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2期(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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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 修 正 計 畫 ) 教 育 部

2 目 壹 計 畫 緣 起 2 一 依 據 2 二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5 三 問 題 評 析 6 貳 計 畫 目 標 8 一 目 標 說 明 8 二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8 三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9 参 現 行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14 一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14 二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與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之 區 隔 26 肆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29 一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與 具 體 作 法 29 二 策 略 五 - 設 備 更 新 35 三 執 行 步 驟 與 分 工 50 伍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50 一 計 畫 期 程 50 二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50 三 經 費 來 源 51 四 分 年 經 費 及 計 算 基 準 51 陸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54 一 預 期 效 果 54 二 計 畫 影 響 55 柒 附 則 55 一 替 選 方 案 之 分 析 及 評 估 55 二 有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56 捌 附 件 58 一 附 件 1- 策 略 5- 設 備 更 新 高 職 部 定 及 校 訂 設 備 標 準 需 求 表.58 二 附 件 2- 策 略 5- 設 備 更 新 技 專 校 院 10 所 學 校 試 填 後 現 有 重 點 設 備. 73 三 附 件 3-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備 更 新 要 點 102 四 附 件 4- 教 育 部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技 專 校 院 設 備 更 新 實 施 要 點 107 五 附 件 5-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111 六 附 件 6-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113 七 附 件 7- 跨 部 會 研 商 會 議 紀 錄.120 錄 1

3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壹 計 畫 緣 起 一 依 據 ( 一 ) 落 實 愛 臺 十 二 建 設 及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為 落 實 總 統 政 見 白 皮 書 中 愛 臺 十 二 建 設 揭 示 : 改 善 技 職 院 校 師 資 設 備 與 課 程, 優 化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期 透 過 本 計 畫 致 力 提 升 人 才 培 育, 邁 向 智 慧 臺 灣, 戮 力 落 實 總 統 政 見 另 本 計 畫 亦 符 應 推 動 101 年 6 月 7 日 行 政 院 所 核 定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願 景 四 : 優 質 文 教 之 教 育 革 新, 其 相 關 策 略 為 強 化 實 務 教 學 推 動 產 學 需 求 導 向 之 跨 領 域 學 程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使 學 生 畢 業 即 具 就 業 能 力 等, 回 應 知 識 經 濟 需 求 導 向 之 人 才 培 育 落 實 知 識 加 值, 以 打 造 臺 灣 成 為 東 亞 高 等 教 育 重 鎮 ( 二 ) 推 動 行 政 院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強 化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為 因 應 當 前 我 國 面 臨 歐 債 危 機 未 解 等 國 外 經 濟 情 勢 隱 憂, 及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失 衡 人 力 供 需 失 調 及 投 資 不 足 出 口 衰 退 等 問 題, 行 政 院 於 101 年 9 月 推 動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以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促 進 投 資 出 口 及 調 節 人 力 供 需, 期 能 達 成 改 善 產 業 體 質, 推 升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提 升 經 濟 景 氣 因 應 能 力 之 目 標 鑑 於 技 職 教 育 之 良 窳, 攸 關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所 培 育 之 人 才 素 質 更 是 決 定 國 家 未 來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於 前 開 方 案 所 訂 政 策 方 針 三 : 強 化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將 結 合 產 業 需 求, 改 進 技 職 教 育 列 為 人 才 培 育 面 向 的 重 要 策 略 作 為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過 去 為 臺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提 供 大 量 優 質 人 力, 面 對 全 球 化 國 際 競 爭 及 經 濟 產 業 轉 型, 技 職 教 育 必 須 回 歸 務 實 致 用, 緊 密 鏈 結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各 層 級 技 術 人 力, 讓 技 職 教 育 成 為 打 造 我 國 活 力 經 濟 的 重 要 動 力 2

4 ( 三 ) 回 應 外 界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期 待, 依 臺 灣 整 體 環 境 與 社 會 需 求 變 化, 快 速 調 整 近 十 年 來, 技 職 教 育 為 配 合 政 府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績 優 專 科 學 校 改 制 技 術 學 院, 績 優 技 術 學 院 改 名 科 技 大 學, 造 就 了 技 職 校 院 的 蓬 勃 發 展, 至 101 年 底 止, 我 國 高 等 技 職 校 院 計 有 91 所, 包 含 14 所 專 科 學 校 24 所 技 術 學 院 及 53 所 科 技 大 學 可 惜 的 是, 此 舉 對 產 業 所 需 技 能 及 人 力 品 質 並 無 明 顯 提 升, 加 上 因 學 校 普 設, 技 職 校 院 師 資 大 多 來 自 一 般 大 學, 未 具 業 界 實 務 經 驗, 技 職 教 育 在 落 實 實 務 教 學 的 配 套 措 施 上 顯 有 不 足, 課 程 重 理 論 產 學 連 結 不 夠 深 化, 高 職 學 生 以 升 學 為 導 向, 技 職 教 育 學 術 化, 引 發 技 職 教 育 定 位 不 明 學 用 落 差 的 批 評 聲 浪, 技 職 教 育 應 隨 著 國 際 趨 勢 及 臺 灣 整 體 環 境 與 社 會 需 求 變 化, 快 速 回 應 調 整, 再 現 臺 灣 技 職 教 育 榮 景 ( 四 )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作 法,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競 爭 力 及 社 會 地 位 面 臨 國 際 化 競 爭 與 挑 戰, 技 職 教 育 肩 負 培 育 優 質 技 術 人 才 的 使 命, 提 高 產 業 研 發 與 創 新 能 力, 突 破 產 業 升 級 瓶 頸, 加 速 國 家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近 年 來 先 進 國 家 如 德 國 澳 大 利 亞 及 日 本 等, 不 斷 進 行 技 職 教 育 制 度 之 改 革, 且 成 功 發 展 技 職 教 育, 教 育 部 乃 探 討 此 3 個 國 家 之 技 職 教 育 現 況,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並 參 酌 其 特 色, 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推 動 德 國 技 職 教 育 可 分 為 全 時 制 職 業 學 校 之 職 業 教 育, 及 二 元 制 職 業 養 成 教 育, 亦 即 一 般 所 稱 的 學 徒 訓 練, 或 技 術 生 訓 練, 係 結 合 工 廠 內 部 訓 練 與 職 業 補 習 教 育, 一 方 面 在 企 業 工 作 崗 位 上 學 習 專 業 知 識 技 能, 一 方 面 接 受 學 校 義 務 的 職 業 補 習 教 育, 德 國 青 年 在 義 務 教 育 完 成 後, 為 學 習 職 業 技 能, 約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青 少 年, 選 擇 到 企 業 當 學 徒, 學 習 時 間 至 少 3 年, 每 週 利 用 一 至 二 天 的 時 間 到 相 關 職 業 學 校 進 行 八 至 十 二 小 時 的 普 通 課 程 及 專 業 理 論 課 程 二 元 職 業 教 育 制 度 由 企 業 主 工 作 者 和 政 府 共 同 培 育 技 職 人 才, 亦 即 由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的 企 業 主 導 職 業 教 育, 並 自 行 負 責 職 業 訓 練 所 需 經 費, 包 括 設 備 師 資 教 材 學 徒 零 用 金 或 薪 資 等 國 家 制 定 法 律 規 範 企 業 應 提 供 之 職 業 訓 練 的 內 容 方 法 與 程 序, 其 職 業 資 格 的 定 義 與 認 定 則 由 政 府 與 其 他 職 業 教 育 利 益 團 體, 如 工 會 組 織 各 專 業 協 會 等 共 同 參 與, 職 3

5 業 教 育 政 策 同 時 也 是 產 業 政 策 與 社 會 ( 勞 工 ) 政 策 另 外, 德 國 技 職 教 育 師 資 需 具 備 業 界 經 驗, 課 程 需 符 合 立 即 就 業 和 後 續 發 展 需 求, 且 社 會 重 視 技 職 教 育, 尊 重 各 種 職 業 技 術 人 才 澳 大 利 亞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專 科 技 術 學 院 及 大 學, 其 中 專 科 及 技 術 學 院 常 合 併 稱 專 業 技 術 學 院 (TAFE) 專 業 技 術 學 院 為 澳 大 利 亞 技 職 教 育 主 幹, 提 供 職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在 體 制 上 是 州 政 府 的 一 部 分 專 業 技 術 學 院 的 課 程 相 當 有 彈 性, 學 生 資 格 保 留 也 很 有 彈 性, 如 果 決 定 休 學 一 年 再 回 到 學 校 讀 書, 可 以 保 留 資 格, 進 退 非 常 彈 性 澳 大 利 亞 國 家 訓 練 局 與 各 級 政 府 共 同 合 作, 負 責 規 劃 全 國 一 致 的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建 立 技 職 教 育 的 資 格 標 準 與 評 鑑 模 式 此 外,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也 將 技 職 教 育 資 格 與 其 他 教 育 系 統 學 歷 重 新 規 劃 統 整, 發 展 出 學 歷 資 格 認 定 架 構 專 業 技 術 學 院 的 學 生 透 過 技 能 認 證, 可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的 資 格, 轉 銜 到 不 同 階 段 的 教 育 繼 續 學 習 另 外, 澳 大 利 亞 與 德 國 相 同, 技 職 教 育 師 資 需 具 備 業 界 經 驗, 課 程 需 符 合 立 即 就 業 和 後 續 發 展 需 求, 且 社 會 重 視 技 職 教 育, 尊 重 各 種 職 業 技 術 人 才 日 本 的 技 職 教 育 設 置 在 高 等 專 門 學 校 和 專 修 學 校 高 等 專 門 學 校 的 目 的 在 於 深 入 教 授 專 門 的 學 藝, 培 育 職 業 必 備 能 力 學 制 上 類 似 臺 灣 的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畢 業 以 就 業 為 主, 畢 業 可 獲 頒 準 學 士 學 位 專 修 學 校 目 的 在 培 養 職 業 生 活 或 實 際 生 活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或 提 升 教 養 有 用 事 項, 不 屬 於 正 式 學 校, 但 是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日 本 認 為 這 些 學 校 發 展 到 一 定 規 模 者, 應 給 予 明 確 定 位, 於 是 在 學 校 教 育 法 內 賦 予 專 修 學 校 名 稱 專 修 學 校 如 設 置 專 門 課 程, 且 招 收 高 中 畢 業 修 讀 一 年 者, 稱 作 專 門 學 校 這 類 專 門 學 校 被 定 位 成 廣 義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可 授 與 專 門 士 文 憑 日 本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十 分 完 備, 配 套 措 施 能 充 分 配 合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體 系, 且 能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就 縱 的 層 面 來 看, 有 各 種 不 同 等 級 的 學 校 教 育 ; 就 橫 的 層 面 看 有 正 規 非 正 規 中 等 學 校 高 等 學 校 高 等 專 門 學 校 短 期 大 學 等, 不 同 層 次 的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實 施 職 業 陶 冶 教 育 職 業 準 備 教 育 及 職 業 進 修 教 育 正 規 學 校 的 技 職 教 育 課 程 中, 普 通 課 程 與 專 業 課 程 並 重 ; 專 業 課 程 又 以 基 礎 性 課 程 為 主 ; 非 正 規 學 校 的 技 職 教 育 著 重 實 用 性 課 程 4

6 另 外, 日 本 技 職 教 育 重 和 實 驗 課 程, 教 師 多 為 工 農 商 等 專 業 背 景 綜 合 德 國 澳 大 利 亞 及 日 本 技 職 教 育 之 特 色, 包 括 : 職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是 整 合 的 產 業 扮 演 培 育 技 職 人 才 的 主 導 角 色 學 制 課 程 彈 性 多 元 社 會 尊 重 各 種 職 業 技 術 人 才 教 師 多 具 實 務 或 農 工 商 等 專 業 背 景 著 重 及 實 驗 課 程 等, 尤 其 是 企 業 主 動 參 與 技 職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之 作 法, 更 是 值 得 臺 灣 學 習, 爰 將 上 述 3 個 國 家 之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之 策 略 一 - 政 策 統 整 策 略 四 - 課 程 活 化 策 略 六 - 實 務 增 能 及 策 略 七 - 就 業 接 軌 具 體 作 法 中 推 動, 期 能 借 他 山 之 石, 改 進 臺 灣 技 職 教 育 制 度, 以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競 爭 力 及 社 會 地 位 二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 一 )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衝 擊 技 職 體 系 學 生 來 源 及 發 展 方 向 隨 著 我 國 出 生 人 口 逐 年 遞 減,102 年 起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生 源 將 銳 減,105 年 起 將 延 伸 至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學 校 在 面 臨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之 際, 紛 紛 視 招 生 為 最 重 要 之 校 務 工 作, 系 所 調 整 及 轉 型 開 始 走 往 市 場 導 向, 在 招 生 競 爭 壓 力 下, 恐 影 響 普 通 教 育 及 技 職 教 育 之 定 位 與 發 展, 不 僅 普 通 教 育 有 技 職 化 現 象, 技 職 教 育 亦 有 學 術 化 傾 向 然 而 技 職 教 育 最 大 的 特 色 在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應 與 普 通 教 育 重 視 學 術 研 究 有 明 顯 之 區 隔, 面 臨 日 益 嚴 重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之 衝 擊, 技 職 教 育 應 有 穩 定 的 定 位 發 展, 期 使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具 有 務 實 特 色 之 人 才 培 育 功 能 ( 二 ) 社 會 經 濟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人 才 培 育 功 能 愈 顯 重 要 因 應 政 府 未 來 十 年 之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政 策 - 三 業 四 化 (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及 國 際 化 傳 統 產 業 特 色 化 ) 行 動 計 畫, 專 業 人 力 需 具 備 研 發 創 新 及 品 牌 行 銷 之 能 力, 於 全 球 性 競 爭 面 向, 需 與 國 際 脈 動 接 軌 國 內 外 技 術 交 流 及 研 發 合 作 ; 而 於 在 地 競 爭 面 向, 更 需 有 國 際 觀 外 語 能 力 與 在 地 管 理 能 力 於 109 年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思 維 下, 傳 統 產 業 除 強 調 質 量 並 進 外, 將 透 過 ICT 加 值 應 用 與 創 新 設 計,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全 面 升 級 ; 而 新 興 產 業 除 透 過 跨 領 域 發 展 以 提 高 產 值 外, 更 將 朝 人 才 培 訓 技 術 創 新 營 運 管 理 等 方 向 加 值, 以 擴 大 產 能 因 此 因 應 未 來 社 會 經 濟 產 業 結 構 之 升 級 轉 型, 我 國 技 5

7 職 體 系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之 功 能 愈 顯 重 要 ( 三 ) 東 南 亞 各 國 相 繼 取 經,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之 品 質 需 持 續 精 進, 以 擴 大 對 產 業 發 展 之 助 益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過 去 培 養 不 少 技 術 人 才, 造 就 臺 灣 經 濟 奇 蹟, 近 年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推 動 成 果 卓 著, 不 僅 學 生 屢 次 於 國 際 各 項 競 賽 上 獲 得 亮 眼 成 績 與 表 現, 鄰 近 東 南 亞 國 家 如 越 南 泰 國 印 尼 及 印 度 等 國, 亦 規 劃 選 派 教 師 來 臺 灣 從 事 技 職 領 域 的 研 究 各 國 之 相 繼 取 經, 顯 現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對 於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之 助 益 極 具 國 際 優 勢, 因 而 隨 著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之 推 廣,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需 挹 注 更 多 資 源, 協 助 技 職 體 系 學 校 持 續 精 進, 擴 大 對 產 業 發 展 之 助 益 三 問 題 評 析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近 年 於 學 生 創 造 力 發 明 能 力 之 培 養 產 學 研 發 合 作 等 面 向 已 有 優 異 成 績, 然 面 臨 全 球 化 國 際 化 人 口 結 構 與 產 業 結 構 之 改 變, 技 職 教 育 仍 有 下 列 問 題 與 挑 戰 本 計 畫 所 稱 之 技 職 教 育 ( 或 校 院 ) 包 含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簡 稱 高 職 ) 專 科 學 校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 合 稱 技 專 校 院 ): ( 一 )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與 訓 練 缺 乏 統 整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包 含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目 前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政 策 分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及 技 術 與 職 業 教 育 司 管 轄, 各 級 學 校 系 科 之 設 置 與 調 整 課 程 規 劃 等 政 策 統 整 性 不 足 ; 另 外,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由 教 育 部 管 轄, 職 業 訓 練 則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負 責, 職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分 屬 不 同 部 會 權 責, 然 而, 職 業 訓 練 實 為 技 職 教 育 的 一 環, 優 質 技 術 人 才 的 培 育, 實 有 賴 技 職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的 整 合, 才 能 發 揮 具 體 的 成 效 ( 二 ) 技 職 校 院 整 體 資 源 不 足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 含 專 科 )91 所, 其 中 公 立 學 校 僅 有 18 所, 絕 大 部 分 為 私 立 學 校, 以 致 經 費 僅 占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經 費 的 三 成, 然 而 技 職 校 院 所 需 之 實 作 教 學 機 器 廠 房 與 相 關 設 備 經 費 實 高 於 普 通 教 育 現 行 於 政 府 補 助 企 業 或 校 友 捐 贈 等 方 面, 國 內 技 職 校 院 獲 得 經 費 實 仍 不 足, 成 為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之 主 要 劣 勢 6

8 ( 三 ) 受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擴 充 及 就 業 環 境 等 影 響, 高 職 往 升 學 導 向 發 展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人 力 培 育 與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息 息 相 關, 因 應 80 年 代 以 後 產 業 結 構 之 轉 型 與 升 級, 對 於 中 高 階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的 需 求 增 加, 且 為 回 應 學 生 及 家 長 對 於 升 學 之 期 待, 近 年 技 專 校 院 逐 漸 升 格 改 制, 以 暢 通 技 職 學 生 升 學 機 會, 並 提 升 國 家 技 術 人 力 以 回 應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之 發 展 由 於 高 等 技 職 校 院 擴 充, 高 職 學 生 升 學 管 道 暢 通, 加 上 就 業 環 境 缺 乏 吸 引 力, 薪 資 及 工 作 條 件 不 符 期 待, 多 數 高 職 畢 業 生 選 擇 繼 續 升 學, 使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逐 漸 出 現 不 足 情 形 此 外, 隨 著 產 業 結 構 轉 變, 高 職 課 程 教 學 內 容 未 能 滾 動 調 整, 亦 影 響 高 職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直 接 就 業 能 力 ( 四 ) 技 職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與 業 界 產 生 嚴 重 落 差, 影 響 基 礎 產 業 人 力 之 培 育 為 培 育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中 高 級 技 術 人 力, 專 科 學 校 轉 型 為 技 術 學 院 及 科 技 大 學, 然 而 受 限 於 原 有 學 校 規 模, 學 校 之 實 作 教 學 與 設 施 與 業 界 產 生 嚴 重 落 差, 致 使 高 職 發 展 逐 漸 向 教 學 設 備 成 本 較 低 之 新 興 科 系 ( 如 餐 飲 服 務 ) 傾 斜, 連 帶 影 響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置, 未 來 恐 衝 擊 臺 灣 重 要 基 礎 工 業 人 力 之 培 育 面 臨 前 開 問 題 與 挑 戰, 儘 管 教 育 部 自 99 年 至 101 年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積 極 導 引 技 職 校 院 在 師 資 課 程 人 才 培 育 及 產 學 研 發 等 各 項 制 度 面, 逐 漸 回 歸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精 神 然 而, 隨 著 整 體 社 會 與 經 濟 環 境 之 變 化, 各 界 對 於 技 職 教 育 應 培 育 各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之 期 待 日 增, 值 此 關 鍵 時 刻,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之 發 展 亦 應 快 速 調 整, 以 回 應 社 會 期 待 因 此, 如 有 本 計 畫 經 費 之 挹 注, 我 國 技 職 校 院 將 有 高 度 發 展 的 機 會 : 1.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產 業 及 學 校 資 源, 建 立 教 考 訓 用 政 策 一 致 的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及 產 學 訓 培 育 機 制, 並 訂 定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專 法, 統 整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政 策, 以 利 技 職 教 育 的 特 色 發 展 2. 明 確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定 位, 發 揮 各 級 學 校 功 能, 培 育 產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3.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推 動, 盤 點 及 調 整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7

9 置 課 程 之 銜 接 設 備 之 充 實 與 更 新, 以 及 提 升 學 生 之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與 人 文 素 養, 並 進 一 步 活 化 課 程 與 學 制, 以 更 暢 通 技 職 教 育 進 路 4.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成 為 區 域 創 新 創 業 平 臺, 結 合 地 方 政 府 學 校 周 邊 產 業 及 社 區 資 源, 驅 動 產 業 轉 型 發 展, 帶 動 經 濟 商 機 由 以 上 分 析 可 見, 技 職 教 育 需 因 應 內 外 在 環 境 的 改 變,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與 時 俱 進 緣 此, 教 育 部 繼 99 年 至 101 年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後, 將 賡 續 推 動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期 能 挹 注 技 職 校 院 更 多 經 費 與 資 源, 以 充 分 發 揮 技 職 教 育 應 有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功 能,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之 競 爭 力 貳 計 畫 目 標 一 目 標 說 明 本 計 畫 從 制 度 調 整 課 程 活 化 及 就 業 促 進 三 大 面 向, 擬 訂 政 策 統 整 系 科 調 整 實 務 選 才 課 程 彈 性 設 備 更 新 實 務 增 能 就 業 接 軌 創 新 創 業 及 證 能 合 一 等 九 項 策 略, 期 使 無 論 高 職 專 科 技 術 校 院 畢 業 生 都 具 有 立 即 就 業 的 能 力 充 分 提 供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優 質 技 術 人 力 及 改 變 社 會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觀 點, 達 成 本 計 畫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整 體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內 涵 如 下 : ( 一 ) 促 進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使 無 論 高 職 專 科 技 術 學 院 科 技 大 學 畢 業 生 都 具 有 立 即 就 業 的 能 力 ( 二 ) 強 化 技 職 校 院 師 生 務 實 致 用 能 力, 緊 密 鏈 結 產 業 需 求, 充 分 提 供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各 級 優 質 技 術 人 力 ( 三 ) 明 確 技 職 教 育 之 定 位, 發 揮 各 級 學 校 人 才 培 育 功 能, 改 變 社 會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觀 點 二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 一 ) 本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需 有 整 體 政 策 與 制 度 面 之 配 套 措 施, 並 獲 得 產 業 界 政 府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之 支 持 與 共 識, 爰 諸 如 結 合 教 考 8

10 訓 用, 整 合 政 府 部 門 產 業 及 學 校 資 源, 建 立 跨 部 會 產 業 界 及 技 職 學 校 合 作 機 制 及 平 臺 建 立 產 業 界 提 供 學 生 校 外 機 會 之 誘 因 及 機 制 協 助 學 生 發 明 展 得 獎 作 品 技 術 升 級 並 轉 化 為 商 品 放 寛 技 術 生 的 認 定, 保 障 技 專 校 院 校 外 學 生 權 益 等 等, 均 需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擬 訂 相 應 之 配 套 措 施 ( 二 ) 本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需 緊 密 鏈 結 產 業 需 求, 聚 焦 產 業 各 層 級 所 需 技 術 人 力, 逐 步 引 導 產 業 主 動 參 與 技 職 人 才 培 育, 才 能 使 產 學 接 軌, 培 育 學 用 合 一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三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本 計 畫 分 為 制 度 調 整 課 程 活 化 及 就 業 促 進 三 大 面 向, 分 別 透 過 政 策 統 整 系 科 調 整 實 務 選 才 課 程 彈 性 設 備 更 新 實 務 增 能 就 業 接 軌 創 新 創 業 及 證 能 合 一 等 九 項 策 略 據 以 推 動 各 項 策 略 之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說 明 如 下 表 : 面 向 策 略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制 度 調 整 制 度 調 整 策 略 一 政 策 統 整 策 略 二 系 科 調 整 1-1 建 立 產 官 學 研 及 跨 部 會 合 作 機 制 與 平 臺 1-2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2-1 盤 點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置 建 置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機 制 2-2 優 先 補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調 整 設 置 與 製 造 業 或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等 相 關 科 班 質 化 : 1. 建 立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2.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整 體 化 量 化 : 年 3 月 底 前 成 立 跨 部 會 小 組 及 5 個 產 官 學 產 學 合 作 平 臺 ; 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年 每 年 召 開 2 場 產 官 學 研 聯 席 會 議 3-5 場 技 職 校 院 聯 席 會 議 或 相 關 業 務 協 調 會 報 3. 研 擬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草 案 並 於 103 年 7 月 底 前 由 行 政 院 函 送 至 立 法 院 進 行 審 議 質 化 : 完 備 系 科 調 整 之 機 制, 落 實 系 科 調 整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量 化 : 年 9 月 前 完 成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科 之 系 科 盤 點 及 學 生 數 變 動 分 析 年 底 前 完 成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科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分 析, 及 建 置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檢 討 機 制 9

11 面 向 策 略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制 度 調 整 課 程 活 化 課 程 活 化 策 略 三 實 務 選 才 策 略 四 課 程 彈 性 策 略 五 設 備 更 新 3-1 現 行 招 生 管 道 之 檢 討 3-2 研 議 未 來 招 生 管 道 考 科 及 實 務 選 才 制 度 等 之 調 整 方 案 4-1 依 產 業 需 求 為 導 向, 建 置 技 職 課 程 及 教 材 銜 接 產 業 需 求 之 彈 性 機 制 4-2 強 化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與 人 文 素 養 4-3 系 科 自 我 定 位, 與 業 界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並 共 構 產 業 導 向 之 實 作 及 特 色 課 程 ( 含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實 習 課 程 及 職 業 倫 理 ) 4-4 強 化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4-5 建 立 亞 洲 校 園 聯 盟,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跨 國 學 位 學 程, 促 進 人 才 國 際 流 動 5-1 更 新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設 備 ( 含 基 礎 特 色 與 業 界 接 軌 年 依 系 科 盤 點 結 果, 每 年 補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設 置 及 辦 理 製 造 業 或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高 職 班 ; 技 專 班 年 起, 每 3 年 系 科 盤 點 1 次 質 化 : 1. 全 面 落 實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管 道 採 實 務 能 力 選 才 機 制 2. 改 進 與 調 整 現 行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方 式 與 招 生 管 道 量 化 : 年, 每 年 檢 討 高 職 16 科 考 試 試 題 與 實 務 命 題 之 規 劃 年, 每 年 檢 討 20 科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試 務 及 實 務 選 才 機 制 質 化 : 1. 培 養 學 生 兼 具 專 業 能 力 與 人 文 素 養 及 畢 業 即 可 就 業 的 能 力 2. 完 成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銜 接 機 制 量 化 : 年, 每 年 開 發 高 職 一 般 科 目 及 技 專 校 院 通 識 課 程 與 教 材 20 門 以 上 年, 每 年 完 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2-3 門 數 位 化 基 礎 科 目 銜 接 課 程 年, 每 年 完 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專 業 科 目 2-3 門 銜 接 課 程 年, 每 年 完 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產 業 導 向 實 作 及 特 色 課 程 之 系 科, 高 職 逐 年 成 長 10 % 技 專 校 院 逐 年 成 長 20% 年, 每 年 參 與 技 專 校 院 暑 期 英 語 密 集 訓 練 班 學 生 人 數 達 300 人, 參 與 學 生 平 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成 長 幅 度 超 過 70 分 年, 每 年 高 職 各 科 英 語 文 營 隊, 參 與 人 數 成 長 約 2%( 現 有 數 2467 人 ) 年, 每 年 建 立 技 專 校 院 亞 洲 校 園 聯 盟 合 作 校 數 達 10 校 以 上 質 化 : 1. 精 進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2. 培 育 具 實 作 力 之 技 術 人 才 10

12 面 向 策 略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之 設 備 ) 5-2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5-3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設 立 設 備 媒 合 平 臺 3. 提 升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鄰 近 學 校 之 參 與 程 度 4. 提 供 職 業 試 探 實 作 機 會, 並 向 下 紮 根 至 高 中 職 及 國 中 端, 促 進 學 生 適 性 選 讀 5. 充 實 學 校 教 學 資 源 量 化 : 1. 更 新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設 備 (1) 高 職 :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316 校 系 :103 年 106 校 系 104 年 106 校 系 105 年 52 校 系 106 年 52 校 系 (2) 技 專 :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260 案 ( 校 系 科 ):103 年 80 案 ( 校 系 科 ) 104 年 40 案 ( 校 系 科 ) 105 年 140 案 ( 校 系 科 ) (3) 獲 補 助 計 畫, 每 年 安 排 參 與 校 內 實 作 課 程 學 生 比 率 逐 年 成 長 15% (4) 參 與 獲 補 助 計 畫 校 內 實 作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業 率 達 70% (5) 獲 補 助 計 畫 之 相 關 衍 生 收 益 達 計 畫 總 補 助 經 費 5% (6) 學 校 與 特 定 產 業 產 學 合 作 件 數 與 金 額 成 長 3 %( 每 年 平 均 成 長 1%) (7) 學 校 研 發 特 定 應 用 技 術 移 轉 金 額 成 長 4.5% ( 每 年 平 均 成 長 1.5%) (8) 學 校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件 數 30 件 ( 每 年 平 均 10 件 ) (9) 協 助 企 業 申 請 政 府 部 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每 年 至 少 3 件 (10) 協 助 合 作 企 業 代 訓 員 工 人 次 逐 年 提 升 5% 2.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1) 高 職 : 年 分 年 整 備 原 有 的 20 個 中 心 教 學 設 備 (2) 技 專 : 年 總 共 656 案 (103 年 74 案 104 年 110 案 105 年 與 106 年 各 236 案 ) (3) 區 域 技 優 教 學 專 案 每 年 開 辦 國 中 小 及 高 中 職 短 期 技 術 課 程 數 或 體 驗 營 隊 至 少 3 場 次 3.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1) 高 職 : 年 每 年 3-5 案 (2) 技 專 :103 年 -106 年 每 年 平 均 3-5 案 11

13 面 向 策 略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課 程 活 化 就 業 促 進 策 略 六 實 務 增 能 策 略 七 就 業 接 軌 6-1 教 師 面 : (1) 聘 任 業 師 至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協 同 教 學 (2)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聘 任 具 業 界 經 驗 之 新 進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3) 鼓 勵 高 職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甄 試, 著 重 實 作 測 驗 ( 術 科 ) (4) 鼓 勵 技 專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或 產 學 研 發 成 果 升 等 6-2 學 生 面 - 落 實 學 生 實 習 ( 包 含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及 研 究 生 於 校 內 外 及 海 外 之 企 業 或 研 發 單 位 實 習 ) 6-3 科 技 校 院 協 助 高 職 實 務 優 質 精 進 7-1 擴 大 辦 理 契 合 式 人 才 培 育 專 班 (1) 高 職 : 獎 補 助 高 職 結 合 產 企 業 及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開 辦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 學 生 畢 業 後 立 即 就 業, 並 於 就 業 2 年 質 化 : 1. 各 校 系 科 明 確 定 位, 對 焦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2. 確 保 學 生 權 益 及 品 質, 同 時 緊 密 連 結 企 業 所 需 之 實 務 技 能 3. 增 加 高 職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甄 試 實 作 測 驗 計 分 比 例 量 化 : 1. 高 職 ( 年 ) 每 年 : (1)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教 師 數 每 年 成 長 10%( 現 有 數 1,099 位 名 ) (2) 聘 任 業 師 數 103 年 成 長 至 400 人, 逐 年 成 長 40%( 現 有 數 1,099 位 名 ) (3) 高 職 或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至 業 界 人 數 逐 年 成 長 20% ( 新 推 動 之 業 務, 無 現 有 數 ) (4) 高 職 學 生 技 藝 能 精 進 及 觀 摩 學 習 人 數 每 年 成 長 5% ( 現 有 數 2,200 人 ) 2. 技 專 校 院 ( 年 ) 每 年 : (1)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教 師 數 每 年 成 長 5%( 現 有 數 1,916 位 名 ) (2)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每 年 提 升 至 5%( 現 有 數 42,408 位 名 ) (3) 聘 任 業 師 人 數 每 年 成 長 5%( 現 有 數 2,174 位 名 ) (4) 現 任 具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者 每 年 成 長 2 %( 現 有 數 8,700 名 ) (5) 以 技 術 報 告 升 等 通 過 人 數 每 年 成 長 20%( 現 有 數 57 名 ) 3. 教 師 與 業 師 共 編 教 材 數 每 年 達 300 門 以 上 4. 科 技 大 學 協 助 高 職 及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師 資 課 程 及 實 務 增 能 每 年 成 長 50% 校 數 ( 現 有 數 48 校 ) 質 化 : 1. 逐 步 建 構 企 業 參 與 人 才 培 育 的 主 動 性 2.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改 變 國 人 對 技 職 教 育 是 次 等 選 擇 的 社 會 觀 念 3. 培 養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及 職 涯 規 劃 能 力,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量 化 :( 年 ) 12

14 面 向 策 略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就 業 促 進 策 略 八 創 新 創 業 後, 可 優 先 就 讀 科 技 校 院 ) (2) 技 專 校 院 : 辦 理 產 業 學 院, 明 訂 學 校 與 業 界 在 人 才 培 育 應 負 擔 責 任 7-2 辦 理 高 職 學 生 職 場 體 驗 7-3 學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及 私 校 獎 補 助 之 指 標 7-4 全 面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及 國 中 生 之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等 ( 含 建 立 各 領 域 少 數 性 別 之 典 範 人 物 ) 7-6 建 置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歷 程 檔 案 7-7 培 訓 國 中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職 涯 規 劃 種 子 教 師 7-8 結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辦 理 區 域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遴 選 6-8 所 學 校 成 立 創 新 創 業 平 臺 8-1 辦 理 創 新 創 業 課 程 研 習 營, 培 養 學 生 創 新 思 維 8-2 協 助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國 際 競 賽 得 獎 作 品 商 品 化 8-3 引 進 並 媒 合 產 業 進 駐 技 專 校 院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 產 業 先 進 技 術 訓 練 中 心 ) 8-4 結 合 科 技 部 大 小 產 學 聯 盟, 協 同 區 域 內 學 校, 推 動 各 式 1. 契 合 式 人 才 培 育 專 班 (1) 高 職 : 每 年 補 助 高 職 辦 理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 含 建 教 合 作 班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提 升 實 務 能 力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業 率, 自 103 年 至 106 年 逐 年 成 長, 至 106 年 達 50% ( 建 教 合 作 班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現 有 就 業 率 平 均 30%) (2) 技 專 : 每 年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100 個 產 業 學 院 之 學 分 或 學 位 學 程 班 ; 專 班 之 結 業 學 生, 就 業 率 80% 2. 高 職 或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赴 職 場 體 驗 班 級 數, 逐 年 成 長 約 20% ( 新 推 動 之 業 務, 無 現 有 數 ) 3. 學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之 校 務 評 鑑 及 私 校 獎 補 助 等 2 項 指 標 4. 每 年 辦 理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及 學 生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900 場 次 5. 每 年 編 印 或 建 置 學 生 職 涯 歷 程 檔 案 達 85% 以 上 6. 每 年 辦 理 國 中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職 涯 規 劃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活 動 每 年 7-8 場 7. 辦 理 區 域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每 年 5 場 質 化 : 1. 逐 步 建 構 區 域 內 各 級 學 校 間 與 產 業 及 當 地 政 府 之 鏈 結 2. 擴 散 校 園 研 發 成 果 加 乘 效 應, 協 助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3. 提 升 學 生 創 新 及 就 業 力 量 化 :( 年 ) 1. 每 年 補 助 6 所 區 域 產 學 合 作 中 心 分 設 創 新 創 業 中 心 或 成 果 展 售 中 心 2. 每 年 學 校 開 設 創 新 創 業 相 關 課 程 數 成 長 2% ( 現 有 數 597 門 ) 3. 每 年 辦 理 高 職 及 技 職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教 育 研 習 營 20 場 次, 參 與 學 生 達 1,000 人 以 上 4. 每 年 至 少 輔 導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師 生 成 立 創 業 團 隊 100 隊 13

15 面 向 策 略 推 動 項 目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就 業 促 進 策 略 九 證 能 合 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引 導 技 職 師 生 深 入 業 界, 輸 出 教 學 服 務 8-5 檢 討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以 促 進 學 校 推 動 校 內 研 發 成 果 衍 生 新 創 事 業 9-1 彙 整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職 業 證 照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民 間 職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書, 研 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專 業 證 照 一 覽 表, 並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9-2 獎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依 據 職 能 基 準,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並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之 結 業 證 書 5. 每 年 至 少 輔 導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師 生 50 件 商 業 計 畫 書 撰 寫, 輔 導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國 際 競 賽 得 獎 作 品 商 品 化 10 件 6. 每 年 引 進 產 業 進 駐 技 專 校 院 設 立 3-5 個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 產 業 先 進 技 術 訓 練 中 心 ) 7. 每 年 結 合 區 域 學 校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至 少 10 件 8. 適 時 與 相 關 部 會 研 議 校 園 研 發 成 果 衍 生 新 創 事 業 3 項 法 規 鬆 綁 之 適 法 性 與 可 行 性 等 做 法 質 化 : 1. 逐 步 建 構 跨 部 會 及 產 業 界 共 同 培 育 技 職 教 育 人 才 之 機 制 2. 證 照 與 能 力 合 一,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及 專 業 證 照 之 效 用 量 化 : 年 完 成 研 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專 業 證 照 一 覽 表 盤 點 工 作 年 逐 年 更 新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專 業 證 照 一 覽 表 年 起 學 生 取 得 產 業 界 需 求 相 對 應 專 業 證 照 之 張 數 逐 年 提 升 3% 年 每 年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參 與 勞 動 部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校 數 至 少 10 校 参 現 行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一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執 行 成 果 與 檢 討 為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重 點, 縮 短 產 學 落 差, 教 育 部 於 99 年 至 101 年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 第 一 期 ), 在 強 化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發 展 及 落 實 培 育 技 術 人 力 角 色 之 定 位 下, 從 制 度 師 資 課 程 與 教 學 資 源 品 管 5 個 面 向 訂 定 10 個 策 略 實 施, 已 初 步 達 成 改 善 師 生 教 學 環 境 強 化 產 學 實 務 連 結 培 育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之 目 標, 方 案 執 行 成 果 差 異 分 析 與 檢 討,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策 略 1-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14

16 為 加 強 現 職 教 師 業 界 經 驗, 以 全 面 提 升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及 能 力 於 99 年 訂 定 補 助 要 點, 鼓 勵 學 校 教 師 至 公 民 營 機 構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的 研 習 服 務 高 職 學 年 度 辦 理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120 梯 次, 參 與 研 習 教 師 達 3,316 人 次 技 專 校 院 補 助 647 項 計 畫, 共 計 6,358 名 專 任 教 師 參 與 研 習 服 務, 學 年 度 共 發 展 出 1,766 個 實 務 教 材 1,161 個 相 關 課 程, 指 導 5,106 名 學 生, 製 作 了 1,107 個 專 題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專 任 教 師 數 為 6 萬 5,955 人 次 ( 男 教 師 4 萬 0,822 人 次 女 教 師 2 萬 5,133 人 次 ), 參 與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受 益 共 6,358 人 次 ( 男 教 師 3,585 人 次 女 教 師 2,773 人 次 ) 男 女 教 師 參 與 研 習 人 次 落 差 係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結 構 為 男 多 於 女, 故 相 對 參 與 研 習 之 教 師 亦 為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惟 女 性 教 師 參 與 比 例 逐 步 成 長 中, 未 來 於 第 二 期 計 畫 中, 將 建 議 各 校 在 辦 理 研 習 時, 應 優 先 保 障 女 性 教 師 之 參 與 比 例 本 項 策 略 原 定 至 101 年 各 校 新 聘 專 業 科 目 具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數 占 所 有 專 業 科 目 新 進 教 師 數 60% 技 專 校 院 具 業 界 經 驗 教 師 占 所 有 教 師 60% 以 上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申 請 數 成 長 150% 擴 大 辦 理 高 職 教 師 寒 假 及 暑 假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參 加 研 習 教 師 錄 取 人 數 自 98 年 起 逐 年 成 長 20% 等 目 標, 但 因 經 費 未 獲 外 加 資 源 挹 注, 致 使 補 助 額 度 有 限, 各 校 無 法 全 面 推 動, 然 經 過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推 動, 各 項 指 標 成 長 比 率 已 逐 年 增 長 本 策 略 之 執 行 成 效 顯 示, 補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至 公 民 營 機 構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研 習 服 務, 確 實 可 強 化 教 師 之 實 務 經 驗, 回 饋 教 學, 且 亦 增 進 產 學 互 動 與 新 技 術 之 活 化 熟 成 惟 學 校 反 應, 教 師 半 年 及 一 年 期 至 業 界 研 習 服 務 僅 各 補 助 每 校 一 名, 員 額 太 少, 而 高 職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則 參 與 研 習 之 意 願 低 為 突 破 這 些 困 境, 以 深 化 教 師 實 務 能 力, 提 升 學 生 實 作 技 能, 爰 將 本 策 略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賡 續 推 動, 並 修 正 原 來 作 法, 鼓 勵 學 校 結 合 系 科 本 位 精 神, 由 系 所 尋 找 潛 在 合 作 廠 商, 將 員 工 訓 練 職 前 訓 練 設 備 共 享 的 觀 念, 透 過 教 師 深 度 研 習 的 機 會, 協 助 教 師 學 習 新 技 術, 並 將 研 習 成 果 回 饋 教 學 及 產 學 合 作 另 修 訂 補 助 要 點, 研 訂 長 期 合 作 之 配 套 措 15

17 施 並 減 少 制 度 上 的 限 制, 進 而 把 學 生 帶 入 企 業, 維 持 與 企 業 長 期 的 互 惠 合 作 ( 二 ) 策 略 2- 引 進 產 業 資 源 協 同 教 學 為 全 面 推 動 技 職 校 院 課 程 與 產 業 接 軌, 鼓 勵 學 校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及 協 同 授 課, 以 培 育 具 有 實 作 力 及 就 業 力 之 人 才 經 學 年 度 推 動 後, 高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及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導 入 雙 師 制 度, 參 與 業 師 計 501 位 技 專 校 院 學 年 度 聘 用 之 業 界 專 家 共 2 萬 0,270 人 ( 男 業 師 1 萬 4,576 人 女 業 師 5,694 人 ), 男 女 業 師 比 例 約 為 7:3, 業 界 專 家 到 校 協 同 教 學 編 教 材 指 導 學 生 展 演 及 輔 導 考 照 等, 成 效 良 好 未 來 在 第 二 期 計 畫 中, 於 學 校 申 請 計 畫 時, 將 提 醒 各 校, 在 以 專 業 能 力 為 優 先 考 量 的 前 提 下, 也 應 留 意 男 女 性 別 之 比 例 均 衡 本 項 策 略 原 定 至 101 年 技 專 校 院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累 計 人 次 達 專 任 教 師 數 30% 以 上 99 年 高 職 學 校 預 計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400 人 次, 自 100 年 起 逐 年 成 長 10% 等 兩 項 目 標, 但 因 經 費 未 獲 外 加 資 源 挹 注, 執 行 推 動 成 效 與 預 期 目 標 稍 有 落 差 惟 本 部 將 本 策 略 列 入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獎 補 助 經 費 核 配 指 標 之 一, 鼓 勵 學 校 積 極 推 動, 經 過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推 動, 各 項 指 標 成 長 比 率 已 逐 年 增 長 本 策 略 之 執 行 成 效 顯 示, 學 校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到 校 協 同 教 學 之 作 法 深 獲 學 生 教 師 及 產 企 業 界 認 同 與 肯 定, 不 僅 深 化 技 職 教 育 之 實 務 教 學, 並 加 強 學 校 教 育 與 產 業 接 軌, 提 供 學 生 最 新 的 產 業 科 技 認 知 惟 學 校 反 應, 業 師 協 同 教 學 每 學 期 至 多 6 週, 課 程 內 容 不 易 深 化, 有 些 課 程 非 短 時 間 內 可 完 成 授 課, 且 高 職 現 行 申 辦 補 助 對 象 僅 為 設 有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及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之 學 校, 未 能 全 面 適 用 所 有 學 校 為 深 化 技 職 教 育 與 產 業 接 軌, 爰 將 本 策 略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賡 續 推 動 並 修 正 作 法, 要 求 學 校 於 教 師 規 劃 協 同 教 學 課 程 時, 需 確 立 教 學 重 點 與 核 心, 並 發 展 為 系 科 特 色, 另 修 訂 補 助 要 點 納 入 所 有 高 職 學 校 均 可 適 用 辦 理, 並 建 立 業 師 專 家 資 料 庫, 俾 利 各 校 運 用 ( 三 ) 策 略 3-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課 程 16

18 為 提 升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力, 訂 定 補 助 要 點, 鼓 勵 學 校 健 全 學 生 校 外 機 制, 提 升 學 生 校 外 比 率 本 項 策 略 原 定 101 年 技 專 校 院 修 讀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之 學 生 數 達 前 一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20% 高 職 學 生 海 外 技 能 活 動 98 年 預 估 參 與 師 生 100 人 次,99 年 起 逐 年 成 長 20% 等 兩 項 目 標 本 部 99 學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8,510 位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然 實 際 參 與 校 外 之 學 生 數 為 3 萬 8,273 人, 達 98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之 22.4%; 100 學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8,217 位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然 實 際 參 與 校 外 之 學 生 數 為 4 萬 2,408 人, 達 99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之 26.3%;101 學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8,368 位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然 實 際 參 與 校 外 之 學 生 數 為 5 萬 3,774 人, 達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之 32.6% 學 年 參 與 之 男 女 學 生 共 13 萬 4,455 人 次 ( 男 學 生 6 萬 4,154 人 女 學 生 7 萬 0,301 人 ), 比 例 約 為 5:5, 未 有 顯 著 差 異 另 100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海 外 技 能 參 與 師 生 共 859 人 次,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海 外 技 能 參 與 師 生 共 1,086 人 次, 成 長 26%, 顯 見 本 策 略 皆 已 達 到 預 期 之 目 標 其 餘 推 動 成 果 說 明 如 下 : 1. 鼓 勵 高 職 學 生 利 用 課 餘 至 校 外 學 習 專 業 知 能 及 職 場 經 驗, 研 訂 學 生 校 外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審 查 及 學 分 採 計 要 點 2. 鼓 勵 並 補 助 高 職 學 生 進 行 海 外 技 能 交 流,100 年 計 有 14 校 獲 得 補 助, 參 與 師 生 計 296 人 3. 建 置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校 外 媒 合 平 臺, 截 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 共 計 有 1,123 家 廠 商 提 供 752 名 名 額, 擴 增 學 校 尋 覓 合 作 廠 商 之 機 會 4. 訂 定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校 外 團 體 保 險 開 口 合 約, 並 完 成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招 標, 提 供 校 外 學 生 以 相 同 保 費 享 有 傷 害 保 險 100 萬 元 及 傷 害 醫 療 險 限 額 5 萬 元 ( 含 門 診 實 支 實 付 及 住 院 日 額 給 付 ) 之 保 障, 以 加 強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學 年 度 符 合 本 部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開 設 校 外 課 程 的 學 生 數 達 82,522 人, 計 有 356 位 學 生 至 美 國 英 國 澳 洲 韓 國 新 加 坡 日 本 等 國 家 參 與 海 外 17

19 本 策 略 之 執 行 成 效 顯 示, 學 生 校 外 對 於 加 強 技 職 教 育 與 產 業 接 軌 縮 短 學 校 教 育 與 業 界 人 才 需 求 差 距 確 有 極 大 助 益, 惟 學 校 反 應 下 列 執 行 困 境 : 1. 非 所 有 類 科 皆 能 找 到 合 作 企 業, 或 能 與 機 構 規 劃 專 業 課 程 2. 企 業 在 無 誘 因 或 誘 因 不 足 情 況 下, 較 不 願 意 開 放 機 會 讓 生 前 往, 且 企 業 較 不 願 意 提 供 短 期 間 之 職 缺 3. 企 業 所 提 供 職 缺 之 品 質 內 容, 恐 因 經 濟 因 素 等 而 變 動, 較 難 掌 控 為 提 升 技 職 校 院 學 生 實 作 力, 培 育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之 技 術 人 力, 爰 將 本 策 略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賡 續 推 動, 並 將 地 點 擴 大 為 於 校 內 外 及 海 外 之 企 業 或 研 發 單 位 除 修 正 部 分 作 法, 請 學 校 依 系 科 屬 性, 設 計 學 生 所 需 之 樣 態 外, 教 育 部 亦 將 結 合 政 府 資 源, 如 建 立 產 企 業 公 會 交 流 平 臺, 鼓 勵 業 界 與 學 校 合 作 並 提 供 職 缺, 針 對 職 缺 不 易 提 供 之 產 業 別, 設 立 校 內 模 擬 公 司 等, 協 助 學 校 擴 展 及 尋 求 適 當 之 職 缺 又, 鑑 於 長 期 校 外 課 程 較 能 兼 顧 學 生 學 習 的 專 業 性 與 完 整 性, 也 較 易 獲 得 機 構 認 同, 鼓 勵 學 校 朝 學 期 或 學 年 校 外 為 推 動 主 軸 另 修 訂 補 助 要 點, 由 學 校 系 科 開 發 專 業 內 容, 並 以 學 生 整 體 學 習 成 效 為 主 體, 營 造 優 良 的 環 境, 以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又 為 營 造 性 別 友 善 的 技 職 教 育 環 境, 除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將 配 合 建 置 性 別 友 善 的 空 間 外, 於 評 估 校 外 機 構 時, 亦 應 將 此 項 納 入 評 估 指 標 再 以, 考 量 生 之 權 益, 業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學 生 校 外 權 益 保 障 規 範, 內 容 如 下 : 學 校 為 與 合 作 機 構 辦 理 學 生 校 外, 應 設 學 生 校 外 委 員 會, 並 作 為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推 動 單 位 ; 其 任 務 如 下 : 1. 督 導 辦 理 合 作 機 構 之 選 定 2. 書 面 契 約 之 檢 核 及 確 認 3.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學 生 申 訴 之 處 理 4. 學 生 期 滿 前 終 止 後 之 轉 介 5. 督 導 與 合 作 機 構 訂 定 合 作 計 畫 6. 其 他 學 生 權 益 保 障 相 關 事 項 18

20 前 項 校 外, 學 校 應 與 合 作 機 構 就 下 列 事 項, 納 入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產 學 合 作 書 面 契 約 後, 始 得 辦 理 : 1. 合 作 機 構 提 供 學 生 相 關 操 作 訓 練, 並 與 學 校 指 派 之 專 責 教 師 共 同 輔 導 學 生 2. 合 作 機 構 負 責 學 生 前 之 安 全 講 習 場 所 安 全 防 護 設 備 之 配 置 及 相 關 安 全 措 施 之 規 劃 3. 為 學 生 投 保 相 關 保 險 4. 合 作 機 構 與 學 生 發 生 爭 議 時 之 協 商 及 處 理 方 式 5. 學 生 期 滿 前 終 止 之 條 件 及 程 序 ( 四 ) 策 略 4- 改 善 高 職 設 備 提 升 品 質 職 業 教 育 與 技 能 養 成 對 於 教 學 設 備 具 有 高 度 的 需 求 與 依 賴, 教 育 部 98 年 從 4 年 5 千 億 的 特 別 預 算 中, 編 列 20 億 元, 充 實 國 立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科 課 程 綱 要 設 備 基 準 之 相 關 教 學 設 備 另 高 職 優 質 化 第 一 期 程 ( 學 年 度 ) 補 助 118 校, 第 二 期 程 ( 學 年 度 ) 共 有 36 校 正 接 受 輔 助, 以 提 升 高 職 辦 學 品 質 及 促 進 特 色 發 展 本 策 略 之 執 行 成 效 顯 示, 自 98 年 起 計 補 助 179 校 次 國 立 高 職 充 實 一 般 設 備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設 備 及 區 域 產 業 教 學 特 色 發 展 設 備, 確 實 增 加 學 校 實 務 教 學 資 源 及 提 昇 學 生 技 術 及 實 作 能 力, 惟 年 國 立 高 職 尚 有 部 分 設 備 未 更 新, 且 私 立 高 職 與 北 高 兩 市 職 業 學 校 及 技 專 校 院 之 設 備 與 業 界 設 備 亦 已 產 生 嚴 重 落 差, 影 響 實 務 教 學 及 學 生 實 作 能 力 之 學 習 為 能 對 焦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能 力, 爰 將 本 策 略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策 略 五 - 設 備 更 新 中 賡 續 推 動, 本 策 略 在 高 職 學 校 部 分, 期 達 到 教 育 資 源 均 衡 化 發 展 區 域 產 業 特 色 補 足 與 充 實 前 項 計 畫 未 滿 足 之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重 要 基 礎 相 關 科 各 校 校 訂 專 業 及 科 目 所 需 教 學 設 備 以 及 私 立 高 職 北 高 兩 市 職 業 學 校, 以 符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關 照 普 及 弱 勢 關 懷 之 精 神 技 專 校 院 部 分 則 期 鼓 勵 學 校 進 行 系 科 調 整 與 教 學 設 備 更 新, 以 培 育 具 專 業 實 作 能 力 之 技 術 人 才, 滿 足 產 業 發 展 之 人 力 需 求 19

21 ( 五 ) 策 略 5- 建 立 技 專 校 院 特 色 發 展 領 域 為 加 速 培 育 具 有 臺 灣 特 色 且 具 國 際 性 競 爭 力 之 產 業 人 才, 訂 定 特 色 典 範 學 校 計 畫, 協 助 學 校 在 既 有 優 勢 之 領 域 基 礎 上, 發 展 特 色 系 科 開 設 具 學 校 特 色 的 學 程 課 程 年 度 共 補 助 206 件 計 畫, 輔 導 學 校 以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及 區 域 重 點 產 業 為 特 色 發 展 項 目 本 策 略 自 90 年 度 起 推 動 ( 原 名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學 校 重 點 特 色 ), 計 畫 推 動 初 期 係 為 輔 導 改 制 ( 名 ) 技 專 校 院 順 利 轉 型, 充 實 教 學 設 施 ; 後 期 則 係 鼓 勵 各 技 專 校 院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資 源 及 產 學 能 量,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發 展 學 校 既 有 特 色 計 畫 推 動 至 今 已 成 功 輔 導 各 技 專 校 院 逐 漸 建 立 與 發 展 出 符 合 自 身 專 長 與 特 色 之 重 點 方 向, 且 對 於 學 校 硬 體 設 施 加 強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學 校 重 點 系 科 發 展 及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共 享 等 亦 大 有 助 益 本 策 略 原 定 至 101 年 50%~70% 技 專 校 院 營 造 出 技 職 典 範 標 竿 特 色 學 校, 年 實 施 期 程 內, 各 技 專 校 院 皆 獲 得 本 計 畫 之 補 助, 學 校 特 色 均 逐 漸 成 形, 本 策 略 之 階 段 性 任 務 已 達 成, 未 來 將 持 續 引 導 技 專 校 院 將 發 展 學 校 重 點 特 色 納 入 中 長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以 利 學 校 永 續 經 營 ( 六 ) 策 略 6- 建 立 符 合 技 職 特 色 評 鑑 機 制 為 強 調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特 質, 考 量 各 校 特 色 資 源 與 願 景 不 同, 評 鑑 制 度 應 朝 建 立 符 合 技 專 校 院 辦 學 特 色, 引 導 各 校 建 立 自 我 改 進 機 制 爰 規 劃 下 一 週 期 (103 學 年 度 ) 起,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由 等 第 制 改 為 認 可 制, 以 利 各 校 發 展 特 色, 由 學 校 自 訂 目 標, 減 少 校 際 間 比 較, 並 進 行 後 設 評 鑑, 檢 討 精 進 完 善 評 鑑 工 作 本 策 略 於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推 動 目 標, 係 為 修 正 下 一 週 期 評 鑑 指 標 及 配 分 權 重, 以 導 引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及 建 構 各 校 發 展 特 色 前 開 下 一 週 期 認 可 制 評 鑑 指 標 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業 如 期 規 劃 完 成, 各 面 向 皆 納 入 學 校 自 訂 目 標, 使 學 校 得 依 據 所 設 立 目 的 宗 旨 訂 定 發 展 方 向, 減 少 校 際 間 比 較 本 策 略 已 達 成 第 一 期 計 畫 階 段 性 目 標, 後 續 將 納 入 年 度 計 畫 持 續 推 動, 定 期 辦 理 後 設 評 鑑 檢 討 改 進, 以 更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之 教 育 資 源 至 於 執 行 過 程 中 學 校 及 評 鑑 委 員 所 做 的 建 議, 包 括 弱 化 評 鑑 成 績 作 為 核 定 行 20

22 政 措 施 參 考, 減 少 學 校 過 度 重 視 評 鑑 結 果, 期 能 藉 由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充 分 瞭 解 認 可 制 評 鑑 精 神 等, 已 納 入 下 一 期 評 鑑 制 度 之 配 套 措 施 辦 理 ( 七 ) 策 略 7- 擴 展 產 學 緊 密 結 合 培 育 模 式 透 過 產 學 緊 密 結 合 之 人 才 培 育 方 式, 推 動 各 種 專 班 或 學 程, 以 提 供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辦 理 成 效 如 下 : 1.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3 年 免 學 費,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學 習 專 業 技 術, 學 年 度 合 計 有 14 萬 4,226 人 受 惠 ( 男 學 生 8 萬 1,866 人 女 學 生 6 萬 2,360 人 ),3 學 年 總 計 參 與 之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約 為 6:4, 未 有 顯 著 差 異 另 本 學 程 與 原 預 計 每 學 年 度 約 有 5 萬 7,000 人 之 目 標 有 所 差 異, 係 受 高 職 免 學 費 政 策 及 少 子 女 化 影 響, 致 該 學 程 免 學 費 誘 因 弱 化, 影 響 就 讀 學 生 數 2. 高 職 建 教 合 作 :3 年 免 學 費,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並 在 職 場 學 習 一 技 之 長, 俾 利 就 業, 學 年 度 合 計 有 9 萬 1,510 人 受 惠,( 男 學 生 5 萬 5,649 人 女 學 生 3 萬 5,861 人 ),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約 為 6:4, 未 有 顯 著 差 異 惟 建 教 班 學 生 近 年 來 逐 年 下 降, 原 因 為 受 高 職 免 學 費 政 策 及 少 子 女 化 影 響, 致 免 學 費 誘 因 弱 化, 影 響 就 讀 學 生 數 3.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班 : 免 學 費 補 助,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就 學, 為 國 家 培 養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人 才, 學 年 度 合 計 有 4 萬 1,472 名 學 生 受 惠 ( 男 學 生 3 萬 0,944 人 女 學 生 1 萬 0,528 人 ),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約 為 7:3 本 計 畫 與 原 預 計 每 學 年 度 受 惠 人 數 約 1 萬 4,200 人 之 目 標 有 所 差 異, 係 因 受 高 職 免 學 費 政 策 影 響, 致 產 業 特 殊 類 科 無 選 讀 誘 因, 受 惠 人 數 無 法 達 到 原 定 目 標 另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包 括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設 計 土 木 與 建 築 農 業 食 品 海 事 水 產, 其 開 辦 領 域 以 男 學 生 就 讀 意 願 較 高, 未 來 在 第 二 期 計 畫 中, 將 持 續 鼓 勵 女 學 生 依 其 性 向 及 興 趣 選 讀 4.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專 班 : 以 高 職 + 技 專 + 廠 商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發 展 3+2( 高 職 + 二 專 ) 3+2+2( 高 職 + 二 專 + 二 技 ) 3+4( 高 職 + 四 技 ) 或 5+2 ( 五 專 + 二 技 ) 之 縱 向 學 制, 兼 顧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本 計 畫 原 定 目 標 值 為 每 年 培 育 3,000 名 學 生, 學 年 度 共 核 定 96 校 197 班 8,980 名 學 21

23 生, 實 際 註 冊 學 生 數 為 9,644 人 ( 男 學 生 4,847 人 女 學 生 4,797 人 ), 已 超 過 原 定 目 標 值, 且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約 為 5:5 5.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 自 93 年 底 開 始 由 經 濟 部 與 本 部 共 同 推 動, 並 由 產 學 界 合 作 開 辦 及 規 劃 課 程, 作 為 強 化 產 學 合 作 基 礎, 以 培 育 企 業 所 需 人 才, 原 定 每 年 核 定 開 辦 名 額 1,600 名, 係 包 含 高 教 體 系 之 一 般 大 學 與 技 職 體 系 之 科 技 校 院, 惟 因 應 大 環 境 景 氣 因 素, 影 響 企 業 參 與 意 願 以 及 企 業 聘 用 人 數, 並 為 維 持 專 班 開 辦 品 質, 故 已 將 每 年 核 定 開 辦 名 額 調 整 至 1,100 名, 截 至 101 年 度 已 核 定 可 辦 理 1 萬 352 名 年 度 參 與 之 學 生 人 數 為 2,217 人 ( 男 學 生 1,681 人 女 學 生 536 人 ),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約 為 8:2, 係 實 際 開 設 班 別 主 要 包 括 電 子 機 械 資 訊 光 電 生 技 食 品 長 期 照 護 營 建 等, 其 開 辦 領 域 以 男 性 學 生 就 讀 意 願 較 高, 未 來 在 第 二 期 計 畫 中, 將 持 續 鼓 勵 女 學 生 依 其 性 向 及 興 趣 選 讀 另 本 部 自 100 年 度 秋 季 班 起 開 放 文 化 創 意 金 融 與 服 務 領 域 開 辦 課 程, 女 性 學 生 報 考 率 逐 年 增 加 6. 最 後 一 哩 就 業 學 程 : 結 合 勞 動 部 辦 理, 本 部 得 就 其 前 一 年 度 就 業 學 程 執 行 績 優 學 校 擇 優 獎 助, 本 計 畫 預 計 每 年 核 定 30 件 就 業 學 程, 學 年 度 共 獎 助 92 校 153 件, 參 與 之 人 數 為 4,373 人 ( 男 學 生 2,134 人, 女 學 生 2,239 人 ), 男 女 學 生 比 例 約 為 5:5 本 策 略 之 執 行 已 建 立 各 類 產 學 緊 密 結 合 人 才 培 育 之 模 式, 包 含 高 職 建 教 合 作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及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等, 學 生 能 直 接 投 入 生 產 工 作 並 有 產 值, 與 產 業 界 緊 密 結 合 另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最 後 一 哩 就 業 學 程 等, 亦 能 提 供 產 業 穩 定 技 術 人 力 惟 於 教 育 部 推 動 高 職 免 學 費 後, 高 職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建 教 合 作 班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班 等 班 別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如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就 讀 人 數 銳 減 ; 全 面 免 學 費, 學 生 不 再 有 就 讀 誘 因 ;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就 業 導 向 未 能 落 實 等 鑑 於 本 策 略 各 項 專 班 畢 業 學 生, 可 提 供 不 少 國 家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將 修 正 作 法, 獎 補 助 高 職 結 合 產 企 業 及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開 辦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立 即 就 業, 並 於 就 業 2 年 後, 可 優 先 就 讀 科 技 校 院, 以 提 高 學 生 就 讀 誘 因 ; 並 將 引 導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產 業 學 院, 針 對 業 界 具 體 之 人 力 需 求, 以 就 業 銜 接 為 導 向, 開 設 各 類 型 產 學 22

24 合 作 專 班 學 程, 培 育 具 有 實 作 力 及 就 業 力 之 優 質 專 業 人 才 為 業 界 所 用, 獲 補 助 之 學 校 應 編 列 占 補 助 款 10% 以 上 之 自 籌 款 上 述 2 項 並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深 化 推 動 ( 八 ) 策 略 8- 強 化 實 務 能 力 選 才 機 制 為 透 過 招 生 方 式 引 導 學 校 重 視 實 務 教 學, 宜 鼓 勵 學 生 以 競 賽 證 照 實 務 專 題 等 方 式 適 性 升 學 依 大 學 法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規 定,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辦 理, 爰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及 甄 選 入 學 管 道, 其 招 生 規 定 及 簡 章 並 未 針 對 特 定 性 別 有 不 同 之 規 範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入 學 學 生 人 數 為 2 萬 1,204 人 ( 男 學 生 1 萬 0,462 人 女 學 生 1 萬 0,742 人 ), 男 女 生 比 率 約 為 5:5; 甄 選 入 學 學 生 人 數 為 10 萬 1,173 人 ( 男 學 生 4 萬 5,669 人 女 學 生 5 萬 5,504 人 ) 男 女 生 比 率 約 為 5.5:4.5; 上 述 二 項 招 生 方 式 男 女 學 生 人 數 之 比 率, 未 有 顯 著 差 異 100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入 學 ( 含 保 送 及 甄 審 ) 報 到 人 數 較 99 學 年 度 增 加 3.1%,101 學 年 度 較 99 學 年 度 增 加 15.9%;100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報 到 人 數 較 99 學 年 度 增 加 6.5%,101 學 年 度 較 99 學 年 度 增 加 15.5% 本 策 略 與 原 規 劃 技 優 入 學 報 到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2% 甄 選 入 學 報 到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5% 之 目 標 相 符 本 策 略 透 過 調 整 選 才 機 制, 重 新 定 位 技 職 優 秀 生, 為 貼 近 產 業 需 求 具 備 務 實 致 用 能 力 之 學 生 然 而, 甄 選 制 度 的 改 變, 涉 及 國 內 傳 統 文 化 思 維, 本 策 略 雖 已 達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之 目 標, 惟 執 行 3 年 下 來, 甄 選 入 學 第 2 階 段 採 非 書 面 審 查 甄 試 項 目 之 學 校 系 科 比 例 不 高,100 學 年 度 甄 選 入 學 共 計 提 供 3,038 個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惟 僅 有 857 個 (28.2%) 校 系 科 組 之 學 程 採 用 非 書 面 審 查 甄 試 項 目,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技 專 校 院 務 實 致 用 特 性 為 強 化 實 務 選 才 入 學 方 式, 引 導 技 職 師 生 重 視 實 務 教 學 與 實 作 能 力, 以 貼 近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針 對 招 生 管 道 整 體 的 檢 討 改 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作 為 因 而 本 策 略 將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賡 續 推 動, 全 面 檢 討 考 試 制 度 與 選 才 管 道, 使 非 紙 筆 測 驗 甄 試 制 度 朝 更 穩 健 方 向 推 動 23

25 ( 九 ) 策 略 9- 試 辦 五 專 菁 英 班 紮 實 人 力 鑑 於 業 界 反 映 訓 練 有 素 的 中 級 領 導 幹 部 逐 年 流 失, 且 受 少 子 女 化 及 廣 設 大 學 等 影 響, 五 專 學 制 宜 重 新 定 位, 爰 研 訂 五 專 長 期 一 貫 培 育 人 才 試 辦 計 畫 依 專 科 學 校 法 規 定, 專 科 學 校 之 招 生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有 關 五 專 菁 英 班 招 生 及 錄 取 方 式, 未 因 性 別 不 同 有 所 差 異 學 年 度 共 核 定 5 班, 招 收 392 名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起, 調 整 為 4 校 4 專 班, 共 招 收 160 人 學 年 度 五 專 菁 英 班 錄 取 人 數 為 519 人 ( 男 學 生 173 人 女 學 生 346 人 ) 本 策 略 為 五 專 學 制 開 立 新 的 契 機, 菁 英 班 招 收 性 向 明 顯 且 具 潛 能 之 優 秀 國 中 畢 業 生, 投 入 適 合 長 期 培 育 新 興 或 特 定 領 域, 並 配 合 專 業 證 照 取 得 或 經 驗 累 積, 兼 顧 就 業 能 力 與 適 性 學 習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以 來, 回 應 國 內 企 業 對 中 階 專 科 人 才 之 需 求, 獲 得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肯 定, 各 界 並 對 於 菁 英 班 學 生 在 學 習 表 現 證 照 考 取 或 求 學 態 度 等 各 方 面 均 給 予 高 度 肯 定 本 策 略 原 定 至 101 年 招 生 名 額 逐 年 成 長, 與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有 所 落 差, 係 遇 到 下 列 2 項 問 題, 包 括 外 界 對 五 專 學 制 刻 板 印 象, 造 成 招 生 目 標 不 易 達 成, 及 初 期 試 辦, 各 校 對 於 推 動 本 方 案 之 政 策 執 行 ( 如 : 授 課 教 學 未 來 學 位 授 予 等 ) 尚 處 於 摸 索 階 段 等, 鑑 於 推 動 模 式 已 建 立 完 成, 未 來 將 納 入 年 度 計 畫 持 續 滾 進 推 動, 並 加 強 五 專 教 育 的 宣 導 ( 十 ) 策 略 10-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因 應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高 級 技 術 人 力 需 求 增 加, 應 積 極 鼓 勵 高 職 師 生 取 得 乙 級 以 上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且 主 管 部 會 應 建 立 我 國 專 業 證 照 法 制 化, 以 保 障 技 職 教 育 學 生 之 工 作 權 爰 配 合 勞 動 部 辦 理 在 校 生 丙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101 年 度 工 業 類 辦 理 87 種 職 類, 報 檢 人 數 14 萬 5,500 人, 合 格 人 數 10 萬 7,327 名, 合 格 率 73.76%; 商 業 類 辦 理 5 種 職 類, 報 檢 人 數 4 萬 1,116 名, 合 格 人 數 2 萬 5,648 名, 合 格 率 62.37%, 本 案 因 勞 動 部 開 設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技 能 檢 定 方 式, 其 作 業 期 程 較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縮 短, 吸 納 相 當 人 數 之 高 中 職 學 生 參 加, 致 本 專 案 報 名 人 數 逐 漸 減 少, 無 法 達 到 原 定 之 目 標, 惟 高 職 在 校 生 取 得 證 照 之 比 率, 因 有 其 升 學 就 業 之 優 勢, 仍 維 持 成 長 趨 勢 24

26 另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係 採 自 行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之 方 式,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共 取 得 77 萬 3,941 張 專 業 證 照 ( 男 學 生 28 萬 9,761 張 數 女 學 生 48 萬 4,180 張 數 ), 檢 定 結 果 不 依 性 別 而 有 所 影 響, 未 來 在 第 二 期 計 畫 中, 將 提 醒 各 校, 除 持 續 鼓 勵 學 生 依 其 專 業 能 力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外, 並 多 鼓 勵 男 性 學 生 參 加 檢 定 此 外 補 助 辦 理 民 間 職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書 採 認 計 畫, 迄 101 年 合 計 採 認 201 種 證 書 ( 照 ) 等, 已 達 技 職 校 院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數 逐 年 成 長 20% 之 目 標 本 策 略 之 執 行 成 效 顯 示, 藉 由 本 部 積 極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證 照 制 度, 如 將 持 照 人 數 列 入 技 職 教 育 行 政 考 評 ( 如 私 校 獎 補 助 核 配 指 標 ) 證 照 考 試 加 分 等,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逐 年 成 長 並 兼 顧 質 量 惟 因 目 前 技 職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僅 作 為 升 學 加 分 使 用, 未 能 對 應 產 業 實 際 需 求, 致 學 生 取 得 之 證 照 無 法 為 業 界 所 用, 課 程 尚 無 法 配 合 調 整, 且 各 目 的 事 主 管 機 關 尚 未 建 置 職 能 基 準, 均 對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為 落 實 證 照 與 能 力 合 一,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力 及 專 業 證 照 之 效 用, 實 需 進 行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盤 點, 並 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儘 速 建 構 我 國 職 能 基 準, 以 利 學 校 建 構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及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職 能 導 向 課 程 品 質 認 證 之 結 業 證 書, 提 升 就 業 力, 爰 將 本 策 略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賡 續 推 動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於 98 年 8 月 報 院 申 請 外 加 經 費 辦 理, 奉 院 核 定 請 評 估 施 行 之 優 先 順 序 並 於 整 體 所 獲 額 度 內 調 整 容 納 因 未 有 外 加 經 費 之 挹 注, 經 評 估 後 以 強 化 師 生 實 務 能 力 為 優 先 辦 理, 於 年, 每 年 以 3-4 億 元 由 教 育 部 整 體 所 獲 額 度 內 調 整 因 應, 推 動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遴 聘 業 師 共 同 教 學 及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等 3 個 措 施 3 年 執 行 結 果, 有 近 9,700 餘 位 教 師 參 與 企 業 研 習, 遴 聘 超 過 1 萬 3 仟 位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帶 動 8 萬 多 名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合 作 企 業 家 數 超 過 3 萬 家, 並 衍 生 企 業 與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捐 贈 設 備 提 供 教 師 及 學 生 名 額, 及 僱 用 學 生 就 業 等 效 益 其 他 策 略 則 以 原 有 自 籌 經 費 推 動 惟 如 前 述,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除 未 有 足 額 經 費 推 動 外, 亦 產 生 了 諸 多 推 動 的 困 境, 乃 經 檢 討 與 差 益 分 析 後, 將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25

27 力 引 進 產 業 資 源 協 同 教 學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課 程 3 項 整 合 為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一 項 策 略, 訂 定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學 校 辦 理, 獲 補 助 學 校 應 編 列 占 補 助 款 30% 以 上 之 自 籌 款 ; 另 外, 並 將 改 善 高 職 設 備 提 升 品 質 擴 展 產 學 緊 密 結 合 培 育 模 式 強 化 務 實 能 力 選 才 機 制 及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等 4 項 策 略 調 整 相 關 作 法 與 內 涵 後, 納 入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賡 續 推 動, 其 餘 策 略 納 入 業 務 年 度 計 畫 賡 續 辦 理 另, 第 一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中, 策 略 4- 改 善 高 職 設 備 提 升 品 質 策 略 5- 建 立 技 專 特 色 發 展 領 域 策 略 6- 建 立 符 合 技 專 特 色 評 鑑 機 制 等 3 項 策 略 係 以 學 校 為 發 展 主 體, 提 升 技 專 校 院 軟 硬 體 設 備, 發 展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 策 略 3-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課 程 策 略 7- 擴 展 產 學 緊 密 結 合 培 育 模 式 策 略 8- 強 化 實 務 能 力 選 才 機 制 策 略 9- 試 辦 五 專 菁 英 班 紮 實 人 力 策 略 10-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等 5 項 策 略 並 不 因 學 生 性 別 之 差 異 而 限 制 其 校 外 入 學 方 式 及 取 得 證 照 之 機 會 ; 策 略 1- 引 進 產 業 資 源 協 同 教 學 策 略 2-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等 2 項 策 略, 係 改 善 技 專 校 院 教 師 實 務 經 驗, 聘 用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強 化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特 性, 受 益 對 象 為 全 體 學 生, 亦 未 受 性 別 之 侷 限 二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與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之 區 隔 為 順 利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及 提 升 技 職 校 院 教 學 品 質 及 特 色 發 展, 近 幾 年 教 育 部 陸 續 推 動 下 列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茲 敘 明 各 計 畫 與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計 畫 之 區 隔 如 下 : ( 一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與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之 區 隔 1.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及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高 職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之 內 涵 (1)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 本 方 案 藉 由 逐 步 穩 健 落 實 高 中 職 全 面 免 學 費 (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前 三 年 學 生, 非 僅 限 於 高 職 ), 期 能 在 全 面 提 高 學 校 辦 學 品 質 的 基 礎 上, 藉 由 適 性 就 近 入 學 的 具 體 作 為, 實 現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方 案 之 推 動 目 標 包 括 : 鼓 勵 26

28 適 性 就 學, 培 育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才 ; 保 障 就 學 安 全, 營 造 符 合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之 教 育 環 境 ; 提 高 國 民 素 質, 落 實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全 面 推 動 (2)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 本 方 案 推 動 目 標 包 括 : 提 升 高 職 辦 學 品 質,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和 生 涯 發 展 的 成 效 ; 引 導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持 續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精 神 ; 均 衡 地 區 教 育 資 源, 有 效 協 助 學 生 多 元 和 適 性 的 發 展 ; 促 進 高 職 持 續 優 質, 奠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基 礎 (3)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高 職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本 方 案 推 動 目 標, 係 為 深 化 大 學 校 院 與 高 中 高 職 合 作 聯 盟 之 機 制, 強 化 校 務 行 政 之 效 能 促 進 高 中 高 職 特 色 發 展, 以 提 供 質 優 量 足 之 高 中 高 職 供 國 中 畢 ( 結 ) 業 生 適 性 就 近 選 讀 2. 各 方 案 之 間 及 與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之 區 隔 上 述 3 項 方 案 雖 皆 屬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奠 基 工 程, 惟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係 屬 對 學 生 之 補 助, 其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減 輕 學 生 之 升 學 負 擔 及 提 升 教 育 選 擇 權 ; 後 二 者 則 屬 對 學 校 之 補 助, 其 中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強 調 以 個 別 高 職 進 行 點 的 突 破, 由 學 校 基 於 校 本 需 求 提 出 競 爭 型 計 畫, 爭 取 資 源 挹 注 ;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高 職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則 強 調 大 學 校 院 與 高 中 高 職 之 縱 向 連 結, 邀 請 大 學 校 院 結 合 師 資 課 程 及 設 備 等 資 源 協 助, 由 高 中 高 職 提 出 課 程 教 學 師 資 學 生 素 養 等 面 向 之 需 求 後, 再 考 量 高 中 高 職 辦 學 性 質 之 差 異, 分 別 由 大 學 及 技 專 校 院 提 供 其 協 助, 以 提 供 質 優 量 足 之 高 中 高 職 供 國 中 畢 ( 結 ) 業 生 適 性 就 近 選 讀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係 以 制 度 調 整 課 程 活 化 就 業 促 進 等 3 面 向 9 個 策 略, 培 育 各 級 技 職 校 院 畢 業 生 都 具 有 立 即 就 業 的 能 力, 以 充 分 提 供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的 優 質 技 術 人 力 綜 上 所 述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項 下 的 3 個 方 案 與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各 有 不 同 的 定 位 與 特 色 27

29 ( 二 ) 獎 勵 科 技 校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與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之 區 隔 1. 獎 勵 科 技 校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獎 勵 科 技 校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推 動 目 標 在 於 協 助 學 校 深 化 各 項 教 學 品 質 改 進 措 施, 引 導 學 校 重 視 及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計 畫 之 推 動 著 重 於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面 之 提 升, 惟 囿 於 經 費 限 制, 係 藉 由 拔 尖 補 助 約 4 成 科 技 校 院, 尚 無 法 全 面 補 助 所 有 學 校 落 實 執 行 2.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之 推 動 目 標 在 於 定 位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重 點 為 人 才 培 育 及 產 學 研 發 合 作, 藉 由 聚 焦 國 內 特 定 產 業 應 用 技 術 及 人 才 需 求, 增 進 學 校 與 產 業 之 連 結, 並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與 提 升 為 主 軸 計 畫 推 動 藉 由 遴 選 數 所 學 校 建 構 人 才 培 育 產 學 研 發 及 相 關 制 度 之 調 整, 並 改 善 親 產 學 之 基 礎 建 設, 結 合 區 域 聯 盟, 發 展 多 元 典 範, 做 為 經 驗 之 移 轉, 導 引 各 技 專 校 院 找 回 技 職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特 色 計 畫 推 動 雖 包 涵 產 學 合 作 校 外 及 實 務 課 程 等 策 略, 惟 囿 於 經 費 限 制 僅 部 分 學 校 及 部 分 學 生 受 惠 ( 獲 補 助 學 校 的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在 於 型 塑 親 產 學 環 境, 以 自 身 產 學 實 務 連 結, 進 行 產 學 共 同 培 育 人 才 ), 雖 可 藉 由 策 略 聯 盟 擴 散 計 畫 效 益, 惟 尚 無 法 全 面 落 實 執 行 3. 獎 勵 科 技 校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與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之 區 隔 與 競 合 : 獎 勵 科 技 校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推 動 目 標 在 於 協 助 學 校 深 化 各 項 教 學 品 質 改 進 措 施, 引 導 學 校 重 視 及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與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以 增 進 學 校 與 產 業 之 連 結, 並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與 提 升 為 主 軸 之 特 色 目 標 有 所 區 隔 ; 在 經 費 支 用 上,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教 學 改 善 主 要 為 經 常 門 經 費,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則 為 建 構 親 產 學 環 境, 由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經 費 支 應 惟 兩 者 均 屬 拔 尖 計 畫, 推 動 重 點 目 標 雖 有 區 隔, 兩 計 畫 推 動 實 相 輔 相 成, 學 校 於 強 化 產 學 實 28

30 務 連 結 基 礎 帶 動 實 務 教 學 之 同 時, 若 有 教 學 品 管 機 制 從 旁 引 導, 將 更 能 提 升 其 產 學 無 縫 接 軌 培 育 人 才 之 效 益, 增 進 學 校 創 新 研 發 之 能 量 4. 前 二 項 計 畫 與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之 區 隔 : 相 較 於 前 開 兩 計 畫 具 拔 尖 引 導 作 用,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係 屬 全 面 性 推 動 之 築 底 計 畫, 其 補 助 對 象 包 含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期 全 面 調 整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回 歸 務 實 致 用 方 向, 並 呼 應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及 經 濟 發 展, 以 培 育 國 家 所 需 技 術 人 才, 再 現 臺 灣 技 職 教 育 榮 景 就 計 畫 性 質 而 言, 前 二 項 計 畫 係 屬 競 爭 性 補 助, 後 者 則 採 一 般 性 補 助, 以 補 前 二 項 計 畫 之 不 足 肆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一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與 具 體 作 法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計 畫 將 以 制 度 調 整 課 程 活 化 及 就 業 促 進 三 大 面 向, 共 分 為 政 策 統 整 系 科 調 整 實 務 選 才 課 程 彈 性 設 備 更 新 實 務 增 能 就 業 接 軌 創 新 創 業 及 證 能 合 一 等 九 大 策 略 推 動 各 項 策 略 之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及 具 體 作 法, 呈 現 如 下 表 : 面 向 策 略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作 法 制 度 調 整 一 政 策 統 整 1-1 結 合 教 考 訓 用, 整 合 政 府 部 門 產 業 及 學 校 資 源, 建 立 跨 部 會 產 業 界 及 技 職 學 校 合 作 機 制 及 平 臺 一 成 立 跨 部 會 小 組, 建 立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二 建 置 跨 部 會 平 臺 / 機 制, 執 行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策 略 三 建 立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對 話 平 臺,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一 體 化 1-2 完 備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整 體 化 研 訂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一 技 職 教 育 制 度 鬆 綁 事 宜, 如 教 師 升 等 課 程 彈 性 等 二 明 確 化 技 職 教 育 各 主 體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29

31 面 向 策 略 二 系 科 調 整 三 實 務 選 才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2-1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人 力 需 求, 盤 點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之 設 置 及 銜 接 2-2 補 助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調 整 設 置 與 製 造 業 或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等 相 關 科 班 係 等 具 體 作 法 三 明 定 產 業 共 同 參 與 技 術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四 建 立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模 式, 彰 顯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一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盤 點 與 學 生 變 動 分 析 二 建 構 系 科 對 應 產 業 需 求 之 運 作 機 制 依 學 校 系 科 盤 點 結 果, 調 整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設 置 製 造 業 或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並 補 助 學 校 開 辦 費 3-1 現 行 招 生 管 道 之 檢 討 一 加 強 甄 選 入 學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3-2 研 議 未 來 招 生 管 道 考 科 及 實 務 選 才 制 度 等 之 調 整 方 案 二 提 高 技 優 入 學 管 道 務 實 致 用 之 特 色 三 調 整 各 技 專 校 院 單 獨 招 生 選 才 作 法, 鼓 勵 各 校 以 實 務 考 科 測 驗 為 入 學 選 才 依 據 整 併 現 行 招 生 管 道, 簡 化 招 生, 落 實 實 務 選 才 課 程 活 化 四 課 程 彈 性 4-1 依 產 業 需 求 為 導 向, 建 置 技 職 課 程 及 教 材 銜 接 產 業 需 求 之 彈 性 機 制 一 檢 視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各 科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上 下 銜 接 及 重 複 等 情 形, 作 為 課 程 改 進 基 礎 二 規 劃 高 職 升 學 與 就 業 導 向 模 組 化 課 程, 培 養 立 即 就 業 能 力 三 依 產 業 需 求 為 導 向, 建 置 技 職 課 程 及 教 材 銜 接 產 業 需 求 之 彈 性 機 制 四 鼓 勵 各 技 專 校 院 考 量 課 程 銜 接 需 求, 採 分 組 教 學 30

32 面 向 策 略 五 設 備 更 新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4-2 強 化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與 人 文 素 養 4-3 系 科 自 我 定 位, 與 業 界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並 共 構 產 業 導 向 之 實 作 及 特 色 課 程 ( 含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課 程 及 職 業 倫 理 ) 4-4 強 化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礎 英 文 能 力 4-5 建 立 亞 洲 校 園 聯 盟,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跨 國 學 位 學 程, 促 進 人 才 國 際 流 動 5-1 分 階 段 更 新 教 學 設 備 5-2 推 動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31 具 體 作 法 訂 定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要 點, 鼓 勵 技 專 校 院 藉 由 強 化 通 識 課 程, 健 全 各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的 規 劃 與 發 展 機 制 一 輔 導 各 系 ( 科 ) 自 我 定 位, 確 認 培 育 人 力 與 教 育 目 標 二 系 ( 科 ) 教 師 從 區 域 產 業 尋 求 相 對 應 之 業 界 合 作 夥 伴 三 系 ( 科 ) 與 業 界 合 作 夥 伴 共 商 產 業 導 向 之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並 將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轉 化 為 課 程 一 辦 理 高 職 學 生 英 文 研 習 營 二 辦 理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暑 假 英 文 密 集 班 引 導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亞 洲 校 園 聯 盟, 建 立 跨 國 職 業 訓 練 機 制 一 依 課 程 規 劃, 盤 點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所 需 設 備 二 分 階 段 更 新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老 舊 設 備, 優 先 順 序 如 下 ( 一 ) 基 礎 教 學 設 備 ( 二 ) 特 色 發 展 專 業 設 備 ( 三 ) 與 業 界 接 軌 之 特 殊 設 備 三 定 期 彙 整 業 界 設 備 與 發 展 現 況, 提 供 學 校 做 為 更 新 汰 舊 之 參 據 一 整 合 技 職 一 貫 實 作 教 學, 技 專 校 院 得 與 鄰 近 學 校 或 高 職 校 院 共 享 資 源, 開 設 互 惠 之 體 驗 研 習 營 二 鼓 勵 學 校 整 合 區 域 內 鄰 近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與 相 關 資 源, 建 立 共 享 平 台 5-3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一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以 協

33 面 向 就 業 促 進 策 略 六 實 務 增 能 七 就 業 接 軌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贈 教 學 設 備 32 具 體 作 法 助 完 備 教 學 與 設 備, 提 升 學 生 實 務 技 術 能 力 二 鼓 勵 學 校 與 企 業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載 明 互 惠 合 作 協 定, 相 互 合 作 培 訓 技 術 人 才 6-1 教 師 面 一 遴 聘 業 師 協 同 教 學 共 構 課 程 並 予 e 化 ; 鼓 勵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二 教 師 聘 任 : ( 一 ) 鼓 勵 學 校 聘 任 具 業 界 經 驗 之 新 進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 二 ) 鼓 勵 高 職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甄 試, 著 重 實 作 測 驗 ( 術 科 ) 三 鼓 勵 技 專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或 產 學 研 發 成 果 升 等 6-2 學 生 面 擴 大 辦 理 學 生 ( 包 含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及 7-1 擴 大 辦 理 契 合 式 人 才 培 育 專 班 研 究 生 於 校 內 外 及 海 外 之 企 業 或 研 發 單 位 ), 相 關 作 法 如 下 : 一 建 立 廠 商 篩 選 機 制 ( 包 含 場 域 之 性 別 問 題 ) 二 簽 訂 契 約, 並 保 障 學 生 該 有 之 權 利 三 與 業 界 共 訂 課 程 大 綱, 及 關 鍵 能 力 學 習 成 效 之 評 核 指 標 四 建 立 產 企 業 公 會 人 才 培 育 交 流 平 臺 五 針 對 職 缺 不 易 提 供 之 產 業 別, 建 立 校 內 模 擬 機 制 一 獎 補 助 高 職 結 合 產 企 業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開 辦 就 業 導 向 專 班 ( 學 生 畢 業 後 立 即 就 業, 工 作 2 年 後 優 先 就 讀 科 技 校 院 ) 二 技 術 校 院 辦 理 產 業 學 院, 由 業 界 與 學 校 合 作, 針 對 業 界 需 求 開 設 各 類 型 產 學

34 面 向 策 略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作 法 合 作 專 班 或 學 程, 雙 方 共 同 培 育 人 才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學 生 : 由 學 校 與 合 作 企 業 共 同 甄 選, 需 具 備 專 題 製 作 等 實 務 課 程 訓 練, 並 請 合 作 機 構 應 配 合 提 供 學 生 機 會 及 相 應 之 津 貼 ( 二 ) 師 資 : 可 由 合 作 業 界 提 供 業 師 協 同 教 學 ( 三 ) 課 程 : 對 焦 產 業 核 心 技 術 ( 四 ) 就 業 : 專 班 之 結 業 學 生, 由 合 作 企 業 直 接 聘 用 7-2. 學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及 私 校 獎 補 助 之 指 標 一 學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高 職 校 務 評 鑑 指 標 二 學 生 就 業 率 納 入 技 專 校 院 評 鑑 及 私 校 獎 補 助 指 標 7-3. 全 面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透 過 宣 導 及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協 助 國 中 生 依 性 向 興 趣 及 能 力 適 性 選 讀 技 職 教 育 一 編 印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手 冊, 協 助 學 生 瞭 解 其 性 向 與 興 趣, 進 而 適 性 選 讀 技 職 教 育 二 培 訓 種 子 師 資, 作 為 巡 迴 各 地 以 及 至 各 國 中 學 校 之 宣 導 尖 兵 三 至 各 國 中 進 行 完 整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辦 理 國 中 學 生 赴 高 職 技 專 校 院 或 產 業 界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四 建 立 資 訊 管 道, 協 助 師 生 和 家 長 釋 疑 7-4 建 置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歷 一 編 印 ( 修 ) 國 中 及 高 職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程 檔 案 冊 ( 含 光 碟 ) 二 建 置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電 子 職 涯 歷 程 檔 案 7-5 職 涯 規 劃 種 子 教 師 培 培 訓 國 中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職 涯 規 劃 種 子 教 訓 師 7-6 辦 理 區 域 校 園 徵 才 活 結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辦 理 區 域 校 園 徵 才 動 活 動 33

35 面 向 策 略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具 體 作 法 補 助 6-8 所 科 技 大 學 建 立 技 專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八 創 新 創 業 平 臺, 由 中 心 學 校 結 合 夥 伴 學 校 共 同 建 置 產 學 合 作 平 臺, 並 由 中 心 學 校 規 劃 永 續 經 營 機 制 : 一 辦 理 創 新 創 業 課 程 研 習 營, 培 養 學 生 創 新 思 維 二 推 動 校 園 創 業 文 化, 辦 理 各 項 推 廣 活 動 競 賽 及 創 業 補 助 計 畫 遴 選 科 技 大 學 建 立 技 專 三 檢 討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以 促 進 學 校 推 動 校 校 院 創 新 創 業 平 臺 內 研 發 成 果 衍 生 新 創 事 業 習 營 四 協 助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國 際 競 賽 得 獎 作 品 商 品 化 五 引 進 並 媒 合 產 業 進 駐 技 專 校 院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 產 業 先 進 技 術 訓 練 中 心 ), 並 將 鼓 勵 業 界 出 資 六 結 合 科 技 部 大 小 產 學 聯 盟, 協 同 區 域 內 學 校, 推 動 各 式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引 導 技 職 師 生 深 入 業 界, 輸 出 教 學 服 務 九 證 能 合 一 研 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並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一 辦 理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各 系 科 課 程 專 業 證 照 盤 點 工 作 二 彙 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與 產 業 界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三 研 提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系 科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對 應 之 專 業 證 照, 並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二 策 略 五 - 設 備 更 新 本 項 策 略 主 要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分 級 分 年 更 新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之 教 學 設 備 ( 含 基 礎 特 色 與 業 界 接 軌 之 設 備 ), 並 優 先 補 助 製 造 業 或 34

36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等 成 本 高 且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缺 乏 之 相 關 系 科 班 ; 第 二 部 分 為, 鼓 勵 學 校 成 立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建 置 區 域 資 源 共 享 及 技 術 交 流 與 學 習 平 臺 ; 第 三 部 分 為,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並 設 立 設 備 媒 合 平 臺, 策 略 整 體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1. 目 標 : (1) 提 供 技 職 校 院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設 備, 培 育 學 生 專 業 實 作 及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能 力, 以 滿 足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技 術 人 力 (2) 充 實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設 備, 提 供 區 域 內 產 業 學 校 師 生 之 服 務, 縮 短 城 鄉 及 區 域 學 習 資 源 之 落 差 (3)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共 同 建 立 設 備 媒 合 平 臺,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4) 提 升 設 備 利 用 率, 優 化 技 職 校 院 師 生 問 題 解 決 及 技 術 研 發 等 能 力, 協 助 企 業 升 級 轉 型 及 技 術 開 發 (5) 配 合 產 業 需 求, 代 訓 企 業 員 工 提 升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促 進 企 業 員 工 職 涯 發 展 及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6) 培 育 及 充 份 提 供 在 地 產 業 所 需 各 層 級 優 質 技 術 人 力,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2. 作 法 : (1) 成 立 諮 詢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分 組 分 工 本 策 略 主 要 執 行 方 式 是 組 成 諮 詢 指 導 委 員 會, 並 於 其 下 設 執 行 小 組, 由 諮 詢 指 導 委 員 會 指 導 執 行 小 組 完 成 本 計 畫 之 各 項 工 作 諮 詢 指 導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含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與 教 授, 以 及 各 類 科 相 對 應 之 相 關 企 業 及 技 專 校 院 代 表 另 分 技 專 組 與 高 職 組, 負 責 協 助 盤 整 高 職 及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設 備, 並 規 劃 學 校 與 業 界 設 備 媒 合 平 台, 如 下 圖 所 示 : 35

37 諮 詢 指 導 委 員 會 ( 召 集 人 公 會 及 技 職 校 院 代 表 ) 顧 問 小 組 產 業 及 學 界 代 表 執 行 小 組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設 備 資 訊 整 合 ( 平 台 連 結 ) 既 有 各 平 台 連 結 : 1. 系 科 ( 總 量 ) ] 2. 招 生 ( 招 策 會 ) 3. 課 程 資 訊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課 程 設 備 技 專 組 : ( 技 對 職 焦 校 產 院 業 需 公 求 會 設 ) 備 : 1. 進 階 教 學 2. 與 業 界 接 軌 ( 重 點 特 殊 ) 3. 其 他 鼓 勵 設 備 捐 贈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高 職 組 : ( 技 配 職 合 校 基 院 礎 工 公 業 會 重 ) 點 產 業 需 求 設 備 : 1. 基 礎 教 學 2. 特 色 發 展 3. 重 點 ( 進 階 ) 課 程 產 ( 企 ) 業 界 ( 對 焦 產 業 公 會 ) 對 焦 產 業 代 表 : 1. 基 礎 工 業 2. 製 造 業 3. 重 點 產 業 設 備 設 備 更 新 諮 詢 指 導 委 員 會 分 工 圖 (2) 分 期 分 年 更 新 基 礎 教 學 設 備 區 域 技 術 教 學 中 心 設 備 a. 第 一 階 段 : 年 更 新 製 造 業 或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人 力 缺 乏 之 相 關 系 科 設 備 b. 第 二 階 段 : 年 更 新 醫 護 農 業 海 事 水 產 類 科 人 力 缺 乏 之 相 關 系 科 設 備 c. 第 三 階 段 : 年 更 新 前 二 階 段 除 外 之 人 力 缺 乏 之 相 關 系 科 設 備 (3) 引 導 學 校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教 學 設 備 本 策 略 業 已 規 劃 完 成 教 學 設 備 捐 贈 平 臺 ( 設 備 媒 合 網 站 ), 專 36

38 責 管 理 設 備 需 求 及 捐 贈 訊 息 之 登 錄 與 追 蹤, 以 提 供 學 校 求 設 備 設 備 找 學 校 媒 合 平 臺, 具 有 類 似 虛 擬 銀 行 功 能, 做 為 企 業 與 學 校 設 備 交 流 機 制, 以 期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平 台 功 能 需 求 規 劃, 包 括 具 顯 示 與 搜 尋 項 目 : a. 顯 示 功 能 - 技 職 校 院 名 單 與 基 本 資 料 - 核 定 之 設 備 更 新 計 畫 案 - 學 校 設 備 需 求 及 廠 商 可 捐 贈 設 備 品 項 清 單 b. 搜 尋 功 能 : 學 校 設 備 需 求 及 廠 商 可 捐 贈 設 備 之 資 料 搜 尋 c. 此 項 平 台 將 於 本 (102) 年 12 月 底 掛 置 於 本 部 產 學 合 作 資 訊 網 並 開 始 運 作 未 來 將 視 產 ( 企 ) 業 捐 贈 情 形 及 媒 合 運 作 狀 況, 隨 時 滾 動 修 正 本 平 台 之 運 作, 或 研 議 提 高 企 業 捐 贈 設 備 之 誘 因 等, 以 期 平 台 永 續 經 營 3. 經 濟 效 益 本 策 略 自 103 年 起 執 行 4 年, 預 計 衍 生 整 體 績 效 之 評 估 基 準 如 下 : (1) 人 才 培 育 面 向 : 包 含 提 升 學 校 開 設 實 務 實 作 課 程 比 例 學 生 實 作 技 術 能 力 及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量 化 指 標 如 下 : a. 獲 補 助 計 畫, 每 年 安 排 參 與 校 內 實 作 課 程 學 生 比 率 逐 年 成 長 15% b. 參 與 獲 補 助 計 畫 校 內 實 作 學 生 畢 業 後 就 業 率 達 70% (2) 研 發 應 用 面 向 : 包 含 學 校 與 特 定 產 業 產 學 合 作 件 數 與 金 額 學 校 研 發 特 定 應 用 技 術 轉 移 比 例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件 數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衍 生 收 入 等 之 提 升, 量 化 指 標 如 下 : a. 學 校 與 特 定 產 業 產 學 合 作 件 數 與 金 額 成 長 3%( 每 年 平 均 成 長 1%) b. 學 校 研 發 特 定 應 用 技 術 移 轉 金 額 成 長 4.5%( 每 年 平 均 成 長 1.5 %) c. 學 校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件 數 30 件 ( 每 年 平 均 10 件 ) (3) 輔 助 機 制 面 向 : 提 升 現 職 教 師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37

39 另, 為 滿 足 區 域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人 力 以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及 避 免 獲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學 校 重 複 投 資 設 備, 設 施 閒 置 或 低 度 使 用 之 情 形, 本 策 略 特 訂 定 獲 補 助 學 校 執 行 計 畫 之 相 關 衍 生 收 益 ( 自 償 率 ) 自 籌 經 費 競 爭 性 評 比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及 檢 討 新 建 或 增 購 設 備 之 必 要 性 規 範 如 下 : (1) 衍 生 收 益 ( 自 償 率 ):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學 校 須 提 出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衍 生 收 益 ( 包 括 如, 企 業 捐 助 購 買 教 學 設 備 之 經 費 企 業 捐 助 產 學 合 作 之 經 費 企 業 員 工 代 訓 經 費 以 及 學 校 智 慧 財 產 權 衍 生 運 用 收 益 等 ), 且 自 計 畫 起 始 日 起, 每 年 不 得 低 於 計 畫 總 補 助 經 費 5%, 以 奠 立 日 後 持 續 經 營 之 基 礎 (2) 自 籌 款 競 爭 性 評 比 及 設 備 必 要 性 之 規 範 : a.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規 定, 應 編 列 相 對 配 合 款, 其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b.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技 專 校 院 應 提 出 相 對 應 之 10% 自 籌 款, 並 依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確 實 盤 點 現 有 設 備 及 需 增 購 設 備 之 必 要 性,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予 補 助, 以 避 免 重 複 投 資 後 設 施 閒 置 或 低 度 使 用 ; 如 能 獲 得 業 界 捐 贈 設 備 者, 則 予 優 先 補 助 4. 財 務 評 估 與 經 費 需 求 本 策 略 103 至 106 年 總 計 約 需 新 臺 幣 80 億 元 ( 包 括 資 本 門 75% 及 經 常 門 25%), 其 中 資 本 門 60 億 元 經 常 門 20 億 元, 分 年 分 階 段 執 行, 所 需 經 費 之 盤 點 或 推 估 基 準, 說 明 如 下 : (1) 高 職 部 分 (30 億 元, 資 本 門 22.7 億 元 經 常 門 7.3 億 元 )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科 課 程 綱 要 暨 設 備 基 準 及 職 業 學 校 科 中 心 所 訂 定 之 校 訂 基 礎 教 學 設 備 參 考 表 建 置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備 調 查 系 統, 學 校 於 期 限 內 至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設 備 調 查 系 統 填 報 部 定 專 業 科 目 及 校 訂 基 礎 教 學 設 備 需 求 數 量 ( 均 已 固 定 品 項, 因 品 項 多, 計 畫 書 內 不 詳 列, 網 址 如 下 : 註 明 新 增 汰 舊 換 新 或 維 修, 盤 點 結 果 學 校 所 需 求 之 設 備 經 費, 部 定 基 礎 設 備 為 9 億 2,241 萬 4,000 元 ; 校 訂 基 礎 設 備 需 求 18 億 9,758 萬 6,000 元, 總 數 28 億 2,000 萬 ( 資 本 門 22.7 億 元 經 常 門 5.5 億 元 ) 鼓 勵 產 業 捐 贈 設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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