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16 日 至 7 月 13 日 上 網 下 載 准 考 證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至 7 月 19 日 (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16 日 至 7 月 13 日 上 網 下 載 准 考 證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至 7 月 19 日 (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Transcription

1 南 華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為 維 護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本 校 地 址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本 校 網 址 :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 轉 招 生 委 員 會 傳 真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2 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16 日 至 7 月 13 日 上 網 下 載 准 考 證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至 7 月 19 日 (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點 考 試 地 點 佛 光 山 嘉 義 會 館 地 址 : 嘉 義 市 博 愛 路 二 段 241 號 電 話 : 寄 發 成 績 單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驗 證 報 到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8 月 20 日 前

3 各 招 生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5)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招 生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 原 休 閒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 招 生 學 系 助 理 及 聯 絡 電 話 轉 2071 施 小 姐 轉 2541 古 小 姐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文 創 行 銷 組 ( 原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文 學 系 生 死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傳 播 學 系 國 際 事 務 與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 應 用 社 會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自 然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視 覺 與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建 築 與 景 觀 學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轉 2521 王 小 姐 轉 2061 石 小 姐 轉 2051 蔡 小 姐 轉 2111 林 小 姐 轉 2131 陳 小 姐 轉 2121 蔡 小 姐 轉 2151 曾 小 姐 轉 2181 徐 小 姐 轉 2411 楊 先 生 轉 2351 蔡 小 姐 轉 2341 楊 小 姐 轉 2611 簡 小 姐 轉 2621 方 小 姐 轉 2631 龔 小 姐 轉 2651 謝 小 姐 轉 2201 黃 先 生 轉 2211 陳 小 姐 轉 2271 許 小 姐 轉 2241 何 小 姐 # 傳 真 :

4 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2 貳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3 參 考 試 時 間 表... 3 肆 報 考 資 格... 4 伍 報 名 手 續... 4 陸 注 意 事 項... 5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辦 法... 6 捌 准 考 證 使 用 規 定... 7 玖 錄 取 標 準... 8 拾 榜 示... 8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8 拾 貳 報 到... 8 拾 參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9 拾 肆 申 訴 拾 伍 其 他 附 錄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 附 錄 二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附 錄 三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附 錄 四 > 南 華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5 壹 招 生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招 生 學 系 一 般 生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二 年 級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三 年 級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 原 休 閒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文 創 行 銷 組 ( 原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文 學 系 生 死 學 系 ( 殯 葬 服 務 組 ) 生 死 學 系 ( 社 會 工 作 組 )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傳 播 學 系 國 際 事 務 與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 應 用 社 會 學 系 ( 二 年 級 僅 招 收 社 會 學 組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自 然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建 築 與 景 觀 學 系 視 覺 與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100% 3

6 貳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佛 光 山 嘉 義 會 館 / 地 址 : 嘉 義 市 博 愛 路 二 段 241 號 / 電 話 : / 嘉 義 火 車 站 後 站 出 口, 左 轉 步 行 約 50 公 尺 參 考 試 時 間 表 : 企 業 管 理 系 考 試 一 律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器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招 生 學 系 13:00 13:10~14:20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 原 休 閒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文 創 行 銷 組 ( 原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文 學 系 生 死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傳 播 學 系 國 際 事 務 與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建 築 與 景 觀 學 系 視 覺 與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應 用 社 會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自 然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預 備 鈴 國 文 4

7 肆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 含 )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 含 )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二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三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持 日 本 國 立 及 公 立 專 門 學 校 履 修 62 學 分 以 上 之 專 門 士 資 格 者, 得 比 照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歷 (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 四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且 修 習 達 畢 業 學 分 ( 二 專 在 80 學 分 以 上 ; 三 專 在 106 學 分 以 上 ; 五 專 在 220 學 分 以 上 )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三 )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六 附 註 : ( 一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之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檔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二 ) 服 役 期 滿 者, 須 持 有 退 伍 證 明 書 ; 現 役 軍 人, 須 持 有 國 防 部 發 給 之 准 考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本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證 明,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三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惟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補 驗 證 明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已 退 學 學 生, 參 加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可 憑 准 考 證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五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並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表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 下 載 文 件 網 址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請 自 行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報 名 表, 辦 理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表 下 載 網 址 : ( 二 ) 現 場 報 名 :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成 均 館 一 樓 C101) 電 話 :(05) #1171 二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16 日 起 至 7 月 13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原 5

8 件 退 還 ) 三 報 名 費 : 報 名 時 免 繳 費,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凡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界 定 之 中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得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請 上 網 下 載 及 填 寫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可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之 優 待, 報 到 時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另 中 低 收 入 戶 可 減 免 30% 報 名 費 四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免 繳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除 外 ) 報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學 歷 ) 之 認 定, 以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五 繳 交 表 件 : ( 一 ) 請 親 自 以 正 楷 字 體 填 妥 報 名 表 一 份 ( 請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 ( 二 )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貼 妥 於 報 名 表 上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 身 分 補 給 證 )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四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另 繳 交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備 審 查 1. 退 伍 軍 人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1)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 國 防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3) 服 役 3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須 另 附 繳 以 下 文 件, 以 佐 證 在 營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 A. 軍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少 尉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B. 士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下 士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C.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者,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4) 上 列 人 員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 A.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者, 再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B. 經 徵 兵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兵 士 官 或 軍 官 退 伍 者, 再 附 繳 徵 集 令 ; 徵 集 令 如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入 營 徵 集 時 間 文 件 (5)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因 病 成 殘 之 退 伍 軍 人, 除 附 繳 撫 恤 令, 應 同 時 附 繳 免 役 令 或 除 役 令 (6)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2. 運 動 績 優 生, 須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六 附 註 : 以 上 所 繳 各 項 證 明,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陸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應 將 照 片 1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及 其 他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等,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考 學 系 及 年 級 二 請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連 繫 通 知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別 年 級 四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服 務 部 隊 所 出 具 之 註 冊 前 即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志 願 役 現 役 軍 人, 如 非 以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並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6

9 六 凡 報 考 資 格 或 所 繳 證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二 ) 考 試 後 已 錄 取 分 發 者, 於 註 冊 時 發 現,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入 學 後 修 業 未 滿 1 學 期 即 經 發 現 者, 勒 令 退 學 ( 四 ) 入 學 後 修 業 達 1 學 期 以 上 ( 含 1 學 期 ) 者, 開 除 學 籍 ( 五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外,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七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亦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八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於 所 通 知 之 考 試 日 期 舉 行 考 試, 本 校 將 另 行 通 知 舉 行 日 期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3 年 內 報 考 始 得 享 優 待 ( 即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退 伍 者 ) (1)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前 已 依 法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務 役 期 成 績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8%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8%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 (2)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後 已 依 法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序 號 在 營 服 務 役 期 成 績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2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3% 7

10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4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5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6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撫 卹 證 明 者 ( 一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得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凡 曾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入 ( 轉 ) 學 考 試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三 )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僅 能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四 ) 退 伍 軍 人 與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申 請 優 待 ( 五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首 日 (103 年 6 月 16 日 ) ( 六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民 國 103 年 9 月 底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其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考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3 年 9 月 15 日 以 後 者, 應 憑 國 防 部 ( 參 謀 總 長 署 名 ) 核 發 之 國 軍 官 兵 103 年 報 考 大 專 學 校 准 考 證 明, 始 准 予 報 名 ( 七 )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錄 取 作 業 方 式 : 1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2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 八 ) 退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九 ) 大 學 畢 業 之 男 性 繼 續 就 學 涉 及 兵 役 規 範, 須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相 關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一 ) 依 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 附 錄 三 ),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予 增 加 成 績 總 分 10% ( 二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2 條 第 11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3 條 第 11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 三 )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係 依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後 之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考 生 總 成 績 計 列 名 次, 錄 取 與 否, 不 予 另 計 名 額 捌 准 考 證 使 用 規 定 一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起 至 103 年 7 月 19 日 止 二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 點 選 左 方 大 學 部 招 生 / 暑 假 轉 學 考 選 項 請 考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8

11 三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學 系 ( 組 ) 別 筆 試 科 目 節 次 時 間 表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速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提 出 ( 電 話 : # ),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四 每 節 考 試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五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六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筆 試 當 日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七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3 年 9 月 15 日 玖 錄 取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拾 榜 示 一 各 科 分 數 得 設 下 限 二 總 分 設 下 限 三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科 目 缺 考 概 不 錄 取 四 凡 達 到 上 述 標 準 者, 按 總 分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五 表 列 名 額 係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各 學 系 二 三 年 級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當 天, 視 該 學 系 年 級 之 缺 額 公 告 辦 理 六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則 行 文 教 育 部 申 請 增 額 錄 取 七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二 公 佈 方 式 :( 一 )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 二 ) 本 校 成 均 館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三 考 生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05) #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日 期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得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前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費 用 : 成 績 複 查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南 華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請 自 行 由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下 載 網 址 : 並 自 附 一 個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25 元 郵 票 ), 並 請 附 上 郵 政 匯 票,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二 )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附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後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請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需 註 明 申 請 轉 學 考 成 績 複 查 字 樣 ) ( 三 )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9

12 拾 貳 報 到 ( 四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五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一 正 取 生 : 請 於 103 年 7 月 29 日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止,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請 各 備 取 生 於 103 年 8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止,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報 到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歷 ( 力 )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 ( 一 )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請 妥 善 保 管 ) ( 二 ) 學 籍 表 ( 請 先 填 妥 學 籍 表, 並 貼 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一 份, 二 吋 照 片 2 張 )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須 依 報 考 時 所 填 載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為 準 1.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2.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 含 ) 以 上 者 :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3.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考 者 : (1)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且 修 習 達 畢 業 學 分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2)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 繳 交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80 學 分 ):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應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 錄 取 二 年 級 者 須 修 滿 36 學 分 錄 取 三 年 級 者 須 修 滿 72 學 分 ) (5)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B.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4. 大 學 畢 業 之 男 性, 另 須 繳 驗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書 或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5. 僑 生 另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6. 以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錄 取 生, 另 須 繳 驗 報 考 時 相 關 優 待 資 格 文 件 拾 參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10

13 二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倘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明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有 關 各 學 系 修 業 及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規 定, 請 登 上 各 學 系 網 頁 查 詢 四 錄 取 入 學 後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分 別 審 核 辦 理 五 招 生 學 系 若 因 錄 取 生 註 冊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開 班 時, 則 錄 取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自 動 喪 失, 其 所 繳 註 冊 費 用 全 數 退 還 ( 報 名 費 不 退 還 ), 錄 取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肆 申 訴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為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及 事 實,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由 考 生 本 人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訴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伍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1

14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98 年 11 月 25 日 本 校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1 年 9 月 20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准 考 證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書 寫 其 他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作 廢 三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入 場 應 試 四 答 案 卷 考 桌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電 子 計 算 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等 物 品 入 座,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十 分, 經 發 現 後 未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五 分 六 除 各 科 試 題 或 招 生 簡 章 上 有 特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科 目 外 ( 僅 限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其 餘 科 目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事 實 記 載 於 試 場 記 載 表 內,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資 格, 並 得 將 該 考 生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十 答 案 卷 內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非 答 案 之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答 案 卷 內, 除 繪 畫 或 音 樂 類 可 使 用 鉛 筆 繪 圖 或 標 示, 其 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填 答 十 二 答 案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隨 同 答 案 卷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或 其 他 訊 號 ) 響 畢, 考 生 須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繳 卷, 遲 延 繳 卷 或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試 卷 扣 減 五 分, 未 聽 從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12

15 < 附 錄 二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102 年 5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三 條 之 一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三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外, 其 參 加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之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13

16 第 四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五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六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七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退 伍 並 符 合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至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入 學 考 試 止, 其 加 分 優 待 比 率 得 依 原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17 < 附 錄 三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95 年 7 月 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三 條 之 一 及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六 名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表 演 賽 前 二 名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運 動 會 或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五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青 少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六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七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八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九 曾 經 由 選 拔 獲 選 為 國 家 代 表, 並 經 國 際 分 區 預 賽 產 生 代 表 隊 後, 再 參 加 之 各 種 國 際 分 齡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三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運 動 會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需 經 國 際 分 區 預 賽 產 生 代 表 隊, 再 參 加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未 經 國 際 分 區 預 賽 直 接 報 名 參 加 之 各 種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其 實 際 參 賽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七 個 以 上, 獲 得 前 三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九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十 參 加 同 一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未 舉 辦, 且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或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八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第 四 條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各 款 之 規 定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五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五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遠 東 及 南 太 平 洋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或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六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二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二 名 15

18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遠 東 及 南 太 平 洋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或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二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七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四 個 至 六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三 個 以 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八 參 加 教 育 部 核 准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四 個 至 五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三 個 以 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符 合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僅 一 個 者, 不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第 七 條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五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八 條 合 於 前 六 條 規 定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輔 導 升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畢 業 ( 在 學 ) 證 書 獎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由 原 肄 ( 畢 ) 業 之 學 校 送 教 育 部 辦 理, 並 通 知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教 育 部 得 委 由 相 關 之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 其 實 施 規 定 及 簡 章, 由 該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擬 訂,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以 甄 審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其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並 參 考 學 生 之 志 願 及 運 動 學 業 成 績 予 以 分 發 ;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參 加 學 科 甄 試, 其 運 動 項 目 屬 團 體 競 賽 者, 並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再 按 運 動 等 級 學 科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九 條 各 校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限 於 當 年 五 月 辦 理 完 畢,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限 於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具 有 甄 審 資 格,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第 十 條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並 合 於 本 辦 法 有 關 輔 導 升 學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未 取 得 當 年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依 同 等 學 力 之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第 十 一 條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 插 班 )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三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十 二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或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六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或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16

19 < 附 錄 四 > 南 華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101 年 8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博 碩 學 士 班 入 學 之 一 年 級 新 生 二 轉 系 ( 所 ) 生 三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四 於 學 士 班 先 修 習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第 三 條 一 日 間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抵 免 總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所 屬 學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四 分 之 三 為 原 則 修 讀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層 級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 抵 免 後, 其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二 轉 學 生 再 經 轉 系 核 准 後,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仍 以 原 轉 入 年 級 之 學 分 數 為 限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在 不 變 更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原 則 下 得 酌 情 抵 免 四 學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前 於 專 科 學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酌 情 辦 理 抵 免, 五 專 畢 業 生 其 學 分 抵 免 以 四 五 年 級 修 習 者 為 原 則 五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三 年 級 轉 學 新 生, 其 學 歷 背 景 相 同 及 修 課 領 域 相 近,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審 核 其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案, 各 學 系 得 針 對 專 案 抵 免 通 過 者, 另 定 至 少 修 習 75 學 分 之 課 程 架 構 供 此 類 學 生 修 讀 六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酌 予 抵 免 七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 含 論 文 學 分 )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 但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減 少 八 各 學 系 ( 所 )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由 本 校 各 院 系 ( 所 ) 中 心 自 訂 規 則, 但 不 得 有 違 本 辦 法 各 系 所 之 抵 免 辦 法 需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再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通 識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三 不 計 學 分 ( 如 語 言 練 習 ) 四 學 士 班 輔 系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五 學 士 班 雙 主 修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三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四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而 學 分 不 同 者 第 六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抵 免 部 份 學 分 後 無 法 補 修 另 一 部 分 學 分 者, 得 從 嚴 處 理 ; 抵 免 部 分 學 分 後 可 補 修 另 一 部 分 學 分 者, 得 從 寬 處 理 三 以 學 分 抵 免 零 學 分 者 ; 抵 免 後 以 零 學 分 登 記 第 七 條 轉 入 年 級 起 須 甄 試 及 格 始 可 抵 免 之 科 目, 則 應 於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前 辦 理 完 竣 ; 否 則, 該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除 須 甄 試 者 外, 應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下 限 學 分 規 定, 以 免 甄 試 及 格 而 退 選 後, 造 成 所 修 學 分 不 符 下 限 規 定 第 八 條 一 學 士 班 抵 免 33 學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編 為 二 年 級 ; 抵 免 66 學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編 為 三 年 級 ; 抵 免 99 學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編 為 四 年 級 二 大 學 畢 業 生 退 學 生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專 科 畢 業 生 至 少 須 修 業 二 學 年 並 依 照 17

20 限 修 學 分 數, 始 可 畢 業 三 本 校 碩 士 生 因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退 學 離 校, 嗣 後 再 次 考 入 原 系 所 者, 持 本 校 碩 士 班 或 學 分 班 相 關 課 程 之 成 績 辦 理 抵 免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為 二 年 級, 不 受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七 項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作 業 程 序 : 一 申 請 時 間 : ( 一 ) 抵 免 學 分 須 依 入 學 年 度 之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向 所 屬 院 系 ( 所 ) 提 出 申 請 ( 二 ) 學 分 抵 免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均 限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若 因 學 生 個 人 因 素 申 請 補 辦 者, 每 筆 更 動 酌 收 作 業 費 用 壹 佰 元, 僅 限 補 辦 一 次 二 申 請 暨 審 查 地 點 : 將 資 料 繳 至 所 屬 院 系 ( 所 ), 各 院 系 ( 所 ) 初 審 後 依 需 要 分 類 並 送 至 語 文 教 學 中 心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通 識 教 學 中 心 及 軍 訓 室 等 各 中 心 審 核 後 送 回 各 院 系 ( 所 ) 確 認, 各 院 系 ( 所 ) 確 認 後 再 送 至 教 務 處 複 審 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註 明 系 級 學 號 (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修 業 證 明 書 均 不 予 受 理 ) ( 二 ) 填 妥 之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四 各 系 所 或 院 中 心 於 註 冊 日 起 四 工 作 天 內 審 查 後 送 教 務 處 複 核 五 學 分 抵 免 核 准 後, 複 本 送 院 系 所 通 知 學 生, 如 有 任 何 異 動 得 於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更 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轉 系 ( 所 ) 生, 得 用 原 歷 年 成 績 表, 並 備 註 核 准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二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第 一 學 年 成 績 欄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或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及 重 考 本 校 同 系 ( 所 ) 之 研 究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第 一 學 年 成 績 欄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104 年 12 月 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 80778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招 生 網 址 : http://www.contadmisf.kuas.edu.tw/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012 年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 ( 一 ) 報 考 博 士 班 資 格 : 應 屆 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二 手 汽 車 車 況 鑑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壹 考 試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術 科 考 試 2015 年 12 月 26 27 日 ( 星 期 六 日 ) 貳 考 試 地 點 : 學 科 : 考 場 -( 預 計 11 月 2 日 公 告 ) 2014 年 11 月 01 日 籌 備 初 稿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第 1 頁 / 共 8 頁 中 國 文 學 系 10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上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及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成 績 皆 達 80 分 ( 含 ) ( 附 國 文 老 師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一 年 級 各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3 附 自 傳 一 份 4 申 請 人 數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南 投 縣 立 國 姓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簡 章 (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團 隊 出 國 考 察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強 化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與 中 央 輔 導 團 組 織 運 作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觀 摩 其 他 教 育 先 進 國 家 優 良 教 學 典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NTUNHS

NTUNHS 101 年 12 月 12 日 第 四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本 簡 章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1 年 度 第 2 期 轉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製 地 址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服 務 電 話 02-28227101 分 機 2321232223232325 傳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20156505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886-3-6991111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boe.chc.edu.tw)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boe.chc.edu.tw)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彰 化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全 部 學 科 跳 級 鑑 定 簡 章 壹 依 據 : 103 年 11 月 26 日 府 教 特 字 第 1030394541 號 函 一 特 殊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