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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本 會 103 年 度 辦 公 廳 舍 維 護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 除 契 約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以 本 規 範 為 准 ) 10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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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名 稱 頁 數 名 稱 頁 數 01. 一 般 要 求 裝 修 工 程 計 量 與 計 價 油 漆 施 工 管 理 及 協 調 防 蝕 塗 裝 施 工 過 程 文 件 紀 錄 施 工 照 相 及 攝 ( 錄 ) 影 電 機 資 料 送 審 基 本 電 機 規 則 品 質 管 理 電 線 及 電 纜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管 理 導 線 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電 機 接 線 盒 及 配 件 基 本 產 品 需 求 配 線 器 材 儲 存 與 保 管 接 線 裝 置 竣 工 驗 收 要 項 竣 工 文 件 圬 工 高 黏 度 乳 膠 砂 漿 金 屬 熱 浸 鍍 鋅 處 理 金 屬 接 合 木 作 及 塑 膠 櫥 櫃 隔 熱 及 防 潮 填 縫 料 門 窗 工 程 工 程 22 目 錄 金 屬 門 扇 及 門 樘 v 門 五 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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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 章 V5.0 計 量 與 計 價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契 約 內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計 量 與 計 價 方 式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3.1 契 約 付 款 方 式 (1) 一 式 付 款 項 目 此 類 工 程 項 目 包 含 不 同 種 類 的 單 獨 工 作 內 容, 為 方 便 計 量 與 計 價 成 本 控 制 及 施 工 管 理, 而 將 其 合 併 為 單 一 工 作 項 目 上 述 單 獨 之 工 作 項 目 雖 可 在 契 約 文 件 中 個 別 列 出 及 計 量, 但 付 款 時 仍 合 併 為 一 單 獨 項 目 金 額 (2) 單 價 計 價 項 目 工 程 性 質 獨 特, 容 易 明 確 個 別 列 舉 及 計 量 之 工 作 項 目 均 屬 之 每 一 單 價 付 款 項 目 均 有 其 規 定 之 計 量 單 位 及 個 別 之 付 款 費 率 各 單 價 計 價 項 目 之 計 量 單 位 均 在 本 規 範 中 予 以 規 定 V /05/01

6 (3) 所 有 一 式 計 價 項 目 及 單 價 計 價 項 目, 均 包 括 依 本 規 範 契 約 圖 說 經 核 可 之 施 工 製 造 圖 規 定, 交 付 完 整 且 功 能 完 備 之 工 作 項 目 所 需 之 人 工 材 料 運 輸 安 置 消 耗 料 件 機 具 及 事 務 費 用 所 有 工 作 項 目 均 應 依 規 定 建 造 測 試 檢 驗, 並 經 估 驗 後 方 予 計 量 計 價 4. 計 量 與 計 價 ( 空 白 ) < 本 章 結 束 > V /05/01

7 第 章 V6.0 施 工 管 理 及 協 調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執 行 契 約 工 作 之 施 工 管 理 及 協 調 事 項 1.2 工 作 範 圍 除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應 照 其 規 定 外, 其 餘 事 項 按 本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施 工 照 相 及 攝 ( 錄 ) 影 第 章 -- 資 料 送 審 第 章 -- 品 質 管 理 第 章 -- 品 質 計 畫 第 章 --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管 理 第 章 -- 環 境 保 護 第 章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第 章 -- 施 工 警 告 標 示 第 章 -- 竣 工 文 件 2. 產 品 ( 空 白 ) V /05/01

8 3. 執 行 人 員 組 織 管 理 承 包 商 應 提 送 執 行 契 約 工 作 之 組 織 編 制, 並 輔 以 必 要 之 圖 表, 交 工 程 司 審 核 此 管 理 組 織 應 涵 蓋 契 約 之 所 有 需 求 層 面, 界 定 每 位 人 員 之 職 務 與 權 責, 並 依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及 契 約 之 規 定 施 工 計 畫 審 核 及 施 工 方 法 之 同 意 (1) 承 包 商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提 出 詳 細 之 施 工 計 畫 交 予 工 程 司 審 核 (2) 承 包 商 所 提 送 之 施 工 計 畫, 在 不 影 響 施 工 品 質 之 情 況 下, 宜 配 合 各 項 工 法, 使 能 儘 量 節 省 能 源 及 自 然 資 源 (3) 如 工 程 司 認 為 先 前 已 獲 同 意 之 施 工 方 法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工 程 司 得 撤 回 先 前 之 同 意 承 包 商 並 應 採 取 必 要 之 步 驟, 以 徵 求 工 程 司 對 變 更 施 工 方 法 之 同 意 時 程 與 進 度 (1) 承 包 商 應 於 決 標 後 之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本 工 程 之 詳 細 施 工 網 圖 及 網 圖 分 析 一 式 3 份, 提 送 工 程 司 認 可 該 施 工 網 圖 應 符 合 契 約 內 規 定 之 里 程 時 間 表 及 其 他 任 何 日 期, 並 將 其 他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及 關 連 契 約 承 包 商 之 作 業 考 慮 在 內 (2) 施 工 網 圖 及 網 圖 分 析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提 送 計 畫 全 程 之 時 程 網 圖 及 網 圖 分 析 應 依 里 程 碑 註 明 每 一 作 業 項 目 之 最 早 及 最 遲 開 始 時 間 (3) 承 包 商 提 送 要 徑 詳 細 施 工 進 度 表 及 網 圖 分 析 時, 若 有 需 要 時 按 工 程 司 要 求 提 供 電 腦 報 表 (4) 工 程 司 審 查 網 圖 及 分 析 後, 應 在 契 約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以 書 面 將 審 核 意 見 送 還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應 於 接 到 工 程 司 之 審 核 意 見 後 一 週 內, 根 據 V /05/01

9 工 程 司 意 見 修 正 後 再 行 提 送 認 可 最 後 經 核 定 確 認 之 施 工 網 圖 應 由 工 程 司 簽 章 並 標 記 核 准 日 期, 修 正 變 更 時 亦 同, 以 作 為 展 期 變 更 權 責 歸 屬 之 依 據 (5) 承 包 商 提 送 之 任 何 計 畫 不 論 工 程 司 核 准 與 否, 均 不 免 除 承 包 商 依 本 契 約 所 應 負 之 責 任 品 質 計 畫 按 第 章 品 質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協 調 承 包 商 應 與 下 列 單 位 進 行 工 作 協 調 : (1) 關 連 契 約 承 包 商 : 施 工 期 間 承 包 商 應 依 據 關 連 承 包 商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擬 訂 每 月 之 協 調 計 畫, 以 符 合 本 身 之 施 工 需 求 承 包 商 應 安 排 並 主 持 每 週 之 工 地 協 調 會 議, 確 定 下 週 之 施 工 作 業 順 序 細 節 協 調 應 包 括 提 供 現 有 進 出 工 地 通 路, 相 互 配 合 之 施 工 順 序 及 其 他 合 理 措 施, 以 便 利 工 程 之 順 利 進 行 及 工 地 內 或 鄰 近 之 其 他 承 包 商 工 作 (2) 公 私 管 線 單 位 : 與 公 民 營 管 線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及 在 工 地 內 或 鄰 近 工 地 之 其 他 承 包 商 協 調 工 程 之 進 行, 以 求 儘 可 能 消 除 或 減 少 工 程 之 延 誤, 並 避 免 與 該 等 單 位 之 工 作 形 成 衝 突 公 民 營 管 線 單 位 之 施 工, 若 須 以 本 工 程 承 包 商 所 作 之 測 量 點 線 坡 度 為 基 準 者, 應 安 排 時 程 使 該 等 單 位 之 工 作 安 排 在 本 工 程 測 量 點 線 坡 度 確 立 之 後 得 以 立 即 施 作 與 管 線 單 位 協 調 之 每 項 措 施, 均 應 以 備 忘 錄 向 工 程 司 報 告 確 認 (3) 分 包 商 工 作 團 體 及 供 應 商 : 各 工 作 團 體 供 應 商 分 包 商 之 工 作 均 應 由 承 包 商 妥 為 協 調 協 調 工 作 應 包 括 安 排 適 當 的 材 料 交 貨 時 間, 以 確 保 工 程 循 序 進 行 (4) 民 眾 : 承 包 商 應 妥 為 溝 通 協 調 工 區 鄰 近 住 戶 民 眾 反 應 意 見, 以 確 保 工 程 之 順 利 進 行 關 聯 契 約 承 包 商 協 調 事 項 之 提 出 V /05/01

10 非 屬 承 包 商 所 能 協 調 事 項, 承 包 商 應 提 出 關 聯 承 包 商 相 關 工 作 之 配 合 及 協 調 事 項 並 送 請 工 程 司 協 調 處 理 分 包 商 之 管 理 承 包 商 應 對 於 與 施 工 製 造 運 輸 交 貨 組 立 竣 工 測 試 等 有 關 之 事 務 和 分 包 工 作 材 料 設 備 之 維 護 負 全 責 往 來 文 書 之 管 理 (1) 承 包 商 應 將 有 關 本 工 程 所 需 設 備 或 材 料 之 不 含 價 格 國 內 外 訂 單 副 本 2 份 抄 送 予 工 程 司 所 有 訂 單 均 應 述 明 契 約 有 關 檢 驗 及 試 驗 之 規 定, 並 標 示 訂 單 契 約 編 號 承 包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且 標 明 本 工 程 中 使 用 該 材 料 之 位 置 (2)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將 訂 單 副 本 送 達 指 定 單 位 (3) 承 包 商 與 其 分 包 商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及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間 有 關 本 工 程 之 往 來 文 書, 均 應 抄 送 副 本 2 份 予 工 程 司 施 工 會 議 (1) 得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會 議 : A. 開 工 前 會 議 B. 工 地 開 工 會 議 C. 進 度 會 議 D. 品 質 控 制 會 議 E.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F. 民 眾 說 明 會 議 (2) 開 會 通 知 與 出 席 單 位 人 員 A. 負 責 召 集 開 會 之 單 位 應 將 開 會 地 點 日 期 時 間 及 會 議 之 議 程 通 知 工 程 司 相 關 分 包 商 製 造 商 及 材 料 供 應 商 B. 負 責 召 集 開 會 之 單 位 應 提 供 會 議 所 需 之 適 當 設 施, 包 含 器 材 及 家 具 等 C. 負 責 召 集 開 會 之 單 位 應 製 作 分 發 議 程, 並 於 會 議 結 束 後 5 天 之 V /05/01

11 內 將 會 議 紀 錄 分 發 給 出 席 人 員 (3) 開 工 前 會 議 A. 在 決 標 後 至 發 出 開 工 通 知 前, 由 業 主 召 開 開 工 前 會 議 該 會 議 之 目 的 為 介 紹 出 席 人 員, 建 立 聯 繫 管 道, 並 確 認 承 包 商 瞭 解 本 計 畫 之 品 保 / 品 管 及 安 全 規 定 B.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包 括 工 程 司 業 主 安 全 部 門 主 管 業 主 施 工 單 位 代 表 契 約 採 購 及 品 保 單 位 之 代 表 (4) 工 地 開 工 會 議 ( 刪 除 ) (5) 進 度 會 議 A. 承 包 商 可 視 工 程 進 度 情 形, 召 開 進 度 會 議 B. 議 程 得 包 含 : a. 檢 討 前 次 會 議 紀 錄,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認 可 該 紀 錄 b. 檢 討 前 次 進 度 會 議 中 之 待 決 事 項 並 作 進 一 步 研 議 c. 工 程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資 料 若 有 尚 不 完 整 之 處, 應 提 出 解 釋 d. 分 析 自 前 次 進 度 會 議 後 所 完 成 之 各 項 工 作, 檢 討 工 地 外 製 造 問 題 製 品 運 送 問 題 時 程 延 誤 問 題 因 業 主 要 求 變 更 設 計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及 其 他 可 能 延 誤 工 作 進 度 等 問 題 對 施 工 時 程 及 完 工 日 期 之 影 響 e. 計 畫 之 工 作 進 度 若 已 有 落 後, 應 研 擬 補 救 措 施, 使 作 業 時 程 回 復 至 應 有 之 進 度 f. 討 論 現 場 狀 況 遭 遇 之 困 難 ( 包 括 分 包 商 管 理 及 施 工 界 面 等 問 題 ) g. 提 出 下 次 之 工 作 計 畫 h. 討 論 並 設 法 解 決 其 他 問 題 紀 錄 待 決 事 項 及 工 程 司 要 求 之 新 施 工 資 料 (6) 品 質 控 制 會 議 A. 承 包 商 應 定 期 召 開 品 質 控 制 會 議 以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開 會 通 知 應 附 有 議 程 測 量 人 員 製 造 商 代 表 領 班 安 裝 人 員 組 立 人 員 等 V /05/01

12 之 名 冊 工 程 各 分 項 之 作 業 順 序 及 預 訂 之 工 作 時 程 B. 品 質 控 制 會 議 應 邀 請 下 列 人 員 出 席 a. 承 包 商 及 承 包 商 之 工 地 主 任 品 管 代 表 相 關 工 作 團 體 之 領 班 安 全 工 程 師 產 品 製 造 廠 之 技 術 人 員 b. 分 包 商 及 其 領 班 c. 工 程 司 與 業 主 代 表 (7)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A. 承 包 商 應 依 法 規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且 每 月 召 開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以 確 保 符 合 施 工 安 全 計 畫 手 冊 之 程 序 及 指 示, 及 承 包 商 安 全 工 程 師 之 指 示 B. 承 包 商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可 召 集 安 全 會 議, 並 由 承 包 商 之 安 全 工 程 師 主 持 (8) 其 他 所 需 之 會 議 對 工 程 司 之 通 知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查 驗 停 留 點 之 工 作 項 目 非 經 書 面 通 知 工 程 司 或 工 程 司 代 表, 使 其 有 充 分 時 間 安 排 必 要 之 檢 查 事 宜 前, 不 得 進 行 任 何 施 工 作 業 (2) 若 無 法 肯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就 某 項 工 作 之 開 工 向 工 程 司 發 出 通 知, 承 包 商 應 負 責 向 工 程 司 徵 詢 其 規 定 承 包 商 若 未 就 該 工 作 提 出 申 請, 工 程 司 得 保 留 對 該 工 作 之 許 可 (3) 承 包 商 應 以 適 當 之 書 面 通 知 工 程 司 或 工 程 司 代 表, 請 求 工 地 查 驗 及 認 可, 並 給 予 工 程 司 合 理 之 時 間 進 行 查 驗 施 工 報 告 承 包 商 應 記 載 每 日 之 施 工 人 力 材 料 及 機 具, 並 定 期 按 契 約 規 定 向 業 主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施 工 報 表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應 符 合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作 業 V /05/01

13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安 全 衛 生 (1) 承 包 商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注 重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與 維 護, 確 保 工 作 安 全 並 維 持 交 通 的 順 暢, 以 保 護 所 有 在 工 地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並 確 實 依 據 契 約 之 規 定, 以 安 全 又 有 效 之 方 法 施 工 (2) 承 包 商 應 於 收 到 開 工 通 知 7 天 內,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向 工 程 司 提 出 工 地 施 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承 包 商 並 應 依 工 程 所 在 地 方 政 府 頒 布 之 規 定, 向 工 程 司 提 出 工 地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3)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措 施, 應 符 合 第 章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管 理 章 環 境 保 護 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章 施 工 警 告 標 示 之 規 定 4. 計 量 與 計 價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章 工 作 無 計 量 與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V /05/01

14 第 章 V5.0 施 工 過 程 文 件 紀 錄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施 工 之 過 程 中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之 有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承 包 商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依 工 程 特 性 或 契 約 規 定 應 保 留 完 整 之 文 件 紀 錄, 以 備 工 程 司 隨 時 查 核,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下 列 各 項 基 本 計 畫 及 施 工 計 畫 書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各 類 品 質 管 理 自 主 檢 查 表 施 工 人 員 名 冊 協 力 廠 商 購 料 廠 商 資 料 外 勞 名 冊 及 相 關 文 件 人 員 與 機 具 設 備 異 動 紀 錄 工 程 工 作 日 報 月 報 及 晴 雨 表 工 程 進 度 月 報 估 驗 申 請 表 施 工 紀 錄 趕 工 計 劃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檢 ( 試 ) 驗 報 表 施 工 材 料 檢 ( 試 ) 驗 報 表 施 工 之 產 品 機 具 及 設 備 等 相 關 資 料 及 檢 ( 試 ) 驗 證 明 文 件 供 給 材 料 領 用 及 使 用 報 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之 文 件 紀 錄 V /05/01

15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環 境 檢 查 環 境 監 測 等 資 料 及 報 表 各 類 施 工 製 造 圖 及 工 作 圖 圖 說 契 約 變 更 相 關 資 料 工 程 或 工 作 暫 停 復 工 停 工 紀 錄 業 主 與 承 包 商 開 會 紀 錄 協 調 紀 錄 及 雙 方 來 往 之 各 類 書 函 文 件 向 相 關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之 文 件 資 料 及 其 准 駁 備 查 等 紀 錄 保 險 保 證 理 賠 及 索 賠 紀 錄 民 眾 阻 撓 抗 爭 損 鄰 紀 錄 開 竣 工 報 告 及 缺 失 改 善 紀 錄 施 工 前 後 地 形 測 量 資 料 成 果 及 路 權 樁 控 制 樁 紀 錄 竣 工 報 告 書 ( 紀 錄 文 件 集 結 分 類 成 冊 ) 其 他 規 定 之 契 約 文 件 紀 錄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依 本 章 第 1.2 項 規 定 之 文 件 紀 錄, 承 包 商 應 分 類 建 檔 保 存 各 類 文 件 建 檔 時 應 詳 細 註 明 建 檔 日 期 及 編 號 承 包 商 之 文 件 紀 錄 保 存 如 有 不 當, 經 業 主 通 知 改 善 時, 承 包 商 應 依 指 示 辦 理 如 依 本 章 第 款 規 定 需 提 報 竣 工 報 告 書 時, 該 報 告 書 需 依 契 約 規 定 之 編 撰 與 儲 存 格 式 印 刷 方 式 與 份 數 等 事 項 辦 理 V /05/01

16 4. 計 量 與 計 價 計 量 與 計 價 依 契 約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章 結 束 V /05/01

17 第 章 V4.0 施 工 照 相 及 攝 ( 錄 ) 影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對 於 工 程 施 工 之 過 程 以 照 相 攝 ( 錄 ) 影 紀 錄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施 工 照 相 施 工 攝 ( 錄 ) 影 2. 產 品 2.1 施 工 照 相 使 用 之 照 相 機 其 性 能 應 能 充 分 顯 示 照 相 效 果, 不 得 模 糊 不 清 ; 攝 影 使 用 之 錄 影 機 應 為 專 業 設 備 2.2 承 包 商 應 將 每 一 項 工 程 施 工 前 施 工 中 及 施 工 後 應 攝 取 3 套 照 片 送 業 主 備 查 ; 工 程 完 工 後 將 所 有 照 片 彙 整 2 份 併 電 子 檔 案 提 送 業 主 2.3 ( 刪 除 ) 2.4 承 包 商 依 前 述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經 業 主 核 可 後 始 完 成 驗 收 手 續 2.5 所 有 工 程 施 工 照 片 及 攝 ( 錄 ) 影 之 製 作 權 屬 於 業 主 所 有,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及 竣 工 後, 除 非 經 業 主 同 意, 否 則 承 包 商 均 不 得 任 意 發 表 或 作 為 其 他 用 V /05/01

18 途 使 用 3. 執 行 3.1 施 工 照 相 照 相 計 畫 : 承 包 商 應 就 工 程 施 工 特 性 以 能 顯 示 施 工 過 程 ( 含 施 工 前 中 後 ), 妥 善 規 劃 施 工 照 相 方 式 位 置 及 時 程, 並 提 出 計 畫 附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中 一 併 提 報 業 主 核 備 承 包 商 應 於 工 地 至 少 需 備 有 性 能 良 好 之 照 相 機 一 部 及 足 夠 數 量 之 底 片 以 供 隨 時 照 相 之 用, 如 業 主 有 特 殊 需 要 使 用 工 程 照 相 及 照 片 時, 承 包 商 應 配 合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項 目 之 隱 蔽 部 分 完 成 後 回 填 覆 蓋 部 分, 於 施 工 中 及 完 成 回 填 覆 蓋 前 均 應 照 相, 其 照 相 應 足 以 顯 示 該 部 分 之 施 工 或 完 成 狀 況 如 必 須 顯 示 尺 寸 者, 應 將 尺 寸 以 標 尺 標 示 或 以 標 示 板 註 明 尺 寸 一 併 拍 照 施 工 中 如 發 生 洪 水 天 然 災 害 及 辦 理 緊 急 搶 修 搶 險 時, 承 包 商 應 將 經 過 情 形 照 相 施 工 中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 如 湧 水 特 殊 地 質 地 下 管 線 地 下 有 價 埋 藏 物 危 險 物 品 工 程 施 工 發 生 災 害 附 近 建 築 構 造 物 發 生 危 害 抗 爭 事 件 等 ) 或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時 亦 應 照 相 所 有 照 片 應 能 顯 示 照 相 日 期, 並 紀 錄 該 相 片 之 詳 細 資 料 內 容 3.2 施 工 攝 ( 錄 ) 影 ( 無 ) ( 刪 除 ) ( 刪 除 ) ( 刪 除 ) ( 刪 除 ) ( 刪 除 ) V /05/01

19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照 相 所 需 費 用 包 括 於 工 程 管 理 費 項 內, 不 另 編 列 項 目 計 量 計 價 照 相 所 需 費 用 包 括 於 工 程 管 理 費 項 內, 不 另 編 列 項 目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V /05/01

20 第 章 V5.0 資 料 送 審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執 行 本 契 約 工 作 有 關 資 料 送 審 之 規 定 資 料 送 審 包 括 投 標 時, 主 辦 機 關 允 許 得 標 後, 由 承 包 商 補 足 之 設 備 資 料 操 作 及 使 用 說 明 製 造 廠 說 明 及 安 裝 須 知 等 ( 不 限 於 ) 下 列 項 目 : (1)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 包 括 證 明 書 報 告 書 及 檢 驗 報 告 (2) 施 工 計 畫 (3) 施 工 製 造 圖 (Shop Drawings) (4) 工 作 圖 (Working Drawings) (5) 產 品 及 廠 商 資 料 (6) 樣 品 1.2 工 作 範 圍 施 工 製 造 圖 之 內 容 應 完 整 詳 細, 並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1) 施 工 製 造 圖 圖 號 及 標 題, 並 註 明 日 期 (2) 供 應 商 製 造 廠 商 或 分 包 商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3) 適 用 之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圖 號 及 頁 次 (4) 適 用 之 規 範 章 節 編 號 (5) 適 用 之 標 準, 如 CNS 或 ASTM 等 之 章 節 編 號 (6) 與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及 規 範 相 異 處 之 標 示 (7) 承 包 商 簽 章 證 明 A. 該 製 品 與 預 定 安 置 之 空 間 尺 度 相 配 合 V /05/01

21 B. 除 另 有 特 別 標 示 者 外, 送 審 資 料 內 容 經 校 核 與 契 約 之 所 有 規 定 相 符 C. 該 製 品 與 所 有 其 他 共 同 操 作 或 相 鄰 安 置 之 製 品 互 相 配 合 施 工 製 造 圖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項 目 : (1) 製 造 裝 配 佈 置 放 樣 圖 (2) 完 整 之 材 料 明 細 表 (3) 製 造 廠 商 之 圖 說 (4) 佈 線 及 控 制 示 意 圖 ( 視 需 要 而 定 ) (5) 適 用 之 部 分 型 錄 或 全 套 型 錄 (6) 性 能 及 測 試 數 據 (7) 承 包 商 按 規 範 規 定 所 設 計 之 永 久 性 結 構 設 備 及 系 統 之 圖 說 (8) 規 範 中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圖 說 產 品 及 廠 商 資 料 承 包 商 應 依 各 章 之 規 定, 提 送 下 列 之 產 品 及 廠 商 資 料 : (1) 就 製 造 商 之 標 準 示 意 圖 中 標 出 適 用 之 資 料, 並 於 標 準 資 料 中 補 充 適 用 之 額 外 資 料 (2) 從 製 造 商 所 印 製 之 資 料 中 標 出 適 用 之 資 料 (3) 如 資 料 使 用 文 字 非 為 中 文 亦 非 英 文,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樣 品 (1) 承 包 商 應 依 標 準 規 範 及 特 訂 條 款 各 章 所 規 定 之 尺 度 及 數 量 提 送 樣 品, 清 楚 顯 示 產 品 及 材 料 之 完 整 顏 色 範 圍 與 功 能 特 性, 並 清 楚 顯 示 出 其 附 屬 裝 置 (2) 承 包 商 應 依 標 準 規 範 各 章 之 規 定, 安 裝 現 場 樣 品 及 實 體 模 型 提 送 之 樣 品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料 : A. 樣 品 之 編 號 名 稱 及 送 審 日 期 B. 材 料 供 應 商 製 造 商 或 分 包 商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C. 適 用 之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圖 號 及 頁 次 D. 適 用 之 規 範 章 節 號 碼 V /05/01

22 E. 適 用 之 標 準, 如 CNS 或 ASTM 等 工 作 圖 工 作 圖 係 指 承 包 商 施 作 臨 時 性 結 構 之 施 工 圖 樣, 諸 如 臨 時 性 擋 土 設 施 開 挖 支 撐 地 下 水 控 制 系 統 模 板 及 施 工 架, 及 其 他 為 施 工 所 需 但 不 屬 契 約 工 作 完 成 後 一 部 分 之 工 程 1.3 相 關 章 節 依 各 章 之 規 定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3.1 施 工 製 造 圖 施 工 製 造 圖 在 提 交 工 程 司 審 核 前, 承 包 商 應 與 其 他 所 有 關 連 契 約 互 相 核 對 及 彙 整 界 面, 必 要 時 報 請 工 程 司 協 調 界 面, 並 由 承 包 商 蓋 章 證 明 完 成 核 對 及 彙 整 界 面 未 蓋 章 之 施 工 製 造 圖 將 退 還 承 包 商 改 正 後 再 送 審 若 施 工 製 造 圖 所 涵 蓋 之 項 目 與 其 他 尚 未 送 審 之 項 目 相 關, 則 送 審 資 料 應 具 備 完 整 內 容, 將 工 程 之 其 他 有 關 項 目 資 料 一 併 彙 整 界 面 不 完 整 之 送 審 資 料 將 逕 予 退 回, 不 予 審 查 承 包 商 應 在 裝 配 / 製 造 或 施 工 單 項 工 作 之 前, 儘 早 提 送 該 項 工 作 施 工 製 造 圖 ( 含 樣 品 )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定 後 施 工 工 程 司 至 少 應 有 15 個 日 曆 天 進 行 審 查, 並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V /05/01

23 3.1.3 若 因 標 準 製 造 實 務 或 其 他 理 由, 以 致 施 工 製 造 圖 中 有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之 事 項, 承 包 商 應 於 送 審 文 件 附 函 中 詳 述, 工 程 司 若 認 為 可 接 受 時, 得 就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同 意 變 更 若 承 包 商 未 將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之 事 項 事 先 陳 述, 即 使 施 工 製 造 圖 所 示 之 工 作 項 目 已 經 核 准 裝 配 / 製 造 或 施 工, 承 包 商 仍 有 責 任 按 契 約 之 原 規 定 完 成 工 程 若 送 審 之 施 工 製 造 圖 已 依 前 款 之 規 定 說 明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同 之 處,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定 合 乎 業 主 之 利 益, 且 其 不 符 契 約 規 定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不 致 改 變 契 約 價 格 或 時 程, 工 程 司 可 同 意 承 包 商 進 行 施 工 製 造 圖 上 所 示 之 工 作 依 規 範 之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製 作 施 工 製 造 圖, 提 送 一 份 可 複 製 之 電 腦 圖 檔 媒 體 1 份 及 清 晰 之 副 本, 其 大 小 應 有 足 夠 空 間 供 工 程 司 及 承 包 商 簽 章, 但 不 得 小 於 A3 規 格, 以 供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得 進 行 製 造 / 裝 配 或 施 工 工 程 司 於 審 查 完 畢 後 送 還 承 包 商 工 程 司 同 意 工 作 之 進 行, 並 不 免 除 承 包 商 完 全 遵 守 契 約 之 義 務 工 程 司 審 查 承 包 商 之 圖 樣, 並 不 免 除 承 包 商 遵 守 契 約 所 有 規 定 之 任 何 義 務, 或 免 除 承 包 商 對 送 審 圖 樣 正 確 性 之 責 任 承 包 商 應 自 行 負 擔 進 行 為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所 需 之 任 何 施 工 製 造 圖 修 正 圖 樣 之 再 送 審 應 循 與 第 一 次 送 審 相 同 之 程 序 承 包 商 應 以 書 面 說 明 或 在 再 提 送 之 圖 樣 上 標 示 出 除 前 次 工 程 司 審 查 意 見 以 外 之 變 動 承 包 商 應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進 行 任 何 修 正 若 先 前 已 核 定 之 圖 樣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且 承 包 商 已 獲 工 程 司 核 可 按 該 項 變 更 進 行 工 作, 承 包 商 即 應 按 最 新 核 可 之 變 更 內 容, 修 改 先 前 核 定 之 圖 樣, 並 再 送 交 工 程 司 審 查 獲 工 程 司 核 准 前 所 進 行 之 工 作, 承 包 商 應 負 其 全 責, 並 負 擔 因 訂 購 任 何 材 料 或 進 行 任 何 工 作 所 導 致 之 全 部 損 失 費 用 3.2 工 作 圖 V /05/01

24 3.2.1 依 規 範 之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準 備 一 份 可 複 製 之 工 作 圖 電 腦 圖 檔 媒 體 1 份 及 清 晰 之 副 本, 其 大 小 應 有 足 夠 空 間 供 工 程 司 及 承 包 商 簽 章, 但 不 得 小 於 A3 規 格, 於 施 工 前 至 少 15 日 曆 天 送 交 工 程 司 審 查 工 程 司 於 審 查 後 送 還 承 包 商 送 審 之 工 作 圖 應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並 附 計 算 書 或 其 它 充 分 之 資 料, 以 詳 細 解 說 其 結 構 機 械 或 系 統 及 其 使 用 方 式 在 工 作 開 始 前, 工 作 圖 應 已 先 經 審 查, 且 圖 說 上 所 示 之 工 作 項 目 應 已 經 工 程 司 核 准 進 行 工 程 司 之 審 查 及 核 准 並 不 表 示 承 包 商 可 免 除 履 行 契 約 條 款 之 責 任, 所 有 過 失 之 風 險 應 由 承 包 商 承 擔, 業 主 及 其 委 任 工 程 司 應 無 任 何 責 任 同 意 承 包 商 進 行 工 作 圖 中 所 示 之 工 作, 並 不 表 示 承 包 商 可 免 除 任 何 責 任 此 處 所 謂 之 責 任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下 列 : 如 確 保 尺 度 及 細 節 正 確 之 責 任 及 尺 度 與 細 節 相 互 吻 合 之 責 任 等 承 包 商 應 負 責 使 其 工 作 圖 符 合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及 規 範 之 規 定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章 工 作 可 分 項 列 入 詳 細 價 目 表, 以 一 式 計 量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本 章 項 目 者, 則 本 章 工 作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4.2 計 價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章 工 作 可 列 入 詳 細 價 目 表, 以 一 式 計 價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本 章 項 目 者, 則 本 章 工 作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本 章 結 束 V /05/01

25 第 章 V7.0 品 質 管 理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執 行 本 契 約 工 作 之 品 質 管 理 規 定, 確 保 工 程 之 成 果 符 合 設 計 及 規 範 之 品 質 目 標 品 質 管 理 範 圍 : 成 立 品 管 組 織, 訂 定 施 工 要 領, 訂 定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訂 定 檢 驗 程 序, 訂 定 自 主 施 工 檢 查 表, 建 立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品 質 管 理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項 目 : (1) 工 藝 水 準 (2) 製 造 商 說 明 書 (3) 製 造 商 證 明 書 及 報 告 書 (4) 廠 商 及 製 造 商 ( 供 應 商 ) 之 現 場 服 務 1.2 工 作 範 圍 承 包 商 應 建 立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1.3 相 關 章 節 ( 刪 除 ) 1.4 相 關 準 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2)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3)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V /05/01

26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3.1 準 備 工 作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必 須 由 承 包 商 直 接 管 制 施 工 製 造 及 安 裝 之 品 質, 辦 理 檢 驗 與 試 驗, 並 確 保 本 契 約 下 之 全 部 材 料 設 備 施 工 品 質 及 所 辦 理 之 工 程 或 工 作 均 符 合 本 契 約 之 規 定 如 主 辦 機 關 已 製 定 品 保 作 業 要 點 並 明 訂 於 契 約 附 件 中, 承 包 商 應 依 據 該 項 要 點, 編 訂 本 工 程 須 用 之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在 收 到 開 工 通 知 書 後 5 日 內, 承 包 商 應 提 出 其 品 管 計 畫,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定 所 擬 訂 之 品 管 計 畫 應 明 列 實 施 品 質 管 理 所 需 之 人 員 組 織 工 作 程 序 設 備 及 儀 器 紀 錄 及 報 表 格 式,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品 管 組 織 之 說 明, 應 包 括 組 織 表, 顯 示 品 管 組 織 與 承 包 商 內 部 其 他 部 門 間 之 關 係 (2) 人 員 之 人 數 分 類 資 格 職 務 責 任 及 授 權 (3) 處 理 本 契 約 下 所 應 提 送 資 料 之 作 業 程 序 (4) 應 辦 理 之 檢 驗 試 驗 及 簽 證 作 業, 包 括 專 業 協 力 廠 商 供 應 商 與 工 地 以 外 之 製 造 商 等 之 作 業 (5) 試 驗 程 序, 包 括 試 驗 結 果 之 紀 錄 及 提 報 (6) 品 管 作 業 檔 案 之 格 式 及 建 檔 (7)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人 簽 署 之 品 管 主 管 任 命 函, 應 列 明 品 管 主 管 之 職 務 責 任 及 授 權 (8) 確 保 專 業 協 力 廠 商 供 應 及 製 造 商 執 行 品 質 計 畫 之 方 法 承 包 商 於 品 質 計 畫 核 准 前, 不 得 對 本 工 程 需 要 品 質 鑑 定 之 部 分 進 行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之 工 作 要 點 V /05/01

27 (1) 承 包 商 於 投 標 前 應 完 全 瞭 解 契 約 有 關 品 質 管 理 之 規 定 (2) 承 包 商 於 得 標 簽 約 後, 應 儘 速 全 盤 規 劃 品 質 管 理 執 行 事 項, 提 出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實 施 之 (3) 品 質 管 理 分 為 產 品 製 程 階 段 及 施 工 製 程 階 段 產 品 製 程 階 段 之 工 作 (1) 產 品 設 計 產 品 試 製 ( 含 實 驗 及 檢 驗 ) 生 產 製 造 運 交 工 地 (2) 依 契 約 或 施 工 規 範 規 定 提 出 所 需 項 目 及 報 表 (3) 本 階 段 之 工 作 由 承 包 商 供 應 商 製 造 商 之 產 品 品 質 工 程 司 辦 理 之, 並 依 契 約 或 施 工 規 範 規 定 頻 率 取 樣 作 實 驗 及 檢 驗 施 工 製 程 階 段 之 工 作 工 地 施 工 試 驗 及 檢 驗 資 料 分 析 繪 製 管 制 圖 資 料 建 檔 3.2 品 質 管 理 承 包 商 除 須 符 合 相 關 準 則 款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品 質 管 理 通 則 承 包 商 供 應 商 製 造 商 產 品 服 務 工 地 狀 況 及 工 藝 水 準 等 之 品 質 均 應 加 以 控 制, 以 使 完 成 之 工 作 符 合 規 定 之 品 質 (1) 工 藝 水 準 (2) 除 契 約 中 另 有 更 嚴 格 之 許 可 差 或 對 工 藝 水 準 另 有 要 求 更 高 之 特 別 規 定 外, 否 則 應 依 公 認 產 業 之 標 準 施 作 (3) 人 員 應 具 備 足 以 達 成 規 定 品 質 之 工 藝 水 準 (4) 製 ( 產 ) 品 應 以 有 效 之 固 定 裝 置 予 以 固 定 固 定 裝 置 之 設 計 及 大 小 應 足 以 承 受 使 用 時 所 產 生 之 應 力 振 動 拉 扯 等 使 用 規 定 狀 況 及 外 觀 之 要 求, 並 應 以 工 程 司 之 核 可 為 準 製 造 商 說 明 書 各 契 約 文 件 未 詳 細 規 定 時, 應 依 製 造 商 說 明 書 之 完 整 細 節 施 作, 包 括 施 作 順 序 之 每 一 步 驟 若 說 明 書 與 契 約 文 件 之 規 定 有 不 一 致 之 情 形, 應 於 施 作 前 提 請 工 程 司 澄 清 V /05/01

28 3.2.3 廠 商 及 製 造 商 ( 供 應 商 ) 之 現 場 服 務 若 規 範 中 有 所 規 定, 承 包 商 應 依 工 作 需 要 視 要 求 製 造 商 指 派 合 格 人 員 至 工 地 了 解 現 場 狀 況 表 面 及 安 裝 情 形 及 施 作 之 工 藝 水 準 等, 並 就 其 結 果 及 建 議 向 工 程 司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實 驗 室 之 服 務 ( 刪 除 ) 各 項 材 料 及 施 工 之 必 要 檢 驗 項 目 依 據 之 標 準 規 範 之 要 求 及 頻 率, 依 各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3.3 品 質 保 證 若 規 範 中 對 從 事 契 約 工 作 之 廠 商 或 相 關 人 員 訂 有 資 歷 之 規 定, 則 應 提 送 其 合 格 之 資 格 證 明 (1) 實 驗 室 人 員 之 資 格 實 驗 室 主 任 及 報 告 簽 署 人 之 資 格, 需 大 學 畢 業 從 事 試 驗 工 作 滿 5 年 或 高 級 工 業 學 校 畢 業 從 事 試 驗 工 作 滿 10 年 製 造 商 證 明 書 (1) 若 規 範 中 有 所 規 定, 即 應 提 送 一 式 2 份 之 製 造 商 證 明 書, 證 明 其 產 品 符 合 或 超 越 規 定 標 準 各 類 報 告 按 規 範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指 示 提 送 (2) 除 規 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證 明 書 不 須 公 證 A. 承 諾 書 a. 規 範 中 規 定 應 採 樣 測 試 之 產 品, 若 在 國 內 無 適 當 機 構 或 設 備 可 配 合 時, 承 包 商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得 以 承 諾 書 取 代, 該 承 諾 書 應 保 證 產 品 合 乎 規 範 及 圖 說 之 規 定 承 諾 書 中 應 述 明 產 品 之 測 試 報 告 原 稿 或 正 本 由 製 造 商 存 查, 隨 時 可 應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而 提 送 ; 亦 可 同 時 提 送 1 份 經 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測 試 報 告 副 本 承 諾 書 上 應 有 提 送 日 期 承 包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契 約 名 稱 及 編 號 產 品 內 容 其 於 工 程 中 之 所 在 位 置, 製 造 商 名 稱 產 品 廠 牌 名 稱 型 號 產 地 測 試 日 期 測 試 機 構 名 稱 及 地 址 供 應 之 產 品 數 V /05/01

29 量 契 約 圖 號 及 規 範 章 節 號 碼 等 資 料 承 諾 書 應 由 製 造 商 負 責 人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並 應 公 證 承 諾 書 應 以 一 式 2 份 送 達 工 程 司 b. 承 包 商 提 送 承 諾 書, 並 不 免 除 承 包 商 依 契 約 文 件 規 定 提 供 及 安 裝 產 品 之 責 任 已 經 運 抵 工 地 且 已 提 送 承 諾 書 之 產 品, 在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之 前, 接 受 工 程 司 之 取 樣 及 測 試, 決 定 其 是 否 合 格 c. 若 承 包 商 選 擇 提 送 承 諾 書, 則 產 品 每 批 次 運 抵 工 地 均 應 附 有 1 份 承 諾 書 及 證 明 書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本 章 工 作 可 列 入 詳 細 價 目 表, 以 一 式 計 量,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者, 則 本 章 工 作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4.2 計 價 本 章 工 作 可 列 入 詳 細 價 目 表, 以 一 式 計 價,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者, 則 本 章 工 作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本 章 結 束 V /05/01

30 第 章 V3.0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管 理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所 需 之 人 員 組 織 儀 器 設 備 及 其 他 尚 未 細 列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項 目 而 依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章 有 關 規 定 等 所 需 之 一 切 措 施 1.2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施 工 臨 時 設 施 及 管 制 1.3 相 關 準 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1.4 業 主 指 示 開 工 前 應 依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提 報 安 全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資 料 如 承 包 商 未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時, 工 程 司 有 權 勒 令 停 工, 改 善 後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始 得 復 工, 因 停 工 所 造 成 之 一 切 損 失, 承 包 商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賠 償, 工 程 司 如 認 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未 盡 責 以 確 保 工 地 工 作 安 全 時, 得 令 撤 換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如 離 職, 須 於 3 日 內 補 充 V /01/10

31 2. 產 品 2.1 承 包 商 除 應 依 安 衛 法 令 規 定 設 置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並 至 少 應 準 備 足 夠 數 量 之 下 列 儀 器 及 設 備, 經 常 加 以 維 護 警 示 燈 ( 含 基 座 及 蓄 電 瓶 ) 黃 色 塑 膠 警 示 帶 急 救 設 備 (1) 急 救 箱 ( 含 消 毒 藥 繃 帶 合 板 及 其 他 急 救 用 品 ) 滅 火 器 個 人 防 護 器 具 (1) 安 全 帽 (2) 安 全 眼 鏡 (3) 安 全 鞋 (4) 電 銲 面 罩 (5) 棉 手 套 3. 執 行 3.1 施 工 方 法 各 項 工 作 進 行 時 應 依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妥 善 安 排 各 種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實 施 檢 查 及 檢 點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本 章 之 工 作 依 詳 細 價 目 表 所 示, 除 各 項 已 量 化 計 價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以 V /01/10

32 外, 以 一 式 計 量, 包 括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安 全 衛 生 未 列 項 計 價 而 依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定 需 辦 理 之 措 施 4.2 計 價 本 章 之 工 作 依 詳 細 價 目 表 所 示, 以 一 式 於 施 工 期 間 分 月 按 工 程 進 度 比 率 計 價, 承 包 商 如 有 缺 失, 應 按 契 約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扣 款 本 章 結 束 V /01/10

33 第 章 V4.0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有 關 工 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 刪 除 ) 1.3 相 關 準 則 總 統 令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 勞 動 基 準 法 (3) 勞 動 檢 查 法 行 政 院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4)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5)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6)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7)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8)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V /05/01

34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1)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承 包 商 應 遵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勞 動 檢 查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與 工 程 契 約 規 定, 確 實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同 時 應 使 全 體 員 工 瞭 解 本 工 程 之 重 要 特 性 與 地 域 性, 並 於 工 地 適 當 場 所 張 貼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標 語 海 報 等 及 應 加 強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維 護, 避 免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2) 承 包 商 應 依 規 定 僱 用 合 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常 駐 工 地,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30 人 以 上 者, 應 依 照 規 定 於 施 工 前 填 具 報 備 書 向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副 本 抄 送 工 程 司 備 查,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30 人 者, 需 報 工 程 司 並 督 導 辦 理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事 項, 如 該 管 理 人 員 請 假 或 因 故 無 法 駐 守 工 地 或 離 職 時, 應 事 先 覓 妥 合 格 人 員 代 理, 並 報 請 當 地 檢 查 機 構 或 工 程 司 同 意 後 擔 任 之 並 隨 時 注 意 工 地 安 全 及 防 範 措 施, 如 因 承 包 商 之 疏 忽 或 過 失 而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事 故, 均 由 承 包 商 負 一 切 責 任 (3) 承 包 商 應 就 工 地 之 環 境 氣 候 交 通 地 質 及 現 有 設 施 等, 與 本 工 程 施 工 目 標 及 設 計 工 程 內 容, 防 範 工 程 施 工 中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變, 依 規 定 備 妥 預 防 因 應 措 施 V /05/01

35 (4) 凡 進 入 工 地 工 作, 所 有 人 員 均 應 配 戴 安 全 帽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防 護 具, 承 包 商 應 於 工 地 提 供 防 護 設 備 供 進 入 工 地 人 員 ( 含 業 主 人 員 ) 配 戴 及 使 用 (5) 施 工 期 間, 所 有 承 包 商 員 工 之 管 理 給 養 福 利 安 全 與 衛 生 等, 以 及 所 有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之 維 護 保 管 等, 均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負 責 並 隨 時 注 意 所 有 員 工 之 風 紀, 防 止 糾 紛 承 包 商 員 工 均 應 遵 守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接 受 工 程 司 對 有 關 工 作 上 之 指 導, 如 有 不 聽 指 揮 不 守 秩 序 阻 礙 工 作 或 其 他 非 法 不 當 情 事 時, 工 程 司 得 隨 時 要 求 撤 換 之, 承 包 商 應 即 照 辦 (6) 承 包 商 應 於 工 程 開 工 後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副 知 業 主 (7) 承 包 商 應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等 法 令 規 定 擬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切 實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並 備 有 紀 錄 如 經 工 程 司 或 相 關 單 位 督 導 檢 查 時, 發 覺 有 缺 失 或 未 確 實 辦 理, 經 通 知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畢 逾 期 仍 未 辦 理 改 善 者, 不 予 估 驗, 並 函 請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8) 施 工 期 間, 承 包 商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且 存 在 有 緊 急 性 危 險 之 可 能 時, 工 程 司 得 要 求 承 包 商 暫 停 相 關 部 分 之 施 工, 俟 改 善 完 畢, 經 工 程 司 查 核 認 可 後, 始 得 復 工, 並 不 得 藉 此 要 求 追 加 工 期 或 任 何 補 償 營 造 工 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審 查 說 明 本 工 程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所 發 布 之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辦 理, 如 屬 營 造 工 程 危 險 性 工 作 者, 承 包 商 應 向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經 該 機 構 審 查 合 格 後, 方 可 在 該 場 所 作 業 本 工 程 開 工 後 工 程 司 得 依 契 約 書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規 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工 地 稽 查 並 做 成 紀 錄, 承 包 商 應 依 稽 查 紀 錄 改 善 事 項 進 行 改 善, 未 改 善 前 工 程 司 得 拒 絕 辦 理 當 期 請 款 V /05/01

36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除 本 工 程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以 一 式 計 量 ;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有 列 項 目 者, 以 詳 細 價 目 表 計 量 ;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項 目 者, 則 其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費 用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4.2 計 價 除 本 工 程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以 一 式 計 價 ;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有 列 項 目 者, 以 詳 細 價 目 表 計 價 ;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項 目 者, 則 其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費 用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本 章 結 束 V /05/01

37 第 章 V6.0 基 本 產 品 需 求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執 行 本 契 約 工 程 之 基 本 產 品 需 求 及 選 擇 之 有 關 規 定 基 本 產 品 包 括 主 辦 機 關 供 給 及 承 包 商 自 備 之 材 料 及 機 具 說 明 主 辦 機 關 供 給 材 料 及 承 包 商 提 出 申 請 保 管 及 使 用 之 有 關 規 定 說 明 工 程 開 工 後 承 包 商 應 擬 妥 詳 細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之 使 用 數 量 及 時 程 1.2 工 作 範 圍 基 本 產 品 之 包 裝 與 儲 存 基 本 產 品 之 供 應 基 本 產 品 之 移 除 基 本 產 品 之 安 裝 記 號 基 本 產 品 引 用 之 規 範 基 本 產 品 之 取 樣 檢 驗 及 試 驗 基 本 產 品 之 選 擇 主 辦 機 關 供 給 產 品 1.3 相 關 章 節 ( 刪 除 ) V /05/01

38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基 本 產 品 之 包 裝 與 儲 存 (1) 須 經 核 准 之 方 式 準 備 保 護 及 儲 存 材 料 及 機 具, 以 防 因 多 次 運 送 天 候 影 響 或 於 工 地 內 外 之 裝 卸 儲 存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或 損 失 (2) 除 經 工 程 司 核 准 該 部 分 之 工 作 材 料 機 具 適 於 露 天 儲 存 者 外, 材 料 及 機 具 均 應 以 安 全 且 加 蓋 之 方 式 儲 放 (3) 所 有 包 裝 箱 條 板 箱 或 包 裝 袋 均 應 以 明 顯 且 不 褪 色 之 中 文 ( 必 要 時 加 註 英 文 ) 大 字 標 示 送 達 地 址 工 程 名 稱 契 約 編 號 正 放 方 向 拆 封 處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記 號, 以 便 材 料 運 送 過 程 及 運 至 工 地 時 便 於 辨 識 及 處 理 基 本 產 品 之 供 應 (1) 除 契 約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包 商 應 負 責 供 應 本 工 程 所 需 之 所 有 材 料 及 機 具 (2)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供 材 料 及 機 具 應 全 為 新 品 (3) 施 工 臨 時 用 之 材 料 及 機 具 除 契 約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可 使 用 舊 品 (4) 材 料 及 機 具 供 應 來 源 應 依 契 約 文 件 規 定 辦 理,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准 基 本 產 品 之 移 除 未 經 工 程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材 料 及 機 具 運 出 工 地 基 本 產 品 之 安 裝 記 號 (1) 現 場 組 裝 之 機 具 及 配 件, 應 按 承 包 商 之 慣 常 方 式, 經 工 程 司 核 准 後, 加 印 適 當 之 辨 識 記 號 (2) 儘 可 能 於 裝 配 及 組 立 基 準 圖 中 註 明 參 考 記 號 之 意 義 及 位 置 V /05/01

39 3.1.5 基 本 產 品 引 用 之 規 範 (1) 所 引 用 之 各 種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應 包 括 於 邀 標 日 以 前 之 最 新 修 正 資 料 (2) 本 規 範 內 所 引 用 之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係 工 程 之 最 低 可 接 受 規 定 若 原 產 國 之 其 他 標 準 相 當 於 或 高 於 本 規 範 所 列 之 標 準, 承 包 商 得 採 用 其 標 準, 但 應 提 送 2 份 英 文 ( 並 附 中 文 譯 本 ) 之 替 代 標 準 交 工 程 司 審 核, 註 明 與 現 行 標 準 不 同 之 處 若 替 代 標 準 未 獲 核 准, 應 採 用 本 規 範 所 列 之 標 準 基 本 產 品 之 取 樣 檢 驗 及 試 驗 (1) 若 契 約 中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有 所 要 求, 應 將 建 議 使 用 或 採 用 於 本 工 程 之 材 料 或 產 品 之 樣 品 提 送 審 核 上 述 樣 品 若 經 核 准, 將 由 工 程 司 留 存 樣 品 未 經 工 程 司 書 面 核 可 之 材 料 或 產 品, 不 得 使 用 於 本 工 程 (2) 工 程 司 若 認 為 材 料 及 產 品 之 品 質 低 於 與 原 先 核 定 之 樣 品, 得 予 拒 收, 承 包 商 應 立 即 將 其 運 離 工 地 (3) 工 程 司 將 另 發 檢 驗 要 求 予 承 包 商, 訂 定 檢 驗 細 則 及 應 作 試 驗 之 項 目 工 程 司 將 通 知 承 包 商 各 種 材 料 及 產 品 係 在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場 所 或 工 地 現 場 進 行 檢 驗 若 檢 驗 係 於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場 所 進 行, 則 在 檢 驗 完 成 前, 及 簽 發 出 貨 許 可 前, 材 料 或 產 品 不 得 自 該 處 所 出 貨 承 包 商 應 於 材 料 或 產 品 在 工 地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場 所 準 備 妥 當 後, 將 可 供 檢 驗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通 知 工 程 司, 並 應 預 留 充 分 準 備 時 間, 以 便 工 程 司 做 必 要 之 檢 驗 安 排 (4) 工 程 司 檢 驗 試 驗 稱 重 分 析 材 料 或 產 品 所 需 之 材 料 費 用,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擔 承 包 商 應 提 供 及 準 備 工 程 司 要 求 之 任 何 上 述 材 料 或 產 品 之 試 驗 用 料 (5) 任 何 材 料 或 產 品, 無 論 是 否 已 於 工 地 外 完 成 任 何 試 驗, 工 程 司 有 權 要 求 於 工 地 內 作 進 一 步 之 試 驗 若 現 場 試 驗 不 合 格 或 發 現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不 符, 工 程 司 有 權 拒 收 該 項 材 料 或 產 品 V /05/01

40 (6) 工 程 司 得 要 求 將 試 驗 作 業 交 由 依 標 準 法 授 權 之 實 驗 室 認 證 機 構 進 行, 承 包 商 應 負 責 提 供 及 運 送 試 驗 所 需 之 材 料 及 產 品, 並 應 負 擔 試 驗 之 相 關 費 用 (7) 若 工 程 司 不 在 製 造 產 地 檢 驗 材 料 或 產 品, 承 包 商 應 自 供 應 商 處 取 得 該 材 料 或 產 品 之 試 驗 證 明, 並 將 該 證 明 依 工 程 司 要 求 的 份 數 提 交 工 程 司 上 述 之 試 驗 證 明, 應 證 明 該 材 料 或 產 品 業 已 依 照 規 範 之 規 定 加 以 試 驗, 並 應 記 載 所 有 試 驗 之 各 項 結 果 (8) 承 包 商 應 對 運 抵 工 地 材 料 或 製 品, 提 供 對 該 相 關 試 驗 證 明 之 適 當 確 認 方 法 基 本 產 品 之 選 擇 (1) 工 程 使 用 之 產 品, 其 品 質 需 符 合 本 契 約 規 範 之 規 定 若 成 品 有 指 定 廠 牌 時, 其 品 質 除 應 符 合 該 成 品 之 規 格 外, 亦 不 得 低 於 契 約 規 範 之 規 定 (2) 選 擇 之 產 品 應 考 慮 市 場 有 否 缺 貨 情 形 及 供 料 時 程, 以 免 影 響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3) 選 擇 之 產 品, 應 檢 具 出 廠 證 明 及 檢 驗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工 程 司 審 核,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使 用 (4) 同 等 品 之 選 擇 依 第 章 同 等 品 替 代 程 序 之 規 定 主 辦 機 關 供 給 產 品 (1) 承 包 商 應 於 工 程 開 工 後 除 應 擬 妥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之 使 用 數 量 及 時 程 外, 應 另 於 每 月 擬 定 並 提 出 主 辦 機 關 供 給 材 料 時 程 表, 其 內 容 包 括 預 定 之 使 用 數 量 及 時 程 (2) 有 使 用 主 辦 機 關 供 給 材 料 之 施 工 項 目, 承 包 商 應 於 各 該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使 用 3 天 前, 以 書 面 向 主 辦 機 關 提 出 供 給 材 料 之 使 用 數 量 申 請, 俾 利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供 給 材 料 調 撥 事 宜 若 承 包 商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提 出 申 請, 致 工 期 落 後, 承 包 商 不 得 要 求 展 延 工 期 V /05/01

41 (3) 承 包 商 向 主 辦 機 關 申 請 供 給 材 料 前, 應 事 先 備 妥 材 料 安 全 存 放 場 所, 及 檢 查 運 輸 道 路 之 安 全, 經 認 可 後 始 得 請 撥 若 供 給 材 料 運 至 工 地, 因 無 法 容 納 存 放 數 量 存 放 場 所 不 安 全 或 缺 乏 交 通 安 全, 致 材 料 損 壞, 其 一 切 責 任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負 責 (4) 主 辦 機 關 運 至 指 定 場 所 交 貨 後, 承 包 商 應 指 派 專 人 看 管 及 負 保 管 之 責 任 ; 非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承 包 商 不 得 將 供 給 材 料 運 出 工 地 材 料 之 出 入 庫 需 詳 實 記 載 各 次 入 庫 領 用 數 量, 主 辦 機 關 得 隨 時 查 核 供 給 材 料 數 量 供 給 材 料 如 保 管 不 善 致 損 毀 遺 失 或 被 竊, 應 立 即 通 知 工 程 司 及 向 治 安 機 關 報 案, 承 包 商 並 應 補 足 該 損 毀 遺 失 或 被 竊 之 數 量 (5) 供 給 材 料 已 包 括 合 理 損 耗 在 內, 工 程 竣 工 後 如 有 剩 餘, 由 承 包 商 繳 還 主 辦 機 關 指 定 之 倉 庫 或 地 點 (6) 本 工 程 使 用 之 供 給 材 料 依 各 機 關 之 材 料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4. 計 量 與 計 價 ( 空 白 ) 本 章 結 束 V /05/01

42 第 章 V3.0 儲 存 與 保 管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一 般 構 造 物 用 產 品 材 料 於 工 地 或 儲 存 地 卸 貨 之 後, 有 關 儲 存 及 保 管 之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包 含 屋 內 屋 外 之 儲 存 與 保 管 相 關 準 則 法 令 及 規 章 (1) 消 防 法 (2)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1.4 定 義 儲 存 係 指 將 物 資 置 放 於 一 定 場 所, 並 於 適 當 管 理 下, 保 持 其 品 質 數 量, 保 存 一 段 期 間 而 言 料 架 為 儲 存 及 保 管 物 品 所 用, 以 支 柱 及 承 載 構 件 所 構 成 之 構 造 物 V /01/10

43 2. 產 品 ( 空 白 ) 3. 執 行 3.1 準 備 工 作 承 包 商 所 備 之 屋 內 與 屋 外 儲 存 場 所 須 堅 實 平 整 乾 燥 安 全 通 風 承 包 商 須 管 制 儲 量, 依 材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及 工 程 進 度 進 料 儲 存, 以 免 發 生 滯 料 情 形 3.2 施 工 方 法 一 般 通 則 (1) 各 類 材 料 之 儲 存 安 全 標 準 須 符 合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2) 貨 物 於 運 交 後, 應 即 依 製 造 廠 商 指 示 以 原 封 容 器 或 包 裝 連 同 原 附 標 籤 予 以 儲 存, 並 保 管 至 安 裝 為 止 檢 驗 合 格 之 產 品 與 待 驗 不 合 格 之 產 品 應 分 開 儲 存 並 明 顯 識 別 之 不 合 格 之 產 品 應 隔 離 並 儘 速 運 出 工 區 外 (3) 產 品 材 料 設 備 及 零 件 之 包 裝, 於 外 層 須 標 示 其 尺 度 製 造 年 月 規 格 (4) 同 類 之 產 品 應 依 其 用 途 等 級 分 別 儲 放, 不 得 混 淆 並 須 依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方 式 排 放, 不 得 任 意 平 放 堆 疊 或 負 重 (5) 儲 存 空 間 之 安 排 應 留 維 護 與 檢 驗 用 通 路 寬 1m 以 上, 堆 疊 方 式 須 以 方 便 取 貨 為 原 則 (6) 儲 存 區 應 裝 置 適 當 之 照 明 設 備 (7) 金 屬 材 料 須 視 情 況 施 以 臨 時 防 銹 保 護 措 施 易 燃 材 料 應 儲 存 於 安 全 V /01/10

44 處 所, 並 備 有 完 善 消 防 設 備 (8) 儲 存 區 應 嚴 防 盜 竊 (9) 儲 存 區 應 訂 定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處 理 規 定 屋 外 儲 存 (1) 巨 大 材 料 於 儲 存 時 所 產 生 應 力 須 低 於 設 計 之 容 許 應 力 (2) 承 包 商 應 備 有 堅 固 平 台 或 枕 木 以 保 護 材 料, 堆 放 層 數 及 堆 疊 高 度 須 符 合 規 定 (3) 易 因 日 光 雨 水 而 褪 色 或 變 質 之 材 料, 應 覆 以 不 透 水 膠 布 保 護, 鬆 散 顆 粒 狀 材 料 應 儲 存 在 乾 淨 堅 實 地 面 或 鋪 面 上, 以 防 止 與 外 來 物 混 合 (4) 提 供 地 面 排 水, 以 防 浸 蝕 及 積 水 (5) 應 於 儲 存 區 周 圍 裝 置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屋 內 儲 存 (1) 易 損 壞 變 質 之 材 料, 應 儲 存 於 堅 固 防 風 雨 之 屋 內, 且 墊 以 墊 板, 離 樓 地 板 及 牆 面 10cm 以 上 (2) 依 據 製 造 廠 規 定 之 溫 度 與 溼 度 儲 存, 且 為 敏 感 器 材 提 供 溼 度 控 制 與 通 風 (3) 未 包 裝 與 散 裝 材 料 應 儲 存 於 料 架 上 櫥 櫃 內 或 分 類 整 齊 堆 放 (4) 規 劃 倉 位 時, 須 考 慮 到 面 積 配 置 堆 疊 方 式 料 品 標 示 料 位 設 定, 以 求 倉 庫 功 能 之 最 大 發 揮 (5) 倉 庫 內 嚴 禁 煙 火, 應 依 消 防 法 規 定 設 置 消 防 設 備, 以 策 安 全 (6) 為 避 免 材 料 變 質, 應 以 先 進 先 出 的 原 則 發 料 儲 存 時 之 維 護 (1) 定 期 檢 驗 儲 存 之 器 材 保 留 檢 驗 紀 錄, 經 工 程 司 要 求 隨 時 提 出 (2) 確 認 於 儲 存 期 間, 其 儲 存 設 施 符 合 製 造 廠 商 規 定 (3) 確 認 維 持 製 造 廠 商 規 定 之 環 境 條 件 (4) 確 認 露 天 堆 置 之 器 材 表 面 未 受 不 良 浸 蝕 (5) 對 長 期 儲 存 之 機 械 與 電 器 設 備, 定 期 潤 滑 保 養, 保 持 其 保 養 計 紀 錄 V /01/10

45 並 作 為 紀 錄 文 件 提 送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本 章 工 作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予 單 獨 計 量 4.2 計 價 本 章 工 作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予 單 獨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V /01/10

46 第 章 V5.0 竣 工 驗 收 要 項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執 行 本 契 約 工 程 完 工 驗 收 要 項 1.2 工 作 範 圍 部 分 完 成 之 使 用 驗 收 最 終 驗 收 之 必 要 條 件 操 作 及 維 修 之 說 明 最 終 的 清 理 長 期 檢 驗 工 作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一 般 條 款 第 章 -- 資 料 送 審 第 章 -- 施 工 臨 時 設 施 及 管 制 第 章 -- 清 理 1.4 資 料 送 審 通 則 各 項 紀 錄 文 件 不 得 用 作 施 工 之 用 途, 並 應 置 於 防 火 防 潮 之 安 全 處 所 避 免 其 損 壞 或 遺 失 紀 錄 文 件 應 置 於 工 程 司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審 閱 之 所 在 圖 說 紀 錄 依 第 章 資 料 送 審 之 規 定 提 送 V /05/01

47 1.4.3 規 範 紀 錄 於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保 存 一 份 施 工 規 範, 包 含 補 充 規 定 變 更 契 約 施 工 期 間 印 發 之 規 範 修 正 文 件 實 際 工 作 與 規 範 內 容 不 相 符 部 分 之 註 記 以 及 工 程 中 隱 藏 部 份 或 日 後 無 法 直 接 辨 識 之 修 改 選 用 事 項 等 資 料 在 可 能 之 範 圍 內, 應 標 示 出 相 關 紀 錄 圖 說 及 產 品 之 資 料 資 料 修 正 完 成 之 後, 提 交 工 程 司 留 存 產 品 資 料 紀 錄 於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保 存 一 份 每 件 送 審 產 品 之 資 料, 並 標 示 實 際 工 作 與 原 送 審 產 品 資 料 之 差 異 處, 包 括 與 產 品 製 造 商 安 裝 說 明 書 及 建 議 書 有 所 出 入 之 處 工 程 中 非 露 面 部 份 或 日 後 無 法 直 接 辨 識 部 份 之 產 品, 應 予 特 別 標 示 另 應 標 示 出 相 關 之 變 更 契 約 及 契 約 相 關 圖 說 與 規 範 有 所 修 訂 之 處 資 料 修 正 完 成 後 應 全 套 提 交 工 程 司 留 存 送 審 樣 品 紀 錄 於 完 工 之 前 承 包 商 應 與 工 程 司 在 工 地 會 商, 決 定 承 包 商 所 提 送 且 於 工 程 期 間 由 承 包 商 維 護 之 樣 品, 何 者 應 提 交 工 程 司 存 檔 雜 項 紀 錄 於 完 工 之 前 應 將 雜 項 紀 錄 資 料 按 順 序 整 理 完 成, 並 予 明 白 標 示 及 裝 訂 或 納 入 卷 宗, 以 便 日 後 參 閱 使 用 此 項 資 料 應 提 交 工 程 司 留 存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提 報 竣 工 文 件 送 審 2. 產 品 ( 空 白 ) V /05/01

48 3. 執 行 部 分 完 成 之 使 用 驗 收 (1) 下 列 各 條 款 係 補 充 一 般 條 款 第 T.4 條 部 份 驗 收 之 規 定 (2) 在 向 工 程 司 申 請 辦 理 部 份 驗 收 驗 收 之 前, 應 先 完 成 下 列 各 項 作 業, 並 將 異 常 狀 況 一 併 表 列 提 報 : A. 提 送 [ 部 份 驗 收 通 知 書 ], 並 列 表 說 明 尚 未 完 成 或 尚 未 改 正 之 工 作 項 目 B. 提 送 最 後 之 估 驗 計 價 單, 包 括 相 關 之 單 據 同 意 書 及 補 充 文 件 C. 提 送 特 定 之 保 證 書 保 固 書 維 修 契 約 最 終 證 件 等 文 件 D. 取 得 並 提 送 使 用 執 照 操 作 許 可 最 終 檢 驗 證 明 及 其 他 類 似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工 程 得 以 不 受 限 制 完 全 使 用, 且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得 以 啟 用 E. 提 送 紀 錄 資 料 竣 工 圖 維 修 手 冊 完 工 照 片 損 壞 或 沉 陷 情 形 之 測 量 紀 錄 財 產 測 量 及 類 似 之 最 終 紀 錄 資 料 F. 移 交 各 項 設 備 操 作 與 維 修 所 需 之 工 具 零 件 等 相 關 物 件 G. 移 除 工 地 之 臨 時 設 施, 包 括 施 工 工 具 施 工 設 施 及 實 體 模 型 等 H. 完 成 最 後 之 清 理 工 作 I. 修 補 損 壞 之 裝 修 面, 至 工 程 司 滿 意 之 程 度 J. 與 契 約 規 定 有 所 出 入 或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施 作, 但 為 工 程 結 束 所 需 之 項 目, 應 列 表 連 同 副 本 一 併 提 送 另 應 製 作 並 提 送 一 份 對 未 完 成 之 不 相 符 項 目 之 結 束 方 案 K. 完 成 鎖 心 之 最 後 更 換, 將 鑰 匙 交 予 工 程 師 L. 完 成 系 統 之 起 用 測 試 及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之 指 導 V /05/01

49 3.1.2 最 終 驗 收 之 必 要 條 件 (1) 在 申 請 作 最 終 檢 驗 或 申 請 就 最 終 驗 收 及 末 期 付 款 作 驗 收 證 明 之 前, 應 先 完 成 下 列 各 項 作 業 : A. 提 出 末 期 計 價 單 申 請, 並 附 最 終 單 據 及 先 前 未 曾 提 送 未 經 審 核 之 補 充 文 件 B. 工 程 司 所 列 舉 之 未 完 成 或 未 改 正 工 作 項 目, 應 就 按 指 示 完 成 或 另 以 其 他 方 式 解 決 認 可 等, 逐 項 加 以 說 明 此 文 件 應 經 工 程 司 簽 署 認 可 C. 提 送 部 份 驗 收 時 各 公 用 設 施 計 量 錶 上 之 最 終 讀 數 D. 完 成 所 有 紀 錄 文 件 之 送 審 操 作 及 維 修 之 說 明 各 項 必 須 持 續 操 作 維 修 之 工 程, 應 安 排 其 安 裝 人 員 與 日 後 之 操 作 人 員 於 工 地 會 面, 說 明 全 部 工 程 操 作 維 修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最 終 的 清 理 (1) 特 定 工 程 項 目 之 特 殊 清 理 工 作 規 定, 詳 列 於 本 規 範 第 二 至 十 六 篇 各 章 (2) 依 規 定 之 時 間 進 行 工 程 之 最 終 清 理 工 作, 其 範 圍 包 括 施 工 表 面 或 各 單 件 整 體 清 理 工 作 應 依 第 章 清 理 之 規 定 辦 理 清 理 方 式 應 遵 守 製 造 商 之 指 示 以 下 所 列 者 僅 為 清 理 作 業 應 有 水 準 之 範 例, 而 非 該 作 業 之 上 限 : A. 清 除 所 有 非 永 久 必 需 之 標 籤 B. 透 明 之 材 料, 包 括 鏡 面 及 門 窗 玻 璃, 應 清 理 至 光 亮 之 程 度, 並 清 除 妨 礙 視 覺 之 物 質 破 損 之 玻 璃 應 予 更 換 C. 清 理 露 於 外 觀 之 室 內 外 堅 硬 修 飾 面, 包 括 金 屬 圬 工 石 材 混 凝 土 油 漆 面 塑 膠 面 磚 木 材 特 殊 塗 料 等 表 面, 使 達 到 無 灰 塵 髒 污 沾 漬 面 膜 等 雜 物 之 程 度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室 外 表 面 應 避 免 其 受 自 然 天 候 之 侵 蝕 凡 反 射 光 線 之 表 面 均 應 復 原 至 原 有 之 狀 況 V /05/01

50 D. 清 理 機 械 及 電 氣 設 備 之 表 面, 包 括 電 梯 及 第 十 五 及 十 六 篇 所 涵 蓋 之 設 備 清 除 多 餘 之 潤 滑 油 脂 等 物 質 E. 限 制 出 入 之 處 所, 包 括 屋 頂 通 風 道 豎 井 溝 渠 設 備 房 人 孔 閣 樓 等 區 域, 應 清 除 其 雜 物 及 表 面 之 灰 塵 F. 以 掃 帚 清 掃 非 居 室 之 混 凝 土 地 面 G. 地 毯 表 面 及 類 似 之 柔 軟 面, 以 吸 塵 器 清 理 H. 清 理 衛 生 設 備 至 清 潔 之 程 度, 並 將 污 漬 水 漬 等 完 全 清 除 I. 清 理 燈 具, 使 其 能 發 揮 其 最 高 之 發 光 效 率 J. 工 地 區 域 ( 空 地 及 廣 場 等 ), 包 括 景 觀 地 區 之 雜 物 應 予 清 除 清 掃 舖 面 地 區 之 污 漬 油 污 等 雜 物 無 植 栽 或 舖 面 之 地 面 則 耙 至 平 順, 甚 至 出 現 耙 痕 之 狀 況 (3) 最 終 清 理 時 間 工 程 司 發 給 完 工 證 明 後 及 最 終 驗 收 前 (4) 防 護 設 施 之 移 除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或 工 程 司 另 有 指 示 外, 施 工 期 間 為 保 護 已 完 成 工 程 所 設 置 之 臨 時 防 護 設 施 均 應 移 除 (5) 應 遵 守 之 規 定 遵 守 有 關 清 理 作 業 之 安 全 標 準 及 法 令 規 章 不 得 在 工 地 焚 燒 垃 圾, 不 得 在 工 地 掩 埋 雜 物 或 多 餘 之 材 料, 亦 不 得 將 揮 發 性 或 其 他 有 害 危 險 物 質 排 入 污 水 系 統 工 地 之 廢 棄 物 應 依 第 章 施 工 臨 時 設 施 及 管 制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清 運 處 理 長 期 檢 驗 工 作 若 依 特 定 保 證 保 固 等 類 契 約 之 規 定 必 須 提 供 維 修 服 務 者, 即 應 依 工 程 司 之 指 示, 於 規 定 之 每 段 期 間 屈 滿 時 出 席 參 加 檢 驗 執 行 此 等 檢 驗 工 作 所 有 人 員 之 姓 名 及 電 話 號 碼,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提 供 及 更 正 V /05/01

51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本 章 工 作 者, 不 予 計 量, 則 本 章 工 作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4.2 計 價 若 詳 細 價 目 表 未 列 本 章 工 作 者, 不 予 計 價, 則 本 章 工 作 應 視 為 已 包 括 於 契 約 總 價 內 本 章 結 束 V /05/01

52 第 章 V6.0 竣 工 文 件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工 程 竣 工 後, 有 關 竣 工 文 件 之 提 報 及 送 審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提 報 竣 工 前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工 程 報 請 驗 收 前 應 準 備 之 事 項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工 程 竣 工 報 告 表 第 章 -- 資 料 送 審 第 章 -- 規 範 定 義 第 章 -- 工 程 驗 收 1.4 相 關 準 則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2. 產 品 ( 空 白 ) V /05/01

53 3. 執 行 提 報 竣 工 - 提 報 竣 工 前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1)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業 主 應 於 收 到 承 包 商 竣 工 日 期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會 同 工 程 司 及 承 包 商, 依 據 契 約 圖 說 或 貨 樣 核 對 竣 工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以 確 定 是 否 竣 工 ; 承 包 商 未 依 機 關 通 知 派 代 表 參 加 者, 仍 得 予 確 定 (2) 承 包 商 於 提 出 竣 工 報 告 前, 應 將 契 約 規 定 須 測 試 之 主 要 及 附 屬 設 備 予 以 功 能 測 試, 以 確 定 其 功 能 符 合 契 約 之 需 求 該 測 試 應 在 業 主 與 工 程 司 監 督 下 為 之 報 請 驗 收 - 工 程 報 請 驗 收 前 應 準 備 之 事 項 (1) 竣 工 文 件 A. 工 程 竣 工 報 告 表 - 承 包 商 應 於 工 程 預 定 竣 工 日 前 或 竣 工 當 日, 將 竣 工 文 件 提 送 工 程 司, 工 程 司 並 於 兩 日 內 會 同 承 包 商 於 現 場 進 行 初 步 察 視, 惟 正 式 竣 工 仍 以 業 主 會 同 工 程 司 及 承 包 商 認 定 為 準 B. 竣 工 設 計 圖 表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工 程 司 應 於 竣 工 後 7 日 內, 將 該 等 文 件 及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資 料, 送 請 業 主 審 核 C. 竣 工 圖 及 相 關 數 量 表 -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包 商 應 於 竣 工 後 14 日 內, 將 該 等 文 件 送 請 工 程 司 審 核 (2) 契 約 文 件 :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應 準 備 齊 全, 以 備 查 驗 A. 原 契 約 文 件 包 括 契 約 書 工 程 設 計 圖 工 程 價 目 表 及 施 工 規 範 等 B. 變 更 設 計 文 件 C. 工 期 停 ( 復 ) 工 或 延 期 文 件 D. 契 約 變 更 文 件 E. 各 期 工 程 估 驗 紀 錄 F. 各 項 工 程 材 料 試 ( 檢 ) 驗 紀 錄 V /05/01

54 G. 設 備 功 能 測 試 報 告 H. 其 他 4. 計 量 與 計 價 ( 空 白 ) 本 章 結 束 V /05/01

55 第 章 V3.0 高 黏 度 乳 膠 ( 樹 脂 ) 砂 漿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高 黏 度 乳 膠 砂 漿 之 材 料 施 工 及 檢 驗 等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為 完 成 本 章 節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動 力 運 輸 及 其 完 成 後 之 清 理 工 作 均 屬 之 如 無 特 殊 規 定, 工 作 內 容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1) 水 泥 砂 漿 (2) 高 黏 度 乳 膠 劑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瓷 磚 第 章 -- 舖 地 磚 第 章 -- 石 材 磚 舖 貼 第 章 -- 磨 石 子 地 磚 第 章 -- 花 崗 石 舖 面 地 磚 地 坪 及 階 梯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61 R2001 卜 特 蘭 水 泥 (2) CNS 1010 R3032 水 硬 性 水 泥 墁 料 抗 壓 強 度 檢 驗 法 ( 用 50mm 或 2in. 立 方 體 試 體 ) V /12/26

56 (3) CNS 1237 A3050 混 凝 土 拌 和 用 水 試 驗 法 (4) CNS 3001 A2039 圬 工 砂 漿 用 粒 料 (5) CNS A3228 建 築 用 天 然 石 吸 水 率 及 體 比 重 試 驗 法 (6) CNS A2239 陶 質 壁 磚 用 接 著 劑 1.5 資 料 送 審 產 品 資 料 : 提 送 乳 膠 製 造 生 產 之 規 範 及 施 工 說 明 試 驗 報 告 : 依 照 第 款 之 規 定 提 送 試 驗 報 告 樣 品 : 高 黏 度 乳 膠 砂 漿 裝 於 半 公 升 容 器 內, 樣 品 由 工 程 司 保 留 以 供 比 對 1.6 運 送 儲 存 及 處 理 產 品 應 裝 運 於 未 曾 開 封 之 原 裝 容 器 內, 並 應 清 楚 標 示 製 造 商 名 號 類 型 等 級 有 效 日 期 產 品 應 儲 存 於 認 可 之 乾 燥 區 域 將 產 品 及 與 土 壤 隔 離 並 避 免 曝 露 於 天 候 中, 產 品 應 常 保 乾 燥 產 品 應 避 免 陽 光 直 射, 周 圍 溫 度 應 低 於 裝 卸 時, 應 隨 時 注 意 防 止 容 器 之 破 裂 及 產 品 之 損 壞 2. 產 品 2.1 材 料 水 泥 砂 漿 (1) 水 泥 : 卜 特 蘭 水 泥,CNS 61 R2001 TYPE I 型 (2) 砂 :CNS 3001 A2039 (3) 水 : 飲 用 水 或 符 合 CNS 1237 A3050 之 規 定 高 黏 度 乳 膠 劑 (1) 樹 脂 或 人 造 橡 膠 乳 液, 黏 滯 度 以 能 用 人 工 方 式 與 砂 及 水 泥 立 即 拌 和 為 準 V /12/26

57 (2) 乳 液 如 須 加 水 稀 釋, 其 比 例 應 依 製 造 商 之 使 用 說 明 拌 和 比 例 (1) 厚 底 乳 膠 砂 漿 (20~30mm):1 份 卜 特 蘭 水 泥 與 3 份 砂 乾 拌, 再 計 量 加 入 橡 膠 乳 以 達 適 當 施 作 黏 度 乳 液 所 需 份 量, 應 按 製 造 商 之 建 議 添 加 (2) 薄 底 乳 膠 砂 漿 (3~5mm):1 份 卜 特 蘭 水 泥 與 1 份 細 砂 (100% 通 過 16 號 篩 ) 乾 拌 後, 再 計 量 加 入 液 態 橡 膠 乳 乳 液 所 需 份 量, 應 按 製 造 商 之 建 議 添 加 物 理 性 質 (1) 最 小 抗 壓 強 度 A. 依 CNS 1010 R3032 之 規 定 檢 驗 B. 210kgf/cm2( 厚 底 乳 膠 砂 漿 );350kgf/cm2( 薄 底 乳 膠 砂 漿 ) (2) 最 小 剪 力 黏 結 強 度 A. 依 CNS A2239 之 規 定 檢 驗 B.[21kgf/cm2( 厚 底 乳 膠 砂 漿 );35kgf/cm2( 薄 底 乳 膠 砂 漿 ) (3) 最 大 吸 水 率 A. 依 CNS A3228 之 規 定 檢 驗 B.5%( 厚 底 乳 膠 砂 漿 );4%( 薄 底 乳 膠 砂 漿 ) 3. 施 工 3.1 準 備 工 作 高 黏 度 乳 膠 砂 漿 在 舖 築 前, 舖 材 應 清 潔 不 帶 塵 土 及 污 物 如 受 到 污 染, 應 先 以 溫 和 肥 皂 水 及 硬 質 纖 維 刷 刷 洗 後, 再 以 清 水 沖 洗 並 除 去 多 餘 水 份 使 其 充 份 乾 燥 在 施 築 完 成 面 前, 應 確 保 固 結 面 層 之 清 潔 及 水 平 依 規 定 以 含 10% 鹽 酸 之 溶 液 蝕 洗 施 工 面, 消 除 養 護 劑 及 其 他 妨 礙 砂 漿 或 膠 著 劑, 並 以 清 水 沖 洗 剩 餘 酸 性 物 質 V /12/26

58 3.2 施 工 要 求 除 另 有 規 定, 砂 漿 之 一 次 拌 和 量 應 以 能 於 1 小 時 內 用 完 為 止 砂 漿 應 於 拌 和 後 達 初 凝 前 提 ( 約 1 小 時 前 ) 舖 置 於 砌 築 面 上, 其 舖 置 應 注 意 使 所 砌 單 元 與 下 方 砌 築 面 及 與 先 前 砌 築 之 同 一 層 鄰 接 單 元 能 確 實 黏 結 3.3 檢 驗 依 規 定 進 行 產 品 及 施 工 檢 驗, 項 目 如 下 :( 無 則 免 ) 名 稱 檢 驗 項 目 依 據 之 方 法 規 範 之 要 求 頻 率 1 次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本 章 所 述 工 作 將 包 含 於 其 他 相 關 之 費 用 內, 不 另 單 獨 計 量 4.2 計 價 本 章 工 作 已 包 含 於 第 章 瓷 磚 ; 第 章 舖 地 磚 ; 第 章 石 材 磚 舖 貼 ; 第 章 磨 石 子 地 磚 ; 第 章 花 崗 石 舖 面 地 磚 地 坪 及 階 梯 之 適 用 項 目 內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V /12/26

59 第 章 熱 浸 鍍 鋅 處 理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鍍 鋅 鋼 材 所 需 鍍 鋅 之 材 料 設 備 施 工 檢 驗 等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凡 契 約 圖 說 規 定 熱 浸 鍍 鋅 鋼 材 所 需 鍍 鋅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與 機 械 設 備 動 力 試 驗 等 均 為 工 作 範 圍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資 料 送 審 第 章 -- 品 質 管 理 第 章 -- 基 本 產 品 需 求 第 章 -- 金 屬 接 合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202 H2005 鋅 金 屬 分 析 法 (2) CNS 1244 G3027 熱 浸 法 鍍 鋅 鋼 片 及 鋼 捲 (3) CNS 1247 H2025 熱 浸 法 鍍 鋅 檢 驗 法 (4) CNS 4934 K2085 伐 銹 底 漆 (5) CNS 8503 H3102 熱 浸 法 鍍 鋅 作 業 方 法 (6) CNS H3116 鋼 鐵 之 熱 浸 法 鍍 鋅 (7) CNS A2283 鋼 筋 混 凝 土 用 熱 浸 鍍 鋅 鋼 筋 V /12/04

60 1.4.2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1) ASTM A385 Standard Practice for Providing High-Quality zinc Coating(Hot-Dip) (2) ASTM A780 Standard Practice for Repair of Damaged and Uncoated Areas of Hot-Dip Galvanized Coatings 1.5 資 料 送 審 施 工 計 畫 書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熱 浸 鍍 鋅 廠 廠 商 說 明 材 料 樣 品 之 送 審 依 契 約 規 定 2. 產 品 2.1 材 料 鋅 料 依 CNS 8503 第 2.2 節 及 第 5.3 節 之 規 定 螺 栓 (1) 本 工 程 所 用 經 熱 浸 鍍 鋅 處 理 之 螺 栓 螺 帽 墊 圈, 其 鍍 鋅 附 著 量 依 CNS 第 3.2 節 之 規 定, 螺 帽 之 擴 孔 (tapped oversize) 不 得 大 於 0.8mm, 螺 帽 於 鍍 鋅 後 出 貨 前 須 經 潤 滑 處 理 3. 施 工 3.1 一 般 規 定 擬 鍍 鋅 之 鋼 材, 均 應 於 裁 切 衝 孔 或 鑽 孔 等 製 作 工 作 完 成 校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鍍 鋅, 鍍 鋅 之 後, 除 必 要 之 變 形 矯 正 及 鍍 鋅 缺 陷 之 修 補 外, 不 得 再 行 V /12/04

61 裁 切 或 打 孔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鍍 鋅 層 之 附 著 量 依 CNS 第 3.2 節 之 規 定 鍍 鋅 構 材 之 鍍 鋅 層, 應 進 行 : (1) 附 著 量 試 驗 (2) 密 著 性 試 驗 (3) 膜 厚 試 驗 (4) 3.2 熱 浸 鍍 作 業 (1) 依 CNS 8503 之 規 定 (2) 鍍 鋅 表 面 應 平 滑, 不 得 具 有 使 用 上 有 害 之 缺 陷 (3) 熱 浸 鍍 鋅 後 之 物 件, 經 溫 水 冷 卻 後, 必 須 經 鋅 滴 整 理 步 驟 以 除 去 不 必 要 之 垂 滴, 並 經 檢 視 合 於 規 定 方 可 算 全 部 完 成 3.3 物 件 鍍 鋅 前 之 施 作 鍍 鋅 物 件 以 角 鋼 槽 鋼 或 鋼 板 銲 接 之 重 疊 面, 應 將 重 疊 面 之 邊 緣 銲 封 管 狀 製 作 品 空 心 結 構 件 箱 型 梁 等, 應 有 適 當 之 通 氣 孔, 通 氣 孔 位 置 為 每 一 組 件 之 兩 面 或 對 角 位 置, 通 氣 孔 直 徑 應 為 內 直 徑 或 對 角 長 度 之 25% 以 上, 並 符 合 ASTM A385 之 相 關 規 定 槽 鋼 或 梁 柱 上 銲 接 之 加 勁 板 或 連 結 板, 應 事 先 鑽 孔 或 裁 割 端 角, 其 大 小 應 足 以 流 通 鋅 液 須 鍍 鋅 之 物 件, 銲 接 時 產 生 之 銲 碴, 應 事 先 加 以 去 除 3.4 現 場 品 質 管 制 鍍 鋅 物 件 經 熱 浸 鍍 鋅 後, 應 作 表 面 潔 淨 處 理 鍍 鋅 物 件 之 鍍 鋅 膜 厚 須 均 勻, 表 面 不 得 有 氣 泡 裂 邊 破 孔 裸 點 擦 痕 等 致 有 害 之 缺 陷 熱 浸 鍍 鋅 後 之 物 件 表 面 不 得 粗 糙, 如 有 垂 滴 現 象, 應 加 以 修 整 至 不 影 響 V /12/04

62 鍍 鋅 品 質 或 安 裝 需 求 為 主 熱 浸 鍍 鋅 後 之 物 件 應 防 止 脆 化 翹 曲 與 變 形 致 影 響 施 工 品 質 之 情 況, 若 發 生 翹 曲 或 變 形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熱 整 方 式, 以 免 影 響 鍍 鋅 品 質 熱 浸 鍍 鋅 後 成 品 應 儲 放 在 通 風 排 水 良 好 的 地 方, 以 免 鋅 因 氧 化 造 成 白 銹 (white rust) 現 象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件 若 使 用 熱 浸 鍍 鋅 鋼 筋 時, 應 依 CNS 之 規 定 鍍 鋅 構 件, 於 運 送 前, 應 妥 為 包 裝 保 護, 無 論 運 輸 或 架 設 時, 如 有 碰 擊 損 壞 之 鍍 鋅 面 處, 亦 應 以 高 鋅 成 分 鋅 漆, 在 工 程 司 之 准 許 與 指 導 下 修 補 之, 依 ASTM A780 之 規 定 熱 浸 鍍 鋅 物 件 若 須 再 加 以 塗 裝, 則 須 經 表 面 處 理 及 選 用 伐 銹 用 底 漆 3.5 檢 驗 依 CNS 202 及 CNS 1247 之 規 定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除 契 約 有 本 章 工 作 之 單 獨 計 價 項 目, 應 照 契 約 規 定 外, 不 宜 個 別 計 量, 其 費 用 應 視 為 相 關 計 價 項 目 內 4.2 計 價 依 4.1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章 結 束 V /12/04

63 第 章 金 屬 接 合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一 般 金 屬 構 件 ( 包 含 鋼 鐵 及 非 鐵 金 屬 ) 無 論 在 工 廠 或 現 場 將 其 接 合 組 構 成 一 單 元 或 整 體, 其 接 合 方 式 所 需 之 材 料 施 工 與 檢 驗 等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依 據 契 約 及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凡 屬 於 非 鐵 及 鋼 鐵 金 屬 ( 含 鋼 筋 混 凝 土 及 鋼 構 造 構 件 等 ) 之 結 構 構 件 或 裝 飾 構 件 等, 分 別 為 同 質 金 屬 材 料 之 接 合 或 異 質 金 屬 材 料 之 接 合, 經 註 明 為 金 屬 接 合 者 均 屬 之 為 完 成 本 章 節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動 力 運 輸 及 其 完 成 後 之 清 理 工 作 亦 屬 之 如 無 特 殊 規 定 時, 工 作 內 容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金 屬 構 件 之 鑽 孔 切 割 乾 燥 去 銹 銲 接 鉚 接 或 金 屬 板 片 摺 疊 滾 壓 及 清 理 等 必 要 工 作 零 料 配 件 等 1.3 相 關 章 節 第 章 -- 資 料 送 審 第 章 -- 品 質 管 理 第 章 -- 結 構 用 混 凝 土 第 章 -- 銲 接 第 章 -- 石 膏 板 組 裝 V /09/01

64 1.4 相 關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195 K1021 液 體 二 氧 化 碳 (2) CNS 496 B2072 公 制 螺 紋 基 準 輪 廓 (ISO 制 ) (3) CNS 497 B2073 公 制 粗 螺 紋 (ISO 制 ) (4) CNS 498 B2074 公 制 細 螺 紋 1(ISO 制 ) (5) CNS 499 B2075 公 制 細 螺 紋 2(ISO 制 ) (6) CNS 500 B2076 公 制 細 螺 紋 3(ISO 制 ) (7) CNS 501 B2079 公 制 細 螺 紋 4(ISO 制 ) (8) CNS 502 B2081 公 制 細 螺 紋 5(ISO 制 ) (9) CNS 503 B2082 公 制 細 螺 紋 6(ISO 制 ) (10) CNS 504 B2083 公 制 細 螺 紋 7(ISO 制 ) (11) CNS 505 B2084 公 制 細 螺 紋 8(ISO 制 ) (12) CNS 506 B2085 公 制 細 螺 紋 9(ISO 制 ) (13) CNS 560 A2006 鋼 筋 混 凝 土 用 鋼 筋,SD28,42( 續 接 器 用 碳 素 結 構 鋼 材 料 ) (14) CNS 566 B2097 冷 作 鉚 釘 (15) CNS 567 B2098 熱 作 鉚 釘 (16) CNS 1005 K1046 高 壓 瓶 裝 氧 氣 (17) CNS 1215 C4031 軟 鋼 用 包 覆 電 熔 接 條 (18) CNS 1374 K1054 高 純 度 氬 氣 (19) CNS 2473 G3039 一 般 結 構 用 軋 鋼 料 (20) CNS 2608 G2018 鋼 料 之 檢 驗 通 則 (21) CNS 2947 G3057 銲 接 結 構 用 軋 鋼 料 (22) CNS 2957 Z7026 軟 鋼 用 氣 銲 銲 條 (23) CNS 3013 G1015 熱 軋 鋼 板 鋼 片 及 鋼 帶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24) CNS 3121 B2120 六 角 頭 螺 栓 ( 精 製 及 半 精 製, 公 制 粗 螺 紋 ) V /09/01

65 (25) CNS 3128 B2126 六 角 螺 帽 ( 精 製 及 半 精 製 ) (26) CNS 3506 Z7038 高 強 度 鋼 用 被 覆 銲 條 (27) CNS 3860 Z7048 鋼 製 捲 尺 (28) CNS 3861 Z8013 捲 尺 檢 驗 法 (29) CNS 3934 B2143 螺 栓 螺 釘 螺 樁 之 機 械 性 質 (30) CNS 3935 B7076 螺 栓 螺 釘 螺 樁 之 機 械 性 質 檢 驗 法 (31) CNS 4029 B7078 螺 帽 之 機 械 性 質 檢 驗 法 (32) CNS 4239 B1055 螺 栓 螺 釘 螺 樁 螺 帽 之 標 示 (33) CNS 4435 G3102 一 般 結 構 用 碳 鋼 鋼 管 (34) CNS 4936 K2087 環 氧 樹 脂 鋅 粉 底 漆 (35) CNS 6183 G3122 一 般 結 構 用 輕 型 鋼 (36) CNS 6185 G3123 一 般 結 構 用 銲 接 H 型 輕 型 鋼 (37) CNS 7141 G3134 一 般 結 構 用 矩 形 碳 鋼 鋼 管 (38) CNS 7793 G2086 磷 鐵 化 學 分 析 法 (39) CNS 7993 G3154 一 般 結 構 用 熔 接 H 型 鋼 (40) CNS 7994 G2089 一 般 結 構 用 熔 接 H 型 鋼 檢 驗 法 (41) CNS 8503 H3102 熱 浸 法 鍍 鋅 作 業 方 法 (42) CNS 8497 G3163 熱 軋 不 銹 鋼 鋼 片 及 鋼 板 (43) CNS 8499 G3164 冷 軋 不 銹 鋼 鋼 片 及 鋼 板 (44) CNS 8967 G3180 軟 鋼 及 高 強 度 鋼 金 屬 活 性 氣 體 電 弧 熔 接 用 實 心 熔 接 鋼 線 (45) CNS 9551 Z7122 弧 熔 接 用 鋼 線 及 熔 劑 (46) CNS H3116 鋼 鐵 之 熱 浸 法 鍍 鋅 (47) CNS Z8075 鋼 結 構 銲 道 超 音 波 檢 測 法 (48) CNS Z8114 鋼 結 構 銲 道 射 線 檢 測 法 (49) CNS Z8115 鋼 結 構 銲 道 目 視 檢 測 法 (50) CNS Z8125 鋼 結 構 銲 道 磁 粒 檢 測 法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V /09/01

66 (1) ASTM A36 結 構 鋼 之 型 鋼 槽 鋼 角 鋼 鋼 板 (2) ASTM A53 無 縫 熱 浸 鍍 鋅 黑 色 鋼 管 規 範 (3) ASTM A572 加 鈮 釩 高 強 度 低 合 金 結 構 鋼 規 範 (4) ASTM A108 鉚 釘 ( 剪 力 釘 ) (5) ASTM A123 結 構 鋼 鐵 製 品 之 熱 浸 鍍 鋅 (6) ASTM A176 耐 熱 鉻 不 銹 鋼 板 鋼 片 鋼 條 (7) ASTM A276 不 銹 鋼 棒 與 型 鋼 (8) ASTM A283M 低 中 抗 拉 強 度 之 碳 鋼 板 (9) ASTM A307 螺 栓 (10) ASTM A325 結 構 鋼 接 頭 用 高 強 度 螺 栓 (11) ASTM A490 高 拉 力 螺 栓 (High-tensile Strength Bolts) (12) ASTM A385 高 品 質 ( 熱 浸 ) 鍍 鋅 層 實 務 (13) ASTM A446G-C 冷 軋 成 型 鋼 浪 板 (14) ASTM A490 高 拉 力 螺 栓 (High-tensile Strength Bolts) (15) ASTM A500 冷 作 之 銲 接 及 無 縫 結 構 用 圓 型 與 方 形 碳 鋼 鋼 管 (16) ASTM A570 結 構 用 熱 軋 碳 鋼 片 與 鋼 帶 (17) ASTM A570 結 構 用 熱 軋 碳 鋼 片 及 鋼 帶 (18) ASTM A572 加 鈮 釩 高 強 度 低 合 金 結 構 鋼 規 範 (19) ASTM A576 續 接 器 (20) ASTM A666 沃 斯 田 鐵 系 不 銹 鋼 片 條 板 及 扁 件 (21) ASTM B429 結 構 用 鋁 合 金 擠 型 管 (22) ASTM E109 磁 粉 探 傷 檢 驗 法 (23) ASTM F436 墊 片 (Washer) (24) ASTM F738 不 銹 鋼 螺 栓 螺 絲 及 剪 力 釘 (25) ASTM F836 不 銹 鋼 螺 帽 美 國 銲 接 工 程 協 會 (AWS) (1) AWS A5.1 碳 鋼 用 電 弧 銲 條 V /09/01

67 (2) AWS A5.10 鋁 及 鋁 合 金 銲 條 及 電 銲 條 (3) AWS D1.1 結 構 銲 接 規 範 - 鋼 材 類 (4) AWS D1.1 銲 接 (5) AWS D1.1 熔 接 (6) AWS D1.1 鋼 材 非 破 壞 性 檢 驗 法 (7) AWS D1.1 SEC.6 鋼 材 超 音 波 及 X 光 試 驗 方 法 (8) AWS D1.1 銲 接 銲 條 (9) AWS D1.1 錫 銲 鉛 錫 銲 條 (10) AWS D1.1 銅 銲 銅 鋅 銅 銀 銲 條 (11) AWS D1.2 結 構 銲 接 規 範 - 鋁 材 類 (12) AWS D1.3 輕 型 鋼 構 材 -C 型 槽 鋼 (13) AWS E7016-G 低 合 金 耐 候 性 電 銲 條 (14) AWS E7018-W 低 合 金 耐 候 性 電 銲 條 (15) AWS E7028-G 低 合 金 耐 候 性 電 銲 條 (16) AWS E8018-W 低 合 金 耐 候 性 電 銲 條 日 本 工 業 規 格 協 會 (1) JIS B0601 鋼 材 桿 件 切 斷 表 面 粗 糙 度 (2) JIS B1186 F10T 高 拉 力 螺 栓 螺 帽 及 墊 圈 (3) JIS G080 鋼 材 超 音 波 探 傷 檢 驗 法 (4) JIS G3445 碳 素 結 構 鋼 (5) JIS G4051 S45C 續 接 器 美 國 鋼 結 構 油 漆 協 會 (SSPC) (1) SSPC SP-3 鋼 材 表 面 電 動 砂 磨 法 處 理 標 準 (2) SSPC SP-10 鋼 材 表 面 噴 砂 法 處 理 標 準 [ ] 1.5 資 料 送 審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V /09/01

68 1.5.2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製 造 圖 廠 商 資 料 (1) 提 送 接 合 用 材 料 及 產 品 材 質 強 度 符 合 規 定 之 試 驗 證 明 文 件 (2) 所 採 用 之 施 工 用 機 具 及 器 材 等 技 術 資 料 樣 品 各 類 型 樣 品 及 其 配 件, 應 依 其 實 際 產 品 或 製 作 約 30cm 長 度 或 正 方 之 樣 品 各 2 份 實 品 大 樣 金 屬 接 合 產 品 製 品 或 現 場 整 體 單 元,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或 工 程 司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承 包 商 製 作 實 品 大 樣, 經 核 可 後 方 得 大 批 製 作 該 核 可 之 實 品 大 樣 得 作 為 完 工 成 品 之 一 部 份 給 予 計 量 計 價 1.6 品 質 保 證 所 有 金 屬 接 合 用 之 螺 栓 鉚 釘 剪 力 釘 銲 接 錫 銲 銅 銲 熔 接 續 接 器 自 攻 牙 螺 絲 等 材 料 及 其 成 品 所 應 達 到 之 標 準, 應 依 據 前 述 之 CNS 或 ASTM 各 章 節 之 規 定 遵 照 本 章 相 關 準 則 之 規 定, 提 送 供 料 或 製 造 廠 商 之 出 廠 證 明 文 件 及 保 證 書 正 本 承 包 商 應 提 送 銲 工 銲 接 檢 測 人 員 及 高 強 度 螺 栓 檢 測 人 員 之 檢 測 程 序 及 符 合 CNS 或 AWS 資 格 標 準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1.7 運 送 儲 存 及 處 理 運 送 至 現 場 的 產 品 應 完 好 無 缺, 凡 經 檢 驗 不 合 規 定 之 材 料, 承 包 商 應 即 運 出 現 場, 並 儘 速 補 進 合 格 材 料, 如 有 延 誤 而 影 響 契 約 工 期, 由 承 包 商 負 完 全 責 任 承 包 商 應 將 工 程 司 核 可 之 材 料, 放 置 於 堅 實 平 整 有 覆 蓋 及 防 潮 設 備 之 場 所 妥 加 保 管, 不 得 有 生 銹 或 變 形 刮 傷 污 損 等 情 形 V /09/01

69 1.7.3 產 品 之 儲 存 應 保 持 乾 燥 ; 並 與 地 面 土 壤 隔 離, 且 需 存 放 於 離 樓 地 板 及 牆 面 至 少 10cm,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並 指 定 適 當 之 人 員 管 理 銲 接 或 熔 接 用 之 基 本 材 料, 應 依 規 定 在 適 當 之 溫 度 下 使 用, 並 保 持 施 工 手 冊 規 定 之 乾 燥 度 1.8 現 場 環 境 金 屬 接 合 工 作 不 得 曝 露 於 雨 天 潮 濕 及 陰 冷 之 天 候 下 進 行 銲 接 工 作 應 於 屋 內 施 作 為 原 則, 如 室 外 銲 接 不 能 避 免 時, 承 包 商 應 將 施 工 計 畫 以 書 面 送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必 要 時 應 以 帆 布 或 圍 板 設 置 防 風 設 備, 始 可 進 行 銲 接, 此 項 防 風 設 備 費 用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負 擔 銲 接 工 作 前, 周 圍 若 有 可 燃 物 質, 應 加 以 移 除 阻 絕 或 其 他 適 當 防 火 災 措 施 2. 產 品 2.1 功 能 本 章 工 作 係 將 同 質 或 異 類 材 料 之 金 屬 構 件 相 互 接 合 後 成 為 整 體 單 元, 使 其 達 到 能 傳 遞 結 構 應 力 之 功 能, 所 規 定 之 接 合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數 種 : 機 械 性 接 合 (Mechanical Fastening) (1) 結 構 性 接 合 : 列 舉 但 不 限 於 續 接 器 (Couplings) 螺 栓 (Bolts) 剪 力 釘 (Welding Studs) 鉚 釘 (Rivets) 等 (2) 非 結 構 性 接 合 : 列 舉 但 不 限 於 自 攻 牙 螺 絲 (Self-taping Screws) 金 屬 板 片 互 扣 緊 固 (Metal Sheet Interlocking) 金 屬 板 片 摺 疊 滾 壓 密 合 (Metal Sheet Folded Connections) 等 (3) 使 用 時 機 列 舉 但 不 限 於 : A. 鋼 鐵 金 屬 之 接 合 a. 結 構 構 件 ( 含 鋼 筋 ) 應 採 用 續 接 器 螺 栓 剪 力 釘 等 b. 非 結 構 構 件 之 屋 頂 金 屬 板 輕 隔 間 系 統 空 調 風 管 及 泛 水 板 V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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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羅 (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一 信 仰 宣 認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我 信 肉 身 復 活 988. 基 督 徒 信 經 藉 此, 我 們 宣 信 父 子 及 聖 神, 相 信 其 創 世 救 援 和 聖 化 工 程 漸 漸 邁 向 一 個 高 峰, 就 是 宣 告 在 末 日 死 者 肉 身 復 活 和 永 生 989. 我 們 堅 決 地 相 信, 也 堅 決 地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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