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倫理內涵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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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镡堕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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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與 養 成 途 徑 之 探 究 梁 福 鎮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摘 要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是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的 層 面, 長 期 以 來 由 於 學 校 一 味 講 求 績 效 的 關 係,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重 點 多 放 在 課 程 發 展 輔 導 知 能 和 教 學 技 術 上,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並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師 資 的 培 育 和 教 師 的 甄 選 大 多 忽 略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要 求, 使 得 學 校 教 師 對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認 識 不 清, 影 響 學 校 教 育 工 作 的 效 果 事 實 上,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不 僅 關 係 著 師 資 素 質 的 良 窳, 也 是 學 校 教 育 成 敗 的 關 鍵, 所 以 有 必 要 分 析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探 討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養 成 的 途 徑, 才 能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的 發 展, 提 高 學 校 教 育 的 效 果,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的 目 標 過 去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探 究, 不 是 偏 重 在 某 一 個 層 面, 就 是 缺 乏 教 育 學 理 的 基 礎 因 此, 本 文 擬 從 教 育 倫 理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參 酌 斯 普 朗 格 布 伯 德 波 拉 夫 梭 克 特 卡 爾 詹 棟 樑 楊 瑞 珠 吳 清 山 等 人 對 於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的 論 述, 提 出 比 較 完 整 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的 看 法, 探 討 這 些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的 養 成 之 道, 以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和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作 為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參 考 關 鍵 詞 :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倫 理 學 1
2 壹 前 言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 是 一 種 教 師 專 業 的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是 奠 基 在 原 有 專 業 的 基 礎 之 上, 不 斷 的 研 究 改 進 : 或 者 說, 也 只 有 在 隨 時 的 在 職 進 修 教 育 當 中, 教 師 的 專 業 才 能 繼 續 的 有 所 成 長 發 展 ( 黃 坤 錦,2003:243)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內 涵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幾 項 ( 饒 見 維,1996: ):( 一 ) 教 師 通 用 知 能 : 是 指 適 用 在 各 種 情 境 的 一 般 性 知 識 與 能 力 1. 通 用 知 識 : 也 就 是 師 範 院 校 的 通 用 課 程, 主 要 包 括 本 國 語 文 外 國 語 文 史 地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人 文 與 藝 術 科 學 與 科 技 當 代 社 會 議 題 2. 通 用 能 力 : 是 指 應 用 在 各 種 實 務 情 境 的 一 般 性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1)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2) 問 題 解 決 與 個 案 研 究 能 力 (3)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4)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 二 ) 學 科 知 能 : 就 是 教 師 任 教 某 一 學 科 時, 對 該 學 科 內 容 所 具 備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並 能 整 體 掌 握 學 科 精 隨, 以 便 深 入 淺 出 也 幫 助 學 生 發 展 出 相 關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三 )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 主 要 包 括 教 育 目 標 與 教 育 價 值 的 知 識 課 程 與 教 學 知 能 心 理 與 輔 導 知 能 班 級 經 營 知 能 教 育 環 境 脈 絡 的 知 識 等 五 項 ( 四 ) 教 育 專 業 精 神 : 是 指 教 師 對 教 育 工 作 產 生 認 同 與 承 諾 之 後, 在 工 作 中 表 現 出 認 真 敬 業 主 動 負 責 熱 誠 服 務 精 進 研 究 的 精 神 每 一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都 會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投 入 與 承 諾, 此 種 精 神 意 向 的 強 度 或 深 度 就 是 專 業 精 神 基 此,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是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中 重 要 的 內 涵, 而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注 重 教 育 價 值 和 教 育 專 業 精 神 的 探 討, 屬 於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的 一 部 份 所 以,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是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的 層 面 長 期 以 來, 由 於 學 校 一 味 講 求 績 效 的 關 係,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重 點 多 放 在 課 程 發 展 輔 導 知 能 和 教 學 技 術 上,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並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師 資 的 培 育 教 師 的 甄 選 和 專 業 的 組 織 大 多 忽 略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要 求, 使 得 學 校 教 師 對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認 識 不 清, 影 響 學 校 教 育 工 作 的 效 果 事 實 上,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不 僅 關 係 著 師 資 素 質 的 良 窳, 也 是 學 校 教 育 成 敗 的 關 鍵, 所 以 有 必 要 分 析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探 討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養 成 的 途 徑, 才 能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的 發 展, 提 高 學 校 教 育 的 效 果,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的 目 標 過 去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探 究, 不 是 偏 重 在 某 一 個 層 面, 就 是 缺 乏 教 育 學 理 的 基 礎 因 此, 本 文 擬 從 教 育 倫 理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參 酌 斯 普 朗 格 1 (Eduard Spranger) 布 伯 (Martin Buber) 德 波 拉 夫 (Josef Derbolav) 梭 克 特 (Hugh Sockett) 卡 爾 (David Carr) 詹 棟 樑 楊 瑞 珠 吳 清 山 等 人 的 論 述, 提 出 比 較 完 整 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的 看 法, 探 討 這 些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的 養 成 之 道, 以 提 供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和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作 為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參 考 貳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意 義 與 重 要 性 1 斯 普 朗 格 (Eduard Spranger)1882 年 出 生 於 柏 林 的 李 希 特 費 爾 德 (Lichterfelde),1909 年 獲 得 柏 林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學 位, 專 攻 哲 學 心 理 學 和 教 育 學 曾 經 與 李 特 (Theodor Litt) 共 同 倡 議 文 化 教 育 學, 擔 任 過 柏 林 大 學 校 長, 杜 賓 根 大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學 教 授,1963 年 逝 世 於 杜 賓 根 (Böhm, 2000: 513) 2
3 倫 理 與 道 德 的 關 係 相 當 密 切, 但 是 兩 者 的 意 義 並 不 相 同 中 國 把 倫 理 包 括 在 道 德 之 中, 若 不 特 指 人 倫 而 說 時, 道 德 是 最 常 用 的 名 詞, 所 以 也 把 合 乎 倫 理 的, 稱 為 合 乎 道 德 西 方 似 乎 用 倫 理 的 時 候 較 多, 倫 理 這 個 名 詞 的 出 現, 反 而 多 於 道 德 ( 賈 馥 茗,2004:6) 倫 理 (ethics) 一 詞 常 被 人 與 道 德 (morality) 一 詞 混 用, 用 來 泛 指 個 人 或 群 體 合 乎 行 為 規 範 和 善 惡 評 價 的 行 為 規 範 和 評 價 的 標 準, 以 及 人 為 了 實 現 其 本 有 善 性 的 努 力 ( 沈 清 松,1996) 倫 理 和 道 德 兩 者 皆 指 涉 某 種 規 範 系 統 ; 如 果 嚴 格 加 以 區 分, 則 前 者 偏 重 社 會 層 面, 後 者 偏 重 個 人 層 面 ( 朱 建 民,1996; 沈 清 松,1996) 在 西 洋 哲 學 裡, 德 國 哲 學 家 謝 林 (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Schelling) 曾 經 指 出, 道 德 只 是 針 對 個 人 的 規 範 要 求, 目 的 在 要 求 個 人 達 成 人 格 的 完 美, 但 倫 理 則 是 針 對 社 會 規 範 的 要 求, 它 會 要 求 全 體 社 會 遵 守 規 範, 藉 以 保 障 每 一 個 人 的 人 格 (Schelling, 1977) 黑 格 爾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也 指 出 道 德 是 涉 及 個 人 的 主 觀 意 志, 倫 理 則 是 體 現 於 家 庭 社 會 國 家 中 的 客 觀 意 志 (Hegel, 1995) 在 中 國 哲 學 裡, 道 德 通 常 是 指 一 個 人 實 現 其 人 性 時 的 歷 程 和 成 果, 其 中 雖 然 會 涉 及 人 倫 關 係, 但 總 以 道 德 主 體 本 身 為 核 心 至 於 倫 理 一 詞 則 強 調 社 會 關 係 和 群 體 規 範 的 意 味 較 濃 ( 沈 清 松, 1996) 專 業 倫 理 (professional ethics) 一 詞 與 一 般 倫 理 (general ethics) 是 相 對 的 概 念, 專 業 倫 理 屬 於 應 用 倫 理 學 討 論 的 範 圍 ; 一 般 倫 理 屬 於 理 論 倫 理 學 討 論 的 範 圍 一 般 倫 理 是 指 那 些 適 用 於 社 會 所 有 成 員 的 規 範 ; 專 業 倫 理 則 是 指 那 些 適 用 於 某 些 專 業 領 域 人 員 的 規 範 例 如 : 要 守 信 用 時 適 用 於 所 有 人 的 一 般 倫 理, 而 醫 生 對 病 人 的 病 歷 應 該 保 密 則 是 適 用 於 醫 生 的 專 業 倫 理 針 對 不 同 的 專 業 領 域, 則 有 各 自 的 專 業 倫 理 ( 朱 建 民,1996) 因 此, 在 談 到 教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時, 比 較 強 調 教 師 專 業 團 體 對 其 成 員 所 進 行 的 行 為 規 範, 以 維 持 發 展 彼 此 之 間 的 專 業 關 係 ( 吳 清 山 黃 旭 鈞,2005:47) 美 國 教 育 學 者 瑞 奇 2 (John Martin Rich) 在 教 育 中 的 專 業 倫 理 一 書 中, 提 出 專 業 倫 理 的 定 義 他 認 為 專 業 倫 理 是 社 會 中, 存 在 於 專 業 角 色 和 專 業 行 為 中, 所 有 有 關 倫 理 價 值 的 議 題 專 業 倫 理 可 以 發 揮 下 列 四 種 功 能 (Rich, 1984):( 一 ) 一 個 強 制 執 行 的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可 對 當 事 人 確 保 一 件 事 : 專 業 服 務 的 提 供 達 到 合 理 的 標 準, 而 且 符 合 道 德 行 為 的 規 範 由 此, 可 讓 專 業 人 員 實 施 獨 立 的 判 斷 ( 二 ) 對 大 眾 確 保 一 件 事 : 專 業 人 員 位 大 眾 的 利 益 服 務, 由 此 專 業 人 員 應 持 續 地 享 有 大 眾 的 信 任 信 心 和 支 持 ( 三 ) 提 供 一 致 的 準 則 與 行 為 標 準, 藉 此 專 業 人 員 知 道 什 麼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行 為, 以 使 其 行 為 受 到 適 當 的 規 範 在 此 同 時, 保 護 專 業 人 員 免 於 不 利 的 批 評 法 律 的 案 件 和 證 照 的 撤 回 ; 避 免 政 府 介 入 專 業, 使 其 喪 失 自 主 權 ( 四 ) 專 業 倫 理 是 職 業 擁 有 專 業 地 位 的 標 誌 之 一, 由 此 促 使 半 專 業 或 未 達 專 業 標 準 2 瑞 奇 (John Martin Rich)1954 年 自 美 國 阿 拉 巴 馬 州 立 大 學 畢 業,1955 年 取 得 阿 拉 巴 馬 州 立 大 學 教 育 碩 士 學 位,1958 年 獲 得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學 位, 曾 任 德 州 奧 斯 汀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課 程 與 教 學 系 教 授, 專 長 領 域 為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道 德 發 展 理 論 和 教 育 改 革, 現 在 已 經 自 該 大 學 退 休 下 來 詳 見 德 州 奧 斯 汀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課 程 與 教 學 系 網 頁 3
4 的 職 業 向 專 業 邁 進, 這 應 該 是 它 努 力 的 方 向 之 一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對 於 提 昇 教 師 專 業 的 地 位, 規 範 教 師 的 專 業 作 為 有 其 實 質 上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在 教 師 享 有 專 業 自 主 (professional autonomy) 的 同 時, 更 必 須 要 求 專 業 自 律, 使 教 師 行 使 職 權 或 進 行 教 學 時, 心 中 有 一 把 尺, 知 道 哪 些 事 情 該 做, 哪 些 事 情 不 該 做, 進 而 規 範 自 己 的 行 為 ( 吳 清 山 黃 旭 鈞,2005:48) 有 鑑 於 專 業 倫 理 是 專 業 從 業 團 體 與 人 員, 建 立 專 業 團 體 規 範 實 的 重 要 面 向, 在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各 種 不 統 的 職 業 團 體 或 專 業 團 體 大 多 訂 有 明 確 的 倫 理 準 則 (ethical criteria), 詳 細 規 定 其 團 體 成 員 在 執 行 其 職 業 或 專 業 而 與 他 人 互 動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行 為 準 則 這 種 倫 理 準 則 的 具 體 內 容, 隨 著 各 種 不 同 的 職 業 或 專 業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其 基 本 精 神 卻 是 一 致 的 ( 黃 光 國,1996) 這 些 倫 理 準 則 有 藉 以 規 範 成 員 資 格 ; 有 藉 以 規 範 成 員 間 的 對 待 方 式, 以 確 保 和 諧 者 ; 亦 有 規 範 此 一 專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者 因 此, 專 業 倫 理 常 涉 及 兩 個 主 要 的 層 面, 一 是 偏 重 專 業 內 部 的 問 題, 另 一 則 偏 重 專 業 與 社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 朱 建 民,1996) 然 而, 教 師 的 倫 理 立 場 行 為 與 觀 念, 除 了 受 到 專 業 領 域 重 客 觀 結 構 的 影 響, 也 受 到 教 師 與 同 事 和 學 生 間 互 動 學 校 的 日 常 生 活 學 校 的 傳 統 改 革 的 發 展 和 現 代 社 會 的 要 求 等 方 面 的 影 響 (Aurin & Maurer, 1993; Husu & Tirri, 2001) 因 此, 更 需 要 對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加 以 探 討, 提 供 教 師 一 套 專 業 倫 理 的 觀 念, 規 範 教 師 專 業 表 現 的 行 為, 避 免 一 些 主 客 觀 因 素 的 介 入, 對 教 師 的 專 業 行 為 產 生 不 當 的 影 響 參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的 探 究 教 育 是 施 教 者 秉 持 著 善 意, 通 過 內 在 啟 發 (Initiation) 和 外 在 陶 冶 (Bildung) 的 方 式, 進 行 各 種 教 導 與 學 習 的 活 動, 引 導 受 教 者 朝 向 正 向 價 值, 使 其 產 生 自 我 創 化 (Autopoiesis), 以 獲 得 知 識 情 意 和 技 能, 並 且 形 成 健 全 人 格 的 歷 程 ( 梁 福 鎮, 2004:531) 教 師 的 職 業 是 一 種 人 類 化 成 (Menschwerden) 的 志 業, 在 學 校 中 要 從 事 教 學 輔 導 教 育 和 行 政 的 工 作, 必 須 具 備 基 本 的 道 德, 擁 有 專 業 的 觀 念, 建 立 良 好 的 教 育 關 係, 注 重 教 學 的 倫 理, 實 踐 輔 導 的 倫 理, 遵 守 校 園 倫 理 的 規 定, 才 能 符 合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期 望, 勝 任 教 育 工 作 的 要 求, 培 養 學 生 健 全 的 人 格 教 師 專 倫 理 內 涵 的 建 構 可 以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的 發 展, 幫 助 教 師 認 識 教 師 專 業 的 倫 理, 提 供 教 師 作 為 指 引 教 育 行 動 的 依 據, 提 高 學 校 教 育 的 效 果,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的 目 標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幾 方 面 : 一 教 師 的 基 本 道 德 (basic ethics) 學 校 教 師 假 如 具 有 基 本 的 道 德, 才 能 真 正 的 以 身 作 則, 指 導 學 生 的 行 為 表 現, 促 進 學 生 人 格 健 全 的 發 展 因 此, 基 本 道 德 是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斯 普 朗 格 (Eduard Spranger) 主 張 人 們 希 望 每 一 位 教 師 都 具 備 各 種 道 德, 當 然 還 有 特 殊 的 教 師 道 德 主 要 包 括 ( 詹 棟 樑,1996: ;Spranger, 1951: ):( 一 ) 威 嚴 (Pedantismus): 教 師 在 言 行 上 要 具 有 威 嚴, 威 嚴 不 是 嚴 肅, 而 是 態 度 堅 定 明 確, 能 夠 以 身 作 則, 教 師 不 可 以 輕 佻 隨 便, 以 免 對 學 生 產 生 不 良 的 影 響 ( 二 ) 自 我 控 制 (Selbstbeherrschung): 教 師 要 能 夠 樂 觀 真 誠, 不 矯 情, 不 情 緒 低 落, 不 暴 躁, 教 育 的 風 格 就 是 忍 讓 ( 三 ) 公 正 (Gerechtigkeit): 不 管 學 生 的 出 身 外 貌 表 現 如 何, 教 師 都 要 以 公 平 的 態 度 來 對 待 學 生, 以 喚 醒 兒 童 早 期 就 有 的 倫 理 價 值 4
5 感 教 師 對 於 虛 弱 的 學 生 予 以 協 助, 而 且 要 激 發 學 生 的 榮 譽 感 ( 四 ) 對 人 的 認 識 (Menschenkenntnis): 教 師 的 職 業 不 僅 是 要 努 力 於 了 解 兒 童, 而 且 還 要 努 力 去 了 解 人 所 以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不 只 是 在 獲 得 知 識 而 已, 而 是 要 把 它 當 成 輔 助 的 工 具, 以 便 了 解 學 生 的 個 性, 因 為 不 能 了 解 學 生 的 個 性, 就 無 法 給 予 學 生 教 育 愛 3, 所 以 教 育 愛 的 賦 予 成 為 教 師 基 本 道 德 的 一 部 分 梭 克 特 4 (Hugh Sockett) 在 教 師 專 業 品 質 的 道 德 基 礎 一 書 中, 將 德 行 或 品 德 界 定 為 可 以 學 習 到 的 持 續 的 個 人 的 道 德 品 質 教 師 必 須 具 備 的 品 德 稱 為 專 業 品 德 梭 克 特 主 張 教 師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五 項 專 業 品 德 ( 郭 玉 霞,1998;Sockett, 1993): ( 一 ) 誠 實 (honesty): 由 於 教 師 教 導 知 識 和 真 理, 所 以 誠 實 特 別 重 要 教 師 要 能 區 分 事 實 與 虛 構 的 事 物 ; 關 心 真 理 和 探 求 真 理 的 方 法 ; 不 相 信 沒 有 證 據 的 事 ; 在 教 師 內 建 立 相 互 信 任 的 關 係 ; 區 分 價 值 與 事 實 ( 二 ) 勇 氣 (courage): 勇 氣 不 只 是 用 來 對 付 害 怕, 還 必 須 用 再 實 際 的 判 斷 與 推 理, 在 教 育 界 追 求 長 期 的 認 同 尤 其 需 要 勇 氣 ( 三 ) 關 懷 (care): 這 種 品 質 要 以 感 情 為 基 礎, 自 從 諾 丁 斯 (Nel Noddings) 在 教 育 界 提 出 關 懷 的 概 念, 引 發 教 育 界 女 性 主 義 者 的 興 趣, 這 是 一 種 母 性 的 聲 音 ( 四 ) 公 平 (fairness): 公 平 有 兩 種 類 型 : 一 是 分 配 的 公 正, 特 別 是 在 利 益 上 的 分 配 ; 二 是 報 應 的 公 正, 特 別 是 在 糾 正 學 生 錯 誤 時, 對 其 不 當 行 為 施 予 應 有 的 懲 罰 ( 五 ) 實 踐 的 智 慧 (practical wisdom): 需 要 教 師 經 常 對 實 務 工 作 進 行 反 省 : 例 如 是 否 誠 實 有 勇 氣 關 懷 與 公 正, 再 由 其 中 汲 取 智 慧 從 辯 證 實 踐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顯 示 在 這 些 基 本 道 德 中, 愛 是 最 重 要 的 觀 念, 因 為 愛 是 人 類 行 為 的 動 因 教 師 必 須 具 有 愛 的 基 本 道 德, 關 懷 所 有 的 學 生, 將 學 生 當 作 自 己 的 孩 子 看 待, 而 且 應 該 公 平 的 對 待 學 生, 表 現 守 法 的 觀 念, 才 能 贏 得 學 生 的 敬 重 同 時, 也 要 具 有 民 主 的 精 神, 才 能 培 養 國 家 善 良 的 公 民 因 此, 愛 關 懷 公 平 守 法 和 民 主 是 教 師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道 德 二 教 師 的 專 業 觀 念 (professional concepts) 學 校 教 師 從 事 教 育 活 動, 必 須 具 備 專 業 的 觀 念, 才 能 滿 足 家 長 的 期 望, 符 合 教 育 工 作 的 要 求, 達 成 教 育 的 目 標 因 此, 專 業 觀 念 是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斯 普 朗 格 (Eduard Spranger) 主 張 教 師 從 事 教 育 工 作 必 須 具 有 責 任 感, 他 的 意 願 與 工 作 是 相 等 的 也 就 是 說, 他 要 擔 任 教 職 必 須 具 有 教 育 的 意 願, 否 則 他 可 能 3 斯 普 朗 格 (Eduard Spranger) 主 張 教 育 精 神 存 在 於 愛 (Liebe) 的 要 素 中, 教 育 愛 (pädagogische Liebe) 來 自 柏 拉 圖 (Plato) 性 愛 (erotische Liebe) 基 督 宗 教 神 愛 (Liebe aus Gott) 和 裴 斯 塔 洛 齊 (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 母 愛 (Mutterliebe) 的 概 念 教 育 愛 是 指 教 師 積 極 的 關 懷 學 生, 給 予 學 生 自 由 照 顧 和 發 展 的 幫 助, 而 不 求 回 報 的 精 神 (Spranger, 1963: ; Spranger, 1969: ) 4 梭 克 特 (Hugh Sockett) 現 任 美 國 喬 治 麥 森 大 學 公 共 與 國 際 事 務 學 系 教 授, 曾 經 在 英 國 倫 敦 劍 橋 和 北 愛 爾 蘭 大 學 執 教, 擔 任 過 英 國 東 英 格 蘭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院 長,1987 年 應 聘 喬 治 麥 森 大 學, 擔 任 公 共 與 國 際 事 務 學 系 教 授, 研 究 領 域 為 教 育 哲 學 詳 見 喬 治 麥 森 大 學 公 共 與 國 際 事 務 學 系 網 頁 5
6 不 是 一 位 盡 職 的 教 師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的 工 作, 有 啟 動 的 責 任 (Initiativerantwortung) 與 實 行 的 責 任 (Ausführungsverantwortung) 前 者 是 引 導 學 生 開 始 學 習 的 責 任 ; 後 者 是 協 助 學 生 完 成 學 習 的 責 任 就 一 般 情 形 而 言, 教 師 主 要 的 責 任 有 ( 詹 棟 樑,1996: ;Spranger, 1951):( 一 ) 教 導 學 生 成 為 社 會 有 用 的 一 份 子 ( 二 ) 教 師 要 研 究 心 理 學, 做 為 了 解 學 生 的 工 具, 並 未 學 生 安 排 教 育 的 目 的 ( 三 ) 教 學 講 求 特 殊 的 技 術 ( 四 ) 給 予 學 生 生 活 上 的 照 顧 ( 五 ) 對 學 生 以 精 神 本 質 作 精 神 能 力 的 引 導 ( 六 ) 使 學 生 的 精 神 能 力 付 諸 行 動 ( 七 ) 喚 醒 學 生 的 內 在 與 良 心 ( 八 ) 敦 促 學 生 追 求 教 育 的 理 想 教 師 的 地 位 是 指 教 師 在 教 育 中 所 占 的 地 位, 教 師 在 學 生 人 格 理 想 的 培 育 和 人 格 教 育 的 過 程 中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因 此, 教 師 在 人 格 教 育 中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教 師 重 要 的 角 色 有 ( 詹 棟 樑, 1996: ;Spranger, 1951):( 一 ) 教 育 學 生 以 獲 致 自 由 : 自 由 與 否 適 用 比 較 而 顯 示 出 來 的, 自 由 不 是 一 種 盲 目 的 順 從, 而 是 一 種 意 志 決 定 的 自 由 ( 二 ) 教 育 學 生 以 獲 致 良 心 : 教 師 要 幫 助 學 生 在 倫 理 行 為 方 面 保 持 高 級 的 自 我, 並 增 強 其 精 神 能 力, 使 學 生 也 能 作 出 符 合 良 心 的 決 定 ( 三 ) 教 育 學 生 以 獲 致 愛 : 教 育 愛 (Pädagogische Liebe, Educational Love) 是 人 類 愛 的 一 種, 完 整 的 教 育 必 須 在 愛 的 氣 氛 中 進 行 教 育 愛 是 一 種 對 學 生 積 極 無 條 件 的 關 懷, 以 協 助 學 生 全 面 發 展, 而 不 求 回 報 的 精 神 德 波 拉 夫 5 (Josef Derbolav) 從 責 任 倫 理 學 6 (Ethik der Verantwortung) 的 觀 點 出 發, 非 常 強 調 教 師 的 教 育 責 任, 提 出 教 育 德 性 論 (Pädagogische Tugendlehre) 他 主 張 教 師 應 該 具 有 教 育 德 性, 即 教 育 道 德, 這 種 道 德 的 具 備 首 先 是 要 有 完 美 的 人 格 德 波 拉 夫 的 教 育 德 性 論 提 出 了 五 個 中 心 德 性 (Derbolav, 1987: 49): ( 一 ) 由 實 質 所 決 定 的 權 威 (Sachbestimmte Autorität): 教 師 的 權 威 必 須 來 自 實 質 的 能 力 或 法 律 的 規 定, 才 能 受 到 學 生 的 尊 重, 對 學 生 產 生 影 響 的 力 量 否 則 就 無 法 發 揮 權 威 的 效 果, 難 以 受 到 學 生 的 尊 重 ( 二 ) 教 育 愛 (Pädagogische Liebe): 教 育 愛 是 一 種 對 學 生 積 極 無 條 件 的 關 懷, 以 協 助 學 生 全 面 發 展, 而 不 求 回 報 的 精 神 教 師 必 須 從 善 的 動 機 出 發, 給 予 學 生 教 育 愛 的 關 懷, 才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引 導 學 生 達 成 教 育 的 理 想 ( 三 ) 教 育 的 正 義 (Pädagogische Gerechtigkeit): 教 師 從 事 教 育 的 活 動, 必 須 具 有 教 育 正 義 的 觀 念, 公 平 合 理 的 對 待 所 有 的 學 生, 做 到 有 教 無 類 的 要 求 ( 四 ) 教 育 的 智 慧 (Pädagogische Takt): 教 師 必 須 具 有 教 育 的 智 慧, 能 夠 有 效 的 將 教 育 理 論, 轉 化 為 解 決 教 育 實 際 問 題 的 方 案, 同 時 參 與 社 會 改 革 的 運 動, 將 教 育 理 想 付 諸 實 現 因 此, 教 師 是 一 種 轉 化 性 的 知 識 份 子 ( 五 ) 教 育 的 幽 默 (Pädagogische Humor): 教 師 雖 然 必 須 保 持 威 嚴 的 態 度, 但 是 卻 不 5 德 波 拉 夫 (Josef Derbolav)1912 年 出 生 於 奧 國 維 也 納,1938 年 獲 得 維 也 納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學 位, 主 修 德 國 語 文 學 哲 學 教 育 學, 創 立 實 踐 學 的 教 育 學 1955 年 繼 李 特 之 後, 擔 任 波 昂 大 學 教 育 學 和 哲 學 講 座 教 授 一 直 到 退 休 為 止,1987 年 因 病 逝 世 於 波 昂 (Böhm, 2000:122) 6 責 任 倫 理 學 (Ethik der Verantwortung) 是 猶 太 裔 德 國 哲 學 家 優 納 斯 (Hans Jonas) 所 提 出 來 的 一 派 倫 理 學, 主 張 責 任 (Verantwortung) 是 一 種 重 要 的 倫 理 學 原 理, 可 以 用 來 詮 釋 許 多 倫 理 道 德 的 觀 念, 提 出 責 任 倫 理 學 作 為 一 種 科 技 文 明 時 代 的 倫 理 學 (Jonas, 1985) 6
7 可 以 威 嚴 的 難 以 親 近, 而 必 須 具 有 教 育 的 幽 默 感, 能 夠 在 適 當 的 時 機 和 學 生 打 成 一 片, 這 樣 有 助 於 增 進 師 生 之 間 的 關 係, 發 揮 教 師 的 影 響 力, 提 高 教 育 的 效 果 從 辯 證 實 踐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顯 示 在 這 些 專 業 的 觀 念 中, 教 育 愛 是 教 師 最 核 心 的 專 業 的 觀 念, 因 為 教 育 愛 是 教 師 行 為 的 動 因 教 師 必 須 具 有 教 育 愛 的 觀 念, 在 教 學 的 過 程 中, 負 起 教 育 的 責 任, 以 教 育 的 正 義 對 待 學 生, 應 用 教 育 的 智 慧 將 理 論 轉 化 為 實 踐, 有 效 的 解 決 遭 遇 的 問 題 而 且, 善 用 教 育 的 幽 默, 讓 學 生 在 教 育 的 過 程 中, 感 受 到 如 沐 春 風 的 愉 悅 因 此, 教 育 愛 教 育 的 責 任 教 育 的 正 義 教 育 的 智 慧 和 教 育 的 幽 默 是 教 師 最 重 要 的 專 業 觀 念 三 教 師 的 教 育 關 係 (educational relationship) 學 校 教 師 在 教 育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與 學 生 進 行 接 觸, 惟 有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才 能 發 揮 影 響 力, 改 變 學 生 的 思 想 和 行 為 同 時, 建 立 普 效 性 的 教 育 學 理 論, 解 決 教 育 實 際 的 問 題 因 此, 教 育 關 係 是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狄 爾 泰 (Wilhelm Dithey) 主 張 : 教 育 學 要 成 為 科 學, 只 有 從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關 係 去 描 述 才 有 可 能 因 為 自 己 將 師 生 關 係 的 現 象 提 出 來, 透 過 心 理 學 的 分 析 把 它 弄 清 楚, 使 得 組 成 教 育 過 程 的 每 個 過 程 的 完 整 性 能 夠 被 描 述 出 來, 進 而 將 規 定 過 程 完 整 性 的 要 素 形 成 公 式, 或 者 推 衍 出 法 則 假 如 這 種 公 式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能 夠 表 達 每 個 教 育 的 影 響 要 素, 那 麼 這 種 公 式 也 可 以 被 稱 為 一 個 原 理 因 此, 經 由 師 生 關 係 的 描 述 可 以 建 立 普 效 性 的 教 育 學 這 種 教 育 學 是 描 述 分 析 法 則 給 與 和 原 理 的 學 說 (Dilthey,1986:190) 師 生 關 係 (Lehrer-Schüler-Verhältnis) 也 就 是 教 育 關 係, 師 生 關 係 是 教 育 倫 理 的 問 題, 它 是 建 立 在 教 育 者 與 被 教 育 者 之 間 的 一 種 關 係 教 育 的 施 為 必 須 靠 這 種 關 係 去 進 行, 所 以 教 育 關 係 也 是 一 種 結 構 關 係 ( 詹 棟 樑, 1996:104) 布 伯 7 (Martin Buber) 是 狄 爾 泰 的 學 生, 對 師 生 關 係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其 見 解 如 下 ( 詹 棟 樑,1996: ;Buber, 1951: 37; Buber, 1956: 23; Buber, 1963: ; Buber, 1966: 257; Buber, 1973: 296): ( 一 ) 重 視 接 觸 與 對 話 : 布 伯 主 張 接 觸 是 教 育 的 基 本 語 言, 對 話 有 利 於 師 生 關 係 的 建 立, 對 話 時 特 別 重 要 的 是 每 一 個 人 對 做 事 的 決 心, 而 不 是 推 諉 責 任 ( 二 ) 肯 定 施 教 的 對 象 : 在 世 界 上, 教 師 首 先 肯 定 其 施 教 的 對 象, 是 透 過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媒 介 ( 三 ) 教 育 關 係 是 對 話 : 教 育 關 係 是 一 種 對 話 關 係, 教 育 的 發 生 與 教 學 的 發 生, 最 基 本 的 是 對 話 的 關 係 的 描 述 ( 四 ) 秉 持 人 類 學 原 則 : 師 生 關 係 應 秉 持 人 類 學 原 則, 強 調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基 本 要 素, 也 就 是 我 與 汝 的 關 係 (Ich und Du Verhältnis) ( 五 ) 教 育 就 是 喚 醒 : 在 師 生 關 係 中, 被 教 育 的 一 代 是 被 喚 醒 的, 在 生 活 上 賦 與 價 值, 這 種 價 值 對 於 新 一 代 而 言, 就 是 新 的 喚 醒 (Neue Weckung) 7 布 伯 7 (Martin Buber)1878 年 出 生 於 奧 國 維 也 納,1896 年 起 在 維 也 納 萊 比 錫 柏 林 和 蘇 黎 士 大 學 就 讀, 主 修 哲 學 藝 術 史 古 典 語 言 學 和 德 國 語 文 學 1904 年 獲 得 維 也 納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學 位, 曾 經 任 教 於 法 蘭 克 福 和 耶 路 薩 冷 大 學, 開 授 社 會 哲 學 和 文 化 社 會 學 課 程, 提 出 吾 汝 關 係, 創 立 對 話 哲 學,1965 年 逝 世 於 耶 路 薩 冷 (Böhm, 2000: 99) 7
8 ( 六 ) 對 話 原 則 的 把 握 : 教 育 關 係 所 要 把 握 的 是 對 話 原 則 的 結 構 部 分, 因 此 教 育 的 課 題 是 在 於 發 展 人 的 對 話 能 力 教 育 關 係 建 立 以 後 有 助 於 人 性 的 形 成, 因 為 人 性 是 人 與 人 的 相 處 中 形 成, 而 且 在 人 的 生 活 中 有 著 愛, 師 生 關 係 同 樣 也 有 著 愛 的 呈 現 ( 七 ) 師 生 關 係 是 教 育 現 象 : 師 生 關 係 是 一 種 教 育 現 象, 其 前 提 為 了 人 的 形 成 與 人 的 創 造 吳 清 山 等 人 曾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內 涵 建 構 的 研 究, 在 研 究 中 除 了 分 析 整 理 國 內 外 有 關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的 文 獻 外, 並 參 酌 美 國 全 美 教 育 協 會 英 國 教 師 工 會 加 拿 大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教 師 聯 盟 等 先 進 國 家 教 師 專 業 組 織 制 定 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作 為 發 展 我 國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的 參 考 他 們 主 張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關 係 如 下 ( 吳 清 山 黃 旭 鈞,2005:48-49):( 一 ) 教 師 應 發 揮 教 育 愛, 耐 心 指 導 學 生, 啟 發 學 生 潛 能 ( 二 ) 教 師 應 公 平 對 待 每 位 學 生, 不 得 有 種 族 宗 教 地 區 政 黨 社 經 地 位 性 別 或 身 心 殘 疾 等 歧 視 ( 三 ) 教 師 應 充 分 了 解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尊 重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施 與 適 當 的 教 育 ( 四 ) 教 師 應 關 懷 學 生, 並 適 時 給 予 輔 導 和 協 助 ( 五 ) 教 師 應 時 時 反 省 自 己 的 言 行, 處 處 作 為 學 生 的 表 率 ( 六 ) 教 師 應 慎 用 學 生 個 人 及 其 家 庭 資 料, 不 得 任 意 加 以 洩 漏 ( 七 ) 教 師 教 導 學 生 時, 不 得 傳 授 與 教 學 無 關 的 訊 息, 影 響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 八 ) 教 師 應 避 免 對 學 生 進 行 惡 意 性 情 緒 性 或 脅 迫 性 的 言 語 傷 害 從 辯 證 實 踐 學 8 (Dialektische Praxeology)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顯 示 在 教 育 關 係 方 面, 教 師 應 該 將 學 生 視 為 朋 友, 以 尊 重 關 懷 的 態 度 來 對 待, 如 果 發 生 任 何 的 問 題, 應 該 理 性 的 對 話 溝 通, 共 謀 合 理 的 解 決 之 道 而 且 建 立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才 能 減 少 師 生 的 衝 突, 發 揮 人 格 感 召 的 力 量, 提 高 學 校 教 育 的 效 果 因 此, 尊 重 關 懷 理 性 對 話 和 溝 通 是 教 師 在 處 理 教 育 關 係 時, 應 該 要 把 握 的 原 理 原 則 四 教 師 的 教 學 倫 理 (instructional ethics) 學 校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必 須 注 重 教 學 倫 理 的 問 題, 才 能 解 答 學 生 的 疑 惑, 提 高 教 學 活 動 的 效 果, 釐 清 倫 理 道 德 的 觀 念,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促 進 學 生 人 格 健 全 的 發 展 因 此, 教 學 倫 理 是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卡 爾 9 (David Carr) 在 教 學 中 的 專 業 主 義 與 倫 理 一 書 中, 談 到 教 師 在 教 學 中 的 專 業 倫 理 他 主 張 教 師 在 教 學 中 的 專 業 倫 理 有 下 列 幾 項 (Carr, 2000): ( 一 ) 在 教 學 的 過 程 中, 如 果 教 師 和 學 生 發 生 道 德 的 爭 議, 應 該 採 取 符 合 邏 輯 和 經 8 辯 證 實 踐 學 (Dialectical Praxeology) 來 自 中 國 易 經 哲 學 亞 里 斯 多 德 (Aristotle) 實 踐 學 康 德 (Immanuel Kant) 批 判 哲 學 黑 格 爾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辯 證 哲 學 懷 海 德 (Alfred Whitehead) 歷 程 哲 學 李 歐 塔 (Jean-François Lyotard) 後 現 代 主 義 和 邊 納 爾 (Dietrich Benner) 實 踐 學 的 綜 合, 從 理 論 實 踐 與 審 美 兼 顧 的 觀 點 出 發, 主 張 宇 宙 自 然 和 人 類 社 會 的 現 象 都 具 有 整 體 性, 而 且 在 許 多 問 題 中 偏 頗 與 對 立 的 觀 點, 可 以 經 由 辯 證 的 思 維 來 超 越, 找 到 圓 滿 解 決 的 途 徑 9 卡 爾 (David Carr) 現 任 國 愛 丁 堡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研 究 學 系 教 授, 研 究 興 趣 為 教 育 哲 學 倫 理 學 德 行 倫 理 學 與 道 德 教 育 專 業 主 義 與 專 業 倫 理 的 性 質 知 識 教 育 與 課 程 理 論 美 學 藝 術 教 育 和 情 緒 教 育 詳 見 愛 丁 堡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研 究 學 系 網 頁 8
9 驗 的 道 德 理 據, 而 不 可 以 用 沒 有 根 據 的 假 定, 來 解 決 道 德 爭 議 的 問 題 ( 二 ) 教 學 有 道 德 教 育 的 意 涵, 而 且 以 一 種 相 當 權 威 的 方 式, 描 述 了 教 師 應 該 避 免 因 表 現 失 當, 而 讓 人 失 望 的 若 干 面 向 因 此, 教 師 應 該 留 心 他 們 的 衣 著 與 說 話 方 式, 應 該 表 現 出 勤 勉 與 奮 發 的 模 範, 並 且 在 對 待 同 事 和 學 生 的 態 度 上, 樹 立 正 確 的 品 格 ( 三 )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教 師 的 性 格 和 人 格 對 學 生 影 響 相 當 大 教 師 應 該 明 白 刻 意 使 用 優 越 流 暢 的 語 言 來 貶 損 學 生, 絕 對 無 法 用 來 達 成 學 校 正 義 較 廣 泛 的 利 益, 即 使 它 可 以 暫 時 的 達 到 令 人 終 止 敵 意 的 效 果 就 此 而 言, 一 旦 教 室 裡 的 情 況 顯 示 出, 需 要 某 種 傷 害 性 的 力 量 使 課 堂 獲 得 控 制, 那 麼 確 定 會 比 較 好 的 作 法 是, 不 要 使 羞 辱 性 的 侮 辱 造 成 火 上 加 油 的 效 果 ( 四 ) 學 校 對 於 兒 童 道 德 影 響 力 的 核 心, 在 於 教 師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道 德 典 範 基 於 此 一 目 的, 如 果 教 師 的 表 現 無 法 彰 顯 出 正 義, 那 麼 教 師 就 必 須 負 起 不 易 行 為 的 責 任 作 為 教 師, 我 們 便 無 法 同 時 做 人 ; 作 為 人, 我 們 便 無 法 同 時 作 為 教 師 因 此, 當 我 們 犯 錯 時, 要 求 理 解 與 寬 恕, 這 是 合 理 的 ; 但 是 作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如 果 我 們 拒 絕 體 認 我 們 所 犯 的 錯, 則 只 會 使 我 們 犯 的 錯 更 加 嚴 重 所 以, 教 師 要 表 現 出 專 業 的 角 色 和 個 人 的 廉 潔 詹 棟 樑 在 教 育 倫 理 學 一 書 中, 指 出 教 師 在 教 學 活 動 中 的 專 業 倫 理 相 當 重 要,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 詹 棟 樑,1996: ): ( 一 ) 教 師 應 採 取 民 主 的 方 式 : 教 師 在 教 學 活 動 中, 如 果 能 採 民 主 的 方 式 而 不 放 任, 一 方 面 要 了 解 並 尊 重 學 生 的 合 理 要 求 ; 一 方 面 要 達 成 班 級 的 教 學 目 標, 這 不 師 為 一 種 良 好 的 學 習 方 式 教 師 有 民 主 的 作 風, 可 以 表 現 在 尊 重 學 生 人 格 與 相 信 學 生 自 律 能 力 方 面 例 如 :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事 務, 並 提 出 建 設 性 改 進 意 見, 對 於 學 生 的 合 理 要 求, 教 師 應 設 法 讓 其 滿 足, 必 邀 時 可 協 調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 二 ) 教 師 應 善 用 權 威 的 力 量 : 現 代 社 會 是 一 個 民 主 的 社 會, 也 是 重 視 專 業 之 能 的 時 代, 教 師 除 了 應 具 備 民 主 素 養 以 外, 還 應 該 具 備 某 種 程 度 的 專 業 權 威, 否 則 他 將 無 法 領 導 學 生 與 影 響 學 生 面 對 多 元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教 師 經 常 會 遭 遇 到 許 多 問 題 教 師 要 能 妥 善 的 處 理, 必 須 下 一 番 功 夫 例 如 : 教 師 不 可 對 學 生 施 與 不 當 的 懲 罰,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度 的 課 業 競 爭, 不 應 對 低 階 層 和 低 成 就 的 學 生 歧 視 等, 因 為 不 當 的 懲 罰 過 度 的 課 業 競 爭 對 學 生 的 歧 視, 會 造 成 學 生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傷 害 ( 三 ) 教 師 應 主 導 師 生 關 係 的 互 動 : 就 一 般 情 形 而 言, 學 生 在 學 習 活 動 中 是 比 較 被 動 的, 需 要 由 教 師 來 主 導 教 學 活 動 的 進 行 因 此, 教 師 應 該 了 解 教 學 過 程 中, 個 人 與 團 體 兩 方 面 的 條 件 與 限 制, 然 後 根 據 特 殊 情 境 的 需 要, 對 個 人 情 意 的 方 式 和 團 體 規 範 的 方 式 加 以 明 智 的 應 用, 才 能 在 教 學 活 動 中 促 進 師 生 之 間 的 關 係 ( 四 ) 教 師 應 掌 握 教 學 的 各 項 因 素 : 教 師 既 然 主 導 教 學 活 動 中 的 師 生 互 動, 那 麼 他 就 應 掌 握 整 個 教 學 活 動 中 的 各 項 因 素 許 多 的 因 素 都 可 以 影 響 教 學 的 品 質, 也 可 能 影 響 學 生 的 發 展 方 向 因 此, 教 師 不 能 不 注 意 尤 其 現 在 的 社 會 是 急 速 變 化 的 社 會, 教 師 們 還 應 懂 得 危 機 處 理, 化 危 機 為 轉 機 教 師 要 掌 握 教 學 活 動 中 的 各 種 9
10 有 利 和 不 利 的 因 素, 逼 需 敏 於 細 微 的 觀 察, 一 旦 發 現 有 問 題 時, 就 應 立 即 設 法 解 決 或 調 整 ( 五 ) 教 師 應 掌 握 教 學 要 達 成 的 目 標 : 教 師 在 教 學 活 動 中, 要 盡 心 盡 力, 一 定 要 達 成 目 標, 也 就 是 有 播 種 一 定 有 收 穫 教 學 活 動 也 是 一 種 生 活 體 驗, 由 生 活 體 驗 中 培 養 學 生 道 德 的 意 識, 以 養 成 有 道 德 的 品 格 由 師 生 的 友 誼 擴 大 為 民 族 的 情 感, 養 成 團 結 的 精 神 知 識 的 傳 授 只 是 教 育 的 一 部 分, 而 非 教 育 的 全 體 因 此, 教 學 的 範 圍 亦 應 擴 及 知 識 以 外 的 領 域 從 辯 證 實 踐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顯 示 在 教 學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應 該 教 導 學 生 反 省 課 程 的 內 容, 如 果 遇 到 教 學 倫 理 的 問 題, 應 該 採 取 對 話 溝 通 的 方 式, 讓 學 生 民 主 的 參 與 討 論, 指 導 學 生 明 白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進 行 道 德 的 推 理 和 論 證, 解 決 教 學 倫 理 的 紛 爭, 釐 清 學 生 錯 誤 的 觀 念, 建 立 教 學 倫 理 的 意 識, 提 高 學 校 教 育 的 效 果 因 此, 對 話 溝 通 民 主 參 與 價 值 澄 清 和 道 德 的 推 理 論 證, 是 教 師 在 處 理 教 學 倫 理 問 題 時 應 該 要 具 有 的 觀 念 和 做 法 五 教 師 的 輔 導 倫 理 (guidance ethics) 學 校 教 師 在 教 育 過 程 中, 難 免 會 遇 到 需 要 輔 導 諮 商 的 學 生, 教 師 應 該 積 極 無 條 件 的 關 懷,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生 活 情 感 課 業 和 就 業 上 的 問 題, 遵 守 輔 導 與 諮 商 的 倫 理, 才 能 維 護 學 生 的 權 益, 得 到 學 生 衷 心 的 信 賴 因 此, 輔 導 倫 理 是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詹 棟 樑 在 教 育 倫 理 學 一 書 中, 指 出 每 一 種 輔 導 應 用 在 人 身 上, 都 與 教 育 活 動 的 本 質 有 關 因 此, 輔 導 的 倫 理 在 基 本 上, 與 教 育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許 多 在 這 個 領 域 的 專 家 們 都 對 此 非 常 了 解, 但 是 許 多 心 理 學 家 與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卻 忽 略 了 這 個 關 係, 以 致 忽 略 了 輔 導 倫 理, 造 成 輔 導 效 果 的 不 彰 假 如 從 理 論 去 分 析, 輔 導 在 教 育 思 想 中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為 了 達 到 更 多 的 期 望 值, 所 應 重 視 的 是 輔 導 的 教 育 基 礎, 對 於 問 題 的 分 析 具 有 倫 理 的 意 義 輔 導 應 以 倫 理 為 範 圍, 假 如 不 以 倫 理 為 範 圍, 會 造 成 缺 乏 道 德 責 任 的 結 果, 無 法 達 到 輔 導 的 目 的 ( 詹 棟 樑,1996:531) 輔 導 倫 理 的 理 念 有 下 列 幾 項 ( 詹 棟 樑,1996: ):( 一 ) 輔 導 倫 理 的 建 立 有 其 可 能 性 與 必 要 性, 但 是 它 要 經 過 討 論 以 後 才 能 建 立 這 種 討 論 稱 為 倫 理 的 討 論 (Ethik-Diskussion), 是 一 種 理 論 的 分 析 討 論 (Diskussion) 是 溝 通 (Kommunikation) 的 前 提, 討 論 是 以 達 到 理 解 (Verstehen) 為 目 標, 是 一 種 社 會 行 為 現 代 是 溝 通 的 時 代, 無 論 做 什 麼 事 情, 都 需 要 溝 通 在 輔 導 者 輔 導 被 輔 導 者 時, 首 先 應 該 溝 通, 以 取 得 共 識, 才 能 達 成 輔 導 的 目 的 ( 二 ) 輔 導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輔 導 者 與 被 輔 導 者 之 間 相 互 的 了 解 和 彼 此 的 信 任 要 輔 導 能 成 功, 兩 方 應 該 互 為 主 體, 在 理 論 的 條 件 下 進 行 輔 導, 也 就 是 被 輔 導 者 配 合 輔 導 者 的 行 為 ( 三 ) 輔 導 是 一 種 技 術, 但 也 是 一 種 藝 術, 就 如 教 學 是 一 種 技 術, 也 是 一 種 藝 術 的 情 形 一 樣 輔 導 之 所 以 要 講 求 技 術, 是 為 了 協 助 教 育 與 教 學 能 夠 有 所 成 就, 而 且 使 輔 導 者 的 身 心 能 正 常 的 發 展 ( 四 ) 在 輔 導 倫 理 的 建 立 方 面, 應 該 講 求 新 的 技 術, 才 能 獲 得 積 極 的 經 驗, 得 到 需 要 的 分 析 的 和 理 論 的 三 方 面 的 見 識 ( 五 ) 輔 導 是 一 種 教 育 上 的 引 導, 它 的 性 質 是 一 種 幫 助, 應 該 幫 助 學 生 的 人 格 朝 向 成 熟 的 方 向 去 發 展, 養 成 有 社 會 責 任 的 人 格 學 生 在 獲 得 基 本 的 知 識 能 力 和 才 10
11 能 之 後, 可 以 促 成 其 他 人 的 溝 通 和 交 流 楊 瑞 珠 在 諮 商 倫 理 一 書 中, 談 到 教 師 的 輔 導 倫 理 她 指 出 專 業 諮 商 人 員 應 該 具 備 下 列 諮 商 實 務 基 礎 ( 楊 瑞 珠,1996):( 一 ) 人 類 的 成 長 和 發 展 : 諮 商 員 對 正 常 和 不 正 常 的 發 展 與 行 為 人 格 理 論 和 生 命 全 程 的 改 變, 要 有 一 個 深 入 的 了 解 ( 二 ) 社 會 和 文 化 的 基 礎 : 諸 如 性 別 種 族 關 係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貧 窮 和 其 他 文 化 的 與 環 境 的 變 化 因 素 等, 對 社 會 的 改 變 和 趨 勢 社 會 的 風 格 和 互 動 方 式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和 多 元 論 以 及 攸 關 社 會 的 事 項 等, 提 供 寬 廣 的 了 解 ( 三 ) 助 人 的 關 係 : 希 望 助 人 歷 程 的 哲 學 基 礎 能 夠 提 供 一 個 學 習 基 本 的 和 深 一 層 諮 商 與 諮 商 技 巧 的 架 構 ( 四 ) 團 體 動 力 和 團 體 諮 商 : 這 個 範 圍 包 括 諮 商 理 論 應 用 到 團 體 工 作, 團 體 領 導 能 力 的 形 式 和 團 體 諮 商 的 技 術 與 方 法 ( 五 ) 生 命 風 格 和 生 涯 發 展 : 學 生 應 獲 得 生 涯 發 展 休 閒 教 育 和 諮 商 生 命 風 格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的 架 構, 並 且 做 生 涯 抉 擇 ( 六 ) 個 體 的 評 估 : 這 個 範 圍 包 含 客 觀 與 投 射 測 驗 和 其 他 評 量 方 法 的 選 擇 執 行 解 釋 和 應 用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他 也 提 供 對 於 團 體 個 人 教 育 和 心 理 測 驗 理 論 的 了 解 ( 七 ) 研 究 與 評 鑑 : 諮 商 員 對 個 體 團 體 和 心 理 治 療 的 評 量 方 法 研 究 方 法 計 畫 評 鑑 需 求 評 估 等 應 有 所 了 解, 這 個 範 圍 也 包 括 研 究 的 倫 理 和 法 律 的 考 量 ( 八 ) 專 業 的 定 向 : 最 後 的 要 素 是 諮 商 員 對 專 業 角 色 和 功 能 倫 理 和 法 律 的 標 準 諮 商 專 業 者 的 管 理 和 證 照 的 管 理 和 證 照 制, 皆 應 有 深 入 的 了 解 楊 瑞 珠 主 張 教 師 作 為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需 要 遵 守 自 主 無 傷 有 益 公 平 誠 實 等 道 德 原 則, 以 保 護 學 生 和 諮 商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基 於 這 些 道 德 原 則, 不 同 的 專 業 諮 商 組 織 皆 明 列 其 所 屬 會 員 應 該 遵 守 的 倫 理 規 範 ( 楊 瑞 珠,1997:36) 從 辯 證 實 踐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顯 示 教 師 在 進 行 輔 導 活 動 時, 應 該 要 愛 護 學 生, 優 先 考 量 學 生 的 權 益, 保 守 學 生 個 人 的 秘 密, 尊 重 學 生 自 由 選 擇 的 意 願, 抱 持 著 關 懷 尊 重 的 態 度, 積 極 的 給 予 學 生 幫 助, 讓 學 生 能 夠 對 教 師 產 生 信 任, 而 且 提 出 自 己 的 問 題, 接 納 教 師 輔 導 的 意 見, 找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辦 法 因 此, 愛 護 學 生 學 生 權 益 保 守 秘 密 尊 重 意 願 關 懷 尊 重 和 給 予 幫 助, 是 教 師 在 進 行 輔 導 活 動 時 應 該 要 注 意 的 基 本 要 求 六 教 師 的 校 園 倫 理 (school ethics) 學 校 教 師 在 教 育 過 程 中, 必 須 與 校 長 同 事 和 家 長 進 行 接 觸, 惟 有 從 倫 理 的 立 場 出 發, 認 清 自 身 角 色 的 地 位, 才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善 盡 教 師 應 有 的 責 任, 圓 滿 的 達 成 教 育 的 理 想 因 此, 校 園 倫 理 是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一 部 份 詹 棟 樑 在 教 育 倫 理 學 一 書 中, 談 到 教 師 的 校 園 倫 理 他 指 出 教 師 對 校 長 同 事 和 家 長 的 倫 理 關 係 也 非 常 重 要, 茲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詹 棟 樑,1996: ): ( 一 ) 教 師 對 校 長 的 倫 理 關 係 1. 校 長 的 作 為 有 時 難 免 欠 缺 周 全 的 考 慮 而 悖 離 教 育 的 理 想,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教 師 宜 率 直 建 言, 而 不 作 背 後 的 謾 罵 與 批 評 2. 透 過 合 理 的 行 政 運 作 與 校 長 配 合, 達 到 工 作 目 標, 能 與 校 長 配 合, 等 於 協 助 校 長 推 行 校 務 3. 儘 量 使 校 園 氣 氛 緩 和, 不 與 校 長 製 造 緊 張 氣 氛 或 對 立, 因 為 一 個 充 滿 火 藥 味 11
12 的 校 園, 自 難 培 育 出 有 健 全 人 格 的 學 生 4. 教 師 應 主 動 積 極 地 把 校 園 問 題 攤 開 來 與 校 長 共 同 討 論, 建 立 校 園 中 對 教 育 問 題 解 決 的 共 識 ( 二 ) 教 師 對 同 事 的 倫 理 關 係 1. 發 揮 親 愛 精 誠 的 精 神, 愛 護 學 校, 維 護 校 譽 2. 善 盡 職 責, 確 實 履 行 職 務 上 有 關 之 各 項 任 務 3. 團 體 互 助, 接 受 主 管 之 職 務 領 導, 與 同 事 密 切 合 作 推 展 校 務 4. 增 進 人 際 關 係, 對 新 進 同 仁 與 以 善 意 指 導, 對 遭 遇 不 幸 的 同 事, 應 予 同 情, 並 加 以 協 助 ( 三 ) 教 師 對 家 長 的 倫 理 關 係 1. 教 師 要 承 擔 家 長 託 付 的 教 育 責 任, 盡 心 盡 力 把 每 一 個 孩 子 教 育 好 2. 教 師 要 利 用 各 種 管 道 和 家 長 進 行 溝 通, 讓 家 長 了 解 子 女 的 學 習 狀 況 3. 提 供 機 會 讓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多 傾 聽 家 長 的 心 聲 和 意 見 教 師 應 該 了 解 家 長 的 深 切 期 盼, 其 實 除 了 學 生 的 課 業 之 外, 家 長 也 希 望 老 師 能 夠 注 意 子 女 人 格 的 發 展 從 辯 證 實 踐 學 的 觀 點 出 發, 分 析 教 師 職 業 角 色 的 需 求, 顯 示 教 師 應 該 抱 持 著 積 極 的 態 度, 協 助 校 長 推 動 校 務, 跟 學 校 的 同 事 配 合, 時 常 與 家 長 聯 繫, 向 家 長 報 告 子 女 的 情 況, 彼 此 合 作 共 同 參 與, 以 完 成 學 校 交 付 的 工 作,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的 目 標 如 果 有 任 何 的 問 題,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家 長 和 學 生 應 該 理 性 的 溝 通, 合 理 的 解 決 對 立 衝 突, 這 樣 才 能 塑 造 美 好 的 教 育 環 境, 建 立 一 個 和 諧 的 校 園 因 此, 態 度 積 極 盡 力 協 助 主 動 聯 繫 彼 此 合 作 共 同 參 與 和 理 性 溝 通, 是 教 師 建 立 一 個 和 諧 校 園 應 該 要 有 的 理 念 和 做 法 肆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發 展 的 困 境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是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的 一 環, 無 法 獨 立 於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之 外, 當 前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發 展 的 困 境, 也 存 在 於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當 中 一 般 而 言, 我 國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發 展 的 困 境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 馮 朝 霖,2005:8-9): 一 強 調 手 段 勝 於 目 的 :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需 藉 由 自 我 證 成 批 判 思 考 教 育 專 業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界 定 其 標 準 然 而, 過 去 教 育 過 於 強 調 手 段, 不 利 於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的 發 展 近 十 年 來,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化 只 是 一 個 表 象, 在 學 術 上 並 非 真 正 達 到 多 元 化 ; 大 部 份 強 調 的 是 教 學 方 法, 即 所 謂 技 術 理 性, 而 非 強 調 價 值 的 理 性 簡 言 之, 目 前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著 重 於 手 段 技 術 的 探 討, 而 非 思 考 教 育 的 意 義 教 師 則 認 為 何 以 及 所 欲 培 養 的 國 民 為 何, 導 致 教 師 缺 乏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二 缺 乏 溝 通 論 述 能 力 : 教 育 領 域 中, 由 於 缺 乏 溝 通 論 辯 素 養, 禍 源 自 傳 統 尊 師 重 道 觀 念 的 影 響, 師 範 院 校 生 鮮 少 與 師 長 據 理 力 爭, 形 成 教 育 文 化 中 對 權 威 無 條 件 尊 重 的 風 氣, 易 造 成 教 育 界 過 分 重 視 形 式 權 威 而 忽 視 實 質 權 威 日 後 師 院 生 任 教 於 中 小 學, 對 於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及 是 非 對 錯 便 無 法 進 行 開 放 的 溝 通 與 討 論, 形 成 一 味 服 從 權 威, 怯 於 挑 戰 或 質 問 的 現 象 12
13 三 人 權 倫 理 意 識 薄 弱 : 在 漢 文 化 傳 統 中, 人 權 價 值 意 識 較 為 缺 乏 目 前 我 已 逐 漸 走 向 人 權 立 國, 是 故 須 以 人 權 立 教, 以 人 權 作 為 教 育 的 基 礎 然 而, 教 育 領 域 中 仍 常 聽 到 特 別 權 利 關 係 的 概 念, 任 文 學 生 無 自 由 和 人 權, 這 根 本 違 反 世 界 人 權 的 理 念 世 界 人 權 倫 理 認 為 人 人 平 權, 特 別 權 利 關 係 已 經 是 過 時 的 法 律 概 念 聯 合 國 將 年 定 為 推 動 世 界 人 權 教 育 的 十 年, 我 國 因 為 退 出 聯 合 國 多 年, 使 得 人 權 倫 理 與 人 權 文 化 產 生 年 的 斷 層, 現 今 學 校 中 的 教 師 和 師 資 培 育 階 段 的 學 生, 尚 未 具 備 足 夠 的 人 權 認 知, 不 利 於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的 發 展 四 教 育 公 共 領 域 意 識 尚 未 普 遍 : 教 育 在 民 主 與 現 代 化 社 會 中 兼 具 政 治 性 與 公 共 性, 教 育 事 務 也 因 此 是 公 開 透 明 的, 然 而 教 育 領 域 中 有 此 認 知 的 人 仍 然 不 足 例 如 : 師 生 關 係 是 教 育 領 域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現 象, 但 是 往 往 被 扭 曲 為 私 人 關 係 在 中 小 學 中, 家 長 會 收 買 老 師 或 對 老 師 進 行 人 情 施 壓, 將 純 綷 的 師 生 關 係 扭 曲 為 私 人 關 係 上 述 情 形 皆 因 社 會 大 眾 對 教 育 為 公 共 領 域 和 公 開 討 論 教 育 問 題 的 意 識 尚 未 覺 醒 總 之, 教 育 實 踐 的 公 共 性 仍 未 被 正 確 的 認 知 伍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養 成 之 道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不 僅 是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同 時 也 是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和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責 無 旁 貸 的 課 題, 如 何 經 由 師 資 培 育 專 長 師 資 的 延 聘 課 程 內 容 的 規 劃 教 學 活 動 的 推 展 教 育 實 習 的 要 求 檢 定 考 試 的 納 入 教 師 甄 選 的 注 重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的 制 定 和 學 術 研 究 的 進 行, 來 培 養 學 生 教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可 以 說 是 目 前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面 對 前 述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的 困 境,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養 成 呢? 個 人 淺 見 認 為 有 下 列 幾 個 途 徑 ( 梁 福 鎮,2003: ): 一 師 資 聘 用 : 為 了 使 學 校 教 師 具 有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觀 念,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將 來 在 聘 用 教 師 時, 應 該 多 進 用 具 有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倫 理 學 德 育 原 理 教 育 行 政 倫 理 教 學 倫 理 輔 導 倫 理 和 教 育 史 專 長 的 教 師, 才 能 夠 改 善 當 前 師 資 培 育 偏 重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忽 略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缺 失, 兼 顧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的 課 程, 培 養 優 秀 而 健 全 的 師 資, 提 高 學 校 教 師 的 素 質, 改 善 教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的 健 全 發 展 二 課 程 規 劃 :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該 在 規 劃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時, 增 加 教 育 倫 理 學 德 育 原 理 教 育 史 教 育 行 政 倫 理 教 學 倫 理 和 輔 導 與 諮 商 倫 理 等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的 開 設 最 好 能 夠 將 教 育 倫 理 學 列 入 必 修 課 程, 或 者 在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行 政 學 教 學 原 理 輔 導 與 諮 商 理 論 和 其 他 教 育 學 科 中, 融 入 教 育 本 質 人 權 倫 理 和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觀 念, 加 強 學 生 教 育 本 質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和 溝 通 論 述 的 學 習, 均 衡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和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課 程 的 比 例, 以 培 養 健 全 的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三 教 學 活 動 : 想 要 改 善 教 師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不 足 的 問 題,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可 以 從 幾 方 面 來 進 行 :( 一 ) 開 授 教 育 倫 理 學 課 程, 經 由 教 育 倫 理 學 教 導 學 生 教 師 倫 理 的 理 論 ( 二 ) 開 授 教 學 原 理 課 程, 經 由 教 學 原 理 闡 述 教 學 倫 理 的 問 13
14 題 ( 三 ) 開 授 輔 導 與 諮 商 理 論 課 程, 說 明 輔 導 與 諮 商 倫 理 應 該 注 意 的 事 項 ( 四 ) 開 授 教 育 行 政 學 課 程, 教 育 學 生 行 政 倫 理 和 倫 理 領 導 的 意 義 ( 五 ) 開 授 德 育 原 理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的 道 德 和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 六 ) 開 授 教 育 史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典 範, 使 學 生 能 夠 見 賢 思 齊, 效 法 偉 大 教 育 家 的 精 神 ( 七 ) 舉 辦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演 講 或 研 習 活 動, 讓 學 生 了 解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和 意 義, 奠 定 學 生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基 礎, 以 培 養 具 有 專 業 倫 理 精 神 的 學 校 教 師 四 教 育 實 習 : 各 級 學 校 實 習 學 校 的 輔 導 教 師 和 實 習 教 師 在 撰 寫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時, 應 該 在 教 學 技 術 行 政 事 務 和 導 師 工 作 之 外, 增 加 人 權 倫 理 教 學 倫 理 問 題 輔 導 倫 理 觀 念 和 行 政 倫 理 培 養 的 學 習, 並 且 將 其 作 為 評 定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的 重 點, 才 能 奠 定 實 習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基 礎, 使 其 重 視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觀 念, 成 為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和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兼 顧 的 優 秀 教 師 五 檢 定 考 試 :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如 果 想 要 建 立 教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最 具 體 的 做 法 就 是 將 教 育 倫 理 學 列 入 國 家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中 或 是 在 教 育 哲 學 中 增 加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考 試 題 目, 經 由 國 家 考 試 的 規 範 來 提 倡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教 學, 這 樣 比 較 能 夠 受 到 實 習 教 師 的 注 意, 以 便 督 促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授 教 育 倫 理 學 教 學 倫 理 輔 導 與 諮 商 倫 理 和 教 育 行 政 倫 理 課 程, 或 者 將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容, 融 入 相 關 教 育 學 科 的 教 學 當 中, 以 便 於 建 立 學 校 教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六 教 師 甄 選 :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想 要 建 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觀 念, 另 一 個 具 體 的 做 法 是 在 各 縣 市 或 學 校 舉 辦 的 教 師 甄 選 中, 將 教 育 倫 理 學 列 入 教 育 學 科 的 考 試 範 圍 裡 雖 然 知 識 內 容 的 考 試 無 法 測 出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涵 養, 但 是 經 由 教 師 甄 選 的 壓 力, 不 僅 可 以 促 使 教 師 重 視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培 養, 同 時 能 夠 為 校 園 倫 理 的 建 立 奠 定 基 礎 其 實, 現 行 教 育 學 科 的 考 試 中, 教 育 概 論 一 科 的 內 容 大 多 與 其 他 科 目 重 複, 已 經 失 去 考 試 的 意 義 因 此, 不 如 用 教 育 倫 理 學 加 以 取 代, 既 可 以 避 免 考 試 範 圍 的 重 疊, 又 能 夠 促 進 學 校 教 師 對 於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重 視, 在 建 立 教 師 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上 深 具 意 義, 所 以 何 樂 而 不 為 呢? 七 專 業 組 織 : 各 種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應 該 根 據 國 家 社 會 文 化 的 性 質 和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的 意 義, 制 訂 一 套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能 夠 接 受 的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作 為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成 員 共 同 遵 循 的 標 準, 提 供 教 師 作 為 專 業 行 為 的 規 範, 指 導 教 師 專 業 工 作 的 進 行, 以 樹 立 專 業 人 員 的 形 象, 提 高 教 師 的 專 業 地 位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應 該 嚴 格 執 行 教 師 的 專 業 倫 理, 對 於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規 定 的 教 師, 應 該 給 予 適 當 的 懲 罰, 甚 至 取 消 其 教 師 資 格, 以 免 破 壞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的 形 象 ; 對 於 能 夠 落 實 專 業 倫 理 要 求 的 成 員, 應 該 給 予 積 極 的 肯 定 和 鼓 勵, 才 能 促 使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重 視 專 業 倫 理 的 培 養, 發 揮 教 師 專 業 組 織 的 功 能,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水 準 八 學 術 研 究 : 我 國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向 來 重 視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課 程 與 教 學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教 學 媒 體 與 科 技 和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等 領 域 的 發 展, 不 僅 設 立 有 專 門 的 研 究 中 心 和 研 究 所, 同 時 每 年 委 託 進 行 的 研 究 專 案 也 比 較 多 但 是 教 育 倫 理 學 領 域 一 直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不 僅 培 養 的 研 究 人 才 很 少, 而 14
15 且 根 本 沒 有 專 門 的 研 究 中 心 或 研 究 所 的 設 置, 這 對 於 我 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教 學 研 究 和 養 成 都 相 當 不 利 有 鑑 於 此, 教 育 部 國 立 教 育 研 究 院 和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應 該 積 極 培 養 教 育 倫 理 學 領 域 的 人 才, 設 立 教 育 倫 理 學 的 研 究 中 心 或 研 究 所, 補 助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刊 物 的 創 立, 蒐 集 各 國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的 資 訊, 並 且 鼓 勵 教 育 倫 理 學 相 關 的 研 究, 或 是 舉 辦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學 術 研 討 會, 促 進 我 國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學 術 的 發 展, 以 利 於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建 立 陸 結 語 總 而 言 之, 專 業 倫 理 是 指 那 些 適 用 於 某 些 專 業 領 域 人 員 的 規 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則 是 指 教 師 在 從 事 教 育 專 業 工 作 時 應 該 遵 守 的 規 範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是 一 種 教 師 專 業 的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則 是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的 層 面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包 括 教 師 的 基 本 道 德 專 業 觀 念 教 育 關 係 教 學 倫 理 輔 導 倫 理 和 學 校 倫 理 長 期 以 來, 由 於 學 校 一 味 講 求 績 效 的 關 係,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重 點 多 放 在 課 程 發 展 輔 導 知 能 和 教 學 技 術 上,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並 未 受 到 應 有 的 重 視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師 資 的 培 育 教 師 的 甄 選 和 專 業 的 組 織 大 多 忽 略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要 求, 使 得 學 校 教 師 對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認 識 不 清, 影 響 學 校 教 育 工 作 的 效 果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可 以 透 過 專 業 師 資 的 聘 用 培 育 課 程 的 規 劃 教 學 活 動 的 安 排 教 育 實 習 的 要 求 國 家 考 試 的 納 入 教 師 甄 選 的 重 視 專 業 組 織 的 自 律 和 學 術 研 究 的 加 強 來 養 成 事 實 上,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不 僅 關 係 著 師 資 素 質 的 良 窳, 也 是 學 校 教 育 成 敗 的 關 鍵, 所 以 有 必 要 分 析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內 涵, 探 討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養 成 的 途 徑, 才 能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的 發 展, 提 高 學 校 教 育 的 效 果,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的 目 標 參 考 文 獻 朱 建 民 (1996)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通 識 教 育 季 刊, 第 3 卷 第 2 期,33-56 沈 清 松 (1996) 倫 理 學 理 論 與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季 刊, 第 3 期, 第 2 卷, 吳 清 山 黃 旭 鈞 (2005)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的 內 涵 與 實 踐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地 132 期,44-58 郭 玉 霞 (1998)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準 則 初 探 美 國 的 例 子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集 刊, 第 6 期,1-19 黃 光 國 (1996) 專 業 倫 理 教 育 的 基 本 理 念 通 識 教 育 季 刊, 第 3 期, 第 2 卷,19-32 黃 坤 錦 (2003)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教 育 資 料 集 刊, 第 28 輯, 梁 福 鎮 (2003) 師 資 培 育 與 職 場 倫 理 : 教 育 倫 理 學 觀 點 的 分 析 教 育 科 學 期 刊, 第 3 期, 第 2 卷,
16 馮 朝 霖 (2005) 教 育 專 業 倫 理 專 訪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馮 朝 霖 教 授 ( 特 約 採 訪 : 林 佳 宜 陳 麗 秋 )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第 132 期,5-10 賈 馥 茗 (2004) 教 育 倫 理 學 台 北 : 五 南 楊 瑞 珠 編 譯 (1996) 諮 商 倫 理 台 北 : 心 理 楊 瑞 珠 (1997) 輔 導 專 業 倫 理 : 諮 商 員 教 育 與 再 教 育 倫 理 議 題 問 與 答 學 生 輔 導, 第 53 期,36-41 詹 棟 樑 (1996) 教 育 倫 理 學 台 北 : 明 文 饒 見 維 (1996)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五 南 Aurin, K. & Maurer, M. (1993). Forms and dimensions of teachers perfessional ethics- case studies in secondary schools.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22(2), Böhm, W. (2000). Wörterbuch der Pädagogik. Stuttgart: Alfred Kröner Verlag. Buber, M. (1951). Urdistanz und Beziehung. Heidelberg: Schneider Verlag. Buber, M. (1956). Reden über Erziehung. Heidelberg: Schneider Verlag. Buber, M. (1963). Elemente des Zwischenmenschlichen. In ders.:werk 1.Heidelberg:Schneider Verlag. Buber, M. (1966). Nachlese. Heidelberg: Schneider Verlag. Buber, M. (1973). Das dialogische Prinzip. Heidelberg: Schneider Verlag. Buber, M. (1997). Ich und Du. 13. Auflage. Heidelberg: Lambert Schneider Verlag. Carr, D. (2000). Professionalis and ethics in teaching. New York : Routledge. Derbolav, J. (1987). Grundriss einer Gesamtpädagogik. Frankfurt/M.: Verlag Diesterweg. Dilthey, W. (1986). Pädagogik, Geschichte und Grundlinen des System. In ders: Gesammelte Schriften Band 9. Stuttgart:Teubner Verlag. Hegel, G.F.W.(1995).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Hamburg: Meiner Verlag. Husu, J. & Tirri, K. (2001). Teachers ethical choices in socio-moral settings.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30(4), Jonas, H. (1985).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 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Frankfurt/M.: Insel Verlag. Rich, J. M. (1984). Professional ethics in education. Illinois: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 Schelling, F. W. J. (1977). Schellings Philosophie der Freiheit : Festschrift der Stadt Leonberg zum 200. Geburtstag des Philosophen. Stuttgart: Kohlhammer Verlag. Sockett, H. (1993). The moral base for teacher professionalism.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Press. Spranger, E. (1951). Erziehungsethik. In Spranger, E. (1969). Geist der Erziehung. Herausgegeben von Bäuer, G. & Flitner, A.. ( ). Heidelberg: Quelle & Meyer Verlag. Spranger, E. (1963). Die pädagogische Liebe. In ders.: Der Geborene Erzieher. (80-106). Heidelberg: Quelle & Meyer Verlag. Spranger, E. (1969). Geist der Erziehung. Herausgegeben von Gottfried Bräuer und Andreas Flitner. Heidelberg: Quelle & Meyer Verlag. 16
17 Inquiry into Contents and Cultivation Paths about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Frank Liang Center for Teacher Education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Abstract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is quite importance dimension about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 Because the school emphasizes accountability in the long run, many peoples i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 regard curriculum development, guidance knowledge and instructional techniques. Therefor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has been neglected. In this situation, most institutes of teacher education and teacher selection ignore to requir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That makes school teachers not completely clear the content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for teacher and this affects the effects of school education. In fact, professional ethics influences not only teacher s quality, but also the key of school s success or failure. Consequently, we must to analyze content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and to discuss how to cultivat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Then, we can enhanc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 lift results and reach the aims of school education. Many studies about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either emphasize on specific dimensions or lack basis of educational theory in the pas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form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al ethics to leave, to analyze vocational needs of teachers, to consult discussions form Eduard Spranger, Josef Derbolav, H. Sockett, David Carr, Jan Dong-Liang, Yang Ruey-Ju and Wu Chin-Shan, to address more integrated view about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and to discuss how to cultivat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eacher. Then, to offer these results to educational authorities, institutes of teacher education,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and all kinds of schools as references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 teachers. Keywords: Teacher,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al Ethics 1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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