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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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8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23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2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3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85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4 348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何 俊 仁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5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8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6 348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第 62 號 第 63 號 第 64 號 第 65 號 第 66 號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年 報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徵 款 管 理 局 2011/12 年 報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管 理 局 年 報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管 理 局 2011/12 年 報 肺 塵 埃 沉 病 補 償 基 金 委 員 會 2011 年 報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公 眾 索 取 政 府 資 料 的 政 策 1.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任 何 人 均 可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查 閱 公 司 的 股 東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等 人 士 的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和 通 常 住 址 根 據 去 年 通 過 的 新 公 司 條 例, 該 等 資 料 的 披 露 將 會 受 到 限 制, 而 政 府 現 正 草 擬 落 實 該 規 定 的 附 屬 法 例 另 一 方 面, 申 訴 專 員 於 本 月 公 布, 將 會 就 政 府 現 行 的 公 開 資 料 及 檔 案 管 理 制 度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就 公 眾 索 取 政 府 資 料 的 政 策,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公 眾 及 傳 媒 表 示, 上 述 限 制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的 新 規 定 將 會 削 弱 公 眾 的 知 情 權 和 妨 礙 新 聞 採 訪 工 作, 政 府 會 否 主 動 諮 詢 關 注 此 事 宜 的 持 份 者, 並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以 釋 除 公 眾 的 疑 慮 ; 若 會,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7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89 ( 二 ) 因 應 申 訴 專 員 將 進 行 上 述 調 查, 政 府 會 否 立 即 展 開 全 面 檢 討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 守 則 ) 的 工 作, 並 要 求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嚴 格 遵 守 守 則 的 規 定 ; 若 會,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立 即 展 開 資 訊 自 由 法 的 立 法 工 作, 包 括 進 行 相 關 的 研 究 和 公 眾 諮 詢, 以 建 立 完 整 的 公 眾 索 取 政 府 資 料 法 律 框 架 ; 若 會,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陳 議 員 的 質 詢 涉 及 不 同 政 策 局, 我 代 表 政 府 綜 合 回 覆 如 下 : 就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新 的 公 司 條 例 就 查 閱 公 司 登 記 冊 資 料 方 面 引 入 新 安 排, 是 因 應 2009 年 至 2010 年 間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一 方 面 要 滿 足 公 眾 取 得 資 料 的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要 保 障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超 過 100 萬 名 現 任 及 前 董 事 的 私 隱, 我 們 希 望 在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根 據 新 安 排, 公 眾 可 查 閱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的 董 事 通 訊 地 址 和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的 部 分 這 些 資 料 連 同 董 事 的 姓 名, 可 有 助 查 冊 人 士 核 實 該 名 董 事 的 身 份 有 關 新 安 排 已 經 由 立 法 會 詳 細 審 議, 並 納 入 新 的 公 司 條 例 該 法 例 於 去 年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為 落 實 新 安 排, 我 們 現 正 擬 備 公 司 ( 住 址 及 身 分 識 別 號 碼 ) 規 例, 當 中 會 訂 明 申 請 遮 蓋 現 存 紀 錄 的 程 序, 以 及 哪 些 類 別 的 人 士 可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申 請 查 閱 董 事 住 址 及 其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以 及 相 關 的 申 請 程 序 在 立 法 會 審 議 新 的 公 司 條 例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已 徵 詢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並 和 法 案 委 員 會 取 得 共 識, 將 在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內 訂 明 公 司 股 東 公 職 人 員 ( 包 括 執 法 機 構 及 勞 工 處 ), 以 及 清 盤 人 等, 可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申 請 查 閱 董 事 住 址 及 其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我 們 關 注 傳 媒 最 近 就 有 關 安 排 提 出 的 意 見, 同 時 亦 留 意 到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支 持 改 善 查 冊 制 度, 以 提 升 公 司 登 記 冊 內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障 我 們 正 諮 詢 專 員, 研 究 如 何 擬 備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我 們 會 就 未 來 路 向 繼 續 聽 取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並 會 與 立 法 會 跟 進 就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現 時, 市 民 如 欲 索 取 政 府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可 透 過 守 則 向 有 關 政 策 局 或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守 則 自 1995 年 推 行 以 來, 在 有 關 政 策 局 或 部 門 持 有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約 98% 的

8 349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申 請 個 案 獲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資 料 現 行 的 安 排 亦 為 申 請 人 提 供 了 覆 檢 及 向 申 訴 專 員 投 訴 的 機 制 政 府 已 在 1995 年 發 出 內 部 通 告, 明 確 訂 明 所 有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均 須 遵 守 守 則 的 規 定 經 2009 年 的 檢 討 後, 政 府 更 新 了 有 關 通 告, 進 一 步 訂 明 所 有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須 每 年 向 其 負 責 執 行 守 則 的 指 定 人 員 傳 閱 有 關 通 告, 確 保 他 們 熟 悉 守 則 的 要 求 和 遵 行 守 則 的 規 定 此 外, 我 們 亦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定 期 就 遵 行 守 則 的 情 況 作 匯 報, 其 中 包 括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接 獲 及 處 理 根 據 守 則 索 取 資 料 要 求 的 統 計 數 據, 並 且 透 過 新 聞 公 報 發 表 每 季 度 的 守 則 統 計 數 字 申 訴 專 員 早 在 2009 年 至 2010 年, 已 就 政 府 推 行 守 則 的 成 效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其 後 向 政 府 提 出 11 項 改 善 建 議, 包 括 (1) 為 每 一 部 門 已 設 立 的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舉 辦 更 多 和 更 適 時 的 培 訓, 並 提 醒 部 門 為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引, 協 助 他 們 執 行 守 則 ;(2) 與 各 部 門 合 作, 為 其 他 職 員 舉 辦 更 多 培 訓 ;(3) 為 守 則 安 排 經 常 性 的 宣 傳 ;(4) 在 政 府 的 公 開 政 府 資 料 網 頁 上 增 設 運 用 指 引 的 中 文 版 ;(5) 規 定 所 有 部 門 網 頁 必 須 包 含 守 則 的 簡 介, 並 且 建 立 超 連 結, 直 接 聯 繫 公 開 政 府 資 料 網 頁 ;(6) 把 申 訴 專 員 的 查 訊 及 調 查 結 果, 以 及 不 同 部 門 的 覆 檢 個 案 結 果 集 結 成 案 例 摘 要, 供 員 工 培 訓 及 參 考 之 用 ;(7) 定 期 更 新 及 再 傳 閱 有 關 通 告 ;(8) 定 期 更 新 常 問 問 題 清 單 和 過 往 案 例 摘 要 ;(9) 為 各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確 保 部 門 指 引 清 晰 準 確, 內 容 最 新 ;(10) 不 時 檢 討 季 度 報 表 的 格 式 ; 以 及 (11) 督 促 那 些 在 申 訴 專 員 監 察 範 圍 內 的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要 求 他 們 必 須 採 納 守 則 或 類 似 的 指 引 除 了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將 於 短 期 內 按 其 工 作 安 排 發 出 公 開 資 料 指 引 外, 剛 才 所 述 的 申 訴 專 員 建 議 已 獲 政 府 和 有 關 的 公 營 機 構 全 部 接 納 並 予 以 實 施 上 述 措 施 反 映 守 則 已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制 度, 讓 市 民 索 取 政 府 資 料 我 們 留 意 到 申 訴 專 員 於 2013 年 1 月 4 日 公 布, 繼 2009 年 至 2010 年 所 作 出 的 主 動 調 查 後, 再 次 就 香 港 的 公 開 資 料 制 度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與 此 同 時, 律 政 司 司 長 於 2013 年 1 月 14 日 公 開 表 示,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將 成 立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其 中 一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研 究 公 開 資 料 這 個 課 題 我 們 會 認 真 參 考 這 兩 次 調 查 和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考 慮 是 否 和 如 何 改 善 目 前 的 公 開 資 料 制 度 有 關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正 如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申 訴 專 員 將 就 香 港 的 公 開 資 料 制 度 展 開 主 動 調 查, 而 律 政 司 司 長 亦 表 示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詳 細 檢 討 公 開 資 料 這 個 課 題, 並 對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法 律 進 行 全 面 的 比 較 研 究,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可 能 採 取 的 改 革 方

9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91 案 提 出 適 當 建 議 我 們 會 配 合 以 上 的 調 查 及 研 究, 並 會 在 有 結 果 或 建 議 時, 審 慎 考 慮 這 方 面 的 未 來 路 向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像 香 港 這 樣 一 個 邁 向 民 主 自 由 法 治 普 選 的 社 會, 除 了 談 普 選 制 度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越 來 越 重 視 公 眾 的 知 情 權 所 以, 我 們 當 然 歡 迎 政 府 就 資 訊 自 由 法 立 法 進 行 研 究, 但 主 體 答 覆 似 乎 認 為 現 行 的 守 則 已 經 做 得 相 當 好, 像 是 已 經 有 先 設 的 答 案 和 結 論, 自 我 感 覺 良 好 我 不 相 信 這 是 事 實, 亦 促 請 政 府 認 真 配 合 民 間 和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就 資 訊 自 由 法 作 全 面 檢 討, 以 及 改 善 現 行 的 守 則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集 中 於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三 ) 部 分, 即 有 關 現 時 公 眾 最 擔 心 和 關 注 的 查 冊 權, 將 會 因 為 修 訂 新 的 公 司 條 例 附 屬 法 例 而 被 剝 奪 我 想 問 政 府, 亦 特 別 想 陳 家 強 局 長 說 一 說, 會 否 重 新 聽 清 楚 公 眾 的 意 見, 在 未 有 清 楚 的 結 論 前, 暫 時 不 要 急 於 在 5 月 趕 緊 把 有 關 法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討 論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新 的 公 司 條 例 對 查 閱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的 董 事 住 址 和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施 加 限 制, 其 實 是 經 過 了 長 時 間 的 諮 詢 及 立 法 程 序 才 產 生 的 結 果 為 何 會 有 這 樣 的 改 動? 一 方 面 是 為 了 滿 足 公 眾 取 得 資 料 的 需 要, 但 與 此 同 時, 公 眾 亦 有 聲 音 要 求 我 們 保 障 在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超 過 100 萬 名 現 任 及 前 董 事 的 私 隱 這 種 平 衡 是 經 過 了 長 時 間 諮 詢 及 立 法 過 程 才 達 致 的 我 說 一 說 為 何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會 有 100 萬 名 董 事 和 前 董 事 的 姓 名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登 記 的 公 司 包 括 了 很 多 上 市 公 司 中 小 企, 也 有 很 多 專 業 人 士 和 個 人 透 過 公 司 處 理 他 們 的 財 務 和 投 資, 涉 及 的 人 數 超 過 100 萬, 所 以, 公 眾 對 私 隱 權 表 示 同 樣 關 注, 而 政 府 當 時 亦 是 抱 着 公 開 的 態 度 進 行 諮 詢 今 天, 在 原 有 法 例 下, 公 眾 可 透 過 很 簡 單 便 捷 的 方 法, 可 能 只 需 花 費 40 元, 便 可 以 查 出 一 名 公 司 董 事 的 身 份 証 號 碼 和 住 址, 於 是 有 意 見 覺 得 這 方 面 的 私 隱 應 該 受 到 保 護 所 以, 我 們 在 經 過 了 長 期 諮 詢 及 立 法 程 序 後, 制 定 去 年 通 過 的 新 法 例 我 希 望 指 出, 我 們 其 實 已 經 在 很 多 方 面 下 了 工 夫, 以 求 取 得 平 衡

10 349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我 們 亦 聽 到 新 聞 界 最 近 的 一 些 聲 音, 亦 聽 到 私 隱 專 員 就 這 方 面 表 示 了 意 見 正 如 主 體 答 覆 指 出, 我 們 會 很 主 動 地 與 私 隱 專 員 跟 進, 商 討 瞭 解 及 研 究 如 何 可 以 回 應 有 關 方 面 的 憂 慮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正 如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說, 我 們 都 在 浪 費 時 間 及 公 帑 我 們 在 拉 布 期 間, 已 經 發 現 這 項 公 司 條 例 有 問 題, 但 卻 無 法 就 有 關 條 文 分 開 表 決 我 們 是 放 棄 表 決, 但 其 他 議 員 均 表 決 贊 成 我 現 在 不 是 說 這 一 點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政 府 有 告 知 的 義 務, 人 民 有 知 的 權 利, 這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我 所 關 心 的 是,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就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問 及 的 資 訊 自 由 法 所 提 供 的 答 覆, 內 容 是 含 糊 不 清 的 請 局 長 翻 查 資 料, 在 過 去 的 議 會, 陸 恭 蕙 已 經 提 過 要 訂 立 一 項 資 訊 自 由 法, 令 政 府 可 以 盡 告 知 的 義 務 (obligation to inform) 政 府 有 官 方 保 密 法, 卻 沒 有 資 訊 自 由 法, 問 題 於 是 產 生 因 此, 我 要 問 局 長, 你 有 否 丁 點 兒 考 慮 過, 要 草 擬 或 制 定 資 訊 自 由 法? 此 外, 主 席,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用 了 8 分 鐘 這 些 政 府 官 員 現 在 懂 得 用 這 一 招... 主 席 :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水 蛇 春 般 長 的 答 覆, 他 還 要 讀 一 遍, 浪 費 我 們 的 時 間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坐 下, 讓 官 員 作 答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 黃 毓 民 議 員 高 聲 說 話 )

11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93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 黃 毓 民 議 員 坐 下, 但 仍 高 聲 說 話 )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不 要 坐 着 大 聲 叫 喊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希 望 你 公 正 一 點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那 麼 長, 其 他 議 員 不 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嗎? 主 席 : 黃 議 員, 我 們 在 內 務 守 則 訂 明 政 府 官 員 可 以 用 多 少 時 間 回 答 質 詢 如 果 政 府 官 員 作 答 的 時 間 較 長, 我 們 會 向 官 員 提 出 局 長 剛 才 作 答 並 沒 有 超 出 時 間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有 關 資 訊 自 由 法 等 方 面 的 建 議,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提 到, 正 如 兩 年 多 前 一 樣, 待 申 訴 專 員 的 主 動 調 查 得 出 結 果 後, 如 果 對 我 們 的 現 行 安 排 有 進 一 步... 黃 毓 民 議 員 : 資 訊 自 由 法 與 申 訴 專 員 有 甚 麼 關 係?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要 遵 守 議 事 規 則 黃 毓 民 議 員 : 不 是, 我 是 跟 進 局 長 所 說 的 與 申 訴 專 員 有 甚 麼 關 係?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主 席 : 黃 議 員, 立 即 停 止 發 言 並 坐 下 在 會 議 進 行 時, 議 員 必 須 得 到 主 席 批 准 才 能 站 起 來 發 言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不 應 該 未 得 到 批 准 便 從 座 位 站 起 來 發 言 議 員 可 能 不 滿 意 官 員 的 答 覆, 甚 至 認 為 是 錯 誤, 但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應 坐 着 大 聲 叫 喊 黃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坐 着 大 聲 叫 喊

12 349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我 尚 未 回 答 申 訴 專 員 今 次 的 主 動 調 查, 一 方 面 當 然 是 為 了 對 目 前 守 則 等 的 安 排 進 行 調 查 及 作 出 相 應 建 議,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記 得 他 在 就 主 動 調 查 所 發 出 的 新 聞 稿 內 清 楚 述 明, 他 會 就 海 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應 資 訊 自 由 法 作 一 比 較, 研 究 是 否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情 況,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意 見 所 以, 我 相 信 申 訴 專 員 就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對 我 們 是 有 幫 助 的 與 此 同 時, 律 政 司 司 長 亦 表 示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將 作 出 全 面 研 究, 比 較 海 外 其 他 相 同 的 資 訊 自 由 法, 然 後 提 出 建 議 這 兩 方 面 的 工 作, 對 於 我 們 日 後 考 慮 是 否 及 如 何 制 定 資 訊 自 由 法, 相 信 會 提 供 非 常 有 用 的 參 考 價 值 梁 繼 昌 議 員 : 我 想 跟 進 經 公 司 條 例 修 訂 的 查 冊 方 法 政 府 背 後 其 實 有 甚 麼 動 機? 陳 家 強 局 長 剛 才 說,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有 100 萬 名 董 事 的 資 料, 多 年 來 其 實 都 行 之 有 效 我 想 問, 當 局 接 到 多 少 宗 由 董 事 提 出, 有 關 私 隱 的 投 訴?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諮 詢 是 一 個 很 公 開 的 程 序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世 界 各 國 對 於 保 護 公 司 股 東 董 事 等 人 士 的 私 隱 資 料, 做 法 是 有 一 些 改 變, 所 以, 當 我 們 在 2009 年 就 公 司 條 例 諮 詢 公 眾 時, 特 別 就 此 徵 詢 了 公 眾 的 意 見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明 白, 現 時 資 訊 發 達, 互 聯 網 普 及, 公 眾 會 關 注 諸 如 住 址 資 料 及 完 整 的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等 個 人 資 料 在 過 去 數 年, 香 港 社 會 在 私 隱 權 方 面 的 爭 拗 令 我 們 看 到, 各 方 面 是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就 這 項 議 題, 我 們 是 經 過 了 很 公 開 的 諮 詢 程 序, 亦 諮 詢 了 立 法 會, 在 立 法 會 的 Bills Committee( 法 案 委 員 會 ) 討 論 了 7 次, 歸 納 出 大 家 的 意 見 才 得 出 這 個 結 果 梁 繼 昌 議 員 : 我 是 很 清 楚 問 局 長, 當 局 接 獲 了 多 少 宗 有 關 私 隱 的 投 訴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站 立 發 言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13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95 梁 繼 昌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多 年 來, 有 多 少 宗 有 關 私 隱 的 投 訴, 是 由 董 事 基 於 公 司 查 冊 的 程 序 而 提 出 的 呢?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但 我 想 指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涉 及 諮 詢 的 背 景, 我 認 為 我 的 答 覆 已 經 解 釋 了 諮 詢 的 背 景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說 是 經 過 了 長 時 間 諮 詢, 才 將 修 訂 公 司 條 例 的 法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我 想 問 局 長, 為 何 在 那 麼 長 的 諮 詢 期 內, 竟 然 沒 有 諮 詢 傳 媒 工 作 者 呢? 根 據 事 實 顯 示, 在 用 家 之 中, 他 們 可 能 是 最 多 查 閱 董 事 資 料 的 羣 體, 為 甚 麼 當 時 的 諮 詢 並 無 涵 蓋 他 們? 此 外, 在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諮 詢 結 果 時, 為 何 亦 沒 有 提 供 詳 細 的 諮 詢 背 景 及 資 料, 讓 包 括 我 在 內, 有 份 審 議 該 法 案 的 議 員 考 慮? 局 長 可 否 就 諮 詢 過 程, 向 我 們 提 供 多 些 資 料?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着 公 司 條 例, 我 們 確 實 進 行 了 多 年 諮 詢 在 展 開 諮 詢 的 第 一 天, 我 們 已 經 邀 請 傳 媒 出 席 當 局 舉 辦 的 新 聞 簡 報 會, 公 布 詳 情 其 後, 傳 媒 亦 經 常 報 道 這 項 議 題, 包 括 我 所 提 到 的 就 公 司 查 冊 進 行 的 諮 詢 此 外, 我 們 亦 在 立 法 會 作 出 了 詳 盡 介 紹 及 諮 詢 各 位 意 見, 並 在 新 聞 簡 報 會 公 眾 諮 詢 研 討 會 立 法 會 的 會 議 其 他 場 合 會 議, 以 及 在 其 他 文 件 及 刊 物 中, 列 舉 了 主 要 的 諮 詢 議 題 較 諸 其 他 一 些 比 較 技 術 性 的 條 文, 我 們 認 為 公 司 查 冊 是 公 眾 較 為 關 注 的 議 題, 所 以 便 主 動 在 各 場 合 提 及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諮 詢 及 取 得 的 結 果 再 者, 正 如 我 所 說, 立 法 會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了 7 次 討 論, 我 們 亦 就 着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對 原 本 的 條 文 內 容 作 出 了 很 多 改 動 因 此, 我 認 為 當 局 已 就 公 司 條 例, 包 括 查 冊 規 定 的 改 變, 進 行 了 很 詳 盡 的 諮 詢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傳 媒 報 道 立 法 的 過 程, 跟 諮 詢 傳 媒 這 個 羣 體 是 兩 回 事

14 349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主 席 : 湯 議 員, 我 不 能 容 許 你 進 行 辯 論 如 果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湯 家 驊 議 員 :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為 甚 麼 不 諮 詢 傳 媒 這 個 羣 體, 包 括 記 者 協 會? 主 席 : 局 長, 有 否 諮 詢 傳 媒? 如 果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湯 家 驊 議 員 : 為 甚 麼 不 諮 詢? 可 是,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只 回 答 說 傳 媒 有 報 道... 主 席 : 大 家 都 聽 到 了 局 長 的 答 覆 局 長, 有 否 諮 詢 傳 媒?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我 們 在 處 理 公 司 條 例 時, 是 以 公 眾 為 諮 詢 對 象, 亦 已 廣 泛 推 介 了 有 關 內 容 我 認 為 已 經 達 到 了 廣 泛 諮 詢 公 眾 的 效 果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是 一 個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老 實 說, 我 們 多 項 與 金 融 有 關 的 條 例 或 公 司 條 例 等, 都 是 效 法 外 國 的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最 後 一 段 說, 會 對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法 律 進 行 全 面 的 比 較 研 究, 我 相 信 我 們 都 是 會 效 法 別 人 的 了 較 諸 實 行 普 通 法 的 國 家, 例 如 英 國 美 國 加 拿 大 及 澳 洲, 如 果 他 們 有 實 施 我 們 現 時 的 修 改, 即 隱 藏 住 址 或 身 份 證 號 碼 的 一 部 分, 經 運 作 數 年 後, 對 當 地 的 傳 媒 有 否 引 起 很 大 不 便, 導 致 香 港 的 傳 媒 要 如 此 關 心 呢?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並 沒 有 關 於 當 地 傳 媒 反 應 的 資 料, 但 在 諮 詢 過 程 中, 很 多 意 見 均 認 同 英 國 在 2006 年 對 公 司 法 作 出 的 修 訂 所 以, 我 們 根 據 隨 後 的 諮 詢 結 果 提 出 的 一 些 建 議, 都 是 以 英 國 2006 年 的 修 訂 為 基 礎 可 是, 我 知 道 香 港 在 本 土 立 法 時, 是 就 着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了 很 多 修 訂, 所 以, 我 們 現 時 公 開 資 料 的 範 圍, 是 較

15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97 英 國 現 時 法 例 所 規 定 者 更 廣 闊 我 亦 留 意 到 其 他 地 方, 例 如 新 加 坡, 亦 計 劃 修 改 法 例, 讓 董 事 可 以 替 代 地 址 取 代 要 求 他 們 披 露 的 住 址 所 以, 世 界 各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法 例, 其 實 都 在 改 變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4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提 供 住 宅 物 業 實 用 面 積 的 資 料 2.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發 展 商 和 地 產 代 理 過 去 均 以 建 築 面 積 來 表 達 住 宅 單 位 的 面 積 和 計 算 呎 價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 地 監 局 ) 發 出 執 業 通 告, 規 定 地 產 代 理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處 理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或 租 賃 時, 必 須 向 客 戶 提 供 該 等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而 且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單 位 呎 價 必 須 按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 下 稱 新 規 定 ) 此 外,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條 例 ) 將 於 本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相 關 的 執 法 機 構 會 同 時 成 立 及 開 始 運 作 屆 時, 發 展 商 須 就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提 供 按 統 一 定 義 計 算 的 實 用 面 積, 以 及 按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單 位 的 呎 價, 讓 置 業 人 士 清 楚 知 悉 單 位 的 實 際 面 積, 方 便 比 較 之 餘 亦 減 少 他 們 被 誤 導 的 機 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新 規 定 的 執 行 情 況, 包 括 地 監 局 巡 查 的 次 數 發 現 違 規 的 宗 數 和 情 況 接 獲 投 訴 的 宗 數 和 跟 進 投 訴 的 工 作 ; 鑒 於 新 規 定 已 實 施 3 星 期, 地 監 局 有 否 考 慮 推 出 新 措 施, 以 推 動 業 界 進 一 步 落 實 新 規 定, 以 及 加 深 市 民 對 新 規 定 的 瞭 解 和 認 知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讓 公 眾 從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免 費 獲 取 住 宅 單 位 實 用 面 積 的 資 訊 ; 及 ( 二 ) 鑒 於 新 規 定 已 在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率 先 推 行, 但 在 本 年 4 月 1 日 前,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交 易 仍 繼 續 沿 用 建 築 面 積,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情 況 有 否 造 成 市 場 信 息 混 亂, 令 買 家 無 所 適 從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要 求 發 展 商 及 地 產 代 理 自 願 作 出 配 合, 提 早 在 推 售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時, 提 供 實 用 面 積 和 按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的 單 位 呎 價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目 前, 賣 方 在 出 售 須 獲 得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同 意 才 可 出 售 的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時, 必 須 遵 守 地 政 總 署 的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方 案 的 各 項 規 定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 商 會 ) 亦 鼓 勵 其 會 員 在 出 售

16 3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時 遵 守 商 會 的 指 引 自 2008 年 10 月 10 日 起,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方 案 和 商 會 指 引 的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為 賣 方 必 須 在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的 售 樓 說 明 書 和 價 單 內, 提 供 有 關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以 及 以 實 用 面 積 表 達 每 平 方 呎 售 價 的 資 料 我 們 的 紀 錄 顯 示, 幾 乎 所 有 商 會 會 員 在 預 售 非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方 案 的 發 展 項 目 時, 都 遵 循 商 會 指 引 提 供 有 關 實 用 面 積 的 資 料 地 監 局 於 2011 年 5 月 發 出 執 業 通 告,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根 據 發 展 商 所 提 供 的 價 目 表 內 的 資 料, 向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準 買 家 提 供 住 宅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以 及 以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的 每 平 方 呎 或 平 方 米 的 售 價 資 料 其 後, 根 據 地 監 局 另 一 份 於 2012 年 5 月 再 發 出 的 執 業 通 告,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必 須 向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客 戶 提 供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以 及 以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的 售 價 資 料 換 言 之, 無 論 是 一 手 或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買 家 多 年 來 已 可 獲 得 以 實 用 面 積 表 達 的 單 位 面 積, 以 及 每 平 方 呎 / 平 方 米 售 價 的 資 料 立 法 會 於 2012 年 6 月 29 日 通 過 條 例, 隨 後 條 例 於 2012 年 7 月 6 日 制 定 成 為 法 例 條 例 目 的 是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安 排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平 性, 以 及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條 例 將 於 2013 年 4 月 底 實 施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現 正 制 訂 一 系 列 與 執 行 條 例 有 關 的 指 引, 而 在 該 局 轄 下 成 立 的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監 管 局 亦 會 在 4 月 底 開 始 進 行 執 法 條 例 規 定, 未 落 成 和 已 落 成 的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只 可 採 用 實 用 面 積 表 達 其 面 積, 以 及 其 每 平 方 呎 / 平 方 米 的 售 價, 倘 若 賣 方 不 遵 守 條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即 屬 違 法, 可 處 以 罰 款 50 萬 元 我 現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質 詢 的 兩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地 監 局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地 產 代 理 就 新 規 定 提 供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實 用 面 積 的 情 況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 為 止, 地 監 局 共 巡 查 了 約 350 間 地 產 代 理 店 鋪, 而 就 着 報 章 上 及 網 上 的 廣 告, 也 進 行 了 約 次 的 查 察 地 監 局 認 為 業 界 大 致 遵 從 了 有 關 執 業 通 告 的 要 求 雖 然 如 此, 截 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 為 止, 地 監 局 共 發 現 了 31 宗 相 關 的 違 規 個 案 及 接 獲 6 宗 投 訴, 有 關 個 案 正 在 調 查 中 此 外, 地 監 局 正 跟 進 傳 媒 報 道 個 別 地 產 代 理 未 有 依 循 執 業 通 告 指 引 行 事 的 違 規 個 案

17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499 自 從 2012 年 5 月 發 出 有 關 二 手 樓 銷 售 的 執 業 通 告 後, 地 監 局 一 直 與 業 界 人 士 緊 密 溝 通, 透 過 電 話 短 訊 電 郵 傳 真 及 教 育 性 探 訪 等 多 個 途 徑 接 觸 業 界, 解 釋 有 關 要 求 並 鼓 勵 他 們 為 新 措 施 作 出 準 備, 並 提 醒 前 線 從 業 員 相 關 規 定 地 監 局 亦 舉 辦 了 多 場 相 關 講 座 及 與 前 線 地 產 代 理 的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此 外, 地 監 局 在 其 網 站 上 載 了 一 套 就 常 見 問 題 的 解 答, 並 派 發 相 關 海 報 及 貼 紙 供 地 產 代 理 商 鋪 張 貼 地 監 局 亦 加 強 了 對 公 眾 的 宣 傳 工 作, 例 如 傳 媒 訪 問 和 報 道 巡 迴 展 覽, 以 及 電 視 及 電 台 的 公 眾 廣 告 等 現 時, 除 了 鄉 郊 式 屋 宇 外, 公 眾 可 以 透 過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的 物 業 資 訊 網 獲 得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資 料, 每 個 物 業 紀 錄 的 查 詢 費 用 為 9 元 物 業 資 訊 網 是 按 收 回 成 本 用 者 自 付 的 收 費 原 則 運 作 為 提 高 估 價 的 透 明 度, 自 2011 年 11 月 起,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在 發 出 臨 時 估 價 通 知 書 時, 除 了 鄉 郊 式 屋 宇 外, 向 新 落 成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的 差 餉 繳 納 人 告 知 其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和 附 屬 地 方 面 積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亦 預 計 可 於 2013 年 4 月 起, 除 了 鄉 郊 式 屋 宇 外, 透 過 物 業 資 訊 網 向 已 評 估 差 餉 的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的 差 餉 繳 納 人, 免 費 提 供 其 物 業 的 實 用 面 積 資 料 ( 二 ) 主 席, 正 如 我 先 前 解 釋, 無 論 是 一 手 或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過 去 多 年 買 家 均 可 獲 得 以 實 用 面 積 表 達 的 單 位 面 積 及 每 平 方 呎 或 平 方 米 售 價 的 資 料, 而 地 監 局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均 有 提 醒 公 眾 有 關 實 用 面 積 與 建 築 面 積 的 分 別, 因 此 市 場 上 應 不 會 出 現 資 訊 混 亂 的 情 況 當 條 例 在 2013 年 4 月 底 實 施 後,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面 積 和 每 平 方 呎 或 平 方 米 售 價 的 資 料 便 只 能 以 實 用 面 積 表 達 我 們 相 信,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亦 會 逐 漸 改 為 只 採 用 實 用 面 積 作 為 主 流, 以 表 達 物 業 的 面 積 及 售 價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能 於 18 天 內 進 行 了 四 千 多 次 查 察, 這 是 非 常 好 的 然 而, 在 350 間 地 產 代 理 店 鋪 中, 卻 已 出 現 31 宗 違 規 及 6 宗 投 訴 個 案, 即 有 近 十 分 之 一 受 到 影 響 當 中 一 個 可 能 性 是 每 10 間 店 鋪 有 1 間 有 問 題, 比 例 是 十 分 之 一 但 是, 如 果 有 1 間 店 鋪 被 投 訴 多 次, 那 麼 當 事 人 可 能 是 不 懂 得, 又 或 是 故 意 裝 作 不 懂 而 不 作 改 善

18 350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我 曾 聽 見 業 界 反 映 他 們 最 大 的 困 難, 其 實 是 更 改 電 腦 上 的 資 料 相 當 花 時 間 和 金 錢 我 想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方 有 否 向 這 些 店 鋪 提 供 技 術 上 的 協 助, 特 別 是 在 4 月 1 日 後 連 一 手 物 業 也 要 這 樣 做, 而 市 民 購 買 一 手 物 業 的 情 況 是 較 二 手 物 業 更 為 厲 害 就 此 情 況, 我 想 問 可 如 何 確 保 在 4 月 1 日 後 不 會 再 出 現 這 麼 多 的 投 訴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1 月 份 那 18 天 內 出 現 了 數 十 宗 的 投 訴 數 字, 我 相 信 當 中 可 能 有 很 多 原 因, 當 然 像 馮 議 員 所 說,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從 業 員 要 適 應 新 規 定 不 管 怎 樣, 我 們 亦 會 加 強 教 育, 而 地 監 局 亦 會 與 業 界 進 行 更 多 溝 通 至 於 資 料 上 的 問 題, 其 實 根 據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的 表 格 規 定,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一 直 以 來 也 需 要 從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或 首 次 買 賣 協 議, 取 得 住 宅 物 業 實 用 面 積 的 資 料, 因 此 地 監 局 有 關 要 求 從 業 員 向 客 戶 提 供 實 用 面 積 資 料 的 執 業 通 告, 並 非 新 增 或 額 外 的 要 求, 所 以 理 論 上 是 不 會 增 加 成 本 的 至 於 在 刊 登 廣 告 或 宣 傳 時 要 列 出 有 關 實 用 面 積 的 資 料, 當 然 這 需 要 一 些 一 次 性 的 成 本, 但 相 信 這 不 會 佔 其 經 營 成 本 中 很 高 的 比 例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的 結 尾 提 到 二 手 樓 宇 的 實 用 面 積 資 料, 建 議 可 透 過 使 用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的 物 業 資 訊 網 來 進 行 評 估 我 認 為 現 時 很 多 的 二 手 樓 宇, 事 實 上 均 出 現 社 會 上 極 具 爭 議 的 僭 建 問 題, 當 中 有 的 可 能 已 收 了 差 餉, 有 的 則 沒 有 ; 是 否 在 收 了 差 餉 後,300 呎 的 樓 宇 加 上 20 呎 變 成 320 呎, 物 業 資 訊 網 上 所 顯 示 的 實 用 面 積 屆 時 便 會 變 成 320 呎, 從 而 令 提 交 至 二 手 市 場 上 的 呎 數 資 料 更 見 混 淆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就 實 用 面 積 的 定 義, 當 然 是 單 位 的 主 體 面 積 加 上 露 台 工 作 平 台 或 陽 台 的 面 積 田 議 員 提 到 在 住 宅 物 業 中 再 分 隔 的 單 位, 計 算 方 法 當 然 會 複 雜 一 點 但 是,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所 發 出 的 估 價 單 或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以 一 個 繳 納 差 餉 的 單 位 為 計 算 ; 如 果 當 中 出 現 分 隔 的 情 況, 便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計 算, 但 相 信 這 類 情 況 未 必 是 主 流 田 北 俊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是 問 那 些 僭 建 的 數 字 屆 時 會 否 讓 人 透 過 評 估 而 納 入 實 用 面 積 之 內?

19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01 主 席 : 局 長, 田 議 員 是 問 僭 建 的 面 積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一 個 較 為 複 雜 的 問 題, 因 為 就 何 謂 僭 建, 可 能 也 要 先 作 出 界 定 但 是, 由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界 定 的 面 積, 當 然 是 以 有 關 物 業 在 入 則 時 的 面 積 計 算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全 世 界 沒 有 多 少 個 地 方 好 像 香 港 以 前 那 樣, 可 以 使 用 所 謂 的 建 築 面 積 本 來 撥 亂 反 正 我 們 是 應 該 歡 迎 的, 但 我 留 意 到 局 長 在 回 答 我 們 時 表 示 只 是 巡 查 了 350 間 店 鋪, 其 實 這 佔 全 香 港 地 產 代 理 店 鋪 多 少 呢? 此 外, 當 局 同 時 發 現 31 宗 違 規 個 案, 我 想 問 局 長 可 否 把 這 些 違 規 個 案 公 布, 讓 小 市 民 或 有 意 置 業 人 士 不 會 再 被 不 法 或 沒 有 跟 隨 指 引 辦 事 的 地 產 代 理 誤 導?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於 地 監 局 就 二 手 樓 宇 買 賣 須 說 明 實 用 面 積 的 要 求 在 今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行, 所 以 在 開 首 時 接 獲 數 十 宗 投 訴, 議 員 可 能 會 認 為 這 跟 巡 查 的 數 量 相 比 可 算 顯 著 但 無 論 如 何, 隨 着 社 會 習 慣 下 來, 加 上 業 界 逐 漸 適 應, 我 相 信 往 後 的 情 況 一 定 會 有 所 改 善 至 於 就 巡 查 中 發 現 一 些 沒 有 完 全 遵 守 執 業 指 引 的 違 規 情 況, 地 監 局 本 身 會 進 行 宣 傳 地 監 局 稍 後 會 與 消 委 會 就 將 來 條 例 規 定 只 能 以 實 用 面 積 來 表 達 面 積 或 售 價 等, 而 進 行 一 些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我 相 信 在 地 監 局 查 獲 的 違 規 案 件 中 如 發 現 有 一 些 特 別 問 題, 也 可 以 在 宣 傳 中 提 醒 買 家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質 詢, 我 是 問 他 這 350 間 店 鋪 佔 整 體 地 產 代 理 店 鋪 多 少? 此 外, 就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我 想 澄 清 一 點, 他 是 否 會 公 開 這 些 違 規 地 產 代 理 的 名 稱?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巡 查 工 作 是 由 地 監 局 進 行, 我 們 會 跟 地 監 局 商 討, 瞭 解 可 如 何 使 用 有 關 資 料 數 字 方 面,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公 布, 而 且 我 在 會 後 可 以 再 補 充 一 些 資 料, 向 地 監 局 查 詢 在 1 月 18 日 後 的 巡 查 情 況 我 稍 後 會 向 議 員 提 供 有 關 數 據 ( 附 錄 I)

20 350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地 監 局 進 行 了 約 次 巡 查, 只 巡 查 了 350 間 店 鋪, 即 是 平 均 每 間 店 鋪 巡 查 10 次 現 在 大 約 有 一 成 ( 即 31 間 ) 店 鋪 有 問 題, 而 這 些 店 鋪 是 可 以 重 複 違 規 的, 即 是 31 宗 可 能 屬 同 一 間 店 鋪, 也 可 以 是 31 間 除 了 有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處 罰 的 方 法 外, 我 反 而 有 一 個 鼓 勵 的 方 法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為 這 些 違 規 店 鋪 提 供 聚 焦 式 教 育, 不 論 是 由 政 府 或 地 監 局 也 好, 為 這 些 店 鋪 的 所 有 前 線 人 員 或 負 責 資 訊 的 職 員 提 供 清 楚 的 課 程 或 培 訓, 讓 他 們 明 確 地 知 道 情 況, 令 類 似 情 況 不 會 再 出 現?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馮 議 員 提 出 的 也 是 一 個 好 意 見, 我 們 會 跟 地 監 局 商 討, 看 看 如 何 與 業 界 方 面 有 更 好 的 溝 通, 以 及 如 何 更 好 地 幫 助 前 線 的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瞭 解 將 來 的 法 例 或 目 前 地 監 局 針 對 二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的 執 業 通 知 要 求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對 回 收 經 使 用 的 煮 食 油 的 監 管 3.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一 宗 食 油 分 銷 商 被 懷 疑 出 售 地 溝 油 的 事 故, 互 聯 網 上 亦 廣 泛 流 傳 使 用 地 溝 油 的 食 肆 名 單, 以 致 市 民 可 以 說 是 聞 油 色 變, 食 肆 生 意 亦 受 損 有 環 保 業 人 士 指 出, 要 有 效 杜 絕 地 溝 油, 政 府 須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規 定 只 有 持 牌 回 收 商 方 可 合 法 回 收 及 轉 售 經 使 用 的 煮 食 油 ( 下 稱 廢 食 油 ), 並 規 定 回 收 商 須 保 留 回 收 及 轉 售 的 紀 錄, 以 確 保 該 等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有 跡 可 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何 政 策 及 措 施 防 止 本 港 食 肆 的 廢 食 油 被 運 返 內 地 或 在 香 港 被 加 工 後 作 為 食 油 轉 售, 危 害 內 地 及 本 港 市 民 的 健 康 ; ( 二 ) 有 否 研 究 內 地 美 國 及 歐 盟 各 國 規 管 回 收 及 使 用 廢 食 油 的 政 策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並 以 列 表 的 方 式 列 出 各 國 的 監 管 方 式 ; 鑒 於 近 年 內 地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及 近 期 本 港 發 生 懷 疑 出 售 地 溝 油 的 事 件, 有 否 研 究 需 否 立 法 以 作 規 管 ; 如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1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03 ( 三 ) 會 否 研 究 以 發 牌 方 式 規 管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的 運 作, 以 確 保 所 有 被 回 收 的 廢 食 油 有 跡 可 尋, 以 便 追 查 及 防 止 不 法 之 徒 將 廢 食 油 加 工 後 作 為 食 油 轉 售, 保 障 公 眾 的 健 康?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傳 媒 早 前 關 於 所 謂 地 溝 油 的 報 道, 引 起 普 羅 大 眾 對 食 物 安 全 的 關 注 綜 合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提 供 的 資 料,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一 直 有 透 過 日 常 食 物 監 察, 以 監 測 本 港 食 油 的 質 素, 確 保 符 合 有 關 法 例 及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現 行 法 例 亦 規 定, 食 物 商 如 果 進 行 一 些 混 合 或 提 煉 食 油 的 業 務, 必 須 申 領 牌 照 食 環 署 自 去 年 12 月 起 經 過 一 個 多 月 的 調 查, 到 目 前 為 止, 並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顯 示 事 件 牽 涉 所 謂 的 地 溝 油 食 環 署 亦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有 人 從 食 肆 收 集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將 之 循 環 再 造 然 後 在 香 港 再 次 流 入 食 物 鏈 中 然 而, 食 環 署 已 決 定 在 現 有 的 法 例 及 執 法 行 動 以 至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之 上, 再 採 取 一 系 列 一 籃 子 的 措 施, 保 障 市 民 食 油 安 全 更 健 康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相 當 重 視 食 物 安 全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質 詢 主 要 關 注 到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的 回 收 和 循 環 再 造, 因 此, 我 今 天 會 從 環 境 保 護 的 角 度 作 出 綜 合 答 覆 : 首 先, 我 們 要 瞭 解 在 香 港 境 外 以 至 內 地, 國 際 間 對 於 進 出 口 廢 物 的 規 管, 主 要 建 基 於 一 項 國 際 公 約, 名 為 控 制 危 險 廢 料 越 境 轉 移 及 其 處 置 巴 塞 爾 公 約 ( 巴 塞 爾 公 約 ) 這 項 國 際 公 約 旨 在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同 時 保 護 環 境, 以 免 兩 者 受 到 有 害 廢 物 的 影 響 各 締 約 國 須 在 國 內 實 施 管 制, 防 止 非 法 轉 移 危 險 廢 物, 當 中 包 括 禁 止 從 發 達 國 家 裝 運 危 險 廢 物 至 發 展 中 國 家, 內 容 主 要 是 針 對 一 些 有 危 險 有 毒 有 害 的 廢 物, 如 化 學 廢 料 鉛 酸 電 池 等 中 國 是 巴 塞 爾 公 約 締 約 國 之 一, 所 以 這 項 國 際 公 約 亦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而 有 關 的 進 出 口 規 管 已 經 納 入 香 港 的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成 為 本 地 法 規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透 過 許 可 證 制 度 管 制 廢 物 的 進 出 口, 除 進 出 口 廢 紙 廢 五 金 等 所 謂 綠 色 廢 物 等 作 循 環 再 造 外, 任 何 人 士 進 出 口 廢 物 均 須 申 領 許 可 證 不 過, 飲 食 業 所 產 生 的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並 非 危 險 廢 物, 其 進 出 口 不 受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的 規 管, 這 些 做 法 同 時 亦 須 符 合 巴 塞 爾 公 約 所 訂 的 規 定 因 此, 在 國 際 間 亦 沒 有 對 所 謂 進 出 口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實 施 規 管 從 環 境 保 護 的 角 度 而 言,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適 合 回 收 和 循 環 再 造, 一 般 會 被 視 為 可 再 用 可 再 造 的 商 品, 正 如 其 他 綠 色 廢 物 一 樣, 是 可

22 350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以 善 用 的 基 於 善 用 資 源 的 考 慮, 世 界 各 地 都 鼓 勵 妥 善 處 理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因 此,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對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回 收 的 工 作 主 要 集 中 以 下 兩 方 面 : ( 一 ) 關 於 執 行 現 有 環 保 法 規 現 時 在 香 港 將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循 環 再 造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Bio-Diesel), 其 生 產 工 序 及 廠 房 均 需 符 合 相 關 的 污 染 管 制 法 例 要 求, 包 括 空 氣 和 廢 水 兩 方 面, 即 要 按 照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11 章 )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指 明 工 序 的 牌 照, 排 放 廢 水 方 面 亦 須 符 合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358 章 ) 的 排 放 標 準 環 保 署 會 對 產 生 污 染 的 工 序 及 排 放 進 行 巡 查, 以 確 保 符 合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 二 ) 第 二 方 面, 是 關 於 鼓 勵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的 回 收 及 循 環 再 造 首 先, 環 保 署 鼓 勵 相 關 食 肆 將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交 予 具 信 譽 的 回 收 商, 以 便 循 環 再 造 為 生 化 柴 油 或 其 他 有 用 的 物 料 此 外, 政 府 積 極 支 援 支 持 環 保 工 業, 而 在 屯 門 環 保 園, 有 租 戶 從 事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的 循 環 再 造 業 務, 將 本 地 收 集 的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循 環 再 造 成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的 生 化 柴 油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有 牽 頭 的 作 用, 透 過 採 用 綠 色 採 購 政 策, 牽 頭 採 用 生 化 柴 油 政 府 的 有 關 部 門, 包 括 懲 教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渠 務 署 海 事 處 及 環 保 署, 自 去 年 即 2012 年 1 月 起 率 先 展 開 為 期 16 個 月 的 先 導 計 劃, 在 其 使 用 的 汽 車 船 隻 鍋 爐 柴 油 機 等 重 型 機 械 採 用 B5 柴 油, 使 用 量 約 為 350 萬 公 升, 目 的 很 清 楚, 是 希 望 做 到 牽 頭 作 用, 讓 生 化 柴 油 在 香 港 逐 步 普 及 事 實 上, 本 港 現 時 由 飲 食 業 所 產 生 的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除 了 在 本 地 供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外, 其 餘 部 分 據 我 們 的 理 解 有 運 送 往 鄰 近 地 區 以 至 歐 洲 作 為 循 環 再 造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包 括 提 煉 為 生 化 柴 油 用 作 工 業 用 燃 油 或 製 造 肥 皂 總 括 而 言, 由 於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並 非 危 險 廢 物, 因 此 並 沒 有 需 要 為 環 境 保 護 的 角 度 和 緣 故 對 其 收 集 作 出 規 管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從 環 境 保 護 角 度 對 從 事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的 循 環 再 造 及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的 工 序 及 排 放 進 行 監 管, 並 執 行 廢 物 進 出 口 的 規 管, 以 確 保 符 合 有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履 行 國 際 上 巴 塞 爾 公 約 所 訂 下 的 責 任 主 席 : 我 想 提 醒 政 府 官 員, 他 們 作 出 主 體 答 覆 的 時 間, 請 盡 量 不 要 超 過 7 分 鐘 局 長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用 了 超 過 9 分 鐘

23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05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在 我 面 前 是 一 份 今 早 才 收 到 新 鮮 熱 辣 的 所 謂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的 資 料, 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市 民 也 不 希 望 見 到 這 種 油 在 香 港 市 場 變 成 了 地 溝 油, 並 吃 進 肚 子 裏 大 家 看 到 這 些 資 料 也 會 害 怕 然 而,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並 無 任 何 證 據 顯 示 香 港 出 現 所 謂 廢 食 油 正 在 被 循 環 用 作 食 油, 但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根 據 我 們 的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紀 錄, 光 以 2012 年 1 月 至 11 月 為 例, 便 有 870 萬 升 相 等 於 罐 可 口 可 樂 的 分 量 的 油 是 missing in action, 即 不 知 所 終 的 換 言 之, 根 據 政 府 的 紀 錄, 我 們 是 曾 擁 有 這 些 油 的, 但 它 們 被 運 往 哪 裏 去 了? 我 們 卻 不 知 道, 究 竟 是 已 被 用 作 地 溝 油 ; 仍 在 香 港, 還 是 運 往 大 陸 呢? 無 人 知 曉 主 席, 局 長 指 出, 其 他 國 家, 除 了 巴 塞 爾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外, 由 於 這 些 油 不 屬 於 危 險 物 品, 所 以 並 無 監 管, 但 事 實 上, 英 國 已 於 2001 年 開 始 立 法, 限 制 及 規 管 這 些 回 收 的 廢 食 油 的 用 途, 甚 至 不 能 用 作 餵 飼 豬 隻 之 用, 因 為 恐 怕 會 導 致 爆 發 手 足 口 病, 但 香 港 竟 然 沒 有 任 何 法 例 作 監 管 就 這 方 面, 甚 至 連 福 建 上 海 北 京 等 內 地 城 市 均 已 考 慮 立 法, 但 香 港 正 在 進 行 甚 麼 工 作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議 員, 我 相 信 議 員 的 提 問 是 圍 繞 食 物 安 全 方 面 的 規 管, 我 們 會 把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轉 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食 環 署 方 面 不 過,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指 出, 根 據 我 們 部 門 的 有 關 證 據 及 香 港 現 時 的 數 據, 並 未 顯 示 有 這 類 廢 食 油 或 經 使 用 的 煮 食 油 再 回 流 到 食 物 鏈 的 情 況, 但 話 雖 如 此, 我 相 信 相 關 部 門 已 表 明, 我 們 會 在 未 來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規 管, 以 完 善 機 制, 保 障 大 家 的 健 康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因 為 局 方 完 全 沒 有 預 料 到 要 回 答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故 此 派 錯 了 人 來 作 答 最 佳 的 證 據 是, 我 們 擁 有 870 萬 升 這 麼 多 分 量 的 油 消 失 了, 局 方 卻 並 無 交 代 這 些 油 究 竟 運 往 哪 裏 去 了? 這 問 題 是 最 佳 的 證 據 如 果 當 局 由 於 未 有 機 會 研 究 或 準 備 不 足 的 話, 麻 煩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書 面 答 覆 主 席 : 哪 位 官 員 代 表 政 府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是 由 政 府 決 定 的 議 員 當 然 期 望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會 議 的 官 員 能 夠 回 答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以 及 圍 繞 主 體 質 詢 提 出 的 所 有 補 充 質 詢 謝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明 顯 提 及 公 眾 健 康, 涉 及 地 溝 油 與 公 眾 健 康 的 關 係 如 果 政 府 認 為 只 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才 可 以 作 答, 便 應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出 席 會 議, 否 則, 議 員 會 期 望 出 席 會 議 的 官 員 能 夠 一 併 代 表 其 他 政 策 局 回 答 問 題

24 350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有 否 根 據 現 有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規 定 本 地 生 產 或 進 口 的 食 油, 必 須 標 示 其 成 分 有 否 混 雜 二 手 油 在 內? 日 後 會 否 規 定 批 發 商 或 包 裝 商 以 標 籤 註 明 是 生 榨 食 油 或 混 合 食 油, 以 標 示 不 同 的 產 品 的 方 式, 一 如 我 們 現 時 所 購 買 得 的 橄 欖 油 般, 會 註 明 初 榨 一 般 橄 欖 油 橄 欖 果 渣 油 等, 以 標 籤 顯 示 食 油 的 成 分?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鍾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容 許 我 轉 交 相 關 同 事 答 覆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你 剛 才 那 數 分 鐘 的 話, 我 相 信 我 也 無 需 提 問, 因 為 我 不 想 難 為 局 長 不 過, 我 首 先 想 申 報 利 益, 我 擁 有 的 一 間 公 司 是 經 營 回 收 廢 食 油 的, 不 單 在 香 港 有 業 務, 在 其 他 地 方 也 有 主 席, 我 的 管 理 哲 學 是 立 法 無 需 太 多 今 天 我 很 多 謝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不 過, 我 也 希 望 局 長 能 回 去 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談 談 據 我 理 解, 中 國 其 實 已 有 法 例 禁 止 製 造 地 溝 油, 最 高 刑 罰 更 好 像 是 死 刑, 不 過 我 卻 從 未 見 到 有 人 因 此 被 判 死 刑, 而 被 監 禁 數 年 的 例 子 則 是 有 的 我 上 月 曾 在 德 國 提 交 資 料, 是 為 領 取 經 營 回 收 的 牌 照 現 時 歐 盟 各 地 均 有 這 類 措 施, 它 們 並 非 針 對 有 否 害 處 的 問 題, 而 是 它 們 認 為 這 問 題 必 須 處 理 而 已 關 於 這 種 技 術, 如 果 環 境 局 或 其 他 的 政 策 局 需 要 瞭 解, 以 至 外 地 的 發 牌 情 況, 我 隨 時 可 以 回 答 不 過, 局 長, 這 事 情 其 實 也 涉 及 你 的 部 門, 我 上 星 期 曾 跟 你 們 的 助 理 署 長 或 副 署 長 討 論 這 問 題, 我 認 為 你 們 不 應 只 是 作 出 鼓 勵, 而 是 應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發 牌 事 宜, 好 讓 一 些 回 收 商... 而 當 局 應 該 設 立 機 制, 以 便 核 實 那 些 油 被 運 往 哪 裏 去 了, 正 如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這 其 實 是 很 好 的 質 詢, 我 們 必 須 予 以 正 視, 否 則 飲 食 天 堂 這 個 品 牌 便 會 從 香 港 消 失, 對 我 們 整 體 飲 食 業 並 無 好 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據 我 們 理 解, 謝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涉 及 回 收 方 面 的 問 題 較 多, 所 以 我 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觸 及 回 收 方 面 的 段 落 也 較 多 我 同 意 議 員 所 言, 在 這 方 面, 經 煮 過 的 廢 食 油 其 實 有 回 收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空 間, 所 以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指 出, 我 們

25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07 會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政 策 上 的 支 持, 以 及 在 環 保 園 方 面 提 供 配 套 現 有 法 例 主 要 針 對 這 類 油 變 作 生 物 柴 油 的 過 程, 我 們 有 法 例 規 管, 包 括 它 們 在 生 產 時 對 空 氣 及 排 水 方 面 的 影 響, 希 望 生 產 過 程 能 符 合 國 際 水 平 至 於 議 員 提 到 其 他 地 方 在 這 方 面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我 相 信 我 們 可 以 回 去 跟 同 事 多 作 研 究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宇 人 議 員 :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其 實 是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即 是 局 長 會 否 研 究... 我 不 是 請 他 去 做, 而 是 問 他 會 否 研 究 推 行 回 收 商 發 牌 機 制, 讓 回 收 商 可 以 回 收 這 類 廢 食 油, 局 長, 你 的 部 門 實 在 有 責 任 這 樣 做 主 席 : 局 長, 有 關 回 收 商 的 發 牌 制 度, 你 是 否 可 以 補 充?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現 有 的 國 際 公 約, 這 方 面 的 物 品 並 不 屬 於 有 關 公 約 的 監 管 範 圍, 因 此 在 我 們 現 有 法 例 內 就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是 符 合 公 約 的 精 神 至 於 議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即 我 們 可 否 考 慮 及 多 些 思 考 這 方 面 的 措 施, 我 會 回 去 跟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一 起 研 究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環 境 局 會 否 與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多 些 溝 通 和 合 作, 以 期 處 理 關 於 地 溝 油 的 問 題 就 這 問 題, 我 們 最 近 其 實 曾 在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關 注 的 問 題 是, 究 竟 市 面 上 有 否 充 斥 一 些 所 謂 不 合 標 準 的 地 溝 油, 以 致 市 民 危 害 健 康? 現 在 環 境 局 所 提 供 的 這 份 文 件 提 到, 現 時 食 環 署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有 人 曾 從 食 肆 收 集 這 類 經 煮 食 的 油, 將 之 循 環 再 造, 並 流 進 香 港 的 食 物 鏈 然 而, 根 據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文 件, 局 方 在 2012 年 12 月 獲 悉 傳 媒 報 道 後,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確 實 曾 搜 集 過 一 些 樣 本, 發 現 有 些 樣 本 含 致 癌 物 苯 並 (a) 芘 含 量 超 標, 每 公 斤 達 16 微 克 至 17 微 克...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26 350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黃 碧 雲 議 員 :... 歐 盟 的 標 準 是 每 公 斤 2 微 克, 國 家 的 標 準 則 是 每 公 斤 10 微 克, 但 香 港 現 時 搜 集 得 來 的 食 油 樣 本 卻 達 每 公 斤 16 微 克 至 17 微 克 我 想 問, 為 何 兩 局 之 間 所 說 的 話 似 乎 有 矛 盾 呢? 局 長 可 否 解 釋 一 下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黃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是 透 過 跨 局 合 作 才 作 出 的 答 覆 所 以, 黃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與 我 們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並 無 任 何 矛 盾 之 處 黃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局 方 在 抽 查 時, 曾 發 現 某 些 食 油 可 能 出 現 某 方 面 的 超 標 狀 況, 但 這 可 否 跟 所 謂 地 溝 油 事 件 混 為 一 談,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與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方 面 的 意 見 是 很 清 晰 的 : 兩 方 面 均 無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了 一 些 可 以 混 為 一 談 的 現 象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相 信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已 表 明, 暫 時 仍 無 任 何 證 據 顯 示 這 兩 方 面 對 市 民 健 康 情 況 構 成 影 響 雖 然 在 這 方 面 並 無 證 據, 但 我 們 也 可 加 強 措 施, 以 強 化 這 方 面 的 管 理 我 相 信 這 兩 份 文 件 是 完 全 沒 有 衝 突 的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黃 碧 雲 議 員 : 我 覺 得 現 時...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清 楚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的 部 分 黃 碧 雲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的 問 題 是,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文 件 透 露 我 們 現 時 找 到 的 致 癌 物 含 量 是 每 公 斤 16 微 克 至 17 微 克, 遠 較 中 國 大 陸 所 能 接 受 的 標 準 為 高, 這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就 這 些 姑 且 稱 為 地 溝 油 的 樣 本, 環 境 局 及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是 否 認 為 這 是 香 港 人 可 以 忍 受 的 標 準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環 境 局 局 長 : 根 據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與 食 環 署 的 說 法, 它 們 均 明 白 大 家 對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並 已 承 諾 會 再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保 障 市 民 及 加 強 對

27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09 食 油 安 全 方 面 的 關 注, 包 括 在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一 次 對 食 油 食 品 的 專 項 調 查, 希 望 能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保 障, 請 議 員 放 心 郭 偉 強 議 員 : 主 席, 大 家 都 知 道, 早 前 地 溝 油 事 件 令 市 民 人 心 惶 惶, 甚 至 很 多 食 肆 的 酒 席 也 可 能 被 取 消 了 我 想 問, 要 有 效 地 監 管 這 類 油 的 去 向, 就 必 須 知 道 它 的 出 路 我 想 說, 既 然 局 長 指 出 這 類 廢 食 油 可 以 轉 作 生 化 柴 油 之 用, 那 麼 局 方 有 沒 有 一 套 政 策 資 助 從 事 這 類 化 工 產 品 的 行 業 由 於 成 本 高 及 研 發 費 用 也 昂 貴, 政 府 對 於 這 方 面 的 綠 領 行 業 有 否 任 何 資 助, 包 括 以 土 地 或 稅 務 優 惠 形 式 推 行, 以 鼓 勵 多 些 產 品 使 用 這 類 生 化 柴 油?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郭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從 環 境 保 護 的 角 度 來 看, 政 府 是 一 直 支 持 這 方 面 的 行 業 發 展 的 具 體 來 說, 剛 才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也 提 到 數 方 面, 容 許 我 在 此 再 稍 作 重 複 在 土 地 方 面, 我 們 透 過 環 保 園 作 出 土 地 方 面 的 支 持, 方 便 一 些 從 事 這 方 面 回 收 業 務 的 行 業 可 在 此 製 造 生 化 柴 油, 達 致 環 保 效 益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正 進 行 一 項 先 導 計 劃, 以 身 作 則 地 透 過 相 關 部 門, 包 括 懲 教 署 警 務 處 等, 在 所 用 的 車 輛 船 隻, 甚 至 機 器, 率 先 採 用 名 為 B5 的 生 化 柴 油, 而 且 使 用 量 已 達 350 萬 公 升, 目 的 是 發 揮 牽 頭 作 用 事 實 上, 由 於 這 項 先 導 計 劃 已 實 行 約 1 年, 相 關 的 部 門 最 近 曾 進 行 檢 討 我 們 如 何 能 再 下 一 城 呢? 我 們 的 決 定 是 再 延 長 這 項 先 導 計 劃, 令 我 們 對 業 界 的 支 持 更 顯 力 度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7 分 鐘 郭 議 員, 我 不 能 容 許 你 再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第 四 項 質 詢 重 建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興 建 的 樓 宇 4.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目 前, 不 論 要 增 加 供 應 的 是 公 屋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還 是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政 府 現 時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都 是 如 何 提 供 土 地, 尤 以 市 區 土 地 更 加 難 求 然 而, 有 居 住 在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計 劃 下 的 樓 宇 ( 公 務 員 樓 宇 )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向 我 反 映, 他 們 居 住 的 地 段 的 地 積 比 率 沒 有 用 盡, 值 得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收 購 該 地 段 作 重 建 之 用, 為 市 區 提 供 更 多 中 小 型 住 宅 單 位 據 瞭 解, 這 類 公 務 員 樓 宇 有 40 至 50 年 樓 齡, 樓 高 約 5 層 但 沒 有 電 梯, 而 且 每 層 只 有 數 個 單 位 由 於

28 351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大 部 分 業 主 都 是 長 者, 上 落 樓 梯 極 困 難, 並 難 以 承 擔 龐 大 的 大 廈 維 修 費 用, 他 們 希 望 市 建 局 可 以 早 日 收 購 他 們 的 單 位, 以 遷 往 居 住 環 境 較 佳 的 居 所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目 前 全 港 共 有 多 少 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 合 作 社 ) 公 務 員 樓 宇 的 總 土 地 面 積 估 計 空 置 率, 以 及 預 計 重 建 後 可 提 供 的 中 小 型 單 位 數 量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市 建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一 個 新 的 先 導 計 劃, 主 動 收 購 公 務 員 樓 宇 以 進 行 重 建, 從 而 增 建 更 多 中 小 型 住 宅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公 務 員 樓 宇 的 重 建 項 目 和 其 他 住 宅 土 地 的 重 建 項 目 有 否 不 同 的 土 地 補 價 安 排 ; 若 有, 原 因 為 何 ; 若 否, 是 否 知 悉 市 建 局 會 否 考 慮 統 一 處 理 所 有 公 務 員 樓 宇 的 重 建 項 目, 以 節 省 重 建 所 需 時 間 及 行 政 費?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早 晨 主 席,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負 責 制 訂 並 執 行 管 理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政 策, 管 理 的 範 圍 包 括 屬 公 務 員 房 屋 福 利 之 一 的 合 作 社 至 於 修 訂 土 地 契 約 及 補 地 價 事 宜, 屬 地 政 總 署 的 管 理 範 疇 合 作 社 計 劃 始 於 1952 年,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合 作 社 社 員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居 所 合 作 社 根 據 合 作 社 條 例 成 立 及 經 合 作 社 註 冊 官 註 冊 在 計 劃 下, 政 府 會 以 特 惠 價 格 批 出 土 地, 一 般 是 地 價 的 三 分 之 一, 讓 當 時 合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以 合 作 社 形 式 興 建 房 屋 合 作 社 擁 有 有 關 土 地 及 樓 宇 的 業 權, 並 承 擔 樓 宇 管 理 及 維 修 等 責 任 合 作 社 社 員 根 據 與 合 作 社 簽 訂 的 租 契 佔 用 有 關 單 位, 但 他 們 並 不 擁 有 單 位 的 業 權 以 這 個 形 式 興 建 的 合 作 社 房 屋, 已 於 1980 年 代 中 終 止 因 應 合 作 社 社 員 的 要 求, 政 府 在 1987 年 推 出 一 個 名 為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及 政 府 為 公 務 員 興 建 樓 宇 計 劃 單 位 的 土 地 業 權 轉 讓 予 個 別 社 員 及 分 契 持 有 人 指 引, 即 交 回 及 重 批 辦 法 指 引 這 個 機 制 容 許 合 作 社 在 取 得 所 有 社 員 同 意 下 解 散, 並 將 樓 宇 及 土 地 業 權 轉 讓 予 個 別 社 員 由 於 要 取 得 所 有 社 員 的 同 意 存 在 相 當 困 難, 在 1993 年 當 局 推 出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單 位 的 土 地 業 權 轉 讓 予 個 別 社 員 指 引, 即 修 訂 官 地 租 契 辦 法 指 引, 以 取 代 剛 才 所 述 的 交 回 及 重 批 辦 法 指 引

29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11 合 作 社 只 要 得 到 75% 的 社 員 同 意, 可 根 據 指 引 內 的 程 序 申 請 解 散 合 作 社, 繼 而 進 行 分 契 手 續 取 得 其 樓 宇 及 土 地 業 權 有 關 指 引 當 時 已 發 放 給 各 合 作 社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提 出 主 體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回 覆 如 下 : ( 一 ) 目 前 全 港 共 有 238 個 合 作 社, 當 中 177 個 已 解 散, 尚 有 61 個 未 解 散 在 177 個 已 解 散 的 合 作 社 中,13 個 已 就 轄 下 的 樓 宇 向 地 政 總 署 補 地 價, 當 中 11 個 轄 下 的 樓 宇 已 重 建, 未 就 轄 下 樓 宇 補 地 價 的 合 作 社 有 164 個 該 238 個 合 作 社 涉 及 的 總 土 地 面 積 約 30 公 頃 至 於 合 作 社 樓 宇 空 置 率 的 問 題, 根 據 合 作 社 附 例 及 轉 讓 契 約 訂 明, 未 解 散 的 合 作 社 的 社 員 及 已 解 散 但 未 補 地 價 的 前 合 作 社 單 位 業 主 須 符 合 入 住 要 求, 即 社 員 / 業 主 須 居 住 於 有 關 單 位 內 至 於 那 些 已 向 地 政 總 署 補 地 價 的 前 合 作 社 社 員 的 單 位, 我 們 並 沒 有 其 空 置 率 的 資 料 假 設 扣 除 11 個 其 轄 下 樓 宇 已 重 建 的 合 作 社, 即 餘 下 的 227 個 合 作 社 如 果 全 部 也 重 建 其 轄 下 樓 宇, 按 有 關 的 各 個 地 段 容 許 的 地 積 比 率 計 算, 推 算 最 多 約 可 提 供 平 方 米 總 住 宅 樓 面 面 積 ( 二 ) 根 據 2011 年 2 月 公 布 的 新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市 建 局 推 展 重 建 項 目, 可 由 該 局 自 行 提 出, 或 為 回 應 業 主 訴 求 而 進 行, 即 通 過 市 建 局 需 求 主 導 重 建 計 劃 進 行 無 論 是 市 建 局 自 行 開 展 的 項 目 或 根 據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開 展 的 重 建 項 目, 該 局 首 要 考 慮 是 項 目 樓 宇 是 否 嚴 重 失 修 和 項 目 內 居 民 的 居 住 條 件 是 否 惡 劣 基 於 必 須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以 及 考 慮 項 目 的 迫 切 性, 目 前 市 建 局 自 行 開 展 的 重 建 項 目, 主 要 是 樓 齡 超 過 50 年 的 失 修 私 人 樓 宇, 當 中 違 例 建 築 情 況 普 遍, 而 居 民 居 住 條 件 亦 欠 佳 市 建 局 認 為, 若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合 作 社 已 解 散, 當 該 合 作 社 前 社 員 已 取 得 相 關 業 權 後, 他 們 可 考 慮 向 市 建 局 申 請, 通 過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進 行 重 建 根 據 市 建 局 的 需 求 主 導 先 導 計 劃, 該 局 會 以 一 套 統 一 的 準 則 選 取 已 提 出 申 請 的 合 適 樓 宇 進 行 重 建, 包 括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樓 宇 狀 況 及 居 民 居 住 條 件 等

30 351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現 時, 該 局 暫 無 打 算 設 立 一 個 新 的 先 導 計 劃 去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 三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因 應 合 作 社 社 員 的 要 求, 政 府 在 1993 年 發 出 指 引, 合 作 社 只 要 得 到 75% 的 社 員 同 意, 可 根 據 指 引 內 的 程 序 申 請 解 散 合 作 社, 繼 而 進 行 分 契 手 續 取 得 其 樓 宇 及 土 地 業 權 已 解 散 的 前 合 作 社 社 員 在 取 得 其 樓 宇 及 土 地 業 權 後, 有 關 樓 宇 會 以 法 定 押 記 形 式, 押 記 予 財 政 司 司 長 法 團, 樓 宇 的 業 權 契 據 由 政 府 保 管, 並 受 到 讓 與 限 制, 即 這 些 樓 宇 不 可 轉 讓 抵 押 出 租 放 棄 管 有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他 們 的 單 位, 或 就 此 簽 訂 任 何 協 議 如 要 撤 銷 讓 與 限 制, 前 合 作 社 社 員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在 繳 付 一 筆 由 地 政 總 署 根 據 地 契 所 釐 定 的 土 地 補 價 後, 政 府 可 批 准 撤 銷 該 單 位 的 讓 與 限 制, 解 除 該 單 位 上 的 法 定 押 記, 業 權 契 據 會 交 還 業 主, 他 們 可 自 由 轉 售 其 單 位 有 關 程 序 包 括 : (1) 解 散 合 作 社 ; (2) 完 成 修 訂 官 地 租 契 ; (3) 審 批 大 廈 公 契 ; (4) 清 盤 人 簽 立 大 廈 公 契 並 與 個 別 前 社 員 簽 立 單 位 樓 宇 契 ; 個 別 前 社 員 把 其 單 位 法 定 押 記 予 財 政 司 司 長 法 團 ( 即 進 行 分 契 手 續 取 得 其 樓 宇 及 土 地 業 權 ); (5) 前 社 員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及 (6) 個 別 前 社 員 申 請 撤 銷 單 位 的 轉 讓 限 制 並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如 個 別 前 合 作 社 社 員 有 財 政 困 難, 主 席, 他 們 可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其 單 位 的 讓 與 限 制, 不 反 對 他 們 在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前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除 非 事 先 已 獲 得 有 關 批 准, 否 則 前 合 作 社 社 員 有 財 政 困 難, 可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其 單 位 的 讓 與 限 制, 不 反 對 他 們 在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前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除 非 事 先 已 獲 得 有 關 批 准, 否 則 前 合 作 社

31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13 社 員 不 能 在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前 與 任 何 有 興 趣 的 買 家 或 發 展 商 協 議 簽 署 或 訂 立 任 何 買 賣 協 議 或 將 單 位 出 售 如 獲 全 體 業 主 同 意, 整 幢 樓 宇 亦 可 拆 卸 重 建, 但 重 建 的 發 展 潛 力 仍 可 能 受 有 關 土 地 契 約 內 其 他 條 款 限 制, 情 況 與 任 何 其 他 共 有 業 權 的 舊 式 樓 宇 沒 有 分 別 地 段 所 有 業 權 人 可 共 同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修 訂 契 約 及 補 繳 地 價, 以 修 訂 契 約 條 款, 在 符 合 城 市 規 劃 的 要 求 下, 盡 量 使 用 有 關 土 地 的 潛 力 至 於 重 建 發 展 所 需 補 繳 地 價 數 額, 會 根 據 該 地 段 在 契 約 修 訂 之 前 和 之 後 價 值 的 差 額 釐 定 這 種 做 法 亦 與 其 他 樓 宇 重 建 發 展 的 做 法 沒 有 分 別 目 前, 撤 銷 轉 讓 限 制 的 申 請 由 地 政 總 署 總 部 集 中 處 理 至 於 契 約 修 訂 申 請, 則 由 相 關 的 各 區 地 政 處 負 責 處 理, 情 況 亦 與 其 他 類 似 的 契 約 修 訂 申 請 並 無 分 別 至 於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提 出 市 建 局 會 否 考 慮 統 一 處 理 所 有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重 建, 以 節 省 重 建 時 間 及 行 政 費, 正 如 上 文 答 覆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市 建 局 基 於 資 源 有 限 和 項 目 迫 切 性 的 考 慮, 目 前 暫 未 有 計 劃 統 一 處 理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重 建 主 席 :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用 了 差 不 多 11 分 鐘 我 想 再 次 提 醒 官 員, 他 們 作 出 主 體 答 覆 的 時 間, 應 盡 量 以 7 分 鐘 為 限 蔣 麗 芸 議 員 : 局 長 花 了 十 多 分 鐘 答 覆 質 詢, 其 實 所 言 全 是 紀 錄 上 的 資 料 我 早 已 讀 畢 有 關 資 料, 然 後 才 提 出 質 詢 他 只 是 重 唸 一 遍, 卻 不 見 得 有 直 接 答 覆 質 詢 局 長, 制 度 是 死 的, 人 才 是 活 的, 制 度 是 由 人 設 計 的 假 如 你 不 想 做 一 件 事 或 幫 助 某 人, 大 可 提 出 100 個 理 由 ; 而 假 如 你 想 幫 助 某 人, 你 只 須 提 出 一 個 理 由, 就 是 你 想 幫 助 他 主 席 : 蔣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發 表 議 論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是 否 願 意 幫 助 這 羣 前 公 務 員 呢? 我 本 周 六 會 再 落 區 跟 他 們 聊 天, 聆 聽 他 們 的 苦 況, 他 們 都 是 中 高 級 公 務 員, 當 中 很 多 是 香 港 大 學 畢 業 生, 英 文 說 得 十 分 流 利...

32 35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主 席 : 蔣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蔣 麗 芸 議 員 :... 你 有 否 讀 報 得 悉 這 些 人 現 時 沒 有 居 所, 不 能 上 樓 呢? 他 們 真 的 很 慘 我 雖 然 不 是 公 務 員, 但 看 見 他 們 的 苦 況 也 不 禁 流 淚 局 長, 我 希 望 你 本 周 六 能 聯 同 下 屬 出 席 你 的 政 策 局 有 那 麼 多 同 事, 希 望 你 能 派 同 事 出 席 我 亦 希 望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能 派 員 出 席, 瞭 解 並 聆 聽 前 輩 公 務 員 的 苦 況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接 受 議 員 質 詢 時, 經 常 抱 持 謙 虛 的 態 度 看 待 議 員 提 問 在 這 過 程 中, 我 們 也 會 檢 視 哪 些 工 作 可 做 得 更 好 至 於 本 星 期 六 的 會 議, 我 絕 對 會 派 代 表 出 席 這 項 質 詢 問 及, 我 們 會 否 要 求 市 建 局 就 這 些 合 作 社 項 目 作 統 一 發 展 為 此,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市 建 局 的 角 色, 以 及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的 重 點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的 重 點 不 僅 是 提 供 土 地 供 應, 更 重 要 的 是 市 區 更 新, 以 及 關 注 舊 區 和 舊 樓 居 民 的 安 全 所 以,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提 到, 市 建 局 考 慮 這 些 項 目 時, 會 一 併 考 慮 樓 齡 樓 宇 狀 態 破 舊 與 否 樓 宇 內 的 居 住 情 況 如 何, 以 及 會 否 有 很 多 分 租 戶 或 劏 房 戶 的 情 況 在 有 限 資 源 下, 市 建 局 以 此 為 優 先 考 慮 的 原 則, 我 認 為 是 正 確 的 至 於 當 局 可 否 有 更 好 的 補 地 價 安 排,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當 年 政 府 推 行 合 作 社 計 劃 時, 撥 給 公 務 員 興 建 合 作 社 的 土 地 已 按 優 惠 地 價 計 算, 大 約 是 當 時 地 價 的 三 分 之 一 當 時 訂 立 的 契 約 亦 訂 明, 這 些 樓 宇 重 新 發 展 時 如 何 處 理 補 地 價, 這 是 契 約 清 楚 訂 明 的 在 補 地 價 方 面, 當 局 除 了 面 對 公 務 員 同 事 外, 亦 要 面 對 全 港 市 民 對 於 不 同 的 項 目, 我 們 目 前 認 為 補 地 價 的 安 排 應 一 視 同 仁, 何 況 公 務 員 的 合 作 社 補 地 價 其 實 分 了 兩 個 階 段 主 席, 我 相 信 議 員 對 此 也 很 關 注, 讓 我 多 說 一 點 有 關 安 排 分 兩 個 階 段, 第 一 個 階 段 是... 主 席 : 局 長, 尚 有 數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發 展 局 局 長 : 好 的, 那 麼 我 作 答 到 此 為 止 吧

33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15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政 府 的 是, 當 局 有 否 重 新 檢 視 其 他 公 務 員 宿 舍 是 否 得 以 善 用? 例 如, 特 首 梁 振 英 小 時 候 居 住 的 西 營 盤 警 察 宿 舍, 現 在 只 有 5 戶 人 住 在 這 兩 幢 宿 舍, 這 宿 舍 究 竟 是 留 下 來 作 為 特 首 紀 念 館 還 是 讓 人 居 住 呢? 發 展 局 局 長 : 據 我 所 知, 當 局 現 已 檢 視 政 府 物 業 是 否 得 以 善 用, 當 中 有 何 空 間 騰 出 作 其 他 用 途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特 首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到, 由 於 現 時 土 地 供 應 十 分 短 缺, 成 熟 的 土 地 也 嚴 重 不 足, 所 以 他 說 要 全 民 找 地 既 然 這 類 公 務 員 宿 舍 現 可 提 供 近 8 萬 平 方 米 土 地, 當 局 可 否 看 看 如 何 以 此 幫 助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促 成 其 事? 既 然 局 長 剛 才 想 進 一 步 解 釋, 我 也 願 意 給 時 間 讓 他 解 釋, 特 別 是 有 關 補 地 價 的 問 題 我 們 從 主 體 答 覆 可 見 一 些 成 功 例 子, 為 何 有 些 例 子 可 行 而 他 們 現 在 卻 面 對 那 麼 多 困 難 呢? 請 局 長 繼 續 解 釋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那 些 已 解 散 的 合 作 社, 其 實 在 解 散 前 要 得 到 三 分 之 二 的 社 員 同 意 才 可 這 樣 做 這 些 合 作 社 社 員 願 意 的 話, 他 們 其 實 可 按 市 建 局 的 需 求 主 導 計 劃 要 求 重 建 這 計 劃 其 實 只 需 物 業 的 三 分 之 二 業 主 同 意 門 檻 是 三 分 之 二 而 已 便 可 提 出 申 請 當 然, 市 建 局 審 批 時 會 有 一 套 基 準 我 的 意 思 是, 如 果 有 75% 業 主 同 意 分 契, 而 當 中 三 分 之 二 的 業 主 同 意 以 需 求 主 導 提 出 重 建, 其 實 市 建 局 會 考 慮 重 建 的 另 一 方 面, 在 二 百 多 項 的 公 務 員 合 作 社 項 目 中, 其 中 很 多 項 目 座 落 的 地 點 很 好, 維 修 狀 況 也 不 錯 如 果 純 粹 以 市 區 重 建 的 角 度 考 慮, 這 些 則 未 必 是 我 們 的 優 先 選 擇 至 於 補 地 價 方 面, 契 約 訂 明 公 務 員 要 求 分 契 時, 所 補 的 地 價 以 現 有 用 途 的 土 地 價 值 與 重 建 價 值 兩 者 相 比, 以 這 兩 個 數 值 較 高 者 為 準, 重 建 價 值 是 地 盤 重 建 而 不 受 興 建 多 大 面 積 等 契 約 條 款 限 制 後 的 價 值 至 於 現 有 用 途 的 土 地 價 值, 我 們 會 按 該 幢 樓 宇 的 樓 齡 計 算 地 價 折 扣

34 351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他 們 分 契 後 取 得 業 權 而 要 重 建 的 話, 例 如 與 發 展 商 洽 談 重 建, 再 重 建 時 的 地 段 限 制 則 不 受 契 約 所 限, 而 受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監 管 屆 時 土 地 價 值 往 往 出 現 落 差, 業 權 人 在 這 階 段 才 再 次 補 地 價 該 階 段 的 補 地 價, 一 般 是 物 業 交 給 發 展 商 或 賣 出 時 由 發 展 商 計 算 的 價 值 所 以, 在 第 一 階 段, 前 公 務 員 同 事 所 補 的 地 價, 某 程 度 上 已 不 是 該 地 段 全 面 發 展 的 重 建 價 值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根 據 局 長 的 解 釋, 合 作 社 解 散 的 程 序 好 像 很 複 雜 但 是, 局 長 回 答 我 的 書 面 質 詢 表 示, 在 238 個 建 屋 合 作 社 中,177 個 已 經 解 散, 餘 下 只 有 61 個 而 且,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自 1987 年 起 不 斷 檢 討 機 制, 目 前 維 持 75% 社 員 同 意 才 可 解 散 合 作 社 的 要 求 我 想 問 局 長, 鑒 於 剩 餘 的 合 作 社 座 落 的 地 點 不 錯, 當 局 有 否 繼 續 與 公 務 員 團 體 接 觸, 並 是 否 知 悉 有 多 少 合 作 社 真 的 想 解 散? 此 外, 當 局 會 否 進 一 步 簡 化 解 散 程 序 呢?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會 派 同 事 出 席 本 周 六 的 論 壇, 我 們 會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最 重 要 的 是 先 瞭 解 和 掌 握 問 題, 然 後 再 看 看 有 何 解 決 辦 法 在 這 方 面,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負 責 有 關 公 務 員 的 住 房 福 利 事 宜, 我 們 會 與 該 局 緊 密 聯 繫 在 現 階 段, 根 據 我 們 掌 握 的 資 料, 當 局 未 曾 考 慮 對 剛 才 所 說 的 75% 比 例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不 過, 我 們 掌 握 和 瞭 解 多 點 後, 並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同 事 繼 續 瞭 解 情 況, 然 後 才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提 問 了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我 其 實 5 年 前 曾 協 助 深 水 埗 的 公 務 員 合 作 社 處 理 問 題, 可 是 問 題 未 能 解 決 政 府 今 次 的 答 覆 較 沒 以 往 那 般 差 勁, 過 去 將 責 任 推 來 推 去,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推 給 屋 宇 署, 再 由 屋 宇 署 推 給 地 政 總 署, 現 在 則 述 明 由 地 政 總 署 負 責 他 們 找 到 發 展 商 重 建 時, 發 展 商 會 問 政 府 要 補 多 少 地 價, 政 府 說 必 須 正 式 申 請 才 能 答 覆 補 價 多 少, 發 展 商 因 為 當 局 沒 有 答 覆 補 價 多 少 便 拒 絕 重 建, 並 認 為 沒 有 條 件 可 找 到 75% 的 社 員 一 起 解 散 合 作 社 根 據 局 長 的 答 覆, 重 建 其 實 涉 及 兩 個 關 口, 第 一 關 是 75% 的 社 員 同 意 解 散 合 作 社, 第 二 關 是 取 得 全 體 業 主 同 意, 以 重 建 整 幢 樓 宇 我

35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17 不 知 道 取 得 全 體 業 主 同 意 而 重 建 整 幢 樓 宇, 還 是 取 得 八 成 業 主 同 意 經 市 建 局 重 建 較 可 行? 這 是 我 以 前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我 告 訴 局 長, 深 水 埗 公 務 員 合 作 社 的 環 境 很 差, 樓 宇 十 分 殘 舊, 石 屎 已 經 剝 落, 而 且 沒 有 升 降 機, 老 人 家 住 在 頂 樓 或 地 下 以 上 的 樓 層... 主 席 : 馮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馮 檢 基 議 員 :... 上 落 樓 梯 有 困 難 此 外, 樓 宇 地 積 比 率 又 低, 我 看 不 到 為 何 沒 有 重 建 價 值 的 理 由 我 想 問 局 長 的 是, 既 然 取 得 75% 社 員 同 意 和 100% 業 主 同 意 的 兩 大 關 口 已 令 發 展 商 卻 步, 市 建 局 能 否 辦 妥?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75% 是 解 散 合 作 社 的 門 檻, 解 散 後 如 要 發 展 物 業, 其 實 任 何 項 目 也 要 取 得 所 有 業 主 同 意 才 行 剛 才 說 取 得 八 成 業 主 同 意 的 門 檻, 無 論 任 何 發 展 商 收 購 任 何 舊 樓, 即 使 取 得 八 成 業 主 同 意 也 須 遵 從 一 定 程 序 所 以, 我 不 認 為 兩 者 存 在 很 大 差 異 至 於 個 別 項 目, 就 維 修 等 方 面, 眾 所 周 知, 發 展 局 有 不 少 單 張 關 於 樓 宇 維 修, 以 及 政 府 有 何 資 助, 包 括 改 善 公 共 地 方 長 者 設 施 及 樓 宇 安 全 等 資 助, 這 些 均 可 讓 大 家 申 請 的 至 於 個 別 項 目 的 補 地 價 問 題, 剛 才 提 到 的 補 地 價 程 序, 是 同 樣 適 用 於 其 他 申 請 補 地 價 的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的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零 售 設 施 的 租 務 事 宜 5. 麥 美 娟 議 員 : 早 前,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轄 下 商 場 的 部 分 租 戶 向 本 人 求 助, 指 房 協 近 期 在 未 有 通 知 下 將 他 們 現 正 租 用 的 鋪 位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出 租, 甚 至 引 領 有 興 趣 人 士 視 察 該 等 鋪 位 房 協 沒 有 與 租 戶 商 討 續 約, 甚 至 向 租 戶 發 出 不 續 約 通 知 書 租 戶 認 為 房 協 把 他 們 趕 走, 扼 殺 小 商 戶 的 經 營 空 間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6 351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 一 ) 是 否 知 悉 在 過 去 5 年, 房 協 轄 下 零 售 商 鋪 每 年 的 租 金 總 收 入 租 金 增 長 幅 度 續 租 率 及 空 置 率 為 何 ; 同 期 房 協 曾 將 多 少 間 零 售 商 鋪 以 招 標 方 式 出 租 ; 分 別 有 多 少 間 商 鋪 是 由 原 來 的 租 戶 及 新 租 戶 承 租 ; ( 二 ) 鑒 於 房 協 代 表 與 本 人 及 商 戶 代 表 會 面 後 表 示, 當 個 別 租 戶 已 續 租 一 段 時 間, 而 特 別 是 有 其 他 營 商 人 士 查 詢 該 等 商 鋪 的 招 租 事 宜 時, 房 協 會 考 慮 將 該 等 商 鋪 公 開 招 租,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房 協 是 否 按 一 貫 政 策 作 出 該 等 招 租 安 排 ; 一 段 時 間 是 指 租 戶 續 租 多 少 年 或 多 少 次 ; 由 何 時 開 始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出 租 商 鋪 ; 房 協 以 何 因 素 及 準 則 揀 選 租 戶 ; 以 及 現 有 租 戶 有 否 優 先 續 租 的 權 利 或 優 勢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房 協 的 住 宅 項 目 大 多 獲 政 府 以 減 免 地 價 方 式 批 出 土 地,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及 有 否 監 察 房 協 出 租 零 售 商 鋪 的 安 排 ; 如 果 知 悉 及 有 監 察,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該 等 招 租 安 排 對 小 商 戶 的 經 營 及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 如 不 知 悉 及 沒 有 監 察, 原 因 為 何 ; 鑒 於 除 公 開 招 租 外, 房 協 近 年 更 以 外 判 方 式 將 其 轄 下 一 個 屋 邨 的 整 個 商 場 判 予 單 一 營 運 商 承 租, 當 局 如 何 防 止 房 協 的 零 售 商 鋪 像 領 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領 匯 ) 轄 下 商 鋪 般, 最 終 大 部 分 由 大 型 連 鎖 店 承 租, 以 確 保 該 等 商 鋪 出 售 大 眾 化 及 多 元 化 的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供 居 民 選 擇?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房 協 為 香 港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資 助 房 屋, 包 括 出 租 單 位 及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為 照 顧 有 關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房 協 在 部 分 屋 邨 和 屋 苑 設 有 非 住 宅 設 施, 即 商 用 設 施 及 作 福 利 用 途 的 社 區 設 施 根 據 房 協 的 資 料, 有 關 商 用 設 施 ( 包 括 出 租 商 鋪 及 街 市 ) 的 內 部 樓 面 面 積 合 共 約 7 萬 平 方 米, 而 作 福 利 用 途 的 社 區 設 施 ( 例 如 青 年 中 心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等 ) 的 內 部 樓 面 面 積 則 共 約 3 萬 平 方 米 對 於 這 些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物 業, 房 協 是 以 審 慎 的 商 業 原 則 經 營, 並 參 考 市 場 上 的 租 值 水 平 來 釐 定 租 金, 做 法 與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在 公 共 屋 邨 的 商 業 設 施 的 定 租 原 則 大 致 相 若 我 現 根 據 房 協 提 供 的 資 料, 就 麥 美 娟 議 員 所 提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房 協 轄 下 的 非 住 宅 設 施 ( 按 商 用 設 施 及 作 福 利 用 途 的 社 區 設 施 劃 分 ) 於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租 金 總 收 入 租 金 增 長 幅

37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19 度 載 於 附 件 附 件 亦 載 列 非 住 宅 設 施 的 整 體 續 租 率 及 空 置 率, 從 中 可 見 近 年 的 續 租 率 超 過 九 成 根 據 房 協 的 一 貫 做 法, 如 有 商 鋪 未 能 續 租, 有 關 商 鋪 將 會 以 公 開 招 租 的 方 式 出 租 經 上 述 公 開 招 租 方 式 租 用 有 關 商 鋪 的 新 租 戶 的 數 字, 亦 載 於 附 件 ( 二 ) 房 協 表 示, 其 零 售 設 施 是 按 照 商 業 原 則 運 作, 與 商 戶 簽 訂 租 約 的 租 賃 期 一 般 是 2 年 或 3 年, 原 有 商 戶 於 約 滿 後 不 會 自 動 享 有 優 先 續 租 權 根 據 房 協 現 行 的 商 鋪 租 務 政 策, 在 商 戶 連 續 租 用 有 關 商 鋪 達 6 年 或 以 上, 或 由 於 租 戶 違 反 租 約 條 款, 又 或 有 其 他 商 戶 表 示 有 意 申 請 租 用 的 情 況 下, 房 協 會 將 該 商 鋪 公 開 招 租 儘 管 商 戶 按 照 租 約 雖 不 會 獲 優 先 續 租 權, 但 房 協 在 公 開 招 租 時 會 慎 重 考 慮 現 有 租 戶 的 申 請 房 協 亦 保 留 酌 情 權, 在 現 有 租 戶 如 提 出 特 殊 原 因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時, 作 出 考 慮 再 者, 租 金 並 非 唯 一 的 考 慮 因 素, 房 協 會 以 申 請 人 經 營 擬 辦 業 務 的 經 驗 建 議 的 租 金 和 業 務 性 質 租 約 條 款, 以 及 其 他 租 賃 條 件 作 出 全 面 考 慮, 務 求 選 擇 最 合 適 的 商 戶 房 協 認 為 上 述 的 商 鋪 租 務 政 策, 包 括 有 關 的 6 年 期 規 定, 已 在 保 障 租 戶 投 資 及 滿 足 新 商 戶 對 租 用 房 協 零 售 設 施 的 需 求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三 ) 政 府 以 優 惠 地 價 批 出 房 協 資 助 出 租 屋 邨 的 用 地, 並 要 求 房 協 在 屋 邨 內 提 供 商 業 設 施, 以 照 顧 居 民 的 需 要 就 房 協 營 運 的 其 他 商 鋪 ( 例 如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屋 苑 內 的 商 鋪 ) 而 言, 政 府 會 徵 收 市 值 地 價 房 協 表 示, 他 們 一 貫 是 按 照 商 業 原 則 處 理 商 鋪 的 租 務 事 宜 房 協 轄 下 的 荃 灣 寶 石 大 廈 商 場 自 1996 年 起 由 單 一 承 包 商 營 運 有 關 的 合 約 年 期 為 6 年, 其 後 獲 得 續 約, 直 至 該 商 場 於 去 年 以 公 開 投 標 方 式 更 換 承 包 商, 再 由 新 承 包 商 將 商 場 翻 新 後 重 新 出 租 房 協 表 示, 該 商 場 屬 現 時 房 協 轄 下 唯 一 由 單 一 承 包 商 營 運 的 商 場 房 協 並 無 計 劃 將 這 種 營 運 模 式 擴 展 至 其 他 商 場 寶 石 大 厦 商 場 的 商 鋪 除 少 數 連 鎖 店 外, 大 部 分 是 一 般 小 商 戶, 為 居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飲 食 購 物 設 施 主 席, 政 府 及 房 協 均 同 意, 基 於 房 協 轄 下 商 業 設 施 大 多 位 處 公 共 屋 邨, 它 們 的 客 源 主 要 是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邨 和 鄰 近 的

38 352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居 民, 因 此 其 營 運 方 式 會 貼 近 屋 邨 消 費 者 的 需 要 和 消 費 模 式 房 協 很 清 楚 知 悉 公 眾 期 望 房 協 以 上 述 概 念 營 運 其 零 售 及 商 場 設 施, 盡 量 貼 近 居 民 的 消 費 需 要 房 協 會 繼 續 緊 守 有 關 原 則, 營 運 其 零 售 設 施 附 件 房 協 非 住 宅 設 施 的 統 計 租 金 收 入 租 金 增 長 速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商 用 設 施 2.19 億 元 2.11 億 元 2 億 元 1.96 億 元 1.9 億 元 作 福 利 用 途 的 社 區 設 施 0.13 億 元 0.13 億 元 0.12 億 元 0.12 億 元 0.12 億 元 總 數 2.32 億 元 2.24 億 元 2.12 億 元 2.08 億 元 2.02 億 元 商 用 設 施 3.8% 5.6% 1.8% 3.2% 2.0% 整 體 幅 度 3.7% 5.4% 1.9% 3% 1.7% 續 租 率 93.3% 93% 91.9% 92.9% 89.6% 空 置 率 2.7% 2% 4% 4.8% 6% 新 租 戶 的 數 目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的 並 不 正 確, 因 為 他 說 如 有 商 戶 連 續 租 用 商 鋪 達 6 年, 便 會 把 有 關 商 鋪 公 開 招 租, 但 事 實 上 有 大 型 連 鎖 店 可 連 續 租 用 房 協 轄 下 商 鋪 達 20 年 之 久, 證 明 政 府 根 本 沒 有 作 出 監 察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先 後 共 3 次 提 出 商 業 原 則 這 說 法, 表 示 房 協 是 按 照 商 業 原 則 運 作, 但 我 其 實 已 在 主 體 質 詢 中 問 及,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進 行 監 察 所 以,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機 制, 監 察 房 協 出 租 零 售 商 鋪 的 營 運 方 式? 如 何 能 夠 確 保 房 協 不 會 變 成 領 匯 般, 成 為 一 個 無 皇 管 無 監 察 將 小 商 戶 榨 乾 榨 淨 的 無 良 業 主?

39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352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房 協 是 一 個 為 公 眾 利 益 服 務 的 機 構 政 府 向 房 協 提 供 土 地 以 作 興 建 資 助 房 屋, 特 別 是 出 租 公 屋, 同 時 亦 希 望 它 使 用 部 分 土 地 安 排 提 供 商 業 和 零 售 設 施 在 訂 定 上 述 商 業 設 施 的 租 金 水 平 時, 房 協 採 用 的 準 則 與 房 委 會 大 致 相 若, 而 房 委 會 亦 是 根 據 市 值 水 平 釐 定 公 共 屋 邨 商 場 和 商 鋪 的 租 金 由 於 出 租 公 屋 租 金 低 廉, 所 以 出 租 商 業 設 施 的 所 得 收 益, 其 實 亦 可 用 作 補 助 出 租 公 屋 營 運 成 本 上 的 不 足 至 於 一 些 大 型 連 鎖 店 或 商 鋪 於 過 去 一 段 較 長 時 間 可 連 續 租 用 有 關 鋪 位, 這 其 實 不 足 為 奇, 因 為 從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件 所 載 資 料 可 見, 續 租 率 其 實 很 高 而 且, 房 協 近 年 須 以 6 年 租 用 期 作 為 把 鋪 位 公 開 招 租 的 考 慮 因 素, 是 因 為 廉 政 公 署 曾 於 2007 年 就 房 協 如 何 管 理 轄 下 商 業 設 施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當 中 包 括 為 減 低 商 戶 連 續 租 用 鋪 位 可 能 產 生 的 貪 污 風 險 因 此, 房 協 在 連 續 租 用 6 年 後 會 把 鋪 位 公 開 招 租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麥 美 娟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十 分 清 楚, 就 是 詢 問 政 府 有 否 機 制 監 察 房 協?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是 問 有 否 監 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主 席, 今 次 由 我 答 覆 這 項 質 詢, 其 實 亦 是 當 局 的 一 種 監 察 方 式, 因 為 我 們 會 經 常 瞭 解 房 協 的 經 營 情 況, 而 且 房 協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內 亦 有 政 府 的 代 表 田 北 辰 議 員..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尚 未 作 好 準 備 關 於 麥 美 娟 議 員 這 項 質 詢, 鑒 於 很 多 議 員 早 前 也 曾 提 出 要 回 購 領 匯 股 份, 我 亦 同 意 公 共 屋 邨 的 商 場 不 應 只 按 照 商 業 原 則 處 理 其 租 務 事 宜 所 以, 就 寶 石 大 廈 商 場 的 個 案, 我 想 問 局 長 第 一, 第 二 個 單 一 承 包 商 的 合 約 將 於 何 時 屆 滿? 第 二, 在 其 合 約 屆 滿 後,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不 再 以 這 種 模 式 營 運, 而 收 回 商 場 自 行 營 運? 第 三,...

40 352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主 席 : 田 議 員, 你 只 能 提 出 1 項 問 題 請 把 你 的 多 項 問 題 綜 合 為 1 項 補 充 質 詢, 再 向 局 長 提 出 田 北 辰 議 員.. 原 來 如 此, 好 的, 我 會 照 辦 我 認 為 不 可 採 用 單 一 承 包 商 的 營 運 模 式, 因 為 在 這 模 式 下, 一 定 是 價 高 者 得, 承 包 商 一 定 會 謀 取 最 大 利 潤, 這 並 不 符 合 營 運 公 共 屋 邨 商 場 的 原 則 否 則, 這 只 會 變 成 領 匯 的 翻 版, 只 是 營 運 期 較 短 的 領 匯 而 已 我 現 在 想 向 局 長 提 出 的 是, 對 於 其 他 沒 有 招 標 而 自 行 營 運 的 商 場, 當 局 大 可 招 標 出 租, 但 在 招 標 時 並 不 以 租 金 作 為 首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而 是 自 行 斟 酌 市 價 的 大 致 水 平, 並 在 招 標 工 作 中 以 投 標 者 的 營 業 額 及 其 願 意 承 包 的 營 業 額 作 考 慮 我 本 身 從 事 零 售 業, 知 道 在 固 定 租 金 之 下, 如 讓 不 同 競 爭 者 承 包 較 高 的 營 業 額, 確 實 可 把 價 格 降 低, 從 而 謀 取 更 大 的 turnover 以 屋 邨 商 場 而 言, 這 是 正 確 的 做 法, 亦 與 一 般 的 商 業 原 則 有 極 大 不 同, 並 最 終 可 帶 來 人 流... 主 席 : 田 議 員, 請 你 精 簡 田 北 辰 議 員.....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回 應,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採 取 這 種 模 式?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主 席, 事 實 上, 我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房 協 進 行 公 開 招 租 時, 可 能 會 同 時 收 到 現 有 租 戶 提 交 的 標 書, 以 及 外 間 有 興 趣 承 租 鋪 位 的 準 租 戶 的 標 書 在 考 慮 這 些 標 書 時, 房 協 不 會 單 以 租 金 作 出 考 慮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指 出, 租 金 並 非 唯 一 的 考 慮 因 素, 但 當 然 會 是 需 要 考 慮 的 其 中 一 個 因 素, 並 同 時 考 慮 所 經 營 業 務 的 性 質 和 現 有 租 戶 的 表 現 等 田 議 員 所 言 甚 為 正 確, 我 亦 相 當 認 同 正 如 在 有 關 領 匯 事 件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亦 曾 指 出 無 論 是 房 委 會 或 房 協, 均 屬 於 非 牟 利 機 構, 所 以 在 考 慮 商 鋪 的 租 賃 事 宜 時 應 作 出 全 面 的 考 慮, 而 不 應 單 以 租 金 作 為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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