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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人 權 高 誓 男 花 蓮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局 長 人 權 是 一 種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權 利, 也 是 一 種 普 世 的 價 值, 更 成 為 衡 鑑 一 個 國 家 進 步 與 否 的 重 要 指 標 我 們 經 常 自 認, 我 國 已 經 是 一 個 民 主 法 治 進 步 的 國 家, 也 應 該 是 一 個 尊 重 人 權 的 社 會, 但 是 從 每 一 年 國 際 組 織 對 我 國 人 權 狀 況 的 評 價, 我 國 近 年 仍 標 舉 人 權 政 策 的 努 力, 以 及 1994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決 議 將 2004 年 訂 為 人 權 教 育 十 年, 得 知 我 國 的 人 權 建 設 工 程 還 有 一 段 路 要 走 雖 然 不 少 民 眾 專 業 人 士, 甚 至 一 些 政 治 領 導 人, 尚 未 了 解 人 權 與 民 主 法 治 的 真 諦, 但 作 為 一 個 現 代 的 公 民 (citizen), 吾 人 卻 不 能 不 知 道 其 內 涵, 因 為 只 有 培 養 更 多 的 民 眾 具 備 了 公 民 精 神 (citizenship), 才 能 催 促 儘 快 達 到 民 主 法 治 人 權 進 步 國 家 的 實 現 一 人 權 的 意 義 ( 一 ) 社 會 福 利 的 意 義 社 會 福 利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福 利 應 該 是 人 們 享 有 的 公 民 權 利 之 一, 這 種 主 張 據 說 是 源 自 英 國 學 者 T. H. Marshall 的 論 點,Marshall 從 英 國 的 歷 史 發 展, 將 公 民 權 利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1. 公 民 權 (civil right): 指 個 人 享 有 自 由 所 需 的 權 利, 包 括 人 身 言 論 思 想 信 仰, 以 及 私 有 財 產 締 結 契 約 司 法 保 護 等 權 利, 其 相 應 而 生 的 制 度 就 是 法 院 2. 政 治 權 (political right): 指 參 與 政 治 運 作 的 權 利, 包 括 參 與 政 治 組 織 選 舉 與 被 選 舉 權, 其 相 應 的 制 度 就 是 議 會 與 地 方 政 府 3. 社 會 權 (social right): 指 適 度 的 經 濟 福 利 安 全 享 有 社 會 遺 業, 以 及 過 著 社 會 普 遍 標 準 的 文 明 生 活, 其 相 應 的 制 度 則 是 教 育 體 系 與 社 會 福 利 ( 二 ) 法 律 的 意 義 1. 人 權 國 民 權 及 公 民 權 的 分 野 : (1) 人 權 (human rights): 又 稱 基 本 人 權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或 基 本 權 (Grundrecht), 源 自 於 自 然 權 利 (natural rights), 指 人 之 為 人 當 然 享 有 的 權 利, 是 先 於 國 家 性 的 權 利, 不 分 國 籍 任 何 人 都 享 有 的 權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

2 利 ; 如 免 於 恐 懼 免 於 匱 乏 的 權 利 (2) 國 民 權 (civil rights): 指 一 國 的 國 民 才 能 享 有 的 基 本 權, 如 選 舉 權 是 以 國 籍 為 要 素, 非 本 國 籍 者 須 先 歸 化 為 本 國 國 民 方 能 享 有 (3) 公 民 權 (citizen rights): 指 年 滿 一 定 年 齡 與 要 件 的 國 民 才 能 享 有 的 權 利, 如 被 選 舉 權 通 常 需 要 到 達 一 定 年 齡, 且 須 具 備 一 定 資 格 ( 如 學 歷 ) 方 能 享 有 二 人 權 的 特 性 ( 一 ) 固 有 性 : 是 人 之 為 人 當 然 享 有 的 權 利, 非 國 家 所 賦 予 ( 二 ) 不 可 侵 犯 性 : 包 括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在 內 的 國 家 權 利 都 不 得 侵 犯 人 權, 即 使 透 過 修 憲 的 方 式 亦 然, 故 德 國 憲 法 有 所 謂 永 遠 條 款 (Ewigkeitklausel) 1 ( 三 ) 普 遍 性 : 20 世 紀 以 來, 人 權 出 現 國 際 化 的 現 象, 對 人 權 普 遍 性 的 推 廣 助 益 頗 大 三 人 權 的 發 展 趨 勢 : ( 一 ) 從 自 由 權 到 社 會 權 : 世 紀 的 憲 法 以 自 由 主 義 為 基 礎, 強 調 精 神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及 經 濟 自 由 等 自 由 權 的 保 障 ;20 世 紀 的 憲 法 基 於 福 利 國 家 理 現 了 發 展 權 和 平 權 等 人 權 ( 二 ) 從 法 律 保 障 到 憲 法 保 障 : 19 世 紀 的 人 權 規 定 多 採 法 律 保 留 (Gesetzes- vorgehalt) 方 式, 人 權 主 要 是 免 於 行 政 權 干 預 的 自 由 ;20 世 紀 法 治 主 義 從 形 式 意 義 發 展 到 實 質 意 義, 強 調 人 權 需 受 到 憲 法 保 障 ( 三 ) 從 政 治 保 障 到 司 法 保 障 : 過 去 權 力 分 立 的 重 心 放 在 立 法 與 行 政 之 間, 配 合 前 一 發 展 趨 勢, 轉 而 強 調 司 法 對 立 法 的 制 衡, 所 以 產 生 了 釋 憲 制 度 ( 四 ) 從 國 內 保 障 到 國 際 保 障 : 以 第 二 次 大 戰 為 分 水 嶺, 人 權 在 戰 前 幾 乎 純 為 國 內 法 範 疇, 戰 後 則 擠 身 為 國 際 間 共 同 關 心 的 對 象 四 社 會 權 在 人 權 中 的 地 位 ( 一 ) 社 會 權 的 憲 法 發 展 社 會 權 首 先 由 德 國 法 學 家 G. Jellinek( ) 提 出, 以 人 民 相 對 於 國 家 的 四 種 地 位 來 區 分 傳 統 的 基 本 權 中, 屬 於 人 民 立 於 積 極 地 位 (positiver Status), 得 請 求 國 家 積 極 作 為,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的 一 種 權 利 2 社 會 權 的 形 成, 主 要 是 由 於 世 紀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所 造 成 的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 早 在 1793 年 的 法 國 憲 法 第 21 條 即 規 定 : 公 共 救 助 是 神 聖 的 義 務, 社 會 對 於 不 幸 的 公 民 負 有 提 供 其 工 作, 或 對 於 不 能 勞 動 的 人 提 供 生 念, 重 視 生 存 權 勞 動 權 教 育 權 及 環 境 權 等 社 會 權 ; 近 年 來, 集 體 人 權 觀 念 興 起, 出 1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79 條 第 3 項 規 定 修 憲 限 制 的 永 遠 條 款, 包 括 該 項 的 侵 犯 聯 邦 原 則, 及 第 1 條 至 第 20 條 樹 立 的 人 權 與 立 國 原 則 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 其 他 尚 有 消 極 地 位 (negativer Status): 產 生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使 個 人 自 由 於 國 家 的 干 預 之 外 ; 主 動 地 位 (aktiver Status): 人 民 以 公 民 的 身 分 參 與 國 家 的 活 動, 包 括 國 家 意 思 的 形 成 ; 被 動 地 位 (passitiver Status): 產 生 人 民 的 義 務, 與 權 利 無 關 引 自 吳 庚,2004:98 99

3 活 所 需, 以 維 持 其 生 活 的 義 務 其 次, 到 了 1919 年 德 國 著 名 的 威 瑪 憲 法, 社 會 權 乃 以 資 本 主 義 為 前 提 之 下 進 行 社 會 化 的 嘗 試, 才 真 正 地 被 納 入 憲 法 中 加 以 保 障, 姑 且 不 論 當 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將 該 等 規 定 視 為 方 針 條 款 (Programmsatz), 僅 是 對 立 法 者 的 一 種 方 針 (Programm) 或 訓 令 (Direktive), 嗣 後 也 因 為 政 潮 動 盪 而 沒 有 真 正 實 施 的 機 會 ( 二 ) 社 會 權 的 意 義 傳 統 的 自 由 權 主 要 是 免 於 國 家 權 力 干 涉 的 自 由, 具 有 防 禦 權 的 性 質 ; 社 會 權 則 有 所 不 同, 其 是 以 一 個 人 的 立 場, 要 求 國 家 必 須 建 立 某 種 社 會 福 利, 並 提 供 各 種 必 要 的 服 務, 使 人 民 能 享 有 符 合 人 性 尊 嚴 的 最 起 碼 生 活, 進 而 能 夠 追 求 其 人 生 的 幸 福 與 快 樂, 從 而 社 會 權 即 是 基 於 福 利 國 家 或 社 會 國 的 理 念, 為 使 人 人 均 可 享 有 合 乎 人 性 尊 嚴 的 生 存, 而 予 以 保 障 的 所 有 權 利 的 總 稱 其 與 自 由 權 的 差 異 有 四 : 1. 自 由 權 的 權 利 主 體 為 全 體 人 民, 社 會 權 的 權 利 主 體 可 能 是 具 有 特 定 社 會 屬 性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的 少 數 人 民 2. 自 由 權 主 要 涉 及 作 為 人 的 自 由, 強 調 人 人 平 等 ; 而 社 會 權 為 了 追 求 社 會 的 安 定 與 和 諧, 國 家 特 別 照 顧 在 生 存 上 發 生 問 題 的 少 數 弱 勢 族 群 3. 自 由 權 要 求 國 家 處 於 消 極 不 作 為 的 地 位 ; 社 會 權 則 要 求 國 家 必 須 積 極 的 作 以 透 過 司 法 救 濟 途 徑 來 強 制 立 法 與 行 政 實 現 社 會 權 的 內 容 然 而, 社 會 權 與 自 由 權 並 非 截 然 劃 分 毫 不 相 關 的 權 利, 反 而 其 通 常 也 同 時 具 有 自 由 權 性 質 的 層 面, 亦 得 排 除 國 家 權 力 的 干 預 或 請 求 國 家 的 不 作 為, 尤 其 是 勞 動 權 在 社 會 權 中 的 自 由 權 性 質 最 強, 故 有 學 者 稱 之 為 擴 大 的 自 由 權 或 特 殊 形 態 的 自 由 權 ( 三 ) 社 會 權 的 種 類 1. 由 上 而 下 的 社 會 權 : 由 國 家 直 接 積 極 介 入 保 障 的 權 利, 例 如 生 存 權 受 教 育 權 等 2. 由 下 而 上 的 社 會 權 : 利 害 關 係 者 為 了 保 障 其 權 益, 並 爭 取 改 善 地 位, 經 過 自 身 的 努 力 抗 爭 所 獲 得 的 權 利, 如 勞 動 權 即 是 ( 四 ) 各 國 立 法 例 ( 類 型 ) 1. 德 國 法 : 德 國 在 憲 法 上 也 曾 嘗 試 將 社 會 基 本 權 (soziale Grundrechte) 納 入 憲 法 形 式 規 範 中, 由 於 基 本 法 性 質 不 同 於 一 般 法 律, 無 法 針 對 個 人 健 康 等 生 存 需 求 給 予 給 付 ; 其 次, 充 足 的 財 源 乃 實 現 社 會 基 本 權 的 必 要 條 件, 此 涉 及 國 家 預 算 稅 收 等 財 政 能 力 ; 此 外, 如 賦 予 個 人 對 於 相 關 給 付 的 主 觀 公 法 權 利, 3 則 難 免 侵 及 民 主 與 三 權 分 立 的 原 則 從 而 通 說 認 為 社 會 基 本 權 相 關 條 款 是 一 種 憲 法 委 託 (Verfassungsauftrag), 其 效 力 雖 是 課 為 4. 對 於 自 由 權 的 侵 害, 人 民 可 以 透 過 司 法 制 度 予 以 解 決 ; 而 社 會 權 的 情 形, 則 難 3 主 觀 公 法 權 利 是 指, 公 法 賦 予 個 人 為 實 現 其 權 益 而 請 求 國 家 為 或 不 為 特 定 行 為 的 權 利 參 見 高 家 偉,2002:145;Maurer, 1999: 8,Rn.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

4 予 立 法 者 立 法 的 義 務, 仍 將 其 保 障 交 由 立 法 者 以 社 會 權 (soziale Rechte) 的 形 式, 交 給 社 會 法 典 的 規 範 來 實 現 2. 日 本 法 : 日 本 憲 法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權 基 於 福 利 國 家 的 理 念, 為 使 任 何 人 都 可 獲 得 合 乎 人 性 尊 嚴 的 生 存, 而 予 以 保 障 的 所 有 權 利 的 總 稱 由 此 一 觀 點 出 發, 乃 產 生 人 民 對 國 家 有 一 定 的 給 付 請 求 權, 這 些 權 利 包 括 生 存 環 境 健 康 受 教 育 工 作 勞 動 請 求 權 3. 瑞 士 法 : 瑞 士 在 1874 年 制 憲 時, 才 有 社 會 政 策 條 款, 其 第 34 條 規 定 童 工 保 護 與 勞 工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保 護, 嗣 後 陸 續 在 該 條 款 增 定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2000 年 的 瑞 士 新 憲 法 在 基 本 權 的 保 障 上, 作 了 突 破 性 的 進 步 改 革, 增 列 不 少 得 以 直 接 適 用 並 據 以 請 求 給 付 的 社 會 權 包 括 第 12 條 的 急 難 救 助 第 19 條 的 國 民 教 育 第 29 條 的 訴 訟 扶 助 及 第 11 條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扶 助 及 促 進 等 4. 我 國 法 制 : 我 國 法 制 由 於 多 繼 受 於 法 治 先 進 國 家, 理 論 與 實 務 均 受 影 響, 關 於 社 會 權 性 質 的 主 張, 大 致 亦 受 到 德 國 日 本 的 影 響 最 多 從 而 有 依 德 國 學 說, 將 社 會 權 的 憲 法 規 定 視 為 方 針 條 款 憲 法 委 託 或 憲 法 解 釋 執 行 規 範 者, 而 未 必 都 認 其 為 賦 予 個 人 對 於 相 關 給 付 的 認 為 人 民 因 而 對 於 國 家 有 一 定 的 給 付 請 求 權 另 有 學 者 指 出, 我 國 憲 法 對 於 社 會 權 的 規 定 不 明 確 且 體 系 不 清 楚, 應 仿 效 瑞 士 制 定 新 憲 法 予 以 統 整 但 證 諸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似 乎 亦 將 這 些 社 會 政 策 條 款 視 為 憲 法 委 託, 而 作 為 立 法 行 政 及 司 法 的 行 為 指 南, 並 據 以 作 為 違 憲 審 查 的 基 準 4 ( 五 ) 社 會 權 ( 憲 法 ) 的 定 位 與 規 範 效 力 1. 社 會 憲 法 是 現 代 憲 法 的 重 要 特 徵, 也 是 人 類 文 明 的 重 要 指 標, 從 而 其 法 源 不 應 限 於 國 內 憲 法, 亦 應 及 於 國 際 公 約 2. 社 會 憲 法 是 對 於 國 家 立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要 求, 也 是 對 其 授 權 的 範 圍 3. 社 會 權 是 基 本 權 的 一 種, 具 有 與 傳 統 基 本 權 一 樣 的 功 能 與 效 力, 亦 即 檢 視 法 律 是 否 違 憲 的 功 能 與 效 力 4. 不 論 社 會 權 社 會 政 策 條 款 或 社 會 國 ( 福 利 國 ) 原 則, 都 是 法 律 解 釋, 包 括 行 政 司 法 上 所 應 遵 循 的 憲 法 規 範 一 人 權 / 福 利 理 念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人 權 與 一 般 人 權 不 同, 相 對 於 正 常 人 而 言, 其 屬 於 弱 勢 的 族 群, 容 易 受 到 歧 視 排 拒, 必 須 受 到 特 別 的 保 障, 才 能 擁 有 與 一 般 人 同 樣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機 會 自 1940 年 代 聯 合 國 開 始 關 注 到 身 心 障 礙 的 問 題,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已 成 為 一 項 國 際 性 的 議 題 聯 合 國 在 1945 至 1955 年 間, 提 倡 一 種 障 礙 的 福 利 觀 點 (welfare perspective of 主 觀 公 法 權 利 ; 也 有 依 日 本 學 說, 將 社 會 權 的 憲 法 規 定 視 為 相 關 權 利 的 保 障, 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 參 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號 解 釋

5 disability), 其 對 障 礙 者 的 關 懷 表 現 在 處 理 障 礙 議 題 的 機 制 建 立 及 方 案 發 展 ; 在 1955 至 1970 年 間 所 採 的 社 會 福 利 觀 點 (social welfare perspective), 則 開 始 透 過 特 刊 書 籍 及 影 片 等 各 種 管 道, 喚 起 社 會 對 障 礙 者 議 題 的 認 知 1970 年 代 開 始 強 調 人 權 觀 點 (human rights approach), 聯 合 國 採 納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者 權 利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 ) 及 障 礙 者 權 利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 ) 兩 項 重 要 宣 言, 鼓 勵 國 家 與 國 際 以 行 動 保 障 障 礙 者 權 利 ; 並 於 1976 年 12 月 16 日 宣 布 1981 年 為 國 際 障 礙 者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 明 訂 將 致 力 於 讓 障 礙 者 完 全 融 入 於 社 會 聯 合 國 大 會 又 於 1982 年 12 月 3 日 採 納 障 礙 者 世 界 行 動 方 案 (World Programm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 將 障 礙 者 政 策 重 組 成 預 防 復 健 及 機 會 平 等 三 個 不 同 的 領 域, 並 於 同 年 12 月 公 告 障 礙 者 十 年 (United Nations of Disabled Person, ) 宣 言, 以 喚 起 一 連 串 設 計 來 改 善 障 礙 者 的 情 境 與 地 位 的 活 動 1990 年 代 後 的 聯 合 國 世 界 會 議, 導 向 著 重 於 倡 導 在 每 一 個 領 域 中,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內 的 全 民 參 與, 以 營 造 一 個 全 民 社 會 (society of all); 聯 合 國 後 續 的 主 要 發 展 目 標, 則 是 持 續 促 進 世 界 弱 勢 族 群 ( 包 括 障 礙 者 ) 的 生 活 品 質 二 權 利 ( 福 利 ) 內 涵 從 政 策 觀 點 來 看,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政 策 模 式 大 別 可 分 為 個 人 / 醫 療 模 式 與 社 會 模 式, 並 因 而 有 不 同 的 理 念 問 題 感 受 回 應 方 式 服 務 決 策 輸 送 政 策 效 應 等 5 而 就 人 權 保 障 的 觀 點 來 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點 : ( 一 ) 保 障 經 濟 生 活 ( 二 ) 保 障 就 學 權 益 ( 三 ) 促 進 就 業 機 會 ( 四 ) 提 供 醫 療 與 復 健 服 務 ( 五 ) 提 供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六 )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 七 ) 建 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一 人 權 理 念 根 據 聯 合 國 的 定 義, 兒 童 是 指 18 歲 以 下 的 任 何 人, 包 括 我 國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 法 定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階 段 如 同 身 心 障 礙 者 一 樣, 兒 童 的 人 權 與 一 般 人 權 不 同, 相 對 於 成 人 而 言, 其 亦 屬 於 弱 勢 的 族 群, 容 易 受 到 歧 視 忽 略, 且 兒 童 獨 立 性 成 熟 度 也 不 足, 因 此 必 須 受 到 優 先 特 別 的 保 護, 以 避 免 其 受 到 侵 害, 進 而 獲 得 正 常 的 發 展 兒 童 人 權 的 保 障 早 已 是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關 注 的 焦 點 1924 年 國 際 聯 盟 即 通 過 日 內 瓦 宣 言, 將 兒 童 人 權 納 入 人 權 保 護 的 對 象 為 使 兒 童 能 享 有 幸 福 的 生 活, 並 顧 及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福 利, 以 及 兒 童 能 夠 享 有 1948 年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所 列 舉 的 權 利 與 自 由,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59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5 個 人 / 醫 療 模 式 與 社 會 模 式 可 能 的 政 策 回 應 比 較 表, 參 見 黃 源 協 蕭 文 高,2006:27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

6 將 日 內 瓦 宣 言 時 期 視 兒 童 為 保 護 對 象 的 觀 點, 進 一 步 提 升 兒 童 定 位 為 人 權 的 主 體 1976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決 議 將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發 表 20 週 年 的 1979 年 定 為 國 際 兒 童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Child) 為 使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能 夠 具 備 拘 束 力,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89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成 為 一 項 國 際 法, 並 定 每 年 11 月 20 日 為 國 際 兒 童 人 權 日 ; 該 項 公 約 有 四 項 普 遍 性 的 指 導 原 則 :1. 無 差 別 歧 視 的 權 利 ( 第 2 條 );2. 兒 童 最 佳 福 祉 為 依 歸 ( 第 3 條 );3. 生 命 存 活 及 發 展 權 ( 第 6 條 );4. 意 見 表 達 與 參 與 權 ( 第 12 條 ) 二 權 利 ( 福 利 ) 內 涵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百 科 全 書 將 兒 童 權 益 區 分 為 三 個 範 疇 : 資 源 權 (right to resources) 受 保 護 權 (right to protection) 及 意 見 表 達 權 (right to be heard)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的 兒 童 人 權 指 標 調 查, 也 將 兒 童 權 利 分 別 三 大 項 : 生 存 的 權 利 受 保 護 的 權 利 發 展 的 權 利 就 社 會 福 利 的 觀 點 來 看 兒 童 福 利, 有 以 下 幾 個 內 涵 : ( 一 ) 兒 童 及 少 年 經 濟 安 全 ( 二 )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 三 ) 兒 童 及 少 年 寄 養 與 收 養 服 務 ( 四 )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與 保 健 服 務 ( 五 )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安 全 ( 六 ) 兒 童 及 少 年 休 閒 與 輔 導 服 務 ( 七 ) 特 殊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服 務 一 人 權 理 念 基 本 人 權 是 人 之 為 人 當 然 享 有 的 權 利, 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是 不 受 侵 犯 的 權 利, 不 能 以 法 律 甚 或 修 改 憲 法 來 侵 犯, 但 這 並 非 意 味 人 權 是 沒 有 限 制 的 人 權 是 以 個 人 身 分 受 到 保 障, 可 說 是 個 人 權 利 ; 而 個 人 不 可 能 無 視 於 其 與 社 會 的 ( 連 帶 ) 關 係 而 生 存, 人 權 特 別 是 與 他 人 的 人 權 關 係 上, 當 然 會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這 種 人 權 的 界 限, 可 區 分 為 一 般 法 律 關 係 ( 人 權 vs. 公 共 福 祉 ) 與 特 別 法 律 關 係 兩 種 法 律 關 係 性 質 來 討 論, 而 學 生 人 權 則 須 放 在 特 別 法 律 關 係 來 觀 察 ( 一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時 代 的 學 生 人 權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理 論 發 源 於 德 國 19 世 紀 後 期, 經 由 日 本, 輾 轉 由 我 國 行 政 法 院 實 務 加 以 繼 受 過 去 在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時 代, 學 生 的 人 權 受 到 極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正 如 孫 中 山 先 生 所 說, 軍 人 公 務 員 學 生 受 刑 人 等 四 種 人 不 能 自 由 享 有 人 權, 學 生 在 學 校 中 只 有 義 務 而 少 有 權 利, 一 切 唯 學 校 的 規 定 是 從, 即 使 人 權 受 到 侵 害, 亦 不 得 藉 由 司 法 程 序 獲 得 救 濟 6 ( 二 ) 現 代 的 學 生 人 權 現 代 的 人 權 觀 念 認 為, 人 權 是 普 遍 的 權 利, 任 何 人 都 能 享 有, 即 使 是 學 生 也 不 例 外, 學 生 人 權 乃 在 法 律 上 受 到 同 樣 的 保 障, 從 而 對 於 學 生 人 權 的 限 制, 必 須 受 到 憲 法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的 約 制, 其 權 利 受 到 侵 害 6 依 據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法 理, 當 事 人 間 的 關 係 有 五 項 特 性 :1. 當 事 人 的 不 平 等 性 : 權 利 主 體 對 其 相 對 人 具 有 概 括 的 支 配 權 2. 義 務 的 不 確 定 性 : 權 利 主 體 得 課 予 相 對 人 不 定 量 的 義 務 3. 訂 定 特 別 規 則 : 權 利 主 體 得 訂 定 特 別 規 則, 限 制 相 對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不 須 有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的 適 用 4. 課 予 紀 律 罰 : 權 利 主 體 對 於 違 反 特 別 義 務 的 相 對 人, 得 依 特 別 規 則 對 其 加 以 處 罰 5. 缺 乏 司 法 救 濟 : 相 對 人 的 權 利 受 到 限 制 或 侵 害 時, 不 得 循 通 常 訴 訟 程 序 請 求 救 濟 參 見 林 紀 東,1978:

7 時, 亦 應 享 有 司 法 的 救 濟 ; 尤 其 是 在 大 學 自 治 的 理 念 之 下, 學 生 的 人 權 在 自 治 的 範 疇 中, 更 進 一 步 受 到 憲 法 的 保 障 7 二 權 利 內 涵 由 現 代 的 人 權 觀 點 來 看, 學 生 與 學 校 的 在 學 關 係, 已 不 是 往 昔 的 權 力 關 係 或 倫 理 關 係, 而 是 一 種 特 別 的 法 律 關 係 其 內 涵 有 二 : ( 一 ) 作 為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一 般 國 民 所 具 有 的 基 本 權 利, 諸 如 人 身 自 由 宗 教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行 動 自 由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等, 不 因 學 生 身 分 或 其 年 齡 而 有 不 同, 縱 使 小 學 生 亦 為 基 本 權 利 的 主 體 ; 但 這 些 基 本 權 利 得 因 其 學 生 身 分 在 時 空 上 基 於 教 育 管 理 必 要 受 到 特 別 的 限 制, 例 如, 學 校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在 教 室 內 喧 鬧 不 得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等 ( 二 ) 作 為 學 生 的 個 人 基 本 權 各 國 憲 法 對 於 學 生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主 要 是 社 會 權 之 一 的 受 教 育 權 茲 將 其 內 涵 分 述 如 下 : 1. 教 育 權 的 概 念 : 由 於 日 本 戰 後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曾 發 生 國 民 教 育 權 與 國 家 教 育 權 的 論 爭, 其 所 謂 教 育 權 是 指 教 育 內 容 決 定 權 的 歸 屬, 其 乃 具 有 多 義 性 (1) 狹 義 的 教 育 權 : 專 指 人 民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2) 廣 義 的 教 育 權 : 泛 指 人 民 在 教 育 事 務 上 的 權 利 (3) 最 廣 義 的 教 育 權 : 尚 可 包 括 國 家 或 各 級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以 7 參 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號 解 釋 8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在 教 育 事 務 上 所 行 使 的 權 力 或 權 限 2. 受 教 育 權 與 學 習 權 : 通 說 則 認 為, 受 教 育 權 是 以 學 習 權 為 其 本 質, 是 為 了 實 現 每 個 人 的 學 習 權, 8 包 括 主 動 學 習 ( 自 由 ) 與 被 動 學 習 ( 接 受 教 育 ) 兩 部 分 9 每 個 人 要 能 夠 自 主 地 學 習,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的 獨 立 學 習 能 力, 從 而 任 何 人 都 須 先 經 過 一 段 透 過 別 人 協 助 的 學 習 與 受 教 育 過 程, 才 能 具 備 這 種 基 本 的 能 力 此 即 基 礎 教 育 應 普 遍 提 供 給 每 一 個 人 的 原 因 之 一 3. 學 習 自 由 : 學 習 自 由 最 初 源 於 學 術 自 由, 最 早 的 學 術 自 由 即 包 括 教 學 自 由 與 學 習 自 由, 嗣 後 才 有 研 究 自 由, 但 其 發 展 卻 有 所 消 長 學 習 ( 教 育 ) 主 體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及 國 家 在 教 育 上 的 角 色 : 有 關 受 教 育 權 的 本 質, 學 說 上 有 生 存 權 說 主 權 者 教 育 權 說 及 學 習 權 說 三 種 見 解 參 見 許 志 雄 等,1999: 日 本 最 高 法 院 於 旭 川 學 力 測 驗 案 件 中 指 出, 本 條 ( 憲 法 第 26 條 ) 規 定 ( 學 習 權 ) 背 後 存 在 的 觀 念 乃 是, 每 個 國 民, 為 了 成 長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人 或 一 個 市 民, 及 完 成 實 現 自 己 的 人 格, 均 有 為 達 成 這 些 目 的 所 必 要 的 學 習 的 固 有 權 利 特 別 是 無 法 自 己 學 習 的 兒 童, 有 對 一 般 成 人 要 求 對 他 實 施 教 育, 以 滿 足 其 學 習 需 求 的 權 利 引 自 李 鴻 禧,1995: 最 早 的 學 術 自 由 概 念 僅 有 教 學 自 由 與 學 習 自 由, 嗣 後 演 變 成 研 究 自 由 與 教 學 自 由 較 受 重 視, 學 習 自 由 反 而 被 忽 略, 此 乃 因 大 學 原 以 教 學 為 主, 後 來 發 展 為 以 學 術 研 究 為 主 ; 直 到 1960 年 代, 世 界 各 國 發 生 學 生 運 動, 學 生 團 體 主 張 應 享 有 學 習 自 由 與 參 與 大 學 自 治 的 權 利, 學 習 自 由 才 再 度 被 提 出 與 重 視 參 見 許 志 雄 等,1999: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7

8 (1) 學 習 ( 教 育 ) 主 體 : 在 學 習 權 的 理 念 下, 每 個 人 都 是 學 習 ( 教 育 ) 主 體, 是 一 切 教 育 的 目 的 與 重 心, 所 有 的 教 育 活 動 都 是 為 了 幫 助 學 習 主 體 完 成 受 教 育 的 過 程 而 存 在 我 國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即 規 定 :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2)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學 習 者 的 協 助 者, 包 括 父 母 教 師 私 校 辦 學 者 地 方 住 民 等, 依 家 庭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三 部 分 而 各 有 不 同 (3) 國 家 : 國 家 雖 是 教 育 活 動 的 主 體 之 一, 但 扮 演 的 應 為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其 參 與 介 入 教 育 事 務, 主 要 是 保 障 學 習 主 體 與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的 權 利, 並 協 助 教 育 活 動 的 進 行 從 而 國 家 的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教 育 的 外 在 條 件 ( 所 謂 教 育 的 外 部 事 項 ) 的 整 備, 亦 即 提 供 師 資 資 源 設 備 教 育 機 會, 以 及 教 育 制 度 的 規 劃 與 建 立 ; 不 該 過 度 介 入 教 育 內 容 ( 所 謂 教 育 的 內 部 事 項 ) 的 決 定, 企 圖 藉 由 教 育 來 塑 造 與 教 化 人 民 學 習 權 的 法 律 性 質 : (1) 受 教 育 權 : 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故 而 學 習 權 在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是 受 教 育 基 本 權, 同 時 亦 為 義 務, 但 其 權 利 主 體 固 應 為 每 一 個 人, 承 擔 義 務 主 體 實 際 上 則 為 學 齡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2) 工 作 權 : 在 分 科 專 業 教 育 ( 專 科 職 業 學 校 與 大 學 以 上 ) 及 其 前 階 段 的 預 備 教 育 ( 高 中 職 教 育 ), 12 通 說 認 為 應 屬 我 國 憲 法 第 15 條 所 保 障 的 工 作 權 範 疇, 故 此 學 習 權 也 稱 為 工 作 能 力 養 成 教 育 權 ; 這 種 工 作 權 性 質 則 屬 自 由 權 的 性 質, 亦 即 學 習 自 由 ( 三 ) 作 為 學 生 的 集 體 基 本 權 學 生 的 集 體 基 本 權 即 是 學 生 自 治 權, 實 質 的 的 學 生 自 治 權 僅 存 在 於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因 為 在 此 一 階 段, 學 生 始 有 自 治 的 期 待 可 能 性 1. 學 生 自 治 權 的 性 質 :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權 的 本 質, 吾 人 認 為, 如 果 肯 認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學 習 機 制 與 社 會 機 制 相 近, 且 學 生 已 具 備 自 治 基 本 能 力, 應 承 認 學 生 自 治 權 係 屬 學 習 權 ; 亦 即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自 治 組 織, 也 是 一 種 學 習, 從 而 教 師 加 以 指 導 即 具 有 正 當 性 2. 學 生 自 治 權 的 內 容 : (1) 學 生 自 治 章 程 訂 定 與 執 行 權 : 11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即 規 定 : 為 實 現 前 項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6 條 亦 規 定 : 教 育 應 本 中 立 原 則, 學 校 不 得 為 特 定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信 仰 從 事 宣 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不 得 強 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加 任 何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活 動 12 自 治 章 程 內 容 包 括 學 生 會 的 結 構 與 組 成 程 序 學 生 會 自 治 權 的 行 使 方 式 與 監 我 國 未 來 國 民 教 育 如 延 長 至 高 中 職, 則 高 中 職 亦 應 納 為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9 督 事 宜 等 (2) 徵 收 會 費 權 力 : 如 肯 認 學 生 自 治 權 源 自 學 習 權, 則 國 家 應 透 過 教 育 行 政 機 制 令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有 收 取 會 費 的 權 力, 以 維 持 其 存 續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議 題 ( 一 ) 兩 種 雙 重 弱 勢 1. 就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依 據 一 項 商 業 周 刊 的 統 計, 我 國 在 國 民 教 育 的 入 學 率 雖 高 達 九 成 多, 但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學 歷 有 一 半 以 上 僅 有 國 中 畢 業, 並 有 不 少 重 中 度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法 接 受 基 本 的 國 民 教 育 ; 由 於 低 就 學 低 學 歷, 造 成 了 後 來 的 低 就 業 低 成 就, 以 致 他 們 在 身 心 障 礙 的 弱 勢 之 外, 又 成 為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形 成 了 雙 重 弱 勢 2. 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相 較 於 一 般 兒 童, 他 們 也 是 雙 重 弱 勢 ; 一 是 具 有 兒 童 身 分, 另 一 是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的 身 分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一 般 人 普 遍 有 兩 種 看 法, 一 是 可 憐, 另 一 種 是 覺 得 他 們 有 病 ; 從 人 權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兩 種 看 法 都 太 過 狹 隘 ( 二 ) 權 利 vs. 福 利 過 去 一 般 人 會 認 為, 社 會 各 界 提 供 給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與 兒 童 的 協 助 是 福 利, 而 不 是 權 利, 這 種 觀 念 已 經 落 伍, 所 以 過 去 保 護 人 不 同, 在 就 學 就 業 等 機 會 方 面, 未 受 到 ( 實 質 ) 平 等 的 對 待, 從 而 需 要 額 外 地 保 護 他 們 的 人 權 13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育 權 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受 教 育 權 過 去 是 較 容 易 被 忽 視 的 人 權 之 一 往 昔 有 些 學 校 沒 有 特 教 班, 拒 絕 學 生 入 學, 或 者 學 生 必 須 忍 受 更 不 便 利 地 到 遠 處 入 學, 剝 奪 學 生 就 學 的 公 平 權 利 ; 如 今 在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零 拒 絕 的 原 則 之 下, 學 校 再 也 不 能 拒 絕 任 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保 障 了 他 們 的 受 教 育 權 其 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該 如 何 教 育, 則 是 另 一 個 人 權 議 題 傳 統 的 做 法 是 將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集 中 成 班, 讓 教 師 提 供 適 當 的 協 助 與 學 習 資 源, 但 這 種 安 排 方 式 卻 出 現 隔 離 標 籤 化, 甚 至 放 棄 教 育 等 問 題 ; 從 而 回 歸 主 流 教 育 成 為 另 一 種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模 式, 目 前 法 律 即 規 定, 學 校 必 須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個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亦 即 如 果 學 生 想 要 就 讀 普 通 班, 學 校 必 須 尊 重 他 們 的 意 願, 不 能 剝 奪 其 到 普 通 班 學 習 的 權 利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權 利 就 人 權 保 障 的 觀 點 來 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權 利, 有 以 下 幾 個 面 向 : ( 一 ) 作 為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 二 ) 作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基 本 權 利 ( 三 ) 作 為 兒 童 的 基 本 權 利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法 律 稱 為 殘 障 福 利 法, 現 今 已 改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就 人 權 的 觀 點 而 言,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與 兒 童 享 有 的 人 權 與 一 般 人 相 同, 但 因 身 心 障 礙 者 身 心 情 況 與 一 般 13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4 條 在 其 前 段 規 定 教 育 機 會 平 等 之 後, 後 段 又 規 定 :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9

10 ( 四 ) 作 為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利 ( 五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育 權 (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權 利 ) 14 一 正 確 的 認 知 ( 一 ) 學 生 與 教 師 權 利 的 均 衡 保 障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遭 受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不 當 或 違 法 之 侵 害 時, 政 府 應 依 法 令 提 供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效 及 公 平 救 濟 之 管 道 此 種 規 範 顯 示, 國 家 對 於 作 為 教 育 主 體 的 人 民 與 其 他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在 教 育 事 務 上 相 互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的 平 衡 律 定 ( 二 ) 教 育 福 利 化 的 迷 思 與 省 思 許 多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看 到 現 今 教 育 政 策 對 於 弱 勢 者 的 特 別 照 顧, 認 為 教 育 不 該 趨 於 福 利 化, 以 免 偏 離 教 育 的 本 質 這 種 看 法 實 在 過 於 偏 狹, 依 據 前 文 對 於 社 會 權 與 社 會 憲 法 的 陳 述, 當 可 肯 認 教 育 權 已 屬 於 人 民 重 要 的 社 會 基 本 權 利, 而 從 英 國 等 歐 洲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教 育 措 施 作 為 社 會 政 策 重 要 的 一 環, 也 早 已 經 是 理 論 界 與 實 務 界 的 共 識 ( 三 ) 具 有 現 代 融 合 參 與 的 了 解 從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權 趨 勢 來 看, 機 會 平 等 社 會 融 合 及 全 民 參 與 已 經 是 其 主 流 ; 就 14 根 據 我 國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育 權 利 有 :1. 適 性 教 育 的 權 利 ( 第 5 條 );2. 特 殊 教 育 的 實 施 ( 制 度 保 障 )( 第 條 );3. 學 齡 前 受 教 育 權 ( 第 9 條 );4. 適 當 教 育 安 置 權 ( 第 13 條 );5. 升 學 零 拒 絕 權 ( 第 21 條 );6. 特 殊 學 習 資 源 權 ( 第 24 條 );7.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擬 定 及 教 育 安 置 ( 第 27 條 ) 等 1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兒 童 人 權 的 發 展 而 言, 其 平 等 權 受 保 護 權 發 展 權 及 參 與 權 也 是 重 要 的 內 涵 ; 就 學 生 人 權 的 內 涵 而 言, 其 教 育 權 當 為 權 利 的 核 心 這 些 人 權 的 交 織 重 疊 部 分, 即 形 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教 育 權 利 二 具 體 的 作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特 別 需 要 醫 療 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方 面 的 團 隊, 以 科 技 整 合 的 合 作 模 式, 提 供 其 更 適 切 的 服 務 由 於 人 權 及 教 育 權 的 保 障 已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及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在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下, 已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或 藉 口 可 以 阻 礙 有 意 願 有 能 力, 但 身 心 狀 況 與 一 般 學 生 不 同 的 孩 子 享 有 公 平 參 與 社 會 的 機 會, 尤 其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更 是 意 義 重 大 就 中 小 學 老 師 而 言, 是 身 負 傳 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人 權 觀 念 主 動 從 事 人 權 關 懷 的 行 動 者, 而 教 師 能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做 的 就 是 確 保 其 受 教 育 權 益, 並 協 助 排 除 物 理 心 理 及 社 會 環 境 的 阻 礙,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在 免 於 歧 視 機 會 公 平 及 在 善 良 溫 馨 的 校 園 環 境 中 學 習 成 長 以 下 僅 就 權 利 觀 點, 再 強 調 幾 個 重 點, 以 及 教 師 的 功 能 角 色 : ( 一 ) 從 真 正 零 拒 絕 做 起 從 實 務 的 經 驗 顯 示, 無 論 是 學 齡 前 或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都 不 乏 ( 積 極 ) 拒 絕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入 學 或 ( 消 極 ) 排 拒 教 學 造 成 學 習 障 礙 的 例 子 從 而 做 到 真 正 的 零 拒 絕, 應 該 仍 是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權 利 的 起 點 ( 二 ) 早 期 通 報 早 期 療 育 及 早 期 教 育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定,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的 特 殊 教 育, 應 向 下 延 伸 至 3 歲 的 學 齡 前 兒

11 童 但 許 多 學 齡 前 兒 童 除 了 受 教 育 權 之 外, 經 常 因 為 各 種 因 素 未 發 現 其 發 展 遲 緩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 情 形, 此 一 教 育 階 段 教 師 亦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期 早 期 通 報 早 期 療 育 及 早 期 教 育 ( 三 ) 回 歸 主 流 教 育 / 以 融 合 教 育 為 主 流 就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人 權 發 展 而 言, 社 會 融 合 與 全 民 參 與 既 然 已 是 其 主 流, 則 回 歸 主 流 教 育 應 該 成 為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主 要 模 式, 這 也 是 各 先 進 國 家 特 殊 教 育 的 潮 流 學 校 是 一 個 小 型 的 社 會, 我 們 欲 圖 標 舉 全 民 社 會 作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權 的 理 想, 就 必 須 及 早 準 備, 讓 這 種 理 念 先 在 學 校 中 獲 得 實 習 的 機 會 ( 四 ) 強 化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絕 大 多 數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均 應 在 學 校 系 統 內 生 活, 從 而 學 校 提 供 其 輔 導 服 務 就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一 般 而 言,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包 括 個 人 輔 導 小 團 體 輔 導 或 訓 練 及 全 校 性 大 型 教 育 活 動 三 個 層 面 ; 社 工 專 業 在 學 校 或 教 育 系 統 內 是 扮 演 一 個 輔 助 補 充, 甚 至 補 救 性 的 作 用 特 殊 教 育 體 系 中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更 容 易 產 生 各 種 學 習 生 活 人 際 關 係 及 環 境 適 應 等 問 題, 則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對 於 他 們 尤 其 重 要 ( 五 ) 增 強 教 育 和 相 關 服 務 輸 送 計 畫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強 化 父 母 教 師 與 專 業 團 隊 間 的 溝 通 聯 繫, 使 學 生 有 最 適 當 最 少 限 制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最 有 效 的 學 習 成 果 15 另 為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同 生 涯 階 段 的 不 同 需 求, 個 案 轉 銜 服 務 團 隊 的 溝 通 和 聯 繫 更 能 保 障 每 一 位 特 殊 學 生 在 生 涯 轉 銜 點 都 能 得 到 應 有 的 協 助 ( 六 ) 建 構 包 容 的 無 障 礙 學 習 環 境 由 於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孩 子 的 不 瞭 解,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時, 產 生 很 大 的 阻 力 與 困 難, 其 權 益 偶 有 不 被 尊 重 的 情 形 發 生 ; 面 對 此 種 無 形 的 心 理 阻 礙, 應 協 助 校 園 中 其 他 教 師 學 生 及 社 區 居 民, 認 識 接 納 進 而 關 心 身 心 狀 況 不 同 於 一 般 孩 子 的 學 生 其 次,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更 便 捷 輕 鬆 的 學 習 環 境, 利 用 教 學 輔 具 進 行 課 程, 隨 時 注 意 教 學 設 施 設 備 是 否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需 求 等, 這 都 是 老 師 可 以 透 過 觀 察 進 而 要 求 改 善 的 阻 礙 ( 七 ) 加 強 多 元 服 務 管 道 了 解 自 己 在 專 業 知 能 上 的 限 制,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開 發 多 方 面 的 社 會 資 源, 利 用 學 校 家 長 會 志 工 社 區 居 民 社 會 團 體 醫 療 機 構 社 福 機 構 或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協 助 進 行 教 育 輔 導 或 轉 介 ; 在 此 過 程 中, 尤 應 對 於 家 長 的 參 與 給 予 鼓 勵, 提 供 必 要 的 社 會 系 統 支 持 與 陪 伴 教 育 權 是 每 個 國 民 受 保 護 的 基 本 權 利, 而 教 育 的 基 本 目 的 為 期 待 孩 子 成 為 一 個 幸 福 的 人 所 謂 幸 福, 必 須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三 點 :1. 可 以 控 制 自 己 想 要 控 制 的 生 活 事 項 ;2. 能 有 足 夠 知 能 做 好 的 或 受 社 會 肯 定 的 決 定, 並 自 己 能 夠 執 行 ;3. 能 夠 且 願 意 對 自 己 所 下 15 在 英 國, 這 種 對 於 學 習 障 礙 者 特 殊 需 求 的 評 估 報 告, 如 果 兒 童 的 父 母 不 滿 意 其 報 告 內 容, 甚 至 有 權 向 獨 立 法 院 上 訴 要 求 重 審 洪 菁 惠 葉 瑋 琳, 2006:252;Hill, 2003:221.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1

12 的 決 定 負 責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而 言, 藉 由 特 殊 教 育 所 習 得 的 知 能, 使 其 能 夠 在 社 會 中 得 到 接 納 與 尊 重, 過 著 尊 嚴 的 生 活 及 能 夠 適 性 發 展, 才 是 符 合 人 權 保 障 需 求 的 幸 福 生 活 因 此, 期 望 中 小 學 老 師 對 於 特 殊 的 孩 子 們, 以 另 一 種 生 命 的 視 野, 來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實 現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因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益 與 社 會 福 利 的 本 質 都 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一 次 或 無 數 機 會 的 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參 與 的 歷 程, 其 中 所 蘊 含 的 正 是 人 道 主 義 的 教 育 哲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助 人 的 精 神 一 中 文 部 分 李 惠 宗 (2001) 憲 法 要 義 台 北 : 元 照 李 惠 宗 (2002) 行 政 法 要 義 台 北 : 五 南 李 惠 宗 (2004) 教 育 行 政 法 要 義 台 北 : 元 照 李 鴻 禧 譯, 蘆 部 信 喜 著 (1995) 憲 法 台 北 : 月 旦 吳 庚 (2004) 憲 法 的 解 釋 與 適 用 台 北 : 自 版 林 紀 東 (1978) 行 政 法 原 論 ( 上 ) 台 北 : 國 立 編 譯 館 林 佳 範 (2006) 淺 談 特 殊 教 育 兒 童 人 權 教 育 部 : 特 殊 教 育 網 站 (1224) 孟 瑛 如 (2006) 提 升 特 教 品 質, 保 障 特 殊 孩 子 人 權 教 育 部 : 特 殊 教 育 網 站 解 社 會 政 策 台 北 永 和 : 韋 伯 文 化 高 家 偉 譯,H. Maurer 著 (2002) 行 政 法 學 總 論 台 北 : 元 照 陳 新 民 (1990)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台 北 : 自 版 陳 新 民 (1995)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釋 論 台 北 : 自 版 許 志 雄 等 著 (1999) 現 代 憲 法 論 台 北 : 元 照 黃 源 協 蕭 文 高 (2006)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台 北 : 雙 葉 書 廊 郭 明 政 (2005) 社 會 憲 法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憲 法 規 範, 蘇 永 欽 主 編 部 門 憲 法 台 北 : 元 照, 郭 靜 晃 (2004)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與 服 務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蔡 文 輝 主 編 (2002) 社 會 福 利 台 北 : 五 南 鍾 秉 正 (2004) 社 會 福 利 法 制 與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台 北 : 神 州 圖 書 鍾 秉 正 (2005) 社 會 保 險 法 論 台 北 : 三 民 二 英 文 部 分 Hill, M., 2003, Understanding Social Policy, Oxford: Blackwell. Maurer, H., 1999,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München. (1029) 洪 菁 惠 葉 瑋 琳 譯,M. Hill 著 (2006) 瞭 1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3 魏 燕 河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蔡 芸 芸 台 中 縣 文 雅 國 小 教 師 張 靖 宜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每 個 人 經 由 教 育 的 過 程, 學 會 如 何 運 用 個 人 所 學 所 知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順 利 應 對 未 來 生 活 的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成 功 地 轉 銜 到 成 人 階 段, 使 他 們 能 夠 過 著 獨 立 而 滿 意 的 生 活 ( 鈕 文 英 陳 靜 江, 民 87) 王 明 泉 ( 民 89) 認 為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很 重 要 的, 但 卻 是 件 不 易 達 成 的 事 作 選 擇 表 達 喜 好 自 我 知 覺 和 信 念 是 終 其 一 生 的 經 驗 與 學 習 以 往 大 家 都 習 慣 於 將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行 為 或 學 習 活 動 加 以 安 排 與 限 制, 他 們 終 其 一 生 鮮 少 甚 至 完 全 沒 有 爲 自 己 做 選 擇 與 作 自 我 決 策 來 面 對 自 己 的 人 生, 生 活 的 一 切 由 父 母 或 老 師 來 做 決 定 與 安 排 但 是 任 何 人 不 可 能 一 輩 子 都 依 靠 他 人 來 做 選 擇 與 決 定, 終 究 需 要 學 會 如 何 自 己 管 理 自 己, 最 後 走 進 社 會 人 群 之 中 各 個 場 域 裡 學 會 做 自 己 的 主 人, 過 著 自 我 決 策 的 生 活 近 年 來 自 我 擁 護 (self-advocacy) 與 自 我 決 策 (self-determination)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重 要 性 日 受 到 重 視 與 呼 籲 ( 林 宏 熾, 民 88), 美 國 在 1997 年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案 (Individual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s 簡 稱 IDEA) 明 確 指 出 及 要 求 所 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最 晚 在 14 歲 或 以 上 的 年 紀 應 參 加 自 己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IEP), 因 此 藉 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自 己 IEP 的 過 程, 可 以 學 習 自 我 擁 護 做 決 定 自 我 評 估 及 目 標 達 成 等 有 關 自 我 決 策 的 技 能 (Wehmyer,1996 ; Field, Martin, Miller,Ward,&Wehmyer,1998), 本 文 將 試 著 針 對 此 議 題, 綜 合 有 關 的 理 論 策 略 與 討 論, 以 作 為 研 究 提 昇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與 方 法 的 參 考 自 我 決 策 的 理 念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概 念, 早 期 由 Nirje 於 1972 年 首 先 提 出 常 態 化 (normalization) 的 理 念, 正 式 奠 定 了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的 理 論 基 礎 劉 佩 嘉 ( 民 94) 指 出 自 我 決 策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概 念, 並 非 一 句 簡 單 的 話 就 能 涵 蓋 其 內 容 整 體 而 言, 自 我 決 策 可 包 括 選 擇 作 決 定 控 制 行 動 目 標 的 達 成 及 個 人 有 意 義 的 成 功 等 主 要 意 涵 在 內 近 年 來 由 於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觀 點 為 出 發 點 日 漸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與 關 心 再 加 上 立 法 的 善 意 維 護 與 支 持,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發 展 有 關 的 方 案 與 課 程 來 大 力 推 廣, 使 得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理 念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3

14 (Gardner,1980;Zirooli,1989) 一 運 用 自 我 擁 護 策 略 參 與 IEP 會 議 自 我 擁 護 策 略 是 一 個 決 定 策 略, 讓 學 生 準 備 參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或 轉 銜 計 畫 會 議, 甚 至 可 以 延 伸 這 個 策 略 於 生 活 中 各 個 層 面 國 外 學 者 David 與 Melia(2004) 曾 提 出 一 項 自 我 擁 護 策 略, 其 策 略 包 含 五 大 策 略 步 驟, 這 五 大 步 驟 的 頭 字 語 為 I PLAN 以 幫 助 學 生 記 憶 使 用 的 策 略, 現 在 將 其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 策 略 步 驟 一 : 目 錄 清 單 (Inventory) 此 策 略 步 驟 主 要 在 於 讓 學 生 先 列 出 自 己 的 優 勢 需 要 改 進 與 學 習 的 地 方 教 育 與 設 定 目 標 適 應 需 求 學 習 選 擇, 並 且 將 這 些 項 目 由 學 生 列 表 帶 到 IEP 會 議 中 策 略 步 驟 二 : 提 供 目 錄 的 資 訊 (Provide Your Inventory Information) 教 師 應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效 的 溝 通 資 訊, 使 學 生 能 夠 運 用 於 IEP 會 議 中, 其 中 包 含 五 項 行 為 步 驟 :1. 身 體 坐 挺 直 2. 有 愉 快 的 口 語 聲 調 3. 有 活 絡 的 思 考 方 式 包 括 告 訴 自 己 要 提 高 注 意 力 試 著 去 參 與 活 動 溝 通 比 較 觀 念 4. 保 持 輕 鬆 的 心 境 包 括 不 焦 躁 不 安 保 持 鎮 定 5. 從 事 眼 神 方 面 的 溝 通 方 式 策 略 步 驟 三 : 聽 與 回 答 (Listen and Respond) 主 要 是 要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夠 傾 聽 他 人 陳 述, 並 且 能 夠 對 於 別 人 的 陳 述 與 問 題 中 作 策 略 步 驟 四 : 提 出 適 當 的 問 題 ( Ask Questions) 這 個 階 段 在 於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練 習 問 適 當 的 問 題, 並 且 從 問 合 適 的 問 題 當 中 歸 納 出 本 身 需 求 的 資 訊 加 以 運 用 策 略 步 驟 五 : 你 的 目 標 命 名 (Name your Goals) 最 後 的 步 驟 在 於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他 人 溝 通 其 個 人 的 目 標 和 意 見, 歸 納 總 結 出 未 來 學 校 或 其 他 生 活 的 目 標, 以 運 用 於 即 將 採 取 的 自 我 決 定 的 行 動 二 運 用 自 我 決 策 之 策 略 參 與 IEP 會 議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是 為 每 一 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量 身 打 造 的 教 育 計 畫 它 不 是 單 打 獨 鬥 自 己 寫 的 一 份 資 料, 而 是 一 件 合 作 的 方 式 包 括 多 專 業 與 父 母 及 學 生 會 議 (Clark,2000) 因 此, 這 個 合 作 過 程 的 形 式 在 於 幫 助 學 生 能 有 效 利 用 自 我 決 策 的 能 力 學 生 在 這 樣 的 自 我 決 策 訓 練 之 後, 能 達 到 更 高 的 自 主 能 力, 以 後 每 年 的 IEP 會 議, 他 們 能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而 且 能 更 容 易 傳 達 他 們 的 優 勢 能 力 需 要 目 標 和 以 後 如 何 更 有 發 展 (Battle et al.,1998) Van Reusen 和 Bos(1994) 曾 提 出 一 份 有 效 的 自 我 決 策 訓 練, 這 訓 練 的 目 的 與 訓 練 過 程 如 下 : ( 一 ) 關 於 訓 練 程 序 方 面 此 訓 練 強 調 障 礙 者 的 自 我 決 策 原 則, 教 師 應 訓 練 學 生 使 用 自 我 主 導 的 技 巧, 以 完 成 學 生 的 自 我 決 策 這 個 訓 練 的 形 式 一 共 包 括 四 個 階 段, 如 表 一 所 示 : 出 合 適 的 反 應 及 回 答 1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5 表 一 自 我 決 策 策 略 訓 練 課 程 階 段 培 養 訓 練 課 程 的 內 容 時 間 ( 分 ) 一 介 紹 / 基 本 原 理 / 它 是 我 的 生 活 輔 助 練 習 冊 50 二 看 一 個 錄 影 帶 10 步 指 南, 自 我 指 導 的 IEPs 50 三 社 會 技 能 / 配 對 練 習 50 四 錄 影 / 討 論 50 ( 資 料 來 源 :Bates, P.E., Miner, C., Heckenkamp, D., & Walter, S., 2001) 第 一 階 段 訓 練 ( 一 ) 課 程 介 紹 訓 練 者 告 知 學 生 為 何 他 們 要 練 習 自 我 主 導 的 會 議, 並 收 集 訊 息 作 為 筆 記 ( 二 ) 基 本 原 理 從 開 始 即 摘 要 出 一 些 基 本 原 理 作 為 學 生 與 IEP 發 展 關 聯 的 重 要 性 學 生 被 詢 問 他 們 以 前 是 否 已 經 參 加 IEP 會 議 的 情 況, 訓 練 者 應 該 鼓 勵 學 生 表 達 他 們 對 於 這 些 會 議 的 感 學 生 ( 三 ) 學 生 工 作 手 冊 在 基 本 原 理 被 確 定 之 後, 學 生 填 寫 他 們 的 輔 助 練 習 冊 Bates, Miner, Heckenkamp,& Walter(2001) 命 名 輔 助 練 習 冊 為 這 是 我 的 生 活 如 表 二 所 示, 並 且 藉 由 手 冊 讓 學 生 練 習 考 慮 他 們 的 優 勢 能 力 需 要 以 及 優 先 權 利 訓 練 者 鼓 勵 參 與 學 生 檢 查 他 們 的 輔 助 練 習 冊, 並 將 意 見 增 加 於 下 次 會 議 覺 將 學 生 參 加 自 己 IEP 會 議 的 重 要 性 告 知 表 二 學 生 工 作 手 冊 : 這 是 我 的 生 活 ( 討 論 ) 哪 些 事 情 適 合 我 哪 些 事 情 不 適 合 我 當 我 完 成 中 學 時, 我 想 要 做 的 今 年 在 學 校 我 想 要.. 今 年 在 學 校 我 想 要 完 成 這 些 目 標 我 更 要 在 我 需 要 的 學 校 上 獲 得 成 功.. 我 想 要 這 些 人 參 加 我 的 IEP/ 轉 銜 計 畫 會 議 ( 資 料 來 源 :Bates, P.E., Miner, C., Heckenkamp, D., & Walter, S., 2001.)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5

16 第 二 階 段 訓 練 播 放 一 個 類 似 學 生 主 導 的 IEP 會 議 的 錄 影 帶, 此 階 段 開 始 時 讓 學 生 觀 看 訓 練 會 議 錄 影 帶 讓 訓 練 者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步 接 著 一 步 完 成 他 們 的 自 我 指 導 的 IEP(Bates, Miner, Heckenkamp,and Walter,2001) 第 三 階 段 訓 練 此 階 段 訓 練 者 開 始 一 個 適 當 的 社 會 技 能 的 討 論 於 一 個 IEP 會 議 中 教 師 要 學 生 進 入 自 我 選 擇 的 配 對 練 習, 以 及 在 口 頭 上 實 踐 這 些 技 能 於 每 個 階 段 ( 一 )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 在 IEP 會 議 開 始 之 前, 學 生 被 要 求 的 社 會 技 能 及 行 為 訓 練 包 括 如 下 : 1. 眼 神 接 觸 ( 例 如 : 抬 頭, 眼 睛 對 眼 睛 的 接 觸, 不 讀 文 稿 ) 2. 聲 音 質 量 和 力 量 ( 例 如 : 大 聲 說, 滿 懷 信 心 分 享 個 人 需 求 ) 3. 身 體 姿 勢 ( 例 如 : 坐 直, 腳 貼 地 板 上, 不 要 懶 懶 散 散 地 站 著, 不 要 倚 靠 在 肘 上 ) 4. 衣 服 ( 例 如 : 穿 代 表 自 己 是 什 麼 角 色 衣 服, 提 供 適 合 和 不 良 選 擇 的 例 子 ) 5. 語 言 表 示 想 法 ( 例 如 : 陳 述, 不 要 使 用 褻 瀆 式 的 語 言 ) 6. 合 適 的 反 應 ( 例 如 : 不 要 不 自 主 地 笑, 不 要 使 用 防 禦 或 者 忿 怒 的 反 應 ) ( 二 ) 學 生 角 色 配 對 練 習 : 學 生 調 整 好 他 們 的 座 位 面 對 彼 此 分 別 扮 作 為 IEP 裡 的 各 種 角 色 此 外, 每 個 學 生 依 照 指 示 什 麼 時 候 完 成 或 者 扮 演 角 色 訓 練 者 讓 學 生 依 步 驟 練 習 每 個 學 生 將 口 頭 分 享 的 對 於 自 己 的 IEP 興 趣 與 需 要 在 這 個 時 候 訓 練 者 觀 察 學 生 是 否 很 樂 意 講 話 和 是 否 與 其 他 參 與 者 做 適 當 的 溝 通 如 果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整 個 過 程, 他 們 將 學 會 適 當 的 社 會 技 能 並 且 與 其 他 學 生 在 想 法 或 建 議 上 的 討 論, 這 個 練 習 將 幫 助 學 生 準 備 領 導 他 們 的 會 議 第 四 階 段 訓 練 在 這 個 訓 練 階 段 是 一 項 錄 影 帶 活 動 這 個 活 動 給 予 學 生 對 照 修 正 練 習, 使 他 們 角 色 扮 演 更 加 熟 練 ( 一 ) 錄 影 帶 活 動 錄 影 部 分 訓 練, 把 學 生 分 成 幾 組, 每 個 學 生 扮 演 不 同 角 色 那 些 角 色 包 含 在 一 個 IEP 會 議 裡 的 參 與 者 - 學 生 父 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校 長 和 專 家 每 個 人 都 是 很 好 傾 聽 者, 使 用 合 適 的 眼 神 接 觸 和 身 體 姿 勢 當 錄 影 開 始, 第 一 個 學 生 可 能 需 要 更 多 提 示, 才 能 使 過 程 更 完 整 要 鼓 勵 培 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一 位 有 自 主 能 力 的 個 體, 成 為 生 命 中 的 主 人 發 展 與 實 施 自 我 決 策 課 程 已 是 一 件 刻 不 容 緩 的 重 要 課 題, 以 下 提 出 幾 項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和 主 導 IEP 的 建 議 : 一 教 師 自 我 決 策 教 學 專 業 的 提 昇 根 據 許 多 研 究 顯 示, 仍 然 有 許 多 教 師 對 於 自 我 決 策 的 意 涵 與 課 程 概 念 不 清, 造 成 在 指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時 產 生 許 多 的 困 境, 建 議 於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的 師 資 培 育 過 程 納 入 自 我 決 策 教 學 之 相 關 訓 練, 以 提 昇 教 師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素 養 二 自 我 決 策 教 課 程 之 研 發 與 推 廣 1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7 推 行 自 我 決 策 雖 然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理 念, 但 是, 所 謂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之 炊, 完 整 的 教 材 是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的 一 大 利 器, 藉 由 完 整 易 懂 的 教 材 將 有 助 於 教 師 提 昇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自 我 研 發 與 引 進 改 良 國 外 自 我 決 策 教 學 策 略 是 推 廣 教 學 的 一 大 助 力 三 教 師 與 家 長 教 育 態 度 的 轉 變 家 長 與 教 師 的 教 育 態 度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許 多 的 家 長 與 教 師 不 認 為 或 忽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夠 表 現 出 自 我 決 策 的 能 力, 常 常 越 俎 代 庖 替 學 生 做 決 定, 造 成 學 生 喪 失 了 許 多 培 養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的 機 會, 建 議 身 為 家 長 或 教 師 在 平 時 的 生 活 情 境 中 多 給 予 學 生 自 我 選 擇 與 做 決 定 的 機 會, 以 建 立 學 生 的 自 信 心 與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四 配 合 角 色 扮 演 與 示 範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力 的 培 養, 經 由 示 範 教 學 與 角 色 扮 演 模 仿 常 常 會 展 現 出 特 別 的 教 學 效 果, 經 由 錄 影 帶 觀 賞 其 他 人 參 與 IEP 的 示 範 過 程 讓 學 生 有 更 能 具 體 的 概 念 加 以 仿 效, 再 加 上 親 身 角 色 扮 演 練 習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更 能 從 中 體 會 其 中 的 樂 趣 與 參 與 技 能, 經 由 不 斷 的 練 習 與 修 正, 將 有 助 於 學 生 培 養 出 自 信 心 與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五 輔 助 科 技 的 應 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時 會 有 溝 通 方 面 的 限 制, 藉 由 相 關 的 輔 助 器 材 的 使 用 如 : 圖 片 助 聽 器 書 寫 輔 具 溝 通 板 等 等 工 具 有 助 於 學 生 表 達 自 我 興 趣 喜 好 與 需 求 此 外, 錄 影 與 錄 音 設 備 更 是 在 練 習 角 色 扮 演 時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設 備, 建 議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列 入 輔 具 或 設 備 加 以 添 購, 以 利 於 教 師 教 學 之 順 利 進 行 長 久 以 來, 身 心 障 礙 者 都 是 處 於 被 動 的 角 色, 生 活 上 的 一 切 由 他 人 來 替 他 作 選 擇 與 作 決 定,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大 眾 觀 念 的 改 變 與 相 關 法 令 的 要 求, 該 是 把 掌 控 權 交 還 給 身 心 障 礙 者 了 雖 然 一 下 子 由 被 動 者 變 成 主 動 者 可 能 會 造 成 許 多 人 的 困 惑 與 卻 步, 甚 至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身 在 內 都 可 能 會 因 為 學 習 與 訓 練 的 不 足 而 感 到 手 足 無 措 ; 因 此, 自 我 決 策 的 訓 練 過 程 倍 感 重 要, 身 心 障 礙 者 藉 由 參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學 習 過 程 與 訓 練, 學 習 如 何 做 依 據 自 我 的 興 趣 能 力 或 喜 好 來 為 自 己 的 生 活 與 學 習 做 決 策 相 信 只 要 大 家 多 給 予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度 的 尊 重 支 持 與 訓 練 學 習 的 機 會, 或 許 就 可 以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逐 步 朝 自 我 決 策 之 路 邁 進, 使 他 們 能 成 為 獨 立 自 主 自 我 管 理 與 成 為 自 己 的 主 人 一 中 文 部 分 王 明 泉 ( 民 89) 高 職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相 關 影 響 因 素 及 教 學 方 案 成 效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之 博 士 論 文 林 宏 熾 ( 民 88)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之 探 討 特 殊 教 育 季 刊,73,1-13 劉 佩 嘉 ( 民 94) 自 我 決 策 是 遙 不 可 及 的 夢 想 嗎? 促 進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參 與 IEP/ITP 之 建 議 作 法 特 殊 教 育 季 刊,97,27-31 鈕 文 英 陳 靜 江 ( 民 87) 台 灣 地 區 智 能 障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7

18 礙 青 年 心 理 生 活 素 質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二 英 文 部 分 Battle, D., Dickens-Wright, L., & Murphy. S. (1998). How to empower adolescents: Guidelines for effective self-advocacy. 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30(3), Bates, P.E., Miner, C., Heckenkamp, D., & Walter, S. (2001). The selfdirected IEP: An interactive workshop format. Springfield: Illinois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Clark, S. (2000). The IEP process as a tool for collaboration. 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33(2), David, W.T, & Melia,N ( 2004 ).Using The Self-Advocacy Strategy to Increase Middle Graders IEP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Behavioral Education,13(2), Field, S., Martin,J., Miller,R., Ward,M., & Wehmyer,M.(1998).A Practical guide for teaching self-determination. Reston, VA :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Division on Career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 Gardner ( 1980 ).The self-advocacy work book.university of Knasas:Knasas Center for Mental Retardation and Human Kroeger, S., Leibold, C., & Ryan, B. (1999). Creating a sense of ownership in the IEP process. 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32(1), 4 9. Martin, J.E., Huber Marshall, L., Maxson, L., & Jerman, P. (1998).Self-directed IEP student workbook. Longmont, CO: Sopris West. McGahee, M., Mason, C., Wallace, T., & Jones, B. (2001). Student-led IEPs: A guide for student involvement. Arlington, VA: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Van Reusen, A. K., & Bos, C. S. (1994). Facilitating student participation i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s through motivation strategy instruction. Exceptional Children, 60, Wehmeyer,M.L. (1996). Self-determination as an educational outcome:whyis it important to children,youth, and adults with disabilities? In D. J. Sands & M. L. Wehmeyer (Eds.), Self-determination across the life span: Independence and choice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pp ). Baltimore,Paul H. Brookes. Zirooli,T.J. ( 1989 ).Partners in policymaking : Empowering people.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Severe Handicaps,14, Development UAF. 1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9 許 麗 霞 宜 蘭 縣 大 隱 國 民 小 學 生 命 教 育 是 整 體 教 育 中 的 核 心 課 程 ( 黃 德 祥, 民 89),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的 實 施 主 要 在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自 己 的 生 命 與 尊 敬 其 他 的 生 命, 從 生 存 環 境 的 認 知 領 悟 與 實 踐 中, 瞭 解 生 命 真 相, 並 主 動 的 去 思 索 生 命 的 意 義, 探 討 生 命 存 在 的 價 值 與 定 位, 進 一 步 將 自 己 所 學 回 饋 社 會, 造 福 更 多 的 生 命 因 此, 生 命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協 助 學 童 認 識 生 命 珍 惜 生 命 欣 賞 生 命 尊 重 生 命 關 懷 生 命, 輔 導 學 生 建 立 適 切 的 人 生 觀 與 價 值 體 系, 樂 觀 且 認 真 的 過 每 一 天 ( 圓 照 寺 生 命 教 育 編 輯 委 員 會, 民 93) 生 命 教 育 包 含 認 知 情 意 及 實 踐 三 個 層 面, 期 望 透 過 生 命 教 育 來 幫 助 學 生 探 索 並 了 解 生 命 的 意 義, 透 過 愛 惜 及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生 命, 來 實 踐 生 命 的 價 值, 進 而 熱 愛 並 發 展 自 己 獨 特 的 生 命 ( 林 維 姿, 民 93) 目 前 特 殊 教 育 思 潮 是 鼓 勵 將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融 合 在 普 通 班 級, 在 相 同 的 教 育 環 境 中, 與 一 般 學 童 一 起 學 習 一 起 互 動 以 增 進 其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 洪 清 一, 民 90; 胡 菁 萍, 民 92) 融 合 教 育 是 當 前 教 育 的 發 展 趨 勢, 筆 者 服 務 學 校 中 亦 有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與 一 般 學 童 一 起 讀 書 遊 戲, 為 使 學 童 接 納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使 其 生 活 的 融 洽,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不 至 於 被 排 擠 歧 視 是 故, 設 計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包 括 : 透 過 讀 書 會 的 童 書 導 讀 討 論 師 生 對 話 ; 身 心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 及 參 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等, 啟 發 學 童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需 求, 能 去 協 助 他 們, 進 而 更 珍 惜 自 己 的 生 命 在 我 們 周 遭 隨 時 有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共 同 生 活 共 同 學 習, 若 能 了 解 其 生 理 及 學 習 特 性, 將 有 助 於 同 儕 之 間 的 互 動, 進 而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增 進 人 際 間 和 諧 的 互 動 ( 林 維 姿, 民 93) 故 設 計 一 套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以 提 升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瞭 解, 藉 此 方 案 的 進 行, 培 養 學 童 對 生 命 教 育 更 深 一 層 的 體 會 與 認 識 透 過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的 教 學, 來 提 升 國 小 學 童 認 識 接 納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因 此 藉 以 童 書 在 班 級 讀 書 會 的 帶 領 下 及 體 驗 活 動 的 實 際 操 作 下 並 安 排 時 間 到 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參 觀, 實 地 觀 察 各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的 生 活 情 形, 學 童 盡 自 己 的 能 力 服 務 這 些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9

20 弱 勢 朋 友, 藉 此 提 升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認 識 與 接 納, 並 提 高 學 童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意 願 一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課 程 架 構 與 實 施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設 計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針 對 學 童 生 活 環 境 中 較 常 接 觸 及 感 到 好 奇 的 六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型, 透 過 讀 書 會 身 心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及 參 觀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等 教 學 策 略, 以 達 到 學 童 認 識 及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進 而 更 肯 定 並 珍 惜 生 命 價 值 的 目 標, 課 程 架 構 與 實 施 詳 見 圖 一 主 題 內 容 策 略 目 標 自 閉 症 讀 書 會 生 命 學 習 障 礙 認 識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教 育 活 智 能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動 方 案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參 觀 活 動 肯 定 珍 惜 生 命 價 值 肢 體 障 礙 圖 一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課 程 架 構 與 實 施 圖 本 活 動 方 案 教 學 歷 程 採 行 動 研 究 方 式 ( 詳 見 圖 二 ), 活 動 中 的 六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型 教 學 活 動 省 思 過 程, 修 正 後 作 為 下 一 階 段 的 教 學 活 動, 以 提 升 學 童 認 識 及 關 懷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程 度 透 過 童 書 或 影 片 的 教 學 媒 材, 從 每 一 階 段 的 2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1 自 閉 症 少 年 鼓 王 第 一 階 段 讀 書 會 學 習 障 礙 小 孩 不 笨 (VCD) 智 能 障 礙 超 級 哥 哥 我 是 白 痴 聽 覺 障 礙 我 的 妹 妹 聽 不 見 第 二 階 段 讀 書 會 和 體 驗 活 動 隨 身 聽 小 孩 視 覺 障 礙 跟 著 爺 爺 看 肢 體 障 礙 珊 珊 我 是 謝 坤 山 第 三 階 段 參 觀 活 動 和 體 驗 活 動 參 觀 體 驗 活 動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社 福 館 身 心 障 礙 庇 護 餐 廳 雅 文 聽 語 教 育 中 心 圖 二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施 圖 為 了 解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認 識, 經 過 訪 談 發 現, 班 上 大 部 分 的 學 童 看 過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所 列 舉 的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而 本 教 學 活 動 歷 程 分 成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讀 書 會 方 式, 第 二 階 段 為 讀 書 會 和 體 驗 活 動, 第 三 階 段 為 體 驗 活 動 和 參 觀 活 動 一 第 一 階 段 : 讀 書 會 ( 一 )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其 中 以 智 能 障 礙 及 肢 體 障 礙 者 居 多, 而 對 自 閉 症 最 好 奇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1

22 表 一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編 號 教 學 活 動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方 式 1 認 識 自 閉 症 2 認 識 學 習 障 礙 3 認 識 智 能 障 礙 1. 認 識 自 閉 症 兒 童 2. 了 解 自 閉 症 的 行 為 特 徵, 及 其 學 習 特 性 1. 了 解 個 別 差 異 學 習 尊 重 別 人 2. 了 解 自 己 的 優 勢 智 慧, 發 展 自 己 的 潛 能 1. 認 識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2. 能 夠 接 納 班 上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3. 了 解 如 何 協 助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4. 會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智 能 障 礙 的 分 類 發 生 原 因 學 習 特 徵 教 學 時 間 教 學 資 源 讀 書 會 2 節 少 年 鼓 王 觀 賞 影 片 及 討 論 讀 書 會 討 論 及 上 網 查 智 障 資 料 3 節 小 孩 不 笨 2 節 1. 超 級 哥 哥 2. 我 是 白 痴 ( 二 )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札 記 : 1. 認 識 自 閉 症 自 閉 症 不 像 其 他 障 礙 ( 肢 體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可 從 名 稱 看 出 其 外 在 特 徵, 故 學 童 對 此 障 礙 學 童 懷 著 好 奇 透 過 少 年 鼓 王 之 童 書 閱 讀 討 論 後, 學 童 對 自 閉 症 的 特 徵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2. 認 識 學 習 障 礙 學 童 從 影 片 中 發 現, 三 個 主 角 雖 然 功 課 不 好, 但 他 們 都 有 自 己 的 專 長,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自 暴 自 棄, 朝 著 自 己 的 專 長 努 力, 一 定 有 出 頭 天 的 一 天 在 學 習 方 面, 他 們 的 成 績 並 不 理 想, 只 要 老 師 或 家 長 用 特 別 的 教 學 方 式 就 可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學 習 成 效 從 學 童 的 回 饋 中 發 現 他 們 非 常 有 愛 心, 願 意 幫 助 智 能 障 礙 朋 友, 不 因 為 有 超 級 哥 哥 的 親 人 而 丟 臉 在 意, 只 要 是 有 生 命 的 個 體 都 要 尊 重 ( 三 )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省 思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包 括 童 書 導 讀 影 片 觀 賞 讀 書 會 討 論 活 動 活 動 後, 從 學 童 的 回 饋 中 發 現, 大 部 分 的 學 童 很 有 愛 心, 願 意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但 不 知 道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不 方 便 的 地 方, 因 此 在 下 一 階 段 除 採 讀 書 會 的 討 論 方 式 外, 另 加 上 身 心 障 礙 的 體 驗 活 動, 使 其 更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的 不 便, 進 而 了 解 如 何 以 行 動 的 方 式 來 協 助 他 們 二 第 二 階 段 : 讀 書 會 及 體 驗 活 動 ( 一 )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3. 認 識 智 能 障 礙 2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3 表 二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編 號 教 學 活 動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方 式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2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3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2. 從 體 驗 活 動 中 了 解 聽 覺 障 礙 的 不 便 3. 了 解 如 何 與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相 處 及 協 助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1.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兒 童 2. 了 解 視 障 同 胞 會 用 其 他 感 官 來 代 替 看 3.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會 主 動 協 助 視 障 同 胞 1.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2.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者 努 力 的 奮 鬥 過 程 3. 會 主 動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教 學 時 間 2 節 教 學 資 源 1. 我 的 妹 妹 聽 不 見 2. 隨 身 聽 小 孩 2 節 跟 著 爺 爺 看 2 節 1. 珊 珊 2. 我 是 謝 坤 山 ( 二 )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札 記 :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此 次 教 學 活 動, 除 以 讀 書 會 帶 領 我 的 妹 妹 聽 不 見 外, 另 做 兩 項 體 驗 活 動, 其 一 為 在 同 學 背 部 寫 字 來 傳 話, 其 二 為 讀 脣 語 傳 話, 在 此 體 驗 活 動 中, 同 學 體 驗 到 聽 障 者 不 到 聲 音 的 不 方 便 2.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從 視 障 的 體 驗 活 動 中, 學 童 當 盲 眼 人 時, 看 不 到 外 界 的 景 物 時, 內 心 十 分 的 恐 懼 ; 而 學 童 當 明 眼 人 帶 領 別 人 時, 因 未 經 過 專 業 訓 練, 雖 然 很 細 心 的 照 顧 盲 眼 人, 但 會 擔 心 未 能 真 正 幫 上 忙 3.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從 學 童 的 回 饋 中, 他 們 願 意 對 肢 體 障 礙 人 士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 推 輪 椅 移 走 障 礙 物 等 ) 外, 還 有 精 神 上 的 鼓 勵 ( 陪 他 聊 聊 天 跟 他 玩 等 ) 在 體 驗 口 足 畫 家 的 活 動 中, 小 朋 友 雖 然 覺 得 很 難 很 辛 苦, 最 後 還 是 克 服 了 困 難, 完 成 了 作 品 從 此 體 驗 過 程 中, 小 朋 友 更 能 體 會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不 便, 更 珍 惜 生 命 ( 三 )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省 思 此 階 段 的 教 學 活 動, 學 童 從 讀 書 會 的 閱 讀 及 討 論 外, 進 而 做 身 心 障 礙 的 體 驗 活 動, 從 中 感 受 到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不 方 便, 樂 於 去 幫 助 他 們, 也 更 能 珍 惜 自 己 的 生 命 三 第 三 階 段 : 體 驗 及 參 觀 活 動 ( 一 )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3

24 表 三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編 號 教 學 活 動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方 式 1 生 命 之 光 參 觀 活 動 1. 藉 由 參 觀 社 福 教 養 活 動, 由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生 命 鬥 志 力 激 發 學 生 更 珍 愛 生 命 的 動 力 2. 透 過 參 觀 活 動, 了 解 社 會 上 有 許 多 無 怨 無 悔 付 出 服 務 人 群 的 偉 大 人 物, 值 得 我 們 效 法 3. 透 過 實 際 參 觀 及 生 命 教 育 體 驗 活 動 中,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不 便, 能 發 自 內 心 去 接 納 服 務 身 邊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4. 從 喜 憨 兒 的 用 餐 服 務 中, 了 解 生 命 的 可 貴, 個 個 都 是 有 用 之 才, 激 發 學 生 好 好 發 揮 自 己 的 潛 能, 展 現 長 才, 做 個 小 義 工 服 務 人 群 體 驗 活 動 參 觀 活 動 教 學 教 學 時 間 資 源 7 節 1.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2.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3. 社 福 館 4. 雅 文 聽 語 教 育 中 心 ( 二 )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札 記 : 1. 從 參 觀 活 動 中, 學 童 了 解 盲 人 利 用 導 盲 犬 人 手 杖 等 來 帶 他 們 走 路 2. 助 聽 器 是 會 聲 音 放 大,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在 戴 有 助 聽 器 的 的 兒 童 旁 大 叫, 才 不 會 傷 到 他 們 的 聽 力 3. 學 童 看 到 啟 智 中 心 的 院 童 時, 覺 得 自 己 是 一 個 非 常 幸 福 的 人, 並 發 誓 要 做 一 個 乖 孩 子, 不 要 讓 父 母 操 心 的 小 孩 子 4. 經 過 這 次 的 參 觀 體 驗 活 動, 使 得 學 童 更 珍 惜 健 康 的 身 體, 更 珍 愛 生 命 ( 三 )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省 思 第 一 站 學 童 參 觀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學 童 帶 著 禮 物 卡 片, 發 自 內 心 的 慰 問 院 童 及 辛 苦 的 老 師 們, 還 有 人 帶 直 笛 吹 奏 曲 子 給 他 們 聽 第 二 站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的 社 工 師 講 解 如 何 去 帶 一 個 盲 人, 盲 人 才 會 覺 得 安 全, 學 童 透 過 人 導 法 手 杖 法 的 親 身 體 驗, 深 入 了 解 如 何 去 協 助 視 障 人 士 到 了 社 福 館 身 心 障 礙 庇 護 餐 廳, 大 家 已 經 飢 腸 轆 轆, 雖 然 服 務 的 喜 憨 兒 動 作 很 慢, 但 是 學 童 沒 有 任 何 的 抱 怨 聲, 且 有 禮 貌 的 向 服 務 的 喜 憨 兒 道 謝, 且 吃 得 津 津 有 味 最 後 一 站, 是 參 觀 雅 文 聽 語 教 育 中 心, 社 工 師 強 調 : 如 果 我 們 遇 到 戴 助 聽 器 的 聽 障 生, 講 話 溝 通 時 要 慢 講 清 楚, 不 用 太 大 聲, 且 周 圍 的 環 境 要 安 靜, 有 噪 音 會 造 成 聽 障 生 耳 朵 受 不 了 學 童 實 際 體 驗 戴 上 助 聽 器, 感 受 它 的 收 音 情 形, 有 助 於 往 後 遇 到 聽 障 生, 溝 通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的 教 學 課 程, 經 過 二 十 節 課 的 上 課 時 間, 透 過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及 參 觀 活 動 的 教 學 策 略, 教 學 成 效 與 價 值 歸 納 如 下 : 2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5 一 此 活 動 方 案 能 提 升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認 識, 了 解 各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的 身 心 特 質 二 此 活 動 方 案 提 高 學 童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對 班 上 的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更 能 接 納 且 樂 意 幫 助 他 們, 陪 他 們 一 起 成 長 三 此 活 動 方 案 對 校 內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的 學 校, 是 很 好 的 特 教 宣 導 課 程, 可 使 學 童 共 同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不 便 及 特 殊 需 求, 進 而 能 接 納 他 們, 並 在 他 們 需 要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樂 意 幫 助 他 們 四 此 活 動 方 案 使 學 童 覺 得 自 己 有 健 全 的 身 體, 是 很 幸 福 的 事, 所 以 更 珍 惜 生 命, 且 去 服 務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一 中 文 部 分 林 維 姿 ( 民 93) 生 命 教 育 方 案 對 國 小 學 生 版, 台 北 市 洪 清 一 ( 民 90) 特 殊 需 求 之 內 涵 花 蓮 師 院 特 教 通 訊,25,1-7 胡 菁 萍 ( 民 92) 合 作 學 習 對 增 進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同 儕 社 會 互 動 之 教 學 效 果 研 究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東 縣 黃 德 祥 ( 民 89) 小 學 生 命 教 育 的 內 涵 與 實 施 載 於 林 思 伶 ( 主 編 ), 生 命 教 育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頁 ) 台 北 市 : 寰 宇 圓 照 寺 生 命 教 育 編 輯 委 員 會 ( 民 93) 生 命 教 育 手 冊 國 小 篇 (1-6 年 級 ) 高 雄 : 九 華 失 落 情 緒 適 應 之 效 果 研 究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5

26 林 思 忖 彰 化 市 大 成 國 小 依 據 內 政 部 ( 民 94) 公 佈 近 幾 年 來 兒 童 犯 罪 罪 名 的 統 計, 竊 盜 案 件 高 達 80% 以 上, 高 居 兒 童 觸 法 總 人 數 之 首 位, 顯 示 偷 竊 行 為 是 國 小 兒 童 常 見 的 偏 差 行 為 之 一 雖 然 如 此, 卻 常 因 為 長 輩 的 怠 忽 縱 容, 導 致 偷 竊 者 養 成 小 漢 偷 摘 瓠, 大 漢 偷 牽 牛 的 偏 差 行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得 不 正 視 此 問 題 然 而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行 為 問 題 較 一 般 人 多, 新 聞 報 導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偷 竊 事 件 更 是 屢 見 不 鮮 從 司 法 的 角 度, 智 能 障 礙 為 重 度 或 極 重 度 者, 可 認 屬 心 神 喪 失 ; 而 輕 度 或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則 屬 精 神 耗 弱 我 國 刑 法 規 定, 心 神 喪 失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 精 神 耗 弱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 而 本 文 所 要 談 論 的 對 象 是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他 們 多 能 了 解 簡 單 的 道 理, 也 比 較 清 楚 哪 些 事 能 做 哪 些 事 不 能 做, 只 是 有 時 候 會 迷 失 了 方 向, 需 要 師 長 們 拉 他 們 一 把, 避 免 日 後 積 習 成 癖, 鑄 成 無 法 挽 回 的 大 錯 以 下 提 出 自 己 的 實 際 經 驗, 希 望 有 助 於 教 育 伙 伴 在 面 對 偷 竊 行 為 時, 能 更 冷 靜 地 處 理 偷 竊 行 為 的 成 因 相 當 複 雜, 也 因 個 別 的 成 長 背 景 而 不 盡 相 同, 筆 者 以 國 小 學 童 為 對 象, 歸 納 若 干 文 獻 如 下 ( 張 文 志,85; 陳 東 陞,85 ; 陳 孟 瑩, 民 81 ; 陳 美 倫,91 ; Zolten & Long,1997): 一 個 人 因 素 ( 一 ) 生 理 因 素 自 律 神 經 系 統 不 平 衡 腦 機 能 障 礙 內 分 泌 失 調 體 型 上 的 畸 型 或 官 能 上 的 缺 陷, 這 些 會 影 響 情 緒 發 展 或 自 我 概 念, 進 而 產 生 適 應 困 難 現 象 ( 二 ) 心 理 因 素 某 些 需 求 無 法 滿 足 ( 如 馬 斯 洛 所 提 需 求 階 層 論 ) 心 態 偏 差 ( 缺 乏 安 全 感 自 卑 心 佔 有 慾 好 奇 心 報 復 模 仿 等 ) 認 知 錯 誤 ( 物 權 觀 念 缺 乏 道 德 發 展 遲 緩 ) 補 償 心 理 ( 自 己 東 西 被 偷, 轉 而 竊 取 他 人 東 西 作 為 補 償 ) 二 家 庭 因 素 多 與 父 母 的 教 育 觀 念 偏 差 ( 父 母 過 於 放 任 2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7 或 嚴 苛 ), 以 及 親 子 關 係 疏 離 有 關 三 學 校 因 素 教 育 偏 差 (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忽 視 道 德 教 育 的 實 踐 ) 學 業 受 挫 ( 以 偷 竊 表 現 自 我 ) 結 識 不 良 友 伴 ( 在 同 儕 面 前 能 感 覺 自 豪 被 脅 迫 ) 四 社 會 因 素 社 會 風 氣 不 良, 誤 導 價 值 判 斷 ; 傳 播 媒 體 推 波 助 瀾 使 人 起 而 仿 效 有 學 者 認 為 偷 竊 行 為 有 別 於 其 他 偏 差 行 為, 矯 治 方 式 要 精 準 強 效, 而 非 一 般 常 用 的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 錢 得 龍, 民 95), 筆 者 認 為 一 次 根 治 的 特 效 藥 固 然 有 效, 但 依 舊 要 視 個 別 差 異 的 狀 況 對 症 下 藥 以 下 歸 納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及 各 種 有 助 於 改 善 偷 竊 的 策 略 ( 張 廣 義, 民 88; 李 玉 林 ; 劉 淨 云 等 人, 民 89; 張 景 然, 民 81): 一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 一 ) 過 度 矯 正 (overcorrection) 其 方 法 是 要 求 行 竊 者 交 回 其 所 竊 取 的 東 西 給 對 方, 並 外 加 一 樣 和 所 竊 物 品 約 略 等 值 之 物, 做 為 賠 償 ( 二 ) 區 別 性 增 強 其 他 行 為 (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 of Other Behavior) 增 強 偷 竊 之 外 的 其 他 良 好 行 為, 消 弱 問 題 行 為 例 如 : 讚 美 學 生 表 現 良 好 之 行 為, 藉 以 減 少 其 他 不 適 當 行 為 ( 三 ) 嫌 惡 刺 激 (aversion therapy) 利 用 令 個 案 不 舒 服 的 刺 激 來 抑 制 某 種 不 恰 當 行 為 的 出 現, 使 該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不 愉 快 經 驗, 取 代 原 來 行 為 所 帶 來 的 愉 快 反 應 例 如 : 用 催 吐 劑, 讓 個 案 先 服 催 吐 劑 再 喝 美 酒, 配 對 幾 次 後, 個 案 就 會 對 酒 發 出 嫌 惡 反 應 ( 四 ) 隔 離 (time out) 即 隔 離 於 愉 快 的 情 境 之 外 隔 離 的 效 果 有 限, 若 使 用 不 當 則 會 導 致 反 效 果 二 認 知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cognitivebehavior modification) 首 先 要 認 清 自 己 的 偷 竊 動 機, 其 次 協 助 找 出 最 易 導 致 偷 竊 行 為 的 情 境, 利 用 自 我 核 查 自 我 酬 賞 自 我 契 約 等 自 我 管 理 的 策 略 來 改 變 偷 竊 行 為 三 現 實 療 法 強 調 個 體 如 果 接 受 愛 或 給 予 愛, 則 會 產 生 適 度 的 成 功, 愛 會 使 個 體 產 生 成 功 的 動 機 和 自 我 價 值 具 體 做 法 首 先 要 學 生 接 受 責 任 的 觀 念, 而 後 再 藉 由 角 色 扮 演 建 立 契 約 或 團 體 治 療 的 方 式 改 變 學 生 的 行 為 四 父 母 訓 練 策 略 Patterson(1982,1986) 研 究 發 現 偷 竊 者 的 父 母 在 事 前 的 防 範 偷 竊 事 件 的 查 覺 及 事 後 的 督 導 各 方 面, 均 扮 演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發 展 出 父 母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父 母 本 身 的 觀 念 及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方 式 等 ( 引 自 張 景 然, 民 81) 五 委 以 重 任 班 上 如 果 有 這 類 學 生, 建 議 推 薦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由 老 師 觀 察 其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學 期 結 束 前 再 針 對 工 作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如 此 作 法 主 要 是 培 養 學 生 的 責 任 感 及 處 事 的 正 確 態 度 六 精 神 寄 託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7

28 如 果 該 生 家 族 有 宗 教 信 仰, 取 得 家 人 同 意 後, 可 利 用 機 會 帶 學 生 到 寺 廟 或 教 堂 坐 坐, 或 許 也 會 獲 得 意 想 不 到 的 啟 發 七 其 他 ( 一 ) 許 志 彰 李 芃 娟 ( 民 90) 利 用 團 體 諮 商 改 變 偷 竊 兒 童 的 自 我 概 念 與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 二 ) 陳 美 倫 ( 民 91) 試 圖 從 家 庭 社 區 與 文 化 的 因 素, 瞭 解 個 案 偏 差 行 為 的 成 因, 繼 而 使 用 具 文 化 適 切 性 的 技 巧 與 策 略 來 協 助 個 案 ( 三 ) James K. Luiselli & Jennifer Pine(1999) 運 用 社 會 控 制 的 方 式, 透 過 成 人 的 社 會 關 注 力 方 法 有 效 減 少 以 至 改 正 偷 竊 的 習 慣 一 個 案 分 析 與 診 斷 ( 一 ) 個 案 簡 述 障 礙 :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性 別 : 男 年 級 : 五 年 級 個 性 : 內 向 獨 來 獨 往 好 奇 心 重 喜 歡 冒 險, 相 當 在 意 獎 勵 制 度 的 增 強 機 制 ( 二 ) 家 庭 背 景 資 料 與 父 母 同 住, 經 濟 狀 況 勉 強 能 餬 口, 母 親 為 智 能 障 礙, 父 親 年 紀 稍 大, 身 體 狀 況 不 是 很 好, 因 此 對 該 生 的 問 題 行 為 常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該 生 有 三 位 姐 姐, 二 姐 有 在 超 商 偷 過 東 西 的 紀 錄 ( 三 ) 學 校 生 活 該 生 之 前 行 為 問 題 很 多, 例 如 : 打 架 偷 竊 破 壞 學 校 公 物 蹺 課 等, 是 個 令 人 頭 痛 的 人 物 然 而 該 生 偏 好 閱 讀 故 事 書, 升 上 五 年 級 後, 筆 者 與 該 生 訂 定 行 為 契 約, 只 要 表 現 良 好, 不 但 特 別 放 寬 借 書 制 度, 甚 至 可 以 用 獎 勵 卡 換 取 電 腦 遊 戲 卷 在 此 約 定 下, 該 生 的 行 為 與 功 課 確 實 都 有 明 顯 進 步, 但 沒 想 到 突 然 爆 發 此 偷 竊 事 件, 令 老 師 相 當 震 驚 二 事 件 簡 述 筆 者 是 在 某 日 放 學 驚 覺 自 己 的 錢 包 遺 失, 調 閱 監 視 器 查 看 後, 才 發 現 竊 盜 者 竟 然 是 班 上 的 小 朋 友, 當 晚 除 了 在 該 生 家 中 找 出 錢 包 外, 也 意 外 發 現 班 上 的 書 籍 ( 不 可 外 借 ) 以 及 增 強 用 獎 勵 磁 鐵 18 個 這 意 味 著, 該 生 其 實 之 前 已 經 有 小 舉 動, 只 是 老 師 沒 有 發 現 才 會 讓 該 生 膽 子 越 來 越 大, 最 後 躊 成 大 錯 在 勘 察 事 件 的 始 末 與 動 機 之 後, 筆 者 亦 採 取 幾 個 實 際 的 輔 導 策 略, 希 望 能 扼 止 發 生 同 樣 的 情 況, 或 間 接 改 善 相 關 的 偏 差 行 為 問 題 三 採 用 的 輔 導 策 略 考 量 該 生 的 個 別 狀 況, 在 與 家 長 討 論 後, 決 定 針 對 此 事 件 採 取 幾 點 具 體 作 法, 以 鈕 文 英 ( 民 90)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為 架 構 ( 圖 1), 列 舉 出 輔 導 學 生 以 來 的 幾 點 實 際 做 法, 彙 整 成 表 1, 簡 述 如 下 : 2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9 前 事 控 制 策 略 ( 短 期 的 預 防 ) 1. 調 整 情 境 因 素 2. 調 整 工 作 有 關 的 因 素 3. 情 境 事 件 效 果 緩 和 策 略 4. 反 應 中 斷 策 略 生 態 環 境 改 變 策 略 ( 長 期 的 預 防 ) 1. 建 立 正 常 化 的 生 活 型 態 2. 改 變 社 會 態 度 3. 提 供 選 擇 與 控 制 的 機 會 4. 建 立 親 密 的 社 會 關 係 5. 提 供 溫 暖 與 鼓 勵 的 社 會 環 境 6. 提 供 學 習 與 訓 練 的 機 會 註 : 外 顯 關 係 內 隱 之 影 響 歷 程 處 理 策 略 介 入 歷 程 立 即 前 事 遙 遠 前 事 導 致 1. 示 範 2. 行 為 塑 造 3. 連 鎖 4. 提 示 5. 口 語 或 行 為 演 練 行 為 個 體 變 項 行 為 訓 練 策 略 得 到 後 果 事 件 6. 回 饋 7. 褪 除 8. 行 為 契 約 法 9. 系 統 減 敏 感 法 10. 肌 肉 鬆 弛 法 後 果 處 理 策 略 ( 立 即 的 結 果 ) 1. 增 強 2. 消 弱 3. 隔 離 4. 反 應 代 價 5. 重 新 指 令 6. 身 體 的 制 服 7. 回 歸 原 狀 8. 過 度 矯 正 9. 刺 激 的 厭 膩 其 他 個 體 變 項 介 入 策 略 1. 醫 學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2. 心 理 教 育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3. 人 本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4.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圖 1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策 略 架 構 圖 由 圖 1 可 知, 正 向 的 行 為 支 持 應 包 括 前 事 控 制 策 略 生 態 環 境 改 變 策 略 行 為 訓 練 和 後 果 處 理 策 略, 而 這 四 類 處 理 策 略 的 運 用,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全 方 位 地 處 理 行 為 問 題, 不 再 只 是 治 標, 而 能 治 本 ( 鈕 文 英, 民 90)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策 略 前 事 控 制 策 略 行 為 訓 練 策 略 後 果 處 理 策 略 表 1 實 際 採 取 作 法 方 向 具 體 做 法 減 少 促 發 偷 竊 的 情 境 和 因 素 增 加 個 案 靠 勞 力 或 努 力 獲 取 他 想 要 物 品 的 情 境 教 導 所 有 權 觀 念 偷 竊 可 能 觸 及 的 法 律 問 題 教 導 金 錢 管 理 和 使 用 方 法 自 我 控 制 想 偷 東 西 的 慾 望 區 別 性 增 強 無 偷 竊 行 為 承 擔 行 為 的 後 果 老 師 個 人 財 務 妥 當 收 藏 ( 鎖 在 抽 屜 ), 也 請 學 生 不 要 帶 貴 重 的 玩 具 或 物 品 來 學 校 玩 請 該 生 到 辦 公 室 幫 忙 拿 東 西 或 發 傳 單 指 導 同 儕 功 課 協 助 打 掃 至 飲 水 機 提 水 等 工 作, 給 該 生 機 會 獲 取 想 要 物 品 的 情 境 ( 但 勿 事 事 都 以 磁 鐵 為 條 件, 避 免 該 生 過 於 功 利 ) 課 堂 上 透 過 繪 本 或 故 事 宣 導 所 有 權 的 觀 念 以 及 觸 法 的 嚴 重 性 勾 勾 手 約 法 三 章, 萬 一 該 生 真 的 手 癢 想 偷 竊, 如 果 勇 敢 告 知, 老 師 將 協 助 處 理 委 以 重 任, 讓 該 生 管 理 增 強 板, 若 一 週 內 無 人 磁 鐵 遭 竊 則 給 予 獎 勵 取 消 該 生 因 偷 竊 而 獲 利 的 相 關 福 利 ( 代 幣 磁 鐵 電 腦 卷 圖 書 借 閱 ), 並 且 加 倍 賠 償 嚴 肅 的 警 告 該 生 千 萬 不 可 再 犯, 否 則 絕 不 寬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9

30 待, 今 後 若 物 品 失 竊 絕 對 破 案, 莫 心 存 僥 倖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策 略 多 給 予 社 會 性 增 強 滿 足 基 本 需 求 此 次 事 件 不 對 外 張 揚, 該 生 犯 錯 不 能 舊 事 重 提, 更 不 能 因 此 而 對 學 生 差 別 待 遇 建 議 家 長 給 予 該 生 固 定 零 用 錢, 經 濟 能 力 不 佳 則 多 關 心 孩 子 的 需 要, 適 當 滿 足 資 料 來 源 : 改 編 自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 頁 ), 鈕 文 英, 民 90, 臺 北 市 : 心 理 採 用 上 述 表 1 的 具 體 作 法 實 行 至 今 已 屆 三 個 月, 在 筆 者 的 觀 察 下, 至 今 還 沒 發 現 東 西 失 竊, 而 該 生 也 確 實 遵 守 行 為 契 約 的 規 範, 尤 其 是 委 以 管 理 增 強 板 的 重 任, 該 生 幾 乎 是 每 節 下 課 時 間 嚴 格 看 管 讓 筆 者 為 之 動 容 未 來 考 慮 慢 慢 改 變 一 部 分 做 法, 其 餘 則 繼 續 保 持, 改 變 的 方 式 條 列 如 下 : ( 一 ) 使 用 褪 除 策 略 以 間 歇 性 增 強 的 方 式 減 少 磁 鐵 給 予, 逐 漸 培 養 該 生 平 時 樂 於 服 務 的 心 態 ( 二 ) 委 以 其 他 重 任 筆 者 相 信 此 策 略 確 實 能 建 立 該 生 的 責 任 感 與 榮 譽 感, 榮 譽 感 是 行 為 的 準 繩, 有 強 烈 的 榮 譽 心, 偏 差 行 為 即 不 易 發 生 有 鑑 於 此, 將 考 慮 規 劃 圖 書 區 的 書 籍 管 理 給 該 生 及 其 他 同 學 共 同 負 責, 漸 進 培 養 同 儕 合 作 的 精 神 ( 三 ) 改 變 其 他 不 適 當 行 為 筆 者 認 為, 若 能 以 此 次 策 略 為 出 發 點, 慢 慢 協 助 該 生 自 訂 契 約, 教 導 自 我 監 控, 使 其 他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與 自 我 監 控 產 生 相 互 抵 制 的 效 果, 進 而 不 當 行 為 逐 漸 消 失, 同 時 也 為 自 我 增 強 而 鋪 路 ( 鈕 文 英, 民 90) 教 師 在 處 理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偷 竊 輔 導 時, 不 但 要 注 意 避 免 錯 怪 或 傷 害 學 生 的 自 尊, 還 要 有 包 公 辦 案 非 破 案 不 可 的 意 志 力 破 案 後, 並 不 是 搬 出 虎 頭 鍘 就 可 以 結 案, 緊 接 著 是 各 種 輔 導 策 略 的 靈 活 運 用, 最 後 要 達 到 維 持 與 類 化 階 段 的 標 準, 老 師 才 能 夠 鬆 一 口 氣 如 果 遇 到 頑 劣 的 學 生, 還 需 要 花 更 多 的 心 思, 依 個 別 狀 況, 不 斷 地 嘗 試 各 種 可 行 策 略 如 此 頑 石 也 不 得 不 點 頭 了 當 然,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若 能 在 行 為 偏 差 之 前 給 予 關 懷 以 及 正 確 的 觀 念, 先 抑 止 偷 竊 的 動 機, 相 信 一 定 可 以 減 少 許 多 偷 竊 行 為 與 衍 生 出 的 問 題 事 件 一 中 文 部 分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 無 日 期 ) 刑 案 嫌 疑 犯 按 年 齡 分 民 96 年 3 月 29 日, 取 自 : 刑 事 加 害 人 ( 無 日 期 )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 心 智 障 礙 者 家 長 法 律 手 冊 民 96 年 3 月 29 日, 取 自 qa05.htm 李 玉 林 ( 無 日 期 )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經 驗 談 民 96 年 3 月 13 日, 取 自 : 3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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