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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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 平 人 寿 [2015] 疾 病 保 险 011 号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感 谢 您 选 择 了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方 便 您 更 好 地 理 解 保 险 条 款, 我 们 提 供 了 以 下 常 用 的 基 本 名 词 释 义 基 本 名 词 释 义 : 投 保 人 : 是 指 与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以 您 代 称 被 保 险 人 : 在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是 指 人 身 受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投 保 人 也 可 以 为 自 己 投 保, 成 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 是 指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 本 产 品 保 险 责 任 有 等 待 期, 请 您 留 意... 第 六 条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八 条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第 十 六 条 此 外, 在 您 阅 读 本 条 款 正 文 之 前, 请 先 浏 览 一 下 目 录, 以 便 对 条 款 结 构 有 一 个 大 致 的 了 解 本 条 款 中 的 每 一 部 分 都 关 乎 到 您 的 切 身 利 益, 请... 务 必 逐 条 仔 细 阅 读 并 关 注 注 释 内 容 第 1 页, 共 16 页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3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3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3 第 六 条 等 待 期... 3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3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4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5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第 十 条 续 保... 5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5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5 第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6 第 十 三 条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6 第 十 四 条 司 法 鉴 定... 6 第 十 五 条 失 踪 处 理... 6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6 第 十 六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7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7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7 第 十 八 条 重 大 疾 病 的 种 类 及 定 义... 7 附 表 一 : 现 金 价 值 表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2 页, 共 16 页

3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依 您 的 申 请, 可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的 主 险 合 同 或 附 加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被 豁 免 合 同 ) 之 上,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中 列 明 后 生 效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条 款 中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相 关 的 部 分 均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如 果 被 豁 免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和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为 同 一 人, 且 为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本 附 加 合 同 接 1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18 周 岁 至 65 周 岁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2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时 止,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4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与 被 豁 免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哪 些 保 障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根 据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如 果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六 条 等 待 期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90 日 为 等 待 期 续 保 无 等 待 期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我 们 按 照 下 列 约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 一 重 疾 豁 免 保 险 费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等 待 期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首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1 周 岁 : 指 按 照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2 保 单 年 度 :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 指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交 费 期 限 内,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4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指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每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内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5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6 发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现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界 定 疾 病 的 前 兆 或 异 常 的 身 体 状 况, 且 已 经 显 现 足 以 使 一 般 人 士 引 起 注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3 页, 共 16 页

4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将 豁 免 被 豁 免 合 同 自 被 保 险 人 确 诊 日 后 的 下 一 保 单 年 度 及 以 后 余 下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但 不 包 含 被 保 险 人 确 诊 日 之 前 所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经 医 院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并 且 首 次 发 病 时 间 在 等 待 期 内, 我 们 不 承 担 重 疾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返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二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1.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等 待 期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身 故, 我 们 将 豁 免 被 豁 免 合 同 自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的 下 一 保 单 年 度 及 以 后 余 下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但 不 包 含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之 前 所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身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返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已 交 保 险 费, 同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当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与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同 一 人 时,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责 任 : 一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重 疾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1.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2.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8 ; 3.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10 11,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4.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12 ; 5.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6.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7. 遗 传 性 疾 病 13,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14 意 并 寻 求 诊 断 治 疗 或 护 理 的 病 症 7 医 院 :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主 要 为 门 诊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相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同 时 该 医 院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并 且 提 供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等 服 务 8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9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驾 驶 10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1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2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3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4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4 页, 共 16 页

5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15 二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2.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或 者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2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16 力 人 的 除 外 ; 3.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6.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三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限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以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时 的 年 龄 及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剩 余 交 费 期 间 为 基 础 计 算 续 保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及 被 豁 免 合 同 剩 余 交 费 期 间 核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并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支 付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第 十 条 续 保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17,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符 合 我 们 规 定 的 续 保 条 件, 我 们 将 为 您 自 动 办 理 相 关 续 保 手 续, 除 非 您 已 申 请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应 超 过 65 周 岁 如 果 我 们 接 受 续 保,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起 60 日 为 交 费 宽 限 期 在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18, 我 们 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您 须 向 我 们 支 付 当 期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宽 限 期 后, 您 仍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保 险 金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或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或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15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详 见 附 表 一 : 现 金 价 值 表 16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一 种 是 指 不 满 十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另 一 种 是 指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二 条 及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17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 指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列 明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经 过 保 险 期 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18 保 险 事 故 :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5 页, 共 16 页

6 第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人 寿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三 条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一 重 疾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在 申 请 重 疾 豁 免 保 险 费 时, 由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豁 免 保 险 费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9 ; 3. 医 院 出 具 的 附 有 被 保 险 人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申 请 在 申 请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时, 由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豁 免 保 险 费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机 关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除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外, 还 须 提 供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其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司 法 鉴 定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第 十 五 条 失 踪 处 理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如 果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失 踪, 且 经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由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向 我 们 申 请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我 们 以 法 院 判 决 宣 告 之 本 附 加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日 为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的 日 期, 并 且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与 身 故 有 关 的 约 定 处 理 如 果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重 新 出 现 或 确 知 其 下 落, 被 豁 免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在 知 道 后 30 日 内 向 我 们 补 交 已 豁 免 的 保 险 费 补 交 豁 免 的 保 险 费 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由 您 和 我 们 协 商 处 理 第 五 部 分 您 还 享 有 哪 些 权 益 19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证 件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6 页, 共 16 页

7 第 十 六 条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六 部 分 您 必 须 了 解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终 止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合 同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自 动 终 止 : 一 我 们 已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约 定 豁 免 保 险 费 ; 二 被 豁 免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 三 本 附 加 合 同 期 满 日 零 时, 且 我 们 不 接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续 保 ; 四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重 大 疾 病 的 种 类 及 定 义 20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重 大 疾 病,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初 次 发 生 下 列 疾 病 或 初 次 达 到 下 列 疾 病 状 态 或 在 医 院 初 次 接 受 下 列 手 术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重 大 疾 病 共 55 种, 其 中 1-25 种 为 2007 年 4 月 3 日 启 用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中 列 明 的 重 大 疾 病, 该 规 范 由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其 他 为 我 们 增 加 的 重 大 疾 病 1.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21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 1 N 0 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注 : 如 果 为 女 性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则 不 包 括 此 项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20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21 原 位 癌 : 是 指 恶 性 细 胞 局 限 于 上 皮 内 尚 未 穿 破 基 底 膜 浸 润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的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原 位 癌 必 须 经 对 固 定 活 组 织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己 经 接 受 了 针 对 原 位 癌 病 灶 的 积 极 治 疗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7 页, 共 16 页

8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6.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22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23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24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他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7.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8.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9.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2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23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24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指 食 物 摄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脱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8 页, 共 16 页

9 10.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1.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2.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他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双 耳 失 聪 - 三 岁 始 理 赔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三 周 岁 以 上, 并 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听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14. 双 目 失 明 - 三 岁 始 理 赔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他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三 周 岁 以 上, 并 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视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15.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16.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17.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25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9 页, 共 16 页

10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8.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9.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0.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21.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22.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23.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 三 岁 始 理 赔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三 周 岁 以 上, 并 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24.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L;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L 25.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0 页, 共 16 页

11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6. 严 重 多 发 性 硬 化 多 发 性 硬 化 为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白 质 多 灶 性 脱 髓 鞘 病 变, 病 变 有 时 累 及 灰 质 多 发 性 硬 化 须 由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经 三 级 医 院 神 经 科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永 久 不 可 逆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180 天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下 列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1)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移 动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或 者 (2)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27. 因 职 业 关 系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常 规 职 业 工 作 过 程 中 遭 遇 外 伤, 或 者 职 业 需 要 处 理 血 液 或 者 其 他 体 液 时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理 赔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感 染 必 须 是 在 被 保 险 人 正 在 从 事 其 职 业 工 作 中 发 生, 该 职 业 必 须 属 于 以 下 列 表 内 的 职 业 : 医 生 和 牙 科 医 生 护 士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医 院 护 工 医 生 助 理 和 牙 医 助 理 救 护 车 工 作 人 员 助 产 士 消 防 队 员 警 察 狱 警 (2) 必 须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在 所 报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5 天 以 内 进 行 的 检 查 报 告, 该 报 告 必 须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血 液 HIV 病 毒 阴 性 和 / 或 HIV 抗 体 阴 性 ; (3)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6 个 月 内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体 内 存 在 HIV 病 毒 或 者 HIV 抗 体, 即 血 液 HIV 病 毒 阳 性 和 / 或 HIV 抗 体 阳 性 我 们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的 限 制 28. 特 发 性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指 自 身 免 疫 性 肾 上 腺 炎 ( 既 往 称 : 特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萎 缩 ) 导 致 肾 上 腺 萎 缩 和 慢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必 须 满 足 所 有 以 下 条 件 : (1) 明 确 诊 断, 符 合 所 有 以 下 诊 断 标 准 ; 1 血 浆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ACTH) 水 平 测 定 大 于 100pg/ml; 2 血 浆 和 尿 游 离 皮 质 醇 及 尿 17 羟 皮 质 类 固 醇 17 酮 皮 质 类 固 醇 测 定 血 浆 肾 素 活 性 血 管 紧 张 素 II 和 醛 固 酮 测 定,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 3 促 肾 上 腺 皮 质 激 素 (ACTH) 刺 激 试 验 显 示 为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症 (2) 已 经 采 用 皮 质 类 固 醇 替 代 治 疗 180 天 以 上 肾 上 腺 结 核 HIV 感 染 或 艾 滋 病 感 染 肿 瘤 所 致 的 原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和 继 发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减 退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9. 严 重 冠 状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性 心 脏 病 指 经 心 脏 科 专 科 医 师 根 据 冠 状 动 脉 造 影 检 查 结 果 确 诊 为 主 要 血 管 严 重 狭 窄 性 病 变,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左 冠 状 动 脉 主 干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中,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75% 以 上, 另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60% 以 上 ; (2) 前 降 支 回 旋 支 和 右 冠 状 动 脉 中, 至 少 一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75% 以 上, 其 他 两 支 血 管 管 腔 堵 塞 60% 以 上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1 页, 共 16 页

12 前 降 支 的 分 支 血 管 左 旋 支 的 分 支 血 管 及 右 冠 状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的 狭 窄 不 作 为 本 保 障 的 衡 量 指 标 30. 脊 髓 灰 质 炎 指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本 附 加 合 同 仅 对 脊 髓 灰 质 炎 造 成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情 况 予 以 理 赔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31. 全 身 性 ( 型 ) 重 症 肌 无 力 指 一 种 神 经 与 肌 肉 接 头 部 位 传 递 障 碍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临 床 特 征 是 局 部 或 全 身 横 纹 肌 于 活 动 时 易 于 疲 劳 无 力, 颅 神 经 眼 外 肌 最 易 累 及, 也 可 涉 及 呼 吸 肌 下 肢 近 端 肌 群 乃 至 全 身 肌 肉 其 诊 断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经 药 物 胸 腺 手 术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丧 失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 注 ); (2) 出 现 因 延 髓 肌 受 累 引 起 的 构 音 困 难 进 食 呛 咳 ; 或 由 于 肌 无 力 累 及 延 髓 肌 呼 吸 肌 而 致 机 体 呼 吸 功 能 不 正 常 的 危 急 状 态 即 肌 无 力 危 象 ; (3) 症 状 缓 解 复 发 及 恶 化 交 替 出 现, 临 床 接 受 新 斯 的 明 等 抗 胆 碱 酯 酶 药 物 治 疗 的 病 史 注 :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系 指 食 物 摄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脱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为 之,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32. 严 重 心 肌 病 指 被 保 人 因 心 肌 病 导 致 慢 性 心 功 能 损 害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心 功 能 衰 竭 程 度 达 到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的 心 功 能 分 级 标 准 之 心 功 能 IV 级, 且 心 功 能 衰 竭 状 态 持 续 至 少 180 天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体 力 活 动 33. 严 重 克 罗 恩 病 (Crohn s 病 ) 克 罗 恩 病 是 一 种 慢 性 肉 芽 肿 性 肠 炎, 具 有 特 征 性 的 克 罗 恩 病 病 理 组 织 学 变 化 诊 断 必 须 由 病 理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的 克 罗 恩 病 必 须 已 经 造 成 瘘 管 形 成 并 伴 有 肠 梗 阻 或 肠 穿 孔 34. 严 重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保 障 的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是 指 伴 有 致 命 性 电 解 质 紊 乱 的 急 性 暴 发 性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病 变 累 及 全 结 肠,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血 便 和 系 统 性 症 状 体 征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必 须 根 据 组 织 病 理 学 特 点 诊 断,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接 受 了 结 肠 切 除 和 / 或 回 肠 造 瘘 术 35. 植 物 人 状 态 植 物 人 状 态 是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外 伤 造 成 大 脑 和 / 或 脑 干 严 重 损 害 导 致 完 全 永 久 性 的 对 自 身 和 环 境 的 意 识 丧 失 和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丧 失, 仅 残 存 植 物 神 经 功 能 的 疾 病 状 态 对 自 身 和 环 境 的 意 识 丧 失 的 完 全 永 久 性 指 严 重 颅 脑 外 伤 后 对 自 身 和 环 境 的 意 识 丧 失 持 续 12 个 月 以 上 诊 断 必 须 明 确 并 且 具 有 严 重 颅 脑 外 伤 和 脑 损 害 的 证 据 36. 严 重 1 型 糖 尿 病 指 由 于 胰 岛 素 分 泌 绝 对 不 足 引 起 的 慢 性 血 糖 升 高, 且 已 经 持 续 性 地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维 持 180 天 以 上 须 经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血 C 肽 测 定 或 尿 C 肽 测 定, 结 果 异 常, 并 由 内 分 泌 科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并 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需 要 已 经 接 受 下 列 治 疗 : 因 严 重 心 律 失 常 已 经 植 入 了 心 脏 起 搏 器, 或 因 坏 疽 需 切 除 至 少 一 个 脚 趾 37.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 并 发 )III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是 由 多 种 因 素 引 起, 累 及 多 系 统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2 页, 共 16 页

13 型 或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其 特 点 是 生 成 自 身 抗 体 对 抗 多 种 自 身 抗 原 多 见 于 育 龄 妇 女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仅 限 于 累 及 肾 脏 ( 经 肾 脏 活 检 确 认 的, 符 合 WHO 诊 断 标 准 定 义 III 型 或 III 型 以 上 狼 疮 性 肾 炎 )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其 他 类 型 的 红 斑 性 狼 疮, 如 盘 状 狼 疮 仅 累 及 血 液 及 关 节 的 狼 疮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狼 疮 性 肾 炎 分 型 : I 型 微 小 病 变 型 II 型 III 型 IV 型 V 型 系 膜 病 变 型 局 灶 及 节 段 增 生 型 弥 漫 增 生 型 膜 型 VI 型 肾 小 球 硬 化 型 38. 非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所 致 严 重 痴 呆 指 因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以 外 的 脑 的 器 质 性 疾 病 造 成 脑 功 能 衰 竭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严 重 痴 呆,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被 保 险 人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导 致 痴 呆 的 疾 病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有 完 整 的 临 床 实 验 室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证 实 神 经 官 能 症, 精 神 疾 病 及 酒 精 中 毒 所 致 脑 损 害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39. 严 重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指 广 泛 分 布 的 慢 性 进 行 性 多 关 节 病 变, 表 现 为 关 节 严 重 变 形, 侵 犯 至 少 三 个 主 要 关 节 (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肩 关 节 踝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 或 关 节 组 ( 如 手 的 多 个 指 间 掌 指 关 节, 足 的 多 个 足 趾 跖 趾 关 节 等 )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已 达 到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功 能 活 动 分 级 ( 注 )IV 级 的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晨 僵 ; (2) 对 称 性 关 节 炎 ; (3) 类 风 湿 性 皮 下 结 节 ; (4) 类 风 湿 因 子 滴 度 升 高 ; (5)X 线 显 示 严 重 的 关 节 ( 软 骨 和 骨 ) 破 坏 和 关 节 畸 形 注 :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功 能 活 动 分 级 : Ⅰ 级 : 关 节 功 能 完 整, 一 般 活 动 无 障 碍 Ⅱ 级 : 有 关 节 不 适 或 障 碍, 但 尚 能 完 成 一 半 活 动 Ⅲ 级 : 功 能 活 动 明 显 受 限, 但 大 部 分 生 活 可 自 理 Ⅳ 级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或 卧 床 40. 严 重 哮 喘 - 二 十 五 岁 前 理 赔 指 一 种 反 复 发 作 的 严 重 支 气 管 阻 塞 性 疾 病, 经 我 们 认 可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且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 (1) 过 去 两 年 中 曾 因 哮 喘 持 续 状 态 住 院 治 疗, 并 提 供 完 整 住 院 记 录 ; (2) 因 慢 性 过 度 换 气 导 致 胸 廓 畸 形 ; (3) 在 家 中 需 要 医 生 处 方 的 氧 气 治 疗 法 ; (4) 持 续 日 常 服 用 口 服 类 固 醇 激 素 治 疗 持 续 至 少 六 个 月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年 满 二 十 五 周 岁 之 前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3 页, 共 16 页

14 41.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肾 髓 质 囊 性 病 的 诊 断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肾 髓 质 有 囊 肿 肾 小 管 萎 缩 及 间 质 纤 维 化 等 病 理 改 变 ; (2) 肾 功 能 衰 竭 ; (3) 诊 断 须 由 肾 组 织 活 检 确 定 我 们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的 限 制 42. 重 症 急 性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是 一 种 由 细 菌 侵 入 皮 下 组 织 和 筋 膜 引 起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软 组 织 感 染, 可 伴 有 毒 血 症 败 血 症 中 毒 性 休 克 弥 漫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及 多 器 官 衰 竭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 (1) 细 菌 培 养 和 临 床 表 现 符 合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诊 断 标 准 ; (2) 病 情 迅 速 恶 化, 有 脓 毒 血 症 表 现 ; (3) 受 感 染 肢 体 被 截 肢 (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43.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终 末 期 肺 病 指 慢 性 肺 部 疾 病 导 致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必 须 由 呼 吸 专 科 医 师 确 认 并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休 息 时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2)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PaO 2 )< 50mmHg; (3) 动 脉 血 氧 饱 和 度 (SaO 2 )< 80%; (4) 因 缺 氧 必 须 接 受 持 续 的 输 氧 治 疗 44. 胰 腺 移 植 指 因 胰 腺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在 全 身 麻 醉 下 进 行 的 胰 腺 的 异 体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 供 体 必 须 是 人 体 器 官 ) 单 纯 胰 岛 移 植 部 分 胰 腺 组 织 或 细 胞 的 移 植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45.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指 受 埃 博 拉 病 毒 感 染 导 致 出 血 性 发 热 埃 博 拉 病 必 须 经 国 家 机 关 认 可 的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传 染 病 专 家 确 诊, 并 且 埃 博 拉 病 毒 的 存 在 必 须 经 过 实 验 室 检 查 证 实 该 病 必 须 从 症 状 开 始 后 30 天 后 持 续 出 现 并 发 症 46. 破 裂 脑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指 因 脑 动 脉 瘤 破 裂 造 成 蛛 网 膜 下 腔 出 血,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接 受 了 在 全 麻 下 进 行 的 开 颅 动 脉 瘤 夹 闭 手 术 脑 动 脉 瘤 ( 未 破 裂 ) 预 防 性 手 术 颅 骨 打 孔 手 术 动 脉 瘤 栓 塞 手 术 血 管 内 手 术 及 其 他 颅 脑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47. 丝 虫 病 所 致 象 皮 肿 指 因 丝 虫 感 染 导 致 淋 巴 阻 塞 性 出 现 严 重 淋 巴 水 肿, 达 到 国 际 淋 巴 学 会 淋 巴 水 肿 分 期 第 III 期, 临 床 表 现 为 肢 体 象 皮 肿, 患 肢 较 健 肢 增 粗 30% 以 上,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48.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开 腹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腹 进 行 的 坏 死 组 织 清 除 术 病 灶 切 除 术 或 胰 腺 部 分 切 除 术 为 治 疗 因 酒 精 中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的 开 腹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49. 主 动 脉 夹 层 血 肿 是 指 主 动 脉 壁 在 受 到 某 些 病 理 因 素 的 破 坏 后, 高 速 高 压 的 主 动 脉 血 流 将 其 内 膜 撕 裂, 以 致 主 动 脉 腔 内 的 血 流 通 过 主 动 脉 内 膜 的 破 裂 口 进 入 主 动 脉 内 壁 而 形 成 血 肿 被 保 险 人 需 通 过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磁 共 振 血 管 检 验 法 (MRA) 或 血 管 扫 描 等 检 查, 并 且 实 施 了 胸 腹 切 开 的 直 视 主 动 脉 手 术 50. 系 统 性 硬 皮 病 指 一 种 以 局 限 性 或 弥 漫 性 皮 肤 增 厚 和 皮 肤 血 管 内 脏 器 官 异 常 纤 维 化 为 特 征 的 结 缔 组 织 病 本 病 须 经 专 科 医 师 明 确 诊 断,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肺 脏 : 肺 部 病 变 进 而 发 展 为 肺 间 质 纤 维 化 和 肺 动 脉 高 压 ;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4 页, 共 16 页

15 (2) 心 脏 : 心 功 能 受 损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 (3) 肾 脏 : 肾 脏 受 损 导 致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51. 原 发 性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指 一 种 胆 汁 淤 积 综 合 征, 其 特 征 是 肝 内 肝 外 胆 道 因 纤 维 化 性 炎 症 逐 渐 狭 窄, 并 最 终 导 致 完 全 阻 塞 而 发 展 为 肝 硬 化 本 病 须 经 内 镜 逆 行 胰 胆 管 造 影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总 胆 红 素 和 直 接 胆 红 素 同 时 升 高, 血 清 ALP>200U/L; (2) 持 续 性 黄 疸 病 史 ; (3) 出 现 胆 汁 性 肝 硬 化 或 门 脉 高 压 因 肿 瘤 或 胆 管 损 伤 等 继 发 性 的 硬 化 性 胆 管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52.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指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被 保 险 人 等 待 期 后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HIV; (2)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并 且 不 准 上 诉 ; (3)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我 们 保 留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并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我 们 承 担 本 项 疾 病 责 任 不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中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的 限 制 53. 疯 牛 病 一 种 由 动 物 传 染 而 来 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变 性 性 疾 病, 大 脑 呈 海 绵 状 改 变 伴 神 经 元 缺 失 和 胶 质 化 临 床 表 现 为 进 行 性 痴 呆 不 随 意 运 动 及 抽 搐 行 动 困 难 等 等 疯 牛 病 必 须 由 权 威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致 病 蛋 白 的 发 现 而 明 确 诊 断 疑 似 诊 断 不 作 为 理 赔 依 据 54.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指 有 腹 痛 等 典 型 症 状 的 胰 腺 炎 反 复 发 作, 导 致 胰 腺 进 行 性 破 坏, 并 导 致 胰 腺 功 能 紊 乱 而 导 致 严 重 糖 尿 病 以 及 营 养 不 良 恶 液 质 断 层 扫 描 (CT) 检 查 证 实 胰 腺 存 在 广 泛 钙 化, 且 必 须 接 受 酶 替 代 以 及 胰 岛 素 替 代 治 疗 6 个 月 以 上 诊 断 必 须 由 消 化 科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酒 精 导 致 的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55. 严 重 川 崎 病 为 一 种 病 因 不 明 的 系 统 性 血 管 炎 本 附 加 合 同 仅 对 诊 断 性 检 查 证 实 川 崎 病 并 发 动 脉 瘤 或 其 他 心 血 管 异 常 并 且 实 际 接 受 了 手 术 治 疗 的 情 况 予 以 理 赔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5 页, 共 16 页

16 附 表 一 : 现 金 价 值 表 本 附 加 合 同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保 险 费 未 到 期 的 不 同 交 费 方 式 下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占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月 数 月 交 季 交 半 年 交 年 交 满 10 个 月 60% 满 9 个 月 但 不 满 10 个 月 50% 满 8 个 月 但 不 满 9 个 月 40% 满 7 个 月 但 不 满 8 个 月 30% 满 6 个 月 但 不 满 7 个 月 25% 满 5 个 月 但 不 满 6 个 月 50% 0 满 4 个 月 但 不 满 5 个 月 40% 0 满 3 个 月 但 不 满 4 个 月 25% 0 满 2 个 月 但 不 满 3 个 月 30% 0 0 不 满 2 个 月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太 平 附 加 真 爱 豁 免 保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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