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

Transcription

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5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May 201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3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4 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5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6 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NICHOLAS W. YANG, J.P.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UNDER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副 局 長 鍾 偉 強 博 士, J.P. DR DAVID CHUNG WAI-KEUNG, J.P. UNDER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8 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廢 物 處 置 ( 指 定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1) 公 告... 49/ 年 廢 物 處 置 ( 建 築 廢 物 處 置 收 費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4) 公 告... 50/ 年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例... 51/201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Waste Disposal (Designate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Regulation (Amendment of Schedule 1) Notice /2016 Waste Disposal (Charge for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Regulation (Amendment of Schedule 4) Notice /2016 Pharmacy and Poisons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 /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91 號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10 1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第 92 號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第 93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6/2017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4 號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基 金 2014 年 年 報 Other Papers No. 91 Quality Education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92 Education Development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93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pproved budget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for the financial year 2016/2017 No. 94 Supplementary Legal Aid Fund Annual Report 2014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抵 銷 安 排 Arrangement for Offsetting Severance Payments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1.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去 年 年 底 展 開 的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的 議 題 之 一, 是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制 度 下 的 對 沖 安 排 ( 即 僱 主 可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 章 ),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積 金

1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有 打 工 仔 女 向 本 人 反 映, 對 沖 安 排 大 大 削 弱 他 們 的 退 休 保 障, 因 此 他 們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廢 除 對 沖 安 排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就 按 不 同 模 擬 方 案 修 訂 對 沖 安 排 會 對 社 會 和 經 濟 造 成 的 影 響 進 行 分 析 ; 如 有, 各 模 擬 方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所 採 用 的 分 析 方 法, 以 及 完 成 分 析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受 聘 於 各 政 府 部 門 而 其 累 算 權 益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下 列 資 料 :(i) 所 涉 人 數 (ii)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額 (iii) 進 行 對 沖 後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剩 餘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以 及 (iv) 進 行 對 沖 後 政 府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剩 餘 總 額 ( 以 下 表 列 出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i) (ii) (iii) (iv)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受 聘 於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以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而 其 累 算 權 益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僱 員 的 下 列 資 料 ( 使 用 與 上 表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i) 所 涉 人 數 (ii)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額 (iii) 進 行 對 沖 後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剩 餘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以 及 (iv) 進 行 對 沖 後 僱 主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剩 餘 總 額 ; 及 ( 四 ) 有 否 計 劃 於 本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中 止 的 日 期 ( 即 2016 年 7 月 16 日 ) 前 交 代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 如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回 應 如 下 :

12 1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一 )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仍 有 兩 個 月 的 時 間, 至 本 年 6 月 21 日 結 束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對 沖 是 這 次 諮 詢 中 的 一 個 重 點 議 題, 但 現 時 扶 貧 委 員 會 或 公 眾 諮 詢 的 討 論 尚 未 進 入 具 體 方 案 階 段 政 府 會 在 餘 下 時 間 繼 續 聽 取 不 同 人 士 和 團 體 ( 包 括 學 者 和 智 庫 組 織 等 ) 對 強 積 金 對 沖 的 意 見, 包 括 妥 善 處 理 對 沖 問 題 的 具 體 方 案, 特 別 是 如 何 理 順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強 積 金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政 府 在 過 程 中 可 擔 當 怎 樣 的 角 色 以 助 對 沖 問 題 妥 善 解 決 ( 二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過 往 並 沒 有 收 集 各 局 / 部 門 以 強 積 金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相 關 金 額 和 人 數 數 字 ( 三 ) 政 府 並 非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聘 用 員 工 的 僱 主, 並 沒 有 關 於 該 等 員 工 的 強 積 金 資 料 ( 四 )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期 結 束 後, 顧 問 公 司 會 整 理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進 行 全 面 和 客 觀 分 析, 隨 後 撰 寫 詳 盡 報 告 提 交 扶 貧 委 員 會 討 論 顧 問 公 司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方 能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消 防 員 的 救 火 行 動 所 顯 露 的 問 題 Issues Revealed by a Fire-fighting Operation by Firemen 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19 日,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一 幢 樓 宇 發 生 一 宗 三 級 火 警 據 報, 消 防 員 擬 從 肇 事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取 水 進 行 灌 救 時 發 現 水 壓 不 穩, 因 此 需 接 駁 消 防 喉 至 街 道 消 防 栓 ( 俗 稱 街 井 ) 取 水, 再 經 消 防 泵 車 泵 水 灌 救 此 外, 有 8 條 消 防 喉 在 救 火 期 間 破 裂, 加 上 從 雲 梯 向 起 火 單 位 射 出 的 水 初 時 軟 弱 無 力, 消 防 員 需 耗 用 1 個 多 小 時 才 把 火 撲 滅 另 一 方 面, 據 悉 註 冊 承 辦 商 曾 為 肇 事 大 廈 進 行 消 防 裝 置 維 修 工 程, 但 有 關 消 防 裝 置 一 直 未 完 全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消 防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火 警 而 調 派 的 人 員 車 輛 及 裝 備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 二 ) 消 防 處 在 上 述 救 火 過 程 中 有 否 要 求 水 務 署 提 供 協 助, 提 高 附 近 街 井 的 水 壓, 以 方 便 灌 救 ; 若 有, 水 務 署 提 供 協 助 的

13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詳 情 是 甚 麼, 以 及 水 務 署 提 供 有 關 協 助 是 否 慣 常 做 法 ; 若 是 慣 常 做 法, 既 定 程 序 是 甚 麼 ; ( 三 ) 鑒 於 灣 仔 有 不 少 舊 式 樓 宇, 而 樓 宇 內 的 消 防 裝 置 未 達 最 新 的 要 求, 以 致 消 防 處 需 要 使 用 街 井 取 水 進 行 灌 救, 消 防 處 和 水 務 署 有 否 對 區 內 街 井 的 水 壓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進 行 定 期 聯 合 檢 查 ; 若 有, 檢 查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 四 ) 消 防 處 有 否 跟 進 肇 事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未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的 情 況 ; 若 有, 跟 進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五 ) 消 防 處 會 否 就 上 述 救 火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 例 如 肇 事 大 廈 消 防 裝 置 水 壓 不 穩 及 消 防 喉 破 裂 ) 進 行 詳 細 調 查 和 跟 進 ; 若 會, 具 體 計 劃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於 2016 年 4 月 19 日 下 午 12 時 47 分 接 獲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一 幢 樓 宇 發 生 火 警 的 報 告, 即 時 調 派 8 輛 消 防 車 及 1 輛 救 護 車 趕 赴 現 場 第 一 輛 消 防 車 於 下 午 12 時 49 分 ( 即 接 報 後 約 2 分 鐘 ) 抵 達 由 於 現 場 火 勢 猛 烈, 現 場 主 管 於 下 午 1 時 03 分 ( 即 到 場 後 約 14 分 鐘 ) 將 火 警 升 為 三 級, 並 召 喚 增 援 更 多 人 手 及 車 輛 到 場 處 理 事 故 火 警 在 下 午 2 時 07 分 被 撲 熄 消 防 處 共 調 派 了 100 名 消 防 和 救 護 人 員 16 輛 消 防 車 及 6 輛 救 護 車 處 理 該 宗 火 警 行 動 中, 消 防 處 調 派 了 兩 隊 煙 帽 隊 分 別 破 門 進 入 兩 個 涉 事 單 位 後, 再 動 用 兩 條 滅 火 喉 在 單 位 內 滅 火 ; 而 在 街 道 上 則 有 兩 輛 旋 轉 台 鋼 梯 車 分 別 升 起 鋼 梯, 靠 近 樓 宇 射 水 作 水 簾, 防 止 火 勢 從 樓 宇 外 牆 蔓 延 至 其 他 樓 層 ( 二 ) 按 既 定 機 制, 當 發 生 三 級 火 警 時,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會 立 刻 通 知 水 務 署 派 員 到 場 檢 查 涉 事 樓 宇 附 近 街 道 消 防 栓 ( 俗 稱 街 井 ) 的 供 水 情 況 此 外, 如 消 防 處 現 場 主 管 在 進 行 滅 火 及 救 援 行 動 期 間, 認 為 有 需 要 調 整 街 井 水 壓, 亦 會 透 過 消 防

14 1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通 訊 中 心 聯 絡 水 務 署 要 求 協 助 就 是 次 火 警 而 言, 當 火 警 升 為 三 級 後,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隨 即 按 上 述 機 制 向 水 務 署 要 求 派 員 到 場 協 助 水 務 署 人 員 及 後 到 達 火 警 現 場, 並 確 定 水 務 署 的 供 水 系 統 和 消 防 栓 的 水 壓 維 持 正 常 ( 三 ) 各 區 消 防 局 人 員 ( 包 括 灣 仔 區 ) 會 就 其 轄 下 區 內 的 街 道 消 防 栓 每 半 年 作 一 次 定 期 檢 查, 而 當 消 防 栓 維 修 或 改 裝 後, 消 防 人 員 亦 會 作 額 外 檢 查 如 發 現 消 防 栓 的 水 壓 或 水 量 未 能 合 乎 標 準, 消 防 人 員 會 通 知 水 務 署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消 防 處 會 制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另 外, 水 務 署 在 灣 仔 區 內 的 主 要 消 防 栓 裝 置 了 24 小 時 的 水 壓 記 錄 儀, 以 便 水 務 署 人 員 定 期 檢 視 區 內 供 水 水 壓 狀 況, 確 保 水 壓 正 常 ( 四 ) 消 防 處 人 員 在 火 警 發 生 後 對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程 仍 在 進 行 中 同 時 消 防 處 亦 發 現 該 系 統 不 在 有 效 的 操 作 狀 態 在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程 方 面, 根 據 消 防 處 向 所 有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註 冊 承 辦 商 ) 發 出 的 通 函 第 3/2008 號, 如 須 關 閉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以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程 開 始 前 最 少 7 天 通 知 消 防 處 然 而, 消 防 處 僅 在 是 次 火 警 發 生 後 同 日 晚 上, 方 收 到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發 出 關 於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因 工 程 而 關 閉 的 通 知 書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 第 95B 章 ), 擁 有 裝 置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的 任 何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人, 須 保 持 該 等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時 刻 在 有 效 操 作 狀 態, 以 及 每 12 個 月 由 1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檢 查 該 等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最 少 1 次 每 當 檢 查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後,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於 完 成 檢 查 後 14 天 內, 向 指 示 他 進 行 檢 查 的 人 發 出 一 份 證 明 書 ( 即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 並 將 副 本 送 交 消 防 處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紀 錄, 該 樓 宇 最 近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是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於 去 年 3 月 發 出, 證 明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包 括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 合 乎 規 格, 而 有 關 年 檢 證 書 已 於 今 年 3 月 到 期 但 直 至 火 警 發 生 當 天 (4 月 19 日 ), 消 防 處 仍 未 有 收 到 有 關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15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消 防 處 已 就 有 關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並 會 聯 絡 相 關 持 份 者,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此 外, 消 防 處 亦 已 發 出 信 函, 提 醒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關 因 工 程 而 需 要 關 閉 樓 宇 消 防 裝 置 的 程 序 和 通 報 機 制 ( 五 ) 消 防 處 現 正 跟 進 和 調 查 涉 事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保 養 事 宜, 如 發 現 有 違 反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的 情 況,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消 防 處 不 認 同 是 次 火 警 的 救 火 過 程 有 失 誤 至 於 滅 火 裝 備 方 面, 消 防 處 採 購 的 消 防 喉 全 部 符 合 相 關 的 英 國 標 準 BS6391:2009 此 外, 消 防 處 有 既 定 指 引 檢 查 消 防 喉, 消 防 人 員 在 接 收 新 的 消 防 喉 在 火 場 使 用 後 維 修 後 及 每 12 個 月 均 需 要 為 消 防 喉 進 行 測 試 已 通 過 測 試 的 消 防 喉, 才 可 在 行 動 中 使 用 在 是 次 火 警 中, 共 有 8 條 消 防 喉 受 損, 當 中 除 了 1 條 消 防 喉 懷 疑 被 火 警 現 場 墮 下 的 雜 物 損 壞 外, 其 餘 均 屬 輕 微 破 損, 現 場 的 消 防 人 員 亦 已 立 刻 使 用 其 他 消 防 喉 作 替 換, 以 確 保 滅 火 工 作 不 受 影 響 消 防 處 會 繼 續 在 每 宗 滅 火 行 動 中, 配 備 足 夠 的 備 用 裝 備, 以 應 付 不 同 的 突 發 情 況 離 境 航 機 乘 客 手 提 行 李 的 安 全 檢 查 Security Checks on Cabin Baggage of Departing Air Passengers 3.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28 日, 正 準 備 乘 搭 航 班 前 往 美 國 的 行 政 長 官 幼 女 在 進 入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禁 區 後, 才 發 覺 遺 留 了 一 件 手 提 行 李 於 禁 區 外, 並 向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求 助 其 後,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從 機 場 保 安 公 司 職 員 手 上 領 回 有 關 行 李, 攜 帶 行 李 通 過 安 全 檢 查 ( 安 檢 ), 然 後 將 行 李 帶 入 禁 區 交 回 物 主 該 事 件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機 場 的 安 檢 措 施 是 否 有 漏 洞 有 市 民 質 疑 機 場 人 員 ( 包 括 保 安 公 司 及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 在 此 事 件 中 有 否 特 事 特 辦, 沒 有 按 安 檢 規 定 行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房 局 ) 局 長 在 4 月 初 表 示, 已 經 要 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就 事 件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但 該 事 件 不 影 響 機 場 安 全 根 據 航 空 保 安 條 例 ( 第 494 章 ) 第 28 條, 航 空 保 安 監 督 可 向 該 條 第 (3) 款 適 用 的 任 何 人 發 出 保 安 指 示, 要 求 他 採 取 指 示 內 指 明 的 措 施, 而 如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遵 從 指 示, 即 屬 犯 罪 此 外, 據 報,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16 1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會 向 聯 合 國 轄 下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提 交 的 文 件 訂 明, 在 進 行 安 檢 時, 手 提 行 李 必 須 與 物 主 配 對 ( 同 行 同 檢 規 定 ), 並 須 放 於 桌 上 由 物 主 打 開 以 供 安 檢 人 員 檢 查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機 場 人 員 代 乘 客 攜 帶 行 李 進 入 禁 區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詳 情 為 何 ; 機 管 局 有 否 就 每 宗 個 案 向 運 房 局 提 交 報 告 ; 公 眾 可 否 取 閱 這 些 報 告 ; 如 可, 途 徑 為 何 ; ( 二 ) 已 進 入 禁 區 但 把 手 提 行 李 遺 留 在 禁 區 外 的 乘 客 可 否 要 求 機 場 人 員 代 他 們 領 回 有 關 行 李 並 帶 入 禁 區 交 回 ; ( 三 ) 運 房 局 局 長 指 是 次 事 件 不 影 響 機 場 安 全 的 具 體 理 據 為 何 ; ( 四 ) 航 空 保 安 監 督 有 否 根 據 上 述 條 文, 就 上 述 同 行 同 檢 規 定 發 出 保 安 指 示 ; 如 有, 在 是 次 事 件 中 有 否 任 何 人 沒 有 遵 從 有 關 指 示 ; 如 有, 當 局 有 否 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包 括 法 律 行 動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機 管 局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就 是 次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及 提 交 報 告 ; 如 會, 當 局 會 否 在 收 到 報 告 後 予 以 公 開 ; 及 ( 六 ) 會 否 因 應 是 次 事 件,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機 場 保 安 措 施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6 個 部 分, 在 諮 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及 民 航 處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香 港 一 直 嚴 格 遵 行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就 航 空 保 安 的 規 定, 以 制 訂 本 地 的 航 空 保 安 要 求 從 機 場 保 安 的 角 度 而 言, 所 有 乘 客 職 員 及 機 組 人 員, 以 及 他 們 的 行 李, 必 須 先 經 過 嚴 格 的 保 安 檢 查, 才 能 進 入 高 度 保 安 禁 區 及 登 上 飛 機 有 關 旅 客 和 行 李 的 保 安 檢 查,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要 求 載 於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7 及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航 空 保 安 手 冊, 主 要 要 求

1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包 括 :(a) 旅 客 及 手 提 行 李 須 經 過 檢 查, 方 可 登 機 ; 以 及 (b)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檢 查 操 作 員 會 挑 選 行 李 作 第 二 次 檢 查, 包 括 人 手 搜 查 對 手 提 行 李 所 作 的 人 手 搜 查, 必 須 在 行 李 物 主 面 前 進 行, 而 且 行 李 最 好 是 由 旅 客 親 自 打 開 據 了 解, 質 詢 所 提 述 的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文 件, 是 該 協 會 在 2008 年 一 個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工 作 會 議 中 發 表 的 有 關 進 行 人 手 搜 查 的 訓 練 之 工 作 文 件, 內 容 所 指 的 是 人 手 搜 查 手 提 行 李 的 程 序 就 今 年 3 月 27 日 晚 上 至 3 月 28 日 凌 晨 發 生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遺 失 行 李 事 件,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於 4 月 25 日 向 政 府 呈 交 報 告, 而 政 府 亦 已 於 同 日 公 開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機 管 局 根 據 當 日 值 勤 報 告 和 機 場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錄 像, 以 及 由 機 場 保 安 公 司 和 相 關 航 空 公 司 就 事 件 經 過 提 供 的 資 料, 審 視 在 處 理 該 事 件 時,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的 航 空 保 安 要 求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確 認, 事 件 的 處 理 沒 有 違 反 機 場 保 安 規 定 及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標 準 在 機 場 保 安 方 面, 報 告 指 出, 有 關 手 提 行 李 在 離 境 大 堂 被 發 現 後 曾 通 過 爆 炸 品 檢 查 測 試 並 確 認 物 主 ; 行 李 在 進 入 離 境 禁 區 前, 通 過 符 合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規 定 的 X 光 檢 查, 但 無 須 進 行 第 二 次 檢 查 ; 而 當 物 主 上 機 前, 亦 已 按 照 航 班 目 的 地 有 關 當 局 的 要 求, 手 提 行 李 於 登 機 閘 口 再 通 過 保 安 檢 查 經 保 安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及 民 航 處 審 視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內 容 後, 政 府 同 意 報 告 所 指, 事 件 的 處 理 沒 有 違 反 機 場 保 安 規 定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亦 提 及 機 管 局 處 理 失 物 認 領 的 程 序, 如 已 確 認 物 主 身 份 而 物 主 身 處 禁 區 範 圍, 在 人 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機 管 局 或 其 失 物 認 領 服 務 承 辦 商 職 員, 在 職 員 及 有 關 物 件 通 過 所 需 保 安 檢 查 後, 可 把 物 件 帶 進 禁 區 範 圍 歸 還 物 主 在 2015 年 3 月 至 2016 年 3 月 期 間, 共 有 517 宗 機 管 局 及 其 失 物 認 領 服 務 承 辦 商 職 員 將 已 獲 認 領 物 件 帶 入 機 場 禁 區 交 還 物 主 的 個 案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在 遵 守 機 場 保 安 檢 查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機 管 局 並 沒 有 限 制 航 空 公 司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協 助 把 已 獲 認 領 的 物 件 帶 進 禁 區 範 圍, 並 歸 還 有 關 乘 客 至 於 個 別 航 空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此 等 服 務, 是 航 空 公 司 的 決 定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對 航 空 保 安 的 最 新 要 求 及 更 新, 確 保 香 港 航 空 保 安 的 規 定 與 之 符 合, 以 保 障 航 空 安 全

18 1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及 保 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權 益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5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4.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美 國 國 務 院 每 年 發 表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就 各 國 / 地 區 販 運 人 口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報 告 按 各 國 / 地 區 政 府 在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表 現 把 有 關 國 家 / 地 區 分 為 三 級, 以 一 級 為 最 佳 去 年 7 月 的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再 次 將 香 港 列 為 二 級, 並 指 出 香 港 是 販 運 人 口 作 色 情 賣 淫 及 強 迫 勞 工 的 目 的 地 轉 運 地 及 來 源 地 報 告 特 別 強 調 本 港 有 剝 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的 情 況 : 部 分 受 聘 於 私 人 住 所 的 外 傭 成 為 強 迫 勞 工 的 受 害 者 ( 當 中 有 外 傭 表 示 每 天 需 工 作 17 小 時 ) 部 分 職 業 介 紹 所 ( 包 括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 收 取 超 出 法 例 規 定 的 求 職 者 佣 金, 更 有 被 僱 主 虐 待 的 外 傭 因 擔 心 失 去 工 作 及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而 不 願 意 作 出 舉 報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至 今 推 行 了 甚 麼 新 措 施, 以 回 應 上 述 報 告 對 本 港 提 出 的 質 疑 ; 當 局 在 制 訂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措 施 時, 會 否 以 上 述 報 告 日 後 把 香 港 列 為 一 級 作 目 標 ; ( 二 ) 鑒 於 當 局 表 示, 勞 工 處 自 2014 年 4 月 增 加 人 手,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巡 查 工 作, 而 巡 查 次 數 已 由 過 往 每 年 次 增 加 至 次 ( 增 幅 達 38%), 勞 工 處 增 加 人 手 的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總 數 及 勞 工 處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為 何 ; 為 應 付 巡 查 工 作 量 及 相 關 投 訴 個 案 不 斷 增 加 的 情 況,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進 一 步 增 加 人 手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過 去 5 年, 因 違 例 而 遭 檢 控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它 們 所 涉 罪 行, 以 及 法 庭 對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施 加 的 懲 罰 一 般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保 安 局 後, 我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美 國 國 務 院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對 政 府 過 去 在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方 面 的 成 果 予 以 肯 定, 但 報 告 內 部 分 描 述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政 府 對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的 積 極 承 擔 及 努 力 政 府 尤 其

19 ( 二 ) 至 ( 四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不 同 意 報 告 所 指 香 港 是 販 運 男 性 女 性 及 兒 童 被 迫 作 色 情 賣 淫 及 強 迫 勞 工 的 目 的 地 轉 運 地 及 來 源 地 香 港 的 法 例 已 為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全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為 執 法 部 門 的 工 作 提 供 堅 實 的 基 礎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作, 政 府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的 措 施 包 括 辨 識 受 害 人 執 法 檢 控 保 護 受 害 人 及 國 際 合 作 等 方 面 每 年, 數 以 百 計 的 執 法 人 員 會 接 受 有 關 販 運 人 口 及 識 別 受 害 人 的 專 業 訓 練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亦 將 更 新 鑒 辨 受 害 人 指 引, 以 更 全 面 分 析 案 情 並 確 保 真 正 受 害 人 能 得 到 適 切 援 助 執 法 部 門 會 嚴 正 處 理 任 何 舉 報, 並 與 各 國 領 事 館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密 切 聯 繫, 聯 手 打 擊 有 關 罪 犯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 事 務 科 )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 第 57A 章 ), 並 透 過 進 行 例 行 和 突 擊 巡 查 調 查 投 訴 及 對 涉 嫌 違 法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提 出 檢 控 等 執 法 行 動,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已 於 過 去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增 加 人 手 ;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事 務 科 分 別 有 8 名 及 1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並 會 在 年 度 進 一 步 增 加 4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為 促 進 業 界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服 務 質 素, 勞 工 處 處 長 擬 發 布 實 務 守 則, 並 指 明 職 業 介 紹 所 在 營 運 時 必 須 依 循 勞 工 處 正 就 守 則 草 擬 本 進 行 諮 詢 勞 工 處 會 考 慮 在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在 修 訂 後 頒 布 守 則, 要 求 職 業 介 紹 所 遵 守 勞 工 處 會 適 時 檢 討 人 手 安 排, 以 配 合 有 關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第 XII 部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的 工 作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以 提 高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對 各 方 權 責 的 認 知 過 去 3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目 和 巡 查 數 字, 以 及 過 去 5 年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字 及 詳 情 載 於 附 表

20 2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附 表 表 一 :2013 年 至 2015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及 巡 查 數 字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間 間 間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次 次 次 表 二 :2011 年 至 2015 年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字 及 詳 情 被 成 功 檢 控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5 間 2 間 5 間 4 間 12 間 註 :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所 涉 罪 行 包 括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或 收 取 求 職 者 佣 金 最 高 限 額 的 附 表 2 未 有 按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或 營 業 地 址 的 變 動 在 刑 罰 方 面, 因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或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而 被 定 罪 的 有 關 個 案 分 別 被 判 罰 款 1,500 元 至 45,000 元 不 等 因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或 附 表 2 未 有 按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或 營 業 地 址 的 變 動 而 被 定 罪 的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分 別 被 罰 款 800 元 至 4,500 元 不 等 尚 未 展 開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和 有 關 的 規 劃 標 準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Projects Which have not yet Commenced and Relevant Planning Standards 5.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全 港 有 不 少 多 年 前 已 分 別 由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或 有 關 區 議 會 通 過 進 行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至 今 尚 未 展 開 該 等 工 程 計 劃 包 括 : 馬 鞍 山 鞍 祿 街 毗 鄰 馬 鞍 山 警 署 的 馬 鞍 山 第 103 區 體 育 館 馬 鞍 山 恒 明 街 及 恒 輝 街 交 界 旁 的 馬 鞍 山 第 90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西 貢 第 4 區 體 育 館 及 市 鎮 廣 場 等 據 報, 有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社 區 的 文 娛 康 樂 設 施 及 活 動 空 間 不 足, 而 政 府 的 規 劃 亦 有 欠 周 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考 慮 在 向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時, 把 上 述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申 請 與 全 港 性 工 程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分 隊 排 列, 以 期 減 少 前 者 需 輪 候 審 批 的 時 間 ;

2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現 時 有 多 少 項 上 述 的 工 程 計 劃 仍 未 獲 撥 款 進 行 ; 當 局 預 計 何 時 向 本 會 提 交 有 關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申 請 ( 以 表 詳 細 列 出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會 按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規 劃 標 準 提 供 各 區 的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但 現 時 有 不 少 地 區 ( 例 如 沙 田 及 將 軍 澳 ) 的 有 關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卻 因 欠 缺 土 地 或 未 獲 撥 款 而 遲 遲 未 展 開, 目 前 分 別 有 哪 些 地 區 已 符 合 及 未 符 合 有 關 的 規 劃 標 準 ; 鑒 於 市 民 對 該 等 設 施 的 需 求 較 以 往 殷 切, 政 府 會 否 重 新 檢 討 有 關 的 標 準 ; 如 會,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擬 定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每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項 目 及 次 序 時, 均 會 通 盤 考 慮 各 項 建 議 的 緩 急 先 後 是 否 已 完 成 諮 詢, 以 及 財 委 會 的 審 議 進 度 等 因 素 政 府 會 一 如 既 往, 與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委 會 各 委 員 緊 密 合 作, 以 期 能 適 時 完 成 審 議 有 關 項 目 ( 二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每 年 均 會 向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遺 留 下 來 的 139 項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的 最 新 情 況, 而 最 近 一 次 的 報 告 已 於 2015 年 11 月 呈 交 截 止 2016 年 3 月 底, 該 139 項 工 程 計 劃 中 有 63 項 已 完 成 7 項 正 在 興 建 或 已 獲 立 法 會 撥 款 2 項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並 等 待 財 委 會 撥 款,17 項 諮 詢 區 議 會 後 決 定 擱 置 或 取 消 餘 下 的 50 項 中 有 9 項 已 完 成 局 部 發 展 8 項 已 達 較 後 期 規 劃 階 段 3 項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規 劃 工 作 9 項 正 在 覆 檢, 而 21 項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或 被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的 項 目 這 些 工 程 計 劃 的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此 外, 在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共 有 13 項 由 區 議 會 主 導 與 地 區 民 生 文 化 及 康 樂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程 仍 未 獲 撥 款 進 行, 有 關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見 附 件 二 地 區 工 程 會 繼 續 按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的 既 定 程 序 推 展, 推 展 所 需 的 時 間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包 括 個 別 工 程 項 目 的 迫 切 性 範 圍 複 雜 程 度 持 份 者 ( 包 括 相 關 區 議 會 ) 意 見 和 可

22 2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用 資 源 等 當 工 程 計 劃 獲 批 撥 款 後, 我 們 會 盡 快 動 工 及 按 時 完 成 工 程, 以 期 盡 早 開 放 設 施 予 市 民 使 用 ( 三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四 章 康 樂 休 憩 用 地 及 綠 化 列 載 主 要 康 樂 活 動 設 施 的 供 應 標 準, 以 及 康 樂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供 應 標 準 籌 劃 和 提 供 各 類 康 樂 設 施 的 工 作, 涉 及 多 個 不 同 機 構 和 團 體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的 康 樂 設 施, 主 要 是 由 康 文 署 提 供 予 公 眾 使 用 的 康 樂 設 施, 以 及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提 供 予 居 民 使 用 的 康 樂 設 施 康 文 署 轄 下 各 區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三 政 府 會 繼 續 參 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載 的 指 引 規 劃 康 樂 和 休 憩 設 施, 也 會 同 時 考 慮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有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研 究 調 查 所 顯 示 公 眾 對 不 同 體 育 運 動 的 喜 好 區 議 會 和 相 關 體 育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及 由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的 水 平 等, 以 提 供 設 施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要 鑒 於 標 準 與 準 則 相 關 的 章 節 上 一 次 全 面 檢 討 已 經 是 1998 年,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去 年 在 體 育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以 審 視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程 度, 並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和 如 何 修 訂 現 行 的 標 準 與 準 則, 使 之 更 能 配 合 需 求 情 況 我 們 參 考 工 作 小 組 的 意 見 後, 計 劃 委 託 顧 問 就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求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並 為 未 來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提 出 建 議, 以 配 合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工 作 小 組 希 望 在 2017 年 完 成 有 關 的 檢 討 工 作 和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附 件 一 仍 未 獲 撥 款 的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工 程 項 目 (1) 已 完 成 局 部 發 展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東 區 鯉 魚 門 公 園 及 度 假 村 的 營 地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 南 區 赤 柱 正 灘 重 新 鋪 沙 工 程 3 油 尖 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地 區 公 園

23 地 區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工 程 名 稱 4 觀 塘 藍 田 公 園 ( 第 II 期 )( 即 馬 游 塘 中 堆 填 區 ) 5 離 島 長 洲 觀 音 灣 泳 灘 服 務 館 6 沙 田 馬 鞍 山 第 90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7 沙 田 沙 田 第 11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8 荃 灣 近 水 灣 泳 灘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9 元 朗 洪 水 橋 市 鎮 廣 場 (2)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深 水 埗 深 水 埗 西 北 九 龍 填 海 區 六 號 地 盤 體 育 館 五 (1) 人 足 球 場 及 公 共 圖 書 館 設 施 (2) 2 大 埔 大 埔 第 1 區 體 育 館 社 區 會 堂 及 足 球 場 註 : (1)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盡 快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原 有 工 程 名 稱 是 通 州 街 市 政 大 廈 (2)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盡 快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原 有 工 程 項 目 是 大 埔 新 文 娛 中 心, 由 於 政 府 正 籌 劃 於 北 區 ( 粉 嶺 ) 興 建 服 務 整 個 新 界 東 的 跨 區 文 化 中 心, 因 此 康 文 署 正 籌 劃 提 升 現 有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的 設 施 大 埔 區 議 會 轄 下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09 年 7 月 及 2010 年 1 月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並 支 持 是 項 提 升 工 程 計 劃 (3) 已 達 較 後 期 規 劃 階 段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東 區 鰂 魚 涌 公 園 第 II 期 ( 第 2 和 3 階 段 ) 2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47 及 48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 第 一 期 ) 3 北 區 新 界 東 文 化 中 心 4 屯 門 屯 門 第 27 區 ( 三 聖 )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5 屯 門 屯 門 第 17 區 ( 工 業 城 ) 康 樂 場 地 及 毗 鄰 土 地 6 大 埔 大 埔 第 6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7 大 埔 (3) 大 埔 第 33 區 11 人 人 造 草 地 足 球 暨 欖 球 場 8 荃 灣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 荃 灣 曹 公 潭 谷 ) 註 : (3) 原 有 工 程 名 稱 是 大 埔 第 33 區 遊 樂 場

24 2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4)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規 劃 工 作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西 貢 西 貢 第 4 區 綜 合 大 樓 市 鎮 廣 場 及 重 建 惠 民 路 遊 樂 場 2 大 埔 大 埔 船 灣 堆 填 區 高 爾 夫 球 場 3 元 朗 錦 田 八 鄉 體 育 館 (5) 正 在 覆 檢 中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灣 仔 摩 頓 臺 的 新 網 球 中 心 連 停 車 場 2 沙 田 沙 田 公 共 圖 書 館 擴 展 工 程 3 沙 田 馬 鞍 山 第 103 區 體 育 館 4 沙 田 重 新 發 展 沙 田 火 炭 熟 食 市 場 5 離 島 離 島 區 文 娛 中 心 6 西 貢 在 西 貢 區 將 軍 澳 第 66 區 興 建 的 文 娛 中 心 7 屯 門 紅 樓 公 園 ( 青 山 農 場 舊 址 ) 8 元 朗 元 朗 第 12 區 體 育 館 9 元 朗 元 朗 舊 墟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6)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 被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i)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1 九 龍 城 老 龍 坑 公 園 2 深 水 埗 荔 枝 角 公 園 第 III 期 ( 室 內 康 樂 中 心 第 IB 階 段 ) 3 油 尖 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D10 道 路 旁 的 休 憩 用 地 發 展 4 大 埔 大 埔 第 74 區 大 尾 督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擴 展 工 程 (ii)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項 目 5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遊 樂 場 改 善 工 程 6 觀 塘 啟 德 公 園 7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20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8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17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9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27D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0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4 區 ( 餘 段 )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1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37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2 大 埔 大 埔 第 6 區 體 育 館 13 大 埔 大 埔 第 31 區 下 坑 鄉 村 遊 樂 場

25 地 區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大 埔 大 埔 第 32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15 荃 灣 荃 灣 第 2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6 荃 灣 荃 灣 第 3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7 元 朗 錦 田 游 泳 池 場 館 工 程 名 稱 18 元 朗 洪 水 橋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第 I 期 工 程 19 元 朗 元 朗 第 12 區 運 動 場 館 及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20 元 朗 洪 水 橋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第 II 期 工 程 21 元 朗 洪 水 橋 綜 合 大 樓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與 地 區 民 生 文 化 及 康 樂 發 展 有 關 而 仍 未 獲 撥 款 的 項 目 附 件 二 地 區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進 度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1 東 區 東 區 文 化 廣 場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已 獲 立 2 觀 塘 觀 塘 崇 仁 街 升 降 機 塔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3 九 龍 城 活 化 和 發 展 牛 棚 後 方 用 地 過, 有 待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4 油 尖 旺 油 尖 旺 多 元 文 化 活 動 中 心 5 大 埔 改 裝 大 埔 官 立 中 學 作 藝 術 中 心 6 元 朗 興 建 元 朗 區 綜 合 服 務 大 樓 7 屯 門 活 化 屯 門 河 及 市 中 心 環 境 8 推 動 屯 門 青 少 年 發 展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需 於 財 委 會 分 開 表 決, 將 盡 快 連 同 項 目 的 非 工 程 部 分 一 併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9 灣 仔 興 建 摩 頓 臺 活 動 中 心 已 列 入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10 觀 塘 觀 塘 海 濱 音 樂 噴 泉 員 會 議 程, 有 待 審 議 11 大 埔 改 善 林 村 許 願 廣 場 的 旅 遊 配 套 設 施

26 2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地 區 項 目 12 西 貢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13 重 建 橋 咀 碼 頭 撥 款 申 請 進 度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將 盡 快 提 交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各 區 休 憩 及 康 樂 場 地 的 面 積 及 數 量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已 刊 憲 場 地 ) 分 區 休 憩 和 康 樂 場 地 面 積 ( 公 頃 ) # * 數 目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離 島 屯 門 元 朗 葵 青 荃 灣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合 共 附 件 三 註 : # 包 括 室 內 及 室 外 的 康 樂 設 施 用 地 和 路 邊 美 化 市 容 地 * 包 括 體 育 館 大 球 場 運 動 場 大 型 公 園 公 園 / 花 園 / 休 憩 處 泳 灘 泳 池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及 度 假 營

2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Smart Traffic Management 6.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於 去 年 及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均 提 出 研 究 建 設 智 慧 城 市 智 慧 城 市 是 利 用 智 能 科 技 改 造 和 提 升 城 市 的 系 統 運 作 和 服 務, 從 而 優 化 城 市 的 功 能 此 外, 智 能 科 技 有 助 於 管 理 交 通 及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正 研 究 在 政 府 收 費 隧 道 和 道 路 的 人 手 收 費 亭 設 置 的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所 涉 的 (i) 技 術 詳 情 (ii) 開 發 及 運 作 成 本 及 (iii) 道 路 及 隧 道 名 稱, 以 及 (iv) 預 計 該 等 設 施 的 啟 用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就 第 ( 一 ) 項 的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而 言, 當 局 將 會 引 進 的 (i) 流 動 收 費 技 術, 以 及 (ii) 支 援 該 等 設 施 的 流 動 繳 費 方 法, 以 及 與 該 等 方 法 相 關 的 功 能 為 何 ; 當 局 在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時, 有 否 諮 詢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如 有, 諮 詢 的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正 進 行 的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 新 收 費 錶 ) 試 驗 計 劃 所 涉 的 收 費 錶 位 置 及 數 目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 四 ) 就 第 ( 三 ) 項 的 試 驗 計 劃 而 言,(i) 支 援 該 計 劃 的 流 動 繳 費 方 法, 以 及 與 該 等 方 法 相 關 的 功 能 (ii) 曾 進 行 實 地 測 試 計 劃 的 地 點, 以 及 (iii) 開 發 及 運 作 成 本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把 所 有 路 旁 停 車 位 的 收 費 錶 更 換 為 新 收 費 錶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在 引 入 新 收 費 錶 的 同 時, 向 使 用 環 保 車 輛 的 司 機 提 供 泊 車 優 惠, 以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採 用 該 等 車 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引 入 可 按 照 泊 車 位 地 點 及 使 用 率, 以 及 車 輛 平 均 停 泊 時 間 等 因 素 實 時 調 整 泊 車 費 的 收 費 錶, 以 調 節 路 旁 泊 車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開 放 泊 車 位 使 用 率 的 實 時 數 據, 以 便 利 司 機 選 擇 駕 駛 路 線 及 停 泊 位 置 ; 如 會 開 放 該 等 數 據,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8 2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六 ) 鑒 於 當 局 剛 完 成 中 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推 行 的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先 導 計 劃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以 及 正 計 劃 更 新 運 輸 署 的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如 何 使 該 兩 項 工 作 所 涉 的 電 腦 系 統, 與 上 述 各 項 的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所 涉 的 電 腦 系 統 兼 容, 並 採 用 統 一 及 開 放 的 資 訊 格 式, 以 便 利 市 民 使 用 該 等 系 統, 以 及 鼓 勵 公 私 營 機 構 利 用 有 關 數 據 進 行 交 通 研 究 ; 如 會 進 行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莫 乃 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及 ( 二 ) 運 輸 署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撥 款, 在 7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和 道 路 ( 即 香 港 仔 隧 道 海 底 隧 道 獅 子 山 隧 道 城 門 隧 道 將 軍 澳 隧 道 青 嶼 幹 線 和 青 沙 公 路 ) 引 入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以 便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另 一 付 費 方 式 ( 即 使 用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 的 選 擇 運 輸 署 在 獲 得 撥 款 後, 一 直 與 機 電 工 程 署 就 項 目 的 技 術 細 節 積 極 進 行 預 備 及 前 期 工 作, 當 中 主 要 包 括 安 排 改 裝 各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和 道 路 現 有 的 人 手 收 費 系 統 安 裝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以 及 訂 定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合 約 要 求 及 細 則 現 時 改 裝 人 手 收 費 系 統 的 工 作 已 完 成 在 未 來 約 兩 個 月 內, 經 公 開 招 標 的 承 辦 商 會 開 展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的 系 統 設 計 ; 運 輸 署 亦 會 公 開 招 標 遴 選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我 們 須 就 電 子 繳 費 進 行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有 關 建 議 將 於 今 年 內 諮 詢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我 們 預 計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可 於 2017 年 年 中 起 分 階 段 在 上 述 7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投 入 服 務, 詳 情 屆 時 公 布 整 個 計 劃 的 成 本 費 用 預 算 約 為 4,553 萬 元, 而 營 運 開 支 預 計 為 每 年 1,500 萬 元 運 輸 署 計 劃 採 納 現 時 市 面 普 遍 的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收 費 技 術 駕 駛 人 士 只 需 在 讀 卡 器 的 最 少 2 厘 米 範 圍 內, 手 持 指 定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讀 卡 器 就 能 感 應 到 智 能 卡 的 資 料 以 進 行

29 ( 三 ) 及 ( 四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交 易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揀 選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在 訂 定 招 標 要 求 時, 署 方 曾 多 次 諮 詢 市 場 上 有 關 服 務 的 不 同 供 應 商 的 意 見, 以 了 解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在 市 場 上 的 現 有 運 作 模 式 和 技 術 發 展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約 個 電 子 收 費 錶, 支 援 合 共 約 個 收 費 路 旁 停 車 位 政 府 會 推 出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試 驗 計 劃, 研 究 引 進 附 設 新 特 點 和 功 能 的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包 括 測 試 不 同 的 繳 費 方 法 ( 例 如 採 用 交 易 速 度 更 快 的 新 型 號 讀 卡 器 以 接 受 八 達 通 卡 及 其 他 非 接 觸 式 交 易 繳 費 卡 付 費 ), 以 及 透 過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提 升 系 統 功 能 ( 例 如 自 動 上 載 交 易 和 使 用 數 據, 以 及 加 設 故 障 預 警 ) 等 政 府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已 遴 選 提 供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的 供 應 商, 現 正 就 新 系 統 和 功 能 進 行 設 計 工 作 實 地 測 試 將 在 油 尖 旺 灣 仔 元 朗 及 西 貢 4 區 共 約 120 個 收 費 路 旁 停 車 位 進 行, 現 階 段 未 落 實 新 收 費 錶 的 確 實 位 置 我 們 將 於 本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的 法 例 修 訂, 好 讓 實 地 測 試 可 在 2016 年 第 四 季 展 開, 以 期 在 2017 年 第 四 季 完 成 試 驗 計 劃 的 開 支 估 計 約 為 380 萬 元 我 們 會 在 試 驗 計 劃 實 施 後, 評 估 及 落 實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應 具 備 的 功 能 及 規 格, 以 全 面 取 代 現 有 的 停 車 收 費 錶 ( 五 ) 目 前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的 使 用 率 甚 高, 空 置 的 路 旁 泊 車 位 一 般 在 十 分 短 的 時 間 內 便 會 有 處 於 泊 車 位 附 近 的 車 輛 使 用, 因 此 運 輸 署 認 為 實 時 的 使 用 率 資 訊 未 必 能 為 不 是 身 處 空 置 泊 車 位 附 近 的 駕 駛 者 提 供 實 際 效 用, 故 現 時 並 沒 有 計 劃 收 集 和 發 放 空 置 路 旁 泊 車 位 的 實 時 數 據, 或 改 變 路 旁 泊 車 收 費 的 模 式 然 而, 運 輸 署 可 因 應 個 別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的 情 況 ( 例 如 交 通 狀 況 和 使 用 率 等 ), 考 慮 調 整 個 別 泊 車 位 的 收 費 至 於 向 環 保 車 輛 提 供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優 惠 的 建 議, 政 府 一 向 鼓 勵 市 民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以 減 少 使 用 私 家 車, 這 樣 既 比 較 環 保 亦 能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因 此 政 府 未 有 計 劃 向 環 保 車 輛 提 供 路 旁 泊 車 收 費 優 惠

30 3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六 ) 現 時, 運 輸 署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內 的 交 通 數 據, 如 行 車 方 向 路 口 轉 向 限 制 交 通 流 量 等, 已 整 合 為 一 套 採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格 式 的 智 能 道 路 網, 並 開 放 給 公 眾 使 用, 私 營 機 構 和 學 術 界 可 運 用 有 關 資 訊 作 發 展 其 他 智 能 運 輸 應 用 系 統 及 進 行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之 用 此 外, 其 他 實 時 交 通 數 據, 例 如 交 通 情 況 快 拍 圖 象 特 別 交 通 消 息 過 海 行 車 時 間 行 車 速 度 圖 等, 亦 已 採 用 通 用 數 碼 格 式, 並 透 過 政 府 公 共 資 料 入 門 網 站 資 料 一 線 通, 免 費 給 公 眾 使 用 將 來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提 升 後, 透 過 優 化 系 統 的 運 算 能 力, 將 會 提 供 更 多 交 通 數 據, 例 如 交 通 狀 況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及 行 程 時 間 的 估 算 等, 讓 運 輸 署 和 私 營 機 構 能 發 展 更 多 創 新 及 符 合 出 行 者 個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就 中 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及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將 來 所 收 集 到 的 實 時 數 據, 運 輸 署 會 就 發 放 有 關 資 訊 作 出 全 面 研 究, 目 標 是 透 過 發 放 此 等 資 訊 去 利 便 市 民 出 行 安 排 在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期 間, 有 部 分 公 眾 建 議 先 導 計 劃 的 收 費 系 統 應 與 現 時 行 車 隧 道 的 自 動 繳 費 系 統 做 到 互 相 兼 容 目 前 政 府 對 將 來 先 導 計 劃 所 應 採 用 的 科 技 及 收 費 方 式 持 開 放 態 度 我 們 將 為 先 導 計 劃 進 行 深 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其 中 包 括 研 究 先 導 計 劃 的 收 費 系 統 與 其 他 系 統 互 相 兼 容 所 採 用 的 資 訊 格 式 等 技 術 事 宜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安 全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Imported from Japan 7.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鑒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在 2011 年 發 生 核 輻 射 洩 漏 事 故 ( 福 島 核 事 故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已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78B 條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日 本 縣 ( 即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若 干 鮮 活 食 品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以 及 奶 粉 進 口, 並 啟 動 了 針 對 所 有 從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輻 射 檢 測 計 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福 島 核 事 故 發 生 至 今, 每 年 在 流 入 市 面 後 被 驗 出 輻 射 水 平 超 標 的 日 本 食 品 的 種 類 及 數 量 為 何 ;

3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當 局 就 進 口 食 品 中 某 些 放 射 性 核 素 ( 例 如 銫 ) 所 訂 的 食 物 檢 測 標 準 低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及 台 灣 ) 所 訂 的 標 準, 有 關 的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放 射 性 核 素 鍶 及 釙 分 別 會 引 致 血 癌 和 肺 癌, 為 何 當 局 沒 有 立 法 規 管 食 品 中 該 等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許 可 水 平 ; 當 局 會 否 把 鍶 及 釙 列 為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檢 測 項 目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當 局 現 時 只 禁 止 來 自 上 述 5 個 日 本 縣 的 食 品 進 口, 但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例 如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及 美 國 ) 禁 止 更 多 日 本 地 方 的 食 品 進 口, 當 局 採 取 較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寬 鬆 的 做 法 的 原 因 及 理 據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擴 大 禁 止 進 口 食 品 的 日 本 地 方 的 範 圍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有 一 些 市 面 出 售 的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產 地 資 料 籠 統 ( 例 如 只 概 括 地 標 示 日 本 ), 而 沒 有 標 示 出 產 有 關 食 品 的 縣 市 名 稱, 另 一 些 食 品 則 錯 誤 地 標 示 產 地,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的 入 口 商 及 零 售 商 有 否 違 反 有 關 的 食 品 標 籤 規 定 ; 如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會 否 立 法 規 定 進 口 食 品 包 裝 上 的 標 籤 須 標 示 詳 細 的 產 地 資 料 ; 如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有, 所 涉 法 例 及 罰 則 為 何 ; 自 福 島 核 事 故 發 生 至 今, 有 多 少 人 因 干 犯 有 關 罪 行 而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以 及 法 庭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一 般 懲 罰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署 長 於 2011 年 3 月 24 日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78B 條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 包 括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所 有 蔬 菜 及 水 果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及 奶 粉 進 口 香 港 來 自 上 述 5 個 縣 的 所 有 冷 凍 或 冷 藏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禽 蛋, 以 及 所 有 活 生 冷 凍 或 冷 藏 水 產 品, 在 進 口 香 港 前, 須 附 有 由 日 本 主 管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有 關 食 物 的 輻 射 水 平 沒 有 超 出 指 引 限 值, 否 則 禁 止 輸 入 本 港 上 述 命 令 仍 然 生 效, 任 何 人 違 反 命 令 的 任 何 條 款,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32 3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食 安 中 心 ) 一 直 以 來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加 強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輻 射 監 測 食 安 中 心 檢 測 從 日 本 進 口 的 每 批 食 物, 證 明 輻 射 水 平 合 格 後 才 放 行 此 外, 食 安 中 心 亦 透 過 恆 常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在 零 售 層 面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作 輻 射 測 試, 以 監 察 食 物 中 的 輻 射 水 平,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就 王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安 中 心 隨 即 加 強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輻 射 監 測 截 至 今 年 4 月 15 日, 食 安 中 心 已 檢 測 了 逾 32 萬 個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樣 本, 自 命 令 生 效 以 來, 所 有 樣 本 的 檢 測 結 果 均 合 格 食 安 中 心 並 於 每 個 工 作 天 在 網 頁 上 更 新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檢 測 的 結 果 和 最 新 數 字 ( 二 ) 及 ( 三 ) (1) 食 安 中 心 已 參 考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意 外 核 污 染 後 食 物 內 放 射 性 核 素 含 量 的 指 引 ( 指 引 ) 作 為 標 準, 以 檢 測 食 物 的 輻 射 水 平 該 指 引 為 國 際 認 可 的 標 準, 用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政 府 於 食 安 中 心 之 下 設 立 的 食 物 安 全 專 家 委 員 會 ( 專 家 委 員 會 ) 就 制 訂 食 物 安 全 策 略 和 措 施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專 家 委 員 會 認 為 碘 -131(I-131) 銫 -134(Cs-134) 及 銫 -137(Cs-137) 這 3 種 放 射 性 核 素 是 會 損 害 健 康 的 主 要 放 射 性 核 素, 並 與 核 事 故 緊 急 狀 況 至 為 相 關 該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食 安 中 心 採 用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指 引 作 為 標 準, 以 對 應 公 眾 對 食 物 安 全 關 注 的 做 法 適 當 此 外,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亦 規 定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 包 括 從 日 本 進 口 的 食 物 ), 必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四 ) 鑒 於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核 事 故, 個 別 國 家 或 地 區 都 會 因 應 其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和 本 土 情 況 實 施 它 們 認 為 適 合 的 措 施, 所 以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有 所 限 制 的 產 地 縣 份 數 目 或 食 物 種 類, 都 有 可 能 與 香 港 不 同 整 體 而 言, 相 較 澳 洲 新 西 蘭 加 拿 大 等 地 已 全 面 取 消 事 故 後 的 入 口 管 制 和 新 加 坡 只 有 限 度 (1)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由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和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共 同 建 立, 是 負 責 訂 定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標 準 和 指 引 的 國 際 機 關,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和 確 保 食 物 業 的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33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限 制 福 島 的 食 物 進 口 及 就 對 部 分 縣 的 食 物 進 口 設 立 條 件, 內 地 台 灣 韓 國 和 香 港 等 地 現 時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較 嚴 謹 至 於 美 國 的 管 制 措 施, 其 實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對 日 本 食 物 進 口 的 限 制 (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發 佈 的 第 進 口 警 示 ), 是 參 照 日 本 按 其 持 續 食 物 監 測 結 果 而 釐 定 的 禁 止 出 口 食 物 名 單, 並 按 日 本 不 時 更 新 的 名 單 作 出 變 動 ( 名 單 見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網 站 ), 即 是 說 美 國 禁 止 進 口 的 日 本 食 物 及 相 關 的 縣 份 全 以 日 本 已 實 施 的 出 口 管 制 措 施 為 藍 本 正 如 上 文 第 一 段 所 指,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輻 射 泄 漏 事 故 發 生 後, 食 環 署 署 長 已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 包 括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多 種 食 物 輸 入 本 港 食 安 中 心 亦 一 直 在 進 口 批 發 和 零 售 層 面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保 持 緊 密 監 測 檢 查 就 香 港 而 言, 除 了 日 本 當 局 禁 止 出 口 的 項 目 外, 不 能 進 口 到 香 港 的 食 物 還 包 括 食 環 署 署 長 所 發 出 的 命 令 所 涵 蓋 的 食 物 另 外, 正 如 上 文 第 ( 二 ) 及 第 ( 三 ) 部 分 所 述,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亦 規 定,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必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有 關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入 口 食 物 ( 包 括 日 本 食 物 ), 不 論 有 關 食 物 是 否 受 日 本 當 局 或 食 環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命 令 所 管 制, 均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我 們 會 因 應 事 態 的 發 展, 持 續 檢 視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當 中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國 際 組 織 ( 例 如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 的 評 估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管 制 措 施 本 地 的 食 物 監 察 結 果 日 本 當 局 處 理 福 島 核 電 站 事 故 的 情 況,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等 總 的 來 說, 食 物 安 全 是 我 們 的 首 要 關 注, 與 此 同 時 亦 需 顧 及 上 述 因 素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要 求 ( 五 ) 在 入 口 管 制 層 面, 食 安 中 心 在 日 常 檢 查 每 批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以 作 輻 射 測 試 時, 進 口 商 須 向 食 安 中 心 提 供 有 關 食 物 的 資 料 包 括 來 源 地 及 日 本 的 縣 份, 以 便 食 安 中 心 識 別 食 物 是 否 來 自 日 本 受 限 制 的 5 個 縣, 以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34 3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至 於 在 標 籤 層 面, 根 據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第 132W 章 )( 規 例 ),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必 須 在 標 籤 列 明 製 造 商 / 包 裝 商 的 名 稱 及 詳 細 地 址 否 則, 該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必 須 在 標 籤 列 有 原 產 國 家 的 說 明, 並 加 上 : (i) 香 港 的 經 銷 商 或 牌 子 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主 要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而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原 產 國 家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全 址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 或 (ii) 代 碼 標 記 以 識 別 該 原 產 國 的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而 該 代 碼 標 記 及 其 所 關 乎 的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詳 情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如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標 籤 列 有 食 物 原 產 國 家 的 說 明 已 符 合 上 述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註 明 個 別 縣 份 可 作 標 籤 的 補 充 性 資 料 在 溯 源 方 面,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第 612 章 ) 規 定 食 物 商 須 妥 為 備 存 交 易 紀 錄, 確 保 在 遇 上 食 物 事 故 時, 食 安 中 心 可 有 效 追 蹤 食 物 來 源 及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即 使 食 品 未 有 在 標 籤 標 示 該 食 物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資 料, 食 安 中 心 在 有 需 要 時 仍 可 根 據 食 物 商 備 存 的 交 易 紀 錄, 追 蹤 食 物 來 源,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 任 何 人 如 在 其 標 籤 上 對 所 售 賣 的 食 物 作 出 虛 假 說 明 或 在 食 物 的 性 質 物 質 或 品 質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即 屬 違 法 違 例 者 可 被 判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此 外, 根 據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商 品 說 明 就 貨 品 而 言,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及 透 過 任 何 途 經, 就 該 等 貨 品 或 該 等 貨 品 的 任 何 部 分 而 作 出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顯 示, 包 括 製 造 地 點 或 原 產 地 的 聲 稱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並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在 貨 品 或 包 裝 上 必 須 列 明 的 資 料, 然 而 在 營 商 過 程 或 業 務 運 作 中, 所 有 標 示 或 附 在 商 品 上 的 商 品 說 明 必 須 正 確 無 誤 商 戶 如 就 有 關 貨 品 作 出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達 關 鍵 程 度 的 陳 述, 可 構 成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罪 行 違 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5 年

35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食 安 中 心 在 恆 常 檢 查 日 本 食 物 時,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未 有 發 現 其 標 籤 方 面 違 規 的 情 況 燃 油 價 格 Fuel Prices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和 成 品 油 進 口 價 格 自 2011 年 至 今 的 累 計 跌 幅 分 別 高 達 75% 和 56%, 但 同 期 本 港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僅 下 跌 28.5% 因 此, 市 民 無 法 受 惠 於 國 際 油 價 顯 著 下 跌 此 外, 有 調 查 發 現, 本 港 有 3 間 油 公 司 所 售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幾 乎 一 致, 因 此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各 油 公 司 的 油 品 有 不 同 庫 存 量 不 同 的 入 口 時 間 及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來 源 地, 而 油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本 ( 例 如 運 輸 ) 亦 有 差 異,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上 述 油 公 司 所 售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幾 乎 一 致 的 原 因 ; 如 有 調 查,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進 行 調 查 ; ( 二 ) 鑒 於 本 港 的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跌 幅 與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及 經 提 煉 的 成 品 油 價 格 的 跌 幅 分 別 相 差 46.5 及 27.5 個 百 分 點,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此 差 距 是 否 合 理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論 為 合 理, 用 以 得 出 此 結 論 的 準 則 及 理 據 為 何 ; 若 研 究 結 論 為 不 合 理,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收 窄 該 等 價 格 差 距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指 出, 油 公 司 給 予 大 客 戶 ( 例 如 政 府 部 門 ) 較 大 的 折 扣 優 惠 的 做 法, 造 成 小 市 民 補 貼 大 客 戶, 以 及 顯 示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有 減 價 空 間,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要 求 油 公 司 調 低 油 價,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汽 油 價 格 對 民 生 及 物 流 運 輸 業 有 直 接 影 響 ( 例 如 影 響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收 費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其 油 品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情 況, 以 便 公 眾 可 監 察 油 公 司 定 價 時 有 否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鑒 於 油 公 司 需 從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中 收 回 地 價 地 租 及 稅 項 ( 例 如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等 營 運 成 本,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參

36 3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考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車 用 石 油 氣 上 限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的 定 價 方 程 式, 規 定 油 公 司 以 國 際 油 價 及 營 運 價 格 釐 定 其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 ( 六 ) 會 否 考 慮 在 招 標 出 售 油 站 用 地 時, 除 了 投 標 價 外, 採 納 油 品 質 素 及 零 售 價 格 等 作 為 審 批 投 標 書 的 準 則, 從 而 (i) 令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更 能 反 映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以 及 (ii) 將 經 營 油 站 門 檻 降 低, 以 吸 引 更 多 新 經 營 者 及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 如 會 考 慮,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鑒 於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為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時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調 查 的 完 成 日 期 及 何 時 公 布 結 果 ; 當 局 會 如 何 跟 進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綜 合 環 境 局 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質 詢 7 個 部 分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油 公 司 在 釐 定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時, 除 了 考 慮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外, 還 會 考 慮 稅 項 及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品 庫 存 地 價 等 ) 的 變 化, 而 相 關 的 資 料 均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政 府 是 無 權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政 府 的 工 作,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 並 同 時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作 出 選 擇 然 而, 政 府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有 空 間 時, 我 們 會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雖 然 相 若, 但 各 油 公 司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的 各 種 折 扣 及 其 他 優 惠 不 盡 相 同, 消 費 者 要 支 付 的 價 錢, 實 際 有 所 差 異

3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及 ( 三 ) 香 港 沒 有 煉 油 廠, 在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成 品 油 (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把 原 油 經 過 提 煉 加 工 等 工 序 而 製 成 的 產 品, 與 原 油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所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時 間 及 幅 度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如 前 文 所 言,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比 較 適 合 在 評 估 本 地 燃 油 售 價 的 調 整 是 否 跟 隨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時, 我 們 應 考 慮 售 價 內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部 分, 而 不 應 計 及 售 價 內 其 他 的 組 成 部 分 ( 即 稅 項 和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 當 進 口 價 下 跌 時, 如 果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入 口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進 口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百 分 比 亦 會 較 入 口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因 此, 單 純 比 較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與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切 的 比 較 此 外, 由 於 油 公 司 會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各 種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消 費 者 實 際 要 支 付 的 價 錢, 會 比 油 站 所 示 的 售 價 為 低 油 價 在 2014 年 年 中 開 始 有 顯 著 的 波 動 根 據 我 們 的 資 料 分 析, 本 年 2 月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格, 較 在 2014 年 6 月 的 高 峰 期 下 跌 約 每 公 升 3.7 元 ( 約 六 成 )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進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車 用 燃 油 的 售 價, 累 積 減 幅 約 每 公 升 3.7 元, 亦 即 為 車 用 燃 油 入 口 價 高 峰 期 的 六 成 左 右 ( 汽 油 高 峰 期 進 口 價 為 2014 年 6 月 的 每 公 升 6.47 元 )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走 勢 相 若 同 樣 地,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的 調 整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普 氏 平 均 價 走 勢 相 若 另 外, 油 公 司 指 出 燃 油 折 扣 及 優 惠 推 廣 亦 是 其 市 場 競 爭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為 了 確 保 產 品 的 價 格 在 市 場 保 持 競 爭 力, 他 們 會 就 個 人 客 戶 及 車 隊 顧 客 的 需 要 提 供 不 同 的 折 扣 和 回 贈 至 於 不 同 客 戶 取 得 的 折 扣, 則 會 取 決 於 不 同 的 因 素 包 括 長 期 用 油 量 服 務 需 要 信 貸 紀 錄 當 時 市 場 的 競 爭 情 況 及 其 他 商 業 因 素 等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敦 促 油 公 司 當 有 空 間 時,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38 3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五 ) 及 ( 六 ) 如 上 述 答 覆 所 提 及, 油 公 司 對 其 車 用 燃 油 的 售 價 所 調 整 的 幅 度, 與 同 期 的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及 普 氏 平 均 價 走 勢 相 若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政 府 按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透 過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以 價 高 者 得 的 原 則 來 批 出 土 地 作 加 油 站 用 途, 是 適 當 的 這 安 排 與 其 他 一 般 出 售 政 府 土 地 的 安 排 無 異 任 何 改 變 現 行 的 安 排, 對 政 府 的 收 入, 以 及 在 自 由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營 商 的 環 境 都 可 能 有 影 響, 須 要 審 慎 考 慮 在 加 強 市 場 競 爭 方 面, 政 府 自 2003 年 開 始, 在 現 有 油 站 的 租 約 期 滿 後, 取 消 讓 現 時 的 承 租 人 自 動 續 約 的 安 排, 而 把 油 站 用 地 推 出 招 標, 並 且 取 消 油 站 投 標 者 必 須 持 有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或 燃 油 供 應 合 約 的 規 定 自 引 入 這 招 標 安 排 後, 兩 個 新 營 辦 商 成 功 進 入 市 場 ; 原 有 的 3 個 主 要 營 辦 商 的 油 站 數 目 份 額 由 超 過 90% 降 至 約 70% 現 時 全 港 有 超 過 180 個 油 站, 由 6 家 公 司 營 運, 以 香 港 市 場 的 規 模 來 說, 這 招 標 措 施 已 有 效 地 促 進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的 競 爭,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 七 ) 據 我 們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競 委 會 ) 就 燃 油 市 場 展 開 的 研 究 預 計 今 年 內 完 成 我 們 會 與 競 委 會 保 持 聯 繫, 亦 歡 迎 競 委 會 向 政 府 就 競 爭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合 力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優 化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Enhancement of Elderly Health Care Voucher Scheme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並 於 2015 年 10 月 6 日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試 點 計 劃 ( 試 點 計 劃 ) 在 試 點 計 劃 下,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長 者 可 在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 港 深 醫 院 )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券 ( 醫 療 券 ), 以 支 付 指 定 門 診 服 務 的 費 用 此 外, 當 局 表 示 會 持 續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香 港 長 者 在 港 深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人 次 為 何 ; 是 否 知 悉 該 等 長 者 分 別 在 哪 些 內 地 城 市 居 住 ;

39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香 港 長 者 在 港 深 醫 院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的 總 金 額, 並 按 所 涉 醫 療 服 務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有 否 就 試 點 計 劃 的 成 效 進 行 檢 討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將 於 何 時 進 行 檢 討 ; ( 四 ) 根 據 甚 麼 因 素 決 定 在 哪 些 內 地 城 市 推 行 試 點 計 劃 ; 會 否 (i) 把 更 多 深 圳 市 的 醫 療 機 構 納 入 試 點 計 劃, 以 及 (ii) 在 其 他 內 地 城 市 推 行 試 點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有 否 研 究 其 他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措 施, 讓 更 多 香 港 長 者 受 惠 ; 如 有, 措 施 的 詳 情 及 研 究 的 進 度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有 關 優 化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點 計 劃 在 2015 年 10 月 6 日 推 出, 是 政 府 首 次 讓 醫 療 券 可 以 在 香 港 以 外 使 用 計 劃 旨 在 為 香 港 長 者 多 提 供 一 個 服 務 點, 便 利 一 些 居 於 內 地 或 鄰 近 深 圳 地 區 ( 例 如 新 界 北 區 ) 的 長 者 獲 取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 一 ) 及 ( 二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共 有 691 位 長 者 曾 於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涉 及 醫 療 券 金 額 為 919,709 元 ( 以 支 付 人 民 幣 約 762,891 元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 分 別 用 於 以 下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醫 療 券 申 領 金 額 ( 港 元 ) (1) 家 庭 醫 學 全 科 門 診 32,685 (2) 體 檢 中 心 65,782 (3) 急 診 科 39,898 (4) 骨 科 52,865

40 4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三 ) 及 ( 四 )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醫 療 券 申 領 金 額 ( 港 元 ) (5) 眼 科 48,122 (6) 牙 科 96,154 (7) 中 醫 科 98,013 (8) 內 科 385,548 (9) 婦 科 4,375 (10) 外 科 89,618 (11) 物 理 治 療 科 5,113 (12) 病 理 科 1,536 總 計 : 919,709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定 居 不 同 城 市 的 數 字 但 根 據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曾 在 該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並 有 提 供 住 址 資 料 的 長 者 中, 分 別 有 408 及 173 名 長 者 居 於 內 地 及 香 港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及 臨 床 管 治 架 構 與 香 港 的 相 若, 故 此, 較 易 為 香 港 長 者 接 受 因 此, 我 們 現 階 段 與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合 作, 作 為 研 究 擴 大 香 港 長 者 在 內 地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起 步 點 由 於 這 是 首 次 在 香 港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點 使 用 醫 療 券, 我 們 現 正 密 切 留 意 試 點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包 括 醫 療 券 的 申 報 和 付 還 安 排, 以 及 查 核 和 審 計 工 作 的 運 作 情 況 等 我 們 會 在 計 劃 推 行 一 段 時 間 後 作 出 檢 討, 並 因 應 所 得 經 驗, 以 及 根 據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探 討 在 內 地 擴 展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當 中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和 單 位 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臨 床 管 治 架 構 行 政 程 序 財 務 安 排 運 作 環 境 及 員 工 技 能 等 ( 五 ) 自 計 劃 推 出 以 來, 為 方 便 長 者 更 靈 活 地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我 們 推 出 了 多 項 優 化 措 施, 例 如 逐 步 把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最 初 每 年 250 元 增 加 至 每 年 2,000 元, 累 積 的 金 額 上 限 也 由 3,000 元 調 高 至 4,000 元 此 外, 在 2014 年, 每 張 醫 療 券 的 面 值 已 由 50 元 改 為 1 元, 以 方 便 長 者 使 用

4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已 有 約 名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 曾 經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超 過 61 萬 人 ( 約 佔 合 資 格 長 者 人 口 的 80%) 為 吸 引 更 多 長 者 參 加 計 劃 及 使 用 醫 療 券,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宣 傳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包 括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的 廣 告 等 我 們 亦 會 探 討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以 鼓 勵 更 多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此 外, 衞 生 署 現 正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賽 馬 會 公 共 衞 生 及 基 層 醫 療 學 院 合 作, 檢 討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我 們 會 密 切 審 視 醫 療 券 的 使 用 情 況, 並 因 應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政 府 整 體 財 政 情 況, 考 慮 適 當 地 推 行 其 他 優 化 措 施 推 動 旅 遊 業 及 協 助 旅 遊 業 界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Boost Tourism and Assist Tourism Sector 10.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中 央 於 去 年 4 月 13 日 宣 布, 收 緊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赴 港 旅 遊 政 策, 即 日 起 停 止 簽 發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簽 多 行 )( 已 發 出 而 尚 未 到 期 的 簽 注 不 受 影 響 ), 改 為 只 簽 發 一 周 一 次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周 一 行 ) 行 政 長 官 當 時 表 示, 該 等 措 施 是 針 對 水 貨 活 動, 香 港 仍 歡 迎 世 界 各 地 的 訪 客 前 來 旅 遊 然 而,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數 字 顯 示, 去 年 4 月 13 日 至 今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萬 ( 按 年 下 跌 8.6%), 當 中 持 未 到 期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萬 ( 按 年 跌 57.3%), 而 持 一 周 一 行 簽 注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438 萬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於 上 月 公 布, 今 年 3 月 登 記 來 港 的 內 地 入 境 團 僅 團, 比 去 年 同 期 的 團 急 跌 48.8%; 而 今 年 首 季 亦 只 得 團, 比 去 年 同 期 跌 59.3%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大 幅 下 跌 除 了 影 響 領 隊 和 導 遊 的 生 計 外, 亦 波 及 飲 食 業 和 零 售 業, 以 致 近 月 已 有 多 間 專 門 接 待 旅 行 團 的 酒 樓 和 商 店 相 繼 倒 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赴 港 旅 遊 政 策 收 緊, 是 否 內 地 人 士 個 人 遊 計 劃 ( 俗 稱 自 由 行 ) 訪 客 下 跌 的 成 因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42 4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二 ) 有 否 評 估 自 由 行 訪 客 人 數 下 跌, 對 旅 遊 酒 店 零 售 餐 飲 運 輸 地 產 等 行 業 有 何 影 響, 以 及 該 等 行 業 的 營 業 額 就 業 率 及 失 業 率 等 的 最 新 數 字 為 何 ; ( 三 ) 從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人 數 變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水 貨 活 動 在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實 施 後 減 少 了 多 少 ; ( 四 ) 自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至 今,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了 多 少 次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行 動, 以 及 在 該 等 行 動 中 拘 捕 了 多 少 人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五 ) 有 否 從 經 濟 角 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對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從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融 合 角 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如 何 有 助 於 解 決 兩 地 矛 盾 問 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有 否 令 內 地 人 士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做 法 產 生 反 感 和 不 滿 情 緒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政 府 在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前, 是 否 已 深 思 熟 慮 詳 細 分 析 和 研 究, 確 保 該 安 排 不 會 為 各 方 面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會 否 要 求 中 央 恢 復 實 施 一 簽 多 行 安 排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特 區 政 府 才 會 向 中 央 提 出 該 要 求 ; ( 十 ) 有 否 檢 視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跌 對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香 港 海 洋 公 園 昂 平 360 馬 場 等 的 入 場 人 次 和 收 益, 以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職 位 數 目 等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訪 客 人 數 下 跌, 與 反 水 貨 客 行 動 兩 地 矛 盾 問 題 旺 角 暴 亂 社 會 情 緒 鳩 嗚 行 動 等 有 甚 麼 關 係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26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5 October 2012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More information

306 立 法 會 2013 年 5 月 10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306 立 法 會 2013 年 5 月 10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30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5 月 10 日 星 期 五 Friday, 10 May 2013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22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4 月 14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14 April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8(2) 條 就 註 冊 中 醫 陳 通 進 行 研 訊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研 訊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6 年 3 月 2 日 下 午 4 時 至 4 時 45 分 研 訊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被 告 人 姓 名 : 註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docx 101 年 度 醫 師 職 業 醫 學 研 習 會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之 訓 練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1 月 10 日 早 上 10 時 起 至 該 期 額 滿 為 止, 惟 最 遲 須 於 該 期 開 課 前 3 星 期 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網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