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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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 试 卷 一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 试 卷 二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 试 卷 三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 试 卷 四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 试 卷 一 ) 提 示 : 本 试 卷 为 选 择 题, 由 计 算 机 阅 读 请 将 所 选 答 案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勿 在 卷 面 上 直 接 作 答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1 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1.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借 鉴 了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中 的 民 为 邦 本 法 不 阿 贵 和 为 贵 和 西 方 法 治 思 想 中 的 人 民 主 权 基 本 人 权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等 文 化 资 源 关 于 借 鉴 中 体 现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基 本 特 征,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准 确 的? A. 本 质 的 同 源 性 B. 彻 底 的 人 民 性 C. 充 分 的 开 放 性 D. 实 践 基 础 的 相 同 性 2. 近 年 来, 政 法 机 关 通 过 大 接 访 大 走 访 大 下 访 等 做 法, 通 过 开 门 评 警 回 访 信 访 当 事 人 等 形 式, 倾 听 群 众 呼 声, 了 解 群 众 疾 苦, 为 群 众 排 忧 解 难 关 于 这 些 做 法 的 意 义,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不 恰 当 的? A. 政 法 机 关 既 是 执 法 司 法 机 关, 也 是 群 众 工 作 机 关 B. 政 法 干 警 既 是 执 法 司 法 工 作 者, 也 是 群 众 工 作 者 C. 人 民 群 众 是 执 法 主 体, 法 治 建 设 要 坚 持 群 众 运 动 D. 司 法 权 必 须 坚 持 专 门 机 关 工 作 与 群 众 路 线 相 结 合 3.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是 公 平 正 义 的 首 要 内 涵 关 于 它 的 具 体 内 容,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准 确 的? A. 社 会 成 员 享 有 相 同 的 立 法 表 决 权 B. 法 律 以 同 样 的 标 准 对 待 所 有 社 会 成 员 C. 反 对 任 何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之 外 的 特 殊 权 利 D. 禁 止 歧 视 任 何 在 社 会 关 系 中 处 于 弱 势 的 社 会 成 员 年 6 月 15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公 布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结 果,30 多 天 收 到 82,707 位 网 民 的 237,684 条 意 见,181 封 群 众 来 信,11 位 专 家 和 16 位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据 此, 草 案 对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起 征 点 进 行 了 调 整 关 于 这 种 开 门 立 法 问 法 于 民 的 做 法,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准 确 的? A. 这 体 现 了 立 法 平 等 原 则 B. 这 体 现 了 立 法 为 民 增 强 立 法 主 体 自 身 民 主 性 的 要 求 C. 这 表 现 了 执 法 为 民 的 理 念 D. 这 体 现 了 国 家 权 力 的 相 互 制 约 5. 某 高 校 司 法 研 究 中 心 的 一 项 研 究 成 果 表 明 : 处 于 大 城 市 陌 生 人 社 会 的 人 群 会 更 多 地 强 调 程 序 公 正, 选 择 诉 诸 法 律 解 决 纠 纷 ; 处 于 乡 村 熟 人 社 会 的 人 群 则 会 更 看 重 实 体 公 正, 倾 向 以 调 解 和 解 等 中 国 传 统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据 此, 关 于 人 们 对 公 平 正 义 的 理 解 与 接 受 方 式,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不 准 确 的?

2 A. 对 公 平 正 义 的 理 解 具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相 对 性 社 会 差 异 性 B. 实 现 公 平 正 义 的 方 式 既 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又 要 合 于 情 理 C. 程 序 公 正 只 适 用 于 陌 生 人 社 会, 实 体 公 正 只 适 用 于 熟 人 社 会 D. 程 序 公 正 以 实 体 公 正 为 目 标, 实 体 公 正 以 程 序 公 正 为 基 础 6. 马 克 思 主 义 关 于 人 民 主 权 的 论 述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 理 论 渊 源 之 一 下 列 哪 一 宪 法 原 则 准 确 体 现 了 人 民 主 权 思 想? A.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年, 马 锡 五 任 陕 甘 宁 边 区 高 等 法 院 陇 东 分 庭 庭 长, 他 深 入 基 层, 依 靠 群 众, 就 地 办 案, 形 式 灵 活, 手 续 简 便, 被 总 结 为 马 锡 五 审 判 方 式 关 于 马 锡 五 审 判 方 式 体 现 的 法 治 意 义,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准 确 的? A. 是 不 断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的 典 范 B. 是 努 力 树 立 司 法 权 威 及 司 法 为 民 的 典 范 C. 是 从 我 国 国 情 出 发, 借 鉴 国 外 法 治 经 验 的 典 范 D. 是 立 足 我 国 国 情, 坚 持 科 学 立 法 维 护 法 制 统 一 的 典 范 年 7 月, 某 市 公 安 机 关 模 仿 诗 歌 见 与 不 见 的 语 言 和 风 格, 在 官 方 网 站 上 发 布 信 息, 敦 促 在 逃 人 员 投 案 自 首 : 你 逃, 或 者 不 逃, 事 就 在 那, 不 改 不 变 你 跑, 或 者 不 跑, 网 就 在 那, 不 撤 不 去 你 想, 或 者 不 想, 法 就 在 那, 不 偏 不 倚 你 自 首, 或 者 不 自 首, 警 察 就 在 那, 不 舍 不 弃 早 日 去 投 案, 或 者, 惶 惶 终 日, 潜 逃 无 聊, 了 结 真 好 关 于 某 市 公 安 机 关 的 做 法,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恰 当 的? A.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减 轻 或 免 除 对 自 首 人 员 的 处 罚 B. 公 安 机 关 应 以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代 替 政 治 统 治 职 能 C.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从 实 际 工 作 出 发, 对 法 律 予 以 行 政 解 释 D.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创 新 工 作 手 段 利 用 有 效 宣 传 形 式, 促 进 全 面 充 分 履 职 9. 关 于 法 律 要 素,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 反 垄 断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制 定 含 有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内 容 的 规 定 这 属 于 义 务 性 规 则 B.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这 既 不 属 于 法 律 原 则, 也 不 属 于 法 律 规 则 C.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计 划 生 育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环 保 公 共 交 通 等 与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公 共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提 供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制 作 获 取 的 信 息 的 公 开,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机 构 制 定 这 属 于 委 任 性 规 则 D. 婚 姻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 子 女 可 以 随 父 姓, 可 以 随 母 姓 这 属 于 确 定 性 规 则 10. 某 市 政 府 为 缓 解 拥 堵, 经 充 分 征 求 广 大 市 民 意 见, 做 出 车 辆 限 号 行 驶 的 规 定 但 同 时 明 确, 接 送 高 考 考 生 急 病 送 医 等 特 殊 情 况 未 按 号 行 驶 的, 可 不 予 处 罚 关 于 该 免 责 规 定 体 现 的 立 法 基 本 原 则,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准 确 的? A. 实 事 求 是, 从 实 际 出 发 B. 民 主 立 法 C. 注 重 效 率 D.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相 结 合 11.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侵 害 对 方 人 身 财 产 权 益 的, 受 损 害 方 有 权 选 择 依 照 本 法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或 者 依 照 其 他 法 律 要 求 其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该 条 款 规 定 了 下 列 哪 一 类 法 律 现 象 的 处 理 原 则? A. 法 律 位 阶 的 冲 突 B. 法 律 责 任 的 免 除 C. 法 律 价 值 的 冲 突 D. 法 律 责 任 的 竞 合

3 12. 甲 乙 分 别 为 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后 甲 在 乙 知 情 但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为 帮 助 妹 妹 获 取 贷 款, 将 自 有 股 份 质 押 给 银 行, 乙 以 甲 侵 犯 其 股 东 权 利 为 由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关 于 本 案, 下 列 哪 一 判 断 是 正 确 的? A. 担 保 关 系 是 债 权 关 系 的 保 护 性 法 律 关 系 B. 债 权 关 系 是 质 押 关 系 的 第 一 性 法 律 关 系 C. 诉 讼 关 系 是 股 权 关 系 的 隶 属 性 法 律 关 系 D. 债 权 关 系 是 质 押 关 系 的 调 整 性 法 律 关 系 13. 宽 严 相 济 是 我 国 的 基 本 刑 事 政 策, 要 求 法 院 对 于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恐 怖 组 织 犯 罪 黑 恶 势 力 犯 罪 等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犯 罪 分 子, 尤 其 对 于 极 端 仇 视 国 家 和 社 会, 以 不 特 定 人 为 侵 害 对 象, 所 犯 罪 行 特 别 严 重 的 犯 罪 分 子, 该 依 法 重 判 的 坚 决 重 判, 该 依 法 判 处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绝 不 手 软 对 于 解 决 公 共 秩 序 社 会 安 全 犯 罪 分 子 生 命 之 间 存 在 的 法 律 价 值 冲 突, 该 政 策 遵 循 下 列 哪 一 原 则? A. 个 案 平 衡 原 则 B. 比 例 原 则 C. 价 值 位 阶 原 则 D. 自 由 裁 量 原 则 14. 甲 法 官 处 理 一 起 伤 害 赔 偿 案 件, 耐 心 向 被 告 乙 解 释 计 算 赔 偿 数 额 的 法 律 依 据, 并 将 最 高 法 院 公 报 发 布 的 已 生 效 同 类 判 决 提 供 乙 参 考 乙 接 受 甲 法 官 建 议, 在 民 事 调 解 书 上 签 字 赔 偿 了 原 告 损 失 关 于 本 案, 下 列 哪 一 判 断 是 正 确 的? A. 法 院 已 生 效 同 类 判 决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B. 甲 法 官 在 该 案 调 解 时 适 用 了 判 例 法 C. 甲 法 官 提 供 的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说 服 力 D. 民 事 调 解 书 经 乙 签 署 后 即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力 15.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说 明 人 权 在 本 原 上 具 有 历 史 性? A. 根 据 自 然 法, 一 切 人 生 而 自 由, 既 不 知 有 奴 隶, 也 就 无 所 谓 释 放 B. 没 有 无 义 务 的 权 利, 也 没 有 无 权 利 的 义 务 C.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他 们 都 从 他 们 的 造 物 主 那 里 被 赋 予 某 些 不 可 转 让 的 权 利 D. 权 利 永 远 不 能 超 出 社 会 的 经 济 结 构 以 及 由 经 济 结 构 所 制 约 的 文 化 发 展 16. 据 史 书 载, 以 下 均 为 秦 朝 刑 事 罪 名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最 不 具 有 秦 朝 法 律 文 化 的 专 制 特 色? A. 偶 语 诗 书 B. 以 古 非 今 C. 非 所 宜 言 D. 失 刑 17. 关 于 明 代 法 律 制 度,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明 朱 元 璋 认 为, 夫 法 度 者, 朝 廷 所 以 治 天 下 也 B. 明 律 确 立 重 其 所 重, 轻 其 所 轻 刑 罚 原 则 C. 大 明 会 典 仿 元 六 典, 以 六 部 官 制 为 纲 D. 明 会 审 制 度 为 九 卿 会 审 朝 审 大 审 18. 清 乾 隆 律 学 家 名 幕 王 又 槐 对 谋 杀 和 故 杀 的 有 关 论 述 : 1 谋 杀 者, 蓄 念 于 未 杀 之 先 ; 故 杀 者, 起 意 于 殴 杀 之 时 2 谋 杀 则 定 计 而 行, 死 者 猝 不 及 防 势 不 能 敌, 或 以 金 刃, 或 以 毒 药, 或 以 他 物, 或 驱 赴 水 火, 或 伺 于 隐 蔽 处 所, 即 时 致 死, 并 无 争 斗 情 形, 方 为 谋 杀 3 故 杀 乃 因 斗 殴 谋 殴 而 起, 或 因 忆 及 夙 嫌, 或 因 畏 其 报 复, 或 虑 其 控 官 难 制, 或 恶 其 无 耻 滋 事, 或 恐 其 遗 祸 受 害 在 兄 弟, 或 利 其 赀 财 肥 己 ; 在 夫 妻, 或 恨 其 妒 悍 不 逊 临 时 起 意, 故 打 重 伤 多 伤, 伤 多 及 致 死 处 所 而 死 者 是 也 据 此, 下 列 最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谋 杀 者 的 是 哪 一 选 项? A. 张 某 将 浦 某 拖 倒 在 地, 骑 于 身 将 其 打 伤 浦 某 胞 弟 见 状, 情 急 之 下 用 木 耙 击 中 张 某 顶 心, 张 某 立 时 毙 命 B. 洪 某 因 父 为 赵 某 所 杀, 立 志 复 仇 后, 洪 某 趁 赵 某 独 自 上 山 之 机, 将 其 杀 死

4 C. 卢 某 欲 拉 林 某 入 伙 盗 窃, 林 某 不 允 并 声 称 将 其 送 官 卢 某 恐 其 败 露 欲 杀 之, 当 即 将 林 某 推 倒 在 地, 揢 伤 其 咽 喉 并 用 腰 带 套 其 脖 颈, 林 某 窒 息 而 死 D. 雇 主 李 朱 氏 责 骂 刘 某 干 活 不 勤, 刘 某 愧 忿 不 甘, 拿 起 菜 刀 将 李 朱 氏 砍 倒 刘 某 逃 跑 之 际, 被 李 朱 氏 4 岁 的 外 孙 韩 某 拉 住 衣 服 并 大 声 呼 救, 刘 某 将 其 推 倒 在 地 并 连 砍 数 刀, 致 其 立 时 毙 命 19. 关 于 中 外 法 律 制 度 的 发 展 演 变,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A. 西 周 七 出 三 不 去 六 礼 等 婚 姻 法 律 的 原 则 和 制 度, 多 为 后 世 法 律 所 继 承 和 采 用 B. 汉 代 秋 冬 行 刑 的 死 刑 执 行 制 度, 对 唐 明 清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着 深 远 影 响 C. 清 末 规 定 的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考 试 任 用 制 度 监 狱 及 狱 政 管 理 的 改 良 制 度, 是 清 末 司 法 体 制 上 的 重 大 变 化 D. 法 国 国 民 会 议 于 1787 年 8 月 26 日 通 过 独 立 宣 言, 这 一 划 时 代 的 历 史 性 文 件 第 一 次 明 确 而 系 统 地 提 出 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和 法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20. 坚 持 党 的 事 业 至 上 人 民 利 益 至 上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必 然 要 求 根 据 宪 法 规 定, 对 于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中 法 律 的 理 解,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是 指 具 有 法 的 一 般 特 征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B. 是 指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的 基 本 法 律 C. 是 指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D. 是 指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21. 关 于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临 时 约 法 是 辛 亥 革 命 后 正 式 颁 行 的 宪 法 B. 临 时 约 法 设 立 临 时 大 总 统, 采 行 总 统 制 C. 临 时 约 法 是 中 国 历 史 上 唯 一 一 部 具 有 资 产 阶 级 共 和 国 性 质 的 宪 法 性 文 件 D. 临 时 约 法 确 立 了 五 权 分 离 的 原 则 22. 宪 法 结 构 指 宪 法 内 容 的 组 织 和 排 列 形 式 关 于 我 国 宪 法 结 构,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宪 法 序 言 规 定 了 宪 法 的 根 本 法 地 位 和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B. 现 行 宪 法 正 文 的 排 列 顺 序 是 : 总 纲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国 家 机 构 以 及 国 旗 国 歌 国 徽 首 都 C. 宪 法 附 则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D. 宪 法 没 有 附 则 23. 宪 法 效 力 是 指 宪 法 作 为 法 律 规 范 所 具 有 的 约 束 力 与 强 制 性 关 于 我 国 宪 法 效 力,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侨 居 国 外 的 华 侨 受 中 国 宪 法 保 护 B. 宪 法 的 效 力 及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所 有 领 域 C. 宪 法 的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首 先 源 于 宪 法 的 正 当 性 D. 宪 法 对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没 有 约 束 力 24.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体 现 了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的 原 则 B.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D.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对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负 责,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25. 根 据 选 举 法 的 规 定, 关 于 选 举 机 构,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特 别 行 政 区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持 B.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县 级 以 下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工 作 C.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受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县 自 治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领 导 D. 选 举 委 员 会 对 依 法 提 出 的 有 关 选 民 名 单 的 申 诉 意 见, 应 在 3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26.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港 澳 基 本 法 规 定, 关 于 港 澳 基 本 法 的 修 改,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A. 在 不 同 港 澳 基 本 法 基 本 原 则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有 权 修 改 港 澳 基 本 法 B. 港 澳 基 本 法 的 修 改 提 案 权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国 务 院 和 港 澳 特 别 行 政 区 C. 港 澳 特 别 行 政 区 对 基 本 法 的 修 改 议 案, 由 港 澳 特 别 行 政 区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的 代 表 团 向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提 出

5 D. 港 澳 基 本 法 的 任 何 修 改, 不 得 同 我 国 对 港 澳 既 定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相 抵 触 27.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属 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和 反 垄 断 法 均 明 文 禁 止 的 行 为? A. 甲 省 政 府 规 定, 凡 外 省 生 产 的 汽 车, 必 须 经 过 本 省 交 管 部 门 的 技 术 安 全 认 证, 领 取 省 内 销 售 许 可 证 以 后, 方 可 在 本 省 市 场 销 售 B. 乙 省 政 府 决 定, 在 进 出 本 省 的 交 通 要 道 设 置 关 卡, 阻 止 本 省 生 产 的 猪 肉 运 往 外 省 C. 丙 省 政 府 规 定, 省 内 各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在 公 务 接 待 等 活 动 时 需 要 消 费 香 烟 的, 只 能 选 用 本 省 生 产 的 金 丝 雀 牌 香 烟, 否 则 财 政 不 予 报 销 D. 丁 省 政 府 规 定, 外 省 生 产 的 化 肥 和 农 药 在 本 省 销 售 的, 一 律 按 销 售 额 加 收 15% 的 环 保 附 加 费 28. 关 于 食 品 添 加 剂 管 制,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A. 向 食 品 生 产 者 供 应 新 型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必 须 持 有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发 放 的 特 别 许 可 证 B. 未 获 得 食 品 添 加 剂 销 售 许 可 的 企 业, 不 得 销 售 含 有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 C. 生 产 含 有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 的, 必 须 给 产 品 包 装 加 上 载 有 食 品 添 加 剂 字 样 的 标 签 D. 销 售 含 有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 的, 必 须 在 销 售 场 所 设 置 载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字 样 的 专 柜 29. 关 于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适 用 本 法 B.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不 适 用 本 法 C.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不 适 用 本 法 D. 财 务 公 司 不 适 用 本 法 30. 关 于 扣 缴 义 务 人,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 是 依 法 负 有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B. 应 当 按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报 告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C.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报 送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报 告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D. 应 当 直 接 到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报 告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31. 某 化 肥 厂 以 其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效 率 低 费 用 高 为 由, 予 以 停 运 拆 除 在 下 列 哪 一 情 况 下, 该 厂 构 成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行 为? A. 未 在 事 前 获 得 权 威 性 技 术 论 证 B. 未 采 用 替 代 性 的 污 水 处 理 措 施 C. 未 征 得 当 地 环 保 局 的 同 意 D. 未 征 得 附 近 村 民 的 同 意 32. 甲 国 某 核 电 站 因 极 强 地 震 引 发 爆 炸 后, 甲 国 政 府 依 国 内 法 批 准 将 核 电 站 含 低 浓 度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大 量 污 水 排 入 大 海 乙 国 海 域 与 甲 国 毗 邻, 均 为 关 于 核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维 也 纳 公 约 缔 约 国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甲 国 领 土 范 围 发 生 的 事 情 属 于 甲 国 内 政 B. 甲 国 排 污 应 当 得 到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同 意 C. 甲 国 对 排 污 的 行 为 负 有 国 际 法 律 责 任, 乙 国 可 通 过 协 商 与 甲 国 共 同 解 决 排 污 问 题 D. 根 据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只 能 由 致 害 方, 即 该 核 电 站 所 属 电 力 公 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33. 甲 国 人 张 某 侵 吞 中 国 某 国 企 驻 甲 国 办 事 处 的 大 量 财 产 根 据 中 国 和 甲 国 的 法 律, 张 某 的 行 为 均 认 定 为 犯 罪 中 国 与 甲 国 没 有 司 法 协 助 协 定 根 据 国 际 法 相 关 规 则,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张 某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时, 中 国 有 关 机 关 可 依 法 将 其 拘 捕 B. 中 国 对 张 某 侵 吞 财 产 案 没 有 管 辖 权 C. 张 某 乘 甲 国 商 船 逃 至 公 海 时, 中 国 有 权 派 员 在 公 海 将 其 缉 拿 D. 甲 国 有 义 务 将 张 某 引 渡 给 中 国 34. 甲 乙 两 国 协 议 将 其 边 界 领 土 争 端 提 交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院 国 际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甲 国 拒 不 履 行 判 决 确 定 的 义 务 根 据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关 于 乙 国,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可 申 请 国 际 法 院 指 令 甲 国 国 内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B. 可 申 请 由 国 际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C. 可 向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提 出 申 诉, 请 求 由 安 理 会 作 出 建 议 或 决 定 采 取 措 施 执 行 判 决

6 D. 可 向 联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由 法 律 委 员 会 决 定 采 取 行 动 执 行 判 决 35. 在 某 涉 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审 判 中, 中 国 法 院 确 定 应 当 适 用 甲 国 法 律 关 于 甲 国 法 的 查 明 和 适 用,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当 事 人 选 择 适 用 甲 国 法 律 的, 法 院 应 当 协 助 当 事 人 查 明 该 国 法 律 B. 该 案 适 用 的 甲 国 法 包 括 该 国 的 法 律 适 用 法 C. 不 能 查 明 甲 国 法 的,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D. 不 能 查 明 甲 国 法 的, 驳 回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36. 甲 国 A 公 司 和 乙 国 B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了 C 公 司,C 公 司 注 册 地 和 主 营 业 地 均 在 乙 国, 同 时 在 甲 国 乙 国 和 中 国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现 涉 及 中 国 某 项 业 务 诉 诸 中 国 某 法 院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该 公 司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应 当 适 用 哪 国 法 律? A. 甲 国 法 B. 乙 国 法 C. 中 国 法 D. 乙 国 法 或 者 中 国 法 37. 台 湾 地 区 甲 公 司 因 合 同 纠 纷 起 诉 大 陆 乙 公 司, 台 湾 地 区 法 院 判 决 乙 公 司 败 诉 乙 公 司 在 上 海 和 北 京 均 有 财 产, 但 未 执 行 该 判 决 关 于 该 判 决 的 执 行,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甲 公 司 向 上 海 和 北 京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认 可 该 判 决 的, 由 最 先 立 案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 该 判 决 效 力 低 于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C. 甲 公 司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要 求 其 提 供 有 效 的 担 保 ;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财 产 保 全 D. 甲 公 司 申 请 认 可 该 判 决 的, 应 当 在 判 决 效 力 确 定 后 1 年 内 提 出 38.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规 定 : 结 婚 条 件, 适 用 当 事 人 共 同 经 常 居 所 地 法 律 ; 没 有 共 同 经 常 居 所 地 的, 适 用 共 同 国 籍 国 法 律 ; 没 有 共 同 国 籍, 在 一 方 当 事 人 经 常 居 所 地 或 者 国 籍 国 缔 结 婚 姻 的, 适 用 婚 姻 缔 结 地 法 律 该 规 定 属 于 下 列 哪 一 种 冲 突 规 范? A. 单 边 冲 突 规 范 B. 重 叠 适 用 的 冲 突 规 范 C. 无 条 件 选 择 适 用 的 冲 突 规 范 D. 有 条 件 选 择 适 用 的 冲 突 规 范 39. 中 国 某 法 院 受 理 一 涉 外 民 事 案 件 后, 依 案 情 确 定 应 当 适 用 甲 国 法 但 在 查 找 甲 国 法 时 发 现 甲 国 不 同 州 实 施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于 本 案, 法 院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哪 一 做 法? A. 根 据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决 定 适 用 甲 国 哪 个 州 的 法 律 B. 直 接 适 用 甲 国 与 该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州 法 律 C. 首 先 适 用 甲 国 区 际 冲 突 法 确 定 准 据 法, 如 甲 国 没 有 区 际 冲 突 法,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D. 首 先 适 用 甲 国 区 际 冲 突 法 确 定 准 据 法, 如 甲 国 没 有 区 际 冲 突 法, 适 用 与 案 件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州 法 律 40. 中 国 甲 公 司 通 过 海 运 从 某 国 进 口 一 批 服 装, 承 运 人 为 乙 公 司, 提 单 收 货 人 一 栏 写 明 凭 指 示 甲 公 司 持 正 本 提 单 到 目 的 港 提 货 时, 发 现 货 物 已 由 丙 公 司 以 副 本 提 单 加 保 函 提 取 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达 成 了 货 款 支 付 协 议, 但 随 后 丙 公 司 破 产 甲 公 司 无 法 获 赔, 转 而 向 乙 公 司 索 赔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本 案,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本 案 中 正 本 提 单 的 转 让 无 需 背 书 B. 货 物 是 由 丙 公 司 提 走 的, 故 甲 公 司 不 能 向 乙 公 司 索 赔 C. 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虽 已 达 成 货 款 支 付 协 议, 但 未 得 到 赔 付, 不 影 响 甲 公 司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D. 乙 公 司 应 当 在 责 任 限 制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因 无 单 放 货 造 成 的 损 失 41. 进 口 到 中 国 的 某 种 化 工 材 料 数 量 激 增, 其 中 来 自 甲 国 的 该 种 化 工 材 料 数 量 最 多, 导 致 中 国 同 类 材 料 的 生 产 企 业 遭 受 实 质 损 害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中 国 有 关 部 门 启 动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应 以 国 内 有 关 生 产 者 申 请 为 条 件 B. 中 国 有 关 部 门 可 仅 对 已 经 进 口 的 甲 国 材 料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C. 如 甲 国 企 业 同 意 进 行 价 格 承 诺, 则 可 避 免 被 中 国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7 D. 如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措 施 针 对 的 材 料 范 围 应 当 与 调 查 范 围 相 一 致 42. 甲 乙 丙 中 国 企 业 代 表 国 内 某 食 品 原 料 产 业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反 倾 销 调 查 申 请, 要 求 对 原 产 于 A 国 B 国 C 国 的 该 原 料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经 查, 商 务 部 终 局 裁 定 确 定 倾 销 成 立, 对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决 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反 倾 销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该 原 料 的 出 口 经 营 者 B. 在 反 倾 销 调 查 期 间, 商 务 部 可 以 建 议 进 口 经 营 者 作 出 价 格 承 诺 C. 终 裁 决 定 确 定 的 反 倾 销 税 额 高 于 已 付 或 应 付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或 担 保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不 予 征 收 D. 终 裁 决 定 确 定 的 反 倾 销 税 额 低 于 已 付 或 应 付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或 担 保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不 予 退 还 43. 关 于 中 国 在 世 贸 组 织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承 诺 入 世 后 所 有 中 国 企 业 都 有 权 进 行 货 物 进 出 口, 包 括 国 家 专 营 商 品 B. 对 中 国 产 品 的 出 口, 进 口 成 员 在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时 选 择 替 代 国 价 格 的 做 法, 在 中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议 定 书 生 效 15 年 后 终 止 C. 非 专 向 补 贴 不 受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约 束, 包 括 中 国 对 所 有 国 有 企 业 的 补 贴 D. 针 对 中 国 产 品 的 过 渡 性 保 障 措 施, 在 实 施 条 件 上 与 保 障 措 施 的 要 求 基 本 相 同, 在 实 施 程 序 上 相 对 简 便 44. 根 据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关 于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MIGA) 的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MIGA 承 保 的 险 别 包 括 征 收 和 类 似 措 施 险 战 争 和 内 乱 险 货 币 汇 兑 险 和 投 资 方 违 约 险 B. 作 为 MIGA 合 格 投 资 者 ( 投 保 人 ) 的 法 人, 只 能 是 具 有 东 道 国 以 外 任 何 一 个 缔 约 国 国 籍 的 法 人 C. 不 管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还 是 发 达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都 可 向 MIGA 申 请 投 保 D.MIGA 承 保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投 资 者 母 国 和 东 道 国 之 间 有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45. 关 于 司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不 成 立? A. 司 法 历 来 以 解 决 社 会 冲 突 为 己 任, 与 社 会 冲 突 相 伴 相 随 从 古 至 今, 司 法 一 直 为 一 种 独 立 的 解 纷 形 态 和 制 度 B. 司 法 和 司 法 权 曾 是 反 对 专 制 对 抗 王 权 的 一 道 屏 障, 负 责 监 督 政 府 保 护 人 民, 同 时 也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法 官 C. 晋 刘 颂 上 疏 惠 帝, 论 及 司 法 制 度 时 说 : 君 臣 之 分, 各 有 所 司 法 欲 人 奉, 故 令 主 者 守 之 ; 理 有 穷, 故 使 大 臣 释 滞 ; 事 有 时 立, 故 人 主 权 断 D. 美 国 法 学 家 亨 利 米 斯 认 为, 在 法 官 做 出 判 断 的 瞬 间 被 别 的 观 点 或 者 被 任 何 形 式 的 外 部 权 势 或 压 力 所 控 制 和 影 响, 法 官 就 不 复 存 在 法 官 必 须 摆 脱 不 受 任 何 的 控 制 和 影 响, 否 则 便 不 再 是 法 官 了 46. 关 于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我 国 实 行 两 审 终 审 人 民 陪 审 员 审 判 公 开 等 审 判 制 度, 促 进 实 现 审 判 活 动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B. 基 层 法 院 除 审 判 案 件 外, 还 处 理 不 需 要 开 庭 审 判 的 民 事 纠 纷 和 轻 微 的 刑 事 案 件, 但 不 能 指 导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C. 我 国 实 行 立 案 监 督 侦 查 监 督 审 判 监 督 等 检 察 制 度, 实 现 对 诉 讼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D. 检 察 官 独 立 不 同 于 除 了 法 律 没 有 上 司 的 法 官 独 立, 要 受 到 检 察 一 体 化 的 限 制 47.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属 于 违 反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情 形? A. 甲 市 中 级 法 院 陈 法 官 的 妹 妹 接 到 乙 县 法 院 开 庭 传 票, 晚 上 到 哥 哥 家 咨 询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陈 法 官 只 叮 嘱 其 妹 庭 上 发 言 要 有 针 对 性, 不 要 滔 滔 不 绝 B. 乙 市 某 法 学 院 针 对 甲 市 中 级 法 院 在 审 案 件 组 织 模 拟 法 庭, 乙 市 中 级 法 院 钱 法 官 应 邀 担 任 审 判 长 庭 审 后, 钱 法 官 就 该 案 件 审 理 和 判 决 向 同 学 们 谈 了 看 法 C. 林 法 官 担 任 某 法 学 院 兼 职 博 士 生 导 师, 每 年 招 收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1 名 D. 某 省 高 级 法 院 朱 院 长 担 任 法 学 会 法 律 文 书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48. 王 检 察 官 的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符 合 检 察 官 职 业 道 德 的 要 求? A. 穿 着 检 察 正 装 佩 戴 检 察 标 识 参 加 单 位 组 织 的 慰 问 孤 寡 老 人 的 公 益 活 动 B. 承 办 一 起 两 村 械 斗 引 起 的 伤 害 案, 受 害 人 系 密 切 近 邻, 但 为 早 日 结 案 未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C. 参 加 朋 友 聚 会, 谈 及 在 办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梁 某 交 代 包 养 了 4 个 情 人, 但 嘱 咐 朋 友 不 要 外 传 D. 业 余 时 间 在 某 酒 吧 任 萨 克 斯 管 主 奏, 对 其 检 察 官 身 份 不 予 否 认, 收 取 适 当 报 酬 49. 我 国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因 其 保 障 人 权 而 体 现 司 法 正 义, 因 其 救 助 贫 困 而 体 现 社 会 公 平 关 于 该 制 度,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不 正 确 的?

8 A. 我 国 法 律 援 助 是 政 府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责, 在 性 质 上 是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B. 实 施 法 律 援 助 的 既 有 律 师 法 援 机 构, 也 有 社 会 组 织, 形 式 上 包 括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非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及 公 证 法 律 咨 询 C. 对 公 民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和 法 院 指 派 的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由 法 援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审 查 指 派 监 督,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慈 善 机 构 协 助 受 理 事 宜 D. 法 援 对 象 包 括 符 合 法 定 受 援 条 件 的 经 济 困 难 者 残 疾 者 弱 者, 及 符 合 规 定 的 外 国 公 民 及 无 国 籍 人 50. 甲 病 危, 欲 将 部 分 财 产 留 给 保 姆, 咨 询 如 何 处 理 下 列 哪 一 意 见 是 正 确 的? A. 甲 行 走 不 便, 可 由 身 为 公 证 员 的 侄 子 办 理 公 证 遗 嘱 B. 甲 提 出 申 请, 可 由 公 证 机 构 到 医 院 办 理 公 证 遗 嘱 C. 公 证 机 构 无 权 办 理 甲 的 遗 嘱 文 书 及 财 产 保 管 事 务 D. 甲 如 对 该 财 产 曾 有 其 他 形 式 遗 嘱, 以 后 公 证 的 遗 嘱 无 效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至 少 有 两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题, 每 题 2 分, 共 70 分 51. 关 于 法 的 渊 源 和 法 律 部 门, 下 列 哪 些 判 断 是 正 确 的? A.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是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B. 行 政 法 部 门 就 是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构 成 的 C. 国 际 公 法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D. 划 分 法 律 部 门 的 主 要 标 准 是 法 律 规 范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52.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属 于 法 律 意 识 的 范 畴? A. 法 国 大 革 命 后 制 定 的 法 国 民 法 典 B. 西 周 提 出 的 以 德 配 天, 明 德 慎 罚 C. 中 国 传 统 的 和 为 贵 少 讼 厌 讼 D.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年 3 月 1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商 标 法 生 效 ;2002 年 9 月 15 日,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生 效 ;2002 年 10 月 16 日, 最 高 法 院 制 定 的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施 行 对 此,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是 部 门 规 章 B.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是 司 法 解 释 C.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效 力 要 低 于 商 标 法 D.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是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母 法 54. 近 年 来, 我 国 部 分 地 区 基 层 法 院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试 点 小 额 速 裁, 对 法 律 关 系 单 一 事 实 清 楚 争 议 标 的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民 事 案 件, 实 行 一 审 终 审 制 度 关 于 该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体 现 出 的 价 值 取 向,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B. 促 进 司 法 民 主 C. 提 高 司 法 效 率 D. 推 行 司 法 公 开 55.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属 于 积 极 义 务 的 范 畴? A. 子 女 赡 养 父 母 B.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C. 公 民 依 法 纳 税 D. 紧 急 避 险 56.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一 些 启 蒙 作 品 多 涉 及 到 当 世 的 法 律 观 念 和 司 法 制 度, 这 在 下 列 的 哪 些 表 述 中 有 所 体 现? A. 幼 学 琼 林 : 世 人 惟 不 平 则 鸣, 圣 人 以 无 讼 为 贵 B. 弟 子 规 : 财 物 轻, 怨 何 生, 言 语 忍, 忿 自 泯 C. 增 广 贤 文 : 礼 义 生 于 富 足 盗 出 于 贫 穷 D. 女 儿 经 : 遵 三 从, 行 四 德, 习 礼 义, 看 古 人, 多 贤 德, 为 法 则

9 57. 关 于 清 末 变 法 修 律,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在 指 导 思 想 上, 清 末 修 律 自 始 至 终 贯 穿 着 仿 效 外 国 资 本 主 义 法 律 形 式, 固 守 中 国 封 建 法 制 传 统 的 原 则 B. 在 立 法 内 容 上, 清 末 修 律 一 方 面 坚 行 君 主 专 制 体 制 和 封 建 伦 理 纲 常 不 可 率 行 改 变, 一 方 面 标 榜 吸 引 世 界 大 同 各 国 之 良 规, 兼 采 近 世 最 新 之 学 说 C. 在 编 篡 形 式 上, 清 末 修 律 改 变 了 传 统 的 诸 法 合 体 形 式, 明 确 了 实 体 法 之 间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之 间 的 差 别, 形 成 了 近 代 法 律 体 系 的 雏 形 D. 在 法 系 承 袭 上, 清 末 修 律 标 志 着 延 续 几 千 年 的 中 华 法 系 开 始 解 体, 为 中 国 法 律 的 近 代 化 奠 定 了 初 步 基 础 58. 关 于 思 想 家 法 学 家 在 法 律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下 列 哪 些 陈 述 是 正 确 的? A. 在 中 国 古 代 法 律 的 发 展 中, 汉 代 董 仲 舒 提 出 依 据 春 秋 等 儒 家 经 典 的 精 神 和 原 则 判 案, 而 不 仅 仅 依 据 汉 律 判 案 B. 在 罗 马 法 的 发 展 中, 盖 尤 斯 伯 比 尼 安 保 罗 乌 尔 比 安 莫 迪 斯 蒂 努 斯 等 法 学 家 起 过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C. 在 法 国 法 律 的 发 展 中, 前 后 近 一 个 世 纪 拿 破 仑 与 法 学 家 之 争, 促 使 法 国 民 法 典 具 有 了 较 高 的 科 学 性 和 学 理 性 D. 在 普 通 法 和 衡 平 法 的 发 展 中, 英 国 法 学 家 对 法 律 发 展 所 起 的 作 用 举 足 轻 重 59. 权 力 制 约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环 节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体 现 了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权 力 制 约 原 则? A. 全 国 人 大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由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对 人 民 负 责, 受 人 民 监 督 B. 法 院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应 当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C.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依 法 对 一 府 两 院 监 督 D. 法 院 对 法 律 合 宪 性 审 查 60. 我 国 宪 法 第 六 至 十 八 条 对 经 济 制 度 作 了 专 门 规 定 关 于 宪 法 修 正 案 就 我 国 经 济 制 度 规 定 所 作 的 修 改,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B. 国 家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C. 除 第 九 十 二 十 八 条 外, 其 他 各 条 都 进 行 过 修 改 D. 农 村 中 的 生 产 供 销 信 用 消 费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经 济, 是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经 济 61. 根 据 宪 法 和 立 法 法 规 定, 关 于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会 议,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委 员 长 会 议 可 以 向 常 委 会 提 出 法 律 案 B. 列 入 常 委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 一 般 应 当 经 3 次 委 员 长 会 议 审 议 后 再 交 付 常 委 会 表 决 C. 经 委 员 长 会 议 决 定, 可 以 将 列 入 常 委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 草 案 公 布, 征 求 意 见 D.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间 对 法 律 草 案 的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应 当 向 委 员 长 会 议 报 告 62.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也 称 宪 法 权 利 关 于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人 权 是 基 本 权 利 的 来 源, 基 本 权 利 是 人 权 宪 法 化 的 具 体 表 现 B. 基 本 权 利 的 主 体 主 要 是 公 民, 在 我 国 法 人 也 可 以 作 为 基 本 权 利 的 主 体 C. 我 国 公 民 在 行 使 自 由 和 权 利 的 时 候,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社 会 的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自 由 和 利 益 D.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平 等 性 是 我 国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重 要 特 点 63. 根 据 宪 法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村 民 会 议 由 本 村 18 周 岁 以 上, 没 有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村 民 组 成 B.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不 得 干 预 依 法 属 于 村 民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C. 罢 免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须 经 参 加 投 票 的 村 民 过 半 数 通 过 D.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实 行 任 期 和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64. 关 于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而 无 滥 用 该 地 位 的 行 为 者, 不 为 反 垄 断 法 所 禁 止 B.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只 考 虑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C. 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相 关 市 场 的 难 易 程 度, 不 影 响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D. 一 个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达 到 二 分 之 一 的, 推 定 为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65.F 公 司 是 一 家 专 营 进 口 高 档 家 具 的 企 业 媒 体 曝 光 该 公 司 有 部 分 家 具 是 在 国 内 生 产 后, 以 先 出 口, 再 进 口

10 的 方 式 取 得 进 口 报 关 凭 证, 在 销 售 时 标 注 为 外 国 原 产, 以 高 于 出 厂 价 数 倍 的 价 格 销 售 此 时, 已 经 在 F 公 司 购 买 家 具 的 顾 客,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哪 些 权 利? A. 顾 客 有 权 要 求 F 公 司 提 供 所 售 商 品 的 产 地 制 造 商 采 购 价 格 材 料 等 真 实 信 息 并 提 供 充 分 证 明 B. 如 F 公 司 不 能 提 供 所 售 商 品 的 真 实 信 息 和 充 分 证 明, 顾 客 有 权 要 求 退 货 C. 如 能 够 确 认 F 公 司 对 所 售 商 品 的 产 地 材 质 等 有 虚 假 陈 述, 顾 客 有 权 要 求 双 倍 返 还 价 款 D. 即 使 F 公 司 提 供 了 所 售 商 品 的 真 实 信 息 和 充 分 证 明, 顾 客 仍 有 权 以 对 公 司 失 去 信 任 为 由 要 求 退 货 66. 下 列 哪 些 法 律 渊 源 是 地 方 政 府 开 征 停 征 某 种 税 收 的 依 据? A.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B. 国 务 院 依 据 法 律 授 权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C.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制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D. 地 方 人 大 地 方 政 府 发 布 的 地 方 法 规 67. 关 于 纳 税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向 税 务 机 关 了 解 税 收 法 律 规 定 和 纳 税 程 序 B. 申 请 减 税 免 税 退 税 C.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决 定 不 服 时, 提 出 申 辩,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 合 法 权 益 因 税 务 机 关 违 法 行 政 而 受 侵 害 时,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68. 某 公 司 从 事 出 口 加 工, 有 职 工 500 人 因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订 单 锐 减 陷 入 困 境, 拟 裁 减 职 工 25 人 公 司 决 定 公 布 后, 职 工 提 出 异 议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A. 职 工 甲 : 公 司 裁 减 决 定 没 有 经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无 效 B. 职 工 乙 : 公 司 没 有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不 能 裁 员 C. 职 工 丙 : 我 一 家 4 口, 有 70 岁 老 母 10 岁 女 儿, 全 家 就 我 有 工 作, 公 司 不 能 裁 减 我 D. 职 工 丁 : 我 在 公 司 销 售 部 门 曾 连 续 3 年 评 为 优 秀, 对 公 司 贡 献 大, 公 司 不 能 裁 减 我 69.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国 家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是 为 了 使 劳 动 者 在 年 老 患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获 得 帮 助 和 补 偿 B. 国 家 设 立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保 险 类 型 确 定 资 金 来 源,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C.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都 有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D. 劳 动 者 死 亡 后, 其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由 遗 属 继 承 70. 某 市 政 府 在 土 地 管 理 中 的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违 反 了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A. 甲 公 司 在 市 郊 申 请 使 用 一 片 国 有 土 地 修 建 经 营 性 墓 地, 市 政 府 批 准 其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B. 乙 公 司 投 标 取 得 一 块 商 品 房 开 发 用 地 的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市 政 府 同 意 其 在 房 屋 建 成 销 售 后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C. 丙 公 司 以 出 让 方 式 在 本 市 规 划 区 取 得 一 块 工 业 用 地, 市 国 土 局 在 未 征 得 市 规 划 局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将 该 土 地 的 用 途 变 更 为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D. 丁 公 司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取 得 一 块 临 时 用 地, 使 用 已 达 6 年, 并 在 该 处 修 建 了 永 久 性 建 筑, 市 政 府 未 收 回 土 地, 还 为 该 建 筑 发 放 了 房 屋 产 权 证 71. 某 镇 政 府 正 在 编 制 本 镇 规 划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法, 下 列 哪 些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在 规 划 时 予 以 优 先 安 排? A. 镇 政 府 办 公 楼 招 待 所 B. 供 水 供 电 道 路 通 信 设 施 C. 商 业 街 工 业 园 公 园 D. 学 校 幼 儿 园 卫 生 院 文 化 站 72. 下 列 哪 些 机 构 属 于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A. 房 地 产 咨 询 机 构 B.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C. 房 地 产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D.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73. 中 央 直 接 管 辖 的 某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在 某 县 境 内 设 立 的 工 厂 发 生 剧 毒 物 质 大 量 泄 漏 事 故, 该 县 张 县 长 提 出 的 下 列 哪 些 意 见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11 A. 要 求 该 企 业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泄 漏, 并 及 时 通 报 污 染 地 区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B. 县 环 保 局 应 立 即 上 报 市 政 府, 请 市 政 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紧 急 疏 散 群 众 C. 建 议 省 政 府 对 该 企 业 做 出 限 期 治 理 的 决 定 D. 该 企 业 如 未 在 限 期 内 完 成 治 理 任 务, 县 政 府 将 处 以 罚 款, 并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责 令 该 工 厂 关 闭 74. 甲 河 是 多 国 河 流, 乙 河 是 国 际 河 流 根 据 国 际 法 相 关 规 则,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甲 河 沿 岸 国 对 甲 河 流 经 本 国 的 河 段 拥 有 主 权 B. 甲 河 上 游 国 家 可 对 自 己 享 有 主 权 的 河 段 进 行 改 道 工 程, 以 解 决 自 身 缺 水 问 题 C. 乙 河 对 非 沿 岸 国 商 船 也 开 放 D. 乙 河 的 国 际 河 流 性 质 决 定 了 其 属 于 人 类 共 同 的 财 产 75. 甲 国 发 生 内 战, 乙 国 拟 派 民 航 包 机 将 其 侨 民 接 回, 飞 机 需 要 飞 越 丙 国 领 空 根 据 国 际 法 相 关 规 则,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乙 国 飞 机 因 接 其 侨 民, 得 自 行 飞 越 丙 国 领 空 B. 乙 国 飞 机 未 经 甲 国 许 可, 不 得 飞 入 甲 国 领 空 C. 乙 国 飞 机 未 经 允 许 飞 越 丙 国 领 空, 丙 国 有 权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地 点 降 落 D. 丙 国 军 机 有 权 在 警 告 后 将 未 经 许 可 飞 越 丙 国 领 空 的 乙 国 飞 机 击 落 76. 根 据 国 际 法 相 关 规 则, 关 于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方 式,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甲 乙 两 国 就 界 河 使 用 发 生 纠 纷, 丙 国 为 支 持 甲 国 可 出 面 进 行 武 装 干 涉 B. 甲 乙 两 国 发 生 边 界 争 端, 丙 国 总 统 可 出 面 进 行 调 停 C. 甲 乙 两 国 可 书 面 协 议 将 两 国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争 端 提 交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院, 国 际 法 院 对 此 争 端 拥 有 管 辖 权 D. 国 际 法 院 可 就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该 意 见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77.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关 于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下 列 哪 些 领 域 采 用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A. 合 同 B. 侵 权 C. 不 动 产 物 权 D. 诉 讼 离 婚 78. 甲 国 人 特 里 长 期 居 于 乙 国, 丙 国 人 王 某 长 期 居 于 中 国, 两 人 在 北 京 经 营 相 互 竞 争 的 同 种 产 品 特 里 不 时 在 互 联 网 上 发 布 不 利 于 王 某 的 消 息, 王 某 在 中 国 法 院 起 诉 特 里 侵 犯 其 名 誉 权 肖 像 权 和 姓 名 权 关 于 该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名 誉 权 的 内 容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因 为 权 利 人 的 经 常 居 住 地 在 中 国 B. 肖 像 权 的 侵 害 适 用 甲 国 法 律, 因 为 侵 权 人 是 甲 国 人 C. 姓 名 权 的 侵 害 适 用 乙 国 法 律, 因 为 侵 权 人 的 经 常 居 所 地 在 乙 国 D. 网 络 侵 权 应 当 适 用 丙 国 法 律, 因 为 被 侵 权 人 是 丙 国 人 79. 香 港 地 区 甲 公 司 与 内 地 乙 公 司 发 生 投 资 纠 纷, 乙 公 司 诉 诸 某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某 是 甲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某 是 甲 公 司 的 诉 讼 代 理 人 关 于 该 案 的 文 书 送 达 及 法 律 适 用,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如 陈 某 在 内 地, 受 案 法 院 必 须 通 过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其 送 达 B. 如 甲 公 司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明 确 表 明 张 某 无 权 代 为 接 收 有 关 司 法 文 书, 则 不 能 向 其 送 达 C. 如 甲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有 代 表 机 构 的, 受 案 人 民 法 院 可 直 接 向 该 代 表 机 构 送 达 D. 同 时 采 用 公 告 送 达 和 其 他 多 种 方 式 送 达 的, 应 当 根 据 最 先 实 现 送 达 的 方 式 确 定 送 达 日 期 80. 中 国 甲 公 司 与 某 国 乙 公 司 签 订 茶 叶 出 口 合 同, 并 投 保 水 渍 险, 议 定 由 丙 公 司 天 然 号 货 轮 承 运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属 于 保 险 公 司 应 赔 偿 范 围? A. 运 输 中 因 茶 叶 串 味 等 外 来 原 因 造 成 货 损 B. 运 输 中 因 天 然 号 过 失 与 另 一 轮 船 相 撞 造 成 货 损 C. 运 输 延 迟 造 成 货 损 D. 运 输 中 因 遭 遇 台 风 造 成 部 分 货 损 81. 关 于 解 决 国 家 和 他 国 国 民 间 投 资 争 端 公 约 和 依 其 设 立 的 解 决 国 际 投 资 争 端 中 心,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12 A. 中 心 管 辖 直 接 因 投 资 引 起 的 法 律 争 端 B. 中 心 管 辖 的 争 端 必 须 是 关 于 法 律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存 在 或 其 范 围, 或 是 关 于 因 违 反 法 律 义 务 而 实 行 赔 偿 的 性 质 或 限 度 的 C.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约 本 身 并 不 等 于 缔 约 国 承 担 了 将 某 一 特 定 投 资 争 端 提 交 中 心 调 解 或 仲 裁 的 义 务 D. 中 心 的 裁 决 对 争 端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82. 甲 国 公 司 承 担 乙 国 某 工 程, 与 其 签 定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丙 银 行 为 该 工 程 出 具 见 索 即 付 的 保 函 后 乙 国 发 生 内 战, 工 程 无 法 如 期 完 工 对 此,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丙 银 行 对 该 合 同 因 战 乱 而 违 约 的 事 实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后, 方 履 行 保 函 义 务 B. 因 该 合 同 违 约 原 因 是 乙 国 内 战, 丙 银 行 可 以 此 为 由 不 履 行 保 函 义 务 C. 丙 银 行 出 具 的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独 立 于 该 合 同, 只 要 违 约 事 实 出 现 即 须 履 行 保 函 义 务 D. 保 函 被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甲 国 公 司 采 取 各 种 救 济 方 法, 便 可 直 接 要 求 丙 银 行 履 行 保 函 义 务 岁 村 民 甲 以 其 子 乙 长 期 不 提 供 衣 食 不 送 医 院 治 病 为 由, 诉 请 法 院 判 令 乙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为 宣 传 法 律, 教 育 群 众, 法 院 决 定 将 该 案 在 当 事 人 所 在 村 庄 公 开 审 理, 村 民 均 可 旁 听 乙 提 出 法 院 侵 犯 其 隐 私, 剥 夺 其 司 法 民 主 方 面 的 有 关 权 利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司 法 民 主 要 求 所 有 案 件 均 应 无 例 外 公 开 审 理, 以 促 进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权 利 的 实 现 B. 法 院 就 地 审 理 体 现 了 司 法 目 的 民 主, 体 现 司 法 为 民 理 念 C. 法 院 公 开 审 判 遵 循 了 司 法 公 开 制 度 的 规 定, 符 合 司 法 程 序 民 主 要 求 D. 法 院 就 地 审 理 未 经 乙 同 意, 违 反 司 法 主 体 民 主 和 司 法 体 制 民 主 84. 关 于 司 法 公 正 及 实 体 公 正 程 序 公 正 问 题 的 理 解,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A. 司 法 公 正 是 法 治 的 组 成 部 分 和 基 本 内 容, 是 民 众 对 法 制 的 必 然 要 求, 司 法 公 正 包 括 实 体 公 正 和 程 序 公 正 两 个 方 面 B. 追 求 实 体 公 正, 是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准 则, 主 要 指 努 力 发 现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和 正 确 适 用 实 体 法 律 C. 程 序 公 正 包 括 当 事 人 平 等 地 参 与 严 格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及 法 官 的 居 中 裁 判 等, 保 证 当 事 人 受 到 公 平 对 待 D. 根 据 形 势 及 效 率 需 要, 可 在 有 关 司 法 过 程 中 将 类 推 和 自 由 心 证 作 为 司 法 公 正 的 补 充 手 段 85. 法 学 院 同 学 就 我 国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进 行 讨 论 甲 认 为 :1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一 般 包 括 职 业 道 德 意 识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3 个 层 次 ; 2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的 核 心 是 公 正 廉 洁 为 民 乙 认 为 :1 如 果 缺 乏 无 私 奉 献 敬 业 献 身 的 精 神, 法 律 职 业 人 员 很 容 易 进 行 权 力 寻 租 ; 2 加 强 公 证 员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是 维 护 和 增 强 公 证 公 信 力 的 保 障 丙 认 为 :1 法 律 职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义 务 和 道 德 要 求 不 应 高 于 一 般 社 会 成 员 ; 2 直 接 影 响 律 师 职 业 形 象 的 执 业 外 行 为 受 到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约 束 对 此,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不 能 成 立 的? A. 甲 1 和 乙 2 的 说 法 均 正 确 B. 甲 2 和 丙 2 的 说 法 均 错 误 C. 甲 1 乙 1 和 丙 1 的 说 法 均 正 确 D. 甲 2 乙 1 和 丙 1 的 说 法 均 错 误 三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至 少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题, 每 题 2 分, 共 30 分 86. 根 据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非 经 本 级 人 大 主 席 团 许 可, 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非 经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许 可, 不 受 逮 捕 或 刑 事 审 判 B.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大 主 席 副 主 席 不 得 担 任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务 C. 审 计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国 事 活 动 87. 根 据 宪 法 和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选 项 不 正 确 的 是 :

13 A.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以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为 基 础, 是 民 族 自 治 与 区 域 自 治 的 结 合 B.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国 家 机 关 既 是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又 是 自 治 机 关 C. 上 级 国 家 机 关 应 该 在 收 到 自 治 机 关 变 通 执 行 或 者 停 止 有 关 决 议 决 定 执 行 的 报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D.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和 外 国 进 行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88. 根 据 宪 法 和 监 督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在 每 年 6 月 至 9 月 期 间, 将 上 一 年 度 的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提 请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B. 人 大 常 委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对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作 出 决 议 ; 本 级 政 府 应 在 决 议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执 行 决 议 的 情 况 向 常 委 会 报 告 C. 最 高 法 院 作 出 的 属 于 审 判 工 作 中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解 释, 应 当 在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D. 撤 职 案 的 表 决 采 取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由 常 委 会 全 体 组 成 人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一 ) 2011 年 7 月 5 日, 某 公 司 高 经 理 与 员 工 在 饭 店 喝 酒 聚 餐 后 表 示 : 别 开 车 了, 酒 驾 已 入 刑, 咱 把 车 推 回 去 随 后, 高 经 理 在 车 内 掌 控 方 向 盘, 其 他 人 推 车 缓 行 记 者 从 交 警 部 门 了 解 到, 如 机 动 车 未 发 动, 只 操 纵 方 向 盘, 由 人 力 或 其 他 车 辆 牵 引, 不 属 于 酒 后 驾 车 但 交 警 部 门 指 出, 路 上 推 车 既 会 造 成 后 方 车 辆 行 驶 障 碍, 也 会 构 成 对 推 车 人 的 安 全 威 胁, 建 议 酒 后 将 车 置 于 安 全 地 点, 或 找 人 代 驾 鉴 于 我 国 对 酒 后 代 驾 缺 乏 明 确 规 定, 高 经 理 起 草 了 一 份 酒 后 代 驾 服 务 规 则, 包 括 总 则 代 驾 人 被 代 驾 人 权 利 与 义 务 代 为 驾 驶 服 务 合 同 法 律 责 任 等 共 六 章 二 十 一 条 邮 寄 给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请 回 答 第 题 89. 关 于 高 经 理 和 公 司 员 工 拒 绝 酒 驾 所 体 现 的 法 的 作 用,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法 的 指 引 作 用 B. 法 的 评 价 作 用 C. 法 的 预 测 作 用 D. 法 的 强 制 作 用 90. 关 于 交 警 部 门 的 推 车 前 行 不 属 于 酒 驾 的 解 释, 下 列 判 断 不 正 确 的 是 : A.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B. 属 于 行 政 解 释 C. 直 接 运 用 了 类 比 推 理 D. 运 用 了 演 绎 推 理 91. 关 于 高 经 理 起 草 的 酒 后 代 驾 服 务 规 则,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属 于 民 法 商 法 规 则 B. 是 立 法 议 案 C. 是 法 的 正 式 渊 源 D. 是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 二 ) 李 大 伟 是 M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董 事, 其 妻 张 霞 为 S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其 子 李 小 武 为 L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2009 年 9 月,L 公 司 向 M 银 行 的 下 属 分 行 申 请 贷 款 1000 万 元 其 间, 李 大 伟 对 分 行 负 责 人 谢 二 宝 施 加 压 力, 令 其 按 低 于 同 类 贷 款 的 优 惠 利 息 发 放 此 笔 贷 款 L 公 司 提 供 了 由 保 证 人 陈 富 提 供 的 一 张 面 额 为 2000 万 元 的 个 人 储 蓄 存 单 作 为 贷 款 质 押 贷 款 到 期 后,L 公 司 无 力 偿 还,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 请 回 答 第 题 92. 关 于 M 银 行 向 L 公 司 发 放 贷 款 的 行 为, 下 列 判 断 正 确 的 是 : A.L 公 司 为 M 银 行 的 关 系 人, 依 照 法 律 规 定,M 银 行 不 得 向 L 公 司 发 放 任 何 贷 款 B.L 公 司 为 M 银 行 的 关 系 人, 依 照 法 律 规 定,M 银 行 可 以 向 L 公 司 发 放 担 保 贷 款, 但 不 得 提 供 优 于 其 他 借 款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C. 该 贷 款 合 同 无 效 D. 该 贷 款 合 同 有 效 93. 关 于 李 大 伟 在 此 项 贷 款 交 易 中 的 行 为, 下 列 判 断 正 确 的 是 : A. 李 大 伟 强 令 下 属 机 构 发 放 贷 款, 是 商 业 银 行 法 禁 止 的 行 为

14 B. 该 贷 款 合 同 无 效, 李 大 伟 应 当 承 担 由 合 同 无 效 引 起 的 一 切 损 失 C. 该 贷 款 合 同 有 效, 李 大 伟 应 当 承 担 因 不 正 当 优 惠 条 件 给 银 行 造 成 的 包 括 利 息 差 额 在 内 的 损 失 D. 分 行 负 责 人 谢 二 宝 也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94. 现 查 明, 保 证 人 陈 富 为 S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其 用 于 质 押 的 存 单 是 以 S 公 司 的 资 金 办 理 的 存 储 并 查 明,L 公 司 取 得 贷 款 后, 曾 向 S 公 司 管 理 层 支 付 50 万 元 报 酬 对 此, 下 列 判 断 正 确 的 是 : A.S 公 司 公 款 私 存, 是 我 国 银 行 法 禁 止 的 行 为 B.S 公 司 公 款 私 存, 只 是 一 般 的 财 务 违 纪 行 为 C.S 公 司 管 理 层 获 取 的 50 万 元 报 酬 应 当 由 银 监 会 予 以 收 缴 D.S 公 司 管 理 层 获 取 的 50 万 元 报 酬 应 当 归 S 公 司 所 有 ( 三 ) 邓 某 系 K 制 药 公 司 技 术 主 管 2008 年 2 月, 邓 某 私 自 接 受 Y 制 药 公 司 聘 请 担 任 其 技 术 顾 问 5 月,K 公 司 得 知 后 质 问 邓 某 邓 某 表 示 自 愿 退 出 K 公 司, 并 承 诺 5 年 内 不 以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在 任 何 一 家 制 药 公 司 任 职 或 提 供 服 务, 否 则 将 向 K 公 司 支 付 50 万 元 违 约 金 2009 年,K 公 司 发 现 邓 某 已 担 任 Y 公 司 的 副 总 经 理, 并 持 有 Y 公 司 20% 股 份, 而 且 Y 公 司 新 产 品 已 采 用 K 公 司 研 发 的 配 方 K 公 司 以 Y 公 司 和 邓 某 为 被 告 提 起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诉 讼 请 回 答 第 题 95. 关 于 Y 公 司 和 邓 某 的 行 为,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Y 公 司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犯 他 人 商 业 秘 密 B. 邓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犯 他 人 商 业 秘 密 C.Y 公 司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D. 邓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96.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邓 某 提 出, 本 案 纠 纷 起 因 于 自 己 与 K 公 司 的 劳 动 关 系, 应 属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故 K 公 司 应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提 起 仲 裁 申 请, 遂 请 求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关 于 该 主 张,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本 质 上 属 于 侵 权,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本 质 上 属 于 违 约 B. 本 案 存 在 法 律 关 系 竞 合,K 公 司 有 选 择 权 C. 劳 动 关 系 优 先 于 商 事 关 系 D. 邓 某 的 主 张 应 予 支 持 ( 四 ) A 公 司 和 B 公 司 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 签 订 合 同, 由 A 公 司 将 一 批 平 板 电 脑 售 卖 给 B 公 司 A 公 司 和 B 公 司 营 业 地 分 别 位 于 甲 国 和 乙 国, 两 国 均 为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缔 约 国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由 丙 国 C 公 司 的 潇 湘 号 商 船 承 运, 装 运 港 是 甲 国 某 港 口, 目 的 港 是 乙 国 某 港 口 在 运 输 途 中,B 公 司 与 中 国 D 公 司 就 货 物 转 卖 达 成 协 议 请 回 答 第 题 97. 潇 湘 号 运 送 该 批 平 板 电 脑 的 航 行 路 线 要 经 过 丁 国 的 毗 连 区 根 据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A. 潇 湘 号 在 丁 国 毗 连 区 通 过 时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与 在 丁 国 领 海 的 无 害 通 过 相 同 B. 丁 国 可 在 潇 湘 号 通 过 时 对 毗 连 区 上 空 进 行 管 制 C. 丁 国 可 根 据 其 毗 连 区 领 土 主 权 对 潇 湘 号 等 船 舶 规 定 分 道 航 行 D. 潇 湘 号 应 遵 守 丁 国 在 海 关 财 政 移 民 和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98.B 公 司 与 D 公 司 就 运 输 途 中 平 板 电 脑 的 所 有 权 产 生 了 争 议,D 公 司 将 争 议 诉 诸 中 国 某 法 院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适 用 的 规 定, 关 于 平 板 电 脑 所 有 权 的 法 律 适 用,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当 事 人 有 约 定 的, 可 以 适 用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法 律, 也 可 以 适 用 乙 国 法 B. 当 事 人 有 约 定 的, 应 当 适 用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法 律 C.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的, 应 当 适 用 甲 国 法 D.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的, 应 当 适 用 乙 国 法 99. 在 贸 易 术 语 适 用 上,A B 公 司 在 双 方 的 买 卖 合 同 中 仅 约 定 适 用 FOB 术 语 对 此,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 A. 该 合 同 应 当 适 用 201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B. 货 物 的 风 险 应 自 货 交 C 公 司 时 由 A 公 司 转 移 给 B 公 司 C.B 公 司 必 须 自 付 费 用 订 立 从 指 定 装 运 港 运 输 货 物 的 合 同

15 D. 因 当 事 人 选 择 了 贸 易 术 语, 故 不 再 适 用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公 约 100. 如 货 物 运 抵 乙 国 后, 乙 国 的 E 公 司 指 控 该 批 平 板 电 脑 侵 犯 其 在 乙 国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致 使 货 物 遭 乙 国 海 关 扣 押, B 公 司 向 A 公 司 索 赔 在 下 列 选 项 中,A 公 司 无 须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形 是 : A.A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可 能 依 乙 国 法 属 侵 权 B.B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存 在 第 三 者 权 利 C.A 公 司 是 遵 照 B 公 司 提 供 的 技 术 图 样 和 款 式 进 行 生 产 的 D.B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后 知 道 这 批 货 物 侵 权 但 未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及 时 通 知 A 公 司 2011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 试 卷 二 ) 提 示 : 本 试 卷 为 选 择 题, 由 计 算 机 阅 读 请 将 所 选 答 案 填 涂 在 答 题 卡 上, 勿 在 卷 面 上 直 接 作 答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1 50 题, 每 题 1 分, 共 50 分 1. 关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与 罪 刑 法 定 的 表 述, 下 列 哪 一 理 解 是 不 准 确 的? A. 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核 心 内 容, 罪 刑 法 定 是 依 法 治 国 在 刑 法 领 域 的 集 中 体 现 B. 权 力 制 约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环 节, 罪 刑 法 定 充 分 体 现 了 权 力 制 约 C. 人 民 民 主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政 治 基 础, 罪 刑 法 定 同 样 以 此 为 思 想 基 础 D. 执 法 为 民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本 质 要 求, 网 民 对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作 出 的 判 决 持 异 议 时, 应 当 根 据 民 意 判 决 2. 某 孤 儿 院 为 谋 取 单 位 福 利, 分 两 次 将 38 名 孤 儿 交 给 国 外 从 事 孤 儿 收 养 的 中 介 组 织, 共 收 取 30 余 万 美 元 的 中 介 费 劳 务 费 关 于 本 案,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符 合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A. 因 刑 法 未 将 此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便 不 能 由 于 本 案 社 会 影 响 重 大, 就 以 刑 事 案 件 查 处 B. 本 案 可 追 究 孤 儿 院 及 其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以 利 于 促 进 政 治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C. 报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核 准 后, 本 案 可 作 为 单 位 拐 卖 儿 童 犯 罪 处 理, 以 利 于 进 一 步 发 挥 法 律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作 用 D. 可 追 究 主 管 人 员 与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以 利 于 促 进 法 律 效 果 政 治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3. 关 于 因 果 关 系,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甲 将 被 害 人 衣 服 点 燃, 被 害 人 跳 河 灭 火 而 溺 亡 甲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死 亡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B. 乙 在 被 害 人 住 宅 放 火, 被 害 人 为 救 婴 儿 冲 入 宅 内 被 烧 死 乙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死 亡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C. 丙 在 高 速 路 将 被 害 人 推 下 车, 被 害 人 被 后 面 车 辆 轧 死 丙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死 亡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D. 丁 毁 坏 被 害 人 面 容, 被 害 人 感 觉 无 法 见 人 而 自 杀 丁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死 亡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4. 甲 患 抑 郁 症 欲 自 杀, 但 无 自 杀 勇 气 某 晚, 甲 用 事 前 准 备 的 刀 猛 刺 路 人 乙 胸 部, 致 乙 当 场 死 亡 随 后, 甲 向 司 法 机 关 自 首,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判 处 其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对 于 甲 责 任 能 力 的 认 定,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抑 郁 症 属 于 严 重 精 神 病, 甲 没 有 责 任 能 力, 不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责 任 B. 抑 郁 症 不 是 严 重 精 神 病, 但 甲 的 想 法 表 明 其 没 有 责 任 能 力, 不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责 任 C. 甲 虽 患 有 抑 郁 症, 但 具 有 责 任 能 力, 应 当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责 任 D. 甲 具 有 责 任 能 力, 但 患 有 抑 郁 症, 应 当 对 其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5. 关 于 故 意 的 认 识 内 容,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成 立 故 意 犯 罪, 不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自 己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B. 成 立 贩 卖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物 品 的 淫 秽 性 C. 成 立 嫖 宿 幼 女 罪,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卖 淫 的 是 幼 女 D. 成 立 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罪, 要 求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对 方 是 境 外 的 机 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没 有 认 识 到 而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的, 不 成 立 任 何 犯 罪 6. 关 于 过 失 犯 的 论 述,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只 有 实 际 发 生 危 害 结 果 时, 才 成 立 过 失 犯

16 B. 认 识 到 可 能 发 生 危 害 结 果, 但 结 果 的 发 生 违 背 行 为 人 意 志 的, 成 立 过 失 犯 C. 过 失 犯 罪,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才 负 刑 事 责 任 这 里 的 法 律 不 限 于 刑 事 法 律 D. 过 失 犯 的 刑 事 责 任 一 般 轻 于 与 之 对 应 的 故 意 犯 的 刑 事 责 任 7. 乙 基 于 强 奸 故 意 正 在 对 妇 女 实 施 暴 力, 甲 出 于 义 愤 对 乙 进 行 攻 击, 客 观 上 阻 止 了 乙 的 强 奸 行 为 观 点 : 1 正 当 防 卫 不 需 要 有 防 卫 认 识 2 正 当 防 卫 只 需 要 防 卫 认 识, 即 只 要 求 防 卫 人 认 识 到 不 法 侵 害 正 在 进 行 3 正 当 防 卫 只 需 要 防 卫 意 志, 即 只 要 求 防 卫 人 具 有 保 护 合 法 权 益 的 意 图 4 正 当 防 卫 既 需 要 有 防 卫 认 识, 也 需 要 有 防 卫 意 志 结 论 : a. 甲 成 立 正 当 防 卫 b. 甲 不 成 立 正 当 防 卫 就 上 述 案 情, 观 点 与 结 论 对 应 正 确 的 是 哪 一 选 项? A. 观 点 1 观 点 2 与 a 结 论 对 应 ; 观 点 3 观 点 4 与 b 结 论 对 应 B. 观 点 1 观 点 3 与 a 结 论 对 应 ; 观 点 2 观 点 4 与 b 结 论 对 应 C. 观 点 2 观 点 3 与 a 结 论 对 应 ; 观 点 1 观 点 4 与 b 结 论 对 应 D. 观 点 1 观 点 4 与 a 结 论 对 应 ; 观 点 2 观 点 3 与 b 结 论 对 应 8. 经 被 害 人 承 诺 的 行 为 要 排 除 犯 罪 的 成 立,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4 个 条 件 : 1 被 害 人 对 被 侵 害 的 具 有 处 分 权 限 2 被 害 人 对 所 承 诺 的 的 意 义 范 围 具 有 理 解 能 力 3 承 诺 出 于 被 害 人 的 意 志 4 被 害 人 必 须 有 的 承 诺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与 题 干 空 格 内 容 相 匹 配? A. 法 益 事 项 现 实 真 实 B. 事 项 法 益 现 实 真 实 C. 事 项 法 益 真 实 现 实 D. 法 益 事 项 真 实 现 实 年 1 月, 甲 (1993 年 4 月 生 ) 因 抢 劫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年 2011 年 3 月 20 日, 甲 以 特 别 残 忍 手 段 故 意 杀 人 后 逃 跑,6 月 被 抓 获 关 于 本 案,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根 据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本 案 不 适 用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B. 对 甲 故 意 杀 人 的 行 为,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C. 甲 在 审 判 时 已 满 18 周 岁, 可 以 适 用 死 刑 D. 甲 构 成 累 犯,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10. 关 于 缓 刑 的 适 用,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考 验 期 内 再 犯 罪 的, 应 当 数 罪 并 罚, 且 不 得 再 次 宣 告 缓 刑 B. 对 于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可 以 同 时 禁 止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进 入 特 定 区 域 场 所, 接 触 特 定 的 人 C. 对 于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首 要 分 子, 不 得 适 用 缓 刑 D.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考 验 期 内 由 公 安 机 关 考 察,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基 层 组 织 予 以 配 合 11. 关 于 走 私 犯 罪,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甲 误 将 淫 秽 光 盘 当 作 普 通 光 盘 走 私 入 境 虽 不 构 成 走 私 淫 秽 物 品 罪, 但 如 按 照 普 通 光 盘 计 算, 其 偷 逃 应 缴 税 额 较 大 时, 应 认 定 为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 罪 B. 乙 走 私 大 量 弹 头 弹 壳 由 于 弹 头 弹 壳 不 等 于 弹 药, 故 乙 不 成 立 走 私 弹 药 罪 C. 丙 走 私 枪 支 入 境 后 非 法 出 卖 此 情 形 属 于 吸 收 犯, 按 重 罪 吸 收 轻 罪 的 原 则 论 处 D. 丁 走 私 武 器 时 以 暴 力 抗 拒 缉 私 此 情 形 属 于 牵 连 犯, 从 一 重 罪 论 处 12. 关 于 洗 钱 罪 的 认 定,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虽 未 明 文 规 定 侵 犯 财 产 罪 是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但 是,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实 施 的 侵 犯 财

17 产 罪, 依 然 是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B. 将 上 游 的 毒 品 犯 罪 所 得 误 认 为 是 贪 污 犯 罪 所 得 而 实 施 洗 钱 行 为 的, 不 影 响 洗 钱 罪 的 成 立 C. 上 游 犯 罪 事 实 上 可 以 确 认, 因 上 游 犯 罪 人 死 亡 依 法 不 能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影 响 洗 钱 罪 的 认 定 D. 单 位 贷 款 诈 骗 应 以 合 同 诈 骗 罪 论 处, 合 同 诈 骗 罪 不 是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为 单 位 贷 款 诈 骗 所 得 实 施 洗 钱 行 为 的, 不 成 立 洗 钱 罪 13. 关 于 自 伤,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军 人 在 战 时 自 伤 身 体 逃 避 军 事 义 务 的, 成 立 战 时 自 伤 罪 B. 帮 助 有 责 任 能 力 成 年 人 自 伤 的, 不 成 立 故 意 伤 害 罪 C. 受 益 人 唆 使 60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自 伤 骗 取 保 险 金 的, 成 立 故 意 伤 害 罪 与 保 险 诈 骗 罪 D. 父 母 故 意 不 救 助 自 伤 的 12 周 岁 儿 子 而 致 其 死 亡 的, 视 具 体 情 形 成 立 故 意 杀 人 罪 或 者 遗 弃 罪 14. 关 于 故 意 伤 害 罪 与 组 织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罪,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非 法 经 营 尸 体 器 官 买 卖 的, 成 立 组 织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罪 B. 医 生 明 知 是 未 成 年 人, 虽 征 得 其 同 意 而 摘 取 其 器 官 的, 成 立 故 意 伤 害 罪 C.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并 不 从 中 牟 利 的, 不 成 立 组 织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罪 D. 组 织 者 出 卖 一 个 肾 脏 获 15 万 元, 欺 骗 提 供 者 说 只 卖 了 5 万 元 的, 应 认 定 为 故 意 伤 害 罪 15. 甲 预 谋 拍 摄 乙 与 卖 淫 女 的 裸 照, 迫 使 乙 交 付 财 物 一 日, 甲 请 乙 吃 饭, 叫 卖 淫 女 丙 相 陪 饭 后, 甲 将 乙 丙 送 上 车 乙 丙 刚 到 乙 宅, 乙 便 被 老 板 电 话 叫 走, 丙 亦 离 开 半 小 时 后, 甲 持 相 机 闯 入 乙 宅 发 现 无 人, 遂 拿 走 了 乙 的 3 万 元 现 金 关 于 甲 的 行 为 性 质,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抢 劫 未 遂 与 盗 窃 既 遂 B. 抢 劫 既 遂 与 盗 窃 既 遂 的 想 象 竞 合 C. 敲 诈 勒 索 预 备 与 盗 窃 既 遂 D. 敲 诈 勒 索 未 遂 与 盗 窃 既 遂 的 想 象 竞 合 16. 关 于 盗 窃 罪 的 理 解,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扒 窃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以 携 带 凶 器 为 前 提 B. 扒 窃 仅 限 于 窃 取 他 人 衣 服 口 袋 内 体 积 较 小 的 财 物 C. 扒 窃 时 无 论 窃 取 数 额 大 小, 即 使 窃 得 一 张 白 纸, 也 成 立 盗 窃 罪 既 遂 D. 入 户 盗 窃 成 立 盗 窃 罪 的, 既 不 要 求 数 额 较 大, 也 不 要 求 多 次 盗 窃 17.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的 行 为 应 以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论 处? A. 甲 用 受 贿 所 得 1000 万 元 购 买 了 一 处 别 墅 B. 乙 明 知 是 他 人 用 于 抢 劫 的 汽 车 而 更 改 车 身 颜 色 C. 丙 与 抢 劫 犯 事 前 通 谋 后 代 为 销 售 抢 劫 财 物 D. 丁 明 知 是 他 人 盗 窃 的 汽 车 而 为 其 提 供 伪 造 的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18. 关 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的, 无 论 数 量 多 少 都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B. 持 有 毒 品 不 限 于 本 人 持 有, 包 括 通 过 他 人 持 有 C. 持 有 毒 品 者 而 非 所 有 者 时, 必 须 知 道 谁 是 所 有 者 D. 因 贩 卖 而 持 有 毒 品 的, 应 当 实 行 数 罪 并 罚 19. 大 学 生 甲 为 获 得 公 务 员 面 试 高 分, 送 给 面 试 官 乙 ( 某 机 关 领 导 )2 瓶 高 档 白 酒, 乙 拒 绝 次 日, 甲 再 次 到 乙 家, 偷 偷 将 一 块 价 值 1 万 元 的 金 币 放 在 茶 几 上 离 开 乙 不 知 情 保 姆 以 为 乙 知 道 此 事, 将 金 币 放 入 乙 的 柜 子 对 于 本 案,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A. 甲 的 行 为 成 立 行 贿 罪 B. 乙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受 贿 罪 C. 认 定 甲 构 成 行 贿 罪 与 乙 不 构 成 受 贿 罪 不 矛 盾 D. 保 姆 的 行 为 成 立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20. 刘 某 以 赵 某 对 其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向 法 院 提 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因 赵 某 妹 妹 曾 拒 绝 本 案 主 审 法 官 王 某 的 求 爱, 故 王 某 在 明 知 证 据 不 足 指 控 犯 罪 不 能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毁 灭 赵 某 无 罪 证 据, 认 定 赵 某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并 宣 告 免 予 刑

18 罚 处 罚 对 王 某 的 定 罪,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徇 私 枉 法 罪 B. 滥 用 职 权 罪 C. 玩 忽 职 守 罪 D. 帮 助 毁 灭 证 据 罪 21. 李 某 系 富 家 子 弟, 王 某 系 下 岗 职 工 子 女, 二 人 共 同 伤 害 ( 轻 伤 ) 被 害 人 张 某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公 安 机 关 鉴 于 二 人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且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对 李 某 采 取 了 保 证 金 的 保 证 方 式, 由 于 王 某 经 济 困 难, 对 其 采 取 了 保 证 人 的 保 证 方 式 公 安 机 关 的 做 法, 体 现 了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 下 列 哪 一 要 求? A. 实 体 公 正 B. 追 求 效 率 C. 执 法 为 民 D. 公 平 正 义 22. 关 于 法 定 代 理 人 对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裁 定 的 上 诉 权,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 自 诉 人 高 某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独 立 上 诉 权 B. 被 告 人 李 某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独 立 上 诉 权 C. 被 害 人 方 某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独 立 上 诉 权 D.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吴 某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对 附 带 民 事 部 分 有 独 立 上 诉 权 23. 美 国 人 杰 克 与 香 港 居 民 赵 某 在 内 地 私 藏 枪 支 弹 药, 公 安 人 员 查 缉 枪 支 弹 药 时, 赵 某 以 暴 力 方 法 阻 碍 公 安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全 案 由 犯 罪 地 的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因 为 私 藏 枪 支 弹 药 罪 和 妨 碍 公 务 罪 都 不 属 于 可 能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案 件 B. 杰 克 由 犯 罪 地 中 级 法 院 审 判, 赵 某 由 犯 罪 地 的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C. 杰 克 由 犯 罪 地 中 级 法 院 审 判, 赵 某 由 中 级 法 院 根 据 具 体 案 件 情 况 而 决 定 是 否 交 由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D. 全 案 由 犯 罪 地 的 中 级 法 院 审 判 24. 郭 某 (16 岁 ) 与 罗 某 发 生 争 执, 被 打 成 轻 伤,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自 诉 法 庭 审 理 中, 罗 某 提 出, 审 判 员 李 某 曾 在 开 庭 前 违 反 规 定 与 自 诉 人 父 亲 及 姐 姐 会 见, 要 求 李 某 回 避, 但 郭 某 父 亲 及 姐 姐 均 否 认 此 事 法 院 院 长 经 过 审 查 作 出 李 某 回 避 的 决 定 下 列 何 人 有 权 要 求 对 回 避 决 定 进 行 复 议? A. 郭 某 B. 郭 某 父 亲 C. 郭 某 姐 姐 D. 李 某 25. 张 某 伪 造 变 造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案 的 下 列 哪 一 证 据 既 属 于 言 词 证 据, 又 属 于 间 接 证 据? A. 用 于 伪 造 变 造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的 设 备 工 具 B. 伪 造 变 造 的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C. 张 某 关 于 实 施 伪 造 变 造 行 为 的 供 述 D. 判 别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真 伪 的 鉴 定 结 论 26. 证 人 猜 测 性 评 论 性 推 断 性 的 证 言,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系 下 列 哪 一 证 据 规 则 的 要 求? A. 传 闻 证 据 规 则 B. 意 见 证 据 规 则 C. 补 强 证 据 规 则 D. 最 佳 证 据 规 则 27. 关 于 证 据 的 审 查 判 断,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被 害 人 有 生 理 缺 陷,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认 知 和 表 达 存 在 一 定 困 难, 故 其 陈 述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采 信 B. 与 被 告 人 有 利 害 冲 突 的 证 人 提 供 的 对 被 告 人 不 利 的 证 言,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采 信 C. 公 安 机 关 制 作 的 放 火 案 的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没 有 见 证 人 签 名, 一 律 不 得 采 信 D. 搜 查 获 得 的 杀 人 案 凶 器, 未 附 搜 查 笔 录, 不 能 证 明 该 凶 器 来 源, 一 律 不 得 采 信

19 28. 在 罗 某 放 火 案 中, 钱 某 孙 某 和 吴 某 3 家 房 屋 均 被 烧 毁 一 审 时, 钱 某 和 孙 某 提 起 要 求 罗 某 赔 偿 损 失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吴 某 未 主 张 一 审 判 决 宣 告 后, 吴 某 欲 让 罗 某 赔 偿 财 产 损 失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吴 某 可 另 行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B. 吴 某 不 得 再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可 在 刑 事 判 决 生 效 后 另 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C. 吴 某 可 提 出 上 诉, 请 求 法 院 在 二 审 程 序 中 判 令 罗 某 予 以 赔 偿 D. 吴 某 既 可 另 行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也 可 单 独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29. 关 于 期 间 的 计 算,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因 被 告 人 脱 逃 而 中 止 审 理 的 期 间, 计 入 审 理 期 限 B. 法 院 对 提 起 公 诉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的 期 限, 不 计 入 审 理 期 限 C. 被 告 人 要 求 法 院 另 行 指 定 辩 护 律 师, 自 合 议 庭 同 意 而 宣 布 延 期 审 理 之 日 起 至 第 10 日 止 准 备 辩 护 的 时 间, 计 入 审 理 期 限 D. 因 当 事 人 和 辩 护 人 申 请 调 取 新 的 证 据 而 延 期 审 理 期 限, 不 计 入 审 理 期 限 30. 某 市 检 察 院 对 卢 某 涉 嫌 贿 赂 案 进 行 立 案 侦 查 掌 握 有 关 证 据 后, 检 察 院 决 定 依 法 对 卢 某 进 行 传 唤 卢 某 闻 讯 逃 匿, 去 向 不 明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符 合 通 缉 条 件, 由 该 市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通 缉 的 决 定 B. 符 合 通 缉 条 件, 由 该 市 检 察 院 报 请 有 决 定 权 的 上 级 检 察 院 作 出 通 缉 决 定 C. 符 合 通 缉 条 件, 由 该 市 检 察 院 报 请 上 一 级 检 察 院 发 布 通 缉 令 D. 不 符 合 通 缉 条 件, 检 察 院 发 布 协 查 通 报 31. 被 害 人 对 于 检 察 院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不 服 而 在 7 日 内 提 出 申 诉 时,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由 作 出 决 定 的 检 察 院 受 理 被 害 人 的 申 诉 B. 由 与 作 出 决 定 的 检 察 院 相 对 应 的 法 院 受 理 被 害 人 的 申 诉 C. 被 害 人 提 出 申 诉 同 时 又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法 院 应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D. 被 害 人 提 出 申 诉 后 又 撤 回 的, 仍 可 向 法 院 起 诉 32. 审 判 长 在 法 庭 审 理 过 程 中 突 发 心 脏 病, 无 法 继 续 参 与 审 判, 需 在 庭 外 另 行 指 派 其 他 审 判 人 员 参 加 审 判 法 院 院 长 的 下 列 哪 一 做 法 是 正 确 的? A. 指 派 一 名 陪 审 员 担 任 审 判 长 重 新 审 理 B. 指 派 一 名 审 判 员 担 任 审 判 长 继 续 审 理 C. 指 派 一 名 陪 审 员 并 指 定 原 合 议 庭 一 名 审 判 员 担 任 审 判 长 继 续 审 理 D. 指 定 一 名 审 判 员 担 任 审 判 长 重 新 审 理 33. 赵 某 因 涉 嫌 抢 劫 犯 罪 被 抓 获, 作 案 时 未 满 18 周 岁, 案 件 起 诉 到 法 院 时 已 年 满 18 周 岁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本 案 由 少 年 法 庭 审 理 B. 对 赵 某 不 公 开 审 理 C. 对 赵 某 进 行 审 判, 可 以 通 知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场 D. 对 赵 某 进 行 审 判, 应 当 通 知 其 监 护 人 到 场 34. 某 市 法 院 审 理 本 市 第 一 起 醉 酒 驾 车 刑 事 案 件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审 判 长 可 以 提 请 庭 长 组 织 相 关 审 判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B. 法 院 院 长 可 以 主 动 组 织 相 关 审 判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并 作 出 决 定 C. 庭 长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相 关 审 判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形 成 的 意 见 对 合 议 庭 有 约 束 力 D. 法 院 院 长 可 以 指 令 庭 长 组 织 相 关 审 判 人 员 共 同 讨 论 35. 陪 审 员 王 某 参 加 一 起 案 件 审 判 被 告 辩 护 人 当 庭 提 出 被 告 有 正 当 防 卫 和 自 首 情 节, 公 诉 人 予 以 否 定, 提 请 合 议 庭 不 予 采 信, 审 判 长 没 有 就 此 进 行 调 查 王 某 对 审 判 长 没 有 征 询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意 见 就 决 定 不 予 调 查, 在 评 议 时 提 出 异 议, 但 审 判 长 不 同 意 对 此, 关 于 王 某 可 以 行 使 的 权 力,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要 求 合 议 庭 将 案 件 提 请 院 长 决 定 是 否 展 开 调 查 B. 要 求 合 议 庭 将 案 件 提 交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C. 提 请 院 长 决 定 是 否 提 交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20 D. 要 求 合 议 庭 提 请 院 长 决 定 是 否 提 交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36. 关 于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限 制 减 刑 案 件 的 审 理 程 序,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对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的 限 制 减 刑 的 判 决,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近 亲 属 可 以 独 立 提 起 上 诉 B. 高 级 法 院 认 为 原 判 对 被 告 人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适 当 但 限 制 减 刑 不 当 的, 应 当 改 判, 撤 销 限 制 减 刑 C. 最 高 法 院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认 为 可 以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并 限 制 减 刑 的, 可 以 裁 定 不 予 核 准, 发 回 重 新 审 判 D. 最 高 法 院 复 核 死 刑 案 件, 认 为 对 部 分 被 告 人 应 当 适 用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如 符 合 刑 法 限 制 减 刑 规 定, 应 当 裁 定 不 予 核 准, 发 回 重 新 审 判 37. 关 于 发 回 重 审,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不 正 确 的? A. 发 回 重 审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过 二 次 B. 在 发 回 重 审 裁 定 书 中 应 详 细 阐 明 发 回 重 审 的 理 由 及 法 律 根 据 C. 一 审 剥 夺 或 者 限 制 了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诉 讼 权 利,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审 判 的, 应 当 发 回 重 审 D. 发 回 重 审 应 当 撤 销 原 判 38. 邢 某 因 涉 嫌 强 奸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刑 罚 执 行 期 间, 邢 某 父 母 找 到 证 人 金 某, 证 明 案 发 时 邢 某 正 与 金 某 在 外 开 会, 邢 某 父 母 提 出 申 诉 法 院 对 该 案 启 动 再 审 关 于 原 判 决 的 执 行,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继 续 执 行 原 判 决 B. 由 再 审 法 院 裁 定 中 止 执 行 原 判 决 C. 由 再 审 法 院 决 定 中 止 执 行 原 判 决 D. 报 省 级 法 院 决 定 中 止 原 判 决 39. 对 具 有 职 位 特 殊 性 的 公 务 员 需 要 单 独 管 理 的, 可 以 增 设 公 务 员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职 位 之 外 的 职 位 类 别 下 列 哪 一 机 关 享 有 此 增 设 权? A.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 国 务 院 C. 中 央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D. 省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40. 国 家 禁 毒 委 员 会 为 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关 于 该 机 构,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撤 销 由 国 务 院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决 定 B. 可 以 规 定 行 政 措 施 C. 议 定 事 项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由 有 关 的 行 政 机 构 按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办 理 D. 可 以 设 立 司 处 两 级 内 设 机 构 41. 关 于 规 章,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可 以 在 上 位 法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范 围 内, 对 实 施 该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B.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许 可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但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C. 规 章 可 以 授 权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D.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但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2. 某 市 安 监 局 向 甲 公 司 发 放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发 现 甲 公 司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系 伪 造 对 于 该 许 可 证 的 处 理,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A. 吊 销 B. 撤 销 C. 撤 回 D. 注 销 43. 刘 某 系 某 工 厂 职 工, 该 厂 经 区 政 府 批 准 后 改 制 刘 某 向 区 政 府 申 请 公 开 该 厂 进 行 改 制 的 全 部 档 案 拖 欠 原 职 工 工 资 如 何 处 理 等 信 息 区 政 府 作 出 拒 绝 公 开 的 答 复, 刘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区 政 府 在 作 出 拒 绝 答 复 时, 应 告 知 刘 某 并 说 明 理 由 B. 刘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期 限 为 二 个 月 C. 此 案 应 由 区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区 法 院 管 辖 D. 因 刘 某 与 所 申 请 的 信 息 无 利 害 关 系, 区 政 府 拒 绝 公 开 答 复 是 合 法 的

21 44. 质 监 局 发 现 王 某 生 产 的 饼 干 涉 嫌 违 法 使 用 添 加 剂, 遂 将 饼 干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期 限 为 1 个 月 有 关 质 监 局 的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行 为,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系 对 王 某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行 为 B. 可 以 由 2 名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直 接 作 出 C. 采 取 该 行 为 的 前 提 是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D. 登 记 保 存 的 期 限 合 法 45. 李 某 被 县 公 安 局 以 涉 嫌 盗 窃 为 由 刑 事 拘 留, 后 被 释 放 李 某 向 县 公 安 局 申 请 国 家 赔 偿, 遭 到 拒 绝, 经 复 议 后, 向 市 中 级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申 请 作 出 赔 偿 决 定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李 某 应 向 赔 偿 委 员 会 递 交 赔 偿 申 请 书 一 式 4 份 B. 县 公 安 局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作 为 代 理 人 C. 县 公 安 局 应 对 李 某 的 损 失 与 刑 事 拘 留 行 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提 供 证 据 D. 李 某 不 服 中 级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赔 偿 决 定 的,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申 请 复 议 一 次 46. 市 政 府 决 定, 将 牛 某 所 在 村 的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因 对 补 偿 款 数 额 不 满, 牛 某 对 现 场 施 工 进 行 阻 挠 市 公 安 局 接 警 后 派 警 察 到 现 场 处 理 经 口 头 传 唤 和 调 查 后, 该 局 对 牛 某 处 以 10 日 拘 留 牛 某 不 服 处 罚 起 诉, 法 院 受 理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市 公 安 局 警 察 口 头 传 唤 牛 某 构 成 违 法 B. 牛 某 在 接 受 询 问 时 要 求 就 被 询 问 事 项 自 行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不 予 准 许 C. 市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决 定 的 合 法 性 不 属 于 本 案 的 审 查 范 围 D. 本 案 不 适 用 变 更 判 决 47.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 被 申 请 人 应 自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书 或 笔 录 复 印 件 之 日 起 10 日 提 出 书 面 答 复, 此 处 的 10 日 指 工 作 日 B.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被 申 请 人 不 得 改 变 被 申 请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C.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复 议 机 关 发 现 被 申 请 人 的 相 关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可 以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D. 行 政 复 议 实 行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48. 某 国 土 资 源 局 以 陈 某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为 由, 向 陈 某 送 达 决 定 书, 责 令 其 在 10 日 内 拆 除 擅 自 在 集 体 土 地 上 建 造 的 房 屋 3 间, 恢 复 土 地 原 状 陈 某 未 履 行 决 定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A. 国 土 资 源 局 的 决 定 书 应 载 明, 不 服 该 决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B. 国 土 资 源 局 的 决 定 为 负 担 性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C. 因 土 地 管 理 法 对 起 诉 期 限 有 特 别 规 定, 陈 某 对 决 定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依 该 期 限 规 定 D. 如 陈 某 不 履 行 决 定 又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复 议 或 起 诉 的, 国 土 资 源 局 可 以 自 行 拆 除 陈 某 所 建 房 屋 49. 关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行 政 许 可 为 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B.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皆 为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C. 法 律 效 力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核 心 因 素 D.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确 定 的 义 务,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执 行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确 定 力 的 表 现 50. 县 环 保 局 以 一 企 业 逾 期 未 完 成 限 期 治 理 任 务 为 由, 决 定 对 其 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并 处 以 罚 款 1 万 元 该 企 业 认 为 决 定 违 法 诉 至 法 院,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维 持 县 环 保 局 的 决 定 该 企 业 提 出 上 诉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加 收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和 罚 款 均 为 行 政 处 罚 B. 一 审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时, 如 该 企 业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法 院 应 予 训 诫 C.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改 变 一 审 判 决 的, 应 同 时 对 县 环 保 局 的 决 定 作 出 判 决 D. 一 审 法 院 如 遗 漏 了 该 企 业 的 赔 偿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应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发 回 重 审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所 设 选 项 中 至 少 有 两 个 正 确 答 案, 多 选 少 选 错 选 或 不 选 均 不 得 分 本 部 分 含 题, 每 题 2 分, 共 70 分 51.1 对 于 同 一 刑 法 条 文 中 的 同 一 概 念, 既 可 以 进 行 文 理 解 释 也 可 以 进 行 论 理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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