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1 条. 适 用 范 围... 第 2 条. Ш... 第 3 条. 承 保 的 独 立 性... 第 4 条. 承 保 的 国 际 性... 第 二 章. 解 释.. 第 5 条. 解 释 原 则.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1 条. 适 用 范 围... 第 2 条. Ш... 第 3 条. 承 保 的 独 立 性... 第 4 条. 承 保 的 国 际 性... 第 二 章. 解 释.. 第 5 条. 解 释 原 则."

Transcription

1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联 合 国 1997 年

2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1 条. 适 用 范 围... 第 2 条. Ш... 第 3 条. 承 保 的 独 立 性... 第 4 条. 承 保 的 国 际 性... 第 二 章. 解 释.. 第 5 条. 解 释 原 则... 第 6 条. 免 X... 第 = 章. 承 保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第 7 条 ' 承 保 的 出 具 形 式 和 不 可 撤 销 性... 第 8 条. \ ш... 第 9 条. 受 益 人 索 款 权 利 的 转 让... 第 10 条. 收 益 的 转 让... 第 11 条. 索 款 权 利 的 取 消 第 1 2 条. 到 期 日... 第 四 章. 权 利 义 务 和 抗 辩... 第 13 条.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确 定... 第 1 4 条.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行 为 准 则 和 赔 偿 责 ^... 第 15 条.... 第 1 6 条. 索 款 要 求 和 所 附 单 据 的 审 奋... 第 1 7 条. И Ж... 第 1 8 条. т... 第 1 9 条. 可 以 不 付 款 的 例 外 情 况... 第 五 章.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3 第 2 0 条.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9 第 六 章. 法 律 冲 突 第 2 1 条. 适 用 法 律 的 选 择... Ю 第 2 2 条. 适 用 法 律 的 确 定... Ю 第 七 章. 最 后 条 款 第 2 3 条. 保 存 人...Ю 第 2 4 条. 签 字 批 准 接 受 认 可 加 入...Ю 第 25 条. 对 领 土 单 位 的 适 用...Ю 第 2 6 条. 声 明 的 生 效...11 第 2 7 条. 保 留...11 第 2 8 条. 生 效...11 第 2 9 条. 退 出...12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关 于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的 阐 释 说 明...13 特 一. 适 用 范 围 А. 所 涉 单 证 类 别...16 В 各 种 形 式 的 反 担 保 和 保 兑...17 С. 公 约 范 围 之 外 的 单 证...17 В- 独 立 的 定 义...18 Е. 所 涉 承 保 的 跟 单 性 质...18 Р. 国 际 性 的 定 义...19 О - 公 约 适 用 的 相 关 因 素...19 二. 解 释 19 三. 承 保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20 А. 出 具 В 修 & С. 转 移 和 转 让...21 索 款 权 利 的 取 消...21 Е. 到 期 日...22

4 四. 权 利 义 务 和 抗 辩 页 次 А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确 定 B. 受 益 人 的 索 款 C. 索 款 的 审 查 和 付 款 23 欺 诈 性 或 滥 用 性 索 款 要 求...24 五. 临 时 司 法 措... 施...25 六. 法 律 冲... 突 26 七 - 最 后 条 款 V

5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1 条. 适 用 范 围 ( 1 )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第 2 条 所 述 而 且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国 际 承 保 : ( a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出 具 该 承 保 的 营 业 地 是 位 于 一 个 缔 约 国 之 内, 或 ( b )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除 非 该 承 保 排 除 本 公 约 的 适 用 ( 2 ) 本 公 约 亦 适 用 于 第 2 条 范 围 以 外 的 一 项 国 际 信 用 证, 条 件 是, 该 信 用 证 明 确 声 明 它 遵 行 本 公 约 = ( 3 ) 第 2 1 和 2 2 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第 2 条 所 指 的 国 际 承 保, 而 不 受 本 条 第 (1) 款 的 约 束 第 2 条. 承 保 ( 1 )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承 保 是 一 项 独 立 承 诺, 在 国 际 惯 例 中 称 之 为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此 种 承 诺 系 由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或 个 人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 作 出, 保 证 当 提 出 见 索 即 付 要 求 时, 或 随 同 其 他 单 据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表 明 或 示 意 因 发 生 了 履 行 义 务 方 面 的 违 约 事 件 或 因 另 一 偶 发 事 件 或 索 还 借 支 或 垫 付 款 项 或 由 于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或 另 一 人 的 欠 款 到 期 而 应 作 出 支 付 时, 即 根 据 承 保 条 款 和 任 何 跟 单 条 件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一 笔 确 定 的 或 可 确 定 数 额 的 款 项 (2) 承 保 的 作 出 可 以 是 : ( а ) 根 据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客 户 (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 的 请

6 求 或 指 示 ; ( Ь ) 根 据 另 一 银 行 机 构 或 个 人 ( 指 示 方 ) 按 该 指 示 方 的 客 户 (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 的 请 求 而 发 出 的 指 示 ; ( с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自 己 作 出 的 承 保. ( 3 ) 可 在 承 保 书 内 规 定 任 何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 a ) 以 指 定 的 货 币 或 记 帐 单 位 支 付 ; ( b ) 承 兑 一 张 汇 票 ; ( c ) 延 期 支 付 ; ( с! ) 提 供 规 定 的 价 值 品. ( 4 ) 承 保 可 规 定,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在 替 他 人 收 款 时, 自 己 即 为 受 益 人 第 3 条. 承 保 的 独 立 性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一 项 承 保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即 为 独 立 的 承 保 : ( a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对 于 受 益 人 的 义 务 不 取 决 于 任 何 基 础 交 易 的 存 在 或 有 效 性, 丨 也 不 取 决 于 任 何 其 他 承 保 ( 包 括 保 兑 或 反 担 保 所 涉 及 的 备 用 信 用 证 或 独 立 担 保 ); 或 ( b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对 于 受 益 人 的 义 务 不 取 决 于 承 保 中 未 写 明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条 件, 除 出 示 单 据 以 外 也 不 取 决 于 任 何 未 来 不 确 定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另 一 此 类 行 为 或 事 件. 第 4 条. 承 保 的 国 际 性 (1) 若 一 项 承 保 书 内 写 明 的 下 列 人 员 中 任 何 两 者 的 营 业 地 不 在 同 一 个 国 家, 该 承 保 即 为 国 际 承 保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受 益 人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指 示 方 保 兑 人 ( 2 ) 就 上 款 而 言 : ( а ) 若 承 保 书 所 列 某 人 的 营 业 地 不 止 一 个, 则 以 与 该 承 保 的 关 系 最 密 切 者 为 相 关 的 营 业 地 ;

7 ( ь ) 若 承 保 书 并 未 写 明 某 人 的 营 业 地, 但 写 明 了 其 惯 常 住 所, 则 根 据 该 住 所 确 定 该 承 保 是 否 具 有 国 际 性 第 二 章. 解 释 第 5 条. 解 释 原 则 在 解 释 本 公 约 时, 应 考 虑 到 其 国 际 性 以 及 促 进 其 适 用 的 统 一 和 促 进 在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国 际 实 践 中 遵 守 诚 信 的 必 要 第 6 条. 定 义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除 本 公 约 某 项 规 定 另 指 明 含 义 或 上 下 文 要 求 另 作 解 释 者 外 : (a) 承 保 包 括 反 担 保 和 承 保 的 保 兑 ; (b)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包 括 反 担 保 人 和 保 兑 人 ; (c) 反 担 保 系 指 由 另 一 项 承 保 的 指 示 方 向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作 出 的 承 保, 规 定 在 提 出 见 索 即 付 要 求 时, 或 随 同 其 他 单 据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表 明 或 示 意 已 根 据 该 另 一 承 保 向 开 出 该 另 一 承 保 的 人 索 取 付 款 或 已 由 该 人 作 出 付 款 时, 即 应 根 据 承 保 条 款 及 任 何 跟 单 条 件 作 出 付 款 ; (д) 反 担 保 人 系 指 出 具 一 项 反 担 保 书 的 人 ; ( е ) 承 保 的 保 兑 系 指 在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承 保 之 外,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授 权 再 增 添 一 项 承 保, 使 受 益 人 得 以 选 择 要 求 保 兑 人 而 不 是 要 求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根 据 该 保 兑 承 保 的 条 款 及 任 何 跟 单 条 件, 在 提 出 见 索 即 付 要 求 或 随 同 其 他 单 据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时, 即 给 予 付 款, 但 并 不 影 响 受 益 人 向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索 取 付 款 的 权 利 ; (0 保 兑 人 系 指 对 一 项 承 保 附 加 保 兑 的 人 ; ( ) 单 据 系 指 以 某 种 可 留 下 完 整 记 录 的 通 讯 形 式 提 出 的 文 字 材 料 =

8 第 三 章. 承 保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第 7 条. 承 保 的 出 具 形 式 和 不 可 撤 销 性 (1) 出 具 一 项 承 保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以 该 承 保 书 离 开 了 有 关 的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控 制 范 围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为 准 (2) 一 项 承 保 可 以 任 何 形 式 出 具, 只 要 其 留 有 承 保 案 文 的 完 整 记 录 且 经 由 公 认 的 手 段 或 经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约 定 的 程 序 对 其 来 源 作 出 核 证. ( 3 ) 项 承 保 自 出 具 之 后, 即 可 随 时 按 照 该 承 保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提 出 索 款 要 求, 除 非 承 保 另 外 规 定 了 索 付 时 间 ( 4 ) 承 保 一 经 出 具 即 不 可 撤 销, 除 非 承 保 规 定 可 以 撤 销 第 8 条. 修 改 ( 1 ) 承 保 书 只 能 以 承 保 书 中 规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修 改, 如 无 此 种 规 定, 则 只 能 以 第 7 条 第 (2) 款 所 述 的 形 式 作 出 修 改 ( 2 ) 除 非 承 保 书 另 有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有 协 议, 否 则, 如 有 某 项 修 改 事 先 得 到 受 益 人 允 许, 该 承 保 的 修 改 自 开 具 修 改 时 起 生 效. ( 3 ) 除 非 承 保 书 另 有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有 协 议, 否 则, 如 有 任 何 修 改 事 先 并 未 经 过 受 益 人 允 许, 只 有 当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收 到 了 受 益 人 按 第 7 条 第 (2) 款 所 述 形 式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时, 承 保 的 修 改 才 能 生 效 ( 4 ) 承 保 书 的 修 改 并 不 影 响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 或 某 一 指 示 方 )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或 该 承 保 的 某 一 保 兑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除 非 该 人 同 意 该 项 修 改 第 9 条. 受 益 人 索 款 权 利 的 转 让 (1) 受 益 人 根 据 承 保 的 索 款 权 利 只 有 在 承 保 书 写 明 允 许 转 让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转 让, 而 且 只 能 按 承 保 书 允 许 的 程 度 和 方 式 转

9 让 (2) 如 一 项 承 保 写 明 可 以 转 让 但 并 未 说 明 实 际 转 让 时 是 否 须 得 到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或 另 一 获 得 授 权 的 人 的 同 意, 则 无 论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获 得 授 权 的 人 均 无 义 务 超 越 承 保 明 示 同 意 的 程 度 和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第 1 0 条. 收 益 的 转 让 ( 1 ) 除 非 承 保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有 协 议, 受 益 人 可 以 将 其 根 据 承 保 应 得 的 任 何 收 益 转 让 给 另 一 人 ( 2 ) 如 果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或 承 担 了 付 款 义 务 的 另 一 人 收 到 了 来 自 受 益 人 按 第 7 条 第 (2) 款 所 述 形 式 关 于 受 益 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的 通 知, 则 只 要 该 承 付 人 向 受 让 人 支 付 了 款 项, 即 按 其 支 付 数 额 解 除 了 他 在 承 保 中 所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1 1 条. 索 款 权 利 的 取 消 ( 1 ) 受 益 人 在 承 保 下 的 索 款 权 利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即 告 取 消 : ( a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收 到 了 受 益 人 以 第 7 条 第 (2) 款 所 述 形 式 提 出 的 解 除 赔 偿 责 任 的 通 知 ; ( b ) 受 益 人 与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以 承 保 书 规 定 的 形 式, 或 者, 在 并 无 此 种 规 定 时, 以 第 7 条 第 (2) 款 所 述 形 式, 达 成 了 终 止 承 保 的 协 议 ; ( c ) 支 付 了 承 保 规 定 应 付 的 款 额, 除 非 承 保 书 规 定 了 自 动 续 保 或 自 动 提 高 承 保 金 额, 或 对 延 续 承 保 另 有 规 定 ; ( 句 承 保 的 有 效 期 根 据 第 1 2 条 的 规 定 已 告 到 期 ( 2 ) 承 保 书 可 以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可 另 行 协 议, 为 取 消 索 款 权 利, 只 须 将 承 保 书 退 还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如 果 承 保 是 以 非 纸 面 形 式 出 具, 则 只 须 办 理 功 能 上 相 当 于 退 还 文 书 的 程 序, 或 者 连 同 本 条 第 (1) 款 (а) 和 (Ь) 项 所 述 的 任 何 一 种 办 法. 但 是, 在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с) 或 (ф 项 取 消 了 索 款 权 利 之 后, 即 使 受 益 人 仍

10 持 有 任 何 此 种 文 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能 保 持 受 益 人 在 承 保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第 1 2 条. 到 期 曰 承 保 的 有 效 期 以 下 述 日 期 为 到 期 曰 : ( a ) 到 期 日 的 当 天, 即 承 保 书 中 规 定 的 某 一 日 历 日 期 或 其 规 定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但 是, 如 果 到 期 日 在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出 具 承 保 书 的 营 业 地 点 不 是 营 业 日, 或 者 在 承 保 书 规 定 应 向 其 提 出 索 款 要 求 的 另 一 人 的 营 业 地 或 另 一 地 点 并 不 是 营 业 日,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 ( b ) 如 果 按 承 保 规 定, 到 期 日 取 决 于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业 务 范 围 以 外 的 某 一 行 为 或 事 件 的 发 生, 则 在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得 到 通 知 该 行 为 或 事 件 已 经 发 生 并 出 示 了 承 保 书 内 为 此 目 的 所 规 定 的 单 据 时 为 到 期, 如 并 未 规 定 须 出 示 的 单 据, 则 在 出 示 了 受 益 人 关 于 该 行 为 或 事 件 巳 经 发 生 的 证 明 时 为 到 期 ; ( c ) 如 果 承 保 书 未 规 定 到 期 日, 或 所 规 定 的 到 期 行 为 或 事 件 未 能 通 过 出 示 所 需 单 据 而 确 立 而 且 又 未 写 明 到 期 日, 则 自 承 保 书 出 具 之 日 起 六 年 后 到 期. 第 四 章. 权 利 义 务 和 抗 辩 第 13 条.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确 定 ( 1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及 受 益 人 根 据 承 保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按 照 承 保 书 内 所 列 条 款 和 条 件, 包 括 其 中 提 及 的 任 何 规 则 一 般 条 件 或 惯 例, 以 及 按 本 公 约 的 有 关 条 款 来 确 定 ( 2 ) 在 解 释 承 保 书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时, 以 及 在 解 决 承 保 书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并 未 规 定 或 本 公 约 各 条 款 也 未 规 定 的 问 题 时, 应 考 虑 到 有 关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实 践 中 一 般 公 认 的 国 际 规 则 和 惯 例

11 第 1 4 条.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行 为 准 则 和 赔 偿 责 任 ( 1 ) 在 履 行 其 根 据 承 保 书 和 本 公 约 所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时,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应 恪 守 诚 信, 谨 慎 行 事, 并 对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方 面 一 般 公 认 的 国 际 惯 例 标 准 给 予 应 有 的 考 虑 ( 2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不 得 免 除 其 未 按 诚 信 办 事 或 任 何 重 大 疏 忽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1 5 条. 索 款 ( 1 ) 由 承 保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索 款 要 求 均 应 以 第 7 条 第 (2) 款 所 述 的 形 式 并 依 照 承 保 书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提 出. ( 2 ) 除 非 承 保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索 款 书 以 及 承 保 书 要 求 提 交 的 任 何 证 明 或 其 他 单 据, 应 于 可 提 出 索 款 的 期 限 内, 在 出 具 承 保 的 地 点, 向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提 出. ( 3 ) 只 要 受 益 人 提 出 索 款 要 求, 即 视 为 证 明 该 索 款 要 求 并 非 不 守 诚 信, 并 且 概 不 存 在 第 1 9 条 第 (1) 款 (а) (Ь) 和 (с) 项 所 述 的 任 何 情 况 第 1 6 条. 索 款 要 求 和 所 附 单 据 的 审 查 ( 1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应 按 照 第 1 4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行 为 准 则 审 查 索 款 要 求 及 任 何 所 附 单 据. 在 确 定 所 附 单 据 是 否 表 面 上 符 合 承 保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以 及 相 互 之 间 是 否 一 致 时,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应 适 当 考 虑 到 在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方 面 适 用 的 国 际 标 准. ( 2 ) 除 非 承 保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有 协 议,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应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但 在 收 到 索 款 要 求 及 任 何 所 附 单 据 之 日 后 最 多 不 超 过 七 个 营 业 日, 以 便 在 此 期 间 : ( a ) 审 查 索 款 要 求 及 任 何 所 附 单 据 ; ( b ) 决 定 是 否 付 款 ; ( c ) 如 果 决 定 不 付 款, 则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通 知 除 非 承 保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有 协 议, 上

12 面 (С) 项 所 述 的 通 知 应 采 用 电 信 方 式, 如 不 可 能, 则 用 其 他 快 捷 手 段, 并 应 说 明 拒 付 的 理 由. 第 1 7 条. 付 款 ( 1 ) 除 第 1 9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应 在 按 照 第 15 条 的 规 定 提 出 索 款 时 给 予 付 款 一 经 确 定 索 款 要 求 符 合 规 定, 应 立 即 付 款, 除 非 承 保 书 规 定 延 期 付 款,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则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 ( 2 ) 对 于 不 符 合 第 1 5 条 规 定 的 索 款 要 求 而 作 出 的 付 款, 概 不 影 响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的 权 利 第 1 8 条. 抵 消 除 非 承 保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有 协 议,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可 行 使 抵 消 权, 抵 消 其 根 据 承 保 所 承 担 的 付 款 义 务, 但 不 得 用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或 指 示 方 转 让 而 来 的 任 何 债 权 来 抵 消 = 第 1 9 条. 可 以 不 付 款 的 例 外 情 况 ( 1 ) 如 果 下 述 任 何 情 况 是 明 显 而 清 楚 的 : ( a ) 有 任 何 单 据 不 是 真 的 或 者 是 伪 造 的 ; ( b ) 根 据 索 款 要 求 和 佐 证 单 据 中 所 述 依 据, 并 不 应 作 出 付 款 ; 或 (c) 从 承 保 的 类 型 和 目 的 可 断 定 该 索 款 要 求 无 任 何 可 能 根 据, 则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遵 循 诚 信 办 事 原 则, 有 权 不 付 款 给 受 益 人 ( 2 ) 就 本 条 第 (1) 款 (с) 项 而 言, 在 下 述 几 类 情 况 下 索 款 要 求 即 无 任 何 可 能 根 据 : ( а ) 为 了 保 护 受 益 人 而 出 具 承 保 书 的 意 外 事 件 或 风 险 毫 无 疑 问 地 没 有 发 生 ;

13 ( b )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已 宣 布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义 务 无 效, 除 非 承 保 书 表 明 这 类 意 外 属 于 承 保 的 风 险 范 围 之 内 ; (c) 承 保 所 规 定 的 基 本 义 务 已 毫 无 疑 问 令 受 益 人 满 意 地 得 到 了 履 行 ; ( а ) 受 益 人 的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显 然 妨 碍 了 基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 ( е ) 若 是 根 据 一 项 反 担 保 而 提 出 索 款, 反 担 保 的 受 益 人 作 为 与 该 反 担 保 相 关 的 承 保 的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不 守 诚 信 地 作 了 付 款 ( 3 ) 在 本 条 第 (1) 款 (а) (Ь) 和 (с) 项 列 明 的 情 况 下,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有 权 按 照 第 2 0 条 规 定 申 请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第 五 章.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第 2 0 条.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 1 ) 经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或 指 示 方 提 出 申 请, 证 明 受 益 人 提 出 的 或 将 会 提 出 的 索 款 要 求 大 有 可 能 存 在 第 1 9 条 第 (1) 款 (а) (Ь) 和 (с) 项 所 述 的 一 种 情 况, 法 院 可 根 据 立 即 可 得 的 有 力 证 据 : ( a ) 发 出 一 项 临 时 命 令, 使 受 益 人 得 不 到 付 款, 包 括 命 令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扣 留 承 保 款 额, 或 ( b ) 发 出 一 项 临 时 命 令, 冻 结 已 支 付 给 受 益 人 的 承 保 款 项, 为 此 应 考 虑 到 若 不 发 出 此 项 命 令 是 否 会 使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 2 ) 当 发 出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临 时 命 令 时, 法 院 可 要 求 提 出 此 申 请 者 提 供 法 院 认 为 适 宜 形 式 的 保 证 ( 3 ) 除 第 1 9 条 第 (1) 款 (а) (Ь) 和 (с) 项 所 述 拒 付 理 由 或 利 用 承 保 达 到 犯 罪 目 的 之 外, 法 院 不 得 根 据 任 何 其 他 拒 付 理 由 发 出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临 时 命 令

14 第 六 章. 法 律 冲 突 第 2 1 条. 适 用 法 律 的 选 择 承 保 由 下 述 方 式 选 择 的 法 律 管 辖 : ( a ) 在 承 保 书 中 规 定 的 或 由 承 保 书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指 明 的 ; 或 ( b )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行 约 定 的 第 2 2 条. 适 用 法 律 的 确 定 在 未 能 根 据 第 2 1 条 规 定 作 出 法 律 选 择 的 情 况 下, 承 保 即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出 具 该 承 保 的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管 辖. 第 七 章. 最 后 条 款 第 2 3 条. 保 存 人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为 本 公 约 保 存 人 第 2 4 条. 签 字 批 准 接 受 认 可 加 入 ( 1 ) 本 公 约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开 放 供 所 有 国 家 签 字, 直 至 1997 年 1 2 月 1 1 日 为 止. (2) 本 公 约 须 由 签 字 国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 3 ) 自 开 放 签 字 之 日 起, 本 公 约 开 放 供 所 有 未 签 字 国 家 加 入 ( 4 )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认 可 书 和 加 入 书 应 交 由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保 存 第 2 5 条. 对 领 土 单 位 的 适 用 ( 1 ) 如 果 一 国 拥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领 土 单 位, 而 各 领 土 单 位 对 于 本 公 约 所 涉 事 项 适 用 不 同 的 法 律 制 度, 则 该 国 得 在 签 字 10

15 批 准 接 受 认 可 或 加 入 时 声 明 本 公 约 将 适 用 于 该 国 全 部 领 土 单 位 或 仅 适 用 于 其 中 一 个 或 数 个 领 土 单 位, 并 且 可 以 随 时 提 出 另 一 声 明 来 取 代 原 先 的 声 明. ( 2 ) 此 种 声 明 应 明 确 指 出 适 用 本 公 约 的 领 土 单 位 ( 3 ) 如 果 由 于 按 本 条 规 定 作 出 的 一 项 声 明, 本 公 约 并 不 适 用 于 某 一 国 的 所 有 领 土 单 位, 而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营 业 地 或 受 益 人 的 营 业 地 位 于 本 公 约 并 不 适 用 的 一 个 领 土 单 位, 则 这 一 营 业 地 视 为 不 是 在 一 个 缔 约 国 领 土 内. ( 4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并 未 提 出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声 明, 则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该 国 所 有 领 土 单 位. 第 2 6 条. 声 明 的 生 效 ( 1 ) 按 第 2 5 条 规 定 在 签 字 时 作 出 的 声 明, 须 在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时 加 以 确 认. ( 2 ) 声 明 以 及 声 明 的 确 认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正 式 通 知 保 存 人 = (3) 一 项 声 明 在 本 公 约 对 有 关 国 家 开 始 生 效 时 同 时 生 效. 但 是, 保 存 人 在 本 公 约 对 有 关 国 家 生 效 后 才 收 到 正 式 通 知 的 一 项 声 明, 则 于 保 存 人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满 六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第 一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 4 ) 按 第 2 5 条 规 定 作 出 了 一 项 声 明 的 任 何 国 家 可 以 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正 式 通 知 保 存 人, 撤 回 该 项 声 明. 此 种 撤 回 于 保 存 人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满 六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第 一 日 开 始 生 效. 第 2 7 条. 保 留 对 本 公 约 不 得 作 任 何 保 留 第 2 8 条. 生 效 ( 1 ) 本 公 约 在 第 五 件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认 可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16 之 曰 起 满 一 年 后 第 一 个 月 第 一 日 开 始 生 效 (2) 对 于 在 第 五 件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认 可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之 曰 后 始 成 为 本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本 公 约 在 以 该 国 名 义 交 存 适 当 文 书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第 一 日 开 始 生 效. ( 3 ) 本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它 对 第 1 条 第 (1) 款 (а) 项 所 述 缔 约 国 或 对 (Ь) 项 所 述 缔 约 国 生 效 之 日 或 之 后 出 具 的 承 保 第 2 9 条. 退 出 ( 1 ) 缔 约 国 可 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存 人, 宣 布 退 出 本 公 约 (2) 退 出 通 知 于 保 存 人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后 的 第 一 个 月 第 一 日 开 始 生 效 如 通 知 内 写 明 更 长 的 时 间, 则 退 出 应 在 保 存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该 更 长 时 间 届 满 时 生 效. 公 元 一 千 九 百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于 纽 约 订 立, 正 本 一 份, 其 阿 拉 伯 文 本 中 文 本 英 文 本 法 文 本 俄 文 本 和 西 班 牙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昭 信 守. 下 列 全 权 代 表, 经 各 自 政 府 正 式 授 权, 在 本 公 约 上 签 字, 以 12

17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关 于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的 阐 释 说 明 导 言 1. 联 合 国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已 由 联 合 国 大 会 1995 年 1 2 月 1 1 日 第 50/48 号 决 议 通 过 并 开 放 供 签 字 \ 该 公 约 是 由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拟 订 的. 2 本 说 明 由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秘 书 编 写, 作 为 参 考 材 料 ; 它 不 是 对 该 公 约 的 正 式 评 注. 1 该 公 约 草 案 系 由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国 际 合 同 惯 例 工 作 组 在 其 第 十 三 届 直 至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编 拟 出 来 的 ( 关 于 工 作 组 这 许 多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见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下 述 各 卷 : 年 鉴 第 二 十 一 卷 : 1990 年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Е.91.У.6), А/СЫ.9/330 号 文 件 ; 年 鉴 第 二 十 二 卷 : 1991 年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Е.93.У.2), А/СЫ.9/342 号 和 А/СЫ.9/345 号 文 件 ; 年 鉴 第 二 十 三 卷 : 1992 年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Е.94.У.7), А/СЫ.9/358 号 和 А/СМ.9/361 号 文 件 ; 年 鉴 第 二 十 四 卷 : 1993 年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Е.94.У.16), А/СИ.9/374 和 Согт.1 号 文 件 ; 年 鉴 第 二 十 五 卷 : 1994 年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Е.95ЛЛ20), А/СЫ.9/388 号 和 А/СЫ.9/391 号 文 件 ; 年 鉴 第 二 十 六 卷 : 1995 年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Е.96.У.8), А/СЫ.9/405 号 和 А/СН.9/408 号 文 件.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对 公 约 草 案 的 讨 论 情 况 载 于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1995 年 ) 的 工 作 报 告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7 号 (А/50/17) 第 11 至 201 段 ), 其 附 件 一 载 入 了 由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向 大 会 提 出 的 该 公 约 草 案 案 文. 2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是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一 个 政 府 间 技 术 机 构, 它 编 拟 国 际 商 业 法 文 件, 用 以 帮 助 国 际 社 会 更 新 和 协 调 涉 及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由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编 拟 的 另 一 些 法 律 文 书 包 括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会 议 正 式 记 录, 1980 年 3 月 10 曰 至 4 月 11 曰, 维 13

18 2. 该 公 约 的 目 的 尤 其 在 于 促 进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使 用, 特 别 是 某 些 地 方 传 统 上 使 用 两 者 之 中 的 某 一 种 该 公 约 还 强 化 了 对 共 同 基 本 原 则 的 确 认, 强 化 了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所 共 同 的 特 点. 为 了 强 调 对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均 可 适 用 的 一 套 共 同 的 总 规 则 并 克 服 术 语 上 存 在 的 差 异, 公 约 使 用 了 承 保 这 个 中 性 词 语 来 泛 指 这 两 种 单 证. 3. 该 公 约 所 涉 的 独 立 承 保 是 国 际 商 务 中 应 用 的 基 本 手 段. 这 种 承 保 的 使 用 涉 及 各 种 各 样 的 情 况, 例 如 : 保 证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包 括 建 造 供 应 和 商 业 支 付 义 务 ; 保 证 一 笔 预 付 款 在 需 要 偿 还 时 得 到 偿 还 ; 保 证 中 标 者 履 行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义 务 ; 保 证 偿 还 另 一 承 保 的 付 款 ; 促 成 开 具 商 业 信 用 证 和 保 险 ; 强 化 公 私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然 而, 对 公 约 所 涉 这 两 种 文 书 的 熟 悉 运 用 仍 未 普 遍 化, 涉 及 此 种 文 书 的 法 规 仍 有 很 大 空 白, 这 两 种 文 书 的 操 作 在 某 些 方 面 并 也 纳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82.У.5), 第 一 部 分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时 效 期 公 约, 1974 年 ( 纽 约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时 效 ( 时 限 ) 会 议 正 式 记 录, 1974 年 5 月 2 0 日 至 6 月 1 4 日, 纽 约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74.У.8), 第 一 部 分 );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1978 年 ( 汉 堡 )(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会 议 正 式 记 录, 1978 年 3 月 6 日 至 3 1 曰, 汉 堡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80.УШ.1), А/СООТ.89/13 号 文 件, 附 件 一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运 输 港 站 经 营 人 赔 偿 责 任 公 约 (А/СООТ. 152/13 号 文 件, 附 件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7 号 (А/31/17), 第 57 段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安 排 仲 裁 程 序 的 说 明 ( 年 鉴 第 二 十 八 卷 : 19% 年 ( 即 将 作 为 联 合 国 销 售 性 出 版 物 发 行 ), А/СК9/423 号 文 件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调 解 规 则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五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7 号 (А/35/17), 第 106 段 ); 国 际 商 业 仲 裁 示 范 法 (1985 年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7 号 (А/40/17), 附 件 一 ); 联 合 国 国 际 汇 票 和 国 际 本 票 公 约 (1988 年 12 月 9 曰 大 会 第 43/165 号 决 议, 附 件 ); 国 际 贷 记 划 拨 示 范 法 (1992 年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7 号 (А/47/17), 附 件 一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采 购 示 范 法 (1994 年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四 十 九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7 号 及 更 正 (А/49/17 和 Согт.1), 附 件 一 ); 和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一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7 号 (А/51/17), 附 件 一 ) 14

19 不 一 致, 使 用 者 从 业 者 和 法 院 在 这 两 种 单 证 的 日 常 操 作 中 碰 到 的 一 些 重 要 问 题, 使 有 关 当 事 方 束 手 无 策, 不 能 以 契 约 手 段 求 得 解 决 4. 该 公 约 由 于 为 这 两 种 单 证 确 立 了 一 套 统 一 的 规 则, 因 而 它 对 于 日 常 商 业 交 易 中 的 使 用 提 供 了 更 大 的 法 律 确 定 性, 还 可 使 公 共 借 款 人 的 信 誉 到 位 该 公 约 还 有 利 于 相 互 结 合 地 开 具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例 如, 开 出 一 份 备 用 信 用 证 来 促 成 一 份 担 保 书 的 开 立, 或 者 相 反, 此 时, 两 种 承 保 均 可 遵 行 同 样 的 法 规. 该 公 约 还 有 利 于 联 合, 利 用 公 约 之 便, 可 以 更 容 易 地 把 两 种 单 证 合 并 起 来 此 种 技 术 可 使 放 款 人 得 以 在 联 合 中 分 散 贷 款 风 险 从 而 使 他 们 能 提 供 更 大 数 额 的 信 贷. 5. 该 公 约 在 法 律 意 义 上 提 供 支 持, 使 当 事 方 可 自 主 地 决 定 适 用 某 些 现 有 的 惯 例 规 则, 例 如 由 国 际 商 会 拟 订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和 做 法 (ЧСР), 或 针 对 备 用 信 用 证 而 专 门 拟 订 的 其 他 规 则, 以 及 即 期 担 保 统 一 规 则 (1Ш Х })( 也 是 国 际 商 会 拟 订 的 ) 除 了 与 惯 例 规 则 的 解 决 办 法 基 本 一 致 以 外, 该 公 约 还 在 操 作 上 有 所 补 充, 涉 及 了 此 种 规 则 范 围 以 外 的 一 些 问 题 在 这 方 面, 它 特 别 涉 及 了 欺 诈 性 或 滥 用 性 的 付 款 要 求 问 题 以 及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的 司 法 补 救 此 外, 该 公 约 尊 重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特 定 条 件, 包 括 其 中 所 含 的 惯 例 规 则, 这 使 得 该 公 约 可 与 11СР 和 1Л Ш С 等 惯 例 规 则 并 行 发 挥 作 用 6. 应 当 注 意 到, 严 格 地 说, 一 项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是 对 于 受 益 人 作 出 的 一 项 承 诺. 因 此, 该 公 约 的 重 点 放 在 担 保 人 ( 在 独 立 担 保 中 ) 或 开 证 人 ( 在 备 用 信 用 证 方 面 ) ( 以 下 称 为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 与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方 面 而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同 其 客 户 ( 独 立 担 保 的 委 托 人,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申 请 人, 以 下 称 之 为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 之 间 的 关 系 大 体 上 是 属 于 公 约 范 围 之 外 的 问 题 某 一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其 指 示 方 ( 指 示 方 可 以 是 例 如 代 表 客 户 要 求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开 出 一 份 独 立 担 保 书 的 一 家 银 行 ) 之 间 的 关 系, 也 是 如 此. 7. 下 面 摘 要 阐 述 该 公 约 的 主 要 方 面 和 有 关 规 定. 15

20 一. 适 用 范 围 А. 所 涉 单 证 类 别 8.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限 于 这 么 一 种 单 证, 人 们 在 习 惯 上 把 它 理 解 为 独 立 担 保 ( 称 作 例 如 即 期 担 保 第 一 见 索 担 保 见 索 即 付 担 保 或 银 行 担 保 )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 第 2(1) 条 ). 这 些 单 证 可 由 公 约 总 体 加 以 包 涵, 因 它 们 有 着 共 同 用 途 的 广 泛 领 域. 两 种 单 证 都 是 在 出 示 所 规 定 的 单 据 时 即 予 付 款, 用 以 预 防 发 生 某 种 意 外 事 变 ( 例 如 违 反 合 同 之 事 ) 也 许 应 注 意 到,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另 一 重 大 用 途 是 用 以 保 证 债 务 到 期 时 获 得 支 付 的 单 证 ( 金 融 或 直 接 支 付 式 备 用 信 用 证 ) 9. 在 公 约 范 围 的 承 保 中,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承 诺 在 提 出 索 款 书 时 即 向 受 益 人 付 款. 此 种 索 款 按 承 保 条 款 而 不 同, 它 既 可 以 是 简 单 的 索 款 也 可 以 是 要 求 再 附 上 担 保 书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单 据.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付 款 义 务 由 出 示 索 款 书 而 引 发, 索 款 书 的 形 式 和 佐 证 单 据 可 由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加 以 具 体 规 定 一 般 不 要 求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调 查 所 涉 的 交 易, 只 要 求 它 核 实 索 款 单 据 表 面 上 是 否 符 合 担 保 书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所 述 的 条 件 正 由 于 有 此 种 特 点, 公 约 所 涉 的 担 保 书 一 般 又 称 之 为 独 立 或 跟 单 性 质 的 担 保 1 0. 根 据 实 践, 提 出 了 开 具 承 保 的 多 种 设 想 情 况, 其 中 包 括 根 据 客 户 (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 的 请 求, 根 据 另 一 实 体 或 另 一 人 的 指 示 ( 指 示 方 ) 而 该 指 示 又 是 按 照 指 示 方 的 客 户 的 请 求 而 作 出 的, 另 一 种 情 况 是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自 已 作 出 的 承 保 ( 第 2(2) 条 ) 1 1. 当 事 方 可 有 充 分 自 由 来 完 全 排 除 公 约 的 适 用 ( 第 1 条 ), 以 便 适 用 另 一 法 律 适 用 公 约 时, 由 于 公 约 的 替 补 性 质, 并 不 具 强 制 性, 因 此, 留 有 充 分 余 地,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可 排 除 或 更 改 公 约 中 的 某 些 规 定 16

21 в. 各 种 形 式 的 反 担 保 和 保 兑 1 2. 该 公 约 有 意 把 各 种 形 式 的 反 担 保 包 括 在 内 在 公 约 中, 按 照 承 保 在 基 本 概 念 上 的 同 样 条 件, 规 定 了 反 担 保 的 定 义 ( 第 6(с) 条 ), 就 是 说, 它 是 由 另 一 承 保 的 指 示 方 向 另 一 承 保 的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作 的 承 保, 规 定 在 提 出 简 单 付 款 要 求 或 随 同 其 他 单 据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时, 即 应 该 承 保 ( 反 担 保 ) 的 条 款 或 任 何 跟 单 条 件 作 出 付 款 除 了 把 反 担 保 当 作 一 般 承 保 处 理 之 外, 该 公 约 还 在 欺 诈 性 或 滥 用 性 付 款 要 求 问 题 上 对 反 担 保 规 定 了 特 定 的 条 款 ; 在 欺 诈 或 滥 用 情 况 下, 反 担 保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有 别 于 公 约 范 围 内 其 他 承 保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 见 下 文 第 4 7 段 ) 公 约 也 在 其 范 围 内 包 括 了 承 保 的 保 兑, 它 是 经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授 权, 在 它 的 担 保 之 外 再 附 加 的 一 项 承 保. 一 项 保 兑 可 使 受 益 人 选 择 不 向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要 求 付 款, 而 向 保 兑 人 要 求 付 款 公 约 要 求 保 兑 须 得 到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授 权, 因 此, 它 不 承 认 默 示 的 保 兑, 亦 即 不 经 过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同 意 而 附 加 的 保 兑 С. 公 约 范 围 之 外 的 单 证 1 5. 该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附 属 的 或 有 条 件 的 担 保, 在 那 些 担 保 中, 担 保 人 的 付 款 义 务 不 仅 仅 涉 及 对 跟 单 付 款 要 求 的 审 查. 就 是 说, 公 约 并 不 在 任 何 方 面 取 消 或 影 响 此 类 其 他 单 证, 既 不 规 范 也 不 抑 制 它 的 使 用. 在 某 一 特 定 情 况 下, 到 底 应 该 使 用 公 约 范 围 内 的 某 种 独 立 承 保, 或 是 应 使 用 另 一 种 单 证, 这 取 决 于 所 涉 的 商 业 交 易 情 况 和 有 关 当 事 方 的 特 定 利 益 1 6. 备 用 信 用 证 以 外 的 信 用 证 不 属 于 公 约 范 围. 但 是, 公 约 确 认 除 备 用 信 用 证 之 外 的 国 际 信 用 证 的 当 事 方 有 权 选 择 适 用 本 公 约 ( 第 1(2) 条 ) 之 所 以 列 入 了 这 样 一 条 规 定, 是 因 为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一 套 规 则, 商 业 信 用 证 的 当 事 方 根 据 其 判 断, 完 全 可 以 斟 酌 利 用, 这 是 由 于 商 业 信 用 证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有 许 多 共 同 之 处, 而 且 有 时 很 17

22 难 确 定 某 一 信 用 证 到 底 是 备 用 信 用 证 还 是 一 种 商 业 信 用 证 口 В. 独 立 的 定 义 1 7. 虽 然 大 家 广 泛 承 认 公 约 范 围 内 的 这 类 承 保 是 独 立 的, 但 在 国 际 上 对 于 这 一 基 本 特 点 尚 缺 乏 统 一 的 理 解 和 承 认. 该 公 约 由 于 规 定 了 独 立 的 定 义 ( 第 3 条 ), 因 此 它 将 促 进 此 种 统 一 该 定 义 阐 明 了 此 种 承 保 不 取 决 于 是 否 存 在 相 关 的 交 易 或 交 易 是 否 有 效, 也 不 取 决 于 任 何 其 他 承 保 这 里 提 及 的 其 他 承 保, 表 明 了 一 项 反 担 保 也 具 有 独 立 性 质, 独 立 于 与 其 有 关 的 担 保, 而 一 项 保 兑 也 独 立 于 它 所 保 兑 的 备 用 信 用 证 或 独 立 担 保, 1 8. 除 此 之 外, 属 于 公 约 范 围 的 承 保 还 必 须 是 不 取 决 于 承 保 中 未 写 明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条 件 它 具 体 规 定, 公 约 范 围 内 的 承 保 除 出 示 单 据 以 外, 也 不 取 决 于 任 何 未 来 不 确 定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或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另 一 此 类 行 为 或 事 件 这 符 合 下 述 概 念 : 在 独 立 承 保 中,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付 款 人 而 不 是 调 查 者 Е. 所 涉 承 保 的 跟 单 性 质 1 9. 作 为 独 立 于 基 本 交 易 的 一 种 附 加 属 性, 公 约 范 围 内 的 承 保 具 有 一 种 跟 单 性 质 这 就 是 说, 在 面 对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时,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义 务 只 限 于 审 查 付 款 要 求 和 佐 证 单 据, 核 实 索 款 书 和 所 提 出 的 其 他 单 据 表 面 上 是 否 符 合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条 款 的 要 求 这 一 规 则 应 起 的 效 果 是, 具 有 非 跟 单 条 件 的 承 保 概 不 属 于 公 约 的 范 围 并 非 跟 单 性 质 的 唯 一 条 件 是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某 些 行 为 和 事 件. 一 个 简 单 的 例 子 是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确 定 所 要 求 的 交 存 款 是 否 存 入 了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所 开 立 的 指 定 的 帐 户 18

23 Р. 国 际 性 的 定 义 2 0. 公 约 的 适 用 只 限 于 国 际 承 保. 此 种 国 际 性 的 确 定 以 营 业 地 为 根 据, 即 承 保 书 上 写 明 的 下 述 各 当 事 方 之 中 的 任 何 两 方 的 营 业 地 处 于 不 同 国 家 之 内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受 益 人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指 示 方 保 兑 人 ( 第 4(1) 条 ). 对 于 下 述 情 况, 还 规 定 了 特 殊 规 则 : 承 保 书 中 列 出 的 某 一 当 事 方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以 及 一 个 当 事 方 并 没 有 营 业 地 而 只 有 惯 常 住 所 ( 第 4(2) 条 ) О. 公 约 适 用 的 相 关 因 素 2 1. 公 约 对 国 际 承 保 的 适 用 取 决 于 两 种 情 况 之 中 任 何 一 种 第 一 种 是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所 在 地 是 在 公 约 的 一 个 当 事 国 之 内 ( 缔 约 国 第 条 ) 使 公 约 适 用 的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第 1(1)(Ь) 条 ) 2 2. 公 约 在 这 方 面 还 提 供 了 另 一 层 法 律 统 一 性, 它 在 第 六 章 内 ( 法 律 冲 突, 第 2 1 条 和 第 2 2 条 ) 提 出 的 规 则 是 各 缔 约 国 法 院 在 决 定 某 一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的 适 用 法 律 时 必 须 遵 行 的 规 则. 那 些 规 则 的 适 用 是 肯 定 的, 不 管 对 于 有 关 的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而 言, 本 公 约 是 否 为 适 用 的 实 质 性 法 律 ( 见 下 文 第 5 2 和 5 3 段 ) 二. 解 释 2 3. 公 约 载 有 这 样 一 条 总 则 : 对 公 约 作 出 解 释 时 应 考 虑 到 其 国 际 性 质 和 促 进 其 适 用 的 统 一 ( 第 5 条 ) 此 外, 作 出 解 释 时 还 应 考 虑 到 在 国 际 实 践 中 遵 守 诚 信 适 用 公 约 规 定 或 对 之 作 出 解 释 的 法 院 判 决 或 仲 裁 裁 决 摘 要 将 收 入 称 之 为 СХ 01Я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法 规 的 判 例 法 ) 的 案 例 汇 编 系 统 之 内 19

24 三. 承 保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2 4. 公 约 对 承 保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在 某 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兹 摘 要 如 下 A. 出 具 2 5. 关 于 出 具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问 题 ( 亦 即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对 受 益 人 的 义 务 于 何 时 何 地 开 始 有 效 ), 公 约 在 某 个 方 面 促 进 了 确 定 性, 该 方 面 由 于 概 念 上 的 差 异, 历 来 存 在 某 些 不 确 定 性 公 约 定 出 的 规 则 是, 出 具 承 保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以 承 保 书 离 开 了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控 制 范 围 的 时 间 ( 亦 即 发 送 给 受 益 人 的 时 间 ) 和 地 点 为 准 ( 第 7(1) 条 ) 此 外, 公 约 还 规 定 了 出 具 承 保 的 实 际 效 力 承 保 一 经 开 出, 即 可 按 照 其 条 款 得 到 付 款, 而 且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2 6. 按 照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法 律 案 文 的 惯 常 做 法, 在 出 具 承 保 的 形 式 问 题 上, 该 公 约 也 规 定 了 灵 活 而 具 前 瞻 性 的 形 式 要 求 公 约 要 求 的 是 一 种 能 留 存 承 保 案 文 的 完 整 记 录 的 形 式, 而 不 提 书 面 形 式, 这 样 一 来, 公 约 可 照 顾 到 以 非 纸 张 媒 介 ( 亦 即 以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手 段 ) 来 出 具 的 承 保 为 此, 它 提 到 可 釆 用 任 何 形 式, 只 要 能 保 存 承 保 书 案 文 的 完 整 记 录, 并 经 由 公 认 的 手 段 或 具 体 商 定 的 手 段 作 出 核 证 ( 第 7(2) 条 ) 2 7. 公 约 并 没 有 触 及 开 具 承 保 的 资 格 问 题 ( 谁 可 以 作 为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 该 问 题 涉 及 管 理 条 例 或 其 他 法 律 方 面 因 国 而 异, 因 此 留 给 本 国 法 律 解 决 B. 修 改 2 8. 公 约 对 这 样 一 条 惯 例 规 则 从 立 法 上 给 予 了 确 认 : 一 项 承 保 的 修 改 须 得 到 受 益 人 的 接 受 才 能 产 生 效 力,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第 8(3) 条 ) 公 约 承 认 有 这 种 可 能 : 一 项 修 改 可 以 是 受 益 人 首 先 给 予 允 许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该 修 改 在 开 具 后 立 即 生 效 ( 第 8(2) 条 ), 20

25 2 9. 在 公 约 直 接 触 及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与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之 间 关 系 的 少 数 几 项 规 定 中, 有 一 项 规 定 清 楚 表 明, 一 项 修 改 对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产 生 影 响, 也 不 影 响 某 一 指 示 方 或 保 兑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除 非 该 人 同 意 该 项 修 改 ( 第 8(4) 条 С. 转 移 和 转 让 3 0. 公 约 反 映 了 下 述 两 种 情 况 在 实 际 上 的 差 别 : 一 种 情 况 是 受 益 人 原 来 的 索 款 权 利 转 移 给 另 一 人, 另 一 种 情 况 是 在 作 出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转 让 承 保 的 收 益 收 益 的 转 让 与 转 移 不 同, 在 转 让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索 款 权 利 仍 属 原 受 益 人, 受 让 人 只 是 有 权 在 发 生 付 款 时 取 得 付 款 收 益 关 于 转 让, 公 约 同 意 11СР 所 规 定 的 双 重 要 求, 一 方 面, 承 保 书 必 须 写 明 它 是 可 以 转 移 的, 另 一 方 面, 任 何 实 际 的 转 移 必 须 得 到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同 意 ( 第 9 条 ). 这 条 规 定 的 根 据 是, 应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并 附 上 单 据 的 人 的 转 换 有 可 能 增 大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承 受 的 风 险 ( 例 如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也 许 觉 得 拟 议 的 受 方 不 如 原 指 定 的 受 益 人 那 么 可 靠 或 熟 知 ) 出 于 这 一 原 因, 应 当 让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有 机 会 对 任 何 转 移 表 示 同 意 3 2. 关 于 收 益 的 转 让, 承 保 的 受 益 人 可 以 转 让 他 的 收 益, 除 非 承 保 书 内 作 了 另 外 的 规 定 或 者 另 有 协 议 ( 第 10(1) 条 ) 如 果 受 益 人 转 让 了 收 益, 而 且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或 有 义 务 作 出 付 款 的 另 一 人 收 到 了 由 受 益 人 发 出 的 通 知, 则 只 要 向 受 让 人 作 出 了 付 款 即 按 其 支 付 数 额 解 除 了 承 付 人 在 承 保 中 所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 第 10(2) 条 ) 索 款 权 利 的 取 消 3 3. 公 约 对 取 消 索 款 权 利 的 概 念 给 予 了 法 律 效 力, 这 是 实 践 中 已 经 广 泛 釆 用 的 做 法, 虽 然 在 国 家 法 律 中 和 司 法 判 例 中 尚 未 普 遍 公 认 公 约 规 定 ( 第 1 1 条 ), 引 发 取 消 权 利 的 事 件 包 括 : 由 受 益 人 发 出 的 解 除 担 保 人 / 开 让 人 责 任 的 通 知 ;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同 意 终 止 21

26 承 保 ; 支 付 了 承 保 所 规 定 的 款 额, 除 非 承 保 规 定 了 自 动 续 保 或 自 动 提 高 金 额 ; 承 保 已 经 到 期 公 约 肯 定, 必 须 在 承 保 到 期 之 前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因 此, 公 约 将 有 助 于 克 服 在 此 问 题 上 的 其 余 不 确 定 因 素 3 4. 在 有 些 法 域, 对 于 下 述 问 题 仍 有 某 种 程 度 的 不 肯 定 性 ; 仍 然 持 有 承 保 文 书 能 否 断 定 索 款 权 利 巳 肯 定 取 消? 按 照 广 泛 公 认 的 最 佳 做 法,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如 果 已 经 支 付 了 应 付 款 额, 或 者 承 保 已 经 到 期,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持 有 承 保 文 书 并 不 能 延 续 索 款 权 利 ( 第 11(2) 条 ). 除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外, 各 当 事 方 可 协 议 规 定 须 退 还 承 保 书 才 可 终 止 索 款 权 利 Е. 到 期 曰 3 5. 公 约 规 定 ( 第 1 2 条 ), 承 保 的 有 效 期 以 下 述 日 期 为 到 期 日 : 到 期 日 当 天, 到 期 日 可 以 是 一 个 确 定 的 日 期, 也 可 以 是 承 保 规 定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如 果 到 期 日 与 某 一 行 为 或 事 件 相 关, 则 在 按 承 保 要 求 提 出 了 文 件, 表 明 该 行 为 或 事 件 巳 经 发 生, 如 不 要 求 提 出 文 件, 则 在 受 益 人 出 示 了 有 关 的 证 明 之 时 ; 如 果 承 保 并 未 规 定 到 期 日 或 所 规 定 的 到 期 行 为 或 事 件 尚 未 发 生, 则 自 开 具 承 保 之 曰 起 六 年 后 到 期. 四. 权 利 义 务 和 抗 辩 А.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确 定 3 6.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承 保 的 条 款 条 件 来 确 定 ( 第 13(1) 条 ^ 公 约 明 文 提 及 承 保 书 内 具 体 写 明 应 遵 行 的 规 则 一 般 条 件 或 惯 例 ( 例 如 11СР 1Ш Х }) 这 符 合 公 约 的 主 要 目 的, 亦 即 在 法 律 上 支 持 商 业 当 事 方 有 权 将 此 种 实 际 规 则 条 件 或 惯 例 包 含 在 内. 该 做 法 可 确 保 公 约 保 持 活 力, 跟 上 形 势 的 发 展, 包 括 今 后 对 惯 例 规 则 例 如 11СР 和 1 Ш Х } 的 修 改, 适 应 新 拟 订 出 来 22

27 的 其 他 国 际 惯 例 规 则 = 3 7. 公 约 的 这 种 灵 活 联 系, 亦 即 适 应 需 要, 适 应 不 断 演 变 的 惯 例 和 商 业 习 惯 标 准 的 方 法, 在 公 约 的 其 他 条 文 内 亦 有 提 及 例 如, 对 承 保 条 款 条 件 作 出 解 释 时, 设 法 解 决 公 约 中 未 有 规 定 的 问 题 时, 也 提 到 应 顾 及 独 立 担 保 或 备 用 信 用 证 实 践 中 众 所 公 认 的 国 际 规 则 和 惯 例 ( 第 13(2) 条 ) 3 8. 同 样 地,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基 于 诚 信 与 合 理 谨 慎 办 事 的 行 为 准 则, 必 须 考 虑 到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方 面 一 般 公 认 的 国 际 惯 例 标 准 ( 第 14(1) 条 ) 虽 然 公 约 并 不 排 除 在 规 定 标 准 时 略 低 于 普 遍 实 行 的 谨 慎 标 准 的 可 能 性, 但 它 显 然 不 允 许 使 担 保 人 得 以 免 除 不 遵 守 诚 信 或 重 大 疏 忽 行 为 的 赔 偿 責 任. В. 受 益 人 的 索 款 3 9. 受 益 人 索 款 和 获 得 付 款 的 过 程 涉 及 按 照 承 保 条 款 提 出 付 款 请 求 并 付 上 所 需 的 单 据. 考 虑 到 索 款 的 跟 单 性 质, 公 约 对 于 承 保 本 身 规 定 的 形 式 要 求 ( 见 上 文 第 2 6 段 ) 也 适 用 于 索 款 ( 第 15(1) 条 ) 提 出 索 款 的 地 点 应 是 开 具 承 保 的 地 点, 在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营 业 柜 台 提 出, 除 非 明 文 规 定 了 另 一 付 款 地 点 或 付 款 人 ( 第 15(2) 条 )= 4 0. 此 外, 公 约 还 规 定 ( 第 15(3) 条 ), 只 要 受 益 人 提 出 索 款 要 求, 即 不 言 而 喻 地 证 明 该 索 款 要 求 并 非 不 诚 实, 并 且 概 不 存 在 按 公 约 有 关 欺 诈 性 或 滥 用 性 索 款 的 规 定 有 理 由 不 予 付 款 的 任 何 情 况 ( 见 下 文 第 4 6 和 4 7 段 ) С. 索 款 的 审 查 和 付 款 4 1.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义 务 是 审 查 索 款 要 求 和 所 附 单 据, 确 定 其 是 否 表 面 上 符 合 承 保 的 条 款 条 件 以 及 相 互 之 间 是 否 一 致 ( 第 16(1) 条 ) 这 种 审 查 应 适 当 考 虑 到 国 际 实 践 中 适 用 的 标 准, 这 样 的 措 辞 可 确 保 公 约 在 表 面 符 合 的 概 念 上 跟 上 实 践 的 最 新 发 展 23

28 4 2. 关 于 审 查 的 时 限, 可 以 在 承 保 书 内 作 不 同 的 规 定, 务 使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最 多 不 超 过 七 天, 用 以 审 查 索 款 要 求 并 决 定 是 否 付 款 ( 第 16(2) 条 ). 因 此, 这 里 认 为 合 理 的 时 间 应 是 少 于 七 天, 但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超 过 七 天, 除 非 承 保 书 规 定 了 另 外 的 期 限 这 是 考 虑 到, 审 查 索 款 要 求 所 需 的 时 间 视 每 一 案 例 而 有 所 不 同 ( 例 如 需 要 审 查 的 单 据 数 量 和 复 杂 程 度 ) 4 3. 如 果 决 定 不 予 付 款,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须 立 即 通 知 受 益 人, 说 明 不 付 款 的 理 由 ( 第 16(2) 条 ). 如 果 确 定 该 索 款 是 符 合 要 求 的, 则 应 立 即 付 款, 或 按 承 保 书 规 定 在 此 后 某 一 时 间 付 款 4 4. 公 约 确 认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可 行 使 适 用 法 一 般 规 定 的 抵 消 权, 借 以 解 除 其 付 款 义 务, 除 非 承 保 书 另 有 规 定 ( 第 1 8 条 ). 然 而, 公 约 不 承 认 对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或 指 示 方 所 转 让 的 债 权 行 使 此 种 抵 消 权, 因 此 种 办 法 有 可 能 妨 碍 实 现 承 保 的 目 的 = 欺 诈 性 或 滥 用 性 索 款 要 求 4 5. 公 约 的 一 个 主 要 目 标 是 在 国 际 范 围 促 进 更 大 的 统 一, 使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和 法 院 釆 用 更 一 致 办 法 对 待 独 立 担 保 和 备 用 信 用 证 方 面 索 款 要 求 的 欺 诈 和 滥 用 案 件. 实 际 上, 这 尚 未 是 特 别 令 人 感 到 麻 烦 和 棘 手 的 一 个 方 面, 因 为 一 旦 对 某 一 基 本 契 约 义 务 的 履 行 发 生 争 端, 往 往 就 提 出 欺 诈 指 控 这 方 面 的 困 难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不 确 定 性 有 时 使 问 题 进 一 步 复 杂 化, 因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和 法 院 在 处 理 此 种 指 控, 寻 求 冻 结 付 款 的 临 时 措 施 时 又 产 生 概 念 上 和 方 法 上 的 差 异 4 6. 为 有 助 于 缓 解 这 一 问 题, 公 约 规 定 了 国 际 公 认 的 统 一 定 义, 明 确 了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对 于 表 面 上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索 款 可 以 有 理 由 拒 绝 付 款 ( 第 19(1) 条 ) 此 定 义 包 括 了 各 个 法 律 体 系 与 欺 诈 或 滥 用 权 利 等 概 念 相 关 的 种 种 事 实 类 型. 该 定 义 提 到 的 各 种 情 形 有 : 某 单 据 显 然 不 是 真 的, 或 是 伪 造 的, 按 照 索 款 书 的 依 据, 并 不 成 为 付 款 理 由, 或 者 索 款 要 求 没 有 任 何 根 据 4 7. 为 增 加 确 切 性, 公 约 又 举 出 了 索 款 要 求 可 认 为 并 无 任 何 24

29 依 据 的 实 际 例 子 ( 第 19(2) 条 ; 例 如, 基 本 义 务 无 疑 地 已 经 履 行 并 且 使 受 益 人 感 到 满 意 ; 受 益 人 的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显 然 妨 碍 了 基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 对 于 反 担 保 情 况 下 的 索 款, 反 担 保 的 受 益 人 作 为 与 该 反 担 保 相 关 的 承 保 的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不 守 诚 信 地 作 出 了 付 款 ) 公 约 规 定, 在 面 对 欺 诈 或 滥 用 时,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有 权 不 付 款 给 受 益 人,( 第 19(1) 条 ), 这 就 使 不 同 的 利 益 和 考 虑 达 到 了 平 衡 公 约 允 许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根 据 诚 信 原 则 作 出 决 定, 这 说 明 它 注 意 到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关 心 的 问 题 是, 保 持 承 保 业 务 作 为 独 立 于 基 本 交 易 的 承 诺 所 应 有 的 商 业 可 靠 性 4 9. 另 一 方 面, 公 约 又 肯 定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在 所 述 情 况 下 有 权 寻 求 冻 结 付 款 的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 第 19(3) 条 ) 这 就 表 明, 它 确 认 对 基 本 交 易 有 关 事 实 的 调 查 是 法 院 的 职 责, 而 不 是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的 职 责 此 外, 公 约 并 没 有 取 消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它 仍 有 权 根 据 与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订 立 的 契 约, 避 免 偿 还 违 反 该 契 约 关 系 条 款 而 作 出 的 付 款 五.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5 0. 除 了 在 上 面 列 举 的 各 种 情 况 下 规 定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或 某 一 指 示 方 有 权 寻 求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以 便 堵 截 付 款 或 冻 结 承 保 收 益 之 外, 公 约 还 定 出 了 为 获 得 此 种 临 时 措 施 而 应 满 足 的 证 据 标 准 ( 第 20(1) 条 ) 该 标 准 指 的 是, 发 布 临 时 措 施 令 应 根 据 立 即 可 得 的 有 力 证 据, 证 明 大 有 可 能 存 在 欺 诈 性 或 滥 用 性 的 索 款 还 提 到 必 须 考 虑 如 不 发 布 临 时 措 施 是 否 会 使 委 托 人 / 申 请 人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以 及 法 院 可 以 要 求 提 供 保 证 51. 方 面, 公 约 允 许 在 有 关 情 形 下 采 取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尽 量 减 少 它 的 使 用, 以 免 形 成 对 承 保 的 干 预, 它 规 定 除 所 列 情 形 再 加 上 另 一 种 情 形 之 外, 再 也 不 能 采 用 此 种 临 时 司 法 措 施 如 果 发 生 利 用 承 保 来 达 到 犯 罪 目 的 的 情 况, 也 允 许 发 布 临 时 命 令, 阻 止 付 款 或 冻 结 收 益 ( 第 20(3) 条 ;Ь 25

30 六. 法 律 冲 突 5 2. 如 上 文 所 述 ( 第 2 2 段 ), 公 约 的 第 六 章 载 有 法 律 冲 突 规 则, 各 缔 约 国 的 法 院 应 按 照 那 些 规 则 来 确 定 第 2 条 所 述 国 际 承 保 所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不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公 约 本 身 是 否 被 证 明 为 适 用 法 律 = 那 些 法 律 冲 突 规 则 确 认 巳 经 作 出 的 法 律 选 择, 不 论 是 承 保 书 明 文 规 定 的, 或 是 由 其 条 款 条 件 所 表 明 的, 或 是 由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与 受 益 人 另 行 商 定 的 ( 第 2 1 条 ) 在 并 无 上 面 所 述 的 法 律 选 择 时, 公 约 规 定 了 有 关 承 保 应 适 用 担 保 人 / 开 证 人 出 具 承 保 时 的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 第 22 条 )= 七 - 最 后 条 款 5 4. 最 后 条 款 ( 第 2 3 至 2 9 条 ) 包 括 通 常 列 入 的 涉 及 下 述 事 项 的 条 文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作 为 保 存 人, 公 约 尚 须 经 由 1997 年 1 2 月 1 1 曰 之 前 签 字 的 国 家 给 予 批 准 接 受 或 认 可, 公 约 开 放 任 由 非 签 字 国 的 所 有 国 家 加 入, 公 约 的 阿 拉 伯 文 本 中 文 本 英 文 本 法 文 本 俄 文 本 和 西 班 牙 文 本 均 为 作 准 文 本 5 5. 鉴 于 其 大 部 分 内 容 的 替 补 性 质 > 并 鉴 于 当 事 方 有 权 整 个 排 除 公 约 的 适 用, 因 此,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保 留 公 约 自 第 五 件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认 可 书 或 加 入 书 交 存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后 即 开 始 生 效 26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SC-1/11: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缔 约 方 大 会, 1. 通 过 载 于 本 决 定 附 件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 2. 请 秘 书 处 将 谅 解 备 忘 录 转 呈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供 其 审 议 并 通 过 SC-1/11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限 量 分 发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 条 -- 委 员 1.1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为 委 员 会, 由 大 会 例 会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开 放 教 育 研 究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广 东 广 州 随 着 图 像 化 技 术 和 电 子 媒 体 的 发 展 视 觉 学 习 也 逐 步 发 展 为 学 习 科 学 的 一 个 研 究 分 支 得 到 研 究 人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广 泛 关 注 基 于 此 作 者 试 图 对 视 觉 学 习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证 券 代 码 :000982 证 券 简 称 : 中 银 绒 业 公 告 编 号 :2014-83 宁 夏 中 银 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关 于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流 程 的 提 示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国 内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关 于 合 约 限 仓 方 面 的 规 定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经 纪 会 员 非 经 纪 会 员 和 客 户 的 期 货 合 约 在 不 同 时 期 限 仓 的 具 体 比 例 和 数 额 如 下 : ( 单 位 : ) 合 约 挂 牌 至 交 割 月 前 第 二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割 月 前 第 一 月 交 割 月 份 某 一 期 货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股 票 代 码 :002235 股 票 简 称 : 安 妮 股 份 编 号 :2015-089 厦 门 安 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相 关 公 告 的 更 正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及 开 办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根 据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 实 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华 积 极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 期 :2016-3-18 一 公 告 内 容 为 答 谢 广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根 据 博 时 大 中 华 亚 太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原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博 时 基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PDFᅲᆰᄏ커￷

PDFᅲᆰᄏ커￷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宣 传 册 为 切 实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促 进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支 持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升 级, 探 索 投 融 资 汇 兑 便 利,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发 布 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More information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 201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证 券 代 码 :300015 证 券 简 称 : 爱 尔 眼 科 编 号 :2013-047 爱 尔 眼 科 医 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鉴

More information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小 麦 净 多 持 仓 增 加, 豆 油 豆 粕 净 多 持 仓 减 少 美 国 CFTC 持 仓 报 告 部 门 : 市 场 研 究 与 开 发 部 类 型 : 量 化 策 略 周 报 日 期 :212 年 5 月 7 日 电 话 :592-5678753 网 址 :www.jinyouqh.com 主 要 内 容 : 根 据 美 国 CFTC 公 布 的 数 据, 本 报 告 中 的 11 个

More information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职 称 信 息 系 统 升 级 指 南 须 使 用 IE9 及 其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或 谷 歌 浏 览 器 登 录 www.njrs.gov.cn 南 京 市 职 称 ( 职 业 资 格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目 录 一 申 报 人 员 操 作 指 南...1 1.1 职 称 初 定 申 报...1 1.1.1 职 称 初 定 基 础 信 息 填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 商 品 期 货 套 期 业 务 会 计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为 规 范 企 业 商 品 期 货 套 期 业 务 的 会 计 处 理, 使 财 务 报 表 更 好 地 反 映 企 业 商 品 价 格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的 目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促 进 企 业 利 用 商 品 期 货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企 业 会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股 票 代 码 :600094 900940 股 票 简 称 : 大 名 城 大 名 城 B 编 号 :2014-066 上 海 大 名 城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根 据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126 号 文 核 准, 南 京 新 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联 电 子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非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More information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第 四 章 存 货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本 月 购 入 原 材 料 150 公 斤, 收 到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价 款 900 万 元, 增 值 税 额 153 万 元 另 发 生 运 输 费 用 9 万 元 ( 运 费 抵 扣 7%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包 装 费 3 万 元, 途 中 保 险 费 用 2.7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20080527a.doc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20080527a.doc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试 行 ) 发 文 机 关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文 时 间 :2008-05-27 目 录 一 专 场 业 务 概 述... 2 二 业 务 类 型... 3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4 四 资 格 管 理... 6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10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词 语 涵 义 及 适 用 语 言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 一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实 施 建 设 监 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二 发 包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的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法 人 以 及 其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