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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2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3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社 会 保 障 权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患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是 现 代 国 家 最 基 本 的 职 能 之 一 当 今 时 代, 世 界 上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建 立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优 抚 和 社 会 互 助 等 内 容, 其 中,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的 核 心 部 分 与 全 国 一 样, 北 京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也 曾 深 深 地 打 上 城 乡 二 元 化 的 烙 印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里, 农 民 基 本 被 排 除 在 社 会 保 障 之 外 党 的 十 六 大 以 来, 北 京 市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加 快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力 度, 着 力 推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进 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迅 速 向 包 括 农 民 在 内 的 全 体 居 民 覆 盖,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差 距 不 断 缩 小, 并 逐 步 实 现 城 乡 并 轨 但 由 于 历 史 和 现 实 多 重 因 素 的 影 响, 北 京 城 乡 社 保 制 度 仍 存 在 某 些 差 距, 需 要 在 城 乡 一 体 化 进 程 中 尽 快 加 以 解 决 本 报 告 即 对 此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讨 论 和 研 究 一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的 发 展 与 政 策 演 变 近 年 来, 北 京 市 努 力 改 善 民 生, 实 现 了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截 至 2012 年 底, 北 京 市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的 人 员 分 别 达 到 万 人 万 人 万 人 和 万 人, 分 别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17 万 人 91 7 万 人 万 人 和 34 7 万 人 2012 年 末,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农 村 居 民 为 167 万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3 3 万 人 ;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人 员 达 到 万 人, 参 合 率 为 98 1%, 高 于 上 年 末 0 4 个 百 分 点 全 市 享 受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居 民 为 11 万 人, 享 受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农 民 为 6 3 万 人 1 ( 一 ) 城 乡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对 劳 动 者 在 因 年 老 失 业 患 病 工 伤 生 育 而 减 少 劳 动 收 入 时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使 他 们 能 够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具 有 强 制 性 共 济 性 和 普 遍 性 等 特 征, 主 要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项 目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核 心 的 社 会 保 1 赵 鹏 : 北 京 社 保 覆 盖 率 已 超 95% 提 前 达 到 小 康 社 会 标 准, 京 华 时 报 2012 年 11 月 9 日 201

4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险, 其 保 障 对 象 主 要 是 全 体 劳 动 者, 目 的 是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具 有 补 偿 收 入 减 少 的 性 质 社 会 保 险 的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政 府 单 位 或 集 体 和 劳 动 者 本 人, 政 府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在 世 界 各 国, 社 会 保 险 的 一 些 项 目 已 覆 盖 全 体 国 民 我 国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建 设 比 较 滞 后, 城 乡 社 会 保 险 差 距 较 大, 且 各 类 人 群 的 社 会 保 险 办 法 各 不 相 同, 长 期 没 有 出 台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直 到 2010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以 下 简 称 社 会 保 险 法 ) 北 京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与 全 国 一 样, 长 期 存 在 城 乡 分 割 职 业 差 异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近 年 来, 北 京 市 加 快 了 统 筹 城 乡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建 设 步 伐, 成 效 显 著 1 养 老 保 险 我 国 已 进 入 快 速 老 龄 化 社 会, 养 老 问 题 成 为 日 益 严 重 的 社 会 问 题 北 京 市 早 在 20 世 纪 90 年 代 就 进 入 了 老 龄 化 社 会, 养 老 问 题 相 当 突 出 北 京 市 在 逐 步 建 立 与 完 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等 不 同 类 型 养 老 保 险 事 业 的 基 础 上, 于 2012 年 构 建 起 城 乡 劳 动 者 城 乡 居 民 统 一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在 全 国 率 先 实 现 了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的 城 乡 全 覆 盖 与 城 乡 基 本 一 体 化 (1)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由 公 务 员 养 老 保 险 和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公 务 员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的 是 公 务 员 退 休 金 制 度 2006 年 1 月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77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国 家 建 立 公 务 员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公 务 员 在 退 休 患 病 工 伤 生 育 失 业 等 情 况 下 获 得 帮 助 和 补 偿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 :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这 引 起 学 界 的 不 同 争 论,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应 将 公 务 员 养 老 保 险 纳 入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框 架 中 去, 不 应 再 单 独 规 定 总 之, 我 国 公 务 员 养 老 保 险 ( 退 休 金 ) 的 保 障 性 相 对 较 高 北 京 市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公 务 员 退 休 金 制 度, 公 务 员 退 休 前 的 职 级 和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不 同, 其 退 休 金 也 有 差 异 事 业 单 位 可 分 为 财 政 全 额 拨 款 差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和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财 政 全 额 拨 款 和 差 额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养 老 保 险 与 机 关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大 致 相 同, 实 行 退 休 金 制 度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有 所 不 同 2003 年 1 月 实 行 的 北 京 市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与 全 市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基 本 养 老 金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并 按 单 位 所 在 区 县 实 行 属 202

5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地 化 管 理 (2)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长 期 以 来, 城 镇 企 业 根 据 不 同 所 有 制 性 质 实 行 不 同 的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职 工 则 没 有 被 纳 入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近 年 来, 国 家 加 大 了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建 设 力 度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所 有 人 员 包 括 农 民 工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可 跨 省 转 移 接 续 北 京 在 统 一 城 镇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方 面 迈 的 步 子 较 大 2007 年 1 月, 北 京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定 开 始 实 行, 该 规 定 将 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城 镇 职 工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均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城 镇 职 工 以 本 人 上 一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按 照 8%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全 额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以 本 市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作 为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20%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其 中 8%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2011 年, 北 京 市 人 保 局 发 布 规 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城 镇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最 低 标 准 涨 至 1100 元, 北 京 市 城 镇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上 调 210 元, 由 2010 年 的 2058 元 / 月 调 整 至 2268 元 / 月, 增 幅 达 到 历 史 最 高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0 年 的 ( 不 含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人 员 ),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30 元 ;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35 元 2013 年 2 月,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北 京 市 2013 年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通 知 ( 京 人 社 养 发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进 行 调 整, 月 人 均 增 加 260 元 调 整 后 的 月 人 均 养 老 金 水 平 从 2513 元 提 高 到 2773 元 这 是 北 京 市 第 21 次 连 续 调 整 退 休 人 员 的 养 老 金, 待 遇 水 平 逐 年 提 高, 位 居 全 国 前 列 2013 年, 北 京 市 继 续 加 大 对 低 于 养 老 金 平 均 水 平 的 退 休 人 员 的 养 老 金 调 整 力 度, 在 按 缴 费 年 限 普 调 的 基 础 上, 先 向 低 于 养 老 金 平 均 水 平 的 人 员 进 行 政 策 倾 斜, 再 按 绝 对 额 普 调,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退 休 人 员 的 养 老 金 水 平 此 次 调 整 共 惠 及 北 京 市 200 余 万 名 退 休 人 员, 投 入 资 金 约 63 亿 元 一 是 按 缴 费 年 限 普 遍 调 整 养 老 金, 每 月 至 少 增 加 35 元 北 京 市 缴 费 年 限 满 10 年 及 其 以 上 的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1 年, 每 月 增 加 3 5 元 ;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0 年 的 退 休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5 元 ;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5 年 的 建 203

6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退 休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52 5 元 二 是 继 续 向 养 老 金 低 于 平 均 水 平 的 人 员 倾 斜, 确 保 调 整 额 度 最 大 本 次 调 整 充 分 考 虑 到 养 老 金 低 于 2012 年 平 均 水 平 (2513 元 / 月 ) 的 人 员, 继 续 实 行 先 按 政 策 倾 斜, 再 按 绝 对 额 普 调 的 方 式,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低 收 入 人 员 的 待 遇 水 平 具 体 调 整 方 式 是, 按 照 其 相 对 应 的 缴 费 年 限, 每 月 增 加 30 元 到 45 元 的 养 老 金, 缴 费 年 限 越 长, 增 加 额 度 越 大, 但 按 缴 费 年 限 普 调 和 政 策 倾 斜 后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不 应 超 过 2773 元 / 月 ( 见 表 1) 项 缴 费 年 限 目 表 年 北 京 市 对 养 老 金 偏 低 人 员 的 政 策 倾 斜 标 准 30 年 及 以 上 20 ~ 30 年 10 ~ 20 年 10 年 以 下 ( 不 含 征 地 农 转 工 人 员 ) 单 位 : 元 / 月 10 年 以 下 征 地 农 转 工 人 员 标 准 资 料 来 源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三 是 将 养 老 金 绝 对 额 分 为 四 档, 再 次 普 增 养 老 金 在 按 上 述 方 式 调 整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基 础 上, 北 京 市 还 根 据 2012 年 退 休 人 员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水 平, 按 绝 对 额 再 次 普 增 养 老 金 2012 年, 北 京 市 首 次 将 养 老 金 绝 对 额 设 立 了 三 个 档 次, 2013 年 在 此 基 础 上, 将 档 次 继 续 细 分, 划 分 为 四 档, 分 别 为 : 30 元 / 月 50 元 / 月 70 元 / 月 90 元 / 月 ( 见 表 2), 低 于 养 老 金 平 均 水 平 人 员 每 月 增 加 90 元 这 一 养 老 金 调 整 方 法 更 加 有 利 于 提 高 低 收 入 人 员 的 养 老 金 水 平 表 2 按 绝 对 额 普 遍 增 加 养 老 金 保 障 单 位 : 元 / 月 人 员 范 围 调 整 前 养 老 金 水 平 增 加 绝 对 额 标 准 参 加 2013 年 养 老 金 调 整 人 员 < ~ ~ > 资 料 来 源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四 是 政 策 向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军 转 干 部 倾 斜 北 京 市 自 2001 年 开 始,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已 连 续 12 年 向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倾 斜 此 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204

7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继 续 执 行 倾 斜 政 策, 在 按 缴 费 年 限 和 绝 对 额 普 遍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高 级 政 工 师 及 高 级 技 师,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120 元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再 增 加 220 元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不 含 退 职 的 ) 退 休 军 转 干 部 和 原 工 商 业 者 ( 不 含 退 职 的 ) 养 老 金 调 整 后 低 于 平 均 水 平 的, 补 足 到 平 均 水 平 (2773 元 / 月 ) 五 是 政 策 向 65 岁 及 以 上 所 有 退 休 人 员 倾 斜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在 按 照 上 述 养 老 金 调 整 办 法 进 行 调 整, 并 向 特 定 人 群 倾 斜 后, 如 果 其 年 龄 在 65 岁 及 以 上, 还 能 再 次 享 受 到 倾 斜 政 策, 而 且 倾 斜 的 力 度 为 历 年 最 高, 每 人 每 月 能 再 多 拿 90 ~ 150 元 养 老 金 ( 见 表 3) 表 3 65 岁 以 上 退 休 人 员 倾 斜 标 准 单 位 : 元 / 月 年 龄 段 65 ~ 69 岁 70 ~ 74 岁 75 ~ 79 岁 80 岁 以 上 倾 斜 标 准 资 料 来 源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六 是 调 整 新 中 国 成 立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老 工 人 的 退 休 待 遇 对 于 新 中 国 成 立 前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特 殊 群 体, 国 家 规 定 他 们 享 受 100% 的 退 休 待 遇, 北 京 市 对 这 部 分 人 的 养 老 金 调 整 标 准 也 是 历 年 都 高 于 其 他 退 休 人 员, 此 次 仍 按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1937 年 7 月 7 日 ~ 1945 年 9 月 2 日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420 元 ; 1945 年 9 月 3 日 ~ 1949 年 9 月 30 日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的,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440 元 此 外, 这 部 分 人 如 果 符 合 65 岁 及 以 上 退 休 人 员 年 龄 条 件 的, 继 续 享 受 该 项 政 策 倾 斜 另 外, 此 次 对 养 老 金 最 低 标 准 也 进 行 了 调 整, 在 目 前 的 基 础 上,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退 职 人 员 退 养 人 员 的 最 低 标 准 分 别 增 加 了 120 元 110 元 100 元, 调 整 后, 这 三 类 人 员 的 养 老 金 最 低 标 准 每 月 分 别 达 1330 元 1210 元 1100 元 如 按 照 上 述 调 整 后, 基 本 养 老 金 仍 未 达 到 最 低 标 准 的, 补 足 到 最 低 标 准 (3) 新 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中 国 农 民 自 古 以 来 靠 家 庭 养 老 和 土 地 保 障, 国 家 从 未 将 农 民 养 老 纳 入 议 事 日 程 从 20 世 纪 80 年 代 开 始, 一 些 地 方 试 点 探 索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1989 年, 民 政 部 选 择 北 京 市 大 兴 县 山 西 省 左 云 县 进 行 县 级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1992 年 1 月, 民 政 部 颁 布 县 级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方 案 ( 试 行 ),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次 出 台 全 国 性 的 农 民 社 会 养 老 政 策 这 种 205

8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依 靠 农 民 个 人 缴 费 为 主 的 老 农 保, 由 于 缺 乏 公 共 财 政 的 投 入, 农 民 参 保 积 极 性 并 不 高 2009 年 9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号 ), 明 确 提 出 建 立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简 称 新 农 保 ), 逐 步 解 决 农 村 居 民 老 有 所 养 问 题, 以 保 障 农 村 居 民 老 年 基 本 生 活 2009 年 我 国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选 择 10% 的 县 ( 市 区 旗 ) 进 行 试 点, 以 后 逐 步 扩 大 试 点, 在 全 国 普 遍 实 施 后, 2020 年 之 前 基 本 实 现 对 农 村 适 龄 居 民 的 全 覆 盖 缴 费 标 准 目 前 设 为 每 年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5 个 档 次, 地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设 缴 费 档 次 中 央 确 定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55 元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高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中 央 财 政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按 中 央 确 定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给 予 全 额 补 助, 对 东 部 地 区 给 予 50% 的 补 助 以 国 家 的 公 共 财 政 为 支 撑, 建 立 农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被 认 为 是 中 国 几 千 年 历 史 中 开 天 辟 地 的 大 事 作 为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北 京 市 于 2007 年 12 月 出 台 了 北 京 市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自 2008 年 1 月 起 实 行 新 农 保 制 度, 基 础 养 老 金 标 准 全 市 统 一 为 每 人 每 月 280 元, 基 础 养 老 金 所 需 资 金 由 市 区 ( 县 ) 财 政 共 同 筹 集, 分 别 列 入 市 区 ( 县 ) 财 政 预 算 2009 年 1 月, 北 京 新 农 保 并 入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框 架, 北 京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实 现 了 并 轨 (4) 农 民 工 养 老 保 险 在 农 民 工 养 老 保 险 问 题 上,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于 2001 年 8 月 27 日 发 布 了 北 京 市 农 民 工 养 老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范 围 农 民 工 养 老 保 险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农 民 工 共 同 缴 纳, 用 人 单 位 以 上 年 本 市 职 工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19%, 按 招 用 的 农 民 工 人 数 按 月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农 民 工 本 人 以 上 年 本 市 职 工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基 数, 2001 年 按 7% 的 比 例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其 个 人 缴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在 发 放 工 资 时 代 为 扣 缴 农 民 工 参 加 本 市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后, 与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经 本 人 申 请,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一 次 性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费, 终 止 其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今 后 再 次 参 加 本 市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的, 按 新 参 加 人 员 办 理 从 2010 年 1 月 起, 北 京 市 落 实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实 行 农 民 工 与 城 镇 职 工 平 等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外 地 农 民 工 本 市 农 民 工 和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履 行 同 样 的 缴 费 义 务, 享 受 同 等 的 养 老 待 遇 (5)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融 合 2009 年 1 月 1 日, 北 京 实 行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将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男 年 满 16 周 岁 未 满 60 周 岁 206

9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女 年 满 16 周 岁 未 满 55 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生 ), 未 纳 入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管 理 或 不 符 合 参 加 本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件 的 城 乡 居 民, 纳 入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同 时, 也 将 新 农 保 并 入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实 现 了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一 体 化 为 确 保 北 京 市 居 民 能 够 持 续 缴 费 并 保 持 一 定 的 待 遇 水 平, 结 合 本 市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增 长 较 快 但 发 展 又 不 平 衡 的 实 际 情 况, 自 2009 年 起,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开 始 实 行 定 额 缴 费 机 制, 参 保 人 员 可 根 据 自 身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在 最 低 缴 费 标 准 和 最 高 缴 费 标 准 之 间 自 由 选 择 额 度 作 为 本 年 度 的 缴 费 标 准 城 乡 居 民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时, 将 根 据 缴 费 年 限 核 算 养 老 金, 多 缴 多 得 2010 年 12 月, 北 京 市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2011 年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障 相 关 待 遇 标 准 的 通 知 ( 京 人 社 居 发 号 ), 决 定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调 整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城 乡 居 民 老 年 保 障 福 利 养 老 金 标 准, 基 础 养 老 金 从 每 人 每 月 280 元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 310 元 ; 福 利 养 老 金 从 每 人 每 月 200 元 提 高 到 230 元 2011 年 2 月 11 日,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台 了 关 于 发 布 2011 年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京 人 社 居 发 号 ), 规 定 2011 年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最 低 缴 费 标 准 为 960 元, 最 高 缴 费 标 准 为 7420 元 参 保 人 员 可 根 据 自 身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确 定 缴 费 标 准 同 期,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对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给 予 缴 费 补 贴 的 通 知, 对 符 合 享 受 缴 费 补 贴 的 参 保 人 员 给 予 每 年 30 元 的 补 贴 考 虑 到 物 价 上 涨 原 因,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对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城 乡 居 民 老 年 保 障 福 利 养 老 金 标 准 进 行 了 调 整, 基 础 养 老 金 从 每 人 每 月 310 元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 330 元 ; 福 利 养 老 金 从 每 人 每 月 230 元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 250 元 2012 年, 北 京 市 居 民 养 老 金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47 元 其 中 基 础 养 老 金 每 人 每 月 为 357 元, 福 利 养 老 金 每 人 每 月 为 277 元 2013 年 4 月,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了 2013 年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标 准, 最 低 缴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1000 元, 比 2012 年 增 加 了 40 元, 最 高 缴 费 标 准 不 变, 依 然 为 每 人 每 年 7420 元, 此 轮 标 准 调 整 共 涉 及 约 150 万 人 2013 年, 北 京 市 居 民 养 老 金 每 人 每 月 增 加 32 5 元 其 中 基 础 养 老 金 由 每 人 每 月 元 调 整 为 390 元, 福 利 养 老 金 由 每 人 每 月 元 调 整 为

10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9 1% 和 11 7%, 此 次 调 整 惠 及 85 8 万 人 其 中, 享 受 基 础 养 老 金 的 居 民 为 30 8 万 人, 享 受 福 利 养 老 金 的 居 民 为 55 万 人, 增 加 的 3 35 亿 元 资 金 由 区 县 财 政 负 担 据 统 计, 北 京 市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逐 年 递 增, 2009 年 参 保 人 员 为 万 人, 2010 年 底 为 万 人, 2011 年 底 达 万 人 2012 年 底,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累 计 参 保 人 员 达 万 人, 其 中 农 村 居 民 为 167 万 人, 城 镇 居 民 为 10 3 万 人, 城 乡 居 民 参 保 率 达 到 94% 目 前, 城 乡 居 民 中 已 有 28 1 万 人 领 取 了 养 老 金, 养 老 金 月 平 均 达 480 元 左 右 2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民 众 的 健 康 和 幸 福, 攸 关 每 个 人 的 权 益, 是 重 大 的 民 生 问 题 20 世 纪 50 年 代, 我 国 根 据 干 部 工 人 和 农 民 三 种 主 要 职 业 身 份, 分 别 建 立 了 城 乡 有 别 和 职 业 有 别 的 三 种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即 针 对 干 部 建 立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针 对 工 人 建 立 劳 保 医 疗 制 度, 针 对 农 民 建 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20 世 纪 90 年 代 后, 市 场 化 取 向 的 医 疗 改 革, 造 成 了 普 遍 的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2009 年 3 月 17 日,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对 改 革 以 来 奉 行 的 泛 市 场 化 医 疗 改 革 进 行 了 重 大 调 整, 明 确 提 出 以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为 目 标, 把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作 为 公 共 产 品 向 全 民 提 供, 实 现 全 体 人 民 病 有 所 医, 建 立 全 面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近 年 来, 北 京 市 加 快 了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已 建 立 以 公 费 医 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并 朝 着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方 向 迈 进 (1)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1952 年 6 月 27 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全 国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党 派 团 体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公 费 医 疗 预 防 的 指 示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公 费 医 疗 预 防 实 施 办 法, 从 此 建 立 了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公 费 医 疗 的 保 障 对 象 主 要 是 国 家 机 关 和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离 退 休 人 员 以 及 二 等 乙 级 以 上 革 命 残 废 军 人 和 高 等 院 校 在 校 学 生 从 1998 年 起, 全 国 已 有 90% 左 右 的 省 份 完 成 了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转 轨 当 前, 北 京 市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主 要 依 据 1990 年 2 月 发 布 的 北 京 市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5 月 起, 北 京 市 在 平 谷 区 开 展 公 费 医 疗 并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改 革 试 点, 平 谷 区 两 万 多 名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全 部 纳 208

11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不 再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从 2010 年 起, 北 京 市 全 面 启 动 公 费 医 疗 改 革, 全 市 16 个 区 县 率 先 进 行 了 区 县 级 公 费 医 疗 的 并 轨 截 至 2010 年 底, 区 县 级 约 45 万 公 费 医 疗 人 员 并 入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级 公 费 医 疗 人 员 全 部 并 入 职 工 医 保, 市 属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公 立 医 院 高 校 教 职 工 22 万 人 结 束 了 公 费 医 疗 的 历 史, 全 部 并 入 医 保 后, 他 们 和 职 工 一 样, 缴 纳 医 保 费, 持 社 保 卡 就 医 (2)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2001 年 2 月, 北 京 市 政 府 颁 布 北 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同 年 4 月 实 施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了 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所 有 城 镇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2006 年 4 月 起, 北 京 实 施 全 市 退 休 人 员 统 一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退 休 人 员 个 人 按 比 例 负 担 费 用 可 以 再 报 销 50% 截 至 2010 年, 全 市 参 保 职 工 达 到 911 万 人, 其 中 退 休 人 员 达 到 189 万 人 2008 年 5 月,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待 遇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自 7 月 1 日 起 调 整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待 遇 标 准, 在 职 职 工 门 ( 急 ) 诊 报 销 起 付 线 由 2000 元 下 调 为 1800 元, 在 职 职 工 在 社 区 就 医 的 门 诊 报 销 比 例 提 高 到 70% 同 时, 包 括 支 架 导 管 等 在 内 的 贵 重 医 用 材 料 的 报 销 比 例 安 装 体 内 人 工 器 官 的 报 销 标 准 都 提 高 了 20% 2010 年, 北 京 市 政 府 颁 布 关 于 调 整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将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在 职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调 整 为 10 万 元, 住 院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资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调 整 为 20 万 元 ; 对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住 院 ( 包 括 门 诊 特 殊 病 ) 发 生 的 超 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资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下 的 医 疗 费 用, 在 职 职 工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85%, 退 休 人 员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90% ( 含 退 休 人 员 统 一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其 中 住 院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资 金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80% ); 在 职 职 工 在 本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医, 门 诊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资 金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90%, 在 本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门 诊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资 金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70% ; 70 岁 以 下 退 休 人 员 在 本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就 医,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90% ( 含 退 休 人 员 统 一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其 中 门 诊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资 金 报 销 比 例 调 整 为 80% );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的 老 年 人 和 无 业 人 员, 住 院 ( 包 括 门 诊 特 殊 病 )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一 个 年 度 内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调 整 为 15 万 元 209

12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3)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的 对 象 只 是 城 镇 就 业 人 员, 而 城 镇 非 就 业 居 民 的 医 疗 保 险 长 期 被 忽 视 2007 年 7 月 10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开 始 试 点 建 立 城 镇 非 就 业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根 据 该 意 见,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改 革 于 2007 年 启 动 试 点, 2008 年 扩 大 试 点, 2009 年 试 点 城 市 达 80% 以 上, 2010 年 在 全 国 全 面 推 开, 逐 步 覆 盖 全 体 城 镇 非 就 业 居 民 北 京 市 为 了 给 没 有 条 件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的 城 镇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先 后 出 台 了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破 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建 立 了 一 老 一 小 和 无 业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一 是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与 破 产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所 谓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是 指 具 有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从 事 个 体 劳 动 或 者 自 由 职 业, 并 在 市 区 ( 县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开 办 的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中 心 人 事 部 门 开 办 的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和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委 托 的 社 会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以 个 人 名 义 存 档 的 人 员 2002 年 3 月, 北 京 开 始 实 行 北 京 市 个 人 委 托 存 档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在 全 国 率 先 建 立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2009 年 1 月, 北 京 市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正 式 实 行, 4 月 1 日 起,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报 销 门 诊 费 用 2002 年 4 月,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破 产 企 业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的 退 休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自 当 年 5 月 1 日 起, 对 全 市 破 产 企 业 实 行 社 会 化 管 理 的 退 休 人 员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享 受 相 应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二 是 一 老 一 小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2006 年 6 月 7 日, 北 京 市 发 布 关 于 建 立 北 京 市 城 镇 无 医 疗 保 障 老 年 人 和 学 生 儿 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在 全 国 率 先 实 施 城 镇 居 民 一 老 一 小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根 据 一 老 一 小 大 病 医 保 制 度 划 定 的 城 镇 老 年 人 参 保 范 围 : 一 老 指 的 是 凡 具 有 本 市 非 农 业 户 籍 没 有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且 年 满 60 周 岁 ( 含 ) 以 上 的 居 民 ; 其 中, 女 性 年 满 50 周 岁 ( 含 以 上 ) 的 城 镇 居 民 也 可 参 保 一 小 指 的 是 北 京 市 城 镇 没 有 医 疗 保 障 的 学 生 儿 童, 具 体 标 准 是 具 有 本 市 非 农 业 户 籍, 且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各 类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就 读 的 在 册 学 生, 以 及 非 在 校 少 年 儿 童, 210

13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包 括 托 幼 机 构 的 儿 童 散 居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年 龄 在 16 周 岁 以 下 非 在 校 少 年 儿 童 都 可 参 保 城 镇 无 医 疗 保 障 老 年 人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筹 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1400 元, 其 中 个 人 缴 纳 300 元 财 政 补 助 1100 元 学 生 儿 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筹 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 按 学 年 ) 100 元, 其 中 个 人 缴 纳 50 元 财 政 补 助 50 元 学 生 儿 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城 镇 无 医 疗 保 障 老 年 人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2009 年 1 月, 北 京 开 始 实 施 一 老 的 门 诊 费 用 报 销, 起 付 标 准 为 200 元, 起 付 标 准 以 上 部 分 报 销 50%, 在 一 个 医 疗 保 险 年 度 内 累 计 支 付 的 最 高 数 额 为 500 元 2010 年, 北 京 建 立 了 一 小 的 门 诊 报 销 制 度 三 是 无 业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2008 年 6 月, 北 京 市 政 府 发 布 关 于 建 立 北 京 市 城 镇 劳 动 年 龄 内 无 业 居 民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自 7 月 1 日 起 实 行, 从 而 将 无 业 居 民 纳 入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城 镇 无 业 居 民 的 筹 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700 元, 其 中 个 人 缴 纳 600 元 财 政 补 助 100 元 城 镇 无 业 居 民 中 残 疾 人 员 的 筹 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1400 元, 其 中 个 人 缴 纳 300 元 财 政 补 助 1100 元, 补 助 资 金 由 市 和 区 县 财 政 各 负 担 50% 这 一 制 度 的 实 施, 标 志 着 北 京 市 率 先 在 全 国 实 现 了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全 覆 盖 2013 年, 北 京 市 城 镇 老 年 人 个 人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金 额 为 每 人 每 年 300 元 ; 学 生 儿 童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为 每 人 每 年 100 元 ; 城 镇 无 业 居 民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为 每 人 每 年 600 元, 其 中 残 疾 的 无 业 居 民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为 每 人 每 年 300 元 同 期, 北 京 市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城 镇 老 年 人 和 无 业 人 员, 住 院 报 销 比 例 由 60% 提 高 到 70%, 一 年 之 内, 住 院 报 销 最 高 支 出 限 额 由 15 万 元 提 高 到 17 万 元 该 政 策 惠 及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全 部 一 老 和 无 业 居 民, 约 25 万 人, 减 轻 群 众 负 担 约 1 亿 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开 始 实 施, 该 办 法 整 合 了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但 城 镇 老 年 人 学 生 儿 童 无 业 居 民 的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和 相 关 待 遇 尚 未 统 一 (4)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20 世 纪 50 年 代 建 立 的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在 改 革 进 程 中 迅 速 解 体, 农 民 陷 入 空 前 的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困 境 2003 年 1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建 立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意 见, 提 出 从 2003 年 起 在 全 国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试 点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 简 称 新 农 合 ) 是 由 政 府 组 织 引 导 支 持, 农 民 自 愿 参 加, 211

14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个 人 集 体 和 政 府 多 方 筹 资, 以 大 病 医 疗 统 筹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农 民 医 疗 互 助 共 济 制 度 2003 年 6 月 27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北 京 市 建 立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全 面 实 施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重 点 解 决 农 民 因 患 大 病 出 现 的 因 病 致 贫 和 因 病 返 贫 问 题, 首 先 保 证 对 农 民 大 额 医 疗 费 用 的 补 助 从 2007 年 开 始, 北 京 市 13 个 涉 农 区 县 统 一 了 人 均 筹 资 标 准, 即 2008 年 为 220 元, 2009 年 为 320 元, 2010 年 为 420 元, 2011 年 为 520 元, 2012 年 为 640 元, 2013 年 为 680 元 在 每 年 增 加 的 筹 资 额 中, 以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的 格 局 已 基 本 形 成 2013 年 北 京 市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人 均 筹 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不 低 于 680 元, 其 中, 个 人 筹 资 标 准 为 不 低 于 每 人 每 年 100 元,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为 不 低 于 每 人 每 年 580 元 2004 年 新 农 合 住 院 补 偿 率 为 29%, 2008 年 提 高 到 48 4%, 2009 年 达 到 50% 2010 年, 北 京 新 农 合 住 院 补 偿 率 提 高 到 60%, 门 诊 补 偿 率 由 2009 年 的 32% 提 高 到 40% 2013 年, 北 京 市 对 新 农 合 参 合 人 员 实 行 社 区 首 诊 制 试 点, 即 由 社 区 和 乡 镇 家 庭 医 生 首 诊 首 诊 预 约 制 为 居 民 就 医 搭 建 了 一 个 信 息 联 络 平 台, 社 区 患 者 可 以 通 过 社 区 健 康 通 信 息 平 台 等 方 式 向 社 区 医 生 提 前 预 约 新 农 合 参 合 人 员 就 诊 须 经 社 区 乡 镇 首 诊 治 疗, 因 病 情 需 要 转 诊 的, 由 社 区 医 院 为 患 者 办 理 预 约 转 诊 手 续 参 合 人 员 未 经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转 诊 手 续 而 发 生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新 农 合 基 金 将 不 予 支 付 因 急 诊 抢 救 直 接 住 院 治 疗 的 人 员, 应 在 住 院 7 日 内 到 本 人 定 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补 办 转 诊 手 续 北 京 市 农 民 参 合 率 从 2004 年 的 74 69% 提 高 到 2012 年 的 98 1%, 万 人 参 加 了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人 均 筹 资 标 准 由 100 元 增 长 到 680 元, 门 诊 补 偿 率 由 6% 提 高 到 40%, 住 院 补 偿 率 由 29% 提 高 到 60%, 门 诊 特 殊 病 补 偿 比 例 为 70%, 并 实 现 了 实 时 报 销 (5)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2004 年 7 月 28 日,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了 北 京 市 外 地 农 民 工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自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这 是 北 京 市 首 次 针 对 外 地 农 民 工 制 定 的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农 民 工 医 疗 保 险 有 两 大 特 点 : 一 是 保 大 病, 农 民 工 在 患 大 病 时 和 城 镇 职 工 享 受 的 待 遇 一 样, 但 门 诊 未 纳 入 其 中 二 是 保 当 期, 即 仅 提 供 农 民 工 在 北 京 打 工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障, 退 休 之 后 不 纳 入 管 理 范 围 2012 年 4 月,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本 市 职 工 基 本 医 212

15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疗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该 通 知 打 破 参 保 人 员 的 身 份 和 地 域 界 限, 将 农 民 工 纳 入 北 京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制 度 从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凡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 全 部 纳 入 北 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保 体 系, 与 城 镇 职 工 在 缴 费 标 准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享 受 统 一 医 保 待 遇 持 卡 就 医 上 实 现 四 统 一 3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1) 工 伤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是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和 工 作 中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因 职 业 病 导 致 暂 时 或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以 及 死 亡 时, 劳 动 者 或 其 遗 属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始 于 1951 年 2 月 26 日 政 务 院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工 伤 保 险 存 在 明 显 的 城 乡 差 别, 传 统 的 工 伤 保 险 只 覆 盖 城 镇 国 有 企 业 和 集 体 企 业 2003 年 4 月 27 日, 国 务 院 颁 布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首 次 扩 大 了 工 伤 保 险 的 范 围, 明 确 规 定 各 类 企 业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都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但 是, 农 民 没 有 被 纳 入 工 伤 保 险 2004 年 6 月 1 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布 关 于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明 确 提 出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是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赋 予 包 括 农 民 工 在 内 的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的 基 本 权 益,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的 农 民 工 均 有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但 事 实 上, 因 种 种 原 因,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比 例 相 当 低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的 数 据, 2008 年 底,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人 员 为 4942 万 人, 只 占 全 国 2 25 亿 名 农 民 工 的 22% 2003 年 11 月 25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办 法 2004 年 7 月 28 日,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印 发 北 京 市 外 地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具 体 政 策 但 据 调 查, 北 京 有 超 过 90% 的 农 民 工 没 有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2013 年, 北 京 市 继 续 调 整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工 伤 职 工 伤 残 津 贴 标 准 由 2012 年 的 月 人 均 2799 元 调 整 为 3092 元, 增 加 293 元, 增 幅 为 10 5%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由 月 人 均 1626 元 调 整 为 1776 元, 增 加 150 元, 增 幅 为 9 2% 生 活 护 理 费 人 均 每 月 为 1776 元 据 统 计, 目 前 全 市 享 受 伤 残 津 贴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护 理 费 待 遇 人 员 共 1 2 万 人 三 项 待 遇 调 整 后, 北 京 市 社 保 基 金 2013 年 支 出 增 加 2400 万 元 左 右 (2) 失 业 保 险 1986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待 业 保 险 暂 行 规 定, 开 始 建 立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保 险 对 象 只 限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20 世 纪 90 年 代 213

16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开 始 的 国 企 改 革, 造 成 了 数 千 万 的 下 岗 工 人 1993 年 4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待 业 保 险 规 定, 当 时 使 用 的 是 待 业 而 不 是 失 业 的 概 念 1998 年 6 月 9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再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确 立 下 岗 职 工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1999 年 1 月 22 日, 国 务 院 颁 布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将 失 业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类 型 的 企 业 及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从 2006 年 起, 下 岗 职 工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实 现 了 与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并 轨 1986 年 9 月 15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发 布 北 京 市 执 行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待 业 保 险 暂 行 规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1994 年 6 月 6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发 布 北 京 市 企 业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将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 包 括 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 职 工 股 份 制 企 业 及 各 类 联 营 企 业 职 工 外 商 及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中 方 职 工 私 营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雇 佣 的 城 镇 职 工 等 纳 入 失 业 保 障 1999 年 9 月 14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发 布 北 京 市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城 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失 业 人 员 依 照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2007 年 6 月 14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第 190 号 令 对 北 京 市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进 行 了 修 改, 但 失 业 保 险 仍 只 覆 盖 城 镇 职 工, 农 业 劳 动 者 则 始 终 未 纳 入 失 业 保 险 框 架, 城 镇 职 工 中 实 际 享 有 失 业 保 险 的 人 数 也 偏 少 北 京 市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的 农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未 续 订 或 者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连 续 缴 费 的 时 间, 对 其 支 付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每 满 1 年 发 给 1 个 月 生 活 补 助,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2 个 月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的 通 知,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失 业 保 险 金 调 整 后, 城 镇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标 准 从 562 元 到 671 元 不 等, 农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一 次 性 领 取 的 生 活 补 助 费 从 原 来 的 338 元 调 整 到 398 元 2009 年, 北 京 市 将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平 均 提 高 了 70 元 2010 年 6 月, 为 保 障 失 业 人 员 在 失 业 期 间 的 基 本 生 活, 根 据 北 京 市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1999 年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38 号 令 修 改 ), 结 合 北 京 市 实 际,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失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标 准 每 档 增 加 70 元, 失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最 低 标 准 为 632 元, 农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费 由 398 元 调 整 到 468 元 2011 年 6 月,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的 通 知, 将 失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标 准 在 2010 年 的 基 础 上 每 档 增 加 120 元 从 第 13 个 月 起, 失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标 准 一 律 按 752 元 发 放, 农 民 合 同 制 214

17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工 人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费 由 468 元 调 整 到 588 元 2012 年, 为 保 障 失 业 人 员 在 失 业 期 间 的 基 本 生 活, 根 据 北 京 市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1999 年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38 号 令 ), 结 合 北 京 市 实 际 情 况,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失 业 保 险 金 月 发 放 标 准 在 2011 年 的 基 础 上 每 档 增 加 60 元 此 外, 农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费 由 618 元 调 整 到 678 元 2013 年, 北 京 市 继 续 提 高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在 2012 年 基 础 上 平 均 每 档 上 调 50 元, 增 长 5 6% 其 中, 农 民 工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由 每 月 678 元 调 整 为 728 元, 增 加 50 元, 增 幅 为 7 4% ( 见 表 4) 据 统 计, 目 前, 全 市 每 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待 遇 人 员 约 2 5 万 人, 此 次 调 整 社 保 基 金 将 增 加 支 出 0 15 亿 元 表 4 北 京 市 失 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单 位 : 元 类 别 年 份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1 年 不 满 5 年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5 年 不 满 10 年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10 年 不 满 15 年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15 年 不 满 20 年 累 计 缴 费 时 间 满 20 年 以 上 农 民 工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助 费 资 料 来 源 : 根 据 北 京 市 相 关 材 料 整 理 (3) 生 育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是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在 妇 女 怀 孕 和 分 娩 时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生 育 津 贴 和 产 假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1986 年 5 月, 卫 生 部 劳 动 人 事 部 全 国 总 工 会 全 国 妇 联 联 合 印 发 女 职 工 保 健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988 年 7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对 女 职 工 的 就 业 劳 动 工 作 时 间 产 假 假 期 和 产 假 待 遇 孕 期 保 护 及 其 他 福 利 等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此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国 境 内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女 职 工, 军 队 系 统 的 单 位 可 参 照 执 行 1994 年 12 月, 劳 动 部 颁 发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生 育 保 险 费 用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行 办 法 规 定,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女 职 工 个 人 不 缴 费 参 保 单 位 女 职 工 生 育 或 流 产 后, 其 生 育 津 贴 和 生 育 医 疗 费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生 育 津 贴 按 照 本 企 业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计 发 ; 生 育 医 疗 费 包 括 女 职 215

18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工 生 育 或 流 产 的 检 查 费 接 生 费 手 术 费 住 院 费 和 药 费 ( 超 出 规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费 和 药 费 由 职 工 个 人 负 担 ) 以 及 女 职 工 生 育 出 院 后, 因 生 育 引 起 疾 病 的 医 疗 费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发 布 北 京 市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市 城 镇 各 类 企 业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具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的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主 要 包 括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生 育 津 贴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以 及 相 应 的 产 假 2005 年 5 月,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北 京 市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明 确 了 有 关 政 策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5 月,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提 高 了 生 育 保 险 自 然 分 娩 医 疗 费 用 的 定 额 支 付 标 准 目 前, 北 京 市 生 育 保 险 面 临 的 最 大 问 题, 一 是 农 业 劳 动 者 没 有 纳 入 生 育 保 险 的 制 度 框 架 ; 二 是 农 民 工 没 有 充 分 享 有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 二 )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救 助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对 因 各 种 原 因 无 法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 公 民 给 予 无 偿 救 助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救 助 是 人 类 社 会 对 弱 势 群 体 基 本 生 存 权 予 以 的 基 本 保 障, 是 最 基 础 最 低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障 社 会 救 助 的 对 象 有 三 类 : 一 是 无 依 无 靠 没 有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主 要 包 括 孤 儿 残 疾 人 以 及 没 有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且 无 子 女 的 老 人 ; 二 是 有 收 入 来 源, 但 生 活 水 平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标 准 的 人 ; 三 是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收 入 来 源, 但 由 于 意 外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社 会 灾 害, 而 使 生 活 一 时 无 法 维 持 的 人 我 国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五 保 供 养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医 疗 救 助 灾 害 救 助 教 育 救 助 住 房 救 助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法 律 援 助 临 时 救 助 等 内 容 目 前, 北 京 已 建 立 起 以 城 乡 低 保 为 基 础, 以 医 疗 救 助 教 育 救 助 住 房 救 助 等 专 项 救 助 相 配 套, 以 灾 害 救 助 临 时 救 助 等 应 急 救 助 为 补 充 的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1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是 我 国 农 村 对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和 生 活 没 有 依 靠 的 老 弱 孤 寡 残 的 农 民 实 行 保 吃 保 穿 保 烧 保 教 保 葬 的 一 种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制 度 形 成 于 20 世 纪 50 年 代 的 农 业 合 作 化 时 期 1956 ~ 1967 年 全 国 农 业 发 展 纲 要 提 出 对 缺 乏 劳 动 力 生 活 没 有 依 靠 的 鳏 寡 孤 独 的 社 员, 216

19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应 当 在 生 活 上 给 予 适 当 照 顾, 做 到 保 吃 保 穿 保 烧 ( 燃 料 ) 保 教 ( 儿 童 和 少 年 ) 保 葬, 使 他 们 生 养 死 葬 都 有 指 靠 随 着 人 民 公 社 的 解 体, 农 村 五 保 制 度 受 到 一 定 的 冲 击 1994 年 1 月 23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五 保 供 养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保 吃 保 穿 保 住 保 医 保 葬 ( 孤 儿 保 教 ), 供 养 标 准 为 当 地 村 民 一 般 生 活 水 平, 所 需 经 费 和 实 物, 从 村 提 留 或 者 乡 统 筹 费 中 列 支 2006 年 1 月 11 日, 国 务 院 颁 布 新 的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条 例, 自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条 例 实 现 了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从 以 往 的 农 民 供 养 向 政 府 供 养 转 变 2008 年 3 月 24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审 议 通 过 北 京 市 实 施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条 例 办 法, 自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8 年 6 月 30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北 京 市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 京 民 救 发 号 ), 明 确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标 准 主 要 根 据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生 活 消 费 支 出 确 定 2008 年, 全 市 共 有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4288 名, 其 中 60 岁 及 以 上 老 人 3044 名, 平 均 供 养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元, 标 准 最 高 的 为 朝 阳 区, 年 人 均 9872 元, 最 低 的 为 延 庆 县, 年 人 均 5003 元 2009 年 6 月,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公 布 北 京 市 2009 年 各 区 县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最 低 标 准, 自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各 区 县 农 村 五 保 新 标 准 分 别 是, 朝 阳 元, 大 兴 6541 元, 丰 台 9385 元, 房 山 6889 元, 海 淀 元, 平 谷 6329 元, 门 头 沟 7444 元, 怀 柔 6960 元, 昌 平 8667 元, 密 云 7008 元, 顺 义 6906 元, 延 庆 5536 元, 通 州 6766 元 2013 年,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2013 年 本 市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最 低 标 准 的 通 知 ( 京 民 社 救 发 号 ) 该 通 知 指 出, 2013 年, 北 京 市 有 关 区 县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最 低 标 准 按 照 市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区 县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消 费 支 出 确 定, 并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对 于 集 中 供 养 的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所 需 经 费, 在 扣 除 15% 的 医 疗 救 助 资 金 预 算 后, 由 区 县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拨 付 至 五 保 供 养 服 务 机 构 对 于 按 月 领 取 生 活 费 的 分 散 供 养 五 保 对 象, 生 活 费 发 放 标 准 为 本 区 县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 按 月 计 算 ) 的 115% 2012 年 北 京 市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和 生 活 消 费 支 出 情 况 如 表 5 所 示 其 中, 根 据 北 京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农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山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号 ) 精 神, 农 村 分 散 供 养 五 保 对 象 中 重 残 人 的 生 活 费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执 行 ; 已 实 行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并 轨 的 区 县, 按 分 类 救 助 系 数 1 15 的 标 准 享 受 待 遇 217

20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表 年 北 京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和 生 活 消 费 支 出 单 位 : 元 区 县 人 均 纯 收 入 人 均 生 活 消 费 支 出 朝 阳 区 丰 台 区 海 淀 区 门 头 沟 区 房 山 区 通 州 区 顺 义 区 昌 平 区 大 兴 区 怀 柔 区 平 谷 区 密 云 县 延 庆 县 全 市 平 均 资 料 来 源 :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根 据 该 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各 区 县 对 农 村 五 保 户 供 养 最 低 标 准 进 行 了 调 整, 其 中, 朝 阳 海 淀 丰 台 顺 义 大 兴 和 通 州 均 已 实 现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统 一, 其 农 村 五 保 户 集 中 供 养 标 准 为 580 元, 分 散 供 养 标 准 为 667 元 其 余 区 县 均 按 照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460 元 执 行, 分 散 供 养 的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领 取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529 元 2 城 乡 低 保 制 度 城 乡 低 保 制 度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最 重 要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在 城 乡 低 保 制 度 建 立 以 前, 在 农 村 主 要 实 行 五 保 供 养 和 特 困 户 生 活 救 济, 在 城 镇 实 行 困 难 户 救 济 制 度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困 难 救 助 人 群 比 例 及 救 助 标 准 都 相 当 低 据 统 计, 1992 年, 全 国 得 到 定 期 定 量 救 济 的 城 镇 困 难 户 人 员 只 有 19 万 人, 占 城 镇 人 口 比 重 的 0 06% 救 济 经 费 为 8740 万 元, 救 济 对 象 人 均 月 救 济 额 仅 为 38 元, 是 当 年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生 活 费 收 入 的 25% 1992 年, 全 国 城 镇 社 会 救 济 费 用 ( 包 括 临 时 救 济 ) 总 共 只 有 1 2 亿 元, 仅 占 当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0 05, 不 到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0 03% 218

21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城 乡 低 保 制 度 的 建 立, 打 开 了 我 国 社 会 救 助 的 新 局 面 1993 年 6 月 1 日, 上 海 市 在 全 国 率 先 建 立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确 立 了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以 此 取 代 传 统 的 城 镇 困 难 户 救 济 1994 年, 第 十 次 全 国 民 政 工 作 会 议 肯 定 了 上 海 的 经 验, 提 出 对 城 市 社 会 救 济 对 象 逐 步 按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标 准 进 行 救 济 1997 年 9 月 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建 立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通 知, 开 始 在 全 国 城 镇 建 立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1999 年 9 月 28 日, 国 务 院 正 式 颁 布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到 1999 年 底, 全 国 普 遍 建 立 了 城 市 低 保 制 度 随 着 城 市 低 保 制 度 的 建 立, 农 村 低 保 也 逐 渐 进 入 地 方 民 政 部 门 和 国 家 公 共 政 策 视 野 2007 年 7 月 11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建 立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通 知, 农 村 低 保 制 度 从 此 在 全 国 建 立 起 来 到 2007 年 底, 全 国 普 遍 建 立 了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北 京 市 自 1996 年 开 始 建 立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2000 年 6 月 27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颁 布 北 京 市 实 施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办 法 2000 年 12 月 25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印 发 北 京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2002 年 6 月 26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印 发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完 善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2005 年 7 月 13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批 转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建 立 本 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调 整 机 制 的 意 见 北 京 自 建 立 城 市 低 保 制 度 以 来, 逐 步 形 成 了 低 保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1996 ~ 2013 年 北 京 市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如 表 6 所 示 表 ~ 2013 年 北 京 市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年 份 低 保 标 准 ( 元 / 人 / 月 ) 年 份 低 保 标 准 ( 元 / 人 / 月 ) ~ 资 料 来 源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19

22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从 2006 年 起, 北 京 开 始 对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实 施 分 类 救 助, 着 重 照 顾 城 市 三 无 人 员 重 残 人 老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重 症 病 患 者 等 群 体 2002 年 4 月 27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批 转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建 立 和 实 施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意 见, 决 定 从 2002 年 度 起 在 北 京 市 建 立 并 实 施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凡 具 有 本 市 农 业 户 口 上 年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户 籍 所 在 区 县 当 年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农 村 居 民, 均 纳 入 当 地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范 围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自 行 确 定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分 为 全 额 享 受 和 差 额 享 受 两 种 其 中 :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 孤 老 烈 军 属 等 特 殊 优 抚 对 象 困 难 户 ; 原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的 60 年 代 初 精 减 退 职 老 职 工, 国 民 党 起 义 投 诚 宽 释 及 特 赦 人 员 等 特 殊 救 济 对 象 ;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重 残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生 活 困 难 人 员 等, 按 照 当 地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全 额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其 他 符 合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范 围 的 对 象, 均 按 照 其 上 年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户 籍 所 在 区 县 当 年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差 额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除 享 受 当 地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外, 再 附 加 保 障 金 的 10% 作 为 生 活 补 助 费, 并 按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条 例 的 要 求, 确 保 其 供 养 标 准 不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的 65%, 不 足 部 分 由 区 县 和 乡 镇 财 政 予 以 补 足 2002 年 4 月 29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发 布 北 京 市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就 相 关 问 题 做 了 具 体 规 定 2006 年 4 月 25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批 转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建 立 本 市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调 整 机 制 的 意 见, 建 立 农 村 低 保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2008 年 12 月 30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出 台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相 关 标 准 的 通 知, 2009 年 全 市 农 村 居 民 低 保 最 低 保 障 标 准 从 2008 年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1780 元 调 整 为 2040 元 各 区 县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全 市 规 定 的 农 村 低 保 最 低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适 度 提 高 2009 年, 朝 阳 区 海 淀 区 丰 台 区 已 实 施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并 轨,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与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统 一 上 调 为 年 人 均 4920 元, 其 他 区 县 调 整 为 年 人 均 2040 ~ 2530 元 2009 年, 北 京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410 元,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170 ~ 410 元, 其 中, 朝 阳 区 海 淀 区 丰 台 3 个 区 已 实 现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并 轨, 即 低 保 标 准 统 一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410 元 其 他 10 个 郊 区 县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距, 如 顺 义 区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211 元, 昌 平 区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210 元, 大 兴 门 头 沟 2 个 区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200 元, 房 山 通 州 平 谷 怀 柔 密 云 延 220

23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庆 6 个 区 县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为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170 元 为 更 好 地 保 障 困 难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确 保 城 乡 低 收 入 群 众 的 生 活 水 平 随 着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而 得 到 提 高, 2010 年 6 月,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对 全 市 城 乡 社 会 救 助 标 准 进 行 了 调 整,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由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410 元 调 整 为 430 元 ;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由 年 人 均 收 入 2040 元 ( 月 人 均 170 元 ) 调 整 为 年 人 均 收 入 2520 元 ( 月 人 均 210 元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北 京 市 再 次 上 调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其 中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增 至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580 元 / 月,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增 至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460 元 / 月 此 举 旨 在 确 保 低 收 入 群 众 的 生 活 水 平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得 到 提 高, 调 整 主 要 以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此 间 居 民 基 本 食 品 费 用 支 出 和 其 他 生 活 必 需 品 费 用 支 出 为 基 础 进 行 测 算, 进 一 步 考 虑 了 天 然 气 等 能 源 价 格 上 涨 等 因 素, 并 综 合 考 虑 了 与 其 他 社 会 保 障 标 准 的 关 系 截 至 2012 年 10 月 底, 北 京 市 共 有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万 人, 其 中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万 人,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6 74 万 人 本 次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调 整 后, 预 计 全 年 增 加 低 保 金 支 出 约 1 45 亿 元, 总 计 全 年 城 乡 低 保 金 支 出 约 亿 元 3 医 疗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是 对 缴 费 型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重 要 补 充, 是 保 障 困 难 人 群 病 有 所 医 的 重 要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建 设 明 显 滞 后, 同 时, 还 存 在 城 乡 二 元 医 疗 救 助 格 局 2000 年 12 月, 国 务 院 颁 布 关 于 完 善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试 点 方 案, 提 出 要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帮 助 城 镇 困 难 人 群 解 决 医 疗 救 助 问 题 2003 年 7 月 9 日, 民 政 部 下 发 关 于 建 立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探 索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2005 年 2 月 26 日, 民 政 部 等 部 门 发 布 关 于 建 立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提 出 从 2005 年 起, 用 2 年 时 间 在 全 国 部 分 县 ( 区 市 ) 进 行 试 点, 之 后 再 用 2 ~ 3 年 时 间 在 全 国 建 立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医 疗 救 助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中 未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人 员 已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但 个 人 负 担 仍 然 比 较 重 的 人 员 和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群 众 2007 年 7 月 10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号 ), 推 进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2007 年 10 月 24 日,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做 好 城 镇 困 难 居 民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民 发 号 ), 推 动 城 镇 困 难 居 221

24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民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要 求 试 点 地 区 抓 住 建 立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契 机,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已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但 尚 未 建 立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地 方, 要 同 步 建 立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做 好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和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衔 接 工 作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地 区, 要 结 合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 完 善 医 疗 救 助 实 施 方 案, 对 困 难 居 民 在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之 外 个 人 难 以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未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困 难 居 民, 符 合 条 件 的 要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给 予 救 助 我 国 农 村 长 期 没 有 建 立 正 式 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2002 年 10 月 29 日,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工 作 的 决 定, 首 次 提 出 国 家 将 对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实 行 医 疗 救 助 2003 年 11 月 18 日,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的 意 见, 提 出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是 政 府 拨 款 和 社 会 各 界 自 愿 捐 助 等 多 渠 道 筹 资, 对 患 大 病 的 农 村 五 保 户 和 贫 困 农 民 家 庭 实 行 医 疗 救 助 的 制 度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在 全 面 推 行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同 时, 可 选 择 2 ~ 3 个 县 ( 市 ) 作 为 示 范 点, 通 过 示 范 指 导 推 进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的 全 面 开 展, 力 争 到 2005 年, 在 全 国 基 本 建 立 起 规 范 完 善 的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次 建 立 专 门 面 向 农 民 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救 助 对 象 主 要 是 农 村 五 保 户 和 贫 困 农 民 家 庭, 医 疗 救 助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资 助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参 加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对 患 大 病 的 救 助 对 象 给 予 适 当 的 医 疗 费 用 补 助 2005 年 8 月 15 日, 民 政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提 出 2005 年 底 以 前,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所 辖 有 农 业 人 口 的 县 ( 市 区 ) 的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方 案 务 必 全 部 出 台 2009 年 3 月 17 日,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发 布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提 出 到 2011 年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共 同 组 成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分 别 覆 盖 城 镇 就 业 人 口 城 镇 非 就 业 人 口 农 村 人 口 和 城 乡 困 难 人 群 2009 年 6 月 15 日, 民 政 部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提 出 用 3 年 左 右 的 时 间, 在 全 国 基 本 建 立 起 资 金 来 源 稳 定, 管 理 运 行 规 范, 救 助 效 果 明 显, 能 够 为 困 难 群 众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服 务 的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该 意 见 扩 大 了 医 疗 救 助 的 范 围, 提 出 在 将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成 员 和 五 保 户 纳 入 医 疗 救 助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将 低 收 入 家 庭 重 病 患 者 以 及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人 员 纳 入 医 疗 救 助 范 围 坚 持 以 住 院 救 助 为 主, 兼 222

25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顾 门 诊 救 助, 并 逐 步 降 低 或 取 消 医 疗 救 助 的 起 付 线, 合 理 设 置 封 顶 线, 进 一 步 提 高 救 助 对 象 经 相 关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补 偿 后 需 自 付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的 救 助 比 例 2010 年 1 月, 全 国 民 政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将 尽 快 取 消 病 种 限 制 和 起 付 线, 扩 大 救 助 范 围, 简 化 救 助 手 续 近 年 来, 北 京 市 不 断 加 大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力 度 2001 年 12 月 19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市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卫 生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城 市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暂 行 办 法,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主 要 是 城 市 低 保 人 员 ;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高 于 本 市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但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对 象 ; 其 他 特 殊 生 活 困 难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待 遇 主 要 有 : (1)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就 诊 时, 减 收 基 本 手 术 费 和 CT 核 磁 共 振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费 20%, 减 收 普 通 住 院 床 位 费 50% (2)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患 危 重 病 时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全 年 个 人 负 担 累 计 超 过 1000 元 以 上, 可 申 请 享 受 医 疗 救 助 其 中,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人 员 在 扣 除 各 项 医 疗 保 险 可 支 付 部 分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部 分 及 失 业 人 员 在 失 业 保 险 期 内 享 受 的 有 关 医 疗 待 遇 后, 全 年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仍 超 过 1000 元 以 上 且 影 响 其 基 本 生 活 时, 也 可 申 请 享 受 医 疗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的 额 度 按 照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用 的 50% 支 付, 全 年 个 人 累 计 医 疗 救 助 支 付 额 度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万 元 确 属 特 殊 困 难 人 员, 经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申 请 区 县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后, 可 适 当 增 加 医 疗 救 助 比 例 (3) 城 市 低 保 对 象 中 无 生 活 来 源 无 劳 动 能 力 又 无 法 定 赡 养 人 或 者 抚 养 人 的 人 员 ( 简 称 三 无 人 员 ) 和 因 公 致 残 返 城 知 青 及 60 年 代 初 精 减 退 职 老 职 工 的 医 疗 费, 按 原 有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北 京 市 社 会 福 利 医 院 对 三 无 人 员 和 因 公 致 残 返 城 知 青 免 收 门 诊 挂 号 费 和 诊 疗 费, 减 收 基 本 手 术 费 和 普 通 检 查 费 30%, 减 收 普 通 住 院 床 位 费 60% (4)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中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高 于 本 市 城 市 低 保 标 准 但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者, 患 危 重 病 时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销 符 合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后,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仍 超 过 家 庭 年 收 入 50% 的,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通 过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或 者 其 他 途 径 给 予 医 疗 救 助, 救 助 额 度 应 不 低 于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用 的 50% 停 产 半 停 产 等 特 殊 困 难 企 业 确 实 无 力 支 付 医 疗 救 助 资 金 时, 职 工 或 退 休 人 员 可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向 所 在 区 县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医 疗 救 助, 报 经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照 个 人 负 担 医 疗 费 用 50% 的 额 度 给 予 救 助, 全 年 个 人 享 受 的 医 疗 救 助 金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万 元 确 属 特 殊 困 难 人 员, 经 所 在 单 位 向 所 在 区 县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市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223

26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审 批 后, 可 适 当 增 加 医 疗 救 助 比 例 2002 年 4 月 6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发 布 关 于 实 施 北 京 市 城 市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暂 行 办 法 的 意 见,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医 疗 救 助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程 序 2004 年 11 月 1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发 布 关 于 调 整 本 市 城 市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适 当 提 高 医 疗 救 助 比 例 个 人 自 负 医 疗 费 仍 然 过 高 且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可 申 请 享 受 临 时 救 助 2004 年 11 月 12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农 村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暂 行 办 法, 明 确 了 农 村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农 村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为 享 受 本 市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简 称 农 村 低 保 ) 待 遇 的 人 员 ; 家 庭 收 入 高 于 当 地 农 村 低 保 标 准, 经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以 及 各 种 互 助 帮 困 措 施 救 助 后, 个 人 自 负 医 疗 费 仍 有 困 难 且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困 难 人 员 ; 民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困 难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待 遇 为 : (1)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就 医 时, 减 收 基 本 手 术 费 和 CT 核 磁 共 振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费 20%, 减 收 普 通 住 院 床 位 费 50% (2)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参 加 当 地 合 作 医 疗 的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由 区 县 政 府 资 助 到 户 籍 所 在 区 县 农 村 合 作 医 方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后, 按 规 定 报 销 住 院 费 用 门 诊 医 疗 中 的 大 病 治 疗 费 用, 以 及 合 作 医 疗 办 事 机 构 组 织 的 体 检 费 用 报 销 起 付 标 准 报 销 比 例 和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应 按 照 本 区 县 合 作 医 疗 规 定 执 行 对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中 的 五 保 对 象 重 残 人 及 特 困 人 员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提 高 救 助 标 准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区 县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农 村 低 保 对 象 家 庭 收 入 增 加, 不 再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后, 其 个 人 缴 费 及 费 用 报 销 等 按 一 般 合 作 医 疗 对 象 对 待 (3)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和 由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享 受 定 期 定 量 救 济 的 60 年 代 初 精 减 退 职 老 职 工 等 民 政 对 象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经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后, 剩 余 部 分 的 报 销 办 法, 按 原 有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4) 农 村 低 保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困 难 人 员 因 患 急 重 病, 经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后, 个 人 医 疗 费 用 负 担 仍 然 过 重 且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可 申 请 享 受 临 时 救 助 2007 年 3 月 28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农 村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完 善 了 医 疗 救 助 待 遇 2007 年 4 月 3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卫 生 局 等 部 门 印 发 进 一 步 完 善 农 村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规 范 和 统 筹 本 市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促 进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与 城 镇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有 效 衔 接 主 要 内 容 : (1) 规 范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名 称 将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患 常 见 病 慢 性 病 的 医 224

27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疗 救 助 定 义 为 门 诊 救 助 ; 将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患 危 重 病 且 经 过 各 项 城 镇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有 关 费 用 后 的 医 疗 救 助 定 义 为 住 院 救 助 (2) 提 高 门 诊 救 助 报 销 比 例 将 原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门 诊 医 疗 救 助 的 报 销 比 例 由 50% 提 高 到 60%, 每 年 累 计 报 销 额 度 仍 为 2000 元 民 政 部 门 管 理 的 城 市 三 无 对 象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和 因 公 致 残 返 城 知 青 的 医 疗 救 助 仍 按 实 报 实 销 办 法 实 施 ; 60 年 代 初 40% 救 济 精 减 退 职 老 职 工 的 医 疗 救 助 仍 按 三 分 之 二 享 受 待 遇 (3) 取 消 住 院 救 助 报 销 起 付 线 即 在 2007 年 取 消 慢 性 病 常 见 病 医 疗 救 助 每 年 500 元 报 销 起 付 线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取 消 危 重 病 ( 大 病 ) 医 疗 救 助 每 年 500 元 的 报 销 起 付 线 (4) 提 高 住 院 救 助 报 销 比 例 及 额 度 将 原 危 重 病 ( 大 病 ) 住 院 医 疗 救 助 的 报 销 比 例 由 50% 提 高 到 60%, 报 销 额 度 最 高 标 准 由 1 万 元 提 高 到 3 万 元, 以 进 一 步 缓 解 特 困 群 众 因 患 大 病 给 家 庭 生 活 带 来 的 沉 重 负 担 2012 年, 北 京 市 财 政 投 入 3000 万 元 引 导 资 金, 组 建 北 京 市 慈 善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慈 善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的 重 点 救 助 对 象 包 括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须 门 诊 住 院 治 疗 或 因 患 特 殊 病 种 需 长 期 服 药 治 疗, 经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农 合 商 业 保 险 等 保 险 报 销, 以 及 政 府 ( 民 政 部 门 ) 医 疗 救 助 后,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仍 然 较 重, 严 重 影 响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北 京 市 城 乡 低 收 入 人 员 其 他 城 乡 困 难 人 员 此 外, 在 本 市 工 作 生 活 5 年 以 上, 且 有 良 好 纳 税 记 录 和 参 保 记 录 的 非 京 籍 特 困 人 员, 也 可 以 申 请 慈 善 救 助 4 教 育 救 助 教 育 救 助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贫 困 地 区 和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和 支 持 以 保 障 其 受 教 育 权 的 实 现 教 育 救 助 既 是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实 现 教 育 公 平 的 重 要 内 容 我 国 历 来 重 视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但 因 种 种 原 因, 一 些 贫 困 家 庭 的 孩 子 面 临 上 学 困 难, 或 因 经 济 困 难 而 辍 学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在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的 同 时, 也 开 始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教 育 救 助 体 系 现 在, 我 国 已 初 步 建 立 以 两 免 一 补 经 常 性 助 学 农 民 工 子 女 就 学 高 等 学 校 困 难 毕 业 生 救 助 特 殊 困 难 未 成 年 人 教 育 救 助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教 育 救 助 制 度 两 免 一 补 是 国 家 为 解 决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上 学 难 而 实 施 的 一 项 资 助 政 策, 主 要 内 容 是 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贫 困 家 庭 学 生 免 杂 费 免 书 本 费 补 助 寄 宿 生 生 活 费 两 免 一 补 最 初 是 对 农 村 贫 困 地 区 实 施 的 一 项 教 育 救 助 2001 年 秋, 中 央 开 始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试 行 免 费 提 供 教 科 书 制 度 从 2005 年 起, 国 家 免 除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贫 困 225

28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家 庭 学 生 的 书 本 费 杂 费, 并 补 助 寄 宿 学 生 生 活 费 2006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2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新 修 订 的 义 务 教 育 法, 明 确 规 定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不 收 学 费 杂 费 2007 年, 我 国 农 村 全 部 免 除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杂 费 2008 年, 我 国 全 面 实 现 城 乡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1997 年 8 月 22 日, 北 京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联 合 发 布 北 京 市 中 小 学 学 杂 费 减 免 办 法 ( 试 行 ) 及 北 京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人 民 助 学 金 制 度 ( 试 行 ), 对 全 市 经 济 困 难 家 庭 的 中 小 学 学 生, 可 视 其 实 际 情 况 减 免 学 杂 费 同 时, 北 京 市 建 立 了 人 民 助 学 金 制 度, 全 市 普 通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因 家 庭 经 济 贫 困 就 学 困 难 的 学 生 都 可 享 受 人 民 助 学 金 人 民 助 学 金 分 为 甲 等 人 民 助 学 金 和 乙 等 人 民 助 学 金 两 种 城 镇 地 区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 当 时 标 准 为 人 均 月 收 入 190 元 ) 的 学 生 和 农 村 地 区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低 于 本 区 县 制 定 的 特 困 户 标 准 的 学 生 享 受 甲 等 人 民 助 学 金, 甲 等 人 民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 城 镇 地 区 普 通 中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40 元, 普 通 小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30 元 ; 农 村 地 区 普 通 中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30 元, 普 通 小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20 元 城 镇 地 区 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低 于 210 元 的 学 生 和 农 村 地 区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低 于 本 区 县 制 定 的 贫 困 户 标 准 的 学 生 享 受 乙 等 人 民 助 学 金, 乙 等 人 民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 城 镇 地 区 普 通 中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30 元, 普 通 小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20 元 ; 农 村 地 区 普 通 中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20 元, 普 通 小 学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10 元 山 区 寄 宿 制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30 元 革 命 烈 士 子 女 享 受 社 会 优 抚 待 遇 家 庭 的 学 生 和 残 疾 学 生, 享 受 人 民 助 学 金 的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2002 年 6 月 27 日, 北 京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物 价 局 印 发 关 于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免 交 杂 费 的 通 知,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对 全 市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实 行 免 交 杂 费 政 策 从 2006 年 秋 季 开 学 开 始, 北 京 在 远 郊 农 村 地 区 全 面 实 行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对 10 个 远 郊 区 县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的 有 北 京 市 农 村 户 籍 的 学 生 免 交 教 科 书 费 ; 对 有 北 京 市 农 村 户 籍 的 山 区 学 生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学 生 残 疾 学 生 ( 含 随 班 就 读 ) 每 人 每 年 提 供 300 元 助 学 补 助 ; 对 10 个 远 郊 区 县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农 村 户 籍 的 住 宿 生 特 教 学 校 住 宿 生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的 住 宿 生 免 交 寄 宿 费,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100 元 伙 食 补 助 2007 年 9 月 4 日, 北 京 市 教 委 等 部 门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的 通 知, 决 定 从 当 年 秋 季 开 学 始, 在 城 八 区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就 读 的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学 生 免 收 杂 费, 其 中 本 市 农 村 户 籍 学 生 免 交 教 科 书 费 在 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实 行 相 关 教 育 救 助 的 同 时, 北 京 市 也 先 后 制 定 有 关 政 226

29 第 五 篇 北 京 市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一 体 化 研 究 策, 对 高 等 学 校 特 困 学 生 给 予 困 难 补 助 1998 年 11 月 14 日, 北 京 市 教 委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印 发 北 京 市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困 生 补 助 办 法, 对 学 生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者, 给 予 每 生 每 月 100 元 ( 全 年 按 10 个 月 计 算, 共 计 1000 元 ) 的 困 难 补 助 2001 年 4 月 9 日, 北 京 市 教 委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印 发 北 京 市 属 ( 市 管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特 困 生 补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将 特 困 生 补 助 标 准 提 高 到 每 生 每 月 平 均 190 元 ( 全 年 按 10 个 月 计, 共 计 1900 元 ) 2007 年 6 月 25 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决 定 从 当 年 起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办 法 根 据 此 办 法, 凡 享 受 本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家 庭 和 享 受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重 残 人 家 庭 中, 当 年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入 学 考 试 在 本 市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计 划 内 经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院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正 式 录 取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全 日 制 本 科 专 科 或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入 学 救 助 考 取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接 受 本 科 专 科 或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生, 当 年 救 助 4000 元, 学 费 低 于 上 述 救 助 标 准 的, 按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救 助 从 2009 年 起, 北 京 市 将 高 校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救 助 范 围 扩 大 到 城 乡 低 保 边 缘 家 庭, 获 录 取 的 高 校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籍 册 及 家 庭 收 入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即 可 领 取 一 次 性 临 时 救 助 金 4000 元 自 2011 年 起, 对 于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不 超 过 731 元 的 困 难 单 亲 女 职 工 子 女, 从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一 直 到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北 京 市 都 将 给 予 一 定 数 额 的 资 助 其 中,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每 人 每 年 给 予 3000 元 资 助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每 人 每 年 给 予 300 元 资 助 ; 高 中 阶 段 每 人 每 年 给 予 2000 元 资 助 同 时, 对 于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不 超 过 731 元 的 困 难 职 工 家 庭 子 女 ( 不 含 困 难 单 亲 女 职 工 子 女 ), 从 2011 年 9 月 开 学 起, 在 大 学 二 年 级 至 四 年 级 就 读 的, 以 及 新 考 入 普 通 高 中 ( 含 职 高 中 专 技 校 ) 的, 工 会 将 给 予 每 人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救 助 如 果 子 女 考 上 大 学, 除 民 政 部 门 给 予 的 4500 元 助 学 金 之 外, 工 会 还 将 给 予 每 人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救 助 在 补 助 资 金 的 发 放 方 面,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要 求, 对 于 符 合 上 述 工 会 救 助 条 件 的 困 难 职 工 子 女, 原 则 上 由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工 会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进 行 帮 扶 救 助 如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工 会 无 力 承 担 全 额 救 助 款 的, 可 按 市 总 工 会 专 项 帮 扶 资 金 负 担 1000 元,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负 担 1000 元 的 方 式 进 行 救 助 其 中,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负 担 的 1000 元 救 助 款 可 以 通 过 捐 赠 方 式 捐 入 北 京 市 温 暖 基 金 会, 由 温 暖 基 金 会 开 具 捐 赠 发 票 如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确 实 无 力 负 担 任 何 帮 扶 救 助 款 的, 可 向 市 总 工 227

30 北 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进 程 研 究 会 申 请 专 项 帮 扶 资 金 全 额 救 助 另 外, 北 京 市 还 建 立 了 住 房 救 助 灾 害 救 助 临 时 救 助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残 疾 人 救 助 等 相 关 救 助 政 策 ( 三 ) 城 乡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福 利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 社 会 福 利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为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有 助 于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的 各 种 社 会 性 津 贴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和 社 会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文 化 教 育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娱 乐 市 政 建 设 家 庭 补 充 津 贴 教 育 津 贴 住 宅 津 贴 等 狭 义 的 社 会 福 利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向 老 人 儿 童 残 疾 人 等 社 会 中 特 别 需 要 关 怀 的 人 群, 提 供 必 要 的 社 会 援 助, 以 提 高 他 们 的 生 活 水 准 和 自 立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老 人 福 利 残 疾 人 福 利 妇 女 福 利 儿 童 福 利 职 工 福 利 等 国 际 上, 社 会 福 利 主 要 有 补 救 性 模 式 和 普 惠 模 式 改 革 以 前, 我 国 社 会 福 利 主 要 有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的 民 政 福 利 单 位 提 供 的 职 工 福 利 以 及 面 向 城 镇 居 民 提 供 的 价 格 补 贴 等 福 利 当 前, 我 国 的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除 了 各 单 位 为 职 工 提 供 的 各 种 福 利 外, 主 要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妇 女 儿 童 以 及 经 济 贫 困 家 庭 等 特 殊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生 活 供 养 疾 病 康 复 和 文 化 教 育 等 补 救 式 社 会 福 利 1 老 人 福 利 我 国 传 统 的 老 人 福 利 主 要 分 三 大 块 : 一 是 城 镇 单 位 职 工 在 各 单 位 享 受 职 工 福 利 ; 二 是 城 镇 孤 寡 老 人 由 政 府 举 办 的 福 利 院 收 养 ; 三 是 农 村 孤 寡 老 人 享 有 集 体 经 济 提 供 的 五 保 供 养 此 外, 我 国 绝 大 多 数 老 人 没 有 享 受 社 会 福 利 1996 年 8 月 2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为 保 障 老 年 人 权 益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敬 老 养 老 美 德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老 年 人 福 利 事 业 取 得 了 重 大 成 就, 在 实 践 中 形 成 了 以 老 人 院 福 利 院 等 收 养 三 无 老 人 ( 无 家 可 归 无 依 无 靠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老 人 ) 的 收 养 性 福 利, 以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各 种 文 化 娱 乐 性 服 务 的 文 化 福 利, 以 老 年 康 复 中 心 老 人 交 友 中 心 等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生 活 服 务 等 福 利, 以 及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福 利 津 贴 及 其 他 政 策 优 惠 性 福 利 北 京 是 继 上 海 之 后 我 国 第 二 个 步 入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大 城 市 在 老 人 福 利 事 业 上, 北 京 市 除 了 与 全 国 一 样 提 供 传 统 的 老 人 福 利 外, 在 为 老 人 提 供 福 利 性 养 老 津 贴 制 度 建 设 上 取 得 了 重 大 突 破 2007 年 12 月 29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印 发 北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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