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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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通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是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对 药 品 质 量 和 生 产 进 行 控 制 和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目 的 是 确 保 持 续 稳 定 地 生 产 出 适 用 于 预 定 用 途 符 合 注 册 批 准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药 品, 并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药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污 染 交 叉 污 染 以 及 混 淆 差 错 的 风 险 第 三 条 本 规 范 分 为 通 则 和 附 录 两 大 部 分, 通 则 和 附 录 分 别 阐 述 药 品 生 产 和 质 量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特 殊 要 求 某 些 种 类 的 药 品 生 产 过 程 还 应 同 时 符 合 相 应 附 录 ( 如 : 无 菌 药 品 放 射 性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附 录 ) 的 要 求 第 四 条 本 规 范 鼓 励 技 术 进 步,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采 用 经 过 验 证 的 创 新 或 改 进 的 方 法, 达 到 不 低 于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水 平 第 五 条 本 规 范 不 包 括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生 产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方 面 的 管 理 要 求 第 六 条 本 规 范 执 行 的 基 础 是 诚 实 守 信, 药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任 何 虚 假 欺 骗 行 为 都 是 对 本 规 范 的 严 重 背 离 第 二 章 质 量 管 理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2 第 七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建 立 质 量 目 标, 将 药 品 注 册 中 有 关 安 全 有 效 和 质 量 的 所 有 要 求, 系 统 地 贯 彻 到 药 品 生 产 控 制 及 产 品 放 行 发 放 的 全 过 程 中, 确 保 所 生 产 的 药 品 适 用 于 预 定 的 用 途, 符 合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不 让 患 者 承 受 安 全 疗 效 和 质 量 的 风 险 第 八 条 企 业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应 确 保 实 现 既 定 的 质 量 目 标, 各 部 门 不 同 层 次 的 人 员 以 及 供 应 商 经 销 商 应 共 同 参 与 并 承 担 各 自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涵 盖 GMP 和 质 量 控 制 (QC) 的 全 面 的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QA), 应 以 完 整 的 文 件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并 监 控 其 有 效 性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称 职 人 员 厂 房 设 备 和 设 施, 为 实 现 质 量 保 证 的 目 标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第 二 节 质 量 保 证 第 十 一 条 质 量 保 证 是 指 为 确 保 产 品 符 合 预 定 用 途 所 需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的 全 部 活 动 总 和, 包 括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所 有 单 个 因 素 或 综 合 因 素 药 品 生 产 的 质 量 保 证 应 包 含 GMP 以 及 本 规 范 之 外 的 其 它 相 关 因 素 第 十 二 条 药 品 生 产 的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应 确 保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药 品 的 设 计 与 研 发 应 考 虑 GMP 的 要 求 ; ( 二 ) 明 确 规 定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活 动, 并 实 施 GMP; ( 三 )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 ( 四 ) 保 证 生 产 以 及 采 购 和 使 用 的 原 辅 料 和 包 装 材 料 正 确 无 误 ; ( 五 ) 实 施 验 证 并 对 中 间 产 品 有 必 要 的 控 制 和 其 它 中 间 控 制 ;

3 ( 六 ) 严 格 按 各 种 书 面 规 程 进 行 生 产 检 查 检 验 和 复 核 ; ( 七 ) 只 有 经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确 认, 每 批 药 品 符 合 注 册 批 准 以 及 药 品 生 产 控 制 和 放 行 的 其 它 法 定 要 求 后, 产 品 方 可 发 放 销 售 ; ( 八 ) 有 适 当 的 措 施 保 证 贮 存 发 放 和 随 后 的 各 种 处 理 过 程 中, 药 品 质 量 在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 ( 九 ) 制 订 自 检 规 程,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的 有 效 性 和 适 用 性 第 三 节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MP) 第 十 三 条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英 语 缩 写 为 GMP), 它 是 质 量 保 证 的 一 部 分, 它 是 确 保 药 品 生 产 持 续 稳 定 符 合 法 定 标 准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GMP 的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 一 ) 明 确 规 定 所 有 的 药 品 生 产 工 艺, 系 统 回 顾 历 史 情 况, 证 明 所 有 的 生 产 工 艺 能 持 续 稳 定 地 生 产 出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和 预 定 用 途 的 药 品 ; ( 二 ) 关 键 生 产 工 艺 及 其 重 大 变 更 均 经 过 验 证 ; ( 三 ) 已 配 备 GMP 必 需 的 所 有 资 源, 包 括 : 具 有 适 当 资 质 并 经 培 训 的 人 员 ; 足 够 的 厂 房 和 场 所 ; 适 当 的 设 备 和 维 修 保 障 ; 正 确 的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和 标 签 ; 经 批 准 的 规 程 和 工 艺 规 程 ; 适 当 的 贮 运 条 件 ; ( 四 ) 使 用 清 晰 准 确 的 文 字, 制 订 相 关 设 施 的 操 作 说 明 和 规 程 ;

4 ( 五 ) 操 作 人 员 经 过 培 训, 能 按 规 程 正 确 操 作 ; ( 六 ) 生 产 全 过 程 有 手 工 或 记 录 仪 的 记 录, 规 程 和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所 要 求 的 所 有 步 骤 均 已 完 成, 产 品 数 量 和 质 量 符 合 预 期 要 求, 重 大 偏 差 经 过 调 查 并 有 完 整 记 录 ( 七 ) 药 品 生 产 发 放 的 所 有 记 录 妥 善 保 存, 查 阅 方 便, 可 追 溯 每 一 批 药 品 的 全 过 程 ; ( 八 ) 药 品 发 放 的 质 量 风 险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 ( 九 ) 具 有 可 召 回 任 何 一 批 已 发 放 销 售 药 品 的 系 统 ; ( 十 ) 审 查 上 市 药 品 的 投 诉, 调 查 导 致 质 量 缺 陷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类 似 的 质 量 缺 陷 第 四 节 质 量 控 制 第 十 四 条 质 量 控 制 是 GMP 的 一 部 分, 涉 及 取 样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组 织 机 构 文 件 以 及 物 料 或 药 品 的 放 行, 它 确 保 完 成 必 要 及 相 关 的 检 验, 确 保 只 有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物 料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成 品 方 可 发 放 销 售 第 十 五 条 质 量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应 配 备 适 当 的 设 施 仪 器 设 备 和 经 过 培 训 的 人 员, 有 效 可 靠 地 完 成 所 有 质 量 控 制 的 相 关 活 动 ( 二 ) 应 有 经 批 准 的 规 程, 用 于 对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进 行 取 样 检 查 检 验 ; 必 要 时 进 行 环 境 监 测, 以 符 合 GMP 的 要 求 ; ( 三 )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原 辅 料 包 装

5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抽 样 ; ( 四 ) 检 验 方 法 应 经 过 验 证 ; ( 五 ) 应 有 手 工 或 记 录 仪 完 成 的 各 种 记 录, 表 明 所 需 的 取 样 检 查 检 验 均 已 完 成, 各 种 偏 差 均 经 过 调 查 并 有 完 整 的 记 录 ; ( 六 ) 成 品 的 活 性 成 分 符 合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所 规 定 的 定 性 定 量 要 求, 达 到 规 定 的 纯 度 标 准, 成 品 采 用 适 当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装 并 已 正 确 贴 签 ; ( 七 ) 物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必 须 按 照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并 有 记 录 ; 产 品 质 量 审 核 包 括 对 相 关 生 产 文 件 和 记 录 的 检 查 以 及 对 偏 差 的 评 估 ; ( 八 ) 只 有 经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审 核, 符 合 注 册 批 准 的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成 品 方 可 放 行 ; ( 九 ) 原 辅 料 和 最 终 包 装 的 成 品 应 有 足 够 的 样 品, 以 备 必 要 时 检 查 或 检 验 ; 除 最 终 包 装 容 器 过 大 的 成 品 外, 成 品 的 样 品 包 装 应 与 最 终 包 装 相 同 ( 十 ) 质 量 控 制 的 职 责 还 应 包 括 制 订 验 证 和 实 施 所 有 质 量 控 制 规 程, 保 存 产 品 和 物 料 的 留 样, 确 保 物 料 和 产 品 容 器 上 的 标 识 正 确 无 误, 确 保 监 测 产 品 的 稳 定 性, 参 与 产 品 质 量 投 诉 的 调 查 等 所 有 这 些 活 动 都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进 行, 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第 三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建 立 保 持 良 好 的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并

6 具 有 适 当 资 质 ( 含 学 历 培 训 和 实 践 经 验 ) 的 人 员 从 事 管 理 和 各 项 操 作, 应 明 文 规 定 每 个 部 门 和 每 个 岗 位 的 职 责 所 有 人 员 应 明 确 并 理 解 自 己 的 职 责, 熟 悉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GMP 原 则, 并 接 受 必 要 的 培 训, 包 括 上 岗 前 培 训 和 继 续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建 立 管 理 机 构, 并 有 组 织 机 构 图 企 业 应 设 立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质 量 保 证 (QA) 和 质 量 控 制 (QC) 的 职 责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分 别 设 立 质 量 保 证 部 门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门 企 业 的 各 级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均 应 独 立 于 其 它 部 门, 各 级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和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均 不 得 互 相 兼 任 第 十 八 条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参 与 所 有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活 动 和 事 务, 应 负 责 审 核 所 有 与 GMP 有 关 的 文 件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不 得 委 托 给 其 它 部 门 第 十 九 条 不 同 岗 位 的 负 责 人 员 应 有 详 细 的 书 面 工 作 职 责, 并 有 相 应 的 职 权, 其 职 能 可 委 托 给 资 质 良 好 的 指 定 代 理 人 每 个 人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不 应 过 多, 以 免 导 致 质 量 风 险 岗 位 的 职 责 不 得 有 空 缺, 重 叠 的 职 责 应 有 明 确 的 解 释 第 三 节 关 键 人 员 第 二 十 条 关 键 人 员 包 括 企 业 负 责 人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关 键 人 员 应 为 企 业 的 全 职 人 员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可 以 兼 任 在 大 型 企 业 中,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的 职 能 可 以 委 托 给 本 部 门 其 他 有 适 当 资 质

7 的 人 员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是 药 品 质 量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为 确 保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确 保 企 业 按 照 GMP 要 求 生 产 药 品,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配 置, 合 理 计 划 组 织 和 协 调, 不 得 干 扰 和 妨 碍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独 立 履 行 其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 一 )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的 资 质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应 至 少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 如 : 药 学 医 学 化 学 药 物 化 学 药 物 分 析 制 剂 学 药 理 学 生 物 学 生 物 化 学 中 药 学 等 ) 大 学 本 科 的 学 历, 至 少 具 有 三 年 从 事 药 品 生 产 的 实 践 经 验, 并 至 少 经 过 一 年 药 品 生 产 管 理 的 实 践 培 训 如 有 三 年 从 事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的 实 践 经 验, 则 从 事 药 品 生 产 的 实 践 期 限 可 以 减 少 一 年 半 ( 二 )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一 般 有 下 列 职 责 : 1. 确 保 药 品 按 书 面 规 程 生 产 贮 存, 以 保 证 药 品 质 量 ; 2. 批 准 与 生 产 操 作 相 关 的 各 种 工 艺 规 程 并 确 保 严 格 执 行 ; 3. 确 保 生 产 记 录 经 指 定 人 员 审 核 并 签 名 后, 送 交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 4. 检 查 本 部 门 厂 房 和 设 备 的 维 护 情 况, 以 保 持 其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 ;; 5. 确 保 完 成 各 种 必 要 的 验 证 工 作 ; 6. 协 助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和 监 督 物 料 的 供 应 商 ; 7. 确 保 本 部 门 人 员 都 已 经 过 必 要 的 上 岗 前 培 训 和 继 续 培 训,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培 训 安 排

8 第 二 十 三 条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 一 )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的 资 质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应 至 少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 如 : 药 学 医 学 化 学 药 物 化 学 药 物 分 析 制 剂 学 药 理 学 生 物 学 生 物 化 学 中 药 学 等 ) 大 学 本 科 的 学 历, 至 少 具 有 三 年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的 实 践 经 验, 从 事 过 药 品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以 及 与 药 品 质 量 保 证 相 关 的 检 验 和 检 查 工 作, 并 至 少 经 过 一 年 药 品 质 量 管 理 的 实 践 培 训 ( 二 )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一 般 有 下 列 职 责 : 1. 审 核 并 放 行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 2. 评 价 各 种 批 记 录 ; 3. 确 保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的 检 验 ; 4. 批 准 质 量 标 准 取 样 方 法 检 验 方 法 和 其 它 质 量 管 理 规 程 ; 5. 审 核 和 批 准 所 有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变 更 ; 6. 确 保 所 有 重 大 偏 差 已 经 过 调 查 并 得 到 及 时 处 理 ; 7. 批 准 并 监 督 委 托 检 验 ; 8. 检 查 本 部 门 厂 房 和 设 备 的 维 护 情 况, 以 保 持 其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 ; 9. 确 保 完 成 各 种 必 要 的 验 证 工 作, 审 核 和 批 准 验 证 方 案 和 报 告 ; 10. 确 保 完 成 自 检 ; 11. 批 准 和 监 督 物 料 的 供 应 商 ; 12. 确 保 所 有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投 诉 已 经 过 调 查, 并 得 到 及 时 正 确 的 处 理 ; 13. 确 保 完 成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提 供 稳 定 性 考 察 的 数 据 ; 14. 确 保 完 成 产 品 质 量 回 顾 审 核 ;

9 15. 确 保 本 部 门 人 员 都 已 经 过 必 要 的 上 岗 前 培 训 和 继 续 培 训,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培 训 安 排 第 二 十 四 条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通 常 有 下 列 共 同 的 质 量 职 责 : ( 一 ) 批 准 和 修 订 书 面 规 程 和 文 件 ; ( 二 ) 监 控 生 产 环 境 ; ( 三 ) 监 控 厂 区 卫 生 ; ( 四 ) 确 保 完 成 生 产 工 艺 验 证 ; ( 五 ) 确 保 企 业 所 有 人 员 都 已 经 过 必 要 的 上 岗 前 和 继 续 培 训,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培 训 安 排 ; ( 六 ) 批 准 和 监 督 受 托 生 产 企 业 ; ( 七 ) 确 定 和 监 控 物 料 和 产 品 的 贮 存 条 件 ; ( 八 ) 保 存 记 录 ; ( 九 ) 监 控 GMP 执 行 状 况 ; ( 十 ) 为 监 控 某 些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因 素 而 进 行 检 查 调 查 和 取 样 第 二 十 五 条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 二 )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的 资 质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应 至 少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 如 : 药 学 医 学 化 学 药 物 化 学 药 物 分 析 制 剂 学 药 理 学 生 物 学 生 物 化 学 中 药 学 等 ) 大 学 本 科 的 学 历, 至 少 具 有 五 年 药 品 生 产 和 质 量 管 理 的 实 践 经 验, 从 事 过 药 品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和 质 量 检 验 工 作 ( 三 )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应 至 少 接 受 所 有 相 关 专 业 基 础 学 科 ( 如 : 物 理

10 学 化 学 或 生 物 化 学 药 物 化 学 药 物 分 析 制 剂 学 微 生 物 学 生 药 学 等 )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培 训, 并 至 少 经 过 半 年 与 药 品 放 行 有 关 的 实 践 培 训, 方 能 独 立 履 行 其 职 责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应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证 据 资 料, 证 明 其 已 接 受 了 上 述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培 训 ( 四 )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有 下 列 职 责 : 1. 必 须 保 证 每 批 药 品 的 生 产 检 验 均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必 须 在 药 品 放 行 前 以 文 件 形 式 ( 如 放 行 证 书 ) 做 出 对 上 述 第 1 条 的 保 证, 并 在 药 品 放 行 台 帐 上 及 时 记 录, 以 供 查 阅, 该 药 品 放 行 台 帐 应 至 少 保 存 至 药 品 有 效 期 后 一 年 ( 五 )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应 遵 从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的 安 排, 其 职 能 只 可 委 托 给 同 一 企 业 内 其 它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 六 ) 应 制 订 书 面 规 程 确 保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的 独 立 性,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干 扰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第 四 节 培 训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培 训 管 理 的 工 作, 培 训 应 有 经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或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批 准 的 培 训 方 案 或 计 划, 培 训 记 录 应 予 保 存 第 二 十 七 条 与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有 关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应 经 过 培 训, 培 训 的 内 容 应 与 每 个 岗 位 的 要 求 相 适 应 除 GMP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基 础 培 训 外, 还 应 有 相 关 法 规 相 应 岗 位 的 职 责 技 能 培 训 和 继 续 培 训, 继 续

11 培 训 的 实 际 效 果 应 定 期 评 估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污 染 风 险 区 ( 如 : 高 活 性 高 毒 性 传 染 性 高 致 敏 性 物 料 的 生 产 区 )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接 受 专 门 的 培 训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培 训 过 程 中, 应 对 质 量 保 证 的 概 念 以 及 所 有 有 利 于 理 解 和 执 行 质 量 保 证 的 措 施 充 分 进 行 讨 论 第 五 节 人 员 卫 生 第 三 十 条 所 有 人 员 都 应 接 受 卫 生 要 求 的 培 训, 企 业 应 建 立 人 员 卫 生 规 程,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人 员 对 药 品 生 产 造 成 的 污 染 风 险 第 三 十 一 条 为 满 足 企 业 的 各 种 需 要, 应 建 立 详 细 的 人 员 卫 生 规 程, 包 括 与 健 康 卫 生 习 惯 及 人 员 着 装 相 关 的 规 程 生 产 区 和 质 量 控 制 区 的 每 个 工 作 人 员 应 正 确 理 解 相 关 的 卫 生 规 程, 并 通 过 管 理 手 段 确 保 人 员 卫 生 规 程 的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持 人 员 良 好 的 健 康 状 况 所 有 人 员 在 招 聘 时 均 应 接 受 体 检 初 次 体 检 后,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及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安 排 体 检 进 入 药 品 暴 露 区 域 的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体 检 一 次, 目 检 操 作 人 员 的 体 检 项 目 应 包 括 视 力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避 免 传 染 病 患 者 或 体 表 有 创 伤 的 人 员 从 事 药 品 的 生 产 第 三 十 四 条 应 限 制 参 观 人 员 和 未 经 培 训 的 人 员 进 入 生 产 区 和 质 量 控 制 区 ; 不 可 避 免 时, 应 事 先 告 知 有 关 情 况, 尤 其 是 有 关 个 人 卫 生 和 穿 着 工 作 服 的 要 求, 并 提 供 指 导 第 三 十 五 条 任 何 进 入 生 产 区 的 人 员 均 应 穿 着 工 作 服 工 作 服 的 选 材

12 式 样 及 穿 戴 方 式 应 与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和 空 气 洁 净 度 等 级 要 求 相 适 应 第 三 十 六 条 进 入 洁 净 生 产 区 的 人 员 不 得 化 妆 和 佩 带 饰 物 第 三 十 七 条 生 产 区 仓 储 区 应 禁 止 抽 烟 饮 食 咀 嚼 食 品, 或 存 放 食 品 饮 料 烟 草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药 品 等 杂 物 和 非 生 产 性 物 品 第 三 十 八 条 操 作 人 员 应 避 免 裸 手 直 接 接 触 敞 口 暴 露 的 药 品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设 备 表 面 第 三 十 九 条 应 指 导 员 工 正 确 使 用 洗 手 设 施 第 四 章 厂 房 与 设 施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四 十 条 厂 房 的 选 址 设 计 建 造 改 造 和 维 护 必 须 符 合 药 品 生 产 要 求 为 避 免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以 及 对 药 品 质 量 的 不 利 影 响, 厂 房 的 设 计 和 布 局 应 能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发 生 差 错 的 风 险, 便 于 清 洁 操 作 和 维 护 第 四 十 一 条 应 根 据 厂 房 及 生 产 防 护 措 施 综 合 考 虑 选 址, 厂 房 所 处 的 环 境 应 能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物 料 或 药 品 遭 受 污 染 的 风 险 第 四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有 整 洁 的 生 产 环 境 ; 厂 区 的 地 面 路 面 及 运 输 等 不 应 对 药 品 的 生 产 造 成 污 染 ; 生 产 行 政 生 活 和 辅 助 区 的 总 体 布 局 应 合 理, 不 得 互 相 妨 碍 第 四 十 三 条 应 对 厂 房 进 行 适 当 维 护, 应 确 保 维 修 活 动 不 影 响 药 品 的 质 量 应 按 照 详 细 的 书 面 规 程 对 厂 房 进 行 清 洁 或 必 要 的 消 毒 第 四 十 四 条 厂 房 应 有 适 当 的 照 明 温 湿 度 和 通 风, 确 保 生 产 和 贮 存 的 药 品 的 质 量 以 及 相 关 设 备 的 性 能 不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受 其 影 响

13 第 四 十 五 条 厂 房 的 设 计 和 安 装 的 设 施 应 能 有 效 防 止 昆 虫 或 其 它 动 物 进 入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避 免 所 使 用 的 灭 鼠 药 杀 虫 剂 烟 熏 剂 等 对 设 备 物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或 成 品 造 成 污 染 第 四 十 六 条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未 经 批 准 人 员 的 进 入 生 产 贮 存 和 质 量 控 制 区 不 应 作 为 非 本 区 工 作 人 员 的 通 道 第 四 十 七 条 应 保 存 厂 房 公 用 设 施 固 定 管 道 建 造 或 改 造 后 的 竣 工 图 纸 第 二 节 生 产 区 第 四 十 八 条 为 降 低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所 致 严 重 药 害 的 风 险, 厂 房 生 产 设 施 和 设 备 应 根 据 所 生 产 药 品 的 特 性 合 理 设 计 布 局 和 使 用,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应 综 合 考 虑 药 品 的 特 性 和 预 定 用 途 等 因 素, 确 定 共 用 厂 房 生 产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可 行 性 ( 二 ) 生 产 特 殊 性 质 的 药 品, 如 高 致 敏 性 药 品 ( 如 青 霉 素 类 ) 或 生 物 制 品 ( 如 卡 介 苗 或 其 它 用 活 性 微 生 物 制 备 而 成 的 药 品 ) 必 须 采 用 专 用 和 独 立 的 厂 房 生 产 设 施 和 设 备 青 霉 素 类 药 品 产 尘 量 大 的 操 作 间 应 保 持 相 对 负 压, 排 至 室 外 的 废 气 应 经 净 化 处 理 并 符 合 要 求, 排 风 口 应 远 离 其 它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的 进 风 口 ; - 内 酰 胺 结 构 类 性 激 素 类 避 孕 药 品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设 施 ( 如 独 立 的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 和 设 备, 并 与 其 它 药 品 生 产 区 严 格 分 开 ;β( 三 ) 生 产 ( 四 ) 生 产 某 些 激 素 类 细 胞 毒 性 类 ( 如 抗 肿 瘤 类 药 品 ) 高 活 性 化 学 药 品 应 使 用 专 用 设 施 ( 如 独 立 的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 和 设 备 ; 特 殊 情 况 下, 如

14 采 取 特 别 防 护 措 施 并 经 过 必 要 的 验 证, 上 述 化 学 药 品 制 剂 则 可 通 过 阶 段 性 生 产 方 式 共 用 同 一 生 产 设 施 和 设 备 ; ( 五 ) 生 产 高 活 性 高 毒 性 高 致 敏 性 药 品 的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的 气 体 排 放 应 经 净 化 处 理 ; ( 六 ) 药 品 生 产 厂 房 不 得 用 于 杀 虫 剂 和 除 草 剂 等 有 工 业 毒 性 产 品 或 对 药 品 质 量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非 药 用 产 品 生 产 第 四 十 九 条 应 根 据 药 品 品 种 生 产 操 作 要 求 及 外 部 环 境 状 况 配 置 空 调 净 化 系 统, 使 生 产 区 有 效 通 风, 并 有 温 度 控 制 必 要 的 湿 度 控 制 和 空 气 净 化 过 滤, 保 证 药 品 的 生 产 环 境 例 如 : 口 服 液 体 固 体 腔 道 用 药 ( 含 直 肠 用 药 ) 表 皮 外 用 药 品 暴 露 工 序 及 其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最 终 处 理 的 暴 露 工 序 区 域, 可 参 照 无 菌 药 品 附 录 中 D 级 洁 净 区 的 静 态 要 求 设 置 第 五 十 条 工 作 区 和 中 间 物 料 贮 存 区 应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以 有 序 地 存 放 设 备 和 物 料, 避 免 不 同 药 品 或 物 料 混 淆,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避 免 生 产 或 质 量 控 制 操 作 发 生 遗 漏 或 差 错 第 五 十 一 条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或 待 包 装 产 品 暴 露 环 境 的 内 表 面 ( 墙 壁 地 面 天 棚 ) 应 平 整 光 滑 无 裂 缝 接 口 严 密 无 颗 粒 物 脱 落, 避 免 积 灰, 便 于 有 效 清 洁 和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第 五 十 二 条 各 种 管 道 照 明 设 施 风 口 和 其 它 公 用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安 装 应 避 免 出 现 不 易 清 洁 的 部 位, 应 尽 可 能 在 生 产 区 外 部 对 其 进 行 维 护

15 第 五 十 三 条 排 水 设 施 应 大 小 适 宜, 安 装 防 止 倒 灌 的 装 置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明 沟 排 水 ; 不 可 避 免 时, 明 沟 宜 浅, 以 方 便 清 洁 和 消 毒 第 五 十 四 条 原 辅 料 的 称 量 通 常 应 在 专 门 设 计 的 称 量 室 内 进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产 尘 操 作 间 ( 如 干 燥 物 料 或 产 品 的 取 样 称 量 混 合 生 产 和 包 装 操 作 间 ) 应 保 持 相 对 负 压, 应 采 取 专 门 的 措 施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并 便 于 清 洁 第 五 十 六 条 用 于 药 品 包 装 的 厂 房 应 专 门 设 计 和 布 局, 以 避 免 混 淆 或 交 叉 污 染 第 五 十 七 条 生 产 区 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应 特 别 注 意 在 线 灯 检 区 的 照 明 第 五 十 八 条 生 产 区 内 可 设 中 间 控 制, 但 中 间 控 制 操 作 不 得 对 药 品 带 来 质 量 风 险 第 三 节 仓 储 区 第 五 十 九 条 仓 储 区 应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以 有 序 地 存 放 各 类 物 料 和 产 品 :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以 及 待 验 合 格 不 合 格 退 回 或 召 回 的 药 品 等 第 六 十 条 仓 储 区 的 设 计 和 建 造 应 确 保 良 好 的 仓 储 条 件, 应 特 别 注 意 清 洁 和 干 燥, 应 有 通 风 和 照 明 设 施 仓 储 区 应 能 满 足 物 料 或 产 品 贮 存 条 件 ( 如 温 湿 度 光 照 ) 的 需 要, 温 度 应 保 持 在 控 制 限 度 之 内,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监 控 温 湿 度 第 六 十 一 条 收 发 区 应 能 保 护 物 料 和 产 品 免 受 外 界 气 候 的 影 响 接 收 区 的 设 计 和 装 备 配 置 应 确 保 进 货 的 外 包 装 在 进 入 仓 储 区 前 可 进 行 必 要 的 清 洁

16 第 六 十 二 条 如 采 用 单 独 的 隔 离 区 域 贮 存 待 验 物 料, 待 验 区 应 有 醒 目 的 标 识, 且 只 限 于 经 批 准 的 人 员 出 入 不 合 格 退 回 或 召 回 的 物 料 或 产 品 应 单 独 隔 离 存 放 第 六 十 三 条 高 活 性 物 料 或 产 品 应 存 放 在 安 全 的 区 域 内 第 六 十 四 条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是 确 保 药 品 标 识 正 确 的 关 键, 应 特 别 注 意 安 全 贮 存, 应 限 制 未 经 批 准 人 员 进 入 存 放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区 域 第 六 十 五 条 通 常 应 有 单 独 的 原 辅 料 取 样 区 取 样 区 的 空 气 洁 净 度 级 别 应 与 生 产 要 求 一 致 如 在 仓 储 区 取 样, 则 应 有 防 止 污 染 或 交 叉 污 染 的 措 施 第 四 节 质 量 控 制 区 第 六 十 六 条 质 检 实 验 室 中 药 标 本 室 通 常 应 与 生 产 区 分 开, 尤 其 是 生 物 检 定 微 生 物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实 验 室, 还 应 彼 此 分 开 第 六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的 设 计 应 确 保 其 适 用 于 预 定 的 用 途 实 验 室 应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以 避 免 混 淆 和 交 叉 污 染, 同 时 应 有 足 够 的 适 合 样 品 和 记 录 保 存 的 区 域 第 六 十 八 条 必 要 时,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仪 器 室, 使 灵 敏 度 高 的 仪 器 免 受 静 电 震 动 潮 湿 等 或 其 它 外 界 因 素 的 干 扰 第 六 十 九 条 处 理 生 物 或 放 射 性 样 品 等 特 殊 物 品 的 实 验 室 应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第 七 十 条 实 验 动 物 房 应 与 其 它 区 域 严 格 分 开, 其 设 计 建 造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设 有 专 供 动 物 进 入 的 通 道 以 及 空 气 处 理 设 施 第 五 节 辅 助 区

17 第 七 十 一 条 休 息 室 应 与 生 产 区 仓 储 区 和 质 量 控 制 区 分 开 第 七 十 二 条 更 衣 室 和 盥 洗 室 应 方 便 人 员 出 入, 并 与 使 用 人 数 相 适 应 盥 洗 室 不 得 与 生 产 区 和 仓 储 区 直 接 相 连 第 七 十 三 条 维 修 间 应 尽 可 能 与 生 产 区 分 开 存 放 在 生 产 区 内 的 维 修 用 备 件 和 工 具, 应 放 置 在 专 门 的 房 间 或 工 具 柜 中 第 五 章 设 备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七 十 四 条 设 备 的 设 计 大 小 选 型 安 装 改 造 和 维 护 必 须 符 合 药 品 生 产 要 求 为 避 免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以 及 对 药 品 质 量 的 不 利 影 响, 设 备 的 设 计 和 布 置 应 能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发 生 差 错 的 风 险, 便 于 操 作 清 洁 维 护, 以 及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或 灭 菌 第 七 十 五 条 应 建 立 设 备 使 用 清 洁 维 护 和 维 修 的 规 程, 并 保 存 相 应 的 操 作 记 录 第 七 十 六 条 应 建 立 设 备 档 案, 保 存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确 认 和 验 证 维 修 和 维 护 使 用 的 文 件 和 记 录 第 二 节 设 备 的 设 计 和 安 装 第 七 十 七 条 设 备 的 设 计 安 装 维 护 应 确 保 其 适 用 于 预 定 用 途, 其 安 装 方 式 应 有 利 于 防 止 差 错 或 污 染 生 产 设 备 的 设 计 还 应 便 于 彻 底 清 洁 第 七 十 八 条 生 产 设 备 不 得 对 药 品 有 任 何 危 害,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生 产 设 备 表 面 应 光 洁 平 整 易 清 洗 或 消 毒 耐 腐 蚀, 不 得 与 药 品 发 生

18 化 学 反 应 或 吸 附 药 品, 或 向 药 品 中 释 放 物 质 而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并 造 成 危 害 第 七 十 九 条 应 配 备 具 有 适 当 量 程 和 精 密 度 的 衡 器 量 具 仪 器 和 仪 表, 用 于 药 品 的 生 产 和 控 制 第 八 十 条 应 注 意 洗 涤 清 洁 设 备 的 选 型 和 使 用 方 式, 以 避 免 这 类 设 备 成 为 污 染 源 第 八 十 一 条 设 备 所 用 的 润 滑 剂 冷 却 剂 等 不 得 对 药 品 或 容 器 造 成 污 染,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食 用 级 润 滑 剂 第 八 十 二 条 生 产 用 模 具 的 采 购 验 收 保 管 维 护 发 放 及 报 废 应 制 定 相 应 规 程, 设 专 人 专 柜 保 管,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第 三 节 设 备 的 维 护 和 维 修 第 八 十 三 条 设 备 的 维 修 和 维 护 不 得 危 害 药 品 质 量 第 八 十 四 条 应 制 订 设 备 的 预 防 性 维 护 计 划 和 规 程 设 备 的 维 修 和 维 护 应 有 相 应 的 记 录 第 八 十 五 条 经 改 造 或 重 大 维 修 的 设 备 应 重 新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用 于 生 产 第 四 节 设 备 的 使 用 清 洁 及 状 态 标 识 第 八 十 六 条 主 要 生 产 操 作 和 检 验 设 备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操 作 规 程 第 八 十 七 条 生 产 设 备 应 只 在 确 认 的 参 数 范 围 内 使 用 第 八 十 八 条 应 按 详 细 规 定 的 书 面 规 程 清 洁 生 产 设 备, 规 定 具 体 而 完 整 的 清 洁 方 法 清 洁 用 设 备 或 工 具 清 洁 剂 的 名 称 和 配 制 方 法 去 除 前 一 批 次 标 识 的 方 法 保 护 已 清 洁 设 备 在 使 用 前 免 受 污 染 的 方 法

19 已 清 洁 设 备 最 长 的 保 存 时 限 使 用 前 检 查 设 备 清 洁 状 况 的 方 法, 使 操 作 者 能 以 可 重 现 的 有 效 的 方 式 对 各 类 设 备 进 行 清 洁 如 需 拆 装 设 备, 还 应 规 定 设 备 拆 装 的 顺 序 和 方 法 ; 如 需 对 设 备 消 毒 或 灭 菌, 还 应 规 定 消 毒 或 灭 菌 的 具 体 方 法 消 毒 剂 的 名 称 和 配 制 方 法 必 要 时, 还 应 规 定 设 备 生 产 结 束 至 清 洁 前 的 最 长 间 隔 时 限 第 八 十 九 条 生 产 设 备 应 在 清 洁 干 燥 的 条 件 下 存 放 第 九 十 条 用 于 药 品 生 产 的 主 要 或 关 键 设 备, 应 有 按 年 月 日 次 序 记 录 的 使 用 日 志,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使 用 清 洁 和 维 修 情 况 以 及 日 期 时 间 所 生 产 的 药 品 名 称 规 格 和 批 号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使 用 清 洁 和 维 修 情 况 可 记 录 在 批 生 产 记 录 中 第 九 十 一 条 生 产 设 备 应 有 明 显 的 状 态 标 识, 标 明 设 备 编 号 和 内 容 物 ( 如 名 称 规 格 生 产 批 号 ); 没 有 内 容 物 的 应 标 明 清 洁 状 态 第 九 十 二 条 应 尽 可 能 将 有 闲 置 不 用 的 设 备 搬 出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区, 有 故 障 的 设 备 应 有 醒 目 的 状 态 标 识 第 九 十 三 条 主 要 固 定 管 道 应 标 明 内 容 物 名 称, 必 要 时, 还 应 标 明 流 向 第 五 节 校 准 第 九 十 四 条 校 准 应 确 保 生 产 中 关 键 工 艺 参 数 和 检 验 的 衡 器 量 具 仪 表 记 录 和 控 制 设 备 以 及 仪 器 所 得 出 的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第 九 十 五 条 应 按 照 书 面 规 程 和 校 准 计 划 定 期 对 生 产 和 检 验 用 衡 器 量 具 仪 表 记 录 和 控 制 设 备 以 及 仪 器 进 行 校 准 和 检 查,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应 特 别 注 意 校 准 的 量 程 范 围 与 实 际 生 产 和 检 验 用 的 量 程 范 围 的

20 一 致 性 第 九 十 六 条 应 使 用 标 准 计 量 器 具 进 行 校 准, 且 所 用 标 准 计 量 器 具 有 可 以 溯 源 到 国 际 或 国 家 标 准 器 具 的 计 量 合 格 证 明 校 准 记 录 应 标 明 所 用 标 准 计 量 器 具 的 名 称 编 号 校 准 有 效 期 和 计 量 合 格 证 明 编 号, 确 保 记 录 的 可 追 溯 性 第 九 十 七 条 衡 器 量 具 仪 表 记 录 和 控 制 的 设 备 以 及 仪 器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 标 明 其 校 准 有 效 期 第 九 十 八 条 超 出 校 准 合 格 标 准 的 衡 器 量 具 仪 表 记 录 和 控 制 的 设 备 以 及 仪 器 不 得 使 用 第 九 十 九 条 如 在 生 产 包 装 仓 储 过 程 中 使 用 自 动 或 电 子 设 备 的, 应 按 规 程 定 期 进 行 校 准 和 检 查, 确 保 其 操 作 功 能 正 常 校 准 和 检 查 应 有 相 应 的 记 录 第 六 节 工 艺 用 水 第 一 百 条 药 品 生 产 用 水 应 适 合 其 用 途, 应 至 少 采 用 饮 用 水 作 为 工 艺 用 水 各 类 药 品 生 产 选 用 的 工 艺 用 水 应 符 合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的 相 关 要 求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饮 用 水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的 质 量 标 准, 纯 化 水 注 射 用 水 应 符 合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的 质 量 标 准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水 处 理 设 备 及 其 输 送 系 统 的 设 计 安 装 和 维 护 应 能 确 保 工 艺 用 水 达 到 设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水 处 理 设 备 的 运 行 不 得 超 出 其 设 计 能 力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纯 化 水 注 射 用 水 储 罐 和 输 送 管 道 所 用 材 料 应 无 毒

21 耐 腐 蚀 ; 储 罐 的 通 气 口 应 安 装 不 脱 落 纤 维 的 疏 水 性 除 菌 滤 器 ; 管 道 的 设 计 和 安 装 应 避 免 死 角 盲 管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应 定 期 监 测 工 艺 用 水 的 水 质, 并 有 相 应 的 检 验 记 录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纯 化 水 注 射 用 水 的 制 备 储 存 和 分 配 应 能 防 止 微 生 物 的 滋 生 和 污 染, 如 注 射 用 水 可 在 70 以 上 保 温 循 环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应 按 照 书 面 规 程 定 期 消 毒 纯 化 水 注 射 用 水 管 道 储 罐 以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供 水 管 道, 并 有 相 关 记 录 书 面 规 程 还 应 详 细 规 定 工 艺 用 水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警 戒 限 度 纠 偏 限 度 和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第 六 章 物 料 与 产 品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必 须 确 保 药 品 生 产 所 用 的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应 符 合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质 量 标 准, 并 不 得 对 药 品 质 量 有 不 利 影 响 应 建 立 明 确 的 物 料 和 产 品 的 处 理 和 管 理 规 程, 确 保 物 料 和 产 品 的 正 确 接 收 贮 存 发 放 和 使 用,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交 叉 污 染 和 混 淆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应 由 称 职 的 并 经 过 培 训 的 人 员 从 事 物 料 采 购 贮 存 发 放 的 操 作 和 管 理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所 有 物 料 及 产 品 的 处 理, 如 收 料 待 验 取 样 检 验 放 行 或 否 决 贮 存 贴 签 标 识 发 放 配 料 及 发 运 均 应 按 照 书 面 规 程 或 工 艺 规 程 执 行, 并 有 记 录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应 有 对 主 要 物 料 供 应 商 进 行 质 量 评 估 的 系 统

22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物 料 必 须 从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应 符 合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质 量 标 准, 应 尽 可 能 直 接 向 生 产 商 购 买 原 料 药 应 从 符 合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生 产 商 处 购 买 物 料 供 应 商 应 相 对 固 定, 改 变 物 料 供 应 商 应 按 书 面 规 程 对 新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质 量 评 估, 改 变 主 要 物 料 供 应 商 还 应 对 新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现 场 审 计, 必 要 时, 还 需 对 药 品 进 行 稳 定 性 考 察 改 变 原 料 药 的 生 产 商 还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所 有 到 货 物 料 均 应 检 查, 以 确 保 与 订 单 一 致 物 料 的 外 包 装 应 贴 签 标 注 规 定 的 信 息, 必 要 时, 还 应 进 行 清 洁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发 现 外 包 装 损 坏 或 其 它 可 能 影 响 物 料 质 量 的 问 题, 应 进 行 调 查 和 记 录, 并 向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所 有 到 货 物 料 和 成 品 在 接 收 或 生 产 后 应 立 即 按 待 验 要 求 存 放, 直 至 放 行 使 用 或 放 行 上 市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所 有 物 料 和 产 品 应 在 生 产 企 业 规 定 的 合 适 条 件 下, 有 序 分 批 储 存 和 周 转 第 三 节 原 辅 料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进 口 原 料 药 应 符 合 药 品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药 品 上 直 接 印 字 所 用 油 墨 应 符 合 食 用 标 准 要 求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每 次 收 货 时, 应 检 查 容 器 外 包 装 的 完 整 性 密 封 性, 且 交 货 单 与 供 应 商 标 签 的 内 容 一 致 检 查 应 有 记 录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如 一 次 收 货 的 物 料 是 由 数 个 批 次 构 成, 应 按 批 取 样

23 检 验 放 行 后 发 放 使 用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仓 储 区 内 的 原 辅 料 应 有 适 当 的 标 识, 应 至 少 标 明 下 述 内 容 : 指 定 的 物 料 名 称 和 企 业 内 部 的 物 料 代 码 ; 企 业 接 收 时 设 定 的 批 号 ; 物 料 状 态 ( 如 : 待 验 合 格 不 合 格 ); 有 效 期 或 复 验 日 期 如 使 用 完 全 计 算 机 化 的 仓 储 管 理 系 统, 则 不 必 以 可 读 的 方 式 在 标 签 上 标 出 上 述 信 息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应 有 适 当 的 规 程 或 措 施, 确 保 每 一 包 装 内 的 原 辅 料 正 确 无 误 ; 已 被 取 样 的 待 包 装 产 品 的 容 器 也 应 有 标 识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只 有 经 质 量 控 制 部 门 批 准 放 行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原 辅 料 方 可 使 用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固 体 液 体 原 辅 料 应 分 开 储 存 ; 挥 发 性 物 料 应 注 意 避 免 污 染 其 它 物 料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原 辅 料 应 按 有 效 期 储 存, 无 有 效 期 的 应 按 规 定 的 使 用 期 限 储 存 储 存 期 内, 如 存 放 时 间 过 长 或 有 对 质 量 有 不 良 影 响 的 特 殊 情 况 时, 应 进 行 复 验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应 由 专 门 指 定 的 人 员 按 照 书 面 规 程 进 行 配 料, 确 保 合 格 的 物 料 经 精 确 称 量 或 计 量, 然 后 装 入 洁 净 容 器 中, 并 作 好 适 当 标 识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配 制 的 每 一 物 料 及 其 重 量 或 体 积 应 由 他 人 独 立 进 行

24 复 核, 并 有 复 核 记 录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用 于 同 一 批 药 品 生 产 的 所 有 配 料 应 集 中 存 放, 并 作 好 相 应 的 明 显 标 识 第 四 节 中 间 产 品 与 待 包 装 产 品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中 间 产 品 和 待 包 装 产 品 应 在 适 当 的 条 件 下 贮 存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中 间 产 品 和 待 包 装 产 品 应 有 明 确 的 标 识, 至 少 标 明 下 述 内 容 : 产 品 名 称 和 企 业 内 部 的 产 品 代 码 ; 生 产 批 号 ; 数 量 ( 如 : 毛 重 净 重 皮 重 ) 物 料 状 态 ( 必 要 时, 如 : 待 验 合 格 不 合 格 ); 生 产 工 序 ( 必 要 时 ) 如 使 用 完 全 计 算 机 化 的 仓 储 管 理 系 统, 则 不 必 以 可 读 的 方 式 在 标 签 上 标 出 上 述 信 息 第 五 节 包 装 材 料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 如 印 字 铝 箔 标 签 说 明 书 纸 盒 ) 的 采 购 管 理 和 控 制 要 求 与 原 辅 料 相 同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包 装 材 料 应 由 专 人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发 放, 应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混 淆 和 差 错, 确 保 用 于 药 品 生 产 的 包 装 材 料 正 确 无 误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应 有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设 计 审 核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确 保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必 须 与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内 容 式 样 文 字 相 一 致, 并 建 立 专 门 的 文 档, 保 存 经 签 名 批 准 的 印

25 刷 包 装 材 料 原 版 实 样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版 本 变 更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产 品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版 本 正 确 无 误 宜 收 回 作 废 的 旧 版 印 刷 模 版 并 予 销 毁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应 存 放 在 足 够 安 全 的 区 域 内, 以 免 未 经 批 准 人 员 进 入 切 割 式 标 签 或 其 它 散 装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应 分 别 置 于 密 闭 容 器 内 储 运, 以 防 混 淆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应 由 专 人 保 管, 并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和 实 际 需 要 量 计 数 发 放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每 批 或 每 次 发 放 的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或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均 应 有 识 别 标 志, 标 明 所 用 产 品 的 名 称 和 生 产 批 号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过 期 的 或 废 弃 的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或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应 予 销 毁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第 六 节 成 品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按 企 业 所 制 订 的 标 准 最 终 放 行 前, 成 品 应 待 验 贮 存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成 品 的 贮 存 和 运 输 条 件 应 符 合 注 册 批 准 的 要 求 第 七 节 特 殊 药 品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 包 括 药 材 ) 放 射 性 药 品 及 易 燃 易 爆 和 其 它 危 险 品 的 验 收 储 存 管 理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规 定 第 八 节 其 它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不 合 格 的 物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每

26 个 包 装 容 器 上 均 应 有 清 晰 醒 目 的 标 志, 并 存 放 在 足 够 安 全 的 单 独 的 控 制 区 内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不 合 格 的 物 料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任 何 处 理 均 应 经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人 员 的 批 准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不 合 格 的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一 般 不 得 进 行 返 工 或 重 新 加 工 只 有 不 影 响 成 品 质 量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且 根 据 预 定 经 批 准 的 规 程 对 相 关 风 险 评 估 后, 才 允 许 返 工 或 重 新 加 工 处 理 返 工 或 重 新 加 工 应 有 相 应 记 录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只 有 经 预 先 批 准, 方 可 将 以 前 生 产 的 所 有 或 部 分 批 次 合 格 的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在 某 一 确 定 的 生 产 工 序 合 并 到 同 一 产 品 的 一 个 批 次 中 予 以 回 收 应 对 相 关 的 质 量 风 险 ( 包 括 可 能 对 药 品 有 效 期 的 影 响 ) 进 行 适 当 评 估 后, 方 可 按 预 定 的 规 程 进 行 回 收 处 理 回 收 应 有 相 应 记 录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药 品 不 得 回 收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对 返 工 或 重 新 加 工 或 回 收 合 并 后 生 产 的 成 品,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考 虑 需 要 进 行 额 外 项 目 的 检 验 和 稳 定 性 考 察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建 立 药 品 退 货 的 书 面 规 程, 并 有 相 应 的 台 帐 记 录 药 品 退 货 台 帐 记 录 的 内 容 应 至 少 包 括 : 品 名 生 产 批 号 规 格 数 量 退 货 单 位 及 地 址 退 货 原 因 及 日 期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不 符 合 贮 存 和 运 输 要 求 的 退 货 药 品 应 在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下 予 以 销 毁 只 有 经 检 查 检 验 和 调 查, 有 证 据 证 明 退 货 药 品 质 量 未 受 影 响, 且 经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书 面 规 程 严 格 评 价 后, 方

27 可 考 虑 将 退 货 药 品 重 新 贴 签 重 新 发 放 销 售 评 价 考 虑 的 因 素 应 至 少 包 括 药 品 的 性 质 所 需 的 特 殊 储 存 条 件 药 品 的 现 状 历 史, 以 及 发 放 与 退 货 之 间 的 间 隔 时 间 等 因 素 如 对 药 品 质 量 存 有 任 何 怀 疑 时, 退 货 药 品 不 得 重 新 发 放 如 对 退 货 药 品 进 行 回 收 处 理, 回 收 后 的 产 品 应 符 合 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的 要 求 任 何 退 货 处 理 均 应 有 相 应 记 录 第 七 章 确 认 与 验 证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的 厂 房 设 施 设 备 和 检 验 仪 器 应 经 过 确 认 和 验 证, 应 采 用 经 过 验 证 的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和 检 验 方 法 进 行 生 产 操 作 和 检 验, 并 保 持 持 续 的 验 证 状 态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应 确 定 需 要 完 成 的 确 认 和 验 证 工 作 的 目 标 范 围 和 要 求, 并 在 验 证 主 计 划 中 以 文 件 形 式 清 晰 说 明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应 建 立 确 认 和 验 证 的 文 件 和 记 录, 并 能 以 文 件 和 记 录 证 明 达 到 以 下 预 定 的 目 标 : ( 一 ) 设 计 确 认 (DQ) 应 证 明 厂 房 辅 助 设 施 设 备 和 工 艺 的 设 计 符 合 GMP 要 求 ; ( 二 ) 安 装 确 认 (IQ) 应 证 明 厂 房 辅 助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建 造 和 安 装 符 合 设 计 标 准 ; ( 三 ) 运 行 确 认 (OQ) 应 证 明 厂 房 辅 助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运 行 符 合 设 计 标 准 ; ( 四 ) 工 艺 验 证 (PV) 或 性 能 确 认 (PQ) 应 证 明 特 定 的 工 艺 能 始 终 生 产 出

28 符 合 预 定 质 量 标 准 和 质 量 特 性 的 产 品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采 用 新 的 生 产 处 方 或 生 产 工 艺 前, 应 验 证 其 对 常 规 生 产 的 适 用 性 ; 生 产 工 艺 在 使 用 规 定 的 原 辅 料 和 设 备 条 件 下, 应 能 始 终 生 产 出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产 品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关 键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规 程 应 定 期 进 行 再 验 证, 确 保 其 能 够 达 到 预 期 结 果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当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如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生 产 设 备 生 产 环 境 ( 或 厂 房 ) 生 产 工 艺 检 验 方 法 及 其 它 因 素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进 行 确 认 或 验 证, 必 要 时, 还 应 经 过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清 洁 方 法 应 经 过 验 证, 证 实 其 清 洁 的 效 果, 以 有 效 防 止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清 洁 验 证 应 综 合 考 虑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所 使 用 的 清 洁 剂 取 样 方 法 和 位 置 残 留 物 的 性 质 和 限 度 残 留 物 检 验 方 法 的 灵 敏 度 等 因 素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确 认 和 验 证 不 应 视 为 一 次 性 的 行 为, 首 次 确 认 和 验 证 后 应 根 据 产 品 质 量 回 顾 审 核 情 况 进 行 再 验 证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在 验 证 主 计 划 或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中 承 诺 保 持 持 续 的 验 证 状 态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应 根 据 验 证 对 象 制 定 验 证 方 案, 并 经 过 审 核 批 准 验 证 方 案 应 明 确 实 施 验 证 的 职 责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验 证 应 按 照 预 先 确 定 和 批 准 的 方 案 实 施 ; 验 证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写 出 验 证 报 告, 并 经 审 核 批 准 验 证 结 果 和 结 论 ( 包 括 评

29 价 和 建 议 ) 应 有 记 录 并 存 档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应 根 据 验 证 的 结 果 建 立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生 产 工 艺 检 验 方 法 自 动 化 系 统 和 清 洁 规 程 的 验 证 极 为 重 要, 应 给 予 特 别 关 注, 有 关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确 认 和 验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附 录 第 八 章 文 件 管 理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良 好 的 文 件 是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的 基 本 要 素 本 规 范 所 指 的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标 准 生 产 处 方 和 工 艺 规 程 规 程 记 录 报 告 等 应 精 心 设 计 制 订 审 核 和 发 放 文 件,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与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一 致, 与 GMP 有 关 的 文 件 应 经 过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审 核 企 业 必 须 有 内 容 正 确 的 书 面 质 量 标 准 生 产 处 方 和 工 艺 规 程 管 理 及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记 录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清 晰 易 懂, 并 有 助 于 追 溯 每 批 产 品 的 历 史 情 况 应 按 照 书 面 规 程 管 理 文 件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应 建 立 文 件 的 起 草 修 订 审 核 批 准 替 换 或 撤 销 复 制 保 管 和 销 毁 等 管 理 制 度, 并 有 相 应 的 文 件 分 发 撤 销 复 制 销 毁 的 记 录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文 件 的 起 草 修 订 审 核 批 准 均 应 由 适 当 的 受 权 人 员 签 名 并 注 明 日 期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文 件 内 容 应 确 切, 不 能 模 棱 两 可 ; 文 件 应 标 明 题 目

30 种 类 目 的 以 及 文 件 编 号 和 版 本 号 文 件 不 得 手 工 书 写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文 件 应 分 类 存 放 条 理 分 明, 便 于 查 阅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以 原 版 文 件 复 制 工 作 文 件 时, 不 得 产 生 任 何 差 错 ; 复 制 的 文 件 应 清 晰 可 辨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文 件 应 定 期 审 核 修 订 ; 文 件 修 订 后, 应 按 规 定 管 理 文 件, 防 止 因 疏 忽 造 成 旧 版 文 件 的 误 用 分 发 使 用 的 文 件 应 为 批 准 的 现 行 文 本, 已 撤 销 和 过 时 的 文 件 除 留 档 备 查 外, 不 得 在 工 作 现 场 出 现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记 录 应 留 有 足 够 的 空 格 供 填 写 数 据 用 记 录 填 写 应 做 到 内 容 真 实, 字 迹 清 晰 易 读, 不 易 擦 掉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生 产 和 检 验 用 设 备 自 动 打 印 的 记 录 图 谱 和 曲 线 图 等, 并 标 明 产 品 或 样 品 的 名 称 批 号, 操 作 人 应 签 注 姓 名 和 日 期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记 录 应 保 持 清 洁, 不 得 撕 毁 和 任 意 涂 改 记 录 填 写 的 任 何 更 改 都 应 签 注 姓 名 和 日 期, 并 使 原 有 信 息 仍 清 晰 可 辨, 必 要 时, 应 说 明 更 改 的 理 由 记 录 如 需 重 新 誊 写, 则 原 有 记 录 不 得 销 毁, 而 应 作 为 重 新 誊 写 记 录 的 附 件 保 存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与 GMP 有 关 的 每 项 活 动 完 成 时 均 应 记 录, 以 便 追 溯 所 有 重 要 的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 等 活 动 所 有 记 录 至 少 应 保 存 至 药 品 有 效 期 后 一 年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每 批 药 品 应 有 批 记 录, 包 括 批 生 产 记 录 批 包 装 记 录 批 检 验 记 录 和 药 品 放 行 审 核 记 录 批 记 录 应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31 存 放 归 档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如 使 用 电 子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照 相 技 术 或 其 它 可 靠 方 式 记 录 数 据 资 料, 应 有 所 用 系 统 的 详 细 规 程 ; 记 录 的 准 确 性 应 经 过 核 对 如 果 使 用 电 子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只 有 受 权 人 员 方 可 通 过 计 算 机 输 入 或 更 改 数 据, 更 改 和 删 除 情 况 应 有 记 录 ; 应 使 用 密 码 或 其 它 方 式 来 限 制 数 据 系 统 的 登 录 ; 关 键 数 据 输 入 后, 应 由 他 人 独 立 进 行 复 核 用 电 子 方 法 保 存 的 批 记 录, 应 备 份 到 磁 带 缩 微 胶 卷 纸 张 上 或 采 用 其 它 方 法, 以 保 证 记 录 的 安 全 性 特 别 重 要 的 是, 数 据 资 料 在 保 存 期 间 应 便 于 查 阅 第 二 节 质 量 标 准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和 成 品 应 有 经 过 批 准 且 注 明 日 期 的 质 量 标 准 ; 必 要 时, 中 间 产 品 或 待 包 装 产 品 也 应 有 质 量 标 准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原 辅 料 和 包 装 材 料 质 量 标 准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或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质 量 标 准 一 般 应 包 括 : ( 一 ) 对 物 料 的 描 述, 包 括 : 指 定 的 物 料 名 称 和 企 业 内 部 使 用 的 物 料 代 码 ; 药 典 专 论 的 名 称 ( 如 有 ); 经 批 准 的 供 应 商 以 及 原 始 生 产 商 ( 可 能 时 );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样 张 ( 二 ) 物 料 质 量 标 准 依 据 及 其 编 号 ; ( 三 ) 取 样 检 验 方 法 或 相 关 规 程 编 号 ;

32 ( 四 )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限 度 要 求 ; ( 五 ) 贮 存 条 件 和 注 意 事 项 ; ( 六 ) 复 验 前 的 最 长 贮 存 期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中 间 产 品 和 待 包 装 产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外 购 或 外 销 的 中 间 产 品 和 待 包 装 产 品 应 有 质 量 标 准 ; 如 果 中 间 产 品 的 检 验 结 果 用 于 成 品 的 质 量 评 价, 则 也 应 制 订 相 应 的 中 间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成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成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应 包 括 : ( 一 ) 产 品 的 指 定 名 称 以 及 产 品 代 码 ( 必 要 时 ); ( 二 )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依 据 及 其 编 号 ; ( 三 ) 对 产 品 形 式 和 包 装 的 详 细 说 明 ; ( 四 ) 取 样 检 验 方 法 或 相 关 规 程 编 号 ; ( 五 )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限 度 要 求 ; ( 六 ) 贮 存 条 件 和 注 意 事 项 ; ( 七 ) 有 效 期 第 三 节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每 种 药 品 的 每 种 生 产 批 量 均 应 有 相 应 的 经 正 式 批 准 的 生 产 处 方 和 生 产 工 艺 的 操 作 要 求, 每 种 药 品 的 每 种 规 格 和 每 种 包 装 类 型 均 应 有 各 自 的 包 装 操 作 要 求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如 需 更 改, 应 按 制 订 的 书 面 规 程 修 订 审 核 批 准

33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 一 ) 生 产 处 方 1. 产 品 名 称 和 产 品 代 码 ; 2. 产 品 剂 型 规 格 和 标 准 批 量 ; 3. 所 用 原 辅 料 清 单 ( 包 括 生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消 失 的 物 料 ), 阐 明 每 一 物 料 的 指 定 名 称 唯 一 的 代 码 和 用 量 ; 如 原 辅 料 的 用 量 需 要 折 算 时, 还 应 说 明 计 算 方 法 ; 4. 原 辅 料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储 存 注 意 事 项 ( 二 ) 生 产 操 作 要 求 1. 对 生 产 场 所 和 所 用 主 要 设 备 的 说 明 ( 如 操 作 间 的 位 置 和 编 号 洁 净 度 级 别 必 要 的 温 湿 度 要 求 设 备 型 号 和 编 号 等 ); 2. 关 键 设 备 的 准 备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 如 清 洗 组 装 校 准 灭 菌 等 ) 或 相 应 规 程 的 编 号 ; 3. 详 细 的 生 产 步 骤 说 明 ( 如 物 料 的 核 对 预 处 理 加 入 物 料 的 顺 序 混 合 时 间 温 度 等 ); 4. 所 有 中 间 控 制 方 法 及 合 格 标 准 ; 5. 预 期 的 最 终 产 量 限 度, 必 要 时, 还 应 说 明 中 间 产 品 的 产 量 限 度, 以 及 物 料 平 衡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限 度 ; 6. 待 包 装 产 品 的 贮 存 要 求, 包 括 容 器 标 签 及 特 殊 贮 存 条 件 ; 7. 需 要 说 明 的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 三 ) 包 装 操 作 要 求 1. 以 最 终 包 装 容 器 中 产 品 的 数 量 重 量 或 体 积 表 示 的 包 装 规 格 ;

34 2. 标 准 批 量 所 需 全 部 包 装 材 料 的 完 整 清 单, 包 括 包 装 材 料 的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类 型 以 及 与 质 量 标 准 有 关 的 每 一 包 装 材 料 的 代 码 ; 3.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实 样 或 复 制 品, 以 及 标 明 产 品 批 号 有 效 期 打 印 位 置 的 样 张 ; 4. 需 要 说 明 的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包 括 对 生 产 区 和 设 备 进 行 的 检 查, 在 包 装 操 作 开 始 前, 确 认 包 装 生 产 线 的 清 场 已 经 完 成 等 ; 5. 包 装 操 作 步 骤 的 说 明, 包 括 重 要 的 辅 助 性 操 作 条 件 和 所 用 设 备 的 注 意 事 项 包 装 材 料 使 用 前 的 核 对 ; 6. 中 间 控 制 的 详 细 操 作, 包 括 取 样 方 法 及 合 格 标 准 ; 7. 待 包 装 产 品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物 料 平 衡 计 算 方 法 和 限 度 第 四 节 批 生 产 记 录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每 批 药 品 均 应 有 相 应 的 批 生 产 记 录, 可 追 溯 该 批 药 品 的 生 产 历 史 以 及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情 况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批 生 产 记 录 应 依 据 现 行 批 准 的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的 相 关 内 容 制 订 记 录 的 设 计 应 避 免 抄 录 差 错 批 生 产 记 录 的 每 一 页 应 标 注 药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和 生 产 批 号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原 版 空 白 的 批 生 产 记 录 应 经 过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的 审 核 和 批 准, 并 签 注 姓 名 和 日 期 批 生 产 记 录 的 复 制 和 发 放 均 应 有 记 录, 每 批 药 品 的 生 产 只 能 发 放 一 份 空 白 批 生 产 记 录 的 复 制 件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生 产 开 始 前 应 进 行 检 查, 确 保 设 备 和 工 作 场 所 没 有 上 批 遗 留 的 产 品 文 件 或 与 本 批 产 品 生 产 无 关 的 物 料, 设 备 处 于 已 清

35 洁 及 待 用 状 态 检 查 情 况 应 有 记 录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每 项 操 作 进 行 时 应 即 时 记 录, 操 作 结 束 后, 应 由 生 产 操 作 负 责 人 确 认 并 签 注 姓 名 和 日 期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批 生 产 记 录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 一 )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生 产 批 号 ; ( 二 ) 生 产 以 及 重 要 中 间 工 序 开 始 结 束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 ( 三 ) 每 一 生 产 工 序 的 负 责 人 签 名 ; ( 四 ) 重 要 生 产 工 序 操 作 人 员 的 签 名 ; 必 要 时, 还 应 有 操 作 ( 如 称 量 ) 复 核 人 员 的 签 名 ; ( 五 ) 每 一 原 辅 料 的 批 号 和 ( 或 ) 检 验 控 制 号 以 及 实 际 称 量 的 数 量 ( 包 括 投 入 的 回 收 或 返 工 处 理 产 品 的 批 号 及 数 量 ); ( 六 ) 所 有 相 关 生 产 操 作 或 活 动, 以 及 所 用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的 编 号 ; ( 七 ) 中 间 控 制 和 所 得 结 果 的 记 录 以 及 操 作 人 员 的 签 名 ; ( 八 ) 不 同 生 产 工 序 所 得 产 量 及 必 要 时 的 物 料 平 衡 计 算 ; ( 九 ) 特 殊 问 题 的 记 录, 包 括 对 偏 离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的 偏 差 情 况 的 详 细 说 明, 并 经 签 字 批 准 第 五 节 批 包 装 记 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每 批 产 品 或 每 批 中 部 分 产 品 的 包 装, 都 应 有 批 包 装 记 录, 可 追 溯 该 批 产 品 包 装 操 作 以 及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情 况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条 批 包 装 记 录 应 依 据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中 与 包 装 相 关 的 内 容 制 订 记 录 的 设 计 应 注 意 避 免 抄 录 差 错 批 包 装 记 录 的 每 一 页 均 应 标 注 所 包 装 药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包 装 形 式 和 批 号

36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批 包 装 记 录 应 有 待 包 装 产 品 的 生 产 批 号 数 量 以 及 成 品 的 生 产 批 号 和 计 划 数 量 原 版 空 白 的 批 包 装 记 录 的 审 核 批 准 复 制 和 发 放 的 要 求 同 原 版 空 白 的 批 生 产 记 录 ( 见 第 八 章 的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包 装 开 始 前 应 进 行 检 查, 确 保 设 备 和 工 作 场 所 无 上 批 遗 留 的 产 品 文 件 或 与 本 批 产 品 包 装 无 关 的 物 料, 设 备 应 处 于 已 清 洁 及 待 用 状 态, 还 应 检 查 所 领 用 的 包 装 材 料 正 确 无 误 检 查 情 况 应 有 记 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在 包 装 过 程 中, 每 项 操 作 进 行 时 应 即 时 记 录, 操 作 结 束 后, 应 由 包 装 操 作 负 责 人 确 认 并 签 注 姓 名 和 日 期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批 包 装 记 录 的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产 品 名 称 包 装 规 格 生 产 批 号 ; ( 二 ) 包 装 操 作 日 期 和 时 间 ; ( 三 ) 包 装 操 作 负 责 人 签 名 ; ( 四 ) 重 要 包 装 工 序 的 操 作 人 员 签 名 ; ( 五 ) 每 一 包 装 材 料 的 名 称 批 号 和 实 际 使 用 的 数 量 ; ( 六 ) 根 据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记 录, 包 括 中 间 控 制 结 果 ; ( 七 ) 包 装 操 作 的 详 细 情 况, 包 括 所 用 设 备 及 包 装 生 产 线 的 编 号 ; ( 八 ) 所 用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样 张, 包 括 印 有 批 号 有 效 期 及 其 它 打 印 内 容 的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的 样 张 ; ( 九 ) 对 特 殊 问 题 及 异 常 事 件 的 注 释, 包 括 对 偏 离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的 偏 差 情 况 的 详 细 说 明, 并 经 签 字 批 准

37 ( 十 ) 所 有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和 待 包 装 产 品 的 名 称 代 码, 以 及 发 放 使 用 销 毁 或 退 库 的 数 量 实 得 产 量 以 及 物 料 平 衡 检 查 第 六 节 规 程 和 记 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规 程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题 目 编 号 版 本 号 颁 发 部 门 生 效 日 期 分 发 部 门 以 及 制 订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的 签 名 并 注 明 日 期, 标 题 及 正 文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收 料 ( 一 ) 应 有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接 收 的 书 面 规 程, 每 次 收 料 均 应 有 记 录 ( 二 ) 收 料 记 录 应 包 括 : 1. 交 货 单 和 包 装 容 器 上 所 注 物 料 的 名 称 ; 2. 企 业 内 部 所 用 物 料 名 称 和 ( 或 ) 代 码 ( 如 不 同 于 1.); 3. 收 料 日 期 ; 4. 供 应 商 和 生 产 商 ( 如 可 能 ) 的 名 称 ; 5. 生 产 商 的 批 号 ; 6. 接 收 总 量 和 包 装 容 器 数 量 ; 7. 接 收 后 企 业 指 定 的 批 号 或 流 水 号 ; 8. 有 关 说 明 ( 如 包 装 状 况 ) ( 三 ) 应 有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或 其 它 物 料 的 标 识 待 验 和 储 存 的 书 面 规 程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取 样 应 有 取 样 的 书 面 规 程, 包 括 : 经 授 权 的 取 样 人 取 样 方 法 取 样 用 设

38 备 和 取 样 量, 以 及 为 避 免 物 料 污 染 或 影 响 质 量 应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如 取 样 后 的 物 料 应 立 即 重 新 密 封 等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检 验 应 有 物 料 和 不 同 生 产 阶 段 产 品 的 书 面 检 验 操 作 规 程, 阐 述 所 用 方 法 仪 器 和 设 备 检 验 结 果 应 有 记 录 每 批 药 品 应 有 批 检 验 记 录, 包 括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检 验 记 录 和 相 应 的 检 验 报 告, 可 追 溯 该 批 药 品 所 有 相 关 的 质 量 检 验 情 况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其 它 ( 一 ) 应 制 订 物 料 和 药 品 放 行 与 否 判 定 标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 二 ) 每 一 批 发 放 上 市 的 药 品 均 应 保 存 相 应 的 发 放 记 录, 以 便 必 要 时 召 回 药 品 ( 三 ) 厂 房 设 备 物 料 文 件 和 记 录 均 应 有 编 号 ( 或 代 码 ) 的 编 制 规 程, 应 能 确 保 编 号 ( 或 代 码 ) 的 唯 一 性 ( 四 ) 下 述 活 动 应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规 程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或 所 得 结 果 的 相 关 记 录 : 验 证 ; 设 备 的 装 配 和 校 准 ; 厂 房 和 设 备 的 维 护 清 洁 和 消 毒 ; 培 训 着 装 及 卫 生 等 与 人 员 相 关 的 事 宜 ; 环 境 监 测 ; 虫 害 控 制 ; 变 更 控 制 ;

39 偏 差 处 理 ; 投 诉 ; 药 品 召 回 ; 退 货 第 九 章 生 产 管 理 第 一 节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明 确 的 规 程 进 行 生 产 操 作, 以 确 保 药 品 达 到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并 符 合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和 药 品 注 册 批 准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应 由 称 职 的 人 员 从 事 药 品 的 生 产 操 作 和 管 理 第 二 百 条 所 有 药 品 的 生 产 和 包 装 均 应 按 照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和 书 面 规 程 执 行, 并 有 相 关 记 录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应 建 立 产 品 划 分 生 产 批 次 的 规 定, 生 产 批 次 的 划 分 应 能 确 保 同 一 批 次 产 品 质 量 和 特 性 的 均 一 性 通 常 情 况 下, 经 同 一 加 工 过 程 生 产 的 具 有 预 期 均 一 质 量 和 特 性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药 品 为 一 批 例 如 : 口 服 或 外 用 的 固 体 半 固 体 制 剂 在 成 型 或 分 装 前 使 用 同 一 台 混 合 设 备 一 次 混 合 所 生 产 的 均 质 产 品 为 一 批 ; 口 服 或 外 用 的 液 体 制 剂 以 灌 装 ( 封 ) 前 经 最 后 混 合 的 药 液 所 生 产 的 均 质 产 品 为 一 批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应 建 立 编 制 药 品 生 产 批 号 和 确 定 生 产 日 期 的 书 面 规 程 每 批 药 品 均 应 编 制 唯 一 的 生 产 批 号 生 产 日 期 应 至 少 以 产 品 成 型 或 灌 装 ( 封 ) 前 经 最 后 混 合 的 操 作 日 期 为 生 产 日 期, 不 得 以 产 品 包 装 日

40 期 作 为 生 产 日 期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每 批 产 品 应 检 查 产 量 和 物 料 平 衡, 确 保 物 料 平 衡 符 合 设 定 标 准 如 有 差 异, 必 须 查 明 原 因, 在 得 出 合 理 解 释 确 认 无 潜 在 质 量 风 险 后, 方 可 按 正 常 产 品 处 理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不 同 品 种 和 规 格 的 药 品 生 产 操 作 不 得 在 同 一 生 产 操 作 间 同 时 进 行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在 生 产 的 每 一 阶 段, 应 保 护 产 品 和 物 料 免 受 微 生 物 和 其 它 污 染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在 干 燥 物 料 或 产 品, 尤 其 是 高 活 性 或 高 致 敏 性 物 料 或 产 品 的 生 产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防 止 粉 尘 的 产 生 和 扩 散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为 防 止 混 淆 和 差 错, 生 产 期 间 所 有 使 用 的 物 料 中 间 产 品 或 待 包 装 产 品 的 容 器 主 要 设 备 及 必 要 的 操 作 室 均 应 贴 签 标 识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标 明 生 产 中 的 产 品 或 物 料 名 称 规 格 和 批 号, 如 有 必 要, 还 应 标 明 生 产 工 序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容 器 设 备 或 设 施 所 用 标 识 应 清 晰 明 了, 其 格 式 应 经 过 企 业 的 批 准 除 在 标 识 上 使 用 文 字 说 明 外, 还 可 采 用 不 同 的 颜 色 区 分 被 标 识 物 的 状 态 ( 如 : 待 验 合 格 不 合 格 或 已 清 洁 等 )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应 检 查 产 品 从 一 个 区 域 输 送 至 另 一 个 区 域 的 管 道 和 其 它 设 备 连 接, 确 保 连 接 正 确 无 误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每 批 药 品 的 每 一 生 产 阶 段 完 成 后 必 须 由 生 产 操 作 人 员 清 场, 填 写 清 场 记 录 清 场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操 作 间 编 号 品 名 生 产 批 号 生 产 工 序 清 场 日 期 检 查 项 目 及 结 果 清 场 负 责 人 及 复 核 人

41 签 名 清 场 记 录 应 纳 入 批 生 产 记 录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出 现 任 何 偏 离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或 规 程 的 偏 差 一 旦 出 现 偏 差, 应 由 主 管 人 员 签 字 批 准, 必 要 时, 应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参 与 调 查 并 作 出 处 理 第 二 百 一 十 二 条 生 产 厂 房 应 仅 限 于 经 批 准 的 人 员 出 入 第 二 节 防 止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第 二 百 一 十 三 条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原 辅 料 或 产 品 受 到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物 料 产 品 设 备 表 面 残 留 物 以 及 操 作 人 员 工 作 服 有 可 能 不 受 控 制 地 释 放 尘 埃 气 体 蒸 汽 喷 溅 物 或 生 物 体, 从 而 导 致 偶 发 性 的 交 叉 污 染, 其 风 险 大 小 因 污 染 物 和 被 污 染 产 品 的 种 类 而 异 最 具 危 害 性 的 污 染 物 是 高 致 敏 性 物 料 或 产 品 含 有 活 性 微 生 物 的 生 物 制 品 某 些 激 素 细 胞 毒 性 物 质 以 及 其 它 高 活 性 物 质 ; 对 注 射 剂 大 剂 量 给 药 和 ( 或 ) 长 期 使 用 的 药 品 而 言, 产 品 污 染 的 危 害 性 最 为 严 重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条 生 产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 ( 一 ) 在 分 隔 的 区 域 内 生 产 不 同 品 种 的 药 品 ; ( 二 ) 采 用 按 时 间 间 隔 的 阶 段 性 生 产 方 式 并 在 适 当 清 洁 后 生 产 不 同 品 种 的 药 品 ; ( 三 ) 设 置 必 要 的 缓 冲 间 和 排 风 ; 空 气 洁 净 度 级 别 不 同 的 区 域 应 有 压 差 控 制 ; ( 四 ) 应 尽 可 能 降 低 因 空 气 循 环 使 用, 或 未 经 处 理 及 未 经 充 分 处 理 的 空 气 再 次 进 入 生 产 区 导 致 污 染 的 风 险 ; 产 尘 量 大 的 洁 净 室 ( 区 ) 经 捕

42 尘 处 理 仍 不 能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时, 其 空 气 净 化 系 统 不 得 利 用 回 风 ; ( 五 ) 在 容 易 发 生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的 药 品 生 产 区 内, 操 作 人 员 应 穿 戴 防 护 服 ; ( 六 ) 采 用 经 过 验 证 并 已 知 效 果 的 清 洁 和 去 污 染 规 程 进 行 设 备 清 洁 ; ( 七 ) 采 用 密 闭 系 统 生 产 ; ( 八 ) 干 燥 设 备 的 进 风 口 应 有 空 气 过 滤 器, 出 风 口 应 有 防 止 空 气 倒 流 装 置 ; ( 九 ) 生 产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使 用 易 碎 易 脱 屑 易 长 霉 器 具 ; 使 用 筛 网 时, 应 有 防 止 因 筛 网 断 裂 而 造 成 污 染 的 措 施 ; ( 十 ) 对 残 留 物 进 行 检 测 并 使 用 设 备 清 洁 状 态 标 识 ; ( 十 一 ) 液 体 制 剂 的 配 制 过 滤 灌 封 灭 菌 等 工 序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 ( 十 二 ) 软 膏 剂 眼 膏 剂 栓 剂 生 产 中 的 中 间 产 品 应 规 定 储 存 期 和 储 存 条 件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应 按 制 订 的 规 程, 定 期 检 查 防 止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的 措 施 及 其 有 效 性 第 三 节 生 产 操 作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生 产 操 作 前,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工 作 区 和 设 备 已 处 于 清 洁 状 态, 没 有 任 何 与 本 批 生 产 无 关 的 原 辅 料 遗 留 产 品 标 签 或 文 件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生 产 操 作 前, 应 核 对 物 料 或 中 间 产 品 的 名 称 代 码 批 号 和 标 识, 确 保 生 产 所 用 物 料 或 中 间 产 品 是 正 确 的, 且 经 过 批 准 放

43 行 第 二 百 一 十 八 条 应 按 照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的 要 求 正 确 进 行 生 产 操 作, 并 予 以 记 录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中 间 控 制 和 环 境 监 测, 并 予 以 记 录 第 二 百 二 十 条 实 际 产 量 明 显 偏 离 预 期 产 量 时, 应 有 记 录 并 进 行 调 查 第 四 节 包 装 操 作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条 制 订 包 装 操 作 规 程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混 淆 或 差 错 的 风 险 有 数 条 包 装 线 同 时 进 行 包 装 时, 应 采 取 隔 离 或 其 它 有 效 防 止 污 染 交 叉 污 染 或 混 淆 的 设 施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条 包 装 操 作 前,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工 作 区 包 装 生 产 线 印 刷 机 及 其 它 设 备 已 处 于 清 洁 状 态, 没 有 任 何 与 本 批 包 装 无 关 的 产 品 物 料 或 文 件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包 装 操 作 前, 应 核 对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所 用 包 装 材 料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状 态, 且 与 生 产 工 艺 规 程 相 符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条 每 一 包 装 操 作 场 所 或 包 装 生 产 线, 应 标 明 包 装 中 的 产 品 名 称 和 批 号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待 灌 装 容 器 在 灌 装 前 应 保 持 清 洁, 并 注 意 清 除 容 器 中 任 何 玻 璃 碎 片 金 属 颗 粒 类 等 污 染 物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通 常 情 况 下, 产 品 灌 装 封 口 后 应 尽 快 贴 签 ; 否 则, 应 按 照 相 关 的 规 程 操 作, 以 确 保 不 会 发 生 混 淆 或 贴 错 标 签 等 差 错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独 打 印 或 包 装 过 程 中 的 打 印 ( 如 生 产 批 号 或 有 效 期 ) 均 应 进 行 检 查, 确 保 其 正 确 无 误, 并 予 以 记 录 应 特 别 注 意 手

44 工 打 印 情 况 并 定 期 复 核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使 用 切 割 式 标 签, 以 及 在 包 装 线 以 外 打 印 标 签 时, 应 有 专 门 的 管 理 措 施, 防 止 混 淆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条 应 对 电 子 读 码 机 标 签 计 数 器 或 其 它 类 似 装 置 进 行 计 数 功 能 的 检 查, 确 保 其 准 确 运 行 检 查 应 有 记 录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包 装 材 料 上 印 刷 或 模 压 的 内 容 应 清 晰 不 褪 色 不 易 擦 去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包 装 期 间, 产 品 的 在 线 控 制 检 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述 各 项 内 容 : ( 一 ) 包 装 外 观 ; ( 二 ) 包 装 是 否 完 整 ; ( 三 ) 产 品 和 包 装 材 料 是 否 正 确 ; ( 四 ) 打 印 内 容 是 否 正 确 ; ( 五 ) 在 线 监 控 装 置 的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样 品 从 包 装 生 产 线 取 走 后 不 应 再 返 还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只 有 经 过 专 门 检 查 调 查, 并 由 指 定 人 员 批 准 后,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的 产 品 方 可 返 回 包 装 操 作, 作 正 常 产 品 处 理 此 过 程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条 在 物 料 平 衡 检 查 中, 发 现 待 包 装 产 品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以 及 成 品 数 量 有 显 著 或 异 常 差 异 时, 应 进 行 调 查, 未 得 到 合 理 解 释 前, 成 品 不 得 放 行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包 装 结 束 时, 已 打 印 批 号 的 剩 余 包 装 材 料 应 由 专 人

45 负 责 全 部 计 数 销 毁, 并 有 记 录 如 将 未 打 印 批 号 的 印 刷 包 装 材 料 退 库, 应 严 格 按 照 书 面 规 程 执 行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条 药 品 零 头 包 装 只 限 两 个 批 号 为 一 个 合 箱, 合 箱 外 应 标 明 全 部 批 号, 并 建 立 合 箱 记 录 第 十 章 质 量 控 制 与 质 量 保 证 第 一 节 质 检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范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质 检 实 验 室 的 人 员 场 所 设 备 应 同 生 产 操 作 的 性 质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可 以 按 照 第 十 二 章 委 托 检 验 阐 述 的 原 则, 委 托 外 部 实 验 室 进 行 检 验, 但 应 在 质 量 控 制 记 录 中 予 以 说 明 第 二 百 三 十 七 条 质 量 控 制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资 质 和 经 验, 可 以 管 辖 同 一 企 业 的 一 个 或 数 个 实 验 室 第 二 百 三 十 八 条 质 检 实 验 室 的 检 验 人 员 应 至 少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或 高 中 以 上 的 学 历, 并 至 少 经 过 半 年 与 所 从 事 的 检 验 操 作 相 关 的 实 践 培 训 第 二 百 三 十 九 条 质 检 实 验 室 应 具 有 药 典 标 准 图 谱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第 二 百 四 十 条 文 件 ( 一 ) 质 检 实 验 室 文 件 应 符 合 第 八 章 的 原 则, 应 有 下 列 详 细 文 件, 如 : 质 量 标 准 ; 取 样 规 程 ;

46 检 验 操 作 规 程 和 记 录 ( 包 括 检 验 记 录 或 实 验 室 工 作 记 事 簿 ); 检 验 报 告 或 证 书 ; 必 要 的 环 境 监 测 ; 必 要 的 检 验 方 法 验 证 记 录 ; 仪 器 校 准 和 设 备 维 护 的 规 程 及 记 录 ( 二 ) 每 批 药 品 的 批 检 验 记 录 应 包 括 中 间 产 品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质 量 检 验 记 录 ( 三 ) 与 批 记 录 所 有 有 关 的 质 量 控 制 文 件 和 放 行 证 书 应 至 少 保 存 至 药 品 有 效 期 后 一 年 ( 四 ) 宜 采 用 便 于 趋 势 分 析 的 方 法, 保 存 某 些 数 据 ( 如 : 检 验 结 果 产 量 环 境 控 制 工 艺 用 水 的 微 生 物 污 染 情 况 ) ( 五 ) 除 与 批 记 录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外, 还 应 保 存 其 它 原 始 资 料, 如 实 验 室 记 事 薄 或 记 录, 以 方 便 查 阅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条 取 样 ( 一 )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人 员 有 权 进 入 生 产 区 进 行 取 样 及 调 查 ( 二 ) 应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取 样, 规 程 应 详 细 阐 述 : 取 样 方 法 ; 所 用 器 具 ; 样 品 量 ; 分 样 的 方 法 ; 所 用 样 品 容 器 的 类 型 和 状 态 ; 样 品 容 器 的 标 识 ;

47 取 样 注 意 事 项, 尤 其 是 无 菌 或 有 害 物 料 的 取 样 以 及 防 止 取 样 过 程 中 污 染 和 交 叉 污 染 的 注 意 事 项 ; 贮 存 条 件 ; 取 样 器 具 的 清 洁 方 法 和 贮 存 要 求 ( 三 ) 样 品 应 能 代 表 被 取 样 产 品 或 物 料 的 批 次 为 监 控 生 产 过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环 节 ( 如 生 产 开 始 和 结 束 时 ), 也 可 抽 取 样 品 ( 四 ) 取 样 方 法 应 按 规 定 制 订, 如 应 符 合 统 计 学 的 原 理 ( 五 ) 样 品 的 容 器 应 贴 有 标 签 标 明 内 容 物, 注 明 样 品 名 称 批 号 取 样 日 期 被 取 样 包 装 容 器 的 编 号 ( 六 ) 样 品 应 按 规 定 的 贮 存 条 件 保 存, 成 品 的 样 品 应 按 照 注 册 批 准 的 成 品 贮 存 条 件 保 存 第 二 百 四 十 二 条 检 验 ( 一 ) 药 品 应 按 照 注 册 批 准 的 方 法 进 行 全 项 检 验 ( 二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对 检 验 方 法 进 行 验 证 : 1. 采 用 新 的 检 验 方 法 ; 2. 检 验 方 法 需 变 更 的 ; 3.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未 收 载 的 检 验 方 法 ( 三 ) 检 验 结 果 应 有 记 录 并 应 复 核, 确 保 结 果 与 记 录 一 致 所 有 计 算 均 应 严 格 核 对 ( 四 ) 所 作 检 验 应 有 记 录, 记 录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物 料 或 产 品 的 名 称, 必 要 时 还 应 注 明 剂 型 规 格 ; 2. 供 货 批 号 或 生 产 批 号, 必 要 时 还 应 注 明 生 产 商 和 ( 或 )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

48 3. 依 据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检 验 操 作 规 程 ; 4. 检 验 所 用 的 仪 器 或 设 备 的 型 号 和 编 号 ; 5. 检 验 所 用 的 试 液 和 培 养 基 的 配 制 批 号 对 照 品 或 标 准 品 的 来 源 和 批 号 ; 6. 检 验 过 程, 包 括 对 照 品 溶 液 的 配 制 环 境 温 湿 度 各 项 具 体 的 检 验 操 作 ; 7. 检 验 结 果, 包 括 观 察 情 况 计 算 和 图 谱 或 曲 线 图, 以 及 依 据 的 检 验 报 告 编 号 ; 8. 检 验 日 期 ; 9. 检 验 人 员 的 签 名 和 日 期 ; 10. 检 验 计 算 复 核 人 员 的 签 名 和 日 期 ; 11. 判 定 放 行 或 不 合 格 的 明 确 结 论 ( 或 其 它 决 定 ), 以 及 指 定 负 责 放 行 人 员 的 签 名 和 日 期 ( 五 ) 所 有 中 间 控 制 ( 包 括 生 产 人 员 在 生 产 区 所 进 行 的 中 间 控 制 ), 均 应 按 经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结 果 应 有 记 录 ( 六 ) 应 特 别 注 意 实 验 室 定 容 玻 璃 仪 器 试 剂 试 液 对 照 品 以 及 培 养 基 的 质 量 ( 七 )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或 产 品 检 验 用 动 物, 必 要 时 应 在 使 用 前 隔 离 检 疫 饲 养 和 管 理 应 确 保 动 物 适 用 于 预 定 用 途 动 物 应 有 标 识, 并 应 保 存 使 用 的 历 史 记 录 第 二 百 四 十 三 条 留 样 ( 一 ) 企 业 按 规 定 保 存 的 用 于 与 药 品 质 量 有 关 的 质 量 投 诉 市 场

49 抽 检 及 其 调 查 的 物 料 产 品 样 品 为 留 样 用 于 药 品 稳 定 性 考 察 的 样 品 不 属 于 留 样 ( 二 ) 应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对 留 样 进 行 管 理 ( 三 ) 留 样 应 能 代 表 被 取 样 物 料 或 产 品 的 批 次 ( 四 ) 成 品 的 留 样 1. 成 品 的 留 样 应 存 放 在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进 行 放 行 审 核 的 企 业 内 2. 每 批 药 品 均 应 有 留 样 ; 如 果 一 批 药 品 分 成 数 次 进 行 包 装, 则 每 次 包 装 应 至 少 抽 取 一 件 最 小 市 售 包 装 的 成 品 作 为 留 样 3. 留 样 的 包 装 形 式 与 药 品 市 售 包 装 形 式 相 同, 原 料 药 成 品 的 留 样 可 采 用 模 拟 包 装 4. 每 批 药 品 的 留 样 数 量 一 般 应 至 少 能 确 保 按 照 注 册 批 准 的 质 量 标 准 完 成 三 次 全 检 ( 无 菌 检 查 和 热 原 检 查 除 外 ) 5. 如 果 不 影 响 留 样 的 包 装 完 整 性, 保 存 期 间 内 应 至 少 每 年 对 留 样 进 行 一 次 目 检, 以 发 现 药 品 变 质 的 迹 象 如 发 现 留 样 变 质, 应 进 行 彻 底 调 查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目 检 应 有 记 录, 并 与 药 品 稳 定 性 考 察 的 数 据 共 同 保 存 6. 留 样 应 按 标 示 的 条 件 至 少 保 存 至 药 品 有 效 期 后 一 年 7. 如 企 业 终 止 药 品 生 产 或 关 闭 的, 应 将 留 样 转 交 受 权 单 位 保 存, 并 告 知 当 地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便 在 必 要 时 可 随 时 取 得 留 样 进 行 检 验 ( 五 ) 物 料 的 留 样 1. 每 批 原 辅 料 和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均 应 有 留 样, 体 积 较 大 的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 如 输 液 瓶 ), 如 成 品 已 有 留 样, 可 不 必 单

50 独 留 样 2. 除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原 辅 料 外, 用 于 药 品 生 产 的 原 辅 料 ( 不 包 括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溶 剂 气 体 或 工 艺 用 水 ) 和 包 装 材 料 的 留 样 应 至 少 保 存 至 药 品 放 行 后 两 年 3. 物 料 的 留 样 应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贮 存, 必 要 时 还 应 适 当 包 装 密 封 第 二 百 四 十 四 条 试 剂 试 液 培 养 基 和 检 定 菌 ( 一 ) 应 有 接 收 试 剂 试 液 培 养 基 的 记 录, 必 要 时, 应 在 试 剂 试 液 培 养 基 的 容 器 上 标 注 接 收 日 期 ( 二 ) 应 按 照 有 关 说 明 使 用 和 贮 存 试 剂 试 液 和 培 养 基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接 收 或 使 用 前, 还 应 对 试 剂 进 行 鉴 别 或 其 它 检 验 ( 三 ) 试 液 和 已 配 制 的 培 养 基 应 标 注 配 制 批 号 配 制 日 期 和 配 制 人 员 姓 名, 并 有 配 制 ( 包 括 灭 菌 ) 记 录 不 稳 定 的 试 剂 试 液 和 培 养 基 应 标 注 有 效 期 及 特 殊 贮 存 条 件 标 准 液 滴 定 液 还 应 标 注 最 后 一 次 标 化 的 日 期 和 标 化 因 子, 并 有 标 化 记 录 ( 四 ) 每 次 配 制 的 培 养 基 使 用 时 均 应 进 行 无 菌 性 和 灵 敏 度 检 查, 并 有 相 关 记 录 应 有 培 养 基 使 用 的 记 录 ( 五 ) 应 有 检 验 所 需 的 各 种 检 定 菌, 并 建 立 检 定 菌 保 存 传 代 使 用 销 毁 的 书 面 规 程 和 相 应 记 录 ( 六 ) 检 定 菌 应 有 适 当 的 标 识,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菌 种 名 称 编 号 代 次 传 代 日 期 传 代 操 作 人 ( 七 ) 检 定 菌 应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贮 存, 贮 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不 应 对 检 定 菌 的 生 长 特 性 有 不 利 影 响

51 第 二 百 四 十 五 条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 一 ) 应 优 先 使 用 法 定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法 定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使 用 前 无 需 检 验 ( 二 ) 企 业 可 以 自 制 工 作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应 建 立 工 作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的 质 量 标 准 以 及 制 备 鉴 别 检 验 批 准 和 贮 存 的 书 面 规 程 ( 三 ) 每 批 工 作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使 用 前 应 用 法 定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进 行 标 化, 并 确 定 有 效 期, 还 应 通 过 定 期 标 化 证 明 工 作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的 效 价 或 含 量 在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稳 定 标 化 应 有 相 应 的 记 录 ( 四 )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应 有 适 当 的 标 识,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名 称 批 号 制 备 日 期 有 效 期 首 次 开 启 日 期 含 量 或 效 价 贮 存 条 件 ( 五 ) 标 准 品 或 对 照 品 应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方 式 贮 存 和 使 用 第 二 节 物 料 和 产 品 放 行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应 分 别 建 立 物 料 和 产 品 批 准 放 行 的 书 面 规 程, 明 确 批 准 放 行 的 标 准 职 责, 并 有 相 应 的 记 录 第 二 百 四 十 七 条 物 料 的 放 行 ( 一 ) 物 料 的 质 量 评 价 内 容 应 至 少 包 括 生 产 商 ( 或 供 应 商 ) 的 检 验 报 告 物 料 包 装 完 整 性 密 封 性 的 检 查 情 况 和 检 验 结 果 ( 二 ) 物 料 的 质 量 评 价 应 有 明 确 的 结 论, 如 批 准 放 行 不 合 格 或 其 它 决 定 ( 三 ) 物 料 的 放 行 应 由 指 定 人 员 签 名 批 准 放 行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药 品 的 放 行 ( 一 )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在 批 准 放 行 前, 应 对 每 批 药 品 进 行 质 量 评 价,

52 并 确 认 符 合 以 下 各 项 要 求 : 1. 该 批 药 品 及 其 生 产 符 合 注 册 批 准 的 要 求 和 质 量 标 准 ; 2. 药 品 的 生 产 符 合 GMP 要 求 ; 3. 主 要 生 产 工 艺 和 检 验 方 法 经 过 验 证 ; 4. 已 完 成 所 有 必 需 的 检 查 检 验, 并 综 合 考 虑 实 际 生 产 条 件 和 生 产 记 录 ; 5. 任 何 计 划 中 的 变 更 或 生 产 质 量 控 制 方 面 的 偏 差 已 按 照 详 细 规 定 的 报 告 系 统 告 知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有 些 变 更 已 经 过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 ; 6. 对 计 划 中 的 变 更 或 偏 差, 已 完 成 所 有 额 外 的 取 样 检 查 检 验 和 审 核 并 签 名 ; 7. 所 有 必 须 的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均 已 完 成 并 由 经 相 关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 8. 所 有 与 该 批 产 品 有 关 的 偏 差 均 已 有 明 确 的 解 释 或 说 明, 或 者 已 经 过 彻 底 调 查 和 适 当 处 理 ; 如 偏 差 还 涉 及 其 它 批 次 产 品, 应 一 并 处 理 ( 二 ) 药 品 的 质 量 评 价 应 有 明 确 的 结 论, 如 批 准 放 行 不 合 格 或 其 它 决 定 ( 三 ) 每 批 经 批 准 放 行 的 药 品 均 应 有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签 名 的 放 行 证 书 ( 四 ) 生 物 制 品 和 血 液 制 品 的 放 行 还 应 符 合 生 物 制 品 批 签 发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第 三 节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第 二 百 四 十 九 条 应 按 照 适 当 的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监 控 已 上 市 药 品

53 的 稳 定 性, 以 发 现 市 售 包 装 药 品 与 生 产 相 关 的 任 何 稳 定 性 问 题 ( 如 杂 质 含 量 或 溶 出 度 特 性 的 变 化 ) 第 二 百 五 十 条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在 有 效 期 内 监 控 药 品 质 量, 并 确 定 药 品 可 以 或 预 期 可 以 在 标 示 的 贮 存 条 件 下,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各 项 要 求 第 二 百 五 十 一 条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主 要 针 对 市 售 包 装 药 品, 但 也 需 兼 顾 待 包 装 产 品 例 如, 当 待 包 装 产 品 在 完 成 包 装 前, 或 从 生 产 厂 运 输 到 包 装 厂, 还 需 要 长 期 储 存 时, 应 在 相 应 的 环 境 条 件 下, 评 估 其 对 包 装 后 产 品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此 外, 还 应 考 虑 对 储 存 时 间 较 长 的 中 间 产 品 进 行 考 察 第 二 百 五 十 二 条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应 有 考 察 方 案, 结 果 应 有 报 告 用 于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的 设 备 ( 尤 其 是 稳 定 性 试 验 箱 ) 应 按 照 第 七 章 和 第 五 章 的 要 求 进 行 确 认 和 维 护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考 察 方 案 应 涵 盖 药 品 有 效 期,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每 种 规 格 每 种 生 产 批 量 药 品 的 考 察 批 次 ; ( 二 ) 相 关 的 物 理 化 学 微 生 物 和 生 物 学 检 验 方 法 ; ( 三 ) 检 验 方 法 依 据 ; ( 四 ) 合 格 标 准 ; ( 五 ) 容 器 密 封 系 统 的 描 述 ; ( 六 ) 试 验 间 隔 时 间 ( 测 试 时 间 点 ); ( 七 ) 贮 存 条 件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长 期 稳 定 性 试 验 的 标 准 条 件, 与 药 品 标 签 上 标 明 的 贮 存 条 件 相 一 致 );

54 ( 八 ) 检 验 项 目, 如 检 验 项 目 少 于 成 品 质 量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项 目, 应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考 察 批 次 数 和 检 验 频 率 应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数 据, 以 供 趋 势 分 析 通 常 情 况 下, 每 种 规 格 每 种 内 包 装 形 式 的 药 品, 至 少 每 年 应 考 察 一 个 批 次, 除 非 当 年 没 有 生 产 第 二 百 五 十 五 条 某 些 情 况 下,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计 划 中 应 额 外 增 加 批 次, 如 重 大 变 更 或 生 产 和 包 装 有 重 大 偏 差 的 药 品 应 列 入 稳 定 性 考 察 此 外, 任 何 采 用 非 常 规 工 艺 重 新 加 工 返 工 或 有 回 收 操 作 的 批 次, 也 应 列 入 考 察 计 划 第 二 百 五 十 六 条 关 键 人 员, 尤 其 是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应 了 解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的 结 果 当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不 在 待 包 装 产 品 和 成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时, 则 相 关 各 方 之 间 应 有 书 面 协 议 生 产 企 业 应 保 存 持 续 稳 定 性 考 察 的 结 果 以 供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应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结 果 或 重 要 的 异 常 趋 势 进 行 调 查 任 何 已 确 认 的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结 果 或 重 大 不 良 趋 势, 都 应 向 当 地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企 业 还 应 考 虑 是 否 可 能 对 已 上 市 药 品 造 成 影 响, 并 与 当 地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磋 商 第 二 百 五 十 八 条 应 根 据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数 据 资 料, 包 括 考 察 计 划 的 阶 段 性 结 论, 撰 写 总 结 报 告 并 保 存 应 定 期 审 核 总 结 报 告 第 四 节 变 更 控 制 第 二 百 五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建 立 变 更 控 制 系 统, 对 所 有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变 更 进 行 评 估 和 管 理

55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应 建 立 书 面 规 程 规 定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规 程 厂 房 设 施 设 备 仪 器 生 产 工 艺 和 计 算 机 软 件 变 更 的 申 请 评 估 审 核 批 准 和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变 更 控 制 第 二 百 六 十 一 条 任 何 申 请 的 变 更 都 应 评 估 其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潜 在 影 响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变 更 的 性 质 范 围 对 产 品 质 量 潜 在 影 响 的 程 度 将 变 更 分 类 ( 如 主 要 次 要 变 更 ) 判 断 变 更 所 需 的 验 证 额 外 的 检 验 以 及 稳 定 性 考 察 应 有 科 学 依 据 第 二 百 六 十 二 条 任 何 与 GMP 有 关 的 变 更 经 申 请 部 门 提 出 后, 应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评 估 审 核 和 批 准, 制 订 变 更 实 施 的 计 划, 明 确 实 施 的 职 责 分 工, 并 监 督 实 施 变 更 实 施 应 有 相 应 的 完 整 记 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改 变 原 辅 料 与 药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生 产 工 艺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以 及 其 它 影 响 药 品 质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时, 还 应 对 变 更 实 施 后 最 初 至 少 三 个 批 次 的 药 品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如 果 变 更 可 能 影 响 药 品 的 有 效 期, 则 质 量 评 估 还 应 包 括 对 变 更 实 施 后 生 产 的 药 品 进 行 稳 定 性 考 察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变 更 实 施 时, 应 确 保 与 变 更 相 关 的 文 件 均 已 修 订 第 二 百 六 十 五 条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保 存 所 有 变 更 的 文 件 和 记 录 第 五 节 偏 差 处 理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确 保 所 有 人 员 严 格 正 确 执 行 预 定 的 生 产 工 艺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和 规 程, 防 止 偏 差 的 产 生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建 立 偏 差 处 理 的 书 面 规 程, 规 定 偏 差 的 报 告

56 记 录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或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并 有 相 应 的 记 录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条 任 何 偏 差 都 应 评 估 其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潜 在 影 响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偏 差 的 性 质 范 围 对 产 品 质 量 潜 在 影 响 的 程 度 将 偏 差 分 类 ( 如 重 大 次 要 偏 差 ), 对 重 大 偏 差 的 评 估 还 应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对 产 品 进 行 额 外 的 检 验 以 及 对 产 品 有 效 期 的 影 响, 必 要 时, 应 对 生 产 或 质 量 控 制 有 重 大 偏 差 的 产 品 进 行 稳 定 性 考 察 第 二 百 六 十 九 条 任 何 偏 离 预 定 的 生 产 工 艺 物 料 平 衡 限 度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方 法 规 程 等 的 情 况 均 应 立 即 报 告 并 进 行 彻 底 调 查, 应 有 清 楚 的 解 释 或 说 明, 并 采 取 充 分 的 措 施 有 效 防 止 类 似 偏 差 的 再 次 发 生 偏 差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应 向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药 品 放 行 责 任 人 通 报 第 二 百 七 十 条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保 存 偏 差 调 查 处 理 的 文 件 和 记 录 第 六 节 供 应 商 的 审 计 和 批 准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所 有 生 产 用 物 料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质 量 评 估,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主 要 物 料 供 应 商 的 质 量 体 系 进 行 现 场 质 量 审 计, 应 负 责 批 准 所 有 生 产 用 物 料 的 供 应 商, 并 对 质 量 审 计 或 评 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行 使 否 决 权 主 要 物 料 的 确 定 应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所 生 产 的 药 品 质 量 风 险 物 料 用 量 以 及 物 料 对 药 品 质 量 的 影 响 程 度 等 因 素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它 部 门 的 人 员 不 得 干 扰 或 妨 碍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对 物 料 供 应 商 独 立 做 出 质 量 评 估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条 应 建 立 物 料 供 应 商 审 计 和 批 准 的 书 面 规 程, 明 确 供 应 商 选 择 的 原 则 质 量 评 估 方 式 质 量 审 计 内 容 评 估 标 准 质 量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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