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 會 議 程 序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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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一 會 議 程 序 表... 二 教 育 局 各 科 室 工 作 報 告 ( 一 ) 課 程 發 展 科...2 ( 二 ) 學 輔 校 安 科...9 ( 三 ) 社 會 教 育 科...59 ( 四 ) 特 幼 教 育 科...84 ( 五 ) 永 續 校 園 科... ( 六 ) 人 事 室...25 ( 七 ) 會 計 室...29 ( 八 ) 秘 書 室...32 ( 九 ) 政 風 室...33 ( 十 ) 臺 南 市 體 育 處...34 ( 十 一 ) 南 瀛 科 學 教 育 館...39 ( 十 二 ) 家 庭 教 育 中 心...42 ( 十 三 ) 資 訊 中 心...45 ( 十 四 )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47 ( 十 五 ) 特 教 中 心...58 三 3 學 年 度 第 第 2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 校 長 分 組 討 論 議 題 暨 建 議 事 項 彙 整 表...6 四 校 長 分 組 討 論 工 作 分 配 表 暨 討 論 議 題...7 五 與 會 人 員 名 冊 六 附 件 : 專 題 研 討 - 臺 南 先 鋒 領 航 教 育, 卓 越 熱 情 邁 向 國 際 ( 一 ) 學 校 配 合 推 動 第 二 官 語 之 策 略 - 崇 明 國 小 左 逢 源 校 長..88 ( 二 ) 學 校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之 策 略 - 安 平 國 小 林 泓 成 校 長 26 ( 三 ) 學 校 推 動 第 二 官 方 語 之 策 略 - 忠 孝 國 中 李 月 華 校 長..224 ( 四 ) 國 中 推 動 補 救 教 學 策 略 - 玉 井 國 中 蔡 佳 宏 校 長.23 ( 五 )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與 校 園 經 營 - 曾 旭 正 副 市 長.236 ( 六 ) 如 何 營 造 理 想 的 校 園 - 曾 旭 正 副 市 長.237

2 ㄧ 會 議 程 序 表

3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程 序 表 時 間 :4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地 點 : 長 榮 大 學 時 間 會 議 程 序 主 持 人 / 主 講 人 地 點 9:~9:3 3min 9:3~:3 報 到 工 作 團 隊 演 藝 廳 外 廳. 市 長 致 詞 2. 獻 獎 賴 市 長 清 德 演 藝 廳 3. 市 長 與 校 長 合 影 :3~: 中 場 休 息 茶 敘 工 作 團 隊 中 庭 及 走 廊 :~:4 專 題 研 討 臺 南 先 鋒 領 航 教 育, 卓 越 熱 情 邁 向 國 際 :4~2:3 校 長 分 組 討 論 2:3~3:2 第 一 議 題 : 學 校 配 合 推 動 第 二 官 語 之 策 略 主 持 人 : 公 誠 國 小 陳 校 長 明 和 與 談 人 : 崇 明 國 小 左 校 長 逢 源 第 二 議 題 : 學 校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之 策 略 主 持 人 : 公 誠 國 小 陳 校 長 明 和 與 談 人 : 安 平 國 小 林 校 長 泓 成 第 一 議 題 : 學 校 配 合 推 動 第 二 官 語 之 策 略 主 持 人 : 佳 里 國 中 陳 校 長 仲 卿 與 談 人 : 忠 孝 國 中 李 校 長 月 華 第 二 議 題 : 學 校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之 策 略 主 持 人 : 佳 里 國 中 陳 校 長 仲 卿 與 談 人 : 玉 井 國 中 蔡 校 長 佳 宏 國 小 組 高 中 暨 國 中 組 國 小 組 高 中 暨 國 中 組 演 藝 廳 階 梯 教 室 演 藝 廳 階 梯 教 室 午 餐 休 息 工 作 團 隊 一 般 教 室 3:3 ~ 5: 如 何 營 造 理 想 的 校 園 - 新 校 園 運 動 的 啟 發 曾 副 市 長 旭 正 演 藝 廳 6min 5:~5:4 中 場 休 息 茶 敘 工 作 團 隊 中 庭 及 走 廊 5:4 ~ 6: 校 長 分 組 討 論 結 論 與 建 議 陳 校 長 明 和 謝 校 長 振 宗 演 藝 廳 6: ~ 7:2. 各 科 室 工 作 報 告 (4min) 2. 綜 合 座 談 (3min) 7:2 賦 歸 陳 局 長 修 平 演 藝 廳

4 二 教 育 局 各 科 室 工 作 報 告

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壹 課程發展科 一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新首學(全臺首學)專業發展計畫 請配合辦理 (一) 計畫包含三項核心方案 方案一 校長教學領導績優評選試辦計畫 方案 二 校校閱讀磐石 方案三 校校教學卓越發展計畫 (二) 3 學年度校長教學領導績優評選試辦計畫 業於 4 年 6 月完成評選 榮獲特優學校由本局安排經驗分享 以做為本市推動校長教學領導永續發 展的動力 本案評委所提供之相關建議 已函知各校 請學校參酌做為學 校精進之依據 二 4 年度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計畫--校長社群申辦執行 請配合辦理 (一) 4 年度本市計成立 個校長社群 本案計畫經委員審核提供修正意見 請各社群深化 再聚焦於教師專業成長帶領與學生學習成效提升 透過校 長社群增益校長教學領導落實之成效 (二) 4 年度校長參與社群運作請以公假登記 公務期間以 6 次(半天)為限 超 過期限請各社群另覓公餘時段辦理之 (三) 4 年度 月請 個校長社群併同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參與社群績優評 選 建立本市校長以身作則引領教師成長之優良風範 三 為提升教學品質 發展各校特色及校本課程 請校長持續領導學校辦理 校 校教學卓越發展計畫 (一) 本市 4 年校校教學卓越發展計畫分為三項組別 拔尖亮點組(計 26 校) 課程研發組(計 54 校)及扎根深耕組(計 87 校) 請各校依計畫時程辦理相 關作業 (二) 拔尖亮點組學校業於 4 年 3 月 5 日至 6 日辦理市內評選 大成國中 歸 仁國中 賢北國小 光復國小 虎山國小 協進國小附幼及學甲國小附幼 榮獲特優 並代表本市參加 4 年度教育部教卓越獎 (三) 課程研發組業於 4 年 月 9 日辦理期初研討會 並於 5 月 4 日及 6 月 24 日辦理期中研討會 請本組學校邀請專家學者到校與教師進行專業對話 協助教師發展校本課程 (四) 扎根深耕組業於 4 年 月下旬辦理分區策略聯盟期初研討會 並於 5 月 2

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辦理分區策略聯盟期中研討會 於 6 月份辦理到校輔導 請本組學校持續 帶領校內教師團隊開發教材及執行教學方案 四 有關本市建立學力檢測機制 請國中小學校配合辦理 (一) 本市建立學力檢測機制目的為瞭解學校教學及學生學習成效之現況 作為 課程與教學政策改進之參考 並為本局及學校推動補救教學之重要參據 (二) 本市 25 年辦理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能力檢測業於 4 年 5 月 22 日以抽 測方式辦理完竣 相關數據分析刻正委由專業團隊進行中 將於 月份辦 理測後分析暨有效教學略研習 請務必由施測班級導師參加 以增進教師 解讀受測學生原始作答資料及運用分析報告資料之能力 以改進教學方法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 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 25 年 臺灣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 (TASA) 協助縣市辦理學生學習能力檢測所提供題本 學校可於領域研究會或相關 會議中進行研討 以增進教師進行高層次紙筆評量命題之能力 (四) 為建立本市國中小學生學習成就資料 以追蹤 分析學生在學習上變遷之 趨勢 目前刻正朝向整體規劃小三 小五及國二進行國語 數學及英語三 科普測 請學校平時宜關注學生學力之發展 適時提供學生相關資源協助 五 請各校依教育部 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 規劃系統性戶外教育 課程 以落實戶外教育課程化目標 (一) 請各校規劃戶外教育行程時善用本市相關資源 例 南瀛天文館 觀光工 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安全商品教育中心 等 與大眾運輸工具 例 本市公車路線系統 高鐵 等 增進學生對本市在地資源的認識 (二) 鼓勵本市柳營區 將軍區 善化區 安定區 山上區 南化區 永康區等 7 區之學校申請 戶外教育增修學習路線及活動課程設計實施計畫 以達 本市 37 區各有一條學習路線之目標 (三) 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 應將之 視為正式課程之一 勿做為教師懲罰學生之方法 以減少家長疑慮 3

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六 有關本市 25 年國民中小公私立國民中學數學競賽相關注意事項 請配合 辦理 (一) 本市 25 年公私立國民中學數學競賽初賽 複賽及決賽分別預計於 4 年 月 6 日(星期二) 月 8 日(星期日)及 2 月 3 日(星期日)舉行 日 期暫定 請各校安排校內活動(例如畢業旅行等)時 務必留意前揭日期 避免與競賽時間衝突 (二) 有關數學競賽計畫 相關重要期程及報名表件將另案函知各校 七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相關規定 請各校配合 辦理 (一) 補救教學相關資源及訊息已整合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台 (網址 請各校善 加利用 (二) 補救教學受輔學生測驗結果資料 現已開放校長 主任 班級教師及授課教 師可以查詢學生之各科目檢測結果及診斷報告內容 請各校務必請補救教 學業務承辦人協助設定上開人員帳號 以主動掌握學生的學習狀況 本局 將持續督導各校是否已有完成帳號開通及使用 (三) 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 業要點 考量國小四年級升五年級之學科結構性及專業性逐漸增強 學生 之間學習逐漸產生落差 自 4 年度起 五 六年級學生只要篩選測驗結 果 國語文 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即可參加補救教學 不須再同時具備 身分弱勢 條件 但一至四年級仍應兼具學習低成就及 身分弱勢二項條件 (四) 請確實掌握校內需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名單 並請班級教師及科任教師積極 注意輔導學習落後學生 及時解決學習困難 並於每期補救教學開班前 確實以書面方式通知須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家長 敘明學生應參加補救教 學之原因及課程規劃 並請家長繳回意願表 對於無法參加補救教學之學 生 應主動瞭解無法參加之原因 積極與家長溝通 促成學生參加 (五) 補救教學之主要精神在於 及時補救 任課教師應於課後針對學習情形不 佳之學生進行立即性的課業輔導 以使學生可以跟上班級課程進度 降低 學習挫折感 進而減少須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人數 (六) 為發揮補救教學最大成效 學校應朝每期開班之目標邁進 請協調校內各處 4

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室共同協助辦理補救教學業務 (七) 國中第 8 節課後輔導 應針對須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 優先安排補救教學課 程 並以抽離式或其他方式(如社團)進行補救教學 (八) 補救教學個案學生若因進步或其他因素欲結案時 應確實由學習輔導小組召 開輔導會議並做成會議紀錄 並保留會議出席人員簽到表及結案學生出勤 紀錄表等資料 若已達結案標準 但因特殊因素不予結案之學生 亦須召 開相關會議並做成會議紀錄 前述會議相關資料請妥善保存 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將抽查各校個案學生結案相關資料 請各校務必留意 (九) 補救教學開班經費可於當年度各期開班期別中相互流用 惟不可跨年度支用 請務必留意校內開班經費使用情形 並確實填報相關調查資料 並請留意 年度開班經費剩餘款不得超過, 元 八 請各國小積極辦理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 (一) 為協助國小學童之家長安心就業 本局 3 年 9 月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號函諒達 請各校持續宣導及積極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 本 局將調查各校辦理情形 並對於未有民間資源挹注也未申請開辦學校將予 以檢討 (二) 國民小學辦理 課後照顧班 係提供兒童生活照顧服務及作業輔導 尚非 課業輔導 請各國小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3 條第 款之規定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 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 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 經查每學期辦理經費核撥時均有學校延遲送件及本局公告相關資料填報時 均有學校未填或內容空白 因此 請督促校內承辦課後照顧人員務必配合 本局函文完成相關資料之填報或繳交 相關資料若有異動亦請承辦人員向 本局確認更新 以免發生逾期申請經費或欠缺相關資料之情形 若仍有前 項情形者將予以檢討 並列入來年經費補助參據 九 有關國中小成績評量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 請利用各種會議及活動場合積極宣導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 第 9 條不得公開呈現班級與學校排名 及第 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 條件之規定 並請保留相關宣導文宣或資料以供抽查 5

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 依據教育部國 3 年 6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號函(本局已 於 3 年 6 月 25 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 號函轉各校) 為避 免因公布班或校排名造成惡性競爭 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 影響學生 身心健全發展 教育部再次重申 基於維護學生權益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 生分數之分布情形 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至個別 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 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 其子女之相關資訊 惟相關申請作業請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辦理 其申 請所需檢附資料 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 請確實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 度 並於校內成績評量作業要點內明確訂定預警 輔導 補救教學及相關 補救措施之具體實施方式 本局將另請各校繳交校內評量作業要點 (四) 為協助各校於每學期末 能及時掌握可能無法達到 4 大學習領域丙等以上 之學生數 本市成績系統已提供跨學期領域成績總平均計算功能 可計算 學生累計至當學期之未達丙等以上領域數 各校可將前述資料匯出自行運 用 請各校善用本項功能 於每學期結束時印製通知單通知可能無法達到 4 大學習領域丙等以上畢業條件之學生家長及任課教師 確實落實補救教 學機制 以發揮預警及輔導之功能 (五) 本局於 3 年 2 月 2 日以南市教課(一)字第 號函 請各國 中確實於每學期結束時 確實落實學生評量結果檢核及補救措施 請各國 中確實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前一學期學習領域未達丙等以上學生 之補考事宜 並於成績系統完成補考成績登錄 (六) 依據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規定 模擬考辦理次數 每學期不得超過 2 次 全學年不得超過 4 次 且 應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 並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其辦理 日期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十 有關學校安排定期紙筆評量時間 請盡量避免在假日後隔天實施 請配合辦 理 (一) 依據本局 3 年 7 月 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號函 有關定期 紙筆評量時間 請依本局行事曆規定辦理 學校若基於課程考量須調動 可於規定週次前 後一週內微調 但仍應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並載明於 會議記錄中 課程計畫配合考試時程調整辦理 (二) 邇來經民眾反應部分學校安排於假期後進行定期紙筆評量 致學生無法輕 6

1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鬆放假 並影響全家活動安排 請學校再審慎處理 (三) 學校行事曆因涉及學校校慶 運動會等活動安排 基本上授權學校訂定後 於課程計畫中送本局核備 惟學校行事曆安排應設身處地的為學生想 請 學校儘量不要安排在連續假日後或週休二日隔天(星期一)舉辦定期紙筆評 量 十一 請各校確實遵守教學正常化相關規定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 請各校確實落實教學正常化 (一) 請確實遵守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臺南市加強輔導國民中 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 則 臺南市中等學校辦理課業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要點 等規定 (二) 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 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 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 分 且不得於週末 或節日辦理 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留校自習應以自 由參加為原則 不得收費 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 (三) 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 意願與備課負擔 如有配課需要 同一位教 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 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 且 應避免考科任課教師配同班級藝能及活動課程 (四) 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 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不 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 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 指定之家 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五) 應組織課程發展委員會 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 並依 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 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 等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 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六) 請於校內會議宣導教學正常化相關規定 相關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十二 有關教育部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授課師資安排原則 規定 請學校配合辦 理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4 年 2 月 3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49 號函辦理 (二)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專長教師應具備本學習領域關鍵能力 國中由具備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 7

1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領域童軍教育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家政專長 等證書之 師資擔任教學工作 由具備 輔導活動 童軍教育 或 家政 證書 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 惟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 參與本學習領域相關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三) 國小由合格教師擔任 惟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 參與本學習領域基礎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 依據前揭師資安排原則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專長授課認定 以 學習領 域 而非以分科之概念認定 (五) 本局進行教學正常化訪視時 將依此原則進行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視導 十三 請各校落實推動本土教育政策 以提升本市辦學績效 (一) 依據教育部 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 辦理 (二) 國中開設本土語言課程班級數占全校總班級數需達 2%以上 而國中本土 語言課程學生選習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需達 5%以上 (三) 請鼓勵所屬學生通過各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 語) (四) 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中高級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占現職教師 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於 4 年底前需達 6% 請鼓勵現職教師通過 本土語言中高級以上認證 (五) 各級學校皆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 並規劃將母語教育結合學 校課程 結合課間活動 落實校園母語情境布置 並呈現於學校臺灣母語 相關網站 十四 請本市各國中小依限填報台客及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 以維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權益 請各校於每學年上學期 9 月開學後 及下學期 2 月開學後 依規定期限 至教育部本土語言填報系統填報 師資概況調查 倘有 校漏報 將致系統誤 判補助經費及核撥名冊 影響所及除本市外亦涉及他縣市 爰請各校審慎為之 以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 8

1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十五 請各校積極推動英語教育及擴展國際視野 提升學生英語溝通能力 (一) 各校持續辦理全校性英語日 英語週活動 並積極建置英語閱讀角 營造 英語閱讀氛圍 (二) 各校積極營造英語學習環境 兼顧靜態性雙語情境布置及動態性英語創意 作為 (三) 各校校網建置英語相關網站 放置學生各項英語學習活動 營隊活動 國 際交流及英語補救教學等相關訊息 (四) 各校積極辦理持續三天以上之營隊活動 並鼓勵學生參與英語營隊 英語 競賽或英語社團 讓學生透過互動活動涵養英語學習興趣 (五) 強化教師提升雙語專業能力 鼓勵各校英語教師進行全英語教學 一般教 師提升英語溝通能力 並積極營造教師專業社群 (六) 各校積極與國際志工媒合 推動學校國際文化交流事務 締結姊妹校事宜 十六 請各校配合市府執行 推動英語成為臺南市第二官方語言計畫 本計畫從 廣增英語學習機制 提升教師英語素養 及 厚實學生英 語能力 等三面向執行 (一) 行動英語車主要服務四年級學生 國際英語村主要服務五年級學生 因服 務對象及教學方式不同 提供學生多元刺激 各校確切提供協助與配合 (二) 因應世界盃少棒錦標賽事 提供相關棒球知識及台南文化之教學影片供參 各校請廣為宣導並善加利用相關資源 (三) 各校英語教師強化並提升專業能力 積極採取全英語教學 一般教師鼓勵 並成立非英語科以英語教學社群 透過教學相長以全面提升本市英語教學 成效 (四) 各校國小學生畢業前應通過英語拼寫 22 字 國中學生畢業前應通過英語 拼寫 5 字 (五) 各校積極提升國小學生自我介紹能力及國中學生簡易英語簡報能力 (六) 各校積極營造英語閱讀角落 鼓勵學生閱讀英語書籍 (七) 配合教育部英語教育政策 積極辦理英語讀劇 英語文競賽 英語閱讀角 學校本位英語創新方案 各校應配合推動與執行.4 年度國中英語文競賽 競賽日期 4 年 2 月 5 日 星期六 2 月 6 日 星期日 2 參加對象 相關競賽項目 說故事 團唱 讀劇 各國中至少一項 每人最多限參加一項 9

1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2.4 年度國小英語讀者劇場比賽 比賽日期 4 年 月 23 日至 月 27 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2 參加對象 凡 6 班學校有編制內現職英語教師且 4 至 6 年級總學生人 數合計 3 人以上之學校 以及 7 班以上學校一律須報名參加 其餘學 校自由參加 十七 請各校踴躍申請 教育部國民及學教育署推動營造國民中小學空間美學與 發展特色學校計畫 (一) 本市 4 年度有 9 校申請旨揭計畫 計有中西區成功國小 虎山國小 新泰國小 歸仁國中 宅港國小 新市國小 大橋國中 安佃國小 海佃 國小 光復國小及玉山國小等 校獲獎 獲得國教署補助 5 萬至 4 萬不 等之辦理經費 本市總成績並榮獲全國第五名 (二) 本局預訂於 4 年 9 月下旬辦理計畫撰寫指導研習 請踴躍參加 實施計 畫另案通知 十八 有關推動本市閱讀教育 請依相關計畫配合辦理 (一) 國民中小推動晨讀運動 列入教育部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 目 國中小學校務必達成全校所有班級每週至少 天推動晨讀運動之目 標 (二) 教育部國教署 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新生閱讀推廣計畫 國小部分(含國立 公立及私立學校)新生每生 冊及班級圖書每班 冊 國中部分(含國立 公立及不含私立學校) 新生班級圖書每班 冊 各校所選圖書將於 8 月 5 日至 8 月 27 日開始配送 (三) 本市 4 年度閱讀磐石拔尖點計畫 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 個人初選活動 預計於 3 年 9 月辦理方案撰寫說明會 並將於 3 年 月中旬送件 詳細實施計畫及期程將另案函知學校 (四) 4 年度 書香大臺南 挑戰爬格子 鼓勵學生投稿計畫 已進行第一階 段的收件及評選 獎狀將於 8 月底發放 請各校利用公開場合頒獎鼓勵獲 獎學生 另第二階段之收件將於 月 日至 7 日收件 請各校將訊息確 實傳達給每位學生 以獎勵學生投稿報章雜誌且獲刊登之榮耀 (五) 各校規劃閱讀推動工作 除了創意活動之推動 請落實學校閱讀課程與教 學 圖書資訊利用教育 並鼓勵教師參加 課文本位閱讀理解策略 初進

1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階研習 十九 有關 4 年度校校閱讀磐石計畫 請依相關計畫配合辦理 4 年度計畫請各校持續進行計畫內容之推動 預計於 月繳交計畫執 行成果及經費核銷工作 請各校依據計畫內容及指標 落實拔尖亮點 策 略教學及扎根深耕之校校閱讀磐石精進推動 二十 請各校持續宣導及落實書包減重政策 讓學童快樂學習與成長 教育部相關書包減重注意事項如下 一 加強校園及教室的安全管理 讓孩子放心將物品放在學校 二 利用親職教育 親師懇談 班級家長會等機會與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與建議 宣導家長陪孩子檢查書包 鼓勵學童多利用教室置物櫃及養成每日整理書 包的好習慣 三 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及推動活化教學原則下 建議教師回家功課的指派儘 量採多元方式 作業減量減重或去簿本改單張化 家庭作業時間低年級不 超過 3 分鐘 中年級不超過 45 分鐘 高年級不超過 6 分鐘內能夠完成 為原則 四 建議指導學生使用學校的飲水設備 減輕學生攜帶飲用水的重量 並可減 少含糖飲料的攝取 五 建議指導學生管理自己的書包 並依當日課程需要攜帶課本及習作 非當 日必須使用的書籍 簿本 文具或兒童玩具等不必每日帶到學校 二十一 4 年至 8 年本市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事務分配表 請各承辦學校惠予協助辦理 (一)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事務分配表 學年度 工作項目 市內外教師介聘分發組 教師甄選組 命題入闈組 仁德國小 忠義國小 大灣國小 文元國小 五王國小 立人國小 文元國小 崑山國小 崑山國小

1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本市國中教師聯合介聘甄選事務分配表 學年度 工作項目 市內外教師介聘分發組 新興國中 教師甄選組 新東國中 南新國中 二十二 各校擬定 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各校在擬定 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時 應在教學正常化理念下 以學生學 習權及教師授課專長為優先考量 不得以在校年資多寡為首要超額條件 二十三 請各校自行辦理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 務必依據 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 作業要點 辦理 (一)學校遴聘代理代課教師 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惟公告 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含例假日 惟始日不列入計算) 並依下 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 ( A ) 2.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B ) 3.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 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 C ) 4.前項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應以具出缺科 類 專長者 優先聘任之 2

1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以 4 年 5 月 日開始公告為例 月 日 星期 公告 報名 考試 放榜 5 五 公告 A 報名 起始日不計算在內 2 六 公告 A 報名 3 日 公告 A 報名 4 一 公告 A 報名 5 二 公告 A 報名 6 三 公告 A 報名 7 四 8 五 9 六 日 一 招 第 次招考 A 考試 放榜 AB 報名 2 招 第 2 次招考 AB 考試 放榜 ABC 報名 3 招 第 3 次招考 ABC 考試 放榜 (二)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之規定 教師甄選得以筆試 口試 試教 實作方式辦理 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 (三)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應檢附以下資料報本 局備查.聘用教師名冊 2.貴校公告甄選教師之公告影本及簡章 3.教評會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4.代理教師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最高學歷證明及合格教師證書 6.缺額為留職停薪缺 調用教師缺等 請檢附教育局同意核備文 二十四 請各校辦理代課 代理教師再聘時 務必依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 辦理 (一)依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5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 3

1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 具各該教育階段 科 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得再聘之 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偏遠 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 藝術與 人文學習領域 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 代理教師 其依具有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聘任者或依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聘任者 亦同 (二)依據本局 年 月 22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號函 學校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再聘代課 代理教師 應檢齊下列 資料報局備查.上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錄取證明文件 含本局核備公文或公告之統一分 發名冊 2.再聘教師符合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影本 3.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內容須敘明該師服務成績優良 且聘任該師 符合學校現行校務需求 (三)各校辦理再聘報局備查期限如下.自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或整學年度再聘者 應於當年度 7 月 3 日前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局備查 2.自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再聘者 除須第一學期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 代理 課 教師外 並應於當年度 月 3 日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並報局備查 二十五 各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短期兼任代理 課 教師 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一)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短期兼任 代理(課)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遵循原則如 下.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所餘節數或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 課務 應優先安排編制內教師兼代課或至 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 登錄外 聘合格教師資需求 於無人應聘 方可由退休教師擔任 2.學校教職員退休後一年內不得再任原服務學校短期代理(課)教師 3.以學校特殊科目 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為限 4.學校聘用退休教師不得超過學校所需聘用短期兼任 代理(課)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總數 5% 5.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有違上開原則規定 除不予支薪外 並將對相關人員究責 4

1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十六 各校應依規定為代理 代課教師投保勞 健 保 其雇主負擔之勞 健 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一)依據本局 4 年 4 月 6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 臺 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辦理 (二)依據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第 2 點規定 教師因補休 生理假 未達連續三日病假 合併七日以內事假 及家庭照顧假期間所遺課務 應另行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或由學校逕行 指定合格人員代理 代課 其應支給之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由請假人自 理 代理 代課教師之聘任由學校辦理 其應支給之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由學校向請假教師扣款後發給 學校應依規定為代理 代課教師投保勞 健 保 其雇主負擔之勞 健 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二十七 請各校加強督導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 務必遵守不得在校外兼課 兼 職 且不得在校外為學生收費補習 並不得違反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教師聘約等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部 年 5 月 25 日臺國(四)字第 號函附 年 5 月 日召開之 研商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家教之規定事宜會議 紀錄 依其 會議決議 有關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仍應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 家 教 (二)本市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第 8 條 長期代理教師 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兼職 且不得在外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 生參加校外補習 (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項第 4 款第 7 目規定 有在外補習 違法兼職 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之情形 記過處分 (四)如有民眾檢舉教師在校外兼課 兼職之情事 不僅要調查教師 並要以匿名 問卷抽問學生 二十八 各校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計畫(2688 專 案) 務必符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 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之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 5

1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施要點之規定 本計畫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需優先用於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 聘用代理教師 其餘百分之五十優先聘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經費 如尚有所餘 可視課務所需 編列代課及兼任鐘點費支應為原則 (二)本計畫進用人員分為 兼任教師 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等四類 聘任之人員 應符合教師法 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 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 令規定 (三)自 4 學年度起 2688 專案所聘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僅補助閩南語 客語 英語及表演藝術 (四)請各校於每月 日前依本局核定節數至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 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 登錄每月執行經費 二十九 各校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 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代理天 數 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並由校內人事費項下支應 (一)依據本局 4 年 4 月 6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 臺 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辦理 (二)依據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略以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 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 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 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 日 依導師與專任教師之每週授課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 按比例計 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其經費由學校預算支應 (三)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公式如下 鐘點費 元/節 x 實際代理日數 5 每週授課日數 x 導師與專任教師每 週授課節數差距 =代理導師鐘點費 舉例 導師甲請假 日 由專任教師乙代理導師職務 則乙師支領之代理導 師鐘點費如下.國中(註 導師與專任教師相差 5 節) 36 元/節 日 5 日 5 節=36 元 2.國小(註 導師與專任教師相差 4 節) 26 元/節 日 5 日 4 節=28 元 6

2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四) 課務與聘任代理(課)教師支薪簡明表 身分 請 假 課(職)務 課務 導師 聘任方式 支 薪 備 註 代課教師 鐘點費 依學校實際聘用情 短期代理教師 日薪 全日 導師職務 導師費 專任教師代理 形支薪 導師費+代理導師 鐘點費 依當月日數按比例折算 (3 當月日數 代理日數) 代理未滿 日部分 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專任教師代理 國中每日代理導師鐘點費 36 元 國小每日代理導師鐘點費 28 導師鐘點費 元 代理未滿 日部分 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三十 教師請假期間 含公差 公假 停發超時授課鐘點費 (一)依據本局 4 年 4 月 6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 臺 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辦理 (二)依據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第 5 點規定 教師於校內超時授課 學校應於課表註記 其請假期間 含公 差 公假 所遺課務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代理 代課人員接替並停發 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換言之 教師須有實際授課事實始得支領超 時授課鐘點費 三十一 請各校確實遵守各處室行政人員任用迴避規定 並配合辦理 (一)依教育部前以 96 年 7 月 6 日台人 一 字第 號函及 96 年 2 月 4 日台人 一 字第 號函略以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立法意旨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對於本校各級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仍應迴避任用辦理 (二)請各校於本(3)年度聘任各處室主任及組長時務必遵守迴避任用規定 重新 檢視校內聘任行政人員之名單 倘有違上開函釋說明 請即刻改善並報局重 新核聘 7

2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三十二 4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事宜 請各校配合 (一)4 學年度本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與校數共 267 校 其中包括國小 29 校 國中 54 校 完全中學 4 校 參與校數占本市總校數 98.5 (二)本局設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團 並依據行政區域籌組 8 校種子學校 提供各校即時性的服務與諮詢 輔導團建置輔導業務每月執行檢核表 請各 校落實檢核機制 參考業務期程規畫辦理 三十三 4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事宜 請各校配合 (一)4 學年度本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與校數共 267 校 其中包括國小 29 校 國中 54 校 完全中學 4 校 參與校數占本市總校數 98.5 (二)本局設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團 並依據行政區域籌組 8 校種子學校 提供各校即時性的服務與諮詢 輔導團建置輔導業務每月執行檢核表 請各 校落實檢核機制 參考業務期程規畫辦理 (三)本市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由本局主任秘書陳献明擔任中心主任 課程發展科科長林義順擔任執行秘書 中心下設綜合規劃組 諮詢輔導組 培訓組 綜合規劃組由進學國小負責 並由李添旺校長擔任組長;諮詢輔導組 由大成國中負責 由蔡明昌校長擔任組長;培訓組由新市國小和佳里國小共同 負責 由新市國小擔任組長 三十四 配合大台南市政十大旗艦執行計畫 本市學生卡於 4 學年度正式發 行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學生卡使用功能除校內原圖書借閱 合作社儲值等識別身份外 有記名之學 生卡如使用於一卡通票證公司多元化結合之功能者 相關訊息請參考一卡通 票證證公司網站 (二)本市市民卡相關網址 如需查詢學生卡最 新消息 可至該網站查看 (三)4 學年度本府補助第一次學生卡製卡費 2 元 學生如有遺失需申請補發 家長必需重新辦理新卡並支付製卡費 2 元(內含掛失費) 故請加強宣導妥 善保管之重要性 (四)學生卡如無申請記名者 如需使用一卡通多功能之消費 家長需支付開卡費 69 元 並送一卡通公司辦理開卡作業 8

2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貳 學輔校安科 一 請積極辦理中輟預防 中輟復學輔導工作 具中輟生或長期缺課生之學校 請每月辦理線上填報時 一併上傳校內中輟輔導個案專案會議 (一) 依據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及本局 年 月 9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858 號函辦理 (二) 請積極輔導中輟生復學 防止中輟生再輟 有中輟生或該學期有長期缺課 之高關懷生 需每月召開中輟高關懷個案會議 (三) 各校該月曾經有中輟生 即便學生已復學 仍應召開會議 研訂輔導及預 防再輟策略 (四) 經本局檢視各校填報之中輟復學輔導個案會議紀錄與中輟統計數字 中輟 個案會議應注意事項如下. 請確實討論 每一位 個案 請逐案研討個案 中輟生 長期缺課生 中輟或缺課之主因及需外界協助事項 2. 中輟復學輔導策略應完整 部份學校沒有填完整 以漏寫解決策略最為 常見 3. 會議紀錄格式需符合規定 會議紀錄格式由本局提供 學校可增加案由 但請勿刪減會議議程 4. 校長重視與親自主持中輟會議 整合各處室及外部單位能量 請校長重 視並掌握中輟生與缺課高關懷生人數消長與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 本項 內容已納入本市 4 年度友善校園考核指標之一 5. 請明確區分通報類型 請各校區分長期中輟 長期未到校 時輟時復 偶爾回學校 缺課高關懷 缺課節數每學期重新起算 此三類都 應函報區公所執行強迫入學 6. 請邀集學校相關處室 輔導人員(如專(兼)輔教師)及導師共同與會 二 請落實中輟通報 函報區公所時需檢附 臺南市 國 中輟暨長期缺課學 生網絡通報處置彙整表 (一) 各校自 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通報區公所執行強迫入學委員會時 除既 有之教育部中輟系統下載之表單 亦請檢附旨揭處置彙整表 俾利區公所 協助強迫入學事宜 (二) 旨揭彙整表如附件 第 47 頁 9

2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三 請落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相關作業程序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 融入課程教學及宣導活動 (一) 本局於 3 年 月 2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號函文本局所屬學 校 請確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生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 第 2 條 檢視並修正服裝儀容規定 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 法精神 且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 說明會或進 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 廣納學生 家長意見 循民主程序訂定 如有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 請立即改善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略以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知悉 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 防治規定所定權責 依 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 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已於 3 年 3 月 2 日發布 且函文至各校 本府所轄各級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規定 已制定相關罰則 予以裁處 請宣導周知 (四)學校辦理校園性平事件調查 請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 條規定略以 學 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 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 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各校個案均列管 請務必依限完成相關程序 如無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時結案者 列入相關人員(含校長)年終考績參據 (五)本市 3 年度校園性平事件共 29 件 其態樣分析如下.性騷擾事件(計 2 件)態樣 主要有不當肢體接觸 同學交往衍生性騷擾 玩鬧脫褲子或裸露下體 廁所偷窺 言語性騷擾或透過網路傳播具性騷擾 意涵之訊息或照片等 發生地點多於校園教室及廁所為主 2.性侵害事件(含性霸凌事件 計 98 件)態樣 主要有男女朋友交往衍生合意 性行為及網路交友不當致發生性侵害事件 其中跨校發生合意性性行為及 性侵害事件多達 36 件 發生地點多在當事人家裡 3.當事人身分屬特教生之校園性平事件計 32 件 請依其特教生特性與需求 進行課程設計 將性別平等教育 性教育 等相關議題 融入課程教學宣 導 並務必落實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情感教育及性教育辦理 並應針對網 路交友 網路使用安全及其涉及法律等議題 教育學生 另請加強巡視 就校內易發生性平事件區域研議改善措施 並與家長合作 請其留意學生 放學後交友狀況及休閒活動 以維護學生權益 2

2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六)為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任職 請落實任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 閱.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 包括社團指導老師 校安人員 等 或志願服務人員前 請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 函 報本局核轉警察局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並請依據教育部 2 年 3 月 日臺教人 三 字第 C 號令訂頒 不適任教育人員知通 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於 教育部不適任教師資料庫 查核該等 人員是否屬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屬實 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2.學校設置保全人員 校車司機或其他委外於校園服務之業務時 包含本局 聘用跨校提供服務者 除辦理上述查閱外 請於外包業務或進用人員之 契約書中 明訂該等保全人員或服務人員之資格限制 如需檢具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等 四 請依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 配合辦理 (一)國民小學輔導教師編制如下 年度 班級數 三十班以下 專任 各年度八月 兼任 各年度一月 人 二人 一人.三十一班至四十八班 2.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之離島 一百零四年 縣市所轄國小 一人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二人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三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四人 一百二十一班至一百四十四班 五人 二十三班以下 人 二人 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 一人 一百零五年 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二人 以後 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一人 三人 九十七班至一百二十班 四人 一百二十一班至一百四十四班 五人 2

2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國民中學輔導教師編制如下 年度 班級數 專任 兼任 各年度八 各年度一月 月 十班以下 一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一百零四年 三十六班至五十班 二人 六十六班至九十班 三人 四人 九十班以上 十班以下 一人 十一班至二十班 以後 二人 一人 二人 二人 一人 三十六班至五十班 二人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 三人 二人 一人 一人 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 六十六班至八十班 市預算補助 一人 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 一百零五年 教育部補助 四人 八十一班至九十五班 五人 九十六班至一百一十班 六人 一百一十一班以上 七人 (三)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 及具輔導專長(A-D 類)兼任輔導教師之減課鐘點費及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款補助 (四)檢附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附件 2 第 48 頁) 請加強督導 所屬輔導教師依工作須知辦理 五 學生輔導法 業經於 3 年 月 2 日公布 請學校務必依法辦理相關 事宜 (一)旨揭學生輔導法 已於 3 年 2 月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號 函請本市所屬各級學校配合辦理 (二)旨揭法規與學校相關規定摘錄如下.第 8 條規定 各校需於 3 年 6 月 3 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 22

2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相關會議 並訂定該委員會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2.第 條及第 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 將 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 6 年 8 月 日起逐年增加 爰前開條 文尚未適用前 仍依 國民教育法 第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 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3 條及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 員額編制標準 第 7 條第 7 款相關規定辦理 3.第 4 條第 3 及第 4 項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 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 知能研習 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每 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輔導主任或組長 輔導教師 及專業輔導人員 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聘用機關或學 校應核給公 差 假 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 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 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 得抵免之 六 本年度友善校園暨環境教育實地訪視名單如下列 請各校預為準備 (一)自 3 年度起 市屬學校友善校園訪視檢核資料採無紙化上傳至網站平台(市 立學校皆需上傳) 另實地訪視採 3 年一輪方式進行 本(4)年度實地受訪 (將與環境教育聯合訪視)學校名單如下.國中 新興 金城 民德 安南 和順 海佃 新東 柳營 佳興 學甲 後港 善化 大橋 永仁 龍崎 西港 南寧 白河 南新 歸仁 安順 2.國小 博愛 善化大同 德高 南區新興 喜樹 省躬 開元 大光 大港 文元 安順 安慶 長安 石門 安平 新進 後壁 港尾 樹人 裕文 賀建 林鳳 仁愛 延平 子龍 東陽 西港 竹橋 建功 漚汪 文山 新化 陽明 小新 西埔 長興 依仁 歸南 文化 五甲 保東 大橋 茄拔 新橋 佳里 善化 公園 海東 河東 三村 東光 立人 紀安 港東 後營 大成 中營 新光 蚵寮 崑山 柳營 大社 玉井 龍潭 協進 安溪 苓和 歸仁 永信 北門 (二)檢核項目將參照 4 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及教育 部 4 年度統合視導 友善校園 項目酌修 另案公告之 各校可先參考 3 年度訪視項目預為準備 23

2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七 請各國中務必落實適性輔導相關作為 (一) 請落實學生適性輔導 並將輔導過程詳載於 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另 依據本市學生第 2 階段志願試模擬選填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學生生涯(選 填志願)諮詢對象以家長比例最高 其次為導師 第三為輔導老師 爰此 務請增強導師 輔導老師等對各高級中等學校開設之特色課程及技術型高 級中學瞭解 以增進其輔導知能等議題(本局 3 年 4 月 2 日南市教安(一) 字第 號函諒達) 本局將請各駐區督學不定期抽訪視察各校適 性輔導辦理情形 (二) 本局業已公告學校分享提供之志願試選填輔導作業輔佐工具 (本局公告 4843 號諒達) 並置於本市 2 年國教網( 性輔導專區供教師 學生及家長下載 請善加利用 增進學生對於不同群 科之認識 (三) 請善用朝會 班會 課堂及課餘時間播放教育部技職教育宣導相關媒材 可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職教育宣導-選技職 好好讀 有前途網站 ( 技職教育宣導/ 點選 宣導影片或宣導簡報檔觀看及下載 本局亦將群科介紹影片同步連結至本 市 2 年國教網( 請結合於相關 適性輔導課程中 並鼓勵學生主動上網認識不同職群之內容(本局 3 年 5 月 2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號函諒達) (四) 3 學年度技藝教育課程共開設 242 班 修習課程總人數達 5,69 人 選 習比例達 3.45% 較 2 學年度新增 6 班 人數亦增加約 45 人左右 顯示於各校嚴謹的遴輔程序下 對技藝教育有興趣的學生並非少數 惟報 名參加臺南區 4 學年度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作業之學生數 僅有,69 人 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 係延續國中技藝教育課程 為具技藝傾向 就 業意願強烈和想學習一技之長的學生所設計的學習環境 除以就業導向課 程設計 強化就業技能的特色外 並規劃職涯體驗課程 增加與業界之連 結 強化實務之能力 請加強宣導實用技能學程之升學管道 俾利具技藝 教育傾向且志向明確之學生能適性發展 (五) 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業於 4 年 月 4 日公布施行 請開設或採融入 式之職業試探 生涯輔導課程 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 建立正確之職業 價值觀 另 國小及國中之課程綱要 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 爰請於校外教學行 程中規劃職業試探及體驗活動 以提供學生多元職業觀並開闊視野 24

2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八 本(4)年 5 月 8 日至 9 日進行 29 所公私立國中生涯發展教育諮詢輔導訪 視 包含 學年度免複評學校 2 學年度訪視低於 8 分學校 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將於年底進行複查 請落實生涯發展教育相關工作 並持續推動生涯發展教育相關業務 (一) 國中生涯發展教育諮詢輔導訪視 內容為技藝教育 生涯發展教育 適性 輔導管考相關事項等辦理情形 三主題一同訪視 (二)本訪視依據教育部之生涯發展教育諮詢輔導表辦理 自 3 學年度開始總評 等第及對應分數為優等(9 分以上) 一等(8 至 89 分) 二等 A(75 至 79 分) 二等 B(7 至 74 分) 三等(69 至 6 分) 本市二等以下學校(未達 8 分以上) 需於次年複評 二等 B 學校將另進行生涯發展教育輔導諮詢改善模式(預計於 每年 月辦理) 並繳交檢討改善報告書至本局 必要時將進行個別複查輔 導 表現優良學校將另案簽請獎勵 (三)4 學年度生涯發展教育訪視預計於 5 年 4 月底至 5 月初進行 包含 3 年度(訪視 2 學年度辦理情形)免複評學校及 4 年度(訪視 3 學年度辦 理情形)二等學校 請各校提早準備生涯訪視事宜 配合十二年國教 協助學 生多元學習 適性發展 九 請落實 教師正向管教 禁止體罰 之政策 適時修訂與宣導各校 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ㄧ)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已明定教師不得體罰 倘教師體罰查證屬實 應視情節輕 重予以懲處 且該師該年度成績考核以不得考列甲等為原則(違反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訓輔工作 得法 效果良好 ) 3 年度本局共接獲 67 件教師疑似不當管教或體罰之 陳情事件 其中 件為體罰查證屬實予以申誡 且該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列 為乙等 (二)體罰之定義為 教師於教育過程中 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 責令學生自己或 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使學生身體客 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均屬之 若有師生衝突事件 應依規定進 行校安通報 於 3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成績考核委 員會議決 週內完成相關程序送本局備查 25

2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三)請校長 務必 親自於每學期開學第 週向教師宣導推動正向管教 禁止體 罰之相關規定 資料掛載於學輔科文件下載區 並請積極規劃校內教師正向 管教相關研習 以協助教師增能 十 請落實 防制校園霸凌 積極推動各項校園安全工作 維護人權 以建置 友善安全校園 (ㄧ)請依據國教署 年 2 月 27 日函轉教育部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 計畫修正案 著重學生法治 品德 人權及偏差行為防制 被害預防宣導 等 以提升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 校園霸凌定義.行為要件 持續以言語 文字 圖畫 符號 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 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2.結果要件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 (2)使他人難以抗拒 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3)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三)校屬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通報 並依 校園 防制霸凌準則 於 3 日內召開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倘決議屬校園霸凌事件 應另通報社會局關懷 e 起來 並函報本局相關資料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詳流 程圖(附件 3 第 5 頁) (四)請健全校內申訴管道 以利第一時間協助釐清事情 防制學生偏差行為或校 園霸凌 教育部反霸凌申訴電話為 本局反霸凌申訴電話 為 (五)學校應於每年 4 月及 月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本局業建置線上 問卷系統) 以了解學生受霸凌之情形 以期提早介入並將高關懷學生列冊輔 導 十一 請規劃教師 行政人員生命教育研習及全校性促進心理健康活動至少各 場次 並將生命教育相關宣導活動納入學校行事曆 (一)依據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 3 年-6 年 與統合視導 請辦理教師 行政人員之生命教育研習 活動至少 場次以上 26

3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請將生命教育相關宣導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 納入校本課程實施推動 利用 相關活動進行宣導 (三)請依教育部生命教育月(每年 月)規劃推動與生命教育及促進心理健康相 關活動 (四)依 3 年度臺南市心理健康推動及自殺防治網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請各校 倘學校有自傷或自殺個案 請依本局 3 年 5 月 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號函辦理 並務必通報校安系統與衛生局 積極介入諮商輔導 及函報本局案生之後續輔導與處理情形 十二 請依相關通報作業規定 落實通報 (一)依據教育部 3 年 月 6 日臺教學 五 字第 36876A 號函修正教 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辦理 (二)各校校安承辦人每日查核點閱校安系統最新電子佈告欄訊息 校安即時通事 件通報正確性(續報)及時限 (三)校安通報事件依屬性區分緊急事件 法定通報事件 一般校安事件.緊急事件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 或二人以上重傷 中毒 失蹤 受到人身侵害等 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 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 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 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 件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2.法定通報事件 依輕重程度區分甲級 乙級 丙級 ()甲級事件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2)乙級事件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 或 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3)丙級事件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3.一般校安事件 非屬緊急事件 法定通報事件 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 通報事件 (四)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緊急事件 應於知悉後 立即應變及處理 即時以電話 電訊 傳真或其他 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27

3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2.法定通報 應於知悉後 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甲級 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 十四小時 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法有明定者 依各該法規定通 報 3.一般校安事件 應於知悉後 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至遲不得逾七日 (五)若遇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事件(.家暴案件 2.性侵案件 3.兒少保/高風險家 庭案件 性騷屬此類別 ) 請各校務必於知悉起24小時以內至 關懷e起來 網站 ( 進行社政通報後 將通報案號及案件 概況等資訊填寫於校安通報表 十三 請各校落實推動各項防災教育宣導及演練活動 (一)請依災害潛勢分析檢討及修訂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二)每學期至少辦理場次全校性校園疏散演練 並辦理至少2場次防災教育主題 活動 其中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場次 可採防災繪畫比賽 專題演講 語 文競賽或結合重大慶典等方式辦理 (三)請推廣應用家庭防災卡 本局45886號公告諒達 及依校園災害潛勢繪製 校園疏散避難地圖 (四)本局將依教育部統合視導檢核項目 請各校提供相關實施成果資料 十四 請學校落實校園安全維護 建立安全友善之校園 (一)為維護本市各級學校之校園安全 請各校落實執行下列事項:.邀請轄區派出所重新檢視校園巡邏箱之設置數量 位置 巡邏時間以及校園 內監視器之設置位置與拍攝角度 並參照派出所之專業建議進行調整 2.調查校園內監視器及廁所緊急求救鈴之設置及維修需求 急迫者本局將儘速 協助處理 3.請依據 各級學校平時防範重大校安事件檢核表 之檢核項目進行自我檢 視 4.檢視監視系統功能 以利發現有陌生人闖入 學校在最快時間內反應 並啟 動校安應變機制處理 5.結合學校周邊 愛心商店 維持學童上下學安全 提醒家長不要讓學童落單 暴露於危險環境中 6.各校在每學期班親會時 宣導校園安全教育作法 將安全網由家庭連接到校 園 28

3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7.課後社團 課輔地點集中並靠近行政辦公室 學校師長及愛心志工 可以共 同守護留校學生 8.明訂校園開放時間;並於學校各出入口設置告示牌 上課期間訪客由學校正 門出入 9.配合校園巡邏措施 結合社區巡守隊 區里志工 整合校內志工團 對於可 疑人 事 物應提高警覺 並即時通報校方與警政單位.針對校園四周環境繪製危險熱點地圖公告及宣導 提升教職員工的警性 每學期辦理人為災害演練 精進校屬人員應變能力.規劃學童統一接送區 如需等待家長接送之學童集中於靠近校門口之教室 並由師長或愛心志工陪伴 (二)本局將透過本市校外會之年度委員會議及各分區校安會報 邀集警政 社政 衛生等單位與會 藉以整合學校 家庭 社區及社會之各項資源 建立合宜 之校安預防措施 進而完善各項校園安全防護機制 (三)請依據教育部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及校園災害管 理工作手冊 並配合 各級學校平時防範重大校安事件檢核表 落實校園安 全維護工作 (四)本局將配合相關訪視 瞭解所屬學校安全防護軟 硬體設施(備)之建置情形 十五 請各校於人力充足情況下 避免校園護理人員兼職 請各校配合於人力充足情況下 避免校園護理人員兼職其他職務 致影響 學校衛生及護理本職工作 十六 為利學生健康檢查工作順利 請各校務必配合下列事項 (一)請於全身性理學檢查(抽血)行程前 利用相關集會或課程進行校內健康檢查 行前說明 使學生了解健檢目的與流程 降低對醫護團隊及檢查工作之恐懼 感 致使當日檢查工作順利 (二)學生健檢當日 受檢班級任課教師應能配合預先排定時間 準時帶隊至指定 地點受檢 並能隨時協助規範學生行為 使健檢流程順暢 (三)請各校動員志工家長協助健檢當日工作 分擔學校護理人員與觀察員之辛勞 學生內兒科檢查時請安排一位女性之學校人員陪同 以避免不必要爭議與穩 定學生情緒 29

3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十七 請各校依 飲用水管理條例 及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 理辦法 落實校內飲用水設備(含水塔)之水質檢驗 維護及管理 (一)請定期維護學校飲用水設備(含水塔) 並於開學前加強檢視飲用水設備(含水 塔)之清潔與管理 以維學童飲用水安全 (二)為利飲用水安全 請各校配合本局水質檢驗行程 若經檢驗發現水質中大腸 桿菌超標者 應將該飲水機關閉使用並檢驗直至複檢合格為止 十八 請加強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工作 (一) 請各校務必落實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春暉專案 工作 以多元 動態之 方式進行宣導與教育 並一年至少辦理一場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議題校內 研習 (二) 應積極進行特定人員清查篩選作為 且一旦確認為陽性個案 應依 各級學 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組成 春暉小組 及落實各項輔導 措施 並進行校安通報及關懷 E 起來通報 (三) 每月 2 日將進行特定人員線上調查 請務必依據各校之特定人員名冊落實 填答完整之資料 並應針對列為特定人員之學生加強關懷及不定期進行尿篩 對於列冊管制之特定人員學生於學期中不得刪除 如經相當事實足認其行為 正常 得於新學期同意解除特定人員名單 始符合正當程序 (四) 凡經尿篩確認陽性或自我坦承或遭警查獲(接獲警方來文)之藥物濫用個案 請學校務必於知悉時間 24 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及關懷 E 起來通報 並於 2 週內盡速召開會議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 春暉小組輔導期間請於每月 2 日前至 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 上傳各項資料(如 個案資 料登打 成案會議相關資料 輔導紀錄 結案會議相關資料等) (五) 春暉小組輔導期間如個案因畢業 中輟或遭法院裁定收容等因素致輔導中斷 請學校立即召開輔導中斷會議 並將青少年個案通報表 未成年學生接受毒 品危害防制中心輔導家長同意書及中斷會議紀錄函報本局 由本局辦理後續 轉介相關事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少年隊) (六) 春暉小組輔導成功之個案(輔導 3 個月期滿尿液檢驗呈陰性) 請學校於收到 檢驗報告後立即召開結案會議 並將結案會議紀錄 結案會議簽到表等相關 資料函報本局 俾利本局解除列管 (七) 有關春暉小組之處理流程及相關表件請於本科網站文件下載區下載使用 3

3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十九 為防範登革熱疫情 維護環境清潔 請各校於寒 暑假期間及開學前加強 環境衛生 (一)請各校務必落實每週指派專人巡查校園及權管場所室內外 如發現積水容器 應立即清除 廢棄瓶罐 花盆 地下室 水溝 雨棚等易積水處 且下雨過 後應提高巡查頻率 (二)本市環保局 衛生局及各區衛生所將不定期前往學校稽查 如發現陽性點 容 器 將開立舉發通知單 並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如下.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 私場所 其所有人 管理 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 主動清除之 2.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 條 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 3 元以上 5, 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 按次處罰之 (三)寒 暑假期間請勿忽略廁所 水溝等校園死角之清潔維護工作 (四)每月 2 日將進行校園登革熱防治成果線上調查 請各校務必配合填報 二十 請各校評估學校健康問題 訂定跨處室推動策略 積極推動學校健康促進 計畫 (一) 請各校依學校在地化特色及健康需求選擇之健康議題及目標訂定年度計畫 成立及召開學校衛生委員會 訂定工作內容 跨處室統籌規劃 推動及檢討 學校健康政策 推動衛生保健措施 落實健康教學 務必將學生重要健康議 題(含視力保健 健康體位 口腔保健 菸害防制 性教育 正確用藥及全 民健保等 7 項)融入教學課程 營造健康與安全的校園環境 健康促進學校 業務為學校衛生重要整體計畫 應納入學校行事曆 無關經費補助與否均應 列為必辦事項 於學年度開始擬訂推動計畫 並經校務會議提案決議通過後 據以執行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賡續推動二代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推動具體成效應 包括利用前 後測結果 並以數據具體展現健康成效證據力 建立實證式前 後測之行動研究數據 (三)為利健康促進學校的資源整合 請以發展 社區組織間行動結盟(Community CoalitionAction Theory,CCAT) 策略模式 透過學校與家長及社區建立夥 伴結盟互惠關係 應用社區結盟行動模組 永續推展學校健康促進計畫 3

35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 四 )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輔 導 團 隊 建 置 台 灣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網 站 ( 建 置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豐 富 資 料, 請 各 校 善 用 資 源 加 強 推 動, 其 中 輔 導 網 路 專 區 ( 網 址 為 透 過 實 施 計 畫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活 動 或 研 習 成 果 ( 如 相 片 ) 等 資 料 之 上 傳, 作 為 資 源 及 成 果 分 享 與 互 動 平 台, 請 各 校 逕 上 該 網 路 專 區 登 入 會 員, 並 上 傳 前 揭 資 料, 以 利 資 訊 回 饋 作 業 二 十 一 為 維 護 學 生 視 力 健 康, 請 各 校 持 續 推 動 視 力 保 健 相 關 工 作 說 明 : ( 一 ) 本 市 2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學 學 生 裸 視 視 力 不 良 率 為 57.3%, 相 較 於 全 國 57.8%, 雖 略 優.5%, 仍 須 持 續 加 強, 請 各 校 將 視 力 保 健 列 為 重 點 推 動 事 項, 擬 訂 視 力 保 健 實 施 計 畫, 融 合 各 處 室 重 要 議 題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實 施 ( 二 ) 近 視 形 成 與 長 時 間 近 距 離 不 當 用 眼 有 關, 請 積 極 宣 導 3 原 則, 學 生 使 用 電 腦 閱 讀 或 近 距 離 用 眼 3 分 鐘 應 休 息 分 鐘, 另 為 預 防 與 減 緩 學 生 近 視 問 題, 請 要 求 學 生 於 下 課 時 間 多 到 教 室 外 活 動 或 運 動, 且 每 天 戶 外 活 動 應 達 2 小 時, 並 落 實 學 生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養 成 正 確 的 用 眼 習 慣 ( 三 ) 請 各 校 每 學 期 應 進 行 教 室 測 光, 維 持 桌 面 照 度 不 低 於 35 米 燭 光 黑 板 照 度 不 低 於 5 米 燭 光, 且 光 源 穩 定 均 勻 不 閃 爍 不 反 光 ( 四 ) 請 檢 視 學 校 使 用 之 視 力 檢 查 用 具 是 否 合 宜, 並 請 依 使 用 之 用 具 說 明 書 及 教 育 部 編 定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工 作 手 冊 有 關 檢 查 方 法 與 篩 檢 步 驟 進 行 視 力 檢 查 ( 五 ) 對 於 篩 檢 異 常 學 生, 應 做 好 追 蹤 管 理, 尤 其 小 一 學 童 視 力 篩 檢 異 常, 且 經 眼 科 醫 師 診 斷 患 有 近 視 者, 應 列 冊 管 理, 以 防 成 為 高 度 近 視, 並 請 加 強 幼 兒 園 視 力 保 健 工 作 ( 六 ) 請 落 實 追 蹤 視 力 不 良 學 童 矯 治 情 形, 並 予 以 協 助, 針 對 弱 勢 家 庭 及 高 度 近 視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予 以 持 續 關 懷 及 追 蹤 輔 導 ( 七 ) 請 各 校 對 於 檢 查 結 果, 應 經 校 長 核 閱, 並 提 學 校 衛 生 委 員 會 或 相 當 性 質 組 織 討 論, 分 析 原 因 及 研 提 改 善 策 略, 以 達 校 本 自 主 管 理 ( 八 ) 請 確 實 執 行 以 身 高 配 課 桌 椅 型 號 措 施, 讓 學 生 選 坐 合 適 課 桌 椅, 如 有 不 適 合 者 應 予 調 整 改 善 ( 九 ) 請 各 國 小 落 實 執 行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訂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使 用 電 子 化 設 備 進 行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低 年 級 不 建 議 使 用 電 子 化 設 備 進 行 教 學, 中 年 級 建 議 上 下 午 各 最 多 使 用 3 分 鐘, 高 年 級 建 議 隔 節 使 用, 且 應 符 合 3 原 則 ( 十 ) 請 加 強 學 生 家 長 教 師 與 安 親 課 輔 機 構 正 確 視 力 保 健 概 念, 請 學 校 利 用 家 32 32

36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長 日 班 親 會 活 動 或 適 當 時 機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 安 親 課 輔 機 構 ) 講 座, 宣 導 正 確 的 視 力 保 健 觀 念 與 作 法, 讓 視 力 保 健 工 作 延 伸 至 家 庭 教 育 二 十 二 請 各 校 持 續 推 動 口 腔 保 健 相 關 工 作 說 明 : ( 一 ) 加 強 學 生 口 腔 保 健 工 作, 強 化 潔 牙 技 能 與 方 法 之 教 導 與 實 踐 ( 二 ) 請 落 實 餐 後 潔 牙 工 作, 每 日 在 校 推 動 午 餐 餐 後 潔 牙 活 動, 並 作 成 潔 牙 紀 錄 留 校 備 查, 教 師 應 透 過 家 庭 聯 絡 簿, 請 家 長 督 導 孩 子 確 實 餐 後 潔 牙 ( 三 ) 請 各 校 落 實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 口 腔 保 健 議 題 融 入 課 程 教 學, 落 實 口 腔 保 健 行 為 的 指 導, 以 增 加 學 生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知 能 ( 四 ) 請 學 校 利 用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或 親 師 座 談 會, 加 強 宣 導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知 能, 提 醒 家 長 重 視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問 題 ( 含 學 幼 童 乳 牙 保 健 觀 念 ) ( 五 ) 請 落 實 口 腔 檢 查 追 蹤 列 管, 並 加 強 複 診 與 矯 治 追 蹤 ( 六 ) 請 加 強 校 園 食 品 管 理, 以 避 免 學 生 攝 取 過 多 含 糖 食 品 而 危 害 口 腔 健 康 ( 七 ) 請 善 用 社 區 資 源,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大 專 校 院 或 其 他 社 區 資 源 合 作 推 動 多 元 化 口 腔 健 康 服 務 二 十 三 請 各 校 加 強 推 動 健 康 體 位 相 關 工 作 說 明 : ( 一 ) 本 市 2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學 學 生 體 位 過 輕 率 為 9.63%, 全 國 體 位 過 輕 率 為 9.82%, 僅 略 低.9%, 學 生 體 位 肥 胖 率 為 5.%, 全 國 體 位 肥 胖 率 為 4.9%, 超 過.82%, 顯 見 健 康 體 位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請 各 校 將 健 康 體 位 列 為 重 點 推 動 事 項, 擬 訂 校 本 健 康 體 位 實 施 計 畫, 融 合 各 處 室 重 要 議 題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實 施 ( 二 ) 請 依 學 生 身 高 及 體 重 檢 查 結 果, 施 予 健 康 指 導, 並 請 針 對 過 輕 過 重 及 肥 胖 學 生 建 立 輔 導 轉 介 等 健 康 管 理 機 制 ( 如 成 立 體 重 控 制 班 - 為 避 免 標 籤 化, 可 善 用 巧 思 自 訂 名 稱 ), 請 各 校 加 強 橫 向 分 工 落 實 健 康 體 位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另 近 來 體 位 過 輕 有 增 加 趨 勢, 請 加 強 正 確 體 型 意 識, 輔 導 過 輕 學 生 正 確 飲 食 方 法 與 觀 念, 使 其 逐 漸 達 成 體 位 適 中 目 標 ( 三 ) 加 強 推 動 健 康 體 位 五 大 核 心 能 力 (852)- 睡 滿 八 小 時 天 天 五 蔬 果 四 電 少 於 二 ( 看 電 視 玩 電 動 打 電 腦 用 電 話 少 於 二 小 時 ) 天 天 運 動 3 分 ( 活 力 2) 及 喝 足 白 開 水 5 CC ( 零 含 糖 垃 圾 飲 料 食 物 ) ( 四 ) 依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六 大 面 向 發 展 校 本 師 生 健 康 體 位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 五 ) 請 善 用 健 康 體 位 網 ( 及 學 生 自 主 管 理 網 33 33

37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 建 立 學 生 規 律 身 體 活 動 及 健 康 飲 食 習 慣 配 合 現 有 教 育 聯 絡 簿 親 師 座 談 等 機 制, 宣 導 家 長 及 學 生 落 實 動 態 生 活 健 康 飲 食, 邀 集 體 位 不 良 學 生 之 家 長, 增 進 健 康 體 位 知 能, 並 結 合 社 區 或 民 間 資 源 加 強 推 動 健 康 體 位 相 關 工 作 二 十 四 請 各 校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以 維 護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說 明 : ( 一 )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2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且 未 滿 8 歲 學 生 不 得 吸 菸, 請 各 校 注 意 各 出 入 口 禁 菸 標 示 是 否 應 更 新 或 張 貼, 並 請 務 必 落 實 校 園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 含 訪 客 與 工 程 施 工 人 員 ), 請 學 校 與 到 校 施 工 之 承 包 商 簽 署 合 約 時 應 加 註 請 遵 守 菸 害 防 制 法 及 校 內 禁 菸 規 範,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被 訴 遭 索 賠 或 受 罰, 應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並 落 實 校 園 內 全 面 禁 菸 規 範 ( 二 ) 請 各 校 配 合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訂 定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計 畫 ( 含 獎 勵 措 施 ), 且 置 專 責 人 員 或 成 立 相 關 組 織, 推 動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 三 ) 請 鼓 勵 教 師 發 展 菸 害 防 制 教 材 教 案, 並 運 用 現 有 菸 害 防 制 教 材, 以 充 實 相 關 課 程 中 有 關 菸 害 之 防 制 教 育,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融 入 教 學, 並 以 專 業 介 入 及 協 同 教 學 實 施 ( 四 ) 請 確 實 加 強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工 作, 各 校 每 學 年 至 少 應 辦 理 一 次 以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家 長 為 對 象 的 反 菸 活 動, 如 需 衛 生 單 位 支 援 講 師, 學 校 可 洽 當 地 衛 生 所 或 向 衛 生 局 協 請 提 供 人 力 支 援, 有 關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宣 導 資 料, 請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網 站 下 載 運 用 ( 五 ) 請 善 用 校 內 戒 菸 種 子 師 資 加 強 推 動 戒 菸 教 育, 未 滿 8 歲 吸 菸 學 生, 應 令 其 接 受 戒 菸 教 育, 請 結 合 戒 菸 種 子 師 資 或 各 類 醫 事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辦 理 如 學 校 尚 未 推 薦 人 員 參 加 戒 菸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請 務 必 於 本 局 轉 知 研 習 訊 息 時 報 名 參 加, 或 請 參 加 衛 生 機 關 所 辦 訓 練 (6 小 時 以 上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已 將 戒 菸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情 形 納 入 對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之 一, 請 各 校 務 必 配 合 辦 理 ( 六 ) 有 鑑 於 K 菸 常 是 學 生 接 觸 毒 品 的 主 要 來 源, 請 於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時 併 納 入 反 毒 議 題 34 34

38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二 十 五 請 加 強 推 動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說 明 : ( 一 ) 為 提 供 推 動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專 業 人 力, 以 增 進 正 確 用 藥 專 業 知 能, 前 已 由 藥 師 公 會 協 助 媒 合 藥 師 志 工, 由 藥 師 協 助 學 校 推 廣 正 確 用 藥 核 心 觀 念 及 增 進 專 業 教 育 宣 導 能 力, 請 各 校 善 用 資 源, 辦 理 校 內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活 動 研 習 及 會 議 時, 請 將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議 題 結 合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活 動 宣 導 與 推 廣 ( 二 ) 請 將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落 實 於 教 學 與 課 程 中, 教 導 學 生 養 成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與 實 踐 能 力 二 十 六 請 督 導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確 實 參 與 專 業 在 職 進 修 說 明 : ( 一 ) 依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7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規 定,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應 每 2 學 年 至 少 參 加 學 校 衛 生 相 關 研 習 8 小 時 專 業 在 職 進 修 ( 二 )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係 指 教 授 健 康 教 育 課 程 教 師, 包 含 科 任 或 國 小 班 級 導 師 教 授 健 康 教 育 課 程 者 及 國 中 健 體 領 域 健 康 教 育 教 師 ( 專 業 及 非 專 業 教 師 ) ( 三 ) 請 學 校 規 劃 年 度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時, 應 視 校 內 健 康 問 題 與 教 師 需 求 增 列 衛 生 保 健 研 習, 以 協 助 教 師 取 得 足 夠 研 習 時 數 ( 四 ) 請 加 強 宣 導 學 校 衛 生 法 相 關 規 定, 規 範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確 實 依 規 定 完 成 衛 生 保 健 議 題 研 習,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已 將 健 康 相 關 課 程 教 師 參 與 專 業 在 職 進 修 納 入 對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之 一, 請 各 校 務 必 確 實 辦 理 二 十 七 請 各 校 落 實 學 生 性 教 育 宣 導 ( 含 愛 滋 病 防 治 ) 說 明 : ( 一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4 年 4 月 底, 目 前 累 積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人 數 已 達 2 萬 9,449 人, 最 年 輕 的 感 染 者 僅 6 歲, 有 年 輕 化 趨 勢 為 此, 應 及 早 向 年 輕 族 群 宣 導 愛 滋 正 確 認 知 及 自 我 保 護 的 知 能, 以 避 免 憾 事 持 續 發 生 為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權 益, 請 各 校 積 極 落 實 學 生 健 康 教 育 及 性 教 育 宣 導, 並 透 過 相 關 集 會 向 家 長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或 社 區 人 士 進 行 愛 滋 病 防 治 之 衛 教 宣 導 ( 二 ) 各 級 學 校 ( 國 小 高 年 級 國 中 高 中 職 ) 針 對 學 校 老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每 學 期 應 安 排 至 少 2 小 時 的 愛 滋 教 育 課 程, 對 學 生 安 排 至 少 小 時 的 愛 滋 教 育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項 目 :. 基 礎 愛 滋 知 識 與 預 防 方 法 ;2. 疾 病 價 值 觀 澄 清 與 多 元 性 別 意 識 ;3. 與 感 染 者 相 處 之 道 ;4. 愛 滋 體 驗 教 育 35 35

39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 三 ) 推 動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防 治 ) 具 特 色 且 有 績 效 已 列 入 教 育 部 對 縣 市 政 府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請 學 校 務 必 辦 理 與 主 題 相 同 內 容 ( 性 教 育, 含 愛 滋 病 防 治 ) 的 活 動 或 融 入 課 程 又, 課 程 或 活 動 要 能 有 生 活 技 能 的 教 導 相 關 ( 例 如 :: 拒 絕 技 巧 自 我 肯 定 溝 通 能 力 等 ), 進 行 的 方 式 亦 不 僅 單 純 講 述, 還 應 包 括 討 論 或 實 際 演 練 ( 四 ) 請 各 校 訂 定 推 動 校 內 確 實 可 行 之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防 治 ) 實 施 計 畫, 並 依 上 述 說 明 落 實 執 行, 以 維 護 身 心 健 康 ( 五 ) 本 局 每 年 度 將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日 期, 請 各 校 提 供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共 創 本 市 教 育 執 行 績 效 二 十 八 為 防 範 校 園 傳 染 病 疫 情 ( 如 : 腸 病 毒 流 感 諾 羅 病 毒 等 ), 請 落 實 各 項 防 治 工 作 說 明 : ( 一 )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傳 染 病 疫 情 通 報, 啟 動 校 園 健 康 監 測 措 施, 確 實 紀 錄 學 生 請 病 假 之 病 因 ( 二 ) 請 一 旦 發 現 疑 似 腸 病 毒 手 足 口 症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 均 含 疑 似 ) 感 染 案 例 者, 應 即 速 就 醫 診 治, 並 要 求 其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7 日, 避 免 到 校 以 免 疫 情 擴 散 ; 並 確 依 臺 南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腸 病 毒 通 報 暨 停 課 要 點 ( 如 附 件 4, 第 52 頁 ) 之 規 定 辦 理, 如 達 停 課 標 準 即 須 辦 理 停 課, 以 降 低 疫 情 危 害 :. 幼 兒 園 :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2. 國 小 低 年 級 :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3. 國 小 中 高 年 級 :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4 名 以 上 ( 含 4 名 ) 4. 國 中 :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三 ) 如 學 童 在 校 發 病 者, 應 讓 其 戴 上 口 罩, 留 置 於 保 健 室 單 獨 空 間, 並 請 指 派 人 員 協 助 其 儘 速 就 醫 及 返 家 休 息 ( 單 獨 空 間 應 設 於 非 人 潮 必 經 之 處, 不 需 獨 立 空 調, 但 要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 ( 四 ) 為 降 低 學 生 因 擔 心 請 假 影 響 課 業 進 度 而 隱 瞞 病 情, 生 病 期 間 持 續 到 校 情 形, 請 各 校 研 擬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以 提 升 學 生 生 病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意 願 ( 五 ) 加 強 宣 導 學 生 應 加 強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養 成 勤 洗 手 避 免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如 有 流 感 諾 羅 病 毒 腸 病 毒 等 症 狀 應 在 家 多 休 息 以 避 免 疫 情 傳 播, 以 及 做 好 戴 口 罩 勤 洗 手 等 防 護 措 施 36 36

40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 六 ) 加 強 辦 理 腸 病 毒 及 各 項 疾 病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並 利 用 教 育 部 及 疾 管 局 製 作 之 衛 教 宣 導 品, 透 過 集 會 場 合 家 庭 訪 視 家 庭 聯 絡 簿 家 長 會 開 學 典 禮 結 業 典 禮 佈 告 欄 及 跑 馬 燈 等 方 式, 提 升 教 師 學 幼 童 及 家 長 對 於 各 項 疾 病 之 認 知 及 防 治 觀 念 ( 七 ) 另 腸 病 毒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衛 教 及 防 治 工 作 具 特 色 且 有 績 效 已 列 入 教 育 部 對 縣 市 政 府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統 合 視 導 項 目, 請 各 校 訂 定 推 動 校 內 確 實 可 行 之 腸 病 毒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衛 教 及 防 治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並 呈 現 整 體 工 作 特 色 及 績 效 數 據 等, 本 局 每 年 度 將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日 期, 請 各 校 提 供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共 創 本 市 教 育 執 行 績 效 二 十 九 為 因 應 H7N9 流 感 疫 情, 請 確 實 做 好 校 園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及 衛 教 宣 導 事 項 說 明 : ( 一 ) 因 臺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兩 地 交 流 頻 繁, 自 大 陸 地 區 移 入 H7N9 流 感 病 例 風 險 仍 然 存 在, 請 依 學 校 因 應 H7N9 流 感 疫 情 整 備 情 形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5, 第 54 頁 ) 加 強 各 項 防 疫 整 備 措 施, 並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應 保 持 勤 洗 手 戴 口 罩 的 衛 生 習 慣, 勿 任 意 碰 觸 與 餵 食 鳥 禽, 食 用 禽 肉 及 蛋 類 務 必 煮 熟 ; 如 出 現 發 燒 咳 嗽 等 症 狀, 請 立 即 戴 口 罩 就 醫, 並 告 知 醫 師 旅 遊 史 ( 二 ) 請 持 續 運 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站 ( 之 H7N9 流 感 專 區 及 教 育 部 H7N9 流 感 防 疫 專 區 網 站 資 訊 (http: //perdc.ntnu.edu.tw/anti-flu/), 參 酌 各 級 學 校 因 應 H7N9 流 感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之 參 考 資 料 及 建 議 宣 導 方 式 一 覽 表 ( 如 附 件 6, 第 55 頁 ) 利 用 各 類 宣 傳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及 預 擬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三 十 為 因 應 中 東 呼 吸 症 候 群 冠 狀 病 毒 感 染 症 (MERS-CoV) 疫 情, 請 確 實 做 好 校 園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及 衛 教 宣 導 事 項 說 明 : ( 一 )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 以 下 稱 疾 管 署 )MERS-CoV 指 引, 請 4 年 5 月 日 後 曾 赴 南 韓 及 中 東 地 區 的 民 眾, 依 循 自 MERS 流 行 地 區 入 境 旅 客 之 檢 疫 處 置 流 程 及 自 MERS 流 行 地 區 返 國 防 疫 處 置 流 程, 採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或 健 康 監 測 進 行 防 疫 措 施 :. 曾 前 往 中 東 地 區 或 南 韓 首 爾 各 級 醫 療 院 所, 且 回 國 後 4 天 內 出 現 發 燒 症 狀 者 : 請 主 動 撥 打 922 免 付 費 防 疫 專 線, 遵 循 防 疫 人 員 指 示 協 助 就 醫 37 37

41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2. 曾 前 往 中 東 地 區 或 南 韓 首 爾 各 級 醫 療 院 所, 但 回 國 沒 有 出 現 不 適 症 狀 者 : 回 國 後 應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4 天, 早 晚 各 量 體 溫 一 次 3.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例 如 曾 赴 南 韓 首 爾 但 未 進 入 醫 療 院 所, 或 曾 赴 南 韓 他 地 旅 遊 者 : 返 國 後 如 出 現 發 燒 症 狀, 應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就 醫, 並 主 動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旅 遊 史 接 觸 史 活 動 史 及 居 住 史 ( 二 ) 為 防 止 境 外 移 入 疫 情 進 入 校 園, 請 籌 組 防 疫 小 組, 預 擬 應 變 措 施, 並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相 關 防 疫 作 為 如 下 :. 赴 流 行 地 區 應 做 好 防 護 措 施, 避 免 感 染 : 因 國 際 交 流 旅 遊 頻 仍, 請 向 教 職 員 工 生 宣 導, 計 劃 前 往 流 行 地 區 者, 建 議 可 提 前 2 至 4 週 至 國 內 26 家 旅 遊 醫 學 門 診 諮 詢 ; 旅 遊 期 間 應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呼 吸 道 防 護 及 手 部 清 潔, 避 免 騎 乘 或 接 觸 駱 駝 及 勿 生 飲 駱 駝 等 動 物 奶, 非 醫 療 必 要 避 免 前 往 醫 療 院 所, 以 降 低 受 感 染 可 能 性 2. 確 實 掌 握 教 職 員 工 生 參 與 境 外 流 行 地 區 學 術 體 育 運 動 姊 妹 校 等 各 項 交 流 及 來 自 中 東 南 韓 來 臺 交 流 之 外 籍 教 職 員 工 生 ( 學 位 生 華 語 生 短 期 研 修 生 及 其 他 文 教 交 流 人 士 ) 人 數 健 康 狀 況 及 落 實 衛 教 宣 導 : 請 務 必 指 派 專 責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衛 生 保 健 或 其 他 單 位 ) 及 專 人 負 責, 定 時 聯 繫 確 認, 掌 握 其 健 康 狀 況, 並 依 疾 管 署 之 MERS-CoV 指 引 辦 理 3.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 請 運 用 家 庭 聯 絡 簿 各 種 會 議 課 程 教 學 跑 馬 燈 學 校 網 站 等 加 強 宣 導, 並 隨 時 參 閱 疾 管 署 網 站 ( 4. 檢 視 並 備 妥 防 疫 物 資 與 資 源 : 包 括 口 罩 耳 溫 槍 ( 預 先 校 正 備 用 ) 及 其 他 ( 如 酒 精 環 境 消 毒 用 品 等 ), 必 要 時 實 施 消 毒 作 業 或 協 助 護 送 就 醫 5. 預 擬 應 變 措 施 : 包 含 成 立 防 疫 小 組, 預 擬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學 生 宿 舍 應 變 措 施 補 課 措 施 消 毒 作 業 等, 俾 利 因 應 疫 情 升 高 6. 隨 時 掌 握 疫 情 資 訊 及 落 實 通 報 作 業 :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可 聯 絡 當 地 衛 生 局 撥 打 922 或 查 詢 疾 管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如 有 疫 情, 應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三 十 一 為 健 全 臺 南 市 各 級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之 組 織 及 經 營, 請 依 臺 南 市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說 明 : ( 一 ) 旨 揭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7, 第 56 頁 ) 業 以 2 年 5 月 27 日 府 教 體 字 第 號 函 頒 在 案 ( 二 ) 學 校 委 託 員 生 社 辦 理 代 辦 業 務, 請 依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點 規 定 : 訂 定 代 辦 契 約, 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代 辦 契 約 應 明 定 代 辦 手 續 費 之 百 分 比 如 下 其 中 實 驗 ( 習 ) 器 ( 工 ) 具 之 代 辦 手 續 費 不 得 高 於 進 貨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五 38 38

42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三 十 二 學 生 服 裝 採 購 請 以 學 校 為 主 體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注 意 游 離 甲 醛 含 量 及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529 紡 織 品 安 全 規 範 ( 一 般 要 求 ) 說 明 : ( 一 ) 依 本 局 4 年 3 月 3 日 召 開 3 學 年 度 總 務 諮 詢 輔 導 團 第 2 次 團 務 會 議 決 議 及 本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4 年 度 第 次 廉 政 會 報 主 席 指 ( 裁 ) 示 事 項, 學 校 代 辦 學 生 制 服 及 運 動 服 採 購 應 以 學 校 為 主 體, 由 學 校 總 務 處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以 採 購 之 決 標 價 收 取 款 項, 不 可 再 委 託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辦 理 ( 二 ) 查 吸 入 過 量 的 甲 醛 會 導 致 人 體 呼 吸 道 發 炎 引 起 頭 痛 脈 搏 加 快 等 症 狀, 與 皮 膚 接 觸 則 會 引 起 皮 膚 炎 及 皮 膚 過 敏 等 症 狀, 甲 醛 濃 度 高 時 有 刺 鼻 的 氣 味, 會 引 起 眼 睛 及 呼 吸 道 極 度 不 適, 而 長 期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甲 醛 環 境 中, 可 能 引 起 呼 吸 道 疾 病 影 響 生 長 發 育 和 誘 發 腫 瘤 等 健 康 危 害 ; 爰 重 申 學 校 採 購 制 服 及 運 動 服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529 紡 織 品 安 全 規 範 ( 一 般 要 求 ), 甲 醛 含 量 不 得 超 過 75ppm 之 規 定, 且 其 標 示 應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及 服 飾 標 示 基 準 等 規 定 辦 理 ; 請 各 校 在 採 購 學 生 制 服 時, 務 必 嚴 格 把 關, 將 相 關 檢 驗 標 準 明 訂 於 採 購 契 約 之 中, 並 加 強 向 學 生 宣 導 新 衣 服 應 先 洗 過 再 穿 以 去 除 甲 醛 之 觀 念, 以 維 護 學 生 健 康 及 權 益 ( 三 ) 因 制 服 運 動 服 樣 式 之 制 定 屬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作 為 之 一, 且 布 料 規 格 及 經 緯 密 織 法 繁 多, 請 依 需 求 自 行 訂 定 規 格, 惟 契 約 中 應 明 訂 布 料 成 分 ( 棉 - % 聚 酯 纖 維 - %), 且 制 服 應 另 載 明 經 緯 密 規 格 ( 經 密 條 / 吋 緯 密 條 / 吋 ) 三 十 三 教 育 部 綠 色 學 校 夥 伴 網 路 環 境 教 育 成 果 提 報 說 明 : ( 一 ) 各 國 中 小 學 均 應 加 入 教 育 部 綠 色 學 校 夥 伴 網 路 ( 註 冊 成 為 伙 伴 成 員, 並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成 果 提 報,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行 動 ( 二 ) 整 合 學 校 社 區 家 長 共 同 經 營 與 落 實 永 續 家 園 理 想, 並 由 生 活 體 驗 學 習, 採 取 環 境 行 動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 三 )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及 提 報, 在 學 校 內 進 行 班 級 或 全 校 性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於 上 開 網 站, 其 數 量 為 每 半 年 必 須 提 報 2 件 成 果 並 達 到 4 片 葉 子 回 饋 ( 全 年 必 須 提 報 4 件 成 果 並 達 到 8 片 葉 子 回 饋 ) 提 報 數 未 達 標 準 學 校, 本 局 進 行 學 校 實 地 訪 視, 除 限 期 改 善 外, 並 輔 導 學 校 達 到 標 準 為 止 39 39

43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三 十 四 各 校 環 境 教 育 指 定 人 員 均 需 於 環 境 教 育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 即 5 年 6 月 4 日 前 ) 取 得 認 證 說 明 : ( 一 )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8 條 規 定, 學 校 應 指 定 人 員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並 於 5 年 內 (5 年 6 月 5 日 前 )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未 指 定 人 員 及 未 取 得 認 證 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補 助 其 環 境 教 育 經 費 ( 二 ) 截 至 4 年 3 月 3 日 止, 本 市 通 過 認 證 校 數 共 48 校, 認 證 率 約 54%, 而 學 校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人 員 每 年 均 有 調 縣 市 調 校 及 退 休 等 情 事, 要 達 成 目 標 實 屬 困 難 為 確 保 本 市 所 屬 學 校 於 5 年 6 月 5 日 往 後 每 年 認 證 達 成 率 均 為 %, 已 專 案 簽 准 目 前 本 市 所 屬 各 校 校 長 於 4 年 2 月 3 日 前 均 需 取 得 教 育 部 或 環 保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證 書 ( 因 認 證 證 書 取 得 過 程 需 歷 經 2-3 個 月, 故 提 早 訂 於 4 年 2 月 3 日 達 成 目 標 ), 爾 後 新 任 校 長 亦 均 需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 本 局 4 年 月 2 日 南 市 教 安 ( 二 )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 ( 三 ) 本 局 定 於 本 (4) 年 7 月 2 3 日 辦 理 4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研 習 (24 小 時 ), 及 同 年 8 月 26 日 及 9 月 3 日 辦 理 二 梯 次 4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產 出 工 作 坊 ( 針 對 通 過 24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研 習 人 員, 輔 導 如 何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證 書 ), 若 有 需 求 人 員, 屆 時 請 務 必 參 加 三 十 五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規 定, 各 校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均 應 於 每 年 2 月 3 日 以 前 完 成 4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 並 於 翌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以 網 路 申 報 方 式 提 報 當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說 明 : ( 一 )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9 條 規 定 :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5%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於 每 年 月 3 日 以 前 訂 定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推 展 環 境 教 育,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均 應 於 每 年 2 月 3 日 以 前 參 加 4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 並 於 翌 年 月 3 日 以 前, 以 網 路 申 報 方 式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報 當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爰 請 各 校 配 合 法 規 確 實 執 行 ( 二 ) 復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24 條 規 定 : 經 主 管 機 關 命 其 限 期 辦 理, 屆 期 未 辦 理 者, 處 新 臺 幣 5 千 元 以 上 萬 5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有 代 表 權 之 人 或 負 責 環 境 保 護 權 責 人 員 接 受 小 時 以 上 8 小 時 以 下 環 境 講 習 爰 此, 惠 請 各 校 指 定 人 員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俾 利 未 來 執 行 ( 三 ) 另 依 臺 南 市 低 碳 城 市 自 治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各 級 學 校 應 推 廣 低 碳 環 境 教 育, 4 4

44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及 學 生 均 應 每 年 參 加 二 小 時 之 低 碳 環 境 教 育, 該 時 數 得 列 入 環 境 教 育 法 之 環 境 教 育 時 數 計 算 三 十 六 因 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學 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施 行, 各 校 需 配 合 事 項 詳 如 說 明 說 明 : ( 一 ) 因 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公 告, 其 規 範 對 象 係 全 業 適 用, 爰 本 局 所 屬 高 國 中 小 及 幼 兒 園 均 全 數 納 入, 學 校 適 用 內 容 包 含 人 ( 除 公 務 員 外, 學 校 內 提 供 勞 務 獲 取 報 酬 之 工 作 者 均 屬 之 勞 工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進 行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職 災 保 護 等 ); 機 械 ( 包 含 機 械 器 具 安 全 防 護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安 全 規 則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安 全 規 則 ); 材 料 ( 預 防 有 機 溶 濟 中 毒 預 防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缺 氧 症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 環 境 ( 工 作 環 境 是 否 安 全 ) ( 二 )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工 作 者 安 全 及 健 康, 上 開 事 項 均 屬 雇 主 ( 即 學 校 校 長 ) 應 負 責 確 保 事 項 ;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將 由 勞 檢 單 位 依 違 反 條 文 處 學 校 負 責 人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至 3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罰 鍰 ( 三 ) 學 校 需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並 至 少 要 設 置 丙 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人 本 局 將 規 劃 辦 理 丙 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培 訓 ( 共 計 2 小 時 ), 屆 時 請 各 校 配 合 派 員 出 席 受 訓 2 勞 工 人 數 ( 勞 工 人 數 計 算 方 式 為 學 校 內 提 供 勞 務 獲 取 報 酬 之 工 作 者 均 包 含 於 內 ) 不 滿 人 之 學 校, 應 依 事 業 單 位 之 規 模 性 質, 訂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勞 工 人 數 於 人 以 上 之 學 校, 除 了 前 開 管 理 計 畫 需 制 定 外, 應 另 訂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 勞 工 人 數 小 於 3 人 時, 得 以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3 學 校 應 依 職 安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會 同 校 內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南 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4 學 校 對 工 作 者 應 施 以 適 用 於 該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前 開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新 僱 勞 工 不 得 少 於 3 小 時, 在 職 勞 工 為 每 3 年 至 少 3 小 時 5 國 高 中 生 物 理 化 教 師, 應 另 外 每 3 年 至 少 上 3 小 時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管 理 )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4 4

45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6 學 校 對 進 入 實 驗 室 試 驗 室 實 習 工 場 或 試 驗 工 場 進 行 學 習 之 學 生, 應 視 場 所 特 性, 訂 定 訓 練 計 畫, 施 以 必 要 之 教 育 訓 練 7 學 校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並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8 學 校 勞 動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學 校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9 學 校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者, 學 校 應 於 8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及 教 育 部 :()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2)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3)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一 人 以 上, 且 需 住 院 治 療 (4) 其 他 經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三 十 七 本 局 建 置 臺 南 市 低 碳 校 園 網 594 我 就 是 要 你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歡 迎 各 校 踴 躍 使 用 說 明 : ( 一 ) 旨 揭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提 供 各 校 可 用 資 源 ( 包 含 資 訊 類 省 電 燈 具 省 水 器 材 圖 書 類 工 具 藝 文 道 具 電 器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教 育 類 廚 房 設 備 及 其 他 ) 可 循 環 使 用, 延 長 資 源 使 用 之 時 間, 以 切 合 低 碳 校 園 之 理 念 本 平 台 各 校 交 換 量 統 計 表 本 科 將 另 案 公 告 予 學 校 週 知, 請 各 校 踴 躍 利 用 ( 二 ) 經 查 本 局 臺 南 市 低 碳 校 園 網 594 我 就 是 要 你 資 源 交 換 平 台, 從 3 年 3 月 份 至 4 年 5 月 27 日 截 止, 本 市 共 提 出 34 筆 交 易 資 料, 其 中, 本 市 鹽 水 國 中 提 出 9 筆 交 易, 吉 貝 耍 國 小 提 出 7 筆 交 易, 績 效 較 為 優 異 ; 接 收 成 功 筆 數 共 計 筆, 以 東 原 國 中 接 收 8 筆, 績 效 最 為 優 異 三 十 八 請 學 校 加 強 午 餐 廚 房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及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工 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 ( 一 ) 自 辦 午 餐 學 校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請 確 實 將 學 校 廚 房 清 洗 並 消 毒 完 成 ( 二 ) 學 校 廚 房 經 寒 暑 假 停 止 供 應 時 間, 蚊 蟲 蟑 螂 會 增 加, 請 各 校 務 必 將 內 外 週 遭 環 境 做 徹 底 消 毒 打 掃, 並 提 前 做 好 機 具 的 檢 測 及 維 護, 以 期 在 開 學 第 一 天 順 利 供 餐 ( 三 ) 注 意 廚 房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管 理 與 個 人 衛 生 ( 四 ) 學 校 平 日 應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之 校 園 事 件 通 報 管 理 系 統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處 理 步 驟 及 處 理 流 程, 並 定 期 演 練 之 ; 若 校 園 發 生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事 件, 請 依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 五 ) 學 校 午 餐 食 材 專 區 及 本 府 食 品 安 全 資 訊 專 區, 已 連 結 至 本 局 學 輔 校 42 42

46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安 科 網 頁 / 專 題 網 站, 提 供 食 材 查 驗 相 關 資 訊 例 行 抽 驗 結 果 跨 局 處 聯 合 稽 查 食 品 安 全 相 關 新 聞 國 內 重 大 食 品 事 件 專 區 等 三 十 九 請 強 化 學 校 午 餐 品 質 相 關 工 作, 並 成 立 學 校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共 同 管 控 午 餐 品 質 說 明 : ( 一 ) 學 校 辦 理 午 餐 應 成 立 學 校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或 相 當 性 質 之 組 織, 並 由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共 同 控 管 學 校 午 餐 品 質 及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之 行 政 事 務 衛 生 與 營 養 等 相 關 工 作 ( 二 )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午 餐 其 供 應 方 式 如 有 異 動 時 ( 如 : 委 外 或 改 由 他 校 廚 房 供 應 ), 請 先 經 全 校 學 生 家 長 問 卷 調 查, 並 將 問 卷 結 果 送 交 學 生 家 長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再 函 報 本 局 備 查 ( 三 ) 本 局 今 年 試 辦 學 校 午 餐 食 材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聯 合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以 簡 化 流 程,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惟 針 對 未 送 件 審 查 之 廠 商, 仍 可 由 學 校 自 行 檢 視 廠 商 相 關 合 格 資 料 後 簽 訂 契 約, 進 行 招 標 及 採 購 ( 四 ) 請 學 校 在 確 保 午 餐 品 質 原 則 下, 自 行 考 量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調 整 或 增 減 補 相 關 工 作. 審 慎 辦 理 午 餐 食 材 或 外 訂 盒 餐 團 膳 驗 收, 留 存 完 整 驗 收 紀 錄, 並 停 止 採 購 經 農 政 衛 生 或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不 合 格 之 產 品 2. 由 學 校 人 員 保 留 午 餐 樣 本 至 少 份, 以 備 查 驗 ( 午 餐 留 樣 應 達 2 公 克 ) 3. 即 時 查 明 妥 處 及 通 報 學 校 午 餐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4. 督 導 廠 商 確 實 依 午 餐 採 購 契 約 履 約, 並 依 契 約 及 情 節 進 行 違 規 記 點 罰 款 暫 停 執 行 或 終 止 契 約 等 5. 至 少 檢 查 餐 飲 場 所 次 ( 學 校 廚 房 及 餐 廳 ), 並 予 記 錄, 且 針 對 缺 失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6. 定 期 了 解 學 生 攝 食 狀 況 及 滿 意 度, 了 解 原 因 及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7. 抽 檢 餐 具 之 澱 粉 性 及 脂 肪 性 殘 留, 並 予 記 錄, 不 合 格 者 應 改 善 及 追 蹤 管 理 8. 審 核 及 決 定 菜 單, 並 定 期 公 布 菜 單 ( 除 菜 名 外, 並 列 出 菜 餚 之 食 材 內 容 ) 9. 定 期 檢 討 學 校 午 餐 供 應 品 質 及 經 營 效 能. 定 期 辦 理 午 餐 教 育 ( 包 括 生 活 衛 生 及 營 養 ). 查 訪 團 膳 廠 商 或 上 游 食 材 供 應 商, 如 有 違 約 應 依 契 約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發 現 有 衛 生 不 良 情 形, 應 立 即 通 知 衛 生 局 處 理 2. 主 動 公 開 午 餐 費 收 支 情 形 3.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採 購, 與 供 應 食 品 之 廠 商 訂 定 書 43 43

47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面 契 約, 載 明 供 應 之 食 品 應 安 全 衛 生 及 違 約 罰 則 4. 落 實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公 告 不 良 廠 商 之 機 制, 並 確 實 審 查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5. 依 教 育 衛 生 及 農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輔 導 訪 視 稽 查 結 果, 及 審 計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與 工 程 會 稽 核 情 形 檢 討 改 進 6. 指 定 專 人 擔 任 餐 飲 衛 生 督 導 人 員, 如 非 營 養 師 或 相 關 科 系 人 員, 應 接 受 32 小 時 講 習 課 程, 各 校 原 則 上 一 律 參 加 本 局 每 年 所 辦 理 的 實 體 研 習 8 小 時, 另 外 24 小 時 可 參 加 健 促 相 關 課 程 或 本 局 所 提 供 的 線 上 課 程, 可 採 逐 年 累 計 方 式 ( 需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 7.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應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2 週 內 或 新 進 用 前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每 學 年 並 應 參 加 講 習 至 少 8 小 時 8. 臺 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及 校 園 食 品 工 作 手 冊 ( 第 二 版 ) 業 於 4 年 5 月 5 日 公 布 實 施, 相 關 資 料 載 於 本 局 學 輔 校 安 科 / 文 件 下 載 區 ( 網 址 : 四 十 外 訂 桶 餐 學 校 辦 理 午 餐 委 外 招 標 採 購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 ( 一 ) 依 教 育 部 年 2 月 4 日 臺 體 ( 二 ) 字 第 6536B 號 書 函, 有 關 學 校 不 當 作 為 如 : 學 校 不 得 主 動 要 求 廠 商 免 費 供 餐 予 教 師 不 得 主 動 要 求 廠 商 支 付 貧 困 學 生 午 餐 費 及 不 得 主 動 要 求 廠 商 支 應 學 校 活 動 或 設 施 所 需 經 費 ( 例 如 參 加 歌 唱 比 賽 交 通 費 樂 團 長 笛 大 門 修 繕 等 ), 故 請 學 校 於 採 購 契 約 中 不 得 要 求 廠 商 提 供 與 午 餐 無 關 之 加 值 服 務 內 容, 若 廠 商 於 加 值 服 務 內 容 主 動 提 出 與 供 餐 無 關 之 加 值 服 務 ( 例 如 提 供 參 加 歌 唱 比 賽 或 其 他 團 隊 參 賽 交 通 費 大 門 或 其 他 設 備 修 繕 贊 助 學 校 運 動 會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禮 金 及 畢 業 典 禮 禮 金 等 ) 應 與 拒 絕 並 請 廠 商 刪 除, 各 校 可 於 服 務 建 議 書 中 明 定 禁 止 將 無 關 供 餐 品 質 之 服 務 列 於 契 約, 各 校 亦 不 得 列 為 評 選 加 分 內 容 ( 二 ) 午 餐 契 約 應 是 廠 商 提 供 與 午 餐 相 關 之 服 務 項 目 ( 如 : 願 意 每 週 提 供 一 次 五 穀 米 或 菜 色 變 化 等 ), 故 與 午 餐 無 絕 對 相 關 之 內 容 ( 如 : 贊 助 學 校 運 動 會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禮 金 及 畢 業 典 禮 禮 金 等 ), 一 律 禁 止 列 於 契 約 中 ( 三 ) 學 校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人 數 建 議 7~9 人, 大 型 學 校 (2 人 以 上 ) 建 議 至 少 9 人 ( 四 ) 建 議 學 校 午 餐 採 購 採 多 校 聯 合 採 購 或 分 區 採 購, 至 各 校 實 際 採 購 方 式 ( 含 個 別 學 校 招 標 ), 本 局 予 以 尊 重, 但 應 注 意 招 標 過 程 公 開 透 明, 另 請 善 用 複 數 決 標 機 制 44 44

48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 五 ) 迴 避 原 則 : 建 議 本 市 學 校 營 養 師 不 宜 擔 任 本 市 學 校 午 餐 委 外 招 標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 六 )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學 校 外 訂 盒 餐 採 購 契 約 參 考 範 本, 業 已 建 置 於 本 局 學 輔 校 安 科 網 頁 / 文 件 下 載 區 ; 另 本 府 秘 書 處 於 本 府 公 務 入 口 網 - 公 務 檔 案 區 -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及 學 校 招 標 文 件 及 表 格, 不 定 時 更 新 招 標 文 件 範 本, 請 善 加 利 用 此 資 源 四 十 一 教 育 部 推 動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措 施 說 明 說 明 : ( 一 ) 為 落 實 校 園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具 體 措 施, 如 源 頭 管 控 上 游 食 材 查 驗 CAS GMP 標 章 管 理, 教 育 部 結 合 行 政 院 食 品 追 溯 雲, 建 置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平 台, 以 及 時 正 確 掌 握 校 園 食 品 來 源 及 流 向, 確 保 學 校 師 生 健 康 ( 行 政 院 食 品 追 溯 雲 已 完 成 學 校 午 餐 食 材 登 錄 功 能 開 發 ) ( 二 ) 本 市 國 中 小 學 及 專 附 設 幼 兒 園 午 餐 資 訊 業 於 4 年 2 月 起 全 面 上 線, 請 各 校 督 導 相 關 人 員 確 實 登 錄 及 不 定 期 檢 視 資 訊 正 確 性, 以 提 供 學 生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透 明 化 的 午 餐 資 訊 ( 三 ) 推 動 期 程 :.4 年 2 月 : 國 中 小 學 午 餐 全 面 上 線 ( 學 校 午 餐 附 設 幼 兒 園 ) 2.4 年 6 月 :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上 線 ( 校 園 食 品 販 售 ) ( 四 ) 校 園 食 材 登 錄 平 臺 系 統 網 址 與 教 學 文 件 :. 教 學 影 片 : 網 址 2. 正 式 機 : 網 址 3. 示 範 平 台 : 網 址 4. 使 用 手 冊 : 網 址 5. 系 統 客 服 專 線 與 信 箱 : () 資 策 會 客 服 專 線 :(2) (2) 客 服 信 箱 :catering@iii.org.tw 四 十 二 推 動 學 校 午 餐 使 用 非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本 府 3 年 月 29 日 第 82 次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提 示 事 項 略 以 :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的 健 康 風 險 疑 慮 已 逐 漸 引 起 關 注, 學 校 午 餐 不 應 採 購 基 改 食 品, 並 藉 此 鼓 勵 在 地 非 基 改 食 材 栽 植 ( 二 ) 為 避 免 學 童 承 受 食 安 的 風 險, 請 學 校 辦 理 午 餐 食 材 採 購 時 應 採 用 非 基 因 改 造 45 45

49 臺 南 市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高 中 暨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行 政 會 議 手 冊 食 品 ( 黃 豆 及 玉 米 ), 並 於 採 購 契 約 中 規 範 及 請 廠 商 提 出 檢 驗 證 明 ( 三 ) 學 校 供 應 膳 食 其 食 材 優 先 採 用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在 地 優 良 農 業 產 品, 包 含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有 機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產 品 等, 以 提 供 學 生 衛 生 安 全 及 營 養 均 衡 之 餐 食 四 十 三 中 小 學 學 校 午 餐 收 費 上 限 標 準 調 整 說 明 : ( 一 ) 本 市 所 屬 高 中 及 國 民 中 ( 小 ) 學 自 設 午 餐 廚 房 ( 公 辦 公 營 及 公 辦 民 營 ) 學 校 午 餐 收 費 上 限 標 準 自 本 (4) 年 6 月 日 起 調 整 為 國 小 795 元 國 中 825 元 高 中 855 元 ; 又, 中 央 廚 房 供 應 他 校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者, 得 採 分 級 收 費 ( 二 ) 各 教 育 階 段 上 限 金 額 設 定 說 明 :. 係 以 88 至 3 年 度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7.2%) 為 設 算 公 式, 再 依 階 段 別 不 同 各 增 加 3 元 2. 以 此 換 算 每 人 每 餐 餐 費, 約 國 小 36. 元 國 中 37.5 元 高 中 38.9 元, 相 較 現 階 段 高 國 中 小 每 餐 均 3.9 元, 每 餐 最 高 調 漲 5-8 元 不 等 ( 三 ) 各 校 午 餐 收 費 調 漲 機 制 : 由 校 內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進 行 成 本 分 析 ( 含 說 帖 及 調 整 意 願 調 查 表 ), 經 全 校 學 生 家 長 問 卷 調 查 後 ( 最 低 回 收 七 成, 其 中 六 成 同 意 ), 提 報 學 生 家 長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調 整 之 46 46

5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臺南市 國 中輟暨長期缺課學生網絡通報處置彙整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年級 年級 個案處遇情形 已有單位進行家訪 概況 時間 家訪單位: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社工師 心理師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承辦人: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承辦人: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承辦人: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承辦人: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承辦人: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時間 承辦人: 電話: 狀況簡述/後續建議 是 否 已轉介學生輔導商諮中心 是 已完成 是 辦理中 否 已轉介家庭教育中心 是 已完成 是 辦理中 否 已轉介社會局 是 已完成 是 辦理中 否 已轉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是 已完成 防治中心 是 辦理中 否 已轉介衛生局 是 已完成 是 辦理中 否 已通報警察局 是 已完成 是 辦理中 否 已通報勞工局 是 已完成 非法打工 是 辦理中 否 47

5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2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 2 年 9 月 日南市教安 2854 號函頒 一 本須知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及教育 部一 一年一月二十日臺國(四)字第 C 號令訂定之 二 本須知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協助學校建立輔導教師制 度 並達到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提供國中小學生諮商輔導管道 全面強化國中小輔導專業工作 落 實二 三級輔導工作 二 及早介入輔導並發揮預防功能 協助適應困難之學生適性發展 三 運用輔導專業人力 整合學校輔導資源網絡 提升輔導工作效能 三 本須知所稱輔導教師分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二類別 其職責如下 一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 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以學生輔導工 作為主要職責 2 負責教育部訂定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 二 三級為主 並與 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合作之輔導與追蹤 3 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 個案輔導(含派案) 以二 三級個案為主 並負責轉介學生 的個案管理 每週晤談六節課以上 每學期一二 人次以上 為原則 2 小團體輔導 每學期至少帶領一至二團 每團八至十二節課 為原則 並負責小團體輔導工作含規劃 執行 成果製作 3 班級團體輔導 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 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4 個案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5 參加個案相關會議 並提出個案報告 6 整合並運用社會網絡資源 共同協助輔導學生 7 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8 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9 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10 參與學校輔導工作的執行及評鑑 11 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及相關研究 12 提供學生生涯諮詢 生涯諮商與輔導之服務 13 寒暑假期間 因應輔導工作需求 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48

5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14 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 每年至少十八小時 15 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專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16 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二 國小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 負責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 協助二級個案之處遇 為主 2 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 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 擇一進行輔導工作 如以個案 輔導則每週晤談一至二節課 每學期十六人次以上 以小團 體活動每學期以一團為原則 2 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 3 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4 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5 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 6 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7 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三 國中兼任輔導教師之職責 1 負責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中 協助二級個案之處 遇為主 2 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1 個案輔導每週晤談三節課以上 每學期六十人次以上 2 小團體輔導每學期至少一團 每團八至十二節課 並協助專 任輔導教師處理小團體輔導工作規劃 執行 成果製作事項 3 參加校內個案研討會 並提出個案研討 4 協助校園危機事件之班級輔導及全校團體輔導事宜 5 提供輔導個案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6 協助推動全校或班級發展性輔導措施 7 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督導會報 8 學校得依權責實際情況調整兼任輔導教師服務量 9 其他臨時交辦學生輔導事項 四 輔導教師授課節數規劃 一 輔導教師任用及設置人數標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 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49

5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 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 組長等行政人員兼任 但國小六班及國中 三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 函報經本局同意後 不在此限 三 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但其授課節數應少於兼任輔導教師 3 節(含)以上 國小專任輔導教師 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其他授課節數相關 事宜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辦理 五 本須知經簽奉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

5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3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發 現 期 > 啟動通報 調查處理程序. Ⅰ被霸凌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申請調查 2. Ⅱ導師 任課教師或 學校其他人員(以平時觀 察 校園生活調查問卷 或其他方式)知悉 應即 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3. Ⅲ學生 民眾檢舉 媒體報導或警政 醫療 衛生福利機關(構)通知 4. Ⅳ非調查學校移送. Ⅰ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召 集 成員包含導師代表 學務人員 輔 導人員 家長代表 學者專家 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 應有學生代表 Ⅱ召 開會議時 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 法律專業人員 警政 衛 生福利 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 加 2.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初評)意見 3.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 5)及評估 ( 3Ⅰ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 文 字 圖畫 符號 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 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 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 或難 以抗拒 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 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4. 2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 學校應 即請求警政 社政或檢察機關(構)協助 並依法處理 5. Ⅰ學校應於申請 檢舉 報導或通 知後 3日內召開會議 2個月內處理完 畢 6. 22Ⅰ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 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並告知不服 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7. 26Ⅰ學校於調查處理完成後 將處理 情形 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 報所屬主 管機關 疑似校園 霸凌事件 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評估確認 (是否為校園霸凌 或重大校安事件) 處 理 期 > 否 是 重大校安事件.成立輔導小組 (成員由學校依 實際情況決定) 2.完備會議紀錄 3.提學生獎懲委 員會討論 追 蹤 期 霸凌事件 啟動 輔導機制 否(重大校安事件) 啟動(霸凌) 輔導機制 9 評估是 否改善.召開輔導會議(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導師 學務人 員 輔導人員 家長或視 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 2.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訂定輔導計畫 明列懲處 建議或 4規定項目 3.完備輔導紀錄 否(校園霸凌事件) 是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9Ⅲ 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意 轉介專業諮商 醫療 機構實施矯正 治療或輔 導 或商請社政機關(構) 輔導安置.學校自處 學校完成處置輔導 核定後解 除列管 2.錄案督導 學校完成處置輔導 報教育局 處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解除列 管 3.本部查處 教育局處或本部督學確認完成 處置輔導 簽報本部核定後解除列管 4.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註 本流程圖所示條號( )及其內容係援引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5

5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4 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23 日 南 市 教 體 二 字 第 號 函 頒 中 華 民 國 2 年 7 月 9 日 南 市 教 安 二 字 第 號 修 訂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維護學生健康 防範及遏止腸病毒 疫情擴大蔓延 依學校衛生法第 3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 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 國中小或幼兒園於發現學 幼 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 應 依下列措施辦理 立即通知學 幼 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 且為防範交互傳染擴大 流行 應嚴格要求學 幼 童立即請假至少 週至痊癒 且 週 後連續 2 天內無發燒症狀始可返校復課 2 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辦理通報 並填寫 疑似腸病毒疫情調查與監控表 通報本局及轄區衛生所 轄區衛 生所填寫前開監控表傳真通報衛生局 3 校 園 方應進行校園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 4 加強學 幼 童個人衛生教育 並分發衛教單張 含腸病毒感染併 發重症前兆病徵自我檢查表 等 以利提醒家長 5 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二 校 園 方平時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 並填寫 腸病毒 防治宣導記錄 三 為避免疫情蔓延 週內如有同班級有 2 名以上 含 2 名 學 幼 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 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 校 園 方除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並應召集相關教 職員 家長 衛生專業人員等研議有效因應措施 三 停課標準 一 幼兒園 週內同一班級有 2 名以上 含 2 名 幼童經醫師臨床診 斷為感染腸病毒 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 應停課 7 日 二 國小低年級 週內同一班級有 3 名以上 含 3 名 學童經醫師臨 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 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 應停課 7 日 三 國小中 高年級 週內同一班級有 4 名以上 含 4 名 學童經醫 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 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 應停課 7 日 四 國中 原則上無須停課 惟為避免疫情蔓延 週內同一班級有三 52

5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分之一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 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 峽炎時 應停課 7 日 五 若為單一個案 則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辦理 不予停課 四 停課權責及復課程序 一 停課權責 由校 園 長決定停 復課日期 確定停課後 啟動危機處理 機制 填寫 停課通報單 傳真至本局學輔校安科及轄區衛生 所 並通知駐區督學 2 停課期間 為防止其他學 幼 童感染 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 教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毒 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 幼 童治 療情形及其他學 幼 童健康情形 並填寫 停課感染人數監 控表 傳真至復課為止 二 復課程序 當停課原因消失 即應恢復上課 為保障學童受教權益 校 園 長決定停 復課日期後 幼兒園部分不需補課 但需依相關 規定進行退費 請以公文函報本局特幼教育科核備 另國中小應連同 補課計畫 以公文函報本局課程發展科核備 停課期間之午餐費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五 腸病毒疫情達停課標準時 校 園 方應同時通知轄區衛生所協助辦理下 列事項 一 指導校 園 方進行教室 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 督促校 園 方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 協助校 園 方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四 若有醫院通報學 幼 童腸病毒重症病例時 衛生單位須介入調查並 聘請醫 師至學校或園所為學 幼 童進行健康狀況檢查 並評估是 否有群聚感染之可能 六 校 園 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 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53

5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5 54

5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6 55

5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7 臺南市各級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2 年 5 月 27 日府教體字第 號函頒 一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臺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各級學校員生 消費合作社之組織及經營 並服務員生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本注意事項所稱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 指學校教職員工 學生 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三 學校得設員生社 提供校內教職員工 學生 以下簡稱員生 基本服務及辦 理學校委辦業務 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四 學校委託員生社辦理代辦業務 應訂定代辦契約 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代辦契約應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 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 二 實驗 習 器 工 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五 學校應依校地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營業處所 其貨品陳列宜注 意整齊美觀 以發揮教育意義 六 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育 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 利用 各種課程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 並配合舉行各種合作教育活動 使學生體 驗合作效用 七 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及相關子法規定運作 其經營並應受學校及本府社會局 指導監督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 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 其會議紀錄應報本府社會 局備查 並副知學校 八 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 消費 環境保護等教育 對交易時之禮儀 秩 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九 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辦理進貨時 應經社務會議決定 並受學校監督 員生社受託辦理代辦業務應獨立設置專帳管理 所得之盈餘應運用於下列 用途 一 學校之設施及設備改善 二 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 三 提供清寒學生各項補助 十 員生社販售之物品 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 廠商登記或設立 證明之廠商採購 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 十一 員生社販售食品 應於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 並不定期抽查其製造 56

6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場所及過程 員生社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 應明定食品不符規定時 得退還存貨 終止契約 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二 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應將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列入視導範圍 十三 員生社經本府社會局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評定績優者 其兼任員生社職務之學校教職員工 由本府教育局依附表之敘獎基準辦理 獎勵 為促進員生社之健全發展 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得邀請專家 學者代表組 成專案輔導小組 協助對員生社專案輔導改善 相關合作法規研討及合作 教育教育推廣等事項 附表 敘獎 學校學生人數 基準 考核 成績 優等 甲等 乙等 丙等 丁等 499 人以下 5 人至 999 人至 999 人 人 相關人員二人 相關人員三人 嘉獎二次 嘉獎二次 相關人員二人 相關人員三人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相關人員一人 嘉獎一次 相關人員四人 嘉獎二次 相關人員四人 嘉獎一次 2 人以上 相關人員五人 嘉獎二次 相關人員五人 嘉獎一次 相關人員二人 嘉獎一次 不予獎勵 得由主管機關或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改善 或由員生社自 行辦理解散 不予獎勵 得由主管機關或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改善 或由員生社自 行辦理解散 備註 敘獎對象為兼任員生社職務之學校教職員工 57

6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8 臺南市所轄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學生制服 包括運動服 採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年5月24日南市教體 二 字第358695號函頒 中華民國年9月25日南市教體 二 字第724655號函修正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規範學生制服 包括運動服 採購作 業相關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臺南市所轄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代辦學生制服 包括運動 服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校代(委)辦制服 包括運動服 其變更款式時應參考學生意見並經校務 會議通過 四 各校所規定之制服 包括運動服 等相關物件之樣式若需變更 須於變更前 2個月將樣式公告於學校網站 供廠商製作參考 五 學生制服 包括運動服 需尊重自由購買之意願 亦可在校外向其他商家購 買 六 學生制服 包括運動服 款式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於3年 其款式(含其上任 何標示)使用權暨所有權屬學校所有 廠商不得異議 七 學生制服 包括運動服 之購買若由學校代辦 應以採購之決標價收取款 項 若由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者 其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 百分之八 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 且應與員生消費合作社訂定代辦契約 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 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之代辦契約 應由員生消費合作社函報縣 市 合作社主管機關備 查 58

6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参 社會教育科 一 請各校積極籌辦 4 度語文競賽 校內初賽 遴派優秀代表參加本市暫訂 於 9 月 5 6 日辦理之分區預賽 9 月 9 日辦理之原住民族語朗讀及演說競 賽 9 月 2 日辦理之北區及南區全市文場決賽 月 3 4 日辦理之北區 及南區全市武場決賽 期選拔出優秀代表參加 4 年全國語文競賽 為 本市爭取榮譽 (一) 分區預賽 競賽組別為國小 國中學生組 競賽項目分作文 寫字 國語 字音字形 朗讀(國語 閩南語) 演說(國語 閩南語)等 7 項 全市決賽 競賽組別為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教師組 社會組等 5 組 競賽項目分作文 寫字 字音字形(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朗讀(國 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 演說(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 族語)等 3 項 請各校積極辦理校內初賽 選派優秀代表參加市賽 並鼓 勵現職教師參加教師組 代理(課)教師 實習教師及 2688 教師參加社會組 比賽 (二) 配合全國賽競賽規定 本市部分競賽內容同全國賽已公布的競賽內容 包 括國語朗讀高中學生組 閩南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 客家語朗讀 客家語 演說 原住民族語朗讀與原住民族語演說等 7 類 請學校不定期至 4 全 國語文競賽網站瀏覽 (三) 本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預計於 6 月底前公布 請各校預作準備 (四) 本市語文競賽(分區預賽及全市決賽)報名作業預計分別於 7 月下旬及 8 月 中旬開始 請各校預作準備並留意本局最新公告 (五) 決賽辦理完竣後 遴選出之各組各項目第一名代表 將參加賽前集訓活動 (預計自 月 7 日起至 月 22 日止) 請學校督促參加全國決賽之學生 教師 確實積極參與賽前集訓 給予公假登記 全力以赴 爭取嘉績 (六) 4 年全國語文競賽訂於 月 日(星期六 日 一)假新北市 新北高中 五華國小舉行 二 本市 4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預計於 4 年 月 9 日至 日辦理 請各校踴躍組隊參賽 說明: 本次比賽地點預訂於歸仁文化中心辦理 59

6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三 本市 4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預計於 4 年 月 2 日起至 2 月 22 日辦 理 請各校踴躍組隊參賽 說明:本次比賽地點預訂於歸仁文化中心 國立臺南大學 應用科技大學 夢想 田音樂館等地辦理 四 本市 4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預計於 4 年 月 2 日至 3 日辦理 請 各校踴躍組隊參賽 五 本市 4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預計於 月辦理 請各校踴躍報名參賽 說明: (一) 辦理方式以校為單位 採先網路登記 再現場收件方式 (二) 比賽組別為國小組 國中組及高中職組 各組類別分繪畫類(國小) 西 畫 類(國中 高中職) 書法類 平面設計類 漫畫類 水墨畫 版畫等六類 普通班與美術班分開比賽 (三) 各類各組應徵作品皆由學校公開評審擇優統一送件 不受理個人送件 (四) 各類組前三名將代表本市參加 4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五) 比賽詳細報名時間 收件日期將於實施計畫核定後 函文至各校 六 本市 4 年度傳統藝術比賽預計於 4 年 月 4 日辦理 請各校踴躍組 隊參賽 說明:本次比賽地點預訂於新營體育場辦理 七 交通部針對全國道安札根強化訂定 為愛啟程 活動 請各校配合其意涵積 極宣導推廣; 建構完整的通學路線暨校園安心走廊 並積極辦理交通安全教 育工作 說明: (一) 為愛啟程 活動意涵已於 3 年 6 月 日以南市教社字第 號函發各校 因交通事故受傷人數逐年攀升 造成社會損失 經交通部召 開多次防制改善會議 決議以 為愛啟程 為主題 強調每個人都是為家 庭 為幸福工作 期望國人駕駛禮節的 愛 多一點 讓 多一點 並選 定 貓頭鷹 為吉祥物 國人肇事主因為: 未依規定讓車 未注意車前 狀況 轉彎不當 等 取義貓頭鷹廣闊視野的特質 提醒用路人不僅須 眼看前方 且須左右確認道路交通狀況 另取 2 個 ok 手勢 代表安全加倍 之意念 請各校將 為愛啟程 主題網站連結圖示 置於學校網站首頁 6

6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網址: 配合活動加強宣導 (二) 針對宣導部分請配合目前所全國推行之四個核心概念宣導.我看得見您 您看得見我 交通才安全 2.謹守安全空間-不作沒有絕對安全把握的交通行為 3.利他用路觀-不作妨礙他人安全與方便的交通行為 4.防衛兼顧的用路行為-不作事故的製造者 也不成為無辜的事故受害者 (三) 持續推廣學童使用 禮讓小旗 其目的為提醒駕駛人注意滿學童仍須依規 定穿越路口 且避免學童誤以為使用小旗子就可不依規定穿越 相關教案 請至交通部-交安全入口網( 請各校逕行上網下 載宣教 (四)為解決學校周邊學生上 下學時段交通壅塞情形 建請各校於安全無虞下將 家長接送區規劃於校園內; 大型學校可研議分時段放學之可行性 以疏緩放 學時龐大交通流量 (五)各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重要注意事項如下 請惠予配合辦理.請各校持續落實執行學生騎乘腳踏車必須戴安全帽規定 宣導學生勿無照 駕駛機車 乘座機車須戴安全帽 2.嚴禁學生腳踏車加裝牛角及火箭筒 學生喜歡擅自在腳踏車前方加裝牛角 後輪 2 側加裝火箭筒 短橫桿 且違規載人 被載者又常跨站在火箭筒 上 火箭筒因無法承受跨站力量 常會鬆脫掉落 造成站立者瞬間摔落 頭部重創傷亡 請經常檢查學生腳踏車有無加裝牛角 火箭筒並勸導拆除 預防不幸事件發生 3.經常提醒學生騎腳踏車 煞車須先煞後輪再煞前輪 以免前輪鎖死 造成 瞬間飛出摔落受傷 並加強相關自行車騎乘安全能力養成及教育宣導 4.夜間騎腳踏車 車前方應裝有車燈 後方加裝反光片或警示燈 5.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 A 類(死亡)交通事故統計以機車 老人及自行車為 肇事前三名 主要肇因以 未注意車前狀況 未依號誌燈號行駛及未依規 定讓車 等 請於適當時機配合活動 融入課程加強宣導民眾及學生相關 安全教育(尤以高齡者安全教育宣導為首要工作 ) 6.邇來發生數起國中生無照駕駛意外事件 請加強學生無照駕駛等違規行為 之防制工作與教育宣導 以降低學生交通事故 相關防制成效與辦理情形 將納入本市交通安全教育評鑑項目 請各校惠予配合 7.報載本市國中生騎乘自行車未帶安全帽比率偏高 請各校加強宣導 利用 各種管道強化學生觀念並提醒家長注意孩子騎乘安全 8.宣導 優雅新都大臺南-騎樓暢通計畫 :為予行人之通暢行走空間 請各 6

6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校配合本府推行 還給行人安全之行路空間行道與騎樓是行人的專屬空間 邇來不乏被民眾佔用設攤 停車及私人使用等等 嚴重危害行人行走安全 為確保行人 行 的安全 請各校配合於活動 課程融入加強宣導本計畫 觀念 八 為推動高齡教育本市共開設 37 間樂齡學習中心 請各級學校能將認識老化 活躍老化等樂齡議題融入教學加強宣導 促進代間互動及祖孫關係 說明: (一) 符應少子高齡化人口趨勢 並配合本市 高齡友善城市 計畫 本市共開 設 37 所樂齡學習中心 區區有樂齡 提供高齡者一近便且豐富多元之學習 管道 名單如附件 -4 年本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請各校協助廣為宣傳 (二) 樂齡 取義 快樂學習 樂而忘齡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 本市配合 教育部高齡教育政策 陸續於各區開設 樂齡學習中心 目前共有 37 間 是全國第一個完成所有行政區皆有設置樂齡中心之直轄市 落實區區有樂 齡的精神 方便本市高齡者就近學習 (三) 樂齡學習中心提供老人多元化的學習課程 讓老人可以走出家庭到社區 學校學習新知 並拓展人際關係 讓生活更快樂健康 活躍老化 健康老 化 超越老化 (四) 除鼓勵代間交流 鼓勵不同世代 不同年齡加入外 並鼓勵開設代間課程 或活動 有助消除不同世代偏見 歧視或刻板化 增進世代了解與融合 九 嚴禁補習班業者進入校園進行招攬學生行為情事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3 年度第 2 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會議決議 辦理 (二) 依據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42 條第 3 款規定 短期補 習班若有至校內招攬學生情況 得視其情節分別為糾正 限期整頓改善或 停止招生之處分 本局亦於年度公共安全研習加強對補習班業者宣導 (三) 為利處理之時效 經上開會議主席裁示:如有補習班業者進入校園招攬學生 請各校校長協助認定並處理之 十 請各校配合宣導本市多元成人學習訊息 說明: (一) 為了迎接高齡化及多元化社會的到來 請各校配合宣傳本市各項成人學習 62

6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管道 並積極開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外籍配偶教育班暨各項成教活動 或協助轉介或招生事宜 (二) 檢附 4 年多元成人學習管道設立地點及聯絡電話 如附件 請各校協 助宣傳 鼓勵本市成人前往學習 營造多元學習型城市 (三) 本表可至本局網頁( 本市多元成人學習訊息區下 載 十一 請各校於辦理志工訓練及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務必依規定辦理 並請鼓 勵所屬志工踴躍申請 (一)申辦時基本資料. 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必須持有參加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各滿 2 小 時時數之結業證書且需依下列課程授課始得申請 ()志工基礎訓練課程(可至臺北 e 大進行線上學習) 編號 課 志願服務的內涵 2 2 志願服務倫理 2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 3 程 時 數 (左列課程二選一) 快樂志工就是我 4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 5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6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 合 計 2 (2)教育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 編號 課 程 時 數 學校志工之作為 2 2 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2 人際關係 2 說話藝術 (左列課程三 團康活動 選一) 3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2 5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2 6 教育新議題介紹暨綜合座談 2 合 計 2 63

6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2.請學校對於申請紀錄冊之志工條件 必須做好詳實之審查確認並將志工資 料建檔完善 以利學校及教育局登錄資料一致 (二)申辦流程.備妥下列資料以憑申請 ()申請公文 (2)結業證書正反面掃描電子檔 (3)黏貼相片及寫好姓名 身分證號的紀錄冊 (4)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單電子檔(word 檔)及紙本 2.申請步驟 ()請先掃描結業證書正反面連同申請表(如附件 2)傳送電子檔至承辦人 tnhuieh@tn.edu.tw 以憑申請空白志願服務紀錄冊 (2)由志工服務之學校製作紀錄冊封面(剪修貼好照片及填妥基本資料) 再 將核章後之申請表紙本(如附件 2) 紀錄冊函文逕送本局社會教育科 (78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李貞慧老師辦理 (3)經教育局複審確認後 登錄編號及核蓋鋼印 函送學校發給申請志工 (4)請學校做好基本資料審核(姓名 身分證號 出生年月日及結業證書等各 項資料務必要正確) 申請名冊經登錄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後 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5)申請名冊請一律用附件格式填寫 不符者退件重新填報 (6)志願服務手冊不得在不同單位重覆申領 每人以一本為原則 如不敷使 用 請上臺南市教育公告系統公告編號 5 下載附件自行裝訂 (7)志工榮譽卡請函文向社會局申請 (8) 相 關 事 宜 可 至 本 局 社 會 教 育 科 法 令 規 章 及 文 件 下 載 網 站 查 詢 =382_387 十二 為提供市民終身學習機會 培力公民社會 提升其公共參與及生活藝能的 公民核心素養 開拓台灣文化首都的視野 促進社區文化發展 培育社區 人才 請各校協助提供校舍之空間及宣導參與社區大學之學習 (一) 為鼓勵終身學習 提供市民終身學習機會 提升市民公共參與之職能 增 進其專業 經驗知識及公民素養 並促進社區文化之發展振興地方學 制 訂 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收退費基準 評鑑及獎勵辦法 及 學 習成就證書授予辦法 64

6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 2~6 年社區大學委託辦理案---新營 曾文 北門 新化 南關 永 康 臺南等 7 所社區大學 其設置及服務轄區如下 社大名稱 設置地點 服務範圍 新營社大 新營區 新營 後壁 東山 白河 鹽水 柳營等 6 區 曾文社大 麻豆區 麻豆 大內 官田 下營 六甲 玉井 楠西等 7 區 北門社大 佳里區 北門 學甲 將軍 七股 佳里 西港等 6 區 新化社大 新化區 新化 新市 南化 左鎮 山上 善化 安定等 7 區 南關社大 歸仁區 歸仁 仁德 關廟 龍崎等 4 區 永康社大 永康區 永康區 臺南社大 北區 安南區 北區 東區 南區 中西區 安平區 等 6 區 (三) 請學校協助社區大學場地及設施設備使用 鼓勵社區大學開設公民素養 或優先推動之政策性課程 如性別平等教育 弱勢關懷 等 十三 請各校積極鼓勵各校獲表揚教師參與本市教師節表揚大會 發揚尊師重道 優良傳統 表揚品德優良 服務熱忱及教學績優教師 說明: (一)依據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 要點 及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辦理 (二)本市預計於 9 月 22 日辦理教師節表揚大會 表揚對象預計包含教育部師及 本市師鐸獎得主 教育奉獻獎 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及資深優良教師 請各校 積極鼓勵獲獎之優良教師踴躍參加 (三)請各校留意相關法規 公文及公告 並依期限積極辦理 十四 本市 4 年度 終身學習楷模表揚 預定於 月 28 日辦理 請各校踴 躍推薦參加 說明: (一)旨揭預計表揚對象如下.終身學習楷模 ()於本局任一成人學習管道累計學習滿 6 年以上 且仍持續學習之學員 (2)成人基本教育班及外籍配偶教育班之學校 每班推薦 名學習期滿 2 期 以上且於學習成效 學習精神或服務精神足為其他人之模範者 65

6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3)本市國中小附設補校 每校推薦 2 名學習期滿 2 學期以上且於學習成效 學習精神或服務精神足為其他人之模範者 (4)本市新移民學習中心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各推薦 3 名於學習成效 學習 精神或服務精神足為其他人之模範者 (5)本市社區大學推薦學習成效 學習精神或服務精神足為其他人之模範者 (6)榮獲本市 4 年度成人暨外籍配偶 動人百分百 照片說真情 作品甄 選活動佳作以上及入選學員 2.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有功學校 連續 3 年配合辦理成教班或外配班之學校 設 立新移民學習中心及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之學校 4 年度積極輔導學員 進入進階課程 補校 新移民學習中心 樂齡中心及社大 之學校 (二)本次表揚詳細報名時間 大會流程將於實施計畫核定後 函文至各校 十五 有關學校學生交通車管理 請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辦理 說明: (一) 交通車管理員(學校業務承辦人)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須至國教署網站填 報校車駕駛人 車籍及租賃專車相關資料 填妥後下載留存備查;資料有修 正時另行上網填報 並以電話通知國教署 (二) 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每年須完成交通安全講習 自辦內容以緊急事件處理流 程及落實事件通報機制等課程為主 駕駛人另配合交通部公路監理辦理之 遊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專案講習 成果紀錄備查 並由交通車管理員 ( 學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 至 國 教 署 網 站 登 錄 ( 網 址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增訂第 9- 條有關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 管理規定略以: 違反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 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 中心負責人新臺幣 6, 元以上 3, 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 屆 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2 載運 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3 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4 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四) 檢附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補充規定(附件 3) 請各校依規定辦理 66

7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十六 請各校加強孝道教育推動 說明: (一) 為喚起學生重視行孝 表現孝意的傳統美德 倡導學生於生活中具體展現 孝親行動 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 慈愛與尊重之態度 展現親子 之間融洽的互動 營造 親慈 子孝 之溫馨 和樂家庭 爰請各校配合 實施 (二) 請各校就原有課程及活動中將孝道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教育 並納入學校 行事曆計畫中 鼓勵教師參與相關研習進修增能 教材教法工作坊等 十七 有關學校藝術團隊活動及設備補助申請 請各校依計畫時程提報 說明: (一) 本局業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辦理藝術團隊活動經費實施計畫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辦理藝術團隊設備經費實施計畫(本局 4 年 4 月 2 日南市教社字第 號函及 號函諒達) (二) 5 年度(含)以後申請時程如下:. 藝術團隊活動經費:各校於前一年度 2 月 日至 2 日提交申請計畫書 本局於每年 月 日前審查 核定 2. 藝術團隊設備經費: 各校於每年 月 日至 2 日前提交申請計畫書 本 局於每年 2 月底前審查 核定 67

7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地址 臺南市金華路四段 國小補校-協進國小 中西區 7 號 臺南市忠義路二段 2 成教班(中級班)-忠義國小 號 中西區 YMCA 樂齡學習中心-台 南市基督教青年會(YMCA) 德輝 苑 37 號 成教班(中級班) 外配班(初級 臺南市大港街 46 班)-大港國小 號 臺南市公園路 8 國小補校-公園國小 號 臺南市公園路 75 國中補校-延平國中 北區 臺南市民權路三段 號 成教班(初級 中級班) 北區樂 臺南市開元路 7 巷 齡學習中心-開元國小 32 號 成教班(中級班) 外配班(初級 臺南市長榮路五段 班)-大光國小 277 號 臺南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延平國 臺南市公園路 75 東區 聯絡 電話 # # # # # # 中) 號 國小補校-崇學國小 臺南市崇學路 98 號 #83 國中補校-復興國中 臺南市裕文路 62 號 成教班(高級班)-勝利國小 臺南市勝利路 號 #82 成教班(高級班)-大同國小 臺南市榮譽街 3 號 2576#82 臺南市東光路一段 外配班(中級班)-東光國小 39 號 臺南市崇學路 成教班(高級班)-東區區公所 號 成教班(中級班與高級班)-崇學 #5 臺南市崇學路 98 號 #83 成教班(高級班) 外配班(初級 臺南市裕文路 6 號 3343#83 國小 68

7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聯絡 地址 電話 中級班)-復興國小 東區樂齡學習中心-光華高中 臺南市勝利路 4 號 國小補校-省躬國小 臺南市灣裡路 7 號 #7 臺南市萬年路 67 國中補校-南寧高中 號 成教班(初級 中級班) 外配班 臺南市新興路 22 號 #72 成教班(中級班) 南區樂齡學習 臺南市喜樹路 #8 中心-喜樹國小 號 (初級班)-新興國小 南區 成教班(高級班) 外配班(初級 臺南市金華路一段 中級班)-日新國小 473 號 成教班(中級班) 外配班(中級 臺南市中華西路ㄧ 班)-永華國小 段 2 巷 7 號 臺南市慶平路 687 國中補校-安平國中 安平區 號 臺南市怡平路 392 成教班(中級班)-安平國小 號 安平區樂齡學習中心-西門國小 國小補校 外籍配偶及其家人創 意黏土暨烘焙技藝課程-海東國 小 臺南市安北路 8 號 臺南市安中路三段 38 號 臺南市安和路五段 國小補校-和順國小 安南區 # 78 巷 5 號 臺南市安中路三段 國中補校-安南國中 252 號 成教班(高級班) 外配班(初級 臺南市安和路三段 班)-安順國小 93 號 成教班(初級 中級班)-安慶國小 外配班(中級班) 外籍配偶生活 # # # # # # # #823 臺南市安中路一段 #7 73 巷 8 號 2 臺南市海佃路四段 #2

7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493 號 外籍配偶及其家人歐式傢飾彩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 *8 繪技藝養成課程計畫-長安國小 路三段 249 號 2 成教班(初級 中級班) 外配班 臺南市郡安路五段 2553#5 (初級班)-海佃國小 56 號 安南區樂齡學習中心-安南區南 臺南市公學路五段 興國小 627 號 心 永康區樂齡學習中心-復興 國小 臺南市中華里華興 街2號 臺南市中山南路 637 國小補校-永康國小 號 臺南市大灣路 283 國小補校-大灣國小 號 臺南市大橋 3 街 73 國小補校-大橋國小 號 國中補校-永康國中 臺南市中山路 43 號 臺南市文賢街 68 巷 國中補校-大灣高中 號 臺南市國光五街 72 外配班(中級班)-崑山國小 號 臺南市中華二路 5 成教班(中級班)-五王國小 號 永康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大灣高 臺南市文賢街 68 巷 中) 號 臺南市中正路二段 國小補校-仁德國小 仁德區 電話 適應班-安佃國小 國小補校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 永康區 聯絡 地址 86 號 臺南市民安路一段 國中補校-仁德國中 363 號 外配班(中級班) 仁德區樂齡學 7 臺南市後壁里中正 # #83 233# # #3 2764# # # # #8

7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地址 習中心-德南國小 路二段 29 號 成教班(初級班)-長興國小 臺南市土庫路 6 號 成教班(初級班) 外配班(初級 臺南市中正西路 36 班)-大甲國小 巷 3 號 臺南市民權南路 7 國小補校-歸南國小 歸仁區 號 成教班(中級班) 歸仁區樂齡學 臺南市文化街二段 習中心-文化國小 36 號 南關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新豐高 臺南市中正北路一 中) 段 48 號 外配班(初級 中級班)-關廟國小 關廟區 號 成教班(初級 中級班) 關廟區 臺南市和平路 246 樂齡學習中心-五甲國小 號 臺南市中山路 73 國小補校-新化國小 新化區 臺南市文衡路 2 號 臺南市中興路 722 國中補校-新化國中 號 新化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新化國 新化區中興路 722 中) 號 新化區樂齡學習中心-正新國小 臺南市正新路 97 號 數位機會中心-龍崎 DOC 龍崎 臺南市崎頂里 2 鄰新 龍崎嶇 左鎮區 國小 市子 4 號 龍崎區樂齡學習中心-牛埔生態 臺南市龍崎區崎頂 文史工作室 里 2 鄰 33 號 數位機會中心-左鎮 DOC 左鎮 區樂齡學習中心 左鎮國小 臺南市中正里 7 號 數位機會中心-北寮 DOC 北寮 臺南市北寮里 南化區 七股區 聯絡 電話 # # # # # # # # # 國小 之 27 號 南化區樂齡學習中心-南化國小 臺南市南化里 7 號 5778 數位機會中心-七股 DOC 篤加 臺南市篤加里 54 號

7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地址 聯絡 電話 社區發展協會 臺南市大埕里 395 外配班(初級班)-七股國小 號 成教班(高級班)-光復國小 臺南市鹽埕里 號 七股區樂齡學習中心-龍山國小 數位機會中心-將軍 DOC 漚汪 將軍區 國小 將軍區樂齡學習中心-將軍國小 2 號 臺南市長榮里 4 號 臺南市將軍區將貴 里 5 鄰 58 號 臺南市安南路 523 國中補校-佳里國中 佳里區 臺南市龍山里 2 鄰 號 成教班(中級班) 外配班(中級 臺南市仁愛路 37 班)-仁愛國小 號 成教班(中級班) 佳里區樂齡學 臺南市信義一街 336 習中心-信義國小 號 北門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佳里國 臺南市安南路 523 西港區 安定區 78728# # 號 西港區樂齡學習中心-西港國小 臺南市進學街 6 號 臺南市六嘉里 3 號 臺南市中興街 號 #82 外配班(初級班)-大社國小 臺南市大社里 39 號 #82 新市區樂齡學習中心-新市區公 臺南市富強路 6 巷 所 號 安定區樂齡學習中心-安定區南 興國小 班)-新市國小 數位機會中心 北門 DOC -北 臺南市北門里舊埕 3 門國小 北門區 7853#2 中) 成教班(中級班) 外配班(初級 新市區 #2 號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班-三慈國小 成教班(中級班)-文山國小 臺南市慈安里 38 號 臺南市中樞里 5 號 # # 78626

7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臺南市錦湖里 8 鄰 外配班(初級班) 錦湖國小 學甲區 75 號 北門區樂齡學習中心-北門區公 臺南市三光里 8 所 號 3 號 臺南市光華里 645 成教班(初級班)-中洲國小 號 學甲區三慶里頂洲 8 號 臺南市東角里文昌 路 8 號 臺南市南勢里 36 號 曾文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真理大 臺南市北勢寮 7- 學臺南校區) 號 麻豆區樂齡學習中心-臺南市幸 臺南市安東里 8 鄰 福樂齡推展協會(安業國小) 3 號 外配班(初級 中級班)-大成國小 善化區 善化區樂齡學習中心-陽明國小 數位機會中心 山上 DOC -山 上國小 山上區樂齡學習中心-山上國中 # # 號 臺南市胡家里 4 鄰 3 號 臺南市南洲里 42 號 臺南市山上里 3 號 鹽水區樂齡學習中心-岸內國小 臺南市治水路 254 (鹽水區老人文康中心) 之號 臺南市中山路二段 72 號 #2 號 成教班(初級班)-下營國小 臺南市大成路 385 臺南市朝琴路 37 國小補校-鹽水國小 下營區 學甲國小 國中補校-麻豆國中 鹽水區 #22 國小補校-麻豆國小 山上區 電話 國小補校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 臺南市秀昌里ㄧ秀 學甲區樂齡學習中心-頂洲國小 麻豆區 聯絡 地址 58765# # # #3

7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成人學習管道 名稱 地址 下營區樂齡學習中心-下營區老 臺南市中山路二段 人文康中心 22 巷 9 號 國小補校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 心 數位機會中心 官田 DOC 官田區 -隆田國小 官田區樂齡學習中心-官田國小 臺南市隆田里中山 路一段 27 號 南市官田區官田里 鄰 號 數位機會中心-大內 DOC 大內 臺南市內江里 39 大內區 國中 之號 大內區樂齡學習中心-大內國小 國小補校 數位機會中心(玉井 玉井區 DOC)-玉井國小 玉井區樂齡學習中心-玉井國小 國小補校-新進國小 臺南市中正路 號 臺南市玉井區中正 路號 臺南市太南里 36 號 國中補校-南新國中 臺南市民治路 65 號 臺南市公園路一段 成教班(初級班)-新民國小 36 號 外籍配偶及其家人 烘焙食品丙 級證照班-麵包項 技藝課程計 畫-土庫國小 新營社區大學(設置地點 原臺南 縣農會幼稚園) 臺南市土庫里 8 鄰 7 之 號 臺南市東山路 號 新營區樂齡學習中心-大宏里社 臺南市民族路 2-6 區活動中心 號 數位機會中心-果毅 DOC 果毅 柳營區 里 鄰 63 號 臺南市中正路 4 號 國小補校-新興國小 新營區 臺南市大內區大內 國小 成教班(中級班)-太康國小 臺南市果毅里 6 號 聯絡 電話 # # # # # # # 臺南市太康里 4- 號 #8 74

7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4 年臺南市成人多元學習管道 鄉鎮 地址 外配班(初級班) 柳營區樂齡學 臺南市士林里 3 鄰 習中心-柳營國小 柳營路一段 755 號 國小補校 數位機會中心(六甲 臺南市中正路 39 DOC)-六甲國小 號 六甲區樂齡學習中心-六甲國中 臺南市民權街 43 號 數位機會中心 楠西 DOC 臺南市四維路 69 號 名稱 六甲區 楠西區 楠西區樂齡學習中心-楠西國中 臺南市楠西里 5 鄰中 興路 7 號 數位機會中心-後壁 DOC 後壁 臺南市後壁里 95 國小 後壁區 號 後壁區樂齡學習中心-安溪國小 成教班(初級班)-新東國小 臺南市後壁區長安 里5號 臺南市仕安里 8 號 臺南市青葉路二段 國小補校-東山國小 49 號 臺南市聖賢里田尾 外配班(初級班)-聖賢國小 東山區 聯絡 成人學習管道 29 號 電話 # # # #2 外配班(初級班) 數位機會中心 東山 DOC 東山區樂齡學習 臺南市青山里 6 號 6864 中心-青山國小 外籍配偶及其家人西點烘培技 臺南市東原里瓦厝 藝班-東原國中 7 號 數位機會中心-白河 DOC 白河 臺南市昇安里三間 國中 白河區 厝 22 號 外配班(初級 中級班)-大竹國小 臺南市大竹里 3 號 白河區樂齡學習中心-玉豐國小 75 臺南市白河區玉豐 里 鄰 85 號 6869# #

7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2 序號 臺南市 (單位名稱)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單 申請人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照片 審 查 請黏貼 結果 於纪錄冊 本欄位由教育局填寫 核發編號 備註 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列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聯絡電話 若有分機請註明 承辦人 76 申請日期

8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3 77

8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78

8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79

8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8

8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8

8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82

8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83

8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肆 特幼教育科 第一股(幼教股) 一 4 學年 幼兒園輔導計畫(專業發展輔導類別) 案 (一)本計畫依據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所處特性及發展需求 將輔導類別分為 基礎輔導 專業發展輔導 及 支持服務輔導(離島 偏鄉及原住民地 區) 等 符合本市之輔導類別內涵摘錄如下.基礎輔導 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專業發展輔導 依幼兒園教保課程之發展階段 逐步提升其教保活動課程及 服務品質 (二)本案所提 專業發展輔導 輔導類別再依幼兒園之教保活動課程發展階段 分為 適性教保輔導 課程大綱輔導 特色發展輔導 及 專業認證輔 導 等四種輔導方案 引導幼兒園逐步提升其教保活動課程及服務品質 各 該輔導目的摘錄如下.適性教保輔導 輔導幼兒園發展合於法令規定之教保活動或建置合宜之教保 環境 (4 學年度申請數 公幼 64 園 私幼 3 園) 2.課程大綱輔導 輔導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能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 網規劃教保課程 實施教學及評量 (4 學年度申請數:公立幼兒園 3 園 私立幼兒園 4 園) 3.特色發展輔導 輔導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發展在地化課程或其他具特色 之教保活動課程 (4 學年度申請數:公立幼兒園 園 私立幼兒園 園) 4.專業認證輔導 輔導幼兒園具系統化永續經營之能力 (4 學年度暫停辦 理) (三)本案執行期程 4 年 8 月 日至 5 年 7 月 3 日 建請通過受輔園依所 送申請表排定各次輔導期程(鑑於年底會計年度關帳因素 輔導員到園輔導 日期 請勿排定 4 年 2 月 4 日至 4 年 2 月 3 日期間 俾利年底 第 期實際執行經費之撥付) (四)執行過程中 各受輔園應留意事項如次.4 年 8 月底前參與各輔導方案執行說明會 (另函通知) 2.4 年 月 3 日前完成輔導計畫方案 轉換 系統作業 3.4 年 ~2 月國教署抽訪受輔園所(上學期) 進行到園訪視作業 4.4 年 2 月 4 日前提報實際執行輔導計畫經費之相關表件(第 期經費) 5.5 年 月 29 日前提送上學期成果報告(含光碟)函報國教署 84

8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6.5 年 2 月啟動 5 學年度幼兒園輔導計畫申請相關作業 7.5 年 5~6 月國教署抽訪受輔園所(下學期) 進行到園訪視作業 8.5 年 6 月起提報第 2 期實際執行經費之相關表件 9.5 年 8 月 3 日前提報期末成果報告(含光碟)函報國教署 (五)檢陳 輔導網絡圖 (請參考附件 )及 幼兒園輔導計畫彙整表 (請參考附 件 2)各乙份 二 有關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暨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之管理作 業 (一)旨揭兩套資訊系統登載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全體教職員生資料 請貴校加強 督導旨揭系統管理人員即時並定期更新資料 以保障全體幼生及教保服務人 員之權益 (二)鑑於附幼行政人員異動 本局預訂於 4 年 8 月中旬辦理旨揭資訊系統教育 訓練研習課程 請貴校務必指派人員出席參加 三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 3 年 3 階段教學卓越深耕計畫 (一)本市為提升教育品質 引導園所強化教學團隊 發展園所特色 激勵教保服 務人員專業發展 發揮教學團隊合作 活化園所教學課程 推展全人教育的 理念 特訂定此計畫 (二)自 3 學年度起實施至 5 學年度止 為期 3 年 以有意願發展園所特色 參與教育部教學卓越獎及本市教保輔導團員所任教之園所為優先 並考量均 衡區域發展及資源分配 每年以 6 所公立幼兒園參與為原則 並視年度經 費調整 (三)採特色園所(如在地特色 文化首都資產 食育 健康促進)及創新教學團隊 雙發展內涵進行 各校依據學校需求或特色擬定園所發展主題 本計畫分 3 年 ABC3 階段進程完成 每階段執行完畢 可進階至另一階段 每階段執行 完畢於期末辦理分享 並擇優推薦有意願園所報名參加隔年教育部 Greateach 競賽或本市教學卓越初選競賽 (四)除已進行至 B C 階段之幼兒園 本局將於 4 學年度另案調查有意參加本 計畫之學校(幼兒園) 85

8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四 教保服務人員增能研習 (一)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規定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 習 8 小時以上 本市據以規劃足夠全市教保服務人員參加之研習場次 其 辦理採分散性及帶狀性為原則 並考量全體教保服務人員參與之方便性 除 觀摩參訪外 各場次研習皆於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 (二)另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5 條所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 業知能研習 8 小時以上 已納入教育部統合視導訪視考評項目 請設有附 設幼兒園之學校務必自行管考 以合乎規定 否則依法應處負責人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五 配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暨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之立法精神-提 供 以幼兒為主體 之教保服務 請各校幼兒園配合採統整不分科教學 不 得以國小一年級先修課程內容為幼兒園之課程發展依據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幼兒權益為立法精神 該法就 幼兒園設立及其教 保服務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幼兒權益保障 家長之權利 及義務 幼兒園管理 輔導及獎助 等範疇明文規定 有違反相關幼兒權 益法制時 該法第 7 章第 47 條~第 54 條共 8 條之罰則中 詳列出各項 處 幼兒園負責人 行為人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等罰鍰 限期改善 並 得按次處罰 等處分 其目的為保障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時 應以尊重 正向 溫暖 公平接納的態度對 待全園幼兒 並確保幼兒之身心健全環境 優質學習環境有賴全體教職人員 共同之經營 另依幼兒園負責人及行政主管之職責 宜提醒及提昇全校教職 員工對相關法制之基本知能 例如 零體罰政策 之友善教保環境之提供及 其相對應之法制 以確保本市全體幼兒受教權及保障教職人員之權利義務 (三)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 以統整方式實施 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各園提 供之教學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網之精神 不應為國小一年級之 先修課程 例如以精熟注音符號為目的之讀 寫教學 課程設計應考量幼 兒發展之需求 並重視個別差異 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 操作及學習 的機會 且兼顧六大領域 含身體動作與健康 認知 語文 社會 情緒及 美感 之均衡性 86

9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六 幼兒園學生就學補助 (一)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2~4 歲).本計畫補助標準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低收入戶身分認定將依 上開法令第 4 條之 規定予以採認 請各園所協助宣導民眾向幼兒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至確認期程須 2 工作天) 並由該公所審查 核 發證明 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2.由於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至申請日當年底止 時屆第 學期為新學期 之故 請務必提醒有需求之新生家長盡早取得 4 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 以免錯失申請補助資格 相關證明書認定事宜 請家長逕洽其幼兒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或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3.學齡 2 至未滿 5 歲幼兒(99 年 9 月 2 日至 2 年 9 月 日間出生)且具中低 收入戶資格者 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6, 元整 繳費未達 6, 元依實 際繳費補助 4 學年度第 學期園所接受家長申請及報局審核期限為 4 年 月 5 日 4.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有別於其他類別補助申請期程僅 梯次 家長若錯過申 請時間即向隅 請於每學期申請補助前 加強宣導申領補助資訊 (二)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凡幼兒滿 5 歲學齡 具本國籍者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滿 個月 即具有補助資 格 本計畫分為 免學費 與 經濟弱勢加額 二項補助 採上 下學期分 別辦理 4 學年度第 學期第一次造冊截止日為 4 年 月 5 日 第 二次造冊截止日為 4 年 2 月 5 日 2.補助對象 本國籍之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日間出生的幼兒 或經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 的學齡兒童 且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的幼兒園 3.免學費教育計畫包括 免學費補助 及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二種 ()免學費補助 不排富 公立幼兒園幼兒入學時即免收學費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本補助不包括 保險費 家長會費 交通費 課後延托 等費用)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依 7 萬元以下之不同家戶所得級距給 予 6,~約, 補助(最高則雜費 代辦費全免) 4.經濟弱勢加額補助所需之家戶年所得等財稅資料因涉及家長個人隱私 務必 請承辦教師於未取得家長填列申請單同意系統比對財稅資料前 不要擅自至 系統逕行查調與申請本項補助 並請切勿對他人討論家長財稅狀況 5.另請加強宣導 免學費 之定義即入園免繳學費 故繳費單上載明 學費 87

9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由教育部補助 5 足歲幼兒免收學費 惟其他費用等仍須先行繳納(如:雜費 材料費 活動費 餐點費等) 避免家長誤會 並請加以說明 俟確認其經 濟弱勢加額補助金額 再轉還給家長(採實支實付方式) (三)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免學費教育計畫.本府補助設籍於本市並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滿 2-4 歲學齡幼兒學費 採入學 即免收方式辦理 2.除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外 適用於本計畫之公立幼兒園幼兒不 得再申請 臺南市幼兒教保券 (四)各項學前補助綜合注意事項.各項學前補助(5 歲免學費教育計畫 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 臺南市幼兒教保 券)審查方式 採分區現場審查 審查日期及地點另行公告 2.請協助督導貴園老師及學校同仁 務必加強核發相關補助經費 當補助款匯 入學校帳戶之後 請以最快時間轉發給家長 切勿以任何理由延遲 政府及 學校應全力協助辦理學前教育補助 以期讓家長減輕育兒負擔之餘並感受政 府及學校的美意 3.檢附相關學齡前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各項補助簡表 請卓參(附件 3) 七 請各校確實宣導及配合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一)本服務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 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及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辦理 目的為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提供幼兒課後之健康安全的教育照 顧環境 辦理期程分為第 學期 寒假 第 2 學期 暑假 (二)為落實政府與學校支持家庭育兒之共同責任與目標 本服務執行情形已列為 教育部統合視導重要評鑑項目 請各校務必利用班親會 家長會等場合向家 長加強宣導課後留園服務的辦理方式 提供正確及充分的資訊 並更積極於 每學年度之招生簡章中載明課後留園服務辦理資訊 (三)本服務以園內幼兒參加為原則 由家長分攤開課所需費用 政府補助低收入 戶 中低收入戶幼兒 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五歲幼兒及經本局專案核准 之經濟情況特殊家庭幼童 學期間之辦理 補助經費自下午四時起計 補助 上限為 2 小時 寒 暑假期間每月補助上限為三千五百元 (四)於課程規劃時應注意課後留園服務並非課後才藝班 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 心發展 並兼顧生活教育 (五)倘校內幼兒參加人數過少無法獨立成班 而家長確實有延托需求 則請協助 88

9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幼兒園之幼童參加國小部所開辦之課後照顧班 符合補助資格者 亦由政府 補助其參加費用 (六)本服務以辦理為原則 不辦理為例外 另為鼓勵開辦之公立幼兒園 本局將 視經費執行情形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八 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一) 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自 年 7 月 24 日發布施行 本辦法 規範幼兒園之收費項目 用途 中途入園 離園 請假費用之計算及公立幼 兒園雜費及各項代辦費收費上限等收退費事項 各校應就相關事項依本辦法 之規定管理收支 雜費及各項代辦費用 (二)各校每學期應依幼兒園實際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辦理收費事宜 不得超收 繳費收據之內容應依本辦法暨補助相關規定載明應註記事項 九 幼兒園基礎評鑑 (一)評鑑內容 依據教育部幼兒園評鑑辦法及 2 學年至 6 學年幼兒園基礎 評鑑指標 幼兒園評鑑項目包含幼兒園營運 財務管理 安全管理 餐飲衛 生管理 人事管理及教保活動課程等六大類別 2 項目及 47 細項 本市規 劃於 5 學年完成本市所有公私立幼兒園基礎評鑑 (二)4 學年度將評鑑中西區 東區及南區等國小附設幼兒園 預計 8 所 (三)採逐年公告評鑑幼兒園方式 惟多數評鑑指標須檢視當學年及前一學年 請 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儘早依據評鑑指標預作準備 如 廁所 遊戲場場地及設 施 樓梯等 如不符指標規定 請務必盡早改善完備 另有關教保課程指標 規定 應採統整不分科教學方式 且不得以國小一年級先修課程內容 例如 以精熟注音符號為目的之讀 寫教學 為幼兒園之課程發展依據 (四)如部分指標涉及貴校其他行政處室權責 請轉知貴校同仁共同協助提供指標 要求之相關佐證資料 十 幼兒園公共安全管理 (一)請務必落實幼兒園公共安全管理 諸如定期清潔消毒園舍 餐點及廚房環境 注重衛生 各項盥洗設備符合設施設備標準規定 活動空間及遊樂設施符合 安全規範 並應定期檢驗各項消防設施及防火避難設施是否保持堪用狀態 89

9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以確保幼兒學習環境安全 (二)請各校應於各學期開學前自我檢核各項幼兒園設施設備安全性 檢核項目得 由各校自行訂定 或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之相關表件修訂使用 網址為 下載路徑 全國教保資訊網 相關連結 幼兒園安全通報及管理 幼兒園安全管理實施概況檢核相關表件 對於有 安全疑慮之設施設備應即改善或進行必要之處置 (三)另為確保幼兒飲食安全 廚工應依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 辦法 之規定 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 須包括 A 型肝炎 胸部 X 光 糞便檢查 傷寒桿菌 及手部皮膚檢查等) 合格者始得僱用 十一 公立幼兒園 4 學年度設施設備普查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4 年 5 月 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辦理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普查 (二)目的.協助各地方政府瞭解轄內各公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 作為後續協助所屬公 立幼兒園規劃改善之參考 2.輔導各園針對廚房 衛生設備及環境安全等亟待改善部分優先補助改善經費 以引導各公立幼兒園改善其設施設備 提升整體學前教學環境品質 (三)辦理內容 基於瞭解各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及協助改善之立意 另案公告周 知 並到園實地訪查 就各該項設施設備是否尚可改善進行檢核 本次設施 設備概況普查作業非屬考核或稽查 且檢核結果不具評鑑性質 後續亦無任 何強制性要求 第二股(特教股) 一 4 學年度第 學期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招收身心障礙學生 辦理特殊生折 抵班級人數 應配合辦理登錄於教育網路中心學務系統項下 學籍系統 以 利審核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有關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學生 折抵班級人數 依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常態 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 通班編班原則..身心障礙學生..其折抵原則為. 招收一名情緒行為障礙 生 得折抵三人 即減收二名學生 2.其餘者..得折抵二人 即減收一名學 9

9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生 (二)為維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籍系統及通報系統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業以 4 年 5 月 29 日南市教特 三 字第 號 請各校應於 4 年 6 月 3 日 星期二 前確實執行 確認個案 疑似個案 及 轉銜個 案 之鑑定 安置 重新安置等相關事項 若未依上開期限完成特殊教育學 生提報鑑定作業 將無法配合學籍系統折抵班級人數審核期程 查去年度審 核仍有未配合學校 本案涉及身障生權益 建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配合辦 理 (三)各普通班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 辦理特殊生折抵或取消折抵班級人數 皆務 必於收到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後 需確認學生資料確實已登錄於特教通 報網 並將學生資料登錄於教育網路中心學務系統項下 學籍系統 以利審 核 (取消折抵需備文申請) (四)學期中招收身心障礙學生 仍須將學生個資鍵入學籍系統 由系統跑班 倘 入班不妥適或因故需辦理調班 請檢附特推會會議紀錄及調班後導師同意書 等資料備文至教育局申請調班作業 (五)重申往年審核缺失鑑於各校收發公文原則採業務歸屬 例 本市鑑輔 會鑑定安置學生公文分文輔導室 惟學籍屬教務處註冊組 輔導室將身障學 生資料登錄特教通報網後 倘校方行政人員未加會註冊組 學籍系統將查無 該生註記身障生鑑輔會安置文號 影響審核工作之進行 基此 請各校務必 做到 行政處 室橫向聯繫工作 以免教師權益受損 二 有關本市國中小特殊教育班 藝術才能班及公立幼兒園教師員額進用代理(課) 或控管數額進用教師之人事費每年仍以 57 萬元核列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本市國中小特殊教育班 藝術才能班及公立幼兒園教師員額進用代理(課)或 控管數額進用教師之人事費每年仍以 57 萬元核列 並於 2 年 7 年 5 日以 南市教特(二)字 號函行文各國中小據以辦理 (二)除有新函示公文規定 否則仍不受 年 2 月 25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8269 號函 本市國中小教師控管員額經費自 2 學年度起調整為 每週 3 節之限制 9

9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三 有關補助國中小特殊教育班調整特教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 3 年度執行 率未達 98% 嚴重影響本市統合視導成績 應予改善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有關本市補助國中小特殊教育班調整特教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之經費 3 年度補助 48 校中 有 27 校辦理繳回 總計繳回款新台幣 94 萬 3,89 元 執行率未達 98% 檢視執行率低落成因有二.各校以編制教師授課超鐘點 未外聘代理(代課)教師 延伸勞保費未支應 而造成結餘 2.各校計算上課週數錯誤 造成申請過多經費 (二)為解決上述問題 4 年將各校提報之 至 7 月申請經費 分二期辦理撥付 第一期已於本(4)年 4 月以簡化流程核撥至學校 第二期將於 6 月份核撥 請務必轉知承辦處室於 8 月 5 日前報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委託收支清單至本局 辦理核結 並將剩餘款繳回 以利餘款於下年度續執行 減少不足款請撥 達提高執行率 (三)4 年度下年度(8 至 9 月)各校需求經費 配合學校學年度行政作業 採 4 學年度全學年需求經費調查填報 為提高執行率 請務必轉知各校承辦人員 填報需求經費前需與學校行政主任及主計人員 仔細核對實需經費數 四 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含資優班級)教師授課節數 應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 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執行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自 年 5 月 8 日修訂發佈 每位教師授課節數除應符合要點規定 各班亦應依核定編制教 師數及支援教師數 排定班級每週應授總節數 (二)員額編制不足之集中式特教班 或因配合人力支援方案 需配合外校支援 實施法定節數有困難者 得申請鐘點費(含超時)補助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五 藝術才能班教師授課節數 應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 授課節數補充規定執行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國小藝才班 依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 定 第二點規定略以 級任教師每週授課平均為 6 節 科任教師平均為 2 節 (二)國中藝才班 依 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 92

9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定 第二點規定專長領域課程每週授課節數規定辦理 (三)藝才班班級實際授課應符合九年一貫精神 班級總授課節數除符合各學習 階段節數(中年級 29 節 高年級 32 節) 亦應依核定教師編制數核算導師 科任或術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以符合學生學習需求及最大權益 六 有關本市 4 年學年度第 學期特教班(含身障類與資優類)課程計畫審查事 宜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4 學年度第 學期特教班(含身障類與資優類)課程計畫 相關審查時間規 劃 如下表所示 執行單位 編 教 號 育 局 最後完 工作內容 學 教 備註 成日期 校 師 特教新課綱-特教教師如何進 6/8 6 月 8 日大灣高中 行總體課程計畫之撰寫研習 6/25 (身障-溪南場) 6 月 (含配套措施研習) 6/26 25 日新民國小(身障溪北場) 6 月 26 日 資優場 (永華 特教中 心) 2 特教班進行排課 8/28 決定學生下一年度的 課程需求及課表 擬 定特教班課程與教學 調整計畫 3 召開期初 IEP 會議 4 9/23.召開特推會審議相關課程計 9/24 畫與文件 2.依特推會決議修改後 送課 發會備查 5 6.上傳文件至九年一貫教學資 9/25 請學校協助上傳至九 源網 年一貫教學資源網- 2.寄送文件至承辦學校 學校課程計畫 召開特教班課程計畫初審會議 /7 /8 93

9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7 8 公告審查結果 /6 學校修正後重新上傳及寄送補 /23 件資料至承辦學校 9 召開特教班課程計畫複審會議 /3 教育局核定特教班課程計畫備 /6 查.函文各校課程備查 2.協辦與審查有功人員敘獎 特教輔導團訪視 學期末 (二)開學後學校加開課發會:依規劃審查相關時程 請於 4 年 9 月 24 日前召開 課發會備查特推會通過之特教班課程計畫 4 年 9 月 25 日前上傳相關文 件至九年一貫教學資源網並寄送文件至承辦學校 (三)課發會成員增加特教相關人員:學校課發會成員納入特教相關人員為委員 俾 利於學校課發會與會協助說明與審查特教班課程計畫相關事宜 七 增訂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第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一)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已加入 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 項目:.依據3 年 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辦理 轄屬學校課程 總體計畫書涵蓋特殊教育課程內容 包括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 美術班 音樂班 數理班及語文班等班別之課程規劃內容(加入特教學生 個別學分架構表 總課表 小組課表 教師課表和教學綱要或教學進度表 等) 2.轄屬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參與學校數 3.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評量符合多元評量原則 各項評量調整應經由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 (二)為能配合特教新課綱及特殊教育課程計畫課程排課 請學校落實旨揭辦法規 定 協助安置特殊教育班之身障學生優先排課 並兼顧其在普通班與特殊教 育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本辦法業經本府 4 年 5 月 9 日府法規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 94

9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八 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專門課程計畫審查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審查作業方式 配合課發科藝才班普通課程計畫審查期程 (二)課程計畫上傳暨審查之時間及地點.計畫上傳 各設有藝才班之學校務必於 4 年 8 月 6 日 四 前完成專門 課程計畫並上傳至九年一貫教學資源網站 以利進行課程計畫審查工作 (網 址 2.審查日期 時間及地點 ()審查日期 4 年 8 月 2 日(星期三) (2)審查地點 民治市政中心電腦教室 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性平教育 人權教育 自我身體權保護等議題 請列入學 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學期目標中 以落實性平教育之推展 請各校配合辦 理 (一)請加強提升特教教師之性平相關法規知能 (二)請落實 94 年 3 月 3 日公布施行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 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利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 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等措施 (三)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建 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防治準則第 4 條規定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 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 定期檢討校園空 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利校園空間改 善 (四)學校人員絕不能漠視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件發生地點不論校園 宿舍 校外 家庭等 學校相關人員應採取積極 尊重 保護當事人之處理方式 並通報 處理或監督 由性平委員會調查因應其事前防範 事中處理 事後 輔導之積極作為 以免嚴重損害學生權益 95

9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十 請落實各類資優教育之實施適性化 正常化 以提升資優教育之服務品質 (一)依據特教法第 35 條規定 國教階段資優教育之實施 應採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依特教法第 36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 考量資優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 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 訂定資賦優異學 生個別輔導計畫(IGP) 必要時得邀請資優學生家長參與 (三)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事宜 確保資優教育之品質及彈性化適性 發展 請學校依據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 點 規定申請 資優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或班級 原安置學校應將個 案資料隨同移轉 以便持續輔導 (四)各校之資優資源班課程安排 應依據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及本市 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辦理.課程安排時 應依據個別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會議之決議 針對學生資優領域 之每週全部抽離加上外加課程之學習總時數 以不超過普通班授課節數之 3%或以十節課為限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學習節數依據所屬年級學習領域 總學習節數 以總學習節數之 %-2%為原則 2.國小資優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 8 節 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 6 節 班級每週應授課總節數為 36 節 國中資優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 數為 6 節 導師每週授課節數為 2 節 班級每週應授課總節數為 48 節 十一 4 學年度本市國小創造力資優教育方案鑑定 所屬學校協助鑑定通過學 生報到及安置事項 (一)符合鑑定標準通過之學生 請所屬學校協助完成其教育需求評估報告表 並 請核章 (二)通過鑑定之學生應於本(4)年 6 月 8 日(一)至 6 月 2 日(五)上午 9 時至 2 時 下午 時 3 分至 4 時間持 鑑定結果通知單 家長印章 及 教育 需求評估報告表 至所屬學校輔導室辦理報到安置 逾期以棄權論 後續由 所屬學校統一於特教通報網通報安置(另以公文函知) (三)校內如有鑑定通過之學生 請於報到截止後彙整學生報到情況 並於本(4) 年 6 月 6 日(二)前 將完成核章之報到安置結果一覽表及教育需求評估報 告表正本(影本得由原校影印自存) 分別依學生原報名學校 以校為單位 郵寄至新市國小輔導室(台南市新市區中興街 號 轉 84)或 96

100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新南國小教務處(台南市安平區怡平路 6 號 轉 72) 十二 4 年度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宣導活動 請各校落實執 行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 (二)各校應於開學後二週內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內容並轉告學生家 長 並在學校網頁上不定時公告相關訊息 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 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三)4 年受評學校須繳交執行成果及檢核表 非受評學校須繳交檢核表 另於 月公告 月進行評審作業 4 年家庭支援相關收件及評審工作委託 台南市安平區新南國小辦理 十三 請各校加強融合教育推展 落實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師生充分參與發展原 則 提升特殊教育之優質發展 (一)依據 2-5 年教育部推展特殊教育優質化方案辦理 (二)教育部為因應近年社會對弱勢族群教育 多元文化融合及特殊教育等問題對 教育產生之重視與影響 進而擘劃未來 年之教育發展藍圖 其中 建全 多元安置體系 朝向融合教育發展 特殊教育設施法制化 特殊教育服務 專業化 藉以提升特殊教育之優質發展 (三)依據 特殊教育法 第 22 條 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 拒絕學生入 學 重度 極重度學生之安置將以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為原則進行安置 爰學校若安置各類不同障礙程度之身障學生 對於其評量 教學及輔導工作 應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 教育 社會工作 獨 立生活 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 共同提供學習 生活 心理 復健訓練 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十四 本市所屬各級學校若有申請視障學生大字書 點字書 有聲書或學障學生 有聲書 請於開學前 週內要求承辦人進入特教通報網系統回報已到書 本局於開學後 週內督促學校端回報到書情形 因本案係教育部評鑑績效 項目 列入各校特教評鑑參考成績 請配合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公告辦理 97

101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二)回報已到書之情形列為教育部統合視導要項 請各校務必配合 十五 有關本市 4 學年度特殊教育評鑑工作 請各校配合辦理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規定 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二)4 學年度受評學校計有 75 校 各項評鑑指標(身障類及資優類)並於 4 年 5 月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號函發布 (三)相關期程規劃如下.4 年 9 月 3 日 受評學校寄回自評表及相關資料 2.4 年 月~2 月 評鑑小組到校實地評鑑 3.4 年 2 月 25 日 學校實地評鑑申覆 4.5 年 ~3 月 公布評鑑結果及撰寫評鑑報告 敘獎 各校依評鑑結果擬 定改進計畫 5.5 年 3~ 月 進行評鑑追蹤輔導 績優學校觀摩 規劃並辦理特教專 業增能研習 經費獎勵補助 十六 檢附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查核一覽表 請各學校配合辦理 (一)請貴校加強督導旨揭系統管理人員即時並定期更新資料 以保障特教學童之 權益 (二)另於每年八月辦理系統操作研習 屆時請貴校系統管理人員務必出席 (三)依據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針對特教通報系統資料查核及期程 如下表所示 查核日期 查核名稱 查核項目 學校端自行查核作業 學生資料 身障類 每年 3 月 學生通報資料正確 性 日 9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其他項 資優類其.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他項 接收區學生 資料偵錯檢查 點選各項 未接收 特教班資 偵錯功能 料有誤 學校資料 2.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有誤 特教班編制 特教學生 接收新安置學 老師必填資料不完 生 整 98

102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登錄特教通報轉銜系統編 輯查閱轉銜表 2.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應填未填轉銜 學生動態追蹤 點選應屆 每年 9 月 表 已填寫尚未確 畢業生轉銜清冊(查核是否 學生轉銜作業通報 日 月 認完成 填妥轉銜 完成轉銜表) 率 日 月 表學生未異動 接 點選本校未填轉銜表清冊 日 收區學生未接收 (查核是否有未填之轉銜 表) 點選新安置本校學生清冊 (查核是否有轉至本校學生 未接收) 視障學生教科書供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應情形 一週內 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視 視障用書是否到校 障用書 申請作業 到書回 報.於開放期限內填 妥相關資料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2.檢核表各項內容 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特 特教檢核表填報 年 9 月 日~ 為貴校執行特教之 教相關業務 學校自評 填 次年 7 月 5 日 績效 辦理活動後 寫特教檢核表 可隨機上網填寫成 果 查核日期 查核名稱 查核項目 學校端自行查核作業 學生資料 身障類 每年 3 月 學生通報資料正確 性 日 9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其他項 資優類其.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他項 接收區學生 資料偵錯檢查 點選各項 未接收 特教班資 偵錯功能 料有誤 學校資料 2.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有誤 特教班編制 特教學生 接收新安置學 老師必填資料不完 生 整 學生轉銜作業通報 每年 9 月 應 填 未 填 轉 銜.登錄特教通報轉銜系統編 率 表 已填寫尚未確 日 月 99 輯查閱轉銜表

10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日 月 認完成 填妥轉銜 2.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日 表學生未異動 接 學生動態追蹤 點選應屆 收區學生未接收 畢業生轉銜清冊(查核是否 完成轉銜表) 點選本校未填轉銜表清冊 (查核是否有未填之轉銜 表) 點選新安置本校學生清冊 (查核是否有轉至本校學生 未接收) 視障學生教科書供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應情形 一週內 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視 視障用書是否到校 障用書 申請作業 到書回 報.於開放期限內填 妥相關資料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2.檢核表各項內容 登錄特教通報學務系統 特 特教檢核表填報 年 9 月 日~ 為貴校執行特教之 教相關業務 學校自評 填 次年 7 月 5 日 績效 辦理活動後 寫特教檢核表 可隨機上網填寫成 果

10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

10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附件二 2

10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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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附件 3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114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伍 永續校園科 一 有關本(4)年度所屬國中小及幼兒園化糞池清理作業 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一)請各校依本局電子公告第 號附件-核定表所排定清潔時間配合辦理 (二)廠商至學校進行化糞池清潔時 請務必派員於現場確認廠商實際施作 二 有關學校管理校園樹木(修剪 移植 移除 病蟲害防冶等) 請依說明配合 辦理 (一)進行樹木之修剪 請各校依本局電子公告第 6246 號附件- 打造人與樹的 好關係-正確修剪方法篇 修剪樹木 (二)樹木之移植及移除請依本局校園樹木管理原則辦理(參考本局 3 年 3 月 2 日南市教永字第 號函) (三)如有相關樹木管理維護研習 請鼓勵校園樹木管理專責人員參與 以提升該 員專業知能 三 有關人民陳情學校社團 辦理經常性活動 民眾運動或其他人為所產生音量 問題 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一)請學校平時多與附近住戶進行溝通 建立友善關係 (二)學校如規劃新增社團或辦理經常性活動 需納入音量問題加以評估(包含音量 大小 活動地點 時間 音量控制配套措施等) 四 教育部將學校選用樣書及教科書再使用作業 列入統合視導評鑑項目 請各 校配合本科公告時程填報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 學校選用樣書 轉換成 學校用書 作業要點 (如附件一)辦理 為落實學校選用樣書轉換成學校用書 請各校於新學期開 學前(約 5-6 月中旬)確實上網填報學校需求/多餘樣書版本及數量 供交換 中心學校彙整.為減少紙張之浪費 落實資源再利用之環保理念 請各校由統一窗口向廠 商索取樣書 以確實掌握樣書配送情形 並依 國中小各班級班級數與樣 書配送套數對照表 (如附件一)索取適量樣書數 2.若廠商配送之樣書數未達對照表之數量 則廠商未配送之套數即為該校之

115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多餘樣書數 反之 若廠商配送之樣書數已逾對照表之數量 則廠商 多配送之套數即為該校之 需求樣書數 因此 學校填報需求/多餘樣書 之數量 係以對照表樣書數為參照基準 3.依教科書共同供應契約之規範 廠商未配送之樣書數可供本市學校使用 爰請各校確實填報需求/多餘樣書數 俾交換中心能據此填報資料儘速向 廠商調配樣書數 以縮短各校或外縣市索取需求樣書之期程 亦可避免繁 雜之交換作業 範例: A 國小 班級數 對照表配送 實際配送 需求/ 樣書數 多餘數量 樣書數 年級 = 2 年級 =-2 (二)請各校於每學期結束時確實填報二手教科書(藝術與人文 健康與體育及綜合 活動等領域用書)回收再使用之情形 填報網址 以發揮資源 最大效益及減輕家長負擔 學校可依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 教科圖書免費借用實施要點 申請經費 惟本局將評估申請學校各年級班 級數 各領域授課節數及授課教師人數等條件 酌予補助學校購置學生課 本(不含習作)經費 供同年級師生共同使用 2.前揭要點之補助經費 係補助校方購置學生課本供同年級學生輪流使用為 原則 非提供學生個人使用 與補助特殊境遇學生或百人以下學校學生免 費教科圖書經費之原則有異 爰請避免重覆申請 五 有關本市各校函請本局獎勵捐資興學申請案 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一)依據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頒給獎狀 2.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頒給銀質獎牌 3.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頒給金質獎牌 4.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頒給水晶獎座 (二)合於前項辦法規定應頒給獎狀者 請學校開具事實 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 簡歷或受獎團體 法人名稱 地址及捐資者捐入學校帳戶證明等相關資料函 2

116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報本局 俾利本局申請市府獎狀或轉教育部申請獎牌 (申請市府獎狀至少 需 ~2 週之簽辦作業時間 請儘早來函申請) (三)若會中邀請市長(府層長官)蒞臨頒獎 剪綵者 請至少 3~4 週前來函敘明 並檢附相關時間流程表(參照以往府層長官停留時間約 3 分鐘 請將頒獎或 剪綵時間安排集中在同一時段) 致辭稿及新聞稿 俾利本局簽呈府層登記 長官行程 (四)請學校公開表揚捐資單位後 檢送頒獎相關成果及媒體露出剪輯函報本局備 存 六 辦理 校舍補強工程 注意事項 辦理校舍補強工程 如無法於寒 暑假期間完工 須於開學後繼續施工者 請務 必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請學校自獲核定補助之日起立即提前規劃補強工程預定施作期程及研擬必 要之師生安置措施 並事先向校內師生說明 不得俟補強工程發包以後才開 始研議師生安置問題 (二)請學校確實督導施工廠商做好施工圍籬及出入管制 以維護校園師生安全 (三)施工過程中重機具之施作 造成噪音吵雜 請規劃於假日或以影響最小為原 則(如夜間施作)以減輕對師生教學品質之影響 (四)請學校積極並確實控管工程進度 切勿因進度逾期太多等問題造成支付學校 款項被收回或學校保留不確實衍生後續許多經費無法支付問題 (五)學校向本局核銷經費相關表件(如 執行狀況一覽表 等)務必至本局網站下載 最新格式 並向本局或有辦過的學校了解正確填寫方式 勿一錯再錯造成時 間上的浪費 效率不彰 以致延遲付款 七 辦理 校舍耐震詳細評估 注意事項 (一)發包前.招標文件標的物校舍名稱務必與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校舍名稱相同,不可 任意更名或擅自評估學校自認需詳評校舍 2.教育部核定校舍係依初評結果辦理,故務必確認標的物位置,避免詳評標的 物與核定不同 3.樓地板面積是否包含地下室面積 此外與教育部核定面積是否一致 若不 相符則建議儘速依行政程序辦理變更 以免影響日後詳細評估 補強設計 3

117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監造及補強施工費用 4.初步評估建議分棟範圍與詳細評估之分棟範圍是否相符 若投標者或專 家學者審查 認為應辦理分棟範圍合併或分割 建議儘速依行政程序辦理 變更 (二)招標前置作業.勞務採購相關程序可參考評選及規定 2.為協助招標機關(甲方)辦理詳細評估作業 建議甲方於招標時 宜將 高 中職及國中小校舍結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規範 列為招標文件 至校 舍耐震資訊網/文件及影片下載 /契約及作業規範 ( p) 3.契約範本請依最新府頒規定辦理 涉及專業部分如委託範圍及項目等,務必 參考教育部核定 縣 市 政府委託辦理校舍耐震能力 詳細評估 勞務 採購契約範本 4.投標須知範本請依最新府頒規定辦理 (三)決標後應立即籌組審查委員會 (四)辦理帳號申請 (五)參加作業講習 (六)提送期初報告書 並召開期初審查會 (七)提送期末報告書 召開期末審查會 (期末審查複審) (八)相關資料上傳 確認送出 八 辦理工程期間 請務必確實於每月 5 日前填報每月執行進度 避免影響上級 機關對本局之考核 (一)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 工程預算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或專案列管案件 經招 標決標後 招標系統會自動轉入填報系統 ( (二)臺南市多目標管理系統 工程預算編列金額 千萬以上 且被本府研考會列 管之工程 ( 4

118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九 有關本局所轄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計畫提送及審查 原則 請配合辦理 (4 年 4 月 3 日南市教永字第 號函諒 達)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3 年 2 月 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號函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老舊 危險校舍及充實設備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 各校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應提送 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計畫書 以下稱計畫書 及相關佐證資料 照片等 由本局協助函轉該署申請經費補助 (相關表 件請逕至本局永續校園科--文件下載區下載) 三 本計畫僅受理資本門項目之申請 且依計畫規模 辦理方式 急迫需求等 差異 需自籌 %之配合款 原則上由本局相關中央計畫配合款預算項 下支應 例外由本局與學校協調配合款負擔比率 四 考量各國中小校園環境仍有許多待修繕之需求 爰學校應以防水防漏 廁 所修繕 地面鋪設及校園安全相關等內容為優先申請項目 五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填寫注意事項.表內計畫期程一欄應為自核定日起且不逾該年度 2 月 3 日 2.表內結報日期一欄為計畫預定完成日 2 個月內 3.除學校核章外 本表亦應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核章 六 計畫書審查流程.各校所提送計畫書依規定由本局相關業務承辦單位進行初審 就其申請項 目 單價數量之合理性 必要性及需求性進行審查 並將初審結果填寫於 計畫書內第八項之 二 表格之初審意見欄 並於表格下方核章 2.學校申請計畫金額超過新臺幣 5 萬元者 另由本局相關業務承辦單位 進行實地勘查 並填列勘查日期及出席人員 如初審後 申請項目經刪除 或變更致申請計畫金額未達 5 萬元者 則可免辦理實地勘查 並請學 校修正經費申請表金額後逕送本局續辦 3.初審時應留意各申請表件及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七 實地勘查 勘查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派員出席 必要得另邀請學 者專家就其所申請項目進行實地勘查 以確實瞭解學校現況需求 並做成 勘查紀錄 5

119 臺南市 4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手冊 流程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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