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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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释 义 第 一 章 总 则 总 则 是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纲 领 性 概 括 性 的 规 定, 为 其 他 各 章 的 具 体 规 范 奠 定 基 础 其 他 各 章 的 内 容 必 须 体 现 总 则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具 体 运 用 时 也 必 须 符 合 总 则 确 定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总 则 共 七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适 用 范 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原 则, 各 级 政 府 的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义 务 以 及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科 技 工 作 等 内 容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预 防 和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财 产 安 全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通 行 效 率, 制 定 本 法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立 法 目 的 的 规 定 立 法 目 的 又 称 立 法 宗 旨, 是 制 定 一 部 法 律 法 规 的 主 要 意 图 在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还 往 往 同 时 明 确 规 定 制 定 法 律 法 规 的 立 法 依 据 我 们 在 这 里 将 主 要 结 合 立 法 的 起 草 和 论 证, 向 大 家 介 绍 一 下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必 要 性 和 立 法 过 程, 便 于 大 家 理 解 和 了 解 这 部 法 产 生 的 背 景 和 过 程, 加 深 对 本 法 立 法 目 的 的 了 解 一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必 要 性 在 现 代 社 会,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十 分 重 要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的 道 路 交 通 法 制 取 得 了 较 大 进 展 国 务 院 从 1988 年 开 始 相 继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等 行 政 法 规 与 之 相 配 套, 公 安 部 陆 续 制 订 了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理 办 法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管 理 办 法 交 通 违 章 处 理 程 序 和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等 15 个 部 门 规 章 另 外,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也 根 据 各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台 了 一 批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上 述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贯 彻 落 实, 为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然 而,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发 展,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和 人 民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都 发 生 了 深 刻 的 变 化, 道 路 交 通 的 需 求 迅 猛 增 长, 机 动 车 和 交 通 流 量 大 幅 度 增 加, 而 城 乡 道 路 建 设 相 对 滞 后, 再 加 上 道 路 交 通 参 与 者 的 法 制 观 念 普 遍 淡 薄, 交 通 违 法 现 象 十 分 严 重, 致 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存 在 以 下 几 个 突 出 问 题 : 一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形 势 严 峻,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特 别 是 群 死 群 伤 的 重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逐 年 上 升, 给 国 家 财 产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带 来 严 重 损 害 以 2002 年 为 例, 全 国 共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773,137 起, 死 亡 109,381 人 ( 平 均 每 天 死 亡 299

2 人 ), 受 伤 562,074 人,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亿 元 二 是, 大 中 城 市 的 交 通 拥 堵 日 趋 严 重, 道 路 通 行 效 率 降 低, 严 重 影 响 人 们 正 常 的 生 产 生 活 三 是, 办 理 机 动 车 登 记 检 验 和 驾 驶 证 审 验 等 管 理 环 节 没 有 体 现 管 住 重 点 方 便 一 般 的 原 则, 该 严 管 的 没 管 住, 该 便 民 的 不 便 民 四 是, 现 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规 定 的 管 理 手 段 单 一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不 够, 难 以 有 效 制 止 和 惩 罚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五 是,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交 通 警 察 的 执 法 行 为 不 规 范, 乱 执 法 滥 执 法 等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因 此,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畅 通, 预 防 和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提 高 通 行 效 率, 规 范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交 通 警 察 的 执 法 行 为, 是 迫 切 需 要 的 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起 草 过 程 公 安 部 自 1993 年 6 月 起 着 手 道 路 交 通 法 的 研 究 论 证 工 作 1996 年 10 月 正 式 成 立 起 草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了 解 基 本 情 况, 摸 清 主 要 问 题, 寻 找 解 决 问 题 对 策 的 工 作 思 路, 开 展 积 累 资 料 调 查 研 究 梳 理 问 题 等 基 础 性 工 作 共 收 集 整 理 了 我 国 历 史 上 的 道 路 交 通 法 规 17 件, 地 方 性 交 通 法 规 规 章 70 余 件 以 及 国 外 部 分 交 通 法 规 ; 组 织 了 3 次 由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参 加 的 专 题 调 研, 分 10 个 组 到 全 国 的 15 个 省 ( 区 市 ) 听 取 了 地 方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调 研 范 围 遍 及 全 国 23 个 省 ( 区 市 ) 为 了 打 好 立 法 工 作 的 实 践 基 础, 还 成 立 了 由 部 分 省 ( 市 ) 组 成 的 四 个 调 研 小 组, 配 合 立 法 起 草 小 组 工 作 在 扎 实 的 调 研 论 证 基 础 上, 起 草 了 道 路 交 通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1997 年 11 月 针 对 此 稿 召 开 了 专 家 论 证 会, 听 取 了 法 律 界 和 交 通 工 程 领 域 专 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随 后, 又 正 式 征 求 了 国 家 计 委 交 通 部 等 10 个 部 委 对 道 路 交 通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的 意 见 在 广 泛 听 取 了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后, 经 过 进 一 步 的 论 证 和 修 改, 公 安 部 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 正 式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法 ( 送 审 稿 ) 上 报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收 到 此 件 后, 先 后 将 草 案 送 审 稿 和 此 后 形 成 的 草 案 修 改 稿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意 见, 并 多 次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经 过 反 复 研 究 论 证, 确 定 本 法 的 指 导 原 则 是 : 保 障 安 全, 缓 解 拥 堵, 方 便 群 众, 依 法 管 理, 加 强 对 执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人 员 的 监 督, 集 中 解 决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突 出 问 题 根 据 这 个 指 导 原 则 和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会 同 公 安 部 反 复 研 究, 数 易 其 稿, 形 成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 2001 年 9 月 21 日, 国 务 院 第 44 次 常 务 会 议 原 则 通 过 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草 案 ), 会 议 要 求 进 一 步 对 草 案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执 法 监 督 的 内 容 2001 年 1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形 成 了 提 请 审 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议 案,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于 2001 年 12 月 26 日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3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草 案 ) 进 行 了 初 步 审 议 委 员 们 认 为, 为 有 效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提 高 通 行 效 率, 规 范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交 通 警 察 的 执 法 行 为, 有 效 地 制 止 和 惩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公 民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尽 快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非 常 必 要, 并 对 草 案 提 出 了 修 订 意 见 2002 年 8 月 26 日,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9 次 会 议 对 该 法 草 案 进 行 了 第 二 次 审 议, 由 于 不 少 委 员 对 包 括 农 用 运 输 车 管 理 体 制 等 问 题 存 在 不 同 意 见,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未 再 就 该 法 继 续 进 行 审 议 2003 年 6 月,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继 续 对 该 法 草 案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审 议, 会 后,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法 律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就 草 案 三 次 审 议 稿 的 主 要 问 题, 同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又 进 行 了 多 次 研 究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对 该 法 进 行 了 第 四 次 审 议 并 且 通 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国 家 主 席 胡 锦 涛 签 署 八 号 主 席 令, 正 式 颁 布 本 法 本 法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在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委 员 们 审 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大 家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都 给 予 很 高 程 度 的 关 注, 强 调 该 法 要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立 法 理 念, 在 此 基 础 上, 重 点 突 出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预 防 和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提 高 通 行 效 率 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功 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全 部 内 容 正 是 围 绕 着 这 些 立 法 目 的 而 展 开 的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车 辆 驾 驶 人 行 人 乘 车 人 以 及 与 道 路 交 通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对 这 一 条 的 内 容, 可 以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来 理 解 : 一 该 法 适 用 的 空 间 范 围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道 路 上 通 行 的 车 辆 都 应 当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这 里 所 说 的 境 内, 是 指 我 国 的 国 边 境 以 内, 从 法 律 的 效 力 来 讲, 这 个 境 内 和 关 境 内 的 外 延 是 吻 合 的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后, 除 台 湾 省 外 的 其 他 领 土 包 括 了 大 陆 香 港 和 澳 门 三 个 独 立 的 关 税 区 三 个 关 税 区 内 有 三 个 相 互 联 系 而 又 相 对 独 立 的 法 律 体 系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只 有 列 入 这 两 个 基 本 法 附 件 三 的 法 律, 才 能 在 两 个 特 别 行 政 区 适 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没 有 列 入 两 个 基 本 法 的 附 件 三 之 中, 因 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不 适 用 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目 前, 在 香 港 澳 门 特 区 和 台 湾 省, 分 别 有 各 自 的 规 范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规 范 二 道 路 的 范 围 根 据 本 法 附 则 中 的 规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所 规 定 的 道 路, 是 指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和 虽 在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但 允 许 社 会 机 动 车 通 行 的 地 方, 包 括 广 场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用

4 于 公 众 通 行 的 场 所 在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所 的 通 行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等 不 受 本 法 确 定 的 规 则 和 原 则 的 规 范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是 为 了 维 护 具 有 社 会 性 的 公 共 道 路 上 的 交 通 秩 序 和 安 全, 所 以 对 不 具 有 公 众 通 行 特 点 的 道 路, 如 封 闭 的 厂 区 道 路 和 单 位 内 部 自 己 的 停 车 场 等, 其 通 行 秩 序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交 通 警 察 没 有 义 务 维 持 这 些 区 域 的 交 通 秩 序 三 主 体 的 范 围 人 和 车 辆 是 道 路 交 通 的 参 与 者 其 中 人 主 要 是 指 驾 驶 人 行 人 乘 车 人 以 及 道 路 上 从 事 施 工 管 理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以 及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人 员 这 些 主 体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活 动,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这 里 所 指 的 车 辆 包 括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其 中 机 动 车 是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非 机 动 车 是 指 以 人 力 或 者 畜 力 驱 动,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虽 有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但 设 计 最 高 时 速 空 车 质 量 外 形 尺 寸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电 动 自 行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这 里 所 指 的 与 道 路 交 通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包 括 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农 业 ( 农 业 机 械 )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交 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营 运 机 动 车 经 营 单 位 以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定 了 职 责 和 义 务 的 其 他 主 体 等 第 三 条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管 理 方 便 群 众 的 原 则,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有 序 安 全 畅 通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基 本 原 则 的 规 定, 包 括 了 四 基 本 内 容 一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原 则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预 防 和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需 要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在 明 确 规 定 与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道 路 通 行 基 本 条 件 和 基 本 规 范 的 同 时, 针 对 近 年 以 来 交 通 事 故 特 别 是 群 死 群 伤 的 重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逐 年 上 升 的 实 际 情 况,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作 了 严 格 规 定 : 第 一, 防 止 带 病 车 辆 上 路 行 使 一 是, 对 营 运 机 动 车 实 行 严 格 的 准 入 制 度, 规 定 : 准 予 登 记 上 路 的 机 动 车 必 须 符 合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并 且 规 定, 驾 驶 人 在 驾 驶 机 动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前, 应 当 对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 不 得 驾 驶 安 全 设 备 不 全 或 者 机 件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的 机 动 车 为 了 确 保 在 用 机 动 车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又 尽 可 能 方 便 群 众, 本 法 在 维 持 现 行 对 机 动 车 实 行 安 全 检 验 制 度 的 同 时, 针 对 不 同 用 途 不 同 载 客 载 货 数 量 和 使 用 年 限 的 机 动 车 要 求 规 定 不 同 的 安 全 检 验 周 期 二 是, 建 立 机 动 车 强 制 报 废 制 度, 本 法 规 定 : 应 当 报 废 的 机 动 车 必 须 及 时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严 禁 报 废 的 和 非 法 拼 装 改 装 组 装 的 机 动 车 上 路, 对 上 路 行 驶 的 报 废 车 拼 装 车, 由 交 通 警 察 予 以 收 缴, 强 制 报 废 为 了 防 止 已 经 报 废 的 营 运 客 车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规 定 : 报 废 的 大 型 客 货 车 以 及 其 他 营 运 车 辆 应 当 在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解 体 通 过 以 上 措 施, 从 制 度 上 杜 绝 带 病 车 辆 上 路 行 驶, 可 以 有 效 预 防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5 第 二, 防 止 超 载 运 输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往 往 与 超 载 有 关 因 此, 本 法 规 定 : 机 动 车 装 载 应 当 符 合 核 定 载 人 数 载 质 量, 严 禁 超 载 ; 对 严 重 超 载 车 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扣 留 其 机 动 车 至 违 法 状 态 消 除 ( 多 载 的 人 下 车, 多 载 的 物 卸 下 ), 再 根 据 不 同 情 节, 给 予 处 罚 第 三, 强 化 对 驾 驶 人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直 接 有 关 本 法 规 定,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符 合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经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驾 驶 证, 方 可 驾 驶 机 动 车 此 外, 本 法 着 重 对 驾 驶 人 严 重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行 为 以 及 相 应 的 处 罚 作 了 规 定 : 一 是, 饮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患 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机 动 车 疾 病 或 者 过 度 疲 劳 影 响 安 全 驾 驶 的, 不 得 驾 驶 机 动 车 ;1 年 内 2 次 以 上 因 醉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被 处 罚 的, 除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外, 5 年 内 不 得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并 对 无 证 驾 驶 严 重 超 速 行 驶 等 行 为 规 定 了 拘 留 的 处 罚 二 是, 为 了 加 强 对 驾 驶 人 安 全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根 据 一 些 地 方 的 成 功 经 验, 规 定 对 违 法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除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外, 实 行 累 积 计 分 制 度, 对 累 积 达 到 规 定 分 值 的 驾 驶 人, 扣 留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重 新 考 试 二 提 高 通 行 效 率 的 原 则 目 前, 造 成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拥 堵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现 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不 适 应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发 展 的 需 要 一 是, 大 量 轻 微 交 通 事 故 得 不 到 快 速 处 理, 造 成 交 通 阻 塞 据 统 计,70% 以 上 的 交 通 事 故 是 仅 仅 造 成 车 辆 及 少 量 物 品 损 失 的 轻 微 交 通 事 故, 这 些 事 故 发 生 后, 当 事 人 都 要 等 交 通 警 察 到 现 场 来 处 理 二 是, 将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的 调 解 作 为 当 事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前 置 程 序, 既 限 制 了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又 影 响 了 纠 纷 的 处 理 效 率 三 是, 缺 少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机 制, 致 使 交 通 事 故 的 人 身 伤 亡 难 以 得 到 及 时 补 偿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为 了 缓 解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拥 堵, 提 高 通 行 效 率, 本 法 对 现 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作 了 较 大 的 改 革 : 一 是, 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当 事 人 对 事 实 无 争 议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可 以 即 行 撤 离 现 场, 恢 复 交 通,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协 商 处 理 损 害 赔 偿 事 宜 并 规 定, 在 道 路 上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仅 造 成 轻 微 财 产 损 失, 并 且 基 本 事 实 清 楚 的, 当 事 人 有 义 务 先 撤 离 现 场 后 再 进 行 协 商 处 理 从 试 行 这 种 快 速 处 理 办 法 的 实 践 看, 对 于 缓 解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的 交 通 阻 塞, 效 果 十 分 明 显 二 是, 不 再 把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调 解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的 前 置 程 序, 对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争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解 书 生 效 后 不 履 行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三 是, 借 鉴 国 外 成 功 经 验, 本 法 确 立 了 国 家 实 行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鉴 于 这 是 一 种 新 的 制 度, 尚 待 实 践 逐 步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授 权 国 务 院 规 定 具 体 办 法 三 方 便 群 众 原 则 在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方 便 应 当 作 为 道 路 交 通 安

6 全 管 理 的 重 要 原 则 长 期 以 来, 机 动 车 办 理 登 记 时 间 过 长 手 续 繁 琐 办 事 程 序 不 透 明 对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证 不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频 繁 检 验 审 验, 人 民 群 众 意 见 很 大 为 了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从 既 管 住 重 点 又 方 便 群 众 出 发, 本 法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管 理 措 施 : 一 是,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允 许 企 业 投 入 生 产 的 机 动 车 型, 该 车 型 的 新 车 出 厂 检 验 符 合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获 得 合 格 证 的, 新 车 注 册 登 记 时, 免 于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二 是, 公 开 办 理 机 动 车 登 记 的 条 件 程 序 和 期 限, 对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机 动 车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登 记 审 查 工 作,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发 给 号 牌 和 行 驶 证 四 依 法 管 理 的 原 则 滥 罚 款 当 场 处 罚 不 开 罚 款 收 据 开 罚 单 不 如 实 填 写 罚 款 额 不 严 格 执 行 罚 缴 分 离 制 度 随 意 拦 截 检 查 正 常 行 驶 的 车 辆 以 及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自 办 驾 校 等 行 为, 往 往 导 致 腐 败, 影 响 交 通 警 察 在 群 众 中 的 形 象, 必 须 坚 决 予 以 纠 正 为 此, 本 法 设 专 章 作 了 详 细 规 定 : 一 是, 从 加 强 组 织 建 设 人 手, 规 定 :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有 计 划 地 对 交 通 警 察 进 行 法 制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考 核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交 通 警 察, 不 得 上 岗 执 行 职 务 二 是, 规 定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交 通 警 察 的 执 法 必 须 依 照 法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严 格 执 法 热 情 服 务, 公 开 办 事 程 序, 简 化 办 事 手 续, 做 到 公 正 严 格 文 明 高 效 三 是, 明 令 禁 止 滥 发 证 照 滥 施 处 罚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枉 法 等 职 务 违 法 行 为 四 是, 针 对 超 标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不 上 缴 或 者 不 完 全 上 缴 国 库 的 行 为, 本 法 规 定 : 依 照 本 法 颁 发 牌 证 等 收 取 费 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必 须 全 部 上 缴 国 库 ; 依 法 实 施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罚 款 决 定 与 罚 款 收 缴 分 离 ; 收 缴 的 罚 款 以 及 依 法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必 须 全 部 上 缴 国 库 彻 底 切 断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行 使 职 权 与 经 济 利 益 的 联 系 五 是, 规 定 交 通 警 察 必 须 接 受 行 政 监 察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督 察 和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层 级 监 督 以 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并 规 定 群 众 可 以 举 报 检 举 控 告, 收 到 投 诉 检 举 控 告 的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及 时 查 处 六 是, 规 定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交 通 警 察 有 上 述 职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有 职 务 违 法 行 为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适 应 道 路 交 通 发 展 的 需 要,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中 职 责 的 规 定 通 过 法 律 确 立 政 府 的 职 责, 体 现 了 国 家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视, 同 时 也 表 明 了 这 项 工 作 的 艰 巨 性 综 合 性 和 复 杂 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是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组 成 内 容, 道 路 交 通

7 安 全 工 作 如 果 滞 后, 将 会 成 为 制 约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瓶 颈, 所 以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至 关 重 要 长 期 以 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投 入 低,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有 的 地 方 只 重 视 道 路 建 设 等 硬 件 而 忽 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等 软 件 为 了 保 障 发 展 的 平 衡,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法 明 确 要 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应 当 说 明 是,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并 不 是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分 离 开 割 裂 开,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本 身 就 是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级 政 府 要 在 聚 精 会 神 搞 建 设, 一 心 一 意 谋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充 分 考 虑 到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忽 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会 对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带 来 的 制 约 所 以, 所 谓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核 心 问 题 是 摆 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在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位 置, 给 予 充 分 的 重 视 党 的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统 筹 区 域 发 展 统 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统 筹 人 与 自 然 发 展 的 新 的 发 展 理 念, 提 出 要 树 立 全 面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要 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也 体 现 出 了 这 种 新 的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在 我 国, 对 于 战 略 性 宏 观 性 和 政 策 性 强 的 重 要 事 务, 一 般 要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是 国 家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各 项 重 要 内 容 所 进 行 的 分 阶 段 的 具 体 安 排 和 规 划 可 以 分 为 长 期 计 划 ( 一 般 为 10 年 或 10 年 以 上 ) 中 期 计 划 ( 一 般 为 5 年 ) 和 短 期 计 划 ( 年 度 计 划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体 现 党 和 国 家 发 展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的 战 略 部 署, 是 国 家 组 织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由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监 督 执 行 在 现 行 法 律 中, 有 40 余 部 法 律 规 定 将 其 规 范 的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如 公 路 法 规 定, 公 路 规 划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国 防 建 设 的 需 要 编 制, 与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和 其 他 方 式 的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规 划 相 协 调 公 路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应 当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当 年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纳 入 年 度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本 条 第 一 款 仅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并 没 有 明 确 是 否 要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但 是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就 不 能 不 在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时, 充 分 考 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问 题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可 以 有 两 种 方 案 : 一 是 在 制 定 审 批 和 执 行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时, 包 含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内 容 二 是 在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时, 要 考 虑 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各 方 面 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协 调 和 平 衡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也 才 能 保 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与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本 条 第 二 款 还 要 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适 应 道 路 交 通 发 展 的 需 要,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这 实 际 上 是 要 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更 加 详 细 的 专 门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规 划 具 体 方 案, 并 加 以 具 体 落 实, 以 便 将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切 实 落 实 完 成

8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的 道 路 交 通 工 作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一 直 是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的 核 心 问 题 在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下, 明 确 管 理 体 制 对 一 部 法 律 以 及 这 法 律 所 规 范 的 社 会 事 务 都 是 非 常 关 键 的 问 题 管 理 体 制 的 确 立 是 一 部 法 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问 题,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法 的 骨 架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我 们 应 当 作 些 背 景 说 明 1983 年 以 前, 全 国 维 护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和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工 作 和 北 京 上 海 等 39 个 大 中 城 市 的 机 动 车 的 登 记 发 牌 和 驾 驶 员 考 核 发 证, 是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的 1983 年, 国 务 院 决 定 将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机 动 车 及 驾 驶 员 管 理 的 城 市 由 39 个 扩 大 到 105 个,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其 他 地 域 内 机 动 车 及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农 机 部 门 负 责 拖 拉 机 牌 证 管 理 1986 年 10 月, 为 解 决 城 乡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不 统 一 带 来 的 问 题, 国 务 院 下 发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革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的 通 知 通 知 是 在 我 国 城 乡 道 路 标 准 低 质 量 差, 人 车 混 杂, 交 通 管 理 又 分 别 由 公 安 交 通 农 业 部 门 负 责, 机 构 重 叠, 政 出 多 门, 互 相 扯 皮 的 条 件 下 作 出 的 通 知 认 为, 这 种 多 头 管 理 体 制, 在 城 乡 机 动 车 大 幅 度 增 长 的 情 况 下, 已 经 越 来 越 不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和 对 外 开 放 的 需 要 通 知 确 定 了 全 国 城 乡 道 路 交 通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的 体 制 通 知 明 确 规 定, 由 公 安 部 起 草 统 一 规 范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法 规 公 安 机 关 对 全 国 城 乡 道 路 交 通 依 法 进 行 管 理, 包 括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交 通 指 挥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和 车 辆 检 验 驾 驶 员 考 核 与 发 牌 发 证 路 障 管 理 以 及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等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置 与 管 理 等 对 于 农 用 拖 拉 机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除 专 门 从 事 农 田 作 业 的 拖 拉 机 及 其 驾 驶 员 由 农 业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外, 凡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专 门 从 事 运 输 和 既 从 事 农 田 作 业 又 从 事 运 输 的 拖 拉 机 及 其 驾 驶 员, 由 公 安 机 关 按 机 动 车 辆 进 行 管 理 有 关 道 路 行 使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驾 驶 员 考 核 核 发 全 国 统 一 的 道 路 行 驶 牌 证 等 项 工 作,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农 业 ( 农 机 ) 部 门 负 责, 并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不 准 占 用 道 路 摆 摊 设 点 停 放 车 辆 堆 物 作 业 违 章 建 筑 和 搞 集 市 贸 易 等 公 路 养 护 和 市 政 管 理 部 门 为 维 修 道 路 需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时 ( 日 常 维 修 养 护 作 业 除 外 ), 须 与 公 安 机 关 协 商 后 再 行 施 工, 并 共 同 采 取 措 施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通 知 还 规 定, 除 公 安 机 关 外, 其 他 部 门 不 准 在 道 路 上 设 置 检 查 站 拦 截 检 查 车 辆 有 关 部 门 确 需 上 路 进 行 检 查 时, 可 派 人 参 加 公 安 机 关 的 检 查 站 进 行 工 作 没 有 公 安 检 查 站 的 地 区, 有 关 部 门 如 要 设 立 检 查 站, 须 经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在 必 要 的 路 口

9 桥 头 渡 口 设 立 收 取 通 行 费 的 站 卡 通 知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要 向 交 通 部 门 提 供 车 辆 驾 驶 员 等 有 关 资 料, 并 在 路 查 年 检 中 积 极 协 助 交 通 部 门 做 好 养 路 费 和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的 征 收 工 作 通 知 提 出, 公 安 机 关 对 于 车 辆 检 验 驾 驶 员 考 核, 可 委 托 给 有 设 备 和 技 术 条 件 的 单 位, 按 照 标 准 和 公 安 机 关 的 要 求 代 行 办 理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对 受 托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决 定 变 更 委 托 事 项 交 通 部 门 的 院 校 应 积 极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培 训 交 通 管 理 人 员 此 次 改 革 城 乡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以 不 增 加 编 制 和 经 费 为 原 则,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组 建 全 国 统 一 的 交 通 管 理 机 构 交 通 部 门 现 有 的 交 通 监 理 机 构, 成 建 制 地 划 归 公 安 部 门 交 通 管 理 所 需 经 费, 维 持 原 有 开 支 渠 道, 即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经 费, 列 入 国 家 预 算 收 支 科 目, 由 原 来 的 行 政 费 和 城 市 维 护 费 开 支 用 于 公 路 交 通 管 理 的 费 用, 包 括 基 建 费 装 备 费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费 宣 传 费 事 故 处 理 费 和 人 员 经 费, 由 监 理 规 费 开 支, 不 足 部 分 仍 从 养 路 费 中 开 支 在 通 知 明 确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的 同 时,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公 路 的 规 划 建 设 和 维 护,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城 市 道 路 的 规 划 建 设 和 维 护 此 后 制 定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都 肯 定 了 这 个 管 理 体 制 1998 年 8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公 安 部 职 能 配 置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公 安 部 指 导 监 督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秩 序 以 及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职 责 具 体 为 : 拟 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依 法 查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和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维 护 城 乡 交 通 秩 序 和 公 路 治 安 秩 序, 实 施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检 验 牌 证 发 放 和 驾 驶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开 展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参 与 城 市 建 设 道 路 交 通 和 安 全 设 施 的 规 划 1998 年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交 通 部 三 定 方 案, 在 第 五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中, 对 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也 有 所 涉 及, 规 定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维 持 现 状, 待 下 一 步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后, 作 为 专 题, 研 究 管 理 体 制 的 改 革 与 分 工 在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上,1998 年 公 安 部 报 送 国 务 院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法 ( 送 审 稿 ), 是 按 照 国 家 1986 年 以 来 确 定 的 现 行 体 制 规 定 的 对 此, 一 些 部 门 提 出 不 同 意 见 有 的 观 点 提 出 : 现 行 体 制 不 仅 没 有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多 家 管 理 的 问 题, 反 而 产 生 了 一 些 新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如 管 理 机 构 重 叠 部 门 职 权 交 叉 等, 影 响 了 道 路 交 通 的 正 常 管 理, 制 约 了 道 路 交 通 事 业 的 健 康 协 调 发 展 主 张 道 路 交 通 法 的 内 容 限 定 在 道 路 通 行 秩 序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和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方 面, 不 应 规 定 对 机 动 车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有 的 观 点 提 出 : 拖 拉 机 农 用 运 输 车 从 事 田 间 和 场 院 作 业, 农 闲 时 则 上 路 从 事 运 输 农 业 机 械 的 安 全 监 理 工 作, 国 务 院 已 确 定 由 农 业 部 门 负 责, 拖 拉 机 农 用 运 输 车 及 其 驾 驶 员 的 牌 证 管 理 属 于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应 由 农 机 部 门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法 对 此 应 予 明 确 规 定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目 前 部 门 交 叉 扯 皮, 严 重 制 约 了 道 路 交 通 事 业 的 发 展, 造 成 了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需 要 利 用 立 法 之 机 研 究 道 路 交 通 体 制 改 革 问 题, 并 对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主 张 :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等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仍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 机 动 车 登 记 发 牌 和 驾 驶 员 考 核 发 放 证 照 和 日 常 管

10 理, 以 及 机 动 车 检 验 检 测 道 路 标 志 标 线 管 理 等 行 业 技 术 性 管 理 工 作 由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其 中 面 向 社 会 的 技 术 事 务 性 工 作, 如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动 车 检 验 检 测 等 应 逐 步 社 会 化 并 建 议 由 计 委 财 政 等 部 门 对 有 关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员 的 收 费 制 度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改 革 措 施, 切 断 部 门 利 益 的 纽 带 并 提 出 在 道 路 交 通 立 法 中, 除 认 识 一 致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秩 序 管 理 事 故 处 理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等 明 确 规 定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方 面 可 以 按 照 工 作 任 务 作 原 则 性 表 述, 不 明 确 规 定 具 体 的 管 理 和 执 法 主 体, 以 便 今 后 作 出 调 整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研 究 认 为, 国 务 院 1986 年 确 定 的 现 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是 总 结 多 年 实 践 经 验, 随 着 我 国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业 发 展 而 逐 步 形 成 的,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已 经 予 以 肯 定, 鉴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是 集 中 解 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问 题 的, 根 据 多 年 的 实 践 经 验 并 借 鉴 国 外 好 的 做 法,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还 有 利 于 及 时 处 理 道 路 上 的 治 安 案 件 和 刑 事 案 件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道 路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改 革 的 任 务, 应 当 是 将 那 些 可 以 交 由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办 理 的 事 项 ( 如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 从 政 府 职 能 中 分 解 出 去, 而 不 是 将 一 些 职 能 从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划 转 到 另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再 形 成 一 件 事 由 几 个 部 门 管 的 局 面 对 于 有 的 部 门 提 出 的 对 行 政 管 理 事 项 的 收 费 进 行 改 革, 切 断 部 门 权 力 与 利 益 的 纽 带 的 观 点, 应 当 积 极 加 以 肯 定, 不 仅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应 当 这 样 做, 其 他 凡 有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收 费 的, 都 应 当 这 样 做 关 于 机 动 车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问 题, 需 要 明 确 : 机 动 车 是 道 路 交 通 中 高 速 运 行 的 机 动 运 载 工 具, 驾 驶 员 是 道 路 交 通 的 重 要 参 与 人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和 驾 驶 员 安 全 驾 驶 技 能 对 道 路 交 通 的 安 全 都 有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因 此, 交 通 秩 序 的 维 护 驾 驶 员 违 章 行 为 的 处 罚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的 处 理, 都 不 能 不 以 对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员 的 检 验 考 核 发 牌 发 证 管 理 为 依 托, 配 套 进 行 把 这 类 管 理 事 项 定 位 于 行 业 技 术 性 管 理 工 作 是 不 妥 当 的 当 前 一 些 地 方 走 私 盗 抢 非 法 拼 装 机 动 车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仍 很 猖 獗, 在 公 路 和 城 市 道 路 上 治 安 案 件 和 涉 及 机 动 车 的 犯 罪 仍 比 较 突 出, 机 动 车 登 记 和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发 放 以 及 驾 驶 证 审 验 等 工 作 不 仅 与 维 护 路 面 交 通 秩 序 密 切 相 关, 也 与 处 理 路 上 治 安 案 件 和 追 缉 打 击 涉 及 机 动 车 的 犯 罪 密 切 联 系 这 些 工 作 统 一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关 系 较 顺, 可 以 事 半 功 倍 此 外, 草 案 规 定 中 准 备 推 广 的 几 项 重 要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如 驾 驶 员 违 章 记 分 制 度 机 动 车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 费 率 随 驾 驶 安 全 记 录 情 况 上 下 浮 动 )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现 场 快 速 处 理 等, 也 都 需 要 将 路 面 交 通 秩 序 管 理 和 对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如 果 将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的 维 护 同 对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分 别 交 由 不 同 的 部 门 负 责, 割 断 同 一 事 物 的 内 在 联 系, 不 利 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综 合 协 调 进 行, 不 利 于 贯 彻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的 原 则 因 此,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仍 应 维 持 现 行 体 制,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维 护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违 章 行 为 处 罚 以 及 机 动 车 登 记 和 牌 证 管 理 驾 驶 员 考 核 和 驾 照 管 理, 继 续 统 一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于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的 培 训 应 当 继 续 实 行 社 会 化,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实 行 社 会 化 这 次 颁 布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肯 定 了 1986 年 以 来 确 立 的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规 定 由 公 安 机 关 统 一 负 责 全 国 的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对 于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拖 拉 机 的 登 记 检 验 和 拖 拉 机 驾 驶 人 的 管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根 据 目 前 管 理 的 实 际, 并 考 虑

11 到 方 便 农 民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等 因 素, 在 充 分 听 取 委 员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规 定 由 农 业 ( 农 业 机 械 )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管 理, 但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以 确 保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体 制 的 统 一 性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公 安 部 1998 年 报 送 国 务 院 的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法 送 审 稿 第 六 条 专 门 详 细 列 举 了 公 安 机 关 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的 职 责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纠 正 处 罚 道 路 交 通 违 章 行 为, 对 车 辆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检 验 核 发 牌 证, 对 驾 驶 员 进 行 考 试 核 发 驾 驶 证 和 驾 驶 教 练 证, 调 查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开 展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和 教 育, 实 施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考 虑 到 这 些 具 体 职 责 在 以 后 的 章 节 中 均 有 具 体 规 定 在 审 查 修 改 该 法 草 案 时, 删 除 了 这 项 内 容 只 是 在 总 则 中 明 确 了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地 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这 样, 我 国 第 一 次 以 国 家 法 律 的 形 式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体 制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本 条 的 第 二 款 规 定 了 交 通 建 设 部 门 在 交 通 管 理 方 面 的 职 责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是 一 项 十 分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其 中,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只 是 这 个 系 统 中 的 一 个 方 面 做 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离 不 开 其 他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与 之 配 套, 也 离 不 开 相 关 部 门 的 支 持 与 配 合, 为 此, 本 法 专 门 对 此 作 出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交 通 部 门 是 主 管 公 路 和 水 陆 交 通 行 业 的 部 门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交 通 部 的 三 定 方 案 和 1997 年 制 定,1999 年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的 规 定, 交 通 部 门 负 责 公 路 的 规 划 公 路 的 建 设 公 路 的 养 护 路 政 的 管 理 公 路 收 费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等, 并 对 破 坏 公 路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公 路 法 规 定 的 上 述 内 容 都 从 一 定 程 度 上 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密 切 联 系, 也 是 做 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尤 其 是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要 基 础 建 设 部 门 是 主 管 城 市 道 路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三 定 方 案,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研 究 拟 订 城 市 规 划 村 镇 规 划 工 程 建 设 城 市 建 设 村 镇 建 设 以 及 城 市 供 水 燃 气 热 力 市 政 设 施 公 共 客 运 园 林 市 容 和 环 卫 等 工 作 这 些 工 作 均 与 城 市 村 镇 道 路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等 息 息 相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法 专 门 规 定 了 这 两 个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做 好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明 确 职 责 和 责 任,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使 这 两 个 部 门 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中 也 发 挥 相 应 的 作 用, 做 到 各 负 其 责, 又 相 互 配 合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经 常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交 通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时, 应 当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并 模 范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机 关 部 队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12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应 当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纳 入 法 制 教 育 的 内 容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视 等 有 关 单 位, 有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义 务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和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方 面 的 义 务 的 规 定 在 我 国, 由 于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的 制 约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长 期 以 来, 人 们 没 有 形 成 良 好 的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法 制 观 念 和 习 惯 加 上 我 国 是 人 口 大 国, 也 是 自 行 车 大 国, 同 时, 农 用 车 摩 托 车 以 及 助 力 自 行 车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和 各 种 简 易 机 动 车 发 展 迅 速, 道 路 交 通 工 具 构 成 复 杂, 再 加 上 道 路 路 况 差,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缺 乏 等 因 素, 更 加 剧 了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乱 交 通 拥 堵 的 局 面 目 前, 我 国 每 年 处 理 交 通 违 章 案 件 约 2 亿 起, 平 均 每 天 50 多 万 起 ; 其 中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超 速 超 载 超 车 酒 后 驾 驶 等 严 重 违 章 4000 多 万 起 如 此 众 多 的 交 通 违 章 严 重 影 响 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和 畅 通 有 序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状 况 和 水 平, 除 了 与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等 硬 件 有 关 外, 归 根 结 蒂 取 决 于 人 们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超 速 行 使 疏 忽 大 意 措 施 不 当 越 线 行 驶 等 行 为 历 来 是 马 路 杀 手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通 过 法 律 的 规 范, 教 育 道 路 交 通 参 与 者 提 高 安 全 和 法 制 意 识, 是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的 重 要 举 措 鉴 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涉 及 面 广, 情 形 复 杂, 必 须 动 用 一 切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的 力 量 和 资 源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本 条 共 分 为 五 款,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方 面 的 义 务 在 我 国, 政 府 拥 有 着 最 大 的 资 源 和 权 威 由 各 级 政 府 负 责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对 于 社 会 各 界 响 应 政 府 的 号 召 具 有 示 范 的 作 用, 对 于 提 高 公 民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会 起 到 积 极 而 立 竿 见 影 的 作 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主 要 是 普 及 有 关 交 通 安 全 的 知 识, 培 养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的 习 惯 和 自 觉 性 在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普 遍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的 今 天,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同 时 包 括 了 交 通 法 制 教 育 政 府 主 管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交 通 运 输 以 及 司 法 法 制 宣 传 的 部 门 更 应 当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利 用 各 种 机 会 和 渠 道, 宣 传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的 义 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主 要 执 法 部 门, 交 管 部 门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熟 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同 时 又 具 体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在 其 执 行 职 务 的 所 有 环 节, 无 论 是 路 面 交 通 秩 序 维 持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还 是 车 辆 登 记 检 验 以 及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的 考 试 和 日 常 管 理, 都 密 切 接 触 交 通 当 事 人 可 以 说, 公 安 机 关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在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的 宣 传, 具 有 其 他 部 门 和 人 员 所 不 具 有 的 业 务 和 法 律 优 势 以 及 不 容 忽 视 的 影 响 力 行 胜 于 言,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的 宣 传 不 能 仅 仅 停 留 在 对 道 路 交 通 当 事 人 进 行 简 单 的 说 教 或 者 惩 戒, 作 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管 理 者, 他 们 必 须 首 先 模 范 地 遵

13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只 有 这 样, 他 们 的 宣 传 才 会 有 说 服 力, 他 们 的 管 理 才 会 有 影 响 力 交 通 警 察 模 范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法 律 法 规, 这 本 身 就 会 起 到 最 积 极 的 宣 传 效 果 当 前, 有 些 交 通 警 察 不 但 不 能 够 模 范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而 且 还 滥 用 权 力, 不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不 遵 守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给 社 会 造 成 了 很 坏 的 影 响, 对 于 这 些 行 为 必 须 坚 决 予 以 制 止 和 纠 正, 否 则 就 会 动 摇 社 会 公 众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信 心, 造 成 对 法 律 原 则 信 仰 的 破 坏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所 以 专 门 增 加 这 一 款 的 规 定, 也 是 考 虑 到 了 正 反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了 机 关 部 队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对 本 单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具 体 义 务 机 关 部 队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是 构 成 我 国 社 会 的 基 本 单 位 几 乎 每 个 公 民 都 隶 属 于 一 个 特 定 的 单 位, 并 与 其 所 在 单 位 保 持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通 过 单 位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义 务, 不 但 可 以 将 这 种 宣 传 教 育 落 实 到 每 个 人, 而 且 可 以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单 位 人 员 各 自 不 同 的 特 点 组 织 进 行 教 育 从 在 京 国 家 机 关 的 情 况 看, 几 乎 每 个 单 位 都 有 交 通 安 全 委 员 会, 平 时 经 常 给 单 位 职 工 印 发 交 通 安 全 学 习 材 料, 并 在 节 日 假 日 提 醒 大 家, 尤 其 是 提 醒 开 车 的 同 志 注 意 行 车 安 全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这 里 的 机 关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包 括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和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国 家 军 事 机 关 企 业 是 指 一 切 从 事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通 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进 行 商 事 登 记 的 组 织, 包 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及 合 伙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业 户 等 这 里 的 事 业 单 位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从 事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卫 生 等 活 动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这 里 的 社 会 团 体 是 指 中 国 公 民 自 愿 组 成,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这 里 的 其 他 组 织 是 指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单 位 对 其 所 属 人 员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了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专 门 的 教 育 机 构 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方 面 的 义 务, 要 求 这 些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作 为 法 制 教 育 的 内 容 学 校 是 培 养 未 来 社 会 主 人 的 摇 篮, 在 中 小 学 和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的 教 育, 培 养 学 生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十 分 重 要, 要 让 孩 子 从 小 养 成 良 好 的 交 通 习 惯 教 育 部 门 学 校 要 制 定 并 落 实 关 于 交 通 安 全 的 教 学 内 容, 规 定 具 体 教 育 的 内 容 时 间 教 学 标 准 实 施 步 骤 和 普 及 教 育 的 措 施 本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了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视 等 有 关 单 位, 有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的 义 务 新 闻 媒 体 在 现 代 生 活 中 的 意 义 和 影 响 越 来 越 重 要, 对 于 社 会 意 识 和 价 值 观 念 的 形 成 和 变 化 起 着 重 要 影 响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的 教 育 和 宣 传, 会 产 生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社 会 作 用 尤 其 是 声 屏 报 等 媒 体,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紧 密 追 踪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新 问 题 和 发 展 趋 势, 利 用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生 动 形 象 为 群 众 所 喜 闻 乐 见 的 宣 传 方 式 上 述 规 定 的 单 位, 要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利 用 自 身 的 优 势, 切 实 落 实 好 这 项 任 务

14 第 七 条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应 当 加 强 科 学 研 究, 推 广 使 用 先 进 的 管 理 方 法 技 术 设 备 [ 释 义 ] 本 条 是 对 交 通 安 全 科 技 工 作 的 规 定 在 现 代 社 会,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以 及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在 改 善 和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某 项 事 业 的 全 面 发 展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日 益 突 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是 一 项 社 会 化 和 专 业 化 都 很 高 的 工 作, 而 在 专 业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方 面, 加 强 科 学 研 究, 充 分 利 用 科 学 技 术 设 备 和 先 进 的 管 理 方 法 至 关 重 要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必 须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科 学 技 术 必 须 面 向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必 须 走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振 兴 交 通 管 理 的 道 路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的 交 通 管 理 手 段 单 一, 科 技 含 量 低 技 术 落 后,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多 停 留 在 经 验 的 层 面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以 来, 特 别 是 八 五 期 间, 交 通 科 技 在 交 通 基 础 科 研 工 作 交 通 管 理 的 科 技 水 平 以 及 交 通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为 了 加 快 我 国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法 制 化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步 伐, 更 好 地 为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公 安 部 于 1997 年 印 发 了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发 展 九 五 计 划 和 2010 年 规 划 这 是 新 时 期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发 展 的 重 要 纲 领 性 文 件 规 划 确 立 了 道 路 交 通 科 技 发 展 的 战 略 是 : 坚 持 科 技 强 警 科 学 管 理 把 交 通 管 理 纳 入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和 提 高 交 警 素 质 的 轨 道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的 科 技 发 展 目 标 是 :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通 管 理 体 系, 充 分 应 用 国 内 外 成 熟 的 技 术 和 经 验, 逐 步 提 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水 平 和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应 用 程 度, 改 善 交 通 管 理 技 术 手 段 和 装 备, 缓 解 城 市 交 通 堵 塞, 减 少 交 通 事 故 根 据 规 划,2001 年 到 2010 年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发 展 的 重 点 任 务 是 : 一 制 定 和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技 术 法 规 标 准 和 规 范 健 全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秩 序 评 估 体 系, 为 交 通 管 理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二 大 城 市 普 遍 建 立 现 代 化 交 通 指 挥 中 心, 针 对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能 及 时 进 行 指 挥 处 理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公 安 部 省 市 指 挥 中 心 三 级 指 挥 决 策 网 络 三 建 成 部 省 市 县 四 级 交 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网 络 体 系, 形 成 覆 盖 全 国 的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信 息 网 四 全 国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等 安 全 设 施 齐 备, 城 市 交 叉 路 口 基 本 实 现 交 通 信 号 自 动 控 制, 大 城 市 要 实 施 区 域 交 通 信 号 协 调 控 制, 实 现 电 视 监 控 交 通 控 制 一 体 化 五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交 通 信 息 广 播 网 络, 使 交 通 参 与 者 在 国 内 任 何 一 地 都 能 及 时 了 解 当 地 的 交 通 状 况

15 六 大 城 市 建 立 停 车 场 ( 库 ) 管 理 系 统 及 交 通 诱 导 系 统 七 交 通 管 理 第 一 线 配 备 完 善 的 装 备 设 备 和 器 材, 基 本 实 现 管 理 手 段 的 现 代 化 科 学 化 为 了 实 现 规 划, 必 须 加 强 对 科 技 工 作 的 领 导, 研 究 制 定 与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发 展 政 策,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障 措 施 主 要 是 : 建 立 健 全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领 导 体 制 ;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管 理 机 构, 加 强 科 技 管 理 ;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促 进 交 通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化 ; 加 大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经 费 投 入 ; 加 速 交 通 管 理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扩 大 交 通 管 理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和 信 息 交 流 以 及 加 强 公 安 科 学 技 术 的 宣 传 和 推 广 等 第 二 章 车 辆 和 驾 驶 人 本 章 是 确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要 素 中 车 辆 和 驾 驶 人 的 一 些 基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分 为 两 节, 共 十 七 条 内 容 第 一 节 规 范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共 有 十 一 条 内 容, 分 别 规 定 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机 动 车 登 记 程 序, 机 动 车 登 记 检 验 制 度, 机 动 车 上 路 行 驶 的 牌 证 标 志 要 求,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登 记 项 目, 机 动 车 的 常 规 检 验 制 度, 机 动 车 的 强 制 报 废 制 度, 特 种 车 辆 的 管 理, 对 机 动 车 及 其 牌 证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以 及 对 非 机 动 车 上 路 行 使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二 节 规 范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共 有 六 条 内 容, 分 别 规 定 驾 驶 证 的 取 得 和 管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技 能 培 训 的 管 理, 对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上 路 行 驶 的 要 求, 驾 驶 证 的 审 验 以 及 驾 驶 员 违 章 累 积 记 分 制 度 等 在 上 述 内 容 中, 有 的 具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要 求, 有 的 则 需 要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规 定 的 制 度 与 之 配 套 实 施 我 们 在 对 这 一 章 进 行 解 释 时, 将 根 据 立 法 的 背 景 需 要 制 定 的 配 套 制 度 的 基 本 思 路 以 及 现 行 的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的 规 范 等 内 容 进 行 综 合 诠 释 以 导 引 读 者 在 理 解 法 律 条 文 规 定 的 同 时, 熟 悉 现 行 运 作 的 制 度,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具 体 规 定 的 参 考 索 引, 便 于 读 者 从 事 相 关 行 为 时 具 体 参 照 第 一 节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车 辆 根 据 其 动 力 来 源, 可 以 分 为 机 动 车 辆 和 非 机 动 车 辆 从 逻 辑 上 讲, 机 动 车 是 指 装 有 机 械 动 力 装 置 的 所 有 车 辆, 非 机 动 车 是 指 没 有 机 械 动 力 装 置 提 供 动 力 的 车 辆 但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在 附 则 部 分 对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规 定, 并 不 是 按 照 这 个 逻 辑 进 行 分 类 的, 而 是 从 便 于 进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角 度 进 行 的 分 类, 其 中 机 动 车 是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而 非 机 动 车 是 指 以 人 力 或 者 畜 力 驱 动,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交 通 工 具, 以 及 虽 有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但 设 计 最 高 时 速 空 车 质 量 外 形 尺 寸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电 动 自 行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这 些 装 有 动 力 的 车 辆 虽 然 在 物 理 性 质 上 属 于 机 动 车, 但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法 的 规

16 定, 依 照 非 机 动 车 进 行 管 理, 不 适 用 机 动 车 及 其 驾 驶 员 管 理 的 所 有 规 定 第 八 条 国 家 对 机 动 车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机 动 车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后, 方 可 上 道 路 行 驶 尚 未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需 要 临 时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应 当 取 得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的 规 定 依 法 确 立 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禁 止 未 经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并 规 定 了 尚 未 登 记 机 动 车 上 路 临 时 行 驶 需 要 取 得 临 时 通 行 证 注 册 登 记, 又 可 以 称 为 行 驶 资 格 登 记, 是 机 动 车 辆 的 出 生 登 记 经 过 注 册 登 记 之 后, 机 动 车 正 式 成 为 道 路 交 通 的 一 个 活 动 主 体, 从 而 正 式 纳 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管 理 范 围 机 动 车 只 有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才 能 取 得 参 与 道 路 交 通 活 动 的 合 法 主 体 资 格, 取 得 自 己 特 定 的 身 份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是 机 动 车 管 理 的 基 础 制 度, 也 是 确 立 机 动 车 其 他 登 记 制 度 的 前 提 对 机 动 车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是 世 界 各 国 机 动 车 管 理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通 例 我 国 1960 年 国 务 院 批 准 制 定 的 机 动 车 管 理 办 法 和 1988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虽 然 规 定 了 一 些 属 于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的 内 容 但 并 没 有 使 用 注 册 登 记 的 概 念, 也 没 有 把 注 册 登 记 专 门 作 为 一 项 制 度 加 以 确 立 为 了 加 强 机 动 车 管 理, 规 范 机 动 车 登 记 行 为,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2001 年 1 月 公 安 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了 公 安 部 部 门 规 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 开 始 施 行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 机 动 车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核 发 机 动 车 号 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未 领 取 机 动 车 号 牌 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的, 不 准 上 道 路 行 驶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确 立 了 机 动 车 注 册 过 户 转 出 转 入 变 更 抵 押 停 驶 复 驶 临 时 入 境 和 注 销 等 共 十 种 登 记 鉴 于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的 重 要 性 和 在 机 动 车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基 础 作 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肯 定 了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明 确 国 家 对 机 动 车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在 本 条 中, 国 家 实 行 机 动 车 登 记 制 度 可 以 作 广 义 的 理 解 和 狭 义 的 理 解 广 义 登 记 制 度 可 以 包 括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规 定 的 所 有 事 项 登 记 制 度 ; 狭 义 的 理 解 可 以 仅 限 于 注 册 登 记 鉴 于 本 节 的 下 面 条 款 仍 有 关 于 机 动 车 登 记 的 规 定 我 们 倾 向 于 将 这 里 的 登 记 制 度 理 解 为 注 册 登 记 对 于 机 动 车 的 注 册 登 记, 实 践 中 是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的 具 体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车 辆 管 理 所 负 责 办 理 本 行 政 辖 区 的 机 动 车 登 记 道 路

17 交 通 安 全 法 肯 定 了 现 行 的 体 制 既 然 注 册 登 记 是 机 动 车 的 出 生 登 记 未 经 注 册 登 记 获 得 行 驶 资 格 的 黑 车, 就 不 得 上 路 行 使 对 于 上 路 的 此 类 机 动 车,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扣 留, 要 求 补 办 登 记, 并 可 以 处 以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于 尚 未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需 要 临 时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本 条 规 定 必 须 取 得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在 这 里, 所 谓 临 时 通 行 牌 证 是 指 移 动 证 和 临 时 号 牌 ; 所 谓 尚 未 进 行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需 要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具 体 情 形, 主 要 是 指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1 尚 未 固 定 车 籍 需 要 临 时 移 动 车 辆 的 ;2 新 购 置 的 车 辆 需 要 驾 驶 回 本 单 位 或 驻 地 的 ; 3 车 辆 转 籍 已 收 缴 正 式 号 牌, 需 要 驶 向 新 的 使 用 单 位 的 ;4 未 申 领 正 式 号 牌 的 新 车 需 要 驶 往 外 地 改 装 的 车 辆 对 于 机 动 车 的 临 时 牌 证,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有 所 规 定, 这 次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再 次 将 这 一 制 度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固 定 了 下 来 申 领 临 时 牌 证, 必 须 持 有 单 位 的 介 绍 信 车 辆 来 历 证 明 等 有 关 证 件, 到 车 辆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手 续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根 据 本 法 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关 于 :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拖 拉 机, 由 农 业 ( 农 业 机 械 )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本 法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权 的 规 定, 对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拖 拉 机 的 登 记 注 册, 由 农 业 ( 农 业 机 械 )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登 记 注 册 的 职 权 对 于 这 些 内 容, 我 们 将 在 解 释 本 法 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时 予 以 详 细 说 明 第 九 条 申 请 机 动 车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证 明 凭 证 : ( 一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机 动 车 来 历 证 明 ; ( 三 )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进 口 机 动 车 进 口 凭 证 ; ( 四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凭 证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在 机 动 车 登 记 时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凭 证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机 动 车 登 记 审 查 工 作, 对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发 放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号 牌 和 行 驶 证 ; 对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不 予 登 记 的 理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发 放 机 动 车 号 牌 或 者 要 求 机 动 车 悬 挂 其 他 号 牌,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式 样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并 监 制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办 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程 序 的 有 关 规 定

18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办 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的 凭 证 和 证 明 机 动 车 未 领 取 机 动 车 号 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的,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应 当 填 写 机 动 车 登 记 申 请 表, 持 下 列 资 料, 向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车 辆 管 理 所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明 要 件 目 的 在 于 确 定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真 实 性 和 确 定 性 这 里 的 身 份 证 明 对 不 同 的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是 指 不 同 的 证 件 : 机 关 学 校 工 厂 公 司 等 行 政 事 业 企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该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类 似 于 公 民 的 身 份 号 码, 由 国 家 标 准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赋 码 并 发 放 证 书, 是 我 国 国 内 单 位 唯 一 的 不 变 的 号 码, 可 以 说 是 一 个 单 位 的 数 字 名 称, 可 以 有 效 证 明 其 身 份 对 各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和 外 国 驻 华 办 事 机 构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该 使 领 馆 或 者 外 国 驻 华 办 事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公 民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公 安 机 关 核 发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居 民 户 口 簿 ; 经 常 居 住 地 与 户 籍 地 不 在 同 一 车 辆 管 理 所 管 辖 区 域 的, 其 身 份 证 明, 是 公 安 机 关 核 发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暂 住 证 军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核 发 的 军 人 身 份 证 件 和 团 以 上 单 位 出 具 的 本 人 住 所 地 址 的 证 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民 台 湾 居 民 和 外 国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是 公 安 机 关 核 发 的 居 留 证 件 ( 二 )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来 历 证 明 用 于 证 明 注 册 机 动 车 的 合 法 性, 防 止 不 法 机 动 车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而 合 法 化 对 于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不 同 来 源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不 同 的, 具 体 指 : 在 国 内 购 买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全 国 统 一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发 票 或 者 旧 机 动 车 交 易 发 票 ; 在 国 外 购 买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该 车 销 售 单 位 开 具 的 销 售 发 票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裁 定 或 者 判 决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已 经 生 效 的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或 者 判 决 书 以 及 相 应 的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裁 决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仲 裁 裁 决 书 和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继 承 赠 予 协 议 抵 偿 债 务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继 承 赠 予 协 议 抵 偿 债 务 的 相 关 文 书 和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公 证 书 资 产 重 组 或 者 资 产 整 体 买 卖 中 包 含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19 准 文 件 国 家 机 关 统 一 采 购 并 调 拨 到 下 属 单 位 未 注 册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全 国 统 一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发 票 和 该 部 门 出 具 的 调 拨 证 明 国 家 机 关 已 注 册 登 记 并 调 拨 到 下 属 单 位 的 机 动 车, 其 来 历 凭 证 是 该 部 门 出 具 的 调 拨 证 明 更 换 发 动 机 车 身 车 架 的 来 历 凭 证, 是 销 售 单 位 开 具 的 发 票 或 者 修 理 单 位 开 具 的 发 票 ( 三 )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 进 口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这 项 内 容 主 要 用 来 作 为 机 动 车 技 术 性 能 合 格 的 参 照, 同 时 也 具 有 证 明 机 动 车 合 法 来 历 的 辅 助 作 用 对 于 国 产 机 动 车 而 言, 只 要 具 有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就 可 以 对 于 进 口 机 动 车, 则 需 要 进 口 凭 证 根 据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口 机 动 车 是 指 :1. 国 家 限 定 口 岸 进 口 的 汽 车 ;2. 各 口 岸 进 口 的 其 他 机 动 车 ;3. 海 关 监 管 的 机 动 车 ;4. 国 家 授 权 的 执 法 部 门 没 收 的 走 私 无 合 法 进 口 证 明 和 利 用 进 口 的 关 键 件 非 法 拼 ( 组 ) 装 的 机 动 车 进 口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是 指 :1. 进 口 汽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是 国 家 限 定 口 岸 海 关 签 发 的 货 物 进 口 证 明 书 ;2. 其 他 进 口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是 各 口 岸 海 关 签 发 的 货 物 进 口 证 明 书 ;3. 海 关 监 管 的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是 监 管 地 海 关 出 具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监 管 车 辆 进 ( 出 ) 境 领 ( 销 ) 牌 照 通 知 书 ;4. 国 家 授 权 的 执 法 部 门 没 收 的 走 私 无 进 口 证 明 和 利 用 进 口 关 键 件 非 法 拼 ( 组 ) 装 的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是 该 部 门 签 发 的 没 收 走 私 汽 车 摩 托 车 证 明 书 ( 四 )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车 辆 购 置 税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购 置 应 税 车 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购 置 车 辆 而 必 须 交 纳 的 特 种 购 置 税 这 里 的 所 谓 购 置, 不 仅 仅 限 于 购 买, 而 是 包 括 了 购 买 进 口 自 产 受 赠 获 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并 自 用 应 税 车 辆 的 行 为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前 身 是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2001 年 1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辆 购 置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后, 废 除 了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而 在 全 国 统 一 实 行 车 辆 购 置 税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包 括 汽 车 摩 托 车 电 车 挂 车 农 用 运 输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实 行 从 价 定 税 率 的 办 法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 计 税 价 格 X 税 率 目 前,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税 率 为 10% 车 辆 购 置 税 税 率 的 调 整,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并 公 布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计 税 价 格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纳 税 人 购 买 自 用 的 应 税 车 辆 的 计 税 价 格, 为 纳 税 人 购 买 应 税 车 辆 而 支 付 给 销 售 者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税 款 2 纳 税 人 进 口 自 用 的 应 税 车 辆 的 计 税 价 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税 价 格 : 关 税 完 税 价 格 + 关 税 + 消 费 税

20 3 纳 税 人 自 产 受 赠 获 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并 自 用 的 应 税 车 辆 的 计 税 价 格,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应 税 车 辆 市 场 平 均 交 易 价 格, 规 定 不 同 类 型 应 税 车 辆 的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纳 税 人 购 买 自 用 或 者 进 口 自 用 应 税 车 辆, 申 报 的 计 税 价 格 低 于 同 类 型 应 税 车 辆 的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按 照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车 辆 购 置 税 实 行 一 次 征 收 制 度, 税 款 应 当 一 次 缴 清 购 置 已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车 辆, 不 再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鉴 于 车 辆 购 置 税 属 于 中 央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统 一 征 收 纳 税 人 购 置 应 税 车 辆, 应 当 向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购 置 不 需 要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的 应 税 车 辆, 应 当 向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根 据 车 辆 购 置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向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前,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并 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向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 没 有 完 税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的,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通 报 纳 税 人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情 况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税 务 机 关 通 报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的 情 况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有 权 责 令 其 补 缴 ; 纳 税 人 拒 绝 缴 纳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通 知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机 构 暂 扣 纳 税 人 的 车 辆 牌 照 根 据 车 辆 购 置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以 下 车 辆 购 置 主 体 可 以 获 得 免 税 待 遇 :1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和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机 构 及 其 外 交 人 员 自 用 的 车 辆, 免 税 ;2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列 入 军 队 武 器 装 备 订 货 计 划 的 车 辆, 免 税 ;3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免 税 ;4 国 务 院 规 定 予 以 免 税 的 其 他 情 形 上 述 免 税 车 辆 在 进 行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时, 需 要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所 属 的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车 辆 购 置 税 免 税 证 明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因 转 让 改 变 用 途 等 原 因 不 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的, 应 当 在 办 理 车 辆 过 户 手 续 前 或 者 办 理 变 更 车 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前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在 机 动 车 登 记 时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凭 证 这 是 一 项 补 充 性 的 规 定, 以 为 今 后 国 家 通 过 对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而 实 现 某 种 政 策 留 置 法 律 空 间 这 里 所 以 专 门 规 定 必 须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提 交 的 证 明 凭 证, 目 的 是 为 了 切 实 保 障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还 可 以 保 障 提 交 的 证 明 和 凭 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统 一 根 据 这 一 项 规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章 规 定 的 内 容, 不 能 构 成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提 供 的 材 料 内 容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了 对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的 程 序 性 要 求 首 先, 规 定 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的 时 限, 即 必 须 在 自

21 受 理 申 请 并 获 得 全 部 有 效 的 前 款 要 求 的 凭 证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五 个 工 作 日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随 着 信 息 自 动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提 高 以 及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的 不 断 改 革,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办 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所 需 时 间 会 越 来 越 少 现 在, 北 京 等 一 些 城 市 已 经 开 始 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的 集 中 办 公 试 点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可 以 在 二 个 多 小 时 办 理 完 注 册 登 记 根 据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登 记 机 构 要 对 机 动 车 进 行 登 记 编 号, 机 动 车 登 记 编 号 由 机 动 车 登 记 机 构 代 号 英 文 字 母 和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机 动 车 登 记 机 构 代 号 由 公 安 部 交 通 管 理 局 确 定 每 辆 机 动 车 不 得 同 时 具 有 两 个 以 上 机 动 车 登 记 编 号 为 了 有 效 规 范 登 记 编 号 行 为, 规 定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使 用 计 算 机 登 记 系 统 办 理 机 动 车 登 记, 不 使 用 计 算 机 登 记 系 统 登 记 的, 登 记 无 效 车 辆 管 理 所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时 登 记 下 列 事 项 :1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或 者 单 位 代 码 住 所 的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和 联 系 电 话 ;2 机 动 车 的 类 型 制 造 厂 品 牌 型 号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车 架 号 码 ) 发 动 机 号 码 车 身 颜 色 ;3 机 动 车 的 有 关 技 术 数 据 ;4 机 动 车 的 使 用 性 质 ;5 机 动 车 获 得 方 式 ;6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的 名 称 编 号 和 进 口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的 名 称 编 号 ;7 车 辆 购 置 税 完 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的 名 称 编 号 ;8 机 动 车 办 理 保 险 的 种 类 保 险 的 日 期 和 保 险 公 司 的 名 称 ;9 机 动 车 销 售 单 位 或 者 交 易 市 场 的 名 称 和 机 动 车 销 售 价 格 ;10 注 册 登 记 的 日 期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登 记 的 其 他 事 项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机 动 车 登 记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审 核 资 料, 检 验 车 辆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确 定 机 动 车 登 记 编 号, 建 立 机 动 车 档 案, 核 发 机 动 车 号 牌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但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不 予 登 记 的 原 因 根 据 实 践 的 情 况 和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情 形 主 要 有 :1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无 效 的 ;2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记 载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与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记 载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3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提 供 的 关 于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机 动 车 的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或 者 进 口 机 动 车 的 进 口 凭 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者 免 税 证 明 的 资 料 记 载 的 内 容 与 机 动 车 不 一 致 的 ;4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住 所 不 在 车 辆 管 理 所 管 辖 区 内 的 ;5 机 动 车 属 于 走 私 无 进 口 证 明 利 用 进 口 关 键 件 非 法 拼 ( 组 ) 装 或 者 套 用 国 产 车 目 录 ( 或 者 公 告 ) 的 ;6 机 动 车 未 获 得 国 家 生 产 许 可 的 ;7 机 动 车 为 右 置 方 向 盘 或 者 将 右 置 方 向 盘 改 为 左 置 方 向 盘 的 ;8 机 动 车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报 废 标 准 或 者 属 于 利 用 报 废 车 辆 的 零 部 件 拼 组 装 的 ;9 机 动 车 检 验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10 机 动 车 属 于 被 盗 抢 的 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发 放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排 他 性 职 权,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发 放 机 动 车 号 牌 或 者 要 求 机 动 车 悬 挂 其 他 号 牌, 但 是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机 动 车 号 牌 是 机 动 车 相 互 区 别 的 重 要 标 志 和 依 据, 是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车 辆 管 理 秩 序 维 持 和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重 要 手 段 基 础 所 以 机 动 车 号 牌 必 须 进 行 全 国 统 一 的 专 门 管 理 如 果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发 放 可 以 政 出 多 门, 势 必 造 成 机

22 动 车 号 牌 的 混 乱, 并 因 此 给 车 辆 管 理 交 通 秩 序 维 护 以 及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处 理 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带 来 众 多 麻 烦 因 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定, 机 动 车 号 牌 只 能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发 放,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发 放 机 动 车 号 牌 在 本 款 中 所 指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主 要 是 指 附 则 中 关 于 军 队 车 辆 的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拖 拉 机 的 管 理 规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规 定,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在 编 机 动 车 牌 证 在 编 机 动 车 检 验 以 及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考 核 工 作, 由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军 队 车 辆 的 号 牌 发 放 是 由 军 队 自 己 负 责 的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对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拖 拉 机, 由 农 业 ( 农 业 机 械 )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相 关 的 管 理 职 权,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农 业 ( 农 业 机 械 )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的 职 权 对 拖 拉 机 进 行 登 记 注 册, 对 拖 拉 机 发 放 号 牌 本 条 最 后 一 款 规 定 了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式 样 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并 监 制, 依 此 来 为 公 安 部 对 机 动 车 实 施 全 国 统 一 的 管 理 提 供 有 力 的 措 施 保 障, 同 时 也 可 以 防 止 伪 造 登 记 证 书 机 动 车 号 牌 行 驶 证 的 行 为 机 动 车 号 牌 是 准 予 机 动 车 在 我 国 境 内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法 定 标 志, 其 号 码 是 机 动 车 登 记 编 号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是 准 予 机 动 车 在 我 国 境 内 道 路 上 行 驶 的 法 定 证 件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是 机 动 车 办 理 了 登 记 的 证 明 文 件, 记 载 机 动 车 的 登 记 事 项 这 些 标 志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都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证 明 作 用 和 资 格 效 力,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为 了 规 范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管 理,1993 年, 公 安 部 专 门 发 布 了 机 动 车 号 牌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办 法 规 定, 机 动 车 号 牌 实 行 准 产 管 理 制 度 凡 生 产 号 牌 的 企 业, 必 须 申 请 号 牌 准 产 证 公 安 部 交 通 管 理 局 负 责 全 国 号 牌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局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的 管 理 和 实 施 号 牌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准 产 证, 应 当 首 先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局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局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根 据 机 动 车 号 牌 准 产 证 对 工 厂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要 求 对 申 请 企 业 进 行 审 查, 合 格 的 安 排 其 制 作 样 牌 对 企 业 生 产 的 样 牌, 在 进 行 抽 样 和 封 样 后, 送 交 公 安 部 委 托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产 品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局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检 测 报 告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并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发 给 机 动 车 号 牌 准 产 证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行 业 标 准 GA36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号 牌 的 各 项 要 求 第 十 条 准 予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应 当 符 合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申 请 机 动 车 登 记 时, 应 当 接 受 对 该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但 是,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晶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认 定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机 动 车 型, 该 车 型 的 新 车 在 出 厂 时 经 检 验 符 合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获 得 检 验 合 格 证 的, 免 予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检 验 的 规 定 机 动 车 在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同 时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这 是 机 动 车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的

23 一 个 必 要 条 件 对 申 请 注 册 的 机 动 车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是 防 止 带 病 机 动 车 上 路, 减 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的 重 要 举 措 在 本 条 中 有 以 下 几 项 内 容 需 要 加 以 解 释 和 说 明 : 一 机 动 车 登 记 注 册 检 验, 必 须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专 门 检 测 站 进 行 机 动 车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必 须 到 具 有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资 质 的 检 测 站 进 行, 以 保 障 检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可 靠 为 了 规 范 检 测 站 的 资 质 条 件 和 检 测 行 为 1989 年, 公 安 部 制 定 了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站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该 办 法 的 规 定, 检 测 站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的 委 托 从 事 机 动 车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时 的 初 次 检 验 以 及 机 动 车 定 期 临 时 和 特 殊 的 检 验 凡 是 愿 意 承 担 社 会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任 务 的 检 测 站, 必 须 具 备 该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审 核 认 可 并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发 给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委 托 书 只 有 具 有 委 托 书 的 检 测 站 方 可 接 受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任 务 受 委 托 的 检 测 站 必 须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机 动 车 检 验 的 法 定 标 准, 依 照 委 托 的 范 围 对 机 动 车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并 向 车 主 和 公 安 机 关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检 测 数 据 报 告 检 测 站 还 要 根 据 规 定, 建 立 检 测 车 辆 的 技 术 档 案 二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依 据 的 标 准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 ) 的 规 定 执 行 这 项 国 家 标 准 是 对 1987 年 标 准 的 修 订 随 着 我 国 机 动 车 工 业 和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事 业 的 发 展, 车 辆 的 技 术 性 能 制 造 质 量 和 行 驶 速 度 不 断 提 高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和 减 少 公 害,97 标 准 相 应 提 高 了 车 辆 路 试 制 动 检 验 初 速 度, 增 加 了 一 些 车 辆 的 安 全 结 构 装 备 和 减 少 机 动 车 公 害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97 标 准 还 对 农 用 运 输 车 作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标 准 还 加 强 了 对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控 制, 并 利 用 附 录 增 加 了 检 验 方 法 根 据 97 新 标 准, 对 机 动 车 的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范 围 包 括 了 机 动 车 的 整 车 及 发 动 机 转 向 系 制 动 系 照 明 与 信 号 装 置 行 驶 系 传 动 系 车 身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等 有 关 运 行 安 全 和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车 内 噪 音 和 驾 驶 员 耳 旁 噪 音 控 制 的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和 检 验 方 法 其 中, 对 整 车 的 检 验 主 要 是 对 车 辆 标 志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车 辆 后 悬 车 辆 核 载 转 向 轴 载 质 量 及 边 三 轮 摩 托 车 车 轮 载 质 量 比 功 率 侧 倾 稳 定 角 及 驻 车 稳 定 角 漏 水 检 查 漏 油 检 查 车 速 表 检 查 车 辆 外 观 图 形 标 志 行 驶 轨 迹 等 共 13 项 内 容 进 行 检 验 为 了 全 面 正 确 执 行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 ) 国 家 标 准 公 安 部 曾 于 1997 年 10 月 11 月 两 次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积 极 完 成 检 测 人 员 和 检 测 设 备 的 调 整, 严 格 执 行 检 测 标 准 对 一 些 不 能 用 设 备 检 测 的 项 目, 如 转 向 系 横 直 拉 杆 制 动 系 管 路 轮 胎 型 号 轮 胎 磨 损 安 全 玻

24 璃 后 视 镜 各 种 灯 光 雨 刮 器 灭 火 器 等, 应 按 照 标 准 要 求, 加 强 人 工 检 验, 确 保 车 辆 的 安 全 部 件 齐 全 有 效 通 知 还 对 标 准 的 一 些 内 容 作 了 说 明 三 新 车 免 检 的 意 义 和 条 件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确 立 了 国 产 机 动 车 新 车 登 记 注 册 时 的 免 检 制 度 新 车 登 记 注 册 免 检, 不 但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的 效 率, 而 且 还 能 够 减 轻 购 车 人 的 经 济 负 担 随 着 我 国 机 动 车 工 业 和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事 业 的 发 展, 车 辆 的 技 术 性 能 制 造 质 量 和 行 驶 速 度 不 断 提 高 尤 其 是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之 后 国 产 轿 车 市 场 的 繁 荣 和 公 民 购 买 私 人 轿 车 数 目 和 比 例 的 急 剧 提 升, 人 们 对 于 新 车 登 记 注 册 免 检 的 要 求 日 益 强 烈 对 于 新 车 免 检, 有 下 列 几 个 条 件 : 1 免 检 机 动 车 型 必 须 是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允 许 企 业 投 入 生 产 的 机 动 车 型 对 于 车 辆 的 生 产, 我 国 在 过 去 较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一 直 采 取 目 录 管 理 最 新 的 目 录 是 国 家 机 械 工 业 局 2000 年 全 国 汽 车 民 用 改 装 车 和 摩 托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目 录 ( 总 目 录 ) 2000 年 全 国 汽 车 民 用 改 装 车 和 摩 托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目 录 ( 补 充 第 一 期 ) 2000 年 全 国 汽 车 民 用 改 装 车 和 摩 托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目 录 ( 补 充 第 二 期 ) 和 2000 年 农 用 运 输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目 录 ( 总 目 录 ) 只 有 被 列 入 上 述 目 录 的 企 业 和 产 品 才 允 许 投 入 生 产 2002 年 4 月,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车 辆 产 品 生 产 秩 序, 深 化 车 辆 产 品 管 理 改 革 和 整 顿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促 进 汽 车 产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国 家 经 贸 委 下 发 了 关 于 清 理 整 顿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的 通 知 通 知 规 定, 改 革 车 辆 产 品 目 录 管 理 方 式, 实 施 公 告 管 理 自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废 止 目 录 中 汽 车 民 用 改 装 车 和 农 用 运 输 车 产 品 类 型, 自 2003 年 6 月 30 日, 废 止 目 录 中 摩 托 车 产 品 类 型 目 录 废 止 后, 未 列 入 国 家 经 贸 委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的 目 录 内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资 格 同 时 取 消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公 告 办 理 国 内 制 造 车 辆 产 品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按 照 这 个 通 知 的 规 定, 对 目 录 废 止 后 仍 需 继 续 生 产 的 车 辆 产 品, 企 业 应 在 目 录 废 止 前 申 报 公 告 目 录 废 止 前, 原 目 录 内 的 产 品 已 经 完 成 检 测 项 目 且 具 备 有 效 实 验 报 告, 并 符 合 国 家 对 车 辆 产 品 技 术 法 规 要 求 的, 在 申 报 公 告 时, 经 国 家 经 贸 委 授 权 的 检 测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后 可 免 做 相 关 实 验 产 品 可 靠 性 实 验 也 按 照 这 样 的 原 则 执 行 目 录 废 止 后, 原 目 录 内 产 品 申 报 公 告 时, 视 同 新 产 品 进 行 检 测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申 报 公 告 的 产 品, 应 按 照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VIN)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规 范 2003 年,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后, 国 家 经 贸 委 被 撤 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承 担 了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关 于 机 动 车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能, 仍 然 执 行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所 以 本 条 规 定 的 所 谓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机 动 车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允 许 投 入 生 产 的 机 动 车 型, 就 是 指 纳 入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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