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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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2014]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037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阅 读 提 示 本 阅 读 提 示 是 为 了 帮 助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更 好 地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正 文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 您 有 撤 销 和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5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您 应 当 按 时 支 付 保 险 费...3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被 保 险 人 及 受 益 人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1.3 投 保 年 龄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2.3 保 险 期 间 2.4 保 险 地 域 2.5 保 险 责 任 2.6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4.1 受 益 人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4.3 保 险 金 申 请 4.4 保 险 金 给 付 4.5 汇 率 4.6 诉 讼 时 效 5. 合 同 撤 销 与 解 除 5.1 合 同 的 撤 销 5.2 合 同 的 解 除 及 风 险 6. 说 明 告 知 及 解 除 权 限 制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6.2 职 业 及 工 种 变 更 6.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6.4 争 议 处 理 7. 释 义 7.1 周 岁 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7.3 意 外 伤 害 7.4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7.5 毒 品 7.6 酒 后 驾 驶 7.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7.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7.9 机 动 车 7.10 管 制 药 品 7.11 非 处 方 药 7.12 医 疗 事 故 7.13 潜 水 7.14 攀 岩 7.15 探 险 7.16 武 术 比 赛 7.17 特 技 表 演 7.18 高 风 险 运 动 7.19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7.20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7.2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7.22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7.23 利 息 损 失 8.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2 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复 星 保 德 信 境 外 旅 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姓 名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相 关 投 保 文 件 保 险 凭 证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投 保 申 请 且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由 您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1.3 投 保 年 龄 指 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 见 7.1) 计 算,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接 受 的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为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后 满 30 天 至 80 周 岁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的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 额 2.3 保 险 期 间 ( 一 ) 您 在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可 选 择 投 保 单 次 旅 行 的 保 障 形 式, 也 可 选 择 投 保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被 保 险 人 可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多 次 旅 行 的 保 障 形 式 ( 二 ) 您 选 择 单 次 旅 行 保 障 形 式 的, 本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后, 被 保 险 人 于 约 定 的 离 境 日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完 成 出 境 手 续 时 开 始 生 效, 至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合 同 期 满 日 二 十 四 时 或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且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完 成 入 境 手 续 时 终 止 ( 两 者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 三 ) 您 选 择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被 保 险 人 可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多 次 旅 行 保 障 形 式 的, 本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时 开 始 生 效, 具 体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可 多 次 进 行 境 外 旅 行, 本 公 司 每 次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被 保 险 人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完 成 出 境 手 续 时 开 始, 至 被 保 险 人 出 境 后 第 90 日 的 当 日 二 十 四 时 或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且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完 成 入 境 手 续 时 终 止 ( 两 者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3 2.4 保 险 地 域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仅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地 域 范 围 且 非 战 争 风 险 地 区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具 体 保 险 地 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您 可 以 在 旅 行 前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服 务 热 线 或 我 们 指 定 的 救 援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 热 线 查 询 到 战 争 风 险 地 区 2.5 保 险 责 任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 见 7.2)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 见 7.3) 事 故, 并 因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身 故 的, 我 们 将 向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等 同 于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因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发 生 身 体 伤 残, 且 其 伤 残 属 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 以 下 简 称 评 定 标 准, 见 8) 中 所 列 的 伤 残 条 目, 我 们 根 据 评 定 标 准 对 其 伤 残 进 行 评 定, 并 根 据 评 定 结 果 所 确 定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向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自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则 按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 十 日 时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残 疾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当 同 一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时, 应 首 先 对 各 处 伤 残 程 度 分 别 进 行 评 定, 如 果 几 处 伤 残 等 级 不 同, 以 最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 如 果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相 同, 伤 残 等 级 在 原 评 定 基 础 上 最 多 晋 升 一 级, 最 高 晋 升 至 第 一 级 同 一 部 位 和 性 质 的 伤 残, 不 应 采 用 评 定 标 准 中 两 条 以 上 或 者 同 一 条 文 两 次 以 上 进 行 评 定 当 多 次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时, 后 次 事 故 导 致 的 伤 残 合 并 前 次 伤 残 可 被 评 定 为 较 严 重 的 伤 残 等 级, 以 较 严 重 伤 残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的 评 定 结 论, 但 在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时 应 当 扣 除 前 次 已 给 付 的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 对 投 保 前 已 有 的 或 因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所 致 的 伤 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该 类 伤 残 对 应 评 定 标 准 得 出 的 赔 付 金 额, 应 视 为 已 给 付 的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作 出 扣 除 ) 上 述 意 外 身 故 及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金 额 累 积 以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如 累 计 给 付 的 意 外 身 故 及 残 疾 保 险 金 金 额 之 和 达 到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身 故 额 外 保 险 金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 见 7.4)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因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身 故 的, 我 们 除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外, 还 将 向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等 同 于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身 故 额 外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残 疾 额 外 保 险 金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并 因 该 次 意 外 伤 害 直 接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发 生 身 体 伤 残, 且 其 伤 残 属 于 评 定 标 准 中 所 列 的 伤 残 条 目, 我 们 除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外, 还 将 向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给 付 等 同 于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残 疾 额 外 保 险 金 2.6 责 任 免 除

4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或 在 以 下 期 间 身 故 或 发 生 伤 残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7.5); (4)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5)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参 与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6)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7.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7.7),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7.8) 的 机 动 车 ( 见 7.9); 或 违 反 承 运 部 门 安 全 乘 坐 相 关 规 定 导 致 的 伤 害 ; (7)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堕 胎 ; (8)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或 滥 用 政 府 管 制 药 品 ( 见 7.10), 但 按 照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 见 7.11) 不 在 此 限 ; (9) 被 保 险 人 药 物 过 敏 整 容 变 性 医 疗 事 故 ( 见 7.12) 猝 死 中 暑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10)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 见 7.13) 跳 伞 攀 岩 ( 见 7.14)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滑 翔 伞 探 险 ( 见 7.15)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 见 7.16) 特 技 表 演 ( 见 7.17) 赛 马 赛 车 及 其 他 高 风 险 运 动 ( 见 7.18); (11)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 见 7.19)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或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 (12)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执 行 军 警 任 务 或 以 执 法 者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 (13) 被 保 险 人 以 医 学 治 疗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旅 行 或 该 次 旅 行 违 背 医 嘱 ; (14)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半 职 业 体 育 活 动 或 任 何 设 有 奖 金 或 报 酬 的 体 育 活 动 ; (15) 被 保 险 人 受 雇 工 作 于 商 业 船 只 ; 为 陆 军 海 军 空 军 服 军 役 ( 或 提 供 服 务 及 劳 务 ); 职 业 性 操 作 或 测 试 任 何 种 类 交 通 工 具 ; (16)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期 间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17)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 (18)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被 保 险 人 已 置 身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被 保 险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见 7.20);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该 笔 退 费 将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处 理 发 生 上 述 第 (2) 项 至 第 (18) 项 情 形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3.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您 应 当 在 投 保 时 向 我 们 一 次 交 清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4.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4.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指 定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顺 序, 各 受 益 人 均 按 照 第 一 顺 序 享 有 受 益 权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5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顺 序 或 受 益 份 额,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变 更 的 生 效 时 间 以 批 注 或 者 批 单 上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顺 序 或 受 益 份 额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您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4.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受 益 人 需 要 填 写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合 同 ; (2)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见 7.21) 及 出 入 境 记 录 ; (3)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4) 由 公 安 部 门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见 7.22)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以 及 火 化 证 明 ;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5)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6)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申 请 (1) 保 险 合 同 及 出 入 境 记 录 ; (2)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包 含 伤 残 相 关 鉴 定 资 格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伤 残 鉴 定 文 件 ; (4)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对 于 以 上 各 项 保 险 金, 如 受 益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的, 受 托 人 还 应 提 供 受 益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6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继 承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一 次 性 通 知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受 益 人 在 申 请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由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检 验 或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必 要 的 鉴 定 如 被 保 险 人 拒 绝 检 查 检 验 或 鉴 定, 或 因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前 述 检 查 检 验 鉴 定 无 法 进 行, 或 检 查 检 验 鉴 定 结 果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关 于 保 险 事 故 的 约 定,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4.4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书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您 或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前 述 三 十 日 的 核 定 时 间 内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利 息 损 失 ( 见 7.23)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4.5 汇 率 本 保 险 合 同 涉 及 的 外 币 与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外 汇 汇 率 为 准 4.6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5. 合 同 撤 销 与 解 除 5.1 合 同 的 撤 销 选 择 单 次 旅 行 的 保 障 形 式 的, 本 合 同 生 效 前 您 可 向 我 们 申 请 撤 销 投 保 我 们 将 于 接 到 您 撤 销 投 保 申 请 后 三 十 日 内 向 您 无 息 退 还 保 险 费 5.2 合 同 的 解 除 及 风 险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如 您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您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保 险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我 们 将 于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三 十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如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或 已 经 接 受 本 合 同 及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理 赔 垫 付 援 助 咨 询 等 相 关

7 服 务, 我 们 不 再 接 受 您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申 请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6. 说 明 告 知 及 解 除 权 限 制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将 向 您 明 确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会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会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6.2 职 业 及 工 种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其 职 业 或 工 种 时,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十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者 工 种, 依 照 我 们 的 职 业 分 类, 其 危 险 程 度 降 低 时, 我 们 自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按 变 更 前 后 保 险 费 差 额 退 还 按 日 折 算 的 本 合 同 保 险 费 ; 其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时, 我 们 自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按 变 更 前 后 保 险 费 差 额 增 收 按 日 折 算 的 本 合 同 保 险 费 但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者 工 种 依 照 我 们 的 职 业 分 类 在 拒 保 范 围 内 的, 我 们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保 险 责 任 自 其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之 日 起 终 止, 并 退 还 按 日 折 算 的 本 合 同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所 变 更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依 照 我 们 职 业 分 类, 其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而 未 依 前 项 约 定 通 知 我 们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按 实 收 保 险 费 与 应 收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计 算 并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者 工 种 在 我 们 拒 保 范 围 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我 们 将 按 照 事 先 公 布 的 职 业 分 类 表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分 类, 您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服 务 热 线 或 服 务 场 所 工 作 人 员 查 询 到 此 表 6.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为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未 通 知 的, 则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最 后 载 明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的 有 关 文 件,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6.4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 (1)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如 未 约 定 仲 裁 的, 依 法 向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8 律 ) 7. 释 义 7.1 周 岁 指 按 照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7.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观 光 游 览 探 亲 或 商 务 洽 谈 等 为 目 的 必 须 离 开 原 住 地, 前 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从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且 登 上 离 境 交 通 工 具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乘 交 通 工 具 返 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且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止 的 期 间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台 湾 香 港 或 澳 门 地 区 的,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处 理 7.3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7.4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付 费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自 踏 入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车 门 或 舱 门 起 至 抵 达 目 的 地 走 出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车 门 或 舱 门 止 的 一 段 期 间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指 持 有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颁 发 的 公 共 交 通 营 运 执 照, 具 有 固 定 行 驶 路 线 固 定 行 驶 时 间 表, 以 收 费 方 式 合 法 运 载 乘 客 的 公 共 汽 车 长 途 汽 车 电 车 出 租 车 火 车 地 铁 轻 轨 列 车 机 场 客 车 轮 船 轮 渡 客 船 气 垫 船 经 营 固 定 航 班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固 定 翼 飞 机 航 空 公 司 所 经 营 的 且 在 两 个 固 定 的 商 业 机 场 之 间 或 有 营 运 执 照 的 商 业 直 升 机 站 之 间 运 营 的 直 升 飞 机 等 正 在 运 营 中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不 包 括 校 车 私 家 车 公 司 班 车 超 市 班 车 游 览 班 车 游 览 船 游 览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 凡 上 述 所 列 之 各 种 交 通 工 具 用 于 非 公 共 交 通 之 目 的 和 用 途, 均 属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之 定 义 7.5 毒 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6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7.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9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9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7.10 管 制 药 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7.11 非 处 方 药 指 在 使 用 药 品 当 时,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7.12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7.13 潜 水 指 使 用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活 动 ( 下 潜 深 度 超 过 18 米 ) 7.14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7.15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于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 江 河 漂 流 登 山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活 动 7.16 武 术 比 赛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7.17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7.18 高 风 险 运 动 指 比 一 般 常 规 的 运 动 风 险 等 级 更 高 更 容 易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的 运 动, 在 进 行 此 类 运 动 前 需 要 有 充 分 的 心 理 准 备 和 行 动 上 的 准 备, 必 须 具 备 一 般 人 不 具 备 的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或 者 必 须 在 接 受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的 培 训 或 训 练 之 后 方 能 掌 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滑 翔 伞 探 险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10 该 高 风 险 运 动 不 包 括 如 下 普 通 户 外 活 动 : 海 拔 3500 米 以 下 的 休 闲 旅 游 远 足 徒 步 登 山 运 动 露 营 固 定 路 线 洞 穴 体 验 野 外 生 存 ; 野 外 拓 展 活 动 场 地 趣 味 活 动 自 行 车 运 动 山 地 自 行 车 越 野 场 地 / 越 野 轮 滑 自 驾 车 旅 行 ; 游 泳 潜 水 ( 下 潜 深 度 不 超 过 18 米 ) 溯 溪 划 船 帆 船 帆 板 皮 划 艇 漂 流 ; 人 工 / 自 然 场 地 攀 岩 及 下 降 攀 冰 滑 雪 运 动 骑 马 游 玩 飞 盘 溯 溪 海 上 摩 托 ( 娱 乐 性 质 ) 热 气 球 ( 娱 乐 性 质 ) 速 降 以 上 运 动 需 在 由 获 得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的 运 营 资 质 的 商 业 机 构 运 营 的 场 所 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遵 循 当 地 对 进 行 该 活 动 的 规 定 7.19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指 任 何 人 或 团 体 因 政 治 宗 教 意 识 形 态 或 类 似 目 的, 通 过 武 力 暴 力 威 胁 表 示 或 其 他 方 式, 意 图 影 响 政 府 公 众 或 令 其 恐 慌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控 制 阻 止 或 压 制 所 引 致 损 害 的 行 为 7.20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期 限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限 天 数 )] (1-35%) 7.2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证 件 7.22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指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24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不 包 括 康 复 医 院 或 康 复 病 房 精 神 病 院 疗 养 院 护 理 院 戒 酒 或 戒 毒 中 心 精 神 心 理 治 疗 中 心 无 相 应 医 护 人 员 或 设 备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 的 联 合 医 院 或 联 合 病 房 如 医 院 处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必 须 属 于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正 式 评 定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7.23 利 息 损 失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近 一 次 已 公 布 的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损 失 8.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评 定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说 明 : 本 标 准 对 功 能 和 残 疾 进 行 了 分 类 和 分 级, 将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一 至 十 级, 最 重 为 第 一 级, 最 轻 为 第 十 级 与 人 身 保 险 伤 残 程 度 等 级 相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分 为 十 档, 伤 残 程 度 第 一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0%, 伤 残 程 度 第 十 级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为 10%, 每 级 相 差 10% 本 标 准 中 以 上 均 包 括 本 数 值 或 本 部 位 1 神 经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精 神 功 能 1.1 脑 膜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脑 脊 液 鼻 漏 或 耳 漏 1.2 脑 的 结 构 损 伤, 智 力 功 能 障 碍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20),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才 能 完 成, 处 于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34),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11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小 于 等 于 49),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处 于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状 态 注 : 1 护 理 依 赖 : 应 用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的 丧 失 程 度 来 判 断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2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3 护 理 依 赖 的 程 度 分 三 级 :(1) 完 全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均 需 护 理 者 ;(2) 大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生 活 大 部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3) 部 分 护 理 依 赖 指 部 分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上 述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需 要 护 理 者 1.3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意 识 功 能 是 指 意 识 和 警 觉 状 态 下 的 一 般 精 神 功 能, 包 括 清 醒 和 持 续 的 觉 醒 状 态 本 标 准 中 的 意 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颅 脑 损 伤 导 致 植 物 状 态 注 : 植 物 状 态 指 由 于 严 重 颅 脑 损 伤 造 成 认 知 功 能 丧 失, 无 意 识 活 动, 不 能 执 行 命 令, 保 持 自 主 呼 吸 和 血 压, 有 睡 眠 - 醒 觉 周 期, 不 能 理 解 和 表 达 语 言, 能 自 动 睁 眼 或 刺 激 下 睁 眼, 可 有 无 目 的 性 眼 球 跟 踪 运 动, 丘 脑 下 部 及 脑 干 功 能 基 本 保 存 2 眼, 耳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2.1 眼 球 损 伤 或 视 功 能 障 碍 视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光 线 和 感 受 视 觉 刺 激 的 形 式 大 小 形 状 和 颜 色 等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眼 盲 目 或 低 视 力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盲 目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眼 低 视 力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2.2 视 功 能 障 碍 除 眼 盲 目 和 低 视 力 外, 本 标 准 中 的 视 功 能 障 碍 还 包 括 视 野 缺 损 双 眼 盲 目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双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双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一 眼 盲 目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一 眼 盲 目 大 于 等 于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一 眼 低 视 力 大 于 等 于

12 一 眼 视 野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注 :1 视 力 和 视 野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级 别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 视 力 ( 三 米 指 数 ) ( 一 米 指 数 ) 盲 目 光 感 5 无 光 感 如 果 中 心 视 力 好 而 视 野 缩 小, 以 中 央 注 视 点 为 中 心, 视 野 直 径 小 于 20 而 大 于 10 者 为 盲 目 ; 如 直 径 小 于 10 者 为 盲 目 本 标 准 视 力 以 矫 正 视 力 为 准, 经 治 疗 而 无 法 恢 复 者 2 视 野 缺 损 指 因 损 伤 导 致 眼 球 注 视 前 方 而 不 转 动 所 能 看 到 的 空 间 范 围 缩 窄, 以 致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他 活 动 2.3 眼 球 的 晶 状 体 结 构 损 伤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注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 凡 未 做 手 术 者, 均 适 用 本 条 ;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术 后 遗 留 相 关 视 功 能 障 碍,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4 眼 睑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双 侧 眼 睑 外 翻 双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一 侧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一 侧 眼 睑 外 翻 一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注 :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指 闭 眼 时 眼 睑 不 能 完 全 覆 盖 角 膜 2.5 耳 廓 结 构 损 伤 或 听 功 能 障 碍 听 功 能 是 指 与 感 受 存 在 的 声 音 和 辨 别 方 位 音 调 音 量 和 音 质 有 关 的 感 觉 功 能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且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大 于 等 于 50% 2.6 听 功 能 障 碍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8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13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9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且 另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41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71dB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26dB 一 耳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等 于 56dB 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3.1 鼻 的 结 构 损 伤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失 外 鼻 部 大 部 分 缺 损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双 侧 鼻 腔 或 鼻 咽 部 闭 锁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单 侧 鼻 腔 或 鼻 孔 闭 锁 3.2 口 腔 的 结 构 损 伤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2/3 舌 缺 损 大 于 全 舌 的 1/3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口 腔 损 伤 导 致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3.3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发 声 和 言 语 的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语 言 功 能 丧 失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语 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构 成 语 言 的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的 四 种 语 言 功 能 中, 有 三 种 以 上 不 能 构 声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并 须 有 资 格 的 耳 鼻 喉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4 心 血 管, 免 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4.1 心 脏 的 结 构 损 伤 或 功 能 障 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肺 联 合 移 植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脏 贯 通 伤 修 补 术 后, 心 电 图 有 明 显 改 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心 肌 破 裂 修 补 4.2 脾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脾 破 裂 修 补 4.3 肺 的 结 构 损 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肺 叶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同 侧 双 肺 叶 切 除

14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肺 叶 切 除 4.4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本 标 准 中 的 胸 廓 的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肋 骨 骨 折 或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12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8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4 根 肋 骨 骨 折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大 于 等 于 2 根 肋 骨 缺 失 5 消 化 代 谢 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1 咀 嚼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咀 嚼 是 指 用 后 牙 ( 如 磨 牙 ) 碾 磨 或 咀 嚼 食 物 的 功 能 吞 咽 是 指 通 过 口 腔 咽 和 食 道 把 食 物 和 饮 料 以 适 宜 的 频 率 和 速 度 送 入 胃 中 的 功 能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注 : 咀 嚼 吞 咽 功 能 丧 失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5.2 肠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9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合 并 短 肠 综 合 症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结 肠 直 肠 肛 门 结 构 切 除, 回 肠 造 瘘 腹 部 或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切 除, 且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结 肠 造 瘘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包 括 回 盲 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小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遗 留 永 久 性 乙 状 结 肠 造 口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且 瘢 痕 形 成 5.3 胃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全 胃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胃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5.4 胰 结 构 损 伤 或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代 谢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完 全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且 伴 有 胰 岛 素 依 赖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头 十 二 指 肠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胰 部 分 切 除 5.5 肝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75%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切 除 大 于 等 于 5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肝 部 分 切 除

15 6 泌 尿 和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6.1 泌 尿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肾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孤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闭 锁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尿 道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肾 破 裂 修 补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膀 胱 破 裂 修 补 6.2 生 殖 系 统 的 结 构 损 伤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另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完 全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道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阴 茎 体 缺 失 大 于 50%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另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切 除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胸 部 损 伤 导 致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部 分 切 除 骨 盆 部 损 伤 导 致 子 宫 破 裂 修 补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睾 丸 完 全 萎 缩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会 阴 部 损 伤 导 致 一 侧 输 精 管 闭 锁 7 神 经 肌 肉 骨 骼 和 运 动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7.1 头 颈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双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16 双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及 对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同 侧 上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4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失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面 颊 部 洞 穿 性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20 枚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25%, 小 于 50%,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下 颌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4cm,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等 于 25%, 且 口 腔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10cm 2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大 于 20cm 2, 且 伴 发 涎 瘘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6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12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8 枚 上 颌 骨 下 颌 骨 缺 损, 且 牙 齿 脱 落 大 于 等 于 4 枚 颅 骨 缺 损 大 于 等 于 6cm 头 颈 部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单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Ⅲ 度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Ⅱ 度 一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I 度 注 : 张 口 困 难 判 定 及 测 量 方 法 是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食 指 中 指 无 名 指 并 列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中 切 牙 切 缘 间 测 量 正 常 张 口 度 指 张 口 时 上 述 三 指 可 垂 直 置 入 上 下 切 牙 切 缘 间 ( 相 当 于 4.5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和 中 指 ( 相 当 于 3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只 能 垂 直 置 入 食 指 ( 相 当 于 1.7cm 左 右 ); 张 口 困 难 III 度 指 大 张 口 时, 上 下 切 牙 间 距 小 于 食 指 之 横 径 7.3 上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手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手 完 全 缺 失 双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手 完 全 缺 失, 另 一 手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9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7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50%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30% 双 手 缺 失 ( 或 丧 失 功 能 ) 大 于 等 于 10%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10cm 双 上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手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的 计 算 : 一 手 拇 指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36%, 其 中 末 节 和 近 节 指 节 各 占 18%; 食 指 中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8%,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8%, 中 节 指 节 占 7%, 近 节 指 节 占 3%;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各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9%, 其 中 末 节 指 节 占 4%, 中 节

17 指 节 占 3%, 近 节 指 节 占 2% 一 手 掌 占 一 手 功 能 的 10%, 其 中 第 一 掌 骨 占 4%, 第 二 第 三 掌 骨 各 占 2%, 第 四 第 五 掌 骨 各 占 1% 本 标 准 中, 双 手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的 程 度 是 按 前 面 方 式 累 加 计 算 的 结 果 7.4 骨 盆 部 的 结 构 损 伤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骨 盆 环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髋 臼 骨 折, 且 两 下 肢 相 对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7.5 下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足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8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6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另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4cm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五 趾 缺 失 一 足 五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足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大 于 等 于 1/3 双 足 十 趾 中, 大 于 等 于 两 趾 缺 失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大 于 等 于 2cm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因 骨 折 累 及 关 节 面 导 致 一 个 关 节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注 : 1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的 足 弓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2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指 足 的 内 外 侧 纵 弓 和 横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包 括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 足 弓 1/3 结 构 破 坏 指 足 三 弓 的 任 一 弓 的 结 构 破 坏 3 足 趾 缺 失 : 指 自 趾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7.6 四 肢 的 结 构 损 伤, 肢 体 功 能 或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三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第 三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且 另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18 两 上 肢 或 两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一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一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四 肢 长 骨 一 骺 板 以 上 粉 碎 性 骨 折 注 :1 骺 板 : 骺 板 的 定 义 只 适 用 于 儿 童, 四 肢 长 骨 骺 板 骨 折 可 能 影 响 肢 体 发 育, 如 果 存 在 肢 体 发 育 障 碍 的, 应 当 另 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 肢 体 丧 失 功 能 指 意 外 损 伤 导 致 肢 体 三 大 关 节 ( 上 肢 腕 关 节 肘 关 节 肩 关 节 或 下 肢 踝 关 节 膝 关 节 髋 关 节 ) 功 能 的 丧 失 3 关 节 功 能 的 丧 失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7.7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和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本 标 准 中 的 脊 柱 结 构 损 伤 是 指 颈 椎 或 腰 椎 的 骨 折 脱 位, 本 标 准 中 的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脊 柱 骨 折 脱 位 导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且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25% 7.8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是 指 与 肌 肉 或 肌 群 收 缩 产 生 力 量 有 关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肌 肉 力 量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四 肢 瘫 偏 瘫 截 瘫 或 单 瘫 四 肢 瘫 (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且 大 便 和 小 便 失 禁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偏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单 瘫 ( 肌 力 小 于 等 于 ) 注 :1 偏 瘫 指 一 侧 上 下 肢 的 瘫 痪 2 截 瘫 指 脊 髓 损 伤 后, 受 伤 平 面 以 下 双 侧 肢 体 感 觉 运 动 反 射 等 消 失 和 膀 胱 肛 门 括 约 肌 功 能 丧 失 的 病 症 3 单 瘫 指 一 个 肢 体 或 肢 体 的 某 一 部 分 瘫 痪 4 肌 力 : 为 判 断 肢 体 瘫 痪 程 度, 将 肌 力 分 级 划 分 为 0-0 级 : 肌 肉 完 全 瘫 痪, 毫 无 收 缩 : 可 看 到 或 触 及 肌 肉 轻 微 收 缩, 但 不 能 产 生 动 作 : 肌 肉 在 不 受 重 力 影 响 下, 可 进 行 运 动, 即 肢 体 能 在 床 面 上 移 动, 但 不 能 抬 高 :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相 反 的 方 向 中 尚 能 完 成 其 动 作, 但 不 能 对 抗 外 加 的 阻 力 : 能 对 抗 一 定 的 阻 力, 但 较 正 常 人 为 低 : 正 常 肌 力

19 8 皮 肤 和 有 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8.1 头 颈 部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的 修 复 功 能 是 指 修 复 皮 肤 破 损 和 其 他 损 伤 的 功 能 本 标 准 中 的 皮 肤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瘢 痕 形 成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9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8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60%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且 小 于 8%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大 于 等 于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4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面 部 皮 肤 面 积 的 20% 头 部 撕 脱 伤 后 导 致 头 皮 缺 失,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头 皮 面 积 的 20%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75%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24cm 2 头 颈 部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 且 小 于 5% 颈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颈 前 三 角 区 面 积 的 50%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8cm 2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2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20cm 面 部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6cm 2 或 面 部 线 条 状 瘢 痕 大 于 等 于 10cm 注 :1 瘢 痕 : 指 创 面 愈 合 后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不 包 括 皮 肤 平 整 无 明 显 质 地 改 变 的 萎 缩 性 瘢 痕 或 疤 痕 2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面 部 的 范 围 指 上 至 发 际 下 至 下 颌 下 缘 两 侧 至 下 颌 支 后 缘 之 间 的 区 域, 包 括 额 部 眼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 部 颏 部 颧 部 颊 部 和 腮 腺 咬 肌 部 面 部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采 用 全 面 部 和 5 等 分 面 部 以 及 实 测 瘢 痕 面 积 的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瘢 痕 面 积 面 部 多 处 瘢 痕, 其 面 积 可 以 累 加 计 算 3 颈 前 三 角 区 : 两 边 为 胸 锁 乳 突 肌 前 缘, 底 为 舌 骨 体 上 缘 及 下 颌 骨 下 缘 8.2 各 部 位 皮 肤 结 构 损 伤 和 修 复 功 能 障 碍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9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8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7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4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6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40% 腹 部 损 伤 导 致 腹 壁 缺 损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腹 壁 面 积 的 25%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30% 躯 干 及 四 肢 III 度 烧 伤,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1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皮 肤 损 伤 导 致 瘢 痕 形 成, 且 瘢 痕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5% 注 :1 全 身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 按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占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百 分 数 来 计 算, 即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 在 100% 的 体 表 总 面 积 中 : 头 颈 部 占 9%(9 1)( 头 部 面 部 颈 部 各 占 3%); 双 上 肢 占 18%(9 2)( 双 上 臂 7%, 双 前 臂 6%, 双 手 5%); 躯 干 前 后 包 括 会 阴 占 27%(9 3)( 前 躯 13%, 后 躯 13%, 会 阴 1%); 双 下 肢 ( 含 臀 部 ) 占 46%( 双 臀 5%, 双 大 腿 21%, 双 小 腿 13%, 双 足 7%)(9 5+1)( 女 性 双 足 和 臀 各 占 6%)

20 2 烧 伤 面 积 和 烧 伤 深 度 : 烧 伤 面 积 的 计 算 按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烧 伤 深 度 按 三 度 四 分 法 III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深 达 皮 肤 全 层 甚 至 达 到 皮 下 肌 肉 和 骨 骼 烧 伤 事 故 不 包 括 冻 伤 吸 入 性 损 伤 ( 又 称 呼 吸 道 烧 伤 ) 和 电 击 伤 烧 伤 后 按 烧 伤 面 积 深 度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待 医 疗 终 结 后, 可 以 依 据 造 成 的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皮 肤 瘢 痕 面 积 大 小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最 终 的 伤 残 等 级 以 严 重 者 为 准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二 ) 伤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 二 ) 伤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伤 残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年 满 一 周 岁 ( 见 第 1 条 释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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