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护 介 理 護 保 险 険 制 度 的 の 主 要 な 修 改 改 正 内 点 容 ⑴ 对 护 理 报 酬 进 行 了 修 改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修 改 了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的 护 理 报 酬 ⑵ 重 新 调 整 了 护 理 保 险 费 自 2015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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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 阪 府 关 于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2015 年 度 修 订 版 ( 持 有 2015 年 4 月 版 的, 请 使 用 本 修 订 版 ) 目 录 1.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的 主 要 修 改 内 容 2 2.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的 运 作 机 制 3 ⑴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全 图 3 ⑵ 护 理 保 险 的 财 源 构 成 3 ⑶ 护 理 服 务 等 的 利 用 手 续 4 3. 护 理 保 险 可 利 用 的 服 务 6 ⑴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护 理 预 防 支 援 6 ⑵ 居 家 服 务 等 7 ⑶ 设 施 服 务 8 ⑷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9 4.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10 ⑴ 护 理 预 防 及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10 ⑵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11 ⑶ 任 意 事 业 关 于 护 理 服 务 信 息 的 公 开 护 理 保 险 费 13 ⑴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65 岁 以 上 ) 的 保 险 费 13 ⑵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 4 0 岁 以 上 未 满 6 5 岁 者 ) 的 保 险 费 15 ⑶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15 ⑷ 滞 纳 措 施 利 用 者 负 担 16 ⑴ 关 于 利 用 者 负 担 16 ⑵ 居 家 服 务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17 ⑶ 设 施 服 务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17 ⑷ 社 会 福 利 法 人 等 减 轻 利 用 者 的 负 担 19 ⑸ 高 额 医 疗 合 算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老 年 人 的 权 利 维 护 事 业 20 ⑴ 权 利 维 护 咨 询 事 业 20 ⑵ 日 常 生 活 自 立 支 援 事 业 20 ⑶ 成 年 监 护 制 度 20 ⑷ 防 止 虐 待 老 年 人 审 查 请 求 关 于 残 疾 人 护 理 保 险 的 利 用 其 他 老 年 人 福 利 服 务 等 21 ⑴ 居 家 服 务 21 ⑵ 设 施 服 务 22 ⑶ 面 向 老 年 人 的 住 宅 护 理 服 务 合 理 化 事 业 咨 询 窗 口 / 信 息 介 绍 23 1

2 1. 护 介 理 護 保 险 険 制 度 的 の 主 要 な 修 改 改 正 内 点 容 ⑴ 对 护 理 报 酬 进 行 了 修 改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修 改 了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的 护 理 报 酬 ⑵ 重 新 调 整 了 护 理 保 险 费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⑶ 2015 年 度 至 2017 年 度 的 护 理 保 险 费 有 所 变 动 护 理 保 险 的 财 源 比 率 分 别 是,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65 岁 以 上 者 ) 约 为 22%,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 为 28%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 特 别 养 护 老 人 之 家 )/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的 入 住 标 准 有 所 变 动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入 住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以 及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原 则 上 必 须 属 于 需 要 护 理 3 级 以 上 者 ( 关 于 居 家 日 常 生 活 无 法 自 理 的 需 要 护 理 1 级 或 2 级 者, 可 以 通 过 特 殊 认 定 入 住 ) ⑷ 超 过 一 定 收 入 者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金 额 为 20% 自 2015 年 8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65 岁 以 上 的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上 年 度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总 额 为 160 万 日 元 以 上 ( ) 等 时, 利 用 服 务 时 的 负 担 金 额 为 20% (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金 额 虽 在 160 万 日 元 以 上, 但 考 量 实 际 收 入, 如 同 一 家 庭 的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的 养 老 金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的 累 计 金 额 ( 除 公 共 年 金 相 关 的 杂 项 所 得 ) 不 满 346 万 日 元 ( 同 一 家 庭 如 果 没 有 其 他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时 为 280 万 日 元 ) 的 情 况 等 时, 只 负 担 10% ) ⑸ 向 被 认 定 为 需 要 援 助 需 要 护 理 者 分 发 护 理 保 险 负 担 比 率 证 自 2015 年 8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向 需 要 护 理 被 保 险 人 ( 以 下 简 称 需 要 护 理 者 ) 以 及 居 家 需 要 援 助 的 被 保 险 人 ( 以 下 简 称 需 要 援 助 ), 发 放 记 载 有 利 用 者 负 责 比 率 (10% 或 20%) 的 护 理 保 险 负 担 比 率 证 ⑹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等 的 负 担 上 限 有 所 变 更 自 2015 年 8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同 一 家 庭 中 有 课 税 收 入 为 145 万 日 元 以 上 的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时, 负 担 上 限 额 为 44,400 日 元 ( 但 是, 同 一 家 庭 中 的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的 收 入 合 计 金 额 不 满 520 万 日 元 ( 同 一 家 庭 没 有 其 他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时 为 383 万 日 元 ) 时, 负 担 上 限 额 为 37,200 日 元 ) ⑺ 高 额 医 疗 合 计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的 收 入 所 得 划 分 和 限 度 额 有 所 变 更 自 2015 年 8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全 年 医 疗 费 和 护 理 服 务 费 的 自 行 负 担 部 分 ( 各 制 度 的 负 担 上 限 额 适 用 以 后 的 自 行 负 担 部 分 ) 的 合 计 金 额, 按 照 收 入 所 得 划 分 规 定, 如 超 过 负 担 上 限 时, 高 额 医 疗 及 高 额 护 理 合 计 制 度 的 所 得 划 分 及 限 度 额 会 有 所 变 更 ⑻ 特 定 入 住 者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的 支 付 条 件 有 所 变 更 自 2015 年 8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符 合 下 记 12 任 一 项 者, 为 适 用 对 象 1 家 庭 全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并 且 该 家 庭 中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援 助 者 的 非 同 居 配 偶 ( 包 括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或 同 类 情 况 者 ), 也 应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2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扶 助 者 及 其 配 偶 所 持 有 的 现 金 存 款 等 合 计 金 额 需 在 2,000 万 日 元 ( 单 身 为 1,000 万 日 元 ) 以 下 ⑼ 开 始 实 行 新 的 护 理 预 防 以 及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各 市 町 村 的 开 始 时 间 有 所 不 同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中 的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护 理 以 及 护 理 预 防 来 院 护 理 移 至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 综 合 事 业 ), 自 2017 年 4 月 起 在 所 有 市 町 村 实 施 另 外, 在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的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基 础 上, 将 医 疗 和 护 理 相 结 合, 整 备 了 生 活 支 援 协 调 者 分 配 等 体 制, 实 施 痴 呆 症 初 期 对 应 等 事 业, 自 2018 年 4 月 开 始 在 所 有 市 町 村 实 施 生 活 支 援 协 调 者 ( 地 域 占 用 互 相 的 推 进 员 ) 活 跃 于 地 区, 为 建 立 提 供 生 活 援 助 和 护 理 预 防 体 制 而 从 事 各 项 协 调 工 作 ( 主 要 从 事 资 源 开 发 及 网 络 构 筑 ) 的 人 ⑽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中 创 立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来 院 护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开 始 执 行 ( 有 过 渡 措 施 ) 定 员 不 超 过 18 人 的 小 规 模 来 院 护 理, 作 为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来 院 护 理 转 至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当 中 2

3 2. 护 介 理 護 保 险 険 制 度 的 のしくみ 运 作 机 制 ⑴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全 图 养 老 金 保 险 者 ( 日 本 养 老 金 机 构 等 ) 被 保 险 人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65 岁 以 上 者 ) 保 险 费 ( 特 别 征 收 ) 保 险 费 ( 普 通 征 收 ) 社 会 保 险 诊 疗 报 酬 支 付 基 金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的 认 定 申 请 医 疗 保 险 人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 保 险 费 ( 与 医 疗 保 险 费 一 并 征 收 ) 市 町 村 ( 保 险 人 ) 护 理 保 险 特 殊 会 计 的 设 置 运 营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认 定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的 实 施 认 定 结 果 及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的 通 知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综 合 持 续 的 护 理 管 理 事 业 实 施 地 区 支 援 综 合 咨 询 防 止 虐 待 等 权 力 维 护 ( 服 务 选 择 与 签 约 ) 护 理 预 防 方 案 的 制 定 服 务 提 供 者 护 理 服 务 ( 服 务 选 择 签 与 约 ) 居 家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护 理 方 案 的 制 定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机 构 ( 利 用 者 负 担 支 付 )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指 定 等 护 理 预 防 管 理 护 理 保 险 设 施 护 理 保 险 事 业 计 划 的 制 定 委 托 审 查 和 支 付 业 务 护 理 预 防 支 援 机 构 ( 市 町 村 指 定 ) 预 防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团 体 联 合 会 审 查 及 支 付 功 能 护 理 服 务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护 理 服 务 意 见 处 理 委 员 会 请 求 支 付 护 理 报 酬 审 查 及 支 付 调 查 指 导 建 议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⑵ 护 理 保 险 的 财 源 构 成 运 营 护 理 保 险 所 必 需 的 财 源, 除 利 用 服 务 者 所 支 付 的 负 担 部 分 之 外, 公 费 负 担 一 半 左 右, 剩 下 的 一 半 由 护 理 保 险 加 入 人 ( 被 保 险 人 ) 的 保 险 费 来 承 担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和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负 担 比 率, 按 人 数 比 进 行 分 配 财 源 构 成 如 下 图 所 示 保 险 费 (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 约 22% 保 险 费 (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 28% 国 家 约 25% 都 道 府 县 国 家 负 担 部 分 含 调 整 补 助 金 约 5% 关 于 设 施 等 服 务 费 国 家 : 约 20% 都 道 府 县 :17.5% <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 任 意 事 业 ) 的 财 源 构 成 > 保 险 费 (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 22% 市 町 村 19.5% 12.5% 都 道 府 县 市 町 村 19.5% 12.5% 国 家 39%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不 足 时, 不 足 部 分 由 公 费 负 担 关 于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公 费 与 护 理 保 险 费 的 负 担 比 率 如 左 图 所 示 3

4 ⑶ 明 显 需 要 护 理 认 定 时 希 望 预 防 服 务 或 护 理 服 务 等 时 利 用 者 护 理 服 务 等 的 利 用 流 程 向 市 町 村 窗 口 咨 询 确 认 一 览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认 定 申 请 主 治 医 生 意 见 书 认 定 调 查 二 次 判 定 ( 基 7 本 4 项 调 ) 查 第 一 次 审 查 ( 由 电 脑 推 测 计 算 ) ( 经 护 理 认 定 审 查 会 审 查 )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认 定 特 记 事 项 需 要 护 理 1 ~ 5 级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护 理 方 案 的 制 定 护 护 理 理 预 方 防 案 的 制 定 设 施 服 务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 特 殊 保 健 养 老 院 )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居 家 服 务 上 门 护 理 上 门 看 护 来 院 护 理 短 期 入 院 等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定 期 巡 回 随 时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看 护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夜 间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痴 呆 症 应 对 型 共 同 生 活 看 护 等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看 护 护 理 预 防 来 院 康 复 训 练 护 理 预 防 居 家 疗 养 管 理 指 导 等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护 理 预 防 痴 呆 症 应 对 型 来 院 护 理 等 护 理 服 务 预 防 服 务 明 显 可 以 判 定 为 非 护 理 预 防 及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对 象 时 服 务 事 业 对 象 不 适 用 护 护 理 理 预 管 防 理 护 理 预 防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上 门 型 服 务 来 院 型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等 普 通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 所 有 老 年 人 均 可 利 用 ) 护 理 预 防 知 识 普 及 及 启 蒙 事 业 地 区 护 理 预 防 活 动 支 援 事 业 地 区 康 复 训 练 活 动 支 援 事 业 等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任 意 事 业 事 业 内 容 因 市 町 村 不 同 而 有 异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如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时, 向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提 交 需 要 看 护 ( 需 要 支 援 ) 认 定 申 请, 并 接 受 认 定 通 过 认 定 后, 根 据 护 理 支 援 专 职 人 员 ( 护 理 专 员 ) 等 所 制 订 的 护 理 方 案 利 用 服 务 不 适 用 及 处 于 需 要 支 援 状 态 的 人, 可 利 用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需 要 护 理 的 人, 原 则 上 不 能 利 用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中 的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中 的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4

5 在 市 町 村 窗 口 通 过 确 认 一 览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实 施 情 况, 因 各 市 町 村 不 同 有 异 划 分 利 用 服 务 的 类 型 (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以 及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认 定 的 服 务 ) 向 市 町 村 窗 口 提 交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援 助 ) 的 认 定 申 请 时 申 请 手 续 除 本 人 其 家 属 成 年 监 护 人 等 申 请 以 外, 还 可 委 托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满 足 省 令 条 件 的 指 定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机 构 ( 护 理 方 案 制 订 机 构 ) 护 理 保 险 设 施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等 代 办 65 岁 以 上 者 不 论 护 理 原 因, 均 可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加, 因 下 述 16 种 特 定 疾 病 需 要 护 理 和 支 援 时, 均 可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特 定 疾 病 癌 症 ( 仅 限 医 生 根 据 医 学 知 识 和 见 解 判 定 为 无 法 恢 复 健 康 状 态 时 ) 风 湿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后 纵 韧 带 骨 化 症 骨 质 疏 松 性 骨 折 早 老 性 痴 呆 症 进 行 性 核 上 性 麻 痹, 皮 质 基 底 节 变 性 以 及 帕 金 森 氏 病 脊 髓 小 脑 变 性 症 脊 柱 管 狭 窄 症 早 衰 症 多 系 统 萎 缩 症 糖 尿 病 性 神 经 障 碍, 糖 尿 病 性 肾 病 及 糖 尿 病 性 网 膜 症 脑 血 管 疾 病 闭 塞 性 动 脉 硬 化 症 慢 性 闭 塞 性 肺 病 两 侧 膝 关 节 或 股 关 节 明 显 变 形 的 变 形 性 关 节 症 市 町 村 对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支 援 ) 的 认 定 以 认 定 调 查 的 结 果 和 主 治 医 生 的 意 见 书 为 基 础, 由 市 町 村 的 护 理 认 定 审 查 会 进 行 审 查 和 判 定 原 则 上, 自 申 请 日 起 30 天 以 内 通 知 认 定 结 果 新 认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6 个 月 ( 认 定 更 新 时 原 则 上 为 12 个 月 ) 但 根 据 身 心 状 态 有 时 会 有 缩 短 或 延 长 的 情 况 认 定 调 查 认 定 调 查 员 上 门 访 问 由 于 残 障 等 无 法 进 行 沟 通 等 的, 可 以 免 费 派 遣 翻 译 等 同 行, 请 预 先 与 市 町 村 进 行 咨 询 主 治 医 生 意 见 书 没 有 主 治 医 生 时, 由 市 町 村 介 绍 医 生 护 理 方 案 的 制 定 利 用 居 家 服 务 时, 委 托 有 护 理 支 援 专 职 人 员 ( 护 理 专 员 ) 的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机 构 ( 护 理 方 案 制 定 机 构 ) 利 用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及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时, 委 托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另 外, 还 可 以 自 己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然 后 提 交 至 市 町 村 利 用 设 施 服 务 时, 直 接 向 设 施 提 交 申 请 可 以 提 供 护 理 专 员 等 设 施 信 息 服 务 的 利 用 关 于 具 体 内 容 或 利 用 日 期 时 间 段 利 用 费 等, 要 与 服 务 机 构 充 分 商 谈 后 再 签 订 契 约 如 有 希 望 改 善 服 务 内 容 等 时, 可 以 咨 询 护 理 专 员 或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及 服 务 机 构 等 利 用 费 的 支 付 服 务 利 用 者 负 担 额 为 费 用 的 10% 或 20%( ) 但 是, 有 时 会 产 生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伙 食 费 等 实 际 费 用 作 为 护 理 报 酬, 每 种 服 务 的 费 用 均 有 规 定 请 您 在 签 约 前 一 定 仔 细 咨 询 ( )P16 7. 利 用 者 负 担 中 有 详 细 记 述 5

6 3. 护 介 理 護 保 险 険 可 で 利 用 的 できるサービス 服 务 根 据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支 援 ) 认 定, 状 态 为 需 要 护 理 1 ~ 5 级 者 可 享 受 护 理 服 务 认 定 为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者, 可 享 受 预 防 服 务 < 护 理 服 务 的 种 类 > 护 理 服 务 预 防 服 务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护 理 预 防 支 援 居 家 服 务 上 门 服 务 上 门 护 理 ( 家 庭 助 手 ) 上 门 入 浴 护 理 上 门 看 护 上 门 康 复 训 练 居 家 疗 养 管 理 指 导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特 定 福 利 用 具 销 售 福 利 用 具 出 借 设 施 服 务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原 则 上, 需 要 护 理 3 级 以 上 特 例 入 院 ( 需 要 护 理 1 2 级 )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来 院 服 务 来 院 护 理 ( 日 间 报 务 ) 来 院 康 复 训 练 ( 日 间 护 理 ) 短 期 入 院 服 务 短 期 入 院 生 活 护 理 ( 短 期 入 住 ) 短 期 入 院 疗 养 护 理 ( 短 期 入 住 )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访 问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访 问 看 护 ( 家 庭 助 手 )( )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入 浴 护 理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看 护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康 复 训 练 护 理 预 防 居 家 疗 养 管 理 指 导 护 理 预 防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特 定 护 理 预 防 福 利 用 具 销 售 护 理 预 防 福 利 用 具 出 借 来 院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来 院 护 理 ( 日 间 服 务 )( ) 护 理 预 防 来 院 康 复 训 练 ( 日 间 护 理 ) 短 期 入 院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短 期 入 院 生 活 护 理 ( 短 期 入 住 ) 护 理 预 防 短 期 入 院 疗 养 护 理 ( 短 期 入 住 ) 自 2017 年 4 月 起, 所 有 市 町 村 均 将 转 至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居 家 护 理 住 宅 改 修 费 护 理 预 防 住 宅 改 修 费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定 期 巡 访 和 随 时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看 护 夜 间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痴 呆 症 对 应 型 来 院 护 理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住 宅 看 护 痴 呆 症 对 应 型 共 同 生 活 护 理 ( 团 体 之 家 )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原 则 上, 需 要 护 理 3 级 以 上 特 例 入 院 ( 需 要 护 理 1 2 级 ) 看 护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 复 合 型 服 务 )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来 院 护 理 (2016 年 4 月 实 施, 有 过 渡 措 施 )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痴 呆 症 对 应 型 来 院 护 理 护 理 预 防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护 理 预 防 痴 呆 症 对 应 型 共 同 生 活 护 理 ( 团 体 之 家 ) ⑴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 护 理 预 防 支 援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护 理 1 ~ 5 级 ) 预 防 服 务 ( 需 要 支 援 1 2 级 ) 护 理 方 案 的 制 定 可 以 自 己 制 定 方 案 全 额 由 保 险 承 担, 利 用 者 没 有 负 担 为 了 能 够 适 宜 地 利 用 居 家 服 务 等, 居 家 护 理 支 援 事 业 所 的 护 理 专 员 根 据 本 人 的 身 心 状 况 环 境 和 本 人 希 望 等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确 认 服 务 的 利 用 状 况 等 如 入 住 护 理 保 险 设 施 时, 由 设 施 的 护 理 专 员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为 了 能 够 适 宜 地 利 用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等, 在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的 同 时, 为 确 保 提 供 服 务 的 质 量, 与 机 构 等 进 行 联 系 和 协 调 为 发 挥 护 理 预 防 的 最 大 效 果, 改 善 生 活 质 量, 可 对 服 务 进 行 选 择 原 则 上, 由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6

7 ⑵ 居 家 服 务 等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护 理 1~5 级 者 ) 预 防 服 务 (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者 ) 上 门 护 理 ( 家 庭 助 手 ) 由 上 门 护 理 员 ( 家 庭 助 手 ) 上 门 访 问, 提 供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身 体 护 理 以 及 烹 饪 洗 衣 服 等 生 活 援 助 到 医 院 看 病 时 还 可 利 用 上 下 车 ( 通 院 等 乗 降 介 助 ) 帮 助 服 务 由 上 门 护 理 员 ( 家 庭 助 手 ) 提 供 生 活 全 方 位 服 务, 旨 在 维 持 和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但 不 能 利 用 上 下 车 介 助 自 2017 年 4 月 起, 所 有 市 町 村 均 将 转 至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上 门 入 浴 护 理 护 理 人 员 和 护 士 开 着 带 有 浴 缸 的 入 浴 车 等 上 门 访 问, 提 供 入 浴 护 理 等 家 中 无 浴 室 或 因 疾 病 等 原 因 难 以 在 其 他 设 施 入 浴 时,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提 供 入 浴 护 理 服 务 上 服 门 务 上 门 看 护 看 护 师 等 上 门 访 问, 对 疗 养 状 况 进 行 确 认 指 导, 提 供 诊 疗 所 需 辅 助 服 务 等 看 护 师 等 上 门 访 问,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对 疗 养 状 况 进 行 确 认 指 导, 提 供 诊 疗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服 务 等 上 门 康 复 训 练 理 疗 师 和 作 业 治 疗 师 上 门 访 问, 为 提 高 居 家 生 活 质 量, 进 行 康 复 训 练 有 必 要 提 高 居 家 生 活 质 量 时, 理 疗 师 和 作 业 治 疗 师 上 门 访 问,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进 行 必 要 的 康 复 训 练 居 家 疗 养 管 理 指 导 医 师 牙 医 药 剂 师 等 上 门 访 问, 进 行 疗 养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医 师 牙 医 药 剂 师 等 上 门 访 问,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进 行 疗 养 方 面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来 院 护 理 ( 日 间 当 天 往 返 的 日 间 服 务 中 心 等 机 构, 接 受 用 餐 当 天 往 返 的 日 间 服 务 中 心 等 机 构, 以 护 理 预 防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以 及 机 能 训 练 为 目 的,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以 及 功 能 训 练 等 来 护 院 理 服 务 ) 来 院 康 复 训 练 ( 日 间 护 理 ) 自 2017 年 4 月 起, 所 有 市 町 村 均 将 转 至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当 天 往 返 的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及 医 疗 机 构 等, 接 当 天 往 返 的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和 医 疗 机 构 等, 以 护 受 必 要 的 维 持 和 恢 复 身 体 机 能 的 康 复 训 练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接 受 必 要 的 维 持 和 恢 复 身 体 机 能 的 康 复 训 练 出 借 有 助 于 日 常 生 活 自 立 的 福 利 用 具 出 借 福 利 用 具 中 有 助 于 护 理 预 防 的 用 具 下 表 为 出 借 福 利 用 具 的 种 类 福 利 用 具 和 住 宅 改 修 相 关 福 利 用 具 出 借 需 要 援 助 需 要 护 理 种 类 扶 手 ( 无 需 安 装 ) 斜 坡 ( 无 需 安 装 ) 助 步 器 助 步 辅 助 拐 杖 自 动 排 泄 处 理 装 置 ( 仅 带 自 动 导 尿 功 能 ) 轮 椅 轮 椅 附 属 品 特 殊 寝 具 特 殊 寝 具 附 属 品 地 板 防 滑 用 具 体 位 变 换 器 痴 呆 症 老 人 徘 徊 感 知 器 移 动 用 升 降 机 ( 起 吊 部 分 除 外 ) 自 动 排 泄 处 理 装 置 ( 仅 带 自 动 导 尿 功 能 的 除 外 ) 有 时, 任 何 一 种 均 需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方 可 利 用 7

8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护 理 1~5 级 者 ) 预 防 服 务 (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者 ) 特 定 福 利 用 具 销 售 福 利 用 具 住 宅 改 修 相 关 住 宅 改 修 费 购 买 福 利 用 具 中 用 于 入 浴 或 排 泄 的 用 具 时, 以 每 年 10 万 日 元 为 限 ( 含 个 人 负 担 的 10% 或 20% ) 提 供 购 买 费 用 ( 参 照 1) 但 仅 限 从 指 定 的 特 定 福 利 用 具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项 目 坐 便 马 桶 座 ( 含 垫 高 马 桶 座 的 配 件 材 料 ) 自 动 排 泄 处 理 装 置 可 更 换 的 配 件 入 浴 辅 助 用 具 简 易 浴 缸 移 动 用 升 降 机 的 起 吊 部 分 为 创 造 自 立 及 便 于 护 理 的 生 活 环 境, 对 住 宅 进 行 小 规 模 改 修 时, 以 20 万 日 元 为 限 ( 含 个 人 负 担 的 10% 或 20% ) 提 供 购 买 费 用 ( 参 照 1) 需 预 先 向 市 町 村 提 交 申 请 项 目 安 装 扶 手 解 决 地 面 台 阶 及 过 道 等 倾 坡 更 换 防 滑 地 板 等 改 换 拉 门 ( 含 将 门 拆 除 ) 将 马 桶 从 日 式 改 为 西 式 上 述 项 目 的 配 套 施 工 ( 含 在 解 决 台 阶 问 题 而 设 置 斜 坡 垫 板 的 同 时 所 设 置 的 防 止 摔 倒 用 栅 栏 ) 短 期 入 院 生 活 护 理 ( 短 期 短 期 入 院 入 住 ) 服 务 短 期 入 院 疗 养 护 理 ( 短 期 入 住 )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短 期 入 住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 特 别 养 护 老 人 之 家 ) 等,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机 能 训 练 等 短 期 入 住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等, 在 看 护 医 学 角 度 的 科 学 管 理 下, 接 受 护 理 机 能 训 练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医 疗 和 看 护 等 入 住 收 费 老 人 之 家 或 低 收 费 老 人 之 家 等 指 定 短 期 入 住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 特 别 养 护 老 人 之 家 ) 等 设 施,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的 援 助 和 机 能 训 练 等 短 期 入 住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等 设 施,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在 看 护 及 医 学 角 度 的 科 学 管 理 下, 接 受 护 理 机 能 训 练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医 疗 和 看 护 等 入 住 收 费 老 人 之 家 或 低 收 费 老 人 之 家 养 护 老 的 特 定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设 施,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人 之 前 等 指 定 的 特 定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设 施, 以 护 排 泄 等 护 理 服 务 及 机 能 训 练 等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服 务 及 机 能 训 练 等 ( 1) 原 则 上 需 利 用 者 向 服 务 机 构 预 支 全 部 费 用, 然 后 通 过 护 理 保 险 予 以 返 还 ( 但 有 的 市 町 村 为 了 降 低 利 用 者 的 负 担, 提 前 将 利 用 者 负 担 部 分 支 付 给 了 服 务 机 构 ) ⑶ 设 施 服 务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护 理 1~5 级 者 ) 预 防 服 务 (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者 )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 特 别 养 护 老 人 之 家 )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原 则 上, 需 要 护 理 3 级 以 上 者 特 例 入 院 ( 需 要 护 理 1 2 级 ) 对 于 居 家 生 活 困 难 经 常 需 要 护 理 的,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照 顾 机 能 训 练 疗 养 方 面 的 照 顾 等, 提 供 此 类 生 活 服 务 的 设 施 ( 仅 限 入 住 定 员 30 人 以 上 的 设 施 ) 面 向 病 情 稳 定 需 要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以 及 看 护 护 理 者, 以 回 归 居 家 生 活 为 目 标 的 设 施 面 向 需 要 长 期 疗 养 者, 提 供 护 理 照 顾 机 能 训 练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设 施 特 例 入 院 的 必 要 条 件 1 痴 呆 症 者, 频 繁 出 现 影 响 日 常 生 活 的 症 状 行 为 及 思 想 沟 通 有 困 难 的 2 伴 有 智 障 或 精 神 障 碍 等, 频 繁 出 现 影 响 日 常 生 活 的 症 状 行 为 及 思 想 沟 通 有 困 难 的 3 怀 疑 受 到 家 人 等 的 严 重 虐 待, 难 以 保 障 身 心 安 全 及 安 心 生 活 的 4 因 独 自 一 人 生 活 或 同 居 家 人 为 高 龄 老 人 或 虚 弱 多 病 者 等 而 无 法 得 到 家 人 等 的 援 助, 并 且 所 在 地 区 无 法 充 分 提 供 护 理 服 务 及 生 活 援 助 的 8

9 ⑷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服 务 本 服 务 旨 在 让 老 年 人 即 使 处 于 需 要 援 助 需 要 护 理 的 状 态, 也 能 尽 量 在 其 居 住 习 惯 的 地 区 继 续 生 活 市 町 村 指 定 并 监 督 服 务 机 构 的 工 作 原 则 上, 仅 限 该 市 町 村 的 居 民 ( 被 保 险 人 ) 方 可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 需 要 护 理 1~5 级 者 ) 预 防 服 务 (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者 ) 定 期 巡 访 随 时 应 对 型 上 门 护 理 看 护 通 过 定 期 巡 访 或 随 时 联 系, 进 行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规 定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照 顾 疗 养 方 面 的 照 顾 以 及 必 要 的 诊 疗 等 帮 助 夜 间 应 对 型 上 门 护 理 通 过 夜 间 定 期 巡 访 或 随 时 联 系, 进 行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照 顾 ( 定 期 巡 访 和 随 时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看 护 相 关 服 务 除 外 ) 痴 呆 症 应 对 型 来 院 护 理 前 往 痴 呆 症 患 者 当 天 往 返 的 日 间 服 务 中 心 等,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机 能 训 练 前 往 痴 呆 症 患 者 当 天 往 返 的 日 间 服 务 中 心 等, 在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期 间 内,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机 能 训 练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根 据 需 要 护 理 者 的 身 心 状 况 和 环 境 等, 按 照 利 用 者 的 选 择, 安 排 上 门 访 问 入 院 或 短 期 入 住 等,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照 顾 以 及 机 能 训 练 根 据 需 要 支 援 者 的 身 心 状 况 和 环 境 等, 按 照 利 用 者 的 选 择, 安 排 上 门 入 院 或 短 期 入 住 等,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援 助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援 助 以 及 机 能 训 练 痴 呆 症 应 对 型 共 同 生 活 护 理 ( 团 体 之 家 ) 痴 呆 症 患 者 ( 除 急 性 症 状 ) 安 排 小 规 模 共 同 生 活 需 要 支 援 2 级 者, 痴 呆 症 ( 除 急 性 症 状 ) 安 排 小 的 住 所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机 能 训 练 规 模 共 同 生 活 的 住 所, 以 护 理 预 防 为 目 的,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援 助 和 其 他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援 助 及 机 能 训 练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养 护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看 护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 复 合 型 服 务 ) 在 收 费 老 人 之 家 等 特 定 设 施, 仅 限 需 要 护 理 者 及 其 配 偶, 入 住 定 员 人 数 在 29 名 以 内 的 小 规 模 设 施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援 助 以 及 机 能 训 练 疗 养 方 面 的 照 顾 原 则 上, 需 要 护 理 3 级 以 上 特 例 入 院 ( 需 要 护 理 1 2 级 ) 入 住 定 员 人 数 在 29 名 以 内 的 小 规 模 特 别 养 护 老 人 之 家, 接 受 用 餐 入 浴 排 泄 等 护 理 和 其 他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照 顾 机 能 训 练 健 康 管 理 以 及 疗 养 方 面 的 照 顾 提 供 上 门 看 护 服 务 与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相 结 合 的 服 务 定 员 人 数 在 18 名 以 内 的 小 规 模 来 院 护 理 设 施,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来 院 进 行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护 理 和 机 能 训 练 等 护 理 ( 自 2016 年 4 月 起 开 始 实 施, 有 过 渡 措 施 ) 9

10 4.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为 预 防 被 保 险 人 免 于 进 入 需 要 护 理 需 要 援 助 的 状 态, 同 时 即 便 处 于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也 对 其 在 所 在 地 区 能 够 独 立 维 持 日 常 生 活 而 提 供 帮 助, 由 市 町 村 实 施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是 针 对 需 要 援 助 者 的 各 方 面 要 求,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需 要 援 助 者 的 能 力, 提 供 多 种 多 样 的 服 务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上 门 型 服 务 来 院 型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 送 餐 等 ) 护 理 预 防 管 理 护 理 预 防 统 筹 事 业 护 理 预 防 普 及 启 蒙 事 业 地 区 护 理 预 防 活 动 支 援 事 业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评 价 事 业 地 区 康 复 训 练 活 动 支 援 事 业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任 意 事 业 受 市 町 村 综 合 委 托, 由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负 责 实 施 综 合 咨 询 支 援 事 业 权 力 维 护 事 业 护 理 预 防 管 理 事 业 综 合 持 续 的 护 理 管 理 支 援 事 业 护 理 服 务 等 费 用 合 理 化 事 业 家 属 护 理 支 援 事 业 地 区 自 立 生 活 支 援 事 业 等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任 意 事 业, 由 各 市 町 村 设 定 各 事 业 经 费 的 上 限 额 ⑴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自 2017 年 4 月 起, 所 有 的 市 町 村 开 始 开 展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除 现 行 服 务 型 的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护 理 等 专 业 服 务 外, 还 有 以 居 民 为 主 体 的 支 援 等 多 种 服 务, 为 了 进 一 步 充 实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灵 活 运 用 市 町 村 特 有 政 策 以 及 民 营 企 业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向 需 要 支 援 者 等 提 供 更 加 完 善 的 服 务 a.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事 业 事 业 内 容 上 门 型 服 务 向 需 要 援 助 者 提 供 清 扫 洗 衣 服 等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支 援 来 院 型 服 务 向 需 要 援 助 者 提 供 机 能 训 练 集 会 场 所 等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支 援 其 他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向 需 要 援 助 者 提 供 以 改 善 营 养 为 目 的 的 送 餐 服 务 以 及 对 单 身 老 年 人 等 的 照 顾, 还 提 供 以 上 门 型 服 务 和 来 院 型 服 务 为 基 准 的 生 活 援 助 护 理 预 防 管 理 通 过 综 合 事 业 等 向 需 要 援 助 者 提 供 适 宜 的 护 理 管 理 服 务 等 10

11 b.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事 业 内 容 护 理 预 防 统 筹 事 业 有 效 利 用 收 集 的 信 息 等, 掌 握 闭 门 不 出 者 等 需 要 得 到 援 助 者 的 信 息, 并 落 实 到 护 理 预 防 活 动 中 护 理 预 防 知 识 普 及 启 蒙 事 业 开 展 护 理 预 防 活 动 的 普 及 和 启 蒙 活 动 地 区 护 理 预 防 活 动 支 援 事 业 进 行 以 居 民 为 主 体 的 护 理 预 防 活 动 的 培 养 与 援 助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评 价 事 业 地 区 康 复 训 练 活 动 支 援 事 业 根 据 护 理 保 险 事 业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目 标 值 检 验 实 施 情 况 等, 对 一 般 护 理 预 防 事 业 进 行 评 价 为 加 强 护 理 预 防 的 职 能 工 作, 由 专 职 康 复 训 练 人 员 等 对 来 院 上 门 地 区 护 理 会 议 居 民 聚 会 场 所 等 进 行 指 导 等 ⑵ 综 合 支 援 事 业 a.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的 运 营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是 旨 在 尽 可 能 让 老 年 人 在 其 居 住 习 惯 的 地 区 生 活, 提 供 住 所 医 疗 护 理 预 防 和 生 活 支 援 等 综 合 服 务, 构 建 地 区 综 合 护 理 体 系 的 核 心 机 构 中 心 配 有 保 健 师 社 会 福 祉 士 主 任 护 理 支 援 专 业 职 员 ( 主 任 护 理 专 员 ) 综 合 咨 询 支 援 事 业 中 心 受 理 健 康 福 利 医 疗 和 生 活 相 关 咨 询, 以 及 老 年 人 的 家 属 附 近 生 活 的 老 年 人 的 相 关 咨 询 中 心 在 受 理 咨 询 后, 除 护 理 保 险 外, 还 会 根 据 相 关 制 度 和 地 区 资 源, 负 责 联 系 对 口 机 构 等, 提 供 综 合 全 面 的 支 援 权 利 维 护 事 业 中 心 与 相 关 机 构 展 开 合 作, 共 同 解 决 虐 待 老 年 人 问 题, 援 助 利 用 成 年 监 护 制 度, 防 止 消 费 者 利 益 受 损 等 护 理 预 防 管 理 事 业 中 心 的 保 健 师 等 制 定 护 理 预 防 方 案, 以 脱 离 护 理 为 目 标, 努 力 提 供 各 种 服 务 ⑴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需 要 援 助 1 2 级 者 ⑵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⑶ 利 用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者 综 合 持 续 的 护 理 管 理 支 援 事 业 中 心 的 主 任 护 理 专 员 等, 为 营 造 适 宜 老 年 人 居 住 的 环 境, 与 相 关 各 机 构 积 极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同 时, 协 助 地 区 护 理 专 员, 努 力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b. 推 进 居 家 医 疗 及 护 理 协 作 对 需 要 医 疗 和 护 理 的 老 年 人, 为 了 能 让 他 们 一 直 在 居 住 习 惯 的 地 区 按 照 自 己 的 生 活 方 式 度 过 晚 年, 为 了 能 够 提 供 居 家 医 疗 与 护 理 相 结 合 的 服 务,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医 疗 机 构 和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等 相 关 单 位 的 协 作 11

12 c. 推 进 痴 呆 症 的 政 策 努 力 创 建 即 使 患 有 痴 呆 症, 尽 量 尊 重 本 人 意 思, 尽 可 能 让 其 在 居 住 习 惯 的 地 区 更 好 地 生 活 下 去 的 社 会 环 境, 推 进 痴 呆 症 政 策 的 执 行 何 谓 痴 呆 症 支 援 者 痴 呆 症 支 援 者 是 能 够 正 确 理 解 痴 呆 症, 不 带 有 偏 见 的 对 待 痴 呆 症 患 者 及 家 属, 用 温 暖 的 双 手 提 供 援 助 的 人 何 谓 痴 呆 症 知 识 讲 师 痴 呆 症 知 识 讲 师 是 为 了 援 助 地 区 生 活 的 痴 呆 症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组 织 痴 呆 症 支 援 者 和 痴 呆 症 支 援 者 培 养 讲 座 的 讲 师 各 市 町 村 均 设 有 培 养 痴 呆 症 支 援 者 的 窗 口, 敬 请 咨 询 < 痴 呆 症 患 者 医 疗 中 心 > 除 了 提 供 痴 呆 症 的 相 关 专 业 咨 询 ( 免 费 ) 外, 还 提 供 医 疗 福 利 服 务 的 信 息 可 以 根 据 利 用 者 的 希 望, 作 为 医 疗 机 构 对 痴 呆 症 进 行 相 关 诊 断 原 则 上 需 要 提 前 来 院 预 约 医 院 名 所 在 地 地 区 划 分 医 疗 法 人 北 斗 会 泽 医 院 丰 中 市 池 田 市 箕 面 市 丰 中 市 吹 田 市 丰 能 町 能 势 町 特 定 医 疗 法 人 大 阪 精 神 医 学 研 究 所 新 阿 武 山 医 院 高 规 市 摄 津 市 茨 木 市 高 规 市 岛 本 町 特 定 医 疗 法 人 三 上 会 综 合 医 院 东 香 里 医 枚 方 市 寝 屋 川 市 守 口 市 门 真 市 枚 方 市 院 大 东 市 四 条 畷 市 交 野 市 医 疗 法 人 清 心 会 八 尾 爱 心 医 院 八 尾 市 东 大 阪 市 八 尾 市 柏 原 市 医 疗 法 人 六 三 会 大 阪 狭 山 医 院 大 阪 狭 山 市 松 原 市 藤 井 寺 市 羽 曳 野 市 大 阪 狭 山 市 富 田 林 市 河 内 长 野 市 太 子 町 河 南 町 千 早 赤 阪 村 医 疗 法 人 河 﨑 会 水 间 医 院 贝 冢 市 和 泉 市 泉 大 津 市 高 石 市 贝 冢 市 岸 和 田 市 泉 佐 野 市 泉 南 市 阪 南 市 忠 冈 町 熊 取 町 田 尻 町 岬 町 医 疗 法 人 北 斗 会 北 斗 clinic 医 院 大 阪 市 大 正 区 大 阪 市 立 弘 济 院 附 属 医 院 吹 田 市 大 阪 市 大 阪 市 立 大 学 医 学 部 附 属 医 院 大 阪 市 阿 倍 野 区 财 团 法 人 浅 香 山 医 院 堺 市 堺 区 医 疗 法 人 杏 和 会 阪 南 医 院 堺 市 中 区 堺 市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認 知 症 疾 患 医 療 センター 搜 索 d. 完 善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体 制 以 市 町 村 为 中 心, 配 置 生 活 支 援 协 调 员 ( 地 域 互 帮 推 进 员 ), 与 NPO 民 营 企 业 协 同 组 合 志 愿 者 团 体 社 会 福 利 法 人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地 区 组 织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老 年 人 材 中 心 老 年 人 俱 乐 部 工 商 会 民 生 委 员 等 的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团 体 合 作, 开 展 多 种 多 样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面 的 援 助, 充 实 并 强 化 体 制, 积 极 创 造 老 年 人 接 触 社 会 的 机 会 e. 推 进 地 区 护 理 会 议 在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等, 多 工 种 联 合 进 行 个 别 事 例 的 讨 论 等, 推 进 地 区 网 络 构 建, 援 助 护 理 管 理, 掌 握 地 区 课 题 等 12

13 ⑶ 任 意 事 业 为 了 让 老 年 人 能 够 安 度 晚 年, 在 谋 求 护 理 保 险 事 业 运 营 稳 定 的 同 时, 结 合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对 被 保 险 人 及 需 要 护 理 者 等 提 供 符 合 地 区 实 情 的 必 要 的 支 援 事 业 例 : 护 理 服 务 等 费 用 合 理 化 事 业 家 属 护 理 支 援 事 业 地 区 自 立 生 活 支 援 事 业 等 5. 关 介 于 護 护 サービス 理 服 务 信 情 息 報 的 の 公 开 表 公 开 宗 旨 及 公 开 办 法 为 了 便 于 利 用 者 对 服 务 机 构 的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选 择 适 宜 的 护 理 服 务, 规 定 提 供 护 理 服 务 的 机 构 义 务 公 开 护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运 营 情 况, 此 类 信 息 务 必 报 告 至 都 道 府 县, 由 都 道 府 县 对 报 告 内 容 进 行 公 布 大 阪 府 指 定 社 会 福 利 法 人 大 阪 府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为 大 阪 府 指 定 信 息 公 布 中 心, 在 该 中 心 公 布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所 报 告 的 护 理 服 务 信 息 ( 基 本 信 息 和 运 营 状 况 ) 另 外, 如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希 望 时, 大 阪 府 还 将 指 派 调 查 机 关 实 施 上 门 调 查 市 町 村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等 还 将 公 布 新 进 的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大 阪 府 护 理 服 务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护 理 服 务 信 息 的 公 开 制 度, 要 求 有 关 机 构 每 年 报 告 1 次, 即 时 更 新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介 護 サービス 情 報 公 表 搜 索 公 布 内 容 基 本 信 息 名 称 所 在 地 联 系 方 式 服 务 机 构 员 工 人 数 设 施 及 设 备 状 况 和 利 用 费 等 运 营 信 息 站 在 利 用 者 的 立 场 上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法 员 工 的 教 育 和 研 修 状 况 护 理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 内 容 等 6. 护 介 理 護 保 险 険 费 料 护 理 服 务 预 防 服 务 和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的 费 用, 约 50% 由 公 费 承 担, 公 费 以 外 的 费 用, 由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65 岁 以 上 者 ) 和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 以 保 险 费 的 形 式 负 担 ⑴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65 岁 以 上 者 ) 的 保 险 费 a. 保 险 费 金 额 各 市 町 村 护 理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 不 含 利 用 者 负 担 部 分 ) 的 约 22% 来 计 算 65 岁 以 上 者 的 保 险 费 基 准 额, 市 町 村 根 据 该 基 准 额 按 照 收 入 所 得 等 级 比 例 来 决 定 保 险 费 金 额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收 入 状 况, 详 细 地 进 行 保 险 费 等 级 划 分 基 准 额 各 市 町 村 根 据 护 理 保 险 事 业 计 划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修 订 ( 下 次 的 修 订 时 间 为 2018 年 4 月 )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自 其 满 65 岁 生 日 的 前 一 天 所 属 月 份 开 始 13

14 < 保 险 费 设 定 例 > 保 险 费 等 级 对 象 保 险 费 第 1 级 第 2 级 生 活 保 护 受 领 者 等 全 体 家 庭 成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且 为 老 龄 福 利 养 老 金 领 取 者 全 体 家 庭 成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且 公 共 养 老 金 收 入 与 收 入 所 得 总 额 在 80 万 日 元 以 下 者 全 体 家 庭 成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且 不 属 于 第 1 级 者, 公 共 养 老 金 收 入 与 收 入 所 得 总 额 在 120 万 日 元 以 下 者 基 准 额 0.5 基 准 额 0.75 第 3 级 全 体 家 庭 成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且 不 属 于 第 2 级 者 基 准 额 0.75 第 4 级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公 共 养 老 金 收 入 与 收 入 总 额 在 80 万 日 元 以 下, 且 不 属 于 第 1 ~ 3 级 者 基 准 额 0.9 第 5 级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对 象, 且 不 属 于 第 4 级 者 基 准 额 第 6 级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课 税 对 象,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总 额 在 120 万 日 元 以 下 者 基 准 额 1.2 第 7 级 第 8 级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课 税 对 象, 收 入 总 额 在 120 万 日 元 以 上, 未 满 190 万 日 元 者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课 税 对 象, 收 入 所 得 总 额 在 190 万 日 元 以 上, 未 满 290 万 日 元 者 基 准 额 1.3 基 准 额 1.5 第 9 级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课 税 对 象, 收 入 所 得 总 额 为 290 万 日 元 以 上 者 基 准 额 1.7 关 于 第 1 等 级, 根 据 公 费 负 担 减 轻 措 施 等, 有 的 市 町 村 设 定 的 基 准 额 比 例 不 满 0.5 设 定 示 例 为 9 级 制, 但 有 的 市 町 村 设 定 超 过 10 个 等 级, 有 的 更 改 了 相 对 于 基 准 额 的 比 例 详 情 请 向 各 市 町 村 进 行 确 认 b.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方 式 分 普 通 征 收 和 特 别 征 收 两 种 普 通 征 收 养 老 金 等 年 度 额 不 足 18 万 日 元 者, 或 年 额 在 18 万 日 元 以 上 但 年 度 中 途 取 得 了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者, 或 从 其 它 市 町 村 搬 迁 过 来 无 法 实 施 特 别 征 收 ( 从 养 老 金 中 扣 除 ) 者, 根 据 市 町 村 发 行 的 缴 纳 通 知 书, 单 独 向 市 町 村 缴 纳 因 市 町 村 不 同 而 缴 费 期 和 次 数 有 异 特 别 征 收 领 取 老 龄 养 老 金 退 职 养 老 金 遗 属 养 老 金 残 障 养 老 金 的 年 度 额 在 18 万 日 元 以 上 者, 由 养 老 金 保 险 人 ( 日 本 养 老 金 机 构 共 济 组 合 等 ) 在 定 期 支 付 的 养 老 金 ( 每 年 6 次 ) 中 扣 除 保 险 费, 向 市 町 村 缴 纳 特 别 征 收 的 暂 定 征 收 (4 月 6 月 8 月 的 支 付 部 分 ) 和 正 式 征 收 (10 月 12 月 2 月 的 支 付 部 分 ) 第 1 号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是 根 据 收 入 所 得 等 级 来 设 定 的, 所 以 当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金 额 只 能 在 6 月 份 之 后 才 能 确 定 因 此, 对 于 自 上 年 度 持 续 有 特 别 征 收 者,4 月 6 月 8 月 的 保 险 费, 原 则 上 按 照 2 月 份 特 别 征 收 的 金 额 征 收 相 同 金 额 ( 暂 定 征 收 ) 待 保 险 费 金 额 确 定 之 后, 对 暂 定 征 收 进 行 调 整, 再 征 收 余 下 的 保 险 费 ( 正 式 征 收 ) 14

15 ⑵ 第 2 号 被 保 险 人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 的 保 险 费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者 的 保 险 费, 根 据 其 加 入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或 健 康 保 险 共 济 组 合 等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计 算 方 法 来 规 定, 与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一 并 缴 纳 ⑶ 保 险 费 的 减 免 因 灾 害 或 收 入 明 显 减 少 等 而 导 致 缴 纳 保 险 费 出 现 困 难 时, 有 时 保 险 费 可 减 免 因 地 震 风 灾 水 灾 火 灾 等 灾 害, 导 致 住 宅 家 庭 财 产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者 因 死 亡 严 重 身 心 障 碍, 或 长 期 住 院 经 营 或 业 务 暂 停 废 止 事 业 蒙 受 严 重 损 失 失 业 等, 导 致 家 庭 主 要 劳 动 力 收 入 较 上 一 年 大 幅 度 减 少 者 有 的 市 町 村 制 定 了 独 立 减 免 制 度, 详 情 请 咨 询 各 市 町 村 ⑷ 滞 纳 措 施 护 理 保 险 是 整 个 社 会 支 援 需 要 护 理 的 老 年 人 等 的 制 度, 包 括 不 需 要 服 务 者 在 内, 都 必 须 缴 纳 保 险 费 请 务 必 按 期 缴 费 未 缴 纳 保 险 费 时, 在 利 用 护 理 服 务 等 时, 将 根 据 滞 纳 期 间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1 滞 年 纳 以 1 上 年 滞 以 納 上 したとき 时 支 付 方 支 法 払 变 い 更 方 为 法 偿 が 还 償 债 還 务 払 式 いに 変 更 利 用 者 需 先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提 交 申 请 后 方 能 领 取 保 险 负 担 部 分 (90% 或 80%) 滞 纳 1 年 6 个 月 以 上 时 暂 停 保 险 支 付 利 用 者 需 先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即 便 经 申 请 后, 保 险 负 担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也 将 暂 时 停 付 如 继 续 滞 纳, 暂 停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有 可 能 被 用 来 充 抵 所 欠 保 险 费 滞 纳 2 年 以 上 时 负 担 额 减 额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权 时 效 为 2 年, 但 按 照 时 效, 根 据 保 险 费 征 收 权 所 超 出 的 失 效 期 间, 除 将 利 用 者 负 担 额 提 高 到 30% 以 外, 还 将 不 再 支 付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高 额 医 疗 合 算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特 定 入 院 者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等 15

16 7. 利 用 者 负 負 担 ⑴ 利 用 者 负 担 服 务 利 用 费, 由 利 用 者 负 担 费 用 的 10% 或 20%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在 利 用 服 务 日 所 属 年 份 的 前 一 年 度 ( ) 的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金 额 在 160 万 日 元 以 上 时, 负 担 费 用 的 20%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金 额 即 便 在 160 万 日 元 以 上, 在 利 用 服 务 日 所 属 年 份 的 前 一 年 度 ( ) 所 利 用 服 务 的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所 有 家 人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的 公 共 养 老 金 等 的 收 入 金 额 及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金 额 ( 除 公 共 养 老 金 等 杂 收 ) 的 合 计 金 额 未 满 346 万 日 元 ( 同 一 家 庭 成 员 中 没 有 其 他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时 为 280 万 日 元 ) 时 负 担 10% 利 用 服 务 日 所 属 月 为 1 月 至 7 月 时 两 年 前 接 受 服 务 者 本 人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非 课 税 者, 或 根 据 生 活 保 护 法 规 定 的 被 保 护 者 时, 不 论 收 入 所 得 均 负 担 10% 通 过 了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支 援 ) 认 定 的 人, 可 以 领 取 写 有 利 用 者 负 担 比 例 (10% 或 20%) 的 护 理 保 险 负 担 比 例 证 护 理 方 案 ( 护 理 预 防 方 案 ) 的 费 用 由 护 理 保 险 全 额 支 付, 利 用 者 无 须 负 担 为 避 免 利 用 者 负 担 过 高, 根 据 收 入 所 得 等 级, 设 定 了 负 担 上 限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利 用 者 负 担 总 额 ( 月 额 ) 如 超 出 了 利 用 者 负 担 上 限 额 时, 将 按 照 收 入 所 得 划 分, 取 得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可 向 市 町 村 提 交 领 取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的 申 请 书 收 入 所 得 划 分 利 用 者 负 担 上 限 额 有 相 当 于 现 职 收 入 者 的 家 庭 成 员 ( ) 44,400 日 元 ( 家 庭 )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缴 纳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37,200 日 元 ( 家 庭 ) 全 部 家 庭 成 员 均 不 缴 纳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24,600 日 元 ( 家 庭 ) 老 龄 福 利 养 老 金 领 取 者 24,600 日 元 ( 家 庭 ) 前 一 年 度 总 收 入 所 得 金 额 与 公 共 养 老 金 收 入 额 合 计 年 15,000 日 元 ( 个 人 ) 收 在 80 万 日 元 以 下 者 生 活 保 护 费 领 取 者 等 15,000 日 元 ( 个 人 ) 属 于 需 要 护 理 者 或 需 要 支 援 者 的 家 庭 的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 含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为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支 援 的 )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人 的 课 税 所 得 在 145 万 日 元 以 上 时, 负 担 限 额 为 44,400 日 元 即 使 为 上 述 情 况, 但 属 于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支 援 者 家 庭 的 所 有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 含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支 援 的 ), 收 入 总 额 未 满 520 万 日 元 ( 第 1 号 被 保 险 人 为 单 身 时,383 万 日 元 ) 时, 向 市 町 村 提 交 申 请, 负 担 额 度 可 降 为 37,200 日 元 16

17 ⑵ 居 家 服 务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对 于 居 家 服 务, 按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进 行 划 分, 制 定 了 每 个 月 的 支 付 上 限 金 额 ( 单 位 数 ) 在 不 超 出 上 限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利 用 服 务 时, 利 用 者 负 担 服 务 费 (10% 或 20%) 对 于 来 院 服 务 ( 来 院 护 理 来 院 康 复 训 练 等 ), 除 负 担 服 务 费 (10% 或 20%) 外, 还 需 支 付 伙 食 费 尿 布 费 等 对 于 短 期 入 院 服 务 ( 短 期 入 院 生 活 护 理 短 期 入 院 疗 养 护 理 等 ), 需 支 付 伙 食 费 滞 留 费 等 其 他 日 常 生 活 费 用 享 受 超 出 支 付 上 限 额 的 服 务 时, 超 出 部 分 的 费 用 由 利 用 者 全 额 负 担 主 要 居 家 服 务 的 支 付 上 限 额 和 利 用 者 负 担 额 ( 参 考 值 ) 每 个 月 划 分 支 付 上 限 额 利 用 者 负 担 额 (10%) 利 用 者 负 担 金 额 (20%) 需 要 支 援 1 级 50,030 日 元 5,003 日 元 10,006 日 元 需 要 支 援 2 级 104,730 日 元 10,473 日 元 20,946 日 元 需 要 护 理 1 级 166,920 日 元 16,692 日 元 33,384 日 元 需 要 护 理 2 级 196,160 日 元 19,616 日 元 39,232 日 元 需 要 护 理 3 级 269,310 日 元 26,931 日 元 53,862 日 元 需 要 护 理 4 级 308,060 日 元 30,806 日 元 61,612 日 元 需 要 护 理 5 级 360,650 日 元 36,065 日 元 72,130 日 元 支 付 上 限 额 以 单 位 显 示 每 单 位 的 单 价 根 据 服 务 的 类 别 及 服 务 机 构 的 所 在 地 而 有 异 表 的 上 限 额, 以 1 单 位 =10 日 元 计 算 表 的 上 限 额 所 适 用 的 服 务 ( 含 护 理 预 防 服 务 ) 如 下 上 门 护 理, 上 门 入 浴 护 理, 上 门 看 护, 上 门 康 复 训 练, 来 院 护 理, 来 院 康 复 训 练, 短 期 入 院 生 活 护 理, 短 期 入 院 疗 养 护 理, 出 借 福 利 用 具, 定 期 巡 访 / 随 时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看 护, 夜 间 对 应 型 上 门 护 理, 痴 呆 症 对 应 型 来 院 护 理,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看 护 小 规 模 多 功 能 型 居 家 护 理 ( 复 合 型 服 务 ), 痴 呆 症 对 应 型 共 同 生 活 护 理 ( 仅 限 短 期 利 用 ),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 仅 限 短 期 利 用 ),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 仅 限 短 期 利 用 ) 关 于 护 理 预 防 和 日 常 生 活 支 援 综 合 事 业 移 交 时 的 护 理 预 防 上 门 护 理 及 护 理 预 防 来 院 护 理, 如 在 指 定 机 构 接 受 服 务 时, 原 则 上 适 用 支 付 上 限 额 ⑶ 设 施 服 务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a. 护 理 保 险 设 施 入 住 ( 入 院 ) 时, 利 用 设 施 服 务 时, 由 利 用 者 负 担 设 施 服 务 费 的 10% 或 20%( 高 额 护 理 服 务 费 适 用 后 的 金 额, 参 照 P16 的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伙 食 费 ( 特 定 入 院 者 护 理 服 务 费 适 用 后 的 金 额, 参 照 P18 的 特 定 入 院 者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 特 别 服 务 费 ( 特 别 房 间 费 特 别 伙 食 费 ) 日 常 生 活 费 ( 理 发 美 容 费 其 他 规 定 的 日 常 生 活 费 ) 设 施 服 务 费 因 设 施 所 在 地 区 及 人 员 配 置 费 用 等 不 同 而 有 异 另 外,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和 伙 食 费 是 由 与 设 施 签 订 的 契 约 而 决 定 的, 所 以 不 同 设 施 的 费 用 也 有 所 不 同 提 供 营 养 管 理 等 特 别 服 务, 职 员 配 置 完 善, 或 向 护 理 困 难 者 提 供 高 质 量 护 理 的 设 施, 服 务 费 相 对 较 高 17

18 服 务 费 示 例 ( 相 当 于 设 施 服 务 费 用 的 10%,( ) 部 分 相 当 于 设 施 服 务 费 用 的 20%/ 月 额 ) 需 要 护 理 3 级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护 理 老 人 保 健 设 施 ( 传 统 型 ) 护 理 疗 养 型 医 疗 设 施 多 床 间 单 元 型 单 间 多 床 间 单 元 型 多 床 间 21,381 日 元 (42,762 日 元 ) 23,889 日 元 (47,778 日 元 ) 需 要 护 理 1 级 24,077 日 元 (48,154 日 元 ) 24,265 日 元 (48,530 日 元 ) 23,356 日 元 (46,712 日 元 ) ~ ~ ~ ~ ~ ~ ~ 需 要 护 理 5 级 25,519 日 元 (51,038 日 元 ) 28,027 日 元 (56,054 日 元 ) 需 要 护 理 5 级 30,755 日 元 (61,509 日 元 ) 30,880 日 元 (61,760 日 元 ) 39,219 日 元 (78,438 日 元 ) 按 1 单 位 =10.45 日 元 (5 级 地 区 ) 估 算 高 额 护 理 服 务 费 适 用 后 的 金 额, 请 参 见 P16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的 多 床 间, 自 2015 年 8 月 收 费 标 准 有 所 调 整 b. 利 用 者 减 负 制 度 特 定 入 院 者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为 避 免 低 收 入 者 难 以 利 用 设 施 服 务 等, 对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伙 食 费 等, 按 收 入 等 级 设 定 负 担 上 限, 只 支 付 基 准 费 用 额 与 上 限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设 施 所 规 定 的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和 伙 食 费 低 于 基 准 费 用 时, 支 付 设 施 规 定 额 与 上 限 之 间 的 差 额 ) 向 市 町 村 提 交 申 请 时, 有 时 需 要 通 过 认 定 需 向 服 务 机 构 出 示 护 理 保 险 负 担 限 度 额 认 定 证 自 2015 年 8 月 起, 符 合 12 中 任 何 一 项 者 均 视 为 减 负 对 象 1 家 庭 全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并 且 该 家 庭 中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援 助 者 的 非 同 居 配 偶 ( 包 括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或 同 类 情 况 者 ), 也 应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2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支 援 者 及 其 配 偶 所 持 有 的 现 金 存 款 合 同 运 用 信 托 公 共 征 集 公 社 债 等 运 用 投 资 信 托 及 有 价 证 券 或 其 他 同 类 资 产 合 计 金 额 需 在 2,000 万 日 元 ( 单 身 为 1,000 万 日 元 ) 以 下 ( 含 其 他 同 类 资 产 指 纯 金 公 积 金 购 买 等 比 帐 户 余 额 等 更 容 易 掌 握 的 时 价 评 价 金 额 的 贵 重 金 属 等 ) ( 参 考 ) 利 用 者 负 担 等 级 与 负 担 上 限 额 从 2015 年 8 月 开 始 利 用 者 负 担 等 级 第 1 等 级 第 2 等 级 第 3 等 级 对 象 人 家 庭 全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领 取 老 龄 福 利 养 老 金 的 生 活 保 护 费 领 取 者 等 家 庭 全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合 计 收 入 所 得 金 额 和 公 共 养 老 金 等 收 入 总 额 在 每 年 80 万 日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全 员 均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的 非 课 税 对 象, 上 述 第 2 等 级 以 外 的 单 元 型 单 间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的 负 担 上 限 额 (1 天 ) 单 元 型 准 单 间 820 日 元 490 日 元 820 日 元 490 日 元 1,310 日 元 1,310 日 元 传 统 型 单 间 490 日 元 (320 日 元 ) 多 床 间 伙 食 费 的 负 担 上 限 额 (1 天 ) 0 日 元 300 日 元 490 日 元 (420 日 元 ) 370 日 元 390 日 元 1,310 日 元 (820 日 元 ) 370 日 元 650 日 元 第 4 等 级 上 述 以 外 者 负 担 无 上 限 1,640 日 元 370 日 元 ( 参 考 ) 基 准 费 用 额 1,970 日 元 1,640 日 元 (1,150 日 元 ) (840 日 元 ) 1,380 日 元 ( ) 为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和 短 期 入 院 生 活 护 理 ( 含 护 理 预 防 ) 以 及 地 区 紧 密 结 合 型 护 理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18

19 市 町 村 民 税 课 税 层 的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伙 食 费 的 特 例 减 免 措 施 本 人 或 家 庭 成 员 为 市 町 村 民 税 课 税 对 象 P18 (3)b. 特 定 入 院 者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的 第 4 等 级 高 龄 夫 妇 等 家 庭, 如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时, 可 通 过 向 市 町 村 提 交 申 请 享 受 第 3 等 级 者 的 减 负 ⑷ 社 会 福 利 法 人 等 减 轻 利 用 者 的 负 担 市 町 村 民 税 家 庭 非 课 税 者 如 满 足 收 入 资 产 等 一 定 条 件 时, 可 被 市 町 村 认 定 为 生 活 困 难 者 利 用 者 负 担 的 居 住 费 ( 滞 留 费 ) 和 伙 食 费, 原 则 上 可 以 减 免 利 用 者 负 担 的 1/4( 领 取 老 龄 福 利 养 老 金 者 原 则 上 可 减 免 1/2) 向 市 町 村 提 交 申 请 时, 可 领 取 社 会 福 利 法 人 等 利 用 者 负 担 减 轻 确 认 证 申 请 手 续 请 咨 询 市 町 村 ⑸ 高 额 医 疗 合 算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是 医 疗 和 护 理 的 负 担 额 明 显 过 高 时 的 减 负 制 度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及 各 医 疗 保 险 (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雇 员 保 险 超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 的 负 担 额 过 高, 各 制 度 均 设 有 负 担 上 限 额 ( 月 额 ), 超 出 该 限 额 部 分 予 以 支 付 此 外,1 年 内 ( 每 年 8 月 至 次 年 7 月 ) 所 支 付 的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金 额 (10% 或 20%) 与 各 医 疗 保 险 的 家 庭 内 个 人 负 担 总 额 过 高 时, 根 据 收 入 所 得 等 级 对 超 出 一 定 限 额 的 部 分, 个 人 负 担 额 按 各 自 比 例 分 担, 在 护 理 保 险 中, 作 为 高 额 医 疗 合 算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在 各 医 疗 保 险 中 作 为 高 额 护 理 合 算 疗 养 费 予 以 支 付 个 人 负 担 金 额 为 扣 除 高 额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及 高 额 疗 养 费 支 付 额 后 的 金 额 支 付 时 需 要 提 交 申 请, 办 理 手 续 请 咨 询 市 町 村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和 超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时 的 个 人 负 担 上 限 额 收 入 划 分 负 担 上 限 额 ( 年 额 ) 课 税 家 庭 相 当 于 现 职 收 入 者 67 万 日 元 一 般 56 万 日 元 非 课 税 家 庭 低 收 入 所 得 Ⅱ 31 万 日 元 低 收 入 所 得 Ⅰ 19 万 日 元 < 支 付 额 计 算 例 > 同 一 家 庭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且 有 2 名 超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的 被 保 险 人 时 收 入 所 得 划 分 为 一 般 课 税 家 庭 被 保 险 人 A 被 保 险 人 B 合 计 护 理 保 险 利 用 者 负 担 额 50,000 日 元 250,000 日 元 300,000 日 元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负 担 额 300,000 日 元 100,000 日 元 400,000 日 元 合 计 ( 家 庭 的 负 担 合 计 额 ) 350,000 日 元 350,000 日 元 700,000 日 元 支 付 额 140,000 日 元 家 庭 的 个 人 负 担 合 计 额 (700,000 日 元 )- 负 担 上 限 额 (560,000 日 元 ) 按 照 个 人 负 担 额 的 比 例 分 担, 作 为 高 额 医 疗 合 算 护 理 ( 护 理 预 防 ) 服 务 费 支 付 60,000 日 元, 作 为 高 额 护 理 合 算 疗 养 费 支 付 80,000 日 元 此 外, 还 有 发 生 灾 害 等 时 的 利 用 者 负 担 减 免, 以 及 市 町 村 独 立 制 定 的 减 免 制 度 等, 详 情 请 咨 询 市 町 村 19

20 8. 老 年 人 的 权 利 维 护 事 业 ⑴ 权 利 维 护 咨 询 事 业 患 有 痴 呆 症 智 障 精 神 障 碍 等 而 导 致 判 断 能 力 不 健 全 者, 对 其 在 社 会 中 所 遇 到 的 各 种 权 利 侵 害 及 生 活 上 的 种 种 不 安 和 困 难 等, 提 供 各 方 面 的 咨 询 另 外,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残 障 者 咨 询 支 援 机 构 和 设 施 等 地 区 相 关 机 构 也 将 提 供 专 业 性 建 议 及 信 息 咨 询 机 构 电 话 咨 询 专 家 咨 询 居 住 在 大 阪 堺 市 以 外 者 居 住 在 大 阪 市 内 者 居 住 在 堺 市 者 大 阪 监 护 支 援 中 心 大 阪 市 成 年 监 护 支 援 中 心 堺 市 权 利 维 护 支 援 中 心 维 权 咨 询 电 话 : 电 话 : ( 由 咨 询 支 援 机 构 事 业 所 受 理 ) 电 话 : 周 一 ~ 周 五 10 :00 ~ 16 :00 成 年 监 护 咨 询 周 一 ~ 周 五 9 :00 ~ 17 :30 节 假 日 年 末 年 初 除 外 电 话 : 节 假 日 年 末 年 初 除 外 周 一 ~ 周 六 9 :00 ~ 17 :00 节 假 日 年 末 年 初 除 外 权 利 维 护 咨 询 每 周 三 周 四 ( 咨 询 支 援 机 构 事 业 所 提 供 ) 律 师 司 法 书 士 社 会 福 祉 士 提 律 师 社 会 福 祉 士 提 供 当 面 咨 询 ( 预 约 制, 免 费 咨 询 ) 供 当 面 咨 询 每 周 四 13 :00 ~ 16 :00 成 年 监 护 咨 询 每 周 二 周 五 每 周 四 ( 电 话 预 约 制, 免 费 咨 询 ) ( 预 约 制, 免 费 咨 询 ) ( 电 话 预 约 制, 免 费 咨 询 ) 律 师 社 会 福 祉 士 等 专 家 提 供 当 面 咨 询 ⑵ 日 常 生 活 自 立 支 援 事 业 患 有 痴 呆 症 智 障 精 神 障 碍 等 而 导 致 判 断 能 力 不 健 全 者, 帮 助 其 利 用 福 利 服 务, 提 供 日 常 金 钱 管 理 以 及 文 件 保 管 等 服 务 详 情 请 咨 询 各 市 町 村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大 阪 府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服 务 种 类 内 容 利 用 福 利 服 务 的 援 助 服 务 日 常 金 钱 管 理 服 务 文 件 保 管 服 务 提 供 福 利 服 务 的 信 息 和 建 议 希 望 利 用 福 利 服 务 时, 帮 助 办 理 利 用 手 续 等 帮 助 存 取 款 服 务 支 付 房 租 和 公 用 事 业 费 等 帮 助 服 务 等 存 折 印 章 权 利 书 等 的 保 管 宝 石 贵 重 金 属 古 董 品 等 除 外 ⑶ 成 年 监 护 制 度 患 有 痴 呆 症 智 障 精 神 障 碍 等 而 导 致 判 断 能 力 不 健 全 者, 通 过 由 家 庭 裁 判 所 选 择 维 护 本 人 权 利 的 援 助 者 ( 成 年 监 护 人 等 ), 对 其 本 人 进 行 法 律 援 助 的 制 度 任 意 监 护 制 度 是 指, 失 去 健 全 判 断 能 力 而 利 用 的 法 定 监 护 制 度, 以 及 万 一 失 去 健 全 判 断 能 力 时, 事 先 制 作 公 证 书 来 决 定 依 靠 谁 获 得 何 种 帮 助 等 的 制 度 20

21 本 人 配 偶 四 等 亲 以 内 的 亲 属 及 市 町 村 长 ( 为 兼 顾 本 人 福 利 在 必 要 情 况 时 予 以 认 定 ) 等 可 以 申 请 详 情 请 咨 询 市 町 村 大 阪 府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市 町 村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管 辖 本 人 居 住 地 的 家 庭 裁 判 所 ⑷ 防 止 虐 待 老 年 人 遵 照 护 理 保 险 法, 地 区 支 援 事 业 开 展 防 止 虐 待 老 年 人 等 的 维 权 活 动, 并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构 有 义 务 尊 重 利 用 者 的 人 格 另 外, 关 于 防 止 虐 待 老 年 人, 支 援 老 年 人 抚 养 者 的 法 律 ( 老 年 人 虐 待 防 止 法 )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 起 已 实 施 9. 审 查 请 求 如 果 对 市 町 村 等 作 出 的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支 援 ) 认 定 或 护 理 保 险 费 等 处 分 不 服, 与 市 町 村 等 协 商 也 无 法 接 受 时, 可 向 大 阪 府 设 置 的 护 理 保 险 审 查 会 提 交 审 查 请 求 护 理 保 险 审 查 会 将 会 对 市 町 村 等 所 作 出 的 处 分, 根 据 法 律 条 例 等 进 行 正 确 审 理 和 裁 决 审 查 请 求 必 须 在 得 知 处 分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60 天 之 内 提 出 2016 年 4 月 颁 布 修 改 行 政 不 服 审 查 法 之 后, 延 长 至 从 得 知 处 分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3 个 月 之 内 大 阪 府 护 理 保 险 审 查 会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介 護 保 険 審 査 会 搜 索 10. 关 于 残 障 人 士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中, 包 括 根 据 残 障 人 士 政 策 享 受 服 务 的 残 障 人 士 在 内, 原 则 上 65 岁 以 上 或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的 医 疗 保 险 加 入 者 均 视 为 护 理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因 此,65 岁 以 上 高 龄 残 障 人 士 以 及 40 岁 以 上 未 满 65 岁 的 特 定 残 障 人 士 只 要 接 受 了 需 要 护 理 ( 需 要 支 援 ) 认 定, 并 被 认 定 为 需 要 护 理 或 需 要 支 援 状 态 时, 即 可 享 受 护 理 保 险 提 供 的 保 险 服 务 另 外, 有 时 还 可 以 利 用 其 他 事 业 的 服 务 在 残 障 人 士 自 立 生 活 支 援 工 作 中, 对 于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中 不 存 在 的 残 障 人 士 福 利 服 务 的 相 关 内 容 及 功 能, 会 根 据 残 障 人 士 综 合 支 援 法 应 提 供 的 服 务, 并 综 合 各 项 服 务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详 情 请 咨 询 护 理 专 员 市 町 村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11. 其 他 老 年 人 福 利 服 务 等 ⑴ 居 家 服 务 除 了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以 外, 还 有 市 町 村 实 施 的 服 务 ( 生 活 支 援 服 务 等 ) 关 于 是 否 实 施 以 及 实 施 的 内 容 和 服 务 对 象 等, 详 情 请 咨 询 市 町 村 老 年 人 福 利 负 责 窗 口 等 服 务 需 支 付 服 务 费 另 外, 即 使 正 在 利 用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有 时 也 可 利 用 此 类 服 务 咨 询 地 址 : 市 町 村 老 年 人 福 利 负 责 窗 口 21

22 ⑵ 设 施 服 务 a. 养 护 老 人 之 家 是 市 町 村 设 置 的 对 在 自 家 生 活 有 困 难 者 进 行 养 护 的 设 施 为 使 入 住 者 能 够 重 新 独 立 开 展 日 常 生 活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对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训 练 以 及 其 他 援 助 对 象 者 原 则 上 为 65 岁 以 上, 因 环 境 或 经 济 原 因, 在 自 家 生 活 有 困 难 者 利 用 费 根 据 负 担 能 力, 需 支 付 一 定 费 用 咨 询 地 址 : 市 町 村 老 年 人 福 利 负 责 窗 口 b. 低 费 用 老 人 之 家 以 低 额 费 用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服 务 的 设 施 提 供 用 餐 入 浴 等 服 务 对 象 者 60 岁 以 上 ( 夫 妇 其 中 一 方 需 在 60 岁 以 上 ), 因 家 庭 环 境 住 房 状 况 等 原 因, 在 自 家 生 活 有 困 难 者 利 用 费 根 据 负 担 能 力, 予 以 减 额 敬 请 直 接 咨 询 服 务 设 施 c. 收 费 老 人 之 家 提 供 饮 食 护 理 及 其 他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服 务 的 设 施 分 为 使 用 权 方 式 建 筑 物 租 赁 方 式 终 身 建 筑 物 租 赁 方 式 对 象 者 ( 附 护 理 ) 以 已 需 要 护 理, 在 利 用 设 施 所 提 供 的 特 定 设 施 入 住 者 生 活 护 理 服 务 的 同 时, 继 续 在 该 设 施 的 居 室 内 生 活 的 人 为 对 象 对 象 者 ( 住 宅 型 ) 以 已 需 要 护 理, 按 照 入 住 者 自 身 选 择, 在 利 用 地 区 访 问 护 理 等 护 理 服 务 的 同 时, 继 续 在 该 设 施 的 居 室 内 生 活 的 人 为 对 象 利 用 费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因 设 施 不 同 而 有 异 请 直 接 咨 询 服 务 设 施 ⑶ 面 向 老 年 人 的 住 宅 a. 附 带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住 宅 不 但 在 硬 件 方 面 具 备 宽 敞 房 间 设 备 以 及 无 障 碍 等 条 件, 同 时 护 理 专 家 还 提 供 确 保 平 安 和 生 活 咨 询 服 务 等, 创 造 老 年 人 能 够 放 心 居 住 的 环 境, 是 在 都 道 府 县 政 令 市 中 心 城 市 经 过 登 记 的 住 宅 附 带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住 宅 信 息 提 供 系 统 サービス 付 き 高 齢 者 向 け 住 宅 搜 索 咨 询 地 址 : 大 阪 府 住 宅 街 区 建 设 部 城 市 居 住 课 ( 电 话 : ) b. 银 色 住 宅 充 分 考 虑 老 年 人 的 情 况 而 设 计 的 住 宅, 以 老 年 人 二 人 家 庭 或 单 身 老 人 为 对 象 的 公 营 住 宅 需 满 足 入 住 条 件 咨 询 地 址 : 府 营 住 宅 请 咨 询 各 指 定 管 理 负 责 人, 市 营 住 宅 请 咨 询 市 住 宅 负 责 课 12. 护 理 服 务 合 理 化 事 业 对 需 要 护 理 服 务 的 利 用 者 进 行 合 理 认 定, 监 督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向 利 用 者 提 供 真 正 所 需 服 务, 努 力 提 高 对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的 信 赖 感 与 可 持 续 性 各 市 町 村 重 点 推 进 护 理 服 务 合 理 化 事 业 1 需 要 护 理 认 定 的 合 理 化 2 护 理 方 案 的 检 查 3 住 宅 改 修 的 合 理 化 4 福 利 用 具 购 买 和 出 借 情 况 调 查 5 与 医 疗 信 息 的 核 对 比 照 6 任 意 抽 查 7 护 理 支 付 费 用 通 知 8 支 付 业 绩 的 灵 活 运 用 大 阪 府 支 援 各 市 町 村 推 进 护 理 服 务 合 理 化 事 业 大 阪 府 的 护 理 服 务 合 理 化 事 业 的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介 護 給 付 適 正 化 事 業 搜 索 22

23 13. 咨 询 窗 口 和 信 息 简 介 护 理 专 员 ( 护 理 支 援 专 职 人 员 ) 可 向 能 够 为 您 制 定 护 理 方 案 的 护 理 专 员 进 行 咨 询 正 在 利 用 的 服 务 机 构 的 投 诉 咨 询 窗 口 正 在 利 用 的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的 投 诉 咨 询 窗 口, 有 专 人 负 责, 可 随 时 咨 询 市 町 村 护 理 保 险 负 责 窗 口 护 理 保 险 相 关 疑 问 烦 恼 投 诉 等, 可 前 往 市 町 村 护 理 保 险 负 责 窗 口 咨 询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是 地 区 面 向 老 年 人 本 人 及 其 家 属 等 设 立 的 综 合 咨 询 窗 口 各 市 町 村 均 有 设 置 所 在 地 及 联 系 地 址, 请 咨 询 各 市 町 村 所 在 地 的 市 町 村 地 区 综 合 支 援 中 心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地 域 包 括 支 援 センター 搜 索 大 阪 府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团 体 投 诉 咨 询 窗 口 护 理 保 险 服 务 相 关 投 诉, 可 向 护 理 服 务 投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常 盤 町 1 丁 目 3-8 中 央 大 街 FN 大 厦 11 楼 电 话 :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国 保 連 搜 索 大 阪 府 痴 呆 症 热 线 中 心 痴 呆 症 相 关 咨 询 痴 呆 症 热 线 中 心 电 话 : 咨 询 时 间 : 周 一 周 二 周 四 周 五 ( 节 假 日 12 月 29 日 ~ 1 月 3 日 除 外 )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認 知 症 コールセンター 搜 索 大 阪 府 社 会 福 利 协 议 会 运 营 合 理 化 委 员 会 福 利 服 务 投 诉 解 決 委 员 会 针 对 有 关 福 利 服 务 的 投 诉, 提 供 建 议 咨 询 帮 助 服 务 等, 通 过 促 进 咨 询 者 与 服 务 机 构 的 沟 通, 帮 助 其 解 决 问 题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谷 町 七 丁 目 4-15 大 阪 府 社 会 福 祉 会 馆 2 楼 电 话 : 周 一 ~ 周 五 10 :00 ~ 16 :00( 周 六 周 日 节 假 日 及 年 末 年 初 除 外 )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社 会 福 祉 協 議 会 運 営 適 正 化 委 員 会 搜 索 消 费 者 生 活 相 关 咨 询 与 投 诉 的 受 理 消 费 者 热 线 电 话 :188( 无 区 号 ) 为 您 介 绍 所 在 地 的 市 町 村 消 费 生 活 咨 询 窗 口 大 阪 府 消 费 生 活 中 心 电 话 :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消 費 生 活 センター 搜 索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福 祉 医 疗 机 构 (WAM) 官 方 网 站 福 祉 医 療 機 構 搜 索 23

24 本 宣 传 手 册 的 官 方 网 站 刊 载 本 宣 传 手 册 的 电 子 版 及 内 容 变 更 等 最 新 信 息, 敬 请 浏 览 官 方 网 站 大 阪 府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パンフレット 搜 索 大 阪 府 大 阪 府 福 祉 部 老 年 人 护 理 室 2015 年 12 月 发 行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大 手 前 2 丁 目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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