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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4 肆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5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6 陸 評 分 方 式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6 捌 報 到. 7 玖 成 績 複 查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8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8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8 附 錄 : 1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簡 介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3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4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5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校 代 碼 表 6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7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 8 研 讀 計 畫 書 ( 參 考 格 式 ) 9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10 淡 江 大 學 校 園 網 路 環 境 11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12 造 字 申 請 表 13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14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15 台 北 校 園 地 圖 16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7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18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2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103 年 11 月 12 日 起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截 止 准 考 證 查 詢 並 列 印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試 場 查 詢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試 場 查 詢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4 時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2 月 25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繳 費 截 止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8 時 止 104 年 3 月 11 日 起 至 考 試 當 天 104 年 3 月 11 日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榜 單 公 告 (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查 詢 104 年 3 月 28 日 成 績 單 寄 發 104 年 3 月 30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4 年 4 月 7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4 月 13 日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查 詢 依 網 頁 公 告 說 明 淡 水 校 園 地 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本 校 網 址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 院 系 簡 介 :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學 術 單 位 學 院 學 系

3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與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壹 淡 水 校 園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分 機 總 機 : 淡 水 校 園 (02) 一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 教 務 處 ( 招 生 組 ) 報 到 備 取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二 就 學 貸 款 兵 役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奬 助 學 金 : 學 務 處 ( 生 輔 組 ) 住 宿 : 學 務 處 ( 住 輔 組 ) 三 學 雜 費 : 財 務 處 ( ) 貳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本 簡 章 不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及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請 由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查 詢 及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在 職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9 月 17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4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在 職 人 士 ( 附 錄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格 規 定 者 二 相 關 規 定 ( 一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大 專 程 度 常 備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者, 報 考 在 職 員 進 修 時, 得 以 軍 中 專 長 抵 免 工 作 經 驗, 但 需 持 有 足 以 辨 識 專 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二 )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 四 ) 依 據 教 育 部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應 可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五 ) 持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之 各 院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以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持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影 本 ( 須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核 准 學 籍 ( 六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七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八 )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九 ) 僑 生 (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 及 外 國 學 生 (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 得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十 )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採 先 報 名 考 試, 再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請 於 報 名 前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變 造 或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二 )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四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 三 報 名 日 期 :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止 1

5 104 年 2 月 7 日 至 2 月 23 日 為 本 校 休 假 日 ; 期 間 報 名 如 有 問 題 可 來 信 atex@mail.tku.edu.tw 或 請 於 2 月 24 日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詢 四 報 名 流 程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exam.tku.edu.tw 選 取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輸 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及 ( 下 午 4 時 止 ) 報 名 表 列 印 黏 貼 照 片 和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簽 名 取 得 系 統 賦 予 銀 行 代 碼 繳 費 帳 號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手 續 ( 下 午 8 時 止 ) 各 地 銀 行 / 郵 局 辦 理 繳 費 或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查 詢 繳 費 / 轉 帳 成 功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帳 繳 費 查 詢 )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戶 是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寄 送 或 傳 真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否 1.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2.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30% 是 審 核 身 分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掛 號 寄 送 書 審 資 料 ~ 否 非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均 不 退 費 完 成 報 名 104 年 3 月 11 日 起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並 自 行 列 印 請 使 用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IE5.0 以 上 ( 含 ) 瀏 覽 器 並 將 電 腦 連 接 印 表 機 (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表 )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先 以 _ 輸 入,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以 紅 筆 填 寫 於 上, 連 同 附 錄 12 造 字 申 請 表 寄 送 2

6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資 料 請 裝 入 貼 有 專 用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審 查 後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 一 ) 報 名 表 : 需 貼 妥 考 生 最 近 2 吋 脫 帽 相 片 1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簽 名 ( 二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如 附 錄 6): 可 檢 具 任 職 單 位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正 本, 或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勞 保 證 明 影 本 ( 三 ) 備 審 資 料 : 請 詳 本 簡 章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之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欄 各 學 系 ( 所 ) 指 定 之 資 料, 份 數 未 明 定 者 一 律 繳 交 1 份 研 讀 計 畫 書 :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欲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展 望 個 人 成 就 及 其 他 等 推 薦 函 ( 如 附 錄 7): 可 由 推 薦 者 密 封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交 予 被 推 薦 者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資 料 寄 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四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塡 具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錄 9)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 附 錄 11)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六 ) 其 他 :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錄 1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附 錄 13)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附 錄 14) 等 ( 無 則 免 附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上 班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12 時 下 午 1 時 ~5 時 ), 送 至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六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一 旦 繳 納, 除 重 複 繳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其 他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 一 ) 一 般 考 生 :1,550 元 ( 含 郵 資 及 代 辦 費 50 元 )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參 閱 附 錄 4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如 網 路 填 表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應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起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3 日 止 ) ( 四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應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辦 理 退 報 名 費 30%(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3 日 止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3

7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七 准 考 證 查 詢 與 列 印 ( 一 )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起 開 放 考 生 網 頁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以 利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 二 )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需 補 印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7:30 起 持 身 分 證 件 至 淡 水 校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辦 理 補 發 准 考 證 八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系 統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4 時 關 閉,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或 延 遲 繳 費 導 致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或 報 名 異 常 未 能 及 時 解 決, 請 儘 早 上 網 填 表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二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及 考 試 科 目,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所 繳 之 研 讀 計 畫 及 證 件 影 本 等 備 審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如 需 留 用, 均 請 自 行 備 份 ), 入 學 考 試 所 繳 備 審 資 料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 三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入 學 錄 取 新 生 應 於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確 定 錄 取 並 完 成 相 關 報 到 程 序 如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後, 若 因 未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且 已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凡 具 有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四 )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學 務 處 及 財 務 處 等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考 生 提 供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錄 16 ( 五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六 ) 考 生 參 與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校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錄 3; 原 畢 / 肄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請 參 閱 附 錄 5 參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試 場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三 面 試 及 節 次 :( 應 試 時 請 攜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 系 所 別 時 間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節 9:00- 面 試 4

8 肆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系 別 ( 院 別 ) / 系 代 碼 入 學 年 月 報 名 日 期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教 育 學 院 ) 104 年 9 月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4 時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淡 水 校 園 ) 招 生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項 目 / 比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5 名 (8781) 一 般 生 20 名 (8782) 一 資 格 條 件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有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之 在 職 者 ( 含 現 任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代 理 / 代 課 教 師 ) ( 二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 包 含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綠 島 蘭 嶼 小 琉 球 ) 之 考 生, 需 檢 附 工 作 所 在 地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經 審 核 資 格 不 符, 概 不 退 費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學 歷 證 明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在 職 證 明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簡 歷 推 薦 函 研 讀 計 畫 書 及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二 ) 工 作 經 驗 : 1. 相 關 學 習 之 經 歷 或 修 課 訓 練 影 本 2. 有 行 政 主 管 職 務 者 請 提 供 行 政 職 務 證 明 ( 含 起 迄 年 月 ) 一 書 面 審 查 (40%) 二 面 試 (6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修 課 方 式 本 班 有 1/2 以 上 課 程 通 過 教 育 部 之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制 度, 以 線 上 網 路 教 學 為 主, 輔 以 實 體 面 授 課 程, 學 生 透 過 網 路 與 教 師 進 行 互 動 討 論 與 作 業 考 試 學 雜 費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資 料 作 為 參 考 1. 學 分 費 :5,755 元 / 學 分 2. 雜 費 :10,810 元 / 學 期 3.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使 用 實 習 費 :1,540 元 / 學 期 4. 論 文 指 導 費 :6,000 元 5.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核 准 選 修 非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而 承 認 畢 業 學 分 者, 依 在 職 專 班 標 準 收 費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將 調 整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於 核 備 後 公 告 洽 詢 電 話 轉

9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一 修 業 年 限 :2 至 4 年,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年 修 畢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其 中 需 至 少 1/2 以 上 學 分 為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授 予 數 位 學 習 之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附 記 授 課 方 式 為 遠 距 教 學 二 線 上 數 位 課 程 平 台 : 三 面 授 上 課 地 點 : 本 校 台 北 校 園 或 淡 水 校 園 陸 評 分 方 式 各 單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只 顯 示 到 第 3 位, 合 計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小 數 點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科 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係 以 考 生 繳 交 的 備 審 資 料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三 面 試 成 績 係 以 面 試 委 員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四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與 面 試 成 績 之 總 和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各 系 ( 所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即 使 該 系 ( 所 )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系 ( 所 ) 得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正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錄 取 備 取 生 ( 三 ) 任 一 項 ( 科 ) 目 成 績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雖 成 績 已 達 該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四 )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總 和 相 同 時, 根 據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排 定 名 次 並 優 先 錄 取 ;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五 )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得 於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一 般 生 與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二 錄 取 公 告 ( 一 ) 錄 取 榜 單 訂 於 104 年 3 月 28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園 及 網 頁, 並 以 限 時 信 函 及 通 知 ( 二 ) 網 路 查 詢 : 進 入 本 校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6

10 捌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系 所 組 時, 僅 能 擇 1 系 所 組 辦 理 報 到 ; 正 取 生 同 時 備 取 其 他 系 所 時, 如 正 取 系 所 已 辦 理 報 到, 於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前 獲 備 取 系 所 遞 補 時, 考 生 可 放 棄 原 已 報 到 之 系 所, 選 擇 備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二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親 自 或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A212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遞 補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 遞 補 說 明 依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遞 補 作 業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未 遞 補 到 之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備 取 資 格 三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准 考 證, 並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 一 ) 學 歷 證 件 : 1. 學 士 或 碩 士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閱 附 錄 2)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需 繳 交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4.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5.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者,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8 條 規 定, 入 學 報 到 時,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申 請 緩 期 補 繳 學 歷 證 件 經 核 准 者 外, 須 繳 驗 以 上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四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日 期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如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放 棄 或 已 向 他 校 報 到, 請 務 必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明 錄 取 系 所 及 資 格 不 符 或 放 棄 原 因,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註 冊 組 五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18)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及 複 查 科 目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附 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各 系 ( 所 ) 之 書 面 審 查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後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成 績 7

11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依 簡 章 附 錄 17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函 復 申 訴 人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一 錄 取 生 自 104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可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查 看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 以 瞭 解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 本 校 不 再 寄 紙 本 資 料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繳 費 選 課, 方 為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單 另 由 本 校 財 務 處 於 8 月 中 旬 寄 出,8 月 下 旬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上 網 自 行 列 印 或 洽 詢 財 務 處 (02) ext.2067 二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期 間 除 依 海 外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該 校 必 要 費 用 外, 並 需 繳 交 本 校 1/4 學 雜 費 如 以 交 換 生 身 份 出 國 留 學 需 在 本 校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但 在 姐 妹 校 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8

12 附 錄 1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簡 介 壹 招 收 對 象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有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之 在 職 者 ( 含 現 任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代 理 / 代 課 教 師 ) 招 生 對 象 分 為 一 般 生 及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20 名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5 名,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之 考 生 另 需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貳 教 學 任 務 : 本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係 因 應 教 育 科 技 在 終 身 學 習 的 應 用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人 才 的 需 求 網 路 化 課 程 設 計 能 力 日 益 重 要, 因 此 配 合 本 校 教 育 理 念,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以 培 育 發 展 數 位 課 程 與 數 位 教 材 相 關 之 專 案 管 理 教 學 設 計 數 位 媒 體 製 作 人 才 為 目 標, 期 望 在 職 教 師 能 整 合 運 用 科 技, 促 進 教 育 的 改 革 和 創 新, 進 而 提 升 中 小 學 教 師 之 競 爭 力 參 教 學 目 標 : 一 培 養 國 內 中 小 學 師 資 在 教 育 科 技 領 域 相 關 之 專 業 理 論 與 技 能 實 務 二 培 育 數 位 學 習 教 學 設 計 之 專 業 人 才, 透 過 全 面 性 之 應 用 系 統 化 的 方 法 和 策 略, 有 效 整 合 科 技 於 教 學, 並 結 合 教 學 與 學 習 理 論, 設 計 適 合 學 習 的 環 境, 以 解 決 學 習 問 題, 提 升 學 習 效 率 三 提 供 國 內 中 小 學 教 師 進 階 進 修 之 機 會, 以 提 升 其 應 用 科 技 於 教 育 的 素 質 及 服 務 品 質 肆 課 程 特 色 : 本 班 有 1/2 以 上 課 程 通 過 教 育 部 之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制 度, 以 線 上 網 路 教 學 為 主, 輔 以 實 體 面 授 課 程, 學 生 透 過 網 路 與 教 師 進 行 互 動 討 論 與 作 業 考 試 伍 教 師 及 任 教 科 目 或 研 究 專 長 職 稱 姓 名 任 教 科 目 或 研 究 專 長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顧 大 維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無 所 不 在 / 行 動 學 習 數 位 內 容 開 發 學 習 與 認 知 風 格 教 授 李 世 忠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專 案 開 發 與 應 用 教 授 徐 新 逸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研 究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專 案 開 發 與 應 用 數 位 內 容 產 學 合 作 教 授 高 熏 芳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教 育 科 技 原 理 與 方 法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教 教 授 張 瓊 穗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授 何 俐 安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專 案 開 發 與 應 用 副 教 授 陳 慶 帆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數 位 內 容 開 發 副 教 授 黃 雅 萍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數 位 內 容 開 發 專 案 開 發 與 應 用 副 教 授 鄭 宜 佳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教 育 科 技 原 理 與 方 法 數 位 內 容 開 發 副 教 授 沈 俊 毅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教 育 科 技 原 理 與 方 法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助 理 教 授 蔡 秉 燁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專 案 開 發 與 應 用 助 理 教 授 吳 純 萍 教 育 科 技 理 論 與 研 究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數 位 內 容 開 發 助 理 教 授 賴 婷 鈴 教 育 科 技 原 理 與 方 法 數 位 學 習 理 論 與 應 用 專 案 開 發 與 應 用 陸 課 程 及 學 分 :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27 學 分 ( 含 論 文 0 學 分 )( 需 修 完 數 位 課 程 16 學 分 以 上 ) 必 修 學 分 數 :12 學 分 ( 含 論 文 0 學 分 ) 選 修 學 分 數 :15 學 分 必 修 科 目 :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 遠 ) 學 習 心 理 學 ( 遠 ) 數 位 教 學 設 計 ( 遠 ) 研 究 方 法 ( 實 ) 選 修 科 目 : 網 頁 教 材 設 計 與 實 作 ( 遠 ) 遠 距 教 育 ( 遠 ) 質 化 研 究 ( 實 ) 教 育 創 新 與 推 廣 ( 實 ) 專 案 管 理 與 評 鑑 ( 實 ) 需 求 評 估 ( 遠 ) 多 媒 體 視 訊 編 輯 製 作 ( 遠 )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 實 )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 遠 ) 註 :( 實 ) 表 實 體 教 學 ( 遠 ) 表 遠 距 教 學 聯 絡 電 話 :(02) 轉 2113 網 址 : 9

13 附 錄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10

14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11

15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12

16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17 附 錄 3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102 年 9 月 18 日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喝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視 其 情 形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因 病 治 療 者, 經 治 療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違 規 使 用 計 算 機 記 憶 或 可 程 式 功 能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作 為 計 算 之 用, 如 非 用 於 計 算, 則 依 本 規 則 第 六 條 議 處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補 印 准 考 證, 或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14

18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將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非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違 者 該 科 或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三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考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考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5

19 附 錄 4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4 時 止 ( 報 名 專 用 網 址 : 點 選 研 究 所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繳 費 時 間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8 時 止 三 繳 費 須 知 ( 一 ) 提 款 機 轉 帳 ( 需 手 續 費 ) 1.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提 款 機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2.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務 必 核 對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扣 款 成 功 7.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繳 費 收 據, 請 列 印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需 手 續 費 ) 1. 告 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2. 受 款 人 名 稱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3.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4.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免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6. 專 用 單 第 二 聯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三 )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 需 手 續 費 ) 1. 填 寫 匯 款 單 2. 填 寫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4.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四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時, 請 再 次 檢 查, 按 確 認 鍵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若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發 現 錯 誤, 原 表 請 作 廢, 重 新 再 輸 入, 並 依 正 確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2.ATM 交 易 單 如 無 扣 款 記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如 網 路 填 表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請 務 必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3. 考 生 資 料 及 學 歷, 依 完 成 繳 費 之 報 名 表 為 準, 若 資 料 偽 造 或 不 實,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4. 報 名 時 請 確 實 登 錄 地 址 及 l 帳 號, 以 便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5.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至 輸 入 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依 招 生 日 程 進 行 繳 費 / 試 場 / 准 考 證 號 / 錄 取 查 詢 6.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完 成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繳 費 紀 錄 若 為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繳 費 紀 錄 於 次 1 個 工 作 日 方 可 查 詢 網 址 : 7. 請 使 用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袋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或 至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碩 專 班 簡 章 最 末 頁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填 妥 資 料 後 貼 於 自 備 之 B4 大 小 信 封 16

20 附 錄 5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000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0055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8 開 南 大 學 088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1030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0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56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0889 私 立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103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00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57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890 私 立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032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00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058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0891 私 立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學 校 103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00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059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2 私 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089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034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0006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60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3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0893 私 立 南 華 大 學 1035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000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61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4 私 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0895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1036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00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062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5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896 國 立 台 北 商 專 附 設 空 中 商 專 1037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0009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063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7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897 私 立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8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010 國 立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班 0064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19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0899 私 立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039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011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65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0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01 私 立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40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00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66 私 立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206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0903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4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001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67 私 立 吳 鳳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3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0923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4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014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0068 私 立 崑 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423 明 道 大 學 0926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1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0015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0069 私 立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599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0927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1044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0016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0070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928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1045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0017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0071 私 立 華 夏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9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929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46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0018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072 私 立 復 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6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0931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1047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019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0073 私 立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761 私 立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9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48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00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0074 私 立 明 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6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0933 私 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1049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021 私 立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0075 私 立 樹 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7 私 立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93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0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0022 私 立 逢 甲 大 學 0076 私 立 新 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938 陸 軍 財 務 經 理 學 校 1121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0023 私 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0077 私 立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51 私 立 玄 奘 大 學 0948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1124 康 寧 大 學 0024 私 立 靜 宜 大 學 0078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2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0950 私 立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25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0025 私 立 大 同 大 學 0079 私 立 大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951 私 立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1126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0026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0080 私 立 遠 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7 私 立 和 春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952 私 立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127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027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0081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8 私 立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53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128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0028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0082 私 立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0 國 立 台 中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5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1129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0029 國 防 醫 學 院 0083 私 立 中 州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1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6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1130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0030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0084 私 立 南 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2 私 立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7 私 立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13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0031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0085 私 立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3 私 立 大 同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8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32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0032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0086 私 立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4 私 立 僑 光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9 私 立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13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0033 國 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0087 私 立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5 私 立 嶺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0 私 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134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034 私 立 真 理 大 學 0088 私 立 四 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6 私 立 國 際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1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1135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03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89 私 立 建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7 私 立 致 理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3 私 立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6 台 灣 觀 光 經 營 管 理 專 校 0036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90 私 立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8 私 立 醒 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72 私 立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7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 0037 私 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0091 私 立 龍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9 私 立 德 明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7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138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3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0092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0 私 立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4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台 中 ) 1139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39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0093 國 立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1 私 立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5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140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0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0094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2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7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4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1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0095 國 立 聯 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4 私 立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77 私 立 景 文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4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42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0096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補 校 0875 私 立 嘉 南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0978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143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3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97 私 立 親 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6 私 立 大 仁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0979 私 立 實 踐 大 學 1144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98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877 私 立 中 台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80 私 立 世 新 大 學 114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含 師 院 ) 0099 國 立 雲 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8 私 立 美 和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4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146 外 國 學 校 ( 大 學 ) 0046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 含 師 院 ) 0111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879 私 立 德 育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5 私 立 華 梵 大 學 1147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0047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015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880 私 立 弘 光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6 私 立 中 華 大 學 1148 外 國 學 校 ( 學 院 ) 0048 私 立 光 明 醫 學 專 科 學 校 016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0881 私 立 輔 英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7 私 立 大 葉 大 學 1149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桃 園 ) 0049 私 立 大 漢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16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0882 私 立 中 華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88 私 立 義 守 大 學 11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00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行 專 0165 亞 洲 大 學 0883 國 立 高 雄 海 事 專 科 學 校 0989 私 立 銘 傳 大 學 1152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1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167 佛 光 大 學 0884 私 立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91 私 立 元 智 大 學 1153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2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專 科 學 校 0170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0885 私 立 實 踐 家 政 經 濟 專 科 學 校 099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154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3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6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0886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994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155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0054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7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887 台 灣 省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0999 其 他 1156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考 生 若 查 無 就 讀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其 他 原 學 校 已 改 制 或 更 名, 依 更 名 後 之 學 校 名 稱 填 報 17

21 附 錄 6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學 系 ( 所 )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 電 話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負 責 工 作 性 質 概 述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備 註 1. 報 考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須 符 合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始 得 報 名 2. 本 證 明 書 請 以 正 本 隨 報 名 附 件 繳 交, 未 繳 者 以 資 格 不 符 論 3. 本 表 為 參 考 格 式, 服 務 機 關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4.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考 生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在 職 單 位 負 責 人 ( 或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22 附 錄 7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 報 考 系 所 別 :O O O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敬 啟 者 : 應 申 請 貴 所 碩 士 班 同 學 之 託, 本 人 作 如 下 評 語 申 請 人 姓 名 : 原 就 讀 系 別 : 本 人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碩 士 班 課 程 教 授 大 學 部 課 程 教 授 其 它 本 人 曾 教 授 申 請 者 課 程 及 對 其 綜 合 評 估 如 下 : 能 力 極 為 突 出 前 5% 前 10% 前 25% 前 50% 無 法 判 定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能 創 造 力 及 想 像 獨 立 工 作 能 力 恒 心 與 毅 力 口 頭 表 達 能 力 書 面 表 達 能 力 合 作 態 度 整 體 評 估 其 他 評 語 : 推 薦 人 : 職 稱 :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電 話 :(O) (H) 註 : 請 密 封 交 予 申 請 者, 未 密 封 視 同 無 效 19

23 附 錄 8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讀 計 畫 書 格 式 ( 參 考 格 式 ) O O O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讀 計 畫 書 報 考 系 所 在 職 專 班 別 :O O O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研 讀 計 畫 書 : ( 參 考 格 式,A4 自 行 製 作 ) 20

24 附 錄 9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Letter of Statement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For Students Holding a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The foreign academic credentials issued by are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verified by the Taiwan s overse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Among the regulated total credits, the distance-learning course does not comprise more than half. The undersigned guarantees that all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submitted upon registration: (1) the original highest degree diploma and also its photocopy verified with official stamps by the Taiwan s overse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2) the official transcript of the highest level school which has the detailed history of the applicant s academic records and is verified by the Taiwan s overse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When the original diploma and transcript are written in a language other than Chinese or English, the English or Chinese translation will be submitted and verified with official stamps by the Taiwan s overse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3) the certificates of entry and exit dates issued by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If the prescribed documents are not qualified or not submitted upon registration, the undersigned will abandon the enrollment qualification, and no objection will be raised. 此 致 淡 江 大 學 / To the TamKang University 立 書 人 / 日 期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護 照 號 碼 Passport No.: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Class/Dept./Division Applied: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State/Country of School: 聯 絡 電 話 Contact Tel. No.: Date: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至 (02)

25 附 錄 10 淡 江 大 學 校 園 網 路 環 境 一 校 園 網 路 環 境 目 前 校 園 網 路 骨 幹 為 Giga(1024Mbps) 高 速 網 路, 連 外 網 際 網 路 方 面, 以 一 條 Giga 連 至 中 央 研 究 院 與 TANet 相 連, 另 以 一 條 STM1(155Mbps) 及 T1(1.544Mbps) 連 接 Hinet 提 供 穩 定 足 夠 之 頻 寬, 更 能 相 互 備 援 二 網 路 安 全 機 制 淡 江 大 學 網 路 使 用 環 境 建 置 有 兩 層 防 火 牆 及 防 毒 牆 ( 兩 層 分 別 為 校 園 網 路 各 大 樓 間 及 連 接 校 外 網 際 網 路 處 ), 採 用 世 界 知 名 且 效 能 強 大 之 設 備, 在 輔 以 入 侵 偵 測 防 禦 系 統 信 件 掃 毒 伺 服 器 與 垃 圾 信 件 攔 截 系 統, 形 成 一 個 穩 健 綿 密 的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網 本 校 資 訊 處 網 際 網 路 數 據 中 心 於 2004 年 8 月 取 得 英 國 BSI BS77100 國 際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規 範 證 書, 為 國 內 第 一 個 通 過 此 項 認 證 的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更 進 一 步,2006 年 5 月 已 完 成 資 安 認 證 外 稽 程 序, 取 得 ISO27001 認 證 三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系 統 配 置 本 組 網 路 服 務 伺 服 器 為 建 置 於 校 園 網 路 骨 幹 之 下 : 淡 江 大 學 資 訊 處 防 火 牆 網 路 校 園 網 頁 服 務 伺 服 器 cyber.tku.edu.tw Cloudpe ( 瑩 端 ) 同 步 視 訊 學 習 平 台 I-Share 同 步 視 訊 學 習 平 台 Adobe Connect 同 步 視 訊 學 習 平 台 Moodle 非 同 步 教 學 平 台 網 頁 伺 服 器 Flash 媒 體 課 程 內 容 伺 服 器 Windows Media 媒 體 課 程 內 容 伺 服 器 Moodle 非 同 步 教 學 平 台 資 料 庫 伺 服 器 RAID 5 大 容 量 儲 存 裝 置 ( 一 ) 網 路 備 份 及 備 援 機 制 非 同 步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Moodle 與 遠 距 教 學 發 展 組 網 頁, 定 期 進 行 數 位 內 容 與 資 料 庫 備 份 作 業, 並 定 期 備 份 資 料 於 儲 存 裝 置 上, 以 避 免 因 外 界 惡 意 的 網 路 封 包 攻 擊 行 為 造 成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資 料 毀 損 ( 二 )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保 證 措 施 目 前 已 建 置 大 容 量 儲 存 裝 置, 以 儲 存 非 同 步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定 期 備 份 的 資 料 另 外,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規 劃 主 伺 服 器 及 備 用 伺 服 器, 以 確 保 在 主 伺 服 器 系 統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時, 能 由 備 用 伺 服 器 繼 續 提 供 網 路 服 務 ( 三 ) 網 路 安 全 措 施 非 同 步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都 有 安 裝 防 毒 軟 體, 並 與 本 校 資 訊 中 心 同 步 更 新 病 毒 碼, 以 確 保 防 毒 體 系 的 完 整 另 外,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伺 服 器 作 業 系 統 亦 建 立 嚴 格 的 網 路 通 訊 封 包 過 濾 機 制, 以 阻 擋 外 界 對 非 同 步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可 能 的 惡 意 攻 擊 行 為 與 途 徑 22

26 附 錄 11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特 考 試 科 目 : 性 別 申 請 項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系 別 ( 日 ) ( 夜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障 礙 等 級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結 果 殊 需 承 辦 人 : 求 請 考 生 自 行 詳 列 需 求 : 組 長 : 秘 書 : 教 務 長 : 備 註 : * 無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 本 表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以 憑 辦 理 * 提 出 本 申 請 表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間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2016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23

27 附 錄 12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必 填 ) 報 考 系 級 系 年 級 准 考 證 號 ( 承 辦 人 填 寫 )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時,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丁 中 ), 待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紅 筆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造 字 資 料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分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注 音 為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注 意 事 項 1.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2.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起 寄 至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各 項 試 務 資 料 即 會 印 出 正 確 字 體, 但 在 無 造 字 檔 之 電 腦, 仍 不 會 顯 示 正 確 的 字, 考 生 請 不 必 擔 心 4.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5.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電 話 :(02) 轉

28 附 錄 13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學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退 費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請 務 必 勾 選 考 試 當 天, 於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領 取 退 費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使 用 此 方 式 者, 將 從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並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3 日 止 ) 戶 名 銀 行 帳 號 退 費 帳 號 ( 將 從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 銀 行 局 號 分 行 帳 號 郵 局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1 份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份 ( 勾 選 考 試 當 天 於 招 生 組 領 取 者 免 附 ) 備 註 1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辦 理 退 費 2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應 附 證 件,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下 載 封 面 自 行 黏 貼 B4 信 封,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或 傳 真 至 (02) 傳 真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5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本 校 自 考 試 隔 日 起 撥 款 至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25

29 附 錄 14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學 系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退 費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請 務 必 勾 選 考 試 當 天, 於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領 取 退 費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使 用 此 方 式 者, 將 從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並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3 日 止 ) 戶 名 銀 行 帳 號 退 費 帳 號 ( 將 從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 銀 行 局 號 分 行 帳 號 郵 局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1 份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份 ( 勾 選 考 試 當 天 於 招 生 組 領 取 者 免 附 ) 備 註 1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辦 理 退 費 2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應 附 證 件,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請 下 載 封 面 自 行 黏 貼 B4 信 封,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或 傳 真 至 (02) 傳 真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 分 機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5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本 校 自 考 試 隔 日 起 撥 款 至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26

30 附 錄 15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平 面 圖 台 北 校 園 地 址 :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東 門 站 古 亭 站 公 車 站 (A) 永 康 街 站 :0 東 左 0 東 右 信 義 幹 線 (B) 公 企 中 心 站 :0 東 右 (C) 寶 宮 戲 院 站 :0 東 右 (D) 師 大 站 : 和 平 幹 線 捷 運 站 捷 運 東 門 站 4 號 出 口 : 走 信 義 路 轉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5 分 鐘 ) 捷 運 古 亭 站 5 號 出 口 : 走 和 平 東 路 至 師 大 校 門 對 面 轉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15 分 鐘 ) 台 電 大 樓 站 3 號 出 口 : 迴 轉 走 師 大 路 接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15 分 鐘 ) 27

31 附 錄 16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淡 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蒐 集 最 少 的 必 要 個 人 資 料, 且 不 會 處 理 多 餘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皆 以 尊 重 您 的 權 益 為 基 礎, 並 以 誠 實 信 用 之 方 式 及 以 下 原 則 為 之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 若 您 未 滿 20 歲, 以 下 內 容 請 併 向 您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告 知 ): 一 機 構 名 稱 : 淡 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特 定 目 的 項 目, 以 下 相 同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及 完 成 其 他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必 要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 一 ) 本 校 向 您 直 接 蒐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二 ) 本 校 透 過 專 業 機 構 ( 如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與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研 究 單 位 或 學 校 單 位 ( 如 大 學 與 高 中 職 ) 間 接 取 得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以 下 相 同 ) 識 別 財 務 者 (C002)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職 業 (C038) 執 照 或 其 他 許 可 (C039)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職 務 專 長 (C054) 著 作 (C056) 學 生 ( 員 ) 應 考 紀 錄 (C057)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雇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受 訓 紀 錄 (C07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 含 居 留 證 )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 供 退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之 用 ) 學 歷 資 格 專 業 技 術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描 述 受 雇 期 間 以 前 之 工 作 服 務 紀 錄 服 役 紀 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限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您 同 意 或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涵 蓋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註 冊 入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所 訂 之 特 定 目 的 項 目, 以 下 相 同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驗 證 確 認 本 人 身 份 後 提 出 申 請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惟 若 本 校 依 法 有 保 存 保 密 與 確 保 資 料 完 整 性 之 義 務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七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八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十 本 校 部 分 網 站 會 紀 錄 使 用 者 連 線 的 IP 位 址 使 用 時 間 使 用 的 瀏 覽 器 瀏 覽 及 點 選 資 料 紀 錄 等, 此 紀 錄 僅 作 為 本 校 管 理 及 增 進 網 站 服 務 的 參 考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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