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身"

Transcription

1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身 體 系 列 項 目 身 體 之 狀 態 殘 廢 等 級 附 註 開 殘 廢 診 斷 書 之 醫 院 層 級 或 醫 師 精 精 1 精 神 遺 存 極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神 神 經 神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及 專 人 周 密 監 護 神 2 精 神 遺 存 高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3 精 神 遺 存 顯 著,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4 精 神 遺 存 顯 著, 終 身 祗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5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終 身 經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6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之 病 變, 引 起 截 癱 或 偏 癱, 致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7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一 精 神 神 經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 綜 合 其 病 灶 症 狀, 對 於 永 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與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或 社 會 生 活 活 動 狀 態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況 依 左 列 各 項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於 審 定 時, 頇 有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等 專 門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資 料 為 依 據 ( 一 ) 因 重 度 精 神 神 經,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頇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第 一 級 ( 二 ) 因 高 度 精 神 神 經,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一 部 頇 他 人 扶 助 者 : 適 用 第 二 級 ( 三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理, 但 因 精 神 神 經 高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 四 ) 有 失 語 失 認 失 行 等 病 灶 症 狀 四 肢 麻 痺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記 憶 力 知 覺 感 情 意 欲 減 退 人 格 變 化 等 高 度 ; 或 者 麻 痺 等 症 狀, 雖 為 輕 度, 身 體 能 力 仍 存, 但 非 他 人 在 身 邊 指 示, 無 法 遂 行 其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 五 ) 因 中 度 精 神 神 經, 精 神 及 身 體 之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顯 明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級 ( 六 ) 通 常 無 礙 勞 動, 但 在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其 精 神 神 經 遺 有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上 述 之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例 如 無 知 覺 之 錐 體 路 及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之 輕 度 麻 痺, 依 腻 注 氣 造 影 檢 查 始 可 證 明 之 輕 度 腻 萎 縮 腻 波 異 常 等 屬 之, 此 等 症 狀 頇 據 專 門 醫 師 檢 查 診 斷 之 結 果 審 定 之 (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頹 廢 症 狀 如 發 生 於 四 肢 感 覺 器 之 機 能 按 其 發 現 部 位 所 定 等 級 定 之, 諸 如 因 言 語 中 樞 損 傷 所 致 之 失 語 症,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審 定 之 二 平 衡 機 能 與 聽 力 等 級 之 審 定 : 因 頭 部 損 傷 引 起 聽 力 與 平 衡 機 能 同 時 併 存 時, 頇 綜 合 其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三 外 傷 性 癲 癎 等 級 之 審 定 : 癲 癎 發 作, 同 時 應 重 視 因 反 復 發 作 致 性 格 變 化 而 終 至 癡 呆 人 格 崩 壞, 即 成 癲 癎 性 精 神 病 狀 態 者, 依 說 明 一 原 則 審 定 之 癲 癎 症 狀 之 固 定 時 期, 應 以 經 專 門 醫 師 之 治 療, 認 為 不 能 期 待 醫 療 效 果 時, 及 因 治 療 致 症 狀 安 定 者 為 準, 不 論 其 發 作 型 態,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 一 )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應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出 應 由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出 1

2 8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終 身 祗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9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變, 由 醫 學 上 可 證 明 局 部 遺 存 頑 固 神 經 症 狀 第 三 級 ( 二 )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月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級 四 頭 痛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痛 之 發 現 機 序 甚 多, 因 頭 外 傷 或 各 種 中 毒 等 之 後, 遺 存 主 要 的 頭 痛 如 次 : ( 一 ) 於 挫 傷 創 傷 部 位 之 疼 痛 ( 二 ) 血 管 性 頭 痛 ( 三 ) 肌 肉 緊 張 性 頭 痛 ( 四 ) 頸 性 頭 痛 ( 後 頭 部 交 感 神 經 症 候 群 ) ( 五 ) 大 後 頭 神 經 痛 等 上 位 頸 神 經 之 神 經 痛 或 三 叉 神 經 痛 ( 六 ) 心 因 性 頭 痛 審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一 般 的 勞 動 能 力 尚 存, 但 因 頭 痛 屢 發, 不 能 從 事 十 三 工 作, 致 就 業 職 種 之 範 圍, 受 相 當 限 制 者 : 適 用 第 級 ( 二 ) 通 常 勞 動 無 礙, 但 有 時 發 作 即 有 礙 勞 動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五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起 因 之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不 單 由 於 內 耳 引 起, 因 小 腻 腻 幹 部 前 頭 葉 等 中 樞 神 經 系 之 發 現 者 亦 不 少 其 審 定 標 準 如 次 : ( 一 )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仍 有 可 能, 但 因 高 度 平 衡 機 能,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三 級 ( 二 ) 因 中 等 度 平 衡 機 能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平 常 人 顯 明 低 下 者, 適 用 第 級 ( 三 ) 通 常 勞 動 無 礙, 但 因 眼 震 盪 或 其 他 平 衡 機 能 檢 查 認 為 有 所 見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六 外 傷 性 脊 髓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其 損 傷 之 程 度 發 現 四 肢 等 之 運 動 知 覺 腸 管 尿 路 生 殖 器 等, 依 說 明 一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選 用 合 適 等 級 外 傷 後 疼 痛 症 候 群 等 級 之 審 定 : 外 傷 後 疼 痛 症 候 群 : 外 傷 後 疼 痛 之 特 別 形 態, 因 四 肢 或 其 他 神 經 不 完 全 損 傷 而 生 之 所 謂 Causalgia, 於 自 然 經 過 仍 不 消 退, 由 醫 學 上 可 予 證 明 者, 得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其 等 級 ( 一 ) 由 於 腻 神 經 及 脊 髓 神 經 之 外 傷 或 其 他 原 因 之 神 經 痛, 依 其 疼 痛 發 作 頻 度, 疼 痛 強 度 與 持 續 時 間 及 疼 痛 原 因 之 他 覺 所 見, 對 於 疼 痛 影 響 勞 動 能 力 等 判 定 其 等 級 : 例 如 於 輕 便 勞 動 以 外 之 勞 動, 經 常 有 程 度 之 疼 痛 者 : 適 用 第 級 ( 二 ) 由 於 外 傷 引 起 之 Causalgia, 按 前 列 說 明 分 別 按 其 程 度 以 第 級 第 十 三 級 審 定 之 八 根 性 及 末 梢 性 神 經 麻 痺 等 級 之 審 定 : 原 則 上 準 用 受 神 經 支 配 之 身 體 各 部 器 官 之 機 能 所 定 等 級, 但 神 經 麻 痺 由 於 他 覺 可 予 證 明 而 無 相 當 等 級 可 資 適 用 時, 按 第 十 三 級 審 定 之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等 級 之 審 定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之 審 定, 綜 合 其 所 遺 諸 症 候, 按 照 附 註 說 明 精 神 神 經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判 斷, 定 其 等 級 2

3 眼 視 力 球 * 兩 目 雙 目 均 失 明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2 以 下 二 三 一 視 力 之 測 定, 應 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準, 但 矯 正 不 能 者 或 依 矯 正 後 發 生 不 等 像 症, 因 而 工 作 上 招 致 影 響 顯 著 者, 得 以 裸 眼 視 力 測 定 之 二 失 明 包 括 眼 球 喪 失 或 摘 出 或 不 能 辨 明 暗 或 僅 能 辨 眼 前 手 動 三 由 於 外 傷 引 起 高 度 之 外 傷 性 散 瞳, 且 羞 明 流 淚 顯 著, 對 於 勞 動 有 顯 著 之 妨 礙 者 : 適 用 第 十 三 級 12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五 13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 以 下 14 一 目 失 明 三,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2 以 下 15 一 目 失 明 四,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16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 六 以 下 17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6 以 下 18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6 以 下 十 19 一 目 失 明 八 20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2 以 下 21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十 22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 以 下 眼 視 野 調 節 瞼 * 左 或 右 + 或 運 動 缺 損 23 兩 目 遺 存 半 盲 症, 視 野 狹 窄 或 視 野 變 形 24 一 目 遺 存 半 盲 症, 視 野 狹 窄 或 視 野 變 形 25 兩 眼 眼 球 遺 存 顯 著 調 節 機 能 或 運 動 26 一 眼 眼 球 遺 存 顯 著 調 節 機 能 或 運 動 十 四 十 二 十 三 視 野 之 判 定, 在 晝 光 下, 明 白 視 標 直 徑 一 公 分, 以 八 方 位 視 野 角 度 測 定, 減 退 至 正 常 視 野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下 者, 謂 之 視 野 變 形 暗 點 以 採 取 絕 對 暗 點 為 準, 比 較 暗 點 不 在 此 列 一 眼 球 遺 存 顯 著 調 節 機 能 係 指 調 節 力 減 退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眼 球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機 能 係 指 眼 球 之 注 視 野 ( 向 各 方 面 之 單 眼 視 約 五 十 度, 兩 眼 視 約 四 十 五 度 ) 減 退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由 於 眼 肌 麻 痺, 正 面 視 發 生 複 視, 以 致 兩 眼 視 引 起 高 度 頭 痛 眩 暈, 於 日 常 生 活 與 作 業, 有 顯 著 者, 準 用 第 十 三 級 兩 眼 眼 瞼 遺 存 顯 著 缺 損 著 一 眼 眼 瞼 遺 存 顯 著 缺 損 著 十 十 二 眼 瞼 遺 存 顯 著 缺 損, 係 指 閉 瞼 時, 不 能 完 全 覆 蓋 角 膜 閉 瞼 時, 角 膜 能 夠 完 全 覆 蓋, 僅 球 結 膜 ( 眼 白 ) 外 露 程 度 之 眼 瞼 部 分 缺 損,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眼 瞼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係 指 開 瞼 時, 瞳 孔 範 圍 全 覆 ( 如 眼 瞼 下 垂 ), 或 閉 瞼 時, 不 能 完 全 覆 蓋 角 膜 ( 如 兔 眼 ) 運 動 29 兩 眼 眼 瞼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十 二 30 一 眼 眼 瞼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十 三 3

4 耳 內 兩 耳 耳 聽 * 覺 兩 耳 + 31 兩 耳 鼓 膜 全 部 缺 損 或 因 病 致 聽 覺 機 能 喪 失 八 十 分 貝 以 上 32 兩 耳 鼓 膜 大 部 分 缺 損 或 因 病 致 聽 力 損 失 十 分 貝 以 上 五 一 本 條 例 殘 廢 給 付 規 定 之 同 一 部 位, 於 聽 覺 係 指 兩 耳 ; 兩 耳 聽 覺 程 度 不 同 時, 應 將 兩 耳 之 聽 覺 綜 合 審 定, 不 得 分 別 核 定 各 耳 等 級 後 再 提 高 其 等 級 如 一 耳 適 合 第 三 十 三 項, 他 耳 適 合 第 三 十 四 項 之 時, 綜 合 其 程 度, 應 按 第 三 十 二 項 第 級 審 定 之 二 聽 覺 之 測 定, 需 用 精 密 聽 力 計 (Audiometer) 行 之, 其 平 均 聽 力 喪 失 率 以 分 貝 表 示 之 三 職 業 性 難 聽 之 審 定 時 期, 應 於 調 離 噪 音 工 作 場 所 後 為 之 四 內 耳 損 傷 引 起 平 衡 機 能 之 審 定, 準 用 精 神 神 經 所 定 等 級, 按 其 與 勞 動 能 力 之 減 損 程 度 審 定 之 一 耳 聽 覺 33 一 耳 鼓 膜 全 部 缺 損 或 其 他 病 變 致 聽 覺 機 能 喪 失 八 十 分 貝 以 上 十 34 一 耳 鼓 膜 大 部 分 缺 損 或 因 病 致 聽 力 機 能 損 失 十 分 貝 以 上 鼻 口 耳 缺 損 35 一 側 耳 廓 大 部 分 缺 損 十 三 耳 廓 大 部 分 缺 損 者, 係 指 耳 介 軟 骨 缺 損 二 分 之 一 以 介 * 左 或 右 + 上 同 一 耳, 同 時 遺 存 聽 覺 ( 機 能 ) 與 耳 廓 缺 損 ( 器 質 ) 者, 得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缺 36 鼻 部 缺 損, 致 其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十 鼻 部 缺 損, 係 指 鼻 軟 骨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缺 損 之 程 度 損 其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係 指 兩 側 鼻 孔 閉 塞 鼻 呼 及 吸 困 難, 不 能 矯 治, 或 兩 側 嗅 覺 脫 失 機 37 能 鼻 未 缺 損, 而 鼻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十 三 咀 38 喪 失 咀 嚼 嚥 下 及 言 語 之 機 能 二 一 咀 嚼 機 能 發 生 之 主 要 原 因, 由 於 牙 齒 之 損 壞 嚼 者, 本 表 已 另 有 專 項 訂 明, 此 處 規 定 之 咀 嚼 機 能 嚥, 係 專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 如 頰 舌 軟 硬 口 下 蓋 顎 骨 下 顎 關 節 等 之 ), 所 引 起 食 道 狹 及 窄 舌 異 常 咽 喉 頭 支 配 神 經 麻 痺 等 引 起 之 嚥 下 言, 往 往 併 發 咀 嚼 機 能, 故 兩 項 合 併 定 為 語 咀 嚼 嚥 下 : 機 ( 一 ) 喪 失 咀 嚼 嚥 下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或 機 能 能,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嚥 下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嚥 下 ( 二 ) 咀 嚼 嚥 下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係 指 不 能 充 分 作 咀 嚼 嚥 下 運 動, 致 除 粥 糊 或 類 似 之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嚥 下 二 言 語 機 能,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損 傷 以 外 之 原 因 引 起 之 構 音 機 能 發 聲 機 能 及 綴 音 機 能 等 : 4

5 牙 39 喪 失 咀 嚼 嚥 下 或 言 語 之 機 能 四 ( 一 ) 喪 失 言 語 機 能,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 二 )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有 二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 1 雙 唇 音 :ㄅㄆㄇ( 發 音 部 位 雙 唇 ) 2 唇 齒 音 :ㄈ( 發 音 部 位 唇 齒 ) 3 舌 尖 音 :ㄉㄊㄋㄌ(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牙 齦 ) 40 咀 嚼 嚥 下 及 言 語 之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41 咀 嚼 嚥 下 或 言 語 之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42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致 牙 齒 缺 損 十 齒 以 上 齒 43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而 致 牙 齒 缺 損 五 齒 以 上 4 舌 根 音 :ㄍㄎㄏ( 發 音 部 位 舌 根 與 軟 顎 ) 五 5 舌 面 音 :ㄐㄑㄒ( 發 音 部 位 舌 面 與 硬 顎 ) 6 舌 尖 後 音 :ㄓㄔㄕㄖ(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硬 顎 ) 7 舌 尖 前 音 :ㄗㄘㄙ(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上 牙 齦 ) 三 因 綴 音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祗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能 通 曉 其 意 思 者,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所 定 等 級 四 因 頭 部 外 傷 顎 骨 周 圍 組 織 損 傷 或 舌 之 損 傷 而 引 起 之 味 覺 脫 失 者 準 用 第 十 三 級 一 牙 齒, 以 遭 受 意 外 傷 者 為 限 二 上 顱 骨 與 下 顎 骨 運 動 機 能 致 開 口 受 限 制 因 而 言 語 咀 嚼 受 者, 依 其 程 度, 適 用 咀 嚼 嚥 下 言 語 所 定 等 級 審 定 十 三 胸 胸 腹 部 臟 器 * 含 外 生 殖 器 + 44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要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腹 部 臟 器 45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高 度,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需 人 扶 助 一 一 胸 腹 部 臟 器 : ( 一 ) 胸 部 臟 器, 包 括 心 臟 心 囊 主 動 脈 氣 管 及 支 氣 管 肺 臟 胸 膜 食 道 等 ( 二 ) 腹 部 臟 器, 包 括 胃 肝 臟 膽 囊 胰 臟 小 腸 及 大 腸 腸 間 膜 及 脾 臟 等 ( 三 ) 泌 尿 器, 包 括 腎 臟 副 腎 輸 尿 管 膀 胱 及 尿 道 等 ( 四 ) 生 殖 器, 包 括 內 生 殖 器 及 外 生 殖 器 等 二 胸 腹 部 臟 器 等 級 之 審 定 :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頇 將 症 狀 綜 合 衡 量, 永 久 喪 二 失 勞 動 能 力 與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或 社 會 生 活 活 動 之 狀 況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形, 比 照 精 神 神 精 等 級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綜 合 審 定 其 等 級 三 胸 腹 部 諸 器 官 中, 有 二 種 以 上 器 官 同 時 併 存 時, 頇 將 所 有 症 狀 綜 合 衡 量, 依 前 述 原 則, 綜 合 審 定, 不 得 按 各 個 器 官 等 級 合 併 再 為 提 高 等 級 四 塵 肺 症 等 級 之 審 定 : 塵 肺 症 亦 應 按 照 前 述 胸 腹 部 臟 器 等 級 審 定 之 原 則, 審 定 其 等 級 五 生 殖 器 遺 存 顯 著, 係 指 生 殖 器 遺 存 器 質 顯 著, 致 生 殖 能 力 受 顯 著 之 限 制 者, 如 : ( 一 ) 陰 莖 大 部 分 缺 損 或 瘢 痕 等 畸 形, 致 性 行 為 不 能, 一 機 能 部 分 : 應 由 依 法 評 鑑 合 格 之 地 二 其 他 部 分 : 應 由 全 民 健 5

6 46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47 胸 腹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終 身 衹 能 從 事 輕 便 工 作 48 喪 失 脾 臟 或 一 側 腎 臟 三 因 而 喪 失 生 殖 機 能 ( 二 ) 因 瘢 痕 致 口 窄 狹, 陰 莖 不 可 能 插 入, 致 性 行 為 不 能, 因 而 喪 失 生 殖 機 能 ( 三 ) 喪 失 兩 側 睪 丸, 致 不 能 生 育 ( 四 )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原 有 生 殖 能 力, 因 傷 病 割 除 兩 側 卵 巢 或 子 宮, 致 不 能 生 育 ( 五 ) 明 顯 確 認 因 骨 盤 環 骨 折 引 起 骨 盤 內 臟 神 經 ( 勃 起 中 樞 神 經 ) 病 變 所 致 之 陽 萎 者, 準 用 第 十 三 級 六 胸 腹 部 臟 器 遺 存 者 係 指 胸 腹 部 遺 存 機 能, 致 工 作 上 確 有 明 顯 之 阻 而 由 醫 學 上 可 予 證 明 者, 如 膀 胱 括 約 肌 變 化 所 致 之 尿 失 禁 或 肛 門 括 約 肌 不 全 ( 因 斷 裂 等 ) 所 致 之 大 便 失 禁 者, 適 用 第 五 十 二 項 第 十 二 級 至 於 施 行 胃 或 膽 囊 切 除 術, 如 經 過 順 利, 未 遺 存 明 顯 之 永 久 性 機 能 礙 者,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49 膀 胱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三 50 膀 胱 萎 縮 容 量 袛 存 50 西 西 以 下 八 51 生 殖 器 遺 存 顯 著 52 胸 腹 部 臟 器 遺 存 十 二 53 心 臟 移 植 者 (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遺 存 心 臟 功 能 損 者 ) 54 肝 臟 移 植 者 (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遺 存 肝 臟 功 能 損 者 ) 55 肺 臟 移 植 者 (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遺 存 肺 臟 功 能 損 者 ) 一 心 臟 肝 臟 肺 臟 移 植 者, 如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後 仍 遺 存 各 該 器 官 功 能 損 者, 則 依 上 開 適 用 之 等 級 給 付 二 上 開 所 列 殘 廢 部 位, 如 其 殘 廢 程 度 較 該 適 用 等 級 情 形 更 嚴 重 時, 則 綜 合 衡 量 程 度 定 其 等 級 56 胰 臟 全 切 除 者 胸 57 單 側 乳 房 切 除 遺 存 畸 形 者 十 三 單 側 乳 腺 全 部 切 除 腹 部 臟 器 6

7 軀 脊 幹 乳 58 雙 側 乳 房 切 除 遺 存 畸 形 者 雙 側 乳 腺 全 部 切 除 房 切 除 畸 形 59 脊 柱 遺 存 顯 著 畸 形 或 顯 著 運 動 一 脊 柱 為 保 持 體 位 之 支 柱, 其 有 遺 存 運 動 傷 畸 形 柱 畸 形 或 運 動 60 脊 柱 遺 存 運 動 或 荷 重 者, 對 於 勞 動 能 力 之 喪 失 程 度, 不 應 拘 執 於 脊 柱 椎 骨 個 別 之 損 傷 程 度 作 個 別 判 斷, 應 從 脊 柱 全 體 機 能 損 傷 若 干 程 度, 作 綜 合 性 之 審 查 二 脊 柱 之 審 定 : ( 一 ) 脊 柱 遺 存 畸 形 同 時 併 存 運 動 者, 兩 者 均 屬 同 一 系 列 之 不 得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應 按 其 中 較 重 者 定 其 等 級 ( 二 ) 脊 柱 畸 形 且 有 因 脊 髓 之 壓 迫 而 致 四 肢 麻 痺 他 覺 可 以 證 明 者, 脊 柱 畸 形 與 四 肢 麻 痺 可 以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 三 ) 脊 柱 運 動 或 畸 形 與 第 六 十 二 項 鎖 骨 等 之 體 幹 骨 畸 形 同 時 併 存 時, 因 系 列 不 同, 可 以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三 顯 著 畸 形 係 指 穿 著 衣 服, 由 外 部 可 以 察 知 四 脊 柱 運 動 : ( 一 )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二 ) 遺 存 運 動,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三 ) 脊 柱 運 動 限 制 不 明 顯 者,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五 脊 柱 遺 存 畸 形,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 ( 一 ) 著 衣 時 由 外 部 不 易 察 見, 但 脫 衣 後 或 由 X 光 照 片 可 以 明 顯 察 知 脊 柱 或 脊 椎 之 一 部, 確 有 因 骨 折 或 其 它 病 變 引 起 之 明 顯 變 形 ( 含 缺 損 ) ( 二 ) 經 手 術 切 除 棘 狀 突 起 三 個 以 上 61 脊 柱 遺 存 畸 形 十 二 7

8 頭 上 其 頭 臉 頸 62 鎖 骨 胸 骨 肋 骨 肩 胛 骨 或 骨 盤 遺 存 他 顯 著 畸 形 軀 幹 骨 畸 形 63 頭 部 顏 面 部 或 頸 部 受 損 壞 致 遺 存 顯 著 醜 形 臉 頸 部 醜 形 十 三 十 一 胸 骨 肋 骨 鎖 骨 肩 胛 骨 或 骨 盤 骨 遺 存 顯 著 畸 形, 係 指 脫 衣 後, 由 外 部 可 以 察 知 因 骨 折 ( 含 缺 損 ) 所 致 之 明 顯 變 形 由 X 光 診 斷 始 能 察 知 之 變 形, 不 在 規 定 之 列 二 肋 軟 骨 畸 形, 比 照 肋 骨 畸 形 辦 理 三 第 六 十 二 項 各 項 不 同 之 體 幹 骨 中 有 二 項 以 上, 顯 著 畸 形 併 存 時, 得 合 併 提 高 為 第 十 二 級 一 頭 部 顏 面 部 及 頸 部 之 醜 形 係 指 本 表 前 列 眼 瞼 鼻 及 耳 廓 缺 損 以 外, 遺 存 於 頭 部 臉 部 及 頸 部 日 常 露 出 有 礙 外 觀 之 醜 形 二 顯 著 醜 形 依 左 列 範 圍 為 準 : ( 一 ) 在 頭 部 遺 存 手 掌 大 ( 不 包 括 五 指 ) 以 上 之 瘢 痕 ( 二 ) 在 顏 面 部 遺 存 雞 卵 大 以 上 之 瘢 痕 或 五 公 分 以 上 之 不 規 則 線 狀 痕, 或 直 徑 三 公 分 以 上 之 組 織 凹 陷 ( 與 人 相 遇 時 可 引 起 他 人 注 意 之 程 度 ) ( 三 ) 在 頸 部 遺 存 手 掌 大 ( 不 包 括 五 指 ) 以 上 之 瘢 痕 ( 四 ) 女 性 被 保 險 人 按 第 八 等 級 給 付 因 燒 燙 傷 或 化 學 電 灼 傷 致 頭 臉 頸 部 嚴 重 醜 形 者, 亦 按 現 行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第 六 十 三 項 頭 部 顏 面 部 或 頸 部 受 損 壞 致 遺 存 顯 著 醜 形 者 規 定 給 付 第 十 等 級 上 64 兩 上 肢 肘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二 肢 肢 缺 損 65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三 66 一 上 肢 肘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五 67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六 手 68 雙 手 十 指 均 殘 缺 四 手 指 殘 缺 係 指 : 指 缺 損 69 雙 手 兩 拇 指 均 殘 缺 ( 一 ) 在 拇 指 者, 係 由 指 節 間 關 節 以 上 切 斷 ( 二 ) 其 他 各 指, 係 指 由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上 切 斷 70 一 手 五 指 均 殘 缺 71 一 手 拇 指 殘 缺 十 72 一 手 食 指 殘 缺 8

9 73 一 手 中 指 或 無 名 指 殘 缺 十 二 74 一 手 小 指 殘 缺 十 四 75 一 手 拇 指 食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四 指 殘 缺 76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殘 缺 者 八 77 一 手 拇 指 或 食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三 指 以 上 殘 缺 八 78 一 手 拇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二 指 殘 缺 79 一 手 食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二 指 殘 缺 十 80 一 手 中 指 無 名 指 及 小 指 殘 缺 十 81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以 外 之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二 指 殘 缺 82 一 手 拇 指 之 指 骨 一 部 分 殘 缺 十 四 指 骨 一 部 份 殘 缺 係 指 指 骨 缺 損 一 部 分 者, 其 程 度 由 X 光 照 相 可 明 確 顯 示 其 指 骨 有 一 部 分 損 失 而 未 達 該 指 骨 一 半 83 一 手 食 指 之 指 骨 一 部 分 殘 缺 十 四 84 一 手 中 指 無 名 指 或 小 指 之 指 骨 一 部 份 殘 缺 十 五 9

10 上 85 兩 上 肢 均 喪 失 機 能 二 一 一 上 肢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上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肢 機 86 能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三 情 況 者 : ( 一 )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87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喪 失 六 ( 二 )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機 能 ( 三 ) 三 大 關 節, 係 指 肩 關 節 肘 關 節 及 腕 88 一 上 肢 喪 失 機 能 六 關 節 二 一 上 肢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係 指 一 上 肢 各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89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 一 )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及 該 手 五 能 指 喪 失 機 能 90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一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 二 )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能 三 以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作 審 定 關 節 機 能 之 標 準, 規 91 兩 上 肢 均 遺 存 運 顯 著 運 動 四 定 如 左 : ( 一 )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狀 態 92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遺 存 五 ( 二 ) 顯 著 運 動,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顯 著 運 動 一 以 上 93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 三 ) 運 動,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顯 著 運 動 者 上 四 運 動 限 制 之 測 定 94 一 上 肢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 一 ) 以 各 關 節 之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為 基 準 機 能 ( 運 動 ) 原 因 及 程 度 明 顯 時, 採 用 自 動 運 動 之 運 動 範 圍, 如 有 心 因 素 或 原 因 與 程 度 不 明 確 時, 則 頇 由 他 95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八 動 運 動 之 可 能 運 動 範 圍 參 考 決 定 之 ( 二 ) 經 石 膏 固 定 患 部 者, 應 考 慮 其 癒 後 恢 復 之 程 度, 作 適 宜 之 決 定 五 運 動 神 經 : 96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 一 ) 上 膊 神 經 叢 完 全 麻 痺 者, 準 用 第 八 十 八 項 第 六 著 運 動 級 審 定 ( 二 ) 腋 窩 神 經 麻 痺 橈 骨 神 經 麻 痺 正 中 神 經 麻 痺 兩 上 肢 均 遺 存 運 動 一 上 肢 遺 存 運 動 六 肘 神 經 麻 痺 尺 骨 神 經 麻 痺 前 鋸 筋 麻 痺 或 三 角 筋 麻 痺 等 引 起 肢 關 節 自 動 運 動 者, 視 其 因 麻 痺 範 圍 及 引 起 運 動 之 程 度 與 部 位, 準 用 肢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或 顯 著 運 動 各 該 項 規 定 審 定 之 ( 三 ) 全 部 神 經 或 多 數 之 神 經 麻 痺 時, 得 按 其 引 起 自 動 運 動 之 程 度 與 範 圍, 參 考 同 一 上 肢 喪 失 機 能 99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或 顯 著 運 動 審 定 之 著 運 動 ( 四 ) 前 列 ( 二 ) ( 三 ) 兩 項 規 定, 於 殘 肢 廣 泛 範 圍, 完 全 喪 失 知 覺 之 者 準 用 之 六 關 於 上 肢 動 搖 關 節, 不 論 其 他 動 或 自 動, 均 依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運 動 一 上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且 有 顯 著 運 動 十 三 八 左 列 標 準, 定 其 等 級 : ( 一 ) 勞 動 及 日 常 行 動 明 顯 著 妨 礙, 時 常 必 需 裝 著 固 定 裝 者, 準 用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規 定 等 級 ( 二 ) 勞 動 日 常 行 動, 有 相 當 之 妨 礙, 但 無 經 常 裝 著 固 定 裝 之 必 要 者, 準 用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規 定 等 級 同 一 上 肢 遺 存 器 質, 同 時 遺 存 機 能 時 準 用 醫 院 10

11 一 上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兩 上 肢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運 動 等 級 特 別 審 查 規 定 如 下 : 於 同 一 上 肢 遺 存 器 質 ( 變 形 者 除 外 ) 與 機 能 時, 原 則 上 可 以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但 例 如 器 質 ( 不 論 曾 已 局 部 殘 廢 或 新 致 之 殘 廢 ) 在 腕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或 者 肘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時, 不 論 殘 存 關 節 之 機 能 程 度, 在 前 者 殘 廢 應 按 第 六 級, 在 後 者 殘 廢 應 按 第 五 級 審 定 之 例 如 : ( 一 )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 第 六 級 ) 同 時 肘 關 節 及 肩 關 節 均 喪 失 機 能 時 ( 第 級 ) 應 為 第 六 級 ( 二 ) 一 上 肢 肘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 第 五 級 ) 同 時 肩 關 節 喪 失 機 時 ( 第 級 ) 應 為 第 五 級 八 同 一 上 肢 遺 存 機 能 同 時 手 指 遺 存 器 質 或 機 能 時 準 用 等 級 特 別 審 查 規 定 : 於 同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遺 存 機 能 與 手 指 器 質 或 機 能 同 時 併 存 時, 原 則 上 可 以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但 任 何 情 形 ( 不 論 手 指 為 器 質 或 機 能 ) 其 殘 廢 程 度 未 達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者 ( 第 六 級 ) 或 一 上 肢 喪 失 機 能 者 ( 第 六 級 ) 時, 應 按 其 下 一 等 級 之 第 級 審 定 之 例 如 : 左 上 肢 肩 關 節, 腕 關 節 均 喪 失 機 能 ( 第 級 ) 同 時 左 手 有 食 指 中 指 無 名 指 三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時, 此 等 合 併 提 高 等 級 即 為 第 六 級, 但 該 手 腕 關 節 仍 然 存 在, 應 按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者 第 六 級 之 下 一 等 級 第 等 級 審 定 之 一 上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且 有 顯 著 運 動 者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 一 ) 上 膊 骨 遺 存 假 關 節 ( 二 ) 橈 骨 及 尺 骨 雙 方 均 遺 存 假 關 節 十 一 上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者 係 指 橈 骨 或 尺 骨 任 何 一 方 遺 存 假 關 節 104 兩 上 肢 長 管 骨 遺 存 畸 形 上 肢 長 管 骨 遺 存 畸 形,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 畸 形 105 * 上 膊 骨 或 前 膊 骨 + 一 上 肢 長 管 骨 遺 存 畸 形 十 三 ( 一 ) 上 膊 骨 遺 存 畸 形 ( 二 ) 前 膊 即 橈 骨 及 尺 骨 雙 方 均 遺 存 畸 形 者 ( 橈 骨 或 尺 骨 之 任 何 一 方 遺 存 畸 形 者, 不 在 規 定 之 列 ) 前 列 畸 形, 頇 由 外 部 可 以 察 見, 或 X 光 片 上 有 明 顯 之 變 形 ( 形 成 約 一 六 五 度 以 上 屈 曲 之 不 正 癒 合 者 ) 為 準 長 管 骨 骨 折 部 假 骨 增 值, 或 有 肥 厚 不 能 認 為 畸 形 ( 變 形 ) 手 106 雙 手 十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五 手 指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 指 機 能 107 雙 手 兩 拇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八 ( 一 ) 在 拇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二 ) 在 其 他 各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三 ) 拇 指 或 其 他 各 指 之 末 節 切 斷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108 一 手 五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八 ( 四 ) 掌 關 節 運 動 限 制, 第 一 中 手 指 關 節 運 動 ( 拇 指 與 小 指 之 對 向 角 及 指 間 之 離 開 ) 限 制, 準 用 指 關 一 手 拇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一 手 食 指 均 喪 失 機 能 十 二 節 遺 存 顯 著 ( 喪 失 機 能 ) 所 定 等 級 辦 理 ( 五 ) 握 力, 不 在 給 付 範 圍 111 一 手 中 指 或 無 名 指 喪 失 機 能 十 三 11

12 112 一 手 小 指 喪 失 機 能 十 五 113 一 手 拇 指 食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四 指 喪 失 機 能 八 114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喪 失 機 能 115 一 手 拇 指 或 食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三 指 以 上 喪 失 機 能 116 一 手 拇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二 指 喪 失 機 能 117 一 手 食 指 及 其 他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二 指 喪 失 機 能 十 118 一 手 中 指 無 名 指 及 小 指 喪 失 機 能 119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以 外 之 任 何 手 指, 共 有 二 指 喪 失 機 能 十 二 下 下 肢 120 一 手 食 指 之 末 關 節 不 能 屈 伸 十 四 手 指 末 關 節 不 能 屈 伸 係 指 : 121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以 外 手 指 之 末 關 節 不 能 屈 伸 十 五 ( 一 ) 遠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之 狀 態 ( 二 ) 因 明 確 之 屈 伸 肌 之 損 傷 致 自 動 屈 伸 不 能 122 兩 下 肢 膝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二 跗 蹠 關 節 以 下 殘 缺 係 指 : 肢 123 兩 下 肢 足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三 缺 124 兩 下 肢 跗 蹠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五 損 125 一 下 肢 膝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五 126 一 下 肢 足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六 127 一 下 肢 跗 蹠 關 節 以 上 殘 缺 八 ( 一 ) 於 足 根 骨 切 斷 以 下 損 缺 ( 二 ) 中 足 骨 與 足 根 骨 離 斷 以 下 損 缺 縮 128 一 下 肢 縮 短 五 公 分 以 上 下 肢 縮 短 之 測 定, 自 患 側 之 腸 骨 前 上 棘 與 內 踝 下 端 之 長 短 129 一 下 肢 縮 短 三 公 分 以 上 度, 與 健 側 下 肢 比 較 測 定 其 短 縮 程 度 足 130 雙 足 十 趾 均 殘 缺 六 足 趾 殘 缺 係 指 : 自 中 足 趾 關 節 切 斷 而 足 趾 全 部 缺 損 趾 131 缺 損 一 足 五 趾 均 殘 缺 一 足 第 一 趾 或 其 他 之 四 趾 均 殘 缺 一 足 第 二 趾 殘 缺 十 三 134 一 足 第 一 趾 及 其 他 任 何 之 足 趾, 共 有 二 趾 以 上 殘 缺 135 一 足 第 二 趾 及 其 他 任 何 之 足 趾, 共 有 三 趾 殘 缺 136 一 足 第 二 趾 及 其 他 任 何 之 足 趾, 共 有 二 趾 殘 缺 十 十 二 十 三 12

13 137 一 足 第 三 趾 第 四 趾 及 第 五 趾 殘 缺 十 三 138 一 足 第 一 趾 及 第 二 趾 以 外 之 任 何 足 趾 中, 有 一 趾 或 二 趾 殘 缺 十 四 下 139 兩 下 肢 均 喪 失 機 能 者 二 一 一 下 肢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下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肢 140 機 能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下 肢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一 大 關 節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均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一 下 肢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三 六 六 四 五 情 況 者 : ( 一 )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以 及 一 足 五 趾 均 喪 失 機 能 ( 二 )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二 下 肢 之 機 能 喪 失 機 能 顯 著 運 動 或 運 動 之 審 定, 參 照 上 肢 之 各 該 項 規 定 三 下 肢 之 動 搖 關 節 審 定, 參 照 上 肢 之 各 該 項 規 定 四 踵 骨 骨 折 後, 骨 折 部 如 遺 存 第 項 規 定 之 神 經 症 狀, 同 時 足 關 節 亦 遺 有 機 能 時, 得 合 併 提 高 其 等 級 五 運 動 神 經 : ( 一 ) 大 腿 神 經 麻 痺 脛 骨 神 經 麻 痺 腓 骨 神 經 麻 痺 等 引 起 之 自 動 運 動, 比 照 上 肢 附 註 五 之 ( 二 ) 規 定 審 定 之 ( 二 ) 全 部 神 經 或 多 數 之 神 經 麻 痺 時, 比 照 上 肢 附 註 五 運 動 神 經 之 ( 三 ) 規 定 審 定 之 149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八 六 下 肢 之 廣 泛 範 圍, 完 全 喪 失 知 覺 者, 比 照 上 肢 著 運 動 附 註 五 之 ( 四 ) 規 定 審 定 之 上 肢 機 能 附 註 有 關 同 一 上 肢 遺 存 器 質 150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顯 同 時 遺 存 機 能 時, 準 用 等 級 特 別 審 定 規 則 及 著 運 動 同 附 註 八 有 關 同 一 上 肢 遺 存 機 能 同 時 手 指 遺 151 兩 下 肢 均 遺 存 運 動 六 存 器 質 或 機 能 時, 準 用 等 級 特 別 審 定 規 則 152 一 下 肢 遺 存 運 動 於 下 肢 均 準 用 之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遺 存 運 動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中,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運 動 一 下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且 有 顯 著 運 動 一 下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兩 下 肢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遺 存 運 動 十 三 八 八 一 下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且 有 顯 著 運 動 者 係 指 : ( 一 ) 大 腿 骨 遺 存 假 關 節 ( 二 ) 脛 骨 及 腓 骨 雙 方 遺 存 假 關 節 一 下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者 係 指 脛 骨 或 腓 骨 任 何 一 方 遺 存 假 關 節 十 一 下 肢 長 管 骨 遺 存 畸 形 者 係 指 : ( 一 ) 大 腿 骨 遺 存 畸 形 ( 二 ) 下 腿 骨 脛 遺 存 畸 形 前 列 畸 形, 頇 由 外 部 可 以 察 見, 或 X 光 片 上 有 明 顯 之 變 形 ( 形 成 約 一 六 五 度 以 上 屈 曲 之 不 正 癒 合 者 ) 為 準 畸 158 兩 下 肢 長 管 骨 遺 存 畸 形 形 * 13

14 大 159 一 下 肢 長 管 骨 遺 存 畸 形 十 三 腿 骨 或 下 腿 骨 + 足 160 雙 足 十 趾 均 喪 失 機 能 八 足 趾 喪 失 機 能 者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趾 161 一 足 五 趾 均 喪 失 機 能 者 第 一 趾 末 節 切 斷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或 中 足 趾 關 節, 機 162 一 足 第 一 趾 或 其 他 之 四 趾 喪 失 機 能 者 十 二 或 趾 關 節 之 運 動 可 能 範 圍,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能 之 一 以 上 163 一 足 第 二 趾 喪 失 機 能 者 十 四 二 在 第 二 趾, 自 末 關 節 以 上 切 斷 者, 或 中 足 趾 關 節 或 164 一 足 第 一 趾 及 其 他 任 何 之 足 趾, 共 有 二 第 一 趾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趾 以 上 喪 失 機 能 三 在 第 三 四 五 各 趾, 係 指 末 關 節 以 上 切 斷 或 中 足 165 一 足 第 二 趾 及 其 他 任 何 之 足 趾, 共 有 三 十 三 趾 關 節 及 第 一 趾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趾 喪 失 機 能 166 一 足 第 二 趾 及 其 他 任 何 之 足 趾, 共 有 二 十 四 趾 喪 失 機 能 167 一 足 第 三 趾 第 四 趾 及 第 五 足 趾 喪 失 機 十 四 能 168 一 足 第 一 趾 及 第 二 趾 以 外 之 任 何 足 趾 十 五 中, 有 一 趾 或 二 趾 喪 失 機 能 皮 膚 169 身 體 皮 身 體 皮 膚 2-5% 十 三 一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能 喪 失 者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本 表 170 膚 排 排 汗 功 面 積 審 定 其 等 級 6-10% 十 二 汗 功 能 能 喪 失 二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能 喪 失 者, 係 指 外 傷 或 燒 燙 傷 或 化 171 喪 失 程 11-15% 學 灼 傷 等 原 因 的 影 響 引 起 功 能 礙 除 頭 臉 頸 部 172 度 依 下 16-20% 以 外 身 體 遺 存 肥 厚 性 疤 痕 ( 含 植 皮 供 應 之 肥 厚 疤 痕 ) 列 標 準 或 植 皮 後 疤 痕 173 審 定 21-30% 三 因 皮 膚 功 能 受 損 不 易 以 排 汗 或 感 覺 為 評 估 174 ( 手 掌 31-40% 六 標 準, 故 以 皮 膚 外 觀 或 疤 痕 高 度 硬 度 為 測 量 評 估 大 小 約 標 準 為 方 便 及 統 計, 除 於 診 斷 書 上 載 明 疤 痕 占 體 175 為 1% 41-50% 五 表 面 積 之 百 分 比 (%) 外 輔 以 相 片 ( 應 附 量 尺 ) 為 176 體 表 面 51-60% 四 佐 證 積 ) 四 本 項 鑑 定 時 間 以 外 科 治 療 終 止 一 年 後 始 得 進 行 177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61-70% 三 判 定 五 當 合 併 有 頭 頸 臉 之 醜 形 或 其 他 身 體 系 列 殘 能 喪 廢 合 併 申 請 時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升 等 級 失,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14

15 178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能 喪 失,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工 作, 日 常 生 活 頇 人 扶 助 71% 以 上 二 15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系 列 精 神 精 神 項 目 狀 態 1-1 精 神 遺 存 極 度,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經 常 須 醫 療 護 理 及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1-2 精 神 遺 存 高 度,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部 須 他 人 扶 助 1-3 精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年性別圖像1.doc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More information

定 方 式 此 字 眼 ( 本 公 司 尚 未 提 供 的 網 路 服 務 項 目, 本 次 相 條 款 也 先 修 訂 ) (3) 條 款 契 約 的 終 止, 本 次 僅 修 訂 ( 個 人 保 險 )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契 約 三 本 次 調 整 保 險 商 品 總 表 如 附 件 一

定 方 式 此 字 眼 ( 本 公 司 尚 未 提 供 的 網 路 服 務 項 目, 本 次 相 條 款 也 先 修 訂 ) (3) 條 款 契 約 的 終 止, 本 次 僅 修 訂 ( 個 人 保 險 )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契 約 三 本 次 調 整 保 險 商 品 總 表 如 附 件 一 通 知 承 辦 人 : 林 欣 儀 發 文 日 期 : 華 民 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發 文 字 號 : 經 代 字 第 104073102 號 受 文 者 : 各 簽 約 經 代 公 司 主 旨 : 自 104 年 08 月 04 日 起 修 訂 進 階 人 生 複 利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等 38 項 商 品 之 保 單 條 款 內 容,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金 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PD 國 華 人 壽 長 期 安 養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98A)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完 全 殘 廢 安 養 完 全 殘 廢 扶 助 部 份 殘 廢 及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 本 附 約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之 各 項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其 累 計 給 付 最 高 以 當 時 保 險 金 額 之 十 倍 為 限 本 契 約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安 達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免 付 費 服 務 電 話 : 台 灣 分 公 司 0800-061-988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 達 人 壽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本 商 品

More information

契約條款

契約條款 TA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遊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殘 廢 傷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5k951.indd

5k951.indd 第 一 章 ( 一 ) 觀 察 Florence Nightingale Active Precordium 1-1 1-1 評 估 觀 察 壓 力 顏 色 營 養 狀 態 水 合 狀 態 妊 娠 年 齡 神 經 狀 態 呼 吸 / 胸 部 狀 態 心 血 管 狀 態 臉 部 表 情 呼 吸 狀 態 活 動 張 力 舌 頭 黏 膜 ( 中 心 粉 紅 VS 發 紺 ) 指 甲 床 手 腳 ( 周 邊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伸展操動作圖示與說明

伸展操動作圖示與說明 伸 展 操 動 作 圖 示 與 說 明 一 頸 部 伸 展 ( 向 前 ) ( 一 ) 伸 展 肌 肉 部 位 頸 部 1 頸 夾 肌 2 頭 夾 肌 3 枕 肌 1 採 站 立 姿 勢 2 將 頭 向 前 下 垂 3 雙 手 合 併 抱 頭 輕 微 下 壓 97 製 103.6.4 製 初 學 者 或 中 年 人 以 上 者 不 宜 以 雙 手 下 壓, 應 以 頭 部 自 然 前 垂 方 式,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SD_2(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Microsoft Word - RSD_2(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 陽 人 壽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附 約 ( 本 商 品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 本 附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 或 復 效 日 ) 以 後 所 開 始 發 生 的 疾 病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保 德 信 國 際 人 壽 殘 廢 照 護 久 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備 查 文 號 :( 一 三 ) 保 字 第 141 號 103.04.14 ( 詳 參 條 款 ) 依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8.04 104.0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H?????w?????K?O?I?O????(HB3)_????????104.08.04

?????H?????w?????K?O?I?O????(HB3)_????????104.08.04 遠 雄 人 壽 金 安 心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項 目 : 特 定 傷 病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DEn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應 付 保 險 金 中 扣 除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但 有 第 二 項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續 保 年 齡 不 符 前 項 約 定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六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應 付 保 險 金 中 扣 除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但 有 第 二 項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續 保 年 齡 不 符 前 項 約 定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六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南 山 人 壽 意 外 骨 折 及 特 定 手 術 傷 害 保 險 金 契 約 ( 樣 本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全 殘 保 險 金 意 外 骨 折 保 險 金 意 外 內 臟 或 腦 損 傷 手 術 保 險 金 意 外 脫 臼 切 開 手 術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年 齡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無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保 德 信 國 際 人 壽 要 保 人 豁 免 保 險 費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豁 免 保 險 費 備 查 文 號 :( 一 三 ) 保 字 第 742 號 103.10.27 ( 詳 參 條 款 ) 依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8.04 104.0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且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且 全 球 人 壽 失 能 及 重 大 疾 病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核 備 字 號 :(94) 全 球 壽 ( 精 ) 字 第 012701 號 核 備 日 期 :94 年 1 月 2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4.7.23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650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5 年 1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失 能 豁 免 保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More information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病 歷 號 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證 明 書 請 先 詳 閱 背 面 之 說 明 及 本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後, 始 出 具 本 證 明 書 並 填 註 病 情 詳 況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之 時 間 地 點 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orm_geicpw002.doc

Microsoft Word - form_geicpw002.doc 病 歷 號 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證 明 書 請 先 詳 閱 背 面 之 說 明 及 本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後, 始 出 具 本 證 明 書 並 填 註 病 情 詳 況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之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時 間 地 點 原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病 歷 號 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證 明 書 請 先 詳 閱 背 面 之 說 明 及 本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後, 始 出 具 本 證 明 書 並 填 註 病 情 詳 況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之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時 間 地 點 原 因 病 人 病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規 格 書 (102 103 學 年 度 ) ( 身 故 殘 廢 重 大 燒 燙 傷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5-03A\305\351\256\346\300\313\254d\274\320\267\307.doc)

(Microsoft Word - 05-03A\305\351\256\346\300\313\254d\274\320\267\307.doc) O 五 -O 三 A 航 十 一 月 七 七 三 0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四 十 七 條 六 四 一 字 第 00 一 九 空 七 人 六 五 九 0 三 六 八 發 布 全 四 十 六 條 員 體 格 檢 查 交 標 發 準 二 八 十 六 日 交 通 部 民 用 字 航 第 空 七 局 六 企 一 法 一 號 令 0 修 九 正 發 九 布 八 第 號 四 函 十 修 四 正 條 全 條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8AB6EB2A3AAABA854A8AEB2C4A454A448B364A5F4AB4FC049AAFEA55BBE72BE70A448B6CBAE60AB4FC04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8AB6EB2A3AAABA854A8AEB2C4A454A448B364A5F4AB4FC049AAFEA55BBE72BE70A448B6CBAE60AB4FC0492E646F63> 華 南 產 物 汽 車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 附 加 駕 駛 人 傷 害 保 險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駕 駛 人 殘 廢 給 付 駕 駛 人 死 亡 給 付 95.03.17(95) 華 企 字 第 024 號 函 備 查 104.08.04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6.24

More information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保 誠 人 壽 團 體 意 外 住 院 醫 療 定 額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樣 本 ( 意 外 傷 害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加 護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 ( 本 保 險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 健 人 壽 從 齒 健 康 安 心 型 定 期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至 第 7 條 第 9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院 ( 八 四 ) 台 壹 一 字 一 O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應 科 目 表 ( 普 通 科 目 部 分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 聯 人 壽 重 大 疾 病 及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全部條文101.9.20[1].doc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全部條文101.9.20[1].doc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級 檢 定 區 分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 月 10 日 台 (90) 內 役 字 第 9078783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台 (90) 內 役 字 第 09508300013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1 5 條 條 文 及 第 2 條 附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63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 光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公 司 ) 新 光 人 壽 活 力 平 安 傷 保 險 保 險 單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1.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2.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3.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辦公廳舍暨環境改善設備投標須知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辦公廳舍暨環境改善設備投標須知 環 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103 暨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內 容 合 約 期 間 : 自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0 時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0 時 止, 共 2 年 保 障 內 容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金 額 ( 新 台 幣 ) 身 故 殘 廢 身 故 保 險 金 100 萬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保

More information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14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 第 一 類 學 群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各 校 系 一 覽 表 21 中 學 系 16 16 22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23 劇 場 藝 術 學 系 2 2 24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 11 2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學 測 術 科 考 試 分 發 比 序 科 目 檢 定 及 級 分 項 目 檢 定 及 分 數 項 目 4 4 學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二 耳 2-1 兩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2-2 一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一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或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二 耳 2-1 兩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2-2 一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一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或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種 類 等 級 編 號 標 準 附 註 給 付 標 準 ( 月 數 ) 因 執 行 公 務 或 服 兵 役 因 意 外 傷 害

More information

國 泰 人 壽 鍾 樂 終 身 壽 險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完 全 殘 廢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生 命 末 期 生 活 照 護 祝 壽 保 險 金 給 付 豁 免 保 費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國 泰 人 壽 鍾 樂 終 身 壽 險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完 全 殘 廢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生 命 末 期 生 活 照 護 祝 壽 保 險 金 給 付 豁 免 保 費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國 泰 人 壽 鍾 樂 終 身 壽 險 內 容 摘 要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2 條 第 5 條 至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More information

XLM1040811 2/11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XLM1040811 2/11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XLM1040811 1/11 富 邦 人 壽 金 照 護 終 身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三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第 十 條 ) ( 三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273\312\266\307\244j\276\307.doc)

(Microsoft Word - 100\273\312\266\307\244j\276\307.doc) 100 年 度 員 工 福 利 保 險 計 劃 銘 傳 大 學 教 職 員 團 體 保 險 前 言 本 團 體 保 險 主 要 目 的 乃 在 保 障 您 於 銘 傳 大 學 任 職 期 間, 因 傷 病 所 導 致 之 傷 亡 或 住 院 醫 療 時, 提 供 您 家 庭 經 濟 上 的 生 活 保 障 為 使 您 了 解 團 體 保 險 保 障 內 容, 特 擇 要 編 印 成 冊, 希 望 藉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一、性比例

一、性比例 13 年 臺 北 市 衛 生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 月 編 印 目 次 一 人 口 概 況... 3 ( 一 ) 性 比 例... 3 ( 二 ) 人 口 結 構... 4 ( 三 ) 平 均 餘 命... 5 二 婚 育 概 況... 6 ( 一 ) 婚 姻 狀 況... 6 ( 二 ) 外 籍 配 偶... 7 ( 三 ) 生 育

More information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一、性比例

一、性比例 12 年 臺 北 市 衛 生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中 華 民 國 13 年 8 月 編 印 目 次 一 人 口 概 況... 3 ( 一 ) 性 比 例... 3 ( 二 ) 人 口 結 構... 4 ( 三 ) 平 均 餘 命... 5 二 婚 育 概 況... 6 ( 一 ) 婚 姻 狀 況... 6 ( 二 ) 外 籍 配 偶... 7 ( 三 ) 生 育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十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十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十 二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十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十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十 二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National Security Agent and Intelligence Agent of National Security Bureau)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55202-er-ch03.doc

55202-er-ch03.doc 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