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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歡 迎 蒞 臨 時 間 議 程 / 內 容 備 註 09:00-09:30 報 到 報 到 及 領 取 會 議 資 料 09:30-10:30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表 說 明 主 講 人 :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作 業 小 組 施 琦 主 任 10:30-10:40 休 息 10:40-11:20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及 意 見 交 流 主 講 人 :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作 業 小 組 林 明 龍 先 生 11:20-12:00 綜 合 座 談 主 講 人 :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作 業 小 組 施 琦 主 任 12:00 賦 歸 1

2 2 教 育 部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期 填 表 暨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會

3 3 1 2 校 庫 定 位 本 期 作 業 時 程 4 3 本 期 填 報 表 冊 與 注 意 事 項 下 期 異 動 表 冊

4 4 1 校 庫 定 位

5 校 庫 定 位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校 庫 網 址 : 協 助 各 校 與 部 內 聯 繫 洽 詢 相 關 問 題 與 提 出 建 議 教 育 部 及 各 相 關 應 用 單 位 制 定 定 義 提 出 需 求 校 庫 作 業 小 組 編 製 手 冊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作 業 小 組 提 供 各 校 作 為 填 報 基 準 各 大 校 院 填 表 手 冊

6 校 庫 定 位 意 見 處 理 流 程 意 見 蒐 集 方 式 1. 說 明 會 2. 公 務 電 話 3. 公 務 電 子 信 箱 立 即 可 解 決 需 與 應 用 單 位 審 慎 討 論 即 時 處 理 定 期 檢 討 ( 每 六 七 月 )

7 校 庫 定 位 意 見 處 理 流 程 本 次 說 明 會 發 言 條 請 參 閱 表 冊 最 末 頁 ( 如 右 圖 ) ; 若 對 於 本 次 會 議 有 任 何 建 議 事 項, 請 詳 細 填 妥 資 訊, 並 於 會 議 休 息 時 間, 提 繳 場 邊 工 作 人 員 7

8 01.3 定 期 匯 出 每 定 期 匯 出 資 料 予 應 用 單 位 匯 出 時 程 匯 出 表 冊 應 用 單 位 五 月 (12 13) 財 ( ) ( ) 研 ( ) 校 (11) 10 期 : 基 (1 2 6) ( ) 教 (1) 校 (3 5) 03 期 : 教 (1) 校 (1 4) 研 ( ) 教 (1)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教 育 部 國 際 化 調 查 總 量 提 報 作 業 小 組 - 南 臺 科 技 大 產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大 校 院 一 覽 表 8

9 定 期 匯 出 每 定 期 匯 出 資 料 予 應 用 單 位 匯 出 時 程 匯 出 表 冊 應 用 單 位 十 一 月 基 ( ) ( ) 教 (1) 職 (1) 校 ( ) 研 ( ) 財 (8 9 10) 基 ( ) 教 (1) 職 (2) 基 ( ) (1 20-1) 基 ( ) 基 (1 6 7) ( ) 教 (1) 職 (1 2) 校 ( ) 財 (24) ( ) 研 ( ) 校 (11) 私 立 大 校 院 獎 補 助 小 組 大 校 院 一 覽 表 大 專 校 院 生 基 本 資 料 庫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生 資 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教 育 部 國 際 化 調 查

10 定 期 匯 出 每 定 期 匯 出 資 料 予 應 用 單 位 匯 出 時 程 十 二 月 匯 出 表 冊 財 ( ) (8 9) 研 (8) 基 ( ) ( ) 校 (14 15) 研 (4 6) 教 (1) 應 用 單 位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大 專 校 院 校 務 資 訊 公 開 平 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 系 所 評 鑑 ) 一 0 六 一 月 配 合 106 上 半 度 大 校 院 校 務 評 鑑 作 業, 將 協 助 匯 出 近 蒐 集 各 表 冊 數 據 ( 詳 細 表 冊 資 訊 請 參 閱 該 中 心 公 告 訊 息 )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 校 務 評 鑑 )

11 11 2 校 庫 定 位 本 期 作 業 時 程

12 02.1 基 本 資 料 調 整 基 本 資 料 8 月 15 日 上 午 8:00 至 8 月 31 日 下 午 5: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本 期 基 本 資 料 請 校 依 教 育 部 105 度 招 生 名 額 核 定 表 (ex: 總 量 內 核 定 系 所 ) 校 組 織 規 程 ( 僅 限 基 本 資 料 7 院 資 料 等 ) 及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ex: 特 殊 專 班 核 定 函 文 ) 填 載, 以 免 影 響 教 育 部 新 生 註 冊 率 公 開 事 宜 12

13 月 表 冊 填 表 期 間 9 月 1 日 上 午 8:00 至 10 月 31 日 下 午 5:00 9 月 30 天 10 月 31 天 共 計 61 天 13

14 月 匯 出 資 料 匯 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 次 資 料 匯 出 :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為 掌 握 校 教 師 人 數, 請 各 校 提 前 於 月 18 日 前 完 成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填 報 作 業, 同 時 檢 誤 教 1-1 及 教 1-2 人 數 14

15 月 匯 出 資 料 匯 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 次 資 料 匯 出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私 立 大 校 院 獎 補 助 小 組 大 校 院 一 覽 表 第 二 次 資 料 匯 出 : 私 立 大 校 院 獎 補 助 小 組 大 校 院 一 覽 表 教 育 部 國 際 化 調 查

16 修 正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修 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公 布 大 校 院 系 所 註 冊 率, 請 務 必 於 11 月 10 日 下 午 5 時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完 成 修 正 作 業, 以 利 教 育 部 進 行 後 續 資 訊 公 開 16

17 匯 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資 料 匯 出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第 2 次 釋 出 新 生 註 冊 率 相 關 統 計 表 予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運 用 及 公 布 17

18 月 修 正 期 資 料 統 一 提 出 修 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除 之 外, 其 餘 表 冊 若 需 申 請 修 正, 請 於 11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前 提 出 修 正 申 請 18

19 02.8 修 正 申 請 如 何 提 出 統 一 修 正 申 請 1. 請 至 校 庫 首 頁 點 選 2. 進 入 修 正 系 統 頁 面 後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3. 點 選 於 選 擇 表 冊 並 於 修 改 原 因 欄 位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後 送 出 選 單 4. 成 功 送 出 之 表 冊 會 在 確 認 鍵 上 方 顯 示 漏 植 系 生 數 19

20 02.9 修 正 申 請 如 何 提 出 非 統 一 修 正 申 請 1. 如 需 於 非 統 一 修 正 期 間 提 出 數 據 修 正 申 請, 請 務 必 事 先 填 寫 修 正 申 請 對 照 表 ( 請 務 必 於 修 正 說 明 欄 敘 明 具 體 修 改 理 由 ), 並 核 章 發 文 至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待 教 育 部 回 函 後 方 可 至 校 庫 提 出 申 請 開 放 ( 至 填 報 系 統 修 正 時 間 以 2 小 時 為 限 )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之 校 未 來 如 何 提 升 填 報 資 料 庫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之 策 略 請 至 少 100 字 20

21 02.10 修 正 申 請 如 何 提 出 非 統 一 修 正 申 請 核 章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格 式 請 點 選 參 照 WORD 檔 21

22 02.11 修 正 申 請 如 何 提 出 非 統 一 修 正 申 請 如 修 正 申 請 涉 及 計 畫 ( 包 含 術 研 究 產 合 作 等 ) 經 費 等 數 據, 除 需 提 出 核 章 之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外, 請 臚 列 出 修 改 前 與 修 正 後 的 計 畫 明 細 與 經 費, 並 敘 明 係 依 據 表 冊 何 項 定 義 而 修 正 範 例 企 業 部 門 資 助 產 合 作 計 畫, 有 一 件 光 纖 有 線 電 視 與 光 通 訊 產 聯 盟 計 畫 案 金 額 填 報 有 誤 ( 正 確 應 為 4,200,000, 誤 填 報 為 4,000,000), 依 據 合 約 書 佐 證 文 件 修 正, 故 企 業 部 門 資 助 產 合 作 原 本 填 報 金 額 44,475,997 元, 應 修 正 為 44,675,997 元 22

23 02.12 修 正 申 請 如 何 提 出 非 統 一 修 正 申 請 2. 獲 教 育 部 回 文 核 准 後 請 至 校 庫 首 頁 點 選 登 入 修 正 申 請 系 統 3. 點 選, 拉 選 期 數 及 表 冊 後 選 擇 至 填 報 系 統 修 正 時 間, 並 請 確 實 敘 明 具 體 的 修 正 原 因, 按 下 確 定 鍵 完 成 新 增 申 請 4. 完 成 非 統 一 期 間 修 正 申 請 後, 請 進 行 附 檔 核 章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上 傳 23

24 月 修 正 期 資 料 開 放 修 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

25 月 私 校 填 報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私 立 大 財 務 表 冊 開 放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25

26 月 修 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申 請 修 改 及 資 料 修 改 作 業 1. 校 經 通 知 需 申 請 修 改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獎 補 助 小 組 所 需 表 冊 者 2. 私 立 大 財 務 表 冊 自 行 檢 核 有 疑 義 者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26

27 月 匯 出 資 料 匯 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三 次 資 料 匯 出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28 月 匯 出 資 料 匯 出 配 合 106 上 半 度 大 校 院 校 務 評 鑑 作 業, 本 作 業 小 組 將 協 助 匯 出 近 蒐 集 各 表 冊 數 據 予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運 用 ( 詳 細 表 冊 資 訊 請 參 閱 該 中 心 公 告 訊 息 ) 月 中 旬 資 料 匯 出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28

29 表 冊 檢 核 自 9 月 1 日 起 同 步 開 放 資 料 檢 核 及 檢 核 表 列 印 等 功 能 至 12 月 21 日

30 02.19 檢 核 列 印 自 9 月 1 日 起 同 步 開 放 資 料 檢 核 及 檢 核 表 列 印 等 功 能 至 12 月 21 日 12 月 21 日 ( 三 ) 前 30

31 月 檢 核 線 上 填 妥 檢 核 表 並 函 送 核 章 版 報 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提 醒! 時 間 : 月 14 日 上 午 8:00 至 月 21 日 下 午 5:00 公 文 紙 本 正 本 - 教 育 部 公 文 紙 本 副 本 -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核 章 版 電 子 檔 案 - 校 庫 公 務 信 箱 hedb@yuntech.edu.tw 寄 送 公 文 前, 務 必 請 先 將 核 章 版 紙 本 掃 描 成 PDF 檔 31

32 3 本 校 期 庫 定 填 位 報 表 冊 與 注 意 事 項 32

33 03.1 本 期 表 冊 本 期 填 報 表 冊 33

34 本 期 表 冊 國 立 大 基 本 資 料 基 1 基 2 基 3 基 6 基 7 生 教 職 員 教 1 教 2 教 3 職 1 職 2 職 3 職 4 職 5 職 6 研 究 研 5 研 6 研 7 研 8 校 務 校 1( 自 期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 校 2 校 3 校 4 校 5 校 6 校 7 校 8 校 10-2 校 11 校 14 校 15 合 計 51 張 表 冊 34

35 本 期 表 冊 私 立 大 基 本 資 料 基 1 基 2 基 3 基 6 基 7 生 教 職 員 教 1 教 2 教 3 職 1 職 2 職 3 職 4 職 5 職 6 研 究 研 5 研 6 研 7 研 8 校 務 校 1( 自 期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 校 2 校 3 校 4 校 5 校 6 校 7 校 8 校 10-2 校 11 校 14 校 15 財 務 財 6 財 7 財 8 財 9 財 10 財 11 財 12 財 13 合 計 59 張 表 冊 35

36 03.2 填 報 注 意 本 期 填 報 注 意 36

37 度 基 1 中 文 名 稱 校 名 稱 英 文 名 稱 填 表 注 意 縣 市 校 基 本 資 料 表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 校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3+2 碼 ) 校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號 碼 基 本 資 料 及 6 7 職 2 6 教 1 所 填 報 之 相 關 資 料 將 公 佈 於 一 覽 表 網 站 請 校 審 慎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校 英 文 名 稱 請 勿 全 部 以 大 寫 英 文 呈 現, 網 址 創 校 月 是 否 曾 改 制 西 元 / 月 是, 改 制 月 : 西 元 / 月 否 例 如 : 國 立 臺 灣 大, 請 以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方 式 呈 現, 請 勿 以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填 報 校 簡 史

38 基 2 校 校 區 基 本 資 料 表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校 區 名 稱 校 區 縣 市 校 區 地 址 校 區 聯 絡 電 話 教 育 部 核 定 函 文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分 機 號 碼 校 區 傳 真 電 話 發 文 日 期 核 定 文 號 填 表 注 意 地 址 請 確 認 所 提 供 之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及 街 道 名 稱 是 否 完 整 有 無 錯 字 如 有 縣 市 合 併 情 況, 亦 請 確 認 地 址 縣 市 名 稱 是 否 更 新 範 例 : 七 賢 路 101 號 ( 如 下 圖 ) 少 了 觀 音 區 正 確 填 報 應 為 觀 音 區 七 賢 路 101 號 ) 校 名 稱 校 區 分 類 校 區 名 稱 縣 市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大 本 部 校 本 部 桃 園 市 七 賢 路 101 號 03 填 報 錯 誤 大 本 部 校 本 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七 賢 路 101 號 03 電 話 區 碼 電 話 號 碼 分 機 號 碼 傳 真 區 碼 傳 真 號 碼 ( 無 ) ( 無 )

39 基 6 基 本 資 料 6. 校 系 所 位 程 特 殊 專 班 境 外 專 班 等 基 本 資 料 表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 自 期 起 將 基 4 基 6 合 併 填 報 ) 度 院 單 位 類 一 般 系 所 位 程 特 殊 專 班 境 外 專 班 是 否 為 全 英 ( 外 ) 語 授 課 畢 業 分 全 部 為 英 ( 外 ) 語 授 課 統 計 處 代 碼 中 文 名 稱 單 位 名 稱 英 ( 外 ) 文 名 稱 統 計 處 名 稱 藝 術 設 計 類 制 班 班 次 籍 分 組 校 區 縣 市 修 業 期 限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核 定 招 生 文 號 核 定 招 生 日 期 異 動 類 及 日 期 新 設 ( 日 期 ) 整 併 ( 日 期 ) 更 名 ( 日 期 ) 整 併 並 更 名 ( 日 期 ) 停 招 ( 日 期 ) 裁 撤 ( 日 期 ) 復 招 ( 日 期 ) 復 招 並 更 名 ( 日 期 ) 復 招 並 整 併 ( 日 期 ) 復 招 及 整 併 並 更 名 ( 日 期 ) 續 辦 ( 日 期 ) 無 定 義 說 明 籍 分 組 : 本 欄 位 校 無 須 填 報, 此 欄 位 資 料 將 由 教 育 部 總 量 提 報 作 業 小 組 提 供 總 量 內 核 定 系 所 之 名 單 匯 入, 而 該 籍 分 組 係 指 核 定 各 校 依 增 設 調 整 系 所 班 組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報 部 核 定 之 籍 分 組, 請 校 審 慎 確 認 是 否 與 教 育 部 總 量 招 生 名 額 核 定 表 之 函 文 所 列 資 訊 相 符 39

40 基 6 基 本 資 料 6. 校 系 所 位 程 特 殊 專 班 境 外 專 班 等 基 本 資 料 表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 自 期 起 將 基 4 基 6 合 併 填 報 ) 度 院 單 位 類 是 否 為 全 英 ( 外 ) 語 授 課 統 計 處 代 碼 中 文 名 稱 單 位 名 稱 英 ( 外 ) 文 名 稱 統 計 處 名 稱 藝 術 設 計 類 制 班 班 次 籍 分 組 校 區 縣 市 修 業 期 限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核 定 招 生 文 號 核 定 招 生 日 期 異 動 類 及 日 期 定 義 說 明 修 業 期 限 : 請 校 依 則 填 報 各 制 所 訂 定 之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例 如 :A 校 企 業 管 理 系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為 4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為 1-4 ( 一 般 情 況 課 程 規 劃 為 2 且 生 多 為 2 畢 業 ), 博 士 班 2-7 ( 一 般 情 況 課 程 規 劃 為 3 且 生 多 為 3 畢 業 ), 而 A 校 企 業 管 理 系 於 則 中 亦 規 定 生 若 為 在 職 生 或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以 延 長 1, 因 生 育 等 情 形 修 業 期 限 得 以 再 延 長 2, 故 A 校 企 業 管 理 系 各 制 填 報 方 式 如 下 (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為 加 計 例 外 規 定 之 最 高 延 長 限, 非 累 加 各 例 外 規 定 之 延 長 限 )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填 報 方 式,: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 請 填 4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 請 填 6 (4+2)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填 報 方 式 :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 請 填 2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 請 填 6 (4+2)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填 報 方 式 :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 請 填 3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 請 填 9 (7+2) 40

41 一 般 生 實 際 在 生 人 數 表 度 期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籍 分 組 級 正 式 籍 之 在 生 總 人 數 延 修 生 (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 男 女 男 女 定 義 說 明 依 據 校 填 報 基 本 資 料 6. 校 系 所 位 程 特 殊 專 班 境 外 專 班 等 基 本 資 料 表 之 修 業 期 限 之 一 般 修 業 期 限 勾 稽 1 生 數, 由 系 統 自 行 計 算, 請 校 協 助 確 認, 以 免 影 響 資 訊 公 開 事 宜 例 如 : 碩 士 班 一 般 修 業 限 為 2, 則 第 3 起 列 計 為 延 俢 生

42 生 就 情 況 統 計 表 度 期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籍 分 組 級 轉 生 總 量 延 畢 生 全 度 均 於 國 外 之 生 全 度 全 部 分 實 習 之 生 人 數 校 外 實 習 校 附 屬 機 構 實 習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定 義 說 明 總 量 延 畢 生 : 1. 2 延 畢 生 定 義 自 月 起 調 整 與 總 量 提 報 作 業 總 量 延 畢 生 定 義 一 致 2. 總 量 延 畢 生 : 指 士 班 生 超 過 各 校 則 所 定 修 業 限 ; 碩 士 生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自 第 3 起, 博 士 班 自 第 4 起, 繳 納 全 額 雜 費 者, 應 列 計 為 延 畢 生 ( 配 合 月 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專 科 以 上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總 量 提 報 作 業 規 定 修 正 ) 42

43 外 國 生 資 料 統 計 表 ( 仍 維 持 由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生 資 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資 料 ) 度 期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級 洲 ( 中 文 ) 中 文 國 ( 地 區 ) 依 就 辦 法 來 臺 外 國 生 人 數 依 一 般 升 管 道 就 者 境 外 專 班 外 國 生 人 數 在 臺 雙 聯 制 外 國 生 人 數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定 義 說 明 外 國 生 人 數 : 1. 依 就 辦 法 來 臺 之 外 國 生 : 符 合 外 國 生 來 臺 就 辦 法 入 並 具 正 式 籍 之 外 國 生 2. 依 一 般 管 道 就 讀 之 外 國 生 : 係 指 非 以 外 國 生 來 台 就 辦 法 申 請 入 者, 而 係 以 國 內 一 般 生 升 管 道 入 之 外 國 生

44 生 實 習 人 數 及 時 數 統 計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實 習 場 所 證 明 文 件 類 型 實 習 人 數 部 分 分 實 習 生 人 數 男 女 男 女 全 全 部 分 實 習 生 人 數 實 習 總 時 數 補 充 說 明 校 外 實 習 - 政 府 機 構 校 外 實 習 - 企 業 機 構 校 外 實 習 - 其 他 機 構 校 附 屬 機 構 實 習 合 約 公 函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補 充 定 義 說 明 部 分 分 實 習 生 人 數 : 1. 本 欄 位 請 以 生 實 習 課 程 之 實 際 授 課 ( 開 課 ) 度 填 報 2. 例 如 :A 校 餐 旅 管 理 系 有 15 位 生 於 104 度 第 2 期 修 讀 旅 館 管 理 課 程, 該 課 程 安 排 生 於 月 1 日 至 月 31 日 ( 實 習 課 跨 104 及 105 度 ) 期 間 至 國 賓 飯 店 進 行 實 習, 故 15 位 生 為 104 度 部 分 分 分 實 習 生 人 數 ( 因 生 所 修 讀 旅 館 管 理 課 程 為 104 度 開 設 ) 44

45 生 參 與 競 賽 論 文 出 版 等 成 效 統 計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生 在 情 況 臺 灣 地 區 參 與 競 賽 獲 獎 人 次 生 論 文 出 版 及 展 演 活 動 在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人 次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其 他 地 區 篇 數 ( 場 數 ) 人 次 臺 灣 地 區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其 他 地 區 補 充 定 義 說 明 範 例 請 填 報 校 在 生 ; 當 (104) 度 畢 業 生 論 文 以 專 書 出 版 或 出 版 在 具 匿 名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研 討 會 發 表 ( 壁 報 ) 論 文 篇 數 及 人 次 或 校 外 展 演 活 動 數 及 人 次, 並 以 出 版 日 期 或 實 際 展 演 日 期 落 於 統 計 時 間 內 為 計 算 基 準 本 填 報 項 目 不 包 含 位 論 文 畢 業 展 覽 系 所 自 辦 之 研 究 生 論 文 研 討 會 所 稱 系 所 自 辦 之 研 究 生 論 文 研 討 會 係 指 發 表 者 參 與 者 皆 為 校 系 所 師 生, 且 僅 為 系 所 對 內 舉 辦 之 論 文 專 題 發 表 型 式 若 生 論 文 出 版 由 2 位 碩 士 生 1 位 博 士 生 共 同 撰 寫 及 發 表, 其 篇 數 請 以 博 士 生 ( 高 階 ) 所 屬 系 所 列 計 1 篇, 並 備 註 仍 有 哪 些 系 所 碩 士 生 共 同 著 作, 亦 即 碩 士 生 所 屬 系 所 不 可 列 計 篇 數 ; 若 生 論 文 出 版 由 2 位 同 階 不 同 系 所 碩 士 生 ( 或 博 士 生 ) 共 同 撰 寫 及 發 表, 其 篇 數 歸 屬 系 所 請 擇 一 填 報, 並 備 註 其 共 同 著 作 系 所, 亦 即 不 可 將 同 階 合 著 作 品 分 由 生 所 屬 系 所 各 自 填 報 另 人 次 部 分, 則 以 生 所 屬 系 所 各 自 認 列 1 人 次 45

46 大 系 所 位 程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院 統 計 處 代 碼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籍 分 組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A) 105 度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B) 105 度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C) (A-B) 105 度 新 生 註 冊 率 (%) D= C/(A-B) *100% (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 進 修 制 是 否 公 開 註 冊 率 系 所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系 所 招 生 特 色 之 網 址 填 表 注 意 校 無 須 填 報 請 注 意 增 額 錄 取 報 部 作 業 之 時 效 : 為 註 冊 率 公 告 時 程, 校 應 於 10 月 15 日 前 函 報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情 事, 並 取 得 教 育 部 核 定 ( 或 備 查 ) 函 文, 方 得 以 該 等 函 文 作 為 佐 證 填 報 增 額 錄 取 生 註 冊 情 形, 並 使 校 庫 小 組 處 理 系 統 設 定 事 宜 進 修 制 是 否 公 開 註 冊 率, 本 度 起 各 校 各 制 註 冊 率 將 全 數 公 布, 故 刪 除 此 欄 位 針 對 系 所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請 確 認 其 文 字 措 詞, 並 提 供 正 確 系 所 招 生 特 色 之 網 址 之 連 結 本 表 數 據 為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校 註 冊 率 資 訊 公 佈, 請 各 校 務 必 核 對 各 欄 為 數 據 46

47 大 各 制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制 班 105 度 各 105 度 各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制 新 生 保 留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度 各 制 新 入 資 格 人 數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生 招 生 名 額 (A) (B) 冊 人 數 (C) (A-B)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 % )D= C/(A-B) *100 %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各 制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校 無 須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注 意 本 表 部 分 欄 位 資 料 將 依 據 校 填 報 24. 大 系 所 位 程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由 系 統 匯 入, 請 校 務 必 核 對 及 確 認 制 班 : 教 育 部 註 冊 率 之 公 開, 將 以 總 量 內 各 制 班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包 括 暑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士 班 ; 二 制 在 職 專 班 ; 進 修 士 班 ; 五 制 專 科 班 ; 日 間 二 制 專 科 班 ;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 進 修 二 制 專 科 班 等 10 類 進 行 資 訊 公 布

48 大 各 制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制 班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A)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B) 105 度 各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C) (A- B)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 % )D= C/(A- B) *100%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各 制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校 無 須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注 意 以 下 欄 位 毋 須 填 報, 請 校 核 對 數 據 正 確 性, 避 免 影 響 資 訊 公 開 1.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A) : 將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校 24 之 各 制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A) 數 由 系 統 自 行 加 總 匯 入 度 各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B) : 將 依 校 填 報 24 之 各 制 105 度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B), 由 系 統 自 行 加 總 匯 入 度 各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C) (A-B) : 將 依 校 填 報 24 之 各 制 105 度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C) (A-B), 由 系 統 自 行 加 總 匯 入

49 大 各 制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制 班 105 度 105 度 各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各 制 新 生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度 各 制 新 保 留 入 資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生 招 生 名 額 (A) 格 人 數 (B) 冊 人 數 (C) (A-B) 校 無 須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 % )D= C/(A-B) *100%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各 制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確 認 注 意 以 下 欄 位 毋 須 填 報, 請 校 核 對 數 據 正 確 性, 避 免 影 響 資 訊 公 開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D= C/(A-B) *100% : 將 依 前 揭 匯 入 資 料, 由 系 所 自 動 計 算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D) ( 該 數 據 將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 D) 各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 C) = 100% 各 制 總 量 內 核 定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 ) 各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 ) A B

50 大 各 制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制 班 105 度 各 105 度 各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制 新 生 保 留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度 各 制 新 入 資 格 人 數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生 招 生 名 額 (A) (B) 冊 人 數 (C) (A-B)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 % )D= C/(A-B) *100 %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各 制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校 無 須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填 表 注 意 請 校 核 對 數 據 正 確 性, 勾 選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避 免 影 響 資 訊 公 開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 請 校 確 認 由 24. 大 系 所 位 程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匯 入 的 各 項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等 及 系 統 自 動 計 算 之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等 數 據 是 否 正 確, 若 正 確 無 誤, 則 請 勾 選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51 大 各 制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制 班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A)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B) 105 度 各 制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C) (A-B) 105 度 各 制 新 生 註 冊 率 ( % )D= C/(A-B) *100%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各 制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400 字 )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校 無 須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填 表 注 意 各 制 特 色 說 明 : 校 檢 視 系 統 自 動 計 算 註 冊 率 後, 請 校 以 400 字 ( 包 括 標 點 符 號 ) 敘 明 各 制 之 發 展 特 色 或 相 關 成 效 若 本 欄 經 校 內 評 估 無 須 填 報 各 制 招 生 特 色 說 明 者, 請 勾 選 無 相 關 說 明

52 大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全 校 總 量 內 新 生 註 冊 率 統 計 表 度 總 量 內 核 定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A)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B) 105 度 全 校 總 量 內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C) (A-B)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註 冊 率 ( %)D= C/(A- B) *100%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校 無 須 填 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注 意 本 表 數 據 將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校 24, 由 系 統 自 行 加 總 匯 入, 請 核 對 數 據 正 確 性 確 認 前 揭 數 據 : 請 校 務 必 確 認 由 24 匯 入 的 各 項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保 留 入 資 格 人 數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之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等 及 系 統 自 動 計 算 之 105 度 全 校 新 生 註 冊 率 等 數 據 是 否 正 確, 若 正 確 無 誤, 則 請 勾 選 本 校 已 確 認 所 匯 入 資 料 無 誤

53 生 延 長 修 業 限 統 計 表 ( 月 首 填 ) 度 期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性 身 份 類 延 長 修 業 期 數 因 畢 業 分 未 修 滿 因 素 因 未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 條 件 ) 因 素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限 因 素 因 修 因 修 因 修 讀 雙 讀 輔 讀 跨 主 修 系 因 校 因 素 素 位 因 素 因 出 國 習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小 計 校 降 低 延 修 生 比 率 之 具 體 措 施 填 報 注 意 請 依 校 則 及 相 關 規 範, 填 報 本 期 調 查 時 間 (3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 生 辦 理 延 長 修 業 1 期 ( 系 統 填 表 代 號 :1);2 期 ( 一 )( 系 統 填 表 代 號 : 2) ;3 期 ( 系 統 填 表 代 號 :3);4 期 ( 二 ) ( 系 統 填 表 代 號 :4); 其 他 ( 系 統 填 表 代 號 :9) ( 請 敘 明 延 長 修 業 期 數 ) 等 期 限 範 例 : 若 A 延 修 生 於 月 15 日 當 日 已 延 修 1 半 且 為 大 六 生,A 生 於 本 期 調 查 時 間 ( 月 15 日 ) 當 日 辦 理 延 長 修 業 期 數, 請 填 報 為 3 期 ( 請 累 計 之 前 延 修 時 間, 但 不 包 含 休 期 間 ) 53

54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新 增 蒐 集 教 師 身 分 識 號 欄 位 之 法 源 依 據 及 目 的 自 本 ( 月 ) 期 新 增 蒐 集 教 師 身 分 識 號 資 料 之 依 據 : 1.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6 款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組 織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規 定 教 育 部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高 等 教 育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政 策 之 規 劃, 大 專 校 院 發 展 師 資 招 生 資 源 分 配 品 質 提 升 產 合 作 之 輔 導 及 行 政 監 督 2. 中 央 政 府 之 教 育 權 限 如 下 : 一 教 育 制 度 之 規 劃 設 計 六 教 育 統 計 評 鑑 與 政 策 研 究 3.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第 15 條 第 1 款 規 定, 得 請 各 校 提 供 所 屬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以 利 教 育 部 ( 公 務 機 關 ) 研 議 及 執 行 高 等 教 育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政 策 之 規 劃, 屬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55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新 增 蒐 集 教 師 身 分 識 號 欄 位 之 法 源 依 據 及 目 的 4. 個 資 法 第 16 條 但 書 規 定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二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五 公 務 機 關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是 以 各 校 將 專 兼 任 教 師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教 育 部, 如 屬 原 人 事 管 理 等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可 認 符 合 個 資 法 前 揭 但 書 第 2 款 規 定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情 形, 且 教 育 部 僅 有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結 果 ( 個 資 使 用 目 的 : 包 括 第 157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9 術 研 究 等 ), 而 無 其 他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特 定 個 人 之 資 料 5. 綜 上, 於 本 年 10 月 首 次 於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新 增 蒐 集 各 校 同 年 10 月 15 日 所 聘 任 之 教 師 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乙 欄, 藉 以 透 過 各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個 人 資 訊 進 行 勾 稽, 掌 握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 目 前 統 計 資 料 為 兼 任 教 師 人 次 資 料 ) 及 檢 核 專 任 教 師 之 兼 課 情 形, 並 進 行 後 續 政 策 分 析 運 用 55

56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個 資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為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並 確 保 所 教 師 身 分 識 號 資 料 安 全 性, 請 校 務 必 指 派 1 位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蒐 集 資 料 與 填 報 該 表 冊 指 定 專 員 姓 名 ( 具 編 輯 與 瀏 覽 功 能 權 限 ) 出 生 月 日 身 分 識 號 主 聘 單 位 聘 書 職 級 姓 名 出 生 月 日 身 分 識 號 主 聘 單 位 聘 書 職 級 非 指 定 人 員 ( 例 如 總 承 辦 人 ) ( 僅 具 瀏 覽 功 能, 無 編 輯 權 限 ) 唯 讀 無 法 瀏 覽 無 法 瀏 覽 唯 讀 唯 讀 此 欄 位 此 欄 位 56

57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個 資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請 各 校 於 月 19 日 前 mail 至 校 庫 系 統 公 務 信 箱 (hedb2@y untech.edu.tw) 提 報 公 務 電 腦 指 定 IP 位 址 完 成 驗 證 作 業 教 1 資 料 填 報, 由 校 指 定 1 位 專 責 人 員 以 公 務 電 腦 指 定 IP 與 指 定 帳 號 登 入 校 庫 資 料 填 報 系 統, 經 系 統 驗 證 登 入 IP 成 功 後, 方 授 權 進 入 填 報 教 1 登 入 加 密 連 線 驗 證 登 入 IP 授 權 校 務 資 料 庫 教 1 指 定 專 員 公 務 電 腦 指 定 IP 登 入 * 指 定 帳 號 IP 驗 證 成 功 註 : 指 定 帳 號 將 由 校 庫 於 說 明 會 當 日 提 供 密 碼 函, 確 認 各 校 填 表 之 專 責 人 員 以 身 分 證 件 簽 收 密 碼 函 若 指 派 專 員 無 法 出 席, 則 請 指 定 代 理 人 簽 收 57

58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因 應 新 增 蒐 集 教 師 身 分 識 號 資 料 應 配 合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指 定 填 報 教 1 之 專 責 人 員 登 錄 此 IP 於 校 務 資 料 庫 由 此 專 員 以 指 定 公 務 電 腦 IP 位 址 填 報 教 1 填 報 教 1 專 責 人 員 於 校 庫 說 明 會 當 日 簽 收 密 碼 函 驗 證 失 敗 驗 證 IP 驗 證 成 功 首 次 登 入 請 以 密 碼 函 內 指 定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並 請 更 新 密 碼! 由 教 育 部 資 科 司 提 供 之 IP 驗 證 網 ( ), 驗 證 是 否 IP 屬 於 校 指 定 填 報 教 1 之 公 務 電 腦 IP 位 址 請 於 8/19 前 提 供 校 庫 該 專 員 聯 絡 資 訊 與 公 務 電 腦 IP 位 址 58

59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填 表 注 意 身 分 識 號 1.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研 議 需 求,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6 款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8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等 規 定, 定 期 蒐 集 教 師 個 人 身 分 識 號 資 訊 2. 請 填 報 每 位 教 師 在 一 個 校, 每 期 僅 能 輸 入 一 筆 資 料 ( 以 身 份 識 號 判 斷 ) 3. 請 校 依 據 前 揭 國 籍 填 報 本 國 教 師 及 外 國 教 師 身 分 識 種 類 及 識 號, 其 中 識 種 類 包 括 本 國 教 師 ; 外 國 教 師 - 居 留 證 號 ; 外 國 教 師 - 護 照 編 號 等 : (1) 本 國 教 師 : 請 填 報 教 師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須 符 合 身 分 證 檢 核 規 則 (2) 外 國 教 師 - 居 留 證 號 : 外 國 教 師 已 有 居 留 證 者, 請 填 報 其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須 符 合 居 留 證 檢 核 規 則 (3) 外 國 教 師 - 護 照 編 號 : 外 國 教 師 僅 有 護 照 編 號 者, 請 填 報 其 護 照 編 號, 護 照 號 請 勿 超 過 20 字 元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主 兼 聘 任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補 是 否 僅 授 充 課 ( 任 教 ) 說 於 進 修 明 制 系 所 59

60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主 兼 聘 任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填 表 注 意 兼 任 教 師, 若 教 師 授 課 之 分 數 為 0 分, 但 該 課 程 為 必 修 課, 亦 可 填 報 ; 另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之 填 報, 請 依 校 以 實 際 授 課 分 之 時 數 填 報, 勿 以 折 算 比 率 後 之 時 數 填 報 ( 請 參 閱 本 表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定 義 說 明 ) 兼 任 教 師 不 含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者, 例 如 日 間 部 專 任 教 師 在 夜 間 部 兼 課 者, 不 得 列 計 為 夜 間 部 兼 任 教 師 數 校 教 職 人 員, 若 已 有 一 專 任 ( 職 ) 職 務 時, 不 得 同 時 具 備 其 他 專 任 ( 職 ) 職 務, 例 如 校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同 時 任 職 所 屬 醫 院 或 其 他 醫 院 之 專 任 醫 師, 請 各 校 參 考 教 育 部 99 5 月 13 日 台 高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60

61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填 表 注 意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兼 任 主 聘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增 加 運 動 教 練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1. 運 動 教 練 係 指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各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員 額, 並 依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申 請 增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員 額 審 核 原 則 及 各 級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聘 任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且 有 實 際 擔 任 競 技 專 長 教 者, 並 由 校 發 給 聘 書 之 人 員 ( 依 月 0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專 科 以 上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及 其 附 檔 規 定 增 列 ) 2. 本 表 僅 蒐 集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校 聘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若 校 聘 任 非 由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者, 若 其 有 在 校 兼 課, 則 請 以 兼 任 教 師 填 報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61

62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主 兼 聘 任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校 名 稱 請 填 報 校 全 名 常 見 填 報 錯 誤 範 例 : 填 報 問 題 範 例 非 校 全 名 雲 科 大 應 填 為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錯 字 有 空 格 其 他 填 法 幗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國 立 雲 科 技 大 教 育 部 其 他 62

63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兼 任 主 聘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填 表 注 意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若 校 衡 酌 校 內 教 資 源 及 平 衡 收 支 情 形, 訂 定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等 相 關 規 範, 要 求 教 師 任 教 非 必 修 科 目 之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以 折 算 方 式 列 計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時 數 者, 請 勿 以 折 算 後 之 授 課 時 數 填 報, 應 以 該 科 目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63

64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填 表 注 意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主 兼 聘 任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例 如 :A 校 所 訂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規 範, 明 訂 教 師 於 任 教 非 必 修 課 程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折 算 方 式 如 下 : 生 數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達 15 人 以 上 1 倍 達 人 0.75 倍 達 6-9 人 0.5 倍 未 達 5 人 0 依 上, 若 校 B 師 每 週 非 必 修 課 程 之 每 週 授 課 為 12 小 時, 其 中 授 課 人 數 達 15 人 者, 共 7 小 時 ; 授 課 人 數 人 者, 為 3 小 時, 授 課 人 數 為 6-9 人 者, 為 2 小 時, 故 校 填 報 B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時 應 以 12 小 時 填 報, 切 勿 以 校 折 算 後 小 時 [7 小 時 +(3 小 時 *0.75 倍 )+(2 小 時 *0.5 倍 ]] 填 報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64

65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填 報 注 意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教 師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領 域 等 資 訊, 其 簡 述 內 容 為 35 字 ( 含 標 點 符 號 ) 常 見 填 報 專 長 錯 誤 範 例 : 填 報 問 題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主 兼 聘 任 單 位 多 餘 空 格 舞 蹈 教 育 教 育 心 理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範 例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錯 字 漏 打 標 點 符 號 專 長 重 覆 填 寫 中 英 文 專 長 有 斷 字 非 填 報 教 師 專 長 運 動 團 對 與 領 導 藥 廠 實 務 ( 生 產 與 品 管 生 活 文 化 創 意 生 活 文 化 創 意 Marketing Strategy, Servi, 舞 蹈 教 例 如 以 生 化 暨 分 生 所 及 教 研 究 65

66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兼 任 主 聘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請 填 報 校 專 任 教 師 是 ; 否 僅 於 校 內 進 修 制 之 系 所 位 程 授 課 ( 任 教 ), 所 稱 進 修 制 係 指 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碩 士 暑 期 在 職 專 班 ) 進 修 士 班 二 制 在 職 專 班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位 程 (4+X/ 進 修 )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二 制 專 科 班 例 如 校 有 A B 等 2 位 專 任 教 師, 其 中 : 1. 校 聘 認 A 師 授 課 於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會 計 系 進 修 士 班 等 系 所,A 師 僅 任 教 進 修 制 系 所 並 無 任 教 於 日 間 制, 故 A 師 應 填 報 是 2. 校 聘 認 B 師 授 課 於 光 電 工 程 系 士 班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等 系 所, 其 任 職 制 包 括 日 間 制 及 進 修 制 等, 故 B 師 應 填 報 為 否 本 項 資 料 將 作 為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計 算 及 公 告 各 校 日 間 制 生 師 比 依 據, 請 務 必 審 慎 勾 選 及 填 報 66

67 教 1-1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 校 免 填, 由 教 1 匯 入 統 計 ) 度 期 編 制 內 / 外 專 任 / 兼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編 制 外 專 任 編 制 外 兼 任 聘 書 職 級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教 師 總 數 確 認 注 意 本 表 資 料 將 依 校 填 報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由 系 統 匯 入, 請 校 務 必 審 慎 確 認 編 制 內 / 外 : 1. 請 依 校 教 職 員 之 員 額 編 制 規 定, 填 報 教 師 為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教 師 2. 編 制 內 : 係 指 校 員 額 編 制 內 教 師, 且 有 辦 理 退 休 撫 卹 者, 國 私 立 大 請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規 定 辦 理 ; 而 直 轄 市 立 縣 ( 市 ) 立 者, 則 依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所 屬 地 方 政 府 轉 陳 考 試 院 核 備 之 員 額 編 制 人 員 3. 編 制 外 : 係 指 教 師 屬 員 額 編 制 外 且 依 相 關 規 定 聘 任 者 若 校 使 用 員 額 編 制 內 教 師 之 薪 資 聘 任 其 他 教 人 員 者, 則 該 等 人 員 應 歸 屬 編 制 外 教 師 67

68 教 1-1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 校 免 填, 由 教 1 匯 入 統 計 ) 度 期 編 制 內 / 外 專 任 / 兼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編 制 外 專 任 編 制 外 兼 任 聘 書 職 級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教 師 總 數 確 認 注 意 專 任 / 兼 任 : 專 任 教 師 係 指 符 合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大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辦 法 國 立 大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實 施 原 則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公 立 專 科 以 上 校 辦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延 長 服 務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校 制 定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等 相 關 規 定 包 含 帶 職 帶 薪 留 職 停 薪 借 調 之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 係 指 符 合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大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依 校 程 序 聘 任, 且 具 授 課 事 實 之 兼 任 教 師 68

69 教 1-1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 校 免 填, 由 教 1 匯 入 統 計 ) 度 期 編 制 內 / 外 專 任 / 兼 任 編 制 內 專 任 編 制 外 專 任 編 制 外 兼 任 聘 書 職 級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教 師 總 數 確 認 注 意 聘 書 職 級 : 本 表 請 填 報 校 聘 任 之 教 授 ; 副 教 授 ; 助 理 教 授 ; 講 師 ; 運 動 教 練 ; 其 他 教 師 等 教 師 數, 並 依 校 聘 任 教 師 之 聘 書 職 級 分 類 填 報, 其 中 其 他 教 師, 包 括 月 21 日 前 之 助 教 教 官 部 派 護 理 教 師 等 凡 於 資 料 統 計 時 間, 由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皆 採 計, 包 括 校 聘 任 之 任 教 中 帶 職 帶 薪 留 職 停 薪 其 他 等 教 師 數 教 師 聘 書 職 級 : 係 指 校 聘 任 教 師 之 教 師 聘 書 職 級, 非 取 得 教 育 部 頒 發 之 教 師 證 書 職 級 教 師 總 數 將 由 系 統 自 動 加 總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總 人 數, 本 數 據 應 與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筆 數 相 同 69

70 教 1-2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 校 免 填, 由 教 1 匯 入 統 計 ) 度 期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編 制 外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一 般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專 業 教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其 他 教 師 一 般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確 認 注 意 本 表 資 料 將 依 校 每 3 月 10 月 填 報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資 料 由 系 統 匯 入, 並 以 3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為 資 料 統 計 基 準 日, 校 免 填, 但 請 確 認 數 據 之 正 確 性 本 項 資 料 將 由 本 資 料 庫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之 3 月 10 月 填 表 資 料 產 出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資 料 匯 入 方 式 以 編 制 內 專 任 之 一 般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 包 括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等 ) 70

71 教 1-2 專 兼 任 教 師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 校 免 填, 由 教 1 匯 入 統 計 ) 度 期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編 制 外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一 般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運 動 教 練 其 他 教 師 專 業 教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其 他 教 師 一 般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確 認 注 意 本 項 資 料 將 由 本 資 料 庫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之 3 月 10 月 填 表 資 料 產 出 校 編 制 外 專 任 教 師, 資 料 匯 入 方 式 以 編 制 外 專 任 之 專 案 教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其 他 教 師 ( 包 括 軍 訓 教 官 護 理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等 ) 本 項 資 料 將 由 本 資 料 庫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之 3 月 10 月 填 表 資 料 產 出 校 兼 任 教 師, 資 料 匯 入 方 式 以 編 制 外 兼 任 之 一 般 兼 任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71

72 職 2 校 長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及 術 主 管 明 細 資 料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身 份 類 單 位 名 稱 姓 名 性 職 稱 公 務 連 絡 電 話 電 話 號 碼 分 機 號 碼 公 務 傳 真 電 話 公 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現 職 是 否 由 代 理 人 擔 任 校 長 副 校 長 一 級 行 政 主 管 術 ( 院 ) 主 管 術 ( 系 所 ) 主 管 術 ( 位 程 ) 主 管 術 ( 特 殊 專 班 ) 主 管 術 ( 境 外 專 班 ) 主 管 術 ( 其 他 ) 主 管 是 否 是 : 代 理 人 姓 名 : 否 填 表 注 意 請 確 認 公 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列 之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範 例 :abc@abc.edu.tw 少 了 mail ( 正 確 應 為 abc@mail. abc.edu.tw) 校 名 稱 姓 名 行 政 單 位 職 稱 電 話 區 碼 電 話 號 碼 分 機 號 碼 傳 真 區 碼 傳 真 號 碼 公 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大 覃 資 訊 中 心 主 任 abc@abc.edu.tw 填 報 錯 誤 72

73 職 6 校 系 所 位 程 特 殊 專 班 境 外 專 班 行 政 單 位 及 各 類 中 心 聯 絡 資 料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單 位 傳 真 電 話 單 位 電 子 郵 件 單 位 網 址 填 表 注 意 請 確 認 單 位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報 之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請 確 認 單 位 網 址 是 否 為 有 效 連 結! 73

74 研 5 校 補 助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進 修 之 獎 補 助 人 次 及 金 額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單 位 名 稱 校 外 研 究 參 加 國 外 ( 際 ) 術 研 討 會 發 發 表 術 著 作 ( 含 展 演 ) 校 外 進 修 ( 含 產 合 作 ) 計 畫 表 論 文 人 次 獎 助 經 費 ( 元 ) 人 次 獎 助 經 費 ( 元 ) 人 次 獎 助 經 費 ( 元 ) 人 數 獎 助 經 費 ( 元 ) 新 增 定 義 說 明 校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發 表 術 著 作 ( 含 展 演 ), 並 給 予 額 外 補 助 或 獎 勵 經 費, 其 中 : 展 演 係 指 專 任 教 師 於 對 公 開 場 合, 將 著 作 以 展 演 方 式 辦 理,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創 作 或 展 演 理 念 ; 理 基 礎 ; 內 容 形 式 ; 方 法 技 巧 ( 含 創 作 過 程 ) 等, 故 展 演 活 動 包 括 美 術 音 樂 舞 蹈 民 俗 藝 術 戲 劇 電 影 及 設 計 等 活 動, 請 參 考 專 科 以 上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 附 表 一.. 藝 術 類 科 教 師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基 準 ; 不 包 括 教 師 參 與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發 表 會 議 競 賽 演 講 宣 導 活 動 獎 項 生 展 演 等, 並 請 備 妥 相 關 展 演 演 出 資 料 ( 例 如 展 演 專 輯 海 報 展 演 機 構 證 明 等 ), 以 供 備 查 74

75 研 8 校 辦 理 國 際 及 兩 岸 術 交 流 活 動 統 計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合 作 國 ( 地 區 ) 與 國 外 及 兩 岸 大 建 立 姊 妹 校 數 建 立 跨 國 位 合 作 ( 雙 聯 制 ) 校 數 與 國 外 及 兩 岸 校 進 行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件 數 金 額 補 充 定 義 說 明 請 填 報 與 國 外 及 兩 岸 校 進 行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件 數 及 金 額, 1.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件 數 及 金 額, 請 統 一 以 計 畫 核 定 日 期 或 合 約 生 效 首 日 為 認 列 度 基 準 日 2.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金 額, 請 以 計 畫 總 金 額 列 計 若 金 額 以 外 幣 簽 訂, 請 以 計 畫 核 定 日 期 或 合 約 生 效 首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臺 幣 填 報

76 校 1 校 舍 建 築 物 面 積 統 計 表 ( 期 起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建 築 地 點 校 區 權 屬 出 租 ( 借 ) 情 況 建 築 類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建 築 名 稱 建 築 樓 層 數 ( 不 含 地 下 樓 層 ) 地 下 室 建 築 樓 層 數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校 舍 建 築 物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小 計 補 充 說 明 自 有 租 賃 BOT 教 研 究 建 築 生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校 附 屬 機 構 其 他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他 填 報 注 意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 可 複 選 ) 請 依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使 用 執 照 ;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 其 他 勾 選 ; 有 勾 選 使 用 執 照 者, 請 提 供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例 如 : 民 國 月 日 使 字 號 (1) 使 用 執 照 : 係 指 校 建 築 物 已 向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構 申 請 核 發 及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2)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 係 指 月 22 日 建 築 法 修 正 公 布 前 已 建 築 完 成 而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建 築, 已 取 得 建 築 物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者 76

77 校 1 校 舍 建 築 物 面 積 統 計 表 ( 期 起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建 築 地 點 校 區 權 屬 自 有 租 賃 BOT 出 租 ( 借 ) 情 況 建 築 類 教 研 究 建 築 生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校 附 屬 機 構 其 他 建 築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建 築 名 稱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他 建 築 樓 層 數 ( 不 含 地 下 樓 層 ) 地 下 室 建 築 樓 層 數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校 舍 建 築 物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小 計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 可 複 選 ) (3) 其 他 : 係 指 校 若 仍 有 月 22 日 建 築 法 修 正 公 布 前 已 建 築 完 成 而 未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之 校 舍 建 築, 且 無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列 計 於 其 他 並 填 報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名 稱 為 無 佐 證 資 料, 並 於 補 充 說 明 欄 敘 明 原 因, 並 註 明 確 為 校 產 權 ; 如 尚 有 本 表 所 列 以 外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者, 亦 請 填 報 為 其 他, 並 提 供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名 稱 另 該 建 築 物 未 同 時 具 備 建 築 物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者, 亦 即 僅 有 其 中 1 種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填 報 為 其 他, 並 載 明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名 稱 77

78 校 1 校 舍 建 築 物 面 積 統 計 表 ( 期 起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建 築 地 點 校 區 權 屬 出 租 ( 借 ) 情 況 建 築 類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建 築 名 稱 建 築 樓 層 數 ( 不 含 地 下 樓 層 ) 地 下 室 建 築 樓 層 數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校 舍 建 築 物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小 計 補 充 說 明 自 有 租 賃 BOT 教 研 究 建 築 生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校 附 屬 機 構 其 他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他 填 報 注 意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請 填 報 校 校 舍 建 築 物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面 積 ( 含 地 上 及 地 下 面 積 ) ( 請 以 平 方 公 尺 列 計 ) 若 該 建 築 物 為 實 習 農 林 場 附 設 醫 院 及 附 設 實 習 會 館 旅 館 等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者, 請 於 補 充 說 明 敘 明 用 途 ( 亦 即 請 敘 明 該 面 積 係 由 校 內 哪 些 系 所 使 用 ) 本 項 不 包 括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出 租 ( 借 ) 提 供 其 他 校 機 構 使 用 之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納 入 校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計 算, 應 予 扣 除 78

79 校 1 校 舍 建 築 物 面 積 統 計 表 ( 期 起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建 築 地 點 校 區 權 屬 自 有 租 賃 BOT 出 租 ( 借 ) 情 況 建 築 類 教 研 究 建 築 生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校 附 屬 機 構 其 他 建 築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他 建 築 名 稱 建 築 樓 層 數 ( 不 含 地 下 樓 層 ) 地 下 室 建 築 樓 層 數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校 舍 建 築 物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小 計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本 欄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填 報 方 式 如 下 : 1.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為 使 用 執 照 者, 其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應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2.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為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應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3. 若 該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為 其 他 者, 其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應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79

80 校 1 校 舍 建 築 物 面 積 統 計 表 ( 期 起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建 築 地 點 校 區 權 屬 自 有 租 賃 BOT 出 租 ( 借 ) 情 況 建 築 類 教 研 究 建 築 生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校 附 屬 機 構 其 他 建 築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他 建 築 名 稱 建 築 樓 層 數 ( 不 含 地 下 樓 層 ) 地 下 室 建 築 樓 層 數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校 舍 建 築 物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小 計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請 填 報 校 校 舍 建 築 物,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數 ( 請 以 平 方 公 尺 列 計 ) 出 租 ( 借 ) 提 供 其 他 校 機 構 使 用 之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不 得 納 入 校 校 舍 建 築 面 積 計 算, 應 予 扣 除 本 欄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數, 若 該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為 使 用 執 照 者, 其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應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80

81 校 1 校 舍 建 築 物 面 積 統 計 表 ( 期 起 調 整 為 每 10 月 填 報 3 月 維 護 ) 度 建 築 地 點 校 區 權 屬 出 租 ( 借 ) 情 況 建 築 類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建 築 名 稱 建 築 樓 層 數 ( 不 含 地 下 樓 層 ) 地 下 室 建 築 樓 層 數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 用 執 照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A) 校 舍 建 築 物 ( 平 方 公 尺 )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小 計 補 充 說 明 自 有 租 賃 BOT 教 研 究 建 築 生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校 附 屬 機 構 其 他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字 號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他 填 報 注 意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B) 本 欄 提 供 推 廣 教 育 或 對 外 營 業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數 填 報 方 式 如 下 : 1.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為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書 載 明 無 安 全 問 題, 且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者, 其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應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2.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類 為 其 他 者, 其 提 供 正 式 籍 生 活 動 教 研 究 使 用 之 總 面 積 數 應 所 有 權 狀 面 積 81

82 校 3 校 自 有 生 宿 舍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縣 市 宿 舍 類 宿 舍 名 稱 男 宿 舍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宿 舍 面 積 床 位 數 ( 床 ) 收 費 標 準 女 宿 舍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男 女 最 高 ( 元 / 期 ) 最 低 ( 元 / 期 ) 校 內 非 BOT 校 內 BOT 填 報 注 意 收 費 標 準 若 採 單 一 收 費 者, 收 費 標 準 - 最 高 及 最 低 欄 位 均 需 填 列 單 一 收 費 金 額, 勿 漏 填 82

83 校 7 圖 書 館 服 務 及 館 際 合 作 情 形 統 計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當 期 資 料 圖 書 閱 覽 座 位 數 歷 史 資 料 歷 史 資 料 歷 史 資 料 歷 史 資 料 歷 史 資 料 借 書 ( 含 視 聽 資 料 及 其 他 館 藏 ) 人 次 圖 書 館 服 務 圖 書 ( 含 視 聽 資 料 及 其 他 館 藏 ) 借 閱 冊 次 數 線 上 及 光 碟 資 料 庫 ( 含 電 子 書 及 電 子 期 刊 ) 檢 索 人 次 館 際 合 作 國 內 ( 件 ) 國 外 ( 件 ) 貸 入 ( 件 ) 借 出 ( 件 ) 貸 入 ( 件 ) 借 出 ( 件 ) 填 報 注 意 借 閱 冊 數 變 更 為 借 閱 冊 次 數 1. 請 分 填 報 借 書 ( 含 視 聽 資 料 及 其 他 館 藏 ) 人 次 ; 圖 書 ( 含 視 聽 資 料 及 其 他 館 藏 ) 借 閱 冊 次 數 ; 線 上 及 光 碟 資 料 庫 ( 含 電 子 書 及 電 子 期 刊 ) 檢 索 人 次 2. 借 書 人 次 : 請 填 報 上 度 圖 書 外 借 及 館 內 借 閱 有 辦 理 登 記 紀 錄 之 人 次 ( 含 視 聽 資 料 及 其 他 館 藏 ) 借 書 人 員 指 借 閱 書 而 言, 還 書 不 再 加 計 1 次 3. 圖 書 借 閱 冊 次 數 : 請 填 報 上 度 圖 書 外 借 及 館 內 借 閱 有 辦 理 登 記 紀 錄 之 冊 次 數 ( 含 視 聽 資 料 及 其 他 館 藏 ) 4. 度 線 上 及 光 碟 資 料 庫 檢 索 人 次 : 請 填 報 上 度 檢 索 線 上 資 料 庫 及 光 碟 資 料 庫 ( 含 電 子 書 及 電 子 期 刊 ) 人 次 83

84 校 10-2 配 合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之 其 他 助 措 施 統 計 表 (10 月 填 報 ) 度 性 補 助 人 次 生 活 助 金 緊 急 紓 困 助 金 住 宿 優 惠 工 讀 助 金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教 校 小 計 補 教 校 小 計 補 教 校 小 計 補 教 校 小 計 補 教 校 小 計 育 自 籌 (C= 助 育 自 籌 (C= 助 育 自 籌 (C= 助 育 自 籌 (C= 助 育 自 籌 (C= 部 經 費 A+B 人 部 經 費 A+B 人 部 經 費 A+B 人 部 經 費 A+B 人 部 經 費 A+B 補 (B) ) 次 補 (B) ) 數 補 (B) ) 次 補 (B) ) 次 補 (B) ) 助 ( 系 助 ( 系 助 ( 系 助 ( 系 助 ( 系 經 統 自 (A) 統 自 經 統 自 經 統 自 經 統 自 費 動 加 動 加 費 動 加 費 動 加 費 動 加 (A) 總 ) 總 ) (A) 總 ) (A) 總 ) (A) 總 ) 填 報 注 意 助 措 施 類 : 1) 生 活 助 金 :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及 校 自 訂 弱 勢 生 生 活 助 金 實 施 辦 法 ( 要 點 ) 等 規 定 辦 理, 亦 即 由 校 安 排 弱 勢 生 生 活 服 務 習, 並 給 予 生 活 助 金, 每 月 核 發 額 度 建 議 以 提 供 生 每 月 生 活 費 所 需 新 臺 幣 6,000 元 為 原 則 2) 緊 急 紓 困 助 金 :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生 助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亦 即 對 於 新 貧 近 貧 或 家 庭 發 生 急 難 之 生, 由 校 依 生 困 難 實 際 狀 況 給 予 補 助, 惟 不 包 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前 教 育 署 中 部 辦 公 室 補 助 之 產 基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84

85 提 醒 功 能 新 增 系 統 提 醒 功 能 本 期 (105.10) 系 統 填 報 將 與 期 填 報 總 數 作 比 較, 設 定 差 異 值 30% 以 上 提 醒,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將 由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階 段 詳 細 說 明

86 86 4 下 期 異 動 表 冊

87 12 生 休 人 數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新 增 定 義 說 明 各 類 休 原 因 自 月 起 增 蒐 因 業 成 績 因 素 因 志 趣 不 合 因 素 原 因 業 志 趣 因 素 更 為 因 業 成 績 志 趣 因 素 : 係 指 因 業 困 難 而 休 者 (106 3 月 開 始 增 蒐 ) 新 增 因 志 趣 不 合 因 素 : 係 指 因 志 趣 不 合 而 休 者 (106 3 月 開 始 增 蒐 ) 如 勾 選 其 他 因 素 者, 請 簡 述 原 因, 並 以 20 字 為 限 度 期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性 身 份 類 期 內 新 辦 理 休 人 數 期 內 休 減 少 人 數 至 期 底 總 休 人 數 因 病 因 素 因 經 濟 困 難 因 素 因 業 成 績 志 趣 因 素 因 志 趣 不 合 因 素 因 工 作 需 求 因 素 因 懷 孕 因 素 因 育 嬰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小 計 因 辦 理 復 因 懷 孕 因 素 消 失 復 因 育 嬰 因 素 消 失 復 其 他 因 素 小 計 因 病 因 素 因 經 濟 困 難 因 素 因 業 成 績 志 趣 因 素 因 志 趣 不 合 因 素 因 工 作 需 求 因 素 因 懷 孕 因 素 因 育 嬰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小 計

88 生 退 人 數 統 計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度 期 院 單 位 名 稱 制 班 性 身 份 類 因 業 成 績 因 素 因 操 行 成 績 因 素 因 志 趣 因 逾 期 未 不 合 因 註 冊 因 素 素 至 期 底 總 退 人 數 因 休 逾 期 未 復 因 素 因 懷 孕 因 素 因 育 嬰 因 素 因 病 因 素 因 工 作 需 求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小 計 開 除 籍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增 蒐 新 增 定 義 說 明 退 原 因 自 月 起 增 蒐 因 病 因 素 因 工 作 需 求 因 素 1. 因 病 因 素 : 係 指 因 為 身 心 狀 況 不 佳 而 退 者 (106 3 月 開 始 增 蒐 ) 2. 因 工 作 需 求 因 素 : 係 指 因 工 作 而 辦 理 退 者 (106 3 月 開 始 增 蒐 ) 如 勾 選 其 他 因 素 者, 請 簡 述 原 因, 並 以 20 字 為 限 88

89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兼 任 主 聘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本 ( 全 ) 職 工 作 者 補 充 說 明 蒐 集 目 的 因 應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規 劃 推 動 未 具 本 職 兼 任 教 師 納 入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政 策, 為 有 效 掌 握 校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本 職 工 作 及 適 用 人 數, 預 計 於 106 年 3 月 旨 揭 表 冊 增 蒐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本 職 職 務 及 其 投 保 類 型 等 資 訊, 惟 相 關 調 查 定 義 將 俟 勞 動 部 指 定 公 告 未 具 本 職 兼 任 教 師 納 入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後, 教 育 部 亦 將 納 入 旨 揭 表 冊 蒐 集, 爰 請 校 預 先 研 擬 蒐 集 兼 任 教 師 相 關 就 職 資 訊

90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兼 任 主 聘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本 ( 全 ) 職 工 作 者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本 ( 全 ) 職 工 作 者 1. 請 填 報 校 兼 任 教 師 是 ; 否 具 備 其 他 本 ( 全 ) 職 工 作 ; 填 報 是 者, 請 填 列 其 本 ( 全 ) 職 工 作 之 投 保 類 型 軍 保 ; 公 保 ; 農 保 ; 勞 保 ; 其 他 ( 請 敘 明 投 保 類 型 ) 2. 所 稱 未 具 本 ( 全 ) 職 兼 任 教 師 係 指 以 具 有 專 科 以 上 校 教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資 格, 且 部 分 時 間 在 專 科 以 上 校 僅 從 事 發 給 分 或 授 予 位 之 課 程 教 者, 其 待 遇 並 以 鐘 點 費 支 給 但 不 包 括 已 依 相 關 退 休 ( 職 伍 ) 法 規 領 取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人 員, 或 具 下 列 本 職 工 作 者 : (1) 現 職 具 軍 人 保 險 身 分 者 (2) 現 職 具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身 分 者 (3) 現 職 具 農 民 保 險 身 分 者 90

91 教 1 專 兼 任 教 師 明 細 表 (3 月 10 月 填 報 ) 度 期 姓 名 性 出 生 月 日 國 籍 / 地 區 身 分 識 號 編 制 內 / 編 制 外 專 兼 任 主 聘 單 位 合 聘 單 位 教 師 分 類 聘 書 職 級 聘 書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審 定 最 高 歷 校 最 高 歷 系 最 高 位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術 專 長 及 研 究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擔 任 產 合 作 計 畫 或 委 訓 計 畫 主 持 人 是 否 第 1 次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者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為 原 住 民 籍 專 任 教 師 是 否 僅 授 課 ( 任 教 ) 於 進 修 制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具 本 ( 全 ) 職 工 作 者 補 充 說 明 填 報 注 意 (4) 現 職 具 勞 工 保 險 身 分 之 全 時 工 作 者 : A. 以 機 關 校 為 投 保 單 位 : 機 關 校 專 任 有 給 人 員 B. 非 以 機 關 校 為 投 保 單 位 : (a)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受 僱 者 (b) 雇 主 或 自 營 業 主 (c)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自 行 執 業 者 (d) 其 他 未 具 上 開 各 目 身 分 但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最 高 投 保 級 距 者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從 事 全 時 工 作 者

92 研 18 專 任 教 師 發 表 專 書 ( 含 創 作 作 品 集 ) 資 料 明 細 表 (3 月 填 報 ) 度 單 位 名 稱 教 師 姓 名 專 書 名 稱 作 者 順 序 專 書 類 使 用 語 文 出 版 月 出 版 出 版 月 出 版 社 / 發 表 處 所 名 稱 是 否 有 ISBN 號 教 師 是 否 為 通 訊 作 者 專 書 是 否 經 外 部 審 稿 程 序 或 公 開 發 行 出 版 補 充 說 明 紙 本 電 子 書 其 他 中 文 外 文 中 文 及 外 文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補 充 定 義 說 明 請 填 報 專 書 ( 含 創 作 作 品 集 ) 之 完 整 書 名 本 表 調 查 專 書 係 指 初 次 出 版 之 專 書, 不 包 括 篇 章 論 文 摘 要 集 蒐 集 多 位 教 師 論 文 之 論 文 集 再 版 書 籍 及 再 刷 書 籍 等 若 專 書 係 由 多 名 專 任 教 師 分 撰 寫 部 分 篇 章, 再 彙 編 為 專 書 後 進 行 初 次 出 版 時, 其 專 書 作 者 順 序 請 依 實 際 合 著 比 例 填 報 其 順 序 92

93 財 19~21 下 列 4 張 表 冊 自 期 起 刪 除 財 19. 國 立 大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編 列 特 教 預 算 情 形 表 財 國 立 大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編 列 原 住 民 經 費 預 算 情 形 表 財 21. 國 立 大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附 屬 實 驗 國 民 小 編 列 特 教 預 算 情 形 表 財 22. 國 立 大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各 級 政 府 簡 明 資 產 項 目 表 93

94 94 聯 絡 資 訊 # 5377 # 5378 (05) # 5379 # 5380 表 冊 疑 義 系 統 程 式 表 冊 疑 義 :hedb@yuntech.edu.tw 系 統 程 式 :hedb2@yuntech.edu.tw

95 95 敬 祝 填 表 順 利 大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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