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The Chinese version of Static-99 in Taiwan 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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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靜 態 -99 中 文 譯 本 如 何 使 用 這 本 工 具 書 Chinese Version of Static-99 Coding Manual The following translation was completed under the direction of Dr. Frank Huang-Chih Chou, MD, MS, Ph.D., of the Kai-Suan Psychiatric Hospital of Kaohsiung, Taiwan, who warrants that the translation is an accurate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Static-99 Coding Rules: Revised The translation, however, has not been reviewed by the authors of the 2003 coding rules. Translation of "Static-99 Coding Rules: Revised 2003" Her Majesty The Queen in Right of Canada, Translated with the permission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Canada. 1

2 附 件 靜 態 -99 中 文 譯 本 如 何 使 用 這 本 工 具 書 在 大 多 數 的 案 例 中, 靜 態 -99 是 一 個 合 理 的 有 順 序 的 工 具, 對 於 一 個 有 經 驗 衡 量 指 標 如 果 您 不 熟 悉 這 個 工 具, 我 們 建 議 您 直 接 翻 到 這 本 工 具 書 的 最 後 幾 頁, 找 到 一 頁 叫 做 靜 態 -99 的 編 碼 表 格 您 也 許 要 影 印 一 份 編 碼 表 格, 在 您 手 邊 當 您 在 瀏 覽 這 本 工 具 書 的 時 候 我 們 強 烈 的 建 議 您 讀 第 三 頁 到 第 二 十 一 頁 以 及 " 使 用 靜 態 -99 和 如 何 使 用 電 腦 估 算 風 險 衡 量 " 的 部 份, 在 您 讀 靜 態 -99 這 本 書 之 前, 這 些 頁 數 會 解 釋 靜 態 -99 的 自 然 衡 量, 當 它 是 一 個 風 險 評 估 的 工 具 ; 和 對 那 些 潛 在 有 可 能 使 用 這 個 風 險 衡 量 工 具 的 人 ; 和 對 那 些 擔 任 自 我 報 告 角 色 的 人, 除 了 對 青 少 年 發 展 延 遲 有 計 劃 的 攻 擊 者 ; 從 這 個 靜 態 -99 的 編 碼 規 則 的 最 後 版 本 的 變 化 ; 資 訊 需 求 對 於 理 解 靜 態 -99; 和 重 要 的 定 義, 例 如 :" 索 引 攻 擊 ", 目 錄 A 是 攻 擊 比 照 目 錄 B 是 攻 擊," 索 引 叢 " 和 " 假 的 累 犯 " 個 別 的 項 目 依 照 指 示 編 碼, 從 標 題 讀 取 " 十 個 項 目 " 這 一 章 開 始 對 於 十 個 項 目 的 每 一 個 項 目, 這 個 編 碼 指 示 開 始 伴 隨 著 三 個 段 落 :1 基 本 規 則,2 讀 取 項 目 的 資 訊, 取 得 3 和 基 本 規 則 在 大 多 數 的 案 例 裡, 指 示 讀 取 這 三 個 小 部 份, 將 同 意 您 理 解 靜 態 -99 的 這 些 項 目 當 您 是 否 如 此 不 確 定 的 如 何 讀 取 這 些 項 目, 您 可 以 讀 取 更 進 一 步 的 資 訊, 和 考 慮 是 否 有 任 何 的 特 殊 結 果, 或 出 現 在 特 殊 的 例 外 狀 況 這 本 工 具 書 包 括 大 多 數 的 資 訊, 有 關 於 特 別 使 用 於 靜 態 -99 在 經 常 性 的 結 果, 和 這 本 工 具 書 的 很 多 章 節, 只 需 要 被 提 及 在 例 外 的 結 果 我 們 強 烈 地 建 議 您 簡 短 的 回 顧 十 個 附 錄, 因 為 它 們 包 括 很 有 價 值 的 資 訊, 在 調 整 靜 態 -99 的 預 測, 在 靜 態 -99 的 模 型 裡 沒 有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一 個 基 礎 觀 念 的 自 我 測 試, 參 考 2

3 書 籍, 外 科 的 閹 割, 表 格 對 於 改 變 原 始 靜 態 -99 去 做 風 險 估 計, 編 碼 形 式, 建 議 報 告 的 形 式 對 於 使 用 靜 態 -99 為 基 礎 的 風 險 資 訊, 複 製 研 究 對 於 靜 態 -99 的 列 表, 互 相 估 價 的 可 靠 性 資 訊, 和 如 何 解 讀 靜 態 -99 的 結 果 在 大 於 六 的 水 準 我 們 感 謝 靜 態 -99 的 結 果 和 完 成, 我 們 感 謝 所 有 的 回 饋 在 靜 態 -99 的 結 果 和 完 成 請 歡 迎 聯 絡 任 何 一 位 靜 態 -99 的 作 者, 如 果 你 在 這 本 公 開 的 出 版 物 發 現 任 何 的 錯 誤 或 者 有 任 何 的 問 題 和 關 心 這 個 風 險 評 估 的 運 用, 或 這 本 工 具 書 內 容, 請 打 以 下 的 住 址 : 安 德 魯 哈 利 斯 博 士 高 級 研 究 官 員 編 輯 出 版 者 加 拿 大 索 里 西 特 大 學 340 Laurier Ave., West Ottawa, Ontario, K1A OP8 CANADA Telephone:(613) Fax: (613) karl.hanson@ps-sp.gc.ca 3

4 前 言 靜 態 -99 的 自 然 係 數 靜 態 -99 僅 僅 利 用 靜 態 ( 不 可 改 變 的 因 素 ) 已 經 被 廣 泛 的 使 用 在 課 程 教 學, 對 於 那 些 男 性 成 年 的 性 犯 罪 者 相 關 事 物 性 和 暴 力 的 累 犯 的 估 計 被 靜 態 -99 產 生 的 數 據, 可 以 被 認 為 是 風 險 的 基 點, 對 於 暴 力 和 性 犯 罪 者, 從 這 些 長 期 風 險 評 估 的 基 礎 治 療, 和 指 導 的 策 略, 可 以 被 使 用 於 減 少 性 累 犯 的 風 險 靜 態 -99 是 加 拿 大 索 里 西 特 大 學 的 卡 爾. 漢 森 博 士 和 大 衛. 索 頓 博 士, 大 衛. 索 頓 在 英 國 服 役 期 間 所 做 的 研 究 靜 態 -99 被 創 造 藉 著 混 合 二 個 風 險 評 估 模 型 一 瑞 瑟 (Rapid Risk Assessment for Sexual offense Recidivism,ROASOR)) 模 型 ( 快 速 性 攻 擊 累 犯 的 風 險 評 估 ), 被 漢 森 博 士 (Dr. Hanson) 所 發 展, 包 括 四 個 項 目,(1) 有 先 前 性 攻 擊 者,(2) 有 男 性 受 害 者,(3) 有 一 個 未 相 關 的 受 害 者,(4) 年 紀 在 十 八 歲 到 二 十 五 歲 之 間 瑞 瑟 模 型 的 項 目 和 結 構 錨 診 斷 的 判 斷 - 最 小 化 ( 莎 克. 麥 ), 一 個 風 險 評 估 模 型 被 索 頓 博 士 獨 立 性 的 創 造 出 來 ( 格 魯 賓,1998), 莎 克. 麥 包 括 九 個 項 目,(1) 有 一 個 當 今 的 性 攻 擊 紀 錄,(2) 有 先 前 性 攻 擊 紀 錄,(3) 當 今 無 性 攻 擊 暴 力 紀 錄,(4) 先 前 沒 有 性 暴 力 紀 錄,(5) 有 第 四 項 或 在 第 四 項 之 前 已 有 犯 罪 紀 錄 者,(6) 單 身,(7) 沒 有 性 攻 擊 關 聯 紀 錄,(8) 特 別 的 受 害 者,(9) 有 男 性 受 害 紀 錄 為 了 創 造 靜 態 -99, 這 兩 個 模 型 被 混 合, 解 釋 一 個 十 個 項 目 的 預 測 模 型 靜 態 -99 的 優 勢 是, 它 使 用 風 險 因 素 已 經 被 顯 示 有 關 聯 於 性 累 犯 經 驗 上 的 和 靜 態 -99 給 予 明 確 的 指 示, 對 於 混 合 這 些 因 素 進 入 一 個 完 整 的 風 險 衡 量 這 個 模 型 提 供 明 確 的 可 能 預 估 結 果, 對 於 性 累 犯, 是 容 易 被 預 估 的, 已 經 被 肯 定 的 顯 示 可 以 透 過 幾 個 設 定 使 用 幾 個 不 同 的 樣 本 來 做 預 測 靜 態 -99 的 缺 點 是, 它 僅 僅 陳 述 混 合 的 預 測 信 賴 水 準 ( 信 賴 水 準 =0.71), 和 它 不 包 括 所 有 的 因 素, 可 能 被 包 括 在 一 個 廣 泛 的 風 險 評 估 範 圍 ( 多 倫 2002) 4

5 當 潛 在 的 實 用, 一 個 對 於 攻 擊 者 的 專 訪, 不 是 必 要 的, 在 靜 態 -99 中 這 本 工 具 書 的 作 者 強 烈 的 建 議, 在 這 些 風 險 評 估 可 能 會 影 響 人 類 生 活 之 前 研 究 人 員, 假 釋 和 緩 刑 監 察 人, 心 理 學 家, 性 攻 擊 試 驗 提 供 者 和 個 別 警 察 參 與 這 項 風 險 評 估 和 治 療 活 動, 傳 統 地 使 用 這 項 模 型 研 究 人 員 被 邀 請 使 用 這 樣 模 型, 對 於 研 究 目 的 和 這 本 工 具 書, 以 及 這 個 模 型 本 身 可 以 從 下 載 它 是 可 能 超 過 六 分 在 靜 態 -99 模 型 ( 最 高 的 風 險 評 分 為 六 分 ) 在 分 析 原 始 樣 本 被 發 現 沒 有 顯 著 增 加 在 累 犯 率, 對 於 分 數 在 六 到 十 二 之 間 其 中 之 一 的 理 由, 是 為 了 發 現 可 能 遞 減 的 樣 本 尺 寸 然 而, 一 般 說 來 大 多 數 的 風 險 因 素 意 謂 更 多 的 風 險,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飽 和 狀 態 的 分 數, 在 增 加 風 險 因 素 沒 有 出 現 在 風 險 上 有 什 麼 不 同 它 是 把 所 有 的 衡 量 活 動 記 在 心 中, 包 括 誤 差 值 如 果, 攻 擊 者 得 到 實 質 性 超 過 六 分 ( 最 高 的 風 險 評 分 為 六 分 ) 意 謂 有 更 高 的 信 賴 水 準, 這 個 攻 擊 者 是 真 的 " 分 數 大 於 六 分 "( 最 高 風 險 ), 比 如 果 攻 擊 者 僅 僅 只 得 到 六 分 靜 態 -99 沒 有 陳 述 所 有 相 關 的 風 險 因 素, 對 性 攻 擊 者 而 言 結 論 性 的 一 個 謹 慎 的 統 計 模 型 將 永 遠 考 慮 可 能 影 響 風 險 的 其 他 的 外 部 因 素 一 個 明 顯 的 樣 本 是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陳 述 意 圖 更 進 一 步 的 傷 害, 或 " 使 他 的 受 害 者 被 更 進 一 步 的 侵 害 "( 更 高 的 風 險 ), 或 一 個 攻 擊 者 也 許 在 某 方 面 被 限 制, 而 導 致 不 能 執 行 更 進 一 步 的 攻 擊, 或 者 被 健 康 因 素, 或 者 在 他 執 行 的 環 境, 例 如 : 他 受 害 者 的 群 組 也 是 不 被 提 供 的, 或 他 永 遠 只 接 近 那 些 人 會 資 源 沒 有 性 攻 擊 者 ( 較 低 風 險 ), 這 些 增 加 的 風 險 因 素, 應 該 被 陳 述 在 各 種 報 告, 當 " 增 加 的 因 素 也 被 考 慮 進 去 " 和 沒 有 " 沒 有 增 加 的 對 靜 態 -99 的 得 分 ", 增 加 的 因 素 對 靜 態 -99 或 增 加 " 過 度 負 荷 " 的 範 圍, 在 靜 態 -99 的 估 計, 從 他 們 經 驗 的 基 礎, 在 實 質 上 減 低 他 們 的 預 測 水 準 5

6 遺 失 的 項 目 - 是 唯 一 的 一 個 項 目, 可 能 被 省 略 在 靜 態 -99 是 " 曾 經 生 活 跟 " (Item#2) 如 果 沒 有 資 訊 被 提 供, 這 個 項 目 會 被 歸 類 為 0 ( 零 )- 即 使 攻 擊 者 已 經 生 活 有 一 個 親 密 伴 侶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累 犯 標 準 - 在 原 始 靜 態 -99 的 樣 本, 累 犯 標 準 是 一 個 新 的 判 定, 對 一 個 性 攻 擊 者 而 言 沒 有 接 觸 的 性 攻 擊 - 原 始 靜 態 -99 的 樣 本, 包 括 一 個 小 數 目 的 性 攻 擊 者, 已 經 判 定 沒 有 關 聯 的 性 攻 擊 靜 態 -99 的 風 險 預 測, 是 有 關 於 對 於 沒 有 接 觸 的 性 攻 擊 者 例 如 : 快 速 & 進 入 的 盲 目 崇 拜 者, 這 些 人 進 入 一 個 處 所 去 偷 內 衣, 或 相 識 的 崇 拜 物 件 瑞 瑟 或 者 靜 態 -99? 總 體 來 說, 如 果 資 訊 是 可 以 被 取 得 的, 靜 態 -99 的 得 分 是 被 優 先 使 用 甚 於 瑞 瑟 模 型, 當 估 計 是 以 靜 態 -99 利 用 更 多 的 資 訊 比 那 些 以 瑞 瑟 模 型 為 基 礎 的 分 數 靜 態 -99 的 平 均 預 測 是 高 於 瑞 瑟 的 平 均 預 測 ( 漢 森, 摩 頓 & 哈 利 斯, 在 報 章 雜 誌 ) 累 犯 預 估 和 治 療 原 始 樣 本 和 累 犯 預 估 應 該 被 優 先 考 慮 當 做 " 未 成 治 療 的 " 的 方 法, 已 經 提 供 在 米 爾 布 魯 克 累 犯 研 究, 和 歐 克 雷 齊 的 潘 妮 坦 固 因 心 理 治 療 中 心 樣 本 數, 已 經 被 標 上 日 期 和 出 現 無 效 在 結 果 的 預 估, 大 多 數 的 攻 擊 者 在 皮 奈 爾 的 樣 本, 沒 有 完 成 治 療 計 劃, 除 了 特 別 的 案 例, 攻 擊 者 在 英 國 監 獄 的 抽 樣 將 不 會 已 經 接 受 治 療 (UK) 自 我 報 告 和 靜 態 -99 十 個 項 目 包 括 在 靜 態 -99, 自 我 報 告 的 數 量 是 被 接 受 的, 在 那 些 問 題 的 得 分, 不 同 於 跨 問 題 和 橫 跨 三 個 基 本 分 類 在 模 型 之 內 人 口 統 計 的 問 題 : 對 於 項 目 #1- 年 輕 族 群, 當 他 總 是 最 好 的 被 官 方 諮 詢 的 紀 錄, 自 我 報 告 的 年 齡, 一 般 來 說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對 攻 擊 者 已 經 很 明 顯 超 過 二 十 五 歲, 對 於 項 目 #2- 曾 經 生 活, 為 了 完 成 這 個 項 目,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應 該 更 進 一 步 地 確 認, 攻 擊 者 關 係 的 歷 6

7 史 透 過 間 接 的 資 源, 和 官 方 的 紀 錄, 無 論 如 何 在 那 裡 也 許 有 一 些 當 然 的 案 例 ( 移 民 者, 難 民,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 在 那 裡, 紀 錄 是 不 可 能 被 確 認 的, 這 些 資 源 的 缺 少, 會 使 自 我 報 告 的 內 容, 也 許 會 被 利 用, 案 件 的 假 設, 會 使 得 自 我 報 告 看 起 來 似 乎 可 以 相 信 和 合 理, 對 於 評 估 模 型, 為 了 更 進 一 步 的 導 引, 在 自 我 報 告 的 使 用, 和 靜 態 -99, 請 翻 閱 章 節 " 項 目 #2- 曾 經 跟 親 密 伴 侶 生 活 - 二 年 " 犯 罪 歷 史 問 題 : 對 於 五 個 項 目 已 經 評 估 犯 罪 歷 史 ( 項 目 ), 一 個 官 方 的 犯 罪 紀 錄, 是 需 要 被 讀 取 在 那 些 項 目, 和 自 我 報 告 是 不 可 被 接 受 的, 這 樣 說 來, 那 裡 可 能 會 有 一 些 當 然 的 案 例 ( 移 民 者, 難 民,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 在 那 裡 犯 罪 案 件 的 自 我 報 告, 也 許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如 果 他 是 合 理 的, 被 假 設 沒 有 紀 錄 存 在, 或 者 那 些 存 在 的 紀 錄 是 真 實 的 沒 有 被 試 驗 過 的, 更 進 一 步 的 來 說, 對 於 評 估 模 型 自 我 報 告, 必 須 被 視 為 可 信 賴 的 和 合 理 的 受 害 者 的 問 題 : 對 於 三 個 受 害 項 目, 自 我 報 告 一 般 來 說 是 被 接 受 的, 假 設 自 我 報 告 遇 到 基 礎 的 準 則, 出 現 合 理 和 可 信 賴 的 確 認, 從 官 方 紀 錄, 或 者 間 接 接 觸 永 遠 是 優 先 被 接 受 的 誰 可 以 使 用 靜 態 -99 靜 態 -99 是 一 個 統 計 風 險 預 測 模 型, 被 設 計 來 預 估 性 和 暴 力 在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對 於 成 年 男 性 已 經 被 判 定 伴 隨 或 被 判 罪 至 少 一 件 性 攻 擊 案 件 對 於 小 孩 或 者 非 自 願 的 成 人, 這 個 模 型, 也 許 是 可 被 使 用 於 第 一 次 性 攻 擊 犯 罪 者 模 型 不 被 推 薦 對 於 女 性, 年 輕 的 攻 擊 者 ( 那 些 年 紀 小 於 十 八 歲 ), 或 對 於 攻 擊 者 已 經 被 判 定 有 賣 淫 相 關 的 性 攻 擊 案 例 拉 皮 條 在 公 開 場 合 上 廁 所 的 案 例 ( 在 公 開 場 所 有 性 行 為 ) 跟 同 意 的 成 年 人 或 色 情 圖 片 / 和 不 合 禮 儀 的 物 件 的 擁 有 者 靜 態 -99 不 被 推 薦 使 用 7

8 跟 那 些 從 來 沒 有 承 認 性 攻 擊 紀 錄 的 人, 也 不 適 合 被 推 薦 去 使 用 於 再 推 薦 被 當 做 有 犯 罪 決 心 的 人, 或 者 無 辜 的 被 指 控 在 一 個 性 攻 擊 的 案 例 中, 靜 態 -99 不 適 合 針 對 個 人, 僅 僅 只 有 性 " 犯 罪 " 參 與 同 意 性 活 動 跟 一 個 相 似 的 年 齡 層 ( 例 如 : 雕 像 強 暴 { 美 國 的 法 律 } 對 於 犯 罪 年 紀 的 認 定, 和 受 害 者 是 接 近 和 性 活 動 是 被 雙 方 同 意 的 ) 靜 態 -99 可 以 被 應 用 於, 一 個 真 實 的 性 攻 擊 已 經 發 生 伴 隨 著 可 被 確 認 的 受 害 者, 這 樣 的 案 例 是 合 理 的 被 相 信 性 攻 擊 者 不 需 要 已 經 被 判 定 性 攻 擊 成 立, 原 始 樣 本 使 用 來 創 造 這 個 模 型, 必 須 包 括 一 連 串 的 個 別 資 料, 已 經 沒 有 被 發 現 無 犯 罪 行 為, 藉 著 精 神 錯 亂 的 理 由, 和 其 他 的 人 已 經 被 判 定 沒 有 性 犯 罪 者, 但 是, 在 所 有 的 案 例, 那 些 攻 擊 者 已 經 承 認 真 實 的 犯 罪 行 為, 伴 隨 著 可 被 確 定 的 受 害 者 的 案 例 靜 態 -99 也 可 以 被 使 用 於 攻 擊 者, 已 經 承 認 性 攻 擊 動 物 在 一 些 案 例, 一 個 評 估 模 型 可 能 會 面 臨 一 個 攻 擊 者, 有 一 個 實 質 的 期 間, 在 自 由 的 狀 態 下, 跟 他 的 群 組, 使 得 他 有 機 會 再 次 地 攻 擊, 但 不 一 定 已 經 執 行 成 功 在 一 些 像 這 樣 的 案 例, 再 次 性 攻 擊 的 可 能 性 的 風 險, 已 經 被 靜 態 -99 產 生, 也 許 不 被 信 賴 和 調 整, 值 得 被 考 慮 的 ( 請 看 附 錄 #1) 青 少 年 攻 擊 在 靜 態 -99 模 型 它 應 該 被 紀 錄, 有 人 在 原 始 靜 態 -99 的 樣 本 數, 已 經 承 認 性 攻 擊 的 青 少 年 ( 十 八 歲 以 下 ) 和 那 些 在 成 年 時 期 被 釋 放 的 人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靜 態 -99 的 評 估 潛 在 風 險, 可 能 是 實 用 的, 它 被 當 做 是 性 攻 擊 者 的 天 性 如 果,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案 例 發 生, 當 攻 擊 者 是 十 六 或 十 七 歲, 性 攻 擊 案 例 出 現 " 成 年 ", 在 自 然 狀 態 ( 優 先 的 兒 童 性 攻 擊, 優 先 的 強 暴 類 型 的 活 動 )- 靜 態 -99 的 分 數 最 接 近 在 評 估 總 體 風 險 的 實 用 性 評 估 青 少 年 必 須 立 基 於 靜 態 -99, 釋 義 伴 隨 注 意 當 有 一 個 非 常 真 實 的 理 論 問 題, 有 關 8

9 於 是 否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是 相 似 的 現 象, 當 成 年 性 攻 擊 由 於 它 的 優 先 動 態 行 為, 和 我 們 的 能 力 去 影 響 改 變 在 個 別 的 案 例 中, 更 進 一 步 的 說, 更 年 輕 的 青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者 是 更 重 要 的, 當 這 些 問 題 已 經 發 生, 一 般 來 說, 研 究 的 課 程 引 領 我 們 去 相 信,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者 不 是 必 要 在 成 年 性 攻 擊 的 更 年 輕 的 案 例 中 發 展 性 的, 家 庭, 和 社 會 因 素 應 該 被 預 期 去 影 響 在 一 個 潛 在 的 累 犯 行 為,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那 些 人 們 承 認, 性 攻 擊 只 當 兒 童 和 年 青 人 是 不 同 的 寫 照, 比 上 成 年 承 認 性 攻 擊, 在 那 些 案 例 中, 我 們 推 薦 靜 態 -99 可 以 被 小 心 的 使 用, 和 只 當 做 一 個 更 廣 泛 評 估 的 一 部 份 在 性 和 犯 罪 行 為 一 個 標 準 的 樣 版, 廣 泛 的 評 估 可 以 被 發 現 在 加 拿 大 索 里 西 特 大 學 的 發 行 刊 物, 哈 利 斯 (2001), 高 度 風 險 的 攻 擊 者 : 犯 罪 行 為 的 專 業 手 冊, 附 錄 D( 請 參 照 參 考 書 籍 的 項 目 ) 在 這 個 時 間 點 上, 我 們 已 經 意 識 到 一 個 小 的 研 究 案 例, 關 注 在 靜 態 -99 的 青 少 年 預 測, 這 份 研 究 已 經 被 建 立, 這 個 評 估 已 經 被 執 行, 跟 著 青 少 年 ; 至 少 在 這 個 狀 態 有 一 個 總 體 正 面 的 相 關 聯, 在 靜 態 -99 的 得 分, 和 他 們 的 累 犯 率 之 間 這 個 德 洲 研 究 ( 普 爾,2000) 專 注 在 年 紀 較 長 的 青 少 年, 是 十 九 歲, 當 被 釋 放, 但 更 年 輕 的, 當 他 們 已 經 攻 擊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靜 態 -99 可 能 是 實 用 的, 被 使 用 於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者, 如 果 使 用 的 很 小 心 的 話, 在 那 種 狀 態 下, 會 是 合 理 的, 相 信 在 這 個 模 型 這 些 判 定 是 有 關 於 性 攻 擊 承 認 的 案 例, 在 十 七 歲 一 般 說 來, 年 輕 的 小 孩 需 要 更 被 注 意, 在 被 使 用 於 靜 態 -99 的 估 計 模 型 的 決 定 上 例 如 : 如 果 一 個 十 七 歲 的 攻 擊 者 承 認 強 暴, 單 獨 一 個 人 徒 手,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現 在 是 一 個 成 人 ( 十 八 歲 以 上 ) 和 最 近 一 次 的 性 攻 擊 發 生, 在 個 別 的 案 例 是 十 四 或 十 五 歲, 靜 態 -99 的 估 計 是 不 可 以 被 使 用 如 果 性 攻 擊 案 例, 發 生 在 更 年 輕 的 年 紀, 和 他 們 看 起 來 像 " 青 少 年 "( 參 與 反 社 會 行 為 面 對 同 儕, 有 一 個 性 的 合 成 物 ), 我 們 應 該 建 議 這 個 評 估, 應 該 回 歸 到 風 險 的 大 小, 特 別 設 計 為 了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例 如 : 易 雷 瑟 ( 伍 嶺, 2001) 9

10 最 大 的 目 錄 在 青 少 年 攻 擊 者, 一 般 被 認 為 是 反 社 會 的 年 輕 人, 這 些 人 被 視 為 會 對 同 儕 性 攻 擊, 當 他 們 在 十 三 或 十 四 歲 的 時 候, 這 些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幾 乎 有 效 的 不 同 於 成 年 性 攻 擊 者, 我 們 不 推 薦 使 用 靜 態 -99, 也 不 推 薦 在 其 他 的 試 驗 模 型, 發 展 在 成 年 性 攻 擊 的 樣 本 數, 我 們 再 一 次 建 議 使 用 易 雷 瑟 來 評 估 ( 伍 嶺,2001) 當 靜 態 -99 的 評 估, 青 少 年 攻 擊 者, 當 他 們 被 知 道 從 官 方 的 資 源, 已 經 被 判 罪 和 定 罪 在 " 先 前 的 性 攻 擊 案 例 ", 不 管 性 攻 擊 者 先 前 的 年 紀 自 我 報 告 的 青 少 年 性 攻 擊 者, 在 沒 有 官 方 的 紀 錄 下, 是 不 能 被 計 算 的 青 少 年 的 攻 擊 者 已 經 經 歷 長 時 間 的 入 獄 服 刑, 在 靜 態 -99 預 估 在 這 個 部 分,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青 少 年 攻 擊 已 經 入 獄 服 刑 者 在 延 長 的 期 間 ( 二 十 年 以 上 ), 和 目 前 已 經 被 考 慮 釋 放 在 一 個 最 近 的 案 例 中, 一 個 男 性 青 少 年 攻 擊 已 經 承 認 所 有 他 之 前 的 攻 擊 事 件, 從 他 十 五 歲 開 始 這 個 個 別 案 例, 現 在 已 經 是 被 研 究 第 三 十 六 年, 和 已 經 花 超 過 二 十 年 被 監 禁 的 攻 擊 案 例, 原 始 的 靜 態 -99 樣 本 數, 包 括 一 些 攻 擊 者 承 認 他 們 性 攻 擊,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和 當 他 們 成 人 時 被 釋 放 無 論 如 何, 大 多 數 這 些 攻 擊 者, 是 在 十 八 到 二 十 年 紀 的 群 組 就 被 釋 放, 非 常 少 數 的 案 例, 如 果 有 可 能 的 話, 應 該 長 時 間 已 經 入 獄 服 刑, 對 性 攻 擊 案 例, 在 青 少 年 的 時 候, 已 經 認 罪 雖 然, 這 些 案 例, 沒 有 技 術 性 違 反 樣 本 的 框 架, 在 靜 態 -99 的 模 型 中, 像 這 些 案 例, 應 該 被 認 為 極 為 有 效, 它 是 合 理 的 對 評 估 模 型, 去 使 用 更 小 心 的 方 式, 比 上 一 般 的 解 讀, 在 靜 態 -99 在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攻 擊 者 是 發 展 延 遲 在 靜 態 -99 的 預 測 中 原 始 靜 態 -99 樣 本 數, 包 括 一 系 列 的 發 展 延 遲 攻 擊 者, 現 今 的 研 究, 持 續 發 展 使 靜 態 -99 的 樣 本 數 合 理 化, 在 發 展 延 遲 攻 擊 者 可 被 提 供 的 證 據 去 證 明 支 持 者 在 經 驗 方 法 的 實 用 性 上, 伴 隨 者 延 遲 發 展 攻 擊 者 沒 有 一 個 現 今 的 基 礎, 去 拒 絕 經 驗 在 人 口 數 上 10

11 組 織 型 態 的 攻 擊 者 在 靜 態 -99 的 預 計 中 靜 態 -99 是 意 慾 為 了 使 用 於 個 別 的 案 例, 對 於 那 些 已 經 被 定 罪 的, 或 者 承 認 犯 罪 的, 至 少 一 件 性 攻 擊 案 件 然 而, 有 可 能 有 一 些 案 例, 一 個 攻 擊 者 是 有 組 織 性 的, 對 於 一 件 非 性 攻 擊 的 案 件, 除 了 曾 經 入 獄 服 刑, 承 認 性 攻 擊 或 者 性 侵 略 行 為, 是 足 以 被 強 制 的, 它 可 能 大 部 分 會 吸 引 一 連 串 的 犯 罪 行 為, 使 得 這 些 行 為 會 發 生 在 它 的 社 群 裡, 和 性 攻 擊 者 接 受 更 多 的 形 式," 在 家 庭 中 " 制 裁,( 管 理 的 隔 離 懲 罰 的 單 獨 的 監 禁 案 例, 被 轉 移 在 監 獄 或 個 別 監 禁 單 位 之 中, 等 等 ), 這 些 攻 擊 案 例 應 該 被 視 為 在 靜 態 -99 的 攻 擊 案 例 中, 如 果 這 些 行 為 是 一 個 性 犯 罪 行 為, 這 樣 的 案 例 會 創 造 一 個 新 的 性 攻 擊 指 數 然 而, 如 果 沒 有 制 裁 是 被 記 錄, 對 這 些 行 為 者 不 能 被 使 用, 在 靜 態 -99 的 評 估 中 靜 態 -99 也 許 是 合 適 的, 對 於 攻 擊 性 有 性 攻 擊 歷 史, 但 是, 不 是 經 常 入 獄 服 刑, 為 了 一 個 非 性 攻 擊 靜 態 -99 應 該 被 評 估, 伴 隨 著 最 近 的 性 攻 擊 當 做 指 數 攻 擊 靜 態 -99 不 適 合 被 應 用 在 攻 擊 者 已 經 超 過 十 年 是 自 由 的 狀 態, 在 群 組 中, 沒 有 性 攻 擊 案 例, 在 他 們 被 逮 捕, 當 他 們 有 現 今 的 攻 擊 案 例 之 前, 靜 態 -99 風 險 評 估, 應 該 廣 泛 的 被 應 用 在 攻 擊 者 已 經 在 二 至 十 年 之 間 是 自 由 狀 態, 在 群 組 中, 沒 有 一 個 新 的 性 攻 擊, 而 只 有 當 起 現 今 的 入 獄 服 刑, 新 的 判 罪, 在 一 個 新 的 技 術 ( 承 諾 失 敗 ), 或 者, 其 他 少 數 非 暴 力 攻 擊 ( 扒 手 臨 時 起 意 和 犯 罪 ) 在 這 些 案 例 中, 攻 擊 者 沒 有 延 長 在 性 攻 擊 免 費 期 間 ( 二 至 十 年 ), 在 他 的 群 組 優 先 於 他 們 現 今 的 非 性 攻 擊, 靜 態 -99 的 估 計 會 被 調 整, 對 於 時 間 你 可 以 使 用 附 錄 圖 表 ( 一 )-" 風 險 調 整 在 無 限 時 間 的 基 礎 " 調 整 的 免 費 犯 罪 率, 僅 僅 應 用 於 攻 擊 者 已 經 沒 有 一 個 新 的 性 或 暴 力 攻 擊, 犯 罪 的 失 誤 行 為, 例 如 : 威 脅 強 盜 和 攻 擊, 會 使 得 信 賴 水 準 降 低, 攻 擊 者 可 能 是 保 持 沒 有 紀 錄 在 增 加 的 性 攻 擊 案 例 中 黑 人 原 住 民 和 其 他 / 道 德 社 會 團 體 的 成 員 11

12 大 多 數 原 始 樣 本 數 的 成 員, 是 從 那 些 累 犯 估 計 被 取 得 是 白 人, 然 而, 種 族 從 沒 有 被 發 現,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預 測 模 型, 在 性 攻 擊 累 犯, 它 是 可 能 的, 種 族 的 影 響 在 靜 態 -99 預 估 中, 在 種 族 和 經 驗 取 得 率 是 稀 少 的 相 互 作 用 之 間, 它 已 經 被 顯 示 SIR 模 型, 在 使 用 於 原 住 民 攻 擊 者, 跟 它 使 用 於 非 原 住 民 的 攻 擊 者 一 樣 好 ( 漢 恩,1993) 在 LSI-R 已 經 被 顯 示 使 用 一 樣 好 在 非 白 色 種 族 的 攻 擊 者, 當 它 使 用 於 白 色 種 族 攻 擊 者 ( 路 威 肯 普,2001), 和 對 於 原 住 民 攻 擊 者 和 非 原 住 民 攻 擊 者, 都 具 一 樣 好 的 使 用 效 果 ( 波 塔,1989) 在 加 拿 大, 有 一 些 證 據 顯 示 靜 態 -99 使 用 非 常 的 好, 在 原 住 民 性 攻 擊, 和 使 用 於 白 色 種 族 ( 尼 可 拉 查 克,2001), 在 這 個 時 間 點, 沒 有 理 由 去 相 信 靜 態 -99 是 具 有 文 化 特 殊 性 的 攻 擊 者 有 心 理 治 療 案 例 在 靜 態 -99 模 型 預 估 原 始 的 靜 態 -99 樣 本 數 包 括 顯 著 的 數 目, 對 於 個 別 的 攻 擊, 有 心 理 治 療 的 項 目, 它 是 合 適 的 去 使 用 靜 態 -99 去 評 估 個 別 案 件, 有 心 理 治 療 案 例, 例 如 : 精 神 分 姴 症 和 心 理 失 調 性 別 改 變 在 靜 態 -99 的 預 估 中 靜 態 -99 的 使 用 僅 僅 被 再 次 的 建 議, 在 這 個 時 間 去 使 用 於 成 年 的 男 性, 在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案 件, 在 性 別 改 變, 這 個 評 估 會 使 那 些 立 基 於 他 們 的 解 剖 性 的 得 分, 在 這 個 時 間, 他 們 初 次 性 攻 擊 是 被 承 認 的 什 麼 是 新 的? 什 麼 是 改 變 的? 自 從 這 個 編 碼 規 則 的 最 新 版 本 最 明 顯 的 改 變, 在 靜 態 -99 的 分 層, 是 輕 微 的 修 正 在 三 個 項 目 中, 會 使 得 他 們 更 被 了 解, 更 進 一 步 來 說, 順 序 在 項 目 出 現 在 編 碼 形 式 已 經 被 改 變, 這 件 事 情 是 重 要 的 被 記 住, 沒 有 項 目 的 定 義, 已 經 被 改 變, 和 沒 有 項 目 已 經 被 增 加 或 滅 少 現 今 的 改 變 反 應 在 需 求, 為 了 更 清 楚 的 表 達 在 意 圖 的 項 目, 當 模 型 的 使 用 主 要 的 轉 移, 從 研 究 者 和 學 術 領 12

13 域 進 入 主 要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例 如 : 假 釋 和 監 察 的 官 員 心 理 學 家 心 理 醫 藥 學 家, 和 其 他 的 使 用 這 個 模 型 在 應 用 的 項 目 中 這 個 修 正 問 題 的 順 序, 更 接 近 假 設 性 的 資 訊 在 相 關 的 資 訊 來 自 於 這 些 個 別 的 項 目 中 第 一 項 名 叫 已 經 被 改 變 是 舊 的 項 目 #10, 單 一 這 個 項 目 的 名 字 已 經 被 改 變 成 " 曾 經 跟 親 蜜 伴 侶 生 活 - 二 年 ", 和 這 個 項 目 變 成 項 目 #2, 在 修 正 的 模 型 中, 改 變 的 理 由 是, 新 的 項 目 名 字 更 接 近 反 應 這 個 項 目 的 意 思, 是 否 攻 擊 者 曾 經 可 能 跟 密 伴 侶 有 一 個 親 蜜 的 關 係, 跟 另 外 的 成 人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二 個 非 性 攻 擊 的 項 目," 指 數 非 性 暴 力 " 和 " 先 前 非 性 暴 力 " 已 經 被 些 許 的 改 變, 去 使 得 它 更 容 易 被 記 住, 在 一 個 犯 罪 行 為 是 必 要 的, 為 了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這 二 個 項 目 已 經 變 成 " 指 數 非 性 暴 力 - 任 何 判 定?" 和 " 先 前 非 性 暴 力 - 任 何 判 定?" 在 新 的 計 劃 中, 在 時 間 上 有 一 些 改 變, 對 於 規 則 從 先 前 的 版 本, 在 編 碼 規 則 上, 一 些 規 則 原 始 的 被 寫 成 應 用 於 特 別 的 判 定 在 諮 詢 上, 伴 隨 著 其 他 的 判 定, 這 些 規 則 已 經 被 一 般 化 的 劃 分, 使 得 它 們 可 以 應 用 於 跨 判 定 在 一 個 方 式 上, 是 保 存 原 始 的 項 目 內 容 這 些 少 數 的 改 變, 都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在 項 目 #6- 先 前 服 刑 年 限 在 過 去 二 年, 大 舉 的 數 量, 直 接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已 經 被 訓 練, 在 靜 態 -99 的 管 理 下, 直 接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的 訓 練, 已 經 使 我 們 知 道 這 二 個 相 關 的 概 念, 必 須 被 清 楚 的 定 義, 在 評 估 模 型 中, 這 些 概 念 是 " 假 累 犯 " 和 " 指 數 叢 " 假 累 犯 導 因 於 當 攻 擊 者 是 當 期 的 涉 及 在 犯 罪 審 判 過 程 有 增 加 的 控 訴, 在 對 抗 他 們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他 們 已 經 承 認 之 前 犯 下, 他 們 是 被 查 覺 在 當 今 的 攻 擊 案 例 中 自 從 這 些 先 前 的 犯 罪 行 為, 沒 有 被 偵 測 到 或 被 司 法 系 統 處 理 他 們 是 " 往 前 帶 進 的 " 和 被 分 類 於 是 指 數 攻 擊, 在 那 個 時 候, 對 於 那 些 評 估 的 目 的, 靜 態 -99 這 些 攻 擊 案 例 加 任 在 " 指 數 攻 擊 ", 這 意 謂 著 有 一 個 犯 罪 行 為, 從 二 年 或 二 年 之 前, 明 顯 的 時 間 期 間 包 括 在 " 指 數 " 這 個 攻 擊 的 群 組 是 被 知 道 當 做 一 個 " 指 數 13

14 並 " 這 些 攻 擊 案 例 沒 有 被 計 算 在 " 先 前 的 案 例 ", 因 為, 即 使 這 個 行 為 發 生 在 很 長 以 前, 這 些 攻 擊 案 例, 沒 有 被 歸 類 一 個 合 法 的 結 論 最 後, 有 一 個 新 的 章 節, 在 靜 態 -99 的 調 整 評 估 中, 去 預 估 攻 擊 者 沒 有 再 攻 擊, 在 幾 年 的 期 間, 有 一 個 理 由, 去 下 降 風 險 的 地 位, 對 於 攻 擊 者 沒 有 再 攻 擊 在 他 的 群 組 中, 在 一 個 延 伸 的 期 間 ( 參 考 附 錄 一 ) 14

15 評 估 靜 態 -99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三 個 基 本 的 資 訊 型 態, 在 評 估 靜 態 -99 是 必 須 的, 人 口 統 計 資 訊, 一 個 官 方 的 犯 罪 紀 錄, 和 受 害 者 的 資 訊 人 口 統 計 學 資 訊 靜 態 -99 的 二 個 項 目, 須 要 人 口 統 計 的 資 訊,1." 年 輕 的?", 侵 害 者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是 必 須 的, 為 了 決 定 是 否 攻 擊 者 是 介 於 十 八 到 二 十 五 歲 之 間, 在 那 段 時 間 被 釋 放, 或 者 在 那 段 時 間 曝 露 出 風 險 在 社 群 中 2. 需 要 人 口 統 計 的 知 識," 曾 經 跟 親 蜜 伴 侶 一 起 生 活 - 二 年?" 為 了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知 道 是 否 攻 擊 者 曾 經 生 活 跟 一 個 親 蜜 ( 性 ) 關 係 跟 其 他 的 成 年 人, 持 續 性 的, 至 少 二 年 官 方 犯 罪 紀 錄 為 了 評 估 靜 態 -99 這 個 模 型, 必 須 評 估 一 個 官 方 的 犯 罪 紀 錄, 來 當 做 紀 錄 的 一 部 份, 被 警 察 法 院 和 更 正 的 官 方 人 員 從 官 方 的 犯 罪 紀 錄, 你 可 以 評 估 五 個 靜 態 -99 的 項 目 : 1. 指 數 非 性 暴 力 - 任 何 判 定 2." 先 前 的 非 性 暴 力 - 任 何 判 定 " 3." 先 前 的 性 攻 擊 案 例 " 4." 先 前 的 服 役 期 間 " 和 5." 非 接 觸 性 攻 擊 案 例 - 任 何 判 定 " 自 我 報 告 一 般 來 說,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去 評 估 這 五 個 項 目 - 在 前 言 項 目, 參 考 附 項 目 -" 自 我 報 告 和 靜 態 -99" 受 害 者 的 資 訊 靜 態 -99 包 含 三 個 受 害 者 的 資 訊 項 目,1. 任 何 不 相 關 的 受 害 案 例 2." 任 何 特 殊 的 受 害 案 例 " 3." 任 何 男 性 的 受 害 案 例 ", 為 了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也 許 可 以 被 使 用 任 何 可 信 賴 的 資 訊, 在 他 們 的 處 置, 除 了 測 謊 測 驗, 為 了 使 每 一 位 攻 擊 的 性 侵 害 案 件,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知 道 先 前 侵 犯 關 係 的 等 級, 在 受 害 者 和 攻 擊 者 之 間 15

16 定 義 性 攻 擊 為 了 一 個 靜 態 -99 評 估 一 個 性 攻 擊 的 目 的, 當 做 一 個 官 方 的 紀 錄, 性 失 調 行 為 或 犯 罪 行 為, 伴 隨 著 性 內 容, 性 攻 擊 案 件 的 性 失 調, 是 需 要 被 考 慮 的, 必 須 導 因 於 在 某 些 形 式 的 犯 罪 司 法 系 統 的 介 入, 或 官 方 的 制 裁, 為 了 人 們 已 經 在 犯 罪 司 法 系 統 被 判 罪 的 性 失 調 行 為, 必 須 被 嚴 肅 的 對 待, 以 致 於 個 別 的 案 例 可 以 被 判 定 隨 著 一 個 性 侵 害, 如 果 他 們 還 沒 達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不 要 計 算 攻 擊 案 例 向 失 敗 去 註 冊, 當 做 一 個 性 侵 害 者, 或 者 同 一 性 行 為 在 監 獄 裡 頭 犯 罪 司 法 介 入 必 需 包 括 下 列 幾 種 :. 相 對 的 解 決 方 法 的 協 議 ( 回 復 的 司 法 系 統 ). 逮 捕. 判 罪. 以 社 群 為 基 礎 的 司 法 委 員 會 協 議. 犯 罪 的 判 定. 組 織 規 則 的 違 反 對 於 性 攻 擊 案 例 ( 不 要 計 算 在 監 獄 裡 頭 經 過 雙 方 同 意 的 性 活 動 ). 假 釋 和 監 察 的 違 反 制 裁 也 許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項 目 :. 相 對 的 解 決 方 法 的 協 議. 社 區 監 督. 有 條 件 的 不 當 判 定. 罰 款 16

17 . 入 獄 服 刑. 組 織 時 間 的 信 賴 喪 失 對 於 性 攻 擊 事 件 (" 工 作 時 間 的 性 賴 ") 一 般 來 說," 工 作 時 間 的 信 賴 " 或 者 " 組 織 時 間 的 信 賴 " 意 謂 著 信 賴 往 ( 沒 有 時 間 ), 一 個 入 獄 服 刑 的 人 的 刑 期, 是 針 對 在 他 工 作 表 現 的 滿 意 程 度 訓 練 或 者 教 育 課 程, 任 何 的 入 獄 服 刑 者, 必 須 累 計 " 工 作 時 間 的 信 賴 " 也 許 被 否 定 或 也 許 被 喪 失 信 賴, 對 失 敗 的 案 例 或 者 拒 絕 去 表 現 願 意 配 合 願 意 接 受 命 令 或 接 的 工 作 或 者 為 了 接 受 一 個 更 嚴 格 教 條 式 的 攻 擊 性 攻 擊 案 例 被 估 計, 僅 僅 從 官 方 紀 錄 和 青 少 年 和 成 人 兩 者 攻 擊 案 例 的 計 算, 你 也 許 不 可 以 計 算 自 我 報 告 的 攻 擊 案 例, 除 了 在 少 數 特 定 的 情 況, 請 參 考 前 言 章 節 - 附 章 節, " 自 我 報 告 和 靜 態 -99 " 一 個 攻 擊 不 需 要 被 稱 做 " 性 ", 在 它 的 合 法 項 目 或 者 定 義 對 於 判 罪 或 判 定 被 考 慮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判 罪 或 判 定 是 明 確 的, 對 於 性 攻 擊 案 例, 或 對 於 兒 童 的 性 濫 用, 是 已 經 被 計 算 當 做 性 攻 擊 案 例, 在 靜 態 -99 的 模 型 中, 除 了 攻 擊 者 的 動 機, 攻 擊 案 例 直 接 參 與 非 法 性 行 為, 是 被 計 算 當 做 性 攻 擊, 甚 至 當 合 法 的 過 程 已 經 引 領 一 個 " 非 性 " 的 判 罪 或 判 定 在 這 樣 的 樣 本 中, 會 被 視 為 性 攻 擊 者 被 判 罪 或 者 請 求 有 罪 的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臨 時 起 意 和 進 入 當 他 真 的 準 備 去 偷 髒 的 內 衣, 為 了 偶 像 崇 拜 的 目 的 更 進 一 步 來 說, 攻 擊 案 例 涉 及 非 性 行 為, 被 計 算 當 做 性 攻 擊, 如 果 他 們 有 一 個 性 動 機, 例 如 : 考 慮 一 個 男 人 的 案 例, 已 經 勒 死 一 個 女 人, 在 他 性 攻 擊 的 行 動 中 的 一 部 份, 但 僅 僅 只 被 判 罪 當 做 過 失 殺 人, 在 這 樣 的 案 例, 這 個 過 失 殺 人 的 判 罪, 仍 然 會 被 視 為 一 個 性 攻 擊 相 似 的 一 個 男 的, 勒 一 個 女 人, 使 她 得 到 性 順 從, 但 僅 僅 只 被 判 罪 為 攻 擊 ; 這 樣 的 攻 擊 判 定, 也 會 被 考 慮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更 進 一 步 的, 這 種 的 樣 本 包 括 謀 殺 的 承 17

18 認 犯 罪, 有 一 個 性 的 要 素, 對 於 犯 罪 ( 或 許 一 個 強 暴 在 殺 害 被 害 人 之 前 ), 綁 架 發 生 但 計 劃 性 攻 擊 被 阻 撓 在 他 發 生 之 前, 和 攻 擊 " 請 願 失 敗 " 從 性 攻 擊 生 理 性 的 攻 擊 威 脅, 藉 口 性 的 動 機 是 藉 由 性 嫉 妒 不 被 計 算 當 做 性 攻 擊, 在 靜 態 -99 的 評 估 模 型 中 增 加 的 判 罪 攻 擊 也 許 不 被 自 然 的 分 類 為 性 攻 擊 特 別 的, 發 生 在 同 時 當 性 攻 擊 案 例 發 生, 和 在 特 定 的 條 件 之 下, 也 許 會 被 考 慮 當 做 性 失 調 行 為 的 一 部 分, 這 樣 的 樣 本 會 被 包 括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被 判 罪 或 認 罪 :. 性 攻 擊 ( 強 暴 和 錯 誤 的 入 獄 服 刑 ). 性 攻 擊 ( 強 暴 ) 和 綁 架. 性 攻 擊 ( 強 暴 ) 和 歐 打 舉 例 來 說, 像 這 樣 的 例 子, 必 須 建 立 在 司 法 審 判 的 過 程, 風 險 評 估 已 經 被 完 成 攻 擊 者 會 被 編 碼, 當 做 已 經 被 承 認 二 件 性 攻 擊 案 例, 加 上 得 分 在 其 他 的 項 目 ( 指 數 或 者 先 前 非 性 暴 力 ), 例 如 : 如 果 一 個 攻 擊 者, 被 判 定 為 三 個 樣 本 數 的 任 何 一 個, 在 先 前 的 自 當 期 的 " 指 數 " 攻 擊 之 上, 這 個 攻 擊 者 會 得 二 " 先 前 的 " 性 攻 擊 判 罪 和 二 " 先 前 的 " 性 攻 擊 判 定 ( 在 項 目 五 - 先 前 性 攻 擊 ) 和 一 分 在 先 前 非 性 暴 力 ( 請 參 照 " 先 前 非 性 暴 力 " 或 者 " 指 數 非 性 暴 力 " 對 於 一 個 更 進 一 步 的 解 釋 ) 目 錄 "A 和 目 錄 B 的 攻 擊 案 例 對 於 靜 態 -99 的 目 的 性 失 調 行 為, 被 分 做 為 二 個 目 的, 目 錄 A 包 括 大 多 數 的 犯 罪 判 罪, 我 們 一 般 來 說, 考 慮 " 性 攻 擊 " 和 包 括 一 個 被 確 認 的 兒 童, 或 者 非 自 願 的 成 人 受 害 者, 這 個 目 錄 包 括 所 有 跟 攻 擊 案 件 有 關 的 事 物, 陰 部 顯 露 慾, 偷 窺 淫 癖, 跟 動 物 和 死 屍 18

19 發 生 性 行 為 目 錄 "B" 攻 擊 案 例, 包 括 性 行 為 是 非 法 的, 但 雙 方 是 同 意 的, 或 者 沒 有 特 定 受 害 人 是 參 與 這 個 案 件, 目 錄 "B" 攻 擊 包 括 侵 害 案 例 有 關 於 賣 淫 在 公 眾 地 方 同 意 性 行 為 和 色 情 書 刊 圖 片 的 擁 有, 行 為 類 似 在 公 眾 上 廁 所 或 者 在 公 眾 赤 裸, 相 關 於 心 理 上 損 傷, 也 被 考 慮 在 目 錄 B 的 攻 擊 案 件 中 規 則 : 如 果 攻 擊 者 有 任 何 目 錄 "A 的 攻 擊 案 例 在 他 們 的 紀 錄 - 所 有 的 目 錄 "B" 攻 擊 應 該 被 計 算 當 做 性 攻 擊, 為 了 評 估 性 優 先 的 目 的, 或 者 找 出 是 否 是 指 數 攻 擊, 他 們 不 被 計 算 當 做 評 計 受 害 者 型 態 項 目 的 目 的, 靜 態 -99 不 被 推 薦 在 使 用 於 攻 擊 者 有 目 錄 "B" 攻 擊 的 傾 向 攻 擊 的 名 稱 和 合 法 性 不 同 於 裁 判 權 對 裁 判 權, 和 一 個 被 給 予 的 性 行 為, 也 許 會 相 關 於 一 個 不 同 的 判 罪, 在 不 同 的 裁 判 以 下 是 一 個 表 列 攻 擊 可 能 會 被 典 型 的 被 考 慮 是 性 攻 擊 案 例, 其 他 的 性 名 稱, 也 許 會 被 選 入 當 他 們 意 謂 著 性 內 容, 或 者 性 失 調 行 為 目 錄 "A" 攻 擊. 激 怒 式 的 性 攻 擊. 意 圖 式 的 性 攻 擊 ( 意 圖 強 暴 意 圖 行 攻 擊 ). 歸 因 於 少 數 的 過 失 ( 攻 擊 有 性 的 成 份 ). 陰 部 顯 露 慾. 亂 倫 相 姦. 不 道 德 的 曝 露. 邀 約 式 的 性 接 觸. 淫 蕩 的 或 色 情 的 行 為 跟 十 四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19

20 . 製 造 - 創 造 兒 童 的 色 情 圖 片, 在 那 種 狀 態, 一 個 可 被 確 認 的 兒 童 受 害 者, 被 使 用 在 過 程 當 中 ( 攻 擊 者 必 須 被 出 現 或 者 參 與 創 造 兒 童 的 色 情 圖 片, 伴 隨 著 人 類 小 孩 而 出 席 ). 調 戲 兒 童 口 交. 有 外 國 事 務 的 參 與. 強 暴 ( 包 括 在 演 奏 會 )( 強 暴 在 演 奏 會, 是 強 暴 跟 一 個 或 多 個 共 同 侵 害 者 可 以 真 實 的 被 犯 下 一 個 性 犯 罪, 或 者 參 與 把 受 害 者 拿 下 ). 性 攻 擊. 性 攻 擊 引 起 身 體 的 傷 害. 性 歐 打. 性 殺 人. 性 攻 擊 跟 動 物 ( 獸 慾 ). 性 攻 擊 與 死 屍 相 關 ( 提 供 一 個 侮 辱 對 一 個 死 屍 ). 雞 姦 ( 包 括 在 演 奏 會 和 跟 十 四 歲 以 下 的 人 ). 不 合 法 的 性 交 際 跟 少 數 族 群. 窺 淫 狂 的 活 動 ( 在 晚 上 入 侵 ) 目 錄 "B 攻 擊. 同 意 性 的 性 行 為 跟 其 他 的 成 人 在 公 共 地 方. 犯 罪 行 為 相 關 於 兒 童 色 情 圖 片 ( 擁 有 販 賣 傳 播 創 造 在 那 種 狀 態 預 先 存 在 的 印 象 被 使 用, 數 位 影 像 的 創 造 也 被 包 括 在 內 ).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 沒 有 性 動 機 ), 例 如 : 在 公 共 場 所 如 廁. 提 供 賣 淫 的 服 務 20

21 . 拉 皮 條 - 做 淫 媒. 尋 找 / 雇 用 賣 淫 的 人. 一 個 賣 淫 的 教 唆 當 然 性 行 為 也 許 是 不 合 法 的, 在 一 些 判 決 中, 和 合 法 的 在 其 他 的 案 例 中 ( 例 如 : 賣 淫 ), 計 算 僅 僅 在 那 些 性 失 調 是 不 合 法 的 在 判 決 中, 這 個 風 險 評 估 發 生, 和 在 判 決, 當 這 些 行 為 發 生 的 時 候 例 外 以 下 的 攻 擊 將 不 被 正 常 的 被 考 慮 當 做 性 攻 擊. 騷 擾 小 孩.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的 性 活 動, 在 監 獄 中 ( 除 了 不 足 夠 審 慎 的 去 面 對 準 則, 對 於 總 體 的 不 道 德 行 為 ). 失 敗 去 註 冊,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者. 在 小 孩 出 現 的 場 所 或 在 學 校 閒 晃. 小 孩 衣 物 照 片 玩 具 的 擁 有. 藉 口 ( 除 了 性 攻 擊 出 現, 迫 切 的, 請 參 照 定 義 " 真 實 的 迫 切 ", 在 以 下 的 章 節 會 提 及 ). 對 小 孩 保 護 服 務 的 報 告 ( 沒 有 判 罪 ) 規 則 : 簡 單 的 質 問, 被 警 察 沒 有 引 領 去 執 行 一 個 逮 捕 或 判 罪 是 不 足 夠 的 去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監 察 假 釋 或 有 條 件 的 釋 放, 違 反 當 性 攻 擊 的 案 例 規 則 : 監 察 假 釋 或 有 條 件 的 釋 放 規 範, 導 因 於 逮 捕 或 者 廢 除 / 破 壞 是 被 考 慮 當 做 性 攻 21

22 擊, 當 這 樣 的 行 為, 可 能 會 導 因 於 一 個 判 罪 /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性 攻 擊 案 件, 如 果 攻 擊 者 並 不 會 接 受 犯 罪 的 制 裁 有 時 這 樣 的 違 反, 並 不 清 楚 在 定 義 為 一 個 性 逮 捕 或 判 定, 是 否 被 當 做 監 察 假 釋 或 者 條 件 的 釋 放 違 反 的 決 定, 當 做 性 攻 擊 是 相 關 於 性 失 調 行 為 的 自 然 性, 一 些 監 察 假 釋 和 有 條 件 的 釋 放 違 反 是 清 楚 的 是 一 個 性 侵 害, 發 生 性 關 係 例 如 : 當 一 個 強 暴 或 者 一 個 孩 童 被 調 戲 已 經 發 生, 或 者 當 陰 部 顯 露 慾 或 兒 童 的 色 情 照 片 的 擁 有 已 經 發 生, 這 樣 的 違 反 會 被 視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如 果 他 們 是 在 攻 擊 者 已 有 很 接 近 現 在 的 犯 罪 司 法 介 入 的 狀 態 一 般 來 說, 違 反 被 歸 類 於 " 高 風 險 " 行 為, 是 被 考 慮 當 做 性 攻 擊, 在 這 些 案 例 中 的 一 般 現 象, 發 生 當 攻 擊 者 有 一 個 條 件 沒 有 出 現 在 兒 童 的 場 所, 但 是 被 考 慮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這 是 一 個 技 術 違 反, 這 些 項 目 會 決 定 是 否 有 條 件 釋 放 的 違 反, 是 一 個 新 的 性 攻 擊 或 者 不 是, 是 否 一 個 人 從 來 沒 有 被 判 定 一 個 性 攻 擊 被 判 罪, 或 被 判 定 濫 用 行 為, 一 個 人 從 來 沒 有 面 對 犯 罪 制 裁, 不 可 能 被 判 罪 在 少 數 族 群 的 場 所 不 可 能 被 判 定 在 少 數 族 群 的 性 侵 害 案 例 下 ; 因 此, 因 為 一 個 非 罪 犯 不 可 能 被 判 罪, 伴 隨 著 這 樣 的 攻 擊, 它 是 一 個 技 術 違 反 非 性 監 察, 假 釋 和 有 條 件 釋 放 違 反, 和 判 定, 例 如 : 財 產 侵 害 或 藥 物 侵 害, 不 被 計 算 當 做 性 攻 擊, 甚 至 當 它 們 發 生 在 同 一 時 間 當 做 性 攻 擊 把 以 上 的 因 素 考 慮 進 去, 一 些 高 風 險 的 行 為, 也 許 會 被 當 做 性 攻 擊, 如 果 這 樣 的 風 險 對 性 攻 擊 累 犯 是 真 正 迫 切, 和 一 個 攻 擊 失 敗 在 發 生 僅 僅 由 於 機 會 因 素, 例 如 : 偵 察 被 監 督 長 官, 或 被 害 者 的 堅 持 真 正 迫 切 的 定 義 在 這 樣 的 狀 態 下 的 樣 本 數, 會 包 括 一 個 個 別 的 伴 隨 著 兒 童 調 戲 的 歷 史, 被 發 現 單 獨 和 兒 童 在 一 起, 和 有 關 於 參 與 在 一 個 " 摔 角 遊 戲 " 另 外 一 個 例 子 : 一 個 個 別 的 案 例, 有 誘 拐 青 少 年 女 孩 的 長 期 歷 史, 在 性 攻 擊 被 查 覺 當 意 圖 誘 拐 青 少 年 女 孩 進 入 他 的 車 22

23 組 織 規 則 的 違 反 組 織 規 則 的 違 反 導 因 於 組 織 的 懲 罰, 可 以 被 視 為 性 攻 擊, 如 果 在 某 種 特 定 的 狀 況 下 存 在 第 一 個 條 件 是, 性 行 為 會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強 制 性, 在 一 個 性 攻 擊 的 判 罪 上 是 有 可 能 的, 當 攻 擊 者 還 沒 準 備 接 受 法 律 的 制 裁 換 句 話 來 說," 如 果 他 決 定 做 他 在 外 面 會 不 會 使 他 得 到 判 罪?" 組 織 條 例 報 告 對 性 失 調 有 可 能 導 因 於 判 罪,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並 沒 有 在 監 護 下, 被 當 做 判 罪, 不 好 的 時 機 點, 或 者 不 敏 感 的 同 性 性 異 常 不 被 視 為, 甚 至 這 種 行 為 的 典 型 可 能 會 吸 引 組 織 制 裁 第 二 個 條 件 是,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被 確 定, 性 攻 擊 案 例 真 實 的 發 生, 和 組 織 處 罰 是 為 了 性 行 為 在 一 個 監 獄 的 環 境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對 於 區 分 目 標 性 的 活 動, 和 非 目 標 性 的 活 動, 組 織 條 例 報 告 源 自 於 攻 擊 者 是 特 別 的 被 選 擇 為 一 個 女 性 官 員, 和 在 她 面 前 手 淫 在 那 個 狀 態 下, 她 是 明 顯 的 和 這 個 行 動 的 意 慾 目 標 物, 會 被 視 為 當 做 一 個 " 判 罪 ", 和 因 此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指 數 攻 擊, 相 對 的 情 況 是 發 生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在 她 的 單 位 中 自 慰, 被 女 性 官 員 發 現, 而 且 她 不 是 一 個 明 顯 的 和 企 圖 的 目 標, 在 某 些 判 決 中, 這 樣 的 狀 況 可 能 會 被 引 導 至 當 做 一 個 條 例 型 報 告, 這 樣 " 非 目 標 性 " 的 違 反, 自 然 的 不 會 被 當 做 一 個 " 判 罪 ", 和 也 不 被 當 做 指 數 攻 擊, 如 果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已 經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訊 去 分 辯 這 二 類 的 狀 況 是 如 何 發 生 的, 攻 擊 者 從 這 樣 的 疑 惑 中 得 到 好 處, 和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將 不 會 評 估 這 樣 的 發 生 情 況, 更 進 一 步, 重 要 的 分 別 是, 是 否 這 樣 的 自 慰 行 為 的 發 生, 已 經 被 揭 露 或 沒 有 被 揭 露, 在 床 單 裡 自 慰,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一 個 傾 向, 在 不 合 理 的 曝 露 考 慮 以 下 二 種 樣 本 : (1) 一 個 囚 犯, 正 在 床 單 裡 自 慰, 當 員 工 不 把 這 件 事 情 視 為 正 常 的, 在 他 的 單 位 中, 不 被 預 期 的 一 個 女 性 的 管 理 員 工, 打 開 這 個 觀 察 的 窗 口, 看 穿 這 個 門, 和 觀 察 他 正 在 自 慰, 這 將 不 被 視 為 一 個 性 攻 擊, 在 靜 態 -99 的 目 的 中, 甚 至 一 個 判 罪 的 規 則 已 經 被 判 23

24 定 (2) 在 一 個 相 對 的 樣 本, 一 個 囚 犯 自 慰, 沒 有 被 揭 露, 以 致 於 他 的 勃 起 的 陰 莖 是 可 被 所 有 人 看 到 的, 在 他 的 單 位, 監 獄 的 管 理 人 員 有 理 由 相 信, 他 聽 到 一 個 女 性 警 衛 很 輕 的 腳 步 聲, 接 近 他 的 單 位, 他 告 訴 自 己, 要 看 好 時 間, 以 致 他 可 以 曝 露 在 這 樣 的 狀 態 下, 在 那 一 個 時 間 點 上, 一 個 女 性 的 警 衛, 是 可 以 看 到 那 樣 的 景 象, 這 樣 的 狀 況 會 被 視 為 一 個 性 攻 擊, 對 於 評 估 靜 態 -99 的 模 型 的 目 的, 如 果 他 導 致 一 個 組 織 的 處 罰 規 則 : 監 獄 誤 導 和 組 織 規 則 違 反, 在 性 失 調 被 當 做 一 樣 判 罪, 在 每 個 刑 期 中 監 獄 誤 導 對 性 失 調 被 當 做 一 個 判 罪, 在 每 一 個 刑 期, 甚 至 當 有 一 個 多 重 的 意 外, 理 由 在 這 種 狀 態 下 是, 在 一 些 判 決 的 門 檻, 對 於 誤 導 是 非 常 低 的, 經 常 當 先 前 的 描 述, 誤 導 將 涉 及 一 個 女 性 警 衛, 她 如 何 簡 單 的 看 待 她 的 單 位, 和 觀 察 一 個 家 人 的 自 慰, 甚 至 在 監 獄 嚴 格 的 性 攻 擊, 強 暴 和 意 圖 強 暴, 將 一 般 來 說 會 吸 引 官 方 的 犯 罪 性 的 判 罪 心 理 的 失 調 和 發 展 延 遲 的 攻 擊 者 一 些 攻 擊 者 遭 受 足 夠 的 心 理 損 害 ( 主 要 心 理 疾 病, 發 展 遲 緩 ), 犯 罪 司 法 介 入 是 不 可 能 的, 對 這 些 攻 擊 者, 不 正 常 的 聽 證 會 和 制 裁, 例 如 : 治 療 單 位 的 位 置 和 居 住 的 移 動, 會 被 視 為 一 樣 判 罪 和 一 樣 判 定 在 性 攻 擊 上 審 職 者 和 軍 人 對 於 軍 隊 和 宗 教 團 體 的 成 員 ( 審 職 者 和 相 似 的 專 業 ), 一 些 移 動 在 他 們 組 織 內 可 以 被 視 為 判 罪 和 判 定, 和 因 此, 指 數 攻 擊 攻 擊 者 被 接 受 一 些 官 方 制 裁 的 形 式, 為 了 被 當 作 是 一 種 判 定, 在 這 樣 情 況 下 的 樣 本, 會 被 視 為 一 個 牧 師 或 長 者 的 " 去 審 職 化 ", 或 被 公 開 大 眾 譴 責 另 外 一 個 樣 本, 會 是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已 經 被 轉 移 在 組 織 之 內, 和 接 到 組 織 知 道 他 們 已 經 接 受 一 個 性 攻 擊 者, 如 果 這 個 組 織 考 慮 他 們 的 命 令 的 一 部 份, 去 陳 述 這 個 攻 擊 24

25 者 的 問 題, 或 傾 向 幫 助 他 解 決 他 的 問 題, 然 後 這 樣 的 情 況 和 功 能, 是 公 平 的, 當 攻 擊 者 被 送 到 更 正 的 組 織, 和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判 定, 和 可 能 被 經 常 被 視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對 於 軍 隊 的 成 員, 一 個 宗 教 團 體 ( 審 職 者 ) 或 老 師 ( 和 相 似 的 專 業 ) 被 轉 移 到 一 個 新 的 教 區 / 學 校 / 郵 政 單 位, 或 被 送 到 研 究 所 當 做 再 訓 練, 不 被 視 為 一 項 判 定 和 不 能 被 經 常 被 視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青 少 年 立 正 在 青 少 年 ( 年 紀 十 二 到 十 五 ), 被 視 為 是 需 要 居 住 關 懷, 在 性 侵 略 被 當 做 一 樣 判 罪 和 判 定 在 性 攻 擊 中, 在 一 些 判 決 是 十 六 到 十 七 歲 性 攻 擊 者, 保 持 在 一 個 青 少 年 的 司 法 系 統 ( 沒 有 判 罪, 意 圖 沒 有 判 罪, 意 圖, 和 送 到 監 獄 跟 成 人 一 樣 ), 當 他 是 可 能 的 被 送 到 一 個 " 家 庭 或 者 處 置 ", 這 樣 的 情 況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樣 判 罪, 和 一 個 判 定 在 一 個 性 攻 擊, 在 判 決 當 青 少 年 是 十 六 和 十 七 歲 被 判 罪, 判 定, 被 處 以 徒 刑, 和 入 獄 服 刑, 更 像 成 人, 青 少 年 的 判 罪 和 判 定 ( 十 六 和 十 七 歲 之 間 ), 會 被 當 做 成 人 的 判 罪 和 判 定 一 樣 十 一 歲 的 兒 童 的 性 失 調 行 為, 或 者 低 於 十 一 歲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性 攻 擊, 除 非 他 導 因 於 官 方 的 判 罪 官 方 注 意 事 項 - 因 果 在 英 國 一 個 官 方 的 警 告 會 被 視 為 同 等 式 一 個 判 罪 或 判 定 相 似 的 事 實 犯 罪 一 個 攻 擊 者 攻 擊 三 個 不 同 的 女 人, 在 三 種 不 同 的 情 況, 在 前 二 個 情 況, 他 抓 女 人 當 他 不 行 穿 越 一 個 有 樣 木 的 區 域, 和 脫 拉 她 進 入 灌 木 叢 和 強 暴 她, 對 於 這 種 情 況, 他 是 被 判 定 於 雙 重 的 性 攻 擊 ( 強 暴 ) 在 第 三 種 情 況, 他 抓 住 女 人, 開 始 拖 她 進 入 灌 木 叢, 但 這 個 女 人 是 如 此 的 堅 持, 以 致 他 很 嚴 厲 的 打 她 和 丟 她, 在 這 樣 的 案 件, 他 被 判 定 為 激 怒 性 攻 擊 為 了 這 樣 的 判 定 是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性 攻 擊, 他 必 須 有 一 個 性 動 機, 在 這 樣 的 案 例 中, 他 是 合 理 的, 假 設 這 樣 的 激 怒 攻 擊 有 一 個 性 動 機, 因 為 他 假 設 其 他 的 性 攻 擊 是 如 此 接 近 25

26 的, 任 何 其 他 指 示 的 不 存 在, 對 於 對 照 這 樣 的 激 怒 性 攻 擊, 會 被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案 例, 注 意 : 這 樣 的 犯 罪 行 為, 可 能 會 被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你 也 可 以 參 照 附 部 份 " 編 碼 犯 罪 的 狂 歡 ", 在 章 節 " 項 目 #5- 先 前 的 性 攻 擊 案 例 " 指 數 攻 擊 指 數 攻 擊 經 常 被 視 為 最 近 代 的 性 攻 擊, 他 可 能 是 一 個 判 罪, 逮 捕, 判 定, 或 規 則 違 反 ( 看 定 義 在 一 個 性 攻 擊, 在 這 個 篇 章 的 更 早 的 敘 述 中 ) 有 些 時 候, 指 數 攻 擊 包 括 多 重 判 定, 多 重 受 害 人, 和 無 數 的 犯 罪 暴 行,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因 為 這 個 攻 擊 者 也 許 沒 有 被 察 覺 到 和 被 發 現 到, 一 些 攻 擊 者 被 察 覺 在 攻 擊 的 狂 歡 之 後, 如 果 這 樣 的 結 果 在 一 個 單 一 的 判 定, 不 管 判 定 的 數 量, 所 有 的 判 定 被 視 為 指 數 攻 擊 的 一 部 份, 判 定 在 性 攻 擊, 是 一 連 串 的 顛 覆, 在 訴 願 被 當 做 一 個 指 數 攻 擊, 判 罪 對 性 攻 擊 案 件 可 以 被 視 為 指 數 攻 擊, 甚 至 攻 擊 者, 是 被 宣 告 無 罪 在 晚 一 點 的 時 間 在 大 多 數 的 靜 態 -99 樣 本 中 ( 大 約 百 分 之 七 十 ) 沒 有 先 前 的 性 攻 擊 在 他 們 的 紀 錄 ; 他 們 的 指 數 攻 擊 是 他 們 第 一 次 被 激 怒, 當 做 性 失 調 行 為 結 果 是 靜 態 -99 是 合 理 的, 在 攻 擊 者 面 對 他 們 第 一 次 的 性 判 罪 宣 告 無 罪 的 案 例 宣 告 無 罪 的 案 例, 被 視 為 是 判 罪 和 可 以 被 使 用 當 做 性 攻 擊 判 定 推 翻 在 上 訴 的 過 程 中 判 定 是 連 續 的 被 推 翻 在 上 訴 過 程 中,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 偵 測 的 " 被 兒 童 保 護 單 位 被 " 偵 測 的 " 被 兒 童 援 助 組 織 或 其 他 的 兒 童 保 護 單 位, 不 能 被 視 為 一 個 官 方 的 制 裁 ; 他 也 不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判 罪 或 判 定, 這 不 足 以 去 創 造 一 個 新 的 指 數 攻 擊 26

27 條 件 性 釋 放 的 廢 除, 對 於 " 終 身 監 禁 者 ", 危 險 性 的 攻 擊 者, 和 其 他 未 被 決 定 刑 期 的 案 例 - 當 做 被 視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偶 然 的 攻 擊 者 在 條 件 性 的 釋 放, 在 社 區 中 有 一 個 終 身 監 禁 已 經 被 認 定 是 一 個 危 險 性 的 攻 擊 者 ( 加 拿 大 C.C.C. SEC.753), 或 者 其 他 的 攻 擊 者 有 未 決 定 性 的 刑 期, 或 者 承 認 一 個 新 的 攻 擊 案 例, 或 違 反 他 們 的 釋 放 條 件, 當 在 社 群 中, 有 時 候 當 這 樣 的 情 況 發 生, 攻 擊 者 有 他 們 的 條 件 釋 放 做 廢, 和 僅 僅 只 是 被 退 回 監 獄 更 甚 於 被 判 罪 在 一 個 新 的 攻 擊 或 違 反 下, 一 般 來 說, 這 樣 的 狀 態 如 果 被 執 行, 為 了 節 省 時 間, 和 這 些 資 源 被 視 為 是 這 些 攻 擊 者 已 經 在 入 獄 服 刑 的 狀 態 下 如 果 一 個 " 終 身 監 禁 者 ", 例 如 : 危 險 的 攻 擊 者, 或 其 他 的 攻 擊 者, 在 已 經 被 強 制 未 被 決 定 的 刑 期 是 僅 僅 只 被 作 廢 ( 退 回 監 獄 在 條 件 性 釋 放, 在 社 區 中 沒 有 審 判 的 過 程 ), 對 於 一 個 性 行 為, 這 樣 可 能 會 被 當 做 是 一 個 指 數 性 攻 擊, 如 果 這 個 行 為 是 如 此 的 沉 重, 在 一 個 人 還 沒 準 備 參 與 犯 罪 司 法 系 統, 將 很 可 能 會 判 定 為 是 一 個 性 犯 罪 攻 擊, 給 予 這 樣 相 同 的 行 為, 注 意 : 這 樣 的 衡 量 模 型, 應 該 被 確 定 是 這 樣 的 攻 擊 者, 還 沒 接 受 制 裁, 它 是 高 度 相 似 於 一 個 性 擊 判 罪 會 被 警 方 紀 錄 歷 史 性 的 攻 擊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可 能 會 面 臨 一 個 情 況, 在 那 裡 一 個 攻 擊 者 是 被 帶 到 法 院 之 前, 在 一 系 列 的 性 攻 擊, 所 有 的 這 些 攻 擊 是 已 經 發 生, 在 幾 年 之 前, 在 大 多 數 時 常 發 生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已 經 攻 擊 的 對 象 是 小 孩, 在 過 去 的 時 間 中, 和 當 這 些 小 孩 已 經 成 熟, 他 們 持 續 向 前 和 判 這 個 施 暴 者 有 罪, 在 第 一 項 的 判 罪 是 確 定 之 後, 他 不 再 是 一 個 不 尋 常 的 案 件, 對 其 他 受 害 人 來 說, 為 了 出 現 和 待 在 一 連 串 的 判 罪, 這 樣 的 評 估 模 型 也 許 被 面 對,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有 多 重 判 罪, 多 重 法 院 日 期, 和 可 能 性 的 多 重 判 定, 從 來 沒 有 到 過 法 院 - 或 者 那 些 從 來 沒 有 被 制 裁 的 性 失 調 行 為, 在 這 樣 的 例 子 中, 攻 擊 者 是 在 法 院 之 前, 是 第 一 次, 所 有 27

28 的 判 罪, 法 院 紀 錄 和 判 定 變 成 是 被 知 道 當 做 一 個 " 指 數 叢 ", 和 他 們 都 被 視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的 一 部 份 指 數 叢 一 個 攻 擊 者 可 能 會 承 認 一 連 串 的 性 攻 擊, 在 不 同 的 判 決 中, 在 延 長 的 期 間, 在 攻 擊 的 狂 歡, 事 先 被 偵 測 和 逮 捕 到, 甚 至 攻 擊 者 也 許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刑 期, 在 不 同 的 判 決, 這 種 連 串 的 判 罪 和 判 定, 會 被 認 定 為 一 個 " 指 數 叢 ", 這 些 " 狂 歡 " 的 攻 擊, 會 被 歸 類 為 在 一 起 - 早 期 的 案 例 中, 不 會 被 認 定 為 " 優 先 的 ", 和 在 最 後 的 案 例, 這 個 " 指 數 ", 它 們 全 部 變 成 " 指 數 叢 ", 這 是 因 為 攻 擊 者 沒 有 被 " 抓 到 " 和 制 裁, 在 早 期 的 攻 擊 案 例 中, 和 然 後 " 被 選 中 ", 為 了 在 攻 擊 不 管 是 否 會 被 制 裁, 更 進 一 步 的 來 說, 歷 史 性 的 攻 擊, 會 被 偵 測 在 攻 擊 者, 被 判 定 為 一 個 更 近 的 性 攻 擊 之 後, 會 被 認 定 為 是 指 數 攻 擊 的 一 部 份 ( 假 累 犯 ) 和 變 成 " 指 數 叢 " 的 一 部 份 ( 看 以 下 的 章 節 ) 對 於 二 個 攻 擊 案 例, 會 被 考 慮 是 分 開 的 攻 擊 案 例, 第 二 個 攻 擊 案 例, 必 須 已 經 被 歸 類 為 攻 擊 者, 被 偵 測 和 扣 留 / 或 被 制 裁 之 後, 對 於 先 前 的 攻 擊 案 件 例 如 : 一 個 攻 擊 案 件 確 定 當 一 個 攻 擊 者, 在 保 釋 情 況 的 狀 態 下 被 釋 放, 在 一 個 先 前 的 性 攻 擊 案 件 會 被 取 代, 先 前 的 判 罪 和 變 成 指 數 攻 擊, 這 是 因 為 攻 擊 者 知 道 他 / 她 已 經 被 偵 測 對 於 他 們 先 前 的 犯 罪 行 為, 但 卻 選 擇 再 攻 擊, 不 管 任 何 方 式 一 個 " 指 數 叢 " 可 能 發 生 在 三 種 方 式 第 一 : 發 生 當 一 個 攻 擊 者 承 認 多 起 性 侵 害, 在 同 一 時 間 和 這 些 攻 擊, 然 後 連 續 的 被 當 做 一 個 社 群 處 理, 被 警 察 和 法 院 第 二 : 發 生 當 一 個 指 數 攻 擊, 已 經 被 認 定 對 於 一 個 攻 擊 者, 和 跟 隨 這 樣 的 情 況,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變 成 察 覺 到 先 前 的 歷 史 攻 擊, 對 於 那 個 攻 擊 者 從 來 沒 有 被 判 罪 或 判 定 先 前 28

29 的 這 樣 先 前 的 攻 擊 一 再 持 續, 和 變 成 一 部 份 的 " 指 數 叢 ", 這 也 許 被 知 道, 當 做 假 累 犯, 它 是 重 要 的 被 會 記 住, 這 樣 的 歷 史 判 罪, 不 會 被 當 做 " 先 前 的 ", 因 為 這 樣 的 攻 擊 行 為, 不 會 是 一 個 結 果, 在 攻 擊 者 承 認 指 數 攻 擊 之 前 這 樣 的 事 件, 被 確 定 之 後, 這 個 攻 擊 者, 不 會 被 制 裁, 為 了 先 前 的 行 為, 和 這 樣 的 選 擇 會 導 致 他 再 度 攻 擊 第 三 : 情 況 可 能 更 為 嚴 重, 當 一 個 攻 擊 者, 被 判 罪 伴 隨 著 好 幾 起 攻 擊 案 件, 會 被 導 致 一 個 審 判 過 程 在 一 個 很 短 的 期 間 中 ( 一 個 月 或 以 上 ), 當 這 個 犯 罪 紀 錄 被 提 及, 它 出 現 在 一 連 串 的 判 罪 中, 是 會 被 保 留 到 調 查 的 最 後 程 序, 和 法 院 不 會 傾 向 所 有 的 判 罪 在 同 一 天 發 生, 當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回 顧 這 一 連 串 的 判 罪 分 類, 在 那 個 情 況 下, 它 出 現 一 連 串 的 攻 擊 已 經 最 後 被 " 抓 到 ", 跟 著 一 個 攻 擊 者 - 這 樣 的 情 況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 叢 ", 如 果 這 些 判 罪 發 生 在 最 後 一 個 判 罪, 它 們 會 變 成 一 個 指 數 叢,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將 不 會 被 計 算 在 最 後 一 個 法 院 的 判 決 之 中, 當 這 個 " 指 數 " 和 早 期 的 案 例, 當 做 " 先 前 的 " 第 二 個 例 子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發 生, 當 一 個 攻 擊 者 在 犯 罪 的 過 程 中," 狂 歡 "- 這 個 攻 擊 重 複 的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攻 擊, 但 是 沒 有 被 偵 測 或 抓 到, 最 後 在 制 裁 獨 立 的 被 確 定 之 後, 在 多 起 性 攻 擊 案 件 之 中 例 如 : 一 個 攻 擊 者 承 認 一 個 強 暴, 被 察 覺, 被 判 罪, 和 在 保 釋 的 情 況 下 被 釋 放 非 常 短 的 期 間, 在 他 被 釋 放 之 後, 他 承 認 另 外 一 起 強 暴 案 被 察 覺 和 判 罪, 因 為 這 個 攻 擊 者, 被 察 覺 和 判 罪, 在 多 起 罪 案 中, 這 樣 的 情 況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犯 罪 的 " 狂 歡 "- 這 些 判 罪 和 可 能 的 最 終 犯 決 會 被 視 為 獨 立 的 罪 案, 如 果 這 些 判 罪, 是 最 後 的 性 攻 擊 案 件, 在 攻 擊 的 紀 錄 - 在 第 二 個 判 罪, 會 被 當 做 是 指 數 和 第 一 個 判 罪, 會 被 當 做 一 個 " 先 前 的 " 然 而, 如 果 一 個 攻 擊 者 承 認 一 件 強 暴 犯 在 一 月, 另 外 一 起 在 三 月, 另 外 一 起 在 五 月, 和 另 外 一 起 在 七 月, 和 最 後 被 抓 到 並 被 判 決, 對 所 有 事 情 在 八 月, 這 樣 的 情 況 會 被 認 定 為 一 個 犯 罪 " 狂 歡 " 因 為, 他 沒 有 被 偵 測 到 或 有 判 決 的 結 果, 在 這 些 犯 罪 之 間, 在 那 樣 29

30 的 情 況 之 下, 這 樣 性 攻 擊 的 狂 歡 是 他 們 最 近 的 性 攻 擊, 在 攻 擊 者 的 紀 錄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 指 數 叢 ", 和 所 有 四 起 強 暴 案 會 被 當 做 " 指 數 ", 不 僅 僅 只 是 最 後 一 件 案 件 性 累 犯 性 累 犯 發 生, 當 一 個 攻 擊 者 經 常 參 與 在 犯 罪 的 司 法 程 序 中 被 判 罪, 隨 著 先 前 的 攻 擊 案 件, 他 們 都 沒 有 為 他 們 之 前 的 犯 罪 行 為 判 罪, 這 樣 的 情 況 發 生, 最 一 般 的 狀 況 是, 隨 著 性 攻 擊 者 當 他 在 公 眾 的 場 所 是 聲 明 狼 籍 的, 或 者 公 眾 的 媒 體 圍 繞 在 判 決 之 中, 或 釋 放 引 領 過 去 攻 擊 案 件 中 的 受 害 者, 在 主 動 承 認 的 狀 況, 和 保 留 新 的 判 罪, 因 為 這 個 攻 擊 者 沒 有 被 判 罪, 和 被 判 定 有 結 果, 對 於 那 些 先 前 的 失 調 行 為, 他 們 從 來 都 沒 有 經 歷 過 一 個 合 法 的 判 決 結 果, 然 後 選 擇 再 攻 擊 例 如 : 瓊 斯 先 生 被 判 定 三 起 性 攻 擊 兒 童 的 案 件,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這 些 性 攻 擊 案 件, 發 生 在 一 九 七 0 年 代, 當 公 眾 的 結 果 圍 繞 在 瓊 斯 可 能 會 被 釋 放 在 二 00 二 年, 又 有 二 個 受 害 者, 現 在 是 成 人, 主 動 承 認 和 保 留 新 的 判 罪, 在 二 00 二 年, 這 樣 的 攻 擊 案 件, 也 發 生 在 一 九 七 0 年 代, 當 這 些 受 害 者 沒 有 主 動 承 認 直 到 二 00 二 年 因 為, 瓊 斯 先 生 先 前 沒 有 被 制 裁, 對 於 這 些 攻 擊 案 件, 所 以 這 些 案 件 就 沒 有 在 他 的 紀 錄 中, 當 他 被 判 定 有 罪,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攻 擊 案 件, 對 於 那 些 攻 擊 者, 沒 有 被 制 裁, 和 被 曝 光, 自 從, 這 個 攻 擊 者 是 在 司 法 的 過 程 被 視 為 是 " 性 累 犯 ", 和 被 當 做 是 " 指 數 叢 " 的 一 部 份, 這 樣 的 歷 史 性 判 罪, 自 然 不 會 被 視 為 當 做 " 先 前 的 " 後 指 數 性 攻 擊 攻 擊 案 件 是 發 生 在 指 數 攻 擊 之 後, 並 不 被 當 做 是 靜 態 -99 的 目 的, 後 指 數 性 攻 擊 創 造 一 個 新 的 指 數 攻 擊, 後 指 數 暴 力 攻 擊 應 該 被 視 為 " 外 部 的 " 風 險 因 素, 和 應 該 被 包 括 在 個 別 的, 在 任 何 的 報 告, 有 關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行 為 30

31 例 如 : 後 指 數 性 攻 擊 ; 被 當 做 是 一 個 案 件,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承 認 一 個 性 攻 擊, 被 察 覺, 被 判 罪, 在 保 釋 的 情 況 下 被 釋 放, 你 會 被 指 派 去 評 估 這 個 攻 擊 者, 而 不 是 在 你 可 以 完 成 你 的 評 估 之 前, 他 承 認 另 外 一 起 性 攻 擊, 被 察 覺 和 判 罪, 因 為 這 個 攻 擊 者, 被 察 覺, 判 罪 和 被 釋 放, 這 樣 的 狀 態 並 不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犯 罪 " 狂 歡 ", 他 選 擇 再 攻 擊, 除 非 知 道 他 是 在 法 律 制 裁 之 下, 這 樣 新 的 判 罪, 和 可 能 性 的 最 終 判 決,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分 離 犯 罪, 在 一 種 情 況 下, 這 樣 新 的 判 罪, 很 自 然 的 創 造 一 個 新 的 性 攻 擊, 和 變 成 新 的 指 數 攻 擊, 如 果 這 些 判 罪, 發 生 在 最 後 一 起 性 攻 擊, 在 攻 擊 者 的 紀 錄 - 最 近 的 判 罪 會 被 當 做 指 數 和 判 罪, 在 他 第 一 次 在 保 釋 的 情 況 下 被 釋 放, 會 變 成 一 個 " 先 前 的 " 性 攻 擊 案 件 例 如 : 後 指 暴 力 攻 擊 案 件 ; 被 當 做 是 一 個 案 件,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被 關 在 監 獄, 在 一 個 性 攻 擊 的 認 罪 判 定, 和 被 判 定 為 是 一 個 嚴 重 的 暴 力 攻 擊, 這 樣 的 暴 力 攻 擊 不 會 被 評 估, 在 項 目 #3( 指 數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 或 者 項 目 #4( 先 前 的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 但 被 個 別 的 提 及 當 做 一 個 " 外 部 風 險 因 素 ", 在 靜 態 -99 以 外 的 評 估 內 容 中, 在 任 何 隨 之 而 來 的 報 告, 在 攻 擊 者 身 上 先 前 的 攻 擊 一 個 先 前 攻 擊 是 任 何 性 或 非 性 犯 罪 行 為, 組 織 規 則 違 反, 緩 刑, 假 釋 或 條 件 的 釋 放 違 反 和 / 逮 捕 判 罪 或, 判 定 這 樣 的 狀 態, 會 被 合 法 的 處 理, 先 前 的 對 於 指 數 性 攻 擊 這 樣 的 狀 態 包 括 二 個 部 份, 在 青 少 年 和 成 人 攻 擊 案 件, 一 般 來 說 會 被 視 為 一 個 先 前 的, 制 裁 被 賦 予 對 於 先 前 的 攻 擊 案 件, 必 須 已 經 發 生 在 指 數 攻 擊 之 前, 是 被 承 認 的 然 而,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已 經 意 識 到 他 們 在 某 種 型 式 的 合 法 限 制 下, 和 然 後 跑 出 去, 和 在 攻 擊 不 管 這 樣 的 規 定, 這 樣 新 的 攻 擊 案 件, 會 創 造 一 個 新 的 指 數 攻 擊, 這 樣 的 狀 態 下 的 例 子 是 可 能 被 一 個 攻 擊 者, 是 被 判 罪 為 " 性 交 通 " 跟 一 個 不 到 十 四 歲 的 人, 和 然 後 被 釋 放 在 他 自 31

32 有 的 認 定, 伴 隨 著 一 個 承 認, 去 出 現 或 他 們 被 判 罪 和 在 保 釋 的 情 況 下 被 釋 放, 在 這 二 種 案 件 中, 如 果 攻 擊 者 然 後 被 認 定 是 一 個 " 邀 約 性 的 性 接 觸 ", 在 被 判 定 和 釋 放 在 這 樣 的 " 邀 約 性 接 觸 " 會 變 成 新 的 指 數 攻 擊, 和 這 樣 的 " 性 交 通 " 跟 一 個 不 到 十 四 歲 的 人, 會 自 動 的 變 成 一 個 " 先 前 的 " 性 攻 擊 為 了 計 算 條 件 釋 違 目, 當 做 " 先 前 的 ", 他 們 必 是 " 真 實 的 犯 罪 ", 他 們 必 須 被 認 定 為 真 實 的 犯 罪, 一 些 事 情 在 一 些 人 當 還 沒 有 被 牽 涉 在 一 個 犯 罪 司 法 系 統, 可 能 被 判 罪 的 情 況 下, 技 術 性 的 違 反, 例 如 : 是 少 數 種 族 出 現 的 情 況 下, 或 者 喝 酒 的 限 制 是 不 被 計 算 在 內 32

33 評 估 十 個 項 目 項 目 #1- 年 輕 基 礎 準 則 : 研 究 ( 漢 森,2001) 顯 示 出 性 累 犯 是 更 接 近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的 早 期 成 年 生 涯 中, 比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晚 期 的 成 年 期 間, 參 照 圖 表 一, 下 一 頁 資 訊 的 取 得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 為 了 完 成 這 個 項 目,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確 定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或 有 其 他 的 認 知, 在 攻 擊 者 的 年 紀 基 本 規 則 :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是 在 他 的 第 十 八 和 第 二 十 五 的 生 日 在 曝 露 風 險, 在 你 評 估 這 個 攻 擊 者 一 個 "1", 在 這 個 項 目,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在 他 過 去 二 十 五 個 生 日, 在 曝 露 去 冒 險 在 你 評 估 這 個 攻 擊 者 一 個 "0", 在 這 個 項 目 靜 態 -99 沒 有 意 慾 對 那 些 小 於 十 八 歲 有 風 險 在 曝 露 他 們 的 侵 害 行 為, 在 那 段 時 間 在 某 些 條 件 下, 例 如 : 預 期 性 的 釋 放, 從 監 護,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也 許 會 被 感 興 趣,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的 風 險 估 計, 在 一 些 特 定 的 點, 在 未 來 這 樣 的 情 況 也 許 發 生,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是 在 近 期 被 監 禁 ( 醫 院 ), 和 你 會 感 到 興 趣 在 他 的 風 險, 當 他 是 具 有 資 格 的, 會 被 釋 放 在 九 月, 然 而, 你 知 道 這 攻 擊 者 的 第 二 十 五 歲 生 日, 將 發 生 在 五 月, 如 果 你 正 在 評 估 這 個 攻 擊 者 在 攻 擊 的 預 估 風 險, 對 於 他 可 能 的 釋 放 在 九 月 因 為, 在 那 個 曝 露 的 時 間, 是 有 風 險 的, 在 他 過 去 二 十 五 個 生 日 - 你 不 會 被 給 予 風 險 的 分 數, 對 於 少 於 二 十 五 歲, 甚 至 他 今 天 只 有 二 十 四 歲, 你 計 算 風 險 的 基 礎, 是 年 紀 在 風 險 的 曝 露 有 些 時 候, 這 個 點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會 被 曝 露 的 風 險, 是 不 確 定 的, 例 如 : 如 果 他 是 具 有 資 格 的, 會 被 假 釋 但 不 會 得 到 它, 在 這 些 案 例 中, 他 也 許 是 適 合 的, 去 使 用 一 些 形 式 的 條 件 指 示, 指 出 他 的 風 險 評 估 如 何 會 改 變, 有 關 於 當 他 被 釋 放 的 時 候 33

34 累 犯 率 性 累 犯 的 年 齡 分 佈, 在 性 攻 擊 者 年 齡 分 佈 強 暴 者 超 家 兒 虐 亂 倫 強 暴 者 (n = 1,133) 超 家 庭 的 兒 童 虐 待 [ 超 家 兒 虐 ](n = 1,411) 亂 倫 供 給 者 (n = 1,207) 漢 森,(2002) 累 犯 和 年 紀 : 接 下 來 的 資 料 在 4673 筆 性 攻 擊 者 跨 人 的 暴 力 的 期 刊,17, 漢 森,(2001) 年 紀 和 性 累 犯 : 一 個 比 較 在 強 暴 犯 和 兒 童 虐 待 者 所 使 用 的 報 告 奧 特 華 : 索 里 西 特 加 拿 大 大 學 部 門 索 里 西 特 加 拿 大 大 學 系 所 索 里 西 特 加 拿 大 大 學 網 站, 項 目 #2 曾 經 跟 親 密 的 伴 侶 一 起 生 活 - 二 年 基 礎 原 則 : 研 究 人 員 建 議 有 一 個 延 長 的 親 蜜 聯 繫 跟 某 些 人, 也 許 是 一 個 保 護 性 的 因 素, 對 抗 性 在 攻 擊, 參 照 漢 森 和 布 西 爾 (1998), 表 格 一 - 項 目 " 單 身 ( 未 婚 ) 和 結 婚 ( 現 今 的 )" 在 總 體 來 說, 我 們 知 道 相 對 的 風 險, 性 在 攻 擊 是 低 於 在 男 性 已 經 被 形 成 親 蜜 的 伙 伴 關 係 需 要 的 資 訊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 為 了 完 成 這 些 項 目, 它 是 高 度 渴 望 的,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可 以 34

35 確 定 供 給 者 的 關 係 歷 史, 透 過 間 接 性 的 資 源 或 官 方 紀 錄 基 礎 規 則 :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從 來 沒 有 一 個 親 蜜 的 成 年 關 係,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你 可 以 評 估 這 樣 的 攻 擊 者 "1, 在 這 個 樣 的 項 目 如 果 攻 擊 者 有 一 個 親 蜜 的 成 年 關 係,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你 評 估 這 樣 的 攻 擊 者, 一 個 "0", 在 這 樣 的 項 目 這 個 項 目 的 內 容, 是 反 應 是 否 這 個 攻 擊 者, 有 個 性 上 的 / 心 理 上 的 資 源, 當 做 一 個 成 年, 為 了 建 立 一 個 相 對 的 穩 定 的 " 類 似 於 婚 姻 的 " 關 係, 跟 其 他 的 人 它 是 沒 有 關 係 的, 是 否 這 個 親 蜜 關 係, 過 去 式 / 現 在 式 是 同 性 或 異 性 遺 失 的 項 目 - 唯 一 的 項 目 會 被 遺 漏 在 靜 態 -99 是 這 樣 的 項 目 ( 曾 經 生 活 - 項 目 #2)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的 資 訊, 是 可 取 得 的, 在 這 樣 的 項 目, 應 該 被 評 估 一 個 "0"( 零 )- 即 使 這 個 攻 擊 者 已 經 生 活 跟 一 個 親 蜜 的 伴 侶 二 年 的 期 間 為 了 完 成 這 個 項 目,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應 該 更 進 一 步 的 確 定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關 係 歷 史, 透 過 間 接 的 資 源, 和 官 方 紀 錄, 這 些 資 源 的 缺 失, 自 我 報 告 的 資 訊 也 許 是 實 用 的, 假 設 性 的 項 目, 自 我 報 告 似 乎 是 可 以 信 賴 的 和 合 理 的, 對 於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他 們 也 許 是 確 定 的 案 件 ( 移 民, 難 民 從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 在 那 裡, 它 是 不 可 能 的 去 評 估 間 接 或 官 方 資 料, 在 那 裡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立 基 於 可 能 性 的 平 衡, 是 被 判 定 這 個 人, 已 經 生 活 跟 一 個 親 蜜 伴 侶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也 許 得 到 這 個 項 目 一 個 "0", 它 是 更 被 偏 好 的, 你 去 確 定 這 樣 關 係 的 存 在, 透 過 間 接 的 接 觸, 或 官 方 的 資 訊, 這 樣 的 案 件, 應 該 當 然 被 視 為 已 經 完 成, 如 果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是 被 伴 隨 著 一 個 敵 對 的 上 下 文, 在 攻 擊 者 有 一 個 真 實 的 動 機, 去 假 裝 沒 有 關 係 存 在 在 這 樣 的 案 例 中, 關 係 歷 史 的 確 定, 是 不 可 能 的 或 者 合 理 的,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也 許 選 擇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二 種 方 式 和 報 導 不 同 在 風 險 評 估, 在 他 們 最 後 的 報 如 果 一 個 人 已 經 被 監 禁 在 他 們 大 多 數 的 生 活 中, 或 者 是 仍 然 十 分 年 輕 的, 和 沒 有 機 35

36 會 去 建 立 一 個 親 蜜 的 關 係,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他 們 是 仍 然 評 估 當 做 從 沒 生 活 跟 一 個 親 蜜 伴 侶, 在 二 年 的 期 間, 他 們 被 評 估 為 "1" 在 這 種 狀 態 下, 有 二 個 理 由, 第 一 個 是, 這 是 一 種 方 式, 這 樣 的 項 目 被 評 估 在 一 個 原 始 樣 本, 和 現 在 去 改 變 定 義, 會 使 累 犯 估 計 的 結 果 有 所 差 距, 從 那 些 使 合 理 的 項 目 在 靜 態 -99 的 模 型 中 第 二 個 理 由 是, 已 經 變 成 一 部 份, 或 者 經 歷 過 的, 一 個 持 續 的 關 係 也 許 是 很 好 的 保 護 因 素 在 性 攻 擊 中, 結 果 來 說, 理 由 是 為 什 麼 這 個 保 護 性 的 因 素 是 不 存 在 的, 是 無 形 的 對 於 這 個 事 件 在 風 險 的 本 身 這 個 攻 擊 者 被 給 予 一 分, 對 這 些 項 目, 如 果 他 從 來 沒 有 生 活 跟 一 個 成 年 的 愛 人 ( 男 性 或 女 性 ), 在 至 少 二 年 的 期 間, 一 個 成 年 人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個 體, 在 超 過 同 意 結 婚 的 年 紀, 這 樣 同 居 關 係 的 期 間 必 須 被 持 續 在 相 同 的 人 才 可 以 成 立 一 般 來 說, 關 係 跟 成 年 的 受 害 者, 不 被 計 算 在 模 型 中, 然 而 如 果 攻 擊 者, 和 受 害 者 有 二 年 的 親 蜜 關 係 在 性 攻 擊 案 件 發 生 之 前, 然 後, 這 樣 的 關 係 會 被 計 算, 和 攻 擊 者 被 評 估 為 一 個 "0", 在 這 個 項 目 然 而, 如 果 這 個 信 賴 用 開 始, 在 攻 擊 者 和 受 害 者 已 經 生 活 在 一 起 之 前, 在 一 個 親 蜜 關 係 下 有 二 年 的 期 間, 然 後 這 樣 的 關 係 不 會 被 當 作 計 算, 不 管 它 的 長 度 為 何 案 例 在 攻 擊 者 已 經 生 活 超 過 二 年, 跟 一 個 兒 童 受 害 者 在 一 個 " 愛 人 " 關 係 不 被 計 算 當 作 生 活 跟 一 個 親 蜜 伴 侶, 和 這 個 攻 擊 者 會 被 評 估 為 "1, 在 這 樣 的 項 目, 不 合 法 的 關 係 ( 亂 倫 關 係 跟 他 的 母 親 ), 生 活 在 同 居 關 係 跟 " 曾 經 孩 童 " 受 害 兒, 不 被 計 算 當 作 " 同 居 ", 對 於 這 個 項 目 的 目 的, 和 這 樣 的 攻 擊 者, 一 再 曾 經 的 被 評 估 一 個 "1, 在 這 個 項 目 一 個 曾 經 孩 童 受 害 者, 是 這 種 狀 況, 在 這 個 攻 擊 者, 虐 待 一 個 孩 童, 但 這 個 受 害 者 仍 然 也 存 續 下 來, 當 作 一 個 成 人, 在 一 個 親 蜜 的 關 係 跟 這 個 攻 擊 者, 或 者 他 已 經 生 活 的 那 些 人, 當 作 一 個 成 人, 在 一 個 親 蜜 關 係 跟 攻 擊 者 本 身 36

37 例 外 項 目 合 法 的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少 於 二 年, 在 同 居 的 狀 態 下 不 被 計 算 男 性 的 愛 人 在 監 獄 中, 不 被 計 算 監 獄 婚 姻 ( 在 任 何 的 期 間 ), 在 那 種 狀 態 下 攻 擊 者 被 監 禁, 在 關 係 存 續 的 時 候 不 被 計 算 不 合 法 的 關 係, 例 如 : 當 攻 擊 者 有 一 個 亂 倫 關 係, 跟 他 的 母 親, 不 被 計 算 親 蜜 的 關 係 伴 隨 著 非 人 類 的 項 目, 不 被 計 算 關 係 跟 受 害 者 不 被 計 算 ( 看 以 上 的 例 外 關 係 ) 神 父 和 其 他 不 管 任 何 理 由 已 經 被 選 中, 當 做 一 個 生 活 型 式, 不 可 結 婚 同 居 / 是 仍 然 被 評 估 為 沒 有 生 活 跟 一 個 親 蜜 伴 侶 延 伸 的 例 外 在 一 些 判 決 中, 它 是 普 遍 的, 在 一 個 攻 擊 者, 被 遠 離 從 婚 姻 的 / 家 庭 的 家 在 延 長 的 期 間, 這 個 攻 擊 者 一 般 來 說, 工 作 在 加 油 機 械 捕 漁 船 灌 木 林 林 區 軍 隊 指 派 或 其 他 這 樣 自 然 的 項 目, 當 這 個 風 險 評 估 模 型, 須 要 親 蜜 的 同 居, 在 被 持 續 有 一 個 審 慎 判 斷 的 空 間,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有 一 個 被 確 定 的 " 家 ", 他 / 她 分 享 同 一 個 愛 人, 和 這 個 親 蜜 關 係 已 經 長 達 超 過 二 年,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應 該 被 視 為 正 常 的, 和 這 樣 監 固 的 關 係,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應 該 傾 向 於 決 定, 除 了 這 些 延 長 的 缺 席 因 素, 在 這 樣 的 關 係 是 視 為 向 一 個 誠 實 的 意 圖, 在 一 個 長 期 承 認 的 關 係 和 不 只 是 一 個 堅 固 的 關 係, 如 果 這 個 關 係, 被 當 做 像 一 個 誠 實 的 意 圖, 在 一 個 長 期 的 承 認 的 關 係, 然 後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會 評 估 這 個 攻 擊 者 為 一 個 "0, 在 這 個 項 目 當 做 這 樣 的 狀 態 會 被 視 為 一 個 親 蜜 的 關 係, 在 超 過 二 年 的 期 間, 如 果 這 個 評 37

38 估 模 型 認 為, 這 個 關 係 是 一 個 堅 固 的 關 係, 這 個 攻 擊 者 會 被 評 估 為 一 個 "1, 如 果 這 個 同 居 關 係, 是 在 長 期 間 ( 超 過 三 年 ), 然 後 這 個 缺 席 的 期 間, 可 以 被 公 平 的 維 持 ( 四 個 月 在 一 個 露 營 期 間 / 加 油 機 械 工 廠 或 六 個 月 或 更 多 在 軍 隊 的 指 派 ) 項 目 #3 指 數 非 性 暴 力 ( 非 性 暴 )- 任 何 的 判 定 基 礎 原 則 : 在 其 中 的 分 析 回 顧, 在 這 個 課 程 指 出, 有 一 個 暴 力 的 歷 史, 是 一 個 預 測 性 的 因 素, 對 於 未 來 的 暴 力, 參 照 漢 森 和 布 西 爾 (1998), 表 格 二 - 項 目," 先 前 的 暴 力 攻 擊 案 件 ", 非 性 暴 力 存 在 預 測 損 害 的 嚴 重 度 是 在 攻 擊 去 發 生 和 強 烈 的 指 示, 在 公 然 的 暴 力 將 發 生 ( 漢 森 和 布 西 爾,1998) 這 樣 的 項 目 是 被 包 括 在 靜 態 -99 的 模 型 中, 因 為, 在 原 始 的 樣 本 數, 這 些 項 目 陳 述 一 個 小 而 正 面 的 關 係, 伴 隨 著 性 累 犯 ( 漢 森 & 索 頓, 未 被 公 開 發 行 的 資 料 ) 在 英 文 的 資 料, 判 定 在 非 性 暴 力 是 被 特 別 被 用 來 預 測 的 強 暴 ( 強 暴 性 的 性 貫 穿 行 為 ), 更 甚 於 所 有 各 種 類 的 性 攻 擊 ( 索 頓 & 崔 弗 斯,1991) 在 一 些 英 文 的 資 料, 設 定 這 些 項 目, 已 經 被 當 做 在 判 定 的 預 測 對 任 何 性 攻 擊 資 訊 取 得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有 方 法, 對 於 一 個 官 方 的 犯 罪 紀 錄, 當 編 撰 被 警 察 法 院 或 更 誤 的 當 局, 犯 罪 判 定 的 自 我 報 告, 不 能 被 使 用 來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除 了 在 特 定 少 數 的 情 況 中, 請 參 照 副 項 目 " 自 我 報 告 和 靜 態 -99" 在 前 言 的 項 目 基 礎 規 則 :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犯 罪 紀 錄, 顯 示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在 同 時 間 他 們 被 判 定 為 他 們 的 指 數 攻 擊, 你 可 以 評 估 這 些 攻 擊 者 為 一 個 "1, 在 這 些 項 目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犯 罪 紀 錄, 沒 有 顯 示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在 同 一 個 時 間, 他 們 被 判 定 為 他 們 的 指 數 攻 擊, 你 評 估 這 些 攻 擊 者 一 個 "0, 在 這 些 項 目 38

39 這 些 項 目 有 關 於 判 定 在 非 性 攻 擊, 是 被 處 理 在 同 樣 的 刑 期 狀 況 下, 被 當 做 是 指 數 性 攻 擊, 一 個 獨 立 的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是 需 要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這 些 判 定 可 能 會 涉 及 相 同 的 受 害 者, 被 當 做 指 數 性 攻 擊, 或 者 他 們 可 能 涉 及 一 個 不 同 的 受 害 者, 所 有 的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被 包 括 在 內, 提 供 他 們 被 處 理 在 相 同 刑 期 的 狀 況 下, 當 做 是 指 數 性 攻 擊 對 於 成 年 人 和 青 少 年 二 者 的 判 定 計 算 在 這 個 項 目, 在 一 切 案 例 中, 一 個 青 少 年 沒 有 被 判 罪, 伴 隨 一 個 暴 力 攻 擊, 但 被 移 往 一 個 安 全 或 更 安 全 的 處 所 安 置,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意 外 的 結 果, 這 樣 的 狀 態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判 定, 在 非 性 攻 擊 的 案 例 中 包 括 的 項 目 有 : 激 怒 性 攻 擊 縱 火 攻 擊 攻 擊 引 起 身 體 的 傷 害 攻 擊 和 平 的 / 警 察 的 官 員 意 慾 的 誘 拐 意 慾 的 強 劫 錯 誤 的 監 禁 重 罪 的 攻 擊 強 迫 性 的 監 禁 給 予 有 毒 的 物 質 ( 酒 精 麻 醉 藥 或 其 他 的 麻 醉 品, 為 了 傷 害 一 個 受 害 者 ) 重 大 的 偷 竊 個 人 (" 是 一 個 不 同 的 項 目, 在 強 盜 和 被 視 為 非 性 攻 擊 ") 青 少 年 非 性 攻 擊 判 定 計 算 在 這 個 項 目 39

40 綁 架 謀 殺 " 品 斯 " 請 願 ( 個 人 在 需 要 的 指 導 ), 在 那 裡 已 經 是 案 件, 在 一 個 青 少 年 已 經 被 再 一 次 移 動 從 他 的 家 中, 被 司 法 動 作 在 一 個 " 品 斯 " 請 願, 由 於 暴 力 動 作, 這 樣 的 狀 況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判 決, 在 非 性 暴 力 強 盜 威 脅 使 用 / 指 出 一 個 武 器 / 火 器 在 一 個 攻 擊 的 任 務 中 國 內 的 暴 力 順 序 的 違 反 ( 限 制 順 序 )( 一 個 判 定 為 了 ) 受 傷 附 註 : 如 果 這 個 判 定 是 " 歐 打 " 或 " 攻 擊 " 和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知 道 有 一 個 性 成 份, 這 樣 會 視 為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和 當 做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例 外 : 逮 捕 / 判 罪 無 法 列 入 計 算 判 罪 顛 覆 在 訴 請 不 被 計 算 非 性 暴 力 發 生 在 指 數 攻 擊 之 後 不 被 列 入 計 算 組 織 規 則 違 反 不 被 計 算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不 被 計 算 開 車 意 外 或 者 判 定 在 忽 視 引 起 死 亡 或 受 傷 武 器 攻 擊 40

41 武 器 攻 擊 不 被 計 算, 除 非 這 個 武 器 被 使 用 在 一 個 暴 力 的 行 動 中, 或 者 一 個 性 攻 擊, 例 如 : 一 個 攻 擊 者 也 許 會 被 判 罪 判 隨 著 一 個 性 攻 擊, 和 然 後 尋 找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家, 警 方 發 現 一 個 裝 載 性 的 武 器, 結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被 判 定 更 進 一 步 的 在 這 個 性 攻 擊 案 件 中 的 非 安 全 性 的 武 器 收 藏, 這 樣 的 狀 況 不 被 計 算 當 做 一 個 判 定, 在 非 性 暴 力, 當 這 些 武 器 沒 有 被 使 用 在 暴 力 的 行 動 任 務 中, 或 者 性 攻 擊 一 個 判 定 在 武 器 的 擁 有 / 武 器 的 擁 有 沒 有 一 個 執 照 會 一 般 的 不 被 計 算, 當 做 是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一 個 判 定 在 指 出 一 個 武 器 會 自 然 的 被 視 為 非 性 攻 擊, 跟 武 器 被 使 用 去 威 脅, 或 得 到 受 害 者 的 順 從 一 樣, 傾 向 於 傷 害 和 恐 赫 這 個 受 害 者 使 用 武 器, 必 須 出 現 在 為 了 評 估 一 分 在 這 個 項 目 抗 拒 型 逮 捕 " 抗 拒 型 逮 捕 " 不 被 當 做 是 非 性 暴 力, 在 加 拿 大 法 律 這 樣 的 判 罪, 可 以 被 申 請 成 為 個 別 的 案 件, 是 操 作 從 一 個 官 員 或 經 手 一 個 燈 桿 去 使 逮 捕 延 遲 的 人 如 果 一 個 攻 擊 者 回 擊, 他 自 然 的 會 被 判 罪 為 " 攻 擊 一 個 和 平 的 / 警 察 官 員 ", 在 這 種 狀 態 下 會 被 視 為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被 編 碼 當 做 僅 僅 只 是 " 性 的 " 性 攻 擊, 性 攻 擊 伴 隨 武 器, 激 怒 型 性 攻 擊, 和 性 攻 擊 引 起 身 體 傷 害, 不 被 個 別 的 編 碼,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 這 樣 的 判 定 是 簡 單 的 編 碼 為 " 性 的 " 攻 擊 有 意 圖 犯 強 暴 罪 ( 美 國 判 罪 - 一 個 判 定 在 這 樣 的 判 罪 情 況 下, 是 評 估 當 做 僅 僅 一 個 性 攻 擊 - 不 被 編 碼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 判 定 對 於 " 性 歐 打 "( 美 國 判 罪 - 一 樣 判 定 在 這 樣 的 判 罪 狀 況 下, 被 評 估 為 僅 僅 指 示 一 個 性 攻 擊 - 不 被 編 碼 當 做 非 性 攻 擊 ) 41

42 情 況 在 指 出 被 評 估 二 者 在 一 個 " 性 攻 擊 和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 一 個 攻 擊 者 也 許 剛 開 始 被 判 罪 伴 隨 著 一 個 兒 童 性 攻 擊 案 件, 但 是 藉 口 索 取 這 樣 的 判 罪 減 少 成 為 一 個 強 迫 性 的 監 禁 和 一 個 孩 童 的 生 理 攻 擊, 在 這 種 狀 態 下, 二 個 攻 擊 事 件, 會 被 認 為 是 性 攻 擊 ( 他 們 可 以 被 使 用 一 個 " 指 數 " 攻 擊 或 可 能 被 使 用 當 做 " 先 前 的 ", 如 果 合 適 的 話 ), 跟 先 前 的 一 樣 ; 一 個 風 險 分 數, 會 被 給 予 在 非 性 暴 力 如 果 你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在 綁 架 / 強 迫 性 的 監 禁 ( 或 者 一 個 相 似 的 攻 擊 ), 和 他 是 被 認 知 的, 墊 基 於 在 可 能 性 的 平 衡, 這 樣 的 狀 況 是 一 個 性 攻 擊 - 這 樣 的 攻 擊 也 許 被 當 做 是 " 指 數 " 性 攻 擊, 或 你 也 許 評 估 這 個 判 罪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在 先 前 的 性 攻 擊 的 狀 態 下, 這 樣 的 情 況 不 論 如 何 是 適 合 被 給 予 這 樣 的 結 果 例 如 犯 罪 紀 錄 對 於 喬 史 密 斯 日 期 判 罪 判 定 刑 期 二 千 年 七 月 強 迫 性 的 監 禁 強 迫 性 的 監 禁 二 十 個 月 的 監 禁 和 三 年 的 緩 刑 如 果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知 道 這 個 行 為 是 性 的, 這 樣 的 判 決, 對 於 強 迫 性 的 監 禁 會 被 當 做 一 個 性 攻 擊 ( 也 會 被 當 做 " 先 前 的 " 或 者 一 個 " 指 數 的 ") 和 (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 是 " 先 前 的 " 或 " 指 數 的 " 42

43 然 而, 你 也 可 以 看 到 以 下 的 數 據 : 犯 罪 紀 錄 對 於 喬 史 密 斯 日 期 判 罪 判 定 刑 期 二 千 年 七 月 1) 強 迫 監 禁 2) 性 攻 擊 1) 強 迫 監 禁 2) 性 攻 擊 二 十 個 月 的 監 禁 和 三 年 的 緩 刑 如 果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知 道 這 個 強 迫 監 禁, 是 部 份 的 性 攻 擊 項 目, 這 種 情 況 會 被 當 做 二 次 性 攻 擊 ( 也 會 被 當 做 " 先 前 的 " 或 者 一 個 " 指 數 的 ") 和 (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 是 " 先 前 的 " 或 " 指 數 的 " 軍 事 的 如 果 一 個 " 非 自 願 的 執 行 ", 曾 經 給 予 對 於 一 個 軍 事 的 成 員 當 做 是 一 個 暴 力 攻 擊 的 直 接 結 果 ( 正 經 一 個 官 員 或 類 似 的 狀 況 ), 這 樣 可 能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和 當 做 一 個 刑 期 日 ( 項 目 #6) 然 而, 如 果 這 個 成 員 停 留 在 軍 事 單 位, 當 他 正 常 的 會 擁 有 和 這 個 " 非 自 願 性 的 執 行 ", 是 相 等 於 一 個 不 好 工 作 的 紀 錄, 這 個 攻 擊 不 會 被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或 當 做 一 個 刑 期 日 謀 殺 - 伴 隨 一 個 性 內 容 一 個 性 謀 殺 者, 僅 僅 只 被 判 定 謀 殺, 可 能 會 得 到 一 個 風 險 分 數, 在 非 性 暴 力, 但 是 這 樣 的 謀 殺 情 況, 也 會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性 攻 擊 43

44 條 件 式 釋 放 的 廢 除 對 於 " 終 身 監 禁 者 ", 危 險 的 攻 擊 者, 和 其 他 的 人 伴 隨 著 未 決 定 的 刑 期 如 果 一 個 " 終 身 監 禁 者 ", 危 險 攻 擊 者, 或 其 他 的 攻 擊 者 伴 隨 著 一 個 已 經 被 判 決 為 未 決 定 刑 期 的 情 況, 是 簡 單 的 被 撤 銷 ( 被 退 回 監 獄 從 有 條 件 的 釋 放, 在 社 群 中 沒 有 審 判 ), 對 於 一 個 性 行 為 一 般 的 來 說, 會 吸 引 一 個 性 判 罪,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沒 有 已 經 在 自 裁 和 同 時 這 樣 的 攻 擊 者 承 認 一 個 暴 力 動 作, 有 足 夠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他 可 能 一 般 的 來 說 吸 引 一 個 獨 立 性 的 犯 罪 判 罪, 對 於 一 個 暴 力 攻 擊, 這 個 攻 擊 者 可 以 被 評 估 在 指 數 非 性 攻 擊, 當 伴 隨 著 性 行 為, 被 認 定 為 指 數 攻 擊 附 註 :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應 該 被 確 定 是 這 個 攻 擊 者 還 沒 在 被 制 裁 的 狀 態 下, 以 致 於 他 高 度 類 似 於 一 個 性 攻 擊 判 罪, 和 一 個 性 攻 擊 判 罪 會 被 警 察 保 留 的 狀 態 下 項 目 #4 先 前 的 非 性 暴 力 - 任 何 的 判 定 基 礎 原 則 : 在 其 中 的 分 析 回 顧, 在 這 個 課 程 指 出, 有 一 個 暴 力 的 歷 史, 是 一 個 預 測 性 的 因 素, 對 於 未 來 的 暴 力, 參 照 漢 森 和 布 西 爾 (1998), 表 格 二 - 項 目," 先 前 的 暴 力 攻 擊 案 件 ", 非 性 暴 力 存 在 預 測 損 害 的 嚴 重 度 是 在 攻 擊 去 發 生 和 強 烈 的 指 示, 在 公 然 的 暴 力 將 發 生 ( 漢 森 和 布 西 爾,1998) 這 樣 的 項 目 是 被 包 括 在 靜 態 -99 的 模 型 中, 因 為, 在 原 始 的 樣 本 數, 這 些 項 目 陳 述 一 個 小 而 正 面 的 關 係, 伴 隨 著 性 累 犯 ( 漢 森 & 索 頓, 未 被 公 開 發 行 的 資 料 ) 在 英 文 的 資 料, 判 定 在 非 性 暴 力 是 被 特 別 被 用 來 預 測 的 強 暴 ( 強 暴 性 的 性 貫 穿 行 為 ), 更 甚 於 所 有 各 種 類 的 性 攻 擊 ( 索 頓 & 崔 弗 斯,1991) 在 一 些 英 文 的 資 料, 設 定 這 些 項 目, 已 經 被 當 做 在 判 定 的 預 測 對 任 何 性 攻 擊 副 分 析 在 增 加 的 資 料 設 定 為 確 定 先 前 44

45 非 性 攻 擊 的 相 關 性, 和 性 累 犯 ( 漢 森 & 索 頓,2002) 資 訊 取 得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 去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這 個 評 估 模 型 必 須 有 方 法, 對 於 一 個 官 方 的 犯 罪 紀 錄, 當 編 撰 被 警 察 法 院 或 更 誤 的 當 局, 犯 罪 判 定 的 自 我 報 告, 不 能 被 使 用 來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除 了 在 特 定 少 數 的 情 況 中, 請 參 照 副 項 目 " 自 我 報 告 和 靜 態 -99" 在 前 言 的 項 目 基 礎 規 則 : 如 果 一 個 攻 擊 者 的 犯 罪 紀 錄, 展 現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對 於 先 前 的 指 數 攻 擊, 你 評 估 這 個 攻 擊 者 在 一 個 1 在 這 個 項 目,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犯 罪 紀 錄, 沒 有 展 現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對 於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對 於 先 前 的 他 們 的 指 數 攻 擊, 你 會 評 估 這 些 攻 擊 者 在 一 個 "0 在 這 個 項 目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犯 罪 紀 錄, 顯 示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在 同 時 間 他 們 被 判 定 為 他 們 的 指 數 攻 擊, 你 可 以 評 估 這 些 攻 擊 者 為 一 個 "1, 在 這 些 項 目 如 果 這 個 攻 擊 者 的 犯 罪 紀 錄, 沒 有 顯 示 一 個 獨 立 的 判 定 對 於 一 個 非 性 暴 力 攻 擊 在 同 一 個 時 間, 他 們 被 判 定 為 他 們 的 指 數 攻 擊, 你 評 估 這 些 攻 擊 者 一 個 "0, 在 這 些 項 目 這 些 項 目 有 關 於 判 定 在 非 性 攻 擊, 是 被 處 理 在 同 樣 的 刑 期 狀 況 下, 被 當 做 是 指 數 性 攻 擊, 一 個 獨 立 的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是 需 要 評 估 這 些 項 目, 這 些 判 定 可 能 會 涉 及 相 同 的 受 害 者, 被 當 做 指 數 性 攻 擊, 或 者 他 們 可 能 涉 及 一 個 不 同 的 受 害 者, 所 有 的 非 性 暴 力 判 定 被 包 括 在 內, 提 供 他 們 被 處 理 在 相 同 刑 期 的 狀 況 下, 當 做 是 指 數 性 攻 擊 對 於 成 年 人 和 青 少 年 二 者 的 判 定 計 算 在 這 個 項 目, 在 一 切 案 例 中, 一 個 青 少 年 沒 有 被 判 罪, 伴 隨 一 個 暴 力 攻 擊, 但 被 移 往 一 個 安 全 或 更 安 全 的 處 所 安 置, 當 做 非 性 暴 力 意 外 的 結 果, 這 樣 的 狀 態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判 定, 在 非 性 攻 擊 的 案 例 中 包 括 的 項 目 有 : 激 怒 性 攻 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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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说 天 地 欲 望 摩 托 尚 成 河 血 溅 维 纳 斯 刘 步 明 长 调 短 歌 海 上 天 湖 李 转 生 目 海 尖 高 处 的 三 种 陈 述 谢 应 华 乡 村 笔 记 阿 曼 桃 花 渡 林 小 耳 种 诗 歌 江 良 热 雨 花 石 张 彩 霞 刊 名 书 法 陈 奋 武 屏 卷 首 语 刚 刚 步 入 初 夏 人 们 对 春 天 的 印 象 依 然 如 昨 而 春 天 对 人 们 的 影 响 仍 旧 存 在 在 四 月 下 旬 的 春 好 时 节 一 场 让 人 热 情 高 涨 诗 情 迸 发 的 春 事 让 所 有 在 场 和 不 在 场 的 诗 歌 粉 丝 看 到 了 美 好 听 到 了 希 望 这 场 激 动 人 心 的 春 事 就 是 春 天 送 你 一 首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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