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的生存发展与营养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我国儿童的生存发展与营养"

Transcription

1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培 训 班 资 料 手 册 中 国 关 心 下 一 代 工 作 委 员 会 安 利 公 益 基 金 会 二 零 一 四 年

2 编 写 说 明 由 中 国 关 心 下 一 代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安 利 公 益 基 金 会 共 同 发 起 的 春 苗 营 养 计 划 项 目 是 改 善 农 村 儿 童 营 养 状 况 提 高 身 心 素 质 造 福 下 一 代 的 大 型 爱 心 工 程 这 个 项 目 主 要 是 向 贫 困 农 村 地 区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较 集 中 的 学 校 捐 助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设 备, 同 时 对 这 些 学 校 自 办 食 堂 的 管 理 员 等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使 他 们 更 好 地 掌 握 有 关 的 法 规 和 营 养 科 学 常 识 为 此, 我 们 编 选 了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培 训 班 资 料 手 册 和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培 训 班 教 材 选 编 两 本 参 考 资 料 这 本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培 训 班 资 料 手 册 的 选 编 以 标 准 科 学 实 用 为 原 则,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发 布 的 有 关 法 规 操 作 规 范 和 食 品 营 养 基 本 知 识 三 部 分 相 信 对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的 管 理 者 和 使 用 者 的 法 制 观 念 知 识 水 平 和 操 作 能 力 的 提 高 很 有 帮 助, 并 使 在 学 校 春 苗 营 养 厨 房 就 餐 的 孩 子 们 真 正 受 益 诚 请 有 关 专 家 和 使 用 者 们 对 这 本 资 料 手 册 多 提 宝 贵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便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 本 手 册 的 编 者 是 : 王 如 文 王 树 峰 傅 天 真 畅 青 霞 佟 乐 泉 梅 建 杨 琳 和 李 伟

3

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法 规 篇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20 卫 生 部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31 卫 生 部 :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41 教 育 部 :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48 卫 生 部 教 育 部 : 学 校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规 定 54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规 定 58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61 第 二 部 分 操 作 篇 91 第 一 节 员 工 卫 生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91 第 二 节 设 备 设 施 卫 生 安 全 控 制 规 范 94 第 三 节 采 购 厨 房 库 房 品 质 控 制 规 范 103 第 四 节 切 配 品 质 控 制 规 范 108 第 五 节 烹 制 品 质 控 制 规 范 110 第 六 节 主 食 加 工 品 质 控 制 规 范 112 第 七 节 洗 消 品 质 控 制 规 范 113 第 八 节 禁 用 食 品 114 第 九 节 其 他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115 第 三 部 分 营 养 篇 122 第 一 节 营 养 概 论 122 第 二 节 儿 童 生 理 特 点 及 营 养 失 衡 123 第 三 节 营 养 的 消 化 与 吸 收 125 第 四 节 平 衡 膳 食 与 合 理 配 餐 126

5 第 五 节 营 养 素 一. 蛋 白 质 128 二. 脂 肪 130 三. 碳 水 化 合 物 132 四. 无 机 盐 ( 矿 物 质 ) 133 五. 维 生 素 137 六. 水 139 七. 膳 食 纤 维 141 八. 功 能 性 营 养 素 142 第 六 节 科 学 烹 调 方 法 144 第 七 节 合 理 配 餐 原 则 145

6 第 一 部 分 法 规 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九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 ( 一 ) 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 ( 以 下 称 食 品 生 产 ), 食 品 流 通 和 餐 饮 服 务 ( 以 下 称 食 品 经 营 ); ( 二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经 营 ; ( 三 ) 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和 用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 以 下 称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的 生 产 经 营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五 ) 对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供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 以 下 称 食 用 农 产 品 )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但 是, 制 定 有 关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公 布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有 关 信 息,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其 工 作 职 责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的 制 定, 组 织 查 处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事 故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1

7 的 职 责, 分 别 对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全 程 监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机 制 ;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完 善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评 议 考 核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确 定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在 下 级 行 政 区 域 设 置 的 机 构 应 当 在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下, 依 法 做 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沟 通 密 切 配 合,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条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引 导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法 生 产 经 营,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宣 传 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知 识 的 普 及 工 作, 倡 导 健 康 的 饮 食 方 式, 增 强 消 费 者 食 品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 并 对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第 九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鼓 励 和 支 持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为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先 进 管 理 规 范 第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权 举 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中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对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以 及 食 品 中 的 有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实 施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制 定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2

8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获 知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后, 应 当 立 即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信 息 核 实 后, 应 当 及 时 调 整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对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中 生 物 性 化 学 性 和 物 理 性 危 害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成 立 由 医 学 农 业 食 品 营 养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对 农 药 肥 料 生 长 调 节 剂 兽 药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应 当 有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应 当 运 用 科 学 方 法,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 科 学 数 据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发 现 食 品 可 能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进 行 检 验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建 议, 并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结 果 第 十 六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是 制 定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对 食 品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科 学 依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得 出 食 品 不 安 全 结 论 的,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立 即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该 食 品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并 告 知 消 费 者 停 止 食 用 ; 需 要 制 定 修 订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制 定 修 订 第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对 经 综 合 分 析 表 明 可 能 具 有 较 高 程 度 安 全 风 险 的 食 品,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全 可 靠 第 十 八 条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以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为 宗 旨, 做 到 科 学 合 理 安 3

9 第 十 九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是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准 除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外, 不 得 制 定 其 他 的 食 品 强 制 性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食 品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中 的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限 量 规 定 ; ( 二 )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 ( 三 )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的 营 养 成 分 要 求 ; ( 四 ) 对 与 食 品 安 全 营 养 有 关 的 标 签 标 识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 ( 五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的 卫 生 要 求 ; ( 六 )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质 量 要 求 ; ( 七 ) 食 品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 ( 八 ) 其 他 需 要 制 定 为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公 布,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食 品 中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的 限 量 规 定 及 其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屠 宰 畜 禽 的 检 验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有 关 产 品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内 容 的, 应 当 与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相 一 致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现 行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食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有 关 食 品 的 行 业 标 准 中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准 予 以 整 合, 统 一 公 布 为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公 布 前,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现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食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有 关 食 品 的 行 业 标 准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第 二 十 三 条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应 当 经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由 医 学 农 业 食 品 营 养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以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代 表 组 成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应 当 依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并 充 分 考 虑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参 照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并 广 泛 听 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意 见 4

10 第 二 十 四 条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可 以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参 照 执 行 本 法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制 定 的 规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生 产 的 食 品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的, 应 当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作 为 组 织 生 产 的 依 据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 企 业 标 准 应 当 报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企 业 内 部 适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第 二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 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 包 装 贮 存 等 场 所,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并 与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 二 ) 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更 衣 盥 洗 采 光 照 明 通 风 防 腐 防 尘 防 蝇 防 鼠 防 虫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存 放 垃 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 三 ) 有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不 洁 物 ; ( 五 ) 餐 具 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使 用 前 应 当 洗 净 消 毒, 炊 具 用 具 用 后 应 当 洗 净, 保 持 清 洁 ; ( 六 ) 贮 存 运 输 和 装 卸 食 品 的 容 器 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 无 害, 保 持 清 洁, 防 止 食 品 污 染, 并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 度 等 特 殊 要 求, 不 得 将 食 品 与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运 输 ; ( 七 ) 直 接 入 口 的 食 品 应 当 有 小 包 装 或 者 使 用 无 毒 清 洁 的 包 装 材 料 餐 具 ; ( 八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时, 应 当 将 手 洗 净,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 帽 ; 销 售 无 包 装 的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时, 应 当 使 用 无 毒 清 洁 的 售 货 工 具 ; ( 九 ) 用 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 十 )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应 当 对 人 体 安 全 无 害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5

11 第 二 十 八 条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下 列 食 品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食 品,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 ( 二 )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 三 )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四 ) 腐 败 变 质 油 脂 酸 败 霉 变 生 虫 污 秽 不 洁 混 有 异 物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 五 ) 病 死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畜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 ( 六 ) 未 经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或 者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 七 ) 被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 八 )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 九 )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 ( 十 )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十 一 )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食 品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餐 饮 服 务,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生 产 者 在 其 生 产 场 所 销 售 其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的 许 可 ;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其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出 售 其 制 作 加 工 的 食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的 许 可 ; 农 民 个 人 销 售 其 自 产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的 许 可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与 其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保 证 所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卫 生 无 毒 无 害,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改 进 生 产 条 件 ; 鼓 励 食 品 摊 贩 进 入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店 铺 等 固 定 场 所 经 营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6

12 定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必 要 时 对 申 请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工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的 培 训,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做 好 对 所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的 检 验 工 作, 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符 合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对 通 过 良 好 生 产 规 范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认 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 对 不 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认 证, 及 时 向 有 关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认 证 机 构 实 施 跟 踪 调 查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患 有 痢 疾 伤 寒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的 人 员,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农 药 肥 料 生 长 调 节 剂 兽 药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建 立 健 全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制 度 第 三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者 采 购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当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对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 不 得 采 购 或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进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第 三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查 验 出 厂 食 品 的 检 验 合 7

13 格 证 和 安 全 状 况, 并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生 产 批 号 检 验 合 格 证 号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销 售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第 三 十 八 条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 或 者 销 售 第 三 十 九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采 购 食 品, 应 当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进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实 行 统 一 配 送 经 营 方 式 的 食 品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由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食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第 四 十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 贮 存 食 品,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食 品, 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第 四 十 一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贮 存 散 装 食 品, 应 当 在 贮 存 位 置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 生 产 日 期 保 质 期 生 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食 品 经 营 者 销 售 散 装 食 品, 应 当 在 散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外 包 装 上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 生 产 日 期 保 质 期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第 四 十 二 条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包 装 上 应 当 有 标 签 标 签 应 当 标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名 称 规 格 净 含 量 生 产 日 期 ; ( 二 ) 成 分 或 者 配 料 表 ; ( 三 )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 ( 四 ) 保 质 期 ; ( 五 )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 ( 六 ) 贮 存 条 件 ; ( 七 ) 所 使 用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在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通 用 名 称 ; ( 八 )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 九 )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规 定 必 须 标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其 标 签 还 应 当 标 明 主 要 营 养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第 四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申 请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的 条 件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8

14 第 四 十 四 条 申 请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或 者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生 产 活 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组 织 对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依 法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并 予 以 公 布 ; 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第 四 十 五 条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在 技 术 上 确 有 必 要 且 经 过 风 险 评 估 证 明 安 全 可 靠, 方 可 列 入 允 许 使 用 的 范 围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必 要 性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的 标 准 进 行 修 订 第 四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关 于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的 规 定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不 得 在 食 品 生 产 中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第 四 十 七 条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有 标 签 说 明 书 和 包 装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载 明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六 项 第 八 项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事 项, 以 及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范 围 用 量 使 用 方 法, 并 在 标 签 上 载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字 样 第 四 十 八 条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夸 大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生 产 者 对 标 签 说 明 书 上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负 责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清 楚 明 显, 容 易 辨 识 食 品 和 食 品 添 加 剂 与 其 标 签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不 符 的, 不 得 上 市 销 售 第 四 十 九 条 食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标 签 标 示 的 警 示 标 志 警 示 说 明 或 者 注 意 事 项 的 要 求,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第 五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中 不 得 添 加 药 品, 但 是 可 以 添 加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 的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公 布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对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职, 承 担 责 任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不 得 对 人 体 产 生 急 性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其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应 当 载 明 适 宜 人 群 不 适 宜 人 群 功 效 成 分 或 者 标 志 性 成 分 及 其 含 量 等 ; 产 品 的 功 能 和 成 分 必 须 与 标 签 说 明 书 相 一 致 第 五 十 二 条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柜 台 出 租 者 和 展 销 会 举 办 者, 应 当 审 查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许 可 证, 明 确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定 期 对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9

15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食 品 经 营 者 有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柜 台 出 租 者 和 展 销 会 举 办 者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本 市 场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食 品 生 产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召 回 已 经 上 市 销 售 的 食 品,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并 记 录 召 回 和 通 知 情 况 食 品 经 营 者 发 现 其 经 营 的 食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经 营,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并 记 录 停 止 经 营 和 通 知 情 况 食 品 生 产 者 认 为 应 当 召 回 的, 应 当 立 即 召 回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对 召 回 的 食 品 采 取 补 救 无 害 化 处 理 销 毁 等 措 施, 并 将 食 品 召 回 和 处 理 情 况 向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第 五 十 四 条 食 品 广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真 实 合 法,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夸 大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承 担 食 品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消 费 者 协 会 不 得 以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第 五 十 五 条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在 虚 假 广 告 中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食 品 规 模 化 生 产 和 连 锁 经 营 配 送 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 第 五 十 七 条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认 证 认 可 的 规 定 取 得 资 质 认 定 后, 方 可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活 动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本 法 施 行 前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经 依 法 认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继 续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食 品 检 验 由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指 定 的 检 验 人 独 立 进 行 10

16 检 验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检 验 规 范 对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尊 重 科 学,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保 证 出 具 的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客 观 公 正, 不 得 出 具 虚 假 的 检 验 报 告 第 五 十 九 条 食 品 检 验 实 行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与 检 验 人 负 责 制 食 品 检 验 报 告 应 当 加 盖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公 章, 并 有 检 验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和 检 验 人 对 出 具 的 食 品 检 验 报 告 负 责 第 六 十 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不 得 实 施 免 检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食 品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抽 样 检 验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应 当 购 买 抽 取 的 样 品, 不 收 取 检 验 费 和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执 法 工 作 中 需 要 对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应 当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对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复 检 第 六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对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也 可 以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消 费 者 需 要 委 托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对 食 品 进 行 检 验 的, 应 当 委 托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第 六 章 食 品 进 出 口 第 六 十 二 条 进 口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及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进 口 的 食 品 应 当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后, 海 关 凭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通 关 证 明 放 行 第 六 十 三 条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进 口 商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并 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第 六 十 四 条 境 外 发 生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可 能 对 我 国 境 内 造 成 影 响, 或 者 在 进 口 食 品 中 发 现 严 重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的,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风 险 预 警 或 者 控 制 措 施, 并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接 到 11

17 通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第 六 十 五 条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出 口 商 或 者 代 理 商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备 案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经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注 册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公 布 已 经 备 案 的 出 口 商 代 理 商 和 已 经 注 册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第 六 十 六 条 进 口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应 当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以 及 我 国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载 明 食 品 的 原 产 地 以 及 境 内 代 理 商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预 包 装 食 品 没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进 口 第 六 十 七 条 进 口 商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批 号 保 质 期 出 口 商 和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交 货 日 期 等 内 容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第 六 十 八 条 出 口 的 食 品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抽 检, 海 关 凭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通 关 证 明 放 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出 口 食 品 原 料 种 植 养 殖 场 应 当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收 集 汇 总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并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企 业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进 出 口 食 品 的 进 口 商 出 口 商 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信 誉 记 录, 并 予 以 公 布 对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进 口 商 出 口 商 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进 出 口 食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第 七 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第 七 十 条 国 务 院 组 织 制 定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方 案, 定 期 检 查 本 企 业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消 除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12

18 第 七 十 一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处 置,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和 接 收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中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接 到 有 关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举 报, 应 当 立 即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接 到 报 告 的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上 报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谎 报 缓 报, 不 得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第 七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会 同 有 关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轻 社 会 危 害 : ( 一 )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对 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的 人 员,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救 治 ; ( 二 ) 封 存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并 立 即 进 行 检 验 ; 对 确 认 属 于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责 令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召 回 停 止 经 营 并 销 毁 ; ( 三 ) 封 存 被 污 染 的 食 品 用 工 具 及 用 具, 并 责 令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 ( 四 ) 做 好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依 法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进 行 发 布, 并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加 以 解 释 说 明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成 立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指 挥 机 构,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七 十 三 条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处 理 报 告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组 织 事 故 责 任 调 查 第 七 十 四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县 级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应 当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卫 生 处 理, 并 对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有 关 的 因 素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第 七 十 五 条 调 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除 了 查 明 事 故 单 位 的 责 任, 还 应 当 查 明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和 认 证 职 责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证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失 职 渎 职 情 况 13

19 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并 按 照 年 度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第 七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各 自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 二 ) 对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 三 )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合 同 票 据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四 ) 查 封 扣 押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违 法 使 用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以 及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被 污 染 的 工 具 设 备 ; ( 五 ) 查 封 违 法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场 所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记 录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经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和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签 字 后 归 档 第 七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记 录 许 可 颁 发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等 情 况 ;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的 记 录, 对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增 加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第 八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受 理, 并 及 时 进 行 答 复 核 实 处 理 ; 对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并 移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处 理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不 得 推 诿 ; 属 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七 章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八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对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 二 次 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法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14

20 第 八 十 二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统 一 公 布 制 度 下 列 信 息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公 布 : ( 一 )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总 体 情 况 ; ( 二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 ( 三 )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其 处 理 信 息 ; ( 四 ) 其 他 重 要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前 款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信 息, 其 影 响 限 于 特 定 区 域 的, 也 可 以 由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信 息, 应 当 做 到 准 确 及 时 客 观 第 八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获 知 本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需 要 统 一 公 布 的 信 息, 应 当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立 即 报 告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通 报 获 知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第 八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五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或 者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15

21 ( 二 ) 生 产 经 营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 三 ) 生 产 经 营 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 ( 四 ) 经 营 腐 败 变 质 油 脂 酸 败 霉 变 生 虫 污 秽 不 洁 混 有 异 物 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 五 ) 经 营 病 死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畜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病 死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 畜 兽 水 产 动 物 肉 类 的 制 品 ; ( 六 ) 经 营 未 经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 ; ( 七 ) 经 营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 ( 八 ) 生 产 经 营 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 九 )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或 者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生 产, 未 经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 十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后, 仍 拒 不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的 第 八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 经 营 被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 ( 二 ) 生 产 经 营 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 ( 三 ) 食 品 生 产 者 采 购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四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食 品 中 添 加 药 品 第 八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 16

22 ( 一 ) 未 对 采 购 的 食 品 原 料 和 生 产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 二 ) 未 建 立 并 遵 守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 ( 三 )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备 案 ; ( 四 )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贮 存 销 售 食 品 或 者 清 理 库 存 食 品 ; ( 五 ) 进 货 时 未 查 验 许 可 证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六 ) 生 产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说 明 书 涉 及 疾 病 预 防 治 疗 功 能 ; ( 七 ) 安 排 患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所 列 疾 病 的 人 员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第 八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事 故 单 位 在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后 未 进 行 处 置 报 告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八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 一 ) 进 口 不 符 合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 ( 二 )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未 经 过 安 全 性 评 估 ; ( 三 ) 出 口 商 未 遵 守 本 法 的 规 定 出 口 食 品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进 口 商 未 建 立 并 遵 守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九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柜 台 出 租 者 展 销 会 的 举 办 者 允 许 未 取 得 许 可 的 食 品 经 营 者 进 入 市 场 销 售 食 品, 或 者 未 履 行 检 查 报 告 等 义 务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责 令 停 业,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九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食 品 运 输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并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九 十 二 条 被 吊 销 食 品 生 产 流 通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自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聘 用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许 可 证 第 九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食 品 检 验 人 员 出 具 虚 假 检 验 报 告 的, 由 17

23 授 予 其 资 质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撤 销 该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资 格 ; 依 法 对 检 验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食 品 检 验 人 员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人 员,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十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工 作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聘 用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由 授 予 其 资 质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撤 销 该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资 格 第 九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在 广 告 中 对 食 品 质 量 作 虚 假 宣 传, 欺 骗 消 费 者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承 担 食 品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消 费 者 协 会 以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处 分 第 九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中 未 履 行 职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出 现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的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第 九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还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要 求 支 付 价 款 十 倍 的 赔 偿 金 第 九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 缴 纳 罚 款 罚 金,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同 时 支 付 时, 先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食 品, 指 各 种 供 人 食 用 或 者 饮 用 的 成 品 和 原 料 以 及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药 品 的 物 品, 但 是 不 包 括 以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物 品 食 品 安 全, 指 食 品 无 毒 无 害,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 18

24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预 包 装 食 品, 指 预 先 定 量 包 装 或 者 制 作 在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中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指 为 改 善 食 品 品 质 和 色 香 味 以 及 为 防 腐 保 鲜 和 加 工 工 艺 的 需 要 而 加 入 食 品 中 的 人 工 合 成 或 者 天 然 物 质 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指 包 装 盛 放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用 的 纸 竹 木 金 属 搪 瓷 陶 瓷 塑 料 橡 胶 天 然 纤 维 化 学 纤 维 玻 璃 等 制 品 和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涂 料 用 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指 在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流 通 使 用 过 程 中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或 者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机 械 管 道 传 送 带 容 器 用 具 餐 具 等 用 于 食 品 的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指 直 接 用 于 洗 涤 或 者 消 毒 食 品 餐 饮 具 以 及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工 具 设 备 或 者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的 物 质 保 质 期, 指 预 包 装 食 品 在 标 签 指 明 的 贮 存 条 件 下 保 持 品 质 的 期 限 食 源 性 疾 病, 指 食 品 中 致 病 因 素 进 入 人 体 引 起 的 感 染 性 中 毒 性 等 疾 病 食 物 中 毒, 指 食 用 了 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食 品 或 者 食 用 了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食 品 后 出 现 的 急 性 亚 急 性 疾 病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指 食 物 中 毒 食 源 性 疾 病 食 品 污 染 等 源 于 食 品, 对 人 体 健 康 有 危 害 或 者 可 能 有 危 害 的 事 故 第 一 百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证 的, 该 许 可 证 继 续 有 效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乳 品 转 基 因 食 品 生 猪 屠 宰 酒 类 和 食 盐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适 用 本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铁 路 运 营 中 食 品 安 全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军 队 专 用 食 品 和 自 供 食 品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作 出 调 整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本 法 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同 时 废 止 19

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57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已 经 2009 年 7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7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保 障 ;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整 合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网 络, 实 现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共 享 和 食 品 检 验 等 技 术 资 源 的 共 享 第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安 全 负 责,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第 四 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为 公 众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提 供 方 便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第 五 条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20

26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制 定 与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需 要 制 定 第 六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同 级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备 案 情 况 向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通 报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除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作 出 调 整 外, 必 要 时, 还 应 当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的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调 整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作 出 调 整 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方 案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第 八 条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其 接 收 的 病 人 属 于 食 源 性 疾 病 病 人 食 物 中 毒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食 源 性 疾 病 病 人 疑 似 食 物 中 毒 病 人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接 到 报 告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汇 总 分 析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同 时 报 告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第 九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确 定 的 技 术 机 构 承 担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保 证 监 测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并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的 要 求, 将 监 测 数 据 和 分 析 结 果 报 送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下 达 监 测 任 务 的 部 门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人 员 采 集 样 品 收 集 相 关 数 据, 可 以 进 入 相 关 食 用 农 产 品 种 植 养 殖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或 者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采 集 样 品, 应 当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支 付 费 用 第 十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分 析 结 果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报 本 行 政 区 域 设 区 的 市 级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收 集 汇 总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数 据 和 分 析 结 果, 并 向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21

27 息 化 等 部 门 通 报 第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 一 ) 为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 ( 二 ) 为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品 种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 ( 三 ) 发 现 新 的 可 能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的 因 素 的 ; ( 四 ) 需 要 判 断 某 一 因 素 是 否 构 成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 ; ( 五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建 议,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信 息 和 资 料 : ( 一 ) 风 险 的 来 源 和 性 质 ; ( 二 ) 相 关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 ( 三 ) 风 险 涉 及 范 围 ; ( 四 )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收 集 前 款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等 相 关 信 息 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国 务 院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划 及 其 实 施 计 划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规 划 及 其 实 施 计 划, 应 当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的 单 位 起 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提 倡 由 研 究 机 构 教 育 机 构 学 术 团 体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共 同 起 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22

28 第 十 七 条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的 科 学 性 和 实 用 性 等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企 业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报 送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向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通 报 第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和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分 别 进 行 跟 踪 评 价, 并 应 当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适 时 组 织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商 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应 当 收 集 汇 总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第 二 十 条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预 先 核 准 企 业 名 称,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后,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审 核 相 关 资 料 核 查 生 产 场 所 检 验 相 关 产 品 ; 对 相 关 资 料 场 所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以 及 相 关 产 品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应 当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其 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后,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法 律 法 规 对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和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不 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潜 在 风 险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或 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23

29 门 报 告 ;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不 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情 形 的,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纠 正,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 不 再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相 关 许 可 第 二 十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组 织 职 工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学 习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和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并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制 度 和 健 康 档 案 制 度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人 员 患 有 痢 疾 伤 寒 甲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戊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以 及 患 有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将 其 调 整 到 其 他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工 作 岗 位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其 检 查 项 目 等 事 项 应 当 符 合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建 立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如 实 记 录 法 律 规 定 记 录 的 事 项, 或 者 保 留 载 有 相 关 信 息 的 进 货 或 者 销 售 票 据 记 录 票 据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采 购 原 料 的 集 团 性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由 企 业 总 部 统 一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 对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食 品 原 料,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第 二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原 料 验 收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贮 存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不 合 格 产 品 管 理 等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第 二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就 下 列 事 项 制 定 并 实 施 控 制 要 求, 保 证 出 厂 的 食 品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 一 ) 原 料 采 购 原 料 验 收 投 料 等 原 料 控 制 ; ( 二 ) 生 产 工 序 设 备 贮 存 包 装 等 生 产 关 键 环 节 控 制 ; ( 三 ) 原 料 检 验 半 成 品 检 验 成 品 出 厂 检 验 等 检 验 控 制 ; ( 四 ) 运 输 交 付 控 制 24

30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不 符 合 控 制 要 求 情 形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并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除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进 行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和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外, 还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从 事 食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食 品,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批 发 食 品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购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销 售 日 期 等 内 容, 或 者 保 留 载 有 相 关 信 息 的 销 售 票 据 记 录 票 据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记 录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要 求 记 录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一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制 定 并 实 施 原 料 采 购 控 制 要 求, 确 保 所 购 原 料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制 作 加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检 查 待 加 工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不 得 加 工 或 者 使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维 护 食 品 加 工 贮 存 陈 列 等 设 施 设 备 ; 定 期 清 洗 校 验 保 温 设 施 及 冷 藏 冷 冻 设 施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对 餐 具 饮 具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餐 具 饮 具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被 召 回 的 食 品, 食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或 者 予 以 销 毁, 防 止 其 再 次 流 入 市 场 对 因 标 签 标 识 或 者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而 被 召 回 的 食 品, 食 品 生 产 者 在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且 能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继 续 销 售 ; 销 售 时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明 示 补 救 措 施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食 品 生 产 者 召 回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情 况, 以 及 食 品 经 营 者 停 止 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的 情 况, 记 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食 品 安 全 信 用 档 案 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 第 三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向 承 担 复 检 工 作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 称 复 检 机 构 ) 申 请 复 检,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25

31 复 检 机 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等 部 门 共 同 公 布 复 检 机 构 出 具 的 复 检 结 论 为 最 终 检 验 结 论 复 检 机 构 由 复 检 申 请 人 自 行 选 择 复 检 机 构 与 初 检 机 构 不 得 为 同 一 机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进 行 的 抽 样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申 请 复 检, 复 检 结 论 表 明 食 品 合 格 的, 复 检 费 用 由 抽 样 检 验 的 部 门 承 担 ; 复 检 结 论 表 明 食 品 不 合 格 的, 复 检 费 用 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第 六 章 食 品 进 出 口 第 三 十 六 条 进 口 食 品 的 进 口 商 应 当 持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提 单 等 必 要 的 凭 证 和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向 海 关 报 关 地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进 口 食 品 应 当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海 关 凭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通 关 证 明 放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进 口 尚 无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首 次 进 口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进 口 商 应 当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提 交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取 得 的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进 口 食 品 中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未 规 定 且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 第 三 十 九 条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进 行 注 册, 其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4 年 已 经 注 册 的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因 境 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原 因 致 使 相 关 进 口 食 品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四 十 条 进 口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标 签 说 明 书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我 国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载 明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原 产 地 和 境 内 代 理 商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食 品 添 加 剂 没 有 中 文 标 签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标 签 说 明 书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不 得 进 口 第 四 十 一 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进 口 食 品 实 施 检 验,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出 口 食 品 实 施 监 督 抽 检,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制 定 26

32 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信 息 收 集 网 络,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收 集 汇 总 通 报 下 列 信 息 : ( 一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进 出 口 食 品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发 现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 二 ) 行 业 协 会 消 费 者 反 映 的 进 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 三 ) 国 际 组 织 境 外 政 府 机 构 发 布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风 险 预 警 信 息, 以 及 境 外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消 费 者 反 映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 ( 四 )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接 到 通 报 的 部 门 必 要 时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处 理 措 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获 知 的 涉 及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的 信 息 向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通 报 第 七 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第 四 十 三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对 导 致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工 具 设 备 等,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封 存 等 控 制 措 施,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时 起 2 小 时 内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调 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及 时 准 确 查 清 事 故 性 质 和 原 因, 认 定 事 故 责 任,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下 分 工 协 作 相 互 配 合, 提 高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工 作 效 率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的 部 门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情 况, 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和 样 品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和 样 品, 不 得 拒 绝 第 四 十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干 涉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制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27

33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应 当 包 含 食 品 抽 样 检 验 的 内 容 对 专 供 婴 幼 儿 老 年 人 病 人 等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应 当 重 点 加 强 抽 样 检 验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计 划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抽 样 检 验 购 买 样 品 所 需 费 用 和 检 验 费 等, 由 同 级 财 政 列 支 第 四 十 八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一 组 织 协 调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对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风 险 较 高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重 点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在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或 者 接 到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通 报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 后, 设 区 的 市 级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本 级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采 取 有 针 对 性 的 措 施, 防 止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疾 病 信 息 和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等, 对 发 现 的 添 加 或 者 可 能 添 加 到 食 品 中 的 非 食 品 用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的 名 录 及 检 测 方 法 予 以 公 布 ;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五 十 条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可 以 采 用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和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的 快 速 检 测 方 法 对 食 品 进 行 初 步 筛 查 ; 对 初 步 筛 查 结 果 表 明 可 能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初 步 筛 查 结 果 不 得 作 为 执 法 依 据 第 五 十 一 条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 ( 一 )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情 况 ; ( 二 )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名 录 ; ( 三 ) 查 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况 ; ( 四 ) 专 项 检 查 整 治 工 作 情 况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前 款 规 定 的 信 息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的, 由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公 布 第 五 十 二 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公 布 信 息, 应 当 同 时 对 有 关 食 品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进 行 解 释 说 明 第 五 十 三 条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等 28

34 部 门 应 当 公 布 本 单 位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或 者 电 话, 接 受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 对 接 到 的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答 复 核 实 处 理, 并 对 咨 询 投 诉 举 报 和 答 复 核 实 处 理 的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保 存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商 务 等 部 门 依 据 职 责 制 定 食 品 行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政 策, 采 取 措 施 推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加 强 对 食 品 行 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的 指 导, 促 进 食 品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处 理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五 十 六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原 料 采 购 控 制 要 求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检 查 待 加 工 的 食 品 及 原 料, 或 者 发 现 有 腐 败 变 质 或 者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仍 加 工 使 用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五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 一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建 立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 ( 二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要 求, 或 者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不 符 合 控 制 要 求 的 情 形 未 依 照 规 定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的 ; ( 三 )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记 录 食 品 生 产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的 ; ( 四 ) 从 事 食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经 营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记 录 保 存 销 售 信 息 或 者 保 留 销 售 票 据 的 ; ( 五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企 业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定 期 维 护 清 洗 校 验 设 施 设 备 的 ; ( 六 )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餐 具 饮 具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或 者 使 用 未 经 清 洗 和 消 毒 的 餐 具 饮 具 的 第 五 十 八 条 进 口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29

35 构 没 收 违 法 进 口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 违 法 进 口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1 万 元 的,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1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九 条 医 疗 机 构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报 告 有 关 疾 病 信 息 的,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第 六 十 条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单 位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采 取 措 施 并 报 告 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八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不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法 定 职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出 现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农 业 行 政 质 量 监 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不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法 定 职 责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不 到 位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的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指 对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中 生 物 性 化 学 性 和 物 理 性 危 害 对 人 体 健 康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所 进 行 的 科 学 评 估, 包 括 危 害 识 别 危 害 特 征 描 述 暴 露 评 估 风 险 特 征 描 述 等 餐 饮 服 务, 指 通 过 即 时 制 作 加 工 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等,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和 消 费 场 所 及 设 施 的 服 务 活 动 第 六 十 三 条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国 境 口 岸 食 品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本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0

36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卫 生 部 第 71 号 令 ) 发 布 时 间 : :22:37 卫 生 局 字 号 :T T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于 2010 年 2 月 8 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陈 竺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餐 饮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餐 饮 服 务 环 节 食 品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以 下 简 称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管 全 国 餐 饮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餐 饮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及 有 关 要 求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承 担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第 五 条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开 展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普 及 工 作, 增 强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食 品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消 费 者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鼓 励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促 进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餐 饮 服 务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引 导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 经 营,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宣 传 普 及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第 六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而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先 进 的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配 备 先 进 的 食 品 安 全 检 测 设 备, 对 食 品 进 行 自 行 检 查 或 者 向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机 构 送 检 31

37 第 七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对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进 行 社 会 监 督, 举 报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了 解 有 关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对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章 餐 饮 服 务 基 本 要 求 第 八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按 照 许 可 范 围 依 法 经 营, 并 在 就 餐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或 者 摆 放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第 九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被 吊 销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自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得 聘 用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的 禁 止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档 案 餐 饮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从 事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人 员 患 有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应 当 将 其 调 整 到 其 他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工 作 岗 位 第 十 一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学 习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明 确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并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 应 当 加 强 专 ( 兼 )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知 识 的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采 购 查 验 和 索 证 索 票 制 度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从 食 品 生 产 单 位 批 发 市 场 等 采 购 的, 应 当 查 验 索 取 并 留 存 供 货 者 的 相 关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等 文 件 ; 从 固 定 供 货 商 或 者 供 货 基 地 采 购 的, 应 当 查 验 索 取 并 留 存 供 货 商 或 者 供 货 基 地 的 资 质 证 明 每 笔 供 货 清 单 等 ; 从 超 市 农 贸 市 场 个 体 经 营 商 户 等 采 购 的, 应 当 索 取 并 留 存 采 购 清 单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食 品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采 购 记 录 制 度 采 购 记 录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供 货 者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32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与 原 料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和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15001010201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10 财 务 管 理 001 67 15001010213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26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327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2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9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16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0 -------------------------------------------------------------------------------- 2 ----------------------------------------------------------------------------- 2 节 评 ----------------------------------------------------------------------------------------------------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课程类 别

课程类 别 美 声 演 唱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要 求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能 在 文 艺 团 体 从 事 声 乐 演 唱 及 能 在 艺 术 院 校 从 事 本 方 向 教 学 的 高 级 门 人 才 二 培 养 规 格 本 方 向 学 生 应 系 统 掌 握 声 乐 演 唱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高 的 声 乐 演 唱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考 场 所 在 教 学 楼 ( 教 学 区 ) 考 试 教 室 课 程 号 课 程 名 考 生 所 在 专 业 ( 班 级 ) 考 生 所 属 学 院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101 10811026 高 等 数 学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有 效 实 施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力 事 故, 保 障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和 电 力 可 靠 供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