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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CB(4)945/12-13(01) 號 文 件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融 合 教 育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有 以 下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困 難 : (a) 聽 障 ; (b) 視 障 ; 及 (c) 肢 體 傷 殘 2013 年 6 月 18 日 及 7 月 8 日 會 議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 關 注 的 摘 要 識 別 及 評 估 機 制 1.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及 衞 生 署 提 供 的 聽 力 評 估 服 務 包 括 醫 管 局 於 2007 年 開 始 推 行 的 全 港 性 新 生 嬰 兒 聽 力 篩 查 計 劃 衞 生 署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幼 兒 健 康 及 發 展 綜 合 計 劃 ( 下 稱 " 綜 合 計 劃 ") 中 為 0 至 5 歲 兒 童 進 行 的 發 展 監 察, 以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為 小 一 及 中 二 學 生 提 供 的 聽 力 普 查 測 驗 另 外, 醫 管 局 耳 鼻 喉 專 科 衞 生 署 的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均 提 供 聽 力 評 估 服 務, 以 期 及 早 識 別 及 轉 介 可 能 有 聽 障 的 兒 童 到 相 關 專 科 作 跟 進 2. 綜 合 計 劃 中 的 兒 童 健 康 及 發 展 監 察 部 分, 包 括 新 生 嬰 兒 身 體 檢 查 生 長 及 發 展 定 期 監 察, 目 的 是 及 早 找 出 發 展 異 常 此 外, 衞 生 署 醫 管 局 教 育 局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 社 署 ") 合 作 推 出 兒 童 身 心 全 面 發 展 服 務 該 服 務 下 設 有 機 制, 讓 學 前 機 構 的 教 師 及 早 識 別 有 健 康 發 展 及 行 為 問 題 的 學 前 兒 童, 轉 介 他 們 到 所 屬 地 區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作 評 估 及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和 支 援 (a) 團 體 普 遍 強 調 必 須 及 早 診 斷, 使 有 關 的 學 童 不 會 錯 過 治 療 的 黃 金 機 會 支 援 服 務 3. 在 家 長 的 同 意 下,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會 轉 介 有 聽 障 肢 體 傷 殘 及 視 障 的 學 前 兒 童, 輪 候 由 社 署 資 助 的 學 前 兒 童 康 復 服 務 在 聽 障 個 案 確 診 後, 衞 生 署 的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會 將 評 估 報 告 送 交 教 育 局 作 跟 進 服 務, 例 如 助 聽 器 驗 配 至 於 肢 體 傷 殘 及 視 障 的 學 齡 兒 童,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會 將 其 評 估 報 告 送 交 教 育 局, 以 便 轉 交 該 等 兒 童 入 讀 的 特 殊 學 校 或 主 流 學

2 校, 讓 校 方 提 供 所 需 的 教 育 支 援 評 估 摘 要 亦 會 經 由 家 長 轉 交 學 校 4.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現 時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總 服 務 名 額 為 個 ( 當 中 包 括 179 個 為 聽 障 兒 童 提 供 的 名 額 ), 社 署 預 計 於 年 度 約 有 607 個 額 外 名 額 投 入 服 務 關 愛 基 金 推 出 " 為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兒 童 提 供 學 習 訓 練 津 貼 " 的 援 助 項 目, 目 的 是 為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學 前 兒 童 提 供 每 月 最 多 2,615 元 ( 截 至 2013 年 5 月 1 日 ) 的 學 習 訓 練 津 貼, 讓 他 們 可 購 買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服 務 (a) 團 體 強 調 有 需 要 早 於 3 歲 前 提 供 協 助, 使 聽 障 兒 童 不 會 錯 過 黃 金 學 習 機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從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分 享 的 成 功 經 驗 察 悉, 該 等 機 構 適 時 支 援 學 前 兒 童 做 好 準 備, 順 利 升 讀 小 一 為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輔 助 器 具 5. 當 局 通 常 會 為 深 度 聽 障 兒 童 進 行 人 工 耳 蝸 植 入 手 術 人 工 耳 蝸 由 一 個 植 入 部 分 和 一 個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組 合 而 成 醫 管 局 現 時 的 人 工 耳 蝸 供 應 商 會 提 供 10 年 保 用 期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被 視 作 醫 療 項 目, 不 屬 於 醫 管 局 的 標 準 收 費 服 務 醫 管 局 現 時 的 供 應 商 提 供 3 年 保 用 期, 期 滿 後 病 人 須 自 行 負 責 維 修 和 保 養 費 用 自 2013 年 4 月, 醫 管 局 把 更 換 人 工 耳 蝸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納 入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的 非 藥 物 資 助 項 目, 為 合 資 格 的 病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a) 很 多 團 體 表 示 難 以 負 擔 延 長 植 入 部 分 保 用 期 的 高 昂 費 用 ( 由 每 年 2,400 元 至 4,800 元 不 等 ), 並 認 為 醫 管 局 應 在 10 年 保 用 期 滿 後, 繼 續 為 在 學 的 聽 障 兒 童 支 付 植 入 部 分 的 保 養 及 更 換 費 用 (b) 團 體 表 示, 更 換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的 費 用 可 高 達 6 萬 元 他 們 大 多 認 為, 鑒 於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為 人 工 耳 蝸 的 基 本 組 成 部 分, 對 於 改 善 聽 障 學 生 的 聽 力 必 不 可 少, 所 以 不 應 被 視 作 自 費 醫 療 項 目 (c) 儘 管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提 供 協 助, 但 委 員 / 團 體 認 為 現 時 的 安 排 不 公 平 及 不 恰 當, 因 為 聽 障 學 生 有 權 透 過 使 用 輔 助 工 具 而 獲 得 平 等 的 教 育 機 會 他 們 的 權 利 不 應 受 制 於 如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目 前 的 入 息 審 查 規 定 2

3 (d) 現 時,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 作 為 人 工 耳 蝸 一 部 分 ) 及 助 聽 器 的 提 供, 分 別 由 醫 管 局 及 教 育 局 管 理 團 體 認 為, 鑒 於 兩 項 均 為 支 援 聽 障 學 生 的 輔 助 工 具, 政 府 當 局 應 採 取 統 一 的 方 式 處 理 該 兩 類 器 具 的 提 供 安 排 6. 醫 管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轉 介 有 持 續 聽 障 的 學 生 到 教 育 局 接 受 助 聽 器 驗 配 及 跟 進 服 務 教 育 局 會 透 過 外 判 服 務 供 應 商 為 這 些 兒 童 安 排 定 期 聽 力 覆 檢, 並 免 費 提 供 助 聽 器 有 需 要 的 雙 耳 聽 障 的 兒 童 會 獲 免 費 提 供 兩 部 助 聽 器 作 雙 耳 聆 聽, 並 定 期 更 換 教 育 局 已 制 訂 措 施 以 監 察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聽 力 服 務 教 育 局 表 示 會 持 續 按 聽 障 學 生 的 需 要 和 科 技 發 展, 不 時 檢 討 助 聽 器 的 規 格 和 相 關 聽 覺 服 務 的 要 求 (a) 許 多 團 體 表 示,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助 聽 器 屬 舊 款, 功 能 較 低 他 們 強 烈 建 議 教 育 局 提 供 先 進 的 助 聽 器, 讓 聽 障 學 生 可 充 分 使 用 他 們 剩 餘 的 聽 力 (b)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助 聽 器 未 具 理 想 質 素, 可 能 是 因 為 該 局 現 時 採 用 價 低 者 得 的 投 標 制 度 在 沒 有 競 爭 的 情 況 下, 產 品 及 服 務 質 素 難 有 改 善 (c)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把 助 聽 器 的 供 應 外 判 予 多 個 供 應 商, 以 達 致 良 性 競 爭, 給 予 聽 障 學 生 更 多 選 擇 委 員 / 團 體 建 議, 為 更 妥 善 照 顧 聽 障 學 生 的 需 要 和 提 高 靈 活 度, 教 育 局 應 考 慮 發 出 代 用 券, 讓 聽 障 學 生 從 核 准 供 應 商 的 名 單 上 選 購 合 適 的 助 聽 器 (d) 據 說 教 育 局 會 在 聽 障 學 生 完 成 中 六 後 停 止 免 費 提 供 助 聽 器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教 育 局 繼 續 為 入 讀 大 學 或 專 上 院 校 的 聽 障 學 生 免 費 提 供 助 聽 器 在 學 校 層 面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7. 當 局 鼓 勵 普 通 學 校 採 取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和 三 層 支 援 模 式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自 1996 年 起 生 效,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下 稱 " 平 機 會 ") 在 2001 年 發 出 教 育 實 務 守 則 ( 下 稱 " 守 則 ") 守 則 訂 明, 教 育 機 構 不 得 歧 視 有 殘 疾 的 學 生, 並 須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合 理 的 遷 就, 這 些 遷 就 可 包 括 在 教 學 溝 通, 以 及 在 評 估 方 法 上 作 出 調 適 基 於 這 背 景, 委 員 / 團 體 指 出 多 項 須 注 意 的 事 宜 : 3

4 整 體 接 納 及 支 援 程 度 8. 平 機 會 於 2012 年 11 月 發 表 " 融 合 教 育 制 度 下 殘 疾 學 生 的 平 等 學 習 機 會 " 研 究 報 告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約 80% 受 訪 校 長 教 師 和 專 業 人 士 較 為 滿 意 聽 障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的 學 業 表 現 該 報 告 並 載 述, 相 對 於 有 其 他 類 別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生, 學 校 認 為 較 易 接 受 聽 障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a) 雖 然 上 述 結 果 令 人 鼓 舞, 但 一 些 團 體 指 出, 由 於 聽 障 學 生 不 會 嚴 重 干 擾 教 學 活 動 和 課 室 紀 律, 所 以 教 師 傾 向 集 中 照 顧 其 他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容 易 忽 略 聽 障 學 生 的 需 要 和 困 難 (b) 據 部 分 團 體 所 述, 教 師 和 公 眾 人 士 均 誤 以 為 聽 障 學 生 使 用 助 聽 器 或 人 工 耳 蝸 後, 便 會 無 異 於 健 全 的 學 生, 不 需 要 為 他 們 提 供 額 外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c) 有 數 個 團 體 表 示, 由 於 個 別 主 流 學 校 的 聽 障 學 生 人 數 甚 少, 他 們 在 學 校 容 易 被 忽 視, 成 為 欺 凌 及 歧 視 的 受 害 人 有 建 議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考 慮 把 聽 障 學 生 派 往 數 所 主 流 學 校, 以 便 集 中 資 源 在 學 校 層 面 為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適 切 及 有 效 的 支 援 為 聽 障 學 生 使 用 手 語 9. 根 據 聯 合 國 殘 疾 人 權 利 公 約 第 24(2b) 及 3(c) 條, 所 有 失 聰 及 聽 力 不 佳 的 兒 童 可 以 " 在 與 其 他 人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獲 得 包 容 性 的 優 質 免 費 初 等 教 育 和 中 等 教 育 " 他 們 應 獲 得 " 以 最 適 合 個 人 情 況 的 語 文 及 交 流 方 式 和 手 段 提 供 " 的 教 育 (a) 本 港 的 教 育 政 策 應 清 晰 訂 明 手 語 在 教 育 失 聰 兒 童 方 面 的 角 色 當 局 應 發 展 適 當 的 服 務 和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為 失 聰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支 援 (b) 團 體 表 示, 在 早 期 介 入 下 提 供 手 語 訓 練, 並 不 是 指 口 語 的 角 色 應 淡 化 事 實 上, 當 局 應 鼓 勵 聽 障 兒 童 盡 早 接 受 多 些 語 言 訓 練, 使 他 們 能 手 語 和 口 語 並 用 (c) 部 分 團 體 強 烈 要 求 把 手 語 定 為 口 語 以 外 的 另 一 教 學 語 言, 用 以 教 導 學 前 和 在 學 的 失 聰 兒 童 4

5 (d) 政 府 一 直 撥 出 額 外 資 源, 支 援 為 視 障 兒 童 提 供 點 字 服 務 同 樣 地, 政 府 應 為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例 如 手 語 支 援 為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提 供 無 障 礙 通 道 和 設 施 10. 所 有 在 1997 年 5 月 或 以 後 落 成 的 新 建 校 舍, 均 須 符 合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設 計 手 冊 內 所 載 的 規 定, 設 置 方 便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的 通 道 設 施, 包 括 升 降 機 斜 道 天 橋 殘 疾 人 士 專 用 廁 所 扶 手 和 標 誌 等 至 於 早 期 落 成 的 校 舍, 則 須 在 環 境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改 建 或 改 善 工 程, 增 加 學 校 設 施, 以 期 為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提 供 無 障 礙 的 學 習 環 境 (a) 許 多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權 益 團 體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關 注, 就 是 並 非 所 有 主 流 學 校 都 提 供 無 障 礙 通 道 和 設 施, 以 照 顧 這 些 學 生 的 需 要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檢 視 學 校 現 有 的 設 施, 以 及 確 保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進 行 所 需 的 糾 正 工 程 校 內 的 平 等 學 習 機 會 11. 委 員 / 團 體 察 悉, 平 機 會 發 出 的 守 則 向 學 校 及 業 內 人 士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協 助 教 育 機 構 制 訂 防 止 及 消 除 殘 疾 歧 視 的 政 策, 並 規 定 教 育 機 構 不 得 歧 視 有 殘 疾 的 學 生 (a) 一 些 團 體 表 示, 不 少 視 障 或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均 被 所 就 讀 的 學 校 以 安 全 或 其 他 考 慮 為 由, 建 議 或 要 求 他 們 不 要 修 讀 某 些 科 目, 例 如 科 學 視 覺 藝 術 體 育 家 政 部 分 學 生 更 被 拒 參 加 探 訪 及 戶 外 活 動, 例 如 步 行 籌 款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教 育 局 制 訂 妥 善 的 指 引, 並 採 取 措 施 杜 絕 這 類 或 會 構 成 歧 視 的 做 法 資 源 分 配 12. 教 育 局 在 向 主 流 學 校 發 放 常 規 資 助 之 外, 一 直 為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包 括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 由 學 年 開 始, 該 津 貼 的 上 限 將 提 高 至 每 所 學 校 每 年 150 萬 元 ) 加 強 言 語 治 療 津 貼 小 學 加 強 輔 導 教 學 計 劃 為 取 錄 第 三 派 位 組 別 及 成 績 最 弱 的 10% 初 中 學 生 的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教 師 為 殘 疾 學 生 購 買 特 殊 傢 具 器 材 及 進 行 小 型 改 建 工 程 的 增 補 基 金 5

6 (a) 部 分 團 體 質 疑 個 別 主 流 學 校 有 否 把 學 習 支 援 津 貼 用 於 直 接 惠 及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地 方, 並 促 請 教 育 局 加 強 規 管 學 校 運 用 額 外 資 源 的 情 況 (b) 有 意 見 認 為,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採 取 小 班 教 學, 可 提 高 教 與 學 的 效 能 (c) 團 體 普 遍 認 為 應 加 強 教 學 支 援, 並 建 議 在 學 校 的 常 額 編 制 下 開 設 一 個 資 源 教 師 專 責 職 位, 協 調 和 監 督 支 援 服 務 的 提 供 及 融 合 教 育 的 推 行 情 況 擔 任 這 職 位 的 人 士 須 曾 接 受 相 關 的 融 合 教 育 培 訓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把 中 小 學 若 干 " 教 學 助 理 " 職 位 提 升 為 常 額 教 師 編 制 下 的 專 責 教 席, 負 責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從 而 善 用 人 力 資 源 (d) 團 體 認 為, 應 為 每 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 包 括 聽 障 學 生 ) 制 訂 個 別 學 習 計 劃 現 時 只 得 5%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獲 提 供 個 別 學 習 計 劃, 情 況 甚 不 理 想 有 意 見 指 出, 應 採 取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為 個 別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擬 訂 個 別 學 習 計 劃 (e) 委 員 建 議 教 育 局 編 製 資 料, 說 明 各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向 學 校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以 便 校 方 考 慮 購 買 所 需 的 服 務 (f) 據 一 些 視 障 學 生 權 益 團 體 所 述, 向 增 補 基 金 提 出 申 請 的 學 校, 需 時 約 3 個 月 方 可 取 得 款 項, 為 視 障 學 生 購 買 所 需 的 輔 助 工 具 有 建 議 提 出, 增 補 基 金 應 在 暑 假 期 間 而 非 在 學 期 於 9 月 開 課 後 才 接 受 申 請, 使 學 校 能 夠 適 時 購 買 物 品 供 視 障 學 生 使 用 專 業 支 援 聽 障 學 生 增 強 支 援 服 務 13. 教 育 局 委 託 一 所 失 聰 兒 童 學 校 提 供 聽 障 學 生 增 強 支 援 服 務 該 校 具 經 驗 的 資 源 教 師 會 為 就 讀 於 主 流 學 校 的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課 後 支 援 資 源 教 師 亦 會 進 行 校 訪, 透 過 個 案 會 議 工 作 坊 及 觀 課 等 活 動, 分 享 教 學 策 略 6

7 (a) 有 意 見 認 為, 教 育 局 未 有 向 該 所 提 供 聽 障 學 生 增 強 支 援 服 務 的 學 校 給 予 足 夠 的 資 源 支 援 舉 例 而 言, 該 校 運 作 5 個 地 區 支 援 中 心, 但 只 得 一 名 言 語 治 療 師 提 供 服 務 資 源 教 師 的 人 手 亦 不 足 以 透 過 校 訪 給 予 個 別 學 校 支 援 及 協 助 為 視 障 學 童 提 供 的 支 援 計 劃 14. 為 視 障 學 童 提 供 的 支 援 計 劃 自 1979 年 開 始 推 行 在 該 計 劃 下, 教 育 局 為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提 供 資 源, 以 便 學 校 聘 請 資 源 教 師 和 點 字 製 作 員, 為 就 讀 於 普 通 學 校 的 中 度 至 嚴 重 低 視 能 或 完 全 失 明 的 視 障 學 生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資 源 教 師 定 期 到 學 校 探 訪, 跟 進 視 障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況, 並 就 這 些 學 生 提 供 有 關 教 學 策 略 和 特 別 測 考 安 排 的 意 見 (a)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提 供 更 多 交 流 機 會 予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及 主 流 學 校 的 教 師, 並 安 排 主 流 學 校 的 教 師 暫 駐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中 央 點 字 製 作 中 心 15. 自 1986 年 起, 教 育 局 向 香 港 盲 人 輔 導 會 提 供 資 助, 由 中 央 點 字 製 作 中 心 負 責 製 作 視 障 學 生 所 需 的 點 字 讀 物 現 時 於 公 營 普 通 中 小 學 校 就 讀 的 視 障 學 生 所 使 用 的 點 字 課 本 及 參 考 書, 一 般 經 由 視 障 兒 童 學 校 統 籌, 向 中 央 點 字 製 作 中 心 申 請 製 作 教 育 局 表 示, 在 各 有 關 方 面 的 協 作 下, 製 作 速 度 已 加 快 中 央 點 字 製 作 中 心 在 及 學 年 基 本 上 均 能 按 照 視 障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把 點 字 課 本 送 交 學 生 使 用 (a) 許 多 團 體 表 示 深 切 關 注 視 障 學 生 經 常 在 較 後 階 段 ( 例 如 考 試 前 不 久 ) 才 收 到 點 字 課 本, 對 這 些 學 生 的 學 習 造 成 障 礙, 令 他 們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b) 為 使 視 障 學 生 更 容 易 取 得 本 地 及 海 外 出 版 的 印 刷 版 書 籍 ( 特 別 是 課 本 及 相 關 刊 物 ), 委 員 / 團 體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修 訂 現 行 的 版 權 法 例, 以 實 施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於 2013 年 6 月 28 日 訂 立 的 促 進 盲 人 視 障 者 及 其 他 印 刷 品 閱 讀 障 礙 者 接 觸 已 發 表 著 作 之 馬 拉 喀 什 公 約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根 據 該 公 約, 締 約 國 家 / 地 區 須 制 定 全 國 性 法 律 條 文, 透 過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權 利 作 出 限 制 及 例 7

8 外 規 定, 准 許 複 製 分 發 及 以 方 便 取 得 的 形 式 提 供 已 發 表 作 品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教 育 局 聯 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研 究 此 事 (c) 委 員 / 團 體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增 撥 資 源 及 / 或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製 作 電 子 課 本 及 學 材, 從 而 提 高 視 障 學 生 的 學 習 機 會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及 培 訓 16. 由 學 年 起, 教 育 局 有 系 統 地 提 供 以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為 主 題 的 基 礎 高 級 和 專 題 課 程, 讓 在 職 教 師 進 修 該 局 除 要 求 學 校 有 最 少 10% 的 教 師 修 讀 基 礎 課 程 之 外, 亦 要 求 學 校 安 排 最 少 3 名 教 師 修 讀 高 級 課 程, 以 及 最 少 一 名 中 文 科 教 師 及 一 名 英 文 科 教 師 修 讀 特 殊 學 習 困 難 的 專 題 課 程 至 學 年 結 束 時, 約 40% 公 營 小 學 教 師 及 約 16% 公 營 中 學 教 師 在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方 面 已 接 受 了 特 殊 教 育 培 訓 教 育 局 已 於 學 年 開 展 新 一 輪 的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教 育 局 表 示, 不 斷 提 升 教 師 照 顧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專 業 能 力, 是 該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有 關 聽 障 學 生 的 教 師 培 訓 17. 高 級 課 程 的 核 心 和 選 修 單 元 涵 蓋 各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類 別 ( 包 括 以 聽 障 學 生 的 學 與 教 為 主 要 內 容 的 選 修 單 元 ) 當 局 要 求 學 校 如 有 聽 障 的 學 生, 應 安 排 教 師 修 讀 " 聽 障 學 生 教 育 " 專 題 課 程, 或 於 學 年 推 出 的 " 聽 障 及 言 語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 專 題 課 程 " 感 知 溝 通 及 肢 體 需 要 " 專 題 課 程 涵 蓋 了 教 導 聽 障 學 生 的 内 容 就 支 援 聽 障 學 生 方 面, 自 學 年, 教 育 局 亦 安 排 了 11 場 研 討 會 及 工 作 坊 (a) 部 分 團 體 提 及 殘 疾 人 權 利 公 約 第 24 條, 該 條 亦 訂 明 所 有 失 聰 人 士 的 教 師 應 熟 悉 手 語 委 員 / 團 體 建 議 為 從 事 失 聰 學 生 教 育 工 作 的 教 師 或 專 業 人 士 訂 定 手 語 資 歷 要 求 當 局 應 發 展 一 個 制 度, 募 集 精 通 手 語 的 教 育 傳 譯 員, 在 課 堂 上 提 供 支 援 (b) 一 些 團 體 表 示, 臺 灣 所 有 教 師 均 須 接 受 基 本 手 語 培 訓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給 予 失 聰 成 人 平 等 的 培 訓 機 會, 使 他 們 成 為 失 聰 學 生 的 教 師 8

9 有 關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的 教 師 培 訓 18. 學 校 如 取 錄 了 視 障 及 / 或 肢 體 傷 殘 的 學 生, 須 分 別 有 最 少 一 名 教 師 修 讀 視 障 及 / 或 肢 體 傷 殘 的 專 題 課 程 此 外, 由 學 年 起, 教 育 局 與 香 港 盲 人 輔 導 會 每 學 年 皆 合 辦 以 支 援 視 障 學 生 為 主 題 的 研 討 會 (a) 委 員 / 團 體 普 遍 認 為, 現 行 的 培 訓 架 構 難 以 提 供 支 援 視 障 學 生 的 深 入 培 訓 當 局 應 更 着 重 教 師 的 職 前 培 訓 (b) 鑒 於 視 障 學 生 難 以 掌 握 數 學 科 及 理 科 科 目, 有 建 議 認 為, 一 如 英 文 科 及 中 文 科 教 師 所 須 符 合 的 要 求, 數 學 科 及 理 科 科 目 的 教 師 亦 須 修 讀 有 關 視 障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的 專 題 課 程 (c) 團 體 普 遍 建 議 把 每 所 主 流 學 校 曾 接 受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培 訓 的 教 師 比 例, 提 高 至 50% 學 校 課 程, 包 括 新 高 中 課 程 19.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學 校 課 程 旨 在 透 過 灌 輸 " 知 識 " " 技 能 " 及 "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 強 化 學 生 的 身 心 發 展, 以 協 助 他 們 建 立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新 高 中 課 程 包 括 3 個 部 分, 即 (i)4 個 核 心 科 目 (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數 學 和 通 識 教 育 科 ( 下 稱 " 通 識 科 ");(ii) 從 20 個 選 修 科 目 一 系 列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及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選 讀 2 至 3 個 科 目 ; 及 (iii)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a) 部 分 團 體 指 出, 在 新 高 中 課 程 下,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遇 到 極 大 困 難 舉 例 而 言, 根 據 一 個 盲 人 關 注 組 織 進 行 的 研 究, 在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及 校 本 評 核 方 面, 視 障 學 生 未 獲 學 校 給 予 平 等 的 機 會 委 員 / 團 體 認 為, 學 校 應 為 視 障 學 生 提 供 個 人 化 的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而 不 是 拒 絕 他 們 參 與 學 校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亦 應 為 這 些 學 生 作 出 所 需 的 調 適, 使 他 們 不 會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9

10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校 內 考 試 20. 教 育 局 於 2004 年 出 版 了 " 全 校 參 與 評 估 原 則 及 策 略 " 資 料 單 張, 並 在 2009 年 出 版 了 "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校 內 考 試 特 別 安 排 指 引 ", 詳 列 適 用 於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教 育 局 並 定 期 舉 辦 講 座 及 工 作 坊, 以 協 助 學 校 持 續 完 善 校 本 的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a) 有 建 議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考 慮 要 求 學 校 豁 免 有 嚴 重 聽 障 的 學 生 應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和 中 國 語 文 科 的 聆 聽 能 力 考 試, 以 及 音 樂 科 考 試 這 項 豁 免 安 排 不 應 影 響 聽 障 學 生 的 名 次 公 開 考 試 21.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下 稱 " 考 評 局 ") 經 考 慮 合 資 格 的 專 家 ( 例 如 眼 科 醫 生 職 業 治 療 師 ) 的 建 議 後,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考 生 提 供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包 括 安 排 考 生 在 特 別 試 場 應 考 豁 免 聽 障 考 生 應 考 聆 聽 能 力 考 試 語 文 科 口 試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校 本 評 核 加 時 為 視 障 考 生 提 供 點 字 版 / 放 大 版 / 特 定 字 形 大 小 及 行 距 的 試 卷, 以 及 准 許 他 們 於 考 試 中 使 用 如 點 字 機 / 放 大 鏡 / 閉 路 電 視 放 大 器 / 電 腦 讀 屏 器 等 的 輔 助 器 材, 以 及 為 肢 體 傷 殘 考 生 安 排 於 設 有 無 障 礙 通 道 及 設 施 的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考 評 局 設 有 特 殊 需 要 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教 育 局 衞 生 署 特 殊 學 校 中 學 及 大 學 家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教 育 心 理 學 部 及 香 港 職 業 治 療 學 會 的 代 表 教 育 局 與 考 評 局 一 向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持 續 檢 討 和 改 善 各 項 特 別 安 排, 例 如 形 式 對 象 及 準 則 (a) 委 員 / 團 體 關 注 到, 通 識 科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聆 聽 及 陳 述 技 巧 部 分 團 體 促 請 考 評 局 加 強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試 為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的 調 適 安 排 (b) 一 些 視 障 學 生 權 益 團 體 認 為, 考 評 局 應 改 善 試 卷 的 質 素, 特 別 是 採 用 點 字 圖 表 10

11 高 等 教 育 22. 據 團 體 所 述, 修 讀 專 上 及 職 業 教 育 課 程 的 聽 障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人 數 穩 步 增 加 因 此, 在 共 融 的 校 園 環 境 下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對 於 有 效 的 教 與 學 極 之 重 要 23. 教 育 局 表 示, 當 局 向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分 配 3 年 期 撥 款 時, 已 計 入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提 供 支 援 的 資 源 需 求 近 期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措 施 包 括 設 立 獎 學 金, 嘉 許 修 讀 全 日 制 專 上 課 程 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傑 出 學 生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亦 建 議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 下 稱 " 職 訓 局 ") 每 年 撥 款 1,200 萬 元,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購 買 所 需 的 儀 器 和 學 習 用 具 提 供 學 生 輔 導 以 及 加 強 教 與 學 的 支 援 (a) 各 個 團 體 均 深 切 關 注 到,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 即 使 是 公 帑 資 助 的 教 資 會 院 校 和 職 訓 局 ) 現 時 並 沒 有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及 建 立 共 融 環 境 的 政 策 鑒 於 許 多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措 施 在 他 們 完 成 中 學 教 育 後 便 會 終 止, 升 讀 高 等 院 校 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往 往 要 面 對 艱 巨 的 挑 戰 (b) 委 員 / 團 體 察 悉, 教 育 局 現 正 向 各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收 集 他 們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提 供 的 支 援 措 施 的 資 料 委 員 / 團 體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專 上 界 別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制 訂 全 面 的 政 策, 以 及 考 慮 要 求 每 所 院 校 設 立 專 責 辦 事 處,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運 作, 監 督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提 供 的 支 援 及 共 融 校 園 環 境 的 發 展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向 有 關 的 院 校 增 撥 資 源 聽 障 學 生 面 對 的 困 難 (c) 團 體 表 示, 聽 障 學 生 一 旦 升 讀 專 上 院 校, 教 育 局 提 供 的 所 有 形 式 支 援 ( 包 括 免 費 提 供 助 聽 器 輔 導 服 務 及 考 試 安 排 調 適 ) 都 會 終 止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教 育 局 繼 續 協 助 修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聽 障 學 生 (d) 一 些 聽 障 人 士 講 述 他 們 報 讀 / 入 讀 專 上 院 校 及 職 訓 局 轄 下 的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時 遇 到 的 種 種 困 難,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這 些 院 校 未 能 提 供 手 語 傳 譯 員 或 筆 記 員 聽 障 學 生 未 必 能 負 擔 購 買 這 些 服 務 的 費 用 11

12 (e) 一 名 女 士 提 到 她 在 美 國 上 大 學 的 情 況, 並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當 地 的 聽 障 學 生 可 獲 提 供 筆 記 員 及 手 語 傳 譯 服 務, 費 用 由 政 府 支 付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面 對 的 困 難 (f) 部 分 團 體 表 示, 某 些 院 校 提 供 的 輔 助 工 具 不 足, 未 能 照 顧 視 障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g) 一 些 團 體 反 映, 部 分 院 校 並 沒 有 為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提 供 無 障 礙 通 道 和 設 施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是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缺 乏 無 障 礙 通 道 以 便 電 動 輪 椅 使 用 者 進 出 曾 有 一 名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在 該 學 院 試 讀 3 星 期, 但 最 終 因 所 述 問 題 而 放 棄 就 讀 (h) 有 建 議 提 出, 在 有 需 要 情 況 下, 專 上 院 校 應 容 許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多 帶 一 人 陪 同 上 課, 以 照 顧 他 們 的 特 殊 需 要 家 校 合 作 和 公 眾 教 育 24. 為 協 助 家 長 加 深 瞭 解 其 角 色, 教 育 局 於 學 年 編 製 了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融 合 教 育 家 長 篇, 並 把 它 上 載 至 教 育 局 網 頁 此 外, 教 育 局 每 年 定 期 為 升 讀 小 一 及 中 一 的 聽 障 學 生 家 長 舉 辦 工 作 坊, 讓 家 長 瞭 解 為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的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教 育 局 的 專 責 人 員 亦 會 在 訪 校 時 與 個 別 學 生 的 家 長 會 面, 協 助 他 們 瞭 解 其 子 女 的 聽 力 溝 通 及 學 習 問 題 (a) 有 意 見 認 為, 現 時 關 於 個 別 主 流 學 校 取 錄 聽 障 及 視 障 學 生 的 資 訊 非 常 有 限 有 建 議 提 出, 教 育 局 應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介 紹 那 些 取 錄 了 這 類 學 生 / 專 門 為 這 類 學 生 提 供 融 合 教 育 的 主 流 學 校, 例 如 聽 障 及 視 障 學 生 在 學 生 總 人 數 中 的 比 例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措 施 等, 以 供 家 長 參 考 (b) 有 建 議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製 備 資 料 單 張, 載 述 聽 障 學 生 可 獲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 例 如 診 所 醫 院 及 聽 力 中 心 ), 在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的 地 方 派 發 (c) 有 意 見 促 請 教 育 局 就 其 所 有 視 聽 教 材 提 供 手 語 傳 譯 教 育 電 視 節 目 亦 應 設 有 手 語 傳 譯 12

13 25. 多 年 來, 教 育 局 與 學 界 專 業 組 織 家 長 及 其 他 機 構 合 作, 舉 辦 不 同 性 質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推 廣 活 動, 增 加 公 眾 人 士 對 融 合 教 育 的 認 識, 並 推 廣 共 融 的 理 念 舉 例 而 言, 在 學 年, 教 育 局 與 衞 生 署 及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合 辦 名 為 " 共 融 校 園 一 切 由 心 開 始 " 的 融 合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該 局 亦 與 香 港 電 台 合 作 製 作 多 個 節 目, 以 加 深 公 眾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瞭 解 (a) 部 分 團 體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的 公 眾 教 育 措 施 未 能 有 效 推 廣 融 合 教 育 一 個 關 注 盲 人 的 組 識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設 立 專 項 基 金, 以 供 個 別 學 校 申 請, 用 作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推 廣 視 障 學 生 的 教 育 工 作 (b) 委 員 / 團 體 均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加 強 宣 傳, 促 進 社 會 各 界 深 入 瞭 解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學 生 的 需 要, 以 及 建 立 更 關 懷 和 共 融 的 學 校 環 境 為 家 庭 提 供 的 支 援 26. 部 分 家 長 重 點 講 述 他 們 照 顧 其 聽 障 視 障 及 肢 體 傷 殘 子 女 時 面 對 的 困 難 委 員 / 團 體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提 供 支 援, 例 如 家 庭 輔 導 服 務 協 助 家 長 瞭 解 他 們 子 女 的 特 質 和 需 要, 以 及 提 供 現 有 支 援 服 務 的 資 料 跨 界 別 合 作 27. 教 育 局 表 示, 該 局 一 直 與 醫 管 局 衞 生 署 及 社 署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就 聽 障 兒 童 於 各 部 門 所 需 的 支 援, 安 排 適 當 的 轉 介 協 調 及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例 如 為 社 署 提 供 聽 力 報 告 作 審 批 傷 殘 津 貼 (a) 有 關 注 指 出, 當 局 應 按 相 同 準 則 為 聽 障 學 生 提 供 助 聽 器 和 人 工 耳 蝸 教 育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會 與 醫 管 局 商 討 可 否 在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保 用 期 屆 滿 後, 資 助 其 保 養 和 更 換 費 用 立 法 方 式 28.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融 合 教 育 立 法, 教 育 局 表 示 目 前 並 無 計 劃 這 樣 做 據 教 育 局 所 述,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權 利 已 13

14 受 到 本 港 現 行 法 例 的 保 障, 特 別 是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和 平 機 會 發 出 的 守 則 其 他 意 見 和 建 議 29. 部 分 委 員 及 團 體 亦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和 建 議, 供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a) 考 慮 可 否 設 立 正 式 的 機 制, 由 相 關 的 持 份 者 代 表 組 成,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投 訴 ; (b) 考 慮 應 否 成 立 特 別 基 金, 供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而 非 學 校 申 請, 用 以 購 買 所 需 的 支 援 服 務 / 物 品 ; 及 (c) 為 改 善 體 制 安 排 和 協 調 工 作, 教 育 局 應 在 內 部 成 立 特 別 分 部, 監 督 為 視 障 學 生 提 供 的 支 援 措 施, 就 像 該 局 現 有 負 責 監 督 聽 障 學 生 支 援 措 施 的 分 部 一 樣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年 8 月 7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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