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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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仅 承 保 境 外 旅 行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安 联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依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约 定 作 以 下 修 改 : 第 9 条 保 险 期 间 修 改 如 下 :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协 商 确 定,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二 十 四 小 时 为 一 日, 以 北 京 时 间 为 准 一 全 年 多 次 往 返 保 障 计 划 如 投 保 全 年 多 次 往 返 保 障 计 划,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离 开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所 在 的 地 级 市 行 政 区 域 或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直 接 前 往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所 在 的 地 级 市 行 政 区 域 之 外 的 境 外 旅 行 目 的 地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于 以 下 最 先 发 生 的 时 间 : (1) 该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该 次 旅 行 后 直 接 返 回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所 在 的 地 级 市 行 政 区 域 ; (2)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3)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旅 行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最 多 天 数 届 满 二 单 次 保 障 计 划 如 投 保 单 次 保 障 计 划,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时 间 以 下 列 情 况 中 最 迟 发 生 的 时 间 为 准 : (1)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 (2)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离 开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所 在 的 地 级 市 行 政 区 域 或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直 接 前 往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所 在 的 地 级 市 行 政 区 域 之 外 的 境 外 旅 行 目 的 地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时 间 以 下 列 情 况 中 最 先 发 生 的 时 间 为 准 : (1)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2) 该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旅 行 后 直 接 返 回 其 境 内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除 非 本 附 加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保 险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约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本 页 结 束 )

2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2.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符 合 保 单 规 定 的 年 龄 ( 见 释 义 ) 范 围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正 常 生 活, 法 定 住 所 地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位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见 释 义 ),, 其 旅 行 行 程 开 始 和 终 止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自 然 人 3. 被 保 险 人 的 减 少 保 险 人 将 按 以 下 约 定 减 少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 1) 若 保 险 人 因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不 接 受 某 被 保 险 人 继 续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申 请 减 少 某 被 保 险 人, 则 自 其 被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之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于 当 日 二 十 四 时 丧 失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人 将 退 还 按 日 计 算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相 应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但 对 于 按 保 险 年 度 计 收 保 险 费 的 被 保 险 人, 如 果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保 障 期 间 不 满 一 年,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下 表 约 定 比 例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 资 格 丧 失 日 至 满 期 日 的 天 数 退 还 保 险 费 的 百 分 比 足 300 天 或 以 上 60% 足 270 天 少 于 300 天 50% 足 240 天 少 于 270 天 40% 足 210 天 少 于 240 天 30% 足 180 天 少 于 210 天 25% 少 于 180 天 0% 2)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则 自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3)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保 险 单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则 自 其 身 故 之 日 起 或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其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其 保 险 金 额 之 日 起,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4. 投 保 人 一 应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或 二 应 为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5. 受 益 人 一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 见 释 义 ), 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应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二 伤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6.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或 境 内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释 义 ) 事 故 ( 包 含 进 行 初 级 户

3 外 运 动 ( 见 释 义 ) 时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导 致 身 故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一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或 境 内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或 境 内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且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下 落 不 明, 后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的, 保 险 金 受 领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人 给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前 保 险 人 已 给 付 本 条 第 二 款 保 险 金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应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二 伤 残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或 境 内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造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 简 称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所 列 伤 残 之 一 的, 保 险 人 按 该 表 所 列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如 第 180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按 当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1)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2) 被 保 险 人 如 在 本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之 前 已 有 伤 残, 保 险 人 按 合 并 后 的 伤 残 程 度 在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中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但 应 扣 除 原 有 伤 残 程 度 在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7. 责 任 免 除 下 列 各 项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损 失 的, 或 具 备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2)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3) 被 保 险 人 实 施 或 企 图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或 拒 捕 ; 4)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殴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5)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 6)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污 染 或 辐 射 ; 7)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不 孕 不 育 ; 8) 被 保 险 人 疾 病 药 物 过 敏 猝 死 ; 9)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因 整 容 整 形 手 术 内 外 科 手 术 或 其 他 医 疗 行 为 导 致 的 伤 害 ; 10)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11) 保 单 生 效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 12)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滑 翔 翼 滑 翔 伞 跳 伞 探 险 活 动 ( 见 释 义 ) 非 固 定 路 线 洞 穴 探 险 特 技 表 演 ( 见 释 义 ), 任 何 海 拔 6,000 米 以 上 的 户 外 运 动 及 潜 水 深 度 大 于 18 米 的 活 动 期 间 如 保 险 人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后 同 意 拓 展 承 保 时, 不 受 本 责 任 免 除 的 限 制 ; 13)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借 助 登 山 绳 索 登 山 向 导 ( 非 旅 行 社 导 游 ) 完 成 的 登 山 活 动 期 间 ; 借 助 水 下 供 气 瓶 ( 非 呼 吸 管 ) 设 备 完 成 的 潜 水 活 动 期 间 ( 但 除 外 在 旅 游 景 点 的 专 业 潜 水 教 练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休 闲 潜 水 活 动 ); 14)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体 育 活 动 或 任 何 设 有 奖 金 或 报 酬 的 体 育 运 动 ; 15)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执 行 军 警 任 务 或 以 执 法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 16) 被 保 险 人 受 雇 于 商 业 船 舶 并 执 行 职 务 ; 于 海 军 空 军 服 军 役 ; 职 业 性 操 作 或 测 试 任 何 种 类 交 通 工 具 ; 从 事 石 油 或 化 工 业 森 林 砍 伐 业 建 筑 工 程 业 运 输 业 采 掘 业 采 矿 业 空 中 摄 影 处 理 爆 炸 物 水 上 作 业 高 空 作 业 ( 见 释 义 ) 等 职 业 活 动 ( 任 何 体 力 劳 动 或 与 操 作 机 器 有 关 的 工 作 ); 17) 非 法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或 搭 乘 未 经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地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登 记 许 可 的 交 通 工 具 ; 18) 航 空 或 飞 行 活 动, 包 括 身 为 飞 行 驾 驶 员 或 空 勤 人 员, 但 以 缴 费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客 运 民 航 班 机 或 参 与 飞 行 活 动 的 除 外 ; 19) 被 保 险 人 以 接 受 医 生 ( 见 释 义 ) 治 疗 或 疗 养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旅 行 ;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医 生 的 嘱 咐 而 旅 行 或 当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身 体 条 件 不 适 宜 于 旅 行 时 进 行 旅 行 ; 20)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状 况 尚 适 宜 旅 行 情 况 下 未 遵 循 主 治 医 生 建 议 立 即 返 回 中 国 境 内 或 被 保 险 人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做 进 一 步 治 疗 而 导 致 病 情 恶 化 所 引 致 的 损 失 ;

4 21) 战 争 ( 无 论 宣 战 与 否 )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或 武 装 叛 乱 期 间 ; 22)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或 受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 见 释 义 ) 的 影 响 期 间 ; 23)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释 义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释 义 ) 的 机 动 车 期 间 ; 24) 被 保 险 人 因 受 当 地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 25)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被 保 险 人 已 置 身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26) 被 保 险 人 食 物 中 毒 中 暑 ; 27) 被 保 险 人 受 细 菌 病 毒 或 寄 生 虫 感 染 ( 包 含 流 行 疫 病 ( 见 释 义 ), 及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 见 释 义 ), 但 因 受 伤 以 致 伤 口 脓 肿 者 除 外 ) 8.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对 保 单 载 明 的 每 一 位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每 次 旅 行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免 赔 额 等 限 制 条 件 对 于 各 年 龄 段 的 被 保 险 人, 每 名 被 保 险 人 意 外 身 故 及 伤 残 的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适 用 下 表 :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限 额 60 天 -7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100%( 但 不 超 过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限 额 )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5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25% 除 非 保 险 单 有 另 行 约 定, 否 则 以 上 表 所 列 保 额 为 准 9.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二 十 四 小 时 为 一 日, 以 北 京 时 间 为 准 如 投 保 全 年 多 次 往 返 保 障 计 划,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离 开 其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直 接 前 往 旅 行 目 的 地, 终 止 于 以 下 最 先 发 生 的 时 间 :(1) 该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该 次 旅 行 后 返 回 其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2)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3)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旅 行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最 多 天 数 如 投 保 单 次 保 障 计 划,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时 间 以 下 列 情 况 中 最 迟 发 生 的 时 间 为 准 : (1)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2)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离 开 其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直 接 前 往 旅 行 目 的 地 该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时 间 以 下 列 情 况 中 最 先 发 生 的 时 间 为 准 : (1)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2) 该 被 保 险 人 完 成 旅 行 后 直 接 返 回 其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10. 保 险 期 间 的 延 长 如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恶 劣 的 天 气 情 况 自 然 灾 害 因 罹 患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严 重 身 体 伤 害 入 住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并 因 此 而 导 致 其 旅 程 延 长, 而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已 届 满 并 逾 期, 保 险 人 将 按 合 理 情 况 及 需 要 免 费 自 动 延 长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最 长 可 至 上 述 造 成 该 被 保 险 人 旅 程 延 长 的 原 因 不 再 对 被 保 险 人 行 程 造 成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返 回 其 日 常 居 住 地 或 日 常 工 作 地 结 束 旅 程 11. 保 险 人 义 务 11.1 签 发 保 单 义 务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11.2 补 充 索 赔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通 知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11.3 及 时 核 定 赔 付 义 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11.4 先 行 赔 付 义 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5 12.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12.1 交 费 义 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12.2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12.3 住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12.4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 见 释 义 )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13. 保 险 金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见 释 义 )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一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单 原 件 ; 2)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3)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和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书 若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身 故 的, 需 要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所 在 国 使 领 馆 或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地 政 府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或 验 尸 报 告 ; 4)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5)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6) 若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时 未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法 定 继 承 人 公 证 书 7) 若 是 商 务 旅 行 ( 见 释 义 ), 需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主 提 供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被 保 险 人 商 务 旅 行 的 证 明 二 伤 残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单 原 件 ; 2)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 3)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鉴 定 诊 断 书 ; 4)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本 项 申 请 相 关 的 材 料 ; 5)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6) 若 是 商 务 旅 行, 需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主 提 供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被 保 险 人 商 务 旅 行 的 证 明 14. 身 体 伤 残 鉴 定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身 体 残 疾, 应 在 治 疗 结 束 后, 由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通 过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审 批 取 得 司 法 鉴 定 许 可 证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自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按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鉴 定 15. 身 体 检 查 及 身 故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作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检 验 报 告 如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6 16.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保 险 人 每 次 事 故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不 超 过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所 约 定 的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如 果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一 次 事 故 应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额 不 足 以 按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约 定 的 每 人 保 险 金 额 支 付 每 一 出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则 将 按 同 一 比 例 降 低 对 每 位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17. 特 别 赔 偿 限 定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旅 程 中 就 同 一 保 险 人 的 同 一 险 别 的 保 险 责 任 只 能 享 受 一 份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出 现 同 一 保 险 人 同 一 险 别 多 份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人 仅 按 该 险 别 保 险 金 额 最 高 的 一 份 保 险 合 同 承 担 该 险 别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若 各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相 同, 即 只 对 其 中 一 份 做 赔 偿 对 于 其 余 保 险 合 同 给 与 退 还 保 险 费 18.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19. 合 同 的 解 除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下 表 的 比 例 退 还 投 保 人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已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 效 力 终 止 日 至 满 期 日 的 天 数 退 还 保 险 费 的 百 分 比 足 300 天 或 以 上 60% 足 270 天 少 于 300 天 50% 足 240 天 少 于 270 天 40% 足 210 天 少 于 240 天 30% 足 180 天 少 于 210 天 25% 少 于 180 天 0% 如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影 响 到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的 基 础, 保 险 人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本 合 同 将 于 该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该 书 面 通 知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或 其 它 类 似 邮 寄 方 式 送 至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地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保 险 人 将 退 回 按 日 计 算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20. 合 同 的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 法 律 适 用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22. 释 义 22.1 年 龄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生 效 日 起 的 上 一 个 生 日 时 的 年 龄 22.2 境 内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不 含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省 22.3 境 外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省 22.4 旅 行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于 休 闲 商 务 或 其 他 目 的, 到 法 定 住 所 地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市 级 区 域 以 外 的 地 方,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游 览 和 逗 留 活 动 22.5 保 险 人 指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22.6 意 外 伤 害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和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7 22.7 初 级 户 外 运 动 包 括 户 外 旅 游 远 足 徒 步 健 身 娱 乐 登 山 露 营 山 地 和 非 山 地 定 向 运 动 人 工 场 地 攀 岩 和 下 降 山 地 穿 越 划 船 游 泳 拓 展 运 动 自 行 车 观 景 人 工 场 地 轮 滑 浮 潜 22.8 肢 指 人 体 的 四 肢, 即 左 上 肢 右 上 肢 左 下 肢 和 右 下 肢 22.9 猝 死 外 表 看 似 健 康 的 人 由 于 潜 在 的 疾 病 或 者 功 能 障 碍 所 引 起 的 突 然 的 出 乎 意 料 的 死 亡, 且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诊 断 为 猝 死 流 行 疫 病 是 指 在 某 国 家 地 区 或 区 域 突 然 爆 发 并 快 速 传 播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指 在 整 个 洲 际 大 陆 或 整 个 人 类 中 流 行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探 险 活 动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极 地 探 险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特 技 指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高 空 作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高 处 作 业 (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为 准 ) 的 职 业 活 动 医 生 指 除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其 家 庭 成 员 或 与 被 保 险 人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的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持 有 被 认 可 并 依 据 其 执 业 国 家 之 法 律, 正 式 注 册 及 提 供 其 认 可 执 业 医 疗 范 围 内 之 医 生 管 制 药 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指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 4)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机 动 车 ;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 驶 营 业 性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3)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商 务 旅 行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其 雇 主 委 派, 从 事 以 商 务 为 目 的 的 旅 行 该 旅 行 并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往 来 其 日 常 居 住 地 与 日 常 工 作 地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个 人 旅 游 或 旅 行

8 22.22 医 疗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的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合 法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外 (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 的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根 据 所 在 国 家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运 营 并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的 医 疗 机 构 : 1) 主 要 运 营 目 的 是 以 住 院 病 人 形 式 提 供 接 待 患 病 伤 者 并 为 其 提 供 医 疗 护 理 和 治 疗, 2) 在 一 名 或 若 干 医 生 的 指 导 下 为 病 人 治 疗, 其 中 最 少 有 一 名 合 法 执 业 资 格 的 驻 院 医 生 驻 诊, 3) 维 持 足 够 妥 善 的 设 备 为 病 人 提 供 医 学 诊 断 和 治 疗, 并 于 机 构 内 或 由 其 管 理 的 地 方 提 供 进 行 各 种 手 术 的 设 备, 4) 有 合 法 执 业 的 护 士 提 供 和 指 导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全 职 护 理 服 务 5) 本 附 加 条 款 中 所 指 医 疗 机 构 不 包 括 以 下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 5.1) 精 神 病 院 ; 5.2) 老 人 院 疗 养 院 戒 毒 中 心 和 戒 酒 中 心 ; 5.3) 健 康 中 心 或 天 然 治 疗 所 疗 养 或 康 复 院

9 附 件 :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联 合 发 布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八 日

10 前 言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2.2 视 功 能 障 碍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2.6 听 功 能 障 碍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4.2 脾 结 构 损 伤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5.3 胃 结 构 损 伤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5.5 肝 结 构 损 伤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7.2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目 录

11 前 言 根 据 保 险 行 业 业 务 发 展 要 求, 制 订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国 际 功 能 残 疾 和 健 康 分 类 ( 以 下 简 称 ICF ) 的 理 论 与 方 法, 建 立 新 的 残 疾 标 准 的 理 论 架 构 术 语 体 系 和 分 类 方 法 本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国 内 重 要 的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等, 符 合 国 内 相 关 的 残 疾 政 策, 同 时 参 考 了 国 际 上 其 他 国 家 地 区 的 伤 残 分 级 原 则 和 标 准 本 标 准 建 立 了 保 险 行 业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和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基 础, 各 保 险 公 司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特 点, 根 据 本 标 准 的 方 法 内 容 和 结 构, 开 发 保 险 产 品, 提 供 保 险 服 务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的 评 定 等 级 以 及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100% 至 10%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意 外 险 产 品 或 包 括 意 外 责 任 的 保 险 产 品 中 的 伤 残 保 障, 用 于 评 定 由 于 意 外 伤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伤 残 程 度 2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伤 残 : 因 意 外 伤 害 损 伤 所 致 的 人 体 残 疾 2.2 身 体 结 构 : 指 身 体 的 解 剖 部 位, 如 器 官 肢 体 及 其 组 成 部 分 2.3 身 体 功 能 : 指 身 体 各 系 统 的 生 理 功 能 3 标 准 的 内 容 和 结 构 本 标 准 参 照 ICF 有 关 功 能 和 残 疾 的 分 类 理 论 与 方 法, 建 立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和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 大 类, 共 281 项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条 目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4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4.1 确 定 伤 残 类 别 : 评 定 伤 残 时, 应 根 据 人 体 的 身 体 结 构 与 功 能 损 伤 情 况 确 定 所 涉 及 的 伤 残 类 别 4.2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 应 根 据 伤 残 情 况, 在 同 类 别 伤 残 下, 确 定 伤 残 等 级 4.3 确 定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 应 根 据 伤 残 等 级 对 应 的 百 分 比, 确 定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4.4 多 处 伤 残 的 评 定 原 则 :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5 说 明 本 标 准 中 以 上 均 包 括 本 数 值 或 本 部 位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说 明 :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2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脑 脊 液 鼻 漏 或 耳 漏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20),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才 能 完 成,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49),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注 : 1 护 理 依 赖 : 应 用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的 丧 失 程 度 来 判 断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2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3 护 理 依 赖 的 程 度 分 三 级 :(1)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均 需 护 理 者 ;(2)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大 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3)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部 分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1 级 2 级 状 态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意 识 功 能 是 指 意 识 和 警 觉 状 态 下 的 一 般 精 神 功 能, 包 括 清 醒 和 持 续 的 觉 醒 状 态 本 标 准 中 的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1 级 注 : 植 物 状 态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损 伤 造 成 认 知 功 能 丧 失, 无 意 识 活 动, 不 能 执 行 命 令, 保 持 自 主 呼 吸 和 血 压, 有 睡 眠 - 醒 觉 周 期, 不 能 理 解 和 表 达 语 言, 能 自 动 睁 眼 或 刺 激 下 睁 眼, 可 有 无 目 的 性 眼 球 跟 踪 运 动, 丘 脑 下 部 及 脑 干 功 能 基 本 保 存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视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光 线 和 感 受 视 觉 刺 激 的 形 式 大 小 形 状 和 颜 色 等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眼 盲 目 或 低 视 力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2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1 级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1 级 1 级 2 级 2.2 视 功 能 障 碍 除 眼 盲 目 和 低 视 力 外,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还 包 括 视 野 缺 损 双 眼 盲 目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2 级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1 级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一 眼 盲 目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2 级 2 级

13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一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1 级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注 :1 视 力 和 视 野 低 视 力 盲 目 级 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 三 米 指 数 ) ( 一 米 指 数 ) 光 感 5 无 光 感 如 果 中 心 视 力 好 而 视 野 缩 小, 以 中 央 注 视 点 为 中 心, 视 野 直 径 小 于 20 而 大 于 10 者 为 盲 目 ; 如 直 径 小 于 10 者 为 盲 目 本 标 准 视 力 以 矫 正 视 力 为 准, 经 治 疗 而 无 法 恢 复 者 2 视 野 缺 损 指 因 损 伤 导 致 眼 球 注 视 前 方 而 不 转 动 所 能 看 到 的 空 间 范 围 缩 窄, 以 致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他 活 动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注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 凡 未 做 手 术 者, 均 适 用 本 条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术 后 遗 留 相 关 视 功 能 障 碍,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双 侧 眼 睑 外 翻 双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一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一 侧 眼 睑 外 翻 一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注 :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指 闭 眼 时 眼 睑 不 能 完 全 覆 盖 角 膜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听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声 音 和 辨 别 方 位 音 调 音 量 和 音 质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2 级 2.6 听 功 能 障 碍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8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14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2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失 外 鼻 部 大 部 分 缺 损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双 侧 鼻 腔 或 鼻 咽 部 闭 锁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单 侧 鼻 腔 或 鼻 孔 闭 锁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2/3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1/3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语 言 功 能 丧 失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构 成 语 言 的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的 四 种 语 言 功 能 中, 有 三 种 以 上 不 能 构 声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并 须 有 资 格 的 耳 鼻 喉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肺 联 合 移 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脏 贯 通 伤 修 补 术 后, 心 电 图 有 明 显 改 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肌 破 裂 修 补 1 级 4.2 脾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破 裂 修 补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同 侧 双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肺 叶 切 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本 标 准 中 的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肋 骨 骨 折 或 缺 失

15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12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8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2 根 肋 骨 缺 失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咀 嚼 是 指 用 后 牙 ( 如 磨 牙 ) 碾 磨 或 咀 嚼 食 物 的 功 能 吞 咽 是 指 通 过 口 腔 咽 和 食 道 把 食 物 和 饮 料 以 适 宜 的 频 率 和 速 度 送 入 胃 中 的 功 能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1 级 注 :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丧 失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9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合 并 短 肠 综 合 症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结 肠 直 肠 肛 门 结 构 切 除, 回 肠 造 瘘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切 除, 且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结 肠 造 瘘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包 括 回 盲 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遗 留 永 久 性 乙 状 结 肠 造 口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瘢 痕 形 成 1 级 2 级 5.3 胃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胃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胃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完 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伴 有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头 十 二 指 肠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部 分 切 除 1 级 5.5 肝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部 分 切 除 2 级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孤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切 除 1 级 1 级

16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肾 破 裂 修 补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破 裂 修 补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另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完 全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道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缺 失 大 于 50%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破 裂 修 补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双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及 对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同 侧 上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4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2 面 颊 部 洞 穿 性 缺 损 大 于 20cm2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0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25%, 小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4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2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等 于 25%,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2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2, 且 伴 发 涎 瘘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2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4 枚 2 级 2 级 2 级

17 颅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2 7.2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单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Ⅱ 度 一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I 度 注 : 张 口 困 难 判 定 及 测 量 方 法 是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食 指 中 指 无 名 指 并 列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中 切 牙 切 缘 间 测 量 正 常 张 口 度 指 张 口 时 上 述 三 指 可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切 牙 切 缘 间 ( 相 当 于 4.5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和 中 指 ( 相 当 于 3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Ⅱ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 相 当 于 1.7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上 下 切 牙 间 距 小 于 食 指 之 横 径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手 完 全 缺 失 双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手 完 全 缺 失, 另 一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9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7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3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10%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10cm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手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的 计 算 : 一 手 拇 指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36%, 其 中 末 节 和 近 节 指 节 各 占 18%; 食 指 中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8%,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8%, 中 节 指 节 占 7%, 近 节 指 节 占 3%;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9%,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4%, 中 节 指 节 占 3%, 近 节 指 节 占 2% 一 手 掌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0%, 其 中 第 一 掌 骨 占 4%, 第 二 第 三 掌 骨 各 占 2%, 第 四 第 五 掌 骨 各 占 1% 本 标 准 中, 双 手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的 程 度 是 按 前 面 方 式 累 加 计 算 的 结 果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另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五 趾 缺 失 一 足 五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18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两 趾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1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的 足 弓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2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指 足 的 内 外 侧 纵 弓 和 横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包 括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 足 弓 1/3 结 构 破 坏 指 足 三 弓 的 任 一 弓 的 结 构 破 坏 3 足 趾 缺 失 : 指 自 趾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1 级 三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1 级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第 三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1 级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1 级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2 级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2 级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2 级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两 上 肢 或 两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四 肢 长 骨 一 骺 板 以 上 粉 碎 性 骨 折 注 :1 骺 板 : 骺 板 的 定 义 只 适 用 于 儿 童, 四 肢 长 骨 骺 板 骨 折 可 能 影 响 肢 体 发 育, 如 果 存 在 肢 体 发 育 障 碍 的, 应 当 另 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 肢 体 丧 失 功 能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肢 体 三 大 关 节 ( 上 肢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肩 关 节 或 下 肢 踝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 功 能 的 丧 失 3 关 节 功 能 的 丧 失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颈 椎 或 腰 椎 的 骨 折 脱 位, 本 标 准 中 的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25%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是 指 与 肌 肉 或 肌 群 收 缩 产 生 力 量 有 关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四 肢 瘫 偏 瘫 截 瘫 或 单 瘫 四 肢 瘫 (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且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2 级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注 :1 偏 瘫 指 一 侧 上 下 肢 的 瘫 痪 1 级 1 级 2 级 2 级 2 级

19 2 截 瘫 指 脊 髓 损 伤 后, 受 伤 平 面 以 下 双 侧 肢 体 感 觉 运 动 反 射 等 消 失 和 膀 胱 肛 门 括 约 肌 功 能 丧 失 的 病 症 3 单 瘫 指 一 个 肢 体 或 肢 体 的 某 一 部 分 瘫 痪 4 肌 力 : 为 判 断 肢 体 瘫 痪 程 度, 将 肌 力 分 级 划 分 为 0-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毫 无 收 缩 1 级 : 可 看 到 或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2 级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可 进 行 运 动,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但 不 能 抬 高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的 阻 力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正 常 肌 力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的 修 复 功 能 是 指 修 复 皮 肤 破 损 和 其 他 损 伤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皮 肤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瘢 痕 形 成 头 颈 部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 2 级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90% 2 级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8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60% 头 颈 部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且 小 于 8%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4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20% 头 部 撕 脱 伤 后 导 致 头 皮 缺 失,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头 皮 面 积 的 2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24cm2 头 颈 部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且 小 于 5%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8cm2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2cm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20cm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6cm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10cm 注 :1 瘢 痕 : 指 创 面 愈 合 后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不 包 括 皮 肤 平 整 无 明 显 质 地 改 变 的 萎 缩 性 瘢 痕 或 疤 痕 2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面 部 的 范 围 指 上 至 发 际 下 至 下 颌 下 缘 两 侧 至 下 颌 支 后 缘 之 间 的 区 域, 包 括 额 部 眼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 部 颏 部 颧 部 颊 部 和 腮 腺 咬 肌 部 面 部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采 用 全 面 部 和 5 等 分 面 部 以 及 实 测 瘢 痕 面 积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瘢 痕 面 积 面 部 多 处 瘢 痕, 其 面 积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3 颈 前 三 角 区 : 两 边 为 胸 锁 乳 突 肌 前 缘, 底 为 舌 骨 体 上 缘 及 下 颌 骨 下 缘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90% 1 级 躯 干 及 四 肢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60% 1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0% 2 级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70% 躯 干 及 四 肢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4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0% 躯 干 及 四 肢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4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腹 壁 缺 损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腹 壁 面 积 的 25%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30% 躯 干 及 四 肢 Ⅲ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1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注 :1 全 身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按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占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百 分 数 来 计 算, 即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在 100% 的 体 表 总 面 积 中 : 头 颈 部 占 9%(9 1)( 头 部 面 部 颈 部 各 占 3%); 双 上 肢 占 18%(9 2)( 双 上 臂 7%, 双 前 臂 6%, 双 手 5%); 躯 干 前 后 包 括 会 阴 占 27%(9 3)

20 ( 前 躯 13%, 后 躯 13%, 会 阴 1%); 双 下 肢 ( 含 臀 部 ) 占 46%( 双 臀 5%, 双 大 腿 21%, 双 小 腿 13%, 双 足 7%)(9 5+1)( 女 性 双 足 和 臀 各 占 6%) 2 烧 伤 面 积 和 烧 伤 深 度 : 烧 伤 面 积 的 计 算 按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烧 伤 深 度 按 三 度 四 分 法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深 达 皮 肤 全 层 甚 至 达 到 皮 下 肌 肉 和 骨 骼 烧 伤 事 故 不 包 括 冻 伤 吸 入 性 损 伤 ( 又 称 呼 吸 道 烧 伤 ) 和 电 击 伤 烧 伤 后 按 烧 伤 面 积 深 度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待 医 疗 终 结 后, 可 以 依 据 造 成 的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大 小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最 终 的 伤 残 等 级 以 严 重 者 为 准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旅 行 猝 死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条 款 ) 须 附 加 于 保 险 人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使 用 2.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时 遭 遇 猝 死 ( 见 释 义 ), 保 险 人 依 据 本 附 加 条 款 约 定, 按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猝 死 身 故 保 险 金 对 于 各 年 龄 段 的 被 保 险 人, 每 名 被 保 险 人 猝 死 的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适 用 下 表 :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限 额 60 天 -7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100%( 但 不 超 过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限 额 )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5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25% 除 非 保 单 有 另 行 约 定, 否 则 以 上 表 所 列 保 额 为 准 3. 责 任 免 除 具 备 任 一 下 列 情 形 时,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 见 释 义 ) 身 故 ; 2) 既 往 病 症 ( 见 释 义 ) 及 其 并 发 症 导 致 猝 死 ; 3) 被 保 险 人 保 单 生 效 前 患 有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高 血 压 或 糖 尿 病, 且 在 此 次 旅 行 开 始 后 因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高 血 压 或 糖 尿 病 或 前 述 疾 病 并 发 症 申 请 索 赔 ; 4)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导 致 猝 死 ; 5)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因 整 容 整 形 手 术 内 外 科 手 术 或 其 他 医 疗 行 为 遭 受 伤 害 ; 6)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期 间 猝 死 4. 保 险 期 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期 间 同 主 保 险 合 同 一 致 5. 保 险 金 申 请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1) 索 赔 申 请 表 ; 2) 保 险 单 原 件 ; 3)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4)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书 ; 5)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7)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8)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身 故 的, 需 要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所 在 国 使 领 馆 或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地 政 府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或 验 尸 报 告 6.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即 行 终 止 主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条 款 亦 无 效 7. 其 他 条 款 的 适 用 本 附 加 条 款 与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条 款 未 尽 之 处, 以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8. 释 义 8.1 猝 死 外 表 看 似 健 康 的 人 由 于 潜 在 的 疾 病 或 者 功 能 障 碍 所 引 起 的 突 然 的 出 乎 意 料 的 死 亡, 且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21 亡 诊 断 为 猝 死 8.2 意 外 伤 害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和 非 疾 病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8.3 既 往 病 症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生 效 前 已 患 有 的 疾 病, 或 存 在 任 何 症 状 体 征 而 引 致 一 正 常 而 审 慎 的 人 寻 求 诊 断 医 疗 护 理 或 医 药 治 疗, 或 曾 经 医 生 推 荐 接 受 医 药 治 疗 或 医 疗 意 见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旅 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条 款 ) 须 附 加 于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主 险 条 款 使 用 2.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旅 行 时, 持 有 效 客 票 以 乘 客 人 身 份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见 释 义 ) 时, 在 交 通 工 具 内 因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一 身 故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或 境 内 旅 行 时, 持 有 效 客 票 以 乘 客 人 身 份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在 交 通 工 具 内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或 境 内 旅 行 时, 持 有 效 客 票 以 乘 客 人 身 份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在 交 通 工 具 内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且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下 落 不 明, 后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的, 保 险 金 受 领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人 给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前 保 险 人 已 给 付 [ 本 条 第 二 款 ]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应 扣 除 已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二 伤 残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造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附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 简 称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所 列 伤 残 之 一 的, 保 险 人 按 该 表 所 列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如 第 180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按 当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伤 残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1)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条 文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2) 被 保 险 人 如 在 本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之 前 已 有 伤 残, 保 险 人 按 合 并 后 的 伤 残 程 度 在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中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伤 残 保 险 金, 但 应 扣 除 原 有 伤 残 程 度 在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所 对 应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前 述 第 ( 一 ) ( 二 ) 款 下 的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3.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直 接 和 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2)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承 运 人 关 于 安 全 乘 坐 的 规 定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拒 捕 自 杀 故 意 自 伤 ; 4) 被 保 险 人 斗 殴 酗 酒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6)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包 括 异 位 妊 娠 ) 流 产 分 娩 节 育 不 孕 不 育 ; 7)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病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 8)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因 整 容 整 形 手 术 内 外 科 手 术 或 其 他 医 疗 行 为 导 致 的 伤 害 ; 9) 被 保 险 人 因 受 国 家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或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10)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期 间 发 生 的 意 外 伤 害 ;

22 11)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自 始 发 地 出 发 以 后, 未 到 达 目 的 地 之 前, 在 汽 车 和 火 车 的 车 厢 外 部, 轮 船 的 甲 板 之 外, 飞 机 的 舱 门 之 外 所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 12)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13)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14) 主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15) 战 争 ( 无 论 宣 战 与 否 )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或 武 装 叛 乱 期 间 ; 16)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或 受 毒 品 管 制 药 品 的 影 响 期 间 ; 17)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期 间 ; 18) 被 保 险 人 因 受 当 地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 19) 主 险 条 款 规 定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20)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4.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对 保 单 载 明 的 每 一 位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每 次 旅 行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免 赔 额 等 限 制 条 件 对 于 各 年 龄 段 的 被 保 险 人, 每 名 被 保 险 人 的 旅 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伤 害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适 用 下 表 :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限 额 60 天 -7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100%( 但 不 超 过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限 额 )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5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25% 除 非 保 单 有 另 行 约 定, 否 则 以 上 表 所 列 保 额 为 准 5. 保 险 期 间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期 间 同 主 保 险 合 同 一 致 6.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即 行 终 止 主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条 款 亦 无 效 7. 其 他 条 款 的 适 用 本 附 加 条 款 与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条 款 未 尽 之 处, 以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8. 释 义 8.1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指 领 有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分 依 法 颁 发 的 公 共 交 通 营 运 执 照, 以 收 费 方 式 合 法 载 客 的 以 下 交 通 工 具 : 1) 公 共 汽 车 长 途 汽 车 出 租 车 渡 船 气 垫 船 水 翼 船 轮 船 火 车 有 轨 电 车 轨 道 列 车 ( 包 括 地 铁 轻 轨 及 磁 悬 浮 列 车 ); 2) 经 营 固 定 航 班 的 航 空 公 司 经 营 的 来 往 商 业 客 运 机 场 的 定 翼 飞 机 ; 3) 航 空 公 司 所 经 营 的 且 往 来 商 业 客 运 机 场 之 间 或 有 营 运 执 照 的 直 升 机 站 之 间 营 运 的 直 升 飞 机 ; 4) 按 固 定 路 线 和 时 间 表 营 运 的 固 定 机 场 客 车, 机 场 内 的 摆 渡 车 若 上 述 所 列 的 各 种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用 于 非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均 不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定 义 另 政 府 企 业 及 私 人 包 机 亦 不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定 义 之 内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旅 行 自 驾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条 款 ) 须 附 加 于 保 险 人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使 用 2.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驾 驶 或 乘 坐 非 营 运 ( 见 释 义 ) 四 轮 机 动 车 ( 见 释 义 )(7 座 以 下, 含 7 座 ) 时 遭 受 主 保 险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自 该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造 成 主 保 险 条 款 所 约 定 的 意 外 身 故 伤 残 者, 保 险 人 依 据 本 附 加 条 款 约 定, 按 保 险 单 上 本 附 加 保 险 所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保 险 金 对 于 各 年 龄 段 的 被 保 险 人, 每 名 被 保 险 人 的 旅 行 自 驾 意 外 身 故 及 伤 残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适 用 下 表 :

23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限 额 60 天 -7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100%( 但 不 超 过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限 额 )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50% 周 岁 保 险 单 所 载 明 保 险 金 额 的 25% 除 非 保 单 有 另 行 约 定, 否 则 以 上 表 所 列 保 额 为 准 3. 责 任 免 除 任 何 下 列 情 形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或 具 备 任 一 下 列 情 形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非 四 轮 机 动 车 或 7 座 以 上 四 轮 机 动 车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2)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列 期 间 遭 受 伤 害 导 致 身 故 或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 2)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扣 押 罚 没 查 封 政 府 征 用 ; 3) 核 反 应 核 污 染 核 辐 射 ; 4) 自 燃 (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为 非 营 运 企 业 或 机 关 车 辆 不 受 此 限 ) 及 不 明 原 因 火 灾 ; 5)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高 温 烘 烤 ; 6)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中 有 关 机 动 车 辆 装 载 的 规 定 ; 7)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故 意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行 为 ; 8)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 9)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 10) 保 险 车 辆 在 竞 赛 检 测 修 理 养 护, 被 扣 押 征 用 没 收, 全 车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期 间 ; 11) 牵 引 其 他 未 投 保 交 强 险 的 车 辆 或 被 该 类 车 辆 牵 引 ; 12) 未 依 法 取 得 驾 驶 证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的 机 动 车 的 ; 13) 驾 驶 人 在 驾 驶 证 丢 失 损 毁 超 过 有 效 期 或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期 间 或 记 分 达 到 12 分, 仍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14) 驾 驶 7 座 以 上 车 辆 以 及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的, 或 驾 驶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的 ; 15) 饮 酒 或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麻 醉 药 品 的 ; 1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车 辆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4. 保 险 期 间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期 间 同 主 保 险 合 同 一 致 5. 保 险 金 申 请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同 主 保 险 合 同 一 致 6.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所 附 属 的 主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条 款 效 力 即 行 终 止 主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条 款 亦 无 效 7. 其 他 条 款 的 适 用 本 附 加 条 款 与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条 款 未 尽 之 处, 以 主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8. 释 义 8.1 非 营 运 车 辆 指 非 从 事 公 务 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收 取 运 费 租 金 或 其 他 任 何 类 似 费 用 的 自 用 机 动 车 辆 8.2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乘 坐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但 不 包 括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农 用 运 输 车 电 瓶 车 8.3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被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24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旅 行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条 款 (B 款 2016 版 ) 1.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条 款 ) 须 附 加 于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主 险 条 款 使 用 2.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到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见 释 义 ) 进 行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附 加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事 项 : 1) 如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发 生 在 境 外 的,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事 故 发 生 地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医 疗 费 用 2) 如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发 生 在 境 内 的,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内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医 疗 费 用 境 内 旅 行 期 间 罹 患 疾 病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以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中 所 载 境 内 旅 行 疾 病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3)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中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罹 患 疾 病, 并 因 此 在 境 外 接 受 了 合 格 的 专 业 医 师 诊 治, 该 意 外 伤 害 或 罹 患 疾 病 属 于 本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内,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回 国 后 需 在 境 内 继 续 治 疗,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境 内 后 三 十 日 内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罹 患 疾 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 在 境 内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附 加 条 款 的,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医 疗 费 用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人 将 按 下 述 规 定 补 偿 该 被 保 险 人 : 一 若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公 费 医 疗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或 被 保 险 人 未 从 公 费 医 疗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取 得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则 保 险 人 按 其 在 医 疗 机 构 内 已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实 际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被 保 险 人 但 在 3)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15% 为 限 二 若 被 保 险 人 拥 有 且 已 从 公 费 医 疗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其 他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取 得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保 险 人 按 如 下 公 式 补 偿 但 在 3)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20% 为 限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金 = 已 在 医 院 内 已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实 际 医 药 费 用 - 任 何 已 获 得 的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上 述 任 何 已 获 得 的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包 括 从 公 费 医 疗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所 有 商 业 性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或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等 所 取 得 的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保 险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赔 付 被 保 险 人 于 境 内 发 生 的 上 述 医 药 费 用 为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一 部 分, 而 非 增 加 该 保 险 金 额 4) 本 附 加 条 款 承 担 的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仅 限 于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的 牙 齿 伤 害, 在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经 医 生 诊 断, 初 次 就 诊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包 括 医 生 诊 断 费 手 术 费 药 费 ( 仅 限 医 生 处 方 中 用 于 减 轻 疼 痛 的 药 品 ) 3. 责 任 免 除 主 合 同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中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第 (1) 项 至 第 (25) 项 均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中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条 款 有 相 抵 触 之 处, 则 应 以 本 附 加 条 款 为 准 对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医 药 费 用 支 出,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公 费 医 疗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所 有 商 业 性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或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等 所 取 得 的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 2) 被 保 险 人 接 种 疫 苗 安 胎 及 分 娩 ( 包 括 剖 腹 产 流 产 及 引 产 ) 不 孕 不 育 妊 娠 等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3) 因 脊 椎 病 避 孕 或 绝 育 手 术 扁 桃 腺 腺 样 体 疝 气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疾 病 药 物 过 敏 的 治 疗 费 用 或 上 述 疾 病 导 致 的 手 术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4) 被 保 险 人 护 理 ( 陪 住 ) 费 伙 食 费 误 工 费 及 装 配 假 眼 假 牙 假 肢 用 于 矫 形 整 容 安 装 残 疾 用 具 聘 用 特 别 看 护 或 私 家 看 护 等 需 要 自 付 的 费 用 ; 5)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因 整 容 整 形 手 术 内 外 科 手 术 或 其 他 医 疗 行 为 导 致 的 伤 害 ; 6) 被 保 险 人 健 康 护 理 ( 含 体 检 健 康 体 检 疗 养 特 别 护 理 康 复 性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心 理 治 疗 或 静 养 ) 等 非 治 疗 性 的 行 为 及 无 客 观 病 征 证 明 其 不 健 康 及 以 捐 献 身 体 器 官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7) 被 保 险 人 移 植 人 工 器 官 ; 8) 被 保 险 人 非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洗 牙 洁 齿 牙 齿 治 疗 或 手 术 及 镶 补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9) 被 保 险 人 先 天 性 疾 病 ( 见 释 义 ) 和 症 状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或 缺 陷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10) 被 保 险 人 的 既 往 病 症 ( 见 释 义 ) 及 其 并 发 症 ;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症 心 理 疾 病 性 病 等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11) 被 保 险 人 保 单 生 效 前 患 有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高 血 压 或 糖 尿 病, 且 在 此 次 旅 行 开 始 后 因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高 血 压 或 糖 尿 病 或 前 述 疾 病 并 发 症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12)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主 治 医 生 或 救 援 机 构 的 意 见, 可 以 被 合 理 延 迟 至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其 原 出 发 地 ( 见 释 义 ) 后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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