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 對 於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有 些 疑 慮 所 以, 我 想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在 場 人 資 組 的 委 員, 贊 不 贊 成 納 入 勞 基 法, 我 想 先 提 問, 表 決 後 下 面 要 討 論 的 配 套 措 施 才 有 意 義 四 主 席 在 這 個 分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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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推 動 小 組 人 力 資 源 分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本 部 209 會 議 室 主 席 : 張 分 組 召 集 人 上 淳 紀 錄 : 劉 淑 銘 出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見 簽 到 單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討 論 事 項 : 有 關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之 規 劃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與 會 代 表 發 言 摘 要 一 主 席 大 家 午 安 謝 謝 大 家 參 加 人 力 資 源 分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今 天 提 出 來 討 論 的 議 題, 基 本 上 是 延 續 上 次 的 會 議 有 關 今 天 的 討 論 事 項, 請 業 務 單 位 向 大 家 說 明 二 主 席 上 次 會 議 有 委 員 提 到 專 科 護 理 師 或 hospitalist, 衛 福 部 已 在 執 行 和 推 動 中, 執 行 或 推 動 的 狀 況 如 何? 有 關 專 科 護 理 師 部 分 已 把 目 前 的 狀 況, 包 括 受 到 的 限 制 或 困 難 點 向 大 家 報 告 跟 說 明 此 外, 第 二 部 分 是, 期 待 我 們 這 個 分 組 對 於 醫 師 臨 床 助 理 進 行 討 論 這 個 部 分 上 次 有 委 員 提 到 過 往 有 推 動, 可 是 在 立 法 過 程 並 不 順 利, 沒 辦 法 繼 續 推 動 今 天 衛 福 部 提 出 來, 顯 然 希 望 在 我 們 這 個 分 組 對 此 議 題 再 多 做 討 論, 看 是 否 有 共 識 繼 續 推 動 醫 師 臨 床 助 理 制 度 三 儲 寧 瑋 委 員 在 討 論 前, 先 提 一 個 程 序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已 開 了 幾 次 會 議, 別 的 分 組 我 參 加 過, 原 則 上 衛 福 部 已 朝 向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規 劃, 而 且 暫 定 109 年 但 是 在 其 他 分 組 的 討 論, 好 像 沒 有 共 識, 甚 1

2 至 對 於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有 些 疑 慮 所 以, 我 想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在 場 人 資 組 的 委 員, 贊 不 贊 成 納 入 勞 基 法, 我 想 先 提 問, 表 決 後 下 面 要 討 論 的 配 套 措 施 才 有 意 義 四 主 席 在 這 個 分 組 恐 怕 很 難 就 這 個 議 題 由 大 家 舉 手 表 決 贊 不 贊 成, 衛 福 部 有 沒 有 補 充 說 明? 五 商 東 福 副 司 長 對 於 本 部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希 望 藉 由 各 位 委 員 的 經 驗 或 建 議, 讓 本 部 的 規 劃 的 措 施 能 較 順 利 或 較 合 理 六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朱 益 宏 監 事 長 (1) 三 個 分 組 的 會 議 本 人 全 部 參 加 過, 參 與 其 他 分 組 會 議 時, 並 沒 委 員 說 不 同 意, 大 家 都 是 朝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進 行 配 套 措 施 的 討 論, 只 是 配 套 的 過 程 要 如 何 處 理, 比 如 昨 天 在 醫 療 政 策 分 組, 有 談 到 如 果 納 入 勞 基 法, 人 力 怎 麼 辦? 這 部 分 是 我 們 今 天 要 討 論 的 範 圍 上 禮 拜 在 談 法 規 時, 法 制 調 適 組 也 認 為 應 該 等 到 政 策 定 案 後, 他 們 再 考 慮 法 規 該 做 如 何 配 套 大 家 都 針 對 如 何 幫 助 衛 福 部 解 決 納 入 勞 基 法 後, 讓 台 灣 醫 療 能 持 續 的 順 暢 的 進 行 (2) 第 二 點, 因 於 各 分 組 討 論 並 非 反 對, 且 我 們 所 被 交 付 的 任 務 是 納 入 勞 基 法 的 研 議, 所 以 本 人 不 贊 成 投 票 表 決, 因 為 這 不 是 我 們 被 賦 予 的 權 責, 我 們 被 賦 予 的 權 責 是 討 論 在 納 入 勞 基 法 後, 人 力 不 足 部 分, 我 們 有 何 建 議 或 提 出 配 套 措 施 七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吳 志 雄 常 務 理 事 (1) 今 天 討 論 的 主 要 是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而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的 需 求, 有 兩 個 情 況 第 一 個, 若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未 來 不 論 是 住 院 醫 師 的 納 入, 還 是 主 治 醫 師 也 納 入, 帶 給 整 個 醫 療 環 境 非 常 大 的 壓 力 第 二 個, 實 施 RRC 的 目 的 是 期 望 讓 住 院 醫 師 集 中 在 醫 學 中 心 受 到 更 好 的 訓 練 如 此, 中 小 型 醫 院 缺 乏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的 情 形 比 醫 學 中 心 更 嚴 重 未 來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醫 院 大 概 沒 有 住 院 2

3 醫 師, 他 們 醫 院 醫 療 照 護 如 何 運 行, 衛 福 部 應 嚴 肅 看 待 這 件 事 情 (2) 有 關 NP 部 分, 在 美 國 因 可 獨 立 開 業, 所 以 需 要 碩 士 學 歷, 而 台 灣 對 NP 的 定 位 為 何? 應 該 要 釐 清, 是 能 夠 獨 立 開 業, 還 是 要 留 在 醫 院 當 輔 助 人 力? 八 儲 寧 瑋 委 員 謝 謝 朱 委 員 說 明, 大 家 既 已 朝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這 個 方 向 規 劃 配 套 措 施, 即 撤 回 表 決 是 否 贊 成 納 入 勞 基 法 的 提 案 九 熊 昭 委 員 (1)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已 是 既 定 的 政 策, 目 前 有 聽 到 三 個 時 程, 一 個 是 106 年 9 月 1 日, 再 來 是 107 年 9 月 1 日 公 告 108 年 3 月 1 日 實 施, 最 後 是 108 年 9 月 1 日 實 施 所 以, 本 分 組 原 則 應 針 對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國 衛 院 在 做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之 衝 擊 影 響 評 估 計 畫 時, 發 現 對 於 住 院 醫 師 來 說, 他 們 的 工 作 量 確 實 是 over loading, 無 論 納 不 納 入 勞 基 法 都 應 該 解 決 工 時 的 問 題 (2) 目 前 看 起 來 醫 師 對 於 專 科 護 理 師 期 待 最 多, 因 為 專 科 護 理 師 可 協 助 的 業 務 項 目 最 多 衛 福 部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頒 布 專 科 護 理 師 於 醫 師 監 督 下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辦 法, 明 定 NP 於 醫 師 監 督 下 得 執 行 的 醫 療 業 務 範 圍, 對 於 醫 師 來 說,NP 可 協 助 的 業 務 項 目 應 不 止 該 辦 法 所 訂 的 範 圍 所 以,NP 得 執 行 的 醫 療 業 務 範 圍 可 再 擴 大 (3) 另 外, 醫 師 的 文 書 工 作 如 由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可 減 少 他 們 的 loading, 這 部 分 衛 福 部 已 辦 理 簡 化 醫 院 評 鑑 流 程, 免 除 不 必 要 評 鑑 文 書 工 作, 並 列 為 配 套 措 施 之 一 十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朱 益 宏 監 事 長 (1) 有 關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可 利 用 這 次 機 會 做 檢 討, 但 是 否 要 獨 立 執 業, 因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當 初 討 論 獨 立 執 業 時 是 反 對,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3

4 會 可 能 有 一 些 不 同 的 聲 音 藉 此 機 會 可 討 論 比 較 宏 觀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問 題, 但 是 中 間 的 爭 議 與 阻 礙 很 多 專 科 護 理 師 一 開 始 設 置 時 有 很 多 的 聲 音, 包 括 護 理 界 一 直 爭 取 能 夠 獨 立 執 業, 但 最 後 還 是 under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4 條 的 規 範 之 下, 也 就 是 必 須 要 有 醫 囑, 才 能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其 執 業 範 疇 目 前 已 由 醫 事 司 做 行 政 解 釋 放 寬, 把 原 本 醫 師 做 的 放 寛 專 科 護 理 師 於 醫 囑 下 可 執 行, 若 要 再 跳 脫 醫 師 監 督, 會 是 不 可 行 的 (2) 第 二 點, 本 人 認 為 需 較 急 迫 討 論 的 議 題, 當 時 討 論 是 先 以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上 次 開 會 有 提 到 工 時, 到 底 是 80 工 時 88 工 時, 還 是 工 時 這 部 分 上 次 開 會 本 人 曾 提 出,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於 醫 院 評 鑑 已 列 入 必 要 項 目, 醫 事 司 應 提 供 其 評 鑑 結 果, 說 明 有 那 些 醫 院 達 不 到 這 個 標 準 如 果 現 況 88 工 時 不 是 大 問 題, 每 家 醫 學 中 心 都 可 做 到, 住 院 醫 師 就 算 明 天 納 入 勞 基 法 就 不 是 大 問 題 如 果 under 在 88 工 時, 執 行 還 有 困 難, 本 分 組 應 該 考 慮, 是 否 要 放 寬, 當 然 也 需 看 勞 動 部 的 上 限 或 願 意 放 寬 到 什 麼 程 度 (3) 現 在 所 有 的 醫 學 中 心 幾 乎 都 可 達 88 工 時, 如 果 只 有 少 部 分 區 域 醫 院 做 不 到, 可 請 區 域 醫 院 協 會 說 明, 碰 到 那 些 問 題, 區 域 醫 院 的 住 院 醫 師, 工 時 一 定 要 90 小 時 100 小 時 的 原 因 等 等, 大 家 再 一 起 來 討 論 (4) 至 於 專 科 護 理 師, 會 議 資 料 應 呈 現 專 科 護 理 師 分 布 的 狀 況, 如 果 大 部 分 都 集 中 在 大 型 醫 院, 大 型 醫 院 如 果 人 力 還 是 不 夠 就 有 問 題 另 外, 小 型 的 地 區 醫 院 跟 區 域 醫 院 又 該 如 何 因 應? 所 以 如 何 讓 專 科 護 理 師 能 均 勻 分 布, 本 人 認 為 應 該 要 檢 討, 而 不 是 檢 討 要 不 要 獨 立 執 業 專 科 護 理 師 學 歷 本 人 認 為 較 急 迫 的 是 如 何 讓 專 科 護 理 師 人 力 較 均 分 布, 且 專 科 護 理 師 考 照 合 格 率 應 有 所 調 整, 訓 練 醫 院 的 規 定 也 要 處 理, 以 讓 每 家 醫 院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十 一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4

5 (1) 就 這 個 議 題, 代 表 護 理 界 發 表 一 點 看 法 專 科 護 理 師 已 實 施 10 年, 經 過 訓 練 考 試 認 證, 已 經 制 度 化 所 以, 不 瞭 解 為 何 今 天 再 提 臨 床 醫 師 助 理 這 件 事, 當 然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所 缺 人 力, 需 有 人 補 足, 既 然 住 院 醫 師 不 足, 為 何 不 增 加 醫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但 我 們 也 知 道, 從 招 生 到 訓 練 需 要 6-7 年, 短 期 內 無 法 解 決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的 人 力 缺 口 回 頭 來 看, 專 科 護 理 師 目 前 有 證 照 的 是 5,700 多 位, 依 據 專 科 護 理 師 學 會 的 資 料, 預 估 今 年 約 有 700 多 人 會 考 取 因 為 這 些 人 的 工 作 是 介 於 醫 師 跟 護 理 師 之 間, 我 們 還 是 希 望 提 升 訓 練 的 素 質, 來 協 助 住 院 醫 師 做 非 醫 療 核 心 的 工 作 (2) 因 此, 在 這 樣 的 前 提 下, 應 該 考 慮 讓 專 科 護 理 師 執 業 範 圍 擴 大, 將 住 院 醫 師 要 做 的 核 心 醫 療 以 外 的 業 務, 把 它 做 個 區 隔, 由 專 科 護 理 師 來 做 過 去 很 多 工 作 很 難 讓 專 科 護 理 師 執 行, 是 因 為 容 易 觸 及 醫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所 以, 我 們 一 直 希 望 給 專 科 護 理 師 一 個 專 法 再 者, 雖 然 專 科 護 理 師 目 前 5,700 多 位 是 有 證 書, 但 無 法 辦 理 執 登, 故 未 能 掌 握 實 際 在 執 行 專 科 護 理 師 業 務 的 人 數 (3) 一 般 住 院 醫 師 都 集 中 在 大 型 醫 院, 甚 至 醫 學 中 心, 地 區 或 區 域 醫 院 長 期 都 缺 住 院 醫 師 根 據 瞭 解,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大 約 只 有 醫 學 中 心 有 人 力 缺 口, 地 區 跟 區 域 醫 院 本 來 就 沒 住 院 醫 師, 故 沒 有 影 響 所 以, 護 理 界 認 為 應 把 現 有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角 色 擴 張, 而 不 是 再 創 造 一 個 臨 床 醫 師 助 理, 否 則 未 來 的 執 業 範 圍 如 何 跟 專 科 護 理 師 區 分? 醫 院 是 否 要 區 分 那 些 是 專 科 護 理 師 要 做 的 那 些 是 臨 床 醫 師 助 理 要 做 的, 不 是 造 成 更 大 的 混 亂? 希 望 衛 福 部 深 思, 這 是 我 們 護 理 界 的 意 見 十 二 儲 寧 瑋 委 員 國 衛 院 辦 理 的 內 外 婦 兒 及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人 力 評 估 及 醫 學 生 選 科 偏 好 評 估 計 畫 結 果 顯 示, 主 治 醫 師 工 時 沒 有 比 住 院 5

6 醫 院 高, 現 在 區 域 級 以 下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都 很 少, 以 我 服 務 的 區 域 醫 院 來 說, 萬 年 住 院 醫 師 不 看 門 診 也 不 開 刀, 專 職 在 夜 間 值 班, 他 們 的 工 時 較 長, 一 個 月 20 個 班 左 右, 工 時 約 330 個 小 時, 是 稍 微 高 但 納 入 勞 基 法 後, 醫 院 可 能 要 再 增 聘 這 類 醫 師, 可 是 增 加 有 限 另 外,NP 也 是 一 個 輔 助 人 力 十 三 蔡 秀 男 委 員 (1) 現 在 醫 療 護 理 實 務 上,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受 到 很 大 的 重 視 與 關 注, 尤 其,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改 革 上, 人 力 發 展 專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已 經 成 為 重 要 的 政 策 配 套! (2) 衛 福 部 與 專 科 護 理 師 相 關 學 會, 應 把 握 這 次 改 革 的 時 機, 好 好 發 展 與 改 革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其 實, 多 年 來, 很 多 中 小 型 醫 院, 早 就 沒 有 住 院 醫 師 了, 專 科 護 理 師 早 已 成 為 醫 師 的 好 夥 伴, 可 彌 補 住 院 醫 師 的 缺 口, 一 起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照 顧 病 人 安 全 然 而, 截 至 目 前,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還 沒 有 專 法 來 保 護 與 規 範, 如 何 推 動 修 法, 需 要 立 法 委 員 跟 衛 福 部 的 積 極 支 持, 大 力 發 展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現 在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執 業 範 圍, 受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4 條 規 範, 其 實, 實 務 跟 法 規 存 在 很 大 的 gap, 如 何 培 養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臨 床 助 理 或 專 科 護 理 師? 幾 個 方 案, 都 值 得 研 究 發 展, 但 實 務 上, 早 就 有 很 多 專 科 護 理 師, 取 代 了 住 院 醫 師 執 行 醫 療 輔 助 業 務, 照 顧 更 多 的 病 人 本 次 會 議 有 很 多 委 員 支 持 專 科 護 理 師, 至 於 PA, 也 有 委 員 的 支 持, 無 論 如 何, 相 關 立 法 教 育 訓 練, 也 要 考 慮 法 律 經 濟 分 析 十 四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朱 益 宏 監 事 長 (1) 有 關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的 爭 議, 第 一 個,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不 是 要 在 醫 師 監 督 之 下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這 個 問 題, 護 理 界 希 望 像 美 國, 可 以 獨 立 執 業 ; 而 醫 師 則 希 望 是 在 醫 師 的 指 示 之 下 執 行, 擔 心 如 果 開 放 專 科 護 理 師 獨 立 執 業, 是 否 衍 生 所 謂 的 密 醫, 不 用 醫 師 的 order 可 獨 立 處 方 事 實 上, 美 國 是 可 獨 立 處 方, 可 做 一 6

7 些 診 斷, 所 以 取 代 了 醫 師 主 要 的 核 心 業 務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專 科 護 理 師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一 直 under 在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4 條 之 下, 也 就 是 限 縮 在 醫 師 的 指 導 之 下 去 發 展 所 謂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2) 第 二 點, 現 在 專 科 護 理 師 人 數 到 底 有 多 少 確 實 不 知, 所 以 我 也 希 望 專 科 護 理 師 能 夠 執 登, 讓 國 家 知 道 專 科 護 理 師 在 那 裡 做 什 麼 事 情 如 果 專 科 護 理 師 執 登 列 入 今 天 會 議 結 論, 可 在 晚 上 的 小 組 會 議 建 議 衛 福 部 執 行 (3) 據 我 瞭 解 現 在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分 布 是 極 度 不 均, 醫 學 中 心 有 住 院 醫 師, 又 吸 收 大 部 分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為 什 麼 如 此 說? 因 為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大 部 分 是 大 型 醫 院 跟 醫 學 中 心 小 型 醫 院 派 院 內 的 護 理 師 至 大 型 醫 院 受 訓 並 考 上 執 照 後, 即 至 該 家 訓 練 醫 院 執 業, 這 是 很 大 的 問 題 (4) 第 二 個 問 題, 舉 例 來 說, 護 理 師 是 外 科 的, 考 外 科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考 試 內 容 為 心 臟 移 植 的 外 科 處 置? 在 地 區 醫 院 的 護 理 師 根 本 碰 不 到 這 些 case, 可 能 大 型 醫 院 實 習 的 時 候 看 過 幾 台 open heart, 考 試 當 然 考 不 過 所 以 專 科 護 理 師 教 育 跟 考 核 的 這 部 分 也 是 有 問 題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到 底 分 布 在 那 裡? 如 果 都 在 醫 學 中 心 50%, 區 域 醫 院 30%, 剩 下 的 10% 到 20% 是 地 區, 培 育 專 科 護 理 師 有 何 用? (5) 另 外, 專 科 護 理 師 合 格 率 只 有 40% 的 問 題 是 可 以 處 理 的, 目 前 出 題 單 位 是 護 理 師 公 會, 衛 福 部 應 該 介 入, 否 則 如 同 本 人 剛 剛 說 社 區 醫 院 護 理 師 派 至 院 外 受 訓, 結 果 考 open heart, 心 臟 移 植 手 術, 回 到 地 區 醫 院 服 務, 根 本 也 用 不 到, 純 粹 是 為 考 試 所 以 本 人 認 為 這 是 有 問 題 的 訓 練 制 度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社 區 醫 院 也 有 一 部 分 需 要 專 科 護 理 師 人 力 所 以 考 試 部 分 衛 福 部 應 掌 握 十 五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1) 有 關 於 大 家 想 要 知 道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人 數, 在 報 告 裡 面 有 提 到, 到 104 年 為 止 約 是 5,700 多 人, 今 年 筆 試 通 過 約 有 600 多 人, 7

8 考 照 率 提 高 了, 約 有 5 成 2 至 於 口 試 還 沒 開 始 考, 所 以 total 合 格 人 數 還 不 知 道 但 以 目 前 5,700 多 人 來 說, 分 布 在 醫 中 佔 32.1%, 有 1,831 人 區 域 醫 院 佔 56.3%, 約 3,210 人 地 區 醫 院 是 佔 9.3%, 約 530 人, 其 他 類 約 佔 2.3% 是 131 人 整 體 而 言, 區 域 醫 院 約 分 布 一 半 以 上, 沒 有 如 委 員 說 的 全 部 集 中 在 醫 中, 這 是 第 一 點 (2) 至 於 命 題 部 分, 衛 福 部 雖 然 將 考 試 命 題 部 分 委 託 專 科 護 理 學 會, 不 過 是 透 過 採 購 的 程 序 辦 理 委 託 在 命 題 部 分,2/3 以 上 的 命 題 委 員 是 醫 師, 護 理 委 員 不 到 1/3 故 以 往 過 去 經 驗 及 我 們 的 分 析, 醫 師 之 命 題 難 易 度 是 偏 高 的 所 以 我 們 這 一 兩 年 也 一 直 在 檢 討 及 格 率, 從 去 年 開 始 規 劃 做 過 去 十 年 有 效 題 庫 的 建 置, 並 在 今 年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進 行 有 效 題 庫 的 建 置, 並 參 照 考 選 部 的 做 法 但 因 為 有 效 題 庫 建 置 並 不 是 半 年 1 年 就 可 完 成, 所 以, 今 年 專 師 筆 試 先 從 有 效 題 庫 篩 選 一 定 比 例 放 入 考 題 ( 約 佔 2-3 成 ) 很 顯 見 的, 可 以 看 到 今 年 的 筆 試, 從 原 來 的 3-4 成 提 高 到 5 成, 這 是 第 二 點 的 說 明 (3) 第 三 點, 執 登 部 分, 現 在 的 困 難 點, 就 是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under 在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4 條, 不 是 我 們 14 類 15 類 的 醫 事 人 員 就 像 專 科 醫 師 一 樣,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護 理 師 的 進 階 所 以, 在 執 登 制 度, 目 前 是 一 套 法 令, 沒 辦 法 為 專 科 護 理 師 執 登 照 護 司 曾 評 估 有 沒 有 辦 法 用 特 別 註 記 的 方 式, 跟 地 方 衛 生 局 單 位 溝 通 過, 他 們 在 執 行 面 有 困 難, 皆 不 同 意 特 別 為 護 理 人 員 在 這 個 部 分 做 註 記 這 是 目 前 我 們 遇 到 的 一 個 困 難 我 們 能 做 的 是 從 本 部 的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找 出 同 時 具 護 理 師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資 格 者, 透 過 問 卷 的 方 式 瞭 解 實 際 的 執 業 率 根 據 統 計, 實 際 執 業 約 5,700 多 人, 執 業 率 有 9 成 2 (4) 根 據 近 1 2 年 的 調 查, 除 考 上 證 照 的 5,700 多 人 外, 還 有 3,000 多 人 沒 有 考 上 執 照, 也 就 是 實 際 上 約 有 9,000 多 人 如 果 8

9 要 讓 3,000 多 人 通 過 考 試, 一 年 平 均 要 通 過 約 600 至 800 人, 就 如 我 們 現 在 大 概 的 目 標, 一 年 希 望 能 夠 通 過 600 人 以 上, 也 希 望 透 過 更 適 合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命 題 方 式, 還 有 命 題 委 員 醫 師 與 護 理 背 景 比 例 調 整 及 專 師 的 口 試 考 試 設 計, 能 夠 更 符 合 臨 床 的 實 際 需 要, 在 這 幾 方 面 著 手, 能 夠 提 高 考 照 率 (5) 因 為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之 後,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角 色 也 備 受 矚 目, 其 實 在 我 們 這 一 兩 年 推 動 專 科 護 理 師 獨 立 的 執 業 辦 法 部 分, 遇 到 很 大 的 阻 力 跟 困 難 就 像 剛 剛 委 員 特 別 提 到 的, 不 管 是 醫 界 或 護 理 界 其 實 每 次 討 論 兩 派 有 很 不 同 的 強 烈 意 見 醫 師 多 希 望 還 是 在 醫 師 的 監 督 下 執 行, 而 目 前 醫 師 法 對 於 醫 療 業 務 的 解 釋 就 是 個 大 帽 子, 醫 療 行 為 就 是 只 有 醫 師 能 做, 除 了 幾 項 重 要 的 核 心 業 務, 一 定 要 由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外, 其 餘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仍 須 在 其 指 示 下 才 能 予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在 這 個 前 提 之 下, 即 便 我 們 很 希 望 成 立 專 科 護 理 師 法, 目 前 為 止 是 沒 有 辦 法 突 破 的 這 和 護 理 界 原 來 的 期 待 是 不 一 樣, 因 為 醫 療 業 務 全 部 都 是 醫 療 行 為, 是 屬 於 醫 師 的 業 務 十 六 主 席 有 關 專 科 護 理 師 至 今, 於 醫 界 護 理 界 都 難 以 完 全 達 到 共 識, 所 以 是 在 妥 協 當 中 發 展 成 現 在 的 制 度 十 七 郭 耿 南 委 員 (1) 在 美 國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每 州 的 法 律 不 同, 它 的 醫 療 制 度 由 州 政 府 決 定, 所 以 每 州 的 決 定 可 能 不 一 樣, 因 為 美 國 每 州 的 醫 師 分 布 也 不 平 均 另 外, 專 科 護 理 師 教 育 方 面, 應 提 升 到 碩 士 的 學 程, 但 是 台 灣 的 護 理 研 究 所, 過 於 注 重 研 究, 而 我 們 較 需 要 臨 床 執 業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訓 練 (2) 至 於 今 天 討 論 的 兩 個 替 代 人 力 方 案 中, 其 中 醫 師 臨 床 助 理 需 要 規 劃 訓 練 辦 法 並 經 立 法 程 序 目 前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訓 練 制 度, 是 本 人 於 國 衛 院 衛 政 研 發 中 心 服 務 時, 與 余 玉 眉 教 授 共 同 訂 定, 9

10 但 因 各 種 因 素, 訓 練 執 行 並 未 臻 完 善 國 衛 院 曾 規 劃 開 刀 房 助 理 制 度, 和 現 在 所 建 議 的 醫 師 臨 床 助 理 形 式 相 似, 也 是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後, 再 做 訓 練 為 什 麼 開 刀 房 助 理 重 要? 因 為 開 刀 時 原 則 上 以 教 學 為 主, 不 需 要 那 麼 多 住 院 醫 師 作 助 理 而 耗 費 住 院 醫 師 的 工 時, 而 且 專 科 護 理 師 大 部 分 是 女 性, 擔 任 開 刀 房 助 理 意 願 就 不 高, 所 以 我 建 議 設 立 開 刀 房 助 理 師 十 八 張 聖 原 委 員 (1) 在 此 還 是 提 出 一 個 根 本 的 問 題, 衛 福 部 是 不 是 有 明 確 答 案, 現 在 是 住 院 醫 師 和 受 聘 醫 師 同 時 納 入 勞 基 法, 還 是 其 他 委 員 所 說 的, 住 院 醫 師 先 納 入, 接 著 是 受 雇 醫 師, 這 中 間 是 有 gap 的 (2) 第 二 點, 想 請 教 的 是, 工 時 制 度 部 分 是 否 確 定 為 88 小 時? 因 為 和 人 力 需 求 到 底 有 多 大 的 缺 口, 有 非 常 大 的 關 係 (3) 第 三 點, 近 幾 年 所 聽 的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這 個 章 節, 對 於 工 時 的 規 定 是 必 要 項 目, 大 部 分 的 醫 院 內 科 系 的 科 別 達 到 88 小 時 的 困 難 度 很 低, 外 科 系 的 科 別 有 6 7 個 科 很 勉 強, 而 且 大 部 分 是 醫 學 中 心, 其 他 小 型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本 來 就 很 少, 就 沒 有 夠 不 夠 的 問 題, 這 些 可 能 要 釐 清 反 而 臨 床 助 理, 要 不 要 思 考 協 助 做 手 術 是 重 要 的, 如 果 在 88 小 時 規 範 下, 最 有 困 難 的 是 外 科 系 的 科 別, 手 術 助 理 師 是 很 值 得 思 考 的 構 想, 因 為 內 科 系 的 科 別 本 來 沒 問 題 現 在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如 果 功 能 更 提 升 教 育 更 提 升, 內 科 系 的 科 別 則 沒 有 問 題, 即 使 需 立 法 都 應 該 去 做 (4) 對 於 專 科 護 理 師 部 分, 有 幾 個 困 難 點 第 一 個, 只 有 內 科 及 外 科 二 組, 培 育 科 別 過 少, 建 議 除 落 實 提 升 教 育 水 準, 是 否 往 較 大 的 科 目 去 分 科 思 考 第 二 個, 是 管 理 問 題, 在 醫 院 護 理 部 認 為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護 理 人 員, 但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跟 著 醫 生 執 行 醫 療 行 為, 中 間 的 矛 盾 始 終 解 決 不 了 本 人 認 為 如 要 修 法, 執 行 醫 療 行 為, 建 議 在 醫 生 的 監 督 之 下, 但 管 理 的 權 責 要 明 定 清 楚 第 三 個 問 題, 即 專 科 護 理 師 不 能 值 班 的 問 題, 專 科 護 理 師 現 在 10

11 法 律 上 不 能 值 班 所 以, 專 科 護 理 師 能 不 能 在 某 些 情 況 之 下 值 班? 本 人 認 為 在 辦 法 中 要 說 明 清 楚 十 九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1) 針 對 委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做 以 下 說 明 第 一 點, 是 不 是 比 較 大 的 組 別 就 成 立 另 外 一 個 科? 像 婦 產 科 這 些 我 們 曾 提 報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但 大 家 在 幾 年 前 有 個 共 識, 就 是 要 成 立 另 一 個 分 科 或 組 別 必 須 要 有 合 理 充 分 的 理 由, 其 必 要 性 及 迫 切 性 需 要 被 檢 驗, 並 須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或 佐 證 資 料, 讓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能 夠 瞭 解 其 必 要 性 每 次 有 單 位 提 案 本 司 均 會 列 入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安, 但 前 提 必 須 提 供 上 述 資 料, 如 果 提 不 出 來 就 無 法 討 論, 所 以 不 是 無 疾 而 終, 而 是 相 關 提 案 單 位 都 未 能 提 出 進 一 步 資 料 故 無 法 討 論 現 在 也 有 一 些 團 體 與 本 司 接 觸 想 提 出 另 創 一 科 或 一 組, 例 如 洗 腎 專 科 或 麻 醉 專 科 護 理 師, 我 們 均 安 排 先 與 其 溝 通 讓 其 了 解 法 令 及 新 增 一 科 或 一 組 的 優 缺 點, 再 讓 提 案 團 體 去 思 考 評 估 其 真 正 方 向, 以 進 一 步 準 備 較 充 分 資 料 討 論 (2) 第 二 點, 現 在 專 科 護 理 師 必 須 符 合 勞 基 法, 因 為 他 是 護 理 師, 並 沒 有 說 專 科 護 理 師 不 能 做 值 班, 只 是 在 勞 基 法 的 約 束 下, 仍 需 符 合 相 關 的 規 定 至 於 專 師 管 理 問 題, 其 在 醫 院 的 腳 色 確 實 較 不 明, 當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業 務 是 需 要 醫 師 監 督 時, 醫 界 希 望 由 醫 師 管 理, 這 兩 年 我 們 修 法 時, 也 希 望 在 管 理 的 層 次 訂 定 清 楚, 讓 專 科 護 理 師 有 更 多 的 權 利 保 障, 但 醫 界 及 護 理 界 有 不 同 意 見, 在 沒 有 共 識 之 下, 就 沒 有 把 它 放 在 法 規 中 依 據 目 前 的 調 查, 在 醫 院 專 科 護 理 師 多 數 由 醫 療 科 與 護 理 部 門 共 管, 故 對 專 師 而 言, 她 們 覺 得 在 醫 院 的 角 色 定 位 上 會 覺 得 不 受 到 保 障 或 重 視, 這 也 是 調 查 報 告 所 提 到 的 一 個 問 題 (3) 至 於 值 班 問 題, 實 務 上 需 看 可 不 可 做 一 些 克 服, 因 為 一 旦 值 班, 就 會 受 限 勞 基 法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即 便 未 來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後, 專 科 護 理 師 取 代 人 力, 一 樣 有 這 些 問 題 11

12 二 十 儲 寧 瑋 委 員 (1) 目 前 在 醫 院 的 制 度, 麻 醉 技 術 人 員, 大 部 分 是 護 理 師 出 身, 在 麻 醉 科 經 過 另 外 的 訓 練, 且 大 部 分 在 醫 學 中 心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一 般 至 少 2 年 訓 練 後 才 能 值 班, 值 夜 班 時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都 是 在 醫 師 指 導 之 下, 不 是 獨 立 執 行 (2) 至 於 麻 醉 護 理 師 訓 練 後, 也 會 核 發 證 照, 但 當 要 由 小 型 的 醫 院 轉 換 到 大 型 醫 院 服 務 時, 小 型 醫 院 訓 練 品 質 會 遭 質 疑, 大 概 沒 有 辦 法 再 到 更 大 型 醫 院 服 務, 所 以 目 前 大 部 分 在 醫 學 中 心 接 受 訓 練 以 本 人 服 務 的 醫 院 來 看, 麻 醉 科 的 技 術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是 最 高 的, 平 均 在 職 年 資 也 是 最 高 的 他 們 在 這 個 工 作 上 可 以 做 到 退 休, 這 種 模 式 可 做 為 參 考 二 十 一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吳 志 雄 常 務 理 事 (1) 目 前 開 刀 房 所 謂 的 助 理 大 部 分 是 護 理 師, 所 以 在 醫 院 的 助 理 不 是 問 題, 但 如 要 接 受 訓 練, 可 能 要 另 外 立 法, 才 能 真 正 被 授 權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另 外, 談 到 設 立 PA 的 原 因, 就 是 NP 不 夠, 既 然 NP 不 夠, 應 先 想 辦 法 增 加 NP 人 數, 例 如, 輔 導 考 不 過 證 照 的 人, 讓 他 能 夠 通 過 考 試 或 增 加 考 試 次 數, 如 醫 護 一 年 兩 次 (2) 住 院 醫 師 如 真 的 納 入 勞 基 法, 剛 剛 提 到 專 科 護 理 師 醫 學 中 心 佔 32%, 很 快 就 超 過 50%, 因 為 醫 學 中 心 住 院 醫 師 的 工 時 需 減 少 時, 醫 院 人 力 就 是 由 NP 補 充, 將 使 地 區 醫 院 和 區 域 醫 院 雪 上 加 霜, 因 為 薪 資 問 題 會 讓 NP 到 醫 學 中 心 服 務, 這 才 是 急 需 解 決 的 問 題 二 十 二 主 席 (1) 從 上 次 到 今 天 的 會 議, 大 家 都 同 意, 必 須 要 有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雖 然 沒 有 把 hospitalist 等 制 度 討 論 的 很 清 楚, 而 每 家 醫 院 對 於 hospitalist 的 概 念 也 許 不 盡 然 相 同, 可 是 很 多 醫 院 也 都 有 提 到 有 專 門 負 責 值 班 的 主 治 醫 師, 此 種 也 就 是 類 似 hospitalist 制 度 除 醫 師 方 面 有 這 樣 的 配 套 措 施, 其 他 所 謂 的 醫 療 輔 助 人 12

13 力, 也 包 括 NP 制 度, 此 部 分 大 概 大 家 也 都 認 同 只 是 目 前 NP 執 業 範 圍 到 底 夠 不 夠? 是 否 需 再 擴 大? 這 部 分 委 員 們 有 提 出 可 讓 NP 做 更 多 的 事 情, 並 且 在 符 合 勞 基 法 狀 況 下, 有 機 會 值 班 ; 如 此, 對 於 主 治 醫 師, 包 括 hospitalist 可 減 輕 很 多 負 擔 目 前 NP 每 年 約 培 訓 人, 培 訓 人 數 或 許 還 是 不 太 夠 (2) 至 於 PA 制 度, 委 員 們 較 少 就 這 部 分 表 達 意 見, 吳 院 長 有 提 出 如 培 訓 NP 來 不 及 因 應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而 PA 訓 練 人 員 的 背 景 可 不 僅 限 於 護 理 背 景, 可 讓 其 他 類 醫 事 人 員 接 受 PA 訓 練, 並 成 為 輔 助 人 力, 請 大 家 就 衛 福 部 提 出 的 議 題, 表 達 意 見 二 十 三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朱 益 宏 監 事 長 (1) 對 於 醫 師 助 理 部 分, 本 人 附 議 張 委 員 及 郭 委 員 看 法, 認 為 在 開 刀 房 有 其 必 要 性, 目 前 開 刀 房 常 規 是 有 刷 手 護 理 人 員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除 開 刀 房 外, 專 科 護 理 師 承 接 大 部 分 的 工 作, 包 括 寫 病 例, 甚 至 獨 立 執 行 一 些 醫 療 行 為 所 以, 經 由 合 法 的 教 育 訓 練, 讓 醫 師 助 理 取 得 在 開 刀 房 協 助, 我 個 人 認 為 是 應 該 是 好 的, 因 為 專 科 護 理 師 人 數 是 不 夠 的, 我 個 人 包 括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也 支 持 設 立 醫 師 助 理 (2) 另 外, 值 班 部 分, 醫 療 法 第 59 條 規 定, 醫 師 必 須 值 班, 而 且 是 在 醫 院 所 以, 如 果 專 科 護 理 師 業 務 範 圍 擴 大, 能 取 代 部 分 醫 師 值 班 的 工 作, 讓 醫 師 退 到 第 二 線 值 班, 對 於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二 十 四 主 席 如 此, 專 科 護 理 師 可 cover 的 範 圍 更 大 了 二 十 五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朱 益 宏 監 事 長 (1) 有 關 專 科 護 理 師 值 班 可 和 勞 動 部 協 商, 如 此, 醫 療 法 第 59 條 也 須 同 步 修 正 (2) 對 於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分 布, 照 護 司 提 到 地 區 醫 院 只 有 9%, 這 樣 的 分 布 是 極 度 不 平 均 的, 所 以 本 人 認 為 照 護 司, 應 該 讓 專 科 護 理 13

14 師 更 平 均, 更 有 效 地 分 布, 否 則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資 源 集 中 在 醫 學 中 心, 而 財 團 型 的 醫 學 中 心 連 診 所 都 要 開 設, 變 成 酷 斯 拉 也 不 是 大 家 所 樂 見 對 於 讓 專 科 護 理 師 的 人 力 能 夠 回 到 社 區 醫 院, 希 望 各 位 予 以 支 持 並 列 入 結 論, 讓 更 多 小 型 醫 院 能 夠 使 用 到 專 科 護 理 師 這 樣 的 人 力 資 源 二 十 六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劉 榮 森 理 事 我 們 在 討 論 NP 和 PA 制 度 的 同 時, 應 考 慮 到 市 場 機 制 為 什 麼 會 產 生 這 些 輔 助 人 力? 是 因 為 醫 院 的 需 求 所 以, 本 人 認 為 目 前 要 做 的 應 該 是 立 法 管 理 而 NP 一 年 培 訓 位, 遲 早 可 解 決 不 足 的 問 題, 至 於 分 布 的 問 題, 還 是 回 歸 市 場 機 制 二 十 七 儲 寧 瑋 委 員 (1) NP 選 擇 在 地 區 醫 院 或 區 域 醫 院 服 務, 取 決 於 薪 資 問 題, 但 最 終 回 歸 健 保 給 付 護 理 師 在 臨 床 的 照 護 費 用 今 年 已 經 調 升 過 一 次, 至 於 調 升 費 用 是 否 有 讓 他 們 加 薪, 還 是 增 加 的 費 用 由 醫 院 做 分 配, 健 保 給 付 醫 事 人 力 的 費 用, 是 否 真 正 回 饋 予 醫 事 人 員, 需 要 探 討 (2) 醫 院 人 事 費 用 平 均 約 佔 醫 護 成 本 45%, 包 括 醫 中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如 果 健 保 增 加 的 給 付 項 目 全 部 運 用 在 藥 材 等 方 面, 等 於 不 斷 地 在 促 進 醫 療 行 為, 最 後, 所 有 的 費 用 卻 沒 真 正 回 饋 予 醫 事 人 員 二 十 八 主 席 有 關 財 務 問 題, 上 次 會 議 已 提 過, 這 部 分 是 健 保 給 付 的 問 題, 或 許 財 務 問 題 可 在 我 們 整 個 推 動 小 組 的 大 會 上 進 行 相 關 的 政 策 討 論 二 十 九 蔡 秀 男 委 員 (1) 有 關 專 科 護 理 師 制 度, 照 護 司 有 提 出 制 度 困 難 點, 就 是 還 沒 有 獨 立 的 法 律 規 範 所 以, 這 次 因 應 這 次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配 套 措 施 不 論 PA 或 是 NP 也 好, 都 應 該 一 起 好 好 研 究 改 革, 將 法 律 14

15 保 障 管 理 值 班 等 相 關 問 題, 好 好 透 過 法 制 改 革 根 本 解 決 問 題 (2) 總 之, 歸 納 目 前 多 數 共 識, 第 一, 贊 成 住 院 醫 師 和 主 治 醫 師 一 起 納 入 勞 基 法 第 二, 工 時 問 題, 依 勞 基 法 第 84 條 之 1 尊 重 專 業 議 定 工 時 原 則, 第 三, 支 持 大 力 發 展 專 科 護 理 師 等 人 力 配 套 政 策 三 十 醫 師 勞 動 條 件 改 革 小 組 陳 宥 任 醫 師 針 對 醫 師 助 理 部 分, 本 人 認 為 在 內 科 系 的 科 別, 專 科 護 理 師 目 前 就 可 發 揮 足 夠 的 效 果 但 如 果 談 醫 師 助 理 等 於 在 談 刀 助 時, 恐 怕 不 應 該 朝 向 讓 目 前 違 法 的 刀 助 就 地 合 法 化 的 修 法 長 期 來 看, 我 們 應 該 要 訓 練 有 足 夠 品 質 的 開 刀 房 助 理 人 員, 可 以 維 持 醫 療 品 質 的 開 刀 房 助 理 三 十 一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吳 志 雄 常 務 理 事 (1)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勞 基 法 後, 工 時 影 響 最 大, 未 來 到 底 是 88 工 時 78 工 時 68 工 時, 還 是 說 要 到 40 工 時? 這 個 每 一 個 工 時 都 會 造 成 人 力 的 缺 口, 衛 福 部 如 何 讓 醫 院 能 夠 運 營 下 去, 這 是 個 問 題 需 經 詳 細 計 算 各 種 工 時 下 造 成 的 人 力 缺 口, 以 及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的 替 補 (2) 我 們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方 法, 讓 受 過 訓 練 的 相 關 醫 事 人 力, 再 透 過 另 外 一 個 管 道 增 加 醫 師 輔 助 人 力, 因 為 NP 現 在 一 年 約 培 訓 位 究 竟 我 們 的 人 力 缺 口 是 多 少? 有 數 字 才 能 決 定 是 否 朝 PA 規 劃, 如 果 是, 才 討 論 PA 的 執 業 範 圍 三 十 二 台 灣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朱 益 宏 監 事 長 最 後, 本 人 想 補 充 三 點 第 一 點, 就 是 在 上 次 會 議 我 有 提 出 醫 學 中 心 減 量 是 必 須 的 配 套, 此 段 應 挪 請 他 組 討 論 第 二 點, 建 議 hospitalist 不 要 走 專 科 化 第 三 個, 是 專 科 護 理 師 如 果 回 歸 市 場 機 制,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市 場 是 失 靈 的, 所 以 專 科 護 理 師 分 布 不 可 市 場 決 定, 專 科 護 理 師 是 屬 稀 有 人 力 與 資 源, 呼 籲 15

16 衛 福 部 與 照 護 司 能 介 入 專 科 護 理 科 人 力 資 源 的 分 布 三 十 三 台 灣 醫 療 勞 動 正 義 與 病 人 安 全 促 進 聯 盟 姜 冠 宇 醫 師 台 灣 很 多 的 照 護 人 力 的 缺 口, 其 實 有 一 部 分 是 來 自 於 很 多 人 因 為 勞 動 人 力 不 足, 離 開 自 己 原 有 專 長 所 待 的 單 位 所 以, 在 NP 的 訓 練 機 制, 如 果 給 他 一 些 誘 因, 讓 已 經 離 開 原 本 單 位 的 護 理 師, 願 意 回 到 重 症 醫 療 單 位 當 專 科 護 理 師, 這 是 一 個 可 思 考 的 方 向 三 十 四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1) 有 關 朱 委 員 希 望 照 護 司 能 正 視 專 科 護 理 師 三 個 層 級 的 分 析, 在 此 要 強 調 我 們 在 應 考 資 格, 或 者 培 訓 制 度 都 沒 有 特 別 限 定 考 專 科 護 理 師 層 級 上 的 限 制 地 區 醫 院 只 要 符 合 訓 練 醫 院 規 定 都 可 自 行 辦 理 專 師 訓 練, 只 是 有 些 地 區 醫 院 考 慮 成 本, 即 使 已 經 是 符 合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還 是 不 想 辦 所 以, 把 人 送 到 區 域 或 醫 中 訓 練, 如 果 經 完 訓 後, 地 區 醫 院 無 法 留 住 這 些 護 理 師 專 科 護 理 師, 反 過 來 希 望 照 護 司 能 夠 建 立 嚴 格 的 機 制 或 比 例, 要 求 他 們 須 回 到 地 區 醫 院, 恐 不 太 合 理 基 本 上 醫 院 仍 應 思 考 相 關 福 利 條 件 或 執 業 環 境 才 是 根 本, 而 非 用 法 律 手 段 強 制 要 求 人 員 流 動 意 願 (2) 另 外, 我 們 在 應 考 上 亦 沒 有 限 制 三 個 層 級 醫 院 報 考 人 數 或 比 例, 本 來 在 報 考 上 地 區 醫 院 人 數 較 少, 最 後 三 層 級 專 師 的 考 照 通 過 率, 所 反 映 就 是 表 現 目 前 醫 院 三 層 級 的 樣 態 與 佔 比, 地 區 醫 院 就 是 比 較 低 最 後 強 調, 如 今 日 多 數 委 員 共 識 希 望 仍 有 已 具 有 制 度 及 醫 定 專 業 之 專 科 護 理 師 擔 任 住 院 醫 師 之 輔 助 人 力 方 式, 還 是 要 落 實 管 理 面, 應 該 針 對 未 來 住 院 醫 師 納 入 工 時 後, 不 論 是 工 時, 如 果 大 家 如 果 期 待 專 科 護 理 師 能 夠 cover 更 多 的 話, 醫 事 司 應 該 先 將 輔 助 人 力 需 求 合 理 規 推 估 或 計 算 出 來, 及 有 無 內 外 科 或 三 層 級 醫 院 差 異, 後 續 才 有 辦 法 進 一 步 規 劃 專 師 培 訓, 共 同 把 人 力 制 度 規 劃 建 立 起 來, 以 階 段 性 補 足 16

17 人 力 畢 竟 專 師 人 力 需 求 成 長 亦 對 一 般 護 理 師 人 力 有 重 大 影 響 (3) 另 外, 專 科 護 理 師 實 施 10 年, 目 前 雖 已 有 相 關 執 業 範 圍 等 相 關 法 規, 但 其 權 益 應 更 受 重 視, 如 將 來 醫 師 跟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間 的 比 例, 或 專 科 護 理 師 跟 病 人 照 護 的 比 例, 應 比 照 住 院 醫 師 在 醫 院 評 鑑 中 要 求 這 也 是 目 前 監 察 委 員 一 直 在 關 切 的 議 題 三 十 五 主 席 本 次 會 議 顯 然 各 位 並 不 反 對, 甚 至 可 適 度 的 支 持 PA 制 度, 至 於 PA 的 執 業 範 圍 為 何? 如 何 完 成 訓 練? 後 續 有 機 會 再 繼 續 討 論 基 本 上 人 力 組 是 贊 成 由 NP PA 等 做 為 醫 療 輔 助 人 力, 謝 謝 大 家 的 參 與 參 散 會 : 下 午 16 時 50 分 本 會 議 紀 錄 經 委 員 確 認 後 公 開, 每 段 發 言 具 名 與 否 則 依 個 別 委 員 之 意 願 標 註 1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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