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B1D0B14DC2B2B3B9AFF3AED7A4BDA769AAA9>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1D0B14DC2B2B3B9AFF3AED7A4BDA769AAA9>"

Transcription

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3 目 次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4 壹 招 生 名 額 貳 報 名 資 格 與 條 件..6 參 報 名 日 期 與 方 式..8 肆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伍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17 陸 錄 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18 柒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18 捌 成 績 複 查 18 玖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19 拾 修 業 年 限 19 拾 壹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9 附 錄 附 錄 一 報 考 各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限 制 對 照 表.. 22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27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29 附 錄 五 教 師 法 節 錄 附 錄 六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節 錄 附 錄 七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附 錄 八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37 附 錄 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39 附 錄 十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草 案.40 附 錄 十 一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各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42 附 錄 十 二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48 附 錄 十 三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辦 法..50 附 表 附 表 一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52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53 附 表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54 附 表 五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積 分 複 審 申 請 書..56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57 附 表 八 全 時 修 讀 切 結 書..58 1

4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自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請 逕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103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起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至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即 完 成 初 試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報 名 止 3. 考 生 最 遲 應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17 時 前 轉 帳 完 成,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以 後 初 試 准 考 證 系 統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試 場 地 點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初 試 : 筆 試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公 布 試 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統 受 理 選 擇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解 釋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前 公 告 選 擇 題 正 式 答 案 統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掛 號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複 試 考 生 郵 寄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公 告 複 試 試 教 版 本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止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9 時 起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2 複 試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請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並 確 認 後,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2.ATM 轉 帳 成 功 後, 請 依 規 定 郵 寄 資 料 3. 最 遲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17 時 前 轉 帳 完 成,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報 名 表 )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5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請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複 試 准 考 證 系 統 並 印 製 准 考 證 使 用 積 分 審 查 請 考 生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初 審 結 果 查 詢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 分 批 進 行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及 2. 複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於 103 年 6 至 積 分 複 審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另 行 公 告 於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寄 發 複 試 成 績 單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放 榜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註 冊 日 正 式 開 課 日 期 103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網 址 : 本 校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電 話 : ;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洽 詢 信 箱 :mdtp@gm.ntcu.edu.tw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址 :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榜 單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所 有 正 備 取 生 請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至 本 校 教 育 樓 地 下 一 樓 多 功 能 教 室 辦 理 現 場 唱 名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課 程 資 訊 將 公 布 於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頁, 請 新 生 務 必 注 意 3

6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依 指 示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初 試 :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複 試 : 輸 入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初 試 報 名 : 請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複 試 報 名 : 填 寫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依 照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流 程 說 明 罕 用 字 說 明 之 方 式, 請 暫 時 先 以 小 寫 英 文 x 字 號 代 替, 並 請 聯 繫 分 機 334) 資 料 確 認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或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輸 入 報 名 表 及 積 分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確 認 送 出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完 成 ATM 轉 帳 作 業 初 試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複 試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郵 寄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 含 報 名 表 )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積 分 表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初 試 報 名 費 1,500 元 複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繳 費 方 式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輸 入 本 校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提 供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5.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6. 不 接 受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完 成,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僅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轉 帳 者, 視 為 未 報 名 4

7 壹 招 生 名 額 : 一 招 生 名 額 共 60 名 : ( 一 ) 公 費 生 :51 名 ( 二 ) 自 費 生 :9 名 ( 自 費 生 可 遞 補 為 公 費 生 ) 二 採 分 類 組 錄 取,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下 列 各 類 組 名 額 :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自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14 9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9 音 樂 組 4 輔 導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 美 術 組 4 國 語 文 組 1 數 學 組 1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1 資 賦 優 異 組 1 身 心 障 礙 組 1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1 非 離 島 組 2 離 島 組 1 英 語 A 組 1 英 語 B 組 1 音 樂 組 1 國 語 文 組 2 合 計 51 9 註 : 依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版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初 聘 教 師 應 服 務 四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故 請 報 考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離 島 組 者 注 意 未 來 服 務 義 務 之 規 定 三 各 類 組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及 報 名 情 形, 決 定 是 否 足 額 錄 取 0 5

8 貳 報 名 資 格 與 條 件 : 一 共 同 規 定 : 報 考 各 類 組 之 考 生 均 應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報 考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考 生 應 具 有 原 住 民 籍 ) ( 二 )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2.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請 參 見 附 錄 二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3.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 三 ) 應 持 有 教 師 證 書 : 1. 各 類 組 規 定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輔 導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資 賦 優 異 組 身 心 障 礙 組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非 離 島 組 離 島 組 英 語 A 組 英 語 B 組 音 樂 組 國 語 文 組 考 生 應 持 有 之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組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教 師 證 書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2. 報 考 時 尚 未 取 得 前 項 規 定 之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以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暫 准 報 名 ; 倘 經 錄 取,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交 教 師 證 書 者,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 附 錄 五 )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附 錄 六 ) 6

9 二 特 殊 規 定 : 報 考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不 限 系 所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組 音 樂 組 輔 導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國 技 組 小 教 資 賦 優 異 組 特 殊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幼 兒 一 非 離 島 組 園 般 教 類 師 離 島 組 不 限 系 所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以 輔 導 諮 商 相 關 系 所 組 為 原 則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視 覺 藝 術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高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 註 1)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A 組 英 語 B 組 音 樂 組 不 限 系 所 不 限 系 所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 註 2) 1. 具 原 住 民 籍 2. 限 已 取 得 符 合 CEF(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相 當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中 高 級 標 準 且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均 應 通 過 ( 註 1) 具 原 住 民 籍 國 語 文 組 不 限 系 所 7

10 註 1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A 組 報 名 時 倘 尚 未 取 得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得 於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表 時 填 寫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暫 准 參 加 複 試 ; 倘 經 錄 取,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交 相 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註 2: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音 樂 組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美 術 組 及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應 具 有 附 錄 一 所 列 報 考 該 類 組 之 對 應 學 系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之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始 得 報 考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非 簡 章 附 錄 一 表 內 對 應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三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應 附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一 律 於 複 試 時 郵 寄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時 一 併 繳 驗 影 本 參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及 複 試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為 : ; 報 名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試 : 初 試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至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報 名 費 用 1,500 元 報 名 程 序 1.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2.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3.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4.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5.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下 午 17 時 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6. 報 名 完 成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將 於 進 入 複 試 前 審 查,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暫 無 須 繳 交 學 經 歷 資 料 )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後, 必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2.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確 認 報 考 意 願 及 類 組,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除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外,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得 更 改 報 考 類 組 3.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如 因 輸 入 資 料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複 試 : 複 試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9 時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報 名 費 用 2,000 元 報 名 程 序 1.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考 生, 應 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考 生 請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3. 輸 入 積 分 資 料 ( 完 成 線 上 自 審 ) 4.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5. 取 得 轉 帳 帳 號 6.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下 午 17 時 前 以 ATM 轉 帳 報 名 費 成 功 7.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考 生 應 郵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填 寫 積 分 資 料 後, 必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2. 完 成 繳 費 後,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外, 概 不 退 費 如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扣 除 手 續 費 600 元, 餘 額 退 還 3.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得 參 加 團 體 面 試 及 試 教 8

11 複 試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費 用 報 名 程 序 寄 : (1)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具 結 之 報 名 表 ) 一 份 (2)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份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注 意 事 項 二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 一 ) 初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 二 ) 複 試 准 考 證 請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後,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並 自 行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 三 ) 考 試 當 日 可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將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診 斷 書 ( 附 表 四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需 求,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四 報 名 費 減 免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得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符 合 資 格 者 仍 請 先 繳 費 及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予 以 轉 帳 退 費 : 資 格 減 免 金 額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報 名 費 減 免 30% 1. 所 屬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村 里 鄰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需 足 資 證 明 考 生 與 該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為 子 女 關 係 ) 3.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初 試 報 名 時 已 申 請 減 免 者, 複 試 報 名 時 無 須 重 覆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校 自 原 申 請 資 料 審 核 後 逕 行 辦 理 退 費 9

12 肆 考 試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 一 本 項 考 試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兩 階 段 進 行 初 試 為 筆 試 ; 複 試 含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試 教 及 團 體 面 試 各 項 考 試 原 始 總 分 均 為 100 分, 所 佔 比 例 如 下 : 考 試 階 段 初 試 複 試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所 佔 比 例 100% 15% 10% 50% 25%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35% 65% 二 初 試 : 筆 試, 總 分 為 100 分 ( 一 ) 各 類 組 筆 試 科 目 及 範 圍 : 報 考 類 組 共 同 考 科 及 範 圍 專 業 考 科 及 範 圍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英 語 組 英 語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幼 兒 一 園 般 教 類 師 音 樂 組 輔 導 組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美 術 組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數 學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程 度 4. 教 育 學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資 賦 優 異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組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數 學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4. 教 育 學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非 離 島 組 離 島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音 樂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輔 導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健 康 與 體 育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美 術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國 語 文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數 學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考 試 範 圍 以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為 主 : 1.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2.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國 原 小 住 教 民 師 籍 類 英 語 A 組 英 語 B 組 音 樂 組 國 語 文 組 1. 國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2. 英 文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3. 數 學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程 度 4. 教 育 學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英 語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英 語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音 樂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國 語 文 專 業 :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基 本 程 度 10

13 ( 二 ) 筆 試 總 分 為 100 分, 各 科 目 佔 筆 試 成 績 比 例 : 1.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文 25% 英 文 25% 數 學 25% 教 育 學 25% 2.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1. 英 語 組 2. 音 樂 組 國 文 15% 3. 輔 導 組 4.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英 文 15% 5. 美 術 組 6. 國 語 文 組 數 學 15% 7. 數 學 組 教 育 學 15% 8.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專 業 考 科 40% 3.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1. 資 賦 優 異 組 2. 身 心 障 礙 組 3.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國 文 15% 英 文 15% 數 學 15% 教 育 學 15% 專 業 考 科 40% 4.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國 文 20% 英 文 20% 1. 非 離 島 組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2. 離 島 組 30%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30% 5.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1. 英 語 A 組 2. 英 語 B 組 2. 音 樂 組 3. 國 語 文 組 國 文 15% 英 文 15% 數 學 15% 教 育 學 15% 專 業 考 科 40% 6. 數 學 考 科 成 績 未 達 報 考 該 類 組 考 生 前 80% 成 績 水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7. 筆 試 任 一 考 科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11

14 ( 三 )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 1. 依 初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各 類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140 英 語 組 135 音 樂 組 40 輔 導 組 30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20 美 術 組 40 國 語 文 組 15 數 學 組 15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15 資 賦 優 異 組 15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5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15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非 離 島 組 20 離 島 組 15 英 語 A 組 15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B 組 15 音 樂 組 15 國 語 文 組 20 合 計 初 試 總 分 同 分 者,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項 目 順 序 之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報 考 類 組 總 分 相 同 時 比 序 項 次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1. 國 文 筆 試 分 數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2. 數 學 筆 試 分 數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3. 教 育 學 筆 試 分 數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4. 英 文 筆 試 分 數 1. 幼 兒 教 育 筆 試 分 數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2.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筆 試 分 數 如 以 上 比 分 後 仍 同 分 者, 將 增 額 進 入 複 試 ( 四 )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及 正 式 答 案 請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及 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登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查 詢 ; 選 擇 題 疑 義 反 應 請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登 入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試 : 含 積 分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試 教 及 團 體 面 試 ( 一 )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1. 通 過 初 試 進 入 複 試 名 單 之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報 名 表 ), 併 同 積 分 審 查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12

15 2. 應 繳 交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如 下 表 : 項 目 說 明 報 名 表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切 結 書 簽 名 並 填 具 日 期 考 生 1.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國 民 身 分 2. 相 關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考 證 影 本 3.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考 生 請 檢 附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其 他 1. 請 依 報 考 類 組 規 定 繳 送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詳 見 簡 章 第 6 頁, 報 考 各 類 組 規 定 ) 2. 教 師 證 書 應 在 105 年 8 月 1 日 前 有 效 ( 或 檢 具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教 師 證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3. 若 經 錄 取, 無 法 於 2 年 內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 畢 業, 導 致 公 費 分 發 時 教 師 證 書 已 逾 有 效 期 限, 依 規 定 將 喪 失 分 發 任 教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4. 報 名 時 尚 未 領 有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繳 交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切 結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1. 請 依 報 考 類 組 規 定 繳 送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各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限 制 詳 見 簡 章 第 7 頁 及 附 錄 一 ) 2. 已 畢 業 者 請 附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已 加 蓋 本 學 期 註 冊 章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檢 附 :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正 本 業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依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二 ) 第 三 條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附 錄 四 ), 繳 驗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報 考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英 語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英 語 A 組 考 生, 應 繳 驗 符 合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 報 名 時 尚 未 領 到 證 書 者, 應 繳 交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應 試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切 結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3. 各 項 影 本 文 件 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若 經 驗 證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證 件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發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籍 證 明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回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4. 所 繳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5. 經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得 參 加 團 體 面 試 及 試 教 13

16 ( 二 ) 積 分 審 查 : 1. 審 查 程 序 : 分 為 自 審 初 審 複 審 : 程 序 審 查 方 式 自 審 初 審 複 審 請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前, 辦 理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後, 於 複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線 上 自 評 填 寫 (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 1.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具 結 之 積 分 表 ) 請 併 同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報 名 表 )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2. 積 分 審 查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委 員 依 考 生 列 印 繳 交 之 積 分 表 及 所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予 以 給 分 3. 初 審 成 績 自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起 考 生 可 自 行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閱 列 印, 不 單 獨 寄 發 積 分 成 績 單 1. 對 積 分 審 查 初 審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於 複 試 當 天 持 列 印 之 初 審 積 分 表 複 審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及 各 項 佐 證 文 件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親 自 辦 理 複 審 ( 不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訖 後 發 還 未 持 應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者, 該 項 積 分 則 維 持 原 審 查 分 數, 不 得 異 議 2. 現 場 積 分 審 查 複 審 時 間 為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及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 中 午 時 間 暫 停 複 審 ), 考 生 請 自 行 利 用 複 試 當 天 的 試 教 與 團 體 面 試 空 檔 時 間 至 複 審 現 場 進 行 積 分 複 審 3. 考 生 對 於 積 分 審 查 各 項 疑 義 應 於 現 場 複 審 提 出 並 確 認, 經 積 分 審 查 完 竣 且 由 考 生 當 場 簽 具 積 分 審 查 分 數 確 認 單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各 項 疑 義 或 主 張 4. 對 積 分 審 查 初 審 成 績 無 異 議 者, 可 不 用 進 行 積 分 複 審 未 於 複 審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複 審 者, 以 積 分 審 查 初 審 成 績 為 積 分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不 得 再 提 出 各 項 疑 義 或 主 張 2. 積 分 審 查 應 繳 交 文 件 : 項 目 積 分 表 積 分 審 查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4 說 明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積 分 表 並 簽 名 確 認 ; 各 項 應 繳 交 表 件 均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原 有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列 印 積 分 表 所 列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清 晰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積 分 審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七 ( 三 ) 書 面 審 查 : 1.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及 方 式 :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 前 併 同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積 分 審 查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 地 址 :40306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 2.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1) 自 傳 及 個 人 履 歷 (A4 大 小 格 式 1,500 字 以 內 ) (2) 未 來 學 習 規 劃 書 (A4 大 小 格 式 3,000 字 以 內 ) (3) 所 有 競 賽 才 藝 服 務 證 明 等 有 助 審 查 之 文 件 影 本 ( 包 括 積 分 表 加 分 項 目 ) 3.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總 分 為 100 分

17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生 所 得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後 的 標 準 分 數 ( 標 準 分 數 =75+5Z;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第 四 位 ) 複 試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以 下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 A 報 考 資 格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具 結 之 報 名 表 ) 一 份 B 積 分 審 查 相 關 表 單 及 證 件 文 件 影 本 ( 含 簽 名 確 認 之 積 分 表 ) 一 份 C 自 傳 學 習 規 劃 書 所 有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各 項 資 料 請 依 ABC 順 序 排 列, 並 裝 在 一 個 信 封 袋, 封 面 書 明 報 考 類 組 准 考 證 號 考 生 姓 名 聯 繫 電 話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一 次 寄 出 ( 四 ) 試 教 : 1. 報 到 時 間 : 經 審 核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得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中 午 前 報 到 完 畢,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准 考 證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試 場 報 到 當 天 現 場 抽 取 試 教 題 目 準 備 參 加 試 教 2.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 報 考 類 組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語 及 數 學 英 語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音 樂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國 小 特 教 殊 師 類 教 育 幼 兒 一 園 般 教 類 師 樂 ) 輔 導 組 以 個 別 諮 商 實 務 演 練 代 替, 內 容 為 輔 導 諮 商 知 能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國 語 及 數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體 育 ) 美 術 組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美 術 ) 國 語 文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數 學 組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資 賦 優 異 組 身 心 障 礙 組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非 離 島 組 離 島 組 國 語 及 數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資 優 教 育 充 實 課 程 的 主 題 單 元 教 學 設 計 以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 簡 稱 特 教 新 課 綱 ) 為 主 之 身 心 障 礙 課 程 教 學 設 計 統 整 性 課 程 試 教 1.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2. 試 教 版 本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試 教 單 元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1.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三 年 級 版 本 為 主 2. 試 教 版 本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試 教 主 題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15

18 國 原 小 住 教 民 師 籍 類 報 考 類 組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1. 各 試 教 科 目 以 教 育 部 審 英 語 A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查 通 過 之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版 本 為 主 英 語 B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2. 試 教 版 本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國 語 及 數 學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音 樂 組 統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 國 語 文 組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3. 進 行 方 式 : 於 各 科 試 教 應 試 前 20 分 鐘 進 行 叫 號 抽 題 及 準 備 4 除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外, 教 學 課 本 由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並 攜 帶 入 場 5. 試 教 現 場 除 音 樂 組 試 場 備 有 鋼 琴 且 考 生 可 自 備 其 他 樂 器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皆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教 具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一 般 試 場 僅 提 供 白 色 粉 筆 及 黑 板 ;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試 場 準 備 之 器 材,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前 公 告 試 教 版 本 時 一 併 公 告 6. 考 試 時 間 : 每 科 試 教 以 15 分 鐘 為 限,13 分 鐘 按 提 示 鈴,15 分 鐘 一 長 鈴 聲 即 結 束 試 教 7.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總 分 為 100 分, 各 科 目 所 佔 分 數 比 例 如 下 : 報 考 類 組 科 目 成 績 比 例 國 語 50%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數 學 50%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語 25% 數 學 25% 專 業 科 目 50%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幼 教 試 教 100% (2) 試 教 成 績 為 考 生 所 得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後 的 標 準 分 數 ( 標 準 分 數 =75+5Z;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第 四 位 ) ( 五 ) 團 體 面 試 : 1. 每 組 以 5 人 共 30 分 鐘 為 原 則 2. 團 體 面 試 內 容 以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為 主 要 範 圍 3.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總 分 為 100 分 (2) 團 體 面 試 成 績 為 考 生 所 得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後 的 標 準 分 數 ( 標 準 分 數 =75+5Z;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第 四 位 ) 16

19 伍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ㄧ 初 試 筆 試 : 日 期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報 考 類 組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國 文 英 文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無 法 容 納 時, 將 另 行 擇 定 其 他 地 點 為 考 場, 考 試 地 點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08:30~09:50 10:20~11:40 13:00~14:20 14:50~16:10 16:40~18:00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育 學 專 業 考 科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園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幼 兒 發 展 與 保 育 特 殊 幼 兒 教 育 ) 幼 兒 園 課 程 教 材 與 教 法 1.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2. 上 午 8 時 至 8 時 30 分 及 各 節 考 試 前 10 分 鐘 為 監 試 人 員 預 備 時 間, 請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3. 除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立 可 帶 尺 透 明 墊 板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等 文 具 外, 其 他 物 品 請 集 中 存 放, 勿 攜 入 試 場 ( 一 律 不 使 用 計 算 機 作 答 ) 備 註 4.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及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5. 行 動 電 話 及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違 者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附 錄 八 ) 辦 理 6. 筆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應 試 40 分 鐘 後 始 可 出 場 二 複 試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積 分 複 審 : 日 期 103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03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地 點 時 間 以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為 主, 如 因 故 變 更 或 增 加 額 外 考 場,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另 行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上 午 9 時 至 結 束,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國 語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積 分 複 審 數 學 試 教 專 業 科 目 試 教 積 分 複 審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幼 教 試 教 團 體 面 試 積 分 複 審 積 分 複 審 備 註 1.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4 時 前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考 試 系 統 2.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應 於 規 定 應 試 時 間 前 20 分 鐘 至 各 試 場 準 備 區 進 行 抽 題 並 準 備 3. 團 體 面 試 試 教 採 依 序 交 替 方 式 同 時 進 行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逾 3 分 鐘, 且 經 試 務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不 得 異 議 4. 積 分 複 審 並 非 全 體 考 生 必 要 之 項 目 如 考 生 對 事 前 公 布 之 積 分 審 查 分 數 有 異 議, 請 備 妥 身 份 證 件 積 分 複 審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正 影 本, 自 行 利 用 複 試 空 檔 前 往 現 場 積 分 複 審 5. 請 考 生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或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准 考 證 以 備 查 驗, 入 場 時 交 予 評 審 委 員,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律 關 機 始 准 進 入 試 場 6. 試 教 現 場 除 音 樂 組 試 場 備 有 鋼 琴 且 考 生 可 自 備 其 他 樂 器 外, 其 餘 各 類 組 皆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教 具 製 作 工 具 及 材 料, 一 般 試 場 僅 提 供 白 色 粉 筆 及 黑 板 ;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試 場 準 備 之 器 材,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前 公 告 試 教 版 本 時 一 併 公 告 17

20 陸 錄 取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原 則 : 一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錄 取 總 成 績 以 初 試 ( 總 分 100 分, 佔 35%) 與 複 試 ( 總 分 100 分, 佔 65%) 成 績 加 計 二 如 遇 同 分, 各 類 組 依 下 列 項 目 順 序 之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報 考 類 組 總 分 相 同 時 比 序 項 次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各 組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各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各 組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各 組 1. 試 教 分 數 ;2. 筆 試 總 分 ;3. 積 分 表 成 績 ; 4. 團 體 面 試 分 數 ;5.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6. 英 文 筆 試 分 數 ; 7. 教 育 學 筆 試 分 數 ;8. 國 文 筆 試 分 數 ; 9. 數 學 筆 試 分 數 1. 試 教 分 數 ;2. 筆 試 總 分 ;3. 積 分 表 成 績 ; 4. 團 體 面 試 分 數 ;5.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三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招 生 名 額 包 括 公 費 生 與 自 費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先 錄 取 公 費 生, 再 錄 取 自 費 生 四 任 一 考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類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為 備 取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六 各 類 組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是 否 足 額 錄 取 柒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及 放 榜 : 一 寄 發 成 績 單 : ( 一 ) 初 試 成 績 單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 二 ) 複 試 成 績 單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二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 成 績 單 請 妥 為 保 管, 皆 不 予 補 發 ) 三 放 榜 :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2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及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 網 址 :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捌 成 績 複 查 : 一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前 提 出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前 提 出 複 查 (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三 考 生 之 初 試 複 試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請 依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內, 以 本 簡 章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七 ) 成 績 單 正 本 與 貼 足 12 元 限 時 專 送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掛 號 信 件 依 規 定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抬 頭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 郵 票 不 予 受 理,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四 考 生 經 申 請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確 有 影 響 複 試 名 單 時,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103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重 新 公 告 複 試 名 單, 並 以 電 話 及 掛 號 信 函 方 式 個 別 通 知 當 事 人 若 無 影 響 考 試 結 果, 則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五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規 則 詳 見 附 錄 九 18

21 玖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 一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教 育 樓 地 下 一 樓 多 功 能 教 室 三 所 有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均 應 參 加,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考 生 如 因 故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者, 請 受 攜 帶 委 託 書 考 生 本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受 託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本 辦 理 四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10 時 10 分 開 始, 依 各 類 組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唱 名 報 到 ( 同 一 類 組 由 正 取 生 開 始 唱 名, 如 仍 有 缺 額, 繼 續 由 該 類 組 備 取 生 依 序 唱 名 遞 補, 至 無 缺 額 或 無 備 取 生 止 ),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五 請 正 備 取 生 務 必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六 公 開 唱 名 報 到 後, 即 確 認 各 類 組 新 生 名 單, 本 校 並 續 辦 各 項 學 籍 登 記 事 宜,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拾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四 年 公 費 生 未 能 於 修 業 二 年 內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因 重 大 事 故 或 疾 病 休 學 期 間 ) 完 成 學 業 畢 業 者, 自 第 三 年 起 需 自 費 就 讀 ( 相 關 權 利 與 義 務 規 定,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草 案, 正 式 版 本 將 配 合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完 成 後, 於 入 學 時 提 供 並 簽 訂 ) 拾 壹 附 註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註 冊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除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入 學 後 需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體 檢 三 公 費 生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依 入 學 當 時 教 育 部 最 新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版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初 聘 教 師 應 服 務 四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故 錄 取 為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一 般 類 離 島 組 之 公 費 生,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為 全 時 修 讀, 且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一 律 住 校 錄 取 者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 附 表 八 ), 保 證 全 時 修 讀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部 份 課 程 將 安 排 於 夜 間 及 假 日, 學 生 應 依 課 程 規 畫 全 程 參 與 五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殊 規 定 ( 含 畢 業 門 檻 ): ( 一 ) 所 有 新 生 ( 含 公 費 生 及 自 費 生 ) 入 學 後 均 應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始 得 畢 業 ( 二 )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為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精 緻 師 資 培 育 機 制 實 驗 計 畫, 公 費 生 錄 取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如 入 學 畢 業 門 檻 與 分 發 等 各 項 事 宜, 除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暨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與 校 內 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公 費 生 分 發 地 區 名 額 及 分 發 原 則 : 19

22 ( 一 ) 分 發 地 區 與 名 額 : 報 考 類 組 縣 市 別 名 額 備 註 新 北 市 4 南 投 縣 3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彰 化 縣 1 雲 林 縣 1 高 雄 市 5 桃 園 縣 1 新 竹 縣 3 英 語 組 苗 栗 縣 1 彰 化 縣 1 雲 林 縣 1 嘉 義 市 2 新 竹 縣 1 音 樂 組 苗 栗 縣 1 南 投 縣 1 彰 化 縣 1 國 小 教 師 雲 林 縣 1 專 長 類 輔 導 組 嘉 義 市 3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新 竹 縣 1 苗 栗 縣 1 新 竹 縣 1 美 術 組 南 投 縣 1 臺 中 市 1 臺 南 市 1 國 語 文 組 新 竹 市 1 分 發 東 門 國 小 數 學 組 臺 中 市 1 優 先 分 發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地 區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組 新 竹 市 1 分 發 東 園 國 小 資 賦 優 異 組 桃 園 縣 1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組 新 竹 縣 1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幼 兒 園 教 師 非 離 島 組 新 竹 縣 2 一 般 類 離 島 組 澎 湖 縣 1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英 語 A 組 桃 園 縣 1 分 發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英 語 B 組 嘉 義 縣 1 分 發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音 樂 組 臺 東 縣 1 國 語 文 組 臺 中 市 2 分 發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二 ) 分 發 原 則 : 各 類 組 公 費 生 入 學 註 冊 後, 填 寫 志 願 表 決 定 分 發 縣 市, 如 經 溝 通 協 調 仍 無 法 決 定 之 縣 市 名 額,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先 填 志 願, 後 協 調, 再 抽 籤 ); 如 為 僅 分 發 至 單 一 縣 市 之 類 組, 逕 行 分 發 至 提 出 專 長 需 求 之 縣 市 ( 三 ) 入 學 後 國 小 教 師 一 般 類 公 費 生 如 有 缺 額, 依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公 費 生 遞 補 辦 法 ( 附 錄 十 三 )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生 遞 補 公 費 生 作 業 ( 四 ) 本 校 公 費 生 發 分 作 業 僅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縣 市 部 份, 服 務 學 校 分 發 作 業 則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分 發 之 服 務 學 校 包 括 偏 遠 地 區 特 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七 應 屆 畢 業 生 錄 取 後,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驗 畢 業 相 關 證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0

23 八 公 費 生 學 雜 費 由 政 府 補 助, 惟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費 電 腦 使 用 費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或 輔 導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費 等 政 府 如 未 補 助 項 目, 仍 應 由 公 費 生 自 行 繳 納 ;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另 須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102 學 年 度 論 文 指 導 費 為 新 臺 幣 11,000 元,103 學 年 度 如 有 調 整,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九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影 本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 所 繳 交 ( 驗 )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入 學 資 格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飭 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另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註 銷 其 公 費 生 分 發 資 格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已 受 聘 為 教 師 者, 其 聘 任 無 效 並 應 償 還 公 費, 並 依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十 有 關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修 課 修 業 年 限 論 文 或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洽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或 參 閱 本 校 網 頁 法 規 彙 編 及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公 布 之 內 容 十 一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十 二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相 關 法 令 無 規 定 者, 則 依 本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21

24 附 錄 一 報 考 各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限 制 對 照 表 一 考 生 應 符 合 具 有 就 讀 碩 士 之 學 歷 資 格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領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 二 報 考 對 照 表 內 各 類 組 考 生, 應 具 有 表 內 所 列 對 應 學 系 (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 之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 力 ) 資 格 始 得 報 考 ; 考 生 已 具 碩 ( 博 ) 士 學 位 學 歷, 惟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非 表 內 對 應 學 系 者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類 組 學 歷 資 格 對 應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音 樂 組 原 住 民 籍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者 音 樂 學 系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傳 統 音 樂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育 學 系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者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系 體 育 推 廣 學 系 國 小 教 師 專 長 類 美 術 組 限 學 士 學 位 學 歷 屬 視 覺 藝 術 相 關 學 系 者 雕 塑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工 藝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美 勞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與 藝 術 教 育 學 系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美 術 產 業 學 系 22

25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23

26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24

27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25

28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

29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四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五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六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七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八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九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27

30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8

31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29

32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30

33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1

34 附 錄 五 教 師 法 節 錄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八 月 九 日 總 統 (84)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5890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39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總 統 (89)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5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4-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第 35-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4 條 條 文 第 14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八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九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十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十 一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七 款 或 第 九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審 議 通 過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八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十 一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款 及 第 十 一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32

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招生簡章

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招生簡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9DBA5CDC2B2B3B92DA4BDB64FA5CDA977BD5A>

<4D F736F F D A9DBA5CDC2B2B3B92DA4BDB64FA5CDA977BD5A>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招 生 簡 章 ( 園 藝 科 農 業 機 械 科 ) 編 印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址 :http://www.education.ntu.edu.tw 電 話 :02-33665719 編 印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More information

臺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草案)

臺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草案)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考 生 流 程 表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12:00 止 ATM 繳 費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More information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105 年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資 訊 Q&A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105 年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Q1. 就 讀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有 何 優 勢? 和 其 他 研 究 所 的 不 同? A1:( 一 ) 本 校 教 專 學 程 為 全 國 唯 一 公 費 生 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進轉簡章印刷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1進轉簡章印刷版.doc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下 午 3:00 至 10:0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21 年 贵 州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贵 阳 中 心 支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1 年, 贵 州 省 克 服 了 特 大 旱 灾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实 现 了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基 本 完 成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全 省 经 济 在 加 快 发 展 中 提 高 了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

全民台語能力分級認證測驗

全民台語能力分級認證測驗 全 民 台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測 驗 Tsuân-bîn Tâi-gí Jīn-tsìng General Taiwanese Proficiency Test 全 民 台 語 認 證 2015 年 5 月 春 季 報 名 簡 章 台 南 市 教 育 局 共 同 主 辦 70101 台 南 市 東 區 大 學 路 1 號 電 話 :06-2387539 傳 真 :06-2755190 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簡章_2016春中小學生_160309

Microsoft Word - 簡章_2016春中小學生_160309 全 民 台 語 能 力 分 級 認 證 測 驗 Tsuân-bîn Tâi-gí Jīn-tsìng General Taiwanese Proficiency Test Student Edition 中 小 學 生 台 語 認 證 簡 章 2016 年 春 季 ( 附 全 國 中 小 學 生 台 語 文 能 力 競 賽 辦 法 ) 共 同 主 辦 70101 台 南 市 東 區 大 學 路 1

More information

伍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一 志 願 序 積 分 : 採 計 上 限 30 分 ( 一 ) 依 據 學 生 選 擇 志 願 學 校 群, 至 多 可 選 填 3 志 願 學 校 群, 每 志 願 學 校 群 內 可 選 填 10 所 學 校 作 為 同 一 志 願 學 校 群, 最

伍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一 志 願 序 積 分 : 採 計 上 限 30 分 ( 一 ) 依 據 學 生 選 擇 志 願 學 校 群, 至 多 可 選 填 3 志 願 學 校 群, 每 志 願 學 校 群 內 可 選 填 10 所 學 校 作 為 同 一 志 願 學 校 群, 最 高 雄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壹 依 據 102 年 4 月 2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10231999300 號 函 訂 102 年 9 月 17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10235912400 號 函 修 正 103 年 11 月 11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10337788700 號 函 修 正 104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证 券 代 码 :600850 证 券 简 称 : 华 东 电 脑 编 号 : 临 2016-014 上 海 华 东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预 计 2016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More information

103_02.xls

103_02.xls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More information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More information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More information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More information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文 件 (4)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5 月 24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广 东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刘

More information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More information

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夯 实 基 础, 凝 聚 特 色, 打 造 德 学 理 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武 装 部 2010 年 工 作 总 结 2010 年 是 实 施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是 我 校 建 校 70 周 年 的 庆 祝 之 年, 是 我 校 圆 满 完 成 工 信 部 组 织 的 高 校 党 建 创 优 工 程 评 估 和 北 京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建 和 思

More information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More information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5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288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More information

YYW1.nps

YYW1.nps 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More information

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91-1 1 86 91 86 91 91 8,214 1 86 91 \ 86 87 88 89 90 91 812 842 901 1,082 1,281 1,576 4,071 4,196 4,465 4,646 5,068 5,276 1,309 1,410 1,533 1,585 1,744 1,796 997 961 1,160 1,339 1,529 1,739 4,613 4,928

More information

102

102 102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5/31( 五 )17:00 後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6/24( 一 )20:00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3 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More information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D 会 计 人 员 多 选 题 : 1.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的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D 会 计 人 员 多 选 题 : 1.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的 (6.13 考 生 原 题 ) 原 始 资 料 请 勿 外 泄, 违 者 必 究! 单 选 题 : 1. 下 列 税 种 中, 不 属 于 行 为 税 的 是 ( ) A 车 船 使 用 牌 照 税 B 耕 地 占 用 税 C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D 车 辆 购 置 税 2. 根 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非 经 营 性 的 存 款 人 违 反 规

More information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大 学 生 的 文 革 回 忆 录 序 扬 子 浪 洗 涤 我 们 被 污 损 的 灵 魂 读 抢

More information

硕士论文正文

硕士论文正文 1905 1945...3...4...11...23...41...54...66...73 1945 1949...81...117...127...132...176...184 1905 1945 1905 1910 1920 1922 1941 1945 1920 1944 1915 1939 25 1922 1933 40 1939 30 30 20 1932 30 1944 1945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2 1 3 4 1 9 17 25 3 11 19 27 5 13 21 29 7 15 23 31 2 10 18 26 3 11 19 27 6 14 22 30 7 15 23 31 4 12 20 28 5 13 21 29 6 14 22 30 7 15 23 31 8 12 24 28

More information

不 会 忘 记, 历 史 不 会 忘 记, 当 一 个 古 老 神 州 正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昂 首 屹 立 于 世 界 东 方 的 时 候, 当 世 界 把 延 伸 的 广 角 镜 瞄 准 这 片 神 奇 土 地 的 时 候, 中 国 人 民 已 深 深 感 到, 现 在 所 拥 有 的,

不 会 忘 记, 历 史 不 会 忘 记, 当 一 个 古 老 神 州 正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昂 首 屹 立 于 世 界 东 方 的 时 候, 当 世 界 把 延 伸 的 广 角 镜 瞄 准 这 片 神 奇 土 地 的 时 候, 中 国 人 民 已 深 深 感 到, 现 在 所 拥 有 的, 共 和 国 十 大 将 军 传 粟 裕 中 国 十 大 将 军 01 粟 裕 前 言 任 何 一 场 伟 大 的 革 命, 无 一 不 是 波 澜 壮 阔, 大 潮 叠 起 伴 随 和 影 响 着 这 些 革 命 的, 是 一 代 又 一 代 伟 大 的 革 命 家 对 于 二 十 世 纪 整 个 中 华 民 族 来 说, 革 命 一 词 总 是 蕴 涵 着 正 义 和 进 步, 圣 洁 和 光 荣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三 风 云 人 物 27 三 风 云 人 物 武 进 人 杰 地 灵, 历 代 名 人 辈 出 千 年 悠 悠, 无 数 志 士 仁 人 名 贤 巨 贾 荟 萃 于 此, 给 这 片 土 地 带 来 了 富 庶 和 文 明, 留 下 了 数 不 尽 的 动 人 故 事, 在 武 进 历 史 的 演 进 中 刻 上 深 深 的 烙 印 1 延 陵 君 子 季 札 春 秋 末 期 的 季 札 被 武 进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鉴 证 业 务 的 定 义 和 目 标 第 五 条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信 任 程 度 的 业 务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是 按

第 二 章 鉴 证 业 务 的 定 义 和 目 标 第 五 条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信 任 程 度 的 业 务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是 按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鉴 证 业 务 基 本 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鉴 证 业 务, 明 确 鉴 证 业 务 的 目 标 和 要 素, 确 定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阅 准 则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分 别 简 称 审 计 准 则 审 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edia-tips-zh.doc

Microsoft Word - media-tips-zh.doc 媒 摘 体 自 采 粮 访 该 做 和 不 农 该 组 做 织 的 媒 事 体 情 关 系 处 编 制 的 一 份 该 做 和 不 该 做 的 事 情 清 单 积 简 单 极 地 主 回 动 当 媒 体 打 来 应 电 质 话 询 并 不 确 保 每 次 都 能 传 递 你 的 关 键 信 息 通 过 下 列 问 是 您 题 哪 贵 个 确 保 单 姓? 你 位 的 能? 完 全 明 白 你 在 同

More information

,,,,,,,,,,,,, 1 ,,,,,,,,,,,, ;,,,,,,,,,,,,,,!,,, 2 ,,,,,,,,,,,!, 1 ,,,,,,,,,,,?, :,,,,,,,,,,,,,,,, :,,, 2 ,,,,,,,,, :,, :,,,,,,,,,,!,,,,,,,,,,,,,,, 3 ,,,?,,,,,,,,,, :,!,,,,,,,,,,,,,,,,,,, 4 ,,,,,,, Q,,,,,,,,,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篇守势

第六篇守势 克 劳 塞 维 慈 战 争 论 纲 要 1/31 第 六 篇 守 势 第 六 篇 守 势 守 势 的 本 质 1 守 势 的 概 念 2 守 势 的 价 值 3 守 势 价 值 的 变 迁 4 守 势 所 附 带 的 一 般 性 质 战 略 守 势 (A) 守 势 会 战 1 战 略 守 势 的 性 质 2 战 略 守 势 的 特 别 手 段 3 守 势 的 抵 抗 种 类 a 要 塞 b 防 御

More information

1152 1221 1195 1217 12 1 5 9 5000 90 2 10 6 1226 1255 1260 5 1301 1273 1275 1281 1956 1303 1358 1333 1352 13 43 3 20 2 6 3 7 10 1349 11 1522 1508 1522 30 1601 1645 1628 9 20 1655 1644 800 1652 3 5 5 7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0 12$.!3,"+$&4,-$ 5&3$ 5) 67$, $") 89" .!2 " " " " $") $4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第一章 台南市立大內國民中學母語教學檔案 兒童文學 台灣兒童歌謠 壹 前言 我國的童謠 始於列子之康衢之謠 堯乃微服遊於康衢 兒童曰 立我烝民 莫匪爾極 不識不知 順序之則 後漢書 獻帝初 京師童謠曰 千里草 何青青 十日卜 不得生 前者歌頌帝堯德政 之廣被 後者諷刺董卓之虐政 人民將身受其殃 皆係含有政治作用的 歌謠 今日所說童謠 爾雅曾說 徒歌謂之謠 所謂徒歌即是隨口吟 唱 不加伴奏 也無固定旋律 隨興之所至啍唱

More information

104

104 104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6/3( 三 )17:00 後 自 行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網 站 )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外語學院

Microsoft Word - 外語學院 中 國 文 化 大 國 文 日 本 文 系 畢 業 修 業 規 定 102.11.20 102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度 起 入 新 生 適 用 一 為 強 化 本 系 生 整 體 習 成 效 與 專 業, 提 升 畢 業 生 之 升 與 就 業 競 爭 優 勢, 特 訂 定 本 規 定 二 生 除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及 分 數 ( 依 必 修 科 目 表 ),

More information

致理技術學院99學年度大學部新生手冊

致理技術學院99學年度大學部新生手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目 錄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四 技 )... 1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二 技 )... 2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及 照 片 上 傳 說 明... 3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新 生 註 冊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nformationen \374ber die HSK-Pr\374fung Level 1-6 _chin_)

(Microsoft Word - Informationen \374ber die HSK-Pr\374fung Level 1-6 _chin_) HSK 一 级 HSK( 一 级 ) 考 查 考 生 的 日 常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它 对 应 于 国 际 汉 语 能 力 标 准 一 级 欧 洲 语 言 共 同 参 考 框 架 (CEF) A1 级 通 过 HSK( 一 级 ) 的 考 生 可 以 理 解 并 使 用 一 些 非 常 简 单 的 汉 语 词 语 和 句 子, 满 足 具 体 的 交 际 需 求, 具 备 进 一 步 学 习

More information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一 第 一 及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一 第 一 及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總 說 明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 下 簡 稱 辦 法 ) 係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規 定 授 權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於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二 日 發 布 施 行, 歷 經 十 四 次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45768ruerjgftkryj.doc

45768ruerjgftkryj.doc 100 62 (02)33653666 705~711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 100 10 19 100 100 11 14 ( )900 11 25 ( )1800 1. 2. 11 25 100 12 12 ( ) ( ) 100 12 18 ( ) 100 12 19 ( ) 1200 100 12 19 ( )1200 12 20 ( )1800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DFBB4FA4A4B1D0A87CA46ABEC7313035BEC7A67EABD7C2E0BEC7A6D2C2B2B3B93130352E352E335FA4BDA769AAA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DFBB4FA4A4B1D0A87CA46ABEC7313035BEC7A67EABD7C2E0BEC7A6D2C2B2B3B93130352E352E335FA4BDA769AAA95F2E646F6378>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本 校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I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士 班 日

More information

《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2015 年 广 东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015 年, 广 东 省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统 筹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防 风 险 各 项 工 作, 经 济 保 持 稳 中 向 好 的 发 展 态 势 产 业 向 中 高 端 迈 进, 转 型 升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99 62 (02)33653666 704~711 http://www.bop.com.tw ( ) http://www.tabf.org.tw ( ) 98 12 9 99 98 12 14 0900 12 23 1800 99 1 4 99 1 4 ( ) 99 1 9 ( ) 99111 99 1 11 ( ) 99 1 11 0900 1 12 1200 99 1 25 99 1 25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4 年 僱 用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More information

100 10088 62 (02)3365-3666 704-711 http://www.tabf.org.tw ----------------------------------------------------------------------------------------- 1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669ADD7BEC7A468AF5A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8ADD7A977AAA9293130323130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669ADD7BEC7A468AF5A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8ADD7A977AAA92931303231303238>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報 名 招 生 學 系 簡 章 發 售 問 題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下 午 3..00 至 10..00, 寒 暑 假 作 息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新進人員招募簡章公告版.doc

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新進人員招募簡章公告版.doc 101 62 (023365-3737 09:00~17:30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1taifex 100 14 (02 2369-5678 http://www.taifex.com.tw/ 101 5 8 10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語言中心10-22-1

Microsoft Word - 語言中心10-22-1 附 件 1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文 課 程 發 展 中 長 期 規 劃 ( 白 皮 書 )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現 況 分 析... 1 三 工 作 目 標... 3 四 教 學 策 略... 4 五 資 源 ( 經 費 ) 需 求 表... 8 六 工 作 進 度 規 劃 表... 9 七 附 錄... 10 附 錄 1 學 期 總 成 績 評 分 方 式... 11 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公費生手冊(草稿).doc

Microsoft Word - 103公費生手冊(草稿).doc 103 學 年 度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培 育 及 輔 導 計 畫 地 址 : 500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電 話 :(04)7232105 分 機 1115 傳 真 :(04)7211176 目 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公 費 生 輔 導 流 程... 1 本 校 培 育 目 標... 3 課 程 修 習 地 圖... 4 公 費 生

More information

cpc101m7uwet5j68rf70uynwm.doc

cpc101m7uwet5j68rf70uynwm.doc 101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9:00~17:30 101 9 7 101 101 9 24 ( 09:00 10 4 ( 18:00 1. 2. 10 4 ( 101 10 29 ( 101 11 4 ( \ 101 11 5 ( 12:00 101 11 5 ( 12:00 11 6 ( 12:00 101 12 3 ( 101 12

More information

屏東縣九十一學年度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屏東縣九十一學年度公立幼稚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屏 東 縣 104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二 原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或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More information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自助银行网点的选址方法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在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 以及银行业全球化的大背 刘镭彦 应有独立设备维护区 ( 加钞间 ) 景下 银行业的竞争已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质量上 自助银 按自助设备的维护方式 可分为用墙体分隔出独立 行网点 ( 以下简称 自助网点 ) 设置作为银行业营销渠 设备维护区的穿墙式和与安装场地共享设备维护区的大 道建设和营业终端的布局方式之一 正是顺应这种潮流的 堂式 产物

More information

102buddhist

102buddhist 102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1~3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More information

1020108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章_公告版_.doc

1020108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章_公告版_.doc 102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102 1 14 102 102 1 14 () 900 1 24 ()1800 102 1 24 () ( ) 102 2 19 () 900 124 1. ( 2-6 ) 2. ( ) 102 2 24 () 102 2 25 ()1200 102 2 25 ()1200 2 26 ()1800

More information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More information

22 广 东 省 清 障 车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粤 海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3 广 东 省 流 控 元 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恒 基 金 属 制 品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4 广 东 省

22 广 东 省 清 障 车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粤 海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3 广 东 省 流 控 元 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恒 基 金 属 制 品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4 广 东 省 序 号 工 程 中 心 名 称 依 托 单 位 地 区 年 份 备 注 1 广 东 省 中 药 提 取 及 制 剂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宝 山 堂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 广 东 省 特 种 耐 火 材 料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热 金 宝 特 种 耐 火 材 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3 广 东

More information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More information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ore information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2... 2... 3... 4... 5...6... 6... 7... 8... 9...11...11... 12... 12...13... 13 ... 13... 14... 15... 16...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3...24... 24... 25... 25... 26...

More information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南 華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一 日 期 :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二 地 點 : 成 均 館 三 樓 會 議 室 三 列 席 指 導 : 陳 校 長 淼 勝 四 主 席 : 蔡 教 務 長 加 春 記 錄 : 翁 國 峰 五 出 席 人 員 : 釋 學 務 長 慧 開 ( 請 假 ) 陳

More information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6

More information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主 題 : 安 心 準 備 生 產 用 物 及 產 後 護 理 調 養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累 為 原 則 需 有 充 份

More information

2 04%; 6 62, , , GDP50162, ( ) 2014, , ; , 9 9 ; 82558, 300/10, 158, 0 57/10 ; 25 73/10 ; 4 68 ( )

2 04%; 6 62, , , GDP50162, ( ) 2014, , ; , 9 9 ; 82558, 300/10, 158, 0 57/10 ; 25 73/10 ; 4 68 ( ) 2015 2020, ( 2009 6 ) ( 2013 40 ), (2015-2020 ) ( 2015 14 ),,, (2015-2020 ) ( ) ( ) 1 7 1,60 ( ) 2014, 2752 38, 2 2 04%; 6 62, 0 4 2014, 13803 81, GDP50162, 462 95 ( ) 2014, 10634 85, 9380 10 ; 335 46,

More information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9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区 ) 开 放 开 发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按 照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带 动 西 部 大 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HSK四级大纲_最新挖改3-5-10-11-14-15-33-34-35_.doc

Microsoft Word - HSK四级大纲_最新挖改3-5-10-11-14-15-33-34-35_.doc 新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介 绍 为 使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汉 语 学 习 者, 中 国 国 家 汉 办 组 织 中 外 汉 语 教 学 语 言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测 量 学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在 充 分 调 查 了 解 海 外 汉 语 教 学 实 际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吸 收 原 有 HSK 的 优 点, 借 鉴 近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104 年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More information

粤技组〔2010〕24号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283130352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928313035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283130352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928313035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回 訓 及 管 理 辦 法 貳 目 的 : 一 在 使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1 2 1. ( ) 2. 3. 4. ( ) 5. ( ) 98 5 9 98 4 30 9 15 98 9 15 98 06 2785123 1156~1159 06 2785601 71101396 98 3 4 30 17 00 24 00 1. 2. 3. 4 5 1. 2. 1. 2.3 3. 1. ATM ATM 1. ATM 2 ATM 3 822 16 8115412xxxxxxxxx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Undergraduate Teaching Bulletin ( 总 第 59 期 ) 2014 01 东 北 大 学 教 务 处 目 录 教 学 成 果 我 校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建 设 工 作 取 得 进 展... 黄 晶 1 我 校 24 个 本 科 专 业 参 加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2013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综 合

More information

100

100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0 年 6 月 17

More information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More information

bok102rftgy8uh9ipaetfshbae3jtk57.doc

bok102rftgy8uh9ipaetfshbae3jtk57.doc 102 ( ) 62 (02)33653737 9:00~17:30 / 102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2bok/ ( ) : 168 :075570535 223 : http://www.bok.com.tw/ 102 5 29 102 -----------------------------------1 ----------------2

More information

theory(d).indd

theory(d).indd 1 前 言 假 如 你 和 我 將 自 己 手 中 的 蘋 果 交 給 對 方, 在 物 質 世 界 裏, 我 們 手 上 的 蘋 果 不 多 也 不 少, 數 目 還 是 一 樣, 但 在 思 想 世 界 裏, 這 種 交 換 卻 促 成 了 無 限 個 夢 想 的 追 求 在 我 們 交 流 和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我 的 一 個 想 法, 你 的 一 點 見 解, 都 會 衍 生 出 更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990 1995 ( ),,,,,,, ( ) ( ) ;, ;,, ( ),, 2000 7 1 ( 1 ) ( 4 ) ( 6 ) ( 15 ) ( 21 ) ( 33 ) ( 36 ) ( 43 ) ( 53 ) ( 60 ) ( 65 ) ( 74 ) ( 84 ) ( 87 ) ( 92 ) ( 97 ) (100) (111) (116) (119) (122) (127) (138)

More information

2009年挑战乔戈里

2009年挑战乔戈里 2009 年 挑 战 乔 戈 里 活 动 概 况 : 乔 戈 里 峰 海 拔 8611 米, 它 是 喀 喇 昆 仑 山 脉 的 主 峰, 是 世 界 上 第 二 高 峰, 国 外 又 称 K2 峰 乔 戈 里 峰, 国 际 登 山 界 公 认 的 攀 登 难 度 较 大 的 山 峰 之 一 乔 戈 里 峰 峰 巅 呈 金 字 塔 形, 冰 崖 壁 立, 山 势 险 峻, 在 陡 峭 的 坡 壁 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9\302\262\263\271-990125\256\326\251w.doc)

(Microsoft Word - 99\302\262\263\271-990125\256\326\251w.doc) 中 教 華 育 民 部 台 國 特 教 年 字 月 99 第 日 號 函 核 定 5 099000975 99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簡 章 99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委 員 會 編 印 承 辦 單 位 : 輔 仁 教 務 處 地 址 :405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中 正 路 50 號 電 話 :(0)9054

More information

doie101dopvc3g3is5mpf57kjthrqgect.doc

doie101dopvc3g3is5mpf57kjthrqgect.doc 102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101 10 17 10 0 11 0 1 0 1 0 0 0 2 0 1 0 26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2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0 1 10

More information

臺灣銀行「100年新進人員甄試」

臺灣銀行「100年新進人員甄試」 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ibib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1313333B4C1AAF7BFC4A5ABB3F5B160C3D1BB50C2BEB77EB944BC7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1313333B4C1AAF7BFC4A5ABB3F5B160C3D1BB50C2BEB77EB944BC77> 第 1133 期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More information

csac101mn089yhhwrjwarrnwh.doc

csac101mn089yhhwrjwarrnwh.doc 101 ( )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 ) 17 (07)8718666 651765186519 8:00~16:00 http:// www.csalu.com.tw 101 6 19 2011 1 13 ( ) ( ) 101 6 20 ( )900 6 29 ( )1800 101 7 16 ( ) 900

More information

,,,,,,,,,, : 12, 2 ; 1921,,,, ( ) ( ), ( ) ( ) ( ) ( ) 1945, 44 9, 33 4 1956 1 97 14, 73 8,,, 1949,,,,,,, ( ),, ( ),,, ( ),,,,,, 2 ,,,,,,,,,,,,, ; ;,,,,,, 3 1925,,,,, ( ),,,, 1 ( ),, 1922, ( ), 19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很 活 潑, 和 氣 的 像 一 家 人 在 張 主 任 慈 祥 的 臉 上, 常 帶 著 微 笑, 在 手 術 或 特 別 檢 查 時, 跟 隨 他 身 邊 會 給 我 扼 要 性 的 解 釋, 可 惜 他 英 年 早 逝, 我 常 念 著 他 陳 振 武 教 授, 沉 默 寡 言, 在 學 術

很 活 潑, 和 氣 的 像 一 家 人 在 張 主 任 慈 祥 的 臉 上, 常 帶 著 微 笑, 在 手 術 或 特 別 檢 查 時, 跟 隨 他 身 邊 會 給 我 扼 要 性 的 解 釋, 可 惜 他 英 年 早 逝, 我 常 念 著 他 陳 振 武 教 授, 沉 默 寡 言, 在 學 術 桑 榆 隨 筆 之 一 從 牧 童 到 醫 師 呂 濟 棠 再 過 一 年, 就 八 十 歲 啦! 在 心 態 上, 一 生 好 像 一 陣 風, 從 往 而 今 難 忘 自 己 經 歷 的 事, 快 速 走 進 老 人 六 十 歲, 學 書 法, 七 十 三 歲 學 畫, 耆 年 才 學 寫 作 每 讀 中 眼, 文 從 字 順, 美 不 勝 收, 心 裡 在 動 眼 科 做 了 幾 十 年, 一

More information

chyp101bouttywqwh.doc

chyp101bouttywqwh.doc 101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101 2 24 101 101 3 2 ()0900 101 3 15 ()1800 101 ( 101 3 27 () ) 101 3 31 ( ) 1. 2. 3. 101 4 2 ( ) 1200 101 4 2 ( ) 1200 4 3 () 1200 101 4 24 ()

More information

A Community Guide to Environmental Health

A Community Guide to Environmental Health 14 农 药 本 章 内 容 农 药 与 疾 病 252 儿 童 与 农 药 中 毒 253 让 儿 童 远 离 农 药 254 故 事 : 抵 制 农 药 254 农 药 中 毒 的 应 急 处 理 256 看 图 讨 论 : 农 药 是 怎 样 进 入 人 体 的? 260 农 药 对 健 康 的 长 期 影 响 261 辨 别 农 药 中 毒 264 故 事 : 有 时 医 生 也 不 便 吐

More information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 投 资 者 ) 乙 方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南 京 银 行 ) 丙 方 :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鑫 元 基 金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着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经 三 方 友 好 协 商, 就

More information

twhb102ftgyhui9jo7liukt6rjygtd.doc

twhb102ftgyhui9jo7liukt6rjygtd.doc 102 / / 10088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102 10 30 ------------------------------------------------------------------------------------ 1 -----------------------------------------------------------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附 件 一 高 雄 市 105 年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主 任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時 間 自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止 繳 費 時 間 自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