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於2016年4月修訂)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17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於2016年4月修訂)"

Transcription

1 2017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 於 2016 年 4 月 修 訂 ) 引 言 1.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簡 稱 中 學 文 憑 試 ) 是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簡 稱 考 評 局 ) 根 據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舉 辦 之 公 開 考 試 1.2 舉 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考 查 修 畢 三 年 全 日 制 高 中 課 程 學 生 的 學 業 程 度 該 考 試 每 年 舉 辦 一 次, 大 部 分 科 目 的 考 試 於 四 五 月 間 舉 行 考 試 科 目 2.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有 下 列 三 類 學 科 : 甲 類 這 包 括 了 新 高 中 的 科 目 乙 類 乙 類 學 科 指 已 獲 教 育 局 批 核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丙 類 此 乃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並 採 用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的 試 卷 進 行 考 核 2.2 甲 類 學 科 包 含 的 科 目 為 : 科 目 名 稱 生 物 ** 企 業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化 學 ** 中 國 歷 史 中 國 語 文 中 國 文 學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經 濟 英 國 語 文 倫 理 與 宗 教 地 理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歷 史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通 識 教 育 英 語 文 學 數 學 # 必 修 部 分 延 伸 部 分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單 元 二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應 考 語 文 中 文 中 文 中 文 英 文 英 文 6

2 音 樂 體 育 物 理 ** 科 學 **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綜 合 科 學 科 技 與 生 活 ** 旅 遊 與 款 待 視 覺 藝 術 註 :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考 生 只 可 選 擇 以 一 種 語 文 報 考 可 用 應 考 之 甲 類 科 目 ** 科 目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 參 閱 本 規 則 第 3.4(3)) # 數 學 科 包 含 兩 個 部 分 :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考 生 可 自 行 選 擇 報 考 必 修 部 分, 或 必 修 和 延 伸 部 分 中 的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2.3 科 學 科 將 分 爲 兩 個 分 流 : 組 合 科 學 及 綜 合 科 學 為 避 免 重 複 學 習 生 物 化 學 及 物 理 課 程 的 內 容, 考 生 只 可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報 考 下 列 各 組 合 中 的 其 中 一 個 科 目 : 生 物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化 學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物 理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2.4 乙 類 學 科 包 含 多 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它 們 可 分 爲 以 下 六 個 範 疇 : 創 意 學 習 媒 體 及 傳 意 商 業 管 理 及 法 律 服 務 應 用 科 學 工 程 及 生 產 7

3 除 六 個 學 習 範 疇 外, 另 有 兩 個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提 供 的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課 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是 一 個 爲 期 兩 年 的 課 程,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經 學 校 提 供 給 學 生 一 般 而 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並 不 接 受 自 修 生 報 考 ( 除 見 本 規 則 第 2.5 段 ) 有 關 課 程 的 第 一 年 (Y1) 一 般 在 中 四 第 一 或 第 二 學 期 或 中 五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並 於 中 五 及 / 或 中 六 完 成 第 二 年 (Y2) 的 課 程 考 生 於 報 考 時 須 填 寫 已 獲 教 育 局 批 核 的 科 目 名 單 上 所 指 定 的 報 考 科 目 2.5 在 學 校 重 讀 中 四 或 中 五 的 學 生 若 能 完 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第 二 年 (Y2) 課 程, 則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但 須 得 到 學 校 校 長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 並 須 於 報 名 前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申 請 在 以 下 特 殊 情 況 下, 考 評 局 或 會 批 准 考 生 以 自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1) 於 第 一 年 (Y1) 課 程 後 離 開 學 校, 但 在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支 持 下 將 完 成 第 二 年 (Y2) 課 程 的 學 生 ; (2) 已 經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但 在 完 成 中 五 或 中 六 學 習 前 離 開 學 校 的 學 生 無 論 該 學 生 是 否 符 合 自 修 生 報 考 資 格 ( 見 本 規 則 第 4.1 段 ), 均 須 得 到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 確 認 能 完 成 第 二 年 (Y2) 課 程, 並 須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申 請 2.6 以 下 為 2017 年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名 單 : 範 疇 課 程 科 目 1. 設 計 學 時 裝 及 形 象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珠 寶 藝 術 與 設 計 創 意 學 習 2. 媒 體 藝 術 商 業 漫 畫 設 計 電 腦 遊 戲 及 動 畫 設 計 3. 表 演 藝 術 由 踐 入 藝 : 粵 劇 入 門 舞 出 新 機 舞 蹈 藝 術 由 戲 開 始. 劇 藝 縱 橫 媒 體 及 傳 意 4. 電 影 電 視 與 廣 播 學 電 影 及 錄 像 電 台 主 持 與 節 目 製 作 5. 媒 體 製 作 與 公 共 關 係 雜 誌 編 輯 與 製 作 新 媒 體 傳 播 策 略 6. 會 計 及 金 融 金 融 市 場 及 運 作 實 用 電 腦 會 計 應 用 商 業 研 究 商 業 管 理 及 法 律 7. 商 業 學 中 小 企 創 業 實 務 市 場 營 銷 及 網 上 推 廣 8. 法 律 學 香 港 執 法 實 務 服 務 9. 食 品 服 務 及 管 理 餐 飲 業 運 作 西 式 食 品 製 作 10. 款 待 服 務 酒 店 服 務 營 運 酒 店 營 運 8

4 應 用 科 學 工 程 及 生 產 11. 個 人 及 社 區 服 務 12. 醫 療 科 學 及 健 康 護 理 13. 心 理 學 14. 運 動 15. 土 木 電 機 及 機 械 工 程 16. 資 訊 工 程 17. 服 務 工 程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幼 兒 教 育 美 容 學 基 礎 中 醫 藥 學 基 礎 基 礎 健 康 護 理 健 康 護 理 實 務 醫 務 化 驗 科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探 索 心 理 學 運 動 科 學 及 體 適 能 運 動 及 體 適 能 教 練 汽 車 科 技 電 機 及 能 源 工 程 電 腦 鑑 證 科 技 流 動 及 網 上 程 式 開 發 航 空 學 屋 宇 科 技 服 務 業 中 文 款 待 實 務 中 文 報 考 以 上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時 不 會 列 明 應 考 語 言 2.7 丙 類 科 目 包 括 了 以 下 六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 法 語 德 語 印 地 語 日 語 西 班 牙 語 烏 爾 都 語 以 上 六 個 語 言 科 目 將 採 用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科 目 的 試 卷 進 行 考 核 2016 年 11 月 考 試 設 有 所 有 六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雖 然 2016 年 11 月 及 2017 年 6 月 考 試 均 設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惟 考 生 只 可 於 同 一 年 考 試 年 度 的 兩 次 考 試 中 報 考 同 一 科 目 一 次 考 生 於 兩 次 其 他 語 言 考 試 報 考 的 科 目 及 其 他 報 考 科 目 的 數 目 會 綜 合 計 算, 總 數 不 可 超 過 在 同 一 年 度 可 報 考 科 目 數 目 的 上 限 ( 見 本 規 則 第 2.8 段 ) 2.8 考 生 最 多 可 報 考 八 科 所 報 考 之 科 目 可 從 甲 乙 及 丙 三 個 學 科 類 別 中 挑 選 若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數 學 科 的 延 伸 部 分, 則 該 部 分 的 成 績 將 與 必 修 部 分 的 成 績 分 別 列 出, 然 而 延 伸 部 分 並 不 視 爲 額 外 的 一 個 科 目 此 外, 若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八 科, 則 至 少 其 中 一 科 必 須 屬 下 列 範 疇 的 科 目 : (a) 甲 類 學 科 中 的 倫 理 與 宗 教 / 音 樂 / 體 育 / 視 覺 藝 術 (b) 乙 類 學 科 中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c) 丙 類 學 科 中 的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9

5 2.9 在 同 一 年 度 的 考 試, 考 生 只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或 自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本 局 不 接 受 考 生 以 雙 重 身 分 報 考 學 校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報 名 規 則 3.1 學 校 必 須 經 考 評 局 預 先 批 准, 方 可 參 加 本 考 試 在 遞 交 參 加 考 試 申 請 時, 學 校 需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該 校 乃 註 冊 學 校, 並 根 據 教 育 局 之 註 冊 規 則 提 供 有 關 課 程, 同 時 承 諾 遵 守 本 考 試 之 考 試 規 則 如 有 需 要, 考 評 局 或 會 就 學 校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申 請 諮 詢 教 育 局 考 評 局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申 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另 行 加 訂 附 則 3.2 考 生 必 須 為 已 獲 批 准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註 冊 學 校 之 中 六 正 讀 生, 並 在 該 校 之 註 冊 地 址 上 課, 方 得 由 學 校 以 學 校 考 生 名 義 保 送 參 加 本 考 試 校 長 須 在 報 名 時 確 認 此 點 有 關 在 中 四 或 中 五 階 段 報 考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之 申 請 須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 見 本 規 則 第 2.5 段 ) 3.3 凡 學 校 擬 首 次 保 送 考 生 參 加 本 考 試, 或 擬 首 次 保 送 考 生 報 考 某 一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科 目, 校 方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三 年 之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考 評 局 秘 書 長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3.4 但 凡 首 次 報 名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1) 學 校 需 作 出 聲 明, 承 諾 借 出 校 舍 以 供 本 考 試 之 用 並 派 出 教 員 擔 任 與 本 考 試 有 關 之 職 務 並 借 出 校 舍 以 供 本 考 試 之 用 ( 見 本 規 則 第 3.5 段 ) 若 學 校 未 能 於 某 考 試 年 份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或 考 試 場 地, 則 必 須 向 考 評 局 秘 書 長 提 出 申 請 若 學 校 沒 有 合 適 的 場 地 或 未 能 提 供 考 試 場 地, 則 需 派 出 額 外 的 監 考 人 員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考 評 局 保 留 權 利 向 學 校 收 取 為 該 校 考 生 租 用 其 他 考 試 場 地 及 / 或 聘 任 監 考 員 所 需 之 費 用 (2) 首 次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學 校, 必 須 於 舉 行 考 試 前 三 年 之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考 評 局 遞 交 申 請 (3) 參 加 某 些 科 目 考 試 時, 學 校 需 同 時 聲 明 具 備 有 關 的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該 些 科 目 包 括 : 生 物 化 學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物 理 綜 合 / 組 合 科 學, 以 及 科 技 與 生 活 3.5 各 校 必 須 按 其 考 生 所 報 考 科 目 的 數 目 派 出 試 場 主 任 及 / 或 監 考 員 教 員 擔 任 監 考 工 作, 其 名 額 將 依 據 各 校 之 報 考 數 目 擬 定 學 校 若 未 能 派 出 足 夠 監 考 員,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以 聘 任 監 考 員 替 代, 於 某 考 試 年 份 未 能 提 供 考 試 場 地 或 教 員 擔 任 監 考 工 作, 則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秘 書 長 提 出 申 請, 並 提 供 充 份 理 由 若 學 校 沒 有 合 適 的 場 地 或 未 能 提 供 考 試 場 地, 則 需 派 出 額 外 的 監 考 人 員 如 學 校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監 考 員 的 數 目, 惟 須 於 試 前 得 秘 書 長 批 准, 並 繳 付 有 關 聘 用 監 考 員 之 費 用 3.6 學 校 考 生 需 參 加 下 列 各 科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生 物 化 學 10

6 中 國 語 文 中 國 歷 史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英 國 語 文 歷 史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通 識 教 育 物 理 綜 合 / 組 合 科 學 視 覺 藝 術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為 其 學 生 報 考 的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若 學 校 沒 有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計 劃, 則 考 評 局 不 會 接 受 其 學 生 參 加 上 述 科 目 之 考 試 重 讀 中 六 的 學 校 考 生 須 在 中 六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所 報 考 科 目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若 其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有 關 的 選 修 科 目, 而 重 讀 考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豁 免 參 與 該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有 關 考 生 整 科 成 績 將 以 公 開 考 試 分 數 計 算 ( 見 本 規 則 第 7.9 段 ), 有 關 豁 免 之 申 請 亦 須 於 報 名 前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這 項 豁 免 並 不 適 用 於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及 通 識 教 育 等 核 心 科 目 3.7 學 校 參 加 本 考 試 的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乃 必 須 遵 守 本 規 則 第 3.4 段 至 3.6 段 所 述 之 有 關 要 求 3.8 秘 書 長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三 年 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就 本 規 則 第 3.1 段 及 3.3 段 之 決 定 通 知 有 關 學 校 學 校 如 擬 要 求 考 評 局 重 新 考 慮 該 決 定, 必 須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向 秘 書 長 書 面 提 出 3.9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學 校 可 獲 暫 准 參 加 本 考 試 或 保 送 考 生 報 考 某 一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科 目 ; 至 於 能 否 獲 考 評 局 之 正 式 批 准, 須 視 乎 其 是 否 符 合 考 評 局 所 定 之 條 件 3.10 學 校 能 否 繼 續 參 加 本 考 試 或 報 考 某 一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科 目, 得 經 考 評 局 每 年 重 新 檢 視 考 評 局 在 重 新 檢 視 學 校 參 加 本 考 試 資 格 時, 如 決 定 取 消 某 校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資 格, 或 須 加 訂 附 帶 條 件,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秘 書 長 將 於 本 考 試 前 三 年 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通 知 有 關 學 校 3.11 考 評 局 如 獲 教 育 局 通 知, 在 下 列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隨 時 通 知 任 何 學 校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而 不 受 本 規 則 第 3.10 段 所 限 : (1) 該 校 因 抵 觸 教 育 條 例 ( 第 二 七 九 章 ) 而 被 取 消 註 冊 ; 或 (2) 該 校 全 部 或 部 分 校 舍 因 抵 觸 教 育 條 例 ( 第 二 七 九 章 ) 而 被 拒 絕 註 冊 ; 或 (3) 該 校 現 址 全 部 或 部 分 校 舍 未 能 遵 照 教 育 條 例 ( 第 二 七 九 章 ) 規 定 而 獲 准 註 冊 是 項 決 定 將 以 考 評 局 書 面 通 知 學 校 之 日 期 或 通 知 內 所 指 定 之 日 期 開 始 生 效 11

7 3.12 學 校 如 在 本 規 則 第 3.10 段 或 第 3.11 段 下 被 取 消 參 加 本 考 試 資 格, 得 按 本 規 則 第 3.1 段 及 3.3 段 重 新 申 請, 程 序 一 如 首 次 申 請 參 加 本 考 試 者 3.13 已 獲 批 准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學 校 名 單 及 各 校 可 報 考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之 科 目 資 料, 可 於 本 考 試 前 一 年 之 七 月 一 日 起 在 考 評 局 辦 事 處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考 評 局 網 址 ( 查 閱 自 修 生 參 加 考 試 之 規 則 4.1 但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中 其 中 一 項 者, 均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分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a) (b) (c) 曾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相 等 考 試, 或 以 本 考 試 年 分 之 一 月 一 日 計 算, 已 足 十 九 歲, 或 非 修 讀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課 程, 但 於 考 試 前 一 年 已 修 畢 或 正 在 修 讀 等 同 中 六 之 課 程 4.2 具 備 其 他 資 格 或 情 況 特 殊 之 人 士 如 擬 報 考, 必 須 於 本 考 試 前 一 年 之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秘 書 長 書 面 申 請, 考 評 局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4.3 自 修 生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方 可 報 考 需 要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之 科 目 ( 第 2.2 段 中 附 ** 號 之 科 目 ): 若 考 生 能 證 明 以 往 曾 應 考 該 科 目 之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在 相 等 之 公 開 考 試 中 應 考 該 科 目 或 於 考 試 前 一 年 已 修 畢 或 正 在 修 讀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以 達 至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相 等 程 度 ( 然 該 條 款 並 不 適 用 於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 4.4 設 有 校 本 評 核 的 甲 類 學 科, 自 修 生 無 需 參 與 其 報 考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視 覺 藝 術 科 除 外 ), 全 科 只 計 算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 見 本 規 則 第 7.9 段 ) 至 於 視 覺 藝 術 科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佔 總 科 目 成 績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自 修 生 須 呈 交 作 品 集, 以 代 替 校 本 評 核 一 般 事 項 5.1 5本 考 試 將 按 照 考 試 時 間 表 舉 行 考 試 時 間 表 通 常 於 考 試 前 一 年 之 九 月. 公 布 參 加 本 考 試 學 校 可 於 考 試 前 一 年 之 五 月 或 之 前 獲 發 暫 定 考 試 時 間 表 5.2 考 評 局 將 盡 可 能 按 照 考 試 時 間 表 之 日 期 及 時 間 舉 辦 各 科 考 試, 惟 並 不 保 證 全 部 考 試 均 如 期 舉 行 如 某 一 科 目 考 試 因 故 需 改 期 舉 行 或 取 消, 考 評 局 將 不 負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 惟 考 評 局 可 酌 情 就 臨 時 取 消 之 考 試 科 目 退 還 全 部 或 部 分 考 試 費 5.3 考 評 局 於 每 年 六 月 前 公 布 翌 年 考 試 之 考 試 費 5.4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以 自 修 生 或 學 校 考 生 名 義, 申 請 報 考 相 同 或 不 同 科 目 超 過 一 次 5.5 任 何 報 考 人 士, 如 在 本 局 舉 辦 之 任 何 考 試, 或 在 涉 及 考 試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書 或 同 類 之 文 件 個 案 中 嚴 重 違 例 行 為 不 檢 或 作 弊, 考 評 局 保 留 拒 絕 該 人 士 報 考 由 考 評 局 舉 辦 之 任 何 考 試 之 權 利 12

8 5.6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考 評 局 或 會 酌 情 准 許 考 生 : (1) 於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後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惟 考 生 除 繳 交 規 定 之 考 試 費 外, 須 另 繳 交 附 加 費 ; (2) 於 其 報 考 申 請 獲 接 納 後, 增 加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惟 考 生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 更 改 應 考 語 文 作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論 ); (3) 更 改 報 名 時 選 定 之 卷 別 或 組 別 單 元, 惟 考 生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 (4) 選 用 非 報 名 時 選 定 之 語 文 作 答 或 選 答 非 報 名 時 選 報 之 科 目 / 卷 別 / 單 元 / 組 別, 惟 考 生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 (5) 在 已 退 學 情 況 下, 改 以 自 修 生 資 格 報 考, 惟 該 考 生 須 符 合 有 關 之 報 考 資 格, 並 須 繳 交 自 修 生 之 報 名 費 及 附 加 費 5.7 有 特 殊 需 要 之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豁 免 應 考 一 科 中 部 分 試 題, 或 要 求 在 考 試 時 給 予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於 指 定 期 間 以 書 面 向 秘 書 長 提 出 ( 學 校 考 生 須 經 校 方 提 出 ), 並 須 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醫 生 證 明 ) 5.8 5學 校 考 生 如 因 意 外 或 病 重 須 留 院 治 療, 不 能 出 席 考 試, 或 因 特 殊 理 由 8 不 能 出 席 考 試, 可 經 校 長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特 別 處 理 5.9 考 生 繳 付 全 部 考 試 費 後, 其 報 考 申 請 方 屬 有 效 5.10 考 生 於 報 考 時 應 核 對 及 確 保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如 發 現 任 何 不 符 之 處, 必 須 於 指 定 日 期 以 書 面 通 知 秘 書 長 考 評 局 如 無 接 獲 考 生 通 知, 該 考 生 之 報 考 資 料 將 作 確 定 無 誤 論 日 後 如 擬 更 改 報 考 資 料, 其 申 請 將 按 本 規 則 第 5.6 段 之 規 定 辦 理, 於 考 評 局 指 定 日 期 後 提 出 的 任 何 更 改 不 會 獲 接 納 5.11 考 生 在 指 定 日 期 後 申 請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須 獲 秘 書 長 酌 情 批 准 5.12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擬 退 出 是 次 考 試, 若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秘 書 長, 可 獲 發 還 部 分 考 試 費, 考 評 局 亦 會 酌 情 考 慮 情 況 特 殊 之 申 請 如 只 擬 退 出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將 不 獲 發 還 任 何 費 用 考 試 費 一 經 繳 交, 不 得 以 之 代 付 其 他 考 試 之 費 用 或 轉 作 他 人 之 考 試 費 考 生 如 被 取 消 考 試 成 績, 其 考 試 費 將 不 予 發 還 ( 見 本 規 則 第 6.1 段 ) 5.13 秘 書 長 為 丙 類 科 目 11 月 之 考 試, 將 於 本 考 試 前 一 年 之 十 月 發 出 准 考 證 予 考 生, 而 為 甲 類 科 目 及 丙 類 科 目 6 月 之 考 試, 則 於 本 考 試 年 度 之 三 月 或 之 前 發 出 准 考 證 予 考 生 學 校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經 校 方 派 發, 校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扣 留 該 校 學 生 之 准 考 證 5.14 考 生 如 遺 失 准 考 證,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補 發, 惟 考 生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5.15 考 生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應 考 各 科 考 試, 包 括 可 輸 入 計 算 程 式 之 計 算 機 惟 計 算 機 必 須 以 乾 電 池 為 能 源 操 作 時 不 發 出 聲 響 及 沒 有 印 刷 或 顯 示 圖 表 / 語 文 字 句 設 備 者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以 圓 點 顯 示 模 式 之 計 算 機 5.16 所 有 申 請 人 之 答 卷 ( 包 括 作 品 集 和 口 試 及 實 習 考 試 的 錄 音 / 錄 影 片 段 ), 以 及 所 有 根 據 校 本 評 核 及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遞 交 予 考 評 局 的 作 品 ( 包 括 日 常 課 業 及 錄 音 / 錄 影 片 段 ), 均 屬 考 評 局 所 有 所 有 答 卷 及 遞 交 的 13

9 作 品, 考 評 局 可 按 其 認 爲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方 法 處 理 ; 考 評 局 尤 其 可 ( 亦 可 授 權 第 三 者 )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申 請 人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使 用 複 製 及 / 或 出 版 上 述 答 卷 及 作 品,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考 評 局 會 合 理 謹 慎 地 保 管 答 卷 及 遞 交 的 作 品, 但 倘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使 考 生 成 績 不 能 按 答 卷 及 / 或 遞 交 的 作 品 評 核, 考 生 將 放 棄 所 有 對 考 評 局 的 申 索 ( 如 有 的 話 ) 5.17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乃 為 辦 理 考 試 及 隨 後 評 核 其 表 現 所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 包 括 考 試 成 績 ) 也 可 能 作 以 下 用 途 : (1) 協 助 高 等 院 校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處 理 入 學 申 請 ; (2) 協 助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制 訂 發 放 奬 學 金 名 單 ; (3) 評 估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考 生 是 否 符 合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資 格, 並 由 學 生 資 助 處 核 實 其 資 助 幅 度 ; (4) 回 應 合 法 要 求, 證 明 考 生 成 績 ; (5)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考 生 身 分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教 育 研 究 及 分 析 ; 及 (6) 給 考 評 局 委 託 之 銀 行 ( 或 銀 行 之 委 任 人 ) 處 理 有 關 考 試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付 款 事 宜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任 何 人 士 若 能 向 考 評 局 證 實 其 資 料 當 事 人 之 身 分, 可 在 繳 交 手 續 費 後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5.18 一 切 來 函 應 書 明 秘 書 長 收 啟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學 校 考 生 一 般 應 透 過 校 方 致 函 考 評 局 取 消 考 試 成 績 6.1 考 生 如 違 犯 下 列 任 何 本 考 試 之 規 則, 考 評 局 可 取 消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或 作 扣 分 降 級 處 分 ; 考 生 已 繳 付 之 任 何 考 試 費 將 不 予 發 還 : (1) 考 生 不 屬 於 保 送 其 參 加 本 考 試 學 校 之 中 六 正 讀 生 ; (2) 在 報 名 表 格 內 填 報 虛 假 個 人 資 料 ; (3) 考 試 前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獲 悉 試 題 內 容 ; (4) 攜 帶 未 經 許 可 之 物 品 ( 不 限 於 被 視 為 與 作 弊 有 關 的 物 品 ), 不 論 是 將 之 放 在 考 試 桌 上 / 內 攜 帶 在 身 體 上 / 內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攜 帶 ; (5) 考 試 時 意 圖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試 場 內 / 外 人 士 通 訊, 以 謀 取 不 當 的 利 益 ; (6) 考 試 時 抄 襲 攜 入 試 場 之 筆 記 書 籍 電 子 器 材 內 載 資 料 或 其 他 考 生 之 答 卷 案 ; (7)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將 試 卷 攜 離 試 場 或 將 試 場 內 考 評 局 供 應 之 任 何 物 品 如 答 題 簿 答 題 紙 及 電 腦 條 碼 貼 紙 攜 離 試 場, 或 將 電 腦 條 碼 貼 紙 作 公 開 展 示 ; (8) 未 經 許 可 而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 (9) 未 經 許 可 即 翻 閱 試 卷 或 開 始 作 答 或 於 考 試 終 結 時 試 場 主 任 宣 布 停 止 作 答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手 持 文 具 或 改 動 答 卷 ; (10) 所 呈 交 之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作 品 集 或 校 本 評 核 作 業 並 非 考 生 本 人 之 製 作 ; (11) 違 犯 本 考 試 考 生 手 冊 / 考 生 須 知 內 之 規 則 ; (12) 多 次 違 反 試 場 主 任 或 監 考 員 的 合 理 指 示 ; (13) 曾 在 考 評 局 舉 辦 之 考 試 中 行 為 不 檢 而 遭 試 場 人 員 的 口 頭 / 書 14

10 面 警 告, 惟 仍 再 違 反 其 中 指 示 6.2 考 生 如 擬 要 求 考 評 局 覆 核 有 關 取 消 其 考 試 成 績 或 拒 絕 接 受 其 參 加 本 考 試 申 請 之 決 定, 可 以 向 秘 書 長 以 書 面 提 出 要 求 發 布 成 績 7.1 甲 類 學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將 以 5 個 等 級 (1 至 5) 發 布, 以 第 1 等 級 為 最 低, 第 5 等 級 最 高, 第 1 等 級 以 下 的 成 績 將 不 予 評 級 考 獲 第 五 等 級 的 考 生 中, 表 現 最 優 異 的 其 成 績 將 以 5** 標 示, 隨 後 表 現 較 佳 者 則 以 5* 標 示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及 科 學 ( 只 限 組 合 科 學 科 ) 之 分 部 成 績 將 附 列 於 證 書 上 7.2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學 科 的 評 核 工 作 將 由 個 別 課 程 提 供 者 負 責 處 理 考 生 的 成 績 經 考 評 局 審 訂 後 滙 報 於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證 書 上 乙 類 學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將 以 兩 個 等 級 發 布, 即 達 標 及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7.3 丙 類 學 科 的 科 目, 評 分 及 成 績 評 級 等 工 作 將 由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負 責 舉 行, 而 成 績 則 以 5 個 等 級 (a 至 e) 發 布, 以 e 級 為 最 低,a 級 最 高 ; e 級 以 下 的 成 績 將 不 予 評 級 另 外, 考 生 的 說 話 能 力 成 績 如 達 到 有 關 課 程 的 要 求, 會 獲 發 說 話 能 力 等 級 ( 優 異 / 良 好 / 合 格 ), 說 話 能 力 成 績 在 合 格 以 下 則 不 會 獲 發 說 話 能 力 等 級 7.4 考 試 成 績 在 二 月 ( 丙 類 科 目 十 一 月 考 試 )/ 七 月 ( 甲 類 及 乙 類 科 目 考 試 )/ 八 月 ( 丙 類 科 目 六 月 考 試 ) 公 布 時, 每 位 考 生 將 獲 發 一 份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書 ( 學 校 考 生 經 校 方 分 發 ), 通 知 書 上 將 列 出 : (1) 考 生 各 科 成 績 ; 及 (2) 考 生 報 考 而 未 有 應 考 之 科 目 考 生 如 缺 考 丙 類 科 目 的 部 分 卷 別 考 試, 其 成 績 將 按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的 既 定 程 序 列 出 考 生 的 應 考 語 文 不 列 於 通 知 書 上 7.5 每 所 學 校 將 獲 發 一 份 該 校 全 部 考 生 之 成 績 總 表 7.6 考 生 如 遺 失 成 績 通 知 書,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補 發, 惟 考 生 須 繳 付 費 用 7.7 證 書 通 常 在 考 試 當 年 十 月 分 發 予 考 生 ( 學 校 考 生 之 證 書 經 校 方 分 發 ) 7.8 證 書 將 列 出 考 生 各 科 等 級 或 級 別, 惟 考 生 之 應 考 語 文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至 於 考 生 缺 席 的 科 目, 不 予 評 級 的 甲 類 科 目 ( 即 成 績 在 第 1 等 級 以 下 者 ), 成 績 為 未 達 標 的 乙 類 科 目 或 未 獲 級 別 的 丙 類 科 目 ( 即 成 績 在 e 級 以 下 / 說 話 能 力 等 級 在 合 格 以 下 ) 者, 則 一 概 不 會 列 出 全 部 科 目 均 缺 席 之 考 生 或 所 有 科 目 皆 屬 不 予 評 級 / 未 達 標 / 未 獲 級 別 之 考 生, 不 會 獲 發 證 書 7.9 應 考 有 校 本 評 核 的 甲 類 科 目 ( 見 本 規 則 第 3.6 段 ) 的 考 生 如 無 須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該 科 目 的 等 級 會 加 以 標 示 7.10 考 生 若 獲 豁 免 應 考 某 科 部 分 試 題, 該 部 分 之 成 績 將 由 考 評 局 評 估 有 關 考 生 之 證 書 將 附 有 適 當 註 明, 列 出 獲 豁 免 部 分 之 資 料, 惟 考 生 獲 豁 15

11 免 應 考 之 原 因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此 外, 考 評 局 亦 會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 例 如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提 供 點 字 或 放 大 試 卷 等 ) 予 有 需 要 之 考 生, 只 要 考 生 能 完 成 整 科 考 試, 則 有 關 詳 情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7.11 學 校 於 領 取 下 年 度 考 試 證 書 時 須 將 上 年 度 考 試 仍 未 認 領 之 證 書 交 還 考 評 局 候 領 之 證 書 將 由 考 評 局 保 存 至 本 考 試 後 第 二 年 之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然 後 予 以 銷 毀 7.12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發 給 成 績 證 明 書, 惟 考 生 須 繳 付 費 用 7.13 考 試 報 告 通 常 在 考 試 當 年 十 二 月 印 備, 並 分 發 予 各 與 考 學 校 及 公 開 發 售 覆 核 成 績 8.1 考 生 申 請 覆 核 甲 類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必 須 於 考 評 局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出 每 位 考 生 可 根 據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所 規 定 之 科 目 的 數 量, 就 某 些 科 目 成 績 申 請 重 閱 答 卷 或 積 分 覆 核 考 生 申 請 覆 核 成 績, 須 按 科 繳 交 費 用 經 覆 核 後, 如 某 科 成 績 獲 得 提 升, 考 生 將 獲 發 還 該 科 費 用 所 有 對 校 本 評 核 的 決 定 所 作 出 的 投 訴 應 在 提 交 成 績 至 考 評 局 審 訂 前, 由 該 校 處 理 並 解 決 考 評 局 將 不 接 受 考 生 在 發 放 成 績 後 提 出 有 關 重 新 評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申 請, 惟 考 評 局 只 為 考 生 提 供 積 分 覆 核 8.2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學 科 的 課 程 提 供 者, 必 須 為 其 提 供 的 科 目 訂 立 覆 核 成 績 的 程 序, 讓 考 生 就 某 科 目 的 評 核 決 定 提 出 覆 核 申 請 課 程 提 供 者 亦 需 處 理 所 有 在 提 交 成 績 予 考 評 局 審 訂 前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並 完 整 地 保 留 有 關 紀 錄 考 生 的 成 績 經 考 評 局 審 訂 後, 考 評 局 將 不 接 受 考 生 就 某 科 目 的 評 核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申 請, 惟 考 評 局 只 為 考 生 提 供 積 分 覆 核 8.3 丙 類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將 由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按 其 既 定 的 覆 核 成 績 程 序 進 行 覆 核 8.4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透 過 學 校 遞 交 申 請 自 修 生 可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遞 交 申 請 8.5 考 試 年 度 之 11 月 30 日 會 被 視 為 該 考 試 的 終 結 ( 除 非 考 評 局 另 訂 其 他 日 期 ), 考 評 局 於 該 日 期 後 將 不 會 考 慮 或 處 理 任 何 有 關 該 年 度 考 試 的 上 訴 質 疑 或 訴 求 規 則 修 訂 9.1 考 評 局 於 有 需 要 時 可 修 訂 本 考 試 規 則 9.2 經 修 訂 之 規 則 將 於 本 考 試 前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前 公 布 九 月 十 五 日 後 始 修 訂 之 規 則, 將 由 考 評 局 通 知 各 考 生 1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2008 年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2008 年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 於 2014 年 4 月 修 訂 ) 引 言 1.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簡 稱 中 學 文 憑 試 ) 是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簡 稱 考 評 局 ) 根 據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舉 辦 之 公 開 考 試 1.2 舉 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首 要 目 的,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_21.2.11_-chi-?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_21.2.11_-chi-?final.doc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會 議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CB(1)1280/10-11(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接 納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學 歷 的 安 排 目 的 本 文 件 向 委 員 簡 介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接 納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中 學 學 歷 及 成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立 法 會 CB(4)362/13-14(03) 號 文 件 2014 年 2 月 10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收 生 安 排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簡 介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FORM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第 1 頁 / 共 8 頁 中 國 文 學 系 10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上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及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成 績 皆 達 80 分 ( 含 ) ( 附 國 文 老 師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一 年 級 各 學 期 國 文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3 附 自 傳 一 份 4 申 請 人 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SH Local Master Admission Regulations 1213 - Chinese

Microsoft Word - FSH Local Master Admission Regulations 1213 - Chinese 社 會 科 學 及 人 學 院 2012/2013 入 學 規 則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I. 學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課 程 之 專 業 包 括 : 英 語 研 究 請 參 閱 英 版 漢 語 語 言 學 國 學 傳 播 與 新 媒 體 請 參 閱 英 版 歷 史 學 國 際 關 係 及 公 共 政 策 葡 萄 牙 語 言 及 化 請 參 閱 英 版 翻 譯 漢 語 語 言 學 及 國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