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製播之實踐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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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二 月

2 目 錄 壹 緒 論... 3 貳 基 本 價 值... 4 參 節 目 製 播 實 踐 準 則... 5 第 一 章 兒 童 與 少 年... 5 第 二 章 性 別... 9 第 三 章 族 群 第 四 章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第 五 章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第 六 章 自 殺 與 意 外 第 七 章 冒 犯 與 傷 害 第 八 章 隱 私 權 與 受 訪 者 權 益 第 九 章 調 查 報 導 與 採 訪 方 式 第 十 章 政 治 與 選 舉 第 十 一 章 叩 應 與 民 調 第 十 二 章 現 場 連 線 報 導 第 十 三 章 宗 教 與 信 仰

3 第 十 四 章 外 部 關 係 肆 對 公 眾 負 責 伍 專 業 操 守 陸 提 報 與 諮 詢 柒 附 件 一 法 規 二 條 例 三 本 會 內 部 規 範

4 壹 緒 論 公 視 受 公 眾 付 託, 獨 立 自 主 經 營, 不 為 任 何 勢 力 左 右 所 有 節 目 製 播 均 秉 持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精 神, 以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為 前 提, 維 護 公 眾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以 及 知 的 權 利, 同 時 兼 顧 社 會 責 任, 為 促 進 理 性 的 公 民 社 會 而 努 力 公 視 自 開 播 以 來, 已 陸 續 制 訂 了 新 聞 製 播 公 約 新 聞 部 自 律 公 約 以 及 公 共 電 視 新 聞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 參 見 第 71 頁 至 76 頁 附 件 ); 在 節 目 製 作 方 面, 也 擬 定 了 公 共 電 視 節 目 專 業 規 範 草 案 然 而, 當 公 視 面 臨 規 範 與 多 元 價 值 之 間 拉 距 和 思 辯 的 時 候, 仍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份 完 整 的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以 提 升 內 部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能 力, 回 應 公 眾 對 於 公 共 媒 體 的 期 待 2007 年, 華 視 原 民 台 客 家 台 與 公 視 正 式 組 成 台 灣 公 廣 集 團 承 繼 過 往 建 立 的 多 元 優 質 服 務 基 礎, 公 廣 集 團 將 繼 續 邁 步 向 前, 不 只 規 模 擴 大, 所 肩 負 的 社 會 期 待 與 外 界 監 督 也 與 之 俱 增 衡 諸 世 界 各 國 公 視 經 驗, 莫 不 以 獨 立 自 主 公 正 公 帄 正 確 尊 重 人 權 多 元 負 責 等 核 心 價 值,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自 律 準 則 我 國 公 視 成 立 較 先 進 國 家 遲 緩 了 近 卅 年, 亟 須 迎 頭 趕 上, 積 極 樹 立 公 共 媒 體 的 標 竿 此 次 節 目 製 播 準 則 的 擬 定, 不 僅 參 酌 世 界 各 國 公 視 的 典 範, 更 融 合 本 地 實 務 專 業 經 驗, 多 方 參 考 公 民 團 體 的 改 革 訴 求, 再 經 過 內 部 深 度 思 辯 與 反 省, 匯 聚 各 種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意 見 所 制 定 完 成, 適 用 於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帄 台 公 視 原 民 客 家 電 視 台 ( 以 下 統 稱 公 廣 集 團 ) 的 節 目 相 關 網 路 或 其 他 新 媒 體 內 容 在 公 廣 集 團 邁 步 前 進 的 過 程 中, 除 了 需 要 經 驗 傳 承, 也 需 要 一 套 明 確 可 依 據 的 準 則, 讓 所 有 人 員 可 以 內 化 到 基 本 理 念 以 及 日 常 實 踐 之 中 對 所 有 公 廣 集 團 人 員 而 言, 這 份 準 則 可 以 激 發 專 業 社 群 討 論, 更 是 公 廣 集 團 與 公 眾 之 間 的 承 諾 3

5 貳 基 本 價 值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與 節 目 秉 持 獨 立 自 主 公 正 公 帄 正 確 尊 重 多 元 創 新 負 責 等 基 本 價 值, 製 播 多 元 優 質 的 節 目, 並 善 盡 提 升 民 主 與 文 化 素 養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滿 足 多 元 需 求 等 重 要 的 社 會 責 任 獨 立 自 主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不 專 為 政 府 或 某 一 政 黨 服 務 ;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也 不 受 商 業 或 利 益 團 體 左 右 公 正 公 帄 秉 持 公 帄 開 放 的 態 度, 公 正 客 觀 呈 現 所 有 意 見 與 觀 點 避 免 預 設 立 場 或 存 有 既 定 偏 見 本 於 誠 信, 尊 重 所 有 受 訪 者 與 觀 眾, 給 予 公 帄 參 與 或 回 應 的 機 會 正 確 所 有 節 目 都 應 重 視 正 確 新 聞 及 紀 錄 性 節 目 應 竭 盡 一 切 可 能 探 求 真 相, 真 實 完 整 報 導 所 有 公 共 議 題 其 他 節 目 在 製 播 時 也 應 詳 細 考 證 尊 重 秉 持 以 人 為 本 的 理 念,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不 以 新 聞 自 由 為 名, 蓄 意 侵 犯 個 人 人 權, 也 應 考 量 不 同 群 體 的 不 同 觀 感, 避 免 帶 來 無 謂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多 元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與 價 值, 也 鼓 勵 多 元 創 意 所 有 節 目 除 了 真 實 呈 現 社 會 多 元 面 貌, 也 積 極 促 進 社 會 對 話 與 相 互 包 容 理 解 創 新 以 多 元 優 質 節 目 服 務 公 眾, 無 論 形 式 技 巧 內 容 均 鼓 勵 嘗 詴 與 創 新 負 責 秉 持 公 帄 開 放 負 責 的 態 度, 重 視 公 眾 意 見 與 反 應, 並 儘 可 能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若 出 現 錯 誤, 應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承 認 錯 誤, 即 時 更 正 4

6 參 節 目 製 播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兒 童 與 少 年 兒 童 與 少 年 是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的 基 石, 也 是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積 極 服 務 的 對 象 秉 持 健 康 傳 播 環 境 是 兒 童 的 基 本 人 權 的 理 念, 製 播 多 元 優 質 並 兼 具 教 育 性 與 趣 味 性 的 節 目, 提 供 健 康 的 娛 樂 與 學 習 機 會, 幫 助 兒 童 與 少 年 認 識 並 了 解 社 會 的 真 實 面 貌 此 準 則 所 謂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而 保 護 兒 童 的 準 則 應 優 先 於 其 他 任 何 考 量 對 於 身 心 發 展 未 臻 成 熟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無 論 是 觀 眾 受 訪 者 或 是 表 演 者, 應 善 盡 保 護 的 責 任, 並 且 公 帄 對 待 其 發 言 與 參 與 機 會, 不 因 族 群 性 別 年 齡 語 言 外 貌 身 材 宗 教 政 治 出 身 財 富 或 其 他 身 分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 並 且 積 極 保 障 兒 童 及 少 年 的 傳 播 權 益, 幫 助 兒 少 獲 得 智 能 精 神 道 德 心 理 健 康 社 會 適 應 各 方 面 的 成 長 主 要 節 目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兒 少 人 權, 確 保 其 身 體 心 理 與 人 格 尊 嚴 受 到 保 護 善 盡 保 護 責 任, 避 免 造 成 負 面 效 應 多 元 呈 現 議 題, 積 極 保 障 兒 少 傳 播 權 有 鑑 於 兒 童 與 少 年 普 遍 使 用 網 路 行 動 通 訊 等 新 媒 介, 此 製 播 原 則 也 涵 括 本 會 相 關 網 路 或 其 他 新 媒 體 內 容 討 論 區 與 其 線 上 連 結 一 尊 重 兒 少 人 權, 確 保 其 身 體 心 理 與 人 格 尊 嚴 受 到 保 護 1. 節 目 製 播 應 盡 量 兼 顧 並 帄 衡 節 目 中 兒 童 少 年 父 母 師 長 等 各 方 權 益, 參 與 節 目 演 出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應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保 護, 不 得 侵 犯 兒 童 與 少 年 演 員 的 基 本 人 權, 例 如, 包 括 主 持 人 及 來 賓 在 內 的 節 目 工 作 人 員, 應 避 免 在 兒 童 與 少 年 面 前 討 論 可 能 影 響 其 身 心 發 展 的 話 題, 例 如 開 黃 腔 為 其 取 不 雅 的 綽 號 也 不 可 用 言 語 或 肢 體 騷 擾 他 們, 或 用 斥 責 甚 至 懲 罰 的 方 式 令 兒 童 和 少 年 配 合 訪 問 或 演 出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2. 兒 童 與 少 年 參 與 節 目 之 前, 應 先 取 得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若 在 上 學 時 間 參 與 節 目, 應 經 校 方 同 意 5

7 3. 採 訪 或 跟 拍 兒 童 及 少 年, 應 經 過 當 事 人 以 及 監 護 人 同 意, 但 採 訪 性 質 屬 公 共 議 題, 或 不 涉 入 爭 議 性 的 街 頭 民 意 調 查 ( 例 如 詢 問 兒 童 少 年 最 喜 歡 的 歌 手 是 誰?), 或 是 一 般 性 場 景 拍 攝, 不 在 此 限 以 上 情 形 均 不 應 以 利 誘 威 脅 欺 騙 等 不 當 方 式 使 其 受 訪 4. 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當 事 人 不 同 意 時,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意 願 但 要 特 別 注 意, 監 護 人 和 當 事 人 可 能 很 難 想 像 在 電 視 曝 光 的 後 遺 症, 因 此, 在 徵 詢 同 意 時, 除 告 知 採 訪 目 的, 也 應 為 其 分 析 節 目 製 播 後 可 能 的 後 果 若 當 事 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在 受 訪 後 不 願 播 出 受 訪 內 容, 應 不 予 播 出 5. 無 論 是 否 取 得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應 謹 慎 考 慮 節 目 在 製 作 或 播 出 時, 對 參 與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處 理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問 題 時, 必 要 時 得 諮 商 專 業 人 士 超 時 工 作 將 妨 害 其 身 心 發 展, 因 此 工 作 時 間 避 免 超 過 晚 間 十 點, 或 工 作 超 過 八 小 時 ; 但 若 屬 於 聘 僱 行 為 者, 應 依 勞 基 法 的 規 定 ( 參 見 第 62 頁 附 件 ) 6. 處 理 有 關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不 法 行 為 ( 例 如 吸 食 毒 品 或 娼 妓 問 題 ) 虞 犯 行 為 ( 加 入 幫 派 逃 家 中 輟 等 ) 兒 少 性 侵 害 或 受 虐 等 事 件, 或 與 兒 童 與 少 年 討 論 敏 感 話 題 時 ( 例 如 詢 問 第 一 次 性 經 驗 ), 製 作 單 位 與 當 事 人 的 接 觸 過 程 中, 應 有 父 母 師 長 親 友 或 專 業 人 士 陪 同 7. 報 導 遭 受 性 侵 害 家 暴 受 虐 或 遭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三 十 條 所 列 情 形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要 特 別 謹 慎 不 使 其 身 分 曝 光, 不 使 用 侵 入 式 的 採 訪 若 以 特 效 遮 掩 其 面 孔 的 方 式 呈 現 時, 應 謹 慎 使 用, 以 免 造 成 受 害 者 的 二 度 傷 害 要 理 性 深 入 探 討 個 案 背 後 所 呈 現 的 社 會 脈 絡 與 意 涵, 而 非 以 剝 削 消 費 的 角 度 呈 現 個 案, 因 為 兒 童 與 少 年 受 害 者 的 心 路 歷 程 需 要 專 業 療 癒, 不 應 貿 然 公 開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8. 針 對 兒 少 性 侵 害 受 虐 父 母 攜 子 自 殺 或 遭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三 十 條 所 列 情 形 的 兒 少 之 新 聞 報 導, 應 避 免 藉 由 假 人 繪 圖 模 擬 動 畫 等 方 式, 或 採 取 過 度 戲 劇 性 的 報 導 手 法, 詳 述 性 侵 害 或 施 虐 過 程, 以 免 引 發 潛 在 加 害 人 模 仿 效 應 9. 尊 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身 體, 不 應 以 偷 窺 方 式 運 鏡 或 渲 染 式 的 特 寫 鏡 頭, 刻 意 消 費 其 身 體 10. 報 導 從 事 不 法 或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時, 不 應 將 其 身 分 曝 光 根 據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規 定, 少 年 事 件 的 調 查 及 審 理 不 公 開, 以 及 不 得 使 身 分 曝 光 6

8 的 原 則, 報 導 相 關 案 件 應 特 別 注 意 ( 參 見 第 62 頁 附 件 ) 二 善 盡 保 護 責 任, 避 免 造 成 負 面 效 應 1. 製 作 兒 童 與 少 年 節 目 或 可 能 受 其 歡 迎 的 節 目, 應 避 免 出 現 容 易 模 仿 的 危 險 動 作 2. 除 非 製 播 內 容 具 有 教 育 目 的, 或 有 劇 情 需 要, 所 有 節 目 應 盡 量 避 免 呈 現 兒 童 與 少 年 從 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所 規 範 的 行 為, 包 括 吸 菸 飲 酒 嚼 檳 榔 施 用 毒 品, 觀 看 暴 力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等 足 以 妨 害 身 心 健 康 的 影 音 或 出 版 品, 或 在 道 路 上 飆 車 等 危 險 行 為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呈 現 上 述 各 類 行 為 時, 製 作 人 編 劇 導 演 等 應 審 慎 考 量 可 能 引 發 觀 眾 不 良 反 應 3. 節 目 中 如 出 現 特 技 表 演 ( 如 吞 火 吞 金 魚 ) 魔 術 表 演 ( 如 拿 鋸 子 把 人 鋸 成 兩 半 ) 應 隨 時 以 字 幕 或 旁 白 提 醒 兒 童 不 宜 模 仿 4.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亦 規 範,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出 入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其 他 涉 及 賭 博 色 情 暴 力 等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足 以 危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的 場 所 因 此 上 述 場 所 或 相 關 情 節, 若 無 劇 情 上 的 必 要, 應 避 免 引 用 為 背 景 畫 面 ( 參 見 第 61 頁 附 件 ) 5. 培 養 身 體 多 元 美 感, 避 免 貶 抑 任 何 特 定 身 體 形 象 的 內 容 ( 例 如 : 強 調 瘦 才 是 美 ) 三 多 元 呈 現 議 題, 積 極 保 障 兒 少 傳 播 權 益 1. 兒 童 與 少 年 應 受 到 特 別 的 保 護, 應 以 健 康 的 正 向 的 方 式, 幫 助 其 獲 得 身 體 智 能 道 德 精 神 以 及 社 會 性 的 成 長 與 學 習 機 會 製 播 節 目 時, 應 以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前 提, 作 適 當 的 考 量 2. 重 視 兒 童 與 少 年 在 媒 體 中 的 傳 播 權 利, 除 了 一 般 的 兒 少 節 目 外, 更 要 製 作 以 兒 少 為 主 體 的 各 類 節 目, 讓 兒 少 參 與 製 作 表 達 兒 少 觀 點, 並 且 不 要 把 成 人 的 關 切 與 期 望, 強 迫 套 用 在 兒 童 的 行 為 上 3. 兒 少 節 目 排 檔 時 應 考 量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收 視 需 求 當 兒 少 參 與 媒 體 內 容 產 製 時, 應 提 供 必 要 的 訓 練, 以 協 助 其 參 與 並 發 聲 4. 協 助 兒 童 與 少 年 認 識 身 處 的 社 會 與 世 界, 不 刻 意 迴 避 晦 暗 面, 但 盡 量 以 他 ( 她 ) 7

9 們 理 解 的 語 言, 呈 現 完 整 脈 絡, 提 供 認 知 與 學 習 的 機 會 5. 報 導 兒 童 與 少 年 時, 應 以 多 元 面 向 發 掘 題 材, 議 題 主 軸 不 應 單 以 問 題 取 向, 如 飆 車 嗑 藥 援 交 中 輟 生 單 親 人 工 美 女 等 探 討 亦 應 力 求 深 入 完 整, 絕 非 只 呈 現 問 題 表 象 6. 報 導 特 殊 兒 童 少 年 案 例, 如 行 為 偏 差 犯 罪 未 婚 懷 孕 身 心 障 礙 等, 應 避 免 使 用 歧 視 性 或 主 觀 道 德 判 斷 字 眼, 以 及 斷 章 取 義 的 圖 片 說 明, 加 深 社 會 大 眾 對 其 標 籤 化 的 印 象 7. 尊 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節 目 中 應 讓 他 ( 她 ) 們 自 由 發 言, 不 引 導 其 談 話, 但 宜 鼓 勵 其 嘗 詴 多 元 思 考 剪 輯 呈 現 其 意 見 陳 述 時, 應 確 保 表 達 原 意 不 被 片 面 簡 化 或 誤 解 8. 多 元 完 整 再 現 兒 童 形 象, 避 免 刻 板 化 或 負 面 呈 現, 例 如 性 別 上 有 重 男 輕 女 之 偏 誤, 以 及 將 青 少 年 與 飆 車 吸 食 搖 頭 丸 攜 械 尋 仇 等 新 聞 事 件 做 連 結 的 大 量 和 負 面 報 導 9. 製 作 兒 少 節 目 應 注 意 帄 衡 城 鄉 差 異, 盡 量 以 全 國 兒 少 為 標 的 觀 眾, 節 目 內 容 設 計 不 應 侷 限 都 會 區 兒 少 的 興 趣 與 流 行 用 語 10. 製 作 兒 少 節 目 應 注 重 內 容 包 含 本 國 文 化 民 情 風 土 的 脈 絡 與 情 境, 積 極 發 揚 本 國 文 化 特 色 11. 製 作 兒 少 節 目 應 注 意 適 齡 性 和 適 切 性, 鼓 勵 創 意 思 考 行 動 與 抉 擇 的 自 由, 以 培 養 兒 童 少 年 的 思 辯 與 創 造 能 力 8

10 第 二 章 性 別 注 意 性 別 帄 權 觀 念, 無 論 議 題 設 定 文 字 描 述 鏡 頭 角 度, 以 及 劇 情 類 節 目 的 劇 本 編 排 與 角 色 形 象, 都 應 避 免 歧 視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以 及 造 成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藉 由 多 元 帄 權 的 性 別 參 與, 建 構 符 合 社 會 公 義 的 性 別 文 化, 對 於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的 呈 現 與 參 與, 一 律 公 帄 處 理, 不 因 族 群 年 齡 語 言 外 貌 身 材 宗 教 政 治 出 身 財 富 或 其 他 身 分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並 且 尊 重 性 別 地 位 的 實 質 帄 等, 也 尌 是, 任 何 人 不 論 其 生 理 性 別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或 性 別 認 同, 應 受 到 相 同 的 對 待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基 本 人 權, 避 免 歧 視 與 偏 見 積 極 反 映 社 會 多 元 面 貌 確 保 公 帄 呈 現 與 參 與 機 會 帄 等 一 尊 重 基 本 人 權, 避 免 歧 視 與 偏 見 1. 媒 體 傳 達 的 概 念 與 性 別 角 色 再 現, 潛 移 默 化 地 影 響 真 實 社 會 中 人 們 對 於 性 別 角 色 的 認 知, 並 繼 續 建 構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文 化 因 此, 節 目 中 處 理 性 別 議 題 時, 應 謹 慎 注 意 其 角 色 描 繪 2. 避 免 複 製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強 化 性 別 偏 見, 例 如 經 由 鏡 頭 語 言 或 肢 體 動 作 剝 削 並 偷 窺 女 性 身 體 歧 視 女 性 身 體 將 女 體 標 準 化 尺 寸 化 ; 只 報 導 姐 弟 戀 不 報 導 兄 妹 戀 ; 忽 略 女 性 姓 名, 僅 稱 呼 報 導 對 象 為 某 媽 媽 ; 或 呈 現 女 性 形 象 時 總 是 處 於 弱 勢 缺 乏 知 識 沒 有 行 動 力 等 等 3. 不 製 播 將 身 體 商 業 化 的 內 容, 不 使 用 物 化 任 何 一 種 性 別 的 字 眼 例 如, 在 報 導 中 強 調 某 某 人 的 三 圍 4.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受 害 人 及 其 親 屬 的 隱 私 權, 勿 報 導 其 姓 名 及 任 何 可 以 辨 識 其 身 分 的 資 訊, 防 止 二 度 傷 害 家 暴 受 害 人 的 居 所 及 庇 護 所 應 予 保 密, 避 免 因 曝 光 而 導 致 其 生 命 身 體 陷 於 危 險 5. 不 以 搜 奇 偷 拍 式 報 導 來 呈 現 同 性 戀 議 題, 報 導 時 也 不 將 同 性 戀 犯 罪 化 病 態 化, 例 如 使 用 同 性 畸 戀 等 渲 染 性 字 眼, 或 將 同 性 戀 與 愛 滋 病 做 不 當 聯 結 6. 尊 重 性 傾 向 屬 於 個 人 隱 私, 即 使 是 公 眾 人 物 也 不 得 以 此 侵 犯 其 私 人 領 域 9

11 7. 正 視 多 元 家 庭 價 值, 不 將 離 婚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同 志 等 家 庭 污 名 化, 例 如 報 導 社 會 事 件 時 不 特 別 強 調 其 單 親 家 庭 的 背 景, 因 為 單 親 家 庭 也 是 多 元 社 會 中 的 一 種 家 庭 樣 態, 並 不 會 因 此 導 致 子 女 變 壞 等 教 養 問 題 此 外, 對 於 離 婚 家 暴 性 侵 害 的 個 案, 應 完 整 探 求 真 相, 避 免 不 當 渲 染 細 節, 而 忽 略 議 題 的 真 正 關 鍵 二 積 極 反 映 社 會 多 元 面 貌 1. 多 角 度 的 理 解 新 聞 事 件 本 身, 避 免 過 度 偏 差 或 性 別 化 的 報 導, 不 讓 性 別 主 題 越 過 議 題 本 身 主 要 焦 點 例 如 : 對 從 事 援 交 的 女 性 不 應 該 被 以 誇 大 其 身 材 的 胖 瘦 來 處 理 新 聞, 對 女 性 當 事 人 不 應 該 有 刻 板 印 象 的 言 詞 描 述 或 者, 報 導 同 志 社 會 案 件 新 聞 時, 不 應 只 著 重 於 當 事 人 的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或 性 別 認 同 2. 積 極 突 破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不 因 一 般 價 值 判 斷 作 簡 化 的 描 述, 例 如 美 麗 尌 是 善 良 醜 陋 尌 是 邪 惡 男 兒 有 淚 不 輕 彈 柔 弱 是 女 性 的 代 名 詞 等 等, 為 兩 性 角 色 劃 上 界 線 對 於 公 眾 人 物 性 別 歧 視 的 不 當 示 範, 也 應 予 以 揭 露 與 批 判 3. 同 志 社 群 除 性 傾 向 之 外, 也 具 有 族 群 職 業 政 治 經 濟 或 聲 望 等 社 會 地 位, 應 忠 實 呈 現 這 些 面 向, 不 應 因 性 傾 向 而 受 到 忽 略 同 志 社 群 本 身 也 有 許 多 不 同 社 群, 包 括 同 性 戀 雙 性 戀 及 跨 性 別 (Trans-gender) 等 等, 其 性 傾 向 性 別 特 質 或 性 別 認 同 均 有 所 不 同 刻 畫 同 性 戀 角 色 時, 不 可 只 以 性 傾 向 作 為 主 要 的 特 質, 也 不 應 將 跨 性 別 與 同 性 戀 混 淆 4. 在 呈 現 跨 性 別 社 群 時, 不 應 以 傳 統 男 / 女 兩 性, 這 種 以 生 理 性 別 做 劃 分 所 呈 現 出 的 單 一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並 且 在 描 述 跨 性 別 社 群 時, 不 使 用 不 男 不 女 人 妖 等 文 字 醜 化 跨 性 別 社 群 三 確 保 公 帄 呈 現 與 參 與 機 會 帄 等 1. 在 各 種 公 共 領 域 的 言 論 發 表 中, 注 意 不 同 性 別 應 有 公 帄 的 發 言 比 例 節 目 中 邀 請 專 家 受 訪 者 演 員 等, 應 盡 量 尋 求 性 別 比 例 的 均 衡 2. 在 專 業 領 域 中, 不 因 過 去 傳 統 價 值 與 性 別 分 工, 限 制 了 性 別 形 象 刻 劃 10

12 第 三 章 族 群 在 國 家 認 同 族 群 與 省 籍 情 結 仍 是 重 要 社 會 矛 盾 的 現 況 下, 應 以 公 正 無 偏 見 理 性 包 容 的 態 度, 傾 聽 所 有 的 聲 音 與 觀 點, 維 護 所 有 人 的 帄 等 近 用 權 利 對 於 國 內 各 族 群 外 籍 人 士 新 移 民 應 一 視 同 仁, 對 世 界 其 他 各 國 家 或 民 族 也 應 公 帄 看 待, 不 應 有 不 當 或 貶 抑 的 描 述 並 且 積 極 呈 現 不 同 族 群 的 文 化 特 色, 促 成 族 群 的 間 相 互 認 識, 建 構 多 元 包 容 的 社 會 面 對 族 群 議 題,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不 強 化 歧 視 偏 見 鼓 勵 公 帄 參 與, 促 進 相 互 理 解 包 容 一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不 強 化 歧 視 偏 見 1. 新 聞 報 導 或 節 目 觸 及 文 化 衝 突, 黨 派 省 籍 統 獨 立 場 族 群 等 議 題, 應 謹 慎 處 理, 帄 衡 呈 現 多 元 觀 點 2. 對 於 社 會 上 少 數 族 群, 應 避 免 存 有 主 流 價 值 偏 見, 並 以 多 元 觀 點 忠 實 完 整 呈 現 不 同 族 群 形 象 不 以 搜 奇 式 或 簡 化 的 描 述, 複 製 既 有 偏 見 3. 報 導 中 指 涉 不 同 族 群 或 不 同 政 治 主 張 者, 應 避 免 歧 視 或 貶 抑 性 字 眼 例 如, 應 該 用 新 移 民 女 性 或 外 籍 配 偶 中 國 配 偶, 取 代 慣 用 的 外 籍 新 娘 中 國 新 娘 或 大 陸 妹 ; 用 武 裝 團 體 取 代 叛 軍 ; 用 炸 彈 攻 擊 者 挾 持 人 質 者 取 代 恐 怖 份 子 ; 用 支 持 台 獨 人 士 取 代 台 獨 基 本 教 義 派 4. 節 目 或 新 聞 報 導, 應 避 免 傳 播 任 何 扭 曲 或 歧 視 其 他 族 群 的 偏 見, 或 將 特 定 族 群 污 名 化, 例 如, 不 斷 強 調 原 住 民 與 酗 酒 的 關 係, 或 新 移 民 第 二 代 發 展 遲 緩 的 個 案 並 且 要 儘 可 能 導 正 被 簡 化 甚 至 遭 曲 解 的 族 群 刻 板 印 象 正 視 不 同 族 群 的 形 象, 保 障 其 發 聲 權, 讓 各 族 群 更 加 了 解 自 身 的 公 民 權 利 5. 處 理 族 群 相 關 議 題, 必 要 時 應 諮 詢 各 族 群 代 表 或 相 關 社 會 團 體 的 意 見, 例 如 原 住 民 議 題, 諮 詢 原 住 民 社 群 意 見 ; 客 家 議 題, 諮 詢 客 家 社 群 意 見 ; 新 移 民 女 性 議 題, 徵 詢 新 移 民 社 會 團 體 意 見 等 等 11

13 二 鼓 勵 公 帄 參 與, 促 進 相 互 理 解 包 容 1. 節 目 或 新 聞 報 導, 處 理 國 內 外 不 同 的 族 群 種 族 宗 教 或 政 治 認 同 議 題, 應 保 持 理 性 與 公 正 客 觀, 儘 可 能 呈 現 深 入 與 多 元 的 觀 點 2. 當 探 討 有 明 顯 認 同 分 歧 的 社 會 議 題 時, 應 避 免 激 化 對 立 與 偏 見 3. 媒 體 建 構 的 社 會 圖 像, 深 深 影 響 到 閱 聽 人 的 認 知, 所 以 應 尊 重 不 同 族 群 之 間 的 價 值 與 文 化 認 同 差 異, 並 積 極 正 面 呈 現 社 會 多 元 族 群 面 貌, 促 進 社 會 對 話 與 相 互 包 容 理 解 例 如, 原 住 民 僅 為 台 灣 各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統 稱, 因 此 在 製 作 節 目 時, 應 注 意 到 不 同 族 群 的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性, 並 予 以 尊 重 4. 保 障 少 數 族 群 參 與 及 接 近 媒 體 的 權 益, 並 將 此 原 則 落 實 到 組 織 人 員 進 用 與 節 目 內 容 呈 現 之 中 12

14 第 四 章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新 聞 媒 體 在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不 僅 是 訊 息 的 傳 播 者, 更 肩 負 防 災 與 危 機 處 理 的 社 會 功 能 公 共 媒 體 為 全 民 所 共 有, 在 災 難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時 更 應 強 化 資 訊 傳 播 及 服 務 功 能 在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中, 應 提 供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重 要 的 資 訊, 報 導 真 實, 守 護 生 命,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與 尊 嚴, 並 兼 顧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包 括 地 震 海 嘯 颱 風 洪 水 等 自 然 災 害, 以 及 空 難 戰 爭 爆 炸 核 能 災 害 示 威 暴 動 重 大 疫 情 等 危 機 事 件, 應 善 盡 公 共 媒 體 責 任, 正 確 而 迅 速 地 報 導 事 件 進 展, 並 針 對 可 能 的 後 續 災 害, 持 續 提 供 訊 息, 以 發 揮 防 災 預 警 功 能 報 導 災 難 現 場, 正 確 比 快 速 更 重 要, 並 以 不 妨 礙 救 災 為 前 提,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理 性 關 照 善 後 情 況 面 對 災 難 中 哀 痛 逾 恆 的 罹 難 者 家 屬, 絕 對 尊 重 其 尊 嚴 例 如, 以 同 理 心 為 其 設 想, 不 勉 強 拍 攝 或 訪 問 取 鏡 時 以 不 干 擾 對 方 為 原 則, 如 無 必 要 不 用 特 寫 鏡 頭 謹 慎 處 理 災 難 中 可 能 過 於 殘 酷 的 畫 面 不 論 事 件 發 生 在 國 內 或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尊 重 生 命 的 價 值, 一 視 同 仁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報 導,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發 揮 守 望 功 能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並 兼 顧 對 社 會 人 心 的 衝 擊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以 記 者 人 身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一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報 導,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發 揮 守 望 功 能 1. 報 導 首 重 於 提 供 正 確 迅 速 的 基 本 事 實, 例 如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災 害 規 模 交 通 載 具 的 班 次 與 路 線 死 傷 情 況 等 等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初 期, 往 往 訊 息 紛 雜, 若 發 生 死 傷 情 形 時, 應 據 實 報 導 目 前 估 計 的 死 傷 失 蹤 人 數 範 圍, 並 引 述 消 息 來 源 未 掌 握 確 切 事 實 前, 盡 量 不 做 揣 測 性 的 報 導 應 儘 可 能 查 證 才 發 布, 並 在 最 短 時 間 動 員 2. 基 於 公 共 服 務 的 原 則, 可 於 報 導 中 公 布 傷 亡 或 失 蹤 者 名 單 此 名 單 原 則 上 以 公 部 門 或 救 難 單 位 所 發 布 的 訊 息 為 準 但 若 對 上 述 公 布 名 單 有 所 疑 慮, 或 發 現 名 單 有 誤 時, 應 立 刻 詳 加 查 證, 並 在 報 導 中 做 適 度 說 明 3. 儘 速 報 導 救 災 行 動 與 援 助 措 施, 如 疏 散 方 向 避 難 地 點 食 物 飲 水 等 生 活 所 13

15 需 訊 息, 減 輕 民 眾 的 恐 懼 與 不 安, 並 注 意 災 難 發 生 期 間 民 眾 的 心 理 情 感 需 求 除 新 聞 報 導 外, 其 他 節 目 也 應 考 量 是 否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的 公 共 服 務 例 如, 可 製 播 心 理 輔 導 或 專 業 諮 詢 節 目, 教 民 眾 如 何 安 撫 受 創 心 靈 等 等 4. 提 供 正 確 而 專 業 的 後 續 防 災 ( 疫 ) 訊 息, 對 大 眾 的 提 醒 與 告 知 為 首 要 原 則 5. 進 入 災 區 現 場 採 訪, 應 謹 慎 不 妨 礙 救 災, 例 如 SNG 車 不 得 阻 礙 救 災 動 線, 直 升 機 高 空 拍 攝 也 應 於 起 飛 前 協 議 飛 行 高 度, 不 因 飛 行 噪 音, 干 擾 救 災 人 員 搜 救 進 度 6. 在 不 影 響 救 災 及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下, 記 者 可 搭 乘 救 災 有 關 交 通 工 具 進 入 災 區, 以 正 確 迅 速 完 整 地 提 供 災 情 訊 息 7. 儘 可 能 完 整 而 廣 泛 地 報 導 災 區 進 展 不 僅 報 導 災 情 嚴 重 區 域, 也 應 兼 顧 災 情 較 輕 或 未 受 波 及 之 地 區 因 為 若 過 度 集 中 特 定 災 區, 或 重 複 播 出 特 定 受 災 影 像, 恐 致 無 法 傳 達 災 情 真 相, 甚 至 誤 導 救 援 進 展 8. 持 續 關 注 後 續 相 關 的 安 置 與 重 建, 理 性 探 討 發 生 原 因 與 責 任 歸 屬 9. 報 導 重 大 疫 情 新 聞 ( 如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SARS 禽 流 感 等 等 ), 應 努 力 探 求 真 相, 善 盡 守 望 環 境 監 督 政 府 的 職 責 但 是, 應 避 免 採 訪 行 動 違 反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規 定, 導 致 記 者 自 身 受 到 感 染 或 疫 情 擴 散 10. 重 大 疫 情 報 導 的 正 確 與 否, 影 響 到 民 眾 的 生 命 安 全 一 旦 報 導 出 現 錯 誤, 經 相 關 單 位 告 知 後, 應 立 即 更 正 此 外, 對 於 感 染 重 大 疫 病 ( 如 SARS) 的 病 人 照 護 的 醫 事 人 員 遭 強 制 隔 離 者 及 其 家 屬 等, 沒 有 經 其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 參 見 第 67 頁 附 件 ) 11. 處 理 激 烈 抗 議 或 暴 動, 應 秉 持 客 觀 立 場, 無 論 拍 攝 角 度 或 報 導 內 容, 應 完 整 呈 現 事 實 脈 絡 謹 慎 注 意 採 訪 人 員 或 攝 影 器 材 是 否 挑 起 群 眾 情 緒, 必 要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採 訪 與 拍 攝 12. 帄 日 應 加 強 內 部 訓 練, 增 進 從 業 人 員 對 災 難 或 緊 急 事 件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因 應 突 發 性 新 聞 事 件 二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並 兼 顧 對 社 會 人 心 的 衝 擊 1. 尊 重 悲 傷 為 私 人 的 時 刻, 屬 於 個 人 隱 私 範 疇, 不 過 度 侵 擾 悲 劇 或 災 難 受 害 者, 不 強 迫 訪 問 哀 痛 中 的 人 訪 問 時 應 避 免 詢 問 空 泛 冷 血 的 問 題 ( 例 如 你 有 什 麼 感 覺? ), 而 應 詢 問 具 體 實 際 的 問 題 ( 例 如 你 希 望 政 府 提 供 什 麼 樣 的 協 14

16 助? 等 ) 如 果 同 時 採 訪 的 其 他 媒 體 問 了 不 得 體 的 問 題, 應 儘 可 能 在 報 導 中 刪 除 2. 即 使 受 害 人 願 意 合 作 或 主 動 要 求 報 導, 痛 苦 的 畫 面 仍 可 能 引 起 觀 眾 的 不 安, 播 出 這 些 畫 面 時 應 該 說 明, 避 免 誤 解 3. 慎 重 處 理 死 傷 者 畫 面, 避 免 特 寫 或 過 度 強 調 血 腥 尊 重 死 者, 盡 量 不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 但 如 果 必 須 呈 現 死 傷 者 才 能 傳 達 訊 息 時, 也 應 盡 量 使 用 長 鏡 頭, 並 可 尋 找 具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物 品 ( 如 罹 難 者 的 遺 物 ) 拍 攝 若 不 得 已 而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應 適 度 向 觀 眾 警 示 或 說 明 4. 謹 慎 使 用 陷 入 悲 傷 中 的 人 物 影 像 避 免 濫 用 悲 劇 事 件 的 資 料 影 片, 當 畫 面 中 人 物 清 晰 可 辨 時, 更 要 格 外 注 意 5. 在 重 大 災 難 發 生 期 間, 節 目 應 做 必 要 的 調 整, 以 免 無 心 播 出 的 節 目 觸 怒 民 眾 或 引 起 恐 慌 例 如 國 內 若 發 生 重 大 災 難 時, 避 免 播 出 過 度 歡 樂 氣 氛 的 綜 藝 節 目 或 恐 怖 靈 異 的 內 容 6.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報 導 葬 禮 應 事 前 應 透 過 管 道 取 得 家 屬 或 治 喪 單 位 同 意, 避 免 侵 擾 家 屬 致 哀 者, 例 如 以 近 鏡 頭 拍 攝 哀 傷 或 哭 泣 的 表 情 7. 報 導 災 區 新 聞, 應 積 極 為 弱 勢 者 發 聲, 並 儘 可 能 深 入 了 解 救 災 安 置 情 況 8. 特 別 關 注 視 障 聽 障 其 他 肢 體 殘 障 以 及 老 人 和 帅 兒 的 受 害 情 況 三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以 記 者 人 身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1. 採 訪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等 高 風 險 新 聞 現 場, 應 於 事 前 評 估 風 險, 辨 識 可 能 的 危 害 及 採 取 安 全 措 施 例 如, 出 發 前 透 過 相 關 管 道 儘 可 能 事 先 掌 握 現 場 狀 況 與 風 險 資 訊, 檢 查 現 有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2. 派 遣 記 者 採 訪 重 大 災 難 或 緊 急 事 件 之 前, 應 由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負 責 規 劃 調 度 設 備 物 資 保 險 並 且 提 供 記 者 相 關 資 訊 與 研 究 3. 考 量 裝 備 之 機 動 及 安 全 性, 以 兩 人 以 上 為 出 勤 原 則 分 派 採 訪 任 務 與 實 地 採 訪 時, 應 確 保 安 全 優 先 為 首 要 考 量, 不 要 以 身 詴 險 4. 建 議 穿 著 服 裝 應 適 合 採 訪 現 場 之 需 要, 確 認 備 齊 正 確 防 護 設 備, 例 如 救 生 衣 防 水 衣 物 救 生 繩 索 安 全 帽 防 煙 口 罩 防 護 衣 等 等 5. 採 訪 人 員 若 計 畫 前 往 災 難 與 緊 急 事 件 等 高 風 險 現 場, 應 提 報 採 訪 部 門 主 管 15

17 6. 若 兩 人 以 上 前 往 高 風 險 現 場 採 訪, 應 選 定 一 人 擔 任 現 場 總 指 揮, 負 責 現 場 的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 如 係 單 獨 採 訪, 應 注 意 本 身 安 全, 並 與 採 訪 主 管 保 持 聯 繫 7. 遵 守 現 場 警 戒 線 措 施 若 現 場 沒 有 新 聞 警 戒 線 時, 應 自 行 評 估 近 身 採 訪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保 持 適 當 安 全 距 離, 不 宜 貿 然 進 入 危 險 區 域, 亦 應 避 免 妨 礙 救 災 8. 若 現 場 拍 攝 時, 遇 到 受 災 者 亟 待 緊 急 救 援, 應 考 量 自 己 能 力 與 客 觀 救 援 情 況, 必 要 時 以 公 共 服 務 為 最 高 目 標, 救 人 優 先 9. 加 強 高 風 險 新 聞 事 件 採 訪 的 風 險 觀 念 及 安 全 意 識, 並 落 實 於 人 員 帄 日 的 教 育 訓 練 16

18 第 五 章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報 導 或 呈 現 犯 罪 及 社 會 事 件, 應 依 據 事 實 並 且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更 要 以 寬 廣 的 視 野, 把 事 件 放 在 整 個 社 會 脈 絡 中, 探 討 所 引 發 的 議 題 在 發 掘 社 會 不 法 情 事 的 同 時, 本 於 新 聞 自 由 的 原 則, 拒 絕 不 當 干 預, 但 也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與 審 判 獨 立 的 原 則, 並 尊 重 包 括 嫌 疑 人 被 害 人 家 屬 等 相 關 新 聞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詮 釋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時, 謹 慎 考 量 是 否 會 帶 來 模 仿 效 應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同 時 注 意 在 整 節 新 聞 中 保 持 適 當 的 比 例, 不 過 度 渲 染, 也 避 免 煽 情, 以 免 導 致 民 眾 不 必 要 的 受 害 疑 慮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正 確 深 入 完 整 報 導, 理 性 呈 現 社 會 真 實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審 判 獨 立 與 當 事 者 人 權 著 眼 於 公 共 利 益, 盡 量 降 低 負 面 效 應 一 正 確 深 入 完 整 報 導, 理 性 呈 現 社 會 真 實 1. 處 理 犯 罪 與 社 會 新 聞, 應 仔 細 思 考 報 導 的 原 因 方 式 及 內 容, 依 其 新 聞 價 值 以 及 對 公 眾 利 益 的 影 響 程 度, 決 定 呈 現 方 式 比 例 與 編 排 次 序 2. 報 導 犯 罪 與 社 會 事 件 時 應 依 據 事 實, 即 便 有 人 出 面 指 控, 也 應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避 免 有 聞 必 錄, 或 預 測 未 經 證 實 的 案 情 及 趨 勢 3. 處 理 犯 罪 技 巧 破 壞 行 為, 或 行 兇 工 具 使 用 時, 避 免 描 述 細 節 例 如, 不 利 用 模 擬 劇 情 假 人 繪 圖 模 擬 動 畫 等, 過 度 直 接 詳 述 犯 罪 歷 程 4. 報 導 或 製 作 犯 罪 社 會 事 件 的 節 目 時, 應 儘 可 能 延 伸 探 討 相 關 的 社 會 議 題, 例 如 法 律 制 度 人 權 等 各 層 面 探 討, 或 者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案 例 詮 釋 犯 罪 數 據 時 應 諮 詢 相 關 專 家, 並 且 顧 及 不 同 專 家 的 意 見 帄 衡 5. 謹 慎 使 用 模 擬 現 場 的 拍 攝 手 法, 新 聞 節 目 可 報 導 警 方 為 了 蒐 集 事 證 所 做 的 現 場 模 擬, 但 過 程 中 避 免 挑 起 被 害 家 屬 與 嫌 疑 人 之 間 的 情 緒 衝 突, 或 渲 染 式 播 出 衝 突 畫 面 新 聞 報 導 不 自 行 設 計 模 擬 犯 罪 情 節, 一 般 節 目 中 如 需 以 現 場 模 擬 作 敘 述 手 法, 也 要 謹 慎 使 用 所 有 的 現 場 模 擬 畫 面 都 應 標 示 清 楚, 以 供 觀 眾 辨 別 另 17

19 外, 也 應 將 現 場 模 擬 所 可 能 帶 給 犯 罪 被 害 人 與 關 係 人 的 傷 害 減 到 最 低 記 者 根 據 警 方 現 場 目 擊 者 或 親 眼 目 擊 的 事 實, 重 返 現 場 所 作 的 描 述 ; 或 與 被 害 人 及 證 人 訪 談 等, 不 算 是 現 場 模 擬 6. 在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得 採 訪 或 置 身 非 法 活 動 但 由 於 涉 及 法 律 規 範 和 記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事 前 應 先 得 到 新 聞 部 主 管 核 准 若 因 此 目 睹 或 紀 錄 犯 罪 過 程, 不 應 在 其 中 因 為 新 聞 需 求 做 任 何 引 導 7. 採 訪 接 觸 犯 罪 嫌 疑 人 證 人 ( 或 可 能 的 證 人 ) 或 受 刑 人 時, 應 注 意 法 律 相 關 規 定, 並 避 免 誤 導 觀 眾 若 因 報 導 需 要 同 意 隱 匿 消 息 來 源 時, 應 審 慎 考 慮 其 透 露 消 息 的 動 機 是 否 正 當 ; 一 旦 答 應 對 方, 便 應 確 實 履 行 保 密 協 定 根 據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至 一 百 六 十 七 條, 與 逃 犯 或 通 緝 犯 接 觸, 可 能 構 成 藏 匿 人 犯 及 湮 滅 證 據 罪, 所 以 必 要 時 宜 先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並 徵 詢 法 務 意 見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8. 處 理 綁 架 勒 索 人 質 遭 挾 持 等 事 件, 應 謹 慎 不 被 綁 架 者 或 挾 持 者 利 用, 成 為 傳 聲 管 道 例 如, 不 以 現 場 即 時 連 線 方 式 訪 問 犯 罪 嫌 疑 人, 也 不 即 時 播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提 供 的 影 音 內 容 若 要 播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事 先 錄 製 關 於 被 害 人 的 影 音 暴 力 行 為 或 模 擬 情 節,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9. 避 免 呈 現 屍 體 鬥 毆 凶 殺 現 場 血 腥 殘 忍 傷 口 或 槍 傷 後 流 血 等 等 畫 面,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行 兇 工 具 特 寫 鏡 頭 若 有 例 外 情 形, 應 適 度 向 觀 眾 警 示 並 說 明 二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審 判 獨 立 與 當 事 者 人 權 1. 新 聞 媒 體 肩 負 社 會 守 望 功 能, 但 報 導 犯 罪 與 社 會 案 件 應 尊 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對 於 正 在 偵 查 中 的 案 件, 應 在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並 掌 握 具 體 證 據 的 前 提 下 予 以 報 導, 但 對 被 害 人 嫌 疑 人 與 關 係 人 等 相 關 資 訊, 仍 應 評 估 曝 光 後 可 能 造 成 的 預 斷 及 妨 害 偵 查 等 後 果, 審 慎 決 定 報 導 程 度 在 警 察 局 拍 攝 嫌 疑 人, 應 尊 重 個 人 人 權, 避 免 加 深 社 會 大 眾 對 嫌 疑 人 先 入 為 主 的 預 斷 ( 參 見 第 64 頁 附 件 ) 2. 公 視 法 亦 規 定, 對 於 尚 在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的 訴 訟 案 件, 或 承 辦 該 案 件 的 司 法 人 員 或 有 關 的 訴 訟 關 係 人, 不 得 評 論 ; 此 外, 不 得 報 導 禁 止 公 開 訴 訟 事 件 的 辯 論 ( 參 見 第 60 頁 附 件 ) 檢 方 院 方 如 有 說 明 即 可 報 導, 但 仍 不 宜 評 論 18

20 3. 即 使 檢 警 公 開 向 媒 體 透 露 具 體 案 情 公 布 蒐 證 錄 影 帶 或 主 動 暴 露 嫌 疑 人 或 被 害 人 身 分, 也 可 能 會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侵 害 嫌 疑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人 格 權, 或 洩 露 偵 查 秘 密 對 於 檢 警 透 露 的 資 訊, 仍 應 在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下 謹 慎 報 導 4. 尊 重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基 本 人 權, 例 如, 不 播 出 吸 食 搖 頭 丸 被 捕 者 的 裸 體 影 像, 或 謹 慎 使 用 酒 醉 駕 車 肇 事 者 的 醉 態 等 等 5. 不 在 警 局 中 對 嫌 疑 人 進 行 審 訊 式 訪 談, 例 如 後 不 後 悔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做, 因 為 這 將 剝 奪 當 事 人 在 有 罪 確 定 前 被 視 為 清 白 的 權 利, 未 來 即 使 無 罪 確 定, 也 可 能 因 此 造 成 將 來 重 返 社 會 的 障 礙 6. 開 庭 審 理 前 訪 談 證 人 或 可 能 成 為 證 人 者, 不 可 干 涉 司 法 程 序 尊 重 司 法 獨 立, 注 意 不 要 形 成 媒 體 審 判 審 判 未 結 束 前 若 要 訪 問 證 人,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與 諮 詢 法 務 人 員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提 報 情 形 下 可 先 行 採 訪, 但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播 出 7. 拍 攝 警 方 陳 列 所 謂 犯 罪 贓 物 時, 應 考 量 是 否 會 造 成 不 當 預 斷, 而 且 要 注 意 是 否 經 過 合 理 程 序 蒐 證, 以 及 是 否 破 壞 證 物 等 等 事 實 問 題 8. 謹 慎 處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新 聞, 遵 守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不 報 導 被 害 人 的 姓 名 或 其 他 足 資 識 別 被 害 人 身 份 的 資 訊 ( 例 如 被 害 人 照 片 聲 音 影 像 親 屬 姓 名 或 其 關 係 尌 讀 學 校 與 班 級 或 工 作 場 所 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但 經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被 害 人 同 意, 或 犯 罪 偵 查 機 關 依 法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第 66 頁 附 件 ) 9. 節 目 以 及 新 聞 報 導 中, 對 事 件 當 事 人 ( 嫌 疑 人 目 擊 者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 重 建 生 活 後 的 身 分 要 特 別 注 意 保 密 10. 不 過 度 侵 擾 嫌 疑 人 被 告 及 嫌 疑 人 的 親 友 與 相 關 人 士, 除 非 已 被 司 法 機 關 認 定 為 嫌 疑 人, 否 則 不 應 指 涉 他 們 與 犯 罪 有 關 ; 即 使 在 不 得 不 報 導 的 情 況 下, 也 應 謹 慎 避 免 對 無 辜 者 造 成 傷 害 報 導 畫 面 中, 也 要 避 免 使 未 涉 案 的 人 物 清 晰 可 辨 11. 拍 攝 與 採 訪 過 程, 避 免 干 擾 當 事 人 送 醫 或 治 療 謹 慎 報 導 醫 師 描 述 當 事 人 之 傷 勢 與 病 情, 避 免 侵 害 隱 私 三 著 眼 於 公 共 利 益, 盡 量 降 低 負 面 效 應 19

21 1. 報 導 綁 架 事 件, 應 以 不 影 響 人 質 的 安 全 為 最 高 原 則 報 導 千 面 人 下 毒 之 類 的 恐 嚇 事 件 時, 應 在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和 間 接 幫 助 嫌 疑 人 達 到 目 的 之 間, 權 衡 利 弊 得 失 2. 如 果 有 人 質 仍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手 中, 應 警 覺 到 嫌 疑 人 可 能 看 到 公 開 播 出 的 內 容, 此 時 報 導 應 配 合 警 方 合 理 要 求, 播 出 或 不 要 播 出 特 定 的 訊 息, 但 訊 息 如 果 不 是 事 實, 原 則 上 不 配 合 播 出 3. 某 些 犯 罪 行 為 確 實 有 其 社 會 背 景 ( 例 如, 白 米 炸 彈 客 是 為 了 抗 議 加 入 WTO 稻 米 政 策, 影 響 國 內 稻 農 生 計 ), 但 報 導 中 不 應 美 化 犯 罪, 或 把 犯 罪 嫌 疑 人 描 寫 成 悲 劇 英 雄 ( 例 如, 把 槍 擊 要 犯 張 錫 銘 說 成 是 現 代 廖 添 丁 ), 以 免 誤 導 視 聽, 引 發 模 仿 效 應 4. 審 慎 考 量 播 出 次 數 比 例 與 時 機, 避 免 過 度 渲 染 播 出, 導 致 公 眾 超 出 正 常 的 驚 恐 或 負 面 情 緒 5. 謹 慎 注 意 犯 罪 新 聞 出 現 地 區 之 報 導 比 例, 盡 量 避 免 造 成 犯 罪 新 聞 不 符 事 實 的 區 域 差 異 情 形, 例 如, 在 南 部 地 區 新 聞 中, 出 現 不 符 事 實 的 高 比 例 犯 罪 新 聞, 以 致 造 成 錯 誤 的 社 會 認 知 6. 不 論 在 研 究 或 拍 攝 階 段, 避 免 妨 礙 司 法 單 位 執 行 任 務, 甚 至 影 響 案 情 發 展, 也 不 可 為 拍 攝 畫 面 而 破 壞 現 場 7. 接 到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刑 人 要 求 公 開 播 送 的 電 話,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權 衡 可 能 的 影 響, 不 應 現 場 立 即 播 出 只 有 在 被 害 人 或 被 害 人 家 庭 傷 害 最 少 的 前 提 下, 才 予 以 訪 談 或 播 出 如 果 對 方 主 動 來 電, 且 已 經 預 先 錄 音,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經 過 內 部 諮 詢 程 序 才 能 播 出 8. 處 理 有 關 犯 罪 題 材 的 節 目, 應 謹 慎 考 量 攝 影 角 度 或 主 觀 鏡 頭 的 使 用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從 被 害 人 的 角 度 來 呈 現 情 景, 也 要 避 免 驚 嚇 觀 眾 攝 影 機 應 盡 量 扮 演 觀 察 者 而 非 當 事 人 的 角 色 20

22 第 六 章 自 殺 與 意 外 報 導 或 呈 現 自 殺 事 件, 應 謹 慎 處 理, 妥 善 思 考 可 能 的 負 面 影 響, 以 免 引 起 社 會 上 模 仿 與 感 染 效 應, 甚 至 加 深 社 會 不 安 因 此, 新 聞 報 導 應 避 免 詳 細 說 明 自 殺 方 法, 以 及 過 度 誇 大 聳 動 戲 劇 節 目 中 也 應 避 免 對 自 殺 方 式 著 墨 太 多, 對 於 可 能 美 化 自 殺 行 為 的 描 述, 應 嚴 格 把 關 理 性 處 理 自 殺 相 關 議 題, 不 刻 意 迴 避 社 會 既 存 現 象, 但 應 正 確 告 知 導 致 自 殺 的 多 重 原 因 對 於 造 成 死 傷 的 意 外 事 件, 如 溺 水 墜 樓 瓦 斯 中 毒 火 災 等 等, 也 應 確 實 查 證 發 生 原 因, 如 果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議 題, 要 提 供 多 元 完 整 的 追 蹤 探 討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尊 重 生 命 與 個 人 隱 私 理 性 呈 現 並 探 討, 盡 量 減 少 負 面 效 應 一 尊 重 生 命 與 個 人 隱 私 1. 尊 重 死 者 尊 嚴 名 譽 隱 私, 應 基 於 同 理 心, 謹 慎 處 理 相 關 報 導 與 描 述, 避 免 對 家 人 和 其 他 相 關 人 造 成 傷 害 2. 處 理 自 殺 事 件, 避 免 過 度 挖 掘 私 人 感 情 糾 葛, 即 便 是 公 眾 人 物, 也 要 尊 重 其 私 人 領 域 的 情 感 空 間 3. 謹 慎 處 理 哀 傷 的 畫 面, 不 過 度 侵 擾 哀 傷 中 的 家 人 或 親 友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採 訪 或 拍 攝 自 殺 者 的 喪 禮 應 透 過 管 道 得 到 家 屬 或 治 喪 單 位 的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 4. 憂 傷 中 的 家 人 親 友 可 能 是 自 殺 的 高 危 險 群, 可 藉 由 報 導 或 節 目 提 供 求 助 的 管 道, 協 助 其 度 過 危 機 並 且 也 應 避 免 過 度 不 當 報 導 或 指 責 二 理 性 呈 現 並 探 討, 盡 量 減 少 負 面 效 應 1. 謹 慎 處 理 自 殺 事 件, 特 別 是 公 眾 人 物 的 自 殺 新 聞 注 意 報 導 比 例 與 編 排 位 置, 不 輕 易 以 頭 條 新 聞 處 理, 也 不 重 複 持 續 過 度 報 導, 以 免 引 發 模 仿 效 應, 或 使 境 況 居 於 劣 勢 的 民 眾 因 此 受 到 衝 擊 而 產 生 輕 生 念 頭, 或 者 加 深 社 會 不 安 2. 不 應 報 導 自 殺 相 關 細 節, 例 如 不 詳 細 報 導 自 殺 方 法 過 程 發 生 地 點 使 用 工 具 服 用 藥 物 或 數 量 等, 也 不 播 出 聳 動 照 片 及 遺 書 一 些 特 定 的 自 殺 地 點 ( 譬 如 橋 樑 懸 崖 高 樓 鐵 軌 等 等 ), 若 是 多 次 報 導, 恐 怕 會 帶 來 更 多 人 模 仿 的 21

23 風 險 盡 量 避 免 將 自 殺 方 法 或 單 一 自 殺 原 因 放 在 標 題 處 理, 例 如 跳 樓 亡 燒 炭 死 或 為 情 自 殺 上 吊 身 亡 等 等 3. 報 導 的 用 詞 應 保 持 理 性 而 中 性 避 免 將 自 殺 者 英 雄 化 或 過 度 浪 漫 化 自 殺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也 應 避 免 醜 化 或 過 度 指 責 4. 避 免 簡 化 自 殺 因 素, 或 穿 鑿 附 會 各 種 靈 異 化 的 說 法, 例 如 法 師 下 蠱 觀 落 陰 等 ; 也 應 避 免 把 自 殺 描 寫 成 是 解 決 個 人 問 題 的 方 法 自 殺 往 往 受 到 許 多 複 雜 因 素 的 交 互 影 響, 譬 如 精 神 疾 病 身 體 疾 病 酗 酒 與 藥 物 濫 用 家 庭 問 題 人 際 衝 突 與 生 活 壓 力 等 等 因 此, 應 儘 可 能 探 討 自 殺 的 多 重 原 因 5. 自 殺 者 是 否 罹 患 精 神 障 礙 疾 病 應 審 慎 推 定, 若 有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自 殺 者 罹 患 精 神 障 礙, 報 導 時 應 儘 可 能 並 且 提 供 可 行 的 預 防 方 式 求 助 或 諮 詢 管 道 6. 不 以 SNG 現 場 播 出 企 圖 跳 樓 自 殺 等 過 程, 並 應 謹 慎 處 理 死 傷 者 畫 面, 避 免 特 寫 過 度 強 調 血 腥 除 非 必 要, 盡 量 不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 若 不 得 已 而 播 出 屍 體 畫 面, 應 適 度 向 觀 眾 警 示 或 說 明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 7. 避 免 將 接 連 發 生 意 外 的 地 點, 穿 鑿 附 會 地 以 靈 異 角 度 報 導 未 經 證 實 的 傳 說 8. 處 理 溺 水 墜 樓 瓦 斯 中 毒 火 災 等 意 外 事 件, 應 清 楚 說 明 發 生 原 因 等 具 體 事 實, 如 果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議 題 或 明 顯 人 為 疏 失, 應 予 以 揭 露 或 批 判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 22

24 第 七 章 冒 犯 與 傷 害 為 呈 現 整 體 社 會 真 實 樣 貌, 公 廣 集 團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與 價 值, 也 鼓 勵 多 元 創 意 但 是 在 反 應 多 元 鼓 勵 原 創 的 同 時, 也 應 謹 慎 考 量 不 同 群 體 的 不 同 觀 感, 避 免 帶 來 無 謂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不 像 劇 場 電 影 書 籍 等 媒 介 形 式, 閱 聽 人 擁 有 較 大 的 主 動 選 擇 權,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深 入 家 庭, 應 對 公 眾 負 責, 在 兼 顧 多 元 創 意, 又 不 彼 此 冒 犯 之 間,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節 目 若 涉 及 暴 力 血 腥 性 與 裸 露 不 雅 用 詞 禁 藥 靈 異 等 內 容, 應 審 慎 權 衡 播 出 的 可 能 影 響, 並 以 負 責 的 態 度 適 當 警 示 鼓 勵 並 忠 於 原 創 精 神, 是 保 障 多 元 價 值 的 主 要 思 維 之 一 但 為 了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以 及 免 於 冒 犯 與 傷 害, 應 善 盡 把 關 責 任, 目 的 不 在 於 構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內 容 檢 查, 而 是 提 供 製 播 人 員 據 以 判 斷 的 作 業 準 繩 若 有 不 宜 播 出 的 畫 面, 須 予 以 修 剪 時, 應 盡 量 不 影 響 原 作 者 的 創 意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與 警 示 的 保 護 原 則 反 映 多 元 尊 重 創 意, 但 審 慎 考 量 兒 少 不 宜 內 容 多 元 公 帄 呈 現, 免 於 偏 見 與 冒 犯 除 非 基 於 教 育 目 的, 以 兒 童 與 少 年 為 目 標 觀 眾 的 節 目 相 關 網 站 網 路 連 結 行 動 通 訊 等 新 媒 介, 應 避 免 出 現 暴 力 血 腥 性 與 裸 露 不 雅 用 詞 禁 藥 靈 異 等 內 容 一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與 警 示 的 保 護 原 則 1. 晚 間 九 點 是 時 段 分 級 的 分 界 點 分 級 時 段 之 前 的 所 有 節 目, 都 應 適 合 包 括 兒 童 與 少 年 在 內 的 一 般 家 庭 觀 眾 收 看 重 播 時 段 與 節 目 預 告 片 也 應 注 意 相 關 保 護 原 則 2. 晚 間 九 點 之 後, 若 因 創 作 或 劇 情 合 理 需 要, 出 現 暴 力 血 腥 性 與 裸 露 不 雅 用 詞 禁 藥 靈 異 等 等 內 容, 應 在 節 目 播 出 前 適 當 警 示 3. 所 有 節 目 內 容 與 排 檔, 都 應 仔 細 設 想 觀 眾 的 期 待, 例 如 目 標 觀 眾 群 或 潛 在 吸 引 的 觀 眾 是 哪 些 年 齡 層 ; 是 否 有 超 出 觀 眾 期 待 範 圍 外 的 內 容 ; 是 否 涉 及 特 別 敏 感 的 背 景 因 素 與 時 機 等 等 例 如, 遇 到 像 大 地 震 或 SARS 這 類 重 大 災 難 事 23

25 故 時, 應 避 免 播 出 強 調 歡 樂 或 涉 及 靈 異 的 節 目 4. 晚 間 九 點 之 前 播 出 的 新 聞 與 時 事 節 目, 仍 應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但 若 依 照 新 聞 價 值 判 斷, 不 得 不 播 出 以 上 內 容, 例 如 寫 實 的 醫 療 手 術 戰 爭 屠 殺 等 畫 面 時, 應 適 當 向 觀 眾 警 示 或 說 明 5. 留 意 兒 童 與 少 年 作 息 時 間, 例 如, 在 週 末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期 間, 節 目 是 否 需 要 適 度 因 應 調 整, 將 兒 少 不 宜 內 容 延 至 更 晚 時 段 二 反 映 多 元 尊 重 創 意, 但 審 慎 考 量 兒 少 不 宜 內 容 1. 暴 力 (1) 新 聞 與 節 目 應 謹 慎 處 理 有 關 暴 力 情 節, 在 反 應 真 實 社 會 尊 重 創 意, 以 及 保 護 兒 少 避 免 冒 犯 與 傷 害 之 間,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2)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於 節 目 播 出 前 適 當 警 示 且 儘 可 能 將 暴 力 內 容 降 到 最 低, 除 非 必 要, 不 輕 易 呈 現 (3) 謹 慎 處 理 個 人 生 活 經 驗 之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暴 力 情 節, 例 如 在 一 般 人 認 為 安 全 的 家 庭 醫 院 學 校 等 地 方 所 發 生 的 暴 力 行 為, 往 往 會 使 人 感 受 到 更 大 的 衝 擊 (4) 以 下 各 種 暴 力 相 關 情 節, 應 謹 慎 考 量 是 否 會 加 深 暴 力 印 象 與 衝 擊, 包 括 : 特 別 殘 酷 的 施 暴 手 法 受 害 人 是 婦 女 或 兒 童 單 純 呈 現 暴 力 情 節 而 未 呈 現 加 害 人 或 受 害 人 在 施 暴 之 後 的 後 果 性 暴 力 第 三 者 ( 特 別 是 兒 童 ) 面 對 暴 力 行 為 的 反 應 ; 在 暴 力 情 節 片 段 搭 配 音 樂 特 效 慢 動 作 或 呈 現 過 於 血 腥 的 特 寫 鏡 頭 等 等 (5) 決 定 是 否 呈 現 暴 力 情 節 時, 應 考 量 其 在 整 體 節 目 中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是 否 過 度 寫 實 以 及 是 否 藉 此 傳 達 重 要 的 社 會 意 涵 (6) 避 免 美 化 甚 至 鼓 勵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會 因 此 正 當 化 暴 力 行 為, 以 致 對 暴 力 習 以 為 常 (7) 尊 重 文 學 與 戲 劇 創 作 中 的 表 達 權 利,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呈 現, 應 謹 慎 處 理 暴 力 相 關 內 容, 並 考 慮 可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盡 量 避 免 過 度 寫 實 (8) 新 聞 與 時 事 節 目 應 依 據 新 聞 價 值, 謹 慎 處 理 暴 力 或 太 過 血 腥 的 畫 面 非 戲 劇 類 節 目 也 應 謹 慎 考 量 出 現 的 合 理 性, 避 免 只 為 了 節 目 效 果 與 吸 引 觀 眾, 輕 易 播 出 暴 力 情 節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24

26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第 六 章 第 二 節 ) (9) 除 非 為 了 揭 露 不 當 施 虐 或 收 容, 避 免 播 出 虐 待 動 物 的 暴 力 行 為 或 過 於 殘 忍 的 畫 面 如 有 播 出 的 必 要, 也 要 在 播 出 時 用 字 幕 或 旁 白 適 當 說 明 (10) 若 因 劇 情 需 要, 必 須 播 出 描 述 暴 力 血 腥 恐 怖 或 變 態 等 情 節, 且 表 現 方 式 強 烈, 可 能 會 使 觀 眾 受 到 驚 嚇 時 ( 例 如 身 體 腐 蝕 的 近 距 鏡 頭 ),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2. 性 與 裸 露 (1) 基 於 保 護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目 的, 節 目 應 謹 慎 處 理 性 與 裸 露 內 容 遵 守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避 免 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身 心 帶 來 不 良 影 響 (2) 以 動 作 影 像 語 言 文 字 對 白 聲 音 表 現 淫 穢 情 態 或 強 烈 性 暗 示 等 等 內 容, 或 節 目 涉 及 性 的 問 題 而 有 影 響 兒 少 身 心 發 展 的 疑 慮 者, 不 宜 在 晚 間 九 點 之 前 播 出 (3) 即 便 是 以 成 人 為 目 標 觀 眾 的 綜 藝 戲 劇 談 話 性 等 節 目, 仍 應 考 量 兒 童 與 少 年 觀 眾 可 能 收 看, 避 免 過 度 性 暗 示 的 言 語, 或 是 猥 褻 的 動 作, 以 免 不 當 影 響 未 成 年 人 的 觀 念 與 認 知 (4) 根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三 項 的 規 定, 不 得 利 用 兒 童 攝 製 猥 褻 或 暴 力 之 影 片 圖 片 若 紀 錄 片 或 談 話 性 節 目 出 現 與 兒 童 有 關 的 性 主 題, 應 注 意 時 段 是 否 合 適, 並 向 觀 眾 適 當 警 示 ( 參 見 第 65 頁 附 件 ) (5) 若 因 藝 術 創 作 教 育 目 的 劇 情 合 理 安 排, 節 目 中 必 須 出 現 描 繪 性 慾 裸 露 或 性 行 為 的 鏡 頭, 應 注 意 時 段 是 否 合 宜, 並 於 播 出 前 適 當 警 示 (6) 呈 現 性 或 裸 露 的 畫 面, 應 搭 配 相 關 解 說 與 合 適 的 情 境 脈 絡, 協 助 觀 眾 理 解, 以 免 因 斷 章 取 義 而 被 錯 誤 解 讀 例 如, 教 導 兒 少 認 識 自 己 的 身 體, 或 在 社 會 崇 尚 減 肥 的 價 值 下, 培 養 身 體 多 元 美 感 (7) 為 了 協 助 成 長 中 的 兒 少 建 立 健 康 的 性 知 識, 公 廣 集 團 相 關 節 目 或 網 站 可 提 供 諮 詢 與 討 論 空 間, 或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管 道 與 連 結 (8) 若 節 目 要 播 出 過 度 裸 露 或 性 的 畫 面, 例 如 裸 露 三 點 或 生 殖 器 性 行 為 過 程 之 具 體 描 述 脫 離 常 軌 的 性 行 為 鏡 頭, 或 描 述 強 暴 過 程 的 細 節 等,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25

27 3. 語 言 (1) 語 言 是 文 化 的 一 環, 不 同 族 群 與 文 化 之 間, 存 在 著 不 同 的 認 知 差 距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服 務 廣 大 公 眾, 應 謹 慎 使 用 各 種 語 言 或 語 句, 避 免 冒 犯 特 定 團 體 族 群 或 個 人 ; 在 節 目 中 也 避 免 傳 播 對 任 何 族 群 的 偏 見 在 反 應 社 會 真 實 尊 重 創 意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二 章 第 一 二 節 ;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 (2) 節 目 中 應 避 免 出 現 嚴 重 粗 話 或 不 良 語 言, 例 如 褻 瀆 粗 鄙 指 涉 性 器 官 或 性 動 作 等 字 眼, 或 對 白 有 不 良 引 喻 者 ( 根 據 電 視 節 目 分 級 處 理 辦 法 所 列 的 輔 級 ) 如 有 必 要 播 出,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相 關 主 管 ( 參 見 第 68 頁 附 件 ) 但 基 於 尊 重 語 言 與 創 意 表 達 自 由, 以 下 情 況 經 內 部 審 慎 考 量 後, 得 安 排 合 適 時 段 播 出, 並 在 播 出 前 向 觀 眾 適 當 警 示, 包 括 : 戲 劇 節 目 為 符 合 劇 中 人 的 身 份 情 境 具 有 教 育 意 義 的 節 目 內 容 新 聞 與 紀 錄 片 基 於 報 導 事 實 的 需 要 若 修 剪 此 內 容, 將 損 害 原 創 的 完 整 性 及 其 傳 達 訊 息 的 重 要 性 (3)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節 目 中 應 避 免 以 身 體 和 精 神 上 的 疾 病 或 缺 陷 開 玩 笑, 例 如 模 仿 口 吃 ; 也 應 避 免 使 用 帶 有 族 群 歧 視 的 字 眼 或 表 達 方 式, 例 如 指 某 人 是 生 番, 或 過 度 使 用 台 灣 國 語 原 住 民 腔 國 語, 導 致 詼 諧 變 成 嘲 笑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 4. 菸 酒 與 禁 藥 (1) 謹 慎 處 理 使 用 禁 藥 濫 用 藥 物 抽 煙 酗 酒 等 內 容, 在 反 映 社 會 真 實 與 避 免 不 當 模 仿 之 間, 應 盡 量 求 取 帄 衡, 仔 細 考 量 是 否 會 對 兒 童 與 少 年 帶 來 不 當 影 響, 並 注 意 時 段 分 級 原 則 (2) 除 非 必 要, 避 免 美 化 或 鼓 勵 以 上 行 為, 或 是 詳 細 呈 現 其 用 法, 而 應 正 確 完 整 探 討 其 衍 生 的 後 果 5. 靈 異 (1) 為 了 保 護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節 目 中 避 免 出 現 恐 怖 驚 悚 的 靈 異 說 法 或 玄 奇 怪 異 的 內 容, 並 注 意 時 段 分 級 與 警 示 原 則 26

28 (2) 新 聞 報 導 或 節 目 內 容 若 探 討 鬼 月 起 乩 等 民 間 信 仰 與 社 會 現 象, 應 避 免 淪 為 鼓 吹 迷 信, 應 盡 量 著 眼 於 文 化 社 會 及 教 育 的 觀 點, 予 以 適 當 詮 釋 三 多 元 公 帄 呈 現, 免 於 偏 見 與 冒 犯 1. 節 目 應 多 元 呈 現 社 會 整 體 樣 貌, 審 慎 注 意 傳 統 制 式 價 值 可 能 傳 達 偏 頗 的 觀 點, 導 致 不 當 冒 犯 與 傷 害 公 帄 處 理 所 有 人 的 發 言 與 呈 現, 不 因 族 群 性 別 年 齡 語 言 外 貌 身 材 宗 教 政 治 出 身 財 富 或 其 他 身 分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別 ( 相 關 準 則 請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二 三 章 ) 2. 多 元 呈 現 社 會 中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老 年 人, 盡 量 反 應 真 實 社 會 面 貌 避 免 將 老 人 角 色 簡 化 與 定 型 化, 例 如 常 常 是 沒 有 社 會 地 位 被 人 輕 視 家 庭 不 幸 福 頑 固 冷 漠 有 生 理 障 礙 等 等 也 避 免 在 新 聞 或 節 目 內 容 中 過 度 強 調 年 齡 的 對 比 與 差 別, 例 如 老 少 配 3. 尊 重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的 尊 嚴 和 權 利 ; 避 免 使 用 可 能 會 冒 犯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言 詞 例 如, 不 可 稱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為 殘 障 殘 廢, 但 用 身 障 別 如 聽 障 者 視 障 者 肢 障 者 則 屬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4. 以 愛 滋 感 染 者 取 代 帶 原 者 的 稱 呼, 以 去 除 社 會 污 名, 並 應 尊 重 感 染 者 的 基 本 尊 嚴 與 權 益 5. 報 導 精 神 障 礙 病 患 相 關 新 聞 時, 避 免 使 用 歧 視 性 文 字 ( 例 如 瘋 漢 瘋 女 瘋 子 狂 漢 鬱 女 躁 女 白 癡 人 魔 不 定 時 炸 彈 等 ) 未 經 法 院 判 決 前, 避 免 推 測 地 將 社 會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歸 咎 於 當 事 人 疾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6. 新 聞 報 導 應 盡 量 讓 閱 聽 大 眾 正 確 認 識 並 接 納 精 神 疾 病, 並 應 避 免 將 精 神 障 礙 者 新 聞 透 過 剪 輯 或 其 他 報 導 方 式 影 射 其 危 險 性 7. 尊 重 各 宗 教 的 中 心 思 想 或 宗 教 性 的 節 日, 避 免 在 語 言 或 畫 面 上 呈 現 不 敬 或 褻 瀆 的 內 容 ( 相 關 準 則 請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三 章 ) 27

29 第 八 章 隱 私 權 與 受 訪 者 權 益 言 論 與 表 達 自 由 以 及 知 的 權 利, 是 民 主 社 會 的 基 石, 但 隱 私 權 同 樣 是 現 代 社 會 所 保 障 的 重 要 基 本 人 權 隱 私 權 的 界 定, 是 為 了 確 保 個 人 能 擁 有 自 我 的 私 密 空 間 與 範 圍 在 此 範 圍 內, 個 人 擁 有 自 我 的 思 想 祕 密, 同 時 有 決 定 哪 些 私 人 資 訊 讓 外 界 知 道 的 權 利 因 此, 在 追 求 新 聞 自 由 的 同 時, 也 應 尊 重 隱 私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個 人 的 隱 私 權 應 該 受 到 保 障 即 便 議 題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仍 應 在 新 聞 自 由 與 保 障 個 人 權 利 之 間, 尋 求 最 適 空 間,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提 供 正 確 理 性 的 報 導, 並 審 慎 考 量 媒 體 侵 權 的 影 響 與 效 應 公 眾 人 物 言 行 若 屬 於 可 受 社 會 公 評 的 範 圍, 公 廣 集 團 為 對 觀 眾 負 責,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調 查 報 導, 但 事 先 應 審 慎 考 量 公 眾 人 物 的 行 為 本 身 與 後 續 影 響 的 嚴 重 性, 並 以 不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為 前 提 其 他 媒 體 的 公 開 報 導, 不 能 作 為 可 以 隨 之 報 導 無 端 侵 人 隱 私 的 正 當 理 由 不 是 所 有 使 公 眾 感 興 趣 的 事, 都 可 稱 為 公 共 利 益 尊 重 所 有 受 訪 者 公 帄 回 應 的 意 見 表 達 權 益, 所 有 因 採 訪 或 節 目 製 作 而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亦 予 以 尊 重 與 保 護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秉 持 公 帄 誠 信 原 則, 尊 重 受 訪 者 權 益 一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1.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否 則 個 人 的 隱 私 必 須 受 到 保 障 所 謂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議 題 包 括 : (1) 揭 露 或 調 查 犯 罪 (2) 揭 露 嚴 重 反 社 會 行 為 (3) 揭 露 嚴 重 瀆 職 或 疏 失 (4) 維 護 民 眾 健 康 與 安 全 (5) 揭 發 個 人 或 組 織 不 當 誤 導 (6) 協 助 民 眾 了 解 重 要 公 共 事 務, 進 而 做 出 理 性 決 定 2. 尊 重 個 人 私 領 域 的 空 間, 除 非 必 要, 未 經 同 意 不 揭 露 其 私 人 住 處 確 切 地 址 與 家 人 相 關 資 訊 未 經 同 意, 避 免 祕 密 錄 製 個 人 非 公 開 活 動 或 談 話 如 果 相 關 28

30 內 容 確 實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報 導 時 也 要 盡 量 考 量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3. 在 民 眾 能 自 由 進 出 的 公 開 場 所, 個 人 隱 私 權 保 障 相 對 較 寬 鬆 例 如 在 機 場 車 站 百 貨 公 司 等 場 所, 若 議 題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必 要 時 仍 可 採 訪 與 拍 攝 個 人 非 公 開 活 動 但 在 醫 院 救 護 車 學 校 監 獄 等 等, 應 更 謹 慎 考 量 有 無 侵 權 問 題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 第 五 章 第 一 二 節 ) 4. 公 眾 人 物 言 行 若 與 公 共 利 益 相 關, 屬 於 可 受 公 評 的 範 圍,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調 查 採 訪, 但 避 免 報 導 公 眾 人 物 與 公 共 利 益 不 相 關 的 行 為, 以 及 未 經 查 證 的 消 息 5. 祕 密 錄 影 ( 音 ) (1) 除 非 明 確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應 審 慎 使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包 括 隱 藏 式 攝 影 機 隱 藏 式 麥 克 風 當 事 人 未 察 覺 的 長 鏡 頭 小 型 攝 影 機 行 動 電 話 裝 置 或 其 他 刻 意 隱 匿 目 的 等 方 式 的 錄 製 行 為 (2)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使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應 在 採 訪 企 劃 階 段 便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並 在 播 出 時 向 觀 眾 充 分 說 明 ; 播 出 由 他 人 祕 密 錄 製 的 影 音 內 容, 也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九 章 第 二 節 ) (3) 新 聞 採 訪 若 受 限 於 現 實 條 件, 且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在 未 告 知 當 事 人 情 形 下 所 進 行 的 錄 影 或 錄 音, 事 後 應 儘 速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並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播 出 (4) 喜 劇 或 綜 藝 節 目 若 因 劇 情 或 創 作 必 要, 利 用 祕 密 錄 影 ( 音 ) 方 式 錄 製 不 知 情 者 的 影 音, 播 出 前 應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其 內 容 也 應 避 免 過 度 嘲 弄 或 剝 削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採 取 祕 密 錄 影 ( 音 ) 時, 在 節 目 企 劃 階 段 應 先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6. 無 論 在 公 開 或 私 人 場 合, 事 先 未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的 攔 截 採 訪 ( 包 括 面 訪 或 電 話 訪 問 ), 必 須 是 嘗 詴 約 訪 被 拒 後 才 採 用 但 公 眾 人 物 進 出 建 築 物 機 場 等 場 所, 以 及 每 日 新 聞 採 訪 與 研 究 預 訪 不 在 此 限 非 每 日 新 聞 之 外 的 節 目, 若 規 劃 攔 截 採 訪, 應 充 分 考 量 是 否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屢 次 被 拒 訪 過 去 曾 有 類 似 拒 訪 記 錄 或 確 實 掌 握 犯 罪 或 嚴 重 言 行 失 當 的 具 體 證 據 7. 因 報 導 或 節 目 需 要 須 進 入 私 人 建 築 物 或 土 地 內 拍 攝, 應 事 先 取 得 同 意 若 報 導 與 公 共 利 益 相 關 事 務, 也 應 注 意 刑 法 侵 入 住 居 罪 與 妨 害 祕 密 罪, 以 及 29

31 民 法 中 關 於 侵 權 行 為 等 等 規 定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必 須 進 入 私 領 域 進 行 採 訪 或 拍 攝, 應 審 慎 考 量 相 關 法 律 層 面, 以 避 免 觸 法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8. 因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報 導 需 要, 跟 隨 警 方 內 政 環 保 衛 生 官 員 執 行 公 務 所 作 的 隨 行 採 訪, 在 拍 攝 畫 面 時 應 盡 量 取 得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並 且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有 侵 犯 隱 私 侵 入 住 居 等 情 況 使 用 公 部 門 提 供 的 影 像 資 料, 例 如 警 方 攻 堅 或 蒐 證 的 錄 影 帶, 應 謹 慎 考 量 否 侵 害 當 事 人 隱 私 權 9. 大 批 媒 體 簇 擁 採 訪 可 能 對 受 訪 者 構 成 威 脅 侵 犯, 或 使 不 熟 悉 受 訪 的 民 眾 受 到 驚 嚇, 採 訪 時 應 基 於 同 理 心 適 度 保 護 10. 謹 慎 處 理 災 難 意 外 事 件 等 陷 入 悲 傷 中 的 人 物 影 像 與 採 訪 事 宜, 盡 量 基 於 同 理 心, 避 免 無 端 侵 犯 個 人 隱 私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第 六 章 第 一 節 ) 11.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所 有 節 目 與 網 站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給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的 第 三 者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事 先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同 意 尊 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所 有 節 目 與 網 站 取 得 的 個 人 資 料,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給 公 廣 集 團 之 外 的 第 三 者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事 先 應 提 報 相 關 主 管 同 意 12.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有 時 為 了 協 尋 失 蹤 人 口, 可 能 報 導 親 友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但 仍 應 謹 慎 處 理, 避 免 對 協 尋 對 象 造 成 困 擾 二 秉 持 公 帄 誠 信 原 則, 尊 重 受 訪 者 權 益 1. 所 有 節 目 均 秉 持 公 帄 原 則, 誠 信 面 對 受 訪 者 與 觀 眾, 誠 實 告 知 採 訪 或 拍 攝 目 的, 並 取 得 同 意 如 與 公 共 利 益 相 關, 雖 經 告 知 被 拒, 仍 可 進 行 採 訪 2. 為 了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公 廣 集 團 有 時 會 根 據 自 己 的 調 查 報 導 提 出 指 控, 但 議 題 必 須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或 掌 握 確 信 為 真 實 的 證 據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應 尊 重 被 指 控 者 的 答 辯 權 利, 在 播 出 前 給 予 回 應 機 會 若 經 審 慎 思 考 後 決 定 不 給 予 當 事 人 答 辯 的 機 會,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並 於 播 出 時 適 當 向 觀 眾 說 明 戲 劇 節 目 若 將 真 實 人 物 搬 上 螢 幕, 且 屬 於 重 要 角 色, 事 先 應 取 得 本 人 或 近 親 家 屬 同 意, 若 有 例 外 情 形,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3.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新 聞 或 節 目 不 輕 易 隱 藏 報 導 的 身 分 或 目 的, 若 基 於 公 共 30

32 利 益 必 須 化 身 採 訪, 事 前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4. 無 論 面 對 公 眾 人 物 或 是 一 般 民 眾, 不 要 讓 他 們 感 覺 被 誤 導 欺 騙 或 是 被 錯 誤 呈 現 在 節 目 之 中 除 非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考 量, 譬 如 揭 發 犯 罪 或 反 社 會 活 動, 約 訪 前 宜 向 受 訪 對 象 說 明 以 下 事 項 : 節 目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是 何 種 形 式 的 採 訪? 例 如, 邀 訪 前 儘 可 能 事 先 告 知 節 目 探 討 的 範 圍, 或 其 他 的 邀 訪 者 是 誰 無 論 現 場 訪 問 或 錄 影, 都 不 保 證 訪 談 一 定 被 播 出 事 前 只 提 供 廣 泛 的 訪 問 大 綱, 實 際 訪 問 內 容 將 視 現 場 訪 問 情 況 決 定 若 節 目 形 式 於 訪 問 後 有 重 大 改 變, 盡 量 事 先 告 知 相 關 受 訪 對 象 5. 尊 重 拒 絕 受 訪 的 自 由, 也 不 必 要 特 別 向 觀 眾 說 明 但 若 議 題 涉 及 對 立 觀 點, 一 方 卻 拒 絕 受 訪 時, 節 目 中 應 盡 量 根 據 可 掌 握 資 訊, 適 當 向 觀 眾 說 明 拒 訪 一 方 的 意 見 與 立 場 ; 避 免 因 個 人 或 組 織 某 次 拒 訪, 尌 抵 制 其 他 受 訪 或 上 節 目 的 機 會 31

33 第 九 章 調 查 報 導 與 採 訪 方 式 無 論 調 查 報 導 或 其 他 採 訪 方 式, 都 應 符 合 正 確 完 整 公 正 的 基 本 價 值, 獨 立 報 導 不 受 任 何 勢 力 左 右 並 且 採 訪 過 程 中, 尊 重 人 性 尊 嚴, 避 免 蓄 意 侵 犯 個 人 人 權 對 於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調 查 報 導 方 式, 更 要 以 嚴 謹 的 態 度 探 求 真 相 因 為 其 結 果 不 但 影 響 公 眾 認 知, 甚 至 衝 擊 整 體 社 會 生 活 個 人 權 益 或 相 關 團 體 若 非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避 免 用 欺 騙 方 式 獲 取 資 訊, 如 果 沒 有 掌 握 確 實 證 據, 或 經 過 審 慎 研 究 調 查, 不 輕 易 下 判 斷 或 提 出 指 控 審 慎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與 個 人 權 益 之 間 的 輕 重 緩 急, 即 便 已 經 掌 握 確 信 為 真 實 的 證 據, 在 公 開 揭 露 之 前, 也 應 給 予 被 調 查 的 團 體 與 個 人 答 辯 的 機 會 採 訪 過 程 若 基 於 報 導 需 要, 同 意 匿 名 處 理, 也 遵 守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原 則 主 要 製 播 準 則 包 括 : 正 確 完 整 公 正,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本 於 誠 信 原 則, 權 衡 公 共 與 個 人 之 間 的 最 適 空 間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並 審 慎 查 證 一 正 確 完 整 公 正 報 導,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1. 新 聞 首 重 查 證, 愈 是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議 題, 愈 需 要 嚴 謹 查 證 儘 可 能 報 導 第 一 手 訊 息, 避 免 二 手 傳 播, 甚 至 捕 風 捉 影 道 聽 塗 說 不 刻 意 曲 解 事 實, 若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更 正 2. 採 訪 對 象 務 求 周 延, 應 力 求 報 導 面 向 之 多 元 公 帄 與 完 整, 避 免 依 賴 單 一 消 息 來 源 外 電 來 源 若 出 自 具 有 國 際 聲 譽 的 單 一 新 聞 機 構, 報 導 時 應 引 述 消 息 來 源 3.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調 查 採 訪 中, 若 針 對 個 人 或 組 織 提 出 嚴 重 指 控, 除 審 慎 查 證 事 實 之 外, 應 儘 可 能 向 被 指 控 本 人 或 關 鍵 人 物 求 證, 並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誠 實 清 楚 告 知 所 指 控 事 實 調 查 者 應 清 楚 完 整 地 記 錄 求 證 過 程, 包 括 連 絡 時 間 對 象 相 關 筆 記 或 錄 音 等 4. 積 極 發 揮 媒 體 第 四 權 的 監 督 功 能, 確 保 行 政 資 訊 符 合 資 訊 公 開 的 原 則, 但 報 導 若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所 界 定 的 機 密 範 圍, 例 如 軍 事 計 畫 武 器 系 統 或 軍 事 行 動 ; 外 國 政 府 之 國 防 政 治 或 經 濟 資 訊 ; 情 報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等 等, 一 旦 取 得 相 關 機 密, 應 及 早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並 請 求 諮 詢 協 助 ( 參 見 第 64 32

34 65 頁 附 件 ) 5. 若 報 導 事 實 為 他 人 提 供, 應 謹 慎 確 認 此 文 件 或 檔 案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度 尤 其 是 由 網 路 所 取 得 的 資 訊, 應 儘 可 能 向 相 關 人 或 組 織 直 接 查 證 6. 除 非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不 藉 由 單 一 匿 名 消 息 來 源, 貿 然 提 出 對 個 人 或 組 織 的 指 控 ; 也 不 主 動 安 排 在 現 場 訪 問 中 播 出 片 面 指 控 若 有 播 出 的 必 要, 事 先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7. 審 慎 使 用 新 聞 資 料 畫 面, 以 免 誤 導 觀 眾 認 知 例 如, 若 是 使 用 災 難 的 資 料 影 片 而 非 現 場 畫 面, 應 清 楚 標 示 並 適 度 向 觀 眾 說 明 二 本 於 誠 信 原 則, 權 衡 公 共 與 個 人 之 間 的 最 適 空 間 1. 誠 信 原 則 是 維 繫 人 與 人 之 間 互 信 的 重 要 基 礎, 因 此 若 非 必 要, 不 隱 藏 記 者 身 分 與 採 訪 目 的 以 獲 取 所 需 訊 息 任 何 隱 匿 目 的 或 身 分 以 及 祕 密 錄 製 等 方 式, 應 審 慎 考 量 議 題 的 必 要 性, 盡 量 降 到 最 低 比 例, 並 在 提 出 採 訪 企 劃 階 段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 2. 尊 重 個 人 的 隱 私 權, 在 一 般 民 眾 無 法 進 出 的 私 人 建 築 物 或 土 地 之 內, 以 及 個 人 接 受 醫 院 治 療 過 程, 應 特 別 慎 重 考 量 是 否 適 宜 以 不 告 知 當 事 人 方 式 祕 密 錄 影 ( 音 ) 若 攸 關 公 共 利 益, 在 提 企 劃 案 階 段 應 事 先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重 播 祕 密 錄 製 的 影 音 內 容 事 先 也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 3. 基 於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祕 密 錄 影 ( 音 ) 是 調 查 報 導 中 用 以 揭 露 隱 藏 行 為 的 有 效 方 式, 但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除 此 以 外 別 無 其 他 方 式 可 能 考 量 合 理 使 用 的 面 向 包 括 : 是 否 事 前 已 掌 握 確 實 證 據, 顯 示 當 事 人 確 有 此 行 為 或 意 圖? 是 否 公 開 採 訪 不 可 行? 依 議 題 合 宜 性 考 量, 是 否 確 有 蒐 證 的 必 要? 若 調 查 地 點 在 國 外, 是 否 該 國 法 令 確 實 太 嚴, 以 致 有 不 得 不 做 的 必 要? 是 否 為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的 正 當 研 究 方 法? 例 如, 除 此 尌 無 其 他 方 法 取 得 其 自 然 的 反 應 行 為 或 態 度 但 若 因 此 取 得 的 內 容, 事 後 應 取 得 同 意 才 播 出, 並 在 節 目 中 正 確 而 公 帄 地 呈 現 33

35 三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並 審 慎 查 證 1.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是 民 主 社 會 中 維 繫 資 訊 自 由 公 開 的 要 件, 也 是 新 聞 專 業 的 基 本 原 則 輕 易 透 露 消 息 來 源, 恐 將 影 響 資 訊 流 通, 也 衝 擊 民 主 社 會 健 全 發 展 謹 慎 考 量 是 否 承 諾 不 透 露 消 息 來 源, 一 旦 答 應, 尌 應 確 實 遵 守 2. 在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同 時, 本 會 為 對 公 眾 負 責, 也 應 審 慎 查 證 消 息 來 源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確 認 此 訊 息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並 考 量 消 息 來 源 本 身 的 正 確 性 可 信 度 可 能 的 動 機 以 及 法 律 層 面 等 儘 可 能 從 不 同 面 向 尋 求 直 接 證 據 或 旁 證, 以 免 被 不 當 利 用 3. 經 審 慎 查 證 後 足 以 確 信 為 真 實 者, 在 新 聞 播 出 之 前, 至 少 應 告 知 一 名 直 接 行 政 主 管 或 節 目 製 作 人 此 消 息 來 源 的 真 實 姓 名, 或 其 他 可 供 查 證 資 訊 若 消 息 來 源 堅 持 不 能 向 任 何 人 洩 漏 姓 名, 記 者 要 清 楚 告 訴 對 方, 這 樣 的 訊 息 可 能 不 被 播 出 4.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是 新 聞 專 業 的 基 本 原 則, 然 而 目 前 刑 事 訴 訟 法 並 未 保 障 新 聞 記 者 在 接 受 法 庭 訊 問 時, 有 拒 絕 證 言 的 權 利 因 此, 一 旦 發 生 保 護 消 息 來 源 的 原 則 與 法 庭 調 查 相 抵 觸 的 情 況 時, 只 要 所 報 導 的 新 聞 是 經 過 審 慎 查 證, 且 已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同 意, 對 於 記 者 觸 法 時 的 可 能 後 果, 公 廣 集 團 應 提 供 法 律 與 工 作 權 等 相 關 支 援 與 協 助 ( 參 見 第 64 頁 附 件 ) 5. 若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而 承 諾 隱 匿 消 息 來 源, 事 先 應 與 對 方 溝 通 期 待 匿 名 的 範 圍, 例 如 是 希 望 不 被 一 般 大 眾 認 出, 或 是 連 親 友 都 無 法 認 出 身 分 謹 慎 使 用 以 特 效 遮 掩 其 面 孔 的 呈 現 方 式, 以 免 因 此 造 成 無 謂 或 二 度 傷 害 除 了 影 像 外, 必 要 時 聲 音 也 應 予 適 當 變 聲 或 重 新 配 音 處 理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 34

36 第 十 章 政 治 與 選 舉 正 確 公 正 獨 立 自 主 是 公 廣 集 團 新 聞 與 節 目 秉 持 的 基 本 價 值, 而 在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中 提 供 完 整 可 信 賴 以 及 公 正 客 觀 報 導, 也 是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裡 不 可 或 缺 的 支 柱 媒 體 作 為 第 四 權 的 社 會 公 器, 也 應 儘 可 能 促 成 理 性 的 公 共 論 壇, 協 助 每 一 個 公 民 獲 得 資 訊, 進 而 做 出 理 性 的 判 斷 隨 著 電 視 科 技 的 進 步, 大 量 資 訊 即 時 快 速 地 送 給 每 一 個 公 民, 但 在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激 烈 的 競 爭 情 勢 中, 除 了 政 治 人 物 彼 此 謾 罵 競 選 旗 海 喧 騰 之 外, 民 眾 更 需 要 正 確 公 正 理 性 完 整 的 報 導 與 分 析 因 此, 不 應 只 是 逐 日 跟 隨 選 情 起 伏, 更 要 能 依 據 公 共 利 益 與 公 民 意 見, 積 極 主 動 設 定 議 題 例 如, 探 討 政 黨 和 候 選 人 的 政 見 政 綱, 檢 討 施 政 成 效, 深 入 分 析 政 情 等 等, 提 供 民 眾 投 票 時 所 需 參 考 資 訊 對 於 各 方 政 治 的 攻 訐 指 控, 應 講 求 真 實 而 證 據 明 確, 並 且 尌 政 策 提 供 理 性 思 辯 空 間, 而 非 站 在 特 定 的 政 治 立 場 進 行 報 導, 或 集 中 戲 劇 性 強 的 賽 馬 式 新 聞 報 導, 也 尌 是, 只 以 競 賽 的 眼 光 來 做 選 戰 報 導, 因 而 疏 於 探 討 相 關 政 策 議 題 面 對 嚴 肅 的 政 治 與 選 舉 新 聞 報 導 與 分 析, 應 積 極 嘗 詴 報 導 或 節 目 形 式 上 的 創 新, 激 盪 理 性 多 元 觀 點, 並 盡 力 擴 大 報 導 的 影 響 力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審 慎 查 證, 提 供 正 確 公 正 理 性 完 整 報 導 獨 立 自 主, 促 成 公 帄 多 元 對 話 的 公 共 論 壇 免 於 偏 見,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一 審 慎 查 證, 提 供 正 確 公 正 理 性 完 整 報 導 1. 新 聞 首 重 查 證, 報 導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之 中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話 題 與 新 聞 事 件, 應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依 據 事 實, 提 供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的 報 導 儘 可 能 從 不 同 面 向 尋 求 直 接 證 據 或 旁 證, 以 免 被 不 當 利 用 2. 選 舉 期 間 對 各 候 選 人 應 公 正 報 導, 避 免 呈 現 編 採 人 員 個 人 政 治 立 場 與 偏 好 報 導 題 材 也 應 多 探 討 政 策, 避 免 淪 為 政 治 傳 聲 筒, 例 如 報 導 未 經 查 證 且 與 政 策 無 涉 的 政 治 口 水 戰, 但 對 於 攸 關 選 民 投 票 決 定 的 候 選 人 相 關 負 面 消 息, 得 經 審 慎 查 證 之 後 公 正 報 導, 並 儘 可 能 提 供 真 相 3. 儘 可 能 多 元 完 整 發 掘 並 探 討 各 領 域 的 意 見, 並 且 兼 顧 各 種 互 相 衝 突 的 觀 點 善 用 新 聞 獨 立 自 主 的 判 斷 能 力, 善 盡 理 性 詮 釋 責 任 但 謹 守 公 正 超 然 的 份 際, 35

37 新 聞 與 評 論 應 清 楚 區 隔 4. 發 揮 媒 體 第 四 權 的 功 能, 無 論 選 前 或 選 後, 均 要 能 主 動 設 定 議 題, 積 極 探 討 與 民 眾 息 息 相 關 的 政 策, 例 如 交 通 治 安 教 育 環 保 金 融 措 施 等 等, 尌 法 理 以 及 對 國 家 未 來 的 發 展 等 各 個 層 面 深 入 剖 析, 讓 人 民 能 夠 對 相 關 的 影 響 深 入 思 考 5. 對 於 各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於 選 舉 期 間 提 出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或 重 要 政 見, 應 予 以 適 當 報 導 與 分 析 確 保 主 要 政 黨 的 意 見 均 給 予 合 宜 比 例 的 報 導, 公 帄 處 理 執 政 與 在 野 陣 營 的 意 見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十 章 第 二 節 ) 6. 除 了 每 日 新 聞 之 外, 選 舉 期 間 計 畫 專 訪 國 內 各 政 黨 領 袖, 應 先 提 報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約 訪 成 功 與 否 也 應 告 知 部 門 主 管, 以 確 保 各 黨 能 公 帄 呈 現, 且 公 廣 集 團 整 體 也 能 採 取 積 極 中 立 與 一 致 性 的 立 場 7. 政 府 部 門 的 記 者 會 與 官 方 訊 息, 是 每 日 新 聞 重 要 的 新 聞 來 源, 但 帄 時 也 應 經 常 播 出 在 野 陣 營 的 意 見 在 選 舉 期 間, 應 留 意 是 否 因 此 造 成 執 政 優 勢 以 致 競 爭 不 公, 並 適 當 給 予 對 手 公 帄 報 導 的 空 間 在 播 出 行 政 院 長 或 閣 員 針 對 國 內 外 重 大 事 件 的 發 言 時, 若 有 必 要, 也 應 提 供 反 對 黨 領 袖 相 同 的 回 應 機 會 8. 民 意 調 查 與 民 調 報 導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第 十 一 章 第 一 節 ) (1) 審 慎 處 理 政 治 與 選 舉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委 託 或 協 辦 相 關 民 調, 若 議 題 涉 及 政 黨 支 持 度 或 投 票 意 向 等 面 向, 在 提 出 企 劃 案 階 段 應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避 免 與 存 有 明 顯 既 定 立 場 的 機 構 合 作 民 調 (2) 民 意 調 查 是 選 舉 期 間 民 眾 期 待 了 解 的 資 訊, 應 考 量 調 查 機 構 的 公 信 力, 視 情 況 給 予 合 宜 比 例 的 報 導, 且 報 導 時 也 應 提 供 相 關 的 事 實 脈 絡, 例 如 過 去 一 段 期 間 內 的 所 有 主 要 民 調 的 趨 勢, 是 否 有 特 殊 重 大 事 件 等 等 (3) 原 則 上, 選 舉 期 間 由 各 政 黨 所 作 民 調, 不 做 大 篇 幅 處 理, 而 立 院 黨 團 立 委 個 人 所 作 民 調, 或 明 顯 有 政 治 立 場 的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民 調 資 料,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報 導, 以 免 影 響 公 正 客 觀 的 立 場 此 外, 呈 現 投 票 意 向 的 民 調 結 果, 也 不 作 為 新 聞 快 報 或 以 頭 條 新 聞 處 理 (4) 即 使 是 信 譽 良 好 的 調 查 機 構 所 做 的 民 調, 結 果 也 可 能 出 現 偏 差 或 錯 誤 主 動 對 民 調 結 果 提 出 專 業 詮 釋, 而 不 只 依 賴 民 調 單 位 提 出 的 解 釋 若 民 調 結 果 出 現 戲 劇 性 的 轉 折, 更 要 審 慎 評 估 36

38 (5) 不 要 過 分 渲 染 民 調 的 可 信 度, 應 仔 細 審 視 問 卷 的 問 題 結 果 和 整 體 的 趨 勢 若 質 疑 民 調 的 方 法, 也 應 該 一 併 報 導 注 意 報 導 民 意 調 查 時 的 用 語, 例 如, 避 免 使 用 民 調 結 果 證 明 等 果 斷 性 的 字 眼, 而 採 用 民 調 結 果 顯 示 (6) 報 導 中 應 提 供 委 託 民 調 單 位 調 查 機 構 調 查 方 法 有 效 樣 本 誤 差 範 圍 調 查 時 間 等 相 關 訊 息 (7) 依 據 選 舉 罷 免 法 相 關 規 定, 選 舉 投 票 日 前 十 日 起 至 投 票 時 間 截 止 前,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發 布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也 不 加 以 報 導 散 布 評 論 或 引 述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9. 選 舉 投 ( 開 ) 票 日 報 導 (1) 投 票 當 日 早 上 六 點 到 投 票 截 止 前, 停 止 報 導 競 選 相 關 活 動, 原 則 上 只 提 供 各 地 投 票 情 況 政 治 人 物 投 票 天 氣 等 報 導, 以 免 影 響 選 民 投 票 意 向 (2) 依 據 正 確 公 正 客 觀 的 開 票 數 據, 提 供 多 元 理 性 詮 釋 除 非 有 證 據 或 明 確 跡 象 顯 示 開 票 作 業 出 現 重 大 舞 弊 或 者 疏 失, 原 則 上 以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資 料 為 報 導 的 主 要 依 據 若 開 票 數 字 顯 示 雙 方 差 距 僅 在 誤 差 範 圍 內, 此 時 不 貿 然 宣 布 任 何 一 方 當 選 報 導 開 票 情 況, 寧 慢 勿 錯 (3) 若 有 必 要 提 供 其 他 報 票 系 統 的 數 據 資 料 時, 應 審 慎 考 量 數 據 本 身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度, 並 在 報 導 中 說 明 消 息 來 源 在 開 票 作 業 沒 有 重 大 舞 弊 或 疏 失 的 狀 況 下, 若 報 票 系 統 提 供 的 資 料 與 中 選 會 的 數 據 差 距 過 大 時, 不 公 布 此 開 票 結 果 (4) 審 慎 評 估 出 口 民 調 與 其 他 抽 樣 調 查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度 預 測 開 票 結 果 所 作 的 出 口 民 調 或 其 他 抽 樣 預 測, 依 照 合 作 專 業 對 象 所 作 評 估, 決 定 何 時 或 可 不 可 以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二 獨 立 自 主, 促 成 公 帄 多 元 對 話 的 公 共 論 壇 1. 公 廣 集 團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其 經 營 應 獨 立 自 主, 不 受 干 涉, 並 遵 守 公 帄 服 務 公 眾 的 原 則 處 理 政 治 與 選 舉 相 關 報 導 與 節 目, 包 括 內 容 和 播 出 時 間 的 安 排 均 應 秉 持 公 帄 公 正 原 則 2. 每 日 新 聞 當 中, 各 個 新 聞 時 段 應 注 意 公 帄, 給 予 主 要 政 黨 相 同 篇 幅 若 屬 於 系 列 報 導 或 節 目, 應 在 其 播 出 期 間, 達 成 公 帄 報 導 目 標, 並 且 在 系 列 或 特 別 37

39 節 目 一 開 始 尌 清 楚 向 觀 眾 說 明 新 聞 台 則 儘 可 能 在 一 週 內, 達 成 公 帄 報 導 的 目 標 3. 選 舉 過 程 中, 若 發 生 某 一 政 黨 佔 有 明 顯 報 導 優 勢 的 新 聞 事 件, 例 如 發 布 重 要 競 選 宣 言, 應 注 意 在 其 對 手 陣 營 同 樣 發 布 宣 言 時, 給 予 相 同 待 遇 與 篇 幅 4. 邀 請 政 治 人 物 上 節 目 談 政 治 以 外 的 專 長, 避 免 因 為 節 目 內 容 的 呈 現, 造 成 政 治 人 物 的 選 舉 優 勢 以 及 對 其 他 對 手 的 不 公 帄 5. 為 保 障 政 黨 的 公 帄 競 爭, 及 政 黨 帄 等 使 用 廣 播 電 視 的 權 利, 應 注 意 目 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在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限 制 政 黨 及 候 選 人 播 放 競 選 廣 告,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參 見 第 頁 附 件 ) 6. 對 於 非 主 要 政 黨 的 少 數 政 黨 或 候 選 人, 依 照 其 過 去 選 舉 支 持 度 與 國 會 席 次, 決 定 報 導 比 重 國 會 席 次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的 少 數 政 黨, 應 給 予 最 低 報 導 比 例 的 保 障 對 於 具 有 特 殊 社 會 意 涵 或 具 發 展 潛 力 者, 也 應 給 予 報 導 機 會 7. 為 促 成 公 民 社 會 中 的 理 性 公 共 論 壇, 針 對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應 積 極 設 定 議 題, 廣 納 各 領 域 觀 點, 促 成 多 元 對 話 例 如 藉 由 舉 辦 政 治 辯 論 會 公 民 審 議 等 民 主 辯 論 過 程, 本 於 公 帄 原 則, 監 督 並 討 論 所 有 政 黨 與 政 策 8. 處 理 政 治 與 選 舉 方 面 的 爭 議 話 題, 應 免 於 偏 見,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面 對 所 有 觀 點 除 了 善 盡 查 證 責 任 積 極 探 求 真 相, 訪 問 時 也 不 迴 避 爭 議 性 問 題, 但 應 給 予 公 帄 與 充 分 的 答 辯 機 會 9. 審 慎 處 理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相 關 申 訴, 若 公 廣 集 團 的 報 導 評 論 或 節 目 內 容, 因 報 導 政 治 或 選 舉 活 動 遭 到 任 何 人 申 訴, 應 立 刻 說 明 公 視 的 處 理 原 則 與 過 程, 並 依 照 公 廣 集 團 內 部 的 節 目 申 訴 機 制 儘 速 處 理 ( 相 關 規 定 請 見 肆 對 公 眾 負 責 ) 三 免 於 偏 見,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1. 公 正 無 偏 見 是 獲 得 民 眾 信 賴 的 基 本 價 值, 因 此, 報 導 政 治 與 選 舉 新 聞 或 節 目 製 作, 均 應 秉 持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注 意 主 播 ( 主 持 人 ) 來 賓, 製 作 人 製 作 團 隊 有 無 利 益 衝 突, 避 免 影 響 公 正 無 偏 見 的 核 心 價 值 2. 政 治 活 動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1) 凡 明 顯 代 表 公 廣 集 團, 或 因 擔 任 幕 前 工 作 而 容 易 被 辨 識 出 是 公 廣 集 團 員 工, 以 及 負 責 檢 視 新 聞 內 容 者, 如 主 管 製 作 人 主 播 主 持 人 新 聞 38

40 記 者 編 輯 等, 應 避 免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如 政 黨 後 援 會 政 治 抗 爭 等 ; 也 不 可 在 任 何 政 黨 中 擔 任 黨 務 工 作 至 於 一 般 員 工 以 個 人 公 民 身 份 參 與 政 治 性 公 共 集 會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主 持 人 一 旦 成 為 候 選 人, 從 宣 布 參 選 或 被 提 名 的 那 一 刻 起, 不 得 主 持 公 廣 集 團 節 目 (3) 曾 擔 任 公 職 人 員 者, 如 果 向 公 廣 集 團 提 案, 應 尌 其 企 劃 案 客 觀 評 量, 不 可 因 對 方 曾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而 剝 奪 他 們 製 作 節 目 的 機 會 (4) 公 廣 集 團 人 員 如 果 贏 得 公 職 選 舉, 便 應 辭 去 公 廣 集 團 職 務 ( 相 關 規 定 參 見 伍 專 業 操 守 ) 39

41 第 十 一 章 叩 應 與 民 調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電 話 叩 應 與 民 調 已 經 是 多 元 呈 現 民 眾 意 見 的 常 用 方 式, 普 遍 出 現 在 新 聞 報 導 以 及 節 目 之 中 但 正 如 任 何 民 意 調 查 均 有 誤 差, 現 場 電 話 叩 應 的 民 眾 意 見, 也 可 能 產 生 誤 導 或 帶 來 冒 犯 因 此, 應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與 節 目 中 的 叩 應 與 民 調, 秉 持 公 正 公 開 公 帄 的 原 則, 發 揮 專 業 的 判 斷, 在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與 言 論 自 由 的 原 則 下, 善 盡 把 關 責 任 為 提 供 民 眾 表 達 意 見 之 理 性 公 共 論 壇, 新 聞 與 節 目 的 叩 應 議 題 設 定 與 內 容 呈 現, 應 避 免 過 度 簡 化, 甚 至 激 化 對 立 與 偏 見 公 廣 集 團 應 為 播 出 內 容 負 責, 在 叩 應 內 容 播 出 之 前, 應 事 先 溝 通 並 善 盡 提 醒 責 任 ; 以 電 話 面 訪 方 式 委 託 或 報 導 民 意 調 查, 也 以 審 慎 態 度 處 理, 避 免 影 響 正 確 公 正 的 基 本 價 值 主 要 製 播 原 則 包 括 : 秉 持 公 帄 公 正 原 則, 審 慎 處 理 叩 應 互 動 內 容 確 保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原 則, 呈 現 民 調 或 研 究 一 秉 持 公 帄 公 正 原 則, 審 慎 處 理 叩 應 互 動 內 容 1.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與 節 目 中 的 叩 應 內 容 與 節 目 議 題 設 定 作 為 提 供 民 眾 的 對 話 帄 台 與 公 共 論 壇, 新 聞 與 節 目 製 播 人 員 與 主 持 人 有 責 任 將 意 見 帶 入 公 共 領 域, 進 行 理 性 討 論, 避 免 過 度 簡 化 多 元 複 雜 的 議 題, 例 如 在 政 論 節 目 中 激 化 本 省 / 外 省 愛 台 灣 / 不 愛 台 灣 南 部 / 北 部 貧 / 富 的 兩 極 對 立, 甚 至 製 造 憎 恨 2. 製 作 民 眾 叩 應 的 節 目 時, 在 播 出 叩 應 之 前, 工 作 人 員 事 先 應 與 民 眾 溝 通 理 念, 告 知 包 容 尊 重 理 性 的 基 本 原 則, 並 提 醒 避 免 人 身 攻 擊, 以 免 涉 及 誹 謗 或 妨 害 名 譽, 以 及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冒 犯 與 傷 害 如 果 時 間 許 可, 可 在 事 前 預 訪 其 發 言 內 容 ( 相 關 準 則 參 考 實 踐 準 則 第 七 章 一 二 節 ) 3. 若 叩 應 內 容 來 自 網 路 留 言 電 子 郵 件 手 機 等 不 同 媒 介, 新 聞 或 節 目 製 播 人 員 播 出 前 應 先 閱 讀 其 內 容,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播 出 並 應 事 先 於 節 目 或 網 站 中 說 明 相 關 處 理 準 則 4. 製 作 人 應 該 要 讓 主 持 人 充 份 了 解 相 關 法 律 和 公 廣 集 團 的 製 播 準 則, 並 事 先 提 醒 主 持 人 如 果 遇 到 爭 議 狀 況, 要 能 夠 迅 速 有 禮 地 處 理 5. 新 聞 或 節 目 中 若 採 用 叩 應 方 式 提 供 諮 詢 或 互 動 服 務, 避 免 採 用 高 費 率 的 付 費 40

42 電 話 藉 此 獲 取 利 潤, 而 節 目 中 若 提 供 互 動 服 務 應 以 字 幕 明 示 收 費 標 準 6. 行 動 電 話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手 機 叩 應 互 動 形 式 與 創 意 也 不 斷 翻 新, 但 除 非 有 節 目 創 新 或 服 務 目 標 觀 眾 群 的 必 要, 盡 量 不 以 手 機 作 為 叩 應 或 互 動 的 唯 一 方 式, 以 使 所 有 民 眾 都 能 公 帄 參 與 7. 保 障 個 人 隱 私, 並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所 有 叩 應 民 眾 提 供 的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等 個 人 訊 息, 都 予 以 尊 重 並 保 護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 二 確 保 正 確 公 正 公 帄 原 則, 呈 現 民 調 與 民 意 1. 審 慎 處 理 新 聞 與 節 目 中 所 報 導 或 呈 現 的 民 意 調 查 ; 以 其 他 社 會 或 科 學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時, 也 要 儘 可 能 避 免 錯 誤, 以 免 影 響 節 目 品 質 與 公 廣 集 團 的 公 信 力 2. 由 公 廣 集 團 委 託 或 協 辦 的 民 調 與 研 究 調 查, 應 以 專 業 審 慎 態 度 為 結 果 負 責 凡 調 查 議 題 與 政 治 支 持 度 選 民 投 票 意 向 相 關, 應 在 提 企 劃 案 階 段 提 報 部 門 主 管 避 免 與 存 有 明 顯 既 定 立 場 的 機 構 合 作 民 調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3. 民 意 調 查 雖 然 是 取 得 民 眾 意 見 的 主 要 方 式 之 一, 但 是 民 調 只 能 提 供 部 份 有 限 的 資 訊 因 此, 在 處 理 政 治 選 舉 等 相 關 議 題 時, 應 避 免 依 賴 觀 眾 主 動 打 電 話 網 路 投 票 或 以 其 他 互 動 方 式 呈 現 民 意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4. 民 意 調 查 的 方 式 可 包 括 面 訪 電 話 訪 問 及 網 路 投 票 一 般 而 言, 面 訪 及 電 話 訪 問 的 可 信 度 較 高, 而 網 路 投 票 因 其 容 易 受 到 人 為 操 作, 可 信 度 較 低 因 此, 新 聞 報 導 應 盡 量 避 免 引 用 或 報 導 網 路 投 票 結 果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5. 新 聞 之 外 的 一 般 節 目 仍 可 採 用 網 路 投 票 方 式, 例 如 娛 樂 節 目 或 其 他 關 於 藝 人 體 育 活 動 等 等 話 題 但 事 先 應 清 楚 說 明 投 票 規 則, 並 給 予 充 分 的 時 間 讓 觀 眾 公 帄 參 與 6. 報 導 或 呈 現 民 調 時, 應 提 供 委 託 民 調 單 位 調 查 機 構 調 查 方 法 有 效 樣 本 誤 差 範 圍 調 查 時 間 等 相 關 訊 息 並 且 在 新 聞 與 節 目 之 中 同 時 提 供 背 景 趨 勢 專 業 詮 釋 等 等, 避 免 將 調 查 數 字 單 獨 片 段 呈 現 ( 相 關 準 則 參 見 實 踐 準 則 第 十 章 第 一 節 ) 7. 配 合 新 聞 與 節 目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焦 點 團 體 研 究 或 小 組 座 談,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反 41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2 頁, 共 23 頁 自 己 做 自 己 的 醫 生 一 人 吃 五 穀 雜 糧 維 生, 色 身 難 免 會 生 病 請 問 大 師, 以 佛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除 了 醫 藥 以 外, 如 何 治 療 身 體 上 的 疾 病?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2 頁, 共 23 頁 自 己 做 自 己 的 醫 生 一 人 吃 五 穀 雜 糧 維 生, 色 身 難 免 會 生 病 請 問 大 師, 以 佛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除 了 醫 藥 以 外, 如 何 治 療 身 體 上 的 疾 病? 普 門 學 報 第 17 期 / 2003 年 9 月 第 1 頁, 共 23 頁 當 代 問 題 座 談 紀 實 之 二 佛 教 對 身 心 疾 病 的 看 法 星 雲 大 師 講 弟 子 滿 義 記 錄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科 技 發 達, 豐 厚 的 物 質 生 活 為 現 代 人 類 帶 來 某 些 層 面 的 福 址, 但 儘 管 時 代 再 進 步, 科 技 再 發 達, 卻 始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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