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 招标文件_公开-超算中心-显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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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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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山 大 学 国 家 超 算 中 心 高 性 能 计 算 平 台 显 卡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中 山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中 国 广 州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 一 说 明... 2 ( 一 ) 项 目 说 明... 2 ( 二 ) 投 标 费 用... 2 ( 三 )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 二 招 标 文 件... 3 ( 三 )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3 ( 四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 ( 五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3 ( 六 ) 招 标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4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4 ( 七 ) 投 标 语 言 及 计 量... 4 ( 八 )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4 ( 九 ) 投 标 信 函... 5 ( 十 ) 投 标 报 价... 5 ( 十 一 ) 投 标 货 币... 6 ( 十 二 ) 证 明 投 标 人 有 资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6 ( 十 三 )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6 ( 十 四 ) 知 识 产 权 和 专 利 权... 6 ( 十 五 ) 保 密... 7 ( 十 六 ) 投 标 有 效 期... 7 ( 十 七 )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7 ( 十 八 ) 不 允 许 偏 离 的 条 款... 7 ( 十 九 ) 无 效 投 标... 8 ( 二 十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9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9 ( 二 十 一 )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9 ( 二 十 二 )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二 十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五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 二 十 四 ) 开 标 ( 二 十 五 ) 评 标 机 构 ( 二 十 六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二 十 七 )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 二 十 八 )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 二 十 九 )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I
3 ( 三 十 ) 与 招 标 方 的 接 触 六 合 同 的 授 予 ( 三 十 一 ) 资 格 复 审 ( 三 十 二 )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 三 十 三 )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数 量 的 权 力 ( 三 十 四 )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 三 十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 三 十 六 ) 签 订 合 同 ( 三 十 七 ) 评 标 服 务 费 ( 三 十 八 )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一 国 内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二 进 口 货 物 购 销 协 议 书 格 式 三 中 大 外 贸 订 购 合 同 格 式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二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格 式 三 投 标 函 格 式 四 廉 洁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五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格 式 六 技 术 规 格 / 要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格 式 八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格 式 九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格 式 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十 一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格 式 十 二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格 式 十 三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格 式 十 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十 五 制 造 厂 商 出 具 的 授 权 函 格 式 十 六 其 它 材 料 第 四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邀 请 书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II
4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
5 一 说 明 ( 一 ) 项 目 说 明 1. 采 购 形 式 中 山 大 学 拟 通 过 招 标 形 式 采 购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所 列 项 目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2. 招 标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所 列 项 目 下 的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 详 细 技 术 规 范 及 报 价 要 求 请 参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用 户 需 求 书 ) 3. 招 标 要 求 1) 必 须 满 足 的 本 项 目 交 货 期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用 户 需 求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设 备 的 供 货 时 间 ( 到 货 安 装 验 收 )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按 照 投 标 分 项 明 细 报 价 表 的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相 应 报 价 3) 投 标 人 所 投 的 设 备 必 须 技 术 先 进 功 能 完 整 运 行 安 全 可 靠 4)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投 标 货 物 的 品 牌 型 号 ( 配 置 ), 非 标 准 化 产 品 的 配 置 应 标 识 清 楚, 定 制 货 物 无 品 牌 型 号 的 必 须 在 明 细 报 价 表 的 规 格 型 号 栏 内 标 明 为 定 制, 未 提 供 品 牌 或 型 号 配 置 的, 采 购 方 可 视 其 为 无 效 响 应 5)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对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6) 节 能 产 品 的 优 先 采 购 和 强 制 采 购 以 国 家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布 的 最 新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中 所 列 产 品 及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本 项 目 采 购 中 凡 涉 及 到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的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报 价 响 应 时 明 确 列 明 具 体 产 品 的 节 能 证 书 编 号 7)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优 先 采 购 以 国 家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布 的 最 新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所 列 产 品 为 准 及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8) 本 项 目 涉 及 软 件 产 品 的, 必 须 采 购 和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项 目 中 涉 及 计 算 机 办 公 产 品 的, 必 须 预 装 正 版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 二 )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 三 )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所 规 定 的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2.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3. 一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投 标 文 件 但 如 果 投 标 人 之 间 存 在 下 列 互 为 关 联 关 系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 2)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 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 2
6 3) 均 为 同 一 家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 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4.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下 设 计 编 制 技 术 规 格 和 其 它 文 件 的 公 司 或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包 括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5.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要 求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投 标 6. 投 标 代 理 人 在 同 一 个 项 目 中 只 能 接 受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参 加 投 标 二 招 标 文 件 ( 三 )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1. 招 标 文 件 以 一 次 性 光 盘 刻 录 且 不 可 更 改 的 电 子 版 形 式 提 供 给 各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与 书 面 纸 质 文 件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招 标 文 件 除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外, 还 包 括 :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四 部 分 招 标 邀 请 书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 四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经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一 次 性 向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全 部 提 出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对 在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日 期 前 收 到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15 天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有 需 要,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可 专 门 组 织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会 议 ( 五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可 主 动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需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15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日 的, 将 顺 3
7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而 且 此 修 改 书 对 所 有 这 些 投 标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书 应 书 面 通 知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3.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用 户 需 求 部 分 具 有 暗 指 某 一 特 定 品 牌 型 号 或 服 务 的 倾 向 时,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日 期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经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一 次 性 向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全 部 提 出, 同 时 必 须 附 上 有 效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招 标 方 经 征 询 专 家 意 见 后,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交 书 面 异 议 的 视 为 默 认 接 受,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4. 系 统 集 成 采 购 项 目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所 列 的 品 牌 型 号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投 标 人 可 选 用 其 他 品 牌 型 号 替 代, 但 替 代 的 品 牌 型 号 在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上 要 相 当 于 或 优 于 参 考 品 牌 型 号 ( 六 ) 招 标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1. 招 标 方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中 文 2. 招 标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采 用 公 制 系 统 ( 特 别 说 明 的 除 外 ) 3. 招 标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日 期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区 的 日 期 时 间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 七 ) 投 标 语 言 及 计 量 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支 持 文 件 技 术 资 料 和 已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所 有 投 标 人 与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应 采 用 公 制 系 统 (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说 明 的 除 外 ) 3.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所 有 投 标 人 与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往 来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日 期 时 间 采 用 北 京 时 区 的 日 期 时 间 ( 八 )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商 务 部 分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2. 商 务 部 分 1) 内 容 为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所 列 出 的 对 应 书 面 应 答 文 件 2)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条 款 必 须 作 出 正 面 承 诺 3. 技 术 部 分 1)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的 书 面 应 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描 述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参 数 技 术 文 件 图 纸 安 装 介 绍 工 期 安 排 和 售 后 服 务 等 ; 2)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它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包 括 : A.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4
8 B.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规 定 的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包 括 货 源 现 行 价 格 及 详 细 说 明 C. 逐 条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进 行 评 议,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已 对 采 购 人 的 技 术 规 格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说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D. 货 物 经 权 威 测 试 机 构 检 测 的 性 能 报 告, 获 得 的 国 优 部 优 荣 誉 证 书 及 相 关 质 量 证 书 ( 复 印 件 ) 等 E.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使 用 用 户 一 览 表 F. 货 物 选 型 样 本 样 品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说 明 G. 具 有 的 其 他 优 势 的 说 明 4. 电 子 文 件, 投 标 人 必 须 随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提 交 一 套 电 子 文 件 ( 移 动 存 储 盘 光 盘, 无 病 毒, 不 得 使 用 软 盘 存 储 电 子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存 储 介 质 恕 不 退 还 投 标 人 ), 在 电 子 文 件 存 储 介 质 上 标 明 投 标 人 和 投 标 编 号 后, 再 装 于 独 立 的 信 封 内, 信 封 上 注 明 电 子 文 件 并 按 规 定 格 式 和 要 求 标 注 其 中 所 有 文 件 不 做 压 缩 处 理 不 留 密 码, 所 有 文 件 须 用 WORD 和 / 或 EXCEL 格 式 处 理, 并 经 测 试 确 定 可 以 打 开 ( 九 ) 投 标 信 函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 十 ) 投 标 报 价 5. 投 标 人 应 在 适 当 的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本 合 同 拟 提 供 的 货 物 的 单 价 ( 如 适 用 ) 每 个 单 项 的 小 计 整 个 投 标 的 总 价 以 及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以 及 服 务 的 来 源 地 6. 投 标 人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应 报 货 交 招 标 方 指 定 地 点 / 仓 库 ( 包 括 安 装 至 指 定 位 置 ) 含 税 人 民 币 价,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须 报 CIP 广 州 口 岸 ( 不 包 括 进 口 关 税 ) 7.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用 户 需 求 书 规 定 的 报 价 方 案 报 价, 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所 列 采 购 项 目 各 序 号 逐 项 报 出 一 个 不 变 的 价 格 方 案 ( 招 标 文 件 有 特 别 说 明 的 除 外 ) 报 价 中 应 已 包 括 货 物 应 纳 全 部 规 定 税 项 和 与 货 物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等 费 用 (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不 包 括 进 口 关 税 ) 税 金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等 不 单 独 列 项 报 价 8. 招 标 方 不 接 受 品 牌 型 号 配 置 和 价 格 等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在 某 一 合 同 包 内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将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有 特 别 说 明 的 除 外 ) 9.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以 可 调 整 的 价 格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0. 投 标 人 本 次 投 标 中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配 置 与 服 务 的 产 品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中 国 境 内 其 他 同 类 用 户 最 近 三 次 成 交 价 的 平 均 值 否 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或 者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5
9 ( 十 一 ) 投 标 货 币 1. 投 标 人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须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 2. 投 标 人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须 用 美 元 报 价 (CIP 广 州 口 岸, 不 含 进 口 关 税 ) ( 十 二 ) 证 明 投 标 人 有 资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1. 投 标 人 应 按 规 定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在 中 标 后 有 资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招 标 方 满 意 : 1) 投 标 人 已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生 产 和 供 货 能 力, 包 括 为 了 履 行 服 务 进 行 人 员 配 置 的 能 力 ; 2)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国 家 省 市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的 销 售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有 关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资 料 和 制 造 商 的 授 权 书 ( 若 投 标 人 为 代 理 商 ) ( 十 三 )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拟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包 括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对 货 物 原 产 地 的 说 明,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2. 证 明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数 据 和 实 物, 包 括 如 下 : 1) 货 物 的 型 号 规 格 ; 2)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如 果 投 标 资 料 表 要 求 的 话 ); 3) 详 细 的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执 行 时 间 表 及 其 实 施 措 施, 明 确 标 注 出 影 响 合 同 执 行 的 关 键 时 间 及 因 素 ; 4) 采 购 人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周 期 内 正 常 连 续 地 使 用 货 物 所 必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的 清 单, 包 括 其 货 源 及 现 行 价 格 ; 5)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规 格, 投 标 人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规 格 作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对 于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货 物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3. 投 标 人 在 阐 述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 十 三 )2 之 2) 时 应 注 意 : 招 标 文 件 在 技 术 规 格 中 指 出 的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标 准 以 及 参 照 的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仅 起 说 明 作 用, 并 没 有 任 何 限 制 性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可 以 选 用 替 代 标 准 牌 号 或 分 类 号, 但 这 些 替 代 要 实 质 上 相 当 ( 或 优 ) 于 技 术 规 格 的 要 求 ( 十 四 ) 知 识 产 权 和 专 利 权 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招 标 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货 物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6
10 2. 投 标 价 应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关 费 用 及 税 费 ( 十 五 ) 保 密 如 招 标 方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图 纸 详 细 资 料 样 品 模 型 模 件 和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这 些 均 被 视 为 保 密 资 料, 仅 被 用 于 它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除 非 得 到 招 标 方 的 同 意, 不 能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 十 六 ) 投 标 有 效 期 1.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招 标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后 的 90 个 日 历 日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短 的 将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有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可 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 或 电 报 ) 提 交 ( 十 七 )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A4 纸 (210*297MM) 规 格 准 备 一 套 书 面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副 本 必 须 编 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明 示 需 盖 章 签 名 处, 均 须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经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或 盖 章 如 果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允 许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联 合 体 在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在 投 标 人 名 称 后 面 注 明 联 合 体 字 样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3. 非 制 造 厂 商 直 接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制 造 厂 商 出 具 的 授 权 函, 制 造 厂 商 出 具 的 授 权 函 原 件 按 规 定 格 式 和 顺 序 要 求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4.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电 传 和 传 真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接 受 5.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采 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复 印 而 成,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明 示 需 盖 章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十 八 ) 不 允 许 偏 离 的 条 款 1.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重 要 条 款 不 允 许 偏 离, 如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重 要 条 款 有 偏 离, 则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不 允 许 偏 离 的 条 款 如 下 列 : 1)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中 带 * 号 的 条 款 ; 2) 资 格 文 件 中 带 * 号 的 内 容 ; 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不 允 许 偏 离 内 容 2. 下 述 条 款 不 应 视 作 不 可 偏 离 : 1) 未 加 注 * 号 的 合 同 条 款 ; 2)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已 明 确 的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其 他 优 选 方 案 部 分 3. 投 标 文 件 中 技 术 参 数 功 能 或 其 他 内 容 优 于 用 户 需 求 书 要 求 部 分 不 视 作 偏 离, 不 构 成 废 标, 投 标 人 对 这 种 优 于 用 户 需 求 书 要 求 的 情 况 必 须 单 独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第 7
11 五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技 术 性 能 参 数 部 分 的 带 * 号 的 内 容 的 负 偏 离 将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得 分, 但 不 导 致 废 标 ( 十 九 ) 无 效 投 标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 1)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价 格 2)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密 封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或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 即 公 章 )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和 格 式 填 写 或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4) 投 标 文 件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重 大 偏 离 5)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全 或 数 据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或 者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6)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7)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方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8) 投 标 人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相 关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规 格 响 应 部 分 而 未 加 说 明 的 9)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标 的 有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报 价 方 案 ( 有 特 别 说 明 的 除 外 ) 10)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错 漏 雷 同 2 处 ( 含 2 处 ) 以 上 的 11)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12)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同 一 企 业 或 同 一 个 人 编 制 的 13)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或 中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14)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15) 投 标 文 件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或 者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 印 的 1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人 投 标 的 1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联 系 人 或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出 现 相 同 的 1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个 人 或 者 企 业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标 保 函 的 19)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它 投 标 人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投 标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招 标 工 程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有 技 术 的 除 外 2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21)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22)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23) 投 标 人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所 列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24)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8
12 25) 与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26) 向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或 评 标 专 家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2.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第 十 九 条 1 的 第 9) 至 25) 款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方 将 取 消 其 是 次 投 标 资 格 并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和 予 以 通 报,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山 大 学 及 各 附 属 单 位 的 招 标 活 动 ( 二 十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且 在 正 副 本 的 封 面 及 各 自 的 信 封 右 上 角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副 本 应 编 号 ( 副 本 1, 副 本 2 副 本 5 ) 2. 电 子 文 件 以 WORD 或 EXCEL 格 式 存 于 光 盘 或 移 动 U 盘, 必 须 装 于 独 立 的 信 封 内, 信 封 上 注 明 电 子 文 件 3. 所 有 信 封 均 应 清 楚 标 明 : 1) 收 件 人 :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招 标 编 号 : 中 大 招 ( 货 ) 2015 号 投 标 项 目 : 中 山 大 学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子 包 ( 分 项 ) 名 称 : 设 备 名 称 :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地 址 : 及 开 标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句 2) 投 标 文 件 需 密 封 并 在 封 口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后, 送 达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园 南 路 西 南 区 415 号 教 学 楼 306 室 ( 旧 生 物 楼 达 尔 文 像 后 )) 4. 如 果 信 封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 二 十 一 )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1. 投 标 人 对 因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安 排 和 要 求 等 所 有 可 能 不 合 理 或 与 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 而 有 异 议 的, 须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一 次 性 向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全 部 提 出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交 书 面 异 议 的 视 为 默 认 接 受,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投 标 后 亦 不 得 以 此 提 出 异 议 2. 招 标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3. 投 标 人 须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9
13 ( 二 十 二 )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方 将 拒 绝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 二 十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修 改 包 括 替 代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五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 二 十 四 ) 开 标 由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按 招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在 学 校 监 督 机 构 和 职 能 部 门 的 公 证 和 监 督 下 进 行 开 标 ( 二 十 五 ) 评 标 机 构 1. 本 项 目 的 评 标 工 作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完 成 2. 评 标 细 则 将 根 据 评 标 原 则 制 定 ( 二 十 六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在 评 标 期 间, 为 方 便 对 标 书 审 核 评 估 和 对 比,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将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但 不 得 寻 求 提 供 或 允 许 对 投 标 价 格 或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2. 从 开 标 后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未 接 到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的 书 面 要 求,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问 题 与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和 本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进 行 联 系 ( 二 十 七 )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1.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 同 一 品 牌 的 多 家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的, 视 为 一 个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品 牌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不 能 评 标, 专 家 可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建 议 重 新 招 标 或 以 竞 争 性 谈 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询 价 等 其 它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3. 投 标 文 件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1)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总 价 金 额 为 准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4)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5)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4.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小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将 影 响 该 投 标 人 的 得 分 10
14 5.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主 要 条 款 ( 加 * 号 )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例 如 关 于 合 同 条 款 的 重 大 偏 离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6.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价 格 ; 2)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 3) 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5)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6) 投 标 人 业 绩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7) 不 满 足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要 求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主 要 参 数 的 或 无 技 术 资 料 支 持 的 ; 8)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不 可 偏 离 条 款 有 偏 离 的 ; 9)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的 ; 10) 投 标 文 件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相 关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的 ; 11) 投 标 价 不 是 唯 一 固 定 价 的 ( 采 购 文 件 另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除 外 ); 12) 对 其 他 合 同 条 款 重 大 偏 离 的 ; 13)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废 标 的 其 它 技 术 条 款 ( 二 十 八 )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7)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分 按 价 格 技 术 ( 质 量 ) 和 商 务 三 部 分 分 别 打 分 的 方 式 进 行, 三 项 总 分 为 100 分, 其 中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为 35%, 技 术 ( 质 量 ) 部 分 权 重 为 45%, 商 务 部 分 为 20% ( 详 见 评 分 表 ) 11
15 中 山 大 学 货 物 采 购 专 家 评 分 表 ( 专 业 类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中 大 招 ( ) 2015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分 项 或 子 包 名 称 用 户 单 位 评 分 因 素 技 术 质 量 和 品 牌 45 分 企 业 信 誉 与 产 品 销 售 方 式 售 后 服 务 及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情 况 等 20 分 价 格 35 分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响 应 情 况 35 分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重 要 与 一 般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的 情 况 优 :30-35 分 良 :25-30 分 中 :20-25 分 一 般 :15-20 分 品 牌 质 量 10 分 包 括 品 牌 知 名 度 质 量 的 好 坏 性 能 稳 定 性 和 故 障 发 生 率 等 优 : 分 良 : 分 中 : 分 一 般 :4-6 分 企 业 信 誉 2 分 企 业 诚 信 声 誉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客 户 评 价 与 合 理 投 诉 情 况 等 优 :1.8-2 分 良 : 分 中 : 分 一 般 :1.2 分 以 下 产 品 销 售 渠 道 2 分 免 费 服 务 年 限 9 分 厂 家 ( 生 产 商 )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或 其 专 业 销 售 要 求 年 限 得 3 公 司 直 接 销 售 分, 另 增 加 每 年 得 2 分, 长 期 得 2 分, 最 多 得 ( 不 少 于 一 9 分 谈 判 采 购 年 ) 固 定 代 理 时 不 满 足 采 购 商 销 售 得 1 文 件 要 求 每 少 分, 临 时 授 权 一 年 扣 3 分 销 售 得 0 分 售 后 服 务 提 供 情 况 与 其 它 优 惠 6 分 包 括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零 部 件 成 本, 保 修 期 外 运 行 与 维 修 成 本 售 后 服 务 提 供 商 和 其 它 优 惠 等 优 :5-6 分 ; 良 :4-5 分 ; 中 :3-4 分 ; 一 般 :3 分 以 下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质 量 1 分 包 括 偏 离 陈 述 是 否 规 范, 字 迹 是 否 清 晰,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目 录 编 排 有 序 等 优 :0.8-1 分 ; 良 : 分 中 : 分 一 般 :0.6 分 以 下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报 价 格 最 低 的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报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报 价 格 )* 35, 留 两 位 小 数 总 分 专 家 签 名 联 系 电 话 移 动 : 固 定 :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12
16 1. 综 合 评 分 法 中 的 价 格 分 计 算 1)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5% 2. 技 术 评 分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投 标 设 备 的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材 质 的 符 合 性 ; 2) 投 标 设 备 的 品 牌 与 其 先 进 性 稳 定 性 和 可 靠 性 ; 3)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 3. 商 务 评 分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免 费 保 修 期 限 ; 2) 合 同 条 款 的 响 应 性 ; 3) 产 品 销 售 渠 道 与 其 它 优 惠 ; 4) 售 后 服 务 情 况, 包 括 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零 部 件 成 本, 保 修 期 外 运 行 与 维 修 成 本 和 售 后 服 务 提 供 商 等 ; 5) 投 标 人 的 履 约 能 力 信 誉 和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及 用 户 投 诉 情 况 等 ; 6)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质 量 等 ( 二 十 九 )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1. 评 标 专 家 按 评 分 表 规 定 的 评 分 因 素 和 权 重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分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每 个 评 标 专 家 对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评 分 情 况 进 行 排 序, 然 后 将 序 号 值 汇 总, 序 号 值 之 和 最 低 的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此 类 推 ; 当 两 个 投 标 人 的 序 号 值 之 和 相 同 时, 按 总 得 分 的 高 低 决 定 排 名 ; 如 果 总 得 分 也 相 同, 则 按 投 标 价 的 低 高 决 定 排 名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根 据 最 终 评 审 的 结 果, 推 荐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1 至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方 授 权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中 标 人 2. 拟 中 标 结 果 于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将 在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三 天 各 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如 有 异 议,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向 中 山 大 学 监 察 处 反 映 3. 投 标 人 对 投 诉 或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三 十 ) 与 招 标 方 的 接 触 1.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未 经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事 项 与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和 本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联 系 2.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的 评 标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六 合 同 的 授 予 13
17 ( 三 十 一 ) 资 格 复 审 1. 授 标 决 定 将 考 虑 投 标 人 ( 包 括 所 投 设 备 主 要 部 件 的 供 应 商 )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其 基 础 是 审 查 投 标 人 按 规 定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其 它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2.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则 将 合 同 授 予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在 此 情 况 下,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将 对 技 术 和 商 务 上 充 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中, 综 合 评 价 次 优 的 投 标 人 能 否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 三 十 二 )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招 标 方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 三 十 三 )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货 物 数 量 的 权 力 招 标 方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在 一 定 的 幅 度 内 对 投 标 价 格 表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数 量 和 服 务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但 调 增 的 范 围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10%), 也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它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实 质 改 变 ( 三 十 四 )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招 标 方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根 据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的 决 定 拒 绝 所 有 或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所 有 或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无 义 务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采 取 这 一 行 动 的 理 由 ( 三 十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1. 中 标 结 果 在 的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公 告 2. 中 标 人 须 在 中 标 公 告 发 出 后 的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领 取 手 续, 逾 期 可 视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3.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三 十 六 ) 签 订 合 同 1. 招 标 方 的 用 户 单 位 可 视 中 标 人 的 资 信 情 况, 要 求 中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提 交 不 高 于 成 交 价 百 分 之 十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不 计 利 息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应 按 照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派 遣 其 授 权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的 代 表 签 署 合 同 3.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方 将 有 充 分 理 由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方 可 将 标 授 予 综 合 评 价 次 优 的 投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4.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中 标 人 不 履 行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的, 可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没 有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对 招 标 人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4
18 5. 在 一 定 时 限 内 和 市 场 价 格 调 整 变 化 不 大 的 情 况 下, 中 山 大 学 其 它 用 户 单 位 认 为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成 交 价 格 优 惠 服 务 良 好 拟 采 购 与 成 交 结 果 完 全 一 致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时, 经 核 批 后, 可 按 不 高 于 原 成 交 价 格 和 不 低 于 原 配 置 与 服 务 要 求 的 原 则 直 接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6. 中 标 人 须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货 物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最 新 或 目 前 的 型 号 除 非 采 购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货 物 应 含 有 设 计 上 和 材 料 的 全 部 最 新 改 进 中 标 人 须 进 一 步 保 证 合 同 货 物 不 会 因 设 计 材 料 工 艺 的 原 因 而 有 任 何 故 障 和 缺 陷 ( 由 于 按 招 标 方 的 要 求 设 计 或 按 招 标 方 的 规 格 提 供 的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缺 陷 除 外 ), 或 者 没 有 中 标 人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而 产 生 的 缺 陷, 这 些 缺 陷 是 所 供 货 物 在 最 终 目 的 地 国 家 现 行 条 件 下 正 常 使 用 可 能 产 生 的 中 标 人 应 保 证 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图 纸 的 完 整 清 楚 和 正 确, 达 到 合 同 货 物 设 计 安 装 运 行 和 维 护 要 求 在 合 同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接 收 试 验 期 间, 如 发 现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合 同 货 物 的 缺 陷 或 损 坏, 中 标 人 须 尽 快 免 费 更 换 和 修 复 并 补 偿 由 此 而 来 的 招 标 方 的 一 切 直 接 损 失 中 标 人 须 承 担 此 项 更 换 和 修 复 工 作 的 一 切 风 险 和 费 用 中 标 人 须 保 证 合 同 货 物 在 接 收 试 验 时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7. 中 标 人 须 保 证 从 到 货 用 户 指 定 安 装 地 点 时 计 起, 进 口 货 物 制 造 出 厂 日 期 不 大 于 12 个 月, 国 内 货 物 制 造 出 厂 日 期 不 大 于 6 个 月 任 何 超 出 此 期 限 要 求 的, 投 标 时 就 须 在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的 备 注 中 予 以 特 别 声 明 制 造 出 厂 日 期 超 出 规 定 要 求 而 未 声 明 的, 招 标 方 有 权 酌 情 处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视 中 标 人 为 虚 假 响 应 中 止 合 同 或 扣 付 成 交 金 额 10% 以 上 等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国 内 生 产 的 货 物 须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进 口 货 物 属 于 实 施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内 的 商 品, 必 须 获 得 国 家 商 检 局 签 发 的 进 口 商 品 安 全 质 量 许 可 证 书 及 安 全 标 志, 属 于 实 施 质 量 许 可 制 度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外 的 商 品, 须 提 供 商 检 机 构 或 有 关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合 格 通 知 单 或 者 生 产 厂 商 的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三 十 七 ) 评 标 服 务 费 1. 中 标 人 须 向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交 纳 评 标 服 务 费 1)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规 定 的 中 标 总 金 额 作 为 收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2) 外 币 汇 率 按 结 算 当 日 中 国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 价 3) 评 标 服 务 费 按 8 ( 千 分 之 八 ) 计 算 收 取 4) 评 标 服 务 费 可 用 银 联 卡 支 票 电 汇 等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5) 评 标 服 务 费 在 合 同 协 议 签 订 前 一 次 性 付 清 6) 用 现 金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收 款 人 全 称 : 中 山 大 学 收 款 人 账 号 : 开 户 行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中 山 大 学 支 行 用 途 ( 事 由 ): 中 大 招 ( 货 ) 2015 XXX 号 评 标 服 务 费 15
19 7) 以 电 汇 形 式 提 交 的, 按 照 37.1(6) 格 式 办 妥 电 汇 手 续 后, 在 电 汇 单 上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和 电 话 后, 将 电 汇 单 传 真 到 , 以 备 核 查 2. 评 标 服 务 费 发 票 必 须 复 印 给 用 户 单 位 供 合 同 或 协 议 签 订 时 备 查 ( 三 十 八 )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中 山 大 学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将 在 向 所 有 未 中 标 人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对 不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另 行 通 知, 亦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16
20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注 : 国 内 供 货 采 用 国 内 采 购 合 同, 进 口 货 物 采 用 进 口 货 物 购 销 协 议 书, 委 托 外 贸 公 司 签 订 的 外 贸 合 同 采 用 中 大 外 贸 订 购 合 同 供 应 商 须 在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进 行 响 应 17
21 一 国 内 采 购 合 同 格 式 国 内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中 山 大 学 乙 方 : 甲 方 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 话 : 手 机 : 地 址 : 校 区 学 院 ( 系 中 心 ) 实 验 室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 话 : 手 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中 大 招 ( 货 / 特 )[200 ] 号 的 招 标 结 果 中 山 大 学 网 上 竞 价 申 购 单 号 : 的 竞 价 结 果, 甲 方 用 户 与 乙 方 商 务 谈 判 结 果,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货 物 名 称 及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价 格 等 设 备 ( 货 物 )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配 置 清 单 厂 家 / 产 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总 价 ( 元 ) ( 直 接 填 写 ; 按 附 件 格 式 附 表 ) ( 直 接 填 写 ; 按 附 件 格 式 附 表 ) ( 直 接 填 写 ; 按 附 件 格 式 附 表 ) 总 金 额 ( 人 民 币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18
22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单 价 已 包 含 购 买 货 物 及 售 后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装 卸 费 配 套 资 料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用 验 收 时 的 试 剂 耗 材 强 制 性 第 三 方 监 督 检 验 机 构 的 验 收 检 验 费 培 训 费 用 以 及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等 货 物 单 价 等 各 项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保 持 不 变,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变 更 的 除 外 * 二 货 物 质 量 要 求 1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货 物 生 产 商 的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表 明 的 质 量 状 况 和 使 用 性 能 2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全 新 的, 必 须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且 进 货 渠 道 合 法 3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应 达 到 以 下 技 术 指 标 和 参 数 要 求 : 按 投 标 中 作 出 的 承 诺 ; ( 仅 限 于 通 过 招 投 标 结 果 签 订 的 合 同 ); 按 产 品 说 明 书 ; 详 见 附 件 ; 直 接 在 此 用 文 字 表 述 : 三 货 物 交 付 及 验 收 1 交 货 ( 具 体 ) 地 点 : 交 货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 乙 方 应 在 货 物 交 付 运 输 前 二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到 货 日 期 2 乙 方 应 在 交 货 时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相 符 且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技 术 资 料 必 须 以 简 体 中 文 书 写 3 乙 方 应 保 证 货 物 的 包 装 符 合 运 输 的 要 求, 足 以 保 护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不 受 锈 蚀 损 坏 或 灭 失 4 乙 方 负 责 将 货 物 运 输 至 约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并 交 付 予 甲 方, 并 支 付 因 运 输 货 物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装 卸 费 等 5 乙 方 应 委 派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并 提 供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的 一 切 技 术 支 持 安 装 调 试 的 具 体 时 间 由 甲 方 提 前 3 天 通 知 乙 方 6 在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甲 方 在 天 内 对 货 物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型 号 数 量 及 外 观 ;(2) 货 物 所 附 技 术 资 料 ; (3) 货 物 组 件 及 配 置 ; (4) 货 物 功 能 性 能 及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指 标 7 验 收 标 准 : 按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交 付 的 样 板 ( 如 有 ) 进 行 验 收 8 甲 方 所 购 货 物 全 部 通 过 验 收, 经 甲 方 确 认 并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10 万 元 以 上 的 以 甲 方 职 能 部 门 确 认 的 为 准 ),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9 甲 方 在 验 收 中 如 发 现 货 物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约 定,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并 在 天 内 签 发 拒 绝 收 货 通 知 书 乙 方 应 于 天 内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19
23 10 如 乙 方 对 验 收 结 果 有 异 议,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商 检 部 门 进 行 复 检 商 检 部 门 的 检 验 结 果 表 明 货 物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因 复 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检 验 结 果 表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因 复 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四 付 款 方 式 : 本 次 采 购 设 备 货 物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待 货 到 交 货 地 点 且 验 收 合 格 后, 在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付 清 ;( 适 用 于 总 金 额 十 万 元 以 下 ) 本 次 采 购 设 备 货 物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待 货 到 交 货 地 点 且 验 收 合 格 后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余 款 待 仪 器 运 行 三 个 月 无 故 障 后 一 次 付 清 ( 适 用 于 总 金 额 十 万 元 以 上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对 应 金 额 的 发 票 后, 按 上 述 期 限 向 乙 方 付 款 五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1 保 修 期 限 : 乙 方 承 诺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的 免 费 保 修 期 为 年, 保 修 承 担 方 为 ( 保 修 期 限 自 验 收 合 格 签 字 之 日 起 算, 其 中 10 万 元 以 上 以 甲 方 职 能 部 门 确 认 并 出 具 的 验 收 报 告 的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2 保 修 方 式 : 报 修 后 小 时 内 上 门 保 修 其 他 条 款 以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为 准 3 免 费 保 修 期 届 满 后, 如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继 续 提 供 维 护 服 务, 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由 甲 方 用 户 与 乙 方 商 量 后 确 定 是 否 保 留 此 条 目, 并 列 明 具 体 的 条 件 ) 六 违 约 责 任 : 1 甲 乙 双 方 均 应 全 面 履 行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方 应 当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守 约 方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守 约 方 为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所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交 通 费 等 2 乙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应 付 给 乙 方 的 合 同 款 项 中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如 甲 方 同 意 更 换 的, 乙 方 应 于 天 内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乙 方 在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调 换 的, 按 逾 期 交 货 的 违 约 责 任 处 理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拒 付 货 款 的,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偿 付 货 款 总 金 额 的 5% 违 约 金 4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货 物 的, 则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合 同 总 额 的 3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应 付 给 乙 方 的 合 同 款 项 中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逾 期 交 付 超 过 5 天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5% 的 违 约 金 5 若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供 保 修 服 务,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提 供 甲 方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售 后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七 权 利 瑕 疵 担 保 20
24 1 乙 方 应 就 交 付 的 货 物, 保 证 甲 方 免 受 任 何 第 三 方 主 张 任 何 权 利 2 如 第 三 人 对 合 同 标 的 物 主 张 所 有 权 或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3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甲 方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第 三 方 可 能 就 合 同 标 的 物 主 张 权 利 的,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支 付 相 应 的 价 款, 但 乙 方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除 外 4 因 为 第 三 方 对 甲 方 主 张 权 利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诉 讼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其 他 为 解 除 纠 纷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八 风 险 承 担 1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在 货 物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以 前 由 乙 方 承 担, 在 货 物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以 后 由 甲 方 承 担 2 甲 方 因 货 物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而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3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甲 方 承 担 的, 不 影 响 因 乙 方 履 行 其 他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甲 方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4 由 乙 方 承 担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风 险 的, 如 货 物 毁 损 或 灭 失 的, 乙 方 应 于 天 内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物,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5 由 甲 方 承 担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风 险 的, 则 甲 方 不 能 免 除 给 付 货 款 的 义 务 九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 甲 方 职 能 部 门 1 份 存 档 用 户 执 2 份 ; 乙 方 执 2 份 ), 均 为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可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十 一 备 注 :1 合 同 签 约 地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2 本 合 同 以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合 同 印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中 山 大 学 ( 合 同 章 ) 乙 方 : ( 合 同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用 户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21
25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 22
26 附 件 一 : 配 置 清 单 一 设 备 名 称 : 序 号 货 号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单 备 注 量 位 1 2 二 设 备 名 称 : 序 号 货 号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单 备 注 量 位 1 2 甲 方 确 认 清 单 代 表 签 名 : 乙 方 确 认 清 单 代 表 签 名 : : 注 : 本 合 同 的 电 子 版 及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请 到 下 载 23
27 二 进 口 货 物 购 销 协 议 书 格 式 进 口 货 物 购 销 协 议 书 编 号 : 甲 方 : 中 山 大 学 乙 方 : 甲 方 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 话 :020- 手 机 : 通 讯 地 址 : 广 州 市 校 区 学 院 ( 系 中 心 )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联 系 人 : 姓 名 : 电 话 : 手 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中 大 招 ( )[201 ] 号 的 招 标 结 果 竞 价 申 购 单 号 :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一 商 务 条 款 : 1. 甲 方 向 乙 方 定 购 以 下 货 物, 详 细 配 置 清 单 见 附 件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专 用 仪 器 批 示, 经 序 号 名 称 ( 中 英 文 ) 型 号 规 格 品 牌 制 造 商 ( 全 称 ) 产 地 数 量 单 位 币 种 单 价 总 价 合 计 总 金 额 ( 大 写 ): 万 仟 佰 拾 美 元 整 ( 小 写 USD: ) 2. 价 格 条 款 :CIP 广 州 口 岸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货 物 单 价 已 包 含 购 买 货 物 及 售 后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配 套 资 料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用 项 目 验 收 时 的 试 剂 耗 材 和 强 制 性 第 三 方 监 督 检 验 机 构 的 验 收 检 验 费 用 以 及 免 费 保 修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等 3. * 付 款 方 式 : 甲 方 通 过 受 其 委 托 的 外 贸 公 司 付 款, 以 开 具 信 用 证 (L/C) 和 货 到 后 电 汇 ( 后 T/T) 两 种 方 式 支 付 总 金 额 一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货 物, 货 款 一 次 付 清, 以 L/C 或 后 T/T 方 式 支 付 24
28 总 金 额 一 万 至 五 万 美 元 ( 含 一 万 ) 的 货 物, 货 款 分 两 次 付 清, 第 一 次 付 款 为 总 金 额 的 80%(80%L/C), 第 二 次 付 款 待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行 一 个 月 无 故 障, 经 甲 方 用 户 书 面 确 认 后 15 天 内 付 清 (T/T) 总 金 额 五 万 美 元 以 上 ( 含 五 万 ) 的 货 物, 货 款 分 两 次 付 清, 第 一 次 付 款 为 总 金 额 的 80%(80%L/C), 第 二 次 付 款 待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行 三 个 月 无 故 障, 经 甲 方 用 户 书 面 确 认 后 15 天 内 付 清 (T/T) 4. 包 装 : 乙 方 应 保 证 货 物 的 包 装 符 合 运 输 的 要 求, 足 以 保 护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不 受 锈 蚀 损 坏 或 灭 失 ( 若 需 特 殊 保 管 方 式 如 冷 冻 等, 请 列 明 ) 5. 目 的 口 岸 : 广 州 机 场 广 州 黄 埔 新 港 广 州 联 邦 快 递 亚 太 转 运 中 心 其 它 (1 选 择 其 它 口 岸 请 具 体 注 明 2 如 果 选 择 异 地 清 关, 异 地 到 广 州 用 户 实 验 室 的 运 输 保 险 费 用 及 广 州 本 地 的 商 检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请 打 印 附 件 二 签 字 并 盖 章 3 如 果 选 择 海 运, 大 船 船 务 公 司 和 驳 船 公 司 的 换 单 费 由 甲 方 委 托 的 外 贸 公 司 承 担, 其 他 多 余 转 手 货 代 公 司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外 贸 合 同 卖 方 或 购 销 协 议 书 的 乙 方 承 担 ) 6. 乙 方 供 货 日 期 : 收 到 信 用 证 或 发 货 通 知 后 周 内 货 到 目 的 口 岸 ( 说 明 :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甲 方 将 委 托 外 贸 公 司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外 贸 合 同 签 订 后 将 提 交 免 税 资 料 给 海 关 审 批, 免 税 获 准 并 取 得 免 税 证 后 才 会 对 外 开 具 信 用 证 或 发 出 发 货 通 知 ) 7. 甲 方 负 责 办 理 中 国 境 内 的 货 物 进 口 批 文 及 免 税 手 续, 并 委 托 外 贸 公 司 代 理 进 口 业 务 进 口 代 理 费 用 由 ( 甲 方 乙 方 ) 支 付 8. 甲 方 委 托 广 州 中 大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外 贸 合 同 买 方 )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乙 方 委 托 ( 外 贸 合 同 卖 方 )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若 乙 方 委 托 方 ( 外 贸 合 同 卖 方 ) 在 外 贸 合 同 执 行 中 给 甲 方 及 甲 方 委 托 方 广 州 中 大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外 贸 合 同 买 方 ) 造 成 任 何 经 济 及 名 誉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9 * 质 量 要 求 :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口 商 品 质 量 管 理 有 关 要 求, 必 须 提 供 货 物 合 格 资 料 或 国 家 商 检 局 签 发 的 安 全 质 量 许 可 证 书 及 安 全 标 志, 技 术 指 标 和 参 数 应 达 到 投 标 中 作 出 的 承 诺 和 甲 乙 双 方 谈 判 确 定 的 结 果 以 及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的 要 求 10 乙 方 应 在 交 货 时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相 符 且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技 术 资 料 应 以 简 体 中 文 书 写 二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与 验 收 : 1. 货 物 抵 达 甲 方 指 定 的 使 用 单 位 后 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用 户 甲 方 委 托 的 外 贸 公 司 三 方 共 同 到 场 开 箱, 并 填 写 开 箱 记 录 在 货 物 抵 达 甲 方 使 用 单 位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派 员 上 门 免 费 进 行 货 物 的 安 装 调 试 2. 乙 方 应 在 交 货 时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本 协 议 项 下 货 物 相 符 且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应 对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货 物 使 用 培 训 及 日 常 保 养 培 训 3. 甲 方 在 全 部 货 物 到 齐 ( 包 括 试 剂 耗 材 ), 并 安 装 调 试 合 格 后 天 内 对 货 25
29 物 进 行 验 收 在 约 定 验 收 的 日 期 前 乙 方 必 须 协 助 甲 方 用 户 完 成 各 项 指 标 和 功 能 的 测 试, 并 完 成 各 项 培 训, 现 场 验 收 时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否 则 验 收 延 误 由 乙 方 负 责 4. 甲 方 所 购 货 物 通 过 验 收, 经 甲 方 职 能 部 门 确 认 并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在 验 收 中 如 发 现 货 物 不 符 合 协 议 约 定,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要 求 换 货 或 撤 销 协 议, 如 选 择 换 货 乙 方 应 于 _ 日 内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协 议 约 定 的 货 物, 乙 方 在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提 供 的, 按 逾 期 交 货 的 违 约 责 任 处 理 * 三 售 后 服 务 及 维 修 : 1. 保 修 期 限 : 乙 方 承 诺 本 协 议 项 下 货 物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由 乙 方 提 供 _ 年 免 费 保 修 服 务 ( 人 为 造 成 的 损 坏 除 外 ) 保 修 承 担 方 为 : 2. 保 修 期 内, 乙 方 接 到 维 修 通 知, 乙 方 人 员 应 于 _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处 理, 如 货 物 在 检 修 _ 小 时 后 故 障 仍 无 法 排 除, 乙 方 将 在 最 短 _ 小 时 内 更 换 零 配 件, 修 复 故 障 货 物 货 物 的 保 修 期 随 着 检 修 期 的 出 现 而 延 长, 以 检 修 期 的 双 倍 计 算 延 长 保 修 期 3. 所 有 货 物 保 修 服 务 方 式 均 为 乙 方 派 员 到 用 户 货 物 使 用 现 场 进 行 保 修, 保 修 期 内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违 约 与 索 赔 条 款 : 1. 甲 乙 双 方 均 应 全 面 履 行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违 约 方 应 当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守 约 方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守 约 方 为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所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交 通 费 等 2.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的,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交 货 的 违 约 金, 每 逾 期 一 日 的 逾 期 交 货 违 约 金 为 逾 期 交 付 货 物 相 应 合 同 价 款 的 5, 逾 期 交 货 超 过 60 天,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损 失 3. 若 乙 方 未 按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提 供 保 修 服 务,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提 供 甲 方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售 后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若 乙 方 提 供 的 本 协 议 项 下 货 物 不 符 合 第 一 条 第 九 款 的 质 量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退 货, 甲 方 因 采 购 已 支 付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若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相 应 损 失 五 变 更 本 协 议 任 何 条 款 的 变 更 及 修 改 须 经 双 方 同 意,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改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修 改 协 议 书 重 签 协 议 书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等 形 式 与 货 物 内 容 相 关 的 变 更, 必 须 通 过 中 标 项 目 变 更 审 批 或 竞 价 审 批 后 才 可 办 理 合 同 的 书 面 变 更 手 续 六 关 于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解 决 : 1. 本 协 议 的 执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应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26
30 2.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依 其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该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七 备 注 :1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协 议 的 附 件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协 议 一 式 六 份 ( 一 份 甲 方 职 能 部 门 存 档 一 份 用 于 办 免 税 一 份 用 于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甲 方 用 户 两 份 乙 方 一 份 ), 每 份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中 山 大 学 ( 合 同 章 ) 乙 方 : ( 合 同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用 户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 27
31 附 件 一 : 货 物 清 单 : 序 货 号 名 称 ( 中 英 文 )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单 位 备 注 号 注 : 可 自 行 修 改 设 计 表 格, 但 上 述 内 容 不 可 少, 国 内 交 货 的 在 备 注 栏 说 明. 甲 方 确 认 清 单 代 表 签 名 : 乙 方 确 认 清 单 代 表 签 名 : 28
32 附 件 二 异 地 清 关 风 险 提 示 及 承 诺 书 货 物 异 地 ( 异 地 保 税 区 ) 清 关 可 能 造 成 的 风 险 : 1 异 地 清 关 可 能 导 致 不 同 海 关 对 同 一 商 品 的 认 定 存 在 差 异, 即 异 地 海 关 不 认 同 我 校 所 在 地 海 关 对 商 品 的 认 定 和 归 类, 从 而 导 致 货 物 没 办 法 清 关 ; 2 如 在 保 税 区 特 别 是 异 地 保 税 区 清 关, 供 应 商 可 能 在 向 海 关 申 报 时, 把 走 私 货 物 夹 带 到 我 校 申 报 的 货 物 中, 该 行 为 一 经 海 关 查 出, 我 校 和 外 贸 公 司 可 能 被 追 究 相 关 刑 事 责 任, 并 取 消 我 校 申 请 免 税 的 资 格 3 货 物 异 地 清 关, 货 物 从 异 地 到 广 州 用 户 处 运 输 和 保 险 均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外 贸 公 司 无 法 监 督 发 货 时 间 和 保 证 货 物 的 安 全 性 4 异 地 清 关 需 要 在 广 州 办 好 免 税 证 后 再 邮 寄 单 证 至 异 地, 常 常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清 出 货 物 和 造 成 时 间 的 拖 延, 产 生 滞 报 仓 储 等 相 关 费 用 5 异 地 保 税 区 进 货 均 为 大 批 量 货 物, 而 我 学 校 采 购 的 货 物 为 小 额 数 量, 即 供 应 商 有 可 能 无 法 提 供 货 物 入 境 海 关 备 案 清 单 ( 清 单 上 有 供 应 商 对 外 采 购 货 物 底 价 ), 导 致 外 贸 公 司 无 法 进 行 付 汇 核 销, 进 而 无 法 ( 或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跟 用 户 老 师 进 行 结 算 6 保 税 区 内 可 以 对 货 物 进 行 组 装 加 工, 用 户 采 购 的 货 物 可 能 被 供 应 商 在 异 地 保 税 区 内 进 行 重 组 加 工 再 发 出 ( 非 保 税 区 内 禁 止 对 货 物 进 行 拆 箱, 海 关 查 货 除 外 ) 甲 方 : 本 人 已 经 知 悉 上 述 异 地 清 关 的 风 险, 有 意 外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并 接 受 由 于 异 地 清 关 可 能 造 成 的 到 货 时 间 延 误 结 算 拖 延, 接 受 广 州 海 关 已 批 准 的 免 税 可 能 异 地 海 关 不 认 可 导 致 征 税 进 口 的 情 况 甲 方 用 户 代 表 签 名 : ( 用 户 单 位 盖 章 ) 乙 方 : 乙 方 已 经 知 悉 上 述 异 地 清 关 可 能 造 成 的 风 险, 保 证 不 发 生 上 述 第 2 6 条 的 情 况, 对 上 述 第 条 愿 意 承 担 由 于 异 地 ( 异 地 保 税 区 ) 清 关 可 能 造 成 的 货 物 无 法 清 关 清 关 延 误 海 关 查 处 等 相 关 责 任, 并 负 责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 29
33 签 订 协 议 书 注 意 事 项 1 学 校 指 定 的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将 参 照 本 协 议 书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条 款 与 外 贸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严 格 一 致 ( 详 见 外 贸 合 同 模 版 ), 请 仔 细 阅 读 具 体 条 款 2 网 上 竞 价 后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应 提 供 申 购 单 一 式 三 份 (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费 负 责 人 签 名 ) 中 文 产 品 说 明 书 一 式 三 份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一 份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一 份 ( 协 议 书 非 法 人 代 表 签 名 时 用 ) 3 招 标 采 购 的 中 标 公 司 应 先 缴 纳 中 标 费,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应 提 供 中 文 产 品 说 明 彩 页 一 式 三 份 4 提 供 的 三 份 中 文 产 品 说 明 书 主 要 用 于 办 理 免 税 及 清 关, 说 明 书 与 协 议 书 上 首 页 及 配 置 清 单 中 的 货 物 名 称 和 型 号 必 须 一 致, 并 含 有 该 产 品 彩 色 外 观 图 片 ( 需 出 ), 如 只 有 外 文 的, 应 附 中 文 翻 译 若 说 明 书 为 供 应 商 自 行 制 作 的 彩 色 打 印 版, 需 要 加 盖 供 应 商 骑 缝 章 并 交 学 校 用 户 每 一 页 签 名 5 随 同 购 置 的 附 件 或 配 件 应 列 入 清 单 中, 不 要 列 在 第 一 页 表 格 中 货 物 名 称 及 清 单 应 有 中 文, 并 且 须 列 明 具 体 数 量 和 单 位, 国 内 交 货 部 分 要 注 明 配 置 清 单 中 货 物 数 量 单 位 为 套 时, 应 列 明 套 内 具 体 货 物 清 单 清 单 须 按 照 招 标 或 网 上 竞 价 结 果 核 对 确 认 并 签 名 6 办 理 软 件 免 税 进 口 必 须 含 有 该 软 件 的 安 装 介 质 7 甲 方 用 户 单 位 负 责 人 是 指 专 项 经 费 负 责 人 ; 学 院 主 管 该 经 费 项 目 的 院 长 ; 科 研 经 费 的 经 费 负 责 人 甲 方 联 系 人 : 是 指 后 续 合 同 跟 进 办 理 免 税 等 工 作 的 单 位 办 事 人 员 8 编 号 由 甲 方 职 能 部 门 编 写 代 表 选 择 项, 选 定 后 删 掉 其 它 项 9 正 式 协 议 书 签 字 盖 章 前, 须 先 将 双 方 拟 定 的 电 子 版 本 发 给 职 能 部 门 初 审 邮 箱 地 址 : puszyh@mail.sysu.edu.cn 和 liuhb@mail.sysu.edu.cn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张 老 师 请 每 次 草 拟 协 议 书 时, 到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或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主 页 下 载 最 新 的 协 议 书 样 本 ( 此 页 不 要 打 印 ) 注 : 本 协 议 书 的 电 子 版 及 签 订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请 到 下 载 30
34 三 中 大 外 贸 订 购 合 同 格 式 订 购 合 同 PURCHASE CONTRACT 编 号 NO: 20XXGZZD-XXX ( 合 同 号 由 买 方 按 照 协 议 书 编 制 ) 日 期 DATE: 买 方 : 广 州 中 大 进 出 口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The Buyer: GUANGZHOU ZHONGDA IMPORT&EXPORT TRADING CO.,LTD 地 址 : 中 国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西 南 区 415 号 楼 303 室 Address: 303 Room, No.415 Building South-West Zone, Sun Yat-sen University, No.135, Xingang xi Road, Guangzhou, China. 传 真 Fax: (8620) 电 话 Tel: (8620) (8620) 卖 方 :( 对 应 进 口 货 物 购 销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第 一 条 第 8 项 乙 方 外 贸 合 同 签 订 方 为 :) The Seller: Address: ( 除 保 税 区 外,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必 须 是 境 外 的 ) Tel: Fax: 卖 方 银 行 信 息 (seller s bank information): 最 终 用 户 : 中 山 大 学 The End User:Sun Yat-sen University 1.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条 款 由 卖 方 出 售, 买 方 购 进 下 列 货 物 :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and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below. Item Commodity, specification Qty. Unit Price Total No. 品 名 及 规 格 数 量 单 价 Amount 序 号 (USD) 总 价 (USD) 1 31
35 ( 英 文 名 ) 型 号 : 详 见 配 置 清 单 TOTAL:CIP ( 对 应 协 议 书 一 2 价 格 条 款 )GUANGZHOU USD ( 表 格 中 货 品 信 息 对 应 协 议 书 中 第 一 条 第 1 项 的 货 品 信 息 表 格 ) 2. 货 物 原 产 国 / 品 牌 (Country of Origin/Brand): ( 对 应 协 议 书 中 的 产 地 )/ 3. 包 装 (Packing): 货 物 应 包 装 于 坚 固 的 木 箱 或 纸 箱 内, 并 适 合 于 长 距 离 的 海 运 或 航 空 运 输, 能 适 应 天 气 变 化 并 防 潮 湿 及 振 动 如 果 由 于 不 适 当 的 包 装 而 导 致 的 货 物 损 坏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卖 方 应 对 此 负 完 全 责 任 To be packed in strong wooden case(s) or in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air freight transportation and to change of climate, well protected against moisture and shocks.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4. 唛 头 (Shipping Marks): 卖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外 注 明 箱 号 毛 净 重 包 装 尺 寸 及 以 下 字 样 : 远 离 潮 湿 小 心 轻 放 此 面 向 上, 并 刷 有 下 列 唛 头 :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 KEEP AWAY FROM MOISTURE, 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 etc. And the Shipping Mark: 5. 装 运 时 间 (Time of Shipment): 20XXGZZD-XXX GUANGZHOU, CHINA 收 到 买 方 发 货 通 知 后 内 货 到 目 的 口 岸 Goods will arrive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within buyer s shipping advice. 收 到 信 用 证 后 内 货 到 目 的 口 岸 Goods will arrive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within after receiving the after receiving L/C ( 对 应 协 议 书 的 第 一 条 第 6 项 的 乙 方 供 货 日 期, 凡 是 含 有 L/C 付 款 方 式 的, 都 选 择 后 者 ) 6. 装 运 口 岸 (Port of Loading): 7. 目 的 口 岸 (Port of Destination): 广 州 机 场 广 州 黄 埔 新 港 广 州 联 邦 快 递 亚 太 转 运 中 心 其 他 ( 请 具 体 注 明 )( 对 应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第 5 项 的 目 的 口 岸 ) 8. 保 险 (Insurance): 由 卖 方 按 照 发 票 总 价 值 的 110% 投 保 一 切 险 32
36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9. 付 款 条 件 (Terms of Payment): ( 对 应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第 3 项 的 付 款 方 式 ) 100% 货 到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最 终 用 户 或 其 指 定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的 付 款 确 认 书 电 汇 付 清 100% T/T against payment confirmation signed or sealed by the end user, or by the person designated by the end user after the user s acceptance. 100% 即 期 信 用 证 100% L/C at sight. ( 以 上 对 应 协 议 书 的 总 金 额 一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货 物, 货 款 一 次 付 清, 以 L/C 或 后 T/T 方 式 支 付 ) 80% 即 期 信 用 证,20% 货 到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行 一 个 月 无 故 障, 凭 最 终 用 户 或 其 指 定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的 付 款 确 认 书 电 汇 付 清 80%L/C at sight,20%t/t against payment confirmation signed or sealed by the end user,or by the person designated by the end user if the goods running one month without breakdown after the user s acceptance. ( 对 应 协 议 书 的 总 金 额 一 万 至 五 万 美 元 ( 含 一 万 ) 的 货 物, 货 款 分 两 次 付 清, 第 一 次 付 款 为 总 金 额 的 80%(80%L/C), 第 二 次 付 款 待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行 一 个 月 无 故 障, 经 甲 方 用 户 书 面 确 认 后 15 天 内 付 清 (T/T) ) 80% 即 期 信 用 证,20% 货 到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行 三 个 月 无 故 障, 凭 最 终 用 户 或 其 指 定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的 付 款 确 认 书 电 汇 付 清 80%L/C at sight,20%t/t at sight,20%t/t against payment confirmation signed or sealed by the end user,or by the person designated by the end user if the goods running three months without breakdown after the user s acceptance ( 对 应 协 议 书 的 总 金 额 五 万 美 元 以 上 ( 含 五 万 ) 的 货 物, 货 款 分 两 次 付 清, 第 一 次 付 款 为 总 金 额 的 80%(80%L/C), 第 二 次 付 款 待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行 三 个 月 无 故 障, 经 甲 方 用 户 书 面 确 认 后 15 天 内 付 清 (T/T) ) 10. 单 据 (Documents): (1) 标 明 通 知 收 货 人 / 收 货 代 理 人 的 全 套 清 洁 的 已 装 船 的 空 白 抬 头 空 白 背 书 并 注 明 运 费 已 付 的 海 运 / 联 运 / 陆 运 / 空 运 提 单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Combined Transportation/Land/Airways Bills of Lading with blank endorsed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2) 标 有 合 同 编 号 信 用 证 号 ( 信 用 证 支 付 条 件 下 ) 及 装 运 唛 头 的 商 业 发 票 一 式 3 份 ;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L/C Number (indicated only in L/C mold of payment), and shipping marks; (3) 装 箱 单 一 式 三 份 Packing list in 3 copies (4) 由 厂 商 或 卖 方 出 具 的 质 量 证 明 书 一 式 1 份 ;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1 copy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the Seller 33
37 (5) 在 CIP 条 款 下,1 份 正 本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2 份 副 本 In case of CIP Terms: Insurance policy Certificate or Certificate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duplicate copies (6) 如 果 为 木 箱 包 装 则 提 供 IPPC 标 志, 非 木 包 装 则 提 供 非 木 包 装 证 明 Offer the IPPC standard if it is wooden packing; offer the non-wooden packing certificate if it is non-wooden packing (7) 发 货 后 将 装 运 的 详 细 情 况 传 真 / 邮 件 通 知 买 方 的 副 本 The copy of fax or to the Buyer to advice detail shipment information after completing shipment immediately 11. 装 运 通 知 (Shipping Advice): 一 旦 装 载 完 毕, 卖 方 应 在 24 小 时 内 以 通 知 买 方 合 同 编 号 品 名 已 发 运 数 量 发 票 总 金 额 毛 重 船 名 / 车 / 机 号 及 启 程 日 期 等 Once complete goods loading,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the Contract No., names of commodity, loading quantity, invoice values,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within 24 hours. 12. 商 品 检 验 (Inspection): (1) 交 货 以 前, 卖 方 应 保 证 货 物 的 厂 商 或 供 应 商 按 买 方 的 要 求,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和 数 量 / 重 量 做 准 确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合 格 证 明 书, 以 证 明 该 商 品 与 合 同 条 款 相 符 这 些 证 明 将 形 成 交 给 付 款 议 付 的 文 件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但 是 不 被 认 为 是 最 终 结 果 Before making the delivery, The Seller shall ensure that the manufacturer or supplier have made a precise and comprehensive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quality, specification, capability, quantity and weight according to the buyer s request, and issu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is Contract. The certificates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documentation presented to the pay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but it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final result of the goods quality, specification, capability, quantity and weight. (2) 商 品 到 达 现 场 以 后, 买 方 将 申 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对 商 品 的 质 量 规 格 数 量 / 重 量 作 一 个 初 步 检 验, 并 应 做 出 品 质 证 书 如 果 发 现 有 规 格 或 数 量 不 符 的 地 方, 除 非 责 任 是 保 险 公 司 或 运 输 公 司 的, 买 方 将 在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对 商 品 作 出 初 步 检 验 之 后 有 权 拒 收 商 品 或 向 卖 方 索 赔 After goods arriving at the plant site, the Buyer shall apply inspection from 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THE PEOPLE S REPUBLICS OF CHINA to inspect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and weight of the goods, and a Quality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If discrepancies are found by the Bureau regarding specifications or the quantity, or both during the inspection, except the responsibilities lie with insurance company or 34
38 shipping company,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ject the goods or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 (3)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如 果 商 品 的 质 量 与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或 者 商 品 不 具 备 市 场 上 同 类 商 品 应 当 具 备 且 买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可 合 理 期 待 的 性 能, 或 者 商 品 存 在 缺 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潜 在 缺 陷 或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 则 买 方 可 以 安 排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对 商 品 进 行 检 验, 并 有 权 凭 该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具 的 品 质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检 验 报 告 向 卖 方 索 赔 During the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st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could apply inspection from 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THE PEOPLE S REPUBLICS OF CHINA to inspect the goods, and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 on the strength of the Quality Certificate or other Report issued by the 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THE PEOPLE S REPUBLICS OF CHINA in following situation: 1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of the goods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contract. 2The goods do not have the functions the similar goods have in the market. 3 The goods do not have the functions requested by The Seller reasonably and expectably when signing this contract. 4 The goods have been proved defective within the guarantee period,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atent defect or the use of unsuitable materials. 13. 质 量 保 证 (Guarantee of Quality): 货 物 除 需 要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外, 还 必 须 符 合 最 终 用 户 与 ( 对 应 协 议 书 的 乙 方 )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的 进 口 货 物 购 销 协 议 书 的 要 求 买 方 或 最 终 用 户 对 货 物 进 行 的 验 收 将 依 照 前 述 要 求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卖 方 自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提 供 给 买 方 为 期 年 的 免 费 保 修 期, 也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期 ( 对 应 协 议 书 的 第 三 条 第 1 项 的 保 修 期 限 ) 货 物 品 质 规 格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口 商 品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符 合 本 合 同 及 质 量 保 证 书 之 规 定 卖 方 必 须 提 供 货 物 合 格 资 料 或 国 家 商 检 局 签 发 的 安 全 质 量 许 可 证 书 及 安 全 标 志 ( 对 应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第 9 项 的 质 量 要 求 )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非 因 买 方 原 因 产 品 出 现 缺 陷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应 由 卖 方 负 责 赔 偿 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must meet the request of this Purchase Contract, and also must meet the request of the Import Goods 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 signed and sealed between the End User and, and numbered.the Seller or The End User shall inspect the goods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and The Agreement mentioned before. 35
39 The Seller should give a guarantee of quality and free warranty to the goods for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end user s acceptance. The Seller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good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mported goods qual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with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and quantity specified in this Contract and Letter of Quality Guarantee. 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documents which can prove the goods is qualified, or provide the safety quality license and safety signs issued by State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And during the guarantee period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 harm due to the defects in designing and manufacturing of the manufacturer. 14. 不 可 抗 力 (Force Majeure): 对 于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装 船 或 转 船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 如 自 然 灾 害 政 治 事 件 社 会 事 件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地 震 等 意 外 事 件 或 其 他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事 件 ) 引 起 的 延 误 船 期 或 不 能 交 货, 卖 方 可 以 不 承 担 责 任 卖 方 应 立 即 在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后 第 一 时 间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知 买 方, 并 且 卖 方 应 用 航 空 邮 件 将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证 明 寄 送 给 买 方 ( 在 航 空 邮 件 不 可 用 时, 可 以 采 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的 方 式 ) 在 此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以 选 择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者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若 买 方 选 择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卖 方 仍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促 使 本 合 同 尽 快 恢 复 履 行, 如 果 在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消 除 后 合 理 时 间 内 ( 通 常 判 断 为 一 周 内 ) 卖 方 仍 不 能 恢 复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买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such as Nature Disaster, Political Events, Society Events, war, serious fire and earthquake or other events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immediately, and the Sellers shall send 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by air 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If the air mail can t be used at that time, The seller can scan the certificate and it to The Buyer. In this situation, The buyer can choose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or continue, The seller is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when the buyer want to continue this contract. If the Seller can t performance this contrac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usually one week, after vanishing of Force Majeur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15. 索 赔 (Claims): 货 物 抵 达 目 的 口 岸 后, 如 果 质 量 技 术 规 格 或 数 量 发 现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 属 于 保 险 公 司 和 运 输 公 司 的 责 任 除 外 ), 买 方 应 该 依 据 中 国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卖 方 调 试 工 程 师 签 署 的 检 查 调 试 报 告, 有 权 要 求 替 换 或 补 偿,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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