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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會 編 印 (99 年 9 月 15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本 校 網 址 : 淡 水 校 園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台 北 校 園 :10650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蘭 陽 校 園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80 號 網 路 校 園 :

2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1 參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7 肆 報 名 7 伍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9 陸 評 分 方 式 9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10 捌 報 到 10 玖 成 績 複 查 10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10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1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11 拾 參 附 錄 12 1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9 在 職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10 研 讀 計 畫 書 格 式 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11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4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12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5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13 報 名 委 託 表 6 招 生 系 ( 所 ) 代 碼 表 1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7 學 校 代 碼 表 15 台 北 校 園 平 面 圖 8 推 薦 函 拾 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簡 介 一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331) 30 二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615) 32 三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616) 34 四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358) 36 五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047) 37 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569) 39 七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3008) 42 八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563) 44 九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186) 46 十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678) 48 十 一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594) 50 十 二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544) 52 十 三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645) 53 十 四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713) 56 十 五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708) 57 十 六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176) 58 十 七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113) 59 十 八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分 機 2115) 61

3 發 售 簡 章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網 路 填 表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截 止 項 目 日 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起 100 年 1 月 10 日 上 午 10 時 至 2 月 23 日 下 午 4 時 100 年 2 月 23 日 止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並 列 印 准 考 證 ( 100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考 試 當 天 試 場 查 詢 ( 1 階 段 筆 試 面 試 系 所 : 中 文 系 電 機 系 資 訊 系 日 文 系 亞 洲 所 教 科 系 教 政 所 2 階 段 筆 試 系 所 :EMBA 各 系 大 陸 所 國 戰 所 100 年 3 月 3 日 100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初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100 年 3 月 14 日 寄 發 第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通 知 100 年 3 月 14 日 1 階 段 系 所 榜 單 公 告 成 績 單 寄 發 100 年 3 月 17 日 2 階 段 面 試 系 所 :EMBA 各 系 大 陸 所 國 戰 所 100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2 階 段 系 所 榜 單 公 告 成 績 單 寄 發 100 年 3 月 31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正 取 生 報 到 100 年 4 月 8 日 100 年 4 月 26 日 備 取 生 報 到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另 函 通 知 及 網 路 公 告 1.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 教 務 處 ( 招 生 組 ) 報 到 備 取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2. 就 學 貸 款 兵 役 : 學 務 處 ( 生 輔 組 ) 獎 助 學 金 ( 課 外 組 ) 3. 學 雜 費 : 會 計 室 ( ) 4. 簡 章 販 售 : 淡 水 校 園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轉 台 北 校 園 總 務 組 (1) 簡 章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整 (2) 發 售 方 式 : 現 場 購 買 : 請 逕 向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或 台 北 校 園 總 務 處 購 買 函 購 簡 章 : 信 封 註 明 購 買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請 備 50 元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淡 江 大 學 總 務 處 ) 及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貼 20 元 郵 資 ( 掛 號 郵 資 40 元 ) 寄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或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總 務 組 (3) 本 簡 章 可 由 招 生 資 訊 查 詢 下 載 淡 水 校 園 電 話 : 轉 分 機 台 北 校 園 電 話 : 轉 分 機 網 址 : 或 院 系 簡 介 : 學 術 單 位 / 選 擇 學 院 / 選 擇 學 系 考 古 題 : 考 古 題 100 學 年 度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簡 章 另 本 發 售

4 壹 報 名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生,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持 有 證 明,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之 在 職 人 士 二 除 前 款 規 定 外,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系 ( 所 ) 之 工 作 年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格 規 定 者 三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0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大 專 程 度 常 備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者, 報 考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時, 得 以 軍 中 專 長 抵 充 工 作 經 驗, 但 需 持 有 足 以 辨 識 專 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貳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系 所 別 中 碩 國 士 文 在 二 備 審 資 料 : 學 職 學 專 系 班 招 生 名 額 18 名 電 碩 機 士 工 在 程 職 學 專 系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占 總 成 目 比 重 績 比 例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大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2. 具 有 1 年 工 作 經 驗 ( 含 ) 以 上 者 1. 學 歷 證 明 任 職 證 明 ( 含 聘 書 年 資 證 明 等 ) 簡 歷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2. 參 考 資 料 :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證 明 (2) 獲 獎 紀 錄 影 本 (3) 創 作 專 刊 發 明 表 演 或 著 作 等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教 育 文 化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理 工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2. 從 事 電 子 電 機 資 訊 醫 工 等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並 有 服 務 證 明 者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 國 文 三 面 試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電 機 工 程 概 論 三 面 試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1 封 簡 歷 3. 在 職 單 位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4. 研 讀 計 畫 書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專 題 報 告 課 外 活 動 備 註 : 表 現 之 證 明 文 件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第 2008Y148 號 % 40% 1

5 系 所 別 資 碩 訊 士 工 在 程 職 學 專 系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占 總 成 目 比 重 績 比 例 35%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2. 從 事 資 訊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資 料 結 構 三 面 試 二 備 審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校 成 績 單 ) 2. 研 讀 計 畫 書 1 份 3. 推 薦 函 2 封 4. 在 職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5.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備 註 :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第 2008Y146 號 1 35% 日 碩 本 士 語 在 文 職 學 專 系 班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2.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1) 簡 歷 表 (2)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2. 工 作 經 驗 及 表 現 : (1) 相 關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3.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1) 自 傳 ( 中 日 文 皆 可 ) (2) 研 讀 計 畫 書 ( 中 日 文 皆 可 )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或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日 文 ( 閱 讀 作 文 中 日 互 譯 ) 三 面 試 1 40% 招 生 名 額 15 名 2

6 系 所 別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占 總 成 目 比 重 績 比 例 EMBA 卓 越 商 學 組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財 金 系 國 企 系 國 際 商 學 保 險 系 招 生 名 額 財 金 27 名 國 企 27 名 國 商 30 名 保 險 30 名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在 職 服 務 滿 3 年 者 2. 具 有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並 在 職 服 務 滿 1 年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自 傳 及 簡 歷 3. 擬 研 究 主 題 之 研 讀 計 畫 書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專 題 研 究 及 論 文 發 表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第 1 階 段 初 試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 財 金 系 - 財 金 專 題 國 企 系 -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國 際 商 學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個 案 分 析 保 險 系 - 保 險 專 題 第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依 考 生 初 試 階 段 之 成 績 總 和,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2 倍, 參 加 複 試 ) 備 註 :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部 分 選 修 課 程 採 英 文 授 課 1 40% 管 科 系 企 管 系 會 計 系 公 行 系 資 管 系 招 生 名 額 管 科 40 名 企 管 34 名 會 計 23 名 公 行 20 名 資 管 26 名 EMBA 卓 越 管 理 組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在 職 服 務 滿 3 年 者 2. 具 有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並 在 職 服 務 滿 1 年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自 傳 及 簡 歷 3. 研 讀 計 畫 書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在 職 單 位 同 意 書 推 薦 函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或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第 1 階 段 初 試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 管 科 系 - 經 營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企 管 系 -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會 計 系 - 會 計 問 題 評 析 公 行 系 - 行 政 學 資 管 系 - 資 訊 管 理 實 務 第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依 考 生 初 試 階 段 之 成 績 總 和,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2 倍, 參 加 複 試 ) 1 40% 3

7 系 所 別 招 生 名 額 30 名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占 總 成 目 比 重 績 比 例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中 2. 具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國 碩 大 士 二 備 審 資 料 : 陸 在 1. 簡 歷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研 職 究 專 所 班 2. 工 作 經 驗 : (1) 相 關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3) 相 關 學 習 之 經 歷 或 修 課 訓 練 3. 專 業 表 現 : (1) 研 讀 計 畫 書 (2)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證 明 (3) 獲 獎 紀 錄 (4) 創 作 專 刊 發 明 表 演 及 著 作 等 (5)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第 1 階 段 初 試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含 兩 岸 關 係 ) 第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依 考 生 初 試 階 段 之 成 績 總 和, 錄 取 成 績 前 60 名 參 加 ) 1 40% 二 備 審 資 料 : 亞 碩 洲 士 研 在 究 職 所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2.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者 1. 基 本 資 料 : (1) 簡 歷 表 (2)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2. 工 作 經 驗 及 表 現 : (1) 相 關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3.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1)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2) 研 讀 計 畫 書 ( 中 日 文 皆 可 2000 字 左 右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日 本 政 經 時 事 日 本 政 治 經 濟 (2 選 1) 三 面 試 1 40% 20 名 4

8 系 所 別 國 際 事 碩 務 士 與 在 戰 職 略 專 研 班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占 總 成 目 比 重 績 比 例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2. 具 正 職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必 備 資 料 : (1) 證 件 : 身 分 簡 歷 學 歷 成 績 在 職 年 資 證 明 (2) 研 讀 計 畫 書 ( 含 論 文 計 畫 ) 2. 書 面 參 考 資 料 ( 工 作 經 驗 與 專 業 表 現 如 下 列 ): (1) 職 務 表 現 與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2) 獲 獎 紀 錄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3)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受 訓 證 明 (4)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或 自 學 成 果 說 明 (5)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第 1 階 段 初 試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國 際 關 係 戰 略 (2 選 1) 第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依 考 生 初 試 階 段 之 成 績 總 和, 錄 取 成 績 前 50 名 參 加 ) 1 40% 40% 20% 30 名 教 碩 育 士 科 在 技 職 學 專 系 班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1. 大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2. 具 有 1 年 工 作 經 驗 ( 含 ) 以 上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1. 學 歷 證 明 簡 歷 研 讀 計 畫 書 2. 工 作 經 驗 : (1)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2) 相 關 學 習 之 經 歷 或 修 課 訓 練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教 學 媒 體 三 面 試 1 20% 50% 招 生 名 額 30 名 5

9 系 所 別 教 育 政 策 碩 與 士 領 在 導 職 研 專 究 班 所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占 總 成 目 比 重 績 比 例 一 資 格 條 件 : 國 內 外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 任 職 滿 1 年 以 上, 取 得 工 作 證 明 書 及 報 考 證 明 書 ; 並 符 合 下 列 5 項 資 格 之 1: 1. 文 教 行 政 機 關 委 任 職 務 以 上 人 員 2. 公 私 立 學 校 ( 含 幼 稚 園 ) 校 長 ( 園 長 ) 主 任 組 長 教 師 委 任 職 務 以 上 職 員 等 人 員 3. 私 立 學 校 ( 含 幼 稚 園 ) 董 事 長 董 事 4. 軍 事 機 關 ( 學 校 ) 尉 級 以 上 人 員 5. 政 府 立 案 之 文 教 機 構 專 任 人 員 二 備 審 資 料 : 1.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及 工 作 績 效 成 果 2. 自 傳 ( 含 研 讀 計 畫 書 ) 3. 近 5 年 內 已 發 表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章 或 論 文 4. 任 職 機 關 長 官 或 學 校 師 長 推 薦 函 1 封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教 育 行 政 ( 含 學 校 行 政 ) 三 面 試 1 40% 6

10 參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系 ( 所 )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2 至 4 年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年 每 學 期 至 多 修 習 12 學 分, 至 少 選 修 1 科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或 週 六 週 日 為 原 則 三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校 園 :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 參 附 錄 15 台 北 校 園 平 面 圖 ) 系 ( 所 ): 中 文 電 機 資 訊 日 文 財 金 國 企 國 際 商 學 保 險 管 科 企 管 會 計 公 行 資 管 教 科 系 大 陸 所 亞 洲 所 國 戰 所 教 政 所 肆 報 名 一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截 止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時 系 統 會 關 閉,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二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 參 附 錄 3 4) 列 印 報 名 表 依 系 統 賦 予 個 人 之 銀 行 代 碼 及 帳 號,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匯 款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 郵 局 請 按 非 約 定 帳 號 ), 並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無 法 上 網 報 名 者, 請 填 妥 附 錄 13 表 格, 傳 真 至 招 生 組 委 託 報 名 招 生 組 將 通 知 考 生 列 印 報 名 表 考 生 依 報 名 表 上 之 帳 號 繳 費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報 名 資 料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自 行 封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送 至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自 備 報 名 信 封 者, 請 上 網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上,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郵 寄 三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須 使 用 報 名 寄 件 專 用 信 封 ): ( 一 )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考 生 最 近 2 吋 脫 帽 照 片 1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上 簽 名 ( 二 ) 學 歷 證 件 ( 請 繳 交 影 本, 驗 後 概 不 退 還 ): 1. 大 學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同 等 學 力 繳 交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大 學 修 業 ( 或 休 學 ) 證 明 書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甲 級 技 術 證 照 等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考 簡 章 ( 附 錄 1) 3. 應 屆 (99 學 年 度 ) 畢 業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視 同 畢 業 標 準 者,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入 學 時 須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4.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學 生 應 繳 驗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影 本 ( 須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核 准 學 籍 5. 軍 事 院 校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 三 )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可 檢 具 現 職 單 位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或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勞 保 證 明 影 本, 以 證 明 其 在 職 身 分 及 服 務 年 資 如 經 審 核 不 符 在 職 生 資 格, 概 不 退 費 工 作 年 資 除 各 系 ( 所 ) 另 有 規 定 外,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得 計 算 至 100 年 9 月 30 日 止 ( 四 ) 備 審 資 料 : 請 詳 本 簡 章 各 系 ( 所 ) 指 定 之 資 料, 份 數 未 明 定 者 一 律 繳 交 1 份 研 讀 計 畫 書 :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欲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展 望 個 人 成 就 及 其 他 等 歷 年 成 績 單 : 繳 交 大 學 ( 含 學 分 班 轉 學 生 之 專 科 或 原 校 ) 成 績 單 推 薦 函 : 可 由 推 薦 者 密 封 逕 寄 本 會, 或 交 予 被 推 薦 者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資 料 寄 繳 本 會 ( 五 ) 繳 納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一 旦 繳 納,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1. 一 般 考 生 :1550 元 ( 內 含 郵 資 及 代 辦 費 50 元 ) 7

11 2. 繳 費 方 式 : 參 閱 附 錄 4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全 免 優 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者 ( 六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附 錄 11 申 請 表 四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100 年 3 月 1 日 起 開 放 考 生 網 頁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應 試,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7:30 起 持 身 分 證 件 到 淡 水 校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補 印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僑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或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以 其 身 分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 二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及 選 考 科 目,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所 繳 論 文 著 作 及 證 件 影 本 等 備 審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如 需 留 用 之 證 件 資 料, 請 自 行 備 份 ) ( 三 )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教 師.. 等 ) 能 否 報 考,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此 等 考 生 獲 錄 取 後, 若 依 法 令 規 定 不 能 入 學 者,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 五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應 可 同 意 比 照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六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塡 具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錄 5),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置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送, 同 意 其 所 持 學 歷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經 錄 取 入 學 時 須 繳 交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 英 ) 譯 本 各 1 份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中 ( 英 ) 譯 本 各 1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 如 係 外 國 人 士 或 僑 民 則 第 3 項 免 附 ), 以 供 查 驗, 如 經 查 驗 不 符,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七 ) 凡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或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證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2. 考 試 後 已 錄 取 分 發 者, 於 註 冊 時 發 現,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入 學 後 修 業 未 滿 1 學 期 即 經 發 現 者, 勒 令 退 學 4. 入 學 後 修 業 達 1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開 除 學 籍 5.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外,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八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8

12 伍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試 場 於 考 前 3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一 第 1 階 段 初 試 ( 筆 試 面 試 ) 日 期 :100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 應 試 時 請 自 備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選 擇 題 劃 卡 使 用 ) 系 所 別 考 試 時 間 08:30 ~10:00 10:30 ~12:00 13:30 ~15:00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文 面 試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機 工 程 概 論 面 試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結 構 面 試 --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日 文 -- 面 試 E M B A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財 金 專 題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個 案 分 析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保 險 專 題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會 計 問 題 評 析 --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資 訊 管 理 實 務 --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日 本 政 經 時 事 日 本 政 治 經 濟 (2 選 1) 面 試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關 係 戰 略 (2 選 1)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學 媒 體 -- 面 試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教 育 行 政 面 試 二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亞 洲 研 究 所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採 筆 試 面 試 同 日 舉 行 EMBA 各 系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採 2 階 段 考 試 三 第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 日 期 :100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00 起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第 1 階 段 初 試 通 過 具 有 複 試 ( 面 試 ) 資 格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依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應 試 陸 評 分 方 式 各 單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只 顯 示 到 第 3 位, 合 計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小 數 點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及 筆 試 各 科 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係 以 各 考 生 繳 交 的 備 審 資 料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三 筆 試 成 績 係 以 各 科 得 分 乘 比 重 後 之 總 和 除 以 比 重 和, 再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四 考 試 方 式 分 第 1 階 段 初 試 與 第 2 階 段 複 試 之 系 ( 所 ), 初 試 包 括 書 面 審 查 與 筆 試, 複 試 為 面 試 第 1 階 段 初 試 之 成 績 總 分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與 筆 試 成 績 之 總 和 五 第 1 階 段 初 試 後,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考 生 初 試 階 段 之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各 系 ( 所 ) 規 定 人 數, 參 加 第 2 階 段 複 試 第 1 階 段 初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要 求 參 加 第 2 階 段 複 試 9

13 六 面 試 成 績 係 以 各 系 ( 所 ) 面 試 委 員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七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與 面 試 成 績 之 總 和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各 系 ( 所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使 該 系 ( 所 )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系 ( 所 ) 得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正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錄 取 備 取 生 ( 三 ) 任 一 項 ( 科 ) 目 成 績 如 有 零 分, 雖 成 績 已 達 該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四 ) 各 系 ( 所 )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時, 一 併 錄 取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時 之 同 分 參 酌, 皆 依 筆 試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之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排 定 名 次 依 前 述 成 績 排 定 仍 有 多 額 同 分 時, 備 取 遞 補 將 一 併 錄 取 二 錄 取 公 告 ( 一 ) 1 階 段 考 試 系 ( 所 ): 中 文 系 電 機 系 資 訊 系 日 文 系 亞 洲 所 教 科 系 教 政 所, 於 3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筆 試 面 試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榜 單 ( 二 ) 2 階 段 考 試 系 ( 所 ): 財 金 系 國 企 系 國 際 商 學 保 險 系 管 科 系 企 管 系 會 計 系 公 行 系 資 管 系 大 陸 所 國 戰 所 第 1 階 段 初 試 通 過 名 單 訂 於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面 試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榜 單 ( 三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或 錄 取 結 果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並 至 考 生 信 箱 捌 報 到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到 校 報 到,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及 2 吋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1 張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遞 補 各 梯 次 遞 補 報 到 缺 額 及 時 間,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公 告, 並 以 限 時 信 函 通 知, 遞 補 作 業 至 開 學 日 止, 未 遞 補 到 的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二 報 到 時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除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前 若 違 犯 法 律, 情 節 重 大,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14)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及 複 查 科 目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回 郵,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各 系 ( 所 ) 之 書 面 審 查,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卷 面 標 準 或 試 題 解 答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後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10

14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復 申 訴 人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錄 取 生 自 100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可 上 網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查 看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0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 以 確 定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 本 校 不 再 寄 紙 本 資 料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繳 費 選 課 方 為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單 另 由 會 計 室 於 8 月 中 旬 寄 送,8 月 下 旬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上 網 自 行 列 印 或 洽 詢 會 計 室 轉 2067 二 100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99 學 年 度 資 料 供 參 考 99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 學 院 / 收 費 項 目 文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學 分 費 5,755 5,755 5,755 8,060 8,060 6,364 6,364 雜 費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研 修 生 5,670 5,670 5,670 7,940 7,940 6,270 6,270 ( 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2 年 級 第 1 學 期 統 一 收 論 文 指 導 費 6,000 元 ( 二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如 奉 准 選 修 非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而 承 認 畢 業 學 分 者, 依 在 職 專 班 標 準 收 費 三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期 間 除 依 海 外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該 校 必 要 費 用 外, 並 需 繳 交 本 校 1/4 學 雜 費 而 交 換 生 需 在 本 校 繳 交 全 額 之 學 雜 費, 但 在 姐 妹 校 不 需 繳 學 雜 費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11

15 附 錄 1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四 ) 參 字 第 四 二 七 六 三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九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六 ) 參 字 第 八 六 一 七 四 一 七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六 ) 參 字 第 八 六 五 三 二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八 ) 參 字 第 八 八 二 三 三 三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第 八 條 條 文 中 國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參 字 第 八 九 三 七 一 四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九 ) 參 字 第 八 九 一 四 八 二 五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號 今 修 正 發 布 第 修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修 滿 四 年 級 以 上 年 級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五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七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八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九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檢 覈 通 過 或 採 認,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十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一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累 積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十 二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12

16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二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四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前 行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17 附 錄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年 10 月 20 日 96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96 年 7 月 31 日 96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9 月 17 日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3 月 31 日 99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喝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視 其 情 形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因 病 治 療 者, 經 治 療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違 規 使 用 計 算 機 記 憶 或 可 程 式 功 能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作 為 計 算 之 用, 如 非 用 於 計 算, 則 依 本 規 則 第 六 條 議 處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補 印 准 考 證, 或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18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將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非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違 者 該 科 或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三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考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考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5

19 附 錄 3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0 年 1 月 10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2 月 23 日 下 午 4:00 止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試 務 網 站 :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連 接 印 表 機 中 文 輸 出 / 輸 入 能 力 以 A4 紙 張 列 印 選 取 報 名 考 試 類 別 錯 誤 請 重 新 輸 入 錯 誤 更 正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系 統 賦 予 銀 行 代 碼 ATM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直 接 跳 過,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用 紅 筆 補 上 中 文 字 報 考 人 地 址 請 務 必 詳 加 核 對 核 對 報 名 表 報 考 系 ( 所 ) 別 登 出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至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各 銀 行 / 郵 局 辦 理 繳 費 郵 寄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查 詢 網 址 : 或 16

20 附 錄 4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表 登 錄 網 址 或 請 點 選 [ 招 生 資 訊 / 網 路 報 名 及 查 詢 ] 後, 選 取 要 報 名 的 考 試 類 別 二 電 腦 軟 硬 體 需 求 1.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2. 連 接 印 表 機 ( 以 A4 紙 張 列 印 ) 3. 中 文 輸 出 / 輸 入 能 力 三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開 放 時 間 :100 年 1 月 10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2 月 23 日 下 午 4:00 四 網 路 報 名 操 作 流 程 連 接 到 上 述 網 址 後, 依 下 列 步 驟 與 畫 面 指 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 1. 選 取 要 報 考 的 考 試 類 別 2.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直 接 跳 過,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以 紅 筆 填 寫 清 楚 ) 3. 列 印 報 名 表 4. 登 出 報 名 系 統 5. 考 生 依 報 名 表 上 所 列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及 繳 費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事 宜 ; 繳 費 後 將 報 名 資 料 備 妥,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寄 送 至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五 繳 費 須 知 1.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需 手 續 費 ) (1)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提 款 機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2)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4)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7)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繳 費 收 據, 請 列 印, 核 對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扣 款 成 功 (8) 交 易 明 細 單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2.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需 手 續 費 ) (1) 請 告 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2) 受 款 人 名 稱 :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3)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4)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免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6) 專 用 單 第 二 聯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3.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 需 手 續 費 ) (1) 填 寫 匯 款 單 (2) 填 寫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0163 (3) 戶 名 :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4)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六 注 意 事 項 : 1.ATM 交 易 單 如 無 扣 款 記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再 次 依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2. 考 生 在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時, 請 再 檢 查 一 遍, 按 確 認 鍵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發 現 錯 誤 時, 原 表 作 廢, 請 重 新 再 輸 入, 並 依 正 確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3. 報 名 時 務 必 登 錄 l 帳 號 繳 費 紀 錄 試 場 錄 取 結 果 備 取 遞 補 等 通 知 將 考 生 4.ATM 交 易 單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再 次 依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5.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至 輸 入 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進 行 繳 費 / 試 場 / 准 考 證 號 / 錄 取 查 詢 等 6. 繳 費 交 方 式 若 為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完 成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繳 費 紀 錄 若 為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繳 費 紀 錄 於 次 1 個 工 作 日 方 可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17

21 附 錄 5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Letter of Statement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For Students Holding a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 英 ) 譯 本 各 1 份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或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1 份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The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issued by is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verified by the Taiwan s overse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Among the regulated total credits, the distance-learning course does not comprise more than half. The undersigned guarantees that both the Chinese (or English) version of the verified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and the complete transcript of record (or the transcript of record sealed in the envelope by the school) and its copies, as well as the certificate of entry and exit dates issued by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will be handed over upon admission registration. If the related certificates cannot be given on time or are unacceptable, the undersigned will abandon the enrollment qualification, and no objection will be raised. 此 致 淡 江 大 學 / To the TamKang University 立 書 人 / 日 期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Date: 護 照 號 碼 Passport No.: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Class/Dept./Division Applied: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State/Country of School: 聯 絡 電 話 Contact Tel. No.: 18

22 附 錄 6 淡 江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系 ( 所 ) 代 碼 表 考 生 僅 能 在 下 列 各 系 ( 所 ) 中 擇 一 選 考, 並 將 選 考 系 ( 所 ) 組 代 號 及 科 目 代 號 填 於 報 名 表 編 號 系 ( 所 ) 名 稱 系 ( 所 ) 代 號 選 考 科 目 及 代 號 1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商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630 日 本 政 經 時 事 21 日 本 政 治 經 濟 22 國 際 關 係 11 戰 略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3 附 錄 7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代 號 學 校 名 稱 000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0055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8 開 南 大 學 088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1030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0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56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0889 私 立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103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00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57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8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890 私 立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032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00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0058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0891 私 立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學 校 1033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00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0059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2 私 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089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034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0006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60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3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0893 私 立 南 華 大 學 1035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000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61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94 私 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0895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1036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00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0062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5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0896 國 立 台 北 商 專 附 設 空 中 商 專 1037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0009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063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學 校 0197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897 私 立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8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010 國 立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班 0064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19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0899 私 立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039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011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65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0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01 私 立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40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00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66 私 立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206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0903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4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001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67 私 立 吳 鳳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23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0923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104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014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0068 私 立 崑 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423 明 道 大 學 0926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1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0015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0069 私 立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599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0927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1044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0016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0070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928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1045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0017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0071 私 立 華 夏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59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929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46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0018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072 私 立 復 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6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0931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1047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019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0073 私 立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761 私 立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9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48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00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0074 私 立 明 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6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0933 私 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1049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0021 私 立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0075 私 立 樹 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7 私 立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93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0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022 私 立 逢 甲 大 學 0076 私 立 新 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77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938 陸 軍 財 務 經 理 學 校 1121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0023 私 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0077 私 立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51 私 立 玄 奘 大 學 0948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1124 立 德 大 學 0024 私 立 靜 宜 大 學 0078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2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0950 私 立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25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0025 私 立 大 同 大 學 0079 私 立 大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951 私 立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1126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0026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0080 私 立 遠 東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7 私 立 和 春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952 私 立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127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027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0081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58 私 立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53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128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0028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0082 私 立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0 國 立 台 中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5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1129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0029 國 防 醫 學 院 0083 私 立 中 州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1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6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1130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0030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0084 私 立 南 台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2 私 立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7 私 立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13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0031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0085 私 立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3 私 立 大 同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8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32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0032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0086 私 立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4 私 立 僑 光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59 私 立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133 台 灣 觀 光 學 院 0033 國 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0087 私 立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5 私 立 嶺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0 私 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134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034 私 立 真 理 大 學 0088 私 立 四 海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6 私 立 國 際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1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1135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03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89 私 立 建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7 私 立 致 理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63 私 立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6 台 灣 觀 光 經 營 管 理 專 校 0036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90 私 立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68 私 立 醒 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72 私 立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37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校 0037 私 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0091 私 立 龍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69 私 立 德 明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7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138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3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0092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0 私 立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4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台 中 ) 1139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39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0093 國 立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1 私 立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975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140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0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0094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2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7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114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1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0095 國 立 聯 合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4 私 立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77 私 立 景 文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114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42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0096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補 校 0875 私 立 嘉 南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0978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143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3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97 私 立 親 民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876 私 立 大 仁 藥 學 專 科 學 校 0979 私 立 實 踐 大 學 1144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98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0877 私 立 中 台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80 私 立 世 新 大 學 114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含 師 院 ) 0099 國 立 雲 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0878 私 立 美 和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4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1146 外 國 學 校 ( 大 學 ) 0046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 含 師 院 ) 0111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879 私 立 德 育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5 私 立 華 梵 大 學 1147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0047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015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880 私 立 弘 光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6 私 立 中 華 大 學 1148 外 國 學 校 ( 學 院 ) 0048 私 立 光 明 醫 學 專 科 學 校 016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0881 私 立 輔 英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0987 私 立 大 葉 大 學 1149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桃 園 ) 0049 私 立 大 漢 工 商 專 科 學 校 016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0882 私 立 中 華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學 校 0988 私 立 義 守 大 學 11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00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行 專 0165 亞 洲 大 學 0883 國 立 高 雄 海 事 專 科 學 校 0989 私 立 銘 傳 大 學 1152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1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167 佛 光 大 學 0884 私 立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學 校 0991 私 立 元 智 大 學 1153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2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專 科 學 校 0170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0885 私 立 實 踐 家 政 經 濟 專 科 學 校 099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154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053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6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0886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0994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155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0054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0177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887 台 灣 省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校 0999 其 他 1156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20

24 附 錄 8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 報 考 系 ( 所 )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應 申 請 貴 所 碩 士 班 同 學 之 託, 本 人 作 如 下 評 語 申 請 人 姓 名 : 原 就 讀 系 別 : 本 人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碩 士 班 課 程 教 授 大 學 部 課 程 教 授 其 它. 本 人 曾 教 授 申 請 者 課 程 及 對 其 綜 合 評 估 如 下 :( 請 勾 選 ) 能 力 極 為 突 出 前 5% 前 10% 前 25% 前 50% 無 法 判 定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能 創 造 力 及 想 像 獨 立 工 作 能 力 恒 心 與 毅 力 口 頭 表 達 能 力 書 面 表 達 能 力 合 作 態 度 整 體 評 估 與 申 請 者 熟 稔 程 度 : 其 他 評 語 : 推 薦 人 : 職 稱 :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電 話 :(O) (H) 註 : 請 密 封 交 予 申 請 者, 未 密 封 視 同 無 效 21

25 附 錄 9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在 職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年 生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 電 話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負 責 工 作 性 質 概 述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備 註 1.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報 名 時 須 具 在 職 身 分 並 符 合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始 得 報 名 2. 每 1 份 工 作 填 寫 1 張, 若 有 不 同 機 關 服 務 者, 請 分 別 填 具 不 同 機 關 之 證 明 書,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3. 服 務 機 關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4.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考 生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在 職 單 位 負 責 人 (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26 附 錄 10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讀 計 畫 書 格 式 ( 考 生 請 依 A4 大 小 格 式 自 行 製 作 ) 報 考 系 ( 所 ) 別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研 讀 計 畫 書 :( 字 數 依 各 所 規 定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讀 計 畫 書 23

27 附 錄 11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系 所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申 請 項 目 考 試 科 目 : ( 日 ) ( 夜 )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障 礙 等 級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結 果 特 殊 需 求 請 考 生 自 行 詳 列 需 求 : 承 辦 人 : 組 長 : 秘 書 : 教 務 長 : 備 註 :1 無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2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3 本 表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以 憑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24

28 附 錄 12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必 填 ) 報 考 系 所 系 ( 所 ) 准 考 證 號 ( 承 辦 人 填 寫 )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時,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丁 中 ), 待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紅 筆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分 造 字 資 料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注 音 為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注 意 事 項 1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請 填 本 表,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2 填 妥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寄 至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各 項 試 務 資 料 即 會 印 出 正 確 字 體, 但 在 無 造 字 檔 之 電 腦, 仍 不 會 顯 示 正 確 字 體, 考 生 請 不 必 擔 心 25

29 附 錄 13 ( 請 考 生 儘 量 自 行 上 網 報 名, 以 確 保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正 確 )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委 託 表 報 考 系 ( 所 )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歷 學 校 ( 科 ) 系 碩 士 大 學 二 專 三 專 五 專 ( 請 勾 選 ) 畢 業 應 屆 肄 畢 業 年 月 肄 業 年 級 年 月 入 學 前 最 高 學 位 學 士 身 分 別 112: 在 職 生 性 別 男 女 兵 役 ( 女 性 免 填 ) 已 服 役 ( 入 伍 : 年 月 日 退 伍 : 年 月 日 ) 未 服 役 免 役 現 役 ( 請 勾 選 ) 戶 籍 地 通 訊 處 ( 同 上 免 填 ) 郵 遞 區 號 ( 必 填 ) 市 區 市 縣 鎮 鄉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郵 遞 區 號 ( 必 填 ) 市 區 市 縣 鎮 鄉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監 護 人 姓 名 選 考 科 目 及 代 號 選 考 科 目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除 亞 洲 所 國 戰 所 外, 其 餘 系 所 免 填 ) 注 意 事 項 : 無 法 上 網 報 名 者,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各 欄 位 資 料, 並 傳 真 至 招 生 組 委 託 報 名 招 生 組 將 通 知 考 生 列 印 報 名 表 ( 至 點 選 報 名 表 查 詢,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後 取 表 列 印 ) 考 生 依 報 名 表 上 之 帳 號 繳 費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26

30 附 錄 14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系 ( 所 )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回 復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申 請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截 止 收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系 ( 所 )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本 表 背 面 ( 次 頁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以 憑 回 復 (4)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27

31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貼 郵 票 處 縣 ( 市 ) 鄉 ( 鎮 )( 市 )( 區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君 啟 摺 疊 線

32 附 錄 15 淡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平 面 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校 園 (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 公 車 站 (A) 永 康 街 站 :0 東 左 0 東 右 信 義 幹 線 (B) 公 企 中 心 站 :0 東 右 (C) 寶 宮 戲 院 站 :0 東 右 (D) 師 大 站 : 和 平 幹 線 捷 運 站 捷 運 古 亭 站 5 號 出 口 : 走 和 平 東 路 至 師 大 校 門 對 面 轉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15 分 鐘 ) 台 電 大 樓 站 3 號 出 口 : 迴 轉 走 師 大 路 接 麗 水 街 ( 步 行 約 15 分 鐘 )

33 淡 江 大 學 淡 水 校 園 平 面 圖

34 淡 江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報 考 系 ( 所 ) 別 : 考 生 姓 名 : 住 址 : 請 掛 號 郵 寄 連 絡 電 話 :(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一 內 附 報 名 資 料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1 報 名 表 3 各 系 ( 所 ) 規 定 應 另 行 繳 交 之 資 料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2 學 歷 證 件 在 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書 二 上 列 各 件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裝 入 本 封 袋 內 三 本 封 袋 以 裝 入 1 人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四 若 所 附 資 料 過 多, 本 袋 無 法 裝 入, 請 將 本 信 封 黏 貼 於 自 行 準 備 之 封 袋 上 網 路 填 表 日 期 : 自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2 月 23 日 下 午 4 時 止 通 訊 寄 件 日 期 : 自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起 至 2 月 23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未 以 掛 號 郵 遞 致 遺 誤 者, 本 校 不 予 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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