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 编 制 依 据 和 参 考 泰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是 以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和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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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2016 年 8 月 电 子 版 ) 东 风 路 南 段 ( 永 定 路 - 宁 通 高 速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二 标 段 : 东 风 路 南 段 (K8+310~ 终 点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泰 州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立 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 日 期 : 2016 年 9 月

2 说 明 一 编 制 依 据 和 参 考 泰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 是 以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和 九 部 委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第 56 号 令 ) 为 依 据 进 行 调 整 和 补 充, 供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投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使 用 二 适 用 范 围 泰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区 域 内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是 由 同 一 承 包 商 承 担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电 子 招 标 三 使 用 要 求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用 相 同 序 号 标 示 的 章 节 条 款 项 目, 供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选 择 使 用 ;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位 置,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具 体 内 容, 空 格 后 以 括 号 标 示 的 选 择 性 内 容, 也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提 示 内 容 填 写, 确 实 没 有 需 要 填 写 的, 在 空 格 中 用 / 标 示 ; 在 选 择 项 中, 招 标 人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在 选 择 的 里 打 ; 其 余 内 容 应 不 加 修 改 直 接 引 用 四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有 关 说 明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仅 列 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全 部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 ) 五 工 程 量 清 单 有 关 说 明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国 家 标 准 省 市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并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相 衔 接 六 图 纸 有 关 说 明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第 六 章 图 纸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并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相 衔 接 七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有 关 说 明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范 本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中 的 各 项 技 术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不 得 要 求 或 标 明 某 一 特 定 的 专 利 商 标 名 称 设 计 原 产 地 或 生 产 供 应 者, 不 得 含 有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内 容 如 果 必 须 引 用 某 一 生 产 供 应 者 的 技 术 标 准 才 能 准 确 或 清 楚 地 说 明 拟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标 准 时, 则 应 当 在 参 照 后 面 加 上 或 相 当 于 字 样 八 扫 描 件 有 关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证 明 材 料 的 电 子 扫 描 件 应 从 泰 州 市 企 业 诚 信 库 获 取, 为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九 其 它 说 明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电 子 化 平 台 网 址 :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随 时 查 看 有 关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答 疑 补 充 通 知 等 内 容

3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函 )( 代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通 知 书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总 则 2 招 标 文 件 3 投 标 文 件 4 投 标 5. 开 标 6 评 标 7 合 同 授 予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合 理 低 价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办 法 ( 经 评 审 的 合 理 低 价 法 ) 正 文 部 分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附 件 B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附 件 B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六 章 图 纸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名 称 东 风 路 南 段 ( 永 定 路 - 宁 通 高 速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招 标 人 名 称 泰 州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江 苏 立 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批 准 机 关 名 称 泰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项 目 规 模 路 线 全 长 km,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万 元, 主 线 按 城 市 快 速 路 标 准 建 设, 主 线 设 计 时 速 80km/h, 辅 线 设 计 时 速 40km/h 建 设 地 点 永 定 路 至 宁 通 高 速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公 告 开 始 时 间 2016 年 9 月 30 日 18:00 公 告 结 束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8:00 标 段 具 体 信 息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发 包 内 容 合 同 估 算 价 ( 万 元 ) 本 标 段 计 划 工 期 一 标 段 : 东 风 路 南 段 (K2+590~K8+310)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绿 化 等, 包 括 工 程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的 全 部 内 容 二 标 段 : 东 风 路 南 段 (K8+310~ 终 点 ) 快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绿 化 等, 包 括 工 程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的 全 部 内 容 三 标 段 : 永 定 路 西 段 (K5+350~K6+700)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绿 化 等, 包 括 工 程 东 风 路 南 段 (0~K2+590) 快 速 化 改 造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的 全 部 内 容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日 历 天 日 历 天 日 历 天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主 要 资 格 条 件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一 级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 付 款 方 式 : 本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0%,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后 付 至 结 算 审 计 价 的 70%, 余 款 在 养 护 期 满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后 付 清, 招 标 人 不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利 息 ;3 省 外 企 业 必 须 通 过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省 资 格 核 验 ; 4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建 设 工 程 类 中 级 ( 含 ) 以 上 职 称 (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专 业 )( 注 :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专 业 指 园 林 规 划 设 计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城 市 园 林 园 艺 环 境 艺 术 园 林 工 程 技 术 ); 5 投 标 单 位 可 同 时 报 名 参 加 东 风 路 南 段 ( 永 定 路 - 宁 通 高 速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三 个 标 段 项 目 ) 和 永 定 路 西 段 (K3+300~K5+350) (K6+700~K8+100)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标 段 的 投 标, 但 只 能 中 一 个 标 段 开 标 按 标 段 顺 序 进 行, 若 投 标 单 位 在 首 先 开 标 评 标 的 标 段 中 被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其 仍 可 以 参 与 后 续 标 段 的 评 审, 但 不 参 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招 标 ( 资 审 ) 文 件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 18:00 易 网 建 设 工 程 会 员 系 统 购 买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8:00, 从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附 件

5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件 大 小 查 看 没 有 附 件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泰 州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江 苏 立 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电 话 联 系 人 顾 维 新 联 系 人 沈 丽 娟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为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的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 说 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规 模 合 同 估 算 价 计 划 工 期 招 标 范 围 标 段 划 分 ( 如 果 有 ) 等 ]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资 质, ( 类 似 项 目 描 述 )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3.2 你 单 位 ( 可 以 或 不 可 以 )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3.3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 专 业 )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请 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自 行 购 买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4.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图 纸 押 金 元, 在 退 还 图 纸 时 退 还 ( 含 利 息 ) 电 子 文 档 图 纸 除 外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6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5.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与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请 关 注 本 次 招 标 答 疑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5.3 投 标 文 件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传 输 到 指 定 电 子 化 平 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确 认 你 单 位 收 到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请 于 年 月 日 时 分 ( 具 体 时 间 ) 前,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告 知 招 标 人, 予 以 确 认 ( 电 子 邮 件 须 加 盖 CA 印 章 )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7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函 )( 代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通 知 书 )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你 单 位 已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的 投 标 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按 照 网 上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程 序, 通 过 密 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纸 质 图 纸 押 金 元, 在 退 还 图 纸 时 退 还 ( 含 利 息 ) 电 子 文 档 图 纸 除 外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与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请 关 注 本 次 招 标 答 疑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逾 期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传 输 到 指 定 电 子 化 平 台 上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你 单 位 收 到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请 于 年 月 日 时 ( 具 体 时 间 ) 前,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告 知 招 标 人, 予 以 确 认 ( 电 子 文 件 须 加 盖 CA 印 章 )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总 则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泰 州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住 建 局 8 楼 联 系 人 : 顾 维 新 电 话 : 名 称 : 江 苏 立 信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泰 州 市 海 陵 南 路 306 号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四 楼 431 室 联 系 人 : 沈 丽 娟 电 话 : 项 目 名 称 东 风 路 南 段 ( 永 定 路 - 宁 通 高 速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标 段 名 称 二 标 段 : 东 风 路 南 段 (K8+310~ 终 点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永 定 路 - 宁 通 高 速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出 资 比 例 100%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道 路 绿 化 施 工,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载 明 的 全 部 内 容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评 价 计 划 工 期 : 5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16 年 11 月 10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要 求 各 标 段 的 工 期 为 : /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其 他 要 求 : 资 质 条 件 :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2)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3)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 下 同 ) 资 格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建 设 工 程 类 中 级 ( 含 ) 以 上 职 称 (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专 业 )( 注 : 园 林 绿 化 相 关 专 业 指 园 林 规 划 设 计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城 市 园 林 园 艺 环 境 艺 术 园 林 工 程 技 术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投 标 人 在 社 保 部 门 已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业 绩 要 求 : /

9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信 誉 要 求 : 投 标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近 两 年 内 有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的 ; 2. 在 江 苏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有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被 公 示 且 正 在 公 示 期 间 的 ; 3. 被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整 改 且 正 在 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官 网 曝 光 台 被 曝 光 的 其 他 要 求 : (1) 省 外 企 业 必 须 通 过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省 资 格 核 验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项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是 否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 踏 勘 时 间 : 年 月 日 分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不 召 开 召 开, 召 开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召 开 地 点 :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时 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不 允 许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分 包 专 业 的 资 质 要 求 : 级 分 包 专 业 项 目 经 理 ( 建 造 师 ) 要 求 : 专 业 级 其 他 要 求 : 是 否 允 许 偏 离 不 允 许 2. 招 标 文 件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等 内 容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年 10 月 12 日 18 时 00 分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 9 时 00 分 3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1.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职 称 评 审 表 ; 2. 省 外 施 工 企 业 进 省 资 格 核 验 书 ( 省 外 企 业 提 供 ); 3. 企 业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的 社 保 证 明, 需 加 盖 社 保 公 章 或 具 有 可 验 证 的 二 维 码 ( 或 验 证 码 ) 注 : 上 述 材 料 应 以 原 件 电 子 扫 描 件 形 式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其 他 材 料 中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10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银 行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递 交 要 求 : (1) 递 交 方 式 银 行 保 函 22 万 元 采 用 银 行 电 汇 或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前 到 达 下 列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 一 次 性 足 额 支 付 ): 账 户 名 称 :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泰 州 凤 凰 支 行 账 号 : 投 标 人 自 行 从 电 子 化 平 台 会 员 系 统 获 取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前 将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递 交 至 招 标 人 (2) 招 标 人 应 当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签 章 要 求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标 明 盖 章 签 字 的 地 方 均 需 按 要 求 盖 章 签 字 4 投 标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形 式 及 地 点 投 标 文 件 形 式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电 子 光 盘 电 子 文 件 递 交 :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上 传 ( 网 址 :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光 盘 及 其 他 材 料 递 交 地 点 : 同 开 标 地 点 规 定 解 密 时 间 15 分 钟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五 开 标 室 ( 泰 州 市 海 陵 南 路 306 号 四 楼 ) 6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 人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员, 且 应 当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相 应 的 或 者 类 似 的 条 件 ), 专 家 5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计 算 机 随 机 抽 取 语 音 通 知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的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 适 用 于 大 型 及 以 上 工 程 或 技 术 较 为 复 杂 的 工 程 ) 合 理 低 价 法 7 合 同 授 予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履 约 担 保 是 否,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单 价 合 同 总 价 合 同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50 万 元, 其 余 部 分 为 银 行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 合 同 价 的 10%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时, 出 具 履 约 担 保 的 银 行 级 别 : 支 行 以 上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三

11 9 纪 律 和 监 督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细 微 偏 差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认 定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细 微 错 误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信 息 等 情 况, 并 且 修 正 这 些 细 微 错 误 遗 漏 或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执 行 江 苏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中 串 通 投 标 和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认 定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苏 建 规 字 号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同 一 子 账 户 的 视 为 串 通 投 标 不 可 竞 争 费 不 可 竞 争 费 指 :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税 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10.2 招 标 控 制 价 暗 标 评 审 1. 本 次 招 标 :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的 同 时 通 过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发 布, 供 投 标 人 下 载 其 中 : 暂 列 金 额 详 见 招 标 控 制 价 元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详 见 招 标 控 制 价 元 ;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合 计 金 额 : 详 见 招 标 控 制 价 元 ; 上 述 数 据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10.4 招 标 方 式 邀 请 招 标 不 采 用 采 用,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项 要 求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不 符 合 暗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公 开 招 标 10.5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要 求 一 投 标 人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作 为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持 个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本 人 的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原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签 到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出 席 开 标 会 迟 到, 或 未 持 个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本 人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原 件 签 到 的, 或 者 签 到 的 项 目 经 理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是 同 一 人 的, 由 招 标 人 核 实 确 认 并 如 实 记 录,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二 投 标 人 未 携 带 CA 证 书 参 加 开 标 会 或 在 开 标 现 场 拒 绝 解 密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人 远 程 解 密 10.6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为 同 一 意 思 10.7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和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前,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须 向 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住 建 厅 苏 价 服 号 文 件 规 定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12 10.8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招 标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10.9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它 内 容 与 本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条 款 内 容 为 准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列 入 评 标 范 围 的 的 确 定 方 式 一 当 投 标 人 在 3~15 家 时, 则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标 书 均 列 入 评 审 范 围 二 当 投 标 人 在 16 家 ( 含 ) 以 上 时, 则 按 下 列 第 2 种 方 式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标 书 列 入 评 审 范 围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标 书 均 列 入 评 审 范 围 ; 2. 从 已 经 导 入 评 标 系 统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按 江 苏 省 网 上 开 评 标 系 统 中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时 间 排 序 ( 排 序 号 为 ), 其 排 序 号 即 代 表 该 投 标 人, 由 招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15 个 排 序 号, 被 抽 取 的 15 个 排 序 号 相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列 入 评 审 范 围,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撤 销, 不 进 行 解 密 项 目 经 理 答 辩 要 求 ( 适 用 于 评 标 办 法 中 设 置 了 项 目 经 理 答 辩 分 值 的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持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答 辩 开 标 时, 开 标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答 辩 时 间 及 场 所 答 辩 时 限 30 分 钟, 答 辩 人 应 遵 守 答 辩 纪 律, 关 闭 通 讯 工 具, 不 许 携 带 任 何 资 料, 不 许 相 互 交 流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 适 用 于 评 标 办 法 中 使 用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的 项 目 )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时, 登 录 泰 州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网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采 集 所 有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如 果 无 法 从 泰 州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网 站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中 采 集 到 任 何 一 个 合 格 投 标 人 评 标 当 时 的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则 该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为 0 投 标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泰 州 市 建 工 局 查 询 申 报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不 接 受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等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泰 州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网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已 经 公 布 的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的 异 议 和 投 诉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设 置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和 奖 项 的,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和 奖 项 的 真 实 性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核 实, 并 向 监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的 核 实 报 告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类 似 业 绩 和 奖 项 弄 虚 作 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本 次 投 标, 不 需 要 投 标 人 递 交 近 两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的 证 明 材 料 2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明 确 不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不 需 要 提 交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3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公 告 发 布 5 个 工 作 日 后, 确 实 未 收 到 退 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含 利 息 )), 请 与 联 系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关 于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相 关 条 款 取 消 2 本 工 程 按 一 级 养 护 标 准, 养 护 期 为 两 年 ; 3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应 当 是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6 个 月 内, 申 请 人 在 县 区 以 上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人 员 缴 纳 的 连 续 3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至 少 应 当 载 明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缴 费 时 间 查 询 网 址 用 户 名 密 码 投 标 单 位 可 同 时 报 名 参 加 东 风 路 南 段 ( 永 定 路 - 宁 通 高 速 )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 三 个 标 段 项 目 ) 和 永 定 路 西 段 (K3+300~K5+350) (K6+700~K8+100) 快 速 化 改 造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标 段 的 投 标, 但 只 能 中 一 个 标 段 开 标 评 标 顺 序 按 标 段 顺 序 进 行, 若 投 标 单 位 在 首 先 开 标 评 标 的 标 段 中 被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其 仍 可 以 参 与 后 续 标 段 的 评 审, 但 不 参 与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14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及 要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要 求,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严 重 失 信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15 项 目 投 标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做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网 上 提 问 的 方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通 知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网 络 发 布 的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 专 业 分 包 )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在 同 一 内 容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上 传 的 内 容 为 准

16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要 求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对 外 发 布 并 提 供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下 载 如 果 澄 清 文 件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澄 清 文 件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发 布 之 日 起,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同 时 将 修 改 内 容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对 外 发 布 并 提 供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下 载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修 改 文 件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发 布 之 日 起,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4) 投 标 保 证 金 ;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9)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 获 奖 ) 项 目 情 况 表 (10)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1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若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缴 纳 账 号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帐 户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7 3.4.3 对 未 中 标 人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应 当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对 中 标 人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应 当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将 不 予 退 还 : ⑴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⑵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新 情 况 更 新 或 补 充 其 在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时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证 实 其 各 项 资 格 条 件 仍 能 继 续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电 子 扫 描 件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应 附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及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电 子 扫 描 件 本 章 第 项 至 第 项 所 填 报 的 各 类 信 息 必 须 与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资 料 一 致 ( 下 同 ); 要 求 应 附 的 电 子 扫 描 件 应 当 自 行 从 本 企 业 诚 信 库 中 获 取,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对 本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资 料 进 行 更 新 补 充 及 报 审 ; 资 格 审 查 以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为 准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项 至 第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兼 容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制 作,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子 签 名 和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具 体 要 求 : (1)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时, 应 按 规 定 建 立 目 录 并 分 级, 不 同 内 容 按 标 签 提 示 制 作 导 入,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和 技 术 标 格 式 进 行 编 制, 保 证 目 录 清 晰 内 容 完 整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术 标 ) 暗 标 编 制 要 求 : 技 术 标 正 文 所 用 文 字 采 用 宋 体 四 号 常 规 字 ( 黑 色 ), 大 小 标 题 所 用 文 字 采 用 宋 体 三 号 加 粗 字 ( 黑 色 ), 图 表 中 所 用 文 字 采 用 宋 体 常 规 字 ( 黑 色 ), 字 号 不 限, 技 术 标 不 得 出 现 彩 色 文 字 技 术 标 应 设 置 目 录, 不 得 设 置 页 眉 页 脚, 行 距 为 固 定 值 磅 页 码 设 置 : 格 式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格 式, 设 在 页 脚 对 中 位 置, 仅 标 数 字, 不 得 做 其 他 任 何 标 记, 页 码 应 当 连 续, 可 以 分 章 或 节 单 独 编 码 ; 除 此 之 外, 页 脚 处 不 得 划 线 或 做 其 他 任 何 标 记 技 术 标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其 它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字 符 徽 标 人 员 名 称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标 记 等

18 (3) 执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的 项 目,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含 13jt 清 单 数 据 (4)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带 电 子 签 章 功 能 的 CA 证 书 ( 主 锁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要 求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5) 投 标 文 件 应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进 行 制 作, 并 通 过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和 加 密, 最 终 同 时 生 成 2 份 文 件, 一 份 加 密 格 式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不 加 密 格 式 ( 光 盘 ) 的 投 标 文 件 (6)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应 当 使 用 生 成 投 标 文 件 时 的 CA 证 书 对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7) 投 标 人 网 上 提 交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可 提 交 光 盘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作 为 备 用 光 盘 投 标 文 件 只 有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化 平 台 后 不 能 解 密 或 不 能 导 入 评 标 系 统 ( 非 投 标 人 的 原 因 )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使 用 光 盘 投 标 文 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无 法 完 成 导 入 评 标 系 统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8)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加 密 锁 (CA 数 字 证 书 ) 投 标 软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投 标 单 位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将 本 单 位 的 计 算 机 加 密 锁 (CA 数 字 证 书 ) 投 标 软 件 转 借 给 其 他 公 司 或 个 人 用 于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CA 证 书 认 证 并 加 密, 否 则,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加 密 详 见 本 章 第 项 备 用 电 子 光 盘 应 密 封 在 封 袋 内, 封 袋 上 应 写 明 招 标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电 子 化 平 台 递 交 加 密 后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递 交 备 用 电 子 光 盘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或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投 标 人 上 传 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形 式 及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在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之 后, 电 子 化 平 台 会 自 动 生 成 电 子 签 收 凭 证,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下 载 打 印 逾 期 上 传 或 未 按 规 定 方 式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逾 期 送 达 的 电 子 光 盘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最 终 投 标 文 件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上 传 至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的 最 后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签 到 情 况 ; (4) 检 查 并 确 认 投 标 文 件 ( 备 用 光 盘 )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5) 投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K 值 K1 值 和 Q1 值 ( 如 有 ); (6) 按 照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 (7) 抽 签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持 CA 锁 对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

19 (8) 招 标 代 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招 标 人 解 密 ; (9) 公 布 解 密 情 况 ( 解 密 是 否 成 功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情 况 ); (10)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 (11) 开 标 现 场 异 议 处 理 并 制 作 记 录 ; (12) 开 标 结 束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解 密 时 间 内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工 作 ( 以 电 子 化 平 台 解 密 倒 计 时 为 准 ) 由 于 投 标 人 的 原 因, 电 子 化 平 台 未 接 收 到 投 标 人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解 密 或 者 导 入 的, 作 为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5.3 电 子 招 投 标 的 应 急 措 施 电 子 开 标 评 标 如 出 现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或 者 无 法 保 证 招 投 标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信 息 安 全 时, 招 标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中 心 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1) 系 统 服 务 器 发 生 故 障, 无 法 访 问 或 无 法 使 用 系 统 ; (2) 系 统 的 软 件 或 数 据 库 出 现 错 误,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 (3) 系 统 发 现 有 安 全 漏 洞, 有 潜 在 的 泄 密 危 险 ; (4) 病 毒 发 作 或 受 到 外 来 病 毒 的 攻 击 ; (5) 其 他 无 法 保 证 招 投 标 过 程 公 平 公 正 和 信 息 安 全 的 情 形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 应 对 未 开 标 的 暂 停 开 标 已 在 系 统 内 开 标 评 标 的, 立 即 停 止, 等 待 系 统 恢 复 正 常 后 再 组 织 进 行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时, 必 须 对 原 有 资 料 及 信 息 作 出 妥 善 保 密 处 理 5.4 开 标 异 议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本 次 招 标 所 采 用 的 评 标 方 法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0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公 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同 一 媒 介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7.3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4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要 求 中 标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如 数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5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并 在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4)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1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干 扰 评 标 活 动,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合 理 低 价 法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形 式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标 准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如 有 )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及 资 开 户 许 可 证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格 后 审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 如 有 )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投 标 价 格 分 包 计 划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1. 符 合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 2. 符 合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3. 符 合 招 标 控 制 价 给 出 的 材 料 暂 估 价 单 价 和 数 量 招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材 料 单 价 和 数 量 ( 每 项 材 料 数 量 允 许 误 差 ±3% 以 内 ); 4. 符 合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费 率 及 计 算 基 础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1. 投 标 总 价 低 于 ( 含 等 于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项 载 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项 规 定 施 工 方 案 满 足 本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及 管 理 需 要, 技 术 措 施 得 当,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质 量 计 划 基 本 完 整 岗 位 职 责 分 明 材 料 采 购 过 程 控 制 及 检 验 分 项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23 准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技 术 负 责 人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试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单 位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方 案 基 本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相 关 规 定, 防 护 措 施 有 一 定 的 针 对 性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施 工 现 场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全 面 进 度 计 划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关 键 路 径 准 确 清 晰, 措 施 能 保 证 计 划 实 施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基 本 齐 全, 其 中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劳 动 力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能 满 足 工 程 进 度 及 施 工 管 理 需 要 执 业 资 格 或 技 术 职 称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相 适 应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基 本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基 本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合 格 制 不 评 审 投 标 报 价 : 92 分 信 用 评 价 分 : 分 投 标 文 件 算 术 错 误 1.5 分 细 微 偏 差 :1.5 分 报 价 偏 离 : 5 分 方 法 一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B, 则 : 评 标 基 准 价 C=A K1 Q1+B K2 Q2 K1 取 值 范 围 为 95% 96% 97% 98%, Q1 取 值 范 围 为 65% 70% 75% 80% 85% K1 Q1 值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K2= 82% (K2 值 由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K2 的 取 值 范 围 : 建 筑 工 程 为 88%~92%, 装 修 安 装 工 程 为 83%~87%, 市 政 工 程 为 83%~87%,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为 78%~82%, 其 他 工 程 为 83%~87%),Q2=1-Q1 方 法 二 :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B, 评 标 基 准 价 C=B K K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 建 筑 工 程 为 88%~92%, 装 修 安 装 工 程 为 83%~87%, 市 政 工 程 为 83%~87%,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为 78%~ 82%, 其 他 工 程 为 83%~87% K 值 在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每 0.5% 为 1 个 抽 取 幅 度 值 说 明 : 1. 投 标 报 价 指 经 澄 清 补 正 和 修 正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的 报 价 ; 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上 述 方 法 一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但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计 算 错 误 可 作 调 整 ; 3.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是 指 未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24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偏 差 率 =100% ( 投 标 人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满 分,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相 比, 每 高 1% 扣 0.9 分, 每 低 1% 扣 0.6 分 ; 偏 离 不 足 1% 的, 按 照 插 入 法 计 算 得 分 (2)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信 用 评 价 分 数 报 价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算 术 错 误 细 微 偏 差 泰 州 市 建 筑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企 业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分 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高 于 ( 不 含 等 于, 下 同 )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的 ; 措 施 项 目 费 用 总 金 额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措 施 项 目 费 用 总 金 额 的, 上 述 情 况 每 出 现 一 处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本 章 条 款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修 正 的 错 误, 每 条 扣 0.3 分, 扣 完 为 止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细 微 偏 差 ( 不 含 算 术 错 误 ) 需 要 补 正 澄 清 的, 每 出 现 1 处, 扣 0.3 分, 扣 完 为 止 附 件 1 评 标 程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2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3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25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合 理 低 价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得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 适 用 于 资 格 后 审 的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本 标 段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1); (2)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项 (2) 3. 评 标 程 序 3.1 评 标 准 备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遵 守 评 标 纪 律 和 其 他 评 标 有 关 规 定 招 标 人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工 程 项 目 信 息 和 资 料,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不 得 带 有 不 公 正 影 响 或 排 斥 某 些 投 标 人 的 情 况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独 立 研 读 招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的 处 理 应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但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内 容 3.2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说 明 项 至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也 可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库 资 料 进 行 核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其 更 新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第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26 3.2.4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如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人 设 置 的 最 高 限 价, 则 应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对 存 在 算 术 性 错 误 的 投 标 报 价, 经 修 正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确 认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3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在 设 有 标 底 ( 招 标 控 制 价 ) 时 明 显 低 于 标 底 ( 招 标 控 制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应 当 根 据 本 章 节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竞 标 的,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第 2.2.4(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4(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B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应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得 分 =A+B 3.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5 评 标 结 果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7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评 标 程 序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评 审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2) 初 步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进 行 验 证 或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招 标 控 制 价 或 标 底 ( 如 果 有 )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定 额 ( 如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时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 清 标 ) A3.1.1 在 不 改 变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 本 章 中 简 称 为 清 标 ),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对 招 标 范 围 理 解 的 偏 差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错 漏 项 投 标 报 价 构 成 不 合 理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的 问 题,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整 理 形 成 清 标 成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成 果 审 议 后, 决 定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问 题, 形 成 质 疑 问 卷,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包 括 质 疑 问 卷 ) A3.1.2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澄 清 资 料,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递 交 A3.2 形 式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28 A3.3 资 格 评 审 A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A3.3.1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照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的 资 料 以 及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对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审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其 中 : (1)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2)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其 中 以 评 分 方 式 进 行 审 查 的, 其 更 新 的 资 料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后, 其 得 分 应 当 保 证 即 便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仍 然 能 够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且 没 有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其 他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构 成 不 公 平, 否 则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A3.4 响 应 性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A3.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 技 术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A3.6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否 决 投 标 A3.6.1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否 决 投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 包 括 本 章 第 项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3.6.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不 应 与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相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A3.6.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否 决 投 标 A3.7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并 根 据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计 算 评 标 价 A3.8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4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A4.1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根 据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竞 标 的,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A4.2 投 标 报 价 和 其 他 因 素 评 审 和 评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投 标 报 价 和 其 他 因 素 进 行 评 分 A4.3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在 详 细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4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29 A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A5.1 汇 总 评 标 结 果 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格 式 填 写 评 标 得 分 汇 总 表 A5.2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2.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根 据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 项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后,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且 少 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 项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按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如 果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A5.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A5.3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A5.4 编 制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一 览 表 ; (5)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清 标 报 告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则 为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A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6.1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A6.1.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6.1.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A6.2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A6.2.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A6.2.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30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抽 取 评 标 专 家 进 行 评 标 A6.3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A7. 补 充 条 款 附 件 B: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B0. 总 则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B1.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B1.1 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第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B1.2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B1.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B1.4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B1.5 当 投 标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其 他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更 新 的 资 料,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的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B1.6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项 目 经 理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B1.7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统 的 B1.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B1.9 投 标 人 未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5 项 规 定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B1.10 改 变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单 项 工 程 编 号 或 单 位 工 程 编 号 的 B1.11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计 算 机 评 标 系 B1.12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的 B1.13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B1.14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B1.15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但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B1.1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否 决 投 标 条 款

31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C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进 行 评 审 和 判 断 时, 适 用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办 法 C1. 评 审 程 序 C1.1 启 动 成 本 评 审 工 作 的 前 提 条 件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启 动 并 进 行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评 审, 以 判 别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 C1.1.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经 通 过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初 步 评 审, 不 存 在 应 当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 C2. 评 审 的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所 参 考 的 评 审 依 据 包 括 : (1) 招 标 文 件 ; (2) 标 底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 如 果 有 ); (3) 投 标 人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C3. 算 术 性 错 误 分 析 和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逐 项 分 析, 根 据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C4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C4.1 投 标 报 价 总 价 低 于 投 标 报 价 平 均 值 下 浮 A%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直 接 判 定 其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价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项 目 A=8, 资 格 后 审 项 目 A=6 C4.2 投 标 报 价 平 均 值 是 指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6 家 及 以 下 时, 其 投 标 报 价 全 部 参 与 计 算 算 术 平 均 值 ;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7-12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1 个 最 低 和 1 个 最 高 投 标 价 后 计 算 算 术 平 均 值 ; 经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为 13 家 及 以 上 时, 去 掉 其 中 2 个 最 低 和 2 个 最 高 投 标 价 后 计 算 算 术 平 均 值

32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详 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GF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33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是 同 价 格 否 按 实 调 整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其 它 :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3.2 项 目 经 理 是 否 银 行 保 函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其 它 形 式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带 班 生 产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本 月 施 工 时 间 的 80%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其 它 : 开 工 之 日 起 到 竣 工 结 束, 在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的 情 况 下, 项 目 经 理 每 周 至 少 5 日,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在 现 场 组 织 施 工 _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责 令 限 期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并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并 扣 除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_20_%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其 它 :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2000 元 / 人 次 ( 人 民 币 ) 发 现 3 次, 招 标 人 将 向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汇 报, 将 其 行 为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_15_% 约 责 任 其 它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_15_%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其 它 : 3.3 承 包 人 人 员 分 包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_10_% 其 它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_10_%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其 它 :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1000 元 / 人 次 ( 人 民 币 )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其 它 : 本 工 程 不 允 许 分 包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3.7 履 约 担 保

34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是 否 银 行 保 函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其 它 形 式 : 现 金 50 万 元, 其 余 部 分 为 银 行 保 函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期 限 5.1 质 量 要 求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7.5 工 期 延 误 合 同 价 10% 其 它 : 合 同 签 订 前 其 它 : 获 得 国 家 级 优 质 工 程, 按 中 标 价 ( 合 同 价 )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的 % 奖 励 获 得 省 级 优 质 工 程, 按 中 标 价 ( 合 同 价 )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的 % 奖 励 获 得 市 级 优 质 工 程, 按 中 标 价 ( 合 同 价 )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的 % 奖 励 获 得 优 质 结 构 工 程, 按 中 标 价 ( 合 同 价 )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工 程 设 备 费 的 % 奖 励 其 它 : 达 到 省 级 建 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要 求 达 到 市 级 建 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要 求 其 它 : 1) 本 工 程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按 安 全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并 随 时 接 受 行 业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由 于 承 包 人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承 包 人 必 须 成 立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所 有 全 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均 必 须 有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3)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组 织 安 排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条 件 的 影 响 施 工 现 场 内 外 的 设 置 临 时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达 到 省 级 建 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要 求 达 到 市 级 建 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要 求 其 它 :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教 育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扣 除 _2000_ 元 / 天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每 天 赔 偿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万 分 之 合 同 价 的 10%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全 部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其 它 :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日 降 雨 量 大 于 mm 的 雨 日 超 天 风 速 大 于 m/s 的 级 以 上 台 风 灾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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