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Transcription

1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文 件 汇 编 温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2015 年 2 月

2 目 录 1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1 2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11 3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36 4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44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57 6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65 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76 8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市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81 9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 一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报 ( 二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报 ( 三 ) 114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我 部 决 定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现 将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9 月 1 日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工 程 质 量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国 民 经 济 投 资 效 益 建 筑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 1 -

4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多 发 势 头, 进 一 步 发 挥 工 程 监 理 作 用, 促 进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快 速 发 展, 提 高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使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水 平 得 到 明 显 提 升 二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一 ) 全 面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1.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号 )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终 身 责 任 和 追 究 方 式 追 究 其 责 任 2. 推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制 度 要 求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签 署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工 程 竣 工 后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参 建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增 强 相 关 人 员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意 识 3.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建 - 2 -

5 质 号 ) 规 定,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切 实 落 实 好 项 目 经 理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4. 建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建 设 单 位 要 建 立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保 存 5. 加 大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责 不 到 位 的,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规 定,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及 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 二 )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1. 准 确 认 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号 ) 规 定, 准 确 认 定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2.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有 无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有 - 3 -

6 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以 及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或 个 人 有 无 挂 靠 行 为 3. 严 惩 重 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认 定 有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等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外, 还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采 取 限 期 不 准 参 加 招 投 标 重 新 核 定 企 业 资 质 不 得 担 任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4.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和 信 箱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让 公 众 了 解 和 监 督 工 程 建 设 参 建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鼓 励 公 众 举 报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对 查 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一 律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媒 介 的 作 用, 震 慑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守 法 意 识 ( 三 )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监 理 机 制 1.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改 变 事 先 发 通 知 打 招 呼 的 - 4 -

7 检 查 方 式, 采 取 随 机 飞 行 检 查 的 方 式,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制 度, 加 强 对 检 测 过 程 和 检 测 行 为 的 监 管, 坚 决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2. 加 强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许 可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备 案 质 量 安 全 行 政 执 法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在 人 员 经 费 设 备 等 方 面 提 供 充 足 保 障, 保 持 监 管 队 伍 的 稳 定, 强 化 监 管 人 员 的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全 面 提 高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水 平 3. 突 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从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和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入 手, 狠 抓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突 出 问 题 治 理, 严 格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积 极 推 进 质 量 行 为 标 准 化 和 实 体 质 量 管 控 标 准 化 活 动,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4. 进 一 步 发 挥 监 理 作 用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跨 地 域 跨 行 业 经 营, 开 展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形 成 一 批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技 术 实 力 有 品 牌 影 响 的 骨 干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要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现 场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配 置 和 管 - 5 -

8 理,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对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监 理 收 费,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可 依 据 服 务 成 本 服 务 质 量 和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协 商 确 定 吸 引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进 入 我 国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与 我 国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合 资 合 作, 带 动 我 国 监 理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提 升 ( 四 ) 大 力 推 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1.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拟 制 定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纲 要, 明 确 发 展 目 标 : 到 2015 年 底, 除 西 部 少 数 省 区 外, 全 国 各 省 ( 区 市 ) 具 备 相 应 规 模 的 构 件 部 品 生 产 能 力 ; 新 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和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应 率 先 采 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 全 国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的 住 宅 新 开 工 面 积 占 住 宅 新 开 工 总 面 积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每 年 比 上 年 提 高 2 个 百 分 点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明 确 本 地 区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近 远 期 目 标, 协 调 出 台 减 免 相 应 税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拓 展 市 场 空 间 等 激 励 政 策, 并 尽 快 将 推 动 引 导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2. 实 施 技 术 推 动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总 结 先 进 成 熟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体 系 并 加 以 推 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编 制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国 家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培 育 组 建 全 国 和 区 域 性 研 发 中 心 技 术 标 准 人 员 训 练 中 心 产 业 联 盟 中 心, 建 立 通 用 种 类 和 标 准 规 格 的 建 - 6 -

9 筑 部 品 构 件 体 系, 实 现 工 程 设 计 构 件 生 产 和 施 工 安 装 标 准 化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龙 头 企 业, 鼓 励 成 立 包 括 开 发 科 研 设 计 构 件 生 产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在 内 的 产 业 联 盟 3. 强 化 监 管 保 障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模 式 并 严 格 监 督 执 行, 保 障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健 康 发 展 ( 五 ) 加 快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和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数 据 标 准 ( 建 市 号 ) 总 体 要 求, 实 施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在 2014 年 底 前,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8 个 省 直 辖 市 要 完 成 本 地 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注 册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诚 信 信 息 等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2015 年 6 月 底 前 再 完 成 10 个 省 直 辖 市,2015 年 底 前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要 完 成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实 现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 六 ) 切 实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1. 进 一 步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 7 -

10 指 导 意 见 ( 建 市 号 ) 要 求, 指 导 和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工 人 培 养 权 益 保 护 用 工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施 工 企 业 要 加 快 培 育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要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企 业 要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2. 完 善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体 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健 全 技 能 鉴 定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与 岗 位 工 资 挂 钩 的 工 人 技 能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建 筑 工 人 参 加 培 训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做 好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工 作, 对 不 承 担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主 体 责 任 的 施 工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争 取 充 分 利 用 政 府 财 政 经 费 补 贴, 培 训 建 筑 业 从 业 人 员, 大 力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3.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的 组 织 化 管 理 三 工 作 计 划 ( 一 )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2014 年 9 月 ) 2014 年 9 月 上 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 8 -

11 话 会 议, 动 员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2014 年 9 月 中 下 旬,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全 面 动 员 部 署 治 理 行 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10 月 1 日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2016 年 6 月 )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行 动 方 案 和 本 地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重 点 对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每 4 个 月 对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排 查 一 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主 管 部 门 每 半 年 对 本 地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治 理 行 动 督 导 检 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督 查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7 月 8 月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治 理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提 高 对 治 理 行 动 的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精 心 安 排, 认 真 部 署, 成 立 治 理 - 9 -

12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针 对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行 动 的 重 点 步 骤 和 要 求,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二 )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层 级 监 督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市 县 治 理 行 动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工 作 不 力 存 在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要 及 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 对 工 作 突 出 成 效 显 著 的 地 区 和 个 人 要 进 行 表 扬, 并 总 结 推 广 成 功 经 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定 期 汇 总 各 地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的 情 况, 并 予 以 通 报 ( 三 ) 积 极 引 导,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治 理 行 动 的 重 要 意 义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效, 进 行 多 层 面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广 泛 宣 传, 用 客 观 的 情 况, 准 确 的 信 息 向 社 会 传 递 和 释 放 正 能 量, 营 造 有 利 于 治 理 行 动 的 强 大 舆 论 氛 围 同 时,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加 强 企 业 自 律 树 立 行 业 标 杆 制 定 技 术 规 范 推 广 先 进 典 型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13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文 件 建 建 发 [2014]338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建 委 ( 建 设 局 ),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绍 兴 市 建 管 局, 义 乌 市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我 厅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你 们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落 实 责 任, 细 化 措 施, 确 保 两 年 行 动 取 得 实 效 附 件 :1.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2. 白 查 白 纠 情 况 汇 总 表 3.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4.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14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6.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全 员 培 训 开 展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14 年 9 月 28 日 抄 送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司, 省 质 量 强 省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28 日 印 发

15 附 件 1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130 号 ) 和 全 国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大 力 实 施 建 筑 强 省 质 量 强 省 战 略, 通 过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落 实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多 发 势 头, 进 一 步 发 挥 工 程 监 理 作 用, 提 高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创 新 完 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推 动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发 展, 不 断 提 升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水 平, 树 立 浙 江 建 筑 质 量 品 牌 和 良 好 形 象 二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一 ) 落 实 各 方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16 1. 严 格 落 实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依 法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终 身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选 择 参 建 队 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工 程 款, 科 学 确 定 合 理 工 期, 及 时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勘 察 单 位 要 加 强 工 程 勘 察 现 场 和 室 内 试 验 质 量 控 制, 确 保 勘 察 成 果 真 实 准 确 设 计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强 化 设 计 文 件 技 术 交 底 和 现 场 服 务 施 工 单 位 要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严 格 按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严 格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严 格 工 序 管 理, 实 行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化 监 理 单 位 要 充 分 发 挥 过 程 控 制 作 用, 认 真 审 查 进 场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严 格 审 核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施 工 图 审 查 质 量 检 测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要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质 量 责 任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要 严 格 把 关,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图 纸 坚 决 不 予 审 查 通 过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要 客 观 公 正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2.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 14]124 号 )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17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终 身 责 任 和 追 究 方 式 追 究 其 责 任 3.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要 严 格 按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 建 质 [2014]123 号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要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及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4. 推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两 书 一 牌 制 度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签 署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建 设 单 位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时, 应 当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对 于 已 经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或 正 在 建 设 的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要 补 签 授 权 书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对 于 新 开 工 的 工 程 项 目, 一 律 严 格 按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18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我 厅 关 于 新 竣 工 工 程 设 置 永 久 性 质 量 责 任 标 牌 的 通 知 ( 建 建 发 [2011]221 号 ) 要 求,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于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5. 建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建 设 单 位 要 建 立 以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信 息 档 案,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保 存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确 保 信 息 档 案 制 度 落 实 到 位 6. 加 大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责 不 到 位 的,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并 按 我 厅 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和 公 示 办 法 > 的 通 知 ( 浙 建 监 [2006]80 号 ) 要 求, 记 入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档 案, 并 将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及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19 ( 二 )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严 厉 打 击 转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1.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法 定 程 序 各 类 建 筑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建 设 程 序, 凡 是 未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施 工 图 审 查 质 量 安 全 报 监 施 工 许 可 等 手 续 或 手 续 不 全 的,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对 未 经 批 准 或 手 续 不 全 开 工 的,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依 法 责 令 停 工, 并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2. 规 范 工 程 承 发 包 行 为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承 发 包 工 程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组 织 对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 ]118 号 ) 的 宣 传 和 学 习, 切 实 把 握 认 定 标 准, 准 确 认 定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对 存 在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施 工 合 同 不 予 备 案 3.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各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要 立 即 对 所 有 在 建 项 目 开 展 全 面 自 查, 查 找 纠 正 自 身 存 在 问 题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将 自 查 自 纠 情 况 在 1 0 月 底 前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本 辖 区 所 有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有 无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有 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以 及 转 让 出 借

20 资 质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或 个 人 有 无 挂 靠 行 为 对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要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 一 是 有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的 项 目 ; 二 是 排 查 中 发 现 有 问 题 企 业 承 建 的 其 他 项 目 ; 三 是 排 查 中 发 现 有 问 题 的 项 目 4. 严 惩 重 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梳 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认 定 有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等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外, 还 要 按 照 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采 取 限 期 不 准 参 加 招 投 标 重 新 核 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不 得 担 任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属 于 本 部 门 处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要 及 时 处 理,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处 理 权 限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并 做 好 衔 接 ; 处 理 权 限 属 于 我 厅 或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要 及 时 将 检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上 报 我 厅 5. 健 全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和 信 箱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让 公 众 了 解 和 监 督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鼓 励 公 众 举 报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查 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21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一 律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及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并 适 时 通 过 当 地 媒 体 进 行 曝 光,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媒 介 的 作 用, 震 慑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守 法 意 识 ( 三 ) 加 强 源 头 管 理, 着 力 提 高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1. 切 实 提 升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建 设 单 位 要 指 派 本 单 位 见 证 员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见 证 员 采 取 旁 站 方 式, 对 勘 察 外 业 作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勘 探 点 钻 探 取 样 原 位 测 试 原 始 记 录 等 外 业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核 实, 未 进 行 外 业 见 证 或 勘 察 成 果 与 外 业 见 证 记 录 不 符 的 不 予 通 过 施 工 图 审 查 要 完 善 勘 察 外 业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勘 察 单 位 要 在 外 业 工 作 前 48 小 时 通 过 全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四 库 一 平 台 信 息 系 统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飞 行 检 查, 对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勘 察 单 位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范 围 2. 切 实 提 高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设 计 单 位 要 在 勘 察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设 计, 降 低 标 准 要 深 化 施 工 图 设 计 深 度, 完 善 质 量 通 病 控 制 点 做 法 要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服 务 和 管 理,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做 好 设 计 交 底, 指 导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和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认 真 履 行

22 验 收 职 责, 严 格 把 关, 对 不 符 合 设 计 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予 以 纠 正 3. 加 强 施 工 图 审 查 质 量 监 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强 化 图 审 机 构 责 任, 对 审 查 人 员 不 具 备 条 件 审 查 程 序 不 规 范 审 查 质 量 不 高 的 图 审 机 构, 要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要 全 面 推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网 上 统 一 受 理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摇 号 等 公 平 公 正 的 送 审 方 式 要 实 施 勘 察 前 置 审 查, 严 格 执 行 先 勘 察 后 设 计 再 施 工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先 将 勘 察 文 件 报 审, 未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勘 察 文 件 不 得 作 为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 四 ) 多 措 并 举, 突 出 抓 好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1. 加 强 施 工 过 程 的 管 控 加 强 建 筑 材 料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要 对 工 程 中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质 量 负 责, 保 证 建 筑 材 料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严 禁 使 用 未 经 检 测 或 者 经 检 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施 工 关 键 工 序 关 键 节 点 要 样 板 引 路, 严 格 执 行 自 检 互 检 交 接 检 制 度, 逐 道 工 序 由 操 作 和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对 容 易 引 起 裂 缝 渗 漏 等 质 量 通 病 的 关 键 部 位 和 关 键 工 序 进 行 旁 站 监 理 2. 坚 持 标 准 引 领 积 极 推 动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能 力 的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企 业 要 强 化 施 工 过 程 中 企 业 标 准 的 执 行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23 主 管 部 门 要 积 极 组 织 研 究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技 术,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措 施 推 广 应 用 要 积 极 推 行 质 量 行 为 标 准 化 和 实 体 质 量 管 控 标 准 化,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3. 积 极 推 行 优 质 优 价 以 鲁 班 奖 钱 江 杯 及 各 级 政 府 质 量 奖 为 有 效 载 体,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创 优, 通 过 市 场 与 现 场 联 动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激 励 机 制 对 工 程 质 量 创 优 工 作 突 出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在 资 质 升 级 市 场 准 入 招 投 标 及 信 用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一 定 的 政 策 倾 斜 提 倡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或 以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的 工 程, 设 置 工 程 创 优 的 奖 励 条 款, 实 行 优 质 优 价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的 企 业 优 先 列 入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预 选 承 包 商 名 录 ( 五 )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检 测 监 理 作 用 1.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方 法, 由 主 要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转 变 为 对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的 监 督 ; 由 主 要 对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为 主 转 变 为 对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为 主, 辅 以 必 要 的 实 体 质 量 抽 查 ; 由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定 人 定 岗 定 点 监 督 为 主 转 变 为 组 织 巡 查 抽 查 为 主 要 积 极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改 变 事 先 发

24 通 知 打 招 呼 的 做 法, 重 点 采 取 随 机 检 查 飞 行 检 查 的 方 式, 真 正 地 发 现 问 题, 真 正 达 到 检 查 的 目 的,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隐 患 对 发 现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质 量 问 题 多 发 的 企 业 和 项 目, 要 加 大 检 查 力 度 和 频 次 2. 加 强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合 同 备 案 竣 工 验 收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全 过 程 封 闭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要 在 人 员 经 费 设 备 等 方 面 提 供 充 足 保 障, 保 持 监 管 队 伍 的 稳 定 要 强 化 对 监 督 人 员 的 政 策 和 业 务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监 督 执 法 水 平 我 厅 将 在 全 省 范 围 对 建 筑 市 场 质 量 安 全 等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人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宣 贯 培 训,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对 监 督 执 法 一 线 人 员 进 行 宣 贯 和 落 实 交 底 3. 进 一 步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完 善 检 测 管 理 制 度, 加 大 力 度 整 顿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市 场, 强 化 检 测 行 为 和 过 程 监 管 要 严 厉 打 击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检 测 方 案 上 报 制 度, 加 大 对 桩 基 检 测 等 现 场 实 体 专 项 检 测 的 巡 查 抽 查 力 度 要 强 化 检 测 信 息 技 术, 实 行 检 测 数 据 采 集 处 理 信 息 化, 加 强 对 检 测 过 程 和 检 测 行 为 的 实 时 监 控 和 监 管

25 4. 进 一 步 发 挥 监 理 作 用 监 理 单 位 要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现 场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配 置 和 管 理,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强 化 人 员 培 训, 切 实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要 认 真 执 行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标 准 (DB33/T ),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提 高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水 平, 促 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程 序 化 标 准 化 科 学 化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跨 地 域 跨 行 业 经 营, 开 展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形 成 一 批 有 技 术 实 力 有 品 牌 影 响 的 骨 干 企 业 对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监 理 收 费,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可 依 据 服 务 成 本 服 务 质 量 和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协 商 确 定 ( 六 ) 加 强 政 策 引 领, 大 力 推 动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1.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到 2015 年 底, 各 地 要 开 展 部 品 构 件 基 地 建 设, 形 成 与 本 区 域 相 适 应 的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生 产 能 力 ; 大 力 推 进 示 范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各 地 示 范 工 程 项 目 总 面 积 不 少 于 5 万 平 方 米 2016 年 起, 全 省 每 年 开 工 建 设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项 目 面 积 应 达 到 300 万 以 上, 并 逐 年 提 高 比 例, 比 例 不 低 于 10% 各 地 要 明 确 本 地 区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的 近 远 期 目 标, 协 调 出 台 减 免 税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拓 展 市 场 空 间 等 激 励 措 施, 并 尽 快 推 动 弓 l 导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26 2. 实 施 技 术 推 动 各 地 要 及 时 总 结 先 进 成 熟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体 系 并 加 以 推 广 要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省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标 准 体 系, 制 定 适 合 我 省 建 筑 技 术 的 设 计 施 工 装 修 验 收 部 品 构 件 生 产 等 标 准, 形 成 规 范 统 一 的 地 方 标 准 体 系 要 引 导 省 内 大 型 项 目 开 发 企 业 特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行 业 内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部 品 构 件 生 产 企 业 转 变 建 设 发 展 方 式, 形 成 一 批 规 模 较 大 带 动 作 用 较 强 且 增 长 较 快 的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项 目 开 发 施 工 及 部 品 构 件 生 产 龙 头 企 业 3. 强 化 监 管 保 障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模 式 并 严 格 监 督 执 行, 保 障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健 康 发 展 ( 七 ) 强 化 信 息 化 监 管, 全 面 构 建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我 厅 将 按 照 国 家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加 快 推 进 工 程 监 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在 2015 年 6 月 底 前 全 面 完 成 全 省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和 工 程 项 目 三 大 数 据 库 建 设, 建 成 全 省 统 一 的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以 工 程 项 目 为 主 线, 全 面 覆 盖 建 设 ( 开 发 )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检 测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等 市 场 主 体, 动 态 记 录 各 方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健 全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发 布 机 制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建

27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作 为 招 标 投 标 资 质 ( 资 格 ) 审 查 工 程 评 优 等 活 动 的 重 要 依 据, 形 成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的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我 厅 的 统 一 部 署, 在 切 实 做 好 本 地 区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同 时,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我 厅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省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和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数 据 库 ( 八 ) 夯 实 工 作 基 础, 切 实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1. 进 一 步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市 [2014]112 号 ) 要 求, 指 导 和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工 人 培 养 权 益 保 护 用 工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施 工 企 业 要 加 快 培 育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要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企 业 要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2. 完 善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体 系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健 全 技 能 鉴 定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与 岗 位 工 资 挂 钩 的 工 人 技 能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建 筑

28 工 人 参 加 培 训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做 好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工 作, 对 不 承 担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主 体 责 任 的 施 工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争 取 充 分 利 用 政 府 财 政 经 费 补 贴, 大 力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3. 深 化 建 筑 工 地 民 工 学 校 建 设 工 作 坚 持 政 府 倡 导 企 业 主 办 工 地 建 校 社 会 参 与 的 办 学 模 式, 深 化 办 学, 产 学 联 动, 拓 展 共 建, 扩 面 提 质, 丰 富 民 工 学 校 内 涵, 更 好 地 发 挥 综 合 载 体 功 能, 大 力 推 进 民 工 学 校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常 态 化 长 效 化 办 学 4.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我 厅 的 有 关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各 项 组 织 工 作,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的 组 织 化 管 理 各 施 工 企 业 要 按 照 谁 用 工,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切 实 落 实 管 理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人 员 登 记 考 勤 工 资 发 放 等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配 备 专 职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人 员, 健 全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网 络, 切 实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各 项 工 作, 实 现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底 数 清 基 本 情 况 清 出 勤 记 录 清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清 进 出 项 目 时 间 清 的 五 清 目 标 各 监 理 企 业 要 督 促 施 工 现 场 各 用 工 主 体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实 施 工 作 三 工 作 计 划

29 本 次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分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 一 ) 部 署 启 动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底 前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 要 全 面 动 员 部 署 治 理 行 动, 将 治 理 行 动 相 关 精 神 和 要 求 传 达 到 本 辖 区 每 个 企 业 每 个 项 目, 并 组 织 各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对 所 有 在 建 项 目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请 各 设 区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包 括 义 乌 市, 下 同 ) 将 实 施 方 案 于 10 月 15 日 前 报 我 厅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4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6 月 底 前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实 施 方 案 和 本 地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重 点 对 在 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承 发 包 情 况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消 除 质 量 隐 患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4 个 月 对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排 查 一 次, 我 厅 将 每 半 年 对 本 地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治 理 行 动 督 导 检 查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7 月 至 8 月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治 理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并 逐 级 上 报

30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安 排 部 署 我 厅 以 成 立 厅 党 组 书 记 厅 长 谈 月 明 为 组 长, 厅 党 组 成 员 省 建 管 局 局 长 张 奕 为 副 组 长 的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全 省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成 立 领 导 机 构, 单 位 一 把 手 要 亲 自 抓, 分 管 同 志 要 具 体 抓 ; 要 针 对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目 标 重 点 和 具 体 措 施, 将 治 理 任 务 逐 一 分 解 到 具 体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企 业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机 构, 制 订 工 作 方 案, 提 出 相 关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各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二 ) 健 全 机 制, 加 强 联 动 监 督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通 报 协 作 机 制, 加 强 上 下 联 动 和 部 门 联 动,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相 互 配 合, 主 动 补 位,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合 力 ; 要 强 化 现 场 和 市 场 的 两 场 联 动, 重 点 发 挥 质 量 监 督 站 和 安 全 监 督 站 的 作 用, 既 要 查 现 场 的 质 量, 也 要 查 市 场 的 违 法 行 为, 将 质 量 安 全 现 场 监 管 与 招 投 标 施 工 许 可 资 质 资 格 竣 工 备 案 管 理 相 结 合, 形 成 两 场 联 动 的 有 效 机 制 要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加 强 企 业 自 律 引 导 企 业 自 立 强 化 指 导 服 务 的 作 用 要 重 点 发 挥 专 家 在 监 督 检 查 技 术 支 持 政 策 制 定 和 专 题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31 ( 三 )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督 查 考 核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工 程 质 量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工 作 的 考 核, 将 考 核 内 容 与 建 筑 强 省 质 量 强 省 建 设 和 评 优 评 奖 相 结 合 要 强 化 层 级 督 查, 继 续 实 施 通 报 约 谈 督 办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强 上 下 层 级 督 查 我 厅 将 加 强 对 各 地 治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和 定 期 通 报 制 度, 通 报 表 扬 行 动 迅 速 工 作 得 力 的 地 区 和 部 门, 对 查 处 曝 光 不 力 或 工 作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将 进 行 警 示 约 谈 并 严 肃 追 责 ( 四 ) 积 极 引 导,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各 地 要 畅 通 工 程 质 量 信 访 投 诉 渠 道, 公 布 受 理 电 话 和 邮 箱 ; 要 健 全 信 访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做 到 件 件 有 着 落 事 事 有 回 音 ; 同 时, 要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杂 志 电 视 网 络 等 媒 体, 对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行 动 工 作 进 行 多 层 面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的 宣 传 报 道, 既 要 宣 传 正 面 典 型, 树 立 一 批 先 进 企 业 先 进 个 人 和 优 质 工 程 项 目, 传 递 行 业 正 能 量 ; 也 要 曝 光 反 面 典 型, 及 时 向 全 省 通 报 在 治 理 行 动 中 被 查 处 的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 有 条 件 的 要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设 立 工 程 质 量 质 量 两 年 行 动 专 栏 ( 五 ) 认 真 总 结, 做 好 信 息 报 送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进 展 月 报 制 度 和 联 络 员 会 议 制 度, 要 明 确 牵 头 部 门 和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的 联 络 人 ; 要 指

32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统 计,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相 关 工 作 推 进 情 况 ( 附 件 2 附 件 3 附 近 4 附 件 5 附 件 6) 报 送 我 厅 对 发 生 投 诉 举 报 群 体 性 事 件 媒 体 报 道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和 本 地 区 典 型 案 例 要 随 时 上 报 联 系 电 话 : ,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zjjst16@163.com

33 - 31 -

34 - 32 -

35 - 33 -

36 - 34 -

37 - 35 -

3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质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落 实, 现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39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工 程 ) 质 量 管 理, 提 高 质 量 责 任 意 识,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是 指 参 与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40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全 面 责 任, 不 得 违 法 发 包 肢 解 发 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其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因 勘 察 设 计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对 因 施 工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进 行 监 理,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

41 ( 一 )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 二 ) 发 生 投 诉 举 报 群 体 性 事 件 媒 体 报 道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严 重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 三 ) 由 于 勘 察 设 计 或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尚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 四 ) 存 在 其 他 需 追 究 责 任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实 行 书 面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等 制 度 第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前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有 更 换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程 序, 重 新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第 九 条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42 ( 一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执 业 资 格, 所 在 单 位, 变 更 情 况 等 ; ( 二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告 知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并 建 议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二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3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三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经 理 为 相 关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责 令 停 止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五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等 不 良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给 予 信 用 惩 戒

44 鼓 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质 量 责 任 承 诺 等 质 量 责 任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调 动 工 作 等 原 因 离 开 原 单 位 后, 被 发 现 在 原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已 退 休 的, 被 发 现 在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且 不 得 返 聘 从 事 相 关 技 术 工 作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根 据 其 承 担 责 任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处 分 的, 按 照 规 定 相 应 降 低 或 取 消 其 享 受 的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已 被 撤 销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宣 告 破 产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除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责 任 外, 还 应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45 第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4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12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我 部 制 定 了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我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47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岗 履 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二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三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四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送 检 试 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48 五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必 须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不 得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六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带 班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过 程 日 常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七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不 得 上 岗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八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在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九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和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十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49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1),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见 附 件 2),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50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担 任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落 实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或 者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51 ( 二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四 ) 未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52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53 ( 二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54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八 违 反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法 第 71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九 违 反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十 违 反 第 十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55 附 件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周 期 为 12 个 月, 满 分 为 12 分 自 项 目 经 理 所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依 据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类 别 以 及 严 重 程 度, 一 次 记 分 的 分 值 分 为 12 分 6 分 3 分 1 分 四 种 三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2 分 : ( 一 ) 超 越 执 业 范 围 或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过 期 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三 ) 因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或 未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造 成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四 ) 谎 报 瞒 报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五 )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后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或 未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的

56 四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6 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的 ; ( 五 ) 送 检 试 样 弄 虚 作 假 的 ; ( 六 )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的 ; ( 七 )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 ( 八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或 未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 ( 九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 ( 十 )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未 在 现 场 带 班 的 ; ( 十 一 ) 未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的 ; ( 十 二 )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 ( 十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

57 ( 十 四 ) 未 组 织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的 五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3 分 :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在 岗 履 职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 ( 四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 五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六 ) 未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或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 位 的 ; ( 七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八 )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上 岗 作 业 的 六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 分 : ( 一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 ( 三 ) 未 落 实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 ( 五 ) 未 组 织 实 施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

58 ( 六 ) 未 按 规 定 在 验 收 文 件 或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或 由 他 人 代 签 的 七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记 分 ; 在 一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分, 累 加 分 值 八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超 过 6 分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增 加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频 次 九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 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该 项 目 经 理 停 止 执 业 1 年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在 停 止 执 业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其 所 属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59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8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筑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造 装 修 装 饰 和 与 其 配 套 的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的 安 装, 以 及 城 镇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建 设 单 位 在 开 工 前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发 证 机 关 )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工 程 投 资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下 或 者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建 筑 工 程, 可 以 不 申 请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限 额 进 行 调 整, 并 报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应 当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筑 工 程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一 律 不 得 开 工

60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应 当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为 若 干 限 额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避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 一 )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的,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二 )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已 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三 )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基 本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需 要 征 收 房 屋 的, 其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四 )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招 标 的 工 程 没 有 招 标,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工 程 没 有 公 开 招 标, 或 者 肢 解 发 包 工 程, 以 及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的, 所 确 定 的 施 工 企 业 无 效 ( 五 )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审 查 合 格 ( 六 )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有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特 点 制 定 的 相 应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并 落 实 到 人 专 业

61 性 较 强 的 工 程 项 目 编 制 了 专 项 质 量 安 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 七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委 托 监 理 的 工 程 已 委 托 监 理 ( 八 )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建 设 工 期 不 足 一 年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50%, 建 设 工 期 超 过 一 年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30%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本 单 位 截 至 申 请 之 日 无 拖 欠 工 程 款 情 形 的 承 诺 书 或 者 能 够 表 明 其 无 拖 欠 工 程 款 情 形 的 其 他 材 料, 以 及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资 金 证 明,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实 行 银 行 付 款 保 函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担 保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增 设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五 条 申 请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建 设 单 位 向 发 证 机 关 领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二 ) 建 设 单 位 持 加 盖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鉴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并 附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62 ( 三 ) 发 证 机 关 在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和 所 附 证 明 文 件 后,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 对 于 证 明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者 失 效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审 批 时 间 可 以 自 证 明 文 件 补 正 齐 全 后 作 相 应 顺 延 ;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建 筑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工 程 名 称 地 点 规 模, 应 当 符 合 依 法 签 订 的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当 放 置 在 施 工 现 场 备 查, 并 按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公 开 第 七 条 施 工 许 可 证 不 得 伪 造 和 涂 改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开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并 说 明 理 由 ; 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 每 次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次 数 时 限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63 第 九 条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中 止 施 工 的 时 间 原 因 在 施 部 位 维 修 管 理 措 施 等, 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建 筑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时,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十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将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和 申 请 表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和 有 关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发 证 机 关 作 出 的 施 工 许 可 决 定,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公 众 有 权 查 阅 第 十 一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对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延 期 开 工 中 止 施 工 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为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后 擅 自 施 工 的,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限 期 改 正, 对 建 设 单 位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1% 以 上 2% 以 下 罚 款 ; 对 施 工 单 位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64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施 工 许 可 证,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发 证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罚 款 单 位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受 到 处 罚 的,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予 以 通 报 第 十 六 条 发 证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65 ( 一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施 工 许 可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施 工 许 可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 三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 四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 五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十 七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格 式,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施 工 许 可 证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复 印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无 效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关 于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专 业 建 筑 工 程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建 筑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建 筑 活 动,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军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的 管 理, 按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办 法 执 行

66 第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25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10 月 15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71 号 发 布 2001 年 7 月 4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91 号 修 正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67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承 发 包 活 动,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有 效 遏 制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和 建 设 工 程 主 要 参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建 筑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合 同 法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建 筑 活 动 实 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工 程,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第 三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工 程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法 发 包,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或 者 肢 解 发 包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68 第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违 法 发 包 : ( 一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的 ; ( 二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 ( 三 ) 未 履 行 法 定 发 包 程 序, 包 括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未 招 标, 应 当 申 请 直 接 发 包 未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核 准 的 ; ( 四 ) 建 设 单 位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招 投 标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的 ; ( 五 ) 建 设 单 位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 ( 六 ) 建 设 单 位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的 ; ( 七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转 包,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后,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或 者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转 包 :

69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二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三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或 未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的 ;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只 向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收 取 费 用,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实 施 的 ; ( 五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范 围 是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计 取 的 是 除 上 缴 给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全 部 工 程 价 款 的 ; ( 六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通 过 采 取 合 作 联 营 个 人 承 包 等 形 式 或 名 义, 直 接 或 变 相 的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转 包 行 为

70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法 分 包,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施 工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分 包 的 约 定, 把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个 人 的 ; ( 二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单 位 的 ; ( 三 ) 施 工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又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的 ;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除 外 ; ( 五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非 劳 务 作 业 部 分 再 分 包 的 ; ( 六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劳 务 再 分 包 的 ; ( 七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除 计 取 劳 务 作 业 费 用 外, 还 计 取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款 周 转 材 料 款 和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费 用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挂 靠, 是 指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71 前 款 所 称 承 揽 工 程, 包 括 参 与 投 标 订 立 合 同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手 续 从 事 施 工 等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挂 靠 : ( 一 ) 没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借 用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 ( 二 )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相 互 借 用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包 括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借 用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借 用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相 同 资 质 等 级 相 互 借 用 的 ; ( 三 ) 专 业 分 包 的 发 包 单 位 不 是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但 建 设 单 位 依 约 作 为 发 包 单 位 的 除 外 ; ( 四 ) 劳 务 分 包 的 发 包 单 位 不 是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的 ; ( 五 )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派 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中 一 人 以 上 与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或 没 有 建 立 劳 动 工 资 或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 ( 六 ) 实 际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之 间 没 有 工 程 款 收 付 关 系, 或 者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上 载 明 的 单 位 与 施 工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承 包 单 位 不 一 致,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的 ;

72 ( 七 ) 合 同 约 定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采 购 或 租 赁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或 租 赁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采 购 租 赁,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不 能 提 供 有 关 采 购 租 赁 合 同 及 发 票 等 证 明,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挂 靠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及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发 现 分 包 单 位 有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有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均 可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举 报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线 索 接 到 举 报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除 无 法 告 知 举 报 人 的 情 况 外, 应 当 及 时 将 查 处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CIC 2016-280_Appendix

CIC 2016-280_Appendix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附 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2016 3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中国档案学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档案局局长丁志隆致辞 龙岩市政府副市长郭丽珍致辞 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长雷乃明作主题发言 福建省科协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档案分会场暨推进依法治 档学术研讨会在龙岩召开 与会代表 与会代表会后到龙岩市档案馆参观 林永忠 摄影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微信3月(3)

2016年微信3月(3) 2016 年 微 信 3 月 (3) 1 秒 懂! 2 分 钟 动 画 读 懂 营 改 增 ( 略 ) 2. 营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3. 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4. 增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5. 新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More information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党 宣 字 2016 2 号 云 南 大 学 2016 年 校 院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安 排 意 见 各 院 各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 2016 年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同 时 也 是 学 校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More information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7 2016 2016 2000 137 < >2011 439 1 2 2016 2016 1 2 3 4 5 6 1 2 3 1 2 3 4 5 6 6 24 17 4 6 1 19 2 34 20 14 5 6 25 6 26 ( 8:30 12:00 1:00 6:00) 6 2 6 26 6 27 1 6 2006 2001 1 1996 8 < > 2004 13 6 2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2007 年 7 月 頁 15~2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論 語 筆 解 真 偽 考 補 * 黃 愛 平 摘 要 關 於 論 語 筆 解 的 真 偽 問 題, 查 屏 球 先 生 的 韓 愈 < 論 語 筆 解 > 真 偽 考 論 證 十 分 詳 實 1, 結 論 為 論 語 筆 解 就 是 韓 愈 李 翱 所 作 筆 者 同 意 查 先 生 的 觀 點, 同 時 從 分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决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沪 委 办 发 2009 40 号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沪 松 人 社 2010 56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1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第 一 期 主 体 班 教 学 安 排 允 陨 粤 韵 载 哉 耘 粤 晕 孕 粤 陨 中 共 株 洲 市 委 党 校 株 洲 行 政 学 院 2016 年 第 一 期 县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教 学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教 学 内 容 负 责 人 3 月 7 日 一 全 天 报 到 3 月 8 日 二 上 午 院 开 学 典 礼 尧 入 学 教 育 下 午 院 班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省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读 本 湖 南 省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编 印 2015 年 7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摘 要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 号 ) 1 2.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摘 要 )

More information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2011 年 传 播 学 理 论 前 沿 概 述 石 雅 洁 李 志 强 ( 新 闻 系 袁 上 海 201499) 揖 摘 要 铱 本 文 通 过 对 2011 年 中 国 传 播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基 本 状 况 的 考 察 袁 梳 理 了 从 控 制 论 传 统 尧 话 语 和 符 号 尧 社 会 心 理 学 尧 社 会 文 化 学 视 角 下 的 传 播 学 理 论 研 究 到 象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More information

1 4 1475 4 1481 1945 1 41 42 1950 1950 4 1470 1471 1986 10 5 1986 10 34 1958 9 2 2 21 22 1984 1 1978 9 9 1 1984 1 1984 1 2 3 198 18 855 1969 1990 5 1 448 1917 19241968 116 5 12 374

More information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More information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彰 化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度 員 工 運 動 會 及 親 子 園 遊 會 技 術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舊 館 國 民 小 學 比 賽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 彰 化 縣 立 體 育 場 目 錄 1. 運 動 會 會 場 平 面 圖 園 遊 會 場 地 配 置

More information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附 件 5: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1 号 会 计 估 计 ( 征 求 意 见 稿 ) 问 题 清 单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会 计 估 计 时, 哪 些 迹 象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管 理 层 偏 向? 二 针 对 基 于 重 大 假 设 作 出 的 会 计 估 计,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从 哪 些 方 面 考 虑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1 1992 1988 5 1995 2 1992 2 1995 9 1966 1988 5 1995 9 1988 4 1995 9 1988 4 1988 5 1995 9 1995 4 1995 4 199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復 旦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服 務 日 期 : 103 年 5 月 30 日 服 務 單 位 : 伊 甸 基 金 會 服 務 時 數 :2 小 時 服 務 人 數 :40 人 預 期 受 益 人 數 : 一 服 務 單 位 簡 介 (150 ~300 字 ) 伊 甸 秉 持 服 務 弱 勢 見 證 基 督 推 動 雙 福 領

More information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病 原 生 物 学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2012.05)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70 号 ) 关 于 印 发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232303130A1B3313433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衢 区 人 劳 公 2010 143 号 中 共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委 组 织 部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衢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 街 道 ), 区 级 有

More information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诉 讼 与 仲 裁 简 讯 目 录 一 本 所 新 闻 中 伦 文 德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二 立 法 动 态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More information

ttian

ttia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能 力 及 农 民 收 入 稳 定 性 得 到 加 强 综 述 概 况 2009 年, 全 市 实 现 农 业 增 加 值 78.2 亿 元, 一 二 三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8.9 42.5 38.6 变 为 18.1 43.5 38.4 全 市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5632 元, 增 长 10.3%, 高 于 全 省 1100 元, 超 过 增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本 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More informatio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More information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 一 ) 理 念 1.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理 解 和 靈 活 應 用 本 國 語 言 文 字 的 以 使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作 等, 並 能 使 用 語 文, 充 分 表 情 達 意, 陶 冶 性 情, 啟 發 心 智, 解 決 問 題 2. 培 養 學 生 有 效 應 用 華

More informatio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武 汉 农 尚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红 塔 证 券 保 荐 机

More information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我 院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 成 都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综 合 办 公 室 魏 尉 )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 是 新 中 国 劳 动 用 工 史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出 现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在 合 同 工 出 现 之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合 同 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序 1 法 法 皆 通, 本 來 如 是! 13 解 行 都 要 和 菩 提 心 相 應 19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一 1.1 丟 掉 包 袱, 發 心 修 行 1.2 真 放 下 有 智 慧 大 慈 悲 2 發 精 進 心, 沒 有 成 不 了 的 道 業 27 2011. 05. 09 第 一 天 開 示 之 二 2.1 不 要 認 為 自 己 不 是 一

More information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