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 武 器 採 購 合 約 其 次, 越 南 還 將 從 加 拿 大 引 進 6 架 DHC-6 海 上 巡 邏 機, 同 時 計 劃 建 造 30 至 40 艘 艦 船, 計 劃 投 入 38 億 美 元 在 其 東 北 部 建 設 占 地 面 積 達 3,000 公 頃 的 海 軍 基 地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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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海 島 嶼 主 權 紛 爭 雖 造 成 中 共 與 越 南 菲 律 賓 的 緊 張 關 係, 惟 基 於 全 盤 考 量, 中 共 不 致 在 南 海 動 武 南 海 情 勢 風 起 雲 湧 以 越 南 菲 律 賓 與 中 共 交 惡 為 例 林 賢 參 自 7 月 9 日 起, 在 柬 埔 寨 金 邊 召 開 為 期 5 天 的 東 協 (ASEAN) 外 長 會 議, 以 及 與 區 域 外 各 國 之 擴 大 外 長 會 議 (ARF ASEAN+n) 於 13 日 閉 幕 但 因 近 期 與 中 共 在 南 海 爭 端 加 劇 之 菲 律 賓 與 越 南, 要 求 將 南 海 爭 議 問 題 寫 入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之 共 同 聲 明, 遭 到 會 議 承 辦 國 柬 埔 寨 之 拒 絕, 導 致 東 協 自 1967 年 成 立 以 來, 首 度 出 現 未 依 慣 例 發 表 共 同 聲 明 的 事 態, 讓 南 海 出 現 令 人 不 安 的 情 勢 東 協 10 國 和 中 共 於 2002 年 簽 署 不 具 規 範 效 力 的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 以 下 簡 稱 宣 言 ), 強 調 透 過 友 好 協 商 和 談 判,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南 海 有 關 爭 議 宣 言 第 5 條 表 明 : 各 方 承 諾 保 持 自 我 克 制, 不 採 取 使 爭 議 複 雜 化 擴 大 化 和 影 響 和 平 與 穩 定 的 行 動 在 此 宣 言 架 構 下, 南 海 水 域 維 持 一 段 時 間 的 風 平 浪 靜 此 番 南 海 紛 爭 重 新 點 燃 的 原 因 有 二 : 其 一, 居 高 不 下 的 原 油 價 格, 讓 南 海 島 嶼 主 權 聲 索 國 覬 覦 被 稱 為 第 二 個 波 斯 灣 的 南 海 能 源 蘊 藏 ; 其 二, 中 共 崛 起, 特 別 是 快 速 增 強 海 空 軍 戰 力 並 積 極 對 外 擴 張 活 動 範 圍, 導 致 東 亞 權 力 平 衡 逐 漸 出 現 不 穩 定 的 現 象 而 中 共 當 局 判 斷 美 中 國 力 出 現 敵 消 我 長 趨 勢, 其 對 外 行 動 顯 現 出 自 信 與 強 硬 的 態 度, 亦 加 劇 此 一 不 穩 定 現 象 簡 言 之, 南 海 不 穩 定 現 象, 主 要 呈 現 在 以 下 四 個 方 面 : 其 一, 主 權 聲 索 國 進 行 資 源 探 勘 捕 魚 以 及 海 上 執 法 ; 其 二, 聲 索 國 透 過 立 法 或 行 政 命 令 強 化 其 主 權 主 張 ; 其 三, 聲 索 國 強 化 因 應 南 海 衝 突 之 軍 備 ; 其 四, 區 域 外 大 國 主 要 是 美 日 同 盟 以 航 行 自 由 為 名 介 入 南 海 紛 爭 再 度 升 溫 :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形 同 具 文? 或 許 基 於 國 際 戰 略 環 境 敵 消 我 長 之 情 勢 判 斷, 讓 中 共 對 外 態 度 轉 趨 強 硬 與 不 妥 協,2009 年 3 月 8 日 所 發 生 的 中 共 5 艘 艦 艇 在 南 海 包 圍 美 國 海 軍 無 瑕 號 監 測 船 事 件, 即 是 一 個 明 顯 徵 兆 其 後, 陸 續 出 現 中 共 衝 撞 美 國 主 導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秩 序 之 事 件, 不 免 令 國 際 社 會 產 生 疑 慮 : 中 共 當 局 是 否 自 認 羽 翼 已 豐, 對 外 姿 態 可 以 脫 離 鄧 小 平 的 韜 光 養 晦, 轉 進 到 江 澤 民 的 有 所 作 為 階 段? 基 於 此 一 疑 慮,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才 會 道 出 其 最 擔 心 的 是 : 中 共 誤 判 美 國 的 實 力 與 決 心 因 此, 為 了 向 中 共 展 現 實 力 與 決 心, 歐 巴 馬 政 府 高 調 地 聲 稱, 和 平 解 決 南 海 島 嶼 主 權 爭 端 與 該 海 域 之 航 行 自 由, 是 美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所 在, 並 且 以 積 極 的 外 交 行 動 及 軍 事 部 署, 展 現 美 國 持 續 掌 握 亞 洲 主 導 權 的 決 心 由 於 南 海 島 嶼 主 權 紛 爭 複 雜, 以 及 其 海 洋 地 緣 之 戰 略 價 值, 遂 成 為 美 國 在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的 關 注 焦 點 當 然, 越 南 與 菲 律 賓 的 行 動, 也 必 須 為 重 燃 爭 端 負 責 例 如, 越 南 本 身 在 2007 年 制 定 2020 年 海 洋 戰 略 規 劃, 提 出 開 發 海 洋 經 濟 等 目 標 規 劃, 其 間 蘊 藏 豐 富 資 源 的 南 海 當 然 是 主 要 目 標 ;2009 年 2 月, 菲 律 賓 國 會 通 過 群 島 領 海 基 線 確 定 案, 將 中 沙 群 島 的 黃 岩 島 和 南 沙 群 島 部 分 島 礁 劃 歸 為 菲 律 賓 領 土 ; 同 年 4 月 25 日, 越 南 正 式 任 命 西 沙 群 島 黃 沙 島 縣 人 民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職 ; 同 年 5 月 間, 越 南 和 馬 來 西 亞 共 同 向 聯 合 國 大 陸 架 界 限 委 員 會 提 交 大 陸 架 外 部 界 限 主 張 案 此 外, 菲 律 賓 越 南 與 中 共 三 方 爭 相 在 南 海 紛 爭 水 域 之 能 源 探 勘, 也 是 升 高 南 海 緊 張 情 勢 之 重 要 原 因 根 據 亞 洲 華 爾 街 日 報 報 導, 菲 律 賓 Philex Mining 集 團 旗 下 控 股 能 源 公 司 計 劃 從 今 年 開 始 在 南 沙 禮 樂 灘 勘 探 天 然 氣 ; 同 時 指 出, 中 共 海 洋 石 油 總 公 司 和 越 南 國 有 油 氣 公 司, 也 正 加 強 在 南 沙 的 能 源 勘 探 今 年 2 月, 中 共 將 其 自 製 的 3,000 公 尺 深 水 半 潛 式 鑽 景 平 台 海 洋 石 油 981, 投 入 南 海 資 源 之 爭 奪 戰 而 自 去 年 3 月 間 起, 中 共 與 菲 律 賓, 以 及 中 共 與 越 南 相 互 指 責 對 方 在 南 海 的 探 勘 作 業 此 外, 在 南 沙 海 域 之 漁 船 捕 撈 作 業, 也 成 為 三 方 透 過 捕 魚 與 護 漁 執 法 以 彰 顯 主 權 之 道 具 鑑 於 中 共 在 南 海 的 動 作 加 大,2010 年 10 月 的 東 協 高 峰 會 議 達 成 共 識, 希 望 儘 快 制 定 具 有 規 範 效 力 之 南 海 行 動 準 則 不 過, 如 同 前 述, 各 方 自 2011 年 春 季 以 降, 陸 續 出 現 違 犯 宣 言 之 舉 動, 相 互 干 擾 對 方 之 能 源 探 勘 或 是 漁 船 作 業 的 激 烈 動 作, 導 致 南 海 紛 爭 出 現 惡 性 循 環 的 危 險 跡 象, 加 深 各 國 的 危 機 意 識 2011 年 5 月 19 日 在 印 尼 召 開 的 東 協 與 中 共 國 防 部 長 會 議, 將 希 望 制 定 具 有 規 範 效 力 之 南 海 行 動 準 則 寫 入 共 同 聲 明 其 後 7 月 22 日 召 開 的 東 協 外 長 與 中 共 外 長 會 議, 亦 達 成 將 制 定 行 為 準 則 以 規 範 各 方 的 協 議 不 過, 如 同 前 述, 今 年 7 月 間 召 開 的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因 為 對 南 海 議 題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以 致 出 現 首 次 未 發 表 共 同 聲 明 的 事 態 對 此,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大 學 教 授 卡 萊 爾 塞 耶 (Carlyle Thayer) 接 受 美 國 之 音 訪 問 時 指 出 : 東 協 一 直 象 徵 著 東 南 亞 區 域 自 主 性 的 守 護 者, 針 對 大 國 的 侵 犯 提 供 某 種 絕 緣 層, 但 這 次 事 件 顯 示, 中 共 設 法 突 破 了 這 種 絕 緣 層, 影 響 到 某 一 個 國 家 ( 指 柬 埔 寨 ) 塞 耶 強 調, 此 問 題 已 暴 露 出 東 協 內 部 的 裂 痕, 一 方 是 與 中 共 存 在 有 領 土 糾 紛 的 國 家, 另 一 方 是 依 賴 與 中 共 貿 易, 甚 至 經 援 的 國 家 中 共 與 越 菲 兩 國 增 強 因 應 南 海 爭 端 之 軍 備 英 國 國 際 戰 略 研 究 所 (IISS) 亞 洲 部 理 事 Tim Huxley, 於 2011 年 6 月 間 接 受 日 本 每 日 新 聞 訪 問 時 表 示 : 中 共 積 極 強 化 海 軍 力 量 之 海 洋 發 展 戰 略, 是 升 高 南 海 緊 張 情 勢 的 主 要 原 因, 例 如, 中 共 將 先 進 的 4 艘 俄 製 基 洛 級 攻 擊 潛 艦 配 置 在 南 海 艦 隊 ; 部 署 飛 豹 殲 擊 轟 炸 機 和 空 中 加 油 機, 以 及 組 建 航 空 母 艦 戰 力, 都 是 以 因 應 在 南 海 海 域 實 施 作 戰 之 想 定 部 署 ; 在 西 沙 群 島 構 築 工 事 組 建 向 南 海 進 擊 的 快 速 反 應 部 隊 ; 共 軍 北 海 東 海 和 南 海 三 大 艦 隊 的 主 力 驅 逐 艦 齊 聚 南 海, 舉 行 大 規 模 的 實 兵 實 彈 演 練 ; 增 強 海 上 警 察 之 執 法 能 力, 中 共 海 監 部 隊 將 從 9,000 人 增 至 1 萬 5,000 人, 海 監 執 法 飛 機 增 至 16 架, 而 執 法 船 艦 將 達 到 360 艘 根 據 中 方 統 計, 海 監 總 隊 在 2010 年 1 年 間, 共 展 開 31 航 次 的 定 期 維 權 巡 航 任 務, 其 執 法 範 圍 涵 蓋 整 個 南 海 這 些 軍 事 部 署 以 及 海 上 執 法 動 作, 其 目 的 在 表 明 中 共 在 南 海 之 軍 事 與 海 上 執 法 之 存 在 感, 顯 示 其 控 制 南 海 的 決 心 其 次, 今 年 4 月 間 起, 菲 律 賓 與 中 共 在 南 海 對 峙 3 個 月 而 受 到 各 方 關 注 之 際, 共 軍 南 海 艦 隊 於 7 月 9 日, 新 部 署 一 艘 4,000 噸 級 可 搭 載 1 架 直 -9C 型 反 潛 直 升 機 的 054A 型 導 彈 護 衛 艦 衡 水 號, 強 化 在 南 海 的 軍 事 存 在 為 了 抗 衡 中 共 在 南 海 之 霸 權 舉 動, 東 南 亞 國 家 也 紛 紛 增 購 新 武 器 系 統, 以 及 尋 求 美 國 等 區 域 大 國 之 協 助 事 實 上, 近 年 來 越 南 先 後 與 俄 羅 斯 締 結 6 艘 基 洛 級 常 規 動 力 潛 艇 4 艘 獵 豹 級 護 衛 艦 和 8 艘 導 彈 巡 邏 艇 20 架 蘇 愷 -30MK2 戰 鬥 機 ( 連 同 蘇 愷 -27, 將 達 60 架 ) S-300PMU1 防 空 導 彈 系 統 等 先

2 進 武 器 採 購 合 約 其 次, 越 南 還 將 從 加 拿 大 引 進 6 架 DHC-6 海 上 巡 邏 機, 同 時 計 劃 建 造 30 至 40 艘 艦 船, 計 劃 投 入 38 億 美 元 在 其 東 北 部 建 設 占 地 面 積 達 3,000 公 頃 的 海 軍 基 地 此 外, 日 本 共 同 社 報 導 稱, 越 南 正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在 其 占 領 的 數 個 南 沙 島 嶼 建 構 衛 星 通 訊 等 軍 事 設 施 另 一 方 面, 菲 律 賓 艾 奎 諾 三 世 (Aquino III) 總 統 在 2010 年 6 月 就 任 時, 即 誓 言 要 在 短 期 內 實 現 軍 隊 現 代 化 去 年 3 月 7 日, 菲 律 賓 參 謀 總 長 愛 德 華 多 奧 萬 (Eduardo Oban) 宣 布, 菲 國 軍 方 已 向 美 國 購 買 一 艘 排 水 量 達 3,250 噸 可 搭 載 直 升 機 之 漢 密 爾 頓 級 巡 防 艦, 並 採 購 大 型 運 輸 機 以 及 戰 鬥 直 升 機, 以 防 衛 南 沙 群 島 主 權 與 領 海 安 全 其 次, 奧 萬 於 3 月 28 日 接 受 英 國 BBC 新 聞 訪 問 時 表 明, 菲 律 賓 計 劃 投 入 1.85 億 美 元 的 國 防 預 算, 採 購 快 速 巡 邏 艇 海 上 遠 程 巡 邏 機 以 及 防 空 雷 達 系 統, 並 將 修 整 南 沙 中 業 島 之 飛 機 跑 道 由 於 菲 律 賓 國 力 與 軍 力 均 貧 弱, 在 軍 事 上 根 本 無 力 與 中 共 抗 衡, 只 能 仰 賴 美 國 提 供 援 助 7 月 2 日, 艾 奎 諾 總 統 透 露, 可 能 請 求 美 國 在 南 海 部 署 P-3C 反 潛 偵 察 機, 對 爭 議 水 域 進 行 監 視 翌 日, 外 交 部 長 羅 沙 里 歐 (Albert del Rosario) 透 露, 美 國 今 年 將 提 供 3,000 萬 美 元 軍 事 援 助 給 菲 律 賓, 是 原 先 預 定 要 提 供 金 額 的 2 倍 近 期 越 菲 兩 國 與 中 共 之 紛 爭 加 劇 以 往 中 越 之 間 雖 然 存 在 著 南 海 紛 爭 未 決, 但 由 於 中 共 與 東 協 國 家 簽 署 宣 言, 各 方 同 意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決 南 海 問 題, 因 此, 南 海 問 題 並 沒 有 成 為 中 越 發 展 善 鄰 友 好 的 雙 邊 關 係 之 障 礙 但 是, 近 年 來 中 共 自 恃 國 力 增 強 以 及 對 海 洋 資 源 開 發 之 需 求, 意 圖 改 變 過 去 以 來 的 南 海 政 策, 以 致 雙 邊 關 係 出 現 摩 擦 2010 年 6 月, 越 南 國 防 部 長 馮 光 青 出 席 在 新 加 坡 召 開 的 亞 洲 安 全 會 議 ( 香 格 里 拉 對 話 ) 時 表 示, 一 旦 南 海 出 現 軍 事 衝 突, 將 影 響 整 個 亞 太 區 域 的 安 全, 希 望 相 關 各 方 能 夠 自 我 克 制, 依 據 宣 言 和 平 解 決 問 題 2011 年 1 月 召 開 的 越 南 共 產 黨 第 11 屆 黨 大 會 的 政 治 報 告, 反 映 出 馮 光 青 對 南 海 問 題 之 威 脅 認 知 ; 該 政 治 報 告 提 到 : 領 海 國 境 領 空 主 權 之 防 衛 將 是 今 後 5 年 國 防 政 策 的 基 本 方 針 中 共 國 防 大 學 教 授 張 召 忠 在 其 近 作 走 向 深 藍 中 指 出, 越 南 的 南 海 政 策 就 是 政 治 經 濟 軍 事 三 管 齊 下, 全 面 對 應 中 共, 亦 即 在 政 治 上, 強 調 雙 方 的 傳 統 友 誼, 主 張 透 過 外 交 談 判 和 平 解 決 爭 議 ; 在 經 濟 上, 與 國 際 石 油 公 司 合 作 開 發 原 油 天 然 瓦 斯, 以 及 捕 撈 漁 業 資 源 ; 在 軍 事 上, 則 加 速 採 購 新 型 武 器 裝 備, 強 化 對 所 占 島 礁 的 防 衛 能 力 今 年 6 月 21 日, 當 中 共 國 務 院 撤 銷 海 南 省 下 轄 西 沙 群 島 南 沙 群 島 中 沙 群 島 辦 事 處, 設 立 管 轄 該 等 群 島 及 其 海 域 之 三 沙 市, 其 管 轄 面 積 廣 逾 二 百 多 萬 平 方 公 里 同 一 天, 越 南 國 會 通 過 越 南 海 洋 法, 將 西 沙 群 島 和 南 沙 群 島 包 含 在 越 南 主 權 和 管 轄 範 圍 內 另 一 方 面, 中 共 對 南 海 爭 議 始 終 抱 持 著 兩 種 態 度 : 主 權 歸 我 擱 置 爭 議 共 同 開 發, 以 及 避 免 問 題 國 際 化 之 兩 國 間 交 涉 中 共 在 拉 攏 東 協 國 家 之 外 交 算 計 下, 以 及 為 凸 顯 其 和 平 崛 起 之 姿 態, 於 2002 年 與 東 協 簽 署 宣 言 不 過, 中 共 在 國 力 持 續 增 強 並 渴 求 南 海 資 源 的 背 景 下, 對 南 海 問 題 的 姿 態 亦 逐 漸 轉 趨 強 硬 去 年 5 月 間, 中 共 艦 艇 以 行 動 干 擾 越 南 菲 律 賓 兩 國 在 南 海 之 能 源 探 勘, 更 動 手 切 斷 越 南 探 測 船 的 電 纜 ; 此 舉 引 發 越 南 國 內 實 施 多 次 的 反 中 示 威, 越 南 海 軍 並 以 實 彈 射 擊 演 習 予 以 回 應 對 此, 中 共 人 民 日 報 旗 下 之 英 文 報 環 球 時 報 則 批 評 越 南 之 演 習, 是 公 然 對 抗 中 共 之 耀 武 揚 威 舉 動, 中 共 將 會 採 取 反 擊 措 施 果 不 其 然, 人 民 日 報 與 中 央 電 視 台 即 在 6 月 中 旬 報 導 共 軍 在 南 海 舉 行 軍 事 實 兵 演 練, 以 及 海 監 總 隊 所 屬 最 大 的 海 巡 艦 海 巡 31 號 穿 越 南 海 前 往 新 加 坡 訪 問 的 新 聞, 更 加 深 南 海 情 勢 的 緊 張 其 次,6 月 20 日 的 環 球 時 報 更 公 布 該 報 之 網 民 民 調 指 出, 有 82.9% 網 民 認 為 軍 事 行 動 是 解 決 南 海 紛 爭 的 最 妥 當 手 段, 只 有 13.6% 主 張 透 過 外 交 途 徑 解 決 由 此 可 見, 中 共 增 強 海 事 執 法 能 力 以 及 對 外 強 硬 姿 態 的 背 後, 隱 含 著 強 勢 的 民 族 主 義 情 緒 環 球 時 報 更 於 9 月 27 日 刊 登 題 為 當 前 是 在 南 海 動 武 的 良 機 評 論 文 章, 要 求 中 共 當 局 抓 住 南 海 問 題 國 際 化 尚 未 完 全 成 型 的 機 會, 迅 速 採 取 斷 然 行 動 其 後, 紛 爭 雖 然 暫 時 獲 得 緩 和, 但 是, 今 年 3 4 月 間, 又 因 中 共 海 監 船 在 南 海 爭 議 海 域 扣 押 21 名 越 南 漁 民, 以 及 阻 止 菲 律 賓 軍 艦 在 黃 岩 島 附 近 海 域 逮 捕 大 陸 漁 民, 再 度 引 發 中 越 間 中 菲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在 中 菲 雙 方 對 峙 事 件 陷 入 僵 局 之 際, 菲 律 賓 與 美 國 於 4 月 16 至 27 日, 在 南 海 巴 拉 望 海 域 舉 行 年 度 例 行 的 聯 合 軍 事 演 習 肩 並 肩 2012, 包 括 日 本 南 韓 澳 洲 新 加 坡 以 及 越 南 軍 方 也 派 員 參 加 指 揮 所 演 習 菲 軍 方 表 示, 此 次 演 習 將 進 行 兩 棲 作 戰 保 衛 及 奪 回 石 油 鑽 井 平 臺 等 科 目 對 此,4 月 21 日 中 共 解 放 軍 報 評 論 稱 : 美 國 此 舉 除 了 在 為 菲 律 賓 撐 腰 之 外, 還 利 用 南 海 爭 端 為 其 重 返 東 亞 進 行 戰 略 部 署 5 月 10 日, 中 共 新 華 社 人 民 日 報 解 放 軍 報, 以 及 英 文 中 國 日 報 分 別 發 表 評 論, 向 菲 律 賓 發 出 戰 爭 的 威 脅 其 中 中 國 日 報 更 赤 裸 裸 地 警 告 稱 : 菲 律 賓 現 任 領 導 階 層 決 心 將 我 們 逼 入 死 角, 致 使 不 存 在 任 何 選 項, 唯 有 動 武 一 途 BBC 中 文 網 分 析 指 出, 中 共 當 局 現 在 面 臨 國 內 要 求 動 武 的 壓 力, 中 菲 之 間 的 確 存 在 爆 發 短 暫 小 規 模 武 裝 衝 突 的 可 能, 而 中 共 媒 體 正 在 為 此 進 行 輿 論 準 備 美 日 兩 國 介 入 以 制 衡 中 共 2010 年 7 月, 美 國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在 出 席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時, 首 度 公 開 宣 稱 : 和 平 解 決 南 海 紛 爭 以 及 在 南 海 的 航 行 自 由, 都 涉 及 美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同 時, 越 南 也 在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以 及 第 一 次 召 開 的 東 協 國 防 部 長 擴 大 會 議 (ADMM+n) 上, 公 開 表 明 期 待 美 國 對 此 議 題 之 適 度 關 切 在 此 之 前, 希 拉 蕊 利 用 出 席 會 議 之 便, 順 道 訪 問 胡 志 明 市, 在 與 越 南 外 交 部 長 范 平 明 舉 行 聯 合 記 者 時 表 明 : 美 越 雙 方 正 在 海 上 安 全 核 不 擴 散 公 共 衛 生 災 害 救 助 和 促 進 貿 易 與 經 濟 發 展 等 各 個 領 域 進 行 合 作 翌 (8) 月 11 日, 美 越 雙 方 以 慶 祝 兩 國 建 交 15 年 為 名, 美 軍 飛 彈 驅 逐 艦 約 翰 馬 凱 號 和 航 空 母 艦 華 盛 頓 號 抵 達 越 南 峴 港 訪 問, 並 且 與 越 南 海 軍 在 南 海 舉 行 為 期 一 週 的 非 戰 鬥 性 聯 合 訓 練 去 年 7 月 中 旬, 正 值 中 共 與 越 南 因 為 南 海 爭 議 而 關 係 惡 化 之 際,3 艘 美 軍 艦 艇 再 度 駛 抵 蜆 港 這 些 事 態 發 展 顯 示, 美 越 兩 國 關 係 正 在 明 顯 升 溫 今 年 6 月 3 日, 美 國 國 防 部 長 潘 內 達 (Leon Panetta) 抵 達 越 南 訪 問, 造 訪 美 軍 在 越 戰 時 期 所 建 立 的 金 蘭 灣 基 地, 並 表 示 : 金 蘭 灣 這 個 深 水 港 在 戰 略 上 相 當 重 要, 讓 外 界 關 注 美 軍 日 後 是 否 將 重 返 金 蘭 灣 至 於 對 菲 律 賓, 如 同 前 述, 美 國 開 始 加 大 對 菲 國 之 軍 事 援 助, 並 且 在 今 年 4 月 30 日, 與 菲 國 首 度 召 開 外 交 與 國 防 部 長 聯 席 會 議, 深 化 雙 方 安 全 合 作 之 意 圖 甚 為 明 顯 除 了 美 國 之 外, 越 南 與 菲 律 賓 亦 積 極 拉 攏 日 本 介 入 南 海 議 題 事 實 上, 日 本 首 相 野 田 佳 彥 於 2011 年 11 月 出 席 在 印 尼 舉 辦 的 東 亞 峰 會 時, 即 提 出 建 立 一 個 有 關 南 海 主 權 問 題 和 保 障 航 行 安 全 自 由 的 協 調 機 構 之 提 案 日 本 共 同 社 評 論 稱 : 這 意 味 著 日 本 準 備 全 面 介 入 南 海 問 題 此 外, 野 田 於 同 年 底 訪 問 印 度, 與 印 度 總 理 辛 格 (Manmohan Singh) 簽 署 定 位 雙 方 為 全 球 性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之 共 同 聲 明 中, 亦 強 調 將 擴 大 雙 方 在 海 洋 安 全 議 題 之 合 作 關 係 由 此 可 看 出, 日 本 聯 合 區 域 國 家 共 同 介 入 南 海 之 策 略 運 用 911 事 件 以 降, 日 本 為 協 助 美 國 打 擊 國 際 恐 怖 主 義, 透 過 提 供 資 金 裝 備 以 及 人 才 養 成 訓 練, 協 助 東 協 國 家 強 化 包 括 維 護 海 上 安 全 在 內 之 反 恐 能 力, 以 及 建 構 日 本 與 東 協 國 家 間 的 安 全 對 話 架 構 在 南 海 爭 議 升 溫 後, 該 海 域 之 安 全 確 保 與 爭 議 之 和 平 解 決, 即 成 為 日 本 與 東 協 國 家 間 對 話 之 重 要 議 題 2011 年 9 月 29 日, 日 本 首 相 野 田 佳 彥 與 到 訪 的 菲 律 賓 總 統 艾 奎 諾 共 同 發 表 日 菲 安 全 保 障 合 作 聲 明, 將 雙 方 關 係 定 位 為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並 表 明 將 確 保 海 上 運 輸 安 全 列 為 雙 方 之 共 同 戰 略 目 標, 以 及 將 雙 方 安 全 對 話 層 級 提 升 為 外 交 與 國 防 部 長 聯 席 會 議 此 外, 日 方 亦 表 明 將 向 菲 國 提 供 高 速 海 上 巡 邏 艇, 並 且 由 日 本 海 上 保 安 廳 代 為 訓 練 菲 律 賓 海 岸 警 備 隊 幹 部 同 樣 地, 於 今 年 7 月 14 日 赴 越 南 訪 問 之 日 本 外 相 玄 葉 光 一 郎, 在 河 內 與 越 南 外 長 范 平 明 舉 行 會 談 時, 雙 方 亦 就 加 強 海 上 安 全 合 作 日 本 協 助 越 南 提 高 海 上 巡 防 能 力 等 達 成 共 識

3 結 語 南 海, 尤 其 是 位 於 南 端 之 南 沙 群 島 附 近 海 域, 不 但 蘊 藏 豐 富 的 海 底 資 源, 更 是 連 結 太 平 洋 與 印 度 洋 的 重 要 航 道, 為 東 亞 國 家 通 往 南 亞 中 東 非 洲 以 及 歐 洲 之 必 經 航 道, 可 以 對 麻 六 甲 巽 他 以 及 望 加 錫 等 海 峽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是 中 共 與 日 本 的 海 上 生 命 線, 更 是 美 國 全 球 戰 略 部 署 的 重 要 一 環 中 共 企 圖 加 大 對 南 海 爭 端 的 主 導 權, 希 望 能 夠 藉 此 緩 和 麻 六 甲 困 境, 以 及 獲 得 南 海 資 源 開 發 之 主 導 權 而 始 終 掌 握 該 航 道 安 全 之 美 日 同 盟, 當 然 不 樂 意 見 到 中 共 奪 取 其 主 導 權 另 一 方 面, 對 越 南 與 菲 律 賓 而 言, 除 了 國 防 安 全 考 慮 之 外, 位 於 其 家 門 口 不 遠 的 南 海 資 源, 豈 有 不 食 指 大 動 之 理? 由 於 越 南 與 菲 律 賓 兩 國 擔 心 被 中 共 以 大 欺 小 而 各 個 擊 破, 遂 堅 持 在 東 協 一 體 架 構 下 與 中 共 交 涉 的 立 場, 前 述 的 宣 言 即 是 此 一 構 想 下 的 產 物 但 是, 東 協 10 國 並 非 鐵 板 一 塊, 與 南 海 紛 爭 無 涉 的 柬 埔 寨 與 寮 國 向 來 親 中, 要 東 協 槍 口 一 致 地 對 準 中 共 殆 無 可 能, 今 年 東 協 會 議 共 同 宣 言 流 產, 即 是 一 例 其 次, 由 於 美 日 兩 國 在 南 海 具 有 安 全 利 益 之 戰 略 考 量, 特 別 是 美 國 高 調 表 態 將 全 球 防 衛 戰 略 重 心 移 往 亞 洲, 當 然 成 為 越 南 與 菲 律 賓 用 以 牽 制 中 共 的 主 要 對 象 問 題 是, 美 日 的 戰 略 目 標 是 維 持 南 海 安 全 的 主 導 權, 在 南 海 引 發 兵 戎 相 見 並 不 符 合 其 國 家 利 益 因 此, 美 日 介 入 南 海 議 題,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其 軍 事 嚇 阻 力 以 及 解 決 紛 爭 之 制 度 化 安 排, 以 維 持 南 海 之 現 狀 與 穩 定, 並 藉 此 重 拾 對 東 南 亞 國 家 之 影 響 力 而 中 共 傳 媒 出 現 要 求 動 武 的 聲 音, 或 許 是 為 提 供 內 部 民 族 主 義 情 緒 的 發 洩 管 道, 或 許 是 中 共 當 局 在 唱 雙 簧 以 嚇 阻 越 南 菲 律 賓 等 相 關 國 家, 動 武 的 可 能 性 低 畢 竟, 中 共 一 旦 在 南 海 動 武, 將 毀 掉 1990 年 代 後 半 以 來, 在 東 南 亞 展 開 的 睦 鄰 外 交 政 策 成 果, 讓 中 共 與 東 協 國 家 關 係 倒 退 到 冷 戰 期 間 ( 作 者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

4 ( 本 文 保 留 著 作 權, 未 經 授 權 不 得 轉 載 ) 推 廣 產 品 碳 標 籤 對 節 能 減 碳 環 境 保 護 及 降 低 溫 室 效 應 均 具 效 益, 並 可 提 升 國 人 綠 色 消 費 的 意 識, 從 而 改 變 消 費 行 為 與 生 活 型 態 漫 談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全 球 暖 化 與 氣 候 變 遷 已 成 為 國 際 間 最 關 注 的 環 境 議 題, 近 年 來, 各 國 政 府 均 致 力 於 各 項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其 中, 一 項 節 能 減 碳 新 措 施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正 在 快 速 發 展 碳 足 跡 已 成 為 一 個 熱 門 的 名 詞, 計 算 產 品 碳 足 跡 以 檢 討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也 成 為 企 業 間 熱 門 的 議 題 ; 政 府 則 鼓 勵 廠 商 申 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本 文 將 針 對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意 涵 及 國 內 推 動 情 形 進 行 介 紹 李 奇 樺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意 涵 所 謂 產 品 碳 足 跡, 是 指 產 品 從 搖 籃 到 墳 墓 整 個 生 命 週 期 ( 包 括 從 原 料 取 得 製 造 配 送 銷 售 使 用 到 廢 棄 處 理 回 收 等 階 段 ) 所 排 放 的 溫 室 氣 體 總 量, 並 換 算 為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之 總 和 例 如 某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中, 經 盤 查 計 算 排 放 1 克 甲 烷 及 10 克 二 氧 化 碳, 其 中 甲 烷 產 生 的 溫 室 效 應 是 二 氧 化 碳 的 25 倍 ( 即 相 當 於 25 克 二 氧 化 碳 ), 所 以 該 產 品 之 碳 足 跡 為 35 克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為 使 消 費 者 了 解 產 品 之 碳 足 跡, 通 常 會 將 碳 足 跡 數 值 揭 露 於 一 標 籤 圖 樣 上, 即 所 謂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 簡 稱 碳 標 籤 ), 會 標 示 在 產 品 本 身 包 裝 或 其 他 行 銷 載 體 上 產 品 碳 足 跡 資 訊 揭 露 之 效 益 為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製 造 商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廠 商 需 要 詳 細 盤 查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各 階 段 所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藉 由 產 品 碳 足 跡 的 盤 查 計 算, 才 能 由 產 品 本 身 製 程 及 供 應 鏈 中 找 出 減 量 的 機 會, 甚 至 檢 討 產 品 相 關 的 綠 色 設 計, 進 一 步 降 低 消 費 者 在 使 用 及 廢 棄 回 收 階 段 的 碳 排 放 量 例 如 採 用 對 環 境 有 益 之 原 料 產 品 包 裝 減 量 或 回 收 提 升 運 輸 效 率 等, 包 括 要 求 產 品 上 游 供 應 商 共 同 努 力 降 低 產 品 碳 足 跡, 除 能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並 形 成 綠 色 供 應 鏈 外, 通 常 同 時 可 以 得 到 降 低 成 本 的 效 果 產 品 碳 足 跡 以 標 籤 方 式 呈 現, 協 助 消 費 者 瞭 解 產 品 碳 足 跡 之 意 涵, 提 升 綠 色 消 費 的 意 識, 並 鼓 勵 改 變 消 費 行 為 與 生 活 型 態, 於 使 用 廢 棄 階 段 配 合 降 低 碳 排 放 以 洗 髮 精 為 例, 經 計 算 結 果, 由 於 消 費 者 須 以 熱 水 清 洗, 導 致 使 用 階 段 碳 足 跡 占 50% 據 業 者 表 示 洗 髮 精 配 方 將 採 用 本 地 植 物 萃 取 原 料, 讓 消 費 者 使 用 時 更 容 易 快 速 沖 洗 ; 國 人 洗 髮 時 慣 用 溫 熱 水, 因 此 鼓 勵 消 費 者 可 安 裝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減 少 瓦 斯 或 電 熱 水 器 使 用, 降 低 碳 排 放 量 業 者 同 時 承 諾 執 行 綠 色 供 應 鏈 計 畫, 未 來 亦 將 持 續 檢 討, 減 少 產 品 的 碳 排 放 量 我 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建 置 緣 起 97 年 6 月 5 日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所 策 定 節 能 減 碳 目 標 之 一 : 一 人 一 天 減 少 一 公 斤 碳 足 跡 行 政 院 永 續 會 蔡 前 執 行 長 勳 雄 97 年 8 月 13 日 指 示 : 研 議 建 立 eco-label( 生 態 環 保 標 籤 ) 機 制 相 關 事 宜, 從 商 標 法 修 正 認 證 碳 權 通 路 商 合 作 到 全 民 參 與 及 獎 勵, 逐 步 建 立 整 套 系 統, 做 為 每 人 每 天 減 少 一 公 斤 碳 足 跡 目 標 的 具 體 作 法 自 此,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參 考 國 際 潮 流 並 考 量 國 情, 發 展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環 保 署 於 98 年 9 月 辦 理 臺 灣 碳 標 籤 甄 選 活 動, 參 賽 作 品 共 1,286 件, 選 定 特 優 作 品 於 98 年 12 月 15 日 發 布 臺 灣 碳 標 籤 圖 示, 成 為 全 球 第 11 個 推 動 碳 標 籤 的 國 家 臺 灣 碳 標 籤 由 綠 色 心 形 及 綠 葉 組 成 腳 印, 並 搭 配 CO2 化 學 符 號 及 愛 心 中 的 數 字 揭 露 產 品 碳 足 跡 ; 整 體 圖 示 意 涵 用 愛 大 自 然 的 心, 減 碳 愛 地 球 及 落 實 綠 色 消 費, 以 邁 向 低 碳 社 會 ( 如 圖 1) 我 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申 請 現 況 環 保 署 於 99 年 5 月 完 成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推 動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作 業 要 點, 規 範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證 書 申 請 審 查 使 用 及 管 理 相 關 事 宜, 開 放

5 廠 商 申 請 使 用 臺 灣 碳 標 籤 經 過 環 保 署 審 查 通 過 後, 即 可 於 產 品 本 身 包 裝 服 務 場 所 或 其 他 行 銷 載 體 揭 露 碳 標 籤 及 碳 足 跡 數 據 廠 商 欲 申 請 碳 標 籤, 須 先 自 行 或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盤 查 產 品 各 生 命 週 期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包 括 要 求 上 游 供 應 商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完 成 盤 查 並 計 算 產 品 碳 足 跡 後, 洽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查 驗 機 構 赴 現 場 實 地 進 行 查 證 工 作, 完 成 查 證 後, 發 給 廠 商 查 驗 證 明 資 料, 俾 利 申 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截 至 101 年 4 月 底 已 有 37 家 廠 商 99 件 產 品 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證 書 申 請 案 經 環 保 署 審 查 通 過, 產 品 類 別 包 括 飲 品 食 品 3C 產 品 民 生 用 品 照 明 製 品 個 人 清 潔 用 品 報 章 書 籍 及 活 體 植 栽 ( 已 取 得 碳 足 跡 標 籤 產 品 類 別 如 表 1; 碳 足 跡 標 示 案 例 如 圖 2) 環 保 署 另 已 建 置 臺 灣 產 品 碳 足 跡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除 開 放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籤 證 書 電 子 化 申 請 作 業 外, 有 關 產 品 碳 足 跡 相 關 推 動 情 形 及 宣 導 資 料 等, 均 可 透 過 網 站 做 為 溝 通 平 台, 歡 迎 上 網 瀏 覽 我 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未 來 推 動 重 點 環 保 署 未 來 推 動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重 點 如 下 : 一 加 強 協 調 各 機 關 協 助 建 置 碳 足 跡 公 用 係 數, 及 協 調 國 內 已 擁 有 碳 排 放 資 料 機 構 研 議 資 料 庫 整 合 方 式, 並 完 成 建 置 碳 資 訊 揭 露 服 務 平 台 工 作 二 持 續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工 作, 並 掌 握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針 對 未 來 可 能 造 成 之 綠 色 貿 易 障 礙, 預 為 因 應 三 善 用 有 限 經 費 及 既 有 資 源 發 揮 宣 導 成 效, 結 合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及 碳 標 籤 廠 商, 共 同 向 民 眾 教 育 宣 導 四 追 蹤 查 核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情 形, 避 免 發 生 漂 綠 行 為, 影 響 碳 標 籤 之 公 信 力 五 持 續 辦 理 廠 商 及 產 業 公 ( 協 ) 會 之 說 明 會 與 教 育 訓 練, 輔 導 熟 悉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及 建 構 自 主 計 算 產 品 碳 足 跡 能 力 ( 作 者 服 務 於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管 制 考 核 及 糾 紛 處 理 處 )

6 西 方 引 進 的 情 緒 管 理 理 論, 蔚 為 時 下 風 潮, 其 實, 中 華 儒 道 早 已 付 諸 典 籍, 我 們 何 需 捨 近 求 遠? 不 假 外 求 的 智 慧 從 儒 道 談 EQ 的 生 活 應 用 黃 大 武 歷 史 上 輔 佐 趙 匡 胤 開 國 與 治 國 的 儒 臣 趙 普 曾 說 : 半 部 論 語 得 天 下 半 部 論 語 治 天 下, 可 說 是 儒 家 思 想 在 政 治 哲 學 上 應 用 的 極 致 ; 而 今 在 餐 飲 服 務 業 獨 佔 鰲 頭 的 王 品 董 事 長 戴 勝 益 亦 曾 說 : 半 部 論 語 創 王 品, 也 是 將 儒 家 思 維 應 用 在 企 業 管 理 上 發 揚 光 大 的 經 典 範 例 孔 子 出 生 略 晚 於 老 子, 在 世 時 對 於 老 子 無 為 而 治 抱 樸 守 真 推 崇 備 至, 然 而 當 時 已 為 春 秋 末 年, 周 禮 日 漸 崩 壞, 各 國 勤 於 爭 王 爭 霸, 亂 象 頻 仍 孔 子 雖 推 崇 老 子 的 智 慧, 但 是 當 時 局 勢 與 老 子 的 理 想 相 去 甚 遠, 孔 子 有 感 於 身 處 亂 世 的 責 任, 故 而 致 力 於 撥 亂 反 正 儒 家 道 家 思 想 淵 遠 流 長, 是 全 球 華 人 共 同 承 襲 的 文 化, 除 了 在 就 學 的 環 境 深 受 洗 禮 外, 吾 人 日 常 生 活 之 中, 亦 與 儒 道 息 息 相 關 例 如 在 修 養 層 面, 我 們 應 該 求 取 學 問 探 索 知 識, 以 具 備 格 物 及 致 知 的 能 力 ; 與 此 同 時, 藉 由 誠 意 正 心 讓 我 們 的 品 性 端 正, 進 而 能 有 資 格 進 入 齊 家 治 國 平 天 下 的 人 生 境 界 現 今 生 活 便 捷, 人 與 人 相 互 溝 通 聯 繫 的 機 會 日 益 頻 繁, 磨 擦 與 比 較 相 對 增 加, 往 往 造 成 人 際 間 的 閒 隙 與 距 離, 進 而 產 生 爭 執 與 嫉 怨 ; 老 子 曾 說 輕 利 寡 欲 無 私 不 爭, 不 也 是 化 去 吾 人 心 結 的 苦 口 良 藥? 孔 子 的 言 行 經 常 成 為 我 們 的 典 範, 鼓 舞 我 們 在 不 同 的 人 生 階 段 都 要 自 強 不 息 盡 人 事 ; 例 如 在 校 學 習 時 要 努 力 讀 書, 抑 或 在 工 作 崗 位 要 戮 力 以 赴 但 人 生 難 免 遭 逢 挫 敗, 也 難 免 與 他 人 發 生 磨 擦, 面 對 前 揭 種 種, 吾 人 如 何 自 處? 要 如 何 坦 然 聽 天 命? 又 科 技 資 訊 雖 讓 我 們 彼 此 關 係 緊 密 相 連, 已 不 可 能 像 老 子 一 樣 離 群 索 居 超 然 於 世, 然 而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學 習 老 子 處 世 的 智 慧, 化 解 人 生 遭 逢 的 難 題 儒 道 兩 家 其 實 充 滿 著 兼 容 並 蓄 相 輔 相 成 的 人 生 智 慧 認 命 首 先, 每 個 人 要 能 認 命 這 裡 的 認 命 並 非 指 印 度 種 姓 制 度 下 的 宿 命 論 ( 亦 即 每 個 人 一 生 下 來 就 循 著 父 母 的 社 會 階 層, 註 定 其 一 輩 子 的 地 位, 後 天 再 如 何 努 力 都 無 法 翻 轉 自 己 的 人 生 ), 更 非 消 極 地 怨 天 尤 人 面 對 人 生, 而 是 指 要 體 認 上 天 所 賦 予 自 己 的 使 命, 每 個 人 按 其 身 分 或 崗 位,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去 處 理 及 解 決 問 題, 是 以 君 君 臣 臣 父 父 子 子, 彼 此 將 自 己 的 本 分 做 好 聖 賢 鼓 勵 我 們 要 立 功 立 德 立 言, 西 方 也 強 調 人 生 要 至 真 至 善 至 美 ; 吾 人 若 以 消 極 的 心 理 看 待 人 生 中 的 挑 戰 與 難 題, 那 麼 每 個 人 都 無 法 各 安 其 份, 我 們 的 人 生 也 不 會 有 精 彩 的 抑 揚 頓 挫, 社 會 更 難 以 安 定 和 諧 誠 心 認 命 之 後, 對 自 己 的 人 生 有 所 領 悟, 接 著 我 們 要 有 誠 心 誠 心 即 誠 意 正 心, 誠 意 正 心 合 併 來 解 釋, 即 不 要 有 雜 念 私 慾, 心 才 能 端 正 起 來 秉 持 善 良 端 正 的 良 知, 吾 人 才 能 夠 談 修 養 ; 當 我 們 提 到 一 個 人 修 養 好, 一 定 是 先 肯 定 了 他 有 好 心 腸 一 位 處 處 與 人 比 較 深 怕 自 己 吃 虧, 或 是 處 心 積 慮 想 要 奪 取 不 屬 於 自 己 東 西 的 人, 如 何 會 有 好 心 腸? 如 何 算 得 上 是 有 修 養? 誠 心 是 談 修 養 的 先 決 條 件, 孔 子 弟 子 曾 參 所 著 的 大 學 曾 提 及 誠 意 正 心 齊 家 治 國 平 天 下, 人 生 的 境 界 也 才 得 以 逐 次 昇 華! 學 生 用 功 唸 書 師 長 因 材 施 教 子 女 孝 敬 尊 長 父 母 慈 愛 訓 勉 部 屬 各 盡 其 職 主 管 恩 威 並 濟, 彼 此 認 命 而 各 安 其 份, 這 僅 能 讓 社 會 各 階 層 運 行 有 依 循 然 而 世 間 凶 險 算 計 誘 惑 何 其 多? 我 們 同 時 也 要 自 我 要 求, 即 從 修 身 開 始 ; 能 修 身 才 能 有 修 養, 而 修 身 的 肇 始 即 是 誠 心 中 庸 第 三 是 中 庸 中 庸 原 為 孔 子 嫡 孫 子 思 所 著, 原 意 係 天 人 合 一 ( 人 們 自 覺 修 養 到 達 像 天 一 般 的 境 界, 同 然 沐 浴 於 人 類 與 自 然 融 合 的 理 想 境 界 ); 近 世 將 其 解 讀 為 凡 事 不 可 做 得 太 過, 也 不 能 太 消 極 頹 廢,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中 道 誠 心 有 賴 中 庸 方 得 以 實 踐, 亦 即 待 人 接 物 必 須 秉 持 中 道, 不 可 過 與 不 及, 方 不 失 偏 頗 ; 然 若 僅 論 中 庸 而 不 誠 心, 則 流 於 矯 情 例 如, 員 警 為 了 還 給 被 害 人 公 道 懲 治 真 兇, 乃 急 於 發 掘 真 相 而 對 於 嫌 疑 犯 施 以 刑 求, 扭 曲 了 正 義 ; 又 如 員 警 為 查 緝 飆 車 的 青 少 年, 依 照 勤 務 規 劃 於 某 路 段 布 崗, 一 發 現 目 標 成 群 結 隊 地 出 現, 隨 即 展 開 追 蹤, 卻 操 之 過 急, 不 慎 與 某 青 少 年 發 生 追 撞, 致 該 青 少 年 重 傷 不 治 而 釀 成 了 悲 劇 上 述 二 例 均 非 中 庸 之 道, 吾 人 若 能 將 誠 心 ( 端 正 的 良 知 ) 保 存 在 心 中, 進 而 注 意 自 我 的 言 行 有 無 太 過 或 不 及, 無 時 無 刻 衡 量 我 們 的 能 力 是 否 超 過 了 自 己 所 能 負 荷 的 極 限, 或 是 應 當 做 到 卻 輕 易 地 違 背 自 己 的 良 知 而 妥 協, 才 能 達 到 中 庸 的 境 界 能 夠 具 備 內 心 修 養 ( 認 命 誠 心 中 庸 ) 後, 我 們 必 須 思 索 如 何 與 現 實 生 活 相 結 合, 因 為 內 心 修 養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切 實 地 在 我 們 周 遭 生 活 環 境 中 漸 次 內 化 但 是 現 實 生 活 中 諸 羅 萬 象, 如 何 與 內 心 修 養 相 輔 相 成 地 運 用, 其 間 的 處 世 態 度 就 更 顯 重 要 自 強 因 此, 第 四 要 談 自 強 自 強 原 出 於 老 子 勝 人 者 有 力, 自 勝 者 強, 言 下 之 意 係 單 憑 技 藝 考 試 取 勝 他 人 者, 僅 僅 也 是 比 他 人 厲 害 而 已 ; 唯 有 能 戰 勝 自 己 的 人, 才 是 真 正 的 強 者 大 儒 司 馬 光 曾 說 吾 不 自 敗, 孰 能 敗 我, 敗 亦 自 承, 斯 真 敗 已, 時 下 之 人 又 說 要 戰 勝 自 己 的 心 魔 一 個 人 真 正 的 對 手 正 是 自 己 人 生 難 能 一 帆 風 順, 遭 遇 挑 戰 或 挫 折, 實 屬 天 經 地 義 ; 如 果 動 輒 怨 天 尤 人 自 暴 自 棄, 是 難 以 獲 得 成 就 的! 孟 子 亦 言 道 : 自 棄 者, 不 可 與 有 為 也, 只 有 克 服 自 己 的 弱 點, 不 從 外 界 找 藉 口, 往 後 才 能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自 己 也 得 以 強 大 起 來 平 常 心

7 除 了 自 強 外, 我 們 要 有 平 常 心 其 實 平 常 心 最 貼 切 的 形 容 即 是 老 子 的 禍 兮 福 所 倚, 福 兮 禍 所 伏,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中 遭 遇 的 人 事 物, 有 些 看 起 來 明 明 是 壞 事, 但 是 隨 著 事 情 的 進 展 與 變 化, 竟 然 成 了 件 好 事 ; 而 有 些 事 情 顯 而 易 見 是 好 事, 最 後 反 而 變 成 壞 事 一 樁 又 塞 翁 失 馬, 焉 知 非 福 的 故 事, 大 家 都 能 琅 琅 上 口 吾 人 鎮 日 面 對 人 生 的 得 失 名 利 糾 紛, 所 以 產 生 了 諸 多 煩 惱, 然 而 平 常 心 卻 是 勉 勵 我 們 不 以 物 喜 不 以 己 悲 那 種 超 然 於 世 的 心 胸, 那 格 局 是 屬 於 崇 高 的 精 神 層 次, 我 們 卻 可 以 於 轉 瞬 間 茅 塞 頓 開 而 擁 有 緣 份 第 六 我 們 講 緣 份 西 方 社 會 鮮 少 有 探 討 緣 份 的, 然 而 在 我 國 固 有 的 觀 念 裡, 緣 份 是 連 結 你 我 間 為 何 能 萍 水 相 逢 或 相 濡 以 沫 的 關 係, 它 在 中 國 詞 彙 裡 有 其 特 殊 性 翻 盡 中 國 典 籍, 此 一 詞 彙 最 早 可 能 隨 佛 教 傳 入 我 國, 後 與 儒 道 兩 家 思 維 相 結 合 ; 演 變 至 今, 它 可 以 指 在 自 己 生 命 歷 程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人 與 事 所 謂 自 己 生 命 歷 程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人 與 事, 其 實 基 本 上 不 脫 於 五 倫 ; 孟 子 曾 提 及 五 倫, 即 父 子 君 臣 夫 婦 長 幼 朋 友 為 何 我 會 與 父 母 產 生 血 親 上 的 連 結 長 官 與 部 屬 間 的 相 識 與 磨 合 我 與 內 子 是 如 何 從 相 戀 步 入 結 婚 我 與 尊 長 晚 輩 間 輩 份 的 情 義, 甚 至 是 我 與 朋 友 之 所 以 結 識 的 那 份 感 動 ; 這 些 都 建 構 起 大 家 每 日 生 活 的 鎖 鏈, 彼 此 與 彼 此 互 相 鏈 結 著 從 出 生 到 死 亡, 是 不 是 有 種 莫 以 名 狀 的 安 排, 讓 父 母 長 官 配 偶 親 族 或 朋 友, 在 我 們 人 生 的 每 個 階 段 一 一 出 現, 彼 此 間 相 互 影 響 我 們 從 相 處 的 經 驗 中 學 習, 因 而 希 望 長 輩 能 為 我 做 些 什 麼 希 望 新 上 任 的 長 官 是 如 何 的 個 性 ; 配 偶 要 如 何 討 其 歡 心 ; 對 哪 個 親 屬 於 聚 會 時 最 討 厭 他 出 現 ; 最 喜 歡 跟 某 個 朋 友 在 一 起 ; 莫 名 中 形 塑 了 我 們 喜 好 的 取 向 與 人 際 關 係, 甚 至 是 人 生 觀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你 是 否 能 感 受 到 第 一 眼 就 能 感 到 親 切 感 的 人, 抑 或 一 眼 就 知 道 他 不 是 你 想 親 近 的 人? 有 人 說 緣 份 就 是 磁 場, 吸 引 著 磁 力 與 你 相 近 的 人, 出 現 在 你 的 生 命 中, 進 而 影 響 你 的 人 生 圓 融 最 後 我 們 要 談 圓 融 老 子 曾 謂 人 法 地 地 法 天 天 法 道 道 法 自 然, 在 自 然 界 中 萬 事 萬 物 均 有 其 巧 妙 的 安 排, 例 如 息 息 相 關 的 生 態 環 境, 以 及 日 月 的 輪 流 更 替 ; 雖 然 萬 象 諸 羅, 但 我 們 仍 可 以 發 現 其 中 存 在 的 秩 序, 及 萬 物 各 自 發 揮 與 完 成 其 生 命 的 價 值 老 子 鼓 勵 我 們 體 察 大 自 然 的 睿 智, 因 為 大 自 然 就 是 我 們 的 導 師, 他 提 醒 我 們 凡 事 均 有 其 脈 絡 與 定 則, 我 們 處 在 大 自 然 之 中, 雖 是 萬 物 之 靈, 仍 須 服 膺 常 言 道 : 外 圓 內 方, 我 們 除 了 有 所 為 有 所 不 為 之 外, 還 要 追 求 與 眾 人 自 然 和 諧 的 人 生 ; 簡 言 之, 就 是 要 不 斷 削 稜 去 角, 像 水 一 樣 能 融 入 各 式 各 樣 的 環 境 古 人 不 是 說 上 善 若 水 嗎? 故 而 圓 融 不 是 口 號, 也 不 是 束 之 高 閣 的 意 境, 其 間 如 何 運 用 此 種 智 慧, 須 從 生 活 上 去 實 踐 圓 融 並 非 圓 滑, 必 須 先 從 內 心 修 養 作 基 石, 遇 事 能 有 所 變 通, 亦 有 所 堅 持, 如 此 表 現 出 來 的 行 為, 才 能 算 得 上 是 圓 融, 如 委 屈 求 全, 顧 全 大 局 的 豁 達 設 身 處 地, 耐 心 傾 聽 的 同 理 心 犧 牲 小 我, 完 成 大 我 的 氣 節 內 心 修 養 係 認 命 誠 心 中 庸, 而 處 世 態 度 係 自 強 平 常 心 緣 份 及 圓 融 內 心 修 養 須 仰 賴 自 我 省 悟, 而 處 世 態 度 則 藉 由 經 驗 智 慧 的 累 積, 由 內 而 外, 讓 自 己 的 生 活 層 次 提 升, 這 些 都 是 儒 道 家 之 典 籍 反 覆 提 及 的, 身 為 後 世 的 我 們, 能 不 銘 記 身 踐 嗎? 20 世 紀 末, 西 方 風 行 情 緒 管 理 ( 以 下 簡 稱 EQ), 即 是 指 以 EQ 來 謀 求 解 決 人 世 間 遭 遇 的 問 題 相 關 的 課 程 與 書 籍 引 入 我 國 之 後, 迄 今 仍 蔚 為 風 潮, 並 且 大 量 應 用 在 與 人 相 處 及 各 行 各 業 之 中 ; 其 中 致 力 引 入 美 國 卡 內 基 人 際 關 係 訓 練 課 程, 並 從 中 推 廣 的 作 家 黑 幼 龍, 即 是 箇 中 翹 楚 西 方 的 情 緒 管 理 及 相 應 的 訓 練 課 程, 簡 而 言 之, 即 強 調 每 個 人 除 了 要 發 自 內 心 與 人 為 善, 控 制 並 管 理 自 身 的 情 緒 之 外, 還 要 與 眾 人 和 諧 相 處, 圓 融 處 理 周 遭 的 人 事 物 前 揭 文 字, 相 信 讀 者 早 已 熟 悉, 這 不 是 與 我 們 儒 家 及 道 家 的 思 想 很 近 似 嗎? 中 華 文 化 博 大 精 深, 聖 賢 言 行, 早 已 付 諸 典 籍, 我 們 為 何 要 捨 近 求 遠? 西 方 的 專 家 學 者 如 何 能 比 孔 子 老 子 更 縝 密 更 貼 切 地 闡 釋 發 自 內 心 與 人 為 善 和 諧 相 處 圓 融 處 理 周 遭 的 人 事 物 的 內 化 修 為 呢? ( 作 者 任 職 於 臺 中 港 務 警 察 局 秘 書 室 )

8 少 年 時 代 讀 水 滸 傳 情 節 記 憶 猶 新, 沒 料 到 四 十 年 後 造 訪 龍 虎 山, 親 眼 見 到 施 耐 庵 筆 下 梁 山 好 漢 們 出 身 之 處 的 鎮 妖 井 龍 虎 山 中 宰 相 家 - 江 西 龍 虎 山 紀 行 凌 順 康 水 滸 傳 的 第 一 回 張 天 師 祈 禳 瘟 疫, 洪 太 尉 誤 走 妖 魔, 寫 的 是 北 宋 仁 宗 時, 京 師 瘟 疫 流 行, 民 不 聊 生, 皇 帝 乃 派 遣 洪 太 尉 赴 江 西 貴 溪 龍 虎 山 請 第 30 代 天 師 赴 京 祈 禳 瘟 疫 不 料 太 尉 在 大 上 清 宮 中 一 時 好 奇, 命 人 開 啟 歷 代 天 師 用 封 條 封 住 的 伏 魔 殿, 放 出 了 地 穴 中 被 鎮 鎖 住 的 36 天 罡 和 72 地 煞, 致 使 108 個 妖 魔 在 人 間 掀 起 滔 天 巨 浪, 發 生 了 一 連 串 的 故 事 少 年 時 代 讀 過 的 水 滸 傳 情 節 記 憶 猶 新, 沒 料 到 開 始 讀 這 本 書 的 四 十 多 年 後, 竟 然 真 的 有 機 會 造 訪 龍 虎 山, 親 眼 看 到 當 年 施 耐 庵 筆 下 上 清 宮 伏 魔 殿 中 梁 山 好 漢 們 出 身 之 處 的 鎮 妖 井 龍 虎 山 位 於 江 西 鷹 潭 市 西 南 方 約 二 十 多 公 里 貴 溪 縣 境 內, 從 鷹 潭 市 驅 車 二 十 多 分 鐘 即 達 春 天 接 近 尾 聲 的 時 節, 一 路 煙 雨 濛 濛, 丹 崖 碧 水 間 點 綴 著 白 牆 青 瓦 的 民 居 和 燦 黃 的 油 菜 花 田, 一 脈 江 南 春 天 景 色 此 山 原 名 雲 錦 山, 因 山 中 有 一 塊 高 百 餘 公 尺, 寬 數 百 公 尺 的 五 彩 山 岸, 遠 望 有 如 雲 錦 而 得 名 據 說 在 東 漢 永 元 年 間 ( 公 元 90 年 ), 道 教 創 始 人 張 道 陵 與 弟 子 王 長 路 過 此 處, 見 這 裡 地 勢 奇 而 不 險, 山 石 色 彩 繽 紛 儼 若 仙 界 一 般, 而 且 乾 坤 互 動, 陰 陽 融 合, 認 定 此 處 是 煉 丹 修 道 最 理 想 的 地 方, 於 是 在 此 結 廬 煉 丹 據 說 3 年 後 丹 成 之 際, 有 青 龍 和 白 虎 環 繞 丹 鼎 之 上, 後 幻 化 為 山 形, 因 此 改 名 為 龍 虎 山 此 後, 張 天 師 在 此 潛 心 煉 丹 修 道 30 年, 並 以 丹 藥 符 水 為 人 治 病, 活 人 無 數, 因 而 聲 名 遠 播 據 文 獻 記 載, 張 天 師 本 名 張 道 陵, 是 漢 留 候 張 良 的 第 九 世 孫, 東 漢 建 武 10 年 ( 公 元 34 年 ) 出 生 於 浙 江 天 目 山, 自 小 聰 慧 過 人, 博 覽 典 籍 且 皆 得 其 精 妙 他 不 願 為 官, 與 弟 子 雲 遊 四 海 尋 訪 名 山 ; 至 龍 虎 山 潛 心 修 道 後, 復 於 漢 順 帝 時 ( 約 公 元 126 年 ) 轉 往 四 川 鵠 鳴 山 修 道 傳 法, 因 當 時 入 道 者 須 納 五 斗 米, 又 稱 五 斗 米 道, 可 說 是 中 國 最 早 的 道 教 漢 永 壽 2 年 ( 公 元 156 年 )9 月 9 日, 高 齡 123 歲 的 張 道 陵 將 所 有 的 秘? 斬 邪 寶 劍 玉 冊 玉 印 等 授 予 長 子 張 衡, 與 夫 人 雍 氏 登 雲 臺 峰, 白 日 昇 化 此 後, 道 教 徒 眾 尊 稱 他 為 祖 天 師, 其 道 為 天 師 道 天 師 道 傳 至 第 4 代 時, 當 時 的 天 師 張 盛 率 眾 將 道 場 遷 往 龍 虎 山, 並 在 此 建 築 上 清 宮 和 天 師 府, 以 正 一 經 為 主 要 經 典, 尊 張 道 陵 為 正 一 天 師 由 於 道 教 融 合 了 神 仙 方 術 儒 家 倫 理 黃 老 之 學, 對 古 代 中 國 的 政 治 思 想 科 技 經 濟, 乃 至 與 庶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醫 療 養 生 都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始 終 受 到 歷 朝 歷 代 統 治 者 的 尊 崇 唐 天 寶 年 間 ( 公 元 748 年 ), 第 15 代 天 師 獲 得 朝 庭 正 式 冊 封, 賜 田 且 赦 免 租 稅 ; 北 宋 真 宗 時 更 授 予 金 印, 官 視 一 品, 准 其 世 襲, 此 後 各 朝 皆 然, 而 天 師 府 院 經 過 各 個 朝 代 的 增 修, 最 多 時 占 地 五 萬 多 平 方 公 尺, 有 房 舍 五 百 多 間, 雕 樑 畫 棟 金 碧 輝 煌, 儼 若 皇 宮 一 般, 被 稱 為 龍 虎 山 中 宰 相 家 天 師 職 位 尊 上 且 世 襲, 在 此 沿 襲 了 64 代, 一 千 九 百 餘 年, 與 山 東 孔 子 後 代 家 族 雷 同, 又 有 北 孔 南 張 之 說 龍 虎 山 中 的 主 要 道 教 宮 觀 建 築 曾 於 民 國 年 間 先 後 兩 次 燬 於 大 火, 後 來 又 遭 到 文 革 浩 劫, 道 士 散 去, 剩 餘 的 相 關 文 物 也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破 壞 大 陸 改 革 開 放 以 後, 全 力 發 展 觀 光, 不 僅 在 原 址 重 修 宮 觀, 舊 有 的 宗 教 活 動 也 恢 復 了, 每 逢 農 曆 初 一 十 五 和 道 教 重 要 節 日, 在 宮 中 皆 有 大 型 祭 典 儀 式, 各 方 賓 客? 集, 形 成 人 潮 盛 況 解 說 員 告 訴 我 們, 目 前 天 師 府 內 有 道 士 三 十 餘 人 和 道 姑 數 人, 和 一 般 風 景 區 內 工 作 人 員 一 樣, 採 上 下 班 制,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周 休 二 日 上 班 時 穿 著 道 服, 下 班 後 和 普 通 人 一 樣, 可 以 逛 街 談 戀 愛 結 婚 吃 葷 飲 酒 道 教 正 一 派 戒 律 雖 然 不 及 全 真 派 那 麼 嚴 格, 但 也 有 三 皈 ( 皈 道 皈 經 皈 師 ) 和 九 戒 ( 克 勤 守 法 孝 養 敬 讓 不 殺 生 不 淫 亂 不 偷 盜 不 嗔 怒 不 詐 不 驕 奉 戒 專 一 ) 要 守 ; 此 外, 還 禁 食 牛 肉 烏 魚 鴻 雁 和 狗 肉

9 來 到 龍 虎 山, 第 一 個 造 訪 的 是 嗣 漢 天 師 府 嗣 漢 天 師 府 是 道 教 祖 庭, 府 中 神 道 合 居, 不 僅 供 奉 著 道 教 諸 神 祉, 也 是 歷 代 天 師 和 家 眷 的 起 居 之 處 整 體 建 築 呈 八 卦 布 局, 整 個 府 第 由 府 門 大 堂 後 堂 私 第 殿 宇 書 屋 花 園 等 組 成, 紅 牆 黑 瓦, 氣 勢 恢 宏 ; 院 內 樟 樹 成 林, 雖 然 多 為 近 代 建 築, 但 不 失 莊 嚴 肅 穆 之 氣 接 著 來 到 上 清 宮 上 清 宮 最 初 是 張 道 陵 修 道 的 草 堂, 唐 代 開 始 建 殿 宇, 奉 祀 道 教 教 主 太 上 老 君, 也 是 歷 代 張 天 師 舉 行 宗 教 儀 式 的 地 方 明 清 道 教 盛 行 之 時, 據 說 上 清 宮 有 2 宮 12 殿 24 院, 建 築 面 積 廣 達 1 平 方 公 里 ; 目 前 所 見 的, 都 是 近 年 新 建 完 成 的 伏 魔 殿 因 水 滸 傳 一 書 而 名 聞 天 下, 位 於 大 上 清 宮 後 方, 是 一 座 近 年 在 原 址 上 重 修 的 小 廟, 廟 門 上 貼 著 黃 裱 紙 上 畫 著 符 咒 的 封 條 ; 從 側 門 進 入, 可 見 大 廳 正 中 央 有 一 口 井, 四 周 有 石 欄 圍 住, 井 口 覆 蓋 石 板, 上 頭 貼 著 一 張 紅 紙 畫 的 符 這 就 是 鎮 妖 井, 當 年 施 耐 庵 想 必 來 過 此 處, 見 過 此 井, 才 構 思 出 水 滸 傳 故 事 的 原 由 造 訪 龍 虎 山, 搭 乘 竹 筏 漂 流 於 瀘 溪 河 上 的 體 驗 必 不 可 少 竹 筏 是 以 毛 竹 筒 編 成 的 大 筏, 一 次 可 乘 十 多 人 ; 大 雨 剛 過 的 緣 故, 河 水 暴 漲 且 水 色 渾 濁, 艄 公 站 在 筏 前 手 持 長 篙 熟 練 地 操 控 著 竹 筏 流 向 沿 途 奇 峰 迤 邐, 造 型 各 異, 每 一 座 山 峰 都 有 一 個 傳 說, 每 一 塊 巨 岩 都 有 一 個 故 事, 透 過 解 說 員 的 介 紹, 彷 彿 真 的 置 身 於 神 話 傳 說 之 中 漂 流 至 仙 水 巖 附 近, 但 見 臨 水 數 十 公 尺 高 的 絕 壁 之 上 布 滿 各 式 大 小 不 同 的 岩 洞, 從 河 面 仰 望, 可 見 有 些 洞 口 還 釘 有 木 樁 或 木 板, 這 就 是 著 名 的 春 秋 戰 國 時 期 古 越 人 的 懸 棺 遺 址 古 人 如 何 把 棺 木 放 到 絕 壁 之 上 的 洞 穴 中, 千 年 來 一 直 是 個 謎 經 過 近 人 考 證, 原 來 是 自 山 頂 利 用 繩 索 滑 輪 將 棺 木 吊 放 到 洞 穴 中 目 前 景 區 每 天 還 聘 有 專 人 定 時 表 演, 美 其 名 為 升 官 發 財 呢!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仙 水 巖 對 面 有 一 許 家 村, 一 向 被 稱 為 中 國 無 蚊 村 許 家 村 三 面 環 山 一 面 臨 水, 進 出 皆 靠 竹 筏, 全 村 有 五 十 多 戶 二 百 餘 人, 據 說 是 東 晉 道 士 許 遜 的 後 裔, 唐 末 遷 來 此 地, 以 種 田 捕 魚 為 生 ; 至 今 繁 衍 了 四 十 餘 代, 全 村 人 皆 高 壽, 又 有 長 壽 村 之 稱 許 家 村 之 所 以 沒 有 蚊 子, 自 古 傳 說 是 張 天 師 作 法 驅 蚊 孝 母 的 緣 故 ; 但 今 人 研 究, 應 是 這 裡 環 境 特 殊, 山 後 有 一 巨 型 岩 洞, 洞 中 棲 息 著 無 以 數 計 的 蝙 蝠, 天 黑 後 會 群 出 吞 食 蚊 蟲 ; 同 時 村 子 四 周 廣 植 樟 樹 竹 柏 桉 樹 等 香 氣 植 物, 蚊 蟲 不 易 孳 生, 自 然 就 沒 有 蚊 子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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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今 天 能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維 持 兩 岸 和 平, 是 兩 岸 人 民 之 福, 國 家 幸 甚, 人 民 幸 甚! 八 二 三 砲 戰 ~ 外 一 章 我 是 全 程 參 加 八 二 三 砲 戰 的 老 兵, 每 年 到 了 這 個 時 候, 就 有 抑 制 不 住 的 衝 動 殷 勝 祥 今 年 5 月 20 日 回 大 陸 探 親 一 個 多 月, 先 到 祖 籍 山 東, 再 到 北 京 濟 南, 最 後 把 十 多 天 的 時 間 安 排 遊 覽 福 建 廈 門 是 福 建 對 外 門 戶 之 一, 也 是 旅 遊 重 鎮 抵 達 廈 門 後, 下 車 即 被 一 大 群 計 程 車 和 住 宿 導 遊 包 圍 ; 選 了 一 位 胡 先 生, 價 錢 談 妥 後 載 我 們 馳 往 飯 店 胡 先 生 邊 駕 駛 邊 介 紹 : 來 到 廈 門 有 三 個 地 方 必 遊, 即 為 土 樓 鼓 浪 嶼 廈 門 大 學 第 二 天 遊 土 樓, 第 三 天 遊 鼓 浪 嶼, 也 是 我 這 次 旅 遊 的 重 點 鼓 浪 嶼 給 我 的 烙 印 太 深 了 八 二 三 砲 戰 時, 駐 在 金 門 小 徑 入 口 處 一 百 多 公 尺, 靠 近 中 央 公 路 上 國 父 銅 像 圓 環, 那 是 交 通 要 衝 ; 鼓 浪 嶼 有 兩 門 小 砲 封 鎖 圓 環, 換 衛 兵 時 打 幾 發,24 小 時 無 法 正 常 睡 眠, 半 年 下 來 造 成 輕 微 的 神 經 衰 弱, 導 致 50 歲 以 後 必 須 服 用 安 眠 藥, 否 則 難 以 入 睡 在 小 徑 為 了 抓 老 鼠 吃, 竟 冒 著 生 命 危 險 緣 起 於 戰 鬥 工 兵 隨 時 有 階 段 性 任 務, 部 隊 調 去 太 武 山 頂 守 雷 達, 並 防 止 敵 人 空 降, 糧 食 碉 堡 中 彈 後 粒 米 無 存, 兩 天 下 來 頭 暈 眼 黑, 只 好 想 辦 法 吃 老 鼠 充 饑 砲 戰 中, 我 把 鼓 浪 嶼 當 作 荒 漠 之 島 邪 惡 之 島 魔 鬼 之 島 導 遊 載 我 們 到 廈 門 海 港, 碼 頭 上 人 潮 洶 湧, 渡 船 相 互 緊 靠 著, 須 越 過 另 一 條 船 才 能 到 自 己 要 上 的 渡 輪 ; 波 濤 起 浮 顛 簸, 跌 跌 撞 撞, 恍 惚 間 好 像 回 到 大 陸 撤 退 搶 船 逃 命 時 的 情 境 這 段 過 程 換 了 兩 位 導 遊, 登 上 鼓 浪 嶼 又 換 導 遊 開 船 後 導 遊 大 聲 喊 著 : 現 在 要 去 金 門, 我 的 心 開 始 悸 動 闊 別 多 年 的 戰 地, 今 天 可 以 舊 地 重 遊, 教 人 百 感 交 集 此 時, 導 遊 逐 一 介 紹 海 港 兩 邊 的 景 點 出 港 右 側 豎 立 著 高 大 的 鄭 成 功 像, 這 位 兩 岸 敬 重 的 民 族 英 雄, 他 反 清 復 明, 忠 君 愛 國, 率 領 大 軍 東 渡, 自 荷 蘭 人 手 中 收 回 臺 灣, 並 倡 導 老 兵 墾 地 屯 田, 也 是 大 量 臺 灣 移 民 的 先 驅 他 的 老 兵 有 的 人 從 一 個 人 繁 衍 為 一 個 村 莊, 此 與 蔣 介 石 總 統 於 民 國 38 年 率 領 二 百 萬 軍 民 入 臺, 與 鄭 成 功 前 後 映 輝, 都 為 民 族 再 融 合 帶 來 活 力 出 港 左 側 是 廈 門 大 橋, 長 橋 臥 波, 據 說 夜 景 壯 觀 美 麗 之 後 是 一 串 小 山, 遠 處 隱 約 可 見 白 石 山 ; 白 石 砲 臺 是 八 二 三 對 金 門 射 擊 的 主 力 砲 渡 輪 經 過 一 個 紅 色 浮 筒, 導 遊 指 著 用 力 大 喊 : 這 個 浮 筒 是 金 門 廈 門 的 分 界 線, 北 面 歸 金 門 管, 南 面 歸 廈 門 管 在 大 家 指 指 點 點 中, 船 到 距 離 大 擔 島 幾 百 公 尺 處 船 停 下 來, 導 遊 開 始 講 述 八 二 三 砲 戰 的 經 過 ; 平 實 輕 鬆, 無 政 治 味, 年 輕 人 都 很 興 奮, 像 在 聽 歷 史 故 事, 猶 如 發 生 在 上 個 世 紀 的 神 話 誰 知 道 在 渡 輪 二 樓 的 茶 座 上, 有 位 全 程 參 加 八 二 三 砲 戰 的 老 兵, 正 在 五 味 雜 陳, 感 慨 萬 千! 全 船 的 人 騷 動 起 來, 都 忙 著 拍 攝 大 擔 島 上 八 個 大 字 三 民 主 義 統 一 中 國 一 會 兒 船 上 有 位 專 業 攝 影 師 站 出 來, 向 每 人 收 費 人 民 幣 20 元, 大 家 依 次 排 隊 等 待 拍 照 ; 老 闆 娘 握 著 大 把 鈔 票, 笑 得 合 不 攏 嘴 渡 船 並 未 到 金 門, 只 到 大 二 擔, 對 我 來 說 有 點 失 望 渡 輪 上 熱 賣 八 二 三 戰 役 紀 念 品, 兩 蔣 肖 像 國 父 玉 照 各 種 有 臺 灣 字 樣 的 小 物 件, 有 印 上 國 旗 的 香 菸, 也 有 臺 灣 套 幣,50 元 10 元 5 元 1 元 各 乙 枚, 要 價 人 民 幣 60 元 介 紹 金 門 鋼 刀 時, 只 說 : 金 門 菜 刀 很 好, 各 地 華 人 愛 用 為 什 麼 好? 卻 未 加 說 明, 是 導 遊 聰 明 之 處 因 為 金 門 菜 刀 是 用 廈 門 打 過 來 的 砲 彈 皮 製 成, 舉 世 少 有

12 離 開 大 二 擔 駛 向 鼓 浪 嶼 眼 前 的 鼓 浪 嶼 繁 榮 而 現 代, 音 樂 名 人 輩 出, 有 音 樂 專 校, 福 建 人 稱 為 音 樂 之 都 ; 曾 有 13 國 領 事 在 此 小 島 設 館, 各 種 紀 念 館 更 多 在 一 個 館 裡 有 人 高 喊 著 : 有 珍 禽 異 獸, 烏 龜 有 桌 子 大,? 蛇 一 丈 多 長, 快 買 票 入 內 很 多 遊 客 來 自 內 陸, 不 僅 看 到 海 洋 感 到 新 鮮, 看 到 海 洋 生 物 更 覺 新 奇, 搶 著 買 票 蜂 擁 而 入 我 坐 在 門 外 吹 風, 冷 眼 旁 觀 鼓 浪 嶼 什 麼 東 西 都 貴, 午 餐 時 進 了 一 家 小 餐 廳, 叫 了 一 盤 青 菜 一 盤 青 椒 炒 肉 絲 一 條 手 掌 大 的 魚 一 碗 湯 兩 碗 米 飯, 要 價 人 民 幣 280 元, 折 合 新 臺 幣 1,400 元 金 門 廈 門 在 地 形 上 看 似 分 不 開, 北 太 武 山 在 金 門, 南 太 武 在 廈 門 昔 日 金 門 在 強 敵 環 伺 下 屹 立 不 搖, 保 衛 國 家, 屏 障 臺 灣, 幾 次 重 要 戰 役 都 影 響 國 家 的 生 死 存 亡 今 天 能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維 持 兩 岸 和 平, 是 兩 岸 人 民 之 福, 國 家 幸 甚, 人 民 幸 甚! 身 為 八 二 三 的 參 戰 老 兵, 希 望 國 泰 民 安, 兩 岸 同 胞 都 幸 福 快 樂

13 性 騷 擾 一 詞 已 由 民 眾 一 般 性 的 說 法 提 升 到 法 律 規 範 的 層 次, 行 為 人 可 能 須 負 起 刑 事 行 政 及 民 事 等 三 類 責 任 簡 介 性 騷 擾 及 其 處 罰 何 祖 舜 壹 性 騷 擾 的 定 義 性 騷 擾 在 一 般 民 眾 的 認 知 裡, 通 常 是 指 有 關 性 或 性 別 上 的 歧 視 或 干 擾, 譬 如 在 女 性 面 前 述 說 帶 有 性 暗 示 或 性 別 歧 視 的 黃 色 笑 話 故 意 碰 觸 女 性 身 體 ( 尤 其 是 私 密 處 ), 甚 至 是 直 接 性 要 求 的 表 示 等 等, 不 一 而 足 基 本 上 會 將 它 認 定 為 一 種 騷 擾 行 為, 乃 其 行 為 本 質 上 帶 有 導 致 相 對 人 不 愉 快 不 舒 服 等 心 理 反 應 的 侵 害 性 因 此 依 據 現 今 社 會 價 值 觀, 逐 漸 被 評 價 為 具 有 負 面 反 社 會 性 的 行 為 這 種 社 會 價 值 的 判 斷, 反 映 在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以 下 稱 本 法 ) 的 立 法 上 該 條 例 在 94 年 2 月 5 日 公 布 施 行, 立 法 目 的 乃 防 治 性 騷 擾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 本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 此 時, 性 騷 擾 一 詞 的 意 義, 已 由 民 眾 一 般 性 的 說 法 提 升 到 法 律 規 範 的 層 次, 因 此 本 法 對 其 做 了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 本 法 所 稱 性 騷 擾, 係 指 性 侵 害 犯 罪 以 外, 對 他 人 實 施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行 為,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以 該 他 人 順 服 或 拒 絕 該 行 為, 作 為 其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與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有 關 權 益 之 條 件 二 以 展 示 或 播 送 文 字 圖 畫 聲 音 影 像 或 其 他 物 品 之 方 式, 或 以 歧 視 侮 辱 之 言 行, 或 以 他 法, 而 有 損 害 他 人 人 格 尊 嚴, 或 造 成 使 人 心 生 畏 怖 感 受 敵 意 或 冒 犯 之 情 境, 或 不 當 影 響 其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或 正 常 生 活 之 進 行 ( 本 法 第 2 條 ) 分 析 上 開 規 定 可 以 得 知,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上 所 謂 的 性 騷 擾 約 略 可 以 歸 納 如 下 幾 點 : 一 乃 違 反 本 人 以 外 之 他 人 意 願 的 行 為 二 該 行 為 必 須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三 該 行 為 之 實 施 情 狀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法 定 要 件 : ( 一 ) 與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有 關 權 益 者 ( 二 ) 損 害 他 人 人 格 尊 嚴 ( 三 ) 造 成 使 人 心 生 畏 怖 感 受 敵 意 或 冒 犯 之 情 境 ( 四 ) 不 當 影 響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之 進 行 ( 五 ) 不 當 影 響 正 常 生 活 之 進 行 四 該 行 為 必 須 為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 一 ) 以 該 他 人 順 服 或 拒 絕 該 行 為, 作 為 其 獲 得 喪 失 或 減 損 權 益 之 條 件 ( 二 ) 以 展 示 或 播 送 文 字 圖 畫 聲 音 影 像 或 其 他 物 品 之 方 式 ( 三 ) 以 歧 視 侮 辱 之 言 行 ( 四 ) 或 以 其 他 足 以 達 到 上 列 ( 二 ) ( 三 ) 效 果 之 方 法 五 應 非 屬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犯 罪 行 為 六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應 具 備 性 騷 擾 之 故 意 依 照 上 開 定 義 的 預 判, 性 騷 擾 較 可 能 發 生 在 下 列 情 況 : 一 具 有 特 定 關 係 之 當 事 人 間 的 性 騷 擾, 特 別 是 具 備 權 力 與 服 從 特 質 的 職 務 關 係 例 如 雇 主 與 受 僱 人, 長 官 與 部 屬, 教 師 與 學 生 等 等 又 依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規 定 文 字 分 析, 適 用 範 圍 應 限 於 不 當 運 用 權 力 之 人, 如 雇 主 長 官 老 師 等 等 二 在 特 定 場 域 中 發 生 的 性 騷 擾 因 現 實 發 生 性 騷 擾 的 狀 況 多 與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或 與 職 場 有 關 之 服 務 計 畫 活 動 相 關 場 域, 因 此 本 法 在 規 範 時 也 將 此 類 如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納 為 主 要 規 範 對 象 依 本 法 第 3 條 規 定, 機 關 是 指 政 府 機 關 ; 部 隊 指 國 防 部 所 屬 軍 隊 及 學 校 ; 學 校 指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 機 構 指 法 人 合 夥 設 有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之 非 法 人 團 體 及 其 他 組 織 並 依 據 本 法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規 定, 上 述 機 關 都 具 有 防 制 性 騷 擾 及 接 受 申 訴 處 理 之 責 三 非 特 定 關 係 或 場 域 間 的 性 騷 擾 根 據 本 法 的 定 義, 成 立 性 騷 擾 之 對 象 行 為 及 場 域, 並 不 限 於 上 開 說 明 的 情 況 貳 性 騷 擾 的 處 罰 根 據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規 定, 對 於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處 罰 區 分 為 刑 事 行 政 及 民 事 等 三 類 責 任 : 一 刑 事 責 任 強 制 觸 摸 罪 依 本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人 不 及 抗 拒 而 為 親 吻 擁 抱 或 觸 摸 其 臀 部 胸 部 或 其 他 身 體 隱 私 處 之 行 為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14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亦 即 本 條 所 規 範 之 犯 罪 行 為 一 般 稱 之 為 強 制 觸 摸 為 何 稱 之 為 強 制 觸 摸? 其 實 要 回 到 本 罪 制 定 時 的 時 空 環 境, 發 生 在 89 年 2 月 間 的 強 吻 案, 促 使 對 於 介 於 強 制 罪 與 強 制 猥 褻 罪 間 的 強 制 處 行 為 有 了 比 較 深 入 的 討 論 強 吻 案 的 經 過 約 略 是 : 家 住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的 某 甲, 某 日 傍 晚 帶 了 幾 分 酒 意 進 入 大 溪 鎮 一 家 超 商 店, 見 一 名 年 僅 15 歲 的 少 女 某 乙 單 獨 看 守 櫃 台, 竟 以 雙 手 正 面 強 行 抱 住 乙 女, 並 強 吻 其 臉 頰 達 一 二 分 鐘 之 久 ; 經 乙 女 高 聲 呼 救, 店 內 另 一 名 男 性 店 員 聞 聲 趕 來, 甲 男 才 驚 慌 逃 離 現 場, 後 經 警 方 循 線 查 獲 檢 察 官 偵 查 後 依 刑 法 第 224 條 強 制 猥 褻 罪 嫌 將 甲 男 提 起 公 訴 但 一 審 法 院 認 為 甲 男 固 有 強 吻 行 為, 但 主 觀 上 並 無 猥 褻 的 犯 意, 僅 論 以 刑 法 第 302 條 第 1 項 的 妨 害 自 由 罪, 但 因 判 決 書 中 提 其 親 吻 臉 頰 又 係 國 際 社 交 禮 儀 一 種 等 文 字, 因 而 引 發 輿 論 譁 然 案 件 經 上 訴 到 高 等 法 院, 雖 然 撤 銷 一 審 判 決 認 定 甲 男 行 為 當 時 存 在 著 猥 褻 的 主 觀 意 圖, 但 認 為 被 告 抱 住 告 訴 人 身 體 時, 僅 吻 其 臉 頰, 並 未 以 性 器 摩 擦 告 訴 人 身 體, 或 上 下 其 手 撫 摸 告 訴 人 之 身 體, 已 據 告 訴 人 指 陳 甚 詳, 則 被 告 此 舉, 在 客 觀 上 尚 不 足 引 起 告 訴 人 之 性 慾, 亦 不 足 滿 足 被 告 個 人 性 慾, 被 告 之 行 為 固 然 失 檢, 惟 尚 與 猥 褻 之 構 成 要 件 有 間 而 改 判 刑 法 第 304 條 第 1 項 之 強 制 罪 嗣 後 經 最 高 法 院 駁 回 非 常 上 訴 而 確 定 由 上 述 案 件 的 審 理 歷 程 可 以 明 確 發 現, 在 強 制 觸 摸 罪 尚 未 立 法 之 前, 對 於 此 類 未 得 同 意 而 強 吻 擁 抱 觸 摸 身 體 敏 感 部 位 的 行 為, 一 直 擺 盪 在 單 純 的 妨 害 自 由 罪 與 性 直 接 相 關 的 強 制 猥 褻 罪 之 間 然 而 受 到 司 法 實 務 對 於 猥 褻 ( 指 姦 淫 行 為 以 外 之 一 切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或 足 以 挑 逗 他 人 引 起 性 慾 之 有 傷 風 化 的 色 慾 行 為 ) 一 詞 的 嚴 格 適 用, 以 及 相 較 於 強 制 猥 褻 罪 責 而 顯 得 情 輕 法 重 的 審 判 心 裡 運 作 下, 結 果 往 往 是 朝 向 罪 責 較 輕 的 妨 害 自 由 罪 發 展 但 如 此 運 作 的 結 果 是 : 明 明 與 性 有 關 的 犯 罪, 結 論 卻 排 除 了 性 的 條 件 使 得 法 院 對 此 類 行 為 的 判 決, 每 每 引 起 社 會 議 論, 甚 至 於 非 難, 進 而 醞 釀 強 制 觸 摸 罪 的 立 法 按 上 開 強 制 觸 摸 罪 規 定, 本 罪 之 成 立 需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 ( 一 )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需 基 於 性 騷 擾 之 意 圖 ( 二 ) 行 為 主 觀 上 應 具 備 係 乘 人 不 及 抗 拒 而 為 親 吻 等 特 定 行 為 之 故 意 ( 三 ) 須 乘 被 害 人 不 及 抗 拒 之 情 況 下 為 之 在 實 務 上 認 為 本 罪 係 指 行 為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之 身 體 為 偷 襲 式 短 暫 性 之 不 當 觸 摸 行 為, 而 不 符 刑 法 第 224 條 強 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始 足 當 之 ( 四 ) 客 觀 上 以 達 到 親 吻 擁 抱 觸 摸 臀 部 胸 部 或 其 身 體 隱 私 處 之 行 為 為 之 所 謂 其 他 身 體 隱 私 處 係 屬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之 概 括 性 補 充 規 範, 應 依 社 會 通 念 事 發 經 過 被 害 人 感 覺, 並 應 參 酌 保 障 被 害 人 身 體 決 定 自 由 權 之 立 法 意 旨 下, 綜 合 判 斷 之 定 ( 五 ) 須 達 到 親 吻 擁 抱 觸 摸 臀 部 胸 部 或 其 身 體 隱 私 處 之 結 果 ( 六 ) 上 開 行 為 與 結 果 間 須 具 備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強 制 觸 摸 與 強 制 猥 褻 二 者 間 的 差 異, 司 法 實 務 嘗 試 以 侵 害 行 為 對 於 被 害 人 危 害 的 方 式 時 間 的 長 短 及 被 害 人 是 否 在 被 侵 害 後 始 查 悉 等 標 準 來 認 二 行 政 責 任 本 法 針 對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行 政 責 任 區 分 為 下 列 兩 種, 並 分 別 定 有 行 政 罰 之 處 罰 : ( 一 ) 單 純 性 騷 擾 行 為 : 本 法 第 20 條 規 定 : 對 他 人 為 性 騷 擾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二 ) 加 重 性 騷 擾 行 為 : 本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對 於 因 教 育 訓 練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求 職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騷 擾 者, 得 加 重 科 處 罰 鍰 至 二 分 之 一 三 民 事 責 任 本 法 第 9 條 規 定 : 對 他 人 為 性 騷 擾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第 1 項 ) 前 項 情 形,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 第 2 項 ) 此 處 之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是 以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為 基 礎, 民 法 第 19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身 體 健 康 名 譽 自 由 信 用 隱 私 貞 操 或 不 法 侵 害 其 他 人 格 法 益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被 害 人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對 照 本 法 上 開 規 定, 性 騷 擾 行 為 所 侵 害 者 之 法 益 乃 人 格 權 法 益, 因 此 雖 然 不 必 然 產 生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依 法 亦 得 請 求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賠 償, 亦 即 一 般 民 眾 所 理 解 的 精 神 賠 償 ( 在 民 法 上 稱 之 為 慰 撫 金 ) 參 性 騷 擾 案 件 之 處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發 生 後, 依 本 法 規 定 被 害 人 得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權 利 主 張 : 一 申 訴 ( 一 ) 申 訴 權 人 :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 二 ) 受 理 申 訴 機 關 : 1. 加 害 人 所 屬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僱 用 人 2.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等 主 管 機 關 ( 三 ) 申 訴 期 間 : 性 騷 擾 事 件 發 生 後 1 年 內 ( 四 ) 申 訴 之 處 理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申 訴 後, 應 即 將 該 案 件 移 送 加 害 人 所 屬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或 僱 用 人 調 查, 並 予 錄 案 列 管 ; 加 害 人 不 明 或 不 知 有 無 所 屬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或 僱 用 人 時, 應 移 請 事 件 發 生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15 2.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或 僱 用 人, 應 於 申 訴 或 移 送 到 達 之 日 起 7 日 內 開 始 調 查, 並 應 於 2 個 月 內 調 查 完 成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1 個 月, 並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調 查 結 果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 五 ) 再 申 訴 :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或 僱 用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調 查 或 當 事 人 不 服 其 調 查 結 果 者, 當 事 人 得 於 期 限 屆 滿 或 調 查 結 果 通 知 到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再 申 訴 當 事 人 逾 期 提 出 申 訴 或 再 申 訴 時,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不 予 受 理 二 調 查 程 序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性 騷 擾 再 申 訴 案 件 後,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應 於 7 日 內 指 派 委 員 3 人 至 5 人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並 推 選 1 人 為 小 組 召 集 人, 進 行 調 查 再 申 訴 調 查 應 於 再 申 訴 送 到 達 之 日 起 7 日 內 開 始 調 查, 並 應 於 2 個 月 內 調 查 完 成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1 個 月, 並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調 查 結 果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三 調 解 ( 一 ) 性 騷 擾 事 件 雙 方 當 事 人 得 以 書 面 或 言 詞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調 解 ; 其 以 言 詞 申 請 者, 應 製 作 筆 錄 申 請 調 解 應 表 明 調 解 事 由 及 爭 議 情 形 ( 二 ) 調 解 成 立 者, 應 作 成 調 解 書 調 解 書 之 作 成 及 效 力, 準 用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25 條 至 第 29 條 之 規 定 ( 三 )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當 事 人 得 向 該 管 地 方 政 府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申 請 將 調 解 事 件 移 送 該 管 司 法 機 關 ; 其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暫 免 徵 收 ( 作 者 為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16 為 保 障 夫 妻 間 的 財 產 權 益, 民 法 定 有 法 定 財 產 制 與 約 定 財 產 制 供 民 眾 選 用, 惟 約 定 財 產 制 契 約 的 訂 立, 必 須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向 法 院 登 記 才 具 效 力 婚 姻 生 活, 財 產 宜 分 明! 先 前 報 紙 報 導 : 屏 東 縣 有 一 位 陳 姓 婦 人 與 她 的 張 姓 丈 夫 離 婚 已 經 兩 年 多 了, 卻 因 前 夫 在 離 婚 後 犯 了 殺 人 罪, 被 判 刑 15 年, 被 害 人 的 家 屬 要 求 張 某 葉 雪 鵬 損 害 賠 償 新 臺 幣 430 萬 元, 惟 張 某 名 下 除 了 30 萬 元 存 款 外, 別 無 其 他 財 產 經 過 打 聽, 張 某 前 妻 名 下 卻 有 不 少 財 產, 便 將 求 償 的 矛 頭 轉 向 張 某 前 妻, 一 狀 告 到 法 院 裡, 要 求 判 決 陳 姓 婦 人 替 前 夫 賠 償 所 要 求 的 金 額 這 件 看 起 來 怪 怪 的 要 前 妻 替 前 夫 賠 償 的 民 事 求 償 官 司, 被 害 人 那 一 方 居 然 打 贏 了! 原 來 法 院 受 理 這 案 件 後, 法 官 詳 細 調 查, 陳 姓 婦 人 三 十 多 年 前 與 張 某 結 婚, 雖 然 已 經 在 兩 年 多 前 離 婚, 但 在 婚 姻 存 續 期 中, 夫 妻 沒 有 訂 立 財 產 制 的 契 約, 依 民 法 規 定 要 適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除 了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的 財 產 以 外, 其 餘 財 產 都 是 夫 妻 雙 方 所 共 有 陳 姓 婦 人 所 住 的 房 屋 是 她 父 親 遺 留 給 她 的, 不 屬 共 有 財 產 共 有 財 產 部 分 合 計 有 660 萬 元, 要 分 一 半 也 就 是 330 萬 元 給 前 夫 賠 償 被 害 人 家 屬 陳 姓 婦 人 當 然 不 願, 抗 辯 說 : 她 與 前 夫 結 婚 後, 前 夫 一 直 都 是 好 吃 懶 做, 賺 多 少 花 多 少, 根 本 沒 有 所 謂 剩 餘 財 產 ; 這 些 財 產 都 是 自 己 胼 手 胝 足 努 力 賺 來 的, 怎 可 以 由 前 夫 拿 去 賠 償 乃 要 求 法 院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陳 姓 婦 人 這 些 理 直 氣 壯 的 話, 法 官 不 是 沒 有 聽 進 去, 只 是 礙 於 法 律 的 規 定, 不 得 不 依 法 行 事, 最 後 還 是 依 照 原 告 的 請 求, 作 出 陳 姓 婦 人 敗 訴 的 判 決 其 實 這 不 能 錯 怪 法 官 不 會 判 斷 家 務 事, 陳 姓 婦 人 要 怪 就 得 怪 自 己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只 知 拚 命 賺 錢, 卻 沒 有 為 自 己 的 財 產 作 好 妥 善 的 規 劃, 才 會 落 到 這 一 地 步 營 造 婚 姻 生 活 不 只 是 你 儂 我 儂, 僅 將 雙 方 的 精 神 生 活 結 合 成 一 體, 其 實 在 財 產 上 也 成 為 一 個 不 可 分 的 經 濟 體 過 去 女 性 在 經 濟 上 很 少 獨 當 一 面, 大 多 全 心 全 意 奉 獻 給 夫 妻 共 同 建 立 起 來 的 家, 從 沒 有 去 計 較 彼 此 的 財 產 ; 一 旦 婚 姻 生 變, 落 得 兩 手 空 空 被 踢 出 門, 這 時 候 除 了 無 語 問 蒼 天, 還 能 做 什 麼 呢? 現 在 時 代 不 同 了, 處 處 都 是 女 強 人, 不 少 傑 出 的 女 性 不 但 婚 前 就 擁 有 自 己 的 不 動 產 和 事 業, 個 人 的 收 入 也 可 能 遠 超 過 丈 夫 本 件 案 例 中 並 不 顯 眼 的 陳 姓 婦 人 向 法 官 所 述, 財 產 都 是 憑 她 的 雙 手 賺 來 的, 說 的 該 是 實 情 否 則 兩 年 前 與 前 夫 離 婚 時, 前 夫 一 定 會 主 張 自 己 的 財 產 權 益, 怎 會 默 默 地 離 開 呢? 民 法 為 了 保 障 夫 妻 間 的 財 產 權 利, 減 少 財 產 的 紛 爭, 規 定 有 法 定 財 產 制 與 約 定 財 產 制 供 民 眾 選 用 依 照 民 法 第 1004 條 規 定 : 夫 妻 得 於 結 婚 前 或 結 婚 後, 以 契 約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中, 選 擇 其 一,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目 前 可 供 夫 妻 選 擇 的 約 定 財 產 制, 有 民 法 第 1031 條 所 訂 的 共 同 財 產 制 與 第 1044 條 所 訂 分 別 財 產 制 兩 種 : 共 同 財 產 的 內 容, 是 以 夫 妻 的 財 產 以 及 所 得, 除 特 有 財 產 外, 合 併 組 成 共 同 財 產, 屬 於 夫 妻 公 同 共 有 不 屬 於 公 同 共 有 的 特 有 財 產, 依 民 法 第 1031 條 之 1 的 第 1 項 規 定, 共 有 下 列 三 種 : 一 專 供 夫 或 妻 個 人 使 用 之 物 二 夫 或 妻 職 業 上 必 需 之 物 三 夫 或 妻 所 受 之 贈 物, 經 贈 與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為 其 特 有 財 產 者 公 同 共 有 的 財 產, 原 則 上 是 由 夫 妻 共 同 管 理, 但 也 可 以 約 定 由 夫 或 妻 的 一 方 管 理 至 於 特 有 財 產, 則 適 用 關 於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規 定, 由 特 有 財 產 的 所 有 者 自 行 管 理 夫 或 妻 婚 前 或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負 有 債 務, 原 則 上 是 由 各 人 的 特 有 財 產 清 償 ; 如 果 動 用 到 共 有 財 產, 則 另 一 方 有 補 償 請 求 權 共 同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民 法 第 1040 條 規 定 : 夫 妻 各 取 回 其 訂 立 共 同 財 產 制 契 約 時 之 財 產 共 同 財 產 制 關 係 存 續 中 取 得 之 共 同 財 產, 由 夫 妻 各 得 其 半 數 這 只 是 原 則, 如 果 夫 妻 之 間 曾 有 特 別 約 定 分 配 的 比 率, 也 是 法 之 所 許 的 分 別 財 產 制 民 法 規 定 得 很 簡 單, 一 共 只 有 2 條 法 條, 第 1044 條 規 定 的 是 定 義, 指 出 : 分 別 財 產,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各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這 對 名 下 擁 有 相 當 財 產, 日 進 斗 金 的 女 強 人 來 說 最 是 適 合 夫 妻 之 間 你 賺 你 的, 我 賺 我 的, 雙 方 互 不 過 問, 誰 也 占 不 了 誰 的 便 宜 只 有 在 發 生 債 務 清 償 問 題 時, 依 第 1046 條 規 定, 要 適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中 的 第 1023 條 規 定 來 解 決 也 就 是 夫 妻 各 自 對 其 債 務 負 清 償 之 責 夫 妻 之 一 方 以 自 己 財 產 清 償 他 方 之 債 務 時, 雖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亦 得 請 求 償 還 夫 妻 財 產 制 契 約 的 訂 立 變 更 或 廢 止, 依 民 法 第 1007 條 的 規 定, 要 以 書 面 為 之, 所 以 是 一 種 要 式 契 約, 而 且 要 向 地 方 法 院 的 登 記 處 辦 理 登 記 沒 有 經 過 登 記 的 夫 妻 財 產 制 契 約, 依 民 法 第 1008 條 規 定, 不 得 以 之 對 抗 第 三 人 夫 妻 沒 有 用 契 約 訂 立 夫 妻 財 產 制, 除 民 法 有 特 別 規 定 以 外, 依 民 法 第 1005 條 規 定, 不 須 任 何 動 作, 法 定 財 產 制 就 當 然 成 為 夫 妻 間 的 財 產 制 法 定 財 產 制 依 民 法 第 1017 條 的 定 義 : 是 將 夫 或 妻 之 財 產 分 為 婚 前 財 產 與 婚 後 財 產,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不 能 證 明 為 婚 前 或 婚 後 財 產 者, 推 定 為 婚 後 財 產 ; 不 能 證 明 為 夫 或 妻 所 有 之 財 產, 推 定 為 夫 妻 共 有 前 述 陳 姓 婦 人 的 問 題 就 出 在 共 有 兩 個 字 上, 因 為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的 規 定,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夫 或 妻 現 存 的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所 負 債 務 後, 剩 餘 財 產 應 平 均 分 配 而 且 請 求 權 最 長 可 達 5 年 陳 姓 婦 人 如 果 採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就 沒 有 這 些 後 遺 症 了! (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1 年 6 月 1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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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 務 部 呼 籲 生 產 及 銷 售 業 者, 對 平 抑 物 價 應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如 經 查 獲 有 非 法 囤 積 哄 抬 物 價 之 情 事, 必 將 從 嚴 追 究 刑 責 淺 述 檢 調 機 關 查 緝 囤 積 居 奇 之 積 極 作 為 陳 炎 輝 壹 查 緝 囤 積 居 奇 以 穩 定 物 價 最 近 幾 年 來, 由 於 國 際 石 油 及 糧 食 價 格 飆 漲, 導 致 國 內 汽 柴 油 及 瓦 斯 價 格 陸 續 調 漲, 部 分 民 生 物 資 與 日 用 品, 也 跟 進 反 映 成 本 而 調 整 售 價, 使 得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亦 逐 步 上 揚 為 避 免 市 場 秩 序 因 物 價 上 漲 而 出 現 混 亂 現 象, 行 政 院 於 97 年 5 月 27 日 成 立 穩 定 物 價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涵 蓋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及 中 央 銀 行 等 部 會, 並 以 維 持 國 內 物 價 穩 定,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為 目 標 穩 定 物 價 小 組 乃 持 續 性 任 務 編 組, 視 國 內 物 價 情 勢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分 編 為 重 要 商 品 及 原 物 料 市 況 監 理 營 建 物 料 供 需 協 調 防 制 人 為 操 縱 物 價 及 打 擊 民 生 犯 罪 督 導 等 專 案 小 組 就 民 眾 較 關 切 之 汽 柴 油 桶 裝 瓦 斯 天 然 瓦 斯 大 宗 物 資 及 其 相 關 產 品 ( 如 小 麥 玉 米 黃 豆 麵 粉 奶 粉 沙 拉 油 ) 等 物 價 而 言, 係 由 經 濟 部 負 責 監 測 並 協 調 供 需 ; 稻 穀 ( 米 ) 蔬 菜 水 果 肉 類 水 產 雞 蛋 等 物 價, 則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監 測 研 擬 並 執 行 穩 定 價 格 等 措 施 ( 包 含 糧 食 及 肥 料 因 應 對 策 ) 在 經 濟 開 放 的 自 由 競 爭 市 場 中, 各 項 物 價 原 本 應 由 供 需 法 則 來 決 定, 此 為 現 代 工 商 業 社 會 賴 以 運 行 的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當 商 品 供 給 少 於 需 求 時, 例 如 颱 風 來 襲 使 得 蔬 菜 水 果 受 損 而 減 產, 此 時 因 僧 多 粥 少, 各 類 蔬 果 難 免 出 現 惜 售 或 搶 購 現 象, 進 而 導 致 蔬 果 售 價 飆 漲 反 之, 當 物 品 需 求 量 低 於 供 給 量 時, 例 如 農 民 超 量 飼 養 蛋 雞, 造 成 雞 蛋 生 產 過 剩, 在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下, 雞 蛋 價 格 自 然 會 下 跌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物 價 因 供 需 所 反 映 之 漲 跌 現 象, 基 於 私 法 自 治 原 則, 應 予 尊 重 並 交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然 而 有 些 商 品 價 格 之 所 以 上 漲, 乃 因 不 肖 業 者 囤 積 居 奇 居 間 壟 斷 所 造 成, 此 種 非 經 濟 因 素 所 引 起 之 物 價 波 動, 可 謂 是 趁 火 打 劫 強 取 暴 利, 不 僅 破 壞 市 場 供 需 法 則, 影 響 民 眾 生 計, 更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心 理 的 恐 慌 因 此, 對 於 不 肖 業 者 此 種 囤 積 居 奇 作 為,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均 設 有 打 擊 民 生 犯 罪 督 導 小 組, 若 發 現 有 前 述 不 法 情 事, 立 即 主 動 偵 辦 並 嚴 予 追 訴 犯 行 法 務 部 對 於 囤 積 居 奇 哄 抬 物 價 之 行 為, 向 來 即 為 關 注, 經 邀 集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及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召 開 防 止 非 法 囤 積 哄 抬 物 價 協 調 會 議, 協 商 統 合 跨 部 會 之 資 源, 建 構 團 隊 整 體 合 作 能 量, 以 期 有 效 穩 定 物 價 本 次 會 議 擬 定 之 具 體 措 施 與 作 為 如 下, 第 一 是 : 建 立 查 緝 非 法 囤 積 與 聯 合 哄 抬 物 價 跨 部 會 聯 繫 窗 口, 彼 此 合 作 加 強 聯 繫,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職 掌 協 助 勾 稽 重 要 民 生 物 資 進 銷 貨 數 量, 於 發 現 有 疑 似 非 法 囤 積 情 形 時, 立 即 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聯 繫, 協 助 司 法 機 關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第 二 為 : 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依 行 政 院 頒 定 穩 定 物 價 之 取 締 囤 積 方 案, 注 意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有 無 不 當 波 動, 並 協 助 查 明 有 無 非 法 囤 積 或 聯 合 哄 抬 物 價 之 行 為 最 後 則 是 呼 籲 生 產 及 銷 售 業 者, 對 平 抑 物 價 應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如 經 查 獲 有 非 法 囤 積 哄 抬 物 價 之 情 事, 必 將 從 嚴 從 速 追 究 刑 責 貳 囤 積 哄 抬 物 價 之 刑 責 探 討 法 務 部 為 落 實 穩 定 國 內 物 價 政 策, 已 通 令 所 屬 檢 調 機 關 對 於 囤 積 物 資 應 加 強 蒐 證, 尤 其 在 年 節 期 間 更 須 密 切 注 意 物 價 攀 升 趨 勢, 如 有 異 常 隨 即 追 查, 澈 底 展 現 執 行 穩 定 物 價 之 決 心 為 因 應 本 (101) 年 7 月 份 電 價 調 漲, 可 能 會 使 得 部 分 物 價 再 度 上 漲,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事 先 於 本 年 5 月 10 日 及 6 月 8 日,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同 步 實 施 聯 合 查 緝 行 動, 針 對 價 格 異 常 波 動 之 具 指 標 性 或 大 宗 進 口 物 資 展 開 查 處, 深 入 查 明 有 無 不 肖 業 者 哄 抬 物 價 囤 積 居 奇 居 間 壟 斷 再 以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為 例, 該 局 前 於 96 年 11 月 5 日 成 立 加 強 發 掘 偵 辦 囤 積 物 資 壟 斷 哄 抬 物 價 案 件 專 案, 並 組 成 專 案 查 緝 小 組, 全 面 追 查 不 肖 廠 商 囤 積 物 資 壟 斷 哄 抬 各 類 民 生 物 價 等 不 法 操 縱 行 為 此 外, 該 局 另 受 命 擔 任 穩 定 物 價 小 組 之 舉 報 商 品 囤 積 單 一 窗 口, 設 立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以 收 事 權 統 一 迅 速 反 應, 跨 部 會 合 作 處 理 之 效, 落 實 保 障 民 眾 消 費 權 益 該 局 為 全 面 清 查 壟 斷 囤 積 物 資 哄 抬 物 價 之 線 索, 又 於 本 年 6 月 15 日 動 員 各 外 勤 處 站, 會 同 當 地 檢 察 機 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衛 生 局 商 業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等 單 位, 發 動 同 步 在 全 國 北 中 南 三 地, 追 查 涉 嫌 不 法 之 廠 商, 計 行 政 查 察 4 案 訪 查 20 案, 除 深 入 清 查 民 生 物 資 上 下 游 網 絡 外, 並 釐 清 其 他 業 者 有 無 涉 嫌 囤 積 哄 抬 壟 斷 物 價 之 行 為, 達 成 穩 定 物 價,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之 目 標 按, 廠 商 如 有 囤 積 居 奇 哄 抬 物 價 之 行 為, 涉 嫌 觸 犯 妨 害 販 運 農 工 物 品 罪, 依 現 行 刑 法 第 251 條 ( 下 稱 本 法 條 ) 規 定 : 以 強 暴 脅 迫 或 詐 術 為 左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妨 害 販 運 穀 類 及 其 他 公 共 所 需 之 飲 食 物 品, 致 市 上 生 缺 乏 者 二 妨 害 販 運 種 子 肥 料 原 料 及 其 他 農 業 工 業 所 需 之 物 品, 致 市 上 生 缺 乏 者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此 外, 對 於 與 民 眾 日 常 所 需 具 有 重 大 關 聯 的 物 品, 或 是 在 民 眾 遭 逢 特 殊 危 難 時 ( 例 如 地 震 颱 風 或 水 災 ), 廠 商 若 故 意 限 制 或 減 少 商 品 供 應, 藉 以 操 縱 價 格 故 意 變 更 質 量, 從 中 獲 取 不 法 超 額 利 潤 者, 此 犯 行 乃 是 乘 他 人 急 迫 輕 率 或 無 經 驗 貸 以 金 錢 或 其 他 物 品, 而 取 得 與 原 本 顯 不 相 當 之 重 利, 依 刑 法 第 344 條 重 利 罪 之 規 定, 可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物 價 波 動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主 要 在 於 日 常 民 生 用 品 與 物 資, 惟 本 法 條 所 稱 之 穀 類 及 其 他 公 共 所 需 之 飲 食 物 品, 此 一 法 律 文 義, 無 論 在 工 業 商 業 或 農 業 上, 實 難 加 以 確 認 或 界 定 其 範 圍, 且 本 法 條 所 定 種 子 及 其 他 農 業 工 業 所 需 之 範 圍, 亦 不 足 涵 蓋 當 今 社 會 民 眾 所 常 用 之 食 品 或 日 用 品 此 外, 我 國 以 哄 抬 物 價 囤 積 居 奇 作 為 立 法 例 之 規 定, 亦 甚 為 少 見, 僅 有 已 廢 止 之 糧 食 管 理 治 罪 條 例 88 年 因 應 921 大 地 震 所 發 布 之 緊 急 命 令, 以 及 現 行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61 條 之 規 範, 對 於 合 理 經 營 正 常 進 貨 之 庫 存, 與 不 法 囤 積 牟 利 之 商 品 存 貨, 兩 者 間 之 差 異 究 應 如 何 分 辨, 實 務 上 亦 有 其 盲 點 存 在, 故 本 法 條 之 規 範 容 有 欠 缺, 而 須 重 新 檢 視 並 探 討 參 簡 介 本 法 條 修 正 草 案 內 容

19 經 查, 本 法 條 乃 是 民 國 24 年 1 月 1 日 所 制 定, 距 今 將 近 80 年 之 久, 處 罰 對 象 僅 限 於 自 然 人, 對 於 法 人 組 織 並 無 處 罰 規 定 相 較 於 現 今 囤 積 居 奇 哄 抬 物 價 之 違 法 脫 序 行 為, 本 法 條 規 範 內 容 是 否 過 於 簡 陋, 能 否 因 應 當 前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有 無 再 行 提 高 刑 罰 制 裁, 以 達 威 嚇 並 遏 止 不 法 之 目 的, 此 等 問 題 確 有 深 入 探 究 之 餘 地 次 查, 本 法 條 對 於 非 法 囤 積 案 件 之 偵 辦, 須 出 現 以 強 暴 脅 迫 或 詐 術 等 手 段 或 方 法, 以 致 妨 害 原 料 及 公 共 所 需 飲 食 物 品 之 販 運, 進 而 導 致 市 面 缺 貨, 方 始 構 成 不 法 犯 罪, 其 構 成 要 件 過 於 嚴 苛, 難 以 嚇 阻 有 心 之 士 操 縱 物 價 謀 取 暴 利 為 彌 補 本 法 條 之 缺 憾, 法 務 部 爰 擬 修 法 放 寬 非 法 囤 積 之 構 成 要 件, 只 須 意 圖 得 利, 對 糧 食 農 產 品 或 其 他 公 眾 所 需 的 飲 食 物 品 做 不 合 營 業 常 規 之 囤 積, 導 致 市 場 缺 貨 者, 即 已 構 成 違 法 犯 罪 本 法 條 修 正 草 案 內 容,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本 年 5 月 30 日 第 3300 次 院 會 議 決 通 過, 即 將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條 文 內 容 如 下 : 意 圖 抬 高 交 易 價 格, 囤 積 下 列 物 品 之 一,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應 市 銷 售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糧 食 農 產 品 或 其 他 民 生 必 需 之 飲 食 物 品 二 種 苗 肥 料 原 料 或 其 他 農 業 工 業 必 需 之 物 品 ( 第 1 項 ) 以 強 暴 脅 迫 妨 害 前 項 物 品 之 販 運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 2 項 ) 意 圖 影 響 第 一 項 物 品 之 交 易 價 格, 而 散 布 不 實 資 訊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 3 項 ) 第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 第 4 項 ) 簡 言 之, 本 次 修 法 對 於 意 圖 抬 高 交 易 價 格, 而 囤 積 民 生 用 品 農 工 業 必 需 品, 或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供 應 市 場 銷 售 者, 都 將 處 以 刑 罰, 犯 行 重 大 惡 劣 者 ( 如 強 暴 脅 迫 ), 並 得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且 可 併 科 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 對 於 意 圖 影 響 民 生 物 資 交 易 價 格, 而 散 布 不 實 資 訊 者, 最 重 亦 可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除 此 之 外,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復 於 本 年 5 月 3 日, 邀 集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行 政 院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及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等 單 位, 召 開 研 商 防 止 非 法 哄 抬 物 價 囤 積 會 議, 要 求 各 機 關 應 本 於 業 務 職 掌, 加 強 行 政 查 處 監 督 之 行 政 作 為, 若 未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即 落 實 相 關 行 政 裁 罰 之 執 行 又, 各 機 關 於 查 處 違 法 哄 抬 物 價 囤 積 之 案 件 時, 可 聯 繫 所 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指 派 檢 察 官, 提 供 必 要 法 律 諮 詢 與 協 助 另 外,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必 要 時, 應 協 助 或 會 同 有 關 行 政 機 關, 針 對 價 格 異 常 波 動 之 具 指 標 性 或 大 宗 進 口 物 資, 清 查 了 解 有 無 異 常 運 作 情 事, 以 便 深 入 追 查 是 否 涉 及 不 法 ; 若 經 查 獲 不 法 囤 積 哄 抬 或 壟 斷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而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須 即 嚴 予 查 緝 並 從 重 追 訴 最 後, 本 文 呼 籲 各 營 利 事 業, 務 必 遵 循 法 律 規 定 合 法 經 營, 善 盡 企 業 道 義 與 社 會 責 任, 千 萬 別 挑 戰 檢 調 機 關 堅 定 執 法 的 信 念,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鋃 鐺 入 獄 而 悔 不 當 初 ( 作 者 現 任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專 員 )

20 新 新 大 國 民 本 社 防 災 教 育 首 要 具 備 :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的 觀 念 保 防 短 語 檢 舉 不 法, 你 我 責 任 ; 社 會 安 全, 大 家 期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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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節 能 宣 導 圖

23 中 共 積 極 開 發 的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不 同 於 我 政 府 推 動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其 開 發 及 招 商 之 目 的 經 研 判 頗 不 單 純, 臺 商 應 審 慎 行 事 剖 析 中 共 建 立 福 建 平 潭 兩 岸 綜 合 實 驗 區 目 的 及 動 機 于 成 森 一 平 潭 兩 岸 綜 合 實 驗 區 擴 建 目 的 不 單 純 中 共 為 貫 徹 落 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和 國 務 院 關 於 支 持 福 建 省 加 快 建 設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的 若 干 意 見 精 神, 根 據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發 展 規 劃 要 求,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12 月 15 日 正 式 發 布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範 圍 包 括 平 潭 島 及 附 屬 島 嶼, 陸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里, 總 人 口 39 萬 人, 期 程 至 2020 年 該 規 劃 提 出 推 動 兩 岸 同 胞 交 流 合 作 建 設 先 行 先 試 科 學 發 展 的 共 同 家 園 基 本 形 式 實 驗 區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同 意 平 潭 實 施 全 島 開 放, 在 通 關 模 式 財 稅 支 援 投 資 准 入 金 融 保 險 對 臺 合 作 土 地 配 套 等 方 面 賦 予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比 經 濟 特 區 更 加 特 殊 更 加 優 惠 的 政 策 針 對 中 共 打 造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先 行 區 的 福 建 省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行 政 院 長 陳? 先 前 在 立 法 院 答 詢 時 以 懷 疑 目 的 不 單 純 有 其 他 目 的 來 評 論, 強 調 這 個 實 驗 區 與 馬 政 府 要 推 動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完 全 不 同 二 平 潭 計 畫 深 具 政 治 統 戰 意 涵 平 潭 實 驗 區 是 中 共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中 的 項 目, 中 共 強 力 推 銷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並 計 劃 開 放 臺 灣 經 濟 投 資 與 招 聘 大 量 人 才, 試 圖 彰 顯 兩 岸 共 管 共 治 的 色 彩 然 其 中 針 對 兩 岸 部 分, 強 調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衍 生 出 所 謂 五 個 共 同 ( 規 劃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和 受 益 ) 的 治 理 原 則 包 裝 一 國 兩 制, 和 平 統 一 的 政 治 企 圖, 其 政 治 動 作 和 宣 傳 遠 超 過 對 其 他 經 濟 區 的 推 銷 程 度 惟 我 政 府 迄 今 均 否 定 以 一 國 兩 制 處 理 兩 岸 問 題, 兩 岸 官 方 也 從 未 在 平 潭 計 畫 上, 有 過 任 何 共 同 參 與 的 實 質 作 為 眼 見 對 岸 獵 才 動 作 頻 頻, 為 免 臺 灣 人 民 誤 入 歧 途, 我 政 府 有 必 要 讓 國 人 知 道 背 後 的 風 險 與 中 共 統 戰 的 伎 倆 另 自 中 共 企 圖 擴 張 海 權, 遂 行 其 遠 洋 戰 略 進 入 太 平 洋, 尤 其 在 未 來 共 軍 完 成 航 艦 瓦 良 格 號 戰 備 整 備 後, 國 軍 將 承 受 來 自 不 同 方 向 的 攻 擊 威 脅, 情 況 將 變 得 更 加 複 雜, 受 威 脅 的 程 度 也 越 加 嚴 重 其 次, 中 共 一 旦 建 置 航 艦 打 擊 群 後, 除 可 有 效 打 亂 臺 海 之 軍 事 戰 略 思 維 及 兵 力 部 署 外, 更 可 向 東 壓 縮 美 國 日 本 的 戰 略 空 間, 增 加 美 日 兩 國 介 入 協 防 臺 海 作 戰 的 困 難 度 基 此, 平 潭 港 區 擴 建 之 腹 地 範 圍 水 深 靠 泊 容 積 量 與 港 勤 設 施 等, 後 續 是 否 支 援 與 運 用 於 軍 事 方 面? 或 利 用 快 速 滾 裝 客 貨 輪 混 搭 突 襲 兵 力 上 陸, 均 不 容 小 覷, 殊 值 持 續 關 注 三 政 治 推 動 地 方 經 濟 遠 景 堪 慮 中 共 力 推 海 西 經 濟 建 設, 福 建 省 為 此 不 惜 斥 資 重 金, 將 在 今 後 4 年 於 此 投 入 逾 二 千 億 元 人 民 幣 打 造 平 潭 ( 島 ) 綜 合 實 驗 區 成 為 閩 臺 企 業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亦 為 福 建 對 臺 產 業 經 貿 交 流 對 接 的 重 要 平 台, 並 強 打 高 科 技 服 務 業 海 洋 旅 遊 4 大 產 業 同 時, 企 圖 積 極 引 進 臺 灣 戰 略 投 資 者 擔 任 平 潭 開 放 開 發 顧 問 團 角 色, 推 動 臺 灣 人 士 機 構 和 企 業 參 與 平 潭 的 開 發 建 設 和 管 理 然 目 前 中 共 對 平 潭 的 定 位 存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想 法 上 的 落 差, 中 共 中 央 是 將 平 潭 定 位 為 兩 岸 合 作 一 國 兩 制 的 新 模 式 試 點 區, 但 福 建 省 原 先 建 設 平 潭 的 規 劃 重 點 卻 是 在 招 商 引 資 以 發 展 福 州 與 閩 北 的 經 濟, 不 僅 跟 中 共 中 央 要 求 的 對 臺 工 作 意 圖 有 落 差, 也 導 致 廈 門 與 閩 南 的 不 滿 並 加 以 掣 肘 因 此, 海 西 區 如 不 能 將 腹 地 伸 展 至 大 陸 內 陸 省 份, 成 為 大 陸 中 西 部 對 外 運 輸 的 綜 合 通 道, 並 加 速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提 供 較 其 他 區 域 更 創 新 優 惠 的 措 施, 從 而 強 化 福 建 對 臺 海 空 運 直 航 等 相 關 措 施, 可 預 判 仍 無 法 深 化 閩 臺 兩 地 更 緊 密 互 動 的 共 生 關 係 至 於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本 身 基 礎 建 設 匱 乏, 加 上 語 言 以 福 州 話 為 主, 天 候 上 東 北 季 風 長 達 9 個 月, 因 此 並 不 利 於 投 資 據 筆 者 研 判 評 估, 平 潭 實 驗 區 完 全 依 賴 政 治 力 的 推 動, 若 政 策 改 變, 將 存 在 重 大 投 資 的 風 險, 且 福 建 長 期 以 來 作 為 對 臺 軍 事 及 情 報 部 署 的 前 沿, 不 會 因 海 西 區 計 畫 而 改 變, 也 恐 間 接 影 響 臺 灣 投 資 者 之 投 資 意 願 四 共 軍 機 動 力 延 伸 威 脅 更 鉅 比 香 港 廈 門 大 兩 倍 的 平 潭 島, 是 大 陸 距 離 臺 灣 最 近 的 島 嶼,1980 年 代 曾 是 蜂 擁 偷 渡 臺 灣 的 基 地,1996 年 還 是 對 臺 軍 演 的 最 前 線 大 陸 採 取 海 西 經 濟 戰 略, 賦 予 平 潭 對 臺 先 行 先 試 實 驗 區 的 定 位 ; 而 海 軍 象 徵 著 國 家 主 權 的 延 伸, 一 旦 中 共 擴 建 平 潭 島 港 區, 相 關 海 軍 兵 力 靠 泊 運 用, 則 其 在 國 家 安 全 與 戰 略 戰 術 的 意 義 將 會 不 同 在 國 家 安 全 的 意 義 上, 中 共 可 藉 此 鞏 固 其 臺 海 之 近 海 防 禦, 確 認 與 擴 大 中 共 的 海 洋 疆 界, 建 立 其 積 極 防 禦 區 在 戰 略 的 意 義 上, 主 要 可 用 於 解 決 對 臺 鬥 爭 的 需 要, 解 決 臺 海 戰 事 南 海 諸 島 爭 端 和 維 護 海 洋 權 益 等 方 面 的 任 務, 並 可 做 為 串 聯 東 海 與 南 海 艦 隊 的 兵 力 運 用 基 地 另 中 共 若 採 行 積 極 防 禦 作 為, 在 戰 術 上, 平 潭 島 駐 軍 可 延 伸 中 共 解 放 軍 第 一 島 鏈 的 武 器 打 擊 區 域, 擴 張 其 海 權 控 制 範 圍 ; 更 可 以 就 近 跨 越 海 峽, 達 成 政 經 心 軍 等 傳 統 和 非 傳 統 安 全 行 動 之 目 的 五 結 語 平 潭 和 ECFA 扯 不 上 關 係, 臺 灣 面 對 的 應 是 兩 岸 國 對 國 政 府 對 政 府 的 對 等 ECFA 平 潭 只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一 個 小 地 方, 外 界 媒 體 指 拒 絕 平 潭 島 ECFA 怎 麼 走? 是 扯 得 太 遠 了 一 點, 因 為 ECFA 包 容 的 東 西 很 多, 而 平 潭 只 有 三 百 多 平 方 公 里, 也 僅 是 海 西 經 濟 區 的 一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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