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就 业 协 议 书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什 么 作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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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约 违 约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篇 应 届 生 论 坛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约 违 约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版 : 应 届 生 求 职 大 礼 包 2015 版 - 其 他 行 业 及 知 名 企 业 资 料 下 载 区 : 应 届 生 求 职 招 聘 论 坛 ( 推 荐 ):

2 目 录 第 一 章 就 业 协 议 书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什 么 作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管 理 办 法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程 序 另 类 解 读 - 认 识 三 方 协 议 邪 恶 的 本 质 - 签 约 需 慎 重... 4 第 二 章 签 约 违 约 关 于 签 约 签 约 时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签 三 方 协 议 应 该 注 意 的 问 题 五 险 一 金 全 面 解 析 如 何 保 障 试 用 期 间 的 权 利 关 于 违 约 违 约 的 后 果 关 于 违 约 的 思 考 及 建 议 办 理 违 约 的 手 续 毕 业 生 就 业 FAQ [ 21 ] 签 约 后 该 做 什 么? 我 的 签 约 违 约 历 程 - 涉 及 户 口 三 方 推 荐 表 干 部 身 份 等 内 容 第 三 章 关 于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全 文 [ 解 读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 常 见 的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附 录 : 更 多 求 职 精 华 资 料 推 荐 内 容 声 明 : 本 文 由 ( 收 集 整 理 编 辑, 内 容 来 自 于 相 关 企 业 的 官 方 网 站 及 论 坛 热 心 同 学 贡 献, 内 容 属 于 我 们 广 大 的 求 职 同 学, 欢 迎 大 家 与 同 学 好 友 分 享, 让 更 多 同 学 得 益, 此 为 编 写 这 套 应 届 生 大 礼 包 2015 的 本 义 祝 所 有 同 学 都 能 顺 利 找 到 合 适 的 工 作! 第 2 页 共 44 页

3 第 一 章 就 业 协 议 书 1.1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什 么 作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明 确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校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中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书 面 表 现 形 式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般 由 国 家 教 育 部 或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制 表 作 为 学 校 列 入 派 遣 计 划 依 据 的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生 签 字,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毕 业 生 本 人 保 存 一 份 作 为 办 理 报 到 接 转 行 政 和 户 口 关 系 的 依 据 1.2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区 别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劳 动 合 同 是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毕 业 生 时 所 订 立 的 书 面 协 议, 但 两 者 分 处 两 个 相 互 联 系 的 不 同 阶 段, 表 现 在 : 1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毕 业 生 在 校 时, 由 学 校 参 与 见 证 的,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签 订 的, 是 编 制 毕 业 生 就 业 计 划 方 案 和 毕 业 生 派 遣 的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是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劳 动 关 系 中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学 校 不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 也 不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见 证 方, 劳 动 合 同 是 上 岗 毕 业 生 从 事 何 种 岗 位 享 受 何 种 待 遇 等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依 据 2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毕 业 生 如 实 介 绍 自 身 情 况, 并 表 示 愿 意 到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用 人 单 位 表 示 愿 意 接 收 毕 业 生, 学 校 同 意 推 荐 毕 业 生 并 列 入 就 业 划 进 行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涉 及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内 容 劳 动 纪 律 等 方 方 面 面, 更 为 具 体, 劳 动 权 利 义 务 更 为 明 确 3 一 般 来 说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订 在 前,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在 后, 如 果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就 工 资 待 遇 住 房 等 有 事 先 约 定, 亦 可 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备 注 条 款 中 予 以 注 明, 日 后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对 此 内 容 应 予 认 可 4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是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关 于 将 来 就 业 意 向 的 初 步 约 定, 对 于 双 方 的 基 本 条 件 以 及 即 将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部 分 基 本 内 容 大 体 认 可, 并 经 用 人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高 校 就 业 部 门 同 意 和 见 证, 一 经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高 校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即 具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效 应, 是 编 制 毕 业 生 就 业 计 划 和 将 来 可 能 发 生 违 约 情 况 时 的 判 断 依 据 1.3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管 理 办 法 1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上 后, 均 须 签 订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2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由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制 定, 学 校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处 统 一 翻 印, 各 学 院 集 体 到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处 领 取, 或 者 由 毕 业 生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处 领 取 每 位 毕 业 生 只 有 一 套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每 套 一 式 四 份 3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复 印 复 制 翻 印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在 签 订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书 时, 如 果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因 破 损 等 情 况 而 不 能 使 用 时, 可 持 原 件 到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处 申 请 更 换 ;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不 得 挪 用 转 借 涂 改,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4 毕 业 生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署 个 人 意 见 之 后, 用 人 单 位 或 学 校 两 方 之 中 只 要 有 一 方 在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毕 业 生 即 不 得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的 签 订 工 作 毕 业 生 违 约 时, 必 须 办 理 完 毕 与 原 签 约 单 位 的 解 约 手 续, 然 后 将 原 协 议 书 交 还 招 生 就 工 作 处, 并 换 取 新 的 协 议 书 5 毕 业 生 如 果 不 慎 将 协 议 书 遗 失,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再 补 发, 到 毕 业 派 遣 时, 毕 业 生 回 生 源 地 参 加 二 次 分 配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补 发 时, 毕 业 生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经 招 生 第 3 页 共 44 页

4 就 业 工 作 处 调 查 并 研 究 之 后 酌 情 处 理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时,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处 方 予 受 理 : (1) 经 核 查, 协 议 书 确 实 属 于 遗 失 者 ; (2) 招 生 就 业 工 作 处 收 到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书 两 个 星 期 以 上 (3) 毕 业 生 须 交 纳 相 当 于 违 约 金 数 额 的 费 用 6 凡 是 通 过 地 方 或 部 委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毕 业 生, 签 约 时 可 使 用 他 们 提 供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但 是 毕 业 生 回 校 后, 必 须 与 学 校 补 签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如 果 另 有 选 择, 则 必 须 与 原 签 约 单 位 解 除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1.4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程 序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达 成 一 致 后, 签 约 程 序 是 : 1 毕 业 生 认 真 如 实 填 写 基 本 情 况 及 应 聘 意 见, 并 签 名 2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及 人 事 调 配 部 门 签 定 意 见 3 用 人 单 位 一 定 将 档 案 详 细 转 递 地 址 填 好 4 各 院 系 签 意 见 5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签 意 见 6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签 证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按 程 序 最 后 到 学 校 签 章, 由 学 校 作 最 后 把 关, 更 有 利 于 维 护 毕 业 生 合 法 利 益 有 些 毕 业 生 图 方 便, 要 求 学 校 先 签 章, 再 交 用 人 单 位, 容 易 写 上 有 损 毕 业 生 权 益 的 条 款,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学 校 把 关, 意 义 还 在 于 确 认 签 约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否 则 由 于 手 续 不 齐 等 原 因, 导 致 报 方 案 时 通 不 过, 或 派 走 后 到 用 人 单 位 无 法 报 到, 会 加 大 毕 业 生 心 理 负 担 1.5 另 类 解 读 - 认 识 三 方 协 议 邪 恶 的 本 质 - 签 约 需 慎 重 本 帖 网 址 : 面 临 签 约 的 同 学 都 知 道 三 方 协 议 这 个 东 东 吧, 百 度 百 科 介 绍 三 方 协 议 是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的 产 物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计 划 经 济 那 个 时 代, 大 学 生 是 个 什 么 概 念 吧, 那 是 供 不 应 求 就 算 是 上 个 世 纪 90 年 代 中 期, 大 学 生 那 也 是 天 之 骄 子, 国 家 每 年 培 养 出 来 的 大 学 生 远 远 满 足 不 了 市 场 的 需 求, 那 个 时 候 的 大 学 生 选 择 的 余 地 不 知 比 现 在 多 多 少 正 是 由 于 大 学 生 选 择 的 余 地 太 多, 用 人 单 位 往 往 招 不 到 人 或 者 招 到 的 人 毕 业 之 后 却 去 了 别 家 单 位, 原 单 位 没 有 一 点 办 法 这 个 时 候, 三 方 协 议 这 个 悍 匪 应 运 而 生 到 这 里, 大 家 都 懂 了 三 方 协 议 是 为 谁 的 利 益 而 生 的 吧 三 方 协 议 的 初 衷 并 不 是 为 了 学 生 的 利 益 而 设 定 的, 反 而 是 为 了 保 护 企 业 利 益 而 生 的 到 了 这 里, 可 能 有 些 同 学 会 认 为 楼 主 在 瞎 扯 淡, 认 为 三 方 协 议 是 本 着 公 平, 平 等 的 原 则, 学 生, 学 校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地 位 都 是 对 等 的 一 经 签 订,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毁 约, 否 则 会 赔 偿 违 约 金, 所 以 三 方 协 议 归 根 结 底 是 为 了 保 护 学 生 利 益 如 果 真 有 人 这 样 认 为, 请 允 许 楼 主 轻 蔑 一 笑 用 人 单 位 就 算 与 你 签 了 三 方 协 议, 它 不 想 要 你, 难 道 只 有 毁 约 赔 钱 这 一 条 路 子 吗?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不 要 你, 给 你 赔 了 违 约 金, 那 算 是 人 家 好 心 了 要 是 不 赔 钱, 等 你 毕 业 去 了 那 里 上 班, 最 后 逼 得 你 自 己 想 辞 职 这 样 不 用 陪 违 约 金, 又 不 违 背 劳 动 合 同 法 但 是 等 你 要 违 约 的 时 候, 等 待 你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九 就 是 赔 偿 违 约 金 这 条 路 子 了 你 签 了 三 方 协 议, 不 管 协 议 上 面 几 方 签 了 字, 也 不 管 写 了 多 少 字, 这 份 协 议 已 经 生 效 了 ( 这 里 的 生 效 是 你 拿 不 到 新 的 三 方 协 议, 不 能 和 下 一 家 单 位 签 约 了, 不 是 法 律 上 面 的 生 效 ), 有 人 可 能 莫 名 其 妙, 觉 得 要 三 方 签 订 才 算 生 效, 但 事 实 上 不 用 三 方 签 字 就 已 经 生 效 了 如 果 这 个 时 候 有 一 家 你 中 意 的 不 得 了 的 企 业 有 意 向 和 你 签, 你 就 必 须 要 向 上 一 家 违 约, 结 果 就 是 赔 钱 有 人 可 能 说, 如 果 下 家 单 位 好 的 话, 赔 钱 也 无 所 谓 说 这 话 的 人 我 大 致 分 为 三 种, 第 一 种 是 视 金 钱 如 粪 土 的 人, 第 二 种 是 自 己 家 是 开 印 钞 厂 的 人, 第 三 种 就 是 手 里 一 个 offer 都 没 有 或 者 勉 强 有 一 个 offer, 站 着 说 话 不 腰 疼 的 人 等 到 真 的 赔 钱 的 时 候, 有 几 个 是 心 甘 情 愿, 乖 乖 主 动 奉 上 的 第 4 页 共 44 页

5 所 以 三 方 协 议 要 么 不 签, 要 么 签 了 就 不 要 毁 约, 千 万 不 要 像 周 围 的 人 说 的 那 样, 随 随 便 便 签 一 个 先 保 底 最 后 楼 主 说 一 句, 所 谓 的 法 律 协 议 合 同 自 古 以 来 就 是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博 弈 的 结 果, 没 有 绝 对 的 公 平, 只 有 相 对 的 公 平, 甚 至 是 有 失 公 允 的 第 二 章 签 约 违 约 2.1 关 于 签 约 签 约 时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1 就 业 协 议 在 毕 业 生 到 单 位 报 到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接 收 后 自 行 终 止 就 业 协 议 是 明 确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三 方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书 面 表 现 形 式 ( 劳 动 合 同 是 毕 业 生 上 岗 后, 从 事 何 种 岗 位 享 受 何 种 待 遇 以 及 相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法 律 依 据 ) 2 就 业 协 议 的 主 体 合 法 原 则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必 须 具 备 合 法 的 主 体 资 格 对 毕 业 生 而 言, 就 是 必 须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如 果 毕 业 生 在 派 遣 时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予 接 收 而 无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 填 写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时, 务 必 注 意, 是 否 与 单 位 的 有 效 印 鉴 上 的 名 称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协 议 无 效 4 学 生 填 写 自 己 的 专 业 名 称 时, 要 与 学 校 教 务 处 的 专 业 名 称 一 致, 不 能 简 写 5 试 用 期 与 见 习 期 的 时 间 外 企 合 资 企 业 私 企 一 般 采 用 试 用 期, 根 据 合 同 期 的 长 度, 可 以 由 1-3 个 月 不 等, 通 常 试 用 期 为 3 个 月,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国 家 机 关 高 校 研 究 所 一 般 采 用 见 习 期, 通 常 为 一 年 试 用 期 和 见 习 期 只 取 其 中 之 一, 将 另 一 项 划 去 6 违 约 金 由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协 定 不 少 单 位 为 了 留 住 学 生, 以 高 额 违 约 金 约 束 学 生 学 生 应 该 在 协 商 中 力 争 将 违 约 金 降 到 最 低, 通 常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5000 元 7 现 行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属 格 式 合 同, 但 备 注 部 分 允 许 三 方 另 行 约 定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承 诺 一 套, 做 一 套, 毕 业 生 可 将 签 约 前 达 成 的 休 假 住 房 保 险 等 福 利 待 遇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如 发 生 纠 纷, 可 以 及 时 向 法 庭 举 证,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8 学 生 在 签 订 协 议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步 骤 等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完 毕 盖 章 后 再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鉴 证 盖 章 有 的 学 生 偷 懒, 自 己 填 写 完 毕 后 就 直 接 到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要 求 盖 章 后 果 是, 单 位 在 填 写 时, 工 资 待 遇 等 与 过 去 承 诺 的 大 相 径 庭 学 生 不 满 却 因 为 自 己 和 学 校 都 已 经 签 字 盖 章, 回 天 无 力 要 不 逆 来 顺 受, 要 不 就 被 迫 违 约,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事 后 诸 葛 亮 找 份 工 作 不 容 易, 找 份 好 工 作 更 不 容 易, 于 是 你 也 许 会 草 草 就 范, 让 那 些 忽 略 的 细 节 扰 乱 你 进 入 职 场 后 的 心 情 且 听 此 地 事 后 诸 葛 亮, 帮 你 防 范 可 能 对 你 的 伤 害 现 象 一 : 工 资 大 缩 水 很 多 学 生 在 进 单 位 后 实 际 拿 到 的 工 资 与 协 议 书 上 写 好 的 工 资 数 额 相 比 大 大 缩 水, 原 因 是 公 司 依 法 代 扣 了 有 关 费 用 有 的 学 生 大 呼 上 当, 一 气 之 下 想 跳 槽, 但 又 因 为 就 业 协 议 或 劳 动 合 同 上 的 违 约 金 压 力 而 犹 豫 不 决 其 实 在 签 就 业 协 议 前 与 用 人 单 位 充 分 的 沟 通, 则 完 全 可 以 避 免 了 这 样 的 烦 恼 你 不 妨 问 清 几 个 问 题 : 1 你 的 工 资 是 税 前 工 资 还 是 税 后 工 资 税 前 工 资 是 包 含 了 你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你 实 际 拿 到 的 工 资 还 要 扣 除 个 人 所 得 税 金 额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答 应 支 付 你 税 后 工 资, 则 建 议 你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就 业 协 议 中 予 以 明 确, 否 则 发 生 争 议 时 将 被 认 定 为 税 前 工 资 第 5 页 共 44 页

6 2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即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将 为 你 交 城 保 还 是 镇 保 如 是 镇 保, 工 资 中 就 不 必 扣 除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如 果 是 城 保, 你 要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你 的 工 资 当 中 是 否 包 含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答 应 为 你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则 建 议 你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就 业 协 议 中 予 以 明 确 3 确 认 你 的 工 资 中 是 否 包 括 住 房 公 积 金 你 的 公 积 金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按 照 你 被 录 用 后 首 月 的 工 资 金 额 的 7% 计 算, 经 上 海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批 准 的 单 位, 最 低 比 例 不 低 于 5%, 你 的 公 积 金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上 下 限 分 别 为 388 元 和 32 元 如 果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那 么 你 的 工 资 一 般 都 包 含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在 支 付 工 资 时 都 会 代 扣 代 缴 现 象 二 : 试 用 期 陷 阱 变 更 试 用 期 是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以 试 用 期 为 由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承 担 义 务 是 违 法 的 行 为 同 时, 试 用 期 的 延 长 或 缩 短 都 属 对 双 方 约 定 的 变 更, 包 括 对 劳 动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变 更, 都 应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如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接 受, 则 应 按 原 约 定 继 续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工 资 :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试 用 期 工 资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但 不 应 低 于 法 定 标 准, 即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上 海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每 年 公 布 一 次,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上 海 市 的 最 低 月 工 资 标 准 是 人 民 币 750 元 培 训 费 : 在 用 人 单 位 为 特 定 劳 动 者 提 供 某 些 特 殊 待 遇 的 前 提 下,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享 受 这 些 特 殊 待 遇 的 劳 动 者 约 定 一 个 附 属 期 限, 即 服 务 期 在 这 个 期 限 内, 劳 动 者 不 得 随 意 跳 槽, 否 则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这 些 特 殊 待 遇 通 常 是 单 位 花 费 了 一 定 的 成 本 提 供 的, 并 且 这 些 特 殊 待 遇 不 是 普 遍 提 供 给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试 用 期 内 单 位 出 资 提 供 了 各 类 技 术 培 训, 若 是 在 试 用 期 内 辞 职 的,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辞 职 的, 则 应 按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签 三 方 协 议 应 该 注 意 的 问 题 一. 签 三 方 协 议 应 该 注 意 的 问 题 : 1 三 方 协 议 是 由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和 学 校 三 方 之 间 就 学 生 就 业 方 向 签 订 的 一 种 协 议, 由 三 方 共 同 签 署 后 生 效 对 签 约 的 三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经 过 双 向 选 择 达 成 就 业 意 向 后, 必 须 签 订 学 校 统 一 发 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其 他 就 业 协 议 书 无 效 2 就 业 协 议 在 毕 业 生 到 单 位 报 到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接 收 后 自 行 终 止 就 业 协 议 是 明 确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三 方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书 面 表 现 形 式 ( 劳 动 合 同 是 毕 业 生 上 岗 后, 从 事 何 种 岗 位 享 受 何 种 待 遇 以 及 相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法 律 依 据 ) 3 就 业 协 议 的 主 体 合 法 原 则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必 须 具 备 合 法 的 主 体 资 格 对 毕 业 生 而 言, 就 是 必 须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如 果 毕 业 生 在 派 遣 时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予 接 收 而 无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 填 写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时, 务 必 注 意, 是 否 与 单 位 的 有 效 印 鉴 上 的 名 称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协 议 无 效 5 学 生 填 写 自 己 的 专 业 名 称 时, 要 与 学 校 教 务 处 的 专 业 名 称 一 致, 不 能 简 写 6 试 用 期 与 见 习 期 的 时 间 外 企 合 资 企 业 私 企 一 般 采 用 试 用 期, 根 据 合 同 期 的 长 度, 可 以 由 1-3 个 月 不 等, 通 常 试 用 期 为 3 个 月,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国 家 机 关 高 校 研 究 所 一 般 采 用 见 习 期, 通 常 为 一 年 试 用 期 和 见 习 期 只 取 其 中 之 一, 将 另 一 项 划 去 7 违 约 金 由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协 定 不 少 单 位 为 了 留 住 学 生, 以 高 额 违 约 金 约 束 学 生 学 生 应 该 在 协 商 中 力 争 将 违 约 金 降 到 最 低, 通 常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5000 元 8 现 行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属 格 式 合 同, 但 备 注 部 分 允 许 三 方 另 行 约 定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承 诺 一 套, 做 一 套, 毕 业 生 可 将 签 约 前 达 成 的 休 假 住 房 保 险 等 福 利 待 遇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如 发 生 纠 纷, 可 以 及 时 向 法 庭 举 证,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9 学 生 在 签 订 协 议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步 骤 等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完 毕 盖 章 后 再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鉴 证 盖 章 有 的 学 生 偷 懒, 自 己 填 写 完 毕 后 就 直 接 到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要 求 盖 章 后 果 是, 单 位 在 填 写 时, 工 资 待 遇 等 与 过 去 承 诺 的 大 相 径 庭 学 生 不 满 却 因 为 自 己 和 学 校 都 已 经 签 字 盖 章, 回 天 无 力 要 不 逆 来 顺 受, 要 不 就 被 迫 违 约,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第 6 页 共 44 页

7 事 后 诸 葛 亮 找 份 工 作 不 容 易, 找 份 好 工 作 更 不 容 易, 于 是 你 也 许 会 草 草 就 范, 让 那 些 忽 略 的 细 节 扰 乱 你 进 入 职 场 后 的 心 情 且 听 此 地 事 后 诸 葛 亮, 帮 你 防 范 可 能 对 你 的 伤 害 现 象 一 : 工 资 大 缩 水 很 多 学 生 在 进 单 位 后 实 际 拿 到 的 工 资 与 协 议 书 上 写 好 的 工 资 数 额 相 比 大 大 缩 水, 原 因 是 公 司 依 法 代 扣 了 有 关 费 用 有 的 学 生 大 呼 上 当, 一 气 之 下 想 跳 槽, 但 又 因 为 就 业 协 议 或 劳 动 合 同 上 的 违 约 金 压 力 而 犹 豫 不 决 其 实 在 签 就 业 协 议 前 与 用 人 单 位 充 分 的 沟 通, 则 完 全 可 以 避 免 了 这 样 的 烦 恼 你 不 妨 问 清 几 个 问 题 : 1 你 的 工 资 是 税 前 工 资 还 是 税 后 工 资 税 前 工 资 是 包 含 了 你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你 实 际 拿 到 的 工 资 还 要 扣 除 个 人 所 得 税 金 额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答 应 支 付 你 税 后 工 资, 则 建 议 你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就 业 协 议 中 予 以 明 确, 否 则 发 生 争 议 时 将 被 认 定 为 税 前 工 资 2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即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将 为 你 交 城 保 还 是 镇 保 如 是 镇 保, 工 资 中 就 不 必 扣 除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如 果 是 城 保, 你 要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你 的 工 资 当 中 是 否 包 含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答 应 为 你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则 建 议 你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就 业 协 议 中 予 以 明 确 3 确 认 你 的 工 资 中 是 否 包 括 住 房 公 积 金 你 的 公 积 金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按 照 你 被 录 用 后 首 月 的 工 资 金 额 的 7% 计 算, 经 上 海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批 准 的 单 位, 最 低 比 例 不 低 于 5%, 你 的 公 积 金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上 下 限 分 别 为 388 元 和 32 元 如 果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那 么 你 的 工 资 一 般 都 包 含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在 支 付 工 资 时 都 会 代 扣 代 缴 现 象 二 : 试 用 期 陷 阱 变 更 : 试 用 期 是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以 试 用 期 为 由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承 担 义 务 是 违 法 的 行 为 同 时, 试 用 期 的 延 长 或 缩 短 都 属 对 双 方 约 定 的 变 更, 包 括 对 劳 动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变 更, 都 应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如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接 受, 则 应 按 原 约 定 继 续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工 资 : 劳 动 报 酬 包 括 试 用 期 工 资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但 不 应 低 于 法 定 标 准, 即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上 海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每 年 公 布 一 次,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上 海 市 的 最 低 月 工 资 标 准 是 人 民 币 635 元 培 训 费 : 在 用 人 单 位 为 特 定 劳 动 者 提 供 某 些 特 殊 待 遇 的 前 提 下,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享 受 这 些 特 殊 待 遇 的 劳 动 者 约 定 一 个 附 属 期 限, 即 服 务 期 在 这 个 期 限 内, 劳 动 者 不 得 随 意 跳 槽, 否 则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这 些 特 殊 待 遇 通 常 是 单 位 花 费 了 一 定 的 成 本 提 供 的, 并 且 这 些 特 殊 待 遇 不 是 普 遍 提 供 给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试 用 期 内 单 位 出 资 提 供 了 各 类 技 术 培 训, 若 是 在 试 用 期 内 辞 职 的,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支 付 该 项 培 训 费 用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辞 职 的, 则 应 按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二.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注 意 事 项 问 : 劳 动 合 同 是 应 该 在 试 用 期 的 时 候 签, 还 是 试 用 期 满 以 后 再 签? 答 : 试 用 期 内 就 应 当 签, 试 用 期 是 包 括 在 劳 动 合 同 之 内 从 第 一 天 起, 就 应 当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为 了 保 障 大 家 的 权 益, 劳 动 合 同 从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第 一 天 起 就 应 该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这 是 劳 动 者 保 障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的 必 要 手 段, 问 :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应 该 是 多 长 时 间 呢? 答 : 试 用 期 跟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是 一 致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6 个 月 以 下, 试 用 期 不 能 超 过 15 天,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6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试 用 期 不 能 超 过 30 天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两 年 以 下 的, 试 用 期 不 能 超 过 60 天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和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是 一 致 的, 如 果 不 一 致, 也 可 以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确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问 :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有 哪 些? 答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2 工 作 内 容 3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4 劳 动 报 酬 5 劳 动 纪 律 5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6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7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补 充 条 款 其 中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条 款 比 较 重 要, 因 为 劳 动 法 和 违 反 劳 动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赔 偿 办 法 规 定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责 任 的 认 定 赔 偿 的 范 围 计 算 方 法 和 承 担 方 式, 所 以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格 式 合 同 的 " 霸 王 条 款 " 常 见 于 此 处,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用 人 单 位 常 常 持 此 " 尚 方 宝 剑 " 提 请 仲 裁, 而 使 劳 动 者 处 于 不 利 的 地 位 第 7 页 共 44 页

8 问 : 单 位 出 具 的 标 准 合 同, 想 增 加 或 变 更 里 面 的 事 项, 怎 样 做? 答 :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都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来 制 定 的,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用 人 单 位 处 于 主 导 权, 劳 动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中, 有 自 己 的 权 利, 要 协 商 一 致,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款 才 有 效, 而 且 劳 动 合 同 中 有 些 条 款 是 空 白 的, 可 以 双 方 协 商, 把 协 商 的 内 容 填 上 去, 比 如 合 同 期 限 岗 位 工 资 约 定 等 等 如 果 劳 动 者 认 为 还 有 其 他 条 款 需 要 约 定,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中 约 定 问 : 在 合 同 变 更 中, 公 司 跟 员 工 意 见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怎 么 办? 答 : 任 何 一 方 不 同 意, 合 同 不 能 作 出 变 更, 维 持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解 除 要 承 担 劳 动 法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问 : 合 同 期 满 不 打 算 续 签, 公 司 强 迫 续 签, 有 权 拒 绝 吗? 答 : 合 同 终 止 以 后, 无 论 是 用 人 单 位 还 是 劳 动 者 都 有 权 不 再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强 迫 劳 动 者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问 : 用 人 单 位 扣 压 劳 动 者 毕 业 证 时 如 何 解 决? 答 : 目 前 来 说, 用 人 单 位 扣 压 毕 业 证 的 行 为 属 于 抵 押 物, 是 明 确 禁 止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这 种 行 为, 劳 动 者 可 以 通 过 向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问 : 在 合 同 中 规 定 在 合 同 期 内 不 能 结 婚 违 法 吗? 答 : 违 法 的, 侵 犯 了 职 工 的 婚 姻 自 由 的 权 利, 签 了 也 是 无 效 的, 没 有 约 束 力 问 : 公 司 以 员 工 未 将 人 事 关 系 转 至 指 定 的 人 才 中 心 为 由, 不 给 员 工 上 四 险 一 金 合 法 吗? 能 以 现 金 支 付 吗? 答 : 不 合 法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以 后, 无 论 档 案 关 系 在 什 么 地 方, 或 者 是 否 是 本 地 的 户 口, 用 人 单 位 都 应 依 法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为 职 工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不 能 以 现 金 支 付, 只 能 交 到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不 能 发 到 员 工 手 里 问 :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是 否 有 资 格 享 有 四 险 一 金? 答 : 试 用 期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的 范 围, 有 权 享 受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问 :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有 权 利 在 工 资 中 扣 除 各 种 税 费? 答 : 用 人 单 位 对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种 税 费 ( 如 个 人 所 得 税 失 业 保 险 金 医 疗 保 险 金 养 老 保 险 金 女 性 的 生 育 保 险 金 等 ) 有 权 在 职 工 工 资 中 扣 除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向 劳 动 者 承 诺 薪 金 时, 劳 动 者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认 真 了 解 薪 金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及 各 种 扣 费 理 由, 合 法 的 接 受, 不 合 法 的 应 当 拒 绝 本 贴 地 址 : 五 险 一 金 全 面 解 析 在 我 国 现 行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再 加 上 住 房 公 积 金, 合 并 称 为 五 险 一 金. 五 险 中 的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由 企 业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完 全 由 企 业 承 担 个 人 不 需 要 缴 纳 保 费 由 于 社 会 保 险 属 于 强 制 性 与 政 策 性 保 险, 五 险 是 依 据 法 律 定 的, 至 于 一 金 则 不 是 法 定 的 有 关 保 费 分 担 说 明 如 下 : 第 8 页 共 44 页

9 1 养 老 保 险 : 单 位 承 担 20%(17% 划 入 统 筹 基 金,3% 划 入 个 人 帐 户 ), 个 人 承 担 8% ( 全 部 划 入 个 人 帐 户 );; 2 医 疗 保 险 : 各 地 不 同 ( 例 如 北 京 : 单 位 承 担 10%, 个 人 2%+2; 重 庆 : 单 位 承 担 9%, 个 人 2%+2) 3 失 业 保 险 : 各 地 不 同 ( 例 如 北 京 : 单 位 承 担 1.5%, 个 人 0.5%; 重 庆 : 单 位 承 担 2%, 个 人 1%) 4 工 伤 保 险 : 由 单 位 承 担, 比 例 分 0.5% 1% 2% 三 个 档 次,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和 行 业 性 质 确 定 服 务 业 0.5%, 制 造 业 1%; 采 掘 冶 炼 2% 5 生 育 保 险 : 由 单 位 承 担,( 北 京 比 例 0.8%; 重 庆 比 例 为 0.7%) 以 北 京 22 岁 担 任 教 师 的 张 小 姐 为 例, 她 每 月 收 入 4000 元, 社 保 缴 费 基 数 也 为 4000 元, 从 22 岁 开 始 缴, 预 期 到 60 岁 退 休 试 算 如 下 :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1 养 老 保 险 金 :4,000 X 8%=320 元 2 医 疗 保 险 金 :4,000 X 2%+2=82 元 3 失 业 保 险 金 :4,000 X 0.5%=20 元 4 住 房 公 积 金 :4,000 X 12%=480 元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每 月 共 计 :902 元 企 业 交 纳 部 分 : 1 养 老 保 险 金 :4,000 X 20%=800 元 2 医 疗 保 险 金 :4,000 X 10%=400 元 3 失 业 保 险 金 :4,000 X 1.5%=60 元 4 住 房 公 积 金 :4,000 X 12%=480 元 5 工 伤 保 险 金 :4,000 X 0.5%=20 元 6 生 育 保 险 金 :4000 X 0.8%=32 元 企 业 缴 纳 部 分 每 月 共 计 :1,792 元 可 享 有 之 养 老 保 障 : 1 养 老 保 险 金 : 按 月 领 取 按 规 定 计 发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直 至 死 亡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基 本 养 老 金 = 退 休 前 一 年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38%( 每 个 交 费 年 限 发 1%)+ 个 人 账 户 本 息 和 139 假 设 不 考 虑 工 资 调 整, 到 张 小 姐 60 岁 退 休 时, 个 人 帐 户 大 约 有 119,040 元, 假 设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仍 然 为 4,000 元, 则 张 小 姐 每 月 可 领 取 养 老 金 =4,000 X 38%+ 119,040/139=2,376 元 2 医 疗 保 险 金 : 1)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在 职 职 工 年 度 内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 符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累 计 超 过 2000 元 以 上 部 分 报 销 50%, 个 人 自 付 50%;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累 计 门 急 诊 报 销 最 高 数 额 为 2 万 元 2) 恶 性 肿 瘤 放 射 治 疗 和 化 学 治 疗 肾 透 析 肾 移 植 后 服 抗 排 异 药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大 额 医 疗 费 用 互 助 资 金 支 付 70%, 个 人 支 付 30% 但 大 额 医 疗 费 用 互 助 资 金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累 计 支 付 最 高 数 额 为 10 万 元 3 失 业 保 险 金 : 失 业 保 险 金 以 各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基 数 发 放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1 年 以 上 不 满 2 年 的, 领 取 3 个 月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2 年 以 上 不 满 3 年 的, 领 取 6 个 月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3 年 以 上 不 满 4 年 的, 领 取 9 个 月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4 年 以 上 不 满 5 年 的, 领 取 12 个 月 ;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5 年 以 上, 按 每 满 一 年 增 发 一 个 月 计 算,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4 个 月 第 9 页 共 44 页

10 4 工 伤 保 险 金 : 治 疗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所 需 的 挂 号 费 诊 疗 费 住 院 费 医 疗 费 药 费 就 医 路 费 全 额 报 销 1) 被 保 险 人 因 工 负 伤 被 鉴 定 为 一 级 至 四 级 的, 则 享 有 以 下 保 障 : 按 月 发 给 伤 残 抚 恤 金, 标 准 分 别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90% 至 75% 其 中 : 一 级 90%, 二 级 85%, 三 级 80%, 四 级 75%; 发 给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标 准 相 当 于 伤 残 职 工 本 人 18 至 24 个 月 工 资 其 中 : 一 级 24 个 月, 二 级 22 个 月, 三 级 20 个 月, 四 级 18 个 月 ; 2) 因 工 致 残 被 鉴 定 为 五 级 至 十 级 的, 享 有 以 下 保 障 : 按 伤 残 等 级 分 别 发 给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标 准 相 当 于 伤 残 职 工 本 人 6 至 16 个 月 工 资 其 中 : 五 级 16 个 月, 六 级 14 个 月, 七 级 12 个 月, 八 级 10 个 月, 九 级 8 个 月, 十 级 6 个 月 ; 被 保 险 人 工 伤 评 残 后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确 认 需 要 护 理 的, 应 当 按 月 发 给 护 理 费 护 理 费 依 照 全 部 护 理 依 赖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和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三 个 等 级, 分 别 按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50% 40% 30% 发 给 因 工 死 亡 待 遇 : 按 月 发 给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 偶 每 月 按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发 给, 其 他 供 养 亲 属 每 人 每 月 按 30% 发 给, 孤 寡 老 人 或 者 孤 儿 每 人 每 月 按 50% 发 给, 直 至 失 去 供 养 条 件 为 止 ; 抚 恤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发 给 其 供 养 亲 属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为 48 个 月 的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按 照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6 个 月 的 标 准 发 给 丧 葬 补 助 金 5 生 育 保 险 金 : 1) 正 常 生 育 的 产 假 为 90 天, 难 产 的 增 加 15 天, 产 假 期 间 每 个 月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工 资 每 月 4000 元 2) 女 职 工 生 育 的 检 查 费 接 生 费 手 术 费 住 院 费 和 药 费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检 查 费 最 多 1400 元, 难 产 2100 元, 顺 产 1900 元, 超 出 规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费 和 药 费 ( 含 自 费 药 品 和 营 养 药 品 的 药 费 ) 由 个 人 负 担 如 何 保 障 试 用 期 间 的 权 利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 1 试 用 期 期 限 最 长 6 个 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21 条 的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试 用 期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为 了 相 互 了 解 选 择 而 约 定 的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考 察 期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应 该 符 合 下 面 的 要 求 : (1)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不 得 设 试 用 期 ; (2) 满 六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3) 满 一 年 不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4)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2 只 试 一 次, 下 不 为 例 试 用 期 只 能 有 一 次, 一 般 适 用 于 员 工 初 次 就 业 或 再 次 就 业 的 时 候, 续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这 是 因 为 试 用 期 是 一 种 考 察 期, 是 在 员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相 对 不 熟 悉 的 情 况 下 为 保 护 双 方 的 利 益 而 设 定 的 如 果 员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相 互 熟 识, 当 然 不 需 要 另 外 再 约 定 试 用 期 如 果 约 定 了, 这 一 约 定 也 是 不 合 法 的, 不 能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调 换 了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也 不 得 再 另 行 约 定 试 用 期 3 试 用 期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明 确 禁 止 试 用 期 合 同 的 存 在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与 员 工 之 间 没 有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仅 在 聘 书 录 用 通 知 或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中 约 定 了 试 用 期 的, 视 作 为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视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同 样 的, 仅 约 定 了 试 用 期 内 薪 资, 则 该 薪 资 被 视 为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劳 动 报 酬,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还 约 定 了 转 正 后 薪 资, 则 转 正 后 薪 资 被 视 为 劳 动 第 10 页 共 44 页

11 报 酬, 试 用 期 薪 资 约 定 无 效 员 工 有 权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内 支 付 相 当 于 转 正 薪 资 的 工 资 但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只 是 口 头 答 应 在 员 工 转 正 后 将 提 高 薪 水, 却 没 有 在 任 何 文 件 中 作 出 具 体 约 定, 也 没 有 具 体 的 数 字, 试 用 期 薪 水 就 被 视 为 劳 动 报 酬 用 人 单 位 的 义 务 : 1 告 知 义 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劳 动 者 进 入 用 人 单 位 开 始 工 作 的 时 候, 就 告 知 劳 动 者 他 的 权 力 和 需 要 履 行 的 义 务 如 用 人 单 位 应 告 知 劳 动 者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劳 动 纪 律 劳 动 防 护 条 件 员 工 福 利 等 一 系 列 内 容 特 别 是 应 详 细 告 知 员 工 其 录 用 条 件 岗 位 要 求 等 如 因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告 知, 导 致 员 工 过 失 的, 用 人 单 位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2 培 训 义 务 对 员 工 进 行 岗 位 培 训 也 是 用 人 单 位 重 要 的 责 任 如 因 用 人 单 位 未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导 致 员 工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或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用 人 单 位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 举 证 义 务 试 用 期 虽 然 是 个 彼 此 尝 试 接 触 的 过 程, 但 是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要 在 试 用 期 内, 与 员 工 拜 拜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在 试 用 期 内,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有 证 据 证 明 劳 动 者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时,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也 就 是 说,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的 是 完 全 的 举 证 责 任 一 旦 双 方 对 试 用 期 内 劳 动 关 系 的 解 除 发 生 纠 纷, 用 人 单 位 就 必 须 承 担 全 部 的 举 证 责 任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都 要 注 意 自 己 行 为 的 规 范 性, 并 保 留 必 要 的 书 面 材 料 文 件, 以 作 合 理 性 说 明 2.2 关 于 违 约 违 约 的 后 果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经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签 署 学 校 审 查 同 意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协 议 内 容,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解 除, 否 则 就 是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协 议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目 前, 多 数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直 接 和 用 人 单 位 见 面, 或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双 向 选 择 这 些 毕 业 生 经 供 需 见 面 和 双 选 后, 都 要 以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国 家 为 维 护 广 大 毕 业 生 的 利 益,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维 护 就 业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就 业 计 划 一 经 形 成,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拒 收 毕 业 生 否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违 约 金, 并 给 毕 业 生 一 定 的 经 济 赔 偿 同 样 也 要 求 毕 业 生 不 能 违 约, 随 意 更 换 单 位 倘 若 有 的 毕 业 生 单 方 面 违 约, 随 意 更 换 单 位, 学 校 应 视 情 况 予 以 批 评 和 教 育, 并 征 求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的 意 见, 应 向 学 校 和 用 人 单 位 交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违 约 金 毕 业 生 违 约, 除 本 人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支 付 违 约 金 上, 往 往 还 会 造 成 其 他 不 良 的 后 果, 主 要 表 现 在 : 第 一, 就 用 人 单 位 而 言, 用 人 单 位 往 往 为 录 用 一 名 毕 业 生 作 了 大 量 的 工 作, 有 时 甚 至 对 毕 业 生 将 要 从 事 的 具 体 工 作 也 有 所 安 排 同 时 毕 业 就 业 工 作 时 间 相 对 比 较 集 中, 一 旦 毕 业 生 因 某 种 原 因 违 约, 势 必 使 用 人 单 位 的 录 用 工 作 付 之 东 流 ; 用 人 单 位 若 另 起 炉 灶, 选 择 其 他 毕 业 生, 在 时 间 上 也 不 允 许, 从 而 给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造 成 被 动 第 二, 就 学 校 而 言, 用 人 单 位 往 往 将 毕 业 生 违 约 行 为 认 为 是 学 校 的 管 理 不 严, 从 而 影 响 学 校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毕 业 生 存 在 违 约 现 象, 而 对 学 校 的 推 荐 工 作 表 示 怀 疑 从 历 年 情 况 来 看, 一 旦 毕 业 生 违 约, 该 用 人 单 位 在 几 年 之 内 不 愿 到 学 校 来 挑 选 毕 业 生 面 对 激 烈 的 就 业 竞 争,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就 是 毕 业 生 择 业 成 功 的 前 提, 如 此 下 去, 必 定 影 响 到 今 后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第 三, 就 其 他 毕 业 生 而 言, 用 人 单 位 到 校 挑 选 毕 业 生, 一 旦 与 某 毕 业 生 违 约, 有 些 当 初 希 望 到 该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的 其 他 毕 业 生 由 于 录 用 时 间 等 原 因 而 无 法 补 缺, 造 成 就 业 信 息 的 浪 费, 影 响 其 他 毕 业 生 就 业 因 此,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过 程 中 应 慎 重 选 择, 认 真 履 约 第 11 页 共 44 页

12 2.2.2 关 于 违 约 的 思 考 及 建 议 1 新 单 位 是 否 比 原 单 位 高 一 个 档 次? 即 : 是 否 值 得 为 了 新 单 位 而 违 约 原 单 位? 如 果 两 家 单 位 差 不 多, 建 议 最 好 不 要 违 约 2 新 单 位 给 的 最 晚 签 约 期 限 是 什 么 时 候? 如 果 跟 原 单 位 提 出 违 约, 能 否 在 新 单 位 的 签 约 期 限 前 办 完? 如 果 没 有 把 握, 建 议 不 要 违 约 3 原 单 位 以 前 是 否 有 过 成 功 违 约 的 案 例? 影 响 如 何? 如 果 以 前 的 违 约 案 例 大 多 不 顺 利, 建 议 不 要 违 约 这 里 面, 最 关 键 的 因 素 就 是 : 原 单 位 对 待 你 违 约 的 态 度 毕 竟, 这 是 一 个 非 常 不 好 的 行 为, 对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对 个 人 声 誉 和 学 校 声 誉 都 会 造 成 很 坏 的 影 响 这 个 态 度 决 定 了 你 能 否 顺 利 违 约 违 约 需 要 的 时 间, 以 及 能 否 及 时 与 新 单 位 签 约 建 议 : 1 与 新 单 位 坦 诚 相 告, 说 明 自 己 的 情 况, 询 问 能 否 宽 限 时 间 新 单 位 也 许 不 接 收 违 约 的 学 生, 也 许 不 会 给 你 放 宽 时 间, 这 样 的 话, 你 就 不 有 费 那 个 劲 了 当 然, 你 也 可 以 不 说, 但 你 必 须 确 保, 在 新 单 位 签 约 期 限 前, 你 能 顺 利 跟 原 单 位 办 完 违 约, 拿 出 新 三 方 否 则, 你 极 有 可 能 面 临 竹 篮 打 水 一 场 空 的 危 险 2 与 原 单 位 一 定 要 好 好 协 商, 态 度 诚 恳 一 些, 说 清 楚 自 己 为 什 么 违 约, 并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向 对 方 道 歉 同 时, 要 尽 可 能 减 少 你 的 违 约 给 学 校 声 誉 造 成 的 损 失, 因 为 那 家 单 位 很 有 可 能 因 为 你 的 违 约 而 改 变 对 你 的 母 校 的 学 生 的 印 象, 明 年 就 不 来 你 的 母 校 了, 受 害 的 还 是 下 届 找 工 作 的 同 学 所 以, 要 想 办 法 来 弥 补 通 常, 可 以 写 一 篇 态 度 诚 恳 的 公 开 道 歉 信 ; 给 单 位 写 一 份 内 容 详 细 的 建 议 书, 对 单 位 未 来 的 发 展 明 年 的 招 聘 工 作 等 提 出 一 些 自 己 的 建 议 ; 向 单 位 推 荐 几 个 自 己 的 同 学, 希 望 能 给 他 们 机 会 记 住 : 当 你 放 弃 机 会 的 同 时, 别 忘 记 了 给 周 围 的 同 学 争 取 机 会 总 之, 还 是 那 句 话 : 自 己 做 事 要 经 过 慎 重 考 虑, 不 要 轻 易 的 签 约, 更 不 要 轻 易 的 违 约, 那 样 无 论 对 谁 都 是 巨 大 的 伤 害 对 于 你 的 每 一 个 决 定, 自 己 都 要 为 此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代 价 办 理 违 约 的 手 续 由 教 育 部 学 生 司 印 制 学 校 下 发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每 位 毕 业 生 只 有 一 套 ( 一 式 三 份 编 号 固 定 ) 毕 业 生 通 过 双 向 选 择 确 定 接 收 单 位,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经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毕 业 生 应 认 真 履 行 协 议 若 毕 业 生 单 方 面 违 约, 按 规 定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已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毕 业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违 约, 需 办 理 如 下 解 约 手 续 : 1 向 所 在 分 校 ( 工 作 站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阐 明 解 约 理 由 ); 2 负 责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分 校 ( 工 作 站 )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签 字 盖 章 ; 3 到 原 签 协 议 单 位 办 理 书 面 同 意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的 公 函 ( 盖 单 位 公 章 ); 4 持 分 校 ( 工 作 站 ) 签 字 盖 章 的 书 面 申 请 原 单 位 同 意 解 除 就 业 协 议 的 公 函 和 原 就 业 协 议 书, 报 校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就 业 办 ; 5 校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就 业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主 任 审 批 ; 6 审 批 通 过 后 到 校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就 业 办 公 室 领 取 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 7 复 制 复 印 就 业 协 议 书 无 效 办 理 违 约 要 经 过 这 样 严 格 的 手 续 和 程 序, 体 现 了 就 业 协 议 的 严 肃 性 和 国 家 就 业 计 划 的 严 肃 性 因 此, 我 们 不 得 不 十 分 慎 重 同 时, 特 别 提 醒 毕 业 生 同 学 : 请 慎 重 选 择 就 业 单 位 慎 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慎 重 考 虑 违 约 事 宜 虽 然 违 约 是 我 们 的 权 利, 但 是 它 毕 竟 带 给 各 方 不 少 的 麻 烦,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时 还 带 给 父 母 一 定 的 经 济 负 担, 自 己 也 要 承 受 巨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第 12 页 共 44 页

13 2.2.4 毕 业 生 就 业 FAQ [ 21 ] 关 于 违 约 的 问 题 ( 注 : 本 节 摘 自 南 京 大 学 BBS 关 于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分 常 见 问 题 的 解 答, 仅 供 参 考 ) ( 一 ) 请 问 毁 约 程 序 怎 么 样?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拿 回 推 荐 表 协 议 书, 再 去 办 理 新 的 报 到 证? 答 : 违 约 分 两 个 时 间 段 :1 派 遣 前 ( 即 开 具 报 到 证 前 );2 派 遣 后 ( 即 开 具 报 到 证 后 ) 第 一 时 间 段 违 约 的 程 序 : 1 原 单 位 出 具 退 函 ; 2 本 人 申 请 理 由 并 经 院 系 辅 导 员 签 字 ; 3 新 单 位 的 签 约 协 议 第 二 时 间 段 违 约 的 程 序 : 1 原 单 位 出 具 退 函, 并 通 知 单 位 将 档 案 退 回 院 系 ; 2 本 人 申 请 理 由 并 经 院 系 辅 导 员 签 字 ; 3 新 单 位 的 签 约 协 议 4 原 单 位 的 报 到 证 带 上 这 些 材 料, 到 就 业 中 心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 二 ) 已 经 在 一 个 单 位 实 习, 而 且 参 加 了 他 们 总 部 的 培 训, 还 没 有 签 协 议 但 是 我 现 在 觉 得 不 合 适, 不 想 签 了, 算 不 算 毁 约? 他 们 会 不 会 要 我 付 培 训 费? 答 : 应 该 不 算 但 不 知 在 实 习 培 训 前 单 位 有 无 与 你 签 定 什 么 意 向 协 议 如 无 任 何 书 面 协 议, 就 无 所 谓 了 ( 三 ) 如 果 和 原 公 司 违 约, 打 算 签 约 另 外 一 家 公 司, 学 校 有 没 有 时 间 上 的 限 制? 答 : 违 约 手 续 最 好 在 5 月 底 之 前 办 理, 因 为 6 月 初 要 向 教 育 部 上 报 毕 业 生 就 业 计 划 上 报 计 划 后 要 求 申 请 改 派 违 约 的, 都 需 上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手 续 比 较 麻 烦 ( 四 ) 在 已 经 和 一 个 单 位 签 过 约 的 情 况 下, 能 不 能 用 另 外 的 协 议 和 另 一 个 单 位 先 签, 然 后 再 和 前 一 个 单 位 办 理 相 关 的 违 约 程 序? 另 外, 单 位 忌 讳 违 过 约 的 学 生 吗? 答 : 第 一 种 情 况 是 不 好 操 作 的, 因 为 一 个 毕 业 生 不 能 同 时 签 约 两 个 单 位 这 对 单 位 对 你 和 学 校 都 不 好 根 据 以 往 的 情 况 来 看, 如 果 是 合 理 违 约, 单 位 是 不 会 存 在 忌 讳 的 问 题 的 ( 五 ) 我 是 应 届 毕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联 系 了 南 京 市 的 高 校 工 作, 刚 刚 报 到 请 问, 如 果 我 现 在 想 申 请 去 其 它 地 方 做 博 士 后, 不 想 去 这 个 单 位 工 作, 可 以 申 请 改 派 吗? 具 体 有 什 么 政 策 啊? 答 : 如 果 做 博 士 后, 不 要 求 报 到 证, 因 此 不 存 在 也 不 需 要 改 派 因 为 只 要 将 你 交 给 单 位 的 报 到 证 要 回, 就 可 以 凭 博 士 后 进 站 通 知 书 办 理 后 续 的 手 续 ( 如 将 户 口 迁 移 证 档 案 等 转 往 博 士 后 录 取 单 位 ) ( 六 )1 在 读 博 士, 六 月 份 毕 业, 已 与 一 用 人 单 位 签 了 协 议, 但 九 月 份 要 出 国 留 学 ( 博 后 ), 请 问 这 种 情 况 属 违 约 吗? 2 如 果 与 单 位 签 约 后, 同 时 又 被 录 取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算 不 算 违 约, 要 不 要 交 违 约 金? 答 :1 如 果 有 出 国 深 造 正 式 的 录 取 通 知, 我 校 也 按 照 升 学 处 理, 不 作 程 序 上 的 限 制, 但 单 位 方 面 还 需 要 自 己 去 交 涉, 争 取 对 方 认 可 2 依 据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苏 政 办 发 [2003]53 号 文 件 中 第 四 条 规 定 :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 合 同 )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升 学 入 伍 或 被 录 用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 含 参 照 部 门 ), 不 视 为 违 约,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收 取 违 约 金 ( 七 ) 已 与 原 单 位 解 约 或 原 协 议 书 因 故 丢 失 等 原 因, 想 重 新 获 取 一 份 就 业 协 议 书, 还 要 交 钱 吗? 手 续 如 何? 答 : 首 先 找 所 在 院 系 辅 导 员 可 以 帮 助 解 决 如 解 决 不 了, 请 辅 导 员 开 具 证 明 签 字 说 明 情 况,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来 领 取 新 的 协 议 书 按 省 教 育 厅 规 定 缴 纳 人 民 币 10 元 钱 工 本 费 领 取 新 的 协 议 书 ( 八 ) 定 向 委 培 生 如 何 改 派? 跟 单 位 解 除 后 可 以 领 到 推 荐 表 协 议 书? 答 : 定 向 委 培 生 原 则 上 都 得 回 原 地 区 原 单 位 第 13 页 共 44 页

14 需 要 改 派 的 过 程 是 : 1 原 定 向 委 培 单 位 出 具 同 意 不 回 原 地 区 原 单 位 就 业 工 作 的 函 件 ; 2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和 三 方 协 议 书 ; 3 签 约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4 委 培 生 解 约 另 行 签 约 单 位 后, 根 据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的 规 定, 其 开 具 的 报 到 证 上 的 培 养 方 式 仍 然 是 委 培 ( 主 要 指 研 究 生 ) ( 九 ) 哪 些 情 况 下 所 签 协 议 自 动 解 除? 答 : 签 署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印 制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即 学 校 发 的 那 份 ) 的, 根 据 协 议 书 第 十 一 条 注 明 :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书 面 告 知 对 方 后, 本 协 议 解 除 : (1) 甲 方 被 撤 销 或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2) 乙 方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升 学 入 伍 被 录 用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或 参 加 国 家 及 地 方 志 远 服 务 项 目 ; (3) 乙 方 报 到 时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 (4) 乙 方 被 判 处 拒 役 以 上 刑 罚 或 者 被 劳 动 教 养 ; (5)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此 外, 根 据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苏 政 办 发 [2003] 53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 已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 合 同 ) 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升 学 入 伍 或 被 录 用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 含 参 照 部 门 ), 不 视 为 违 约,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收 取 违 约 金 签 约 后 该 做 什 么? 充 电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签 约 的 单 位 有 选 择 地 去 充 电, 如 果 你 对 你 所 要 去 的 行 业 职 位 不 熟 悉 就 要 提 早 充 电, 不 要 等 到 入 职 的 时 候 还 一 无 所 知 通 常 工 作 了 的 人 会 有 一 种 感 觉 : 书 到 用 时 方 恨 少! 所 以 充 电 不 失 为 一 个 好 的 消 遣 方 式 提 早 入 职 这 可 能 是 很 多 公 司 的 要 求, 也 可 能 是 一 些 同 学 心 急 如 焚, 想 及 早 进 入 公 司 开 始 独 立 生 活, 所 以 在 大 四 下 学 期 会 有 一 批 又 一 批 的 上 班 族 走 在 校 道 上, 成 为 一 个 劳 动 型 大 学 生 考 证 很 多 会 抓 紧 最 后 的 一 段 自 由 时 间 去 考 一 些 证, 如 驾 驶 证 等 ; 毕 竟 工 作 后 的 空 余 时 间 有 限, 趁 着 自 己 的 记 忆 能 力 还 不 错, 可 以 把 一 些 有 用 的 证 给 考 了 玩 毕 竟 大 学 时 光 也 许 是 人 生 中 最 自 由 最 潇 洒 最 无 拘 无 束 的 时 光, 在 所 剩 无 几 的 几 个 月 里 功 课 不 是 很 重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选 择 无 限 制 地 玩, 让 自 己 潇 潇 洒 洒 地 踏 出 校 园 我 的 签 约 违 约 历 程 - 涉 及 户 口 三 方 推 荐 表 干 部 身 份 等 内 容 我 是 一 名 普 通 的 2011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虽 然 年 近 而 立 之 年, 但 也 自 感 青 春 年 少, 书 生 意 气 风 华 正 茂, 作 为 祖 国 培 养 的 大 学 生 研 究 生, 我 也 有 一 腔 效 忠 党 国 报 效 朝 廷 的 热 血, 我 也 知 道 何 为 礼 仪 廉 耻, 更 知 道 何 为 仁 义 礼 智 信, 也 了 解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中 有 以 诚 实 守 信 为 荣 的 要 求, 但 是 在 现 实 面 前, 在 这 个 无 依 无 靠 的 北 京 城, 天 子 脚 下 皇 家 腹 地, 而 我 一 路 走 来,20 年 寒 窗 苦 读 到 硕 士 毕 业, 到 毕 业 时 节 方 知 自 己 一 无 所 有, 书 中 的 黄 金 屋 和 颜 如 玉 一 直 杳 无 音 讯, 可 能 我 书 还 是 读 的 不 够 多, 但 我 实 在 不 想 再 读 下 去, 因 此 在 这 个 时 刻 这 个 年 龄 这 个 现 状 的 前 提 下, 我 深 感 当 时 对 于 我 来 讲 生 存 要 远 远 比 发 展 重 要, 事 实 也 是 如 此, 我 根 本 想 不 到 将 来 如 何 生 活, 我 想 的 是 将 来 如 何 生 存, 因 此 我 顾 不 得 以 诚 实 守 信 为 荣, 顾 不 得 礼 仪 廉 耻, 我 签 约 又 违 约 了, 只 为 一 份 在 这 个 城 市 的 归 属 感, 也 就 是 传 说 中 的 北 京 户 口,7 年 的 北 京 生 活, 使 我 对 这 个 城 市 既 熟 悉 又 陌 生, 我 不 舍 得 离 开,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离 开 它 还 能 去 哪 谨 以 第 14 页 共 44 页

15 此 段 开 头, 鄙 视 违 约 行 为 的 网 友 请 高 抬 贵 手 要 说 违 约, 也 就 离 不 开 三 方 协 议 和 就 业 推 荐 表 这 两 大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法 宝, 要 说 北 京 户 口 也 离 不 开 这 两 个 东 西, 因 此 我 先 说 一 下 这 两 个 东 西 的 作 用, 纯 属 自 己 的 经 验, 可 能 与 官 方 或 者 正 确 的 解 释 不 太 相 符, 仅 供 参 考, 按 照 各 个 学 校 的 官 方 解 释, 三 方 协 议 和 就 业 推 荐 表 每 名 应 届 毕 业 生 只 有 一 份, 一 个 人 对 应 一 个 编 号, 没 有 第 二 份, 有 的 学 校 直 接 在 每 份 推 荐 表 上 打 印 学 生 的 姓 名, 形 式 上 看 起 来 更 不 会 有 第 二 份, 因 此 就 业 指 导 的 老 师 一 直 强 调 签 约 须 谨 慎, 违 约 很 麻 烦 或 者 不 可 能 那 么 这 两 个 东 西 到 底 有 什 么 作 用 呢, 网 上 有 很 多 评 论, 有 人 说 三 方 协 议 是 解 决 户 口 的, 签 了 三 方 就 要 解 决 户 口, 但 实 际 上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公 布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申 请 户 口 提 交 材 料 中, 并 不 涉 及 三 方 协 议, 而 是 涉 及 了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也 就 是 说 企 业 要 想 给 你 申 请 北 京 户 口, 必 须 向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提 交 你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也 就 是 说 要 想 有 北 京 户 口, 你 首 先 要 有 就 业 推 荐 表 至 于 三 方 协 议, 只 是 学 生 个 人 学 校 企 业 三 者 之 间 的 一 份 约 束 性 协 议, 同 北 京 户 口 并 无 直 接 关 系, 很 多 人 错 误 的 认 为 签 了 三 方 就 能 解 决 户 口, 是 因 为 三 方 协 议 中 有 涉 及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和 档 案 转 移 地 址 两 个 栏 目, 所 以 很 多 人 认 为 签 了 三 方, 并 且 把 这 两 个 地 址 给 填 了, 学 校 就 会 按 照 这 个 地 址 派 遣 自 己 的 档 案 和 户 口, 也 就 解 决 了 户 口 问 题, 这 么 理 解 也 是 正 确 的, 因 为 既 然 三 方 协 议 是 约 束 学 生 学 校 和 企 业 三 者 之 间 关 系 的 协 议, 既 然 填 了, 学 校 就 得 按 照 协 议 派 遣, 企 业 就 得 按 照 协 议 接 收, 户 口 理 所 当 然 就 解 决 了, 但 是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由 于 近 年 来 北 京 户 口 很 难 申 请, 很 多 企 业 已 经 不 能 承 诺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解 决 户 口 问 题, 但 企 业 又 不 想 让 毕 业 生 和 自 己 达 成 初 步 意 向 后, 又 转 投 别 的 公 司, 为 了 防 止 学 生 脚 踏 两 只 船, 很 多 企 业 的 做 法 是 : 和 毕 业 生 达 成 初 步 录 用 意 向 后, 将 毕 业 生 的 三 方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先 收 走, 不 填 写 也 不 签, 这 样 毕 业 生 手 里 没 了 这 两 大 法 宝, 再 去 找 别 的 工 作 也 不 容 易 了,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和 这 个 企 业 拖 着, 等 到 企 业 将 毕 业 生 的 材 料 上 报 人 事 局, 人 事 局 批 复 同 意 接 收 户 口 之 后, 企 业 再 通 知 毕 业 生 来 签 三 方, 如 果 人 事 局 没 批 复, 那 么 将 空 白 的 三 方 和 推 荐 表 原 封 不 动 返 回 给 毕 业 生 站 在 毕 业 生 的 角 度 讲, 这 个 做 法 看 起 来 有 点 缺 德 ( 本 文 使 用 缺 德 这 个 词 也 许 不 妥, 毕 竟 这 是 一 种 约 束 行 为, 企 业 也 很 无 奈, 但 是 笔 者 找 不 到 更 合 适 的 词, 谨 以 此 词 代 替 ), 企 业 好 像 不 人 道, 因 为 一 旦 人 事 局 不 批 复, 毕 业 生 就 白 等 了, 但 是 在 这 个 毕 业 生 处 于 严 重 弱 势 的 社 会, 企 业 这 么 做 已 经 很 仁 慈 了, 毕 竟 最 终 如 果 人 事 局 没 有 批 复, 企 业 还 可 以 原 封 不 动 的 退 给 你 三 方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你 还 可 以 拿 着 这 个 没 有 用 过 的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去 签 别 的 公 司, 退 一 步 讲, 在 你 将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交 给 企 业 的 同 时, 如 果 找 到 了 另 外 一 份 百 分 之 百 解 决 户 口 或 者 发 展 前 途 更 好 的 工 作, 你 也 可 以 去 原 企 业 要 回 自 己 的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原 企 业 一 般 也 不 会 为 难 你, 即 使 赔 钱, 对 于 自 己 前 途 和 命 运 来 讲, 陪 得 那 点 钱 也 不 算 什 么, 再 退 一 步 讲, 即 使 你 的 户 口 最 终 没 有 被 批 复, 也 没 找 的 新 的 接 收 户 口 的 企 业, 你 还 可 以 凭 着 自 己 的 三 方 和 推 荐 表 去 和 周 边 的 城 市 或 者 老 家 的 城 市 的 一 些 企 业 签 一 份 名 义 协 议, 将 档 案 和 户 口 托 管 给 他 们, 这 样 自 己 的 干 部 身 份 还 可 以 转 正, 一 般 城 市 的 人 才 中 心 都 提 供 这 种 服 务, 最 终 也 不 至 于 落 得 自 己 的 户 口 档 案 二 分 回 省, 自 己 的 干 部 身 份 丢 失, 成 为 工 人 最 缺 德 的 一 种 企 业 就 是, 也 是 最 无 法 让 毕 业 生 忍 受 而 又 不 得 不 忍 受 的 一 种, 谁 让 自 己 处 在 严 重 弱 势 一 方, 这 种 企 业 的 做 法 是 : 不 承 诺 给 你 解 决 户 口 甚 至 明 确 不 给 你 户 口, 但 是 还 要 和 你 签 三 方, 所 签 的 三 方 中 将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和 档 案 迁 移 地 址 两 栏 空 着 不 填, 这 样 做 之 后, 三 方 协 议 完 全 失 去 了 对 户 口 解 决 与 否 的 约 束 作 用, 这 么 做, 企 业 高 兴, 基 本 彻 底 断 了 你 的 后 路, 因 为 已 经 占 用 了 你 的 三 方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 推 荐 表 回 执 被 填 写 ), 你 再 也 无 法 从 企 业 要 回 空 白 的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学 校 也 高 兴, 学 校 的 就 业 率 仅 以 返 回 三 方 协 议 的 数 量 计 算, 只 要 你 的 三 方 被 填 写, 就 算 就 业 了, 学 校 才 不 会 管 你 户 口 呢, 只 有 毕 业 生 本 人 有 苦 说 不 出, 因 为 一 旦 企 业 最 终 没 有 给 你 落 实 户 口, 即 使 你 又 找 到 了 新 的 企 业 可 以 解 决 户 口 或 者 发 展 前 景 更 好, 但 是 由 于 你 的 三 方 和 推 荐 表 已 被 填 写, 根 本 无 法 与 新 的 公 司 签 约, 也 就 基 本 意 味 着 你 再 也 不 能 有 北 京 户 口 了,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你 的 干 部 身 份 也 基 本 丧 失 了, 这 也 就 是 本 文 开 头 所 说 的, 签 了 三 方 并 不 意 味 着 有 户 口 笔 者 签 了 三 方 还 要 违 约, 就 是 因 为 遇 到 了 第 二 种 企 业 笔 者 在 2010 年 11 月 份 通 过 面 试 和 一 家 企 业 达 成 就 业 意 向, 企 业 不 承 诺 户 口, 但 是 要 求 12 月 10 之 前 必 须 签 订 三 方, 当 然 所 签 三 方 不 填 写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和 档 案 转 移 地 址 两 项, 在 就 业 形 势 严 峻 的 形 势 下, 笔 者 心 怀 侥 幸, 铤 而 走 险, 答 应 了 签 订 这 份 不 平 等 条 约, 签 订 协 议 之 后, 社 会 上 关 于 北 京 户 口 难 申 请 户 口 名 额 少 政 府 严 格 限 制 优 先 解 决 紧 缺 专 业 优 先 解 决 工 科 专 业 ( 笔 者 是 文 科 专 业 ) 等 舆 论 越 来 越 多, 让 我 心 里 越 来 越 没 底, 同 时 对 于 我 所 签 的 企 业 也 有 一 些 舆 论, 诸 如 只 有 10 个 名 额, 关 系 户 已 经 占 了 8 个 ; 只 能 解 决 和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专 业 等 等 小 道 消 息 也 在 我 周 边 蔓 延, 笔 者 的 情 况 是 : 非 关 系 户 非 紧 缺 专 业 非 工 科 专 业 非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涉 及 专 业, 前 文 已 经 阐 述, 笔 者 对 户 口 的 追 求 大 于 对 发 展 的 追 求,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即 使 企 业 领 导 面 试 时 一 再 阐 述 发 展 前 途 多 好, 我 都 已 没 有 兴 趣, 因 为 发 展 再 好 都 是 空 中 楼 阁, 都 是 将 来 的 事, 我 想 先 有 户 口 安 顿 下 来, 再 谈 发 展, 毕 竟 按 照 现 行 政 策, 一 个 人 一 生 基 本 就 第 15 页 共 44 页

16 应 届 毕 业 时 这 一 次 获 得 北 京 户 口 的 机 会, 基 于 前 述 原 因 我 越 来 越 感 到 自 己 的 户 口 已 经 不 可 能 申 请 到, 我 对 所 签 企 业 失 去 了 信 心, 因 此 我 决 定 再 找 工 作, 皇 天 不 负 有 心 人, 我 找 到 了 一 家 央 企 总 部 的 工 作, 对 方 确 保 百 分 之 百 户 口, 这 个 时 候 已 经 是 2011 年 3 月 份, 从 头 年 12 月 份 签 约 到 第 二 年 3 月 份 找 到 新 的 工 作, 整 整 3 个 月 的 煎 熬, 为 了 户 口, 我 在 家 过 年 都 没 过 好, 还 有 导 师 对 毕 业 论 文 的 高 度 要 求, 总 是 用 每 年 都 有 因 为 毕 业 论 文 不 能 毕 业 的 人 威 胁 我 们, 这 种 压 力 我 相 信 很 多 人 与 我 有 共 鸣 各 企 业 已 经 开 始 上 报 户 口, 我 打 电 话 给 原 企 业, 原 企 业 还 是 原 先 的 态 度, 不 保 证 有 户 口, 我 只 好 提 出 解 约, 原 企 业 这 个 时 候 很 仁 义, 对 我 的 选 择 表 示 理 解, 把 已 经 填 写 的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退 给 了 我, 也 没 有 找 我 要 违 约 金, 这 个 时 候 我 对 原 企 业 也 是 心 存 感 激, 我 也 为 我 的 违 约 行 为 感 到 无 比 羞 耻, 面 对 原 企 业 人 事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我 感 觉 自 己 无 地 自 容, 恨 不 得 找 个 老 鼠 洞 钻 进 去, 因 为 面 试 的 时 候 向 企 业 承 诺 的 所 有 的 豪 言 状 语 依 然 还 在 脑 海 回 荡, 而 我 此 时 却 要 背 叛, 我 背 叛 了 这 个 企 业, 也 背 叛 自 己 曾 经 对 这 个 企 业 许 下 的 诺 言, 因 此 我 在 这 里 也 奉 劝 所 有 的 毕 业 生 签 约 一 定 要 谨 慎, 违 约 更 要 考 虑 清 楚, 因 为 你 在 违 约 的 时 候 才 能 真 真 正 正 的 感 觉 的 到 那 种 不 诚 信 的 羞 耻, 那 种 背 叛 自 己 诺 言 的 痛 苦, 人 性 的 自 私 在 那 一 刻 展 露 无 遗, 你 会 发 现 你 没 有 脸 面 面 对 身 边 所 有 的 人, 再 到 原 企 业 提 出 解 约 那 一 刹 那 我 就 后 悔 了, 无 奈 开 弓 没 有 回 头 箭, 我 拿 着 材 料 灰 头 土 脸 的 返 回 了 学 校 回 到 学 校, 由 于 传 说 中 每 人 一 份 的 三 方 协 议 和 就 业 推 荐 表 已 被 占 用, 我 需 要 向 学 校 申 请 新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和 三 方 协 议, 这 才 到 了 违 约 的 第 一 步, 企 业 那 一 关 虽 然 让 你 感 到 羞 愧, 但 操 作 过 程 简 单, 你 不 想 留, 企 业 也 不 会 强 留 你, 但 是 学 校 这 一 关, 要 想 找 学 校 要 新 的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那 真 是 比 登 天 还 难, 按 照 各 个 学 校 规 定 申 请 新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流 程, 需 要 向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原 单 位 解 约 函 已 被 用 过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所 签 三 方 协 议 毕 业 生 的 一 份 和 企 业 的 一 份 新 单 位 接 收 函 自 己 的 违 约 申 请 书 新 协 议 申 请 表 ( 需 要 学 院 辅 导 员 和 院 长 签 字 ), 接 下 来 我 的 任 务 就 是 准 备 这 些 材 料, 我 也 曾 天 真 的 认 为 准 备 好 这 些 材 料 就 能 拿 到 新 的 协 议, 毕 竟 这 些 材 料 准 备 是 很 困 难 的, 当 时 情 况 是 : 所 签 三 方 协 议 毕 业 生 的 一 份 和 企 业 的 一 份 和 以 被 用 过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我 已 经 有 了, 但 是 原 单 位 解 约 函 我 没 有, 因 为 一 开 始 不 知 道 这 个 要 求, 于 是 我 又 得 再 一 次 灰 头 土 脸 的 去 求 原 单 位, 那 种 感 受 真 不 如 死 了 算 了, 还 好 原 单 位 也 没 为 难 我, 爽 快 的 答 应 了 给 我 开 解 约 函, 接 着 就 是 最 大 的 难 题 就 是 新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新 单 位 没 有 发 接 收 函, 就 是 口 头 让 去 签 约, 我 要 去 新 单 位 要 接 收 函, 就 要 有 合 适 的 理 由, 理 由 怎 么 也 不 应 该 是 违 约 用, 我 不 想 让 新 单 位 知 道 我 是 违 约 来 的, 也 不 敢 让 新 单 位 知 道, 又 一 次 要 面 临 不 诚 信, 我 思 考 了 一 个 晚 上, 决 定 对 新 单 位 坦 诚 相 待, 我 再 也 经 受 不 住 不 诚 信 的 煎 熬, 我 和 新 单 位 坦 白 了 自 己 是 违 约 过 来 的, 说 明 了 申 请 新 的 协 议 需 要 接 收 函, 上 天 有 时 候 可 能 真 的 会 眷 顾 一 下 弱 者, 新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很 爽 快 的 给 我 开 了 接 收 函, 并 告 诉 我 不 要 有 压 力, 到 这 里 我 真 的 很 感 谢 新 老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我 觉 得 我 遇 到 的 都 是 好 人, 还 剩 下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表, 申 请 书 自 己 写 一 个 就 是, 申 请 表 学 院 老 师 也 很 爽 快 的 签 了 字 当 我 把 千 辛 万 苦 准 备 好 的 材 料 提 交 到 学 校 就 业 部 门 后, 悲 剧 才 刚 刚 开 始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拒 不 收 我 的 材 料, 说 研 究 生 不 能 违 约, 同 一 个 城 市 的 公 司 不 能 违 约 同 一 个 城 市 的 公 司 等 等 一 些 理 由, 学 院 老 师 也 帮 我 打 电 话 求 情, 但 是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答 复 就 是 按 照 程 序 办 事, 在 我 的 百 般 恳 求 和 学 院 老 师 的 帮 助 下,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勉 强 收 下 了 我 的 申 请 材 料, 至 于 什 么 时 候 拿 到 新 的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给 我 的 答 复 就 是 等, 我 一 等 就 是 一 个 月, 到 了 四 月 底, 新 单 位 开 始 催 了, 我 再 到 就 业 部 门 恳 求, 就 业 部 门 的 态 度 很 恶 劣, 动 不 动 就 是 一 句 把 申 请 材 料 拿 回 去, 不 要 申 请 了, 不 批 准 等 等, 于 是 我 就 不 敢 多 说, 只 能 和 新 单 位 搪 塞, 还 好 我 让 新 单 位 开 接 收 函 的 时 候 坦 白 了 我 违 约 的, 要 不 然 拖 到 现 在 我 都 不 知 道 和 新 单 位 怎 么 说, 新 单 位 理 解 我 违 约 的 难 处, 答 应 等 我, 这 个 时 候 我 也 感 受 到 了 诚 信 的 作 用, 当 时 我 要 是 不 和 新 单 位 坦 白, 我 现 在 真 的 没 有 任 何 理 由 和 新 单 位 说 了, 转 眼 到 了 6 月 份, 一 个 早 上, 我 还 在 睡 觉, 就 业 部 门 突 然 来 了 电 话 让 我 过 去, 我 激 动 万 分, 就 业 部 门 给 了 我 协 议 和 推 荐 表, 我 拿 着 当 天 就 和 新 单 位 签 了 如 今 在 新 单 位 工 作 的 很 顺 心, 北 京 户 口 也 下 来 了, 但 是 又 有 谁 知 道 我 在 毕 业 前 几 个 月 的 痛 苦, 那 种 痛 苦 限 于 毕 业 水 平, 写 不 出 来, 那 种 痛 苦 就 是 面 对 面 包 自 己 又 得 不 到, 而 又 完 全 无 奈, 渴 望 有 人 帮 助, 而 又 没 有 一 个 人 真 心 帮 你, 也 帮 不 上 你, 本 来 一 个 在 外 地 漂 泊 的 毕 业 生 已 经 很 无 奈 很 没 安 全 感, 再 加 上 这 种 经 历 真 是 雪 上 加 霜 第 16 页 共 44 页

17 第 三 章 关 于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3.1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全 文 2013 最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全 文 ( 修 正 案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我 国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国 家 主 席 胡 锦 涛 签 署 第 73 号 主 席 令 予 以 公 布 修 改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包 括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二 百 万 元 有 与 开 展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等 同 时 还 规 定,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修 改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与 本 单 位 同 类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办 法 修 改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还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用 工 是 我 国 的 企 业 基 本 用 工 形 式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是 补 充 形 式,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同 时 规 定,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用 工 总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具 体 比 例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修 改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三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17 页 共 44 页

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修 改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作 如 下 一 将 第 五 十 七 条 修 改 为 :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二 百 万 元 ; ( 二 ) 有 与 开 展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 ( 三 ) 有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制 度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二 将 第 六 十 三 条 修 改 为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与 本 单 位 同 类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办 法 用 工 单 位 无 同 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参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与 用 工 单 位 订 立 的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载 明 或 者 约 定 的 向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劳 动 报 酬 应 当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三 将 第 六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劳 动 合 同 用 工 是 我 国 的 企 业 基 本 用 工 形 式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是 补 充 形 式, 只 能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第 18 页 共 44 页

19 前 款 规 定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存 续 时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岗 位 ; 辅 助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为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非 主 营 业 务 岗 位 ; 替 代 性 工 作 岗 位 是 指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因 脱 产 学 习 休 假 等 原 因 无 法 工 作 的 一 定 期 间 内, 可 以 由 其 他 劳 动 者 替 代 工 作 的 岗 位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用 工 总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具 体 比 例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四 将 第 九 十 二 条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有 关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以 每 人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吊 销 其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用 工 单 位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本 决 定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决 定 公 布 前 已 依 法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继 续 履 行 至 期 限 届 满, 但 是 劳 动 合 同 和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内 容 不 符 合 本 决 定 关 于 按 照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分 配 办 法 的 规 定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决 定 进 行 调 整 ; 本 决 定 施 行 前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本 决 定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并 办 理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方 可 经 营 新 的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重 新 公 布 现 行 有 效 的 2008 年 1 月 1 日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9 页 共 44 页

20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五 章 特 别 规 定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制 定 本 法 第 20 页 共 44 页

21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适 用 本 法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依 法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约 束 力,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保 障 劳 动 者 享 有 劳 动 权 利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应 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在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通 过 协 商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劳 动 者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工 会 和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建 立 健 全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六 条 工 会 应 当 帮 助 指 导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订 立 和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第 21 页 共 44 页

22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第 十 条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用 工 的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劳 动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新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按 照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的,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第 十 二 条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第 22 页 共 44 页

23 ( 二 )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 三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订 立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并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生 效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 ( 一 )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二 )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 六 ) 劳 动 报 酬 ; 第 23 页 共 44 页

24 ( 七 ) 社 会 保 险 ; ( 八 )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劳 动 合 同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培 训 保 守 秘 密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约 定 不 明 确, 引 发 争 议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重 新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适 用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报 酬 的,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的, 适 用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二 十 条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试 用 期 中, 除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第 24 页 共 44 页

25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报 酬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不 影 响 按 照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期 间 的 劳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二 十 四 条 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地 域 期 限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前 款 规 定 的 人 员 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自 己 开 业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除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和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 ( 一 )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第 25 页 共 44 页

26 ( 二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有 争 议 的,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第 二 十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动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报 酬 的 数 额, 参 照 本 单 位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二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第 三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和 国 家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发 出 支 付 令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加 班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劳 动 者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的, 不 视 为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 动 条 件, 有 权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履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第 26 页 共 44 页

27 第 三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七 条 劳 动 者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 ( 二 )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 三 )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 五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第 27 页 共 4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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