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務會議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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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務 章 則 教 務 處 編 撰

2 目 錄 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務 處 各 組 ( 項 ) 業 務 實 施 要 則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務 處 業 務 項 目 暨 分 層 負 責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務 會 議 暨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聯 合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巡 堂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編 排 課 表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共 同 科 目 考 試 統 一 命 題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改 進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考 試 監 考 老 師 須 知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校 內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命 題 監 考 準 則 國 立 花 蓮 工 教 師 執 行 公 務 減 免 監 考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隨 堂 測 驗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科 抽 考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實 施 學 分 制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輔 導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自 修 課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教 學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遴 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批 改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室 日 誌 填 寫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請 假 及 補 課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推 薦 甄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升 學 表 現 優 良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特 殊 優 良 表 現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費 標 準 審 議 小 組 組 織 暨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請 假 期 間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i-

3 3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科 書 選 用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室 E 化 設 備 管 理 與 使 用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電 腦 軟 體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學 媒 體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學 媒 體 儀 器 維 護 保 養 暨 充 實 更 新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資 訊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保 養 暨 充 實 更 新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語 言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電 腦 教 室 ( 計 概 教 室 ) 使 用 要 點 花 蓮 高 工 視 聽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音 樂 教 室 管 理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美 術 教 室 管 理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科 學 展 覽 會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重 補 修 學 分 施 行 細 則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延 修 生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重 讀 生 申 請 免 隨 班 上 課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要 點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學 年 學 期 假 期 辦 法 好 教 師 應 具 備 些 什 麼 條 件? ii-

4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務 處 各 組 ( 項 ) 業 務 實 施 要 則 一 工 作 計 畫 :1. 有 詳 細 工 作 計 畫 2. 計 畫 內 容 切 合 需 要 3. 經 會 議 通 過 4. 編 入 行 事 曆 5. 能 切 實 按 照 實 施 二 章 則 表 冊 :1. 規 章 辦 法 齊 全 2. 依 照 辦 法 有 效 推 行 3. 能 裝 訂 成 冊 編 號 管 理 4. 各 種 應 用 表 冊 切 合 實 用 三 科 學 教 育 :1. 訂 有 計 畫 加 強 或 改 進 教 學 2. 注 意 教 學 研 究 與 觀 摩, 鼓 勵 教 師 進 修 3. 注 意 科 學 教 育 之 副 學 習 與 輔 學 習 4. 訂 有 實 驗 進 度 並 切 實 實 施 5. 設 備 注 意 整 理 保 管 及 使 用 6. 對 新 教 材 能 經 常 研 討 並 有 記 錄 四 一 般 教 學 :1. 依 照 課 程 標 準 排 課 2. 日 課 表 編 排 合 理 3. 準 時 上 課, 課 前 充 分 準 備 4. 應 用 教 具, 自 製 教 具 5. 教 材 運 用 恰 當 6. 認 真 教 學 五 學 籍 管 理 :1. 班 級 編 制 人 數 適 當 2. 學 籍 資 料 記 載 確 實 3. 轉 學 復 學 休 學 等 工 作 認 真 辦 理 4. 有 關 學 籍 事 項 能 依 時 限 辦 理 呈 報 六 教 學 進 度 :1. 預 定 進 度 合 理 分 配 2. 逐 週 檢 查 並 登 記 詳 明 3. 按 照 預 定 進 度 實 施 教 學 4. 技 能 科 目 遵 照 課 程 標 準 教 材 大 綱 訂 列 進 度 七 教 學 研 究 :1.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按 期 召 開 2. 每 次 訂 有 研 討 題 綱 3. 注 意 教 材 教 法 及 專 題 研 究 4. 會 議 紀 錄 詳 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5 5. 議 案 內 容 具 體 並 切 實 執 行 6. 訂 期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八 作 業 改 訂 :1. 作 業 分 量 合 理 2. 切 實 指 導 學 生 作 業 並 認 真 訂 正 3. 每 次 作 業 成 績 均 能 登 載 成 績 冊 4. 按 期 揭 示 優 良 作 業 5. 作 業 檢 查 對 學 生 繳 交 及 教 師 改 訂 情 形 有 詳 細 記 錄 九 成 績 考 查 :1. 遵 照 所 頒 辦 法 嚴 格 辦 理 2. 注 重 平 時 成 績 考 查 3. 按 期 將 成 績 通 知 家 長 4. 對 成 績 較 差 學 科 能 研 究 改 進 教 學 5. 技 能 學 科 遵 照 規 定 實 施 成 績 考 查 十 缺 課 補 課 :1. 缺 課 補 課 訂 有 嚴 密 辦 法 2. 備 有 專 冊 登 記 缺 補 課 情 形 3. 代 課 人 員 之 專 長 合 於 規 定 十 一 課 外 閱 讀 :1. 訂 有 實 施 辦 法 2. 學 生 有 閱 讀 報 告 教 師 認 真 評 閱 十 二 升 學 進 修 :1. 訂 有 學 科 輔 導 辦 法 2. 輔 導 學 科 及 時 數 合 理 3. 輔 導 成 果 能 有 統 計 比 較, 並 求 改 進 十 三 教 學 設 備 :1. 教 具 有 專 人 管 理, 並 分 類 編 訂 目 錄 2. 教 學 設 備 能 充 分 利 用 3. 訂 有 充 實 計 畫, 且 認 真 執 行 - 2 -

6 承 辦 單 位 各 處 室 ( 共 同 性 )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務 處 業 務 項 目 暨 分 層 負 責 98.4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工 作 事 項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組 長 處 室 類 別 內 容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備 一 法 規 及 命 1. 本 校 單 行 規 章 實 施 要 點 之 擬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令 2. 各 項 法 規 命 令 疑 義 之 請 示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各 項 法 規 命 令 之 解 釋 轉 知 擬 辦 核 定 4. 國 家 賠 償 法 案 之 處 理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法 規 命 令 之 執 行 考 核 檢 討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一 般 行 政 1. 向 上 級 機 關 之 建 議 或 請 示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管 理 2. 各 處 室 各 項 計 畫 之 擬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各 處 室 內 部 各 組 權 責 之 劃 分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各 處 室 屬 員 之 工 作 指 派 擬 辦 核 定 5. 簽 奉 一 層 核 定 稿 件 之 行 文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例 行 報 表 之 填 報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7. 證 明 文 件 之 核 發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8. 承 辦 業 務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彙 整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推 行 工 作 簡 化, 加 強 逐 級 授 權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0.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三 一 般 人 事 1. 各 處 室 主 管 差 假 案 件 擬 辦 核 定 管 理 2.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超 過 2.5 天 以 上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3.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外 出 2.5 ( 含 ) 天 以 內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加 班 案 件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5. 出 勤 時 間 內 之 勤 惰 管 理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處 室 主 任 組 長 對 所 屬 員 工 之 監 督 考 核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7. 人 事 遷 調 考 績 獎 懲 之 擬 議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考 - 3 -

7 承 辦 單 位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工 作 事 項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組 長 處 室 類 別 內 容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備 考 教 一 一 般 業 務 1. 訂 定 學 校 行 事 曆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務 處 2. 教 務 工 作 計 畫 之 擬 訂 擬 辦 核 定 3. 教 師 任 課 及 服 務 狀 況 考 核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教 務 各 項 規 章 之 擬 訂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籌 開 教 務 會 議 擬 辦 核 定 6. 召 開 處 務 座 談 會 擬 辦 核 定 7. 執 行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有 關 教 務 事 項 擬 辦 核 定 8.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查 堂 及 巡 視 上 課 情 形 擬 辦 核 定 10. 處 內 職 員 工 作 調 配 及 考 核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1. 檢 查 教 務 日 誌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2. 策 訂 與 教 務 有 關 之 管 制 項 目 與 計 畫 擬 辦 核 定 13. 監 督 管 制 案 之 執 行 擬 辦 核 定 14. 計 畫 遴 選 教 師 研 究 ( 研 習 ) 進 修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5. 課 程 標 準 之 研 究 及 修 訂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6. 其 他 有 關 教 務 未 列 事 項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研 究 發 展 1. 配 合 校 務 工 作 計 畫 策 訂 年 度 研 究 發 展 項 目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研 究 發 展 報 告 之 審 核 獎 勵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4 -

8 承 辦 單 位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工 作 事 項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組 長 處 室 類 別 內 容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備 考 ( 一 ) 一 課 程 編 排 1. 編 排 教 師 授 課 時 間 表 擬 辦 核 定 教 學 組 2. 訂 定 各 班 課 表 擬 辦 核 定 3. 編 排 教 師 兼 代 課 節 數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教 學 實 施 1. 擬 定 教 學 方 針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擬 定 教 學 有 關 章 則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擬 訂 課 程 計 畫 各 種 教 學 實 施 研 究 計 畫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辦 理 教 師 缺 課 補 課 代 課 及 調 課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教 師 兼 代 課 鐘 點 費 計 核 陳 報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會 同 人 事 室 辦 理 6.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會 觀 摩 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會 同 人 事 室 辦 理 ( 一 ) 教 學 組 二 教 學 實 施 7. 各 種 考 試 時 間 表 監 考 表 之 編 排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8. 各 項 文 件 簿 冊 表 格 之 登 錄 整 理 及 保 管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舉 辦 教 學 成 果 展 覽 擬 辦 核 定 10. 訂 定 製 作 教 學 進 度 表 成 績 登 記 簿 等 教 學 應 用 表 格 與 簿 冊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三 課 業 考 查 1. 查 閱 各 科 教 學 及 作 業 實 際 進 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查 閱 教 室 日 誌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檢 查 學 生 各 科 作 業 及 教 師 批 改 情 形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辦 理 期 中 期 末 學 業 考 試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辦 理 寒 暑 假 補 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辦 理 各 項 學 藝 競 賽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四 教 學 研 究 1. 會 同 各 科 教 師 研 訂 教 學 及 作 業 預 定 進 度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查 閱 教 師 自 編 講 義 及 補 充 教 材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學 生 課 外 研 習 之 指 導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5 -

9 4. 建 立 題 庫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五 教 育 指 導 1. 依 據 學 生 志 趣 性 向 輔 導 分 組 或 轉 科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假 期 作 業 規 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寒 暑 假 課 業 輔 導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補 救 教 學 規 劃 辦 理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各 項 教 學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六 其 他 1. 辦 理 各 種 學 會 有 關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辦 理 教 師 任 教 班 級 科 目 時 數 證 明 書 等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造 報 教 學 實 施 概 況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調 查 統 計 各 項 教 學 資 料 及 報 表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6 -

10 承 辦 單 位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工 作 事 項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組 長 處 室 類 別 內 容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備 考 ( 二 ) 一 學 籍 管 理 1. 辦 理 新 生 多 元 入 學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註 冊 組 2. 辦 理 新 生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3. 辦 理 學 生 註 冊 編 班 及 編 定 學 號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二 ) 註 4. 辦 理 學 生 休 學 復 學 重 讀 轉 出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冊 組 5. 辦 理 學 生 轉 入 轉 科 延 修 畢 業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6.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之 調 查 核 對 統 計 更 正 與 造 報 表 冊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7. 整 理 保 管 學 籍 簿 冊 資 料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8. 學 籍 資 料 更 正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新 生 資 料 雷 腦 建 檔 核 對 作 業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0. 特 殊 生 (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等 ) 身 分 審 核 二 成 績 考 查 1.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統 計, 各 科 成 績 冊 及 試 卷 之 保 管 2. 辦 理 學 生 升 級 補 考 重 讀 延 修 等 成 績 結 算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畢 業 生 升 學 狀 況 調 查 統 計 擬 辦 核 定 三 各 種 證 明 1. 學 生 成 績 證 明 書 ( 中 英 文 )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英 文 成 績 單 英 文 畢 業 證 ( 明 ) 書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3.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畢 業 證 書 核 發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5. 核 ( 補 ) 發 學 生 證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核 發 在 學 證 明 書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7. 核 發 修 業 成 績 證 明 書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8. 畢 業 證 書 補 發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四 獎 助 學 金 1. 辦 理 校 內 外 各 類 奬 學 金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2. 辦 理 原 住 民 助 學 金 申 辦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3.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優 待 審 查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 7 -

11 五 減 免 學 雜 費 六 其 他 1. 審 查 學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1. 辦 理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大 專 院 校 及 志 願 填 寫 工 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應 屆 畢 業 生 推 荐 甄 選 擬 辦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3. 擬 訂 註 冊 有 關 章 則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二 ) 註 冊 組 4. 擬 訂 註 冊 有 關 應 用 表 格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六 其 他 5. 擬 定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6. 辦 理 國 中 生 招 生 宣 導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7. 依 據 學 生 志 趣 性 向 輔 導 分 組 或 轉 科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8 -

12 承 辦 單 位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工 作 事 項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組 長 處 室 類 別 內 容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備 考 ( 三 ) 一 教 學 設 備 1.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設 備 組 2. 擬 定 教 學 設 備 管 理 章 則 特 別 教 擬 辦 室 管 理 章 則 及 應 用 表 格 審 核 核 定 3. 教 學 用 具 之 設 備 保 管 及 維 護 事 宜 擬 辦 核 定 4. 商 請 各 科 教 師 自 製 教 學 設 備 事 宜 擬 辦 核 定 5. 掌 理 教 師 借 用 教 具 事 宜 擬 辦 核 定 6. 登 錄 並 統 計 全 校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之 增 減 擬 辦 核 定 7. 搜 集 各 種 新 式 教 學 設 備 之 參 考 資 擬 辦 料 審 核 核 定 8. 一 般 教 室 及 特 別 教 室 之 規 劃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9. 檢 查 整 理 教 學 設 備 儀 器 及 辦 理 儀 器 損 壞 賠 償 事 宜 10. 會 同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擬 定 教 科 書 採 用 版 本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1. 辦 理 教 科 書 選 用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12. 辦 理 各 種 教 學 設 備 損 壞 維 修 及 報 廢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二 其 他 1. 配 合 教 學 組 辦 理 成 績 電 腦 卡 閱 卷 工 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2. 辦 理 科 學 展 覽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3. 支 援 教 學 組 辦 理 校 內 電 腦 研 習 事 宜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4. 掌 理 印 刷 室 油 印 影 印 耗 材 請 購 及 機 器 維 護 及 保 養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5. 辦 理 專 任 教 師 辦 公 室 設 備 器 材 之 請 購 及 維 修 擬 辦 審 核 核 定 - 9 -

13 承 辦 單 位 ( 四 ) 實 驗 研 究 組 工 作 事 項 分 層 負 責 劃 分 第 四 層 第 三 層 第 二 層 第 一 層 組 長 處 室 類 別 內 容 承 辦 人 校 長 科 主 任 主 任 一 教 學 實 驗 1. 擬 訂 課 程 實 驗 及 各 種 教 學 實 施 研 研 究 計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畫 及 實 究 計 畫 施 2. 辦 理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事 宜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3. 辦 理 專 案 計 畫 ( 均 質 化 優 質 化 等 ) 相 關 事 宜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4. 辦 理 校 內 外 選 修 事 宜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備 考 5. 辦 理 延 修 生 相 關 事 宜 擬 核 審 核 核 定

14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務 會 議 暨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聯 合 實 施 要 點 修 訂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緣 起 : 為 使 各 科 教 師 對 於 教 學 研 究 會 或 教 務 業 務 所 提 之 意 見, 能 經 由 教 務 及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之 聯 合 會 立 刻 獲 得 回 應, 以 獲 得 會 議 之 時 效 性 周 延 性 及 效 率 性 ; 凝 聚 共 識,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力 並 有 利 於 學 校 發 展, 特 設 置 本 教 務 與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聯 合 實 施 要 點 二 依 據 : 參 照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及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會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組 織 : ( 一 ) 教 務 會 議 由 本 校 全 體 教 師 組 成 之 ( 二 ) 教 務 會 議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教 務 主 任 擔 任, 負 責 會 議 之 主 持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個 別 設 置 教 學 研 究 會 主 席 一 人 ( 依 教 學 研 究 會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 ( 三 ) 教 務 會 議 敦 請 校 長 列 席 參 加 會 議 ; 專 業 類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敦 請 實 習 主 任 列 席 參 加 會 議 ( 四 ) 教 務 暨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每 學 期 定 期 聯 合 舉 行 會 議 二 次, 第 一 次 聯 合 會 議 安 排 於 開 學 前 三 天 內 ( 擇 一 日 ) 舉 行 第 二 次 聯 合 會 議 安 排 於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期 間 舉 行 ; 各 科 第 三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主 席 於 期 末 自 行 召 開 為 因 應 議 題 需 要 教 務 處 得 召 開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四 討 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教 務 會 議 : 1 教 學 有 關 事 項 2 教 學 設 備 之 購 置 與 充 實 3 教 師 建 議 有 關 教 務 重 要 事 項 4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 二 )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1 討 論 教 學 進 度 與 實 施 2 討 論 課 程 與 課 程 之 實 施 3 討 論 教 材 與 教 法 4 討 論 教 學 評 量 之 方 法 5 討 論 增 廣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及 重 補 修 之 實 施 6 討 論 教 科 書 之 選 用 7 其 他 有 關 教 務 事 宜 五 會 議 實 施 程 序 : ( 一 ) 教 務 會 議 ( 業 務 報 告 上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報 告 ) ( 二 )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三 ) 教 務 會 議 ( 建 議 與 討 論 )

15 六 教 務 會 議 記 錄 及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記 錄 於 一 週 內 送 陳 七 本 要 點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實 施 要 點 修 訂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為 改 進 各 科 教 材 編 制 與 教 法, 學 習 評 量 方 法, 發 現 與 解 決 教 學 上 有 關 問 題, 以 提 高 教 師 研 究 與 教 學 成 效,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依 照 科 目 教 學 性 質, 本 校 設 有 十 五 個 教 學 研 究 會.. (1) 國 文 社 會 科 (2) 英 文 科 (3) 數 學 科 (4) 計 概 科 (5) 機 械 科 (6) 汽 車 科 (7) 電 機 科 (8) 電 子 科 (9) 建 築 科 (10) 化 工 科 (11) 製 圖 科 (12) 健 康 與 體 育 科 (13) 資 訊 科 (14) 自 然 科 (15) 國 防 通 識 科 三 各 類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由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科 主 任 及 各 該 科 教 師 組 織 之, 會 議 召 開 應 邀 請 上 列 人 員 出 席 四 各 類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設 主 席 一 人, 專 業 類 科 由 科 主 任 擔 任 之, 一 般 類 科 由 教 師 推 選 擔 任, 任 期 一 學 期, 連 選 得 連 任, 並 設 紀 錄 一 人, 由 主 席 指 定 或 輪 流 擔 任 之 五 每 學 期 由 各 科 主 席 召 開 常 會 三 次, 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除 有 課 務 教 師 外, 各 研 究 會 教 師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者 應 辦 理 請 假, 無 故 缺 席 者 以 曠 職 論 六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之 職 責 : ( 一 ) 討 論 課 程 發 展 與 課 程 標 準 實 施 之 結 果 ( 二 ) 研 究 或 引 進 各 科 之 教 材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法 ( 三 ) 選 擇 或 搜 集 增 廣 教 材 與 補 充 教 材 ( 四 ) 選 定 教 科 用 書 及 教 學 參 考 用 書 ( 五 ) 編 定 共 同 科 目 教 學 進 度 ( 六 ) 規 劃 教 學 及 實 驗 實 習 之 設 備 ( 七 ) 教 學 觀 摩 會 演 示 人 員 之 推 選 ( 八 ) 各 科 教 師 進 修 之 報 告 討 論 ( 九 ) 執 行 學 校 指 定 之 各 類 研 討 事 項 ( 十 ) 其 他 有 關 教 學 事 項, 如 閱 讀 心 得 新 知 新 技 新 器 材 介 紹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 十 一 ) 負 責 訓 練 學 生 參 加 各 類 學 科 或 技 能 競 賽 七 每 次 會 議 結 束 後 之 三 天 內, 將 會 議 紀 錄 交 教 學 組 轉 呈 校 長 核 閱 八 議 決 之 議 案 由 教 務 處 或 轉 會 相 關 處 室 處 理 之, 全 校 性 重 要 事 項 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九 研 究 會 每 次 推 舉 若 干 位 教 師 選 定 專 題 作 研 究, 並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如 有 必 要, 各 科 主 席 得 與 教 務 處 協 商 選 擇 研 究 題 目, 選 擇 研 究 人 員 ) 十 擔 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老 師, 會 前 應 作 有 系 統 整 理, 並 於 研 究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或 說 明, 會 後 交 主 席 附 於 會 議 紀 錄 簿 內, 轉 呈 校 長 核 閱 十 一 本 辦 法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呈 請 校 長 修 正 之

17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巡 堂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目 的 1. 發 揮 校 內 視 導 功 能, 瞭 解 教 學 實 況, 促 進 教 學 正 常 2. 建 立 主 動 支 援 教 學 的 學 校 行 政, 提 振 教 師 熱 忱, 樹 立 勤 奮 學 風 3. 瞭 解 教 師 出 席 授 課 與 教 室 管 理 情 形, 以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4. 維 護 校 園 安 寧 及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塑 造 優 良 校 風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 八 九 ) 教 中 ( 人 ) 字 第 號 書 函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要 點 三 組 織 ( 一 ) 教 室 區 ( 含 普 通 教 室 專 業 教 室 視 聽 教 室 及 體 育 課 等 教 學 及 學 生 活 動 場 所 ) : 巡 堂 人 員 由 巡 堂 小 組 成 員 擔 任 ( 二 ) 實 習 工 場 區 : 由 實 習 處 另 行 訂 定 實 施 要 點,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四 實 施 方 式 1. 由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圖 書 館 輔 導 主 任 教 官 等 主 任 與 教 學 組 長 設 備 組 長 組 成 巡 堂 小 組, 由 教 務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2.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排 定 巡 堂 輪 值 表, 經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3. 除 排 定 之 巡 堂 時 間 外,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得 不 定 時 巡 堂 4. 巡 堂 紀 錄 簿 由 教 務 處 備 置, 供 巡 堂 人 員 記 錄 備 查 五 巡 查 內 容 1. 授 課 教 師 出 勤 及 教 學 情 形 2. 教 室 秩 序 與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3. 學 生 缺 課 遲 到 早 退 等 情 形 4. 校 園 安 全 寧 靜 之 維 護 5. 檢 查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維 護 及 堪 用 情 形 6. 室 外 課 教 室 門 窗 燈 扇 關 閉 情 形 7. 偶 發 事 件 之 防 範 與 處 理 六 結 果 處 理 : 1. 將 巡 堂 情 形 據 實 登 載 於 紀 錄 簿, 紀 錄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2. 發 現 教 學 設 備 破 損 而 有 安 全 顧 慮 時, 應 即 通 知 設 備 組 或 總 務 處 維 修 3. 遇 偶 發 事 件, 巡 堂 人 員 應 立 即 聯 繫 有 關 處 室 人 員 妥 善 處 理, 並 適 時 呈 報 校 長 4. 巡 堂 紀 錄 登 載 之 各 項 優 劣 情 事, 列 為 教 師 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依 據 5. 前 述 第 6 項 請 將 記 錄 交 學 務 處 做 為 整 潔 比 賽 加 扣 分 參 考 6. 巡 堂 紀 錄 資 料 中, 重 要 事 件 必 須 於 巡 堂 完 畢 後 呈 校 長 核 閱, 平 常 事 件 由 教 務 處 存 查 七 追 蹤 輔 導 : 1. 巡 堂 中 發 現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除 於 適 當 集 會 公 開 表 揚 外, 得 報 請 上 級 單 位 予 以 獎 勵 2. 如 發 現 任 課 教 師 有 任 何 缺 失, 由 校 長 或 教 務 主 任 妥 善 追 蹤 輔 導 八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附 錄 一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務 處 巡 堂 記 錄 表 週 次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日 期 星 期 別 節 次 巡 堂 記 載 暨 處 理 情 形 巡 堂 人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年 月 日 星 期 ( ) 本 表 每 週 彙 整 陳 校 長 核 閱 ( 若 有 特 殊 狀 況, 請 立 即 記 錄 陳 報 ) 校 長 核 章 :

19 附 錄 二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務 處 教 室 區 ( 含 操 場 ) 巡 堂 結 果 說 明 單 巡 堂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間 : 時 分 巡 堂 地 點 : 巡 堂 結 果 : 如 下 事 由 請 改 進 事 項 : 學 生 或 老 師 未 準 時 到 場 上 課 老 師 未 在 場 學 生 在 外 遊 蕩 嘻 戲 教 室 內 學 生 吵 鬧 嘻 戲 睡 覺 未 依 進 度 上 課, 讓 學 生 練 習 其 他 活 動 整 潔 區 請 加 強 整 理 其 他 - 原 因 ( 請 當 事 人 陳 述 原 因 ) 簽 名 : 備 註 教 學 組 長 : 教 務 主 任 : 校 長

20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編 排 課 表 實 施 要 點 修 訂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及 兼 導 師 每 週 任 課 節 數 表 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分 工 公 平 合 理 之 機 制, 以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 二 ) 本 專 業 民 主 預 先 彈 性 等 原 則 編 排 課 表, 保 障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三 實 施 原 則 ( 一 ) 專 業 授 課 原 則 :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 排 課 應 專 才 專 用, 所 擔 任 之 科 目 以 聘 書 所 約 聘 以 及 登 記 合 格 之 專 長 為 原 則, 充 分 顧 及 教 師 專 長 2. 排 課 應 附 排 課 總 表, 註 明 學 校 師 資 結 構 與 任 課 目 暨 時 數 3. 避 免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比 例 失 衡, 務 求 公 平 ( 二 ) 民 主 原 則 : 各 一 般 科 目 與 專 業 類 科 配 課 方 式, 宜 尊 重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決 議 意 見, 並 納 入 排 課 重 要 參 考 ( 三 ) 預 先 規 劃 原 則 : 1.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需 先 確 立 各 科 課 程 方 向 與 內 涵 2. 五 月 底 以 前, 確 認 目 前 師 資 人 數 暨 其 專 長, 並 分 析 下 學 期 師 資 需 求, 及 早 做 好 師 資 分 析 3. 六 月 底 以 前, 確 定 各 科 開 課 科 目 名 稱 暨 開 課 時 數 4. 七 月 底 確 定 教 師 任 課 科 目 與 節 數 ( 四 ) 現 況 需 求 原 則 : 配 合 現 有 師 資 結 構, 考 量 學 校 現 況 開 課 節 數 教 師 負 擔 學 生 與 家 長 需 求 教 育 部 相 關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規 定 規 劃 ( 五 ) 彈 性 多 元 原 則 : 1. 學 校 應 依 各 學 科 授 課 節 數, 計 算 全 學 年 或 全 學 期 節 數, 並 配 合 實 際 教 學 需 要, 安 排 各 週 之 授 課 節 數 2. 視 教 師 結 構 與 各 類 科 需 求 得 採 並 班 上 課 或 上 下 學 期 輪 排 上 課 四 實 施 方 式 ( 一 ) 由 教 學 組 依 據 本 校 新 課 程 標 準 實 施 計 畫 初 排 各 類 科 授 課 科 目 名 稱 暨 時 數, 送 交 各 教 學 研 究 會 ( 二 ) 各 教 學 研 會 審 議 開 課 科 目 暨 時 數 是 否 正 確, 送 回 交 學 組 彙 整 ( 三 ) 由 教 務 處 進 行 師 資 結 構 分 析, 並 彙 整 收 集 教 育 部 相 關 教 師 授 課 節 數 規 定 ( 四 ) 各 班 級 導 師 名 單 由 學 務 處 協 調 產 生, 名 單 送 教 學 組 辦 理 減 授 時 數 ( 五 ) 一 般 科 目 暨 專 業 類 科 教 師 授 課 科 目 暨 時 數, 由 各 類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討 論 決 定 ( 六 ) 各 專 業 科 編 排 實 習 科 目 指 定 上 課 時 段 暨 奉 核 可 進 修 教 師 指 定 不 編 排 時 段

21 ( 七 ) 編 餘 節 數 的 規 畫 由 教 務 處 協 調 辦 理, 以 主 任 兼 課 4 節, 組 長 兼 課 2 節, 導 師 兼 課 1 節, 專 任 0 節 原 則 方 式 編 排, 餘 則 平 均 分 配 ( 八 ) 確 立 各 科 任 教 師 授 課 科 目 暨 節 數 ( 九 ) 編 排 教 師 課 表 暨 各 班 課 表 ( 十 ) 完 成 學 校 總 課 表 ( 十 一 ) 調 整 課 表 之 適 切 性 與 公 平 性 ( 十 二 ) 細 部 調 整 教 師 暨 班 級 課 表 五 實 施 注 意 事 項 ( 一 ) 偏 重 思 考 或 記 憶 的 課 程 ( 如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則 儘 量 排 在 上 午 時 間 ) ( 二 )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進 行 討 論 之 實 驗 或 實 習 科 目, 以 連 續 上 課 較 好, 盡 量 不 要 中 斷 學 習 時 間 ( 三 ) 體 育 課 軍 訓 課 較 不 適 合 排 第 一 二 節 上 課 ( 四 ) 礙 於 特 別 教 室 空 間 不 足, 學 校 宜 先 排 定 專 科 教 室 的 使 用 課 表 ( 如 電 腦 ) ( 五 ) 避 免 相 關 場 地 ( 如 : 球 場 運 動 場 電 腦 教 室 音 樂 教 室... 等 ) 使 用 發 生 衝 突, 宜 事 先 協 調 場 地, 或 建 立 場 地 使 用 規 則 ( 六 ) 老 師 每 天 最 多 六 節 課 為 原 則, 同 時 避 開 中 午 午 餐 休 息 時 間, 例 如 第 四 節 有 課, 下 午 第 一 節 無 課 ; 下 午 第 一 節 有 課, 第 四 節 就 無 課 方 式 排 課, 讓 老 師 中 午 有 休 息 時 間 ( 七 ) 同 一 教 師 同 一 班 級 同 一 科 目 最 多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 八 ) 科 任 教 師 授 課 年 級 及 科 目 單 純 化 ( 九 ) 第 二 學 期 之 任 課, 沒 有 特 殊 情 形, 仍 依 照 第 一 學 期 之 編 排 為 原 則 六 本 實 施 要 點 呈 請 ˉ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22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共 同 科 目 考 試 統 一 命 題 實 施 要 點 98 年 6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齊 一 教 學 進 度, 提 高 試 題 保 密 程 度 及 培 養 讀 書 風 氣,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辦 法 所 指 考 試 為 臨 時 測 險 ( 月 考 ) 期 考 畢 業 考 以 及 一 般 補 考 而 言 三 統 一 命 題 之 科 目, 以 時 數 相 同 教 材 相 同 者 為 限, 如 國 文 國 文 精 讀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英 文 英 文 精 讀 數 學 數 學 精 讀 物 理 等 四 負 責 命 題 之 教 師, 由 教 學 研 究 會 分 配 有 關 教 師 輪 流 擔 任 之, 擔 任 班 數 較 多 者 酌 量 增 加 次 數 五 請 命 題 教 師 將 試 題 及 命 題 範 圍 表 在 適 當 之 時 間 內 送 交 教 學 組, 以 便 製 作 試 卷 六 所 命 試 題 在 教 師 之 間, 請 勿 互 相 會 閱, 教 學 組 僅 以 命 題 範 圍 表 在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公 佈 之 七 命 題 範 圍 以 教 學 進 度 表 為 準, 但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酌 量 調 整, 本 學 期 所 授 教 材 均 為 命 題 之 範 圍 八 試 卷 之 繕 打 格 式 請 各 出 題 教 師 依 教 學 組 之 格 式 擇 一 使 用, 並 詳 細 填 寫 需 否 答 案 卡 及 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23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改 進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教 育 廳 78 教 二 字 第 號 函 頒 台 灣 省 各 級 學 校 改 進 教 學 評 量 之 原 則 辦 理 二 目 的 : 1. 加 強 改 進 教 學 評 量, 激 發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輔 導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高 中 學 程 2. 提 昇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多 元 入 學 進 入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甄 選 資 格 之 機 會 如 (1) 申 請 入 學 (2) 推 薦 甄 選 (3) 技 優 保 甄 等 3.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對 外 申 請 各 類 獎 學 金 之 機 會 4.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對 有 意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時 可 申 請 較 好 學 校 之 機 會 三 改 進 教 學 評 量 之 原 則 : 1. 教 學 評 量 的 目 的, 在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結 果,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中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藉 以 改 進 教 學 設 計, 達 成 課 程 目 標 2. 教 學 評 量 是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設 計 個 別 化 教 學 評 量 尤 為 重 要 3. 各 科 每 項 考 試 後 所 得 的 評 量 分 數 分 配 曲 線 圖, 以 分 布 在 零 分 至 一 百 分 間, 正 常 曲 線 的 右 側 為 原 則 4. 因 應 學 生 能 力 及 學 習 活 動 的 多 元 化, 實 施 多 化 的 教 學 評 量 四 辦 法 : 1.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成 立 命 題 小 組, 深 入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素 質 與 個 別 差 異, 考 量 試 題 的 難 易 度 鑑 別 度, 研 議 評 量 標 準, 設 計 具 公 平 性 科 學 性 教 育 性 之 題 目 2. 各 科 記 分 可 依 不 同 情 境, 視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及 學 習 態 度, 訂 定 給 於 標 準 3. 日 常 成 績 考 查, 依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酌 用 : (1) 口 頭 問 答 (2) 演 習 練 習 (3) 實 驗 實 習 (4) 閱 讀 報 告 (5) 作 文 (6) 隨 常 測 驗 ( 得 擇 優 登 記 ) (7) 調 查 採 集 等 報 告 (8) 工 作 報 告 (9) 其 他 ( 學 習 態 度 敬 業 精 神 ) 五 實 施 補 救 評 量 : 各 科 期 中 考 試 凡 全 班 及 格 未 超 過 該 班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含 ) 以 上 時, 請 予 重 測, 原 及 格 者, 由 兩 次 測 驗 中 擇 優 登 記, 原 不 及 格 者, 重 測 超 過 六 十 分 者,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六 學 期 成 績 總 結 分 數 之 評 定, 應 參 酌 學 生 素 質 與 個 別 差 異 努 力 認 真 之 學 習 態 度 學 習 過 程 進 步 與 否 之 觀 察 請 在 平 時 成 績 項 內 給 予 適 當 之 加 減 分 修 正, 又 中 等 以 上 程 度 之 學 生, 為 鼓 勵 其 有 機 會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申 請 之 資 格, 儘 可 能 考 量 給 予 該 甄 選 標 準 ( 七 十 分 ) 或 以 上 之 評 分 七 本 要 點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24 一 考 試 前 預 備 :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考 試 監 考 老 師 須 知 ( 一 ) 請 監 考 老 師 於 考 試 前 15 分 鐘 至 教 務 處 領 取 試 卷 監 考 記 錄 簿 ( 二 ) 清 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 若 有 短 缺, 請 即 刻 告 知 並 補 足 ( 三 ) 請 監 考 老 師 於 每 節 考 試 鈴 聲 響 時 即 進 入 考 場 二 考 試 進 行 中 : ( 一 ) 宣 佈 考 生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應 將 書 包 背 包 等 物 品 放 置 走 廊, 手 機 關 機, 書 桌 抽 屜 內 清 理 淨 空 2. 桌 面 鋪 上 白 色 膠 墊 3. 考 生 在 試 題 卷 與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4. 考 試 進 行 未 滿 40 分 鐘, 考 生 不 得 繳 卷 離 場 88 年 訂 定 94 年 11 月 1 日 修 訂 96 年 8 月 修 訂 97 年 2 月 修 訂 98 年 6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二 ) 檢 查 核 對 應 考 學 生 之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並 請 記 錄 未 帶 證 件 及 缺 考 學 生 座 號 ( 三 ) 核 對 學 生 座 號 與 考 試 座 位 表 是 否 相 符, 座 位 不 符 者 請 即 時 糾 正 ( 四 ) 教 室 黑 板 上 除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外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五 ) 請 在 考 場 內 走 動 監 考, 並 防 止 學 生 藉 機 任 意 交 談 或 借 用 應 考 器 具 ( 六 ) 注 意 考 生 動 靜, 若 有 違 規 之 意 圖 應 即 時 給 予 警 告, 使 學 生 不 致 發 生 作 弊 行 為 ( 七 ) 如 有 違 規 情 形, 請 按 考 試 規 則, 將 事 實 簽 載 於 監 考 記 錄 簿 及 試 卷 袋 上 ( 八 ) 作 弊 行 為 確 定 之 學 生 應 令 其 停 止 作 答, 將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收 回 並 將 相 關 證 據 沒 入, 考 試 後 送 交 教 學 組 處 理 ( 九 ) 請 監 考 老 師 勿 隔 班 交 談 批 改 作 業 或 試 卷 看 報 雜 誌 或 書 刊, 並 切 勿 離 開 教 室, 若 有 事 請 連 絡 教 勨 處 , 或 告 知 巡 堂 人 員 三 考 試 結 束 : ( 一 ) 考 試 未 滿 40 分 鐘, 監 考 老 師 請 勿 提 早 收 卷 ( 二 ) 請 監 考 老 師 要 求 已 繳 卷 學 生 離 開 考 場 ( 三 )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時, 對 未 繳 卷 學 生 宣 佈 : 考 生 靜 坐 不 動, 收 起 用 筆, 停 止 答 卷 由 每 排 最 後 一 名 學 生 將 試 卷 答 案 卡 往 前 傳 遞 交 監 考 老 師 ( 四 ) 考 試 結 束, 請 監 考 老 師 按 班 級 分 別 清 點 試 題 卷 與 答 案 卡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一 併 送 回 教 務 處 ( 五 ) 違 規 處 理 : 應 在 監 考 記 錄 簿 及 試 卷 袋 上 確 實 記 載 違 規 學 生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及 違 規 情 節, 並 於 送 回 試 卷 時 告 知 教 學 組 以 便 即 時 處 理 ( 六 ) 相 關 違 規 處 理 標 準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25 1. 本 規 則 適 用 於 本 校 校 內 各 項 考 試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校 內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年 訂 定 94 年 11 月 1 日 修 訂 96 年 8 月 修 訂 97 年 2 月 修 訂 98 年 6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8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2.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應 準 時 入 場, 遲 到 15 分 鐘 不 得 進 場, 考 試 未 滿 40 分 鐘 不 得 繳 卷 或 離 開 考 場 3.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按 照 考 前 公 佈 之 考 場 分 配 位 置 就 座, 如 有 疑 難, 應 即 請 監 考 老 師 察 明 解 決 4.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須 自 備 一 般 應 考 文 具 或 命 題 老 師 指 定 之 器 具 5.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或 身 份 證 應 試, 書 包 背 包 等 物 品 放 置 走 廊 6.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桌 面 應 鋪 上 白 色 膠 墊, 且 不 得 在 膠 墊 上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 書 桌 抽 屜 內 不 得 置 放 任 何 物 品 7.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或 通 訊 設 備 ( 含 視 聽 設 備 ), 在 進 入 考 場 前 必 須 關 機 8. 學 生 因 公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給 假 者 准 予 於 成 績 繳 交 日 前 兩 日 內 排 定 日 期 補 考 或 協 調 任 課 教 師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成 績 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9. 常 見 之 試 場 內 違 規 情 節 與 處 分 標 準 : (1) 未 攜 帶 白 色 膠 墊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2) 書 包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在 走 廊 (3) 應 考 時 出 聲 朗 讀, 相 互 交 談,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4) 於 考 場 內 互 相 借 用 文 具 物 品,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上 列 1 至 4 項 違 規 者, 記 警 告 一 次 (5)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不 聽 從 監 考 老 師 規 定 者 (6) 抽 屜 內 放 置 課 本 或 記 載 當 節 考 試 科 目 相 關 內 容 之 紙 張 (7) 未 依 應 考 座 位 就 座 應 試 者, 或 冒 用 他 人 證 件 應 試 者 (8) 試 卷 上 未 指 明 可 以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科 目 而 使 用 計 算 機 作 答 者 (9) 企 圖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企 圖 協 助 他 人 作 弊 者 上 列 5 至 9 項 違 規 者, 記 小 過 一 次 (10) 在 課 桌 或 白 色 膠 墊 上 留 有 各 節 考 試 科 目 相 關 內 容 且 字 跡 可 辨 識 者 (11) 考 場 內 以 口 語 暗 號 小 抄 等 各 類 方 式 傳 遞 答 案 ; 或 於 考 場 外 暗 示 傳 遞 答 案 者 (12) 未 經 監 考 老 師 同 意 私 自 交 換 試 卷 答 案 卡 計 算 機 通 訊 器 材 者 (13) 監 考 老 師 認 定 之 各 類 考 試 作 弊 行 為 上 列 10 至 13 項 違 規 者, 依 校 規 記 大 過 一 次, 該 科 試 卷 以 零 分 計 算 (14) 應 考 時 攜 帶 留 置 原 班 抽 屜 之 行 動 電 話, 未 關 機 造 成 聲 響 或 震 動 記 警 告 兩 次, 使 用 手

26 機 乙 次 該 科 試 卷 以 零 分 計 算 10. 其 他 未 詳 列 之 違 規 事 件 由 監 考 老 師 依 情 節 輕 重 報 教 務 處 處 理 11. 本 規 則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命 題 監 考 準 則 一 宗 旨 : 養 成 公 平 公 開 競 爭 之 態 度 與 培 養 讀 書 風 氣, 提 高 學 生 程 度 二 命 題 方 面 : 1. 教 師 命 題 應 保 守 機 密 2. 不 限 定 或 暗 示 命 題 細 小 範 圍 98 年 6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3. 注 意 試 題 難 度 ( 易 者 佔 50%, 中 者 佔 25%, 難 者 佔 25%, 使 成 績 常 態 分 配 ) 4. 全 學 期 內 所 講 授 教 材 均 為 命 題 範 圍, 已 考 過 的 佔 30%, 未 考 過 的 佔 70% 5. 試 題 之 分 量 應 預 先 估 計 學 生 作 答 時 間, 並 與 考 試 時 間 相 配 合 6. 充 分 利 用 上 課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避 免 低 效 益 的 放 任 式 自 修 三 監 考 與 巡 場 方 面 : 1. 監 考 人 員 由 教 務 處 分 配 擔 任, 並 應 親 自 監 考 (1) 因 公 務 無 法 監 考 者,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代 理 監 考, 代 理 鐘 點 費 依 規 定 辦 理 (2) 因 事 或 因 病 不 能 到 場 監 考 者, 應 事 先 請 假, 並 由 教 務 處 排 定 代 理 監 考, 代 理 鐘 點 費 依 規 定 辦 理 (3) 如 交 換 或 請 其 他 教 師 代 替 監 考 者, 請 填 寫 代 理 監 考 通 知 單, 並 經 教 務 處 同 意, 否 則 發 生 監 考 問 題 仍 應 由 原 監 考 人 員 負 責 (4) 非 教 師 不 得 執 行 或 代 理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之 監 考 工 作 2. 出 席 監 考, 應 嚴 格 執 行 考 試 規 則 3. 巡 場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相 關 人 員 擔 任, 並 按 照 考 試 日 程 表, 每 節 排 定 人 員 輪 值 巡 場, 但 教 學 組 長 及 設 備 組 長 以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為 主, 不 安 排 監 考 或 巡 場 工 作 4. 巡 場 紀 錄 表, 由 巡 場 人 員 紀 錄 之, 每 節 巡 場 後 自 行 轉 交 次 一 節 人 員, 當 天 最 後 任 最 後 一 節 之 巡 場 人 員 負 責 送 交 教 學 組 保 管 5. 教 學 組 應 於 每 次 考 試 前 備 妥 監 考 資 料 卷 及 巡 場 資 料 卷 供 監 考 與 巡 場 人 員 取 用 6. 監 考 資 料 卷 包 含 : (1) 考 生 座 位 表 (2) 監 考 紀 錄 表 ( 亦 代 替 點 名 簿 ) (3) 監 考 須 知 (4) 考 試 規 則 (5) 臨 時 規 定 需 向 考 生 宣 佈 之 事 項 (6) 獎 懲 通 知 單 7. 巡 場 資 料 卷 包 含 : (1) 考 試 日 程 表 ( 含 巡 場 人 員 輪 流 表 ) (2) 巡 場 紀 錄 表 (3) 試 場 分 配 表 (4) 考 試 規 則 (5) 監 考 須 知 (6) 臨 時 規 定 向 考 生 宣 佈 之 事 項 (7) 獎 懲 通 知 單 四 學 生 進 入 考 場 應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並 應 保 持 教 室 平 和 安 靜 之 氣 氛 五 評 定 考 試 分 數 請 力 求 公 平 合 理, 切 勿 過 寬 或 過 嚴 六 本 準 則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修 正 之, 並 由 公 佈 之 日 起 實 施

28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執 行 公 務 減 免 監 考 節 數 實 施 要 點 96 年 1 月 22 日 修 訂 98 年 6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於 非 上 班 時 段 或 假 日 執 行 學 校 指 派 工 作, 擬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據 以 實 施 二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教 師, 於 假 日 非 上 班 時 間 到 校 執 行 學 校 指 派 之 工 作 三 實 施 方 式 : 1. 工 作 以 學 校 指 派 為 限, 時 段 以 假 日 非 上 班 時 間 為 主 2. 以 執 行 指 派 工 作 時 數 以 簽 到 簽 退 時 間 計 算 未 達 30 分 鐘 者, 不 予 計 算, 超 過 30 分 鐘, 未 達 1 小 時 者, 以 1 小 時 計 算 3. 執 行 工 作 每 2 小 時 可 折 算 減 免 1 節 課 堂 數, 不 足 時 數 則 無 條 件 進 位 4. 減 免 課 堂 節 數 須 於 最 近 2 次 考 試 時, 申 請 予 以 減 免,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權 益 5. 課 堂 數 折 算 監 考 時 數 由 教 學 組 另 外 計 算 6. 申 請 減 免 監 考 時 數 請 洽 教 學 組 辦 理 四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送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隨 堂 測 驗 實 施 要 點 98 年 6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為 督 促 學 生 確 實 溫 習 功 課, 養 成 平 時 自 我 學 習 的 讀 書 習 慣, 以 提 高 學 生 學 業 程 度 二 依 照 各 科 課 程 性 質 及 教 學 時 數, 按 照 下 列 分 配 次 數 分 別 舉 行 : 1.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物 理 等 科 目 每 班 級 每 兩 週 至 少 一 次 2. 其 他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每 二 至 三 週 一 次 三 遇 到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以 及 授 課 時 間 遇 到 休 假 時, 得 酌 量 減 少 實 施 次 數 四 測 驗 內 容, 以 最 近 講 授 過 且 未 曾 考 過 之 部 分 為 主, 並 盡 量 在 完 成 適 當 的 教 學 單 元 ( 如 每 節 每 章 每 課 ) 後 實 施 之 五 題 目 分 量, 應 配 合 考 試 時 間, 建 議 每 次 測 驗 以 十 五 分 鐘 為 原 則, 以 免 耽 誤 授 課 時 間 六 題 目 不 必 太 多, 也 不 必 太 難, 以 增 強 學 生 學 習 意 願 七 測 驗 時 由 任 課 教 師 監 考, 並 嚴 格 執 行 考 試 規 則 八 試 題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測 驗 前 命 妥, 送 交 教 務 處 印 製, 並 製 作 一 份 標 準 答 案, 自 行 保 管 九 若 不 需 印 製 試 題 卷, 使 用 之 紙 張 請 至 教 務 處 印 刷 室 領 取 白 報 紙 代 替 之 十 測 驗 實 施 之 時 段 : 1. 測 驗 當 天 講 授 之 內 容 時, 利 用 下 課 前 十 五 分 鐘 實 施 之 2. 測 驗 前 次 所 講 授 之 內 容 或 指 定 之 作 業 時, 在 到 達 課 堂 即 開 始 實 施 之 十 一 提 前 考 畢 之 學 生 應 在 原 位 靜 坐, 並 將 試 卷 翻 轉, 不 得 離 開 座 位 十 二 於 到 達 規 定 時 間 時, 立 刻 停 止 作 答, 由 每 排 最 後 一 名 學 生, 向 前 傳 遞, 由 每 排 最 前 一 名 學 生 將 試 卷 交 給 教 師 十 三 測 驗 後 即 公 佈 標 準 答 案 ( 或 交 給 學 藝 股 長 張 貼 在 班 級 公 佈 欄 上 ) 必 要 時 略 作 講 解 說 明 十 四 試 卷 由 任 課 教 師 評 閱, 並 將 成 績 登 入 成 績 簿 內, 另 張 貼 一 張 成 績 單 於 教 室 公 佈 欄 十 五 試 卷 批 改 後, 不 發 給 學 生 為 原 則, 若 發 給 學 生 訂 正 仍 請 負 責 收 回, 以 備 期 末 作 業 總 檢 查 十 六 隨 堂 測 驗 之 成 績 列 為 日 常 考 查 之 主 要 成 績 之 一 十 七 本 要 點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修 正 之, 並 自 公 佈 之 日 起 實 施

30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科 抽 考 實 施 要 點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為 了 解 各 科 目 學 習 情 形, 及 培 養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提 高 學 生 程 度,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依 據 : 本 校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之 建 議 三 對 象 : 本 校 各 年 級 全 體 學 生 四 科 目 : 以 各 年 級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三 科 為 主, 各 專 業 科 目 為 輔, 各 年 級 抽 考 科 目 於 學 期 行 事 曆 上 編 訂, 實 施 前 一 星 期 公 佈 以 提 醒 學 生 加 強 準 備 五 時 間 : 抽 考 每 學 期 舉 行 二 次, 於 週 三 週 會 或 班 會 時 間 內 實 施 為 原 則, 並 與 期 中 考 時 間 錯 開 六 考 場 座 次 : 考 場 地 點 及 座 次 之 排 定 另 行 辦 理 七 命 題 範 圍 : 以 近 期 課 本 教 材 內 容 為 主, 輔 導 教 材 為 輔, 得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共 同 議 定 八 命 題 方 式 : 模 擬 各 年 度 就 業 與 升 學 命 題 方 式, 得 視 需 要 分 班 級 程 度 命 題 九 命 題 人 員 :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推 舉 命 題 教 師 十 評 分 及 閱 卷 : 1. 採 取 電 腦 閱 卷 2. 由 該 抽 考 科 目 教 師 共 同 擔 任 閱 卷 十 一 監 考 : 由 各 班 導 師 交 換 擔 任 十 二 成 續 處 理 : 1. 公 佈 個 人 成 績 及 各 班 平 均 分 數 2. 個 人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列 入 日 常 成 績 考 查 項 目 之 內 十 三 獎 勵 : 各 年 級 個 人 成 績 前 三 名 及 各 年 級 班 級 平 均 分 數 特 優 者 一 班, 各 頒 發 獎 狀 或 獎 品 以 示 鼓 勵 十 四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研 究 修 訂 之

3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實 施 學 分 制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輔 導 要 點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辦 法 係 依 試 辦 學 年 學 分 制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第 一 條 對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得 實 施 個 別 教 學, 必 要 時 設 計 個 別 方 案, 以 適 應 個 別 差 異 第 二 條 對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得 協 調 任 課 教 師 輔 導 學 生 自 學, 以 加 速 其 學 習 速 度, 並 實 施 階 段 性 評 量 及 安 排 學 習 進 度 第 三 條 對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得 輔 導 學 生 選 習 高 一 級 之 課 程, 以 加 速 學 習 成 立 甄 選 推 薦 委 員 會 第 四 條 成 立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甄 選 推 薦 委 員 會 審 查 甄 選 推 薦 有 關 事 宜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甄 選 推 薦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各 科 主 任 導 師 代 表 共 同 組 成, 進 行 宣 導 學 生 篩 選 及 預 修 課 業 輔 導 等 事 宜 績 優 學 生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第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科 應 修 學 分, 且 達 到 畢 業 標 準,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第 六 條 提 前 畢 業 之 標 準 ( 須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 ( 一 )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科 該 年 級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 二 )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者 ( 三 ) 有 發 展 潛 能 者 績 優 學 生 免 修 學 分 資 格 第 七 條 對 具 有 特 殊 才 能 發 展 潛 能 學 生, 得 甄 選 推 薦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審 查 鑑 定 小 組 辦 理 免 修 學 分 鑑 定 測 驗, 合 格 者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課 程 應 授 與 學 分 其 鑑 定 辦 法 為 : ( 一 ) 辦 理 學 業 成 就 鑑 定, 鑑 定 及 格 者, 授 與 學 分 ( 二 ) 技 能 科 目 檢 定 及 格 者, 授 與 學 分 績 優 學 生 預 修 選 課 資 格 第 八 條 本 項 預 修 選 課 辦 法 係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第 十 六 條 職 業 學 校 試 辦 學 年 學 分 制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及 試 辦 學 年 學 分 制 職 業 學 校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預 修 專 業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九 條 對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或 某 方 面 具 有 特 殊 才 能 發 展 潛 能 學 生, 辦 理 輔 導 其 至 鄰 近 四 技 二 專 院 校 進 行 進 階 預 選 課 程 第 十 條 所 指 進 修 專 業 課 程, 係 由 四 技 二 專 及 經 核 定 職 校 開 設 銜 接 職 校 之 上 的 大 專 專 業 理 論 實 務 課 程 第 十 一 條 預 修 學 生 資 格 : ( 一 ) 一 二 年 級 智 育 學 年 平 均 成 績 均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 二 ) 專 業 理 論 或 實 作 成 績 優 良,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獲 參 加 台 灣 技 藝 競 賽 各 職 種 優 勝 或 參 加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獲 推 薦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名 次 者 3. 參 加 台 灣 區 技 藝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名 次, 或 參 加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績 優, 且 獲 台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者

32 4. 參 加 其 他 由 省 ( 市 ) 級 以 上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且 經 由 甄 試 及 甄 審 保 送 入 學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各 項 技 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名 次 者 5. 領 有 政 府 機 關 頒 發 之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證 者 6. 專 業 科 目 或 實 習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優 異, 連 續 四 學 期 居 全 年 級 各 該 科 目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者 7. 依 規 定 鑑 定 免 修 專 業 科 目 或 實 習 科 目, 並 經 任 課 教 師 認 定 具 有 特 殊 優 異 能 力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花 工 試 辦 學 年 學 分 制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校 長 核 可 後, 報 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亦 同

33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自 修 課 管 理 實 施 要 點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為 維 持 全 校 上 課 時 間 內 之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並 提 高 自 修 效 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形 成 自 修 課 之 原 因 : 1. 教 師 因 公 事 病 請 假, 且 無 適 當 代 課 人 員 2. 教 師 因 學 校 公 務 需 要, 臨 時 不 能 準 時 到 達 課 堂 3. 課 表 上 排 定 自 修 課 之 班 級 三 實 施 自 修 之 班 級, 仍 依 照 全 校 統 一 之 作 息 時 間 進 出 教 室 四 在 自 修 時 間 內, 學 生 不 得 隨 意 離 開 課 堂 亦 不 得 隨 意 在 課 堂 內 走 動 五 學 生 若 有 無 故 缺 課 遲 到 早 退 等 情 形, 班 長 應 點 名 並 登 記 在 點 名 簿 內 六 班 長 ( 或 風 紀 股 長 ) 應 確 實 維 持 教 室 秩 序, 保 持 肅 靜, 如 有 同 學 違 規, 不 聽 勸 告 者, 應 將 其 座 號 登 記 於 點 名 表 上, 以 便 依 照 校 規 處 分 七 教 務 處 與 學 務 處 之 巡 堂 人 員 及 值 日 導 師 均 應 加 強 巡 查 自 修 課 之 班 級 八 導 師 請 多 加 利 用 自 修 課 時 間 加 強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九 自 修 之 班 級, 其 秩 序 優 劣 情 形 列 入 每 週 秩 序 比 賽 成 績 內 一 併 計 算 十 本 要 點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定 時 亦 同

34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教 學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 本 注 意 事 項 依 據 教 師 聘 書 約 訂 要 項 訂 定 )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請 勿 缺 課, 請 守 時 : 1. 上 課 請 勿 遲 到 早 退 2. 因 故 需 請 假 時, 務 請 事 先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並 儘 量 避 免 臨 時 請 假 3. 因 故 缺 課 時 務 請 補 課, 並 至 教 學 組 洽 填 補 課 時 間 表 4. 請 按 時 參 加 各 項 會 議 或 集 會, 並 儘 量 避 免 藉 故 請 假 5. 請 按 時 送 交 各 種 考 試 試 題 成 績 簿 作 業 抽 查 及 教 學 進 度 表 等 文 件 二 請 嚴 格 點 名 : 1. 每 節 課 務 請 點 名, 並 在 點 名 簿 上 任 課 教 師 欄 簽 名 2. 點 名 時 請 核 對 座 位 表 以 查 明 確 認 學 生 3. 學 生 缺 課 不 到 請 確 實 登 記, 凡 缺 課 者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均 以 缺 席 登 記, 假 別 由 學 務 處 根 據 實 際 情 形 核 定 4. 未 查 明 理 由, 絕 不 准 許 學 生 早 退 三 請 加 強 教 室 管 理 : 1. 勿 讓 學 生 打 瞌 睡 或 睡 覺 2. 勿 讓 學 生 做 與 上 課 無 關 的 事, 如 看 無 關 的 書 抄 作 業 隨 便 走 動 隨 便 談 話 吃 東 西 等 3. 注 意 懶 散 的 學 生, 如 經 常 不 帶 課 本, 不 帶 學 習 工 具 等, 並 知 會 導 師 協 同 輔 導 4. 技 能 課 或 實 習 課 不 得 讓 部 分 學 生 提 早 回 教 室 區 遊 蕩 或 擾 嚷 若 有 需 要 提 早 回 教 室 時, 請 教 師 隨 班 管 理 四 請 著 重 教 學 法 : 1. 請 課 前 充 分 準 備 課 堂 盡 心 教 學 日 常 不 斷 切 實 考 查 課 後 虛 心 檢 討 改 進 2. 請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反 應 與 接 受 能 力, 以 為 施 教 參 考 3. 請 儘 量 利 用 各 類 教 具 或 示 範,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4. 請 增 加 課 堂 上 師 生 互 動, 培 養 學 生 多 發 問 多 討 論 的 學 習 方 式 5. 上 課 時 間 ( 包 括 考 試 前 ) 請 勿 隨 便 停 課 自 修 或 離 開 班 級, 請 進 行 有 效 教 學 活 動, 如 作 業 講 解, 疑 難 說 明, 實 施 隨 堂 測 驗, 口 頭 問 答 等 6. 請 慎 重 選 擇 補 充 教 材 7. 對 成 績 特 優 或 學 習 障 礙 或 生 活 適 應 不 良 學 生, 請 儘 量 予 以 個 別 輔 導 8. 請 經 常 注 意 編 訂 之 教 學 進 度, 務 使 實 際 進 度 與 預 定 進 度 符 合, 學 期 結 束 前 應 完 成 應 有 的 進 度 9. 請 多 利 用 機 會 應 用 各 種 方 式 表 揚 成 績 優 良 或 進 步 之 學 生 五 請 確 實 計 算 成 績 : 1. 請 按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計 算 成 績

35 2. 各 種 成 績 送 到 註 冊 組 登 記 後, 非 特 定 原 因 不 得 再 予 更 改 3. 成 績 倘 因 故 而 塗 改 請 在 旁 加 蓋 私 章 以 示 負 責 4. 試 卷 請 親 自 評 閱 5. 各 種 考 試 成 績 及 試 卷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送 註 冊 組 登 記 存 查, 以 免 影 響 到 整 體 成 績 單 之 寄 發 六 請 設 法 提 高 學 生 讀 書 興 趣 : 1. 與 教 材 有 關 之 書 籍 請 推 薦 給 學 生 閱 讀 2. 多 利 用 機 會 鼓 勵 學 生 認 真 求 學 3. 請 注 意 引 起 學 習 動 機 4. 請 督 促 學 生 課 前 預 習 5. 請 隨 時 精 選 優 良 作 業, 優 良 作 品 或 試 卷 令 學 生 互 相 觀 摩 6. 請 顧 慮 學 生 之 能 力 及 授 課 時 數, 選 擇 教 材, 調 整 教 法 使 學 生 漸 次 發 生 興 趣 七 請 加 強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 1. 請 利 用 機 會 提 示 工 作 倫 理 職 業 道 德 學 校 管 理 章 則 等 2. 除 語 文 或 鄉 土 課 程 外, 課 堂 上 請 用 國 語 講 授 3. 隨 時 指 導 學 生 之 生 活 言 行 與 法 律 常 識 4. 言 行 端 正 恪 遵 教 師 法 令, 以 身 作 則 為 學 生 表 率 5. 請 勿 私 自 更 改 教 學 科 目 或 不 依 選 定 教 科 書 授 課 八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請 隨 時 提 供 有 關 教 學 改 善 之 建 議 2. 請 勿 體 罰 學 生, 或 自 訂 罰 款 章 則 以 處 理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或 學 業 問 題 3. 請 勿 向 學 生 強 迫 推 銷 書 刊 或 教 育 用 品 4. 請 發 揚 自 愛 自 重 精 神 不 撥 弄 是 非 惡 意 中 傷, 致 影 響 同 仁 教 學 工 作 5. 請 執 行 教 學 決 策 並 如 期 完 成 預 定 工 作 6. 請 勿 無 故 不 到 監 考 或 上 課, 如 需 請 人 代 理 請 事 先 經 學 校 同 意, 並 請 勿 私 自 找 同 仁 代 授 課 或 代 監 考 7. 請 避 免 經 全 班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學 生 反 應 認 為 教 學 不 良 8. 請 勿 指 使 學 生 填 寫 不 實 之 教 室 日 誌 9. 上 課 時 請 勿 准 學 生 之 要 求 作 放 任 式 之 自 修 或 外 出 打 球 遊 玩 10. 上 課 時 請 注 意 衣 著 儀 態 適 當 精 神 振 作 板 書 清 楚 言 詞 得 體 11. 請 避 免 在 學 生 面 前 批 評 教 學 研 究 會 選 用 之 教 材 或 其 他 老 師 之 教 學 及 管 理 方 法 12. 無 正 當 具 體 理 由 請 勿 袒 護 學 生 過 失

36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遴 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96 年 08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激 勵 教 師 發 揮 教 育 專 業 精 神 暨 表 揚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以 擴 大 影 響 效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採 推 薦 及 評 選 兩 階 段 辦 理 三 推 薦 條 件 : ( 一 ) 本 校 ( 日 進 校 ) 教 師 ( 含 軍 訓 教 官 及 護 理 教 師 ), 同 一 學 年 度 未 曾 接 受 本 校 ( 導 師 行 政 ) 優 良 選 拔 表 揚, 教 學 認 真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3 年 以 上, 且 最 近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依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規 定 符 合 該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者 或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考 列 甲 等 者 ( 二 ) 最 近 三 年 未 受 刑 事 處 分 懲 戒 處 分 或 平 時 考 核 申 誡 以 上 之 處 分 者 四 推 薦 時 間 : 每 年 6 月 20 日 至 6 月 25 日 推 薦,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繳 件 五 推 薦 方 式 及 名 額 ( 一 )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推 薦 科 內 教 師 參 加 遴 選 ( 二 ) 由 教 務 處 實 習 輔 導 處 教 師 會 推 薦 教 學 認 真 教 師 參 加 遴 選 六 評 選 方 式 及 名 額 : ( 一 )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圖 書 館 主 任 實 習 處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主 席 家 長 會 代 表 教 師 會 代 表 組 成 並 由 教 務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 二 ) 遴 選 名 額 : 一 至 三 名 七 評 選 項 目 : ( 一 )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 二 ) 作 業 批 改 ( 含 實 習 報 告 ) ( 三 ) 參 加 研 習 時 數 ( 四 ) 教 學 媒 體 ( 電 子 媒 體 幻 燈 片 透 明 片 其 他 ) 製 作 與 應 用 ( 五 ) 教 學 檔 案 製 作 與 應 用 八 獎 勵 方 式 : 獲 選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者, 予 以 下 列 獎 勵 : ( 一 ) 於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中 公 開 表 揚 並 頒 發 獎 狀 ( 二 ) 獎 品 ( 家 長 會 提 供 ) ( 三 ) 優 先 推 薦 參 加 國 內 教 育 文 化 參 訪 或 研 習

37 ( 四 ) 得 由 學 校 推 荐 參 加 super 教 師 或 其 他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九 其 他 : ( 一 ) 被 推 薦 人 之 證 件 或 有 關 佐 證 資 料 影 印 乙 冊 裝 訂 整 齊, 連 同 推 薦 表 乙 份 ( 如 附 件 格 式 ) 逕 送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收 ( 二 ) 獲 選 為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得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經 驗 分 享 報 告, 以 擴 大 教 學 效 益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查 後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8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遴 選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推 薦 表 推 薦 單 位 被 推 薦 人 姓 名 : 職 稱 : ( 到 校 日 期 ) 年 月 日 推 薦 教 學 優 良 事 績 ( 請 條 列, 如 有 證 明 請 影 印 附 上, 格 式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影 印 ) 作 業 批 改 ( 教 學 組 實 習 組 填 寫 ) 教 學 媒 體 製 作 與 應 用 教 學 檔 案 製 作 與 應 用 遴 選 委 員 會 ( 請 條 列 並 檢 附 資 料, 格 式 不 敷 使 用 請 影 印 ) ( 請 條 列 並 檢 附 資 料, 格 式 不 敷 使 用 請 影 印 ) 符 合 推 薦 條 件 不 符 合 推 薦 條 件 遴 選 結 果 : 排 序 第 ( ) 名 參 加 研 習 時 數 ( 最 近 3 學 年 ): 教 學 組 核 計 : 小 時 小 時

39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批 改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本 校 各 年 級 各 科 作 業 之 批 改 均 依 照 下 列 所 訂 事 項 辦 理 二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對 該 科 作 業 應 負 指 導 督 促 催 繳 批 改 之 全 部 責 任 三 務 請 加 強 培 養 學 生 按 照 進 度,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之 良 好 學 習 態 度 四 不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之 學 生, 經 一 再 催 促 仍 不 改 過 者, 除 扣 其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外, 並 得 將 名 單 送 交 學 務 處 照 章 處 分 五 作 業 可 以 習 題 繪 圖 報 告 測 驗 等 方 式 行 之 六 作 業 成 績 應 列 入 各 學 期 之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內 七 請 用 心 防 止 學 生 互 相 抄 襲 八 作 業 務 請 親 自 批 改, 學 期 結 束 前 請 完 成 批 改 應 有 篇 數 與 進 度 九 批 改 作 業 之 墨 水 一 律 使 用 紅 色 十 作 業 如 有 錯 誤, 教 師 應 予 訂 正, 如 僅 畫 記 錯 誤 符 號 者, 應 指 導 學 生 重 作 或 指 導 學 生 自 行 訂 正 至 正 確 為 止 十 一 教 師 對 所 改 之 作 業, 宜 多 作 評 語 十 二 批 改 符 號 原 則 上 應 求 一 致 如 左 : (1) 對 : ˇ (2) 錯 : (3) 半 對 : ˇˋ (4) 刪 去 : - (5) 刪 去 復 用 : Δ (6) 不 明 :? (7) 漏 字 : < (8) 顛 倒 : S 十 三 每 次 批 改 後 應 加 以 註 記 批 改 日 期 和 成 績, 並 記 錄 於 作 業 簿 首 頁 成 績 欄 內 十 四 評 定 成 績 時 可 按 各 科 性 質 分 別 採 用 甲 乙 丙,A B C 或 百 分 法 十 五 每 講 授 完 成 一 單 元 課 程, 即 指 定 作 業 令 學 生 習 作, 並 規 定 繳 交 日 期 十 六 作 業 應 盡 快 批 改 發 還 學 生, 並 督 促 學 生 詳 加 研 讀, 或 加 以 講 解 以 發 揮 批 改 之 教 學 效 果 十 七 請 嚴 格 規 定 學 生 各 科 作 業 書 寫 方 式 並 說 明 章 節 習 題 順 序 十 八 對 作 業 有 敷 衍 草 率 之 學 生 請 令 其 重 作 或 酌 扣 作 業 成 績 十 九 經 批 改 發 還 之 作 業 應 令 學 生 妥 為 整 理 保 存, 活 頁 者 ( 如 製 圖 實 習 報 告 以 測 驗 代 替 作 業 者 ) 應 裝 訂 成 冊 以 便 抽 查 二 十 作 文 練 習, 每 學 期 依 學 分 數 而 訂 ( 依 教 育 部 頒 佈 之 課 程 標 準 ); 字 法 筆 順 筆 劃 練 習 或 國 文 科 自 編 教 材 是 否 批 閱 二 十 一 教 學 組 抽 查 作 業 時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各 項, 並 將 抽 查 結 果 呈 校 長 核 閱, 並 列 入 考 績 資 料 : 1. 批 閱 是 否 詳 盡? 2. 是 否 依 照 進 度 按 時 批 閱? 3. 每 次 是 否 收 齊 批 閱? 4. 作 業 分 量 是 否 適 宜? 5. 每 次 有 無 評 定 成 績 及 加 註 日 期? 6. 有 無 詳 細 評 語 ( 如 作 文 實 習 報 告 讀 書 報 告 等 )? 7. 整 理 與 保 存 情 形 是 否 良 好?

40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室 日 誌 填 寫 要 點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每 日 上 午 第 一 節 下 課 後 至 教 務 處 領 取 教 室 日 誌, 並 於 下 午 四 時 五 十 五 分 下 課 後 填 好, 送 回 教 務 處 二 除 週 休 二 日 外, 教 室 日 誌 應 每 日 填 寫 ( 不 可 預 填 ), 如 遇 各 類 活 動 停 課 考 試 或 國 定 假 日 時, 在 教 材 內 容 欄 內 填 寫 停 課 考 試 或 放 假, 科 目 欄 內 不 用 填 寫 三 科 目 教 材 內 容 欄, 應 詳 實 填 寫 任 課 教 師 欄 填 寫 該 節 課 實 際 來 教 室 上 課 之 教 師 姓 名 老 師 補 課 時, 應 在 補 課 紀 錄 欄 內 填 寫, 並 註 明 原 上 課 日 期 ( 切 勿 遺 漏 或 省 略 ), 任 課 老 師 未 到 教 室 上 課 時, 請 在 任 課 教 師 欄 內 填 寫 缺 席 二 字 任 課 教 師 欄 填 寫 該 節 課 實 際 來 教 室 上 課 之 教 師 姓 名 老 師 補 課 時, 應 在 補 課 紀 錄 欄 內 填 寫, 並 註 明 原 上 課 日 期 ( 切 勿 遺 漏 或 省 略 ), 任 課 老 師 未 到 教 室 上 課 時, 請 在 任 課 教 師 欄 內 填 寫 缺 席 二 字 四 填 寫 時 字 體 應 端 正, 不 可 潦 草, 並 使 用 藍 ( 黑 ) 色 原 子 筆, 日 誌 股 長 欄 請 每 日 簽 名 五 教 務 處 於 每 星 期 一 第 一 節 課 檢 查 教 室 日 誌, 並 登 記 缺 交 班 級, 通 知 導 師 協 同 處 理 六 學 期 中 一 ~ 二 次, 凡 填 寫 良 好, 並 併 按 時 繳 交 之 日 誌 股 長 予 以 記 功 獎 勵, 如 發 現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缺 交 現 象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酌 予 處 分 七 每 學 期 於 開 學 之 日, 請 導 師 指 定 或 由 同 學 推 選 一 名 教 室 日 誌 股 長, 並 參 加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4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教 師 請 假 及 補 課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 依 據 府 教 人 字 第 一 四 五 二 九 六 號 令 ) 修 訂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請 假 應 由 本 人 填 寫 請 假 單, 經 核 准 後 方 得 離 校, 如 遇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其 請 假 手 續 得 由 同 事 或 家 屬 儘 速 代 為 辦 理 二 兼 課 教 員 不 得 援 照 一 般 教 員 申 請 差 公 假 四 專 任 教 員 請 假 依 照 每 週 實 授 時 數 與 請 假 時 數 相 比 折 算 天 數 登 記 五 請 假 逾 原 核 准 期 限 者, 應 依 規 定 申 請 續 假, 未 經 准 假 而 離 職 守, 以 曠 職 論 六 給 假 分 量 規 定, 如 請 假 單 背 面 七 婚 產 喪 假 應 在 事 實 發 生 時 辦 理, 不 得 將 未 請 足 之 日 數, 留 待 日 後 申 請 補 假 事 病 婚 喪 准 予 扣 除 星 期 日 及 例 假 日 八 兼 有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員 其 請 假 從 職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所 遺 職 務 商 請 學 校 同 意 委 託 同 事 代 理, 不 支 給 兼 代 人 員 津 貼 九 因 事 病 請 假 或 因 公 請 假 在 六 日 以 內 者, 所 遺 課 務 應 另 定 時 間 補 授, 或 商 請 學 校 同 意 後 委 託 合 格 入 員 代 課, 或 由 學 校 逕 行 指 定 人 員 代 課, 代 課 人 均 應 事 先 簽 章 以 確 認 職 責, 如 需 支 給 代 課 人 薪 津 者, 由 請 假 人 自 理 十 因 婚 產 喪 請 假, 公 假 超 過 六 日 及 病 假 二 週 以 上 者, 所 遺 課 務 得 另 請 合 格 人 員 代 課, 並 依 實 際 代 課 時 數 由 學 校 支 給 代 課 人 薪 津 十 一 兼 導 師 者 因 公 婚 庫 喪 請 假, 其 導 師 職 務, 應 由 未 兼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員 代 理 並 得 比 照 教 員 兼 導 師 任 課 時 數 標 準 發 給 鐘 點 費 十 二 學 期 中 途 兼 課 或 代 課 者 其 鐘 點 費 均 按 實 授 時 數 支 給 十 三 補 課 時 間 可 利 用 中 午, 下 午 第 四 節 課, 請 將 預 定 補 課 時 間 填 入 請 假 單 之 附 表 十 四 請 假 單 有 兩 聯, 於 准 假 後 乙 聯 轉 送 人 事 室, 甲 聯 由 教 務 處 存 查 十 五 缺 課 請 早 日 補 課, 每 回 所 缺 課 程 在 三 週 內 補 授 完 畢 為 原 則, 而 且 本 學 期 之 課 程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授 完 畢 十 六 補 課 之 後 應 即 將 補 課 回 單 填 交 教 學 組, 並 將 補 課 情 形 令 填 寫 教 室 日 誌 之 學 生 登 記 於 首 天 教 室 日 誌 內, 以 便 查 核 十 七 未 按 期 補 課 者, 教 學 組 應 查 明 缺 課 班 級 科 目 時 數, 通 知 補 課, 不 補 者 以 曠 課 論, 列 入 考 績 紀 錄

42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76 年 7 月 22 日 教 育 部 (76)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70 條 中 華 民 國 77 年 4 月 8 日 教 育 部 (77)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1 年 10 月 28 日 教 育 部 (81)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6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6 月 29 日 教 育 部 (88)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8 條 之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 月 7 日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8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7 條 ; 並 95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除 第 8 條 第 3 項 第 11 條 及 第 21 條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各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學 生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普 通 科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適 用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第 三 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一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四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五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其 日 常 及 定 期 考 查 方 式, 除 本 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六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第 七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43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四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國 民 中 學 之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一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各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一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八 條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一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二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三 隨 班 修 讀 : 學 生 得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九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條 學 生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次 一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44 一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二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十 二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十 三 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並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學 校 得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成 績 考 查, 由 各 校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定 之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第 十 七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45 德 行 評 量 之 出 缺 席 紀 錄,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二 年 ), 已 修 畢 應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前 項 學 生 修 畢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分 段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另 發 給 分 段 課 程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二 條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規 定,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之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二 十 三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二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二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職 業 學 校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6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通 過 報 部 尚 未 核 備 第 一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97 年 1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頒 台 參 字 第 F 號 令 修 正 公 佈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適 用 本 校 日 間 部 各 職 業 類 科 及 日 間 部 辦 理 之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第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定 期 考 查 分 期 中 考 試 及 期 末 考 試 兩 種,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比 例 如 下 : 一 一 般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考 查 : ( 一 ) 學 期 成 績 包 括 :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佔 50%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佔 30%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佔 20% ( 二 ) 日 常 考 查,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酌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口 頭 問 答 演 算 練 習 實 驗 閱 讀 報 告 作 文 隨 堂 測 驗 調 查 採 集 等 報 告 工 作 報 告 其 他 ( 三 ) 期 中 考 試, 得 依 科 目 學 分 數 多 寡 辦 理, 每 學 期 1 學 分 的 科 目 舉 行 一 次 ; 每 學 期 2( 含 ) 學 分 以 上 的 科 目 舉 行 二 次 ( 四 ) 期 末 考 試, 於 每 學 期 終 了 時 每 一 科 目 就 全 學 期 所 授 之 教 材 考 試 之 ( 五 ) 每 一 科 目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在 學 期 內 日 常 考 查 各 項 分 數 平 均 之 ( 六 ) 每 一 科 目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在 學 期 內 之 期 中 考 試 分 數 平 均 之 ( 七 ) 每 一 科 目 之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考 試 及 期 末 考 試 三 項 成 績, 合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成 績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二 實 習 成 績 考 查 : ( 一 ) 學 習 成 績 : 實 習 技 能 佔 50% 職 業 道 德 佔 30% 相 關 知 識 佔 20% ( 二 ) 實 習 成 績 考 查 得 依 其 性 質 酌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實 習 技 能 : 包 含 工 作 方 法 成 品 或 實 驗 結 果 或 技 能 測 驗 ( 日 常 期 中 與 期 末 技 能 測 驗 ) 及 實 習 報 告 2. 職 業 道 德 : 包 含 工 作 勤 惰 設 備 保 養 及 服 務 態 度 安 全 觀 念 3. 相 關 知 識 : 應 包 含 相 關 知 識 測 驗 ( 日 常 期 中 與 期 末 相 關 知 識 測 驗 ) 與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測 驗 三 體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 ( 一 ) 學 期 成 績 : 運 動 技 能 及 體 適 能 佔 50%( 體 適 能 最 多 佔 10%) 運 動 精 神 及 學 習 態 度 佔 25% 體 育 常 識 佔 25% ( 二 ) 體 育 成 績 考 查 得 依 其 性 質 酌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運 動 技 能,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評 量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1) 評 量 之 項 目, 參 照 部 頒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所 編 訂 之 教 材 內 容 實 施 (2) 評 量 之 給 分 標 準, 參 考 部 編 高 中 高 職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手 冊 研 訂 2. 運 動 精 神 及 學 習 態 度, 以 8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再 就 學 生 出 席 體 育 課 課 外 運 動 運 動 比 賽 及 體 育 表 演 等 之 紀 錄 及 學 習 態 度 努 力 情 形 紀 律 行 為 服 務 精 神 等 之 表 現 增 減 分 數, 增 減 標 準 由 教 學 研 究 會 自 行 研 訂 3. 體 育 常 識,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時 評 量 一 次, 可 採 用 筆 試 口 試

47 報 告 等 方 式 評 定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體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依 其 體 能 或 限 制 予 以 制 訂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IEP)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生 依 下 列 基 準 得 參 加 補 考 : ( 一 ) 及 格 基 準 為 40 分 者 : 其 科 目 成 績 達 30 分 以 上, 准 予 補 考 一 次 ( 二 ) 及 格 基 準 為 50 分 者 : 其 科 目 成 績 達 40 分 以 上, 准 予 補 考 一 次 ( 三 ) 及 格 基 準 為 60 分 者 : 其 科 目 成 績 達 40 分 以 上, 准 予 補 考 一 次 二 學 科 補 考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辦 理, 體 育 音 樂 美 術 等 科 目 之 補 考, 由 各 該 科 協 調 教 師 依 規 定 之 時 間 自 行 辦 理 補 考 ; 實 習 科 目 之 補 考, 為 學 科 補 考 前 後 三 天 內 實 施, 其 方 式 由 科 主 任 協 調 相 關 教 師 辦 理 之 三 補 考 成 績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授 予 學 分, 成 績 以 及 格 基 準 分 數 計 四 補 考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期 成 績 以 補 考 成 績 或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五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依 其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IEP), 並 參 酌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與 成 績 考 查 要 點 辦 理 第 四 條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 含 補 考 後 仍 不 及 格 ),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一 隨 班 修 讀 : 學 生 得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二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三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前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達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學 生 身 份 別 所 定 之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後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三 重 修 成 績 登 錄 於 重 修 開 課 學 期 前 項 各 款 之 重 修 及 格 基 準, 以 申 請 重 修 學 生 之 身 份 別 為 判 定 基 準 第 五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於 一 週 內 排 定 日 期 補 考 或 協 調 任 課 教 師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另 定 本 校 學 生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請 假 期 間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學 生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於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學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 申 請 複 查 時 限 為 自 接 獲 成 績 單 之 日 起 至 開 學 一 週 內 第 六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次 一 學 期 得 輔 導 其 減 修 2~6 學 分 前 項 前 學 期 學 業 不 及 格 科 目 成 績 之 學 分 數, 包 括 補 考 後 之 學 分 數, 但 不 包 括 重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第 七 條 另 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第 八 條 另 定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第 九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查 後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訂 後 亦 同

48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一 次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月 一 日 第 二 次 修 訂 ( 行 政 主 管 會 報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廿 九 日 第 二 次 修 訂 (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第 四 次 修 訂 ( 行 政 主 管 會 報 ) 101 年 8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第 十 條 訂 定 (99 年 3 月 3 日 部 授 教 中 三 字 第 C 號 令 ) 貳 各 科 招 收 轉 科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為 限 參 本 校 轉 科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一 年 級 新 生 ( 登 記 分 發 )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如 因 就 讀 科 別 志 趣 不 合 欲 轉 入 有 缺 額 之 他 科 就 讀 時, 其 基 測 分 數 須 達 該 科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始 可 辦 理 二 舊 生 ( 高 一 生 ) 得 於 修 畢 一 年 級 第 一 或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時, 申 請 參 加 轉 科 三 學 生 轉 科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期 中 辦 理 轉 科 時 間 為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期 末 各 辦 理 一 次 轉 科 錄 取 學 生 一 經 報 到, 不 得 回 原 科 就 讀 ; 申 請 轉 科 未 錄 取 學 生, 則 回 原 科 就 讀 四 班 級 轉 出 人 數 不 得 高 於 原 就 讀 班 級 人 數 十 分 之 ㄧ 五 舊 生 申 請 轉 科 須 經 家 長 同 意 後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導 師 原 科 科 主 任 輔 導 老 師 擬 轉 入 科 科 主 任 晤 談 後 辦 理 六 通 過 轉 科 考 試 錄 取 之 學 生 及 復 學 申 請 轉 科 之 學 生, 其 學 分 抵 免 及 科 目 補 修 依 本 校 重 補 修 實 行 細 則 辦 理 肆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之 學 生 經 家 長 書 面 同 意 者, 得 提 出 轉 科 申 請 : 一 德 行 評 量 獎 懲 銷 過 後 小 於 兩 小 過 者 二 經 輔 導 室 晤 談 了 解 興 趣 及 性 向 三 申 請 身 份 為 1. 新 生 ( 入 學 生 ) 2. 舊 生 ( 高 一 生 ) 伍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公 布 : 申 請 日 期 由 教 務 處 公 布 之 二 申 請 : 凡 符 合 條 件 者 應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三 輔 導 : 申 請 者 應 接 受 輔 導 室 輔 導 四 評 比 : 1. 成 績 評 比, 申 請 轉 科 學 生 以 在 校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三 科 成 績 為 評 比 科 目, 上 學 期 新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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