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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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5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May 201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3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4 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5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6 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NICHOLAS W. YANG, J.P.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UNDER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副 局 長 鍾 偉 強 博 士, J.P. DR DAVID CHUNG WAI-KEUNG, J.P. UNDER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8 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廢 物 處 置 ( 指 定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1) 公 告... 49/ 年 廢 物 處 置 ( 建 築 廢 物 處 置 收 費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4) 公 告... 50/ 年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例... 51/201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Waste Disposal (Designate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Regulation (Amendment of Schedule 1) Notice /2016 Waste Disposal (Charge for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Regulation (Amendment of Schedule 4) Notice /2016 Pharmacy and Poisons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 /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91 號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10 1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第 92 號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第 93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6/2017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4 號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基 金 2014 年 年 報 Other Papers No. 91 Quality Education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92 Education Development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93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pproved budget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for the financial year 2016/2017 No. 94 Supplementary Legal Aid Fund Annual Report 2014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抵 銷 安 排 Arrangement for Offsetting Severance Payments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1.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去 年 年 底 展 開 的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的 議 題 之 一, 是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制 度 下 的 對 沖 安 排 ( 即 僱 主 可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 章 ),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積 金
1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有 打 工 仔 女 向 本 人 反 映, 對 沖 安 排 大 大 削 弱 他 們 的 退 休 保 障, 因 此 他 們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廢 除 對 沖 安 排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就 按 不 同 模 擬 方 案 修 訂 對 沖 安 排 會 對 社 會 和 經 濟 造 成 的 影 響 進 行 分 析 ; 如 有, 各 模 擬 方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所 採 用 的 分 析 方 法, 以 及 完 成 分 析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受 聘 於 各 政 府 部 門 而 其 累 算 權 益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下 列 資 料 :(i) 所 涉 人 數 (ii)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額 (iii) 進 行 對 沖 後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剩 餘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以 及 (iv) 進 行 對 沖 後 政 府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剩 餘 總 額 ( 以 下 表 列 出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i) (ii) (iii) (iv)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受 聘 於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以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而 其 累 算 權 益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僱 員 的 下 列 資 料 ( 使 用 與 上 表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i) 所 涉 人 數 (ii)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額 (iii) 進 行 對 沖 後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剩 餘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以 及 (iv) 進 行 對 沖 後 僱 主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剩 餘 總 額 ; 及 ( 四 ) 有 否 計 劃 於 本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中 止 的 日 期 ( 即 2016 年 7 月 16 日 ) 前 交 代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 如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回 應 如 下 :
12 1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一 )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仍 有 兩 個 月 的 時 間, 至 本 年 6 月 21 日 結 束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對 沖 是 這 次 諮 詢 中 的 一 個 重 點 議 題, 但 現 時 扶 貧 委 員 會 或 公 眾 諮 詢 的 討 論 尚 未 進 入 具 體 方 案 階 段 政 府 會 在 餘 下 時 間 繼 續 聽 取 不 同 人 士 和 團 體 ( 包 括 學 者 和 智 庫 組 織 等 ) 對 強 積 金 對 沖 的 意 見, 包 括 妥 善 處 理 對 沖 問 題 的 具 體 方 案, 特 別 是 如 何 理 順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強 積 金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政 府 在 過 程 中 可 擔 當 怎 樣 的 角 色 以 助 對 沖 問 題 妥 善 解 決 ( 二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過 往 並 沒 有 收 集 各 局 / 部 門 以 強 積 金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相 關 金 額 和 人 數 數 字 ( 三 ) 政 府 並 非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聘 用 員 工 的 僱 主, 並 沒 有 關 於 該 等 員 工 的 強 積 金 資 料 ( 四 )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期 結 束 後, 顧 問 公 司 會 整 理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進 行 全 面 和 客 觀 分 析, 隨 後 撰 寫 詳 盡 報 告 提 交 扶 貧 委 員 會 討 論 顧 問 公 司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方 能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消 防 員 的 救 火 行 動 所 顯 露 的 問 題 Issues Revealed by a Fire-fighting Operation by Firemen 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19 日,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一 幢 樓 宇 發 生 一 宗 三 級 火 警 據 報, 消 防 員 擬 從 肇 事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取 水 進 行 灌 救 時 發 現 水 壓 不 穩, 因 此 需 接 駁 消 防 喉 至 街 道 消 防 栓 ( 俗 稱 街 井 ) 取 水, 再 經 消 防 泵 車 泵 水 灌 救 此 外, 有 8 條 消 防 喉 在 救 火 期 間 破 裂, 加 上 從 雲 梯 向 起 火 單 位 射 出 的 水 初 時 軟 弱 無 力, 消 防 員 需 耗 用 1 個 多 小 時 才 把 火 撲 滅 另 一 方 面, 據 悉 註 冊 承 辦 商 曾 為 肇 事 大 廈 進 行 消 防 裝 置 維 修 工 程, 但 有 關 消 防 裝 置 一 直 未 完 全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消 防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火 警 而 調 派 的 人 員 車 輛 及 裝 備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 二 ) 消 防 處 在 上 述 救 火 過 程 中 有 否 要 求 水 務 署 提 供 協 助, 提 高 附 近 街 井 的 水 壓, 以 方 便 灌 救 ; 若 有, 水 務 署 提 供 協 助 的
13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詳 情 是 甚 麼, 以 及 水 務 署 提 供 有 關 協 助 是 否 慣 常 做 法 ; 若 是 慣 常 做 法, 既 定 程 序 是 甚 麼 ; ( 三 ) 鑒 於 灣 仔 有 不 少 舊 式 樓 宇, 而 樓 宇 內 的 消 防 裝 置 未 達 最 新 的 要 求, 以 致 消 防 處 需 要 使 用 街 井 取 水 進 行 灌 救, 消 防 處 和 水 務 署 有 否 對 區 內 街 井 的 水 壓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進 行 定 期 聯 合 檢 查 ; 若 有, 檢 查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 四 ) 消 防 處 有 否 跟 進 肇 事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未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的 情 況 ; 若 有, 跟 進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五 ) 消 防 處 會 否 就 上 述 救 火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 例 如 肇 事 大 廈 消 防 裝 置 水 壓 不 穩 及 消 防 喉 破 裂 ) 進 行 詳 細 調 查 和 跟 進 ; 若 會, 具 體 計 劃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於 2016 年 4 月 19 日 下 午 12 時 47 分 接 獲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一 幢 樓 宇 發 生 火 警 的 報 告, 即 時 調 派 8 輛 消 防 車 及 1 輛 救 護 車 趕 赴 現 場 第 一 輛 消 防 車 於 下 午 12 時 49 分 ( 即 接 報 後 約 2 分 鐘 ) 抵 達 由 於 現 場 火 勢 猛 烈, 現 場 主 管 於 下 午 1 時 03 分 ( 即 到 場 後 約 14 分 鐘 ) 將 火 警 升 為 三 級, 並 召 喚 增 援 更 多 人 手 及 車 輛 到 場 處 理 事 故 火 警 在 下 午 2 時 07 分 被 撲 熄 消 防 處 共 調 派 了 100 名 消 防 和 救 護 人 員 16 輛 消 防 車 及 6 輛 救 護 車 處 理 該 宗 火 警 行 動 中, 消 防 處 調 派 了 兩 隊 煙 帽 隊 分 別 破 門 進 入 兩 個 涉 事 單 位 後, 再 動 用 兩 條 滅 火 喉 在 單 位 內 滅 火 ; 而 在 街 道 上 則 有 兩 輛 旋 轉 台 鋼 梯 車 分 別 升 起 鋼 梯, 靠 近 樓 宇 射 水 作 水 簾, 防 止 火 勢 從 樓 宇 外 牆 蔓 延 至 其 他 樓 層 ( 二 ) 按 既 定 機 制, 當 發 生 三 級 火 警 時,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會 立 刻 通 知 水 務 署 派 員 到 場 檢 查 涉 事 樓 宇 附 近 街 道 消 防 栓 ( 俗 稱 街 井 ) 的 供 水 情 況 此 外, 如 消 防 處 現 場 主 管 在 進 行 滅 火 及 救 援 行 動 期 間, 認 為 有 需 要 調 整 街 井 水 壓, 亦 會 透 過 消 防
14 1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通 訊 中 心 聯 絡 水 務 署 要 求 協 助 就 是 次 火 警 而 言, 當 火 警 升 為 三 級 後,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隨 即 按 上 述 機 制 向 水 務 署 要 求 派 員 到 場 協 助 水 務 署 人 員 及 後 到 達 火 警 現 場, 並 確 定 水 務 署 的 供 水 系 統 和 消 防 栓 的 水 壓 維 持 正 常 ( 三 ) 各 區 消 防 局 人 員 ( 包 括 灣 仔 區 ) 會 就 其 轄 下 區 內 的 街 道 消 防 栓 每 半 年 作 一 次 定 期 檢 查, 而 當 消 防 栓 維 修 或 改 裝 後, 消 防 人 員 亦 會 作 額 外 檢 查 如 發 現 消 防 栓 的 水 壓 或 水 量 未 能 合 乎 標 準, 消 防 人 員 會 通 知 水 務 署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消 防 處 會 制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另 外, 水 務 署 在 灣 仔 區 內 的 主 要 消 防 栓 裝 置 了 24 小 時 的 水 壓 記 錄 儀, 以 便 水 務 署 人 員 定 期 檢 視 區 內 供 水 水 壓 狀 況, 確 保 水 壓 正 常 ( 四 ) 消 防 處 人 員 在 火 警 發 生 後 對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程 仍 在 進 行 中 同 時 消 防 處 亦 發 現 該 系 統 不 在 有 效 的 操 作 狀 態 在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程 方 面, 根 據 消 防 處 向 所 有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註 冊 承 辦 商 ) 發 出 的 通 函 第 3/2008 號, 如 須 關 閉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以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程 開 始 前 最 少 7 天 通 知 消 防 處 然 而, 消 防 處 僅 在 是 次 火 警 發 生 後 同 日 晚 上, 方 收 到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發 出 關 於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因 工 程 而 關 閉 的 通 知 書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 第 95B 章 ), 擁 有 裝 置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的 任 何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人, 須 保 持 該 等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時 刻 在 有 效 操 作 狀 態, 以 及 每 12 個 月 由 1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檢 查 該 等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最 少 1 次 每 當 檢 查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後,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於 完 成 檢 查 後 14 天 內, 向 指 示 他 進 行 檢 查 的 人 發 出 一 份 證 明 書 ( 即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 並 將 副 本 送 交 消 防 處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紀 錄, 該 樓 宇 最 近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是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於 去 年 3 月 發 出, 證 明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包 括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 合 乎 規 格, 而 有 關 年 檢 證 書 已 於 今 年 3 月 到 期 但 直 至 火 警 發 生 當 天 (4 月 19 日 ), 消 防 處 仍 未 有 收 到 有 關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15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消 防 處 已 就 有 關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並 會 聯 絡 相 關 持 份 者,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此 外, 消 防 處 亦 已 發 出 信 函, 提 醒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關 因 工 程 而 需 要 關 閉 樓 宇 消 防 裝 置 的 程 序 和 通 報 機 制 ( 五 ) 消 防 處 現 正 跟 進 和 調 查 涉 事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保 養 事 宜, 如 發 現 有 違 反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的 情 況,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消 防 處 不 認 同 是 次 火 警 的 救 火 過 程 有 失 誤 至 於 滅 火 裝 備 方 面, 消 防 處 採 購 的 消 防 喉 全 部 符 合 相 關 的 英 國 標 準 BS6391:2009 此 外, 消 防 處 有 既 定 指 引 檢 查 消 防 喉, 消 防 人 員 在 接 收 新 的 消 防 喉 在 火 場 使 用 後 維 修 後 及 每 12 個 月 均 需 要 為 消 防 喉 進 行 測 試 已 通 過 測 試 的 消 防 喉, 才 可 在 行 動 中 使 用 在 是 次 火 警 中, 共 有 8 條 消 防 喉 受 損, 當 中 除 了 1 條 消 防 喉 懷 疑 被 火 警 現 場 墮 下 的 雜 物 損 壞 外, 其 餘 均 屬 輕 微 破 損, 現 場 的 消 防 人 員 亦 已 立 刻 使 用 其 他 消 防 喉 作 替 換, 以 確 保 滅 火 工 作 不 受 影 響 消 防 處 會 繼 續 在 每 宗 滅 火 行 動 中, 配 備 足 夠 的 備 用 裝 備, 以 應 付 不 同 的 突 發 情 況 離 境 航 機 乘 客 手 提 行 李 的 安 全 檢 查 Security Checks on Cabin Baggage of Departing Air Passengers 3.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28 日, 正 準 備 乘 搭 航 班 前 往 美 國 的 行 政 長 官 幼 女 在 進 入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禁 區 後, 才 發 覺 遺 留 了 一 件 手 提 行 李 於 禁 區 外, 並 向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求 助 其 後,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從 機 場 保 安 公 司 職 員 手 上 領 回 有 關 行 李, 攜 帶 行 李 通 過 安 全 檢 查 ( 安 檢 ), 然 後 將 行 李 帶 入 禁 區 交 回 物 主 該 事 件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機 場 的 安 檢 措 施 是 否 有 漏 洞 有 市 民 質 疑 機 場 人 員 ( 包 括 保 安 公 司 及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 在 此 事 件 中 有 否 特 事 特 辦, 沒 有 按 安 檢 規 定 行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房 局 ) 局 長 在 4 月 初 表 示, 已 經 要 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就 事 件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但 該 事 件 不 影 響 機 場 安 全 根 據 航 空 保 安 條 例 ( 第 494 章 ) 第 28 條, 航 空 保 安 監 督 可 向 該 條 第 (3) 款 適 用 的 任 何 人 發 出 保 安 指 示, 要 求 他 採 取 指 示 內 指 明 的 措 施, 而 如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遵 從 指 示, 即 屬 犯 罪 此 外, 據 報,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16 1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會 向 聯 合 國 轄 下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提 交 的 文 件 訂 明, 在 進 行 安 檢 時, 手 提 行 李 必 須 與 物 主 配 對 ( 同 行 同 檢 規 定 ), 並 須 放 於 桌 上 由 物 主 打 開 以 供 安 檢 人 員 檢 查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機 場 人 員 代 乘 客 攜 帶 行 李 進 入 禁 區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詳 情 為 何 ; 機 管 局 有 否 就 每 宗 個 案 向 運 房 局 提 交 報 告 ; 公 眾 可 否 取 閱 這 些 報 告 ; 如 可, 途 徑 為 何 ; ( 二 ) 已 進 入 禁 區 但 把 手 提 行 李 遺 留 在 禁 區 外 的 乘 客 可 否 要 求 機 場 人 員 代 他 們 領 回 有 關 行 李 並 帶 入 禁 區 交 回 ; ( 三 ) 運 房 局 局 長 指 是 次 事 件 不 影 響 機 場 安 全 的 具 體 理 據 為 何 ; ( 四 ) 航 空 保 安 監 督 有 否 根 據 上 述 條 文, 就 上 述 同 行 同 檢 規 定 發 出 保 安 指 示 ; 如 有, 在 是 次 事 件 中 有 否 任 何 人 沒 有 遵 從 有 關 指 示 ; 如 有, 當 局 有 否 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包 括 法 律 行 動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機 管 局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就 是 次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及 提 交 報 告 ; 如 會, 當 局 會 否 在 收 到 報 告 後 予 以 公 開 ; 及 ( 六 ) 會 否 因 應 是 次 事 件,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機 場 保 安 措 施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6 個 部 分, 在 諮 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及 民 航 處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香 港 一 直 嚴 格 遵 行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就 航 空 保 安 的 規 定, 以 制 訂 本 地 的 航 空 保 安 要 求 從 機 場 保 安 的 角 度 而 言, 所 有 乘 客 職 員 及 機 組 人 員, 以 及 他 們 的 行 李, 必 須 先 經 過 嚴 格 的 保 安 檢 查, 才 能 進 入 高 度 保 安 禁 區 及 登 上 飛 機 有 關 旅 客 和 行 李 的 保 安 檢 查,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要 求 載 於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7 及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航 空 保 安 手 冊, 主 要 要 求
1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包 括 :(a) 旅 客 及 手 提 行 李 須 經 過 檢 查, 方 可 登 機 ; 以 及 (b)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檢 查 操 作 員 會 挑 選 行 李 作 第 二 次 檢 查, 包 括 人 手 搜 查 對 手 提 行 李 所 作 的 人 手 搜 查, 必 須 在 行 李 物 主 面 前 進 行, 而 且 行 李 最 好 是 由 旅 客 親 自 打 開 據 了 解, 質 詢 所 提 述 的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文 件, 是 該 協 會 在 2008 年 一 個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工 作 會 議 中 發 表 的 有 關 進 行 人 手 搜 查 的 訓 練 之 工 作 文 件, 內 容 所 指 的 是 人 手 搜 查 手 提 行 李 的 程 序 就 今 年 3 月 27 日 晚 上 至 3 月 28 日 凌 晨 發 生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遺 失 行 李 事 件,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於 4 月 25 日 向 政 府 呈 交 報 告, 而 政 府 亦 已 於 同 日 公 開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機 管 局 根 據 當 日 值 勤 報 告 和 機 場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錄 像, 以 及 由 機 場 保 安 公 司 和 相 關 航 空 公 司 就 事 件 經 過 提 供 的 資 料, 審 視 在 處 理 該 事 件 時,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的 航 空 保 安 要 求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確 認, 事 件 的 處 理 沒 有 違 反 機 場 保 安 規 定 及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標 準 在 機 場 保 安 方 面, 報 告 指 出, 有 關 手 提 行 李 在 離 境 大 堂 被 發 現 後 曾 通 過 爆 炸 品 檢 查 測 試 並 確 認 物 主 ; 行 李 在 進 入 離 境 禁 區 前, 通 過 符 合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規 定 的 X 光 檢 查, 但 無 須 進 行 第 二 次 檢 查 ; 而 當 物 主 上 機 前, 亦 已 按 照 航 班 目 的 地 有 關 當 局 的 要 求, 手 提 行 李 於 登 機 閘 口 再 通 過 保 安 檢 查 經 保 安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及 民 航 處 審 視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內 容 後, 政 府 同 意 報 告 所 指, 事 件 的 處 理 沒 有 違 反 機 場 保 安 規 定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亦 提 及 機 管 局 處 理 失 物 認 領 的 程 序, 如 已 確 認 物 主 身 份 而 物 主 身 處 禁 區 範 圍, 在 人 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機 管 局 或 其 失 物 認 領 服 務 承 辦 商 職 員, 在 職 員 及 有 關 物 件 通 過 所 需 保 安 檢 查 後, 可 把 物 件 帶 進 禁 區 範 圍 歸 還 物 主 在 2015 年 3 月 至 2016 年 3 月 期 間, 共 有 517 宗 機 管 局 及 其 失 物 認 領 服 務 承 辦 商 職 員 將 已 獲 認 領 物 件 帶 入 機 場 禁 區 交 還 物 主 的 個 案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在 遵 守 機 場 保 安 檢 查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機 管 局 並 沒 有 限 制 航 空 公 司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協 助 把 已 獲 認 領 的 物 件 帶 進 禁 區 範 圍, 並 歸 還 有 關 乘 客 至 於 個 別 航 空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此 等 服 務, 是 航 空 公 司 的 決 定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對 航 空 保 安 的 最 新 要 求 及 更 新, 確 保 香 港 航 空 保 安 的 規 定 與 之 符 合, 以 保 障 航 空 安 全
18 1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及 保 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權 益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5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4.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美 國 國 務 院 每 年 發 表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就 各 國 / 地 區 販 運 人 口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報 告 按 各 國 / 地 區 政 府 在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表 現 把 有 關 國 家 / 地 區 分 為 三 級, 以 一 級 為 最 佳 去 年 7 月 的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再 次 將 香 港 列 為 二 級, 並 指 出 香 港 是 販 運 人 口 作 色 情 賣 淫 及 強 迫 勞 工 的 目 的 地 轉 運 地 及 來 源 地 報 告 特 別 強 調 本 港 有 剝 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的 情 況 : 部 分 受 聘 於 私 人 住 所 的 外 傭 成 為 強 迫 勞 工 的 受 害 者 ( 當 中 有 外 傭 表 示 每 天 需 工 作 17 小 時 ) 部 分 職 業 介 紹 所 ( 包 括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 收 取 超 出 法 例 規 定 的 求 職 者 佣 金, 更 有 被 僱 主 虐 待 的 外 傭 因 擔 心 失 去 工 作 及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而 不 願 意 作 出 舉 報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至 今 推 行 了 甚 麼 新 措 施, 以 回 應 上 述 報 告 對 本 港 提 出 的 質 疑 ; 當 局 在 制 訂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措 施 時, 會 否 以 上 述 報 告 日 後 把 香 港 列 為 一 級 作 目 標 ; ( 二 ) 鑒 於 當 局 表 示, 勞 工 處 自 2014 年 4 月 增 加 人 手,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巡 查 工 作, 而 巡 查 次 數 已 由 過 往 每 年 次 增 加 至 次 ( 增 幅 達 38%), 勞 工 處 增 加 人 手 的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總 數 及 勞 工 處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為 何 ; 為 應 付 巡 查 工 作 量 及 相 關 投 訴 個 案 不 斷 增 加 的 情 況,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進 一 步 增 加 人 手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過 去 5 年, 因 違 例 而 遭 檢 控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它 們 所 涉 罪 行, 以 及 法 庭 對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施 加 的 懲 罰 一 般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保 安 局 後, 我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美 國 國 務 院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對 政 府 過 去 在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方 面 的 成 果 予 以 肯 定, 但 報 告 內 部 分 描 述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政 府 對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的 積 極 承 擔 及 努 力 政 府 尤 其
19 ( 二 ) 至 ( 四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不 同 意 報 告 所 指 香 港 是 販 運 男 性 女 性 及 兒 童 被 迫 作 色 情 賣 淫 及 強 迫 勞 工 的 目 的 地 轉 運 地 及 來 源 地 香 港 的 法 例 已 為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全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為 執 法 部 門 的 工 作 提 供 堅 實 的 基 礎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作, 政 府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的 措 施 包 括 辨 識 受 害 人 執 法 檢 控 保 護 受 害 人 及 國 際 合 作 等 方 面 每 年, 數 以 百 計 的 執 法 人 員 會 接 受 有 關 販 運 人 口 及 識 別 受 害 人 的 專 業 訓 練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亦 將 更 新 鑒 辨 受 害 人 指 引, 以 更 全 面 分 析 案 情 並 確 保 真 正 受 害 人 能 得 到 適 切 援 助 執 法 部 門 會 嚴 正 處 理 任 何 舉 報, 並 與 各 國 領 事 館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密 切 聯 繫, 聯 手 打 擊 有 關 罪 犯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 事 務 科 )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 第 57A 章 ), 並 透 過 進 行 例 行 和 突 擊 巡 查 調 查 投 訴 及 對 涉 嫌 違 法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提 出 檢 控 等 執 法 行 動,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已 於 過 去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增 加 人 手 ;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事 務 科 分 別 有 8 名 及 1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並 會 在 年 度 進 一 步 增 加 4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為 促 進 業 界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服 務 質 素, 勞 工 處 處 長 擬 發 布 實 務 守 則, 並 指 明 職 業 介 紹 所 在 營 運 時 必 須 依 循 勞 工 處 正 就 守 則 草 擬 本 進 行 諮 詢 勞 工 處 會 考 慮 在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在 修 訂 後 頒 布 守 則, 要 求 職 業 介 紹 所 遵 守 勞 工 處 會 適 時 檢 討 人 手 安 排, 以 配 合 有 關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第 XII 部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的 工 作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以 提 高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對 各 方 權 責 的 認 知 過 去 3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目 和 巡 查 數 字, 以 及 過 去 5 年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字 及 詳 情 載 於 附 表
20 2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附 表 表 一 :2013 年 至 2015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及 巡 查 數 字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間 間 間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次 次 次 表 二 :2011 年 至 2015 年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字 及 詳 情 被 成 功 檢 控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5 間 2 間 5 間 4 間 12 間 註 :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所 涉 罪 行 包 括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或 收 取 求 職 者 佣 金 最 高 限 額 的 附 表 2 未 有 按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或 營 業 地 址 的 變 動 在 刑 罰 方 面, 因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或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而 被 定 罪 的 有 關 個 案 分 別 被 判 罰 款 1,500 元 至 45,000 元 不 等 因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或 附 表 2 未 有 按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或 營 業 地 址 的 變 動 而 被 定 罪 的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分 別 被 罰 款 800 元 至 4,500 元 不 等 尚 未 展 開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和 有 關 的 規 劃 標 準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Projects Which have not yet Commenced and Relevant Planning Standards 5.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全 港 有 不 少 多 年 前 已 分 別 由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或 有 關 區 議 會 通 過 進 行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至 今 尚 未 展 開 該 等 工 程 計 劃 包 括 : 馬 鞍 山 鞍 祿 街 毗 鄰 馬 鞍 山 警 署 的 馬 鞍 山 第 103 區 體 育 館 馬 鞍 山 恒 明 街 及 恒 輝 街 交 界 旁 的 馬 鞍 山 第 90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西 貢 第 4 區 體 育 館 及 市 鎮 廣 場 等 據 報, 有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社 區 的 文 娛 康 樂 設 施 及 活 動 空 間 不 足, 而 政 府 的 規 劃 亦 有 欠 周 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考 慮 在 向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時, 把 上 述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申 請 與 全 港 性 工 程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分 隊 排 列, 以 期 減 少 前 者 需 輪 候 審 批 的 時 間 ;
2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現 時 有 多 少 項 上 述 的 工 程 計 劃 仍 未 獲 撥 款 進 行 ; 當 局 預 計 何 時 向 本 會 提 交 有 關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申 請 ( 以 表 詳 細 列 出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會 按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規 劃 標 準 提 供 各 區 的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但 現 時 有 不 少 地 區 ( 例 如 沙 田 及 將 軍 澳 ) 的 有 關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卻 因 欠 缺 土 地 或 未 獲 撥 款 而 遲 遲 未 展 開, 目 前 分 別 有 哪 些 地 區 已 符 合 及 未 符 合 有 關 的 規 劃 標 準 ; 鑒 於 市 民 對 該 等 設 施 的 需 求 較 以 往 殷 切, 政 府 會 否 重 新 檢 討 有 關 的 標 準 ; 如 會,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擬 定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每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項 目 及 次 序 時, 均 會 通 盤 考 慮 各 項 建 議 的 緩 急 先 後 是 否 已 完 成 諮 詢, 以 及 財 委 會 的 審 議 進 度 等 因 素 政 府 會 一 如 既 往, 與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委 會 各 委 員 緊 密 合 作, 以 期 能 適 時 完 成 審 議 有 關 項 目 ( 二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每 年 均 會 向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遺 留 下 來 的 139 項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的 最 新 情 況, 而 最 近 一 次 的 報 告 已 於 2015 年 11 月 呈 交 截 止 2016 年 3 月 底, 該 139 項 工 程 計 劃 中 有 63 項 已 完 成 7 項 正 在 興 建 或 已 獲 立 法 會 撥 款 2 項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並 等 待 財 委 會 撥 款,17 項 諮 詢 區 議 會 後 決 定 擱 置 或 取 消 餘 下 的 50 項 中 有 9 項 已 完 成 局 部 發 展 8 項 已 達 較 後 期 規 劃 階 段 3 項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規 劃 工 作 9 項 正 在 覆 檢, 而 21 項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或 被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的 項 目 這 些 工 程 計 劃 的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此 外, 在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共 有 13 項 由 區 議 會 主 導 與 地 區 民 生 文 化 及 康 樂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程 仍 未 獲 撥 款 進 行, 有 關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見 附 件 二 地 區 工 程 會 繼 續 按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的 既 定 程 序 推 展, 推 展 所 需 的 時 間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包 括 個 別 工 程 項 目 的 迫 切 性 範 圍 複 雜 程 度 持 份 者 ( 包 括 相 關 區 議 會 ) 意 見 和 可
22 2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用 資 源 等 當 工 程 計 劃 獲 批 撥 款 後, 我 們 會 盡 快 動 工 及 按 時 完 成 工 程, 以 期 盡 早 開 放 設 施 予 市 民 使 用 ( 三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四 章 康 樂 休 憩 用 地 及 綠 化 列 載 主 要 康 樂 活 動 設 施 的 供 應 標 準, 以 及 康 樂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供 應 標 準 籌 劃 和 提 供 各 類 康 樂 設 施 的 工 作, 涉 及 多 個 不 同 機 構 和 團 體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的 康 樂 設 施, 主 要 是 由 康 文 署 提 供 予 公 眾 使 用 的 康 樂 設 施, 以 及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提 供 予 居 民 使 用 的 康 樂 設 施 康 文 署 轄 下 各 區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三 政 府 會 繼 續 參 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載 的 指 引 規 劃 康 樂 和 休 憩 設 施, 也 會 同 時 考 慮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有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研 究 調 查 所 顯 示 公 眾 對 不 同 體 育 運 動 的 喜 好 區 議 會 和 相 關 體 育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及 由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的 水 平 等, 以 提 供 設 施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要 鑒 於 標 準 與 準 則 相 關 的 章 節 上 一 次 全 面 檢 討 已 經 是 1998 年,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去 年 在 體 育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以 審 視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程 度, 並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和 如 何 修 訂 現 行 的 標 準 與 準 則, 使 之 更 能 配 合 需 求 情 況 我 們 參 考 工 作 小 組 的 意 見 後, 計 劃 委 託 顧 問 就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求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並 為 未 來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提 出 建 議, 以 配 合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工 作 小 組 希 望 在 2017 年 完 成 有 關 的 檢 討 工 作 和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附 件 一 仍 未 獲 撥 款 的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工 程 項 目 (1) 已 完 成 局 部 發 展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東 區 鯉 魚 門 公 園 及 度 假 村 的 營 地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 南 區 赤 柱 正 灘 重 新 鋪 沙 工 程 3 油 尖 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地 區 公 園
23 地 區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工 程 名 稱 4 觀 塘 藍 田 公 園 ( 第 II 期 )( 即 馬 游 塘 中 堆 填 區 ) 5 離 島 長 洲 觀 音 灣 泳 灘 服 務 館 6 沙 田 馬 鞍 山 第 90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7 沙 田 沙 田 第 11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8 荃 灣 近 水 灣 泳 灘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9 元 朗 洪 水 橋 市 鎮 廣 場 (2)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深 水 埗 深 水 埗 西 北 九 龍 填 海 區 六 號 地 盤 體 育 館 五 (1) 人 足 球 場 及 公 共 圖 書 館 設 施 (2) 2 大 埔 大 埔 第 1 區 體 育 館 社 區 會 堂 及 足 球 場 註 : (1)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盡 快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原 有 工 程 名 稱 是 通 州 街 市 政 大 廈 (2)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盡 快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原 有 工 程 項 目 是 大 埔 新 文 娛 中 心, 由 於 政 府 正 籌 劃 於 北 區 ( 粉 嶺 ) 興 建 服 務 整 個 新 界 東 的 跨 區 文 化 中 心, 因 此 康 文 署 正 籌 劃 提 升 現 有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的 設 施 大 埔 區 議 會 轄 下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09 年 7 月 及 2010 年 1 月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並 支 持 是 項 提 升 工 程 計 劃 (3) 已 達 較 後 期 規 劃 階 段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東 區 鰂 魚 涌 公 園 第 II 期 ( 第 2 和 3 階 段 ) 2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47 及 48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 第 一 期 ) 3 北 區 新 界 東 文 化 中 心 4 屯 門 屯 門 第 27 區 ( 三 聖 )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5 屯 門 屯 門 第 17 區 ( 工 業 城 ) 康 樂 場 地 及 毗 鄰 土 地 6 大 埔 大 埔 第 6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7 大 埔 (3) 大 埔 第 33 區 11 人 人 造 草 地 足 球 暨 欖 球 場 8 荃 灣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 荃 灣 曹 公 潭 谷 ) 註 : (3) 原 有 工 程 名 稱 是 大 埔 第 33 區 遊 樂 場
24 2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4)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規 劃 工 作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西 貢 西 貢 第 4 區 綜 合 大 樓 市 鎮 廣 場 及 重 建 惠 民 路 遊 樂 場 2 大 埔 大 埔 船 灣 堆 填 區 高 爾 夫 球 場 3 元 朗 錦 田 八 鄉 體 育 館 (5) 正 在 覆 檢 中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灣 仔 摩 頓 臺 的 新 網 球 中 心 連 停 車 場 2 沙 田 沙 田 公 共 圖 書 館 擴 展 工 程 3 沙 田 馬 鞍 山 第 103 區 體 育 館 4 沙 田 重 新 發 展 沙 田 火 炭 熟 食 市 場 5 離 島 離 島 區 文 娛 中 心 6 西 貢 在 西 貢 區 將 軍 澳 第 66 區 興 建 的 文 娛 中 心 7 屯 門 紅 樓 公 園 ( 青 山 農 場 舊 址 ) 8 元 朗 元 朗 第 12 區 體 育 館 9 元 朗 元 朗 舊 墟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6)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 被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i)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1 九 龍 城 老 龍 坑 公 園 2 深 水 埗 荔 枝 角 公 園 第 III 期 ( 室 內 康 樂 中 心 第 IB 階 段 ) 3 油 尖 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D10 道 路 旁 的 休 憩 用 地 發 展 4 大 埔 大 埔 第 74 區 大 尾 督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擴 展 工 程 (ii)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項 目 5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遊 樂 場 改 善 工 程 6 觀 塘 啟 德 公 園 7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20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8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17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9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27D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0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4 區 ( 餘 段 )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1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37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2 大 埔 大 埔 第 6 區 體 育 館 13 大 埔 大 埔 第 31 區 下 坑 鄉 村 遊 樂 場
25 地 區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大 埔 大 埔 第 32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15 荃 灣 荃 灣 第 2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6 荃 灣 荃 灣 第 3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7 元 朗 錦 田 游 泳 池 場 館 工 程 名 稱 18 元 朗 洪 水 橋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第 I 期 工 程 19 元 朗 元 朗 第 12 區 運 動 場 館 及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20 元 朗 洪 水 橋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第 II 期 工 程 21 元 朗 洪 水 橋 綜 合 大 樓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與 地 區 民 生 文 化 及 康 樂 發 展 有 關 而 仍 未 獲 撥 款 的 項 目 附 件 二 地 區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進 度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1 東 區 東 區 文 化 廣 場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已 獲 立 2 觀 塘 觀 塘 崇 仁 街 升 降 機 塔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3 九 龍 城 活 化 和 發 展 牛 棚 後 方 用 地 過, 有 待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4 油 尖 旺 油 尖 旺 多 元 文 化 活 動 中 心 5 大 埔 改 裝 大 埔 官 立 中 學 作 藝 術 中 心 6 元 朗 興 建 元 朗 區 綜 合 服 務 大 樓 7 屯 門 活 化 屯 門 河 及 市 中 心 環 境 8 推 動 屯 門 青 少 年 發 展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需 於 財 委 會 分 開 表 決, 將 盡 快 連 同 項 目 的 非 工 程 部 分 一 併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9 灣 仔 興 建 摩 頓 臺 活 動 中 心 已 列 入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10 觀 塘 觀 塘 海 濱 音 樂 噴 泉 員 會 議 程, 有 待 審 議 11 大 埔 改 善 林 村 許 願 廣 場 的 旅 遊 配 套 設 施
26 2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地 區 項 目 12 西 貢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13 重 建 橋 咀 碼 頭 撥 款 申 請 進 度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將 盡 快 提 交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各 區 休 憩 及 康 樂 場 地 的 面 積 及 數 量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已 刊 憲 場 地 ) 分 區 休 憩 和 康 樂 場 地 面 積 ( 公 頃 ) # * 數 目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離 島 屯 門 元 朗 葵 青 荃 灣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合 共 附 件 三 註 : # 包 括 室 內 及 室 外 的 康 樂 設 施 用 地 和 路 邊 美 化 市 容 地 * 包 括 體 育 館 大 球 場 運 動 場 大 型 公 園 公 園 / 花 園 / 休 憩 處 泳 灘 泳 池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及 度 假 營
2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Smart Traffic Management 6.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於 去 年 及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均 提 出 研 究 建 設 智 慧 城 市 智 慧 城 市 是 利 用 智 能 科 技 改 造 和 提 升 城 市 的 系 統 運 作 和 服 務, 從 而 優 化 城 市 的 功 能 此 外, 智 能 科 技 有 助 於 管 理 交 通 及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正 研 究 在 政 府 收 費 隧 道 和 道 路 的 人 手 收 費 亭 設 置 的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所 涉 的 (i) 技 術 詳 情 (ii) 開 發 及 運 作 成 本 及 (iii) 道 路 及 隧 道 名 稱, 以 及 (iv) 預 計 該 等 設 施 的 啟 用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就 第 ( 一 ) 項 的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而 言, 當 局 將 會 引 進 的 (i) 流 動 收 費 技 術, 以 及 (ii) 支 援 該 等 設 施 的 流 動 繳 費 方 法, 以 及 與 該 等 方 法 相 關 的 功 能 為 何 ; 當 局 在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時, 有 否 諮 詢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如 有, 諮 詢 的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正 進 行 的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 新 收 費 錶 ) 試 驗 計 劃 所 涉 的 收 費 錶 位 置 及 數 目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 四 ) 就 第 ( 三 ) 項 的 試 驗 計 劃 而 言,(i) 支 援 該 計 劃 的 流 動 繳 費 方 法, 以 及 與 該 等 方 法 相 關 的 功 能 (ii) 曾 進 行 實 地 測 試 計 劃 的 地 點, 以 及 (iii) 開 發 及 運 作 成 本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把 所 有 路 旁 停 車 位 的 收 費 錶 更 換 為 新 收 費 錶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在 引 入 新 收 費 錶 的 同 時, 向 使 用 環 保 車 輛 的 司 機 提 供 泊 車 優 惠, 以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採 用 該 等 車 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引 入 可 按 照 泊 車 位 地 點 及 使 用 率, 以 及 車 輛 平 均 停 泊 時 間 等 因 素 實 時 調 整 泊 車 費 的 收 費 錶, 以 調 節 路 旁 泊 車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開 放 泊 車 位 使 用 率 的 實 時 數 據, 以 便 利 司 機 選 擇 駕 駛 路 線 及 停 泊 位 置 ; 如 會 開 放 該 等 數 據,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8 2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六 ) 鑒 於 當 局 剛 完 成 中 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推 行 的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先 導 計 劃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以 及 正 計 劃 更 新 運 輸 署 的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如 何 使 該 兩 項 工 作 所 涉 的 電 腦 系 統, 與 上 述 各 項 的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所 涉 的 電 腦 系 統 兼 容, 並 採 用 統 一 及 開 放 的 資 訊 格 式, 以 便 利 市 民 使 用 該 等 系 統, 以 及 鼓 勵 公 私 營 機 構 利 用 有 關 數 據 進 行 交 通 研 究 ; 如 會 進 行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莫 乃 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及 ( 二 ) 運 輸 署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撥 款, 在 7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和 道 路 ( 即 香 港 仔 隧 道 海 底 隧 道 獅 子 山 隧 道 城 門 隧 道 將 軍 澳 隧 道 青 嶼 幹 線 和 青 沙 公 路 ) 引 入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以 便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另 一 付 費 方 式 ( 即 使 用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 的 選 擇 運 輸 署 在 獲 得 撥 款 後, 一 直 與 機 電 工 程 署 就 項 目 的 技 術 細 節 積 極 進 行 預 備 及 前 期 工 作, 當 中 主 要 包 括 安 排 改 裝 各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和 道 路 現 有 的 人 手 收 費 系 統 安 裝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以 及 訂 定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合 約 要 求 及 細 則 現 時 改 裝 人 手 收 費 系 統 的 工 作 已 完 成 在 未 來 約 兩 個 月 內, 經 公 開 招 標 的 承 辦 商 會 開 展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的 系 統 設 計 ; 運 輸 署 亦 會 公 開 招 標 遴 選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我 們 須 就 電 子 繳 費 進 行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有 關 建 議 將 於 今 年 內 諮 詢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我 們 預 計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可 於 2017 年 年 中 起 分 階 段 在 上 述 7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投 入 服 務, 詳 情 屆 時 公 布 整 個 計 劃 的 成 本 費 用 預 算 約 為 4,553 萬 元, 而 營 運 開 支 預 計 為 每 年 1,500 萬 元 運 輸 署 計 劃 採 納 現 時 市 面 普 遍 的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收 費 技 術 駕 駛 人 士 只 需 在 讀 卡 器 的 最 少 2 厘 米 範 圍 內, 手 持 指 定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讀 卡 器 就 能 感 應 到 智 能 卡 的 資 料 以 進 行
29 ( 三 ) 及 ( 四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交 易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揀 選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在 訂 定 招 標 要 求 時, 署 方 曾 多 次 諮 詢 市 場 上 有 關 服 務 的 不 同 供 應 商 的 意 見, 以 了 解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在 市 場 上 的 現 有 運 作 模 式 和 技 術 發 展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約 個 電 子 收 費 錶, 支 援 合 共 約 個 收 費 路 旁 停 車 位 政 府 會 推 出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試 驗 計 劃, 研 究 引 進 附 設 新 特 點 和 功 能 的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包 括 測 試 不 同 的 繳 費 方 法 ( 例 如 採 用 交 易 速 度 更 快 的 新 型 號 讀 卡 器 以 接 受 八 達 通 卡 及 其 他 非 接 觸 式 交 易 繳 費 卡 付 費 ), 以 及 透 過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提 升 系 統 功 能 ( 例 如 自 動 上 載 交 易 和 使 用 數 據, 以 及 加 設 故 障 預 警 ) 等 政 府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已 遴 選 提 供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的 供 應 商, 現 正 就 新 系 統 和 功 能 進 行 設 計 工 作 實 地 測 試 將 在 油 尖 旺 灣 仔 元 朗 及 西 貢 4 區 共 約 120 個 收 費 路 旁 停 車 位 進 行, 現 階 段 未 落 實 新 收 費 錶 的 確 實 位 置 我 們 將 於 本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的 法 例 修 訂, 好 讓 實 地 測 試 可 在 2016 年 第 四 季 展 開, 以 期 在 2017 年 第 四 季 完 成 試 驗 計 劃 的 開 支 估 計 約 為 380 萬 元 我 們 會 在 試 驗 計 劃 實 施 後, 評 估 及 落 實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應 具 備 的 功 能 及 規 格, 以 全 面 取 代 現 有 的 停 車 收 費 錶 ( 五 ) 目 前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的 使 用 率 甚 高, 空 置 的 路 旁 泊 車 位 一 般 在 十 分 短 的 時 間 內 便 會 有 處 於 泊 車 位 附 近 的 車 輛 使 用, 因 此 運 輸 署 認 為 實 時 的 使 用 率 資 訊 未 必 能 為 不 是 身 處 空 置 泊 車 位 附 近 的 駕 駛 者 提 供 實 際 效 用, 故 現 時 並 沒 有 計 劃 收 集 和 發 放 空 置 路 旁 泊 車 位 的 實 時 數 據, 或 改 變 路 旁 泊 車 收 費 的 模 式 然 而, 運 輸 署 可 因 應 個 別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的 情 況 ( 例 如 交 通 狀 況 和 使 用 率 等 ), 考 慮 調 整 個 別 泊 車 位 的 收 費 至 於 向 環 保 車 輛 提 供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優 惠 的 建 議, 政 府 一 向 鼓 勵 市 民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以 減 少 使 用 私 家 車, 這 樣 既 比 較 環 保 亦 能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因 此 政 府 未 有 計 劃 向 環 保 車 輛 提 供 路 旁 泊 車 收 費 優 惠
30 3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六 ) 現 時, 運 輸 署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內 的 交 通 數 據, 如 行 車 方 向 路 口 轉 向 限 制 交 通 流 量 等, 已 整 合 為 一 套 採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格 式 的 智 能 道 路 網, 並 開 放 給 公 眾 使 用, 私 營 機 構 和 學 術 界 可 運 用 有 關 資 訊 作 發 展 其 他 智 能 運 輸 應 用 系 統 及 進 行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之 用 此 外, 其 他 實 時 交 通 數 據, 例 如 交 通 情 況 快 拍 圖 象 特 別 交 通 消 息 過 海 行 車 時 間 行 車 速 度 圖 等, 亦 已 採 用 通 用 數 碼 格 式, 並 透 過 政 府 公 共 資 料 入 門 網 站 資 料 一 線 通, 免 費 給 公 眾 使 用 將 來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提 升 後, 透 過 優 化 系 統 的 運 算 能 力, 將 會 提 供 更 多 交 通 數 據, 例 如 交 通 狀 況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及 行 程 時 間 的 估 算 等, 讓 運 輸 署 和 私 營 機 構 能 發 展 更 多 創 新 及 符 合 出 行 者 個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就 中 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及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將 來 所 收 集 到 的 實 時 數 據, 運 輸 署 會 就 發 放 有 關 資 訊 作 出 全 面 研 究, 目 標 是 透 過 發 放 此 等 資 訊 去 利 便 市 民 出 行 安 排 在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期 間, 有 部 分 公 眾 建 議 先 導 計 劃 的 收 費 系 統 應 與 現 時 行 車 隧 道 的 自 動 繳 費 系 統 做 到 互 相 兼 容 目 前 政 府 對 將 來 先 導 計 劃 所 應 採 用 的 科 技 及 收 費 方 式 持 開 放 態 度 我 們 將 為 先 導 計 劃 進 行 深 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其 中 包 括 研 究 先 導 計 劃 的 收 費 系 統 與 其 他 系 統 互 相 兼 容 所 採 用 的 資 訊 格 式 等 技 術 事 宜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安 全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Imported from Japan 7.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鑒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在 2011 年 發 生 核 輻 射 洩 漏 事 故 ( 福 島 核 事 故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已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78B 條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日 本 縣 ( 即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若 干 鮮 活 食 品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以 及 奶 粉 進 口, 並 啟 動 了 針 對 所 有 從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輻 射 檢 測 計 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福 島 核 事 故 發 生 至 今, 每 年 在 流 入 市 面 後 被 驗 出 輻 射 水 平 超 標 的 日 本 食 品 的 種 類 及 數 量 為 何 ;
3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當 局 就 進 口 食 品 中 某 些 放 射 性 核 素 ( 例 如 銫 ) 所 訂 的 食 物 檢 測 標 準 低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及 台 灣 ) 所 訂 的 標 準, 有 關 的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放 射 性 核 素 鍶 及 釙 分 別 會 引 致 血 癌 和 肺 癌, 為 何 當 局 沒 有 立 法 規 管 食 品 中 該 等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許 可 水 平 ; 當 局 會 否 把 鍶 及 釙 列 為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檢 測 項 目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當 局 現 時 只 禁 止 來 自 上 述 5 個 日 本 縣 的 食 品 進 口, 但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例 如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及 美 國 ) 禁 止 更 多 日 本 地 方 的 食 品 進 口, 當 局 採 取 較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寬 鬆 的 做 法 的 原 因 及 理 據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擴 大 禁 止 進 口 食 品 的 日 本 地 方 的 範 圍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有 一 些 市 面 出 售 的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產 地 資 料 籠 統 ( 例 如 只 概 括 地 標 示 日 本 ), 而 沒 有 標 示 出 產 有 關 食 品 的 縣 市 名 稱, 另 一 些 食 品 則 錯 誤 地 標 示 產 地,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的 入 口 商 及 零 售 商 有 否 違 反 有 關 的 食 品 標 籤 規 定 ; 如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會 否 立 法 規 定 進 口 食 品 包 裝 上 的 標 籤 須 標 示 詳 細 的 產 地 資 料 ; 如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有, 所 涉 法 例 及 罰 則 為 何 ; 自 福 島 核 事 故 發 生 至 今, 有 多 少 人 因 干 犯 有 關 罪 行 而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以 及 法 庭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一 般 懲 罰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署 長 於 2011 年 3 月 24 日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78B 條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 包 括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所 有 蔬 菜 及 水 果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及 奶 粉 進 口 香 港 來 自 上 述 5 個 縣 的 所 有 冷 凍 或 冷 藏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禽 蛋, 以 及 所 有 活 生 冷 凍 或 冷 藏 水 產 品, 在 進 口 香 港 前, 須 附 有 由 日 本 主 管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有 關 食 物 的 輻 射 水 平 沒 有 超 出 指 引 限 值, 否 則 禁 止 輸 入 本 港 上 述 命 令 仍 然 生 效, 任 何 人 違 反 命 令 的 任 何 條 款,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32 3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食 安 中 心 ) 一 直 以 來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加 強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輻 射 監 測 食 安 中 心 檢 測 從 日 本 進 口 的 每 批 食 物, 證 明 輻 射 水 平 合 格 後 才 放 行 此 外, 食 安 中 心 亦 透 過 恆 常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在 零 售 層 面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作 輻 射 測 試, 以 監 察 食 物 中 的 輻 射 水 平,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就 王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安 中 心 隨 即 加 強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輻 射 監 測 截 至 今 年 4 月 15 日, 食 安 中 心 已 檢 測 了 逾 32 萬 個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樣 本, 自 命 令 生 效 以 來, 所 有 樣 本 的 檢 測 結 果 均 合 格 食 安 中 心 並 於 每 個 工 作 天 在 網 頁 上 更 新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檢 測 的 結 果 和 最 新 數 字 ( 二 ) 及 ( 三 ) (1) 食 安 中 心 已 參 考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意 外 核 污 染 後 食 物 內 放 射 性 核 素 含 量 的 指 引 ( 指 引 ) 作 為 標 準, 以 檢 測 食 物 的 輻 射 水 平 該 指 引 為 國 際 認 可 的 標 準, 用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政 府 於 食 安 中 心 之 下 設 立 的 食 物 安 全 專 家 委 員 會 ( 專 家 委 員 會 ) 就 制 訂 食 物 安 全 策 略 和 措 施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專 家 委 員 會 認 為 碘 -131(I-131) 銫 -134(Cs-134) 及 銫 -137(Cs-137) 這 3 種 放 射 性 核 素 是 會 損 害 健 康 的 主 要 放 射 性 核 素, 並 與 核 事 故 緊 急 狀 況 至 為 相 關 該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食 安 中 心 採 用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指 引 作 為 標 準, 以 對 應 公 眾 對 食 物 安 全 關 注 的 做 法 適 當 此 外,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亦 規 定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 包 括 從 日 本 進 口 的 食 物 ), 必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四 ) 鑒 於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核 事 故, 個 別 國 家 或 地 區 都 會 因 應 其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和 本 土 情 況 實 施 它 們 認 為 適 合 的 措 施, 所 以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有 所 限 制 的 產 地 縣 份 數 目 或 食 物 種 類, 都 有 可 能 與 香 港 不 同 整 體 而 言, 相 較 澳 洲 新 西 蘭 加 拿 大 等 地 已 全 面 取 消 事 故 後 的 入 口 管 制 和 新 加 坡 只 有 限 度 (1)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由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和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共 同 建 立, 是 負 責 訂 定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標 準 和 指 引 的 國 際 機 關,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和 確 保 食 物 業 的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33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限 制 福 島 的 食 物 進 口 及 就 對 部 分 縣 的 食 物 進 口 設 立 條 件, 內 地 台 灣 韓 國 和 香 港 等 地 現 時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較 嚴 謹 至 於 美 國 的 管 制 措 施, 其 實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對 日 本 食 物 進 口 的 限 制 (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發 佈 的 第 進 口 警 示 ), 是 參 照 日 本 按 其 持 續 食 物 監 測 結 果 而 釐 定 的 禁 止 出 口 食 物 名 單, 並 按 日 本 不 時 更 新 的 名 單 作 出 變 動 ( 名 單 見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網 站 ), 即 是 說 美 國 禁 止 進 口 的 日 本 食 物 及 相 關 的 縣 份 全 以 日 本 已 實 施 的 出 口 管 制 措 施 為 藍 本 正 如 上 文 第 一 段 所 指,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輻 射 泄 漏 事 故 發 生 後, 食 環 署 署 長 已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 包 括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多 種 食 物 輸 入 本 港 食 安 中 心 亦 一 直 在 進 口 批 發 和 零 售 層 面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保 持 緊 密 監 測 檢 查 就 香 港 而 言, 除 了 日 本 當 局 禁 止 出 口 的 項 目 外, 不 能 進 口 到 香 港 的 食 物 還 包 括 食 環 署 署 長 所 發 出 的 命 令 所 涵 蓋 的 食 物 另 外, 正 如 上 文 第 ( 二 ) 及 第 ( 三 ) 部 分 所 述,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亦 規 定,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必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有 關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入 口 食 物 ( 包 括 日 本 食 物 ), 不 論 有 關 食 物 是 否 受 日 本 當 局 或 食 環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命 令 所 管 制, 均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我 們 會 因 應 事 態 的 發 展, 持 續 檢 視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當 中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國 際 組 織 ( 例 如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 的 評 估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管 制 措 施 本 地 的 食 物 監 察 結 果 日 本 當 局 處 理 福 島 核 電 站 事 故 的 情 況,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等 總 的 來 說, 食 物 安 全 是 我 們 的 首 要 關 注, 與 此 同 時 亦 需 顧 及 上 述 因 素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要 求 ( 五 ) 在 入 口 管 制 層 面, 食 安 中 心 在 日 常 檢 查 每 批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以 作 輻 射 測 試 時, 進 口 商 須 向 食 安 中 心 提 供 有 關 食 物 的 資 料 包 括 來 源 地 及 日 本 的 縣 份, 以 便 食 安 中 心 識 別 食 物 是 否 來 自 日 本 受 限 制 的 5 個 縣, 以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34 3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至 於 在 標 籤 層 面, 根 據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第 132W 章 )( 規 例 ),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必 須 在 標 籤 列 明 製 造 商 / 包 裝 商 的 名 稱 及 詳 細 地 址 否 則, 該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必 須 在 標 籤 列 有 原 產 國 家 的 說 明, 並 加 上 : (i) 香 港 的 經 銷 商 或 牌 子 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主 要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而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原 產 國 家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全 址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 或 (ii) 代 碼 標 記 以 識 別 該 原 產 國 的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而 該 代 碼 標 記 及 其 所 關 乎 的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詳 情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如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標 籤 列 有 食 物 原 產 國 家 的 說 明 已 符 合 上 述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註 明 個 別 縣 份 可 作 標 籤 的 補 充 性 資 料 在 溯 源 方 面,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第 612 章 ) 規 定 食 物 商 須 妥 為 備 存 交 易 紀 錄, 確 保 在 遇 上 食 物 事 故 時, 食 安 中 心 可 有 效 追 蹤 食 物 來 源 及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即 使 食 品 未 有 在 標 籤 標 示 該 食 物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資 料, 食 安 中 心 在 有 需 要 時 仍 可 根 據 食 物 商 備 存 的 交 易 紀 錄, 追 蹤 食 物 來 源,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 任 何 人 如 在 其 標 籤 上 對 所 售 賣 的 食 物 作 出 虛 假 說 明 或 在 食 物 的 性 質 物 質 或 品 質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即 屬 違 法 違 例 者 可 被 判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此 外, 根 據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商 品 說 明 就 貨 品 而 言,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及 透 過 任 何 途 經, 就 該 等 貨 品 或 該 等 貨 品 的 任 何 部 分 而 作 出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顯 示, 包 括 製 造 地 點 或 原 產 地 的 聲 稱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並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在 貨 品 或 包 裝 上 必 須 列 明 的 資 料, 然 而 在 營 商 過 程 或 業 務 運 作 中, 所 有 標 示 或 附 在 商 品 上 的 商 品 說 明 必 須 正 確 無 誤 商 戶 如 就 有 關 貨 品 作 出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達 關 鍵 程 度 的 陳 述, 可 構 成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罪 行 違 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5 年
35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食 安 中 心 在 恆 常 檢 查 日 本 食 物 時,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未 有 發 現 其 標 籤 方 面 違 規 的 情 況 燃 油 價 格 Fuel Prices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和 成 品 油 進 口 價 格 自 2011 年 至 今 的 累 計 跌 幅 分 別 高 達 75% 和 56%, 但 同 期 本 港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僅 下 跌 28.5% 因 此, 市 民 無 法 受 惠 於 國 際 油 價 顯 著 下 跌 此 外, 有 調 查 發 現, 本 港 有 3 間 油 公 司 所 售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幾 乎 一 致, 因 此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各 油 公 司 的 油 品 有 不 同 庫 存 量 不 同 的 入 口 時 間 及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來 源 地, 而 油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本 ( 例 如 運 輸 ) 亦 有 差 異,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上 述 油 公 司 所 售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幾 乎 一 致 的 原 因 ; 如 有 調 查,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進 行 調 查 ; ( 二 ) 鑒 於 本 港 的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跌 幅 與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及 經 提 煉 的 成 品 油 價 格 的 跌 幅 分 別 相 差 46.5 及 27.5 個 百 分 點,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此 差 距 是 否 合 理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論 為 合 理, 用 以 得 出 此 結 論 的 準 則 及 理 據 為 何 ; 若 研 究 結 論 為 不 合 理,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收 窄 該 等 價 格 差 距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指 出, 油 公 司 給 予 大 客 戶 ( 例 如 政 府 部 門 ) 較 大 的 折 扣 優 惠 的 做 法, 造 成 小 市 民 補 貼 大 客 戶, 以 及 顯 示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有 減 價 空 間,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要 求 油 公 司 調 低 油 價,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汽 油 價 格 對 民 生 及 物 流 運 輸 業 有 直 接 影 響 ( 例 如 影 響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收 費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其 油 品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情 況, 以 便 公 眾 可 監 察 油 公 司 定 價 時 有 否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鑒 於 油 公 司 需 從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中 收 回 地 價 地 租 及 稅 項 ( 例 如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等 營 運 成 本,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參
36 3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考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車 用 石 油 氣 上 限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的 定 價 方 程 式, 規 定 油 公 司 以 國 際 油 價 及 營 運 價 格 釐 定 其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 ( 六 ) 會 否 考 慮 在 招 標 出 售 油 站 用 地 時, 除 了 投 標 價 外, 採 納 油 品 質 素 及 零 售 價 格 等 作 為 審 批 投 標 書 的 準 則, 從 而 (i) 令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更 能 反 映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以 及 (ii) 將 經 營 油 站 門 檻 降 低, 以 吸 引 更 多 新 經 營 者 及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 如 會 考 慮,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鑒 於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為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時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調 查 的 完 成 日 期 及 何 時 公 布 結 果 ; 當 局 會 如 何 跟 進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綜 合 環 境 局 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質 詢 7 個 部 分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油 公 司 在 釐 定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時, 除 了 考 慮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外, 還 會 考 慮 稅 項 及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品 庫 存 地 價 等 ) 的 變 化, 而 相 關 的 資 料 均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政 府 是 無 權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政 府 的 工 作,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 並 同 時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作 出 選 擇 然 而, 政 府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有 空 間 時, 我 們 會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雖 然 相 若, 但 各 油 公 司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的 各 種 折 扣 及 其 他 優 惠 不 盡 相 同, 消 費 者 要 支 付 的 價 錢, 實 際 有 所 差 異
37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及 ( 三 ) 香 港 沒 有 煉 油 廠, 在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成 品 油 (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把 原 油 經 過 提 煉 加 工 等 工 序 而 製 成 的 產 品, 與 原 油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所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時 間 及 幅 度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如 前 文 所 言,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比 較 適 合 在 評 估 本 地 燃 油 售 價 的 調 整 是 否 跟 隨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時, 我 們 應 考 慮 售 價 內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部 分, 而 不 應 計 及 售 價 內 其 他 的 組 成 部 分 ( 即 稅 項 和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 當 進 口 價 下 跌 時, 如 果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入 口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進 口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百 分 比 亦 會 較 入 口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因 此, 單 純 比 較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與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切 的 比 較 此 外, 由 於 油 公 司 會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各 種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消 費 者 實 際 要 支 付 的 價 錢, 會 比 油 站 所 示 的 售 價 為 低 油 價 在 2014 年 年 中 開 始 有 顯 著 的 波 動 根 據 我 們 的 資 料 分 析, 本 年 2 月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格, 較 在 2014 年 6 月 的 高 峰 期 下 跌 約 每 公 升 3.7 元 ( 約 六 成 )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進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車 用 燃 油 的 售 價, 累 積 減 幅 約 每 公 升 3.7 元, 亦 即 為 車 用 燃 油 入 口 價 高 峰 期 的 六 成 左 右 ( 汽 油 高 峰 期 進 口 價 為 2014 年 6 月 的 每 公 升 6.47 元 )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走 勢 相 若 同 樣 地,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的 調 整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普 氏 平 均 價 走 勢 相 若 另 外, 油 公 司 指 出 燃 油 折 扣 及 優 惠 推 廣 亦 是 其 市 場 競 爭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為 了 確 保 產 品 的 價 格 在 市 場 保 持 競 爭 力, 他 們 會 就 個 人 客 戶 及 車 隊 顧 客 的 需 要 提 供 不 同 的 折 扣 和 回 贈 至 於 不 同 客 戶 取 得 的 折 扣, 則 會 取 決 於 不 同 的 因 素 包 括 長 期 用 油 量 服 務 需 要 信 貸 紀 錄 當 時 市 場 的 競 爭 情 況 及 其 他 商 業 因 素 等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敦 促 油 公 司 當 有 空 間 時,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38 3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五 ) 及 ( 六 ) 如 上 述 答 覆 所 提 及, 油 公 司 對 其 車 用 燃 油 的 售 價 所 調 整 的 幅 度, 與 同 期 的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及 普 氏 平 均 價 走 勢 相 若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政 府 按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透 過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以 價 高 者 得 的 原 則 來 批 出 土 地 作 加 油 站 用 途, 是 適 當 的 這 安 排 與 其 他 一 般 出 售 政 府 土 地 的 安 排 無 異 任 何 改 變 現 行 的 安 排, 對 政 府 的 收 入, 以 及 在 自 由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營 商 的 環 境 都 可 能 有 影 響, 須 要 審 慎 考 慮 在 加 強 市 場 競 爭 方 面, 政 府 自 2003 年 開 始, 在 現 有 油 站 的 租 約 期 滿 後, 取 消 讓 現 時 的 承 租 人 自 動 續 約 的 安 排, 而 把 油 站 用 地 推 出 招 標, 並 且 取 消 油 站 投 標 者 必 須 持 有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或 燃 油 供 應 合 約 的 規 定 自 引 入 這 招 標 安 排 後, 兩 個 新 營 辦 商 成 功 進 入 市 場 ; 原 有 的 3 個 主 要 營 辦 商 的 油 站 數 目 份 額 由 超 過 90% 降 至 約 70% 現 時 全 港 有 超 過 180 個 油 站, 由 6 家 公 司 營 運, 以 香 港 市 場 的 規 模 來 說, 這 招 標 措 施 已 有 效 地 促 進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的 競 爭,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 七 ) 據 我 們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競 委 會 ) 就 燃 油 市 場 展 開 的 研 究 預 計 今 年 內 完 成 我 們 會 與 競 委 會 保 持 聯 繫, 亦 歡 迎 競 委 會 向 政 府 就 競 爭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合 力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優 化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Enhancement of Elderly Health Care Voucher Scheme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並 於 2015 年 10 月 6 日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試 點 計 劃 ( 試 點 計 劃 ) 在 試 點 計 劃 下,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長 者 可 在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 港 深 醫 院 )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券 ( 醫 療 券 ), 以 支 付 指 定 門 診 服 務 的 費 用 此 外, 當 局 表 示 會 持 續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香 港 長 者 在 港 深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人 次 為 何 ; 是 否 知 悉 該 等 長 者 分 別 在 哪 些 內 地 城 市 居 住 ;
39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 二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香 港 長 者 在 港 深 醫 院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的 總 金 額, 並 按 所 涉 醫 療 服 務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有 否 就 試 點 計 劃 的 成 效 進 行 檢 討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將 於 何 時 進 行 檢 討 ; ( 四 ) 根 據 甚 麼 因 素 決 定 在 哪 些 內 地 城 市 推 行 試 點 計 劃 ; 會 否 (i) 把 更 多 深 圳 市 的 醫 療 機 構 納 入 試 點 計 劃, 以 及 (ii) 在 其 他 內 地 城 市 推 行 試 點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有 否 研 究 其 他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措 施, 讓 更 多 香 港 長 者 受 惠 ; 如 有, 措 施 的 詳 情 及 研 究 的 進 度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有 關 優 化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點 計 劃 在 2015 年 10 月 6 日 推 出, 是 政 府 首 次 讓 醫 療 券 可 以 在 香 港 以 外 使 用 計 劃 旨 在 為 香 港 長 者 多 提 供 一 個 服 務 點, 便 利 一 些 居 於 內 地 或 鄰 近 深 圳 地 區 ( 例 如 新 界 北 區 ) 的 長 者 獲 取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 一 ) 及 ( 二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共 有 691 位 長 者 曾 於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涉 及 醫 療 券 金 額 為 919,709 元 ( 以 支 付 人 民 幣 約 762,891 元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 分 別 用 於 以 下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醫 療 券 申 領 金 額 ( 港 元 ) (1) 家 庭 醫 學 全 科 門 診 32,685 (2) 體 檢 中 心 65,782 (3) 急 診 科 39,898 (4) 骨 科 52,865
40 4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三 ) 及 ( 四 )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醫 療 券 申 領 金 額 ( 港 元 ) (5) 眼 科 48,122 (6) 牙 科 96,154 (7) 中 醫 科 98,013 (8) 內 科 385,548 (9) 婦 科 4,375 (10) 外 科 89,618 (11) 物 理 治 療 科 5,113 (12) 病 理 科 1,536 總 計 : 919,709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定 居 不 同 城 市 的 數 字 但 根 據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曾 在 該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並 有 提 供 住 址 資 料 的 長 者 中, 分 別 有 408 及 173 名 長 者 居 於 內 地 及 香 港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及 臨 床 管 治 架 構 與 香 港 的 相 若, 故 此, 較 易 為 香 港 長 者 接 受 因 此, 我 們 現 階 段 與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合 作, 作 為 研 究 擴 大 香 港 長 者 在 內 地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起 步 點 由 於 這 是 首 次 在 香 港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點 使 用 醫 療 券, 我 們 現 正 密 切 留 意 試 點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包 括 醫 療 券 的 申 報 和 付 還 安 排, 以 及 查 核 和 審 計 工 作 的 運 作 情 況 等 我 們 會 在 計 劃 推 行 一 段 時 間 後 作 出 檢 討, 並 因 應 所 得 經 驗, 以 及 根 據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探 討 在 內 地 擴 展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當 中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和 單 位 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臨 床 管 治 架 構 行 政 程 序 財 務 安 排 運 作 環 境 及 員 工 技 能 等 ( 五 ) 自 計 劃 推 出 以 來, 為 方 便 長 者 更 靈 活 地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我 們 推 出 了 多 項 優 化 措 施, 例 如 逐 步 把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最 初 每 年 250 元 增 加 至 每 年 2,000 元, 累 積 的 金 額 上 限 也 由 3,000 元 調 高 至 4,000 元 此 外, 在 2014 年, 每 張 醫 療 券 的 面 值 已 由 50 元 改 為 1 元, 以 方 便 長 者 使 用
41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已 有 約 名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 曾 經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超 過 61 萬 人 ( 約 佔 合 資 格 長 者 人 口 的 80%) 為 吸 引 更 多 長 者 參 加 計 劃 及 使 用 醫 療 券,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宣 傳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包 括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的 廣 告 等 我 們 亦 會 探 討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以 鼓 勵 更 多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此 外, 衞 生 署 現 正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賽 馬 會 公 共 衞 生 及 基 層 醫 療 學 院 合 作, 檢 討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我 們 會 密 切 審 視 醫 療 券 的 使 用 情 況, 並 因 應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政 府 整 體 財 政 情 況, 考 慮 適 當 地 推 行 其 他 優 化 措 施 推 動 旅 遊 業 及 協 助 旅 遊 業 界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Boost Tourism and Assist Tourism Sector 10.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中 央 於 去 年 4 月 13 日 宣 布, 收 緊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赴 港 旅 遊 政 策, 即 日 起 停 止 簽 發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簽 多 行 )( 已 發 出 而 尚 未 到 期 的 簽 注 不 受 影 響 ), 改 為 只 簽 發 一 周 一 次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周 一 行 ) 行 政 長 官 當 時 表 示, 該 等 措 施 是 針 對 水 貨 活 動, 香 港 仍 歡 迎 世 界 各 地 的 訪 客 前 來 旅 遊 然 而,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數 字 顯 示, 去 年 4 月 13 日 至 今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萬 ( 按 年 下 跌 8.6%), 當 中 持 未 到 期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萬 ( 按 年 跌 57.3%), 而 持 一 周 一 行 簽 注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438 萬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於 上 月 公 布, 今 年 3 月 登 記 來 港 的 內 地 入 境 團 僅 團, 比 去 年 同 期 的 團 急 跌 48.8%; 而 今 年 首 季 亦 只 得 團, 比 去 年 同 期 跌 59.3%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大 幅 下 跌 除 了 影 響 領 隊 和 導 遊 的 生 計 外, 亦 波 及 飲 食 業 和 零 售 業, 以 致 近 月 已 有 多 間 專 門 接 待 旅 行 團 的 酒 樓 和 商 店 相 繼 倒 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赴 港 旅 遊 政 策 收 緊, 是 否 內 地 人 士 個 人 遊 計 劃 ( 俗 稱 自 由 行 ) 訪 客 下 跌 的 成 因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42 4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二 ) 有 否 評 估 自 由 行 訪 客 人 數 下 跌, 對 旅 遊 酒 店 零 售 餐 飲 運 輸 地 產 等 行 業 有 何 影 響, 以 及 該 等 行 業 的 營 業 額 就 業 率 及 失 業 率 等 的 最 新 數 字 為 何 ; ( 三 ) 從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人 數 變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水 貨 活 動 在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實 施 後 減 少 了 多 少 ; ( 四 ) 自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至 今,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了 多 少 次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行 動, 以 及 在 該 等 行 動 中 拘 捕 了 多 少 人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五 ) 有 否 從 經 濟 角 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對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從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融 合 角 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如 何 有 助 於 解 決 兩 地 矛 盾 問 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有 否 令 內 地 人 士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做 法 產 生 反 感 和 不 滿 情 緒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政 府 在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前, 是 否 已 深 思 熟 慮 詳 細 分 析 和 研 究, 確 保 該 安 排 不 會 為 各 方 面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會 否 要 求 中 央 恢 復 實 施 一 簽 多 行 安 排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特 區 政 府 才 會 向 中 央 提 出 該 要 求 ; ( 十 ) 有 否 檢 視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跌 對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香 港 海 洋 公 園 昂 平 360 馬 場 等 的 入 場 人 次 和 收 益, 以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職 位 數 目 等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訪 客 人 數 下 跌, 與 反 水 貨 客 行 動 兩 地 矛 盾 問 題 旺 角 暴 亂 社 會 情 緒 鳩 嗚 行 動 等 有 甚 麼 關 係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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