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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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angzhou Cable Co., Ltd. ( 住 所 :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1)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5 号 7 号 楼 401)

2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量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每 股 面 值 : 发 行 价 格 :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 人 民 币 1.00 元 元 2015 年 2 月 10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超 过 21,335 万 股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2 月 9 日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长 孙 庆 炎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孙 翀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1-1-1

3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臻 女 士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1)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若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3)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本 公 司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吴 伟 民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1-1-2

4 3 本 公 司 股 东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4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何 烽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5 本 公 司 董 事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监 事 章 旭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在 本 人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6 本 公 司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人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人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人 于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1-1-3

5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1-1-4

6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1-1-5

7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并 特 别 注 意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一 股 东 持 股 承 诺 1 本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长 孙 庆 炎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孙 翀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臻 女 士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1)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若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1-1-6

8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3)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本 公 司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吴 伟 民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3 本 公 司 股 东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4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何 烽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5 本 公 司 董 事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监 事 章 旭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1-7

9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在 本 人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6 本 公 司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人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人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人 于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根 据 公 司 于 2012 年 2 月 3 日 召 开 的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如 最 终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核 准, 则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将 由 发 行 前 公 司 的 老 股 东 和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新 增 加 的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共 同 享 有 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公 司 章 程 ( 上 市 草 案 ), 本 1-1-8

10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具 体 政 策 如 下 : 1 利 润 的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采 取 现 金 或 者 现 金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在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2 现 金 分 红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比 例 : 公 司 在 弥 补 亏 损 ( 如 有 )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如 需 ) 后,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在 当 年 盈 利 且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在 公 司 上 半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高 于 当 期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时,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前 款 特 殊 情 况 是 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2)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购 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除 外 ); (3) 分 红 年 度 净 现 金 流 量 为 负 数, 且 年 底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的 3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提 出 具 体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本 章 程 中 的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是 指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资 产 以 及 对 外 投 资 等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以 上 ( 包 括 30%) 的 1-1-9

11 事 项 根 据 本 章 程 规 定,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应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4 公 司 在 经 营 情 况 良 好, 并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有 利 于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整 体 利 益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预 案,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5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如 现 行 政 策 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确 实 发 生 冲 突 的, 可 以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方 案 由 董 事 会 拟 定, 并 需 事 先 征 求 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在 审 议 公 司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议 案 或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需 分 别 经 公 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方 可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拟 订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方 案 出 具 书 面 审 核 报 告, 与 董 事 会 拟 订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一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应 安 排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等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为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议 案 中 如 减 少 每 年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的, 该 议 公 司 如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及 制 定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时, 应 充 分 听 取 独 立 董 事 外 部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意 见 公 司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具 体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议 案 或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须 分 别 经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且 董 事 会 在 审 议 前 述 议 案 时, 须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方 可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应 安 排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等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为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可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向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征 集 其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的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6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需 履 行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后,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邀 请 中 小 股 东 参 会 等 方 式 ),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12 关 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四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公 司 上 市 ( 以 公 司 股 票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之 日 为 准 ) 后 三 年 内, 若 公 司 股 价 持 续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将 通 过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下 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或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式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为 保 持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股 价 稳 定,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预 案 的 实 施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若 因 除 权 除 息 等 事 项 致 使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不 具 可 比 性 的, 上 述 股 票 收 盘 价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 ( 二 )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及 顺 序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包 括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2)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等 方 式 ;(3)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选 用 前 述 方 式 时 应 考 虑 :1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2 不 能 迫 使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实 施 顺 序 如 下 : 1 第 一 选 择 为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2 第 二 选 择 为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启 动 该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如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 3 第 三 选 择 为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启 动 该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在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如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公 司 回 购 股

13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三 ) 实 施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1 启 动 程 序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2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计 划 在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等 义 务 后,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方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增 持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股 票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控 股 股 东 上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分 红 的 合 计 值, 增 持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公 司 不 得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控 股 股 东 将 在 增 持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计 划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控 股 股 东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控 股 股 东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 四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90 日 内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且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超 过 其 上 一 年 度 于 公 司 取 得 薪 酬 总 额, 增 持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具 体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等 事 项 将 提 前 公 告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14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其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对 于 未 来 新 聘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要 求 其 履 行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的 相 应 承 诺 要 求 ( 五 ) 实 施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公 司 将 在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依 法 作 出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决 议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履 行 相 应 公 告 程 序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出 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备 案 及 通 知 债 权 人 等 义 务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决 议 通 过 的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回 购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回 购 股 份 的 方 式 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若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公 司 股 价 多 次 触 发 上 述 需 采 取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执 行, 但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金 额 不 高 于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20%; (2) 单 一 会 计 年 度 用 以 稳 定 股 价 的 回 购 资 金 合 计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的 50%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有 关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在 当 年 度 不 再 继 续 实 施 但 如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出 现 需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情 形 时, 公 司 将 继 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回 购 股 票 : 1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15 单 次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完 毕 或 终 止 后, 本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在 实 施 完 毕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并 及 时 办 理 公 司 减 资 程 序 五 发 行 人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股 说 明 书 )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若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导 致 本 公 司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将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依 法 回 购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回 购 价 格 按 照 本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之 日 前 3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孰 高 确 定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上 述 发 行 价 格 及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做 相 应 调 整 若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若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16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庆 炎 孙 翀 孙 驰 孙 臻 承 诺 : 若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的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范 围 认 定 赔 偿 主 体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免 责 事 由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应 修 订, 则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认 定 的 赔 偿 方 式 和 赔 偿 金 额,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六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为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华 林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情 形,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因 华 林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华 林 证 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但 是 本 公 司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佣 金 印 花 税 等 交 易 费 用 审 计 机 构 验 资 机 构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17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若 因 本 所 为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出 具 的 公 开 法 律 文 件 中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因 此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有 证 据 证 明 本 所 没 有 过 错 的 情 形 除 外 七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发 行 人 承 诺 :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本 公 司 若 违 反 相 关 承 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向 投 资 者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获 得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庆 炎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及 股 东 分 红, 同 时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翀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18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同 时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孙 臻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同 时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津 贴 或 股 东 分 红,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人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卢 献 庭 金 锡 根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在 违 反 承 诺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停 止 在 股

19 份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或 津 贴, 直 至 本 人 按 承 诺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并 实 施 完 毕 时 为 止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公 司 监 事 章 旭 东 过 成 胜 袁 书 生, 独 立 董 事 毛 庆 传 邬 崇 国 于 世 忠 承 诺 : 本 人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人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八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 一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2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进 行 减 持 的, 每 年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末 所 持 股 份 数 量 的 5%, 且 减 持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对 股 份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减 持 行 为 将 通 过 竞 价 交 易 以 及 大 宗 交 易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公 告 本 次 减 持 的 数 量 减 持 价 格 区 间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等 若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且 自 回 购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 延 长 持 有 全 部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3 个 月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得 的 收 益 归 股 份 公 司 所 有, 其 将 在 获 得 收 益

20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益 支 付 给 股 份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给 股 份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将 向 股 份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本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进 行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每 年 减 持 数 量 不 超 过 上 一 年 末 所 持 股 份 数 量 的 10%; 减 持 行 为 将 通 过 竞 价 交 易 以 及 大 宗 交 易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公 告 本 次 减 持 的 数 量 减 持 价 格 区 间 减 持 时 间 区 间 等 本 公 司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并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回 购 违 规 卖 出 的 股 票, 且 自 回 购 完 成 之 日 起 自 动 延 长 持 有 全 部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3 个 月 ; 如 果 因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得 的 收 益 归 股 份 公 司 所 有, 本 公 司 将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5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益 支 付 给 股 份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本 公 司 将 积 极 采 取 合 法 措 施 履 行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所 做 的 所 有 承 诺, 自 愿 接 受 监 管 机 关 社 会 公 众 及 投 资 者 的 监 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和 / 或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相 应 裁 判 决 定,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依 法 执 行 该 等 裁 判 决 定 九 风 险 因 素 ( 一 ) 原 材 料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本 公 司 电 线 电 缆 的 最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铜 材 铝 材,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铜 采 购 成 本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67.23% 66.50% 62.98%, 铝 采 购 成 本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6.21% 16.35% 14.06%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销 售 合 同 通 常 为 闭 口 合 同, 即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便 锁 定 销 货 价 格, 铜 铝 价 格 波 动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报 告 期 内, 铜 价 总 体 呈 下 跌 趋 势, 2014 年 铜 价 最 低 跌 至 4.5 万 元 / 吨 左 右 ; 国 内 铝 锭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趋 势 基 本 与 铜 价

21 保 持 一 致 2012 年 年 铜 铝 的 月 度 均 价 ( 含 税 价 ) 走 势 单 价 : 元 数 据 来 源 : 上 海 有 色 网 (SMM) 虽 然 公 司 通 过 期 货 市 场 套 期 保 值 按 订 单 生 产 实 施 严 格 的 库 存 管 理 制 度 等 措 施, 可 以 降 低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利 润 大 幅 波 动 风 险, 但 鉴 于 以 下 原 因,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仍 将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存 在 一 定 的 波 动 风 险 : 1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增 加 了 存 货 应 收 账 款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占 用, 从 而 增 加 了 财 务 费 用 ; 2 交 割 期 较 长 的 期 货 合 约 流 动 性 较 差, 因 此 公 司 主 要 选 择 期 限 较 短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品 种 作 为 套 期 工 具, 但 高 压 超 高 压 电 缆 产 品 从 签 约 到 交 货 的 周 期 较 长, 且 客 户 往 往 会 因 勘 察 设 计 拆 迁 等 原 因 要 求 公 司 延 期 交 货, 从 而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日 与 实 际 交 货 日 往 往 无 法 完 全 匹 配, 当 公 司 根 据 客 户 的 交 货 要 求 进 行 排 产 时, 会 出 现 从 现 货 市 场 采 购 铜 铝 且 将 相 应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的 情 形 3 金 属 原 材 料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与 期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往 往 并 不 一 致, 这 会 导 致 期 货 合 约 的 平 仓 或 浮 动 损 益 无 法 完 全 对 冲 铜 铝 现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进 而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仍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带 来 一 定 的 经 营 风 险 ; 4 鉴 于 :(1) 原 材 料 实 际 使 用 量 与 根 据 合 同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测 算 值 往 往 存 在 一 定 的 偏 差 ;(2) 金 属 原 材 料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与 期 货 价 格 波 动 往 往 不 一 致 ;(3) 原

22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会 带 来 增 值 税 抵 扣 效 应 等 原 因, 完 全 套 保 ( 即 套 保 比 例 100%) 并 不 能 使 公 司 完 全 锁 定 原 材 料 价 格, 无 法 使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最 小 化 因 此, 公 司 并 不 进 行 完 全 套 期 保 值, 公 司 依 然 会 存 在 一 定 的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5 公 司 期 货 交 易 严 格 遵 守 订 单 锁 定 管 理 制 度, 以 保 值 为 目 的, 远 离 期 货 投 机 若 遇 期 货 市 场 行 情 出 现 重 大 波 动, 且 公 司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自 身 的 投 机 冲 动 或 不 能 有 效 防 范 操 作 人 员 的 违 规 操 作 时, 公 司 将 面 临 期 货 亏 损 风 险 ( 二 ) 电 力 产 业 投 资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电 力 产 业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的 基 础 能 源 产 业, 一 方 面 受 国 家 能 源 战 略 投 资 规 划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也 依 托 于 国 民 经 济 各 实 体 产 业 发 展, 并 最 终 取 决 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用 电 需 求 近 年 来 我 国 加 大 了 对 电 网 建 设 的 投 资 力 度, 尤 其 是 对 跨 区 跨 省 特 高 压 电 网 的 建 设 据 国 家 电 网 的 规 划,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将 投 资 超 过 5,000 亿 元 建 成 三 纵 三 横 特 高 压 交 流 骨 干 网 架 和 11 项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此 外, 国 家 电 网 正 式 发 布 了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发 展 战 略, 智 能 电 网 建 设 已 成 为 国 家 的 基 本 发 展 战 略 由 于 我 国 农 网 改 造 速 度 滞 后 于 主 干 网 建 设,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电 网 也 将 启 动 新 一 轮 农 网 建 设 本 公 司 主 营 的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是 电 力 产 业 重 要 的 配 套 产 品, 其 市 场 需 求 与 我 国 电 力 行 业 的 发 展 紧 密 相 关, 因 此,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受 我 国 电 网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及 相 关 电 力 产 业 投 资 的 影 响 较 大 若 未 来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恶 化, 国 家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政 策 发 生 改 变, 相 关 电 力 产 业 需 求 下 降, 公 司 产 品 的 市 场 需 求 将 会 受 到 影 响, 公 司 将 面 临 因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行 业 需 求 萎 缩 风 险 ( 三 )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所 需 原 材 料 主 要 是 铜 杆, 报 告 期 内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金 额 分 别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82.06% 76.45% 72.97%, 向 第 一 大 供 应 商 江 守 商 事 ( 中 国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金 额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69.64% 36.87% 36.90%,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度 较 高 虽 然 本 公 司 所 需 主 要 原 材 料 市 场 供 应 充 分 且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供 应 商 管 理 制 度, 但 由 于 本 公 司 供 应 商 比 较 集 中, 一 旦 主 要 供 应 商 不 能 及 时 保 质 保 量 的 提 供 原 材 料,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公 司 产 品 的 生 产 成 本,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23 十 2015 年 1-3 月 业 绩 预 测 情 况 公 司 2014 年 实 现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0, 万 元,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以 及 对 2015 年 1-3 月 业 绩 的 预 测, 预 计 2015 年 1-3 月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在 1,925 万 元 至 2,115 万 元 之 间, 较 2014 年 1-3 月 增 长 0-10% 若 实 际 业 绩 情 况 与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披 露

24 目 录 重 大 事 项 提 示...6 一 股 东 持 股 承 诺... 6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8 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规 定... 8 四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五 发 行 人 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六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为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称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七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八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九 风 险 因 素 十 2015 年 1-3 月 业 绩 预 测 情 况 释 义...27 一 普 通 术 语 二 专 业 术 语 第 一 节 概 览...30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四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35 一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三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四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相 关 重 要 日 期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38 一 原 材 料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二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风 险 三 市 场 风 险 四 技 术 风 险 五 管 理 风 险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风 险 七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的 风 险 八 股 市 风 险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45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二 历 史 沿 革 及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变 化 情 况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25 四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和 组 织 结 构 图 五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及 战 略 投 资 者 情 况 八 发 行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十 股 东 的 重 要 承 诺 第 五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二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五 发 行 人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六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资 质 情 况 七 公 司 的 技 术 与 研 究 开 发 情 况 八 公 司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第 六 节 同 业 竞 争 和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二 关 联 方 与 关 联 关 系 三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四 公 司 章 程 和 其 他 制 度 对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安 排 五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关 联 交 易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及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六 发 行 人 为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第 七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介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以 及 与 公 司 签 署 的 协 议 情 况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九 报 告 期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第 八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二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三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的 情 况 四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五 公 司 目 前 薪 酬 状 况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及 简 要 会 计 报 表

26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法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三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四 公 司 主 要 税 项 及 享 受 的 财 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五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六 发 行 人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七 最 近 一 期 末 主 要 债 项 八 发 行 人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九 现 金 流 量 十 或 有 事 项 十 一 承 诺 事 项 十 二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十 三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四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重 要 财 务 指 标 十 五 发 行 人 评 估 和 验 资 情 况 第 十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一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二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三 资 本 性 支 出 分 析 四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重 大 或 有 事 项 承 诺 事 项 期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对 发 行 人 的 影 响 五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六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第 十 一 节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一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二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三 拟 定 上 述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四 计 划 实 施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五 发 展 规 划 和 目 标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六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实 现 上 述 业 务 目 标 的 作 用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及 投 资 计 划 表 二 募 投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三 特 种 电 缆 的 销 售 情 况 及 公 司 特 种 电 缆 的 生 产 技 术 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介 绍 五 募 投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分 析 六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第 十 三 节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一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实 际 分 配 情 况 二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情 况 三 发 行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第 十 四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信 息 披 露 部 门 人 员 安 排 二 发 行 人 重 要 合 同

27 三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四 发 行 人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五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六 刑 事 诉 讼 第 十 五 节 发 行 人 及 各 中 介 机 构 声 明 一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四 承 担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五 承 担 验 资 业 务 的 机 构 声 明 六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第 十 六 节 附 录 和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二 查 阅 时 间 地 点

28 释 义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或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普 通 术 语 发 行 人 / 杭 州 电 缆 / 公 司 / 本 公 司 / 股 份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指 指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为 1.00 元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的 行 为,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杭 缆 有 限 指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前 身 永 通 控 股 指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指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第 二 大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持 有 其 74.90% 股 权 新 疆 德 赛 金 指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本 公 司 股 东 天 津 安 兴 指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本 公 司 股 东 平 安 财 智 指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股 东 千 岛 湖 永 通 指 杭 州 千 岛 湖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持 有 其 65% 股 权 宿 州 永 通 指 宿 州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永 通 检 测 指 浙 江 永 通 电 线 电 缆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永 特 电 缆 指 杭 州 永 特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江 守 商 事 指 江 守 商 事 ( 中 国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指 现 行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指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指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指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指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担 任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审 计 机 构 和 验 资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指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人 律 师

29 报 告 期 / 近 三 年 指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二 专 业 术 语 交 联 电 缆 指 电 缆 的 绝 缘 层 采 用 交 联 材 料, 最 常 用 的 材 料 为 交 联 聚 乙 烯 (XLPE), 目 前 高 压 电 缆 绝 大 部 分 都 采 用 了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钢 芯 铝 绞 线 指 单 层 或 多 层 铝 股 线 绞 合 在 镀 锌 钢 芯 线 外 的 加 强 型 导 线 耐 热 铝 合 金 导 线 铝 包 钢 导 线 装 机 容 量 屏 蔽 拉 丝 交 联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由 耐 热 铝 合 金 圆 线 和 镀 锌 钢 线 绞 合 而 成 的 导 线, 作 为 一 种 性 能 良 好 的 特 种 导 线, 在 我 国 城 网 增 容 改 造 变 电 站 建 设 以 及 一 般 线 路 上 具 有 良 好 优 势 由 一 根 圆 钢 芯 外 包 一 层 均 匀 连 续 的 铝 层 构 成 的 圆 单 线, 具 有 抗 拉 强 度 高, 使 用 寿 命 长 等 良 好 的 技 术 性 能 装 机 容 量 指 发 电 机 的 发 电 能 力, 例 如 50 万 千 瓦 时 表 示 该 发 电 机 每 小 时 可 提 供 50 万 千 瓦 的 功 率 能 够 将 电 场 控 制 在 绝 缘 内 部, 同 时 能 够 使 得 绝 缘 界 面 处 表 面 光 滑, 并 借 此 消 除 界 面 处 空 隙 的 导 电 层 在 外 力 作 用 下 使 金 属 强 行 通 过 模 具, 金 属 横 截 面 积 被 压 缩, 并 获 得 所 要 求 的 横 截 面 积 形 状 和 尺 寸 的 加 工 方 法 用 交 联 剂 使 两 个 或 者 更 多 的 分 子 分 别 耦 联 从 而 使 这 些 分 子 结 合 在 一 起, 使 线 形 的 分 子 结 构 形 成 网 状 结 构 护 套 指 均 匀 连 续 的 金 属 或 非 金 属 材 料 管 状 包 覆 层, 通 常 挤 出 形 成 铠 装 指 在 产 品 的 绝 缘 线 芯 外 面 加 装 一 层 金 属 保 护 层, 用 来 保 护 内 部 的 效 用 层 在 运 输 安 装 运 行 时 不 受 到 损 坏 外 护 套 指 通 常 包 覆 在 金 属 层 外 面 的 非 金 属 护 套, 从 外 部 保 护 电 缆 型 式 试 验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智 能 电 网 输 电 网 指 指 指 按 一 般 商 业 原 则 对 一 种 型 号 电 缆 系 统 在 供 货 前 进 行 的 试 验, 以 证 明 其 具 有 能 满 足 与 其 使 用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良 好 性 能 以 坚 强 网 架 为 基 础, 以 通 信 信 息 平 台 为 支 撑, 以 智 能 控 制 为 手 段, 包 含 电 力 系 统 的 发 电 输 电 变 电 配 电 用 电 和 调 度 各 个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电 压 等 级, 实 现 电 力 流 信 息 流 业 务 流 的 高 度 一 体 化 融 合, 是 坚 强 可 靠 经 济 高 效 清 洁 环 保 透 明 开 放 友 好 互 动 的 现 代 电 网 连 接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以 及 变 电 站 之 间 的 35kV 及 以 上 电 压 等 级 的 电 力 线 路, 称 为 输 电 线 路, 由 输 电 线 路 组 成 的 网 络 叫 输 电 网 配 电 网 指 直 接 向 最 终 用 户 供 电 的 线 路 称 为 配 电 线 路, 由 配 电 线 路 组 成 的 网

30 络 叫 配 电 网 回 CCC PCCC 指 指 指 对 于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一 条 线 路 由 A B C 三 相 线 路 组 成, 通 常 所 说 的 一 回 即 指 由 A B C 三 相 线 路 组 成 一 条 输 电 通 道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简 称, 是 政 府 为 保 护 消 费 者 人 身 安 全 和 国 家 安 全 加 强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的 一 种 产 品 合 格 评 定 制 度 电 能 ( 北 京 ) 产 品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作 为 国 内 首 家 服 务 电 力 专 门 从 事 机 电 产 品 认 证 的 权 威 机 构, 是 电 力 行 业 首 家 专 业 认 证 机 构 GB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推 荐 性 标 准 IEC 指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ISO9001 指 国 际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ISO14001 指 国 际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kv 指 千 伏 ( 特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计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所 致

31 第 一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 一 )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Hangzhou Cable Co., 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4 月 17 日 整 体 变 更 日 期 :2011 年 3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16,000 万 元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1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信 箱 :stock@ hzcables.com 经 营 范 围 : 制 造 : 电 线 电 缆 ( 铝 合 金 导 线 钢 芯 铝 绞 线 ); 服 务 :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 货 物 进 口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的 项 目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发 行 人 是 由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6,000 万 元, 股 东 及 持 股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永 通 控 股 7,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4,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平 安 财 智

32 6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吴 伟 民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何 烽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合 计 16, ( 二 ) 主 营 业 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专 注 于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经 过 数 十 年 的 发 展, 公 司 已 经 成 为 国 内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主 要 企 业 之 一 公 司 前 身 杭 州 电 缆 厂 是 国 内 较 早 成 立 的 电 缆 企 业 之 一, 是 原 机 电 部 线 缆 行 业 重 点 骨 干 企 业 公 司 为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理 事 单 位 和 浙 江 省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协 会 理 事 长 单 位 公 司 产 品 商 标 永 通 牌 为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包 括 110kV 220kV 高 压 超 高 压 交 联 电 力 电 缆,66kV 35kV 及 以 下 中 低 压 交 联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风 电 电 缆 矿 用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以 及 钢 芯 铝 绞 线 铝 合 金 导 线 铝 包 钢 导 线 等 导 线 产 品 其 中, 以 超 高 压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及 新 能 源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耐 热 及 高 强 度 铝 合 金 导 线 等 特 种 导 线 为 业 务 发 展 重 点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永 通 控 股 持 有 发 行 人 7,200 万 股 股 份, 占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45%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包 括 孙 庆 炎 先 生 及 其 子 女 孙 翀 先 生 孙 驰 先 生 孙 臻 女 士 在 内 的 孙 庆 炎 家 族 ( 以 下 简 称 孙 庆 炎 家 族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孙 庆 炎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2.25% 的 股 份, 孙 庆 炎 家 族 通 过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33 信 集 团 间 接 控 制 本 公 司 发 行 前 75% 的 股 份, 合 计 控 制 本 公 司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77.25% 孙 庆 炎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孙 翀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孙 驰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孙 臻 女 士,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2,148,534, ,085,805, ,627,212, 非 流 动 资 产 496,999, ,556, ,044, 资 产 合 计 2,645,533, ,515,362, ,055,257, 流 动 负 债 1,758,037, ,743,570, ,405,321, 非 流 动 负 债 15,564, ,334, ,437, 负 债 合 计 1,773,601, ,759,904, ,406,75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843,325, ,302, ,648,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8,606, ,155, ,849,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871,931, ,457, ,498,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668,069, ,407,779, ,070,460, 营 业 利 润 134,820, ,601, ,741, 利 润 总 额 141,225, ,597, ,109, 净 利 润 125,550, ,701, ,293,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17,023, ,616, ,983,

34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108,295, ,308, ,234,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6,756, ,674, ,817,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8,851, ,025, ,60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7,371, ,909, ,031,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59,410, ,030, ,222, ( 四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67.70% 70.92% 68.32%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23,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倍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后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0.86% 1.13% 1.48%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扣 非 后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扣 非 后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8.17%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非 后 ) % 13.37% 四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量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股 票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发 行 价 格 : 元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和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35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拟 用 于 以 下 用 途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拟 投 入 募 集 投 资 总 额 资 金 额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特 种 电 缆 建 设 项 目 20,020 20,020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建 设 项 目 9,750 9,750 电 线 电 缆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2,588 2,588 补 充 2.5 亿 元 流 动 资 金 项 目 25,000 25,000 合 计 57,358 57,358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情 况 富 发 改 工 ( 备 )[2011]120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2]40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3] 74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4]123 号 富 发 改 工 ( 备 )[2011]119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2]39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3] 72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4]122 号 富 发 改 工 ( 备 )[2011]121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2]41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3] 73 号 富 发 改 工 变 更 ( 备 )[2014]121 号 若 本 次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小 于 上 述 项 目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缺 口 部 分 由 本 公 司 以 自 筹 方 式 解 决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用 银 行 贷 款 自 筹 资 金 先 期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置 换 已 投 入 的 银 行 贷 款 自 筹 资 金

36 第 二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2 股 票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发 行 量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4 发 行 价 格 :11.65 元 5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 按 本 公 司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0.51 元 6 发 行 市 盈 率 ( 按 发 行 后 每 股 收 益 计 算 ):22.84 倍 7 本 次 发 行 前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按 本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数 据 计 算 ):5.45 元 8 本 次 发 行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全 面 摊 薄 ):6.64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9 发 行 市 净 率 ( 按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计 算 ):1.75 倍 10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询 价 配 售 和 网 上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11 发 行 对 象 :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12 承 销 方 式 : 采 用 余 额 包 销 方 式 13 预 计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62,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57, 万 元 14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项 目 金 额 ( 万 元 ) 保 荐 及 承 销 费 用 3,635 会 计 师 费 用 615 律 师 费 用 210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328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37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1 发 行 人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1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卢 献 庭 2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永 健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55 号 7 号 楼 401 电 话 : 传 真 : 保 荐 代 表 人 : 王 裕 明 杨 彦 君 项 目 协 办 人 : 石 坡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员 : 钱 进 雷 浩 樊 石 磊 3 分 销 商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住 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杨 晨 4 律 师 事 务 所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黄 艳 陈 鹏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负 责 人 : 王 越 豪 住 所 : 杭 州 市 西 溪 路 128 号 新 湖 商 务 大 厦 9 层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叶 卫 民 陈 世 薇 6 验 资 机 构 :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负 责 人 : 王 越 豪 住 所 : 杭 州 市 西 溪 路 128 号 新 湖 商 务 大 厦 9 层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叶 卫 民 陈 世 薇 7 评 估 机 构 : 坤 元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俞 华 开

38 住 所 : 杭 州 市 教 工 路 18 号 世 贸 丽 晶 城 A 座 欧 美 中 心 C 区 11 楼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韩 桂 华 喻 建 军 8 收 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城 市 绿 洲 支 行 户 名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 股 份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电 话 : 传 真 :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电 话 : 传 真 : 三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经 办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四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相 关 重 要 日 期 初 步 询 价 时 间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网 下 申 购 缴 款 日 期 网 上 申 购 缴 款 日 期 预 计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2015 年 2 月 4 日 至 2 月 5 日 2015 年 2 月 9 日 2015 年 2 月 9 日 至 2 月 10 日 2015 年 2 月 10 日 发 行 结 束 后 将 尽 快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发 行 人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于 相 关 媒 体 披 露 的 公 告

39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公 司 此 次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下 述 风 险 因 素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和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决 策 的 程 度 大 小 排 序, 但 该 排 序 并 不 表 示 风 险 因 素 依 次 发 生 本 公 司 提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本 节 全 文 一 原 材 料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本 公 司 电 线 电 缆 的 最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铜 材 铝 材,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铜 采 购 成 本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67.23% 66.50% 62.98%, 铝 采 购 成 本 占 同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6.21% 16.35% 14.06%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销 售 合 同 通 常 为 闭 口 合 同, 即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便 锁 定 销 货 价 格, 铜 铝 价 格 波 动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报 告 期 内, 铜 价 总 体 呈 下 跌 趋 势, 2014 年 铜 价 最 低 跌 至 4.5 万 元 / 吨 左 右 ; 国 内 铝 锭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趋 势 基 本 与 铜 价 保 持 一 致 2012 年 年 铜 铝 的 月 度 均 价 ( 含 税 价 ) 走 势 单 价 : 元 数 据 来 源 : 上 海 有 色 网 (SMM)

40 虽 然 公 司 通 过 期 货 市 场 套 期 保 值 按 订 单 生 产 实 施 严 格 的 库 存 管 理 制 度 等 措 施, 可 以 降 低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利 润 大 幅 波 动 风 险, 但 鉴 于 以 下 原 因,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仍 将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存 在 一 定 的 波 动 风 险 : 1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增 加 了 存 货 应 收 账 款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占 用, 从 而 增 加 了 财 务 费 用 ; 2 交 割 期 较 长 的 期 货 合 约 流 动 性 较 差, 因 此 公 司 主 要 选 择 期 限 较 短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品 种 作 为 套 期 工 具, 但 高 压 超 高 压 电 缆 产 品 从 签 约 到 交 货 的 周 期 较 长, 且 客 户 往 往 会 因 勘 察 设 计 拆 迁 等 原 因 要 求 公 司 延 期 交 货, 从 而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日 与 实 际 交 货 日 往 往 无 法 完 全 匹 配, 当 公 司 根 据 客 户 的 交 货 要 求 进 行 排 产 时, 会 出 现 从 现 货 市 场 采 购 铜 铝 且 将 相 应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的 情 形 3 金 属 原 材 料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与 期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往 往 并 不 一 致, 这 会 导 致 期 货 合 约 的 平 仓 或 浮 动 损 益 无 法 完 全 对 冲 铜 铝 现 货 价 格 的 波 动, 进 而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仍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带 来 一 定 的 经 营 风 险 ; 4 鉴 于 :(1) 原 材 料 实 际 使 用 量 与 根 据 合 同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测 算 值 往 往 存 在 一 定 的 偏 差 ;(2) 金 属 原 材 料 现 货 价 格 波 动 与 期 货 价 格 波 动 往 往 不 一 致 ;(3)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会 带 来 增 值 税 抵 扣 效 应 等 原 因, 完 全 套 保 ( 即 套 保 比 例 100%) 并 不 能 使 公 司 完 全 锁 定 原 材 料 价 格, 无 法 使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最 小 化 因 此, 公 司 并 不 进 行 完 全 套 期 保 值, 公 司 依 然 会 存 在 一 定 的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5 公 司 期 货 交 易 严 格 遵 守 订 单 锁 定 管 理 制 度, 以 保 值 为 目 的, 远 离 期 货 投 机 若 遇 期 货 市 场 行 情 出 现 重 大 波 动, 且 公 司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自 身 的 投 机 冲 动 或 不 能 有 效 防 范 操 作 人 员 的 违 规 操 作 时, 公 司 将 面 临 期 货 亏 损 风 险 二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风 险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57, 万 元 63, 万 元 76, 万 元, 占 同 期 末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5.51% 30.27% 35.44%,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重 较 高 如 果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得 到 持 续 有 效 的 管 理, 本 公 司 仍 可 能 面 临 坏 账 损 失 的 风 险

41 三 市 场 风 险 ( 一 )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企 业 数 目 众 多, 行 业 高 度 分 散, 市 场 集 中 度 低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目 前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内 的 大 小 企 业 达 9,000 多 家, 其 中 形 成 规 模 的 有 2,000 家 左 右 目 前, 中 低 压 电 力 电 缆 行 业 门 槛 较 低, 技 术 含 量 以 及 对 设 备 投 资 的 要 求 不 高, 因 此 中 低 压 电 力 电 缆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传 统 的 钢 芯 铝 绞 线 由 于 其 产 品 同 质 化 严 重 进 入 壁 垒 不 高, 同 样 面 临 着 激 烈 的 竞 争 此 外, 国 外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厂 商 直 接 或 通 过 联 营 合 资 等 间 接 方 式 进 入 国 内 市 场, 加 剧 了 行 业 竞 争 上 述 因 素 均 使 公 司 的 普 通 中 低 压 电 缆 和 钢 芯 铝 绞 线 产 品 面 临 市 场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的 风 险 ( 二 ) 电 力 产 业 投 资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电 力 产 业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的 基 础 能 源 产 业, 一 方 面 受 国 家 能 源 战 略 投 资 规 划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也 依 托 于 国 民 经 济 各 实 体 产 业 发 展, 并 最 终 取 决 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用 电 需 求 近 年 来 我 国 加 大 了 对 电 网 建 设 的 投 资 力 度, 尤 其 是 对 跨 区 跨 省 特 高 压 电 网 的 建 设 据 国 家 电 网 的 规 划,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将 投 资 超 过 5,000 亿 元 建 成 三 纵 三 横 特 高 压 交 流 骨 干 网 架 和 11 项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此 外, 国 家 电 网 正 式 发 布 了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发 展 战 略, 智 能 电 网 建 设 已 成 为 国 家 的 基 本 发 展 战 略 由 于 我 国 农 网 改 造 速 度 滞 后 于 主 干 网 建 设,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电 网 也 将 启 动 新 一 轮 农 网 建 设 本 公 司 主 营 的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是 电 力 产 业 重 要 的 配 套 产 品, 其 市 场 需 求 与 我 国 电 力 行 业 的 发 展 紧 密 相 关, 因 此,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受 我 国 电 网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及 相 关 电 力 产 业 投 资 的 影 响 较 大 若 未 来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恶 化, 国 家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政 策 发 生 改 变, 相 关 电 力 产 业 需 求 下 降, 公 司 产 品 的 市 场 需 求 将 会 受 到 影 响, 公 司 将 面 临 因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行 业 需 求 萎 缩 风 险 ( 三 )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作 为 支 撑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最 大 配 套 行 业 之 一, 电 线 电 缆 广 泛 应 用 于 国 民 经 济 的 方 方 面 面, 其 行 业 发 展 与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因 此 宏 观 经 济 商 业 周 期

42 波 动 对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影 响 十 分 明 显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公 司 的 市 场 需 求 也 呈 现 出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现 阶 段,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正 处 于 需 求 旺 盛 的 高 速 增 长 期, 但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本 公 司 仍 将 面 临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市 场 需 求 出 现 周 期 性 波 动 的 风 险 四 技 术 风 险 ( 一 ) 技 术 创 新 的 风 险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企 业 数 目 众 多, 中 低 压 电 力 电 缆 和 传 统 的 钢 芯 铝 绞 线 行 业 门 槛 较 低, 技 术 含 量 不 高, 因 此 该 等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利 润 率 较 低 公 司 以 超 高 压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及 新 能 源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耐 热 及 高 强 度 铝 合 金 导 线 等 特 种 导 线 为 业 务 发 展 重 点 由 于 该 等 产 品 的 行 业 进 入 门 槛 和 技 术 含 量 较 高, 因 此 公 司 必 须 进 行 持 续 的 技 术 创 新 并 准 确 把 握 对 电 线 电 缆 的 技 术 和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才 能 使 公 司 长 久 保 持 较 高 的 利 润 水 平 和 竞 争 优 势 但 由 于 对 未 来 市 场 的 预 测 存 在 局 限 性, 如 果 公 司 对 电 线 电 缆 的 技 术 和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判 断 失 误, 或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将 可 能 让 公 司 面 临 风 险 ( 二 )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流 失 或 不 足 的 风 险 公 司 的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主 要 来 源 之 一 为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研 发 的 核 心 技 术 虽 然 公 司 已 制 定 并 实 施 了 针 对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多 种 绩 效 激 励 约 束 制 度, 但 随 着 市 场 竞 争 的 不 断 加 剧,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对 核 心 专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与 日 俱 增, 仍 不 排 除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流 失 的 风 险 随 着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公 司 资 产 和 经 营 规 模 将 迅 速 扩 张, 必 然 扩 大 对 技 术 人 才 的 需 求, 公 司 也 将 面 临 技 术 人 才 不 足 的 风 险 五 管 理 风 险 ( 一 ) 公 司 快 速 成 长 带 来 的 管 理 风 险 本 公 司 近 年 来 发 展 较 快, 主 营 业 务 规 模 逐 年 增 长,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较 2012 年 增 长 16.30%,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较 2013 年 增 长 10.81%, 市 场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员 工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张, 管 理 的 难 度 越 来 越

43 大, 可 能 会 发 生 内 控 制 度 不 完 善 或 内 控 制 度 执 行 不 力 而 导 致 的 管 理 风 险 尤 其 是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后, 公 司 在 管 理 人 才 技 术 创 新 市 场 开 拓 等 方 面 将 面 临 新 的 挑 战 如 果 本 公 司 的 管 理 水 平 人 才 储 备 不 能 适 应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迅 速 扩 张 的 需 要, 组 织 模 式 和 管 理 制 度 未 能 随 着 公 司 规 模 的 扩 大 而 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 将 难 以 保 证 公 司 安 全 和 高 效 地 运 营, 进 而 削 弱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二 )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风 险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孙 庆 炎 家 族, 本 次 发 行 前, 孙 庆 炎 家 族 直 接 持 有 和 间 接 控 制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77.25%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成 功 后, 孙 庆 炎 家 族 直 接 持 有 和 间 接 控 制 股 权 比 例 降 为 57.94%, 仍 为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公 司 通 过 制 订 实 施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成 立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委 员 的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并 引 入 经 营 管 理 骨 干 人 才 成 为 股 东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不 断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但 实 际 控 制 人 仍 然 可 能 利 用 其 控 制 力 在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生 产 经 营 利 润 分 配 决 策 等 方 面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做 出 对 其 有 利, 但 损 害 本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六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风 险 ( 一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市 场 风 险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主 要 投 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特 种 电 缆 建 设 项 目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建 设 项 目 本 公 司 在 城 市 轨 交 用 特 种 电 缆 新 能 源 特 种 电 缆 领 域 已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优 质 客 户 资 源, 并 已 签 订 一 系 列 订 单, 但 特 种 电 缆 所 处 行 业 的 波 动 未 来 仍 可 能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募 投 产 品 带 来 一 定 的 市 场 风 险 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特 种 电 缆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征 求 意 见 稿 ) 明 确 了 加 大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投 资 力 度 的 产 业 政 策, 根 据 第 二 届 中 国 轨 道 交 通 电 力 及 电 气 化 发 展 论 坛 数 据, 十 二 五 期 间, 全 国 各 城 市 地 铁 轻 轨 规 划 线 路 建 设 投 资 规 划 额 将 达 人 民 币 1.27 万 亿 元 近 年 来, 我 国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发 展 迅 速 2012 年 9 月 5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布 批 准 了 包 括 广 州 深 圳 厦 门 苏 州 等 一 二 线 城 市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发

44 展 规 划, 涉 及 线 路 43 条, 营 运 里 程 1,100 公 里, 投 资 金 额 6,800 亿 元 未 来 几 年, 如 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投 资 政 策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本 公 司 在 城 市 轨 交 用 特 种 电 缆 领 域 的 市 场 开 拓 压 力 将 逐 渐 加 大,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存 在 产 能 无 法 消 化 的 风 险 同 时, 同 行 业 企 业 纷 纷 进 入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特 种 电 缆 行 业, 市 场 竞 争 进 一 步 加 剧, 尽 管 本 公 司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用 特 种 电 缆 行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工 程 业 绩, 具 备 较 高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但 公 司 仍 然 面 临 着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带 来 的 市 场 销 售 风 险 2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据 全 球 风 能 理 事 会 所 做 的 超 前 情 景 分 析, 预 计 中 国 的 风 电 装 机 容 量 将 会 在 2015 年 达 到 1.3 亿 千 瓦,2020 年 达 到 2.5 亿 千 瓦,2030 年 超 过 5 亿 千 瓦 未 来 风 电 装 机 容 量 的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预 计 在 20% 左 右 目 前, 市 场 对 风 电 行 业 前 景 担 忧 主 要 集 中 在 风 电 设 备 产 能 过 剩 风 电 投 资 增 速 趋 缓 风 电 设 备 产 能 过 剩 主 要 源 于 并 网 问 题 问 题 2011 年, 我 国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进 入 全 面 建 设 阶 段, 随 着 智 能 电 网 的 顺 利 推 进, 风 力 发 电 等 新 能 源 电 力 并 网 问 题 将 得 到 充 分 解 决 风 电 投 资 十 一 五 期 间 连 年 高 速 增 长, 目 前 增 速 回 到 20% 左 右 的 稳 定 水 平, 投 资 增 速 逐 年 趋 于 稳 定, 主 要 是 因 为 发 电 成 本 高 于 上 网 成 本, 这 一 问 题 的 根 源 在 于 我 国 电 力 上 网 电 价 偏 低 2011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开 始 上 调 上 网 电 价, 风 电 投 资 成 本 问 题 也 将 逐 步 得 以 解 决 从 电 源 的 内 部 结 构 来 看, 风 电 等 清 洁 能 源 占 比 不 断 提 升, 因 此 风 电 电 缆 仍 具 有 长 期 增 长 前 景 虽 然 制 约 风 电 投 资 的 并 网 问 题 与 上 网 电 价 偏 低 等 问 题 正 逐 步 解 决, 但 若 并 网 问 题 的 改 善 进 度 国 家 发 改 委 在 上 网 电 价 的 调 整 政 策 若 出 现 波 动, 仍 可 能 对 风 电 投 资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进 而 为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带 来 一 定 的 市 场 风 险 同 时, 同 行 业 企 业 纷 纷 进 入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领 域, 加 剧 了 风 力 发 电 用 特 种 电 缆 的 市 场 竞 争 程 度, 公 司 同 样 面 临 着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带 来 的 销 售 风 险 ( 二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公 司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于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分 别 为 13.37% 14.65% 13.80%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规 模 将 大 幅 增 加, 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从 筹 建 到 产 生 效 益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发 行 后 一 定 时 间 内, 净 利 润 增 长 无 法 与 净 资 产 增 长 保 持 同

45 步, 在 上 述 期 间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存 在 下 降 的 风 险 此 外,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开 始 产 生 效 益 后, 若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或 实 际 收 益 的 增 长 幅 度 低 于 净 资 产 的 增 长 幅 度,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也 存 在 下 降 的 风 险 七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所 需 原 材 料 主 要 是 铜 杆, 报 告 期 内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金 额 分 别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82.06% 76.45% 72.97%, 向 第 一 大 供 应 商 江 守 商 事 ( 中 国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原 材 料 的 金 额 占 采 购 总 额 的 69.64% 36.87% 36.90%,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集 中 度 较 高 虽 然 本 公 司 所 需 主 要 原 材 料 市 场 供 应 充 分 且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供 应 商 管 理 制 度, 但 由 于 本 公 司 供 应 商 比 较 集 中, 一 旦 主 要 供 应 商 不 能 及 时 保 质 保 量 的 提 供 原 材 料,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公 司 产 品 的 生 产 成 本,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八 股 市 风 险 股 市 价 格 波 动 的 原 因 复 杂 多 变 股 票 价 格 不 仅 取 决 于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同 时 也 受 利 率 汇 率 通 货 膨 胀 信 贷 环 境 国 内 外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市 场 买 卖 力 量 对 比 投 资 者 心 理 预 期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发 生 波 动 因 此, 本 公 司 提 醒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公 司 股 票 时 可 能 因 股 价 波 动 而 遭 受 损 失

46 第 四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Hangzhou Cable Co., 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4 月 17 日 整 体 变 更 日 期 :2011 年 3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16,000 万 元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1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信 箱 :stock@hzcables.com 二 历 史 沿 革 及 改 制 重 组 情 况 ( 一 ) 公 司 设 立 情 况 2011 年 3 月 3 日,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201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将 杭 缆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天 健 审 [2011]757 号 审 计 报 告, 在 审 计 基 准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杭 缆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302,241, 元, 其 中 120,000, 元 作 为 变 更 后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82,241, 元 作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2011 年 3 月 11 日,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201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创 立 的 议 案 同 日,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天 健 验 [2011] 第 77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杭 缆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折 股 进 行 了 验 证 2011 年 3 月 16 日, 公 司 在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47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2,000 万 元 经 过 历 次 增 资 扩 股, 公 司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6,000 万 元 ( 二 ) 发 起 人 本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为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三 ) 改 制 前 后 主 要 发 起 人 的 资 产 和 业 务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为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发 起 设 立 发 行 人 之 前,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均 为 控 股 型 公 司, 其 资 产 体 现 为 持 有 下 属 各 控 股 或 参 股 公 司 的 股 权, 发 起 人 在 发 行 人 改 制 设 立 前 后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其 控 股 或 参 股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节 之 五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所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四 ) 发 行 人 成 立 后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由 于 发 行 人 为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此 整 体 承 继 了 原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产 和 业 务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实 际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在 公 司 变 更 设 立 前 后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 五 ) 改 制 前 后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流 程 及 与 原 企 业 业 务 流 程 间 的 联 系 由 于 发 行 人 是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此 发 行 人 整 体 继 承 了 原 企 业 的 业 务, 改 制 前 后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流 程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 六 ) 发 起 人 出 资 资 产 变 更 手 续 的 办 理 情 况 发 行 人 是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的 业 务 资 产 机 构 及 相 关 债 权 债 务 均 已 整 体 进 入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房 产 土 地 商 标 专 利 等 相 关 资 产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已 如 期 办 理 完 毕 ( 七 ) 发 行 人 的 独 立 运 营 情 况 发 行 人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作, 拥 有 独 立 的 产 供 销 体 系,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48 机 构 财 务 等 方 面 完 全 独 立, 主 要 表 现 在 : 1 业 务 独 立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电 线 电 缆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研 发 设 计 制 造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系 统, 具 有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的 能 力, 拥 有 独 立 的 经 营 决 策 权 和 实 施 权, 并 完 全 独 立 于 股 东 和 其 他 关 联 方 发 行 人 的 采 购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等 重 要 职 能 完 全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不 存 在 股 东 损 害 发 行 人 利 益 的 事 项, 也 不 存 在 显 失 公 允 的 关 联 交 易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均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不 从 事 任 何 与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业 务 2 资 产 完 整 发 行 人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以 及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生 产 系 统 辅 助 生 产 系 统 配 套 系 统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商 标 专 利 非 专 利 技 术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原 料 采 购 设 计 制 造 检 验 等 配 套 设 施 及 固 定 资 产 杭 缆 有 限 的 所 有 资 产 和 负 债 均 由 发 行 人 合 法 承 继, 并 已 取 得 完 备 的 权 属 证 书, 不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以 自 有 资 产 权 益 或 信 誉 为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发 行 人 对 所 有 资 产 拥 有 完 全 的 控 制 支 配 权, 不 存 在 资 产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占 用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况 3 人 员 独 立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行 政 管 理 完 全 独 立 于 股 东 公 司 独 立 招 聘 员 工, 设 有 独 立 的 劳 动 人 事 工 资 管 理 体 系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举 或 任 命 产 生,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专 职 在 公 司 工 作 并 领 取 报 酬,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兼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任 何 职 务, 不 存 在 交 叉 任 职 的 情 况 ;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亦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相 关 的 生 产 销 售 管 理 和 技 术 等 核 心 人 员 均 为 公 司 的 正 式 员 工 4 机 构 独 立 发 行 人 根 据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订 了 公 司 章 程, 并 设 置 了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49 建 立 了 以 股 东 大 会 为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董 事 会 为 决 策 机 构 监 事 会 为 监 督 机 构 经 理 为 执 行 机 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各 职 能 机 构 在 人 员 办 公 场 所 和 管 理 制 度 等 方 面 均 完 全 独 立, 不 存 在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干 预 公 司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5 财 务 独 立 发 行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独 立 进 行 财 务 决 策,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的 要 求 发 行 人 开 设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独 立 的 纳 税 人,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和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发 展 规 划, 自 主 决 定 投 资 计 划 和 资 金 安 排, 不 存 在 公 司 股 东 干 预 公 司 财 务 决 策 资 金 使 用 的 情 况 ; 不 存 在 以 资 产 权 益 或 信 誉 为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公 司 或 任 何 个 人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以 公 司 名 义 的 借 款 授 信 额 度 转 借 给 公 司 股 东 单 位 下 属 公 司 或 个 人 使 用 的 情 形 三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变 化 情 况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股 本 形 成 及 历 次 变 化 情 况 年 4 月 发 行 人 前 身 杭 缆 有 限 设 立 2002 年 4 月,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永 通 控 股 前 身 ) 合 资 设 立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杭 缆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5,500 万 元, 其 中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以 现 金 出 资 3,300 万 元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经 评 估 确 认 的 净 资 产 作 价 投 资 入 股 2,200 万 元 浙 江 浙 经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的 资 产 状 况 以 2001 年 4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于 2001 年 11 月 12 日 出 具 了 浙 经 评 报 [2001]19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根 据 该 评 估 报 告 书, 截 至 2001 年 4 月 30 日,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净 资 产 值 为 89,777, 元 剔 除 经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的 待 处 理 资 产 和 剥 离 提 留 资 产 39,403, 元, 剩 余 净 资 产 50,374, 元 投 资 入 股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2,200 万 元 计 入 注 册 资 本,28,374, 元 做 专 项 应 付 款 处 理, 作 为 对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负 债

50 2002 年 4 月 11 日, 杭 州 中 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中 岳 验 字 (2002) 第 074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注 册 资 本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确 认 杭 缆 有 限 应 缴 注 册 资 本 已 经 全 额 缴 足,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占 比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300 60%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200 40% 合 计 5, % 杭 缆 有 限 于 2002 年 4 月 17 日 取 得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系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承 债 式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电 缆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的 基 础 上 所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其 主 要 历 史 沿 革 如 下 : (1) 杭 州 电 缆 厂 和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电 缆 厂 成 立 于 上 世 纪 60 年 代, 其 经 济 性 质 为 全 民 所 有 制, 主 管 单 位 为 杭 州 市 机 械 工 业 局 ( 后 为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1992 年 5 月, 杭 州 电 缆 厂 与 香 港 太 平 洋 电 缆 股 份 公 司 合 资 成 立 了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中 策 电 缆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610 万 元, 其 中 杭 州 电 缆 厂 出 资 2, 万 元, 出 资 比 例 为 49%, 香 港 太 平 洋 电 缆 股 份 公 司 出 资 2, 万 元, 出 资 比 例 为 51% 1992 年 6 月, 浙 江 省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了 营 业 执 照 2000 年 3 月 1 日, 中 国 太 平 洋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原 香 港 太 平 洋 电 缆 股 份 公 司 ) 与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考 虑 到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当 时 因 经 营 不 善 已 资 不 抵 债, 中 国 太 平 洋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以 1 美 元 价 格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中 策 电 缆 51% 股 权,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以 1 美 元 价 格 受 让 2000 年 4 月 18 日, 杭 州 市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出 具 杭 外 经 贸 资 (2000)145 号 关 于 同 意 合 资 经 营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终 止 合 同 章 程 的 批 复, 同 意 由 转 让 方 中 国 太 平 洋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受 让 方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原 合 资 公 司 合 同 章 程 随 之 终 止 (2)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债 式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51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电 缆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2000 年 4 月 10 日,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对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承 债 式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请 示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杭 机 电 外 [2000]106 号 关 于 上 报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资 产 承 债 式 兼 并 方 案 的 请 示 2000 年 4 月 13 日,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具 了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文 处 理 简 单 复 ( 府 办 简 复 第 7627 号 ), 决 定 :(1) 原 则 同 意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接 收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的 全 部 资 产, 承 担 全 部 债 务, 负 责 安 置 和 管 理 全 部 在 职 职 工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2) 按 照 杭 政 [1999]17 号 文 件 等 规 定 进 行 国 有 资 产 的 核 销 剥 离 提 留 ;(3) 兼 并 后 新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进 入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再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成 立 退 管 会 负 责 管 理 离 退 休 职 工, 以 上 所 需 费 用 全 部 由 新 企 业 负 责, 符 合 规 定 的 职 工 可 以 办 理 协 缴 手 续 ;(4)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资 产 经 核 销 剥 离 提 留 后, 负 资 产 数 额 较 大, 同 意 兼 并 时, 杭 州 电 缆 拥 有 的 7.5 亩 土 地 以 公 建 用 地 中 策 股 份 厂 区 内 土 地 以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给 两 企 业,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在 扣 除 必 要 缴 纳 的 费 用 外, 其 余 部 分 返 回 两 厂, 用 于 冲 抵 负 资 产, 冲 抵 后 按 零 资 产 实 施 兼 并 2000 年 4 月 19 日,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了 关 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公 司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公 司 的 批 复 ( 杭 政 发 [2000]79 号 ), 同 意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债 式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接 收 被 兼 并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产 和 债 权, 承 担 全 部 债 务, 并 负 责 安 置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全 体 职 工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原 则 同 意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草 签 的 兼 并 协 议 2000 年 4 月 20 日,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兼 并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杭 州 电 缆 厂 和 中 策 股 份 经 评 估 确 认 后 现 有 全 部 资 产 ( 含 工 业 用 地 约 180 亩 综 合 用 地 约 7.5 亩 两 宗 地 块 ), 资 产 负 债 相 抵 并 剔 除 提 留 资 产 剥 离 资 产 交 割 期 亏 损 等 部 分 后 的 净 资 产, 兼 并 价 格 以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杭 州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确 认 的 评 估 净 资 产 为 基 础, 以 资 产 与 负 债 相 抵 后 零 价 格 转 让 ;(2) 原 杭 州 电 缆

52 厂 中 策 股 份 职 工 提 留 资 产 总 额 1,000 万 元, 所 有 权 归 属 于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享 有 实 际 使 用 权 ;(3) 由 于 剥 离 提 留 后 的 负 资 产 巨 大,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的 两 宗 地 块 给 予 协 议 批 租,180 亩 地 块 的 市 政 配 套 费 级 差 地 租 和 7.5 亩 地 块 的 级 差 地 租 给 予 返 还 用 于 弥 补 净 资 产 负 值 2000 年 6 月 3 日,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将 杭 州 电 缆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的 资 产 评 估 后 并 入 杭 州 电 缆 厂 的 资 产, 并 一 并 转 让 给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浙 经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杭 州 电 缆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的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于 2000 年 7 月 28 日 2000 年 4 月 22 日 2000 年 7 月 10 日 分 别 出 具 了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 第 26 号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01 号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 第 29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杭 州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已 于 2000 年 5 月 9 日 出 具 了 杭 国 资 [2000] 字 152 号 关 于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转 让 目 的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通 知, 并 于 2000 年 8 月 15 日 出 具 了 杭 国 资 [2000] 字 297 号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厂 资 产 转 让 目 的 整 体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通 知, 根 据 前 述 评 估 确 认, 中 策 股 份 于 1999 年 11 月 30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3,133, 元, 杭 州 电 缆 厂 于 1999 年 11 月 30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11,625, 元 根 据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 第 29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杭 州 电 缆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于 1999 年 11 月 30 日 的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5,200, 元 由 于 浙 江 浙 经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在 对 中 策 股 份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时 计 算 参 数 设 置 失 误 造 成 部 分 产 品 评 估 产 生 误 差,2000 年 9 月 28 日, 在 与 中 策 股 份 及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后, 浙 江 浙 经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关 于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 第 01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产 成 品 评 估 事 项 的 说 明, 对 中 策 股 份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进 行 了 调 整 根 据 前 述 说 明, 中 策 股 份 产 成 品 评 估 价 值 为 50,338, 元 ( 调 整 差 额 为 -1,005, 元 ), 在 产 品 评 估 价 值 为 3,153, 元 ( 调 整 差 额 为 -1,364, 元 ) 因 评 估 贬 值 而 转 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338, 元, 因 此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01 号 评 估 报 告 评 估 结 论 减 少 资 产 价 值 2,707, 元, 浙 资 评 报 字 (2000)01 号 评 估 报 告 的 评 估 结 论 相 应 被 调 整 为 : 评 估 净

53 资 产 425, 元 2001 年 5 月 13 日, 杭 州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所 对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兼 并 协 议 进 行 了 鉴 证, 并 出 具 了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资 产 承 债 式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兼 并 协 议 的 鉴 证 说 明 ( 杭 产 交 鉴 2001 第 02 号 ), 认 为 兼 并 协 议 是 根 据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予 以 认 可, 给 予 鉴 证 2001 年 9 月 28 日,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签 署 了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 股 份 ) 有 限 公 司 清 算 协 议, 根 据 该 协 议, 中 策 股 份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电 缆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经 评 估 的 净 资 产 总 额 为 17,252, 元, 经 剥 离 提 留 清 算 期 审 计 调 减 后 的 净 资 产 余 额 为 -32,109, 元, 经 政 府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土 地 开 发 费 弥 补 后 的 净 资 产 余 额 为 43,733, 元, 减 去 评 估 及 清 算 报 告 中 的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失 后 用 于 解 决 兼 并 中 资 产 遗 留 问 题 的 净 资 产 为 20,929,402,41 元, 最 终 考 虑 不 良 资 产 和 有 争 议 资 产 后 确 认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按 零 资 产 进 行 兼 并 (3)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设 立 在 2000 年 4 月 20 日 杭 州 机 械 电 子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签 署 兼 并 协 议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决 定 依 据 兼 并 协 议 有 关 约 定, 出 资 5,000 万 新 设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并 将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的 全 部 资 产 和 负 债 注 入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电 缆 厂 中 策 股 份 的 全 部 资 产 和 负 债 由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承 继 2000 年 4 月 25 日,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向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出 具 承 诺 书, 根 据 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杭 政 发 [2000]79 号 关 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公 司 兼 并 杭 州 电 缆 厂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公 司 的 批 复 和 协 调 会 议 精 神,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作 为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股 份 制 的 形 式 进 行 注 册,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承 诺 在 两 年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将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改 造 成 为 规 范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0 年 6 月,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成 立, 住 所 为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沈 半 路 19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庆 炎, 经 济 性 质 为 股 份 制, 核 算 形 式 为 独 立 核 算, 注 册 资 金 5,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主 营 电 线 电 缆, 兼 营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的 技 术 咨 询, 经

54 营 方 式 为 制 造 服 务 经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0 年 6 月 5 日 出 具 的 杭 富 会 验 综 (2000) 第 180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资 金 向 浙 江 富 春 江 集 团 杭 州 电 缆 厂 投 入 50,833, 元,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00 万 元 年 3 月 第 一 次 增 资 2005 年 3 月 12 日, 杭 缆 有 限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杭 缆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由 5,500 万 元 增 加 至 10,000 万 元, 其 中,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永 通 控 股 前 身 ) 以 货 币 资 金 追 加 投 资 2,700 万 元,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货 币 资 金 追 加 投 资 1,800 万 元 2005 年 3 月 21 日,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杭 富 会 验 (2005) 第 170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本 次 增 资 后, 杭 缆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000 60%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000 40% 合 计 10, % 年 1 月 第 二 次 增 资 2009 年 12 月 18 日, 杭 缆 有 限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杭 缆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由 10,000 元 增 加 至 12,000 万 元, 其 中,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以 货 币 资 金 追 加 投 资 1,200 万 元,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以 货 币 资 金 追 加 投 资 800 万 元 2010 年 1 月 6 日,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杭 富 会 验 字 (2010) 第 013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2010 年 1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在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本 次 增 资 后, 杭 缆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200 60%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 40% 合 计 12, % 年 3 月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2011 年 3 月 3 日, 杭 缆 有 限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根 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天 健 审 字 [2011]757 号 审 计 报 告, 以 审 计 基 准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302,241, 元 中 的 中 的 12,000 万 元 按 股 东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并 折

55 合 为 变 更 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182,241,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2011 年 3 月 11 日,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201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创 立 的 议 案 同 日,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天 健 验 [2011] 第 77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杭 缆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折 股 进 行 了 验 证 2011 年 3 月 16 日, 公 司 在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2,000 万 元 本 次 整 体 变 更 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为 :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200 60%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 40% 合 计 12, % 年 4 月 第 三 次 增 资 2011 年 4 月 1 日, 本 公 司 召 开 2011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2,000 万 元 增 加 至 14,400 万 元, 增 资 部 分 由 自 然 人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吴 伟 民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和 曹 俊 14 位 自 然 人 以 2.65 元 / 股 价 格 以 现 金 认 购 本 次 总 增 资 价 款 6,360 万 元, 其 中 2,400 万 元 作 为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3,960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增 资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4,400 万 元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4 月 8 日 出 具 天 健 验 [2011] 第 108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出 资 进 行 验 证 2011 年 4 月 12 日, 公 司 在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了 新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本 次 增 资 后,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 % 2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 % 3 孙 庆 炎 % 4 华 建 飞 % 5 郑 秀 花 % 6 章 勤 英 % 7 吴 斌 %

56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8 王 培 元 % 9 吴 伟 民 % 10 章 旭 东 % 11 陆 春 校 % 12 尹 志 平 % 13 倪 益 剑 % 14 张 秀 华 % 15 胡 建 明 % 16 曹 俊 % 合 计 14, % 年 5 月 第 四 次 增 资 发 行 人 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 召 开 2011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4,400 万 元 增 加 至 16,000 万 元, 增 资 部 分 由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及 自 然 人 何 烽 以 5.00 元 / 股 价 格 认 购, 均 以 货 币 出 资 本 次 总 增 资 价 款 8,000 万 元, 其 中 1,600 万 元 作 为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6,400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 出 具 天 健 验 [2011] 第 16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出 资 进 行 验 证 2011 年 5 月 16 日, 公 司 在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了 新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本 次 增 资 后,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 % 2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4, % 3 孙 庆 炎 % 4 华 建 飞 % 5 郑 秀 花 % 6 章 勤 英 % 7 吴 斌 % 8 王 培 元 % 9 吴 伟 民 % 10 章 旭 东 % 11 陆 春 校 % 12 尹 志 平 % 13 倪 益 剑 % 14 张 秀 华 %

57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15 胡 建 明 % 16 曹 俊 % 17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18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9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20 何 烽 % 合 计 16, % 年 8 月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8 月 5 日, 公 司 股 东 曹 俊 与 华 建 飞 签 署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曹 俊 将 其 持 有 的 50 万 股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转 让 给 华 建 飞, 转 让 价 格 为 每 股 2.65 元, 定 价 依 据 为 原 始 出 资 额, 相 关 转 让 款 已 支 付 完 毕 此 次 股 份 转 让 完 成 后, 杭 州 电 缆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 % 2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4, % 3 孙 庆 炎 % 4 华 建 飞 % 5 郑 秀 花 % 6 章 勤 英 % 7 吴 斌 % 8 王 培 元 % 9 吴 伟 民 % 10 章 旭 东 % 11 陆 春 校 % 12 尹 志 平 % 13 倪 益 剑 % 14 张 秀 华 % 15 胡 建 明 % 16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17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8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19 何 烽 % 合 计 16, % ( 二 )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本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未 发 生 重 大 业 务 和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58 四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和 组 织 结 构 图 ( 一 )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孙 庆 炎 等 14 个 自 然 人 新 疆 德 赛 金 孙 庆 炎 家 族 56% 永 通 控 股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74.90% 平 安 财 智 天 津 安 兴 15.63% 4.38% 30% 45% 2.5% 2.5%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100% 100% 100% 千 岛 湖 永 通 永 通 检 测 宿 州 永 通 永 特 电 缆 ( 二 ) 发 行 人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图 发 行 人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59 ( 三 ) 发 行 人 内 设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情 况 1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本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大 会 下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赋 予 的 职 权, 负 责 公 司 重 大 的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和 确 定 公 司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并 监 督 战 略 的 实 施 ;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九 名 董 事,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三 名, 独 立 董 事 的 设 置 有 利 于 健 全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使 董 事 会 的 决 策 更 科 学 民 主, 从 而 有 效 地 维 护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2 公 司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在 董 事 会 的 领 导 下,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与 管 理 公 司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 战 略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和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与 外 部 审 计 的 沟 通 及 对 其 的 监 督 核 查 对 内 部 审 计 的 监 管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评 价 与 完 善, 以 及 对 公 司 正 在 运 作 的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等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薪 酬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提 名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审 计 部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拟 定 实 施 审 计 计 划, 检 查 考 核 评 价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技 术 中 心 :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 包 括 项 目 申 报 专 利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各 种 评 级 评 奖, 对 外 宣 传 等 ); 负 责 各 类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监 督 及 组 织 内 审 和 管 理 评 审 ; 负 责 各 类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归 口 管 理 ; 负 责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省 级 研 发 中 心 日 常 工 作 铝 包 钢 分 厂 : 根 据 营 销 部 销 售 计 划 ( 或 订 单 ) 和 产 品 制 造 申 请 单, 负 责 编 制 铝 包 钢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实 施 生 产 计 划, 负 责 铝 包 钢 新 产 品 开 发 试 制 工 作 导 线 制 造 部 : 根 据 营 销 部 销 售 计 划 ( 或 订 单 ) 和 产 品 制 造 申 请 单, 负 责 编 制 导 线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实 施 生 产 计 划, 负 责 导 线 新 产 品 开 发 试 制 工 作

60 技 术 质 量 部 : 贯 彻 公 司 的 质 量 目 标 和 质 量 方 针, 落 实 三 标 一 体 有 效 运 行, 积 极 推 进 标 准 化 工 作 ; 实 施 新 产 品 开 发 计 划 及 技 术 改 造 ( 进 ) 计 划 缆 线 生 产 部 : 根 据 营 销 部 销 售 计 划 ( 或 订 单 ) 和 产 品 制 造 申 请 单, 负 责 编 制 缆 线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实 施 生 产 计 划, 负 责 缆 线 新 产 品 开 发 试 制 工 作 计 划 调 度 部 : 主 要 负 责 合 同 排 产 发 运 协 调 营 销 部 门 生 产 部 门 技 术 部 门 解 决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各 个 环 节 上 的 问 题 物 资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铜 铝 绝 缘 料 等 原 材 料 采 购 和 仓 储 工 作, 按 照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编 制 原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并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保 证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有 序 正 常 供 应 综 合 办 公 室 :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人 力 资 源 安 全 保 卫 绩 效 考 核 对 外 联 络 文 体 宣 传 后 勤 服 务 等 工 作 环 保 部 : 负 责 公 司 对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的 工 作 联 络, 完 成 公 司 项 目 建 设 的 环 境 评 价, 环 保 三 同 时 验 收 及 企 业 环 境 监 测 年 度 审 核 工 作 证 券 部 : 负 责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工 作 ;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组 织 筹 备 与 服 务 ; 与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交 易 所 中 介 机 构 的 联 系 ;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投 资 者 关 系 维 护 等 工 作 财 务 部 :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包 括 采 购 销 售 办 公 等 费 用 的 审 核 及 报 销 ; 公 司 审 计 验 资 评 估 等 工 作, 以 及 与 外 界 会 计 单 位 的 联 络 营 销 管 理 部 导 线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营 销 管 理, 包 括 成 本 核 算 产 品 报 价 合 同 评 审 应 收 款 跟 踪 及 合 同 排 产 工 作, 及 时 掌 握 市 场 信 息, 做 好 市 场 价 格 的 分 析 和 未 排 产 合 同 的 上 报 工 作 市 场 支 持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售 前 售 中 售 后 市 场 技 术 服 务, 对 外 招 投 标 项 目 的 标 书 制 作 国 际 贸 易 部 : 负 责 产 品 外 销, 拓 展 国 际 市 场, 重 点 区 域 为 东 南 亚 非 洲 以 及 南 美 等 营 销 公 司 :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产 品 国 内 市 场 的 销 售 以 及 市 场 开 拓, 协 助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负 责 市 场 营 销 过 程 中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流 转 工 作, 配 合 完 成 排 产 发 货 开 票 资 金 回 笼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等 各 类 费 用 的 办 理 和 管 理

61 工 作 ( 四 )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杭 州 千 岛 湖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情 况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9 月 26 日 住 所 : 淳 安 县 千 岛 湖 睦 州 大 道 47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英 潮 注 册 资 本 :3,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制 造 : 电 线 电 缆 机 电 产 品 ; 销 售 : 电 线 电 缆 机 电 产 品 (2) 股 权 结 构 和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千 岛 湖 永 通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50 65% 2 淳 安 县 千 岛 湖 镇 集 体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150 5% 3 杭 州 永 强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3, % 千 岛 湖 永 通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39,886, 净 资 产 81,731,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98,603, 净 利 润 24,363, 注 以 上 数 据 已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2 浙 江 永 通 电 线 电 缆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永 通 检 测 系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11 月 3 日 住 所 : 杭 州 市 下 沙 经 济 开 发 区 6 号 大 街 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检 测 及 技 术 服 务, 电 线 电 缆 新 产 品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永 通 检 测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62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4,967, 净 资 产 4,765,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12, 注 以 上 数 据 已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3 宿 州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宿 州 永 通 系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成 立 日 期 :2008 年 8 月 22 日 住 所 : 宿 州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外 环 路 南 侧 法 定 代 表 人 : 华 建 飞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宿 州 永 通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71,357, 净 资 产 35,436,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85,339, 净 利 润 1,941, 注 以 上 数 据 已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4 杭 州 永 特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永 特 电 缆 系 本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3 月 3 日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高 尔 夫 路 602 号 9 幢 法 定 代 表 人 : 华 建 飞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项 目 的 筹 建 (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永 特 电 缆 尚 处 于 筹 建 期, 未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五 ) 发 行 人 分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2004 年 3 月 31 日, 发 行 人 设 立 杭 州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富 阳 分 公 司 股 份 公

63 司 设 立 后, 该 分 公 司 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 变 更 为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富 阳 分 公 司 该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孙 庆 炎,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为 制 造 : 电 力 电 缆, 服 务 :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五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1) 基 本 情 况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7,200 万 股 股 份, 持 股 比 例 为 45%, 是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5,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环 城 北 路 141 号 2301B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经 营 范 围 : 实 业 投 资 永 通 控 股 由 孙 庆 炎 等 14 位 自 然 人 股 东 出 资 设 立, 各 股 东 出 资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5, % 2 孙 翀 1, % 3 王 培 元 % 4 郑 秀 花 % 5 吴 斌 % 6 章 勤 英 % 7 华 建 飞 % 8 吴 伟 民 % 9 陆 春 校 % 10 章 旭 东 % 11 孙 驰 % 12 孙 臻 % 13 彭 群 % 14 陈 美 娟 % 合 计 15, %

64 永 通 控 股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母 公 司 报 表 )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262,130, 净 资 产 135,539,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1,104,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历 史 沿 革 年 4 月,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永 通 控 股 前 身 为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2 年 4 月 8 日,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由 孙 庆 炎 等 10 个 自 然 人 以 现 金 方 式 出 资 设 立 杭 州 中 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次 设 立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于 2002 年 4 月 5 日 出 具 了 中 岳 验 字 (2002) 第 067 号 验 资 报 告 2002 年 4 月 8 日, 永 通 投 资 领 取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为 实 业 投 资 永 通 投 资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2, % 2 孙 驰 1, % 3 王 培 元 % 4 郑 秀 花 % 5 吴 斌 % 6 章 勤 英 % 7 彭 群 % 8 吴 伟 民 % 9 陆 春 校 % 10 华 建 飞 % 合 计 5, % 年 6 月 增 资 至 15,000 万 元 2002 年 6 月 10 日, 永 通 投 资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永 通 投 资 引 进 2 名 新 股 东, 并 增 加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至 15,000 万 元, 除 华 建 飞 外 的 原 股 东 以 现 金 和 各 自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权 的 方 式, 华 建 飞 以 及 新 股 东 以 其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权 的 方 式 对 永 通 投 资 增 资 本 次 增 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65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货 币 资 金 增 资 额 ( 万 元 )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权 增 资 合 计 ( 万 元 ) 1 孙 庆 炎 , , 孙 驰 , , 王 培 元 郑 秀 花 吴 斌 章 勤 英 彭 群 吴 伟 民 陆 春 校 华 建 飞 章 旭 东 陈 美 娟 合 计 , ,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 出 具 了 杭 富 会 验 (2002) 第 297 号 验 资 报 告 本 次 增 资 后, 永 通 投 资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本 次 增 资 后, 永 通 投 资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7, % 2 孙 驰 2, % 3 王 培 元 % 4 郑 秀 花 % 5 吴 斌 % 6 章 勤 英 % 7 彭 群 % 8 吴 伟 民 % 9 陆 春 校 % 10 章 旭 东 % 11 华 建 飞 % 12 陈 美 娟 % 合 计 15, % 年 10 月,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4 月,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6 52003 年 10 月 孙 驰 的 出 资 转 让 2003 年 10 月 10 日, 孙 驰 与 孙 翀 签 订 股 东 转 让 出 资 协 议,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19.70% 的 股 权 即 出 资 额 2,955.5 万 元 转 让 给 孙 翀 同 日, 永 通 集 团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并 同 意 将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孙 庆 炎 变 更 为 孙 翀 针 对 上 述 事 项, 公 司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出 资 转 让 后, 永 通 投 资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7, % 2 孙 翀 2, % 3 王 培 元 % 4 郑 秀 花 % 5 吴 斌 % 6 章 勤 英 % 7 彭 群 % 8 吴 伟 民 % 9 陆 春 校 % 10 章 旭 东 % 11 华 建 飞 % 12 陈 美 娟 % 合 计 15, % 年 3 月,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9 月 孙 庆 炎 孙 翀 和 彭 群 的 出 资 转 让 2008 年 9 月 27 日, 永 通 控 股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孙 庆 炎 将 其 持 有 的 万 元 出 资 孙 翀 将 其 持 有 1, 万 元 出 资 和 彭 群 将 其 持 有 的 万 元 出 资 以 1: 1 价 格 进 行 转 让 同 时, 公 司 将 住 所 变 更 为 杭 州 市 环 城 北 路 141 号 23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孙 翀 变 更 为 孙 庆 炎 同 日, 相 应 的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出 资 转 让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转 让 方 转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孙 庆 炎 孙 翀 受 让 方 受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受 让 比 例 孙 驰 % 王 培 元 % 华 建 飞 % 郑 秀 花 % 吴 斌 % 章 勤 英 % 吴 伟 民 %

67 陆 春 校 % 章 旭 东 % 陈 美 娟 % 彭 群 章 旭 东 % 2008 年 10 月 17 日, 永 通 控 股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出 资 转 让 后, 永 通 控 股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6, % 2 孙 翀 1, % 3 王 培 元 % 4 郑 秀 花 % 5 吴 斌 % 6 章 勤 英 % 7 华 建 飞 % 8 吴 伟 民 % 9 陆 春 校 % 10 章 旭 东 % 11 孙 驰 % 12 彭 群 % 13 陈 美 娟 % 合 计 15, % 年 10 月 孙 庆 炎 的 股 权 转 让 2010 年 10 月 26 日, 永 通 控 股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孙 庆 炎 将 其 持 有 公 司 3.92% 的 588 万 元 股 本 以 1:1 价 格 转 让 给 孙 臻, 同 日, 双 方 签 订 了 出 资 转 让 协 议 针 对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出 资 转 让 后, 永 通 控 股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5, % 2 孙 翀 1, % 3 王 培 元 % 4 郑 秀 花 % 5 吴 斌 % 6 章 勤 英 % 7 华 建 飞 % 8 吴 伟 民 % 9 陆 春 校 % 10 章 旭 东 % 11 孙 驰 % 12 孙 臻 %

68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3 彭 群 % 14 陈 美 娟 % 合 计 15, % 2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基 本 情 况 成 立 日 期 :1997 年 1 月 24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8,6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翀 经 营 范 围 : 移 动 电 话 机 移 动 通 信 设 备 市 话 通 信 电 缆 光 缆 无 氧 铜 杆 铜 丝 电 磁 线 电 缆 交 接 箱 分 线 盒 模 块 和 PE PVC 塑 料 粒 子 通 信 配 套 设 备 及 专 用 电 源 设 备 通 信 线 路 器 材 光 通 信 器 件 及 设 备 制 造, 销 售 黄 金 白 银 销 售 ; 移 动 通 信 技 术 服 务 ; 货 物 进 出 口 业 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经 营 的 项 目 除 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经 营 的 项 目 取 得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经 营 ); 含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范 围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2 个 法 人 股 东 和 30 位 自 然 人 股 东, 其 中 永 通 控 股 出 资 13,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 为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 % 2 富 阳 富 杭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 % 3 张 涛 % 4 倪 忆 春 % 5 汪 桂 芳 % 6 董 亚 红 % 7 尹 志 平 % 8 褚 皑 明 % 9 张 生 荣 % 10 赵 刚 % 11 汤 泉 铭 % 12 徐 云 % 13 张 忠 梅 % 14 卢 献 庭 %

69 15 章 斌 % 16 金 锡 根 % 17 过 成 胜 % 18 张 勇 % 19 胡 爱 军 % 20 王 志 祥 % 21 金 国 仁 % 22 李 永 生 % 23 姜 锋 % 24 宣 建 国 % 25 韩 照 法 % 26 方 留 美 % 27 何 胤 翰 % 28 邵 红 云 % 29 吴 文 龙 % 30 过 月 英 % 31 姚 亚 青 % 32 夏 吉 利 % 合 计 18, %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母 公 司 报 表 )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3,320,543, 净 资 产 1,193,132,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618,345, 净 利 润 -46,416,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历 史 沿 革 年 公 司 设 立 至 1992 年 历 史 沿 革 1985 年,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前 身 为 浙 江 富 阳 邮 电 通 讯 设 备 厂, 总 投 资 40 万 元 其 中, 富 阳 县 金 桥 乡 人 民 政 府 投 资 16 万 元 ( 现 金 投 入 万 元, 土 地 投 入 折 合 3.75 万 元 ) 富 阳 县 邮 电 局 和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分 别 以 现 金 投 资 12 万 元 1985 年 3 月 27 日 浙 江 富 阳 邮 电 通 讯 设 备 厂 在 富 阳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并 领 取 了 富 工 商 工 字 1118 号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性 质 登 记 为 集 体 所 有 制 ( 社 办 ), 主 营 电 缆, 兼 营 电 线 邮 电 器 材 2004 年 9 月 20 日, 富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关 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70 原 始 出 资 单 位 情 况 的 说 明, 证 明 当 初 三 家 股 东 并 未 实 际 出 资, 浙 江 富 阳 邮 电 通 讯 设 备 厂 系 由 富 阳 县 金 桥 乡 经 济 联 合 社 富 阳 邮 电 局 通 信 联 营 站 及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实 际 出 资 设 立 富 阳 县 金 桥 乡 经 济 联 合 社 由 于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后 撤 消,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由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承 继, 富 阳 邮 电 局 通 信 联 营 站 持 有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1987 年 10 月, 浙 江 富 阳 邮 电 通 讯 设 备 厂 增 资 至 80 万 元, 企 业 性 质 变 更 为 全 民 和 集 体 所 有 制 合 营, 企 业 负 责 人 为 孙 庆 炎, 主 营 电 线 电 缆, 兼 营 通 讯 器 材, 富 阳 邮 电 通 讯 设 备 厂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并 换 领 了 营 业 执 照 1988 年 2 月, 浙 江 富 阳 邮 电 通 讯 设 备 厂 更 名 为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电 缆 厂,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120 万 元 1989 年 11 月, 富 阳 县 经 济 委 员 会 出 具 富 经 办 (1989)121 号 文, 同 意 将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电 缆 厂 性 质 变 更 为 县 属 大 集 体 企 业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电 缆 厂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经 济 性 质 变 更 为 集 体 ( 全 民 与 集 体 联 营 ), 注 册 资 金 增 至 万 元, 增 资 资 金 为 企 业 固 定 基 金 和 专 用 基 金 1992 年 7 月, 根 据 杭 州 市 体 制 改 革 办 公 室 杭 州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杭 州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杭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协 作 办 公 室 四 部 门 关 于 同 意 组 建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的 批 复 ( 杭 体 改 号 杭 计 工 号 杭 经 企 号 杭 协 经 号 ),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电 缆 厂 联 合 杭 州 富 春 江 电 信 设 备 厂 富 阳 鹳 山 电 线 电 缆 厂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塑 料 厂 和 杭 州 富 春 江 电 缆 材 料 厂 组 建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3,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庆 炎, 公 司 性 质 为 县 属 集 体 所 有 制 2004 年, 除 了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电 缆 厂 以 外 的 四 家 企 业 分 别 出 具 证 明, 证 实 1992 年 共 同 组 建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时 并 未 实 际 投 入 相 关 资 产, 集 团 公 司 成 立 后 原 公 司 继 续 独 立 经 营 A 第 一 次 产 权 界 定 富 阳 市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1995 年 5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分 别 对 杭 州 富 春 江 光 缆 厂 (1994 年 由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投 资 设 立 ) 和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进 行 了 资 产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富 审 事 (95)111 号 (95)148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经 评 估 杭 州 富 春 江 光 缆 厂 所 有 者 权 益 万 元,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6, 万 元

71 根 据 中 共 富 阳 市 委 富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快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推 进 企 业 深 化 改 革 的 通 知 ( 富 委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1995 年 10 月 30 日,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与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董 事 会 共 同 签 署 产 权 界 定 书, 对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的 产 权 作 如 下 界 定 :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2, 万 元,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1, 万 元,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1, 万 元,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1, 万 元 1996 年 5 月 2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注 册 成 立, 领 取 了 浙 江 省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 浙 富 社 法 登 字 第 0181 号 ), 业 务 范 围 为 : 管 理 协 会 资 产, 代 表 全 体 职 工 参 与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保 障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等 根 据 浙 计 经 企 号 关 于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集 团 升 格 为 省 批 集 团 的 批 复,1997 年 1 月 24 日, 杭 州 富 春 江 通 信 器 材 ( 集 团 ) 公 司 与 杭 州 富 春 江 光 缆 厂 合 并, 成 立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7, 万 元 经 富 阳 市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富 审 事 验 (96)216 号 注 册 资 本 验 证 报 告 书 验 资 确 认,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7, 万 元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设 立 时 各 股 东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2, % 2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1, % 3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1, % 4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1, % 合 计 7, % B 第 二 次 产 权 界 定 情 况 富 阳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以 1997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对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全 部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评 估, 先 后 出 具 了 富 资 评 字 1997 第 177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和 存 货 评 估 的 补 充 说 明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补 充 说 明 关 于 调 整 资 产 评 估 值 的 说 明 等 三 次 补 充 说 明, 经 评 估, 总 资 产 为 101,009, 元, 总 负 债 为 81,009, 元,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为 20,000, 元 1998 年 8 月 18 日, 富 阳 镇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结 论 确 认 书 ( 富 镇 政 号 ), 确 认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截 至 1997 年 8 月 31 日 净 资 产

72 为 20,000, 元 1998 年 7 月 3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董 事 会 通 过 关 于 产 权 界 定 的 决 议, 产 权 界 定 如 下 :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400 万 元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300 万 元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300 万 元 及 公 司 职 工 为 1,000 万 元 ; 根 据 富 阳 市 委 市 府 (1995)2 号 文 件 精 神 和 富 阳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视 情 奖 励 的 原 则, 决 定 资 产 所 有 者 ( 三 家 原 始 股 东 各 从 产 权 中 抽 出 5%, 公 司 职 工 产 权 中 抽 出 15%) 奖 励 给 为 企 业 创 办 和 发 展 作 出 特 别 贡 献 的 主 要 经 营 者 孙 庆 炎 100 万 元, 其 他 领 导 班 子 和 企 业 骨 干 100 万 元 产 权 界 定 后 各 股 东 产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持 有 产 权 额 ( 万 元 ) 占 产 权 总 额 比 例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 孙 庆 炎 等 人 % 合 计 2, % 1998 年 8 月 19 日, 富 阳 镇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关 于 对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产 权 进 行 界 定 的 批 复 ( 富 镇 政 号 ), 对 本 次 产 权 界 定 进 行 了 确 认 1998 年 10 月 29 日, 根 据 关 于 产 权 界 定 的 决 议 的 精 神, 总 经 理 孙 庆 炎 决 定 奖 励 俞 良 法 张 凤 岐 彭 群 郑 秀 花 王 培 元 等 5 人 产 权 各 15 万 元 刘 铜 兴 陈 美 娟 吴 伟 民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等 5 人 各 5 万 元 本 次 产 权 界 定 后 并 未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因 此,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各 股 东 持 有 注 册 资 本 额 与 实 际 产 权 归 属 差 异 比 较 如 下 表 : 股 东 名 称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持 有 注 册 资 占 注 册 资 本 持 有 实 际 产 占 产 权 总 额 本 额 ( 万 元 ) 总 额 比 例 权 额 ( 万 元 ) 比 例 2, % %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1, % %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1, % %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1, % % 孙 庆 炎 等 11 人 % 合 计 7, % 2, %

73 52000 年 6 月 股 权 转 让 2000 年 6 月 20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二 届 一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通 过 关 于 同 意 转 让 出 资 的 决 定, 同 意 三 家 法 人 股 东 富 阳 镇 工 业 总 公 司 杭 州 富 阳 通 信 发 展 总 公 司 通 信 器 材 公 司 杭 州 富 春 江 冶 炼 厂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以 1: 的 价 格 将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股 权 及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将 持 有 的 2, 万 元 股 权 中 的 万 元 转 让 转 让 给 孙 庆 炎 等 34 人, 转 让 价 格 为 1: 因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在 第 二 次 产 权 界 定 后 并 未 进 行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工 商 登 记 中 的 股 权 结 构 与 股 权 的 实 际 归 属 情 况 之 间 存 在 差 异, 应 属 于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的 2.73% 股 权 及 应 属 于 孙 庆 炎 等 11 名 受 奖 励 人 的 10% 股 权 也 被 事 实 上 转 至 受 让 三 家 法 人 股 东 股 权 的 29 名 受 让 人 名 下 2004 年 10 月 21 日, 孙 庆 炎 等 11 人 签 署 确 认 书, 同 意 放 弃 1998 年 奖 励 给 该 11 人 的 10% 股 权, 计 万 元, 对 该 部 分 股 权 于 2000 年 6 月 无 偿 转 至 29 名 股 权 受 让 人 名 下 的 事 实 予 以 确 认 和 同 意, 同 意 今 后 不 向 29 名 受 让 人 就 该 部 分 股 权 主 张 任 何 权 利, 并 保 证 该 部 分 股 权 的 转 让 不 存 在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富 阳 市 公 证 处 对 此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出 具 了 (2004) 富 证 字 第 6064 号 公 证 书 2004 年 10 月,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当 时 ( 指 2000 年 6 月 ) 全 体 在 册 会 员 签 署 确 认 书, 对 应 属 于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的 2.73% 股 权 于 2000 年 6 月 被 转 让 的 事 实 予 以 确 认, 同 意 该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转 让 价 格, 富 阳 市 公 证 处 对 此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出 具 了 (2004) 富 证 字 第 6065 号 公 证 书 2004 年 10 月,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当 时 ( 指 2000 年 6 月 ) 全 体 在 册 会 员 签 署 确 认 书, 同 意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于 2000 年 6 月 20 日 将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及 转 让 价 格, 富 阳 市 公 证 处 对 此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出 具 了 (2004) 富 证 字 第 6065 号 公 证 书 此 次 股 东 出 资 转 让 后, 各 股 东 实 际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1, % 2 孙 庆 炎 2, % 3 张 凤 歧 % 4 王 培 元 % 5 彭 群 % 6 郑 秀 花 % 7 吴 斌 %

74 8 章 勤 英 % 9 章 旭 东 % 10 吴 伟 民 % 11 陆 春 校 % 12 陈 美 娟 % 13 刘 铜 兴 % 14 汤 泉 铭 % 15 倪 忆 春 % 16 蒋 鹳 茜 % 17 汪 桂 芳 % 18 董 亚 红 % 19 华 建 飞 % 20 姚 亚 青 % 21 方 留 美 % 22 王 志 祥 % 23 金 国 仁 % 24 夏 吉 莉 % 25 李 永 生 % 26 何 章 龙 % 27 姜 峰 % 28 宣 建 国 % 29 张 生 荣 % 30 胡 爱 军 % 31 邵 红 云 % 32 吴 文 龙 % 33 韩 照 法 % 34 过 成 胜 % 35 尹 志 平 % 合 计 7, % 本 次 出 资 转 让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年 6 月 增 资 至 12,500 万 2000 年 4 月 17 日, 杭 州 富 春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杭 富 资 评 字 (2000) 第 053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以 1999 年 12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对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整 体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经 评 估,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25,185, 元 2000 年 6 月 20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二 届 一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将 公 司 历 年 积 累 转 增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资 本 由 7,002.5 万 元 变 更 为 12,500 万 元 2000 年 6 月 30 日,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杭 富 会 验 (2000) 第

7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验 证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针 对 本 次 增 资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增 资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各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3, % 2 孙 庆 炎 3, % 3 尹 志 平 1, % 4 张 凤 歧 % 5 王 培 元 % 6 彭 群 % 7 郑 秀 花 % 8 吴 斌 % 9 章 勤 英 % 10 章 旭 东 % 11 吴 伟 民 % 12 陆 春 校 % 13 陈 美 娟 % 14 刘 铜 兴 % 15 汤 泉 铭 % 16 倪 忆 春 % 17 蒋 鹳 茜 % 18 汪 桂 芳 % 19 董 亚 红 % 20 华 建 飞 % 21 姚 亚 青 % 22 方 留 美 % 23 王 志 祥 % 24 金 国 仁 % 25 夏 吉 莉 % 26 李 永 生 % 27 何 章 龙 % 28 姜 峰 % 29 宣 建 国 % 30 张 生 荣 % 31 胡 爱 军 % 32 邵 红 云 % 33 吴 文 龙 % 34 韩 照 法 % 35 过 成 胜 % 合 计 12, % 年 12 月 股 权 转 让

76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注 销 及 转 让 所 有 出 资, 刘 铜 兴 尹 志 平 出 资 转 让 2000 年 12 月 4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决 议, 同 意 将 所 持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其 他 股 东, 同 时 注 销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注 销 后,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的 债 权 债 务 及 民 事 责 任 均 由 受 让 人 承 担 2000 年 12 月 11 日, 富 阳 市 民 政 局 出 具 富 民 号 文 关 于 同 意 注 销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的 批 复, 对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注 销 事 宜 进 行 了 批 复, 同 意 注 销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2000 年 12 月 6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刘 铜 兴 尹 志 平 与 各 股 权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转 让 协 议 2000 年 12 月 19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二 届 二 次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3,487.5 万 元 股 权 刘 铜 兴 持 有 的 万 元 股 权 以 及 尹 志 平 持 有 的 62.5 万 元 股 权 以 1:1 的 价 格 ( 后 实 际 转 让 价 格 为 1:0.2) 转 让 给 相 关 受 让 方, 其 中 转 让 给 孙 庆 炎 万 股, 孙 驰 1250 万 股, 王 培 元 郑 秀 花 150 万 股, 彭 群 章 勤 英 吴 斌 各 120 万 股, 章 旭 东 吴 伟 民 陆 春 校 华 建 飞 各 80 万 股 2004 年 10 月 19 日, 刘 铜 兴 尹 志 平 签 署 确 认 书, 确 认 其 2000 年 12 月 转 让 股 权 的 实 际 价 格 为 1:0.2, 富 阳 市 公 证 处 对 此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出 具 了 (2004) 富 证 字 第 6063 号 公 证 书 2004 年 10 月 15 日, 富 阳 市 民 政 局 出 具 证 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于 1996 年 5 月 在 富 阳 市 民 政 局 办 理 了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后 于 2000 年 12 月 办 理 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经 核 查, 证 实 该 协 会 2000 年 6 月 与 2000 年 12 月 在 富 阳 市 民 政 局 登 记 备 案 的 协 会 会 员 组 成 情 况 一 致, 当 时 登 记 在 册 会 员 为 138 人 2004 年 10 月,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当 时 ( 指 2000 年 12 月 ) 全 体 在 册 会 员 签 署 确 认 书, 确 认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于 2000 年 将 持 有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3,487.5 万 元 股 权 以 1:0.2 的 实 际 转 让 价 格 进 行 了 转 让, 富 阳 市 公 证 处 对 此 进 行 了 公 证, 并 于 2004 年 10 月 21 日 出 具 了 (2004) 富 证 字 第 6065 号 公 证 书 本 次 出 资 转 让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相 应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各 股 东 出 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孙 庆 炎 5, % 2 孙 驰 1, %

77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3 尹 志 平 % 4 王 培 元 % 5 郑 秀 花 % 6 彭 群 % 7 吴 斌 % 8 章 勤 英 % 9 张 凤 歧 % 10 章 旭 东 % 11 吴 伟 民 % 12 陆 春 校 % 13 陈 美 娟 % 14 华 建 飞 % 15 汤 泉 铭 % 16 倪 忆 春 % 17 蒋 鹳 茜 % 18 汪 桂 芳 % 19 董 亚 红 % 20 姚 亚 青 % 21 方 留 美 % 22 王 志 祥 % 23 金 国 仁 % 24 夏 吉 莉 % 25 李 永 生 % 26 何 章 龙 % 27 姜 峰 % 28 宣 建 国 % 29 张 生 荣 % 30 胡 爱 军 % 31 邵 红 云 % 32 吴 文 龙 % 33 韩 照 法 % 34 过 成 胜 % 合 计 12, % 2004 年 10 月 29 日,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所 持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份 转 让 款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计, 出 具 了 杭 富 会 审 2004 第 513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04 年 10 月 29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工 会 委 员 会 在 富 阳 市 建 行 帐 户 存 款 余 额 为 9,608, 元, 其 中 :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于 2004 年 10 月 29 日 划 入 原 职 工 持 股 协 会 股 权 转 让 款 9,278, 元 2004 年 12 月 30 日, 富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富 政 函 号 关 于 对 浙

78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历 次 产 权 界 定 和 股 权 奖 励 事 宜 予 以 确 认 的 批 复 对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历 次 产 权 界 定 和 股 权 奖 励 事 宜 予 以 确 认 : 经 核 查, 你 公 司 上 述 产 权 界 定 和 股 权 奖 励 情 况 属 实, 符 合 当 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你 公 司 的 改 制 依 据 了 省 市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并 由 市 体 改 办 和 富 阳 镇 有 关 部 门 参 与 操 作 和 现 场 指 导, 程 序 比 较 规 范, 改 制 结 果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达 到 了 预 期 目 标 为 此, 同 意 对 上 述 产 权 界 定 和 股 权 奖 励 事 宜 予 以 确 认 2005 年 3 月 8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下 发 浙 政 办 发 函 号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产 权 界 定 有 关 事 项 的 函, 对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和 作 价 产 权 界 定 股 权 奖 励 情 况 符 合 当 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不 存 在 纠 纷 及 潜 在 纠 纷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确 认 : 富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中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核 查, 认 为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和 作 价 产 权 界 定 股 权 奖 励 情 况 属 实, 符 合 当 时 有 关 政 策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纠 纷 及 潜 在 纠 纷 对 此, 予 以 确 认 年 孙 庆 炎 等 股 东 以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权 作 价 向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2002 年 5 月 10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召 开 股 东 会, 经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孙 庆 炎 王 培 元 郑 秀 花 吴 斌 章 勤 英 彭 群 吴 伟 民 陆 春 校 章 旭 东 华 建 飞 孙 驰 陈 美 娟 等 十 二 位 股 东 将 个 人 所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9, 万 元 股 权, 作 为 出 资 入 股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 5 月 27 日, 杭 州 富 春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杭 富 资 评 字 (2002) 第 103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确 认 截 至 2002 年 4 月 30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净 资 产 为 145,945, 元 12 位 股 东 按 分 割 的 净 资 产 投 入 到 永 通 投 资 永 通 投 资 取 代 上 述 12 人 成 为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东, 持 有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79.81% 股 份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针 对 上 述 情 况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9, % 2 尹 志 平 % 3 张 凤 歧 % 4 汤 泉 铭 % 5 倪 忆 春 %

79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6 蒋 鹳 茜 % 7 汪 桂 芳 % 8 董 亚 红 % 9 姚 亚 青 % 10 方 留 美 % 11 王 志 祥 % 12 金 国 仁 % 13 夏 吉 莉 % 14 李 永 生 % 15 何 章 龙 % 16 姜 峰 % 17 宣 建 国 % 18 张 生 荣 % 19 胡 爱 军 % 20 邵 红 云 % 21 吴 文 龙 % 22 韩 照 法 % 23 过 成 胜 % 合 计 12, % 年 的 出 资 转 让 2006 年 2 月 15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9, 万 元 股 权 中 的 615 万 元, 转 让 给 倪 忆 春 等 17 人 2006 年 2 月 16 日,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股 权 受 让 方 签 署 股 东 转 让 出 资 协 议, 各 受 让 方 受 让 出 资 如 下 : 转 让 方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转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受 让 方 受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受 让 比 例 尹 志 平 % 倪 忆 春 % 汪 桂 芳 % 董 亚 红 % 汤 泉 铭 % 张 生 荣 % 过 成 胜 % 方 留 美 % 李 永 生 % 何 章 龙 % 姜 锋 % 宣 建 国 % 胡 爱 军 %

80 邵 红 云 % 吴 文 龙 % 王 志 祥 % 金 国 仁 % 注 2003 年 杭 州 永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9, % 2 尹 志 平 1, % 3 张 凤 歧 % 4 倪 忆 春 % 5 汪 桂 芳 % 6 汤 泉 铭 % 7 董 亚 红 % 8 张 生 荣 % 9 方 留 美 % 10 李 永 生 % 11 何 章 龙 % 12 姜 锋 % 13 宣 建 国 % 14 胡 爱 军 % 15 邵 红 军 % 16 吴 文 龙 % 17 王 志 祥 % 18 金 国 仁 % 19 蒋 鹳 茜 % 20 姚 亚 青 % 21 夏 吉 利 % 22 韩 照 法 % 23 过 成 胜 % 合 计 12, % 年 6 月 尹 志 平 转 让 出 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增 资 至 18,600 万 元 2008 年 6 月 15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股 东 尹 志 平 将 其 持 有 的 % 股 权, 即 1, 万 元 股 权 以 1:1 价 格 转 让 给 富 杭 投 资 等 新 增 股 东, 各 受 让 方 受 让 出 资 如 下 : 转 让 方 转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受 让 方 受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受 让 比 例 富 杭 投 资 % 尹 志 平 1, 金 锡 根 % 倪 益 剑 %

81 张 忠 梅 % 赵 刚 % 卢 献 庭 % 褚 皑 明 % 章 斌 % 张 勇 % 2008 年 6 月 15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增 资 6,1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18,600 万 元 其 中 永 通 控 股 以 货 币 增 资 4,570 万 元, 增 资 后 共 计 出 资 13,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 富 杭 投 资 认 缴 新 增 出 资 933 万 元, 加 上 受 让 尹 志 平 转 让 的 万 元 出 资, 共 计 出 资 1,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 成 为 该 公 司 第 二 大 股 东 ;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增 资 597 万 元 2008 年 6 月 19 日, 杭 州 富 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杭 富 会 验 字 (2008) 第 252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审 验 增 资 完 成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18,600 万 元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完 成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 % 2 富 杭 投 资 1, % 3 张 凤 歧 % 4 倪 忆 春 % 5 汪 桂 芳 % 6 董 亚 红 % 7 尹 志 平 % 8 褚 皑 明 % 9 张 生 荣 % 10 赵 刚 % 11 汤 泉 铭 % 12 倪 益 剑 % 13 张 忠 梅 % 14 卢 献 庭 % 15 章 斌 % 16 金 锡 根 % 17 过 成 胜 % 18 张 勇 % 19 胡 爱 军 % 20 王 志 祥 % 21 金 国 仁 %

82 22 李 永 生 % 23 姜 锋 % 24 宣 建 国 % 25 韩 照 法 % 26 方 留 美 % 27 何 章 龙 % 28 邵 红 云 % 29 吴 文 龙 % 30 蒋 鹳 茜 % 31 姚 亚 青 % 32 夏 吉 利 % 合 计 18, % 注 2007 年 永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10 月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10 月 7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倪 益 剑 将 其 持 有 公 司 的 % 股 权, 即 万 元 转 让 给 徐 云 同 日, 倪 益 剑 与 徐 云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转 让 价 格 为 1:1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 % 2 富 杭 投 资 1, % 3 张 凤 歧 % 4 倪 忆 春 % 5 汪 桂 芳 % 6 董 亚 红 % 7 尹 志 平 % 8 褚 皑 明 % 9 张 生 荣 % 10 赵 刚 % 11 汤 泉 铭 % 12 徐 云 % 13 张 忠 梅 % 14 卢 献 庭 % 15 章 斌 % 16 金 锡 根 % 17 过 成 胜 % 18 张 勇 % 19 胡 爱 军 % 20 王 志 祥 % 21 金 国 仁 %

83 22 李 永 生 % 23 姜 锋 % 24 宣 建 国 % 25 韩 照 法 % 26 方 留 美 % 27 何 章 龙 % 28 邵 红 云 % 29 吴 文 龙 % 30 蒋 鹳 茜 % 31 姚 亚 青 % 32 夏 吉 利 % 合 计 18, % 年 10 月 股 权 转 让 2013 年 10 月 8 日,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因 部 分 股 东 ( 张 凤 岐 何 章 龙 蒋 鹳 茜 ) 离 世, 其 所 持 有 的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股 权 转 由 其 继 承 人 ( 张 涛 何 胤 翰 过 月 英 ) 持 有, 同 意 张 涛 根 据 (2013) 浙 富 证 字 第 号 公 证 书, 继 承 张 凤 歧 在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 股 权 (325 万 元 ); 同 意 何 胤 翰 根 据 (2013) 浙 富 证 字 第 号 公 证 书, 继 承 何 章 龙 在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 股 权 (67.5 万 元 ); 同 意 过 月 英 根 据 (2013) 浙 富 证 字 第 号 公 证 书, 继 承 蒋 鹳 茜 在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 股 权 (62.5 万 元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3, % 2 富 杭 投 资 1, % 3 张 涛 % 4 倪 忆 春 % 5 汪 桂 芳 % 6 董 亚 红 % 7 尹 志 平 % 8 褚 皑 明 % 9 张 生 荣 % 10 赵 刚 % 11 汤 泉 铭 % 12 徐 云 % 13 张 忠 梅 % 14 卢 献 庭 % 15 章 斌 % 16 金 锡 根 %

84 17 过 成 胜 % 18 张 勇 % 19 胡 爱 军 % 20 王 志 祥 % 21 金 国 仁 % 22 李 永 生 % 23 姜 锋 % 24 宣 建 国 % 25 韩 照 法 % 26 方 留 美 % 27 何 胤 翰 % 28 邵 红 云 % 29 吴 文 龙 % 30 过 月 英 % 31 姚 亚 青 % 32 夏 吉 利 % 合 计 18, %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1 控 股 股 东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永 通 控 股 持 有 发 行 人 7,200 万 股 股 份, 占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45% 2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包 括 孙 庆 炎 先 生 及 其 子 女 孙 翀 先 生 孙 驰 先 生 孙 臻 女 士 在 内 的 孙 庆 炎 家 族 ( 以 下 简 称 孙 庆 炎 家 族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孙 庆 炎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2.25% 的 股 份, 孙 庆 炎 家 族 通 过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间 接 控 制 本 公 司 发 行 前 75% 的 股 份, 合 计 控 制 本 公 司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77.25% 孙 庆 炎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孙 翀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孙 驰 先 生,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孙 臻 女 士,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85 居 留 权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所 控 制 其 他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孙 庆 炎 家 族 郑 秀 花 等 10 个 自 然 人 56% 44% 永 通 控 股 79.40%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80% 45% 30% 98% 37.51% 51% 100% 100% 100% 75% 65% 100% 60% 100% 51% 100% 59.21% 赣 州 实 业 杭 州 电 缆 光 电 科 技 富 春 环 保 富 阳 永 通 房 地 产 富 阳 永 通 商 贸 永 通 篮 球 俱 乐 部 永 通 物 业 移 动 通 信 科 技 千 岛 湖 永 通 房 地 产 永 通 ( 宿 州 ) 控 股 山 东 中 茂 曜 阳 老 年 医 院 东 和 置 业 上 海 渝 升 富 阳 国 际 旅 行 社 65% 100% 100% 100% 40.79% 千 岛 湖 永 通 永 通 检 测 宿 州 永 通 永 特 电 缆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庆 炎 家 族 通 过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对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控 制, 其 控 制 的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杭 州 永 通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1 年 8 月 8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25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高 尔 夫 路 608 号 第 1 幢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春 校 经 营 范 围 :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安 装 ; 电 子 产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硬 件 通 信 设 备 ( 除 无 线 电 设 备 ) 工 业 与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设 备 研 究 开 发

86 销 售 及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 电 线 电 缆 仪 器 仪 表 文 教 用 品 销 售 ; 机 电 工 程 通 信 工 程 电 子 工 程 的 设 计 安 装 该 公 司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 注 销, 注 销 前 永 通 控 股 持 有 其 80% 股 权 2 永 通 赣 州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8 月 6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6,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赣 州 市 章 贡 区 文 清 路 39 号 17 栋 1 单 元 3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昭 军 经 营 范 围 : 水 电 开 发 利 用 ;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 汽 车 市 场 开 发 销 售 ( 以 上 项 目 国 家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办 )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800 80% 2 何 昭 军 1,200 20% 合 计 6,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03,129, 净 资 产 102,438,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613,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3 浙 江 富 春 江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1998 年 9 月 16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7,765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高 尔 夫 路 6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翀 经 营 范 围 : 光 纤 通 信 光 缆 及 光 器 件 通 信 电 缆 通 信 器 材 及 设 备 可 视 电 话 及 多 媒 体 终 端 设 备 的 生 产 ( 凭 环 保 审 批 意 见 ) 销 售, 通 信 网 络 工 程 的 设 计 安 装 及 技 术 咨 询,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87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7, % 2 孙 庆 炎 % 合 计 7,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560,857, 净 资 产 267,848,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333,941, 净 利 润 3,130,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4 浙 江 富 春 江 环 保 热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12 月 15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734,722,150 元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富 阳 市 灵 桥 镇 春 永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斌 主 营 业 务 : 发 电 电 力 业 务 ( 范 围 详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 精 密 冷 轧 薄 板 的 生 产 蒸 汽 热 水 生 产, 热 电 技 术 咨 询, 精 密 冷 轧 薄 板 的 生 产 销 售 ( 限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 该 公 司 为 A 股 上 市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7, % 2 杭 州 富 阳 容 大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8, % 3 宁 波 富 兴 电 力 燃 料 有 限 公 司 6, % 4 鄂 尔 多 斯 市 神 煜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 % 5 浙 江 省 联 业 能 源 发 展 公 司 1, % 6 其 他 A 股 股 东 24, % 合 计 73,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一 期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3,765,613, ,582,056, 净 资 产 2,428,964, ,300,548, 项 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753,529, ,167,752, 净 利 润 160,326, ,820,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88 5 富 阳 永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4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翀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室 内 装 饰 服 务 ; 钢 材 五 金 商 品 建 筑 材 料 装 潢 材 料 ( 除 油 漆 ) 批 发 零 售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 杭 州 容 大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3 浙 江 万 科 南 都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1,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299,829, 净 资 产 9,549,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133,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6 富 阳 国 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0 年 10 月 18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38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富 春 街 道 苋 浦 南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经 营 范 围 :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 代 购 国 内 飞 机 票 车 船 票 ; 旅 游 小 商 品 零 售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89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3,412, 净 资 产 1,922,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4,618, 净 利 润 -75,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7 杭 州 永 通 职 业 篮 球 俱 乐 部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7 年 10 月 15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5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培 元 经 营 范 围 : 组 织 承 办 篮 球 赛 事, 成 年 人 的 非 证 书 劳 动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的 项 目 除 外 ), 国 内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 批 发 零 售 : 体 育 用 品 ; 其 他 无 需 报 经 审 批 的 一 切 合 法 项 目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0,303, 净 资 产 -1,971,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54,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8 富 阳 永 通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1 月 8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5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第 1 幢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军

90 经 营 范 围 : 服 务 : 物 业 管 理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746, 净 资 产 365,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515, 净 利 润 27,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9 浙 江 富 春 江 移 动 通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1 月 13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晨 经 营 范 围 : 移 动 电 话 机 移 动 通 信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销 售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成 果 转 让, 销 售 ; 金 银 首 饰 珠 宝 玉 器 钻 石 铂 金 工 艺 美 术 品 销 售 ; 货 物 进 出 口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 葛 晨 % 3 周 莅 涛 % 4 崔 剑 10 1% 5 金 炜 锋 10 1% 6 惠 鑫 5 0.5% 7 包 旗 龙 5 0.5% 8 韦 金 锋 5 0.5% 9 田 振 5 0.5% 合 计 1,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91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3,965, 净 资 产 3,001,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311, 净 利 润 -10,753,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0 淳 安 千 岛 湖 永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淳 安 县 千 岛 湖 镇 青 溪 新 城 睦 州 大 道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英 潮 主 营 业 务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 淳 安 县 千 岛 湖 镇 集 体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50 5% 3 杭 州 永 强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1,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42,922, 净 资 产 10,000,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493,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1 永 通 ( 宿 州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8 月 3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5,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庆 炎 主 营 业 务 : 环 保 设 备 制 造 销 售, 造 林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92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 % 合 计 5,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49,041, 净 资 产 44,202,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4,198,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2 山 东 中 茂 圣 源 纸 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7 月 24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1,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陵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 章 斌 主 营 业 务 : 热 力 发 电 (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至 2028 年 8 月 27 日 ); 杨 柳 木 材 收 购 加 工 销 售 (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2 月 23 日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生 产 经 营 木 浆 ; 供 热 ( 凭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600 60% 2 杭 州 鸿 乐 钢 业 有 限 公 司 4,400 40% 合 计 11,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364,729, 净 资 产 179,174,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10,939, 净 利 润 -10,730,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3 富 阳 富 春 江 曜 阳 老 年 医 院 成 立 日 期 :2013 年 3 月 15 日

93 注 册 资 金 :100 万 元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87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丹 主 要 负 责 人 : 章 勤 英 业 务 范 围 :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科 皮 肤 科 精 神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中 医 科 等 医 疗 服 务 该 医 院 由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100% 出 资 设 立,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8,519, 净 资 产 170, 项 目 2014 年 度 医 疗 收 入 10,794, 本 期 结 余 244, 注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4 富 阳 东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9 月 23 日 注 册 资 本 和 实 收 资 本 :1,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第 1 幢 东 单 元 三 楼 东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翀 主 营 业 务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 杭 州 容 大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3 浙 江 万 科 南 都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1, % 该 公 司 股 东 会 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富 阳 东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被 富 阳 永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富 阳 东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及 富 阳 永 通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分 别 在 公 开 媒 体 发 布 合 并 公 告,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告 期 限 已 届 满, 该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履 行 清 算 程 序 15 上 海 渝 升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4 月 23 日

94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国 定 路 323 号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菊 华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货 物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矿 产 品 ( 除 专 控 ) 金 属 材 料 钢 材 建 筑 材 料 化 工 原 料 及 产 品 ( 除 危 险 化 学 品 监 控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仪 器 仪 表 五 金 交 电 针 纺 织 品 办 公 用 品 通 讯 器 材 ( 除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 纺 织 原 料 工 艺 品 ( 除 文 物 ) 橡 塑 制 品 汽 摩 配 件 服 装 服 饰 辅 料 日 用 百 货 的 销 售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经 纪 ), 电 子 商 务 ( 不 得 从 事 增 值 电 信 金 融 业 务 )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 合 计 1,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47, 净 资 产 -20,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净 利 润 -20, 富 阳 永 通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6 月 3 日 注 册 资 本 :81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 富 阳 市 东 洲 街 道 江 滨 东 大 道 138 号 第 1 幢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军 经 营 范 围 : 销 售 : 日 用 百 货 针 纺 织 品 服 装 服 饰 品 化 妆 品 通 讯 器 材 家 用 电 器 蔬 菜 水 果 水 产 品 鲜 肉 农 副 产 品 ( 除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 零 售 : 预 包 装 食 品 兼 散 装 食 品, 乳 制 品 ( 含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 卷 烟 雪 茄 烟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项 目 的, 在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内 方 可 经 营 ) 该 公 司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95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合 计 % 该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341, 净 资 产 717,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591, 净 利 润 -92, ( 四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被 质 押 或 其 他 争 议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存 在 被 质 押 或 其 他 争 议 的 情 况 ( 五 )PE 投 资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1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基 本 情 况 (1) 新 疆 德 赛 金 经 核 查, 新 疆 德 赛 金 现 持 有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乌 鲁 木 齐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核 发 的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新 疆 德 赛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企 业 名 称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类 型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张 茂 成 立 日 期 2011 年 4 月 12 日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街 258 号 数 码 港 大 厦 室 邮 政 编 码 从 事 对 非 上 市 企 业 的 股 权 投 资, 通 过 认 购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受 让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等 方 式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经 核 查, 新 疆 德 赛 金 全 体 合 伙 人 于 2011 年 4 月 1 日 签 订 合 伙 协 议 ;2012 年 10 月 20 日, 北 京 德 赛 金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德 赛 金 )

96 与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退 伙 协 议, 约 定 北 京 德 赛 金 退 出 新 疆 德 赛 金, 并 不 再 担 任 新 疆 德 赛 金 之 普 通 合 伙 人 ;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张 茂 与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入 伙 协 议 及 新 的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张 茂 对 新 疆 德 赛 金 出 资 100 万 元, 并 担 任 新 疆 德 赛 金 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截 至 目 前, 新 疆 德 赛 金 的 经 营 期 限 为 十 年 ( 自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 全 体 合 伙 人 共 计 认 缴 出 资 5,000 万 元, 其 普 通 合 伙 人 张 茂 认 缴 出 资 100 万 元, 有 限 合 伙 人 张 朝 晖 等 自 然 人 认 缴 出 资 合 计 4,900 万 元 合 伙 人 姓 名 及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1 张 朝 晖 1, , 崔 春 华 胡 凌 华 陈 翀 侯 亚 芹 康 晓 东 韩 博 文 刘 征 张 茂 合 计 5, , 经 核 查, 根 据 新 疆 德 赛 金 提 供 之 未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新 疆 德 赛 金 的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2) 天 津 安 兴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49,000, 净 资 产 48,957,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2, 经 核 查, 天 津 安 兴 现 持 有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4 月 3 日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天 津 安 兴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企 业 名 称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合 伙 企 业 类 型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上 海 金 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其 中 自 然 人 刘 建 光 认 缴 出 资 475 万 元, 自 然 人 王 珍 玲 认 缴 出 资 25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投 资 管 理, 实 业 投 资,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 建 筑 材 料 金 属 材 料 销 售 ( 企 业 经 营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件 经 营 )

97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7 月 30 日 注 册 资 本 15,300 万 元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天 津 空 港 经 济 区 西 二 道 82 号 丽 港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对 未 上 市 企 业 的 投 资, 对 已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投 资 及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经 核 查, 根 据 天 津 安 兴 全 体 合 伙 人 于 2010 年 7 月 签 订 的 合 伙 协 议 修 正 案, 天 津 安 兴 的 经 营 期 限 为 十 年 ( 自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 天 津 安 兴 的 合 伙 人 共 认 缴 出 资 15,300 万 元, 其 普 通 合 伙 人 上 海 金 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认 缴 出 资 500 万 元, 有 限 合 伙 人 郑 志 群 等 认 缴 出 资 合 计 14,800 万 元 目 前 天 津 安 兴 合 伙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1 周 新 元 曾 顺 自 上 海 金 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谢 伟 刘 克 勤 李 苗 颜 何 泽 坚 李 启 信 海 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宏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李 月 萍 王 丁 肖 雨 星 赵 国 有 闵 劼 郑 志 群 1, , 侯 志 新 1, , 周 建 清 林 淑 英 周 幼 英 林 晖 尚 予 心 柏 杨 姚 央 毛 傅 榕 刘 建 光 蒋 海 平 合 计 15, ,

98 广 州 市 宏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系 向 丽 君 向 章 桂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上 海 金 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王 珍 玲 刘 建 光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海 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朱 海 军 广 东 海 景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朱 海 军 广 东 海 景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海 景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海 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朱 海 军 朱 锦 香 广 东 海 景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海 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经 核 查, 根 据 天 津 安 兴 提 供 之 未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天 津 安 兴 的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44,408, 净 资 产 142,338, 项 目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509, (3) 平 安 财 智 的 基 本 情 况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系 上 市 公 司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平 安 财 智 提 供 之 未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平 安 财 智 的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061,757, 净 资 产 1,021,141, 项 目 2014 年 度

99 (4) 何 烽 营 业 收 入 166,484, 净 利 润 97,122,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研 究 生 学 历,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毕 业, 高 级 会 计 师 职 称 ; 曾 任 职 于 浙 江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咨 询 部, 历 任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等 职 务 ;2005 年 1 月 至 2011 年 11 月 任 浙 江 永 艺 椅 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浙 江 科 祥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杭 州 掌 酷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上 海 同 立 广 告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浙 江 金 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02488) 董 事 北 京 派 瑞 威 行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浙 江 科 特 汽 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浙 江 永 艺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 天 津 安 兴 新 疆 德 赛 金 与 股 份 公 司 没 有 对 赌 协 议 等 特 殊 协 议 安 排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了 股 份 公 司 平 安 财 智 天 津 安 兴 新 疆 德 赛 金 何 烽 永 通 控 股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于 2011 年 4 月 签 署 的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经 核 查, 前 述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中 对 增 资 方 式 增 资 价 格 和 增 资 价 款 增 资 价 款 的 用 途 出 资 的 先 决 条 件 和 交 割 投 资 人 的 知 情 权 和 检 查 权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的 限 制 杭 州 电 缆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投 资 人 的 陈 述 和 保 证 公 司 治 理 保 密 和 不 可 抗 力 违 约 责 任 和 赔 偿 协 议 的 解 除 争 议 解 决 协 议 生 效 和 其 它 进 行 了 约 定, 前 述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中 不 存 在 对 赌 条 款 或 其 他 特 殊 安 排 条 款 根 据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已 出 具 的 确 认, 除 前 述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外, 股 份 公 司 未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就 其 入 股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任 何 其 他 协 议 或 达 成 任 何 其 他 安 排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天 津 安 兴 新 疆 德 赛 金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对 赌 协 议 等 特 殊 协 议 安 排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天 津 安 兴 新 疆 德 赛 金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对 赌 协 议 等 特 殊 协 议 安 排 3 PE 投 资 者 与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已 出 具 确 认, 确 认 其 与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无 关 联

100 关 系 保 荐 机 构 取 得 了 新 疆 德 赛 金 的 合 伙 协 议 合 伙 自 然 人 出 具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合 伙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近 五 年 的 履 历, 确 认 新 疆 德 赛 金 的 合 伙 自 然 人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保 荐 机 构 取 得 了 天 津 安 兴 的 合 伙 协 议 以 及 天 津 安 兴 的 全 体 合 伙 人 广 东 海 景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海 景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海 都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朱 海 军 朱 锦 香 出 具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确 认 天 津 安 兴 的 全 体 合 伙 人 上 述 公 司 朱 海 军 朱 锦 香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广 州 市 宏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系 向 丽 君 向 章 桂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保 荐 机 构 取 得 了 向 丽 君 向 章 桂 出 具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近 五 年 的 履 历, 确 认 上 述 自 然 人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上 海 金 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王 珍 玲 刘 建 光 出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保 荐 机 构 取 得 了 王 珍 玲 刘 建 光 出 具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近 五 年 的 履 历, 确 认 上 述 自 然 人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出 具 声 明 与 承 诺 函, 确 认 其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及 其 合 伙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了 股 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庆 炎 孙 翀 孙 驰 孙 臻 的 户 口 登 记 簿, 并 且, 孙 庆 炎 孙 翀 孙 驰 孙 臻 分 别 出 具 声 明 与 承 诺 函, 确 认 其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及 其 合 伙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核 查 了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 孙 庆 炎 孙 翀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华 建 飞 陆 春 校 毛 庆 传 邬 崇 国 于 世 忠 ) 监 事 ( 章 旭 东 袁 书 生 过 成 胜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华 建 飞 张 秀 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胡 建 明 金 锡 根 卢 献 庭 ) 的 户 口 登 记 簿, 并 且,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分 别 出 具

101 确 认 函, 确 认 其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及 其 合 伙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的 保 荐 机 构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签 字 人 员 已 分 别 出 具 了 声 明 函, 确 认 其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及 其 合 伙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及 签 字 人 员 已 分 别 出 具 了 声 明 函, 确 认 其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及 其 合 伙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签 字 人 员 已 分 别 出 具 了 声 明 函, 确 认 其 与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及 其 合 伙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或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的 关 联 关 系 综 上,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天 津 安 兴 新 疆 德 赛 金 与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亦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综 上, 经 核 查,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天 津 安 兴 新 疆 德 赛 金 与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关 系 利 益 安 排, 亦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保 荐 机 构 核 查 了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确 认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系 上 市 公 司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荐 机 构 取 得 了 平 安 财 智 出 具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平 安 财 智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保 荐 机 构 对 何 烽 进 行 了 访 谈, 取 得 了 访 谈 笔 录 和 何 烽 出 具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函 及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何 烽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签 字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和 其 他 利 益 安 排

102 六 发 行 人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本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的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之 十 五 发 行 人 评 估 和 验 资 情 况 之 ( 二 ) 验 资 情 况 七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及 战 略 投 资 者 情 况 ( 一 ) 本 次 拟 发 行 的 股 份 及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结 构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总 股 本 为 16,000 万 股,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335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公 开 发 行 前 公 开 发 行 后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永 通 控 股 7, ,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4, ,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平 安 财 智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吴 伟 民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何 烽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A 股 - - 5, 合 计 16, , ( 二 ) 前 十 名 股 东 本 次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103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永 通 控 股 7,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4, 新 疆 德 赛 金 天 津 安 兴 平 安 财 智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合 计 14, ( 三 )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发 行 人 处 担 任 的 职 务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在 发 行 人 任 职 情 况 1 孙 庆 炎 % 董 事 长 2 华 建 飞 % 董 事 总 经 理 3 郑 秀 花 % 董 事 4 章 勤 英 % 董 事 5 吴 斌 % 6 王 培 元 % 7 吴 伟 民 % 8 章 旭 东 % 监 事 会 主 席 9 陆 春 校 % 董 事 10 何 烽 % 合 计 2, % ( 四 ) 战 略 投 资 者 持 股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股 东 中 无 战 略 投 资 者 ( 五 ) 各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法 人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和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均 为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庆 炎 家 族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章 勤 英 与 章 旭 东 为 姐 弟 关 系, 自 然 人 股 东 吴 伟 民 为 孙 庆 炎 妹 夫 上 述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情 况 详 见 本 节 之 七 ( 一 ) 本 次 拟 发 行 的 股 份 及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结 构

104 除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外,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1 本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长 孙 庆 炎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董 事 孙 翀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和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驰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一 孙 臻 女 士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1)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2) 若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持 有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3)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105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公 司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公 司 于 本 公 司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如 遇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上 述 发 行 价 作 相 应 调 整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本 公 司 股 东 浙 江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吴 伟 民 先 生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3 本 公 司 股 东 新 疆 德 赛 金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天 津 安 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平 安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已 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4 本 公 司 自 然 人 股 东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吴 斌 王 培 元 章 旭 东 陆 春 校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胡 建 明 何 烽 承 诺 : 自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已 经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收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5 本 公 司 董 事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监 事 章 旭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除 前 述 锁 定 期 外, 在 本 人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所 持 有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6 本 公 司 董 事 孙 庆 炎 华 建 飞 郑 秀 花 章 勤 英 陆 春 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06 胡 建 明 尹 志 平 倪 益 剑 张 秀 华 同 时 承 诺 : (1) 对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已 做 出 的 关 于 所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锁 定 期 内, 不 出 售 本 次 发 行 前 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于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进 行 减 持 :1 锁 定 期 届 满 且 没 有 延 长 锁 定 期 的 相 关 情 形, 如 有 锁 定 延 长 期, 则 顺 延 ;2 如 发 生 本 人 需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的 情 形, 本 人 已 经 全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本 人 于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股 票 减 持 的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承 诺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本 人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上 述 发 行 价 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如 果 公 司 上 市 后 因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送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等 原 因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的, 则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除 权 除 息 处 理 八 发 行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本 公 司 无 内 部 职 工 股, 不 存 在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或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况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 一 )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包 括 子 公 司 在 内, 本 公 司 的 职 工 总 人 数 为 1,183 人, 公 司 人 员 的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分 类 细 分 类 别 人 数 比 例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 专 业 结 构 销 售 人 员 % 财 务 人 员 % 生 产 人 员 %

107 分 类 细 分 类 别 人 数 比 例 后 勤 人 员 % 合 计 1, % 硕 士 % 本 科 % 学 历 水 平 大 专 % 其 它 % 合 计 1, % 30 岁 以 下 % 岁 % 年 龄 结 构 岁 % 50 岁 以 上 % 合 计 1, % ( 二 )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情 况 公 司 与 两 家 具 备 资 质 的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公 司 ( 富 阳 富 桥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和 浙 江 锦 阳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 签 订 协 议, 由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公 司 派 遣 员 工 到 公 司 从 事 一 些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工 作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人 数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员 工 总 人 数 1,183 1,048 1,007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人 数 占 比 8.96% 1.72% 1.09% ( 三 ) 员 工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发 行 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及 地 方 其 他 有 关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当 地 有 关 规 定, 为 员 工 办 理 了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同 时, 发 行 人 建 立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开 立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依 法 为 职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1 报 告 期 内 员 工 社 保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比 例 与 数 额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保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缴 纳 人 数 1, 当 期 新 进 员 工 人 数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人 数 退 休 返 聘 员 工 人 数 员 工 总 人 数 1, 缴 纳 比 例 87.57% 94.75% 93.94%

108 续 上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养 老 保 险 4,154, ,043, ,817, 医 疗 保 险 2,265, ,249, ,995, 失 业 保 险 511, , , 工 伤 保 险 321, , , 生 育 保 险 201, , , 住 房 公 积 金 1,259, ,029, , 对 于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公 司 按 照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签 订 的 协 议, 向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的 社 保 费 用 ; 对 于 退 休 返 聘 的 员 工, 公 司 为 其 购 买 了 商 业 保 险 ; 对 于 当 月 新 进 的 员 工, 由 于 社 保 及 公 积 金 有 业 务 受 理 期 限 限 制, 其 当 月 应 缴 社 保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于 次 月 一 并 缴 纳 此 外, 公 司 自 建 有 员 工 宿 舍, 为 愿 意 住 宿 的 员 工 解 决 住 宿 问 题 2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根 据 杭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于 2015 年 1 月 7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发 行 人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依 法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金, 执 行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且 截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之 日, 从 未 受 到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根 据 富 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于 2015 年 1 月 6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富 阳 分 公 司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依 法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金, 执 行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且 截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之 日, 从 未 受 到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根 据 淳 安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于 2015 年 1 月 7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千 岛 湖 永 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依 法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金, 执 行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且 截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之 日, 从 未 受 到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根 据 宿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缴 中 心 于 2015 年 1 月 8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宿 州 永 通 自 2010 年 10 月 起 在 宿 州 市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五 项 社 会 保 险, 截 至 2015 年 1 月, 五 项 保 险 均 正 常 足 额 缴 费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股 份 公 司 于 2014 年 3 月 3 日 新 设 立 的 杭 州 永 特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尚 未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尚 未 聘 请 员 工, 因 此 未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109 根 据 杭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于 2015 年 1 月 4 日 出 具 的 杭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缴 存 证 明, 截 至 2015 年 1 月 4 日, 在 该 中 心 无 涉 及 股 份 公 司 违 反 住 房 公 积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根 据 杭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富 阳 分 中 心 于 2015 年 1 月 7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富 阳 分 公 司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依 法 为 其 全 体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执 行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且 截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之 日, 从 未 受 到 过 住 房 公 积 金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根 据 杭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淳 安 分 中 心 于 2015 年 1 月 7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千 岛 湖 永 通 已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手 续, 并 开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已 依 法 为 职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无 任 何 重 大 违 反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行 为 根 据 宿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于 2015 年 1 月 6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宿 州 永 通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之 日 止,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办 理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存 登 记 手 续, 并 开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无 违 反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而 受 到 处 罚, 无 欠 费 记 录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股 份 公 司 于 2014 年 3 月 3 日 新 设 立 的 杭 州 永 特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尚 未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尚 未 聘 请 员 工, 因 此 未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3 控 股 股 东 之 承 诺 针 对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社 保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事 宜,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杭 州 电 缆 被 其 主 管 机 关 要 求 为 其 员 工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金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补 缴 的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处 罚 责 任, 以 保 证 杭 州 电 缆 不 因 此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十 股 东 的 重 要 承 诺 ( 一 )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本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已 就 其 所 持 有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做 出 了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节 之 七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之 说 明 目 前, 该 项 承 诺 履 行 正 常

110 ( 二 ) 主 要 股 东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了 避 免 损 害 本 公 司 利 益,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庆 炎 先 生 孙 翀 先 生 孙 驰 先 生 孙 臻 女 士, 控 股 股 东 永 通 控 股 及 股 东 富 春 江 通 信 集 团 均 向 公 司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相 关 承 诺,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之 第 六 节 一 ( 三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之 说 明 目 前, 该 项 承 诺 履 行 正 常

111 第 五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专 业 从 事 电 线 电 缆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主 要 产 品 包 括 110kV 220kV 高 压 超 高 压 交 联 电 力 电 缆,66kV 35kV 及 以 下 中 低 压 交 联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风 电 电 缆 矿 用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以 及 钢 芯 铝 绞 线 铝 合 金 导 线 铝 包 钢 导 线 等 导 线 产 品 其 中, 以 超 高 压 电 力 电 缆 轨 道 交 通 电 缆 及 新 能 源 电 缆 等 特 种 电 缆 耐 热 及 高 强 度 铝 合 金 导 线 等 特 种 导 线 为 业 务 发 展 重 点 公 司 前 身 为 原 机 电 部 线 缆 行 业 重 点 骨 干 企 业, 拥 有 50 多 年 历 史, 是 浙 江 省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协 会 理 事 长 单 位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理 事 单 位, 公 司 永 通 牌 商 标 是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公 司 是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发 布 的 第 一 批 全 国 城 乡 电 网 建 设 与 改 造 所 需 主 要 设 备 产 品 及 生 产 企 业 推 荐 目 录 的 推 荐 企 业 凭 借 着 出 色 的 性 能 质 量 和 信 誉, 公 司 电 力 电 缆 产 品 成 功 应 用 于 北 京 奥 运 会 广 州 亚 运 会 三 峡 工 程 京 沪 高 铁 北 京 上 海 杭 州 地 铁 等 重 大 工 程, 铝 合 金 导 线 还 出 口 到 埃 塞 俄 比 亚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孟 加 拉 国 缅 甸 加 纳 古 巴 巴 西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二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行 业 概 况 1 电 线 电 缆 简 介 电 线 电 缆 是 输 送 电 能 传 递 信 息 和 实 现 电 磁 转 换 的 线 材 产 品, 广 泛 应 用 于 国 民 经 济 各 个 领 域, 被 喻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血 管 与 神 经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业 作 为 国 民 经 济 中 最 大 的 配 套 行 业, 是 各 产 业 ( 包 括 基 础 性 产 业 ) 的 基 础, 其 产 品 广 泛 应 用 于 能 源 交 通 通 信 汽 车 以 及 石 油 化 工 等 基 础 性 产 业, 其 发 展 受 国 际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走 向 以 及 各 相 关 行 业 发 展 动 态 的 影 响, 与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电 线 和 电 缆 并 没 有 严 格 的 界 限, 通 常 将 芯 数 少 产 品 直 径 小 结 构

112 简 单 的 产 品 称 为 电 线, 没 有 绝 缘 的 称 为 裸 电 线, 绝 缘 电 线 称 为 布 电 线, 其 他 的 称 为 电 缆 电 线 的 主 要 结 构 为 导 体 + 绝 缘, 电 缆 的 主 要 结 构 为 导 体 + 绝 缘 + 护 套 导 体 一 般 由 铜 或 铝 制 成, 绝 缘 和 护 套 一 般 由 橡 胶 聚 乙 烯 等 绝 缘 料 制 成 裸 电 线 布 电 线 电 缆 2 电 线 电 缆 的 分 类 及 用 途 电 线 电 缆 主 要 应 用 于 三 大 领 域 : 电 力 系 统 信 息 传 输 系 统 和 机 器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系 统, 其 产 品 分 为 五 大 类 : 裸 电 线 ( 导 线 ) 电 力 电 缆 电 气 装 备 用 电 线 电 缆 通 信 电 缆 绕 组 线,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下 表 电 线 电 缆 的 种 类 及 具 体 用 途 种 类 产 品 图 片 产 品 特 性 与 用 途 裸 电 线 又 称 为 导 线, 仅 有 导 体, 而 无 绝 缘 层 的 产 品, 包 括 铜 铝 等 各 种 金 属 和 复 合 金 属 单 线 各 种 结 构 的 架 空 输 电 线 用 的 绞 线 软 接 线 型 线 和 型 材, 主 要 应 用 于 长 距 离 大 跨 越 超 高 压 输 电 电 网 建 设 电 力 电 缆 在 电 力 系 统 的 主 干 线 路 中 用 以 传 输 和 分 配 大 功 率 电 能 的 电 缆 产 品, 如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等 电 气 装 备 用 电 线 电 缆 从 电 力 系 统 的 配 电 点 把 电 能 直 接 传 送 到 各 种 用 电 设 备 器 具 的 电 线 电 缆, 如 控 制 电 缆 布 电 线 等 通 信 电 缆 传 输 电 话 电 报 电 视 广 播 传 真 数 据 和 其 他 电 信 信 息 的 电 缆

113 种 类 产 品 图 片 产 品 特 性 与 用 途 绕 组 线 用 于 产 生 磁 场 或 者 感 应 电 流, 用 于 各 种 电 机 仪 器 仪 表 等, 如 漆 包 线 裸 电 线 ( 导 线 ) 和 电 力 电 缆 是 电 线 电 缆 最 大 的 两 个 种 类 导 线 根 据 金 属 材 质 一 般 又 可 以 细 分 为 钢 芯 铝 绞 线 铝 绞 线 铝 合 金 导 线 和 铝 包 钢 导 线 等, 其 具 体 用 途 参 见 下 表 种 类 钢 芯 铝 绞 线 铝 合 金 线 大 档 距 导 线 特 防 腐 蚀 殊 导 线 用 自 阻 尼 途 导 线 的 光 滑 导 导 线 线 分 裂 导 线 产 品 特 性 及 用 途 钢 芯 铝 绞 线 比 铜 线 导 电 率 略 小, 但 是 具 有 机 械 强 度 高 重 量 轻 价 格 便 宜 等 特 点, 用 于 远 距 离 大 功 率 输 电 线 路 铝 合 金 线 机 械 强 度 大 致 与 钢 芯 铝 绞 线 强 度 相 当, 但 重 量 比 钢 芯 铝 绞 线 轻, 因 而 弧 垂 减 小, 档 距 可 放 大, 可 使 杆 塔 基 数 减 少 铝 合 金 线 有 较 大 的 优 越 性, 但 一 次 性 建 设 投 入 成 本 较 高, 随 着 国 内 经 济 基 础 的 增 加, 铝 合 金 导 线 的 用 量 正 在 逐 步 增 多 国 外 大 跨 越 中, 要 求 导 线 具 有 特 高 抗 拉 强 度, 采 用 过 硅 铜 线 镀 锌 钢 线 铝 包 钢 线 等 线 路 经 过 海 边 及 污 秽 地 区, 为 提 高 导 线 的 抗 腐 蚀 能 力, 延 长 使 用 寿 命, 制 造 了 各 种 防 腐 蚀 导 线, 例 如 镀 铝 钢 线 铝 包 钢 线 钢 芯 涂 防 腐 油 等 又 称 防 振 导 线, 加 拿 大 挪 威 等 国 已 使 用, 认 为 使 用 它 可 以 提 高 运 行 应 力 而 不 必 加 防 振 措 施, 已 引 起 各 国 的 重 视 光 滑 导 线 由 于 外 径 较 普 通 导 线 略 小, 可 减 少 导 线 承 受 的 风 和 冰 荷 载, 由 于 表 面 光 滑 可 减 少 导 线 舞 动 现 象 具 有 表 面 电 位 梯 度 小, 临 界 电 晕 电 压 高 的 特 性, 在 超 高 压 线 路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电 力 电 缆 根 据 电 压 等 级 又 可 以 细 分 为 低 压 中 压 高 压 和 超 高 压 四 种, 其 具 体 用 途 参 见 下 表 电 力 电 缆 的 种 类 及 应 用 领 域 分 类 电 压 等 级 应 用 领 域 低 压 电 缆 1kV 及 以 下 用 于 电 力 冶 金 建 筑 机 械 等 行 业 中 压 电 缆 6~35kV 50% 用 于 电 力 系 统 的 配 电 网 络, 将 电 力 从 高 压 变 电 站 送 到 城 市 和 偏 远 地 区 ; 其 余 用 于 建 筑 行 业, 机 械 冶 金 化 工 以 及 石 化 企 业 等 高 压 电 缆 66~110kV 绝 大 部 分 应 用 于 城 市 高 压 配 电 网 络 ; 部 分 用 于 大 型 企 业 内 部 供 电, 如 大 型 钢 铁 石 化 企 业 等 超 高 压 电 缆 220~500kV 主 要 运 用 于 大 型 电 站 的 引 出 线 路 欧 美 等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还 将 其 用 于 超 大 城 市 等 用 电 高 负 荷 中 心 的 输 配 电 网 络 ; 上 海 北 京 等 国 内 超 大 型 城 市 也 已 将 超 高 压 电 缆 用 于 城 市 输 配 电 网 络

114 ( 二 )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及 主 管 部 门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管 理 体 制 为 在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调 控 下, 遵 循 市 场 调 节 的 管 理 体 制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管 理 组 织 为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协 助 政 府 进 行 自 律 性 行 业 管 理 代 表 和 维 护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利 益 及 会 员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组 织 制 订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共 同 信 守 的 行 规 行 约 等 上 海 电 缆 研 究 所 作 为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理 事 长 单 位 以 及 秘 书 处 挂 靠 单 位, 承 担 了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管 理 工 作 ( 三 ) 行 业 政 策 1 政 策 法 规 作 为 基 础 配 套 产 业,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发 展 与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形 势 密 切 相 关, 受 电 力 通 信 建 设 等 多 个 支 柱 性 产 业 发 展 的 影 响, 其 行 业 发 展 受 国 家 发 布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的 指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行 业 规 定 的 约 束 序 号 名 称 1 全 国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3 中 华 人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管 理 条 例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5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办 法 6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7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换 ( 发 ) 证 实 施 细 则 8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9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10 民 用 建 筑 电 线 电 缆 防 火 设 计 规 程 11 地 铁 设 计 规 范 12 电 气 电 子 产 品 强 制 性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电 线 电 缆 2 产 业 政 策 及 行 业 规 划 1998 年 12 月,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发 布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 第 一 批 全 国 城 乡 电 网 建 设 与 改 造 所 需 主 要 设 备 产 品 及 生 产 企 业 推 荐 目 录 > 的 通 知, 通 知 对 城 乡 电 网 建 设 与 改 造 设 备 采 购 市 场 提 出 了 意 见, 包 括 城 乡 电 网 建 设 与 改 造 工 程 所 需 主 要 设 备 产 品, 应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推 荐 目 录 中 择 优 选 用, 并 建 立 档 案 ; 电 力 企 业 要 建 立 规 范 的 城 乡 电 网 设 备 采 购 制 度, 全 面 推 行 招 投 标

115 制 等 等 内 容 自 2006 年 6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振 兴 装 备 制 造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实 施 以 来, 装 备 制 造 业 发 展 明 显 加 快,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自 主 化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2008 年 受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国 内 外 市 场 装 备 需 求 急 剧 萎 缩, 我 国 装 备 制 造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面 临 挑 战 2009 年 5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装 备 制 造 业 调 整 和 振 兴 规 划, 以 坚 持 装 备 自 主 化 与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相 结 合 ; 坚 持 自 主 开 发 与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相 结 合 ; 坚 持 发 展 整 机 与 提 高 基 础 配 套 水 平 相 结 合 ; 坚 持 发 展 企 业 集 团 与 扶 持 专 业 化 企 业 相 结 合 为 基 本 原 则, 依 托 特 高 压 输 变 电 高 速 铁 路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十 大 领 域 重 点 工 程, 振 兴 装 备 制 造 业 2006 年 9 月,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发 布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十 一 五 发 展 规 划 建 议, 明 确 了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发 展 目 标 发 展 战 略 及 指 导 思 想, 提 出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要 推 动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鼓 励 发 展 专 而 精 的 专 业 生 产 模 式 ; 发 展 一 批 具 有 专 业 生 产 特 色 的 中 小 企 业 群 ; 鼓 励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推 动 产 业 升 级 换 代, 倡 导 环 保 电 缆 2011 年 4 月,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发 布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把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作 为 电 线 电 缆 十 二 五 发 展 的 主 线, 将 转 型 升 级 提 高 行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作 为 主 要 目 标 从 三 个 方 面 提 出 具 体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 一, 保 持 行 业 经 济 的 稳 健 增 长, 提 高 发 展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 二, 做 强 做 大 企 业, 优 化 产 业 组 织 结 构 ; 三, 提 升 技 术 水 平 2013 年 1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能 源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明 确 要 求 加 快 发 展 风 能 等 其 他 可 再 生 能 源 坚 持 集 中 与 分 散 开 发 利 用 并 举, 以 风 能 太 阳 能 生 物 质 能 利 用 为 重 点, 大 力 发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优 化 风 电 开 发 布 局, 有 序 推 进 华 北 东 北 和 西 北 等 资 源 丰 富 地 区 风 电 建 设, 加 快 风 能 资 源 的 分 散 开 发 利 用 协 调 配 套 电 网 与 风 电 开 发 建 设, 合 理 布 局 储 能 设 施, 建 立 保 障 风 电 并 网 运 行 的 电 力 调 度 体 系 能 源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也 明 确 提 出 加 快 能 源 运 输 设 施 建 设 坚 持 输 煤 输 电 并 举, 逐 步 提 高 输 电 比 重 结 合 大 型 能 源 基 地 建 设, 采 用 特 高 压 等 大 容 量 高 效 率 远 距 离 先 进 输 电 技 术, 稳 步 推 进 西 南 能 源 基 地 向 华 东 华 中 地 区 和 广 东 省 输 电 通 道, 鄂 尔 多 斯 盆 地 山 西 锡 林 郭 勒 盟 能 源 基 地 向 华 北 华 中 华 东 地 区 输 电 通 道 加 快 区 域 和 省 级 超 高 压 主 网 架 建 设, 重 点 实 施 电 力 送 出 地 区 和 受 端

116 地 区 骨 干 网 架 及 省 域 间 联 网 工 程, 完 善 输 配 电 网 结 构, 提 高 分 区 分 层 供 电 能 力 加 快 实 施 城 乡 配 电 网 建 设 和 改 造 工 程, 推 进 配 电 智 能 化 改 造, 全 面 提 高 综 合 供 电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3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国 家 标 准 我 国 现 行 的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标 准 架 构 由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企 业 标 准 四 级 构 成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疫 总 局 属 下 的 国 家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制 定 ;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负 责, 国 家 发 改 委 委 托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对 电 缆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的 起 草 技 术 审 查 编 号 报 批 备 案 出 版 等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主 要 国 家 标 准 如 下 : GB/T : 额 定 电 压 1kV 到 35kV 挤 包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及 附 件 ; GB/T : 额 定 电 压 110kV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及 其 附 件 ; GB/Z : 额 定 电 压 220kV(Um=252kV)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及 其 附 件 等 ; GB/T : 额 定 电 压 500kV(Um=550kV) 交 联 电 缆 及 其 附 件 ; GB/T : 圆 线 同 心 绞 架 空 导 线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和 生 产, 部 分 产 品 还 须 经 过 国 家 指 定 的 检 测 中 心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产 品 成 功 通 过 型 式 试 验 并 取 得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后, 才 取 得 进 入 市 场 的 资 格 此 外, 根 据 不 同 产 品 的 分 类 还 有 相 关 特 殊 的 检 测 机 构 ( 四 ) 行 业 发 展 概 况 和 趋 势 我 国 的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从 无 到 有 发 展 起 来 的, 最 初 产 品 为 充 油 电 缆, 逐 步 发 展 到 电 压 等 级 达 500kV 及 以 上 电 缆 20 世 纪 90 年 代,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获 得 了 高 速 发 展, 目 前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中 最 大 的 配 套 产 业 之 一 根 据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 征 求 意 见 稿 ),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业 在 全 国 机 械 工 业 的 细 分 行 业 中 仅 次 于 汽 车 整 车 制 造 和 零 部 件 及 配 件 行 业, 在 电 工 电 器 20 余 个 细 分 行 业 中 产 值 规 模 最 大, 约 占 行 业 总 产 值 的 四 分 之 一, 截 至 十 一 五 末 期 (2009 年 ), 行 业 年 产 值 达 到 7,000 多 亿

117 1 国 内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1)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整 体 发 展 迅 速 自 2003 年 以 来,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取 得 了 快 速 的 增 长 2003 年 至 2009 年,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总 产 值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29%, 剔 除 铜 价 因 素 后 6 年 复 合 增 速 达 到 12%, 高 于 同 期 全 国 GDP 增 速 2004 年 至 2007 年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总 产 值 大 幅 增 长, 每 年 增 速 均 超 过 30%;2008 年 受 到 全 球 经 济 危 机 的 影 响,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年 增 长 率 仍 达 20% 以 上 ;2009 年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宏 观 经 济 持 续 处 于 低 迷 状 态, 导 致 行 业 总 产 值 增 速 下 降 2010 年 以 来,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业 随 着 整 个 电 工 行 业 景 气 度 向 好 而 扭 转 了 2009 年 低 迷 的 状 态, 呈 现 显 著 增 长 的 态 势 随 着 国 内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行 业 产 量 继 续 增 长, 行 业 将 继 续 保 持 较 高 增 长 速 度 年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销 售 收 入 增 长 情 况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2) 外 资 企 业 纷 纷 涉 足 国 内 市 场, 加 剧 行 业 竞 争 受 到 中 国 电 线 电 缆 市 场 持 续 发 展 的 吸 引, 世 界 排 名 前 20 的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包 括 Pirelli( 比 瑞 利 ) Sumitomo( 住 友 ) Furukawa( 古 河 ) 等 纷 纷 在 我 国 建 立 合 资 独 资 企 业 目 前, 外 资 企 业 在 国 内 高 压 以 上 电 力 电 缆 领 域 占 有 多 数 的 市 场 份 额 国 际 线 缆 制 造 巨 头 进 军 中 国 市 场 增 加 了 本 土 线 缆 制 造 商 进 入 高 压 以 上 电 线 电 缆 市 场 的 难 度, 加 剧 了 本 土 厂 商 在 中 低 压 领 域 的 竞 争 (3)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在 全 国 形 成 多 个 产 业 集 群, 并 涌 现 出 一 1 国 家 统 计 局 于 2007 年 至 2010 年 以 月 为 发 布 数 据 时 间 点

118 批 优 秀 的 大 型 企 业 华 东 地 区 是 我 国 最 大 的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基 地, 形 成 了 以 远 东 电 缆 宝 胜 股 份 上 上 电 缆 青 岛 汉 缆 杭 州 电 缆 万 马 电 缆 等 多 家 大 型 企 业 为 龙 头 的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集 群 华 北 地 区 形 成 了 以 宝 丰 线 缆 新 华 线 缆 天 津 塑 力 等 为 代 表 的 电 线 电 缆 产 业 基 地, 主 要 分 布 在 宁 晋 河 间 霸 州 等 县 市, 产 品 以 电 力 电 缆 和 橡 套 电 缆 为 主 广 东 珠 三 角 地 区 形 成 了 以 广 东 电 缆 南 洋 电 缆 新 亚 光 缆 等 企 业 为 代 表 的 电 线 电 缆 产 业 基 地, 是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出 口 的 重 要 地 区 之 一 安 徽 省 则 形 成 了 以 无 为 县 为 核 心 的 特 种 线 缆 生 产 基 地, 并 正 在 着 力 打 造 全 国 最 大 的 特 种 电 线 电 缆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基 地 另 外, 初 步 具 备 产 业 集 群 效 应 的 还 有 浙 江 温 州 电 缆 城 杭 州 临 安 电 缆 城 福 建 南 平 电 缆 城 湖 南 衡 阳 金 杯 电 缆 城 等 行 业 产 值 销 售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按 地 区 分 布 情 况 数 据 来 源 : 中 国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十 一 五 发 规 划 建 议 2 国 际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国 际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已 经 进 入 几 大 巨 头 之 间 垄 断 竞 争 的 格 局, 全 球 最 大 的 三 个 电 缆 制 造 商 为 意 大 利 比 瑞 利 (Pirelli) 公 司 法 国 耐 克 森 (Nexans) 公 司 和 日 本 住 友 (Sumitomo) 公 司 在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欧 洲 一 直 保 持 着 其 全 球 领 先 的 地 位 作 为 全 球 第 三 大 电 缆 制 造 商 的 日 本 住 友, 虽 然 已 经 成 立 了 105 年, 但 是 与 欧 洲 的 比 瑞 利 耐 克 森 公 司 相 比, 仍 有 一 定 差 距 欧 洲 电 缆 公 司 击 败 亚 洲 竞 争 对 手 的 关 键 在 于 劳 动 力 仅 占 电 缆 全 部 成 本 的 10% 左 右, 亚 洲 制 造 商 的 最 大 优 势 廉 价 劳 动 力 在 竞 争 中 无 法 体 现 欧 洲 的 电 缆 制 造 技 术 一 直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这 主 要 归 功 于 意 大

119 利 比 瑞 利 公 司 法 国 耐 克 森 公 司 和 英 国 BICC 公 司 在 电 缆 生 产 设 备 电 缆 材 料 和 工 艺 研 究 方 面 的 大 量 投 入 尽 管 如 此, 各 主 要 厂 家 仍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降 低 成 本, 控 制 固 定 支 出, 以 求 在 竞 争 中 占 据 优 势 ( 五 )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竞 争 状 况 1 市 场 化 程 度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经 过 六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目 前 已 基 本 形 成 了 以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为 主 体 的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充 分 竞 争 的 市 场 格 局, 并 日 益 向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规 模 化 方 向 发 展, 市 场 环 境 基 本 同 国 际 接 轨 十 一 五 期 间 随 着 体 制 机 制 和 投 融 资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国 有 集 体 的 资 本 逐 渐 退 出 竞 争 性 行 业, 外 资 和 民 营 资 本 不 断 进 入,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资 本 结 构 更 趋 多 样 化 和 合 理 化, 对 盲 目 投 资 的 约 束 力 有 所 增 强 根 据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截 至 十 一 五 末 期, 私 人 控 股 型 企 业 已 经 成 为 行 业 经 济 的 主 体, 企 业 数 量 占 比 达 73%, 销 售 产 值 占 比 达 67.6% 2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自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迅 速 发 展,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步, 整 个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的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呈 现 出 以 下 特 点 : (1) 从 整 体 看, 行 业 内 生 产 厂 商 数 量 众 多, 行 业 高 度 分 散, 市 场 集 中 度 低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目 前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内 的 大 小 企 业 达 9,000 多 家, 其 中 形 成 规 模 的 有 2,000 家 左 右 国 内 最 大 的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企 业 远 东 电 缆 所 占 市 场 份 额 也 不 过 在 1%~2%, 全 国 前 十 五 家 厂 商 的 市 场 份 额 约 为 10%, 这 同 发 达 国 家 产 业 高 度 集 中 的 特 点 形 成 了 鲜 明 对 比 公 开 数 据 显 示, 日 本 美 国 等 国 家 的 主 要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商 销 售 额 占 本 国 销 售 额 的 比 例 均 超 过 50%, 英 国 甚 至 达 95% 以 上

120 十 一 五 末 期 世 界 主 要 国 家 产 业 集 中 度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线 电 缆 分 会 (2) 从 产 品 结 构 看, 低 压 产 品 产 能 过 剩 竞 争 激 烈, 中 压 产 品 竞 争 激 烈 程 度 中 等, 高 压 和 超 高 压 产 品 寡 头 垄 断 低 压 电 线 电 缆 技 术 含 量 较 低, 设 备 工 艺 简 单, 大 量 资 本 进 入 低 压 电 线 电 缆 领 域 并 形 成 了 巨 大 的 生 产 能 力, 已 超 过 市 场 需 求 在 产 能 过 剩 和 国 内 市 场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低 端 电 缆 产 品 市 场 已 经 呈 现 充 分 竞 争 格 局, 利 润 率 较 低 高 压 超 高 压 产 品 技 术 含 量 高, 生 产 工 艺 复 杂, 存 在 较 高 的 进 入 壁 垒, 目 前 市 场 主 要 由 少 量 外 资 厂 商 合 资 厂 商 和 内 资 龙 头 企 业 所 垄 断 中 压 产 品 的 进 入 壁 垒 竞 争 激 烈 程 度 和 利 润 率 介 于 低 压 与 高 压 产 品 之 间, 处 于 中 等 水 平 (3) 从 厂 商 看, 形 成 了 三 个 层 级 明 显 的 梯 队 在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中, 参 与 竞 争 的 企 业 形 成 了 三 个 层 级 明 显 的 梯 队 第 一 梯 队 为 外 资 巨 头 及 其 在 国 内 的 合 资 企 业, 它 们 拥 有 先 进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设 备, 研 发 实 力 雄 厚, 长 期 占 据 高 端 产 品 市 场 第 二 梯 队 为 具 有 国 家 电 网 招 标 资 质 和 供 货 记 录 的 企 业 以 及 部 分 特 种 电 缆 优 势 企 业, 它 们 是 内 资 企 业 中 的 龙 头 企 业, 通 过 自 主 研 发 设 备 引 进 等 方 式 迅 速 提 高 技 术 实 力, 成 为 电 力 系 统 最 主 要 的 供 应 商 第 一 第 二 梯 队 以 外 的 企 业 被 划 分 到 第 三 梯 队, 这 类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主 要 集 中 在 民 用 产 品 中 低 压 产 品 领 域, 以 价 格 竞 争 为 主 要 竞 争 方 式

121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企 业 梯 队 划 分 情 况 分 类 划 分 标 准 主 要 企 业 第 一 梯 队 外 资 巨 头 及 其 合 资 企 业 耐 克 森 普 睿 司 曼 住 友 古 河 等 具 有 国 家 电 网 招 标 资 质 远 东 集 团 青 岛 汉 缆 宝 胜 集 团 上 上 电 缆 南 第 二 梯 队 和 供 货 记 录 的 企 业, 以 及 洋 电 缆 杭 州 电 缆 万 马 电 缆 太 阳 电 缆 通 达 部 分 特 种 电 缆 优 势 企 业 股 份 等 第 三 梯 队 第 一 第 二 梯 队 外 的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4) 从 区 域 分 布 看, 企 业 集 中 在 沿 海 及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中 西 部 地 区 比 重 较 小 从 区 域 分 布 上 看, 华 东 地 区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最 为 集 中, 数 量 超 过 全 行 业 企 业 总 数 的 一 半 以 上 经 济 发 达 及 沿 海 省 份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较 多, 广 东 浙 江 江 苏 三 省 总 数 量 超 过 了 全 国 总 数 的 50%, 浙 江 江 苏 广 东 上 海 和 山 东 五 个 地 区 电 线 电 缆 工 业 生 产 总 值 占 行 业 总 产 值 的 70% 3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障 碍 (1) 生 产 许 可 和 品 质 认 证 壁 垒 电 线 电 缆 的 产 品 质 量 得 到 了 国 家 的 充 分 重 视, 对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的 生 产 制 造, 国 家 采 取 生 产 许 可 证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凡 在 国 内 生 产 并 销 售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的 所 有 企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必 须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才 具 有 生 产 该 产 品 的 资 格 此 外, 应 用 于 某 些 领 域 如 煤 矿 核 电 等 领 域 的 特 种 电 线 电 缆, 也 需 要 取 得 相 关 的 资 质 许 可, 方 可 获 准 生 产 销 售 目 前, 发 行 人 具 有 相 关 的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另 外, 由 于 不 同 行 业 对 电 缆 性 能 要 求 不 同, 不 同 客 户 对 电 线 电 缆 入 网 也 提 出 了 种 种 认 证 方 面 的 要 求 部 分 客 户 会 对 线 缆 厂 商 提 出 自 己 的 资 格 认 定 标 准, 如 PCCC 认 证 证 书, 目 前 除 中 国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已 正 式 发 文 外, 国 网 公 司 江 苏 浙 江 四 川 河 北 陕 西 等 电 力 公 司, 也 已 经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逐 步 采 信 认 证 结 果 因 此, 取 得 目 标 市 场 及 客 户 要 求 的 生 产 许 可 和 产 品 认 证 成 为 进 入 本 行 业 最 主 要 的 进 入 障 碍 之 一 (2) 业 务 经 验 壁 垒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的 主 流 目 标 市 场 是 供 电 发 电 石 化 铁 路 城 市 建 设 机 场 等 国 家 重 点 行 业, 客 户 对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耐 用 性 要 求 很 高, 通 常 以 招 标 的 形 式 进 行 采 购 线 缆 厂 商 不 仅 要 有 相 应 的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还 必 须 具 有 性 质 和 复

122 杂 程 度 类 似 的 工 程 的 供 货 经 历 才 能 进 入 客 户 的 投 标 程 序 例 如, 铁 路 总 公 司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经 过 铁 路 总 公 司 门 认 可 的 权 威 机 构 检 测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并 要 求 近 三 年 在 铁 路 上 有 成 功 的 运 行 业 绩 因 此, 是 否 具 有 同 类 型 项 目 的 业 务 经 验 构 成 了 本 行 业 的 重 要 壁 垒 (3) 技 术 壁 垒 传 统 的 中 低 压 电 线 电 缆 技 术 含 量 较 低, 竞 争 白 热 化 ; 高 压 超 高 压 电 缆 等 高 端 产 品 从 试 制 到 真 正 完 成 开 发 需 要 经 过 研 发 试 制 型 式 试 验 等 一 系 列 过 程, 耗 时 数 年, 有 很 高 的 技 术 壁 垒 由 于 缺 乏 长 时 间 的 技 术 积 累, 真 正 具 备 220kV 及 以 上 电 缆 稳 定 生 产 能 力 厂 家 并 不 多 (4) 产 品 质 量 和 客 户 关 系 壁 垒 电 线 电 缆 的 产 品 质 量 取 决 于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的 中 间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和 检 验 试 验 水 平, 这 需 要 企 业 有 较 大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较 长 时 间 的 经 验 积 累 因 此, 新 进 入 企 业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和 现 有 企 业 在 产 品 品 质 方 面 展 开 竞 争 此 外,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需 要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拓 展 营 销 渠 道, 以 良 好 的 产 品 质 量 和 企 业 诚 信 与 客 户 建 立 中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这 种 基 于 长 期 合 作 而 形 成 的 客 户 关 系 和 产 品 质 量 构 成 其 他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重 要 障 碍 之 一 (5) 规 模 资 金 壁 垒 电 线 电 缆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生 产 线 需 要 较 大 资 金 投 入, 同 时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具 有 料 重 工 轻 的 特 点,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规 模 和 资 金 周 转 效 率 的 要 求 较 高 ; 此 外, 主 要 原 材 料 铜 的 价 格 波 动 较 大, 也 增 加 了 企 业 资 金 管 理 的 难 度 此 外, 生 产 规 模 也 是 影 响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因 为 生 产 规 模 不 仅 使 得 企 业 可 以 利 用 规 模 经 济 的 实 现 以 降 低 产 品 的 采 购 和 生 产 成 本, 还 可 使 企 业 获 取 大 订 单 的 能 力 大 大 增 加 (6) 品 牌 壁 垒 电 线 电 缆 作 为 传 输 电 ( 磁 ) 能 信 息 和 实 现 电 磁 能 转 换 的 产 品, 其 品 质 是 市 场 竞 争 的 核 心, 市 场 竞 争 已 逐 步 由 价 格 竞 争 转 向 品 牌 竞 争 以 国 家 免 检 产 品 和 中 国 名 牌 产 品 驰 名 商 标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品 牌 战 略 的 实 施, 已 构 成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之 一

123 (7) 人 才 壁 垒 只 有 经 过 企 业 长 期 的 培 养, 才 能 形 成 一 批 熟 练 的 生 产 人 员 和 合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并 具 备 较 高 的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和 工 艺 技 术 水 平 以 及 先 进 的 检 验 和 试 验 能 力, 从 而 对 产 品 品 质 进 行 有 效 控 制 此 外, 电 线 电 缆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需 要 具 有 多 年 行 业 经 验, 分 析 判 断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指 导 企 业 发 展 方 向 ; 而 其 销 售 人 员 不 仅 需 要 掌 握 产 品 性 能 相 关 知 识, 还 需 要 了 解 市 场 需 求, 维 护 好 客 户 关 系 4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的 变 动 原 因 及 变 动 趋 势 (1)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利 润 变 动 趋 势 2005 年 以 来,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保 持 稳 定 增 长,2005 年 至 2012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到 27.06% 但 是 随 着 行 业 内 部 竞 争 加 剧, 中 低 压 产 品 的 价 格 竞 争 逐 步 扩 散 至 高 端 产 品, 近 年 来 行 业 总 体 毛 利 率 水 平 总 体 保 持 在 较 低 的 水 平 2011 年 以 来, 随 着 国 内 经 济 逐 步 复 苏 和 原 材 料 价 格 下 降,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毛 利 率 水 平 开 始 逐 步 恢 复 年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2) 影 响 利 润 水 平 变 动 的 原 因 电 线 电 缆 是 料 重 工 轻 的 行 业, 原 材 料 占 电 线 电 缆 总 成 本 的 比 重 在 80% 左 右 原 材 料 价 格 的 波 动 对 行 业 毛 利 率 的 影 响 较 为 明 显

124 铜 价 波 动 对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影 响 数 据 来 源 : 聚 源 数 据 此 外, 由 于 企 业 规 模 成 本 技 术 品 种 结 构 及 管 理 方 面 的 差 异, 行 业 内 企 业 的 利 润 水 平 存 在 较 大 区 别 拥 有 雄 厚 的 研 发 实 力 和 先 进 的 技 术 装 备, 能 够 生 产 高 质 量 高 附 加 值 产 品 且 规 模 化 经 营 的 企 业 利 润 水 平 较 高 在 品 种 结 构 上, 以 生 产 中 高 档 产 品 为 主 的 企 业 以 及 技 术 积 累 较 为 丰 厚 的 企 业, 可 以 参 与 到 高 端 市 场 以 及 新 兴 市 场 的 竞 争 中, 相 对 利 润 水 平 较 高, 具 有 较 强 的 议 价 能 力 ; 而 以 生 产 普 通 产 品 为 主, 又 不 具 备 规 模 优 势 的 企 业, 相 对 利 润 水 平 较 低 ( 六 ) 我 国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市 场 分 析 1 整 体 供 需 形 势 分 析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具 有 料 重 工 轻 的 特 点, 由 于 铜 和 铝 的 单 价 较 高, 库 存 量 过 高 对 企 业 的 流 动 现 金 占 用 较 大, 而 且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随 着 原 材 料 价 格 的 变 化 大 幅 波 动, 存 在 存 货 大 幅 跌 价 的 风 险, 因 此, 行 业 内 的 企 业 大 多 采 用 订 单 式 生 产 的 模 式, 从 而 使 整 个 行 业 不 会 出 现 严 重 的 供 过 于 求 现 象 下 图 为 年 行 业 产 销 率 情 况, 整 体 而 言 行 业 供 给 和 需 求 基 本 保 持 平 衡, 从 2000 年 至 2003 年 产 销 率 保 持 在 90% 以 上, 年 保 持 在 95% 以 上, 总 供 给 和 总 需 求 基 本 保 持 平 衡 2008 年 和 2009 年 由 于 经 济 危 机 影 响 产 销 率 出 现 小 幅 下 降,2010 年 以 来 行 业 走 向 复 苏, 产 销 率 也 回 升 至 金 融 危 机 前 水 平

125 年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产 销 率 情 况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经 网 中 国 商 务 研 究 网 2 市 场 需 求 分 析 城 镇 化 和 工 业 化 是 促 进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快 速 增 长 的 长 期 驱 动 因 素, 我 国 在 前 几 年 经 历 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国 民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期,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也 相 应 发 展 迅 速 目 前 我 国 的 城 镇 化 率 和 工 业 化 率 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还 有 很 大 差 距, 预 计 未 来 三 十 年 内, 城 镇 化 和 工 业 化 的 进 程 还 将 继 续 进 行, 将 为 电 线 电 缆 行 业 带 来 长 久 的 刚 性 需 求, 保 证 行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与 增 长 (1) 结 构 性 电 荒 凸 显 跨 区 域 电 网 输 送 能 力 薄 弱, 特 高 压 电 网 有 望 成 为 十 二 五 建 设 重 点 2011 年 我 国 出 现 罕 见 的 淡 季 电 荒 现 象, 但 有 别 于 2004 年 大 面 积 长 期 性 的 总 量 全 国 性 缺 电,2011 年 呈 现 出 的 是 结 构 性 缺 电 格 局, 具 有 局 部 性 季 节 性 等 特 点 在 华 东 华 中 部 分 省 市, 缺 电 比 较 严 重, 其 中 江 苏 浙 江 湖 南 等 省 市 是 电 荒 重 灾 区, 而 相 对 比 的 是 蒙 西 电 网 东 北 电 网 西 北 电 网 都 存 在 相 当 大 的 供 过 于 求, 其 中 蒙 西 电 网 火 电 装 机 富 余, 风 电 出 力 受 阻 结 构 性 电 荒 反 映 出 我 国 电 力 建 设 长 期 存 在 的 重 发 轻 送 的 现 象, 当 前 我 国 发 电 输 电 配 电 投 资 比 例 为 1:0.26:0.2 和 发 达 国 家 1:0.45:0.7 的 投 资 比 例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2 2 数 据 来 源 : 高 压 开 关 成 套 设 备 供 应 商, 湘 财 证 券 研 究 所

126 我 国 能 源 与 用 电 区 域 分 布 图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近 年 来 我 国 逐 步 加 大 对 电 网 的 投 资 力 度, 尽 快 完 善 电 网 建 设, 尤 其 是 跨 区 跨 省 的 特 高 压 电 网 建 设 据 国 家 电 网 的 规 划,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将 投 资 超 过 5,000 亿 元 建 成 三 纵 三 横 特 高 压 交 流 骨 干 网 架 和 11 项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投 资 额 相 当 于 2 个 三 峡 工 程, 其 中 交 流 特 高 压 的 投 资 额 约 占 2/3 到 2015 年, 三 华 特 高 压 电 网 将 形 成 三 纵 三 横 一 环 网, 届 时, 锡 盟 蒙 西 张 北 陕 北 能 源 基 地 通 过 3 个 纵 向 特 高 压 交 流 通 道 向 三 华 送 电, 北 部 煤 电 西 南 水 电 通 过 3 个 横 向 特 高 压 交 流 通 道 向 华 北 华 中 和 长 三 角 特 高 压 环 网 送 电 此 外, 十 二 五 期 间, 配 合 西 南 水 电 西 北 华 北 煤 电 和 风 电 基 地 开 发, 将 建 设 锦 屏 - 江 苏 溪 洛 渡 - 浙 江 哈 密 - 河 南 等 11 回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南 网 公 司 对 特 高 压 电 网 建 设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十 二 五 末 建 成 糯 扎 渡 至 广 东 ±800kV 直 流 输 电 通 道, 输 电 距 离 约 1,500 公 里, 规 划 输 电 容 量 500 万 至 600 万 千 瓦 此 外, 南 网 公 司 还 将 在 广 东 电 网 围 绕 珠 三 角 地 区 形 成 1,000kV 双 回 半 环 网 网 络, 并 结 合 大 型 电 厂 的 建 设, 向 粤 东 粤 西 延 伸 ;2030 年 前, 从 云 南 丽 江 经 贵 州 广 西, 建 设 两 回 1,000kV 交 流 输 电 通 道 通 向 广 东 ; 从 云 南 永 平 经 广 西 建 设 三 回 1,000kV 交 流 输 电 通 道 向 广 东 届 时, 南 方 电 网 将 形 成 以 特 高 压 网 络 为 主 网 架 超 高 压 网 络 分 区 运 行 的 更 加 坚 强 可 靠 的 大 电 网

127 从 电 网 的 输 送 距 离 看, 由 于 西 部 水 电 和 北 部 煤 电 基 地 距 离 华 中 华 东 负 荷 中 心 约 800 公 里 ~3,000 公 里, 业 内 公 认,500 千 伏 电 网 的 经 济 输 送 距 离 在 600 公 里 以 内, 超 过 此 标 准, 则 损 耗 加 大, 输 送 能 力 下 降 从 中 国 的 能 源 国 情 来 看, 只 有 提 高 电 压 等 级, 建 设 800 千 伏 及 以 上 特 高 压 输 变 电 工 程, 以 远 距 离 大 规 模 大 容 量 输 电 来 实 现 跨 地 区 电 力 资 源 配 置 2015 年 国 家 电 网 将 初 步 建 成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建 成 两 纵 两 横 特 高 压 交 流 和 7 回 特 高 压 直 流 工 程 ;2020 年 全 面 建 成 坚 强 智 能 电 网, 三 华 特 高 压 同 步 电 网 形 成 五 纵 五 横 主 网 架, 建 成 27 回 特 高 压 直 流 工 程 整 个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电 网 特 高 压 总 投 资 将 近 5,000 亿 在 建 设 进 度 上, 年 的 缓 慢 进 展 为 年 的 高 速 推 进 奠 定 基 础, 今 后 两 年 乃 至 十 三 五 期 间 都 会 是 特 高 压 电 网 建 设 的 高 峰 期 特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的 建 设 将 为 钢 芯 铝 绞 线 铝 合 金 导 线 等 导 线 产 品 带 来 巨 大 的 市 场 需 求 特 高 压 电 网 规 划 图 (2) 特 高 压 直 流 建 设 进 入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目 前 我 国 将 ±800 千 伏 直 流 输 电 线 路 和 ±1000 千 伏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统 称 为 特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但 是 在 现 阶 段, 我 国 特 高 压 输 电 技 术 储 备 不 足, 没 有 成

128 套 成 熟 的 技 术 ; 而 直 流 输 电 在 可 控 性 隔 离 故 障 及 运 行 管 理 等 方 面 占 有 许 多 优 势, 特 别 是 采 用 直 流 联 网 时 两 网 之 间 的 波 动 互 不 干 扰, 稳 定 性 很 高, 故 而 特 高 压 直 流 有 望 取 得 更 快 的 增 长 从 经 济 方 面 考 虑, 直 流 输 电 的 线 路 造 价 低 且 年 电 能 损 失 小, 因 而 在 线 路 建 设 初 期 投 资 和 年 运 行 费 用 上 均 较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经 济 从 技 术 方 面 考 虑, 直 流 输 电 可 以 实 现 电 网 的 非 同 期 互 联, 不 存 在 系 统 稳 定 问 题 在 结 构 性 电 荒 和 特 高 压 交 流 建 设 迟 缓 的 双 重 背 景 下, 特 高 压 直 流 建 设 进 程 也 有 了 实 质 性 的 提 速 2010 年 至 2020 年 期 间, 我 国 将 建 设 约 三 十 项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输 送 距 离 更 长, 输 送 功 率 更 大 随 着 金 沙 江 的 开 发, 向 家 坝 溪 洛 渡 白 鹤 滩 乌 东 德 和 观 音 岩 等 水 电 站 建 成 后 将 主 要 送 电 至 华 中 电 网 华 东 电 网, 送 电 距 离 将 达 到 1,000 公 里 和 2,000 公 里 左 右 澜 沧 江 的 糯 扎 渡 水 电 站 建 成 后 将 送 电 至 广 东, 送 电 距 离 将 超 过 1,500 公 里 到 2020 年, 国 网 公 司 建 设 的 直 流 工 程 将 超 过 38 项, 结 合 南 网 公 司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的 规 划, 届 时 我 国 直 流 输 电 总 容 量 预 计 将 超 过 1.2 亿 kva 目 前,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向 家 坝 - 上 海 线 锦 屏 - 苏 南 线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云 南 - 广 东 线 已 经 投 运 从 实 际 运 行 效 果 来 看,±800 千 伏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的 输 电 容 量 高 达 640 万 千 瓦, 输 送 距 离 约 2,000km, 系 统 运 行 安 全 稳 定, 特 别 适 合 远 距 离 点 对 点 输 电 哈 密 南 - 郑 州 ±800 千 伏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溪 洛 渡 左 岸 - 浙 江 金 华 ±800 千 伏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已 经 相 继 开 工, 准 东 - 成 都 ±1100 千 伏 特 高 压 直 流 工 程 也 已 启 动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由 于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是 点 对 点 模 式, 不 改 变 现 有 电 网 运 行 结 构, 未 来 特 高 压 直 流 建 设 可 能 会 加 速 公 司 在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方 面 优 势 明 显, 先 后 中 标 三 峡 工 程 宁 东 - 山 东 ± 660kv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向 家 坝 上 海 ±800 千 伏 特 高 压 直 流 线 路 工 程 锦 屏 苏 南 ±800kV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等 一 系 列 国 家 大 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伴 随 着 我 国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的 快 速 发 展, 公 司 的 工 程 业 绩 优 势 将 会 逐 步 体 现 特 高 压 在 全 国 电 网 中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决 定 了 特 高 压 必 须 将 安 全 性 与 稳 定 性 放 在 首 位, 特 高 压 示 范 工 程 的 国 产 化 率 超 过 90%, 特 高 压 投 资 的 受 益 者 将 主 要 集 中 于 国 内 龙 头 (3) 新 一 轮 农 网 改 造

129 从 农 网 建 设 的 投 资 规 模 来 看, 整 个 十 一 五 期 间, 国 家 电 网 累 计 投 入 农 网 改 造 资 金 3,075 亿 元, 占 其 投 资 总 额 的 25.44%; 南 方 电 网 完 成 县 级 电 网 建 设 投 资 691 亿 元, 占 其 投 资 总 额 的 21.34% 从 农 网 改 造 的 投 资 复 合 增 长 率 来 看, 十 一 五 期 间, 国 家 电 网 对 农 网 改 造 的 投 资 年 均 增 速 为 13.36%, 低 于 国 家 电 网 总 体 投 资 额 年 均 19% 的 增 速 水 平, 农 网 改 造 速 度 滞 后 于 主 干 网 建 设 国 网 农 网 投 资 规 模 数 据 来 源 : 国 家 电 网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因 而, 加 强 配 电 网 建 设, 提 高 农 村 供 电 质 量 将 是 电 网 建 设 未 来 的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国 家 电 网 计 划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共 投 入 4,200 亿 元 用 于 新 一 轮 农 村 电 网 改 造 升 级 工 程, 南 方 电 网 将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安 排 1,116 亿 元 的 农 网 建 设 改 造 投 资, 两 网 合 计 投 资 为 5,316 亿, 十 二 五 期 间 农 网 改 造 的 年 均 投 资 为 1,063.2 亿 国 家 能 源 局 在 全 国 农 村 电 网 改 造 升 级 工 作 会 议 上 提 出, 电 网 投 资 其 中 2/3 的 投 资 将 会 用 于 购 买 输 变 电 设 备, 包 括 变 压 器 电 线 电 缆 铁 塔 电 杆 等 新 一 轮 的 农 村 电 网 改 造 升 级 意 义 重 大, 其 带 来 的 投 资 效 应 将 会 超 过 1998 年 的 第 一 次 农 村 电 网 改 造 升 级, 这 一 轮 农 村 电 网 的 投 资 将 对 包 括 输 变 电 设 备 在 内 的 电 力 设 备 制 造 产 业 起 到 显 著 的 拉 动 作 用 3 新 一 轮 农 网 改 造 将 带 来 中 低 压 电 线 电 缆 产 品 新 一 轮 的 需 求 旺 盛 期, 但 新 一 轮 农 网 改 造 同 上 一 次 农 网 改 造 又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从 国 家 电 网 2011 年 已 进 行 的 前 三 次 集 中 规 模 招 标 采 购 情 况 来 看, 主 要 有 两 大 特 点 : 一 是 2011 年 开 始 采 取 平 均 3 数 据 来 源 : 财 经 信 息 网,2010 年 7 月 13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 新 一 轮 农 网 改 造 投 资 将 不 少 于 2,00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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