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遊 戲 動 作 結 附 ( 附 加 牌 ) 支 付 魔 力 移 除 展 示 召 喚 造 成 傷 害 連 鎖 抽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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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ce of Will 中 文 白 皮 書 ver 概 述 玩 家 數 量 維 奧 拉 規 則 和 彩 虹 橋 規 則 勝 負 條 件 最 高 規 則 基 礎 概 念 卡 牌 說 明 類 型 卡 牌 名 稱 費 用 描 述 種 族 / 類 別 攻 擊 力 防 禦 力 插 圖 額 外 信 息 區 域 概 述 卡 牌 狀 態 主 牌 庫 區 魔 石 牌 庫 區 手 牌 戰 場 魔 石 區 領 主 區 墳 場 維 奧 拉 生 命 綻 放 區 詠 唱 待 機 區 移 除 區 連 鎖 區 戰 鬥 區 區 域 移 動 限 制 遊 戲 準 備 構 建 套 牌 遊 戲 準 備 回 合 順 序 抽 牌 階 段 重 置 階 段 主 階 段 結 束 階 段 優 先 權 處 理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處 理 觸 發 異 能 可 執 行 的 動 作 結 束 優 先 權 處 理 遊 戲 動 作 施 放 生 物 牌 施 放 附 加 牌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發 起 戰 鬥 進 行 審 判 放 置 牌 至 詠 唱 待 機 區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啟 動 啟 動 異 能 施 放 詠 唱 待 機 維 奧 拉 執 行 生 命 綻 放 召 喚 魔 石 讓 過 戰 鬥 戰 鬥 開 始 步 驟 宣 佈 攻 擊 步 驟 宣 佈 阻 擋 步 驟 先 攻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普 通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戰 鬥 結 束 步 驟 卡 牌 和 異 能 異 能 和 效 應 異 能 的 有 效 性 卡 牌 和 異 能 的 施 放 靜 止 異 能 啟 動 異 能 觸 發 異 能 魔 力 異 能 和 產 生 魔 力 一 次 性 效 應 持 續 性 效 應 替 代 性 效 應 最 終 已 知 資 訊...22

2 10. 遊 戲 動 作 結 附 ( 附 加 牌 ) 支 付 魔 力 移 除 展 示 召 喚 造 成 傷 害 連 鎖 抽 牌 消 滅 破 壞 取 消 橫 置 / 重 置 選 擇 / 搜 尋 觸 發 召 喚 複 製 防 止 棄 牌 成 為 / 獲 得 符 號 異 能 貫 穿 指 定 攻 擊 先 攻 爆 破 飛 行 敏 捷 不 滅 特 殊 異 能 覺 醒 顯 現 瞬 動 規 則 處 理 輸 掉 遊 戲 消 滅 不 合 法 附 加 維 奧 拉 超 過 生 命 綻 放 區 上 限 其 他 迴 圈 << 彩 虹 橋 >> 關 於 生 命 綻 放 區

3 1. 概 述 此 文 檔 為 Force of Will 中 文 詳 細 規 則 書 1.1. 玩 家 數 量 遊 戲 在 兩 名 玩 家 間 進 行 1.2. 維 奧 拉 規 則 和 彩 虹 橋 規 則 在 本 規 則 書 中, 將 分 為 維 奧 拉 規 則 和 彩 虹 橋 規 則 如 果 沒 有 特 殊 區 分, 規 則 將 同 時 適 用 於 維 奧 拉 規 則 和 彩 虹 橋 規 則 如 果 標 注 了 維 奧 拉, 則 此 條 規 則 僅 適 用 於 維 奧 拉 規 則 如 果 標 注 了 彩 虹 橋, 則 此 條 規 則 僅 適 用 於 彩 虹 橋 規 則 遊 戲 開 始 前, 玩 家 必 須 同 意 遵 循 適 用 於 其 參 與 的 遊 戲 的 規 則 1.3. 勝 利 條 件 遊 戲 中, 當 玩 家 滿 足 失 敗 條 件 時, 他 即 輸 掉 本 局 遊 戲 當 一 位 玩 家 輸 掉 遊 戲 而 另 一 位 玩 家 未 輸 掉 遊 戲 時, 未 輸 掉 遊 戲 的 玩 家 獲 得 勝 利 如 果 雙 方 玩 家 同 時 輸 掉 遊 戲, 本 局 遊 戲 以 平 局 結 束 遊 戲 中, 玩 家 可 以 隨 時 認 輸 並 結 束 本 局 遊 戲, 並 且 他 的 對 手 獲 得 本 局 遊 戲 勝 利 遊 戲 認 輸 這 個 行 為 不 能 被 任 何 效 應 代 替 且 沒 有 效 應 能 夠 強 迫 玩 家 認 輸 1.4. 最 高 規 則 當 某 張 卡 牌 的 描 述 與 遊 戲 規 則 相 衝 突 時, 以 卡 牌 的 描 述 為 准 當 某 個 效 應 指 導 你 做 一 些 事 但 其 中 有 部 分 不 可 以 做 時, 你 做 其 中 能 夠 進 行 的 合 法 動 作 當 某 個 效 應 指 導 你 多 次 做 同 一 動 作 但 是 你 並 不 能 完 全 做 出 時, 你 仍 然 要 做 盡 可 能 多 的 次 數 當 某 個 效 應 指 導 你 多 次 做 同 一 動 作 但 是 你 並 不 能 全 部 做 出 時, 你 仍 然 要 做 盡 可 能 多 的 次 數 如 果 你 將 要 做 出 一 個 0( 以 及 負 ) 次 或 0 個 的 動 作 時, 你 不 用 去 做 如 果 某 個 效 應 結 算 後, 一 張 牌 或 一 個 玩 家 的 狀 態 變 為 和 之 前 的 狀 態 一 樣, 那 麼 便 不 視 它 成 為 了 這 個 狀 態 如 果 某 個 效 應 不 允 許 你 做 某 個 動 作 而 其 他 效 應 讓 你 去 做 那 個 動 作, 以 不 能 的 效 應 為 准 3

4 如 果 某 個 效 應 讓 你 去 選 擇 一 個 數 位 元, 你 需 要 選 擇 一 個 0 或 更 大 的 整 數 1.5. 基 礎 概 念 玩 家 : 參 與 遊 戲 的 人 每 回 合 中, 正 在 進 行 回 合 的 玩 家 被 稱 為 主 動 玩 家, 另 一 個 玩 家 則 被 稱 為 非 主 動 玩 家 擁 有 者 : 每 張 牌 的 擁 有 者 即 是 在 遊 戲 開 始 時 將 攜 帶 這 張 牌 的 玩 家 操 控 權 : 遊 戲 中, 每 張 牌 每 個 異 能 以 及 效 應 都 是 由 某 位 玩 家 操 控 的 操 控 牌 異 能 以 及 效 應 的 玩 家 即 是 他 們 的 操 控 者 如 果 某 張 卡 牌 或 某 個 異 能 提 到 你, 所 指 的 即 是 它 的 操 控 者 如 果 沒 有 改 變 操 控 者 的 效 應 適 用, 那 麼 某 張 牌 某 個 異 能 或 效 應 的 操 控 者 由 下 列 決 定 : 某 張 牌 的 操 控 者 是 其 擁 有 者 某 個 異 能 的 操 控 者 是 擁 有 此 異 能 的 牌 的 操 控 者 某 個 效 應 的 操 控 者 是 產 生 此 效 應 的 異 能 的 操 控 者 生 命 值 :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一 個 被 稱 作 生 命 值 的 數 字 如 果 一 個 玩 家 的 生 命 值 是 0 或 更 低 時, 他 便 輸 掉 本 局 遊 戲 生 命 值 以 100 的 倍 數 來 增 加 或 減 少 如 果 一 個 效 應 讓 玩 家 支 付 一 定 數 量 的 生 命 值, 該 玩 家 支 付 100 的 倍 數 的 生 命 值 任 何 時 候 你 的 生 命 值 中 出 現 小 於 100 的 數 字 時, 將 它 向 上 取 最 接 近 的 整 百 數 字 4

5 2. 卡 牌 說 明 (1) 類 型 (2) 卡 牌 名 稱 領 主 裁 決 者 魔 石 (3) 費 用 (4) 描 述 (5) 種 族 / 類 別 (6) 攻 擊 力 (7) 防 禦 力 (8) 插 畫 (9) 額 外 信 息 生 物 法 術 牌 附 加 2.1. 類 型 卡 牌 所 屬 的 種 類 類 型 分 為 領 主 裁 決 者 魔 石 生 物 法 術 牌 附 加 王 器 和 星 界 領 主 在 本 規 則 書 中 的 描 述 中, 生 物 或 裁 決 者 寫 作 生 物 / 裁 決 者 在 本 規 則 書 中 的 描 述 中, 領 主 或 裁 決 者 寫 作 領 主 / 裁 決 者 星 界 領 主 用 於 特 定 情 況 下, 並 不 會 出 現 具 體 的 卡 牌 某 些 類 型 有 其 子 類 型 子 類 型 位 於 類 型 名 稱 : 之 後 法 術 牌 的 子 類 型 為 : 詠 唱 詠 唱 瞬 間 和 詠 唱 待 機 附 加 的 子 類 型 為 : 戰 場, 生 物 領 主 裁 決 者 生 物 / 裁 決 者 和 領 主 / 裁 決 者 如 果 描 述 提 及 子 類 型 為 生 物 的 附 加, 該 5

6 描 述 並 不 包 括 子 類 型 為 生 物 / 裁 決 者 的 附 加, 反 之 亦 然 這 種 規 則 同 樣 適 用 於 下 列 子 類 型 : 領 主 領 主 / 裁 決 者 生 物 / 裁 決 者 和 領 主 / 裁 決 者 有 些 卡 牌 還 擁 有 總 類 型 總 類 型 位 於 類 型 名 稱 之 前 有 些 魔 石 擁 有 總 類 型 特 殊 如 果 某 張 卡 牌 類 型 名 稱 被 提 及 時 沒 有 指 定 其 所 在 區 域, 所 指 的 是 其 在 戰 鬥 區 中 如 果 某 張 卡 牌 類 型 名 稱 被 提 及 時 指 定 了 其 所 在 區 域, 那 麼 所 指 的 是 那 個 區 域 中 擁 有 那 種 類 型 名 稱 的 卡 牌 2.2. 卡 牌 名 稱 卡 牌 的 名 稱 當 你 組 建 你 的 套 牌 時, 卡 牌 名 稱 會 作 為 限 制 條 件 當 一 個 效 應 用 雙 引 號 ( ) 的 格 式 提 到 卡 牌 名 稱 時, 指 的 是 帶 有 或 部 分 帶 有 那 個 卡 牌 名 稱 的 卡 牌 2.3. 費 用 當 你 施 放 卡 牌 時 參 照 的 資 訊 費 用 包 括 需 要 用 特 定 屬 性 魔 力 支 付 的 屬 性 費 用 和 用 任 意 屬 性 魔 力 支 付 的 無 屬 性 費 用 屬 性 費 用 在 費 用 左 側 用 魔 力 符 號 表 示 每 一 個 表 示 的 魔 力 符 號 意 味 著 你 需 要 有 一 個 相 應 的 魔 力 無 屬 性 費 用 在 費 用 右 側 用 數 字 表 示 你 需 要 有 等 於 該 數 位 數 量 的 任 意 屬 性 魔 力 總 費 用 等 於 屬 性 費 用 加 上 無 屬 性 費 用 的 數 量 有 屬 性 費 用 的 卡 牌 會 用 屬 性 符 號 一 一 標 出 2.4. 描 述 卡 牌 的 異 能 如 果 一 張 卡 牌 的 描 述 超 過 一 段 話, 其 中 的 每 一 段 話 都 是 不 同 的 異 能 有 些 卡 牌 的 描 述 中 會 出 現 另 一 種 字 體 的 語 句 這 些 語 句 是 背 景 描 述 且 沒 有 任 何 規 則 意 義 6

7 2.5. 種 族 / 類 別 卡 牌 的 一 項 信 息 在 領 主 裁 決 者 和 生 物 中 被 稱 為 種 族, 其 他 牌 則 稱 為 類 別 卡 牌 的 種 族 和 類 別 在 其 類 型 右 側 標 出 類 別 在 圓 括 號 裡 標 出 如 果 沒 有 / 在 種 族 或 屬 性 中, 則 整 個 詞 語 代 表 一 個 種 族 或 類 別 如 果 有 /, 每 個 用 / 分 開 的 詞 語 都 分 別 代 表 一 個 種 族 或 類 別 種 族 或 類 別 本 身 並 不 具 有 特 定 的 規 則 意 義, 但 在 一 些 異 能 或 效 應 中 會 被 涉 及 如 果 某 個 效 應 提 及 種 族 / 類 別 時 並 沒 有 指 明 其 所 在 區 域, 則 僅 指 在 戰 鬥 區 中 具 有 該 種 族 / 類 別 的 卡 牌 2.6. 攻 擊 力 裁 決 者 和 生 物 具 有 的 資 訊 攻 擊 力 是 位 於 ATK 後 面 的 數 字, 代 表 在 戰 鬥 中 所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數 值 2.7. 防 禦 力 裁 決 者 和 生 物 具 備 的 資 訊 防 禦 力 是 位 於 DEF 後 面 的 數 字, 如 果 某 張 牌 在 戰 場 中 承 受 的 傷 害 數 值 大 於 等 於 其 防 禦 力, 它 即 被 消 滅 2.8. 插 畫 卡 牌 的 插 畫 插 圖 沒 有 規 則 意 義 2.9. 額 外 信 息 卡 牌 編 號 稀 有 度 版 權 以 及 畫 師 姓 名 額 外 資 訊 沒 有 規 則 意 義 7

8 3. 區 域 區 域 是 指 卡 牌 和 異 能 被 放 置 的 地 方 3.1. 概 述 遊 戲 中, 每 一 個 放 置 牌 的 地 方 都 被 稱 作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都 擁 有 除 連 鎖 區 以 外 的 屬 於 他 自 己 的 區 域 每 個 區 域 都 被 分 為 公 開 區 域 和 非 公 開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都 可 以 查 看 公 開 區 域 中 的 卡 牌 資 訊, 但 是 不 可 以 查 看 非 公 開 區 域 中 的 卡 牌 資 訊 無 論 是 公 開 區 域 還 是 非 公 開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都 可 以 查 看 該 區 域 中 的 牌 的 數 量 當 一 張 牌 從 一 個 區 域 移 動 至 另 一 個 時, 若 它 是 從 戰 鬥 區 移 動 到 戰 鬥 區, 則 視 它 為 同 一 張 卡 牌 並 保 持 其 狀 態 否 則, 視 它 為 新 區 域 中 的 一 張 新 卡 牌 沒 有 特 殊 說 明 時, 原 先 區 域 中 任 何 效 應 不 會 影 響 到 新 卡 牌 當 多 張 牌 移 動 至 一 個 新 區 域 時, 且 這 個 新 區 域 中 的 牌 是 有 順 序 的, 那 麼 由 這 些 牌 的 擁 有 者 來 決 定 它 們 在 新 區 域 中 的 放 置 順 序 如 果 這 個 新 區 域 是 非 公 開 的, 除 擁 有 者 以 外 的 玩 家 不 能 知 道 這 些 牌 在 新 區 域 中 的 放 置 順 序 當 某 張 牌 將 要 移 動 至 的 區 域 未 標 注 所 屬 者 時, 將 這 張 牌 移 動 至 其 擁 有 者 的 該 區 域 中 3.2. 卡 牌 狀 態 在 一 些 區 域 中, 卡 牌 擁 有 特 定 的 狀 態 : 重 置 和 橫 置 重 置 狀 態 的 卡 牌 豎 直 放 置, 橫 置 狀 態 的 卡 牌 橫 向 放 置 將 卡 牌 由 重 置 狀 態 向 橫 置 狀 態 改 變 的 動 作 被 稱 為 橫 置 (1 張 卡 牌 ), 將 卡 牌 由 橫 置 狀 態 向 重 置 狀 態 改 變 的 動 作 被 稱 為 重 置 當 卡 牌 放 置 到 有 特 定 卡 牌 狀 態 的 區 域 時, 將 其 以 重 置 狀 態 放 置 在 一 些 區 域 中, 卡 牌 擁 有 特 定 的 狀 態 : 正 面 朝 上 和 背 面 朝 上 正 面 朝 上 的 卡 牌 以 其 全 部 資 訊 可 見 的 狀 態 放 置, 背 面 朝 上 的 卡 牌 以 其 全 部 資 訊 隱 藏 的 狀 態 放 置 隱 藏 的 卡 牌 資 訊 可 以 被 知 道 其 當 前 資 訊 的 玩 家 隨 時 查 看 領 主 和 裁 決 者 總 是 正 面 朝 上 狀 態, 任 何 讓 他 們 背 面 朝 上 的 效 應 都 是 無 效 的 3.3. 主 牌 庫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主 牌 庫 的 區 域 8

9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主 牌 庫 區 主 牌 庫 區 是 非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有 順 序 的 3.4. 魔 石 牌 庫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魔 石 牌 庫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魔 石 牌 庫 區 魔 石 牌 庫 區 是 非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有 順 序 的 3.5. 手 牌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抽 到 的 手 牌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都 擁 有 自 己 的 手 牌 區, 手 牌 區 是 非 公 開 區 域 且 其 中 的 牌 是 無 順 序 的 玩 家 自 己 可 以 看 到 自 己 手 牌 區 中 的 全 部 資 訊 每 個 玩 家 手 牌 數 量 有 上 限 遊 戲 開 始 時, 每 個 玩 家 的 手 牌 上 限 是 七 張 3.6. 戰 場 玩 家 放 置 其 裁 決 者 生 物 和 附 加 的 區 域 戰 場 是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無 順 序 的 在 戰 場 中, 每 張 卡 牌 都 有 特 定 的 狀 態 : 重 置 或 橫 置 如 果 涉 及 牌 的 描 述 沒 有 指 明 其 所 在 區 域, 那 麼 僅 指 在 戰 場 上 的 牌 如 果 涉 及 生 物 裁 決 者 或 附 加 的 描 述 中 沒 有 提 到 其 所 在 的 區 域, 那 麼 視 為 是 在 戰 場 中 該 類 型 的 卡 牌 每 個 玩 家 可 以 查 看 戰 場 上 的 裁 決 者 卡 牌 的 另 一 面 當 牌 從 1 個 戰 場 移 動 至 另 1 個 戰 場, 或 是 從 1 個 魔 石 區 移 動 至 戰 場 時, 並 不 會 觸 發 其 當 此 牌 進 入 戰 場 時 的 異 能 3.7. 魔 石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魔 石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魔 石 區 魔 石 區 是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無 順 序 的 在 魔 石 區 中, 每 張 卡 牌 有 特 定 的 狀 態 : 重 置 或 橫 置 如 果 涉 及 魔 石 的 描 述 中 沒 有 提 到 其 所 在 區 域, 所 指 的 是 魔 石 區 中 魔 石 類 型 的 卡 牌 9

10 當 牌 從 1 個 魔 石 區 移 動 至 另 1 個 魔 石 區, 或 從 戰 場 進 入 魔 石 區 時, 並 不 會 觸 發 其 當 此 牌 進 入 魔 石 區 時 的 異 能 3.8. 領 主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領 主 或 星 界 領 主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領 主 區 領 主 區 是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無 順 序 的 在 領 主 區 中, 每 張 卡 牌 有 特 定 的 狀 態 : 重 置 或 橫 置 如 果 涉 及 領 主 的 描 述 沒 有 提 到 其 所 在 區 域, 那 麼 視 為 領 主 區 中 領 主 類 型 的 卡 牌 領 主 區 中 卡 牌 的 另 一 面 只 能 由 其 操 控 者 查 看 當 領 主 區 中 的 牌 裁 決 者 面 朝 上 時, 它 失 去 類 型 裁 決 者 並 獲 得 類 型 星 界 領 主, 它 是 由 所 有 異 能 攻 擊 力 和 防 禦 力 3.9. 墳 場 玩 家 放 置 被 消 滅 或 使 用 過 的 卡 牌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墳 場 墳 場 是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有 順 序 的 任 何 進 入 墳 場 的 新 卡 牌 都 被 放 置 在 墳 場 中 牌 的 最 上 面 維 奧 拉 生 命 綻 放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生 命 綻 放 牌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生 命 綻 放 區 生 命 綻 放 區 是 非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有 順 序 的 任 何 進 入 生 命 綻 放 區 的 新 卡 牌 都 被 放 置 在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牌 的 最 上 方 每 個 玩 家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牌 的 數 量 有 上 限 遊 戲 開 始 時, 每 個 玩 家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牌 的 上 限 是 四 張 詠 唱 待 機 區 你 將 手 牌 面 朝 下 放 置 的 區 域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詠 唱 待 機 區 詠 唱 待 機 區 是 非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無 順 序 的 每 個 玩 家 可 以 查 看 自 己 的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的 所 有 卡 牌 資 訊 移 除 區 玩 家 放 置 其 被 移 除 卡 牌 的 區 域 10

11 每 個 玩 家 擁 有 自 己 的 移 除 區 移 除 區 是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無 順 序 的 連 鎖 區 施 放 的 卡 牌 或 異 能 在 結 算 前 被 放 置 的 區 域 遊 戲 中 只 存 在 一 個 連 鎖 區 連 鎖 區 是 公 開 區 域, 其 中 的 牌 是 有 順 序 的 生 物 牌 在 連 鎖 區 中 為 召 喚 法 術, 其 他 類 型 的 牌 在 連 鎖 區 中 為 普 通 法 術 如 果 法 術 異 能 或 效 應 提 到 法 術 時 並 沒 有 指 定 其 所 在 的 特 定 區 域, 那 麼 視 為 是 在 連 鎖 區 中 的 卡 牌 戰 鬥 區 戰 場 領 主 區 和 魔 石 區 是 戰 鬥 區 在 玩 家 的 戰 鬥 區 中 的 牌 由 該 玩 家 操 控 如 果 一 張 牌 將 進 入 一 個 玩 家 的 戰 鬥 區 中, 它 將 由 該 玩 家 操 控 區 域 移 動 限 制 領 主 除 進 行 審 判 外, 不 能 移 動 至 除 領 主 區 和 墳 場 以 外 的 區 域, 但 被 消 滅 的 領 主 會 進 入 墳 場 裁 決 者 不 能 移 動 至 除 領 主 區 和 戰 場 以 外 的 區 域 生 物 附 加 和 王 器 不 能 移 動 至 魔 石 牌 庫 區 魔 石 區 和 領 主 區 如 果 法 術 牌 將 移 動 至 魔 石 牌 庫 區 或 戰 鬥 區, 改 為 移 動 至 墳 場 魔 石 不 能 移 動 至 手 牌 主 牌 庫 區 和 領 主 區 星 界 領 主 不 能 移 動 至 領 主 區 以 外 的 區 域 4. 遊 戲 準 備 遊 戲 開 始 前, 每 個 玩 家 需 要 構 建 自 己 的 套 牌 4.1. 構 建 套 牌 每 個 玩 家 需 要 準 備 主 牌 庫 魔 石 牌 庫 和 1 張 領 主 牌 每 個 玩 家 只 能 準 備 1 張 領 主 牌 主 牌 庫 包 含 除 領 主 和 魔 石 以 外 的 牌 主 牌 庫 至 少 40 張 牌 魔 石 牌 庫 中 僅 有 魔 石 牌 魔 石 牌 庫 不 少 於 10 張 牌, 不 多 於 20 張 牌 11

12 主 牌 庫 或 魔 石 牌 庫 中, 具 有 相 同 卡 牌 名 稱 的 卡 牌 最 多 只 能 放 4 張 非 特 殊 的 魔 石 不 受 此 規 則 限 制, 可 以 在 魔 石 牌 庫 中 放 任 意 數 量 4.2. 遊 戲 準 備 遊 戲 開 始 前, 每 個 玩 家 洗 切 自 己 的 主 牌 庫 和 魔 石 牌 庫, 並 將 其 放 置 在 對 應 的 主 牌 庫 區 和 魔 石 牌 庫 區 每 個 玩 家 在 開 始 時 擁 有 4000 點 生 命 值 雙 方 玩 家 以 隨 機 方 式 決 定 遊 戲 的 先 後 手 每 個 玩 家 從 其 主 牌 庫 頂 抽 5 張 牌 至 手 中 先 手 玩 家 首 先 選 擇 需 要 重 調 手 牌 的 數 量, 之 後 後 手 玩 家 做 出 同 樣 的 選 擇 然 後 每 個 玩 家 將 選 擇 重 調 的 手 牌 以 任 意 順 序 放 回 其 主 牌 庫 底, 並 從 主 牌 庫 頂 抽 取 同 等 數 量 的 牌 至 手 中 先 手 玩 家 必 須 先 選 擇 需 要 重 調 的 手 牌 維 奧 拉 每 個 玩 家 將 主 牌 庫 頂 的 4 張 牌 放 到 其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每 個 玩 家 將 領 主 牌 放 置 其 領 主 區 先 手 玩 家 開 始 第 一 回 合 5. 回 合 順 序 遊 戲 以 雙 方 玩 家 回 合 交 替 的 方 式 進 行 每 個 回 合 中, 主 動 玩 家 按 以 下 循 序 執 行 各 階 段 5.1. 抽 牌 階 段 回 合 開 始 時 抽 牌 階 段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如 果 本 回 合 是 遊 戲 的 第 一 個 回 合, 遊 戲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主 動 玩 家 從 其 主 牌 庫 抽 1 張 牌 每 局 遊 戲 先 手 玩 家 第 1 回 合 忽 略 此 動 作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5.2. 重 置 階 段 如 果 本 回 合 是 主 動 玩 家 的 第 1 個 回 合, 跳 過 重 置 階 段 重 置 階 段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清 空 所 有 已 產 生 的 魔 力 主 動 玩 家 重 置 其 戰 鬥 區 中 的 所 有 卡 牌 12

13 重 置 階 段 結 束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5.3. 主 階 段 主 階 段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在 主 階 段 中, 主 動 玩 家 可 以 做 出 一 些 特 定 行 動 5.4. 結 束 階 段 結 束 階 段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回 合 結 束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作 為 最 後 的 步 驟, 按 以 下 循 序 執 行 下 列 動 作 : 清 除 生 物 和 裁 決 者 受 到 的 所 有 傷 害 結 束 所 有 直 到 回 合 結 束 有 效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清 空 所 有 已 產 生 的 魔 力 如 果 主 動 玩 家 的 手 牌 數 量 超 過 其 手 牌 上 限, 棄 掉 超 過 上 限 的 數 量 的 手 牌 如 果 有 規 則 處 理 或 任 何 異 能 觸 發,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並 重 複 此 最 後 步 驟 否 則, 結 束 此 最 後 步 驟 非 主 動 玩 家 變 成 新 的 主 動 玩 家 並 開 始 新 的 回 合 6. 優 先 權 處 理 遊 戲 中,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在 此 時 可 以 執 行 一 系 列 動 作 優 先 權 處 理 執 行 規 則 處 理 重 複 直 到 所 有 的 規 則 處 理 都 完 畢 處 理 觸 發 異 能 選 擇 並 施 放 已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選 擇 1 個 觸 發 異 能 之 後, 重 頭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重 複 直 到 所 有 觸 發 異 能 都 被 選 擇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執 行 可 作 出 玩 家 執 行 遊 戲 的 動 作 動 作 13

14 結 束 優 先 權 處 理 如 果 雙 方 玩 家 連 續 讓 過 優 先 權, 結 算 連 鎖 區 中 最 上 方 的 卡 牌 或 異 能 如 果 連 鎖 區 為 空, 結 束 優 先 權 處 理 否 則, 進 行 新 的 優 先 權 處 理 6.1.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當 玩 家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時, 按 以 下 順 序 : 如 果 有 需 要 執 行 的 規 則 處 理, 立 即 執 行 重 複 直 到 所 有 的 規 則 處 理 都 完 畢 選 擇 並 施 放 已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執 行 可 作 出 的 動 作 結 束 優 先 權 處 理 6.2. 處 理 觸 發 異 能 如 果 有 觸 發 異 能 觸 發, 選 擇 其 中 1 個 當 2 個 或 更 多 觸 發 異 能 觸 發 時, 如 果 其 中 有 由 主 動 玩 家 操 控 的 異 能, 由 主 動 玩 家 從 中 選 擇 1 個 如 果 沒 有 主 動 玩 家 操 控 已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由 非 主 動 玩 家 從 中 選 擇 1 個 異 能 被 選 擇 後, 如 果 玩 家 能 夠 合 法 的 施 放 它 則 施 放 然 後, 無 論 玩 家 是 否 已 施 放 被 選 擇 的 異 能, 其 觸 發 次 數 減 少 1 如 果 仍 有 任 何 已 選 擇 的 異 能, 重 新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6.3. 可 執 行 的 動 作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可 以 執 行 下 列 動 作 :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牌 施 放 其 操 控 的 1 個 啟 動 異 能 施 放 滿 足 啟 動 條 件 的 詠 唱 待 機 牌 維 奧 拉 執 行 生 命 綻 放 讓 過 14

15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在 其 回 合 的 主 階 段 裡, 不 在 戰 鬥 中 且 連 鎖 區 為 空 時 還 可 以 執 行 下 列 動 作 : 施 放 生 物 牌 附 加 牌 法 術 : 詠 唱 牌 和 王 器 牌 發 起 戰 鬥 進 行 審 判 將 手 牌 放 置 其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召 喚 魔 石 6.4. 結 束 優 先 權 處 理 根 據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做 出 的 動 作, 按 以 下 處 理 : 如 果 該 玩 家 選 擇 讓 過 以 外 的 其 它 動 作, 該 玩 家 繼 續 保 持 優 先 權 如 果 該 玩 家 選 擇 讓 過 且 這 是 雙 方 玩 家 的 連 續 讓 過, 若 此 時 連 鎖 區 為 空, 結 束 優 先 權 序 列 ; 若 此 時 連 鎖 區 不 為 空, 結 算 最 後 進 入 連 鎖 的 1 張 牌 或 1 個 異 能, 然 後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如 果 該 玩 家 施 放 卡 牌 或 除 魔 力 異 能 外 的 異 能, 或 他 選 擇 讓 過 且 這 不 是 雙 方 玩 家 的 連 鎖 讓 過, 則 不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如 果 優 先 權 處 理 仍 沒 有 結 束, 進 行 一 個 新 的 優 先 權 處 理 15

16 7. 遊 戲 動 作 玩 家 在 擁 有 優 先 權 時 可 以 執 行 以 下 動 作 7.1. 施 放 生 物 牌 或 王 器 牌 主 動 玩 家 施 放 生 物 牌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2. 擁 有 優 先 權 ;3. 連 鎖 區 為 空 玩 家 選 擇 1 張 生 物 或 王 器 牌, 支 付 其 費 用 並 施 放 一 般 情 況 下, 玩 家 只 可 以 施 放 手 牌 中 的 生 物 或 王 器 牌 當 生 物 或 王 器 牌 在 連 鎖 區 結 算 後, 將 該 生 物 或 王 器 牌 放 進 其 操 控 者 的 戰 場 上 7.2. 施 放 附 加 牌 主 動 玩 家 施 放 附 加 牌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2. 擁 有 優 先 權 ; 3. 連 鎖 區 為 空 玩 家 選 擇 1 張 附 加 牌, 支 付 其 費 用 並 施 放 一 般 情 況 下, 玩 家 只 可 以 施 放 手 牌 中 的 附 加 牌 附 加 : 戰 場 以 外 的 附 加 牌 在 施 放 時 需 要 指 定 1 個 目 標 指 定 的 目 標 必 須 是 戰 鬥 區 中 的 1 張 相 應 類 型 的 牌, 如 附 加 : 生 物 必 須 指 定 1 個 生 物 例 : 你 施 放 附 加 : 生 物 結 附 到 對 手 的 生 物 上, 此 時 該 附 加 : 生 物 仍 在 你 的 戰 場 上, 且 操 控 權 仍 屬 於 你 你 不 能 用 附 加 : 裁 決 者 指 定 領 主 區 中 的 裁 決 者 當 附 加 牌 在 連 鎖 區 結 算 後, 將 該 附 加 牌 放 進 其 操 控 者 的 戰 場 附 加 : 戰 場 類 型 以 外 的 附 加 牌 結 附 在 選 擇 的 目 標 上 7.3.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牌 主 動 玩 家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牌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2. 擁 有 優 先 權 ;3. 連 鎖 區 為 空 玩 家 選 擇 1 張 法 術 : 詠 唱 牌, 支 付 其 費 用 並 施 放 一 般 情 況 下, 玩 家 只 可 以 施 放 手 中 的 法 術 : 詠 唱 當 法 術 : 詠 唱 在 連 鎖 區 結 算 後, 執 行 其 描 述 後 將 其 置 入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7.4. 發 起 戰 鬥 主 動 玩 家 發 起 戰 鬥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2. 擁 有 優 先 權 ;3. 16

17 連 鎖 區 為 空 在 (8. 戰 鬥 ) 中 查 閱 更 多 細 節 發 起 戰 鬥 不 會 使 用 連 鎖 區 7.5. 進 行 審 判 主 動 玩 家 進 行 審 判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2. 擁 有 優 先 權 ;3. 連 鎖 區 為 空 ;4. 其 領 主 區 中 的 領 主 是 重 置 狀 態 ;5. 該 玩 家 本 回 合 中 沒 有 進 行 過 審 判 玩 家 執 行 審 判 異 能 中 要 求 的 動 作, 然 後 審 判 異 能 進 入 連 鎖 區 有 的 審 判 異 能 中 標 注 了 魔 力 符 號, 你 需 要 支 付 這 些 魔 力 來 進 行 審 判 有 的 審 判 異 能 標 注 了 一 些 條 件, 只 有 當 這 些 條 件 達 成 時 才 可 以 進 行 審 判 審 判 結 算 後, 將 玩 家 的 領 主 牌 翻 至 裁 決 者 一 面 並 放 進 該 玩 家 的 戰 場 7.6. 放 置 牌 至 詠 唱 待 機 區 主 動 玩 家 放 置 1 張 手 牌 至 其 詠 唱 待 機 區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 2. 擁 有 優 先 權 ;3. 連 鎖 區 為 空 放 置 時 需 要 支 付 任 意 2 點 魔 力, 將 手 牌 背 面 朝 上 放 進 你 的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放 置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的 動 作 不 會 進 入 連 鎖 區 你 可 以 以 這 種 方 式 放 置 非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但 除 非 有 效 應 允 許 否 則 你 不 能 施 放 它 7.7.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牌 玩 家 在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時 候 可 以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牌 玩 家 選 擇 1 張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牌, 支 付 其 費 用 並 施 放 一 般 情 況 下, 玩 家 只 可 以 施 放 手 牌 中 的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牌 當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在 連 鎖 區 結 算 後, 執 行 其 描 述 然 後 將 其 置 入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中 7.8. 啟 動 啟 動 異 能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選 擇 其 操 控 的 1 個 啟 動 異 能 並 施 放 它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選 擇 其 操 控 的 1 個 啟 動 異 能 並 施 放 它 如 果 這 是 1 個 魔 力 異 能, 立 即 結 算 一 般 情 況 下, 玩 家 只 能 啟 動 由 他 操 控 的 啟 動 異 能 當 連 鎖 區 中 的 異 能 結 算 時, 執 行 其 效 應, 然 後 將 其 從 連 鎖 區 移 除 17

18 7.9. 施 放 詠 唱 待 機 部 分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擁 有 觸 發 異 能 (9.6)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的 描 述 中 帶 有 冒 號 前 啟 動 條 件 內 容 的 啟 動 條 件 是 觸 發 異 能 手 牌 或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的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在 你 展 示 這 些 牌 滿 足 其 觸 發 條 件 時 觸 發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時, 作 為 施 放 費 用, 執 行 其 啟 動 條 件 描 述 中 冒 號 前 的 動 作 同 時, 如 果 你 是 在 你 的 詠 唱 待 機 區 以 外 區 域 中 施 放, 你 還 需 要 支 付 那 張 牌 的 費 用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的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在 放 置 的 回 合 中 是 不 可 以 在 啟 動 條 件 滿 足 時 施 放 或 展 示 觸 發 的 如 果 啟 動 條 件 描 述 中 冒 號 前 是 任 意 時 機, 它 相 當 於 支 付 [0] 當 連 鎖 區 中 的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結 算 時, 執 行 其 啟 動 條 件 描 述 中 冒 號 後 的 部 分, 並 將 其 置 入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維 奧 拉 執 行 生 命 綻 放 當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牌 的 數 量 大 於 ( 玩 家 當 前 生 命 值 -1)/1000 ( 向 下 取 整 ) 時,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可 以 將 他 生 命 綻 放 區 頂 的 1 張 牌 移 除 如 果 移 除 的 那 張 牌 有 綻 放 異 能, 玩 家 若 能 合 法 地 執 行 異 能 則 必 須 執 行 當 連 鎖 區 中 的 異 能 結 算 時, 執 行 該 異 能 的 效 應, 然 後 將 其 從 連 鎖 區 中 移 除 從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移 除 的 牌 如 果 沒 有 綻 放 異 能 或 者 綻 放 異 能 不 能 合 法 施 放, 則 立 即 將 這 張 生 命 綻 放 牌 置 入 墳 場 如 果 綻 放 異 能 可 以 施 放, 在 綻 放 異 能 從 連 鎖 區 中 移 除 後 將 這 張 生 命 綻 放 牌 置 入 墳 場 召 喚 魔 石 主 動 玩 家 橫 置 其 領 主 / 裁 決 者 星 界 領 主 召 喚 魔 石 召 喚 魔 石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在 主 階 段 中 ;2. 擁 有 優 先 權 ;3. 連 鎖 區 為 空 ;4. 本 回 合 中 未 召 喚 魔 石 ; 5. 本 回 合 中 未 進 行 過 審 判 召 喚 魔 石, 是 將 其 魔 石 牌 庫 頂 的 1 張 牌 放 進 其 魔 石 區 中 讓 過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可 以 選 擇 讓 過 優 先 權 在 此 情 況 下, 不 做 任 何 動 作 18

19 擁 有 優 先 權 的 玩 家 在 其 回 合 的 主 階 段 裡, 不 在 戰 鬥 中 連 鎖 區 為 空, 且 由 他 操 控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必 須 攻 擊 並 能 夠 合 法 地 進 行 攻 擊 時, 該 玩 家 不 可 以 讓 過 優 先 權 能 夠 合 法 進 行 攻 擊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 你 在 本 回 合 開 始 便 持 續 操 控 這 張 牌 這 張 牌 是 重 置 狀 態 你 可 以 選 擇 一 個 攻 擊 目 標 沒 有 效 應 禁 止 這 張 牌 攻 擊 攻 擊 時 不 需 要 其 他 額 外 動 作 19

20 8. 戰 鬥 在 主 階 段 中, 主 動 玩 家 可 以 用 其 操 控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戰 鬥, 並 按 照 以 下 循 序 執 行 下 列 階 段 8.1. 戰 鬥 開 始 步 驟 戰 鬥 階 段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8.2. 宣 佈 攻 擊 步 驟 宣 佈 攻 擊 步 驟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主 動 玩 家 選 擇 攻 擊 或 放 棄 攻 擊 如 果 該 玩 家 放 棄 攻 擊, 戰 鬥 結 束 並 直 接 進 入 到 戰 鬥 結 束 步 驟 如 果 該 玩 家 選 擇 攻 擊, 按 以 下 選 擇 : 從 本 回 合 開 始 時 便 由 你 持 續 操 控 的 重 置 狀 態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如 果 玩 家 操 控 若 干 個 需 要 攻 擊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則 需 要 從 中 選 擇 1 個 對 手 或 他 戰 場 上 的 橫 置 狀 態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作 為 被 攻 擊 的 目 標 玩 家 必 須 選 擇 合 法 的 攻 擊 者 進 行 攻 擊, 如 果 他 無 法 選 擇 1 個 合 法 的 攻 擊 者, 則 他 必 須 放 棄 攻 擊 橫 置 進 攻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如 果 玩 家 需 要 執 行 任 何 動 作 進 行 攻 擊, 在 此 時 點 進 行 如 果 玩 家 不 能 執 行, 他 不 可 以 進 行 攻 擊 並 將 遊 戲 狀 態 倒 回 至 選 擇 攻 擊 或 放 棄 攻 擊 時 從 此 時 點 開 始, 該 生 物 / 裁 決 者 成 為 攻 擊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如 果 非 主 動 玩 家 沒 有 在 此 次 戰 鬥 中 施 放 法 術 或 異 能 而 主 動 玩 家 選 擇 放 棄 進 攻, 則 主 動 玩 家 不 可 以 在 本 回 合 中 再 次 發 起 戰 鬥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8.3. 宣 佈 阻 擋 步 驟 宣 佈 阻 擋 步 驟 開 始 時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非 主 動 玩 家 選 擇 阻 擋 或 放 棄 阻 擋 只 能 選 擇 由 他 操 控 的 可 以 阻 擋 攻 擊 中 的 卡 牌 且 是 重 置 狀 態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進 行 阻 擋 橫 置 生 物 / 裁 決 者 進 行 阻 擋 如 果 玩 家 需 要 執 行 任 何 動 作 進 行 阻 擋, 則 在 此 時 點 進 行 如 果 玩 家 不 能 執 行, 他 不 可 以 進 行 阻 擋 並 將 遊 戲 狀 態 倒 回 至 選 擇 阻 擋 20

21 或 放 棄 阻 擋 時 從 此 時 點 開 始, 只 要 該 生 物 / 裁 決 者 在 戰 場 上, 它 便 成 為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進 攻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也 是 被 阻 擋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只 要 有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進 攻 中 和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之 間 發 生 戰 鬥 如 果 沒 有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則 進 攻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和 被 攻 擊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之 間 發 生 戰 鬥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8.4. 先 攻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如 果 此 時 沒 有 攻 擊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直 接 進 入 戰 鬥 結 束 步 驟 如 果 攻 擊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擁 有 先 攻 異 能, 它 造 成 等 同 於 其 攻 擊 力 的 傷 害 且 : 如 果 有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則 傷 害 對 它 造 成 如 果 沒 有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則 傷 害 對 宣 佈 攻 擊 步 驟 中 選 擇 的 目 標 造 成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8.5. 普 通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如 果 此 時 沒 有 攻 擊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直 接 進 入 戰 鬥 結 束 步 驟 如 果 攻 擊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沒 有 在 先 攻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中 造 成 傷 害, 它 造 成 等 同 於 其 攻 擊 力 的 傷 害 且 : 如 果 有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則 傷 害 對 它 造 成 如 果 沒 有 阻 擋 中 生 物 / 裁 決 者, 則 傷 害 對 宣 佈 攻 擊 步 驟 中 選 擇 的 目 標 造 成 如 果 有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或 者 雖 然 沒 有 但 是 被 攻 擊 的 目 標 是 裁 決 者 / 生 物, 其 對 攻 擊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造 成 等 同 於 其 攻 擊 力 的 傷 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8.6. 戰 鬥 結 束 步 驟 戰 鬥 結 束 階 段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主 動 玩 家 獲 得 優 先 權 並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作 為 最 後 一 個 步 驟, 執 行 下 列 動 作 : 清 除 所 有 戰 鬥 中 生 效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和 直 到 戰 鬥 結 束 時 失 效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如 果 有 任 何 規 則 處 理 或 異 能 觸 發, 執 行 優 先 權 處 理 並 重 新 執 行 此 步 驟 否 則, 結 束 此 步 驟 21

22 攻 擊 中 和 阻 擋 中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停 止 攻 擊 和 阻 擋, 戰 鬥 結 束 22

23 9. 卡 牌 和 異 能 9.1. 異 能 和 效 應 卡 牌 上 讓 你 執 行 某 些 動 作 的 語 句 是 異 能 異 能 分 為 靜 止 異 能 啟 動 異 能 和 觸 發 異 能 靜 止 異 能 是 描 述 為 [ 持 續 ]< 效 應 > 或 < 效 應 > 且 不 是 可 觸 發 的 異 能 只 要 靜 止 異 能 有 效, 便 持 續 產 生 它 的 效 應 啟 動 異 能 的 描 述 為 [ 啟 動 ]< 費 用 >:< 效 應 > 或 < 費 用 >:< 效 應 >, 啟 動 異 能 的 操 控 者 在 允 許 的 條 件 下 支 付 要 求 的 費 用 時 才 可 啟 動 該 異 能 觸 發 異 能 是 描 述 為 [ 持 續 ]< 效 應 > 或 < 效 應 > 的 異 能,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牌 的 異 能 也 是 觸 發 異 能 觸 發 異 能 需 要 滿 足 其 觸 發 條 件 或 啟 動 條 件 來 施 放 當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時, 觸 發 異 能 在 接 下 來 的 優 先 權 處 理 中 施 放 某 些 異 能 擁 有 異 能 名 稱, 並 用 <( 名 稱 )> 表 示 如 果 2 個 異 能 具 有 相 同 的 異 能 名 稱, 它 們 視 為 同 1 個 異 能 如 果 描 述 指 定 某 個 異 能 名 稱, 它 指 的 是 具 有 該 異 能 名 稱 的 異 能 效 應 是 指 異 能 產 生 的 命 令 效 應 根 據 其 生 效 的 方 式, 分 為 一 次 性 效 應 持 續 性 效 應 和 替 代 性 效 應 一 次 性 效 應 做 完 某 事 後 即 結 束 其 適 用 持 續 性 效 應 在 一 段 時 限 內 持 續 生 效, 或 當 異 能 有 效 時 即 持 續 生 效 替 代 性 效 應 是 將 需 要 執 行 的 某 個 動 作 改 為 執 行 其 他 動 作 或 不 執 行 如 果 某 張 牌 提 到 此 異 能, 它 是 指 和 此 牌 具 有 相 同 卡 牌 名 稱 的 牌 的 同 個 異 能 且 均 由 同 一 個 玩 家 操 控 如 果 某 張 牌 提 到 此 牌 的 此 異 能, 它 不 包 括 和 此 牌 具 有 相 同 卡 牌 名 稱 的 其 他 牌 9.2. 異 能 的 有 效 性 異 能 僅 當 有 效 時 才 可 以 施 放 或 產 生 效 應 一 般 情 況 下, 僅 當 牌 在 下 列 區 域 中 時 它 們 的 異 能 有 效 : 裁 決 者 生 物 或 附 加 在 戰 場 上 時 其 異 能 有 效 領 主 在 領 主 區 中 其 異 能 有 效 魔 石 在 魔 石 區 中 其 異 能 有 效 23

24 如 果 某 個 異 能 的 描 述 中 說 明 該 異 能 在 某 個 特 定 區 域 中 有 效, 那 麼 該 異 能 在 那 個 區 域 中 有 效 9.3. 卡 牌 和 異 能 的 施 放 卡 牌 施 放 後 會 放 置 在 特 定 的 區 域 啟 動 異 能 和 觸 發 異 能 施 放 後 即 結 算 卡 牌 或 異 能 施 放 遵 循 下 列 規 則 : 如 果 是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的 牌, 將 其 翻 至 正 面 那 張 牌 的 操 控 者 需 要 展 示 其 操 控 的 足 夠 與 詠 唱 待 機 牌 總 費 用 數 量 相 符 的 魔 石 如 果 該 玩 家 不 能 展 示, 他 便 不 能 施 放 該 詠 唱 待 機 牌 當 玩 家 施 放 1 張 牌 時, 將 那 張 牌 放 進 連 鎖 區 當 玩 家 施 放 1 個 異 能 時, 將 那 個 異 能 像 1 張 虛 擬 的 牌 一 樣 放 進 連 鎖 區 如 果 異 能 的 描 述 中 帶 有 選 擇 ( 數 字 ), 玩 傢 俱 有 該 數 位 選 項 的 描 述 未 被 選 擇 的 選 項 視 為 不 存 在 如 果 牌 或 異 能 需 要 指 定 目 標, 操 控 者 必 須 選 擇 合 法 的 目 標 如 果 玩 家 不 能 選 擇 合 法 的 目 標, 那 麼 便 不 能 施 放 那 張 牌 或 異 能 如 果 牌 或 異 能 施 放 時 要 求 做 出 一 些 動 作, 在 此 時 決 定 這 些 動 作 的 性 能 和 數 量 如 果 有 任 何 效 應 改 變 其 性 能, 先 適 用 此 類 效 應, 接 著 適 用 任 何 增 加 數 量 的 效 應, 然 後 適 用 任 何 減 少 數 量 的 效 應 玩 家 需 要 做 出 全 部 動 作, 如 果 不 能 做 出 其 中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動 作, 便 不 能 施 放 那 張 牌 或 異 能 如 果 異 能 中 的 任 一 部 分 被 其 他 替 代 性 效 應 替 代, 該 部 分 仍 視 為 已 被 玩 家 做 出 卡 牌 或 異 能 結 算 時 遵 循 下 列 規 則 : 如 果 牌 或 異 能 要 求 選 擇 目 標, 在 此 時 檢 查 那 個 目 標 如 果 目 標 不 合 法, 所 有 與 該 目 標 有 關 的 效 應 便 不 執 行 如 果 那 張 牌 或 異 能 的 全 部 目 標 都 不 合 法, 與 目 標 無 關 的 其 他 部 分 效 應 仍 會 結 算 卡 牌 結 算 時 根 據 其 類 型 執 行 動 作 ; 異 能 結 算 時, 執 行 其 效 應 後 就 將 其 從 連 鎖 區 中 移 除 9.4. 靜 止 異 能 只 要 靜 止 異 能 有 效, 它 的 效 應 便 持 續 性 生 效 所 有 靜 止 異 能 的 效 應 都 是 持 續 性 效 應 24

25 如 果 某 個 靜 止 異 能 定 義 了 該 牌 的 屬 性 種 族 特 徵 攻 擊 力 或 防 禦 力 且 不 是 在 某 種 條 件 下, 該 異 能 被 稱 作 為 基 礎 異 能, 且 在 任 何 區 域 中 都 有 效 描 述 中 帶 有 視 此 牌 為 ( 屬 性 ) 魔 石 的 異 能 是 基 礎 異 能 9.5. 啟 動 異 能 啟 動 異 能 的 操 控 者 可 以 在 任 何 他 可 以 施 放 該 異 能 的 時 機 下 施 放 適 用 施 放 異 能 的 規 則 同 樣 對 施 放 啟 動 異 能 有 效 生 物 的 需 要 作 為 費 用 的 啟 動 異 能 僅 當 該 生 物 從 本 回 合 開 始 就 持 續 在 你 的 戰 鬥 區 中 時 才 可 以 施 放 裁 決 者 的 需 要 作 為 費 用 的 啟 動 異 能 僅 當 該 裁 決 者 從 本 回 合 開 始 就 持 續 在 你 的 戰 場 上 時 才 可 以 施 放 9.6. 觸 發 異 能 觸 發 異 能 包 括 : 部 分 描 述 為 [ 持 續 ]< 效 應 > 或 < 效 應 > 的 異 能 手 牌 或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的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需 要 滿 足 條 件 施 放 的 異 能 或 參 戰 異 能 觸 發 異 能 的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時, 它 自 動 添 加 至 優 先 權 處 理 參 戰 異 能 是 當 具 有 參 戰 異 能 的 牌 從 玩 家 手 中 施 放 並 從 連 鎖 區 進 入 戰 場 時 觸 發, 或 是 審 判 結 算 後 裁 決 者 進 入 戰 場 時 觸 發 如 果 牌 不 是 從 手 中 施 放 進 入 連 鎖 區, 亦 或 牌 是 從 連 鎖 區 以 外 的 區 域 進 入 戰 場, 參 戰 異 能 均 不 會 觸 發 每 個 觸 發 異 能 都 有 觸 發 其 的 條 件, 這 個 條 件 被 稱 作 為 觸 發 條 件 當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時, 該 觸 發 異 能 的 觸 發 次 數 +1 當 1 個 觸 發 異 能 的 觸 發 次 數 大 於 等 於 1 時, 該 異 能 被 視 為 觸 發 詠 唱 待 機 區 中 法 術 : 詠 唱 待 機 的 觸 發 異 能 不 會 在 該 牌 進 入 詠 唱 待 機 區 的 那 個 回 合 中 觸 發 優 先 權 處 理 中, 在 結 算 所 有 的 規 則 處 理 後, 主 動 玩 家 檢 查 他 是 否 操 控 任 何 已 經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如 果 有, 選 擇 其 中 1 個 異 能 並 施 放, 減 少 1 次 該 異 能 的 觸 發 次 數 然 後 由 非 主 動 玩 家 做 同 樣 動 作, 雙 方 玩 家 重 複 此 動 作 直 到 不 再 有 已 觸 發 的 異 能 25

26 除 非 被 禁 止, 否 則 已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必 須 施 放, 玩 家 不 可 以 選 擇 不 施 放 如 果 玩 家 選 擇 的 已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因 為 一 些 原 因 不 能 施 放, 依 舊 減 少 1 次 該 異 能 的 觸 發 次 數 當 1 張 牌 從 某 個 區 域 移 動 至 另 1 個 時 會 觸 發 一 些 觸 發 異 能 如 果 這 些 觸 發 的 異 能 提 到 被 移 動 的 卡 牌 或 其 他 同 時 被 移 動 的 卡 牌, 它 按 下 述 規 則 指 定 卡 牌 的 資 訊 或 狀 態 : 如 果 被 移 動 的 卡 牌 是 從 公 開 區 域 移 動 至 非 公 開 區 域, 或 者 是 從 非 公 開 區 域 移 動 至 公 開 區 域, 異 能 指 的 是 當 其 在 公 開 區 域 中 的 卡 牌 如 果 被 移 動 的 卡 牌 時 從 戰 鬥 區 移 動 至 另 1 個 區 域 ( 非 戰 鬥 區 ), 反 之 亦 然, 異 能 指 的 是 當 其 在 戰 鬥 區 中 的 卡 牌 否 則, 異 能 指 的 是 當 其 在 目 的 區 域 中 的 卡 牌 某 些 效 應 會 使 觸 發 異 能 在 之 後 的 某 個 特 定 時 間 觸 發, 這 種 異 能 被 稱 為 延 後 觸 發 異 能 一 般 情 況 下, 延 後 觸 發 異 能 在 特 定 時 機 下 僅 觸 發 1 次 之 後 即 使 在 同 樣 的 情 況 下 也 不 會 發 觸 發 如 果 提 到 某 張 帶 有 延 後 觸 發 異 能 的 卡 牌, 是 指 帶 有 產 生 延 後 觸 發 異 能 的 異 能 的 卡 牌 某 些 觸 發 異 能 會 在 遊 戲 中 當 某 一 狀 態 達 成 時 觸 發 這 類 觸 發 異 能 稱 作 狀 態 觸 發 異 能 狀 態 觸 發 異 能 觸 發 時 需 要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該 異 能 尚 未 觸 發 ;2. 觸 發 需 要 的 狀 態 達 成 當 玩 家 施 放 觸 發 異 能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因 為 一 些 原 因 使 得 具 有 該 異 能 的 牌 已 經 移 動 至 另 一 個 區 域, 失 去 其 觸 發 異 能 或 異 能 不 再 有 效 這 種 情 況 下,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仍 然 施 放 並 結 算 9.7. 魔 力 異 能 和 魔 力 不 需 指 定 目 標 且 產 生 魔 力 的 啟 動 異 能 是 魔 力 異 能 不 需 要 指 定 目 標 且 產 生 魔 力, 通 過 施 放 魔 力 異 能 觸 發 的 觸 發 異 能 是 魔 力 異 能 產 生 魔 力 的 法 術 不 是 魔 力 異 能 玩 家 擁 有 優 先 權 時 或 需 要 支 付 魔 力 時 可 以 施 放 魔 力 異 能 魔 力 異 能 不 使 用 連 鎖 區, 在 施 放 後 立 即 結 算 26

27 魔 力 異 能 的 操 控 者 維 持 著 已 產 生 的 魔 力 這 些 魔 力 會 一 直 持 續 到 它 們 被 支 付 或 是 被 規 則 清 空 有 屬 性 的 魔 力 用 相 對 應 魔 力 符 號 表 示, 無 屬 性 的 魔 力 用 數 位 記 號 表 示 :1 點 光 魔 力, :1 點 火 魔 力, :1 點 水 魔 力, :1 點 風 魔 力, :1 點 暗 魔 力 :1 點 無 屬 性 魔 力 ( 其 他 數 位 同 理 ) 有 些 魔 力 擁 有 特 定 的 特 性 有 些 魔 力 帶 有 特 性 月 產 生 意 思 是 產 生 1 點 不 具 有 任 何 屬 性 的 月 特 性 魔 力 特 性 本 身 不 是 屬 性 9.8. 一 次 性 效 應 一 次 性 效 應 在 其 結 算 時 即 執 行 9.9. 持 續 性 效 應 如 果 2 個 或 更 多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適 用, 它 們 按 以 下 順 序 適 用 : 卡 牌 本 身 的 資 訊 和 卡 牌 的 基 礎 異 能 均 是 基 礎 資 訊 適 用 所 有 增 加 或 移 除 異 能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適 用 所 有 改 變 非 數 值 資 訊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適 用 所 有 改 變 數 值 資 訊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如 果 某 個 持 續 性 效 應 包 含 上 述 多 條, 根 據 上 述 順 序 使 它 們 單 獨 生 效 如 果 在 上 述 條 件 中 出 現 2 個 或 更 多 持 續 性 異 能 同 時 適 用, 它 們 按 以 下 順 序 適 用 : 有 效 應 A 和 效 應 B, 若 你 適 用 A 先 於 B 會 改 變 B 的 生 效 方 式, 則 視 為 B 依 賴 A 若 效 應 B 依 賴 A 且 效 應 A 不 依 賴 B, 則 B 總 是 在 A 之 後 適 用 如 果 依 舊 無 法 決 定 適 用 順 序, 先 適 用 較 早 產 生 的 效 應 某 個 效 應 產 生 的 時 機 由 下 列 決 定 : 靜 止 異 能 生 效 時, 或 是 異 能 產 生 效 應 時 如 果 時 機 仍 然 一 樣, 主 動 玩 家 在 此 時 決 定 哪 個 效 應 先 生 效 由 觸 發 異 能 或 啟 動 異 能 產 生 某 個 持 續 性 效 應, 在 某 些 條 件 下 作 用 於 一 些 非 特 定 的 牌, 只 要 這 些 牌 滿 足 其 條 件, 無 論 它 們 是 從 何 時 滿 足 條 件, 該 持 續 性 效 應 都 26

28 會 對 這 些 牌 生 效 當 這 些 牌 不 再 滿 足 條 件 時, 該 持 續 性 效 應 便 停 止 對 它 們 生 效 27

29 如 果 某 個 觸 發 異 能 或 啟 動 異 能 產 生 的 持 續 性 效 應 改 變 了 卡 牌 的 資 訊, 在 此 效 應 生 效 後 進 入 其 影 響 區 域 的 卡 牌 並 不 會 受 此 效 應 影 響 當 卡 牌 移 動 至 新 區 域 並 有 持 續 性 效 應 適 用 於 新 區 域 中 的 該 卡 牌 時, 此 牌 在 進 入 新 區 域 的 同 時 該 效 應 便 生 效 如 果 持 續 性 效 應 改 變 卡 牌 的 資 訊, 卡 牌 失 去 其 原 先 的 資 訊 替 代 性 效 應 如 果 某 個 替 代 性 效 應 適 用 於 某 種 情 況, 那 麼 原 先 的 情 況 不 會 出 現, 僅 發 生 替 代 後 的 情 況 如 果 2 個 或 更 多 的 替 代 性 效 應 同 時 生 效, 由 原 先 情 況 的 玩 家 或 是 原 先 情 況 的 牌 異 能 的 操 控 者 選 擇 其 中 1 個 替 代 性 效 應 並 使 它 生 效 所 有 替 代 性 效 應 只 能 適 用 1 次 且 必 須 是 可 替 代 的 情 況 發 生 除 非 效 應 允 許, 玩 家 不 能 選 擇 不 適 用 替 代 性 效 應 最 終 已 知 資 訊 因 為 一 些 原 因, 某 個 區 域 中 的 卡 牌 的 資 訊 需 要 被 查 閱, 但 是 卡 牌 往 往 會 移 動 至 其 他 區 域 如 果 卡 牌 不 是 從 戰 鬥 區 移 動 至 戰 鬥 區, 則 查 閱 其 在 之 前 區 域 中 的 資 訊 這 稱 作 最 終 已 知 資 訊 10. 遊 戲 動 作 戲 中 有 些 動 作 必 須 按 照 特 定 的 方 式 執 行 以 下 遊 戲 動 作 需 要 按 照 描 述 的 方 式 進 行 結 附 ( 附 加 牌 ) 結 附 附 加 牌 是 指, 將 卡 牌 放 進 戰 場 並 將 其 結 附 在 特 定 的 牌 上 如 果 某 個 效 應 從 非 連 鎖 區 中 移 動 非 附 加 : 戰 場 附 加 牌 至 戰 場, 該 附 加 結 附 在 一 個 它 能 夠 合 法 結 附 的 牌 上 進 入 戰 場 合 法 結 附 的 牌 是 指 戰 場 上 類 型 滿 足 附 加 子 類 型 的 牌, 並 且 沒 有 效 應 阻 止 其 結 附 附 加 牌 如 果 並 沒 有 合 法 結 附 的 牌, 附 加 牌 會 繼 續 存 在 於 它 現 在 所 在 的 區 域 28

30 10.2. 支 付 魔 力 支 付 魔 力 是 指, 消 耗 你 已 經 產 生 的 特 定 魔 力 魔 力 符 號 表 示 需 要 支 付 的 特 定 魔 力 :1 點 光 魔 力, :1 點 火 魔 力, :1 點 水 魔 力, :1 點 風 魔 力, :1 點 暗 魔 力 :1 點 無 屬 性 魔 力 ( 其 他 數 位 同 理 ) 當 你 施 放 某 張 牌 時, 那 張 牌 的 總 費 用 即 是 需 要 支 付 的 魔 力 當 你 不 能 支 付 全 部 的 魔 力 時, 你 便 不 能 做 出 這 個 支 付 動 作 你 不 能 僅 支 付 部 分 魔 力 當 玩 家 要 支 付 魔 力 時, 他 可 以 施 放 魔 力 異 能 如 果 你 需 要 支 付, 你 需 要 支 付 任 意 1 點 具 有 月 特 性 的 魔 力 移 除 將 某 張 牌 從 遊 戲 中 移 除 是 指, 移 動 那 張 牌 至 該 玩 家 的 移 除 區 展 示 展 示 非 公 開 區 域 中 的 某 張 卡 牌 是 指, 向 所 有 玩 家 展 示 那 張 牌 的 全 部 資 訊 當 展 示 的 效 應 結 束 後 或 那 張 牌 被 移 動 至 另 一 個 區 域 時, 展 示 結 束 召 喚 當 某 個 效 應 召 喚 1 張 生 物 牌 時, 將 那 張 牌 作 為 1 個 召 喚 法 術 放 置 在 連 鎖 區 中 連 鎖 的 最 上 端 如 果 規 則 或 異 能 提 到 一 個 生 物 被 召 喚, 它 是 指 這 個 生 物 從 連 鎖 區 中 結 算 並 進 入 戰 場 造 成 傷 害 當 生 物 / 裁 決 者 受 到 任 意 數 量 的 傷 害 時, 那 張 牌 上 的 傷 害 累 積 值 增 加 等 量 的 傷 害 當 玩 家 受 到 任 意 數 量 的 傷 害 時, 他 的 生 命 值 減 少 等 同 於 該 傷 害 的 數 值 連 鎖 當 某 張 牌 提 到 連 鎖 時, 它 是 指 施 放 新 的 卡 牌 或 非 觸 發 異 能 的 異 能 並 將 其 加 入 連 鎖 區 29

31 10.8. 抽 牌 抽 牌 是 指, 玩 家 移 動 其 主 牌 庫 頂 的 1 張 牌 至 自 己 的 手 牌 中 抽 2 張 或 更 多 的 牌 是 指, 重 複 相 應 次 數 的 抽 牌 動 作 消 滅 消 滅 某 張 牌 是 指, 將 那 張 牌 ( 非 裁 決 者 ) 放 進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中 如 果 那 張 牌 是 裁 決 者, 將 其 移 動 至 擁 有 者 的 領 主 區 中 如 果 某 些 異 能 等 將 消 滅 領 主 區 中 的 裁 決 者, 它 不 會 起 任 何 作 用 如 果 效 應 明 確 說 明 消 滅 領 主, 那 麼 將 領 主 區 中 的 領 主 牌 移 動 至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如 果 效 應 明 確 說 明 某 張 牌 不 能 被 消 滅, 則 忽 略 一 切 試 圖 消 滅 該 牌 的 效 應, 所 有 試 圖 消 滅 該 牌 的 規 則 處 理 都 無 法 滿 足 其 條 件 破 壞 破 壞 某 張 牌 是 指, 將 那 張 牌 置 入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玩 家 不 能 破 壞 其 未 操 控 的 牌 取 消 當 連 鎖 區 中 的 某 張 牌 或 某 個 異 能 被 取 消 時, 將 其 從 連 鎖 區 中 移 除 如 果 那 是 張 牌, 置 入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橫 置 / 重 置 橫 置 某 張 牌 是 指, 將 那 張 牌 變 為 橫 置 狀 態 重 置 某 張 牌 是 指, 將 那 張 牌 變 為 重 置 狀 態 如 過 描 述 中 出 現 符 號, 表 示 將 重 置 狀 態 的 此 牌 橫 置 選 擇 / 搜 尋 當 玩 家 從 公 開 區 域 中 選 擇 某 張 牌 或 異 能 時, 只 要 該 區 域 中 存 在 任 何 符 合 要 求 的 牌 或 異 能, 則 必 須 從 中 選 擇 當 玩 家 從 非 公 開 區 域 中 選 擇 或 搜 尋 某 張 牌 時, 他 可 以 檢 視 該 區 域 中 所 有 牌 的 資 訊 但 如 果 所 有 玩 家 都 可 看 到 其 中 所 有 牌 的 資 訊, 則 與 從 公 開 區 域 中 選 擇 一 樣 如 果 不 是 所 有 玩 家 都 能 夠 知 道 區 域 中 所 有 牌 的 資 訊 且 玩 家 需 要 從 中 選 擇 某 30

32 張 特 定 的 牌, 便 無 法 保 證 該 區 域 中 是 否 存 在 符 合 特 定 資 訊 的 牌, 該 玩 家 便 可 以 宣 佈 沒 有 找 到, 即 使 該 區 域 中 確 實 存 在 符 合 特 定 資 訊 的 牌 觸 發 觸 發 觸 發 異 能 的 定 義 是 滿 足 異 能 的 觸 發 條 件 並 使 其 觸 發 如 果 效 應 明 確 說 明 某 個 觸 發 異 能 不 能 觸 發, 那 麼 即 使 其 觸 發 條 件 滿 足 也 無 法 觸 發 召 喚 召 喚 魔 石 是 進 行 召 喚 魔 石 的 動 作 (7.11) 複 製 複 製 1 張 牌 或 1 個 異 能 是 在 那 張 牌 或 那 個 異 能 所 在 的 區 域 中 複 製 一 個 與 其 相 同 的 物 件 複 製 的 物 件 上 並 不 帶 有 任 何 持 續 性 效 應 如 果 被 複 製 的 是 1 張 牌, 則 複 製 品 是 1 張 具 有 相 同 資 訊 的 虛 擬 的 牌, 但 視 其 為 在 該 區 域 中 的 1 張 牌 當 複 製 品 離 開 該 區 域 時, 它 便 不 再 存 在 如 果 被 複 製 的 是 連 鎖 區 中 的 1 個 異 能, 在 連 鎖 區 中 製 作 1 個 相 同 異 能 如 果 玩 家 為 被 複 製 的 物 件 做 出 1 個 選 擇, 那 麼 視 為 對 複 製 品 做 出 相 同 的 選 擇 防 止 防 止 傷 害 是 指, 適 用 一 個 減 少 部 分 或 全 部 傷 害 的 替 代 性 效 應 如 果 防 止 傷 害 中 的 一 部 分 數 值, 則 改 為 造 成 減 少 那 部 分 數 值 之 後 的 傷 害 如 果 防 止 的 是 沒 有 特 定 數 值 的 傷 害, 則 改 為 不 造 成 傷 害 棄 牌 棄 一 張 牌 是 指 將 你 手 中 的 1 張 牌 置 入 你 的 墳 場 如 果 描 述 說 明 棄 牌 時 並 沒 有 指 明 具 體 數 量 或 特 定 卡 牌, 則 那 位 玩 家 棄 掉 他 的 所 有 手 牌 如 果 棄 牌 時 玩 家 並 沒 有 手 牌, 依 舊 認 定 為 玩 家 被 棄 牌 31

33 成 為 / 獲 得 如 果 某 張 牌 成 為 一 種 類 型 種 族 或 類 別, 它 便 失 去 原 先 相 應 的 類 型 種 族 或 類 別 如 果 某 張 牌 獲 得 一 種 類 型 種 族 或 類 別, 它 依 舊 保 持 原 先 相 應 的 類 型 種 族 或 類 別 32

34 11. 符 號 異 能 符 號 異 能 是 卡 牌 上 用 符 號 標 誌 表 示 的 異 能, 當 牌 在 戰 鬥 區 中 時 有 效 貫 穿 生 物 / 裁 決 者 的 防 禦 力 減 去 其 受 到 的 傷 害 被 稱 為 生 物 / 裁 決 者 的 容 量 具 有 貫 穿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的 攻 擊 被 阻 擋, 且 在 戰 鬥 結 算 階 段 中 由 攻 擊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造 成 的 傷 害 大 於 阻 擋 中 生 物 / 裁 決 者 的 容 量 時, 對 初 始 攻 擊 目 標 造 成 超 出 部 分 的 傷 害 此 異 能 是 靜 止 異 能 擁 有 2 個 或 更 多 的 貫 穿 不 會 疊 加 計 算 指 定 攻 擊 具 有 指 定 攻 擊 的 裁 決 者 / 生 物 可 以 攻 擊 重 置 狀 態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此 異 能 屬 於 靜 止 異 能 先 攻 具 有 先 攻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攻 擊 時 會 在 防 禦 者 造 成 傷 害 前 先 造 成 傷 害 此 異 能 屬 於 靜 止 異 能 在 先 攻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8.4 和 普 通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8.5 查 看 更 多 資 訊 爆 破 當 具 有 爆 破 的 生 物 在 戰 鬥 結 算 步 驟 中 造 成 傷 害 時, 消 滅 它 自 己 和 受 到 它 傷 害 的 生 物 此 異 能 屬 於 觸 發 異 能 爆 破 不 適 用 裁 決 者 飛 行 具 有 飛 行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攻 擊 時 只 能 被 具 有 飛 行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阻 擋 此 異 能 屬 於 靜 止 異 能 敏 捷 具 有 敏 捷 的 生 物 / 裁 決 者 可 以 在 它 進 入 戰 場 的 回 合 內 進 行 攻 擊 或 此 異 能 屬 於 靜 止 異 能 33

35 11.7. 不 滅 如 果 具 有 不 滅 的 裁 決 者 被 消 滅 並 將 要 進 入 領 主 區, 改 為 將 其 以 領 主 面 朝 上 的 方 式 進 入 領 主 區 此 異 能 屬 於 靜 止 異 能 領 主 不 會 失 去 任 何 異 能 12. 特 殊 異 能 特 殊 異 能 用 符 號 在 牌 上 表 示, 但 是 並 不 屬 於 符 號 異 能 覺 醒 覺 醒 是 靜 止 異 能, 它 會 改 變 牌 的 施 放 與 結 算 覺 醒 ( 費 用 ):( 描 述 ) 意 思 是 持 續 當 你 施 放 此 牌 時, 你 可 以 支 付 ( 費 用 ) 作 為 額 外 費 用 若 如 此, 此 牌 即 被 結 算 並 在 結 算 進 入 戰 場 時 擁 有 ( 描 述 ) 通 過 覺 醒 獲 得 的 異 能 不 會 在 回 合 結 束 時 失 去 顯 現 顯 現 是 靜 止 異 能 它 改 變 牌 的 施 放 方 式 顯 現 ( 屬 性 ) 意 思 是 持 續 當 你 施 放 此 牌 時, 你 可 以 破 壞 特 定 數 量 ( 屬 性 ) 的 生 物 來 代 替 支 付 此 牌 的 費 用 如 果 屬 性 被 多 個 () 標 出, 你 必 須 為 每 一 個 () 標 出 的 屬 性 破 壞 對 應 屬 性 生 物 如 果 屬 性 以 ( 屬 性 或 屬 性 ) 的 方 式 標 出, 你 必 須 破 壞 一 個 滿 足 其 中 任 一 屬 性 要 求 的 生 物 瞬 動 瞬 動 是 靜 止 異 能 它 改 變 牌 的 施 放 時 機 瞬 動 意 思 是 你 可 以 在 施 放 法 術 : 詠 唱 瞬 間 的 時 機 下 施 放 此 牌 34

36 13. 規 則 處 理 遊 戲 中,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發 生 時, 執 行 規 則 要 求 的 動 作 這 種 情 況 被 稱 為 規 則 處 理 輸 掉 遊 戲 如 果 某 個 玩 家 的 生 命 降 到 0 或 更 低, 該 玩 家 因 規 則 處 理 而 輸 掉 遊 戲 在 最 近 的 規 則 處 理 後, 如 果 玩 家 需 要 在 其 抽 牌 階 段 中 從 其 主 牌 庫 抽 牌, 而 主 牌 庫 中 的 牌 卻 少 於 要 抽 的 牌 的 數 量, 該 玩 家 因 規 則 處 理 輸 掉 遊 戲 消 滅 當 戰 場 上 的 某 個 生 物 / 裁 決 者 累 積 的 傷 害 大 於 等 於 其 防 禦 力 時, 該 生 物 / 裁 決 者 因 規 則 處 理 而 被 消 滅 當 戰 場 上 的 某 個 生 物 / 裁 決 者 的 防 禦 力 降 到 0 或 更 低 時, 該 生 物 / 裁 決 者 因 規 則 處 理 而 被 消 滅 不 合 法 附 加 當 1 個 非 附 加 : 戰 場 的 附 加 牌 在 戰 場 中 並 沒 有 結 附 在 任 何 牌 上, 或 是 結 附 在 1 張 不 合 法 的 牌 上, 該 附 加 牌 因 規 則 處 理 置 入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領 主 區 中 的 裁 決 者 無 法 成 為 附 加 : 裁 決 者 的 合 法 目 標 維 奧 拉 超 過 生 命 綻 放 區 上 限 當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的 牌 的 數 量 超 過 上 限 時, 選 擇 區 域 中 最 下 方 的 牌, 將 超 過 上 限 的 牌 置 入 其 擁 有 者 的 墳 場 35

37 14. 其 他 迴 圈 遊 戲 中 可 能 會 出 現 玩 家 可 以 或 被 強 迫 重 複 無 限 多 次 某 個 動 作 的 情 況 這 種 情 況 被 稱 為 迴 圈, 並 遵 從 以 下 規 則 : 如 果 只 有 一 個 玩 家 可 以 停 止 迴 圈, 由 該 玩 家 宣 佈 迴 圈 的 次 數 並 執 行 之 後, 該 玩 家 必 須 做 出 其 他 動 作 才 能 再 一 次 執 行 該 迴 圈 如 果 雙 方 玩 家 都 能 停 止 迴 圈, 主 動 玩 家 宣 佈 1 個 迴 圈 次 數 接 著 非 主 動 玩 家 同 樣 宣 佈 1 個 迴 圈 次 數, 然 後 按 其 中 較 小 的 次 數 執 行 迴 圈 之 後, 該 玩 家 必 須 做 出 其 他 動 作 才 能 再 一 次 執 行 該 迴 圈 如 果 沒 有 玩 家 可 以 停 止 迴 圈, 遊 戲 以 平 局 結 束 彩 虹 橋 關 於 生 命 綻 放 區 如 果 某 個 效 應 涉 及 生 命 綻 放 區 中 的 牌 和 其 數 量, 以 及 將 牌 移 動 至 或 移 動 出 生 命 綻 放 區, 忽 略 該 效 應 中 這 部 分 的 內 容 忽 略 牌 中 綻 放 異 能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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