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約 協 定 之 情 形, 僅 允 許 我 國 廠 商 投 標 (3)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須 為 製 造 廠 之 代 理 商 (4)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須 於 招 標 機 關 之 所 在 地 轄 區 有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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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 料 產 生 日 期 :103/08/01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概 要 選 擇 題 編 答 試 題 依 據 法 源 號 案 1 2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範 圍? (1) 購 買 遠 期 外 匯 (2) 購 買 冷 第 2 條 凍 食 品 ( 肉 品 ) (3) 公 開 標 售 土 石 (4) 以 上 皆 非 2 2 下 列 何 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1) 機 關 變 賣 200 萬 之 財 物 (2) 公 第 2 條 開 徵 求 180 萬 元 之 房 地 產 (3) 標 售 150 萬 元 之 資 源 回 收 物 品 (4)200 萬 元 補 助 對 象 之 選 定 3 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採 購 法 所 稱 採 購? (1) 工 程 之 定 作 (2) 權 利 之 買 受 第 2 條 (3) 土 地 之 出 租 (4) 契 約 工 之 僱 傭 4 4 台 電 公 司 為 敦 親 睦 鄰, 補 助 士 林 區 公 所 辦 理 下 列 何 種 採 購 適 用 採 購 第 3 條 法? (1)100 萬 元 以 上 (2)10 萬 元 以 上 (3)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金 額 達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達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4) 無 論 金 額 大 小 5 1 台 電 公 司 為 敦 親 睦 鄰, 補 助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公 所 辦 理 採 購, 該 公 所 依 第 4 條 採 購 法 應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之 事 項, 所 稱 上 級 機 關 指? (1) 台 北 市 政 府 (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3) 台 電 公 司 (4) 經 濟 部 6 1 法 人 或 團 體 接 受 機 關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其 適 用 採 購 法 者, 下 列 何 者 敘 第 4 條 述 有 誤? (1) 受 補 助 者 於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開 標 時, 應 受 補 助 機 關 之 上 級 機 關 監 督 (2) 於 二 以 上 機 關 補 助 同 一 採 購 者, 以 其 補 助 總 金 額 計 算 之 (3) 受 理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為 補 助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採 購 之 申 訴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4) 有 二 以 上 機 關 補 助 同 一 採 購 者, 依 指 定 代 表 機 關 或 所 占 補 助 金 額 比 率 最 高 者 認 定 之 7 3 台 電 公 司 為 敦 親 睦 鄰,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辦 理 採 購, 其 第 4 條 適 用 採 購 法 之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應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者, 所 稱 上 級 機 關 指? (1) 新 竹 市 政 府 (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3) 台 電 公 司 (4) 經 濟 部 8 4 依 採 購 法 第 5 條 委 託 法 人 代 辦 採 購 者,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所 稱 機 關 第 5 條 首 長 為? (1) 委 託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或 法 人 之 負 責 人, 視 委 辦 約 定 而 定 (2) 委 託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3) 法 人 之 負 責 人 (4) 委 託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及 法 人 之 負 責 人 9 3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委 託 法 人 或 團 體 代 辦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錯 誤? 第 5 條 (1) 代 辦 採 購 之 法 人 團 體 與 其 受 雇 人 及 關 係 企 業, 不 得 為 該 採 購 之 投 標 廠 商 或 分 包 廠 商 (2) 受 委 託 代 辦 採 購 之 法 人 或 團 體, 須 具 備 熟 諳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之 人 員 (3)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所 稱 之 機 關 首 長 應 為 委 託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或 受 託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負 責 人 (4) 無 論 金 額 大 小, 均 適 用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並 受 委 託 機 關 之 監 督 10 2 下 列 何 者 不 會 有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虞? (1) 預 算 50 萬 元 第 6 條 之 採 購, 指 定 廠 牌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供 報 價 單 辦 理 決 標 (2) 不 適 用

2 條 約 協 定 之 情 形, 僅 允 許 我 國 廠 商 投 標 (3)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須 為 製 造 廠 之 代 理 商 (4)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須 於 招 標 機 關 之 所 在 地 轄 區 有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11 3 下 列 何 者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1) 廠 商 履 約 期 間 第 6 條 因 機 關 提 前 使 用 目 的, 採 部 分 驗 收, 並 於 部 分 驗 收 後 將 相 關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部 分 發 還 (2) 機 關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廠 商 履 約 所 需 土 地, 通 知 廠 商 暫 停 履 約, 並 暫 時 發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3) 公 開 招 標 後 履 約 期 間 因 廠 商 財 務 困 難, 作 契 約 變 更, 增 列 給 付 預 付 款, 契 約 價 金 不 變 (4) 道 路 工 程 得 標 廠 商 因 法 定 工 時 縮 短, 要 求 延 長 工 期, 機 關 認 為 部 分 有 理 由, 同 意 廠 商 之 部 分 要 求 12 2 下 列 何 者 為 錯 誤 : (1)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應 以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平 合 第 6 條 理 為 原 則 (2) 採 購 人 員 得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違 反 採 購 法 之 決 定 (3) 公 營 事 業 之 採 購 適 用 採 購 法 (4) 自 然 人 得 為 簽 約 對 象 13 3 權 利 採 購 屬 何 類 型 採 購? (1) 工 程 採 購 (2) 勞 務 採 購 (3) 財 物 採 第 7 條 購 (4) 兼 具 勞 務 及 財 物 性 質 之 採 購 14 2 機 關 辦 理 下 列 何 者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時, 應 於 第 12 條 規 定 期 限 內,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1)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2)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3) 小 額 採 購 (4) 巨 額 15 3 下 列 何 採 購 應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1)3000 萬 元 財 物 採 購 之 驗 第 12 條 收 (2)2000 萬 元 工 程 採 購 之 議 價 (3)1000 萬 元 勞 務 採 購 之 開 標 (4)2000 萬 元 工 程 採 購 之 查 核 16 3 某 機 關 擬 委 外 編 印 月 刊, 預 估 1 年 12 期 為 90 萬 元, 並 於 招 標 公 告 及 招 第 12 條 標 文 件 敘 明 履 約 情 形 良 好 者, 將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續 約 2 年 該 採 購 之 採 購 金 額 為 : (1)90 萬 元 (2)180 萬 元 (3)270 萬 元 (4) 決 標 金 額 17 2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1) 採 購 法 所 稱 之 監 辦, 指 監 辦 人 員 實 地 監 視 機 關 第 12 條 辦 理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驗 收 與 付 款 是 否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2)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監 辦 人 員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者, 應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3) 辦 理 採 購 之 主 持 人 或 主 驗 人 如 不 接 受 上 級 機 關 監 辦 人 員 對 採 購 不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提 出 之 意 見 者, 應 納 入 紀 錄 並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4) 監 辦 人 員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各 款 特 殊 情 形,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不 派 員 監 辦 18 1 機 關 辦 理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招 標, 應 於 何 時 檢 送 採 購 預 算 資 料 第 12 條 招 標 文 件 及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派 員 監 辦 : (1) 等 標 期 或 截 止 收 件 日 5 日 前 (2) 開 標 日 5 日 前 (3) 等 標 期 或 截 止 收 件 日 3 日 前 (4) 開 標 日 3 日 前 19 4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屬 巨 額 採 購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公 告 金 額 以 第 12 條 上 之 採 購 或 小 額 採 購 之 認 定 原 則, 於 租 期 不 確 定 之 財 物 採 購, 以 幾 年 租 金 認 定 之? (1)1 年 租 金 (2)2 年 租 金 (3)3 年 租 金 (4)4 年 租 金

3 20 1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採 購 法 規 定 上 級 機 關 應 監 辦 之 事 項 : (1) 審 標 (2) 第 12 條 比 價 (3) 決 標 (4) 開 標 21 1 採 購 金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1) 採 分 批 辦 理 採 購 者, 依 全 第 12 條 部 批 數 之 預 算 總 額 認 定 之 (2) 採 購 項 目 之 預 算 案 尚 未 經 立 法 程 序 者, 應 俟 預 算 通 過 後 辦 理 (3) 招 標 文 件 含 有 後 續 擴 充 項 目 者, 因 不 確 定 是 否 購 買, 得 暫 免 計 入 (4) 租 期 不 確 定 者, 以 每 月 租 金 之 36 倍 認 定 之 22 2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監 辦 人 員 採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應 經 : 第 13 條 (1)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2)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3)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核 准 (4) 主 ( 會 ) 計 或 有 關 單 位 核 准 23 1 以 下 何 者 屬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所 稱 有 關 第 13 條 單 位 : (1) 政 風 單 位 (2) 主 計 單 位 (3) 會 計 單 位 (4) 上 級 單 位 24 4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尚 未 解 決 者, 機 關 首 長 或 第 13 條 其 授 權 人 員 得 為 不 派 員 監 辦 之 核 准 : (1) 廠 商 提 出 異 議 者 (2) 廠 商 申 請 調 解 者 (3) 經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認 定 採 購 有 重 大 異 常 情 形 者 (4)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有 不 同 意 見 者 25 3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應 由 其 主 ( 會 ) 計 第 13 條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監 辦 事 項 : (1) 開 標 (2) 比 價 (3) 查 驗 (4) 決 標 26 4 採 購 法 所 稱 公 告 金 額 係 指 新 臺 幣 : (1)10 萬 元 (2)500 萬 元 (3)1000第 13 條 萬 元 (4)100 萬 元 27 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採 購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特 殊 情 形 : (1) 另 有 重 要 公 第 13 條 務 需 處 理, 致 無 人 員 可 供 分 派 者 (2)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規 格 品 質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供 驗 收 者 (3)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上 級 機 關 已 派 員 監 辦 者 (4) 地 區 偏 遠, 無 人 員 可 供 分 派 者 28 2 監 辦 人 員 以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之 簽 名 時 機 : (1) 得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第 13 條 後 為 之 (2) 應 於 各 相 關 人 員 均 簽 名 後 為 之 (3) 應 於 與 會 人 員 簽 名 後 及 主 持 ( 驗 ) 人 簽 名 前 (4) 免 簽 名 之 29 3 以 下 何 者 不 得 為 該 採 購 案 之 監 辦 人 員 : (1) 上 級 機 關 人 員 (2) 督 察 第 13 條 單 位 (3) 採 購 案 之 承 辦 人 員 (4) 稽 核 單 位 30 2 機 關 如 有 符 合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5 條 所 第 13 條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且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不 派 員 監 辦, 以 下 何 者 為 是? (1) 主 會 計 或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仍 應 於 書 面 文 件 簽 章, 惟 需 載 明 書 面 審 核 監 辦 字 樣 (2) 該 案 即 無 監 辦 人 員, 無 需 於 紀 錄 簽 章 (3) 主 會 計 或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仍 需 以 監 辦 人 員 身 分 於 紀 錄 簽 章 (4) 以 上 皆 非 31 4 採 購 法 第 14 條 所 定 意 圖 規 避 本 法 適 用 之 分 批, 不 包 括 依 下 列 各 項 所 第 14 條 分 別 辦 理 者 : (1) 不 同 標 的 (2) 不 同 需 求 條 件 (3) 不 同 施 工 地 區 (4) 以 上 皆 是

4 32 1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機 關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離 職 後 幾 年 內 不 得 為 第 15 條 本 人 或 代 理 廠 商 向 原 任 職 機 關 接 洽 處 理 離 職 前 5 年 內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事 務? (1)3 年 (2)5 年 (3)1 年 (4)2 年 33 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所 稱 機 關 首 長 之 範 圍 : (1) 招 標 機 第 15 條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2) 依 採 購 法 第 4 條 辦 理 採 購 者, 為 補 助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及 受 補 助 之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負 責 人 (3) 招 標 機 關 及 其 上 級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4) 依 採 購 法 第 40 條 洽 由 其 他 機 關 代 辦 採 購 者, 為 洽 辦 機 關 及 代 辦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34 4 下 列 有 關 請 託 或 關 說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請 託 或 關 說, 宜 以 書 面 第 15 條 為 之 或 作 成 紀 錄 (2) 請 託 或 關 說, 不 得 作 為 評 選 之 參 考 (3) 不 循 法 定 程 序 於 招 標 前, 對 預 定 辦 理 之 採 購 事 項, 提 出 請 求 亦 屬 請 託 或 關 說 (4) 以 上 皆 是 35 4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與 機 關 首 長 有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情 形 者, 不 得 參 與 第 15 條 該 機 關 之 採 購 所 稱 機 關 首 長 範 圍, 包 括 : (1) 為 補 助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及 受 補 助 之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負 責 人 (2) 依 採 購 法 第 5 條 委 託 法 人 或 團 體 代 辦 採 購 者, 為 委 託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及 受 託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負 責 人 (3) 依 採 購 法 第 40 條 洽 由 其 他 機 關 代 辦 採 購 者, 為 洽 辦 機 關 及 代 辦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4) 以 上 皆 是 36 3 機 關 承 辦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對 於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事 項,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應 第 15 條 迴 避 之 情 形 為 : (1)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利 益 (2) 涉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利 益 (3) 涉 及 前 配 偶 或 四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利 益 (4) 涉 及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利 益 37 3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採 購 法 所 稱 選 擇 性 招 標, 指 以 公 告 方 式 預 第 18 條 先 依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後, 再 行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2) 機 關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邀 請 4 家 廠 商 比 價, 有 2 家 廠 商 投 標 者, 即 得 比 價 (3) 機 關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不 得 規 定 廠 商 應 將 規 格 與 價 格 合 併 投 標 (4) 機 關 為 特 定 個 案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於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後,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38 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採 購 法 規 定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得 選 用 之 招 標 方 式 : (1) 公 第 19 條 開 招 標 (2) 比 價 (3) 公 開 評 選 (4)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39 4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招 標 方 式 不 得 為 : (1) 第 19 條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規 定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2) 依 採 購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採 選 擇 性 招 標 (3) 依 採 購 法 第 93 條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4)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40 2 某 鄉 公 所 辦 理 採 購, 以 下 何 者 不 適 宜 採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辦 理 選 擇 第 21 條 性 招 標 : (1) 每 季 辦 理 約 15 萬 元 文 件 印 刷 (2) 全 年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道 路 工 程 採 購 (3) 醫 院 每 年 辦 理 5 次 相 同 藥 品 且 金 額 相 當 之 採 購 (4) 以 上 皆 是 41 4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預 先 為 資 格 審 查 建 立 第 21 條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後, 仍 應 隨 時 接 受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之 請 求, 並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2) 機 關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予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5 格 之 廠 商 平 等 受 邀 之 機 會 (3)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者, 應 於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之 文 件 中 載 明 後 續 辦 理 採 購 時 邀 請 廠 商 投 標 之 規 則 (4)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不 得 採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方 式 辦 理 42 4 機 關 辦 理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其 服 務 費 用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者, 下 列 何 者 不 第 22 條 是 得 適 用 之 採 購 方 式 : (1)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2) 公 開 評 選 (3) 公 開 招 標 (4) 統 包 43 3 機 關 依 機 關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設 計 第 22 條 成 果 之 製 作 費 用 : (1) 採 服 務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為 原 則 核 實 給 付 (2) 採 總 包 價 法 為 原 則, 屬 得 標 廠 商 代 收 及 代 付 之 費 用 亦 同 (3) 以 採 總 包 價 法 為 原 則, 但 屬 得 標 廠 商 代 收 及 代 付 之 費 用, 得 核 實 給 付 (4) 按 月 按 日 或 按 時 計 酬 法, 但 屬 得 標 廠 商 代 收 及 代 付 之 費 用, 得 核 實 給 付 44 4 機 關 採 購 房 地 產 訂 有 底 價 者, 訂 定 底 價 時 應 考 量 : (1) 當 地 近 期 買 第 22 條 賣 實 例 (2) 政 府 公 定 價 格 評 定 價 格 或 標 售 之 價 格 (3) 房 地 漲 跌 趨 勢 (4) 以 上 皆 是 45 4 機 關 指 定 地 區 採 購 房 地 產, 應 先 編 擬 計 畫 依 規 定 層 報 核 定, 此 計 畫 第 22 條 內 容 不 包 括 : (1) 採 購 房 地 產 及 指 定 地 區 採 購 之 理 由 及 其 必 要 性 (2) 政 府 公 定 或 評 定 價 格 (3) 附 近 買 賣 實 例 或 其 他 徵 信 資 料 (4) 預 估 底 價 46 4 機 關 在 原 招 標 目 的 範 圍 內, 因 未 能 預 見 之 情 形, 必 須 追 加 契 約 以 外 第 22 條 之 工 程, 如 另 行 招 標, 確 有 產 生 重 大 不 便 及 技 術 或 經 濟 上 困 難 之 虞, 非 洽 原 訂 約 廠 商 辦 理, 不 能 達 契 約 之 目 的, 且 未 逾 契 約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所 稱 百 分 之 五 十, 指 : (1) 該 次 追 加 金 額 占 原 主 契 約 金 額 (2) 該 次 追 加 金 額 占 追 加 後 主 契 約 金 額 (3) 追 加 累 計 金 額 占 追 加 後 主 契 約 金 額 (4) 追 加 累 計 金 額 占 原 主 契 約 金 額 之 比 率 47 2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須 縮 短 時 間 完 成 者, 得 按 縮 短 時 間 之 程 度 酌 增 費 用, 第 22 條 其 所 增 費 用 : (1) 須 採 服 務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計 算 (2) 得 專 案 議 定 (3) 須 採 總 包 價 法 計 算 (4) 須 採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法 計 算 48 2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機 關 依 機 關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以 第 22 條 公 告 程 序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得 採 行 的 方 式 : (1)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出 設 計 作 品 (2) 在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著 有 專 書 或 研 究 報 告, 經 機 關 認 有 特 殊 表 現 或 貢 獻 者 審 查 擇 定 後, 再 通 知 廠 商 提 出 計 畫 書 (3)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出 設 計 作 品 及 設 計 說 明 書 (4)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出 設 計 建 議 書, 經 評 選 入 選 者 再 邀 其 提 出 設 計 作 品 供 評 選 49 3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房 地 產 之 採 購, 下 列 何 情 況 依 機 關 指 定 地 第 22 條 區 採 購 房 地 產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免 除 公 開 徵 求 : (1) 毗 鄰 房 地 產 或 畸 零 地 之 採 購, 係 與 現 有 房 地 產 合 併, 以 應 業 務 需 要 者 (2)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情 形 者 (3) 機 關 間 房 地 產 之 取 得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6 50 4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規 定 採 購 房 地 產, 其 訂 有 底 價 者, 第 22 條 訂 定 底 價 之 時 機 : (1) 辦 理 公 告 前 (2) 開 標 前 (3) 比 價 前 (4) 以 上 皆 非 51 2 依 機 關 指 定 地 區 採 購 房 地 產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機 關 與 認 定 適 合 第 22 條 需 要 者 之 議 價 及 決 標, 下 列 何 者 為 應 載 明 於 徵 選 文 件 之 方 式 : (1) 適 合 需 要 者 僅 1 家 時, 辦 理 第 2 次 招 標 開 標 (2) 適 合 需 要 者 為 1 家 者,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3) 適 合 需 要 者 在 2 家 以 上 者,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4) 其 採 固 定 費 用 勘 選 認 定 適 合 需 要 者, 得 免 除 議 價 程 序 52 1 機 關 辦 理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之 公 開 評 選 屬 計 畫 性 質 複 雜, 服 務 費 用 不 易 第 22 條 確 實 預 估 或 履 約 成 果 不 確 定 之 服 務 案 件, 服 務 費 用 之 計 算 適 用 : (1) 服 務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2) 費 用 百 分 比 法 (3) 按 月 按 日 或 按 時 計 酬 法 (4) 總 包 價 法 或 單 價 計 算 法 53 1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屬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因 無 其 他 合 適 替 代 標 的 得 第 22 條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所 稱 之 專 屬 權 利 : (1) 商 標 專 用 權 (2) 專 利 權 (3) 著 作 權 (4) 電 路 布 局 權 54 2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限 制 第 22 條 性 招 標, 應 由 需 求 使 用 或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就 個 案 敘 明 符 合 各 款 之 情 形,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2)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屬 原 有 採 購 之 後 續 擴 充, 且 已 於 招 標 文 件 敘 明 擴 充 之 期 間 金 額 或 數 量 者,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3) 採 購 法 所 稱 共 同 投 標, 指 2 家 以 上 之 廠 商 共 同 具 名 投 標, 並 於 得 標 後 共 同 具 名 簽 約, 連 帶 負 履 行 採 購 契 約 之 責, 以 承 攬 工 程 或 提 供 財 物 勞 務 之 行 為 (4)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專 屬 權 利, 不 包 括 商 標 專 用 權 55 3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專 屬 權 利, 第 22 條 不 包 括 商 標 專 用 權 (2)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無 合 格 標, 指 審 標 結 果 無 廠 商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3)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所 稱 百 分 之 五 十, 指 追 加 當 次 金 額 占 原 主 契 約 金 額 之 比 率 (4)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其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者, 優 先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56 1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規 定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廠 商 公 開 評 第 22 條 選, 其 投 標 廠 商 有 幾 家 即 可 開 標? (1)1 家 (2)2 家 (3)3 家 (4)6 家 57 2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辦 理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有 關 廠 商 之 服 第 22 條 務 費 用, 得 於 契 約 規 定 於 訂 約 後 預 付 一 部 分, 但 該 部 分 不 得 超 過 契 約 總 額 上 限 之 百 分 之 幾 為 原 則? (1) 五 十 (2) 三 十 (3) 二 十 (4) 十 五 58 1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辦 理 評 選 資 訊 服 務 廠 商, 其 投 第 22 條 標 廠 商 有 幾 家 即 可 開 標? (1)1 家 (2)2 家 (3)3 家 (4)6 家 59 2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辦 理 評 選 專 業 服 務 廠 商, 其 第 1 次 開 第 22 條 標, 除 招 標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外, 投 標 廠 商 須 幾 家 即 可 開 標? (1)3 家 以 上 (2)1 家 (3)6 家 以 上 (4)2 家 以 上

7 60 3 某 國 立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因 未 能 預 見 之 情 第 22 條 形, 必 須 追 加 契 約 以 外 之 工 程, 而 擬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辦 理,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其 適 用 條 件? (1) 新 增 項 目 (2) 原 契 約 項 目 數 量 之 增 加 (3) 原 契 約 項 目 之 減 少 (4) 原 契 約 項 目 規 格 之 變 更 61 4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屬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之 重 大 改 變 第 22 條 者? (1)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放 寬 (2) 履 約 數 量 明 顯 變 更 (3) 履 約 期 限 明 顯 變 更 (4) 以 上 皆 是 62 4 下 列 何 者 屬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之 適 用 要 件? (1) 非 洽 原 第 22 條 訂 約 廠 商 辦 理, 不 能 達 契 約 之 目 的, 且 未 逾 原 主 契 約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2) 因 未 能 預 見 之 情 形, 必 須 追 加 契 約 以 外 之 工 程 (3) 如 另 行 招 標, 確 有 產 生 重 大 不 便 及 技 術 或 經 濟 上 困 難 之 虞 (4) 以 上 皆 是 63 3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下 列 何 者 錯 第 22 條 誤? (1) 僅 適 用 於 工 程 採 購 (2) 契 約 金 額 如 包 括 機 關 支 出 及 收 入 金 額 者, 該 條 款 所 稱 原 主 契 約 金 額, 得 以 支 出 部 分 之 金 額 計 算 之 (3) 該 條 款 所 稱 必 須 追 加 契 約 以 外 之 工 程 之 情 形, 係 指 增 加 原 契 約 外 之 工 作 項 目, 不 包 括 原 契 約 項 目 規 格 之 變 更 或 既 有 標 的 數 量 之 增 加 : (4) 機 關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致 原 決 標 金 額 增 加 者, 該 增 加 之 金 額,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1 條 或 第 62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彙 送 64 4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正 確? (1) 採 購 原 型 或 首 次 製 造 供 應 之 標 的 者, 第 22 條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2) 採 購 專 利 產 品,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3) 採 購 原 住 民 政 府 立 案 之 原 住 民 團 體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勞 務,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4) 在 公 開 競 價 市 場 採 購 財 物,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65 1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資 訊 服 務 採 服 務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者,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第 22 條 規 定 得 標 廠 商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或 實 際 績 效 提 高 時, 得 依 情 形 給 付 廠 商 獎 勵 性 報 酬, 其 屬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者, 為 所 減 省 之 契 約 價 金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幾 為 原 則? (1) 五 十 (2) 三 十 (3) 二 十 (4) 十 66 1 機 關 依 機 關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以 公 告 程 序 辦 理 第 22 條 設 計 競 賽, 設 計 競 賽 優 勝 者 須 於 獲 選 後 提 供 製 作 成 品 服 務 者,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得 標 廠 商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或 實 際 績 效 提 高 時, 得 依 其 情 形 給 付 廠 商 獎 勵 性 報 酬 其 報 酬 之 規 定 為? (1) 屬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者, 為 所 減 省 之 契 約 價 金 之 一 定 比 率, 且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2) 屬 實 際 績 效 提 高 者, 為 所 減 省 之 契 約 價 金 之 一 定 比 率, 且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3) 屬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者, 依 契 約 所 載 計 算 方 式 給 付, 且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4) 屬 實 際 績 效 提 高 者, 依 契 約 所 載 計 算 方 式 給 付, 且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67 4 機 關 辦 理 設 計 競 賽, 其 採 服 務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者,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第 22 條 得 標 廠 商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或 實 際 績 效 提 高 時, 得 依 情 形 給 付 廠 商 獎 勵 性 報 酬, 其 屬 服 務 費 用 降 低 者, 為 所 減 省 之 契 約 價 金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其 屬 實 際 績 效 提 高 者 之 契 約 給 付 金 額, 以 不 逾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或 契 約 價 金 上 限 之 百 分 之 幾 為 原 則? (1)

8 五 十 (2) 三 十 (3) 二 十 (4) 十 68 3 某 鎮 公 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以 第 22 條 下 何 者 為 正 確? (1) 因 採 購 案 件 為 排 水 工 程, 可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通 案 核 准 (2) 因 屬 緊 急 採 購, 僅 逕 洽 某 廠 商 議 價 即 可, 免 優 先 洽 二 家 廠 商 比 價 (3) 不 適 用 特 別 採 購 招 標 決 標 處 理 辦 法 (4) 以 上 皆 非 69 1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之 招 標, 其 金 額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者, 依 中 第 23 條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規 定,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6 款 者, 指 經 需 求 使 用 或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就 個 案 敘 明 不 採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及 邀 請 指 定 廠 商 比 價 或 議 價 之 適 當 理 由, 經 下 列 何 者 程 序,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1)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2)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3) 經 機 關 首 長 及 監 辦 人 員 核 准 (4)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70 1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之 招 標, 其 金 額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者, 依 中 第 23 條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規 定,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6 款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者, 應 經 需 求 使 用 或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就 個 案 敘 明 不 採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及 邀 請 指 定 廠 商 比 價 或 議 價 之 適 當 理 由, 並 經 下 列 何 程 序, 得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1)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2) 簽 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3) 預 算 書 敘 明 (4)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71 3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之 規 定, 將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供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之 第 23 條 公 告, 公 開 於 主 管 機 關 之 資 訊 網 路 或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應 取 得 幾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擇 符 合 需 要 者 辦 理 比 價 或 議 價? (1)1 家 (2)2 家 (3)3 家 (4)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家 數 72 2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以 公 開 取 得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方 式 辦 第 23 條 理 者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 (1) 以 採 購 法 第 34 條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之 方 式 刊 登 公 告 (2) 可 於 公 告 文 件 載 明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不 必 載 明 開 標 時 間 及 地 點 (3) 其 決 標 結 果 得 不 通 知 廠 商 (4) 廠 商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73 2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機 關 以 統 包 併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方 式 辦 理 第 24 條 者, 無 需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2) 統 包 採 購 不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辦 理 (3)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應 於 簽 約 時 檢 附 共 同 投 標 協 議 書 (4) 所 稱 統 包, 指 將 工 程 或 財 物 採 購 中 之 設 計 監 造 與 施 工 供 應 安 裝 或 一 定 期 間 之 維 修 等 併 於 同 一 採 購 契 約 辦 理 招 標 74 1 某 國 立 大 學 採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步 道 工 程 採 購, 總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95 萬 第 24 條 元,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得 採 行 的 方 式? (1)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2) 公 開 取 得 企 劃 書 (3) 公 開 招 標 (4)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75 2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之 共 同 投 標 協 議 書,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 (1) 應 載 明 各 成 第 25 條 員 之 主 辦 項 目 及 所 占 契 約 金 額 比 率 (2) 協 議 書 內 容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者, 以 協 議 書 內 容 為 準 (3) 應 載 明 各 成 員 於 得 標 後 連 帶 負 履 行

9 契 約 責 任 (4) 協 議 書 內 容, 非 經 機 關 同 意 不 得 變 更 76 2 機 關 允 許 共 同 投 標 時,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之 成 員, 第 25 條 不 得 對 同 一 採 購 另 行 提 出 投 標 文 件 或 為 另 一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之 成 員 但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1) 該 採 購 涉 及 統 包, 以 增 加 廠 商 競 爭 者 (2) 預 估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投 標 廠 商 競 爭 不 足, 規 定 廠 商 不 得 為 不 同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之 成 員 反 不 利 競 爭 者 (3) 其 他 經 上 級 機 關 認 定 者 (4)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者 77 4 採 購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允 許 共 同 投 標 之 個 別 採 購 特 性, 為 下 列 何 種 情 第 25 條 形 : (1) 允 許 共 同 投 標 有 利 工 作 界 面 管 理 者 (2) 允 許 共 同 投 標 可 促 進 競 爭 者 (3) 允 許 共 同 投 標, 以 符 合 新 工 法 引 進 或 專 利 使 用 之 需 要 者 (4) 以 上 皆 是 78 2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於 投 標 時 應 檢 附 之 共 同 投 標 協 議 書,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 第 25 條 (1) 由 各 成 員 之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共 同 具 名 (2) 投 標 前 應 先 報 請 招 標 機 關 審 核 (3)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4) 載 明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之 代 表 廠 商 代 表 人 及 其 權 責 79 1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有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各 款 所 列 情 形, 依 採 購 法 第 102 條 第 3第 25 條 項 應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者, 應 刊 登 : (1) 視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對 各 該 應 負 責 任 之 成 員 個 別 刊 登 (2) 一 律 刊 登 全 體 成 員 名 稱 (3) 刊 登 代 表 廠 商 名 稱 (4) 以 上 皆 非 80 3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依 功 能 第 26 條 或 效 益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其 有 國 際 標 準 或 國 家 標 準 者, 應 從 其 規 定 (2) 招 標 文 件 允 許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同 等 品 者,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廠 商 應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預 先 提 出 以 供 審 查, 並 無 違 反 採 購 法 規 定 (3)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要 求 特 定 之 商 名, 並 註 明 或 同 等 品 字 樣 者, 即 不 違 採 購 法 (4) 採 購 法 第 26 條 第 3 項 所 稱 同 等 品, 指 經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其 功 能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不 低 於 招 標 文 件 所 要 求 或 提 及 者 81 3 採 購 法 第 26 條 第 3 項 所 稱 同 等 品, 應 由 下 列 何 者 審 查 認 定, 其 功 能 第 26 條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不 低 於 招 標 文 件 所 要 求 或 提 及 者 : (1) 評 選 委 員 會 (2) 開 標 主 持 人 (3) 招 標 機 關 (4) 主 管 機 關 82 4 機 關 擬 定 之 技 術 規 格 無 國 際 標 準 或 國 家 標 準, 且 無 法 以 精 確 之 方 式 第 26 條 說 明 招 標 要 求, 爰 於 招 標 文 件 列 舉 特 定 之 3 廠 牌 並 註 明 或 同 等 品, 其 所 列 廠 牌 應 符 合 之 情 形, 以 下 何 者 為 非? (1) 所 列 廠 牌 之 價 格 應 相 當 (2) 所 列 廠 牌 僅 供 廠 商 參 考 (3) 所 列 廠 牌 目 前 市 場 上 均 有 供 應 且 取 得 容 易 (4) 所 列 廠 牌 之 尺 寸 規 格 應 相 同 83 4 機 關 辦 理 廢 標, 其 刊 登 無 法 決 標 公 告 之 期 限 為 : (1) 自 決 標 日 起 30 第 27 條 日 內 (2) 自 廢 標 日 起 30 日 (3) 下 一 次 刊 登 招 標 公 告 前 (4) 自 廢 標 日 起 14 日 內 84 4 機 關 如 欲 在 開 標 後 辦 理 廢 標, 須 刊 登 以 下 那 一 個 公 告 : (1) 更 正 公 第 27 條 告 (2) 決 標 公 告 (3) 定 期 彙 送 (4) 無 法 決 標 公 告 85 2 下 列 採 購 之 招 標 資 訊 之 公 告, 何 者 依 規 定 得 免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第 27 條 (1)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之 公 開 評 選 (2)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10 第 1 項 第 15 款 規 定 之 公 開 徵 求 (3) 依 採 購 法 第 61 條 規 定 之 決 標 結 果 公 告 (4) 採 購 法 第 102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廠 商 名 稱 與 相 關 情 形 86 2 下 列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應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1 日 之 公 告, 並 公 開 於 主 管 機 第 27 條 關 之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網 站? (1)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3 款 規 定 之 公 告 審 查 (2)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之 公 開 評 選 (3) 採 購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公 開 說 明 或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4) 採 購 法 第 49 條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87 4 依 採 購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之 招 標 公 告,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應 登 載 之 第 27 條 事 項 : (1) 履 約 期 限 (2) 收 受 投 標 文 件 之 地 點 及 截 止 期 限 (3) 廠 商 資 格 條 件 摘 要 (4) 辦 理 決 標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88 2 依 採 購 法 第 93 條 簽 訂 之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應 公 開 於 何 處 供 各 機 關 利 用? 第 27 條 (1) 訂 約 機 關 之 資 訊 網 站 (2)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資 訊 網 站 (3) 各 適 用 機 關 之 資 訊 網 站 (4)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89 4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 (1)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因 涉 及 轉 售, 未 於 招 標 第 27 條 公 告 載 明 預 算 金 額 (2)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特 殊 採 購, 其 以 預 算 金 額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應 於 招 標 公 告 載 明 預 算 金 額 (3) 公 開 招 標 辦 理 之 招 標 公 告, 應 載 明 是 否 屬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技 師 簽 證 者 (4) 採 用 複 數 決 標 之 方 式 者, 應 俟 全 部 項 目 決 標 後 一 次 刊 登 決 標 公 告 90 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應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1 日, 並 公 開 於 主 管 機 關 之 政 府 採 購 資 第 27 條 訊 網 站 之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1) 公 開 招 標 之 變 更 或 補 充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2)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規 定 之 公 告 審 查 (3) 採 購 法 第 49 條 公 開 取 得 廠 商 書 面 報 價 (4) 採 購 法 第 61 條 規 定 之 無 法 決 標 91 2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93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電 子 領 標 並 於 招 標 公 告 第 28 條 敘 明 者, 等 標 期 得 縮 短 A 日 但 縮 短 後 不 得 少 於 B 日? (1)A=2 日 ; B=5 日 (2)A=3 日 ;B=5 日 (3)A=3 日 ;B=7 日 (4)A=5 日 ;B=10 日 92 3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於 6 個 月 內 重 行 或 續 行 招 標 且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未 經 重 大 第 28 條 改 變 者, 其 等 標 期,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不 得 少 於 A 日,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不 得 少 於 B 日? (1)A=2 日 ;B=5 日 (2)A=3 日 ;B=5 日 (3)A=3 日 ;B=7 日 (4)A=5 日 ;B=7 日 93 1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於 等 標 期 截 止 前 變 更 或 補 充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者, 應 視 第 28 條 需 要 延 長 等 標 期 前 項 變 更 或 擴 充, 除 非 屬 重 大 改 變, 且 原 定 截 止 日 前 幾 日 公 告 或 書 面 通 知 各 廠 商 者, 得 免 延 長 等 標 期? (1)5 日 (2)7 日 (3)10 日 (4)14 日 94 2 機 關 辦 理 非 適 用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採 購 公 開 招 標,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第 28 條 未 達 巨 額 金 額 之 採 購, 其 等 標 期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14 日 (2)21 日 (3)28 日 (4)35 日 95 2 機 關 辦 理 非 適 用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採 購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廠 商 資 格 第 28 條 預 先 審 查,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金 額 之 採 購, 其 等 標 期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7 日 (2)10 日 (3)14 日 (4)21 日

11 96 2 機 關 辦 理 非 適 用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採 購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廠 商 資 格 第 28 條 預 先 審 查,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其 等 標 期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5 日 (2)7 日 (3)10 日 (4)14 日 97 3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其 等 標 期 ( 未 提 供 電 子 第 28 條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3 日 (2)5 日 (3)7 日 (4)14 日 98 1 機 關 於 等 標 期 截 止 前 取 消 或 暫 停 招 標, 並 於 取 消 或 暫 停 後, 且 招 標 第 28 條 文 件 內 容 未 經 重 大 改 變 者, 最 多 於 多 久 期 間 內 重 行 招 標 者, 等 標 期 得 考 量 取 消 或 暫 停 前 已 公 告 或 邀 標 之 日 數, 依 原 定 期 限 酌 予 縮 短? (1)6 個 月 內 (2)3 個 月 內 (3)1 年 內 (4)14 日 內 99 3 機 關 辦 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其 採 公 開 招 標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第 28 條 及 公 開 閱 覽 ) 辦 理 者, 訂 定 等 標 期 時,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為 完 整? (1) 不 少 於 5 天 (2) 不 少 於 3 天 (3)7 天 以 上 合 理 期 限 (4)5 天 以 上 合 理 期 限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於 招 標 前 將 招 標 文 件 稿 辦 理 公 開 閱 覽, 且 招 標 文 件 第 28 條 內 容 未 經 重 大 改 變 者, 等 標 期 得 縮 短 A 日 但 縮 短 後 不 得 少 於 B 日 : (1)A=2 日 ;B=5 日 (2)A=3 日 ;B=5 日 (3)A=3 日 ;B=7 日 (4)A=5 日 ;B=10 日 機 關 辦 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之 公 開 招 標, 如 無 可 縮 短 之 情 形, 依 招 第 28 條 標 期 限 標 準 之 規 定, 其 等 標 期 不 得 少 於 : (1)5 日 (2)3 日 (3)7 日 (4)10 日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依 採 購 法 第 4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階 段 之 邀 第 28 條 標, 其 等 標 期 由 機 關 視 需 要 合 理 訂 定 之 前 開 所 列 機 關 係 指 下 列 何 者? (1) 招 標 機 關 (2) 上 級 機 關 (3) 主 管 機 關 (4) 行 政 院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依 採 購 法 第 第 28 條 4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階 段 之 邀 標, 由 機 關 視 需 要 合 理 訂 定 之, 但 等 標 期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3 日 (2)5 日 (3)7 日 (4)10 日 機 關 於 等 標 期 截 止 後 流 標 或 廢 標, 並 於 其 後 多 久 期 間 內 重 行 招 標 且 第 28 條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未 經 重 大 改 變 者, 等 標 期 得 予 縮 短,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不 得 少 於 7 日? (1)6 個 月 內 (2)3 個 月 內 (3)1 年 內 (4)14 日 內 機 關 辦 理 非 適 用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採 購 選 擇 性 招 標 之 廠 商 資 格 第 28 條 預 先 審 查, 巨 額 之 採 購, 其 等 標 期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7 日 (2)10 日 (3)14 日 (4)21 日 機 關 辦 理 非 適 用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巨 額 採 購 公 開 招 標, 其 等 標 期 第 28 條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28 日 (2)30 日 (3)1 個 月 (4)2 個 月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之 規 定 公 開 徵 求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者, 第 28 條 其 等 標 期 ( 未 提 供 電 子 領 投 標 及 公 開 閱 覽 ), 應 訂 定 幾 日 以 上 之 合 理 期 限? (1)5 日 (2)7 日 (3)10 日 (4)14 日

12 108 4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除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下 列 何 種 第 28 條 情 形,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其 等 標 期 得 視 案 件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合 理 訂 定, 不 適 用 招 標 期 限 標 準 規 定? (1)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以 預 先 建 立 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於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之 文 件 中 另 有 載 明 者 (2) 政 府 機 關 為 商 業 性 轉 售 或 用 於 製 造 產 品 提 供 服 務 以 供 轉 售 目 的 所 為 之 採 購 基 於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或 實 際 需 要, 有 縮 短 等 標 期 之 必 要 者 (3) 採 購 原 料 物 料 或 農 礦 產 品, 其 市 場 行 情 穩 定 者 (4) 採 購 標 的 屬 廠 商 於 市 場 普 遍 銷 售 且 招 標 文 件 及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簡 單 者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93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電 子 投 標 並 於 招 標 公 告 第 28 條 或 招 標 文 件 敘 明 者, 等 標 期 得 縮 短 A 日 但 縮 短 後 不 得 少 於 B 日? (1)A=2 日 ;B=5 日 (2)A=3 日 ;B=5 日 (3)A=3 日 ;B=7 日 (4)A=5 日 ;B=10 日 某 學 校 總 務 主 任 主 持 一 開 標 案, 經 發 現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有 下 列 何 種 第 29 條 情 形 時, 應 為 不 合 格 標? (1) 投 標 文 件 置 於 塑 膠 透 明 資 料 袋 內 並 以 膠 帶 密 封 者 (2) 投 標 文 件 置 於 不 透 明 標 封 袋 內 並 以 釘 書 針 封 裝 者 (3) 標 封 上 標 示 廠 商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4) 投 標 文 件 以 不 透 明 紙 箱 封 裝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關 於 押 標 金,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1) 其 額 度 以 不 第 30 條 逾 預 算 金 額 或 預 估 採 購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為 原 則, 且 不 得 逾 新 臺 幣 5000 萬 元 (2) 應 以 投 標 廠 商 名 義 繳 納 (3)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載 明 廠 商 應 將 押 標 金 ( 含 現 金 ) 附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遞 送 (4)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採 電 子 投 標 之 廠 商 得 減 收 押 標 金, 但 減 收 額 度 以 不 逾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押 標 金 之 額 度, 得 為 一 定 金 額 或 標 價 之 一 定 比 率, 一 定 比 率, 以 不 第 30 條 逾 標 價 之 百 分 之 五 為 原 則 但 不 得 逾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1)500 萬 元 (2)1000 萬 元 (3)2500 萬 元 (4)5000 萬 元 機 關 辦 理 2 億 元 之 勞 務 採 購, 下 列 押 標 金 收 取 額 度 何 者 有 誤? (1)1 第 30 條 千 萬 元 (2)2 千 萬 元 (3)0 元 (4)500 萬 元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廠 商 以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單 繳 納 第 30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者, 其 存 款 人 ( 出 質 人 ) 無 須 為 訂 約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2) 投 標 廠 商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得 以 公 司 或 負 責 人 名 義 簽 發 之 支 票 為 之 (3) 廠 商 以 漁 會 信 用 部 簽 發 之 支 票 繳 納 押 標 金, 其 票 面 金 額 得 大 於 機 關 所 訂 押 標 金 之 額 度 (4) 廠 商 以 臺 灣 銀 行 簽 發, 未 填 寫 受 款 人 之 支 票, 繳 納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甲 標 案 押 標 金 機 關 得 視 案 件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得 標 廠 商 得 支 領 第 30 條 預 付 款, 並 訂 明 廠 商 應 先 提 供 同 額 預 付 款 還 款 保 證, 其 提 供 保 證 之 時 機 為? (1) 支 領 預 付 款 前 (2) 決 標 後 簽 約 前 (3)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時 (4) 決 標 前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繳 納 押 標 金 不 予 發 還 之 情 形, 下 第 31 條 列 何 者 為 非? (1)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2) 開 標 後 應 得 標 者 不 接 受 決 標 或 拒 不 簽 約 (3) 廠 商 之 標 價 偏 低, 有 採 購 法 第 58 條 所 定

13 情 形 而 未 於 機 關 通 知 期 限 內 提 出 合 理 之 說 明 者 (4)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保 證 金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廠 商 應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為 新 臺 幣 80 萬 元, 有 一 廠 第 31 條 商 以 存 款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之 設 定 質 權 之 定 期 存 款 單 繳 納 該 押 標 金, 今 有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不 發 還 該 廠 商 押 標 金, 機 關 應 不 發 還 之 押 標 金 額 度 為 多 少 元? (1)80 萬 元 (2)100 萬 元 (3)20 萬 元 (4) 得 由 機 關 視 個 案 情 形 斟 酌 不 發 還 額 度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廠 商 所 繳 納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及 其 孳 息 得 部 第 32 條 分 或 全 部 不 發 還 之 情 形,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1)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5 條 規 定 轉 包 者, 全 部 保 證 金 (2) 須 返 還 已 支 領 之 契 約 價 金 而 未 返 還 者, 與 未 返 還 金 額 相 等 之 保 證 金 (3)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延 長 保 證 金 之 有 效 期 者, 其 應 延 長 之 保 證 金 (4) 有 破 產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致 無 法 繼 續 履 約 而 終 止 契 約 者, 全 部 保 證 金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何 者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為 不 合 格 標? (1) 投 第 33 條 標 文 件 未 檢 附 願 繳 納 差 額 保 證 金 之 切 結 書 (2) 投 標 文 件 之 頁 數 或 紙 張 大 小 與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不 符 者 (3) 投 標 文 件 外 封 套 未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4) 投 標 文 件 未 使 用 機 關 提 供 之 封 套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是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33 條 之 正 確 規 定? 其 有 違 反 者, 機 第 33 條 關 不 予 開 標 決 標 (1) 投 標 文 件 置 於 不 透 明 之 信 封 或 容 器 內, 並 以 漿 糊 膠 水 膠 帶 釘 書 針 繩 索 或 其 他 類 似 材 料 封 裝 (2) 投 標 信 封 上 或 容 器 外 應 標 示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3) 機 關 指 定 以 郵 政 信 箱 為 唯 一 之 投 標 送 達 場 所 (4) 同 一 投 標 廠 商 就 同 一 採 購 之 投 標, 以 一 標 為 限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廠 商 之 企 劃 書, 決 標 後 得 第 34 條 免 予 保 密 (2) 招 標 文 件 於 公 告 前 應 予 保 密 (3) 開 標 後,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底 價 應 予 公 開 (4)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公 告 底 價, 但 應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且 定 有 獎 勵 第 35 條 措 施 者, 其 獎 勵 額 度 為 何? (1) 不 逾 所 減 省 契 約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但 不 扣 除 機 關 為 處 理 替 代 方 案 所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2) 不 逾 所 減 省 契 約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限 但 不 扣 除 機 關 為 處 理 替 代 方 案 所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3) 不 逾 所 減 省 契 約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並 應 扣 除 機 關 為 處 理 替 代 方 案 所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4) 不 逾 所 減 省 契 約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限, 並 應 扣 除 機 關 為 處 理 替 代 方 案 所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關 替 代 方 案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機 第 35 條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允 許 投 標 廠 商 於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前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者, 替 代 方 案 標 封 應 與 主 方 案 同 時 開 封 及 審 查,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訂 明 (2) 廠 商 依 規 定 於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前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者, 替 代 方 案 應 單 獨 密 封, 標 封 外 標 示 其 為 替 代 方 案, 且 每 一 項 目 以 提 出 一 個 替 代 方 案 為 限, 如 未 提 出 主 方 案, 則 以 替 代 方 案 審 查 之 (3) 替 代 方 案 經 綜

14 合 評 估 各 有 利 不 利 情 形, 其 總 體 效 益 更 有 利 於 機 關 者, 即 使 延 長 主 方 案 之 工 期, 替 代 方 案 仍 得 採 用 (4) 招 標 文 件 中 未 規 定 允 許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廠 商 自 行 提 出 之 替 代 方 案, 仍 得 接 受, 納 為 決 標 標 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關 替 代 方 案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替 第 35 條 代 方 案 之 適 用 時 機, 僅 限 招 標 階 段 (2) 機 關 允 許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者, 機 關 審 查 替 代 方 案 所 需 費 用, 由 廠 商 負 擔 (3) 採 用 替 代 方 案 決 標 者, 機 關 實 施 替 代 方 案 所 增 加 之 必 要 費 用, 由 雙 方 分 攤 (4)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且 定 有 獎 勵 措 施 者, 其 獎 勵 額 度, 為 所 減 省 契 約 價 金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下 何 種 公 司 型 態 非 以 登 記 之 資 本 總 額 認 定 其 實 收 資 本 額? 第 36 條 (1) 無 限 公 司 (2) 兩 合 公 司 (3) 有 限 公 司 (4)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採 購 之 採 購 金 額 在 何 種 金 額 以 上, 係 為 巨 額 採 購? (1) 新 臺 幣 2第 36 條 億 元 (2) 新 臺 幣 1 億 元 (3) 新 臺 幣 5000 萬 元 (4) 新 臺 幣 2000 萬 元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錯 誤? (1) 興 建 長 度 在 1000 公 尺 以 上 之 隧 道, 屬 特 第 36 條 殊 採 購 (2) 採 購 兼 有 工 程 勞 務 二 種 性 質, 而 工 程 認 定 其 歸 屬 者, 於 勞 務 性 質 符 合 特 殊 採 購 情 形 者, 得 以 該 勞 務 性 質 於 該 採 購 所 占 比 例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3) 投 標 廠 商 應 提 出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廠 商 得 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電 子 資 料 替 代 (4) 機 關 訂 定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時, 得 依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對 其 受 雇 人 從 業 人 員 具 有 專 門 技 能 之 人 數, 視 個 案 需 要, 予 以 限 制, 並 得 逾 法 令 規 定 之 人 數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非 屬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不 得 訂 定 與 履 約 能 力 第 36 條 有 關 之 廠 商 資 格 (2) 國 立 大 學 於 投 標 時 適 用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3) 外 國 廠 商 依 其 國 情 而 難 以 出 具 之 資 格 文 件, 得 以 自 述 方 式 於 投 標 文 件 敘 明 (4) 廠 商 依 工 業 團 體 法 加 入 工 業 團 體 之 證 明, 屬 基 本 資 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資 本 額 限 制 屬 特 定 資 格 (2) 特 殊 或 巨 額 之 第 36 條 採 購, 始 得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3) 投 標 廠 商 應 符 合 之 資 格 之 一 部 分, 以 分 包 廠 商 就 其 分 包 部 分 所 具 有 者 代 之,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4)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投 標 廠 商 未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資 本 額 者, 得 以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履 約 及 賠 償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代 之 某 學 校 舉 辦 畢 業 旅 行 之 勞 務 採 購 案, 採 購 金 額 約 100 萬 元, 所 訂 之 資 第 36 條 格 條 件 何 者 為 非? (1)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收 據 聯 或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章 之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收 執 聯 (2) 由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構 核 發 該 廠 商 係 合 法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3) 須 提 出 最 近 3 年 內 曾 辦 理 類 似 活 動 400 人 以 上 且 3 次 之 經 驗 (4) 票 據 交 換 機 關 於 截 止 投 標 日 之 前 半 年 內 所 出 具 之 最 近 3 年 內 無 退 票 紀 錄 證 明 機 關 就 外 國 廠 商 之 投 標 資 格 及 應 提 出 之 資 格 文 件, 得 就 實 際 需 要 另 第 36 條 行 規 定, 附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訂 明 其 原 文 與 中 文 譯 本 之 內 容 有 異 者, 以 下 列 何 者 為 準? (1) 原 文 (2) 中 文

15 譯 本 (3) 取 對 機 關 有 利 者 (4) 取 對 廠 商 有 利 者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非 特 殊 之 8000 萬 元 工 程 採 購, 得 依 投 標 廠 第 36 條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2) 投 標 廠 商 為 外 國 廠 商 者, 得 免 附 具 加 入 工 業 或 商 業 團 體 之 證 明 (3)1 億 元 之 工 程 採 購, 機 關 得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與 特 定 資 格 (4) 有 關 廠 商 或 其 受 雇 人 從 業 人 員 具 有 專 門 技 能 之 資 格 證 明 作 為 基 本 資 格 者, 得 就 一 定 專 門 技 能 人 員 之 人 數 依 採 購 案 之 實 際 需 要 人 數 為 限 制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新 臺 幣 1 億 元 之 一 般 工 程 採 購, 不 得 訂 定 下 列 何 種 投 標 廠 商 第 36 條 資 格? (1)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2) 廠 商 信 用 之 證 明 (3) 具 有 相 當 財 力 之 證 明 (4)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下 列 何 者 係 屬 錯 誤 之 敘 述? (1) 履 約 期 間 逾 1 年 之 勞 務 採 購, 其 以 提 第 36 條 供 勞 力 為 主, 且 工 作 內 容 重 複 者, 以 第 1 年 之 預 算 金 額 訂 定 資 格 條 件 (2) 投 標 廠 商 未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36 條 所 定 資 格 者, 得 以 銀 行 或 保 險 公 司 之 履 約 及 賠 償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代 之 (3) 機 關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資 格, 不 得 不 當 限 制 競 爭, 並 以 確 認 廠 商 具 備 履 行 契 約 所 必 須 之 能 力 者 為 限 (4) 投 標 廠 商 應 符 合 之 資 格 之 一 部 分, 招 標 文 件 得 訂 明 允 許 以 分 包 廠 商 就 其 分 包 部 分 所 具 有 者 代 之 財 物 採 購 之 採 購 金 額 在 何 種 金 額 以 上, 係 為 巨 額 採 購? (1) 新 臺 幣 第 36 條 5000 萬 元 (2) 新 臺 幣 1 億 元 (3) 新 臺 幣 2 億 元 (4) 新 臺 幣 2000 萬 元 下 列 採 購 何 者 非 屬 特 殊 採 購? (1) 藝 術 品 或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紀 念 價 值 第 36 條 之 古 物 採 購 (2) 使 用 特 殊 施 工 方 法 或 技 術 之 工 程 (3) 興 建 構 造 物, 單 一 跨 徑 在 15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程 (4) 需 要 特 殊 機 具 設 備 或 技 術 始 能 完 成 之 財 物 或 勞 務 採 購 萬 元 之 一 般 工 程 採 購, 不 得 訂 定 何 種 廠 商 資 格 條 件? (1) 廠 商 第 36 條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不 得 低 於 200 萬 元 (2) 廠 商 須 檢 附 納 稅 證 明 (3) 廠 商 須 提 出 設 立 或 登 記 證 明 (4) 廠 商 須 檢 附 曾 完 成 與 招 標 標 的 類 似 之 承 作 文 件 機 關 依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36 條 訂 定 具 有 相 當 財 力 之 特 定 資 格 證 明, 下 列 何 項 規 定 不 得 訂 定? (1) 流 動 負 債 不 低 於 流 動 資 產 (2) 淨 值 不 低 於 招 標 標 的 預 算 金 額 十 二 分 之 一 (3) 實 收 資 本 額 不 低 於 招 標 標 的 預 算 金 額 之 十 分 之 一 (4) 總 負 債 金 額 不 超 過 淨 值 四 倍 以 下 何 者 為 非? (1) 巨 額 採 購, 於 工 程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2 億 元 ; 於 財 第 36 條 物 採 購, 為 新 臺 幣 1 億 元 (2)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得 依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與 提 供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或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3) 招 標 文 件 得 就 外 國 廠 商 之 投 標 資 格 及 應 提 出 之 資 格 文 件 另 行 規 定, 並 附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4) 機 關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對 於 投 標 廠 商 之 設 立 地 或 所 在 地, 應 依 採 購 案 之 性 質 與 實 際 需 要 予 以 限 制

16 140 1 依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何 者 非 屬 投 標 廠 第 36 條 商 特 定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1) 營 業 稅 或 所 得 稅 之 納 稅 證 明 (2) 投 標 廠 商 現 有 與 承 包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之 專 業 或 一 般 人 力 證 明 (3) 截 止 投 標 日 前 5 年 內, 完 成 與 招 標 標 的 同 性 質 或 相 當 之 工 程 財 物 或 勞 務 契 約 (4) 具 有 符 合 國 際 或 國 家 品 質 管 理 之 驗 證 文 件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定? (1) 投 標 廠 商 應 提 出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第 36 條 件, 除 招 標 文 件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以 影 本 為 原 則, 但 招 標 文 件 得 規 定 影 本 應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加 蓋 廠 商 印 章 (2) 機 關 採 最 有 利 標 之 總 評 分 法 中 價 格 不 納 入 評 分 者, 得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比 減 價 格 (3) 機 關 允 許 外 國 廠 商 參 與 非 條 約 協 定 採 購 者,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外 國 廠 商 不 適 用 第 6 章 爭 議 處 理 (4) 採 購 法 第 26 條 第 3 項 所 稱 同 等 品 由 招 標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其 功 能 效 益 標 準 或 特 性 不 低 於 招 標 文 件 所 要 求 或 提 及 者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2 億 元 巨 額 工 程 採 購 之 公 開 招 標, 經 評 估 第 36 條 有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之 必 要, 其 契 約 累 計 金 額 之 訂 定 最 高 得 規 定 廠 商 提 報 之 累 計 實 績 金 額 為 不 低 於 多 少 金 額? (1)8,000 萬 元 (2)2 億 元 (3)2,000 萬 元 (4)8,400 萬 元 機 關 辦 理 為 期 2 年 新 臺 幣 6000 萬 元 巨 額 勞 務 採 購 之 公 開 評 選 招 標, 第 第 36 條 1 年 之 預 算 金 額 為 3000 萬 元, 因 該 採 購 案 工 作 內 容 重 複 且 係 以 提 供 勞 力 為 主, 經 評 估 有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之 必 要, 其 單 次 契 約 金 額 之 訂 定 最 高 得 規 定 廠 商 提 報 之 單 次 契 約 實 績 金 額, 不 低 於 多 少 金 額? (1)3000 萬 元 (2)2400 萬 元 (3)6000 萬 元 (4)1200 萬 元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6 條 第 5 款 所 稱 廠 商 信 用 之 證 明? (1) 票 據 交 換 機 構 於 截 止 投 標 日 之 前 半 年 內 所 出 具 之 非 拒 絕 往 來 戶 (2) 金 融 機 構 出 具 之 信 用 證 明 (3)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4) 營 業 稅 繳 納 證 明 有 關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1)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第 36 條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經 驗 或 實 績 規 定 所 稱 單 次 契 約 金 額 或 累 計 金 額, 招 標 機 關 得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決 定 係 擇 一 訂 定 或 兩 者 俱 訂 (2)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得 視 案 件 特 性 及 需 要,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者, 不 得 同 時 訂 定 基 本 資 格 (3) 票 據 交 換 機 構 於 等 標 期 內 所 出 具 之 非 拒 絕 往 來 戶 或 最 近 3 年 內 無 退 票 紀 錄 證 明, 方 得 為 廠 商 信 用 之 證 明 (4) 工 廠 登 記 證 為 投 標 廠 商 特 定 資 格 機 關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何 者 正 確? (1) 廠 商 履 行 契 約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財 第 36 條 務 商 業 或 技 術 資 格 條 件, 不 考 慮 廠 商 在 外 國 之 商 業 活 動 (2) 為 因 應 採 購 性 質 與 特 性, 得 就 投 標 廠 商 之 設 立 地 或 所 在 地 予 以 指 定 (3) 有 關 加 入 工 業 或 商 業 團 體 之 資 格 證 明,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由 特 定 區 域 之 團 體 出 具 (4) 廠 商 或 其 受 雇 人 從 業 人 員 具 有 專 門 技 能 之 資 格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下 列 有 關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1)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證 明 第 36 條 之 範 圍 得 包 括 投 標 廠 商 現 有 與 承 包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之 專 業 或 一 般 人 力

17 證 明 (2) 廠 商 或 其 受 雇 人 從 業 人 員 具 有 專 門 技 能 之 基 本 資 格 證 明, 除 依 法 令 就 一 定 專 門 技 能 人 員 之 人 數 為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對 其 人 數 予 以 限 制 (3) 政 黨 與 其 具 關 係 企 業 關 係 之 廠 商, 不 得 參 與 投 標, 且 不 得 作 為 投 標 廠 商 之 分 包 廠 商 (4) 外 國 廠 商 附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資 格 文 件 中 文 譯 本, 其 中 文 譯 本 之 內 容 有 誤 者, 以 原 文 為 準 下 列 何 者 係 屬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之 投 標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1) 營 業 第 36 條 稅 或 所 得 稅 之 證 明 (2) 公 會 會 員 證 (3) 維 修 人 員 經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4) 工 廠 登 記 證 下 列 何 者 屬 與 提 供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之 投 標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1) 具 第 36 條 有 相 當 財 力 證 明 (2) 廠 商 依 工 業 團 體 法 或 商 業 團 體 法 加 入 工 業 或 商 業 團 體 之 證 明 (3) 具 有 相 當 經 驗 或 實 績 之 證 明 (4) 實 收 資 本 額 有 關 投 標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1)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第 36 條 證 明, 應 以 經 濟 部 編 訂 之 公 司 行 號 營 業 項 目 代 碼 表 所 列 之 大 類 中 類 小 類 或 細 類 項 目 為 基 準 (2) 有 關 廠 商 納 稅 之 證 明, 廠 商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3) 位 於 金 門 之 機 關, 因 地 處 偏 遠 不 便, 得 限 制 金 門 當 地 廠 商 始 得 投 標 (4) 投 標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之 訂 定, 應 與 提 供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或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有 關 投 標 廠 商 基 本 資 格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1)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第 36 條 格, 應 與 提 供 招 標 標 的 有 關 或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2) 有 關 廠 商 納 稅 之 證 明, 廠 商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3) 臺 南 市 某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得 依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擇 定 我 國 實 績 為 廠 商 特 定 資 格 之 一 (4)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應 以 經 濟 部 編 訂 之 公 司 行 號 營 業 項 目 代 碼 表 所 列 之 大 類 中 類 小 類 或 細 類 項 目 為 基 準 機 關 辦 理 某 巨 額 勞 務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6000 萬 元 ( 無 後 續 擴 充 ), 該 採 購 第 36 條 案 以 提 供 勞 力 為 主 且 工 作 內 容 重 複, 經 檢 討 有 必 要 訂 定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資 格, 履 約 期 限 為 3 年, 每 年 均 為 2000 萬 元, 機 關 得 訂 定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上 限 為 多 少? (1)800 萬 元 (2)600 萬 元 (3)200 萬 元 (4)2000 萬 元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四 億 元 巨 額 工 程 採 購 之 公 開 招 標, 經 評 第 36 條 估 有 訂 定 特 定 資 格 之 必 要, 其 單 次 契 約 金 額 之 訂 定 最 高 得 規 定 廠 商 提 報 之 單 次 實 績 金 額 不 低 於 多 少 元? (1)4 億 元 (2)4000 萬 元 (3)1 億 6000 萬 元 (4)1600 萬 元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得 擇 定 之 基 本 資 格? (1) 廠 商 納 稅 之 第 36 條 證 明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有 關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正 確? (1)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或 巨 額 第 36 條 採 購, 得 視 採 購 案 件 之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2) 機 關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需 具 有 相 當 財 力 之 資 格 證 明 者, 其 範 圍 得 包 括 實 收 資 本 額 不 低 於 招 標 標 的 預 算 金 額 之 五 分 之 二 (3) 機 關 辦 理 外 國 廠 商 得 參 與 之 採 購, 不 得 禁 止 大 陸 廠 商 投 標 (4) 機 關 以 廠 商 須

18 有 相 當 經 驗 或 實 績 為 特 定 資 格 者, 其 期 間 得 限 3 年 內 者 機 關 訂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特 定 資 格 時, 以 下 何 者 為 是? (1) 應 先 評 估 可 第 36 條 能 符 合 特 定 資 格 之 廠 商 家 數, 並 檢 討 有 無 不 當 限 制 競 爭 之 情 形 (2) 得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應 不 低 於 招 標 標 的 預 算 金 額 之 八 分 之 一 (3) 得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之 淨 值 不 低 於 招 標 標 的 預 算 金 額 之 十 分 之 一 (4) 得 規 定 投 標 廠 商 於 截 止 投 標 日 前 3 年 內, 曾 完 成 與 招 標 標 的 同 性 質 之 採 購 契 約 下 列 何 者 係 屬 投 標 廠 商 之 特 定 資 格? (1) 所 得 稅 或 營 業 稅 之 納 稅 證 第 36 條 明 (2) 公 會 會 員 證 (3) 曾 完 成 與 招 標 標 的 類 似 之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之 文 件 (4) 具 有 符 合 國 家 品 質 管 理 之 驗 證 文 件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政 黨 及 與 其 具 關 係 企 業 關 第 38 條 係 之 廠 商, 不 得 參 與 投 標, 包 括 不 得 洽 其 議 價 比 價 (2) 代 擬 全 部 招 標 文 件 之 廠 商, 機 關 於 依 該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之 採 購, 該 廠 商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但 得 作 為 投 標 廠 商 之 分 包 廠 商 (3)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之 廠 商 與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不 得 同 時 為 關 係 企 業 或 同 一 其 他 廠 商 之 關 係 企 業 (4) 政 黨 及 與 其 具 關 係 企 業 關 係 之 廠 商, 得 作 為 投 標 廠 商 之 分 包 廠 商 依 採 購 法 第 40 條 洽 由 其 他 機 關 代 辦 採 購 者,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利 益 第 40 條 迴 避 規 定 所 稱 機 關 首 長,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1) 洽 辦 機 關 或 代 辦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2) 洽 辦 機 關 及 代 辦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3) 洽 辦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4) 代 辦 機 關 之 機 關 首 長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0 條 規 定 委 託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代 辦 第 40 條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下 水 道 新 建 工 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監 辦 該 採 購 之 上 級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2) 監 辦 該 採 購 之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為 營 建 署 之 監 辦 單 位 (3) 八 里 區 公 所 得 委 請 營 建 署 依 規 定 簽 報 核 定 底 價 (4) 招 標 機 關 為 營 建 署, 故 本 案 決 標 金 額 之 統 計 應 歸 屬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之 採 購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廠 商 第 41 條 得 請 求 釋 疑 之 期 限, 至 少 應 有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且 不 得 少 於 10 日 (2)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提 出 異 議 者, 招 標 機 關 應 自 收 受 異 議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提 出 異 議 之 廠 商 (3) 機 關 釋 疑 之 期 限, 不 得 逾 截 止 投 標 日 或 資 格 審 查 截 止 收 件 日 前 1 日 (4)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提 出 異 議 者, 為 自 公 告 或 邀 標 之 次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但 不 得 少 於 10 日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關 分 段 開 標 等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機 第 42 條 關 辦 理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未 通 過 前 一 階 段 審 標 之 投 標 廠 商, 其 已 投 標 未 開 標 之 部 分, 原 封 發 還 (2) 採 公 開 招 標 者, 機 關 不 得 規 定 廠 商 應 將 各 段 開 標 用 之 投 標 文 件 分 別 密 封 (3) 機 關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或 選 擇 性 招 標, 應 就 資 格 規 格 與 價 格 採 取 分 段 開 標 (4) 公 開 招 標 案 件 得 就 廠 商 資 格 為 單 獨 之 一 段 招 標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除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另 有 禁 止 規 定 者 外, 得 於 第 43 條

19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要 求 投 標 廠 商 採 購 國 內 貨 品 比 率 技 術 移 轉 投 資 協 助 外 銷 或 其 他 類 似 條 件, 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但 其 比 率 不 得 逾? (1) 百 分 之 三 (2) 三 分 之 一 (3) 百 分 之 十 (4) 二 分 之 一 關 於 底 價 之 訂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錯 誤? (1) 機 關 得 基 於 技 術 品 第 46 條 質 功 能 履 約 地 商 業 條 款 評 分 或 使 用 效 益 等 差 異, 訂 定 不 同 之 底 價 (2)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得 由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逕 行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定 底 價 (3) 限 制 性 招 標 之 議 價, 訂 定 底 價 前 應 先 參 考 廠 商 之 報 價 或 估 價 單 (4) 公 開 招 標 採 分 段 開 標 者, 底 價 應 於 資 格 審 查 後 之 下 一 階 段 開 標 前 定 之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底 價 應 依 圖 說 規 範 契 第 46 條 約 並 考 量 成 本 市 場 行 情 及 政 府 機 關 決 標 資 料 逐 項 編 列,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應 簽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定 (2) 公 開 招 標 採 分 段 開 標 者, 其 底 價 應 於 開 價 格 標 前 定 之 (3) 機 關 基 於 技 術 工 法 之 差 異, 訂 定 不 同 之 底 價, 並 無 不 可 (4) 於 宣 布 最 有 利 標 之 得 標 廠 商 後 再 洽 其 議 價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非 屬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所 稱 不 同 投 標 第 50 條 廠 商 間 之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重 大 異 常 關 聯 之 情 形? (1)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由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繕 寫 或 備 具 者 (2) 押 標 金 由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繳 納 或 申 請 退 還 者 (3) 投 標 標 封 或 通 知 機 關 信 函 號 碼 連 號, 顯 係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廠 商 所 為 者 (4)A 公 司 及 B 公 司 為 關 係 企 業, 該 2 公 司 參 與 同 一 標 案 之 投 標 機 關 採 公 開 招 標, 最 低 標 決 標,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廠 商 未 於 開 標 當 日 出 第 53 條 席 以 備 說 明 或 減 價 者 視 同 放 棄, 計 5 家 廠 商 投 標 均 合 格,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1)5 家 報 價 均 超 底 價, 最 低 標 廠 商 未 到 場, 主 持 人 請 次 低 標 優 先 減 價, 該 廠 商 減 至 底 價 以 內, 主 持 人 宣 布 決 標 (2)5 家 均 到 場, 報 價 均 超 底 價, 最 低 標 廠 商 優 先 減 價 時 書 寫 照 底 價 承 作, 主 持 人 宣 布 決 標 (3)5 家 報 價 均 低 於 底 價, 最 低 報 價 計 2 家 標 價 相 同, 其 中 1 家 未 到 場, 主 持 人 宣 布 決 標 予 在 場 最 低 標 (4)5 家 報 價 均 低 於 底 價, 最 低 標 廠 商 未 到 場 且 其 報 價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十, 機 關 逕 決 標 予 未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十 之 次 低 標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機 關 洽 最 低 標 廠 商 優 先 減 第 53 條 價 1 次 時, 該 廠 商 書 明 照 底 價 承 作, 機 關 得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2) 議 價 案 之 減 價 次 數,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53 條 關 於 不 得 逾 3 次 之 規 定 (3) 決 標 依 採 購 法 第 5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辦 理 者, 除 小 額 採 購 外, 應 成 立 評 審 委 員 會, 並 得 以 第 94 條 成 立 之 評 選 委 員 會 代 之 (4)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評 選 者, 其 評 選 程 序 得 予 簡 化, 不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94 條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依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訂 定 評 選 第 56 條 項 目 子 項 及 其 評 審 標 準, 不 得 以 有 利 或 不 利 於 特 定 廠 商 為 目 的 (2) 序 位, 指 評 選 委 員 會 依 招 標 文 件 所 列 評 比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或 權 重, 評 審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後 所 核 給 之 序 位 (3) 招 標 文 件 如 已 訂 明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者, 不 得 規 定 廠 商 須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組 成 該 費 用 或 費 率

20 之 內 容 (4) 總 評 分 法 中 之 總 滿 分, 指 招 標 文 件 所 列 各 評 選 項 目 滿 分 之 合 計 總 分 數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56 條 第 1 項 及 第 57 條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經 洽 請 重 行 遞 送 第 56 條 投 標 文 件 者, 重 行 遞 送 之 投 標 文 件, 有 與 協 商 無 關 或 不 受 影 響 之 項 目 者, 該 項 目? (1) 優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者 納 入 評 選, 低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者, 不 納 入 評 選 (2) 無 論 是 否 優 於 或 低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應 不 予 評 選, 並 以 重 行 遞 送 前 之 內 容 為 準 (3) 無 論 是 否 優 於 或 低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應 納 入 評 選, 並 以 重 行 遞 送 之 內 容 為 準 (4) 優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者 不 納 入 評 選, 低 於 原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者, 納 入 評 選 評 選 最 有 利 標,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投 標 廠 商 未 出 席 簡 報 及 現 第 56 條 場 詢 答 者, 該 廠 商 不 得 參 與 評 選, 並 不 得 作 為 最 有 利 標 (2) 廠 商 簡 報 不 得 更 改 其 投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惟 如 廠 商 另 外 提 出 補 充 資 料 者, 是 否 納 入 評 選 由 評 選 委 員 決 議 之 (3) 廠 商 簡 報 及 現 場 詢 答, 應 與 評 選 項 目 有 關 ; 其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者, 所 占 配 分 或 權 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十 (4) 為 利 評 選 委 員 對 廠 商 於 各 評 選 項 目 之 表 現 為 更 深 入 之 瞭 解, 得 輔 以 廠 商 簡 報 及 現 場 詢 答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涉 及 序 位 評 比 者, 招 標 文 件 第 56 條 應 載 明 各 評 比 項 目 之 權 重 (2) 機 關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其 訂 有 底 價, 而 廠 商 報 價 逾 底 價 須 減 價 者, 於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時 洽 減 之, 不 得 有 超 底 價 決 標 情 形 (3)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涉 及 序 位 評 比 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作 為 協 商 對 象 或 最 有 利 標 (4) 依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規 定, 招 標 文 件 未 訂 明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而 由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載 明 標 價 者, 應 規 定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報 價 內 容, 並 納 入 評 選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評 選 最 有 利 標 之 過 程 中, 除 評 定 最 有 第 56 條 利 標 之 當 次 會 議 應 作 成 紀 錄 外, 其 他 會 議 是 否 作 成 紀 錄 得 由 評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2) 機 關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以 不 訂 底 價 為 原 則 (3) 機 關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後, 應 於 決 標 公 告 公 布 最 有 利 標 之 標 價 及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4) 評 選 委 員 會 評 選 最 有 利 標, 應 依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之 評 選 項 目 子 項 及 其 配 分 或 權 重 辦 理, 不 得 變 更 機 關 評 選 最 有 利 標, 下 列 何 者 為 錯 誤? (1) 機 關 得 輔 以 廠 商 簡 報 及 第 56 條 現 場 詢 答, 其 列 為 評 選 項 目 者, 所 占 配 分 或 權 重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二 十 (2) 採 分 階 段 辦 理 評 選 及 淘 汰 不 合 格 廠 商 者, 得 就 分 數 或 權 重 較 低 之 階 段 先 行 評 選 ; 並 以 二 階 段 為 原 則 (3)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者, 其 所 占 總 滿 分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二 十, 且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五 十 (4) 選 擇 性 招 標 以 資 格 為 評 選 項 目 之 一 者, 與 資 格 有 關 部 分 之 配 分 或 權 重, 應 載 明 於 資 格 審 查 文 件 機 關 評 定 最 有 利 標 後, 對 於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但 未 得 標 之 廠 商, 應 第 56 條 通 知 之 事 項, 何 者 最 完 整 正 確? (1) 最 有 利 標 之 標 價 與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及 該 未 得 標 廠 商 之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2) 最 有 利 標 之 標 價 與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及 各 未 得 標 廠 商 之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21 評 比 結 果 (3) 最 有 利 標 之 標 價 與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4) 該 未 得 標 廠 商 之 總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機 關 依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辦 理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下 列 何 者 為 錯 誤? 第 56 條 (1) 招 標 文 件 未 訂 明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而 由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載 明 標 價 者, 應 規 定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報 價 內 容, 並 納 入 評 選 (2) 招 標 文 件 已 訂 明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者, 得 規 定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組 成 該 費 用 或 費 率 之 內 容, 並 納 入 評 選 (3) 招 標 文 件 已 訂 明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者, 仍 應 規 定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組 成 該 費 用 或 費 率 之 內 容, 並 納 入 評 選 (4) 招 標 文 件 已 訂 明 固 定 費 用 或 費 率 者, 得 不 規 定 廠 商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詳 列 組 成 該 費 用 或 費 率 之 內 容 依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辦 法 規 定, 價 格 納 入 評 分 者, 其 所 占 總 滿 分 之 比 率 第 56 條 不 得 低 於? (1) 百 分 之 二 十 (2) 百 分 之 三 十 (3) 百 分 之 五 十 (4) 百 分 之 六 十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關 協 商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依 採 購 法 第 57 條 第 55 條 規 定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者, 其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前 之 開 標 至 審 標 作 業,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應 予 保 密 (2) 不 得 將 協 商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優 缺 點 及 評 分, 透 露 予 其 他 廠 商 (3)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應 執 行 保 密 措 施 (4) 原 招 標 文 件 已 標 示 得 更 改 項 目 之 內 容, 始 得 納 入 協 商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得 就 特 定 項 目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時, 下 列 第 57 條 何 者 為 正 確 : (1) 以 評 選 最 優 廠 商 為 協 商 對 象 (2) 審 標 程 序 公 開 進 行 (3) 參 與 協 商 之 廠 商 得 依 據 協 商 結 果 修 改 投 標 文 件 (4) 開 標 程 序 應 公 開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採 最 低 標 決 標, 最 低 標 廠 商 標 價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七 第 58 條 十, 依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1) 洽 最 低 標 廠 商 說 明, 如 機 關 評 估 該 說 明 合 理, 逕 決 標 予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2) 免 洽 最 低 標 廠 商 說 明, 不 決 標 予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3) 洽 最 低 標 廠 商 說 明, 如 機 關 評 估 該 說 明 不 合 理, 不 決 標 予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並 以 次 低 標 為 最 低 標 廠 商 (4) 經 機 關 評 估 該 標 價 並 無 降 低 品 質 不 能 誠 信 履 約 之 虞, 不 洽 最 低 標 說 明, 逕 決 標 予 該 最 低 標 廠 商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採 最 低 標 決 標, 依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規 定 限 期 通 知 最 低 標 第 58 條 廠 商 提 出 說 明 後, 廠 商 未 於 期 限 內 提 出 合 理 之 說 明 者, 下 列 處 置 何 者 適 法? (1) 不 決 標 予 最 低 標 廠 商, 並 以 次 低 標 廠 商 為 最 低 標 廠 商 (2) 不 決 標 予 最 低 標 廠 商, 並 逕 予 廢 標 (3) 不 決 標 予 最 低 標 廠 商, 並 不 發 還 押 標 金 (4) 自 次 低 標 起, 依 序 洽 廠 商 是 否 願 意 減 至 最 低 標 價 後 決 標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第 58 條 廠 商 之 標 價 有 採 購 法 第 58 條 所 稱 標 價 偏 低 之 情 形 時, 即 應 繳 納 差 額 保 證 金 (2) 最 低 標 廠 商 總 標 價 在 底 價 以 下, 但 未 低 於 底 價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該 最 低 標 主 動 表 示 標 價 錯 誤, 要 求 不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機 關 得 予 接 受 (3) 最 低 標 廠 商 總 標 價 有 採 購 法 第 58 條 所 稱 標 價 偏 低 之 情 形, 得 逕 請 廠 商 於 5 日 內 提 出 差 額 保 證 金, 未 提 出 者, 不 退 還 押 標

22 金 (4) 總 標 價 未 偏 低 但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者, 仍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規 定 下 列 哪 些 情 況 屬 採 購 法 第 58 條 所 稱 總 標 價 或 部 分 標 價 偏 低 之 情 形? 第 58 條 (1) 廠 商 之 部 分 標 價 低 於 其 他 機 關 最 近 辦 理 相 同 採 購 決 標 價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2) 廠 商 之 部 分 標 價 有 對 應 之 底 價 項 目 可 供 比 較, 該 部 分 標 價 低 於 相 同 部 分 項 目 底 價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3) 訂 有 底 價 之 採 購, 廠 商 之 總 標 價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4) 廠 商 之 部 分 標 價 低 於 可 供 參 考 之 一 般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第 60 條 51 條 規 定 通 知 廠 商 說 明, 廠 商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以 該 廠 商 為 決 標 對 象 (2)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招 標, 應 於 決 標 日 起 20 日 內, 將 決 標 結 果 之 公 告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各 投 標 廠 商 (3) 機 關 依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審 查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其 審 查 結 果 之 通 知, 經 廠 商 請 求 者, 得 以 書 面 為 之 (4)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其 因 契 約 變 更 致 原 決 標 金 額 增 加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如 未 另 訂 新 契 約 者, 免 辦 理 決 標 公 告 採 購 法 第 61 條 所 稱 決 標 後 一 定 期 間 為? (1) 自 開 標 日 起 20 日 (2) 第 61 條 自 開 標 日 起 30 日 (3) 自 決 標 日 起 20 日 (4) 自 決 標 日 起 30 日 依 採 購 法 第 61 條 規 定 辦 理 無 法 決 標 之 公 告, 應 於 廢 標 後 重 行 招 標 第 61 條 前 刊 登, 並 不 得 超 過 廢 標 後 多 少 日? (1) 一 星 期 (2) 二 星 期 (3) 三 星 期 (4) 一 個 月 某 公 立 高 中 辦 理 94 學 年 度 畢 業 紀 念 冊 編 製 之 採 購 案, 於 94 年 6 月 15 第 61 條 日 決 標,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最 遲 應 於 何 日 前 刊 登 決 標 公 告? (1)94 年 7 月 15 日 (2)94 年 8 月 15 日 (3)94 年 7 月 4 日 (4)94 年 7 月 14 日 採 購 契 約 得 訂 明 因 政 策 變 更, 廠 商 依 契 約 繼 續 履 行 反 而 不 符 公 共 利 第 64 條 益 者,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契 約, 但 應 報 經 核 准 之 權 責 為? (1)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2)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3)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4) 經 審 計 單 位 核 准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規 定, 違 反 採 購 法 第 65 條 規 定 轉 包 者, 廠 商 所 第 65 條 繳 納 之 何 種 比 率 履 約 保 證 金 ( 含 其 孳 息 ) 不 予 發 還? (1) 全 部 (2) 轉 包 部 分 (3) 已 完 成 履 約 部 分 (4) 致 部 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依 該 部 分 所 占 契 約 金 額 比 率 計 算 之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1) 採 購 法 規 定, 得 標 廠 商 不 得 轉 包 之 主 要 部 分, 第 65 條 指 招 標 文 件 標 示 為 主 要 部 分 ; 或 招 標 文 件 標 示 或 依 其 他 法 規 規 定 應 由 得 標 廠 商 自 行 履 行 之 部 分 (2)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訂 明 得 標 廠 商 應 將 專 業 部 分 或 達 一 定 數 量 或 金 額 之 分 包 情 形 送 機 關 備 查 (3) 得 標 廠 商 違 反 規 定 轉 包 者, 機 關 得 解 除 契 約 終 止 契 約 或 沒 收 保 證 金, 並 得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4) 得 標 廠 商 不 得 將 採 購 分 包 予 外 國 廠 商 以 下 何 種 廠 商 得 為 採 購 之 分 包 廠 商? (1) 被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之 不 第 67 條 良 廠 商 (2) 屬 政 黨 關 係 企 業 之 廠 商 (3) 提 供 該 採 購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23 之 廠 商 (4) 負 責 人 由 該 招 標 機 關 首 長 兼 任 之 廠 商 分 包 廠 商 及 於 得 標 廠 商 對 於 機 關 之 價 金 或 報 酬 請 求 權 之 條 件? (1) 第 67 條 分 包 契 約 報 備 於 採 購 機 關, 並 經 得 標 廠 商 就 分 包 部 分 設 定 權 利 質 權 予 分 包 廠 商 者 (2) 分 包 契 約 報 備 於 採 購 機 關, 或 經 得 標 廠 商 就 分 包 部 分 設 定 權 利 質 權 予 分 包 廠 商 者 (3) 載 明 分 包 廠 商 者 (4) 分 包 契 約 報 備 於 採 購 機 關, 並 經 機 關 同 意 者 廠 商 不 得 以 不 具 備 履 行 契 約 分 包 事 項 能 力 或 未 依 法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廠 第 67 條 商 為 分 包 廠 商 對 於 分 包 廠 商 履 約 之 部 分, 得 標 廠 商 應 負 之 責 任,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1) 仍 應 負 催 告 責 任 (2) 仍 應 負 部 分 責 任 (3) 就 報 備 於 機 關 情 形 負 責 (4) 仍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依 採 購 法 第 70 條 規 定 進 行 查 核 時, 以 下 何 者 敘 述 第 70 條 為 錯 誤? (1) 得 通 知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就 指 定 之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檢 驗 拆 驗 或 鑑 定 : (2)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紀 錄 應 於 7 個 工 作 天 內 送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3) 查 核 小 組 定 期 辦 理 查 核, 應 預 先 通 知 赴 工 地 進 行 查 核, 主 動 出 示 查 核 小 組 之 書 面 通 知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查 核 委 員 辦 理 查 核 時 之 迴 避, 準 用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之 規 定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標 案,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應 辦 理 工 程 查 核 之 件 數 以 第 70 條 不 低 於 何 種 比 率 為 原 則? (1) 其 當 年 度 執 行 工 程 標 案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2) 其 當 年 度 執 行 工 程 標 案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3) 由 其 設 立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之 比 率 (4) 由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訂 定 之 比 率 採 購 之 驗 收, 無 初 驗 程 序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機 關 應 於 接 獲 第 71 條 廠 商 通 知 備 驗 或 可 得 驗 收 之 程 序 完 成 後 幾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驗 收 紀 錄? (1)30 日 (2)20 日 (3)15 日 (4)10 日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7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財 物 採 購 驗 收,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得 第 71 條 採 書 面 驗 收, 免 辦 理 現 場 查 驗 之 規 定? (1) 即 買 即 用 (2) 分 批 驗 收, 其 驗 收 金 額 不 逾 公 告 金 額 (3) 經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正 第 三 人 查 驗, 並 有 相 關 品 質 或 數 量 之 證 明 文 書 者 (4) 小 額 採 購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為 所 辦 採 購 之 主 驗 人 或 樣 品 及 材 料 之 檢 驗 人? (1) 機 第 71 條 關 總 務 人 員 (2) 該 採 購 案 件 最 基 層 之 承 辦 人 員 (3) 需 求 單 位 人 員 (4)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之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驗 收, 得 委 託 專 業 人 員 或 機 構 人 員 擔 任 何 種 工 作? (1) 主 第 71 條 驗 (2) 會 驗 (3) 協 驗 (4) 監 驗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1)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72 條 第 1 項 辦 理 部 分 驗 收, 其 所 第 72 條 支 付 之 部 分 價 金, 以 支 付 該 部 分 驗 收 項 目 者 為 限, 並 得 視 不 符 部 分 之 情 形 酌 予 保 留 (2)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部 分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或 已 履 約 之 部 分 有 減 損 滅 失 之 虞 者, 應 先 就 該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或 分 段 查 驗 供 驗 收 之 用 (3)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72 條 第 1 項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或 換 貨 之 限 期, 應 於 契 約 預 先 規 定 (4)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核 准 者 外, 機 關 應 於 驗 收 完 畢 後 15 日 內 填 具 各 機 關 得 就 具 有 共 通 需 求 特 性 之 何 種 採 購 與 廠 商 簽 訂 共 同 供 應 契 第 93 條

24 約? (1) 財 物 或 勞 務 (2) 財 物 或 工 程 (3) 勞 務 或 工 程 (4) 財 物 勞 務 或 工 程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第 93 條 辦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下 列 何 者 敘 述 為 錯 第 93 條 誤? (1) 招 標 文 件 應 標 明 本 契 約 係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2) 由 經 濟 部 指 定 機 關 訂 約 者, 其 適 用 機 關 為 中 央 機 關 (3) 適 用 機 關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得 不 利 用 本 契 約, 並 應 將 其 情 形 通 知 訂 約 機 關 (4) 適 用 機 關 利 用 本 契 約 採 購 之 期 間, 最 長 以 2 年 為 限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受 營 建 署 委 託 辦 理 採 購, 並 依 採 第 94 條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4 條 規 定 成 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外 聘 委 員? (1) 內 政 部 陳 專 門 委 員 (2)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王 科 長 (3)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陳 專 員 (4)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李 專 員 最 後 一 次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應 於 何 時 作 成 並 予 確 認? (1) 當 第 94 條 次 會 議 結 束 前 (2) 當 次 會 議 結 束 後 1 日 內 (3) 當 次 會 議 結 束 後 3 日 內 (4) 當 次 會 議 結 束 後 7 日 內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應 置 委 員 人 數 最 多 為 幾 人? (1)25 人 (2)16 人 第 94 條 (3)17 人 (4) 無 人 數 上 限 之 規 定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中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之 幾 分 第 94 條 之 幾? (1) 二 分 之 一 (2) 三 分 之 一 (3) 四 分 之 一 (4) 五 分 之 一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機 關 評 選 最 有 利 標 之 過 程 中, 各 次 會 議 紀 錄 應 載 明 之 第 94 條 事 項? (1)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協 助 評 選 之 人 員 及 其 工 作 事 項 (2) 評 選 方 式 (3) 個 別 委 員 要 求 納 入 紀 錄 之 意 見 (4) 監 辦 人 員 及 其 工 作 事 項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除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外, 至 遲 應 於 何 時 第 94 條 分 送 各 出 席 委 員, 並 予 確 認 如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得 於 紀 錄 宣 讀 後, 提 請 主 席 裁 定 更 正? (1) 當 次 開 會 時 (2) 下 次 開 會 時 (3) 當 次 與 下 次 開 會 之 間 (4) 下 次 開 會 前 以 下 何 者 正 確? (1) 委 員 辦 理 評 選 及 出 席 會 議, 均 應 親 自 為 之 (2) 第 94 條 委 員 辦 理 評 選 及 出 席 會 議, 均 可 請 他 人 代 表 為 之 (3) 委 員 辦 理 評 選 應 親 自 為 之, 出 席 會 議 可 請 他 人 代 表 為 之 (4) 委 員 辦 理 評 選 可 請 他 人 代 表 為 之, 出 席 會 議 應 親 自 為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中 之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人 數 應 至 少 幾 人 第 94 條 且 不 得 少 於 出 席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1)1 人 (2)2 人 (3)3 人 (4) 無 限 制 機 關 成 立 之 工 作 小 組 就 受 評 廠 商 資 料 擬 具 初 審 意 見,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第 94 條 應 載 明 事 項? (1) 採 購 案 名 稱 (2) 工 作 小 組 人 員 姓 名 職 稱 及 專 長 (3) 受 評 廠 商 於 各 評 選 項 目 所 報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4) 受 評 廠 商 之 經 驗 或 實 績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應 置 委 員 人 數 最 少 為 幾 人? (1)5 人 (2)6 人 (3)7第 94 條 人 (4)17 人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應 有 委 員 總 額 多 少 以 上 人 員 出 席, 其 決 議 應 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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