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102 年 12 月 27 日 ( 五 )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簡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102 年 12 月 27 日 ( 五 )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簡"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查 詢 專 線 :(082) 傳 真 號 碼 :(082) 網 址 :

2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102 年 12 月 27 日 ( 五 )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簡 章, 不 另 行 發 售 紙 本 103 年 2 月 11 日 ( 二 )~103 年 3 月 5 日 ( 三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103 年 3 月 6 日 ( 四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准 考 證 下 載 103 年 3 月 11 日 ( 二 ) 面 試 時 段 及 台 北 金 門 各 考 區 試 場 公 告 103 年 3 月 11 日 (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及 各 系 所 網 站 考 試 103 年 3 月 15 日 ( 六 ) 成 績 查 詢 103 年 3 月 19 日 (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公 告 榜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03 年 3 月 21 日 ( 五 ) 下 午 17 時 前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103 年 3 月 27 日 ( 四 ) 前 正 取 生 報 到 103 年 4 月 7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前 備 取 生 報 到 另 行 公 告 及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103 年 9 月 12 日 ( 五 ) 前 1

3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目 錄 壹 各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方 式... 3 貳 修 業 年 限... 5 參 報 名 須 知 肆 准 考 證 下 載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陸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柒 成 績 查 詢 捌 成 績 複 查 玖 錄 取 公 告 壹 拾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附 錄 一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102 學 年 度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附 表 附 件 一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件 五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附 件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4 壹 各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方 式 學 院 碩 士 班 名 稱 組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參 照 頁 數 備 註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 6 筆 試 4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1. 筆 試 -- 5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2. 面 試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1. 筆 試 學 系 碩 士 班 2. 面 試 6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筆 試 2. 面 試 7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 4 筆 試 8 5 限 報 考 金 門 考 區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筆 試 筆 試 筆 試 筆 試 12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2 筆 試 理 工 13 碩 士 班 食 品 應 用 組 2 學 院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3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筆 試 14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與 工 程 4 管 理 組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表 列 各 系 ( 所 ) 招 生 名 額 已 扣 除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不 足 之 缺 額, 於 考 試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最 新 消 息 3

5 碩 士 班 名 稱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所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6 名 一 共 同 科 目 (20%): 國 文 及 英 文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 一 ) 社 會 學 概 論 ( 二 ) 文 學 概 論 ( 三 ) 民 俗 學 ( 以 上 三 科 任 選 一 科 )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40%): ( 一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概 論 ( 二 ) 聚 落 與 建 築 研 究 ( 三 ) 台 灣 史 ( 以 上 三 科 任 選 一 科 ) 備 註 每 科 考 試 之 參 考 書 目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王 靜 怡 小 姐 電 話 :(082) culture@nqu.edu.tw 4

6 碩 士 班 名 稱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限 報 考 金 門 考 區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5 名 一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考 題 包 含 : 語 言 學 概 論 英 語 教 學 法 英 美 文 學 跨 文 化 翻 譯 之 選 擇 題 題 型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35%): 英 文 寫 作 三 面 試 (25%):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一 報 名 另 請 同 時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如 下 : ( 一 ) 自 傳 ( 二 )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 三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工 作 或 工 讀 相 關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等 ) 二 面 試 時 間 :103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網 公 告 (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本 碩 士 班 網 站 查 詢 ) 三 錄 取 依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專 業 科 目 ( 一 ) 及 ( 二 ) 總 分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本 碩 士 班 以 英 語 授 課 為 主 聯 絡 人 : 董 慕 文 小 姐 電 話 :(082) gilc@nqu.edu.tw 5

7 碩 士 班 名 稱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10 名 一 國 文 ( 包 含 簡 體 字 識 字 測 驗 )(2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 國 際 關 係 (30%)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30%) ( 含 大 陸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兩 岸 關 係 等 狀 況 與 發 展 過 程 ) 四 面 試 (20%):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報 名 另 請 同 時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如 下 : 一 自 傳 二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備 註 三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著 作 獲 獎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等 ) 五 面 試 時 間 :103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網 公 告 (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本 碩 士 班 網 站 查 詢 )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楊 依 潔 小 姐 電 話 :(082) ima@nqu.edu.tw 6

8 碩 士 班 名 稱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5 名 一 共 同 科 目 (1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50%): 建 築 傳 達 三 面 試 (40%):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一 專 業 科 目 建 築 傳 達 : 題 目 將 任 選 一 個 建 築 案 例, 由 考 生 對 案 例 圖 面 進 行 各 面 向 的 解 讀 與 詮 釋 ; 以 文 字 書 寫 於 答 案 紙 上, 並 可 輔 以 分 析 簡 圖 二 報 名 規 定 : 考 生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大 學 ( 或 最 高 學 歷 ) 成 績 單 影 本 研 究 計 畫 作 備 註 品 集 暨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三 面 試 時 間 : 所 有 考 試 入 學 考 生, 均 須 參 與 面 試,103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網 公 告 (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本 碩 士 班 網 站 查 詢 ) 面 試 著 重 於 考 生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讀 書 計 畫 的 提 問 審 查 四 錄 取 依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聯 絡 人 : 謝 宛 婷 小 姐 電 話 :(082) 聯 絡 方 式 xwt831@nqu.edu.tw 7

9 碩 士 班 名 稱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所 歡 迎 以 下 背 景 考 生 報 考 :(1) 具 有 社 會 科 學 ( 含 法 學 與 管 理 學 ) 等 學 科 興 趣 者 或 (2) 對 海 洋 法 律 事 務 海 巡 執 法 關 稅 法 務 入 出 境 管 理 航 運 管 理 等 有 興 趣 或 具 體 成 績 者 4 名 一 基 礎 科 目 (50%): 英 文 法 學 緒 論 ( 以 上 二 科 選 一 科 )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50%): ( 一 ) 海 洋 法 ( 二 ) 政 治 學 ( 三 ) 國 際 關 係 ( 四 ) 國 際 貿 易 ( 五 ) 管 理 學 ( 以 上 五 科 選 一 科 )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李 珮 伊 小 姐 電 話 :(082) peiyi520@nqu.edu.tw 8

10 碩 士 班 名 稱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10 名 一 共 同 科 目 (20%): 英 文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觀 光 學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40%): 管 理 學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陳 凱 妮 小 姐 電 話 :(082) te_kmit@nqu.edu.tw 9

11 碩 士 班 名 稱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報 資 考 格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6 名 一 英 文 (2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運 動 與 休 閒 管 理 學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40%): 運 動 與 休 閒 研 究 方 法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翁 玉 貞 小 姐 電 話 :(082) joanweng@nqu.edu.tw 10

12 碩 士 班 名 稱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考 格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3 名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一 管 理 學 理 論 (50%) 二 管 理 個 案 (50%) 本 碩 士 班 擬 規 劃 於 104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許 芳 瑜 小 姐 電 話 :(082) pink22329@nqu.edu.tw 11

13 碩 士 班 名 稱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以 下 背 景 考 生 報 考 : 電 子 工 程 科 系 ( 含 電 子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技 術 電 信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等 科 系 資 訊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 4 名 一 專 業 科 目 (10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 一 ) 計 算 機 概 論 ( 二 ) 電 子 學 ( 三 ) 工 程 材 料 概 論 ( 以 上 三 科 選 一 科 )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李 明 玉 小 姐 電 話 :(082) ee@nqu.edu.tw 12

14 碩 士 班 名 稱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考 格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食 品 科 學 組 2 名 食 品 應 用 組 2 名 食 品 科 學 組 :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一 食 品 加 工 ( 含 食 品 化 學 )(50%) 二 微 生 物 ( 含 生 物 化 學 )(50%) 食 品 應 用 組 : 一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100%) 一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為 100 分 所 有 科 目 皆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各 科 所 規 定 比 例 計 分 備 註 二 推 甄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名 額 可 流 用 至 考 試 入 學 名 額 三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名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四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李 曉 君 小 姐 電 話 :(082) foodscience@nqu.edu.tw 13

15 碩 士 班 名 稱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考 格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3 名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4 名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 一 永 續 發 展 概 論 ( 含 環 境 生 態 景 觀 )(50%) 考 試 科 目 二 防 災 概 論 ( 含 災 害 成 因 與 種 類 防 災 體 系 與 資 訊 )(50%) 及 所 佔 比 例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 一 土 木 工 程 概 論 (50%) 二 工 程 管 理 (50%) 備 註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蘇 意 雯 小 姐 電 話 :(082) sueavn@nqu.edu.tw 14

16 貳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 至 4 年,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報 名 須 知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址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繳 費 印 列 報 名 表 件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含 審 查 資 料 ) 上 網 確 認 報 名 結 果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三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 一 )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3 年 3 月 5 日 ( 三 )17:00 止 ( 二 ) 網 路 填 表 期 限 :103 年 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3 年 3 月 5 日 ( 三 )17:00 止 ( 三 )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寄 送 期 限 :103 年 3 月 6 日 ( 四 )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期 限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簽 收, 當 場 只 收 件, 不 審 核 報 名 表 件 ) ( 四 ) 考 生 如 無 法 順 利 報 名,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洽 詢, 電 話 :(082) 四 應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 含 報 名 表 件 及 所 審 查 資 料 ): 考 生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裝 放 入 信 封 內 ( 一 ) 報 名 表 :( 網 路 登 錄 完 畢 後 請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 其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與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之 通 訊 地 址 須 為 103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若 有 變 更, 請 以 傳 真 告 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傳 真 號 碼 :(082) ( 二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1. 已 畢 業 者 :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預 計 於 103 年 6 月 畢 業 者, 亦 包 含 學 士 班 延 長 修 業 生 及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並 請 黏 貼 於 上 述 報 名 表 上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 學 生 證 未 加 蓋 註 冊 章 者, 須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書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須 出 具 證 明 並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年 月 請 一 律 填 寫 103 年 6 月 空 中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應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第 4 條 之 報 考 資 格, 並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之 一 : 15

17 (1) 符 合 第 1 2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須 註 明 入 學 及 離 校 年 月 ) 影 本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2) 符 合 第 3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業 滿 四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 以 本 項 資 格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驗 已 修 畢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否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3) 符 合 第 4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 資 格 證 明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影 本 (4) 符 合 第 5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符 合 第 6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附 3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或 繳 交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附 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以 下 文 件 : (1)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1 份 (2)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 三 ) 上 傳 照 片 ( 大 頭 照 ) 上 傳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光 面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 四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辦 法 :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其 報 名 費 免 收 取,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上 述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各 一 ( 五 )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 如 歷 年 成 績 單 名 次 證 明 研 究 或 進 修 計 畫 推 薦 函 自 傳 學 習 計 畫 研 究 報 告 代 表 作 品 等, 依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 六 ) 其 他 表 件 : 例 如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造 字 申 請 表 等 ( 無 特 殊 條 件 或 需 求 者 免 附 ) 上 述 ( 一 ) 至 ( 六 ) 各 項 資 料 依 規 定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入 信 封 後, 貼 足 郵 資,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考 碩 士 班 考 試 所 別 組 別 及 考 區 ) 16

18 肆 准 考 證 下 載 : 一 開 放 下 載 日 期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 起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 開 放 下 載 准 考 證, 若 無 法 下 載,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電 話 :(082) 二 補 發 辦 法 : 准 考 證 如 於 考 試 當 日 損 毀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期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照 片 一 張,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 申 請 補 發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一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組 別 等 任 何 資 料 二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件 者 外,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三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但 無 法 獲 准 就 讀,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且 錄 取 後 不 能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之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繳 交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各 一 份,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該 考 生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一 份, 學 歷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請 錄 取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查 證 ) 五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六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釋 : 按 考 選 部 之 說 明, 有 關 所 詢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應 可 同 意 比 照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報 考 碩 士 班 七 他 校 甄 試 錄 取 生, 須 先 向 原 甄 試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在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八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明, 在 考 試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在 考 試 後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九 考 生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十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均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違 者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其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17

19 陸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編 號 日 期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碩 士 班 預 備 考 試 1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國 文 及 英 文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班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5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地 點 : 08:20 08:30 10:00 預 備 考 試 18 10:20 10:30 12:00 1. 社 會 學 概 論 2. 文 學 概 論 3. 民 俗 學 ( 選 考 科 目 ) 預 備 考 試 13:20 13:30 15:00 1.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概 論 2. 聚 落 與 建 築 研 究 3. 台 灣 史 ( 選 考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一 ) 寫 作 面 試 面 試 國 文 國 際 關 係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面 試 英 文 建 築 傳 達 面 試 面 試 1. 英 文 2. 法 學 緒 論 ( 選 考 科 目 ) 1. 海 洋 法 2. 政 治 學 3. 國 際 關 係 4. 國 際 貿 易 5. 管 理 學 ( 選 考 科 目 ) 英 文 觀 光 學 管 理 學 英 文 管 理 學 理 論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電 子 學 3. 工 程 材 料 概 論 ( 選 考 科 目 ) 食 品 加 工 ( 食 品 科 學 組 )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食 品 應 用 組 ) 永 續 發 展 概 論 (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 土 木 工 程 概 論 (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 運 動 與 休 閒 管 理 學 管 理 個 案 微 生 物 ( 食 品 科 學 組 ) 防 災 概 論 (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 工 程 管 理 (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 1. 台 北 考 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3 段 1 號 ) 2. 金 門 考 區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地 址 :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 運 動 與 休 閒 研 究 方 法 各 考 區 試 場 位 置 圖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預 備 考 試 15:20 15:30

20 柒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一 成 績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二 考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何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在 斟 酌 考 生 成 績 後,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未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得 視 需 要 列 備 取 生, 其 名 額 由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酌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五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考, 雖 經 錄 取, 若 因 故 無 法 順 利 畢 業,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六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報 到 者, 請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五 ) 七 錄 取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科 目 比 重 高 者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選 考 科 目 英 文 國 文 之 順 序 依 序 進 行 比 較, 備 取 生 之 標 準 亦 同 ( 註 : 惟 各 碩 士 班 另 訂 優 先 錄 取 序 時, 依 各 碩 士 班 訂 定 為 原 則 ) 八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牟 取 不 當 利 益, 事 證 明 確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捌 成 績 查 詢 一 成 績 查 詢 :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起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 開 放 查 詢 二 考 生 若 無 法 查 詢 成 績,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電 話 :(082)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日 期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止 一 律 採 傳 真 申 請, 文 件 後 寄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號 碼 :( 082) 二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並 以 電 話 告 知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082) 三 複 查 程 序 : 為 求 複 查 之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 一 ) 複 查 手 續 : 1. 備 妥 文 件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四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2. 先 傳 真 前 項 (1) 至 (2) 文 件, 並 以 電 話 再 確 認 ; 傳 真 專 線 :(082)313313, 電 話 :(082)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前 項 (1) 至 (3) 文 件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19

21 壹 拾 錄 取 公 告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 三 )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 卡 ) 或 重 閱 試 卷 一 錄 取 名 單 於 103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7 時 前 於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本 校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二 網 路 查 詢 : 三 電 話 查 詢 :(082) 壹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報 到 方 式 : 一 律 線 上 報 到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正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遞 補 手 續,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至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止, 逾 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二 ) 備 取 生 逾 遞 補 截 止 時 間,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四 錄 取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五 考 生 錄 取 後, 若 通 訊 資 料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務 必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並 請 於 異 動 資 料 中 詳 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連 絡 電 話 ),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各 項 入 學 通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因 考 生 地 址 異 動 未 於 限 期 內 更 正, 以 致 未 能 及 時 收 到 相 關 訊 息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六 錄 取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七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錄 取 公 告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 提 出 申 訴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20

22 附 錄 一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103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取 得, 網 址 為 選 擇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於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三 繳 費 期 間 :103 年 2 月 11 日 上 午 9 時 至 3 月 5 日 下 午 17 時 止 四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不 須 待 完 成 繳 費 後 才 可 網 路 報 名, 但 考 生 仍 須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五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約 二 天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ATM 操 作 流 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及 非 約 定 帳 號 ( 如 發 卡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4)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收 取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注 意 事 項 : (1) 繳 費 單 上 的 繳 費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2) 因 繳 費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3)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若 無 金 融 卡, 亦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4) ATM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並 確 定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5)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者, 請 盡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補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6)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 至 臺 灣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約 二 天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列 印 具 有 條 碼 之 繳 費 單 後, 持 繳 費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應 考 人 需 負 擔 10 元 手 續 費 ( 三 ) 超 商 繳 費 : 約 三 天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列 印 具 有 條 碼 之 繳 費 單 後, 持 繳 費 單 至 全 台 各 大 超 商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應 考 人 需 負 擔 10 元 手 續 費 21

23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9 條 教 育 部 (86)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條 文 教 育 部 (86)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3 條 文 教 育 部 (88)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3 條 文, 刪 除 第 8 條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條 文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條 文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文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7 條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文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名 稱 及 全 文 8 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文, 增 訂 第 2-1 條 文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11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24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3

25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24

26 第 8 條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5

27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26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 5 9~11 條 條 文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28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第 13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7

29 附 錄 四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備 註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班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10,900 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12,900 1,500 28

30 附 件 一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所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各 種 電 腦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 姓 名 ( 須 造 字 之 文 字 : ) 地 址 ( 須 造 字 之 文 字 : ) 備 註 : 1. 各 欄 位 請 詳 細 註 明 2. 請 於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前 (103 年 3 月 6 日 )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一 同 寄 出,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注 意 : 報 名 資 料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29

31 附 件 二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以 學 歷 參 加 貴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依 規 定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本 人 因 故 未 及 備 妥 以 上 文 件,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本 人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前 依 前 述 規 定 補 繳 各 項 文 件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 否 則 本 人 願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組 : 切 結 日 期 : 30

32 附 件 三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 - 退 費 申 請 表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重 複 繳 費 者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件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退 費 帳 號 : 考 生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戶 名 : 金 融 機 構 ( 註 記 分 行 ) 帳 號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帳 號 (14 碼 ): 以 下 考 生 免 填 : 審 核 退 費 金 額 說 明 :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件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合 於 前 述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費 退 還, 除 重 複 繳 費 者 第 2 筆 ( 含 ) 以 外 之 費 用 全 額 退 還 外, 其 他 原 因 之 退 費 金 額 於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31

33 附 件 四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成 績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 組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1. 男 2. 女 通 訊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考 生 簽 章 科 目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申 請 表 中 有 處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本 表 及 下 端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存 查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請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複 查 手 續 : 一 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及 成 績, 並 附 上 (1)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2)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且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 先 傳 真 文 件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複 查,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時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傳 真 號 碼 :( 082) 三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四 本 表 請 寄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六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3 月 21 日 17 時 止, 一 律 採 傳 真 申 請, 文 件 後 寄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存 查 表 成 績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 組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1. 男 2. 女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電 話 考 生 簽 章 成 績 組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32

34 附 件 五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本 人 因 或 至 他 校 就 讀 ( 請 寫 出 他 校 校 名 : )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碩 士 班 就 讀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申 請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存 查 本 聯 由 考 生 存 查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核 准 書 考 生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本 校 碩 士 班 就 讀 資 格, 已 核 准 在 案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未 蓋 章 戳 者 無 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35 附 件 六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考 生 地 址 : 寄 件 考 生 姓 名 : 電 話 : 招 生 名 稱 : 報 考 系 所 別 : 報 考 考 區 : 收 件 地 址 :892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裝 放 入 信 封 內 ( 請 勾 選 ): 1. 報 名 表 ( 黏 貼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 3.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4. 其 他 表 件 ( 如 : 造 字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 網 路 報 名 收 件 號 : 3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1. 申 請 者 請 完 整 填 寫 本 表 紅 線 框 內 各 欄 並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2. 請 詳 閱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認 證 方 式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訓 練 ( 擇 一 勾 選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之 事 項 行 政 教 學 ( 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2016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民, 參 加 2016 年 該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