验 数 据 表 明,7mm 4mm 的 极 小 的 铝 箔 标 签 片 也 会 生 成 硅 石 引 自 玻 璃 瓶 再 生 利 用 推 进 协 议 会 网 页 ) 与 铝 制 瓶 盖 相 同, 铝 箔 标 签 的 混 入 也 会 使 玻 璃 产 生 裂 缝, 引 发 重 大 问 题 因 此, 最 好 由 饮 料 企 业 承 担 生 产 者 责 任, 积 极 采 用 镀 铝 标 签 代 替 铝 箔 标 签 请 停 止 使 用! 铝 箔 标 签 已 成 为 再 生 利 用 的 障 碍 硅 石 图 5-19 关 于 停 止 使 用 铝 箔 标 签 的 宣 传 4 其 他 建 议 a) 完 善 促 进 循 环 利 用 所 需 的 数 据 正 如 上 文 5.2(1)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中 所 看 到 的, 要 制 作 正 确 的 物 质 流, 关 键 在 于 相 关 行 业 分 别 对 产 品 的 生 产 量 进 出 口 量 回 收 量 这 些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和 公 布 ( 特 别 是 啤 酒 瓶 产 量 中 可 回 收 瓶 和 一 次 性 瓶 的 新 瓶 投 放 比 例 等 数 据 ) 要 制 定 卓 有 成 效 的 循 环 利 用 政 策, 就 必 须 掌 握 正 确 的 物 质 流 99

104 100

105 5.3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1)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中 国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还 不 太 为 人 们 所 知 顶 级 容 器 包 装 制 造 商 利 乐 公 司 正 在 与 地 方 政 府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企 业 合 作 开 展 回 收 及 循 环 利 用 业 务 该 合 作 活 动 的 回 收 量 已 达 到 13.5 万 t (2013 年 ), 对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出 货 总 量 的 约 25% 进 行 了 回 收 及 再 资 源 化, 在 正 在 开 展 回 收 的 上 海 及 北 京 等 大 城 市, 回 收 和 再 生 利 用 率 还 要 高 这 样 的 举 措 是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回 收 的 绝 好 事 例, 已 作 为 生 产 企 业 的 自 主 措 施 确 立 下 来 对 此, 宜 采 取 进 一 步 促 进 当 前 活 动 的 政 策, 而 不 是 将 其 列 为 法 律 规 制 的 对 象 图 5-20 中 国 纸 制 容 器 循 环 利 用 的 现 状 1 关 于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企 业 的 情 况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企 业 有 各 种 商 业 模 式, 包 括 只 生 产 纸 制 容 器 的 企 业 除 纸 制 容 器 外 还 生 产 灌 装 机 的 企 业 等 不 过, 其 收 益 基 本 来 自 纸 制 容 器 的 销 售 中 国 市 场 有 60%-70% 为 利 乐 公 司 占 据, 三 大 公 司 ( 利 乐 SIG GA) 所 占 份 额 约 达 80% 中 国 的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年 生 产 总 量 约 为 53 万 t(2013 年 ) 容 器 内 容 物 具 体 为 牛 奶 约 30% 乳 饮 料 20% 乳 酸 饮 料 16%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年 再 生 利 用 量 为 13.5 万 t(2013 年 ), 相 当 于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年 产 量 的 约 25% 利 乐 公 司 对 再 生 商 的 援 助 方 法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利 乐 公 司 以 项 目 总 成 本 的 50% 为 上 限 开 展 援 助, 根 据 以 报 废 纸 制 容 器 回 收 量 为 标 准 的 计 算 方 程 式 提 供 设 施 补 贴 此 外, 在 设 施 运 营 援 助 方 面, 提 供 工 厂 废 弃 物 作 为 原 料 ( 工 厂 101

106 损 纸 援 助 项 目 根 据 基 于 年 回 收 量 和 工 厂 损 纸 量 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 提 供 退 款 ) 为 上 海 北 京 浙 江 富 阳 等 8 处 ( 还 有 1 处 将 于 近 期 运 营 ) 再 生 利 用 工 厂 提 供 援 助 此 外, 向 上 海 的 50 个 城 市 垃 圾 中 转 基 地 赠 送 压 捆 机, 由 再 生 商 收 购 所 回 收 的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包 装, 从 而 提 高 再 生 利 用 率 2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回 收 情 况 关 于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回 收, 不 进 行 上 门 回 收, 主 要 有 3 种 途 径 :(1) 社 区 或 中 转 站 进 行 二 次 分 类 (2) 从 大 规 模 二 次 分 类 设 施 回 收 (3) 在 填 埋 处 置 场 回 收 a) 从 中 转 站 回 收 ( 上 海 黄 浦 区 ) 二 次 分 类 中 转 站 汇 集 社 区 (1000 户 ) 排 放 的 垃 圾, 进 行 压 缩 和 转 运 社 区 将 垃 圾 排 放 到 带 脚 轮 的 分 类 垃 圾 箱 一 次 分 类 按 厨 余 垃 圾 可 回 收 垃 圾 玻 璃 布 有 害 垃 圾 和 其 他 垃 圾 共 6 种 进 行 分 类, 但 基 本 上 没 有 人 遵 守, 由 中 转 站 进 行 二 次 分 类 分 拣 出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玻 璃 瓶 塑 料 等,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用 利 乐 公 司 无 偿 提 供 的 压 捆 机 压 捆 后 卖 出 民 营 企 业 的 中 转 站 运 营 形 态 以 投 标 的 方 式 0 元 投 得 中 转 站 业 务 权 利, 运 营 费 来 自 出 售 资 源 物 所 得, 其 他 垃 圾 经 压 缩 后 运 往 市 处 理 场 中 转 站 的 外 观 分 类 排 放 的 说 明 (6 大 类 ) 102

107 回 收 的 牛 奶 盒 利 乐 公 司 无 偿 提 供 的 压 捆 机 分 类 后 的 玻 璃 瓶 堆 积 如 山 分 类 后 的 纸 箱 中 转 站 回 收 的 特 征 由 于 在 接 近 排 放 源 的 阶 段 进 行 二 次 分 类,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状 态 非 常 整 洁 拣 选 出 的 资 源 物 越 多, 中 转 站 获 利 就 越 多, 起 到 激 励 作 用, 因 此 得 到 分 类 的 资 源 物 数 量 较 大 数 量 多 了 以 后,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的 排 放 量 也 将 达 到 值 得 回 收 的 规 模, 报 废 纸 制 容 器 及 玻 璃 瓶 等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得 到 拣 选 b) 从 大 规 模 二 次 分 类 处 理 设 施 回 收 ( 上 海 闵 行 区 ) 设 施 概 要 运 入 尚 未 分 类 的 垃 圾, 通 过 机 械 分 成 过 筛 垃 圾 较 重 垃 圾 较 轻 垃 圾 3 类 设 备 能 力 为 100t/ 日, 计 划 到 2015 年 提 高 至 2,000t/ 日 过 筛 垃 圾 多 为 厨 余 垃 圾, 用 以 堆 肥 较 重 垃 圾 分 为 玻 璃 瓶 和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较 轻 垃 圾 可 分 为 纸 和 塑 料, 约 占 25%, 加 工 成 RDF 后 以 260 元 /t 的 价 格 卖 出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约 占 1.5%, 人 工 进 行 拣 选 政 府 补 贴 签 订 减 量 30% 的 合 同, 每 减 少 1t 获 得 150 元 减 量 补 贴 103

108 设 施 用 地 无 偿 使 用 市 政 府 的 土 地 课 题 由 于 以 排 放 时 未 分 类 的 垃 圾 为 对 象, 导 致 已 分 拣 的 资 源 物 受 到 污 染, 品 质 较 差 此 外, 可 能 由 于 机 械 分 拣 不 到 位 的 缘 故, 各 类 资 源 物 中 发 现 大 量 混 入 物 ( 参 见 下 列 图 片 ) 虽 然 使 用 了 大 量 机 械 和 人 工, 但 却 只 生 产 低 价 格 的 RDF, 作 为 业 务 能 否 获 得 收 益 令 人 怀 疑 垃 圾 二 次 分 类 设 施 的 外 观 人 工 分 拣 流 水 线 处 理 前 的 其 他 垃 圾 生 产 的 RDF 104

109 分 类 处 理 后 的 RDF 原 料 分 类 后 的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3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情 况 与 其 他 再 生 资 源 物 的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不 同,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在 中 国 全 国 范 围 内 也 只 有 10 家 左 右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循 环 利 用 设 施 位 于 北 京 上 海 杭 州 成 都 广 州 等 地, 总 计 年 处 理 能 力 约 16 万 t 再 生 利 用 方 法 有 两 种, 主 流 方 法 是 再 生 纸 制 造 ( 生 成 纸 浆 塑 料 粒 料 铝 粉 ), 还 有 一 种 方 法 是 破 碎 成 小 颗 粒 后 加 热, 用 模 具 挤 压 成 筒 状 或 板 状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收 购 价 格 为 平 均 1,200 元 -1,400 元 /t 牛 皮 纸 制 造 的 收 支 概 算 见 下 表 支 出 ( 元 /t) 原 材 料 (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收 购 费 用 ) 表 5-9 使 用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制 造 再 生 纸 的 收 支 收 入 ( 元 /t) 1,400 牛 皮 纸 (4000 元 /t) 2,295 纸 浆 化 工 序 263 塑 料 (4000 元 /t) 612 造 纸 工 序 573 铝 粉 (1 万 元 /t) 340 层 压 分 离 工 序 150 共 计 2,386 共 计 3,247 a) 纸 塑 铝 复 合 材 料 的 生 产 设 施 ( 上 海 ) 将 纸 塑 料 铝 直 接 破 碎, 放 入 挤 出 机, 生 产 板 状 筒 状 等 产 品 年 处 理 能 力 2 万 t 利 乐 公 司 为 挤 出 机 提 供 一 部 分 补 贴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途 径 为 向 所 委 托 的 社 区 保 洁 员 购 买 社 区 除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外, 还 拣 选 其 他 多 种 资 源 物, 提 高 收 益 此 外, 还 向 工 厂 购 买 边 角 料 向 社 区 收 购 的 价 格 约 为 1,000 元 /t 105

110 最 终 产 品 为 设 置 在 公 共 设 施 的 垃 圾 箱 等, 政 府 是 主 要 客 户, 因 产 品 利 于 环 保 的 特 点 受 到 好 评 而 进 行 采 购 课 题 作 为 原 材 料 并 没 有 太 高 的 市 场 价 值, 如 果 不 能 找 到 公 共 垃 圾 箱 之 外 的 高 附 加 价 值 产 品, 将 难 以 在 市 场 上 有 进 一 步 发 展 作 为 原 材 料 的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粉 碎 后 的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 纸 塑 铝 复 合 材 料 ) 从 挤 压 机 中 出 来 的 纸 塑 铝 复 合 材 料 1 从 挤 压 机 中 出 来 的 纸 塑 铝 复 合 材 料 2 106

111 用 纸 塑 铝 复 合 材 料 制 造 的 垃 圾 箱 箱 体 用 纸 塑 铝 复 合 材 料 制 造 的 垃 圾 箱 ( 最 终 产 品 ) b) 牛 皮 纸 的 生 产 设 施 ( 富 阳 市 ) 2004 年 起 与 利 乐 公 司 开 始 合 作, 从 事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再 生 利 用 用 水 将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回 浆, 生 产 牛 皮 纸, 剩 下 的 塑 料 和 铝 分 离 出 来, 生 产 再 生 塑 料 粒 料 和 铝 ( 粉 末 ) 2012 年 数 据 :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回 收 量 为 40,000t/ 年, 牛 皮 纸 产 量 为 80t/ 日 ( 约 25,000t/ 年 ), 再 生 塑 料 为 5,000t/ 年 铝 ( 粉 末 ) 为 400t/ 年 垃 圾 中 回 收 的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的 收 购 价 格 为 1,000 元 /t, 在 工 厂 的 收 购 价 格 为 1,800 元 +300 元 (17% 的 增 值 税 ) 作 为 原 料 运 入 的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作 为 原 料 的 报 废 纸 制 复 合 容 器 107

112 将塑料 铝与纸分离 纸原料工序 利用再生原料生产的牛皮纸 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处理设施 再生塑料粒料 分离后的铝 粉状 108

113 (2) 有 关 低 价 值 资 源 性 垃 圾 循 环 促 进 FS 的 可 行 性 调 查 1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循 环 促 进 FS 的 背 景 课 题 目 的 等 a) 背 景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是 指 作 为 资 源 物 虽 有 利 用 价 值, 但 经 济 价 值 低, 目 前 基 本 都 当 作 垃 圾 丢 弃 的 物 质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如 能 确 保 一 定 的 回 收 量, 在 负 担 运 输 费 之 后 还 能 实 现 盈 利, 因 此 量 的 确 保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目 前, 中 国 的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具 体 为 品 质 低 的 塑 料 容 器 ( 一 次 性 饭 盒 食 品 托 盘 ) 纸 质 复 合 包 装 容 器 ( 牛 奶 盒 果 汁 盒 ) 品 质 低 的 纸 容 器 ( 方 便 面 盒 纸 杯 ) 等, 此 外, 玻 璃 容 器 也 正 逐 渐 加 入 其 中 b)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的 现 状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目 前 规 定 排 放 在 可 回 收 物 垃 圾 箱 里, 由 回 收 业 者 进 行 回 收 但 实 际 情 况 是, 多 数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都 被 排 放 在 其 他 垃 圾 箱 里, 被 填 埋 或 焚 烧 处 理 了 图 5-21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目 前 的 流 程 109

114 图 5-22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排 放 的 示 例 之 一 ( 杭 州 市 ) c)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相 关 的 课 题 课 题 1 消 费 者 的 分 类 意 识 还 很 低, 可 回 收 物 垃 圾 箱 中, 除 了 资 源 物 之 外, 也 混 入 了 许 多 其 他 垃 圾 课 题 2 目 前, 多 数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扔 到 了 其 他 垃 圾 箱 里, 被 填 埋 或 焚 烧 处 理 了 课 题 3 可 回 收 垃 圾 箱 中 投 入 的 资 源 物 的 量 很 少, 将 其 回 收 分 类 销 售 后 并 不 具 有 盈 利 空 间 课 题 4 中 转 站 只 进 行 单 纯 的 转 运 作 业, 没 有 对 分 类 及 减 量 的 激 励 措 施 d) 探 讨 商 业 模 式 方 案 的 目 的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的 目 的 在 于 增 加 资 源 的 再 生 利 用 量, 减 少 最 终 处 置 量 通 过 在 嘉 兴 市 实 施 玻 璃 瓶 循 环 利 用 推 进 PP, 我 们 了 解 到 : 只 要 回 收 率 超 过 60%, 即 使 专 门 从 事 单 个 门 类 的 分 类 回 收, 也 能 取 得 收 支 平 衡 因 此, 应 当 认 识 到 首 先 要 促 进 排 放 源 的 分 类 排 放 同 时, 为 增 加 目 前 的 资 源 再 生 利 用 量, 减 少 最 终 处 置 量, 需 要 对 作 为 垃 圾 遭 到 废 弃 在 市 场 作 用 下 未 得 到 回 收 的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进 行 回 收, 而 回 收 需 要 新 的 资 金 投 入 课 题 在 于 如 何 高 效 率 地 使 用 这 部 分 新 的 资 金, 提 高 回 收 及 再 生 利 用 率, 减 少 最 终 处 置 量 制 作 商 业 模 式 方 案 的 目 的 在 于 探 索 其 可 行 性 2 商 业 模 式 方 案 及 模 拟 模 型 a) 关 于 商 业 模 式 方 案 的 建 议 结 合 上 述 低 价 值 资 源 物 的 现 状 和 课 题, 现 提 出 以 下 商 业 模 式 方 案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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