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人事業務"

Transcription

1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教 師 敘 薪 $ 考 核 分 享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游 淑 琴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2 簡 報 大 綱 前 言 基 本 概 念 敘 薪 類 型 敘 薪 法 源

3 一 前 言 臺 中 市 所 屬 各 學 校 幼 兒 園, 除 校 長 園 長 外, 餘 敘 薪 案 件,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授 權 各 學 校 自 行 核 定, 並 副 知 教 育 局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推 動 WebHR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以 建 構 本 市 各 學 校 完 整 之 教 師 敘 薪 資 料 庫

4 授 權 敘 薪 案 件 人 員 ( 教 師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正 式 人 員 ) 敘 薪 作 業, 請 逕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子 糸 統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進 行 線 上 登 錄 並 核 定 後, 再 執 行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及 聘 期 另 各 類 敘 薪 案 件 應 於 各 品 管 圈 敘 薪 互 審 後, 副 知 教 育 局

5 二 基 本 概 念 ( 一 ) 名 詞 釋 義 起 敘 提 敘 教 師 到 後, 以 學 歷 起 敘, 其 起 敘 基 準, 依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8 條 附 表 2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薪 起 敘 基 準 表 規 定 辦 理 教 師 起 敘 薪 後, 具 有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務 且 合 於 採 計 之 年 資, 由 起 敘 薪 上 增 加 薪 依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9 條 規 定,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及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6 前 年 資 前 年 資 務 相 當 教 師 於 擔 任 現 之 前,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務 之 年 資 具 有 任 證 明 文 件 者 教 師 前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務 之 薪 ( 俸 ) 達 現 敘 薪 ( 原 敘 薪 ) 以 上 例 外 : 代 理 教 師 試 用 教 師 之 年 資 不 受 務 相 當 之 限 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教 師 前 曾 任 務 之 年 終 考 績 或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列 為 乙 ( 四 條 二 ) 或 相 當 乙 以 上 例 外 : 教 保 員 乙 為 成 績 不 優 良

7 ( 二 ) 敘 薪 共 同 規 定 1.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3 條 規 定 略 以 : (1) 教 師 應 於 到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教 師 證 書, 送 請 學 校 辦 理 敘 定 薪 (2) 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初 任 教 師 或 有 正 當 事 由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齊 證 件 辦 理 敘 薪 手 續 者, 得 報 准 延 長 其 期 限, 以 本 學 期 終 了 為 限 (3) 學 校 應 於 教 師 到 之 日 通 知 教 師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敘 定

8 薪 : A.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任 辦 理 敘 薪 之 公 立 學 校, 應 於 收 件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依 本 條 例 7 條 9 條 (7: 學 經 歷 年 資 敘 定,8: 學 歷 起 敘,9: 提 敘 ) 及 11 條 規 定 敘 ( 轉 任 ) 定 薪, 並 製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B.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任 辦 理 敘 薪 之 公 立 學 校 ( 本 市 為 校 長 園 長 ), 應 於 收 件 之 日 起 30 日 內, 依 條 例 7 條 9 條 及 11 條 規 定 擬 訂 薪, 填 具 敘 薪 請 示 單 報 由 主 管 機 關 敘 定 薪 並 製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9 (4) 教 師 未 於 1 項 規 定 期 限 (30 日 內 ) 或 報 准 延 長 期 限 內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請 學 校 辦 理 敘 定 薪 者, 學 校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程 序, 按 聘 任 時 所 檢 具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教 師 證 書 敘 定 薪 (5) 前 2 項 敘 定 薪, 自 教 師 到 日 起 生 效 2. 同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4 條 規 定 略 以 : (1) 教 師 之 薪 給 應 按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敘 定 之 薪 支 給 (2) 未 敘 定 前, 學 校 應 依 條 例 8 條 11 條 2 3 項 規 定 起 敘 薪 或 11 條 1 項 規 定 原 敘 薪 暫 支,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教 師

10 3. 同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5 條 規 定 略 以 : (1) 教 師 薪 經 敘 定 後,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接 到 敘 薪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敘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送 請 學 校 依 3 條 2 項 規 定 程 序 於 30 日 內 重 行 敘 定, 或 依 教 師 法 提 起 救 濟 ; 如 有 顯 然 錯 誤, 或 有 發 生 新 事 實 發 現 新 證 據 行 政 程 序 再 開 事 由,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依 前 項 申 請 重 行 敘 定 者, 其 事 實 或 理 由 如 有 須 查 證 者, 教 師 得 報 准 延 長 其 期

11 限, 以 本 學 期 終 了 前 為 限 但 教 師 接 到 到 敘 薪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敘 明 事 實 敘 薪 通 知 書 本 學 期 終 了 之 期 間 未 達 30 日 或 已 逾 本 學 期 者, 均 以 30 日 為 限 (3) 1 項 重 行 敘 定 : A.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者, 經 敘 定 後 自 到 之 日 起 生 效 B.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經 敘 定 後 自 教 師 申 請 之 日 起 生 效

12 ( 三 ) 各 類 敘 薪 案 應 送 證 件 表 人 員 類 別 報 送 規 定 授 權 學 校 自 行 核 定 敘 薪 通 知 書 副 知 教 育 局 敘 薪 通 知 書 及 附 件 副 知 局 未 授 權 學 校 核 定 請 示 單 及 附 件 函 報 局 核 定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系 統 登 錄 校 長 園 長 新 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現 教 師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及 代 理 教 練 無 前 年 資 有 前 年 資 介 聘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13 三 敘 薪 類 型 初 任 教 師 敘 薪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敘 薪 類 型 校 長 園 長 敘 薪 現 教 師 銜 接 支 薪

14 ( 一 )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資 格 取 得 1. 參 加 甄 選 :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3 條 所 定 資 格 順 序 (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類 教 證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大 學 畢 業 ) 公 開 甄 選 聘 任 2. 再 聘 : 依 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師 聘 任 辦 法 5 條 規 定 辦 理

15 再 聘 規 定 1. 中 小 學 聘 任 3 個 月 以 上 經 公 開 甄 選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校 務 需 求, 且 具 上 開 辦 法 3 條 3 項 1 款 資 格 ( 合 格 教 師 證 ) 者, 經 教 評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再 聘 多 以 2 次 為 限 2. 偏 遠 特 殊 偏 遠 學 校,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藝 術 領 域 或 藝 術 群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依 3 條 3 項 2 款 或 3 款 資 格 聘 任 者, 亦 同

16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薪 簡 表 一 般 大 學 學 院 師 範 院 校 畢 業 學 歷 ( 教 師 證 ) 起 敘 未 修 習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教 育 學 程 且 未 取 得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者 取 得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所 修 專 門 課 程 須 與 聘 任 科 目 相 符, 但 尚 未 取 得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本 薪 170 薪 點 本 薪 180 薪 點 持 有 聘 任 科 目 之 實 習 教 師 證 或 持 有 臺 灣 省 教 育 廳 教 師 證 者 本 薪 180 薪 點 一 般 大 學 學 院 或 師 範 院 校 畢 業, 且 持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之 教 育 部 教 師 證 者 本 薪 190 薪 點 碩 士 畢 業 ( 不 論 有 無 教 師 證 ) 本 薪 245 薪 點 博 士 畢 業 ( 不 論 有 無 教 師 證 ) 本 薪 330 薪 點 未 取 得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學 術 研 究 費 按 8 成 發 給

17 常 見 問 題 1.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如 具 有 前 年 資 者, 不 比 照 編 制 內 教 師 採 計 提 敘 2. 未 具 代 理 教 育 階 段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者,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按 8 成 發 給 敘 薪 通 知 書 上 常 漏 未 加 註 學 術 研 究 費 按 8 成 發 給 3. 持 有 臺 灣 省 教 育 廳 或 臺 北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發 登 字 教 師 證 書,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誤 核 190 薪 點, 應 為 180 薪 點

18 4. 取 得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所 修 專 門 課 程 須 與 聘 任 科 目 相 符 得 支 本 薪 180 薪 點 大 學 學 歷 僅 具 學 分 證 明 書, 不 同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敘 170 薪 點 5. 本 市 代 理 教 師 於 聘 期 中 取 得 聘 任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辦 理 改 敘, 例 如 由 大 學 畢 業 本 薪 170 薪 點, 於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申 請 改 敘 為 190 薪 點 惟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者, 不 辦 理 改 敘 6. 代 理 教 師 敘 薪 核 定 生 效 日, 應 在 教 評 會 審 查 聘 任 案 通 過 日 之 後

19 7. 代 理 教 師 於 各 校 招 考 代 理 教 師 報 名 時 : 1 招 -> 應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2 招 -> 應 取 得 該 教 育 階 段 類 科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非 學 分 證 明 書 ), 即 於 開 教 評 會 前, 已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8.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應 配 合 教 育 局 訂 定 聘 期 起 訖 規 定 如 : 留 停 薪 教 師 其 留 停 訖 日 為 105 年 7 月 31 日, 其 聘 期 訖 日 應 符 合 104 學 年 度 聘 期 規 定 為 105 年 7 月 1 日

20 9. 未 查 證 學 歷, 致 教 師 未 具 聘 任 敘 薪 資 格, 嚴 重 損 及 權 益, 如 國 外 學 歷 未 列 入 教 育 部 參 考 名 冊 宗 教 機 構 ( 聖 德 基 督 學 院 ) 誤 認 具 大 學 學 歷 10. 國 小 具 英 語 專 長 資 格 之 認 定, 需 符 合 特 定 資 格 ( 請 洽 教 務 處 或 小 教 科 ) 如 : 達 到 各 項 英 檢 與 CEF 架 構 之 B2 者 ( 如 多 益 B2 為 750 以 上 ) 11. 代 理 教 師 薪 180 薪 點 之 資 格 認 定, 請 嚴 謹 確 認, 如 有 認 定 疑 義, 請 與 教 育 局 中 小 教 科 或 人 事 室 詢 問, 以 免 損 及 當 事 人 權 益

21 12. 國 中 代 理 教 師 之 聘 任 科 別, 常 聘 任 錯 誤, 請 依 教 育 局 中 教 育 科 行 文 各 校 之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教 師 資 格 之 科 別 與 教 師 證 書 對 應 表 認 定 如 : 表 演 藝 術 科 對 照 之 教 師 證 書 為 (1) 中 學 校 美 術 科 (2)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另 聘 任 電 腦 相 關 科 別, 請 向 中 教 育 科 先 行 確 認, 以 免 滋 生 聘 任 問 題, 損 及 當 事 人 權 益

22 案 例 1 Q: 大 雄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國 小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經 錄 取 並 於 104 年 8 月 29 日 起 聘, 請 問 應 核 敘?

23 案 例 2 Q: 宜 靜 碩 士 畢 業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特 教 班 身 心 障 礙 類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經 錄 取 並 於 104 年 8 月 29 日 起 聘, 請 問 應 核 敘?

24 案 例 3 Q: 丁 噹 大 學 畢 業 未 取 得 教 育 證 明 書 及 合 格 教 師 證,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數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請 問 應 核 敘?

25 案 例 4 Q: 阿 福 大 學 畢 業 並 取 得 國 中 音 樂 科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惟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國 中 音 樂 科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經 錄 取, 請 問 應 核 敘?

26 案 例 5 Q: 胖 虎 大 學 畢 業,103 年 取 得 特 教 班 / 資 賦 優 異 類 教 師 證 書,105 學 年 度 考 取 國 小 特 教 班 / 身 心 障 礙 類 代 理 教 師, 未 具 該 教 育 階 段 類 科 師 資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請 問 應 核 敘?

27 ( 二 )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1. 依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10 條 規 定 :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期 間 經 服 務 學 校 ( 本 市 教 師 ) 或 主 管 機 關 ( 校 長 )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同 意 其 進 修 研 究 與 其 教 學 有 關 之 知 能,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者, 以 現 敘 薪 為 基 準, 依 下 列 規 定 改 敘, 並 受 所 聘

28 務 最 高 本 薪 之 限 制 : (1) 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學 歷 A.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提 敘 薪 3 B. 逕 修 讀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提 敘 薪 5 C. 以 碩 士 學 歷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提 敘 薪 2 (2) 依 前 款 規 定 提 敘 薪 後, 所 敘 薪 低 於 較 高 學 歷 起 敘 基 準 者, 按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29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學 位 或 業 經 服 務 學 校 書 面 核 准 進 修 學 位 者, 得 適 用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2. 依 教 育 部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號 函 改 敘 補 充 規 定 略 以, (1) 中 小 學 教 師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者, 不 得 依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10 條 1 項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2) 中 小 學 教 師 未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並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30 學 位 者,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並 依 教 育 部 86 年 6 月 7 日 台 (86) 人 ( 一 ) 字 號 函 規 定 議 處 (3) 同 條 例 10 條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期 間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進 修 研 究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之 規 定, 不 以 事 前 同 意 為 限, 惟 改 敘 時 應 已 取 得 同 意 倘 教 師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後,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始 取 得 學 校 事 後 同 意 者, 尚 不 得 依 本 條 例 10 條 2 項 規 定 ( 即 施 行 前 規 定 ) 辦 理 改 敘

31 事 後 同 意 ~ 需 議 處 嗎??? 教 育 部 未 明 定, 本 市 進 修 要 點 目 前 尚 未 明 定 (4) 條 例 10 條 1 項 規 定,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薪, 受 所 聘 務 最 高 本 薪 之 限 制 倘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時 所 敘 薪 點 高 於 所 聘 務 最 高 本 薪 薪 點, 仍 敘 原 薪

32 施 行 前 改 敘 規 定 1. 進 修 及 申 請 改 敘 時 為 現 教 師 留 停 薪 進 修, 應 先 辦 理 復 再 行 申 請 學 歷 改 敘 2.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碩 士 自 245 薪 點 博 士 自 330 薪 點 起 敘, 改 敘 受 最 高 本 薪 限 制 ( 碩 士 525 薪 點 博 士 550 薪 點 ) 3.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 年 終 考 核 考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年 資 ) 4. 進 修 期 間 係 指 開 始 進 修 取 得 學 位 止

33 寫 作 論 文 屬 進 修 期 間 ; 休 學 期 間, 毋 須 記 入 進 修 期 間 5. 教 師 於 同 一 學 年 度 同 時 有 在 進 修 與 休 學 之 事 實 時, 服 務 年 資 係 以 辦 理 成 績 考 核 之 學 年 度 為 計 算 標 準, 不 同 學 年 度 之 畸 零 月 數 不 得 合 併 6. 到 核 曾 依 規 定 提 敘 有 案 之 前 年 資 於 改 敘 時 得 採 計 薪, 惟 包 含 於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仍 應 扣 除 不 予 採 計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曾 於 前 年 資 提 敘 有 案 之 進 修 期 間 任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34 提 敘 有 案 之 年 資 應 予 扣 除, 不 得 計 入 改 敘 薪 7. 舊 制 佔 缺 實 習 年 資, 成 績 優 良 提 敘 薪 有 案 者, 得 採 計 提 敘 8. 取 得 國 外 學 歷 應 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認 定 後 始 辦 理 改 敘 ( 碩 士 : 滿 8 個 月 博 士 : 滿 16 個 月 ) 9. 取 得 博 士 學 歷 者, 原 碩 士 進 修 期 間 不 扣 除, 進 修 期 間 認 定 係 指 新 取 得 並 據 以 改 敘 博 士 學 歷 之 進 修 期 間 10. 審 定 生 效 日 以 檢 齊 文 件 送 達 學 校 人 事 單 位 申 請 收 件 日 為 改 敘 生 效 日

35 當 事 人 證 件 如 未 補 齊, 將 延 誤 審 定 生 效 日 11. 教 師 於 條 例 施 行 前,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得 改 敘 薪 教 師 如 違 反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規 定, 自 行 前 往 進 修, 服 務 學 校 應 本 權 責 另 予 議 處 12. 調 校 教 師 ( 校 長 ) 如 先 前 已 在 原 校 簽 准 同 意 進 修, 嗣 後 調 任 不 同 校, 必 須 重 新 簽 請 新 學 校 ( 教 育 局 ) 准 予 繼 續 進 修 13. 應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後, 再 行 辦 理 改 敘, 取 得 學 位 證 明 書 不 得 辦 理 改 敘

36 14. 育 嬰 留 停 薪 : 98 年 6 月 6 日 以 後 奉 准 進 修, 嗣 後 辦 理 育 嬰 留 停 薪 者, 僅 准 予 進 修 當 學 期 為 止 15. 教 師 就 讀 國 內 暑 期 在 進 修 碩 士 班, 入 學 時 間 之 起 算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學 年 度 為 依 據 例 如 : 進 修 班 別 雖 於 103 年 7 月 開 課 ( 實 際 為 102 學 年 度 末 ), 惟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103 學 年 度 班 次, 則 102 學 年 度 得 採 計 年 資 但 暑 期 赴 國 外 進 修 者 不 得 援 引

37 改 敘 適 用 法 規 對 照 表 改 敘 情 形 法 規 名 稱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104 年 12 月 27 日 施 行 ( 新 法 ) 公 立 學 校 教 員 敘 薪 辦 法 ( 舊 法 ) 教 師 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 條 例 施 行 前 經 學 校 同 得 適 用 本 條 例 10 條 1 項 2 項 規 定 辦 意 進 修 理 改 敘 ( 得 擇 優 適 用 施 行 前 後 改 敘 計 算 方 式 並 於 施 行 後 取 得 較 高 辦 理 改 敘 ) 學 歷 教 師 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 條 例 施 行 前 未 經 學 校 同 意 進 修 並 於 施 行 前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而 於 施 行 後 辦 理 改 敘 得 適 用 施 行 前 規 定 改 敘, 惟 依 規 定 應 予 議 處

38 改 敘 情 形 法 規 名 稱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104 年 12 月 27 日 施 行 ( 新 法 ) 公 立 學 校 教 員 敘 薪 辦 法 ( 舊 法 ) 補 申 請 進 修 - 經 學 校 同 意 : 適 用 本 條 例 教 師 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 10 條 1 項 規 定 辦 理 條 例 施 行 後 自 行 前 往 改 敘 進 修 並 於 施 行 後 取 得 補 申 請 進 修 - 學 校 不 較 高 學 歷 同 意 : 不 得 依 本 條 例 辦 理 改 敘 教 師 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 條 例 施 行 後 經 學 校 同 適 用 本 條 例 10 條 意 進 修 並 於 施 行 後 取 1 項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得 較 高 學 歷

39 常 見 問 題 1. 未 判 斷 教 師 適 用 條 例 施 行 前 或 施 行 後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即 未 將 符 合 新 舊 規 定 改 敘 之 教 師 試 算 後, 採 取 對 當 事 人 最 有 利 改 敘 方 式, 造 成 少 提 薪 錯 誤 2. 未 附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申 請 書 3. 依 施 行 前 改 敘 規 定 計 算 數 時, 另 予 考 核 學 年 度 4 條 3 留 支 原 薪 之 學 年 度 不 同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休 學 之 學 年 度, 誤 採 計 薪

40 4. 暑 期 在 班 入 學 學 年 度 之 起 算 判 常 判 斷 錯 誤 應 以 校 內 同 意 進 修 函 期 間 研 究 所 學 號 歷 年 成 績 表,3 者 相 互 勾 稽 查 核 5. 敘 薪 通 知 書 採 計 曾 任 教 師 年 資 中, 常 漏 列 不 能 採 年 資 請 於 審 查 結 果 中 敘 明 不 能 採 計 該 段 年 資 的 原 因 6. 經 採 計 有 案 之 前 年 資, 誤 以 前 年 資 採 計 方 式 敘 述 請 在 敘 薪 通 知 書 審 查 結 果 敘 明 採 計 曾 經 縣 市 政 府 ( 或 學 校 ) 年 月 日 字 號 提 敘 有 案 文 字

41 7.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附 件 不 用 附 曾 提 敘 有 案 之 前 年 資 全 部 文 件, 僅 需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或 學 校 提 敘 之 敘 薪 通 知 書 8. 教 師 調 校, 未 重 新 簽 請 新 學 校 准 予 繼 續 進 修 校 長 未 重 新 報 教 育 局 同 意 9. 教 師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未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查 證 認 定, 如 國 外 學 歷 未 列 入 教 育 部 參 考 名 冊 10. 未 由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系 統 產 製 敘 薪 通 知 書 或 未 核 定 更 新 基 本 資 料 11. 引 用 舊 範 例 格 式, 未 用 新 教 示 文 字

42 案 例 1 Q: 胖 虎 100 年 8 月 1 日 初 任 教 師, 大 學 無 前 年 資 ( 學 年 度 考 列 4 條 1 款 103 學 年 度 4 條 3 款 ), 經 學 校 同 意 104 學 年 度 起 進 修 碩 士,105 年 6 月 30 日 畢 業 並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現 敘 薪 220 薪 點, 應 核 敘?

43 案 例 2 Q: 宜 靜 100 學 年 起 於 國 小 任 教, 學 年 度 考 核 4 條 1), 經 學 校 同 意, 自 101 學 年 起 進 修 碩 士, 於 102 年 2 月 103 年 1 月 休 學, 105 年 6 月 畢 業 並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其 現 敘 薪 230 薪 點 請 問 應 核 敘?

44 案 例 3 Q: 阿 福 88 年 8 月 1 日 任 教, 具 教 育 廳 教 證 大 學 學 歷 ( 學 年 考 列 4 條 1 款 ), 經 學 校 同 意 103 學 年 起 進 修 碩 士,105 年 6 月 30 日 畢 業 提 出 改 敘 現 敘 薪 430 薪 點, 應 核 敘?

45 案 例 4 Q: 小 夫 80 年 碩 士 畢 業 並 任 國 中,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進 修 博 士, 於 105 年 6 月 畢 業, 並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提 出 改 敘 申 請 改 敘 時 現 敘 薪 為 本 薪 525 薪 點, 年 功 薪 75 薪 點, 合 計 600 薪 點, 請 問 取 得 博 士 應 核 敘?

46 ( 三 ) 現 教 師 銜 接 支 薪 類 型 1. 教 師 參 加 市 內 介 聘 臺 閩 地 區 介 聘 新 學 校 2. 超 額 教 師 分 發 新 學 校 3. 現 教 師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新 學 校 4. 校 長 回 任 教 師

47 法 令 依 據 依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11 條 1 項 規 定 :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轉 任 其 他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時, 依 原 敘 薪 核 敘 但 原 敘 薪 高 於 所 聘 務 最 高 年 功 薪 時, 以 該 務 最 高 年 功 薪 核 敘, 超 過 部 分, 保 留 聘 任 相 當 薪 務 時 再 予 回 復

48 常 見 問 題 1. 漏 核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目 前 各 縣 市 作 法 不 一, 本 市 現 教 師 無 論 是 市 內 外 之 調 動, 均 需 於 人 員 到 時, 核 發 敘 薪 通 知 書, 以 利 其 到 起 薪 2. 同 一 學 年 度 多 位 介 聘 教 師 需 敘 薪 時, 未 登 錄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系 統 敘 薪 作 業 ( 可 同 一 張 敘 薪 通 知 書 中, 新 增 多 筆 明 細 ), 或 未 核 定 更 新

49 3. 敘 薪 通 知 書 中 審 查 結 果 之 學 年 度 常 誤 繕 為 本 學 年, 應 為 上 一 學 年 度 : 依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銜 接 支 薪, 原 支 薪 仍 准 照 支, 考 核 結 果 若 為 晉 時, 得 依 規 晉 薪 1, 不 再 另 行 辦 理 改 敘

50 案 例 Q: 胖 虎 103 學 年 度 任 國 小 教 師,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市 內 介 聘,104 學 年 度 考 核 支 薪 為 本 薪 245 薪 點, 其 105 學 年 度 薪 為 何?

51 ( 四 ) 校 長 園 長 敘 薪 未 授 權 案 件 校 長 園 長 敘 薪 案 件 為 本 市 未 授 權 敘 薪 案 件, 敘 薪 作 業 請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子 系 統 -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以 敘 薪 請 示 單 紙 本 及 線 上 系 統 作 業 雙 軌 報 送 教 育 局 俟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再 請 各 校 進 行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52 常 見 問 題 1. 未 登 錄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子 系 統 -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或 經 教 育 局 核 定 後 未 更 新 資 料 2. 初 任 校 長 校 長 調 校 或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應 附 之 附 件 不 齊 全

53 範 例

54 ( 五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敘 薪 法 令 依 據 依 各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6 條 規 定 略 以 : (1) 具 較 高 別 教 練 證 之 教 練, 得 參 加 較 低 別 教 練 之 遴 選, 應 以 聘 任 學 校 予 以 聘 任 之 別 為 準 (2) 公 立 各 學 校 教 練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準 用 教 師 之 規 定

55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務 表 運 動 教 練 起 敘 最 高 最 高 別 本 薪 本 薪 年 功 薪 初 中 高 國 家 前 約 聘 僱 運 動 教 練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適 用 教 師 提 敘 規 定 比 照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或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56 常 見 問 題 1.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及 錄 取 名 單, 未 經 教 育 局 體 育 保 健 科 備 查 2. 曾 任 約 聘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提 敘 未 檢 齊 佐 證 資 料, 應 附 證 件 缺 漏 甚 多 3. 曾 任 體 育 委 員 會 約 聘 僱 教 練 年 資, 請 各 校 先 行 文 體 育 署 查 證 4. 敘 薪 通 知 書 未 註 明 教 練 別, 如 初 5. 未 依 曾 任 務 適 用 之 會 計 年 度 採 計 前 年 資

57 6. 未 連 貫 之 約 僱 人 員 年 資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採 計 提 敘 : 所 稱 每 滿 1 年, 係 指 連 續 任 達 1 年, 得 按 年 核 計 加, 不 同 之 前 後 2 段 以 上 畸 零 月 數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予 以 採 計 提 敘 薪 7. 約 僱 人 員 及 約 聘 人 員 年 資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採 計 提 敘 8. 非 所 有 方 案 計 畫 進 用 之 約 聘 僱 教 練 年 資 皆 可 採 計, 請 依 教 育 部 或 體 育 署 相 關 函 示 規 定 個 別 認 定

58 ( 六 ) 初 任 教 師 敘 薪 - 無 前 年 資 資 格 取 得 1. 登 記 制 ( 舊 制 ): 先 參 加 甄 試 錄 取 分 發 或 公 費 分 發, 再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 教 育 廳 ) 或 臺 北 高 雄 兩 市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教 師 登 記 以 申 請 合 格 教 師 證 94 年 11 月 16 日 以 後 不 再 辦 理 教 師 登 記

59 2. 檢 定 制 ( 新 制 ): 先 具 有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始 得 參 加 甄 試 錄 取 分 發 服 務 (1) 舊 檢 定 制 : 初 檢 ( 修 畢 師 資 前 教 育 課 程 ) 實 習 教 師 證 + 複 檢 ( 實 習 1 年 ) 教 育 部 發 證 ; 加 科 登 記 由 縣 市 政 府 發 證 (2) 新 檢 定 制 : 修 畢 師 資 前 教 育 課 程 ( 含 半 年 實 習 )+ 參 加 檢 定 考 及 格 教 育 部 發 證 ; 加 科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認 定, 教 育 部 發 證

60 法 令 依 據 1.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7 條 規 定 略 以 :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 簡 稱 中 小 學 教 師 ) 之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之 ; 教 師 之 薪,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2. 同 條 例 8 條 規 定 略 以 : 初 任 教 師 薪 起 敘 規 定.. 中 小 學 教 師 以 學 歷 起 敘

61

62 教 師 薪 起 敘 基 準 表 薪 薪 點 起 敘 基 準 具 大 學 校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者 具 大 學 校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者 具 大 學 校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學 位 者 高 中 學 校 畢 業 後 於 修 業 三 年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高 中 學 校 畢 業 後 於 修 業 二 年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國 民 中 學 ( 初 中 ) 畢 業 後 於 修 業 五 年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畢 業 者

63 案 例 Q: 胖 虎 碩 士 畢 業, 具 教 育 部 國 小 教 師 證, 參 加 本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本 市 國 小 服 務, 其 105 學 年 度 薪 為 何?

64 ( 六 ) 初 任 教 師 敘 薪 - 具 前 年 資 法 令 依 據 1.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7 條 規 定 略 以 :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 簡 稱 中 小 學 教 師 ) 之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之 ; 教 師 之 薪,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65 2. 條 例 9 條 規 定 略 以 :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於 前 曾 任 下 列 務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按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所 聘 最 高 年 功 薪 : (1) 銓 敘 或 登 記 有 案 之 公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適 用 特 種 任 用 法 規 審 定 資 格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公 私 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助 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護 理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相 當 之 年 資

66 (2)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師, 採 計 相 當 之 軍 年 資 (3) 中 小 學 教 師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每 次 期 間 三 個 月 以 上 累 積 滿 一 年 者, 提 敘 一 (4)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相 當 之 服 務 年 資 1 項 年 資 ( 各 項 前 年 資 ) 採 計 方 式, 除 3 款 (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 外, 不 足 1 年 之 月 數 不 予 採 計

67 1 項 ( 各 項 前 年 資 ) 及 2 項 性 質 相 近 ( 公 立 大 專 教 師 前 於 具 有 規 模 之 國 內 外 私 人 機 構 性 質 相 近 前 年 資 )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及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教 師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辦 法, 目 前 由 教 育 部 研 擬 草 案 中 (105 年 4 月 8 日 已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 尚 未 頒 布

68 3. 同 條 例 11 條 規 定 略 以 :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轉 任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敘 定 薪 : (1) 中 小 學 教 師 按 其 初 任 教 師 之 學 歷 依 8 條 1 項 1 款 規 定 起 敘 (2) 依 9 條 1 項 3 項 及 4 項 規 定 提 敘 薪 (3) 已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者, 並 依 前 條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69 教 師 簡 易 薪 表 起 敘 基 準 本 薪 學 歷 起 敘 最 高 本 薪 最 高 年 功 薪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70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對 照 表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軍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軍 僱 人 員 軍 聘 人 員 軍 人 國 營 金 融 事 業 人 員 央 行 員 中 銀 人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人 員 原 省 市 營 生 產 事 業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務 名 稱 務 別 俸 本 俸 俸 點 官 官 階 官 本 俸 俸 點 薪 費 點 用 人 薪 務 員 人 列 未 列 薪 費 點 用 人 薪 務 員 人 列 未 列 薪 薪 點 列 務 員 未 列 人 薪 薪 額 資 位 名 稱 薪 薪 點 未 列 資 位 人 員 薪 點 比 照 薪 點 官 階 薪 額 九 中 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校 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授 簡 任 四 800 國 營 金 融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中 華 電 信 董 事 長 三 師 ( 一 ) 警 監 一 階 三 國 營 金 融 事 業 機 構 總 經 理 未 列 之 局 處 長 構 總 經 理 國 營 事 業 機 董 事 長 產 事 業 機 構 原 省 市 營 生 長 總 經 理 中 華 電 信 二 八 少 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副 教 授 二 階 二 人 員 五 五 一 五 五 四 一 五 本 薪 四 一 三 階 一 五 一 五 五 四 四 一 五 四 三 一 五 本 薪 三 副 長 七 上 校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助 理 教 授 四 階 四 一 五 四 三 三 九 六 三 二 一 五 本 薪 二 九 六 中 校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中 學 校 教 師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講 師 中 學 校 校 長 師 ( 二 ) 警 正 一 階 薦 任 九 三 一 九 三 二 三 二 五 三 二 一 一 一 五 本 薪 一 高 員 八 二 階 八 二 一 三 二 一 九 一 一 五 一 一 一 五 本 薪 七 五 少 校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助 教 師 ( 三 ) 三 階 七 一 八 一 一 六 九 九 五 九 一 九 一 五 本 薪 九 六 四 上 尉 四 階 六 九 八 五 九 八 一 五 一 九 八 八 七 五 八 七 一 八 一 五 本 薪 八 三 三 一 士 官 長 中 尉 士 ( 生 ) 警 佐 一 階 委 五 七 五 七 七 三 五 七 三 七 六 五 六 一 七 一 五 本 薪 七 員 二 二 士 官 長 少 尉 二 階 四 七 二 七 七 二 七 七 五 五 五 一 六 一 五 本 薪 六 二 一 三 士 官 長 上 士 三 階 三 七 六 七 一 六 一 七 四 五 四 一 五 一 五 本 薪 五 中 士 四 階 二 六 五 六 九 五 九 六 三 五 三 一 四 一 五 本 薪 四 佐 下 一 220 六 六 690 八 一 六 二 一 五 二 一 735 三 一 本 三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軍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行 公 政 務 機 人 關 員 軍 僱 人 員 軍 聘 人 員 軍 人 務 名 稱 務 別 俸 本 俸 俸 點 官 官 階 官 本 俸 俸 點 薪 點 比 照 薪 點 官 階 薪 額 各 類 人 員 與 教 師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薪 對 照 表 ( 草 案 ) 教 師

71 提 敘 概 念 1. 定 義 : 教 師 起 敘 後, 具 有 合 於 採 認 之 年 資, 依 規 定 於 現 支 薪 之 上 增 加 薪 者 2. 採 計 各 項 前 年 資 之 大 原 則 : (1) 合 於 規 定 採 認 之 前 年 資 (2) 務 相 當 (3)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4) 受 所 聘 務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5) 不 同 性 質 年 資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72 前 年 資 敘 薪 規 定 1. 適 用 對 象 : (1) 初 任 具 前 年 資 教 師 (2) 現 有 未 經 採 計 前 年 資 教 師 2. 生 效 日 期 : 除 現 ( 有 未 經 採 計 前 年 資 ) 之 教 師 外, 自 教 師 到 之 日 ( 原 則 上 為 8 月 1 日 ) 起 生 效 請 參 閱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3 條 規 定 3. 採 計 前 年 資 提 敘 時, 除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私 校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完 全 不 受 務 相 當 限 制 外, 其 他 前 年 資 須 與 教 師 務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73 4. 教 師 採 計 前 年 資 辦 理 提 敘, 最 高 可 提 敘 所 聘 務 最 高 年 功 薪 5. 公 私 立 代 理 教 師, 經 公 開 甄 選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滿 3 個 月 以 上 年 資 得 合 併 提 敘 薪 6. 同 一 學 年 任 2 所 以 上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如 到 日 未 曾 中 斷, 且 服 務 成 績 均 優 良, 得 併 計 提 敘 支 薪 7. 教 師 曾 任 2 所 以 上 私 立 幼 兒 園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年 資 應 分 別 就 各 任 年 資 認 定 採 計, 無 法 併 計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之 年 資 提 敘 薪

74 8. 不 同 性 質 年 資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 如 私 立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不 可 與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 9. 除 公 私 立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1 年 宜 以 月 為 計 算 標 準 外, 其 餘 年 資 不 足 1 年 之 月 數 不 予 採 計 ( 同 一 月 份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 其 餘 性 質 年 資 所 稱 每 滿 1 年, 係 指 連 續 任 達 1 年, 得 按 年 核 計 加, 不 同 之 前 後 兩 段 以 上 畸 零 月 數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予 以 採 計 提 敘 薪

75 10. 教 師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辦 法 草 案 4 條 規 定 : 前 年 資 之 採 認, 凡 需 辦 理 年 終 ( 度 ) 考 績 ( 成 核 ) 者, 均 以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或 成 績 考 核 為 準 未 辦 理 年 終 ( 度 ) 考 績 ( 成 核 ) 者, 配 合 其 進 用 方 式, 以 曆 年 制 學 年 制 或 會 計 年 度 制 為 採 計 基 準 非 以 曆 年 制 學 年 制 或 會 計 年 度 制 進 用 者, 以 任 期 間 為 準 不 足 1 年 之 月 數 不 得 合 併 計 為 1 年 予 以 採 計 ( 代 理 年 資 除 外, 同 一 月 份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

76 11. 教 師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辦 法 草 案 3 條 規 定, 前 年 資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依 下 列 規 定 認 定 之 : (1) 曾 任 銓 敘 或 登 記 有 案 之 公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適 用 特 種 任 用 法 規 審 定 資 格 人 員 之 年 資, 其 考 績 ( 成 ) 列 乙 或 70 分 以 上, 繳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2) 曾 任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年 資, 依 權 責 機 關 ( 構 ) 訂 定 之 成 績 考 核 法 令 辦 理 之 考 核, 成 績 列 乙 或 70 分 或 相 當 乙 以 上 繳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3) 曾 任 政 務 人 員 之 年 資, 繳 有 其 服 務 機 關 出 具 未 受 懲 戒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77 (4) 曾 任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護 理 教 師 或 各 學 校 運 動 教 練 之 年 資,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列 乙 或 70 分 或 相 當 乙 以 上, 繳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曾 任 年 資 未 有 辦 理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繳 有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者 (5) 曾 任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助 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護 理 教 師 或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之 年 資, 繳 有 原 服 務 學 校 機 關 ( 構 ) 出 具 之 年 資 ( 功 ) 加 薪 ( 俸 ) 證 明 者

78 (6) 曾 任 依 法 令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年 資, 成 績 考 核 列 乙 或 70 分 或 相 當 乙 以 上, 繳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7)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繳 有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者 (8) 公 立 大 專 教 師 曾 任 具 有 規 模 之 國 內 外 私 人 機 構 之 任 年 資, 繳 有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者 (9) 曾 任 本 條 例 九 條 一 項 四 款 之 年 資 (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相 當 之 年 資 ), 繳 有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文 件 者

79 12. 教 師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辦 法 草 案 2 條 2 項 規 定 略 以 : (1) 相 當 之 對 照, 依 所 附 各 類 人 員 與 教 師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薪 對 照 表 認 定 (2) 未 列 入 對 照 表 之 人 員, 其 相 當 之 對 照, 由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13. 約 僱 人 員 ( 含 約 僱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年 資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採 計 與 現 務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在 本 薪 230 薪 點 範 圍 內 提 敘

80 14. 約 聘 人 員 ( 含 約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 年 資 :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進 用 銓 敘 部 登 記 備 查 有 案 採 計 與 現 務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提 敘 最 高 年 功 薪 15. 同 一 年 度 擔 任 約 僱 人 員 及 聘 用 人 員 之 年 資, 因 依 據 法 源 不 同, 無 法 併 計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薪 16.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以 僱 用 年 資 2 年 作 為 取 得 聘 用 人 員 資 格 者, 基 於 一 資 不 得 二 用 原 則, 該 項 僱 用 年 資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提 敘 薪

81 17. 前 曾 任 約 僱 聘 人 員 年 資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會 計 年 度 畫 分 : (1)88 年 7 月 前 : 係 以 前 1 年 7 月 當 年 6 月 會 計 年 度 為 採 計 標 準 (2)89 年 1 月 以 後 : 則 以 1 月 12 月 之 會 計 年 度 為 採 計 標 準 (3)88 年 7 月 1 日 89 年 12 月 31 日 : 因 預 算 一 次 編 列 1 年 6 個 月, 故 該 段 期 間 內 連 續 任 滿 1 年 得 採 計 提 敘 1, 畸 零 月 數 年 資 均 不 予 併 計

82 18. 各 類 專 案 計 畫 之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採 計 規 定 : (1)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自 行 訂 定 之 單 行 規 章, 經 上 機 關 核 准 並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之 專 任 人 員 (2) 符 合 全 時 專 任 (3) 務 性 質 與 擬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近 (4) 與 教 師 現 務 相 當 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提 敘

83 19. 預 備 軍 官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 (1) 教 師 前 曾 服 預 備 軍 官 役 1 年 10 個 月 之 年 資, 於 授 與 少 尉 軍 階 後 任 官 年 資 (1 年 1 年 另 兩 週 ), 於 本 薪 230 薪 點 範 圍 內, 每 滿 1 年 提 敘 1 提 敘 辦 法 草 案 : 曾 任 依 法 令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年 資, 成 績 考 核 列 乙 或 70 分 或 相 當 乙 以 上, 繳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2)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教 師 自 245 薪 點 起 敘, 已 超 出 本 薪 230 薪 點 範 圍, 依 規 不 予 採 計 預 官 年 資 (3) 服 預 備 軍 官 役 及 徵 服 常 備 兵 役 前 之 大 專 集 訓 期 間, 因 其 當 時 尚 未 授 與 官 階, 尚 難 視 為 前 務 與 現 相 當,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84 20. 曾 任 官 有 案 軍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 (1) 依 學 歷 起 薪, 採 計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年 資, 採 計 其 與 現 相 當 之 軍 年 資, 得 每 滿 1 年 採 計 提 敘 1 最 高 年 功 薪 止 (2) 提 敘 辦 法 草 案 : 曾 任 依 法 令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年 資, 成 績 考 核 列 乙 或 70 分 或 相 當 乙 以 上, 繳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3) 應 檢 附 曾 任 軍 全 部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如 遺 失, 得 依 原 服 務 之 總 司 令 部 人 事 署 查 註 並 加 蓋 軍 經 歷 查 證 不 作 年 資 證 明 戳 章 之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辦 理 軍 年 資 採 敘

85 21. 台 商 海 外 僑 校 學 校 任 教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 (1) 任 教 與 我 國 有 邦 交 國 家 及 自 由 地 區 之 海 外 僑 校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1 年, 得 提 敘 1, 提 敘 最 高 年 功 薪 (2) 採 計 時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服 務 學 校 申 請 提 敘 學 校 應 報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轉 請 教 育 部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 現 為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認 定 或 查 證 (3)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及 華 東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之 任 教 年 資, 教 育 部 同 意 比 照 辦 理 (4) 曾 任 海 外 非 經 立 案 之 僑 校 教 學 年 資 不 採 計 提 敘

86 22. 曾 任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務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 (1) 曾 任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3 個 月 以 上 之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其 年 資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有 案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依 規 定 採 計 提 敘 (2) 採 計 取 得 幼 教 教 師 證 書 後 專 任 教 師 : A. 請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開 立 服 務 證 明 書 B. 採 計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且 未 作 為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之 年 資 提 敘 辦 法 通 過, 適 用 條 例 11 條 規 定? C. 曾 任 2 所 以 上 幼 兒 園 年 資 應 分 別 就 各 該 年 資 認 定, 無 法 併 計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之 年 資 提 敘

87 23. 公 立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 (1) 任 當 時 已 具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2) 任 經 歷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有 案 (3) 務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 甲 ) (4) 在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每 滿 1 學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1 (5) 請 附 聘 約 考 核 通 知 書 服 務 或 離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及 教 師 證 書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所 稱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以 足 學 年 度 且 其 年 終 考 核 成 績 考 列 甲 者 為 宜, 年 終 考 核 結 果 為 乙 ( 未 滿 80 分 ) 次 學 年 薪 資 留 原 薪 之 年 資, 無 法 採 計 提 敘 薪

88 不 予 採 計 之 前 年 資 1. 需 具 備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證 明 而 未 具 者 2. 非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聘 僱 用 人 員 3. 另 予 考 績 ( 成 核 ) 或 受 懲 戒 處 分 不 得 晉 敘 期 間 之 年 資 4.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後 之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5. 用 為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或 作 為 任 用 基 本 年 資 以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之 年 資 6.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而 擔 任 私 立 學 校 私 立 幼 兒 園 之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89 7. 未 具 試 用 教 師 證 之 試 用 教 師 年 資 8. 未 具 幼 教 教 師 證 書 而 擔 任 私 立 幼 兒 ( 稚 ) 園 專 任 教 師 之 年 資 9. 無 任 官 令 之 軍 年 資 10. 大 專 集 訓 期 間 年 資 11. 兼 任 人 員 代 課 教 師 之 年 資 12. 應 公 務 人 員 各 類 考 試 筆 試 錄 取 分 配 各 機 關 實 施 訓 練 ( 學 習 實 習 ) 之 年 資 13.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14. 曾 任 海 外 非 經 立 案 之 僑 校 教 學 年 資

90 15. 下 士 軍 年 資 退 伍 者 ( 因 務 不 相 當, 不 採 計 ) 16. 中 小 學 教 師 曾 任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代 理 代 課 助 理 教 師 年 資, 不 得 採 計 提 敘 17.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年 終 考 核 結 果 為 乙 薪 資 留 原 薪 之 年 資 18. 其 他 經 育 教 部 體 育 署 相 關 函 示 規 定 不 予 採 計 之 年 資

91 常 見 問 題 1. 前 年 資 提 敘 規 定 不 熟 稔, 誤 提 或 少 提 薪 2. 私 立 幼 兒 園 或 托 兒 所 年 資 未 具 教 育 局 幼 兒 教 育 科 證 明 書 3. 公 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年 資 檢 附 文 件 不 齊, 如 : 未 具 契 約 考 核 證 明 書 4. 未 檢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未 檢 具 聘 約 ( 聘 書 ) 考 核 通 知 書 (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

92 5. 前 曾 任 98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提 敘 薪, 未 查 證 清 楚 代 理 期 間 : ( 各 縣 市 98 學 年 公 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不 一 ), 致 誤 提 或 少 提 薪 99 年 2 月 及 19 3 日 因 寒 假 及 春 節 調 整 放 假, 於 99 年 7 月 1 日 3 日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雖 係 全 國 中 小 學 一 致 政 策, 惟 該 段 期 間 係 屬 補 行 上 班 的 性 質, 非 屬 延 長 聘 期 且 並 未 支 薪 應 以 實 際 聘 任 且 支 薪 期 間 始 得 採 計 為 代 理 期 間 年 資

93 98 學 年 度 各 縣 市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認 定 1. 台 北 市 :98 年 8 月 起 99 年 7 月 ( 實 際 起 迄 日, 視 學 校 衡 酌 需 求, 自 行 訂 定 之 ), 無 延 長 聘 期 2. 台 北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3. 基 隆 市 : 無 延 長 聘 期 4. 桃 園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5. 新 竹 市 : 無 延 長 聘 期 6. 新 竹 縣 : , 有 延 長 聘 期, 有 支 薪, 可 採 計 薪 7. 苗 栗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8. 彰 化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9. 南 投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94 10. 雲 林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11. 嘉 義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12. 嘉 義 市 : 無 延 長 聘 期 13. 台 南 縣 : 及 寒 假 未 支 薪, 無 延 長 聘 期 14. 台 南 市 : 無 延 長 聘 期 15. 原 台 中 市 : 無 延 長 聘 期 16. 原 台 中 縣 : 及 寒 假 未 支 薪, 有 延 長 聘 期, 有 支 薪, 可 採 計 薪 17. 屏 東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95 18. 台 東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19. 花 蓮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但 服 務 期 間 延 長 7 月 3 日, 未 支 薪 20. 宜 蘭 縣 : 及 寒 假 未 支 薪, 無 延 長 聘 期 21. 高 雄 市 : 無 延 長 聘 期 22. 高 雄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23. 連 江 縣 :98 年 8 月 ( 依 實 際 到 日 生 效 ) 無 延 長 聘 期 24. 金 門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25. 澎 湖 縣 : 無 延 長 聘 期

96 6. 教 師 曾 任 臺 北 市 97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誤 採 計 核 敘 薪 教 育 部 從 寬 同 意 97 學 年 度 臺 北 市 市 立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甄 聘 之 代 理 教 師 : (1)97 年 9 月 1 日 起 翌 年 7 月 份 連 續 在 者, 得 視 為 1 學 年 (2)97 年 9 月 1 日 起 翌 年 1 月 份 在 者, 得 視 為 1 學 期 爾 後 各 縣 市 政 府 不 得 比 照 辦 理 7. 未 由 WebHR 中 以 下 學 校 系 統 產 製 敘 薪 通 知 書, 或 未 核 定 未 更 新 基 本 資 料

97 8. 托 兒 所 所 長 非 教 保 人 員, 其 年 資 依 規 不 予 採 計 9. 私 立 托 育 中 心 非 屬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其 服 務 年 資 無 法 採 計 提 敘 10. 公 立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之 教 保 員 其 前 足 學 年 度 且 其 年 終 考 核 成 績 考 列 乙 者 誤 認 可 提 敘 薪 11. 中 小 學 教 師 前 曾 任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誤 採 計 提 敘

98 12. 教 師 曾 任 2 所 以 上 幼 兒 園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年 資 未 分 別 就 各 該 任 年 資 認 定 採 計, 誤 併 計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之 年 資 提 敘 薪 13.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86 年 3 月 19 日 修 正 公 布 後, 助 教 屬 性 已 有 差 異, 條 例 修 正 前 所 進 用 之 助 教, 具 教 師 身 分, 未 適 用 教 師 之 現 有 規 定 14. 條 例 修 正 後 進 用 之 助 教, 已 不 具 教 師 身 分, 有 關 其 薪 之 核 敘, 未 比 照 相 關 聘 任 人 員 規 定 辦 理, 誤 依 教 師 規 定

99 15. 曾 任 98 學 年 度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方 案 11- 國 中 小 增 置 專 長 方 案 進 用 之 增 置 專 長 教 師 年 資 漏 未 提 敘 ( 本 專 案 教 師 不 依 學 歷 敘 薪, 以 薪 額 190 打 85 折 計 算 ) 16. 初 任 或 現 教 師 曾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之 務, 依 規 需 與 現 起 敘 薪 相 當 始 可 採 計 提 敘 薪, 而 未 判 斷 務 是 否 相 當, 而 誤 提 敘 ( 需 與 現 敘 薪 為 衡 量 依 據 )

100 17. 依 規 需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前 年 資 未 附 成 績 考 核, 或 學 校 出 具 之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而 逕 採 計 提 敘 薪 18. 實 務 訓 練 年 資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誤 併 計 提 敘 19. 取 得 教 師 證 日 期 前 有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者, 未 先 查 證 清 楚 是 否 已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而 誤 採 計 代 理 期 間 20. 服 務 或 離 證 明 書 之 卸 日 期 應 為 實 際 離 不 支 薪 之 日 實 務 上 常 誤 開 為 支 薪 之 最 後 1 日

101 21. 代 理 教 師 私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採 認, 服 務 或 離 證 明 書 敘 薪 通 知 書 聘 書 之 稱 服 務 起 訖 日 期,3 者 文 件 上 所 載 日 期 常 不 相 符 合, 應 先 行 確 認 後, 修 正 為 正 確 稱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22. 敘 薪 通 知 書 常 漏 列 不 能 採 年 資 請 於 審 查 結 果 中 敘 明 不 能 採 計 該 段 年 資 的 原 因, 以 避 免 日 後 產 生 爭 議

102 案 例 1 Q: 宜 靜 於 105 學 年 度 經 甄 選 錄 取 正 式 教 師, 大 學 畢 業 具 教 育 部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前 任 公 校 103 年 2 月 22 日 103 年 7 月 1 日 及 私 校 104 年 8 月 28 日 105 年 1 月 31 日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應 核 敘 薪?

103 案 例 2 Q: 小 夫 於 105 學 年 度 經 甄 選 錄 取 正 式 教 師, 碩 士 畢 業 具 教 育 部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前 97 年 9 月 1 日 98 年 7 月 3 日 於 臺 北 市 市 立 國 小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應 核 核 敘 薪?

104 案 例 3 Q: 小 愛 碩 士 畢 業, 於 87 年 11 月 1 日 90 年 12 月 31 日 擔 任 社 會 局 約 僱 人 員,91 年 1 月 1 日 96 年 12 月 31 日 擔 任 教 育 局 約 聘 人 員,103 年 8 月 29 日 104 年 7 月 1 日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以 上 年 資 服 務 成 績 或 考 核 均 乙 以 上 或 優 良, 105 學 年 度 錄 取 正 式 教 師, 應 核 敘 薪?

105 案 例 4 Q: 小 君 96 年 碩 士 畢 業, 於 100 年 取 得 教 師 證 書,105 學 年 考 上 正 式 教 師, 曾 任 代 理 教 師 100 年 8 月 1 日 -101 年 7 月 31 日, 無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另 曾 於 97 年 4 月 1 日 -98 年 5 月 15 日 服 預 備 軍 官 少 尉 年 資 計 1 年 2 月, 應 核 敘?

106 案 例 5 - 私 校 Q: 小 義 大 學 畢 業,101 年 6 月 取 得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於 105 年 度 經 本 市 教 甄 錄 取 國 小 教 師, 前 任 私 立 小 學 學 年 專 任 教 師 ( 成 績 考 核 均 為 4 條 1),104 年 7 月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 進 修 2 年 ) 並 於 私 校 改 敘,105 學 年 度 應 核 敘 薪?

107 案 例 6 Q: 小 天 97 年 6 月 大 學 畢 業,104 年 5 月 取 得 教 育 部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書,105 學 年 度 甄 試 錄 取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其 前 曾 任 私 立 幼 兒 園 專 任 教 師 98 年 8 月 1 日 99 年 7 月 31 日 及 幼 兒 園 代 理 教 師 99 年 8 月 1 日 101 年 7 月 1 日 均 經 公 開 甄 選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請 問 應 核 敘?

108 四 敘 薪 法 源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教 師 前 年 資 提 敘 辦 法 草 案 (4 月 8 日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 各 類 人 員 與 教 師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薪 對 照 表 草 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育 部 ( 含 體 育 署 ) 相 關 函 釋 令 參 考 網 站 : 教 育 部 網 站 - 人 事 處 - 教 育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彙 編 ( 法 規 篇 釋 例 篇 ) 教 育 局 / 人 事 室 / 表 單 下 載 /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109 $ $ 深 耕 敘 薪 建 立 專 業 伙 伴 共 勉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3\261\320\256v\261\324\301~.doc)

(Microsoft Word - b3\261\320\256v\261\324\301~.doc)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講 座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林 森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振 貴 ( 桃 園 縣 場 次 ) 壹 資 格 之 取 得 一 教 師 : ( 一 ) 依 中 小 學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先 經 甄 選 ( 或 分 發 ) 受 聘 為 學 校 教 師 後, 以 登 記 之 方 式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發 給 之 教 師 登 記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學校教師敘薪簡介

學校教師敘薪簡介 教 師 敘 薪 法 規 與 實 務 臺 中 市 立 光 榮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雅 萍 簡 報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方 式 參 基 本 概 念 介 紹 肆 重 要 敘 薪 函 釋 及 案 例 分 享 壹 前 言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對 教 師 權 益 影 響 甚 深, 本 市 為 期 許 敘 薪 作 業 標 準 統 一 正 確 快 速, 已 訂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教師敘薪規定與實務問題探討

教師敘薪規定與實務問題探討 教 師 敘 薪 規 定 與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員 山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藍 鈵 翔 102 年 6 月 25 日 教 師 敘 薪 規 定 與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前 言 教 師 敘 薪 規 定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意 見 交 流 教 師 敘 薪 相 關 法 令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ip10t24w2z2x15l35s2v;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六 項 目 編 號 EA01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一 各 級 教 師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2 年 符 合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之 形 式 資 格 要 件 及 所 屬 學 院 系 ( 所 ) 各 級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標 準 者, 於 4 月 15 日 /10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公 聽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及 說 明 : 因 應 各 界 多 年 來 有 關 輔 導 團 法 定 地 位 建 立 的 建 議, 建 置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教 育 部 業 已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More information

壹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1 次 目 錄 次 目 錄 一 適 用 對 象... 16 釋 1 試 用 期 間 之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疑 義. 16 釋 2 聘 用 人 員 如 何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疑 義... 16 釋 3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1 2 款 所 定 適 用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