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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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四 章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深 化 兩 岸 合 作, 共 創 金 融 願 景

2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32

3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壹 前 言 ( 國 際 金 融 ) 近 年 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崛 起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密 集 交 流,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與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也 益 加 彰 顯 尤 其 是 二 八 年 國 民 黨 重 新 執 政 之 後, 對 外 經 貿 政 策 ( 特 別 是 對 中 國 大 陸 ) 主 要 採 取 積 極 開 放 的 態 度, 更 加 促 升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兩 岸 頻 繁 的 經 貿 交 流 伴 隨 龐 大 資 金 流 動, 連 帶 也 對 金 融 領 域 方 面 的 合 作 產 生 強 烈 需 求, 而 兩 岸 經 濟 互 補 的 區 位 優 勢 更 為 金 融 交 流 與 合 作 提 供 可 行 性 及 便 利 性 就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而 言, 目 前 臺 灣 金 融 市 場 的 規 模 雖 相 對 不 大, 但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由 於 具 備 前 進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跳 板 的 優 勢, 故 重 要 性 不 容 忽 視 因 此, 在 面 對 金 融 全 球 化 的 浪 潮 下, 未 來 臺 灣 金 融 市 場 如 何 結 合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深 化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頗 值 探 究 以 下 將 此 議 題 分 別 就 現 況 發 展 問 題 分 析 因 應 對 策 及 未 來 發 展 等 四 個 面 向 加 以 剖 析 當 前 兩 岸 金 融 間 的 交 流 合 作 自 二 八 年 國 民 黨 重 新 執 政 以 來, 已 經 進 入 緊 鑼 密 鼓 的 階 段 除 了 各 種 形 式 的 金 融 論 壇 紛 紛 舉 辦 外, 攸 關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協 議 也 陸 續 簽 訂 而 隨 著 相 關 協 議 的 簽 訂 以 及 政 策 法 規 的 鬆 綁, 兩 岸 金 融 業 也 爭 相 投 入 彼 此 市 場, 相 關 業 務 正 洶 湧 澎 拜 地 展 開, 分 述 如 下 : 二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第 三 次 江 陳 會 談 簽 署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並 發 表 陸 資 赴 臺 投 資 共 同 聲 明, 開 創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的 新 局 七 月 三 日, 經 濟 部 訂 定 發 布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行 為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金 管 會 與 中 國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及 保 監 會 以 互 遞 方 式 完 成 包 括 兩 岸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期 貨 等 三 項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簡 133

4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稱 MOU) 之 簽 署, 同 意 未 來 兩 岸 金 融 機 構 從 事 跨 境 經 營 業 務 時, 允 許 母 國 監 理 機 關 與 地 主 國 監 理 機 關 相 互 交 換 意 見, 並 協 助 彼 此 履 行 金 融 監 理 職 責, 此 也 意 謂 著 兩 岸 金 融 業 的 交 流 合 作 正 式 邁 入 一 個 全 新 的 紀 元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臺 灣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正 式 公 布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面 向 涵 蓋 銀 行 證 券 期 貨 及 保 險 業, 為 臺 灣 金 融 業 前 進 大 陸 以 及 大 陸 金 融 業 來 臺 提 供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範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海 基 與 海 協 兩 會 於 大 陸 重 慶 簽 署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揭 示 兩 岸 經 貿 正 式 進 入 制 度 化 合 作 的 新 時 代, 同 時 也 將 金 融 服 務 業 列 入 ECFA 的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更 加 加 速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的 進 展 七 月 十 三 日,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銀 行 決 定 授 權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向 臺 灣 提 供 人 民 幣 現 鈔 清 算 服 務, 即 指 定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作 為 人 民 幣 現 鈔 拋 補 銀 行 同 日, 中 央 銀 行 也 會 同 金 管 會 同 步 修 正 人 民 幣 在 臺 灣 地 區 管 理 及 清 算 辦 法, 開 放 符 合 條 件 之 金 融 機 構 得 與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簽 訂 人 民 幣 拋 補 協 議,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臺 灣 銀 行 及 兆 豐 商 銀 成 為 臺 灣 方 面 的 人 民 幣 現 鈔 拋 補 銀 行 在 MOU 及 ECFA 簽 署 並 生 效 後, 兩 岸 金 融 業 拓 土 開 疆 的 腳 步 開 始 大 幅 邁 進 以 目 前 兩 岸 銀 行 互 設 辦 事 處 及 分 行 進 度 來 看, 大 陸 銀 監 會 已 批 准 臺 灣 的 第 一 銀 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土 地 銀 行 彰 化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及 華 南 銀 行 等 六 家 銀 行 分 別 在 上 海 昆 山 蘇 州 及 深 圳 設 立 分 行 此 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上 海 分 行 也 已 向 銀 監 會 提 出 申 請, 但 尚 未 獲 銀 監 會 核 准 籌 設 ; 而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與 臺 灣 銀 行 則 受 益 於 ECFA 的 早 收 清 單, 只 要 在 大 陸 地 區 的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設 立 滿 一 年 即 可 立 即 申 請 設 立 分 行, 目 前 已 獲 金 管 會 同 意 在 大 陸 地 區 分 別 設 立 蘇 州 及 上 海 分 行, 並 預 計 於 近 期 向 銀 監 會 遞 件 申 請, 同 時 也 已 跟 中 國 銀 行 簽 署 MOU; 另 玉 山 銀 行 與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仍 處 於 辦 事 處 階 段, 其 中 臺 灣 企 銀 除 與 北 京 銀 行 簽 署 MOU 外, 亦 成 立 大 陸 設 點 專 案 小 組, 替 未 來 至 大 陸 開 展 業 務 先 行 鋪 路 134

5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除 上 述 已 設 立 分 行 或 有 機 會 將 辦 事 處 升 格 分 行 的 業 者 正 捋 臂 張 拳 準 備 開 展 相 關 業 務 外, 其 他 無 法 在 ECFA 生 效 後 立 即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金 融 業 者 也 竭 盡 所 能, 積 極 地 與 大 陸 金 融 業 者 簽 訂 各 式 各 樣 的 合 作 備 忘 錄 例 如, 近 期 表 現 相 當 活 躍 的 永 豐 金 控 除 與 大 陸 華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簽 訂 MOU 外, 旗 下 的 永 豐 銀 行 也 將 申 請 設 立 南 京 辦 事 處, 永 豐 證 券 則 陸 續 與 大 陸 上 海 證 券 香 港 工 銀 國 際 及 國 信 證 券 結 盟 此 外, 臺 新 金 控 與 南 京 市 政 府 旗 下 的 紫 金 控 股 結 盟, 預 計 成 立 租 賃 公 司 合 攻 大 陸 的 租 賃 市 場, 目 標 鎖 定 小 額 貸 款 及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同 時 也 與 大 陸 首 家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華 美 銀 行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 而 遠 東 商 銀 則 搶 進 西 部 的 重 慶 地 區, 與 重 慶 銀 行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希 冀 藉 由 綠 色 通 道 的 優 勢, 深 耕 重 慶 後 再 拓 展 至 大 陸 其 他 地 區 面 對 臺 灣 金 融 業 者 摩 肩 接 踵 地 赴 大 陸 開 展 業 務, 大 陸 金 融 業 者 也 處 心 積 慮 地 想 要 前 來 臺 灣 發 展, 搶 占 一 席 之 地 從 ECFA 生 效 至 目 前 為 止, 金 管 會 已 通 過 大 陸 的 中 國 銀 行 交 通 銀 行 招 商 銀 行 及 建 設 銀 行 等 四 家 銀 行 來 臺 設 立 辦 事 處 的 申 請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四 家 大 陸 銀 行 在 臺 辦 事 處 的 功 能 極 為 有 限, 只 能 從 事 聯 絡 臺 灣 地 區 銀 行 業 者 與 客 戶 及 蒐 集 臺 灣 地 區 金 融 市 場 信 息 等 非 營 業 性 活 動, 不 能 營 業, 也 無 法 使 用 臺 灣 的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資 料 兩 岸 間 的 金 融 交 流 合 作 除 彼 此 前 往 各 自 市 場 設 立 據 點 外, 也 涵 蓋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ECFA 生 效 後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聯 繫 更 加 緊 密, 目 前 在 雙 向 開 放 方 面 已 經 取 得 初 步 成 果 例 如, 二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發 行 的 中 國 大 陸 民 營 造 船 業 龍 頭 揚 子 江 船 業 集 團 正 式 在 臺 發 行 臺 灣 存 託 憑 證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 TDR), 成 為 第 一 家 同 時 在 新 加 坡 和 臺 灣 兩 地 掛 牌 上 市 的 陸 資 企 業, 也 是 首 檔 登 臺 的 陸 資 企 業 紅 籌 股 隨 後, 服 飾 功 能 布 料 龍 頭 中 國 泰 山 電 纜 電 線 生 產 商 滬 安 電 力 水 資 源 處 理 技 術 公 司 聯 合 環 境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的 雙 邊 掛 牌 上 市 公 司 Z-Obee Holdings 中 國 最 大 資 訊 科 技 通 路 業 者 神 州 數 碼 以 及 大 陸 最 大 血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135

6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液 醫 療 設 備 廠 金 衛 醫 療 也 紛 紛 來 臺 發 行 TDR 此 也 意 謂 著 ECFA 簽 訂 後,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流 動 性 佳 本 益 比 高 股 價 表 現 優 異 的 特 性, 正 快 速 吸 引 已 在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掛 牌 的 企 業 轉 向 來 臺 籌 資 ECFA 簽 署 後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正 如 火 如 荼 地 開 展,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也 陸 續 開 放 並 鬆 綁 相 關 業 務 及 規 定 但 由 於 雙 方 對 於 開 放 的 項 目 及 範 圍 存 在 認 知 歧 異, 加 上 自 身 金 融 體 制 及 規 範 的 限 制, 使 得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仍 存 在 諸 多 問 題 與 改 善 空 間 以 下 分 別 從 金 融 業 西 進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貨 幣 清 算 及 貿 易 結 算 聯 徵 資 料 政 策 不 確 定 性 及 景 氣 連 動 等 面 向 一 一 說 明 第 一 階 段 ECFA 早 收 清 單 雖 已 為 金 融 業 爭 取 諸 多 優 惠, 然 主 要 受 惠 者 為 銀 行 業, 相 關 的 證 券 保 險 並 無 太 多 優 惠 措 施, 加 上 大 陸 在 開 放 金 融 准 入 的 部 份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此 對 亟 欲 拓 展 大 陸 市 場 的 臺 灣 金 融 業 者 而 言, 不 啻 是 一 道 緊 箍 咒 茲 將 相 關 限 制 說 明 如 下 : 首 先, 在 銀 行 業 方 面, 單 一 外 資 參 股 陸 銀 上 限 20% 全 部 外 資 參 股 上 限 25%; 臺 資 銀 行 大 陸 分 行 在 大 陸 開 業 兩 年 以 上 且 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盈 利 才 可 全 面 承 作 人 民 幣 業 務 ; 無 法 異 地 開 設 支 行 ; 貸 款 餘 額 與 存 款 餘 額 的 比 率 流 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 動 性 負 債 餘 額 的 比 率 對 同 一 借 款 人 的 貸 款 餘 額 與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餘 額 的 比 例 之 限 制 ; 分 行 營 運 的 限 制, 如 外 債 額 度 限 制 等 其 次, 在 證 券 業 方 面, 中 外 合 資 基 金 公 司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33%, 三 年 內 不 超 過 49%; 外 資 證 券 公 司 不 能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 允 許 外 資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合 營 公 司, 但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1/3; 合 資 的 證 券 公 司 可 從 事 A 股 承 銷 B 股 承 銷 與 經 紀 債 券 ( 政 府 公 債 與 公 司 債 ) 之 經 紀 與 自 營, 以 及 基 金 發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但 不 能 從 事 A 股 買 賣 ( 包 括 經 紀 與 自 營 ) A B 股 自 營 及 財 富 管 理 等 業 務 136

7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接 著, 在 保 險 業 方 面, 壽 險 業 在 大 陸 合 資 子 公 司, 持 股 比 重 不 得 高 於 50%, 合 資 對 象 僅 限 一 家 且 須 為 當 地 企 業 ; 以 分 公 司 形 式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臺 資 保 險 公 司, 只 能 在 其 所 在 地 的 行 政 轄 區 內 開 展 業 務, 而 以 合 資 保 險 公 司 獨 資 保 險 公 司 在 其 住 所 地 以 外 開 展 業 務 的, 應 當 設 立 分 公 司 ; 臺 資 產 險 公 司 無 法 承 作 強 制 汽 車 保 險 歷 經 數 十 年 的 演 進 及 改 革,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已 逐 漸 朝 向 國 際 化 多 元 化 與 制 度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尤 其 是 在 市 場 參 與 業 務 規 模 和 行 為 規 範 等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方 面, 更 是 如 此 在 面 臨 金 融 全 球 化 且 彼 此 競 合 的 趨 勢 下, 資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情 況 勢 將 愈 來 愈 激 烈, 主 管 機 關 勢 必 得 在 規 模 策 略 等 方 面 進 行 適 度 的 調 整 目 前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國 際 化 已 有 不 錯 成 效, 然 相 較 國 際 主 要 資 本 市 場, 相 關 的 制 度 開 放 措 施 及 金 融 商 品 發 行 仍 明 顯 不 足 而 臺 灣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保 護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及 金 融 產 業 的 考 量, 而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是 導 致 國 內 相 關 金 融 服 務 由 國 際 金 融 業 者 及 海 外 市 場 取 而 代 之 的 主 因 之 一, 相 關 的 金 融 管 制 政 策 之 開 放 及 解 禁 有 其 必 要 茲 將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的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 1. 機 構 投 資 者 ( 法 人 ) 比 例 有 待 提 高 :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一 直 存 在 法 人 持 股 比 例 過 低 而 自 然 人 持 股 比 例 過 高 問 題, 此 雖 隱 含 證 券 大 眾 化 的 落 實 執 行, 但 相 對 地 也 易 造 成 股 市 波 動 加 劇, 不 易 維 持 市 場 穩 定 2. 市 場 規 模 證 券 商 品 及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略 嫌 不 足 : 臺 灣 直 接 金 融 所 占 比 重 與 先 進 國 家 相 較 仍 有 偏 低 情 形, 證 券 市 場 規 模 仍 可 擴 充 此 外, 臺 灣 股 票 市 場 金 融 商 品 種 類 雖 不 斷 增 加, 債 券 發 行 及 交 易 量 鉅 幅 提 升, 衍 生 性 商 品 亦 不 斷 擴 充, 但 對 個 別 投 資 者 而 言, 避 險 工 具 仍 略 嫌 不 足, 有 待 進 一 步 創 新 推 出 而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是 促 進 資 本 市 場 國 際 化 的 必 備 要 件 之 一, 臺 灣 在 此 方 面 明 顯 亟 需 加 強 3. 鄰 近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 面 對 金 融 全 球 化 的 當 下, 國 際 資 金 流 動 快 137

8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速, 基 於 引 資 及 健 全 市 場 的 考 量, 各 國 紛 紛 採 取 擴 大 市 場 規 模 延 長 交 易 時 間 並 進 行 跨 國 交 易 與 策 略 聯 盟 等 方 式, 提 升 競 爭 力 其 中 日 本 韓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及 大 陸 市 場 在 此 方 面 更 是 積 極, 均 已 吸 引 許 多 外 資 投 入, 無 形 中 也 對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形 成 極 大 壓 力 4. 市 場 開 放 及 國 際 化 程 度 仍 有 發 展 空 間 : 目 前 在 證 交 所 積 極 的 推 動 下,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市 上 櫃 ( 包 括 第 一 及 第 二 上 市 / 櫃 ) 家 數 顯 著 增 加, 但 相 較 於 鄰 近 市 場 ( 例 如 香 港 與 新 加 坡 ) 仍 明 顯 滯 後 此 外, 外 資 持 股 占 全 體 總 市 值 比 率 以 及 外 資 交 易 比 重 雖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但 與 主 要 證 券 市 場 相 比, 仍 略 嫌 不 足, 此 皆 說 明 臺 灣 市 場 開 放 與 國 際 化 程 度 仍 有 極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5. 發 展 策 略 不 夠 明 確 : 臺 灣 政 府 在 擬 定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策 略 時, 經 常 形 成 多 頭 馬 車, 並 未 像 韓 國 實 施 資 本 市 場 整 合 法, 協 助 本 國 業 者 成 為 完 整 的 金 融 投 資 業 ( 投 資 銀 行 ), 進 而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同 時, 也 未 仿 效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將 證 券 與 期 貨 行 業 整 合, 大 幅 放 寬 業 務 範 圍 另 外, 在 國 內 產 業 政 策 方 面, 並 未 積 極 扶 植 相 關 業 者 創 新 技 術 降 低 成 本, 並 赴 海 外 擴 張 市 場 此 都 有 礙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6. 法 規 限 制 過 多 且 成 熟 度 不 足 : 在 資 本 市 場 管 理 方 面, 主 管 機 關 依 行 業 別 制 定 管 理 法 規, 造 成 太 多 重 複 繁 瑣 的 法 規, 影 響 資 本 市 場 效 率 和 業 者 競 爭 力 同 時, 外 匯 管 理 法 規 太 過 嚴 格, 限 制 資 金 流 動 和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會 計 規 範 雖 逐 漸 朝 向 與 國 際 接 軌, 但 稅 務 法 規 仍 有 諸 多 改 善 空 間 所 謂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係 指 針 對 兩 岸 銀 行 間 貨 幣 往 來 形 成 的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進 行 計 算 兌 換 與 結 算 的 一 種 處 理 方 式 或 途 徑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的 內 容 包 括 指 定 清 算 機 構 明 白 劃 分 清 算 的 債 權 債 務 項 目 規 定 清 算 的 程 序 與 辦 法, 及 指 定 清 算 貨 幣 及 匯 率 等 對 已 然 實 現 兩 岸 大 三 通 的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而 言, 資 金 流 的 開 通 趨 勢 難 擋, 未 來 有 關 貨 幣 之 間 的 兌 換 138

9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及 交 易 也 將 更 形 重 要 現 階 段 兩 岸 貨 幣 現 鈔 的 清 算, 確 實 為 兩 岸 人 民 提 供 充 足 的 便 利 性, 也 為 兩 岸 貨 幣 管 理 合 作 與 逐 步 建 立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奠 定 基 礎 但 毫 無 疑 問 的, 未 來 包 括 匯 款 存 款 以 及 貿 易 投 資 方 面 的 業 務 需 求, 更 亟 需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戮 力 協 商 完 成 因 為 單 就 目 前 現 鈔 的 清 算 而 言, 雖 可 滿 足 大 多 數 觀 光 旅 遊 的 個 人 小 額 人 民 幣 現 鈔 的 兌 換 需 求, 但 對 於 已 在 大 陸 設 廠 的 廣 大 臺 商 來 說, 人 民 幣 現 鈔 清 算 的 重 要 性 遠 比 不 上 人 民 幣 存 款 及 匯 款 方 面 的 業 務 需 求 尤 其 是 對 毛 利 微 薄 的 外 銷 導 向 型 臺 商 而 言, 若 可 與 大 陸 廠 商 直 接 使 用 人 民 幣 結 算, 當 可 節 省 大 量 的 匯 兌 成 本, 立 即 提 高 整 體 獲 利 換 句 話 說, 對 龐 大 的 企 業 ( 廠 商 ) 人 民 幣 需 求 來 說, 貿 易 結 算 匯 款 及 存 款 方 面 的 業 務 開 設, 或 許 更 為 重 要 也 更 為 殷 切 因 此, 長 遠 來 看, 為 滿 足 未 來 龐 大 的 人 民 幣 匯 款 及 存 款 等 需 求, 還 是 要 建 立 一 套 全 面 性 的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但 不 容 否 認 的, 就 現 今 兩 岸 政 治 的 考 量 來 看, 全 面 性 的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之 建 立,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亟 待 突 破 例 如, 目 前 人 民 幣 的 現 鈔 清 算, 仍 是 透 過 香 港 人 民 幣 清 算 行 ( 中 國 銀 行 香 港 子 行 ), 雖 然 大 陸 人 民 銀 行 的 說 法 是 基 於 兩 方 面 考 量 : 一 是 中 國 大 陸 仍 實 行 資 本 帳 戶 管 制, 出 於 管 理 上 的 需 要, 目 前 境 外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主 要 通 過 香 港 人 民 幣 清 算 行 進 行 ; 二 是 香 港 已 有 一 套 較 為 完 善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有 關 業 務 的 啟 動 運 作 拓 展 及 風 險 管 理 都 較 容 易 安 排 但 實 際 上, 政 治 考 量 或 許 才 是 正 解 此 外, 在 清 算 行 的 層 級 設 定 方 面, 一 旦 要 開 辦 相 關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可 能 已 非 雙 方 商 業 銀 行 的 等 級 可 以 勝 任, 而 是 須 拉 高 至 雙 方 貨 幣 主 管 機 關 ( 大 陸 人 民 銀 行 及 臺 灣 中 央 銀 行 ) 的 層 級, 進 行 直 接 清 算 但 臺 灣 中 央 銀 行 和 大 陸 人 民 銀 行 的 角 色 如 何 定 位, 政 治 上 的 限 制 似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乎 依 舊 無 解 此 外, 兩 岸 在 ECFA 簽 署 後, 經 貿 往 來 愈 加 頻 繁, 但 雙 邊 的 貿 易 結 算 卻 不 是 以 人 民 幣 或 新 臺 幣 結 算, 而 是 透 過 第 三 貨 幣 美 元, 此 無 異 是 徒 139

10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增 困 擾 風 險 與 損 失, 實 在 相 當 不 合 理 基 於 兩 岸 雙 邊 貿 易 頻 繁 且 貿 易 數 量 驚 人 之 理 由, 兩 岸 政 府 應 該 思 考 以 人 民 幣 或 新 臺 幣 作 為 貿 易 結 算 貨 幣 之 可 行 性 透 過 兩 國 各 自 的 貨 幣 結 算, 不 經 由 第 三 方 貨 幣, 除 可 減 少 匯 兌 風 險 外, 亦 可 為 兩 岸 企 業 經 貿 往 來 帶 來 極 大 便 利, 促 進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大 陸 徵 信 資 料 缺 乏 及 整 合 問 題, 將 衝 擊 金 融 業 的 風 險 控 管 首 先, 在 徵 信 資 料 缺 乏 部 分, 大 陸 聯 徵 系 統 尚 未 完 備, 尤 其 各 地 方 自 行 發 展, 難 免 會 出 現 資 料 缺 乏 或 期 間 過 短 等 問 題, 此 會 造 成 銀 行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資 產 品 質, 弱 化 風 險 管 理 ; 其 次, 在 資 料 整 合 部 分, 由 於 徵 信 資 料 系 統 是 由 各 地 方 自 行 發 展, 所 以 當 業 務 活 動 跨 越 省 分, 有 可 能 會 造 成 徵 信 資 訊 無 法 取 得 的 情 況 此 外, 若 兩 岸 聯 徵 資 料 開 放, 中 國 的 金 融 業 將 可 以 很 容 易 取 得 臺 商 的 稅 務 及 財 務 資 料, 這 不 僅 形 成 當 事 人 的 困 擾, 也 將 引 發 臺 灣 金 融 資 訊 的 安 全 問 題 目 前 大 陸 法 治 精 神 仍 未 貫 徹, 人 治 色 彩 濃 厚, 連 帶 使 得 政 策 產 生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此 種 情 況 可 能 引 發 兩 大 風 險 : 第 一 法 治 程 度 不 足 可 能 導 致 政 策 的 朝 令 夕 改 銀 行 是 管 制 程 度 極 高 的 產 業, 所 以 必 須 依 循 相 關 規 則 運 作, 但 不 夠 成 熟 的 大 陸 金 融 體 制, 有 不 少 地 下 的 潛 規 則, 容 易 肇 生 無 端 風 險 第 二 政 治 問 題 容 易 造 成 政 策 搖 擺 大 陸 政 治 影 響 經 濟 及 法 規 深 遠, 金 融 市 場 亦 是 由 政 府 主 導, 常 因 決 策 者 的 想 法 改 變 而 影 響 市 場 規 範, 造 成 投 資 者 產 生 劇 烈 損 益, 連 帶 疑 慮 肇 起, 進 而 使 得 多 數 外 資 出 現 適 應 不 良 之 情 況, 甚 或 發 生 慘 淡 退 出 大 陸 市 場 之 情 事 且 目 前 大 陸 正 面 臨 政 治 交 班 局 面, 未 來 兩 岸 是 否 會 持 續 朝 開 放 方 向 進 行 仍 有 變 數 再 加 140

11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上 大 陸 金 融 管 制 繁 複, 若 國 內 金 融 業 短 期 間 大 量 投 入, 屆 時 卻 又 無 法 營 運, 有 可 能 反 向 造 成 更 大 傷 害 再 者, 大 陸 中 央 政 策 方 向, 地 方 是 否 落 實 仍 有 疑 慮 雖 然 大 陸 為 了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對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特 別 提 出 綠 色 通 道, 透 過 政 策 優 惠, 引 導 金 融 據 點 集 中 在 二 級 城 市 或 開 發 程 度 較 低 地 區, 但 配 套 是 否 完 善 仍 有 疑 問 不 只 據 點 設 置 需 要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審 核, 跨 省 的 金 融 資 訊 不 易 流 通 問 題, 也 需 地 方 金 融 體 系 配 合, 此 皆 為 臺 灣 金 融 業 從 投 入 到 營 運 必 須 面 臨 的 風 險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兩 岸 金 融 業 互 設 據 點, 勢 必 提 升 未 來 兩 岸 景 氣 的 連 動 目 前 臺 灣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辦 事 處 子 行 分 行 或 合 資 參 股 等 形 式 至 大 陸 設 置 據 點, 未 來 陸 續 取 得 之 經 營 業 務 將 會 直 接 影 響 整 體 金 融 營 運, 此 可 能 出 現 兩 大 層 面 影 響 其 一, 大 陸 業 務 不 只 會 影 響 金 融 機 構 損 益, 亦 可 能 影 響 臺 資 企 業 放 款 及 經 營, 此 管 道 將 加 深 雙 邊 景 氣 的 連 動 性 ; 其 次, 大 陸 分 支 機 構 獲 利 與 資 產 品 質 將 會 衝 擊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營 運, 未 來 若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出 現 問 題, 國 內 金 融 業 所 受 到 波 及 程 度 亦 會 加 深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後, 提 高 臺 灣 對 大 陸 金 融 之 依 賴 度, 甚 至 可 能 主 導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的 發 展 一 旦 大 陸 發 生 金 融 危 機, 則 易 造 成 臺 灣 金 融 體 系 動 盪 不 安, 而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波 動 外 溢, 將 嚴 重 影 響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安 全 如 何 在 改 革 開 放 與 設 限 保 護 間 選 擇,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審 慎 考 慮 有 鑑 於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仍 存 在 諸 多 問 題 待 解, 為 有 效 解 決 彼 此 歧 異, 並 提 升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競 爭 力, 以 下 將 依 上 述 所 列 問 題 徹 底 剖 析, 並 提 出 相 關 的 因 應 對 策 在 ECFA 後 續 階 段 的 協 商 與 談 判 中, 積 極 爭 取 放 寬 臺 資 金 融 業 者 參 141

12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股 陸 銀 券 商 及 保 險 合 資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上 限 等 限 制, 同 時 在 經 營 業 務 方 面, 也 應 大 幅 放 寬, 例 如 爭 取 擴 大 臺 資 銀 行 業 務 範 圍 承 作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規 定 期 限 與 範 圍 放 寬 合 資 的 證 券 公 司 可 從 事 A 股 經 紀 與 自 營 買 賣 臺 資 產 險 公 司 可 承 作 交 強 險 等 此 外, 由 於 大 陸 臺 商 家 數 眾 多, 粗 略 估 計 約 有 十 萬 家, 其 中 大 多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目 前 申 貸 情 況 雖 隨 經 濟 好 轉 而 有 所 改 善, 但 仍 普 遍 面 臨 籌 資 不 易 的 窘 境 因 此, 如 何 為 廣 大 的 臺 商 提 供 較 為 快 速 與 便 利 的 直 接 與 間 接 融 資 管 道, 也 是 未 來 臺 灣 金 融 業 前 進 中 國 大 陸 應 審 慎 思 考 的 方 向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已 有 一 段 長 遠 時 間, 多 年 來 在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制 度 化 及 國 際 化 的 努 力 下, 競 爭 力 大 幅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也 日 益 攀 升 而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自 一 九 七 九 年 經 濟 改 革 後, 經 歷 一 九 九 年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一 九 九 一 年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成 立, 整 體 市 場 從 無 到 有, 各 項 制 度 不 斷 完 善, 市 場 參 與 主 體 漸 次 成 熟, 也 逐 漸 形 成 多 層 次 的 資 本 市 場 而 近 來 在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以 及 外 資 瘋 狂 的 湧 入 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更 是 方 興 未 艾, 截 至 二 一 年 底, 上 海 與 深 圳 證 交 所 的 市 值 加 總 高 達 四. 三 兆 美 元, 已 超 越 東 京 證 交 所, 僅 次 於 紐 約 面 對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的 蓬 勃 發 展, 臺 灣 政 府 實 在 沒 有 輕 忽 的 本 錢 尤 其 是 在 現 今 兩 岸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之 際,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雖 相 對 不 大, 但 因 具 備 前 進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跳 板 的 優 勢, 如 何 連 結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共 創 彼 此 的 榮 景,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現 今 兩 岸 在 簽 署 ECFA 後, 已 經 開 始 進 行 後 續 市 場 准 入 要 件 的 協 商, 而 相 較 於 大 多 數 國 家 所 簽 訂 的 FTA,ECFA 除 在 商 品 勞 務 及 投 資 貿 易 的 准 入 開 放 外, 將 來 可 能 還 會 進 一 步 建 立 市 場 的 共 同 規 格 及 標 準, 激 發 出 所 謂 的 ECFA Plus 效 應 亦 即, 未 來 兩 岸 有 機 會 共 同 發 展 多 元 化 金 融 商 品 提 供 多 樣 化 避 險 工 具 及 促 進 金 融 商 品 國 際 化, 藉 此 活 絡 彼 此 142

13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的 資 本 市 場, 進 而 擴 大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以 提 升 競 爭 力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各 有 特 色, 彼 此 之 間 具 有 很 強 的 互 補 性, 若 能 結 合 雙 方 交 易 所 各 自 的 發 展 經 驗, 未 來 資 本 市 場 成 長 潛 力 無 窮 而 雙 方 的 合 作 面 向, 除 主 要 的 證 券 及 債 券 市 場 商 品 開 發 外, 還 可 進 一 步 延 伸 至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人 才 與 資 訊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換 言 之, 兩 岸 在 共 同 發 展 資 本 市 場 方 面, 不 應 局 限 於 開 發 新 業 務 及 新 商 品 層 面, 而 應 更 全 面 地 考 量 如 何 創 造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金 融 市 場 或 租 稅 環 境 持 續 鬆 綁 相 關 法 規 落 實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機 制 以 及 加 強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等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隨 著 兩 岸 週 末 包 機 直 航 開 放 陸 客 來 臺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上 限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等 限 制 的 鬆 綁 以 及 ECFA 的 簽 署, 未 來 兩 岸 貿 易 與 資 金 的 往 來 勢 必 會 更 加 頻 繁, 貨 幣 兌 換 的 實 質 需 求 將 只 會 增 加 不 會 減 少 一 旦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遲 遲 無 法 建 立, 只 會 平 白 增 添 有 兌 換 需 求 民 眾 ( 或 廠 商 ) 的 匯 兌 成 本 因 此, 建 立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有 急 迫 性 的 需 要, 且 對 推 動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正 常 化 及 制 度 化 有 正 面 意 義 茲 將 建 立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可 能 帶 來 之 好 處 說 明 如 下 : 1. 降 低 兩 岸 貨 幣 兌 換 成 本 : 目 前 兩 岸 現 鈔 清 算 機 制 已 經 建 立, 除 解 決 人 民 幣 短 缺 問 題 外, 亦 減 少 人 民 幣 與 新 臺 幣 通 過 第 三 方 貨 幣 ( 美 元 ) 兌 換 的 匯 損 及 相 關 手 續 費 未 來 一 旦 兩 岸 廠 商 直 接 使 用 人 民 幣 或 新 臺 幣 作 為 貿 易 結 算 貨 幣, 更 可 節 省 大 量 匯 兌 成 本, 立 即 提 高 整 體 獲 利, 也 可 規 避 第 三 方 貨 幣 波 動 的 風 險 2. 避 免 地 下 金 融 的 猖 獗 : 目 前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僅 止 於 現 鈔 的 收 兌, 亦 即 現 階 段 兩 岸 銀 行 業 者 只 能 辦 理 新 臺 幣 與 人 民 幣 現 鈔 的 兌 換, 相 關 的 匯 款 及 存 放 款 業 務 均 還 未 建 立 由 於 貿 易 結 算 匯 兌 及 存 放 款 業 務 等 在 內 的 完 整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遲 遲 無 法 建 立, 兩 岸 資 金 移 動 仍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透 過 地 下 金 融 管 道 進 行 匯 兌, 此 易 引 發 金 融 市 場 動 盪 3. 有 助 臺 灣 金 融 市 場 之 發 展 :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之 建 立, 長 遠 來 143

14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看, 一 方 面 可 以 建 立 兩 岸 遠 期 外 匯 市 場, 提 供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的 外 匯 避 險 管 道,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機 會 帶 動 臺 灣 金 融 業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業 務 之 功 能, 有 助 臺 灣 建 構 完 善 的 金 融 服 務 平 臺, 並 進 一 步 形 成 亞 太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此 外,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日 益 頻 繁, 在 ECFA 簽 署 後, 雙 邊 貿 易 量 更 是 呈 現 顯 著 提 升 然 而, 在 如 此 巨 量 的 經 貿 往 來 過 程 中, 雙 方 卻 是 以 第 三 方 貨 幣 ( 美 元 ) 作 為 貿 易 結 算 的 貨 幣 面 對 近 來 美 元 的 弱 勢, 此 一 作 法 除 造 成 兩 岸 外 匯 資 產 可 能 大 幅 縮 水 外, 還 得 面 臨 匯 兌 成 本 增 加 以 及 匯 率 風 險 提 高 的 問 題, 徒 增 兩 岸 企 業 經 營 的 風 險 因 此, 若 能 推 動 兩 岸 貿 易 以 本 幣 結 算, 將 有 助 於 不 是 美 元 發 行 國 的 兩 岸 化 解 貿 易 信 貸 的 瓶 頸, 並 擺 脫 美 元 匯 率 波 動 所 帶 來 的 市 場 風 險 尤 有 甚 者, 更 可 幫 助 兩 岸 企 業 降 低 成 本, 加 速 雙 邊 貿 易 之 擴 大, 促 進 貿 易 往 來 從 實 際 層 面 來 看, 此 刻 也 正 是 推 動 兩 岸 貿 易 以 本 幣 結 算 的 一 個 絕 佳 時 機 一 來 美 國 仍 陷 於 金 融 海 嘯 的 泥 淖, 仍 未 完 全 脫 身 ; 二 來 人 民 幣 處 於 強 勢 地 位, 兩 岸 貿 易 以 本 幣 結 算, 對 兩 岸 具 有 正 面 效 益 ; 第 三 臺 灣 與 大 陸 貿 易 金 額 龐 大, 有 利 於 兩 岸 企 業 ( 尤 其 是 廣 大 的 臺 商 ) 降 低 成 本, 並 提 振 經 濟 ; 第 四 可 使 兩 岸 免 於 積 累 過 多 外 匯, 擺 脫 對 美 國 的 依 賴 和 影 響, 增 強 兩 岸 的 自 主 能 力 和 利 益, 進 一 步 維 護 國 內 總 體 經 濟 和 金 融 的 穩 定 兩 岸 金 融 業 的 深 入 合 作 需 要 借 助 資 訊 溝 通 平 臺,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為 聯 合 徵 信 資 訊 相 互 分 享 大 陸 聯 合 徵 信 制 度 正 在 蓬 勃 發 展, 而 臺 灣 聯 徵 制 度 建 立 已 久, 其 完 善 程 度 頗 受 世 界 好 評, 但 基 於 客 戶 資 料 保 密 與 外 銀 對 臺 商 客 戶 風 險 管 理 應 集 中 在 臺 北 等 因 素 考 量, 均 未 同 意 將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資 料 提 供 外 銀 海 外 分 行 使 用 為 解 決 此 一 資 訊 交 流 難 題, 兩 岸 可 以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另 一 個 聯 徵 資 144

15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訊 交 流 平 臺 ; 雙 方 聯 徵 中 心 可 事 先 過 濾 敏 感 資 料, 並 採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互 通 徵 信 資 訊 此 外, 或 許 可 針 對 徵 信 制 度 建 立 輔 助 系 統, 用 來 銜 接 兩 岸 不 同 徵 信 系 統 所 產 生 的 落 差 ; 或 者 引 進 國 際 的 徵 信 準 則, 在 相 同 標 準 的 前 提 下 給 予 兩 岸 徵 信 系 統 明 確 的 衡 量 標 準, 並 制 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的 相 關 規 範 如 此 一 來, 相 信 雙 方 銀 行 業 都 能 從 中 獲 得 益 處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不 確 定 性 可 能 引 發 的 風 險, 主 管 機 關 有 必 要 事 先 做 好 防 範 的 動 作,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首 先, 政 府 應 積 極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爭 取 優 勢 業 務 開 放, 開 拓 金 融 業 營 運 空 間 臺 灣 金 融 業 發 展 的 歷 程 較 早, 在 各 項 業 務 領 域 發 展 均 較 為 成 熟, 但 目 前 部 分 業 務 受 限 於 大 陸 規 定 仍 無 法 承 作, 故 建 議 臺 灣 應 積 極 爭 取 業 務 發 展 空 間 例 如, 以 國 內 銀 行 擅 長 項 目 優 先 爭 取, 如 信 用 卡 業 務 等, 並 協 助 臺 資 銀 行 透 過 此 項 優 勢 業 務 快 速 拓 展 客 群 ; 另 外, 以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業 務 為 先, 基 於 大 陸 經 濟 正 逐 漸 開 始 進 行 轉 型, 未 來 消 費 金 融 大 餅 將 會 倍 數 成 長, 臺 灣 金 融 業 應 好 好 把 握 此 利 基 其 次, 具 體 掌 握 開 放 時 程, 審 慎 放 行 金 融 業 赴 陸 針 對 各 項 業 務 開 放 部 分, 雙 邊 談 判 成 果 應 該 具 體 明 確, 尤 其 在 各 項 業 務 細 項 方 面 更 應 詳 實 記 載, 以 免 發 生 雙 方 認 知 不 同 的 情 況 此 外, 針 對 優 先 爭 取 項 目 盡 速 達 成 時 程 共 識, 以 讓 臺 資 金 融 業 可 以 充 分 準 備 同 時 對 於 政 策 的 不 確 定 性, 官 方 必 須 監 管 各 金 融 業 投 資 大 陸 的 資 金 比 例, 有 效 掌 握 因 政 策 風 險 可 能 引 發 的 實 質 損 失, 並 且 定 期 檢 視 各 業 務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讓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變 動 對 臺 衝 擊 降 至 可 控 制 的 範 圍 長 遠 來 看, 雙 方 應 盡 早 簽 訂 完 備 之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以 確 保 互 惠 雙 贏 的 經 營 利 基 面 對 兩 岸 景 氣 連 動 加 深 之 問 題,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金 融 預 警 及 金 融 防 火 牆 系 統, 以 減 輕 大 陸 對 我 國 經 濟 的 影 響 金 融 預 警 系 統 之 145

16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建 立 有 其 必 要 性, 因 為 大 陸 的 經 濟 體 系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諸 多 國 際 研 究 機 構 指 出, 大 陸 壞 帳 問 題 將 可 能 是 下 一 波 金 融 危 機 的 導 火 線, 而 未 來 大 陸 經 濟 活 動 與 臺 灣 緊 密 的 連 動 關 係, 勢 將 加 大 危 機 對 臺 灣 的 衝 擊 有 鑑 於 此, 對 未 來 大 陸 可 能 發 生 的 經 濟 與 金 融 問 題 進 行 更 嚴 密 的 監 控, 有 效 掌 握 可 能 發 生 問 題 與 各 種 事 項, 並 以 各 項 統 計 方 式, 確 實 對 赴 陸 金 融 機 構 與 來 臺 陸 資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進 行 評 估, 且 在 問 題 浮 現 初 期 即 刻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是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之 使 命 此 外, 設 置 金 融 防 火 牆, 減 輕 危 機 發 生 對 臺 灣 金 融 及 經 濟 的 衝 擊, 也 是 必 需 的 金 融 防 火 牆 可 朝 兩 大 方 向 進 行 設 計 : 1. 透 過 法 令 設 計, 賦 予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在 特 定 時 機 下, 可 以 有 較 大 權 力 對 特 殊 情 況 進 行 處 置 例 如 在 大 陸 發 生 危 機 時, 來 臺 陸 銀 不 能 夠 任 意 將 資 金 匯 回 大 陸, 而 國 內 銀 行 赴 陸 分 行 若 遭 遇 財 務 問 題, 則 國 內 總 行 不 能 無 限 制 的 將 資 金 搬 往 大 陸 援 助, 以 有 效 控 制 可 能 面 臨 的 損 失, 避 免 國 內 金 融 失 序 之 局 面 發 生 2. 加 強 兩 岸 法 律 與 會 計 制 度 的 銜 接, 訓 練 培 養 熟 知 兩 岸 金 融 法 規 的 金 融 法 律 與 會 計 專 業 人 才, 進 一 步 建 立 稽 核 制 度 退 場 機 制 及 仲 裁 制 度 此 都 有 助 防 範 兩 岸 金 融 機 構 互 設 可 能 衍 生 的 問 題, 並 降 低 兩 岸 景 氣 連 動 加 深 之 不 利 影 響 綜 觀 前 述 之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及 因 應 對 策, 本 文 擬 再 以 兩 岸 合 作 深 化 之 目 標, 提 出 建 立 兩 岸 外 匯 合 作 機 制 協 助 大 陸 建 立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體 系 建 立 金 融 人 員 訓 練 認 證 推 動 資 本 市 場 交 流 建 構 臺 灣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等 更 長 遠 的 合 作 方 向,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酌 二 八 年 金 融 海 嘯 的 肆 虐, 使 得 各 國 對 外 匯 的 需 求 急 遽 攀 升, 為 穩 定 匯 率 及 因 應 實 質 的 外 匯 需 求, 換 匯 合 作 機 制 大 行 其 道 而 ECFA 146

17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簽 署 加 深 兩 岸 金 融 的 連 動, 有 鑑 於 此, 為 避 免 將 來 金 融 危 機 可 能 對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造 成 連 鎖 衝 擊, 建 立 兩 岸 外 匯 合 作 機 制 或 有 必 要 因 其 除 可 互 相 幫 助 減 緩 金 融 危 機 之 衝 擊 外, 也 有 利 兩 岸 金 融 之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自 從 二 八 年 十 二 月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銀 行 與 韓 國 央 行 簽 訂 一 千 八 百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雙 邊 貨 幣 互 換 協 定 以 來, 迄 今 為 止, 中 國 已 經 陸 續 與 八 個 國 家 簽 訂 貨 幣 互 換 協 定, 總 金 額 高 達 八 千 億 人 民 幣 二 一 年 九 月, 馬 來 西 亞 更 進 一 步 表 示, 將 購 買 人 民 幣 債 券 作 為 外 匯 儲 備 顯 然 地, 隨 著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進 展, 未 來 人 民 幣 將 有 機 會 晉 升 國 際 儲 備 貨 幣 的 一 員 面 對 此 一 趨 勢, 未 來 臺 灣 可 以 考 慮 將 人 民 幣 納 入 外 匯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存 底 的 資 產 組 合 中 自 金 融 海 嘯 以 來, 大 陸 已 規 畫 成 立 國 家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以 便 加 強 對 民 間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 同 時, 大 陸 官 方 亦 撥 款 擴 大 建 立 再 擔 保 基 金 規 模, 以 加 強 中 小 企 業 的 融 資 保 證, 協 助 民 間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而 臺 灣 在 此 方 面 擁 有 極 為 豐 富 的 經 驗, 包 括 臺 灣 政 府 建 構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體 系 之 相 關 政 策 及 臺 灣 銀 行 業 長 期 融 資 中 小 企 業 之 實 務 經 驗 故 利 用 臺 灣 過 往 豐 富 的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經 驗, 協 助 中 國 大 陸 建 構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體 系 及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對 於 欲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之 大 陸 當 局 及 目 前 仍 偏 重 於 放 貸 國 營 企 業 與 基 礎 建 設 之 大 陸 銀 行 業 者, 有 著 極 為 正 面 的 幫 助 在 兩 岸 金 融 持 續 合 作 交 流 下, 雙 方 對 彼 此 的 金 融 技 術 操 作 及 管 理 知 識 的 學 習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因 此, 針 對 金 融 技 術 人 才 及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開 展, 兩 岸 可 定 期 開 設 培 訓 班, 並 推 動 金 融 專 業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或 合 作 設 立 專 門 認 證 之 管 理 機 構, 以 解 決 現 階 段 兩 岸 金 融 專 業 證 照 無 法 互 通, 人 才 無 法 充 分 流 動 的 問 題 147

18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近 年 來 亞 洲 證 券 市 場 成 長 速 度 驚 人, 尤 其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上 海 及 深 圳 股 市, 成 長 率 都 是 以 倍 數 計 二 一 年 上 海 及 深 圳 的 IPO 總 數 即 高 達 三 百 四 十 七 家, 籌 資 金 額 達 人 民 幣 四 千 八 百 八 十 三 億 元 ; 第 二 上 市 共 一 百 八 十 四 家, 籌 資 金 額 則 高 達 人 民 幣 五 千 三 百 九 十 三 億 元, 遙 遙 領 先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的 證 券 市 場 相 對 地, 歐 美 證 券 市 場 成 長 則 是 相 當 有 限 此 顯 示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的 驚 人 成 長 力 道, 也 彰 顯 出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的 資 金 正 在 逐 漸 移 轉, 投 資 重 心 漸 次 由 歐 美 轉 到 亞 洲 面 對 此 一 趨 勢, 現 今 臺 資 企 業 雖 可 在 上 海 及 深 圳 進 行 A 股 與 B 股 的 IPO, 但 由 於 臺 資 企 業 的 股 權 結 構 關 聯 交 易 等 行 為 相 對 複 雜, 且 在 跨 境 監 管 上 也 有 一 定 難 度, 因 此 在 審 核 上 市 的 把 關 上 較 為 嚴 格, 也 可 能 得 面 臨 一 些 行 政 程 序 方 面 的 阻 礙 此 外, 相 較 於 臺 資 企 業 可 在 大 陸 IPO, 陸 資 企 業 則 無 法 在 臺 灣 IPO 上 市, 只 能 透 過 TDR 進 行 第 二 上 市 且 第 二 上 市 規 範 嚴 格, 除 須 在 符 合 規 定 的 十 六 家 證 券 市 場 IPO 上 市 滿 六 個 月 外, 還 不 得 是 在 大 陸 註 冊 登 記 及 陸 資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股 超 過 30% 或 有 主 要 影 響 力 的 上 市 企 業 有 鑑 於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對 彼 此 的 開 放 仍 存 在 諸 多 限 制, 因 此 未 來 適 時 的 鬆 綁 相 關 規 定 有 其 必 要 尤 有 甚 者, 利 用 彼 此 優 勢, 推 動 雙 方 資 本 市 場 合 作, 更 可 進 一 步 創 造 雙 贏 的 局 面 例 如, 上 海 及 深 圳 市 場 近 年 來 雖 然 交 易 十 分 熱 絡, 但 重 心 卻 仍 停 留 在 傳 統 製 造 業 或 採 掘 業 上, 而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則 普 遍 以 高 科 技 產 業 為 主 因 此, 兩 岸 企 業 或 可 依 產 業 互 補 性 分 別 在 兩 地 掛 牌, 以 收 群 聚 之 效 此 外, 為 進 一 步 活 絡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提 升 國 際 能 見 度, 兩 岸 證 券 交 易 所 也 可 共 同 建 構 兩 岸 投 資 平 臺 由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大 陸 上 海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合 作, 雙 方 各 別 精 選 五 十 檔 代 表 性 股 票, 以 第 二 上 市 或 發 行 存 託 憑 證 方 式 互 相 掛 牌 此 一 作 法 除 可 連 結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增 加 兩 岸 投 資 大 眾 的 選 擇 標 的 外, 還 可 擴 增 證 券 經 紀 商 的 經 紀 業 務 範 圍, 從 而 提 148

19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高 獲 利 來 源 更 進 一 步 地, 或 可 吸 引 外 資 的 投 入, 提 升 兩 岸 資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看 準 人 民 幣 未 來 發 展 的 潛 力 及 中 國 強 勁 的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外 資 企 業 與 外 商 銀 行 紛 紛 卡 位 發 行 或 投 資 人 民 幣 債 券, 一 有 人 民 幣 債 券 發 行, 往 往 獲 得 超 額 認 購 自 二 七 年 大 陸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以 來, 香 港 至 今 已 成 功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總 額 超 過 五 百 億 元, 成 功 地 擔 負 起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及 結 算 中 心 的 地 位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相 較 於 香 港, 以 兩 岸 的 貿 易 量 以 及 未 來 雙 向 投 資 的 啟 動 來 看, 臺 灣 更 適 合 作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或 結 算 中 心 尤 其 現 今 大 陸 持 續 加 快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進 程, 從 二 九 年 開 始, 即 積 極 推 動 跨 境 貿 易 人 民 幣 結 算, 預 計 以 最 短 的 時 間 讓 人 民 幣 成 為 國 際 貿 易 結 算 貨 幣, 緊 接 著 再 逐 步 開 放 資 本 帳 項 目 的 管 制, 進 一 步 讓 人 民 幣 成 為 國 際 投 資 貨 幣, 最 終 再 發 展 為 國 際 儲 備 貨 幣 未 來 人 民 幣 的 相 關 業 務, 可 說 是 商 機 無 限, 面 對 此 一 機 遇, 臺 灣 著 實 應 加 緊 把 握 此 外, 臺 灣 債 券 市 場 過 往 為 人 詬 病 之 處 往 往 在 於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過 少 商 品 種 類 不 多 交 易 不 夠 活 絡 淺 碟 型 交 易 市 場 等, 若 能 爭 取 人 民 幣 債 券 在 臺 發 行, 甚 至 進 一 步 爭 取 臺 灣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除 可 活 絡 臺 灣 債 券 市 場 外, 更 可 推 動 臺 灣 債 券 市 場 走 向 國 際 化 149

20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貳 銀 行 業 近 幾 年 來, 我 國 銀 行 業 經 營 環 境 快 速 轉 變 在 國 內, 金 融 自 由 化 的 政 策 主 導 下, 大 量 開 放 銀 行 執 照, 使 得 金 融 機 構 家 數 快 速 增 加, 過 度 競 爭 削 弱 金 融 機 構 整 體 實 力, 雖 然 政 府 二 次 推 動 金 融 改 革, 但 成 效 參 半, 國 內 金 融 環 境 仍 待 改 善 然 而, 兩 岸 金 融 MOU 及 ECFA 的 簽 署, 銀 行 業 大 展 手 腳 的 機 會 浮 現, 相 對 於 國 內 過 度 競 爭 的 環 境, 廣 大 的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無 限 但 金 融 業 畢 竟 是 高 度 管 制 產 業, 兩 岸 開 放 進 程 未 如 業 者 預 期 順 利, 且 兩 岸 政 經 環 境 政 策 法 制 資 訊 等 均 尚 存 許 多 差 異, 是 以 本 篇 由 發 展 現 況 切 入, 分 析 問 題 根 源, 並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及 長 期 可 行 目 標,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酌 一 九 八 年 代 後, 我 國 大 舉 解 除 金 融 業 限 制, 不 僅 帶 來 了 利 率 與 匯 率 的 自 由 化, 更 開 放 商 業 銀 行 設 立, 此 舉 雖 然 大 幅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的 水 準 與 程 度, 但 也 埋 下 了 銀 行 家 數 過 多 的 隱 憂 ; 反 觀,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產 業 仍 舊 封 閉, 即 便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外 資 銀 行 業 務 限 制 仍 多, 此 也 說 明 了 中 國 金 融 業 務 仍 有 很 大 的 開 發 與 成 長 空 間 臺 灣 目 前 的 金 融 機 構 主 要 包 括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保 險 業 與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等, 根 據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統 計, 截 至 二 一 一 年 一 月 底 臺 灣 有 四 百 五 十 八 家 金 融 機 構, 其 分 支 機 構 有 六 千 一 百 九 十 九 家 在 銀 行 業 的 部 分, 至 二 一 一 年 一 月 為 止, 國 內 外 銀 行 共 有 六 十 六 家 總 行, 分 支 機 構 三 千 三 百 零 五 家 ;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有 三 十 八 家 總 行, 分 支 機 構 三 千 兩 百 一 十 三 家 ; 外 國 銀 行 有 二 十 八 家, 分 支 機 構 九 十 二 家, 銀 行 分 布 十 分 密 集 顯 然, 我 國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已 經 邁 入 成 熟 期, 銀 行 業 在 業 務 與 獲 150

21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表 1 臺 灣 金 融 機 構 家 數 統 計 機 構 別 總 行 國 內 分 支 機 構 一 貨 幣 機 構 中 央 銀 行 1 - 本 國 銀 行 37 3,213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外 國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會 信 用 部 漁 會 信 用 部 小 計 393 4,543 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儲 匯 處 1 1,321 人 壽 保 險 機 構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1 -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證 券 金 融 公 司 3 4 小 計 65 1,656 總 計 458 6,199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註 :1. 資 料 來 源 為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統 計 資 料 (2010 年 2 月 ) 2. 統 計 資 料 係 指 實 際 營 業 家 數 3. 外 國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之 總 行 為 其 家 數, 分 行 為 其 在 國 內 之 營 業 據 點 4.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分 支 機 構 不 含 其 郵 政 代 辦 所 5. 人 壽 保 險 機 構 含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壽 險 處 6.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含 外 國 產 物 保 險 業 在 臺 分 公 司 利 的 拓 展 上 也 遇 到 了 金 融 機 構 密 度 高 產 業 外 移 及 政 經 邊 緣 化 等 瓶 頸 導 致 銀 行 間 採 取 紅 海 式 的 價 格 競 爭, 也 讓 存 放 款 利 差 持 續 下 降, 本 國 銀 行 一 九 八 年 存 放 利 差 還 有 3.71%, 到 了 近 三 年 利 差 就 只 剩 不 到 2%, 金 融 環 境 的 惡 化 也 使 得 近 十 年 的 銀 行 業 資 產 報 酬 率 皆 未 達 到 1% 國 際 水 準, 顯 示 即 便 銀 行 持 續 有 整 併 動 作, 但 其 效 果 仍 相 對 有 限 151

22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依 據 二 九 年 中 國 銀 監 會 統 計, 大 陸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共 有 三 千 八 百 五 十 七 間, 其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五 間 大 型 國 有 商 業 銀 行, 其 資 產 約 占 銀 行 體 系 總 資 產 五 成 其 他 銀 行 組 織, 還 包 括 政 策 性 與 國 家 發 展 銀 行 三 間,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十 二 間,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一 百 四 十 三 間, 其 餘 為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業 銀 行 與 租 賃 公 司 等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近 年 來 成 長 速 度 驚 人, 在 8% 以 上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加 持 下, 大 陸 貨 幣 供 給 量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總 額 存 款 餘 額 放 款 餘 額 等 多 項 數 據, 過 去 這 兩 三 年 來, 均 呈 現 雙 位 數 成 長 的 亮 眼 表 現 其 中 銀 行 業 表 現 搶 眼, 二 八 年, 大 陸 銀 行 業 稅 後 淨 利 潤 達 人 民 幣 五 千 八 百 三 十 四 億 元 ( 約 新 臺 幣 二. 九 兆 元 ), 較 二 七 年 成 長 30.6%, 資 本 報 酬 率 17.1%, 比 全 球 銀 行 業 的 平 均 水 準, 高 出 七 個 百 分 點 以 上, 銀 行 業 獲 利 總 額 利 潤 成 長 和 資 本 報 酬 率 等 指 標, 均 名 列 全 球 第 一 二 九 年 銀 行 業 稅 後 獲 利 六 千 六 百 八 十 四 億 元 人 民 幣, 資 本 報 酬 率 仍 高 達 16.2% 同 時 中 國 四 大 國 有 銀 行, 位 居 全 球 銀 行 市 值 排 行 榜 前 五 強, 為 中 國 經 濟 與 金 融 市 場 提 供 強 力 後 援 另 外, 利 差 大 市 場 深 及 成 長 快 等 因 素 是 臺 灣 銀 行 業 者 搶 進 大 陸 市 場 的 主 要 誘 因 表 2 大 陸 銀 行 家 數 統 計 機 構 別 總 行 機 構 別 總 行 政 策 性 銀 行 及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3 金 融 資 管 理 公 司 4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5 外 資 法 人 金 融 機 構 37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12 信 託 公 司 58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143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公 司 91 城 市 信 用 社 11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12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43 貨 幣 經 紀 公 司 3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196 汽 車 金 融 公 司 10 村 鎮 銀 行 148 農 村 信 用 社 3,056 貸 款 公 司 8 郵 政 儲 蓄 銀 行 1 農 村 資 金 互 助 社 16 總 計 3,

23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首 先 由 類 型 上 來 看, 因 為 大 陸 地 域 及 市 場 廣 大, 在 國 家 的 主 導 下, 銀 行 約 可 分 為 政 策 性 銀 行 ( 含 四 大 國 有 銀 行 ) 股 份 制 銀 行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以 及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等 四 大 類 型 來 滿 足 各 種 不 同 的 金 融 需 求 ; 相 比 之 下, 臺 灣 在 有 限 的 市 場 下, 僅 分 為 商 業 銀 行 與 專 業 銀 行 即 可 提 供 所 需 的 金 融 服 務 在 規 模 上, 兩 岸 銀 行 差 距 極 大, 根 據 英 國 銀 行 家 雜 誌 於 二 九 年 所 公 布 之 兩 岸 銀 行 規 模 來 看, 大 陸 最 大 的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資 產 規 模 比 我 國 的 臺 灣 銀 行 高 出 約 十 三 倍 之 多, 其 次 的 中 國 銀 行 與 兆 豐 國 際 商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銀 間 相 差 約 十 六 倍, 位 居 第 三 的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與 中 國 信 託 間 更 是 存 在 二 十 二 倍 左 右 的 差 距, 就 連 第 十 強 的 上 海 浦 東 銀 行 資 產 規 模 也 為 臺 灣 銀 行 的 一. 七 倍, 顯 然 大 陸 銀 行 的 規 模 之 大, 並 非 臺 灣 可 以 相 提 並 論 而 在 績 效 面 上, 卻 是 臺 灣 銀 行 業 者 領 先 一 籌, 因 臺 灣 金 融 經 過 數 十 年 的 演 變 競 爭 與 國 際 化, 不 論 是 在 金 融 人 才 與 專 業 知 識 上 有 較 完 整 的 訓 練, 自 由 開 放 的 金 融 環 境, 更 能 與 國 際 市 場 接 軌 此 外, 我 國 更 在 金 融 創 新 技 術 產 品 的 多 樣 化 電 子 化 系 統 及 網 路 銀 行 均 較 大 陸 領 先, 具 有 一 定 優 勢, 再 配 合 較 高 的 管 理 能 力 及 人 力 素 質, 整 體 來 看, 臺 灣 銀 行 業 的 軟 實 力 優 於 大 陸 同 業 不 過, 隨 著 全 球 金 融 生 態 的 轉 變, 大 陸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未 來 必 將 成 為 亞 洲 及 全 球 最 重 要 的 金 融 中 心, 若 兩 岸 高 層 能 於 此 時 摒 棄 政 治 上 的 成 見, 藉 由 兩 岸 互 補 的 金 融 優 勢, 深 化 金 融 業 的 合 作, 必 能 創 造 雙 贏 且 有 助 於 兩 岸 關 係 兩 岸 銀 行 業 務 開 放, 無 疑 替 我 國 金 融 環 境 注 入 新 活 水 ECFA 簽 定 之 後, 讓 銀 行 業 務 得 以 跨 足 大 陸, 金 融 環 境 將 會 出 現 三 大 轉 變 首 先, 銀 行 可 以 跟 緊 布 局 大 陸 的 臺 資 企 業, 不 會 因 為 產 業 外 移 造 成 客 戶 流 失 ; 其 次, 大 陸 金 融 業 服 務 需 求 規 模 大, 成 長 潛 力 亦 高, 將 有 助 於 改 善 國 內 銀 行 獲 利 ; 最 後, 過 去 國 內 銀 行 業 務 方 向 集 中 在 臺 灣 本 地, 此 造 成 過 多 153

24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銀 行 搶 食 有 限 金 融 大 餅, 若 部 分 銀 行 將 業 務 重 點 放 至 大 陸, 將 有 助 於 國 內 金 融 環 境 改 善 但 大 陸 市 場 不 只 有 機 會 也 帶 著 風 險, 國 內 銀 行 業 應 穩 健 踏 實 應 對 兩 岸 間 雖 然 語 言 及 文 化 相 近, 但 是 長 久 分 治 的 結 果, 亦 造 成 金 融 體 系 法 規 及 商 業 運 作 上 的 歧 異, 此 需 要 政 府 及 銀 行 業 者 以 正 確 的 態 度 應 對 建 議 以 業 務 循 序 漸 進 風 險 嚴 格 管 控 及 資 訊 有 效 透 明 的 三 大 宗 旨 進 行 交 流, 以 求 在 穩 健 的 步 伐 下 有 效 掌 握 大 陸 帶 來 的 新 趨 勢 ECFA 簽 定 確 立 了 雙 邊 交 流 的 方 向 與 基 礎, 雖 然 此 將 帶 來 龐 大 的 商 機, 但 也 會 讓 問 題 及 風 險 浮 現, 尤 其 金 融 體 系 是 一 國 經 濟 的 血 脈, 若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恐 怕 會 造 成 經 濟 大 幅 的 衰 退, 而 身 為 金 融 體 系 要 角 的 銀 行, 重 要 性 更 是 不 言 可 喻 以 下 由 銀 行 早 收 清 單 政 策 風 險 業 務 商 機 資 訊 交 流 及 人 力 經 驗 等 面 向, 分 析 在 兩 岸 交 流 新 局 下 我 國 銀 行 業 可 能 面 臨 問 題 在 ECFA 早 收 清 單 中 對 於 臺 灣 銀 行 業 的 赴 陸 開 放 主 要 有 四 大 具 體 項 目 首 先 在 人 民 幣 業 務 上, 臺 資 銀 行 分 行 開 業 滿 一 年, 且 有 獲 利 即 可 對 臺 資 企 業 承 作 人 民 幣 放 款 業 務, 開 業 滿 兩 年 且 其 中 一 年 獲 利, 範 圍 則 擴 大 到 大 陸 其 他 企 業 ; 其 次, 綠 色 通 道 上, 在 大 陸 中 西 部 東 北 地 區 開 設 分 行, 可 以 一 次 多 間 分 行 進 行 申 請 ; 第 三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部 份, 臺 資 銀 行 可 建 立 專 營 部 門 ; 最 後 在 設 立 條 件 上, 各 項 盈 利 條 件 資 格 是 採 多 分 行 考 核 方 式 進 行 臺 灣 銀 行 業 者 赴 陸 開 拓 業 務, 其 中 是 否 能 進 行 人 民 幣 業 務 即 是 關 鍵, 此 也 說 明 了 現 在 是 業 務 發 展 的 重 大 進 程, 唯 有 能 夠 順 利 獲 利, 才 能 讓 臺 資 銀 行 擴 大 業 務 基 礎, 但 在 業 務 條 件 受 限 與 客 戶 來 源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增 添 了 銀 行 達 成 目 標 的 困 難 度 154

25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為 能 順 利 籌 措 資 金, 多 數 規 模 較 大 的 臺 商 早 已 和 大 陸 銀 行 合 作, 國 內 銀 行 登 陸 承 做 大 型 臺 商 的 業 務 機 會 恐 怕 已 經 不 大 臺 灣 銀 行 業 者 因 為 地 利 之 便, 赴 陸 的 首 要 客 群 都 集 中 在 臺 資 企 業, 尤 其 是 母 公 司 在 臺 灣 且 於 大 陸 設 廠 的 企 業 但 是 大 型 臺 商 因 為 知 名 度 及 規 模 優 勢, 早 就 已 經 是 大 陸 銀 行 的 重 要 顧 客, 再 加 上 臺 資 銀 行 目 前 仍 未 能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缺 乏 服 務 完 整 性 的 缺 陷 會 增 加 銀 行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困 難 度 另 外, 小 型 臺 商 資 產 抵 押 問 題, 使 其 融 資 困 難 度 提 升 小 型 臺 商 在 大 陸 的 融 資 需 求 較 高, 但 同 時 也 面 臨 財 務 報 表 透 明 度 較 低 與 抵 押 品 不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足 的 問 題, 小 型 臺 商 的 抵 押 品 多 為 設 備, 廠 房 及 土 地 自 有 的 比 例 仍 低, 所 以 才 會 難 以 在 大 陸 進 行 融 資, 而 且 中 小 企 業 的 授 信 風 險 高, 一 旦 廠 商 出 現 還 款 問 題, 銀 行 還 必 須 面 對 大 陸 繁 瑣 的 法 律 程 序, 這 些 都 是 銀 行 對 小 型 臺 商 業 務 拓 展 上 的 難 處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推 展 業 務 有 三 大 挑 戰, 分 別 為 規 模 知 名 度 及 據 點 首 先 臺 灣 銀 行 業 者 資 產 規 模 遠 低 於 大 陸,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資 產 高 達 十 二 兆 人 民 幣 以 上, 相 對 國 內 最 大 臺 灣 銀 行 資 產 卻 不 到 一 兆 人 民 幣, 資 產 規 模 的 大 小 有 可 能 會 影 響 銀 行 業 務 推 展 其 次 大 陸 民 眾 對 於 臺 資 銀 行 較 為 陌 生, 知 名 度 不 高 亦 有 影 響 往 來 意 願 的 可 能 最 後 在 法 令 限 制 下 臺 資 銀 行 據 點 無 法 快 速 擴 散, 此 恐 怕 也 是 業 務 推 展 的 負 面 因 素 此 外, 業 務 限 制 關 卡 多, 也 影 響 營 運 效 應 大 陸 對 於 金 融 業 的 限 制 關 卡 仍 多, 臺 資 銀 行 必 須 開 業 滿 一 年 且 出 現 獲 利, 才 可 對 臺 資 銀 行 進 行 授 信 業 務, 而 對 大 陸 企 業 放 款 則 必 須 開 業 滿 兩 年, 還 不 包 括 信 用 卡 等 業 務 其 次 授 信 額 度 受 限 於 銀 行 吸 收 人 民 幣 規 模, 但 目 前 臺 資 銀 行 業 務 重 點 在 臺 資 企 業, 臺 資 企 業 擁 有 的 人 民 幣 相 對 有 限, 再 加 上 國 內 銀 行 是 否 有 能 力 吸 收 大 陸 民 眾 存 款 仍 有 疑 慮, 吸 收 人 民 幣 存 款 能 力 亦 會 左 右 未 來 銀 行 獲 利 155

26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會 計 制 度 的 不 同 恐 將 是 銀 行 業 登 陸 首 先 將 面 對 的 問 題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主 要 進 行 企 業 授 信 的 業 務, 所 以 會 計 問 題 將 格 外 重 要 未 來 兩 大 會 計 資 訊 問 題 將 逐 漸 浮 現, 其 一 兩 岸 在 會 計 資 訊 計 算 及 揭 露 的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但 赴 陸 銀 行 對 此 方 向 著 墨 較 少, 彼 此 之 間 的 差 異 有 可 能 會 形 成 資 訊 混 淆, 讓 銀 行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此 外, 大 陸 的 會 計 體 制 雖 然 可 以 和 國 際 接 軌, 但 是 細 部 的 資 訊 透 明 度 及 正 確 性 都 讓 人 存 疑, 此 亦 可 能 影 響 臺 資 銀 行 業 務 的 推 展 大 陸 金 融 需 求 快 速 成 長, 但 是 金 融 人 才 卻 未 以 同 樣 速 度 增 長, 人 才 短 缺 已 經 讓 業 務 推 展 受 阻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擁 有 足 夠 人 才, 其 一 可 利 用 本 身 的 系 統 進 行 培 養, 但 金 融 業 是 在 地 化 的 產 業, 由 臺 灣 體 系 培 養 出 的 人 才, 是 否 適 合 大 陸 市 場 有 待 檢 驗 其 次 直 接 由 臺 灣 金 融 機 構 調 派, 此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轉 換 上 的 成 本, 尤 其 雙 邊 在 金 融 證 照 互 認 等 問 題 仍 有 待 解 決, 對 銀 行 業 者 來 說 也 甚 多 不 便 臺 資 銀 行 優 勢 在 於 經 驗 與 技 術, 一 旦 流 失 恐 衝 擊 競 爭 力 臺 灣 與 大 陸 的 文 化 語 言 相 近, 減 少 了 人 才 移 動 的 成 本, 但 是 也 增 加 了 技 術 與 經 驗 外 流 的 風 險 由 於 臺 灣 金 融 發 展 歷 時 較 久, 所 以 制 度 及 技 術 已 經 成 為 保 持 競 爭 力 重 要 關 鍵, 未 來 隨 著 臺 資 銀 行 大 舉 登 陸, 人 才 的 移 動 勢 必 會 更 加 頻 繁, 屆 時 經 驗 與 技 術 有 可 能 隨 之 流 出, 衝 擊 國 內 銀 行 業 競 爭 力 金 融 業 在 ECFA 早 收 清 單 中, 以 銀 行 業 取 得 開 放 的 程 度 最 大, 但 也 表 示 面 對 問 題 的 迫 切 程 度 最 高 未 來 分 行 只 要 開 業 滿 一 年 且 當 年 獲 利, 即 可 開 始 對 臺 資 企 業 承 作 人 民 幣 授 信 業 務, 滿 兩 年 且 獲 利, 授 信 對 象 即 可 擴 大 至 大 陸 企 業, 首 先 在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開 幕 的 第 一 銀 行 上 海 分 行, 最 快 在 今 年 年 底 即 可 開 始 進 行 人 民 幣 業 務, 所 以 交 流 產 生 問 題 亦 156

27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會 開 始 浮 現 檯 面, 顯 示 以 各 方 應 對 刻 不 容 緩, 現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擘 畫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因 應 對 策 政 府 應 協 助 銀 行 首 年 獲 利, 以 增 加 銀 行 業 務 空 間 政 府 以 各 項 措 施 協 助 銀 行 達 成 獲 利 階 段 性 目 標, 可 以 用 兩 大 方 向 進 行 思 考, 其 一 適 度 放 寬 業 務 轉 介 條 件, 不 要 讓 相 關 規 定 限 制 獲 利 商 機 ; 其 次 協 助 臺 灣 與 大 陸 資 訊 互 通, 快 速 搶 占 目 標 客 群 銀 行 必 須 先 通 過 首 年 獲 利, 才 能 夠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如 此 才 算 掌 握 大 陸 本 地 金 融 業 務 商 機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兩 岸 合 作 再 次 深 化, 推 展 銀 行 發 展 範 圍 目 前 早 收 清 單 談 判 結 果 只 局 限 在 人 民 幣 與 分 行 申 請 部 分, 對 於 更 深 入 的 信 用 卡 與 信 託 等 業 務 卻 未 提 及, 未 來 政 府 應 加 緊 談 判 腳 步, 有 效 擴 展 銀 行 經 營 業 務 範 圍, 尤 其 應 以 我 方 具 有 優 勢 的 業 務 為 談 判 的 優 先 項 目 兩 岸 經 歷 長 久 的 分 治, 其 金 融 體 系 一 定 會 有 多 處 不 同 的 地 方, 所 以 加 強 溝 通 與 了 解 將 是 合 作 順 利 的 主 要 基 石, 此 可 以 分 兩 大 層 面 進 行 其 一, 針 對 政 府 部 門, 雙 邊 對 於 金 融 監 理 的 方 式 及 做 法 有 取 得 共 識 的 必 要, 所 以 必 須 建 立 雙 邊 官 員 定 期 與 會 溝 通 的 機 制 其 次, 在 民 間 部 分, 應 利 用 銀 行 公 會 等 各 金 融 非 官 方 組 織 力 量, 以 此 作 為 雙 邊 溝 通 的 橋 梁, 並 強 化 組 織 功 能, 有 效 解 決 非 官 方 金 融 面 的 合 作 問 題 兩 岸 發 生 糾 紛 的 解 決 不 是 透 過 成 本 高 的 訴 訟 程 序, 就 是 利 用 官 方 進 行 處 理, 目 前 為 止 仍 缺 乏 兩 岸 皆 能 夠 全 然 信 任 的 解 決 平 臺, 未 來 應 盡 速 建 立 雙 邊 的 仲 裁 制 度, 以 國 際 模 式 為 基 礎, 選 擇 兩 岸 都 能 夠 接 受 的 地 點 進 行, 並 以 此 共 同 協 商 出 爭 端 處 理 的 標 準 程 序, 且 雙 邊 皆 必 須 保 證 會 遵 從 仲 裁 模 式 所 作 出 的 具 體 結 論, 公 正 且 具 執 行 效 果 的 仲 裁 體 制, 才 能 讓 彼 此 爭 議 問 題 有 效 減 輕 兩 岸 法 令 的 認 知 差 距 大, 未 來 應 透 過 建 置 法 令 平 臺 方 式 來 消 弭 差 157

28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距 兩 岸 應 共 同 成 立 法 令 解 釋 平 臺, 此 將 有 三 大 好 處 : 首 先, 法 令 辭 令 的 明 確 釋 義, 可 以 減 少 雙 方 的 法 令 模 糊 地 帶, 明 確 的 遊 戲 規 則 有 助 於 降 低 糾 紛 發 生 機 會 ; 其 次, 兩 岸 法 律 交 流, 亦 對 大 陸 的 法 治 基 礎 有 所 幫 助, 提 升 大 陸 的 經 營 環 境 ; 最 後, 透 過 平 臺 設 置, 也 能 夠 讓 有 爭 議 的 地 方 具 體 出 現, 引 起 大 眾 的 重 視 政 府 可 從 資 訊 業 務 項 目 及 據 點 設 置 三 大 面 向 幫 助 臺 資 銀 行 發 展 在 資 訊 上, 兩 岸 雖 然 很 早 就 開 始 通 郵 與 通 航, 但 是 國 內 銀 行 仍 對 大 陸 金 融 業 的 潛 規 則 與 法 令 不 甚 了 解, 未 來 應 該 增 加 相 關 資 訊 流 通, 以 免 在 訊 息 不 對 稱 的 情 況, 造 成 國 內 銀 行 錯 誤 決 策 其 次, 關 於 業 務 項 目, 依 據 調 查 中 小 型 赴 陸 臺 商 對 於 銀 行 選 擇 的 首 要 重 點 在 於 銀 行 服 務 的 完 整 性, 但 目 前 大 陸 開 放 業 務 項 目 有 限, 臺 灣 應 該 更 積 極 向 大 陸 爭 取 可 經 營 的 銀 行 業 務 最 後, 在 據 點 上, 大 陸 所 提 出 的 綠 色 通 道, 加 深 了 臺 資 銀 行 在 西 部 及 二 線 城 市 設 置 據 點 的 誘 因, 但 是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會 配 合 問 題 仍 多, 我 國 官 方 應 協 助 銀 行 和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交 涉, 以 求 後 續 營 運 能 夠 更 加 順 利 此 外, 除 了 政 府 的 協 助, 臺 灣 銀 行 本 身 在 登 陸 發 展 策 略 上 亦 應 該 有 所 規 畫, 臺 灣 銀 行 業 者 雖 然 具 有 技 術 與 經 驗 優 勢, 但 是 在 兩 岸 金 融 體 制 與 各 地 風 土 民 情 差 異 極 大 的 情 況 下, 臺 灣 經 驗 勢 必 無 法 完 全 複 製 在 面 對 截 然 不 同 的 環 境 下, 合 適 的 發 展 策 略 將 會 有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以 下 以 客 群 據 點 及 商 機 三 大 層 面 剖 析 銀 行 發 展 策 略 在 客 群 上, 面 對 大 型 臺 商 多 有 銀 行 合 作 之 困 局, 臺 資 銀 行 可 將 目 標 鎖 定 為 中 小 企 業 臺 商, 因 中 小 企 業 臺 商 融 資 相 對 大 型 臺 商 困 難, 而 臺 資 銀 行 可 就 地 利 之 便, 對 企 業 的 母 公 司 進 行 審 查, 進 而 搶 占 關 係 集 團 的 商 機 其 次, 中 小 企 業 雖 然 規 模 小, 但 是 其 成 長 的 速 度 也 較 快, 亦 有 助 於 業 務 推 展 最 後 中 小 型 臺 商 企 業 由 於 擔 保 品 及 規 模 問 題, 銀 行 可 以 取 得 較 大 的 議 價 空 間, 亦 有 助 於 獲 利 空 間 擴 大 158

29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在 據 點 上, 大 陸 所 提 出 的 綠 色 通 道, 將 有 助 於 臺 資 銀 行 在 大 陸 發 展 的 格 局, 更 切 合 業 務 成 長 及 競 爭 的 兩 大 優 勢 在 業 務 成 長 部 分, 大 陸 為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將 會 加 速 二 線 城 市 的 基 礎 建 設 投 入, 而 綠 色 通 道 地 點 皆 集 中 在 重 點 發 展 區 域, 這 將 會 有 利 於 臺 資 銀 行 掌 握 大 陸 成 長 趨 勢 ; 在 競 爭 上, 長 三 角 雖 為 大 陸 經 濟 水 準 最 高 的 地 方, 但 其 競 爭 程 度 已 經 大 幅 壓 縮 金 融 業 獲 利, 選 擇 綠 色 通 道 反 而 有 助 於 避 開 大 陸 過 度 開 發 的 區 域 在 商 機 上, 大 陸 本 地 業 務 的 商 機, 才 是 成 就 未 來 銀 行 在 大 陸 發 展 的 基 石 金 融 業 是 在 地 化 的 產 業, 國 內 銀 行 赴 陸 也 不 可 能 單 純 服 務 臺 商, 臺 資 銀 行 要 成 長 必 須 要 有 足 夠 的 人 民 幣 基 礎, 才 可 以 在 大 陸 擴 大 規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模, 尤 其 臺 資 銀 行 的 優 勢 業 務 集 中 在 消 費 金 融, 所 以 確 實 接 觸 當 地 商 機 將 是 必 需 要 面 對 的 挑 戰, 以 臺 商 為 主 要 客 群 只 是 短 期 內 的 目 標 電 子 金 融 服 務 在 大 陸 具 有 客 群 及 據 點 的 特 性, 適 合 臺 資 銀 行 發 展 在 客 群 上, 大 陸 的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而 擁 有 電 腦 的 族 群 說 明 了 其 財 務 狀 況 在 一 定 水 準 之 上, 臺 資 銀 行 將 電 子 金 融 服 務 作 為 重 點 業 務, 將 可 增 加 與 該 族 群 的 接 觸 在 據 點 上, 臺 資 銀 行 初 期 無 法 快 速 設 立 據 點, 而 導 引 顧 客 使 用 電 子 金 融 服 務, 正 可 以 彌 補 該 項 劣 勢 臺 灣 的 電 子 金 融 服 務 發 展 已 久, 再 加 上 大 陸 網 路 普 及 率 逐 年 攀 升, 都 增 加 此 項 業 務 的 重 要 此 外, 臺 灣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多 以 金 控 的 模 式 存 在, 所 以 組 織 對 於 交 叉 行 銷 的 方 式 並 不 陌 生 可 透 過 銀 行 業 務 拓 展, 切 入 其 他 業 務 範 圍, 讓 銀 行 業 務 成 為 金 融 業 的 開 路 先 鋒 未 來 可 以 透 過 兩 種 做 法, 其 一, 與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合 作, 擴 大 業 務 服 務 範 圍, 讓 臺 資 銀 行 也 能 提 供 多 樣 服 務 ; 其 次, 亦 可 以 和 臺 灣 業 務 結 合, 將 極 優 質 的 顧 客 導 引 至 香 港 或 是 其 他 海 外 分 行, 海 外 可 進 行 業 務 種 類 較 多, 將 有 助 於 業 務 推 展 兩 岸 的 會 計 與 信 評 標 準 並 不 相 同, 政 府 應 積 極 與 大 陸 進 行 磋 商, 159

30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以 國 際 標 準 的 方 式 進 行, 建 立 兩 岸 對 會 計 與 信 評 制 度 的 共 識, 並 在 初 期 由 監 管 單 位 提 供 兩 岸 會 計 與 信 評 制 度 的 落 差 資 訊, 且 協 助 臺 資 銀 行 設 定 大 陸 授 信 標 準 及 管 控 風 險 狀 況, 在 制 度 面 向 上 的 標 準 整 合, 才 能 夠 讓 銀 行 有 效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有 助 於 雙 邊 金 融 業 國 際 接 軌 大 陸 因 金 融 人 才 短 缺 的 問 題, 使 得 業 務 推 展 速 度 減 緩, 而 臺 灣 在 金 融 教 育 及 人 才 培 訓 上 的 優 勢 將 有 助 於 銀 行 推 展 業 務 國 內 如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相 關 公 會 都 有 舉 辦 相 關 課 程 的 業 務, 官 方 可 運 用 機 構 力 量 協 助 臺 資 銀 行 培 育 人 才, 此 將 會 有 兩 大 優 點, 其 一, 臺 灣 不 只 銀 行 赴 陸 進 行 業 務, 亦 可 以 帶 動 金 融 教 育 等 產 業 發 展 ; 其 次, 由 國 內 金 融 教 育 系 統 培 養 出 的 人 才, 也 可 能 使 大 陸 金 融 體 制 朝 臺 灣 方 向 發 展, 亦 有 助 於 國 內 銀 行 運 作 ECFA 不 僅 打 開 了 兩 岸 產 業 開 放 的 大 門, 對 臺 灣 銀 行 業 來 說 更 是 參 與 國 際 市 場 的 好 機 會 過 去 臺 灣 銀 行 業 有 經 驗 與 技 術, 但 是 卻 缺 乏 市 場 基 礎, 而 大 陸 龐 大 且 持 續 增 長 的 市 場 規 模, 正 是 臺 灣 銀 行 產 業 所 需 此 外, 服 務 優 質 且 技 術 先 進 的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亦 有 助 於 提 升 大 陸 金 融 水 準 期 盼 雙 邊 在 共 同 利 益 的 根 基 中, 逐 步 達 成 環 境 正 常 化 產 業 分 工 化 及 業 務 國 際 化 三 大 層 面 目 標 轉 移 國 內 銀 行 業 務 目 標, 改 善 國 內 過 度 競 爭 化 情 況 過 去 國 內 銀 行 業 者 都 將 目 光 放 在 成 熟 擁 擠 的 臺 灣 市 場, 未 來 在 兩 岸 金 融 業 開 放 的 浪 潮 下, 政 府 可 逐 步 引 導 銀 行 業 把 目 光 移 至 大 陸 業 務, 這 將 會 使 得 過 分 擁 擠 的 臺 灣 金 融 環 境 得 到 適 時 緩 解, 有 助 於 臺 灣 金 融 環 境 正 常 化 發 展, 未 來 更 近 一 步 還 能 改 善 銀 行 經 營 成 果, 期 待 最 後 達 到 整 體 銀 行 產 業 的 資 產 報 酬 率 在 1% 以 上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在 10% 以 上 的 國 際 水 準 160

31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有 效 建 構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加 速 雙 邊 金 融 交 流 過 去 大 陸 政 策 及 法 令 的 不 確 定 性, 讓 臺 資 企 業 最 為 困 擾, 而 銀 行 業 是 風 險 管 理 的 事 業, 尤 其 在 債 務 處 理 等 面 向 上 更 是 需 要 有 明 確 的 遵 行 規 則, 若 該 部 分 能 夠 充 分 釐 清, 受 惠 的 將 不 只 是 金 融 產 業, 更 將 能 有 效 降 低 臺 資 企 業 的 投 資 風 險 臺 資 銀 行 掌 握 金 融 消 費 商 機, 提 升 銀 行 業 格 局 現 階 段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的 業 務 重 點 在 臺 商, 但 只 一 味 的 將 目 光 放 在 臺 商, 將 會 大 幅 限 縮 其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發 展 格 局, 尤 其 在 大 陸 快 速 經 濟 成 長 的 過 程 中, 將 會 帶 動 消 費 金 融 服 務 需 求 的 成 長, 而 此 部 分 也 才 是 臺 資 銀 行 的 主 要 優 勢, 未 來 在 消 費 性 貸 款 信 用 卡 與 財 富 管 理 等 面 向 上, 臺 資 銀 行 可 透 過 靈 活 策 略 與 豐 富 經 驗, 來 區 隔 和 當 地 銀 行 的 發 展 差 異, 以 達 到 立 足 大 陸 市 場 的 目 標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搶 占 商 機, 成 為 完 整 金 融 服 務 的 灘 頭 堡, 也 是 兩 岸 金 融 產 業 分 工 的 第 一 步 臺 灣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開 放 的 環 境, 尤 其 國 際 化 且 彈 性 較 高 的 資 本 市 場 更 是 大 陸 所 缺 乏 的, 未 來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後, 將 能 夠 更 直 接 的 和 當 地 廠 商 接 觸, 此 也 會 延 伸 出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籌 資 的 商 機 目 前, 大 陸 直 接 融 資 的 制 度 尚 未 完 善, 臺 資 銀 行 可 趁 其 優 勢, 有 效 搶 占 籌 資 商 機, 落 實 優 勢 產 業 分 工, 成 就 臺 灣 籌 資 中 心 的 金 融 格 局 以 臺 資 銀 行 的 技 術 與 經 驗 優 勢, 有 效 搶 占 大 陸 本 地 商 機, 成 就 亞 洲 金 融 視 野 大 陸 在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後, 有 機 會 在 亞 洲 經 濟 整 合 的 浪 潮 中 扮 演 主 導 者 角 色, 未 來 亞 洲 有 機 會 逐 漸 形 成 一 大 市 場, 而 臺 資 銀 行 赴 陸, 不 僅 可 以 直 接 面 對 大 陸 本 地 商 機, 更 可 以 透 過 大 陸 主 導 整 合 地 位, 順 利 將 業 務 推 向 亞 洲 金 融 版 圖, 成 就 更 高 的 金 融 格 局 雙 邊 銀 行 產 業 制 度 整 合 經 驗, 將 可 適 用 於 其 他 國 家, 真 正 實 現 銀 行 國 際 化 最 終 目 標 臺 灣 銀 行 國 際 化 的 程 度 不 高, 也 鮮 少 有 和 不 同 制 度 161

32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區 域 整 合 的 經 驗, 未 來 兩 岸 間 的 整 合 將 會 是 國 際 合 作 的 最 適 範 例, 未 來 臺 灣 不 只 要 走 向 大 陸, 更 要 透 過 大 陸 經 驗 走 向 國 際 162

33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參 證 券 期 貨 業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備 忘 錄 (MOU) 已 經 生 效,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將 在 信 息 交 換 機 構 設 立 協 助 調 查 以 及 人 員 培 訓 和 交 流 等 方 面 開 展 監 管 合 作, 共 同 維 護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的 穩 定 發 展 接 著 透 過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兩 會 的 多 次 協 商, 兩 岸 於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正 式 簽 署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ECFA), 同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ECFA 正 式 生 效 ECFA 簽 訂 後, 兩 岸 金 融 進 入 嶄 新 的 階 段, 進 行 實 質 市 場 之 准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入 協 商, 達 到 促 進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互 利 與 雙 贏 之 目 標 以 下, 本 文 將 自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現 況 發 展 談 起, 進 而 分 析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發 展 之 問 題, 接 著 探 討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發 展 之 因 應 對 策, 最 後, 即 針 對 兩 岸 證 券 合 作 的 契 機, 提 出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發 展 之 未 來 目 標 臺 灣 金 融 開 放 較 早, 證 券 及 期 貨 基 礎 也 相 對 完 整, 但 受 限 於 臺 灣 市 場 的 規 模,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的 潛 力 終 究 還 是 難 與 大 陸 市 場 相 提 並 論 在 此, 先 介 紹 一 下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發 展 軌 跡 與 現 況, 以 作 為 後 續 分 析 之 基 礎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自 一 九 六 二 年 正 式 開 業 起, 迄 今 已 屆 滿 五 十 年, 爾 後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經 各 項 相 關 制 度 規 章 的 逐 次 研 修, 市 場 規 模 日 益 擴 大, 管 理 措 施 更 臻 健 全, 尤 其 是 一 九 八 九 年 開 放 證 券 商 設 立 申 請 後, 證 券 市 場 可 以 說 是 飛 速 成 長, 空 前 繁 榮, 形 成 國 人 投 資 證 券 的 熱 潮, 股 票 成 交 量 值 均 屢 創 新 高 而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從 一 九 九 九 年 實 施 證 券 法 以 來, 至 今 十 餘 年, 但 其 開 放 的 腳 步 之 快 加 上 快 速 經 濟 成 長 的 帶 動, 使 得 大 陸 的 證 券 市 場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甚 至 是 全 球, 重 要 的 投 資 市 場, 目 前 以 上 海 及 深 圳 兩 大 交 易 所 為 主 163

34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自 一 九 六 二 年 證 券 交 易 所 ( 簡 稱 證 交 所 ) 正 式 成 立 至 今 已 近 五 十 年, 一 九 六 八 年 通 過 證 券 交 易 法, 使 我 國 股 票 證 券 交 易 正 式 邁 向 法 制 化, 證 券 交 易 開 始 有 組 織 的 集 中 交 易, 並 接 受 政 府 的 監 督 此 後 幾 十 年 間, 隨 著 臺 灣 經 濟 起 飛, 企 業 直 接 金 融 需 求 急 速 增 加, 配 合 適 時 引 進 電 腦 交 易 系 統, 減 少 人 為 疏 失 與 交 易 爭 議, 提 升 證 券 市 場 公 平 性 與 交 易 效 率, 使 得 證 券 穩 定 且 快 速 的 成 長 一 九 九 年 後, 證 券 市 場 進 入 國 際 化 與 自 由 化 的 開 放 時 期, 引 進 外 國 券 商 來 臺 設 立 分 公 司 與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FII) 投 資, 使 得 證 券 市 場 更 具 國 際 化 截 至 二 一 年 止, 臺 灣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已 達 七 百 五 十 八 家, 上 市 股 票 市 值 達 二 十 三 兆 新 臺 幣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及 對 外 資 開 放, 不 但 比 大 陸 早, 且 開 放 的 業 務 內 容 也 更 全 面, 臺 灣 發 展 過 程 中 所 累 積 的 寶 貴 經 驗 與 法 規 制 度, 在 兩 岸 間 具 有 相 同 的 語 言 文 字 與 共 同 的 文 化 基 礎 上, 已 成 為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有 關 部 門 制 定 法 規 制 度 不 可 或 缺 的 參 考 標 的, 也 為 大 陸 證 券 業 者 對 業 務 發 展 與 管 理 運 作 模 式, 提 供 寶 貴 的 學 習 與 觀 摩 機 會 2. 過 去 大 陸 實 施 計 畫 經 濟, 金 融 體 系 相 對 封 閉, 在 鄧 小 平 的 改 革 開 放 後, 金 融 觀 念 卻 仍 相 當 薄 弱, 金 融 人 才 仍 相 當 缺 乏, 以 摸 著 石 頭 過 河 的 精 神, 在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內 每 五 年 的 計 畫 經 濟 藍 圖 中, 主 導 並 影 響 著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開 放 政 策 思 想, 並 以 依 法 治 國 的 法 治 原 則, 引 進 境 外 ( 含 臺 灣 ) 先 進 的 金 融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及 經 驗, 不 斷 的 調 整 政 策, 及 時 修 改 路 線 清 理 整 頓, 在 經 歷 多 次 起 伏 後, 終 於 成 功 的 走 出 了 大 陸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的 路 這 段 發 展 期 間, 對 內 以 扶 持 多 家 大 型 國 企 背 景 的 股 份 制 證 券 公 164

35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司, 經 由 上 市 籌 資 壯 大 資 本 規 模, 以 各 種 指 標 評 比 排 名 為 依 據, 開 放 新 業 務 允 許 設 立 境 外 分 支 機 構 有 次 序 的 推 動 擴 大 國 際 市 場 影 響 力, 並 以 創 建 成 為 世 界 級 有 影 響 力 的 投 資 銀 行 為 目 標, 形 成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重 心 的 世 界 資 本 市 場 對 外 則 與 歐 美 日 知 名 券 商 頻 繁 的 交 流 互 動, 大 陸 證 券 業 在 國 內 吸 引 大 量 精 英 優 秀 人 才, 在 海 外 吸 引 華 人 留 學 生 及 金 融 人 才 回 國 任 職, 無 論 視 野 與 整 體 水 準 都 大 幅 提 升 加 上 國 內 法 規 逐 年 趨 向 完 善, 但 對 外 開 放 的 尺 度 並 未 放 鬆, 似 乎 是 有 計 畫 有 步 驟 的 對 大 陸 證 券 業 者 提 供 有 利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的 保 護 政 策 大 陸 證 券 業 者, 在 缺 少 海 外 證 券 業 者 參 與 競 爭 的 市 場 中 獲 利 頗 豐, 員 工 平 均 薪 資 逐 漸 接 近 國 際 水 準, 高 階 管 理 人 的 薪 資 已 能 媲 美 臺 灣 臺 灣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建 立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但 因 臺 灣 並 無 原 物 料 資 源, 故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一 開 始 即 推 出 金 融 期 貨 商 品, 期 貨 市 場 的 交 易 制 度 結 算 交 割 制 度 均 朝 金 融 期 貨 的 特 性 發 展 反 觀 中 國 大 陸, 於 一 九 九 年 開 始 試 點 發 展, 目 前 三 大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所 (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大 連 商 品 交 易 所 和 鄭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 的 發 展 均 以 商 品 期 貨 為 主 軸, 其 交 易 結 算 交 割 等 制 度 均 以 商 品 期 貨 實 物 交 割 的 特 性 來 建 立 大 陸 上 市 交 易 的 商 品 期 貨 主 要 有 : 銅 鋁 大 豆 小 麥 橡 膠 和 豆 粕 等 六 大 類, 其 中 銅 大 豆 和 小 麥 比 較 活 躍 1. 在 臺 灣 的 金 融 版 圖 中, 期 貨 交 易 量 超 過 了 新 加 坡 市 場 臺 灣 期 貨 市 場 在 短 短 十 一 年 間, 排 行 躍 升 全 球 第 十 七 名, 與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在 全 球 的 排 名 相 當 但 受 地 域 限 制, 臺 灣 期 貨 市 場 規 模 並 不 大, 經 紀 業 務 競 爭 異 常 激 烈, 臺 灣 期 貨 業 的 主 要 盈 利 手 段 是 自 營 業 務 相 較 於 臺 灣 業 界 對 大 陸 市 場 的 濃 厚 興 趣, 大 陸 期 貨 業 對 赴 臺 投 資 可 能 更 加 謹 慎 165

36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2. 大 陸 期 貨 主 管 機 關 應 市 場 需 求, 在 完 全 沒 有 期 貨 法 規 措 施 下 開 放 試 點, 以 致 造 成 盲 目 發 展, 期 間 充 滿 了 人 治 的 色 彩, 相 應 的 法 規 遲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國 務 院 才 頒 布 期 貨 交 易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及 相 關 辦 法, 才 開 始 有 次 序 的 發 展 期 貨 二 一 年 三 月, 大 陸 第 十 個 五 年 計 畫 綱 要 中 提 出 要 穩 步 發 展 期 貨 市 場, 為 期 貨 市 場 的 發 展 指 明 了 總 的 方 向 到 二 七 年 新 修 訂 的 期 貨 交 易 管 理 條 例, 已 具 備 相 當 完 整 的 規 範, 但 在 開 放 的 進 程 上, 相 對 於 臺 灣 期 貨 管 理,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發 展 空 間 雖 然 金 融 期 貨 在 大 陸 還 是 空 白, 但 在 國 際 期 貨 市 場 上, 金 融 期 貨 的 市 場 份 額 已 占 到 90% 以 上 未 來 兩 岸 期 貨 的 交 流, 將 有 助 於 大 陸 期 貨 市 場 調 整 結 構, 逐 漸 增 加 金 融 期 貨 的 比 重 與 未 來 發 展 1. 首 先 就 兩 岸 股 市 規 模 來 看 ( 如 表 3), 大 陸 總 人 口 為 臺 灣 的 五 十 七 倍, 但 投 資 人 開 戶 數 卻 僅 為 臺 灣 的 五. 一 倍, 也 就 是 說 臺 灣 的 股 市 投 資 密 度 高 於 大 陸 在 臺 灣 可 以 看 到 許 多 菜 籃 族, 甚 至 不 少 大 學 表 3 兩 岸 股 市 規 模 比 較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2009 年 大 陸 臺 灣 大 陸 / 臺 灣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786 家 1,287 家 1.4 倍 股 市 市 值 1,144,074 億 元 208,996 億 元 5.5 倍 交 易 值 滬 交 所 兆 元 深 交 所 91.9 兆 元 36.4 兆 元 7.2 倍 GDP 兆 元 12.5 兆 元 12.6 倍 總 市 值 /GDP 80.73% % 0.44 倍 總 人 口 130,000 萬 2,300 萬 57.0 倍 投 資 人 開 戶 數 7,100 萬 1,400 萬 5.1 倍

37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學 生 都 有 在 玩 股 票, 有 線 電 視 的 頻 道 也 每 天 在 播 放 著 許 多 股 市 分 析 與 投 資 資 訊, 這 在 大 陸 卻 是 難 得 一 見 的 另 外, 由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GDP) 之 比 較 來 看, 大 陸 是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其 GDP 是 臺 灣 的 十 二. 六 倍, 但 股 市 市 值 卻 僅 為 臺 灣 的 五. 五 倍, 說 明 臺 灣 的 股 票 市 場 的 發 展 程 度 高 出 大 陸 甚 多, 金 融 業 發 展 是 臺 灣 重 要 的 經 濟 基 礎 2. 接 著 再 看 到 兩 岸 證 券 商 規 模 比 較 ( 如 表 4), 大 陸 證 券 商 總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公 司 僅 有 一 百 零 六 家, 只 比 臺 灣 多 二 十 家, 但 是 其 證 券 業 的 分 公 司 卻 有 三 千 兩 百 八 十 八 家, 遠 比 臺 灣 的 九 百 六 十 五 家 多 出 了 二 千 三 百 二 十 三 家, 由 此 可 看 出 大 陸 因 為 地 理 廣 闊, 使 得 證 券 業 分 布 密 度 遠 低 於 臺 灣 此 外, 大 陸 從 業 人 員 總 數 為 臺 灣 的 二. 七 倍, 但 總 盈 餘 卻 是 臺 灣 同 業 的 十 一. 二 倍, 可 看 出 大 陸 證 券 商 的 規 模 及 市 場 潛 力 都 遠 高 於 臺 灣, 平 均 每 位 從 業 人 員 所 創 造 出 來 經 濟 效 益 甚 高, 這 都 歸 功 於 規 模 經 濟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再 以 全 體 淨 資 本 額 與 平 均 每 股 盈 餘 之 間 的 倍 數 差 距 來 看, 凸 顯 出 大 陸 券 商 資 本 較 大, 且 創 造 的 利 潤 也 較 臺 灣 來 的 高 表 4 兩 岸 證 券 商 規 模 比 較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2009 年 大 陸 臺 灣 大 陸 / 臺 灣 證 券 商 總 公 司 106 家 (9 家 合 資 ) 86 家 (17 家 合 資 ) 1.2 倍 分 公 司 3,288 家 965 家 3.4 倍 從 業 人 員 81,000 人 30,000 人 2.7 倍 總 盈 餘 4,374.4 億 元 億 元 11.2 倍 全 體 淨 資 本 額 17,971 億 元 3,316 億 元 5.4 倍 平 均 每 股 盈 餘 2.43 元 1.18 元 2.1 倍

38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在 探 討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時, 需 了 解 其 本 身 的 條 件 以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來 說, 發 展 優 勢 在 於 上 市 櫃 掛 牌 成 本 低, 且 股 票 流 動 性 高 交 易 成 本 低, 利 於 吸 引 外 資 投 入 股 市 ; 再 加 上 金 融 人 力 資 源 豐 沛, 對 各 項 金 融 開 發 極 具 優 勢 然 臺 灣 由 於 上 市 櫃 審 查 作 業 繁 瑣, 加 上 大 陸 市 場 開 放, 使 得 企 業 轉 向 大 陸 其 他 地 區 籌 資 意 願 增 強 中 國 大 陸 基 金 市 場 版 圖 雖 然 相 當 廣 大, 但 中 國 基 金 市 場 的 商 品 較 為 單 純, 操 作 技 術 相 形 原 始, 投 資 範 圍 亦 局 限 於 國 內 相 較 之 下, 臺 灣 基 金 產 品 由 於 經 過 多 年 沿 革, 目 前 發 展 已 遠 較 中 國 基 金 業 者 領 先, 再 加 上 臺 灣 與 中 國 兩 地 同 文 同 種, 彼 此 法 令 架 構 類 似, 在 法 令 框 架 的 調 整 與 適 應 上 遠 較 歐 美 業 者 為 易, 因 此 未 來 在 某 些 產 品 的 發 展 上, 如 :ETF 組 合 基 金 計 量 模 組 基 金, 臺 灣 基 金 業 者 有 很 大 的 機 會 擔 任 大 陸 產 品 的 合 作 伙 伴 或 技 術 顧 問 以 下 將 針 對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發 展 之 問 題, 提 出 探 討 依 據 ECFA 早 收 清 單 兩 岸 金 融 三 法 及 大 陸 證 監 會 發 布 的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來 看, 我 國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能 赴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包 括 元 大 寶 來 金 鼎 等 十 三 家 已 在 對 岸 設 立 辦 事 處,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於 大 陸 僅 可 從 事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相 關 商 情 調 查 研 究 資 訊 蒐 集 等, 無 法 在 當 地 營 運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其 次, 大 陸 證 監 會 嚴 格 限 制 外 資 證 券 期 貨 業 於 大 陸 執 業, 僅 能 以 參 股 合 資 方 式 登 陸, 並 且 合 資 券 商 中, 境 外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為 33%; 證 券 商 參 股 比 例 則 是 有 20% 的 上 限 限 制 此 外, 目 前 中 國 對 外 資 僅 開 放 承 銷 A 股, 但 自 營 與 經 紀 業 務 卻 未 開 放, 大 幅 限 制 外 資 券 商 在 大 陸 的 經 營 範 圍 國 內 券 商 在 無 法 取 得 經 營 主 導 權 且 業 務 範 圍 受 限 的 情 況 下, 至 大 陸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具 有 相 當 風 險, 影 響 其 投 資 意 願, 爰 積 極 向 陸 方 爭 168

39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取 提 高 參 股 比 率 及 放 寬 業 務 範 圍, 否 則 證 券 商 無 法 於 大 陸 市 場 中 施 展 拳 腳 另 外, 在 期 貨 業 務 方 面, 稍 早 大 陸 方 面 曾 開 放 香 港 澳 門 持 牌 中 介 機 構 參 股 大 陸 期 貨 公 司, 而 該 等 合 資 期 貨 公 司 的 香 港 澳 門 持 牌 中 介 機 構 的 持 股 比 率 可 至 49%, 且 業 務 範 圍 與 大 陸 內 資 企 業 相 同 但 其 後 大 陸 官 方 表 示 上 述 開 放 香 港 澳 門 持 牌 中 介 機 構 參 股 大 陸 期 貨 公 司, 已 因 成 效 未 如 預 期 而 停 止, 未 來 將 就 外 資 參 與 大 陸 期 貨 市 場 進 行 整 體 檢 討, 故 現 階 段 對 開 放 期 貨 業 相 關 事 項 暫 不 予 考 慮 因 此, 臺 灣 期 貨 業 者 無 不 期 盼 能 比 照 參 股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期 貨 公 司 及 承 作 業 務, 但 目 前 仍 在 管 制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中 綜 上 所 述, 顯 現 大 陸 對 於 證 券 期 貨 業 有 著 嚴 格 的 管 制, 目 前 臺 灣 僅 能 以 參 股 合 資 的 方 式 登 陸, 且 參 股 合 資 比 例 及 能 承 作 業 務 均 有 相 當 的 限 制, 此 為 當 前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交 流 中 最 需 突 破 的 難 關 兩 岸 金 融 MOU 及 ECFA 簽 署 後, 臺 灣 投 信 業 者 便 積 極 向 大 陸 申 請 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 資 格 自 二 九 年 以 來, 共 有 群 益 富 邦 寶 來 國 泰 復 華 元 大 和 保 德 信 七 家 業 者, 提 出 申 請 文 件, 其 中, 大 陸 證 監 會 正 式 發 函 先 後 核 准 富 邦 群 益 及 寶 來 投 信 正 式 取 得 QFII 資 格, 不 過, 投 信 業 者 若 要 實 際 投 資 股 市, 仍 要 得 拿 到 QFII 額 度 才 行 直 到 最 近 富 邦 獲 得 一 億 美 元 的 投 資 額 度, 一 直 被 國 內 證 券 業 認 為 大 陸 對 臺 灣 證 券 業 無 實 質 開 放 的 質 疑, 終 於 有 了 新 的 突 破 但 事 實 上, 未 來 開 放 程 度, 仍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掌 控 下, 舉 例 而 言, 中 國 目 前 有 超 過 七 十 家 之 境 外 投 資 機 構 排 隊 申 請 QFII, 但 就 二 九 年, 僅 有 十 九 家 獲 准, 批 准 額 度 僅 十 一. 五 億 美 元, 即 使 是 能 赴 陸 投 資, 仍 受 到 大 陸 當 局 的 嚴 格 限 制 或 許 現 況 申 請 大 陸 投 資 可 能 允 許 快 速 169

40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通 過, 讓 臺 灣 嘗 到 ECFA 下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的 甜 頭, 但 未 來 的 政 策 仍 舊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在 大 陸 加 入 WTO 之 後, 大 陸 的 證 券 市 場 逐 步 開 放, 已 有 不 少 國 際 大 型 券 商 透 過 參 股 的 方 式 進 入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在 ECFA 的 簽 署 之 後, 臺 灣 券 商 終 於 也 得 到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的 機 會, 但 立 即 面 臨 的 考 驗 就 是 大 陸 券 商 及 外 資 券 商 的 挑 戰 一 方 面, 臺 灣 券 商 在 大 陸 的 知 名 度 人 脈 客 戶 及 資 金 豐 沛 程 度 不 如 大 陸 在 地 券 商, 另 一 方 面, 臺 灣 券 商 在 海 外 關 係 與 技 術 層 面 上, 亦 難 與 國 際 型 的 大 型 券 商 相 比, 面 對 如 此 雙 面 的 劣 勢, 將 成 為 臺 灣 券 商 登 陸 後, 業 務 拓 展 上 最 需 要 克 服 的 挑 戰 由 於 大 陸 期 貨 市 場 初 期 僅 以 試 點 方 式 推 行, 法 規 法 令 並 不 完 備, 主 管 機 關 證 監 會 對 期 貨 不 嫻 熟, 跟 不 上 市 場 發 展, 以 致 曾 發 生 多 起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影 響 市 場 及 投 資 人 甚 鉅 臺 灣 則 是 在 以 成 熟 的 資 本 市 場 環 境 下, 市 場 與 法 規 法 令 同 步 進 行, 在 有 完 善 的 規 章 制 度 下, 期 貨 市 場 得 以 有 秩 序 的 發 展, 投 資 人 獲 得 了 相 對 的 保 障 但 因 臺 灣 期 貨 商 在 大 陸 分 支 據 點 太 少, 而 大 陸 法 規 又 要 求 客 戶 須 至 營 業 場 所 開 戶, 故 期 貨 商 展 業 速 度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開 展 業 務 極 為 不 便 大 陸 在 經 過 十 幾 年 的 整 頓 發 展 後, 至 今 整 個 期 貨 市 場 參 與 者 仍 以 一 般 投 資 人 及 欲 從 事 避 險 目 的 的 公 司 法 人 為 主, 其 他 如 外 資 銀 行 證 券 及 投 信 基 金 等, 在 加 入 WTO 後 的 市 場 開 放 之 下, 才 逐 漸 開 展 其 他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相 對 於 臺 灣 開 放 的 進 程, 臺 灣 期 貨 屬 於 高 端 部 份 之 人 才 技 術 ( 如 程 式 交 易 研 究 部 ) 等 皆 已 成 熟, 但 要 以 技 術 合 作 方 式 進 入 大 陸, 將 面 臨 市 場 環 境 差 異 的 問 題, 未 來 還 有 一 段 整 合 之 路 要 走 170

41 遠 東 白 皮 書 系 列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發 展 仍 然 存 在 許 多 阻 礙, 而 且 因 為 體 制 環 境 的 不 同 競 爭 條 件 的 不 同, 未 來 在 磨 合 上 仍 需 要 加 把 勁 在 此 也 提 出 幾 點 因 應 對 策, 包 括 加 速 兩 岸 證 券 交 流 談 判 證 券 市 場 及 交 易 深 化 合 作 強 化 臺 灣 優 勢 開 放 期 貨 市 場 交 易 與 合 作, 作 為 未 來 合 作 發 展 的 參 考 依 據 針 對 臺 灣 證 券 業 登 陸 限 制 的 鬆 綁, 此 時 需 要 政 府 積 極 加 速 協 商 兩 岸 談 判, 鬆 綁 臺 灣 證 券 商 參 股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的 限 制, 繞 過 外 資 參 股 證 4 開 啟 金 融 新 視 野 券 公 司 設 立 規 則 的 限 制, 以 確 保 臺 灣 證 券 商 之 經 營 權 這 些 限 制 鬆 綁 包 括 將 臺 資 股 東 須 近 三 年 未 受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或 行 政 司 法 機 關 重 大 處 罰 期 間 調 降 ; 讓 臺 灣 證 券 商 的 合 資 對 象 不 限 定 須 有 一 名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之 持 股 比 例, 由 33% 增 加 至 51% 以 上 兩 岸 談 判 市 場 准 入 時, 希 望 依 相 關 比 例 決 定 兩 岸 證 券 市 場 相 互 開 放 業 者 進 入 經 營 業 務, 在 業 務 範 圍 可 營 業 地 區 參 股 比 例 及 允 許 幾 家 業 者 進 入 等 項 目, 必 須 依 所 謂 的 加 權 的 方 式 計 算, 這 樣 才 真 正 符 合 對 等 互 惠 原 則 這 也 就 是 目 前 金 管 會 對 外 說 明 的 加 權 對 等 及 實 質 對 等 原 則 臺 灣 目 前 給 予 外 資 證 券 商 國 民 待 遇, 且 法 令 規 章 均 對 外 資 證 券 商 較 為 優 惠, 但 大 陸 對 外 資 證 券 商 卻 有 參 股 比 例 業 務 範 圍 等 諸 多 限 制 未 來 雙 方 若 在 兩 岸 證 券 合 作 互 相 開 放 時, 若 要 達 成 實 質 業 務 對 等, 大 陸 應 放 寬 臺 灣 證 券 投 資 大 陸 市 場 的 法 規, 給 予 臺 灣 證 券 商 全 資 全 照 的 準 國 民 待 遇 全 資 就 是 資 本 可 以 完 全 獨 資, 全 照 就 是 各 項 業 務 都 可 以 營 運, 特 別 是 A 股 經 紀 業 務 股 票 自 營 買 賣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相 對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早, 在 市 場 經 驗 與 法 令 規 範 171

42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的 架 構 皆 為 大 陸 學 習 對 象 臺 灣 證 券 商 擁 有 豐 富 的 歷 史 操 盤 經 驗, 對 於 股 市 波 動 的 風 險 控 管, 已 有 一 套 自 我 防 範 機 制, 證 券 商 的 監 理 制 度 與 資 訊 透 明 化 的 特 色, 皆 為 大 陸 證 券 商 學 習 之 項 目 臺 灣 商 人 前 進 大 陸 已 二 十 多 年, 替 臺 灣 企 業 未 來 布 局 大 陸 與 拓 展 市 場 管 道 立 下 基 礎, 未 來 臺 灣 證 券 商 若 順 利 進 入 大 陸 境 內 市 場, 可 提 供 臺 商 籌 資 相 關 服 務, 透 過 兩 者 的 相 輔 相 成, 於 大 陸 市 場 奠 定 成 長 動 能 針 對 兩 岸 證 券 商 的 差 異, 來 強 化 臺 灣 的 優 勢 首 先, 兩 岸 在 證 券 業 務 中,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大 陸 證 券 商 以 經 紀 自 營 業 務 收 入 比 重 較 高, 大 致 維 持 約 60% 以 上 二 八 年 大 陸 證 券 商 營 業 收 入 八 成 以 上 來 自 手 續 費 和 佣 金 收 入, 其 中 又 以 代 理 買 賣 證 券 業 務 的 經 紀 業 務 佔 66.58%, 自 營 投 資 收 益 占 22.46% 為 次 要 收 入 來 源 可 見 大 陸 證 券 商 收 入 結 構 是 以 傳 統 經 紀 業 務 為 主, 承 銷 業 務 又 屬 大 型 國 有 券 商 為 主, 外 資 券 商 與 小 型 券 商 能 承 銷 的 案 件 較 少 相 較 之 下, 臺 灣 證 券 業 經 紀 收 入 比 重 亦 過 半, 但 因 過 去 數 十 年 來, 臺 商 西 進 大 陸 市 場, 在 承 銷 業 務 萎 縮 下, 反 而 刺 激 券 商 在 認 購 權 證 期 貨 與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創 新 與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其 平 均 收 益 已 占 兩 成 以 上, 也 造 就 研 發 新 金 融 商 品 或 是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財 富 管 理 成 為 臺 灣 券 商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的 重 點 大 陸 券 商 集 中 於 傳 統 業 務 上, 臺 灣 證 券 商 則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市 場 中, 以 衍 生 性 商 品 及 新 金 融 產 品 的 發 展 作 為 新 的 業 務 拓 展 重 點 ; 並 且 臺 灣 證 券 業 發 展 精 緻 的 客 戶 理 財 服 務, 無 論 是 衍 生 性 商 品 或 是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等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都 是 臺 灣 證 券 商 的 優 勢 其 次, 臺 灣 證 券 商 在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上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經 驗, 從 網 路 下 單 與 交 易, 到 安 全 性 的 控 管, 臺 灣 無 論 是 在 人 才 或 是 技 術 上, 都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水 準 除 此 之 外, 臺 灣 券 商 在 行 銷 風 險 控 管 及 員 工 訓 練 系 統 都 相 當 完 備, 憑 藉 著 經 驗, 臺 灣 在 電 子 商 務 合 作 上 仍 有 很 大 的 空 間 可 以 發 揮 未 來 臺 灣 券 商 應 繼 續 強 化 這 些 優 勢, 才 能 與 外 資 及 陸 資 爭 取 龐 大 172

就 此 次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開 放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內 容 其 次, 放 寬 經 營 穩 健 的 優 質 保 險 業 者 來 臺 來 看, 陸 方 在 保 險 業 銀 行 業 及 證 券 期 貨 業 分 別 對 我 方 做 出 1 6 8 項 之 開 放 承 諾, 而 我 方 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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